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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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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
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
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
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
心悶絶。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擧頌正答。三釋
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
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爲二。
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擧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
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擧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頼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擧初狹名釋識寛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説自
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増亦不
可減定倶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
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
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
轉位諸心所倶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爲業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倶 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
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
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渉名爲隨
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爲乖返。又如耳
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
者。三必倶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爲
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
於境。如此交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説爲彼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
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
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
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
爲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説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説觸爲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
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
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
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増上根説
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
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
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
在。如何説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
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
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
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
雖所生。亦名爲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説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
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
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説名變異。變異
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
異用功能説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
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此觸亦
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爲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
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
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
説觸觸以爲縁。如順生受有功能。説觸
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爲分別。何故似
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
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
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
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
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
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
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
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爲體。爲答此問
故次説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
集論等。但説分別根之變異。不説分別識・
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
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
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
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
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
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
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寛對法。皆有順生
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爲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
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
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
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爲
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
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
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
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
不名爲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
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
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倶闕續義。非得
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
縁。唯此分量名爲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
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
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縁。
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説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
擧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爲業 述曰。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
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爲業。受等心所
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説至觸爲縁故 述曰。經明生滅
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
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爲依。無
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爲依 
論。由斯故説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
契經復説。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説眼・色爲縁能生眼識。説識依
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
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説。彼能警心依
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説之 問觸依
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
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
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説三和故觸。
説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説受等
皆以觸爲縁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
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説心是二和合
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
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説。同體爲依非
此所説。若亦説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
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説親・現依。不説
疎・種子。若説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
十五。説以受・想・思所依爲業。不説所餘
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説至擧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
爲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説
云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爲導首
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擧思攝餘法。非
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
受依爲業 
論。集論等説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擧
唯受所由 
何者爲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
可意・不可意・及倶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
損害及・倶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
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
似。故名爲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
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
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
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餘不領此可 
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説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
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
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説觸是三和。何
得有實體。爲破彼計故次説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
即初也。倶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内處。六外
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
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
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
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
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倶舍六六法者。
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
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
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爲喩。四大觸實故。於
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爲縁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縁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縁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爲喩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喩。及初喩中受等心所法。或受
可通初後二喩。但等中喩。即以三因破彼
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説爲第二宗法。此
爲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
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説三和成觸。觸即
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説三和生觸觸
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
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爲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爲業 述曰。解第二
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
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
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
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
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
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
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縁
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
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
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説。作意
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
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
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説警彼應
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
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
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
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
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説
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
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
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爲難 
問既爾應説 
論。雖此亦能至倶説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
遍能警覺。但説心者爲是主故 問心等自
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
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説由觸起。觸不
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爲如
觸數無能生觸。爲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
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
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叙云」
論。有説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叙彼計。下
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
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説。非爲
盡理。不同彼執得爲盡理 
集論初説於所縁境持心令住。故論叙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計。集
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
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
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倶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
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
論師 已如前説。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爲眞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
云。且約新起異縁勝説。非非遍行。救第
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説。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説行相應盡理
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倶
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爲初。此論中
所明觸爲先説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
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
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
警。作意初説。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爲業 述曰。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
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
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
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
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
依染分説。如縁起中受縁愛故。有漏受能
爲愛之縁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
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倶受。疎起六識
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
想起言疎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
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
約勝能説。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倶舍
説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
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説至謂領倶觸 述曰。初叙彼
計。領所縁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
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
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
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
界相故 
初叙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説非理至倶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
彼。如何説受能領倶觸。受定不縁倶生觸。
故不可説縁而受名領觸。縁相應法如
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
觸。既不縁前觸。如何名爲領。或應觸・受一
念不倶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倶時觸説名爲
領非縁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
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
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
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爲簡於彼。或即因
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爲簡彼論説之言。第
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
即縁倶生。觸領根等應縁根等 此不爲
例。觸不唯以領根爲自相。令心・心所同
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爲受自
相。何得不縁。不説縁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倶因觸説名爲
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
所。不似倶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
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
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
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
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
從所依説。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
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
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
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説。如言食邑食彼
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縁
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
等不能自縁。故説自縁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縁。
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
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爲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縁。領
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
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
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
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
名爲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
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説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
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
境界既共餘。如何説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倶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縁。不謂定令境攝屬己。
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爲己有故。皆不
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
有奴者攝爲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
不通餘法。何勞虚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
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
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
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爲業 述曰。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
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
而取共相名爲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
言此是青等。性類衆多故名種種。諸論説
名爲其想者。從因而説。説想爲名。從果
而説。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
是意倶之想。餘識倶想不起名故。設疎起
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
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爲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
第三卷。説即此邪正倶相違行因相。由思了
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
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
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
令心作。爲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
所法作。何故不説。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
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
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説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倶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
倶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
心所等縁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説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
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説。
由四等故説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
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爲等。時・依定一名
之爲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爲行相。影像
相分爲所縁。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
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縁・事皆名爲等。以觸
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縁既相似。故名爲
等。唯識爲宗。不約本質名爲所縁。亦非
影像名爲行相 時謂刹那。定同一世 依
謂依根倶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
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説
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説名爲
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縁等 彼
約相同名同一所縁 又此約影像説爲
相分名所縁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説爲
所縁故名爲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
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
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
依同其境各別 縁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
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
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
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
初三復次等釋唯捨倶。後簡不與餘所相
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
難 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
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
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
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
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
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 四由
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
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
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
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
眞異熟。眞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麁動者。應
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脱。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
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
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
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
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
捨受非苦・樂倶。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縁。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
故。定深取所縁。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
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
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
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
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縁。因簡別
境等故唯與捨倶 雖有二解前解爲勝。
顯捨受倶。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
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
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
受五因之内。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
二説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
熟生受。待縁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爲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續
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
顯第七識恒縁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縁
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倶。生善・惡
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
捨倶 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
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
爲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
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
彼宗故以爲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
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倶招 述曰。此顯所由・
及同法喩。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
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
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捨受不違二。何
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倶感不違
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
之行名爲捨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
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
無記既寂靜。何爲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
二故得爲惡果。下同禪定之寂靜。此
無所能爲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
樂。此識皆倶。以捨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
苦・樂倶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
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
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
便轉變。即易脱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倶
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
捨已便難唯五倶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
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倶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
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
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
曾爲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𧄼
&MT02774;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
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
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恒縁任運現在
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刹那別縁 述曰。定雖影像
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
續。恒專注縁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
本質。恒縁現在影像所縁。但新新起 且定
行相。一・一刹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縁。此識浮
疎行相不爾。故非定倶 言任運者。是隨
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徳等事者。
等失・倶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
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説別境非此識倶 次簡善等不倶所
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
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
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
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説不相應。不定
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爲答此問故次説
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
非眞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
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
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
何性倶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
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
二勝義。有爲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
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爲善法名
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
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
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 有爲無
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
性麁重濫不善故 虚空・非擇滅。名勝義
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
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
巧便善。謂有爲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爲
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
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汚法 三性
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
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
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眞實無記。謂虚
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
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
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
善無爲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
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
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
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
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
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
義無記。謂虚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
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
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
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
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
此爲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
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
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
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倶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
果報之主。爲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
應不爲惡依。是惡。亦應不爲善依。互相
違故。何得與二倶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説
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倶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倶
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
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
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
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
故名爲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爲記。一善有可
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
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T014461;戻故。可記
別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
記別故。説名爲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倶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
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
説中第一。第二。第四説同護法等一師多復
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
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
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
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説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説。
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縁行相倶
不可知。三縁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
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
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爲一門 然
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倶。
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
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倶。觸等
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
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
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
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
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
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倶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倶。相應有五
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
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
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
成失。此上二説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
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
師等多人爲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
已轉計。方言縁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説
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
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倶。頌言觸等。
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
違或合爲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
必異説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説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
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
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
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擧貪
等取嗔等。善中擧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
故。不可説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
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増減義具
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
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爲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
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爲因能熏言有力。
心所爲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
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
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爲所熏
者過失便多 答爲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
爲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
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
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
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
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
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
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
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
過 問如縁本識増上縁中熏成種時。同
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縁彼心所亦爾。何
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
能熏心王。縁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
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
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
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
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倶生於彼本
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
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縁本識及五
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
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
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
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
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
如縁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
本識之種。此増上縁。本有種子爲因縁故。
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縁便無
此事。増上縁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
熏一本識種子。雖爲六種。六種共生一果
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
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
非對經部。經部説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
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
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説心所是所
熏故。今以爲喩 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
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
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
不然。因明者説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
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
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
種子。爲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喩
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
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
爲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
主復徴。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
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
共生一果。因縁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
六現。不是因縁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
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
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
許多縁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
縁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縁因
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
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説果生至便爲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
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爲論 問既爾護
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
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
生一果。爲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
 答曰。新舊因縁。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
力齊等。倶逢縁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
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
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
生一芽何爲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
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
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
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
爲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
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説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
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如生果種故不可説心種先生。餘觸等種
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説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倶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
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
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
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説心中之種生此
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
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
於理爲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
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
識。便爲六身非爲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論。誰言觸等至持諸
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
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爲眞種。觸等與識
同一所縁。故彼亦能變爲種子。不能生果
名爲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縁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
等似種。若不縁種。心・心所法所縁。便有不
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縁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
不縁色。不縁種者。此何所縁 
論。親所縁縁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縁本識
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縁縁。自無
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
是疎縁。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
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
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
似眼根等。不能爲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
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
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喩。鏡
中之火名爲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
等縁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縁境之
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
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縁境 
論。由此前説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説一切種言。定目本識
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縁種・似種等
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縁種爲例 若不
是説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
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縁種。下解執
受中復言縁種故 若彼救言縁種子者
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説有根身。無重過者。
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
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
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縁。與身別明
此有何位。故所説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説義者。亦
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説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
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説本識觸等
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
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説。若前若
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
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
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
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
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
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説觸等相例。若
最後句方説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
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
果法・喩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
徴起 
論。阿頼耶識爲斷爲常 述曰。此爲問也。前
解自相唯阿頼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説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
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
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喩。後總
結 解法中有二。先擧所明因果之法。後廣
解釋。此即初也 擧頌二字正答前問。經
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
佉自性。雖爲法種仍體是常 爲簡彼宗
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
先解恒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
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
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
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
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
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
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
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
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
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
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
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
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
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
此簡自性・及我。爲常。爲一。以諸有情起
分別心計爲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
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
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爲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
能受熏是爲過也。不爲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頼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
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
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
四相應可爲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
有三義喩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喩
 於中有二。先擧法生滅喩。後廣解之。此
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
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
稱爲非斷。生人天喩飄。居惡趣如溺。
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爲喩」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
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
起。故名暴流。以水爲喩。如下文説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喩。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喩内
習氣・外觸受等内外法也 
論。如是法喩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
喩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
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
此解法義令同於喩。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
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縁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説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
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
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
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
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
體故。如是豈成縁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縁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
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
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説恒有
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縁起理。今
汝既是常。常豈縁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
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
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
黒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昻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
如秤兩頭低昻時等。由彼低時此昻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
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
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
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刹那刹
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
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
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説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
彼故。問果亦爾。現爲因即無果。現爲果即
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
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
質。即第六也。此爲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
未來已有。現在爲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
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
有何待於因 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
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
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
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
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
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
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
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
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
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
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
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
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
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爲許有法
體無作用故。如無爲法 又相未相法。應
是無爲。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爲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縁
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云。既言諸法
本來皆有。所待之縁亦應本有。縁既許本
有。未來應起用 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
常起。因縁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縁等或未
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説未來有生
相用。過去説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
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縁過去取果婆沙正説。即應
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
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
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
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
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
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
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
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
彼後念縁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
宗故。汝説後心非無間縁故。廣如婆沙第
十文説。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
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縁不闕。
定從此生者。因既縁不闕故有作用。何不
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縁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
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
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
已説。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
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
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
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
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
現在。即假説此所變未來名爲當果。對此
假當有之果。而説現在法爲因 此未來
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
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
所從生處。而心變爲過去。實非過去而是
現在。假説所變爲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
去因。而説現在爲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爲假。識
縁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説之爲因。
説現爲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
之相。現名爲因。未來爲果。故言假也。而實
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
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
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
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
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
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眞智之
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説曾・當名爲因果。非謂實
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説依
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
叙大乘眞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
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
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説三世依種
子立。約曾・當義説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
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説有
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縁過去。生死智縁
未來。他心・漏盡縁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
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
果以説去・來 諸經論説雖多不同。總束
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
曾・當義。説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
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説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
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
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
二説。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
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
縁。及所縁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
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
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
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
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縁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
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爲妄説。今猶未
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
説 
論。有餘部説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
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
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
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倶時而生。
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
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説現在之三相用
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
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
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
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
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
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頼耶識分二
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
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
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
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
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
法無別體。然倶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
且擧心・心所法爲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
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述曰。下顯因果不
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
法爲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爲因。
在現在。此是二法爲二時 今此所論。即
一法體生時爲果。滅時爲因。爲果之時與
前法倶。爲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
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倶現在有。
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
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爲因爲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倶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
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
斷。因滅果生二倶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
二法故 而倶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
雖無去・來足爲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
等立有過・未。虚妄計度法増常過。不同大
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
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
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
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
今總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此第一難。念者刹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
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
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
意可知 
已下徴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
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
不倶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
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
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
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
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
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
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倶
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
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
不同一體 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
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
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説 述曰。生滅若
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
是異不應説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
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
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
倶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
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
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
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
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徴便曰。
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
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
後滅如大乘等。爲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爲
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
頼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
之量云。經部所説持種色・心。不能持種。
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
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
時滅。何法持種得爲因果。因果既斷名爲
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縁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
有爲諸法從縁而生名爲縁起。勸彼應信
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
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
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擧頌
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擧頌總
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
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
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
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
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
文亦爲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
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説。
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
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
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
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説之爲捨 述曰。由於彼
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説之爲
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
等。説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
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
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
故。説名爲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説。法執非
縛故不説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説爲
捨。通八地故。若説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説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
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
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
四徴。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
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
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
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
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
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
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
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脱。無能
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
故。已離繋縛得解脱故無分段死 有學
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
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
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
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
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説至阿頼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
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説四
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頼耶識。謂
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
阿頼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
異生入無心位 有倶成就。謂此第二句不
入無心位 有倶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
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説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
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説 若諸菩薩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
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
不説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
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
不可爲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
菩薩不能少斷倶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
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
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
意説。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
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爲捨。三乘無學我愛種
盡乃名爲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頼耶識 述曰。第四徴也。
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爲捨。菩薩煩惱種
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爲此難也。
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
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爲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
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
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
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増進。初説迴心
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
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
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
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
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説迴心
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
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
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
退 
論。彼説二乘至阿頼耶識 述曰。第五釋
也。彼説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
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
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
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
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
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
應亦名捨 以全未捨故 若不爾*直往
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頼耶
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
未捨阿頼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説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
阿羅漢中。從本説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
此中説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
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説。此亦不論。
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説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
菩薩亦假爲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
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
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
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
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説
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
十地論第十卷説。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
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説。刹那刹那
眞・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
地論説。初地至六地名爲少行。第七地名
大行八地已去名爲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
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
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
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眞俗雙
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
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
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爲
廣 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
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
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
修一切行故名爲大。七地已去眞俗雙行名
爲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
四十八卷説。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
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
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
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
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
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
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
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
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刹那刹那轉増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
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
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増進諸行。勘十地・地
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
刹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徳智惠
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
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
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
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
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
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
不退。捨頼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爲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
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説。
無現執藏瑜伽説此即名爲捨。以阿頼
耶是藏義故。此亦説彼名阿羅漢。三義具
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爲捨。七
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
捨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
爲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
識 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
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
捨・此第二説。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説之爲
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
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徴。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
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
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
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
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
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
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
一切行故 
論。雖爲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
名爲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爲利益。
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
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
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
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
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
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爲失。無漏
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
失故。此中亦名爲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
阿羅漢中 
論。彼説非理至阿頼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
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
現行故。爲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説 述曰。若彼已下
乃至爲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
乃至所説。正是第四徴難辭。此下難中。以
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頼耶名。然聖教
不説。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
流者。此唯人見名爲執藏非於法執。若不
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頼耶識。以
有倶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爲藏不
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
所起煩惱不爲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
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爲過失故。如瑜伽論
七十七八説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
汚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
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
雖由正知不爲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
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
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
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
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
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
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爲捨 
論。由此故知彼説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
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
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
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説捨。彼決擇分七
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説八地已去一切
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
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爲自内我 述曰。下結正義。
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
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爲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
總説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
已盡故並名爲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
説名爲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
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
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
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
八識體。此中説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
約能所藏以爲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
阿羅漢訖。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
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
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
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
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
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
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
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説此識名爲心義心・
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
等云心體第三離阿頼耶識不可得故。對
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
一邊説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
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
凡・聖。攝論第一云爲取所依。唯在凡夫一
染義説。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
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説。約
根爲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爲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
三性與彼爲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
依品是。此所知依阿頼耶識之別名也。故中
邊云。虚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
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
法爲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
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
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
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
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
第八識。亦名爲意。及寶性論等衆名。如別
抄説。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
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頼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
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爲縁故。我見縁
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
等法不失故 我愛縁之爲執藏義。即識
爲所藏 又始終爲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
始終爲論此爲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
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
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
不論染爲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
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縁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説。初師第三隨理應説。非無學位・
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
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
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
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
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爲異熟。與因異
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
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
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
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
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 由此義故種子
生現異時説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
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
何不名佛。及不説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
佛。及不説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
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 若説金剛心已捨
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爲論。亦不相違。其如
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
四等諸諍中説。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
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
縛説。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
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爲勝。八地菩薩分段
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
彼處故。此准能縁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
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汚末那縁阿頼耶 二
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縁異熟識 三但
爲末那縁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縁
三位。七地以前縁阿頼耶。執藏之義未捨。
故縁餘二可知。仍加縁無垢識。以能縁
從所縁分三。所縁亦從能縁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
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
識。古師立爲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
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
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
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
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
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
受熏時功徳異故。如佛地論。有爲無漏皆不
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
既有二説。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説 
論。如契經説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
來功徳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倶。此
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
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
自當別對巨細料簡 何故此中不説根
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説。阿頼
耶識爲性。心爲性。阿陀那識爲性。阿頼耶
爲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
喜之名。彼經不説有識言故。此中不説小
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説故。所以此中
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
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
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説准此
名知 
問名有衆多。此論頌中偏説阿頼耶。何不
説餘者 
論。阿頼耶名至此中偏説 述曰。雜染執藏
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
此中偏説 唯説阿羅漢捨。不説捨異熟
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頼
耶同。故以體説異熟識捨。不説依縛異
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
通局。不論捨之位次 阿頼耶名以下。方
明衆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
無間・解脱。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
然准下説此爲二義 一云種生現同時
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倶生。解脱
道是菩提。與圓鏡智倶起。如世第一法捨
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
識滅。菩提在當解脱道時。得與成熟既無
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
名爲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
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倶生。
解脱道在未來。各爲將得。爾時捨異熟識。
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爲正捨。如世第一法
捨異生性等。義説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
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説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
與前乃別 答彼約寛狹先寛後狹。此約
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
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
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
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
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
眞如爲論。非謂入寂爲同答也。阿頼耶識
上已説捨不須重説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説 述曰。謂此心等隨
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
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
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
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
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
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
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
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
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
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
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縁
前説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
有三門。謂性・倶・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
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
次前已説。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
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倶恒轉。通
因果故。此中不説。唯性・倶・境因果不同。故
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擧
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
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徳劣故。四智未
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
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徳皆圓
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
説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
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
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
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
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
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
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
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
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
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
非少於境不知而説。亦非誤知。恒時決擇
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
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縁過・未。如來不爾。
故念・欲倶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
後所有境相。然恒縁彼現世等法。而作證
解一一而知。故念・欲倶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
爾一切定心必倶。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
等倶 
論。無染汚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
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倶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
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
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
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
解釋。然不説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
他假。如來之智説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
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
倶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説無 問佛
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
之。惡須深防。功徳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
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
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説。下自
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
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
分別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動搖故。如佛
地論説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依何靜
慮而起此智 或説通四無色・色界六地。
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
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
在第四靜慮。此爲徳本。功徳多依第四定
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説 有説通下六
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縁心。非無色故。
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縁一切。故唯色界
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
不變易故。六十三説阿頼耶識與捨受倶。
於三受位倶行不絶。所餘三受當知思惟
之所引發非是倶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
彼倶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
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
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説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
説如來功徳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
准知。此三説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
此智修彼種増。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
等智。不易脱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
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
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縁境。
縁十八界有爲・無爲。鏡智遍縁一切法故。
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縁。見分亦現自
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
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
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
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
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
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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