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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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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論第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第二師釋。末那通四受倶 問云何欲界不
與苦倶。乃至二靜慮云何不與樂受並
答疏已簡訖 云何與憂・喜倶 答且與喜
倶有其三釋 一云喜與第六倶。第七與
六倶故。云與喜相應。不爾。何以故。云縁
有喜地善業所引果故。不縁第六故此解
非 二云果從因故。或從喜受相應思之
所感此第八識。第七縁此引業果故。名縁
有喜等與喜受倶 三云相順故倶。如説
五識縁前相分。此相從前五識熏成。後五識
縁云縁前相。此義亦爾。此果從喜及相應
思之所招感。雖縁此果順彼因故云與
喜倶。餘受相應三釋。准此 問疏云。若四
受倶則金剛心非頓斷過者。説與捨受倶。
豈不漸斷。以易地捨故 答云若喜等倶。
必隨地別染法倶斷。如六識故。若捨受倶
即可頓斷。如第八識捨倶頓斷。其理極成。
故無有失
問論云縁内執我。此之我見。爲唯見分名
我見。自證分亦我見收 答設倶何過 
倶有失。若不名我見。貪・嗔亦然。彼自證分
應非貪等。若名我見。應許縁外。何名縁
内。亦應非量攝 答但見分名我見。非自
證分。我見自證但名染惠。何故不同貪等。
 答貪等稱境亦得生貪。如五識倶等。我
見不稱境故。自證非我見 問何故不稱。
即非我見但名染惠 答如縁無爲縁他
界等。見分縁時不稱無爲・他界。但見分名
無爲縁・他界縁。自證不得名無爲縁等。我
見亦爾。又若見之自體名我見即得。若縁
我故名我見者。自證即非。貪等亦爾。若縁
色起貪名爲貪等。自證即非。不縁色故。貪
自證故名爲貪等。自體亦是
論故此相應唯是捨受者。問第七縁於八。隨
縁唯捨受。第六縁七・八。隨彼唯捨受 答
第七恒内縁。隨境唯捨受。第六縁内外。不
得唯捨受 問六是能引七所引。隨彼能
引成無漏。七是所引六能引。應隨能引通
三受 答無漏起時難。隨他起無漏。縁境
恒任運。故不通三受 問第七無漏他引
生。不隨能引通三受。第七無漏由他引。不
隨能引同一地 答淨法起時難。隨他能
引同一地。捨受任運起。不隨能引通三受
 問第七任運起。不隨能引通三受。五識
任運生。不隨能引通三受 答五識易脱
起。隨他通三受。第七縁一類。不隨他三
受 問五識任運他引生。即隨能引通三
受。第七一類他引起。應隨能引通三受
質答云五識雖他引。不隨能引尋伺倶。平
等雖他引。不隨能引通三受
論若與藏識有異等者。要集云。有説・有解三
位無故無恒轉義。亦不應理。未斷滅來恒
續起故。同第八識未入四位恒名頼耶。故
依有釋無故不説。或相同不説 今謂不
爾。頼耶設入四位。未成無漏故説恒轉。
不約名説恒轉如流。末那三位轉成無漏。
轉易非恒故不如流
論。此意心所何性攝耶。疏有二解。初云雙問
雙答。王由心所成三性故。初擧所顯王。
故論云。此意相應四煩惱是染法故。次顯由
王所成有覆。論云此倶染法所依細故。故雙
問答
問七縁八爲我隨境一界繋。第六縁三界
爲我三界繋 答自地互相増。隨自自地
繋。他地不相増。不隨他地繋
論。此位染意。疏云。通二執説 要集等説。
唯説人執。不説法執。何以故。若説法執。何
故論言三乘聖道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
應永捨。又護法釋。三位無者依染意説。
故知法執不名染意 令謂。但説於論不
違。是本意故。雖定性二乘不能伏斷。望彼
非染不名染意。對不定性及定大乘。法執
名染。然不定性生空聖道亦不能伏。故論
云三乘聖道有伏・滅義。若唯人執。應言三
乘聖道倶能伏滅。何須得言有。三位無染
亦復無過。法執望二乘定性不名染。三位
中不無。若望菩薩三位中無。文含義隱。餘
者不悉
論。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西明量云。未起法
空。應有法執恒行。以未起對治故。猶如
我執位 此量喩中所立不成。樞要云。法
執未證法空位有法。應恒行。二執隨一攝
故。猶如生執 有妄出過云因有法自相
相違。錯引樞要。解論文中所立宗・因便倶
有過失故
問住滅定者。世尊入滅定不。答有三解
一云不入。若爾云何具諸功徳。答成就滅
定而不現起 二云入。若爾何故訶菩薩
入。答呵耽樂者。諸經亦有勸菩薩入 問
既入滅定六識不行。何能利生 答由加
行意願力故。不起滅定現威儀化生。佛
即任運不假加行 三云雖似入而實不
入 傳云。思益經説入理滅定識即不行。
入事滅定識即猶起。言似入者即事滅定
 然傳撿文三釋之中第二釋勝。故此論難。
若平等智依第六者應有間斷。許佛恒行
如鏡智故。若不入滅設入不滅。即六恒行
如何成難
言所立宗因便倶有失。疏云有自法自相相
違決定者。改彼因云。除聖道等意識。無
倶有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因改於前。
前因亦應除三位六識攝故。無不定過
樞要云。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不
定意爲同法故。此量意云。以無學人恒無
第七。言不定者。除在滅定無第六識。取
不入滅時第六意識爲同法故。然以理論。
此中宗有二。一總立第六意識。二簡去三
位取餘第六。因亦有二。一總因六識攝故。
二別因亦簡三位非三位。餘六識攝。隨其
所應以二因各成二宗。過思可知
論。初通一切異生相續。西明兩釋。一明執相
續。二云相續者身。意取此解 要集亦云。
此依五蘊身名相續。非執非心 今謂不
爾。此文意顯三位差別有續有間。初總明
之。後重料簡起・不起時。故前相續。明此倶
意有間有續。不明其身。若以五蘊身爲
所依名爲相續。且如我執亦依聖身。何故
不云相續。平等性智亦依菩薩。亦何不云
相續
論。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同依一惠。要集等云。
必無別種所知障定。前已略明。今更重顯。若
無別種諸羅漢等起法執時能熏種不。若
言不熏。能熏四義少何不熏。若言許熏
者。豈非別種。能熏唯是所知障故 又復自
言。一惠用分熏成二種。即是別種。何云必
同説爲煩惱者。是據根本及多分故
論。法執倶意於二乘等。等取凡夫。即二乘凡
夫 西明等云。等取菩薩生空智。以不障
彼智亦名不染 要集云。後説爲勝。若等
凡夫菩薩亦有。何故不等 今謂前勝。論
云於諸菩薩即通凡・聖。若望菩薩生空不
染。起生空時可非菩薩。又亦應言於諸
菩薩除生空智亦名爲染。前句總説。文復
不除。故知總望不等菩薩起生空時。然於
菩薩不言等。諸言攝故。前影後故。倶無有

論是異熟生攝者。且如異熟生心乃至變化。
大小乘別。小乘四心定唯無記。然變化心通
欲・色界。威儀心寛。餘三不攝。並入威儀唯
單非雙 問受戒等發起威儀。豈非是善
 答彼宗意云。欲得受戒此心是善。起禮
拜等即是無記。然立戒體不依發起身・語
業思。依色・聲立。大乘變化唯四靜慮。通
善・無記及漏・無漏。餘三通 性・漏・無漏。如
前已明。然得合起。如行道路歌舞拍鼓。或
前後心發倶時亦得。或業果心不能倶發若
非業果及善惡能四心義説。非多心並。大
論云此世俗有故。云無記者據別説故
論説心意識。薩婆多云。五門義別。一名門。但
與施名。二義門集起名心。了別名識。思量
名意。三業用門。遠知名心。開導名意。受生
名識。四世門。過去名意。現在名心。未來
識五施設門。在蘊名識。在處名意。在
界名心。皆通六識。非離六外別有心意。
後撿文注。大乘即別
解脱經者。有云。因道斷障得解脱故名解
脱經。要集云。如天請問等不名解脱經故
 今謂不爾何經不令修道斷障。不爾何
得云引對治故明是佛説。故前説是。然天
請問是別名。言解脱者。是諸不入阿含
者之總名
染汚意恒時等者。諸部釋異。且有部云。染汚
意者。謂第六識。恒時者。非不斷故名爲恒
時。如常施食常受樂等。倶生滅者。非謂同
時名倶。生滅倶有故名倶。即是諸或皆有
生滅。若解脱者。對治道起。非曾非當有者。但
捨其得離縁縛故。非無體性 上坐部
云。染意恒時。謂細意識。無間斷故。諸*或倶
生云倶生滅。過・未無故非曾・當有 問若
細意識。如受生等恒時相續與四*或倶。云
何攝論第二云。依染汚故時無斷故。以此
爲難又九心輪以有分心是受生心。唯是無
記。又下會瑜伽云。地獄無間有異熟生。是
上坐義。准此非細染意受生。應非彼釋
答上坐部中有本末計。無覆受生是本計。細
染意生是末計。經部師中亦本末計。釋經
准之
明不共無明。攝論第五云。此於五識無
容説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
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
見道不生起故 此意五識在見道位未
成無漏。若有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名爲
醉。與教相違。説異生故。不云聖者亦恒
常起 又約菩薩起見道説。爾時第七亦
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
第七故 問無性之人既無對治。應總不
有 答是異生故。又此難意且據有姓起
見道説。不爾許五有成事智。應有不共
 問攝論復云。亦非染汚意識中有。與餘煩
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既爾如
何與四*或倶。應初師勝 答彼論叙難
云。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恒相應
故。自釋云。汝難不平。非我説彼與餘煩惱
不相應故名爲不共。然説彼*或餘處所無
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説與餘
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此意就他薩婆多等云與餘倶不名不
共。顯彼自違故爲此難。非我説與餘*或
倶時不名不共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者。大乘顯小若無第
七經義不成。故難外云。眼等此中攝有倶
起根名二縁。意亦六中收。應依現意名二
縁 外難大乘云。意識二縁生。縁無意得
起。何妨二縁生根無意亦起。經部共大同
許過・未無。縁無亦許起故爲此難 答持
自有無倶是法。縁無現相二縁生。過去滅
意現非有。意識根無不應起 若薩婆多
就大乘宗。爲前難亦得。經部滅無假立意
名。就大難云。五識六二縁縁實根亦實。意
識六二縁縁假根亦假。然下別破經部。此先
假叙。有部爲難。亦就大乘 答云根法是
所依。意倶非得假 又釋親相相是縁生。
質無亦是實。同五六二縁。所依根不假 外
又難云。經説六二縁。根假識不生。識託六
二縁。境假應不起 答所縁勢疎遠。設假
識得生。所依勝増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
相分例同根現實應好
不可説色爲被所依。破上坐部云。五識依
色根。五識無分別。意識依色根。意識無分
別。*被質難大乘云。第八依意根。第八無
分別。何妨第六依色根。意識有分別 答
色法性是鈍。五依不分別。意法是勝依。要思
方分別 外難六依意根六有分別。八依
意根八有分別 答第八自性無明了。雖
依意根不分別。第六自性有多能。更得意
依故分別
問現在名爲意。已滅依此立意名。現在亦
名識。已滅依現應名識 答意名通二義。
已滅依止得意名。識者唯了別。已滅無能不
名識
論。由我執故令六識中等者。疏有二解。取
後解正。西明取前。要集亦同。今謂後釋
爲勝。由我執故不能亡相云我能行施。
豈第七我縁施等生言我能施。故本疏意。
此第六我。由第七我爲所依止行相増明。
非云我施是第七我。若執三輪相是第七
我。七地已前有時未伏。何況地前既不能
伏。施等三輪何能亡相故
言相縛。有其兩種。一通一切相。由第七我。
二執三輪相。雖亦由第七正説第六。然攝
大乘據所依止故。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非離無明我執隨遂。非離依止而有無
明等。若即説是第七我執不能亡相。應
云非離無明我執自性而能執相等。何須
云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故説
所由非説即是。然此論引瑜伽爲證者。是
通證故。非唯證彼三輪之相。若云由無漏
無分別方能伏此相。即見道前應非波羅
故。地前修有漏加行無分別智能伏第六
故成密多 問言相縛者。爲煩惱障。爲所
知障 答設爾何失 二倶有過。若由煩惱
障。二乘無學有漏心位應無相縛。我執斷
故。若由所知障。生空後智應有相縛 二
解 一云由所知障 若爾生空後得應縛
 答不相順故。依安惠釋此即爲正 二
云以煩惱障爲相縛體 若爾二乘無學有
漏善無記心應無相縛 答由此相分體
是有漏。是彼所引熏成種故。今雖斷彼我
執體盡由有相縛。然法執體非正相縛。執
有相故爲依助彼我執起故。是助相縛。無
學散善及無記心。亦有此助未離相縛。生
空後得雖有其助。無昔有漏所熏之相正相
縛者。故得云無。此釋爲正 然執三輪相
唯第六識。五・八任運。第七内縁故。若有漏相
名爲相縛。即通八識 問諸論但云令六
識中不能亡相。如何今説通於八識 答
彼據三輪。令第六識由執我故。令前六識
皆爲相拘不了幻故。第七縁八亦爲相拘。
相縛本故。皆是相縛。若七執我不名相縛。
六識如何得名相縛 又此論云。言相縛
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
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以此
故知通於八識 問若爾二乘無學五・八應
有相縛。不了幻故。答有二解。一云染意
滅故五・八無縛。二云既縁有漏所生相分。是
分別相猶是相縛。如似有漏昔由第七漏倶
成漏。染七無時五・八二識仍有漏攝。相縛應
然 問相縛於見説相名縛。見縛自證
名見縛等 答如樞要解亦許名縛 有
云。同種非縛。別種爲縛 要集云。今謂見
有三輪非如幻等故説相縛。餘分不爾故
不説縛。有説違文。但於施等不亡相故。
有云違理。同種生果分能所縁。如何不許
説能所縛 今謂要集前後自違。何者難有
説即云違文。文但説施等不亡相故。即是
不許餘分名縛。難有云即能所縁故。若許
能所縁爲縛。前難三輪非。若唯三輪名縛。
即能所倶縛非。若云難有説據相縛説。難
有云據能所縁縛説。若爾能所縁縛可非
縛耶。既自許縛。如何難有説。有説會論説
三輪文據易了説故 又論縛者有其多
種。或説二縛。一相應縛。二所縁縛。又説二
縛。一能縁縛。二所縁縛。又説二縛。一相縛。
二麁重縛 能縁王・所與或倶時不得自
在。爲相應法之所縛故。相應即縛持業爲
名 能縁王・所爲境所拘名所縁縛。通法
執心 能縁縛者。即所縛境爲能縁心縛。
如阿頼耶名 相縛者。心爲相所拘名爲
相縛 相縛有三。一云一切相分皆名爲
縛。即安惠師。據法執説。能所取故。雖知
如幻不能無自性故。或同護法但據我
執不了如幻。非據法執。又云此意未滅時
識縛終不脱。三位既無末那即無相縛故
 二云但有漏相即名相縛。唯除無漏通
於八識。一云據法執不了幻故執之爲有。
一云據我執但不了幻即爲相縛。故通法
執。若幻不了如幻。縛在生死名爲相縛。
唯在我執 三云據行六度三輪之相。但
在第六我執相應識所縁相。由此不能成
到彼岸 若爾善心皆無我執。行度是善。
應無相縛 答據間雜説不能亡相
問若無我雜即名無相。巧便最勝與清淨
最勝二二何有別 答巧便據無執。清淨
據無悔。諸説相縛不過於此 麁重縛
者。總攝諸文麁重有四。一現行有漏諸心
心所。即雜集説二十四麁重。二現行二障。三
二障種子。四二障習氣。或可。現行通説有漏
三性心法。種子應然。以善無記種子。麁重
義稍隱故。諸略不説 今説相縛據我執
引及六度説。依共不共。對小乘故依我
執説。據自義故約六度説。言麁重者此
論不明。引經頌有。隨其所應皆修止・觀方
能除之。通説無爽
以有漏言表漏倶故。有漏有三。一體是漏
爲有所有名爲有漏。即三漏中言有漏。是
有者三有。此説上界内身爲有。以上二界
縁身起愛離外境貪故。有之漏名有漏。即
二界煩惱名爲有漏。漏是所有。二有他漏
故名爲有漏。即説能有。三者漏性合故名
爲有漏。亦煩惱自體。由此漏在生死中故
即體有用名爲有漏 今者此間表漏倶
者。取能有體名爲有漏不取煩惱。故前偏
難云。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
有漏。瑜伽但説有他漏故。雜集通説 問
若與漏倶方成有漏。即與雜集第三・瑜伽
六十五皆悉相違。彼二論文不唯漏倶名有
漏故 二論云何 且對法云。漏自性故。
漏相屬故。漏所縛故。漏所隨故。漏隨順故。
漏種類故 初漏自性故即煩惱體。漏性合
故名爲有漏。由此自體漏在生死名漏性
合。餘之五種由此自性名爲有漏 漏相
屬者。與漏相應及漏所依。即染汚心・心所
名相應。遍行・別境及前七識與*或倶者眼
等五根名漏所依 所縛者。謂有漏善法。
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此中亦攝六外境・無
記心。且據善説 若准瑜伽。過未有漏法
善・無記心皆非所縛。及現外境非現量縁
亦非所縛者。彼據質説。過・未無故。善・無記
心非漏相應。漏心縁時在過・未故。現色若
非現量心縁。不親杖質説非所縁 對法
論據親相分及疎所縁説亦成所縁。同六
六。斷縁縛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不互相増故。漏隨
順者。順決擇分。異地不増。同地得増。容
漏倶故。若無漏者非隨順故。有漏之者雖
増背有。然與漏倶。不爾漏倶非漏
故。或雖漏倶而不増益。稱損力益能轉
故。然成有漏言増益者據餘漏説。漏種
類者。無學諸蘊。前生煩惱之所起故。瑜伽六
十五説有漏差別。由五相故。謂事故・隨眠
故・相應故・所縁故・生起故。事謂清淨諸色三
性心・心所。此是能有諸漏體事。隨其所應
由餘四相説名有漏。謂隨眠故・相應故・所
縁故・生起故。即前諸法煩惱未斷所有種子
説名隨眠。彼由此種説名有漏。諸染心・心
所由相應故説名有漏。若諸有事現量所
行。若有漏所生増上所起。如是一切漏所縁
故名爲有漏。現在名有事。若依清淨色識
所行名現量所行 此據貪等能現量縁彼
色等境名漏所縁。餘非所縁。論云但由自
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爲此分
明所行境故。故如前會 由生起故成有
漏者。隨眠未斷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此據
惑引 又云。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
及異熟果増上所引外事生起。亦生起故説
名有漏。此有漏果爲依所生亦名有漏
五聚之法於有漏位三性之中。依雜集六・瑜
伽五義各具幾義名爲有漏。如樞要下卷
解十二支三斷中辨。准此二文。不唯漏倶
名爲有漏 答此據正因。被據別義。故
不相違
言互相増益者。問第七與六爲雜染依増
益於六。六識如何増益第七 答有二義。
一者増長。二者不損 若第六識發業感八
爲彼依縁。得相續住故名増益 起有漏
時。設雖不能増長第七。而不損害亦名
増益。非如無漏起必損彼不名増長。亦如
眠睡。雖於眼根不能増長。而不損害亦
名長養。此亦應爾
釋意識得名。問五・八皆依七。何故六稱不
共依。獨得名意識非五・八耶。答若染淨依
及倶有依。七望五・八倶是所依。然近順生
不共依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
順生。何者以六種子必隨七種。七種生現
意識隨生。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
五・八不説依第七種。故此得名無相濫失
 若爾七依八生何不名心。八依七生何
不名意 答論云辨識得名心・意非例。又
七・八自相續。當體得名。六識間斷。從依・縁
目。或准界・處倶名心意。第七名心意。第八
名意心。理亦無失。然無誠文
論。若得自在諸根互用。樞要二説。於第一師
自有二解。一云五識各各能縁一切諸境皆
得自相。無壞根・境過。言離合者。據因位
説。不障果位。得自在故 又如第八識雖
縁諸境皆得自相。不有壞過。以於果位
體有多能。非體轉變爲餘法體故。不得難
云見色名爲眼。亦許聞聲等。能造名爲
大。色等亦能造。彼體轉異。此是功能。若以
色能見。可例色能造。見色眼功能。非是體
轉變。然法師意存第二解。若第二師各還自
根縁於自相不名互用 要集云。舊相傳
有三師。一云一識通依六根。各取根所得
自境。二云一識通縁六境。各依自根。境是
共故。劣得通餘。一云一識通依六根通縁
六境。未詳決云。根・識不共。境即是共。不欲
壞自根・識所行。若一識通依諸根。即壞根・
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今存未詳 今謂
有餘。何者境是共取。本自共成 若不欲
壞自根・識所行。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
用他境不用他根者 今依自根取於餘
境。不分離合得假實境。豈不猶有壞根・
境失。以餘識・根取餘境故。既不釋通。應
依樞要
問佛五識縁五塵之境爲定生不。若定所生
應法處攝。五根亦爾 答有二解。准下第
十。一云法處。唯有三界成無漏故。一云夫
定所變。未必定在法處所收。若無色界定
力所起即法處收。以無所依根・境別故。若
在色界定通力生。通自處攝。如天眼・耳
非在法處 或託質變五境所收。若獨影
起即法處攝。或在佛位法爾無漏五塵境收。
新所熏者即法處攝。以其法爾不由定通。
若新熏者由定通起故
問五識三性許得容倶者。且善眼識至等
流已。不善耳識所縁。縁至起率爾心。爾時
意識亦同聞聲。爲是率爾。爲等流心。若等
流心當與眼識同是善性。率爾無記。未轉
依位前三無記。不可二性一心並起。若是無
記。眼識爾時如何成善。無善意識爲能引
故 答且通初難。五心義説。善等流意與耳
同縁。雖是善性。亦名率爾。以其聲境創墮
心故。不可説是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
不得唯率爾。亦與眼識仍同縁故。故
通二。然是善性。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
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
心。多分而説。若已分得轉依之者。得自在
者。五心倶者。可通三性。不爾如何論云非
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
時方出。此言希望即尋求心。不得説言欲
希望時即便出定。論云若有希望後方出
定故。亦不得言定前加行立期願云。若
聞異聲即便出定尋求境事故言希望。非
於定中作尋求。何者希望聲時。爲在定
内。爲已出定。若在定内。希望之心即是尋
求。尋求之心與欲倶故。若此希望非尋求
者。是何心攝。若云希望即已出定。與論文
違。論云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故 西明釋
云。若依正本。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
聲。由此釋家二釋不同 今謂不爾。違論
文故。所引釋家非經論故不可爲證
釋後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染
者。據初起説。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恒由意
引。故下論云。諸處但言五倶意識亦縁五
境。不説同性 西明云。唯率爾・染淨・等流
三心與五識倶。尋求・決定唯縁過去比量
之心。不與五倶。問如前第四云遇非勝境。
可許率爾心後五識間斷。遇勝境位率爾
心後五不間斷。豈不中間起尋求已。方起
決定・染淨・等流。若有尋決。云何不與五識
倶耶。解云遇勝境位雖多刹那。率爾不斷。
而無餘心。若爾率爾唯是無記。如忿恚天
既是勝境。可唯無記。不見憤恚成無記故。
解云許此初起率爾無記。從此心後起於
染淨・等流二心。以不善故。若爾五識成善・
染者必意引生。若不尋求云何起憤恚。若
起尋求云何非五倶。解云三藏一解云。許
五倶意通有比量。而集量説五倶現量。不
説唯言。如縁教等有比量故。又解不許。
若爾前難猶未能通。解云五倶率爾。雖同
無記不起尋求。由前勢分力。意成善・染引
五成善・染 此亦不然。若由前力。何不
初遇由前力故。即成善・染。解云可爾。此亦
不然。許率爾心唯無記故云何善・染。若云
除初念比量相違。又若前心已逢不善。可
由前力。前惑無記。強力忽至起於憤恚。豈
前有恚耶 今者解云。率爾・尋求亦許五
倶。言縁過去約間斷説。今言倶者據相
續説。故無縁過去。現・比同時失 問定中
無五識。遇聲耳識生。睡時五識無。喚時睡
内起 答有二解。一云不例。有心定有意
爲依耳識生。眠時意或無。無依耳不起
一云眠中縱有意。昧略耳不生。定中意明
了。聞聲耳識起 西明云。睡起耳識如定
聞聲。亦無文障問定中身識亦得起不
答有二解。一云不得。准前第三云。謂若在
定等。理有衆多身受生起等。故無身識
若爾前云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何故定中
説有耳識 答前據他宗 若爾猶有比
量相違 一云許起無失。若諸菩薩五識皆
起。二乘不定。問在無所有處定意縁聲時。
與耳同熏欲界之聲。爲無所有處 答定
心所變屬能縁心。不同耳識
論。故六轉識三性容倶。本疏不説欲界之中
有通果無記 要集云。倶舍第七從通果
心無間生二。謂自界一即通果心。及色界一
即加行善。此云欲界通果心者。唯是變化。
依六十九云。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
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乃至又説此
心爲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
故。要集意云。初言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
界善心生同倶舍論。如色界果下兩説。一
同本疏。一云亦同倶舍 今謂不爾。初文
即與後二文非別。云又從欲界無記心無
間色界善心生者。據似欲界名爲欲界。非
自性故。復即此心從於色界善心得生故。
論總釋云又説此心爲欲界者。當知是彼
影像類故。非自性故。前文復云諸神境智。
或加行得。或生得。云生得者。謂生色等乃
至云。又有欲界諸天及人一分福果所致。不
説有加行得。若許欲界有從定引變化
心者。即加行得。何故不説有加行得。五十
四云。欲界無覆無記有變化心云。此唯是生
得。謂天龍等。又云然無修果心。然顯揚論但
説欲界有變化。或是業果。或是上界。似欲
界故名爲欲界。非許欲界有定所引變化
無記
受分二中。苦通無漏。憂根不通 西明解
云。五識相應苦受。從後得智大悲力。親所
引生故通無漏。要集斷云。有釋爲勝 今
謂此釋與本疏中第二解同。約何爲勝
明三斷中。有解云。苦受中求不斷故亦非
斷。離欲捨故已斷説非所斷。要集斷云。有
解爲勝 今爲此釋求不斷故。亦非斷者。
即本疏解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不斷。
如何云勝。餘如此類。披者當知。不能具

又身心受。何故五倶名爲身受。第六識倶名
爲心受
答有二解。一云身者積聚義。五種色根皆積
聚。依彼五根皆名身 二云身者唯屬身
根。餘四依身相從名身。故能依受得名身
受 難五識別依根。相應之受得身名。第
六別依意。相應之受標意稱 答五根皆積
聚受。從所依得名身。對色辨於心。第六
相應非意受 問色心以相對六不同。五
名身受。身・眼兩相望。眼不齊身立身受
答身・眼倶色並得名身。對色・心殊六名心
受 又受依於身即名身受。受依於意應
名意受 且質答云。六受依於意。依意名
意受。五受依眼等。應名眼等受。據門明別。
身・心相對名身心受。不可齊責
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倶説。從求
解脱者等。身中所有有爲善法。名學無學。
即簡不爲求解脱者。雖有善法不名學
無學法。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
羅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爲學。瑜
伽第十説預流等皆有一分十二有支。是非
學非無學者。據未趣求解脱之時所造善
業。非學無學。若資糧・加行爲有支者。可是
學法。故説一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非
學法。何云一分。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
漏者説 又解或雖有漏。厭背有故。非有
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七返有及一來等
有。名爲一分。非學無學。餘如理思
論。五識倶起任運貪癡等。西明一釋不發業
言不簡五識。但有隨轉。不爲轉因能發
業故。此意隨轉不爲轉因。明非不善故。不
發業故。第二又解云。亦通不善。由意所引
理應能發。無文遮故。然意取前釋 要集
亦斷。西明前勝 今謂不爾。若以五識但
隨轉因非轉因故非不善者。嗔通五識。亦
應有覆非不善耶。又論本頌云善不善倶
非。若非不善違本論説。故雖隨轉起惡
業者亦是不善。又瑜伽八十九云。當知此中
能起一切不善法貪名貪不善根。嗔・癡亦
爾。三不善根既通五識。明知隨轉。起不善
法亦名不善。又此論第六云。貪・嗔・癡三倶
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明知此三分
別起者通五識有。若唯意倶。但四受倶。無
苦受並。純受苦處意方有苦。以三惡道無
分別故。既論許五有分別*惑。下三性門云。
欲界繋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五識
既非轉因發業。如何得云唯不善攝。發惡
行故。故知五倶任運貪・癡不作隨轉發業
之者。即是有覆。若隨轉發即不善收。又第二
云。異熟習氣謂六識中有漏善等。又等流習
氣言七識中即皆許有。既云六識中。明六
轉識倶有異熟・習氣。雖不能作引業習氣。
而作滿業。不應隨轉能爲滿業唯有覆性。
故不發業言。亦簡五識中。本説爲勝。然云
六十七・八説。不發業癡等是無記者。或傳
寫誤。應云五十七・八。以彼文説倶生身見
唯是無記。義准邊見及癡・慢・愛修道一分與
身見倶亦是無記。不能發業
言初二近分名喜悦心者。准瑜伽五十七
有十一根。此論下文初二近分定無樂根。
故但十一。如疏所説。然疏義准既引經
文離生喜樂。以經説喜即證有喜。經既説
樂何不有樂。准此道理合有樂根。但未
明滿説十一根。非於此中許有二解。下
文定判無樂根故
問苦・樂貫身・心。二受即分兩。捨受身心遍。
何故不分多 答苦・樂通尤・微。是以各分
兩。捨受唯一類。所以不分多 又解捨受
相無別。身・心並名捨。逼・悦相有殊。苦・樂
各分二 問何故不言憂・喜・捨三以攝苦・
樂 答憂・喜有異熟。體非是異熟。苦・樂有
異熟。又體是異熟。又苦・樂通三性。憂非染・
無記。又憂離欲捨。餘非離欲捨。苦・樂體寛。
擧攝憂・喜 問初二根本悦未極。悦於身・
心分喜・樂。極苦中有迫未極。迫於身・心
分憂・苦 答二禪無五識。意喜悦根分
喜・樂。中有六識倶。不於意憂分憂・苦
若爾初禪既有三識。應不於意分喜・樂
答亦不遍。二根無識 又解定喜適悦勝。
遍於身・心分喜・樂。中有未極迫非勝。不
於憂受分憂苦。又具五識各迫於根。不
假意憂分苦 問初二意唯喜。從喜分於
樂。雜受意唯憂。從憂離出苦 答喜・樂相
順得同種。故可從喜分於樂。憂・苦相違種
不同。不得於憂分出苦。又二解同前
問意倶之喜分之爲二種或同。別生現是一。
不得二受各別而生。無一心中有二受故。
既於一受分爲喜・樂。應當是假 答適悦
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悦心邊即名爲樂。
適身邊即名爲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
問二執約義分説。爲世俗有。二受據義説。
何得體成實 答執依別境惠。説爲世俗
有。喜樂不依他。同智爲實有 問同從種
生。何故悦根名樂非喜 答意有分別故。
根無分別故 樞要兩釋憂根。一云不通
無記。一云雖無文説。理通無記。悔必憂倶。
彼既無記。憂何妨爾。瑜伽論説非無記者。
隨轉理門 然要集云。樞要云。悔必憂倶。今
有兩釋。應云許必憂倶。何以故。即瑜伽云。
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若不
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説一切
言無簡別故。即許倶生身邊見等亦與憂
倶。彼既無記。憂亦定爾。以悔許字少相近
故。寫者有誤。又解應云悔必憂倶。准第七
論。二師倶云。悔憂受倶。不説身見等與憂
受倶。瑜伽自簡云。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不
説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云。下
論二師。倶不許悔得與憂倶。斷此説非
此亦不爾。下第七卷二師倶許悔與憂並。
初師云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説苦受。後
師加苦故。第二師云有義此四亦苦受倶。何
得説云二倶不説悔與憂倶。然准下釋。悔
通淨無記。不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
記。故不得並。但可苦倶。故知證憂是無記
者取前許倶。不爾相違。然瑜伽論。云若任
運生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亦攝憂・喜。是總
説故。於分別惑有倶・不倶。方別説之。故彼
論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
相應。我今當説。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
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説三受。何故
不任運。即通説憂・喜。故以此義准通無
記。然不定判此解爲正 問何故憂受非
染無記 答有云以非報故不通無記
若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報何通無記 今
解明・昧二相別。故不通無記 問若爾喜
亦明利。何得無記 答上地有喜以定力
故。或雖明顯然皆無記。故得染倶。欲無定
伏。或明利者即非無記。下云恃苦劣蘊憂
相應者。是分別*惑。必不善故。於無記事而
起憂者。是淨無記。若不活畏等。雖縁資具
無記事生。由分別我起故不善 問地獄惡
業招。定成眼等令受苦。何不定成二形
令受苦 答形根受欲具。無暇受欲可無
形。五根五識依。無根無識要成就
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云。三義。第
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倶有。如二十唯
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
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
趣中一向苦處。既説中言容有樂受。瑜伽
等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今謂不爾。違
二論文。大論説爲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
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
等流樂。非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
依前會是隨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
異熟樂 若爾二十唯識復如何通 答彼
云業感器所生樂。不云業感所生受樂。若
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云彼必定有業感
之樂。何須云器。如縁外境通三性心非
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廢得生等
流之樂
言未至定有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
根・喜・捨・意根。以不生彼無色根・命。云何
有意。意即第七。隨生繋故 答略爲二解。
一約三乘通意根説。即次第滅。二據大乘
有第七識起無漏説
問有漏五識第四定無。無漏言有。有漏喜・樂
第四定無。無漏喜樂第四定有 答有二解。
一云以義齊之亦許得有。如彼五識。若不
許五通四禪者。復無此難。又如大乘見道。
必第四定。初地既言極喜故有喜受。樂准
誠。二云不齊解。佛成事智不與喜倶。相
麁動故第四定無。起依色根。第四定中有五
色根故有五識。然要集不許無漏五識通
四禪者不爾。無文遮故 問何故明遍行
中。但擧觸等不言作意 答有二解。一云
以順前故。前但言受・想・思等所依爲業。不
言作意。二云順經部師立餘心所。以作
意等思之分位。擧思攝末故不盡陳
言所縁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非體及
相。縁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状
故。但縁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縁境
時不得自相 二云體事 若爾無法何
有體事 答縁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縁
無心既生。有無皆體事。倶得名法。各持自
性。何非是事
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云。此令心取正
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思
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
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
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
失。而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説。故不
相違。取前説勝 今謂前説亦少難解。且
正因等相。爲是總相。爲別相耶。若是別相
心不應取。違諸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説
故。前解心所皆云了。此論自釋言。此表心
所亦縁總相。此言單以目總。正因等相明即
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相
論求不合離時可忻自體非所厭者。非是唯
忻自身。但彼所厭無處之位名爲自體
問小乘云根及作意能勝發起由彼勝解。難
云應無窮失。彼或難。汝宗作意應亦待餘
亦有無窮失 答以彼救言根及作意爲勝
發起。復由勝解。既有兩重。故應更有。故無
窮失。大乘作意。能驚所餘更無能*驚。故
不可難應有無窮。若強爲難。返例作意
令心趣異境。作意亦應更待餘方能趣異

釋能憶因。廣如前辨
要集云。正法念經第十七具列十大地。及涅
槃經第二十七云。下定者十大地中心數定
也 會云正法念正量部義。涅槃隨彼轉。
非眞實理。故非所依
論遮等引故者。定有七名。一名三摩呬多。
此云等引。三摩云等。呬多云引。二云三摩
地。此云等持。三云三摩鉢底。此云等至。四
云駄那演那。此云靜慮。五云質多翳迦阿
羯羅多。此云心一境性。質多云心。翳迦云
一。阿羯羅云境。多云性。六奢摩他。此云
心也。七云現法樂住。等引通有無心。唯定
非散 瑜伽十一云。非於欲界心一境性
等持。有心通定及散。然經論中就勝。且説
空無相願名三摩地 等至。通目有無心
定。然經論中就勝唯説。五現見等相應諸定
名爲等至 靜慮。通攝有無心定・漏及無
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餘處有。諸處據
勝多説色地有心清淨功徳名爲靜慮
心一境性。即等持也。以心一境性釋等持
故 奢摩他者。唯有心淨定。不通散位
現法樂住。唯在靜慮。根本非餘。淨不通
散。然等引寛通攝一切有無心位諸功徳。
故瑜伽論中偏立地名。等至不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五
 ◎論第六 
論於實徳能深忍樂欲心淨爲信。雜集論
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云。顯揚説境相
似。倶云於有體・有徳・有能。且就有體不
説唯言。不爾信縁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
果・自性正同此論。彼云忍可・清淨・希望爲
體。顯揚略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説。彼
云極正符順心淨爲性。符順之言通忍・欲
二。故此論云。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
即是欲故 問此因果爲前後倶 答或倶
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説。境亦同此。彼云
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業果即諦。總是此論實
事・理也。業中雜集但云樂欲所依爲業。不
説治業。顯揚五業初一治業。餘四即此樂善
爲業。廣中五蘊・顯揚並無。雜集廣體。此論
具廣。隨作者意皆不相違
疏言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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