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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157a01: T1805_.40.0157a02: No. 1805 [cf. Nos. 1428, 1804]
T1805_.40.0157a05: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T1805_.40.0157a06: 出家之士禀戒爲體聚法居身。行必據體而 T1805_.40.0157a07: 修。故因名隨行身必稱法而動。故果號法身。 T1805_.40.0157a08: 誠由發趣有宗依因得所故也。且夫一識元 T1805_.40.0157a09: 明垢淨叵得。從縁流變。彼我熾然。觸物生情 T1805_.40.0157a10: 隨妄興業。繋諸有獄受萬類形。億劫昇沈罔 T1805_.40.0157a11: 有寧息。故我如來乘眞實道。闢大慈門將令 T1805_.40.0157a12: 究盡苦源。故制先除漏業。譬夫伐樹始必刊 T1805_.40.0157a13: 枝。豈唯種果無依。抑使根株漸朽。毘尼爲教 T1805_.40.0157a14: 厥致在茲。伏自蘊結中天五宗競演。譯傳東 T1805_.40.0157a15: 夏四分偏弘。雖九代相承而六師異轍。而我 T1805_.40.0157a16: 祖師示四依之像。秉一字之權軫力扶顛。爲 T1805_.40.0157a17: 如來所使垂慈軌物作群生導師。首著斯文 T1805_.40.0157a18: 統被時衆。莫不五乘並駕七衆倶霑。攝僧護 T1805_.40.0157a19: 法之儀横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 T1805_.40.0157a20: 是故歴代重之以爲大訓。然則理致淵奧討 T1805_.40.0157a21: 論者鮮得其門。事類森羅駕説者或容遺謬。 T1805_.40.0157a22: 由是研詳可否搜括古今。罄所見聞備舒翰 T1805_.40.0157a23: 墨。仰承行事之旨題曰資持。不違三行之宗 T1805_.40.0157a24: 勒開卷軸。良以一部統歸三行。三行無越二 T1805_.40.0157a25: 持。科釋文言貴深明於法相。銓量事用使剋 T1805_.40.0157a26: 奉於受隨。是則教行雙弘自他兼利。首題一 T1805_.40.0157a27: 擧部意全彰。但由聖智通宏凡情寡陋。以蠡 T1805_.40.0157a28: 酌海長嗟罔測其深。捧土塞河實愧不知其 T1805_.40.0157a29: 量。式酬祖徳少副夙心。庶永流通。冀裨萬一 T1805_.40.0157b01: 者爾 T1805_.40.0157b02: 歴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倶稱 T1805_.40.0157b03: 盡理。然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 T1805_.40.0157b04: 例。一曰定宗。二謂辨教。三敍引用。四明破 T1805_.40.0157b05: 立。五示闕疑 T1805_.40.0157b06: 初定宗者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 T1805_.40.0157b07: 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渉。
T1805_.40.0157b11: 鋭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糾正。故今言教 T1805_.40.0157b12: 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之重 T1805_.40.0157b13: 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爲正本。餘並旁兼。猶恐 T1805_.40.0157b14: 專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 T1805_.40.0157b15: 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擧宗以 T1805_.40.0157b16: 明持犯爲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 T1805_.40.0157b17: 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横 T1805_.40.0157b18: 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 T1805_.40.0157b19: 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
T1805_.40.0157b22: 二辨教者。夫教者以詮表爲功隨機爲用。雖 T1805_.40.0157b23: 廣開戸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摸而攝生 T1805_.40.0157b24: 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 T1805_.40.0157b25: 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 T1805_.40.0157b26: 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 T1805_.40.0157b27: 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 T1805_.40.0157b28: 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 T1805_.40.0157b29: 宗。即今所承曇無徳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 T1805_.40.0157c01: 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縁思覺即入犯科。此 T1805_.40.0157c02: 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 T1805_.40.0157c03: 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 T1805_.40.0157c04: 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 T1805_.40.0157c05: 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T1805_.40.0157c06: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 T1805_.40.0157c07: 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 T1805_.40.0157c08: 深。一代雄詮歴然可見 T1805_.40.0157c09: 三引用者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 T1805_.40.0157c10: 或具録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 T1805_.40.0157c11: 鈔旨實穢眞宗。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 T1805_.40.0157c12: 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舒。事鈔建題撮要爲 T1805_.40.0157c13: 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末。 T1805_.40.0157c14: 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讐校差違。 T1805_.40.0157c15: 並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 T1805_.40.0157c16: 之。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録儀集圖誥部 T1805_.40.0157c17: 文既廣。非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 T1805_.40.0157c18: 彼。或斥奪謬妄。或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 T1805_.40.0157c19: 不擧。三用俗書者莊嚴章句違律刑科。讃詠 T1805_.40.0157c20: 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然。或是擧 T1805_.40.0157c21: 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同 T1805_.40.0157c22: 世論。今或語勢相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 T1805_.40.0157c23: 之令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 T1805_.40.0157c24: 衆典。不必專據字書 T1805_.40.0157c25: 四破立者慈訓遠流傳迷彌衆。考教義則綱 T1805_.40.0157c26: 領倶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 T1805_.40.0157c27: 過成繁費。苟縱而不擧則人惑多岐。至於大 T1805_.40.0157c28: 義有妨。或復異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 T1805_.40.0157c29: 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意 T1805_.40.0158a01: 五闕疑者斯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 T1805_.40.0158a02: 由盡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眞。或詳 T1805_.40.0158a03: 覈未通。或撿尋未獲義非臆度。例並闕如。或 T1805_.40.0158a04: 但標曰未詳。或且倶存衆説。或擬尋文據。或 T1805_.40.0158a05: 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懲。抑憑祖教廢 T1805_.40.0158a06: 前之例故也。覽斯五例臧否條然。且擧大端 T1805_.40.0158a07: 餘廣如後 T1805_.40.0158a08: 釋序題 T1805_.40.0158a09: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 T1805_.40.0158a10: 即以爲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
T1805_.40.0158a26: 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
T1805_.40.0158b02: 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
T1805_.40.0158b05: 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 T1805_.40.0158b06: 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爲宗本。下云。
T1805_.40.0158b10: 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爲彰部計淺深。至 T1805_.40.0158b11: 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 T1805_.40.0158b12: 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 T1805_.40.0158b13: 一座名爲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 T1805_.40.0158b14: 處未終且散即爲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T1805_.40.0158b15: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 T1805_.40.0158b16: 逐席爲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 T1805_.40.0158b17: 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 T1805_.40.0158b18: 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爲名斷割重輕開遮持 T1805_.40.0158b19: 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 T1805_.40.0158b20: 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 T1805_.40.0158b21: 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
T1805_.40.0158b25: 最。何名爲犯境縁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 T1805_.40.0158b26: 何名爲輕因果微也。何名爲重反上句也。然 T1805_.40.0158b27: 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
T1805_.40.0158c01: 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並世法比擬 T1805_.40.0158c02: 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 T1805_.40.0158c03: 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爲律。 T1805_.40.0158c04: 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 T1805_.40.0158c05: 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 T1805_.40.0158c06: 須委釋。即分爲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 T1805_.40.0158c07: 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 T1805_.40.0158c08: 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 T1805_.40.0158c09: 行事。但直申正義。餘並削除。止用一言標破。 T1805_.40.0158c10: 如云不同前解諸説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 T1805_.40.0158c11: 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 T1805_.40.0158c12: 去諸説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説更須 T1805_.40.0158c13: 文證。鈔興意云。毎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 T1805_.40.0158c14: 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 T1805_.40.0158c15: 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 T1805_.40.0158c16: 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 T1805_.40.0158c17: 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 T1805_.40.0158c18: 定等。並有多説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 T1805_.40.0158c19: 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縁 T1805_.40.0158c20: 受日加乞之類。今並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 T1805_.40.0158c21: 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説戒 T1805_.40.0158c22: 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爲非。僧網篇中廣列非 T1805_.40.0158c23: 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 T1805_.40.0158c24: 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 T1805_.40.0158c25: 今取後説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 T1805_.40.0158c26: 上明所刪爲律爲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 T1805_.40.0158c27: 今爲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 T1805_.40.0158c28: 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並是取 T1805_.40.0158c29: 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 T1805_.40.0159a01: 於口今鈔不録。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 T1805_.40.0159a02: 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 T1805_.40.0159a03: 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 T1805_.40.0159a04: 究之。問如戒本縁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 T1805_.40.0159a05: 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 T1805_.40.0159a06: 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 T1805_.40.0159a07: 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爲繁。二者鈔興意中。但 T1805_.40.0159a08: 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 T1805_.40.0159a09: 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説戒篇云。今以普 T1805_.40.0159a10: 照道安二師爲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 T1805_.40.0159a11: 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 T1805_.40.0159a12: 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 T1805_.40.0159a13: 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 T1805_.40.0159a14: 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 T1805_.40.0159a15: 端。或文或説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 T1805_.40.0159a16: 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 T1805_.40.0159a17: 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 T1805_.40.0159a18: 隨已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 T1805_.40.0159a19: 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 T1805_.40.0159a20: 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 T1805_.40.0159a21: 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 T1805_.40.0159a22: 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 T1805_.40.0159a23: 尺量已云。余曾遊晋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 T1805_.40.0159a24: 毎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
T1805_.40.0159a27: 爲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爲同爲異。答 T1805_.40.0159a28: 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 T1805_.40.0159a29: 説。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 T1805_.40.0159b01: 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 T1805_.40.0159b02: 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 T1805_.40.0159b03: 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 T1805_.40.0159b04: 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 T1805_.40.0159b05: 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 T1805_.40.0159b06: 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 T1805_.40.0159b07: 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爲義。事即對理彰名。然 T1805_.40.0159b08: 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 T1805_.40.0159b09: 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 T1805_.40.0159b10: 兩卷衆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 T1805_.40.0159b11: 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
T1805_.40.0159b21: 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 T1805_.40.0159b22: 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虚故序 T1805_.40.0159b23: 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 T1805_.40.0159b24: 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 T1805_.40.0159b25: 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 T1805_.40.0159b26: 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 T1805_.40.0159b27: 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 T1805_.40.0159b28: 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 T1805_.40.0159c01: 造修。行取成徳。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 T1805_.40.0159c02: 入行心縁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 T1805_.40.0159c03: 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 T1805_.40.0159c04: 當以爲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 T1805_.40.0159c05: 既廣備録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 T1805_.40.0159c06: 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 T1805_.40.0159c07: 廣説。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 T1805_.40.0159c08: 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喩序文冠一 T1805_.40.0159c09: 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敍。謂撰述始 T1805_.40.0159c10: 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歴然不 T1805_.40.0159c11: 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 T1805_.40.0159c12: 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 T1805_.40.0159c13: 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 T1805_.40.0159c14: 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 T1805_.40.0159c15: 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 T1805_.40.0159c16: 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 T1805_.40.0159c17: 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 T1805_.40.0159c18: 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 T1805_.40.0159c19: 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 T1805_.40.0159c20: 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爲失一也。又倣經宗 T1805_.40.0159c21: 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 T1805_.40.0159c22: 餘典。今此鈔序爲通何文爲簡何典。又以總 T1805_.40.0159c23: 序爲發起別序爲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 T1805_.40.0159c24: 信別爲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 T1805_.40.0159c25: 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 T1805_.40.0159c26: 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 T1805_.40.0159c27: 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 T1805_.40.0159c28: 彼例爲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 T1805_.40.0159c29: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 T1805_.40.0160a01: 義。不曉文旨爲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 T1805_.40.0160a02: 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 T1805_.40.0160a03: 明著述但敍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 T1805_.40.0160a04: 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 T1805_.40.0160a05: 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 T1805_.40.0160a06: 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 T1805_.40.0160a07: 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 T1805_.40.0160a08: 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 T1805_.40.0160a09: 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 T1805_.40.0160a10: 目知非餘者。三爲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 T1805_.40.0160a11: 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 T1805_.40.0160a12: 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撰號 T1805_.40.0160a13: 中本爲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渉別之以寺。 T1805_.40.0160a14: 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 T1805_.40.0160a15: 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 T1805_.40.0160a16: 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衆言士庶之多。 T1805_.40.0160a17: 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
T1805_.40.0160a20: 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状。此不煩引。撰 T1805_.40.0160a21: 述者通而爲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 T1805_.40.0160a22: 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 T1805_.40.0160a23: 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徳九年撰。而戒疏 T1805_.40.0160a24: 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徳九年即改貞觀故無 T1805_.40.0160a25: 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 T1805_.40.0160a26: 山爲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 T1805_.40.0160a27: 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録
T1805_.40.0160b02: 初段歎戒中初二句標歎。爲下釋成又二。上 T1805_.40.0160b03: 二句擧喩彰徳。依下四句對餘藏顯勝。戒徳 T1805_.40.0160b04: 即所歎之法。難思乃能歎之詞。戒有四義。法 T1805_.40.0160b05: 體行相今從總相唯歎戒法。所以不云難議 T1805_.40.0160b06: 者。以心思切近口議疏遠思之既難必非可 T1805_.40.0160b07: 議。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顯上難思 T1805_.40.0160b08: 之義。既超象外無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 T1805_.40.0160b09: 及。冠字去呼謂束載也。冠爲首飾取高出之 T1805_.40.0160b10: 義。象謂世間諸所有物。問軌導舟航豈非象 T1805_.40.0160b11: 耶。答經律歎戒擧象雖多。但得少義未可全 T1805_.40.0160b12: 同。此中略擧二物少喩戒功。軌導即車轍明 T1805_.40.0160b13: 其發趣也。舟航取其運載也。又標宗云是汝 T1805_.40.0160b14: 大師。以能軌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 T1805_.40.0160b15: 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樓柱聖道所依也。 T1805_.40.0160b16: 禪定城郭定慧所憑也。乃至如池如鏡如纓 T1805_.40.0160b17: 絡如頭如器。又智論中如重寶如命如鳥翅 T1805_.40.0160b18: 如船等。尋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護。具列 T1805_.40.0160b19: 八喩。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 T1805_.40.0160b20: 人一目。如貧資糧如王好國如病良藥。又戒 T1805_.40.0160b21: 本序如海無涯如寶無厭。僧祇戒本如猿猴 T1805_.40.0160b22: 鎖如馬轡勒。廣在經律不復繁引。良以戒徳 T1805_.40.0160b23: 高廣故非一物可喩。遍擧諸象各得一端。不 T1805_.40.0160b24: 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 T1805_.40.0160b25: 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縁六度所乘法 T1805_.40.0160b26: 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爲軌導 T1805_.40.0160b27: 也。常途如此。今別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 T1805_.40.0160b28: 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豈唯五戒十善 T1805_.40.0160b29: 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約鈍根通爲世 T1805_.40.0160c01: 善。若論上智倶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難。 T1805_.40.0160c02: 能爲大比丘菩薩戒而爲根本。故知。四戒皆 T1805_.40.0160c03: 導五乘。今此標歎總含四位正在具足。問戒 T1805_.40.0160c04: 疏云。爲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據三乘。今云五 T1805_.40.0160c05: 乘者。答彼則專窮聖意用顯教源。此明通被 T1805_.40.0160c06: 兩機以彰利普。然則三乘爲語尚乃兼權。若 T1805_.40.0160c07: 論雙樹重扶咸歸常住。故知。四戒皆導佛乘。 T1805_.40.0160c08: 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寶舟航者 T1805_.40.0160c09: 三寶四種。一體理體就理而論。化相一種局 T1805_.40.0160c10: 據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時。功由戒力運載 T1805_.40.0160c11: 不絶。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寶並假 T1805_.40.0160c12: 僧弘。僧寶所存非戒不立。如標宗中順則三 T1805_.40.0160c13: 寶住持。違則覆滅正法。又如華嚴云。具足受 T1805_.40.0160c14: 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等。餘如後引。或 T1805_.40.0160c15: 可越度凡流入三寶位。必須受戒以合舟喩。 T1805_.40.0160c16: 文通此釋前解爲正。寔字音植訓實訓是。次 T1805_.40.0160c17: 顯勝中有二。初對二學明所詮行勝。下對兩 T1805_.40.0160c18: 藏顯能詮教勝。定慧莫等者須約兩意互明 T1805_.40.0160c19: 勝劣。若望斷惑證眞則慧爲勝。戒但止業定 T1805_.40.0160c20: 唯攝散故。若約修行次第必戒爲始。禪定智 T1805_.40.0160c21: 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從後義故云莫 T1805_.40.0160c22: 等。遺教依因成論捉縛並同此意。次顯教中 T1805_.40.0160c23: 群藉即目經論二藏。於茲乃指住持之事。經 T1805_.40.0160c24: 論不談故云息唱。謂剃染禀戒入道次第以 T1805_.40.0160c25: 至僧中。受懺安恣結説治諫師資上下行住 T1805_.40.0160c26: 坐臥飮食衣服衆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 T1805_.40.0160c27: 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T1805_.40.0160c28: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見云。毘尼藏者佛 T1805_.40.0160c29: 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論來致備如 T1805_.40.0161a01: 中卷。準上所詮亦須兩釋。若詮理發智破妄 T1805_.40.0161a02: 顯眞。則經論爲勝。若軌事攝修滅惡生善。則 T1805_.40.0161a03: 毘尼獨尊。故知。三藏各具勝能。今望住持故 T1805_.40.0161a04: 有優劣。問標宗所引大小經論亦明戒律。那 T1805_.40.0161a05: 云息唱。答雖復兼明號隨經律。止是略歎戒 T1805_.40.0161a06: 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論故得云耳。 T1805_.40.0161a07: 敍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 T1805_.40.0161a08: 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爲二段。 T1805_.40.0161a09: 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賛列 T1805_.40.0161a10: 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爲開法大師。迦葉已下 T1805_.40.0161a11: 爲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 T1805_.40.0161a12: 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 T1805_.40.0161a13: 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 T1805_.40.0161a14: 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 T1805_.40.0161a15: 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 T1805_.40.0161a16: 丘言我是大師説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
T1805_.40.0161a19: 劫人壽百歳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説三乘法 T1805_.40.0161a20: 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 T1805_.40.0161a21: 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衆典。然於毘 T1805_.40.0161a22: 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 T1805_.40.0161a23: 凡所施爲必以威儀爲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 T1805_.40.0161a24: 説。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 T1805_.40.0161a25: 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説有時限。律則通 T1805_.40.0161a26: 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 T1805_.40.0161a27: 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 T1805_.40.0161a28: 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 T1805_.40.0161a29: 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
T1805_.40.0161b03: 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衆生所頼四並名依。
T1805_.40.0161b08: 約横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鞠多五子豈不明 T1805_.40.0161b09: 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 T1805_.40.0161b10: 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
T1805_.40.0161b14: 感通傳天神所述。西方諍競大小不融。至於 T1805_.40.0161b15: 經卷互相投毀。及空有兩宗各分黨類。若論 T1805_.40.0161b16: 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實未判。是此非 T1805_.40.0161b17: 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諍。以下文中別指震旦。 T1805_.40.0161b18: 故知。此科通語兩土。然祖師出世當佛滅後 T1805_.40.0161b19: 一千五百餘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齊此以 T1805_.40.0161b20: 明訛替。澆謂澆薄醇味漸微。訛謂訛變本體 T1805_.40.0161b21: 全失。時實不然由人故耳。鋒即利刃世中兵 T1805_.40.0161b22: 鬥謂之爭鋒。脣舌相攻以圖勝負。事有同焉。 T1805_.40.0161b23: 鼓謂撃動。論即言議事無形質。顯是虚諍故 T1805_.40.0161b24: 云不形。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敍兩土 T1805_.40.0161b25: 澆訛。下不別敍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 T1805_.40.0161b26: 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 T1805_.40.0161b27: 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 T1805_.40.0161b28: 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縁。 T1805_.40.0161b29: 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賛曇延法 T1805_.40.0161c01: 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
T1805_.40.0161c04: 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
T1805_.40.0161c09: 其師心。列失中凡傳教之務不出有三。一弘 T1805_.40.0161c10: 揚教法。二訓誘來蒙。三扶持顛墜。今觀前代 T1805_.40.0161c11: 於此三事曾未論之。故下結云可得詳而評 T1805_.40.0161c12: 之。蓋言不能詳評故也。是以文中科爲三失。 T1805_.40.0161c13: 初揚顯下二句闕第一也。行儀謂行事軌式。 T1805_.40.0161c14: 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匡謂正其 T1805_.40.0161c15: 訛駁。攝謂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闕第二也。以 T1805_.40.0161c16: 後學無知若非師範。進道無由尋即法也。紐 T1805_.40.0161c17: 下二句闕第三也。玄綱大表並喩律乘。紐謂 T1805_.40.0161c18: 接續。既即已也。樹字上呼顛即是倒。此二句 T1805_.40.0161c19: 擧喩雖別所顯義同。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 T1805_.40.0161c20: 既無典據。故云憑虚。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 T1805_.40.0161c21: 評。故曰難爲。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状。聲即 T1805_.40.0161c22: 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虚説無教 T1805_.40.0161c23: 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虚 T1805_.40.0161c24: 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虚 T1805_.40.0161c25: 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 T1805_.40.0161c26: 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 T1805_.40.0161c27: 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渉多矣。至於 T1805_.40.0161c28: 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増逾暗。豈非理
T1805_.40.0162a03: 焉。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 T1805_.40.0162a04: 正敍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 T1805_.40.0162a05: 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毎有行事 T1805_.40.0162a06: 必據誠文。雖是實録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 T1805_.40.0162a07: 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 T1805_.40.0162a08: 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 T1805_.40.0162a09: 寄縁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
T1805_.40.0162a12: 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 T1805_.40.0162a13: 虚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
T1805_.40.0162a18: 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次 T1805_.40.0162a19: 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衆網約僧 T1805_.40.0162a20: 事也。釁戻皆目於罪。展轉増多各據一見。故
T1805_.40.0162a24: 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 T1805_.40.0162a25: 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 T1805_.40.0162a26: 途目撃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三 T1805_.40.0162a27: 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 T1805_.40.0162a28: 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 T1805_.40.0162b01: 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 T1805_.40.0162b02: 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説多異後進 T1805_.40.0162b03: 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 T1805_.40.0162b04: 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 T1805_.40.0162b05: 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 T1805_.40.0162b06: 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爲成夏否。又如執一夏 T1805_.40.0162b07: 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爲失夏耶。又如小 T1805_.40.0162b08: 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爲得戒否。略擧數端 T1805_.40.0162b09: 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 T1805_.40.0162b10: 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 T1805_.40.0162b11: 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 T1805_.40.0162b12: 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 T1805_.40.0162b13: 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内宿盜常 T1805_.40.0162b14: 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 T1805_.40.0162b15: 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説 T1805_.40.0162b16: 虚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 T1805_.40.0162b17: 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 T1805_.40.0162b18: 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
T1805_.40.0162b22: 疏鈔。如第十門具列者是。下二句別列非相。 T1805_.40.0162b23: 言止論者貫下兩句。謂撰疏者但相廢立。作 T1805_.40.0162b24: 鈔者唯逞難問。更無他意故也。如義鈔兩疏 T1805_.40.0162b25: 時或引之是也。問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 T1805_.40.0162b26: 明行事故須奪破。彼演義章不妨引用。又古 T1805_.40.0162b27: 文極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 T1805_.40.0162b28: 義鈔題云拾毘尼義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 T1805_.40.0162b29: 事訓蒙毘尼宗體於茲既失。餘不足言。今鈔 T1805_.40.0162c01: 首題即彰此意。高超遠古深契佛心。紐絶扶 T1805_.40.0162c02: 顛誠在於此。是以諸篇演布唯存行事爲宗。 T1805_.40.0162c03: 隨處提撕專以訓蒙爲意。咨爾來學勿負祖 T1805_.40.0162c04: 恩。言世事者謂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 T1805_.40.0162c05: 之事也。準下撰述一十六師。今云百無一者 T1805_.40.0162c06: 汎擧至多。以明至少猶不可得。言都無所取 T1805_.40.0162c07: 也。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 T1805_.40.0162c08: 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 T1805_.40.0162c09: 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 T1805_.40.0162c10: 爲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爲遮後疑。恐 T1805_.40.0162c11: 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 T1805_.40.0162c12: 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 T1805_.40.0162c13: 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鋭 T1805_.40.0162c14: 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 T1805_.40.0162c15: 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 T1805_.40.0162c16: 以義求。願本廣引縁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 T1805_.40.0162c17: 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 T1805_.40.0162c18: 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 T1805_.40.0162c19: 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 T1805_.40.0162c20: 寫。彼唯出法不辨縁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 T1805_.40.0162c21: 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 T1805_.40.0162c22: 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増減繁
T1805_.40.0162c25: 序。所以下二句對上文碎。故難尋求。次二句 T1805_.40.0162c26: 對上義亂。故難領會。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爲 T1805_.40.0162c27: 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
T1805_.40.0163a01: 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 T1805_.40.0163a02: 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 T1805_.40.0163a03: 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 T1805_.40.0163a04: 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 T1805_.40.0163a05: 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
T1805_.40.0163a10: 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
T1805_.40.0163a13: 統收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 T1805_.40.0163a14: 中談律名爲隨經之律。故云隨説。第三收大 T1805_.40.0163a15: 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 T1805_.40.0163a16: 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 T1805_.40.0163a17: 文。是則貫攝兩乘嚢包三藏。遺編雜集聚 T1805_.40.0163a18: 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 T1805_.40.0163a19: 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 T1805_.40.0163a20: 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
T1805_.40.0163b02: 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 T1805_.40.0163b03: 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
T1805_.40.0163b06: 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 T1805_.40.0163b07: 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 T1805_.40.0163b08: 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 T1805_.40.0163b09: 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次體 T1805_.40.0163b10: 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 T1805_.40.0163b11: 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 T1805_.40.0163b12: 別衆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 T1805_.40.0163b13: 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並 T1805_.40.0163b14: 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衆。 T1805_.40.0163b15: 對衆復兩列之。説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 T1805_.40.0163b16: 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 T1805_.40.0163b17: 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 T1805_.40.0163b18: 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 T1805_.40.0163b19: 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縁等。 T1805_.40.0163b20: 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爲顯於 T1805_.40.0163b21: 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 T1805_.40.0163b22: 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 T1805_.40.0163b23: 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 T1805_.40.0163b24: 説戒指白衆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 T1805_.40.0163b25: 磨中簡衆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 T1805_.40.0163b26: 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衆。懺殘指覆 T1805_.40.0163b27: 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擧一二。類謂 T1805_.40.0163b28: 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 T1805_.40.0163b29: 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 T1805_.40.0163c01: 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 T1805_.40.0163c02: 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 T1805_.40.0163c03: 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 T1805_.40.0163c04: 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 T1805_.40.0163c05: 欲中明説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 T1805_.40.0163c06: 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
T1805_.40.0163c09: 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
T1805_.40.0163c16: 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 T1805_.40.0163c17: 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 T1805_.40.0163c18: 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 T1805_.40.0163c19: 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 T1805_.40.0163c20: 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 T1805_.40.0163c21: 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 T1805_.40.0163c22: 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會異中前明引用 T1805_.40.0163c23: 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法事。 T1805_.40.0163c24: 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 T1805_.40.0163c25: 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 T1805_.40.0163c26: 寡用故曰見行。衆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
T1805_.40.0164a02: 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 T1805_.40.0164a03: 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爲一見等。 T1805_.40.0164a04: 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 T1805_.40.0164a05: 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 T1805_.40.0164a06: 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勒卷中初科遮 T1805_.40.0164a07: 異説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 T1805_.40.0164a08: 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
T1805_.40.0164a11: 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 T1805_.40.0164a12: 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 T1805_.40.0164a13: 徴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 T1805_.40.0164a14: 猶粗略也。横評謂非理多説。諱即避忌。鈔以 T1805_.40.0164a15: 撮要包含爲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今意中。 T1805_.40.0164a16: 圖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離繁略過。務省約 T1805_.40.0164a17: 者是鈔正宗。救急備卒是今正意。衆別行相 T1805_.40.0164a18: 不可暫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無由措手故 T1805_.40.0164a19: 云卒也。師資篇云故拯倒懸之急。第十門云 T1805_.40.0164a20: 庶令臨機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乎呼如 T1805_.40.0164a21: 上釋也。或可去呼。謂允當也。是知。斯典一文 T1805_.40.0164a22: 一句無非要行片無閑詞。嗟夫末世昏愚志 T1805_.40.0164a23: 性下劣。唯誇講説專事唇吻。重輕篇聚身無 T1805_.40.0164a24: 不爲。戒定修治曾無一念。致令慈訓棄若朽 T1805_.40.0164a25: 遺。救急之言於茲喪矣。但恐苦輪之下欲罷 T1805_.40.0164a26: 不能。聖道之中進身無日。有識英俊寧不動 T1805_.40.0164a27: 懷指闕中思即籌慮贍猶濟也。固即訓實行 T1805_.40.0164a28: 詮即諸義解。此明今鈔專列時事。義章辨論 T1805_.40.0164a29: 有不濟者例皆不引。委在餘文故云於後。上 T1805_.40.0164b01: 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T1805_.40.0164b02: 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滅 T1805_.40.0164b03: 諍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義既廣徒勞宣釋。 T1805_.40.0164b04: 終未窮盡故略不述等。釋相中四違諫戒意 T1805_.40.0164b05: 亦同此。故云略標等。示所詮中衆務謂。四人 T1805_.40.0164b06: 已上羯磨僧事。成謂能辦用即擧行。遵即奉 T1805_.40.0164b07: 持之心。機謂時須之急。託事即衣藥等縁。並 T1805_.40.0164b08: 下結示無闕。紊音問亦亂也。如古所傳三卷 T1805_.40.0164b09: 三位。即名衆自共三行。今更以義判略爲三 T1805_.40.0164b10: 別。初約止作上下對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 T1805_.40.0164b11: 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二約衆別上卷僧務名 T1805_.40.0164b12: 衆行。中下自修名別行。三約純雜上中各局 T1805_.40.0164b13: 故純。下卷隨機故雜。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 T1805_.40.0164b14: 兼。且據大途如上所判。分篇敍意中初明難 T1805_.40.0164b15: 判。人爲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謂分節 T1805_.40.0164b16: 擬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類者今先擧示。如 T1805_.40.0164b17: 安居分房釋相明法體。懺六聚中明事理兩 T1805_.40.0164b18: 懺。二衣分亡人物。導俗明説法儀。沙彌中出 T1805_.40.0164b19: 家業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據篇題實非該 T1805_.40.0164b20: 攝。然夏中分房同安居類。故但標安居。其餘 T1805_.40.0164b21: 自攝餘皆準此。是則三十首題。並據一篇之 T1805_.40.0164b22: 主耳。若爾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親 T1805_.40.0164b23: 疏故。列名中據從敍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 T1805_.40.0164b24: 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 T1805_.40.0164b25: 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爲顯諸篇是十門所 T1805_.40.0164b26: 括。今謂不爾豈有敍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 T1805_.40.0164b27: 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 T1805_.40.0164b28: 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敍意生起冠 T1805_.40.0164b29: 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 T1805_.40.0164c01: 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爲正豈不然
T1805_.40.0164c04: 流者總中別相義類異故。上二句即顯前文。 T1805_.40.0164c05: 但敍述作不明義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後 T1805_.40.0164c06: 意。括謂包收鏡明也。遠詮謂教相大旨。將釋 T1805_.40.0164c07: 十門略知次第。大聖立教爲顯一乘。欲使群 T1805_.40.0164c08: 迷咸歸實道。不堪受化暫用權方。適物隨宜 T1805_.40.0164c09: 凡心叵測。然則將傳遺教必曉來源。俾夫學 T1805_.40.0164c10: 有所歸。行非虚造教興之意故在初。明既達 T1805_.40.0164c11: 此門粗知來旨。何因制度輕重不倫故次明 T1805_.40.0164c12: 也。上列二門通論律藏。宗部既別教相莫融 T1805_.40.0164c13: 必有事興。依何處斷故有三也。雖知用教約 T1805_.40.0164c14: 體有宗。此土受縁並遵四分。或於本部攝事 T1805_.40.0164c15: 不周。餘部誠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據 T1805_.40.0164c16: 文文容乖闕。乖須義定闕必文通。廢立既難 T1805_.40.0164c17: 須明軌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並約能詮。教 T1805_.40.0164c18: 不徒施必詮正行。行非一轍須指大宗。故有 T1805_.40.0164c19: 六也。上來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機機分多 T1805_.40.0164c20: 異。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機教兩明 T1805_.40.0164c21: 頗彰化意。然教傳此土眞僞相參。若不甄除 T1805_.40.0164c22: 容生疑濫。又斯文之作特異前修元意所存 T1805_.40.0164c23: 來學須曉。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 T1805_.40.0164c24: 略已顯。至下別釋隨更明之 T1805_.40.0164c25: 第一教興中。標云意者爲屬於誰。答觀前二 T1805_.40.0164c26: 意似屬於佛。據下諸門則有相妨。今須一概 T1805_.40.0164c27: 並爲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聞。縱有所明 T1805_.40.0164c28: 猶非盡理。十門意趣出自今師。故以序字屬 T1805_.40.0164c29: 於能序。教興二字即爲所序。意之一字通指 T1805_.40.0165a01: 此門。又文標十意。謂裁度之懷前云十門。謂 T1805_.40.0165a02: 由之而入後言十條。謂義類不同。並對下諸 T1805_.40.0165a03: 篇隨名不定。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 T1805_.40.0165a04: 通敍。雖文在初科而無虚之語通含後二。論 T1805_.40.0165a05: 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徳超三聖。 T1805_.40.0165a06: 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爲尊 T1805_.40.0165a07: 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 T1805_.40.0165a08: 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 T1805_.40.0165a09: 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 T1805_.40.0165a10: 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衆生差別 T1805_.40.0165a11: 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 T1805_.40.0165a12: 虚。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
T1805_.40.0165a17: 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 T1805_.40.0165a18: 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 T1805_.40.0165a19: 世。欲説妙法普令開悟。衆生頑鈍遂説三乘。 T1805_.40.0165a20: 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 T1805_.40.0165a21: 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 T1805_.40.0165a22: 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議。正法之時尚 T1805_.40.0165a23: 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 T1805_.40.0165a24: 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 T1805_.40.0165a25: 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内衆等。引證中 T1805_.40.0165a26: 即本律増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闍國池水邊。 T1805_.40.0165a27: 告諸比丘。汝謂我以何心爲汝説法耶。鈔引 T1805_.40.0165a28: 答詞略衆生二字。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 T1805_.40.0165b01: 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 T1805_.40.0165b02: 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 T1805_.40.0165b03: 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
T1805_.40.0165b06: 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倶 T1805_.40.0165b07: 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 T1805_.40.0165b08: 之則聖財内備。行之則美徳外彰。出過外俗 T1805_.40.0165b09: 所以尊高。爲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
T1805_.40.0165b12: 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 T1805_.40.0165b13: 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 T1805_.40.0165b14: 説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 T1805_.40.0165b15: 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説戒。安居犍度 T1805_.40.0165b16: 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 T1805_.40.0165b17: 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 T1805_.40.0165b18: 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 T1805_.40.0165b19: 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唖法。 T1805_.40.0165b20: 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 T1805_.40.0165b21: 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繍手衣。著草衣 T1805_.40.0165b22: 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 T1805_.40.0165b23: 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 T1805_.40.0165b24: 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 T1805_.40.0165b25: 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
T1805_.40.0165b29: 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 T1805_.40.0165c01: 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 T1805_.40.0165c02: 告衆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
T1805_.40.0165c05: 擧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 T1805_.40.0165c06: 引展轉爲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 T1805_.40.0165c07: 心。答結集存法既爲絶於餘言。佛意本興信 T1805_.40.0165c08: 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徴亦引後文
T1805_.40.0165c13: 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 T1805_.40.0165c14: 由衆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 T1805_.40.0165c15: 不等緩急有珠。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 T1805_.40.0165c16: 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 T1805_.40.0165c17: 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爲五
T1805_.40.0165c20: 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 T1805_.40.0165c21: 縁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 T1805_.40.0165c22: 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 T1805_.40.0165c23: 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 T1805_.40.0165c24: 初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 T1805_.40.0165c25: 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
T1805_.40.0165c28: 此語通含非唯五部。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 T1805_.40.0165c29: 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 T1805_.40.0166a01: 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 T1805_.40.0166a02: 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 T1805_.40.0166a03: 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 T1805_.40.0166a04: 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
T1805_.40.0166a07: 都無此爲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 T1805_.40.0166a08: 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 T1805_.40.0166a09: 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 T1805_.40.0166a10: 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爲戒 T1805_.40.0166a11: 體。能造所造二倶是色倶不談心。未窮業本 T1805_.40.0166a12: 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爲體。體從心發然限在 T1805_.40.0166a13: 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 T1805_.40.0166a14: 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 T1805_.40.0166a15: 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 T1805_.40.0166a16: 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 T1805_.40.0166a17: 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 T1805_.40.0166a18: 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 T1805_.40.0166a19: 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 T1805_.40.0166a20: 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 T1805_.40.0166a21: 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 T1805_.40.0166a22: 小宗。定爲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 T1805_.40.0166a23: 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 T1805_.40.0166a24: 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 T1805_.40.0166a25: 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 T1805_.40.0166a26: 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 T1805_.40.0166a27: 之教。但存住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 T1805_.40.0166a28: 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 T1805_.40.0166a29: 尚得成受戒。及界内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 T1805_.40.0166b01: 内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
T1805_.40.0166b09: 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 T1805_.40.0166b10: 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説。教興之意於茲
T1805_.40.0166b13: 該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 T1805_.40.0166b14: 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虚發專爲劣機。後之 T1805_.40.0166b15: 二種文約所爲用顯能施。次則彰正法之尊 T1805_.40.0166b16: 高。後乃明教門之差別。正明中初科。上二句 T1805_.40.0166b17: 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 T1805_.40.0166b18: 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護益。軌用即一切 T1805_.40.0166b19: 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説之意。下句顯所 T1805_.40.0166b20: 説之教。貴下六句敍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 T1805_.40.0166b21: 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
T1805_.40.0166b24: 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 T1805_.40.0166b25: 多故云束也。初遮性者毘尼所制無出遮性。 T1805_.40.0166b26: 用此二門求一律藏。總歸二意故曰往分。初 T1805_.40.0166b27: 通局中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 T1805_.40.0166b28: 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増篇聚故通二教。 T1805_.40.0166b29: 壞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 T1805_.40.0166c01: 局制教。據文合云遮戒則局於制教。文中爲 T1805_.40.0166c02: 示遮性之義。故云因過等。然性戒元有無論 T1805_.40.0166c03: 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 T1805_.40.0166c04: 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 T1805_.40.0166c05: 或約違理違事分之。餘如戒疏。次科性戒中 T1805_.40.0166c06: 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 T1805_.40.0166c07: 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 T1805_.40.0166c08: 教急行難。如下略擧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 T1805_.40.0166c09: 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 T1805_.40.0166c10: 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 T1805_.40.0166c11: 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
T1805_.40.0166c14: 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
T1805_.40.0166c17: 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 T1805_.40.0166c18: 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 T1805_.40.0166c19: 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 T1805_.40.0166c20: 無有出喩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喩苦趣。引證 T1805_.40.0166c21: 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縁。二因 T1805_.40.0166c22: 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縁。一 T1805_.40.0166c23: 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 T1805_.40.0166c24: 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
T1805_.40.0166c29: 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 T1805_.40.0167a01: 通該一切矣。次開制中唯據遮戒與前爲異。標 T1805_.40.0167a02: 云。徴者訓求訓驗二義皆通。引示中初科言 T1805_.40.0167a03: 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 T1805_.40.0167a04: 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 T1805_.40.0167a05: 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 T1805_.40.0167a06: 不忘。佛聽内宿内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 T1805_.40.0167a07: 説。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 T1805_.40.0167a08: 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
T1805_.40.0167a11: 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在世教中五分
T1805_.40.0167a15: 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爲一概。 T1805_.40.0167a16: 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 T1805_.40.0167a17: 仍施現在。横被邊夷旨在爲人義見于此。問 T1805_.40.0167a18: 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
T1805_.40.0167a22: 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 T1805_.40.0167a23: 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 T1805_.40.0167a24: 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 T1805_.40.0167a25: 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爲顯異。邪多正 T1805_.40.0167a26: 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 T1805_.40.0167a27: 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 T1805_.40.0167a28: 循名昧實並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愼之。 T1805_.40.0167a29: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釋。前教本爲未 T1805_.40.0167b01: 來即兼佛世。後教本興現在仍通像末。或可。 T1805_.40.0167b02: 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釋之。彼此兩字即指二 T1805_.40.0167b03: 宗。謂四分制已更開即兼在世。五分雖制不 T1805_.40.0167b04: 用亦兼未來。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 T1805_.40.0167b05: 二世。但文不顯故用彼文。問遮性中亦明開 T1805_.40.0167b06: 制與此何別。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 T1805_.40.0167b07: 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毘尼謂婬 T1805_.40.0167b08: 盜等是也。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 T1805_.40.0167b09: 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 T1805_.40.0167b10: 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 T1805_.40.0167b11: 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 T1805_.40.0167b12: 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 T1805_.40.0167b13: 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
T1805_.40.0167b22: 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 T1805_.40.0167b23: 山者僧尼二衆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
T1805_.40.0167b26: 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衆寶莊
T1805_.40.0167c06: 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 T1805_.40.0167c07: 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 T1805_.40.0167c08: 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 T1805_.40.0167c09: 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
T1805_.40.0167c12: 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 T1805_.40.0167c13: 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爲證 T1805_.40.0167c14: 耶。答此擧群宗爲顯四分。五中初句通慓。 T1805_.40.0167c15: 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 T1805_.40.0167c16: 一切制法。如結説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衆 T1805_.40.0167c17: 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 T1805_.40.0167c18: 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 T1805_.40.0167c19: 並託縁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 T1805_.40.0167c20: 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 T1805_.40.0167c21: 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縁無 T1805_.40.0167c22: 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 T1805_.40.0167c23: 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 T1805_.40.0167c24: 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 T1805_.40.0167c25: 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縁以興教者。如坐禪 T1805_.40.0167c26: 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 T1805_.40.0167c27: 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 T1805_.40.0167c28: 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
T1805_.40.0168a06: 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 T1805_.40.0168a07: 縁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
T1805_.40.0168a10: 於止作。總意中初文爲二。上二句結前。總下 T1805_.40.0168a11: 示意。大毘尼藏興意極多五例。統收大要略 T1805_.40.0168a12: 盡。望其別條實爲未備。故云且略等。薄知言 T1805_.40.0168a13: 可取解。方詣明有所歸。方謂方所詣即至詣。 T1805_.40.0168a14: 統一律之始終故云總撮。指一意以該攝故 T1805_.40.0168a15: 云包擧。拯拔也。凡庸者若據所化實通諸趣。 T1805_.40.0168a16: 若取可度別在人中。三歸五戒餘道倶霑。具 T1805_.40.0168a17: 足律儀唯人可受。必約通別兩意釋之。然此 T1805_.40.0168a18: 所明乃是如來出世大意。語該三藏義渉五 T1805_.40.0168a19: 乘。且就所宗故爲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 T1805_.40.0168a20: 槃等。西音之轉小遠疏中翻之爲滅。智論涅 T1805_.40.0168a21: 名爲出。槃名爲趣言永出諸趣。疏就所證之 T1805_.40.0168a22: 理。論約能證之智。古記至此廣列義章。今意 T1805_.40.0168a23: 不存如前已示。然須略擧以遣文相。諸小乘 T1805_.40.0168a24: 論通明二種涅槃。謂二乘之人見思永盡。眞 T1805_.40.0168a25: 空極證報質未亡。故名有餘依也。及乎化火 T1805_.40.0168a26: 焚身。身智倶滅同太虚空。故名無餘依也。若 T1805_.40.0168a27: 約大教即指常住不生滅性爲大涅槃。今文 T1805_.40.0168a28: 須通泥曰兩釋。若就權宗即指前云若取開 T1805_.40.0168a29: 會須歸後一。扶律談常即其意也。下文調三 T1805_.40.0168b01: 毒求四果等。並同此釋。引證中兩段並本律 T1805_.40.0168b02: 増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
T1805_.40.0168b09: 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説尋 T1805_.40.0168b10: 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 T1805_.40.0168b11: 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爲求此四 T1805_.40.0168b12: 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爲極矣。 T1805_.40.0168b13: 昔嘗聽習毎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 T1805_.40.0168b14: 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説出 T1805_.40.0168b15: 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並以毘尼。即摩 T1805_.40.0168b16: 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 T1805_.40.0168b17: 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T1805_.40.0168b18: 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倶喪。後賢有 T1805_.40.0168b19: 識深須鏡諸。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 T1805_.40.0168b20: 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 T1805_.40.0168b21: 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 T1805_.40.0168b22: 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
T1805_.40.0168b27: 其罪事重輕不同。欲本大聖裁量之意故次 T1805_.40.0168b28: 明之。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標難。上句指佛心。 T1805_.40.0168b29: 下句即祖意。何下釋難裁所以。初徴原下釋 T1805_.40.0168c01: 上二句約人推教則教密難裁。又下就教推機 T1805_.40.0168c02: 而機差叵究。原亦推也。窮即極也。衆生性欲 T1805_.40.0168c03: 唯佛窮。盡隨宜授道毫釐不差。既出聖謀故 T1805_.40.0168c04: 非凡測。若取偶對上句對下合云識病之人。 T1805_.40.0168c05: 下句對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喩互擧語簡義 T1805_.40.0168c06: 彰。所以下雙結。扣音口亦去呼撃也。方謂方 T1805_.40.0168c07: 所如來立法量同空界。群生萬類無不沾益。 T1805_.40.0168c08: 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無方。既其無方。則 T1805_.40.0168c09: 非思議所能及故云豈可等。次科雖然者與奪 T1805_.40.0168c10: 未決之語。對前乍覽故云重覈。前約當機故 T1805_.40.0168c11: 難裁斷。今取被後故言自顯。遠標即律教。教 T1805_.40.0168c12: 以指道喩之如標。超諸世典命之云遠裔謂衣 T1805_.40.0168c13: 裾取其末下以比後學。在文者即下七例並見 T1805_.40.0168c14: 律中。凡論教義或無明文。須引證據。律文既 T1805_.40.0168c15: 顯故不假證。示現總相故云大略。別列中初 T1805_.40.0168c16: 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 T1805_.40.0168c17: 漸。徑受具足。三戒倶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
T1805_.40.0168c21: 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縁境不了犯 T1805_.40.0168c22: 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
T1805_.40.0168c25: 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 T1805_.40.0168c26: 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黄門二形之類。 T1805_.40.0168c27: 四夷倶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
T1805_.40.0169a01: 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 T1805_.40.0169a02: 男女黄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爲優畜則爲 T1805_.40.0169a03: 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 T1805_.40.0169a04: 四戒倶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
T1805_.40.0169a11: 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 T1805_.40.0169a12: 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 T1805_.40.0169a13: 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 T1805_.40.0169a14: 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 T1805_.40.0169a15: 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 T1805_.40.0169a16: 畜長。仍制説淨時縁不暇。復開十日不説則 T1805_.40.0169a17: 犯。又如本制安居縁開受日。復制限内須還。 T1805_.40.0169a18: 又開難縁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爲輕。如 T1805_.40.0169a19: 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
T1805_.40.0169a23: 合教。萬無一失料簡七種。初受隨簡一是背 T1805_.40.0169a24: 於受體。餘六制於隨行。二就行中上作簡。 T1805_.40.0169a25: 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 T1805_.40.0169a26: 止中。能所簡。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對 T1805_.40.0169a27: 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T1805_.40.0169a28: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
T1805_.40.0169b02: 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爲準。此門所立其意在 T1805_.40.0169b03: 茲。敍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 T1805_.40.0169b04: 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
T1805_.40.0169b11: 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 T1805_.40.0169b12: 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 T1805_.40.0169b13: 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 T1805_.40.0169b14: 特須提示。歴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 T1805_.40.0169b15: 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 T1805_.40.0169b16: 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
T1805_.40.0169b21: 即色非色別。勸學中初句勸久學。學師謂禀 T1805_.40.0169b22: 學於師。次句勸憑正教。何下明離過。二句語 T1805_.40.0169b23: 別義同。但上約破斥下取輕誚。淪猶墮也。嗤 T1805_.40.0169b24: 即是笑。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 T1805_.40.0169b25: 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 T1805_.40.0169b26: 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 T1805_.40.0169b27: 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
T1805_.40.0169c01: 疑云。倶是聖教。縱令互判亦有何過。二又恐 T1805_.40.0169c02: 云四分。可爾餘宗不然。故復釋之。初文上二 T1805_.40.0169c03: 句標。謂下釋。如已學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 T1805_.40.0169c04: 誦受戒之者。餘互亦爾。同則不言乖則有過。 T1805_.40.0169c05: 故云脱罹等。脱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 T1805_.40.0169c06: 句明判斷之失。下句示違犯之罪。愚癡即無 T1805_.40.0169c07: 知也。次科上二句正示諸宗判處。並同此列 T1805_.40.0169c08: 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較音覺正也。後二句結 T1805_.40.0169c09: 告。條領即今所立纔覽此門疑滯即遣。如冰 T1805_.40.0169c10: 之泮故云釋然。大觀謂所見通遠也 T1805_.40.0169c11: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 T1805_.40.0169c12: 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 T1805_.40.0169c13: 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 T1805_.40.0169c14: 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 T1805_.40.0169c15: 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 T1805_.40.0169c16: 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 T1805_.40.0169c17: 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 T1805_.40.0169c18: 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倶疑。 T1805_.40.0169c19: 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 T1805_.40.0169c20: 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
T1805_.40.0169c24: 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 T1805_.40.0169c25: 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 T1805_.40.0169c26: 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
T1805_.40.0170a02: 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聖懸記。蓋是時 T1805_.40.0170a03: 機所宜。執諍雖殊無非證道。即大集云。五 T1805_.40.0170a04: 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 T1805_.40.0170a05: 各集。競謂爭馳。言大衆者此濫窟外部。高僧 T1805_.40.0170a06: 傳論云。上座大衆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衆 T1805_.40.0170a07: 乃是窟外。此云大衆定是窟内。即今摩訶僧
T1805_.40.0170a10: 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爲言。三中初輕重 T1805_.40.0170a11: 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 T1805_.40.0170a12: 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 T1805_.40.0170a13: 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
T1805_.40.0170a19: 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 T1805_.40.0170a20: 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 T1805_.40.0170a21: 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 T1805_.40.0170a22: 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 T1805_.40.0170a23: 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 T1805_.40.0170a24: 亦互也。即如上引衆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 T1805_.40.0170a25: 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 T1805_.40.0170a26: 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 T1805_.40.0170a27: 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説戒用廢。五分 T1805_.40.0170a28: 直説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 T1805_.40.0170a29: 興。又如僧祇牒事説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 T1805_.40.0170b01: 之類。次明取用。初科標示中。立四分爲本者 T1805_.40.0170b02: 順本受體。離前互判過也。須用諸部老行事 T1805_.40.0170b03: 有據。離後執隅過也。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 T1805_.40.0170b04: 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 T1805_.40.0170b05: 縁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爲宗論。其中一羅漢
T1805_.40.0170b08: 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 T1805_.40.0170b09: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衆之詞。一本下 T1805_.40.0170b10: 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 T1805_.40.0170b11: 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
T1805_.40.0170b22: 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縁後二別縁。又前後二 T1805_.40.0170b23: 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 T1805_.40.0170b24: 二縁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 T1805_.40.0170b25: 處。三法師語先説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 T1805_.40.0170b26: 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 T1805_.40.0170b27: 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 T1805_.40.0170b28: 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
T1805_.40.0170c06: 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 T1805_.40.0170c07: 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 T1805_.40.0170c08: 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 T1805_.40.0170c09: 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
T1805_.40.0170c12: 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
T1805_.40.0170c15: 如重輕篇聚衆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説安恣 T1805_.40.0170c16: 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 T1805_.40.0170c17: 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 T1805_.40.0170c18: 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説戒及東方 T1805_.40.0170c19: 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 T1805_.40.0170c20: 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
T1805_.40.0170c27: 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T1805_.40.0170c28: 如下結示。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爲二。初正明 T1805_.40.0170c29: 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 T1805_.40.0171a01: 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 T1805_.40.0171a02: 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 T1805_.40.0171a03: 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 T1805_.40.0171a04: 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爲 T1805_.40.0171a05: 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 T1805_.40.0171a06: 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 T1805_.40.0171a07: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 T1805_.40.0171a08: 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 T1805_.40.0171a09: 四説者本律増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 T1805_.40.0171a10: 廣説。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 T1805_.40.0171a11: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 T1805_.40.0171a12: 所教。若聞彼説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 T1805_.40.0171a13: 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 T1805_.40.0171a14: 所説者非佛所説。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 T1805_.40.0171a15: 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 T1805_.40.0171a16: 應語彼言。是佛所説。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
T1805_.40.0171a21: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 T1805_.40.0171a22: 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 T1805_.40.0171a23: 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 T1805_.40.0171a24: 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説墨印。頗符論意。 T1805_.40.0171a25: 次科初句躡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謂行心境 T1805_.40.0171a26: 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託。故云相照。規猷 T1805_.40.0171a27: 謂法則。即前四法四説四印也。方二句明合 T1805_.40.0171a28: 理。相關方引既無横評之繁。條別不取仍無 T1805_.40.0171a29: 闕事之略。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方彰故 T1805_.40.0171b01: 非晦沒。晦暗也。沒隱也。三中初二句標其偏 T1805_.40.0171b02: 執。即同下文初師見也。隅即是角。渉下示其 T1805_.40.0171b03: 過失。上句即行事闕。下句謂檢教闕。遂下明 T1805_.40.0171b04: 自三乖諍。如手持衣藥之類。互下出乖諍之 T1805_.40.0171b05: 由。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 T1805_.40.0171b06: 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 T1805_.40.0171b07: 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縁自説欲。行僧祇
T1805_.40.0171b18: 之。檢閲中傳聞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傳授。 T1805_.40.0171b19: 容有舛誤不可輒憑。故皆親檢使後無疑。次 T1805_.40.0171b20: 用六師列見中初標。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 T1805_.40.0171b21: 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並有準據。二 T1805_.40.0171b22: 顯諸計通局未融。三示今意總通六見。四明 T1805_.40.0171b23: 此鈔所宗有歸。問所以唯標六者。答前伐已 T1805_.40.0171b24: 來弘唱。雖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見故標六種。 T1805_.40.0171b25: 攝無不用。師資相傳至唐不絶。故云世中 T1805_.40.0171b26: 也。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 T1805_.40.0171b27: 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 T1805_.40.0171b28: 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 T1805_.40.0171c01: 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 T1805_.40.0171c02: 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爲長。五藏
T1805_.40.0171c07: 足數。第四見説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 T1805_.40.0171c08: 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通 T1805_.40.0171c09: 結中上句總牒。次二句是縱。下二句即奪。謂 T1805_.40.0171c10: 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約大小。前 T1805_.40.0171c11: 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約三藏。前四局律 T1805_.40.0171c12: 後言通經論。三就前四本異分別。第一局本 T1805_.40.0171c13: 宗後三通異部。四就後三取捨分別。第二第 T1805_.40.0171c14: 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捨本從他。故通。五就 T1805_.40.0171c15: 二三。融隔分別第二缺文。直取則部類相隔 T1805_.40.0171c16: 故局。第三有義方求。則彼此相融故通。若約 T1805_.40.0171c17: 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後故局。後得兼前故 T1805_.40.0171c18: 通。中間兩望則含通局。顯今中第三在律爲 T1805_.40.0171c19: 當識宗旨故。第六於三藏爲當知所歸故。上 T1805_.40.0171c20: 明正宗二師。餘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 T1805_.40.0171c21: 第一師。業疏云。如鈔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 T1805_.40.0171c22: 藥直言説戒廢試外道下並用之。然於餘事 T1805_.40.0171c23: 有不取者故云參耳。得失謂考其可否。隨機 T1805_.40.0171c24: 謂摘其時要。知時即祖師自謂。一取一捨皆 T1805_.40.0171c25: 合宜故聞。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鈔不廢淨 T1805_.40.0171c26: 地。若爾合歸參取。豈是正存耶思之 T1805_.40.0171c27: 第五標擧中。文義決通言通能所。所則有三。 T1805_.40.0171c28: 一文義倶闕。二文具義闕。三義具文闕。能則 T1805_.40.0172a01: 有二。一文二義。義復分三。兼理及例別開成 T1805_.40.0172a02: 四。捨別從總但云文義。然此一門從能爲目因 T1805_.40.0172a03: 前三闕。學者疑壅。故以此二疏決令通。敍立 T1805_.40.0172a04: 教中初句示理體。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説 T1805_.40.0172a05: 生空。四分假宗則兼法空。並名權理。大教則 T1805_.40.0172a06: 指常住眞性名爲實理。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T1805_.40.0172a07: 然斯二理體唯眞寂名字莫詮。言説叵及故 T1805_.40.0172a08: 云絶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標示也。美於 T1805_.40.0172a09: 理體故云宗極。宗則萬化之同歸。極謂諸法 T1805_.40.0172a10: 之源底。通論名教咸詮眞理。羯磨序云。大教 T1805_.40.0172a11: 膺期指歸爲顯一理。故使高超輪梵之典。迥 T1805_.40.0172a12: 殊儒道之書。人天獨尊良由於此。上明依理 T1805_.40.0172a13: 以立於教。下明教興必從於事。事即世諦隨 T1805_.40.0172a14: 世假名立教詮理。所謂如來説法常依二諦 T1805_.40.0172a15: 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別指律 T1805_.40.0172a16: 藏。問律文詮事應非顯理。經論詮理應非隨 T1805_.40.0172a17: 事。答統明佛教託縁而興。無非對事皆爲顯 T1805_.40.0172a18: 理。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疏。故分三學對治有 T1805_.40.0172a19: 異耳。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敍教本具周。斯律 T1805_.40.0172a20: 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 T1805_.40.0172a21: 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 T1805_.40.0172a22: 明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 T1805_.40.0172a23: 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 T1805_.40.0172a24: 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 T1805_.40.0172a25: 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 T1805_.40.0172a26: 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鞠多 T1805_.40.0172a27: 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 T1805_.40.0172a28: 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増之語。捃居運 T1805_.40.0172a29: 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 T1805_.40.0172b01: 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 T1805_.40.0172b02: 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 T1805_.40.0172b03: 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 T1805_.40.0172b04: 本無暇覆疏。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T1805_.40.0172b08: 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擧事強配。顯今中初 T1805_.40.0172b09: 文紛慮謂心想之亂。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 T1805_.40.0172b10: 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滯一端。故云通大見也。 T1805_.40.0172b11: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倶闕例。前史有者 T1805_.40.0172b12: 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 T1805_.40.0172b13: 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衆法白 T1805_.40.0172b14: 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 T1805_.40.0172b15: 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擧誦戒爲例。忘 T1805_.40.0172b16: 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爲例。牒多縁 T1805_.40.0172b17: 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爲例。惡心解界不成。 T1805_.40.0172b18: 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爲例。三種安居以
T1805_.40.0172b23: 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 T1805_.40.0172b24: 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 T1805_.40.0172b25: 例故云理也。又説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 T1805_.40.0172b26: 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 T1805_.40.0172b27: 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 T1805_.40.0172b28: 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 T1805_.40.0172b29: 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 T1805_.40.0172c01: 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 T1805_.40.0172c02: 衆法對首爲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 T1805_.40.0172c03: 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 T1805_.40.0172c04: 縁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 T1805_.40.0172c05: 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 T1805_.40.0172c06: 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 T1805_.40.0172c07: 居。遇縁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 T1805_.40.0172c08: 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 T1805_.40.0172c09: 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 T1805_.40.0172c10: 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 T1805_.40.0172c11: 比名爲例決。又復無例號爲理決。以意定文 T1805_.40.0172c12: 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 T1805_.40.0172c13: 如何分別。答通而爲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 T1805_.40.0172c14: 以理爲正別而爲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 T1805_.40.0172c15: 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 T1805_.40.0172c16: 略擧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 T1805_.40.0172c17: 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爲例。仍云 T1805_.40.0172c18: 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 T1805_.40.0172c19: 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 T1805_.40.0172c20: 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 T1805_.40.0172c21: 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 T1805_.40.0172c22: 句爲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 T1805_.40.0172c23: 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 T1805_.40.0172c24: 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 T1805_.40.0172c25: 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爲諸界同受徳 T1805_.40.0172c26: 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 T1805_.40.0172c27: 夏爲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 T1805_.40.0172c28: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 T1805_.40.0172c29: 受衣爲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 T1805_.40.0173a01: 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 T1805_.40.0173a02: 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 T1805_.40.0173a03: 説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 T1805_.40.0173a04: 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 T1805_.40.0173a05: 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爲例。又引十誦善見等 T1805_.40.0173a06: 文。問今言決通爲決本宗爲他部耶。答昔人 T1805_.40.0173a07: 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 T1805_.40.0173a08: 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T1805_.40.0173a09: 若爾何以前文敍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 T1805_.40.0173a10: 事暗更爲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 T1805_.40.0173a11: 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 T1805_.40.0173a12: 此律宿欲不被所爲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 T1805_.40.0173a13: 開略説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 T1805_.40.0173a14: 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T1805_.40.0173a15: 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 T1805_.40.0173a16: 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 T1805_.40.0173a17: 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 T1805_.40.0173a18: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
T1805_.40.0173a21: 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衆半分。乃以多論比 T1805_.40.0173a22: 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 T1805_.40.0173a23: 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 T1805_.40.0173a24: 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 T1805_.40.0173a25: 通達。問文義倶闕。爲局當部爲通他部。答通 T1805_.40.0173a26: 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 T1805_.40.0173a27: 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爲通爲局。答亦 T1805_.40.0173a28: 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 T1805_.40.0173a29: 應得作下二衆。又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T1805_.40.0173b01: 受。決云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 T1805_.40.0173b02: 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 T1805_.40.0173b03: 餘亦未盡。學者更詳。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 T1805_.40.0173b04: 難。前四決中文有取捨。義是意裁寡學淺知 T1805_.40.0173b05: 故非所及。對彼古解故云廢立。下云決判是 T1805_.40.0173b06: 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揀非顯是。律相言通 T1805_.40.0173b07: 開遮語別。開遮二法在律尤難。故別擧之。不 T1805_.40.0173b08: 下二句顯過。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謂疑 T1805_.40.0173b09: 滯。或可約罪。二釋倶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 T1805_.40.0173b10: 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無益。此約自 T1805_.40.0173b11: 行。或可他境即指餘人。弘演化他。並非正教 T1805_.40.0173b12: 故無益也。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 T1805_.40.0173b13: 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鬥諍。 T1805_.40.0173b14: 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
T1805_.40.0173b20: 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
T1805_.40.0173b23: 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爲汝
T1805_.40.0173b26: 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爲廢立則非 T1805_.40.0173b27: 虚矣。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 T1805_.40.0173b28: 贍。上二句明學通三藏。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T1805_.40.0173b29: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聖人出現爲物垂範謂 T1805_.40.0173c01: 之教迹。雖言通三藏而別指律宗。故云斯也。 T1805_.40.0173c02: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縁起。
T1805_.40.0173c05: 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 T1805_.40.0173c06: 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増一即律後法 T1805_.40.0173c07: 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 T1805_.40.0173c08: 一部。且擧衣色略示相状。青黄赤白黒五方 T1805_.40.0173c09: 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 T1805_.40.0173c10: 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 T1805_.40.0173c11: 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 T1805_.40.0173c12: 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T1805_.40.0173c13: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
T1805_.40.0173c17: 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 T1805_.40.0173c18: 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 T1805_.40.0173c19: 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T1805_.40.0173c20: 第六門標中前五並屬能詮教。教必詮行一 T1805_.40.0173c21: 宗旨趣萬行元基。理須明識故云教所詮意。 T1805_.40.0173c22: 詮顯也。王明中初文上敍文廣。一部律文總 T1805_.40.0173c23: 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 T1805_.40.0173c24: 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 T1805_.40.0173c25: 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 T1805_.40.0173c26: 持即成兩犯。宗部之要豈踰於此故云止也。 T1805_.40.0173c27: 所詮中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 T1805_.40.0173c28: 知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 T1805_.40.0173c29: 受體一無所犯。不隨縁別名爲通持。不學無 T1805_.40.0174a01: 知制通篇聚。隨所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 T1805_.40.0174a02: 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爲別持。違 T1805_.40.0174a03: 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法別篇聚 T1805_.40.0174a04: 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男 T1805_.40.0174a05: 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縁別隨戒多少不相濫 T1805_.40.0174a06: 故。又復通別二持倶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 T1805_.40.0174a07: 犯兼兩犯。通持中前敍境通。上二句通標。境 T1805_.40.0174a08: 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心隨境起與理向背。 T1805_.40.0174a09: 構善惡業故通内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動作 T1805_.40.0174a10: 與教違順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別釋。 T1805_.40.0174a11: 上句釋通内即指化業。下句釋通外即明制 T1805_.40.0174a12: 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盜等事由教制。 T1805_.40.0174a13: 故有順違。順即二持違即兩犯。但下次明持 T1805_.40.0174a14: 相。境縁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且據制行 T1805_.40.0174a15: 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謂身口。以教檢行 T1805_.40.0174a16: 約行從教。故曰相循。循即順也。隨一一戒究 T1805_.40.0174a17: 盡重輕犯不犯相故云始終。古師所明但不作 T1805_.40.0174a18: 惡。即是持戒。今師不爾必約動慮。體達教相 T1805_.40.0174a19: 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臥地而名持戒。無 T1805_.40.0174a20: 記非業豈得名持。教行相循義意在此。今明 T1805_.40.0174a21: 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體無汚義 T1805_.40.0174a22: 名止持。二約行心。通縁受體善惡事法歴然 T1805_.40.0174a23: 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 T1805_.40.0174a24: 通持犯故。通重輕故通虚實故。然不學非結 T1805_.40.0174a25: 犯有二。初發心斷學隨心頓漸。一一吉羅。二 T1805_.40.0174a26: 臨境不解隨事別結。若論無知隨境不了唯 T1805_.40.0174a27: 有別結。但該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 T1805_.40.0174a28: 發心斷學。修下二句明隨境無知。善收二持 T1805_.40.0174a29: 惡兼兩犯。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 T1805_.40.0174b01: 教故罰。其兩犯中則通三性。不善無記一向 T1805_.40.0174b02: 名罰。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 T1805_.40.0174b03: 歎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穢食供僧掘地壞 T1805_.40.0174b04: 生。塗治塔廟之類。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 T1805_.40.0174b05: 明結罪。科即判也。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 T1805_.40.0174b06: 作持犯。行與教合無非結犯。故虚謂可學。實 T1805_.40.0174b07: 即不可學。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T1805_.40.0174b08: 歴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此下雙結。別持犯 T1805_.40.0174b09: 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義故云別也。 T1805_.40.0174b10: 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頭。治罰義兼懺 T1805_.40.0174b11: 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懺。並須考實 T1805_.40.0174b12: 不容濫故。四分果成因沒故云必令等。使下 T1805_.40.0174b13: 二明能斷。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實 T1805_.40.0174b14: 情之語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無非横故 T1805_.40.0174b15: 云理教。則下二句奬其能斷。既非妄判不乖 T1805_.40.0174b16: 眞教。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此下雙 T1805_.40.0174b17: 結。而前不明持者。翻犯顯持易故不出。今明 T1805_.40.0174b18: 其相如婬觀不淨殺起慈悲。怨逼無樂毀呰 T1805_.40.0174b19: 慈救等。如是知之 T1805_.40.0174b20: 第七門約機明教。標擧中若約人禀教。則道 T1805_.40.0174b21: 通俗局。若約教被人。則化通行局。今從後義 T1805_.40.0174b22: 故云立教通局。教體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 T1805_.40.0174b23: 之繁。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有多途 T1805_.40.0174b24: 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故下二句標 T1805_.40.0174b25: 能判從要。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 T1805_.40.0174b26: 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 T1805_.40.0174b27: 用與未須和會。但在古猶局於今乃通。名同 T1805_.40.0174b28: 理異。對疏可見。言情求者顯義判故。言分二 T1805_.40.0174b29: 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舍任縁 T1805_.40.0174c01: 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爲行教。一 T1805_.40.0174c02: 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T1805_.40.0174c03: 科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標名體。但下示教相。 T1805_.40.0174c04: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 T1805_.40.0174c05: 世間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T1805_.40.0174c06: 即出世因果。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隨縁開示。 T1805_.40.0174c07: 教非定約故云汎明。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 T1805_.40.0174c08: 魔事。指示正道恐墮邪逕故云識達。又行業 T1805_.40.0174c09: 是因通收善惡。心因冥邈故曰難知。來報是 T1805_.40.0174c10: 果亦通苦樂。果相麁著故云易述。次行教中 T1805_.40.0174c11: 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衆行。上句 T1805_.40.0174c12: 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 T1805_.40.0174c13: 合教。如受戒遮難説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 T1805_.40.0174c14: 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 T1805_.40.0174c15: 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 T1805_.40.0174c16: 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 T1805_.40.0174c17: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 T1805_.40.0174c18: 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 T1805_.40.0174c19: 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 T1805_.40.0174c20: 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 T1805_.40.0174c21: 人。擧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衆同別 T1805_.40.0174c22: 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 T1805_.40.0174c23: 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 T1805_.40.0174c24: 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 T1805_.40.0174c25: 恨逾増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
T1805_.40.0174c28: 濫。以七支十業無別體故如環連續。以喩相 T1805_.40.0174c29: 渉不易分故。下二句標判。正判中初文即約 T1805_.40.0175a01: 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 T1805_.40.0175a02: 理。是故心業以理爲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爲 T1805_.40.0175a03: 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爲宗。 T1805_.40.0175a04: 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 T1805_.40.0175a05: 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 T1805_.40.0175a06: 輕。此依化也。八殺倶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 T1805_.40.0175a07: 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 T1805_.40.0175a08: 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T1805_.40.0175a09: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 T1805_.40.0175a10: 不制内心。答此據道衆雙禀二教爲言。世多 T1805_.40.0175a11: 不曉故爲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
T1805_.40.0175a22: 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爲化。答大 T1805_.40.0175a23: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爲行。若望今宗還屬於 T1805_.40.0175a24: 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 T1805_.40.0175a25: 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衆如何判之。 T1805_.40.0175a26: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 T1805_.40.0175a27: 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 T1805_.40.0175b01: 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
T1805_.40.0175b05: 可爾。遮非本惡爲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 T1805_.40.0175b06: 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爲通 T1805_.40.0175b07: 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 T1805_.40.0175b08: 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 T1805_.40.0175b09: 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 T1805_.40.0175b10: 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 T1805_.40.0175b11: 篇引。徴意中初躡上經文以爲徴詞。謂彼經 T1805_.40.0175b12: 既顯。此不須分。恐下示所爲。上句指迷。言 T1805_.40.0175b13: 宗體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 T1805_.40.0175b14: 行相濫也。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妄判戒 T1805_.40.0175b15: 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云 T1805_.40.0175b16: 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 T1805_.40.0175b17: 持無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 T1805_.40.0175b18: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 T1805_.40.0175b19: 懺夷足小乘僧數。如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 T1805_.40.0175b20: 懺篇更爲廣説。故下明今立。通及後世無復 T1805_.40.0175b21: 謬濫故云永用等。蠲簡也。標宗僧網懺法沙 T1805_.40.0175b22: 彌等。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T1805_.40.0175b23: 第八門前門人法並通。此門並局。以人唯二 T1805_.40.0175b24: 衆教局行科。然而報相兩殊。故使教分同別。 T1805_.40.0175b25: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 T1805_.40.0175b26: 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 T1805_.40.0175b27: 十中六十九。衆學一百七滅諍也。同制謂作 T1805_.40.0175b28: 持諸法具諸門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則上下 T1805_.40.0175b29: 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別擧。如集僧與欲羯磨 T1805_.40.0175c01: 僧網之類。少有異者隨事點示。如結界中尼 T1805_.40.0175c02: 界二里有難同僧。捨戒中明尼無再受。受日 T1805_.40.0175c03: 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上通明 T1805_.40.0175c04: 兩同。若下別顯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 T1805_.40.0175c05: 律廣文。隱下顯難。隨相即中卷。如離衣中。三 T1805_.40.0175c06: 衣五衣皆提。衆學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 T1805_.40.0175c07: 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無。亦指 T1805_.40.0175c08: 同僧。通縁中總標五衆之類。次明塞中前明 T1805_.40.0175c09: 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 T1805_.40.0175c10: 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 T1805_.40.0175c11: 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 T1805_.40.0175c12: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爲引之。轉重不同中
T1805_.40.0175c22: 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 T1805_.40.0175c23: 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 T1805_.40.0175c24: 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 T1805_.40.0175c25: 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 T1805_.40.0175c26: 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 T1805_.40.0175c27: 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衆行者下列七 T1805_.40.0176a01: 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衆行。謂受 T1805_.40.0176a02: 懺説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結意中上二 T1805_.40.0176a03: 句結前。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別。未 T1805_.40.0176a04: 顯來詮者不明立教同別來意也。諸下指廣。 T1805_.40.0176a05: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別相各有所以。大疏即 T1805_.40.0176a06: 祖師所禀首師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隨 T1805_.40.0176a07: 大部爲言。或簡今家戒業二疏。非謂尊師故 T1805_.40.0176a08: 也。今見義鈔戒疏。不能廣録。學者自尋 T1805_.40.0176a09: 第九門標云。異同有二。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T1805_.40.0176a10: 下明式叉即望三衆。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
T1805_.40.0176a13: 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衆行並 T1805_.40.0176a14: 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 T1805_.40.0176a15: 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 T1805_.40.0176a16: 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 T1805_.40.0176a17: 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 T1805_.40.0176a18: 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 T1805_.40.0176a19: 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説十戒略陳其相。如大 T1805_.40.0176a20: 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 T1805_.40.0176a21: 所未知二師別教等。辨異中言自外者。如五 T1805_.40.0176a22: 徳十數持衣説淨別堂説恣有縁掘壞之類。 T1805_.40.0176a23: 並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捨。沙彌如本篇。 T1805_.40.0176a24: 沙彌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次式叉中初文 T1805_.40.0176a25: 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T1805_.40.0176a26: 別提六行爲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 T1805_.40.0176a27: 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 T1805_.40.0176a28: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衆。六法者 T1805_.40.0176a29: 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 T1805_.40.0176b01: 六飮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
T1805_.40.0176b04: 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 T1805_.40.0176b05: 解謂分三衆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 T1805_.40.0176b06: 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 T1805_.40.0176b07: 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衆者指下文 T1805_.40.0176b08: 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 T1805_.40.0176b09: 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衆。別行中如無沙彌 T1805_.40.0176b10: 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下文具委 T1805_.40.0176b11: 第十門標分中。鈔者祖師自號也。引下三句 T1805_.40.0176b12: 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然下云鈔 T1805_.40.0176b13: 興。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T1805_.40.0176b14: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 T1805_.40.0176b15: 録。經者訓法訓常。名兼通別。通該三藏別在 T1805_.40.0176b16: 修多。今此從通以收群部。小乘律論中又三
T1805_.40.0176b24: 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 T1805_.40.0176b25: 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 T1805_.40.0176b26: 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 T1805_.40.0176b27: 祇列爲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 T1805_.40.0176b28: 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爲律論。亦名戒論。婆沙 T1805_.40.0176b29: 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 T1805_.40.0176c01: 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 T1805_.40.0176c02: *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 T1805_.40.0176c03: 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眞諦即陳朝翻經 T1805_.40.0176c04: 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 T1805_.40.0176c05: 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 T1805_.40.0176c06: 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
T1805_.40.0176c10: 學士。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歴代三寶録。凡 T1805_.40.0176c11: 十五卷今見大藏。次明異執標中有人謂。聰 T1805_.40.0176c12: 覆二師首傳四分。祖師不合科爲異執。今謂。 T1805_.40.0176c13: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有何毀斥。縱容妄解豈 T1805_.40.0176c14: 不思所禀首師亦列于後。又前云五部異執。 T1805_.40.0176c15: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獨黨於聰覆耶。 T1805_.40.0176c16: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列示中所列諸師 T1805_.40.0176c17: 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 T1805_.40.0176c18: 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 T1805_.40.0176c19: 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禀耳。法聰
T1805_.40.0177a01: 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 T1805_.40.0177a02: 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 T1805_.40.0177a03: 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 T1805_.40.0177a04: 不出六見。亦如上引。次明爲經者一世多不 T1805_.40.0177a05: 辨隨得濫用。二事乖正典反爲執據。如三百 T1805_.40.0177a06: 福罰三十六碩。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 T1805_.40.0177a07: 食等。並如下破。今宗引用並據眞文。使來學 T1805_.40.0177a08: 生信行事無疑。此章之來意如此矣。列示中 T1805_.40.0177a09: 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經有十四。論有十一。 T1805_.40.0177a10: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謂並有眞僞二本。他 T1805_.40.0177a11: 宗或引。並正本耳。結斥可知。隋帝勅令長房 T1805_.40.0177a12: 録中所不收者並集焚毀。搜之不盡。當時猶 T1805_.40.0177a13: 用故此斥之。然尼鈔義鈔或復引用。未詳何 T1805_.40.0177a14: 意。鈔興中標云本意者。下云臨機有用等是。 T1805_.40.0177a15: 正明中初科攅多歸少曰撮略。擧一總衆名 T1805_.40.0177a16: 包括。餘如前解。次科智謂識見。量即器度 T1805_.40.0177a17: 侮曼也。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空有二十 T1805_.40.0177a18: 雙亦雙非。四執相攻名爲戲論。今采摭衆典 T1805_.40.0177a19: 取捨諸家。恐疑同彼故須遮之。正示中初文。 T1805_.40.0177a20: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 T1805_.40.0177a21: 須去取。毎下正敍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 T1805_.40.0177a22: 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擧少類多。一事 T1805_.40.0177a23: 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 T1805_.40.0177a24: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 T1805_.40.0177a25: 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 T1805_.40.0177a26: 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 T1805_.40.0177a27: 列義門。今鈔不録。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 T1805_.40.0177a28: 説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説 T1805_.40.0177a29: 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 T1805_.40.0177b01: 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 T1805_.40.0177b02: 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 T1805_.40.0177b03: 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爲方圓耶。答云。
T1805_.40.0177b07: 義中然今此鈔雖並刪略。諸師申釋未必全 T1805_.40.0177b08: 非。或義章開其戸牖。或問答釋於幽微。何以 T1805_.40.0177b09: 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據合存之。止由難 T1805_.40.0177b10: 解不逗新學。故別爲一部目爲義鈔。文有三 T1805_.40.0177b11: 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闕。義鈔興致 T1805_.40.0177b12: 明文在茲。古多妄説。或云二疏之餘。或云二 T1805_.40.0177b13: 疏張本。如別所破。具云拾毘尼義鈔。此中語 T1805_.40.0177b14: 省。以集字代之。下單云義鈔別鈔。皆此例也。 T1805_.40.0177b15: 文中通猶容也。餘論即目義解。容彼之説明 T1805_.40.0177b16: 其可存。上二句明義之幽隱。自下二句明不 T1805_.40.0177b17: 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具下 T1805_.40.0177b18: 正指彼文。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義 T1805_.40.0177b19: 無改作。何以引用輒有去取。故此釋之仍引 T1805_.40.0177b20: 證據。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渉今行事也。自下 T1805_.40.0177b21: 指所餘。撮要包括是鈔所宗。横評繁文即今 T1805_.40.0177b22: 所諱。故云非鈔者意也。故下引證。初引本律 T1805_.40.0177b23: 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論文出第六。並因比丘 T1805_.40.0177b24: 爲人説法不能廣説。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 T1805_.40.0177b25: 略白語。要謂精當該攝。妙即善巧適機。示所 T1805_.40.0177b26: 爲者即鈔興意也。庶望也訪問也。上明法有 T1805_.40.0177b27: 倫序不假他求。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臨 T1805_.40.0177b28: 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語別義同。此之 T1805_.40.0177b29: 四句一部大宗。獨異諸師高超九代。盡如來 T1805_.40.0177c01: 權巧之旨。闢群生解脱之門。三寶所以住 T1805_.40.0177c02: 持。五乘所以發軫者功在於茲矣。是以行事 T1805_.40.0177c03: 之目標在首題。訓蒙之詞遍于一部。凡爲道 T1805_.40.0177c04: 衆率由此門。禪教雖殊無不受賜。曲尋弘濟 T1805_.40.0177c05: 可勝言哉。遮妄増者此即聖意。懸鑒未來各 T1805_.40.0177c06: 興解釋。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敍妄増。不急 T1805_.40.0177c07: 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或廣張法相。或多 T1805_.40.0177c08: 雜俗書。顛覆祖宗繄昏智眼。請詳聖訓自可 T1805_.40.0177c09: 鑒之。使下次顯過患。上句明壞教。今鈔始終 T1805_.40.0177c10: 盡稽聖典。故曰眞宗。次句明迷行。教行兩亡 T1805_.40.0177c11: 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 T1805_.40.0177c12: 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 T1805_.40.0177c13: 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謂此鈔既興人 T1805_.40.0177c14: 知持奉。由彼穢雜後進還迷。故云復存也。茲 T1805_.40.0177c15: 日通指斯時。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 T1805_.40.0177c16: 以爲己能。身作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 T1805_.40.0177c17: 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婬科更荒迷於三道。 T1805_.40.0177c18: 昏飡饜飫尚説過中。夕飮酕醄猶談酒制。人 T1805_.40.0177c19: 前斂相詐現威容。屏處爲非略無畏忌。此徒 T1805_.40.0177c20: 撃目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 T1805_.40.0177c21: 之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導於衆盲。皇祖 T1805_.40.0177c22: 眞宗於茲殆絶。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 T1805_.40.0177c23: 益増哽痛。自非聖鑒孰見余心悲夫。總結中 T1805_.40.0177c24: 上三句結前。言總束者則驗十門。非別序明 T1805_.40.0177c25: 矣。諸門者即下諸篇。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 T1805_.40.0177c26: 九門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廣可知。別論者則 T1805_.40.0177c27: 三十篇。望序爲別又復明矣。大段第三示所 T1805_.40.0177c28: 詮行相。初總示中宅居也。佛門廣大包納清 T1805_.40.0177c29: 澄。喩之如海。僧禀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 T1805_.40.0178a01: 名爲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T1805_.40.0178a02: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厠預也伍衆也。此 T1805_.40.0178a03: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衆 T1805_.40.0178a04: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T1805_.40.0178a05: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爲衆行。自餘雜法 T1805_.40.0178a06: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衆別無濫故云唯 T1805_.40.0178a07: 三位也。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T1805_.40.0178a08: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T1805_.40.0178a09: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T1805_.40.0178a10: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衆行。上句 T1805_.40.0178a11: 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衆。故須 T1805_.40.0178a12: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T1805_.40.0178a13: 住持存乎衆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衆法存 T1805_.40.0178a14: 則別行修。綱領擧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T1805_.40.0178a15: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爲道衆 T1805_.40.0178a16: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徳。徳亦行也下 T1805_.40.0178a17: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T1805_.40.0178a18: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T1805_.40.0178a19: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T1805_.40.0178a20: 成自衆。故云成相多途。問自衆兩行亦制同 T1805_.40.0178a21: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T1805_.40.0178a22: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衆行。作業辦事多 T1805_.40.0178a23: 是爲他。義非常行有縁方擧。共行不爾日用 T1805_.40.0178a24: 恒須。是僧倶禀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T1805_.40.0178a25: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T1805_.40.0178a26: 古徳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T1805_.40.0178a27: 卷則攝於衆務。則自衆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T1805_.40.0178a28: 共行。雖復無文兩徳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T1805_.40.0178b02: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倶明而正意 T1805_.40.0178b03: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爲首何以 T1805_.40.0178b04: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T1805_.40.0178b05: 行爲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T1805_.40.0178b06: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T1805_.40.0178b07: 衆須在首。故律序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 T1805_.40.0178b08: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T1805_.40.0178b09: 機斯盡。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T1805_.40.0178b10: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T1805_.40.0178b11: 及捨戒六念別人説恣識疑發露之類。則衆 T1805_.40.0178b12: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衆別悔法則 T1805_.40.0178b13: 自行兼衆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T1805_.40.0178b14: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衆自也。三行相參 T1805_.40.0178b15: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T1805_.40.0178b16: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T1805_.40.0178b17: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T1805_.40.0178b18: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T1805_.40.0178b19: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T1805_.40.0178b20: 亂於教旨也。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T1805_.40.0178b21: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T1805_.40.0178b22: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T1805_.40.0178b23: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擧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T1805_.40.0178b24: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T1805_.40.0178b25: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T1805_.40.0178b26: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T1805_.40.0178b27: 重也 T1805_.40.0178b28: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上 T1805_.40.0178b29: T1805_.40.0178c01: T1805_.40.0178c02: T1805_.40.0178c03: T1805_.40.0178c04: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爲四別。初 T1805_.40.0178c05: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T1805_.40.0178c06: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T1805_.40.0178c07: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爲所。又鈔 T1805_.40.0178c08: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爲通。貫諸 T1805_.40.0178c09: 部故鈔題爲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爲別。五中 T1805_.40.0178c10: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爲別。 T1805_.40.0178c11: 無所濫故鈔字爲通。容相渉故。三約人分律 T1805_.40.0178c12: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T1805_.40.0178c13: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並華語。梵云折埵理 T1805_.40.0178c14: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T1805_.40.0178c15: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T1805_.40.0178c16: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T1805_.40.0178c17: 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T1805_.40.0178c18: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衆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T1805_.40.0178c19: 四縁。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T1805_.40.0178c20: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T1805_.40.0178c21: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T1805_.40.0178c22: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T1805_.40.0178c25: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T1805_.40.0178c26: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徳。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T1805_.40.0178c27: 功不虚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T1805_.40.0178c28: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T1805_.40.0178c29: 唯法爲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擧別 T1805_.40.0179a01: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並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T1805_.40.0179a02: 三故。言顯徳者廣引教相賛述戒功。令知本 T1805_.40.0179a03: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T1805_.40.0179a04: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並以標宗科爲 T1805_.40.0179a05: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T1805_.40.0179a06: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T1805_.40.0179a07: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T1805_.40.0179a08: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T1805_.40.0179a09: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並徒然勉夫。注有二 T1805_.40.0179a10: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T1805_.40.0179a11: 由是二門合之爲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歎 T1805_.40.0179a12: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喩。今先出喩然後 T1805_.40.0179a13: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横廣。雖下二句 T1805_.40.0179a14: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T1805_.40.0179a15: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T1805_.40.0179a16: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T1805_.40.0179a17: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喩其高雲 T1805_.40.0179a18: 喩其動。喩中喩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T1805_.40.0179a19: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T1805_.40.0179a20: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T1805_.40.0179a21: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衆生無盡戒亦 T1805_.40.0179a22: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T1805_.40.0179a23: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横廣三義 T1805_.40.0179a24: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T1805_.40.0179a25: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爲 T1805_.40.0179a26: 擧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T1805_.40.0179a27: 由生。衆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T1805_.40.0179a28: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衆趣該
T1805_.40.0179b02: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T1805_.40.0179b03: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T1805_.40.0179b04: 屍大海不容受。爲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T1805_.40.0179b05: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衆所不容受。以是當 T1805_.40.0179b06: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縁興制。詮相 T1805_.40.0179b07: 浩博喩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縁具闕。定犯 T1805_.40.0179b08: 不犯纖毫不差。衆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T1805_.40.0179b09: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喩彌彰。律云。海有 T1805_.40.0179b10: 八奇特法。一一切衆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T1805_.40.0179b11: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T1805_.40.0179b12: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増減。五海水盡鹹同 T1805_.40.0179b13: 爲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T1805_.40.0179b14: 所居。此中略擧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T1805_.40.0179b15: 徳。必欲強配臨文自裁。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T1805_.40.0179b16: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禀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T1805_.40.0179b17: 句標人。凡謂非一。厠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T1805_.40.0179b18: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T1805_.40.0179b19: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T1805_.40.0179b20: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T1805_.40.0179b21: 故喩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T1805_.40.0179b22: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T1805_.40.0179b23: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T1805_.40.0179b24: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T1805_.40.0179b25: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T1805_.40.0179b26: 示徳。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T1805_.40.0179b27: 超塵網者寡欲絶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T1805_.40.0179b28: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T1805_.40.0179b29: 自利之徳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敍 T1805_.40.0179c01: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T1805_.40.0179c02: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T1805_.40.0179c03: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T1805_.40.0179c04: 又次二句明情疏。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T1805_.40.0179c05: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徳故。緇服即 T1805_.40.0179c06: 黒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疏野者無所拘。 T1805_.40.0179c07: 故眞要與下眞趣並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T1805_.40.0179c10: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T1805_.40.0179c11: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説 T1805_.40.0179c12: 之事。研下擧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T1805_.40.0179c13: 然爲之。體即解也。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T1805_.40.0179c14: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T1805_.40.0179c15: 不然愚者謂是。故爲彼亂。即世學者説律訓 T1805_.40.0179c16: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T1805_.40.0179c17: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飮藥酒便言有 T1805_.40.0179c18: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爲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T1805_.40.0179c19: 過是。來者有識愼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T1805_.40.0179c20: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T1805_.40.0179c21: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T1805_.40.0179c22: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T1805_.40.0179c23: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T1805_.40.0179c24: 尚非下三擧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T1805_.40.0179c25: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T1805_.40.0179c26: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T1805_.40.0179c27: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T1805_.40.0179c28: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T1805_.40.0179c29: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T1805_.40.0180a03: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T1805_.40.0180a04: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撃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T1805_.40.0180a05: 反馬絆也。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T1805_.40.0180a06: 要物。律爲住持中最。故以比焉。擧興替中初 T1805_.40.0180a07: 句語通上下。前敍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T1805_.40.0180a08: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喩如 T1805_.40.0180a09: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喩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T1805_.40.0180a10: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正明中初科望 T1805_.40.0180a11: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T1805_.40.0180a12: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T1805_.40.0180a13: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領受中初文爲二。先 T1805_.40.0180a14: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T1805_.40.0180a15: 體爲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T1805_.40.0180a16: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T1805_.40.0180a17: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爲所歸。故知。比丘以 T1805_.40.0180a18: 體爲本。領受少差畢身虚喪一生大事可不 T1805_.40.0180a19: 愼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T1805_.40.0180a23: 一句對收一三。稱縁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T1805_.40.0180a24: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T1805_.40.0180a25: 句明縁乖不得。即反五縁不待全差。少乖即 T1805_.40.0180a26: 失故云毫微。徒虚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T1805_.40.0180a27: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結誥中初二句指 T1805_.40.0180a28: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T1805_.40.0180a29: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T1805_.40.0180b01: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T1805_.40.0180b02: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T1805_.40.0180b03: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T1805_.40.0180b07: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徴釋中初科上二字徴 T1805_.40.0180b08: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敍廣。且下示 T1805_.40.0180b09: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T1805_.40.0180b10: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T1805_.40.0180b13: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T1805_.40.0180b14: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T1805_.40.0180b15: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爲行有 T1805_.40.0180b16: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T1805_.40.0180b17: 然。法之爲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T1805_.40.0180b18: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T1805_.40.0180b19: 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T1805_.40.0180b20: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T1805_.40.0180b21: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T1805_.40.0180b22: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T1805_.40.0180b23: 所依之本。是則法爲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T1805_.40.0180b24: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T1805_.40.0180b25: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T1805_.40.0180b26: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T1805_.40.0180b27: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T1805_.40.0180b28: 示語猶敍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T1805_.40.0180b29: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T1805_.40.0180c01: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爲聖道本基 T1805_.40.0180c02: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T1805_.40.0180c03: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T1805_.40.0180c04: 之。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T1805_.40.0180c05: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T1805_.40.0180c06: 法。因中果號也。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T1805_.40.0180c07: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脱在凡因。故下二句 T1805_.40.0180c08: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脱是聖果故。累 T1805_.40.0180c09: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T1805_.40.0180c10: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T1805_.40.0180c11: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T1805_.40.0180c12: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爲體。 T1805_.40.0180c13: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T1805_.40.0180c14: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戒體中初科爲二。 T1805_.40.0180c15: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T1805_.40.0180c16: 沙雜心倶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T1805_.40.0180c17: 謂心之相状。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T1805_.40.0180c18: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喩其多也。二諦者佛 T1805_.40.0180c19: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T1805_.40.0180c20: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T1805_.40.0180c21: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絶妄念。測下明 T1805_.40.0180c22: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T1805_.40.0180c23: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T1805_.40.0180c24: 而非倒想妄縁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T1805_.40.0180c25: 發心。思即縁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T1805_.40.0180c26: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縁塵沙等境。 T1805_.40.0180c27: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T1805_.40.0180c28: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T1805_.40.0180c29: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T1805_.40.0181a01: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T1805_.40.0181a02: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縁。故還即隨心。 T1805_.40.0181a03: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T1805_.40.0181a04: 法依心故名爲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T1805_.40.0181a05: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T1805_.40.0181a06: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爲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T1805_.40.0181a07: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T1805_.40.0181a08: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T1805_.40.0181a09: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T1805_.40.0181a10: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T1805_.40.0181a11: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T1805_.40.0181a12: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T1805_.40.0181a13: 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T1805_.40.0181a14: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T1805_.40.0181a15: 記妄縁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T1805_.40.0181a16: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戒行 T1805_.40.0181a17: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T1805_.40.0181a18: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T1805_.40.0181a19: 修。由本興心禀教期行以爲受體。今還如體 T1805_.40.0181a20: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T1805_.40.0181a21: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T1805_.40.0181a22: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T1805_.40.0181a23: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T1805_.40.0181a24: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T1805_.40.0181a25: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T1805_.40.0181a26: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T1805_.40.0181a27: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T1805_.40.0181a28: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T1805_.40.0181a29: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爲清淨耳。具足無缺 T1805_.40.0181b01: 即清淨故。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T1805_.40.0181b02: 釋相篇中以戒本爲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T1805_.40.0181b03: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T1805_.40.0181b04: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顯徳中初科初至能盡 T1805_.40.0181b05: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T1805_.40.0181b06: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T1805_.40.0181b07: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爲果徳。故 T1805_.40.0181b08: 衆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T1805_.40.0181b09: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T1805_.40.0181b10: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T1805_.40.0181b11: 功徳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説 T1805_.40.0181b12: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T1805_.40.0181b13: 初至有在爲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T1805_.40.0181b14: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敍徳。直下明引顯。 T1805_.40.0181b15: 即題中顯徳二字。聖説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T1805_.40.0181b16: 或是佛説或餘人説。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T1805_.40.0181b17: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説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T1805_.40.0181b18: 之也。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T1805_.40.0181b19: 通於衆別。言翻種者戒爲脱苦因。受反増故 T1805_.40.0181b20: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敍廣標略。言 T1805_.40.0181b21: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T1805_.40.0181b22: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T1805_.40.0181b23: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晋法顯所翻本。 T1805_.40.0181b24: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T1805_.40.0181b25: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説偈云。我所説諸法即 T1805_.40.0181b26: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T1805_.40.0181b27: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T1805_.40.0181b28: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T1805_.40.0181b29: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T1805_.40.0181c01: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爲師。佛言以
T1805_.40.0181c05: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T1805_.40.0181c06: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T1805_.40.0181c07: 行無此。故爲卑爲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T1805_.40.0181c08: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渉。上句總彼兩 T1805_.40.0181c09: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喩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T1805_.40.0181c10: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T1805_.40.0181c11: 辨。三中初擧喩。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T1805_.40.0181c12: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T1805_.40.0181c13: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T1805_.40.0181c14: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説戒
T1805_.40.0181c18: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徳。小乘論中成實三 T1805_.40.0181c19: 喩柱喩依持。郭喩防禦。印喩爲人所信。初言 T1805_.40.0181c20: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増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T1805_.40.0181c28: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爲郭者郭謂 T1805_.40.0182a01: 外城。三入衆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説戒二種 T1805_.40.0182a02: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解脱 T1805_.40.0182a03: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爲略引。彼云。 T1805_.40.0182a04: 若人有戒。爲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T1805_.40.0182a05: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T1805_.40.0182a06: 徳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T1805_.40.0182a07: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T1805_.40.0182a08: 解脱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徳。毘婆沙論初 T1805_.40.0182a09: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爲 T1805_.40.0182a10: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次科初明 T1805_.40.0182a11: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T1805_.40.0182a12: 池纓鏡頭此五從喩。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T1805_.40.0182a13: 第四明生定。鏡頭喩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T1805_.40.0182a14: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T1805_.40.0182a15: 纓謂徳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T1805_.40.0182a16: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T1805_.40.0182a17: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T1805_.40.0182a18: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T1805_.40.0182a19: 初擧聖。以明如來徳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T1805_.40.0182a20: 在衆破僧不成。強狠衆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T1805_.40.0182a21: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T1805_.40.0182a22: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爲暴害。時有五百羅 T1805_.40.0182a23: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T1805_.40.0182a24: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T1805_.40.0182a25: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T1805_.40.0182a26: 愼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T1805_.40.0182a27: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T1805_.40.0182a28: 戒則總收衆善。故以喩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T1805_.40.0182a29: 擧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T1805_.40.0182b06: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T1805_.40.0182b07: 説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擧 T1805_.40.0182b08: 喩。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爲 T1805_.40.0182b09: 十義。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晋譯六十卷 T1805_.40.0182b10: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T1805_.40.0182b11: 訶薩教化衆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T1805_.40.0182b12: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T1805_.40.0182b15: 斷。分別解説十二縁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T1805_.40.0182b18: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T1805_.40.0182b21: 次句即衆行後二句明攝衆。行必依法故無 T1805_.40.0182b22: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T1805_.40.0182b23: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大集引彼十九護 T1805_.40.0182b24: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T1805_.40.0182b29: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薩遮尼犍即外道 T1805_.40.0182c01: 名以爲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T1805_.40.0182c02: 鬱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T1805_.40.0182c05: 嚴之身以何爲本從何爲始。尼揵答言。一切 T1805_.40.0182c06: 功徳助道之行擧要言之以戒爲本。持戒爲始。 T1805_.40.0182c07: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T1805_.40.0182c08: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爲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T1805_.40.0182c09: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T1805_.40.0182c12: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T1805_.40.0182c13: 二故擧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T1805_.40.0182c14: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T1805_.40.0182c15: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眞道故非比倫。 T1805_.40.0182c16: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T1805_.40.0182c17: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擧因果索 T1805_.40.0182c18: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T1805_.40.0182c19: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衆生佛性如雜血 T1805_.40.0182c20: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爲煩惱雜。 T1805_.40.0182c21: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T1805_.40.0182c22: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T1805_.40.0182c23: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T1805_.40.0182c24: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T1805_.40.0182c25: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T1805_.40.0182c26: 可不信乎。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T1805_.40.0182c27: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T1805_.40.0182c28: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大 T1805_.40.0182c29: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T1805_.40.0183a01: 十四文爲五段。初二句擧果總勸大利。如上 T1805_.40.0183a02: 二經。一切下二敍功勸。諸徳根及下善法處 T1805_.40.0183a03: 同前大地喩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T1805_.40.0183a04: 下擧世二物喩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T1805_.40.0183a05: 勸。上擧三喩。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T1805_.40.0183a06: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擧無益苦行勸。文 T1805_.40.0183a07: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T1805_.40.0183a08: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T1805_.40.0183a09: 相易爲戒縁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T1805_.40.0183a10: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T1805_.40.0183a11: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T1805_.40.0183a12: 香喩美徳外揚爲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T1805_.40.0183a13: 樂。此謂戒徳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T1805_.40.0183a14: 臨終報。準倶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T1805_.40.0183a15: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T1805_.40.0183b12: 眞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T1805_.40.0183b13: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T1805_.40.0183b14: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徳。 T1805_.40.0183b15: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擧劣 T1805_.40.0183b16: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T1805_.40.0183b17: 報。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T1805_.40.0183b18: 彼讃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T1805_.40.0183b19: 功徳。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T1805_.40.0183b20: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T1805_.40.0183b23: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T1805_.40.0183b24: 如上所引爲歎菩薩戒。爲聲聞戒。答須分二 T1805_.40.0183b25: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T1805_.40.0183b26: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T1805_.40.0183b27: 小。如華嚴十住也。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T1805_.40.0183c01: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T1805_.40.0183c02: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僧祇五意。初 T1805_.40.0183c03: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T1805_.40.0183c04: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T1805_.40.0183c05: 徳。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T1805_.40.0183c06: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T1805_.40.0183c07: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T1805_.40.0183c08: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擧初利。二令僧歡喜。
T1805_.40.0183c14: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T1805_.40.0183c15: 乃至等。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T1805_.40.0183c16: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T1805_.40.0183c17: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T1805_.40.0183c20: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T1805_.40.0183c21: 此事皆指毘尼。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T1805_.40.0183c22: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衆。一切衆生且指三 T1805_.40.0183c23: 善道。第四纓絡即喩住持。善見五法言相交渉。 T1805_.40.0183c24: 初遵禀教法。二淨僧成衆。三傳受不絶。四行 T1805_.40.0183c25: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T1805_.40.0183c26: 受戒等衆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T1805_.40.0183c27: 已佛法爲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T1805_.40.0184a01: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歳得道。後五千年 T1805_.40.0184a02: 學而不得道。萬歳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T1805_.40.0184a03: 頭有袈裟而已。五百問初敍阿難懷憂。乃至 T1805_.40.0184a04: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T1805_.40.0184a05: 並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T1805_.40.0184a06: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T1805_.40.0184a07: 徳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T1805_.40.0184a08: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T1805_.40.0184a09: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T1805_.40.0184a10: 積劫。修成功徳之聚。還以己徳開示群生。故 T1805_.40.0184a11: 名爲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T1805_.40.0184a12: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T1805_.40.0184a13: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説有同 T1805_.40.0184a14: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T1805_.40.0184a15: 護並同於佛。如下喩顯。飮水殺蟲者合上任 T1805_.40.0184a16: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喩。又如下三明面對。 T1805_.40.0184a17: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T1805_.40.0184a18: 徳故云見也。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T1805_.40.0184a19: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T1805_.40.0184a23: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T1805_.40.0184a24: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説法。有時釋提桓因 T1805_.40.0184a25: 説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説。律下彰律祕勝。唯 T1805_.40.0184a26: 佛説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説故在僧 T1805_.40.0184a27: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T1805_.40.0184b03: 所司。故曰内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T1805_.40.0184b04: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T1805_.40.0184b05: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T1805_.40.0184b09: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T1805_.40.0184b10: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徳故。二道俗反 T1805_.40.0184b11: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T1805_.40.0184b12: 五滅法並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T1805_.40.0184b13: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衆駭世。今時 T1805_.40.0184b14: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T1805_.40.0184b15: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爲世福田。乃反毀 T1805_.40.0184b16: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衆生習學放逸。 T1805_.40.0184b17: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T1805_.40.0184b18: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T1805_.40.0184b19: 來比丘嫉妒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T1805_.40.0184b20: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T1805_.40.0184b21: 小窓。象於室内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T1805_.40.0184b22: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T1805_.40.0184b23: 小尾。四如王夢。衆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T1805_.40.0184b24: 猴頂。立之爲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爲主。五 T1805_.40.0184b25: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T1805_.40.0184b26: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T1805_.40.0184b27: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T1805_.40.0184b28: 精進修徳等。衆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T1805_.40.0184c02: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T1805_.40.0184c03: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T1805_.40.0184c04: 即是定。備擧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T1805_.40.0184c05: 故三相文中自列。漑水亦是損地並須淨語。 T1805_.40.0184c06: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爲滅法。四分五種滅 T1805_.40.0184c07: 法即増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T1805_.40.0184c08: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T1805_.40.0184c09: 五彼此鬥諍。倣謂相効。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T1805_.40.0184c10: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T1805_.40.0184c11: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T1805_.40.0184c12: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T1805_.40.0184c13: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讃歎 T1805_.40.0184c14: 毘尼面前讃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T1805_.40.0184c15: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T1805_.40.0184c16: 聽教參禪。爲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T1805_.40.0184c17: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爲小乘。忽持戒爲執相。 T1805_.40.0184c18: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T1805_.40.0184c19: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眞乘。且戒 T1805_.40.0184c20: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T1805_.40.0184c21: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T1805_.40.0184c22: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T1805_.40.0184c23: 聖訓能無從乎。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T1805_.40.0184c24: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T1805_.40.0184c25: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T1805_.40.0184c26: 賛。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賛之 T1805_.40.0184c27: 意。三塗幽暗歴劫莫返。故云長夜。明衰惡中 T1805_.40.0184c28: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T1805_.40.0184c29: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徳尠。故四惡名 T1805_.40.0185a01: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T1805_.40.0185a02: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説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T1805_.40.0185a03: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T1805_.40.0185a04: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T1805_.40.0185a05: 彼云若有説言佛大慈故憐愍衆生皆聽畜 T1805_.40.0185a06: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説。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T1805_.40.0185a07: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T1805_.40.0185a08: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T1805_.40.0185a16: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T1805_.40.0185a20: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T1805_.40.0185a21: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T1805_.40.0185a22: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問中 T1805_.40.0185a23: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爲尸 T1805_.40.0185a24: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爲持 T1805_.40.0185a25: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T1805_.40.0185a26: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T1805_.40.0185a27: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T1805_.40.0185a28: 獲。彼又云。復次衆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T1805_.40.0185a29: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T1805_.40.0185b04: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T1805_.40.0185b05: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T1805_.40.0185b06: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T1805_.40.0185b07: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四分五過亦出増 T1805_.40.0185b08: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T1805_.40.0185b09: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状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T1805_.40.0185b10: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不學滅法中十誦 T1805_.40.0185b11: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T1805_.40.0185b12: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T1805_.40.0185b13: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T1805_.40.0185b14: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T1805_.40.0185b15: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説 T1805_.40.0185b16: 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T1805_.40.0185b17: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T1805_.40.0185b18: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T1805_.40.0185b19: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T1805_.40.0185b22: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T1805_.40.0185b23: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T1805_.40.0185b24: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T1805_.40.0185b25: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説甚深修多羅 T1805_.40.0185b26: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爲衣食故 T1805_.40.0185b27: 捨練若入聚落。五爲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T1805_.40.0185c01: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T1805_.40.0185c02: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T1805_.40.0185c03: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縁合爲 T1805_.40.0185c04: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T1805_.40.0185c05: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T1805_.40.0185c06: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T1805_.40.0185c07: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T1805_.40.0185c08: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嘗以戒爲體。 T1805_.40.0185c09: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迴異前修。標 T1805_.40.0185c10: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T1805_.40.0185c11: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T1805_.40.0185c12: 體。如後所辨。敍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T1805_.40.0185c13: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衆法亦得名僧。以僧 T1805_.40.0185c14: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T1805_.40.0185c15: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T1805_.40.0185c16: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内凡。已還名事 T1805_.40.0185c17: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T1805_.40.0185c18: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T1805_.40.0185c19: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T1805_.40.0185c20: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示前後中 T1805_.40.0185c21: 文出説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T1805_.40.0185c22: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奬務。 T1805_.40.0185c23: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制法中初縁起。佛言下 T1805_.40.0185c24: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T1805_.40.0185c25: 法。三通如後説。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T1805_.40.0185c26: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T1805_.40.0185c27: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T1805_.40.0185c28: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T1805_.40.0185c29: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T1805_.40.0186a01: 也。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T1805_.40.0186a02: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T1805_.40.0186a03: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T1805_.40.0186a04: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T1805_.40.0186a07: 文。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衞鹿母園 T1805_.40.0186a08: 中。夏竟受歳。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T1805_.40.0186a09: 信鼓者於事則告衆。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T1805_.40.0186a10: 鼓謂撃動發聲名通鐘磬。十誦縁起闕事有 T1805_.40.0186a11: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T1805_.40.0186a12: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T1805_.40.0186a13: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飮下即闕理
T1805_.40.0186a16: 打地作聲。今略爲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T1805_.40.0186a17: 時令集。八中煙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T1805_.40.0186a18: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T1805_.40.0186a19: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T1805_.40.0186a20: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T1805_.40.0186a21: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T1805_.40.0186a22: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T1805_.40.0186a23: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爲地。又羯磨疏 T1805_.40.0186a24: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爲地也。後世無知 T1805_.40.0186a25: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T1805_.40.0186a26: 犍槌字並改爲稚。直呼爲地。請尋古本寫鈔 T1805_.40.0186a27: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T1805_.40.0186a28: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T1805_.40.0186b02: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T1805_.40.0186b03: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T1805_.40.0186b09: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T1805_.40.0186b10: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徳七年撰。敍昔中初二 T1805_.40.0186b11: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T1805_.40.0186b12: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説恣羯磨
T1805_.40.0186b19: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量時 T1805_.40.0186b20: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T1805_.40.0186b21: 用。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T1805_.40.0186b22: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虚楷十 T1805_.40.0186b23: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衆心。漸稀下明中 T1805_.40.0186b24: 間二十七下。希疏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T1805_.40.0186b28: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T1805_.40.0186c01: 同前者謂虚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T1805_.40.0186c02: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T1805_.40.0186c03: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T1805_.40.0186c04: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T1805_.40.0186c05: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T1805_.40.0186c06: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衆。 T1805_.40.0186c07: 衆各八輩故以四十爲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T1805_.40.0186c10: 有。立誓中初標勸徴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T1805_.40.0186c11: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T1805_.40.0186c12: 不必專此。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T1805_.40.0186c15: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T1805_.40.0186c16: 下彼因羅漢爲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T1805_.40.0186c17: 後受彼白即爲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T1805_.40.0186c18: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縁者疏云。 T1805_.40.0186c19: 罪者遇善爲因。打者發願爲縁。故得聲傳苦 T1805_.40.0186c20: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T1805_.40.0186c21: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T1805_.40.0186c22: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T1805_.40.0186c23: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T1805_.40.0186c24: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T1805_.40.0186c25: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T1805_.40.0186c26: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T1805_.40.0186c27: 解脱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T1805_.40.0186c28: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T1805_.40.0186c29: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T1805_.40.0187a01: 與並施大衆。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T1805_.40.0187a02: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徳敬遵此轍。 T1805_.40.0187a03: 苦力行之毎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T1805_.40.0187a04: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爲辭。又 T1805_.40.0187a05: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倶時離苦
T1805_.40.0187a08: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T1805_.40.0187a09: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T1805_.40.0187a10: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T1805_.40.0187a11: 鐘須云知鐘。是爲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T1805_.40.0187a12: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擧經論言略於律。 T1805_.40.0187a13: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撃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T1805_.40.0187a14: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倶通道俗。 T1805_.40.0187a15: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T1805_.40.0187a16: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T1805_.40.0187a17: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爲者所教局俗 T1805_.40.0187a18: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T1805_.40.0187a19: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T1805_.40.0187a22: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T1805_.40.0187a23: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T1805_.40.0187a24: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T1805_.40.0187a25: 六。則爲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爲通。別有 T1805_.40.0187a26: 三階僧分四種。故爲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T1805_.40.0187a27: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標示中制意開縁。下 T1805_.40.0187a28: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T1805_.40.0187a29: 謂矣。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T1805_.40.0187b01: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T1805_.40.0187b02: 説恣内外倶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T1805_.40.0187b03: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衆 T1805_.40.0187b04: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衆過。問小界 T1805_.40.0187b05: 説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説恣。開結遮訶。是則 T1805_.40.0187b06: 三小唯有別集。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T1805_.40.0187b07: 四中聚蘭各二則爲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T1805_.40.0187b08: 法縁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T1805_.40.0187b09: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T1805_.40.0187b10: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T1805_.40.0187b11: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T1805_.40.0187b12: 文。或無分齊故也。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T1805_.40.0187b15: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倶可分則依此相。 T1805_.40.0187b16: 二人處倶不可分如後歩量。三人可處不可。 T1805_.40.0187b17: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T1805_.40.0187b18: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T1805_.40.0187b19: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T1805_.40.0187b20: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T1805_.40.0187b21: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T1805_.40.0187b22: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T1805_.40.0187b23: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T1805_.40.0187b24: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内。必作法時身 T1805_.40.0187b25: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T1805_.40.0187c01: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T1805_.40.0187c02: 同可分。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T1805_.40.0187c03: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迥之處。初起僧坊 T1805_.40.0187c04: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爲言。會同 T1805_.40.0187c05: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T1805_.40.0187c06: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T1805_.40.0187c07: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T1805_.40.0187c08: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T1805_.40.0187c09: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T1805_.40.0187c10: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T1805_.40.0187c11: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T1805_.40.0187c12: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T1805_.40.0187c13: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不可分別中分 T1805_.40.0187c14: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T1805_.40.0187c15: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T1805_.40.0187c16: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T1805_.40.0187c17: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T1805_.40.0187c18: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T1805_.40.0187c19: 即用答之。異衆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爲言。準 T1805_.40.0187c20: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T1805_.40.0187c21: 成六丈三尺。六尺爲歩。一間計十歩半。如是 T1805_.40.0187c22: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歩半者 T1805_.40.0187c23: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T1805_.40.0187c24: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爲八樹字。餘廣如 T1805_.40.0187c25: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T1805_.40.0187c26: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T1805_.40.0187c27: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T1805_.40.0187c28: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T1805_.40.0187c29: 可窮也。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T1805_.40.0188a01: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T1805_.40.0188a02: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T1805_.40.0188a03: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無難中初示不 T1805_.40.0188a04: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説不定。大
T1805_.40.0188a08: 一拘屡奢。注云秦言五里。有難中初引文示。 T1805_.40.0188a09: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T1805_.40.0188a10: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爲 T1805_.40.0188a11: 五十歩。四丈八尺爲八歩。所餘如數。問何名 T1805_.40.0188a12: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T1805_.40.0188a13: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T1805_.40.0188a14: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T1805_.40.0188a17: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縁不比 T1805_.40.0188a18: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T1805_.40.0188a22: 別所以至隨相爲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T1805_.40.0188a23: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T1805_.40.0188a24: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T1805_.40.0188a25: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T1805_.40.0188a26: 誦是也。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渉 T1805_.40.0188a27: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T1805_.40.0188a28: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歩爲定。 T1805_.40.0188a29: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T1805_.40.0188b01: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T1805_.40.0188b02: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T1805_.40.0188b03: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繋纜得 T1805_.40.0188b04: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T1805_.40.0188b05: 此論以水相虚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T1805_.40.0188b06: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T1805_.40.0188b07: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T1805_.40.0188b08: 説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T1805_.40.0188b09: 首及別衆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T1805_.40.0188b10: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T1805_.40.0188b11: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衆食中亦止五相。 T1805_.40.0188b12: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渉何以分之。答聚蘭 T1805_.40.0188b13: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論 T1805_.40.0188b14: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T1805_.40.0188b15: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T1805_.40.0188b16: 論。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T1805_.40.0188b17: 隨人多少。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T1805_.40.0188b18: 作法故云亦無。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T1805_.40.0188b19: 三問答並有多説。初問前明六十三歩。爲約 T1805_.40.0188b20: 四面各取爲。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答 T1805_.40.0188b21: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第二問中正 T1805_.40.0188b22: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答中初科初句 T1805_.40.0188b23: 刪異説。今下申正解爲二。初定量。注中釋 T1805_.40.0188b24: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T1805_.40.0188b25: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次 T1805_.40.0188b26: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T1805_.40.0188b27: 十三歩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T1805_.40.0188b28: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三中初 T1805_.40.0188b29: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衆過分倍集。故曰 T1805_.40.0188c01: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爲比丘 T1805_.40.0188c02: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T1805_.40.0188c03: 減義無差矣。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T1805_.40.0188c04: 之。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歩。但據 T1805_.40.0188c05: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T1805_.40.0188c06: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T1805_.40.0188c07: 四方六十三歩四維則剩二十餘歩。深防準知 T1805_.40.0188c08: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顯正中初二 T1805_.40.0188c09: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T1805_.40.0188c10: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T1805_.40.0188c11: 也。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T1805_.40.0188c12: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T1805_.40.0188c13: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擧事例難。彼 T1805_.40.0188c14: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T1805_.40.0188c15: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T1805_.40.0188c16: 旋。不得辭設託因縁住。故云隨師也。正解中 T1805_.40.0188c17: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T1805_.40.0188c18: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T1805_.40.0188c19: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T1805_.40.0188c20: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T1805_.40.0188c21: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結 T1805_.40.0188c22: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二明 T1805_.40.0188c23: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T1805_.40.0188c27: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T1805_.40.0188c28: 義。若下簡濫略擧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T1805_.40.0188c29: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爲。第三通能 T1805_.40.0189a01: 所如對衆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T1805_.40.0189a02: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T1805_.40.0189a03: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衆別也。疏 T1805_.40.0189a04: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衆多人
T1805_.40.0189a08: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別列中 T1805_.40.0189a09: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衆。初 T1805_.40.0189a10: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爲體 T1805_.40.0189a11: 非四不名爲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T1805_.40.0189a12: 擧説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T1805_.40.0189a13: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T1805_.40.0189a14: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T1805_.40.0189a15: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縁相假非五。 T1805_.40.0189a16: 不成故四外加一爲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T1805_.40.0189a17: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T1805_.40.0189a18: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衆羯磨者自恣邊 T1805_.40.0189a19: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T1805_.40.0189a20: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爲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T1805_.40.0189a21: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爲二十人僧準 T1805_.40.0189a22: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T1805_.40.0189a23: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増過。餘廣 T1805_.40.0189a24: 如彼。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T1805_.40.0189a25: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T1805_.40.0189a26: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衆多人四人也。 T1805_.40.0189a27: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T1805_.40.0189a28: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爲僧 T1805_.40.0189a29: 體者誤矣。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T1805_.40.0189b01: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T1805_.40.0189b02: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T1805_.40.0189b03: 預故也。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T1805_.40.0189b04: 以下釋成。初釋説戒。上句制能説下句制所 T1805_.40.0189b05: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T1805_.40.0189b06: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T1805_.40.0189b07: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爲滅惡。已外 T1805_.40.0189b08: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爲滅 T1805_.40.0189b09: 惡。致令後學妄謂説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T1805_.40.0189b10: 具明二種。説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T1805_.40.0189b11: 之。幸無混亂。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T1805_.40.0189b12: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T1805_.40.0189b13: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T1805_.40.0189b14: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爲 T1805_.40.0189b15: 約所爲不知。爲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T1805_.40.0189b16: 爲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T1805_.40.0189b17: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T1805_.40.0189b18: 之 T1805_.40.0189b19: 釋足數篇 T1805_.40.0189b20: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T1805_.40.0189b21: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T1805_.40.0189b22: 今多據衆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T1805_.40.0189b23: 一人説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T1805_.40.0189b24: 下文中多明不足爲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T1805_.40.0189b25: 篇首。衆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衆 T1805_.40.0189b26: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衆耳。 T1805_.40.0189b27: 別衆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敍來意中 T1805_.40.0189b28: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眞僞相參。法假人 T1805_.40.0189b29: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T1805_.40.0189c01: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爲一途。即第三 T1805_.40.0189c02: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爲一途。即初 T1805_.40.0189c03: 例也。託事於縁並約三業外相爲言。以下躡 T1805_.40.0189c04: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T1805_.40.0189c05: 僧用。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T1805_.40.0189c06: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倶體非故擧要 T1805_.40.0189c07: 爲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T1805_.40.0189c08: 第二倶非故捨。第四倶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T1805_.40.0189c09: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初例據 T1805_.40.0189c10: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T1805_.40.0189c16: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内云。睡 T1805_.40.0189c17: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T1805_.40.0189c18: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脱。顛狂是
T1805_.40.0189c21: 下示義也。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衆 T1805_.40.0189c22: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T1805_.40.0189c23: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爲。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T1805_.40.0189c24: 唖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T1805_.40.0189c25: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T1805_.40.0189c26: 解。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T1805_.40.0189c27: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僧祇前五如 T1805_.40.0189c28: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擧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T1805_.40.0190a01: 則一儀有三歴爲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T1805_.40.0190a02: 前九。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T1805_.40.0190a03: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T1805_.40.0190a04: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T1805_.40.0190a05: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T1805_.40.0190a09: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T1805_.40.0190a13: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T1805_.40.0190a14: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T1805_.40.0190a17: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T1805_.40.0190a18: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T1805_.40.0190a19: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徳衣 T1805_.40.0190a20: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T1805_.40.0190a21: 耳。並所爲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T1805_.40.0190a22: 不許四人受日。説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T1805_.40.0190a23: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爲僧者顯前爲別。 T1805_.40.0190a24: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T1805_.40.0190a25: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T1805_.40.0190a26: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離見聞中初明其 T1805_.40.0190a27: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T1805_.40.0190b03: 有異説。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T1805_.40.0190b04: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説戒八 T1805_.40.0190b05: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衆等。別 T1805_.40.0190b06: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T1805_.40.0190b07: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T1805_.40.0190b08: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T1805_.40.0190b09: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敍疑此下決疑。 T1805_.40.0190b10: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T1805_.40.0190b11: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T1805_.40.0190b12: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十誦初四人中 T1805_.40.0190b13: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T1805_.40.0190b14: 入無記不縁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T1805_.40.0190b15: 誦下引證。即六群爲縁。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T1805_.40.0190b16: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T1805_.40.0190b17: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衆數 T1805_.40.0190b18: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T1805_.40.0190b19: 故餘下指略。即十縁第六簡衆中。次三人中 T1805_.40.0190b20: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爲要。故大下引法 T1805_.40.0190b21: 釋成。二能即上説。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T1805_.40.0190b22: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T1805_.40.0190b23: 羯磨者耳。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T1805_.40.0190b24: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T1805_.40.0190b25: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説恣常行法也。若 T1805_.40.0190b26: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T1805_.40.0190b27: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T1805_.40.0190b28: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T1805_.40.0190b29: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T1805_.40.0190c01: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T1805_.40.0190c02: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T1805_.40.0190c03: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成別界外非 T1805_.40.0190c04: 別。若不委地内外倶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T1805_.40.0190c05: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T1805_.40.0190c06: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伽論三人 T1805_.40.0190c07: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T1805_.40.0190c08: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邊 T1805_.40.0190c09: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T1805_.40.0190c10: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T1805_.40.0190c11: 領而不足故。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T1805_.40.0190c12: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T1805_.40.0190c13: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縁都迷成敗。 T1805_.40.0190c14: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T1805_.40.0190c15: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爲引之。宜乎自省。彼 T1805_.40.0190c16: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縁入非違傍無人覺。
T1805_.40.0190c26: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T1805_.40.0190c27: 此類耳。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T1805_.40.0190c28: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衆取相同乖故不 T1805_.40.0190c29: 足。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T1805_.40.0191a01: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T1805_.40.0191a02: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T1805_.40.0191a03: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露地中 T1805_.40.0191a04: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T1805_.40.0191a05: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T1805_.40.0191a06: 説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爲並不須。 T1805_.40.0191a07: 故一尋内不過八尺。則容相接。第二例中二 T1805_.40.0191a08: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縁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T1805_.40.0191a09: 惡縁。謂三業乖和。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T1805_.40.0191a10: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T1805_.40.0191a11: 非三擧。法隔二滅體壞。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T1805_.40.0191a12: 多異説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答中 T1805_.40.0191a13: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T1805_.40.0191a14: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T1805_.40.0191a15: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T1805_.40.0191a19: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爲決之。生疑有 T1805_.40.0191a20: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T1805_.40.0191a27: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T1805_.40.0191a28: 等。人別衆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汚尼等。 T1805_.40.0191a29: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T1805_.40.0191b01: 體故即爲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T1805_.40.0191b02: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T1805_.40.0191b03: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T1805_.40.0191b04: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十誦一人而 T1805_.40.0191b05: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増成今數。共二 T1805_.40.0191b06: 十三人。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T1805_.40.0191b07: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T1805_.40.0191b08: 縁。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T1805_.40.0191b09: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T1805_.40.0191b10: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T1805_.40.0191b11: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T1805_.40.0191b12: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状。内具 T1805_.40.0191b13: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爲縁亦得。即知下 T1805_.40.0191b14: 因示行事。三擧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T1805_.40.0191b15: 肯懺。或説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T1805_.40.0191b16: 白四法擧棄衆外。如物無用故名三擧。下句 T1805_.40.0191b17: 指廣尋之自見。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T1805_.40.0191b18: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T1805_.40.0191b19: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説 T1805_.40.0191b20: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T1805_.40.0191b23: 結示。業疏更出。爲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T1805_.40.0191b24: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T1805_.40.0191b25: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第 T1805_.40.0191b26: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T1805_.40.0191b27: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T1805_.40.0191b28: 取知衆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説或他處 T1805_.40.0191b29: 説等。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T1805_.40.0191c01: 言治縁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衆。鈔引 T1805_.40.0191c02: 佛訶詞。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T1805_.40.0191c03: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T1805_.40.0191c04: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T1805_.40.0191c05: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T1805_.40.0191c06: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説。釋自 T1805_.40.0191c07: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T1805_.40.0191c08: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T1805_.40.0191c09: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第四中標云犯法。 T1805_.40.0191c10: 法即制罪。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T1805_.40.0191c11: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T1805_.40.0191c12: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T1805_.40.0191c13: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爲得滿不得訶人。餘 T1805_.40.0191c14: 如下科。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T1805_.40.0191c15: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T1805_.40.0191c20: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T1805_.40.0191c21: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T1805_.40.0191c22: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T1805_.40.0191c23: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T1805_.40.0191c24: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衆法皆通。僧殘諸治 T1805_.40.0191c25: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T1805_.40.0191c26: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T1805_.40.0191c27: 以義糾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T1805_.40.0192a04: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T1805_.40.0192a05: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T1805_.40.0192a06: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T1805_.40.0192a07: 無擧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爲總幾 T1805_.40.0192a08: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T1805_.40.0192a09: 六十五。準下別衆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説 T1805_.40.0192a10: 戒坐。共爲二人。不係前例。別衆法附標列中 T1805_.40.0192a11: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T1805_.40.0192a12: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T1805_.40.0192a13: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衆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T1805_.40.0192a14: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T1805_.40.0192a15: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縁。 T1805_.40.0192a16: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T1805_.40.0192a17: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内兩衆各秉則 T1805_.40.0192a18: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衆之名爲能爲所。答 T1805_.40.0192a19: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T1805_.40.0192a20: 衆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爲別。答別是異義一
T1805_.40.0192a24: 癡鈍等。及體境倶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T1805_.40.0192a25: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縁。簡非縁者不合與。故 T1805_.40.0192a26: 三得呵者謂具徳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T1805_.40.0192a27: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T1805_.40.0192a28: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T1805_.40.0192a29: 無欲縁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T1805_.40.0192b01: 不爾有如法縁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T1805_.40.0192b02: 業。乃爲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T1805_.40.0192b03: 集。反爲三和亦從單歴。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T1805_.40.0192b04: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T1805_.40.0192b05: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T1805_.40.0192b06: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T1805_.40.0192b07: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T1805_.40.0192b08: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爲彼事。此文可 T1805_.40.0192b09: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T1805_.40.0192b10: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T1805_.40.0192b11: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T1805_.40.0192b12: 如羯磨篇引。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説戒法中 T1805_.40.0192b13: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説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T1805_.40.0192b14: 爲我作羯磨。若遮説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T1805_.40.0192b15: 法替之顯是別衆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T1805_.40.0192b16: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T1805_.40.0192b17: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歴句顯相猶詳。料簡 T1805_.40.0192b18: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T1805_.40.0192b19: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T1805_.40.0192b20: 成別衆。如上乖儀面背等。簡淨穢中淨即初 T1805_.40.0192b21: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擧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T1805_.40.0192b22: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T1805_.40.0192b23: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T1805_.40.0192b24: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T1805_.40.0192b25: 重。爲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T1805_.40.0192b29: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T1805_.40.0192c01: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T1805_.40.0192c02: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T1805_.40.0192c03: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T1805_.40.0192c04: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T1805_.40.0192c05: 誦誰不能之。豈得衆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T1805_.40.0192c06: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T1805_.40.0192c07: 爲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衆異彼穢流。 T1805_.40.0192c08: 足別倶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次成否中 T1805_.40.0192c09: 即明別衆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T1805_.40.0192c10: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T1805_.40.0192c11: 本已壞衆法絶。故文又爲二。初約不知明成 T1805_.40.0192c12: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T1805_.40.0192c13: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T1805_.40.0192c14: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衆知明隨別。雜 T1805_.40.0192c15: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T1805_.40.0192c16: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T1805_.40.0192c17: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擧。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T1805_.40.0192c18: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唖聾。 T1805_.40.0192c19: 縁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T1805_.40.0192c20: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衆。由 T1805_.40.0192c21: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T1805_.40.0192c25: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T1805_.40.0192c26: 簡。成否同僧。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爲生起。違 T1805_.40.0192c27: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T1805_.40.0192c28: 人未曉約義重條。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T1805_.40.0192c29: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T1805_.40.0193a01: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衆。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T1805_.40.0193a02: 彼非和相故説別衆。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T1805_.40.0193a03: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T1805_.40.0193a04: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内心中虚即心違。引證 T1805_.40.0193a05: 可知。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T1805_.40.0193a06: 之。如説戒所斥然説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T1805_.40.0193a07: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T1805_.40.0193a08: 必有他説。其文亦亡。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T1805_.40.0193a09: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T1805_.40.0193a10: 離衣杖嚢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T1805_.40.0193a11: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T1805_.40.0193a12: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脱屣禮僧足右膝 T1805_.40.0193a13: 著地合掌。故云明説。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T1805_.40.0193a14: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衆先坐。問和後起。 T1805_.40.0193a15: 秉法名爲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T1805_.40.0193a16: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T1805_.40.0193a17: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爲敬僧。今輒先坐豈 T1805_.40.0193a18: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T1805_.40.0193a19: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説戒師若 T1805_.40.0193a20: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衆大開作轉輪 T1805_.40.0193a21: 高座説戒。未必立説得成。舊開立説良恐不
T1805_.40.0193a24: 諍草覆中。兩衆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T1805_.40.0193a25: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T1805_.40.0193a26: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T1805_.40.0193a27: ◎釋受欲篇 T1805_.40.0193a28: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T1805_.40.0193a29: 受欲。對衆正陳名説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T1805_.40.0193b01: 本意爲遣他傳。二初傳後説。並在受人。一標 T1805_.40.0193b02: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縁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T1805_.40.0193b03: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T1805_.40.0193b04: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T1805_.40.0193b05: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T1805_.40.0193b06: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T1805_.40.0193b07: 縁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敍意中初至欲 T1805_.40.0193b08: 也。來敍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T1805_.40.0193b09: 除説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T1805_.40.0193b10: 法即羯磨衆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T1805_.40.0193b11: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T1805_.40.0193b12: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T1805_.40.0193b13: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T1805_.40.0193b14: 遂。故法無失。故下擧名結釋。然下敍立法意 T1805_.40.0193b15: 生起下文。初句明縁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縁 T1805_.40.0193b16: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T1805_.40.0193b17: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T1805_.40.0193b18: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縁可 T1805_.40.0193b19: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縁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T1805_.40.0193b20: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T1805_.40.0193b21: 爲二。初敍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T1805_.40.0193b22: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T1805_.40.0193b23: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T1805_.40.0193b24: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縁。僧私 T1805_.40.0193b25: 兩遂故云倶辦。縁下結示。釋名中初標示。 T1805_.40.0193b26: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T1805_.40.0193b27: 示欲本。但下明欲縁。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T1805_.40.0193b28: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T1805_.40.0193b29: 又倶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T1805_.40.0193c01: 樂境希望爲性。皆符此意明體中業疏有三。
T1805_.40.0193c05: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説恣制同遵。餘法皆 T1805_.40.0193c06: 別爲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T1805_.40.0193c07: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T1805_.40.0193c08: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T1805_.40.0193c09: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T1805_.40.0193c10: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T1805_.40.0193c11: 欲中即説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開遮中初 T1805_.40.0193c12: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T1805_.40.0193c15: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徳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T1805_.40.0193c16: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T1805_.40.0193c17: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T1805_.40.0193c18: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縁中爲二。初簡非縁。 T1805_.40.0193c19: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T1805_.40.0193c20: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縁。要知。欲法事不 T1805_.40.0193c21: 得已。故曲開之。微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T1805_.40.0193c22: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愼。不合者遮 T1805_.40.0193c23: 未説也。不成者斥己説也。若下次明如縁有 T1805_.40.0193c24: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T1805_.40.0193c25: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T1805_.40.0193c26: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縁。而下示旁縁。出與 T1805_.40.0193c27: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T1805_.40.0194a01: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T1805_.40.0194a04: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T1805_.40.0194a05: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T1805_.40.0194a06: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縁。則無初 T1805_.40.0194a07: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T1805_.40.0194a08: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説。得成 T1805_.40.0194a09: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二欲法自 T1805_.40.0194a10: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T1805_.40.0194a11: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T1805_.40.0194a12: 具。業疏云。律云廣説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T1805_.40.0194a13: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T1805_.40.0194a14: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次 T1805_.40.0194a15: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T1805_.40.0194a16: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T1805_.40.0194a17: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説。單白白二不云 T1805_.40.0194a18: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爲言。若三 T1805_.40.0194a19: 歸乞詞對念説恣並直云三説。準下擧法例 T1805_.40.0194a20: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T1805_.40.0194a21: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説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T1805_.40.0194a22: 以一説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衆多忘 T1805_.40.0194a23: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説方成一法。不牒縁中 T1805_.40.0194a24: 古本羯磨欲並稱縁。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T1805_.40.0194a25: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T1805_.40.0194a26: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明 T1805_.40.0194a27: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説時與前詞句不相 T1805_.40.0194a28: 稱可。以餘衆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T1805_.40.0194b03: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T1805_.40.0194b04: 引。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T1805_.40.0194b05: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縁起。欲淨各 T1805_.40.0194b06: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T1805_.40.0194b11: 明合説。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T1805_.40.0194b12: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T1805_.40.0194b13: 留説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T1805_.40.0194b14: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T1805_.40.0194b18: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T1805_.40.0194b19: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T1805_.40.0194b22: 者須簡結界。轉欲敍縁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T1805_.40.0194b23: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T1805_.40.0194b24: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T1805_.40.0194b25: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T1805_.40.0194b26: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T1805_.40.0194b27: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詞句中六句。初後 T1805_.40.0194b28: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T1805_.40.0194b29: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衆多 T1805_.40.0194c01: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T1805_.40.0194c02: 牒以付後傳。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T1805_.40.0194c03: 故作此問。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縁。律中本爲 T1805_.40.0194c04: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T1805_.40.0194c05: 所以。文下二引示説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T1805_.40.0194c06: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T1805_.40.0194c10: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T1805_.40.0194c11: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説健 T1805_.40.0194c12: 則可知。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T1805_.40.0194c13: 與欲起去。故制須説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T1805_.40.0194c14: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説。言 T1805_.40.0194c15: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T1805_.40.0194c16: 判四略爲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T1805_.40.0194c17: 可輒用。意在下科。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縁如 T1805_.40.0194c18: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T1805_.40.0194c19: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縁法倶非。上引兩文 T1805_.40.0194c20: 正爲破此。以無病非縁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T1805_.40.0194c21: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T1805_.40.0194c22: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T1805_.40.0194c23: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T1805_.40.0194c24: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T1805_.40.0194c25: 廣説方契聖心。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T1805_.40.0194c26: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T1805_.40.0194c27: 者所爲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T1805_.40.0194c28: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T1805_.40.0194c29: 説欲中初爲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爲他傳待 T1805_.40.0195a01: 索方説。兼他自説不必待索。由縁來不時不 T1805_.40.0195a02: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T1805_.40.0195a03: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衆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T1805_.40.0195a04: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T1805_.40.0195a05: 下示總説。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T1805_.40.0195a06: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衆多 T1805_.40.0195a07: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T1805_.40.0195a08: 籠通。合説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T1805_.40.0195a09: 爲異。而依古牒縁者。一暫借別縁簡異彼此。 T1805_.40.0195a10: 二恐後學不曉牒縁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説 T1805_.40.0195a11: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自 T1805_.40.0195a12: 説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T1805_.40.0195a13: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衆中而云大徳一心念。 T1805_.40.0195a14: 或云大徳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T1805_.40.0195a15: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縁可解。彼但云我某 T1805_.40.0195a16: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T1805_.40.0195a17: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T1805_.40.0195a18: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衆。又前三 T1805_.40.0195a19: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T1805_.40.0195a20: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次決通中以當時 T1805_.40.0195a21: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答中初 T1805_.40.0195a22: 文四相。二是合説二是各説。又前二對僧禮 T1805_.40.0195a23: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取舍中初科爲 T1805_.40.0195a24: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T1805_.40.0195a25: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衆多比丘與欲清 T1805_.40.0195a26: 淨。次準不説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T1805_.40.0195a27: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縁 T1805_.40.0195a28: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T1805_.40.0195a29: 宗。文見次科。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T1805_.40.0195b05: 取此義意證非合説。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T1805_.40.0195b06: 下責其同説。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T1805_.40.0195b10: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説頗合今文。 T1805_.40.0195b11: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失 T1805_.40.0195b12: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内二中道三僧 T1805_.40.0195b13: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T1805_.40.0195b14: 故云統明也。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T1805_.40.0195b15: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T1805_.40.0195b16: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T1805_.40.0195b17: 脱。必無他意。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T1805_.40.0195b18: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T1805_.40.0195b19: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T1805_.40.0195b20: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T1805_.40.0195b21: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T1805_.40.0195b22: 五分説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T1805_.40.0195b23: 不自説。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T1805_.40.0195b24: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T1805_.40.0195b25: 上二人此示説時言有不定。遇縁失中初命過 T1805_.40.0195b26: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T1805_.40.0195b27: 未説不成。已説在僧成。餘如彼説。罷道者準 T1805_.40.0195b28: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T1805_.40.0195b29: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内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T1805_.40.0195c01: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T1805_.40.0195c02: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内故。釋餘處中 T1805_.40.0195c03: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説恣二處列相 T1805_.40.0195c04: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釋明相中初科 T1805_.40.0195c05: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T1805_.40.0195c06: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問中以僧 T1805_.40.0195c07: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説 T1805_.40.0195c08: 恣亡物徳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T1805_.40.0195c09: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T1805_.40.0195c10: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T1805_.40.0195c13: 縁若在容可再傳故。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T1805_.40.0195c14: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T1805_.40.0195c15: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T1805_.40.0195c16: 中約三處。倶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T1805_.40.0195c17: 未失倶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T1805_.40.0195c18: 亦約倶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問中古多異 T1805_.40.0195c19: 説。故須決之。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T1805_.40.0195c20: 以辨倶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T1805_.40.0195c23: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T1805_.40.0195c24: 聞。則是倶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T1805_.40.0195c25: 上互不定義。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T1805_.40.0195c26: 從僧祇已下並爲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T1805_.40.0195c27: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爲二。從前言至雖説 T1805_.40.0195c28: 不成明倶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T1805_.40.0195c29: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T1805_.40.0196a01: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T1805_.40.0196a02: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T1805_.40.0196a03: 得成説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説欲。然 T1805_.40.0196a04: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T1805_.40.0196a05: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T1805_.40.0196a06: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T1805_.40.0196a09: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T1805_.40.0196a10: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T1805_.40.0196a11: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T1805_.40.0196a12: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T1805_.40.0196a13: 語皆爲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T1805_.40.0196a18: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T1805_.40.0196a19: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T1805_.40.0196a23: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T1805_.40.0196a24: 人疏云。能所倶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T1805_.40.0196b04: 故不論失。受已唖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T1805_.40.0196b05: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T1805_.40.0196b06: 出界。在内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T1805_.40.0196b10: 也。説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T1805_.40.0196b11: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T1805_.40.0196b12: 自説。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T1805_.40.0196b13: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説。皆不成等如文 T1805_.40.0196b14: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T1805_.40.0196b15: 法方詣故也。遇縁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T1805_.40.0196b16: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初中上明 T1805_.40.0196b17: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T1805_.40.0196b18: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縁者列定忘後。 T1805_.40.0196b19: 故並下總示成處。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T1805_.40.0196b20: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T1805_.40.0196b21: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T1805_.40.0196b22: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T1805_.40.0196b23: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T1805_.40.0196b24: 此由難縁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T1805_.40.0196b25: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衆 T1805_.40.0196b26: 制急雖難不開。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T1805_.40.0196b27: 之。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T1805_.40.0196b28: 下二句顯非所爲。反顯。若以欲縁爲羯磨事
T1805_.40.0196c03: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T1805_.40.0196c04: 釋羯磨篇 T1805_.40.0196c05: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歴則 T1805_.40.0196c06: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縁法是非 T1805_.40.0196c07: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T1805_.40.0196c08: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T1805_.40.0196c09: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爲業。後直指作。無 T1805_.40.0196c10: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縁。搆造則有 T1805_.40.0196c11: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T1805_.40.0196c12: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T1805_.40.0196c13: 作。即體爲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T1805_.40.0196c14: 彼云。自古至今翻爲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T1805_.40.0196c15: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T1805_.40.0196c16: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T1805_.40.0196c17: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T1805_.40.0196c18: 定體從用則疏。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T1805_.40.0196c19: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T1805_.40.0196c20: 家旁通舊解。敍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T1805_.40.0196c21: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T1805_.40.0196c22: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爲。故曰其唯。方 T1805_.40.0196c23: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T1805_.40.0196c24: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T1805_.40.0196c25: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T1805_.40.0196c26: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T1805_.40.0196c27: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T1805_.40.0196c28: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T1805_.40.0196c29: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T1805_.40.0197a01: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徳下二句正歎。上 T1805_.40.0197a02: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敍訛 T1805_.40.0197a03: 中初敍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T1805_.40.0197a04: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敍人非。上 T1805_.40.0197a05: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T1805_.40.0197a06: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爲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T1805_.40.0197a07: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T1805_.40.0197a08: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喩瓦石 T1805_.40.0197a09: 不足貴也。眞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T1805_.40.0197a10: 預秉御。或可増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T1805_.40.0197a11: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T1805_.40.0197a12: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T1805_.40.0197a13: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並下推過 T1805_.40.0197a14: 還結三非。雖行衆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引 T1805_.40.0197a15: 證爲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T1805_.40.0197a16: 綱既亂衆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T1805_.40.0197a17: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對 T1805_.40.0197a18: 顯中人法相並。欲明人猶通僞法不容非。初 T1805_.40.0197a19: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T1805_.40.0197a20: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T1805_.40.0197a21: 漏落也。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T1805_.40.0197a22: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並 T1805_.40.0197a23: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増其遺漏是 T1805_.40.0197a24: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T1805_.40.0197a25: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T1805_.40.0197a26: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T1805_.40.0197a27: 謂縁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具縁中標。 T1805_.40.0197a28: 云統明者以此十縁該衆別。故言由漸者藉 T1805_.40.0197a29: 縁構造。非頓施故。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T1805_.40.0197b01: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縁可否。故在初明。初 T1805_.40.0197b02: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T1805_.40.0197b03: 業疏二倶稱量。如擧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T1805_.40.0197b06: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T1805_.40.0197b10: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T1805_.40.0197b11: 並開多人可以類説。必下正示稱量。二中唯 T1805_.40.0197b12: 明衆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T1805_.40.0197b13: 通作説。欲一法唯局法地。三中列示兩事。下 T1805_.40.0197b14: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四中差別 T1805_.40.0197b15: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T1805_.40.0197b16: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T1805_.40.0197b17: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T1805_.40.0197b18: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並如前篇。五 T1805_.40.0197b19: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T1805_.40.0197b23: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八中初標示。 T1805_.40.0197b24: 略擧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T1805_.40.0197b25: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並不加乞。二 T1805_.40.0197b26: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T1805_.40.0197c02: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T1805_.40.0197c03: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T1805_.40.0197c04: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T1805_.40.0197c05: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T1805_.40.0197c06: 之。第四可解。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T1805_.40.0197c07: 雖多別問無異辭。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T1805_.40.0197c08: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T1805_.40.0197c09: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T1805_.40.0197c10: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T1805_.40.0197c11: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T1805_.40.0197c12: 單白羯磨等。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T1805_.40.0197c13: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T1805_.40.0197c14: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T1805_.40.0197c15: 云。今解並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縁顯之。受差 T1805_.40.0197c16: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T1805_.40.0197c17: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T1805_.40.0197c18: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T1805_.40.0197c19: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T1805_.40.0197c20: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T1805_.40.0197c21: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T1805_.40.0197c22: 如衆法心念。且擧説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T1805_.40.0197c23: 界相。三作法撾撃。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T1805_.40.0197c24: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T1805_.40.0197c25: 動説縁。十如縁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T1805_.40.0197c26: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T1805_.40.0197c27: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T1805_.40.0197c28: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毎一位中各有 T1805_.40.0197c29: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T1805_.40.0198a01: 成。餘三亦爾。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T1805_.40.0198a02: 位也。衆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T1805_.40.0198a03: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爲事。發心是意。 T1805_.40.0198a04: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T1805_.40.0198a05: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説。引證明委。成否 T1805_.40.0198a06: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T1805_.40.0198a07: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T1805_.40.0198a08: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T1805_.40.0198a09: 行不必口言也。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T1805_.40.0198a10: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T1805_.40.0198a11: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衆故衆法對首通三可 T1805_.40.0198a12: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衆 T1805_.40.0198a13: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T1805_.40.0198a14: 衆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T1805_.40.0198a15: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衆 T1805_.40.0198a16: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次曲分中初科 T1805_.40.0198a17: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爲略 T1805_.40.0198a18: 點。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T1805_.40.0198a19: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T1805_.40.0198a20: 相可知。對首念中初敍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T1805_.40.0198a21: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T1805_.40.0198a22: 同此。且下列相並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T1805_.40.0198a23: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衆法念中 T1805_.40.0198a24: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T1805_.40.0198a25: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T1805_.40.0198a26: 並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爲
T1805_.40.0198b02: 外者局尼衆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T1805_.40.0198b03: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T1805_.40.0198b07: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爲衆 T1805_.40.0198b08: 法對首。衆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T1805_.40.0198b09: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衆法中單白爲二。 T1805_.40.0198b10: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T1805_.40.0198b27: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T1805_.40.0198c01: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T1805_.40.0198c02: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T1805_.40.0198c03: 九。疑此且擧全數。來學尋之。釋疑中耳聞者 T1805_.40.0198c04: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擧以爲問。答中初順 T1805_.40.0198c05: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T1805_.40.0198c06: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T1805_.40.0198c07: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T1805_.40.0198c08: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T1805_.40.0198c09: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T1805_.40.0198c12: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T1805_.40.0198c13: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T1805_.40.0198c14: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T1805_.40.0198c15: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T1805_.40.0198c16: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擧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T1805_.40.0198c17: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T1805_.40.0198c18: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衆羯磨。三非法 T1805_.40.0198c19: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衆羯磨。五法相似別衆 T1805_.40.0198c20: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略 T1805_.40.0198c21: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T1805_.40.0198c22: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T1805_.40.0198c23: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T1805_.40.0198c24: 八事。若加説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T1805_.40.0198c25: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T1805_.40.0198c26: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T1805_.40.0198c27: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T1805_.40.0198c28: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T1805_.40.0198c29: 隨位總收。故云横括。即如下科單複爲句。其 T1805_.40.0199a01: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T1805_.40.0199a02: 名局衆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T1805_.40.0199a03: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T1805_.40.0199a04: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T1805_.40.0199a05: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説戒中彼因六群説
T1805_.40.0199a09: 疑問。佛爲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T1805_.40.0199a10: 分。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T1805_.40.0199a11: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T1805_.40.0199a12: 出別相。故云不重。正辨中初科爲二。初示體 T1805_.40.0199a13: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並下明是非。以人法 T1805_.40.0199a14: 及界各局自分。事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T1805_.40.0199a15: 縁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T1805_.40.0199a16: 擧。窮勘三根作擧憶念。如是求之。別示徴中 T1805_.40.0199a17: 也合作耶。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T1805_.40.0199a18: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倶覆藏。憶一罪不 T1805_.40.0199a19: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T1805_.40.0199a20: 非。爲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T1805_.40.0199a21: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T1805_.40.0199a22: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T1805_.40.0199a23: 判也。此下判非。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T1805_.40.0199a24: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擧 T1805_.40.0199a25: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T1805_.40.0199a26: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T1805_.40.0199a27: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T1805_.40.0199b02: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T1805_.40.0199b03: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結誥可 T1805_.40.0199b04: 知。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僧中 T1805_.40.0199b05: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T1805_.40.0199b06: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T1805_.40.0199b07: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T1805_.40.0199b08: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T1805_.40.0199b09: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T1805_.40.0199b10: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衆法對中。 T1805_.40.0199b11: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T1805_.40.0199b12: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T1805_.40.0199b13: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T1805_.40.0199b14: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渉。若 T1805_.40.0199b15: 作下示本法。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爲一。三小 T1805_.40.0199b16: 三太及戒場也。自然中初明衆法唯局。已下 T1805_.40.0199b17: 明別法並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T1805_.40.0199b18: 攝者。言並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T1805_.40.0199b19: 法爲言。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T1805_.40.0199b20: 八品。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衆別人法倶通。 T1805_.40.0199b21: 此就法界唯論衆法通塞之相。三小爲二。初列 T1805_.40.0199b22: 三相。數人説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T1805_.40.0199b23: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T1805_.40.0199b24: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T1805_.40.0199b25: 説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擧罪即有白 T1805_.40.0199b26: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縁。文 T1805_.40.0199b27: 令即解。明知不通。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T1805_.40.0199b28: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徳衣略捨。故言等
T1805_.40.0199c03: 自恣受日徳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T1805_.40.0199c04: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T1805_.40.0199c05: 通知。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T1805_.40.0199c06: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並有等。次明成壞。敍 T1805_.40.0199c07: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T1805_.40.0199c08: 四縁。還即就縁歴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T1805_.40.0199c09: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敍四縁。後列句 T1805_.40.0199c10: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T1805_.40.0199c11: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T1805_.40.0199c12: 兩界故衆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T1805_.40.0199c13: 從多故。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T1805_.40.0199c14: 第四句如對人説。詞句差脱而悔輕吉。五如 T1805_.40.0199c15: 對人六念六事。虚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T1805_.40.0199c16: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T1805_.40.0199c17: 發露非罪。餘七並爾。臨文自歴。第二人非中 T1805_.40.0199c18: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T1805_.40.0199c19: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縁 T1805_.40.0199c20: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T1805_.40.0199c21: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T1805_.40.0199c22: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第三人非中 T1805_.40.0199c23: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説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T1805_.40.0199c24: 中一人獨秉衆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第 T1805_.40.0199c25: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T1805_.40.0199c26: 衆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T1805_.40.0199c27: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T1805_.40.0199c28: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T1805_.40.0199c29: 裁製文中略也。第五人非中上明別衆。以界 T1805_.40.0200a01: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T1805_.40.0200a02: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T1805_.40.0200a03: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T1805_.40.0200a04: 有難方開。本律増減。五百問一月是也。第六 T1805_.40.0200a05: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T1805_.40.0200a06: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T1805_.40.0200a07: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袜小白鉢器等。次明 T1805_.40.0200a08: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T1805_.40.0200a09: 託言寄誰處。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T1805_.40.0200a10: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T1805_.40.0200a11: 結。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爲非界。下即能秉 T1805_.40.0200a12: 非上句明別衆。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擧 T1805_.40.0200a13: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T1805_.40.0200a14: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T1805_.40.0200a15: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T1805_.40.0200a19: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T1805_.40.0200a20: 明法事並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T1805_.40.0200a21: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曲解羯磨前通 T1805_.40.0200a22: 衆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衆法。敍意中 T1805_.40.0200a23: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T1805_.40.0200a26: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縁通成否。未可一概
T1805_.40.0200a29: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T1805_.40.0200b01: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T1805_.40.0200b02: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T1805_.40.0200b12: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斥師心中初句 T1805_.40.0200b13: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T1805_.40.0200b14: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T1805_.40.0200b15: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虚 T1805_.40.0200b16: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T1805_.40.0200b17: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T1805_.40.0200b18: 違教結罪。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T1805_.40.0200b19: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T1805_.40.0200b20: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説。即上 T1805_.40.0200b21: 無人。雖居衆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T1805_.40.0200b22: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T1805_.40.0200b23: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T1805_.40.0200b24: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T1805_.40.0200b25: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T1805_.40.0200b26: 總列並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T1805_.40.0200b27: 濫可知。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説者。由此二法 T1805_.40.0200b28: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白中五句。 T1805_.40.0200b29: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爲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T1805_.40.0200c01: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縁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T1805_.40.0200c02: 不同。如説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縁也。布薩 T1805_.40.0200c03: 説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T1805_.40.0200c04: 衣鉢具等並名縁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T1805_.40.0200c05: 第二則縁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T1805_.40.0200c06: 縁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T1805_.40.0200c07: 耳識者。恐縁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T1805_.40.0200c08: 句布薩説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T1805_.40.0200c09: 改前云衆僧説戒。則人法兩擧。後云和合説 T1805_.40.0200c10: 戒。則忍可已彰。然衆亦即僧。爲成句故言情 T1805_.40.0200c11: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T1805_.40.0200c12: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T1805_.40.0200c13: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T1805_.40.0200c14: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縁現前作業時至
T1805_.40.0200c18: 事義亦乖。不解兩縁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T1805_.40.0200c19: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T1805_.40.0200c20: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T1805_.40.0200c21: 知。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内字似剩又恐 T1805_.40.0200c22: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T1805_.40.0200c23: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T1805_.40.0200c24: 被未悟。爲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白文 T1805_.40.0200c25: 同上釋。言縁兆者謂。牒縁告衆情事始形。即 T1805_.40.0200c26: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次釋羯磨總分 T1805_.40.0200c27: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衆量可故云正決。 T1805_.40.0200c28: 僧法所加本爲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T1805_.40.0200c29: 彰體外。別釋中若約綱縁還分五句。今此隨 T1805_.40.0201a01: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縁合論。且初 T1805_.40.0201a02: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T1805_.40.0201a03: 和決因聞故指爲縁。第二段分二。前縁後綱。 T1805_.40.0201a04: 縁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T1805_.40.0201a05: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T1805_.40.0201a06: 某甲爲和尚某甲。自説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T1805_.40.0201a10: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T1805_.40.0201a11: 二句別點縁本。下二句通釋綱縁顯示文意。 T1805_.40.0201a12: 第三段爲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T1805_.40.0201a13: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爲和尚。綱中略上 T1805_.40.0201a14: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T1805_.40.0201a15: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T1805_.40.0201a16: 制意。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T1805_.40.0201a17: 故。是事如是持此爲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T1805_.40.0201a18: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爲和尚還結前本 T1805_.40.0201a19: 也。此下點文可解。三法料簡増減中據律單 T1805_.40.0201a20: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T1805_.40.0201a21: 名爲減。然本無増。望彼五句相待爲言。若是 T1805_.40.0201a22: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増減。故非所論。文中 T1805_.40.0201a23: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説恣還 T1805_.40.0201a24: 衣亡物之類。若有縁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T1805_.40.0201a28: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説戒堂及 T1805_.40.0201a29: 滅諍結集中。諸白並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T1805_.40.0201b01: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縁本雙牒必無 T1805_.40.0201b02: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増例皆五句。然律文 T1805_.40.0201b03: 亦有翻傳脱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T1805_.40.0201b04: 淨地。既有縁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T1805_.40.0201b05: 筆想無所疑。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倶通。縁 T1805_.40.0201b06: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縁。初示文局。義 T1805_.40.0201b07: 下次顯義通。羯磨中初明倶通。擧文不備。臨 T1805_.40.0201b08: 説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結示中功成 T1805_.40.0201b09: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是非中初綱中 T1805_.40.0201b10: 増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T1805_.40.0201b11: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並楷定。縱 T1805_.40.0201b12: 無増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縁 T1805_.40.0201b13: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T1805_.40.0201b14: 愚輒便加減。増下明開許。初句開増減。疏云。 T1805_.40.0201b15: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T1805_.40.0201b16: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増著亦得。如五分結
T1805_.40.0201b20: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T1805_.40.0201b21: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並無第四。十誦 T1805_.40.0201b22: 受戒法云年歳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T1805_.40.0201b23: 綱中尚有増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T1805_.40.0201b24: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T1805_.40.0201b25: 是長老默然。又説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T1805_.40.0201b26: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爲臥具敷具。略
T1805_.40.0201b29: 謂對衆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T1805_.40.0201c01: 生異計故此決破。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T1805_.40.0201c02: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戒 T1805_.40.0201c03: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衆。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T1805_.40.0201c04: 得重説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T1805_.40.0201c05: 下推制意。咒術例中初明俗咒。越謂言乖。散 T1805_.40.0201c06: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咒。羯磨下合 T1805_.40.0201c07: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T1805_.40.0201c10: 故云終身。親聞中祖師嘗預譯場。所傳得實。 T1805_.40.0201c11: 可以爲據。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T1805_.40.0201c12: 故須簡示。答中初明尼爲僧作。文中三法。由 T1805_.40.0201c13: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T1805_.40.0201c14: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爲尼 T1805_.40.0201c15: 作。三並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T1805_.40.0201c16: 第三問據前簡衆。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T1805_.40.0201c17: 重示。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T1805_.40.0201c18: 衆未具尼是別類。並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T1805_.40.0201c19: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T1805_.40.0201c20: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T1805_.40.0201c21: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爲者沙彌受具及尼 T1805_.40.0201c22: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T1805_.40.0201c23: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T1805_.40.0201c24: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第四 T1805_.40.0201c25: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T1805_.40.0201c26: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喩不慮乖別故。至 T1805_.40.0201c27: 下顯局治擧違惱。或致破僧僧不擧僧。律文 T1805_.40.0201c28: 明制治擧可爾。乞爲受懺並是順情。何以同 T1805_.40.0201c29: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T1805_.40.0202a01: 爲。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T1805_.40.0202a02: 及下四分並證治擧。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T1805_.40.0202a03: 擯治。則知。不得加衆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T1805_.40.0202a04: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説五法
T1805_.40.0202a16: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説字。三至竟字。 T1805_.40.0202a17: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T1805_.40.0202a18: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T1805_.40.0202a19: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T1805_.40.0202a20: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T1805_.40.0202a21: 亦非廣尋對可見 T1805_.40.0202a22: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 T1805_.40.0202a23: T1805_.40.0202a24: T1805_.40.0202a25: T1805_.40.0202a26: T1805_.40.0202a27: T1805_.40.0202a28: T1805_.40.0202a29: T1805_.40.0202b01: T1805_.40.0202b02: T1805_.40.0202b03: T1805_.40.0202b04: 釋結界篇 T1805_.40.0202b05: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T1805_.40.0202b06: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T1805_.40.0202b07: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T1805_.40.0202b08: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T1805_.40.0202b09: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T1805_.40.0202b10: 綿爲語。即下四門爲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T1805_.40.0202b11: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T1805_.40.0202b12: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T1805_.40.0202b13: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爲七 T1805_.40.0202b14: 種。如是知之。敍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T1805_.40.0202b15: 秉法者明立界所爲。然律假縁興。雖因布薩 T1805_.40.0202b16: 至論制意實通衆務。疏云。結界衆同之本理 T1805_.40.0202b17: 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T1805_.40.0202b18: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次科釋上二句發 T1805_.40.0202b19: 下制意。初敍羯磨。僧以和爲義。和但在心非 T1805_.40.0202b20: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T1805_.40.0202b21: 無別。故云綱要。受説治諫僧綱既擧。佛法可 T1805_.40.0202b22: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T1805_.40.0202b23: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T1805_.40.0202b24: 句擧三寶以彰徳。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T1805_.40.0202b25: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T1805_.40.0202b26: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發起縁中分二。初二句 T1805_.40.0202b27: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爲
T1805_.40.0202c01: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倶舍云
T1805_.40.0202c06: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説戒犍度云。爾時 T1805_.40.0202c07: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閲城説戒。在諸方 T1805_.40.0202c08: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T1805_.40.0202c09: 界等。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T1805_.40.0202c10: 縁。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T1805_.40.0202c11: 同遵羯磨別衆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逐 T1805_.40.0202c12: 謂衆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T1805_.40.0202c13: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T1805_.40.0202c14: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標列四章前二明 T1805_.40.0202c15: 結時縁法。後二辨結已是非。標簡中攝衣攝 T1805_.40.0202c16: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T1805_.40.0202c17: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T1805_.40.0202c18: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T1805_.40.0202c19: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衆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T1805_.40.0202c20: 明。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T1805_.40.0202c21: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T1805_.40.0202c22: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爲一集。後下 T1805_.40.0202c23: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敍縁開。隨境 T1805_.40.0202c24: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T1805_.40.0202c25: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T1805_.40.0202c26: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作法中 T1805_.40.0202c27: 二初敍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T1805_.40.0202c28: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T1805_.40.0202c29: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