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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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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
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
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繋・何地斷等
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
三。一擧。二證。三會 第六識三受倶・不倶
門。初師所説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
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
引六十三文證三性倶。定中通喜・樂受。率
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倶 述曰。此中所説
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説。
由斯理故三受容倶。即以五十一・顯揚第
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
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
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
引生名爲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
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
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
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
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涙下
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爲例 問八
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
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
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脱故。喜・樂受易脱。
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
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
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徳勝故。七・八二識
功徳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
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
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
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爲香。香
因闕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
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
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
彼種類。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
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
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
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
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説 無漏八識應束
爲義幾師所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
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説總勸教興。
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
爲一爲異。就此初中分爲五段。初一頌辨
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
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
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
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縁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
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
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
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
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爲二段。解
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
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説 述曰。此即總
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
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
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説者。今此説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
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爲
遍行 
論。聖教正理爲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
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
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説四者
擧觸爲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説觸
與受・想・思三法爲依。擧蘊勝故。即是觸
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説。即行蘊攝故 
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説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喩
經 
論。餘經復説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説故。
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
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
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
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
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
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説
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
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縁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
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
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
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
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
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
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
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
青非非青所縁。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
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
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縁。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
因等。等者等取邪・倶相違相。如第三卷説。
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説 述曰。結上所明。
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
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説有。餘
欲等五經不説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
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説。其餘非遍行
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
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
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
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
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縁事境至次初説故 述曰。釋第四句
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
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
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
總非遍行 
論。云何爲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
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
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爲業 述曰。然勤依者
如此下説。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爲欲依。
欲爲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
通三性。即唯善欲爲依。今又解。勤者勤劬。
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
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
欲爲依。非唯善勤。下文説欲能起正勤。前
解爲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説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
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
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
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
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
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
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縁可厭事欲既得
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縁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
云。此不縁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
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
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
位。即是縁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
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倶通。全
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
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
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
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
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
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
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
彼也。即縁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
體寛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
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
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
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
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
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
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
隨因・境勢力任運縁者全無欲起。餘皆欲
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
中。第三最勝。境稍寛故。即七・八識無欲理
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説要由至爲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
薩婆多説。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
方取所縁。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
心欲爲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説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縁。
如前已説。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
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説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
經亦説愛爲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説欲爲諸法本
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脱堅固
究竟涅槃 
論。故説欲爲至勤依爲業 述曰。經中所説。
説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爲彼本。通三性
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
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
善事。此即説欲爲諸善法本。如説信爲法
本但是善因。欲爲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
五。謂一切法欲爲根本。乃至出離爲後邊
等。故對法・顯揚皆説勤依爲業。欲通縁三
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
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爲業 述曰。此判文等
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
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
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縁。於所取境審決
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
者教示。或是言説。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
理。非謂四諦眞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眞
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
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
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縁
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
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
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論。有説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
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
異計説。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
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爲勝解。即疑心中
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
境能縁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説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
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
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爲増上縁皆不
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
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増勝力故。發起心等。
不爲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
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爲勝發起
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
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
解應自無力爲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
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
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
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爲勝解相。故疑心中
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
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
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
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爲念至定依爲業 述曰。故四法迹
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
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
但受彼類。如無漏縁染汚心等。即近親取名
縁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縁使
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縁有爲無漏等。名念
彼體。縁眞如等。名縁彼類名等。無分別智
縁眞如時。名縁彼體。初起一念名縁彼
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
故。名爲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
者。由多増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
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
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
縁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
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説涅槃等名而起念
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
聞心散慢縁。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
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
生念 
論。有説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
不説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
有説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
復説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
爲後念因 
論。彼説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
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
有彼類亦爲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
癡等爲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
如自證分爲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
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
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
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
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爲後時有憶念
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爲
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爲定至智依爲業 述曰。能生智者
此多分言。或淨分説。非謂一切。即如定後
起癡心故 
論。謂觀徳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
依教而縁。證解所縁心便明淨。由斯遂有
無漏智生。能知所縁徳失等相。約四法迹
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
非是定心唯縁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
或一刹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縁定即得
生。非要前後唯縁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
爲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縁
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
取所縁故有定也 
論。若不繋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
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縁。
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
倶。如前第五卷説。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
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説爾時至應説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
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
詰彼曰應説誠言。誠謂誠諦。虚言説有理
未可通。應縁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
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
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
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縁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
令刹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縁故遍行攝
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
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縁此復可更
縁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
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
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
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縁不。彼
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
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縁必由定有。心住
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
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縁慮。縁慮之事心
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刹那住境亦爾。若
縁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
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縁故 述曰。彼復救言
令心取境名之爲定。復難彼言。令心取
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説。如須正
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論。有説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
以經三學中説爲心學。靜慮支中説爲心一
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説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
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
故説爲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
七覺・八道支中別説故。定非即心。如念・惠
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爲
喩。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
一廣闡 
論。云何爲惠至斷疑爲業 述曰。此説勝惠
故言斷疑。疑心倶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徳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
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
皆無。以邪見者癡増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
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
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説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
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説爲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
智・六足倶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説爲大
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爲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説故。汝
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爲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
行。如前引經。説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
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説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
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
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説。
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
作用轉。五必倶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
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説四境能生欲
等。如何此五定可倶生。又若有境非曾所
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
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
必不倶。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
相増説。謂欲但於所樂境増。故偏説之。
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
或倶不倶。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説四一切。
説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倶。
未必倶故。若言欲等行相不倶増故彼不
説倶。五體既倶有。彼處應説 
論。又説此五至非定倶故 述曰。五十五説
此欲等五縁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所縁四境能縁欲等。非是倶故。論説此五
依四境生。若境不必倶。欲等未必並。所縁・
能縁各各非定倶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論。應説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
縁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
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
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
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
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倶有。何得
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爲欲攝斂
麁動心故。專注繋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
但學縁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
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
本論言定縁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縁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
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
聞説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
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縁。繋
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縁之境。從前加
行位。説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
或所觀境多定・惠倶。此愚昧者雖無惠數。
從餘多分故説定境名爲所觀。如欲界中
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
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
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
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
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
謂掉擧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
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
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説於境
但具二義。故説起二。今説或於二境起二。
即以所樂爲初合餘有四。今論但擧欲之
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爲初合起欲・解。以所
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
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
定爲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
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
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爲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
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爲一。
今論有三。擧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
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説於四
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爲首合餘有六。論
但擧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
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
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
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
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
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爲首
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
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
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
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
三也。此中但擧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爲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
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
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
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
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
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
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擧後一初一。一一
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
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説皆
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
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
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擧麁顯。
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
倶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
非必定倶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説 述曰。此七・八識
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説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
或五倶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
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
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
五識縁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縁故無欲。欲
縁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
運縁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
刹那恒取新境。不縁過去故境而生。無有
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説。自
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
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
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倶時意識相
應智説爲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爲所依。
智爲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
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
若上意識増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縁
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
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
無欲也。五識雖無増上審境如第六識。由
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
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
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
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
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増上。皆意引
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
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繋念恒於一境之定。
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倶也。
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
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
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
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爲等。此
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爲等引。二
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
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
爲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
從前加行得名。名爲等引。等能引故 其
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爲等持。
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
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
至此等位名爲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
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爲等至。
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
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
至 
論。雖於所縁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
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倶。
由此大論六十六説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
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説。既二識有惠故。
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
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説
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
倶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
識數間斷故。但説意倶之者。多分妙觀察智
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
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
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
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
夫許佛亦縁三世起。故知有念縁曾受境
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
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説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
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
倶。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
苦。欲縁所樂故非二受倶。又五識中無此
等五。欲非苦倶。受如前説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
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
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
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説。
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倶也。瑜
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説憂根於無上法思
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倶也。證
憂餘時亦得倶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説故 述曰。此證苦倶。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説意
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
欲苦倶 
論。論説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
瑜伽五十九。説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
境故必欲倶。亦知欲數苦・憂倶也。即答前
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倶何咎 述曰。如前已説
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
設説五識無欲等。故説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倶至義如前説 述曰。此説正義。
五識並有。已説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説四
與苦等倶。並如前説。有微細解等。五受相
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
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
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
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
倶・不倶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
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縁世・無爲別故不
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
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説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
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
答。初頌。後釋。即爲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説
勤。此中根後方説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
第。信爲欲依。欲爲勤依故。此約立依以
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
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
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
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倶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
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
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倶舍・雜心等説善
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説
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説別有厭等。
法救等不説。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
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説十三唯
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増減
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
必遍善。下雖更説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
十一故 
論。云何爲信至心淨爲性 述曰。次下第二
出諸善體分爲八段。合慚・愧爲一。三善
根爲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
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
等不別分別。唯此説之 實・徳・能三是信
依處。是境第七 深忍・樂欲是信因果 心
淨爲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爲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
揚説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
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
他故。趣善道。増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
對法論説。樂欲所依爲業。即是彼第九云。
信爲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爲論。若言通
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
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
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
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
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
亦非諦故。爲信虚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
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徳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
有漏無漏・住持眞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
如眞淨故。所餘是此眞淨方便亦名眞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
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爲得
有爲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
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
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
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
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
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爲證。有爲善
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
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徴起。於中有四。
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
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
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
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
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爲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
也 
論。此猶未了至爲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
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
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
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
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倶淨法。隣
近釋者。淨與心倶故。爲難同令淨。亦慚等
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
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
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
非不善。由此信等倶故心等方善。故此淨
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
善。體非淨相。此淨爲相。故名爲信。唯信是
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
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喩如水精珠
能清濁水。濁水喩心等。清珠喩信體。以投
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
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爲相。但以
修善・羞恥等爲相。此信以淨爲相。無濫
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
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爲相 述曰。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
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
等令成染汚。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
鰍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
汚。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
爲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説信者愛樂爲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
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縁 述曰。論主難云。
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
欲。欲縁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
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
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
及爲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
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縁
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
信所縁 
論。有執信者隨順爲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
或是大衆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
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
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
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
故 
若彼救言二倶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
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
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
知心淨爲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
以忍可爲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爲慚至止息惡行爲業 述曰。下第
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増上及法増上
羞恥過惡。即是二縁。今此乃顯慚之別相。
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徳者若凡
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
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
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爲所依。由此故
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
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
生自尊愛。増上於法生貴重。増上二種力
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
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
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爲愧至止息惡行爲業 述曰。依世
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
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
對法但言羞他爲體。顯揚即言於世増上。
即是縁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
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
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
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爲世人
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増上力。所以乃止
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説爲體 述曰。下總解
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説。三釋外問。四
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
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説爲二
別體。彼雖言他・自増上等。然是起縁非是
別相 
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説
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
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
爲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
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
有此倶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
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
別可倶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
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
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
十五等説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
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
可倶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説十遍
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説。至下當知。故知
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
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徴。六釋。
此問也。若崇重善爲慚。唯縁善故。輕拒
惡爲愧。唯縁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
縁既有異故。應不倶生。彼此二失既同。何
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縁自他故。不同
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縁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
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縁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隨縁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
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
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縁。
所縁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
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
二故得倶起。此中非是二所縁故二必同
縁。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説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徴。我
前所言亦有不縁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
自及他。功能異故。許倶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
慚・愧倶以羞恥爲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
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
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
然。有二別相所縁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
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
名他。内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説此二
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
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
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
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
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
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
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
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
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
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
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爲善根。今
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
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
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
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爲業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
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
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爲縁之因
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
皆是業具。無著爲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爲業 述曰。苦謂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
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倶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縁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
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
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
非要無貪縁有・有具。無瞋縁苦・苦具。故
遍善心。如慚・愧説。貪通三界發業。潤生。
總説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
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
重處爲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爲業 述曰。此略也。無
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
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説。
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説。報・教・證・智決擇
爲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
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爲生得。生便
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縁教生。從境爲
名故。思能引證故。説思爲證。證是修惠。是
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
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爲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説於惠。
餘四別境善中不説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説 述曰。爲顯善品
有勝功能。増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
惱中見用増勝故別説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
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
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
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
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
捨等爲過故 
論。論説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
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説大悲以彼無嗔・無癡
二法爲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爲
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
無漏等根所攝。彼説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
攝。不攝悲故。此爲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
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爲體故非根攝。至下
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爲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爲性。此以惠爲體故。若許無
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説十一善中不放
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
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説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
惠爲體者。擧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
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倶時。或是別念。此
是等流・増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
以忍樂即勝解欲。擧信因果以解信故。無
癡亦然。以爲同喩理必應然。以四惠爲因
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
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
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
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擧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
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
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
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
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
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
此因縁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
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爲體。論
從無嗔説爲非根。實是根攝 若爾即三
念住等亦爾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
以無嗔爲性。今從無嗔説根所不攝。念
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
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
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
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
見惠分説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
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 故後師爲
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爲業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
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
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
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爲業者。對
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爲業。彼釋云。滿善品
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
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
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
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
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
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倶可勤苦。然此中言何
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
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
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増長。望諸善品。皆
名爲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 進謂進成
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
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
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
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
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
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説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
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
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
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
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
其心自策勤也。次爲證得不自輕蔑亦無
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増勇
鋭。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
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徳等名無退。經名堅
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
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
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
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
修曾不足。從喩爲稱 
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
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
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爲五
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
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
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
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
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
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説。然十八任持
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
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
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
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
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
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
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説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
四道爲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
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爲業 述曰。亦牒頌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
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
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
惛沈一法。然對法説除一切障。顯揚云除
麁重。然對法第十説亦同之。彼約通障。此
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
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
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説此
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爲業 述曰。下有略廣。
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
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増長。體是四
法。約別功能假説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
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
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
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
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
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
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爲劣。此
四法中三法爲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
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
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徴。六
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
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
用以四爲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
説。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
出防修爲難 
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
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
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
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爲
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
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
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
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
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
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徴曰。
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爲善法依。
依是根義。如何説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
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
處。持令増長。若能遍策發驅録一切善心
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
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
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
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
取一境。不乖返縁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
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
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
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
故此中以無貪爲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
爲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爲首故。從
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
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爲業 述曰。行者行蘊。
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
也。亦以四法爲體。別正對治掉擧。體性靜
住爲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
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
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
等性故。即擧通障。此擧別障 平等正直
者。對法云。由捨與心倶離沈沒等。初心平
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
用。廣如彼説。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
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
間道。此捨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雜
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説此雖同
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
住。義説前後。依此二用互増之時説其相
也。此間據別障掉擧等取餘法。不同對法
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
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
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
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
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
寂靜爲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
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説。此亦
應爾。就勝而説。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
揚云。如契經説爲除貪憂心依止捨。此
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倶亦有捨
也。然煩惱倶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
相違返。説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説
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爲業 述曰。此總擧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
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
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
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
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爲斷命。
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
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
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
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
衆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
瞋爲性。悲以不害爲性。今此二翻約麁
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
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
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
爲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
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
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爲顯功徳中
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徳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爲性。
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爲顯功徳別故。
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徳依聖人勝。
於聖人身佛爲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
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爲顯極勝功徳
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
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爲善根 答拔
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説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
正理論等。説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
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
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爲損惱。體性賢善
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
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
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
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
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
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
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
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
爲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
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
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
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
義別説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
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倶至不増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
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倶
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衆名中。不説
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
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
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
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
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
言顯不同欣與欲倶故。此忿等不然。
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
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
説・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
等七法 
論。厭謂惠倶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
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
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
應之言前厭惠倶。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
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
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
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
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
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
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
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説是癡分。起必有癡
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爲
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
言癡分。不説爲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
癡。癡故然也。前解爲勝。雖無論文理故勝
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
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
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説可知。
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爲業。即此中第三慚
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
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
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
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爲體。
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
是正見。不疑説爲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
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
不信・懈怠・惛沈・掉擧・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
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
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
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
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
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
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
通三性。不翻爲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説
是癡分者。所以不説。前忿等即翻入善。以
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
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
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
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
相翻。如捨治掉擧。掉擧相高。捨相靜故。亦
得通治。以掉擧是貪・癡分故。又説性對治
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
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
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
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縁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
何縁前説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
煩惱中。十一別翻爲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
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
相用別者別立爲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
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
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倶 述曰。根本中慢等
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
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増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
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爲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
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
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
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
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増障於此。故
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
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説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説 述曰。失念・散亂・
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
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説。餘慢等七・
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徴責多
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爲染多淨少。
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
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
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
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
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
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
事體既局。隨染増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
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
説。善法多説。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説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衆
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増勝
遍染故。説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
無愧。増勝猛利故説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
法。遍染心故所以説之。餘法或非増猛。或
不遍染。故此不説。此如下隨煩惱中説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
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
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
通六識。如害翻爲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
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
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説
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
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
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
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
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
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
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
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倶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
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
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
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
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縁定
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倶
以羞恥爲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
定不倶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
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
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
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
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縁無相
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
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
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
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説十遍
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
心。以何爲證 
論。論説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説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
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
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
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
倶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説有如是之
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倶起。此意總
顯未必倶時。非必不倶 
後別但破説不倶時。許倶之時不是破
限 
論。有義彼説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
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
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
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
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説故 述曰。此之二法
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
他増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倶起遍善心
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
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
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
倶。深爲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
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
體非無漏説爲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
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
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
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
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
有捨・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擧。
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
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
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
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
心。但説大悲不害爲體。豈餘善位遂亦無
也。理必應倶。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
説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説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増。止染時慚・愧増
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増。縁有六非一
故。説彼彼増言。作此此説者。依決定時等
信増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
此此説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應説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
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説至増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
十九末説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
定地之中増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増十
一 
問此言定地増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
總。下子段異説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
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
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
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
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説信等
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説言通。一
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説彼倶起。十恒倶
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
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
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倶定等。彼云
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説。非
説無欲界輕安。如説無色界無色。彼非
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
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
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
説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
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説通一切地 
論。説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
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
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
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
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爲勝。此
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説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
即第六門。皆説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
體散動故。此師即説。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
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
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
此五識成事智倶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
宗。後論自倶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
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
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
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
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
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説因
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
爲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倶必有輕安
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説欲無輕安中第
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繋。有輕安故。彼
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説之爲無。據
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
文但對彼初師説。非爲盡理 第三又解。
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
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倶
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
輕安餘得五受倶。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
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
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倶故。然菩薩後
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
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
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
言輕安倶。輕安倶時怡悦五識。苦受逼迫
五識不倶。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
安倶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
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
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説。不定
四者彼中自説。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
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
界十倶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説。此
據別境五倶起時。可得爲語。然彼有時一
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
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
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
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
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
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繋
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
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
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
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爲
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説十四法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
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
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説
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爲前六。其信
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爲後六二非
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擧唯善後六爲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
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
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
法斷縁縛名爲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
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爲證。善
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
如下縁生中説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
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
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
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
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
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
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
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
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縁生中不
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縁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
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
何地縁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
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
後。如文可知 
次擧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説癡
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
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
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
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
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
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
隨煩惱。雜集第七説。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
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
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
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爲貪至生苦爲業 述曰。自下第二
門也。釋六爲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
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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