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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疏 (No. 1824_ 吉藏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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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釋共與無因。答此問云。破自他即是破
共。不須釋共。有因尚可破。何況無因。故不須
釋無因也。又無因不無無。但無於因。故名無
因。竟不見有因。何所無因耶。破莊子自然義
云。汝因不自然得自然。則是相因。不自何名
自然。又問汝有不自然則自然理不遍。若無
不自然云何有自然。若言實是自然。但妄執
成不自者。是亦不然。即此妄執亦是自然。云
何有不自然。於四句求生不可得。此第三追
解初偈是故知無生。以前未結撮故未得釋
之。今標釋都竟始得解也。又欲發下救端。以
四句無生則生義盡矣
中觀論疏卷第三

中觀論疏卷第三末
 釋吉藏撰 
  因縁品第一
問曰阿毘曇人云諸法從四縁生下。第二外
人擧四縁救義。此救從三處生。一者從八不
生。論主引經明八不無生。外人亦引經明法
從四縁生。生與無生倶是佛説。破則倶破。申
則倶申。若偏破生而申無生。亦應偏破無
生而申生。是故經云。寧起身見不惡取空。
不以是身見墮惡道中。又若破生則無世諦。
無世諦云何有第一義耶。二者從上如諸法
自性不在衆縁中生。外人云。以衆縁中有自
性故假縁得生。若無自性雖復假縁終不得
生。如涅槃經答瑠璃光難云。有漏之法以有
生性故生能生。無漏之法無有生性故生不
能生。佛大乘經親説有性假縁得生。汝何
故言性不在衆縁中耶。三者從最後長行末
生。若言四句求生不得故無生者。今亦明諸
法從四縁生故應有生也。問此論既稱破迷
大乘人。應大乘人引四縁救義。云何乃引毘
曇立耶。答關内影法師云。此偈爲問。蓋是青
目傷巧處耳。所以然者論主直引四縁遍攝
衆師。破四縁生亦遍破衆師。但青目意局故
偏主毘曇。失在注人不應問也。今曲爲青目
通者凡有八義。一者毘曇通大小。如阿含通
大小故。迦葉云方等阿含。又攝大乘論云。分
別大乘義是大乘毘曇。羅什云。吾若造大乘
阿毘曇有勝迦旃延子。以此推之則毘曇通
於大小。二者此是點同破。如前八不不來不
出。顯内若作此立則同外道。今顯大乘人若
執四縁實有生則同小乘。故有所得小猶是
外道。有所得大猶是小乘。三者部雖二十而
五部盛興於世。五部中薩婆多偏行於世。小
乘法中有三藏教。正量部偏弘於律。律是住
持佛法之本。上座部偏弘經。經是三藏根本。
佛滅後二百年中。從上座部出薩婆多部偏
弘毘曇。毘曇是眞實法。故佛滅後三百五十
年。迦旃延解佛毘曇作八健度。六百年釋八
健度造毘婆沙。七百年爲婆沙太廣故法勝造
毘曇。爲法勝太略千年之間達磨造於雜心。
如此皆是薩婆多部毘曇義。故毘曇盛行。問
此部何故盛行。答此部明三世是有見有得道。
與凡夫心相應故世多信之。又時數應爾。前
五百年多説無相法。後五百年多説有相法。
故有正像二時。今是像法中故多學毘曇有
相法也。四者此部唯得人空不得法空。見諸
法有生不信諸法無生。故障大乘無生。如五
百部聞大乘畢竟無生如刀傷心。此皆是薩
婆多部之枝流。今破毘曇定實有生。則遍破
五百部也。問此部立四縁生有幾義。答有二
義。一者執小乘生撥大乘無生。大乘無生非
佛説。是調達作。余親聞彼僧云。大乘方等經
是龍樹道人作故不信也。二執小乘四縁疑
大乘經明無生。若言無生者經何故説從四
縁生。如上云。聞大乘法説畢竟空即生見疑
等也。五者此論破小乘生明諸法無生。即是
具申佛大小乘權實兩教。今求生不可得。即
知本性無生。故實有生是方便。無生是眞實。
無生是眞實即顯眞實相。生是方便即開方
便門。故法華云。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故
知本性無生是眞實義。我雖説涅槃是亦非
眞滅。故知生滅是方便也。六者問此論何處
有斯文耶。答縁縁章云。眞實微妙法此即可
信。隨宜所説不可爲實。此分明釋法華也。七
者示破有次第。如百論初捨罪次捨福。今亦
爾也。外道障小乘故破外道而申小乘。小乘
障大乘故破小乘而申大乘。所以偏破毘曇
也。問不得法空小乘不信無生。故破生申無
生。如舍利弗毘曇明於二空。成實論等亦明
二空。應不被破。答無生有二種。一破生明無
生。二本性無生。小乘之人先有生拆之。方得
無生非本性無生。是故宜破。故大品云。若法
先有後無者諸佛菩薩即有過罪。問毘曇先
出可得洗之。成實後興應不被破。答但令病
同則便被破何論先後。若先論不破今迷則
古方不治今病也。八者小乘有二。一不可轉
入大。二可轉入大。今爲可轉人即轉爲大乘
人。故法華云。爲聲聞説大乘。當知。聲聞是
迴小入大之人也。不可轉凡有二人。一聖人
謂斷惑已盡所得究竟。故不可轉。二凡夫保
小不受於大。又恐喪一生學業失於名利。如
此之人憎惡大乘以大乘好破之。故大乘人
不與聲聞而相違背。恒起憐愍心得神通智
慧。當除其小見也。問大乘人何故不出救義。
答有二種大乘人。一如方廣之流。聞無生乃
更増其執心。故不救義。二者有所得大乘若
聞無生便謂是眞諦。若聞四縁生便言是世
諦。則起生無生二見。如此之流並入小乘救
内攝之。又有不空假生大乘人。但言空無性
實生不空假生。亦入小乘救攝。就立中有三。
一長行二偈本三解釋。長行有二。初立四縁
生。次斥無生。問阿毘曇是佛説。云何秤阿毘
曇人耶。此非毘曇人造作四縁。云何作此救
耶。答佛説四縁如炎如夢。故四縁是非縁。縁
雖縁非縁故不引佛説。今聞四縁作縁縁定
實而執。故名阿毘曇人。如呵迦旃延無以生
滅心行説實相法。生滅心猶是斷常心耳。又
小乘名爲半字。以但得縁不得非縁故也。問
阿毘曇文前明六因後辨四縁。今何故不擧
六因但擧四縁耶。答毘婆沙中有種種釋。一
解云。四縁是佛説。六因非佛説。但迦旃延子
作六因解佛四縁義耳。六因既非佛説故不
引之。今欲引佛誠言以難論主。次解云。六因
亦是佛説。但文脱落。故應在増一阿含六數
法門説也。次解云。六因實是佛説。但佛散
説。旃延後集之耳。眞諦三藏云。佛在天上説
六因經。諸天見旃延欲造毘曇故送將來。旃
延以宿命智觀知是佛説。然終不定。故不引
來也。第二偈本凡有三意。上半列四縁名。第
二一句明四縁用。四縁總攝有爲無爲。而但
生有爲。故雜心云。從是六種因轉生有爲法
也。更無第五縁者第三辨四縁體。以四縁攝
一切縁盡。即以一切法爲體。故云更無第五
縁也。故此一偈立三義。謂名用及體也。又分
爲二。三句立有生義。第四句明無生義。外人
云。我亦有無生義。所言無生者乃是無第五
縁生耳。非無四縁生也。第五縁生即品初八
謬是也。又言更無第五縁者。論主欲總攝一
切生義。凡有生者並在四縁之中。若四縁生
義不成即一切畢竟無生。故言更無第五縁
也。長行從後釋向。前偈中前列名。次用後體。
則自末至本。長行前體次用後名。自本至末。
各示一體也。又偈正擧四縁救義。前列名次
辨用後明體。長行示鉤鎖相生。故接後句文
仍即解釋。一切所有縁皆攝在四縁者。此有
二意。一者欲明無外道等所計之縁。二者欲
明佛經雖説種種縁並在四縁中。又如舍利
弗毘曇乃明十縁。亦攝四縁之内。地持十因
亦爾也。以是四縁萬物得生釋第三句。辨四
縁用也。因縁名一切有爲法釋上半。列四縁
名也。此中帶出體以釋名。非正釋其名字。釋
四縁名爲二例。初別釋二縁名。次總釋後二
縁。別釋初二縁者以初二縁體有廣狹故也。
因縁縁果倶攝三聚。次第縁果通二聚。若心
滅心生則縁果倶心。若心滅二定補處。則心
是縁而果是非色非心也。就心中更有除取。
所言除者除二世羅漢最後心。問此之二心
何故非也。答有人云。過去是已滅心。故非
也。現在是羅漢最後心。將入涅槃心無果可
生。故亦非也。有人約成實義有三句。一縁
而非果。即過去無明初念是也。二果而非縁。
即羅漢最後心也。三亦縁亦果。從無明第二
念已去至阿羅漢最後第二心。自此中間諸
心是也。今並不同此釋。今明。此文既稱阿毘
曇救。還用毘曇釋之。就文爲二。初明所除。
謂簡非次第。二所取。辨是次第縁也。言所除
者二世羅漢最後心。但是次第縁果。無後心
可生。故非縁也。不言未來羅漢。數人未來世
亂凡聖心都無次第。故不説耳。智度論明次
第縁有三句。一是次第亦是次第縁。除過去
現在羅漢最後心也。二是次第不與次第縁。
即二世羅漢最後心是也。又未來欲生心心
數法亦是也。三非次第亦不與次第縁者。除
未來欲生心心數法。餘未來心心數法是也。
問二世羅漢無後果可生。云何名意根。答意
根當體立名。雖無後果可生得名爲根。如地
雖不生草得名爲。地次第縁從果立名無果
可生。故不名次第縁。縁縁増上縁一切法者。
第二總釋後二縁。以此二縁體無廣狹故總
釋之。但縁縁之果是心。増上縁果通於三聚
耳。問六因四縁云何開合。答有四句。因是親
義。六因即開親合疎。合疎者合三縁爲所作
因。開親者開因縁爲五因也。二縁門是疎義。
故四縁合親開疎。開疎者開所作因爲三縁。
合親者合五因爲因縁也。三倶開。即十二因
縁。因之與縁倶有十二也。四倶合。經云。略
説一有爲法。婆沙亦然也。答曰。果爲從縁生
爲從非縁生下。第三破四縁生明無生義。問
爲但破四縁生明無生。爲明四縁生即是無
生。答具有二義。阿毘曇人不得法空。不知
諸法無生。謂有定性之生。此是不知第一義
諦。既不得第一義亦不知世諦。故毘曇執生
出二諦外。今破無此定性之生。故云無生。如
智度論云。問曰。欲學四縁應學毘曇。云何
乃學波若。論主答云。初學毘曇似如可解。轉
久推求即成邪見。是故須學波若。又若諸法
從四縁生誰復生四縁。若更有所從是則無
窮。若無所從而自生者法亦如是。以此推之。
故不應學毘曇也。又破諸小乘得法空義。雖
知無生不知四縁本自無生。拆生而明無生。
故今破之。二者今申假名四縁生義。良由諸
法從四縁生故是無生法。若定實即不假縁。
既其假縁即無性。無性故無生。又他若聞四
縁即言有生。若聞無生即無四縁。今須反之。
若聞四縁即知無生。亦聞眞諦即須知有生。
問諸法既空。云何諸法從四縁生。答如水中
月雖空要從月從水生。雖從此二生而實無
生。一切法亦爾也。答曰下第三破四縁生義。
余聽師講及自講已來恒恨分此品文句不
好。既是舊説。不敢改之。今依論意宜別科也。
破中爲三。第一破四縁能生果。果<#0046_1/>不從四縁
生義。第二明非縁不能生果。果不從非縁生
義。第三雙結二門。結果不從縁非縁生故無
果。果無故結縁非縁亦無。詳論文正爾。至後
當現也。就初又三。初三偈總破四縁生義。次
四偈別破四縁生。後一偈結破四縁生。前三
偈爲二。初偈雙定二關。後兩偈倶設兩難。就
初雙定二關即爲二別。上半定果明破果義。
下半定縁明破縁義。所以知爾者長行云。若
謂有果是果爲從縁生。爲從非縁生。明知。上
半定果明破果義。下半亦然。問外人前偈云。
四縁生諸法。即是立果從四縁生義。云何更
定爲從縁爲從非縁。答有三義。一者外人雖立
果從縁生不立非縁。今責其縁成非縁。即謂
非縁生義。今欲明縁與非縁並不能生。故須
雙定。此即是帶破定也。二者内人立果從縁
生。外道立果從非縁生。如八謬等。今欲遍
破内外故雙定二關。三者論主雙定兩關者。
大意欲使執生見摧無生義顯。不必須問答
相對也。又恐破縁不成縁轉執非縁。則逆防
人所以雙定。問縁非縁有幾種。答凡有三種。
一者一法名縁非縁。如責外人縁義不得成
於非縁。二者二法明縁非縁。如乳是酪縁非
是瓶縁。三者内外明縁非縁。内人立四縁是
縁。外道八謬是非縁。下半是定縁破縁。縱外
人是縁能生果。故就縁内責之。問爲是二關
定一執。二關定兩執。答若外人但立縁能生
果。論主即開有無二關破其生果一執。若立
二世有無即設二關雙定兩計。長行爲三。一
者雙定二者雙非三者雙釋。一定如文。二倶
不然者第二雙非。有三種二。並皆不然。一者
上半定果。下半定縁。則縁果二倶不然。二者
上半有縁非縁二。三者下半有果無果二也。
何以故下第三雙釋。發起後偈也。因是法生
果下第二兩偈倶設二難。講者多謂。初偈釋
前偈上半破縁。次偈釋前偈下半破果。蓋是
見近不見遠作此釋之。今明。初偈釋前偈上
半。明破果義。次偈釋前偈下半破縁義。問此
偈文正是難外縁成非縁。正是破縁。云何破
果耶。答須長觀偈意。外人云。果從縁生。是故
有果。破云。果未生時有縁果可從縁生。是故
有果。果未生時不名縁。云何果從縁生而有
果耶。果未生時非縁。非縁云何能生果而有
果耶。故是正破果矣。就偈爲二。上半作縁無
定性破。下半作縁成非縁破。上半縁無定性
破得縁名而失前後。下半縁成非縁破得前後
而失縁名。故進退墮負也。上半有三意。一者
縁若有定性應不由果有縁。由果有縁無定
性。縁無定性是故無縁。二者破縁定在果前
義。汝由縁有果縁前而果後。亦由果有縁則
果前而縁後。三者破縁能生果義。汝由縁有
果縁生果者亦由果有縁。則果生於縁。下半
縁成非縁破。還翻上半三義。一者縁有定性
則不由果有縁。則不名縁應名非縁。二者若
果不在縁前而縁在果前。則縁不由果何得名
縁。三者若縁生於果果不生縁。則不由果有
縁。亦名非縁。此偈具得破數論大乘等前因
後果義。如毘曇云。報無記果未起時。云何名
善惡爲因。大乘佛果未起時。云何名金剛心
萬行爲因耶。又並之。未生果已名縁者生果。
竟應名非縁。又並。汝若未生果已名縁縁不
由果者。亦未有縁時已有果。果應不由縁也」
長行爲二。一者釋此偈本。二者釋前章門
偈。釋此偈本爲二。第一總釋。第二據事別
釋。總釋之中前釋上半縁無定性破也。諸縁
無決定者標無定也。何以故下釋無定也。縁
成由於果結無定也。以果後縁前故者有人
言。由果有縁則果墮在縁前。縁墮在果後。
有人言。縁成由果。此是由果有縁。故縁無
定性則縁不定前。果後縁前故此是由縁故
果。果無定性縁不定後。今並不然。自前已
來釋上半竟。從此文去方釋下半也。就釋下
半中此文即是牒外人義。若如上半所明縁
得成由自於果。則縁不在前果不居後。汝今
果遂居後。縁遂在前。所以牒之也。若未有果
何得名爲縁者正擧下半破之。若果遂在後
縁自在前既未有果。何得名爲縁。故上半得
成縁而失縁前果後。下半若得縁前果後則
縁成非縁。故進退屈也。如瓶下第二周據事
別釋。亦前釋上半。若瓶未生時者釋下半也。
是故果不從縁生者。此第二結此偈意即釋
前章門偈。結此偈意者上來二周責縁成非
縁。是故果不得從縁生。所以前章云。果爲
從縁生義則不成也。何況非縁者。所以有此
文來爲欲釋疑。疑云。章門雙定縁非縁。今
何故但破不從縁生。不破從非縁生。是故釋
云。縁尚不生何況非縁。無別非縁。但責外人
果未生時不名縁。故縁成非縁。縁尚不生非
縁豈生。即顯此偈不破非縁意也。果前於縁
中下第二偈次破縁。釋章門偈下半。就偈爲
二。上半牒而呵。下半責而難。果前於縁中
者牒也。有無倶不可者非呵也。不可凡有五
義。一者本安有無置縁非縁中耳。縁非縁既
不生果。安有無置何處耶。二者上縁非縁既
不可。今有無亦不可。三者爲外人密救前破
故生。上破云。得縁名即失前後。得前後即失
縁名。外救云。得縁名亦不朱前後。未有果
時而縁中既有果理。待於理果故得現縁之
名。即是現縁待當果。此是當現待。亦是因果
相待。是故二義倶成。爲此一救故更研縁
中之果。爲有爲無。即是破其現因當果相待
之義。故二偈相成也。四者有無倶壞因果道
理。不稱可因果道理故云不可。五者不稱可
三寶故云不可。如涅槃云。若言因中有果。當
知是人謗佛法僧。若言無果亦有亦無非有
非無亦謗三寶也。前無爲誰縁者責也。既其
無果不得稱爲果縁。又不生非果復不得名
爲非果之縁。此之一責無言可對。前有何用
縁者難也。若未有果可須縁。辨果已有。竟何
用縁耶。立無果家得縁用而失縁名。立有果
家得縁名而失縁用。是以二家倶不可。釋上
半也。破地論人云。本有阿梨耶者何用藉十
地縁修耶。破成實者本有涅槃何用修萬行
耶。若言本有於當者當與空未異耶。若異
空何用縁。未異空何能辨耶。長行爲二。一
雙非。二雙釋。不生餘物故者此有三意。一
者泥中無瓶亦無餘物。若二倶無即二倶不
生。二者二倶是無二倶應生。三者倶無不
生餘物而生瓶者。亦可生於餘物而不生瓶。
問曰以總破一切因縁下第二別破四縁。曇
影法師云。龍樹論意無總別破。但前四偈
破因縁。後三偈破三縁。四偈破因縁爲三。
初偈開章門雙定。次兩偈釋章門雙難。後一
偈結破也。問何故獨以四偈破因縁。後三偈
各破一縁耶。答次第縁冥昧世所希知。縁縁
増上疎而少計。故須略破。四偈偏破因縁凡
有五義。一者因縁在初。二者因縁攝因廣。謂
攝五因。一者相應因。心王與心數同起同縁
不相違背。二者共有因。心王心數與四相等
同時共起名共有因。三自分因。善還生善。惡
無記亦然。四遍因。十一偏使生一切煩惱。故
名爲遍。五報因。善惡之法能生苦樂果報。爲
報爲因。攝此五因爲縁故言因縁廣也。三者
因縁親密。三縁即疎。四者因縁事顯。五者衆
生多計。是以四偈破之。下三縁不爾。故但
一偈破也。問青目何所見聞開於總別。答見
下文云廣略衆縁中。即知結於總別。又見三
偈各破三縁。即知一偈別破因縁。影師云。青
目勇於取類劣於尋文。今撿智度論應如影
師所説。影師又言。假令有總別意者。因縁一
偈入於總中。下三偈各破也。今且依青目以
三偈爲總。四偈爲別。四偈破四縁爲四章。第
一偈就有無門破。第二三時門破。第三實相
門破。第四無性門破。然此四門可有二義。一
者互用。二者合用。合用者四門共破一也。互
用者既得有無門破因縁。亦得有無門破次
第縁。既得三時破次第縁。亦得三時破因縁。
但逐義便。彼計泥能生瓶穀能生牙。是因縁
義。故宜以有無責之。彼計前心滅後心生爲
次第縁義。宜以三時責之。彼計凡之與聖並
以心是能縁境是所縁。宜以實相絶於能所
責之也。彼計萬法有性能爲他作縁。故以無
性門破。所言因縁者品初以釋。又解云。攝五
因爲因縁故名因縁。有人言。親者爲因如穀
子。疎者爲縁如地水。故名因縁。又言。即因
是縁。但約義異。無而辨有。於果有親生力故
爲因。果可生之義故縁也。偈中上三句總非。
下一句結破。所以總非者可有三義。一者前
偈已破有無。今不須破。故直非之。二者因縁
之法名爲甚深。即是中道。豈得定有定無。彼
今乃計於有無不計因縁。此之有無乃因縁
家障。故但非之。三者有之與無乃是外道之
類。如二世有義可類僧佉。二世無義方類於
衞世。亦有亦無同勒沙婆部。問二世有無親。
是佛説。云何同外道耶。答外道前興已計有
無。今諸部後執。何名爲異。若云異者今請責
之。既稱二世有者。爲作因時方有果性。未
作因時已有果性。若作因時方有果性。未作
因時即無果性。當知。果性團無爲有。即是二
世無義。若言未作因時已有果性。此是本來
常有如涅槃。又未作五逆已有五逆性。未作
十善已有十善性。問但有性未有事。有何過。
答後當破之。問若言二世無者因云何引果
起耶。若引果起即有果可引。何謂無耶。若引
無者無法是無。云何可引。故師子吼云。空
中無刺云何言拔。若言雖復是無而有有義。
今問有義。爲出有異無。爲未出有未異無耶。
若出有異無此即是有。何謂二世無耶。若未
出有未異無何所論有義。故知。兩計同彼外
道。長行爲五。若縁能生果此牒也。應有三種
下第二三關定也。如前偈中説第三破也。然
破此三句只問其因内果之理耳。若因内有
果理。即是已出空已入有不須生。若無果理。
未出空未入有。與太虚兎角不異不可生。半
有同有半無同無。若不受兩半只是一理。理
有不得無。理無不得有。以相害故即有無倶
無。如是三種求不可得第四結也。云何言有
因縁第五呵。即釋偈第四句也。次第縁者第
二破次第縁。初立次破。釋次第縁有三家。第
一成論師云。四心次第。如識滅想生。識滅爲
縁想生爲果。第二毘曇人云。心王心數倶起
倶滅以倶滅爲縁。倶起爲次第也。第三異部
人云。善心滅還生善心。餘心亦爾。故名次第
縁。評家不許此説。若不善心還生不善即無
解脱也。但用前滅後生三世次第。不言三性
次第也。問色法亦前滅後生。何故不立次第
縁耶。答有三義故不立色也。一者心是神靈
之法有相開避義。色是無知無有此能。故不
立也。二者色得善惡並起其起即亂。心即不
爾。三者衆生多計心神是常。故今明心念念
生滅無有常也。問云何名次第縁耶。答五部
雖異同以前滅爲縁。後生爲次第。次第是後
果。以前滅心與後生次第果作縁故名次第
縁。後心非越次而生。即次第而生。故名次第
也。問叵有是心非次第縁不。答小乘義已如
上釋。大乘中常住佛果。及地論人自性清淨
心本來有義。非從前滅而後生。故是心而非
次第。若作始有義佛果因金剛滅而生者。亦
是次第縁家果。而非復次第縁也。果若未生
時下第二正破。今先叙破次第縁意。涅槃云。
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爲樂。此
偈名全如意珠。諸行生滅故無常。無常故苦。
苦故空。空故無我不淨。此談生死義周也。生
滅滅已即名爲常。常即有我樂與淨。此説涅
槃究竟。故此一偈明義具足稱全如意珠。今
此偈破次第縁。正令悟生滅滅已。以求此心
生滅不可得故生滅便息。故知。此心本性不
生不滅名無生滅觀。稱之爲常。以常故即我
樂淨。羅睺釋八不爲四對。深有其意也。此偈
爲二。上之三句破次第縁。下一句結破也。就
前破縁有離合兩破。合破者正以前心滅爲
縁。後心生爲果。難意云。後心未生即前不得
滅前則非縁。假使前滅滅名無所有。何得爲
縁。是以二門倶無前滅爲縁。既無前滅爲縁。
豈有後生爲果。言離破者上半就果門破縁。
下半就縁門破縁。果門破縁有三。謂果已生
未生生時並不得成縁。縁門破縁亦三。謂縁
已滅未滅滅時亦不成縁。今文相兼。果中擧
未縁即擧已已未相兼。縁果既有已未。即兼
第三時。所言果已起不須縁者。果若未生可
得須縁辨之。今果已起何用縁爲。所言後果
未起前心不名縁者。前滅本爲後果作縁。後
果未起與誰作縁。生時還同已未不須破也。
滅法何能縁此句就縁門破縁。亦三。所言已
滅不能爲縁者。已滅是無無所有。不能爲後
作縁。婆藪盤豆破薩婆多云。已滅之法能爲
縁者。已死之鷄應能伺晨而不爾也。所言未
滅不能爲縁者。本以前滅爲縁。前既未滅。何
能爲縁。又且有爲之法無有未滅。故不名縁。
若未滅名縁亦應未生名果。未生不名果未
滅豈名縁。滅時還同已未不須破也。問前心
滅後心生即是縁義。所以然者前心礙後心
後心不得生。前心亦滅即後心無礙。故後心
是果前心爲縁。答前心自滅非後心縁。後心
自生非前心果。此乃自滅自生。豈關前引於
後後詶於前耶。長行爲二。初釋立次釋破。諸
心心數法於三世中次第生者初簡三聚法。
是次第縁故偏明心法也。而言心數法者簡
無別心數部。故明心心數法也。諸部有二。一
明有心數。二明無心數。無心數是成實佛
陀提婆之義。若以前生爲王後起爲數者。成
實亦得有之。今文正是立有心數義也。三世
中者正取三世次第。簡非三性次第。問諸部
無量。何故偏明此計。答此部盛行。故偏破也。
未來法未生下第二釋破。前釋三句正破。次
釋第四句結破。釋三句爲二。前釋上半擧果
破縁。次釋縁門破縁。釋擧果破縁二門。一
就未生門破。二就已生門破。可具二義。一者
以二關責一家。果既未生現在與誰爲縁。果
若已生即不須縁。次二關破二部義。未生破
二世無義。未生是無。與太虚不異。與誰爲縁。
若已有即是生破二世有義。異大虚即是有
異無生。即是已生。何用縁耶。現在心心數
法無有住時下。釋第三句縁門破縁。此可有
二義。一者是破現在心不得爲未來作縁。但
上就果門破。今就縁門破耳。二者前長行云。
心心數法於三世法中次第生。上破現在心
不得爲未來作縁。今破過去不得與現在爲
縁。不破未來與誰爲縁者。數人未來法亂無
次第縁。故不破也。就文爲三。第一就未門難。
二就已門。三就滅時門。就未門難有縱奪二
意。奪意云。現在法若有一念未滅。可許未滅
爲縁。既無一念未滅。何得以未滅爲縁。問諸
部亦有明心法是不滅耶。答上座部中有一
師云。色法亦生即滅。心法經十五刹那不滅。
今破此義也。若有住即非有爲此第二縱破
也。縱有一念未滅即一念是常。一念非有爲。
汝義無有一念常。是云何一念未滅。若滅已
此第二就已滅義破。亦兩。一正釋二取意。正
釋云。滅是無所有。無有力能引起後。故非縁
也。此句正順偈文。又正是破過去不得爲現
在作縁也。若言滅法猶有此取意也。彼意云。
前心雖滅而有引後之力存。此是數人過去
冥伏有義。又是迦葉鞞義。作因不滅住過去。
待果起方謝。訶梨破之云。此是失已復失。又
是成實人成就過去義。破云。若前心引後之
力不滅者即是常。如前罪心不滅。即常是罪
心。便無有福。福常是福即無有罪。故云無
罪福也。又汝有此力附在何處。若附心體即
心體已滅。引後之力何所附耶。又若引後力
不滅。即力常心體自無常。即分一心爲二半
常半無常也。又若續來不滅不滅是一。一那
是次第縁。又大論不出二意。若念念滅不自
固。則何能生後耶。若不滅則常。如地論眞識
義。則無次第縁也。若謂滅時能與作次第縁。
此第三破滅時。文亦二。初取意次破。彼意云。
滅時爲縁。非已滅未滅故二難壞矣。生時爲
果。非已生未生故兩難不成也。問彼家云何
立滅時。答前心欲滅後心欲生。欲滅能動欲
生。欲生爲欲滅所動。故欲滅爲縁欲生爲果。
滅時名半滅半未滅此第二破。文有三義。一
點同破。二徴經破。三防退破。點同破者雖
立滅時還同已未。故半滅爲已。半不滅同未。
前乃是麁已未。今爲細已未也。又欲滅已滅
即屬已分。欲滅未滅屬前未分。欲生已生屬
前已分。欲生未生還屬未分。又欲滅未滅後
果不得生。欲滅已滅無前爲後縁後亦不得
生。欲生未生前爲誰縁。欲生已生何用前縁。
成實義云。識滅時想生。想生時識滅。只是一
時。今問。若生滅兩時同是一時。亦生滅兩法
同是一法。即識想同是一識同是一想。若兩
法不可同一法。亦兩時不可同一時。若同時
而有兩法。即離法別有時。又常云。識滅即想
生。中間若空便是無心人。是故識想一時。今
問。識滅則想不得生。想生則識不得滅。以一
時故若一滅一生便是二時。常又云。心是體。
善惡是心上用。今問。心非善惡亦應心非能
縁。心是能縁心是善惡。彼答。心有時起善。有
時起惡。不當善惡。今並之心亦有時能縁。有
時不能縁。如小乘入滅定及入無餘。即不縁
大乘冥眞即眞即不縁也。汝若言心是善惡
者。既斷善惡亦應斷心。心畢竟不可斷。即心
非惡惡自惡。若爾解自解心非解。若爾縁自
縁心非縁。又如佛説下第二徴經破。向作兩
關破之彼必不受。故引佛經明一切有爲法
念念滅。豈有欲滅未欲滅名第三滅時。問此
引何經破。答淨名云。汝今即時亦生亦老亦
死。無量義經云。又復觀察一切諸法。即時生
住異滅也。汝謂一念中無是欲滅者。此第三
防退破。恐彼聞引佛經明亦生即滅便改義
宗。是故還捉彼義防其退也。山中云。此是長
行第三涅槃破四相也。今明。此乃破滅時中
第三防退。非涅槃破四相也。所言欲滅未欲
滅者山中云。滅是滅相。不滅是生相。欲滅
是異相。不欲滅是住相。又解云。滅是滅相。不
滅是生住兩相。欲滅是滅相所相法。不欲滅
是生住所相法也。今依文並不如。此所言欲
滅不欲滅者明有爲之法。一念生時便有二
義。一者始生。二者將滅。將滅之分名爲欲
滅。始生之分名不欲滅。但不欲滅語通故汎
論四法。謂過去未來現在無爲也。所以但釋
欲滅不欲滅者。外人聞引經破便欲避之。故
釋以示之。但釋此二法而汎論餘二。故不釋
餘二也。又四法釋四。二法釋四。四法釋四者。
欲滅者現在將滅分也。不欲滅現在始生分
也。滅者過去法也。不滅未來及無爲也。二法
釋四法者如文。但取現在將滅爲欲滅。除此
以外皆是不欲滅也。是故無次第縁下第二
結也。縁縁者第三破縁縁。今先叙破縁縁之
意。無始來常有此心。即有能縁所縁。淨名經
云。心有攀縁即是病本。何所攀縁。謂之三
界。云何斷攀縁。謂無所得。今求縁縁不可得。
即是斷衆生病本令得解脱也。前立次破。解
縁縁有五。一云。心是能縁。境是所縁。心境合
説故名縁縁。二解云。心是能縁。復縁前境。故
心名縁縁。第三解云。前境是縁。能生心縁。縁
能生縁故名縁縁。從境受名。四解云。縁縁者
是心縁之縁。即是果也。萬法爲心縁作縁。從
果受名故云縁縁。根本集阿毘曇師作此釋。
何以知然。大品云。因次第縁増上。而次第
及増上既是果。則知。縁縁亦是果。故從果受
名。即此論云。無相無縁。無縁是無能縁。無相
明無所縁。故知。以心爲能縁。萬法爲能縁之
心作縁。故云縁縁。五解云。通別兩擧。所言縁
者是生心之縁。謂別縁也。此縁復是四縁中
之一縁是通縁也。故通別兩擧名爲縁縁也。
偈破中上半擧佛説實相。下半明無縁縁。呵
外人也。問前破兩縁與今破何異。答前是縱
破。今是奪破。奪破者明實相法中無此縁縁。
諸法無性故無此増上縁。上縱破者縱有因
縁爲有爲無。縱有次第爲滅不滅。又前是就
縁假。就彼外情求於因縁及以次第。今是對
縁假。以佛正法對破邪也。問前破二縁何故
曲碎窮之。今破二縁但總非耶。答本立四縁。
兩縁既壞後二易折。故但非之。又且前二縁
於義親密。故委悉破之。後二疎慢。故但總非
也。又破因縁故無境。破次第縁是破心。既無
心境云何有縁縁。今縱妄情言有故破之易
折也。又前後二門相成。上明。既不得前滅後
生。云何得縁境耶。即以前門成後。今明。既
不得縁境云何得生滅耶。即以後門成前。又
各逐義便。彼既立心前滅後生。宜一一就三
世中責之。今立能縁所縁。故引實相畢竟空
蕩之。問破次第縁與破縁縁云何廣狹。答常
住佛智亦縁境而非生滅。故縁縁廣也。問何
物是縁縁耶。答凡夫六識縁於六塵。聖人眞
俗兩慧縁一切境。並是縁縁義。如諸佛所説
下第二破縁縁。上半牒正。下半破邪。眞實
微妙法者此法絶於境智。以絶境故無境可
縁。絶於智故無有能縁。今引五事來證釋之。
一者華嚴云。正法性遠離一切言語道。一切
趣非趣悉皆寂滅性。豈有能縁所縁。二智度
論釋集散品云。縁是一邊。觀是一邊。離是二
邊名爲中道也。三影法師云。夫萬化非無宗。
而宗者無相。此明無境。虚宗非無契。而契之
者無心。此明無智。故内外並冥縁觀倶寂。總
無境智也。四肇師云。法無有無之相。此明無
境。聖無有無之知。此辨無心。無數於外無心
於内。總結無境智。五攝嶺大師云。縁盡於
觀觀盡於縁。縁盡於觀者凡夫二乘有所得
大乘此諸縁盡於正觀之内。以正觀既生如
此之縁即不生故。云縁盡於觀。在縁既盡正
觀便息。故名觀盡於縁。非縁非觀不知何以
美之。強名爲中強稱爲觀。問若無能縁所縁
是實相者。今論主禀二諦教發生二智。則境
是能生智是所生。智爲能照。境是所照。應非
眞實也。答作如此解境智能所者亦被破。今
明。論主因縁境智境雖生而無發。智雖照而
無知。此境智即是非境智。故不被破。問現有
能縁所縁。云何言無縁縁耶。答既言能所則
不所。既言所能則非能。以能所是因縁因縁
即寂滅。故知無能所也。長行爲三。初明無縁
縁。二釋疑。三結無縁縁。就初又二。初法説
次擧譬。法説之中前明縁縁。次明無縁縁。有
色無色者問何故列色無色等法。答即此色
是縁縁。求此色不可得。故無縁縁。而不無縁
縁義。今只明縁縁即是無縁縁。若無縁縁者
云何得言縁縁空耶。只言色空豈得無色方
空耶。若聞色自安置世諦。聞空置第一義。此
是空者自空。不空者自不空耳。則是斷常二
見。今只是有者不有。豈得無有。只明空者不
空。豈得無空。故知。空有不二。但破偏執定有
定無。故言非有非無耳。成論十四種色。五根
五塵及四大也。數人十一種色。謂五根五塵
及無作假色也。無色者心及無爲等總名無
色。有形無形者形必是色。色未必形故數人
有三種色。一可見有對色即青黄等。二不可
見有對色謂五根等。三不可見無對色謂無
作色。三種色中可見有對是有形。餘是無形
也。有漏者數人有縁縛相應縛名爲有漏。無
此二縛名爲無漏。論人無相心名無漏。取相
心名有漏。有爲無爲者三相所切名有爲。無
三相名無爲。入於法性一切皆空者第二明
無縁縁。問既有入法性。應有出法性。答有
二義。就二門説之故名爲出入。就差別門説
故名爲出。就無差別門説故名爲入。二者約
迷悟明其出入。以迷故名出。悟故名入。迷
故言出實無所出。悟故言入實無所入。故華
嚴云。一切衆生入眞實無所入。亦一切衆生
出眞實無所出也。問誰是出法性人。答如薩
婆多分別有色無色決定相者。即是出法性
人也。無相無縁者無相無所縁。無縁無能縁
也。譬如衆流下第二譬説也。從流入海。海是
流海。從海出流。流是海流。無有異流之海。無
有異海之流。若有異流之海則海非流海。若
有異海之流則流非海流。實法可信下第二
釋疑。疑有縁縁是佛説無縁縁亦是佛説。云
何以無破有耶。是故釋云。無縁縁是眞實説。
有縁縁是隨宜説。所以用無以破有。問何故
就此偈明權實耶。答此偈有二意。一者引正
破邪。二者擧實顯權。偈既云眞實微妙法。則
知。有方便隨宜法也。是故無縁縁下第三結
破也。増上縁者解有二家。一云。穀牙生時萬
法不障。是以穀牙得生長増上。故萬法爲増
上果作縁。故云増上。此從果受名。次解云。穀
牙生時萬法於牙各有増上勝力。如地有勝
持空有容受。以萬法各有増上之力。故當體
受増上名也。増上縁有通有別。所言通者一
切法不障一法。故一法得生則一切法爲一
法作縁。一法不障一切法。故一切法得生則
一法爲一切法作増上縁義。但増上縁通爲
無爲。而果但是有爲。又雖不相障而終取一
時因果及前縁後果。無有前後亂相生義也。
別者如眼識從眼根生眼根望識。但是別相
増上縁。若如成實云從勝受名。故云増上。如
空明等生而名眼識不名色識。以從勝受名
故名増上縁也。破増上縁者然縁縁具攝一
切法。若破縁縁則已破一切法竟。但縱外情
更復破耳。偈爲二。上半破下半呵。破有三
意。一者縁果無性。由果有縁縁無性也。由縁
有果果無自性。即無自性即無法也。二者縁
果無定。如萬法不障牙。牙是果萬法爲縁。今
牙不障萬法牙即是縁。萬法爲果。故知縁果
無有定性。三善惡無定。如施不障人天。故
是善因者。施亦不障三塗施則是惡因。故無
定性也。故無有有相者一有是縁有。一有是
果有。恐外云雖無定性應有無性因果。故今
明。有性乃有因果。無性則無因果。下半呵者
説有是事故是事有此是牒。不然二字則呵
之。長行爲三。初釋偈。二結無増上縁。三釋佛
立有四縁之意。初又三。前牒下半。何以故下
以上半釋破之。有相無故已下還取下半呵
之。是故無増上縁第二結也。問何故就十二
明無増上縁。答細論十二相生實具四縁。一
往麁論十二相生正是増上縁。故就十二破
増上縁也。又此論破四縁意欲顯十二無生。
上以破十二中三縁故。今破十二中増上縁
也。佛隨凡夫分別有無故説者。此釋破立之
意。輪主破之經不應明有。經若明有而須破
者即是破經。故今明。若據理則無。但隨凡
夫分別故説有耳。佛説有無則明不二。汝但
見二故是愚人。論主了達無二名爲智者。汝
見因縁能所二不信不二。即是破經。論主知
佛意説二爲令悟不二。即是申經也。問此中
云何名分別有無耶。答若通約四縁則攝有
爲無爲之體。故名有無。若偏據増上縁明有
無者。有即是上是事有故是事有。無即是事
無故是事無。蓋是隨凡夫分別十二是有無
耳。十二本不生故不有。今亦不滅故不無也。
略廣衆縁中此第三一偈結破。上半結下半
呵責。青目意以前三偈總破爲略。後四偈別
破爲廣。古三論師不用青目注。而四偈破因
縁。三偈破三縁。此七偈破四縁。名之爲廣。此
下四偈結破四縁名之爲略。什公云。會指無
捲爲略。散指亦無爲廣。河西道朗師破四縁
爲略。破六因爲廣。曇影云。破四縁合生法
爲略。四縁各生法爲廣。依毘曇心法具從四
縁生。色法從二縁生。除縁縁及次第。非色非
心法有二分。若無想定滅盡定從三縁生。除
縁縁餘非色不相應行如色説也。下半呵云。
因縁中若無者。此是四縁中求果不可得言
無。非是因中無果之無也。今且依青目意結
上總別破者。發生下非縁決破意也。以廣略
就縁中求果不可得。當知縁中無果。以縁中
無果非縁亦無。若二倶是無則不應倶生果。
是以結破也。又所以結廣略者欲生下半呵
責故也。上雖破而未呵。夫欲呵者必須先騰
其失方得呵失。故上半騰失下半呵失也。又
有廣略者望十二門論意。上總別破並是廣。
今略廣則是略。以攝上總別爲今略廣。今略
廣爲上總別故也。若謂縁無果下自上來是
第一破四縁生果竟。今第二擧非縁決之。問
何故擧非縁決之。答四意。一者明非有非無
義。四縁中求果不可得。故不可言有。又不
從非縁出故則果不可無。破有無二見顯示
中道故也。二者欲斷執生之心。雖破四縁生
而意終謂果從四縁生。此心不去。故擧非縁
決之。令計生心畢竟盡。三者欲防外人起邪
見心。聞求四縁生果不得。便謂非四縁能生
果。是故今明非縁亦不生。四欲令外人悟縁
非縁不二。故倶破縁非縁生也。上半取意。意
云。雖略廣求四縁中果無。而果終從四縁生。
若果不從四縁生。離四縁外更無復法。當從
何處生耶。又眼見果從四縁中出。是故四縁
必定生果。又縁非縁終有異。非縁既不生。縁
則應生。下半擧非縁決者。四縁中無果非縁
亦無。則應等生。不爾應等不生。若等無而縁
生非縁不生者。亦應非縁生而四縁不生也。
問此擧何處非縁以決之耶。答從初至略廣
偈已來。破外立四縁偈上三句竟。今此一偈
破外人更無第五縁。彼謂世性等爲第五縁。
故非縁中無果。所以今擧非縁決之。令知縁
與非縁一切不生。又難其四縁生成非縁。此
非縁亦不生果。又就四縁中互論縁非縁也。
若果從縁生此是破四縁中第三結破。開爲
二別。初一行半結無所生之果。次半偈結無
能生縁非縁。一行半爲二。初五句結破果不
從縁生。次一句結破果不從非縁生。五句爲
二。初四句列果不從縁生。次一句結果不從
縁生。初四句爲三門。第一句列所破門。第二
句列能破門。下半列呵責門。若果從縁生即
是上四縁生諸法。果即所生。縁是能生。總
擧一切能所也。是縁無自性列能破也。彼計。
以縁有生果自性果有從縁自性。上總別二
門求縁無能生之性。求果無所生之性。故云
無性。又縁由果有縁無自性。果由縁有果無
自性。又縁復頼縁縁無性也。又果生縁壞。縁
則改變。故無性也。下半呵云。從無自性生
者此意非是奪其自性。計其無自生。乃明都
無能生所生性。云何乃於無生法中計有生
耶。餘並如文。影師釋此二偈二意。初偈列品。
次偈結品。二云。初偈縁無故果無。後偈果無
故縁無。觀長行如吾釋也。長行破縁故説非
縁實無非縁法者一意云。外人四縁攝一切
法盡。四縁以外無復非縁。而言有者蓋是横
計有耳。二意云。以破汝縁故縁成非縁。何
處別有非縁而能生耶。問何以故縁非縁並
破。但破果不破非果。答内外同見一果故果
則無異。而内計從四縁生。外執從世性等生。
故有縁非縁也
中觀論疏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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