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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305a01: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T1805_.40.0305a02: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T1805_.40.0305a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T1805_.40.0305a07: T1805_.40.0305a08: T1805_.40.0305a09: T1805_.40.0305a10: T1805_.40.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T1805_.40.0305a12: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T1805_.40.0305a13: 也
T1805_.40.0305a16: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T1805_.40.0305a17: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T1805_.40.0305a18: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T1805_.40.0305a19: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T1805_.40.0305a20: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T1805_.40.0305a21: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T1805_.40.0305a22: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T1805_.40.0305a23: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T1805_.40.0305a24: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T1805_.40.0305a25: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T1805_.40.0305a26: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T1805_.40.0305a27: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T1805_.40.0305a28: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T1805_.40.0305a29: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T1805_.40.0305b01: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T1805_.40.0305b02: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T1805_.40.0305b03: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T1805_.40.0305b04: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T1805_.40.0305b05: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T1805_.40.0305b06: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T1805_.40.0305b07: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T1805_.40.0305b08: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T1805_.40.0305b09: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T1805_.40.0305b10: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T1805_.40.0305b11: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T1805_.40.0305b16: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T1805_.40.0305b17: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T1805_.40.0305b18: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T1805_.40.0305b19: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T1805_.40.0305b20: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T1805_.40.0305b21: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T1805_.40.0305b22: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T1805_.40.0305b23: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T1805_.40.0305b24: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T1805_.40.0305b25: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T1805_.40.0305b26: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T1805_.40.0305b27: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T1805_.40.0305b28: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T1805_.40.0305b29: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T1805_.40.0305c01: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T1805_.40.0305c02: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T1805_.40.0305c03: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T1805_.40.0305c04: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T1805_.40.0305c05: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T1805_.40.0305c06: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T1805_.40.0305c07: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T1805_.40.0305c08: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T1805_.40.0305c09: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T1805_.40.0305c10: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T1805_.40.0305c11: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T1805_.40.0305c16: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T1805_.40.0305c17: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T1805_.40.0305c18: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T1805_.40.0305c19: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T1805_.40.0305c20: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T1805_.40.0305c21: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T1805_.40.0305c22: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T1805_.40.0305c23: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T1805_.40.0305c27: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T1805_.40.0305c28: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T1805_.40.0305c29: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T1805_.40.0306a03: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T1805_.40.0306a04: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T1805_.40.0306a05: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T1805_.40.0306a08: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T1805_.40.0306a09: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T1805_.40.0306a17: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T1805_.40.0306a18: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T1805_.40.0306a19: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T1805_.40.0306a20: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T1805_.40.0306a21: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T1805_.40.0306a22: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T1805_.40.0306a23: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T1805_.40.0306a24: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T1805_.40.0306a25: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T1805_.40.0306a26: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T1805_.40.0306a27: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T1805_.40.0306a28: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T1805_.40.0306a29: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T1805_.40.0306b01: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T1805_.40.0306b02: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T1805_.40.0306b03: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T1805_.40.0306b04: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T1805_.40.0306b05: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T1805_.40.0306b06: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T1805_.40.0306b07: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T1805_.40.0306b08: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T1805_.40.0306b09: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T1805_.40.0306b10: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T1805_.40.0306b11: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T1805_.40.0306b12: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予注 T1805_.40.0306b13: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T1805_.40.0306b14: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T1805_.40.0306b15: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T1805_.40.0306b16: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T1805_.40.0306b17: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T1805_.40.0306b18: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T1805_.40.0306b19: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T1805_.40.0306b20: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T1805_.40.0306b21: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T1805_.40.0306b22: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T1805_.40.0306b23: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T1805_.40.0306b26: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T1805_.40.0306b27: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T1805_.40.0306b28: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T1805_.40.0306c02: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T1805_.40.0306c03: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T1805_.40.0306c04: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T1805_.40.0306c05: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T1805_.40.0306c06: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T1805_.40.0306c07: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T1805_.40.0306c08: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T1805_.40.0306c12: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T1805_.40.0306c15: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T1805_.40.0306c19: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T1805_.40.0306c20: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T1805_.40.0306c21: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T1805_.40.0306c22: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T1805_.40.0306c23: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T1805_.40.0306c24: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T1805_.40.0306c27: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T1805_.40.0306c28: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T1805_.40.0306c29: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T1805_.40.0307a01: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T1805_.40.0307a02: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T1805_.40.0307a03: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T1805_.40.0307a04: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T1805_.40.0307a07: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T1805_.40.0307a08: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T1805_.40.0307a09: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T1805_.40.0307a10: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T1805_.40.0307a11: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T1805_.40.0307a12: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T1805_.40.0307a13: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T1805_.40.0307a14: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T1805_.40.0307a15: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T1805_.40.0307a16: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T1805_.40.0307a22: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T1805_.40.0307a23: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T1805_.40.0307a24: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T1805_.40.0307a25: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T1805_.40.0307a26: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T1805_.40.0307a29: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T1805_.40.0307b01: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T1805_.40.0307b02: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T1805_.40.0307b03: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T1805_.40.0307b04: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T1805_.40.0307b05: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T1805_.40.0307b06: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T1805_.40.0307b07: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T1805_.40.0307b08: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T1805_.40.0307b09: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T1805_.40.0307b10: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T1805_.40.0307b11: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T1805_.40.0307b12: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T1805_.40.0307b13: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T1805_.40.0307b14: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T1805_.40.0307b17: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T1805_.40.0307b18: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T1805_.40.0307b19: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T1805_.40.0307b20: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T1805_.40.0307b21: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T1805_.40.0307b22: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T1805_.40.0307b29: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T1805_.40.0307c01: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T1805_.40.0307c02: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T1805_.40.0307c03: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T1805_.40.0307c04: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T1805_.40.0307c05: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T1805_.40.0307c06: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T1805_.40.0307c07: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T1805_.40.0307c08: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T1805_.40.0307c09: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T1805_.40.0307c10: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T1805_.40.0307c11: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T1805_.40.0307c12: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T1805_.40.0307c13: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T1805_.40.0307c14: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T1805_.40.0307c17: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T1805_.40.0307c18: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T1805_.40.0307c19: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T1805_.40.0307c20: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T1805_.40.0307c21: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T1805_.40.0307c22: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T1805_.40.0307c23: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T1805_.40.0307c24: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T1805_.40.0307c25: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T1805_.40.0307c26: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T1805_.40.0307c29: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T1805_.40.0308a01: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T1805_.40.0308a02: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T1805_.40.0308a03: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T1805_.40.0308a04: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T1805_.40.0308a05: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T1805_.40.0308a06: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T1805_.40.0308a07: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T1805_.40.0308a08: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T1805_.40.0308a09: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T1805_.40.0308a10: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T1805_.40.0308a11: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T1805_.40.0308a12: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T1805_.40.0308a13: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T1805_.40.0308a14: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T1805_.40.0308a15: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T1805_.40.0308a16: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T1805_.40.0308a17: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T1805_.40.0308a18: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T1805_.40.0308a19: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T1805_.40.0308a20: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T1805_.40.0308a21: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T1805_.40.0308a22: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T1805_.40.0308a23: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T1805_.40.0308a24: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T1805_.40.0308a25: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T1805_.40.0308a26: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T1805_.40.0308a27: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T1805_.40.0308a28: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T1805_.40.0308a29: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T1805_.40.0308b01: 犯
T1805_.40.0308b04: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T1805_.40.0308b05: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T1805_.40.0308b06: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T1805_.40.0308b07: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T1805_.40.0308b10: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T1805_.40.0308b11: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T1805_.40.0308b12: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T1805_.40.0308b13: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T1805_.40.0308b14: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T1805_.40.0308b15: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T1805_.40.0308b16: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T1805_.40.0308b17: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T1805_.40.0308b18: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T1805_.40.0308b19: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T1805_.40.0308b20: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T1805_.40.0308b21: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T1805_.40.0308b24: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T1805_.40.0308b25: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T1805_.40.0308b26: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T1805_.40.0308c01: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T1805_.40.0308c02: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T1805_.40.0308c03: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T1805_.40.0308c04: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T1805_.40.0308c05: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T1805_.40.0308c06: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T1805_.40.0308c07: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T1805_.40.0308c08: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T1805_.40.0308c09: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T1805_.40.0308c10: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T1805_.40.0308c11: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T1805_.40.0308c12: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T1805_.40.0308c13: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T1805_.40.0308c14: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T1805_.40.0308c15: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T1805_.40.0308c16: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T1805_.40.0308c17: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T1805_.40.0308c18: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T1805_.40.0308c19: 錯説可解
T1805_.40.0308c22: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T1805_.40.0308c23: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T1805_.40.0308c24: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T1805_.40.0308c25: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T1805_.40.0308c26: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T1805_.40.0308c27: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T1805_.40.0308c28: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T1805_.40.0308c29: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T1805_.40.0309a01: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T1805_.40.0309a02: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T1805_.40.0309a03: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T1805_.40.0309a06: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9a07: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T1805_.40.0309a08: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T1805_.40.0309a09: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T1805_.40.0309a10: 差説
T1805_.40.0309a13: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T1805_.40.0309a14: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T1805_.40.0309a15: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T1805_.40.0309a16: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T1805_.40.0309a17: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T1805_.40.0309a18: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T1805_.40.0309a19: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T1805_.40.0309a20: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T1805_.40.0309a21: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T1805_.40.0309a25: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T1805_.40.0309a26: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T1805_.40.0309a27: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T1805_.40.0309a28: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T1805_.40.0309a29: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T1805_.40.0309b01: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T1805_.40.0309b02: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T1805_.40.0309b03: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T1805_.40.0309b04: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T1805_.40.0309b05: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T1805_.40.0309b06: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T1805_.40.0309b07: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T1805_.40.0309b08: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T1805_.40.0309b11: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T1805_.40.0309b12: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T1805_.40.0309b13: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T1805_.40.0309b14: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T1805_.40.0309b15: 同
T1805_.40.0309b18: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T1805_.40.0309b21: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T1805_.40.0309b22: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T1805_.40.0309b23: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T1805_.40.0309b26: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T1805_.40.0309b27: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T1805_.40.0309b28: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T1805_.40.0309c02: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T1805_.40.0309c03: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T1805_.40.0309c04: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T1805_.40.0309c05: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T1805_.40.0309c06: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T1805_.40.0309c07: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T1805_.40.0309c10: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T1805_.40.0309c11: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T1805_.40.0309c12: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T1805_.40.0309c13: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T1805_.40.0309c14: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T1805_.40.0309c15: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T1805_.40.0309c16: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T1805_.40.0309c17: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T1805_.40.0309c18: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T1805_.40.0309c19: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T1805_.40.0309c20: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上 T1805_.40.0309c21: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T1805_.40.0309c22: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T1805_.40.0309c23: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T1805_.40.0309c24: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T1805_.40.0309c25: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T1805_.40.0309c28: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T1805_.40.0309c29: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T1805_.40.0310a01: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T1805_.40.0310a02: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T1805_.40.0310a03: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T1805_.40.0310a04: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T1805_.40.0310a05: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T1805_.40.0310a06: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T1805_.40.0310a07: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T1805_.40.0310a08: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T1805_.40.0310a09: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T1805_.40.0310a10: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T1805_.40.0310a11: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T1805_.40.0310a21: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T1805_.40.0310a22: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T1805_.40.0310a23: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T1805_.40.0310a24: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T1805_.40.0310a25: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T1805_.40.0310a26: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T1805_.40.0310b03: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T1805_.40.0310b04: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T1805_.40.0310b05: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兩手相錯十七。者 T1805_.40.0310b06: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T1805_.40.0310b07: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T1805_.40.0310b11: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T1805_.40.0310b12: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T1805_.40.0310b13: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者指歸云。麁 T1805_.40.0310b14: 糠皮故謂之。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T1805_.40.0310b15: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T1805_.40.0310b16: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角以決之 T1805_.40.0310b17: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T1805_.40.0310b18: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T1805_.40.0310b19: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T1805_.40.0310b20: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T1805_.40.0310b21: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T1805_.40.0310b22: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T1805_.40.0310b23: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T1805_.40.0310b24: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T1805_.40.0310b25: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T1805_.40.0310b26: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T1805_.40.0310b27: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T1805_.40.0310b28: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T1805_.40.0310b29: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T1805_.40.0310c01: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T1805_.40.0310c02: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T1805_.40.0310c03: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T1805_.40.0310c04: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T1805_.40.0310c05: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T1805_.40.0310c06: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T1805_.40.0310c07: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T1805_.40.0310c08: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T1805_.40.0310c09: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T1805_.40.0310c10: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T1805_.40.0310c11: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T1805_.40.0310c12: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T1805_.40.0310c13: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T1805_.40.0310c14: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T1805_.40.0310c15: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T1805_.40.0310c16: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T1805_.40.0310c17: 因損苔草故
T1805_.40.0310c20: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T1805_.40.0310c23: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T1805_.40.0310c24: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T1805_.40.0310c25: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T1805_.40.0310c26: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T1805_.40.0310c27: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T1805_.40.0311a02: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T1805_.40.0311a03: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T1805_.40.0311a04: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T1805_.40.0311a05: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T1805_.40.0311a06: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T1805_.40.0311a07: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T1805_.40.0311a08: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T1805_.40.0311a09: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T1805_.40.0311a10: 開
T1805_.40.0311a13: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T1805_.40.0311a14: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T1805_.40.0311a15: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T1805_.40.0311a16: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T1805_.40.0311a17: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T1805_.40.0311a18: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T1805_.40.0311a19: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T1805_.40.0311a20: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T1805_.40.0311a21: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T1805_.40.0311a22: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T1805_.40.0311a23: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T1805_.40.0311a24: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T1805_.40.0311a25: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T1805_.40.0311a26: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T1805_.40.0311a27: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T1805_.40.0311a28: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T1805_.40.0311a29: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T1805_.40.0311b03: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T1805_.40.0311b06: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T1805_.40.0311b07: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T1805_.40.0311b08: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T1805_.40.0311b09: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T1805_.40.0311b10: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T1805_.40.0311b11: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T1805_.40.0311b12: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T1805_.40.0311b13: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T1805_.40.0311b14: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T1805_.40.0311b15: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T1805_.40.0311b16: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T1805_.40.0311b17: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T1805_.40.0311b18: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T1805_.40.0311b19: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T1805_.40.0311b20: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T1805_.40.0311b21: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T1805_.40.0311b22: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T1805_.40.0311b25: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T1805_.40.0311b26: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T1805_.40.0311b27: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T1805_.40.0311b28: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T1805_.40.0311c04: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T1805_.40.0311c05: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T1805_.40.0311c06: 不犯◎
T1805_.40.0311c09: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T1805_.40.0311c10: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T1805_.40.0311c14: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T1805_.40.0311c15: 梵等縁皆開
T1805_.40.0311c18: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T1805_.40.0311c19: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T1805_.40.0311c20: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T1805_.40.0311c21: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T1805_.40.0311c22: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T1805_.40.0311c23: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T1805_.40.0311c24: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T1805_.40.0311c25: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T1805_.40.0311c28: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T1805_.40.0311c29: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T1805_.40.0312a01: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T1805_.40.0312a02: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T1805_.40.0312a03: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T1805_.40.0312a04: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T1805_.40.0312a05: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T1805_.40.0312a08: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T1805_.40.0312a11: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T1805_.40.0312a12: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T1805_.40.0312a13: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T1805_.40.0312a14: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T1805_.40.0312a15: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T1805_.40.0312a16: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T1805_.40.0312a17: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T1805_.40.0312a18: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T1805_.40.0312a19: 住故
T1805_.40.0312a22: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T1805_.40.0312a23: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T1805_.40.0312a27: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T1805_.40.0312b05: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T1805_.40.0312b06: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T1805_.40.0312b07: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T1805_.40.0312b08: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T1805_.40.0312b09: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T1805_.40.0312b10: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T1805_.40.0312b11: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T1805_.40.0312b12: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T1805_.40.0312b13: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T1805_.40.0312b14: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T1805_.40.0312b15: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T1805_.40.0312b16: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T1805_.40.0312b17: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T1805_.40.0312b18: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T1805_.40.0312b19: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T1805_.40.0312b20: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T1805_.40.0312b21: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T1805_.40.0312b22: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T1805_.40.0312b23: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T1805_.40.0312b24: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T1805_.40.0312b25: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T1805_.40.0312b26: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T1805_.40.0312b27: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T1805_.40.0312c01: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T1805_.40.0312c02: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T1805_.40.0312c03: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T1805_.40.0312c04: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T1805_.40.0312c05: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T1805_.40.0312c06: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T1805_.40.0312c07: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T1805_.40.0312c08: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T1805_.40.0312c09: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T1805_.40.0312c10: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T1805_.40.0312c11: 即不犯
T1805_.40.0312c14: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T1805_.40.0312c15: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T1805_.40.0312c16: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T1805_.40.0312c17: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T1805_.40.0312c18: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T1805_.40.0312c19: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T1805_.40.0312c20: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T1805_.40.0312c27: 戒篇
T1805_.40.0313a02: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T1805_.40.0313a03: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T1805_.40.0313a04: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T1805_.40.0313a05: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T1805_.40.0313a06: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T1805_.40.0313a07: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T1805_.40.0313a08: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T1805_.40.0313a09: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T1805_.40.0313a10: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T1805_.40.0313a11: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T1805_.40.0313a14: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T1805_.40.0313a15: 錯二種非意故開
T1805_.40.0313a20: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T1805_.40.0313a21: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T1805_.40.0313a22: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T1805_.40.0313a25: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T1805_.40.0313b01: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T1805_.40.0313b02: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T1805_.40.0313b05: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T1805_.40.0313b06: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T1805_.40.0313b07: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T1805_.40.0313b08: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T1805_.40.0313b09: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T1805_.40.0313b10: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T1805_.40.0313b11: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T1805_.40.0313b12: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T1805_.40.0313b13: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T1805_.40.0313b14: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T1805_.40.0313b15: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T1805_.40.0313b16: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T1805_.40.0313b17: 遭難文闕病縁
T1805_.40.0313b21: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T1805_.40.0313b22: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T1805_.40.0313b23: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T1805_.40.0313b24: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T1805_.40.0313b25: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T1805_.40.0313b26: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T1805_.40.0313b27: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T1805_.40.0313b28: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T1805_.40.0313c02: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T1805_.40.0313c03: 同前。但加負衣耳
T1805_.40.0313c06: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T1805_.40.0313c07: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T1805_.40.0313c08: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T1805_.40.0313c09: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T1805_.40.0313c14: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T1805_.40.0313c15: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T1805_.40.0313c16: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T1805_.40.0313c17: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T1805_.40.0313c18: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T1805_.40.0313c19: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T1805_.40.0313c20: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T1805_.40.0313c21: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T1805_.40.0313c22: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T1805_.40.0313c23: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T1805_.40.0313c24: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T1805_.40.0313c25: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T1805_.40.0313c26: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T1805_.40.0313c27: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T1805_.40.0313c28: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T1805_.40.0313c29: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T1805_.40.0314a01: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T1805_.40.0314a02: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T1805_.40.0314a03: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T1805_.40.0314a10: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T1805_.40.0314a11: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T1805_.40.0314a12: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T1805_.40.0314a13: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T1805_.40.0314a14: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T1805_.40.0314a15: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T1805_.40.0314a16: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T1805_.40.0314a17: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T1805_.40.0314a18: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T1805_.40.0314a19: 略不引
T1805_.40.0314a22: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T1805_.40.0314a23: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T1805_.40.0314a24: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T1805_.40.0314a25: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T1805_.40.0314a26: 等
T1805_.40.0314b01: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T1805_.40.0314b02: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T1805_.40.0314b03: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T1805_.40.0314b04: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T1805_.40.0314b05: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T1805_.40.0314b06: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T1805_.40.0314b07: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T1805_.40.0314b08: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T1805_.40.0314b09: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T1805_.40.0314b10: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T1805_.40.0314b11: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T1805_.40.0314b12: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T1805_.40.0314b15: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T1805_.40.0314b16: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T1805_.40.0314b17: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T1805_.40.0314b18: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T1805_.40.0314b19: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T1805_.40.0314b20: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T1805_.40.0314b21: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T1805_.40.0314b22: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T1805_.40.0314b23: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T1805_.40.0314b24: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T1805_.40.0314b27: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T1805_.40.0314b28: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T1805_.40.0314b29: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T1805_.40.0314c01: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T1805_.40.0314c02: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T1805_.40.0314c03: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T1805_.40.0314c06: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T1805_.40.0314c07: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T1805_.40.0314c08: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T1805_.40.0314c09: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T1805_.40.0314c10: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T1805_.40.0314c11: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T1805_.40.0314c12: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T1805_.40.0314c13: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T1805_.40.0314c14: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T1805_.40.0314c15: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T1805_.40.0314c16: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T1805_.40.0314c17: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T1805_.40.0314c18: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T1805_.40.0314c19: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T1805_.40.0314c20: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T1805_.40.0314c21: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T1805_.40.0314c22: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T1805_.40.0314c23: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T1805_.40.0314c24: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T1805_.40.0314c25: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T1805_.40.0314c26: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T1805_.40.0314c27: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T1805_.40.0314c28: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T1805_.40.0314c29: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T1805_.40.0315a01: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T1805_.40.0315a02: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T1805_.40.0315a03: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T1805_.40.0315a04: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T1805_.40.0315a07: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T1805_.40.0315a08: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T1805_.40.0315a09: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T1805_.40.0315a10: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T1805_.40.0315a11: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T1805_.40.0315a12: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T1805_.40.0315a13: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T1805_.40.0315a14: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T1805_.40.0315a15: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T1805_.40.0315a16: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T1805_.40.0315a17: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T1805_.40.0315a18: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T1805_.40.0315a19: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T1805_.40.0315a22: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T1805_.40.0315a23: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T1805_.40.0315a24: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T1805_.40.0315a25: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T1805_.40.0315a26: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T1805_.40.0315a27: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T1805_.40.0315b01: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T1805_.40.0315b02: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T1805_.40.0315b03: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T1805_.40.0315b06: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T1805_.40.0315b07: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T1805_.40.0315b08: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T1805_.40.0315b09: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T1805_.40.0315b12: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T1805_.40.0315b13: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持 T1805_.40.0315b14: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T1805_.40.0315b15: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T1805_.40.0315b16: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T1805_.40.0315b17: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T1805_.40.0315b18: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T1805_.40.0315b19: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T1805_.40.0315b20: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T1805_.40.0315b21: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T1805_.40.0315b22: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T1805_.40.0315b23: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T1805_.40.0315b24: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T1805_.40.0315b25: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T1805_.40.0315b26: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T1805_.40.0315c01: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T1805_.40.0315c02: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T1805_.40.0315c03: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T1805_.40.0315c04: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T1805_.40.0315c05: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T1805_.40.0315c06: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T1805_.40.0315c07: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T1805_.40.0315c08: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T1805_.40.0315c09: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T1805_.40.0315c10: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T1805_.40.0315c11: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T1805_.40.0315c12: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T1805_.40.0315c13: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T1805_.40.0315c14: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T1805_.40.0315c15: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T1805_.40.0315c16: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T1805_.40.0315c17: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T1805_.40.0315c18: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T1805_.40.0315c19: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T1805_.40.0315c20: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T1805_.40.0315c24: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T1805_.40.0315c25: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15c26: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T1805_.40.0315c27: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T1805_.40.0315c28: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T1805_.40.0315c29: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T1805_.40.0316a01: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T1805_.40.0316a02: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T1805_.40.0316a03: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T1805_.40.0316a04: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T1805_.40.0316a05: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T1805_.40.0316a06: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T1805_.40.0316a07: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T1805_.40.0316a08: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T1805_.40.0316a09: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T1805_.40.0316a10: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T1805_.40.0316a11: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T1805_.40.0316a12: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T1805_.40.0316a13: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T1805_.40.0316a14: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T1805_.40.0316a15: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T1805_.40.0316a18: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T1805_.40.0316a19: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T1805_.40.0316a20: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T1805_.40.0316a21: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T1805_.40.0316a22: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T1805_.40.0316a23: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T1805_.40.0316a24: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T1805_.40.0316a27: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T1805_.40.0316a28: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T1805_.40.0316a29: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T1805_.40.0316b01: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T1805_.40.0316b04: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T1805_.40.0316b05: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T1805_.40.0316b06: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T1805_.40.0316b09: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T1805_.40.0316b10: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T1805_.40.0316b11: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T1805_.40.0316b12: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T1805_.40.0316b13: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T1805_.40.0316b14: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T1805_.40.0316b15: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T1805_.40.0316b16: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T1805_.40.0316b17: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T1805_.40.0316b18: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T1805_.40.0316b19: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T1805_.40.0316b20: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T1805_.40.0316b21: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T1805_.40.0316b22: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T1805_.40.0316b23: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T1805_.40.0316b24: 種◎ T1805_.40.0316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T1805_.40.0316b26: T1805_.40.0316b27: T1805_.40.0316b28: T1805_.40.0316b29: T1805_.40.0316c01: T1805_.40.0316c02: T1805_.40.0316c03:
T1805_.40.0316c07: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T1805_.40.0316c08: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T1805_.40.0316c09: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T1805_.40.0316c10: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T1805_.40.0316c11: 寺中等
T1805_.40.0316c15: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T1805_.40.0316c16: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T1805_.40.0316c17: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T1805_.40.0316c18: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T1805_.40.0316c19: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T1805_.40.0316c20: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T1805_.40.0316c21: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T1805_.40.0316c22: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T1805_.40.0316c23: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T1805_.40.0316c26: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T1805_.40.0316c27: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T1805_.40.0316c28: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T1805_.40.0316c29: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T1805_.40.0317a01: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T1805_.40.0317a07: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T1805_.40.0317a10: 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T1805_.40.0317a14: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爲檲。故名丸 T1805_.40.0317a15: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T1805_.40.0317a16: 特除之。別衆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T1805_.40.0317a17: 即此戒也。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T1805_.40.0317a18: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T1805_.40.0317a19: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T1805_.40.0317a20: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T1805_.40.0317a21: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T1805_.40.0317a22: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T1805_.40.0317a23: 示相和。言説正者如云米粥。不説正者如云 T1805_.40.0317a24: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義決中。前注已 T1805_.40.0317a25: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T1805_.40.0317a26: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倶是 T1805_.40.0317a27: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T1805_.40.0317a28: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T1805_.40.0317b08: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釋第四須不中。 T1805_.40.0317b09: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本律作 T1805_.40.0317b10: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爲言。所對三中。 T1805_.40.0317b11: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T1805_.40.0317b14: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自作 T1805_.40.0317b15: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T1805_.40.0317b16: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T1805_.40.0317b17: 皆不成。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引 T1805_.40.0317b18: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T1805_.40.0317b19: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T1805_.40.0317b20: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T1805_.40.0317b21: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T1805_.40.0317b22: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T1805_.40.0317b23: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 T1805_.40.0317b24: 上碗中作殘者。止得碗中名作殘食。鉢中不 T1805_.40.0317b25: 名作。若碗中汁流鉢中得倶名殘食。今文反 T1805_.40.0317b26: 之存大意耳。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T1805_.40.0317b27: 強勸別犯。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T1805_.40.0317c03: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T1805_.40.0317c04: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T1805_.40.0317c05: 己犯。列縁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倶墮。問。已 T1805_.40.0317c06: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T1805_.40.0317c07: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T1805_.40.0317c08: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倶時。但所勸 T1805_.40.0317c09: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T1805_.40.0317c10: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T1805_.40.0317c18: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説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T1805_.40.0317c19: 爲問。如鈔所引。答中爲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T1805_.40.0317c20: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T1805_.40.0317c21: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爲時無別時
T1805_.40.0318a04: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T1805_.40.0318a10: 假時如上引。律乃説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T1805_.40.0318a11: 爲難。答中爲二。初明毘尼説實意。上句正示
T1805_.40.0318a17: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T1805_.40.0318a18: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T1805_.40.0318a19: 髓誰當代之。悲夫。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T1805_.40.0318a20: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T1805_.40.0318a21: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T1805_.40.0318a22: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T1805_.40.0318a23: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T1805_.40.0318a24: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晩食。 T1805_.40.0318a25: 肯㩭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三中多 T1805_.40.0318a26: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T1805_.40.0318a27: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T1805_.40.0318b05: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T1805_.40.0318b06: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T1805_.40.0318b07: 節。且爲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T1805_.40.0318b08: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T1805_.40.0318b09: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T1805_.40.0318b13: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T1805_.40.0318b14: 脚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T1805_.40.0318b15: 此方亦以十五日爲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T1805_.40.0318b18: 日中以脚歩影也。刻漏者。量水爲數。隨時増 T1805_.40.0318b19: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釋初縁中。引律定 T1805_.40.0318b20: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T1805_.40.0318b21: 者倶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T1805_.40.0318b22: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T1805_.40.0318b23: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T1805_.40.0318b24: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T1805_.40.0318b25: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徳卯齋護之彌急。有 T1805_.40.0318b26: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T1805_.40.0318b27: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T1805_.40.0318b28: 定。何足爲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T1805_.40.0318b29: 義淨内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T1805_.40.0318c01: 尺高五寸中挿細杖。或時食上竪竹箸。可高 T1805_.40.0318c02: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爲記。影過畫處便不 T1805_.40.0318c03: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羅譯爲 T1805_.40.0318c04: 時輪。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T1805_.40.0318c05: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T1805_.40.0318c06: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T1805_.40.0318c07: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T1805_.40.0318c08: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T1805_.40.0318c09: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四中 T1805_.40.0318c10: 初科。五分開嘗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嘗但 T1805_.40.0318c11: 治舌故。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T1805_.40.0318c12: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三中五 T1805_.40.0318c13: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T1805_.40.0318c14: 吉。咽物方墮。不犯中。三黒石蜜者古記云。用 T1805_.40.0318c15: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T1805_.40.0318c16: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T1805_.40.0318c17: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T1805_.40.0318c18: 受者耳。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T1805_.40.0318c19: 之◎
T1805_.40.0318c22: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T1805_.40.0318c23: 病縁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T1805_.40.0318c24: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T1805_.40.0318c25: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内宿。 T1805_.40.0318c26: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T1805_.40.0318c27: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次科初 T1805_.40.0318c28: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内一提一吉。四非殘 T1805_.40.0318c29: 非内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内宿。第三渉 T1805_.40.0319a01: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T1805_.40.0319a02: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勸持中初 T1805_.40.0319a03: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T1805_.40.0319a04: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爲眞道戒 T1805_.40.0319a05: 撿。爲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T1805_.40.0319a06: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渉愛憎。輕戒慢聖。 T1805_.40.0319a07: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敍衆聖尊戒。下句 T1805_.40.0319a08: 勸令効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T1805_.40.0319a09: 任凡情。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T1805_.40.0319a10: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T1805_.40.0319a11: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内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T1805_.40.0319a12: 證上洗鉢。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T1805_.40.0319a13: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衆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T1805_.40.0319a14: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T1805_.40.0319a17: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T1805_.40.0319a18: 點非。二彼倶無受捨者。反明倶有方開成淨。 T1805_.40.0319a19: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T1805_.40.0319a20: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倶無。上乞字音氣。交 T1805_.40.0319a21: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T1805_.40.0319a22: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鉢。初縁起。佛下立制 T1805_.40.0319a23: 應從受者。或恐鉢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取 T1805_.40.0319a24: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T1805_.40.0319a25: 雖復宿膩縁故開之。隨食浮沈飮取清者。次 T1805_.40.0319a26: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縁。 T1805_.40.0319a27: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扟 T1805_.40.0319a28: 史隣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縁同上。所下 T1805_.40.0319a29: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鬱單越此 T1805_.40.0319b01: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三中 T1805_.40.0319b02: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T1805_.40.0319b03: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T1805_.40.0319b04: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T1805_.40.0319b05: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T1805_.40.0319b06: 丘下次明淨手。爲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T1805_.40.0319b07: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T1805_.40.0319b08: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T1805_.40.0319b09: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T1805_.40.0319b10: 可知。次科僧祇初明洗鉢。不摩拭者恐損色 T1805_.40.0319b11: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汚。故須
T1805_.40.0319b16: 故。三鉢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爲治病非欲食 T1805_.40.0319b17: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T1805_.40.0319b20: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制意 T1805_.40.0319b21: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T1805_.40.0319b22: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T1805_.40.0319b23: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爲三益。 T1805_.40.0319b24: 多論五義。初爲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T1805_.40.0319b25: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縁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T1805_.40.0319b26: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T1805_.40.0319b29: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T1805_.40.0319c01: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T1805_.40.0319c02: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T1805_.40.0319c03: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T1805_.40.0319c04: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T1805_.40.0319c05: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T1805_.40.0319c06: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倶不
T1805_.40.0319c10: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T1805_.40.0319c11: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T1805_.40.0319c12: 無人方開異類。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T1805_.40.0319c13: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T1805_.40.0319c14: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T1805_.40.0319c15: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T1805_.40.0319c16: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三中善見總列四 T1805_.40.0319c17: 趣。鬼收修獄則爲六趣。五分下三律別擧三 T1805_.40.0319c18: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T1805_.40.0319c19: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T1805_.40.0319c20: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四中十誦五塵 T1805_.40.0319c21: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T1805_.40.0319c22: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窓隙 T1805_.40.0319c23: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T1805_.40.0319c24: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T1805_.40.0319c25: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T1805_.40.0319c26: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爲淨。 T1805_.40.0319c27: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T1805_.40.0319c28: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T1805_.40.0319c29: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T1805_.40.0320a01: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三中十誦 T1805_.40.0320a02: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T1805_.40.0320a03: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T1805_.40.0320a04: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T1805_.40.0320a05: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内宿内 T1805_.40.0320a06: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T1805_.40.0320a07: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T1805_.40.0320a10: 約色。五分據味。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T1805_.40.0320a11: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六 T1805_.40.0320a12: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冰雪約人有無。四分 T1805_.40.0320a13: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明轉變中。下列諸 T1805_.40.0320a14: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T1805_.40.0320a15: 薑生牙但須重淨。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T1805_.40.0320a16: 爲佛温飯之縁。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T1805_.40.0320a17: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T1805_.40.0320a20: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倶須在地。如前即指 T1805_.40.0320a21: 第二門。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T1805_.40.0320a22: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二身心中四 T1805_.40.0320a23: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縁食境必須心 T1805_.40.0320a24: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T1805_.40.0320a25: 毘尼下引縁。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T1805_.40.0320a26: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T1805_.40.0320a27: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T1805_.40.0320a28: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T1805_.40.0320a29: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渉也。三單心者即前 T1805_.40.0320b01: 第二句。前對身心歴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T1805_.40.0320b02: 祇中初引邪見縁。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T1805_.40.0320b03: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T1805_.40.0320b04: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T1805_.40.0320b05: 實器縁。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T1805_.40.0320b06: 金碗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T1805_.40.0320b07: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T1805_.40.0320b08: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縁置 T1805_.40.0320b09: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T1805_.40.0320b10: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T1805_.40.0320b11: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四中 T1805_.40.0320b12: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T1805_.40.0320b13: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T1805_.40.0320b14: 繋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T1805_.40.0320b15: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四分 T1805_.40.0320b16: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三僧祇中初 T1805_.40.0320b17: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T1805_.40.0320b18: 十誦雖不絶者。謂初出瓶未落鉢中者。僧祇 T1805_.40.0320b19: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T1805_.40.0320b20: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T1805_.40.0320b21: 足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T1805_.40.0320b22: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T1805_.40.0320b23: 應如是法。以能防衆戒故爲淨衣故。異俗法 T1805_.40.0320b24: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T1805_.40.0320b25: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T1805_.40.0320b26: 示縁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T1805_.40.0320b27: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五中淨人三法。 T1805_.40.0320b28: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T1805_.40.0320b29: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内宿・ T1805_.40.0320c01: 二内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T1805_.40.0320c02: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T1805_.40.0320c03: 之八患。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T1805_.40.0320c04: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T1805_.40.0320c05: 開即本宗八事。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T1805_.40.0320c06: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T1805_.40.0320c07: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T1805_.40.0320c08: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T1805_.40.0320c09: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T1805_.40.0320c10: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飮食當如服藥是
T1805_.40.0320c13: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T1805_.40.0320c14: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顯意中初明重 T1805_.40.0320c15: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T1805_.40.0320c16: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飮食。不爾者彼云。 T1805_.40.0320c17: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T1805_.40.0320c18: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T1805_.40.0320c19: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八中初科。四分十 T1805_.40.0320c20: 法。初五手物倶互爲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T1805_.40.0320c21: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T1805_.40.0320c22: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T1805_.40.0320c23: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次科十誦墮地皆 T1805_.40.0320c24: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T1805_.40.0320c25: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倶不覺準 T1805_.40.0320c26: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T1805_.40.0320c27: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九中初決意者。謂 T1805_.40.0320c28: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T1805_.40.0320c29: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T1805_.40.0321a01: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T1805_.40.0321a02: 殘宿内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T1805_.40.0321a03: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T1805_.40.0321a04: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T1805_.40.0321a05: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T1805_.40.0321a06: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T1805_.40.0321a07: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T1805_.40.0321a08: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T1805_.40.0321a09: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十對 T1805_.40.0321a10: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T1805_.40.0321a11: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T1805_.40.0321a12: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T1805_.40.0321a13: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不 T1805_.40.0321a14: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T1805_.40.0321a15: 麁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T1805_.40.0321a16: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T1805_.40.0321a19: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縁。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T1805_.40.0321a20: 此開親。釋初縁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T1805_.40.0321a21: 是總擧。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T1805_.40.0321a22: 魚肉爲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T1805_.40.0321a23: 沙門不能乞麁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T1805_.40.0321a24: 道之有。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T1805_.40.0321a25: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T1805_.40.0321a28: 云。或己他爲他他爲己是也
T1805_.40.0321b03: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T1805_.40.0321b04: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T1805_.40.0321b05: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T1805_.40.0321b11: 犯釋初縁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義決中。以 T1805_.40.0321b12: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T1805_.40.0321b13: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脱二字。即配 T1805_.40.0321b14: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絶。交往 T1805_.40.0321b15: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T1805_.40.0321b16: 後。食時者相傳以爲辰時。用此爲中以分前 T1805_.40.0321b17: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T1805_.40.0321b18: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T1805_.40.0321b19: 通界内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縁中道還者 T1805_.40.0321b20: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T1805_.40.0321b21: 不下結犯。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T1805_.40.0321b22: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T1805_.40.0321b23: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T1805_.40.0321b24: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縁。今此略耳。他 T1805_.40.0321b25: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T1805_.40.0321b26: 明犯非關此戒。或縁輒往令衆不知。少有 T1805_.40.0321b27: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T1805_.40.0321c05: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T1805_.40.0321c06: 縁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齊 T1805_.40.0321c07: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T1805_.40.0321c08: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T1805_.40.0321c09: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T1805_.40.0321c10: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T1805_.40.0321c11: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縁並 T1805_.40.0321c12: 通道俗。不同僧祇。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眞 T1805_.40.0321c13: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T1805_.40.0321c20: 假夫。故略之耳。縁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T1805_.40.0321c21: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釋第三多論約戸内外 T1805_.40.0321c22: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T1805_.40.0321c23: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僧祇初簡 T1805_.40.0321c24: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T1805_.40.0321c25: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爲太。二不定 T1805_.40.0321c26: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T1805_.40.0321c27: 明假縁成證。三相可分。不犯並同前引
T1805_.40.0322a01: 語不聞聲名聞屏。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T1805_.40.0322a02: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T1805_.40.0322a03: 一尋八尺即伸手内。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T1805_.40.0322a04: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T1805_.40.0322a05: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T1805_.40.0322a09: 縁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T1805_.40.0322a10: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T1805_.40.0322a13: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T1805_.40.0322a21: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T1805_.40.0322a22: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T1805_.40.0322a23: 引
T1805_.40.0322a26: 無慈失諸善利。初縁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T1805_.40.0322a27: 歩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釋中初 T1805_.40.0322a28: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T1805_.40.0322a29: 習之時。眞謂正鬥律作若戲若鬥。其相可解。 T1805_.40.0322b01: 若軍下次明相値。方便謂雖下道偸目顧眄。 T1805_.40.0322b02: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T1805_.40.0322b03: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T1805_.40.0322b04: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T1805_.40.0322b05: 非陣。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鬥人爭 T1805_.40.0322b06: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覩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T1805_.40.0322b07: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T1805_.40.0322b10: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説 T1805_.40.0322b11: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T1805_.40.0322b12: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T1805_.40.0322b13: 開
T1805_.40.0322b19: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T1805_.40.0322b20: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T1805_.40.0322b25: 分縁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T1805_.40.0322b26: 縁起舁音餘對擧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T1805_.40.0322b27: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徳。因下正制。多論 T1805_.40.0322b28: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擧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T1805_.40.0322b29: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T1805_.40.0322c01: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飮
T1805_.40.0322c04: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衆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T1805_.40.0322c05: 不善業也。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T1805_.40.0322c06: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T1805_.40.0322c07: 麁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T1805_.40.0322c08: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T1805_.40.0322c09: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T1805_.40.0322c10: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T1805_.40.0322c11: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T1805_.40.0322c12: 者。即酒滓。食麹能醉於義難顯。故引多論 T1805_.40.0322c13: 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T1805_.40.0322c14: 和水飮令人醉也。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T1805_.40.0322c15: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T1805_.40.0322c16: 便欲飮。至後飮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T1805_.40.0322c17: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T1805_.40.0322c18: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T1805_.40.0322c19: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飮可結 T1805_.40.0322c20: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T1805_.40.0322c21: 證迷心。無方便者。不犯中。初文兩縁可解。次 T1805_.40.0322c22: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T1805_.40.0322c23: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T1805_.40.0322c24: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三中僧祇 T1805_.40.0322c25: 果漿同上甜酒。麹知飯提亦約能醉。蘖即米 T1805_.40.0322c26: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T1805_.40.0322c27: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T1805_.40.0322c28: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麹足爲明例。有道高士 T1805_.40.0322c29: 幸宜從急
T1805_.40.0323a04: 渡水等皆不犯故。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T1805_.40.0323a05: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不 T1805_.40.0323a06: 犯三縁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T1805_.40.0323a07: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T1805_.40.0323a08: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潜故
T1805_.40.0323a11: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T1805_.40.0323a12: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T1805_.40.0323a13: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不犯中。略行來掃 T1805_.40.0323a14: 地誤以杖頭觸他
T1805_.40.0323a17: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T1805_.40.0323a18: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T1805_.40.0323a21: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T1805_.40.0323a27: 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T1805_.40.0323a28: 重輕麁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T1805_.40.0323a29: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縁。不下示犯。不問 T1805_.40.0323b01: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爲言不取所怖。不 T1805_.40.0323b02: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T1805_.40.0323b03: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T1805_.40.0323b04: 知
T1805_.40.0323b08: 事得數洗浴。爲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T1805_.40.0323b09: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T1805_.40.0323b10: 釋開縁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T1805_.40.0323b11: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T1805_.40.0323b12: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T1805_.40.0323b13: 五縁皆約極下以爲開限。再詳教意止爲約 T1805_.40.0323b14: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T1805_.40.0323b15: 引多論別顯初縁。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晩 T1805_.40.0323b16: 七十五日爲定。故云用此限。次科十誦有四。 T1805_.40.0323b17: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縁須白。謂有上開縁示 T1805_.40.0323b18: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T1805_.40.0323b19: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T1805_.40.0323b20: 偸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T1805_.40.0323b21: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T1805_.40.0323b22: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T1805_.40.0323b23: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T1805_.40.0323b24: 恥故。次意引縁可解。爲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T1805_.40.0323b25: 務故。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黒白兩月。若下明 T1805_.40.0323b26: 浴法。言無縁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縁。陶家即 T1805_.40.0323b27: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爲式。 T1805_.40.0323b28: 下卷指雜行篇
T1805_.40.0323c02: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T1805_.40.0323c03: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T1805_.40.0323c04: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四分中初明縁開。恐謂 T1805_.40.0323c05: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縁結犯。且列四 T1805_.40.0323c06: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T1805_.40.0323c09: 羅。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T1805_.40.0323c10: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T1805_.40.0323c11: 火句絶。在字上脱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T1805_.40.0323c12: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T1805_.40.0323c13: 加。故下復引彼文爲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T1805_.40.0323c14: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不犯中。初 T1805_.40.0323c15: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T1805_.40.0323c16: 等
T1805_.40.0323c19: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T1805_.40.0323c20: 重。注中以色衣白鉢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T1805_.40.0323c21: 則知色衣定爲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不 T1805_.40.0323c22: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爲愛護。三 T1805_.40.0323c23: 爲誡勅。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T1805_.40.0323c24: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T1805_.40.0323c25: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税。自餘隨 T1805_.40.0323c26: 身道具例傳自藏
T1805_.40.0323c29: 解指律廣解。疏云。爲明五衆倶有犯相雖輕 T1805_.40.0324a01: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T1805_.40.0324a06: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T1805_.40.0324a07: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T1805_.40.0324a08: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T1805_.40.0324a09: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T1805_.40.0324a10: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T1805_.40.0324a11: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T1805_.40.0324a12: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T1805_.40.0324a13: 通該一切。若據列縁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縁 T1805_.40.0324a14: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T1805_.40.0324a15: 身可染者爲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T1805_.40.0324a18: 色也。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鬱金根 T1805_.40.0324a19: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黄赤可染衣。黄藍指 T1805_.40.0324a20: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黄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T1805_.40.0324a21: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T1805_.40.0324a22: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T1805_.40.0324a23: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T1805_.40.0324a24: 爲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T1805_.40.0324a25: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縫緋。餘並黄色。縫即 T1805_.40.0324a26: 赤色。僧祇中二。初明麁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T1805_.40.0324a27: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麁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T1805_.40.0324a28: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T1805_.40.0324a29: 辨三色。用以爲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T1805_.40.0324b01: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T1805_.40.0324b02: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爲藥。黒色云作 T1805_.40.0324b03: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黒而用。木欄指衣 T1805_.40.0324b04: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呉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T1805_.40.0324b05: 色等。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T1805_.40.0324b06: 皆具三種。泥即黒色。棧如注顯。四十多十 T1805_.40.0324b07: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T1805_.40.0324b08: 點而有別法。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T1805_.40.0324b09: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T1805_.40.0324b10: 少。若浣下明染汚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T1805_.40.0324b11: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衆下明 T1805_.40.0324b12: 總別倶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經 T1805_.40.0324b13: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T1805_.40.0324b16: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縁居 T1805_.40.0324b17: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T1805_.40.0324b18: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T1805_.40.0324b19: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T1805_.40.0324b20: 兒血肉輒餐。信髡頭之羅刹。俗中君子隱惻 T1805_.40.0324b21: 爲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T1805_.40.0324b22: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指五縁 T1805_.40.0324b23: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T1805_.40.0324b24: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T1805_.40.0324b27: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T1805_.40.0324b28: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釋中。僧祇制必須 T1805_.40.0324b29: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T1805_.40.0324c01: 者。多論縁起以明制限。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T1805_.40.0324c02: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T1805_.40.0324c03: 有同課率。象歩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T1805_.40.0324c04: 取爲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T1805_.40.0324c05: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T1805_.40.0324c06: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顯意中指同 T1805_.40.0324c07: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爲一。爲重物命故 T1805_.40.0324c08: 内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T1805_.40.0324c09: 麁觸水使去。若漉水飮用並無犯
T1805_.40.0324c12: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釋第三六 T1805_.40.0324c13: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歳者。 T1805_.40.0324c14: 云汝非爾許歳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T1805_.40.0324c15: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衆。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T1805_.40.0324c16: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説。六聖法 T1805_.40.0324c17: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T1805_.40.0324c18: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T1805_.40.0324c19: 亦開受後。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T1805_.40.0324c20: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T1805_.40.0324c21: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T1805_.40.0324c22: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T1805_.40.0324c23: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冐受 T1805_.40.0324c24: 信施眞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T1805_.40.0324c25: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T1805_.40.0324c26: 惱意。故並開之
T1805_.40.0324c29: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T1805_.40.0325a01: 誦示發露相。但爲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T1805_.40.0325a02: 故不須多。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T1805_.40.0325a03: 開。護根謂意根也。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T1805_.40.0325a04: 不成覆故。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T1805_.40.0325a05: 限。遞明知説。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内。問。小 T1805_.40.0325a06: 食時知食後不説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T1805_.40.0325a07: 夜中夜不説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T1805_.40.0325a08: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T1805_.40.0325a09: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T1805_.40.0325a14: 之。餘人即三衆也。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T1805_.40.0325a15: 故。不麁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説者已發露故。 T1805_.40.0325a16: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T1805_.40.0325a17: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T1805_.40.0325a20: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T1805_.40.0325a21: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T1805_.40.0325a22: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歳已上者不得 T1805_.40.0325a23: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僧 T1805_.40.0325a24: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T1805_.40.0325a25: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通會中 T1805_.40.0325a26: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T1805_.40.0325a27: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T1805_.40.0325a28: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不犯中二。初憑他 T1805_.40.0325a29: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T1805_.40.0325b01: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T1805_.40.0325b02: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別示中。敍意爲二初指 T1805_.40.0325b03: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T1805_.40.0325b11: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T1805_.40.0325b12: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T1805_.40.0325b13: 滿月不滿方開増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T1805_.40.0325b14: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録。但約四 T1805_.40.0325b15: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T1805_.40.0325b16: 爲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T1805_.40.0325b17: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T1805_.40.0325b20: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爲
T1805_.40.0325b24: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T1805_.40.0325b25: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T1805_.40.0325b26: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T1805_.40.0325b27: 月爲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T1805_.40.0325b28: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T1805_.40.0325b29: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T1805_.40.0325c01: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T1805_.40.0325c02: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T1805_.40.0325c03: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爲歳一年除 T1805_.40.0325c04: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T1805_.40.0325c05: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T1805_.40.0325c06: 十八日爲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爲一年。餘十 T1805_.40.0325c07: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T1805_.40.0325c08: 前則爲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T1805_.40.0325c09: 古謬解。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T1805_.40.0325c10: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虚月。還填令實則有 T1805_.40.0325c11: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T1805_.40.0325c12: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T1805_.40.0325c19: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T1805_.40.0325c20: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T1805_.40.0325c21: 虚増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T1805_.40.0325c22: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内退 T1805_.40.0325c23: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T1805_.40.0325c24: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T1805_.40.0325c25: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T1805_.40.0325c26: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増故也。然自古章記 T1805_.40.0325c27: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T1805_.40.0325c28: 之。今師約年月倶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T1805_.40.0325c29: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T1805_.40.0326a01: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T1805_.40.0326a02: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爲 T1805_.40.0326a03: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T1805_.40.0326a04: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T1805_.40.0326a05: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T1805_.40.0326a06: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T1805_.40.0326a07: 爲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爲四章。 T1805_.40.0326a08: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T1805_.40.0326a09: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T1805_.40.0326a10: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T1805_.40.0326a11: 三百三十六日爲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T1805_.40.0326a12: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T1805_.40.0326a13: 八日爲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T1805_.40.0326a14: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T1805_.40.0326a15: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爲定。然此算法連 T1805_.40.0326a16: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増 T1805_.40.0326a17: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T1805_.40.0326a18: 盡。故且削之。三中初指俗暦。六七家者此蓋 T1805_.40.0326a19: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T1805_.40.0326a20: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T1805_.40.0326a21: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T1805_.40.0326a22: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T1805_.40.0326a23: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T1805_.40.0326a24: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T1805_.40.0326a25: 廣。不學不知
T1805_.40.0326b07: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T1805_.40.0326b08: 共期不去亦吉。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T1805_.40.0326b09: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T1805_.40.0326b10: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T1805_.40.0326b11: 命梵等並開
T1805_.40.0326b14: 邪。然雖口説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T1805_.40.0326b15: 令他墜陷。爲害甚重。特須禁斷。初縁中。此由 T1805_.40.0326b16: 經説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T1805_.40.0326b17: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T1805_.40.0326b18: 結縁下種以爲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T1805_.40.0326b19: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T1805_.40.0326b20: 擧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説故作呵 T1805_.40.0326b21: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T1805_.40.0326b22: 異耳
T1805_.40.0326b29: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繋命 T1805_.40.0326c01: 梵難等
T1805_.40.0326c04: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T1805_.40.0326c07: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T1805_.40.0326c08: 問二無疑。三不爲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T1805_.40.0326c09: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T1805_.40.0326c10: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T1805_.40.0326c13: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T1805_.40.0326c14: 雜碎義。若據律縁指下三篇。威儀爲雜。論約 T1805_.40.0326c15: 廣略對明純雜。縁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衆。 T1805_.40.0326c16: 五縁列三疑是寫脱。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T1805_.40.0326c17: 言詞了。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T1805_.40.0326c18: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T1805_.40.0326c19: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T1805_.40.0326c20: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T1805_.40.0326c21: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T1805_.40.0326c22: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T1805_.40.0326c23: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T1805_.40.0326c24: 爲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T1805_.40.0326c25: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T1805_.40.0326c26: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T1805_.40.0326c27: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T1805_.40.0326c28: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T1805_.40.0326c29: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喩品偈廣明惡報。不 T1805_.40.0327a01: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T1805_.40.0327a02: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T1805_.40.0327a03: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縁後開進 T1805_.40.0327a04: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T1805_.40.0327a05: 聖不違此制
T1805_.40.0327a09: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T1805_.40.0327a10: 必如縁。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T1805_.40.0327a11: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T1805_.40.0327a12: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T1805_.40.0327a13: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T1805_.40.0327a14: 又不能當誦四衆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T1805_.40.0327a15: 若下三明制説。初制能説。餘下制聽衆。餘業 T1805_.40.0327a16: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T1805_.40.0327a17: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説今始聞。若戲 T1805_.40.0327a18: 錯等
T1805_.40.0327a21: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飮 T1805_.40.0327a22: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T1805_.40.0327a23: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T1805_.40.0327a24: 親與之。若戲錯説
T1805_.40.0327a28: 去而不去吉。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T1805_.40.0327a29: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T1805_.40.0327b01: 下次明輕過。次科僧祇初説毘尼。但非斷諍 T1805_.40.0327b02: 故犯小罪。白即説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T1805_.40.0327b03: 去即來不須説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T1805_.40.0327b04: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T1805_.40.0327b05: 故。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衆。不犯中。文 T1805_.40.0327b06: 略口噤不説
T1805_.40.0327b10: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釋中多論 T1805_.40.0327b11: 初明縁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T1805_.40.0327b12: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T1805_.40.0327b13: 以紫服爲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T1805_.40.0327b14: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T1805_.40.0327b15: 磨錯説彼此者開
T1805_.40.0327b18: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説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T1805_.40.0327b19: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説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T1805_.40.0327b20: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説。釋中三種共語。不 T1805_.40.0327b21: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不犯中毘非法 T1805_.40.0327b22: 羯磨欲知故聽
T1805_.40.0327b25: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次科十誦 T1805_.40.0327b26: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T1805_.40.0327b27: 隨沙豆多少。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T1805_.40.0327b28: 若但瞋心應同餘衆。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T1805_.40.0327b29: 之急耳。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T1805_.40.0327c01: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T1805_.40.0327c02: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T1805_.40.0327c03: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次科 T1805_.40.0327c04: 大集據能説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T1805_.40.0327c05: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爲 T1805_.40.0327c06: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T1805_.40.0327c07: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敍制 T1805_.40.0327c08: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T1805_.40.0327c09: 下擧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T1805_.40.0327c10: 女即麁語
T1805_.40.0327c13: 者。疏云。本爲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T1805_.40.0327c14: 爲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次科伽論一一 T1805_.40.0327c15: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擧手以明多罪。律 T1805_.40.0327c16: 不犯中。若有縁事須擧手遮招觸等
T1805_.40.0327c19: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説。六以殘 T1805_.40.0327c20: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T1805_.40.0327c23: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縁 T1805_.40.0327c24: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T1805_.40.0327c25: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T1805_.40.0327c26: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釋中。粟 T1805_.40.0327c27: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T1805_.40.0327c28: 喚。若命梵難
T1805_.40.0328a02: 彼執縁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爲拾 T1805_.40.0328a03: 遺。戒縁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T1805_.40.0328a04: 縁。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縁。 T1805_.40.0328a05: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T1805_.40.0328a06: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T1805_.40.0328a07: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眞 T1805_.40.0328a08: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眞殊・珊瑚・硨礛・碼
T1805_.40.0328a13: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倶 T1805_.40.0328a14: 吉。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T1805_.40.0328a15: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T1805_.40.0328a16: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T1805_.40.0328a17: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T1805_.40.0328a18: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T1805_.40.0328a19: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T1805_.40.0328a20: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T1805_.40.0328a21: 之。槊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T1805_.40.0328a22: 倶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T1805_.40.0328a23: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釋第三縁。四 T1805_.40.0328a24: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T1805_.40.0328a25: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T1805_.40.0328a26: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縁結犯。僧祇 T1805_.40.0328a27: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T1805_.40.0328a28: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T1805_.40.0328a29: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T1805_.40.0328b01: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T1805_.40.0328b02: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T1805_.40.0328b03: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T1805_.40.0328b04: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爲收 T1805_.40.0328b05: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T1805_.40.0328b06: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T1805_.40.0328b07: 者。恐爲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T1805_.40.0328b08: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T1805_.40.0328b09: 標爲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T1805_.40.0328b10: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T1805_.40.0328b11: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T1805_.40.0328b12: 伏藏。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T1805_.40.0328b13: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T1805_.40.0328b14: 彌善。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T1805_.40.0328b20: 在入白衣家。犯縁第二。啓白喚召兩縁不白 T1805_.40.0328b21: 非犯。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T1805_.40.0328b22: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初 T1805_.40.0328b23: 縁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T1805_.40.0328b24: 縁。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T1805_.40.0328b25: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衆 T1805_.40.0328b26: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T1805_.40.0328b27: 去處有可尋求。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T1805_.40.0328b28: 後時内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T1805_.40.0328b29: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T1805_.40.0328c03: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T1805_.40.0328c04: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四 T1805_.40.0328c05: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説戒篇。五中多論總白。
T1805_.40.0328c08: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T1805_.40.0328c09: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T1805_.40.0328c10: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T1805_.40.0328c11: 過失故。爲護法故。爲受依止故。爲説聽法故。 T1805_.40.0328c12: 爲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T1805_.40.0328c18: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T1805_.40.0328c19: 論明高廣倶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T1805_.40.0328c23: 三寸六分爲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T1805_.40.0328c24: 作念即成持故。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T1805_.40.0328c25: 亦約作成爲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T1805_.40.0328c26: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T1805_.40.0328c27: 八寸不得更高。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T1805_.40.0328c28: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T1805_.40.0328c29: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爲脚一分爲搘。 T1805_.40.0329a01: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T1805_.40.0329a02: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歳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T1805_.40.0329a03: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歳不許 T1805_.40.0329a04: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歳由 T1805_.40.0329a05: 床大故。聽降四歳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T1805_.40.0329a06: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T1805_.40.0329a09: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T1805_.40.0329a10: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麁硬不堪忍故。初縁 T1805_.40.0329a11: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T1805_.40.0329a12: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爲他作吉。第五不 T1805_.40.0329a13: 成亦吉。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T1805_.40.0329a14: 若他施棄而用之
T1805_.40.0329a18: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T1805_.40.0329a19: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T1805_.40.0329a20: 乞鉢。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T1805_.40.0329a21: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T1805_.40.0329a22: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T1805_.40.0329a23: 在九十。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T1805_.40.0329a24: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T1805_.40.0329a25: 若字間之。一錫杖頭及鏢。鏢音飄或去呼。 T1805_.40.0329a26: 刀劍鞘下飾。今謂錫杖飾也。傘下六字一 T1805_.40.0329a27: 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T1805_.40.0329b01: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T1805_.40.0329b02: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T1805_.40.0329b03: 鉤衣音滑。謂鈕中横鉤。十二律云。眼藥錍。 T1805_.40.0329b04: 十四揥他暦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鎭即坐禪 T1805_.40.0329b05: 時鎭頂用也
T1805_.40.0329b08: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増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T1805_.40.0329b09: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T1805_.40.0329b10: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襵疊令如。注斥非 T1805_.40.0329b11: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T1805_.40.0329b12: 文。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増故特注之。若増量 T1805_.40.0329b13: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T1805_.40.0329b14: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説淨。不説 T1805_.40.0329b15: 過日犯長
T1805_.40.0329b18: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T1805_.40.0329b19: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 T1805_.40.0329b20: 故。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次科十誦瘡 T1805_.40.0329b21: 差須淨。以無縁故
T1805_.40.0329b24: 二搩手半則五尺
T1805_.40.0329b27: 衣爲分齊。若爾鉢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T1805_.40.0329c01: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T1805_.40.0329c02: 四提舍尼篇
T1805_.40.0329c05: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縁起。乃尼自食 T1805_.40.0329c06: 而不云他。今約犯縁自他倶犯。故云通之。初 T1805_.40.0329c07: 縁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縁起。若據四 T1805_.40.0329c08: 分縁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T1805_.40.0329c09: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T1805_.40.0329c10: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T1805_.40.0329c11: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絶。所以後開。 T1805_.40.0329c12: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T1805_.40.0329c15: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T1805_.40.0329c16: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衆容惡。是故聽食
T1805_.40.0329c19: 初縁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T1805_.40.0329c24: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T1805_.40.0329c25: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T1805_.40.0329c26: 約
T1805_.40.0329c29: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T1805_.40.0330a03: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T1805_.40.0330a04: 受教勅聽法自食令授 T1805_.40.0330a05: 衆學篇罪無眼量故云衆。易犯難持故令學。 T1805_.40.0330a06: 唯此篇題與前迥異。敍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T1805_.40.0330a07: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T1805_.40.0330a08: 故云復敍。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T1805_.40.0330a09: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T1805_.40.0330a10: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縁。此獨無者由故誤 T1805_.40.0330a11: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縁。如云一
T1805_.40.0330a17: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T1805_.40.0330a18: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爲齊 T1805_.40.0330a19: 整。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T1805_.40.0330a20: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椶櫚用比兩角。四 T1805_.40.0330a21: 細襵者止得前後兩跨爲四襵。多則非法。今 T1805_.40.0330a22: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示犯中。此中結 T1805_.40.0330a23: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T1805_.40.0330a24: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麁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T1805_.40.0330a25: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説。失儀之罪 T1805_.40.0330a26: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不 T1805_.40.0330a27: 犯中。時耎反脚脛也。村外不爲他譏。作 T1805_.40.0330a28: 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T1805_.40.0330b02: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纒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T1805_.40.0330b03: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T1805_.40.0330b06: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T1805_.40.0330b07: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第四同上但坐爲別。衣
T1805_.40.0330b23: 在俗。故結爲戒。時開寺内非是常途。安有處 T1805_.40.0330b24: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内威儀之行。 T1805_.40.0330b25: 義準諸戒内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用
T1805_.40.0330c07: 手。縱用匙筯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T1805_.40.0330c08: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T1805_.40.0330c12: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T1805_.40.0330c20: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T1805_.40.0330c21: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T1805_.40.0330c22: 舒脚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六十塔中宿。 T1805_.40.0330c23: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T1805_.40.0330c24: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T1805_.40.0330c25: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T1805_.40.0330c26: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六十七塔
T1805_.40.0330c29: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T1805_.40.0331a01: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T1805_.40.0331a02: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T1805_.40.0331a03: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T1805_.40.0331a04: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T1805_.40.0331a05: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T1805_.40.0331a06: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T1805_.40.0331a07: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T1805_.40.0331a08: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T1805_.40.0331a09: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T1805_.40.0331a10: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T1805_.40.0331a13: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説法戒。八十七人臥。 T1805_.40.0331a14: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T1805_.40.0331a15: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T1805_.40.0331a20: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縁中有二。初示病縁通 T1805_.40.0331a21: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T1805_.40.0331a22: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黒也黎衆 T1805_.40.0331a23: 也。言黒首衆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T1805_.40.0331a24: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T1805_.40.0331a25: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T1805_.40.0331a26: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T1805_.40.0331a29: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T1805_.40.0331b01: 或恐指教誡儀爲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T1805_.40.0331b02: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T1805_.40.0331b03: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T1805_.40.0331b0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T1805_.40.0331b05: T1805_.40.0331b06: T1805_.40.0331b07: T1805_.40.0331b08: T1805_.40.0331b09: 釋持犯篇 T1805_.40.0331b10: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T1805_.40.0331b11: 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T1805_.40.0331b12: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T1805_.40.0331b13: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敍此篇來意。上二句 T1805_.40.0331b14: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T1805_.40.0331b15: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T1805_.40.0331b16: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T1805_.40.0331b17: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T1805_.40.0331b18: 章爲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T1805_.40.0331b19: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T1805_.40.0331b20: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T1805_.40.0331b21: 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T1805_.40.0331b22: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T1805_.40.0331b23: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T1805_.40.0331b24: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T1805_.40.0331b25: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縁非一。 T1805_.40.0331b26: 制等塵沙。攝爲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T1805_.40.0331b27: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T1805_.40.0331b28: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T1805_.40.0331b29: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爲言。若論相兼 T1805_.40.0331c01: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T1805_.40.0331c02: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T1805_.40.0331c03: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T1805_.40.0331c04: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T1805_.40.0331c05: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T1805_.40.0331c06: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T1805_.40.0331c07: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T1805_.40.0331c08: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T1805_.40.0331c09: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敍古中。初二句示 T1805_.40.0331c10: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歴代者。通指諸師鈔 T1805_.40.0331c11: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T1805_.40.0331c12: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T1805_.40.0331c16: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T1805_.40.0331c17: 是所斥。縱述徒爲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T1805_.40.0331c18: 初四句。敍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T1805_.40.0331c19: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T1805_.40.0331c20: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T1805_.40.0331c21: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T1805_.40.0331c22: 下兩卷爲作持。中卷爲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T1805_.40.0331c23: 發起於後。今下正敍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T1805_.40.0331c24: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T1805_.40.0331c25: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擧下明以別顯總使 T1805_.40.0331c26: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擧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T1805_.40.0331c27: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T1805_.40.0331c28: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T1805_.40.0331c29: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