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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267a0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上終 T1805_.40.0267a02: T1805_.40.0267a03: T1805_.40.0267a04: T1805_.40.0267a05: T1805_.40.0267a06: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T1805_.40.0267a07: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T1805_.40.0267a08: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T1805_.40.0267a09: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T1805_.40.0267a10: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T1805_.40.0267a11: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T1805_.40.0267a12: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T1805_.40.0267a13: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T1805_.40.0267a14: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T1805_.40.0267a15: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T1805_.40.0267a16: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T1805_.40.0267a17: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T1805_.40.0267a20: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T1805_.40.0267a21: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T1805_.40.0267a22: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T1805_.40.0267a23: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T1805_.40.0267a24: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T1805_.40.0267a25: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T1805_.40.0267a26: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T1805_.40.0267a27: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T1805_.40.0267a28: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T1805_.40.0267a29: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T1805_.40.0267b01: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T1805_.40.0267b02: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T1805_.40.0267b03: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T1805_.40.0267b04: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T1805_.40.0267b07: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T1805_.40.0267b08: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T1805_.40.0267b09: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T1805_.40.0267b10: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T1805_.40.0267b11: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T1805_.40.0267b14: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T1805_.40.0267b15: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T1805_.40.0267b16: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T1805_.40.0267b17: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T1805_.40.0267b18: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T1805_.40.0267b22: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T1805_.40.0267b23: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T1805_.40.0267b24: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T1805_.40.0267b25: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T1805_.40.0267b26: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T1805_.40.0267b27: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T1805_.40.0267b28: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作 T1805_.40.0267b29: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T1805_.40.0267c03: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T1805_.40.0267c07: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T1805_.40.0267c08: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T1805_.40.0267c09: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T1805_.40.0267c10: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T1805_.40.0267c11: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267c15: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T1805_.40.0267c16: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T1805_.40.0267c17: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T1805_.40.0267c18: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T1805_.40.0267c19: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T1805_.40.0267c20: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T1805_.40.0267c21: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T1805_.40.0267c22: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T1805_.40.0267c23: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T1805_.40.0267c24: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T1805_.40.0267c25: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T1805_.40.0267c26: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T1805_.40.0267c27: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T1805_.40.0267c28: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T1805_.40.0267c29: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T1805_.40.0268a01: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徳部名爲 T1805_.40.0268a02: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T1805_.40.0268a03: 薩婆多部名爲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倶 T1805_.40.0268a04: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相 T1805_.40.0268a05: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T1805_.40.0268a06: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T1805_.40.0268a07: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T1805_.40.0268a08: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T1805_.40.0268a09: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並是有爲。非三無爲。由
T1805_.40.0268a24: 者法入中攝。名爲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T1805_.40.0268a25: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T1805_.40.0268a26: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爲色是也。 T1805_.40.0268a27: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T1805_.40.0268a28: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爲 T1805_.40.0268a29: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爲色。問既 T1805_.40.0268b01: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爲意所對。即非 T1805_.40.0268b02: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倶礙皆是色。故能所 T1805_.40.0268b03: 倶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T1805_.40.0268b04: 通縁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T1805_.40.0268b05: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T1805_.40.0268b06: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刹那已前三業 T1805_.40.0268b07: 營爲。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T1805_.40.0268b08: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T1805_.40.0268b09: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縁境。心徹始 T1805_.40.0268b10: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T1805_.40.0268b11: 之體。論其下示兼縁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T1805_.40.0268b12: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T1805_.40.0268b13: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T1805_.40.0268b14: 心爲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T1805_.40.0268b15: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擧例中以犯 T1805_.40.0268b16: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T1805_.40.0268b17: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T1805_.40.0268b18: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T1805_.40.0268b19: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引證即是 T1805_.40.0268b20: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T1805_.40.0268b21: 問今論作體爲是心王爲意思耶。答前云業 T1805_.40.0268b22: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T1805_.40.0268b23: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T1805_.40.0268b24: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爲言。故業疏 T1805_.40.0268b25: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T1805_.40.0268b26: 之。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爲十四 T1805_.40.0268b27: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T1805_.40.0268b28: 根塵並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倶通三 T1805_.40.0268b29: 性。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T1805_.40.0268c01: 及報色非罪福性。内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T1805_.40.0268c02: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T1805_.40.0268c03: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爲 T1805_.40.0268c04: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T1805_.40.0268c05: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T1805_.40.0268c06: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T1805_.40.0268c07: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T1805_.40.0268c08: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T1805_.40.0268c12: 生輕貶。後學愼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T1805_.40.0268c13: 爲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T1805_.40.0268c14: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T1805_.40.0268c15: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T1805_.40.0268c16: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次解無作。示 T1805_.40.0268c17: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T1805_.40.0268c18: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T1805_.40.0268c19: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T1805_.40.0268c20: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T1805_.40.0268c21: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T1805_.40.0268c22: 心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爲體。出體 T1805_.40.0268c23: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T1805_.40.0268c24: 宗立色爲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T1805_.40.0268c25: 爲體。願師以受戒五縁爲體。此即祖師已前 T1805_.40.0268c26: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T1805_.40.0268c27: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T1805_.40.0268c28: 引之。増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T1805_.40.0268c29: 種子爲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T1805_.40.0269a01: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T1805_.40.0269a02: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T1805_.40.0269a03: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T1805_.40.0269a04: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T1805_.40.0269a05: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T1805_.40.0269a06: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爲 T1805_.40.0269a07: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T1805_.40.0269a08: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T1805_.40.0269a09: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T1805_.40.0269a10: 爲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T1805_.40.0269a11: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T1805_.40.0269a12: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並是對簡爲有 T1805_.40.0269a13: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T1805_.40.0269a14: 述。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T1805_.40.0269a15: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爲心起豈塵大 T1805_.40.0269a16: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T1805_.40.0269a17: 所者。答爲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T1805_.40.0269a18: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T1805_.40.0269a19: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T1805_.40.0269a20: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貎故。方所者有所在
T1805_.40.0269a24: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T1805_.40.0269a25: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T1805_.40.0269a26: 下顯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T1805_.40.0269a27: 爲體。心是縁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縁
T1805_.40.0269b01: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T1805_.40.0269b02: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縁 T1805_.40.0269b03: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T1805_.40.0269b04: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酬因曰報。
T1805_.40.0269b07: 三非色心四無爲。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T1805_.40.0269b18: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増長福即善無 T1805_.40.0269b19: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T1805_.40.0269b20: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T1805_.40.0269b21: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T1805_.40.0269b22: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T1805_.40.0269b23: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T1805_.40.0269b24: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T1805_.40.0269b25: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T1805_.40.0269b26: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T1805_.40.0269b27: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T1805_.40.0269b28: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T1805_.40.0269b29: 是本受無作不假縁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T1805_.40.0269c03: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T1805_.40.0269c04: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T1805_.40.0269c05: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爲證耳。 T1805_.40.0269c06: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T1805_.40.0269c07: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T1805_.40.0269c10: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T1805_.40.0269c11: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T1805_.40.0269c12: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T1805_.40.0269c13: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T1805_.40.0269c14: 亦色。故作無作並色爲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T1805_.40.0269c15: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爲盡理 T1805_.40.0269c16: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T1805_.40.0269c17: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T1805_.40.0269c18: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T1805_.40.0269c19: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貎善惡歴然。豈 T1805_.40.0269c20: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横判分別所由。考其
T1805_.40.0269c23: 乘非全大教。比前爲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T1805_.40.0269c24: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T1805_.40.0269c25: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T1805_.40.0269c26: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徳師覆隱法藏。戒疏 T1805_.40.0269c27: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T1805_.40.0269c28: 文。獨茲無作。歴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T1805_.40.0269c29: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T1805_.40.0270a01: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T1805_.40.0270a02: 縁。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T1805_.40.0270a03: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T1805_.40.0270a04: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T1805_.40.0270a05: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T1805_.40.0270a06: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T1805_.40.0270a07: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T1805_.40.0270a08: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T1805_.40.0270a09: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T1805_.40.0270a10: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T1805_.40.0270a11: 縁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T1805_.40.0270a12: 與心實異。究論體貎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T1805_.40.0270a13: 故名非色。不説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T1805_.40.0270a20: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T1805_.40.0270a21: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T1805_.40.0270a22: 投心有處。今分爲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T1805_.40.0270a23: 隨縁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T1805_.40.0270a24: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T1805_.40.0270a25: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T1805_.40.0270a26: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絶。如楞伽中識海識 T1805_.40.0270a27: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T1805_.40.0270a28: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T1805_.40.0270a29: 色相具足。故説爲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T1805_.40.0270b01: 説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爲先。大小權實極須 T1805_.40.0270b02: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縁本是心作。不妄縁 T1805_.40.0270b03: 境。但唯一識隨縁。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T1805_.40.0270b04: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T1805_.40.0270b05: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T1805_.40.0270b06: 當發心時爲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T1805_.40.0270b07: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T1805_.40.0270b08: 將護即攝衆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T1805_.40.0270b09: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T1805_.40.0270b10: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T1805_.40.0270b11: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T1805_.40.0270b12: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嚢。略提大綱。餘廣 T1805_.40.0270b13: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纒。四 T1805_.40.0270b14: 蛇未脱與鬼畜而同處。爲苦惱之交煎。豈得 T1805_.40.0270b15: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T1805_.40.0270b16: 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T1805_.40.0270b17: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T1805_.40.0270b18: 者唯戒一門。最爲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 T1805_.40.0270b19: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T1805_.40.0270b20: 當以受體爲雙眸。以隨行爲兩足。受隨相副 T1805_.40.0270b21: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T1805_.40.0270b22: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T1805_.40.0270b23: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初 T1805_.40.0270b24: 解上二句擧喩。故下引證。初念倶有。可驗 T1805_.40.0270b25: 齊生。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T1805_.40.0270b26: 法者縁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喩 T1805_.40.0270b27: 顯。故下準定。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T1805_.40.0270b28: 倶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倶 T1805_.40.0270b29: 齊起。不下示形倶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T1805_.40.0270c01: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T1805_.40.0270c02: 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T1805_.40.0270c11: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T1805_.40.0270c12: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擧之。列釋中問。 T1805_.40.0270c13: 作倶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倶 T1805_.40.0270c14: 不妨彼體。不假縁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T1805_.40.0270c15: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倶 T1805_.40.0270c16: 無作是也。二形倶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T1805_.40.0270c17: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爲言。上之 T1805_.40.0270c18: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T1805_.40.0270c19: 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三中初 T1805_.40.0270c20: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説之。 T1805_.40.0270c21: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T1805_.40.0270c22: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縁。妄是口 T1805_.40.0270c23: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咒物過關。 T1805_.40.0270c24: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T1805_.40.0270c25: 説異縁。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六助 T1805_.40.0270c26: 縁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T1805_.40.0270c27: 盜。教善準知。七要期者與形倶何異。答形倶 T1805_.40.0270c28: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T1805_.40.0271a02: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T1805_.40.0271a03: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T1805_.40.0271a04: 有字下更有常不爲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T1805_.40.0271a05: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T1805_.40.0271a06: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T1805_.40.0271a07: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T1805_.40.0271a08: 問成宗別脱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T1805_.40.0271a09: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絶耶。 T1805_.40.0271a10: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倶戒。又智 T1805_.40.0271a11: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T1805_.40.0271a12: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倶何異。 T1805_.40.0271a13: 答業相虚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T1805_.40.0271a14: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爲 T1805_.40.0271a15: 形倶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T1805_.40.0271a16: 異縁。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T1805_.40.0271a17: 倶。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T1805_.40.0271a18: 惡念未絶。又是心倶故擧一縁。便通八業。餘 T1805_.40.0271a19: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T1805_.40.0271a20: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通簡中前七局欲 T1805_.40.0271a21: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T1805_.40.0271a22: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T1805_.40.0271a23: 非三界者倶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T1805_.40.0271a24: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T1805_.40.0271a25: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T1805_.40.0271a26: 世爲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T1805_.40.0271a27: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T1805_.40.0271a28: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T1805_.40.0271a29: 廣之。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T1805_.40.0271b01: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T1805_.40.0271b02: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T1805_.40.0271b03: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T1805_.40.0271b04: 無作者非是作倶。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T1805_.40.0271b05: 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爲隨無
T1805_.40.0271b08: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T1805_.40.0271b09: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T1805_.40.0271b10: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四異中初 T1805_.40.0271b11: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T1805_.40.0271b12: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T1805_.40.0271b13: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T1805_.40.0271b14: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T1805_.40.0271b15: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T1805_.40.0271b16: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並約方便色 T1805_.40.0271b17: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T1805_.40.0271b18: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T1805_.40.0271b19: 自業相成。並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T1805_.40.0271b20: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T1805_.40.0271b21: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T1805_.40.0271b22: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T1805_.40.0271b23: 三品不倶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T1805_.40.0271b24: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増爲一體。作是色心 T1805_.40.0271b25: 縱増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T1805_.40.0271b26: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T1805_.40.0271b27: 最優衆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T1805_.40.0271b28: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爲優重夷易遣。反劣 T1805_.40.0271b29: 中間可解。第三門中本説所縁。而分四科者 T1805_.40.0271c01: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T1805_.40.0271c02: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T1805_.40.0271c03: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T1805_.40.0271c04: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T1805_.40.0271c05: 行。初能縁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T1805_.40.0271c06: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爲戒因本。 T1805_.40.0271c07: 二中初示境。如下擧事顯相。如與己爲怨。其 T1805_.40.0271c08: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T1805_.40.0271c09: 雖未生生必爲讐。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T1805_.40.0271c12: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縁應墮 T1805_.40.0271c13: 地獄。引證中論文標問。爲破多宗故。答中 T1805_.40.0271c14: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擧例。且約過去未 T1805_.40.0271c15: 來亦然。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縁何異。答前 T1805_.40.0271c16: 是能縁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T1805_.40.0271c17: 還約能縁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T1805_.40.0271c18: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四明防非。初文現 T1805_.40.0271c19: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T1805_.40.0271c20: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T1805_.40.0271c21: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釋妨中初 T1805_.40.0271c22: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T1805_.40.0271c23: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T1805_.40.0271c24: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T1805_.40.0271c25: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答中初 T1805_.40.0271c26: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T1805_.40.0271c27: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T1805_.40.0271c28: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T1805_.40.0271c29: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T1805_.40.0272a01: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T1805_.40.0272a02: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T1805_.40.0272a03: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T1805_.40.0272a07: 非通過未。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縁。得罪現在 T1805_.40.0272a08: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T1805_.40.0272a09: 非對現。止可心縁故。説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T1805_.40.0272a10: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刹那時。以 T1805_.40.0272a11: 前明縁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T1805_.40.0272a12: 示分齊。引證中論文明戒。而擧慈施者以施 T1805_.40.0272a13: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T1805_.40.0272a14: 爲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T1805_.40.0272a15: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T1805_.40.0272a16: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T1805_.40.0272a17: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倶舍能非能境互轉 T1805_.40.0272a18: 生義。下文自見。問中縁防相並。欲顯防非 T1805_.40.0272a19: 不通現在之義。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T1805_.40.0272a20: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T1805_.40.0272a21: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T1805_.40.0272a22: 受體説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T1805_.40.0272a23: 過去非。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T1805_.40.0272a24: 防功歸隨行。故此徴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喩 T1805_.40.0272a25: 顯。城池弓刀喩受體。擬捍撃賊喩隨行。下指 T1805_.40.0272a26: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T1805_.40.0272a27: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爲陵侵。 T1805_.40.0272a28: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四 T1805_.40.0272a29: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T1805_.40.0272b01: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T1805_.40.0272b02: 益。即兩利也。懸擧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擧 T1805_.40.0272b03: 要略示。初總擧。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T1805_.40.0272b04: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T1805_.40.0272b05: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T1805_.40.0272b06: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T1805_.40.0272b07: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T1805_.40.0272b08: 傳識故。引文中倶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T1805_.40.0272b09: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T1805_.40.0272b10: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 T1805_.40.0272b11: 故擧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T1805_.40.0272b12: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T1805_.40.0272b13: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T1805_.40.0272b14: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T1805_.40.0272b15: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T1805_.40.0272b16: 戒。即因不定也。獨衆生境不可不盡。故言 T1805_.40.0272b17: 定也。何下徴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T1805_.40.0272b18: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倶舍即有部 T1805_.40.0272b19: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T1805_.40.0272b20: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 T1805_.40.0272b21: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因不定中 T1805_.40.0272b22: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倶時也。若起三毒則 T1805_.40.0272b23: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T1805_.40.0272b24: 從一切者三心不倶故。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T1805_.40.0272b25: 從一切皆發得戒。縁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T1805_.40.0272b26: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T1805_.40.0272b27: 也。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T1805_.40.0272b28: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T1805_.40.0272b29: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T1805_.40.0272c01: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T1805_.40.0272c02: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倶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T1805_.40.0272c03: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T1805_.40.0272c04: 戒日夜中説。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T1805_.40.0272c05: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縁不 T1805_.40.0272c06: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次 T1805_.40.0272c07: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衆生不能持。名非所 T1805_.40.0272c08: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T1805_.40.0272c12: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次科 T1805_.40.0272c13: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T1805_.40.0272c14: 誤。準疏合作増。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T1805_.40.0272c15: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増。故云 T1805_.40.0272c16: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獐鹿戒 T1805_.40.0272c17: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増也。屠者例爾。第 T1805_.40.0272c18: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増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T1805_.40.0272c19: 受捨並假因縁。今自増減正乖戒義。第三過 T1805_.40.0272c20: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増減不假因縁。義亦 T1805_.40.0272c21: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T1805_.40.0272c22: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T1805_.40.0272c23: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T1805_.40.0272c24: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衆聖稱揚良由於此。三 T1805_.40.0272c25: 釋増減。婆沙問者即倶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T1805_.40.0272c26: 爲難。前云互轉有増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T1805_.40.0272c27: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増減 T1805_.40.0272c28: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増。有時者如 T1805_.40.0272c29: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T1805_.40.0273a01: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T1805_.40.0273a02: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衆生減也。答中初句世 T1805_.40.0273a03: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T1805_.40.0273a04: 喪。何用戒爲。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T1805_.40.0273a05: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T1805_.40.0273a06: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衆生無盡 T1805_.40.0273a07: 戒亦無盡。此擧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T1805_.40.0273a08: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T1805_.40.0273a09: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T1805_.40.0273a10: 不息故。三二倶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T1805_.40.0273a11: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T1805_.40.0273a12: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T1805_.40.0273a13: 爲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倶 T1805_.40.0273a14: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T1805_.40.0273a15: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T1805_.40.0273a16: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寛狹。 T1805_.40.0273a17: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善生中且擧 T1805_.40.0273a18: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三情 T1805_.40.0273a19: 境中阿鼻非想。別擧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T1805_.40.0273a20: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T1805_.40.0273a21: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T1805_.40.0273a22: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T1805_.40.0273a23: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縁者即三善也。又 T1805_.40.0273a24: 下結歎。通五衆者境量同故。戒徳瓶者即喩 T1805_.40.0273a25: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T1805_.40.0273a26: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T1805_.40.0273a27: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徳瓶。所須之物從 T1805_.40.0273a28: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T1805_.40.0273a29: 上。舞瓶即破壞衆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T1805_.40.0273b01: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T1805_.40.0273b02: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徳即無作。 T1805_.40.0273b03: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T1805_.40.0273b04: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T1805_.40.0273b05: 徳。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喩。破戒煩 T1805_.40.0273b06: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T1805_.40.0273b07: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並無。又指尼別戒 T1805_.40.0273b08: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T1805_.40.0273b09: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T1805_.40.0273b10: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T1805_.40.0273b11: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T1805_.40.0273b12: 一一功徳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T1805_.40.0273b13: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T1805_.40.0273b14: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T1805_.40.0273b15: 專配七支。又下二擧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T1805_.40.0273b16: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T1805_.40.0273b17: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T1805_.40.0273b18: 衆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爲問。初解中謂。 T1805_.40.0273b19: 一衆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T1805_.40.0273b20: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T1805_.40.0273b24: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並下示無情。始 T1805_.40.0273b25: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T1805_.40.0273b26: 隨縁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T1805_.40.0273b27: 配總十五戒。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T1805_.40.0273b28: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T1805_.40.0273b29: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T1805_.40.0273c01: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T1805_.40.0273c02: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T1805_.40.0273c03: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T1805_.40.0273c04: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T1805_.40.0273c05: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T1805_.40.0273c09: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T1805_.40.0273c10: 也。釋妨中説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T1805_.40.0273c11: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T1805_.40.0273c12: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T1805_.40.0273c13: 對一羯磨。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衆生 T1805_.40.0273c14: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T1805_.40.0273c15: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擧有情。非情三戒 T1805_.40.0273c16: 一一亦爾也。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T1805_.40.0273c17: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T1805_.40.0273c18: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爲七毒。 T1805_.40.0273c19: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T1805_.40.0273c20: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汚。殺有四處。隨一即
T1805_.40.0273c23: 二句歴非情境。則不可數。結指中善生五種 T1805_.40.0273c24: 統攝戒境。但擧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喩也。 T1805_.40.0273c25: 雪猶理也。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T1805_.40.0273c26: 而前對情境但説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T1805_.40.0273c27: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並 T1805_.40.0273c28: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T1805_.40.0273c29: 相各自爲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T1805_.40.0274a01: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T1805_.40.0274a02: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T1805_.40.0274a03: 四。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T1805_.40.0274a09: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T1805_.40.0274a10: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T1805_.40.0274a11: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T1805_.40.0274a12: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T1805_.40.0274a15: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爲根本。別立業 T1805_.40.0274a16: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作句中前 T1805_.40.0274a17: 約根本種類。統收衆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T1805_.40.0274a18: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T1805_.40.0274a19: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縁相同 T1805_.40.0274a20: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倶戒。如是知 T1805_.40.0274a21: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T1805_.40.0274a22: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T1805_.40.0274a23: 然後如體而修。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T1805_.40.0274a24: 濫律儀故當分折。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T1805_.40.0274a25: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T1805_.40.0274a26: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爲功。必約對境。 T1805_.40.0274a27: 二皆有相故並名儀。如下擧善惡。委示又二。 T1805_.40.0274a28: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T1805_.40.0274a29: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T1805_.40.0274b01: 之智。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T1805_.40.0274b02: 惡決絶之誓。思即縁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T1805_.40.0274b03: 二心混爲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T1805_.40.0274b04: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喩顯。初營宮宅喩求聖 T1805_.40.0274b05: 道。下喩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T1805_.40.0274b06: 中初敍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喩無善蓋覆。 T1805_.40.0274b07: 弊謂困死喩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T1805_.40.0274b08: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縁境不遍。 T1805_.40.0274b09: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T1805_.40.0274b10: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T1805_.40.0274b11: 還爲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T1805_.40.0274b12: 必下示相須。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T1805_.40.0274b13: 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答中初對顯親 T1805_.40.0274b14: 疏。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T1805_.40.0274b15: 初受頓起虚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T1805_.40.0274b16: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T1805_.40.0274b17: 不約虚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T1805_.40.0274b18: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T1805_.40.0274b19: 雖虚願終爲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T1805_.40.0274b20: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T1805_.40.0274b21: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T1805_.40.0274b22: 等者擧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T1805_.40.0274b23: 妄縁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T1805_.40.0274b24: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T1805_.40.0274b25: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T1805_.40.0274b26: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爲戒欺者功 T1805_.40.0274b27: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T1805_.40.0274b28: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T1805_.40.0274b29: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T1805_.40.0274c01: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T1805_.40.0274c02: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T1805_.40.0274c03: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T1805_.40.0274c04: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T1805_.40.0274c05: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状。覽而可別。 T1805_.40.0274c06: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T1805_.40.0274c07: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T1805_.40.0274c08: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T1805_.40.0274c09: 體總相爲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T1805_.40.0274c10: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T1805_.40.0274c11: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T1805_.40.0274c12: 種差別。一一種内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T1805_.40.0274c13: 重輕犯縁通別。擧要示相不出列縁。縁雖多 T1805_.40.0274c14: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縁搆。非境不起。 T1805_.40.0274c15: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T1805_.40.0274c16: 更如文。敍意中初敍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T1805_.40.0274c17: 其遍也。縁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縁。綿猶遠也。 T1805_.40.0274c18: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T1805_.40.0274c19: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T1805_.40.0274c20: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T1805_.40.0274c21: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T1805_.40.0274c22: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T1805_.40.0274c23: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T1805_.40.0274c24: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T1805_.40.0274c25: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T1805_.40.0274c26: 單録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T1805_.40.0274c27: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T1805_.40.0274c28: 迷後學。爲弊斯久。卒難曉喩。今略點示。有識 T1805_.40.0274c29: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T1805_.40.0275a01: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T1805_.40.0275a02: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T1805_.40.0275a03: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T1805_.40.0275a04: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録正經。仍隨佛 T1805_.40.0275a05: 解即爲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T1805_.40.0275a06: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T1805_.40.0275a07: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T1805_.40.0275a10: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T1805_.40.0275a11: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爲二。一戒本。二 T1805_.40.0275a12: 鈔文。且此科文爲屬戒本。爲屬鈔文。是則科 T1805_.40.0275a13: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T1805_.40.0275a14: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T1805_.40.0275a15: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縁。曾無一 T1805_.40.0275a16: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T1805_.40.0275a17: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T1805_.40.0275a18: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T1805_.40.0275a19: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T1805_.40.0275a20: 竊疏文。冐爲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T1805_.40.0275a21: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T1805_.40.0275a22: 爲。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T1805_.40.0275a23: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縁令知端始。或文 T1805_.40.0275a24: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T1805_.40.0275a25: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縁。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T1805_.40.0275a29: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縁不同。一 T1805_.40.0275b01: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T1805_.40.0275b02: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渉 T1805_.40.0275b03: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T1805_.40.0275b04: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T1805_.40.0275b05: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T1805_.40.0275b06: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T1805_.40.0275b07: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T1805_.40.0275b08: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T1805_.40.0275b09: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T1805_.40.0275b10: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T1805_.40.0275b11: 是爲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T1805_.40.0275b12: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T1805_.40.0275b13: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T1805_.40.0275b14: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T1805_.40.0275b15: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T1805_.40.0275b16: 人之罪。毀徳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T1805_.40.0275b17: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爲之僕。終身馳驟 T1805_.40.0275b18: 爲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吝。既 T1805_.40.0275b19: 憍且吝雖有餘徳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T1805_.40.0275b20: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T1805_.40.0275b21: 況悠悠終無清脱。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T1805_.40.0275b22: 轉迴頭。或殷勤擧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T1805_.40.0275b23: 縁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T1805_.40.0275b24: 然。諒是衆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T1805_.40.0275b25: 而爲體。全欲染以爲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T1805_.40.0275b26: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T1805_.40.0275b27: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嚢。或諦彼 T1805_.40.0275b28: 婬根實唯便道。或縁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T1805_.40.0275b29: 眞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T1805_.40.0275c01: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T1805_.40.0275c02: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T1805_.40.0275c03: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T1805_.40.0275c04: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T1805_.40.0275c05: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T1805_.40.0275c06: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歴劫 T1805_.40.0275c07: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T1805_.40.0275c08: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次科 T1805_.40.0275c09: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T1805_.40.0275c10: 修羅地獄四合爲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T1805_.40.0275c11: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T1805_.40.0275c12: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T1805_.40.0275c13: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T1805_.40.0275c14: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擧畜趣餘趣同 T1805_.40.0275c15: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T1805_.40.0275c16: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T1805_.40.0275c17: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T1805_.40.0275c18: 也。三中初敍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T1805_.40.0275c19: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T1805_.40.0275c20: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T1805_.40.0275c21: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説故。四不正見怪 T1805_.40.0275c22: 作是説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T1805_.40.0275c23: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衆情。生下教觀察。 T1805_.40.0275c24: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T1805_.40.0275c25: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説反生驚怪。汝 T1805_.40.0275c26: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T1805_.40.0275c27: 不知於大慈門説毘尼藏。全是指出衆生惡 T1805_.40.0275c28: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T1805_.40.0275c29: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徳。若 T1805_.40.0276a01: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T1805_.40.0276a02: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縁。前約趣境論 T1805_.40.0276a03: 縁。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縁。既 T1805_.40.0276a04: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縁先示犯相。次正列 T1805_.40.0276a05: 縁。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T1805_.40.0276a09: 縁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T1805_.40.0276a10: 亂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爲 T1805_.40.0276a11: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T1805_.40.0276a12: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T1805_.40.0276a13: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爲蛇火乃生 T1805_.40.0276a14: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次料簡中。初科 T1805_.40.0276a15: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T1805_.40.0276a16: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T1805_.40.0276a17: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T1805_.40.0276a18: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T1805_.40.0276a19: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T1805_.40.0276a20: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T1805_.40.0276a21: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T1805_.40.0276a22: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T1805_.40.0276a23: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T1805_.40.0276a24: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T1805_.40.0276a25: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T1805_.40.0276a26: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T1805_.40.0276a27: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爲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T1805_.40.0276a28: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T1805_.40.0276a29: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脱下後教對治方法。壞 T1805_.40.0276b01: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T1805_.40.0276b02: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T1805_.40.0276b03: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T1805_.40.0276b04: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T1805_.40.0276b05: 縁。若唯重淫意入便偸蘭。縱出不淨不犯 T1805_.40.0276b06: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T1805_.40.0276b07: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T1805_.40.0276b08: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T1805_.40.0276b09: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T1805_.40.0276b10: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T1805_.40.0276b11: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T1805_.40.0276b12: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T1805_.40.0276b13: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衆 T1805_.40.0276b14: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T1805_.40.0276b15: 示下衆犯相不論相教。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T1805_.40.0276b16: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T1805_.40.0276b17: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衆縁。盜戒
T1805_.40.0276b20: 名通攝。故特標之。敍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T1805_.40.0276b21: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T1805_.40.0276b22: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T1805_.40.0276b23: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T1805_.40.0276b24: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T1805_.40.0276b25: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釋犯 T1805_.40.0276b26: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T1805_.40.0276b27: 若下二明闕縁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T1805_.40.0276b28: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縁 T1805_.40.0276b29: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T1805_.40.0276c01: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T1805_.40.0276c02: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T1805_.40.0276c03: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T1805_.40.0276c04: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T1805_.40.0276c05: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T1805_.40.0276c06: 即偸蘭。廣如下篇明之。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T1805_.40.0276c07: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T1805_.40.0276c08: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T1805_.40.0276c09: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T1805_.40.0276c10: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T1805_.40.0276c11: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T1805_.40.0276c12: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T1805_.40.0276c13: 有五縁。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縁無方便 T1805_.40.0276c14: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T1805_.40.0276c15: 方便。恐渉濫故。縱有方便亦倶不明。但知。 T1805_.40.0276c16: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T1805_.40.0276c17: 括犯縁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T1805_.40.0276c18: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縁三寶物中先簡知 T1805_.40.0276c19: 事。初科上句。徴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T1805_.40.0276c20: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T1805_.40.0276c21: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T1805_.40.0276c22: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T1805_.40.0276c23: 人。初簡聖人。文擧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T1805_.40.0276c24: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T1805_.40.0276c25: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T1805_.40.0276c26: 犯悔。無瘡疣者喩能離過故。申誡中初指前 T1805_.40.0276c27: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T1805_.40.0276c28: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愼護。 T1805_.40.0276c29: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T1805_.40.0277a01: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初門佛物中。初科 T1805_.40.0277a02: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T1805_.40.0277a03: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T1805_.40.0277a04: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擧例證。文如後引 T1805_.40.0277a05: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T1805_.40.0277a08: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T1805_.40.0277a09: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T1805_.40.0277a14: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T1805_.40.0277a15: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次十誦及下 T1805_.40.0277a16: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T1805_.40.0277a17: 以藏佛遺身從人爲目。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T1805_.40.0277a18: 明不勒掌録有填償義故。盜供養中初中。二 T1805_.40.0277a19: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T1805_.40.0277a20: 示淨心相。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T1805_.40.0277a21: 婆論決之。既爲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T1805_.40.0277a22: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第二盜法正盜中。 T1805_.40.0277a23: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T1805_.40.0277a24: 護以論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T1805_.40.0277a25: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損壞中準論。此 T1805_.40.0277a26: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T1805_.40.0277a27: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T1805_.40.0277a28: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T1805_.40.0277b07: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T1805_.40.0277b08: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T1805_.40.0277b09: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T1805_.40.0277b10: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T1805_.40.0277b11: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T1805_.40.0277b12: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絶則至果本。四中盜 T1805_.40.0277b13: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吝護 T1805_.40.0277b14: 計直定犯。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爲問。答中二。 T1805_.40.0277b15: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擧決通。初中遙 T1805_.40.0277b16: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 T1805_.40.0277b17: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T1805_.40.0277b18: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T1805_.40.0277b19: 徳。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徳。共現前不現前供
T1805_.40.0277b22: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僧物中 T1805_.40.0277b23: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T1805_.40.0277b24: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T1805_.40.0277b25: 四種下局初位。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T1805_.40.0277b26: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T1805_.40.0277b27: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T1805_.40.0277b28: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T1805_.40.0277b29: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T1805_.40.0277c01: 自明。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麺。準五 T1805_.40.0277c02: 穀醤菜饌食衆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T1805_.40.0277c03: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T1805_.40.0277c04: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簡 T1805_.40.0277c05: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T1805_.40.0277c06: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T1805_.40.0277c07: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T1805_.40.0277c08: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T1805_.40.0277c09: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T1805_.40.0277c10: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偸蘭罪。疏云。以僧分 T1805_.40.0277c11: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T1805_.40.0277c12: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引示中初科。僧 T1805_.40.0277c13: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T1805_.40.0277c14: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T1805_.40.0277c15: 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T1805_.40.0277c16: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T1805_.40.0277c17: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T1805_.40.0277c18: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T1805_.40.0277c19: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T1805_.40.0277c20: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T1805_.40.0277c21: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T1805_.40.0277c22: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T1805_.40.0277c23: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T1805_.40.0277c24: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T1805_.40.0277c25: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T1805_.40.0277c26: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T1805_.40.0277c27: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T1805_.40.0277c28: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T1805_.40.0278a03: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T1805_.40.0278a04: 秉羯磨已即付五徳。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T1805_.40.0278a05: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T1805_.40.0278a06: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徳令爲僧分。現物屬僧。 T1805_.40.0278a07: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T1805_.40.0278a08: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T1805_.40.0278a09: 所判。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T1805_.40.0278a10: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連國。彼有四比
T1805_.40.0278a13: 引。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T1805_.40.0278a14: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T1805_.40.0278a15: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T1805_.40.0278a16: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T1805_.40.0278a17: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T1805_.40.0278a18: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T1805_.40.0278a19: 可知矣。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T1805_.40.0278a20: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衆三乘因果也。一 T1805_.40.0278a21: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T1805_.40.0278a22: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T1805_.40.0278a23: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T1805_.40.0278a24: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T1805_.40.0278a25: 云我在數也。次科初引經文。特擧逆重。以彰 T1805_.40.0278a26: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T1805_.40.0278a27: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T1805_.40.0278a28: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T1805_.40.0278a29: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T1805_.40.0278b01: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T1805_.40.0278b02: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T1805_.40.0278b03: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T1805_.40.0278b04: 彼僧物。以爲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衆。若 T1805_.40.0278b05: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T1805_.40.0278b06: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爲 T1805_.40.0278b07: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T1805_.40.0278b08: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T1805_.40.0278b09: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T1805_.40.0278b10: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T1805_.40.0278b11: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T1805_.40.0278b12: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T1805_.40.0278b13: 不打犍椎。衆默共用。以是因縁受火床苦。汝 T1805_.40.0278b14: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T1805_.40.0278b15: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T1805_.40.0278b16: 打。客比丘來不得飮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T1805_.40.0278b17: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T1805_.40.0278b18: 煩不録。請觀業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負
T1805_.40.0278b21: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説法。使人
T1805_.40.0278b25: 知七歩當死。六歩内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T1805_.40.0278b26: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歩便死墮阿鼻。初 T1805_.40.0278b27: 入未熟謂是温室。便擧大聲。經唄咒願。獄鬼 T1805_.40.0278b28: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T1805_.40.0278b29: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T1805_.40.0278c01: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T1805_.40.0278c02: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T1805_.40.0278c03: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T1805_.40.0278c04: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T1805_.40.0278c05: 引意。後學聞説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T1805_.40.0278c06: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T1805_.40.0278c07: 二互用四門從寛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T1805_.40.0278c08: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T1805_.40.0278c09: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T1805_.40.0278c10: 自見。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T1805_.40.0278c11: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T1805_.40.0278c12: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衆僧有物。遂取僧 T1805_.40.0278c13: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T1805_.40.0278c14: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T1805_.40.0278c15: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T1805_.40.0278c16: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T1805_.40.0278c17: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T1805_.40.0278c18: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T1805_.40.0278c19: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敍佛物。法物準同。次科 T1805_.40.0278c20: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T1805_.40.0278c21: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三中前云 T1805_.40.0278c22: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T1805_.40.0278c23: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T1805_.40.0278c24: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T1805_.40.0278c25: 方僧別自供給。不渉衆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T1805_.40.0278c26: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T1805_.40.0278c27: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T1805_.40.0278c28: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T1805_.40.0278c29: 云爲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T1805_.40.0279a01: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T1805_.40.0279a02: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T1805_.40.0279a07: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T1805_.40.0279a08: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T1805_.40.0279a09: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T1805_.40.0279a10: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T1805_.40.0279a11: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T1805_.40.0279a12: 之。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T1805_.40.0279a13: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T1805_.40.0279a14: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T1805_.40.0279a15: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T1805_.40.0279a16: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T1805_.40.0279a17: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T1805_.40.0279a18: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T1805_.40.0279a19: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T1805_.40.0279a23: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T1805_.40.0279a24: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T1805_.40.0279a25: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等物但開暫用。母 T1805_.40.0279a26: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T1805_.40.0279a27: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僧祇 T1805_.40.0279a28: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温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T1805_.40.0279a29: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T1805_.40.0279b01: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縁故開取用。魚骨灰 T1805_.40.0279b02: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T1805_.40.0279b03: 三開轉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T1805_.40.0279b04: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善見伏藏應 T1805_.40.0279b05: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T1805_.40.0279b06: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T1805_.40.0279b07: 無守護望主成犯。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T1805_.40.0279b08: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T1805_.40.0279b09: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T1805_.40.0279b10: 衆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T1805_.40.0279b11: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T1805_.40.0279b12: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擧一石函 T1805_.40.0279b13: 出記衆僧罪藉。並爲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T1805_.40.0279b14: 還活具陳於衆。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T1805_.40.0279b15: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T1805_.40.0279b16: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T1805_.40.0279b17: 量徳全缺隨依用之。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T1805_.40.0279b18: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T1805_.40.0279b19: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録。房舍車乘 T1805_.40.0279b20: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T1805_.40.0279b21: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T1805_.40.0279b22: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律 T1805_.40.0279b23: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説戒居士施錢 T1805_.40.0279b24: 造堂。彼云。説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T1805_.40.0279b25: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T1805_.40.0279b26: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T1805_.40.0279b27: 倶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T1805_.40.0279b28: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眞僞 T1805_.40.0279b29: 互。文中二録通指藏録。謂入此録中經皆眞 T1805_.40.0279c01: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龕即是 T1805_.40.0279c02: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三中 T1805_.40.0279c03: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T1805_.40.0279c04: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T1805_.40.0279c05: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T1805_.40.0279c06: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T1805_.40.0279c07: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T1805_.40.0279c08: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T1805_.40.0279c09: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T1805_.40.0279c10: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T1805_.40.0279c11: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T1805_.40.0279c12: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爲 T1805_.40.0279c13: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T1805_.40.0279c14: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T1805_.40.0279c15: 住爲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T1805_.40.0279c16: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T1805_.40.0279c17: 爲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T1805_.40.0279c18: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T1805_.40.0279c19: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T1805_.40.0279c20: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録。須者 T1805_.40.0279c21: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T1805_.40.0279c22: 律。通結免出界故。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T1805_.40.0279c23: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T1805_.40.0279c24: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T1805_.40.0279c25: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 T1805_.40.0279c26: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T1805_.40.0279c27: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T1805_.40.0279c28: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T1805_.40.0280a02: 須計直。義決中初科爲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T1805_.40.0280a03: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T1805_.40.0280a04: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T1805_.40.0280a05: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爲下二明白 T1805_.40.0280a06: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T1805_.40.0280a07: 之義。檢對可知。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T1805_.40.0280a08: 和法。磑五内反磨也。謂磨米麺之處。三中即 T1805_.40.0280a09: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T1805_.40.0280a10: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T1805_.40.0280a11: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T1805_.40.0280a12: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T1805_.40.0280a13: 不避此。可爲悲哉。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T1805_.40.0280a17: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T1805_.40.0280a18: 寶唯理體。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T1805_.40.0280a19: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T1805_.40.0280a20: 故。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T1805_.40.0280a21: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T1805_.40.0280a22: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法中亦約施者之 T1805_.40.0280a23: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T1805_.40.0280a24: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僧中兩判在文可 T1805_.40.0280a25: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内凡已下名世俗 T1805_.40.0280a26: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T1805_.40.0280a27: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T1805_.40.0280a28: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絶聞理寶矣。四一一 T1805_.40.0280a29: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T1805_.40.0280b01: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標中。佛法 T1805_.40.0280b02: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T1805_.40.0280b03: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T1805_.40.0280b04: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T1805_.40.0280b05: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T1805_.40.0280b06: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T1805_.40.0280b07: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T1805_.40.0280b08: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T1805_.40.0280b09: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説。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T1805_.40.0280b10: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爲三。 T1805_.40.0280b11: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T1805_.40.0280b12: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T1805_.40.0280b13: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爲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T1805_.40.0280b14: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T1805_.40.0280b15: 下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T1805_.40.0280b16: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T1805_.40.0280b17: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T1805_.40.0280b18: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T1805_.40.0280b19: 今鈔不引。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T1805_.40.0280b20: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T1805_.40.0280b21: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T1805_.40.0280b22: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T1805_.40.0280b23: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T1805_.40.0280b24: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四獻佛者即飮食 T1805_.40.0280b25: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T1805_.40.0280b26: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僞經用錢贖 T1805_.40.0280b27: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法物 T1805_.40.0280b28: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T1805_.40.0280b29: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T1805_.40.0280c01: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T1805_.40.0280c02: 不論耳。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T1805_.40.0280c03: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T1805_.40.0280c04: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次 T1805_.40.0280c05: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T1805_.40.0280c06: 有徳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T1805_.40.0280c07: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T1805_.40.0280c08: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T1805_.40.0280c09: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T1805_.40.0280c10: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T1805_.40.0280c11: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T1805_.40.0280c12: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T1805_.40.0280c13: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T1805_.40.0280c14: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T1805_.40.0280c15: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T1805_.40.0280c16: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T1805_.40.0280c17: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T1805_.40.0280c18: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T1805_.40.0280c19: 得賣。即爲明據。如下所引。二現前中罪如上 T1805_.40.0280c20: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T1805_.40.0280c21: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T1805_.40.0280c22: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T1805_.40.0280c23: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T1805_.40.0280c24: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T1805_.40.0280c27: 者歴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T1805_.40.0280c28: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T1805_.40.0280c29: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T1805_.40.0281a01: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T1805_.40.0281a02: 上文。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二中初引經。 T1805_.40.0281a03: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T1805_.40.0281a04: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T1805_.40.0281a05: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T1805_.40.0281a06: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T1805_.40.0281a07: 當爲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T1805_.40.0281a08: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T1805_.40.0281a09: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T1805_.40.0281a10: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T1805_.40.0281a11: 論作得受使用。言爲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T1805_.40.0281a12: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T1805_.40.0281a13: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四明瞻待。初文爲三。前 T1805_.40.0281a14: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T1805_.40.0281a15: 沓婆爲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T1805_.40.0281a16: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T1805_.40.0281a17: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T1805_.40.0281a18: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T1805_.40.0281a19: 求福施衆僧故。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T1805_.40.0281a20: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T1805_.40.0281a21: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T1805_.40.0281a22: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T1805_.40.0281a23: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T1805_.40.0281a24: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T1805_.40.0281a25: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虚受。 T1805_.40.0281a26: 僧知汚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縁須給微亦 T1805_.40.0281a27: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T1805_.40.0281a28: 殘汚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繋閉等不 T1805_.40.0281a29: 犯。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T1805_.40.0281b01: 此。不須白僧耳。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T1805_.40.0281b02: 通結。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T1805_.40.0281b03: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T1805_.40.0281b04: 勤墮。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T1805_.40.0281b05: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T1805_.40.0281b06: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T1805_.40.0281b07: 填償。還成損護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T1805_.40.0281b08: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T1805_.40.0281b09: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繋故。據此合有 T1805_.40.0281b10: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T1805_.40.0281b11: 相。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T1805_.40.0281b12: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T1805_.40.0281b13: 也。盜下總判可解。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T1805_.40.0281b14: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T1805_.40.0281b15: 主亦通護主。初中善見文爲二。前明護主謹 T1805_.40.0281b16: 愼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T1805_.40.0281b17: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第二正明中十 T1805_.40.0281b18: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T1805_.40.0281b19: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T1805_.40.0281b20: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T1805_.40.0281b21: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T1805_.40.0281b22: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T1805_.40.0281b23: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T1805_.40.0281b24: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T1805_.40.0281b25: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次科言誤破失 T1805_.40.0281b26: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T1805_.40.0281b27: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檢挍 T1805_.40.0281b28: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T1805_.40.0281b29: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衆人過投物於中。竄 T1805_.40.0281c01: 即放也。誦咒者世有咒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T1805_.40.0281c02: 筊義同不合。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T1805_.40.0281c03: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T1805_.40.0281c04: 分意令易解。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T1805_.40.0281c05: 決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T1805_.40.0281c06: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T1805_.40.0281c07: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T1805_.40.0281c08: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T1805_.40.0281c09: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T1805_.40.0281c10: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T1805_.40.0281c11: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T1805_.40.0281c12: 能盜也。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T1805_.40.0281c13: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T1805_.40.0281c14: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次科僧 T1805_.40.0281c15: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T1805_.40.0281c16: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爲人所 T1805_.40.0281c17: 獲故。如下總示。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T1805_.40.0281c18: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T1805_.40.0281c19: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爲異。引證有二。毘奈 T1805_.40.0281c20: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T1805_.40.0281c21: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T1805_.40.0281c22: 知處亦不可取。十誦中自偸身無犯者。疏云。 T1805_.40.0281c23: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T1805_.40.0281c24: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T1805_.40.0281c25: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T1805_.40.0281c26: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T1805_.40.0281c27: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T1805_.40.0281c28: 買得。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T1805_.40.0281c29: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T1805_.40.0282a01: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T1805_.40.0282a02: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爲主。不妨受用。五中 T1805_.40.0282a03: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T1805_.40.0282a04: 收録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T1805_.40.0282a05: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T1805_.40.0282a06: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T1805_.40.0282a07: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T1805_.40.0282a08: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縁。故不得取。 T1805_.40.0282a09: 若反一縁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T1805_.40.0282a10: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七中標云守 T1805_.40.0282a11: 親人者。謂爲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種人。將 T1805_.40.0282a12: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爲一。父 T1805_.40.0282a13: 母死爲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爲三。則不論父 T1805_.40.0282a14: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T1805_.40.0282a15: 世疑。疑謂度王税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T1805_.40.0282a16: 篇説。盜奴重者主爲守親故。次科前引二 T1805_.40.0282a17: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寇者。所以 T1805_.40.0282a18: 下徴上十誦之意。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T1805_.40.0282a19: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T1805_.40.0282a20: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T1805_.40.0282a21: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塵中 T1805_.40.0282a22: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T1805_.40.0282a23: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T1805_.40.0282a24: 號爲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T1805_.40.0282a25: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偸下 T1805_.40.0282a26: 略指三塵。類上説之。若祕下意盜法也。六界 T1805_.40.0282a27: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T1805_.40.0282a28: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T1805_.40.0282a29: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T1805_.40.0282b01: 下擧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T1805_.40.0282b02: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非人物 T1805_.40.0282b03: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T1805_.40.0282b04: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T1805_.40.0282b05: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T1805_.40.0282b06: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T1805_.40.0282b07: 見無罪故加註釋。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T1805_.40.0282b08: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T1805_.40.0282b09: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T1805_.40.0282b10: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T1805_.40.0282b11: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巣中物及鼠穴 T1805_.40.0282b12: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T1805_.40.0282b15: 中取胡桃。來寺内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T1805_.40.0282b16: 疑佛言波羅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T1805_.40.0282b17: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T1805_.40.0282b18: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T1805_.40.0282b19: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T1805_.40.0282b20: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T1805_.40.0282b24: 成犯縁。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縁。即第三句。初 T1805_.40.0282b25: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T1805_.40.0282b26: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T1805_.40.0282b27: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第 T1805_.40.0282b28: 三縁敍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T1805_.40.0282b29: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縁。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T1805_.40.0282c01: 實徳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T1805_.40.0282c02: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T1805_.40.0282c03: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渉。爲是。入己惡用爲非。 T1805_.40.0282c04: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爲三寶 T1805_.40.0282c05: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T1805_.40.0282c06: 引。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T1805_.40.0282c07: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T1805_.40.0282c12: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偸罪即犯盜也。五分
T1805_.40.0282c15: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T1805_.40.0282c16: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T1805_.40.0282c17: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虚實分 T1805_.40.0282c18: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説王官勢力。此與第 T1805_.40.0282c19: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T1805_.40.0282c20: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T1805_.40.0282c21: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T1805_.40.0282c24: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虚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T1805_.40.0282c25: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T1805_.40.0282c26: 汚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T1805_.40.0282c27: 親者強親。口説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T1805_.40.0282c28: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爲衆實乃 T1805_.40.0282c29: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T1805_.40.0283a01: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増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T1805_.40.0283a02: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T1805_.40.0283a03: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結誥中妄情 T1805_.40.0283a04: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擧一 T1805_.40.0283a05: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T1805_.40.0283a06: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T1805_.40.0283a07: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體中。 T1805_.40.0283a08: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T1805_.40.0283a09: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T1805_.40.0283a10: 滿制重。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T1805_.40.0283a11: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T1805_.40.0283a12: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T1805_.40.0283a16: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T1805_.40.0283a17: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説相中文。出濫 T1805_.40.0283a18: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T1805_.40.0283a19: 則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T1805_.40.0283a20: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T1805_.40.0283a21: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爲準也。此取盜五之 T1805_.40.0283a22: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T1805_.40.0283a23: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T1805_.40.0283a24: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T1805_.40.0283a25: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T1805_.40.0283a26: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T1805_.40.0283a27: 爲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T1805_.40.0283a28: 五爲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T1805_.40.0283b02: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T1805_.40.0283b03: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T1805_.40.0283b04: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T1805_.40.0283b05: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T1805_.40.0283b06: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引證 T1805_.40.0283b07: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T1805_.40.0283b08: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T1805_.40.0283b09: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偸蘭遮。
T1805_.40.0283b13: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T1805_.40.0283b14: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T1805_.40.0283b15: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T1805_.40.0283b16: 未捨心而偸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T1805_.40.0283c02: 定五錢。允當也。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T1805_.40.0283c03: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T1805_.40.0283c04: 當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T1805_.40.0283c05: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T1805_.40.0283c06: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T1805_.40.0283c07: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T1805_.40.0283c08: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T1805_.40.0283c09: 依本斷。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T1805_.40.0283c10: 物犯重但損他故。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T1805_.40.0283c11: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T1805_.40.0283c12: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衆無 T1805_.40.0283c13: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T1805_.40.0283c14: 類此説。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T1805_.40.0283c15: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T1805_.40.0283c20: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T1805_.40.0283c21: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T1805_.40.0283c22: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T1805_.40.0283c26: 律師處斷重輕。歴疏告衆。判重爲輕犯夷。判 T1805_.40.0283c27: 輕爲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T1805_.40.0283c28: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暦之類。善見下如 T1805_.40.0283c29: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T1805_.40.0284a01: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T1805_.40.0284a05: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T1805_.40.0284a06: 下引四分即約辯説。文如前引。第三句標者 T1805_.40.0284a07: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T1805_.40.0284a08: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擧吉。二擧蘭。三擧
T1805_.40.0284a12: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朶鳥 T1805_.40.0284a13: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T1805_.40.0284a14: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六轉齒如世賭博 T1805_.40.0284a15: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T1805_.40.0284a16: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T1805_.40.0284a17: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七中彼明盜。 T1805_.40.0284a18: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T1805_.40.0284a22: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第十且出 T1805_.40.0284a23: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T1805_.40.0284b06: 若下明多事求進爲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T1805_.40.0284b07: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T1805_.40.0284b08: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縁境局者爲教所禁也。 T1805_.40.0284b09: 多衆務者或好爲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T1805_.40.0284b10: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T1805_.40.0284b11: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T1805_.40.0284b12: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T1805_.40.0284b13: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T1805_.40.0284b14: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T1805_.40.0284b15: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T1805_.40.0284b16: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渉三卷故也。其義理 T1805_.40.0284b17: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T1805_.40.0284b18: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不 T1805_.40.0284b19: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T1805_.40.0284b20: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T1805_.40.0284b21: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T1805_.40.0284b22: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爲之不厭。 T1805_.40.0284b23: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T1805_.40.0284b24: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T1805_.40.0284b25: 外望。六囚繋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T1805_.40.0284b26: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T1805_.40.0284c01: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T1805_.40.0284c06: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T1805_.40.0284c07: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爲命根攝。其下顯 T1805_.40.0284c08: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T1805_.40.0284c21: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T1805_.40.0284c22: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T1805_.40.0284c23: 教人中。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T1805_.40.0284c24: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T1805_.40.0284c25: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T1805_.40.0284c26: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T1805_.40.0284c27: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T1805_.40.0284c28: 撃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T1805_.40.0285a01: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爲人畜死蘭爲畜人死 T1805_.40.0285a02: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T1805_.40.0285a03: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謂。 T1805_.40.0285a04: 剋心專縁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T1805_.40.0285a05: 犯。斥世中初斥賛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T1805_.40.0285a06: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T1805_.40.0285a07: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T1805_.40.0285a08: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爲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T1805_.40.0285a09: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偸蘭燒指然 T1805_.40.0285a10: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T1805_.40.0285a11: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T1805_.40.0285a12: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歴塵劫而弘濟。是 T1805_.40.0285a13: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由 T1805_.40.0285a14: 教倶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T1805_.40.0285a18: 爾。今以義判且爲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T1805_.40.0285a19: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T1805_.40.0285a20: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T1805_.40.0285a21: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T1805_.40.0285a22: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T1805_.40.0285a23: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T1805_.40.0285a24: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T1805_.40.0285a25: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爲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T1805_.40.0285a26: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T1805_.40.0285a27: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T1805_.40.0285a28: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T1805_.40.0285a29: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T1805_.40.0285b01: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T1805_.40.0285b02: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T1805_.40.0285b03: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七明自殺。二律 T1805_.40.0285b04: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T1805_.40.0285b05: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T1805_.40.0285b06: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T1805_.40.0285b07: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T1805_.40.0285b08: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T1805_.40.0285b09: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T1805_.40.0285b10: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T1805_.40.0285b11: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T1805_.40.0285b12: 死。如律所開。汎爾爲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T1805_.40.0285b13: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縁闕故蘭 T1805_.40.0285b14: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擧此句通收。但約 T1805_.40.0285b15: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T1805_.40.0285b16: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T1805_.40.0285b17: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擧重者有所 T1805_.40.0285b18: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大妄
T1805_.40.0285b21: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T1805_.40.0285b22: 口。言境虚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T1805_.40.0285b23: 道出過凡法故。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T1805_.40.0285b24: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擧要總而收之。 T1805_.40.0285b25: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T1805_.40.0285b26: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T1805_.40.0285b27: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T1805_.40.0285b28: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T1805_.40.0285b29: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T1805_.40.0285c01: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T1805_.40.0285c02: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喩聖道。次科 T1805_.40.0285c03: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T1805_.40.0285c04: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T1805_.40.0285c05: 有故。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徳 T1805_.40.0285c06: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T1805_.40.0285c07: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説 T1805_.40.0285c08: 此而錯説彼是也。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T1805_.40.0285c09: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T1805_.40.0285c10: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T1805_.40.0285c11: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衆生皆有 T1805_.40.0285c12: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 T1805_.40.0285c13: 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T1805_.40.0285c14: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T1805_.40.0285c15: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説遮那遍一切處。則 T1805_.40.0285c16: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T1805_.40.0285c17: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T1805_.40.0285c18: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不 T1805_.40.0285c19: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T1805_.40.0285c20: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T1805_.40.0285c21: 説者不爲他聞。錯説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T1805_.40.0285c22: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T1805_.40.0285c23: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T1805_.40.0285c2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下終 T1805_.40.0285c25: T1805_.40.0285c26: T1805_.40.0285c27: T1805_.40.0285c28: T1805_.40.0285c29: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