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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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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31a01: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T1805_.40.0331a02: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T1805_.40.0331a03: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T1805_.40.0331a04: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T1805_.40.0331a05: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T1805_.40.0331a06: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T1805_.40.0331a07: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T1805_.40.0331a08: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T1805_.40.0331a09: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T1805_.40.0331a10: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T1805_.40.0331a11: 在拘薩
羅國制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T1805_.40.0331a12: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T1805_.40.0331a13: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説法戒。八十七人臥。
T1805_.40.0331a14: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T1805_.40.0331a15: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T1805_.40.0331a16: 九十三携手在道由携手在道遮他
男女遭譏。故制
九十四上樹
T1805_.40.0331a17: 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
小便。樹神瞋欲斷其命。故制
九十五杖絡嚢戒
T1805_.40.0331a18: 跋難陀絡嚢中盛鉢貫杖頭擔。
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因制
九十六持杖人説法。
T1805_.40.0331a19: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T1805_.40.0331a20: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縁中有二。初示病縁通
T1805_.40.0331a21: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T1805_.40.0331a22: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黒也黎衆
T1805_.40.0331a23: 也。言黒首衆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T1805_.40.0331a24: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T1805_.40.0331a25: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T1805_.40.0331a26: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T1805_.40.0331a27: 四分無檢諸戒
本尋之
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T1805_.40.0331a28: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T1805_.40.0331a29: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T1805_.40.0331b01: 或恐指教誡儀爲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T1805_.40.0331b02: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T1805_.40.0331b03: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T1805_.40.0331b0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T1805_.40.0331b05:
T1805_.40.0331b06:
T1805_.40.0331b07:
T1805_.40.0331b08: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T1805_.40.0331b09: 釋持犯篇
T1805_.40.0331b10: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T1805_.40.0331b11: 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T1805_.40.0331b12: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T1805_.40.0331b13: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敍此篇來意。上二句
T1805_.40.0331b14: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T1805_.40.0331b15: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T1805_.40.0331b16: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T1805_.40.0331b17: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T1805_.40.0331b18: 章爲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T1805_.40.0331b19: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T1805_.40.0331b20: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T1805_.40.0331b21: 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T1805_.40.0331b22: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T1805_.40.0331b23: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T1805_.40.0331b24: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T1805_.40.0331b25: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縁非一。
T1805_.40.0331b26: 制等塵沙。攝爲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T1805_.40.0331b27: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T1805_.40.0331b28: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T1805_.40.0331b29: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爲言。若論相兼
T1805_.40.0331c01: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T1805_.40.0331c02: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T1805_.40.0331c03: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T1805_.40.0331c04: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T1805_.40.0331c05: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T1805_.40.0331c06: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T1805_.40.0331c07: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T1805_.40.0331c08: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T1805_.40.0331c09: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敍古中。初二句示
T1805_.40.0331c10: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歴代者。通指諸師鈔
T1805_.40.0331c11: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T1805_.40.0331c12: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T1805_.40.0331c13: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
本疏
勵師立五門
T1805_.40.0331c14: 名。二體状。三漸頓。四先
後。五優劣。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T1805_.40.0331c15: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T1805_.40.0331c16: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T1805_.40.0331c17: 是所斥。縱述徒爲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T1805_.40.0331c18: 初四句。敍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T1805_.40.0331c19: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T1805_.40.0331c20: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T1805_.40.0331c21: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T1805_.40.0331c22: 下兩卷爲作持。中卷爲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T1805_.40.0331c23: 發起於後。今下正敍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T1805_.40.0331c24: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T1805_.40.0331c25: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擧下明以別顯總使
T1805_.40.0331c26: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擧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T1805_.40.0331c27: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T1805_.40.0331c28: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T1805_.40.0331c29: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T1805_.40.0332a01: 重故。須歴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T1805_.40.0332a02: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T1805_.40.0332a03: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T1805_.40.0332a04: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T1805_.40.0332a05: 焉。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爲語。無勞強分
T1805_.40.0332a06: 破者彼明問遮名・
字・須別然非今意
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爲名。
T1805_.40.0332a07: 尋文可見。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T1805_.40.0332a08: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T1805_.40.0332a09: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T1805_.40.0332a10: 下雙結如下擧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T1805_.40.0332a11: 離非悉歸止攝。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T1805_.40.0332a12: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T1805_.40.0332a13: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爲作。應擧事云衣
T1805_.40.0332a14: 鉢體量等。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T1805_.40.0332a15: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T1805_.40.0332a16: 據故復引釋。初徴。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T1805_.40.0332a17: 道與内衆論義。外曰。佛説何等法相。内曰。惡
T1805_.40.0332a18: 止善行法。外曰。已説善行不應復説惡止以
T1805_.40.0332a19: 惡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T1805_.40.0332a20: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説
T1805_.40.0332a21: 善行後説惡止。内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T1805_.40.0332a22: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今但取意
變其語耳
作犯中。
T1805_.40.0332a23: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衆者。能犯
T1805_.40.0332a24: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内下二句起業本
T1805_.40.0332a25: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T1805_.40.0332a26: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T1805_.40.0332a27: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有人以五邪七
非釋之誤矣
問。
T1805_.40.0332a28: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T1805_.40.0332a29: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T1805_.40.0332b01: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爲
T1805_.40.0332b02: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爲宗是也。止犯中。
T1805_.40.0332b03: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T1805_.40.0332b04: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T1805_.40.0332b05: 體状中。體之相状亦不須分。總標中。初句刪
T1805_.40.0332b06: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爲止持體。十惡爲作
T1805_.40.0332b07: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爲作持體。違此
T1805_.40.0332b08: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直
T1805_.40.0332b09: 下釋今。直論者不敍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T1805_.40.0332b10: 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T1805_.40.0332b11: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T1805_.40.0332b12: 須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T1805_.40.0332b13: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爲能
T1805_.40.0332b14: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縁
T1805_.40.0332b15: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爲業故。下引
T1805_.40.0332b16: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T1805_.40.0332b17: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T1805_.40.0332b18: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T1805_.40.0332b19: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T1805_.40.0332b20: 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T1805_.40.0332b21: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T1805_.40.0332b22: 那得上定意思爲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T1805_.40.0332b23: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T1805_.40.0332b24: 從用説。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T1805_.40.0332b25: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T1805_.40.0332b26: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T1805_.40.0332b27: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T1805_.40.0332b28: 心爲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T1805_.40.0332b29: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T1805_.40.0332c01: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T1805_.40.0332c02: 所顯。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T1805_.40.0332c03: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T1805_.40.0332c04: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T1805_.40.0332c05: 兩分體状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T1805_.40.0332c06: 明也舊記以此爲
立體誤矣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T1805_.40.0332c07: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爲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T1805_.40.0332c08: 者。此望上行不禀爲言。中下禀用須依制法。
T1805_.40.0332c09: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T1805_.40.0332c10: 後明之。次科初句徴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T1805_.40.0332c11: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T1805_.40.0332c12: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T1805_.40.0332c13: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T1805_.40.0332c14: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T1805_.40.0332c15: 三類。古記科前文爲正明體状。今分已下爲
T1805_.40.0332c16: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T1805_.40.0332c17: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T1805_.40.0332c18: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敍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T1805_.40.0332c19: 體状。一迷於此歴代虚爭。請以理求勿事冰
T1805_.40.0332c20: 執。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歴明體状故先總。
T1805_.40.0332c21: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T1805_.40.0332c22: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T1805_.40.0332c23: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T1805_.40.0332c24: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T1805_.40.0332c25: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倶名行事。別
T1805_.40.0332c26: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T1805_.40.0332c27: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徴
T1805_.40.0332c28: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T1805_.40.0332c29: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爲之。乃知
T1805_.40.0333a01: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爲。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T1805_.40.0333a02: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T1805_.40.0333a03: 耳。若準戒疏指爲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T1805_.40.0333a04: 倶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倶通事
T1805_.40.0333a05: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T1805_.40.0333a06: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横引古語。或有
T1805_.40.0333a07: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T1805_.40.0333a08: 謬未詳所以。今爲略擧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T1805_.40.0333a09: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T1805_.40.0333a10: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T1805_.40.0333a11: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T1805_.40.0333a12: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T1805_.40.0333a13: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門初
T1805_.40.0333a14: 句總擧。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擧婬
T1805_.40.0333a15: 盜者正示體状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T1805_.40.0333a16: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T1805_.40.0333a17: 且擧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
T1805_.40.0333a18: 屬此門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
七非。體乖聖教不得行故
次制作中。衣鉢
T1805_.40.0333a19: 等者即體状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T1805_.40.0333a20: 擧體量疏加製作法
如三羯磨等
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T1805_.40.0333a21: 問明之。答。爲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T1805_.40.0333a22: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T1805_.40.0333a23: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T1805_.40.0333a24: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此可持奉用
心非正簡判
二據教
T1805_.40.0333a25: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T1805_.40.0333a26: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爲
T1805_.40.0333a27: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説自餘婬盜
T1805_.40.0333a28: 等無制法者。並是單持隻犯耳簡判諸戒
正用此義
如上
T1805_.40.0333a29: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T1805_.40.0333b01: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T1805_.40.0333b02: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倶明。約
T1805_.40.0333b03: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T1805_.40.0333b04: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T1805_.40.0333b05: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T1805_.40.0333b06: 防護故云不可有云心迷學
不可得者非
隨境不了者。疏云
T1805_.40.0333b07: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T1805_.40.0333b08: 心不了是不可學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
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
廢下
T1805_.40.0333b09: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T1805_.40.0333b10: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T1805_.40.0333b11: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T1805_.40.0333b12: 是可學無不可學如後
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T1805_.40.0333b13: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T1805_.40.0333b14: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T1805_.40.0333b15: 戒也。皆可學者並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T1805_.40.0333b16: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T1805_.40.0333b17: 酒有
義斷
餘戒並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T1805_.40.0333b18: 素並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聽
T1805_.40.0333b19: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T1805_.40.0333b20: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T1805_.40.0333b21: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準疏有法即
處分説淨等
T1805_.40.0333b22: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T1805_.40.0333b23: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T1805_.40.0333b24: 可學故不制犯法謂作法是非
昏迷雜起也
上二句始終迷如
T1805_.40.0333b25: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爲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T1805_.40.0333b26: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T1805_.40.0333b27: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爲不可學。作持
T1805_.40.0333b28: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T1805_.40.0333b29: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T1805_.40.0333c01: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衆法如受結説恣治
T1805_.40.0333c02: 諫懺擯等處分杖嚢
等在聽門
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T1805_.40.0333c03: 藥之類衣藥説淨
等屬聽門
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T1805_.40.0333c04: 收衆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T1805_.40.0333c05: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T1805_.40.0333c06: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T1805_.40.0333c07: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T1805_.40.0333c08: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準此亦有
制作制止
T1805_.40.0333c09: 但止在前門
故此不分耳
聽門法事可見。次難通中已前一
T1805_.40.0333c10: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爲不可學。作門
T1805_.40.0333c11: 事法倶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爲不可學。無
T1805_.40.0333c12: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T1805_.40.0333c13: 徴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T1805_.40.0333c14: 異是也舌塞
今通
初牒前徴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T1805_.40.0333c15: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T1805_.40.0333c16: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T1805_.40.0333c17: 若準戒疏徴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T1805_.40.0333c18: 非進修聖不制學此示不
可學義
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T1805_.40.0333c19: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T1805_.40.0333c20: 義耳或有改字爲亦通者。或云與疏影
略者。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別部耶
此下點示行
T1805_.40.0333c21: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後明兩犯並翻二持。
T1805_.40.0333c22: 以無別體状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T1805_.40.0333c23: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T1805_.40.0333c24: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並同前耳。昔人
T1805_.40.0333c25: 有立制聽二教爲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T1805_.40.0333c26: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T1805_.40.0333c27: 以四行無作爲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T1805_.40.0333c28: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T1805_.40.0333c29: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T1805_.40.0334a01: 立萬境爲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縁。非是其體。
T1805_.40.0334a02: 又諸戒列縁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縁
T1805_.40.0334a03: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説法同宿行坐・乘
T1805_.40.0334a04: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T1805_.40.0334a05: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T1805_.40.0334a06: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縁。
T1805_.40.0334a07: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T1805_.40.0334a08: 爲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爲明之。擧要爲言
T1805_.40.0334a09: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T1805_.40.0334a10: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状一門
T1805_.40.0334a11: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T1805_.40.0334a12: 自強立。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爲
T1805_.40.0334a13: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T1805_.40.0334a14: 求有何關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T1805_.40.0334a15: 立指何爲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T1805_.40.0334a16: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T1805_.40.0334a17: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戒疏科云先
明二教之意
T1805_.40.0334a18: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T1805_.40.0334a19: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T1805_.40.0334a20: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T1805_.40.0334a21: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T1805_.40.0334a22: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T1805_.40.0334a23: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T1805_.40.0334a24: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T1805_.40.0334a25: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T1805_.40.0334a26: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絶即是戒法。若望
T1805_.40.0334a27: 領納在懷即爲業體。略擧數端粗識事法。宜
T1805_.40.0334a28: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T1805_.40.0334a29: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T1805_.40.0334b01: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爲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T1805_.40.0334b02: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縁述魚。強立
T1805_.40.0334b03: 異端豈異爲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T1805_.40.0334b04: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T1805_.40.0334b05: 患於喪乎。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T1805_.40.0334b06: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T1805_.40.0334b07: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T1805_.40.0334b08: 三行並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T1805_.40.0334b09: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T1805_.40.0334b10: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縁境通指
六識
想謂取所領之
T1805_.40.0334b11: 相。受謂領納所縁曰善惡未
著故云非業
行謂造作之心
T1805_.40.0334b12: 能取於果思心成業善惡乃異。
故云別因餘如別述
田下示立所以三
T1805_.40.0334b13: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説有持義。受下
T1805_.40.0334b14: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
惡即名上持今
T1805_.40.0334b15: 約四心分爲二
別則無前濫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T1805_.40.0334b16: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T1805_.40.0334b17: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T1805_.40.0334b18: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T1805_.40.0334b19: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T1805_.40.0334b20: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T1805_.40.0334b21: 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爲
T1805_.40.0334b22: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T1805_.40.0334b23: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T1805_.40.0334b24: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T1805_.40.0334b25: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後約三業
T1805_.40.0334b26: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T1805_.40.0334b27: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爲口四
T1805_.40.0334b28: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擧事
T1805_.40.0334b29: 配。餘者列説。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T1805_.40.0334c01: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T1805_.40.0334c02: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T1805_.40.0334c03: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T1805_.40.0334c04: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爲單意。若
T1805_.40.0334c05: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爲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T1805_.40.0334c06: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T1805_.40.0334c07: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縁非不名爲犯。重
T1805_.40.0334c08: 縁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T1805_.40.0334c09: 任情兩取後爲正義順今
宗故
指後説者即第七門
T1805_.40.0334c10: 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T1805_.40.0334c11: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爲通。初門
T1805_.40.0334c12: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T1805_.40.0334c13: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T1805_.40.0334c14: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T1805_.40.0334c15: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爲
T1805_.40.0334c16: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T1805_.40.0334c17: 明之。答。止作縁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T1805_.40.0334c18: 並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T1805_.40.0334c19: 境頓。如後明之。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T1805_.40.0334c20: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T1805_.40.0334c21: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總分中。上
T1805_.40.0334c22: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T1805_.40.0334c23: 各局止作通故。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T1805_.40.0334c24: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T1805_.40.0334c25: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T1805_.40.0334c26: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T1805_.40.0334c27: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T1805_.40.0334c28: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T1805_.40.0334c29: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T1805_.40.0335a01: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縁通約化業。並
T1805_.40.0335a02: 非制教準知心用止作則通化
制教行止作唯句制教
慈悲愍物行治殺。
T1805_.40.0335a03: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T1805_.40.0335a04: 治妄。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T1805_.40.0335a05: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T1805_.40.0335a06: 通論。後止犯中所擧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T1805_.40.0335a07: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T1805_.40.0335a08: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説。各因
T1805_.40.0335a09: 不學遂致。爲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T1805_.40.0335a10: 別就戒本爲有幾戒。答。今爲括之。僧殘有二
T1805_.40.0335a11: 二房制量
有處分故
三十有九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
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餌寶
T1805_.40.0335a12: 説淨
付俗
九十有十二説麁教尼羯磨開背。別徳衣開二入
聚制自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
T1805_.40.0335a13: 七日盡形口法眞實
淨問主僧斷事與欲
提舍有二尼指令訶
蘭若制語知
衆學有
T1805_.40.0335a14: 杖嚢羯
磨開
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
T1805_.40.0335a15: 昔記不以心用教行
二門簡之極爲浮漫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T1805_.40.0335a16: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爲所通。自作爲能通。
T1805_.40.0335a17: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釋中。初科文列四
T1805_.40.0335a18: 事。據具爲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T1805_.40.0335a19: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T1805_.40.0335a20: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次餘
T1805_.40.0335a21: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T1805_.40.0335a22: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T1805_.40.0335a23: 作圖示之
T1805_.40.0335a24: 自作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令人 漉木
T1805_.40.0335a25: [IMAGE]
T1805_.40.0335a26: [IMAGE]
T1805_.40.0335a27: [IMAGE]
T1805_.40.0335a28: 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T1805_.40.0335b01: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T1805_.40.0335b02: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T1805_.40.0335b03: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T1805_.40.0335b04: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T1805_.40.0335b05: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T1805_.40.0335b06: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T1805_.40.0335b07: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爲圖
T1805_.40.0335b08:
T1805_.40.0335b09: 自業相 後修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自安 漉具
T1805_.40.0335b10: [IMAGE]
T1805_.40.0335b11: [IMAGE]
T1805_.40.0335b12: [IMAGE]
T1805_.40.0335b13: 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並約
T1805_.40.0335b14: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T1805_.40.0335b15: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説文點所通耳。五漸
T1805_.40.0335b16: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T1805_.40.0335b17: 總別以明頓漸。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T1805_.40.0335b18: 四漸。但望一境爲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爲頓。
T1805_.40.0335b19: 或縁三五起持犯心爲漸爲頓。答。但一名漸。
T1805_.40.0335b20: 自二已去皆名爲頓。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T1805_.40.0335b21: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T1805_.40.0335b22: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T1805_.40.0335b23: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縁正作自隨前
T1805_.40.0335b24: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T1805_.40.0335b25: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T1805_.40.0335b26: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渉
T1805_.40.0335b27: 義門。在下別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T1805_.40.0335b28: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擧事以
T1805_.40.0335c01: 顯。初別擧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歴之。四
T1805_.40.0335c02: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T1805_.40.0335c03: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T1805_.40.0335c04: 者釋相初也。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T1805_.40.0335c05: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T1805_.40.0335c06: 四句即下四科。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T1805_.40.0335c07: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T1805_.40.0335c08: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T1805_.40.0335c09: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脱。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T1805_.40.0335c10: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T1805_.40.0335c11: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別解不學中。初總
T1805_.40.0335c12: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無
T1805_.40.0335c13: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T1805_.40.0335c14: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T1805_.40.0335c15: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T1805_.40.0335c16: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T1805_.40.0335c17: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T1805_.40.0335c18: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T1805_.40.0335c19: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渉解故罪輕降。問。不
T1805_.40.0335c20: 學罪爲出何處。答。受戒説相即制依師。今違
T1805_.40.0335c21: 此教故結吉罪。分齊中。就教爲二。初標章
T1805_.40.0335c22: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T1805_.40.0335c23: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T1805_.40.0335c24: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T1805_.40.0335c25: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T1805_.40.0335c26: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T1805_.40.0335c27: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T1805_.40.0335c28: 釋初敍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T1805_.40.0335c29: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T1805_.40.0336a01: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徳。一滿
T1805_.40.0336a02: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T1805_.40.0336a03: 形。況復如來以法爲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T1805_.40.0336a04: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T1805_.40.0336a05: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T1805_.40.0336a06: 故云始終二罪有云頓得二罪非也
不學有頓無知無頓
中根五夏後
T1805_.40.0336a07: 義見前科
故不復出
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T1805_.40.0336a08: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可懺中。初標。問。
T1805_.40.0336a09: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T1805_.40.0336a10: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T1805_.40.0336a11: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縁得解即是解惑
T1805_.40.0336a12: 相除。復不須懺由解除惑罪無
依故相字平
今直出正解。古
T1805_.40.0336a13: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T1805_.40.0336a14: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倶有斷故皆
T1805_.40.0336a15: 可懺。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T1805_.40.0336a16: 門中。皆通二持並見優劣之義。約法中。初科
T1805_.40.0336a17: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T1805_.40.0336a18: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倶發故。道共斷
T1805_.40.0336a19: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T1805_.40.0336a20: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並得別脱。但約
T1805_.40.0336a21: 内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T1805_.40.0336a22: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T1805_.40.0336a23: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縁諦理無實徳故名
T1805_.40.0336a24: 爲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T1805_.40.0336a25: 内凡多在定心。縁四諦境分見眞理名爲和
T1805_.40.0336a26: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眞諦
T1805_.40.0336a27: 理號眞實僧。徳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T1805_.40.0336a28: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内凡兩
T1805_.40.0336a29: 戒復須分之。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T1805_.40.0336b01: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T1805_.40.0336b02: 上進求徳未圓故。次内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T1805_.40.0336b03: 第一爲勝。煖位爲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T1805_.40.0336b04: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爲優。五停至劣。中
T1805_.40.0336b05: 間九位可以比知。問。二門並明人法如何取
T1805_.40.0336b06: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第三門
T1805_.40.0336b07: 前通凡聖四法爲言。此局下凡別脱以辨別
T1805_.40.0336b08: 脱。又四。五八對在家二衆。十戒對下三衆。具
T1805_.40.0336b09: 戒對僧尼二衆。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衆乃
T1805_.40.0336b10: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T1805_.40.0336b11: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T1805_.40.0336b12: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T1805_.40.0336b13: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T1805_.40.0336b14: 心者爲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T1805_.40.0336b15: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T1805_.40.0336b16: 無記且擧狂睡。不縁善惡。泛爾奉持並無記
T1805_.40.0336b17: 攝。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T1805_.40.0336b18: 起護通該二持舊以作持一行
釋者爲名誤也
謂取作心比校故
T1805_.40.0336b19: 有三品優劣。善心爲上。不善爲中。無記非業
T1805_.40.0336b20: 爲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T1805_.40.0336b21: 持就制順教無異。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T1805_.40.0336b22: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T1805_.40.0336b23: 不善業。並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T1805_.40.0336b24: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T1805_.40.0336b25: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T1805_.40.0336b26: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
T1805_.40.0336b27: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禀持別脱。遠能趣果非
T1805_.40.0336b28: 定道戒。七中。煩惱重處爲善者希。復由苦逼
T1805_.40.0336b29: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T1805_.40.0336c01: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T1805_.40.0336c02: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標
T1805_.40.0336c03: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T1805_.40.0336c04: 約三時而説。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T1805_.40.0336c05: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T1805_.40.0336c06: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T1805_.40.0336c07: 時。人號爲無相好佛行化同佛
但無相好
掘多意謂與佛
T1805_.40.0336c08: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T1805_.40.0336c09: 先以器盛油安戸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T1805_.40.0336c10: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T1805_.40.0336c11: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T1805_.40.0336c12: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鞠多。
T1805_.40.0336c13: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T1805_.40.0336c14: 云互也。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第二
T1805_.40.0336c15: 犯中十門初門爲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T1805_.40.0336c16: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T1805_.40.0336c17: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但
犯遮戒
初二兩果欲惑未
T1805_.40.0336c18: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T1805_.40.0336c19: 與凡爲異須斯二尼怨逼
受樂如受戒引
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T1805_.40.0336c20: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内凡未證
T1805_.40.0336c21: 惑全在故。三約内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内凡
T1805_.40.0336c22: 分見眞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縁諦理事
T1805_.40.0336c23: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爲言。無學
T1805_.40.0336c24: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T1805_.40.0336c25: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爲優矣。二中。
T1805_.40.0336c26: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T1805_.40.0336c27: 上兩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T1805_.40.0336c28: 爲優善心爲劣。無記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T1805_.40.0336c29: 前戒分重故爲優。犯後威儀輕故爲劣。又復
T1805_.40.0337a01: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T1805_.40.0337a02: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倶違指智論者
T1805_.40.0337a03: 文見懺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T1805_.40.0337a04: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準約三方
南優餘劣
T1805_.40.0337a05: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T1805_.40.0337a06: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縁成縁即心境
T1805_.40.0337a07: 境是外縁。故云託也。心是内縁。故云關也。心
T1805_.40.0337a08: 起不常故有増微。境縁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T1805_.40.0337a09: 歴句別簡。初句倶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T1805_.40.0337a10: 倶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T1805_.40.0337a11: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歴
T1805_.40.0337a12: 四重諸餘例通。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T1805_.40.0337a13: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T1805_.40.0337a14: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T1805_.40.0337a15: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衆。大
T1805_.40.0337a16: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T1805_.40.0337a17: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T1805_.40.0337a18: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T1805_.40.0337a19: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倶異。可
T1805_.40.0337a20: 知。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爲首。二人中簡
T1805_.40.0337a21: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説。三
T1805_.40.0337a22: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T1805_.40.0337a23: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T1805_.40.0337a24: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T1805_.40.0337a25: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T1805_.40.0337a26: 別目。七論共爲一部。後一發智論爲身。餘六
T1805_.40.0337a27: 如足故也簡佛毘曇及婆沙
雜心等毘曇故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T1805_.40.0337a28: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衆乃至聖人漸
T1805_.40.0337a29: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T1805_.40.0337b01: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T1805_.40.0337b02: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第
T1805_.40.0337b03: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T1805_.40.0337b04: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並出母論。初
T1805_.40.0337b05: 句爲二。前擧戒示相。二引論證成下二
同此
遮惡制
T1805_.40.0337b06: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T1805_.40.0337b07: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T1805_.40.0337b08: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得罪者即今業
因以能招報故
T1805_.40.0337b09: 云報異舊云將來得罪
法異即以報爲罪非也
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T1805_.40.0337b10: 心業非關制教故。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T1805_.40.0337b11: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飮蟲之類。論文
T1805_.40.0337b12: 分釋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T1805_.40.0337b13: 初篇易解故但擧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T1805_.40.0337b14: 衆・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T1805_.40.0337b15: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T1805_.40.0337b16: 道二倶等故。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T1805_.40.0337b17: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T1805_.40.0337b18: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T1805_.40.0337b19: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初
T1805_.40.0337b20: 句歴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T1805_.40.0337b21: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T1805_.40.0337b22: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T1805_.40.0337b23: 事。奔趨前境暢悦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T1805_.40.0337b24: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T1805_.40.0337b25: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T1805_.40.0337b26: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T1805_.40.0337b27: 新學易曉。爲圖示之
T1805_.40.0337c01: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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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37c25: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T1805_.40.0337c26: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T1805_.40.0337c27: 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第四中。
T1805_.40.0337c28: 引諸經律擧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倶
T1805_.40.0337c29: 輕可知。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T1805_.40.0338a01: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T1805_.40.0338a02: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第十門標中。
T1805_.40.0338a03: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爲異。歴句並同
T1805_.40.0338a04: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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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38a28: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T1805_.40.0338a29: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T1805_.40.0338b01: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T1805_.40.0338b02: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T1805_.40.0338b03: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T1805_.40.0338b04: 知即根本時。説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T1805_.40.0338b05: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T1805_.40.0338b06: 教。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
第四倶無
T1805_.40.0338b07: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
T1805_.40.0338b08: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T1805_.40.0338b09: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T1805_.40.0338b10: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T1805_.40.0338b11: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倶無方開。餘之三戒
T1805_.40.0338b12: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並方便故中
T1805_.40.0338b13: 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並隨
T1805_.40.0338b14: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並就制教。初六
T1805_.40.0338b15: 七八倶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T1805_.40.0338b16: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T1805_.40.0338b17: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T1805_.40.0338b18: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T1805_.40.0338b19: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並義通事別。第五雜
T1805_.40.0338b20: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T1805_.40.0338b21: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T1805_.40.0338b22: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T1805_.40.0338b23: 二科。敍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T1805_.40.0338b24: 開迷。若下正敍不學結犯。初中文爲四節。初
T1805_.40.0338b25: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T1805_.40.0338b26: 行容迷。上句謂縁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T1805_.40.0338b27: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T1805_.40.0338b28: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T1805_.40.0338b29: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敍中亦四。初句同
T1805_.40.0338c01: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T1805_.40.0338c02: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爲學。
T1805_.40.0338c03: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T1805_.40.0338c04: 非但尋文即名爲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爲
T1805_.40.0338c05: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衆學。豈但
T1805_.40.0338c06: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T1805_.40.0338c07: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T1805_.40.0338c08: 名爲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T1805_.40.0338c09: 循方名爲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T1805_.40.0338c10: 楊雄談學行之爲上言之爲次。在儒尚然。況
T1805_.40.0338c11: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爲學耶。今時學
T1805_.40.0338c12: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T1805_.40.0338c13: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T1805_.40.0338c14: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T1805_.40.0338c15: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T1805_.40.0338c16: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T1805_.40.0338c17: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禀法訓競
T1805_.40.0338c18: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爲學。此分三種。一者
T1805_.40.0338c19: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敍。二者初學雖學未
T1805_.40.0338c20: 通如漸頓説上二依三
學次第學
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T1805_.40.0338c21: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此開不
次第學
如上三
T1805_.40.0338c22: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T1805_.40.0338c23: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T1805_.40.0338c24: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敍。二
T1805_.40.0338c25: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T1805_.40.0338c26: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爲學。三
T1805_.40.0338c27: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爲不學。
T1805_.40.0338c28: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T1805_.40.0338c29: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T1805_.40.0339a01: 爲是學人爲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T1805_.40.0339a02: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T1805_.40.0339a03: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説傳迷來久。
T1805_.40.0339a04: 見此好爲一悟。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T1805_.40.0339a05: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T1805_.40.0339a06: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T1805_.40.0339a07: 句即能所體状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T1805_.40.0339a08: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T1805_.40.0339a09: 三不識。以此三心歴事歴犯各有三心。交
T1805_.40.0339a10: 絡互織則成九句法中
亦爾
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T1805_.40.0339a11: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歴一切塵沙
T1805_.40.0339a12: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T1805_.40.0339a13: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T1805_.40.0339a14: 謂擧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擧
T1805_.40.0339a15: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T1805_.40.0339a16: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止持
T1805_.40.0339a17: 標中有無者。識則倶無疑。及不識倶有。輕重
T1805_.40.0339a18: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T1805_.40.0339a19: 不識重。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T1805_.40.0339a20: 下列句作圖示之
T1805_.40.0339a21: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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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39b01: 初疑事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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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39b06: 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T1805_.40.0339b07: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T1805_.40.0339b08: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T1805_.40.0339b09: 即名犯也。乃至衆學齊整著内衣是事。應當
T1805_.40.0339b10: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説。一婬戒中自造
T1805_.40.0339b11: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爲
T1805_.40.0339b12: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T1805_.40.0339b13: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爲
T1805_.40.0339b14: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T1805_.40.0339b15: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T1805_.40.0339b16: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T1805_.40.0339b17: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T1805_.40.0339b18: 自説。避繁且止。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T1805_.40.0339b19: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次
T1805_.40.0339b20: 科初二句擧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T1805_.40.0339b21: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T1805_.40.0339b22: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爲多事。應知
T1805_.40.0339b23: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T1805_.40.0339b24: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T1805_.40.0339b25: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T1805_.40.0339b26: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T1805_.40.0339b27: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T1805_.40.0339b28: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T1805_.40.0339b29: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T1805_.40.0339c01: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T1805_.40.0339c02: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倶識。答。
T1805_.40.0339c03: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次不可學標
T1805_.40.0339c04: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T1805_.40.0339c05: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初句即
前上品
T1805_.40.0339c06: 一句。後二即
前中品前二句
中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
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下品
T1805_.40.0339c07: 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
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T1805_.40.0339c08: 上 識事 識犯
T1805_.40.0339c09: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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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39c17: 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説。問。
T1805_.40.0339c18: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T1805_.40.0339c19: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T1805_.40.0339c20: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T1805_.40.0339c21: 敍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T1805_.40.0339c22: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T1805_.40.0339c23: 自擧。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並約三心。如何
T1805_.40.0339c24: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T1805_.40.0339c25: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T1805_.40.0339c26: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T1805_.40.0339c27: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T1805_.40.0340a01: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T1805_.40.0340a02: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並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T1805_.40.0340a03: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T1805_.40.0340a04: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T1805_.40.0340a05: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T1805_.40.0340a06: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T1805_.40.0340a07: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T1805_.40.0340a08: 待先學。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T1805_.40.0340a09: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並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T1805_.40.0340a10: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T1805_.40.0340a11: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T1805_.40.0340a12: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T1805_.40.0340a13: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T1805_.40.0340a14: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
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T1805_.40.0340a15: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T1805_.40.0340a16: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縁教相有迷猶
T1805_.40.0340a17: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T1805_.40.0340a18: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T1805_.40.0340a19: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T1805_.40.0340a20: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T1805_.40.0340a21: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T1805_.40.0340a22: 則句法倶無有罪。用立何爲又有人云今是
T1805_.40.0340a23: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T1805_.40.0340a24: 中順古且説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T1805_.40.0340a25: 則事犯根條倶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T1805_.40.0340a26: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T1805_.40.0340a27: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爲
T1805_.40.0340a28: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T1805_.40.0340a29: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T1805_.40.0340b01: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T1805_.40.0340b02: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縁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T1805_.40.0340b03: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嘗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T1805_.40.0340b04: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T1805_.40.0340b05: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T1805_.40.0340b06: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初問中。準律境
T1805_.40.0340b07: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T1805_.40.0340b08: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T1805_.40.0340b09: 相傳犯吉故。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T1805_.40.0340b10: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T1805_.40.0340b11: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T1805_.40.0340b12: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T1805_.40.0340b13: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T1805_.40.0340b14: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偸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T1805_.40.0340b15: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T1805_.40.0340b16: 疏云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爲
T1805_.40.0340b17:
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對簡中。以
T1805_.40.0340b18: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T1805_.40.0340b19: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T1805_.40.0340b20: 次引難有二意。一爲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T1805_.40.0340b21: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並通二九故。二爲至
T1805_.40.0340b22: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T1805_.40.0340b23: 云若爾者牒前縁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T1805_.40.0340b24: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T1805_.40.0340b25: 法。故云縁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T1805_.40.0340b26: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T1805_.40.0340b27: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爲
T1805_.40.0340b28: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縁罪境故有犯。
T1805_.40.0340b29: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縁法亦非罪境。理
T1805_.40.0340c01: 應無過。何爲結蘭。是則縁法不開迷耶。答中
T1805_.40.0340c02: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T1805_.40.0340c03: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T1805_.40.0340c04: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T1805_.40.0340c05: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偸蘭亦爲前
T1805_.40.0340c06: 心方便。至於迷想倶無有過以人妄解故特委釋。
或引戒疏問答。相比
T1805_.40.0340c07: 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
別。致使尋求。無由可曉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T1805_.40.0340c08: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T1805_.40.0340c09: 相翻易曉。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T1805_.40.0340c10: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T1805_.40.0340c11: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並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T1805_.40.0340c12: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T1805_.40.0340c13: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或可準前。目於犯
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T1805_.40.0340c14: 恐新學難曉。更爲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T1805_.40.0340c15: 多爲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T1805_.40.0340c16: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T1805_.40.0340c17: 初可學九句
T1805_.40.0340c18: 上品
T1805_.40.0340c19: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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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1a01: 二不可學九句
T1805_.40.0341a02: 識事 根本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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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1a11: 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T1805_.40.0341a12: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T1805_.40.0341a13: 中初科爲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T1805_.40.0341a14: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T1805_.40.0341a15: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T1805_.40.0341a16: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爲識。或約先
T1805_.40.0341a17: 期後迷亦犯如前隨相摩
觸夢失之類
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T1805_.40.0341a18: 或善心息。或縁差息。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T1805_.40.0341a19: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爲上也。
T1805_.40.0341a20: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T1805_.40.0341a21: 則不定想即
不識
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T1805_.40.0341a22: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T1805_.40.0341a23: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T1805_.40.0341a24: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T1805_.40.0341a25: 之自見舊作惡法釋之誤也。又以口
家四過爲惡法誤又甚也
辨句法中。初科
T1805_.40.0341a26: 爲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T1805_.40.0341a27: 云中下各四者。由縁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T1805_.40.0341b01: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T1805_.40.0341b02: 者此明縁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T1805_.40.0341b03: 各有縁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T1805_.40.0341b04: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T1805_.40.0341b05: 相。事總而罪別一品之中縁事是一故云
事總。縁犯三心故云罪別
結下總
T1805_.40.0341b06: 明所以。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T1805_.40.0341b07: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古記放罪
至此。豈
T1805_.40.0341b08: 不疑
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T1805_.40.0341b09: 文。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T1805_.40.0341b10: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T1805_.40.0341b11: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T1805_.40.0341b12: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T1805_.40.0341b13: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辨句法中。上
T1805_.40.0341b14: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T1805_.40.0341b15: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答
T1805_.40.0341b16: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T1805_.40.0341b17: 結還須具九。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T1805_.40.0341b18: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T1805_.40.0341b19: 爲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T1805_.40.0341b20: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難中。若
T1805_.40.0341b21: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T1805_.40.0341b22: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T1805_.40.0341b23: 云相從造事亦得説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T1805_.40.0341b24: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T1805_.40.0341b25: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爲二。初敍可學者。
T1805_.40.0341b26: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T1805_.40.0341b27: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T1805_.40.0341b28: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T1805_.40.0341b29: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縁罪境義結吉羅。
T1805_.40.0341c01: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結告中。初句
T1805_.40.0341c02: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T1805_.40.0341c03: 其文耳聽其説心思其義。此爲學之大端也。
T1805_.40.0341c04: 文是色塵。説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T1805_.40.0341c05: 解麁疏思測虚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T1805_.40.0341c06: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T1805_.40.0341c07: 文止爲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T1805_.40.0341c08: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T1805_.40.0341c09: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T1805_.40.0341c10: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T1805_.40.0341c11: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T1805_.40.0341c12: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倶存取舍無惑
T1805_.40.0341c13: 故也下止犯中
亦同比意
釋中。初科爲二。初敍略上三句
T1805_.40.0341c14: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T1805_.40.0341c15: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T1805_.40.0341c16: 長衣過日是事。説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T1805_.40.0341c17: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T1805_.40.0341c18: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T1805_.40.0341c19: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T1805_.40.0341c20: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T1805_.40.0341c21: 名爲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T1805_.40.0341c22: 點異。列句中爲圖示之
T1805_.40.0341c23: 可學九句
T1805_.40.0341c24: 上品
T1805_.40.0341c25: [IMAGE]
T1805_.40.0341c26: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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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1c29: [IMAGE]
T1805_.40.0342a01: 下品 疑法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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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2a03: [IMAGE]
T1805_.40.0342a04: [IMAGE]
T1805_.40.0342a05: 不可學九句
T1805_.40.0342a06: 上品 識法 識犯
T1805_.40.0342a07: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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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2a14: [IMAGE]
T1805_.40.0342a15: 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T1805_.40.0342a16: 明縁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T1805_.40.0342a17: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T1805_.40.0342a18: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T1805_.40.0342a19: 疑。皆非殘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T1805_.40.0342a20: 明二九方是今義。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T1805_.40.0342a21: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擧法顯相。以明罪少
T1805_.40.0342a22: 故爲下也。顯異中。初徴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T1805_.40.0342a23: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T1805_.40.0342a24: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T1805_.40.0342a25: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T1805_.40.0342b01: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次八句中。此謂隨
T1805_.40.0342b02: 對事法心縁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T1805_.40.0342b03: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T1805_.40.0342b04: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T1805_.40.0342b05: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T1805_.40.0342b06: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T1805_.40.0342b07: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擧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T1805_.40.0342b08: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擧説淨發
T1805_.40.0342b09: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擧。
T1805_.40.0342b10: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T1805_.40.0342b11: 可學九句
T1805_.40.0342b12: 上品 不識法 根本提吉 不識犯 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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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2b23: 不可學九句
T1805_.40.0342b24: 上 識法 根本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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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2c01: 中品 疑法 開迷 識犯 無罪
T1805_.40.0342c02: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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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2c05: [IMAGE]
T1805_.40.0342c06: [IMAGE]
T1805_.40.0342c07: 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T1805_.40.0342c08: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T1805_.40.0342c09: 隨下擧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T1805_.40.0342c10: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T1805_.40.0342c11: 並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T1805_.40.0342c12: 四行並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T1805_.40.0342c13: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T1805_.40.0342c14: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T1805_.40.0342c15: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第二方
T1805_.40.0342c16: 便敍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T1805_.40.0342c17: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T1805_.40.0342c18: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T1805_.40.0342c19: 便。望後根本倶名爲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T1805_.40.0342c20: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T1805_.40.0342c21: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T1805_.40.0342c22: 彼論名輕吉
責心即滅
身口字下脱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T1805_.40.0342c23: 方便。即惡作惡説也滅名重
吉對人方滅
身口下多思
T1805_.40.0342c24: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T1805_.40.0342c25: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T1805_.40.0342c26: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爲言。
T1805_.40.0342c27: 據文但云不成偸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T1805_.40.0343a01: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T1805_.40.0343a02: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標中以
T1805_.40.0343a03: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偸蘭
T1805_.40.0343a04: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偸蘭。今用十誦
T1805_.40.0343a05: 三品偸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T1805_.40.0343a06: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T1805_.40.0343a07: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遠方便中初
T1805_.40.0343a08: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今約故誤分吉。但是
故心皆重不用了論
T1805_.40.0343a09: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簡異
T1805_.40.0343a10: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T1805_.40.0343a11: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T1805_.40.0343a12: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T1805_.40.0343a13: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縁分之。
T1805_.40.0343a14: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T1805_.40.0343a15: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脱。此文須通
T1805_.40.0343a16: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T1805_.40.0343a17: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T1805_.40.0343a18: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T1805_.40.0343a19: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T1805_.40.0343a20: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T1805_.40.0343a21: 詳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見。指例中上且約婬
T1805_.40.0343a22: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T1805_.40.0343a23: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T1805_.40.0343a24: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T1805_.40.0343a25: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爲一吉。大相可
T1805_.40.0343a26: 準其義如是。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T1805_.40.0343a27: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縁。文見次科。若
T1805_.40.0343a28: 下即隨順義。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T1805_.40.0343a29: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T1805_.40.0343b01: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後方便
T1805_.40.0343b02: 中。不論篇聚重輕。並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T1805_.40.0343b03: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三明具縁。標
T1805_.40.0343b04: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T1805_.40.0343b05: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T1805_.40.0343b06: 縁則成不歴然。判斷有據矣。敍由中。初標示
T1805_.40.0343b07: 業下正敍爲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縁具成
T1805_.40.0343b08: 業。必下明縁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T1805_.40.0343b09: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縁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T1805_.40.0343b10: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敍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T1805_.40.0343b11: 因縁則總通別。或可二縁不出心境。因即是
T1805_.40.0343b12: 心。縁即是境。爲下二句顯所以。即爲二別。上
T1805_.40.0343b13: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T1805_.40.0343b14: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縁成。但不局名數故爲
T1805_.40.0343b15: 異耳。對上二別反爲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T1805_.40.0343b16: 者懺通三世。次科通敍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T1805_.40.0343b17: 二縁並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T1805_.40.0343b18: 縁。有下立通縁。先示古立舊云願師立五縁。一是
大比丘。二有所對境。
T1805_.40.0343b19: 三有心。四心境相
當。五事戒究竟
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T1805_.40.0343b20: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T1805_.40.0343b21: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T1805_.40.0343b22: 標今立。考下七縁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T1805_.40.0343b23: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縁。然今
T1805_.40.0343b24: 對別大約爲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縁中。初
T1805_.40.0343b25: 句標縁。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衆異
T1805_.40.0343b26: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衆。或是下簡是衆
T1805_.40.0343b27: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並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T1805_.40.0343b28: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T1805_.40.0343b29: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縁相。顯上重病皆
T1805_.40.0343c01: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標縁。非下示相。又二初
T1805_.40.0343c02: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T1805_.40.0343c03: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T1805_.40.0343c04: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T1805_.40.0343c05: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飮酒等及前通塞
T1805_.40.0343c06: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縁所立
T1805_.40.0343c07: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T1805_.40.0343c08: 後心無記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T1805_.40.0343c09: 疑。逆重即業制二倶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T1805_.40.0343c10: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T1805_.40.0343c11: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T1805_.40.0343c12: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T1805_.40.0343c13: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T1805_.40.0343c14: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縁不通者戒。先須
T1805_.40.0343c15: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並
T1805_.40.0343c16: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T1805_.40.0343c17: 倶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T1805_.40.0343c18: 女三十開二戒九十十
成衆學二十六戒。如下引配
四中初文標釋可
T1805_.40.0343c19: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T1805_.40.0343c20: 擧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T1805_.40.0343c21: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T1805_.40.0343c22: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T1805_.40.0343c23: 戒。文我爲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T1805_.40.0343c24: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T1805_.40.0343c25: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遮中初總示。道
T1805_.40.0343c26: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T1805_.40.0343c27: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繋者彼論第
T1805_.40.0343c28: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爲賊剥衣。賊懼
T1805_.40.0343c29: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繋之。諸比丘護戒不
T1805_.40.0344a01: 敢挽絶。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T1805_.40.0344a02: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T1805_.40.0344a03: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爲命而毀
T1805_.40.0344a04: 禁戒此言切要
故爲具引
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T1805_.40.0344a05: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T1805_.40.0344a06: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T1805_.40.0344a07: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説偈
T1805_.40.0344a08: 云。爲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爲難事終
T1805_.40.0344a09: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T1805_.40.0344a10: 岸上。論文縁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T1805_.40.0344a11: 有云等鵝珠者彼
乃護性非此中意
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T1805_.40.0344a12: 者探示後開。並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T1805_.40.0344a13: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T1805_.40.0344a14: 乃約教細分。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T1805_.40.0344a15: 縁。伏藏是盜縁。蟲即殺縁。惡伴是破衆戒縁。
T1805_.40.0344a16: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T1805_.40.0344a17: 故。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T1805_.40.0344a18: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T1805_.40.0344a19: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輒教
尼與
T1805_.40.0344a20: 尼坐與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與
女露坐觀軍。三戒入王宮等並開
言事輕者三十中離
衣奪衣。九
T1805_.40.0344a21: 十中餘語。二敷・強敷牽出房・覆屋・一食過受・食前後
至他家・驅出聚・過受藥・覆麁罪・與賊期 二隨擧 非時入
T1805_.40.0344a22: 聚。及衆學
中二十餘戒
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T1805_.40.0344a23: 共女宿未具
宿。藏衣鉢等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T1805_.40.0344a24: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T1805_.40.0344a25: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T1805_.40.0344a26: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T1805_.40.0344a27: 十中水。撃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T1805_.40.0344a28: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T1805_.40.0344a29: 注戒更自攻討。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T1805_.40.0344b01: 宜故非一概。縁即縁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T1805_.40.0344b02: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T1805_.40.0344b03: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爲急開
T1805_.40.0344b04: 爲時縁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T1805_.40.0344b05: 六中初標縁。謂下釋相。文擧三戒境差方便
T1805_.40.0344b06: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T1805_.40.0344b07: 之可見。七中初標縁。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T1805_.40.0344b08: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T1805_.40.0344b09: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縁壞離阻謂縁差
T1805_.40.0344b10: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T1805_.40.0344b11: 期未遂即此
離阻
或刀杖毀壞即此
縁壞
言強盛者疏名境
T1805_.40.0344b12: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總結中初令依用
T1805_.40.0344b13: 謂須兩縁可決犯懺不下止濫。第四制意中
T1805_.40.0344b14: 初敍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T1805_.40.0344b15: 四倶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T1805_.40.0344b16: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T1805_.40.0344b17: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次門五階。
T1805_.40.0344b18: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T1805_.40.0344b19: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T1805_.40.0344b20: 中二四並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T1805_.40.0344b21: 明。内報六位從寛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T1805_.40.0344b22: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T1805_.40.0344b23: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T1805_.40.0344b24: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T1805_.40.0344b25: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T1805_.40.0344b26: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擧一條諸餘例
T1805_.40.0344b27: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T1805_.40.0344b28: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T1805_.40.0344b29: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T1805_.40.0344c01: 大小内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T1805_.40.0344c02: 非人並蘭畜則殺提。盜妄倶吉。故云昇降也。
T1805_.40.0344c03: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道俗中
T1805_.40.0344c04: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増價・忽切乞綿乞
T1805_.40.0344c05: 縷・勸織・爲女説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T1805_.40.0344c06: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説麁罪打
T1805_.40.0344c07: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T1805_.40.0344c08: 事別衆勸足撃擽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T1805_.40.0344c09: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並通白衣及
T1805_.40.0344c10: 下三衆。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T1805_.40.0344c11: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内外中。外即外道。
T1805_.40.0344c12: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内即内衆。毀
T1805_.40.0344c13: 呰兩舌並對比丘。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T1805_.40.0344c14: 兼隨擯沙彌。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T1805_.40.0344c15: 擧比丘且擧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衆。同路
T1805_.40.0344c16: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T1805_.40.0344c17: 通兩衆。二麁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T1805_.40.0344c18: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T1805_.40.0344c19: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T1805_.40.0344c20: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T1805_.40.0344c21: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爲境。婬唯内色漏
T1805_.40.0344c22: 總六境。内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内色以論
T1805_.40.0344c23: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寛。若
T1805_.40.0344c24: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T1805_.40.0344c25: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T1805_.40.0344c26: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T1805_.40.0344c27: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爲境。結示中上
T1805_.40.0344c28: 句結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T1805_.40.0344c29: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爲
T1805_.40.0345a01: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T1805_.40.0345a02: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衆學等諸食戒並食
T1805_.40.0345a03: 爲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T1805_.40.0345a04: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T1805_.40.0345a05: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T1805_.40.0345a06: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T1805_.40.0345a07: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T1805_.40.0345a08: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T1805_.40.0345a09: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T1805_.40.0345a10: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T1805_.40.0345a11: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説。約法中
T1805_.40.0345a12: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T1805_.40.0345a13: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T1805_.40.0345a14: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説也。第四
T1805_.40.0345a15: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衆
T1805_.40.0345a16: 學諸説法等。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歳
T1805_.40.0345a17: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有以歳爲減年非也。
以人年歳非時境故
T1805_.40.0345a18: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内二宿言明
T1805_.40.0345a19: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T1805_.40.0345a20: 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第
T1805_.40.0345a21: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T1805_.40.0345a22: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説都迷
T1805_.40.0345a23: 此門始終又意。今爲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T1805_.40.0345a24: 文渙然冰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T1805_.40.0345a25: 初篇四戒有五重
T1805_.40.0345a26: 初婬戒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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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5b01: 二盜戒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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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5c01: 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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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6a01: 初處分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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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6b01: 二生草木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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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6c01: 受作不受想 吉 受作受疑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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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6c15: 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T1805_.40.0346c16: 還用五位。顯有一内報有四夷五重摩觸麁語後
一。歎身媒嫁後一迴僧
T1805_.40.0346c17: 物發諍。
共十一重
二外事無主房後三。有主房後二。掘地壞生
中二。尼讃食足食勸足殘宿不受飮
T1805_.40.0346c18: 酒飮用虫水。通内外
且收外中共十六重
三約法麁語媒嫁各前一二
房各前一共四重
四約
T1805_.40.0346c19: 教尼日暮非
時食共二重
五約罪覆麁説
麁二重
次科。初句顯具示
T1805_.40.0346c20: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T1805_.40.0346c21: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T1805_.40.0346c22: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讃食。日暮足
T1805_.40.0346c23: 食勸足淫中不出下
八並不同戒
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並具
T1805_.40.0346c24: 出境想。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T1805_.40.0346c25: 戒律並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T1805_.40.0346c26: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T1805_.40.0346c27: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T1805_.40.0346c28: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T1805_.40.0346c29: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T1805_.40.0347a01: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T1805_.40.0347a02: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T1805_.40.0347a03: 是先分入文易見。内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爲
T1805_.40.0347a04: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T1805_.40.0347a05: 後二句爲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爲境差。
T1805_.40.0347a06: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爲證。
T1805_.40.0347a07: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T1805_.40.0347a08: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
義疏中不取。此猶雙存
二定
T1805_.40.0347a09: 略無可解。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T1805_.40.0347a10: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T1805_.40.0347a11: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並
T1805_.40.0347a12: 通此説。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T1805_.40.0347a13: 戒。二妄即自稱法大妄但出人非
人句不出法句
諫是他作法。
T1805_.40.0347a14: 隨擧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擧。
T1805_.40.0347a15: 彼文隨擧比丘戒有四句。一擧作不擧想無
T1805_.40.0347a16: 罪。二不擧作擧想吉。三擧作擧想提。四不擧
T1805_.40.0347a17: 不擧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T1805_.40.0347a18: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T1805_.40.0347a19: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T1805_.40.0347a20: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T1805_.40.0347a21: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歴應云如法。如
T1805_.40.0347a22: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T1805_.40.0347a23: 知。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罪中上明略無。
T1805_.40.0347a24: 以戒本中唯覆説二戒對罪爲境。僧戒皆有
T1805_.40.0347a25: 故取尼覆明無。第四門敍由中三。初敍立門
T1805_.40.0347a26: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T1805_.40.0347a27: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状。比前律
T1805_.40.0347a28: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T1805_.40.0347a29: 非人疑。或恐疑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T1805_.40.0347b01: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T1805_.40.0347b02: 通上釋從律爲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T1805_.40.0347b03: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簡辨中。
T1805_.40.0347b04: 徴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T1805_.40.0347b05: 今兩解皆爲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T1805_.40.0347b06: 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T1805_.40.0347b07: 初約轉想本迷倶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T1805_.40.0347b08: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T1805_.40.0347b09: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T1805_.40.0347b10: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並夷
T1805_.40.0347b11: 蘭者。從境制故倶夷。非道想邊倶蘭準婬無輕
重酒戒亦
T1805_.40.0347b12: 爾。轉
迷倶提
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媒麁並人
想五句
T1805_.40.0347b13: 等六戒並縁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T1805_.40.0347b14: 前心蘭
後心吉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T1805_.40.0347b15: 上婬酒總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T1805_.40.0347b16: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T1805_.40.0347b17: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T1805_.40.0347b18: 有五句。則名爲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T1805_.40.0347b19: 四句。則爲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T1805_.40.0347b20: 二麁罪二虫水尼讃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T1805_.40.0347b21: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T1805_.40.0347b22: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擧二戒。餘皆例
T1805_.40.0347b23: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T1805_.40.0347b24: 縁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T1805_.40.0347b25: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T1805_.40.0347b26: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T1805_.40.0347b27: 門總收二十戒媒麁通
二門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T1805_.40.0347b28: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爲言。
T1805_.40.0347b29: 非謂盜房相對而説。傳誤久矣須知上論轉想本
迷唯説第三一句。
T1805_.40.0347c01: 恐忘故
重示之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T1805_.40.0347c02: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倶有故爲定五。若是
T1805_.40.0347c03: 本迷有結罪者則爲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T1805_.40.0347c04: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T1805_.40.0347c05: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T1805_.40.0347c06: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T1805_.40.0347c07: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T1805_.40.0347c08: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T1805_.40.0347c09: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T1805_.40.0347c10: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T1805_.40.0347c11: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縁故
T1805_.40.0347c12: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T1805_.40.0347c13: 非罪縁故無有罪。此通六戒倶有三境。故不
T1805_.40.0347c14: 別擧。如下次引後門類説覆説四句亦通三
T1805_.40.0347c15: 位。説麁戒云除麁罪
以餘罪説
吉羅覆麁
文同
T1805_.40.0347c16: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爲輕。有犯吉
T1805_.40.0347c17: 罪合爲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T1805_.40.0347c18: 説不犯覆麁
亦同
此則迷有爲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T1805_.40.0347c19: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次
T1805_.40.0347c20: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T1805_.40.0347c21: 立今並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T1805_.40.0347c22: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T1805_.40.0347c23: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T1805_.40.0347c24: 罪縁。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T1805_.40.0347c25: 轉迷倶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爲定五。本迷
T1805_.40.0347c26: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T1805_.40.0347c27: 鈔止收盜及覆説。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T1805_.40.0347c28: 如後料簡。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並通三位。
T1805_.40.0347c29: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T1805_.40.0348a01: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T1805_.40.0348a02: 戒。影略互擧故云綺説。謂下釋上文綺。料簡
T1805_.40.0348a03: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T1805_.40.0348a04: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T1805_.40.0348a05: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T1805_.40.0348a06: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T1805_.40.0348a07: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僧祇
亦爾
今謂生地作
T1805_.40.0348a08: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並有輕罪。加前
T1805_.40.0348a09: 共爲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T1805_.40.0348a10: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T1805_.40.0348a11: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T1805_.40.0348a12: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T1805_.40.0348a13: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T1805_.40.0348a14: 是本境非畜爲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T1805_.40.0348a15: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説者即指諸戒四五
T1805_.40.0348a16: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T1805_.40.0348a17: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T1805_.40.0348a18: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T1805_.40.0348a19: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T1805_.40.0348a20: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T1805_.40.0348a21: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縁者一是非
T1805_.40.0348a22: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T1805_.40.0348a23: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T1805_.40.0348a24: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T1805_.40.0348a25: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T1805_.40.0348a26: 非人想根本
偸蘭
二非人非人疑三非人人想吉注
引此
T1805_.40.0348a27: 四人作非人想五人作人疑結顯中上
T1805_.40.0348a28: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T1805_.40.0348a29: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T1805_.40.0348b01: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T1805_.40.0348b02: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倶重用列何
T1805_.40.0348b03: 爲思之可見。五解輕重通敍中。初明心境相
T1805_.40.0348b04: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T1805_.40.0348b05: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T1805_.40.0348b06: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内色外色。
T1805_.40.0348b07: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T1805_.40.0348b08: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T1805_.40.0348b09: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T1805_.40.0348b10: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T1805_.40.0348b11: 此明錯誤通目
疑想不同後引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T1805_.40.0348b12: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説。二
T1805_.40.0348b13: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T1805_.40.0348b14: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倶輕。四句自
T1805_.40.0348b15: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倶蘭。下三篇
T1805_.40.0348b16: 倶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爲
T1805_.40.0348b17: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T1805_.40.0348b18: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T1805_.40.0348b19: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T1805_.40.0348b20: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T1805_.40.0348b21: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一具可
T1805_.40.0348b22: 解。二疑中初雙標二句此標頗符
律文句法
前下辨釋重
T1805_.40.0348b23: 輕。釋前疑云半縁者。疑心猶豫通渉兩境故。
T1805_.40.0348b24: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T1805_.40.0348b25: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説重輕。後想
T1805_.40.0348b26: 亦爾。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T1805_.40.0348b27: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T1805_.40.0348b28: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異
T1805_.40.0348b29: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T1805_.40.0348c01: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T1805_.40.0348c02: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T1805_.40.0348c03: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結略
T1805_.40.0348c04: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T1805_.40.0348c05: 中爲三。初敍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T1805_.40.0348c06: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縁無量故曰該通。
T1805_.40.0348c07: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擧。故下示能詮
T1805_.40.0348c08: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T1805_.40.0348c09: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喩研究也。範
T1805_.40.0348c10: 土曰陶。鎔金曰鑄。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T1805_.40.0348c11: 具録。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T1805_.40.0348c12: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T1805_.40.0348c13: 渉多縁。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T1805_.40.0348c14: 三趣。倶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T1805_.40.0348c15: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T1805_.40.0348c16: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T1805_.40.0348c17: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T1805_.40.0348c18: 妄語一戒三境倶現内知歴然。犯無剋心通
T1805_.40.0348c19: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T1805_.40.0348c20: 名錯就現縁境差爲義。誤就不現縁境差心
T1805_.40.0348c21: 謬忘爲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T1805_.40.0348c22: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T1805_.40.0348c23: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T1805_.40.0348c24: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T1805_.40.0348c25: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歴然心縁別故。誤則
T1805_.40.0348c26: 成重。縁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T1805_.40.0348c27: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並現故。
T1805_.40.0348c28: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倶重對法爲
T1805_.40.0348c29: 言。説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T1805_.40.0349a01: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T1805_.40.0349a02: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T1805_.40.0349a03: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T1805_.40.0349a04: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T1805_.40.0349a05: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T1805_.40.0349a06: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T1805_.40.0349a07: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T1805_.40.0349a08: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T1805_.40.0349a09: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T1805_.40.0349a10: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T1805_.40.0349a11: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T1805_.40.0349a12: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T1805_.40.0349a13: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T1805_.40.0349a14: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T1805_.40.0349a15: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T1805_.40.0349a16: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T1805_.40.0349a17: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T1805_.40.0349a18: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T1805_.40.0349a19: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T1805_.40.0349a20: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T1805_.40.0349a21: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T1805_.40.0349a22: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T1805_.40.0349a23: 用對翻可知
T1805_.40.0349a2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T1805_.40.0349a25:
T1805_.40.0349a26:
T1805_.40.0349a27:
T1805_.40.0349a28:
T1805_.40.0349a29:
T1805_.40.0349b01:
T1805_.40.0349b02:
T1805_.40.0349b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T1805_.40.0349b04: 釋懺六聚法篇
T1805_.40.0349b05: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T1805_.40.0349b06: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T1805_.40.0349b07: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T1805_.40.0349b08: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T1805_.40.0349b09: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T1805_.40.0349b10: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T1805_.40.0349b11: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T1805_.40.0349b12: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T1805_.40.0349b13: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T1805_.40.0349b14: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T1805_.40.0349b15: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T1805_.40.0349b16: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T1805_.40.0349b17: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T1805_.40.0349b18: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T1805_.40.0349b19: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T1805_.40.0349b20: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T1805_.40.0349b21: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T1805_.40.0349b22: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T1805_.40.0349b23: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T1805_.40.0349b24: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T1805_.40.0349b25: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T1805_.40.0349b26: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T1805_.40.0349b27: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T1805_.40.0349b28: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T1805_.40.0349b29: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T1805_.40.0349c01: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T1805_.40.0349c02: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T1805_.40.0349c03: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T1805_.40.0349c04: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T1805_.40.0349c05: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T1805_.40.0349c06: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T1805_.40.0349c07: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T1805_.40.0349c08: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T1805_.40.0349c09: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T1805_.40.0349c10: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T1805_.40.0349c11: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T1805_.40.0349c12: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T1805_.40.0349c13: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T1805_.40.0349c14: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T1805_.40.0349c15: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T1805_.40.0349c16: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T1805_.40.0349c17: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T1805_.40.0349c18: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T1805_.40.0349c19: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T1805_.40.0349c20: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T1805_.40.0349c21: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T1805_.40.0349c22: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T1805_.40.0349c23: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T1805_.40.0349c24: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T1805_.40.0349c25: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T1805_.40.0349c26: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T1805_.40.0349c27: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T1805_.40.0349c28: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T1805_.40.0349c29: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T1805_.40.0350a01: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衆也。託
T1805_.40.0350a02: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T1805_.40.0350a03: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T1805_.40.0350a04: 標局。言道衆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T1805_.40.0350a05: 以。文敍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禀制於制順違
T1805_.40.0350a06: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T1805_.40.0350a07: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T1805_.40.0350a08: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T1805_.40.0350a09: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T1805_.40.0350a10: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T1805_.40.0350a11: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T1805_.40.0350a12: 窮業性。明見眞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T1805_.40.0350a13: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T1805_.40.0350a14: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T1805_.40.0350a15: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T1805_.40.0350a16: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T1805_.40.0350a17: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T1805_.40.0350a18: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T1805_.40.0350a19: 初敍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T1805_.40.0350a20: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T1805_.40.0350a21: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T1805_.40.0350a22: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爲言。五
T1805_.40.0350a23: 逆謗法用僧物等爲重。餘則爲輕。又凡造罪
T1805_.40.0350a24: 具足三時。倶起猛心爲重。或二時一時爲輕。
T1805_.40.0350a25: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T1805_.40.0350a26: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T1805_.40.0350a27: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爲輕。
T1805_.40.0350a28: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T1805_.40.0350a29: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虚空藏經瞻察經等
T1805_.40.0350b01: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縁。一請佛菩薩
T1805_.40.0350b02: 爲證即奉請
衆聖也
二誦經咒即誦經
諷咒
三説己罪名即説
懺悔
T1805_.40.0350b03: 四立誓言即今
發願
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
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
T1805_.40.0350b04: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T1805_.40.0350b05: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爲業主。我既無託故。
T1805_.40.0350b06: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T1805_.40.0350b07: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T1805_.40.0350b08: 觀業。破妄顯眞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T1805_.40.0350b09: 判分見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T1805_.40.0350b10: 去。如下喩顯。眠醉喩迷醒覺喩悟。眠覺醉醒
T1805_.40.0350b11: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T1805_.40.0350b12: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T1805_.40.0350b13: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T1805_.40.0350b14: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T1805_.40.0350b15: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T1805_.40.0350b16: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T1805_.40.0350b17: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T1805_.40.0350b18: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T1805_.40.0350b19: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爲觀
T1805_.40.0350b20: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縁有本無
T1805_.40.0350b21: 自性。縁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T1805_.40.0350b22: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T1805_.40.0350b23: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T1805_.40.0350b24: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T1805_.40.0350b25: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T1805_.40.0350b26: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T1805_.40.0350b27: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縁覺。據所乘
T1805_.40.0350b28: 法諦縁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T1805_.40.0350b29: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T1805_.40.0350c01: 如幻化。昧者謂眞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T1805_.40.0350c02: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T1805_.40.0350c03: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T1805_.40.0350c04: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渉事
T1805_.40.0350c05: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T1805_.40.0350c06: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爲
T1805_.40.0350c07: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T1805_.40.0350c08: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T1805_.40.0350c09: 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T1805_.40.0350c10: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説一切諸
T1805_.40.0350c11: 法依心爲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爲心。以體
T1805_.40.0350c12: 不異爲心所攝故。二者虚妄見故。經云。但以
T1805_.40.0350c13: 衆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縁現妄境界令生念
T1805_.40.0350c14: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T1805_.40.0350c15: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T1805_.40.0350c16: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T1805_.40.0350c17: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内
T1805_.40.0350c18: 心。或眞妄和合爲阿梨耶識。謂眞能隨縁與
T1805_.40.0350c19: 妄倶起故。或云眞識。即是常住本淨眞心。即
T1805_.40.0350c20: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T1805_.40.0350c21: 觀。謂觀念性即是眞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T1805_.40.0350c22: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T1805_.40.0350c23: 者歴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縁動念。衣食四儀
T1805_.40.0350c24: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T1805_.40.0350c25: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T1805_.40.0350c26: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T1805_.40.0350c27: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
菩薩
了境本非
T1805_.40.0350c28: 性唯識也即今
位也
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
T1805_.40.0350c29: 菩薩不同二
乘析色故
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
相空
三觀相望
T1805_.40.0351a01: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爲圓觀。次
T1805_.40.0351a02: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351a03: 彼以五十二位總爲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T1805_.40.0351a04: 爲相眞如爲境境即
是體
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T1805_.40.0351a05: 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
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
地也
T1805_.40.0351a06: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
七地
出離障垢得
T1805_.40.0351a07: 入究竟位八地至
佛地
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T1805_.40.0351a08: 所修名眞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
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
T1805_.40.0351a09: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T1805_.40.0351a10: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T1805_.40.0351a11: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擧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T1805_.40.0351a12: 悔法正爲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T1805_.40.0351a13: 縁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T1805_.40.0351a14: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愼之。又
T1805_.40.0351a15: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T1805_.40.0351a16: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T1805_.40.0351a17: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T1805_.40.0351a18: 行齊用則使業制倶除。下云五衆犯罪理事
T1805_.40.0351a19: 兩縁。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T1805_.40.0351a20: 也。擧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T1805_.40.0351a21: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T1805_.40.0351a22: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T1805_.40.0351a23: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T1805_.40.0351a24: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絶。嗚呼故下引
T1805_.40.0351a25: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T1805_.40.0351a26: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喩海也。次句
T1805_.40.0351a27: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T1805_.40.0351a28: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T1805_.40.0351a29: 智。眞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T1805_.40.0351b01: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T1805_.40.0351b02: 端坐是靜縁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T1805_.40.0351b03: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T1805_.40.0351b04: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T1805_.40.0351b05: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T1805_.40.0351b06: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T1805_.40.0351b07: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虚實約所
T1805_.40.0351b08: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T1805_.40.0351b09: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T1805_.40.0351b10: 爲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爲利也。理通深淺
T1805_.40.0351b11: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衆通化制。
T1805_.40.0351b12: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兩縁。縁即
T1805_.40.0351b13: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歴事
T1805_.40.0351b14: 縁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縁流動趣向於
T1805_.40.0351b15: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T1805_.40.0351b16: 妄縁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眞識清
T1805_.40.0351b17: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T1805_.40.0351b18: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縁理也。不無能取所
T1805_.40.0351b19: 取者。證上縁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T1805_.40.0351b20: 疑執。恐聞縁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T1805_.40.0351b21: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T1805_.40.0351b22: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T1805_.40.0351b23: 能所倶亡頑然寂住便是眞如。放蕩任情即
T1805_.40.0351b24: 爲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眞經。毀戒破齋
T1805_.40.0351b25: 嗜酒噉肉。誇爲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T1805_.40.0351b26: 多承習。此乃虚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T1805_.40.0351b27: 皆眞。何妨泯淨。了眞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T1805_.40.0351b28: 理則萬行齊修。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T1805_.40.0351b29: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初顯略。福
T1805_.40.0351c01: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T1805_.40.0351c02: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T1805_.40.0351c03: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T1805_.40.0351c04: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T1805_.40.0351c05: 歴位淺深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T1805_.40.0351c06: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晩進取悟
T1805_.40.0351c07: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T1805_.40.0351c08: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T1805_.40.0351c09: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絶所依二杜智解。三
T1805_.40.0351c10: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T1805_.40.0351c11: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爲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T1805_.40.0351c12: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T1805_.40.0351c13: 準經汚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T1805_.40.0351c14: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T1805_.40.0351c15: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T1805_.40.0351c16: 寧不畏乎。涅槃文爲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T1805_.40.0351c17: 犯心。初約護法説破爲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T1805_.40.0351c18: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T1805_.40.0351c19: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T1805_.40.0351c20: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説爲犯。言多過
T1805_.40.0351c21: 咎即説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T1805_.40.0351c22: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T1805_.40.0351c23: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爲輕也。横謂非横。羅猶
T1805_.40.0351c24: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T1805_.40.0351c25: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T1805_.40.0351c26: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T1805_.40.0351c27: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T1805_.40.0351c28: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T1805_.40.0351c29: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T1805_.40.0352a01: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爲縁。便謂
T1805_.40.0352a02: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T1805_.40.0352a03: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T1805_.40.0352a04: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T1805_.40.0352a05: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T1805_.40.0352a06: 殘容不盡悔。文又爲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T1805_.40.0352a07: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T1805_.40.0352a08: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T1805_.40.0352a09: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T1805_.40.0352a10: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T1805_.40.0352a11: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T1805_.40.0352a12: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T1805_.40.0352a13: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T1805_.40.0352a14: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T1805_.40.0352a15: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T1805_.40.0352a16: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T1805_.40.0352a17: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T1805_.40.0352a18: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T1805_.40.0352a19: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T1805_.40.0352a20: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歳。雖不依大僧臘次
T1805_.40.0352a21: 不妨増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T1805_.40.0352a22: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T1805_.40.0352a23: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脱著衣者示卑下。
T1805_.40.0352a24: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T1805_.40.0352a25: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T1805_.40.0352a26: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T1805_.40.0352a27: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T1805_.40.0352a28: 答。戒徳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T1805_.40.0352a29: 爲。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T1805_.40.0352b01: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T1805_.40.0352b02: 二十一億六十千歳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T1805_.40.0352b03: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T1805_.40.0352b04: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爲同財法及障
T1805_.40.0352b05: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T1805_.40.0352b06: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T1805_.40.0352b07: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T1805_.40.0352b08: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T1805_.40.0352b09: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T1805_.40.0352b10: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T1805_.40.0352b11: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T1805_.40.0352b12: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T1805_.40.0352b13: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渉。那得致疑。古
T1805_.40.0352b14: 徳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T1805_.40.0352b15: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T1805_.40.0352b16: 滅。三倶滅。四倶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T1805_.40.0352b17: 虚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T1805_.40.0352b18: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T1805_.40.0352b19: 者。答此引僞經不足爲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T1805_.40.0352b20: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T1805_.40.0352b21: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T1805_.40.0352b22: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T1805_.40.0352b23: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T1805_.40.0352b24: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T1805_.40.0352b25: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T1805_.40.0352b26: 説戒。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説恣二法。例
T1805_.40.0352b27: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爲異。次科來否隨意
T1805_.40.0352b28: 者。勝前不懺財法倶亡。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T1805_.40.0352b29: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T1805_.40.0352c01: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T1805_.40.0352c02: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T1805_.40.0352c03: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T1805_.40.0352c04: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T1805_.40.0352c05: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T1805_.40.0352c06: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T1805_.40.0352c07: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T1805_.40.0352c08: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T1805_.40.0352c09: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T1805_.40.0352c10: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T1805_.40.0352c11: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T1805_.40.0352c12: 夜。衆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T1805_.40.0352c13: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T1805_.40.0352c14: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T1805_.40.0352c15: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T1805_.40.0352c16: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T1805_.40.0352c17: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T1805_.40.0352c18: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T1805_.40.0352c19: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T1805_.40.0352c20: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T1805_.40.0352c21: 徴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T1805_.40.0352c22: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T1805_.40.0352c23: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T1805_.40.0352c24: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T1805_.40.0352c25: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縁成犯。通縁列三別縁
T1805_.40.0352c26: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T1805_.40.0352c27: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T1805_.40.0352c28: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T1805_.40.0352c29: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縁故也。恐下
T1805_.40.0353a01: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T1805_.40.0353a02: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T1805_.40.0353a03: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T1805_.40.0353a04: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T1805_.40.0353a05: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T1805_.40.0353a06: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T1805_.40.0353a07: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T1805_.40.0353a08: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T1805_.40.0353a09: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T1805_.40.0353a10: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T1805_.40.0353a11: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T1805_.40.0353a12: 或爲縁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T1805_.40.0353a13: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T1805_.40.0353a14: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T1805_.40.0353a15: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T1805_.40.0353a16: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T1805_.40.0353a17: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T1805_.40.0353a18: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T1805_.40.0353a19: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T1805_.40.0353a20: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T1805_.40.0353a21: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T1805_.40.0353a22: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T1805_.40.0353a23: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
T1805_.40.0353a24: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T1805_.40.0353a25: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T1805_.40.0353a26: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T1805_.40.0353a27: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T1805_.40.0353a28: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T1805_.40.0353a29: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T1805_.40.0353b01: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T1805_.40.0353b02: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T1805_.40.0353b03: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T1805_.40.0353b04: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T1805_.40.0353b05: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T1805_.40.0353b06: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擧少類多故云等也。爲
T1805_.40.0353b07: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T1805_.40.0353b08: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T1805_.40.0353b09: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T1805_.40.0353b10: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T1805_.40.0353b11: 通擧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T1805_.40.0353b12: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T1805_.40.0353b13: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T1805_.40.0353b14: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T1805_.40.0353b15: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T1805_.40.0353b16: 儀也。初科爲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T1805_.40.0353b17: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T1805_.40.0353b18: 漏失等有云漏失婬
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T1805_.40.0353b19: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T1805_.40.0353b20: 三自爲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T1805_.40.0353b21: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T1805_.40.0353b22: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T1805_.40.0353b23: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T1805_.40.0353b24: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T1805_.40.0353b25: 究勘。無歳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T1805_.40.0353b26: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T1805_.40.0353b27: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T1805_.40.0353b28: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T1805_.40.0353b29: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T1805_.40.0353c01: 并上爲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T1805_.40.0353c02: 十日日犯一殘倶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T1805_.40.0353c03: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T1805_.40.0353c04: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T1805_.40.0353c05: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T1805_.40.0353c06: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衆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T1805_.40.0353c07: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T1805_.40.0353c08: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頼下喜其開
T1805_.40.0353c09: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T1805_.40.0353c10: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
疑似寫倒
乞詞
T1805_.40.0353c11: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T1805_.40.0353c12: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T1805_.40.0353c13: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T1805_.40.0353c14: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T1805_.40.0353c15: 入律故。彼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T1805_.40.0353c16: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T1805_.40.0353c17: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T1805_.40.0353c18: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T1805_.40.0353c19: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T1805_.40.0353c20: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T1805_.40.0353c21: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T1805_.40.0353c22: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T1805_.40.0353c23: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衆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T1805_.40.0353c24: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T1805_.40.0353c25: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
據正作
T1805_.40.0353c26: 法時者
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T1805_.40.0353c27: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縁白停
T1805_.40.0353c28: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T1805_.40.0353c29: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T1805_.40.0354a01: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T1805_.40.0354a02: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T1805_.40.0354a03: 衆。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T1805_.40.0354a04: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T1805_.40.0354a05: 各爲一事。徐行謂緩歩。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T1805_.40.0354a06: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T1805_.40.0354a07: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T1805_.40.0354a08: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T1805_.40.0354a09: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T1805_.40.0354a10: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徳僧聽者傳寫之誤。
T1805_.40.0354a11: 合云大徳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T1805_.40.0354a12: 白衆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T1805_.40.0354a13: 徳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説
T1805_.40.0354a14: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徳
T1805_.40.0354a15: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説戒等者謂
T1805_.40.0354a16: 一切衆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T1805_.40.0354a17: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T1805_.40.0354a18: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T1805_.40.0354a19: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T1805_.40.0354a20: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T1805_.40.0354a21: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爲四。初嗟悔法不行。
T1805_.40.0354a22: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T1805_.40.0354a23: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T1805_.40.0354a24: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T1805_.40.0354a25: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T1805_.40.0354a26: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T1805_.40.0354a27: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眞誠爲道義必
T1805_.40.0354a28: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T1805_.40.0354a29: 出其情状。以制懺指定犯相對衆折辱。況行
T1805_.40.0354b01: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爲。化懺不爾故多行
T1805_.40.0354b02: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纒對人。覆諱覆故罪
T1805_.40.0354b03: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T1805_.40.0354b04: 何爲。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爲二。初明不滿
T1805_.40.0354b05: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説。或
T1805_.40.0354b06: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T1805_.40.0354b07: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T1805_.40.0354b08: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T1805_.40.0354b09: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T1805_.40.0354b10: 徴。此者用十誦緩文徴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T1805_.40.0354b11: 故云相準。徴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T1805_.40.0354b12: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T1805_.40.0354b13: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T1805_.40.0354b14: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T1805_.40.0354b15: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T1805_.40.0354b16: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T1805_.40.0354b17: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T1805_.40.0354b18: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T1805_.40.0354b19: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T1805_.40.0354b20: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擧以爲況。故云如波逸
T1805_.40.0354b21: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T1805_.40.0354b22: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T1805_.40.0354b23: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T1805_.40.0354b24: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T1805_.40.0354b25: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T1805_.40.0354b26: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T1805_.40.0354b27: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T1805_.40.0354b28: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T1805_.40.0354b29: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T1805_.40.0354c01: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T1805_.40.0354c02: 麁讀六夜法中先
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T1805_.40.0354c03: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T1805_.40.0354c04: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T1805_.40.0354c05: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頼叉此云無憂。即
T1805_.40.0354c06: 佛生處樹華。喩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喩其
T1805_.40.0354c07: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擧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T1805_.40.0354c08: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T1805_.40.0354c09: 爲人。復受黄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T1805_.40.0354c10: 第三偸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T1805_.40.0354c11: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T1805_.40.0354c12: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T1805_.40.0354c13: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T1805_.40.0354c14: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T1805_.40.0354c15: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T1805_.40.0354c16: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T1805_.40.0354c17: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擧
T1805_.40.0354c18: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T1805_.40.0354c19: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爲他出不淨也。
T1805_.40.0354c20: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黄門髮爪相觸之類
T1805_.40.0354c21: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T1805_.40.0354c22: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
者多然
石字
T1805_.40.0354c23: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T1805_.40.0354c24: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T1805_.40.0354c25: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T1805_.40.0354c26: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T1805_.40.0354c27: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T1805_.40.0354c28: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T1805_.40.0354c29: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爲僧。所量
T1805_.40.0355a01: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T1805_.40.0355a02: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T1805_.40.0355a03: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T1805_.40.0355a04: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T1805_.40.0355a05: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T1805_.40.0355a06: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T1805_.40.0355a07: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T1805_.40.0355a08: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T1805_.40.0355a09: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T1805_.40.0355a10: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T1805_.40.0355a11: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T1805_.40.0355a12: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T1805_.40.0355a13: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T1805_.40.0355a14: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T1805_.40.0355a15: 通餘罪。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T1805_.40.0355a16: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T1805_.40.0355a17: 即以別望僧爲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爲小。
T1805_.40.0355a18: 恐執彼文爲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T1805_.40.0355a19: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T1805_.40.0355a20: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T1805_.40.0355a21: 者應云諸大徳若大徳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T1805_.40.0355a22: 者我當受餘人答
云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爲初。止
T1805_.40.0355a23: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T1805_.40.0355a24: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T1805_.40.0355a25: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T1805_.40.0355a26: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T1805_.40.0355a27: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T1805_.40.0355a28: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説。或可提中開
T1805_.40.0355a29: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T1805_.40.0355b01: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T1805_.40.0355b02: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T1805_.40.0355b03: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T1805_.40.0355b04: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敍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T1805_.40.0355b05: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T1805_.40.0355b06: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T1805_.40.0355b07: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T1805_.40.0355b08: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T1805_.40.0355b09: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T1805_.40.0355b10: 徴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T1805_.40.0355b11: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T1805_.40.0355b12: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T1805_.40.0355b13: 法中。財是犯縁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T1805_.40.0355b14: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T1805_.40.0355b15: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T1805_.40.0355b16: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寛至狹四
T1805_.40.0355b17: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T1805_.40.0355b18: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T1805_.40.0355b19: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T1805_.40.0355b20: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T1805_.40.0355b21: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T1805_.40.0355b22: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T1805_.40.0355b23: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T1805_.40.0355b24: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説。不受
T1805_.40.0355b25: 則有説不説。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T1805_.40.0355b26: 不須説。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説。二隨百一
T1805_.40.0355b27: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T1805_.40.0355b28: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T1805_.40.0355b29: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倶開説不説異。三中
T1805_.40.0355c01: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T1805_.40.0355c02: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T1805_.40.0355c03: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T1805_.40.0355c04: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縁開
T1805_.40.0355c05: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T1805_.40.0355c06: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爲能染餘日爲
T1805_.40.0355c07: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T1805_.40.0355c08: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T1805_.40.0355c09: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T1805_.40.0355c10: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T1805_.40.0355c11: 入。由佛不聽爲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T1805_.40.0355c12: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T1805_.40.0355c13: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T1805_.40.0355c14: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爲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T1805_.40.0355c15: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T1805_.40.0355c16: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T1805_.40.0355c17: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T1805_.40.0355c18: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汚有節決
字在下
T1805_.40.0355c19: 於文
非便
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説
T1805_.40.0355c20: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T1805_.40.0355c21: 説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T1805_.40.0355c22: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T1805_.40.0355c23: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T1805_.40.0355c24: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T1805_.40.0355c25: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T1805_.40.0355c26: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T1805_.40.0355c27: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T1805_.40.0355c28: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T1805_.40.0355c29: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T1805_.40.0356a01: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T1805_.40.0356a02: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T1805_.40.0356a03: 示須離爲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T1805_.40.0356a04: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爲
T1805_.40.0356a05: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T1805_.40.0356a06: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爲
T1805_.40.0356a07: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T1805_.40.0356a08: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説中初明和僧。
T1805_.40.0356a09: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T1805_.40.0356a10: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衆彌彰僧法故必
T1805_.40.0356a11: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T1805_.40.0356a12: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T1805_.40.0356a13: 財爲犯境故是罪縁。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T1805_.40.0356a14: 爲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倶捨。故並
T1805_.40.0356a15: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敍相續。此下顯異
T1805_.40.0356a16: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T1805_.40.0356a17: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敍本
T1805_.40.0356a18: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虚通無係者因果推
T1805_.40.0356a19: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虚通故。發
T1805_.40.0356a20: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T1805_.40.0356a21: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T1805_.40.0356a22: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T1805_.40.0356a23: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T1805_.40.0356a24: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T1805_.40.0356a25: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T1805_.40.0356a26: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T1805_.40.0356a27: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T1805_.40.0356a28: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T1805_.40.0356a29: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T1805_.40.0356b01: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T1805_.40.0356b02: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T1805_.40.0356b03: 同他律豈是虚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T1805_.40.0356b04: 情之教隨縁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T1805_.40.0356b05: 中初科爲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T1805_.40.0356b06: 皆徒爲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T1805_.40.0356b07: 心性。口説解脱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T1805_.40.0356b08: 陋。今下擧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T1805_.40.0356b09: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爲。經生猶言
T1805_.40.0356b10: 度世。但下擧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T1805_.40.0356b11: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T1805_.40.0356b12: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T1805_.40.0356b13: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T1805_.40.0356b14: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T1805_.40.0356b15: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T1805_.40.0356b16: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T1805_.40.0356b17: 心爲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
疏非
T1805_.40.0356b18: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T1805_.40.0356b19: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T1805_.40.0356b20: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T1805_.40.0356b21: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T1805_.40.0356b22: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T1805_.40.0356b23: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説淨上加之。
T1805_.40.0356b24: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T1805_.40.0356b25: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T1805_.40.0356b26: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説罪名種作如是懺。
T1805_.40.0356b27: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T1805_.40.0356b28: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
人皆不得請
T1805_.40.0356b29: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T1805_.40.0356c01: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T1805_.40.0356c02: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T1805_.40.0356c03: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T1805_.40.0356c04: 義判律下準例。即説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T1805_.40.0356c05: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T1805_.40.0356c06: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T1805_.40.0356c07: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説持破中初教量宜。
T1805_.40.0356c08: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T1805_.40.0356c09: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T1805_.40.0356c10: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敍佛本制。今
T1805_.40.0356c11: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T1805_.40.0356c12: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T1805_.40.0356c13: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T1805_.40.0356c14: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爲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T1805_.40.0356c15: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T1805_.40.0356c16: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説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T1805_.40.0356c17: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T1805_.40.0356c18: 二夜覆藏。二罪共爲六罪。合上三罪則爲九
T1805_.40.0356c19: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T1805_.40.0356c20: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爲論。疏爲了
T1805_.40.0356c21: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T1805_.40.0356c22: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爲圖
T1805_.40.0356c23:
T1805_.40.0356c24: 一根本覆藏 一吉復 生二罪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T1805_.40.0356c25: [IMAGE]
T1805_.40.0356c26: [IMAGE]
T1805_.40.0356c27: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擧。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T1805_.40.0356c28: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T1805_.40.0356c29: 品。文根本且擧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T1805_.40.0357a01: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擧
T1805_.40.0357a02: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T1805_.40.0357a03: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T1805_.40.0357a04: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T1805_.40.0357a05: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T1805_.40.0357a06: 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
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
T1805_.40.0357a07: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T1805_.40.0357a08: 倶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T1805_.40.0357a09: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T1805_.40.0357a10: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T1805_.40.0357a11: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T1805_.40.0357a12: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爲八。初大徳念者
T1805_.40.0357a13: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T1805_.40.0357a14: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T1805_.40.0357a15: 表無覆藏説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T1805_.40.0357a16: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
T1805_.40.0357a17: 心樂
爲二
六不懺下明爲惡業纒縛。三途身既不安
T1805_.40.0357a18: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徳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T1805_.40.0357a19: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T1805_.40.0357a20: 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T1805_.40.0357a21: 法。故得内外和合也體淨内和
應僧外和
所以三説者表
T1805_.40.0357a22: 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
故爲録出
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T1805_.40.0357a23: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T1805_.40.0357a24: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T1805_.40.0357a25: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T1805_.40.0357a26: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T1805_.40.0357a27: 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
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T1805_.40.0357a28: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黒
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
T1805_.40.0357a29: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
四戒經宿還
T1805_.40.0357b01: 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
通上長藥爲五長
餘十八戒別別捨
T1805_.40.0357b02: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
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
T1805_.40.0357b03: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T1805_.40.0357b04: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T1805_.40.0357b05: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爲三初指時
T1805_.40.0357b06: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T1805_.40.0357b07: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T1805_.40.0357b08: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T1805_.40.0357b09: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説。還法中初文
T1805_.40.0357b10: 前引開縁。大衆多者界廣人衆。隔明重集事
T1805_.40.0357b11: 成勞擾此一縁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T1805_.40.0357b12: 縁。情和難遂此二縁也準業
疏分
上二是他縁遠行
T1805_.40.0357b13: 即己縁。由此諸縁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T1805_.40.0357b14: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T1805_.40.0357b15: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T1805_.40.0357b16: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T1805_.40.0357b17: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T1805_.40.0357b18: 丘當還此比丘準須
提名
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
T1805_.40.0357b19: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T1805_.40.0357b20: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T1805_.40.0357b21: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T1805_.40.0357b22: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T1805_.40.0357b23: 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T1805_.40.0357b24: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T1805_.40.0357b25: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T1805_.40.0357b26: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T1805_.40.0357b27: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T1805_.40.0357b28: 前法唯局五長準疏
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T1805_.40.0357b29: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T1805_.40.0357c01: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T1805_.40.0357c02: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T1805_.40.0357c03: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T1805_.40.0357c04: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T1805_.40.0357c05: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T1805_.40.0357c06: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T1805_.40.0357c07: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T1805_.40.0357c08: 相明之。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T1805_.40.0357c09: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偸蘭不入乞懺。
T1805_.40.0357c10: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T1805_.40.0357c11: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T1805_.40.0357c12: 爲別。三説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
乞懺
T1805_.40.0357c13: 則具
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T1805_.40.0357c14: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T1805_.40.0357c15: 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
T1805_.40.0357c16: 我今捨與諸大徳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T1805_.40.0357c17: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T1805_.40.0357c18: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T1805_.40.0357c19: 諸大徳若大徳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T1805_.40.0357c20: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T1805_.40.0357c21: 故畜長財或
離僧伽梨等
犯捨墮今捨與大徳還衣不出詞
T1805_.40.0357c22: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T1805_.40.0357c23: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T1805_.40.0357c24: 二説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T1805_.40.0357c25: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縁中初指法同前。恐
T1805_.40.0357c26: 下明今重示。且下擧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T1805_.40.0357c27: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T1805_.40.0357c28: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説罪即
T1805_.40.0357c29: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T1805_.40.0358a01: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T1805_.40.0358a02: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T1805_.40.0358a03: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T1805_.40.0358a04: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T1805_.40.0358a05: 者由與解讐不障善道。彼我倶益故引勉之。
T1805_.40.0358a06: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T1805_.40.0358a07: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T1805_.40.0358a08: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徳一心念我
T1805_.40.0358a09: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徳爲我等。故云上下
T1805_.40.0358a10: 同也。次説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T1805_.40.0358a11: 治立誓足上爲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T1805_.40.0358a12: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T1805_.40.0358a13: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T1805_.40.0358a14: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説罪。下誡勿
T1805_.40.0358a15: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T1805_.40.0358a16: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T1805_.40.0358a17: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T1805_.40.0358a18: 前引本律。即衆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T1805_.40.0358a19: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T1805_.40.0358a20: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T1805_.40.0358a21: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T1805_.40.0358a22: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T1805_.40.0358a23: 誤犯爲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T1805_.40.0358a24: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T1805_.40.0358a25: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T1805_.40.0358a26: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
上讀於
T1805_.40.0358a27: 義雖通語不貫
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T1805_.40.0358a28: 前別擧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T1805_.40.0358a29: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爲言。故並云發
T1805_.40.0358b01: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T1805_.40.0358b02: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T1805_.40.0358b03: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T1805_.40.0358b04: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T1805_.40.0358b05: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T1805_.40.0358b06: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T1805_.40.0358b07: 隨篇應分輕重。故擧爲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T1805_.40.0358b08: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倶
T1805_.40.0358b09: 對説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T1805_.40.0358b10: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T1805_.40.0358b11: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T1805_.40.0358b12: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T1805_.40.0358b13: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T1805_.40.0358b14: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T1805_.40.0358b15: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爲
T1805_.40.0358b16: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T1805_.40.0358b17: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T1805_.40.0358b18: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T1805_.40.0358b19: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爲允。允當也。懺
T1805_.40.0358b20: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T1805_.40.0358b21: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T1805_.40.0358b22: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
準同
故云律
T1805_.40.0358b23: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T1805_.40.0358b24: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
篇有不
T1805_.40.0358b25: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擧。先下示法準前
T1805_.40.0358b26: 須五。一請主二説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T1805_.40.0358b27: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T1805_.40.0358b28: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T1805_.40.0358b29: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T1805_.40.0358c01: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
作以者非也
不下
T1805_.40.0358c02: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T1805_.40.0358c03: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擧事
T1805_.40.0358c04: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T1805_.40.0358c05: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T1805_.40.0358c06: 身口是別。意業爲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内
T1805_.40.0358c07: 外資縁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T1805_.40.0358c08: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T1805_.40.0358c09: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眞出家人
T1805_.40.0358c10: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T1805_.40.0358c11: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T1805_.40.0358c12: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増修未
T1805_.40.0358c13: 可自屈甘爲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T1805_.40.0358c14: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T1805_.40.0358c15: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T1805_.40.0358c16: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T1805_.40.0358c17: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T1805_.40.0358c18: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説罪兩縁。二
T1805_.40.0358c19: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T1805_.40.0358c20: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擧一法類通一
T1805_.40.0358c21: 切故也若準戒疏衆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
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
T1805_.40.0358c22: 必誤犯學
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T1805_.40.0358c23: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T1805_.40.0358c24: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T1805_.40.0358c25: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T1805_.40.0358c26: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T1805_.40.0358c27: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T1805_.40.0358c28: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説戒座上
T1805_.40.0358c29: 亦有識疑兩露。如説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T1805_.40.0359a01: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擧戒顯相。
T1805_.40.0359a02: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T1805_.40.0359a03: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59a04: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T1805_.40.0359a05: 相徳重爲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T1805_.40.0359a06: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T1805_.40.0359a07: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脱革屣禮足互跪合
T1805_.40.0359a08: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T1805_.40.0359a09: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T1805_.40.0359a10: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T1805_.40.0359a11: 歳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T1805_.40.0359a12: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T1805_.40.0359a13: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T1805_.40.0359a14: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T1805_.40.0359a1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T1805_.40.0359a16:
T1805_.40.0359a17:
T1805_.40.0359a18:
T1805_.40.0359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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