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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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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云。白衣前説戒成者。除爲瓶沙王等。除王
眷屬民將。獨爲王説。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喩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治擧乞爲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衆網中。問羯磨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第三説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説已名爲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説。今即説。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破。必其忍默三説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廣如義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無乖隔。但爲剡浮洲境彌亘既寛。毎一集僧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説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説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爲量。明了論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爲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爲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縁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隨意結取。二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衆起乃至
二十人衆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佛隨前縁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爲界相。一爲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爲
説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爲自恣事下至五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縁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作堂舍。爲得吉利。或爲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爲檀越故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内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皆得爲之。問今將石木爲相爲取内外耶。答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爲限。餘他物準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爲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物用爲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相内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結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若疑
有者。解已更結。故不開重。二竪標唱相。初標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東方有山
稱山。有塹稱塹。草𧂐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
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何者。凡論立相。爲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衆破夏離衣護食等縁。若
將空地爲處。空則無相可指。必有其事隨時
準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必作久
固處所。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見
云。相有八種。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體空不實。下至四樹相連。
四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爲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針大。若無自生種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經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絶。
蟻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準論徴律。城塹等縁成相可知。既知
相爲結本界家所依。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
後來者主客倶委無有濫疑。次明界形。善見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不論定指。廣
如大疏。略説如義鈔中。二明唱相者。今時結
法不過有二。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縁樹。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多是四方。時
有屈曲。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謂先學未達
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如從院外
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門則有別衆之過。以界限從牆外直過。門
限外則成界内。若寺内作諸羯磨之時。牆限
外有僧不集。豈非別衆。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屈曲
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院内唱
相。從門直過則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別衆破
夏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説欲訖。至門
限内還復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衆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門明了
乃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結攝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豈非失衣。故
委示過。然後唱之。蘭若之中亦有斯過。妄指
山谷濫委樹林。及至分齊曾何得知。結並不
成。一何自負。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隨石唱。善見亦
云曼石不得。並是明文。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過。自身未來還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
浮提。斯言驗矣。次明唱法。律中使舊住人唱。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勿
使對衆致有謇澁。先須東南角爲始周匝直指
相當。律云。東方有山等。若依東方而唱。至角
曲迴則不分限齊。今行事者據易爲之。若在
空野中結者。先指四標在四維。然後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大徳
僧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
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從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樹。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楡樹。從此南來
還至東南角棗樹。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
説皆爾。若臨事別相。準改唱之。不容紕謬。若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並從内唱。前縁如上。後
云。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内角旁牆西下至南
門東頬北土棱。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
閾。西下至西頬裏棱。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頬
土楞。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從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從此東下至外院東
北角内角。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内角。是爲
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説已。若有五門三門及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隨處稱之。準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牆直過。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盡自然
界内。若標寛界狹者。盡標集之。僧祇云。避難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並呼來。若出界已
作法結之。有師云。但盡自然而集。以標内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別衆。
僧祇所明彼爲難縁。恐成障礙故須集之。準
理不然。並集爲要。無正教可準。若標内有村。
縱自然内不欲取村者。當繞村唱内相。後唱
外相。作法結成。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若相内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結法。兩不相攝。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結
取之。如明了論別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義。一結界是衆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勝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護夏別衆護食護衣等。十誦云。作羯磨比丘
死。餘人不知界處。佛令捨已更結。故須盡集。
二正加聖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
云。結大界羯磨。當白二結之。文云。大徳僧聽。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
同一説戒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唱
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
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同一
住處同一説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先竪三重標
相。最内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内標。中間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標。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標。即須周匝先唱内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但爲三相難明。恐法不練。略引圖示。後依圖
唱相。使新學曉迷。今行事漠落誦文。而已曾
不委練。令依文讀。便即悶亂。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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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壇内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圖中所列。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歩。中僧去南
圓界外僧亦爾。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歩。各得成
法。在内不成。乃至餘方並準此。若結作法已隨相
標遠近。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爲言。若可分別聚落乃
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圖。謂自然界寛於作法。標外周圓取
界。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場
也。中間周匝號曰自然。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下上爲自然界體。南西二邊大界牆内則無
別相者。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當於戒場東
南角。去大界牆尺八地。旁小牆施一杙。又於
西南角。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又於西北
角。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正西令去大牆
尺八許。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爲自然
界。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之相即以小牆内院爲相。西南二畔即用繩
標内邊爲相。其大界内相。東北二面以小牆
外院爲相。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内爲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牆内唱者。至西南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内相倶合。則不分
彼此之異。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
相故。上且略寄一縁以爲相貎。作法之時未
必如圖。若不依此解生。餘處亦準不得。今明
結法分三。初縁前後者。五分云。應先結戒場
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已更前結之。
然後唱相結大界。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説。今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答五分所明應捨
已更結。故知成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五
百問云。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
云。不知同於未制。頼有此路則通僥倖。今時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界
内不集。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或有
界内通唱三相。已隨界加法者。或於大界内
遙結者。或先結戒場。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諸濫結並不成。故須當
界各唱各結。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於自然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大徳僧
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小界場相。從此處東
南角標内。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從此旁繩
内北下至西北角標。即旁小牆内東下至小
牆東北内角。從此旁牆内南下至東南角標。
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説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爲。答云。結戒場羯磨。大徳僧聽。此住處
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於此四方小界相内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徳
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
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此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結戒場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結已餘僧且坐。應將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無人方
乃作法。次結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別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後
總結合。二者總牒内外一遍相。已隨遍合之。
文明總法。應令一人具儀唱云。大徳僧聽。我
比丘爲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從
小牆東南角外角。穿小牆西出。旁大牆内至
西南角内角。從此旁牆北下。穿小牆西頭。過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
牆東北角外角。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從寺
院外牆東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門東頬外土
棱。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西下至門西頬
限頭。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頬外土棱。從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從此南下還至
東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爲内
相。此爲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訖。衆僧作羯
磨。唱者復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無戒場結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於
此四方内外相内結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内結大界。於理亦得。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結此界已。如上牓示顯
處。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初明集僧遠近者。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隨方
便曲開此教。如善見中。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對此四分無異也。並謂
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由蘭若迥露
來難易見。二不竪方相者。大界戒場義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須曉明。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有難遮作。佛開暫結。更無有相。隨人多少即
爲界體。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説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
知。準如律文。爲遮惡比丘故。今猶坐外有界。
終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並指僧集坐
處爲界内相。故初云僧一處集。中云爾許比
丘集。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
處結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準僧祇。
彼文云。欲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結小界。
文云。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内。於中作羯磨。此
則明文有開。但同戒場之法。非關小界。四分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作受戒之法。準律界外問難。若至乞受之時。
十人叢坐前結。足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此是定義。必
依昔用結界不成。作法非務。一生虚受疑恒
鎭心。所謂無戒滿世。此言驗矣。廣有廢立如
義鈔中。若論説戒。隨同師善友。下道並坐令
使相近。依法結之。若論自恣。五人已上圓坐
四面。五徳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隨縁改張。次明結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餘有三種界別。一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
戒同利養。二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戒別利
養。三別説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説戒。爲守
護住處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並開結。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必若合寺有縁濟乏。並
須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爾與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無戒場者。僧集已
問欲。取和已解言。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
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説戒。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説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同
一住處同一説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若有戒場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場。
此是常準。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開。
爲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前而解。次解戒場。應在相内。不得在大界遙
解。律無正法。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稱
大小爲別。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説戒。何得牒
解。今準難事界。但翻結爲解。理通文順。文
云。大徳僧聽。僧今在此處解戒場。若僧時到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徳僧聽。僧於此處
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善見云。戒場上不得立房。縱
使王立有慚愧。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樹木也。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壇。五百
問中。受戒値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結法。三明法起有無。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發善無作。屬善行陰攝。此善法與處相應遍
標相内皆有法起。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非
不相及。善見云。依相結已後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際亦不失界。乃至於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山巖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結已水蕩成坑。雖有水流。於
中竪閣。在上作法者。皆得。準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無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謂加法之所。不論法起有無。
薩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滅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
不爲火焚。乃至金剛界爲土臺也。四明結處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忘。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共相錯渉。隔水無
橋。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及界不盡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練。並非結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結界。言失不者。一謂。決意棄捨。十
誦云。諸比丘捨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捨界。
智論云。一宿棄捨則無有界。問前善見中並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故失。文中皆言棄
捨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藍不失淨地。又云。
若疑應解已更結。故知界在。若作法捨衣食
人界三種倶捨。二明不失略述五種。一非法
惡心解者不失。律云。惡心解淨地不成。例準。
二僧尼互結。善見云。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四
失界相。如善見中。五空本處。五百問云。大僧
與尼通結得。不得相叉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衆斷量必憑律教。令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若
斯御衆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豈止
僧徒清肅息俗歸眞。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科罰同於鄙俗。教
網唯事重麁。能施已是於非。所被固多諠亂。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能令正法
速滅。不値佛世。生地獄。如箭射。三千威儀
云。衆中無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聖法。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使制與教而相應。義共時而並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漸漸令法久住。若出
其病患明其損減。如下廣明。就中分五。一約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約僧制衆食以論通
塞。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四約處就用以明。
五衆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王等不治。則爲斷三寶種奪衆生眼。雖無量
世修戒施惠。則爲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
法品説。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
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
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
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滅。十輪經云。若有鈍根衆生。爲欲發
起善根因縁。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
衣服飮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
此衆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
梨。是爲安置營事福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
敬不堅持戒。爲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
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
出不得共住。我知衆生心所趣向。爲利彼故
廣説諸經地獄等苦。爲欲調伏破戒衆生。若
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
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耎語乃至禮足。後
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
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黄麝香眼藥燒香
等喩。破戒比丘爲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
衆生増長善根。以是因縁。一切白衣皆應守
護。不聽謫罰。四方僧衆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飮食敷具皆不預分。優波離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
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擧得少罪亦不應受。下具出擧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爲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
是施惡衆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驅遣擧處治罰。是我弟子眞聲聞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懺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見影依道。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從順。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自非治
罰。何由可息。如似遲驢必加楚罰。則有七種
調伏。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比佛法東流
多不行此。若聞正説反生輕笑。薄濫佛法自
穢淨心。有過之徒實當此罰。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雖調順。心未悛革。致使聖網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滅正法。斯言允矣。今擧
彼微言重光像運。有力住持衆主準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罰擧人者自具兩種五徳。如
自恣法。又須三根具了徒衆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聽可然後擧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説。若
違上法擧不知時。反生鬥諍。故文云。汝等莫
數數擧他罪。以恐壞正法故。必具上法。縱而
不治。亦滅正法。今明治法七種九種。言七法
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見罪。六者不懺罪。七者説
欲不障道。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爲九也。一言
訶責者。先出其過後明正治。言過多種。四分
等律總處明之。若對僧比丘前倒説四事。謂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
儀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則有五種四種。言五邪者。一謂爲求利
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謂説己功徳。三者
高聲現威。四者説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五
者爲求利故強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爲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
業。四者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此智論解也。律中非法説法法説非法。雖有
前過三根明委。問答有差不得擧他。文云。若
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聖所
制學愚闇自纒皆得加罰。文云。若不知不見
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五分
有九種。一自鬥諍。二鬥亂他。三前後非一鬥
諍。四親近惡友。五與惡人爲伴。六樂自爲惡。
七破戒。八破見。九親近白衣。僧祇五種。一身
口習近住。身習住者。與黄門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習近者。迭互染心共語。身口倶者。兩業並爲。
又與尼女伸手内坐。以香華果蓏相授。爲其
走使。餘如前説。二者數犯五衆戒。三者太早
入聚落。太瞑出。與惡人爲友。偸人劫賊摴蒲
等人。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黄門惡名比丘
尼沙彌尼處。四好諍訟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麁弊此性。三無義語。四非時語。五不親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給如
弟子供給師法。如上五種。一一諸比丘屏處
三諫。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明了論比丘
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衆。爲作怖畏羯磨。猶
是訶責異名。上來明過。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訶責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奪行。
三明順從。四僧爲解。初中立治。此法與餘羯
磨有異。故先明之。縁起十種。如上具七法已。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與。應召來入衆當前爲擧。謂僧中徳人擧告僧
言比丘某甲犯罪
已爲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其某人作某
罪。令其伏首自言陳已
應與罪謂汝
犯某
事。應作
訶責治
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擧徒衆上下及
所擧人。已聽許擧之。如上作已。索欲問和便
作羯磨。律文擧鬥諍事。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
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爲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
後更鬥諍共相罵詈者。衆僧當更増罪治。
惡馬治
驅出衆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今爲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更鬥諍者。僧更
増罪。治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此是初羯磨。
三説
僧已忍爲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擧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
應懺罪。若犯罪已懺竟。而不現前。及人法二
非。並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奪行。與作法已告
言。已爲汝作訶責已。今奪三十五事。盡形不
得作。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僧當量處。何者
三十五。有七種不同。初五奪其眷屬。一不應
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止。三不應畜沙彌。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
往。二五奪其智能。一不應説戒。二若僧中問
答毘尼義。不應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應作。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衆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三五奪其順從。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還。三親近比
丘。四不應近白衣外道。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不應作異語。四五奪其相續後犯。一不應更
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謂爲殘作訶責
指下篇爲餘也
二若相似若
從此生相似謂同一篇罪也。從此生者。
謂爲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
三若復重於
謂犯提被治
後更犯殘等
四不應嫌羯磨。五不應訶羯磨
人。五五奪其供給。一若善比丘爲敷坐具供
養。不應受。二不應受他洗足。三不應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應受他拭革屣。五不應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七五奪其證正他
事。一不應擧善比丘爲作憶念作自言。二不
應證他事。三不應遮布薩。四不應遮自恣。五
不應共善比丘諍。三明順從者。應於上七五
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於僧小食上後食
上若説法若布薩時。應正衣服脱革屣。在一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徳僧受我懺悔。自今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應來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徳僧聽。我比
丘某甲僧爲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衆僧無
有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爲我解訶
責羯磨。慈愍故。三乞已彼二比
丘亦爾
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某甲僧爲作訶
責羯磨。彼比丘隨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
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爲作訶責羯磨。彼二比丘隨
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誰
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三説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時量之。二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説四事。
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汚家惡行。倒亂佛法。
汚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爲是。故須遣出本
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
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
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此住處爲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輒
來。當在界外遣信來請。僧祇云。不得共諸比
丘語論。若有咨請。推屬本師。三言依止者。若
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倒説四事惑亂
正法。或在道雖久。癡無所知 隨縁壞行。不能
自立。數懺數犯。須僧治罰。依彼明徳咨問法
訓。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於上。與依止
已親近知法律人。學知毘尼。明達持犯者。當
爲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徳之所。餘
如師資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謂於信心
俗人前倒説四事。非法惱亂損壞俗心。罵謗
白衣輒便捨去。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
謝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須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聞。二能善
説。三説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
憶持。七無有闕失。八解善惡言議者。將被治
人至信俗家語言。檀越懺悔。僧已爲某甲比
丘作謫罰竟。若即共懺者善。不肯者具有進
不。廣如律説。若俗人歡喜即爲解之。更總明
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
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
擧。後三羯磨名爲三擧。信行倶壞棄在衆外。
不足僧數。過状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
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産入同擧
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爲謗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
未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説無罪無懺淫欲
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爲非。並合此
治。次五明不見擧者。倒説四事法説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
在懷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
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擧與作不見
擧治之。爲欲折伏從道。且棄衆外不同僧事。
目之爲擧。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
擧也。四分云。此三擧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爲解。六不懺擧者。然罪
無定性。從縁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
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説。言不懺悔。
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擧棄得伏方解。經
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
三擧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爲
我捨法。白已却行而退。衆主比丘量議可不。
然後乞解。七惡見不捨擧者。欲實障道説言
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爲見。見心違理。目之
爲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説不信。須僧擧棄永
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爲
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
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爲一義故制訶責羯磨
乃至惡心不捨擧。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
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衆。應當
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
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
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爲護法故能捨身命。
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
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
量劫不復人身。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内惡。
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
愚闇自纒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
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爲定。兩存亦得。廢前又
是。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
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
當擧汝爲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
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繋杙棄之。汝比丘不自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
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言默擯者。五分云。
梵壇法者。一切七衆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
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
有。不語爲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經中加羯磨者。尋本未得。雜含云。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猶不調者殺之。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言滅擯者。謂犯重比
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衆濫居僧限。
當三根五徳擧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徳僧聽。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
某甲某波羅夷。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僧已忍。與比
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薩婆多云。但實
犯重。大衆有知。不須自言及現前。直爾滅擯
驅出若準律文。必須自言。如目連被訶中説。
即世多有大衆容之。自他同穢。二約僧制衆
食以論。先明世立非法。後引正制證成。初中
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飮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或餘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
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鎖。或奪
財帛以用供衆。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鉏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
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鉏禾刈穀。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及
餘畜産。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貨賕方便得脱。或奪賊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
僧杖罰。如是衆例皆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休
法網。同和而作。惡業深纒永無改悔。衆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
伴勢無施。故佛預知有。不令同法。如後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説
如法欲已起去。若衆中有力者不聽。當語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爾而作。應
知識邊作。若不得者。説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云。彼自有業行。何關我事。如失火燒舍脱身
便罷。毘尼母云。見衆非法事。獨不須諫。應作
默然。如上説。問非法制中。罰取財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當時僧衆同和共作。後依
制罰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隨順。又云。應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謂俗主爲僧立制。
不依 經本也
非我所制餘方爲清
淨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
用。不得不依
薩婆多云。違王制
故吉羅。明了論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入城市。爲作此事必定應作。或時須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若依大集。苦使不得過
兩月。十輪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師僧。或不與語。謫令禮拜。或復驅出。如前廣
列。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復斷食奪衣令立。治沙
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並非破戒之縁
故也。十誦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惱
自他。力能滅者。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若
如法制應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語僧制法式等。二約食以論者。先明通塞之
意。後引聖言。然食爲太患人誰不須。世尊一
化多先陳此。故慰問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諸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現是餓
因。來受劇苦。故古師匡衆之法云。寺是攝十
方一切衆僧修道境界法。爲待一切僧經遊
來往受供處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
等同護佛法。故其中飮食衆具悉是供十方
凡聖。同有鳴鐘。作法普集僧衆。同時共受。與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時者。皆無遮礙。然
法有通塞。十方衆僧自有食分。依時而來。不須召喚。
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謂通
也。不能受齋非時來
者。不與法宜塞也
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不
損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無向背不得人情口召
來食。及慳惜
積聚計留後月。乃至懷親疎之
心。應與而閉。不應與而開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眞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
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可棄眞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
懷。不吝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
取自分。理應隨喜。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或
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
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違諸
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衆情。塞十方僧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
善哉慳食獨啖餓鬼
之業。是謂大迷
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
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養三寶之福田。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哉。故佛
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必當供足。判無乏少。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
溢者。主人心遠而廣施。或寺貧而爲客者。由
狹而見微也。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無限者。所懷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爲道
奉給。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道。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衆。猶函蓋相稱。豈
有匱竭耶今俗中有義食坊。猶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
人往反。飮食充飽。未聞告乏。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義普。亦以義然後取。取與理通。所以不竭。此
優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將來福。猶知如此義。行不匱。驗於
目前。況出家道衆如法通食。而當不濟乎。且世俗禮教憂
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飮食。其
失大
甚也
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腐爛餘而不施。
世俗恥之。費僧
粟而不通。
非佛弟子也
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未見道通
而事塞也。佛法中無貴賤親疎。唯以有法平
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
與。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
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爲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
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
者而食。必須去情
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愼護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衆生離苦得樂
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諸衆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衆生沈沒罪河。
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
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説導。不能
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具如隨相中。二引聖言
量者。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
椎等相
令界内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
盜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内比丘有無若
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
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應鳴鐘。集
僧。普告知已。然後換之。後
更換
亦爾
若大界内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
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
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飮食
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無犯。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應以一斛爲限。若
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増出一
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絶不續。既有常限。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者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
法令一定
若行僧餅。錯得一番
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
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
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徳者。知事人
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
貪心偏食僧食犯隨。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説之。義者言。
別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十誦薩婆多。若
外道來衆僧與食不犯。止不得自手與。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請而簡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應得不得。主人犯重。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盜。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簡絶客主。非同和
僧義。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絡。無有吝
惜。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死。不訟彼短。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憐愍衆生。護戒慚愧。是
名衆僧如法住大功徳海。若無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愍諸衆生。福不
可計。如第三十一卷中。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事既多濫。容兼犯盜。廣
亦如隨相。三約法者。五分云。欲別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當於説戒前作之。以是制衆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擧罪者。不得輒信
擧罪人語。便喚所告之人。對僧詶答。先問見
聞疑三根。若云見者。爲自見從他見。見在何
處。犯犯何等罪。爲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見
耶。破何等見。破威儀耶。破何等威儀。如是擧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隨其所告問
衆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擧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隨有違者。便隨所誣謗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擧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治其謗罪。文亦不顯情之虚實。即結其犯。義
須斟酌。言就時者。凡作法事所爲處重多有
非法。理須照錬。闇夜屏覆過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復鬧語。威儀改節。便成別衆。或不足
數。廢闕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獲已。夜乃爲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則是非自顯。目對不敢相輕。言對人者。凡
施法事貴在首領。衆主上座先須約勒。但見
非法即須糾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文廣如彼。四分云有三
種狂癡。一衆僧説戒或來不來。二一向不憶
不來。三者有憶而來。初人須與羯磨。後二不
須。十誦云。若未作法。不得離是人説戒。作
法已得離。五分云。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與之。若狂病止。令來乞解。白二爲
解。若復更發。依前與法。若狂止不來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應詐顛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四對處明用者。凡徒衆威儀事在嚴
整清潔。軌行可觀。則生世善心。天龍協賛。必
形服濫惡。便毀辱佛法。十誦中。比丘衣服不
淨非人所訶。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
故能令僧寶不斷。摩得伽云。伽藍上座應前
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語令齊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來當與食爲説法等。
十誦文中大同。智論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賢聖説法。二者賢聖默然。準此處衆唯
施二事。不得雜説世論類於汚家俳説。文衆
貴靜攝不在喧亂。誦經説法必須知時。成論
云。雖是法語。説不應時。名爲綺語。二者威儀
之形必準聖教。薩婆多云。剃髮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爲。涅
槃云。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爲佛所
訶。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上染。諸部正宗不許著用。必有破壞隨孔補
之。條葉齊整具依律本。廣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内不披。入衆之時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雜屐。律並不許。廣如鉢器法中。四
分云。入衆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誦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爾。
入堂法。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當心攝恭
敬意擬堂内僧。並同佛想縁覺羅漢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門西坐者。從
戸外旁門西頬。先擧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門
者。還從西頬先擧右脚而出。若在門東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門内交過。若欲坐時。以衣自
蔽。勿露形醜。廣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褌袴襖褶等。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尖
靴長&T057618;大靴。銅鉢及碗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理合焚除。善見。若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即須打
破。無罪。物主不得索償。靈裕法師寺誥云。僧
寺不得畜女淨人。壞僧梵行。設使現在不犯。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經自明證。隔壁聞聲。
心染淨戒。何況終身奉給。必成犯重。此一向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淨人不合受。尼得男淨
人亦爾。比者諸處多因此過。比丘還俗滅擯
者。並由此生。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反留
穢去淨。生死未央。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拘
繋事同。不相長益。終成流俗。未霑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雜作。尼親撿挍。尋
壞梵行。滅法不久。寺家庫藏廚所多不結淨。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立寺經久。綱維無教。忽
聞立淨惑耳驚心。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或畜猫狗專擬殺鼠。牛
杖馬&T057406;韁絆箞橛。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雜
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
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今寺畜猫狗。並欲盡形。
非惡律儀何也。擧衆同畜一衆無戒。大集有
言。無戒破戒滿閻浮提。或佛堂塔廟不遵修
飾。比丘倨慢處踐非法。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聚話寺門。依時不集。自滅正法。外生俗謗。並
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若作説戒常法。半月
恒遵。毎至説晨令知事者點知僧衆。誰在誰
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如説戒法。鳴稚之前
衆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誘接告
云。衆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行者雖在病臥。
能得一禮覲不。努力自勵。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脱就後世。隨業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聽戒。寧復聞乎。如是隨時引接。餘僧不
來。並準此喩。五雜教授。毘尼母云。能諫之人
五法不須受。一無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
過。四喜鬥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然後諫之。此等衆法並綱維大徳住持一寺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若見衆中有過。不得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大徳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爲僧。方助佛揚
化。若衆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大徳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同友對衆訶擧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擧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爲作鑑戒因
縁。云云而述。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眞供養。今不肯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引涅槃
文示之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爲聖人所訶。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若有將
被罰者。衆主比丘依律告云。衆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云。彼衆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擧治汝。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擧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衆和擧之。然衆
貴老宿大徳。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爲季少訶言。汝衆
欲失。汝季少比丘倶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衆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衆於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愼雅操堅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衆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故所縁彌多。以多縁故。法事攸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毎昏教
法。爲師爲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眞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虚受費功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錬。一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初明
具縁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縁。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足。謂身具衆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縁。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衆非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爲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輕脱。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者至時縁起別衆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内盡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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