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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178a01: 名爲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T1805_.40.0178a02: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厠預也伍衆也。此 T1805_.40.0178a03: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衆 T1805_.40.0178a04: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T1805_.40.0178a05: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爲衆行。自餘雜法 T1805_.40.0178a06: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衆別無濫故云唯 T1805_.40.0178a07: 三位也。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T1805_.40.0178a08: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T1805_.40.0178a09: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T1805_.40.0178a10: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衆行。上句 T1805_.40.0178a11: 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衆。故須 T1805_.40.0178a12: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T1805_.40.0178a13: 住持存乎衆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衆法存 T1805_.40.0178a14: 則別行修。綱領擧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T1805_.40.0178a15: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爲道衆 T1805_.40.0178a16: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徳。徳亦行也下 T1805_.40.0178a17: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T1805_.40.0178a18: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T1805_.40.0178a19: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T1805_.40.0178a20: 成自衆。故云成相多途。問自衆兩行亦制同 T1805_.40.0178a21: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T1805_.40.0178a22: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衆行。作業辦事多 T1805_.40.0178a23: 是爲他。義非常行有縁方擧。共行不爾日用 T1805_.40.0178a24: 恒須。是僧倶禀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T1805_.40.0178a25: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T1805_.40.0178a26: 古徳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T1805_.40.0178a27: 卷則攝於衆務。則自衆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T1805_.40.0178a28: 共行。雖復無文兩徳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T1805_.40.0178b02: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倶明而正意 T1805_.40.0178b03: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爲首何以 T1805_.40.0178b04: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T1805_.40.0178b05: 行爲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T1805_.40.0178b06: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T1805_.40.0178b07: 衆須在首。故律序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 T1805_.40.0178b08: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T1805_.40.0178b09: 機斯盡。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T1805_.40.0178b10: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T1805_.40.0178b11: 及捨戒六念別人説恣識疑發露之類。則衆 T1805_.40.0178b12: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衆別悔法則 T1805_.40.0178b13: 自行兼衆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T1805_.40.0178b14: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衆自也。三行相參 T1805_.40.0178b15: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T1805_.40.0178b16: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T1805_.40.0178b17: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T1805_.40.0178b18: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T1805_.40.0178b19: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T1805_.40.0178b20: 亂於教旨也。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T1805_.40.0178b21: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T1805_.40.0178b22: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T1805_.40.0178b23: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擧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T1805_.40.0178b24: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T1805_.40.0178b25: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T1805_.40.0178b26: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T1805_.40.0178b27: 重也 T1805_.40.0178b28: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上 T1805_.40.0178b29: T1805_.40.0178c01: T1805_.40.0178c02: T1805_.40.0178c03: T1805_.40.0178c04: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爲四別。初 T1805_.40.0178c05: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T1805_.40.0178c06: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T1805_.40.0178c07: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爲所。又鈔 T1805_.40.0178c08: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爲通。貫諸 T1805_.40.0178c09: 部故鈔題爲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爲別。五中 T1805_.40.0178c10: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爲別。 T1805_.40.0178c11: 無所濫故鈔字爲通。容相渉故。三約人分律 T1805_.40.0178c12: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T1805_.40.0178c13: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並華語。梵云折埵理 T1805_.40.0178c14: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T1805_.40.0178c15: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T1805_.40.0178c16: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T1805_.40.0178c17: 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T1805_.40.0178c18: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衆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T1805_.40.0178c19: 四縁。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T1805_.40.0178c20: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T1805_.40.0178c21: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T1805_.40.0178c22: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T1805_.40.0178c25: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T1805_.40.0178c26: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徳。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T1805_.40.0178c27: 功不虚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T1805_.40.0178c28: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T1805_.40.0178c29: 唯法爲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擧別 T1805_.40.0179a01: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並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T1805_.40.0179a02: 三故。言顯徳者廣引教相賛述戒功。令知本 T1805_.40.0179a03: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T1805_.40.0179a04: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並以標宗科爲 T1805_.40.0179a05: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T1805_.40.0179a06: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T1805_.40.0179a07: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T1805_.40.0179a08: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T1805_.40.0179a09: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並徒然勉夫。注有二 T1805_.40.0179a10: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T1805_.40.0179a11: 由是二門合之爲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歎 T1805_.40.0179a12: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喩。今先出喩然後 T1805_.40.0179a13: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横廣。雖下二句 T1805_.40.0179a14: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T1805_.40.0179a15: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T1805_.40.0179a16: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T1805_.40.0179a17: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喩其高雲 T1805_.40.0179a18: 喩其動。喩中喩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T1805_.40.0179a19: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T1805_.40.0179a20: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T1805_.40.0179a21: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衆生無盡戒亦 T1805_.40.0179a22: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T1805_.40.0179a23: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横廣三義 T1805_.40.0179a24: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T1805_.40.0179a25: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爲 T1805_.40.0179a26: 擧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T1805_.40.0179a27: 由生。衆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T1805_.40.0179a28: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衆趣該
T1805_.40.0179b02: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T1805_.40.0179b03: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T1805_.40.0179b04: 屍大海不容受。爲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T1805_.40.0179b05: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衆所不容受。以是當 T1805_.40.0179b06: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縁興制。詮相 T1805_.40.0179b07: 浩博喩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縁具闕。定犯 T1805_.40.0179b08: 不犯纖毫不差。衆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T1805_.40.0179b09: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喩彌彰。律云。海有 T1805_.40.0179b10: 八奇特法。一一切衆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T1805_.40.0179b11: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T1805_.40.0179b12: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増減。五海水盡鹹同 T1805_.40.0179b13: 爲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T1805_.40.0179b14: 所居。此中略擧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T1805_.40.0179b15: 徳。必欲強配臨文自裁。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T1805_.40.0179b16: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禀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T1805_.40.0179b17: 句標人。凡謂非一。厠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T1805_.40.0179b18: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T1805_.40.0179b19: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T1805_.40.0179b20: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T1805_.40.0179b21: 故喩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T1805_.40.0179b22: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T1805_.40.0179b23: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T1805_.40.0179b24: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T1805_.40.0179b25: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T1805_.40.0179b26: 示徳。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T1805_.40.0179b27: 超塵網者寡欲絶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T1805_.40.0179b28: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T1805_.40.0179b29: 自利之徳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敍 T1805_.40.0179c01: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T1805_.40.0179c02: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T1805_.40.0179c03: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T1805_.40.0179c04: 又次二句明情疏。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T1805_.40.0179c05: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徳故。緇服即 T1805_.40.0179c06: 黒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疏野者無所拘。 T1805_.40.0179c07: 故眞要與下眞趣並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T1805_.40.0179c10: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T1805_.40.0179c11: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説 T1805_.40.0179c12: 之事。研下擧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T1805_.40.0179c13: 然爲之。體即解也。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T1805_.40.0179c14: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T1805_.40.0179c15: 不然愚者謂是。故爲彼亂。即世學者説律訓 T1805_.40.0179c16: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T1805_.40.0179c17: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飮藥酒便言有 T1805_.40.0179c18: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爲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T1805_.40.0179c19: 過是。來者有識愼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T1805_.40.0179c20: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T1805_.40.0179c21: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T1805_.40.0179c22: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T1805_.40.0179c23: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T1805_.40.0179c24: 尚非下三擧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T1805_.40.0179c25: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T1805_.40.0179c26: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T1805_.40.0179c27: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T1805_.40.0179c28: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T1805_.40.0179c29: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T1805_.40.0180a03: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T1805_.40.0180a04: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撃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T1805_.40.0180a05: 反馬絆也。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T1805_.40.0180a06: 要物。律爲住持中最。故以比焉。擧興替中初 T1805_.40.0180a07: 句語通上下。前敍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T1805_.40.0180a08: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喩如 T1805_.40.0180a09: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喩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T1805_.40.0180a10: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正明中初科望 T1805_.40.0180a11: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T1805_.40.0180a12: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T1805_.40.0180a13: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領受中初文爲二。先 T1805_.40.0180a14: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T1805_.40.0180a15: 體爲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T1805_.40.0180a16: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T1805_.40.0180a17: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爲所歸。故知。比丘以 T1805_.40.0180a18: 體爲本。領受少差畢身虚喪一生大事可不 T1805_.40.0180a19: 愼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T1805_.40.0180a23: 一句對收一三。稱縁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T1805_.40.0180a24: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T1805_.40.0180a25: 句明縁乖不得。即反五縁不待全差。少乖即 T1805_.40.0180a26: 失故云毫微。徒虚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T1805_.40.0180a27: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結誥中初二句指 T1805_.40.0180a28: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T1805_.40.0180a29: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T1805_.40.0180b01: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T1805_.40.0180b02: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T1805_.40.0180b03: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T1805_.40.0180b07: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徴釋中初科上二字徴 T1805_.40.0180b08: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敍廣。且下示 T1805_.40.0180b09: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T1805_.40.0180b10: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T1805_.40.0180b13: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T1805_.40.0180b14: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T1805_.40.0180b15: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爲行有 T1805_.40.0180b16: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T1805_.40.0180b17: 然。法之爲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T1805_.40.0180b18: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T1805_.40.0180b19: 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T1805_.40.0180b20: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T1805_.40.0180b21: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T1805_.40.0180b22: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T1805_.40.0180b23: 所依之本。是則法爲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T1805_.40.0180b24: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T1805_.40.0180b25: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T1805_.40.0180b26: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T1805_.40.0180b27: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T1805_.40.0180b28: 示語猶敍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T1805_.40.0180b29: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T1805_.40.0180c01: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爲聖道本基 T1805_.40.0180c02: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T1805_.40.0180c03: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T1805_.40.0180c04: 之。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T1805_.40.0180c05: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T1805_.40.0180c06: 法。因中果號也。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T1805_.40.0180c07: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脱在凡因。故下二句 T1805_.40.0180c08: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脱是聖果故。累 T1805_.40.0180c09: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T1805_.40.0180c10: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T1805_.40.0180c11: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T1805_.40.0180c12: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爲體。 T1805_.40.0180c13: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T1805_.40.0180c14: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戒體中初科爲二。 T1805_.40.0180c15: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T1805_.40.0180c16: 沙雜心倶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T1805_.40.0180c17: 謂心之相状。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T1805_.40.0180c18: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喩其多也。二諦者佛 T1805_.40.0180c19: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T1805_.40.0180c20: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T1805_.40.0180c21: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絶妄念。測下明 T1805_.40.0180c22: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T1805_.40.0180c23: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T1805_.40.0180c24: 而非倒想妄縁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T1805_.40.0180c25: 發心。思即縁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T1805_.40.0180c26: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縁塵沙等境。 T1805_.40.0180c27: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T1805_.40.0180c28: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T1805_.40.0180c29: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T1805_.40.0181a01: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T1805_.40.0181a02: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縁。故還即隨心。 T1805_.40.0181a03: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T1805_.40.0181a04: 法依心故名爲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T1805_.40.0181a05: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T1805_.40.0181a06: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爲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T1805_.40.0181a07: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T1805_.40.0181a08: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T1805_.40.0181a09: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T1805_.40.0181a10: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T1805_.40.0181a11: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T1805_.40.0181a12: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T1805_.40.0181a13: 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T1805_.40.0181a14: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T1805_.40.0181a15: 記妄縁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T1805_.40.0181a16: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戒行 T1805_.40.0181a17: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T1805_.40.0181a18: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T1805_.40.0181a19: 修。由本興心禀教期行以爲受體。今還如體 T1805_.40.0181a20: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T1805_.40.0181a21: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T1805_.40.0181a22: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T1805_.40.0181a23: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T1805_.40.0181a24: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T1805_.40.0181a25: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T1805_.40.0181a26: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T1805_.40.0181a27: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T1805_.40.0181a28: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T1805_.40.0181a29: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爲清淨耳。具足無缺 T1805_.40.0181b01: 即清淨故。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T1805_.40.0181b02: 釋相篇中以戒本爲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T1805_.40.0181b03: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T1805_.40.0181b04: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顯徳中初科初至能盡 T1805_.40.0181b05: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T1805_.40.0181b06: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T1805_.40.0181b07: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爲果徳。故 T1805_.40.0181b08: 衆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T1805_.40.0181b09: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T1805_.40.0181b10: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T1805_.40.0181b11: 功徳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説 T1805_.40.0181b12: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T1805_.40.0181b13: 初至有在爲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T1805_.40.0181b14: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敍徳。直下明引顯。 T1805_.40.0181b15: 即題中顯徳二字。聖説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T1805_.40.0181b16: 或是佛説或餘人説。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T1805_.40.0181b17: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説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T1805_.40.0181b18: 之也。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T1805_.40.0181b19: 通於衆別。言翻種者戒爲脱苦因。受反増故 T1805_.40.0181b20: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敍廣標略。言 T1805_.40.0181b21: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T1805_.40.0181b22: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T1805_.40.0181b23: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晋法顯所翻本。 T1805_.40.0181b24: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T1805_.40.0181b25: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説偈云。我所説諸法即 T1805_.40.0181b26: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T1805_.40.0181b27: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T1805_.40.0181b28: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T1805_.40.0181b29: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T1805_.40.0181c01: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爲師。佛言以
T1805_.40.0181c05: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T1805_.40.0181c06: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T1805_.40.0181c07: 行無此。故爲卑爲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T1805_.40.0181c08: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渉。上句總彼兩 T1805_.40.0181c09: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喩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T1805_.40.0181c10: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T1805_.40.0181c11: 辨。三中初擧喩。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T1805_.40.0181c12: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T1805_.40.0181c13: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T1805_.40.0181c14: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説戒
T1805_.40.0181c18: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徳。小乘論中成實三 T1805_.40.0181c19: 喩柱喩依持。郭喩防禦。印喩爲人所信。初言 T1805_.40.0181c20: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増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T1805_.40.0181c28: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爲郭者郭謂 T1805_.40.0182a01: 外城。三入衆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説戒二種 T1805_.40.0182a02: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解脱 T1805_.40.0182a03: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爲略引。彼云。 T1805_.40.0182a04: 若人有戒。爲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T1805_.40.0182a05: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T1805_.40.0182a06: 徳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T1805_.40.0182a07: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T1805_.40.0182a08: 解脱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徳。毘婆沙論初 T1805_.40.0182a09: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爲 T1805_.40.0182a10: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次科初明 T1805_.40.0182a11: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T1805_.40.0182a12: 池纓鏡頭此五從喩。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T1805_.40.0182a13: 第四明生定。鏡頭喩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T1805_.40.0182a14: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T1805_.40.0182a15: 纓謂徳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T1805_.40.0182a16: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T1805_.40.0182a17: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T1805_.40.0182a18: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T1805_.40.0182a19: 初擧聖。以明如來徳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T1805_.40.0182a20: 在衆破僧不成。強狠衆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T1805_.40.0182a21: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T1805_.40.0182a22: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爲暴害。時有五百羅 T1805_.40.0182a23: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T1805_.40.0182a24: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T1805_.40.0182a25: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T1805_.40.0182a26: 愼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T1805_.40.0182a27: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T1805_.40.0182a28: 戒則總收衆善。故以喩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T1805_.40.0182a29: 擧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T1805_.40.0182b06: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T1805_.40.0182b07: 説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擧 T1805_.40.0182b08: 喩。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爲 T1805_.40.0182b09: 十義。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晋譯六十卷 T1805_.40.0182b10: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T1805_.40.0182b11: 訶薩教化衆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T1805_.40.0182b12: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T1805_.40.0182b15: 斷。分別解説十二縁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T1805_.40.0182b18: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T1805_.40.0182b21: 次句即衆行後二句明攝衆。行必依法故無 T1805_.40.0182b22: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T1805_.40.0182b23: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大集引彼十九護 T1805_.40.0182b24: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T1805_.40.0182b29: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薩遮尼犍即外道 T1805_.40.0182c01: 名以爲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T1805_.40.0182c02: 鬱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T1805_.40.0182c05: 嚴之身以何爲本從何爲始。尼揵答言。一切 T1805_.40.0182c06: 功徳助道之行擧要言之以戒爲本。持戒爲始。 T1805_.40.0182c07: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T1805_.40.0182c08: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爲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T1805_.40.0182c09: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T1805_.40.0182c12: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T1805_.40.0182c13: 二故擧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T1805_.40.0182c14: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T1805_.40.0182c15: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眞道故非比倫。 T1805_.40.0182c16: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T1805_.40.0182c17: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擧因果索 T1805_.40.0182c18: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T1805_.40.0182c19: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衆生佛性如雜血 T1805_.40.0182c20: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爲煩惱雜。 T1805_.40.0182c21: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T1805_.40.0182c22: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T1805_.40.0182c23: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T1805_.40.0182c24: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T1805_.40.0182c25: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T1805_.40.0182c26: 可不信乎。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T1805_.40.0182c27: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T1805_.40.0182c28: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大 T1805_.40.0182c29: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T1805_.40.0183a01: 十四文爲五段。初二句擧果總勸大利。如上 T1805_.40.0183a02: 二經。一切下二敍功勸。諸徳根及下善法處 T1805_.40.0183a03: 同前大地喩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T1805_.40.0183a04: 下擧世二物喩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T1805_.40.0183a05: 勸。上擧三喩。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T1805_.40.0183a06: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擧無益苦行勸。文 T1805_.40.0183a07: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T1805_.40.0183a08: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T1805_.40.0183a09: 相易爲戒縁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T1805_.40.0183a10: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T1805_.40.0183a11: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T1805_.40.0183a12: 香喩美徳外揚爲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T1805_.40.0183a13: 樂。此謂戒徳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T1805_.40.0183a14: 臨終報。準倶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T1805_.40.0183a15: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T1805_.40.0183b12: 眞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T1805_.40.0183b13: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T1805_.40.0183b14: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徳。 T1805_.40.0183b15: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擧劣 T1805_.40.0183b16: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T1805_.40.0183b17: 報。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T1805_.40.0183b18: 彼讃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T1805_.40.0183b19: 功徳。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T1805_.40.0183b20: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T1805_.40.0183b23: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T1805_.40.0183b24: 如上所引爲歎菩薩戒。爲聲聞戒。答須分二 T1805_.40.0183b25: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T1805_.40.0183b26: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T1805_.40.0183b27: 小。如華嚴十住也。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T1805_.40.0183c01: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T1805_.40.0183c02: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僧祇五意。初 T1805_.40.0183c03: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T1805_.40.0183c04: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T1805_.40.0183c05: 徳。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T1805_.40.0183c06: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T1805_.40.0183c07: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T1805_.40.0183c08: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擧初利。二令僧歡喜。
T1805_.40.0183c14: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T1805_.40.0183c15: 乃至等。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T1805_.40.0183c16: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T1805_.40.0183c17: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T1805_.40.0183c20: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T1805_.40.0183c21: 此事皆指毘尼。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T1805_.40.0183c22: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衆。一切衆生且指三 T1805_.40.0183c23: 善道。第四纓絡即喩住持。善見五法言相交渉。 T1805_.40.0183c24: 初遵禀教法。二淨僧成衆。三傳受不絶。四行 T1805_.40.0183c25: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T1805_.40.0183c26: 受戒等衆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T1805_.40.0183c27: 已佛法爲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T1805_.40.0184a01: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歳得道。後五千年 T1805_.40.0184a02: 學而不得道。萬歳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T1805_.40.0184a03: 頭有袈裟而已。五百問初敍阿難懷憂。乃至 T1805_.40.0184a04: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T1805_.40.0184a05: 並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T1805_.40.0184a06: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T1805_.40.0184a07: 徳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T1805_.40.0184a08: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T1805_.40.0184a09: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T1805_.40.0184a10: 積劫。修成功徳之聚。還以己徳開示群生。故 T1805_.40.0184a11: 名爲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T1805_.40.0184a12: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T1805_.40.0184a13: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説有同 T1805_.40.0184a14: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T1805_.40.0184a15: 護並同於佛。如下喩顯。飮水殺蟲者合上任 T1805_.40.0184a16: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喩。又如下三明面對。 T1805_.40.0184a17: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T1805_.40.0184a18: 徳故云見也。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T1805_.40.0184a19: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T1805_.40.0184a23: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T1805_.40.0184a24: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説法。有時釋提桓因 T1805_.40.0184a25: 説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説。律下彰律祕勝。唯 T1805_.40.0184a26: 佛説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説故在僧 T1805_.40.0184a27: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T1805_.40.0184b03: 所司。故曰内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T1805_.40.0184b04: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T1805_.40.0184b05: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T1805_.40.0184b09: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T1805_.40.0184b10: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徳故。二道俗反 T1805_.40.0184b11: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T1805_.40.0184b12: 五滅法並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T1805_.40.0184b13: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衆駭世。今時 T1805_.40.0184b14: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T1805_.40.0184b15: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爲世福田。乃反毀 T1805_.40.0184b16: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衆生習學放逸。 T1805_.40.0184b17: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T1805_.40.0184b18: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T1805_.40.0184b19: 來比丘嫉妒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T1805_.40.0184b20: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T1805_.40.0184b21: 小窓。象於室内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T1805_.40.0184b22: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T1805_.40.0184b23: 小尾。四如王夢。衆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T1805_.40.0184b24: 猴頂。立之爲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爲主。五 T1805_.40.0184b25: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T1805_.40.0184b26: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T1805_.40.0184b27: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T1805_.40.0184b28: 精進修徳等。衆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T1805_.40.0184c02: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T1805_.40.0184c03: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T1805_.40.0184c04: 即是定。備擧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T1805_.40.0184c05: 故三相文中自列。漑水亦是損地並須淨語。 T1805_.40.0184c06: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爲滅法。四分五種滅 T1805_.40.0184c07: 法即増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T1805_.40.0184c08: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T1805_.40.0184c09: 五彼此鬥諍。倣謂相効。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T1805_.40.0184c10: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T1805_.40.0184c11: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T1805_.40.0184c12: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T1805_.40.0184c13: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讃歎 T1805_.40.0184c14: 毘尼面前讃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T1805_.40.0184c15: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T1805_.40.0184c16: 聽教參禪。爲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T1805_.40.0184c17: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爲小乘。忽持戒爲執相。 T1805_.40.0184c18: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T1805_.40.0184c19: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眞乘。且戒 T1805_.40.0184c20: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T1805_.40.0184c21: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T1805_.40.0184c22: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T1805_.40.0184c23: 聖訓能無從乎。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T1805_.40.0184c24: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T1805_.40.0184c25: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T1805_.40.0184c26: 賛。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賛之 T1805_.40.0184c27: 意。三塗幽暗歴劫莫返。故云長夜。明衰惡中 T1805_.40.0184c28: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T1805_.40.0184c29: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徳尠。故四惡名 T1805_.40.0185a01: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T1805_.40.0185a02: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説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T1805_.40.0185a03: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T1805_.40.0185a04: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T1805_.40.0185a05: 彼云若有説言佛大慈故憐愍衆生皆聽畜 T1805_.40.0185a06: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説。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T1805_.40.0185a07: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T1805_.40.0185a08: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T1805_.40.0185a16: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T1805_.40.0185a20: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T1805_.40.0185a21: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T1805_.40.0185a22: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問中 T1805_.40.0185a23: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爲尸 T1805_.40.0185a24: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爲持 T1805_.40.0185a25: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T1805_.40.0185a26: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T1805_.40.0185a27: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T1805_.40.0185a28: 獲。彼又云。復次衆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T1805_.40.0185a29: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T1805_.40.0185b04: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T1805_.40.0185b05: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T1805_.40.0185b06: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T1805_.40.0185b07: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四分五過亦出増 T1805_.40.0185b08: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T1805_.40.0185b09: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状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T1805_.40.0185b10: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不學滅法中十誦 T1805_.40.0185b11: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T1805_.40.0185b12: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T1805_.40.0185b13: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T1805_.40.0185b14: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T1805_.40.0185b15: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説 T1805_.40.0185b16: 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T1805_.40.0185b17: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T1805_.40.0185b18: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T1805_.40.0185b19: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T1805_.40.0185b22: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T1805_.40.0185b23: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T1805_.40.0185b24: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T1805_.40.0185b25: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説甚深修多羅 T1805_.40.0185b26: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爲衣食故 T1805_.40.0185b27: 捨練若入聚落。五爲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T1805_.40.0185c01: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T1805_.40.0185c02: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T1805_.40.0185c03: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縁合爲 T1805_.40.0185c04: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T1805_.40.0185c05: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T1805_.40.0185c06: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T1805_.40.0185c07: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T1805_.40.0185c08: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嘗以戒爲體。 T1805_.40.0185c09: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迴異前修。標 T1805_.40.0185c10: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T1805_.40.0185c11: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T1805_.40.0185c12: 體。如後所辨。敍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T1805_.40.0185c13: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衆法亦得名僧。以僧 T1805_.40.0185c14: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T1805_.40.0185c15: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T1805_.40.0185c16: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内凡。已還名事 T1805_.40.0185c17: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T1805_.40.0185c18: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T1805_.40.0185c19: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T1805_.40.0185c20: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示前後中 T1805_.40.0185c21: 文出説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T1805_.40.0185c22: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奬務。 T1805_.40.0185c23: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制法中初縁起。佛言下 T1805_.40.0185c24: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T1805_.40.0185c25: 法。三通如後説。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T1805_.40.0185c26: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T1805_.40.0185c27: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T1805_.40.0185c28: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T1805_.40.0185c29: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T1805_.40.0186a01: 也。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T1805_.40.0186a02: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T1805_.40.0186a03: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T1805_.40.0186a04: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T1805_.40.0186a07: 文。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衞鹿母園 T1805_.40.0186a08: 中。夏竟受歳。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T1805_.40.0186a09: 信鼓者於事則告衆。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T1805_.40.0186a10: 鼓謂撃動發聲名通鐘磬。十誦縁起闕事有 T1805_.40.0186a11: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T1805_.40.0186a12: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T1805_.40.0186a13: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飮下即闕理
T1805_.40.0186a16: 打地作聲。今略爲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T1805_.40.0186a17: 時令集。八中煙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T1805_.40.0186a18: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T1805_.40.0186a19: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T1805_.40.0186a20: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T1805_.40.0186a21: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T1805_.40.0186a22: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T1805_.40.0186a23: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爲地。又羯磨疏 T1805_.40.0186a24: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爲地也。後世無知 T1805_.40.0186a25: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T1805_.40.0186a26: 犍槌字並改爲稚。直呼爲地。請尋古本寫鈔 T1805_.40.0186a27: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T1805_.40.0186a28: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T1805_.40.0186b02: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T1805_.40.0186b03: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T1805_.40.0186b09: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T1805_.40.0186b10: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徳七年撰。敍昔中初二 T1805_.40.0186b11: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T1805_.40.0186b12: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説恣羯磨
T1805_.40.0186b19: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量時 T1805_.40.0186b20: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T1805_.40.0186b21: 用。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T1805_.40.0186b22: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虚楷十 T1805_.40.0186b23: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衆心。漸稀下明中 T1805_.40.0186b24: 間二十七下。希疏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T1805_.40.0186b28: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T1805_.40.0186c01: 同前者謂虚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T1805_.40.0186c02: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T1805_.40.0186c03: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T1805_.40.0186c04: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T1805_.40.0186c05: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T1805_.40.0186c06: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衆。 T1805_.40.0186c07: 衆各八輩故以四十爲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T1805_.40.0186c10: 有。立誓中初標勸徴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T1805_.40.0186c11: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T1805_.40.0186c12: 不必專此。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T1805_.40.0186c15: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T1805_.40.0186c16: 下彼因羅漢爲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T1805_.40.0186c17: 後受彼白即爲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T1805_.40.0186c18: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縁者疏云。 T1805_.40.0186c19: 罪者遇善爲因。打者發願爲縁。故得聲傳苦 T1805_.40.0186c20: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T1805_.40.0186c21: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T1805_.40.0186c22: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T1805_.40.0186c23: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T1805_.40.0186c24: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T1805_.40.0186c25: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T1805_.40.0186c26: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T1805_.40.0186c27: 解脱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T1805_.40.0186c28: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T1805_.40.0186c29: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T1805_.40.0187a01: 與並施大衆。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T1805_.40.0187a02: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徳敬遵此轍。 T1805_.40.0187a03: 苦力行之毎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T1805_.40.0187a04: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爲辭。又 T1805_.40.0187a05: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倶時離苦
T1805_.40.0187a08: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T1805_.40.0187a09: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T1805_.40.0187a10: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T1805_.40.0187a11: 鐘須云知鐘。是爲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T1805_.40.0187a12: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擧經論言略於律。 T1805_.40.0187a13: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撃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T1805_.40.0187a14: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倶通道俗。 T1805_.40.0187a15: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T1805_.40.0187a16: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T1805_.40.0187a17: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爲者所教局俗 T1805_.40.0187a18: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T1805_.40.0187a19: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T1805_.40.0187a22: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T1805_.40.0187a23: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T1805_.40.0187a24: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T1805_.40.0187a25: 六。則爲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爲通。別有 T1805_.40.0187a26: 三階僧分四種。故爲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T1805_.40.0187a27: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標示中制意開縁。下 T1805_.40.0187a28: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T1805_.40.0187a29: 謂矣。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T1805_.40.0187b01: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T1805_.40.0187b02: 説恣内外倶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T1805_.40.0187b03: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衆 T1805_.40.0187b04: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衆過。問小界 T1805_.40.0187b05: 説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説恣。開結遮訶。是則 T1805_.40.0187b06: 三小唯有別集。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T1805_.40.0187b07: 四中聚蘭各二則爲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T1805_.40.0187b08: 法縁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T1805_.40.0187b09: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T1805_.40.0187b10: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T1805_.40.0187b11: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T1805_.40.0187b12: 文。或無分齊故也。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T1805_.40.0187b15: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倶可分則依此相。 T1805_.40.0187b16: 二人處倶不可分如後歩量。三人可處不可。 T1805_.40.0187b17: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T1805_.40.0187b18: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T1805_.40.0187b19: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T1805_.40.0187b20: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T1805_.40.0187b21: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T1805_.40.0187b22: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T1805_.40.0187b23: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T1805_.40.0187b24: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内。必作法時身 T1805_.40.0187b25: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T1805_.40.0187c01: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T1805_.40.0187c02: 同可分。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T1805_.40.0187c03: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迥之處。初起僧坊 T1805_.40.0187c04: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爲言。會同 T1805_.40.0187c05: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T1805_.40.0187c06: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T1805_.40.0187c07: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T1805_.40.0187c08: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T1805_.40.0187c09: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T1805_.40.0187c10: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T1805_.40.0187c11: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T1805_.40.0187c12: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T1805_.40.0187c13: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不可分別中分 T1805_.40.0187c14: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T1805_.40.0187c15: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T1805_.40.0187c16: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T1805_.40.0187c17: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T1805_.40.0187c18: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T1805_.40.0187c19: 即用答之。異衆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爲言。準 T1805_.40.0187c20: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T1805_.40.0187c21: 成六丈三尺。六尺爲歩。一間計十歩半。如是 T1805_.40.0187c22: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歩半者 T1805_.40.0187c23: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T1805_.40.0187c24: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爲八樹字。餘廣如 T1805_.40.0187c25: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T1805_.40.0187c26: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T1805_.40.0187c27: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T1805_.40.0187c28: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T1805_.40.0187c29: 可窮也。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T1805_.40.0188a01: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T1805_.40.0188a02: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T1805_.40.0188a03: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無難中初示不 T1805_.40.0188a04: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説不定。大
T1805_.40.0188a08: 一拘屡奢。注云秦言五里。有難中初引文示。 T1805_.40.0188a09: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T1805_.40.0188a10: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爲 T1805_.40.0188a11: 五十歩。四丈八尺爲八歩。所餘如數。問何名 T1805_.40.0188a12: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T1805_.40.0188a13: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T1805_.40.0188a14: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T1805_.40.0188a17: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縁不比 T1805_.40.0188a18: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T1805_.40.0188a22: 別所以至隨相爲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T1805_.40.0188a23: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T1805_.40.0188a24: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T1805_.40.0188a25: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T1805_.40.0188a26: 誦是也。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渉 T1805_.40.0188a27: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T1805_.40.0188a28: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歩爲定。 T1805_.40.0188a29: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T1805_.40.0188b01: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T1805_.40.0188b02: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T1805_.40.0188b03: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繋纜得 T1805_.40.0188b04: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T1805_.40.0188b05: 此論以水相虚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T1805_.40.0188b06: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T1805_.40.0188b07: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T1805_.40.0188b08: 説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T1805_.40.0188b09: 首及別衆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T1805_.40.0188b10: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T1805_.40.0188b11: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衆食中亦止五相。 T1805_.40.0188b12: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渉何以分之。答聚蘭 T1805_.40.0188b13: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論 T1805_.40.0188b14: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T1805_.40.0188b15: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T1805_.40.0188b16: 論。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T1805_.40.0188b17: 隨人多少。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T1805_.40.0188b18: 作法故云亦無。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T1805_.40.0188b19: 三問答並有多説。初問前明六十三歩。爲約 T1805_.40.0188b20: 四面各取爲。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答 T1805_.40.0188b21: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第二問中正 T1805_.40.0188b22: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答中初科初句 T1805_.40.0188b23: 刪異説。今下申正解爲二。初定量。注中釋 T1805_.40.0188b24: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T1805_.40.0188b25: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次 T1805_.40.0188b26: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T1805_.40.0188b27: 十三歩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T1805_.40.0188b28: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三中初 T1805_.40.0188b29: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衆過分倍集。故曰 T1805_.40.0188c01: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爲比丘 T1805_.40.0188c02: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T1805_.40.0188c03: 減義無差矣。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T1805_.40.0188c04: 之。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歩。但據 T1805_.40.0188c05: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T1805_.40.0188c06: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T1805_.40.0188c07: 四方六十三歩四維則剩二十餘歩。深防準知 T1805_.40.0188c08: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顯正中初二 T1805_.40.0188c09: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T1805_.40.0188c10: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T1805_.40.0188c11: 也。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T1805_.40.0188c12: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T1805_.40.0188c13: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擧事例難。彼 T1805_.40.0188c14: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T1805_.40.0188c15: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T1805_.40.0188c16: 旋。不得辭設託因縁住。故云隨師也。正解中 T1805_.40.0188c17: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T1805_.40.0188c18: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T1805_.40.0188c19: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T1805_.40.0188c20: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T1805_.40.0188c21: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結 T1805_.40.0188c22: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二明 T1805_.40.0188c23: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T1805_.40.0188c27: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T1805_.40.0188c28: 義。若下簡濫略擧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T1805_.40.0188c29: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爲。第三通能 T1805_.40.0189a01: 所如對衆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T1805_.40.0189a02: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T1805_.40.0189a03: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衆別也。疏 T1805_.40.0189a04: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衆多人
T1805_.40.0189a08: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別列中 T1805_.40.0189a09: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衆。初 T1805_.40.0189a10: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爲體 T1805_.40.0189a11: 非四不名爲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T1805_.40.0189a12: 擧説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T1805_.40.0189a13: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T1805_.40.0189a14: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T1805_.40.0189a15: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縁相假非五。 T1805_.40.0189a16: 不成故四外加一爲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T1805_.40.0189a17: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T1805_.40.0189a18: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衆羯磨者自恣邊 T1805_.40.0189a19: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T1805_.40.0189a20: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爲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T1805_.40.0189a21: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爲二十人僧準 T1805_.40.0189a22: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T1805_.40.0189a23: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増過。餘廣 T1805_.40.0189a24: 如彼。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T1805_.40.0189a25: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T1805_.40.0189a26: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衆多人四人也。 T1805_.40.0189a27: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T1805_.40.0189a28: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爲僧 T1805_.40.0189a29: 體者誤矣。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T1805_.40.0189b01: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T1805_.40.0189b02: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T1805_.40.0189b03: 預故也。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T1805_.40.0189b04: 以下釋成。初釋説戒。上句制能説下句制所 T1805_.40.0189b05: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T1805_.40.0189b06: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T1805_.40.0189b07: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爲滅惡。已外 T1805_.40.0189b08: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爲滅 T1805_.40.0189b09: 惡。致令後學妄謂説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T1805_.40.0189b10: 具明二種。説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T1805_.40.0189b11: 之。幸無混亂。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T1805_.40.0189b12: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T1805_.40.0189b13: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T1805_.40.0189b14: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爲 T1805_.40.0189b15: 約所爲不知。爲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T1805_.40.0189b16: 爲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T1805_.40.0189b17: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T1805_.40.0189b18: 之 T1805_.40.0189b19: 釋足數篇 T1805_.40.0189b20: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T1805_.40.0189b21: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T1805_.40.0189b22: 今多據衆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T1805_.40.0189b23: 一人説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T1805_.40.0189b24: 下文中多明不足爲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T1805_.40.0189b25: 篇首。衆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衆 T1805_.40.0189b26: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衆耳。 T1805_.40.0189b27: 別衆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敍來意中 T1805_.40.0189b28: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眞僞相參。法假人 T1805_.40.0189b29: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T1805_.40.0189c01: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爲一途。即第三 T1805_.40.0189c02: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爲一途。即初 T1805_.40.0189c03: 例也。託事於縁並約三業外相爲言。以下躡 T1805_.40.0189c04: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T1805_.40.0189c05: 僧用。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T1805_.40.0189c06: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倶體非故擧要 T1805_.40.0189c07: 爲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T1805_.40.0189c08: 第二倶非故捨。第四倶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T1805_.40.0189c09: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初例據 T1805_.40.0189c10: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T1805_.40.0189c16: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内云。睡 T1805_.40.0189c17: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T1805_.40.0189c18: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脱。顛狂是
T1805_.40.0189c21: 下示義也。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衆 T1805_.40.0189c22: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T1805_.40.0189c23: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爲。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T1805_.40.0189c24: 唖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T1805_.40.0189c25: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T1805_.40.0189c26: 解。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T1805_.40.0189c27: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僧祇前五如 T1805_.40.0189c28: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擧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T1805_.40.0190a01: 則一儀有三歴爲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T1805_.40.0190a02: 前九。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T1805_.40.0190a03: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T1805_.40.0190a04: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T1805_.40.0190a05: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T1805_.40.0190a09: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T1805_.40.0190a13: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T1805_.40.0190a14: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T1805_.40.0190a17: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T1805_.40.0190a18: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T1805_.40.0190a19: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徳衣 T1805_.40.0190a20: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T1805_.40.0190a21: 耳。並所爲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T1805_.40.0190a22: 不許四人受日。説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T1805_.40.0190a23: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爲僧者顯前爲別。 T1805_.40.0190a24: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T1805_.40.0190a25: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T1805_.40.0190a26: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離見聞中初明其 T1805_.40.0190a27: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T1805_.40.0190b03: 有異説。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T1805_.40.0190b04: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説戒八 T1805_.40.0190b05: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衆等。別 T1805_.40.0190b06: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T1805_.40.0190b07: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T1805_.40.0190b08: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T1805_.40.0190b09: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敍疑此下決疑。 T1805_.40.0190b10: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T1805_.40.0190b11: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T1805_.40.0190b12: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十誦初四人中 T1805_.40.0190b13: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T1805_.40.0190b14: 入無記不縁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T1805_.40.0190b15: 誦下引證。即六群爲縁。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T1805_.40.0190b16: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T1805_.40.0190b17: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衆數 T1805_.40.0190b18: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T1805_.40.0190b19: 故餘下指略。即十縁第六簡衆中。次三人中 T1805_.40.0190b20: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爲要。故大下引法 T1805_.40.0190b21: 釋成。二能即上説。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T1805_.40.0190b22: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T1805_.40.0190b23: 羯磨者耳。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T1805_.40.0190b24: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T1805_.40.0190b25: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説恣常行法也。若 T1805_.40.0190b26: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T1805_.40.0190b27: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T1805_.40.0190b28: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T1805_.40.0190b29: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T1805_.40.0190c01: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T1805_.40.0190c02: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T1805_.40.0190c03: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成別界外非 T1805_.40.0190c04: 別。若不委地内外倶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T1805_.40.0190c05: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T1805_.40.0190c06: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伽論三人 T1805_.40.0190c07: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T1805_.40.0190c08: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邊 T1805_.40.0190c09: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T1805_.40.0190c10: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T1805_.40.0190c11: 領而不足故。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T1805_.40.0190c12: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T1805_.40.0190c13: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縁都迷成敗。 T1805_.40.0190c14: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T1805_.40.0190c15: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爲引之。宜乎自省。彼 T1805_.40.0190c16: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縁入非違傍無人覺。
T1805_.40.0190c26: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T1805_.40.0190c27: 此類耳。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T1805_.40.0190c28: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衆取相同乖故不 T1805_.40.0190c29: 足。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T1805_.40.0191a01: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T1805_.40.0191a02: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T1805_.40.0191a03: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露地中 T1805_.40.0191a04: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T1805_.40.0191a05: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T1805_.40.0191a06: 説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爲並不須。 T1805_.40.0191a07: 故一尋内不過八尺。則容相接。第二例中二 T1805_.40.0191a08: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縁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T1805_.40.0191a09: 惡縁。謂三業乖和。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T1805_.40.0191a10: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T1805_.40.0191a11: 非三擧。法隔二滅體壞。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T1805_.40.0191a12: 多異説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答中 T1805_.40.0191a13: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T1805_.40.0191a14: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T1805_.40.0191a15: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T1805_.40.0191a19: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爲決之。生疑有 T1805_.40.0191a20: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T1805_.40.0191a27: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T1805_.40.0191a28: 等。人別衆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汚尼等。 T1805_.40.0191a29: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T1805_.40.0191b01: 體故即爲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T1805_.40.0191b02: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T1805_.40.0191b03: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T1805_.40.0191b04: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十誦一人而 T1805_.40.0191b05: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増成今數。共二 T1805_.40.0191b06: 十三人。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T1805_.40.0191b07: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T1805_.40.0191b08: 縁。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T1805_.40.0191b09: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T1805_.40.0191b10: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T1805_.40.0191b11: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T1805_.40.0191b12: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状。内具 T1805_.40.0191b13: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爲縁亦得。即知下 T1805_.40.0191b14: 因示行事。三擧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T1805_.40.0191b15: 肯懺。或説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T1805_.40.0191b16: 白四法擧棄衆外。如物無用故名三擧。下句 T1805_.40.0191b17: 指廣尋之自見。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T1805_.40.0191b18: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T1805_.40.0191b19: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説 T1805_.40.0191b20: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T1805_.40.0191b23: 結示。業疏更出。爲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T1805_.40.0191b24: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T1805_.40.0191b25: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第 T1805_.40.0191b26: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T1805_.40.0191b27: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T1805_.40.0191b28: 取知衆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説或他處 T1805_.40.0191b29: 説等。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T1805_.40.0191c01: 言治縁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衆。鈔引 T1805_.40.0191c02: 佛訶詞。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T1805_.40.0191c03: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T1805_.40.0191c04: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T1805_.40.0191c05: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T1805_.40.0191c06: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説。釋自 T1805_.40.0191c07: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T1805_.40.0191c08: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T1805_.40.0191c09: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第四中標云犯法。 T1805_.40.0191c10: 法即制罪。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T1805_.40.0191c11: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T1805_.40.0191c12: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T1805_.40.0191c13: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爲得滿不得訶人。餘 T1805_.40.0191c14: 如下科。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T1805_.40.0191c15: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T1805_.40.0191c20: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T1805_.40.0191c21: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T1805_.40.0191c22: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T1805_.40.0191c23: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T1805_.40.0191c24: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衆法皆通。僧殘諸治 T1805_.40.0191c25: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T1805_.40.0191c26: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T1805_.40.0191c27: 以義糾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T1805_.40.0192a04: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T1805_.40.0192a05: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T1805_.40.0192a06: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T1805_.40.0192a07: 無擧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爲總幾 T1805_.40.0192a08: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T1805_.40.0192a09: 六十五。準下別衆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説 T1805_.40.0192a10: 戒坐。共爲二人。不係前例。別衆法附標列中 T1805_.40.0192a11: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T1805_.40.0192a12: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T1805_.40.0192a13: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衆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T1805_.40.0192a14: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T1805_.40.0192a15: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縁。 T1805_.40.0192a16: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T1805_.40.0192a17: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内兩衆各秉則 T1805_.40.0192a18: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衆之名爲能爲所。答 T1805_.40.0192a19: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T1805_.40.0192a20: 衆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爲別。答別是異義一
T1805_.40.0192a24: 癡鈍等。及體境倶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T1805_.40.0192a25: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縁。簡非縁者不合與。故 T1805_.40.0192a26: 三得呵者謂具徳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T1805_.40.0192a27: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T1805_.40.0192a28: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T1805_.40.0192a29: 無欲縁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T1805_.40.0192b01: 不爾有如法縁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T1805_.40.0192b02: 業。乃爲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T1805_.40.0192b03: 集。反爲三和亦從單歴。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T1805_.40.0192b04: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T1805_.40.0192b05: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T1805_.40.0192b06: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T1805_.40.0192b07: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T1805_.40.0192b08: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爲彼事。此文可 T1805_.40.0192b09: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T1805_.40.0192b10: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T1805_.40.0192b11: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T1805_.40.0192b12: 如羯磨篇引。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説戒法中 T1805_.40.0192b13: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説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T1805_.40.0192b14: 爲我作羯磨。若遮説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T1805_.40.0192b15: 法替之顯是別衆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T1805_.40.0192b16: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T1805_.40.0192b17: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歴句顯相猶詳。料簡 T1805_.40.0192b18: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T1805_.40.0192b19: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T1805_.40.0192b20: 成別衆。如上乖儀面背等。簡淨穢中淨即初 T1805_.40.0192b21: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擧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T1805_.40.0192b22: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T1805_.40.0192b23: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T1805_.40.0192b24: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T1805_.40.0192b25: 重。爲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T1805_.40.0192b29: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T1805_.40.0192c01: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T1805_.40.0192c02: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T1805_.40.0192c03: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T1805_.40.0192c04: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T1805_.40.0192c05: 誦誰不能之。豈得衆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T1805_.40.0192c06: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T1805_.40.0192c07: 爲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衆異彼穢流。 T1805_.40.0192c08: 足別倶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次成否中 T1805_.40.0192c09: 即明別衆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T1805_.40.0192c10: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T1805_.40.0192c11: 本已壞衆法絶。故文又爲二。初約不知明成 T1805_.40.0192c12: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T1805_.40.0192c13: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T1805_.40.0192c14: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衆知明隨別。雜 T1805_.40.0192c15: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T1805_.40.0192c16: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T1805_.40.0192c17: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擧。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T1805_.40.0192c18: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唖聾。 T1805_.40.0192c19: 縁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T1805_.40.0192c20: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衆。由 T1805_.40.0192c21: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T1805_.40.0192c25: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T1805_.40.0192c26: 簡。成否同僧。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爲生起。違 T1805_.40.0192c27: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T1805_.40.0192c28: 人未曉約義重條。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T1805_.40.0192c29: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T1805_.40.0193a01: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衆。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T1805_.40.0193a02: 彼非和相故説別衆。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T1805_.40.0193a03: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T1805_.40.0193a04: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内心中虚即心違。引證 T1805_.40.0193a05: 可知。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T1805_.40.0193a06: 之。如説戒所斥然説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T1805_.40.0193a07: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T1805_.40.0193a08: 必有他説。其文亦亡。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T1805_.40.0193a09: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T1805_.40.0193a10: 離衣杖嚢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T1805_.40.0193a11: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T1805_.40.0193a12: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脱屣禮僧足右膝 T1805_.40.0193a13: 著地合掌。故云明説。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T1805_.40.0193a14: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衆先坐。問和後起。 T1805_.40.0193a15: 秉法名爲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T1805_.40.0193a16: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T1805_.40.0193a17: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爲敬僧。今輒先坐豈 T1805_.40.0193a18: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T1805_.40.0193a19: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説戒師若 T1805_.40.0193a20: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衆大開作轉輪 T1805_.40.0193a21: 高座説戒。未必立説得成。舊開立説良恐不
T1805_.40.0193a24: 諍草覆中。兩衆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T1805_.40.0193a25: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T1805_.40.0193a26: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T1805_.40.0193a27: ◎釋受欲篇 T1805_.40.0193a28: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T1805_.40.0193a29: 受欲。對衆正陳名説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T1805_.40.0193b01: 本意爲遣他傳。二初傳後説。並在受人。一標 T1805_.40.0193b02: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縁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T1805_.40.0193b03: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T1805_.40.0193b04: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T1805_.40.0193b05: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T1805_.40.0193b06: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T1805_.40.0193b07: 縁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敍意中初至欲 T1805_.40.0193b08: 也。來敍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T1805_.40.0193b09: 除説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T1805_.40.0193b10: 法即羯磨衆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T1805_.40.0193b11: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T1805_.40.0193b12: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T1805_.40.0193b13: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T1805_.40.0193b14: 遂。故法無失。故下擧名結釋。然下敍立法意 T1805_.40.0193b15: 生起下文。初句明縁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縁 T1805_.40.0193b16: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T1805_.40.0193b17: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T1805_.40.0193b18: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縁可 T1805_.40.0193b19: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縁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T1805_.40.0193b20: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T1805_.40.0193b21: 爲二。初敍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T1805_.40.0193b22: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T1805_.40.0193b23: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T1805_.40.0193b24: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縁。僧私 T1805_.40.0193b25: 兩遂故云倶辦。縁下結示。釋名中初標示。 T1805_.40.0193b26: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T1805_.40.0193b27: 示欲本。但下明欲縁。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T1805_.40.0193b28: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T1805_.40.0193b29: 又倶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T1805_.40.0193c01: 樂境希望爲性。皆符此意明體中業疏有三。
T1805_.40.0193c05: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説恣制同遵。餘法皆 T1805_.40.0193c06: 別爲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T1805_.40.0193c07: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T1805_.40.0193c08: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T1805_.40.0193c09: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T1805_.40.0193c10: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T1805_.40.0193c11: 欲中即説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開遮中初 T1805_.40.0193c12: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T1805_.40.0193c15: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徳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T1805_.40.0193c16: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T1805_.40.0193c17: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T1805_.40.0193c18: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縁中爲二。初簡非縁。 T1805_.40.0193c19: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T1805_.40.0193c20: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縁。要知。欲法事不 T1805_.40.0193c21: 得已。故曲開之。微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T1805_.40.0193c22: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愼。不合者遮 T1805_.40.0193c23: 未説也。不成者斥己説也。若下次明如縁有 T1805_.40.0193c24: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T1805_.40.0193c25: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T1805_.40.0193c26: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縁。而下示旁縁。出與 T1805_.40.0193c27: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T1805_.40.0194a01: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T1805_.40.0194a04: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T1805_.40.0194a05: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T1805_.40.0194a06: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縁。則無初 T1805_.40.0194a07: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T1805_.40.0194a08: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説。得成 T1805_.40.0194a09: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二欲法自 T1805_.40.0194a10: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T1805_.40.0194a11: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T1805_.40.0194a12: 具。業疏云。律云廣説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T1805_.40.0194a13: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T1805_.40.0194a14: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次 T1805_.40.0194a15: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T1805_.40.0194a16: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T1805_.40.0194a17: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説。單白白二不云 T1805_.40.0194a18: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爲言。若三 T1805_.40.0194a19: 歸乞詞對念説恣並直云三説。準下擧法例 T1805_.40.0194a20: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T1805_.40.0194a21: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説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T1805_.40.0194a22: 以一説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衆多忘 T1805_.40.0194a23: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説方成一法。不牒縁中 T1805_.40.0194a24: 古本羯磨欲並稱縁。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T1805_.40.0194a25: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T1805_.40.0194a26: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明 T1805_.40.0194a27: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説時與前詞句不相 T1805_.40.0194a28: 稱可。以餘衆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T1805_.40.0194b03: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T1805_.40.0194b04: 引。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T1805_.40.0194b05: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縁起。欲淨各 T1805_.40.0194b06: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T1805_.40.0194b11: 明合説。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T1805_.40.0194b12: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T1805_.40.0194b13: 留説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T1805_.40.0194b14: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T1805_.40.0194b18: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T1805_.40.0194b19: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T1805_.40.0194b22: 者須簡結界。轉欲敍縁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T1805_.40.0194b23: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T1805_.40.0194b24: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T1805_.40.0194b25: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T1805_.40.0194b26: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T1805_.40.0194b27: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詞句中六句。初後 T1805_.40.0194b28: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T1805_.40.0194b29: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衆多 T1805_.40.0194c01: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T1805_.40.0194c02: 牒以付後傳。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T1805_.40.0194c03: 故作此問。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縁。律中本爲 T1805_.40.0194c04: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T1805_.40.0194c05: 所以。文下二引示説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T1805_.40.0194c06: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T1805_.40.0194c10: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T1805_.40.0194c11: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説健 T1805_.40.0194c12: 則可知。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T1805_.40.0194c13: 與欲起去。故制須説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T1805_.40.0194c14: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説。言 T1805_.40.0194c15: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T1805_.40.0194c16: 判四略爲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T1805_.40.0194c17: 可輒用。意在下科。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縁如 T1805_.40.0194c18: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T1805_.40.0194c19: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縁法倶非。上引兩文 T1805_.40.0194c20: 正爲破此。以無病非縁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T1805_.40.0194c21: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T1805_.40.0194c22: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T1805_.40.0194c23: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T1805_.40.0194c24: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T1805_.40.0194c25: 廣説方契聖心。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T1805_.40.0194c26: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T1805_.40.0194c27: 者所爲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T1805_.40.0194c28: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T1805_.40.0194c29: 説欲中初爲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爲他傳待 T1805_.40.0195a01: 索方説。兼他自説不必待索。由縁來不時不 T1805_.40.0195a02: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T1805_.40.0195a03: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衆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T1805_.40.0195a04: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T1805_.40.0195a05: 下示總説。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T1805_.40.0195a06: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衆多 T1805_.40.0195a07: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T1805_.40.0195a08: 籠通。合説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T1805_.40.0195a09: 爲異。而依古牒縁者。一暫借別縁簡異彼此。 T1805_.40.0195a10: 二恐後學不曉牒縁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説 T1805_.40.0195a11: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自 T1805_.40.0195a12: 説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T1805_.40.0195a13: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衆中而云大徳一心念。 T1805_.40.0195a14: 或云大徳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T1805_.40.0195a15: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縁可解。彼但云我某 T1805_.40.0195a16: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T1805_.40.0195a17: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T1805_.40.0195a18: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衆。又前三 T1805_.40.0195a19: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T1805_.40.0195a20: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次決通中以當時 T1805_.40.0195a21: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答中初 T1805_.40.0195a22: 文四相。二是合説二是各説。又前二對僧禮 T1805_.40.0195a23: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取舍中初科爲 T1805_.40.0195a24: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T1805_.40.0195a25: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衆多比丘與欲清 T1805_.40.0195a26: 淨。次準不説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T1805_.40.0195a27: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縁 T1805_.40.0195a28: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T1805_.40.0195a29: 宗。文見次科。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T1805_.40.0195b05: 取此義意證非合説。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T1805_.40.0195b06: 下責其同説。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T1805_.40.0195b10: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説頗合今文。 T1805_.40.0195b11: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失 T1805_.40.0195b12: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内二中道三僧 T1805_.40.0195b13: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T1805_.40.0195b14: 故云統明也。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T1805_.40.0195b15: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T1805_.40.0195b16: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T1805_.40.0195b17: 脱。必無他意。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T1805_.40.0195b18: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T1805_.40.0195b19: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T1805_.40.0195b20: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T1805_.40.0195b21: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T1805_.40.0195b22: 五分説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T1805_.40.0195b23: 不自説。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T1805_.40.0195b24: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T1805_.40.0195b25: 上二人此示説時言有不定。遇縁失中初命過 T1805_.40.0195b26: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T1805_.40.0195b27: 未説不成。已説在僧成。餘如彼説。罷道者準 T1805_.40.0195b28: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T1805_.40.0195b29: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内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T1805_.40.0195c01: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T1805_.40.0195c02: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内故。釋餘處中 T1805_.40.0195c03: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説恣二處列相 T1805_.40.0195c04: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釋明相中初科 T1805_.40.0195c05: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T1805_.40.0195c06: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問中以僧 T1805_.40.0195c07: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説 T1805_.40.0195c08: 恣亡物徳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T1805_.40.0195c09: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T1805_.40.0195c10: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T1805_.40.0195c13: 縁若在容可再傳故。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T1805_.40.0195c14: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T1805_.40.0195c15: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T1805_.40.0195c16: 中約三處。倶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T1805_.40.0195c17: 未失倶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T1805_.40.0195c18: 亦約倶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問中古多異 T1805_.40.0195c19: 説。故須決之。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T1805_.40.0195c20: 以辨倶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T1805_.40.0195c23: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T1805_.40.0195c24: 聞。則是倶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T1805_.40.0195c25: 上互不定義。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T1805_.40.0195c26: 從僧祇已下並爲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T1805_.40.0195c27: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爲二。從前言至雖説 T1805_.40.0195c28: 不成明倶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T1805_.40.0195c29: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T1805_.40.0196a01: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T1805_.40.0196a02: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T1805_.40.0196a03: 得成説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説欲。然 T1805_.40.0196a04: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T1805_.40.0196a05: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T1805_.40.0196a06: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T1805_.40.0196a09: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T1805_.40.0196a10: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T1805_.40.0196a11: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T1805_.40.0196a12: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T1805_.40.0196a13: 語皆爲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T1805_.40.0196a18: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T1805_.40.0196a19: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T1805_.40.0196a23: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T1805_.40.0196a24: 人疏云。能所倶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T1805_.40.0196b04: 故不論失。受已唖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T1805_.40.0196b05: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T1805_.40.0196b06: 出界。在内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T1805_.40.0196b10: 也。説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T1805_.40.0196b11: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T1805_.40.0196b12: 自説。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T1805_.40.0196b13: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説。皆不成等如文 T1805_.40.0196b14: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T1805_.40.0196b15: 法方詣故也。遇縁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T1805_.40.0196b16: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初中上明 T1805_.40.0196b17: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T1805_.40.0196b18: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縁者列定忘後。 T1805_.40.0196b19: 故並下總示成處。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T1805_.40.0196b20: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T1805_.40.0196b21: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T1805_.40.0196b22: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T1805_.40.0196b23: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T1805_.40.0196b24: 此由難縁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T1805_.40.0196b25: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衆 T1805_.40.0196b26: 制急雖難不開。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T1805_.40.0196b27: 之。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T1805_.40.0196b28: 下二句顯非所爲。反顯。若以欲縁爲羯磨事
T1805_.40.0196c03: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T1805_.40.0196c04: 釋羯磨篇 T1805_.40.0196c05: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歴則 T1805_.40.0196c06: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縁法是非 T1805_.40.0196c07: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T1805_.40.0196c08: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T1805_.40.0196c09: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爲業。後直指作。無 T1805_.40.0196c10: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縁。搆造則有 T1805_.40.0196c11: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T1805_.40.0196c12: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T1805_.40.0196c13: 作。即體爲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T1805_.40.0196c14: 彼云。自古至今翻爲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T1805_.40.0196c15: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T1805_.40.0196c16: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T1805_.40.0196c17: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T1805_.40.0196c18: 定體從用則疏。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T1805_.40.0196c19: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T1805_.40.0196c20: 家旁通舊解。敍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T1805_.40.0196c21: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T1805_.40.0196c22: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爲。故曰其唯。方 T1805_.40.0196c23: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T1805_.40.0196c24: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T1805_.40.0196c25: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T1805_.40.0196c26: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T1805_.40.0196c27: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T1805_.40.0196c28: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T1805_.40.0196c29: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T1805_.40.0197a01: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徳下二句正歎。上 T1805_.40.0197a02: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敍訛 T1805_.40.0197a03: 中初敍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T1805_.40.0197a04: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敍人非。上 T1805_.40.0197a05: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T1805_.40.0197a06: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爲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T1805_.40.0197a07: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T1805_.40.0197a08: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喩瓦石 T1805_.40.0197a09: 不足貴也。眞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T1805_.40.0197a10: 預秉御。或可増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T1805_.40.0197a11: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T1805_.40.0197a12: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T1805_.40.0197a13: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並下推過 T1805_.40.0197a14: 還結三非。雖行衆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引 T1805_.40.0197a15: 證爲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T1805_.40.0197a16: 綱既亂衆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T1805_.40.0197a17: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對 T1805_.40.0197a18: 顯中人法相並。欲明人猶通僞法不容非。初 T1805_.40.0197a19: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T1805_.40.0197a20: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T1805_.40.0197a21: 漏落也。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T1805_.40.0197a22: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並 T1805_.40.0197a23: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増其遺漏是 T1805_.40.0197a24: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T1805_.40.0197a25: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T1805_.40.0197a26: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T1805_.40.0197a27: 謂縁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具縁中標。 T1805_.40.0197a28: 云統明者以此十縁該衆別。故言由漸者藉 T1805_.40.0197a29: 縁構造。非頓施故。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T1805_.40.0197b01: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縁可否。故在初明。初 T1805_.40.0197b02: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T1805_.40.0197b03: 業疏二倶稱量。如擧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T1805_.40.0197b06: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T1805_.40.0197b10: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T1805_.40.0197b11: 並開多人可以類説。必下正示稱量。二中唯 T1805_.40.0197b12: 明衆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T1805_.40.0197b13: 通作説。欲一法唯局法地。三中列示兩事。下 T1805_.40.0197b14: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四中差別 T1805_.40.0197b15: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T1805_.40.0197b16: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T1805_.40.0197b17: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T1805_.40.0197b18: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並如前篇。五 T1805_.40.0197b19: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T1805_.40.0197b23: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八中初標示。 T1805_.40.0197b24: 略擧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T1805_.40.0197b25: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並不加乞。二 T1805_.40.0197b26: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T1805_.40.0197c02: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T1805_.40.0197c03: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T1805_.40.0197c04: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T1805_.40.0197c05: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T1805_.40.0197c06: 之。第四可解。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T1805_.40.0197c07: 雖多別問無異辭。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T1805_.40.0197c08: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T1805_.40.0197c09: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T1805_.40.0197c10: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T1805_.40.0197c11: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T1805_.40.0197c12: 單白羯磨等。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T1805_.40.0197c13: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T1805_.40.0197c14: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T1805_.40.0197c15: 云。今解並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縁顯之。受差 T1805_.40.0197c16: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T1805_.40.0197c17: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T1805_.40.0197c18: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T1805_.40.0197c19: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T1805_.40.0197c20: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T1805_.40.0197c21: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T1805_.40.0197c22: 如衆法心念。且擧説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T1805_.40.0197c23: 界相。三作法撾撃。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T1805_.40.0197c24: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T1805_.40.0197c25: 動説縁。十如縁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T1805_.40.0197c26: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T1805_.40.0197c27: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T1805_.40.0197c28: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毎一位中各有 T1805_.40.0197c29: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T1805_.40.0198a01: 成。餘三亦爾。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T1805_.40.0198a02: 位也。衆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T1805_.40.0198a03: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爲事。發心是意。 T1805_.40.0198a04: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T1805_.40.0198a05: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説。引證明委。成否 T1805_.40.0198a06: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T1805_.40.0198a07: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T1805_.40.0198a08: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T1805_.40.0198a09: 行不必口言也。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T1805_.40.0198a10: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T1805_.40.0198a11: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衆故衆法對首通三可 T1805_.40.0198a12: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衆 T1805_.40.0198a13: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T1805_.40.0198a14: 衆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T1805_.40.0198a15: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衆 T1805_.40.0198a16: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次曲分中初科 T1805_.40.0198a17: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爲略 T1805_.40.0198a18: 點。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T1805_.40.0198a19: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T1805_.40.0198a20: 相可知。對首念中初敍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T1805_.40.0198a21: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T1805_.40.0198a22: 同此。且下列相並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T1805_.40.0198a23: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衆法念中 T1805_.40.0198a24: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T1805_.40.0198a25: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T1805_.40.0198a26: 並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爲
T1805_.40.0198b02: 外者局尼衆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T1805_.40.0198b03: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T1805_.40.0198b07: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爲衆 T1805_.40.0198b08: 法對首。衆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T1805_.40.0198b09: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衆法中單白爲二。 T1805_.40.0198b10: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T1805_.40.0198b27: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T1805_.40.0198c01: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T1805_.40.0198c02: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T1805_.40.0198c03: 九。疑此且擧全數。來學尋之。釋疑中耳聞者 T1805_.40.0198c04: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擧以爲問。答中初順 T1805_.40.0198c05: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T1805_.40.0198c06: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T1805_.40.0198c07: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T1805_.40.0198c08: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T1805_.40.0198c09: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T1805_.40.0198c12: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T1805_.40.0198c13: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T1805_.40.0198c14: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T1805_.40.0198c15: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T1805_.40.0198c16: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擧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T1805_.40.0198c17: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T1805_.40.0198c18: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衆羯磨。三非法 T1805_.40.0198c19: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衆羯磨。五法相似別衆 T1805_.40.0198c20: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略 T1805_.40.0198c21: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T1805_.40.0198c22: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T1805_.40.0198c23: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T1805_.40.0198c24: 八事。若加説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T1805_.40.0198c25: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T1805_.40.0198c26: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T1805_.40.0198c27: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T1805_.40.0198c28: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T1805_.40.0198c29: 隨位總收。故云横括。即如下科單複爲句。其 T1805_.40.0199a01: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T1805_.40.0199a02: 名局衆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T1805_.40.0199a03: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T1805_.40.0199a04: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T1805_.40.0199a05: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説戒中彼因六群説
T1805_.40.0199a09: 疑問。佛爲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T1805_.40.0199a10: 分。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T1805_.40.0199a11: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T1805_.40.0199a12: 出別相。故云不重。正辨中初科爲二。初示體 T1805_.40.0199a13: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並下明是非。以人法 T1805_.40.0199a14: 及界各局自分。事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T1805_.40.0199a15: 縁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T1805_.40.0199a16: 擧。窮勘三根作擧憶念。如是求之。別示徴中 T1805_.40.0199a17: 也合作耶。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T1805_.40.0199a18: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倶覆藏。憶一罪不 T1805_.40.0199a19: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T1805_.40.0199a20: 非。爲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T1805_.40.0199a21: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T1805_.40.0199a22: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T1805_.40.0199a23: 判也。此下判非。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T1805_.40.0199a24: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擧 T1805_.40.0199a25: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T1805_.40.0199a26: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T1805_.40.0199a27: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T1805_.40.0199b02: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T1805_.40.0199b03: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結誥可 T1805_.40.0199b04: 知。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僧中 T1805_.40.0199b05: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T1805_.40.0199b06: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T1805_.40.0199b07: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T1805_.40.0199b08: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T1805_.40.0199b09: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T1805_.40.0199b10: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衆法對中。 T1805_.40.0199b11: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T1805_.40.0199b12: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T1805_.40.0199b13: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T1805_.40.0199b14: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渉。若 T1805_.40.0199b15: 作下示本法。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爲一。三小 T1805_.40.0199b16: 三太及戒場也。自然中初明衆法唯局。已下 T1805_.40.0199b17: 明別法並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T1805_.40.0199b18: 攝者。言並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T1805_.40.0199b19: 法爲言。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T1805_.40.0199b20: 八品。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衆別人法倶通。 T1805_.40.0199b21: 此就法界唯論衆法通塞之相。三小爲二。初列 T1805_.40.0199b22: 三相。數人説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T1805_.40.0199b23: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T1805_.40.0199b24: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T1805_.40.0199b25: 説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擧罪即有白 T1805_.40.0199b26: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縁。文 T1805_.40.0199b27: 令即解。明知不通。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T1805_.40.0199b28: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徳衣略捨。故言等
T1805_.40.0199c03: 自恣受日徳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T1805_.40.0199c04: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T1805_.40.0199c05: 通知。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T1805_.40.0199c06: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並有等。次明成壞。敍 T1805_.40.0199c07: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T1805_.40.0199c08: 四縁。還即就縁歴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T1805_.40.0199c09: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敍四縁。後列句 T1805_.40.0199c10: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T1805_.40.0199c11: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T1805_.40.0199c12: 兩界故衆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T1805_.40.0199c13: 從多故。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T1805_.40.0199c14: 第四句如對人説。詞句差脱而悔輕吉。五如 T1805_.40.0199c15: 對人六念六事。虚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T1805_.40.0199c16: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T1805_.40.0199c17: 發露非罪。餘七並爾。臨文自歴。第二人非中 T1805_.40.0199c18: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T1805_.40.0199c19: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縁 T1805_.40.0199c20: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T1805_.40.0199c21: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T1805_.40.0199c22: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第三人非中 T1805_.40.0199c23: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説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T1805_.40.0199c24: 中一人獨秉衆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第 T1805_.40.0199c25: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T1805_.40.0199c26: 衆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T1805_.40.0199c27: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T1805_.40.0199c28: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T1805_.40.0199c29: 裁製文中略也。第五人非中上明別衆。以界 T1805_.40.0200a01: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T1805_.40.0200a02: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T1805_.40.0200a03: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T1805_.40.0200a04: 有難方開。本律増減。五百問一月是也。第六 T1805_.40.0200a05: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T1805_.40.0200a06: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T1805_.40.0200a07: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袜小白鉢器等。次明 T1805_.40.0200a08: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T1805_.40.0200a09: 託言寄誰處。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T1805_.40.0200a10: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T1805_.40.0200a11: 結。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爲非界。下即能秉 T1805_.40.0200a12: 非上句明別衆。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擧 T1805_.40.0200a13: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T1805_.40.0200a14: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T1805_.40.0200a15: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T1805_.40.0200a19: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T1805_.40.0200a20: 明法事並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T1805_.40.0200a21: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曲解羯磨前通 T1805_.40.0200a22: 衆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衆法。敍意中 T1805_.40.0200a23: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T1805_.40.0200a26: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縁通成否。未可一概
T1805_.40.0200a29: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T1805_.40.0200b01: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T1805_.40.0200b02: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T1805_.40.0200b12: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斥師心中初句 T1805_.40.0200b13: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T1805_.40.0200b14: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T1805_.40.0200b15: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虚 T1805_.40.0200b16: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T1805_.40.0200b17: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T1805_.40.0200b18: 違教結罪。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T1805_.40.0200b19: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T1805_.40.0200b20: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説。即上 T1805_.40.0200b21: 無人。雖居衆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T1805_.40.0200b22: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T1805_.40.0200b23: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T1805_.40.0200b24: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T1805_.40.0200b25: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T1805_.40.0200b26: 總列並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T1805_.40.0200b27: 濫可知。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説者。由此二法 T1805_.40.0200b28: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白中五句。 T1805_.40.0200b29: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爲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T1805_.40.0200c01: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縁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T1805_.40.0200c02: 不同。如説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縁也。布薩 T1805_.40.0200c03: 説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T1805_.40.0200c04: 衣鉢具等並名縁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T1805_.40.0200c05: 第二則縁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T1805_.40.0200c06: 縁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T1805_.40.0200c07: 耳識者。恐縁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T1805_.40.0200c08: 句布薩説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T1805_.40.0200c09: 改前云衆僧説戒。則人法兩擧。後云和合説 T1805_.40.0200c10: 戒。則忍可已彰。然衆亦即僧。爲成句故言情 T1805_.40.0200c11: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T1805_.40.0200c12: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T1805_.40.0200c13: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T1805_.40.0200c14: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縁現前作業時至
T1805_.40.0200c18: 事義亦乖。不解兩縁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T1805_.40.0200c19: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T1805_.40.0200c20: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T1805_.40.0200c21: 知。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内字似剩又恐 T1805_.40.0200c22: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T1805_.40.0200c23: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T1805_.40.0200c24: 被未悟。爲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白文 T1805_.40.0200c25: 同上釋。言縁兆者謂。牒縁告衆情事始形。即 T1805_.40.0200c26: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次釋羯磨總分 T1805_.40.0200c27: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衆量可故云正決。 T1805_.40.0200c28: 僧法所加本爲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T1805_.40.0200c29: 彰體外。別釋中若約綱縁還分五句。今此隨 T1805_.40.0201a01: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縁合論。且初 T1805_.40.0201a02: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T1805_.40.0201a03: 和決因聞故指爲縁。第二段分二。前縁後綱。 T1805_.40.0201a04: 縁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T1805_.40.0201a05: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T1805_.40.0201a06: 某甲爲和尚某甲。自説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T1805_.40.0201a10: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T1805_.40.0201a11: 二句別點縁本。下二句通釋綱縁顯示文意。 T1805_.40.0201a12: 第三段爲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T1805_.40.0201a13: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爲和尚。綱中略上 T1805_.40.0201a14: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T1805_.40.0201a15: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T1805_.40.0201a16: 制意。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T1805_.40.0201a17: 故。是事如是持此爲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T1805_.40.0201a18: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爲和尚還結前本 T1805_.40.0201a19: 也。此下點文可解。三法料簡増減中據律單 T1805_.40.0201a20: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T1805_.40.0201a21: 名爲減。然本無増。望彼五句相待爲言。若是 T1805_.40.0201a22: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増減。故非所論。文中 T1805_.40.0201a23: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説恣還 T1805_.40.0201a24: 衣亡物之類。若有縁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T1805_.40.0201a28: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説戒堂及 T1805_.40.0201a29: 滅諍結集中。諸白並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T1805_.40.0201b01: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縁本雙牒必無 T1805_.40.0201b02: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増例皆五句。然律文 T1805_.40.0201b03: 亦有翻傳脱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T1805_.40.0201b04: 淨地。既有縁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T1805_.40.0201b05: 筆想無所疑。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倶通。縁 T1805_.40.0201b06: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縁。初示文局。義 T1805_.40.0201b07: 下次顯義通。羯磨中初明倶通。擧文不備。臨 T1805_.40.0201b08: 説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結示中功成 T1805_.40.0201b09: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是非中初綱中 T1805_.40.0201b10: 増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T1805_.40.0201b11: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並楷定。縱 T1805_.40.0201b12: 無増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縁 T1805_.40.0201b13: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T1805_.40.0201b14: 愚輒便加減。増下明開許。初句開増減。疏云。 T1805_.40.0201b15: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T1805_.40.0201b16: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増著亦得。如五分結
T1805_.40.0201b20: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T1805_.40.0201b21: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並無第四。十誦 T1805_.40.0201b22: 受戒法云年歳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T1805_.40.0201b23: 綱中尚有増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T1805_.40.0201b24: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T1805_.40.0201b25: 是長老默然。又説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T1805_.40.0201b26: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爲臥具敷具。略
T1805_.40.0201b29: 謂對衆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T1805_.40.0201c01: 生異計故此決破。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T1805_.40.0201c02: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戒 T1805_.40.0201c03: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衆。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T1805_.40.0201c04: 得重説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T1805_.40.0201c05: 下推制意。咒術例中初明俗咒。越謂言乖。散 T1805_.40.0201c06: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咒。羯磨下合 T1805_.40.0201c07: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T1805_.40.0201c10: 故云終身。親聞中祖師嘗預譯場。所傳得實。 T1805_.40.0201c11: 可以爲據。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T1805_.40.0201c12: 故須簡示。答中初明尼爲僧作。文中三法。由 T1805_.40.0201c13: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T1805_.40.0201c14: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爲尼 T1805_.40.0201c15: 作。三並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T1805_.40.0201c16: 第三問據前簡衆。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T1805_.40.0201c17: 重示。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T1805_.40.0201c18: 衆未具尼是別類。並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T1805_.40.0201c19: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T1805_.40.0201c20: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T1805_.40.0201c21: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爲者沙彌受具及尼 T1805_.40.0201c22: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T1805_.40.0201c23: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T1805_.40.0201c24: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第四 T1805_.40.0201c25: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T1805_.40.0201c26: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喩不慮乖別故。至 T1805_.40.0201c27: 下顯局治擧違惱。或致破僧僧不擧僧。律文 T1805_.40.0201c28: 明制治擧可爾。乞爲受懺並是順情。何以同 T1805_.40.0201c29: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T1805_.40.0202a01: 爲。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T1805_.40.0202a02: 及下四分並證治擧。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T1805_.40.0202a03: 擯治。則知。不得加衆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T1805_.40.0202a04: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説五法
T1805_.40.0202a16: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説字。三至竟字。 T1805_.40.0202a17: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T1805_.40.0202a18: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T1805_.40.0202a19: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T1805_.40.0202a20: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T1805_.40.0202a21: 亦非廣尋對可見 T1805_.40.0202a22: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 T1805_.40.0202a23: T1805_.40.0202a24: T1805_.40.0202a25: T1805_.40.0202a26: T1805_.40.0202a27: T1805_.40.0202a28: T1805_.40.0202a29: T1805_.40.0202b01: T1805_.40.0202b02: T1805_.40.0202b03: T1805_.40.0202b04: 釋結界篇 T1805_.40.0202b05: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T1805_.40.0202b06: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T1805_.40.0202b07: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T1805_.40.0202b08: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T1805_.40.0202b09: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T1805_.40.0202b10: 綿爲語。即下四門爲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T1805_.40.0202b11: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T1805_.40.0202b12: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T1805_.40.0202b13: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爲七 T1805_.40.0202b14: 種。如是知之。敍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T1805_.40.0202b15: 秉法者明立界所爲。然律假縁興。雖因布薩 T1805_.40.0202b16: 至論制意實通衆務。疏云。結界衆同之本理 T1805_.40.0202b17: 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T1805_.40.0202b18: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次科釋上二句發 T1805_.40.0202b19: 下制意。初敍羯磨。僧以和爲義。和但在心非 T1805_.40.0202b20: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T1805_.40.0202b21: 無別。故云綱要。受説治諫僧綱既擧。佛法可 T1805_.40.0202b22: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T1805_.40.0202b23: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T1805_.40.0202b24: 句擧三寶以彰徳。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T1805_.40.0202b25: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T1805_.40.0202b26: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發起縁中分二。初二句 T1805_.40.0202b27: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爲
T1805_.40.0202c01: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倶舍云
T1805_.40.0202c06: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説戒犍度云。爾時 T1805_.40.0202c07: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閲城説戒。在諸方 T1805_.40.0202c08: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T1805_.40.0202c09: 界等。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T1805_.40.0202c10: 縁。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T1805_.40.0202c11: 同遵羯磨別衆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逐 T1805_.40.0202c12: 謂衆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T1805_.40.0202c13: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T1805_.40.0202c14: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標列四章前二明 T1805_.40.0202c15: 結時縁法。後二辨結已是非。標簡中攝衣攝 T1805_.40.0202c16: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T1805_.40.0202c17: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T1805_.40.0202c18: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T1805_.40.0202c19: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衆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T1805_.40.0202c20: 明。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T1805_.40.0202c21: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T1805_.40.0202c22: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爲一集。後下 T1805_.40.0202c23: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敍縁開。隨境 T1805_.40.0202c24: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T1805_.40.0202c25: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T1805_.40.0202c26: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作法中 T1805_.40.0202c27: 二初敍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T1805_.40.0202c28: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T1805_.40.0202c29: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