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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釋論 (No. 1596_ 世親笈多行矩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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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受故。阿梨耶識中我愛繋縛者。以阿梨耶
識爲自我。由此渇愛故成繋縛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一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
  *世親菩薩造
  隋天竺*三藏笈多*共行矩等譯
  應知依止勝相勝語第一之二
相章第四
論曰。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略説有二種。
一成立自相。二成立因相。三成立果相。於中
阿梨耶識爲自相。一切染法熏習。已爲彼
生因。攝持種子相應故。於中因相者。是諸
染法。此阿梨耶識如彼一切種子。一切時現
起爲因故。於中成立果相者。此阿梨耶識以
彼諸染法。無始已來熏習。力得生故 釋曰。
以如是等別名。説阿梨耶識於此別説。未知
其相故。説阿梨耶識自相因相果相等。於中
自相者。一切染法熏習縁故。識有生彼功能
勝異。顯示識體有此功能故。攝持種子相應
者。彼一切染法熏習已。即爲彼法生因故。
言攝持種子。彼熏習與彼勝能合故名相應。
即此自相一切染法熏習已。爲彼得生因攝
持種子相應識。爲諸染法熏習已得勝功能。
能爲彼生因。此是阿梨耶識因相。於中始從
成立果相。乃至言無始來熏習力故得生者。
爲諸法熏習已。此識得生。攝持無始熏習故
名果相
熏習章第五
論曰。復次何者熏習。此熏習名復何所名。與
彼法共生共滅。已能爲彼法生因。此是所
義。譬如胡麻。以華熏之胡麻與華同生同滅。
以胡麻中有彼華香生因故能生香。又如欲
等行熏習。欲等與心同生同滅。已後爲欲等
生因。又如多聞。有多聞熏習思念所聞與心
同生同滅。已爲彼記録生因。由攝持熏習故。
説名持法者。應知阿梨耶識有如此道理 
釋曰。彼法者即前染法。同生同滅已後爲彼
生因者。謂還與彼染法爲因體
不一不異章第六
論曰。復次阿梨耶識中彼染法種子爲分分
別住。爲無差別。無別物體於識中住。亦非不
異。然阿梨耶識如此而生。有勝功能能生彼
法。説名一切種子識 釋曰。阿梨耶識中。彼
染法種子爲分分別住。爲無差別耶。若爾何
失。此諸種子若有分分差別。阿梨耶識亦應
有分分差別。又阿梨耶識刹那滅義不成。由
分分差別故。又善惡法所熏習即成善惡種
子體。然此是無記故。若無分分云何言多。
此義不成。是故二倶有過。無別物體於識中
住亦非不異。乃至名一切種子識者。於中言
非別非不別者。爲離如前所説過失故。如
此而生者。謂如其種類而生。生彼有勝能者。
生諸染法時。與勝能相應故。亦以生彼有勝
能故。説名一切種子識。此中有譬。如麥種子
於生芽有能。得爲種子。若陳久若火損能
生麥果功能便壞。麥相如本。功力壞故非復
種子。阿梨耶識亦爾。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
功能相應故。説名一切種子識
更互爲因果章第七
論曰。復次阿梨耶識與諸染法同時互爲因。
云何可見。譬如然燈焔及炷生與燒同時爲
因。又如蘆束更互相持同時不倒故。識與諸
法亦爾更互爲因應知。如成立阿梨耶識爲染
法因。染法爲阿梨耶識因亦爾。餘因縁不可
得故 釋曰。復次阿梨耶識與諸染法同時
互爲因。云何可見者。以譬喩顯示。猶如然燈
焔。與炷一刹那同時互爲因。以依炷故焔得
生。即炷爲焔生因。即彼刹那焔能燒炷。即焔
爲炷燒因。此即顯示倶有因義。由因現住。即
見果生故。從如阿梨耶識爲染法因。染法爲
阿梨耶識因亦爾。乃至餘因縁不可得故者。
此言顯示阿梨耶識與諸染法更互爲因。亦
即顯示因縁故
因果別不別章第八
論曰。云何熏習。無異無種種。得爲有異有種
種諸法作因。譬如以縷種種結衣。當時無種
種可見。若入染器已。則有無量種雜色相貌。
於衣上顯現。阿梨耶識亦爾。爲種種熏習所
薫。於熏時無種種異。若生果染器現前時則
有無量種種法相貌顯現 釋曰。云何熏習無
異。無種種得爲有異有種種作因者。如此道
理即以譬喩顯示。如衣以縷多種結時。無種
種相貌可見。若置染器已。則有種種相可見。
阿梨耶識亦爾。譬如衣生果。如染器故名生
果。染器置者縁所攝故。熏習時未有種種。至
於果時則爲無量相貌因體。諸法顯現如衣
已染
縁生章第九
論曰。此縁生於大乘中微細最深。略説有
二種縁生。一自體分。二愛非愛分。於中
由阿梨耶識故諸法生起。此是自體分縁生。與
種種自體分爲縁故。復有十二支縁生。是
愛非愛分。爲善趣惡趣可愛不可愛種種身
分縁故 釋曰。此於大乘中微細最深者。於
中凡夫智不能知故微細。阿羅漢等不能測
故最深。於中略説有二種者。此是立門自體
分愛非愛分以此二種縁生。名解釋。由阿梨
耶識故者。謂阿梨耶識爲因故諸法得生。此
名自體分。謂與種種類身分爲因故若説無
明等此是愛非愛分。何以故。由爲種種愛非
愛身分因故
論曰。若於阿梨耶識中迷第一縁生。或執自
性爲因。或執宿作爲因。或執自在天變化爲
因。或執我爲因。或執無因縁。復次若迷第二
縁生執我作者受者。譬如衆多生盲丈夫未
曾見象。或復有人以象示之。有觸象鼻者。有
觸牙者。有觸耳者。有觸尾者。有觸脚者。有觸
脊者。有人問之象爲何相。或復答言。猶如犁
柄或言如杵。或言如箕。或言如木桶。或言如
箒。或言如石山。作如此説。如是如是。不解二
種縁生。無明生盲者。或執自性。或説宿作。或
説自在變化。或説我作。或説無因。或執作
者。或執受者。由不識阿梨耶識體相及因相
果相故。如不識象體若略説阿梨耶識。即果
報識一切種子識是其體相。由攝持三界中
一切身一切趣故 釋曰。或言宿作因者。由
不許有現在士夫力因故。如是等生盲衆生
以譬喩顯示。無明生盲者。謂十二*支縁生
中最初無明。由無明故名爲生盲。不解阿梨
耶識體相。因相果相故者。如前所立阿梨耶
識體相説名體相。所立因相名因相。所立果
相名果相。於此不解由無明力不解阿梨耶
識自體分故。執自性等五因爲諸法因。由不
解第二愛非愛分故。執我爲作者受者。於中
因者。一切法熏習。於阿梨耶識中有故。果者。
即是諸法所熏故。果報識一切種子是。其體
相者。由得身成熟名果報故。一切法種子者。
即是熏習已名種子故。一切趣者謂五趣故。
一切身者。謂趣趣中同類不同類種種身故。
已説阿梨耶識爲一切法種子。欲明了。彼種
子體故。以偈顯示
論曰。此中有偈
    外内不明二 世數第一義
    此一切種子 當知有六種
    刹那及倶有 與彼相隨轉
    決定及待縁 亦引生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合
    異此不可熏 是爲熏習相
    六識無相合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倶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内種子 有生及有引
    枯死由引因 自體後邊滅
釋曰。以外内不明二等五偈顯之。於中外者。
謂穀子等。内謂阿梨耶識。不明者。外種子不
可記義故。二者阿梨耶識有善有不善故。復
有別義。以染汚清淨爲二。世數者。外法
以世數説爲種子。何以故。亦以阿梨耶識變
異有故。第一義者唯阿梨耶識爲彼諸法種
子。此諸法種子有六種。刹那者。此二種子無
間生滅故。若常則不得爲種子。以一切時如
本無差別故。倶有者。非過去非未來非別處。
若此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故。與彼相隨轉
者。阿梨耶識隨轉乃至對治道生。外種子乃
至根未壞及果熟。決定者。以種子決定故。非
一切故。一切得生各自決定。若此種子還此
物生。待縁者。非一切時一切生故。於何處何
時得其生縁。即彼處彼時生故。亦引生自果
者。自種子能引生自果故。如阿梨耶識還引
生阿梨耶識。穀等引生穀等。如是等六種顯
種子生果義。此熏習相今當顯示。堅者。由堅
故可熏。不如風動風不能持熏習。由熏習不
能隨風轉至一由旬故。若瞻波迦華所熏油。
風隨轉至百由旬外。無記者。謂無記氣。
如蒜不可熏以臭故。香亦如是不可熏故。若
無記物則可熏。可熏者。若可熏物則受熏非
不可熏。如金銀石等並不可熏。若能攝持熏
習者。乃可得熏。謂衣等所應熏物。與能熏相
合者。若相合則可熏。非不相合故。相合者。謂
無間共生故。若異不可熏者。異者。謂異阿梨
耶識。非此異識能受熏。以離阿梨耶識餘識
不可熏故。以是阿梨耶識中具刹那等諸義。
謂刹那滅故。與生起識倶有故。乃至對治道
生所有生死中相隨轉故。由決定爲善惡等
因故。福非福不動行。待縁於善惡趣成熟
故。以阿梨識與如是等。功能相應故得受
熏。應須成立諸生起識不合道理。六識無相
合者。諸識動轉故。三差別相違者。一一識各
各依止生。各各攀縁各各作意。復有別義。謂
諸識各別相故。譬喩者。説前念得熏後念。爲
遮此義故
論云。二刹那不倶。無有二刹那並起義。若同
生同滅熏習乃得住。若言雖不相合。然所生
之識相類而生故。得相熏者。餘生例應爾故。
謂諸別相者。亦應得爾。如眼等諸根同以淨
色爲相。應得相熏。應作此説。以眼根淨色與
耳淨色其類同故。彼諸淨色應更互相熏。雖
淨色是同處所。各別不言相熏者。識雖同
類。何得相熏。如彼所説二種種子。謂外及内
倶有生因及引因。於中外種子生因者。乃至
果熟。内種子生因者。乃至命盡。外種子引因
者。熟已未種。内種子引因者。死後屍骸。由引
因故多時住。若此二種子唯有生因。既離彼
因即應失滅。無有多時相續住義。若言刹那
傳傳轉故。前刹那爲後刹那因者。則無有滅
時。以有滅故。當知必有引因。此二種子引因
者。譬如引弓爲箭遠至因
論曰。此内種子不類外種子。故復説偈
    外種無熏習 内種則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相違過
    外種内爲縁 以内熏故生
復次其餘生起識。於一切身及趣。爲受用者
應知 釋曰。於中一切身及趣爲受用者者。
謂於彼中受用生故。由於受用中有故。名受
用者。此義以中邊差別阿含顯示
論曰。如中邊差別論説
    第一謂縁識 第二受用識
    諸心法所扶 了別此受用
釋曰。此二識復有更互爲因果。阿含謂阿毘
達磨修多羅偈説
論曰。此二種識亦更互爲縁。如阿毘達磨修
多羅偈説
    諸法依識住 識依法亦爾
    各各互爲因 亦恒互爲果
釋曰。各各互爲因者。阿梨耶識於一切時爲
諸法生因。亦恒互爲果者。若阿梨耶識爲因
則諸法爲果。諸法爲因則阿梨耶識爲果
四縁章第十
論曰。於第一縁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爲因縁
者。於第二縁生中復是何縁是増上縁。又此
六識幾縁所生。謂増上縁縁縁次第縁。如是
等三種縁生。謂窮生死愛非愛趣受用等。具
有四縁 釋曰。此三縁生。窮生死愛非愛受
用具有四縁等者。於第一縁生中。阿梨耶識
與諸熏習法爲因縁。第二縁生中。無明等是
増上縁。由無明増上故。行得生如是等。復次
六種識説名受用縁生者。具有三縁生。於中
眼識増上縁者。謂眼。縁縁者。謂色。次第縁
者。謂前滅識縁。次第生識。若前識不捨處。則
後識不得生。耳等諸識類爾
煩惱染章第十一
論曰。如是成立阿梨耶識別名及相。云何得
知如此別名及相。唯説阿梨耶識不説生起
識。若離所成立阿梨耶識。染淨皆不得成。所
謂煩惱染業染生染並不成。世出世淨亦不
成。云何煩惱染不成。以六識身中煩惱及隨
煩惱所熏習種子皆不得成。如眼識與欲等
煩惱隨煩惱共生共滅。即此眼識爲彼熏成
種子非餘。即此眼識若滅已。餘識間生熏習
及熏習所依止皆不可得。以無有故眼識先
滅餘識間生。無有與欲倶生義。以過去故不
得成。如已謝之業果報生不成就。又修與欲
倶生眼識所有熏習不成。此熏習亦不在欲
中。以欲依止於識故。又不堅住亦不在餘識
中。以諸識各別依止故。又不同生滅故。亦不
在自體中。以自體無二識倶生滅故。是故欲
等煩惱隨煩惱。熏習眼識不得成。識熏習識
亦不成。如眼識所餘轉識亦不成。如其相應
知 釋曰。如是已説阿梨耶識衆名。及成立
其相。今欲成立此二。於阿梨耶識中非餘識
故。以道理顯示。如眼識與欲等煩惱共生共
滅。即此眼識爲彼熏成種子非餘者。於中即
此者。謂眼識。彼者。謂貪等成種子者。謂
因故。非餘者。謂非耳識等故。餘識所聞者。
謂耳識等隔絶等。熏習者。謂貪等習氣故。熏
習依止者。謂眼識故與貪倶生者。謂與貪等
同時生起。以過去故爲因不成。如已謝之
業。果報更生不得成就。此亦如是不可成就。
復有毘婆沙師作此執。欲令過去爲有。然彼
過去者但有名。所目義不可得。何以故。若
法是有云何過去。是故彼執果不成以無熏
習故。又彼眼識與欲倶生。熏習不成者。謂即
此與欲倶生。眼識自熏習尚不得成。以此眼
識持熏習生欲等。云何可成。亦不在欲中者。
謂眼識熏習在於欲中無有成義。何以故。以
欲依止眼識故。又不堅住故。亦不在餘識中
者。謂耳識等由依止別異故。正以依止別異
故。則不得有同生滅眼識自依眼。耳識自依
耳。如是乃至意識自依止意。以各各別處。別
識熏習別識不成。亦不在自體中者。謂眼識
不得即熏彼眼識。無二眼識倶生故。既無二
識同生。則無同生同滅。以如是道理故。眼
識中欲等煩惱隨煩惱熏習不成。乃至眼識
熏習眼識亦不得成
論曰。復次從無想天以上。彼地退此間生。煩
惱隨煩惱所染。初識生時此無種子而生。以
熏習及依止並已過去無有故 釋曰。初者
謂最先起識。無種子而生者。謂無因生故。熏
習及依止者。謂心及煩惱習氣
論曰。復次對治煩惱識生時。一切世間識皆
滅。若無阿梨耶識。煩惱隨煩惱種子。在對
治識中不成自體。解脱不得與煩惱同生同
滅。若於後時世間識生。離欲心。不有彼依
止及習氣久已謝滅。若離阿梨耶識應無種
子而生。是故離阿梨耶識。煩惱隨煩惱皆不
成故 釋曰。對治煩惱識生時。一切世間識
皆滅者。謂六識皆滅故。煩惱隨煩惱種子
在對治識中不成者。謂以對治識爲因。生世
間識不成故。彼於後時者。謂於出世心後。依
止及熏習者。謂依止即是識熏習。即是煩惱
隨煩惱所熏習等。無種子者。謂離阿梨耶無
因而生。於中煩惱即是染汚。以是義故。煩惱
染不得成
業染章第十二
論曰。云何業染不成。行縁識不成。此不有故。
取縁有亦不成 釋曰。今復顯業染不成相。
云何不成。行縁識不成。故福非福不動行生
已謝滅。離阿梨耶識何處安置熏習。六識身
不能攝持熏習。此義煩惱染汚中已説。此不
有故者。謂行縁識不成故。取縁有亦不成。何
以故。有因縁故。諸行熏識由取力故。熏習成
滿變爲有故。於中業即染名爲業染。又由業
故有染名業染。是故業染不成
生染章第十三
論曰。云何生染不成。結生不成故。若於不靜
地。墮住中有。意以染汚意識結生。此染汚
意識於中有中滅。識於母胎中與迦羅邏和
合。若唯是意識和合受生。和合生已依止此
識。於母胎中意識轉生。即是於母胎中二意
識同處並生。彼和合受生意識。不可成立。爲
意識一切時依止染汚故。如意識所縁境此
不可得故。設令此意識與赤白和合。爲即
此和合意識是一切種子。爲依止此識生餘
識。爲一切種子。若即彼和合識是一切種子
者。即是阿梨耶識。汝自安置別名以爲意
識。若以依止生識爲一切種子者。不以彼所
依因體爲一切種子者。無有道理以是義故
得成就此和合識非意識。但是果報識。是一
切種子故 釋曰。離阿梨耶識。生染汚不成。
今當顯示此義。結生不成者。謂得自身不成
故。不靜地者謂欲界。墮者謂命終。染汚意
識者。意識與煩惱倶故。受生者攝取自身故。
彼染汚意識攀縁生有故。中有即滅。和合者
一相同成壞故。謂意識與赤白和合故。依止
和合意識生餘意識。二識倶有者。謂一時即
有和合意識。及依此所生別意識。二識一時
倶有故。又彼和合意識不可成立爲意識。何
以故。一切時染汚爲依止故。彼和合意識。以
欲等煩惱染汚意爲依止。攀縁生有。是染汚
故。依止於此故名染汚。爲依止此已住胎識。
不以染汚爲依止。以報體無記故。如意識所
攀縁。此不可得故者。意識攀縁則可得所謂
諸法。此和合識無有攀縁。是故不可成就。此
爲意識
論曰。復次結生已攝持色根。若異果報識無
可得義。其餘諸識各別依止。又不堅住故。然
諸色根無識不成 釋曰。結生已者。謂已得
身故。若異者。謂捨阿梨耶識已。餘六識各別
處故。動轉故如眼識唯定依止眼。如是耳等
餘識各自依止。耳等色根亦爾。若無阿梨耶
識。此諸識各各攝持自依止根者。此等諸識
動轉故有時不在無攝持。眼等諸根即應爛

論曰。識與名色更互相依。如蘆束相依住。此
義不成故 釋曰。今欲顯示此不成義。如世
尊説。識爲名色縁。名色爲識縁。於中識爲名
縁者。名謂六識身。即説名非色四聚。色者即
是迦*羅邏。名色所縁之識。若無阿梨耶識。
何者是耶。由依止名色故。得刹那傳傳相續。
轉生不斷
論曰。若離果報識所有衆生識食不成。離此
果報識六識中隨一識。於三界所有衆生中。
食事不成故 釋曰。此言顯示識食不成義。
世尊説四種食。一摶二觸三意思四識。摶者
變成爲相。既變已能作攝持身利益事。觸者
境界相。如色等境界唯以見等。即能爲身利
益事。意思者憶念爲相。但以憶念爲身利益
事。如渇者見水得不死故。識者攝持爲相。由
此攝持故身得住。若無此識即同死屍臭爛。
是故應知識亦名食。由能作身利益事故。於
中觸食者六識身。意思者憶念心。既説識
食故知更有別識。又如重睡無心及悶絶滅
定等。六識身滅爾。更有何者持身得不爛壞。
阿梨耶識若捨離時。身則爛壞故
論曰。若從此退已於上靜地生。以染汚不靜
意識結彼生。此不靜染汚心。於彼地中。若
離阿梨耶識。種子不可得 釋曰。前已説不
靜地結生不成。靜地不成。今當顯示此處。以
染汚識結彼生。若於靜地亦以染汚不靜結
彼生。染汚者以彼地煩惱所染故。彼地煩惱
者。謂著定味等。此染汚即在不靜地。此人
於不靜地死。既死已彼上地心云何現前。既
不現前云何得結彼生。是故決定應有阿梨
耶識。由有無始時彼地熏習心在。由此熏習
彼心現前得結彼生故
論曰。設令生無色界。所有染汚及善心。若離
一切種子果報識。此染汚及善心。應無種子
及住處故 釋曰。生無色界者。謂解脱色界。
染汚及善心者。謂樂三摩提味。無種子及無
住處者。謂無因及無依止。更有別義。若無
種子何因而生。若無住處云何得依止住。彼
心爲阿梨耶識攝持故。從自種子生。即依止
此識。由有依止故得相續住
論曰。若即於彼界中出世心現前。所餘世間
心滅盡。便應滅離彼趣 釋曰。即於彼中若
出世心現前。唯除此出世心。其餘皆是世間
心。彼諸世間心皆不有故。便斷彼趣。即是
不由功用得無餘涅槃。既無此理故。離阿梨
耶識不成
論曰。若生非想非非想中。依無所有處。出
世間心現前。即應捨離二趣。此出世識不依
止非想非非想趣。亦不依止無所有處趣。依
止涅槃處亦不成 釋曰。若於非想非非想
處生。有時依無所有處。出世心現前。以彼
處心明利故。非想非非想處心鈍故。於明利
心處。修出世心現前。彼出世心依止。第一第
二趣並不成。以此二地皆世間故。又別地生
別地心現前依止二趣亦不成。由身有餘故。
若此心以涅槃爲依止亦不成。以如是等三
種依止既不成。若離阿梨耶識。此出世心住
於何處
論曰。若人造善造惡於捨命時。若離阿梨耶
識。或上或下次第身冷不得成。是故若離一
切種子果報識。生染汚亦不成 釋曰。於中
造善造惡。則有從上從下。身冷不同。以造善
者上昇。爲惡者下墜。是故若不許有阿梨耶
識爲攝持者。云何得如此身即隨冷。由阿梨
耶識爲攝持者故。或上或下次第放捨。隨所
捨處則爲死屍故。得身冷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二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三
  *世親菩薩造
  隋天竺*三藏笈多*共行矩等譯
  *應知依止勝相勝語第一之三
世間淨章第十四
論曰。云何世間淨不成。如未離欲界欲。未得
色界心。即以欲界善心修行。除欲界欲。此
欲界修行心與色界心。不得倶生倶滅故無
熏習。種子不成。無有色界心爲過去。無量。
生中餘心隔故。彼靜心種子不得成就。已無
有故是故成就彼色界靜心。由一切種子果
報識。次第傳來得爲因縁。修行善心爲増上
縁。如是一切離欲地。如其相應知。如是世
間淨離一切種子果報識亦不成 釋曰。如
世間淨不成。今當顯示。如爲離婬欲起修行
時。修行欲界善心。於色界心無有熏習。以
不同生同滅故。彼色界心即是無種子而生。
以彼過去色界心無量生中餘識所隔。已過
去無有不成故。彼靜心種子爲因縁者。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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