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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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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4_.40.0004a01: 鳥鼠之喩復存於茲日矣。此之十條並總束
T1804_.40.0004a02: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夫宅
T1804_.40.0004a03: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厠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T1804_.40.0004a04: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T1804_.40.0004a05: 行既成外徳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T1804_.40.0004a06: 他兩徳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T1804_.40.0004a07: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
T1804_.40.0004a08: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T1804_.40.0004a09: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T1804_.40.0004a10: 結指歸。使擧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T1804_.40.0004a11: 事隨依
T1804_.40.0004a12:
T1804_.40.0004a13:
T1804_.40.0004a14:
T1804_.40.0004a1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T1804_.40.0004a16: 標宗顯徳篇第一
T1804_.40.0004a17: 集僧通局篇第二
T1804_.40.0004a18: 足數衆相篇第三
T1804_.40.0004a19: 受欲是非篇第四
T1804_.40.0004a20: 通辨羯磨篇第五
T1804_.40.0004a21: 結界方法篇第六
T1804_.40.0004a22: 僧網大綱篇第七
T1804_.40.0004a23: 受戒縁集篇篇第八
T1804_.40.0004a24: 師資相攝篇第九
T1804_.40.0004a25: 説戒正儀篇第十
T1804_.40.0004a26: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T1804_.40.0004a27: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T1804_.40.0004a28: 標宗顯徳篇第一初出宗體。後
引文成徳
T1804_.40.0004a29: 夫律海沖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T1804_.40.0004b01: 死戸。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厠豫玄門
T1804_.40.0004b02: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T1804_.40.0004b03: 要無染於世。故能徳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T1804_.40.0004b04: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徳。而澆末
T1804_.40.0004b05: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T1804_.40.0004b06: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寧究眞要。封懷
T1804_.40.0004b07: 守株志絶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T1804_.40.0004b08: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眞趣。研習積年
T1804_.40.0004b09: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T1804_.40.0004b10: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T1804_.40.0004b11: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T1804_.40.0004b12: 要絶於羈&T057406;。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T1804_.40.0004b13: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T1804_.40.0004b14: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T1804_.40.0004b15: 進者興建有託。夫戒者以隨器爲功。行者以
T1804_.40.0004b16: 領納爲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縁而受者。方克
T1804_.40.0004b17: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T1804_.40.0004b18: 法流。將何以爲道之淨器。爲世良田義復安
T1804_.40.0004b19: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T1804_.40.0004b20: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T1804_.40.0004b21: 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T1804_.40.0004b22: 非唯一軼。心有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T1804_.40.0004b23: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T1804_.40.0004b24: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語法而
T1804_.40.0004b25: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T1804_.40.0004b26: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T1804_.40.0004b27: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爲聖法。但令反彼生
T1804_.40.0004b28: 死仰厠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T1804_.40.0004b29: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T1804_.40.0004c01: 行居體。故得名爲隨法之行也。二明戒體者。
T1804_.40.0004c02: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T1804_.40.0004c03: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T1804_.40.0004c04: 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器必不爲惡。測思明慧
T1804_.40.0004c05: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T1804_.40.0004c06: 彼法上有縁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爲戒體。三
T1804_.40.0004c07: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
T1804_.40.0004c08: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T1804_.40.0004c09: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爲戒行。故經云。雖
T1804_.40.0004c10: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四明
T1804_.40.0004c11: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徳
T1804_.40.0004c12: 光顯。故名戒相。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T1804_.40.0004c13: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T1804_.40.0004c14: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爲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T1804_.40.0004c15: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徳不可思
T1804_.40.0004c16: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説成證。令持法高
T1804_.40.0004c17: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T1804_.40.0004c18: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T1804_.40.0004c19: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T1804_.40.0004c20: 今通括一化所説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T1804_.40.0004c21: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初又分四。一
T1804_.40.0004c22: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T1804_.40.0004c23: 無師。阿難啓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T1804_.40.0004c24: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T1804_.40.0004c25: 示。然發趣萬行戒爲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T1804_.40.0004c26: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T1804_.40.0004c27: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徳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T1804_.40.0004c28: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喩如地
T1804_.40.0004c29: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T1804_.40.0005a01: 觀以戒爲柱。禪定心城以戒爲郭。入善人衆
T1804_.40.0005a02: 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脱道論戒
T1804_.40.0005a03: 品中具多讃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
T1804_.40.0005a04: 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
T1804_.40.0005a05: 亦云守信。亦名爲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
T1804_.40.0005a06: 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
T1804_.40.0005a07: 名爲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爲定。若住戒者
T1804_.40.0005a08: 心易得定故。亦名爲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
T1804_.40.0005a09: 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
T1804_.40.0005a10: 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
T1804_.40.0005a11: 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
T1804_.40.0005a12: 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
T1804_.40.0005a13: 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爲頭。能見苦諦諸色。乃
T1804_.40.0005a14: 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
T1804_.40.0005a15: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徳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T1804_.40.0005a16: 沙説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
T1804_.40.0005a17: 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經
T1804_.40.0005a18: 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
T1804_.40.0005a19: 御大衆。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説正法不違
T1804_.40.0005a20: 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T1804_.40.0005a21: 世界菩薩請佛。爲五滓衆生制於禁戒。如餘
T1804_.40.0005a22: 佛土爲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
T1804_.40.0005a23: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T1804_.40.0005a24: 況當得功徳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
T1804_.40.0005a25: 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
T1804_.40.0005a26: 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T1804_.40.0005a27: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
T1804_.40.0005a28: 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
T1804_.40.0005a29: 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T1804_.40.0005b01: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讃歎。故重引之
T1804_.40.0005b02: 令誦心首。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
T1804_.40.0005b03: 堅持戒。一切諸徳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
T1804_.40.0005b04: 如護身命。以是戒爲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
T1804_.40.0005b05: 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T1804_.40.0005b06: 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
T1804_.40.0005b07: 山居苦行飮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
T1804_.40.0005b08: 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
T1804_.40.0005b09: 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
T1804_.40.0005b10: 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絶。心不怖畏。地持
T1804_.40.0005b11: 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T1804_.40.0005b12: 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
T1804_.40.0005b13: 婆沙中有讃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
T1804_.40.0005b14: 説。第二就制教中分兩。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T1804_.40.0005b15: 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T1804_.40.0005b16: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
T1804_.40.0005b17: 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爲作依怙。五欲遊化
T1804_.40.0005b18: 諸方而無有閡。是爲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T1804_.40.0005b19: 持律人得五功徳。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
T1804_.40.0005b20: 怨。三於衆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T1804_.40.0005b21: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
T1804_.40.0005b22: 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
T1804_.40.0005b23: 淨比丘説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T1804_.40.0005b24: 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
T1804_.40.0005b25: 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
T1804_.40.0005b26: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T1804_.40.0005b27: 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
T1804_.40.0005b28: 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
T1804_.40.0005b29: 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T1804_.40.0005c01: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
T1804_.40.0005c02: 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
T1804_.40.0005c03: 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
T1804_.40.0005c04: 皆依戒住。一切衆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T1804_.40.0005c05: 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
T1804_.40.0005c06: 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
T1804_.40.0005c07: 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
T1804_.40.0005c08: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
T1804_.40.0005c09: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T1804_.40.0005c10: 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
T1804_.40.0005c11: 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T1804_.40.0005c12: 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
T1804_.40.0005c13: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T1804_.40.0005c14: 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爲護佛。如飮
T1804_.40.0005c15: 水殺蟲之喩。又如半月説戒即見我也。薩婆
T1804_.40.0005c16: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
T1804_.40.0005c17: 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説而得名經。律則不
T1804_.40.0005c18: 爾。唯佛自説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
T1804_.40.0005c19: 徳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
T1804_.40.0005c20: 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二明違戒
T1804_.40.0005c21: 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
T1804_.40.0005c22: 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一白衣生
T1804_.40.0005c23: 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T1804_.40.0005c24: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
T1804_.40.0005c25: 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T1804_.40.0005c26: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
T1804_.40.0005c27: 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
T1804_.40.0005c28: 地斷草漑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
T1804_.40.0005c29: 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T1804_.40.0006a01: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爲僧
T1804_.40.0006a02: 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T1804_.40.0006a03: 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T1804_.40.0006a04: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
T1804_.40.0006a05: 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
T1804_.40.0006a06: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
T1804_.40.0006a07: 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
T1804_.40.0006a08: 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T1804_.40.0006a09: 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
T1804_.40.0006a10: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讃
T1804_.40.0006a11: 美。我不讃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T1804_.40.0006a12: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
T1804_.40.0006a13: 得衰耗。衆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
T1804_.40.0006a14: 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
T1804_.40.0006a15: 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説。摩耶經云。
T1804_.40.0006a16: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爲比丘。婢爲比丘尼。
T1804_.40.0006a17: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T1804_.40.0006a18: 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
T1804_.40.0006a19: 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徳。譬如枯樹。
T1804_.40.0006a20: 惡心可畏。譬如羅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
T1804_.40.0006a21: 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
T1804_.40.0006a22: 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T1804_.40.0006a23: 器。凡所食噉呑熱鐵丸飮洋銅汁。則是地獄
T1804_.40.0006a24: 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爲佛賊。常畏死至。如
T1804_.40.0006a25: 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説。行者應當一心
T1804_.40.0006a26: 持戒。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爲戒者。
T1804_.40.0006a27: 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
T1804_.40.0006a28: 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
T1804_.40.0006a29: 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T1804_.40.0006b01: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
T1804_.40.0006b02: 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T1804_.40.0006b03: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爲智者所訶。惡名流
T1804_.40.0006b04: 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
T1804_.40.0006b05: 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
T1804_.40.0006b06: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
T1804_.40.0006b07: 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
T1804_.40.0006b08: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T1804_.40.0006b09: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
T1804_.40.0006b10: 可怖畏
T1804_.40.0006b11: 集僧通局篇第二
T1804_.40.0006b12: 僧者以和爲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T1804_.40.0006b13: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
T1804_.40.0006b14: 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四分文云。當
T1804_.40.0006b15: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
T1804_.40.0006b16: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
T1804_.40.0006b17: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
T1804_.40.0006b18: 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T1804_.40.0006b19: 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T1804_.40.0006b20: 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
T1804_.40.0006b21: 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
T1804_.40.0006b22: 僧。自於寺内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
T1804_.40.0006b23: 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増一阿含云。阿難
T1804_.40.0006b24: 升講堂撃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
T1804_.40.0006b25: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
T1804_.40.0006b26: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
T1804_.40.0006b27: 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飮食時無人行水。衆亂
T1804_.40.0006b28: 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爲次
T1804_.40.0006b29: 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悦衆也。若準文
T1804_.40.0006c01: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T1804_.40.0006c02: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徳布薩説戒時到。亦不
T1804_.40.0006c03: 言比丘爲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

T1804_.40.0006c04: 此名磬也。亦名爲鐘。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
T1804_.40.0006c05: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
T1804_.40.0006c06: 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爲之。多
T1804_.40.0006c07: 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
T1804_.40.0006c08: 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
T1804_.40.0006c09: 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T1804_.40.0006c10: 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T1804_.40.0006c11: 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爲三
T1804_.40.0006c12: 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T1804_.40.0006c13: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T1804_.40.0006c14: 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
T1804_.40.0006c15: 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T1804_.40.0006c16: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衆畫樣鐘
T1804_.40.0006c17: 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爲必有
T1804_.40.0006c18: 感徴。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
T1804_.40.0006c19: 鐘者爲召十方僧衆。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
T1804_.40.0006c20: 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衆生令得停息。故
T1804_.40.0006c21: 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
T1804_.40.0006c22: 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
T1804_.40.0006c23: 劍輪在空。如是因縁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
T1804_.40.0006c24: 息。即増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
T1804_.40.0006c25: 並得停止。此並因縁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T1804_.40.0006c26: 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
世有濫用知鐘
T1804_.40.0006c27: 者。此非聖言。諸經論但云打撃檛等。知淨之
T1804_.40.0006c28: 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爲。早須廢捨。二明來處
T1804_.40.0006c29: 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T1804_.40.0007a01: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説。今直明其
T1804_.40.0007a02: 二種差別。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
T1804_.40.0007a03: 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
T1804_.40.0007a04: 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
T1804_.40.0007a05: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若論自然。
T1804_.40.0007a06: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T1804_.40.0007a07: 皆不爲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T1804_.40.0007a08: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T1804_.40.0007a09: 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T1804_.40.0007a10: 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
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T1804_.40.0007a11: 此内不得別衆。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
T1804_.40.0007a12: 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T1804_.40.0007a13: 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
T1804_.40.0007a14: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
T1804_.40.0007a15: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T1804_.40.0007a16: 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若聚落
T1804_.40.0007a17: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T1804_.40.0007a18: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
T1804_.40.0007a19: 使異衆相見。不犯別衆各得成就。準相通計。
T1804_.40.0007a20: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歩。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T1804_.40.0007a21: 三歩半。如義鈔廢立。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
T1804_.40.0007a22: 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T1804_.40.0007a23: 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
T1804_.40.0007a24: 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云
一鼓聲間
雜寶藏中翻爲
T1804_.40.0007a25: 五里。相傳用此爲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
T1804_.40.0007a26: 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T1804_.40.0007a27: 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
T1804_.40.0007a28: 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歩四尺八寸。三
T1804_.40.0007a29: 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T1804_.40.0007b01: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
T1804_.40.0007b02: 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歩爲拘
T1804_.40.0007b03: 盧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T1804_.40.0007b04: 在水中行。衆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
T1804_.40.0007b05: 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
T1804_.40.0007b06: 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
T1804_.40.0007b07: 矴。不得繋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
T1804_.40.0007b08: 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T1804_.40.0007b09: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
T1804_.40.0007b10: 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T1804_.40.0007b11: 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
T1804_.40.0007b12: 不同。問爲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歩。爲身一面
T1804_.40.0007b13: 取三十一歩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歩。故
T1804_.40.0007b14: 彼文云。七樹之間異衆相見而不犯別。此二
T1804_.40.0007b15: 衆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倶秉羯磨。自然定
T1804_.40.0007b16: 量若爲廣狹。答諸説不同。今解彼此二衆各
T1804_.40.0007b17: 一面有三十一歩半。通就二衆則六十三歩
T1804_.40.0007b18: 此自然常有。不問秉
法不秉法。界恒隨定
故僧祇中異衆者。望二處比
T1804_.40.0007b19: 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歩
T1804_.40.0007b20: 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
T1804_.40.0007b21: 我自然界外。無錯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
T1804_.40.0007b22: 之家恐有別衆。但爲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
T1804_.40.0007b23: 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
T1804_.40.0007b24: 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爲方
T1804_.40.0007b25: 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T1804_.40.0007b26: 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T1804_.40.0007b27: 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
T1804_.40.0007b28: 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
T1804_.40.0007b29: 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T1804_.40.0007c01: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
T1804_.40.0007c02: 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
T1804_.40.0007c03: 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爲量。明
T1804_.40.0007c04: 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
T1804_.40.0007c05: 方須廢。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汎論
T1804_.40.0007c06: 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
T1804_.40.0007c07: 名之爲僧。若狂亂睡眠所爲之人通及能所相
T1804_.40.0007c08: 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
T1804_.40.0007c09: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T1804_.40.0007c10: 初明四人僧者。謂説戒結界等事用之。二五
T1804_.40.0007c11: 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
T1804_.40.0007c12: 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爲他
T1804_.40.0007c13: 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爲定。三
T1804_.40.0007c14: 十人僧。謂中國受戒。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
T1804_.40.0007c15: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
T1804_.40.0007c16: 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
T1804_.40.0007c17: 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
T1804_.40.0007c18: 羯磨故。若論衆法。則有二別。若爲説戒懺悔
T1804_.40.0007c19: 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説戒不得聞
T1804_.40.0007c20: 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T1804_.40.0007c21: 也。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
T1804_.40.0007c22: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
T1804_.40.0007c23: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
T1804_.40.0007c24: 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
T1804_.40.0007c25: 數法中
T1804_.40.0007c26: 足數衆相篇第三別衆
法附
T1804_.40.0007c27: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
T1804_.40.0007c28: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縁差脱。不妨
T1804_.40.0007c29: 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T1804_.40.0008a01: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
T1804_.40.0008a02: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倶非。雖假縁亦
T1804_.40.0008a03: 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縁成足。四約縁有礙。
T1804_.40.0008a04: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T1804_.40.0008a05: 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爲作羯磨人。神足。在
T1804_.40.0008a06: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
T1804_.40.0008a07: 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
T1804_.40.0008a08: 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今
T1804_.40.0008a09: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
T1804_.40.0008a10: 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
T1804_.40.0008a11: 人憒鬧人入定人唖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T1804_.40.0008a12: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
T1804_.40.0008a13: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衆自恣。一切不
T1804_.40.0008a14: 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T1804_.40.0008a15: 半路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T1804_.40.0008a16: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
T1804_.40.0008a17: 坐臥互作。廣如別衆中。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T1804_.40.0008a18: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就
T1804_.40.0008a19: 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爲作羯磨
T1804_.40.0008a20: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爲僧所量不入僧限。
T1804_.40.0008a21: 若通四内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
T1804_.40.0008a22: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T1804_.40.0008a23: 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爲。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T1804_.40.0008a24: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爲。故四人僧者
T1804_.40.0008a25: 直取能秉。不同説戒結界所爲則無正作法
T1804_.40.0008a26: 者爲僧作故。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
T1804_.40.0008a27: 齊故。與陸地別也。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
T1804_.40.0008a28: 類有僧。是別非足。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
T1804_.40.0008a29: 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説。此謂離比座見
T1804_.40.0008b01: 聞。不取説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説。別
T1804_.40.0008b02: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
T1804_.40.0008b03: 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T1804_.40.0008b04: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場上者。由前外
T1804_.40.0008b05: 界不成。謂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T1804_.40.0008b06: 同一相。是別界故。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T1804_.40.0008b07: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T1804_.40.0008b08: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
T1804_.40.0008b09: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
T1804_.40.0008b10: 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説。瘂聾等三
T1804_.40.0008b11: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徳僧聽不忍者説並
T1804_.40.0008b12: 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
T1804_.40.0008b13: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
T1804_.40.0008b14: 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
T1804_.40.0008b15: 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T1804_.40.0008b16: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
T1804_.40.0008b17: 通不足。痛惱心亂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T1804_.40.0008b18: 昏沈不樂無情縁法。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T1804_.40.0008b19: 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癡鈍
T1804_.40.0008b20: 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
T1804_.40.0008b21: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與欲之人心
T1804_.40.0008b22: 同身乖。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T1804_.40.0008b23: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間障。若伸手
T1804_.40.0008b24: 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
T1804_.40.0008b25: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T1804_.40.0008b26: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
T1804_.40.0008b27: 必須相接。説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内
T1804_.40.0008b28: 令伸手相及。所爲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内。
T1804_.40.0008b29: 二由具二非假縁不足者。四分中。若爲比丘
T1804_.40.0008c01: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T1804_.40.0008c02: 十三難人。被三擧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
T1804_.40.0008c03: 種。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爲自言
T1804_.40.0008c04: 故不足。爲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
T1804_.40.0008c05: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
T1804_.40.0008c06: 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倶不足數。
T1804_.40.0008c07: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
T1804_.40.0008c08: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T1804_.40.0008c09: 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
T1804_.40.0008c10: 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T1804_.40.0008c11: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
T1804_.40.0008c12: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
T1804_.40.0008c13: 以實知非比丘故。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T1804_.40.0008c14: 數。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
T1804_.40.0008c15: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
T1804_.40.0008c16: 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縁須
T1804_.40.0008c17: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T1804_.40.0008c18: 時窮問。界内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
T1804_.40.0008c19: 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衆。三擧之人。謂不見
T1804_.40.0008c20: 不懺惡邪不捨。廣如衆網中。滅擯者。謂犯重
T1804_.40.0008c21: 已擧至僧中白四除棄也。應滅擯者。亦犯重
T1804_.40.0008c22: 已擧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T1804_.40.0008c23: 波羅夷説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内
T1804_.40.0008c24: 知。未被紏擧。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衆内一
T1804_.40.0008c25: 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第三體雖
T1804_.40.0008c26: 非僧。託縁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
T1804_.40.0008c27: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T1804_.40.0008c28: 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T1804_.40.0008c29: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T1804_.40.0009a01: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
T1804_.40.0009a02: 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T1804_.40.0009a03: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T1804_.40.0009a04: 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説人惡。乃至若
T1804_.40.0009a05: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
T1804_.40.0009a06: 小無往不見。若開説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
T1804_.40.0009a07: 説。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四體
T1804_.40.0009a08: 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
T1804_.40.0009a09: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爲僧治。
T1804_.40.0009a10: 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T1804_.40.0009a11: 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T1804_.40.0009a12: 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次明別衆。謂同
一界
T1804_.40.0009a13: 住相中有華不同僧
法。故云別衆也
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初
T1804_.40.0009a14: 中四分云別衆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倶
T1804_.40.0009a15: 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
T1804_.40.0009a16: 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
T1804_.40.0009a17: 和衆。謂初人三業倶集。中者心口倶集。後人
T1804_.40.0009a18: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
T1804_.40.0009a19: 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衆僧如法羯
T1804_.40.0009a20: 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T1804_.40.0009a21: 丘往説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説戒
T1804_.40.0009a22: 羯磨坐臥等是別衆。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
T1804_.40.0009a23: 別衆。四儀互作十二種人。別衆多相。理須明
T1804_.40.0009a24: 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渉。且大分二。若身
T1804_.40.0009a25: 不至僧中是別衆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T1804_.40.0009a26: 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
不至僧亦不
T1804_.40.0009a27:
別衆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
T1804_.40.0009a28: 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
T1804_.40.0009a29: 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別
T1804_.40.0009b01: 犯下四篇。是別衆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
T1804_.40.0009b02: 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
T1804_.40.0009b03: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
T1804_.40.0009b04: 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擧三狂等并
T1804_.40.0009b05: 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
T1804_.40.0009b06: 報縁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
T1804_.40.0009b07: 法。前境濫眞。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T1804_.40.0009b08: 更顯明之。衆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言威儀
T1804_.40.0009b09: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
T1804_.40.0009b10: 背羯磨。佛言別衆。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
T1804_.40.0009b11: 理非和相。別衆中説。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T1804_.40.0009b12: 相同僧祇。二心虚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T1804_.40.0009b13: 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
T1804_.40.0009b14: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時問僧云。僧
T1804_.40.0009b15: 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T1804_.40.0009b16: 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就僧坐
T1804_.40.0009b17: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爲作羯磨者
T1804_.40.0009b18: 不足僧數。餘有所爲坐乞如法。文義明説。秉
T1804_.40.0009b19: 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爲
T1804_.40.0009b20: 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説戒。爲令衆聞。自
T1804_.40.0009b21: 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縁
行臥亦得
T1804_.40.0009b22: 受欲是非篇第四
T1804_.40.0009b23: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
T1804_.40.0009b24: 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
T1804_.40.0009b25: 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
T1804_.40.0009b26: 辨。初明其縁。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
T1804_.40.0009b27: 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縁是非。初中制意者。
T1804_.40.0009b28: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倶集方成和合。設若有
T1804_.40.0009b29: 縁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T1804_.40.0009c01: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倶辨。縁此故開與
T1804_.40.0009c02: 欲。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爲義。欲明僧
T1804_.40.0009c03: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縁差不遂情願。令送
T1804_.40.0009c04: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T1804_.40.0009c05: 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
T1804_.40.0009c06: 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爲欲法。辨體者。欲
T1804_.40.0009c07: 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説戒自恣等。
T1804_.40.0009c08: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
T1804_.40.0009c09: 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
T1804_.40.0009c10: 佛不正制也。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
T1804_.40.0009c11: 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縁是非者。若
T1804_.40.0009c12: 有犯戒事非法縁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T1804_.40.0009c13: 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T1804_.40.0009c14: 是縁。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説欲。雖非正制。
T1804_.40.0009c15: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縁。並如別顯。比
T1804_.40.0009c16: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
T1804_.40.0009c17: 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
T1804_.40.0009c18: 對衆。而説。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
T1804_.40.0009c19: 傳之人知而爲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爲
T1804_.40.0009c20: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
T1804_.40.0009c21: 法。三明遇縁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
T1804_.40.0009c22: 二明説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徳
T1804_.40.0009c23: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説
T1804_.40.0009c24: 便止。準僧祇三説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
T1804_.40.0009c25: 説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説成法方云。第二
T1804_.40.0009c26: 第三亦如是説。準白二羯磨説淨等法。依文
T1804_.40.0009c27: 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問此欲辭中不稱
T1804_.40.0009c28: 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問説
T1804_.40.0009c29: 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T1804_.40.0010a01: 説欲之縁。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説相貎。猶不
T1804_.40.0010a02: 記者。當言我與衆多比丘説欲等。問欲與清
T1804_.40.0010a03: 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説戒。若説
T1804_.40.0010a04: 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
T1804_.40.0010a05: 廢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T1804_.40.0010a06: 若非法縁如衆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
T1804_.40.0010a07: 法事皆通作無障。上明自説。今言兼他者。謂
T1804_.40.0010a08: 受欲已更忽縁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
T1804_.40.0010a09: 七反。説辭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T1804_.40.0010a10: 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T1804_.40.0010a11: 淨一説。問與欲之相若爲成不。答四分中但
T1804_.40.0010a12: 有病人説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
T1804_.40.0010a13: 故也。文云。若言我説欲。若言與我説欲。若云
T1804_.40.0010a14: 爲我説欲。若現身相。若廣説欲等五種也。前
T1804_.40.0010a15: 四唯重病人。後廣説者健病倶用。五分斷事
T1804_.40.0010a16: 中説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説相似。又無略
T1804_.40.0010a17: 文。比人行事或有縁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
T1804_.40.0010a18: 令傳至他。或有非縁直云爲我説欲者量恐不
T1804_.40.0010a19: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説不現身相並皆
T1804_.40.0010a20: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問現相若
T1804_.40.0010a21: 爲。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説。聽現身相與清
T1804_.40.0010a22: 淨欲。若擧手若擧指搖身搖頭乃至擧眼得
T1804_.40.0010a23: 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T1804_.40.0010a24: 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
T1804_.40.0010a25: 成終爲別衆。二明對僧説法。應至僧中羯磨
T1804_.40.0010a26: 者言不來者説欲。即具修威儀説云。大徳僧
T1804_.40.0010a27: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T1804_.40.0010a28: 欲清淨。若衆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説。若
T1804_.40.0010a29: 受他欲來。自有縁事對僧説者言。大徳僧
T1804_.40.0010b01: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縁。某甲比丘僧事因
T1804_.40.0010b02: 縁。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T1804_.40.0010b03: 清淨。説訖即出。若自有縁事。欲説付僧者。當
T1804_.40.0010b04: 自來僧中説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
T1804_.40.0010b05: 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
T1804_.40.0010b06: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 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説。
T1804_.40.0010b07: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問對僧説欲
T1804_.40.0010b08: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
T1804_.40.0010b09: 已同時而説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説者。或在
T1804_.40.0010b10: 座一時説者。或下座一一説者。據文並成。準
T1804_.40.0010b11: 我與衆多欲文及故不説等。皆成。若取義意
T1804_.40.0010b12: 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
T1804_.40.0010b13: 必無正縁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説是。五
T1804_.40.0010b14: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爲我稱名字説及捉籌。
T1804_.40.0010b15: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
T1804_.40.0010b16: 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説者。其受者應自思
T1804_.40.0010b17: 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衆。
T1804_.40.0010b18: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
T1804_.40.0010b19: 總説。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
T1804_.40.0010b20: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説。意亦可見。四
T1804_.40.0010b21: 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
T1804_.40.0010b22: 顯。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縁便失。不簡病人
T1804_.40.0010b23: 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T1804_.40.0010b24: 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擧二滅
T1804_.40.0010b25: 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T1804_.40.0010b26: 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説罪人。不名
T1804_.40.0010b27: 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
T1804_.40.0010b28: 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
T1804_.40.0010b29: 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種。若命過。
T1804_.40.0010c01: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
T1804_.40.0010c02: 衆。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
T1804_.40.0010c03: 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餘
T1804_.40.0010c04: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T1804_.40.0010c05: 改爲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
T1804_.40.0010c06: 磨在明故失欲也。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T1804_.40.0010c07: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説戒自恣未竟。得經明
T1804_.40.0010c08: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
T1804_.40.0010c09: 明相出者。應減衆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T1804_.40.0010c10: 欲出開略説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爲事也。四
T1804_.40.0010c11: 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問
T1804_.40.0010c12: 爲倶離失互離失耶。答倶離失也。互則不定
T1804_.40.0010c13: 故。文中若衆大聲小不聞説戒。令作轉輪高
T1804_.40.0010c14: 座立上説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説
T1804_.40.0010c15: 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
T1804_.40.0010c16: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
T1804_.40.0010c17: 之縁。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T1804_.40.0010c18: 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説不成。僧祇五
T1804_.40.0010c19: 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説。五分斷事時。若在
T1804_.40.0010c20: 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
T1804_.40.0010c21: 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
T1804_.40.0010c22: 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T1804_.40.0010c23: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
T1804_.40.0010c24: 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
T1804_.40.0010c25: 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
T1804_.40.0010c26: 一人住者名壞衆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
T1804_.40.0010c27: 宗。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來諸
T1804_.40.0010c28: 列皆不成欲。説亦不成。知而故爲。反自受罪。
T1804_.40.0010c29: 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三明遇縁
T1804_.40.0011a01: 不説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T1804_.40.0011a02: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説得罪。而不知
T1804_.40.0011a03: 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縁明也。並謂在僧中。
T1804_.40.0011a04: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
T1804_.40.0011a05: 輿來僧中。若慮増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T1804_.40.0011a06: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T1804_.40.0011a07: 無方便得別衆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T1804_.40.0011a08: 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
T1804_.40.0011a09: 界内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T1804_.40.0011a10: 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問與欲已事訖不
T1804_.40.0011a11: 來。犯別衆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
T1804_.40.0011a12: 縁爲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
T1804_.40.0011a13: 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T1804_.40.0011a14: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縁廢法謝。此受欲
T1804_.40.0011a15: 法不牒事。故縁謝欲成
T1804_.40.0011a16: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論疏翻爲業也。所作是業。亦
翻爲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
T1804_.40.0011a17: 求。翻爲辨事。謂施造
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
T1804_.40.0011a18: 僧爲秉御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T1804_.40.0011a19: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徳實無涯。威難與大。
T1804_.40.0011a20: 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爲
T1804_.40.0011a21: 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眞淨之
T1804_.40.0011a22: 文。行乃塵庸虚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
T1804_.40.0011a23: 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
T1804_.40.0011a24: 混同歸 。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T1804_.40.0011a25: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
T1804_.40.0011a26: 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増減違法毘尼。當
T1804_.40.0011a27: 如是學。雖復僧通眞僞。於縁得成前事。羯磨
T1804_.40.0011a28: 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爲非法。今欲克翦浮言。
T1804_.40.0011a29: 發揚聖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T1804_.40.0011b01: 案文準式。就中分爲二。初明作法具縁。後明
T1804_.40.0011b02: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T1804_.40.0011b03: 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爲。謂稱
T1804_.40.0011b04: 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
T1804_.40.0011b05: 悔等。法謂説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
T1804_.40.0011b06: 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
T1804_.40.0011b07: 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
T1804_.40.0011b08: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T1804_.40.0011b09: 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T1804_.40.0011b10: 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徳優劣。五和
T1804_.40.0011b11: 合之相。衆中上座略和衆情告僧云。諸大徳
T1804_.40.0011b12: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
T1804_.40.0011b13: 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擧之相。如前説。六
T1804_.40.0011b14: 簡衆。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
T1804_.40.0011b15: 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説。七
T1804_.40.0011b16: 與欲應和。須究縁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
T1804_.40.0011b17: 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
T1804_.40.0011b18: 情爲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
T1804_.40.0011b19: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擧憶念證正
T1804_.40.0011b20: 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
T1804_.40.0011b21: 僧所常行。謂説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
T1804_.40.0011b22: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謂上座及秉法者
T1804_.40.0011b23: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T1804_.40.0011b24: 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説戒也。上來十門
T1804_.40.0011b25: 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縁。如
T1804_.40.0011b26: 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
T1804_.40.0011b27: 並倒準知。廣如別法。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
T1804_.40.0011b28: 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擧成壞。就初總明
T1804_.40.0011b29: 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T1804_.40.0011c01: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衆
T1804_.40.0011c02: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T1804_.40.0011c03: 小。或界無人。雖是衆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T1804_.40.0011c04: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
T1804_.40.0011c05: 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説
T1804_.40.0011c06: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縁。
T1804_.40.0011c07: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T1804_.40.0011c08: 如下説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衆法者。
T1804_.40.0011c09: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衆
T1804_.40.0011c10: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初就心念
T1804_.40.0011c11: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衆法心念。
T1804_.40.0011c12: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説。有人亦成。數列三種。
T1804_.40.0011c13: 謂懺輕吉羅説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
T1804_.40.0011c14: 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
T1804_.40.0011c15: 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説淨受
T1804_.40.0011c16: 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
T1804_.40.0011c17: 受持鉢也。三衆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T1804_.40.0011c18: 人故開心念。四分説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T1804_.40.0011c19: 及亡人衣。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
T1804_.40.0011c20: 衆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
T1804_.40.0011c21: 衆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T1804_.40.0011c22: 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
T1804_.40.0011c23: 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説淨。鉢説
T1804_.40.0011c24: 淨。藥説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
T1804_.40.0011c25: 提。懺輕偸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
T1804_.40.0011c26: 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
T1804_.40.0011c27: 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T1804_.40.0011c28: 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衆法對首。同
T1804_.40.0011c29: 前衆法心念中。次明衆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T1804_.40.0012a01: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説告僧便成
T1804_.40.0012a02: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渉義須通和。一白牒
T1804_.40.0012a03: 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
T1804_.40.0012a04: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擧訶
T1804_.40.0012a05: 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T1804_.40.0012a06: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T1804_.40.0012a07: 四。若就縁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T1804_.40.0012a08: 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T1804_.40.0012a09: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T1804_.40.0012a10: 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
T1804_.40.0012a11: 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上
T1804_.40.0012a12: 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爲始學人
T1804_.40.0012a13: 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T1804_.40.0012a14: 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
T1804_.40.0012a15: 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
T1804_.40.0012a16: 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
T1804_.40.0012a17: 上下横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T1804_.40.0012a18: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説法中言是羯磨。十
T1804_.40.0012a19: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T1804_.40.0012a20: 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T1804_.40.0012a21: 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渉
T1804_.40.0012a22: 皆成法事。若一縁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
T1804_.40.0012a23: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T1804_.40.0012a24: 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
T1804_.40.0012a25: 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
T1804_.40.0012a26: 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且約一事。
T1804_.40.0012a27: 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
T1804_.40.0012a28: 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爲相稱。而彼自
T1804_.40.0012a29: 言還臣所爲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爲自言。非
T1804_.40.0012b01: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
T1804_.40.0012b02: 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三對人
T1804_.40.0012b03: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T1804_.40.0012b04: 説。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
T1804_.40.0012b05: 便成別衆。如足數中。但得御於衆法。已外對
T1804_.40.0012b06: 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T1804_.40.0012b07: 二法。若作衆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
T1804_.40.0012b08: 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
T1804_.40.0012b09: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
T1804_.40.0012b10: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T1804_.40.0012b11: 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内故須問之。
T1804_.40.0012b12: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説淨不論
T1804_.40.0012b13: 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縁作
T1804_.40.0012b14: 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衆法心念對首
T1804_.40.0012b15: 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T1804_.40.0012b16: 別衆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T1804_.40.0012b17: 論同別。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T1804_.40.0012b18: 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
T1804_.40.0012b19: 一二三人衆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倶
T1804_.40.0012b20: 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T1804_.40.0012b21: 三種。就法界中分爲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
T1804_.40.0012b22: 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説戒。此三小界因難
T1804_.40.0012b23: 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
T1804_.40.0012b24: 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爲數集
T1804_.40.0012b25: 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説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T1804_.40.0012b26: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徳
T1804_.40.0012b27: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二
T1804_.40.0012b28: 別擧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縁。隨
T1804_.40.0012b29: 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T1804_.40.0012c01: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T1804_.40.0012c02: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T1804_.40.0012c03: 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
T1804_.40.0012c04: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
T1804_.40.0012c05: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T1804_.40.0012c06: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
T1804_.40.0012c07: 例之。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
T1804_.40.0012c08: 對法各有別相。且擧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
T1804_.40.0012c09: 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衆而作自不依他等。
T1804_.40.0012c10: 二者法非。口説錯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T1804_.40.0012c11: 時非夏限。處有難縁。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T1804_.40.0012c12: 類前可知。三衆法心念如説戒等亦具七非。
T1804_.40.0012c13: 一者人非。界内別衆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T1804_.40.0012c14: 陳三説。或有漏忘。三者事非。衆具有闕時非
T1804_.40.0012c15: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對首如持衣
T1804_.40.0012c16: 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T1804_.40.0012c17: 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
T1804_.40.0012c18: 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
T1804_.40.0012c19: 如前例知。五衆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T1804_.40.0012c20: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
T1804_.40.0012c21: 者法非。互不相陳。説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
T1804_.40.0012c22: 非夏末。衆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T1804_.40.0012c23: 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T1804_.40.0012c24: 人非。界内別衆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
T1804_.40.0012c25: 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説。三者事非。財非合
T1804_.40.0012c26: 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
T1804_.40.0012c27: 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結
T1804_.40.0012c28: 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内別衆
T1804_.40.0012c29: 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T1804_.40.0013a01: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
T1804_.40.0013a02: 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渉重結交互遙唱
T1804_.40.0013a03: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T1804_.40.0013a04: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
T1804_.40.0013a05: 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T1804_.40.0013a06: 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
T1804_.40.0013a07: 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T1804_.40.0013a08: 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餘之正法乃至
T1804_.40.0013a09: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衆一法多或通
T1804_.40.0013a10: 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T1804_.40.0013a11: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増減一字。謂爲
T1804_.40.0013a12: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
T1804_.40.0013a13: 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
T1804_.40.0013a14: 三亦隨略説。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倶有倶
T1804_.40.0013a15: 無。未能増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増昏亂。或復
T1804_.40.0013a16: 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衆之
T1804_.40.0013a17: 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
T1804_.40.0013a18: 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
T1804_.40.0013a19: 於法。而人事兩縁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
T1804_.40.0013a20: 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
T1804_.40.0013a21: 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
T1804_.40.0013a22: 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T1804_.40.0013a23: 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
T1804_.40.0013a24: 就説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
T1804_.40.0013a25: 解。就單白説戒中分五。一大徳僧聽者告衆。
T1804_.40.0013a26: 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T1804_.40.0013a27: 五日布薩説戒者正宣情事。白衆委知。三若
T1804_.40.0013a28: 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
T1804_.40.0013a29: 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T1804_.40.0013b01: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説
T1804_.40.0013b02: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
T1804_.40.0013b03: 爲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次
T1804_.40.0013b04: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T1804_.40.0013b05: 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T1804_.40.0013b06: 還五。一大徳僧聽同上。擧耳勸聽。二是沙彌
T1804_.40.0013b07: 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
T1804_.40.0013b08: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縁兆。正宣情事。令衆量
T1804_.40.0013b09: 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
T1804_.40.0013b10: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T1804_.40.0013b11: 忍可所爲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衆令知。
T1804_.40.0013b12: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次
T1804_.40.0013b13: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
T1804_.40.0013b14: 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徳僧聽者。告衆重
T1804_.40.0013b15: 聽事既非小。諦縁聲相決判之縁。二此某甲
T1804_.40.0013b16: 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縁及以根本。謂僧
T1804_.40.0013b17: 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
T1804_.40.0013b18: 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説。單牒根本決判成
T1804_.40.0013b19: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
T1804_.40.0013b20: 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二結勸云僧
T1804_.40.0013b21: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
T1804_.40.0013b22: 歸。不關羯磨正體。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増減。
T1804_.40.0013b23: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縁起則
T1804_.40.0013b24: 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T1804_.40.0013b25: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二
T1804_.40.0013b26: 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
T1804_.40.0013b27: 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増減。第二第四句由各
T1804_.40.0013b28: 隨事故稱縁。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
T1804_.40.0013b29: 告衆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徳僧
T1804_.40.0013c01: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説僧已忍下文義倶通
T1804_.40.0013c02: 白二白四。中間牒縁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
T1804_.40.0013c03: 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縁便作。不須看
T1804_.40.0013c04: 文。不了前縁。誦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義
T1804_.40.0013c05: 倶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
T1804_.40.0013c06: 可増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
T1804_.40.0013c07: 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増繁減略詁訓不
T1804_.40.0013c08: 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
T1804_.40.0013c09: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
T1804_.40.0013c10: 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問世中
T1804_.40.0013c11: 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
T1804_.40.0013c12: 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T1804_.40.0013c13: 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
T1804_.40.0013c14: 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説之。不
T1804_.40.0013c15: 得重説。乃至一人説一篇竟。更一人説。若不
T1804_.40.0013c16: 能誦者。但説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
T1804_.40.0013c17: 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
T1804_.40.0013c18: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
T1804_.40.0013c19: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
T1804_.40.0013c20: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T1804_.40.0013c21: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
T1804_.40.0013c22: 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
T1804_.40.0013c23: 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
T1804_.40.0013c24: 無有此法。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
T1804_.40.0013c25: 誦尼爲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
T1804_.40.0013c26: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爲尼。亦得三法。謂受
T1804_.40.0013c27: 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問得對尼等四衆
T1804_.40.0013c28: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
T1804_.40.0013c29: 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爲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T1804_.40.0014a01: 誦云。白衣前説戒成者。除爲瓶沙王等。除王
T1804_.40.0014a02: 眷屬民將。獨爲王説。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T1804_.40.0014a03: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喩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T1804_.40.0014a04: 治擧乞爲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T1804_.40.0014a05: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T1804_.40.0014a06: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T1804_.40.0014a07: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
T1804_.40.0014a08: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T1804_.40.0014a09: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衆網中。問羯磨
T1804_.40.0014a10: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T1804_.40.0014a11: 第三説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T1804_.40.0014a12: 不同前解第三説已名爲竟也。故律云忍者
T1804_.40.0014a13: 默然不忍者説。今即説。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T1804_.40.0014a14: 破。必其忍默三説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T1804_.40.0014a15: 廣如義鈔
T1804_.40.0014a1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T1804_.40.0014a17:
T1804_.40.0014a18:
T1804_.40.0014a19:
T1804_.40.0014a20: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T1804_.40.0014a21: 結界方法篇第六
T1804_.40.0014a22: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T1804_.40.0014a23: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T1804_.40.0014a24: 無乖隔。但爲剡浮洲境彌亘既寛。毎一集僧
T1804_.40.0014a25: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T1804_.40.0014a26: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T1804_.40.0014a27: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T1804_.40.0014a28: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T1804_.40.0014a29: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T1804_.40.0014b01: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T1804_.40.0014b02: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T1804_.40.0014b03: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T1804_.40.0014b04: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T1804_.40.0014b05: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T1804_.40.0014b06: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T1804_.40.0014b07: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T1804_.40.0014b08: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T1804_.40.0014b09: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T1804_.40.0014b10: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T1804_.40.0014b11: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T1804_.40.0014b12: 同一説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説者十三日
T1804_.40.0014b13: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T1804_.40.0014b14: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T1804_.40.0014b15: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爲量。明了論云
T1804_.40.0014b16: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T1804_.40.0014b17: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T1804_.40.0014b18: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T1804_.40.0014b19: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爲言。
T1804_.40.0014b20: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爲
T1804_.40.0014b21: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T1804_.40.0014b22: 必有難縁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隨意結取。二
T1804_.40.0014b23: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衆起乃至
T1804_.40.0014b24: 二十人衆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T1804_.40.0014b25: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T1804_.40.0014b26: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T1804_.40.0014b27: 佛隨前縁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T1804_.40.0014b28: 爲界相。一爲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T1804_.40.0014b29: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爲
T1804_.40.0014c01: 説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爲自恣事下至五
T1804_.40.0014c02: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T1804_.40.0014c03: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T1804_.40.0014c04: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T1804_.40.0014c05: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T1804_.40.0014c06: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T1804_.40.0014c07: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T1804_.40.0014c08: 法。就中分二。先出縁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T1804_.40.0014c09: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T1804_.40.0014c10: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T1804_.40.0014c11: 作堂舍。爲得吉利。或爲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T1804_.40.0014c12: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T1804_.40.0014c13: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爲檀越故
T1804_.40.0014c14: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T1804_.40.0014c15: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T1804_.40.0014c16: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T1804_.40.0014c17: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内
T1804_.40.0014c18: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T1804_.40.0014c19: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T1804_.40.0014c20: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T1804_.40.0014c21: 皆得爲之。問今將石木爲相爲取内外耶。答
T1804_.40.0014c22: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T1804_.40.0014c23: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爲限。餘他物準
T1804_.40.0014c24: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T1804_.40.0014c25: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T1804_.40.0014c26: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爲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T1804_.40.0014c27: 物用爲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T1804_.40.0014c28: 相内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T1804_.40.0014c29: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T1804_.40.0015a01: 結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若疑
T1804_.40.0015a02: 有者。解已更結。故不開重。二竪標唱相。初標
T1804_.40.0015a03: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東方有山
T1804_.40.0015a04: 稱山。有塹稱塹。草𧂐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
T1804_.40.0015a05: 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何者。凡論立相。爲知
T1804_.40.0015a06: 界限久固作法集衆破夏離衣護食等縁。若
T1804_.40.0015a07: 將空地爲處。空則無相可指。必有其事隨時
T1804_.40.0015a08: 準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必作久
T1804_.40.0015a09: 固處所。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見
T1804_.40.0015a10: 云。相有八種。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T1804_.40.0015a11: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三
T1804_.40.0015a12: 林相者。草竹不得體空不實。下至四樹相連。
T1804_.40.0015a13: 四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爲相。下至高八寸形。
T1804_.40.0015a14: 如針大。若無自生種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T1804_.40.0015a15: 經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絶。
T1804_.40.0015a16: 蟻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T1804_.40.0015a17: 水者得。準論徴律。城塹等縁成相可知。既知
T1804_.40.0015a18: 相爲結本界家所依。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
T1804_.40.0015a19: 後來者主客倶委無有濫疑。次明界形。善見
T1804_.40.0015a20: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不論定指。廣
T1804_.40.0015a21: 如大疏。略説如義鈔中。二明唱相者。今時結
T1804_.40.0015a22: 法不過有二。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縁樹。
T1804_.40.0015a23: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多是四方。時
T1804_.40.0015a24: 有屈曲。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謂先學未達
T1804_.40.0015a25: 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如從院外
T1804_.40.0015a26: 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T1804_.40.0015a27: 寺門則有別衆之過。以界限從牆外直過。門
T1804_.40.0015a28: 限外則成界内。若寺内作諸羯磨之時。牆限
T1804_.40.0015a29: 外有僧不集。豈非別衆。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T1804_.40.0015b01: 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屈曲
T1804_.40.0015b02: 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院内唱
T1804_.40.0015b03: 相。從門直過則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別衆破
T1804_.40.0015b04: 夏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説欲訖。至門
T1804_.40.0015b05: 限内還復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衆也。若
T1804_.40.0015b06: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門明了
T1804_.40.0015b07: 乃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結攝衣界。明
T1804_.40.0015b08: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豈非失衣。故
T1804_.40.0015b09: 委示過。然後唱之。蘭若之中亦有斯過。妄指
T1804_.40.0015b10: 山谷濫委樹林。及至分齊曾何得知。結並不
T1804_.40.0015b11: 成。一何自負。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一丈
T1804_.40.0015b12: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隨石唱。善見亦
T1804_.40.0015b13: 云曼石不得。並是明文。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T1804_.40.0015b14: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過。自身未來還
T1804_.40.0015b15: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
T1804_.40.0015b16: 浮提。斯言驗矣。次明唱法。律中使舊住人唱。
T1804_.40.0015b17: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勿
T1804_.40.0015b18: 使對衆致有謇澁。先須東南角爲始周匝直指
T1804_.40.0015b19: 相當。律云。東方有山等。若依東方而唱。至角
T1804_.40.0015b20: 曲迴則不分限齊。今行事者據易爲之。若在
T1804_.40.0015b21: 空野中結者。先指四標在四維。然後僧中差
T1804_.40.0015b22: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大徳
T1804_.40.0015b23: 僧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
T1804_.40.0015b24: 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從此北行至西北
T1804_.40.0015b25: 角柳樹。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楡樹。從此南來
T1804_.40.0015b26: 還至東南角棗樹。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
T1804_.40.0015b27: 説皆爾。若臨事別相。準改唱之。不容紕謬。若
T1804_.40.0015b28: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並從内唱。前縁如上。後
T1804_.40.0015b29: 云。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内角旁牆西下至南
T1804_.40.0015c01: 門東頬北土棱。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
T1804_.40.0015c02: 閾。西下至西頬裏棱。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頬
T1804_.40.0015c03: 土楞。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從此北
T1804_.40.0015c04: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從此東下至外院東
T1804_.40.0015c05: 北角内角。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内角。是爲
T1804_.40.0015c06: 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説已。若有五門三門及
T1804_.40.0015c07: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隨處稱之。準上式也。若
T1804_.40.0015c08: 有障隔。欲穿牆直過。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T1804_.40.0015c09: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盡自然
T1804_.40.0015c10: 界内。若標寛界狹者。盡標集之。僧祇云。避難
T1804_.40.0015c11: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並呼來。若出界已
T1804_.40.0015c12: 作法結之。有師云。但盡自然而集。以標内地
T1804_.40.0015c13: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別衆。
T1804_.40.0015c14: 僧祇所明彼爲難縁。恐成障礙故須集之。準
T1804_.40.0015c15: 理不然。並集爲要。無正教可準。若標内有村。
T1804_.40.0015c16: 縱自然内不欲取村者。當繞村唱内相。後唱
T1804_.40.0015c17: 外相。作法結成。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若相内
T1804_.40.0015c18: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結法。兩不相攝。若有作
T1804_.40.0015c19: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結
T1804_.40.0015c20: 取之。如明了論別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T1804_.40.0015c21: 有三義。一結界是衆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T1804_.40.0015c22: 然界弱不勝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T1804_.40.0015c23: 護夏別衆護食護衣等。十誦云。作羯磨比丘
T1804_.40.0015c24: 死。餘人不知界處。佛令捨已更結。故須盡集。
T1804_.40.0015c25: 二正加聖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
T1804_.40.0015c26: 云。結大界羯磨。當白二結之。文云。大徳僧聽。
T1804_.40.0015c27: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
T1804_.40.0015c28: 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
T1804_.40.0015c29: 同一説戒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唱
T1804_.40.0016a01: 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
T1804_.40.0016a02: 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
T1804_.40.0016a03: 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者。默
T1804_.40.0016a04: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同一
T1804_.40.0016a05: 住處同一説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T1804_.40.0016a06: 如是持。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先竪三重標
T1804_.40.0016a07: 相。最内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内標。中間一
T1804_.40.0016a08: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標。最外一重大界外
T1804_.40.0016a09: 相標。即須周匝先唱内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T1804_.40.0016a10: 但爲三相難明。恐法不練。略引圖示。後依圖
T1804_.40.0016a11: 唱相。使新學曉迷。今行事漠落誦文。而已曾
T1804_.40.0016a12: 不委練。令依文讀。便即悶亂。定知附事作法
T1804_.40.0016a13: 不成。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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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4_.40.0016a25: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壇内集僧者。亦四
T1804_.40.0016a26: 面集之。圖中所列。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其北
T1804_.40.0016a27: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歩。中僧去南
T1804_.40.0016a28: 圓界外僧亦爾。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歩。各得成
T1804_.40.0016a29: 法。在内不成。乃至餘方並準此。若結作法已隨相
T1804_.40.0016b01: 標遠近。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爲言。若可分別聚落乃
T1804_.40.0016b02: 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T1804_.40.0016b03: 此之界圖。謂自然界寛於作法。標外周圓取
T1804_.40.0016b04: 界。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場
T1804_.40.0016b05: 也。中間周匝號曰自然。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T1804_.40.0016b06: 下上爲自然界體。南西二邊大界牆内則無
T1804_.40.0016b07: 別相者。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當於戒場東
T1804_.40.0016b08: 南角。去大界牆尺八地。旁小牆施一杙。又於
T1804_.40.0016b09: 西南角。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又於西北
T1804_.40.0016b10: 角。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正西令去大牆
T1804_.40.0016b11: 尺八許。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爲自然
T1804_.40.0016b12: 界。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T1804_.40.0016b13: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T1804_.40.0016b14: 之相即以小牆内院爲相。西南二畔即用繩
T1804_.40.0016b15: 標内邊爲相。其大界内相。東北二面以小牆
T1804_.40.0016b16: 外院爲相。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内爲相。若明
T1804_.40.0016b17: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牆内唱者。至西南
T1804_.40.0016b18: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内相倶合。則不分
T1804_.40.0016b19: 彼此之異。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
T1804_.40.0016b20: 相故。上且略寄一縁以爲相貎。作法之時未
T1804_.40.0016b21: 必如圖。若不依此解生。餘處亦準不得。今明
T1804_.40.0016b22: 結法分三。初縁前後者。五分云。應先結戒場
T1804_.40.0016b23: 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已更前結之。
T1804_.40.0016b24: 然後唱相結大界。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説。今
T1804_.40.0016b25: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T1804_.40.0016b26: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答五分所明應捨
T1804_.40.0016b27: 已更結。故知成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五
T1804_.40.0016b28: 百問云。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
T1804_.40.0016b29: 云。不知同於未制。頼有此路則通僥倖。今時
T1804_.40.0016b30: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界
T1804_.40.0016c01: 内不集。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或有
T1804_.40.0016c02: 界内通唱三相。已隨界加法者。或於大界内
T1804_.40.0016c03: 遙結者。或先結戒場。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T1804_.40.0016c04: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諸濫結並不成。故須當
T1804_.40.0016c05: 界各唱各結。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於自然
T1804_.40.0016c06: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大徳僧
T1804_.40.0016c07: 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小界場相。從此處東
T1804_.40.0016c08: 南角標内。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從此旁繩
T1804_.40.0016c09: 内北下至西北角標。即旁小牆内東下至小
T1804_.40.0016c10: 牆東北内角。從此旁牆内南下至東南角標。
T1804_.40.0016c11: 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説已。羯磨者言。何
T1804_.40.0016c12: 所作爲。答云。結戒場羯磨。大徳僧聽。此住處
T1804_.40.0016c13: 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T1804_.40.0016c14: 於此四方小界相内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徳
T1804_.40.0016c15: 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
T1804_.40.0016c16: 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T1804_.40.0016c17: 此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
T1804_.40.0016c18: 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結戒場竟。僧忍默。
T1804_.40.0016c19: 故是事如是持。結已餘僧且坐。應將四五人
T1804_.40.0016c20: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無人方
T1804_.40.0016c21: 乃作法。次結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T1804_.40.0016c22: 別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後
T1804_.40.0016c23: 總結合。二者總牒内外一遍相。已隨遍合之。
T1804_.40.0016c24: 文明總法。應令一人具儀唱云。大徳僧聽。我
T1804_.40.0016c25: 比丘爲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從
T1804_.40.0016c26: 小牆東南角外角。穿小牆西出。旁大牆内至
T1804_.40.0016c27: 西南角内角。從此旁牆北下。穿小牆西頭。過
T1804_.40.0016c28: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
T1804_.40.0016c29: 牆東北角外角。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
T1804_.40.0016c30: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從寺
T1804_.40.0017a01: 院外牆東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門東頬外土
T1804_.40.0017a02: 棱。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西下至門西頬
T1804_.40.0017a03: 限頭。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頬外土棱。從此
T1804_.40.0017a04: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T1804_.40.0017a05: 角。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從此南下還至
T1804_.40.0017a06: 東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爲内
T1804_.40.0017a07: 相。此爲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T1804_.40.0017a08: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訖。衆僧作羯
T1804_.40.0017a09: 磨。唱者復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T1804_.40.0017a10: 同前無戒場結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於
T1804_.40.0017a11: 此四方内外相内結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
T1804_.40.0017a12: 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内結大界。於理亦得。
T1804_.40.0017a13: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結此界已。如上牓示顯
T1804_.40.0017a14: 處。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初明集僧遠近者。
T1804_.40.0017a15: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隨方
T1804_.40.0017a16: 便曲開此教。如善見中。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T1804_.40.0017a17: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對此四分無異也。並謂
T1804_.40.0017a18: 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由蘭若迥露
T1804_.40.0017a19: 來難易見。二不竪方相者。大界戒場義通久
T1804_.40.0017a20: 固。僧常居止。理須曉明。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T1804_.40.0017a21: 有難遮作。佛開暫結。更無有相。隨人多少即
T1804_.40.0017a22: 爲界體。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T1804_.40.0017a23: 説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
T1804_.40.0017a24: 知。準如律文。爲遮惡比丘故。今猶坐外有界。
T1804_.40.0017a25: 終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並指僧集坐
T1804_.40.0017a26: 處爲界内相。故初云僧一處集。中云爾許比
T1804_.40.0017a27: 丘集。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
T1804_.40.0017a28: 處結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準僧祇。
T1804_.40.0017a29: 彼文云。欲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結小界。
T1804_.40.0017b01: 文云。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内。於中作羯磨。此
T1804_.40.0017b02: 則明文有開。但同戒場之法。非關小界。四分
T1804_.40.0017b03: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T1804_.40.0017b04: 作受戒之法。準律界外問難。若至乞受之時。
T1804_.40.0017b05: 十人叢坐前結。足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T1804_.40.0017b06: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此是定義。必
T1804_.40.0017b07: 依昔用結界不成。作法非務。一生虚受疑恒
T1804_.40.0017b08: 鎭心。所謂無戒滿世。此言驗矣。廣有廢立如
T1804_.40.0017b09: 義鈔中。若論説戒。隨同師善友。下道並坐令
T1804_.40.0017b10: 使相近。依法結之。若論自恣。五人已上圓坐
T1804_.40.0017b11: 四面。五徳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T1804_.40.0017b12: 此。亦隨縁改張。次明結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T1804_.40.0017b13: 也。餘有三種界別。一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
T1804_.40.0017b14: 戒同利養。二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戒別利
T1804_.40.0017b15: 養。三別説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説戒。爲守
T1804_.40.0017b16: 護住處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並開結。
T1804_.40.0017b17: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必若合寺有縁濟乏。並
T1804_.40.0017b18: 須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爾與他。以僧物不
T1804_.40.0017b19: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無戒場者。僧集已
T1804_.40.0017b20: 問欲。取和已解言。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
T1804_.40.0017b21: 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T1804_.40.0017b22: 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T1804_.40.0017b23: 説戒。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T1804_.40.0017b24: 説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同
T1804_.40.0017b25: 一住處同一説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T1804_.40.0017b26: 如是持。若有戒場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場。
T1804_.40.0017b27: 此是常準。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不同受
T1804_.40.0017b28: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開。
T1804_.40.0017b29: 爲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T1804_.40.0017c01: 前而解。次解戒場。應在相内。不得在大界遙
T1804_.40.0017c02: 解。律無正法。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稱
T1804_.40.0017c03: 大小爲別。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説戒。何得牒
T1804_.40.0017c04: 解。今準難事界。但翻結爲解。理通文順。文
T1804_.40.0017c05: 云。大徳僧聽。僧今在此處解戒場。若僧時到
T1804_.40.0017c06: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徳僧聽。僧於此處
T1804_.40.0017c07: 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T1804_.40.0017c08: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
T1804_.40.0017c09: 故是事如是持。善見云。戒場上不得立房。縱
T1804_.40.0017c10: 使王立有慚愧。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
T1804_.40.0017c11: 丘。唯置佛殿及樹木也。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T1804_.40.0017c12: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壇。五百
T1804_.40.0017c13: 問中。受戒値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先解大
T1804_.40.0017c14: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T1804_.40.0017c15: 結法。三明法起有無。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T1804_.40.0017c16: 發善無作。屬善行陰攝。此善法與處相應遍
T1804_.40.0017c17: 標相内皆有法起。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非
T1804_.40.0017c18: 不相及。善見云。依相結已後失界相。若人掘
T1804_.40.0017c19: 地至水際亦不失界。乃至於上起三重屋。皆
T1804_.40.0017c20: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山巖
T1804_.40.0017c21: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T1804_.40.0017c22: 地也。故文云。若結已水蕩成坑。雖有水流。於
T1804_.40.0017c23: 中竪閣。在上作法者。皆得。準此多文。法起何
T1804_.40.0017c24: 疑。昔云。無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
T1804_.40.0017c25: 唱制限者。是此謂加法之所。不論法起有無。
T1804_.40.0017c26: 薩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如前五分
T1804_.40.0017c27: 所明。小法滅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
T1804_.40.0017c28: 不爲火焚。乃至金剛界爲土臺也。四明結處
T1804_.40.0017c29: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T1804_.40.0018a01: 忘。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共相錯渉。隔水無
T1804_.40.0018a02: 橋。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及界不盡集。羯磨
T1804_.40.0018a03: 不成。方相不練。並非結法。五分云。不唱方
T1804_.40.0018a04: 相。不成結界。言失不者。一謂。決意棄捨。十
T1804_.40.0018a05: 誦云。諸比丘捨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捨界。
T1804_.40.0018a06: 智論云。一宿棄捨則無有界。問前善見中並
T1804_.40.0018a07: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此云
T1804_.40.0018a08: 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故失。文中皆言棄
T1804_.40.0018a09: 捨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藍不失淨地。又云。
T1804_.40.0018a10: 若疑應解已更結。故知界在。若作法捨衣食
T1804_.40.0018a11: 人界三種倶捨。二明不失略述五種。一非法
T1804_.40.0018a12: 惡心解者不失。律云。惡心解淨地不成。例準。
T1804_.40.0018a13: 二僧尼互結。善見云。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T1804_.40.0018a14: 失。尼同得成。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四
T1804_.40.0018a15: 失界相。如善見中。五空本處。五百問云。大僧
T1804_.40.0018a16: 與尼通結得。不得相叉
T1804_.40.0018a17: 僧網大綱篇第七
T1804_.40.0018a18: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衆斷量必憑律教。令
T1804_.40.0018a19: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若
T1804_.40.0018a20: 斯御衆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豈止
T1804_.40.0018a21: 僧徒清肅息俗歸眞。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
T1804_.40.0018a22: 日。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科罰同於鄙俗。教
T1804_.40.0018a23: 網唯事重麁。能施已是於非。所被固多諠亂。
T1804_.40.0018a24: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能令正法
T1804_.40.0018a25: 速滅。不値佛世。生地獄。如箭射。三千威儀
T1804_.40.0018a26: 云。衆中無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T1804_.40.0018a27: 知同住必遵聖法。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T1804_.40.0018a28: 使制與教而相應。義共時而並合。故律云。非
T1804_.40.0018a29: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漸漸令法久住。若出
T1804_.40.0018b01: 其病患明其損減。如下廣明。就中分五。一約
T1804_.40.0018b02: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約僧制衆食以論通
T1804_.40.0018b03: 塞。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四約處就用以明。
T1804_.40.0018b04: 五衆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T1804_.40.0018b05: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T1804_.40.0018b06: 王等不治。則爲斷三寶種奪衆生眼。雖無量
T1804_.40.0018b07: 世修戒施惠。則爲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
T1804_.40.0018b08: 法品説。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
T1804_.40.0018b09: 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
T1804_.40.0018b10: 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
T1804_.40.0018b11: 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
T1804_.40.0018b12: 久住不滅。十輪經云。若有鈍根衆生。爲欲發
T1804_.40.0018b13: 起善根因縁。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
T1804_.40.0018b14: 衣服飮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
T1804_.40.0018b15: 此衆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
T1804_.40.0018b16: 梨。是爲安置營事福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
T1804_.40.0018b17: 敬不堅持戒。爲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
T1804_.40.0018b18: 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
T1804_.40.0018b19: 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
T1804_.40.0018b20: 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
T1804_.40.0018b21: 出不得共住。我知衆生心所趣向。爲利彼故
T1804_.40.0018b22: 廣説諸經地獄等苦。爲欲調伏破戒衆生。若
T1804_.40.0018b23: 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
T1804_.40.0018b24: 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T1804_.40.0018b25: 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T1804_.40.0018b26: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耎語乃至禮足。後
T1804_.40.0018b27: 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T1804_.40.0018b28: 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
T1804_.40.0018b29: 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黄麝香眼藥燒香
T1804_.40.0018c01: 等喩。破戒比丘爲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
T1804_.40.0018c02: 衆生増長善根。以是因縁。一切白衣皆應守
T1804_.40.0018c03: 護。不聽謫罰。四方僧衆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T1804_.40.0018c04: 飮食敷具皆不預分。優波離白佛。若非法器。
T1804_.40.0018c05: 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
T1804_.40.0018c06: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
T1804_.40.0018c07: 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T1804_.40.0018c08: 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T1804_.40.0018c09: 擧得少罪亦不應受。下具出擧法。如律法中。
T1804_.40.0018c10: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T1804_.40.0018c11: 爲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
T1804_.40.0018c12: 是施惡衆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
T1804_.40.0018c13: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
T1804_.40.0018c14: 中怨。若能驅遣擧處治罰。是我弟子眞聲聞
T1804_.40.0018c15: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懺悔改迹便止。上
T1804_.40.0018c16: 品之徒見影依道。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T1804_.40.0018c17: 從順。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自非治
T1804_.40.0018c18: 罰。何由可息。如似遲驢必加楚罰。則有七種
T1804_.40.0018c19: 調伏。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比佛法東流
T1804_.40.0018c20: 多不行此。若聞正説反生輕笑。薄濫佛法自
T1804_.40.0018c21: 穢淨心。有過之徒實當此罰。反用俗法非理
T1804_.40.0018c22: 折伏。相雖調順。心未悛革。致使聖網日就衰
T1804_.40.0018c23: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滅正法。斯言允矣。今擧
T1804_.40.0018c24: 彼微言重光像運。有力住持衆主準而行之。
T1804_.40.0018c25: 四分中凡欲治罰擧人者自具兩種五徳。如
T1804_.40.0018c26: 自恣法。又須三根具了徒衆上下同心共秉
T1804_.40.0018c27: 犯者聽可然後擧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説。若
T1804_.40.0018c28: 違上法擧不知時。反生鬥諍。故文云。汝等莫
T1804_.40.0018c29: 數數擧他罪。以恐壞正法故。必具上法。縱而
T1804_.40.0019a01: 不治。亦滅正法。今明治法七種九種。言七法
T1804_.40.0019a02: 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T1804_.40.0019a03: 至白衣家。五者不見罪。六者不懺罪。七者説
T1804_.40.0019a04: 欲不障道。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爲九也。一言
T1804_.40.0019a05: 訶責者。先出其過後明正治。言過多種。四分
T1804_.40.0019a06: 等律總處明之。若對僧比丘前倒説四事。謂
T1804_.40.0019a07: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
T1804_.40.0019a08: 儀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
T1804_.40.0019a09: 活命。則有五種四種。言五邪者。一謂爲求利
T1804_.40.0019a10: 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謂説己功徳。三者
T1804_.40.0019a11: 高聲現威。四者説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五
T1804_.40.0019a12: 者爲求利故強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T1804_.40.0019a13: 者。通使四方爲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T1804_.40.0019a14: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
T1804_.40.0019a15: 業。四者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T1804_.40.0019a16: 此智論解也。律中非法説法法説非法。雖有
T1804_.40.0019a17: 前過三根明委。問答有差不得擧他。文云。若
T1804_.40.0019a18: 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是名非法羯
T1804_.40.0019a19: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聖所
T1804_.40.0019a20: 制學愚闇自纒皆得加罰。文云。若不知不見
T1804_.40.0019a21: 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五分
T1804_.40.0019a22: 有九種。一自鬥諍。二鬥亂他。三前後非一鬥
T1804_.40.0019a23: 諍。四親近惡友。五與惡人爲伴。六樂自爲惡。
T1804_.40.0019a24: 七破戒。八破見。九親近白衣。僧祇五種。一身
T1804_.40.0019a25: 口習近住。身習住者。與黄門男子童子弟子
T1804_.40.0019a26: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T1804_.40.0019a27: 習近者。迭互染心共語。身口倶者。兩業並爲。
T1804_.40.0019a28: 又與尼女伸手内坐。以香華果蓏相授。爲其
T1804_.40.0019a29: 走使。餘如前説。二者數犯五衆戒。三者太早
T1804_.40.0019b01: 入聚落。太瞑出。與惡人爲友。偸人劫賊摴蒲
T1804_.40.0019b02: 等人。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黄門惡名比丘
T1804_.40.0019b03: 尼沙彌尼處。四好諍訟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T1804_.40.0019b04: 麁弊此性。三無義語。四非時語。五不親附善
T1804_.40.0019b05: 人。五恭敬少年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給如
T1804_.40.0019b06: 弟子供給師法。如上五種。一一諸比丘屏處
T1804_.40.0019b07: 三諫。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明了論比丘
T1804_.40.0019b08: 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衆。爲作怖畏羯磨。猶
T1804_.40.0019b09: 是訶責異名。上來明過。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T1804_.40.0019b10: 訶責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奪行。
T1804_.40.0019b11: 三明順從。四僧爲解。初中立治。此法與餘羯
T1804_.40.0019b12: 磨有異。故先明之。縁起十種。如上具七法已。
T1804_.40.0019b13: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T1804_.40.0019b14: 與。應召來入衆當前爲擧。謂僧中徳人擧告僧
言比丘某甲犯罪
T1804_.40.0019b15: 已爲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其某人作某
罪。令其伏首自言陳已
應與罪謂汝
犯某
T1804_.40.0019b16: 事。應作
訶責治
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擧徒衆上下及
T1804_.40.0019b17: 所擧人。已聽許擧之。如上作已。索欲問和便
T1804_.40.0019b18: 作羯磨。律文擧鬥諍事。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T1804_.40.0019b19: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
T1804_.40.0019b20: 某甲比丘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
T1804_.40.0019b21: 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
T1804_.40.0019b22: 僧忍聽。僧爲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
T1804_.40.0019b23: 後更鬥諍共相罵詈者。衆僧當更増罪治。
T1804_.40.0019b24: 惡馬治
驅出衆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T1804_.40.0019b25: 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T1804_.40.0019b26: 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今爲某甲某甲二
T1804_.40.0019b27: 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
T1804_.40.0019b28: 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更鬥諍者。僧更
T1804_.40.0019b29: 増罪。治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此是初羯磨。
T1804_.40.0019c01: 三説
僧已忍爲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T1804_.40.0019c02: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T1804_.40.0019c03: 云。若不擧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
T1804_.40.0019c04: 應懺罪。若犯罪已懺竟。而不現前。及人法二
T1804_.40.0019c05: 非。並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奪行。與作法已告
T1804_.40.0019c06: 言。已爲汝作訶責已。今奪三十五事。盡形不
T1804_.40.0019c07: 得作。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僧當量處。何者
T1804_.40.0019c08: 三十五。有七種不同。初五奪其眷屬。一不應
T1804_.40.0019c09: 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止。三不應畜沙彌。
T1804_.40.0019c10: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
T1804_.40.0019c11: 往。二五奪其智能。一不應説戒。二若僧中問
T1804_.40.0019c12: 答毘尼義。不應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應作。
T1804_.40.0019c13: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衆事。不在其
T1804_.40.0019c14: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三五奪其順從。
T1804_.40.0019c15: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還。三親近比
T1804_.40.0019c16: 丘。四不應近白衣外道。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T1804_.40.0019c17: 不應作異語。四五奪其相續後犯。一不應更
T1804_.40.0019c18: 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謂爲殘作訶責
指下篇爲餘也
二若相似若
T1804_.40.0019c19: 從此生相似謂同一篇罪也。從此生者。
謂爲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
三若復重於
T1804_.40.0019c20: 謂犯提被治
後更犯殘等
四不應嫌羯磨。五不應訶羯磨
T1804_.40.0019c21: 人。五五奪其供給。一若善比丘爲敷坐具供
T1804_.40.0019c22: 養。不應受。二不應受他洗足。三不應受他安
T1804_.40.0019c23: 洗足物。四不應受他拭革屣。五不應受他揩
T1804_.40.0019c24: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T1804_.40.0019c25: 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七五奪其證正他
T1804_.40.0019c26: 事。一不應擧善比丘爲作憶念作自言。二不
T1804_.40.0019c27: 應證他事。三不應遮布薩。四不應遮自恣。五
T1804_.40.0019c28: 不應共善比丘諍。三明順從者。應於上七五
T1804_.40.0019c29: 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於僧小食上後食
T1804_.40.0020a01: 上若説法若布薩時。應正衣服脱革屣。在一
T1804_.40.0020a02: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徳僧受我懺悔。自今
T1804_.40.0020a03: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T1804_.40.0020a04: 四明解法。律云。應來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T1804_.40.0020a05: 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徳僧聽。我比
T1804_.40.0020a06: 丘某甲僧爲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衆僧無
T1804_.40.0020a07: 有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爲我解訶
T1804_.40.0020a08: 責羯磨。慈愍故。三乞已彼二比
丘亦爾
上座如上欲
T1804_.40.0020a09: 和解言。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某甲僧爲作訶
T1804_.40.0020a10: 責羯磨。彼比丘隨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
T1804_.40.0020a11: 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某
T1804_.40.0020a12: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
T1804_.40.0020a13: 甲某甲比丘僧爲作訶責羯磨。彼二比丘隨
T1804_.40.0020a14: 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誰
T1804_.40.0020a15: 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
T1804_.40.0020a16: 然。誰不忍者説三説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T1804_.40.0020a17: 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T1804_.40.0020a18: 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T1804_.40.0020a19: 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T1804_.40.0020a20: 明。至時量之。二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説四事。
T1804_.40.0020a21: 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汚家惡行。倒亂佛法。
T1804_.40.0020a22: 汚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爲是。故須遣出本
T1804_.40.0020a23: 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
T1804_.40.0020a24: 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
T1804_.40.0020a25: 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T1804_.40.0020a26: 此住處爲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輒
T1804_.40.0020a27: 來。當在界外遣信來請。僧祇云。不得共諸比
T1804_.40.0020a28: 丘語論。若有咨請。推屬本師。三言依止者。若
T1804_.40.0020a29: 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倒説四事惑亂
T1804_.40.0020b01: 正法。或在道雖久。癡無所知 隨縁壞行。不能
T1804_.40.0020b02: 自立。數懺數犯。須僧治罰。依彼明徳咨問法
T1804_.40.0020b03: 訓。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於上。與依止
T1804_.40.0020b04: 已親近知法律人。學知毘尼。明達持犯者。當
T1804_.40.0020b05: 爲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徳之所。餘
T1804_.40.0020b06: 如師資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謂於信心
T1804_.40.0020b07: 俗人前倒説四事。非法惱亂損壞俗心。罵謗
T1804_.40.0020b08: 白衣輒便捨去。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
T1804_.40.0020b09: 謝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T1804_.40.0020b10: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須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T1804_.40.0020b11: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聞。二能善
T1804_.40.0020b12: 説。三説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
T1804_.40.0020b13: 憶持。七無有闕失。八解善惡言議者。將被治
T1804_.40.0020b14: 人至信俗家語言。檀越懺悔。僧已爲某甲比
T1804_.40.0020b15: 丘作謫罰竟。若即共懺者善。不肯者具有進
T1804_.40.0020b16: 不。廣如律説。若俗人歡喜即爲解之。更總明
T1804_.40.0020b17: 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
T1804_.40.0020b18: 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
T1804_.40.0020b19: 擧。後三羯磨名爲三擧。信行倶壞棄在衆外。
T1804_.40.0020b20: 不足僧數。過状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
T1804_.40.0020b21: 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産入同擧
T1804_.40.0020b22: 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爲謗法者作是降伏羯
T1804_.40.0020b23: 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
T1804_.40.0020b24: 未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説無罪無懺淫欲
T1804_.40.0020b25: 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爲非。並合此
T1804_.40.0020b26: 治。次五明不見擧者。倒説四事法説非法犯
T1804_.40.0020b27: 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
T1804_.40.0020b28: 在懷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
T1804_.40.0020b29: 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擧與作不見
T1804_.40.0020c01: 擧治之。爲欲折伏從道。且棄衆外不同僧事。
T1804_.40.0020c02: 目之爲擧。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
T1804_.40.0020c03: 擧也。四分云。此三擧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T1804_.40.0020c04: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爲解。六不懺擧者。然罪
T1804_.40.0020c05: 無定性。從縁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
T1804_.40.0020c06: 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説。言不懺悔。
T1804_.40.0020c07: 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擧棄得伏方解。經
T1804_.40.0020c08: 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
T1804_.40.0020c09: 三擧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爲
T1804_.40.0020c10: 我捨法。白已却行而退。衆主比丘量議可不。
T1804_.40.0020c11: 然後乞解。七惡見不捨擧者。欲實障道説言
T1804_.40.0020c12: 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爲見。見心違理。目之
T1804_.40.0020c13: 爲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説不信。須僧擧棄永
T1804_.40.0020c14: 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爲
T1804_.40.0020c15: 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
T1804_.40.0020c16: 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爲一義故制訶責羯磨
T1804_.40.0020c17: 乃至惡心不捨擧。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T1804_.40.0020c18: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
T1804_.40.0020c19: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T1804_.40.0020c20: 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
T1804_.40.0020c21: 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衆。應當
T1804_.40.0020c22: 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
T1804_.40.0020c23: 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
T1804_.40.0020c24: 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爲護法故能捨身命。
T1804_.40.0020c25: 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
T1804_.40.0020c26: 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
T1804_.40.0020c27: 量劫不復人身。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
T1804_.40.0020c28: 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内惡。
T1804_.40.0020c29: 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
T1804_.40.0021a01: 愚闇自纒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
T1804_.40.0021a02: 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T1804_.40.0021a03: 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爲定。兩存亦得。廢前又
T1804_.40.0021a04: 是。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
T1804_.40.0021a05: 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
T1804_.40.0021a06: 當擧汝爲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
T1804_.40.0021a07: 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繋杙棄之。汝比丘不自
T1804_.40.0021a08: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
T1804_.40.0021a09: 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言默擯者。五分云。
T1804_.40.0021a10: 梵壇法者。一切七衆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
T1804_.40.0021a11: 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
T1804_.40.0021a12: 有。不語爲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
T1804_.40.0021a13: 要。亦有經中加羯磨者。尋本未得。雜含云。
T1804_.40.0021a14: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猶不調者殺之。
T1804_.40.0021a15: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言滅擯者。謂犯重比
T1804_.40.0021a16: 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衆濫居僧限。
T1804_.40.0021a17: 當三根五徳擧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T1804_.40.0021a18: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徳僧聽。此比丘某甲犯
T1804_.40.0021a19: 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
T1804_.40.0021a20: 某甲某波羅夷。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T1804_.40.0021a21: 事。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T1804_.40.0021a22: 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
T1804_.40.0021a23: 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
T1804_.40.0021a24: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T1804_.40.0021a25: 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僧已忍。與比
T1804_.40.0021a26: 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T1804_.40.0021a27: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薩婆多云。但實
T1804_.40.0021a28: 犯重。大衆有知。不須自言及現前。直爾滅擯
T1804_.40.0021a29: 驅出若準律文。必須自言。如目連被訶中説。
T1804_.40.0021b01: 即世多有大衆容之。自他同穢。二約僧制衆
T1804_.40.0021b02: 食以論。先明世立非法。後引正制證成。初中
T1804_.40.0021b03: 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飮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T1804_.40.0021b04: 罰錢及米。或餘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
T1804_.40.0021b05: 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鎖。或奪
T1804_.40.0021b06: 財帛以用供衆。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鉏禾
T1804_.40.0021b07: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
T1804_.40.0021b08: 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鉏禾刈穀。若分僧食
T1804_.40.0021b09: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及
T1804_.40.0021b10: 餘畜産。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T1804_.40.0021b11: 或自貨賕方便得脱。或奪賊物因利求利。或
T1804_.40.0021b12: 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
T1804_.40.0021b13: 僧杖罰。如是衆例皆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休
T1804_.40.0021b14: 法網。同和而作。惡業深纒永無改悔。衆主有
T1804_.40.0021b15: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
T1804_.40.0021b16: 伴勢無施。故佛預知有。不令同法。如後引之。
T1804_.40.0021b17: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説
T1804_.40.0021b18: 如法欲已起去。若衆中有力者不聽。當語旁
T1804_.40.0021b19: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爾而作。應
T1804_.40.0021b20: 知識邊作。若不得者。説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T1804_.40.0021b21: 云。彼自有業行。何關我事。如失火燒舍脱身
T1804_.40.0021b22: 便罷。毘尼母云。見衆非法事。獨不須諫。應作
T1804_.40.0021b23: 默然。如上説。問非法制中。罰取財物。犯重罪
T1804_.40.0021b24: 不。答不犯重罪。由當時僧衆同和共作。後依
T1804_.40.0021b25: 制罰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T1804_.40.0021b26: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隨順。又云。應制而制。
T1804_.40.0021b27: 是制便行。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
T1804_.40.0021b28: 得行之。謂俗主爲僧立制。
不依 經本也
非我所制餘方爲清
T1804_.40.0021b29: 淨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
用。不得不依
薩婆多云。違王制
T1804_.40.0021c01: 故吉羅。明了論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T1804_.40.0021c02: 入城市。爲作此事必定應作。或時須立此制。
T1804_.40.0021c03: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若依大集。苦使不得過
T1804_.40.0021c04: 兩月。十輪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T1804_.40.0021c05: 師僧。或不與語。謫令禮拜。或復驅出。如前廣
T1804_.40.0021c06: 列。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諸律中制多
T1804_.40.0021c07: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復斷食奪衣令立。治沙
T1804_.40.0021c08: 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並非破戒之縁
T1804_.40.0021c09: 故也。十誦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惱
T1804_.40.0021c10: 自他。力能滅者。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若
T1804_.40.0021c11: 如法制應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T1804_.40.0021c12: 語僧制法式等。二約食以論者。先明通塞之
T1804_.40.0021c13: 意。後引聖言。然食爲太患人誰不須。世尊一
T1804_.40.0021c14: 化多先陳此。故慰問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諸
T1804_.40.0021c15: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現是餓
T1804_.40.0021c16: 因。來受劇苦。故古師匡衆之法云。寺是攝十
T1804_.40.0021c17: 方一切衆僧修道境界法。爲待一切僧經遊
T1804_.40.0021c18: 來往受供處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
T1804_.40.0021c19: 等同護佛法。故其中飮食衆具悉是供十方
T1804_.40.0021c20: 凡聖。同有鳴鐘。作法普集僧衆。同時共受。與
T1804_.40.0021c21: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時者。皆無遮礙。然
T1804_.40.0021c22: 法有通塞。十方衆僧自有食分。依時而來。不須召喚。
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謂通
T1804_.40.0021c23: 也。不能受齋非時來
者。不與法宜塞也
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不
T1804_.40.0021c24: 損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無向背不得人情口召
來食。及慳惜
T1804_.40.0021c25: 積聚計留後月。乃至懷親疎之
心。應與而閉。不應與而開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T1804_.40.0021c26: 眞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
T1804_.40.0021c27: 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T1804_.40.0021c28: 可棄眞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
T1804_.40.0021c29: 懷。不吝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
T1804_.40.0022a01: 取自分。理應隨喜。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或
T1804_.40.0022a02: 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
T1804_.40.0022a03: 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以危脆之身不
T1804_.40.0022a04: 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違諸
T1804_.40.0022a05: 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衆情。塞十方僧
T1804_.40.0022a06: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
T1804_.40.0022a07: 善哉慳食獨啖餓鬼
之業。是謂大迷
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
T1804_.40.0022a08: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T1804_.40.0022a09: 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
T1804_.40.0022a10: 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養三寶之福田。
T1804_.40.0022a11: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哉。故佛
T1804_.40.0022a12: 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T1804_.40.0022a13: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
T1804_.40.0022a14: 子。亦不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
T1804_.40.0022a15: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T1804_.40.0022a16: 必當供足。判無乏少。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
T1804_.40.0022a17: 溢者。主人心遠而廣施。或寺貧而爲客者。由
T1804_.40.0022a18: 狹而見微也。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T1804_.40.0022a19: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T1804_.40.0022a20: 無限者。所懷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爲道
T1804_.40.0022a21: 奉給。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T1804_.40.0022a22: 道。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衆。猶函蓋相稱。豈
T1804_.40.0022a23: 有匱竭耶今俗中有義食坊。猶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
人往反。飮食充飽。未聞告乏。此亦非人力。
T1804_.40.0022a24: 由彼行施義普。亦以義然後取。取與理通。所以不竭。此
優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將來福。猶知如此義。行不匱。驗於
T1804_.40.0022a25: 目前。況出家道衆如法通食。而當不濟乎。且世俗禮教憂
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飮食。其
T1804_.40.0022a26: 失大
甚也
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腐爛餘而不施。
世俗恥之。費僧
T1804_.40.0022a27: 粟而不通。
非佛弟子也
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未見道通
T1804_.40.0022a28: 而事塞也。佛法中無貴賤親疎。唯以有法平
T1804_.40.0022a29: 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
T1804_.40.0022b01: 與。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
T1804_.40.0022b02: 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T1804_.40.0022b03: 非爲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
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
T1804_.40.0022b04: 者而食。必須去情
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愼護僧法。是
T1804_.40.0022b05: 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衆生離苦得樂
T1804_.40.0022b06: 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T1804_.40.0022b07: 諸衆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T1804_.40.0022b08: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衆生沈沒罪河。
T1804_.40.0022b09: 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佛
T1804_.40.0022b10: 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
T1804_.40.0022b11: 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説導。不能
T1804_.40.0022b12: 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具如隨相中。二引聖言
T1804_.40.0022b13: 量者。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
椎等相
T1804_.40.0022b14: 令界内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T1804_.40.0022b15: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
T1804_.40.0022b16: 盜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内比丘有無若
T1804_.40.0022b17: 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
T1804_.40.0022b18: 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應鳴鐘。集
僧。普告知已。然後換之。後
T1804_.40.0022b19: 更換
亦爾
若大界内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T1804_.40.0022b20: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
T1804_.40.0022b21: 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
T1804_.40.0022b22: 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飮食
T1804_.40.0022b23: 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T1804_.40.0022b24: 打食者無犯。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T1804_.40.0022b25: 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
T1804_.40.0022b26: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應以一斛爲限。若
T1804_.40.0022b27: 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増出一
T1804_.40.0022b28: 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絶不續。既有常限。
T1804_.40.0022b29: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T1804_.40.0022c01: 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T1804_.40.0022c02: 者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
法令一定
若行僧餅。錯得一番
T1804_.40.0022c03: 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
T1804_.40.0022c04: 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
T1804_.40.0022c05: 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徳者。知事人
T1804_.40.0022c06: 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
T1804_.40.0022c07: 貪心偏食僧食犯隨。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
T1804_.40.0022c08: 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説之。義者言。
T1804_.40.0022c09: 別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破戒者
T1804_.40.0022c10: 不犯。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十誦薩婆多。若
T1804_.40.0022c11: 外道來衆僧與食不犯。止不得自手與。以外
T1804_.40.0022c12: 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T1804_.40.0022c13: 請而簡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T1804_.40.0022c14: 應得不得。主人犯重。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T1804_.40.0022c15: 盜。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簡絶客主。非同和
T1804_.40.0022c16: 僧義。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
T1804_.40.0022c17: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絡。無有吝
T1804_.40.0022c18: 惜。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死。不訟彼短。
T1804_.40.0022c19: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憐愍衆生。護戒慚愧。是
T1804_.40.0022c20: 名衆僧如法住大功徳海。若無量僧破戒。但
T1804_.40.0022c21: 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愍諸衆生。福不
T1804_.40.0022c22: 可計。如第三十一卷中。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T1804_.40.0022c23: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事既多濫。容兼犯盜。廣
T1804_.40.0022c24: 亦如隨相。三約法者。五分云。欲別作羯磨。僧
T1804_.40.0022c25: 不可和者。當於説戒前作之。以是制衆法。僧
T1804_.40.0022c26: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擧罪者。不得輒信
T1804_.40.0022c27: 擧罪人語。便喚所告之人。對僧詶答。先問見
T1804_.40.0022c28: 聞疑三根。若云見者。爲自見從他見。見在何
T1804_.40.0022c29: 處。犯犯何等罪。爲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見
T1804_.40.0023a01: 耶。破何等見。破威儀耶。破何等威儀。如是擧
T1804_.40.0023a02: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隨其所告問
T1804_.40.0023a03: 衆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擧治。若
T1804_.40.0023a04: 不能答。有智人隨有違者。便隨所誣謗罪。依
T1804_.40.0023a05: 法治之。故文云。若擧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T1804_.40.0023a06: 治其謗罪。文亦不顯情之虚實。即結其犯。義
T1804_.40.0023a07: 須斟酌。言就時者。凡作法事所爲處重多有
T1804_.40.0023a08: 非法。理須照錬。闇夜屏覆過起必多。或有昏
T1804_.40.0023a09: 睡。或復鬧語。威儀改節。便成別衆。或不足
T1804_.40.0023a10: 數。廢闕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T1804_.40.0023a11: 奉法。事不獲已。夜乃爲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T1804_.40.0023a12: 作。則是非自顯。目對不敢相輕。言對人者。凡
T1804_.40.0023a13: 施法事貴在首領。衆主上座先須約勒。但見
T1804_.40.0023a14: 非法即須糾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T1804_.40.0023a15: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文廣如彼。四分云有三
T1804_.40.0023a16: 種狂癡。一衆僧説戒或來不來。二一向不憶
T1804_.40.0023a17: 不來。三者有憶而來。初人須與羯磨。後二不
T1804_.40.0023a18: 須。十誦云。若未作法。不得離是人説戒。作
T1804_.40.0023a19: 法已得離。五分云。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四
T1804_.40.0023a20: 分中白二與之。若狂病止。令來乞解。白二爲
T1804_.40.0023a21: 解。若復更發。依前與法。若狂止不來不犯。以
T1804_.40.0023a22: 先得法故。亦不應詐顛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T1804_.40.0023a23: 磨如律。四對處明用者。凡徒衆威儀事在嚴
T1804_.40.0023a24: 整清潔。軌行可觀。則生世善心。天龍協賛。必
T1804_.40.0023a25: 形服濫惡。便毀辱佛法。十誦中。比丘衣服不
T1804_.40.0023a26: 淨非人所訶。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
T1804_.40.0023a27: 故能令僧寶不斷。摩得伽云。伽藍上座應前
T1804_.40.0023a28: 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語令齊整。及平
T1804_.40.0023a29: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來當與食爲説法等。
T1804_.40.0023b01: 十誦文中大同。智論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T1804_.40.0023b02: 一者賢聖説法。二者賢聖默然。準此處衆唯
T1804_.40.0023b03: 施二事。不得雜説世論類於汚家俳説。文衆
T1804_.40.0023b04: 貴靜攝不在喧亂。誦經説法必須知時。成論
T1804_.40.0023b05: 云。雖是法語。説不應時。名爲綺語。二者威儀
T1804_.40.0023b06: 之形必準聖教。薩婆多云。剃髮剪爪是佛所
T1804_.40.0023b07: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爲。涅
T1804_.40.0023b08: 槃云。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爲佛所
T1804_.40.0023b09: 訶。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T1804_.40.0023b10: 上染。諸部正宗不許著用。必有破壞隨孔補
T1804_.40.0023b11: 之。條葉齊整具依律本。廣如衣法。所有非者
T1804_.40.0023b12: 寺内不披。入衆之時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T1804_.40.0023b13: 或著木履雜屐。律並不許。廣如鉢器法中。四
T1804_.40.0023b14: 分云。入衆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誦云。下床法。
T1804_.40.0023b15: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爾。
T1804_.40.0023b16: 入堂法。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當心攝恭
T1804_.40.0023b17: 敬意擬堂内僧。並同佛想縁覺羅漢想。何以
T1804_.40.0023b18: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門西坐者。從
T1804_.40.0023b19: 戸外旁門西頬。先擧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門
T1804_.40.0023b20: 者。還從西頬先擧右脚而出。若在門東坐者。
T1804_.40.0023b21: 反上可知。不得門内交過。若欲坐時。以衣自
T1804_.40.0023b22: 蔽。勿露形醜。廣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T1804_.40.0023b23: 褌袴襖褶等。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尖
T1804_.40.0023b24: 靴長&T057618;大靴。銅鉢及碗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T1804_.40.0023b25: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理合焚除。善見。若
T1804_.40.0023b26: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即須打
T1804_.40.0023b27: 破。無罪。物主不得索償。靈裕法師寺誥云。僧
T1804_.40.0023b28: 寺不得畜女淨人。壞僧梵行。設使現在不犯。
T1804_.40.0023b29: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經自明證。隔壁聞聲。
T1804_.40.0023c01: 心染淨戒。何況終身奉給。必成犯重。此一向
T1804_.40.0023c02: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淨人不合受。尼得男淨
T1804_.40.0023c03: 人亦爾。比者諸處多因此過。比丘還俗滅擯
T1804_.40.0023c04: 者。並由此生。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反留
T1804_.40.0023c05: 穢去淨。生死未央。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拘
T1804_.40.0023c06: 繋事同。不相長益。終成流俗。未霑道分。比丘
T1804_.40.0023c07: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雜作。尼親撿挍。尋
T1804_.40.0023c08: 壞梵行。滅法不久。寺家庫藏廚所多不結淨。
T1804_.40.0023c09: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立寺經久。綱維無教。忽
T1804_.40.0023c10: 聞立淨惑耳驚心。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T1804_.40.0023c11: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或畜猫狗專擬殺鼠。牛
T1804_.40.0023c12: 杖馬&T057406;韁絆箞橛。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雜
T1804_.40.0023c13: 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
T1804_.40.0023c14: 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今寺畜猫狗。並欲盡形。
T1804_.40.0023c15: 非惡律儀何也。擧衆同畜一衆無戒。大集有
T1804_.40.0023c16: 言。無戒破戒滿閻浮提。或佛堂塔廟不遵修
T1804_.40.0023c17: 飾。比丘倨慢處踐非法。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T1804_.40.0023c18: 聚話寺門。依時不集。自滅正法。外生俗謗。並
T1804_.40.0023c19: 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若作説戒常法。半月
T1804_.40.0023c20: 恒遵。毎至説晨令知事者點知僧衆。誰在誰
T1804_.40.0023c21: 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如是知已
T1804_.40.0023c22: 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如説戒法。鳴稚之前
T1804_.40.0023c23: 衆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誘接告
T1804_.40.0023c24: 云。衆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行者雖在病臥。
T1804_.40.0023c25: 能得一禮覲不。努力自勵。此身心不可信也。
T1804_.40.0023c26: 或因此不起。脱就後世。隨業受生。知趣何道。
T1804_.40.0023c27: 欲更聽戒。寧復聞乎。如是隨時引接。餘僧不
T1804_.40.0023c28: 來。並準此喩。五雜教授。毘尼母云。能諫之人
T1804_.40.0023c29: 五法不須受。一無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
T1804_.40.0024a01: 過。四喜鬥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T1804_.40.0024a02: 然後諫之。此等衆法並綱維大徳住持一寺
T1804_.40.0024a03: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若見衆中有過。不得
T1804_.40.0024a04: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T1804_.40.0024a05: 大徳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爲僧。方助佛揚
T1804_.40.0024a06: 化。若衆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T1804_.40.0024a07: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T1804_.40.0024a08: 大徳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T1804_.40.0024a09: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T1804_.40.0024a10: 同友對衆訶擧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擧
T1804_.40.0024a11: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T1804_.40.0024a12: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T1804_.40.0024a13: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T1804_.40.0024a14: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T1804_.40.0024a15: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T1804_.40.0024a16: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爲作鑑戒因
T1804_.40.0024a17: 縁。云云而述。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T1804_.40.0024a18: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T1804_.40.0024a19: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T1804_.40.0024a20: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T1804_.40.0024a21: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眞供養。今不肯
T1804_.40.0024a22: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引涅槃
文示之
T1804_.40.0024a23: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T1804_.40.0024a24: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爲聖人所訶。四
T1804_.40.0024a25: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若有將
T1804_.40.0024a26: 被罰者。衆主比丘依律告云。衆僧可畏。具
T1804_.40.0024a27: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T1804_.40.0024a28: 云。彼衆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擧治汝。
T1804_.40.0024a29: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擧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T1804_.40.0024b01: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T1804_.40.0024b02: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衆和擧之。然衆
T1804_.40.0024b03: 貴老宿大徳。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T1804_.40.0024b04: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T1804_.40.0024b05: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爲季少訶言。汝衆
T1804_.40.0024b06: 欲失。汝季少比丘倶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T1804_.40.0024b07: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T1804_.40.0024b08: 衆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T1804_.40.0024b09: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衆於
T1804_.40.0024b10: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愼雅操堅貞。博通
T1804_.40.0024b11: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T1804_.40.0024b12: 上文一方秉御
T1804_.40.0024b1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T1804_.40.0024b14:
T1804_.40.0024b15:
T1804_.40.0024b16:
T1804_.40.0024b1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T1804_.40.0024b18: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T1804_.40.0024b19: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衆之寶位也。
T1804_.40.0024b20: 既慕心彌搏。故所縁彌多。以多縁故。法事攸
T1804_.40.0024b21: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毎昏教
T1804_.40.0024b22: 法。爲師爲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T1804_.40.0024b23: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眞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T1804_.40.0024b24: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T1804_.40.0024b25: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T1804_.40.0024b26: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虚受費功
T1804_.40.0024b27: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T1804_.40.0024b28: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錬。一
T1804_.40.0024b29: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初明
T1804_.40.0024c01: 具縁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縁。一能受有五。
T1804_.40.0024c02: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T1804_.40.0024c03: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T1804_.40.0024c04: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T1804_.40.0024c05: 足。謂身具衆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T1804_.40.0024c06: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T1804_.40.0024c07: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T1804_.40.0024c08: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T1804_.40.0024c09: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T1804_.40.0024c10: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T1804_.40.0024c11: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T1804_.40.0024c12: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T1804_.40.0024c13: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T1804_.40.0024c14: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T1804_.40.0024c15: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T1804_.40.0024c16: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T1804_.40.0024c17: 縁。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T1804_.40.0024c18: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T1804_.40.0024c19: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T1804_.40.0024c20: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衆非
T1804_.40.0024c21: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T1804_.40.0024c22: 夫欲紹隆佛種爲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T1804_.40.0024c23: 輕脱。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T1804_.40.0024c24: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T1804_.40.0024c25: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T1804_.40.0024c26: 者至時縁起別衆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T1804_.40.0024c27: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T1804_.40.0024c28: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T1804_.40.0024c29: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内盡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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