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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義章 (No. 1851_ 慧遠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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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851

大乘義章卷第一草書惑人傷失之甚
傳者必眞愼勿草書
 遠法師撰 
義有五聚一者教聚 二者義聚 三者染聚 四者淨
  聚 五者雜聚
教聚之中別有三門一衆經教迹義 二三藏義 三
  十二部經義
  衆經教迹義三門分別一叙異説 二辨是非
三顯正義
言異説者。異説非一。晋武都山隱士劉虬説
言。如來一化所説。無出頓漸。華嚴等經。是其
頓教。餘名爲漸。漸中有其五時七階。言五時
者。一佛初成道。爲提謂等。説五戒十善人天
教門。二佛成道已十二年中。宣説三乘差別
教門。求聲聞者。爲説四諦。求縁覺者。爲説
因縁。求大乘者。爲説六度。及制戒律未説空
理。三佛成道已三十年中。宣説大品空宗般
若維摩思益。三乘同觀。未説一乘破三歸一。
又未宣説衆生有佛性。四佛成道已四十年
後。於八年中説法華經。辨明一乘破三歸一。
未説衆生同有佛性但彰如來前過恒沙未
來倍數。不明佛常。是不了教。五佛臨滅度。一
日一夜。説大涅槃。明諸衆生悉有佛性法身
常住。是其了義。此是五時。言七階者。第二時
中。三乘之別。通餘説七此是
 又誕公云。
佛教有二。一頓二漸。頓教同前。但就漸中
不可彼五時爲定。但知昔説悉是不了。雙林
一唱是其了教此是
二*説
 又菩提流支。宣説如來
一音。以報萬機大小並陳。不可以彼頓漸而
此是
三*説
 次辨其非。劉虬所云。佛教無出頓漸
二門。是言不盡。如佛所説四阿含經五部戒
律。當知非是頓漸所攝。所以而然。彼説被小
不得言頓。説通始終。終時所説。不爲入大。不
得言漸。又設餘時所爲。衆生聞小取證。竟不
入大。云何言漸。是故頓漸攝教不盡此是
一非
 又
復五時七階之言。亦是謬浪。若言初時爲提
謂等。説人天法。不論出道。何所依據人天教
門。如來一化。隨諸衆生。有宜便説。豈局初時
又提謂經説。諸衆生吾我本淨。吾我本淨。是
衆生空。又説諸法皆歸本無。諸法本無。即是
法空。又復提謂。爲衆懺悔五逆等罪。悟解四
大五陰本淨。陰大本淨。亦是法空。二空即是
出世直道。云何名爲人天教門。又説法時。提
謂波利。聞法獲得不起法忍時。四天王得柔
順忍三百賈人。得成信忍。三百龍王。得信忍
根。阿須輪等。發菩提心。山神樹神水火神
等。皆得十善。作菩薩道。二百賈人。得須陀
洹。不起法忍者。是七地已上無生忍也。柔順
忍者。四地已上所得忍也。信忍在於初二三
地。信忍之根。當應在彼解行終心。菩提心者。
解行之初。言得十善作菩薩者。當應在彼種
性已上。亦可在彼賢首已去。須陀洹者。小乘
初果。此皆成就出世正道。云何名爲人天教
門。又普曜經明。佛與彼提謂波利二人授記
當得作佛。號曰密成。明知。所説非人天教。
又提謂等。聞法已去。不向鹿苑。憍陳如等。未
豫斯會。云何以此與後作漸。是大難解。第二
階。云如來於彼十二年中。唯説三乘差別教
門。依何文證。經中但云求聲聞者爲説四
諦。求縁覺者爲説因縁。求大乘者爲説六度
何曾説言在十二年。又若衆生。於餘時中樂
聞是法。或在此時樂聞餘法。佛豈不説。判無
斯理。然實別教。如來一化有宜便説。不得定
言在十二年。云何得知。如四阿含五部戒律
是小乘法。戒經説言。釋迦如來於十二年
中。爲無事僧略説戒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説。
増一阿含。亦同此説。明知。戒律始終通制。又
長阿含遊行經者。佛涅槃時。方始宣説。明知。
經法始終通説。不止在於十二年中。又佛於
彼五年之中。説十萬偈摩訶般若。明諸法空。
七年之中。爲諸菩薩。説般周經。亦説色心
一切法空。云何而言十二年中未明空理。以
斯准驗。人言定謬。第三階。云三十年中。宣説
大品空宗般若維摩思益。未曾破三以歸一。
又未宣説衆生有佛性。言義未了。是故彼法
華爲漸。然般若經。佛成道已五年便説。云何
定言在三十年。又大品經往生品中。諸比丘
等。聞説般若讃歎檀度。遂脱三衣。以用布施。
龍樹釋言。佛制三衣。不畜得罪。何故不重
尸波羅蜜。犯戒行施。以此在於十二年前佛
未制戒。是故不犯以是證文。非局在於三
十年中。維摩思益三十年者。依何文證故知。
但是妄情安置時分且爾。若言般若説三同觀
淺法華者。涅槃經中亦言。此經出聲聞故名
聲聞藏。出辟支佛故名縁覺藏。出菩薩故名
菩薩藏。又師子中説十二縁。下智觀故。聲
聞菩提。中智觀故。縁覺菩提。上智觀故。菩薩
菩提。上上智觀。阿耨菩提。彼經亦説三乘同
觀。應淺法華。又勝鬘中説。摩訶衍。出生一切
聲聞縁覺。世及出世間一切善法。彼經亦應
淺於法華。彼既是深。大品同觀。何爲獨淺。若
言般若不破三乘淺法華者。大品經中舍利
弗問。若都不退。空復不異何故得有三乘差
別。不唯一乘須菩提答。無二無三。若聞不
怖。能得菩提。此與法華無二無三。其言何別。
而言非是破三歸一。又龍樹云。當知。般若
於華手經法華經等無量經中。最以爲大。云
何言淺。若言般若不説佛性淺於涅槃者。
説佛性。亦名般若波羅蜜。亦名第一義空。大
品所説般若及空。即是佛性。云何説言不明
佛性。又大品中。宣説眞如實際法性龍樹
釋言。法名涅槃。不戲論法。性名本分。猶如
黄石金性白石銀性。一切衆生。有涅槃性。此
與佛性有何差別。而言不説佛性。既齊淺深
之言無宜暫施。又維摩經。以不思議解脱爲
宗。斯乃十解脱中。初解脱門。當知。此是頓教
法輪。云何言是不了義經。思益亦爾。第四階。
云四十年後宣説法華。破三歸一。未明佛性。
説如來前過恒沙未來倍數。猶是無常。是
故與彼涅槃爲漸。經中實説。佛成道已過四
十年説法華經。然與大品前後難定。何故如
是。龍樹菩薩釋大品經云。須菩提聞説法
華。擧手低頭。皆成佛道。是故今問退不退義。
以此文證。前後不定。若言法華破三歸一深
於大品。此如前破。若言法華未説佛性淺於
涅槃。是義不然。如經説性即是一乘法華
經中辨明一乘。豈爲非性。又法華中不輕菩
薩。若見四衆高聲唱言。汝當作佛。我不輕汝。
以知衆生有佛性。故稱言皆作。但言皆作即
顯有性。若言如來前過恒沙未來倍數未明
常者。是義不然。當知。彼説踊出菩薩所見
之應。前過恒沙未來倍數不論眞身。若論眞
身。畢竟無盡。云何得知。是應非眞。經言我
成佛已來。説法教化。踊出菩薩。復言我常
在靈鷲山及餘住處天人所見。明知。是應。
此應何故未來倍數。以其所化踊出菩薩。於
未來世過倍數劫。皆悉作佛。不假佛化。如來
爾時。息應歸眞。故言倍數理實佛化畢竟無
盡。問曰。若言前過恒沙是應非眞。何故
中説爲報佛。釋言。約化顯實。故爾化來多
時明眞久矣。彼既説應未來倍數。何得報。
此疑眞不了。又涅槃中。嘆涅槃經有大利
益。如法華中八千聲聞。得授記&T040879;。成大果
實。得益既齊。所明寧異。如龍樹實云。法
華經者。最爲甚深。以説聲聞得作佛故。是故
餘經。皆付阿難。唯法華經獨付菩薩。准驗斯
文。不得言淺。第五階。云如來垂終説大涅槃。
獨爲究竟了義之唱。然實涅槃垂終。所説未
必垂終。偏是了義。如雙林前。宣説勝鬘楞伽
法鼓如來藏經鴦掘摩羅寶女經等。皆是圓
滿究竟了義。何獨涅槃偏是了義。如佛初年
説寶女經及尼揵子。二年宣説廣博嚴淨。五
年宣説摩訶般若。七年宣説般周三昧。九年
宣説鴦掘摩羅及法鼓經。十年宣説如來藏
經。如是等經。皆是圓滿究竟了義。何獨涅槃
偏是了義。誕公所言頓漸之言。義同前破。然
佛一化。隨諸衆生。應入大者。即便爲説。隨所
宣説。門別雖異。無不究竟。何獨涅槃偏是了
義菩提流支言。佛一音以報萬機判無漸頓。
是亦不然如來雖復一音報萬隨諸衆生。非
無漸頓。自有衆生。藉淺階遠佛爲漸説。或有
衆生。一越解大。佛爲頓説寧無頓漸。辨非如
是次顯正義。於中兩門。一分聖教。二定宗
別。聖教雖衆要唯有二。一是世間。二
世。三有善法。名爲世間。三乘出道。名出世
間。就出世間中。復有二種。一聲聞藏。二菩薩
藏。爲聲聞説名聲聞藏。爲菩薩説名菩薩藏。
故地持云。十二部經。唯方廣部。是菩薩藏。餘
十一部。是聲聞藏。彼文復言。佛爲聲聞菩薩
行出苦道。説修多羅。結集經者。集爲二藏。聲
聞所行爲聲聞藏。菩薩所行爲菩薩藏。
樹亦云。迦葉阿難。於王舍城。結集三藏。爲聲
聞藏。文殊阿難。於鐵圍山。集摩訶衍。爲菩薩
藏。聖教明證。義顯然矣。此二亦名大乘小乘
半滿教也。聲聞藏。法狹劣名小。未窮名半。
菩薩藏。法寛廣名大。圓極名滿。教別如此。言
定宗者。諸經部別。宗趣亦異。宗趣雖衆。要唯
二種。一是所説。二是所表。言所説者。所謂行
徳。言所表者。同爲表法但法難彰。寄徳以顯。
顯法之徳門。別無量。故使諸經宗趣各異。如
彼發菩提心經等。發心爲宗。温室經等。以施
爲宗。清淨毘尼優婆塞戒。如是等經。以戒爲
宗。華嚴法華無量義等。三昧爲宗。般若經等。
以慧爲宗。維摩經等。解脱爲宗。金光明等。法
身爲宗。方等如門。如是經等。陀羅尼爲宗。勝
鬘經等。一乘爲宗。涅槃經等。以佛圓寂妙果
爲宗。如是等經。所明各異。然其所説。皆是大
乘縁起行徳究竟了義。階漸之言。不應輒論。
教迹之義。略之云爾
  三藏義七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開合廣
略三 制立四 大小有無五 三藏次第六 料簡
寛狹七
第一釋名。言三藏者。謂修多羅毘尼毘曇。修
多羅者。中國之言。此方釋者。翻譯非一。或名
法本。或復翻爲眞説語言。或名契經。或翻
名綖。人家所以翻爲經本。蓋依仁王百論。故
爾如仁王中。佛告大王。經本偈經乃至論
義。一切皆如。以彼經中名修多羅爲經本故。
人即執此用爲翻名。又百論中。名其經本爲
修妬路。或云經本。人復執此定爲翻名。蓋
乃隨義以名經體。非正翻名。何者本義。本義
有四。一理教相對。教爲理本。故名爲本。二就
教中經論相對經爲論本。故名爲本。三就經
中自有本末。本自三義。一總爲別本。二初
爲後本。三略爲廣本。是義云何。修多羅中。義
別有三。一總修多羅絯攝十二。莫不皆成一
修多羅。故涅槃云。始從如是終至奉行。如是
一切名修多羅。二別修多羅。就前總中。開分
十一。餘不收者。還復攝在修多羅中。名之爲
別三略修多羅。十二部中。初略標擧一切。通
名爲修多羅。後廣解釋。説爲十二。如言色者。
即是根本略修多羅部。謂十一種青黄等色。
是其廣釋修多羅部。如喩經中。譬如長者有
一大宅。即是喩説略修多羅。其宅朽等是其
廣釋。譬喩經攝。如是一切。此三種中。總修
多羅。望別十二。總爲別本。故名爲本。別修多
羅。望彼祇夜重誦之偈。及望譬喩論議之經。
初爲後本。故名爲本。望餘非本。略修多羅。望
廣十二。略爲廣本。目之爲本。四就論中。自
有本末。有二種。一略爲廣本。如迦旃延所
作之論。與毘婆沙廣論爲本。二廣爲略本。如
毘婆沙。與阿毘曇及雜心論以爲本等。本義
如是。彼仁王中。所云本者。就經以説總爲別
本。故名爲本。初爲後本略爲廣本。亦名爲本。
彼百論中。就論以説略爲廣本。故名爲本。
此等乃是。隨義傍翻。非正翻名。人復所以翻
爲直説。依成實論故爲此釋。彼文説言。修多
羅者。直説語言。人即執此。以爲翻名。蓋乃是
其辨釋之辭。非正翻名。訶梨跋摩。作論
釋十二部經。對彼祇夜伽陀偈經。故指序言
修多羅者直説語言。如似説言熱者是火。豈
是翻名。何故偏對祇夜伽陀。以此二種一向
別故。人復所以翻名契經。依彼増一阿含序
故。便作此釋。彼言。契經是第一藏。毘尼第
二。毘曇第三。明知。契經是修多羅。又依雜心
業品之文。彼文説言。斷律儀者。如契經品。
乃其所指。是修多羅品。人即執此以爲翻名。
斯乃隨義。以名其經。非是翻名。以其聖教稱
當人情契合法相。從義立目。名之爲契。此既
方言。何用私情。種種圖度。若正相翻名之爲
綖。何以得知。今此且以三門釋之。一准定方
言。二以義解。三以文證。准方言者。外國之人。
正名世人縫衣之綖。爲修多羅。那得異翻。言
義解者。諸法星蘿散周法界。所以次第顯理
在世不墜不失。良以聖教貫穿故。爾貫法之
能。如綖貫華。故名爲綖。言文證者。如律中
説。如種種華散置案上。風吹則落。何以故。無
綖貫故。如是種種名種種性種種家出家。令
佛法疾滅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教攝取法
故。故目聖教以之爲綖。佛法如華。所被衆生
三業如案。造過非如風。由過滅法如華零落。
若無言教記持彼法。法則隱滅。良以言教記
持。在世人雖造過。法常不滅。以有此能故説
如綖又雜心言。修多羅者。名曰結鬘。能貫諸
法。貫法猶是綖之義也。言毘尼者。名別有四。
一曰毘尼。二名木叉。三曰尸羅。四名爲律。言
毘尼者。是外國語。此翻名滅。外國説滅凡有
三種。一者涅槃。二尼彌留陀。謂四諦中滅諦
名也。三曰毘尼。此三何別。若通論之。體一名
異。其猶眼目。外國之言。一法十名。此三即
是十中數也。若別分之。非無差異。異相如何。
涅槃彌留。當體立稱。是二何異。義釋有三第
一義云。所滅不同。如涅槃釋。諸經火滅名
爲滅度。此即是其彌留陀滅。離諸覺觀稱曰
涅槃。第二釋云。通局有異。涅槃之滅。偏據滿
處。尼彌留陀滅義通因果。是故滅諦有滅皆
收。第三釋云。通別以分。隨事別滅。説爲涅
槃。通相三滅名尼留陀。約對品異名爲事
別盡止妙出四義。寛通名爲通相。此二雖異。
當體是滅。若論毘尼。體非是滅。有爲行徳。能
有所滅。故名爲滅。又能證得寂滅之果。故説
爲滅。何故戒行名曰毘尼。有其兩義。一者戒
行能滅業非。故稱爲滅。二能得彼究竟滅果。
故説名滅。何故律教得名毘尼。亦有兩義。一
能詮於毘尼之行。從其所詮故號毘尼。二能
生於毘尼行徳。從其所生故稱毘尼。言木叉
者。此名解脱。解脱有二。一者無爲二者有爲。
無爲解脱直名木叉。有爲解脱名毘木叉。是
故相續解脱經言。涅槃解脱名爲木叉。五分
法身有爲解脱。名毘木叉。何故戒行名爲解
脱。有其兩義。一者戒行。能免業非。故名解
脱。二能得彼解脱之果。故名解脱。是以
言。戒是正順解脱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也。
何故律教名爲解脱。釋有兩義。一能詮於解
脱行徳。故名解脱。二能生於解脱行徳。故名
解脱。言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爲戒。三業
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
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爲
戒。何故律教名之爲戒。亦有兩義。一詮戒
行。故説爲戒。二能生戒。故説爲戒。所言律
者。是外國名優婆羅叉。此翻名律。解釋有二。
一就教論。二就行辨。若當就教詮量名律。若
當就行調伏名律。毘尼之教。詮此律行。故稱
爲律。又生律行。故復名律。阿毘曇者。名別有
四。一名優婆提舍。二名阿毘曇。三名摩徳勒
伽。亦云摩多羅迦。此正一名。傳之音異。四
名摩夷。優婆提舍。此正名論。論諸法故。阿毘
曇者。此方正翻。名無比法。阿謂無也。毘謂比
也。曇摩名法。解釋有二。一就教論。二據行
辨。言就教者。三藏之中毘曇最。爲分別中勝。
故曰無比。言就行者。毘曇詮慧。慧行最勝故
曰無比。毘曇之教。詮此勝行。故名無比。又能
生彼無比之慧。故曰無比。摩徳勒伽。此方正
翻。名行境界。辨彰行儀。起行所依。名行境
界。言摩夷者。此名行母。辨詮行法。能生行。
故。名爲行母。與前境界。其義相似。此三之
中。各有苞含蘊積名藏。三藏名義。略之麁爾
第二門中。言體性者。三藏皆用教法爲體。
何者是教。音聲字句。與法相應。是其教也。聲
是聲入。三聚法中色法所收。名字句等。諸論
不同。依如毘曇。是其法入。三聚法中。非色非
心不相應攝名字句等三種。何別長短屈曲
高下之法。説之爲字。攝字表法。説以爲名。拘
攣名字。共相屬著。以成文頌。説之爲句。直説
音聲。表法便足。何用字等。若直音聲。不與字
法和合相忘。不成言語。與風鈴等音聲無
別。要與字合方成言語。雖與字合得成言語。
若當不與名法相應。不得以此表呼前法。良
以與彼名法相應故曰表法。雖得表法。若當
不與句法相應。名字分散不成文頌。良以與
彼句法相應故。攝字等得成文頌偈句差別。
依如成實不相應品。廣非前義。彼論不説聲
外別有非色非心字等可得。彼説字等。是其
聲性。即彼聲上表召之業。説爲字等。理不
相離。聲恒是實。字等恒假。其猶色與色業之
別。當體是色。色上相續動作是業。色性恒實。
業恒是假。以此類彼義在可知。不勞説其韻
數多少。此三何別。即就聲上。音韻屈曲。説
之爲字。召法曰名。衆多名字。説以爲句。大乘
法中所立字等相同成字。故地持論云。字者
所謂惡阿等音。不説聲外別有非色非心字
等。又大智論句義品云。天竺語法。衆字成
語。衆語成句。字句語等。増減爲異。即聲爲
語。字等與語。増減爲異。寧得異聲。三藏體
性。略辨如是第三門中。廣略不定。或説爲
一。所謂一切三藏之法。通名内論。或分爲
二。謂經與論。一切本教。通説爲經。隨順釋
者。斯名爲論。若隨人別亦分爲二。謂聲聞藏
及菩薩藏。或分爲三。三有三門。一三藏分別。
謂修多羅毘尼毘曇。二三乘分別。所謂一切
三乘法也。三隨大小漸頓分別。所謂局教漸
教頓教。一切小法。名爲局教。大從小入名爲
漸教。大不從小名爲頓教。或分爲四。四有兩
門。一修多羅毘尼毘曇及以雜藏。分爲四種。
三學別論。即以爲三。三學雜説。名爲雜藏。二
隨人分四。所謂三乘凡夫法也。或分爲五。謂
修多羅毘尼毘曇雜藏及與菩薩藏也。前四小
乘。後一大乘。或分爲六。大乘三藏小乘亦三。
或分爲八。小乘之中有修多羅毘尼毘曇及與
雜藏。大乘亦爾。或分十二。謂十二部。如
持説。大乘之中唯一方廣。小乘十一。大小通
論。故有十二。大小隱顯。備如十二部經中
釋。或分十八。小乘有九。大乘亦爾。小乘九
者。十二部中。除彼授記無問自説及以方廣。
大乘九者。十二部中。除彼因縁譬喩論義。大
小各九。故有十八。有無所以。廣如十二部經
中釋。或復分爲二十四部。大乘十二。小乘亦
爾。或復分爲八萬四千。隨別廣論。數別難窮。
開合之義。略辨如是第四門中。差別有三。
一隨教本末。二約法辨異。三就行以分。言本
末者。經律是本。論是其末。但就本中。經律兩
分。末中亦二。所謂毘曇摩徳勒伽。汎釋法相
名阿毘曇。辨宣行儀名摩徳勒伽。亦云摩夷。
以生行故。本末如是。於中隨義分別有三。一
化教所説。名修多羅。行教所説。名曰毘尼。汎
宣理事因果是非。是化教也。辨彰行儀。是行
教也。就彼末中釋修多羅。名阿毘曇。解毘尼
者。名摩徳勒伽。亦名摩夷。第二就彼化行兩
教。集善義邊。名修多羅。化行兩教離惡義邊。
名曰毘尼。釋此二中。所有化教。名阿毘曇。釋
此二中。所有行教。名摩徳勒伽。第三直取集
善行教。爲修多羅。離惡行教。名曰毘尼。於此
二中。汎爾分別止作之義。爲生物解。名曰毘
曇。辨其修相。爲起行心。名摩徳勒伽此一
門竟
 言
約法者。如彼相續解脱經説。三藏皆是如來
本教。於中隨法分爲三種。若言聞法歸依三
寶。修習諸行。如是之義。名修多羅。分別一切
戒行輕重。持犯得失。如是之義。名曰毘尼。分
別一切情理虚實諸諦差別因縁法相五明處
等無量義門。名阿毘曇此二
門竟
 言就行者。行別
有三。謂戒定慧。詮定之教。名修多羅。詮戒之
教。名曰毘尼。詮慧之教。名阿毘曇。三藏之
中。皆明三學。何故如是別配三行。毘婆沙
中。釋有兩義。一以義分。隨彼一切聖教之中。
詮定之義。斯皆攝之爲修多羅。詮戒之義。以
爲毘尼。詮慧之義。判爲毘曇。第二隱顯互相
助成。修多羅中。雖明戒慧。助成定行。毘尼藏
中。雖明定慧。助成戒行。毘曇藏中。雖明戒
定。助成慧行。以隱顯相從故爲此判。分相。雖
然義猶難解。何故如是。以修多羅直彰法體
令心正住。生定義強。故名詮定。阿毘曇者。廣
開法義。令心照知。生智義強。故名詮慧。毘尼
詮戒。義在可知第五門中。明其大小有無
之義。通而爲論。大小皆具。小乘三者。四阿含
等。是修多羅。五部戒律。是其毘尼。毘婆沙
等。是阿毘曇。大乘三者。華嚴等經。是修多
羅。清淨毘尼等。是其毘尼。大智論等。是阿
毘曇。若別論之。小乘具三。大乘不具。何以
得知。如大智論龍樹釋云。迦葉阿難。於王
舍城。結集三藏。爲聲聞藏。文殊阿難。於鐵圍
山。集摩訶衍。爲菩薩藏。又法華云。不得親
近三藏學者。名習小乘。爲三藏學。准驗斯文。
定知小乘備明三藏。大乘不論何故如是。此
就如來本教故爾。如來所化。小乘衆生。鈍根
難悟。聞説經律。不能廣解。是故如來。重以
毘曇分別開示。方能悟入。故有三藏。如來所
化。大乘衆生。利根易悟。聞説經律。即能深
解。不假如來重以毘曇分別解釋。是故不具。
不具故。不説三藏。其猶大乘九部經中
無論義經。與此相似。以義細推。如來本教。亦
得具有。但無部別。所以不論。若通末代。並具
不疑。末代之中。雖有衆生聽受大乘。不能悟
入。是故菩薩。爲之作論。解釋佛經。故有大乘
阿毘曇也。大小有無。略辨如是第六次第
略有四門。一起説次第。佛初成道第六七日。
仙人鹿苑。爲陳如等。轉四諦法。是故先明修
多羅藏。若依大乘。第二七日。宣説華嚴修多
羅也。依僧祇律。五年已後。廣制戒律。若依四
分。十二年後。因須提那廣制戒律。故次第二
明毘尼藏。如來後於毘舍離國。因於跋耆諸
比丘等本末因縁。遂爲比丘。説五怖畏。所謂
殺生乃至飮酒。故次第三明毘曇藏。第二明
其結集次第。經論不同。智度論中。明佛滅
後摩訶迦葉。先令阿難誦修多羅。次優婆離
誦出毘尼。後令阿難誦出毘曇。阿育王傳。次
第復異。彼文之中。先令阿難誦修多羅。第二
迦葉自誦毘曇。後優婆離誦出毘尼。五分律
中。次第復別。先優婆離誦世毘尼。次令阿難
誦修多羅。復令阿難誦出毘曇。本事應一。傳
者不同。故有此異。第三明其化益次第。毘婆
沙云。爲初入者。説修多羅。以其教化令生信
故。爲已入者。宣説毘尼。令其受持起修行。故
已受持者。爲説毘曇。令其依行生正智故。第
四明其行修次第。先明毘尼。令其學戒。次修
多羅。令其習定。後明毘曇。令修智慧。戒定智
慧義次第故第七門中。寛狹義者。三藏相
望。不辨寛狹。今以三中修多羅藏。對十二中
修多羅部。辨其寛狹。十二部中修多羅部。義
別有三。一總修多羅。二別修多羅。三略修多
羅。備如前解。此三種中。總修多羅。一向是
寛。統苞十二。該括三藏。略修多羅。其義次
寛。十二部經。及三藏中。皆通有之。別修多
羅。望三藏中修多羅藏。互有寛狹。三藏之
中。修多羅藏。具攝十二。是故言寛。不攝毘尼
阿毘曇藏。故名爲狹。十二部中。修多羅部。不
攝其餘之十一部。故名*之爲狹。該通三藏。
是故名寛。雖不具足全攝三藏。三藏之中。通
皆有故。良以是非差別雖分。今以四句相對
辨之。一者是其修多羅藏。亦得名爲修多羅
部。謂初藏中修多羅部。二者是其修多羅藏。
而不得名修多羅部。謂初藏中。餘十一部。三
者非是修多羅藏。而得名爲修多羅部。謂彼
毘尼阿毘曇中。修多羅部。四者非是修多羅
藏。而復非是修多羅部。謂彼毘尼阿毘曇中。
餘十一部。三藏之義。略辨如是
  十二部經義五門分別翻名解釋一 體相二 
約時分別三 通別四 總別五
第一釋名。所言經者。就喩名法。聖人言説。能
貫諸法。如經持緯故名爲經。經隨義別。故有
十二。十二名者。謂修多羅祇夜伽陀乃至末
後優婆提舍。修多羅者。是外國語。此翻名綖。
聖人言説。能貫諸法。如誕貫華。故名爲綖。與
前經義。大況相似。第二祇夜。此翻名爲重誦
偈也。以偈重誦修多羅中所説法義。故名祇
夜。第三名爲和伽羅那。此名授記。行因得果。
目之爲記。聖説示人。故稱爲授。第四伽陀。此
翻名爲不重頌偈。直以偈言顯示諸法。故名
伽陀。第五名爲憂陀那經。此翻名爲無問自
説。不由諮請。而自宣唱。故名無問自説經也。
第六名爲尼陀那經。此翻名爲因縁經也。籍
現事縁。而有所説。名因縁經。第七名爲阿波
陀那經。此名譬喩。如百喩等立喩顯法。名譬
喩經。第八名爲伊帝越多伽經。此名本事。宣
説他人往古之事。故云本事。第九名爲周陀
伽經。此名本生。陳已往報。稱曰本生。第十名
爲毘佛略經。此名方廣。理正曰方。義備名廣。
教從旨因名方廣經。若依小乘。語正稱方。
言多曰廣。第十一者名阿浮陀達摩。此翻名
爲未曾有經。青牛行鉢。白狗聽法。諸天身
量。大地動等。曠古希奇。名未曾有。説此希
事。名未曾有經。第十二者名優婆提舍。此名
論義。問答辨理。名論義經。名義如是第二
門中。廣略不定。據體唯一。莫不皆是音聲言
教。言教之體。如三藏中具廣分別。就相分
二。所謂長行及以偈誦。制名有三。彼修多羅
祇夜伽陀。就體制名。名彼教體。爲修多羅祇
夜伽陀。方廣一部。從理立名。理是方廣。從之
名也。餘之八部。隨事立名。隨彼授記無問
事等。以制名也。定名有四制定。何別而分兩
門。制者所謂立名所依。定者所謂定其名相。
定之云何。十二部中初修多羅。從喩爲名。以
聖言説能貫法故。説之爲綖。祇夜伽陀。當相
爲名。論義授記無問自説。此三部體事合。
論是體也。義是事也。授是體也。記是事也。自
説體也。無問事也。名中含此。是故説爲體事
合目。餘之六部。隨事受稱。大小隱顯。離爲十
二。大乘中。唯一方廣。小乘十一。合有十二。
地持云。十二部經。唯方廣部。是菩薩藏。
餘十一部。是聲開藏。涅槃亦言。十二部經。
唯方廣部。菩薩所持。餘十一部。二乘所持。理
應齊具。何故如是。蓋乃是其隱顯門也。大乘
之中。雖有十二。同爲顯其方廣之理故。從所
詮同名方廣。小乘之中。亦具十二。但小乘中。
方廣經者。直以語廣。名爲方廣。非顯廣理。隱
入餘中。故有十二。又復大小有無互彰。離爲
十八。小乘有九。大乘亦然。小乘九者。十二部
中。除去授記無問自説及與方廣。小乘之中。
不明行因作佛之義。故無授記。法淺易諮。故
無無問自説經也。未顯廣理。故無方廣。大乘
九者。除去因縁譬喩論義。大乘衆生。利根易
悟。不作因縁譬喩論義。方始悟解。故無此三。
但有餘九。若就大小具義論之。各具十二。合
説通有二十四部。廣則無量。體相如是第
三門中。約時別者。十二部。本生本事。唯説
過去。授記一門。唯説未來。方廣一部。所説之
理。不屬三世。理平等故。若從詮別。得通三
世。自餘八部。所説一向。通於三世第四門
中。言通別者。十二部中修多羅者。義別有三。
一總修多羅。統包十二。二通修多羅。通遍在
於十二部中。於十二部中。初略標擧一切。通
名爲修多羅。三別修多羅。就前總中。開分十
一。餘不收者。還復攝在修多羅中。名之爲別。
別修多羅。望餘十一。有通有別。今先就彼別
修多羅祇夜陀二部相望。并對餘部辨其通
別。此相望。一向是別。無相通理。望餘九部。
義有通別。通而論之。餘部之中。長行直説。斯
皆是其修多羅攝。若別分之。唯取直説陰界
諸入十二因縁四部等法。爲修多羅。餘九部
中。長行直説。悉皆攝入餘九部中。祇夜亦然。
通而論之。餘九部中。有重誦偈。一切皆是祇
夜所攝。若別分之。唯取重頌別修多羅所説
法者。以爲祇夜。餘九部中。重頌偈者。悉皆攝
入餘九部中。伽陀亦爾。唯不重頌以爲異耳
次就授記本事本生三部相望。及對餘六明
其通別。此三相望。一向是別。以其時異自他
別故。若望餘六。義有通別。通而論之。授記之
中。具餘六部。若別分之。授記之中。雖有因縁
譬喩等事。悉成授記。無其餘義。向言通時授
記之中具餘六部。云何得具。籍現事縁。與人
授記。即是因縁。以喩況彼未來所得。即是譬
喩。無問自説。即是自陳。彰彼未來所證之
理。即是方廣。説彼未來所有神變。名未曾有。
問答辨宣未來三事。即是論義。具足如是。
授記望餘。通別既然。本生望餘。通別亦爾。通
而論之。本生之中。具餘六部。具相云何。類前
授記。義在可知。唯時別耳。若別分之。本生之
中。雖有餘義。悉成本生。無其餘義。本事望
餘。通別齊然。唯有自他。以爲別耳。次就無
問及與論義二部相對。及望餘四。辨其通別。
無問論義二部相對。一向是別。無相通理。何
故如是。論義經者。因問起答。無問經者。不由
問起。是故不通。望餘四部。義有通別。通而爲
論。無問之中。得有因縁譬喩方廣及未曾有。
論議之中。亦具此四。差別分之。無問之中。設
有餘義攝成無問。無其餘義。論義之中。別亦
同爾。次就方廣及未曾有。二部相對。并望因
縁譬喩二部辨其通別。方廣未有二部相望。
一向是別。事理異故。望餘二部。義有通有
別。通而論之。方廣未有二部之中。皆有因縁
譬喩之義。籍現事縁。而説方廣。或説未有。即
是因縁。借喩況彼方廣之理未曾有事。即是
喩經。若別分之。方廣之中。雖有因縁譬喩之
義。攝屬方廣。未曾有中。因縁譬喩。屬未曾
有。自斯以外所有因縁譬喩言説。顯示一切
陰界入等諸法相者。判屬因縁譬喩經也。次
就因縁譬喩。二部相對。以辨通別之義。此二
相望。義有通別。而論之。於因縁中。亦有譬
喩。故涅槃中。解因縁義。莫輕小惡以爲無
殃。水渧雖微。漸盈大器。水盈大器。即是譬
喩。成因縁經。譬喩之中。亦有因縁。如因現
在事相因縁而興喩況。是譬喩中因縁經也。
若別分之。因縁之中。設有譬喩。攝屬因縁。
譬喩之中。設有因縁。判屬譬喩。如佛制戒。因
於比丘犯過因縁起説義強。假令立喩。判屬
因縁。百喩經等。爲使衆生因喩知法。縱因現
事而説譬喩。喩顯法強。判屬喩經。通別如是」
第五門中。言總別者。小乘法中初修多羅。亦
總亦別。統攝十二。莫不皆是一修多羅。是故
名總。就中隨義開分十一。餘所不收。還復攝
在修多羅中。是故名別。餘之十一。一向是別。
大乘法中修多羅部。望餘十一。義同前釋。方
廣望餘。亦總亦別。統攝十二爲一方廣。是故
名總。於中開出餘之十一。餘所不收。還復攝
在方廣部中。是故名別。餘十一部。一向是別。
問曰。若使修多羅中統攝餘別。令修多羅
餘別部。合爲十二。就涅槃中開分四相。何
不總別合爲五相。如是類難法門非一釋言。
齊類亦得無傷。但經論中。彰法不同。不可一
類。云何不同。不同有六。一唯總門。如説一乘
一實諦等。統攝三乘。以爲一乘。統收二諦。爲
一實諦。故名爲總。如是一切。二唯別門。如
陰界入十二因縁四眞諦等。三總別通門。如
六度等。如大品説六波羅蜜。一一爲主。皆收
餘五。故通名總。分相各異。故皆名別。總別之
義。彼此齊有。是故名爲總別通門。大乘行徳
多皆同爾。四總別異門。如經中説。衆生佛
性。不即六法。不異六法。言六法者。五陰及
我。我唯是總。五陰唯別。又如三諦。一實唯
總。二諦唯別。總別不通。故名異相。如是一
切。五亦總亦別。及一向別門。如彼十力五眼
六通三聚戒等。於十力之中。是處非處。亦
總亦別。餘九唯別。五眼之中。佛眼一種。亦總
亦別。餘四唯別。至佛之時。統收四眼。皆名佛
眼。名之爲總。分出餘四。唯取見實。爲佛眼
者。名之爲別。六通之中。神通一種。亦總亦
別。餘五唯別。三聚戒中。律儀戒者。亦總亦
別。餘二唯別。是等門中。並有斯義。是故名
爲亦總亦別及一向別。如是一切。六非總別
門。廢詮亡對。以論道理。理非總別。體非假
集。是故非總。更無所成。是以非別。如上所
説。涅槃四相。乃是第二一向別門。今此所論
十二部經。乃是第五亦總亦別及一向別門。
法門不同。有此差異。寧可一類。問曰。若使十
二部中修多羅部亦總亦別。三藏之中修多
羅藏。得如是不釋言。亦得一切聖教。統攝皆
是一修多羅。就中開出十二部經。修多羅部。
亦總亦別。還即就此總修多羅。分爲三藏。是
故得説修多羅藏。亦總亦別。餘二唯別。十二
部經。辨之麁爾
義法聚中此卷有六門佛性義 假名義 入不
  二門義 二諦義 二無我義 如法性實際義
  佛性義五門五別釋名一 辨體二 料簡有
無内外三世當現之義三 明因義四 就性所以
第一釋名。佛者是其中國之言。此翻名覺。返
妄契眞。悟實名覺。擧佛樹性。故明佛也。所言
性者。釋有四義。一者種子因本之義。所言種
者。衆生自實如來藏性。出生大覺與佛爲本。
稱之爲種。種猶因也。故經説言。云何名性。
性者所謂阿耨菩提中道種子。大智論中。
亦云性者。名本人分種。如黄石中所有金性
白石銀性。一切衆生。有涅槃性。斯文顯矣。
二體義名性。説體有四。一佛因自體。名爲佛
性。謂眞識心。二佛果自體。名爲佛性。所謂法
身。第三通就佛因佛果。同一覺性。名爲佛性。
其猶世間麥因麥果同一麥性。如是一切當
知。是性不異因果。因果恒別。性體不殊。此前
三義。是能知性。局就衆生。不通非情。第四通
説。諸法自體。故名爲性。此性唯是諸佛所窮。
就佛以明諸法體性。故云佛性。此後一義。是
所知性。通其内外。斯等皆是體義名性。三不
改名性。不改有四。一因體不改。説之爲性。非
謂是因常不爲果説爲不改。此就因時。不可
隨縁。返爲非因。故稱不改。故經説言。若殺
衆生。喪滅佛性。無有是處。又復説言。因不改
者。得果之時。因名雖改。因體不亡。因體即
是。如來藏性顯爲法身。體無變易。非如有爲
得果因謝。就體以論。故名不改。二果體不改。
説名爲性。一得常然。不可壞故。第三通就因
果自體不改名性。如麥因果麥性不改。以不
改故。種麥得麥。不得餘物。如是一切。佛性亦
爾。佛因佛果。性不改故。衆生究竟。必當爲
佛。不作餘法。經説佛性旨要。在斯第四。通
説諸法體實不改名性。雖復縁別内外染淨。
性實平等湛然一味故曰不改。此是第三不
改名性。四性別名性。性別有四。一明因性別
異於果。二明果性別異於因。第三通就因果
體性別異非情故。經説言。爲非佛性一切草
木石等。説於佛性。四就一切諸法理。實別於
情相虚妄之法。名之爲性。故經説言。如來藏
者。非我衆生。非命非人。又復經言。佛性雖
住陰界入中。而實不同陰界入也。以此界別
故。名爲性。佛性名義。庶判如是第二次
辨性之體状。然佛性者。蓋乃法界門中一門
也。門別雖異。妙旨虚融。義無不在。無不在
故。無縁而非性。無縁而非性故。難以定論。是
經中。或説生死。以爲佛性。或説涅槃。以
爲佛性。或説爲因。或説爲果。或復説爲非因
非果。或説爲空。或説爲有。或復説爲非空非
有。或説爲一。或説爲異。或復説爲不一不異。
或説爲有。或説爲無。或復説爲非有非無。或
説爲内。或説爲外。或復説爲非内非外。或説
爲當。或説爲現。或復説爲非當非現。或説色
心以爲佛性。或復言非。或説一切善惡無記
以爲佛性。或復言非。如是一切無非佛性。雖
復異論。莫不皆入一性門中。性義既然。執定
是非。無不失旨。經説摸象喩失在此。斯等
諸法。云何名性。爲性之義。備如初門。良以諸
法無不性故。詮題異辨。廣略難定。或立爲
一。乃至衆多。所言一者。雖復縁別染淨之
殊。性旨一味湛然若虚空。故云一也。或分
爲二。二有四門。一約縁分二。縁有染淨。染
謂生死。淨謂涅槃。生死涅槃。體皆是性故。
涅槃中師子菩薩問於佛性。如來讃言。師子
菩薩具二莊嚴。能問一二。佛具二嚴。能答一
二。一謂涅槃。二謂生死。二體用分二。廢縁
論性。性常一味。是其體也。隨縁辨性。性有
淨穢。是其用也。三能所分二。一能知性。二所
知性。能知性者。謂眞識心。以此眞心覺知性
故。與無明合。便起妄知。遠離無明。便爲正
智。如似世人以有報心覺知性故。與昏氣合
使起夢知。遠離昏氣*使起正智。若無眞心
覺知性者。終無妄知。亦無正知。如草木等。無
智性故。無有夢知。亦無悟知。此能知性。局在
衆生。不通非情。故經説言。爲非佛性説於
佛性。非佛性者。所謂一切牆壁瓦石。又
説言。凡有心者悉是佛性。此等皆是能知性
也。所知性者。謂如法性實際實相法界法
第一義空一實諦等。如經中説。第一義空。
名爲佛性。或言中道。名爲佛性。如是等言
當知。皆是所知性也。此所知性。該通内外。故
經説言。佛性如空。遍一切處。四對果分二。一
法佛性。二報佛性。法佛性者。本有法體。與彼
法佛體無増減。唯有隱顯淨穢爲異。如礦中
金與出礦時體無多少。亦如凍水與消融時
體無増減。報佛性者本無法體。唯於第八眞
識心中。有其方便可生之義。如礦中金有可
造作器具之義。非有器具已在現中。如樹子
中未有樹體唯有方便可生之義。若無生性。
雖以無量百千方便。佛不可生。如燋種中樹
不可生。如勝鬘説。如來藏中。具過恒沙一切
佛法。如來藏經説。衆生中。具足如來一切種
徳。馬鳴論説。從本以來。具足一切性功徳法。
華嚴經説。一切衆生心微塵中。具無師智無
礙智廣大智等。當知皆是法佛之性。如涅
槃説。衆生身中。未有徳體。如樹子中未有樹
體。箜篌之中未有聲體。如是等言當知。皆是
報佛之性。問曰。向言法佛之性本有法體。其
相云何。如妄想心。雖未對縁現起煩惱。體是
一切過恒沙等諸煩惱性。眞心如是。雖未從
縁現成諸徳。體是一切三昧智慧神通解脱陀
羅尼等一切徳性。是諸徳性。同體縁集
離不即。不異不脱。二相如是。或分爲三。三
有四門。一約縁分三。如涅槃説。一不善五
陰。二善五陰。三佛果五陰。不善陰者。佛性集
成外凡五陰。陰即是性。如凍是水。故經説
言。生死二法。是如來藏。言善陰者。佛性集
成三乘聖人無漏五陰。陰即是性。言果陰者。
佛性集成佛果五陰。陰即是性。如湯是水鐶
釧是金。二約縁就實。以分三種。一者染性。二
者淨性。三非染淨性。性在生死。名爲染性。性
在涅槃。名爲淨性。此二約縁。就實論性。性外
無縁。可隨變動以不變故。古今一味。是故名
爲非染淨性。三體相及用以分三。如馬鳴
説。一者體大。謂眞如性。二者相大。謂眞如
中。具過恒沙性功徳法。三者用大。謂眞心
中。備起法界染淨之用。此三如後八識章中
具廣分別。四對果論三。一者法佛性。二報佛
性。三應佛性。法報兩性義。如前釋。應佛性
者。應佛有二。一者法應以得現化法門力故。
普門皆現。二者報應以本大悲大願力故。隨
物異示。法應家性。本有法體。如來藏中。
像起法門。是其體也。報應家性。本無法體。唯
有方便可生之義。或説爲四。如涅槃説。一
闡提人有。善根人無。二善根人有。闡提人無。
三二人倶有。四二人倶無。是義云何。佛性
有四。一不善陰。二善五陰。三佛果陰。四是
理性。四中前三。隨用以分。後一就實。不善陰
者。凡夫五陰。眞妄所集。唯眞不生。單妄不
成。眞妄和合。方有陰生。攝陰從妄。唯妄心
作。如夢中身昏夢心作。如波風作。攝陰從眞。
皆眞心作。如夢中身皆報心作。如波水作。從
眞義邊。説爲佛性。與勝鬘經生死二法是如
來藏。其義相似。善五陰者。地上之身。通而論
之。地前亦有。此陰眞心縁治合成。攝陰從縁。
縁治所造。如莊嚴具模樣所作。攝陰從眞。眞
心所爲。如莊嚴具眞金所作。眞作義邊。説爲
佛性。佛果陰者。是佛果徳。與前善陰。大況相
似。滿不滿異。言理性者。癈縁談實。實之處
無縁。以無縁故。眞體一味。非因非果。與涅槃
中非因果性。其一也。四中初一闡提人有。
善根人無。第二善陰。善根人有。闡提人無。第
三果陰。二人倶無。第四理性。二人倶有。通而
論之。三人倶有。佛亦有故。四種如是。經中或
復説性爲四。一是因性。二是果性。三是因果
性。四非因果性。言因性者。所謂生死十二因
縁。能與菩提作因縁。故名爲佛性。是以
言。譬如胡苽能與熱病作因縁。故名爲熱病。
因縁亦爾。問曰。因縁是虚妄法。云何能與菩
提作因。然彼生死十二因縁起。由妄情託眞
如立。故經説言。十二因縁。皆依眞實第一義
心。就妄論之。雖是虚搆。據眞縁攝。斯無不
實。窮縁悟實。便成大覺。是故因縁能爲佛因。
經説言。因者所謂十二因縁也。言果性
者。謂大涅槃如來藏性。體雖淨從縁説染。染
時爲因。復隨對治。息染爲淨。淨相始顯。説之
爲果。果徳寂滅。名爲涅槃。故經説言。果者
所謂無上大般涅槃也。是因果者。所謂觀察
十二縁智。未滿爲因。滿足爲果。此是方便有
作行徳。故經説言。是因是果。如十二縁所
生之法。非因果者。如實法性。旨通染淨。而非
因果。故經説言。非因非果。名爲佛性。癈縁
談實。就體指也。又如經中説性爲五。如
槃説。一者因性。二因因性。三者果性。四果果
性。五非因果性。言因性者。謂十二縁。能與
涅槃爲本因故。問曰。因縁是生死法。云何能
與涅槃作因。釋言。因縁眞妄集成。攝縁從妄。
妄心所爲。虚誑無法。不名佛性。攝縁從實。皆
眞心作。故地經言。十二因縁。皆眞心作。由
眞作故。窮之得實。便名涅槃。故得爲因。因故
名性。義如前釋。言因因者。謂菩薩道。道起必
由十二縁生。從因起因。故曰因因。然此通説。
證教兩行。以爲因因。非獨教行。言果性者。謂
大菩提。言果果者。謂大涅槃。前言果者。方便
菩提有作之果。此*果者。性淨涅槃。無作果
也。通而論之。性淨方便。倶是菩提。並是涅
槃。爲別兩門。異名互説。此之二果。雖復同
時。隨義分之。得以菩提顯彼涅槃。菩提能顯
義。説爲因。涅槃所顯義。説爲果。然彼菩提。
返望前因。已受果名。涅槃是彼果家果。故
云果果。云何因中因縁之理。單説爲因。所生
行徳。名爲因因。乃至果中方便菩提。單名爲
果。性淨之體。名爲果果。以彼因中始終方
便依理起行。是故理本。直名爲因。行爲因因。
果據終極。攝徳歸體。徳名爲果。體名果果。然
彼果中。方便菩提。説名爲果。性淨涅槃。
爲果果。何故因中。證教兩行。通爲因因。以果
類因。因中教行。應名爲因。證爲因因。但彼因
中。位分參差。義別前後。凡時生死。就本説
因。聖道之中。證教雖殊。同依前起。但名因
因。果無先後。故就同時。體徳分二。隨義左
右。隱顯言耳。非因果者。釋不異前。又准
中。乳酪等喩。分性爲六。喩相如何。一雜血
乳。二出血乳。三者是酪。四者生蘇。五者熟
蘇。六者醍醐以此況性差別有六。四門分別。
第一依彼迦葉品中。凡夫佛性。如雜血乳。
須陀斯陀。斷小煩惱。所有佛性。如出血乳。
那含之人佛性如酪。羅漢佛性。如似生蘇。縁
覺菩薩性。如熟蘇。佛如醍醐。第二依彼
來性品説。凡夫佛性。如雜血乳。聲聞佛性。如
出血乳。縁覺如酪。菩薩佛性。如生熟蘇。七
地已還。如似生蘇。八地已上。如似熟蘇。佛如
醍醐。第三通説。凡夫二乘。乃至大乘善趣之
人所有佛性。如雜血乳。種性解行。如出血乳。
初地如酪。二地已上乃至七地。如似生蘇。八
地已上。如似熟蘇。佛如醍醐。第四門中。凡
夫二乘。地前菩薩所有佛性。如雜血乳。初地
佛性。如出血乳。二地已上佛性如酪。八地已
上性。如生蘇。後身佛性。猶如熟蘇。佛如醍
醐。此後兩門義有文無。或復隨義分性爲七。
經中説。衆生佛性。不即六法。不異六法。
不即六法。以之爲一。不異六法。即以爲六。通
前説七。言六法者。所謂五陰及以我也。何者
是我。五陰和合。假名集用。説名爲我。眞性縁
起。集成此六。六即是性。故云不異。性體平
等。妙出名相。稱曰不即。又如經説。涅槃河
中。有七衆生。不離性水。性隨人別。亦分七
種。七衆生者。一是常沒。二是暫出還沒。三
出已即住。四住已觀方。五觀方已行。六行已
後住。七水陸倶行。然此所説差別有五。一
常沒人。喩一闡提常沒三塗。暫出還沒。喩彼
外凡乃至小乘燸頂之人。雖作善業。以不堅
固還墮三惡。故名還沒。亦可取彼求有凡夫
乃至念處以爲還沒。燸頂已上。聖性成就。逕
百千世。必得解脱。成爲住人。出已即住。喩彼
忍心世第一法。此人畢竟。永出三途。故説爲
住。亦可燸頂倶名住也。觀方喩於須陀洹人。
觀察四諦。行喩斯陀。住喩那含。水陸倶行。喩
阿羅漢縁覺菩薩乃至如來是一
門竟
第二常沒。喩
外凡夫常沒三有。暫出還沒。喩五停心總別
念處。聖性未成。還復退故。住喩燸等。聖性
成就必得涅槃。故名爲住。餘皆如前此二
門竟
三常沒。喩外凡夫。暫出還沒。喩五停心總別
念處。住者喩於四賢忍心。觀方喩於四沙門
果。觀已行者。喩於縁覺觀四諦已趣入因縁。
行已住者。喩於菩薩。捨離煩惱。故名爲行。爲
化衆生。不捨三有。因之爲住。水陸倶行。喩於
如來此三
門竟
第四常沒。喩外凡夫。暫出還沒。喩
五停心總別念處。住喩燸等乃至大乘解行
之人。言觀方者。喩於初地。觀已行者。喩二地
上乃至七地。行已住者。喩八地上乃至十地。
水陸倶行喩於如來此四
門竟
第五常沒。喩於一
切凡夫二乘。常住凡夫二乘地故。暫出還沒。
喩彼大乘善趣之人。分決定。容有退失故名
還沒。住喩於彼種性解行。觀方已後同前第
四。此等差別。隨義左右。莫不依性。性隨此等
故有七種。又隨人別分性爲八。當體爲一。通
前爲八。如寶性論説性爲十。一者體性・二
者因性・三者果性・四者業性・五相應性・六行
性・七時差別性・八返處性・九不變性・十無
差別性。彼論偈言。體及因果業。相應及與行。
時差別遍處。不變無差別。初體性者。論釋有
三。一如來藏。染時之體。二法身。淨時之體。
即前藏體顯名法身。此二唯就衆生以説三
眞如體。旨通染淨内外諸法。體融一味故説
爲如。隨義辨體。名乃無量。且隨隱顯理實
論三。此三乃是諸法之體。故名體性。言
性者。性從縁起。集成行徳。行徳未圓。説之爲
因。因行雖衆。且論四種。一者信心二是般
若三是三昧四是大悲。故彼論言。信心與般
若三昧大悲等。以治四障。得四果故。且説四
耳。言四部者。如彼論説。一闡提謗法。二外
道著我。三聲聞畏苦。四縁覺捨心。捨諸衆生。
對治此障。故説四因。信大乘故。斷除謗法。般
若實照遠離著我。三昧空定。除滅畏苦。大悲
隨物對治捨心。得四果者。謂得如來淨我樂
常。以有此能故説四因。就因辨性。故名因
性。是以經言。佛性者名大信心。名般若波
羅蜜。名首楞嚴定。名大慈悲。斯文顯矣。言
果性者。佛性之體。縁起成徳。徳滿名果。果徳
雖衆。且論四種。一淨二我三樂四常。故彼論
云。淨我樂常等。彼岸功徳果。以翻四倒除滅
四障對四因故。説果爲四。翻四倒者。聲聞計
佛無常無樂無我不淨。同凡夫法故。説如來
淨我樂常。除四障者。一者縁相。謂無明地對
除彼故。説果爲淨。二者因相。謂無漏業。以有
此業。能招變易不得自在。對治彼故。説佛眞
我。三者生相。謂意生身是苦法故。不得眞樂。
對治彼故。説果爲樂。四者壞相。謂變易死。不
得眞常。對除彼故。説果爲常。對四因者。信治
謗法得其淨果。慧除妄我得佛眞我。定除畏
苦得佛眞樂。以大悲心不捨有。故得佛眞常。
然此四果體相各二。淨中二者。一是因相。本
來無染。二是勝相。離染清淨。此方便淨。我
中二者。一離外道虚妄著我。二離聲聞倒見
無我。樂中有二。一離諸苦。二除煩惱。常中
二者。一離有爲斷邊。二離無爲常邊。斯等差
別。同皆是果。就果辨性。故言果性。言業性
者。業性有二。一者厭苦。二求涅槃。故彼論
言。厭苦涅槃。欲願等諸業。依性起作。故名
爲業。業即是性。故名業性。是以經言。若無
如來藏。不得種種厭苦樂求涅槃也。然上因
性。在於善趣。今此業者。種性以前。大乘善趣
忻厭心也。相應性者。明因及果。即性而起。與
性相應。如莊嚴具與金相應。名相應性。因相
應中。義別有三。一信大乘爲法身因。二者定
慧爲佛智因。三悲心與彼如來大悲爲因。此
等皆悉與性相應。果相應中亦有三種。一者
五通。二知漏盡。三漏盡無垢。此之三果。不離
於性名果相應。就相應義以辨性。故名相應
性。言行性者。行別有三。一妄見凡夫起顛倒
見。二實見聖人離妄相心。三者如來無戲論
習。三行雖殊。性體不二。其猶種殼牙莖等異。
殼性無別。就行辨性。故云行性。故彼論言。不
見實者。説言凡夫。聖人及佛。能見衆生如來
藏中眞如無差別。時差別者。有三種時。一不
淨時。位在凡夫。二淨時所謂菩薩。三善淨時。
名爲如來。故彼論言。有不淨有淨及以善淨
等。如是次第。説衆生菩薩佛。就時差別。以分
性故。名差別性。言遍處者。處別有三。一者凡
夫。二者菩薩。三者如來。三處雖殊。性無不
在。如器雖異空無不在。故名遍處。就遍處義
以辨性。故名遍處性。故彼論言。如空遍一切
而空無分別。自性無垢。心亦遍無分別。不變
性者。就前三時明性不變。一凡夫時。性體不
變。不變有三。一耶念。風不能吹變。二業結。
水不能漬變。三病死。火不能燒變。二菩薩時。
性體不變。不變有二。一生不變。二滅不變故。
彼論言。菩薩佛性不生不滅。三就佛時性體
不變。不變有四。一生不能生。二老不能老。三
病不能病。四死不能死。是以如來。常恒清涼
體眞不變。就不變義以辨性。故名不變性。無
差別者。明其衆義。體無差別。故彼論言。法身
及如來。聖諦與涅槃。功徳不相離。如光不離
日。當知此等隨門異辨。而體不別。故經説
言。佛即涅槃。涅槃即是第一義空。第一義空
即是實諦。實諦即佛性。如是等也。就無差別
義以辨性。故名無差別性。又隨人別。或時分
性。爲三十三。何者是乎。如涅槃説。如來佛
性義別有七。一常二樂三我四淨五眞六實
七名爲善。後身佛性義別有六。一常二淨三
眞四實五善六少見。我是佛義。不得同佛究
竟自在。故不説我。樂涅槃義。分相涅槃唯在
佛果。不得永安。故不説樂。理實通有九地佛
性義。別有六。一常二淨三眞四實五善六可
見。六七八地佛性有五。一眞二實三淨四善
五者可見。然向九地。聞見之窮。十地眼見
如來究竟。故説爲常。八地已還。未得同彼。略
隱常義理實有之。從初歡喜。乃至五地佛性
有五。一眞二實三淨四者可見五善不善。以
其未得般若空。但能除麁惑微障未遣。名善
不善。地前佛性。略無分別。此則初地乃至如
來。二種五種。兩種六種。一種七種。都合有其
二十九種。通彼凡夫聲聞縁覺大力菩薩四
人佛性。則有三十三種佛性。隨縁廣分性。
乃無量。故經説言。佛性者不名一法。不名
百法。不名千法。當知一切善不善者。斯名佛
性第三門中。差別有四一明有無二明内外
三就世論四辨當現
有無者。義有兩門。一約縁以論。二就體分別。
言約縁者。經説有四。一闡提人有。善根人
無。二善根人有。闡提人無。三二人倶有。四二
人倶無。義如上辨。今重論之。闡提有者。有不
善性。佛性縁起。爲不善故。不善之法。即是佛
性。此不善性。闡提則有。善人無也。善根人
有。闡提無者。謂善性也。佛性縁起。三乘無
漏。名之爲善。善即是性。故名善性。此性聖
有闡提無也。二人有者。同有理性。二人無者。
同無果性。言就體性辨有無者。佛性之體。亦
得説有。亦得説無。亦得説爲非有非無。所
言有者。如來藏中。縁起法界恒沙佛法。説之
爲有。所言無者。解有兩義。一離相名無。如
淨醍醐體雖是有。而無青黄赤白等相。亦如
一切衆生心識體雖是有。無有大小長短等
相。佛性亦爾。體雖是有。而無一相。無相之
義。如後八識章中具辨。二無性名無。如來藏
中。恒沙佛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無有一
法別守自性。如説諸法以之爲常。離諸法外。
無別有一常性可得。諸法齊爾。故説爲無。有
無如是。非有無者。非謂有無兩法。並説爲
非有無。亦非無除捨有無二法爲非有無。亦
非有無合爲一法爲非有無。亦非有無二法
之中。別立一法爲非有無。當知説彼無法爲
有。有則非有。還即説此有法爲無。無則非無。
是故爲名非有非無。故經説言。有無方便入
非有非無。遣相論之。妙絶四句。何等爲四。一
者非有。二者非無。三者非有非無。第四非是
非有非無。縁起諸法。皆無自性。以無性故。説
無爲有。無爲有故。有即非有。無無性故。説有
爲無。有爲無故。無即非無。還即説彼有無之
法。爲非有非無。無有非無。亦無自性。故經
説言。乃至如離性也。還即説此非有非無。
爲有無故。有無之法。亦不可得。是即佛性。理
絶形名。心言不及。無取無捨。正智所知。聖慧
巧悟。妙在其中此一
門竟
言内外者。義別兩門。一
隨相以分。二情理相對。言隨相者。衆生爲内。
山河大地非情物等。以之爲外。若當説彼因
果之性。局在衆生。得言是内。若説理性。性通
内外。雖復約彼内外相辨。而體平等。非内非
外。言情理者。即彼妄想陰界入等。以説性
故。得言在内。而眞平等。妙出情妄。名之爲
外。故經説言。斷脱異外有爲法依持。建立
者是如來藏。又經復言。性雖住在陰界入
中。而實不同陰界入也。以不同故。名之爲
外。不同情取。亦得説爲非内非外。故經説
言。衆生佛性。非内非外此二
門竟
言就世者。論
其性體。古今常湛。猶若虚空非三世攝。故
經説言。佛性非是三世攝也。隨縁辨性。有
是三世。有非三世。相状如何。今先就佛辨其
性相。如來佛性。據因以望。得説未來。對因辨
果。得爲現在。捨對論之。非三世攝。良以如
來體窮眞性悟法本如。非先有染後息爲淨。
徳同法性。故非三世。又復所得。常不生滅。
故非三世。故涅槃經迦葉品云。如來佛性。非
是過去現在未來。後身佛性。據前以望名爲
未來。就佛返望。名爲過去。形前對後。説爲現
在。隨所得處。分離生滅。契合如理。亦得説
爲非三世攝。若非三世。何故經。言後身佛
性現在未來。少分見故名爲現在。具見在當
名爲未來。此亦不違非三世言。蓋乃對果説
之爲現。對因名果。説爲未來。捨對論之。則非
三世。九地菩薩下。至初地論其行。實與十地
同。然經中。説九地以還聞見佛性未眼見故。
一向是其三世所攝。種性解行所有佛性。窮
實如言。分顯之處平等離相。亦非三世。但今
爲判地前皆凡。佛性一向三世所攝。下至闡
提佛性同爾。隨相流轉。名三世攝。體非生滅
此三
門竟
言當現者。若就凡説。因性在現。果性在
當。若就佛論。果性在現。因性過去。語其理
性。旨通當現。體非當現此四
門竟
第四門中。就
性辨因。於中兩門。一縁正分別。二生了分別。
言縁正者。親而感果。名爲正因。疎而助發名
爲縁因。佛性望果。是何因攝。經説。正因其
法佛性。還望法佛。以爲正因。如礦中金與出
礦金爲正因矣。其報佛性。還望報佛。以爲正
因。如彼樹子不腐不壞有可生義。與樹作因。
縁正因如是。若就菩提總爲一果。佛性本
體。起果義強。故説正因。諸度等行方便助發。
説爲縁因。若分果徳。性淨方便二種差別是
則縁正差互不定。若望性淨菩提涅槃。是則
佛性同體。相起以爲正因。諸度等行。名爲縁
因。若望方便菩提涅槃。諸度等行。同類生果。
名爲正因。佛性理資。説之爲縁。縁正之義。麁
呪如是此一
門竟
言生了者。望方便果。報佛之性。
是其生因。眞心體上從本已來。有可生義。生
彼果故。故涅槃云。佛性雖無。不同㝹角。㝹
角雖以無量方便。不可得生。佛性可生。以可
生故。名爲生因。問曰。何故㝹角之無。無而不
可生。佛性之無。無而可生。釋言。㝹角於
無中。是畢竟無。故不可生。望性淨果。法佛
之性。但是了因。非是生因。云何得知非是生
因。如涅槃説。涅槃因者。所謂佛性。佛性之
性。不生涅槃。故非生因。是義云何。性淨因
果。體一無別。隨時分異。在染爲因。出纒爲
果。據因以望。因外更無果體可生。據果以望。
果外更無因體能生。故非生因。但是了因。是
義云何諸佛之性。是眞識心體有。從本已來。
有可顯了成果之義。故名了因。如瓶中燈有
可了義破瓶則見。以有如是可了義故。涅槃
説云。佛性雖有不同虚空。虚空雖以無量方
便。不可得見。佛性可見。可見猶是可了義矣。
以可了故。名爲了因。問曰。何故虚空之有。
有而叵見。佛性之有。有而可見。釋言。虚空
無故有叵見。佛性之有。説有爲有。故有
可見。因義如是。若就果徳。總以爲一。是則佛
性説爲生因。同一體性。轉變相起。義説爲生。
不同有爲因果。互與異體相辨。因謝果起。説
爲生也。諸度等行方便顯了。説爲了因。是以
經説。佛性如乳。方便之行。喩以醪燸乳能
生酪。名爲生因。醪燸等縁顯了於酪。故名了
因。若就果徳分其性淨方便差別。是則生了
二相不定。若望性淨菩提涅槃。諸度等行。是
其了因。故彼金剛般若論言。檀等波羅蜜。於
實爲了因。斯文顯矣。佛性望彼性淨之果。但
是正因。非生非了。言非生者。佛之體隱時
名因。就因以望。因外更無果體可生。顯時名
果。據果以望。果外更無因體能生。故非生
因。是以經言。佛性之性。不生涅槃。涅槃之
法。不從因生。更復説言。生因所起。名爲無
常。了因所起。名之爲常。涅槃但因所得。
不從因生。故名爲常。言非了因者。佛性據
體。非是方便顯了之行。故望涅槃。不名了因。
若言佛性隨縁轉變。籍前起後。滿足涅槃。亦
得名生。但非異體。無合掌有。名之爲生。又復
佛性。在諸地中。從縁顯了。滿足涅槃。亦得名
了。但非異相顯了涅槃。故言非了。若望方便
涅槃菩提教道之行。亦生亦了。言生因者。
籍修諸度起彼報果。故名爲生。是以經言。
復有生因。謂六波羅蜜阿耨菩提。言了因者。
前諸地中。所成方便教道行徳。與體相應。徳
體雖成。望後猶爲闇障所覆。不得顯了。成大
菩提中。有所修方便諸行。遣除闇障。了前諸
徳。成大菩提。故名了因。是以經言。復有了
因。謂八正道阿耨菩提佛性。望彼方便之果。
亦生亦了。言生因者。即性起彼方便果徳。如
從眞金起莊嚴具。故名生因。是以經言。復
有生因。謂首楞嚴定阿耨菩提。首楞嚴定。即
是佛性。故經説言。佛性名爲首楞嚴也。言
了因者。佛性爲彼方便行顯。體則明了。明了
之性。資成果徳。故名了因。是以經言。復有
了因。所謂佛性阿耨菩提。辨因差別。略之麁

第五門中。辨明經論説性所以。經多説空。破
諸法性。説諸法空。今此何故宣説佛性。然彼
清淨法界門中。備一切義。諸法縁起。互相集
成。就空論法。無法不空。據性辨法。無法非
性。空之與性。各是一門。門別既殊。所爲亦
異。説空爲破執有衆生。説性所爲。經論不同。
涅槃經云。爲令衆生不放逸故。宣説佛性。
若不説性。總心自輕。謂己不能成大菩提。無
心趣道。多起放逸。故説衆生悉有佛性定必
當成。令捨放逸隨順趣向。寶性論中。所爲有
五。一爲衆生於己自身生怯弱心。謂己無性
自絶不求故。説佛性衆生同有當必得果。如
礦石中有其金性消融必得。木有火性。攅之
必生。乳有酪性。縁具便出。増其勇猛。求佛
之心。此之一義。與涅槃同。二爲輕慢餘衆生
故。宣説佛性。彼當作佛。云何可輕。是以
中。不輕菩薩。若見四衆。高聲唱言。汝當作
佛。我不輕汝。以知衆生有佛性故。三爲妄執
我衆生故。宣説佛性。不同情取。故經説言。
如來藏者。非我衆生。非命非人。四爲執著虚
妄法故。宣説佛性。不同所取。五爲誹謗眞如
佛性。謂是則斷滅。故説佛性。是眞是實常樂
我常。亦可爲於怖畏斷滅樂實衆生故説佛
性。佛性之義。略辨如是
  假名義三門分別釋名一假名有
無二辨相三
第一釋名。言假名者。釋有四義。一諸法無名。
假與施名故曰假名。如貧賤人假稱富貴。如
是等也。二假他得名。故號假名。如假諸陰得
衆生名。假楝梁等得屋宅名。如是一切。又復
大小長短等事。假他得名。大假小故。得其大
名。小亦如是。長假短故。得其長名。短亦如
是。如是一切故曰假名。三假之名稱曰假名。
世俗諸法。各非定性。假他而有。名爲假法。樹
假之稱。故曰假名。四者諸法假名而有。故
曰假名。是義云何。廢名論法。法如幻化。非有
非無。亦非非有。亦非非無。無一定相可以自
別。以名呼法。法隨名轉。方有種種。諸法差
別。假名故有。是故諸法説爲假名。如一色法。
同體具有苦無常等一切諸義。隨義分別。苦
無常等諸法之外。無別有一色之自性。假施
色名呼集彼法。彼法隨名集成一色。色相方
立是故色法。假名而有。還即説此色無常等
以之爲苦。隨義分別。色無常等諸法之外。無
別有一苦之自性。假施苦名呼集彼法。彼法
隨名集成一苦。是故苦法假名而有。乃至宣
説色苦無常空無我等。爲非有無。隨義分別。
色等法外。無別有一非有非無自性可得假
施非有非無名字。呼集彼法。彼諸法義隨此
名字。集成非有非無之法。亦假名有。色法既
然。諸法同爾。假名有之。故號假名。名義如是
第二次辨假法有無於中兩門。一總解釋。
二別分別。總而論之。假法不定。云何不定。
尋名取法。集用異本。非無假法。得言有體。據
實以分。假無自實。得言無體問曰。假法若有
體者何故經言但名但用但假施設不説假
體釋言。經説但假施設。即是假體。假體非實。
是故説言但假施設。總相如是。次別論之。假
法有三。一體二用三者名字。於中義別乃有
四種。一攝名用。從體説無。隨別以求。非直假
體空無所有。名用亦無。如彼衆生。隨陰別求。
生體叵得。既無生體。知復就何施名。起用設
有所作。但是陰用。如是一切。是故就實體用
及名。一切皆無。第二分名異於體用。就實以
求。但無體用。非無假名。何故如是。隨別以
分。假體不立。故無假體。用必依體。以無體
故。用亦不有。故無假用。名依相生。不依體
發。故得有名。如貧賤人雖復無其富貴體用。
亦得假名説爲富貴。如是一切。三分名用異
於假體。就實以論。但無假體。非無名用。何故
如是。體據自實隨別求假。假無自實。是以無
體。用謂集用。諸法和合。相假成用。故有假
用。如以一縷獨不制象衆多相假便有制能。
如是一切。既有假用。依用立名。名亦非無。四
攝體用以從其名。非直有名。亦有體用。依和
合相而起名字。故有假名。用此假名。統攝別
法。皆成一總。故有假體。依體施用。故有假
用。是故三種倶皆是有。有無如是第三辨
相開合不定。總唯一假。以一切法因縁集起
相假成故。或分爲二。二有兩門。一生法分別。
二就因和法和分別。言生法者。假有二種。一
衆生假名。二法假名。衆生假名。從内立稱。名
不盡法。云何不盡。假通内外内是衆生。外
非衆生。經中直言衆生假名。外法不論。所以
不盡。亦可衆生内外通因。内外法中。總相
集起。斯名衆生。衆生虚集。名衆生假。相状如
何。分別有三。一内外分別。攬内五陰。以成
衆生。名之爲内。攬外四大。成草木等。以之爲
外。二麁細分別。内中攬陰以成假人。名之爲
細。人成軍衆。以之爲麁。從細立稱。是故偏言
衆生假名。外中攬大成草木等。以之爲細。草
木集成叢林等事。以之爲麁。三染淨分別。染
謂凡夫。淨謂賢聖。生死法中。五陰成人。以之
爲凡。涅槃法中。五陰成人。以之爲聖。法假名
者。就通爲目。法物事有。諸法通名法。體虚
假名法假名。相状如何。分別有三。一内外
分別。内謂六根。外謂六塵。二麁細分別。因和
爲麁。法和爲細。此如後釋。三染淨分別。染謂
生死。淨謂涅槃。生死涅槃。經説不定。或有宣
説生死假名。涅槃非假。生死不眞。虚假而有
故名爲假樹假之稱。故曰假名。涅槃體眞。非
是假名。以非假故。涅槃之號。非是假名。良
以生死是假名。故維摩經説。出離生死。名
超假名。或有宣説涅槃假名。生死非假。涅槃
無名。假爲施名。故曰假名。是以經言。涅槃
無名。強爲立名。如恒羅婆夷。實不食油。假
言食油。生死法體。是有爲法。非是假立。故非
假名。或有宣説生死涅槃二倶假名。生死涅
槃。皆非定性。因縁假集。故説爲假。樹假之
稱。故曰假名。亦可生死涅槃之法假名而有。
故曰假名。故地持言。色假名乃至涅槃一切
假名。或有宣説生死涅槃倶非假名。廢名求
法。法離名故。故地持言。一切諸法離名自
性。問曰前説生死涅槃二倶假名。今言皆非。
有何所以。釋言。將名以呼諸法。法隨名轉故
皆假名。廢名求法。法皆離言。是故一切皆非
假名。今就第三故。説生死涅槃之法。爲法假
此一
門竟
次就因和法和分別。言因和者。是因
和合假。言法和者。是法和合假。是二云何。
於事分齊。攬別成總。以細成麁。名因和合假。
攬別成總。如陰成人。以細成麁。如似細色成
麁色等。於法分齊。無常苦空無我等義。同體
相成。名法和假。成實論中。因和合空名爲生
空。法和合空。説名法空。大乘法中。亦有此
義。淺深爲異
如是
或分爲三。如大品經三假
品説。一者受假。二者法假。三者名假。於中略
以三門分別。一釋其名。二辨體相。三觀入次
第。先釋其名。言受假者。總含多法。故名爲
受。受假多法聚集而成。故曰受假。言法假者。
自體名法。法體虚集。故云法假。言名假者。顯
法曰名。依法依想假以施設。故曰名假此一
門竟
次辨其相。受法二門相對分別。如龍樹説。
假法是受實法是法。總相雖然。義猶難解。於
中略以兩義分別。第一直就因和合中。隨義
分別。一切受法。攬細成麁。攝別成總。皆名爲
受。隨別細分皆名爲法。如人成衆。衆名爲
受。人一是法攬陰成人。人復是受陰復是法。
如是一切。受法雖異。同籍縁成。假集義一。
故通名假。二就因和法和分別。一切因和。攬
別成總。斯名受假。一切法和苦無常等諸法
相成皆是法假。受法如是。言名假者。論釋
有二。一就通以釋。前受及法二種名字。通爲
名假。故論説言。用其名字。取前二法。是其名
假第二唯取受假之名。以爲名假。法假之名。
判屬法假。故論釋言。於多名邊更有名生。説
爲名假。如五陰名邊有衆生名生。根莖枝葉
華果名邊有樹名生。衆樹名邊有林名生。如
是一切説名爲假。體相如是此二
門竟
次辨觀入破
遣次第。如論中説。先破名假。良以名字。依
法依想。假以施設。浮虚易破。故先破之。次破
受假。受依法成。虚集易分。故次破受。後破法
假。法是根本微細難覺。難可分折。故後破
之。破法云何。汎解有八。一責情破。如説癡
盲貪著於我。三界虚妄但妄心作。如是一切。
二推智破。如説智者不得有無明法無性。如
是一切。三推因破。如推陰因破衆生性。推其
往因破現常性。如是一切。四推果破。如當
果破現無因。如是一切。五推對破。如説有我
則有我所。若無有我則無我所。又如經説。
有縛有解。無縛無解。如是一切。名推對破。六
推理破。如説諸法性自虚等。七推名破。如説
乳時不得酪名。明無酪性。如是一切。八推實
破。如人夜闇見繩爲蛇。言但是繩見如來藏。
以爲生死。言但是藏本無生死。如是一切。以
斯八種破壞諸法。名破法假。破法假已到法
實相。法實相者。即是法空三假
如是
或分爲四
始從因生乃至相續。於中略以五門分別。一
釋其名。二辨其相。三約時類。彰假差別。四辨
寛狹。五對三假。苦相收攝。第一釋名。名字
是何。一因生假亦名縁生。二因成假亦名縁
成。三相待假亦名相形。四相續假。言因生者。
從因生果。別體相起。故曰因生。生假因起。名
因生假。生託縁集。名縁生假。言因成者。法有
總別。別爲總因。總爲別果。攬彼別因而成總
果。果假因成。名因成假。又攬別縁而成總果。
是故亦名縁成假也。相待假者。長短大小高
下等事。相形分別。相待名別。名相待假。相
續假者。有爲遷流。籍前生後。前後兩邊。謂之
爲相攝對名續。所言假者。前後兩邊。互以相
望相假成續。名相續假。亦可相續以成一法。
一假續成。名相續假。名義如此此一
門竟
第二門
中。辨其體相。就初假中。名別有二。一名因
生。二名縁生就此二中四門分別。一隨法異
論正因生果。名因生假。如善惡業起苦樂等。
縁因得報名縁生假。如從煩惱生苦樂等。二
攝縁從因。一切諸法異體相起皆名因生。不
簡親疏。故地持中。宣説十因生一切法。以一
切法十因生故。皆名因生。三攝因從果。一
切諸法果體相起。皆名縁生。不簡親疎。
説四縁生一切法。以一切法四縁生故。皆名
縁生。四者因縁共顯諸法。一切諸法。別體
相起。皆號因生。亦名縁生。是故經中。十二因
縁通名因縁。因縁通故。所生之法。齊號因生。
同名縁生。問曰。向説正因起法名曰因生。縁
因起法説爲縁生。因縁既殊。何不分二。乃合
爲一。釋言。別立理亦無傷。但以此二別體起
法。其義相似。故合爲一。又如向説因生縁生
亦有其義故爲一矣。第二假中。名亦有二。一
名因成。二因縁成。就此二中。辨義不同
四門。一隨法異論。就彼攬別成總法中。同類
之法。以細成麁。名目因成。如以細色成麁
色等。異類相成。名曰縁成。如以五陰成衆生
等。同類親故。説作因成。異類疎故。説爲縁成。
二攝縁從因。一切諸法。但使攬別而成總者
斯名因成。對彼別體疎遠法故。説爲因矣。三
攝因從縁。一切諸法。攬別成者。斯名縁成。
對彼過去親生因故。四因成縁成共顯諸法。
一切諸法。攬別成者。齊名因成。同號縁成。問
目。向説同類相成名因成假。異類相成名縁
成假。因縁既殊。何不別分。乃合爲一。釋言。
別立理亦無傷。但以此二攬別成總。其義相
似。故合爲一。又如向説因成縁成亦有共顯
諸法之義。故説爲一。第三假中。諸法非一。其
中長短大小高下。彼此往來貴賤好惡。如是
一切皆是相待。如一丈物不對五尺。長相不
生。長名不起。由對五尺。長相始分。長名得
起。名相待假。如是一切。第四假中法亦非
一。但令諸法從前起後。次第相接。皆名相續。
問曰。此續爲在於前。爲在於後。既云相續。寧
容偏在。又問。此續云何名假。釋有兩義。一據
兩邊。迭相假籍。得成續義。故説爲假。相状
云何。如前念法。假後念故。前得成續。後念之
法。假前念故。後得成續。相假成續名相續假。
此是一義。第二義者。兩邊雖異。續成一法。
一法假彼前後兩邊。相續而成。故名爲假。問
曰。若爾與彼前後縁成何別。釋云。一體隨義
分異。分取攬別成總義邊。説爲縁成。分取前
後相續義邊。説爲相續。又更分別。亦有少異。
異相如何。縁成則寛。相續則狹。如續縁成
中。攬十二時。合成一日。十二時中。寅申相對
卯酉相生時。雖隔絶不相接續。而得和合共
成一日。故説爲寛。相續假中。雖復宣説十二
時分續成一日。於中寅申卯酉相對。時中隔
絶。不得説爲相續成目。唯相隣者。得説爲續。
故名爲狹。體相如是此二
門竟
第三門中。約就時
類彰假差別。因生假中。差別有四。一者同類
同時因生。如天上日生水中日。如面生像。如
聲發響。如因香樹生孤遊香。如是一切色聲
香等。當分相生。故名同類。一時相起。稱曰
同時。二者同類異時因生。如麥生麥穀生穀
等。三者異類同時因生。如從眼色生於眼識。
如鐘生聲。如巖發響。如是一切。四者異類異
時因生。如過去世業與煩惱生今苦樂。斯乃
縁生。同名因生。縁成假中。亦有四種。一者同
類同時縁成。如以細色成於麁色。衆多小聲
成於大聲。如是一切。二者同類異時縁成。如
十二時合成一日。如是一切。以時成時。故名
同類。前後合成。稱曰異時。三者異類同時
縁成。如大乘中五陰成人。毘曇亦爾。所謂四
大。成諸根等。四者異類同時異時和合縁成。
如成實中。五陰成人。陰與人別名爲異類。色
心並故稱曰同時。四心前後故云異時。若依
餘論。五陰成人。一向同時。斯乃因成通名縁
成。相待假中。亦有四種。一者同類同時相待。
如現在世人人相形天天相比。如是一切。二
者同類異時相待。如以今人比劫初人。如是
一切。三者異類同時相待。如現在世色心相
形空有相待。如是一切。四者異類異時相待。
如對過因宣説今果。如是一切。相續假中。亦
有四種。一者同類同時相續。如現在世同類
色物互相接續。以繩相接。如是一切。二者異
類同時相續。如現在世異色物迭相接續。以
梨接杜。如是一切。三者同類異時相續。如從
前色生於後色。如是一切。四者異類異時相
續。如從過因續生今果。如是一切。時類同異。
略之云爾此三
門竟
第四門中。辨其寛狹。於中有
二。一就有無辨其寛狹。二就常無常辨其寛
狹。就有無者。四假之中。相待縁成及與相
續。通於有無。因生一種局在於有。問曰。相
待通於有無。義在可知。縁成假中。云何通有
無。此如經説。大涅槃中。總攝一切智斷功
徳。智斷功徳。縁成涅槃。智是其有。斷是其
無。是故縁成。得通有無。又地持説。二斷二
智。以成菩提。此亦縁成。得通有無。問曰。相
續云何通有無。釋言。相生相續之義。局在於
有。接對之續。義通有無。如涅槃法接續生死。
就常無常辨寛狹者。四假皆通常與無常。云
何皆通。因生假中。句別有四。一者無常還生
無常。謂世間中。從無常因生無常果。二
無常生常。謂從世間無常之善。生彼出世
菩提常果。故涅槃中佛答闍提。汝法之中。
從其常性生無常果。我佛法中。從無常因生
於常果。竟有何過。此則無常生於常也。三常
還生常。謂從佛性出生菩提。故經説言。復
有生因。謂首楞嚴阿耨菩提。首楞嚴定。即
是佛性。四常生無常。謂依眞識發生妄識。依
於常身起化生滅。縁成假中。句別有三。一者
無常還成無常。謂世間中。攬五陰成人。人成
等。二常還成常。謂出世中。常住五陰。成
佛菩薩。三常無常和合縁成。謂以八識合成
衆生。前七無常。後一是常。相待假中。句亦
有三。一者無常還待無常。謂世間中。長短相
形。大小相比。二常還待常。謂佛菩薩上下
相形。如是一切。三無常待常。謂待生死。宣
説涅槃。如是一切。相續假中。句別有四。一
者常還續無常。謂世間中有爲相續。二常續
無常。謂彼出世常住果徳。接對生死。三無常
續常。如成實説。從於滅定起後心識。四常還
續常。謂以常因續生常果。故地持云。種性菩
薩六入殊勝。展轉相續無始法爾。問曰。常法
則無遷變。云何説續。釋言。常法無遷變。故不
就一法起盡説續。但説後起接於前徳。故名
爲續。如二地中常徳起時。接於初地。如是
一切。又就一法隨縁轉變。得説續。如地持
説。六入相續。即其事也。寛狹如是此四
門竟
次對
三假共相收接。言三假者。如上所説受法名
也。接相云何。釋言。法中通具四假。如一色
法從前起後。是因生假。過因所起。亦是因生。
以細成麁。是縁成假。苦無常等諸法相成。亦
是縁成。大小相形麁細相比。是相待假。前後
相接。是相續假。受假之中。亦具四假。如説衆
生。以之爲受。衆生各從過因而生。是因生假。
攬陰而成。是縁成假。尊卑相形貴賤相比。是
相待假。起盡相接是相續假。如是一切。四中
縁成。是其正義。餘三是傍。何故如是。夫言受
者。縁成假中。接受多法。故名爲受。是故受
義。正當縁成。餘非受義。故説爲傍。名假之
中。亦具四假。依如成實。名是聲性。從於四
大撃發而生。是因生假。依於餘論。名是非色
非心之法。從於想生名因生假。故地持云。
建立施設地等假名。是名地想。故知。名字從
想而生。依如成實。名是假聲。攬彼實聲和合
而成。是縁成假。依如餘論。名是非色非心之
法。然此有爲。一念之頃具生住滅。以生住
等四相合成。名縁成假。多少相形善惡相
比。是相待假。前後相接是相續假。若依成實。
此四種中。縁成相續。是其正義。餘二是傍。何
故如是。彼説名字是其假聲。攬彼實聲。前後
續成。是故正當縁成相續。餘不正成。故説爲
傍。若依餘論。因生縁成及與相續。是其正義。
相待是傍。何故如是。彼説名字是非色非心
依想而生。又生住等四相合成。前後續成。故
説因生縁成相續。以爲正義。相待非是親成
名。故説之爲傍。問曰。成實亦説。名字依四大
生。何故彼宗不説因生以爲正義。釋言。有以。
成實中。宣説四大和合生聲。是聲和合。
方得成名。疎挾一重。是故因生不名正義。地
持等中。宣説名字。親依想生。故説因生以爲
正義。不類譬斯。問曰。何故法假之中。四假皆
正。名受二中。有正有傍。釋言。法通四倶是
正。名受局故有正有傍。隨法異論。假乃無
量。假名義。略辨麁爾
  入不二門義三門分別釋名一。辨相二。
約説分異三
第一釋名。入不二門。如維摩説。言不二
者。無異之謂。即是經中一實義也。一實之理。
妙寂離相。如如平等。亡於彼此。故云不二。問
曰。諸法有一二三乃至衆多。翻彼説理。理應
不一不二不三乃至不多。以何義故偏言不
二。釋言。不一乃至不多。經有説處。故涅槃
云。除一法相。不可算數。華嚴亦云。衆多法
中。無一法相。於一法中。亦無多相。但今且
就一不二門而辨道理。餘略不論。良以二者
彼此通謂。是故偏對而説不二。又復二者別
法之始。今此爲明理體無別。故偏對二而説
不二。雖説不二。不一不三乃至不多。悉入其
中。是義云何。若立一相。以一對多。即是其
二翻對彼二。故名不二。若立多相。以多對
少。還即是二。翻對彼二。故名不二。又立多
相。於多法中彼此相對。亦即是二。翻對彼二
故爲不二。以是義故。遣多悉入不二。多少
既然。遣染遣淨。遣縛遣解。遣有遣無。類亦
同然。若立有相。以有對無。即是其二。翻對
彼二。名爲不二。若立無相。以無對有。還即
是二。翻對彼二。名爲不二。翻若當定立非
有無相。以非有無對有對無即復是二。翻對
彼二。名爲不二。乃至建立不二門相。不二對
二。還復是二。翻對彼二。名爲不二。是故不
二。有相皆遣有理悉收。故偏名之理體名法。
又爲心軌。亦名爲法。此不二法。形對佛性空
如等義。門別不同。故名爲門。又能通人。趣
入名門。捨相證會。名之爲入。名義如是第
二辨相。此不二門。是法界中一門義也。門別
一。而妙旨虚融義無不在。無不在故。一
切諸法。悉是不二。諸法皆是。豈有所局。但
維摩中。且約三十三人所辨。以彰其異。所辨
雖異。要攝唯二。一遣相門。二相雙遣名爲
不二。非有所留。二融相門。二法同體名爲不
二。非有所遣。遣相門中。曲復有三。一就妄
情所取法中相對分二。翻除彼二故名爲不
二。如維摩説。我我所二。因有我故使有我
所。若無有我則無我所。是爲不二。如是等也。
二情實相對以別其二。翻對此二名爲不二。
是義云何。據情望實。情外有實。將實對情。説
之爲二。據實望情。情本不有情。既不有實。亦
亡對故云不二。如維摩説。實不實二。其實
見者尚不見實。何況非實。如是等也。三唯就
實。離相平等名爲不二。是義云何。就實論實。
由來無異。異既不有一。亦亡對故曰不二。
維摩默顯義。應當此遣相。如是融相門中。
義別亦三。一就妄情所起法中。義別分二。二
法同體名爲不二。如經中説。無常即苦。苦
即無常。是苦無常同體無別。名爲不二。如是
一切。二眞妄兩別。名之爲二。相依不離。名爲
不二。如維摩説。明無明二。無明性即是明。
名爲不二。如是一切。三就眞中義別分二。二
法同體。名爲不二。於此門中。曲分有四。一直
就眞體。隨義分二。如來藏中。具過無量恒
沙佛法。彼法同體。名爲不二。又如經説。空
即無相。無相即無願。名爲不二。如是等也。二
就眞中體用分二。如依眞心縁起集成生死
涅槃。用不離體。體用虚融。名爲不二。如
中説。佛性如來。無二無別。如是等也。三就
眞體所起法中。相別分二。如經中説。佛性之
性與不善。倶名爲無明。無明與善法。倶名
之爲明。如是等輩。彼二同依一佛性體。名爲
不二。故涅槃云。明與無明生於二相。智者
了達其性無二。無二之相即是實性。如是等
也。又如經説。一實諦中開分二諦。二即一實。
亦當此門。四就眞性所起法中。相別分二。如
依佛性縁起集成一切行徳。徳別名二。於彼
徳中。門別相即名爲不二。如維摩説。佛法
三佛即是法。法即是衆。名爲不二。如是
等也。不二雖衆。要不出此。言其入者。義別
有四。一就信明入。於此不二。信順不違。故
名爲入。二就解説入。於此不二。解觀相應。
名之爲入。三就行論入。依定照見。明了現前。
不見二相可以住中。名入不二。不見二相。即
是止也。明了不二。是其觀也。四就證辨入
亡情契實。名之爲證。於得證時。不見如外
有心能證。既無有心。寧復心外有如可證。不
見能證。妄想不行。不見所證。虚僞不起。如不
離心。妄想不行。心不離如。如心不異。是即眞
名入不二門。入不二義。辨之略爾次第三
門。約説分異。如維摩中。義別三階。一維摩
問諸菩薩等。以言遣相。明入不二。二諸菩薩。
問文殊師利。以言遣言。明其不二。三文殊問
彼維摩詰。以默遣言。而顯不二。此三皆是化
益方便分齊。息相教入。之階降也。若論自覺
相應境界。不可言彰。叵以默顯。何故如是。據
實以求。法外本無音聲文字。何言能彰。法外
亦無形相可得。誰用默顯。無言能彰證處亡
語。非默能顯證處絶相。詮相悉無他所莫測
是故名爲自覺境界。對處無他。自亦亡對。問
曰。維摩闡玄之極。亦使默外猶有自覺相應
境界。何故不論。釋言。爲化極於言默。言默之
外。不復可陳。不可陳處。從來未辨。豈獨今
哉。不二之義。辨之略爾
  二諦義兩門分別釋名一
辨體二
第一釋名。言二諦者。一是世諦。二第一義諦。
然世諦者。亦名俗諦。亦名等諦。世名爲時。事
相諸法。生滅在時。就時辨法。故云世諦。若爾
無爲非生滅法。應非世諦。釋言。有名不盡諸
法。等諦之中。該攝有爲無爲之法。有爲
是世。無爲非世。從有立稱。故云世諦。與前衆
生假名相似。又云世者。是其世人。一切事法。
世人所知。故名世諦。故涅槃云。世人所知。
名爲世諦。問曰。世法聖人亦知。何故偏言世
人所知名爲世諦。釋言。聖人雖知此法。隨世
故知。是故猶名世人所知。又復聖人。就彼世
人所知法中。知其虚假。虚假是其世法之實。
故名世諦。若爾聖人。亦就凡夫生死法中。知
其苦集。所知苦集。應名凡諦。然彼苦集。雖
是凡法。聖人知故得名聖諦。世諦似彼。何縁
偏就世間之人。説爲世諦。釋言。互從皆得無
傷。但經論中。爲明苦集非聖不知故名聖諦。
又知成聖。亦名聖諦。世法虚假。雖是聖
非精上。故非第一。非第一故。判入世中。言
俗諦者。俗謂世俗。世俗所知。故名俗諦。言等
諦者。等謂齊等。統攝之義。世法非一。不可別
論。等擧諸法。故云等諦。第一義者。亦名眞
諦。第一是其顯勝之目。所以名義。眞者是其
絶妄之稱。世與第一。審實不謬。故通名諦。眞
即可實。世法虚誑。云何名諦。言虚誑者。對眞
辨義。然於世法。事實不無。故得稱諦。又復世
諦實是虚誑。故名世諦。然彼世諦。若對第一。
應名第二。若對眞諦。應名妄諦。第一義者。若
對世諦。應名出世。若對俗諦。應名非俗。若對
等諦。應名非等。立名不可一一返對。是故事
法。且名世諦俗諦等諦。理法且名第一義諦
乃至眞諦。諦者猶是眞實之義。何故二種並
得稱諦。不得並説爲眞諦乎。釋言。今此諦門
辨義。故通名諦。爲分眞俗。是故世諦不得名
眞。實若當就彼眞實門中。以論諸法。是
即理事倶名爲眞。故地持中。事實二性同名
眞實。今據諦門。二倶名諦。二諦名義。略之云
爾第二門中。差別有二。一分宗別。二約宗
辨諦。言分宗者。宗別有四。一立性宗亦名因
縁。二破性宗亦曰假名。三破相宗亦名不眞。
四顯實宗亦曰眞宗。此四乃是望義名法。經
論無名。經論之中。雖無此名。實有此義。四
中前二是其小乘。後二大乘。大小之中。各分
淺深。故有四也。言立性者。小乘中淺。宣説諸
法各有體性。雖説有性。皆從縁生。不同外道
立自然性。此宗當彼阿毘曇也。言破性者。小
乘中深。宣説諸法虚假無性。不同前宗立法
自性。法雖無性。不無假相。此宗當彼成實論
也。破相宗者。大乘中淺。明前宗中虚假之
相。亦無所有。如人遠觀陽炎爲水。近觀本無。
不但無性。水相亦無。諸法像此。雖説無相。未
顯法實。顯實宗者。大乘中深。宣説諸法妄想
故有。妄想無體。起必託眞。眞者所謂如來藏
性。恒沙佛法。同體縁集。不離不脱不斷不
異。此之眞性縁起。集成生死涅槃。眞所集故。
無不眞實。辨此實性。故曰眞宗。此四宗中別
乃無量。且據斯義以別宗耳。前之兩宗。經同
論別。後之二宗。經論不殊。隨義分之。前二宗
中。言經同者。據佛本教。同顯在於四阿含中。
無別部黨。言論別者。小乘衆生。情見未融。執
定彼此言成諍論。故有毘曇成實之別。後二
宗中。言經同者。據佛本教。隨就何經以義分
之。不別部帙。是曰經同。言論同者。大乘之
人情無異執。言無諍競故無異論。有人一向
言無四宗。是所不應。四中前二不分自異。不
待言論。後之兩宗。經中處處。且有斯義。何須
致疑。如勝鬘中明如來藏。有其二種。一者空
藏即是不眞。二不空藏即是顯實。又如鴦掘
摩羅經中。彼訶文殊不知眞法妄取法空。所
取妄空即是不眞。其所不知眞實法者。即是
顯實。又涅槃中。見一切空即是不眞。不見
不空。不空之實即是眞宗。經説非一。何得言
無。又人立四別配部黨。言阿毘曇是因縁宗。
成實論者是假名宗。大品法華。如是等經是
不眞宗。華嚴涅槃維摩勝鬘。如是等經是其
眞宗。前二可爾。後二不然。是等諸經。乃可門
別淺深不異。若論破相。違之畢竟。若論其
實。皆明法界縁起法門。語其行徳。皆是眞性
縁起所成。但就所成行門不同故有此異。華
嚴法華。三昧爲宗。諸部般若。智慧爲宗。涅槃
經者。以佛果徳涅槃爲宗。維摩經者。以不思
議解脱爲宗。勝鬘經者。一乘爲宗。如是諸經。
宗歸各異門別。雖殊旨歸一等。勿得於中
輒定淺深。衆經宗別。分之麁爾第二約宗
辨諦相。門別有四。一約宗分法。二以深攝
淺。隨義具論。三歴法分別。四辨即離。約宗
分者。約宗之中。事理相對。事爲世諦。理爲
眞諦。陰界入等。彼此隔礙。是其事也。苦無常
等十六聖諦。通相之法。是其理也。第二宗中。
因縁假有以爲世諦。無性之空以爲眞諦。第
三宗中。一切諸法。異相之有以爲世諦。無
相之空以爲眞諦。此與前宗假名無性有何
差別。前宗之中。觀因縁相。破法自性。此宗
之中。觀諸法性。破因縁相。言法性者。妄
諸法。以無爲性。故觀法性不取縁相。前宗破
性。觀法假有。如土木城雖無定性。不無假城。
此宗破相。觀法如似乾闥婆城。無城爲城。
即非城。城喩既然。幻化等譬類亦齊爾。第
四宗中。義別有二。一依持義。二縁起義。若就
依持以明二者。妄相之法以爲能依。眞爲所
依。能依之妄。説爲世諦。所依之眞。判爲眞
諦。然彼破性破相宗中。有爲世諦。無爲眞諦。
今此宗中。妄有理無。以爲世諦。相寂體有爲
眞諦也。若就縁起以明二者。清淨法界。如來
藏體縁起。造作生死涅槃。眞性自體。説爲眞
諦。縁起之用判爲世諦此一
門竟
第二門中。以
深攝淺。隨義具論。初宗之中。隨義具論。凡
有七種。一情理分別。二假實分別。三理事分
別。四縛解分別。五有爲無爲分別。六空有分
別。七行教分別。言情理者。妄情所立。我衆生
等。以爲世諦。無我之理。説爲眞諦。問曰。我
等情取爲有。於法本無。説何爲諦。釋言。凡夫
取陰爲我。陰隨情取名爲我人。説爲世諦。非
全無法。其眞諦者。聖人知陰非我我所。陰從
聖解説爲無我。名爲眞諦。亦非無法。言假實
者。人天男女舍宅軍衆。如是一切。有名無實
名爲世諦。陰界入等事相諸法。有名有實説
爲眞諦。故雜心云。若法分別時。捨名則説等。
分別無所捨。是名第一義。言理事者。陰界入
等事相差別説爲世諦。十六聖行通相之理。
以爲眞諦。十六聖行。後四諦中具廣分別。言
縛解者。苦集縛法。説爲世諦。滅道解法。名爲
眞諦。言有爲無爲者。苦集及道三諦。有爲判
爲世諦。滅諦無爲寂止勝法。説爲眞諦。言空
有者。十六行空與無我理中勝。故説爲眞
諦。餘名世諦。言行教者。三藏言教。以爲世
諦。三十七品。説爲眞諦。故雜心云。經律阿
毘曇。是名俗正法三十七覺品。是名第一義。
初宗之中。具此七種雖有七種。事理二諦正
是宗歸。第二宗中。世諦有二。一有二無有。中
隨義分爲三種。一事相世諦。謂陰界等。於事
分齊。眞實不虚。故稱爲諦。此同初宗世諦事
也。二法相世諦。謂一切法苦無常等。法之實
相。故稱爲諦。此之一門。是初宗中眞諦法
也。三理相世諦。謂法虚假因縁集用。世法實
爾。名爲世諦。此之一門。不同前宗。所言無
者。五陰之中。無彼凡夫横計我人。世諦法中。
實無此我。故名世諦。此空無我。毘曇宗中。一
向説爲第一義諦。成實論中。義有兩兼。若就
五陰事法之中辨此無我。攝入世諦。若就性
空第一義中。無彼妄情所立我人。即是眞諦。
今就初義説爲世諦。眞諦之中。義別有二。一
因和合中無性之空。法和合中無性之空。以
爲眞諦。二就性空第一義中。無彼凡夫所立
我人。以爲眞諦。第三宗中。世諦亦二。一有二
無。有中隨義分爲四種。一者事相。謂陰界等
此。同初宗世諦事也。二者法相。苦無常等。此
同初宗眞諦法也。三者假名集用之相。此門
同前第二宗中理相世諦。四者妄想。所謂世
法道理。悉是妄想之有。如陽炎水。此之一門。
不同前宗。所言無者。隨義有二。一者陰上。無
彼凡夫横計我人。以爲世諦。若就無相。第一
義中。無彼凡夫横法我人。即是眞諦。今就
五陰因縁法中。無彼我人。判入世諦。然此世
諦。同前初宗眞諦法也。二就五陰假名法中。
無彼妄情所取自性。世諦法中。實無此性。故
云世諦。故地持云。非有性者。世諦無性。此之
無性。第二宗中。説爲眞諦。今入大乘破相宗
中。義有兩兼。若就五陰因縁法中。無彼凡夫
所取自性。判屬世諦。若就無相第一義中。無
彼性者。即是眞諦。今就初義説爲世諦。眞諦
之中。義別有三。一者畢竟妄想空寂。以爲眞
諦。二此空中。無彼凡夫横計我人。以爲眞諦。
三此空中。無彼凡夫取立自性。以爲眞諦。
第四宗中。世諦有二。一有二無。有義不同。差
別有六。一事相有。謂陰界等。此同初宗世諦
事也。二法相有。苦無常等。此同初宗眞諦法
也。三假名有。此門同前第二宗中世諦理也。
四妄想有。此門同前第三宗中世諦理也。五
妄想有。辨明心外畢竟無法。但是惑心妄想
所見。六眞實有。謂如來藏縁起。集成生死涅
槃。此後兩門。不同前宗。上來六種。世諦有
也。所言無者。隨義有四。一者陰上無彼我
人。此同初宗眞諦理也。二者假名因縁法中。
無性之無。同第二宗眞諦理也。三妄想無。同
第三宗眞諦理也。故彼六地因縁觀中。逆觀
因縁空寂之義。名世諦觀。四妄想無。不同前
宗。此之四種世諦無也。眞諦之中。義別有
二。一有二無。有者所謂如來藏性恒沙佛
法。無中有五。一者眞實如來藏中恒沙佛法。
同體縁集。無有一法別守自性。名之爲無。二
此眞中。無彼凡夫横計我人。故經説言。如來
藏者。非我衆生。非命非人。三此眞中。無彼凡
夫*取立自性。四此眞中。無彼二乘取因縁
相。五此眞中。無彼妄想空如來藏。此五通就
如來藏體第一義中。隨義分別。同是眞諦此二
門竟
第三門中。歴法辨者。諸法雖衆。不出無有。有
中隨義差別有六。無中有五。有中六者。一陰
界等事相之有。二苦無常等法相之有。三者
因縁假名之有。四者諸法妄想之有。五妄想
之有。六眞實有。此六之中。初事有者。四宗之
中同爲世諦。第二法相。初宗之中用爲眞諦。
後三宗中説爲世諦。第三假名。初宗未説。後
三宗中説爲世諦。第四妄想。初二宗中。未説
此義。後二宗中説爲世諦。第五妄想。前三宗
中未説此義。第四宗中説爲世諦。第六眞有。
前三宗中未説此義。第四宗中。分爲二諦。體
爲眞諦。用爲世諦。無中五者。一者陰上。無彼
凡夫横計之無。二者假名因縁法中無性之
無。三離妄想無。四離妄想無。五者眞實寂
滅之無。此五之中。第一無者。初宗之中説爲
眞諦。後三宗中義有兩兼。就世辨者。判屬世
諦。就眞辨者。判屬眞諦。第二無者。初宗未
説。第二宗中説爲眞諦。後二宗中義有兩兼。
就世辨者。判屬世諦。就眞辨者。判爲眞諦。
第三無者。前二宗中未説此義。第三宗中説
爲眞諦。第四宗中義有兩兼。就世諦辨説爲
世諦。就眞諦辨攝入眞諦。第四無者。前三宗
中一向未説。第四宗中義有兩兼。就世諦辨。
判爲世諦。就眞諦辨。説爲眞諦。第五無者。前
三宗中亦所未説。第四宗中。一向説之爲眞
諦也此三
門竟
第四門中。明即離者。就初宗二諦
相望。即離不定。三句分別。一者世諦即第一
義。如説陰界十二入等。事相差別以爲世諦。
即此法中。所有諦理説爲眞諦。二者世諦。不
即眞諦。謂非數滅虚空無爲。三者眞諦。望彼
世諦。不即不離。謂空無我。即就陰上明空無
我。名爲不離。然彼但無横計我人。不空陰法。
故名不即。第二宗中所説。二諦形對不定。對
前宗中陰上無人。得説性空即於世諦。今説
性空即陰無性。不同前宗陰上無人。若對後
宗。得言不即。後宗之中。即指妄想虚誑之法。
以之爲空。故名爲即。今此宗中。就假名因縁
法中。説無定性。不空假名因縁之相。故曰不
即。第三宗中所説二諦。一向相即。彼説諸法
妄想虚誑。體是無法。其猶幻化。幻化之有。喩
彼世諦。幻化之。無喩彼眞諦。然彼幻有。無別
體性。説無爲有。無爲有故。世諦即眞。幻化之
無。亦無別體。指有爲無。有爲無故。眞諦即
世。世諦即眞。色即空也。眞諦即世。空即色
也。色即空故。有即非有。空即色故。無即非
無。故地持云。從有無方便。入非有非無。
第四宗中。兩種二諦。一者依持。二者縁起。備
如前辨。若就依持二諦相望。不即不離。依眞
起妄。即妄辨眞。得説不離。眞妄性別。得云
不即。故經説言。斷脱異外有爲法依持建立
者。名如來藏。若就縁起二諦相望。得言相即。
即體起用。用即體故。二諦之義。厥趣如是
  二無我義四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約宗
分異三 就人辨定四
二無我者。一人無我。二法無我。人無我者。經
中亦名衆生無我。亦名生空。亦名人無我。亦
名人空。亦名我空。衆法成生。故曰衆生。生但
假有。無其自性。是故名爲衆生無我。衆生性
相。一切皆無。説之爲空。寄用名人。無我與
空。義同前釋。性實名我。陰中無我故曰我空。
法無我者。亦名法空。自體名法。法無性實。
名法無我。諸法性相。一切皆無。名爲法空。
此即二種。倶名爲空。齊號無我。若別分之。
空與無我。隱顯互彰。若依毘曇。陰非是
我。名爲無我。陰非我所。説之爲空。成實
法中。衆生空者。名之爲空。法體空者。名
爲無我。故彼論中。觀生空者。名爲空行。
觀法空者。名無我行。問曰。何故衆生空者。
説爲空行。不名無我。釋言。衆生着我之中。
有十六種。所謂我人衆生壽命養育知見。
如是一切。若説空行。通攝十六我人等空。故
名空行。若言無我。不攝餘空。爲是不論。若依
維摩。衆生空者。名爲無我。法體空者名之
爲空。故彼經言。衆生是道場知無我。故一
切法是道場。知法空。故空與無我眼目之異。
左右名之皆得無傷。名義如是第二門中。
生法二空。相對辨異。各有四門。一辨惑情。二
對情彰理。三顯法實。四對實彰用。先就生空
四門分別。言惑情者。計我心也。計我之心。
開合不定。或總爲一。謂五見中。我見心也。或
分爲二。二有兩門。一總別分二。總就衆生計
有我人。名爲總計。別計諸陰以爲我人。名爲
別計。二即離分二。就陰計我。名之爲即。計有
常我遍一切處。名之爲離。又就向前即陰計
中。復有即離。指色爲我。名之爲即。餘爲我
所。名之爲離。如是一切。或分爲四。一者即
陰。如優樓佉所計我也。指陰爲我。陰滅我亡。
二者離陰。如僧佉人所計我也。離陰有我。陰
滅我存。若説離陰計我者。何故經言衆生計
我終不離陰。彼起傍陰。故説不離。然不指
陰以爲我。故説爲離也。三亦即亦離。如
尼計常我離陰。猶如虚空遍一切處。陰滅我
存。作我即陰。陰滅我亡。四不即不離。如彼
犢子道人所計。五陰和合更有我生。就陰辨
我。故云不離。而我非陰。故曰不即。然今世
人。建立有體假名之我。大況似此。彼亦取
其佛經之言。故爲此計。如經中説。衆生佛
性。不即六法。不異六法。言六法者。所謂五陰
及與我也。彼依此言故説有我。然佛法中。所
説我者。諸陰和合。假名集用。故名爲我。彼立
定實。所以是患。或隨陰別説之。爲五人計不
同。或有宣説色陰爲我。或受或想或行或識。
或説十六。如大品説。一我・二衆生・三壽者・
四命者・五生者・六養育・七衆數・八人・九作
者・十使作者・十一起者・十二使起者・十三受
者・十四使受者・十五知者。十六見者。此義如
後十六我中具廣分別。又隨陰別所立不同
分爲二十。如一色中。人計不同。差別有四。有
人計云。即色是我。此是一也。或有計云。色非
是我。色是我所。此是二也。説何爲我。而云色
者是其我所。彼乃指其受等四陰。以之爲我。
未須分別我所起處。分別起處。在後六十五
種我中。今此且可總相言耳。或有計云。色者
是其我之窟宅。我居其中。此是三也。或有計
云。我者是其色之窟宅。色住其中。此是四也。
四中初一。是其我見。餘三是其我所見也。如
色既然。受想行識。類亦齊爾。五陰各四。四五
便有二十種計。此二十中。五是我見。十五是
其我所見也。若具分別所起處者。便有六十
五種計我。如一色中有其十三。即色是我。以
之爲一。色是我所。離分爲四。有人計彼受陰
爲我。色陰是彼受我所有。如人有物。如是差
別。乃至有人計識爲我。説色以爲識我所有。
如是説色與彼受想行識之我以爲所。故便
分四種。通前爲五。或有説色。與彼受想行識
之我以爲窟宅。復分爲四。通前爲九。或有宣
説受想行識四陰之我爲色窟宅。復分爲四。
通前十三。此十三中。初一我見。後之十二是
我所見。如色十三。乃至行識類亦同然。五陰
之上。各有十三。通合有其六十五種。六十五
中。五是我見。即陰而計。六十我所。異陰計
也。綺互相望。以爲異陰。非全陰外。多人別
計有六十五。非是一人。惑情如是此一
門竟
次對
惑情。以辨道理。聖慧觀察。知但是陰無別我
人。故地持云。聲聞縁覺。見陰離陰。我不可
見。諸行縁起。生滅和合陰與離陰。無我人性。
即是理也此二
門竟
次辨其實。見陰生滅。即是實
也。故維摩言。既除我相。當起法相。應作是
念。但以衆法合成此身起。唯法起滅。唯法滅。
生滅是其法之實相。故云實也此三
門竟
所言用者。
依前五陰假名集用。便有人天男女等別。此
之假用有而非患。是故聖人。常隨世俗。説有
我人衆生壽命。上來四門。辨其生空。次
法空。於中四門。先辨其情。於前生空分齊
之中。所立法實及以假用。執相取定。望彼
法空。悉名惑情。以此同是法著我故此一
門竟
辨其理。菩薩正觀知前所取畢竟無法。不但
無性。相亦不有。無法即是遣情之理此二
門竟
辨其實。既空情情相。妄想心息。便見眞實
如來藏性自體法界祕密法門。是其實也
此三
門竟
次辨其用。依前眞實如來藏體。縁起集成
生死涅槃。是其用也。如經中説。十二因縁。
皆一心作。又云。三界一心作。復言。法
輪轉五道。名曰衆生。此是眞實起生死也。又
經中。如來藏性。顯成法身。如是等義。起
涅槃也。無我體相。麁況如是第三門中。約
宗分異。於中有二。一定其宗別。二約宗辨異。
言宗別者。宗別有四。一立性宗。二破性宗。三
破相宗。四顯實宗。此四如前二諦章中具廣
分別此一
門竟
次約宗辨異。初宗之中。但明生空
不説法空。雖説生空。但説陰上無彼凡夫横
計我人。目之爲空。未説衆生因縁虚假無性
之空。第二宗中。具明二空。五陰及生。攬別成
總。是因和合。因和合中。空無定性名衆生空。
不同前宗陰上無人名衆生空。苦空無常等。
集成諸法。名法和合。法和合中。空無定性。是
其法空。問曰。五陰因和無性。云何得名衆生
空乎。釋言。五陰是我所法。從内作名。故曰生
空。又復一切總因別起。通名衆生。彼生無
性。故名生空。第三宗中。亦具二空異於前宗。
言生空者。前宗直就因和合中虚假無性。名
衆生空。不空假生。今此宗中。假生亦無。故名
生空。如似空中無事見人。當知。彼人無人爲
人。人即非人。不待以陰離分破壞方爲無人。
如是一切。故維摩云。菩薩觀生。如第五大
第六陰等。言法空者。前宗之中。但説諸法苦
無常等和合無性。故名法空。不説空無假名
諸法。此宗所説。假法亦空故云法空。如空中
華。無華爲華。華即非華。不待以彼苦無常等
離分破壞方爲無花。諸法如是。故維摩云。
如燋穀互須陀見等。不但無性。相亦非有。
第四宗中。亦具二空。與前復異。於中且以兩
門分別。一依持門。二縁起門。若論依持。妄想
法空。名衆生空。所依眞寂。名爲法空。良以妄
想衆生所起。故妄想空名衆生空。所依眞實
是法自體。法體寂。故名爲法空。若就眞實縁
起門。説眞如體寂。名爲法空。縁用寂滅。名衆
生空。眞體寂者。眞實法界。恒沙佛法。同一體
性。互相集成無別自性。故曰體寂。如説諸法
以之爲常。隨義分別。諸法之外。無別常體。我
樂淨等一切諸門類。亦同爾。無有一法別守
自性。是故諸法一切皆寂。此法體寂名法空
也。縁用寂者。彼如來藏縁起。集成生死涅槃
一切諸法。用相寂滅。名衆生空。良以作用縁
集在人。是故用寂名衆生空。宗別如是第
四門中。就人辨定。人謂聲聞縁覺菩薩。菩薩
之人。具解二空。聲聞縁覺。經論不同。毘曇地
持十地論等。説聲聞人但得生空。縁覺亦爾。
成實論中。説聲聞等有得二空不簡利鈍。
智論中。説利根者具解二空。如先尼等鈍根
之者。單解生空。是義云何。釋言。此等各有所
以。於中略以三門釋之。一明如來所説不同。
二明聲聞根有利鈍所解各異。三正會其言。
所説不同者。如來於彼立性宗中。唯説生空。
後三宗中。具説二空。如上所辨。根利鈍者。
聲聞人中。根有三品。謂下中上。此三品人。聞
彼初宗立性之教。但解生空。以此教中未曾
宣説法體空。故聞第二宗破性之教。鈍者但
能悟解生空。中上二人。通解二空。聞第三宗。
中下二人。但解生空。利人倶解。聞第四宗。
三品之人。同解生空。不解法空。以彼但於衆
生所起情相法中悟解空故。次會其言。阿毘
曇者。據彼初宗。是故宣説一切聲聞但解生
空。成實執彼第二宗中中上之人能解二空。
過分説言。一切聲聞。莫問利鈍。同解二空。成
實有此過分之失。大智論中。據第三宗。説彼
鈍者但解生空利解法空。此乃中下。同名鈍
根。十地地持據第四宗。是故宣説聲聞之人
但解生空。妄想法中而得空故。亦可從彼初
宗爲言。無我之義。略判如是
  如法性實際義三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大小有無三
第一釋名。如法性實際義。出大品經。此三
乃是理之別目。故龍樹言。如法性等。實相
異名。所言如者。是其同義。法相雖殊。理實同
等。故名爲如。言法性者。自體名法。法之體性。
故云法性。言實際者。理體不虚。目之爲實。實
之畔齊。故稱爲際。名義如是第二門中。辨
其體相。於中有三。一通就二諦以別三門。二
唯就眞諦以別三門。三就觀入以別三門。就
初門中。論釋有二。一通就諸法空有二義。以
別三門。二通就諸法九義差別。以別三門。言
就空有以別三者。世諦爲有。眞諦爲空。如法
性等。皆通此二。相状如何。如論中説。如有
二種。一各各相如。謂地堅相水濕相等。問曰。
此等事相各異。云何名如。良以諸法皆有自
相。自相齊通。彼此相似。故名爲如。又就地
中有多種地。同皆是堅。堅義相似。故名爲如。
水等亦爾。亦可所説地等諸法如其體實。不
如狂人顛倒所見。故名爲如。二眞實相。如
論自釋言。於彼相中。求實叵得。即是空義。
此之空義。諸法同等。故名爲如。言法性者。
論釋有二。一事法性。謂地堅性水濕性等。
論説言。用無著心分別諸法。各各自性。
名事法性。二實法性。諸法實相名實法性。此
二法性與地持同。言實際者。論言。法性即
是其實。如亦是實。據後爲言。證處名際。此
就空有。以別三門。次就九義。以別三門。先辨
九義。然後就之以別三門。何者九義。如論中
説。一各各體。謂一切法各有自體。如彼眼根四
大所造淨色爲體。如是一切。二各各相。相謂
相状。一切諸法。各有相状。故名爲相。三各
各力。力謂力用。一切諸法。各有力用。四各各
因。謂一切法各有所因。五各各縁。謂一切法
各有所縁。因縁何別。蓋乃親疎以別二門。親
生曰因。疎發名縁。六各各果。謂一切法各自
有果。七各各性。性謂三性。一切諸法無出善
惡無記三性。故名爲性。此非體性。若言體
相前體中攝。八者諸法各有限礙。謂一切法
各有分齊。如陰唯五不得爲多。如是一切。又
如色法。唯有十入及一少分。不得有餘。如是
一切。名爲限礙。九開通義。謂一切法義相開
通。如似色義通於十入及一少分心通六識。
如是一切。九義如是。如法性等。皆通此九。所
言如者。論釋有三。一者下如。謂前九義。各
各差別。既言差別。云何名如。以一切法同有
此九故。名爲如。二者中如。謂前九義。皆是無
常生滅之法。三者上如。謂前九義。皆非有非
無非生非滅究竟清淨。言法性者論自釋言。
九法中性。名爲法性。於中有三。謂下中上。義
如前釋。所言異者。向前直取相似爲如。今此
明其法之體性。故云法性。言實際者。論自
釋言。九中證果。名爲實際。於前所説如及法
性。窮證名果。一義如是。又論復言。此九法
中。有相名如。空名法性。於中得果名爲實際
此一
門竟
次就眞諦以別三門。於中有四。一遣生死
涅槃之相。以別三門。二遣三世差別之相。以
別三門。三就空理總別之義。以別三門。四就
實性有無之義。以別三門。言遣生死涅槃相
者。如論中説。觀察生死涅槃皆空。名之爲如。
問曰。經説生死是其無常無樂無我不淨。涅
槃是其常樂我淨。云何言空。論言。爲破顛
倒心故。宣説生死苦無常等。不欲令人著無
常等。以實相中無常苦等不可得故。又爲破
人顛倒心故。宣説涅槃常樂我淨。不欲令人
著常樂等。亦以實中常樂淨等不可得故。良
以諸法皆不可得。故故名爲如。言法性者。
入彼如中。捨離所觀染淨法相。不見生死涅
槃可得。此不可得法性自爾。故言法性。故
論説言。譬如小兒見水中月謂爲實有。入水
求之。求之不得便生愁憂。智者謂之水中無
月。法性自爾。法性如是。故云法性。言實際
者。如與法性。是其理實。此之理實。聖所
處故。名爲際。言遣三世差別相者。如論中
説。觀三世法。不生不滅寂靜平等。名之爲如。
斯乃三世空同曰如。言法性者。如論中説。
法名涅槃。不戲論法性名本分種。如黄石中
金性白石中銀性。一切法中有涅槃性。故云
法性。言實際者。如向所説。法性名實。如亦是
實。據後爲言。入處名際。言就空理總別分者。
隨詮辨空。空有差別。説之爲如。故説。
空有差品名爲如矣。問曰。差品云何名如。
以諸法中同有空義故名爲如。言法性者。廢
詮論理。理是一味。一味之理。是法體性。故云
法性。是以論言。總爲一空名爲法性。言實
際者。論自釋言。如及法性。名之爲實。證處
名際。言就實性有無分者。如經中説。如來
藏中。具過恒沙一切佛法。不離不脱不斷不
異。是諸佛法。同一體性。互相集成。無有一
法別守自性。雖無一性。而無不性。無有一性。
即是如義。而無不性。即是法性。言實際者。
彼如法性。即是其實。證處名際此二
門竟
 次就觀
門入以別三門。於中有二。一就觀入息染分
別。二就觀入捨淨分別。言息染者。如論中
説。何者是如。諸法實相常住不動。以有無明
諸煩惱故。轉變邪曲。後息妄染。得於實相。如
本不異。故名爲如。言法性者。論言。實相體
雖清淨。與煩惱合名爲不淨。息除煩惱得本
清淨。淨是一切諸法體性。故云法性。言實際
者。如與法性是其理實。菩薩知此廣大無邊
微妙最勝。更不餘求。安住其中。住處名際。言
捨淨者。如論中説。菩薩觀察實相法中無常
無樂無我無淨。捨離凡夫常樂我淨。亦捨是
觀。實相如本。故名爲如。論自爲喩。如水性
冷從火變熱。是火滅已水冷如本。故名爲如。
諸法如是。實相平等。如水性冷。隨觀轉變。如
水變熱。觀心息滅。實相如本。如火滅已水冷
如本。故名爲如。准驗斯文。妄想縁智決定滅
盡。言法性者。實相常住不變不動。法性自
爾。故云法性。言實際者。若得證時。彼如法
性。即是實際。體相如是第三次明大小有
無。大乘具有。廣如上辨。小乘亦具。云何得
知。如龍樹説。雜阿含中。説十二縁是如法
相法住法位。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即是如義。
又復如彼雜阿含中説。舍利弗善達法性。即
是宣説法性之義。言實際者。龍樹釋言。小
乘法中無其説處。雖無説處理實有之。云何
知有。論言。涅槃即是實際。小乘法中説涅槃
故。即是宣説實際之義。但涅槃法有種種
名。或名爲止。或名爲妙。或名爲離。或名爲
出。或名實際。是故涅槃即是實際。問曰。雖知
小乘法中具此三義。相別如何。龍樹釋言。
聲聞法中。觀法生滅名之爲如。滅離諸觀得
法實相。名爲法性。彼名涅槃爲實相矣。即此
法性。聖所證處。名爲實際。如法性實際義。略
辨如是
大乘義章卷第一



大乘義章卷第二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七門三解脱門義亦名三空義 
  三有爲義 三無爲義 四空義 四優檀那義 四悉
檀義 四眞實義
  三解脱門義八門分別釋名一 辨性二 
分別三 制定其名四 制立其數五 次第之義六
就地分別七 重空之義八
第一釋名。三解脱門者。謂空無相及與無願。
所言空者。就理彰名。理寂名空。言無相者。釋
有兩義。一就理彰名。理絶衆相。故名無相。二
就涅槃法相解釋。涅槃之法。捨離十相。故
曰無相。言無願者。經中或復名爲無作。亦
名無起。釋有三義。一就理彰名。理中無有貪
求願樂。故名無願。理中無有作用集起。是
故亦名無作無起。二就生死法相以釋。生死
之法。不可願求。故名無願。三就行以論。於生
死中不生願求。故名無願。不作願求故名無
作。不起願求。故曰無起。此三經論名解脱門。
亦名三治。亦名三空。義或復説爲三三昧
門。三脱三昧經論同説。三治一門。如地論
説。言三空者。如仁王説。言三脱者。對果名也。
涅槃果徳。絶縛名脱。空無相等。與脱爲門。
名解脱門。故龍樹言。行此三法。能得涅槃
解脱果。故名解脱門。對治門者。對障名也。如
地論説。三障對治。故名三治。言三空者。就
理彰名。理如一味。隨詮以別。故有三種。三三
昧者。就行名也。前三是數。後三胡語。言三昧
者。此言正定。以心合法離於邪亂。故曰三昧。
此等差別。故名爲門。亦可通入趣入名門。名
義如是第二辨性。三脱三治及與三空。以
此法爲體三三昧者。以行爲體。但就行中用
慧爲主。若論眷屬。是五陰性。心王是識。想數
爲想。受數爲受。餘數爲行。隨生無作。即是色
陰。問曰。此三用慧爲主。何故經中説爲三
昧。釋言。一切諸心心法。更相受名。如四念
處。體實是慧而名爲念。此亦如是。又龍樹
言。此三智慧。若不住定則是狂慧。多墮邪疑。
無所能爲。以住定故能破煩惱。故從所依説
爲三昧。又三昧者。名爲正定。一切禪定。若無
此三退轉不定。不名三昧。由此三故。正定不
退。就能爲目。故名三昧。體性如是第三分
相。隨法不同乃有三階。一三法相對。分別三
門。二兩法相對。以別三門。三歴就一法。以別
三門。言三法者。一是生死。二是涅槃。三第
一義空。就彼生死説無願門。生死多過。不可
願故。就彼涅槃説無相門。涅槃寂靜離十相。
故就第一義宣説空門。次就二法以別三門。
於中乃有三種差別。一生死涅槃二。法相對
以説三門。生死虚無。名之爲空。故涅槃云。
空者所謂一切生死。涅槃之法。離十相故。
説爲無相。遠離生死取捨願心。故名無願。
故維摩云。不願是菩提無貪著故。亦可生死
體虚名空。相則鄙惡。不可願樂。名爲無願。無
相同前。二以生死對第一義。以説三門。就第
一義。説空無相。就彼生死宣説無願。彼第一
義體寂名空。妙離諸相故曰無相。生死叵樂。
稱曰無願。三以涅槃對第一義。以説三門。就
第一義説其空門。就彼涅槃。宣説無相及以
無願。涅槃無相無願之義。不異前釋。次就一
法以別三門。於中乃有三種差別。一唯就生
死。二唯就涅槃。三唯就理。就生死中復有
四種。一唯就外境以説三門。外境之中。有
體相用。體空名空。相空之義。名爲無相。用
空之義。説爲無作。無用可貪。亦云無願。二
唯就心以別三門。内心有三。謂心想見。妄想
之體。名之爲心。依心起相。隨之分別。説以爲
想。依想執取。建立定性。説之爲見。心體空
故。名之爲空。彼想空故。説爲無想。彼見空
故。説爲無願。三境二心一。以説三門。經説
生死。要唯三種。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外境無
體。但是名有。故説爲名。事相差別説以爲相。
就其内心説爲妄想。彼名體空。説爲空門。事
相無故。説爲無相。妄想心寂。説爲無願。四心
二境一。以説三門。如地論説。障有三種。一者
分別妄想之心。二者是相。謂依妄想起外境
界。三者是願。依前諸相起取捨心。彼妄想空
名曰空門。彼相空者。名無相門。取捨願空。
説爲無願。上來四門。合爲第一。唯就生死以
説三門。次就涅槃以説三門。涅槃之中。有體
相用。性淨涅槃。以之爲體。方便涅槃。以之爲
相。應作涅槃。以之爲用。彼體寂者名曰空
門。相寂之義。名爲無相。作用寂者。名爲無
作。次就理法以説三門。如成實説。理體寂故。
名之爲空。是空理中。無諸相故説爲無相。無
願求心説爲無願。又大智論亦同此説。故彼
論言。摩訶衍中。三脱是一。以行因縁故説三
門。觀諸法空説爲空門。於此空中不取於相。
是時空門。轉名無相。於無相中。更無所作。是
時無相。轉名無作。以同體故。若人入空。終不
起相。亦無所作。乃至入彼無作門中。亦知空
義。不取於相。但隨人別觀入不同故立三門
第四門中。且就生死涅槃空理。制定其名。
餘類可知。言制名者。立名所依。言定名者。定
其名相。先就三脱。制定其名。三解脱門。正用
生死涅槃空理。以之爲體。空解脱門制名定
名。悉皆就體。無相門者。制名就體。説涅槃
法。與彼解脱以爲門。故若定其名。乃是體上
遣相爲目。無願門者。制名就體説生死法。與
彼解脱以爲門。故若定其名。乃是體上。從厭
受稱。次就三治制定其名。義同三脱。正説生
死涅槃及空爲對治故。次就三空制定其名
然三空者。以理爲宗。於中空門制名定名。悉
皆就體。無相門者。制名就詮。無相涅槃。是空
詮故。若定其名乃是詮中遣相爲目。無願門
者。制名就詮。生死之法。是空詮故。若定其
名。乃是詮中。從厭受稱。次就三三昧制定其
名。然三三昧。行心爲體。生死涅槃。第一義
空。是其境界。言無願者。制名就體。彼三昧
心。於生死中不生願樂。名曰無願。若定其名。
乃是體上遣患爲目。願求諸有。是其患故。無
彼願求説爲遣患。言無相者。制名就境。無相
涅槃。是三昧境。就境立稱。故曰無相。若定其
名。乃是境上遣相爲目。言空門者。制名定名
同皆就境。空理是其三昧境故。此等立名左
右不同。各隨一義第五門中。制定其數。凡
有五義。一隨法不同。如地持説。法有二種。
一有二無。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我我所。名
之爲無。生死之法。名有爲有。涅槃之法。名無
爲有。第一義空。名之爲無。此三法也。於有
爲有。不願不隨。立無願門。於無爲有。願樂攝
受。立無相門。於此二中。非願非不願。於有
不有見。以是見故建立空門。以見空故。不願
涅槃。稱曰非願。不厭生死。名非不願。捨前二
有。名不有見。二隨根不同。建立三門。根有
三種。謂利鈍中。爲鈍根者。説無願門。令怖畏
故。爲中根者。説無相門。令趣求故。爲利根
者。宣説空門。令證實故。三隨欲不同。如大
智論説。欲有三種。一樂遠離。爲説無願。二樂
寂靜。爲説無相。三者樂實。爲説空門。四隨
行不同。如涅槃説。行有三種。謂定慧捨。爲
起定行。宣説空門。令心住故。爲起慧行。説
無願門。令其觀察斷生死故。爲起捨行。説無
相門。令心依故。五對患不同。如大智論説。
患有二種。一見二愛。爲見行者。宣説空門。令
其捨見。爲愛行者。説無願門。令厭生死不願
求。故見愛等者爲説無相。宣説涅槃遠離色
聲香味觸相。治彼愛行。離生住滅。治彼見行。
離男女相。義有兩兼。三門治患差別非一。且
論斯耳第六門中。明其次第。次第有三。一
修入次第。先説無願令厭生死。次説無相令
求涅槃。後説空門令其契證。二據終成本末
次第。空是徳本。菩薩先觀。故先明空。由見空
故。不見生死可以貪求故。次第二宣説無願。
由證空義不見生死。便與涅槃無相相應故。
次第三宣説無相。三約所空體相用等。明其
次第。先説空門。空諸法體。次説無相。空諸
法相。後説無作。空諸法用。次第如是第七
門中。就地分別。小乘法中。説之不定。有人
宣説。三脱三昧。唯在四禪未來中間及三無
色。以無漏故。復有説者言。三解脱一向無漏。
備如向辨。三三昧者。通漏無漏。無漏三昧。如
三解脱。有漏之者。在十一地。所謂欲界根本
四禪未來中間及四空處。大乘法中。三脱三
昧。通漏無漏。有漏之者。備如向説。在十一
地。無漏之者。依於十地。所謂八禪未來中間。
若復通論。亦依欲界。大乘宣説。欲界地中。有
禪定故。攝地如是。第八門中。義別有五列名辨
相一 
漏無漏分別二 就人分別三
就界分別四 就地分別五
就初門中先列其名。
名字是何。謂空空三昧。無相無相。無願無願。
就初彰名。名重空三昧。亦得名爲重無相重
無願矣。相状如何。依如毘曇。分彼四諦十六
聖行。以爲三門。苦下二行空與無我。判爲空
門。次有十行。説爲無願。苦下有二。謂苦無
常。集下有四。因集有縁。道下有四。道如跡
乘。説此十種。爲無願門。滅下四行。盡止妙
出。爲無相門。言重空者。羅漢先以無學等智。
觀察空門。直名空定。然後以彼有漏等智。觀
前空智亦空無我。名空空三昧。此觀智上空
無我人。不空智體。重無願者。亦先以彼無學
等智觀察苦等。直名無願。後觀此智亦是無
常不可願求。撃彼聖道。名無願無願。問曰。何
故不以苦撃。違聖道故。道非是苦。若觀爲苦。
即爲顛倒。何故不以因集有縁撃彼聖道。論
言因等相順聖道。不名爲撃。何故不以道如
跡乘撃彼聖道。釋言。若作道如等觀。是樂聖
道。何名爲撃。重無相者。先以無學等見之智。
觀彼滅下盡止妙出。直名無相。後觀此智盡
滅之處非數無爲亦是寂止。撃彼聖道。名無
相無相。何者智盡非數無爲。云何撃乎。觀滅
之智。應起不起。是其智盡非數無爲。欲撃彼
智。先觀煩惱不起之處數滅無爲是其寂止。
是寂止故。可願可樂。以此寂止可願樂故。
所滅煩惱。是可厭惡。後觀此智不起之處非
數無爲亦是寂止。可願可樂。與數滅同。以智
盡處同彼數滅可願樂故。所滅之智。與彼煩
惱。同可厭惡。撃之如是。問曰。何故不以妙出
撃彼聖道。偏用止行。釋言。非數非妙出故。何
故不以滅行撃之。以此濫同無常滅故。若依
成實。諸法性空。名爲空門。於此空中。無相可
取。名無相門。空中無其悕求願樂。名無願門。
聖人以智觀五陰空。名空三昧。復觀此智亦
是空。故名爲空空。觀陰空中。無相可取。名無
相三昧。復觀此智亦空無相。名無相無相。觀
陰空中。無悕求願。名無願三昧。復觀此智亦
空無願。名無願無願。大乘法中。三門多種。備
如上辨。於中細論。或同毘曇。或似成實。若
説生死涅槃空理。以爲三門。相同毘曇。若就
空理。義分三門。則同成實。淺深爲異。重空之
觀。多同成實。何故修此重空三昧。論言。如
人以杖燒尸死尸既盡杖亦須焚。智亦如是。
前用斷結。結患既亡。智亦須捨。故須修之此一
門竟
次就有漏無漏分別。依如毘曇。重空三昧。一
向有漏。以其所觀非諦理故。成實無漏。故彼
論言。重空無相無願三昧。重空名勝。云何
有漏。大乘無漏。同成實説此二
門竟
次就人論
毘曇法中。重空三昧。唯是利根阿羅漢得。非
是餘人。以彼學人有煩惱故。一向不得。鈍根
羅漢。所得三昧不自在。故亦不能得。成實法
中。一切羅漢及諸學人。皆悉得之。故成實言
學人亦得。以證一切諸法滅故。大乘人中。種
性已上一切皆得。若復通論。十信亦得此三
門竟
就界論。界謂三界。依如毘曇。重空三昧。唯欲
界起。非上二界。就欲界中。三天下人。能起此
觀。由説起故。成實無文。理應遍通。大乘法
中。菩薩自在。於三界中。隨身何處皆得修起
此四
門竟
次就地論。依如毘曇。重空三昧。是有漏
故。始從欲界乃至非想。一切地心。皆得修起。
欲界唯縁未來禪中所有無漏。爲重空觀。非
想唯縁無所有處所有無漏。以相近故。成實
法中。是無漏故。唯依初禪至無所有七依定
中。而得修起。大乘所辨。一切地心。皆得修
起。重空三昧。辨之麁爾
  三有爲義兩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三有爲者。所謂色心非色非心三聚法也。質
礙名色。慮知曰心。不相應行違返前二。名非
色心。此之三種。同名有爲。爲是集起造作之
義。法有爲作故名有爲。是義云何。釋有六種。
一者將因對果。以釋一切因縁皆能集果。能
有所爲。故名有爲。二者據果對因。以釋有爲
果報皆爲因生。有此因爲故名有爲。三就法
外生住滅等。對法以釋。色等法邊。皆有同時
別體四相。用此四相相色等法。由生相故。色
等法生。乃至由有第四滅相。色等法滅。此之
四相。能有所爲故名有爲。四就色等對彼法
外四相。以釋色等諸法皆有生等四相所爲。
故名有爲。五就法體前後四相。解釋有爲。前
後四相遷變曰爲。色等諸法。體有此爲。故名
有爲。六就同時同體四相。解釋有爲。色等諸
法性如幻化。幻有稱生。幻無名滅。幻立云住。
幻變曰異。此四同體。互相縁集。稱之曰爲。
色等諸法體有此爲。故名有爲。名義如是
第二門中。辨其體相。先辨色法。次顯心法。後
明非色非心之法。就色法中。兩門分別。一辨
體相。二明假實。色之體相論釋不同。毘曇宣
説。十一種色。爲色法聚。何者十一。五根爲
五。五塵爲十。通無作色。爲十一也。清淨四
大所造。眼耳鼻舌及身。是其五根。爲外四大
所造。色聲香味觸等。是其五塵。身口業中。善
惡無作。是無作色。大智論等。亦同此説。成
實宣説十四種色。爲色法聚。何者十四。五根
爲五。五塵爲十。加以四大。通前十四。五根如
上。所言異者。毘曇法中。五根之體。是實法
色。爲四大造。與大別體。如人造畫畫與人
別。成實法中。五根之體是假名色。四大所成。
根外無大。如陰成人。人外無陰。根亦如是。五
陰如上。所言異者。毘曇法中。大所造塵。與
四大異。成實法中。色香味觸。能成四大。不爲
大造。唯一聲塵。從四大生。有斯異也。四塵所
成地水火風。是四大也。問曰。毘曇説無作色。
成實法中。何故不論。宗別不同。所説各異。毘
曇法中。説無作業是色法。故色中説之。成實
説爲非色心。故色中不論。又問。成實別説四
大。毘曇法中何故不立。亦是宗別。所説各
異。異相如何。毘曇宣説。堅濕煖動四種實觸。
以爲四大。此之四大。觸塵中收。故不別説。成
實所辨地水火風。攬四塵成。能成五根。根因
塵果。根塵不攝。故須別論此一
門竟
次辨假實。毘
曇法中。十一種色。皆是實法。毘曇多以性相
中求故無假色。成實法中。五塵是實。根大是
假。攬塵成大。大成根故。若對理論。一切皆
假。同是因縁假名法故次辨心法。於中略
以五門分別。一明心與數體之一異。二開合
辨相。三明寛狹。四辨通局。五相應不同。言一
異者。成實法中。心與數法一體義分。不説心
外別有諸數。如説識陰以之爲心。餘則名數。
説受爲心。餘還名數。如是一切。毘曇法中。
心與數別。六識是心。餘想受等。説爲心數。大
乘法中。據末是別。窮本是一。是義云何。大
乘法中。説識有三。一者眞識。心與數一。二者
妄識。是妄識中麁細六重。始從無明終至續
識。此六重中。前之四重。心與數一。後之兩
重。心與數別。以前四重心。與數一故。論中
説爲不相應染。後二別故。論中説爲心相應
染。馬鳴釋言。心與念異故曰相應。是義如後
八識章中具廣分別。三者事識。一向同時。具
有諸數。與毘曇同。心數一異。辨之麁爾此一
門竟
 次辨開合。心法開合。廣略不定。或總爲
一。謂一心聚。或分爲二。謂心與數。六識是
心。想等是數。或分爲四。謂受想行識。心王
名識。想數名想。受數名受。餘數名行。或分爲
六。所謂六識。又依毘曇説。爲四十七心數法。
心王爲一。數法之中。有四十六。何者是乎。
通地有十。通彼心王。合爲十一。通地十者。
如彼論説。想欲觸慧念思解脱憶定及受。是
説通地。於境取相名想。於縁欲受稱欲。令根
塵識和合名觸。於縁決定名慧。記識不忘名
念。於善惡等。思願造作名思。於縁作相。受彼
相状限量名解脱。若無解脱。常守一縁不能
捨離。於縁發悟名憶。常縁不亂稱定。受違順
中名受。此十遍與一切心倶。名通大地。善地
有十。通前合爲二十一也。何者是乎。如彼
説。諸根・有慚愧・信者猗・不放逸・不害・精
進・捨。一切善心倶。言諸根者。所謂無貪無瞋
善根以何義故。不説無癡。無癡是慧。與通地
中慧數體同故。此不論。於他衆生及衆具等。
離貪著心名無貪。於衆生數及非衆生。不懷
瞋恚心名無瞋。於惡自厭名慚。於過羞他稱
愧。於三寶等。淨心不疑名信。身心離惡稱猗。
起善方便。離惡不作名不放逸。不逼迫他名
爲不害。斷惡集善。懃方便修名精進。内心平
等。名之爲捨。此十遍在一切善中。名善大地。
不善地中。心法有二。謂無慚愧。通前合爲二
十三也。大煩惱中。具説有十。別唯有五。通前
合爲二十八也。何者是十。如彼論説。邪解・
不正憶・不順智・失念・不信・懈怠・亂・無明・掉・
放逸。是煩惱大地。顛倒解脱名邪解。邪受境
界名不正憶。顛倒決定名不順智。邪記妄受
名失念。於三寶等。邪疑不淨名不信。不斷惡
修善。不勤方便名懈怠。境界所牽。散隨諸縁
名爲亂。於法不了名無明。躁動不息名爲掉。
離善方便名放逸。此十遍在諸煩惱中。名大
煩惱地。問曰。睡亦遍諸煩惱。何故不名大煩
惱地。論自釋言。睡順正受。能速發定。是故
不説。別唯五者。所謂不信・懈怠・無明・掉・及
放逸。此之五種。體別餘數。故今取之爲四十
七。餘五不別。故不説之。云何不別。言邪解
者。與通地中解脱數同。不正憶者。與通地中
憶數體同。不順智者。與通地中慧數體同。言
失念者。與通地中念數體同。亂與通地定數
體同。問曰。邪解不正憶等。與通地中心數法
同。何勞復説爲煩惱地。以此生惑功力等故。
問曰。通中受想觸欲。何故不説爲煩惱地。以
不等故。大地不顯。故不説之。云何不等。想生
見強。受及觸欲。生愛中強。故曰不等。又問。
何故不説思數爲煩惱地。思是一切衆行之
主。故不偏説爲煩惱地。又思亦是生愛中強。
故不説之。問曰。若言受想觸等生惑不齊故
不説爲煩惱地者。慧生見強。何故説爲煩惱
地乎。釋言。見中更不論慧。是故不可説慧爲
強。慧不強故。説之爲地。小煩惱地差別有
十。通前合爲三十八也。何者是乎。如彼
説。忿・恨・誑・慳・嫉・惱・諂・覆・橋・害。是説小地。
如論釋言。於益不益應作不作非作返作。瞋
相續生名爲忿。樂事益他。苦不益他。益事應
作。而故不作。不益他事。理不應作。而復故
作。瞋氣續生説爲忿。於可欲不可欲應作不
作非作返作。忿相續生名爲恨。樂事他欲。苦
他不欲。可欲應作。而故不作。不可欲事。理不
應作。而復故作。忿之殘結説爲恨也。詐現承
事名誑。悋惜財法稱慳。忌他名利伎能功徳
名嫉。怨會愛離思惟心熱名惱。覆藏自性曲
順時宜稱諂。自陰過惡名覆。妨他自擧名
高。欲逼迫他名害。此之十種。唯在意地。不通
五識。局在修斷。不通見諦。別起不倶。故名小
地。餘心數中。更有五數。通前合爲四十三也。
所謂覺觀睡眠及悔。麁思名覺。細思稱觀。一
切煩惱。睡著境界名睡。身心昏昧。略縁境界
名眠。追變名悔。十使之中。復有四數。通前
合爲四十七也。謂貪瞋慢疑。愛染名貪。忿怒
曰瞋。凌他稱慢。猶預曰疑。五見是慧。與通地
中慧數同故。廢而不論。癡使與彼大煩惱中
無明數同。是以不説。此無明使。體雖與彼大
煩惱中無明數同。義有左右。大煩惱中無明
數者。遍通一切使纒垢中。無明使者。局在使
門。不通纒垢。又大地中無明數者。唯是相應
不通不共。通與一切煩惱倶故。無明使者。通
攝相應及與不共。於中若有縁而不了。不與一
切諸使倶者。是其不共。若非別縁。而與諸餘
九使倶者。是其相應。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心
數不定。攝末從本。有三十七。隨末別論。則有
無量。云何從本有三十七。如彼論説。通數有
十。思・觸・念・欲・喜・信・懃・覺・觀・憶・前・四後一。
與毘曇同。餘五別異。所言思者。如思品説。
愛分願求名思。不同毘曇愛爲煩惱思爲通
數。觸者論言。三和名觸。彼以心識依根觸
塵故。名爲觸。不説心外別有觸數。理實觸義
遍通四心。今就行心説爲觸矣。念者論言。作
發名念。作意起後。名爲作發。欲者論言。心有
所須名欲。喜者論言。心樂名喜。欲中増上説
爲喜也。毘曇無此。信者論言。必定名信。此通
三性。毘曇唯善。不善中者。即名不信。懃者論
言。心行發動。名之爲懃。此通三性。入善法中。
返名精進。毘曇唯善。言覺觀者。論釋多種。
一隨定以説。麁思名覺。細思名觀。二隨慧以
説。未知事中比知名覺。現知稱觀。三就亂心
以説。散心數起名覺。散心微少稱觀憶者論
言。知先所更名憶。以此十種處遍三界體通
三性故名通數。善數有十。通前二十。所謂定・
慧・無貪・瞋。癡・慚・愧・猗・捨・及不放逸。定者
義釋有通有別。通而論之。遍在三性。淨定是
善。垢定不善。報定無記。別唯在善。論主就
別説爲善數。慧者義釋亦有通別。通而論之。
亦在三性。正智是善。邪智是不善。汎知世事。
是其無記。別而論之。無漏之慧。説爲慧數。
有漏善慧。説之以爲無癡善根。顛倒之慧。説
爲邪見。餘不善慧及無記慧。説爲覺觀。論主
就別説無漏慧。爲慧數也。無貪・無瞋・慚・愧・
猗・捨・及不放逸。與毘曇同。無廢善者。毘曇
法中。體是慧數。更不別分。成實分取有漏善
慧爲無癡故。所以別説。以何義故不説解脱。
彼宗之中。説慧爲脱。更無別法。是以不論。不
善之中數有十四。通前合爲三十四也。何者
十四。十使煩惱相從爲六。五見之心。合爲邪
見。即以爲一。貪瞋癡慢及與疑使。復以爲五。
通前六也。十纒之中。別數有五。謂無慚・愧・
掉・悔・及覆。通前十一。以何義故不説慳纒。是
貪分故。以何義故不説忿嫉。是瞋分故。以何
義故不説睡眠。無明分故。問云。覆纒應是貪
分。何故別論。釋言。覆者不偏屬貪。或有衆生
怖畏打縛割截等事。覆藏己過。或爲財利。是
義不定。所以別説六垢之中有諂及誑。通前
十三。何故不説惱恨害等。是瞋分故。何不説
高。以慢分故。問曰。諂誑應是貪分。何故別
論。諂義不定。或貪故諂。或畏故諂。誑亦不
定。或貪故誑。或瞋故誑。或畏故誑。以不偏
在所以別論。加其放逸。通前十四。不善如是。
無記有三。謂識想受。彼宗之中行前三心。唯
無記故。以此通前。爲三十七。據要如是。隨
別以論。心法無量。如一貪心。隨別衆多。所謂
惡欲・多欲・無厭・慳・著・現相・撃切・以利求
利。羅波那等。如是非一。害他求利名惡欲。廣
求多利稱多欲。更無多利名無厭。所有一切。
不與他共名慳。纒愛不捨名著。以貪利故現
欲得相。名現相。讃彼毀此。而取其利名撃切。
説餘所得。以招此利。名以利求利。心貪其利。
口悦人意。名羅波那。瞋中隨別。亦有無量。
所謂瞋・恨・憎・嫉・忿・恚・惱・害・迷・悷・專執・不
忍・暴急・不悦。不調。如是非一。無明隨別。亦
有衆多。所謂闇・鈍・囂・騃・迷・妄・愚・拙・睡・眠・
單致利等。縁而不了名闇。悟解不速稱鈍。損
而不覺名囂。無心分別曰騃。翻此謂彼名迷。
得而還失稱妄。不辨是非曰愚。所作不巧名
拙。心重欲眠重名睡。攝心離覺名眠。憙睡之
病名單致利。隨此等別故有無量。此等別數。
論中雖不一一具論。義實有之。大乘法中。
心法亦多。而經論中不辨定數。難以輒言。開
合如是此二
門竟
次辨寛狹。依如毘曇。約就四義。
以辨寛狹。一善。二惡。三穢汚無記。四白淨無
記。戒定慧等。名之爲善。殺盜婬等。説之爲
惡。欲界地中身邊兩見。及上二界一切煩惱
名穢汚。亦名隱沒。報生威儀工巧變化名曰
白淨。就彼四十七心法中。心王及與十通大
地。覺觀及眠。統通四十四。最以爲寛。依如
毘曇。悔通善惡白淨無記。不通穢汚。次以爲
狹。以何義故不通穢汚。彼論説悔唯在欲
界。是欲界故。上界一切穢汚中無。又欲界
中。縁事而起。不縁理生。以彼事中得失可
知。是以生悔。理幽難覺。故不生悔。良以悔
心不縁理。故欲界身見邊見中無。是故悔數
一向不通穢汚無記。毘婆沙説。悔唯有二。謂
善不善。不通無記。以揵利故。大煩惱中。不
信・懈怠。無明・掉・放逸。小煩惱中。諂・誑・及
高。餘數中睡。十使之中。貪慢及疑。此之十
二。唯在不善穢汚無記。次以爲狹。於中不信。
懈怠・無明。睡・掉・放逸。此之六種。若與欲界
身邊二見。及上二界煩惱倶者。是其穢汚。餘
是不善。諂・誑・及高・貪・慢・及疑。此之六種。在
欲界者。斯名不善。在上二界。齊是穢汚。小煩
惱中。忿・恨・慳・嫉・惱・覆・及害。不善地中。無
慚無愧。十使中瞋。此之十種。唯在不善。最
以爲狹。成實法中。唯説善惡無記三性。於彼
論中。十種通數。統通三性。若復通論。定慧
兩數。亦通三性。無貪・瞋・癡・慚・愧・猗・捨・及不
放逸。一向是善。識想及受。一向無記。餘皆不
善寛狹如是此三
門竟
次辨通局。於中約就三界
以説。依如毘曇。無慚・無愧・瞋・忿・恨・害・惱・
嫉・慳・覆・及與眠數・此之十一。唯在欲界。覺
觀諂誑。上極初禪。高極三禪。餘通三界。若依
成實。就前三十七心法中。諂之與誑。局在欲
色。欲界可知。色界云何。如梵天王。語諸梵
衆言我令汝盡老死邊。即是其誑。手牽黒齒
屏處求之。即是其諂。餘通三界。問曰。覺觀二
禪滅之。云何得通。依如彼論。麁重覺觀。二
禪中滅。細通三界。故彼論言。覺觀之心。遍通
三界。以是心之麁細相故。三界之心。皆有麁
細。麁皆名覺。細皆名觀。攝末從本。分判如
是。若隨別論。惡欲・多欲・現相・撃切・以利求
利・慳著・羅波那・忿・恨・惱・害・睡・眠・單致利
等。並在欲界。諂誑嫉妬。通欲色界。如彼
王。語諸梵衆。汝但住此。汝等不須至瞿曇
所。懼佛勝己。即是嫉妬。餘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辨
心法相應不同。毘曇法中。同時相應。同時之
中。多少不定。若善心法。在其欲界及初禪
者。二十三法。同時相應。十通大地。十善大
地。覺觀心王。在中間禪。二十二法。同時相
應。唯除一覺。餘皆如上。二禪已上。二十一
法。同時相應。除覺去觀・餘皆如上。煩惱法
中。分爲六分。瞋・忿・惱・害・恨・覆・慳・嫉。合爲
一分。此八一向是不善故。二十二法。同時相
應。十通大地。即以爲十。大煩惱中。不信・懈
怠・無明・掉・放逸。通前十五。無慚無愧。通前
十七。覺觀與睡并及心王。通前合爲二十一
法。彼瞋忿等。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合
爲二十二也。貪疑慢高。爲第二分。就此分中。
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亦有二十二法相應。十
通大地。五煩惱地。無慚・無愧・覺・觀・睡・心・爲
二十一。貪疑慢等。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
合爲二十二也。若在初禪。是無記故。除無慚
愧。有餘二十心法相應。中間除覺。有餘十九。
二禪已上。更除觀數有餘十八。不共無明。爲
第三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一法。同
時相應。十通大地。即以爲十。大煩惱中。除一
無明。有餘四種。不信・懈怠・掉・及放逸。通前
十四。無二無明同時並。故除彼無明。加無慚・
愧・覺・觀・睡・心。通前二十。不共無明。即以爲
一。通前合爲二十一也。在初禪中。除無慚愧。
有餘十九。中間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上。更
除一觀。有餘十七。邪見戒取及與見取。爲第
四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一法。同時相
應。十通地中。除一慧數有餘九種。邪見二取
體是慧數。無有二慧同時起。故除彼慧數。大
煩惱中。有其不信・懈怠・無明・掉・及放逸。通
前十四。無慚・無愧・覺・觀・睡・心。通前二十。邪
見等中。隨何現起。即以爲一。通前合爲二
十一也。在初禪者。除無慚愧。有餘十九。中間
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上。更除一觀。有餘十
七。身邊兩見。爲第五分。此之二種。若在欲
界及初禪中。有十九法。同時相應。十通大
地中。除其慧數。有餘九種。身邊兩見。體亦是
慧。兩慧不並。是以除之。大煩惱五。通前十
四。覺觀睡心。通前十八。身邊兩見。隨何現
起。即以爲一。通前十九。以此二見是無記
故。除無慚愧。中間除覺。有餘十八。二禪已
上。更除一觀。有餘十七。諂誑二纒。爲第六
分。在欲界者。是不善故。二十二法同時相應。
十通大地。五煩惱地。無慚・無愧・覺・觀・睡・心。
通前合爲二十一法。此諂與誑。隨何現起。即
以爲一。通前合爲二十二也。在初禪中。除無
慚愧。有餘二十。中間除覺。有餘十九。二禪
已上。無有諂誑。不須論之。煩惱如是。白淨無
記。總爲一分。若在欲界及初禪者。有十三
法。同時相應。十通大地。覺觀心王。中間除
覺。有餘十二。二禪已上。更除一觀。有餘十
一。問曰。其餘諸心心法。何故不説。釋言。有
以無慚無愧。與彼一切不善法倶。如餘一切
不善法説。不信・懈怠・相應・無明・睡・掉・放逸。
遍與一切諸煩惱倶。如餘一切諸煩惱説。十
通大地。覺觀睡悔。遍通一切三性法中。如餘
一切三性法説。是以不論。毘曇如是。成實法
中。前後相應。從彼了別違順中容三種識。復
生三種想。了順之識。生於釋想了違之識。
生不*釋相。了中之識。生中容想。當分相生。
故曰相應。從彼三想。生三種受。*釋相生樂。
不*釋生苦。中容生捨。從彼三受發生行心。行
中有三。一善二惡三是無記。若生善心。苦受
生厭。厭離生死。樂受生欣。欣樂善法。捨生
信進念定慧等。若生不善。苦受生瞋及瞋流
類忿恨惱等一切煩惱。樂受生貪及貪流類
一切煩惱。捨生餘結及彼流類一切煩惱。若
生無記。苦受心後求苦對治。如寒求煖熱求
涼等。樂受心後。求諸樂具。如種殖等。捨受
心後。生餘漫散無記行心。此等前後。當分
相應。故曰相應。大乘法中。義有兩兼。同
時相望。同時相應。異時相望。前後相應。同
時相應。麁同毘曇。細者不同。毘曇別體。此
同體故。異時相應。與成實同。問曰。前言同
時相應。云何復得異時相應。釋言。心法體
雖同時。隨義隱顯。非無先後差別之義。故
得宣説前後相應。心法如是次辨非色非
心之法。依如毘曇。宣説十四不相應行。以
爲非色非心法也。於中略以五門分別。一
釋名辨相。二三性分別。三就有漏無漏分
別。四就界分別。五明捨不同。就初門中。先
釋其名。名字是何。一無想定。二無想報。三
滅盡定。四衆生種類。五命根。六分夫性。七
味。八名。九句。十生。十一住。十二異。十三滅。
十四得。此之十四。體非質礙故名非色。又非
情慮。稱曰非心。不同想等諸心數法與心相
應。名不相應。有爲集起。稱之爲行。名字如
是。次辨其相。無想定者。諸外道等。謂無想
報。以爲涅槃。爲求彼報。修無想定。學滅心
想。依第四禪。滅諸心法。心想滅已。得一有
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無想定。成實法中。
不存此義。故彼論言。凡夫不能滅心心法。但
心寂靜微細難覺。故云無想。非謂全無。今依
毘曇。宣説無想。無想報者。依前定因。生四禪
中廣果天處。初生有心。中間無心。逕五百劫。
是心滅時。得一有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
無想報。命欲終時。心想還生。以彼因時前後
有心中間無心。是故得報。還與因同。前後有
心。中間無心。報欲盡時。心想還生。心想生
故。見未來世受生中陰。便謗涅槃。作如是念。
我本謂呼寶有涅槃。懃苦求之。今見未來。
還有生處。定知一切無有涅槃。以是謗故死
入地獄。以是過故。佛諸弟子。都無求者。此
無想報。成實論中。説爲心法。但無麁想。滅盡
定者。謂諸聖人。患心勞慮。暫滅心識。得一有
爲非色心法。領補心處。名滅盡定。若依成實
是無爲法。非不相應。此義廣釋。如滅盡章。衆
生種類者。有一有爲非色心法。能使衆生類
類相似。是故名爲衆生種類。成實法中。不存
此義。言命根者。衆生身中。有一非色非心命
法。能持色心。令不斷絶。名爲命根。若依
實。説過去業以爲命根。不立非色非心命法。
凡夫性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之法。未
斷已來。凡諸衆生。悉令使凡。此之凡性。成實
不立。所言味者。是字法也。有爲法中。有一非
色非心字法。與聲相應方成語言。説之爲字。
以此字法。攝聲成語。令人愛味。故名爲味。若
雜心子注中釋。外國噵字有其味音。故説
爲味。所言名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名
法。能攝彼字。表詮諸法。説之爲名。所言句
者。有爲法中。有一非色非心句法。拘攣名味。
共相屬著。以成文誦。謂之爲句。此名味等。
成實法中。唯是聲性。色法所收法入所攝。不
同毘曇。相状如何。即彼音聲相續之中。屈曲
高下長短之義。能成語言詮表之義。説爲味
等。雖是聲性。聲恒是實。味等是假。聲是聲
入。味等法入。此云何別。當體爲味。對法成
詮。説之爲名。若當一字詮表義成。字即是名。
若一不成名。字方成。是即一字。唯是其味。
而非是名。多字和合。方是其名。若彼多字。共
名一法。名即是句。若當一字即成名者。多名
聚集。方乃成句。成實如是。所言生住異滅法
者。非是諸法始起之生。經停之住。衰變之異。
盡壞之滅。蓋乃一切有爲法邊。別有非色非
心相法。能生諸法。乃至能滅。此之四相。體
雖同時。用在先後。生相用時。能生諸法。乃
至第四滅相用時。能滅諸法。所相之法。初生
次住終異後滅。是毘曇家。苦集之理。能相生
等。是事非理。何故如是。有爲之法。無常爲
理。前後四相。遷流運變。是無常義。故説爲
理。同時四相。體非先後無常之義。故名爲事。
若依成實。但説諸法初生次住終異後滅。不
説法外別有非色非心四相。地持亦爾。所言
得者。有爲法邊。有一非色非心得法。能得諸
法。故名爲得。此是十四不相應行。毘婆沙中。
更有二種。一聖人性。有一非色非心聖法。能
令一切出世之人皆得爲聖。二者不得。有一
非色非心之法。令所斷法不屬行人。故名不
得。若通此二。便有十六不相應行此一
門竟
次就
善惡無記三性。分別其相。如雜心説。十四行
中。二善五三。餘悉無記。言二善者。謂無想
定及滅盡定。言五三者。四相及得。皆通三性。
若在善中。即名善。在不善中即名不善。無記
亦然。問曰。此五在三性中。即隨彼法。名爲善
惡無記法者。此之五種。亦在色心二種法中。
何不隨法説爲色心。而名非色非心法乎。釋
言。三聚通於三性。故隨所在。即名善惡無記
之法。三聚相望。不得相通。是故雖在色心法
中。而非色心。餘之七種。一向無記此二
門竟
次就
有漏無漏之義。分別其相。依如毘曇。此十四
中。四相及得。通漏無漏。在有漏邊。即名有
漏。在無漏邊。即名無漏。餘皆有漏。若依成
實。滅盡定者。亦是無漏此三
門竟
次就三界辨其
通局。彼無想定及無想報。唯在色界。滅盡定
者。唯在無色非想地中。若依成實。滅盡無爲。
不屬三界。名味句。在欲色界。不通無色。自
餘八法。並通三界此四
門竟
次明其捨。無想定者。
有二種捨。一退時捨。二生上時捨。滅盡定者。
唯退時捨。無上可生故。無生捨。無想報衆生
種類命根。此等皆悉隨世斷。故命終時捨。凡
夫性者。有二種捨。一者凡夫生上時捨。二者
聖人見道時捨。凡夫之人。捨而還得。捨下凡
性。得上凡故。聖人一捨。不復更得。有斯異
也。問曰。凡性有二對治。一者斷治。二者捨
治。此二何別。釋言。斷彼凡夫性上煩惱繋縛。
是斷對治。捨彼凡性。是捨對治。問曰。此二何
者在先。釋言。不定差別有三。一者一向先斷
後捨。謂諸凡夫趣上地時。先斷自地所有煩
惱。然後上生。斷煩惱時。自地之中。凡夫性上
所有繋縛。一切皆斷。雖斷繋縛。凡性猶在後。
生上時凡性方捨。是故名爲先斷後捨。二者
一向先捨後斷。謂次第人。乃至超越斯陀含
人。入見道時捨彼凡性。故曰先捨。雖復捨之
令不屬己。而彼凡性猶成。在於過去未來。爲
彼三界修惑縁縛。後起修道斷彼惑時。彼凡
性上繋縛方斷。故名後斷。三者先斷後捨。及
先捨後斷。所謂超越阿那含人。先在凡時。或
斷欲界所有煩惱。或斷初禪至無所有。後入
聖道。入見道時。捨彼三界一切凡性。次起修
道。斷彼三界修道煩惱。望彼凡時斷煩惱處。
先斷後捨。望彼凡時未斷結處。先捨後斷。名
味句等。於義不定。若論體性。念念中捨。刹那
斷故。若論一向不行名捨。生無色時。方名爲
捨。無色一向。不依名字起言説故。問曰。初禪
已滅語言。何故無色方名不行。釋言。初禪滅
語言者。定體之中滅於語言。而初禪地。威儀
心中。猶發語言。是故不名一向不行。問曰。初
禪威儀心中。猶發語言。可不名捨。二禪已上。
不復發語。何不名捨。釋言。彼處猶借初禪威
儀之心起言説。故不得名捨。問曰。有漏生上
捨下。何處得有下地之心借之起説。釋言。借
者。二禪已上威儀之心。與初禪同。是故名借。
非從彼來名爲借也。四相及得。通漏無漏。有
漏有三。一善二惡三者無記。善有二捨。一者
退捨。退起下地諸煩惱時。捨彼上善。二者生
捨。生上地時。捨下善故。不善之者。唯一斷
捨。無記有二。一者穢汚。謂欲界中身邊二見。
及上二界一切煩惱。與此相應四相及得。唯
一斷捨。二者白淨。所謂報生威儀工巧及與
變化。此諸法中四相及得。捨之不定。與報倶
者。唯命終捨。以報無記隨世斷故。若與威儀
工巧倶者。捨之不定。不善修者。念念中捨刹
那斷故。善修習者三世得。故生上時捨。變化
倶者。退禪時捨。失其本故。生上時捨。有漏生
上必失下。故有漏如是。無漏倶者。有三種捨。
一者退捨。謂得無漏後還退失。二轉根捨。
謂轉鈍根爲利根時。捨彼鈍者。三得果捨。得
聖果時。捨因無漏。若通究竟入涅槃時捨。
有四種。毘曇如是。成實法中。唯説善惡無作
之業及假名人。爲非色心不相應行。自餘有
爲。皆是色心二法所攝。三有爲義。略之云爾
  三無爲義十門分別釋名一 辨相二 得之
分齊三 多少不同四 三性分別五 漏無漏分別
六 有無分別七 常無常分別八 約對四無共相
收攝九 約對四諦共相收攝十
第一釋名。三無爲者。一虚空無爲。二數滅無
爲。三非數滅無爲。言虚空者。當體立目。虚之
與空。無之別稱。虚無形質。空無有礙。故曰虚
空。言數滅者。義釋有四。一以慧數斷障。得
滅名爲數滅。故經説爲智縁滅也。毘婆沙中。
亦同此説。故彼文言。數者是慧。滅是慧果。
依於慧數而得滅。故名爲數滅。問曰。共念
能斷煩惱。獨慧不堪。以何義故偏言慧滅。
若依成實。獨慧能滅。毘曇大乘。慧數爲主。
故偏言之。此義簡餘施戒等滅。二以無礙解
脱數滅。名爲數滅。簡餘伏滅。三約四諦及
修道等種數別滅。名爲數滅。如毘婆沙説。故
彼文言。苦忍智等所得之滅。別餘集等。名爲
數滅。四以煩惱品別而滅。名爲數滅。如欲界
結九品別滅。如是一切。數滅如是。非數滅者。
翻前可知。此等何故名曰無爲。義釋有二。一
對法外四相以釋。色心等法。爲彼法外四相
所爲。虚空等三。不同彼故。名曰無爲。二對
法體四相以釋。色心等法。一切皆有初生次
住終異後滅。前後集起。稱之曰爲虚空等三
無彼爲。故名曰無爲。名義如是 第二門中。
辨其體相。虚空無爲。論釋不同。依如毘曇。
虚空有二。一者有爲。二者無爲。除去色像方
爲虚空。是其有爲。本來常空。是其無爲。有
爲虚空。彼此不通。爲眼所行。無爲虚空。體
是法入。無礙周遍。爲意所行。二中但取無爲
虚空。以爲三中虚空無爲。有爲空者。是六大
中。空大所攝。何者六大。所謂地水火風空識。
成實大乘。並皆破彼有爲虚空。但説一種無
爲虚空。但此虚空。有體有相。體則周遍。相則
隨色彼此別異。故地論言。因彼色故種種差
別。雖約色像彼此別異。而不可見。故經説爲
不可見相。問曰。世人皆見虚空。云何説爲不
可見乎。釋言。世人但見空中光明之色。想心
於中知無異物。作虚空解。便謂見空而實不
見。若空可見。即是色法。色則無常。涅槃廣破
明空叵見虚空
如是
次辨數滅。於中曲有五門分
別。一約對分別。二約有漏無漏分別。三約治
分別。四約時分別。五約位分別。言約對者。對
有三種。煩惱業苦。煩惱有二。一是染汚五住
性結。二不染汚事中無知。染汚盡虚。有是有
非。永滅則是。伏滅則非。不染盡處。有是有
非。爲其無礙解脱滅者。是其數滅。如障通壅。
不爲無礙解脱滅者。則非數滅。如習五明所
滅闇等。問曰。五明所滅之闇。爲當一向定非
數滅。亦有是者。大小不同。小乘法中。定非數
滅。大乘法中。義有兩兼。直爾習學五明。滅
者非是數滅。斷無明地。令彼滅者。是其數滅。
何故如是。大乘宣説事中無知。依無明地以
無漏慧。斷無明地。令彼無知永更不起。故是
數滅。小乘不爾。故非數滅。又大乘中。隨無明
地。無礙解脱二道滅故。是其數滅。小乘不爾。
故非數滅。煩惱盡處。辨之麁爾。次論其業。依
如毘曇。唯有煩惱相應業思。與彼煩惱相應
斷者。是其數滅。自餘一切不善身口。及善無
記。有是有非。斷其縁縛。名爲數滅。不絶其
體。故非數滅。問曰。有人斷煩惱。故令彼身
口惡業不起。應是數滅。何故言非。釋言。毘曇
性相中求。彼非親斷。故非數滅。問曰。若此非
親斷故。非數滅者。入見道時。斷絶諸見。隨見
所起貪瞋癡等。一切皆斷。應非數滅釋言。不
類解有三義。一見與貪等。同是心法。同是煩
惱。相生義親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口二業。
望彼不爾。故非數滅。二見與貪等。同是煩惱。
互相縁縛。相縛義親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
口不爾。故非數滅。三見與貪等。同是煩惱。互
相増長。相助義強故。從根本判爲數滅。身口
不爾。故非數滅。云何相助。由見起於貪瞋等
結。由貪瞋等令見牢強。故曰相助。是義云何。
見所起貪。貪著諸見。愛樂不捨。見所起瞋。防
護諸見。聞毀則忿。見所起癡。不覺見過。堅住
不捨。見所起慢。持見自高。不肯捨離。以如是
義。令見牢強。違返聖諦。以違諦故。見諦滅
之。故爲數滅。身口不爾。故非數滅。問曰。若
言染汚思外一切業盡非數滅者。何故論言
十七學思斷黒白業。釋言。彼云。學思斷者。正
斷煩惱相應業思。故是數滅。自餘一切。但斷
業上所有縁縛。不斷業體。故非數滅。何者是
其十七學思。如四業章具廣分別。問曰。論説
身口二業皆修道斷。云何今言非數滅乎。此
如前釋。但斷業上所有縁縛。不斷業體。毘曇
如是。成實大乘。伏結止業。皆非數滅。滅盡結
業。悉是數滅。彼宗辨義。務在通故。諸業如
是。次辨苦報。依毘婆沙。一切報盡。有是數
滅。有非數滅。斷潤生惑。并斷報上縁縛之義。
名爲數滅。由斷因故。令報不起并餘一切縁。
差不受悉非數滅。有人宣説。羅漢現報盡滅
之處。是其數滅無餘涅槃。是義不然。云何不
然。羅漢現報酬因勢極。所以滅盡。不由道滅。
云何説此以爲數滅無餘涅槃。又彼現報起
已滅者。是四相中無常之滅。種類不續。是
非數滅。是中用何以爲涅槃。問曰。若此非涅
槃者。更復用何以爲究竟無餘涅槃。釋言。彼
宗二種涅槃。體性是一。隨其體時別得二名
字。言體一者。煩惱業思數滅無處。是其涅槃。
言隨時別得二名者。彼向涅槃身智未盡。望
後猶有餘身智在約後別前。名爲有餘。身智
盡竟。望後更無餘身智在彼前涅槃轉名無
餘。非謂報盡更得涅槃。有人復言。報盡之處。
非是涅槃。無學聖人。斷彼報上縁縛之義。是
其報盡無餘涅槃。此義不然。斷縁縛者。乃是
斷除煩惱。所攝何開報盡。是義云何。斷煩
惱時具斷二縛。一斷相應縛。斷煩惱故。不
後同時縛諸心法。二斷縁縛。斷煩惱故。不復
縁中縛外境界。縁縛有二。一者縁縛苦集諦
理。見道中斷。二者縁縛陰界入事。修道中斷。
羅漢報身。是陰界入事相所攝。修道之中。
但斷報上縁縛之義。不斷報體。云何將此以
爲報盡無餘涅槃。又復聖人。斷縁縛時。身報
未盡。是人後時。或經十年。或經百歳。酬因極
竟。報身方盡。云何將前縁縛無處。以爲後時
身盡涅槃。是大難解。又復煩惱。非直縁縛自
己報身。亦縛他身及外境界山河地等。若斷
縁縛自己報身。是其無餘涅槃攝者。斷他身
縛。應是他人無餘涅槃。而彼非他無餘涅槃。
此亦同彼。何得偏將縁縛自報盡滅之處。獨
爲無餘。以如是義定知。毘曇斷因報盡。皆非
數滅。問曰。報盡非數滅者。何故論言一切果
報皆修道斷。此斷報上縁縛之義及潤生惑。
不斷報體。毘曇如是。成實法中。一切果報。但
使無漏斷因報盡。皆是數滅。云何得知。如成
實説。見道斷者。謂示相慢及彼所起諸餘法
也。修斷法者。不示相慢及彼所起諸餘法也。
示相我慢。是見諦惑。取立我相。而自高擧。名
示相慢。三塗業果。是彼所起諸餘法也。不示
相慢。是修道惑。不能推求。名不示相。闇昧心
中。恃我陵物。名爲我慢。人天業果。是彼所起
諸餘法也。此等皆爲見修所斷。故彼斷處。是
其數滅。是數滅故。於彼宗中。因盡名爲有餘
涅槃。果亡名爲無餘涅槃。此義如後涅槃章
中具廣辨釋。問曰。羅漢現報盡處。是數滅不。
釋言。不定。以邊際智促報盡者。是其數滅。餘
死則非。成實如是。大乘法中。義同成實。除因
報盡。悉是數滅。又大乘説。煩惱業苦。皆是妄
想。可斷滅故。約對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有漏無漏
分別。依如毘曇。有漏盡處。有是有非。爲其無
礙解脱滅者。是其數滅。不爲無礙解脱滅者。
非是數滅。無漏盡處。定非數滅。故彼論言。
一切聖道。非數滅處。以何義故。非道果攝。論
自釋言。爲餘事故。斷諸煩惱。不爲非數。故非
道果。何者餘事。所謂數滅。成實法中。有漏盡
處。有是有非。爲無漏智所斷滅者。是其數滅。
餘非數滅。無漏盡處。有是有非。道力滅者。是
其數滅。餘非數滅。以無漏盡是數滅。故
實宣説。斷滅空心爲滅諦矣。又彼宣説。空
心二滅。一滅定暫滅。二無餘永滅。故知無漏
亦有數滅。大乘所説。義同成實。故楞伽云。妄
想爾炎慧彼滅我涅槃。亦云。斷除三十七品
所行。方得稱爲畢竟涅槃此二
門竟
次約治論。治
有二種。一有漏等智。二無漏聖智。依如毘曇。
等智所斷。有是有非。若依八禪攀上斷下。及
修道時所斷之壅。是其數滅増上忍時能令
見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如是一切。後當廣
辨。無漏所斷。亦有是非。所斷一切煩惱業思。
是其數滅。不退之人在修道中。無礙道時令
所斷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退轉之人。在修
道中。至後轉根。到不動時。令先所斷修道煩
惱永更不生。亦非數滅。如是一切。此義如彼
毘婆沙説。問曰。無漏轉根之時。所斷一切障
根無知。是數滅不。釋言。非是。問曰。毘曇宣
説。學人轉根之時。用一無礙一解脱道。以結
未盡求盡求利猛。求利猛故。無學轉根。用九
無礙九解脱道。以其結盡求利世貰。故此等
既用無礙解脱斷障無知。何故所斷不名數
滅。釋言。數滅滅相違法。非相違者。雖捨不
滅。彼轉根時所捨無知。是無漏法。與後所得
利根無漏。同類相生。是自分因相資之功。在
於利中。爲是不滅。又復鈍慧照境之功。治障
之能。利中兼有。非全別異。故非數滅。如證果
時捨向無漏不名數滅。此亦如之。問曰。人説。
微細無明在於根中。説之以爲障根無知。斷
此無知。應名數滅。何故非乎。釋言。若有微細
無明。在於根中説爲障者。轉根之時。應捨無
明不捨無漏。轉根之時。唯捨無漏。不言更有
無明可捨。明知。此中無別無明。但鈍無漏。不
同利知。名曰無知。以鈍妨利。説之爲障。體是
無漏。是故離之不名數滅。非數滅故。毘婆沙
云。非數滅多。滅漏無漏數滅是狹。唯滅有漏。
問曰。轉根既非數滅。何用無礙解脱道乎。釋
言。轉時必觀諦理。始觀之心。與鈍得倶。於彼
諦境。未得深明。未得決了。説爲無礙。終時方
得於境決了。説爲解脱。與斷結同。故約斷結
説爲無礙。説爲解脱。而其所無非是數滅。毘
曇如是。成實法中。有漏智斷。皆非數滅。有
漏唯伏。不能斷故。無漏智斷。方名斷滅。大乘
法中。須有分別。若説世俗八禪等智以爲有
漏。彼但伏結。非是數滅。無漏永斷。方是數滅。
地持云。若以世俗滅諸煩惱。彼非究竟。
非解脱果。涅槃亦云。先以定動。後以智拔。
若得涅槃不捨世間。證空隨有。名爲有漏亦
能永滅。依實慧起故能永滅。彼何所滅。著有
之見迷空之闇。空觀滅之。著空之執迷有無
明。有智能滅。約治如是此三
門竟
次約時論。時
謂三世。約此三時以辨數滅。依如毘曇。煩惱
業思有其二種。一是正體。二成就。得治有二
種。一無礙道。二解脱道。無礙能斷。解脱得
滅。亦名證滅。先論其斷。義則不定。若斷前
因令不生後。名之爲斷。唯斷過去。道邊無惑。
故不斷現。當惑未起。未能生後。故不斷當。若
遮惑果令其不起。名之爲斷。唯斷未來。現有
惑得。故不斷現。過去已起。故不斷過。若
因果。名之爲斷。通斷過未。正遮後果。令其不
生。名斷未來。後不生故。過去煩惱因義。不
生成。名斷過去。於現在道邊。無惑生後。亦
不起前。故不斷現。若斷現得。令不生後。名之
爲斷。則斷現在。及遮未來。唯斷得能。不斷得
體。若斷現得。令其所得過未煩惱不來屬己。
名之爲斷。通斷三世。斷義如是。若論得滅。在
於解脱。義亦不定。約對以論。唯滅過未煩惱
因果。不滅現在。現無惑得可以息滅。故不滅
現。若望滅體。唯得現滅不得過未。是義云何。
過因後果正滅在今。隨而得之。故得現滅現
所滅惑。過去未滅。故不得過。非當始滅。故不
得當。若遮無惑果。令其不起。名之爲滅。唯
滅現未不滅過去。是義云何。解脱現時煩惱
不生。名滅現在。其所滅惑後不續生名滅未
來。過去煩惱。起之已竟。非道所裁。故不滅
過。與涅槃中斷善相似。故彼文言。滅有二
種。一現在滅。二障未來。具此二滅名斷善根。
斷惑亦爾。若令諸惑因義不成。名之爲滅。通
滅三世。是義云何。對治現前。令過去惑不能
生後。名滅過因。現不起故。後惑不起。無惑生
後。名滅現因。後惑不起。無惑生後。名滅來
因。與涅槃中斷三世因名斷善根。其義相
似。以通滅故。毘婆沙云。數滅是多。通滅三
世。非數滅少。唯滅未來。問曰。毘曇解脱無
惑名得滅者。無礙道時。亦無煩惱。以何義故
不名得滅。釋言。有以。無礙道時。於其自品所
未斷惑。是未起無故不得滅。惑雖不行。其得
在故。於其自品所斷煩惱。是不行無。非得斷
無。故不得滅。若不退人。無礙道時。令所斷
惑永更不生。是非數滅。非滅諦收。故不得滅。
問曰。無礙令所斷惑永更不生。彼惑家得。何
故不滅。無礙力微。不能滅故。問曰。無礙令所
斷惑後更不生。非數滅者後更不生。便無所
得。以何義故能得不滅。釋言。未來所得雖滅。
過因仍在生後細惑。得隨彼因。故在不滅。煩
惱斷滅。其義既然。業思同爾。毘曇如是。成實
法中。但斷煩惱業苦之體。不説斷得。設言得
者。彼名行人。成就彼法。名爲得矣。斷滅煩
惱。與毘曇同。斷業亦爾。生死苦報。或滅現
在。令後不續。謂邊際智強抑令滅。或滅未來。
由斷現因。令後不生。大乘法中。麁起結業。斷
滅同前。若論同體自性無明。唯斷現在。令後
不續。更無餘義。相状如何。以同體智順眞力
故。能令即體自性無明更不生後。名之爲斷。
此性無明。滅在解脱。得之方法與上義同此四
門竟
 次就位論。位別有五。一外凡位。小乘法
中念處已前。二内凡位。小乘法中燸頂已
上。大乘法中習種已上。三見道位。四修
道位。五無學道。依如毘曇。義別有三。一者
斷處。二者得處。三者成處。若論斷處。唯
在外凡見道修道。外凡位中。依世俗禪。六
行斷結。見諦位中。斷見諦惑。修道位中。斷
修道惑。内凡位中。雖學觀諦。但伏現起不
能永斷。爲是不論。無學惑盡無可斷除。是
以不論。問曰。無學修九無礙九解脱道。斷
己所有障根無知。云何不斷。障根盡處。非數
滅故。所以不説。若論得處。在於外凡見修無
學。外凡見修。斷隨得。無學之位。於彼因中
一切所斷。一時頓得。合爲果體。内凡一位。全
無所得。若論成處。五位皆成。外凡所斷。内凡
亦成。見修無學。成之可知。成實法中。義別有
二。一斷得處。二成就處。斷得處者。在於内
凡見修二道。内凡位中。燸等四心。漸斷煩惱。
故得數滅。聞思二慧。但能伏除。未能永盡。是
故所得。非眞數滅。故彼論言。從燸等來。漸斷
煩惱。見滅乃盡。明知。聞思未能永滅。見修二
位斷得可知。彼宗之中。世俗八禪。無斷結
故。外凡一向無斷無得。無學無斷。義在可知。
若論成就。内凡見修及與無學。皆悉成就。外
凡不成。大乘法中。善趣已前悉名外凡。於彼
外凡善趣位中。隨分之中斷麁。五位亦得其
滅。故華嚴經説。賢首中得海印等塵數三
昧。八相成佛明。於其中有斷有滅。内凡見修。
有斷有滅。無學得滅而無可斷數滅
如是
次辨非數。
於中曲有五門分別。一約煩惱業苦分別。二
約有漏無漏分別。三約内外分別。四約五趣
分別。五約三世分別。初約煩惱業苦分別。煩
惱之中。除其無礙解脱對治餘縁力故。令不
生者。是非數滅。業則不定。毘曇法中。染汚業
思。與煩惱同。自餘一切。皆非數滅。成實大
乘。一切諸業等。皆同煩惱。苦報之中。依如
毘曇。皆非數滅。成實大乘。與煩惱同此一
門竟
約有漏無漏分別。有漏法中。除其無礙解脱
對治餘縁力故。令不生者。是非數滅。無漏不
定。依如毘曇。一切無漏。應起不起皆非數滅。
成實法中。若以道力令無漏滅。是其數滅。如
入滅定餘縁力故令不生者。是非數滅。大乘
法中。縁觀無漏。證實除捨。是其數滅。餘非數
此二
門竟
次約内外而爲分別。非數無爲。通滅
内外一切諸法。外草木等。應起不起。是外法
滅。衆生内法。應起不起。是内法滅此三
門竟
次約
五趣而爲分別。毘婆沙説。一切凡夫。於五趣
中。所有五識。得非數滅。是義云何。隨身所在。
餘一切處五塵境界所生五識。永不生故。此
處五塵。餘處衆生。亦不得縁。故彼五識亦非
數滅。問曰。意識何故不論。於一切處所有境
界。彼此意識。得互相縁。非不生法。爲是不説。
於惡道分。已斷離者。得非數滅。何行能斷。論
言。或有布施持戒聞思修不淨觀安般念等。
或有修慧修學燸等能斷惡道得非數滅。於中
得滅前却不定。若自在者。修前善根即斷惡
道。得非數滅。利根不退名自在者。若鈍根者。
至忍心時方始得滅。問曰。所斷三惡道分。爲
當一時得非數滅。爲次第得。有人宣説。一時
得之。評者不定。若修施戒聞思等善。能斷處
得。所未斷處。則不得之。若修達分無漏善根。
斷惡道者。於三惡道。一時頓得非數滅矣。人
天二道。有能永斷。更不受者。得非數滅。其中
前却。後門更論。約趣如是此四
門竟
次約時論時
謂三世。非數無爲。但滅未來一切諸法。不滅
過現一切法也。未來法中有其二種。一者生
法。現雖未起。當來必生。二不生法。縁差易奪
畢竟不生。當生之法。今雖未生。後必當起。非
畢竟滅。是故不得名非數滅。不生之法。畢竟
不起。是非數滅。過去之法。當時滅壞。是四相
中無常之滅。非非數滅。滅謝已竟。亦非非數。
何故如是。起已謝往。是過去有。性成在過非
無爲。故非非數滅。現在之法。起已未滅。非無
爲故非非數滅。是故非數。不滅過現。體相如
是次第三門。明得分齊。虚空外無。非所得
法。今廢不論。數非數滅。多約内説。是人所
得。今偏辨之。於中曲二。一約煩惱明得分齊。
二約報説。就煩惱中。初先正辨得之分齊。後
論二滅得之先後。分齊如何。依毘婆沙。三界
見惑。増上忍時。得非數滅。以増上忍次第無
間入見諦道。所有見惑。無重起。故以實細論。
上上利根。不出觀者。燸心已去。得非數滅。由
不出觀趣入聖道不重起。故論中多。就極鈍
者説。故言上忍得非數滅。忍中合有三十二
重。最後一重。名曰増上。苦忍乃至道比縁
心得其數滅。無礙正斷。説爲能得。解脱道後。
説爲正得。問曰。無礙以何義故不能正得。惑
得在故。問曰。見惑増上忍時。已非數滅。更有
何在復須數滅。釋言。非數但滅當惑。令不重
起。不滅前因。故須數滅。又非數滅。但滅惑體。
令後不生。不滅其得。故須數滅。問曰。非數
已滅惑體。得何所得而須更滅。得前惑因生
後。未滅煩惱果故。問曰。向言解脱道後正得
數滅。何者是後。如論中説。解脱爲首。已後一
切無礙解脱無漏心邊。皆有得生。得前無爲。
名爲後矣。故毘婆沙説。無礙道當得數滅。指
解脱後一切無漏。以爲當耳。見惑如是。次論
修惑。欲界修惑麁細九品。始從上上乃至下
下。對治之道。有九方便九無礙道九解脱道。
始從下下乃至上上。先就初品明得分齊。餘
類可知。毘婆沙説。於聖人中。有不退法。不
起觀者。方便道時。得非數滅。由不出觀。所斷
煩惱。永不起故。無礙道時。正斷其得。當得數
滅。解脱道後正得數滅。若不退人而起觀者。
至無礙道得非數滅。數滅如前。若退法人。隨
其起觀及不起觀。從方便道至無礙道。一切
無有得非數滅。以退法人有重起義。爲是不
得。數滅如上。初品既然。餘品乃至非想煩惱
斷得例爾。問曰。退人所斷煩惱。於何時中得
非數滅。毘婆沙云。信解脱人。轉爲見到時。解
脱人轉爲不動。爾時得之。聖人身。在欲界斷
結得滅。如是身。在色界及無色界。斷上煩惱
莫問退人。不出觀者。方便道時。得非數滅。若
出觀者。無礙道時。得非數滅。良以諸天無退
轉。故數滅似前。無礙正斷。解脱道後得其數
滅。分齊如是。次辨先後。毘婆沙中。四句辨
之。或有煩惱。先得非數。後得數滅。如上所
辨。見諦煩惱。増上忍時。得非數滅。苦忍已
去。方得數滅。又修惑中。不退法人不出觀者。
方便道時。得非數滅。無礙道後方得數滅。此
是初句。或有煩惱。先得數滅。後得非數。如上
所辨。有退法人所斷修惑。無礙解脱得數滅。
已後轉根時。方得非數。此第二句。或有煩惱。
數滅非數滅。一時而得。如上所辨。不退法人
有出觀者。無礙道時。得非數滅。當得數滅。理
實細求。先得非數。後得數滅。此前兩句。説爲
一門。又如論説。於彼欲界九品惑中。斷上上
品。此惑相應染汚五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
得非數滅。以道治故。亦得數滅。此亦一時。餘
品同爾。乃至斷除下下品時。此惑相應染汚
五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得非數滅。亦得數
滅。此時欲界一切善法。及不隱沒無記之法。
離縁縛故亦得數滅。斷初禪地上上惑時。彼
惑相應染汚三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得非
數滅。爲道所治。亦得數滅。乃至斷除下下惑
時。此惑相應染汚三識。於所縁境不復更縁。
得非數滅。亦得數滅。此時初禪一切善法。及
不隱沒無記之法。離縁縛故亦得數滅。二禪
已上。五識身無。爲是不説。此等皆名數非數
滅一時而得。是第三句。或有煩惱。數非數滅。
二倶不得。常行者是。此第四句。約對煩惱分
齊如是此一
門竟
次約報論。五道之報。亦有數滅
非數滅義。成實大乘。斷因離果。名爲數滅。餘
縁不受名非數滅。毘曇法中。斷因離果。皆非
數滅。斷潤生惑。及離縁縛。名爲數滅。分齊如
何。三塗之報。依如成實。略燸心已上。畢竟不受。
得非數滅。故彼文言。世上正見者。往來百千
世。終不墮惡道。彼名燸等爲上正見。依毘婆
沙。若言利根得自在者。燸心已去。得非數滅。
若鈍根者。忍心已上。得非數滅。涅槃經云。三
惡道報。住忍法時非數縁滅。從鈍言耳。此處
定滅。故多言之。問曰。未來三惡道報。爲當一
時得非數滅。爲當前後。此如前解。若修施戒
聞思等善。排滅惡道。滅則先後。若修理觀而
斷滅者。滅則一時。於忍心時。修習理觀。堅住
不退。一切惡道。無重受義。故令未來無窮惡
道頓非數滅。問曰。見惑於忍心中得非數滅。
三惡道報。亦於忍中得非數滅。爲同一時。爲
在先後。釋言。先後。是義云何。忍中於彼上下
四諦。各十六行。合有三十二重觀行。初重觀
時。三惡道報。頓非數滅。無重受故。最後一重。
増上忍時。見斷煩惱。頓非數滅。無重起故。問
曰。三塗是見惑果。以何義故。果在先滅。惑
在後滅。釋言。見惑有其二種。一受生煩惱。潤
生三塗。二障道煩惱。染汚心起。妨礙聖道。受
生過麁。初入忍時。已能不起。故令惡道悉非
數滅。障道惑中。細者難離。未至上忍。容使暫
起。是故不名得非數滅。増上忍後。次第無間
趣入聖道。無重起義。爾時方得非數滅矣。數
滅云何。依毘婆沙。苦忍已去得其數滅。此數
滅者。斷彼閏生煩惱之得。令報不生。名爲數
滅又斷報上縁縛之義。亦名數滅。若斷潤生
煩惱之得。名數滅者。四法忍心無礙正斷。四
法智後得其數滅。若斷縁縛名數滅者。苦集
諦下十一遍使。縁縛一切有漏之法。三塗苦
報。爲之縁縛。苦法忍集法忍。正斷彼得。令彼
遍使不來屬己。未來無窮三惡道報。悉脱縁
縛。苦集二種法智已後。正得數滅。惡道如是。
次論人天。依毘婆沙。得聖之後。欲界人天。各
七生分。應是須陀斯陀所受。除是已後。一切
人天。未來生死。増上忍後。無重受義。悉非
數滅。色無色界一切生處。各一生分。應是那
含未來所受。除一生分。未來一切色無色生。
増上忍後。無重受義。増上忍時。悉非數滅。
欲界人天。各七生分。何處得滅。斷欲界結。
有九方便九無礙道九解脱道。從須陀洹向
斯陀時。莫問利鈍。有不出觀得斯陀者。於
彼最初方便道時。前六生分得非數滅。以
不出觀得斯陀果。於此六生無重受。故縱
有退者。退果不死。亦無受義。若有出觀得
斯陀者。未得已前。容有受身。是故乃至六
方便來。一向未得非數縁滅。至第六品無礙
道時。得前六生非數縁滅。此無礙後。定得斯
陀。無重受。故從斯陀含向那含果。莫問利鈍。
有不出觀得那含者。於彼第七方便道時。欲
界人天第七生分。得非數滅。以不出觀得那
含果。欲界生死。永不受故。縱使退果。不死亦
不受之。若有出觀得那含者。未得已前。容使
受身。要至第九無礙道時。方得非數。非數如
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名爲數滅。欲界未來
無窮生死。九無礙道。分分正斷。九解脱道。得
其數滅。不止七生。若斷縁縛。名爲數滅。至第
九品無礙道時。正斷縁縛。至第九品解脱道
後。欲界未來一切生死。得其數滅。不唯七生。
問曰。何故第九無礙獨斷縁縛。前八雖斷未
得出離。爲是不説。此處出離故論説之。欲界
如是。聖人身。在欲界地中。斷初禪結。初禪受
身。何處得滅。斷初禪結。亦有九品方便無礙
及解脱道。若不退人。以不出觀盡初禪結。於
彼最初方便道時。得彼初禪二種生處。各一生
分非數縁滅。何者是其初禪二處。梵衆一處。
梵輔大梵。共爲一處。聖人於此無重生義。是
故宣説各一生分。二生已後。増上忍時。已非
數滅。是故不論。以不出觀斷彼結盡。更不退
轉受彼生。故若數出觀盡彼結者。以出觀故。
未盡之間。容捨欲身生於彼天。是故乃至九
方便來。不得彼生非數縁滅。至彼第九無礙
道時。方得彼生非數縁滅。此無礙後。無捨欲
身生彼天故。若是退人。隨其出觀及不出觀。
斷彼結盡。乃至第九無礙解脱。不得彼生非
數縁滅。以退法人雖斷結盡。或容退起生彼
天故。非數如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名爲數
滅。彼九無礙。一一能斷初禪地中無窮生死
非止一二。九解脱後。得其數滅。非止滅於二
處二生。若斷縁縛名爲數滅。至彼第九無礙道
時。正斷縁縛。從彼第九解脱已後。於初禪中
無窮生死。盡得數滅。非止一二。前八無礙。雖
斷縁縛。斷之未盡。未得出離。所以不説。以九
品結共縛初禪一切生故。身在欲界。望初禪
地得滅。既然。望二禪地至無所有。類皆同爾。
同曰。退人於上所斷皆是不得非數滅者。何
時得乎。謂信解脱轉爲見到。爾時得之。若不
轉根。至斷非想煩惱時得。問曰。聖人身。在
欲地斷除欲過。縱有退者。於所斷處七生之
分。得非數滅。以何義故。退法之人斷上結時。
於彼生分。而不得於非數滅乎。釋言。欲結斷
離之處。制立斯陀那含二果。果退暫爾。終不
經生。故於彼生得非數滅。斷初禪結至無所
有。無別得果。退得經生。非永不受。爲是不得
非數縁滅。問曰。聖人身。在欲界斷上生分。其
義如是。身在初禪至無所有。斷上生分得滅
如何。釋言。聖人生在上天。無退轉義。於彼上
地。隨所斷處。所有生分。莫問退人及不退
人。一切皆得非數縁滅。問曰。聖人身。在下
地斷非想結。得滅云何釋言。聖人斷非想結。
亦有九品方便無礙及解脱道。莫問退人及
不退者。有不起觀斷彼結盡。於其最初方便
道時。彼一生分得非數滅。并得退人。於初禪
地至無所有。所未曾得非數縁滅。亦悉得之。
以不出觀得無學果。一切處生。更不受故。若
有出觀斷結盡。以出觀故。未盡之間。容使受
身。是故乃至九方便來。不得彼生非數縁滅。
至彼第九無礙道時。方得彼生非數縁滅。并
得退人。於初禪地至無所有。所未曾得非數
縁滅亦悉得之。此無礙後。定得羅漢。一切處
生不重受。故非數如是。數滅云何。若斷潤惑
名爲數滅。彼九無礙。分分能斷非想地中一
切生分。非止一生。九解脱後。分分得彼非想
地中一切生分數滅無爲。非止其一。若斷縁
縛。名爲數滅。至第九品無礙道時。方斷非想
地一切生上所有縁縛。第九解脱。得非想地
一切生分數滅無爲。非止一生。約報如是。是
中亦應辨二無爲得之先後。准上可知。分齊
如是次第四門。明三無爲多少不同。先論
多少。虚空最多。無一切法。今此且就數非數
滅。以辨多少。其義不定。有一種義。數滅是
多。非數滅少。數滅通滅三世之法。故名爲多。
義如上辨。滅過去惑。不能爲因。滅未來惑。
不能爲果。滅現在惑。不得因果。非數無爲。唯
滅未來不生之法。故名爲少。有一種義。非數
滅多。數滅是少。非數通滅漏無漏法。故名爲
多。數滅唯滅有漏之法。稱之爲少。以斯驗
求。無漏轉根。定非數滅。良以二滅互有多少。
是故應作四句分別。如毘婆沙説。第一句者
有法。唯爲數滅所滅。而不爲彼非數滅滅。
謂過現在有漏之法。及未來世可生有漏。第
二句者。有法。唯爲非數滅滅。而不爲彼數滅
所滅。謂未來世無漏之法不生者是。第三句
者有法。雙爲二滅所滅。謂未來世有漏之法
不生者是。第四句者有法。不爲二滅所滅。謂
過現在無漏之法。及未來世可生無漏。多少
如是此一
門竟
次辨不同。依毘婆沙。以數非數二
種之滅。對無常滅。而辨其異。異有十種。其一
義者。約就有爲無爲辨異。數非數滅。是無爲
法。無常滅者。即法而辨。是有爲法。依如毘婆
闍婆提説。無常之滅。亦是無爲。彼説法後無
處爲滅。故曰無爲。評者不許。第二約得解脱
辨異。若法滅已得解脱得。是其數滅。若法滅
已。而不得於解脱之得。是非數滅。若法散壞。
亦不得於解脱之得。是無常滅。第三約就縛
脱辨異。若是解脱不繋相者。是其數滅。有是
解脱非不繋相。是非數滅。未來染過。永更不
生。通名解脱。有非解脱非不繋相。是無常滅。
此言不盡。理實無常。通脱非脱。無漏無常。是
其解脱。有漏無常。是非解脱。繋與不繋。類亦
同爾。第四門中。約時分異。三世法中而得滅
者。是其數滅。未來法中而得滅者。是非數滅。
現起法中而得滅者。是無常滅。第五約就三
性辨異。數滅是善。彼得亦善。非數無記。得亦
無記。無常滅者。通其三性。得亦如是。就善法
説。即名爲善。就惡法説。即名不善。無記亦
爾第六約繋不繋辨異。數滅不繋。無爲法
故。彼得是繋及與不繋。有爲法故。得彼八禪
等智所滅。名之爲繋。得無漏滅。名爲不繋。非
數不繋。非數無爲法故。得唯是繋。有漏法
故。無常之滅。通繋不繋。得亦如之。就有漏
説。名之爲繋。就無漏説。名爲不繋第七
約就學等分異。數滅非學。亦非無學。數滅
非心。是故非學。亦非無學。彼得是學。亦是
無學。亦得名爲非學非無學。得雖非心。從法
説之。在因之得。從因説學。在果之得。從果得
説無學。得彼等智數滅無爲。名爲非學非無
學矣。非數縁滅。非學無學。得亦如是。無常之
滅。是學無學及與非學非無學矣。得亦如是。
就學因説。名之爲學。就無學説。名爲無學。就
有漏説。名爲非學非無學矣第八約就三
斷分別。數滅不斷。無爲法故。彼得不定。或修
道斷。或是不斷。有漏等智數滅家得。是修道
斷。斷其縁縛無漏聖智數滅家得。是其不斷。
非數縁滅體是不斷。無爲法故。彼得一向是
修道斷。無常滅者。備具三種。見惑壞滅。是其
見斷。修惑壞滅。是其修斷。無漏壞滅。是其不
斷。得亦三種。准前可知第九約就道果分
別。數滅無爲是其道果。乃至等智數滅無爲。
爲道印證。通爲道果。彼得或道或是道果。或
復非道亦非道果。無漏因中數滅家得。名之
爲道。果中之得。名爲道果。有漏等智數滅家
得。非道非果。非數縁滅非是道果。彼得非道
亦非道果。無記法故。無常之滅。或是道或非
道果。所謂向中無常滅也。與彼聖道爲共有
因。故通名道。或有是道亦是道果。果中無常。
或有非道亦非道果。有漏無常。彼得亦爾
第十門中。約諦辨異。數滅無爲。是其滅諦。等
智滅處。爲道印證。通亦名滅。彼得是其苦集
及道三諦所攝。有漏等智數滅家得。是苦集
諦。聖滅家得。是其道諦。非數無爲。非是滅
諦。得苦集諦。無常之滅。是苦集道三諦所攝。
得亦如是。多少不同。其義如是第五約就
三性分別。性謂善惡無記法也。義別有五。一
就體分別。數滅唯善。餘二無記。二對人分別。
順益名善。違損稱惡。非損益者。説爲無記。若
從是義。數滅唯善。以順益故。虚空無爲。一向
無記。非損益故。非數無爲。義合三性三塗苦
報非數滅者。有順益義。義説爲善。未來樂果
非數滅者。有違損義。義説爲惡。餘非損益。義
説無記。三對理分別。順理名善。違理名惡。非
違順者。説爲無記。若從是義。數滅唯善。以其
離相順理成故。餘二無記也。非違順故。四
對因分別。善因得者。名之爲善。不善因得。名
爲不善。不爲違順二種因得。名爲無記。若從
是義。數滅無爲。一向是善。善因得故。虚空無
爲。一向無記。不爲善惡二因得故。非數無爲。
義通三性。戒施等故。令惡不起。名之爲善。邪
見等故。令善不生。名之爲惡。餘名無記。五對
果分別。能生樂報。名之爲善。生苦名惡。餘名
無記。若從是義。三無爲法。倶是無記。不作生
因記得果故第六有漏無漏分別。釋有四
義。一體是漏故。名爲有漏。餘名無漏。若從
是義。三無爲法。悉是無漏。體非漏故。二斷
漏得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若從是義。一切
數滅。是其無漏。餘皆有漏。三爲無漏智所證
得。故名爲無漏。餘皆有漏。若從是義。虚空
非數。一向有漏。數滅不定。爲無漏智斷障
得者。一向無漏。爲世俗智。斷障得中。有是有
非。直爾等智。斷障得者。是其有漏。等智斷
竟。爲無漏智重印證者。判屬無漏。四爲無漏
智斷障得者。名爲無漏。餘名有漏。據此以
論。毘曇法中。數滅無爲。有是有非。聖智斷
得。是其無漏。等智斷得。是其有漏。非數滅
中。有是有非。用無漏智。斷煩惱故。令餘業
苦應起不起。是其無漏。餘非數滅。是其有漏
虚空無爲。一向有漏。成實大乘。數滅無爲。一
向無漏。餘二無爲。一向有漏有漏。無漏具辨
如是第七門中。有無分別。諸論不同。毘曇
法中。三無爲法。一向是有。何故如是。彼宗之
中。無不生心。三無爲法。爲心所縁能生心。
故明知。是有。問曰。若有何故經中説作無爲。
此言無者。無他有爲。非無無爲。以非無故。謗
涅槃者。名爲邪見。得大罪報。成實所説。三種
無爲。並是無法。如人無手。是中更復何所可
有。又復經中説作無爲。明知。是無。問曰。若
無云何生心。釋言。彼宗縁於無法。得生心故。
不妨是無。如人夢中所見境界悉是無法。故
知。縁無亦得生心。又問。若無謗涅槃者。何故
得罪。釋言。煩惱其實盡滅。謗言不盡。違於
滅義。是故得罪。非由謗有所以得罪。有無兩
競。備如成實涅槃中説。大乘法中。義説不
定。就事以論。得言是無。故經説言。虚空無
故不生不滅。餘二類然。以是無故。經名無爲。
望理而辨。此三乃是待對之法。無有別體。得
言是有。故地持言。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
我我所。名之爲無。又地經説。虚空界集。無
爲界集。涅槃界集。若令無法。知何所集。良以
大乘非定有。故破有定執。故涅槃言。我諸
弟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三無爲一向定
有。非定無。故破無定執。故涅槃言。我諸弟
子。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説三無爲一向定
無。以斯准驗。有無之義。難以偏定。有無如是
第八以常無常分別。小乘法中。説三無爲
一向定常。大乘法中。義別有五。一隨相分別。
三無爲法。倶皆是常。不生滅故。二望本以釋。
虚空本有。一向是常。餘之二種。滅事方有。
義説無常。非是終盡名爲無常。三望終以論。
數滅是常。餘二無常。數滅無爲。證理而成。一
得永寂故名爲常。餘二情有。得理則捨故曰
無常。故大集云。虚空情有。離心則無。是故
無常。虚空既然。非數同爾。問曰。得理若捨虚
空。諸佛菩薩。爲何所依。釋言。捨空依於眞
如。離眞如外更無所依。故華嚴云。普賢菩
薩。依於如如不依佛國。虚空亦是。佛國所攝。
四攝法從情。三倶無常。以從妄心有起盡故。
問曰。經説。虚空無爲不生不滅。今云何言從
心起盡。釋言。有以。隨心現時不生滅。故名曰
無爲。以無爲故不生不滅。以理論之。心外無
空。但是心有。故得説空。隨心起盡。故馬鳴
言。一切色法。本來是心。心外無色。亦無虚
空。心外既無。寧不依心。以依心故。隨心起
盡。虚空既爾。數非數滅理亦同然。云何有起。
如人夢中見虚空界見諸法滅見煩惱盡。悉
是心起。無爲同爾。皆妄心起故。地經中説。虚
空界集。無爲界集。涅槃界集。云何有盡。如人
夢中所見空等寤時悉捨。無爲同爾。妄息皆
捨。問曰。向言虚空非數情有法故。得理則捨。
名爲無常。數滅無爲。證理而成。一得永寂。名
之爲常。今云何言數滅無爲亦隨心盡。釋有
兩義。一簡妄異眞。數滅之中。有妄有眞。縁治
斷得。名之爲妄。證實捨妄。説以爲眞。前言常
者。是眞數滅。此言盡者。是妄數滅。故地經
言。如人夢中見身墮河。施大方便欲出此河。
忽然便寤即離一切勇猛據事。夢中墮河。喩
在煩惱。夢中出河。喩得涅槃。寤喩實證。夢
中出沒。寤時悉捨。明知。妄滅得實。皆捨。二
情實相望。隨義分別。據情望實。情外有實。得
實捨情。以爲數滅。是故數滅。一得永常。證
實返望。由來無情。知何所斷爲今數滅。故説
非常。故地論言。自性常寂。非先有染後時離
也。第五攝法就實分別。於中有二。一就實性。
三無爲法。非常無常。據實本無。知復説何爲
常無常。二就實用。三無爲法。亦常無常。用
隨心現。名爲無常。無時不現故説爲常。是義
云何。如地經説。菩薩以十身作空。空作十
身。或於自身一毛孔中。現虚空界。或復不現。
是故得言虚空無常。菩薩常住虚空三昧。令
一切法悉爲空界。無時暫廢。故得言常。如龍
樹説。菩薩或入滅盡三昧。令三世法悉皆滅
盡。或時入彼不滅三昧。令三世法皆悉不滅。
如夢所見。故得言非數無常。入滅三昧。無時
不滅。是故得言非數是常。菩薩有時。現斷煩
惱。有時現行。是故得言數滅無常。菩薩住彼
寂靜三昧。畢竟永寂諸煩惱等。是故得言數
滅是常。常無常義。具辨如是第九門中。約
對四無。共相收攝。言四無者。如涅槃説。一
已有無。二未有無。三者互無。四畢竟無。起已
謝往現。今無法名已有無。當法未起。名未有
無。牛中無馬。馬中無牛。如是一切。名爲互
無。如龜無毛兎無角等。如是一切。名畢竟無。
四無如是。攝相云何。於中略以兩門分別。一
就四辨三。二就三辨四。就初門中。先就已有
辨三無爲。宗別不同。依如毘曇。已有之無。非
三無爲。何故如是。過去之法。當時滅壞。是
四相中無常之滅。故非無爲。謝往已竟往成
在過。是過去有。復非無爲。彼過去法。現無
集用。是其有爲虚空所攝。故非無爲。問曰。毘
曇説有現得得過去世煩惱染業。斷現得故。
令過去世煩惱與業不屬行人。此之數滅。是
已有無。云何説言已有之無無爲不攝。釋言。
彼宗雖復宣説斷現得故令過去世煩惱染業
不屬行人。而過去世煩惱與業。有體常在故
非無爲。問曰。毘曇説斷現得。如是現得。被斷
滅已名爲數滅。此之數滅。是已有無。今云何
言已有之無非三無爲。釋言。彼説斷現得者。
但令現得不能生後。不斷得體故。彼得體雖
被斷已謝滅過去。而非數滅。成實法中。過去
之法。當時滅壞。是無常滅。與毘曇同。謝滅
已竟。今望全無。此之無處。是虚空攝。彼宗
宣説過去未來二世無故。問曰。已無何故不
名非數滅攝。釋云。非數但滅未來未起法故。
此云何知。毘曇非數。但滅未起。成實不非。明
知。共用。問曰。何故已有之無不名數滅。一切
聖道。但遮未來。已起之法。不可斷故。問曰。
現解斷過去因。遮未來果。名爲斷滅。今云何
言但遮未來不斷過去。此如上釋。過因已滅。
現無可斷。但遮未來令不起時。使彼過因牽
義不成。名斷過因。理實現無過因可斷。大乘
法中。與成實同。問曰。大乘斷同體惑。同體之
惑。與智倶現。被斷謝往。即是數滅。如是數
滅。是已有無。何説言與成實同已有之無皆
非數滅。釋言。大乘斷同體者。但斷此惑生後
之義。不斷惑體。故此自體無明盡處。亦非數
滅。問曰。何故不斷惑體。惑體無常。自然滅
壞。不假斷故此已
有竟
次就未有辨三無爲。宗別
不同。毘曇法中。分別有三。一者未來當起之
法。現今未起。雖復未起。性有在當。此未來
有。非無爲攝。二者未來應起之法。以有現在
見修二道。令彼永滅。是數滅攝。三者未來應
起之法。餘縁力故。令其不起。是非數滅。成實
法中。未有之無。三無爲攝。一者當起而令未
起。即此無法。是虚空攝。二者當起以道力故
令其不起。是數滅攝。三者當起餘縁力故令
其不起。是非數滅。大乘法中。未有之無。相同
成實此未
有竟
次就互無辨三無爲。宗別不同。毘
曇法中。有爲之上互無他法。從其説處。有爲
所攝。三無爲上互無他法。亦從説處。三無爲
攝。成實法中。有爲之上互無他法。是虚空攝。
以彼有爲不攝無故。三無爲上互無他法。義
則不定。若虚空中。互無他法。是虚空攝。數滅
之上互無他法。義有兩兼。一望所滅諸煩惱
等。以説互無。是數滅攝。正説彼無爲數滅。
故二望餘法以辨互無。是虚空攝。不無彼法
爲數滅故。非數滅上互無他法。義亦兩兼。一
望所滅以辨互無。非數滅攝。正無彼法爲非
數滅故。二望餘法以辨互無。是虚空攝。不無
彼法爲非數滅故。問曰。何故有上無他非有
爲攝。空中無他。即虚空攝。釋言。有上辨互
無者。附有説無。不用彼無以爲有故。有法不
攝。空中無他。正説此無爲虚空。故虚空所攝
問曰。何故空中無他令攝虚空。餘無爲中。互
無他法。或是數滅非數滅攝。或虚空攝。釋言。
虚空是其寛故。空中無他。全虚空攝。餘無爲
中。除其所滅互無他法。亦虚空攝。餘二狹故。
唯望所滅以説互無。是其數滅非數滅攝。大
乘法中。若就有爲虚空無爲非數無爲。以辨
互無。與成實同。若就數滅以辨互無。麁同成
實。窮實別異。所言異者。大乘法中。説一切
法但是心有。如夢所見。心生法生。心滅法滅。
得涅槃時。妄心息故。隨心所見。一切法滅。故
數滅中。互無他法。皆是數滅。問曰。若使得
涅槃時諸法皆滅。便無衆生。佛何所化。釋言。
據凡以望諸佛。噵佛化生。就佛論佛。無佛
異生。無生異佛。無佛異生。則無能化。無生異
佛。亦無所化。故經説言。平等法界。佛不度
生。衆生分別説佛度生此互
無竟
次就畢竟辨三無
爲。宗別不同。若依毘曇。龜無毛等。就事説
無。即彼事攝。彼宗縁無。不生心故。三無爲
中。畢竟無其生住異滅色心等法。還即是彼
三無爲攝。問曰。就彼三無爲中。無生住等。應
是互無。今云何言是畢竟無。釋言。有義。若
望其餘有爲法中生住滅等。以説其無。是互
無攝。若説虚空數非數滅體無生等。是畢竟
無。如兎無於牛羊等角。是其互無。兎自無角。
是畢竟無。若就諦理。宣説畢竟。無我人等。諦
理所攝。成實所説。龜無毛等事上無事。是虚
空攝。三無爲法自體。畢竟無生住等。還即是
彼三無爲攝。一切法中。畢竟無性。第一義攝。
第一義中。畢竟無於一切諸相。當知。亦是
第一義攝。大乘法中。若就世事虚空非數。説
畢竟無。與成實同。若就數滅説畢竟無。亦數
滅攝。於中分別。麁同小乘。細則不同。不同
云何。小乘未能見一切法畢竟寂滅以成涅
槃。故涅槃中。但無自體生住滅等。不能畢竟
無一切相。大乘法中。見一切法畢竟寂滅以
成涅槃。故涅槃中。畢竟無於一切世相。故涅
槃云。世法涅槃。終不相對。得涅槃時。涅槃之
外。無有世法對涅槃。故數滅如是。一切法中。
畢竟無性。畢竟無相。第一義攝。上來至此。歴
就四無辨三無爲此一
門竟
次就三無以辨四無
先就虚空以辨四無。宗別不同。毘曇法中。虚
空無爲。二無所攝。一者互無。二畢竟無。空中
無餘色心等事。是其互無。空體畢竟無生住
滅。是畢竟無。已有未有。此之二無。虚空不
攝。備如前釋。成實大乘。所説虚空。皆具四
無。義如上辨。次就數滅以辨四無。數滅之中。
具攝三無。所謂未有互無畢竟。當來世中。染
法不起。是未有無。無餘世事。是其互無。是數
滅法自體畢竟無生住滅。是畢竟無。已起之
法。噵不能滅故已有無數滅不收非數無爲
亦具三無。與數滅同。但藉餘縁。不依見修二
道對治。以爲異耳第十約就四諦分別。苦
集滅道。是其四諦。若依毘曇。數滅無爲體性
不定。或滅諦攝。或復不攝。差別有四。一者聖
人聖智斷結。所得數滅。一向滅諦。二者聖人
等智斷結。與彼無漏同。治修故。所得數滅。亦
是滅諦。三者凡夫等智斷結。得其數滅。後入
聖道。重爲聖智。所印證故。亦是滅諦。云何印
證。有人先在外凡夫時。用世俗智斷欲界結。
或盡六品。或盡九品。後入見道。至第十六道
比智時。無漏得生。得彼凡時所得無爲。名爲
印證。若在凡時。斷六品者。至道比智。不證第
一須陀垣果。超證第二斯陀含果。先在凡時
斷九品者。至道比智。不證須陀及斯陀果。超
證第三阿那含果。何故唯説斷欲界結或六
或九聖智所印。不説餘品。斷欲界結六品九
品。應證果處故爲聖印。餘非果處。是以不印。
問曰。聖智爲縁故印爲當不縁。釋言。不縁。云
何得知。道比智心。縁上界道。而印欲界煩惱
無處。故知不縁。此第三竟。四者凡時等智斷
結。雖得數滅。不入聖道。不爲聖智所印證故。
非是滅諦。數滅無爲。體性如是。若作境界。與
苦集道三諦爲境。證涅槃者。聞有涅槃則生
苦惱。故爲苦境。邪見等縁故爲集境。聖智縁
故。能爲道境。虚空非數。體非四諦。若作境
縁。唯與苦集二諦爲境。非滅道境滅非縁智。
故非滅境道諦不縁無記無爲。故非道境。成
實大乘數滅無爲。一向是其滅諦正體。若作
境界與毘曇同。虚空非數。體非四諦。能與苦
滅道諦爲境。樂有之者。縁無致惱。故爲
苦境。縁起諸見貪瞋癡等故爲集境縁之無
性。破以入實。故爲道境。三無爲義之辨麁

  四空義兩門分別辨相一
攝相二
四空之義。出大品經。所言空者。理之別目。
理絶衆相。故名爲空。空隨義別。難以具陳。今
據一門且論四種。四名是何。一法相空。二無
法空。三自法空。四他法空。四中前二。遣法有
無。後之兩種。破情顯理。成初二門。法相空
者。破法有相。一切世諦有爲無爲。通名法相。
此之法相。無法爲法。法即非法。故名爲空。
其猶世間陽炎之水無水爲水。水即無水。
諸法像此。故龍樹言。一切法中。自相匹得。
名法相空。問曰。世諦之無爲空。應是第二無
法相空。今云何言是法相空。釋言。世諦之無
爲者。對彼理無亦是其有。是故此空名法相
空。故地持云。有爲無爲。名之爲有。無我我
所。名爲無有。問曰。無爲應名爲無。云何稱
有。以此事無相有彼此。故名爲有。無法空者。
破法無相。諸法理空。名爲無法。無法體状。名
無法相。此無法相。破有故立。無別自性。故名
爲空。是以經言。無爲法相。不可得故。名無
法相空。問曰。如來常以無生無住無滅。説無
爲法。今云何言無法相空。龍樹釋言。對破
生故。宣説無生。對破住故。宣説無住。對破滅
故。宣説無滅。此等皆從生住滅邊。得其名
字。無別自性故名爲空。又説因縁非無之法。
以之爲無。良以非無以爲無故。無即非無。
故名爲空。自法空者。明前二空法性自寂。
不由智慧強觀令空。名自法空。於中所空。有
其二種。一世間性。謂地堅性水濕性等。二聖
人性。謂如法性實際法等。此二法性。同皆是
空。名自法空。世間性空。猶是向前。法相之
空聖人性。空猶是向前。無法相空。既是前空。
何勞重説。良以世人謂前二空由觀故空。非
法自空。爲破彼見故復説之。他法空者。或有
衆生。謂如法性實際之外更有餘法。名之爲
他。今爲破彼。明如等外更無他法。名他法空
此一
門竟
次辨攝相。彼十八空。此四空中。何相
所攝。經論無文。准義相攝。麁亦可知。相状
如何。法相空中。攝十一空。所謂内空・外空・
内外空・大空・有爲空・無爲空・畢竟空・無始
空・散空・諸法空・有法空。以此十一齊空世
法。是故攝入法相空中。問曰。第六無爲空
者。應是第二無法相空。何故攝入法相空中。
釋言。此空但空世諦無爲之法。不是理無。是
故攝入法相空中。無法相空。別攝三空。所謂
空空。第一義空。及無法空。以此三種齊空理
無。是故攝入無法空中。自法空中。唯攝性
空。彼性空者。明其諸法體性自空不由觀力。
故名性空。此義與彼自法空同。是故攝入自
法空中。此前十五。分相別攝。餘三共攝。彼法
相空。無法相空。共攝二空。所謂相空。無法有
法空。相空之中。明其自相及同相空。自相空
者。明色等空。判屬第一法相空中。同相空中。
有其二種。一明世諦苦無常等同相空寂。是
空攝入法相空中。二明眞諦同相理空。是空
攝入無法相空。就彼無法有法空中。有法空
者。是法相空。無法空者。攝入第二無法相空。
彼法相空。及他法空。共攝一種不可得空。若
説有法自相叵得。判屬第一法相空中。若説
眞如法性等外。邪見所立微塵世性。皆不可
得。攝入第四他法空中。攝相如是。問曰。此
四與十八空。體性不殊。説十八空其義廣足。
何勞更説此四空乎。論自釋言。聖人説法凡
有四種。一先略後廣。爲欲解義。二先廣後略。
爲易受持。三先略後略。爲利根者。四先廣後
廣。爲鈍根者。此就一義。以分利鈍。利根之
人。少言能解。故爲略説。鈍根之人。多言方
悟。故爲廣説。若對多義。爲利根者。先後倶
廣。彼能受故。爲鈍根者。先後倶略。不堪受
故。彼大品經。爲易受持故。先廣説十八空
竟。復説四空。自餘廣略。類此可知。四空之
義。辨之麁爾
  四優檀那義三門分別釋名一 開合廣略二
隨別廣釋三
第一釋名。四優檀那。出地持論。名者所謂
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苦。諸法無我。涅槃寂滅。
有爲集起。目之爲行。行流非恒。稱曰無常。逼
惱名苦。行同前釋。自體名法。法無性實。故曰
無我。何故前二云一切行。後門之中説諸法
乎。以苦無常止在有爲。是故云行。無我通於
一切法。故説諸法也。涅槃無爲。恬泊名滅。
優檀那者。是中國語。此名爲印。故大智論。
明法無常無我涅槃。名三法印。成實亦爾。法
相揩定。不易之義名印也。名義如是。第二
門中。廣略不定。或總諸法。以之爲一。謂一法
界。統攝一切善惡無記生死涅槃。悉入其中。
故論説言。入於法界大總相觀。或分爲二。謂
生死涅槃。以此統收。無法不攝。依法辨人。
人亦無出凡之與聖。凡聖之外。更無第三非
聖非凡。或復分法。以之爲三。謂三自性。一
者縁起。二者妄想。三名爲成。前二生死。後謂
涅槃。彼生死中。無出心境。境無自性。從縁集
生。故名縁起。内心不眞。説爲妄想。涅槃之
法。體非虚敗。自性成實。故稱爲成。或分爲
四。謂此四門。苦無常等四中。前三是生死法。
後一涅槃。無常與苦。生死可爾。無我理通。云
何説之爲生死乎。然我無我。隨法不定。經中
或説生死有我涅槃無我。或説涅槃以爲有
我生死無我。或復宣説二倶有我。或説倶無。
若就其情。生死有我。涅槃無我。生死之中。凡
情妄計。故説有我。涅槃之中。聖智離取。故説
無我。故地持云。世間生處。皆由著我。若離著
我。則無生處。若據其法。生死無我。涅槃有
我。生死虚無。又不自在。故説無我。涅槃眞
實。具八自在。故説有我。是以經言。生死之
法。無常與苦無我不淨。涅槃之法。常樂我淨。
若據空理。二倶無我。皆是縁起無性法故。若
論其實。二倶有我。如經中説。二十五有。有
我不耶。佛言。有我。我者所謂如來藏義。如來
藏者。所謂佛性。此是生死有我義也。佛性即
是涅槃之實。此是涅槃有我義也。今據一門
故。説無我爲生死矣。亦可。四中初二生死。後
一涅槃。無我則通。蓋是生死涅槃理也。如
摩經迦旃延中。分法爲五。所謂無常苦空無
我涅槃寂滅。就前無我。分出空門。即是五也。
空與無我。有何差別而爲兩門。此如前説。經
論不同。阿毘曇中。陰無我體。名爲無我。陰非
我所。説之爲空。成實論中。衆生空者。名之爲
空。法空之義。説爲無我。如維摩中衆生空者
名爲無我。法體空者説之爲空。今依後門分
爲兩種。故有五也。若依楞伽。亦分爲五。所謂
五法。一名・二相・三者妄想・四者正智・五者
如如。五中前三是生死法。後二涅槃亦可。前
三是生死法。次一涅槃。後一是其生死涅槃
法之實性。此之五義。如後五法三性章中具
廣分別。又如維摩方便品中。分法爲六。所謂
生死無常苦空無我不淨。佛身常住通前六
也。佛身常住。即是涅槃不遷義矣。又如經
中分法爲八。生死有四。謂苦無常無我不淨。
涅槃有四。常樂我淨。或分爲十。生死有五。苦
空無常無我不淨。涅槃有五。常樂我淨及以
有也。或分十六。涅槃有八。一常二樂三我四
淨五眞六實七善八有。生死亦八。翻前可知。
若欲廣分別乃至無量。今據一門。且論四耳
第三門中。依上四門。次第廣辨。先釋無常。
無常有三。一分段無常。二念無常。亦名少時。
三者自性不成無常。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
釋其名。二辨其相。三就大小料簡通局有無
之義。言分段者。六道因果。三世分異。名爲分
段。分段非恒。故曰無常。念無常者。念謂心
念。心道峻速。信此念頃。顯法時分。故稱爲
念。如經中説一彈指頃屈申臂頃瞬息之頃。
如是之言。寄其色相。顯法時分。或説一念一
刹那等。寄心以顯。良以有爲生滅難覺。故寄
色心顯其時分。念義如是。有爲念念遷流非
恒。名念無常。所言自性不成實者。向前二種。
前後遷變。破其常相。此性無常。破其常性。明
前分段及與念法幻化虚立體性無自實。名
性不成。以不成故。無其常性。故曰無常。名
義如是。體相云何。分段無常。體相可知。念無
常者。有爲之法。一念之頃。具有四相。初生次
住終異後滅。前後遷變。故曰無常。然此四相。
經論不同。如毘曇中。明有爲法其性羸劣。不
能自生自住自異自滅。要頼同時八相之法
共相推變。方得初生乃至終滅。言八相者。如
一念色。同時即有生住異滅四大相法及四
隨相。此四隨相。亦名小相。彼大生邊。有一
小生。彼大住邊。有一小住。彼大異邊。有一小
異。彼大滅邊。有一小滅。故有八也。然此八
相。就能爲名。以能生他故。名爲生乃至滅他。
故稱爲滅。非謂法起名之爲生。乃至法謝説
名爲滅。若論體性。三聚法中。非色非心不相
應攝。論其行數。一一之中。皆有初生次住終
異後滅之義。然此八種。體性同時。用即不定。
相状之用。剋必同時。遷法之用。用在先後。大
生用時。能生八法。所謂能生所相法體及餘
七相。合爲八也。此八有爲。有可生義。是故大
生堪能生之。無爲之法。無可生義。是故大生。
不能生也。即此大生。亦是有爲。有可生義。是
故爲彼小生生之。小生唯能生於大生。不生
餘法。如是次第。乃至大滅起用之時。能滅八
法。所謂能滅所相法體及餘七相。通有八也。
此八有爲。有可滅義。大滅能滅。即是大滅。亦
是有爲。有可滅義。是故還爲小滅。所滅。如色
既然。一切有爲。類皆如是。滅同爲相遷。方
有初生乃至終滅。毘曇如是。涅槃經中。亦同
此説。故彼經言。有爲之法有生性。故生能生
之。虚空之法。無生性。故生不能生。又彼經
言。生能生法。不能自生。不自生故。由生生
生。生生不自生。復頼生故生。如成實論不
相應品廣非此義。彼論宣説。法起名生。法停
曰住。法遷稱異。法謝名滅。不説法外別有諸
相共相推遷。地持之中。亦同此義。故彼文
中。廣破法外別立相也。各是聖教。難定是非。
念無常義。麁況如是。所言自性不成實者。明
法同時同體四相共相破壞。無法自性故曰
無常。是義云何。世法虚幻。無一定性。以無性
故。相有體無。相有名生。體無稱滅。相有名
生。不同始起初出之生。體無名滅。不同終謝
灰盡之滅。此生與滅當知。即是十二縁中逆
順觀也。如經中説。無明生故乃至老死。是
此生相。無明滅故乃至老死。是此滅相。此生
與滅。幻炎像立義説爲住。不同生後遷停之
住。彼生滅等。雖復同體。性相乖異。故名爲
異。又異凡夫所取實有。亦名爲異。不同住後
衰變之異。四相如是。同一體性。隨義互分。以
同體故。説住異滅。以之爲生。住異滅外。無別
生性。無生性故。生性不成。還即説此生住異
滅法。以之爲住。生等之外。無別住性。無住性
故。住性不成。乃至説彼生住異法以爲滅。故
生等之外。無別滅性。滅無性故。滅性不成。
進退推求。畢竟無有一性可得。故曰自性不
成實也。故維摩言。不生不滅。是無常義。良
在斯耳。彼經所説。即生即滅。無生無滅。是故
名爲不生不滅。非謂就彼一相空中説無生
滅。又地持云。不知眞實無言説事。有生有
滅。觀無言性。一切無常。此文亦顯性無常義。
問曰。無常有麁有細。生滅是麁。不生不滅是
其細者。苦中亦應有麁有細。得言逼惱是其
麁苦。無逼無惱是細苦不。釋言。亦得逼惱麁
苦義在可知。然此逼惱。守性不壞。非性無常。
非無常故。不名性苦。非性苦故。義説爲樂。
以實觀之。逼無逼性。惱無惱性。自性無安。方
名微細自性壞苦。亦名微細虚集行苦。體相
如是。通局如何。三中前二大小通論。自性無
常大有小無。何故如是。小乘衆生。未解法空。
不能破壞諸法自性。故不説之。若使無常義
別三門。小乘之中但有前二無第三者。苦中
亦三。小乘之中。亦應有二不具三苦。釋言。法
門各別不同。何可一類。如無我中義別有二。
小乘衆生但解生空。豈可亦得類同三苦小
乘齊得二無我乎。義無斯理。雖知不同。有何
所以。若總分別得言。苦者對縁而生。其相麁
故。小乘衆生。具能解知。故小乘中。具明三
苦。然無常者。遷滅法體。法體之義。微細難
識。小乘衆生。不能精究。故小乘中。不明第三
自性無常。若別論之。三苦之義。具論有三。一
對縁分別。第二約縁就體分別。三約三種無
常分別。此義如後一切苦中具廣分別。初之
兩門。相麁易知。小乘能解。後之一門。與無常
同。小乘衆生。但解前二。自體虚集微細行苦。
小乘不解。故小乘中。不明自體虚集行苦。是
經言。所説苦諦中智所知。分別是苦。有
無量種。非諸聲聞縁覺所解。我於彼經。竟不
説之。旨謂在此。無常之義。麁況如是此一
門竟
辨苦義。苦義有三。所謂苦苦壞苦行苦。辨此
三苦。略有四門。一對縁分別。第二約縁就體
分別。三約三種無常分別。四諸過相顯。言對
縁者。縁別内外。内謂自心。外者所謂刀杖等
縁。外中復二。一違二順。違者所謂刀杖等事。
一切苦具。順者所謂己身命財親戚之類苦。
縁別如是。從彼違縁而生苦者。名爲苦苦。刀
杖等縁。能生内惱。從其所生。説名爲苦。從苦
生苦。故云苦苦。從彼順縁。離壞生惱。名爲壞
苦。内心渉境。説名爲行。縁行生厭。厭行生
苦。故云行苦。第二約縁就體別者。心性是苦。
依彼苦上。加以事惱。苦上加苦。故云苦苦。就
斯以論。向前三苦。至此門中。通名苦苦。謂性
苦上。加前苦苦壞苦行苦。通名事惱。有爲之
法。念念生滅。無常敗壞。故名壞苦。即此有爲
遷流名行。行性不安故。云行苦。言約三種無
常別者。就彼三世分段無常。宣説苦苦。心性
是苦。於此苦上。加彼三世分段麁惱。名爲苦
苦。又以三世分段麁苦。顯法性苦。亦名苦苦。
就念無常。宣説壞苦。即是向前第二門中行
壞兩苦。至此門中。同爲壞苦。就彼自性不成
無常。宣説行苦。同體四相。共相集起。目之爲
行。虚集之行體無自性。行性無安故名行苦。
所言諸過互相顯者。過有三種。謂苦無常及
與無我。以苦顯苦。名爲苦苦。此以事苦。顯有
爲法性是苦也。無常故苦。名爲壞苦。無我故
苦。名爲行苦。以法無我因縁虚集故云行也。
苦義如是此兩
門竟
次辨無我。如論中説。無我有
二。一人無我。二法無我。此義如前無我章中
具廣分別此三
門竟
次辨涅槃。如論中説。涅槃有
二。一者有餘。二者無餘。此義備如涅槃章
説。涅槃義者。非直斷絶生死因果。對治無處。
爲涅槃義。蓋如經説。法本不然。今亦無滅。
是寂滅義。此是涅槃實相義也。四優檀那厥
趣如是
  四悉檀義四門分別釋名辨相一 定別其相
二 通局義三 相攝義
四悉檀義。出大智論。言悉檀者。是中國語。
此方義翻。其名不一。如楞伽中子注釋言。或
名爲宗。或名爲成。或云理也。所言宗者。釋有
兩義。一對法辨宗。法門無量。宗要在斯。故説
爲宗。二對教辨宗。教別雖衆。宗歸顯於世界
等四。故名爲宗。故彼論云。四種悉檀。總攝一
切十二部經八萬四千無量法藏。皆是眞實。
無相違背。准驗斯文。望教説宗。義無乖返。故
稱爲成。諸法理趣。故名爲理。宗別不同。且分
四種。一世界悉檀。二者各各爲人悉檀。三對
治悉檀。四第一義悉檀。言世界者。如論釋言。
有法從於因縁而有。無別自性。譬如轅軸輻
輞等事和合爲車。五陰諸法和合爲人。如是
一切世界故有。爲世界悉檀法也。云何名爲
各各爲人。如論釋言。佛觀人心差別不同。而
爲説法。於一事中。或聽不聽。如佛爲彼斷見
衆生不信後世善惡業果墮斷滅見。便説雜
業雜受果報。爲計我者。便説無業無受報者。
如是等事。名爲各各爲人悉檀。云何名爲對
治悉檀。如論釋言。佛隨衆生心病所宜。爲説
對治。或説不淨。或説慈悲。或説因縁分別界
入安波念等。如是一切。名爲對治。第一義者。
如論釋言。諸法實相。過語言道。心行處滅遍
無所依。不樂諸法。無初中後。不盡不壞。名第
一義。四種悉檀名相麁爾第二門中。定別
其相。然彼四中。世及第一。當法分別。對治爲
人。隨化辨異。但就法中。有性有相。故分二
種。世及第一。生死涅槃。因縁法相。名爲世
界。如實法性。説爲第一。此別可知。對治爲
人。別相難識。是以釋者。種種不同。今以義
分相亦可知。然彼一切二諦諸法。無不爲人
斯皆治病。但就一切爲人法中。當其門別。隨
物所宜。應病授與。治物心患。即名對治。即彼
一切對治門中。異門相望。互返不同。彰其爲
人差別故爾。即名各各爲人悉檀。如説諸陰
無我人等對治我患。或時宣説假名之我。對
治無患。此即是其對治所攝。何故二門互返
不同。以其爲人不同故爾。即是各各爲人説
也。又如經説。不淨觀門。治貪欲患。宣説三
十三天果報常樂我淨。令物願求。捨離諸惡。
治不善患。此即是其對治所攝。何故二門互
返不同。良以爲人不同故爾。即名各各爲人
悉檀。如是諸門。類此可知。勿得異釋第三
門中辨其通局。世界悉檀。通其爲人及與對
治。而不通於第一義諦。即説世界差別法門。
以爲對治及爲人。故世界悉檀。通彼二中。不
説世界爲第一義。是故世界不通第一。非謂
處別説爲不通。淺深異故名不通耳。第一義
者。分得通彼各各爲人及對治中。不通世界。
良以宣説第一義諦治物心患。是故第一通於
對治。即就第一彰其爲人各各不同。或説爲
有。或説爲無。或復説爲非有非無。或説爲我。
或説無我。或復宣説非我無我。如是種種爲
人差別。是故第一。通彼各各爲人悉檀。深淺
別故。不通世界。對治爲人二種相望。一向相
通。無別法故第四門中。辨其相攝。就彼四
中。攝末從本。要唯二諦。所謂世界第一義也。
對治爲人。判屬何中。若總分之。對治爲人。判
屬世諦。非第一義故。彼論云。前三悉檀。所不
通者。至第一義一切皆通。明知。第一非前三
種。所言通者。論自釋言。離一切過。無變無
勝義無隱滯。故名爲通。又彼論言。除第一義
諸餘悉檀。皆可破壞。明知。餘三非第一義。以
實通論。二諦之中。皆具有彼對治爲人。具有
之相。備以上辨。理實既通。何故論中説第一
義。不同前三。以世界中彰彼對治爲人義顯
故。第一中隱而不説。又復彼論説第一義異
前三者。異彼世界及世界中對治爲人。非謂
異於第一義中對治爲人。亦可就彼第一義
中所有對治爲人之義。約化辨異。攝入世界。
據實論之。就第一義所明。對治各各爲人。即
是第一非世界也。悉檀之義。略擧綱網
  四眞實義二門分別釋名一
體相二
眞實義者。法絶情妄。名爲眞實。實深所以。目
之爲義。實義虚融。理無不在。隨法辨異。難以
定算。今隨一宜彰二論四。所言二者。一實法
性。二事法性。所言四者。一世間所知。二學
人所知。三煩惱障淨智所行處法。四智障淨
智所行處法。此二與四。並是義門。隨情施設。
無不爲物。今依文相。前之二種。據法以分。後
之四種。隨情以別。就前二中。實法性者。是
眞諦也。事法性者。是世諦也。眞諦之理。是
法體性。名實法性。世諦差別。目之爲事。諸
法自體。名事法性。名義如是體相云何。諸
法分齊差別有四。一事二法三理四實。事者
所謂地水火風色香味等。法者所謂苦無常
等法之縁數。理者所謂諸法相空。實者所謂
非有非無如實法性。此四同體。隨義異分。今
就此四。攝爲二種。於中隨義分之不定。若據
凡聖所知以別。四中初一。是事法性。餘三爲
實。以初一門是凡所知故。説爲事。後三聖知
攝以爲實。若就有相無相分別。前二有相。説
爲事性。後二無相。説爲實性。若就本末以分
二者。前三爲事。後一爲實。具辨如是。案如
地持。就初分也。二相如是。四種云何。即就前
二種分別。離爲四也。就前事性分爲二種。謂
世所知及學所知。就前實性亦分爲二。謂煩
惱淨所行處法。及智障淨所行處法。事有精
麁。故別兩門。理有淺深。是以分二。亦可分事
以爲前三。實爲第四。世所知者。地水火風色
香味等一切種事。世俗通知。名世所知。學所
知者。五明處等事中微細。藉學以通。名學所
知。此前兩門。事相不虚。説爲眞實。非是就事
彰理實也。煩惱障淨所行法者。謂四眞諦。此
義博深。世學不知。要離煩惱。清淨之智。方能
照見。擧智別法。是故名爲煩惱淨智所行處
也。智障淨智所行法者。謂法無我。此理淵深。
餘智不達。唯佛菩薩。離無明慧。方能證見。擧
智別法。是故名爲智障淨智所行處法。此之
四義。廣如論釋。且依其門。略擧名況
大乘義章卷第二


大乘義章卷第三
 遠法師撰 
義法聚中此卷有八門四諦義 四縁義 五果義
六因義 四空義 五法三自性義 六種相門義 八識
  四諦義九門分別一釋名 二開合辨相 三
染淨因果分別 四理事分別 五十六聖行分別 
六有作無作有量無量相對分別 七同異分別 八
虚實分別 九十諦分別
第一釋名。苦集滅道。名四聖諦。逼惱名苦。聚
積稱集。寂怕名滅。能通曰道。何故名聖。而
復云諦。如涅槃云。聖者所謂諸佛菩薩。一切
聖人。就聖辨諦。故云聖諦。何故就聖而辨諦
乎。良以諦實唯聖所知。非凡能覺。聖所知者
方名諦。故就聖辨之。所言諦者。世人一向。以
實釋之。此非一向。如涅槃中。諦實兩別故。
經言。有苦有諦有實。直論苦事。名之爲
苦。就彼苦中。因縁有無法相不謬。故稱爲
諦。窮其本性。非有非無。説之爲實。通相釋
之。實故名諦。實相云何。今以兩門分別釋之。
一隨法深淺彰實不同。二隨教宗別明實有
異。言隨法者。法之淺深。義別五重。一法相
實。二虚假實。三空無實。四自體實。亦名性
實。五縁用實。法相實者。苦集滅道當相實
爾。故稱爲實。如彼苦諦。凡夫爲樂。聖觀實
苦。故名爲實。乃至道諦。凡夫迷謬。妄謂非
道。聖慧觀之知實是道。故稱爲實。是以
云。苦者實苦。不可令樂。集眞是因。更無異
因。苦若滅者。即是因滅。滅苦之道。實是眞
道。如是等法。返對情妄。故説爲實。言假實
者。苦集滅道。實是因縁虚假之法。故名爲實。
於中分別。乃有四種。一因和合假攬別成總。
二法和合假。苦無常等諸法相成。三妄相虚
假。如虚空華。非有爲有。四妄想虚假。苦集
滅道妄想假集。如夢所見。此之四種。同名假
實。良以執定非眞實。故因縁虚假名爲實也。
據此返望前門。所論乃是諦相。非是諦實。言
空實者。苦集滅道。以理窮之。實是空寂。本
無所有。故名爲實。於中分別。乃有五種。一者
陰上無人之空。二因和合中無性之空。三法
和合中無性之空。四者妄相虚無之空。五者
妄想虚無之空。此之五種。同名空實。據斯返
望前門。所説因縁假有。是其諦相。非是諦實
言體實者。苦集滅道。窮其本性。實是眞實如
來藏性。是以經言。於聖諦處説如來藏。又
涅槃中。宣説苦實乃至道實。即是佛性常樂
我淨。諦實如此。故稱爲實。於中分別。有其二
種。一如實空。二如實不空。如實空中。有二
種空。一無相空。謂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
相。非非無相。非有無倶相。非一相。非異相。
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倶相。非自相。非
他相。非非自相。非非他相。非自他倶相。如是
一切妄心分別。皆不相應。二無性空。恒沙佛
法。同一體性。互相縁集無有一法別守自性。
故名爲空。如就諸法説之爲有諸法外。無別
有一有性可得。還即説此有等諸法。以之爲
無是諸法外。無別有一無性可得。還即説此
有無等法。爲非有非無。有無等外。無別有一
非有非無自性可得以此類知一切諸法。畢
竟無性故名爲空空義如是言不空。如來
藏中。從本已來具二種相。一如實心。所謂眞
實阿梨耶識智性之。以阿梨耶神*智性
故與無明合。便起妄智。遠離無明。便爲正
智。二如實法。於彼自性清淨心中備具一切
恒沙佛法。如妄心中備具一切諸虚妄法。以
眞心中具諸法故。與妄想合。能熏妄心。起種
種行。遠離妄想。便成法界廣大行徳。此空不
空。同是諦實據斯返望前門之中。遣相明空。
乃是諦相非諦實也。縁用實者。苦集等相。究
竟窮之。實是法界縁起集用。不染而染。起苦
集用。不淨而淨。起滅道用。滅道有二。一隨
妄集起。對治滅道。二捨妄顯眞。眞實滅道。諦
實如此。故名爲實。上來五種。隨分皆實。故
稱爲諦。言隨教者。教別既殊。明實亦異。毘曇
法中。説實有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法相實
爾。二者空實。陰上無人未空法體。成實法中。
説實亦二。一者有實。苦集滅道實是因縁名
用假有。二者空實。實無定相未空因縁。宜明
苦中法相實爾。名之爲實。未説虚假空寂等
義。成實法中。辨明苦等。實是名用虚假之
法。無有定性。故曰爲實。據斯返望前宗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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