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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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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
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
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説深心厭生死
故能入見道 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
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
説。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説
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説十四。即
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説數
不説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
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
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
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
定如前説。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
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
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
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説數不説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
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
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
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
命。此二説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
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説也 問若爾何故正
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 答此説本性無形。及除去無
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
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
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
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
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
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
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衆
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
衆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
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縁具故非不律儀有
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
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
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
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
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
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
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
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
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
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
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増理。婆沙一百五
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
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
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
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
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
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増能入見道。如隨
信行。隨法行亦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
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
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
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
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
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
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
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
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倶舍論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
南新屋點了老僧



倶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曰今應思擇至決定倶生。此品大文第二。
有二十七頌明倶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
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
何縁思擇諸法倶生。爲破邪宗顯正理故。
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
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
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爲對此執故作斯
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爲如其體相色・
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爲有
諸法決定倶生」  論。有定倶生。答也。答中
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
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説。第二
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爲不生。
此中不説
論。今先辨色決定倶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
此一頌第一釋色定倶生」  論曰至細於
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
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
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
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刹那名
時極少。更不可折爲半刹那。如是衆微展
轉和合。定不離者説爲微聚 准此論文。
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爲
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
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爲第九。此
釋無聲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
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
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
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
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
就。有作是説。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
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
不應作是説。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
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
種生。若説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
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説生欲・色界有情
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撃者便發
生聲。不相撃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
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
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
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
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
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
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倶生。
亦有内四境。有定倶生。有不定者。定者如
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倶生・滅。
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
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説云定不相
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撃色等大種方
生。色與香等必定倶起。由此有聲定有八
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
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説。
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
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
等。雖依身等。不定倶生。若取必相依有。即
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
沙有二師説。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
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
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
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
分方可爲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
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
八。謂是有香地 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
心論不説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
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
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
生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
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倶舍頌不説聲者。
以聲因大種相撃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
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説。泰法師意
説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
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
成就聲者。據一身説。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
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
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説即是。若言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
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
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説言
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
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
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
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
婆沙評家所説。撃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
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爲
不定。若説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
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説。前師欲界必不
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
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
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説有聲。明
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
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
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
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
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
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
無聲。豈説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
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爲大謬
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
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
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
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
光二師即謬破耳。論。若四大種至可得
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増・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麨合味。此以用増答也。
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説。一云體増。二
云用増。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
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増。如酢和水。良
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
如何言色就體説増。此不相違。以酢與水
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
故酢味勝還是體増。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
増強故。謂是用増。良藥・毒等縁起理門有
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
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増是爲邪計。或
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説増。就
體説増。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増・體増亦
非一例。詳其兩説。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
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爲非。然詳體増・用
増。未爲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
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増。何者
用増。故知法性隨縁不定非體・用」  論。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
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
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説遇縁至用有
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
等縁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
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
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
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
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
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
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
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石等相撃火不應生。又火若無
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
搖。又若無風應無増長 於濕聚中水界
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
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
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
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
増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焔
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
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焔不應聚。若無
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増長 於
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
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
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説至界
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
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
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
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
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
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
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
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
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
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
倶定有顯也」  論。前説色界至故不別説。
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爲依
處説。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倶有過至
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
依處説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倶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爲
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
同合説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説。故彼論
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説定倶生
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
故。或唯依處。然爲遮遣多誹謗故別説大
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
謂譬喩部
及覺天等
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
多説許

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
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
説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説或
定有大種不必具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説。此下半頌釋餘倶
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
倶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
不兼心王。故言必倶。非謂心王而與一切
種類心所倶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倶
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爲與四種相必
定倶起。上句必倶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
必倶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
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倶起謂有情
法。或與得不倶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
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
爲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説。心所等法猶未
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
四。一述名體。二述倶生。三述簡濫。四述
衆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爲二。一開章列」
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
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
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
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
不説」  論。地謂行處至爲彼法地。總釋
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爲大地。別
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
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論。謂
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
法。即爲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
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
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爲大地。此中
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
類一切心倶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
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
故名爲大。心王。與大爲所依故名爲大地。
受等十法。與心倶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
不倶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
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
大之地故名爲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
説心名爲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
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説受等十法。遍諸
心品故名爲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
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
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叙 今
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
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
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
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説故言傳説」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
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
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爲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
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倶相違。領愛・非
愛・倶相違觸説名爲受。准此論文領同
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
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
等境差別相因説名爲想 述曰。謂能爲
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
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説名爲
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  猶如
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論。觸謂根
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
合而生。能爲受因有所觸對説名爲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
求取境説名爲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
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縁邪・正等相説名爲
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倶」  論。念謂於
縁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
説名爲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縁境明記。
顯了能爲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縁過
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
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縁有所警覺。説名
作意。此即世間説爲留意 述曰。諸心・心所
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
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 正理論云。於境印可
説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増勝。解謂解脱。
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
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爲勝解 問若然者。
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 解云有耶無耶
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説令心於境自
在爲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 解謂
解脱。故舊雜心謂名解脱。言勝戒等等取
勝定・勝慧。如説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
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 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縁
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述曰。由定力故
當刹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
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
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
相違而倶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擧
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叙」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難心・心所法
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
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種。謂
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爲遍行。亦有不立心
所。唯心差別説名受等。應録之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
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
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
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
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
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
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
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
者至故名爲信 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
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爲欲所依能資
勝解。説名爲信 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
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内。令濁穢水
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諸濁穢皆
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 正
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
不放逸 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
果。是己所專。擧所依也。防身・語・意擧作
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
堪任性 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
適之因。心堪任性説名輕安 述曰。正作意
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爲
身心輕利・安適之因。擧作用也。心堪任性。
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説有身輕安
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説有身輕安。如何
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説至應知亦
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
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
爲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
何可説此爲覺支。此難絶也 今詳此難
非爲切當。即心輕安當非皆是覺支。如何
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
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説
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説此爲覺支。有部難也。覺
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説此爲覺
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
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
故。名爲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説耶。
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説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亦見
餘處嗔及嗔因縁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
名爲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
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
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
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
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
此中既説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説名輕安。
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説故。然五識身
相應諸受説名身受。有作是説。設有輕安
體非心所。然此中説心所法故不應説彼。
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
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
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爲慧蘊。雖彼嗔因・思
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 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説叙
兩師説。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
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説五識輕安名覺
支也。婆沙上下無説身輕安名覺支故。設
有此説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説身輕
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説名爲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説名爲捨。掉擧相違
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爲捨義 述曰。心平
等性即指其體。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
平等。掉擧相違擧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
義強。所以偏説。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
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
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擧也」
  論。如何可説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
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
刹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説至難可了
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
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
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
乖反」  論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
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
縁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
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
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
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爲例。如彼用
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
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
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
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
愛染心名爲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説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
惱 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説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爲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徳・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徳・過失令生・不生。心無
墮性説名爲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
作事業堅進不息 依正理論。於善法中
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
説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
過患法性。此増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
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
患出離對治。此増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
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
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
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
説。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倶
轉。定無有欣・厭行倶轉。爲表此二定不倶
行。説二及言。行相違故 又阿毘達磨論云。
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徳已。令心欣慕
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
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
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
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
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
與心相應。此説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
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説。苦・集・忍智名能
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
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説有厭
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 又婆
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
説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説以爲大
善地法 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
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
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 有
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
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 其睡眠
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
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
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
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 問若爾
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
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
差別。所以不説。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
成不善等。故不別説 亦相應起亦自力
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
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
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倶則是相應。不共
無明則是自力 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
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
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 此有四句。
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
等 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 有遍亦唯。謂
大惑地 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
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
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
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
無明。無智・無顯故説名愚」  論。逸謂放
逸至所對治法 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
縱情名爲放逸 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
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 正
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
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爲懈怠。由此説爲鄙劣
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
謂至信所對治 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
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
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爲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
如何對法説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
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
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MT90116;&MT02774;不樂等
所生心重性説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
昧無所堪任&MT02774;憒性故。由是説爲輕安所
治」  論。掉謂掉擧令心不靜 正理論
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説名掉
擧。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
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
擧放逸。此擧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説惛
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
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
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
説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
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
擧。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問也」  論。謂失
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 問
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
故本論説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
等五法而不入耶 答仰測論意由此五
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
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
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
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
失本名故不重説。論主將爲有過。不勞
廣釋」  論。故説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
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
至與此不同。叙異説四句也」  論。又許
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
本論説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擧等。
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説在
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
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
非至掉擧行。此叙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
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
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説爲大煩惱地
法。有言彼論説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
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説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説無明
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説無
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説而成故。
正理有説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説本
論大煩惱地法中。説無明者名一所目通
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倶行
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擧。
誰有掉擧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倶行故。
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
知隨増説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擧・惛沈
二常倶行。而惛沈偏増者名惛沈行」  論。
雖知説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倶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
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
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
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
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
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
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
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
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
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
小分染汚心倶故名爲小」  論曰至煩
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
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 大善地
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
法 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爲
小煩惱地法 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
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 慢・
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
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 惡作一
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
應。雖別頭起。不名爲小 睡眠一種雖唯
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爲小 貪・嗔二種
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
名爲小 前之四地皆名爲大。此之一地不
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
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
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
不善心故名爲大 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
故名爲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
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説至尋伺等法。已
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
五地故。故言不定 惡作・睡眠・尋・伺等法
者。此擧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
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
應作是説。此心所中應別説怖。所以者何。
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説在
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内。
非諸煩惱。復説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
説怖。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
世友作如是説。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
是説。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説。怖
染汚・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
善。厭唯善性。
正理
論云。類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准
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
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
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説謂嗔分等。
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
前所説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
者何。非一品類所縁義中種種行相倶時起
故。一體同時。如所縁義。差別行相無容有
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
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
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 然諸
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
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纒中。尋亦雖通
無漏而爲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
立五分法身。一種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
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亦如
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
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
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
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
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
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
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
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若不通五斷。不
遍六識者。但可傍翻 總有十法。謂大
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
地法六中翻癡爲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慧
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爲不放
逸。翻懈怠爲精進。翻不信爲信。翻惛沈
爲輕安。翻掉擧爲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
無慚爲慚。翻無愧爲愧。不定中翻貪爲
無貪。翻瞋爲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
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
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
欲・恚・害覺。所以別翻 餘九。及與慢・疑。二
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
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
遍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
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
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
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見等流
翻見取爲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
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
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
別立也。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無貪。
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
善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
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
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言約行相相似
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
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
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諂謂諂曲。翻曲即爲正直。正直是捨。品類
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與慢。憍
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
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
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
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説至決定倶生。上來五頌辨大地
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
定倶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倶生。後
一頌明上界倶生。此三頌釋欲界倶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爲
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爲五數」  論。然
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
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
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爲惡作。略釋
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
也。謂不稱情所作事業名爲惡作。非是不
如理事名爲惡作如不善悔縁善所作。能追
悔心縁其惡作從境爲名。即是有惡作故
名爲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喩有三義釋。
一從所縁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
受稱也」  論。如縁空解脱門至説爲不
淨。從所縁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
至説爲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
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
也」  論。若縁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
若有所作此可説爲從境等故名爲惡
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
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
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
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
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
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
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
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論。
何等惡作説名爲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
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
心追悔性名之爲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
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
二處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
品」  論。何等名爲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
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
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爲
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説云。第一師説。唯
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
爲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
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
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
是不共 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
相應起故。名爲不共。此中倶起。依前師
説。唯是見道 問此中所説不共無明於何
位起 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
或起邪見。心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
不共無明。謂縁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
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
正理釋頌中見倶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
別義。謂唯見倶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
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倶
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然慼
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惡作行
内門轉故。疑非惡作倶。疑不決定。惡作決
定。故不倶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
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
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
轉。而二因故非惡作倶。言二因者。謂極猛
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
故。二内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
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
追戀心昧故。六但縁事。縁善・惡行故。邪見
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倶。正理但云
或惡作倶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
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
説爲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
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
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
此第二釋貪等倶起」  論。於前所説至加
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
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
也」  論。略説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
也」  論。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
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汚能有隱覆名
爲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爲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釋。此出有覆
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
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汚不障聖道。
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
至心所倶起叙異師説。異師意云。憂如喜
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
品便有十三心所倶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
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
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
戀。我頃何爲不消而食。我頃何爲不畫此
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
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
作理同憂根。故説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
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
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
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
無記。據有夢説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
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
不共倶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
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倶起。四尋・伺定與
欲界一切心品倶起
論已説欲界至當説上界。自此已下一頌
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説。文中
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
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
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
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
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
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
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
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
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
同」  論。經説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
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
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
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
色故
論。如是已説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
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
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 於諸功徳。謂
尸羅等 及有徳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
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爲無
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 或如次第各屬
其一。於徳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徳無
所忌難。於有徳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爲
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爲諸善士所訶厭法説名爲罪者。出罪體也。
即不善法無愧境也 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
明無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
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
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爲怖。即是無愧不
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
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
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
爲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爲不見
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倶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
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爲
體故名爲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
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 若不見彼怖應
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
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何所顯耶。外
問也。既不離二。更何所顯」  論。此
顯有法至説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
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爲因名
爲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爲因。令雖
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説
至説名無愧。述異説也。此師意説造罪之
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
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
二至云何倶起。外人難。觀自即縁自。觀他
即縁他。此二境別。云何倶起」  論。不説
此二至説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説。非
是別縁」  論。慚愧差別至説名爲愧。翻第
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説名爲愧。
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
二種増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説名爲
慚 述曰慚以不作惡爲義。聖道・涅槃皆
名如理。善心趣彼擧所依也 自増上者。
即恐自落三塗 法増上者。即恐廢傳法。
二増上力所生擧其因也 愛等流即無慚。
違無慚即明對治 由此不爲惡法所牽
名自在 性指其體也 正理又云。愛樂
修習功徳爲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説
名爲愧。有説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説
名爲愧 述曰愧以滅諸惡爲義 愛樂
功徳爲先擧所依也 癡等流即無愧。違
無愧者即明對治 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
中生惡即作用也 有説已下。叙有別釋
 現遭屈辱爲讁罰 當來三惡爲惡
趣 己遭塵點爲自謗 令他受謗爲他
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
亦擧作用」  論。已説無慚至謂除前三
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
爲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
爲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
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縁滅・道諦忻相
應故亦信・亦愛。縁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
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説信
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説也。此師意説。信是
忍許有徳。由此爲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
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爲體」  論。
有慚非敬至謂縁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
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
敬。故成兩句」  論。有説敬者至故敬非
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説。敬是有所
崇重。由此爲先方生慚・恥。即敬爲慚因
也」  論。望所縁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
別。如文可知」  論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
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
能縁他起敬愛也。亦不縁下佛世尊等
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
問也。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
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
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
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
倶起」  論。有作是釋至倶有作用有部答。
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
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
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
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
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
至於理何違。叙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
至倶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
何倶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論。
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徴也」  論此
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
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
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
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論。具五支言至
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
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倶生。雖一心中二
體可得用増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
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増。麁心品中尋用
増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増
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増
故非喩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説以酢喩尋
伺喩於水。但有用増者。即説如酢故若心
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増者即説如酢。微便
喩水。由是尋・伺雖一心中體倶可得。用時
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
現行而得説心爲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増。由此爲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
説至故名爲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
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擧性。稱量
自・他徳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擧恃陵蔑
於他故名爲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
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
爲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
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
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爲憍。於諸善
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
説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叙異説也。如文
可解 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
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説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
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衆名義也」  論
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
衆名。後通釋心・心所衆名。此釋心王。以三
義別立三種名 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
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
事業。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
量故名爲意也 梵云毘毘必
 若南此言
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
爲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説
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縁境差別作
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爲心。如一樹心與
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爲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
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衆名。
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
者。第二釋衆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
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
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説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
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
所縁。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縁品類
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縁心
法。於所縁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
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
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
像色與鏡不同 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
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
有三解。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
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爲體。但是心・心所。
等於所縁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
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得説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爲體。而言諸心・心
所者。與行相等。行相於所縁起必倶時。
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
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
解或依無間亦説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
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
心・所法。與所依識亦倶時生。識之所依唯
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泰法師云。
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縁縁
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諸處文 詳泰
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
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
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
若通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説
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
行解*之相名爲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
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爾逐難釋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
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
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
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
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
説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説六
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
此顯六識・及相應法 各同一依。故解相應
因中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
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説。二所縁平等。
謂必同所縁。於所縁中或時縁一。或復縁
多。隨應皆是所縁平等。諸論中説心・心所
法同一縁者。且據別縁一法説也。若不爾
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倶有通縁一切。此
豈同一所縁 又解所縁平等此顯六識・及
相應法各同一縁。故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
一所縁。雖復亦有縁多境者。此文且據
縁一境説。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
淨。隨縁何境各起行相或縁一法各一行
相。或縁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
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
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説心・心所法
同一行相者。且據縁一境相似義同。理實
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縁
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説心・心所法同
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
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縁多境時多行相
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縁一境
説 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縁。同一行
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
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
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
名同一。如何得説所依雖二且據一説。
同一所縁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縁
青。受等亦縁青等。由此故説同一所縁。即
心・心所法共縁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
所縁共故。皆名同一所縁。如何將無我觀
難一所縁。即自解云且據一説。同一行相
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
此相。如心王縁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
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説
論。已説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
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
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
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 如是諸法者。
總擧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爲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 廣應言非
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
簡諸法盡 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爲。由此諸論多存
略名 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
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
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詳光師以
二説不同廣爲問答。此論雖不別説和合
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
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説即是無者。此論
頌中不説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
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
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
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
紙墨 自云品類足論不説非得。説有十
三同倶舍論 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
足 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
非得。此論不説更無。正理不彈倶舍。六足
言有所餘。正理説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
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
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説言類者。
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
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
得等性。與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
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
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
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
成就皆名爲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
非得 別名得者。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
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
失。得至現在名爲成就。即是先不屬己。
初獲屬己名之爲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
故名之爲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
得現在於身 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
同類。即唯初刹那生相名得。最後刹那滅
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
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
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刹那
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
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爲捨。落謝
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説。不
約刹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刹
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
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
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
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
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
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爲得。
盡智已去名爲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
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
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
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
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
位中正得・捨故名爲得・捨。正理論云。得・獲・
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名。得有
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説名
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
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説名
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名
不獲聖法 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
同。先未得説名爲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
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
下地等。先未得得説名爲獲者。即是於二
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説名成就者
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
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應知非得與此相
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
爲不獲通其前後名爲不獲。二謂已得
捨。於初念生相名爲不獲。第二念去名不
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
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
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
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爲法謂自相
續。二無爲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
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爲過。及
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爲法中
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爲得所依也」  論。
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
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縁不生法故。故引對法
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
滅也」  論。除初刹那至皆成擇滅。釋定
成擇滅 除初刹那者。謂苦法忍 具縛聖
者。簡先離染 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
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 諸餘有
情者。擧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論。
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虚空無得・非
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准釋非得可知」
  論。何縁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
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脱・正智 五支
五順上分結 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
乃至廣説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
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説成就七
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
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
至知有別物。經部徴」  論。許有別物有何
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爲非
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爲其眼・耳現量
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
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
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故比量可知。
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爲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縱計爲生
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爲有用。無爲無生。
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
地轉易。及離染。彼皆無有法前之得。如
何後法得生 又縱計云。若以倶得爲生
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無
情法無倶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
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
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
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
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
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
爲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
部徴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
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
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
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
總釋*也 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
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論。謂諸聖者
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
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
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叙自宗
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
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
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
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
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
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
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説名成就。此當大乘
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
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爲
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
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
二心持種。此中合説色・心持種」  論。何
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
性。經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
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徴也」  論。
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
差別。有部徴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
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説至必不能修。此
經部通經也 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
有隣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異生。二道
未起皆成就惑。經説若成就貪即不能
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
經云。彼説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
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
不能修。此説増盛貪位名爲成就。非謂
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
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爲
種子 有部徴也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
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
經部
答也
名色者何
謂即五蘊
如何執此爲
子性 問也 能爲善等諸法生因 
也 爲總。爲別。爲自種類問也。爲總一身五蘊
爲異熟等別。爲自類

若言是總。種體應假。假爲實因不應
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爲種子 即是
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
若言是別。如何
可執無記色種爲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
別取色
法爲種子者。色是
記。如何與善不善爲
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
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爲種 已上三義徴
破。已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 天愛非汝
解種子性。前心倶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
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説爲種子。由此
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説。不善心
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爲種
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
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爲種子。從此無間
不善法生 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
正理破也 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
善・不善心。爲有別體。爲無別體。此無別
體。豈不許善爲不善種。及許不善爲善種
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
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
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
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
末奴沙
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
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説。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
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如是
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説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
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
後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此已下有兩頌
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
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 言三得者。有
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
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名過去。二法
前・法後・法倶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
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
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爲三。不據
法前後也 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
世有一善心。横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
在法前・法倶・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
起刹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刹那後所有得名
未來得。其過去世法於未來無前得。得無
決定隨起説前・後故 若現世法得。即法
前名過去。法倶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
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倶唯未來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倶・法後得不
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
種。謂法前・法倶・法後。非法前・法倶・法後 
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倶得。如
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
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
有法倶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脱戒等。無
得故。四唯有倶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
即此刹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倶・法後三
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
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倶得謂得二
滅。所得法無三世故 必無有法唯有法
後得以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 如
道類忍唯有法前・法倶者。以不定故。若現
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
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相隨從義
過 若定法倶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
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
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即異。諸有
爲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
衆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
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
爲。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爲法得隨所
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爲法能有作用引自
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
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
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
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衆
同分而現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
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
衆同分等。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
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而與所得
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
有繋法至得有四種。此繋不繋門也。其所得
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繋爲三。及不繋法爲
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説 又所
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爲。謂三界法・及道聖
諦。二者無爲。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爲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繋法。
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 能得得亦有二種。
一有漏。謂三界繋。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繋
法是有爲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
繋。不繋之法通無爲故。非擇滅得從依身
繋。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
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繋。若無漏道從道不繋。
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繋。所以有繋法
得唯有三種。無繋法得通四種也」  論。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
無學法是有爲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
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爲故三種得得。有
爲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
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
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
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爲故。得從所得法通
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爲無漏・
擇滅・非擇滅。有爲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
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
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衆同分・命根
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
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
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倶得。即在三
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
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倶起得。
答也。二通・變化二縁故通前・後得。一以勢
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
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倶得。此説心不
説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
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
香・味・觸五處爲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
意法二處爲體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
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
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 復云。一切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
世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
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 識身足論
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
界無覆無記心 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
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
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
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
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
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
唯法倶。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
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
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
起者。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
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
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爾云何。自下有一頌半
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
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
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
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衆同
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
滅得。倶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
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
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
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
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
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
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
得應是無爲。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
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
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
唯二無法倶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
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爲過去。法後爲未來。若
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
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
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
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倶。所不
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
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刹那
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
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倶非得
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
法倶。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
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
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
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刹那
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
非得應知 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
遠故名爲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
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
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法三
乘聖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
若謂無涅槃法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
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
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
言一闡提犯重禁等無涅槃法。故聲聞
地中説法爾者寄客説本。如唯識論釋攝
論云聞熏習爲無漏因寄客説本 又婆沙
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
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刹那心等 言未來
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
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縁
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
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
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
定是唯見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
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
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 今解婆沙應
改竟字爲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
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
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
已去即倶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
錯耳。又准倶有因。有對造色非倶有因。而
名必定倶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説定倶。若
總説者。何不言法倶得雖定倶生而非因
也。前・後・倶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
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説。於此類中有定倶
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倶皆是
不定。據容有説。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
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
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
種類説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衆多。已入
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
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難之後重改婆
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
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
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
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
非得。由此説過去煩惱不得名爲唯法後
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
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
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
以爲四句。見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
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
遮難云非無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難。
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
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繋門也。非得隨
身繋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
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
亦准此。欲界繋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
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
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
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
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
欲界見苦斷十隨眠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
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
量名異生性 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
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
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
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時人
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聲聞之人
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爲異
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
子。即合唯佛一人名爲聖人。自餘皆是亦
凡亦聖。以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喩者説其
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聖道至是
無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
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
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
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
離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
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
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
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
説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
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論。
不要須説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
獲聖法。即是純義。隨獲少多是雜。非純
不名不獲如説蝉食於風。蚊食於水。即
顯蝉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
風・水 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
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
食風故」  論。有説不獲至彼非得故。叙異
説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倶生法名
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
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
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
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
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
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
前何須重説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
説爲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説爲善」
 論。經部所説其義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
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非新得此法
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
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
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
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
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
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
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
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
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
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
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
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説者。法
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
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 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
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窮故非得亦非
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
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
無邊得。釋増數也。如第一刹那善心起時 
唯説善心不説相應。即此刹那本法爲一。
大得爲二。小得爲三。第二刹那有六法起。
不説第二刹那所起善心。但説前刹那法後
*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
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刹那
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刹那
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
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増有無
邊得」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
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倶舍論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 樹 
  以黄園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
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
爲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
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
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衆同分。同法非一名爲衆同。與彼爲
因名之爲分」  論曰至名衆同分。就長
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 就
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 有別
實物。擧其體也 名爲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説此名衆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
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
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爲二。一無差
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 謂一切有情
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
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
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
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
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
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
果。諸根業用・及飮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
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
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衆同分有差別
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
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
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因
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
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説。非草・木等。故契經
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就界・
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
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准上論文差別之
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
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爲境
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
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
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爲其因。亦與彼法
爲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
應知。擧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
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
部難也 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
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
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 既有異
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 正理釋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爲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
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
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
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
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
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
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
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
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
羅等趣。緑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説故。但
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説有同分非
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
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
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有同
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説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
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
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
眞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
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
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
言説由此法生 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
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
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
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
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
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
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
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
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 或唯如同
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
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
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
體非一。刹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
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
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
依和合諦。是爲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
體非一。刹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
説。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説至
名爲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
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説同分是何。
有部徴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
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
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
等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 有
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 名爲無想。立
其名也 是實有物。明假・實也 能遮未
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 如堰江
河。擧喩顯也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
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
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
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衆同分是彼有心
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無
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
異熟。所餘諸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無想定
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倶異熟。復有説者。
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
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説。無想異
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衆同分等・眼
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倶感 正理論云。
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
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
此定無力引衆同分・及與命根。以衆同分・
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
處餘蘊是共異熟 准正理文同初師義。
非評家義 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説別。前三師説・及評
家義。皆説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説通有
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
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爲恒無想爲亦有
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
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
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
名爲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
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説者。此事不定。或前多
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増者。
色界有漏縁。謂第四定有漏縁隨眠。問何故
無漏縁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増耶。答彼計
無想爲涅槃。無想定爲眞道。乃至。生彼及
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眞滅道不
謗爲無。故無漏縁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
食亦滅。云何説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
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
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爲有食 問入無想
心爲通幾性。幾部所斷 有人釋云。雖未
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今詳入心多分
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
雖非等無間縁。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
無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
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
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
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倶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論
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
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
求解脱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
師先聞邪教説無想處以爲涅槃。起上縁
見取執爲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
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
勝劣生五趣異。爲求無想起下諸定以
爲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
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
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
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
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繋。婆沙
一百五十四云。有説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
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 又云。問定生
何處。答有説生地獄。有説生惡趣。如是説
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
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
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
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
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
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
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
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説如是聲
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
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
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
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爲定。有餘師説如
理等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
爲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
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
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
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
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
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
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説無想
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
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論。
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 今
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 復云。唯是
決定生受非後・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
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
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
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
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
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
爲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爲眞道方
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
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
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
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
得也」  論。所以者何。徴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
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
倶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
定」  論。此亦然聲爲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 此亦然者。
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
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爲體。有説此定
一物爲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
一滅刹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刹那現
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現前即名有想。一
識刹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刹那現前
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説此定十一物爲
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説此定二十
一物爲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
故。如是説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
所物現前爲此定體 此與第三師別者。
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
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爲數。故
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
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
所法。爲過去。爲未來。爲現在。若過去者。過
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
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
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説。滅於未來。問
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
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説爲滅。如斷
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
此亦如是。有説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
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
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縁法續起而滅。今現
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縁法續起而滅。此
由誰力所謂定力 上二説中應取前釋。
順餘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説不是正者。
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説。此
入定心縁未來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
縁何刹那。以未來定有多刹那。未有先
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説。此出定心
縁過去定。而不可説縁何刹那不縁何刹
那。以過去定有多刹那相雜住故 准上
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説。即是總縁過・未
定也。然味定即縁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
相應心縁別相惑。所以別縁次前定心而
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縁前定不
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爲先。第一作
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
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
無想定。一説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
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
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爲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 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
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 以在非想
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説
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説
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 何縁下地
無此定耶 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
得此勝解脱故謂由二縁立此解脱。一者
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
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
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爲邊際心斷。以
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
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
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
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
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
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
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
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
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
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
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
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
未至倶分解脱。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
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
於起滅定至成倶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倶解脱。答已得
彼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非得定體。則由
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説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
説。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論。
云何此中不許彼説。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説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
順論説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
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
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
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徴」
論。傳説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
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
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
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
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
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爲盡諸漏修
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
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
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
貴重無始能爲誑惑世間定類。爲獲共有
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 論。前説爲善我所宗故。結歸本

論。雖已説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
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
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
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
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
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
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倶無命根無
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
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
相。引證明起處同也 言。若有不許至非五
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 或
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
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
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説。過去
如來應正等覺説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説行
爲蘊。此阿毘達磨中説五行者。欲顯今佛
所説五蘊則是先佛所説五行。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 言。
謂色纒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
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無想定若
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
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
想異熟 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
非五行也。此上所説唯有色・行二蘊無餘
蘊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
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
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
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
由三縁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
無色由二縁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
由一縁故初起。謂由説力。唯欲界有佛説
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
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
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 正理
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説者・釋
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
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
於色界起 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
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
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説生彼故
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
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
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
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説故。破異
説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
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
難也 言次第者。據初修説」  論。如是
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
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爲
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
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
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
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
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
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擧喩釋也
 正理論云。何縁唯説滅受想定。厭逆彼
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爲見・愛雜染所
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
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
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縁。引婆沙釋。由過
去世等無間縁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
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
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
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
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
一。引契經説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
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
不離。謂一相續衆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
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 乃至 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
等無間縁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
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
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爲因起」  論。故彼
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叙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
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
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
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
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
大種至故名爲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
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
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
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説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
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爲攝。釋。雖無
體而名有爲」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爲定。
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爲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説如前。類滅盡定釋
無想定」  論。此非善説違我宗故。可解。
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
爲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
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
無瓶等 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
是有爲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
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爲攝。但有虚言
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
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爲定。是則此定
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説爲善 述曰。若
身爲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
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
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
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
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爲。實而非
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
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
用。意・法爲縁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
定・及與無想 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
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
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
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説名爲壽。答壽
體也」  論。故世尊説至如木無思覺。引
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説名爲壽。結
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
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
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
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
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
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
經部言。何縁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
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
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説唯業能持。有
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
何得説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
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
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
言彼識業爲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
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説。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
説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説言至皆是
異熟。有部述前説也」  論。是故定應至
説名爲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
言至非別實物。經部叙自宗也」  論。若爾
至説名爲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
界業説名爲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
等至住時勢分。擧喩顯也 正理論云。於此
但應徴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
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
長時起染汚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
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説何爲壽。若於是
處有業異熟。從生刹那至命終位恒無間
轉。可説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
定説爲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
恒無間轉。云何可説此有命根。其理既然。
爲説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
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
相續決定。由何義説隨應住時爾所時住
説爲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
都無所表。又所引喩於證無能。如種所引
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
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
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
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
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喩於
證無能 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
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
別有實物是説爲善 有人雖作倶舍師
釋。未爲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
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叙計也。彼
計徳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
言是徳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
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
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
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徳
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
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
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
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
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論。
有別實物至是説爲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爲壽盡故死爲更有餘因。自此已下
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
設論説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 第一
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
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
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
一亦得同其外縁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
故死。與外縁損義不全同。外縁損壽非令
業力不招異熟。但縁強於業壽隨縁損。捨
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
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縁。捨壽行力是別
縁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
同横縁。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
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
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倶盡故死。第
四句是倶不盡死。但由抂横縁死 又亦
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
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
攝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義故。
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倶盡故死。
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倶盡時此死。由感
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 解云福
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倶時盡。由
斯但言倶盡故死。此倶盡言不欲説由福
盡力也」  論。發智論説至一起便住。又引
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
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
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
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
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論云。有説色身
名爲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
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
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
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
也」  論。故契經説至輪王胎時。已下引
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
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増忘念
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増故死。婆沙一百九十
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説
住妙高層級。有説彼是三十三天 今詳。此
天雖二説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
即合二害倶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應
説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
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
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爲自害非他
害者 唯可他害及倶害者。如文可解 
倶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
迦。上品惡業感故 北倶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 王仙。
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
道名爲王仙。此亦由勝業力倶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
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
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
也。此涅槃經説。外道記女。佛記爲男。母死
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倶火不燒。活命
佛使。有*明佛記。倶不死也 達弭。此云有
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
爲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
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
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
聲呼爲伽。舊云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
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後身菩薩。
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倶非害也 問
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 答廣
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
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
也。若謂上所説是倶非害。何故契經唯説非
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説至倶非可害。論
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
倶非害。餘地爲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
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
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爲下地聖道所害如
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説。此
難無救」  論。如是應説至擧後顯初。論主
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倶非
二害。經説非想非非想。擧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
天有三。梵衆是初擧其梵衆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
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擧極光淨以
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
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
非想也。後文言如梵衆天。如聲是顯譬喩
義也。如梵衆天餘天亦爾。可言擧初顯
後。彼無如聲。何得言擧後顯初」  論。
若顯喩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
謂要有譬喩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
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喩何法。故知
無喩亦有如聲。如梵衆言亦非譬喩。但是
擧其梵衆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
明四有爲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
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縁」
論曰至是無爲法。總釋四相名也 正理論
云。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 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爲性是無常。從
其所顯名有爲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爲。婆
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爲相皆
是無爲。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爲。
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
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説
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
顯有爲唯是有爲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
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
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爲遮
彼計顯彼唯是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有爲
相者諸有爲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
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爲相非一刹那。如
譬喩者。彼作是説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則
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
相違故。應説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
熟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三相。問
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
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
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
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無有失。
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體。故
説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縁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刹
那。後釋生・滅異刹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
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爲是共相。爲是自相。
一説自相。一説共相。評曰應作是説。此是共
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
爲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
一一有爲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
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刹那住相微細難知難
可施設。故説不住。謂刹那量是佛所知。非
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頃
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
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
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刹那刹那
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刹那量
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
説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
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縁。由
異・滅力一刹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
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縁。故
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
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
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
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爲彼勝縁性。雖諸行
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
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
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
前因。滅謂別法是倶生行滅壞勝因」  論。
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
不經説至之有爲相。問也。經説有三。因何
説四。答中有二。一不説住相。二住・異合
説」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
應合説四。不説住故但説有三」  論。
然經説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
經不説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
説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爲相中。釋經不説住相
所以。於中有二。一爲住相不令有情怖故
不説。二以住相濫無爲故不説。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論。又無爲法至故經不説。
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
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説也。即
是叙異説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説爲。
問合説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
倶。答合説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
定有四有爲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
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
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
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
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
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説四種
本相 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
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爲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爲。有
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爲
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爲亦准此釋 正理論
云。世尊何處説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説隨
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爲故。生生等相亦起等
性故。契經既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
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
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
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
故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起等可知。
此説意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
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説無起
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
説諸有爲相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説。又契經説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
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
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
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
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喩以顯。正理
論云。爲親縁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
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
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
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
喩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
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
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
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
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説至如所分別。
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
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徴也」  論。
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
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
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
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
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
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
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
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説實義。有部問
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爲相。自下經部
釋也 於中有五。一明經説意。二明經不
説刹那四相。三釋經重説有爲相言。四叙
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
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説非刹那
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
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
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説」  論。然經重
説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説有爲意也。
經言有爲之有爲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
前三相是有爲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
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爲善・惡。如童女有髮
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
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爲住異。此
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説一期三相是假非實。
非一刹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
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於中有五。
一引佛爲難陀説經。二引三頌。三引本
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刹那四相是假非
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
本爲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
難陀得道。佛於衆中説難陀言。是善男子
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
滅。非一刹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
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
説頌言至相續説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
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後一頌破
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刹那法
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
非一刹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 言。一心者。
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衆同分一相續心
説一心也」  論。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
成。第五別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
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
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
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
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 有已
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
相時法已過去 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之
爲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
暫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
爲住也 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爲住異。
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
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
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
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論。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
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
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
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
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
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
至應不遍有爲。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
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
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
異二相不遍有爲」  論。此不説住爲有
爲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
説住爲有爲相。但欲説異爲有爲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徴也」  論。謂住之異至
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
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
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爲住異。
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刹那前
方名異。亦非待後刹那前方名住。理必應
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爲異。不可前異
於後名之爲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
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
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爲法本無今有
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
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爲之無常相。何用
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
即立爲能相。有部難也。若説色等本無今有
等是有爲相。即是所相立爲能相。云何所相
法即立爲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
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
士等。故知有爲之相不異有爲」  論。雖
了有爲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
雖不離有爲然不即彼。雖了有爲色等自
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
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
爲。故非色等即有爲相。然非離彼色等生
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爲至復何非理。
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
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倶有故。
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
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倶
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
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
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
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爲有。即生等
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説生相有用三相無
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
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
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
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
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縁攝助異類是謂
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爲因引攝
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爲縁攝明異類。謂闇
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
爲縁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爲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
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
爲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
能爲縁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爲是因爲
是縁。一説是因。一説是縁 准此論意因是
因縁。縁是増上。其因縁定有取果。取果作用
定在現在。其増上縁攝助異類。於中有取
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爲
法住現在世。於増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
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
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
中説取自類果者據顯説也。一切法體住
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
及増上縁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
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爲住現在
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爲作用。無力能遮
不取果故。一切有爲法住現在時。攝助異
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
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縁所取
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爲名壞滅。經
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説住等至
刹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
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刹那時之
極少名刹那故。即違教説刹那滅義」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
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
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倶遭衰壞」  論。
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
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
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
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
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
爲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
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
用息至更無所爲。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
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
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
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
部徴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
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
法説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
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
自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
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
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
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 又云。非正
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
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
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
果刹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故。復能
爲後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續。刹那
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
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
刹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増長時應無異
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
縁助。勢力増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
説。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縁滅。一
内滅*想。二外滅縁。心法唯内滅相。不待外
縁。刹那即滅 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説至有滅相爲。初破色法待二
縁滅。既現見薪由火縁滅。如何更説別
有内滅。服寫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
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刹那滅不待外縁。
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
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
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
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倶生。已下半頌第三
明生相待因縁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
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
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
因縁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
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
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
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
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 此即
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縁不見生相。即
謂唯有因縁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
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
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
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
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説言色之生
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
法有屬主言。應有説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
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
通也 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
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無破。二
同外道有破。爲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
空・無我性。此就内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
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
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
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
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 言。爲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
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
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
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
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爲成立至言
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爲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
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説第六轉聲。色之生
言。先法説後喩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
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爲・無
爲倶無生相。有爲既生。無爲何爲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於中有三。一無爲不得名生。二將有部
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
爲同有生相。因縁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
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爲體常如何名
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
如汝有部唯有爲有其生相。無爲之法無其
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爲可生。無爲不可
生也」  論。又如有爲至一無生用。第三釋
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爲皆有生相。而許因
縁望有爲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
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
經部有爲・無爲同無生相。而彼因縁望有
爲有用。無爲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
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
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
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
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爲作想。
此是因取果名説名爲想。論既不言想謂
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
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爲一釋或是名之
異目 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状。義與
想同故名爲想 梵云那
摩此云名。是
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
趣其自相。㘝有異求表呼專一即歸之
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日何
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
之義 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
足跡。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
之爲句 梵云縛迦
何反
此云章。是詮辨終
竟義。如説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
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
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爲章。如立蘊
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爲章。詮義之中有廣有
狹。極狹名句。廣名爲章。即於章中分其
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爲章
 或能辨了業用徳時相應差別者。如説善
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爲
樂此是徳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
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
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
也。如説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
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
呼醤酢・鹽・扇等物爲便社那。以醤・酢・鹽
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
爲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爲依。故對
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
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爲龍・鳳。又合
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
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
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
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
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
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
名爲字。問也 答云非爲顯書分色字製
造諸不相應字。但爲顯不相應字製造色
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
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
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
釋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
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説已下答也。梵云
三木訖底此云總説。總説釋身義也。即
是二三等名總説爲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
云合集。總説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
置嗢遮字界。後字縁助成總説義。即以總
説釋於身也。二名爲身。三名已上名爲多
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
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
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
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
文中。即以十二音中&T046110;・阿・壹・伊釋。今釋
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
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
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  論。謂語發名至
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
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
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
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
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
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説
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爲
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
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説文
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
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説彼
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
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
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
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
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
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
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
其所説。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
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
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
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
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
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
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
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
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
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説。文
是所説。義謂非二。如是則爲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叙
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
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
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説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
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
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
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
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
未了此名至爲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
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
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
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
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
後念聲刹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説一
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徴難無其生理。如
何可説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刹那無表
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
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
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
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
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
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
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
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
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
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
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
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 正理
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禀宗。彼説去來皆無
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
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刹那成文・
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
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
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
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
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
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
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
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
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
詮義倶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倶生者。即
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
子倶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爲無生
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説至安布差別。
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
何經説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説爲
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
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
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爲無用。經部縱文破有
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
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説名・句・文三
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
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
身。或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
生中三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
身。此爲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
説。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
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
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
中句辨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説十
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字
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
時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説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
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
説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
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
身。説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
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説四字
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説八
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
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
説 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
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
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
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
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
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
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
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
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
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
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
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
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説二字名時。一人
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
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
字也。又如説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
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
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説無
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
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爲差別即無名起。
如實説者若爲自性。若爲差別。皆悉有名。
如人説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
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
聞無字者謂唯説無。若聞常字者謂唯
説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
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説
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
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
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
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
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
爲自性。無爲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
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
減如理應思 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
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縁此故。如説諸行兩
字。必須先縁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
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説名・句・文各有
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
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
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
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
作如是説。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
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
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
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説二名身
有合集義故。説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説
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
生名者。説一字時但名名。説二字時有
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説。説三
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
即謂多名身 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
云説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説四字時
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
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爲一身。第一・第三
字復爲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爲一身。依聲
明法言三已去方説爲多。若四字生名名
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爲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
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釋自相
牟楯。但遍説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
所明。但説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
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
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
説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
其數即説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
名身。即是第三説其身數。於中亦合説身
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
身身 又自引聲明説三已上方得名多。
因何復説身上加身名爲多身。若爾三字
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
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
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
中所説。一・二・多三皆約名説。不據身論。
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録之 又牒文云。三
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
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説不同。一據成多即
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倍。謂四名
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
論雙擧。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
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
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説自
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
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
別物 問如説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
異解。爲有多名。爲有一名爲有一字。爲
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
別。名即不同。若爲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
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説一
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説多名。故知唯
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縁一方名
故 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絲竹
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
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説。第一界地門也。
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
然不可説。二説之中前説爲正。就前説中
有其二説。一云唯隨語繋。謂唯二地。謂欲界・
初定。二云隨身繋。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
婆沙有四説兩重評文。初二説一云隨語。一
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説一云欲・色界。二
云通無色。評取前説。深法師云。一論不
可有二評故。隨語繋者是後評。但説不
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繋也。法師
此釋深有理趣 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
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
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
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
正理等論雙擧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
此論亦擧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
故知名隨語繋義決定也 問若爾何故但法
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説唯二地 
答准論所説。名繋地中即叙二説。法無礙解
繋地之中即唯説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
能縁説。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縁故。
由此無文叙二説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
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
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
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
果心不縁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
雖發語通果心不縁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
發心能縁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詳
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
起發業之心。皆縁色聲爲境。因何偏問通
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縁其名。未必定縁所
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
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
就名等。爲能説者。爲所説耶。設爾何失。若
能説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汚法等。以阿羅漢
等亦説染汚法故。若所説者則外事・無爲亦
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説法故 答唯
能説者成就名等 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
云何通 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汚等名。而
不成就染汚等法。以染汚等名皆是無覆無
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爲善・不善・無記
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
已上論文 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縁於聲。
遠因等起亦通縁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
説業・心二縁名者。據遠而説」  論。又名
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
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爲故
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刹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

論。如上所説。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
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
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
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説一分同。下句説一
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
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
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有
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
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説如是至隨應
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倶舍論疏卷第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説至説爲因縁。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及縁。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論。
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縁。縁次
後説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
等爲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
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
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
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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