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First] [Prev+100] [Prev]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
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
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
流同分 問此文既言異熟同分是五趣・四
生。若論五趣・及胎・卵・濕生。皆不攝中有。
下論復言。一業引一生。生謂衆同分。未知
中有爲是趣同分。爲是生同分 解云。正
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横望以論。此論
據引一生總同分。竪望以説。故通中生二
有。非是四生中生也」  得及諸相至等流
異熟者。別解得・及四相。五類分別。通刹那・
等流・異熟。苦法忍倶故有刹那。同類因生故
是等流。不善・善有漏生故是異熟。非極微
故非所長養。非無爲故非實」  非得二
定至非異熟等者。非得・二定。於五類中唯是
等流從同類因生故。非業感故非異熟。非
極微故。非所長養。非苦忍倶故。非刹那。
非無爲故非實」  已説如是所未説義者。
結」  無想命根如前已辨者。無想唯色界。
命通三界。此二竝唯有情。唯異熟。唯無記。
如前已辨」  何縁不説至有情數攝者。問
何縁不説得・非得・二定。唯是有情數攝」
 已説有情所成等故者。答。等者等取不成
就。已説有情所成就故。已説有情不成
就故。謂前分別得・非得中。於有情法有
得・非得於非情法無得・非得。既於得・非
得・二定有成就。有不成就。明知唯是有情
數攝」  何縁不説至非有情攝者。問」
已説一切有爲倶故者。答。前已説四相一切
有爲倶故。明知通情・非情故。故亦不説」
  餘所未説隨應准知者。謂得・四相・非
得・二定。此八約界約性分別。若得・四相通
三界繋・及不繋。通三性。若非得通三界繋。
唯無記。若無想定色界繋。滅盡定無色界繋。
二定倶善。故言餘所未説隨應准知。如前
具釋故今不辨
倶舍論記卷第五
  久安三年四月十五日於石山寺塔本
房一見了



倶舍論記卷第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説至説爲因縁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縁。就中。一結前問起。二正辨體性。
此即結前問起」  且因六種者。此下第二
正辨體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縁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
明法從因生 就正明因體中。一總標
名。二別顯體。三世分別。此下第一總標名
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種
何等爲六者徴 頌曰至如是六種者。答。
許因唯六。簡異諸宗。能作果故名爲能作
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
因。持業釋。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釋。
謂能作是親因。餘不相障者是疎因。此疎因
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傳傳爲因能生果
故。故正理十九云。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傳爲因義已上
論文
 倶有作用
故名倶有。倶有即因名倶有因。持業釋。或
因與果倶故名倶有。倶有之因名倶有因。
依主釋 因果相似名爲同類。若同類即因
名同類因。持業釋。若同類之因名同類因。
依主釋 心・心所法五義平等故曰相應。若
相應即因名相應因。持業釋。若相應之因名
相應因。依主釋 遍與五部染法爲因故
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
言遍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爲因故 異
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若言異熟即因
名異熟因。持業釋 此六因並不得作有
財釋。若言用能作等爲因名能作因等。即
顯此六體非是因用他爲因。然此六種體
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餘能作者。此下第二別顯
體。六因不同。文即爲六。此即初文。問起頌
答」  論曰至無障住故者。就長行中。初釋
頌。後問答。就釋頌中。一出體。二釋名。此即
出體。總而言之。一切有爲中唯除自體。以
一切有爲・無爲法爲能作因體。由彼果生
時因無障住故。自於自體恒爲障礙。故自
望自非能作因。廣如正理釋 問亦與不
生能爲因不 岳法師解云。不與爲因。今
解不然。亦與爲因。然論説與生爲因者。且
據顯説」  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者。此即
釋名。於六因内。雖餘五因據無障住。亦得
名能作因。各有別稱從別立名。然能作因
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  豈不
未知至爲能作因者。此下問答分別。問。豈
不未知四諦理故諸漏當起。由已知彼四
諦理故諸漏不生。智於漏生能爲障礙 
又日光能障眼。現覩衆星光於眼用生能
爲障礙。如何有爲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
能作因」  應知此生時至是能作因者。答。
智起。光生。於彼漏・眼實能爲障。應知此漏
生時。及覩衆星生時。彼智・日光皆無障住。
故智・日光。於此漏・眼是能作因」  若於
此生至無能障用者。難。若於此法生。彼法應
障不障可得名因。全無障用設不爲障
何得爲因。喩況可知」  雖無障用至種
等於芽等者。通。如涅槃等。望彼法生雖
無能障令不起用。而亦爲因。以果生時能
皆無障故。所以名因。如無力國王雖無能
損。亦得如前説我因國主而得安樂 此
即通説一切無障諸能作因。若於能作因中
就勝爲言。非無生力 如眼等下。擧親勝
力」  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者。外難。既無
障住應皆頓起。既無障住應皆成殺」
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者。釋難。但由無障。
許一切法爲能作因。非由於果生有餘五
因親作力故。所以諸法非皆頓起。非由於
殺生有因等起親作力故。所以非如殺者
皆成殺業」  有餘師説至有能作力者。前
説能作有親。有疎。親有力能。疎但不障 
今此師意。諸能作因。皆於果生有能作力」
  且涅槃等至有能作力者。問。等取不生
法等」  意識縁彼至有能生力者。答。意識
縁彼涅槃等法爲境而生。或起善正見等。
或起惡邪見等。因此意識後時眼識或善。
或惡。隨其所應次第得生。展轉因故。故彼
涅槃等。於眼識生有能作力。餘法准此有
能生力 問體既寛通。諸法相望因果云何
 答如正理十五云。過去諸法。與餘二世
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爲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
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解云果法若倶。若
在後。故言有二
 因
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餘二世
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爲現在果。有
爲有爲是因是果。有爲無爲非因非果。無爲
無爲非因非果。無爲有爲是因非果。由此
義故説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増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爲是増上果
如是已説至心於心隨轉者。此下第二明倶
有因。一正辨倶有。二辨心隨轉。此即正辨
倶有。初一句釋倶有義。後兩句指體」
論曰至爲倶有因者。此總釋互爲果義名倶
有因」  其相云何者。問體」  如四大
種至爲倶有因者。此下答。四大種相望爲倶
有因。欲婆沙評家云。四大種體若有偏増。若
無偏増。地爲三倶有因。三爲地倶有因。所
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
觀自性・及同類體爲他因故。乃至風大種
亦爾」  如是諸相至亦更互爲因者。問。何
故不説諸相及隨轉各互爲因。答正理云。
爲欲顯示但説異類爲倶有因。同類互爲
因不説而成故」  是即倶有因至如其所
應者。總結。或大相望。或相望所相。或相相
望。或心望心隨轉。或心隨轉相望。故言如
其所應」  法與隨相至此中應辨者。論主
出説一切有部師過。若以互爲果釋倶有
因。法與隨相非互爲果。雖隨相是法果。法
非隨相果故。言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
爲倶有因。非隨相於法爲倶有因」  此
中應辨若依婆沙十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
倶有因義。又正理十五云。有爲法一果可爲
倶有因。二論意同。正理論意。以互爲果名
倶有因。有過失故。更釋言。有爲法中展轉
有力同得一果者名倶有因 若作倶舍
師救汝言同一果名倶有因。爲據同時。爲
據異時。若據同時同一果者。如心・心所等
自體望自體不同一果。應非倶有因。若言
除自體與餘法同一果。是即隨相。若望本
法同得一大相果。應望本法互爲倶有因。
若言有同一果名倶有因。如心・心所等。有
同一果非倶有因。如隨相望本法。我但言
同一果中得爲倶有因。不言但是同一果
者皆是倶有因若作此救。是即同一果言非
爲定證。若據異時同一果者。如本法與大
相同得後一果。隨相與大相亦同得後一
果。是即本法與相・隨相。展轉相望皆同得
後一果。既爾。隨相望於本法應名倶有因。
進退徴責倶多過失。以理尋思。互爲果證
過失乃少。但是互爲果者定是倶有因。不
言是倶有因者皆互爲果。雖互爲果不遍
倶有因。亦得釋倶有因如變礙以解色。
無表非變礙亦得名色。何故不能釋通互
爲果難。乃就過失衆多。若依入阿毘達磨
論中。具有兩解。故彼論云。諸有爲法更互爲
果。或同一果名倶有因 倶舍師云。彼論
後造。言互爲果學我世親阿闍梨也 問
相應・倶有因。皆取同時士用果。各有何意
趣 解云相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同
縁一境。倶有因取同時士用果。意欲傍資
同時諸法令各起用。或起能作因用。或起
同類因・遍行因用。或起異熟因用各取自
果。由此二因所作不同。所以意趣各別 問
如五事論中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
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
所縁。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望彼論文相應心所法亦同一果等。如何
乃云相應因意欲同縁一境。非資令取一
果等耶 解云相應心所法通相應因・倶有
因。若言一時。一依。一行。一縁義邊是相應
因。若説一果等邊是倶有因 又解彼論
言相應者。非欲正辨相應倶有因
何等名爲心隨轉法者。此下第二明心隨轉
 就中。一出心隨轉體。二釋心隨轉義。此
初問起」  頌曰至心隨轉法者。上兩句
出體。下一句結名。謂一切心所有法道・定
律儀・彼法謂彼心所法・二律儀法・及心上所
有生等本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以法與
心互爲果故。既言生等不言生生等。即
顯隨相非心隨轉。如後別釋」
如何此法至由時果善等者。此下第二釋心
隨轉義問及
頌答
」  論曰至名心隨轉者。就長
行初釋頌。後約法明倶有。此下釋頌 果
等。等取異熟・等流 善等。等取不善・無記。
生等四種總名爲時。故此等言不通於時。
但在果・善」  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者。此
下別釋時。時中有四。一生。一滅。一住。墮一
世。此顯與心同一時方名隨轉 問四相
之内。何故不説異相 解云生在未來令
法入現。住在現在令法安住。滅謂滅入
過去。各有勝能是故別説。異相助滅令法
過去。無別勝能是故不説 又解此文言
住即異之別名。約住明異。故婆沙一百五
十五云。此中起者謂生。住者謂老。滅者謂無
常 又正理論難云。豈不但言一生・住・滅。
即知亦是墮一世中解云一生・住・滅已顯墮未來
等。更言墮一世豈不重耶
正理解云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
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
不生法故。復説言及墮一世解云但言一生等。
雖亦即知生墮未來
世。住・滅墮現在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落謝過去・及未
至生相餘未來世亦不相離故。説墮一世顯不相離也。或
有生疑。過未已生未來當生。可不相離名心隨轉。
未來不生。應可相離非心隨轉。又爲顯示諸不生法亦不相離故。
一生・住・滅外。
更説墮一世
又正理論難云。若爾但應言墮
一世解云世寛。相狹。可相外別立世。
既世攝相。何須離世別説生等
正理解云。不
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解云世即不定。生等
即定。如過去法有多
刹那。今時雖復同墮一世。於中隨何等法。昔在現・未有
別世時。未來諸法有多刹那。未至現在。雖同一世。隨何
等法。若流至現在。與未來法即不同世。是即非定還非隨
轉。爲欲令知定墮一世。是故離墮一世。復言一生・住・
滅。生定墮未來世。住・滅定墮現在
世。若無生等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  由果等者
至及一等流者。果中有三。一果。一異熟。一
等流。此顯與心同一果等方名隨轉。正理
論云。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
外説等流・異熟耶解云果言是通應攝餘二。
果外説二。有何意耶
正理
解云。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
繋果解云若據通説果名實爾。亦攝餘二。此十隨轉
中言一果者。據別而論。唯攝士用・及離繋果
。又
正理難云。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
解云豈不此一果
言。通亦攝餘二
。正理解云。雖言亦攝非此所
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
生。此顯與因非倶有果。爲遮唯執與因
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爲果
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倶・起
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擧等流・
異熟 解云雖一果名通亦攝等流・異熟。然
非此隨轉中所明。此中一果。唯攝士用・及
離繋果 外伏難云。此中解隨轉義。但言
一果足明隨轉。何須別説異熟・等流。故
今釋言。爲遣疑妨須説彼二。所以者何。
夫士用果總有四種。一倶生士用果。謂倶
有・相應因同時展轉果。及餘同時造作得者。
二無間士用果。謂等無間縁・及餘隣次造作
得者。三隔越士用果。謂如異熟果。及如
田夫春種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
滅體不生也。此即汎明諸士用果總有四
種。今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不説倶生展
轉士用果。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非一果
義。取餘同時造作得者。於無間中除同性
無間。取餘異性無間。於隔越中除異熟果
取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不生擇滅果。恐諸
未解者。聞一果言謂攝倶生展轉士用果。
及執唯有倶生士用果。故於今時。更別顯
示等流・異熟決定與因不倶時果。爲欲遮
遣唯執與因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倶
生言遮無間等。和合聚等遮餘倶生造作得
者。和合聚言。顯彼更互爲因義故。所以須
遮此士用者非一果故。謂互爲果。即顯
己亦是他果。自非自體果。支顯非己果。由
不與他同己果故。無一果義也。何但爲
遮唯執倶生展轉士用果。亦乃兼顯無一
果義。由遣斯妨故。一果外別説等流・異熟
 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五。竝云。一
果者謂離繋果。正理復云。一果謂士用・離繋。
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説離繋果者。於
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説。其士用果名
寛不定。或是倶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説
士用果。而不説者。恐濫倶生展轉士用果。
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説士
用者。爲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説。各
據一義竝不相違 問此論一果爲同何
者 解云或同婆沙。或同正理。皆無有妨
 問準下論文。五果中士用果。但説相應・
倶有因得。何故正理説士用果。乃有多種。
通餘因得 解云士用果有二。一別士用
果。此唯相應・倶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
功得者皆名士用果。正理據此通士用説。
隨其所應。四果全・増上少分。通六因得各
據一義竝不相違 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
者。應知此中。前一謂時顯倶時也。後一謂
果顯共果也。顯倶顯共故言其義不同」
 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者。此即顯性與心
同也。於中有三。一善。二不善。三無記」
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者。總結 此中心王
至爲心倶有因者。此下約法明倶有因。此前
説中心王對心所等爲因通云。且約
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中説。唯有心王及大
地法十。此十一種各有大少四相合有九
十九法。心王望九十八法。極少猶與五十八
法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
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除大地上四十隨
相。以隔遠故力不及彼非倶有因。若以五
十八法。却望心王除心四隨相。以劣弱故
力不及彼。餘五十四爲心倶有因。如心王
對九十八法展轉作法。大地法十。一一作法
準此應知 若心上大生望九十八法。與
五十八法爲倶有因。謂大地法十・并四十本
相。及心王・并心王上三大・四少相。除大地
法上四十隨相。五十八法望心大生。五十五
爲倶有因。除心上小住・異・滅 又解心王
上大生。與十八法爲倶有因。謂大地法十。
及心王・并心上大住・異・滅・并四*少相。此十
八法却望心上大生。十五法爲倶有因。除
心上*少住・異滅 兩解各有一意。前解意
以大生與所相心其力均等故。望彼大地
法上四十大相。亦得爲倶有因。後解意如彼
心王。但與背上大相・及小相爲因。若向前
但與相應法・及相應法上大四相爲因。向
後向前各取第二重。不能與相應法上小
四相爲因。以彼遠故力不及第三重。此大
生亦爾。能與心王・及相應法爲因。但至第
二重。亦不能與相應上大四相爲因。以隔
遠故力不及第三重。如心王上大生作此
兩解。應知。心王上大住・異・滅。及大地法上
四十大相。皆作兩解。准此應知。若心王上
*少生望九十八法。唯與大生爲倶有因。九
十八法却望小生。即有五法爲因。謂心・及
心上大四相如心上小生。應知心王上小
住・異・滅。及大地法上四十小相。准此應知
 問心上小相不相心王。與大地法上大相
相似。何故大地法上大相與心爲因。心上小
相非心因耶 念法師已前諸徳解云。大地
法望心王。具相應・倶有二因。故大地法上
大相望心王爲倶有因。心王上大相。望心
王但爲倶有因。故大相上小相。望心王非
倶有因 破云。如心隨轉戒上大相是心隨
轉法。即望心爲倶有因。此所相戒望心。但
有倶有因無相應因。如何彼能相望心。得
爲倶有因。故説非理 今解云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生法力強與所相法等。故望心王
爲因。心王小相。生法力劣非等所相法。
故望心王非因。故顯宗第九云。本相與法
其力等故 又正理云。何縁心隨相非心倶
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
爲果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
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
所説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
能與彼爲倶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
得轉故 已上論文」  有説爲心因至并心本相
者。此第二師解。以五十八法望心王。唯十
四法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不
取大地法上四十大相。與前師異。此師意
説。心上隨相隔本相故・望心非倶有因。
故知大地法上大相*隔大地法故。望心非
倶有因」  此説非善至知説有餘者。論主
破第二師。此説非善。所以者何。若言唯十
四法望心爲倶有因。便違品類足論所説
故。此中文略證稍難知。若依品類足論第十
三千問品中云。幾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
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解云。二。謂
滅。道二諦
二應分別。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爲
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爲因亦有身見
因。或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有身
見爲因非有身見因者。謂除過去・現在見
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倶有等苦諦 亦除
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
有苦諦 亦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 亦
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
餘染汚苦諦 有身見爲因亦有身見因者。
謂前所除法 非有身見爲因非有身見因
者。謂不染汚苦諦 集聖諦亦爾已上
論文
 解
云彼文以四諦體望有身見爲因通局。因
者謂四縁中因縁。以五因爲性。除能作。
於中相望。隨有多少皆得爲因。非要具
五。滅・道二諦是無漏故。非有身見爲因。非
有身見因。苦集・二諦應當分別。先以苦諦
對有身見得成三句。以必無有不從有
身見爲因生。與有身見爲因者。所以。無
與有身見爲因。非以有身見爲因一單
句也。又凡諸論作法。若取多即除少。若取
少即標名。省言論也。第一句中即是取多
除少。以一切染汚苦諦皆從有身見生。却
望有身見。爲因者少不爲因者多。今欲取
多故先除少。就除中文有四節 第一節
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倶有
等苦諦。相應謂相應法。倶有謂四相。等謂等
取得也。若隨眠・及相應法望有身見。有同
類・遍行・相應・倶有四因。無異熟因。若四相
望有身見。有同類・遍行・倶有因。無相應・異
熟因。若得望有身見。唯有同類因。無餘四
因 第二節亦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
隨眠。及彼相應・倶有苦諦。此隨眠等望有身
見。唯是遍行因無餘四因。得非遍行因故
不言等 第三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相應
苦諦。不除有身見。以未來有身見。用過・現
有身見爲因。未來無前後故・不得與有
身見爲因故。彼有身見是單句攝。相應法
望有身見。得有相應・倶有因。無同類・遍
行・異熟因 第四節亦除未來有身見上
生・老・住・無常。及相應法上生・老・住・無常。此
第四節文不除有身見。以單句攝故。亦不
除相應法。以第三節除故。但除彼法上大
四相。既但言生・老・住・無常。明知是大四相。
若小四相應言生生等。此有身見上。及相應
法上。大四相望有身見。未來無前後故不
得言同類・遍行因。非是相應法故不得
言相應因。其異熟因是不善善有漏。感無
覆無記異熟果。彼四相體是有覆。有身見又
染汚。復不可言是異熟因。既入所除。即是
有身見爲因。亦有身見因倶句攝。既言有
因。不是倶有因更是何因。相應法上大相。
望有身見既得倶有因。准知。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望心王亦得爲倶有因。以此故知。
唯十四法。與心爲倶有因者。定爲非理。應
知。倶舍但引品類足第四節文證也 諸餘
染汚苦諦者。應知。即是三世見滅・見道・修
道所斷染汚法。及過・現見集所斷。不遍隨眠
相應・倶有等。及遍行隨眠相應・倶有法上得。
及未來見苦所斷有身見。有身見上小四相・
并得。及身見相應法上小四相。并得。及見苦
所斷餘九隨眠相應・倶有等。及未來見集所
斷法。此等并是以有身見爲因。非與有身
見爲因。是名諸餘染汚苦諦 第二句。以
有身見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者。謂即是
前所除諸法 第三句。非以有身見爲因。
非與有身見爲因者。謂修所斷不染汚苦
諦 如苦聖諦。集聖諦望有身見應知亦
爾。但以集名替於苦處。餘義皆同。以苦集
諦是一物故。此約諦體作法故無寛狹。近
代諸師言。集諦非無有異。謂除有身見。彼
謂迷諦起惑。此説不然。謬之甚也。引品類
足但取第一・第二句爲證。餘者同文故來。
品類足當舊衆事分。彼文稍錯。以過去第一
節文。但云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使。彼相
應苦諦。不言倶有等。即不除倶有・及得。第
二節文但言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一切遍
行使。彼相應苦諦。復不除倶有法。餘文同
品類足。有餘師。爲欲成立唯十四法爲心
倶有因。故不誦及彼相應法。但言除未來
有身見生・老・住・無常。有身見相應法上大四
相。既不入所除中。以此故知。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亦不與心爲倶有因。迦濕彌羅國
毘婆沙師言。彼品類足必應作如是誦。除
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假
設彼論。無及彼相應法。或應准倶有因義
知説有餘。以諸論皆説相應法上大四相。
是心隨轉法。即是與心互爲倶有因。義」
 諸由倶有至或倶生故者。此因解倶有因。
復明倶有法是因非因。諸由倶有因故成
因。彼法必定倶有。或有倶有。非由倶有因
故成因。總有八對。一謂諸隨相各於本法。
二此諸隨相各互相對。三隨心轉法隨相於
心。四此諸隨相展轉相對。五一切倶生有對
造色展轉相對。六少分散無表倶生無對造
色。七支展轉相對。七一切倶生造色・大種。展
轉相對。八一切倶生得與所得 如是等諸
法。雖名倶有而非由倶有因故成因。所
以者何。彼隨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
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恐有難
言。得與所得。如生等相。與法倶起應名倶
有因故。今釋言得與所得法非定倶行。或
在法前。或在法後。或法倶生・不同生等定
與法倶。故得望法非倶有因 如是一切
至有因果義者。經部問。上來所立因果。如是
一切理且可然。此即縱許。而諸世間前種等
爲因。生後芽等果。一切世間極成因果相
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説。云
何世間倶起諸法聚中。有同時因果義」
豈不現見至亦爲因果者。説一切有部答。豈
不現見明從焔生。影從*芽生同時因果」
  此應詳辨至影用*芽爲因者。經部反徴。
此應詳辨。爲如汝宗。即用燈焔與明爲
因。同時因果。爲如我經部宗。由前念人功・
燈器・油炷因縁和合。後念焔・明倶起。所以
經部作此徴者。若焔生明。汝許。我不許。
以經部不許同時因果。若前因縁和合生
後焔明。即彼此同許故。引極成證前因後
果。如日初出照*芽東面。此東面有餘物
障光明*芽西面自有影現*芽東面極微。雖
障光明而不現影*芽西面極微。雖現影。
而不障光明。若言此影由東邊生者。中間
既隔無量極微。如何得生。若言由西邊生
者。日既不照。如何現影。又無日時亦應現
影。故知。此影非由同念*芽爲因生。但由
前念*芽生後念芽影自倶時起。如何説此
影用*芽爲因」  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
者。説一切有部救義。汝今非我同時因果。理
不應然。説果體有無隨因有無故。善因明
論者。心無朋黨。説因果相。言若此因有・
無。彼果隨有・無者。此法定是因。彼法定是
果。我説亦爾。倶有法中同有。同無。理成因
果」  倶起因果至互爲因果者。經部難。
同時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爲因果」
  即由前説此亦無違者。説一切有部答。
即由前説一有一切有。一無一切無。互爲
因果理亦無違」  若爾如前至連持令
住者。經部難。若爾如前所説。色・聲・香・味・
觸造色。隨其所應互不相離。如是造色。與
四大種。心隨相等與心等法。皆不相離。齊
有・齊無。應互爲因 若謂如三杖互相依
住展轉有力。如是同時倶有諸法。展轉相望
有力用者。因果義成是倶有因。此所造等。
雖復同時相望無力。非倶有因。經部牒 
救訖破云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爲由倶
起相依力住 如汝所説 爲由前生人
功聚集因縁力故。令後三杖倶起住耶 
如我所説 經部意説。此三杖住。但由前
念因縁力住。非由同時。彼計前因後果 
又於彼中。豈唯三杖相依而住。亦有別物
繩鉤能連。地復能持。令得安住。如何但言
三杖相依。西方外道。持三杖行。繩連鉤繼。
交差置地上安隨身等物。故引彼三杖爲
喩」  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者。説一切有
部救言。倶有法生時。不但同時互相有力。
成倶有因。此中亦有餘同類因等。是故倶有
因義得成。如彼三杖非但相依有力令住。
亦有繩・鉤・地等連持令住
如是已説至聞思所成等者。此下第三明同
類因」  論曰至皆不爲因者。此釋初句。
善・染五蘊展轉爲因。更無異説 無記五蘊
四説不同 第一説展轉爲因。性類等故 
第二説五是色果。顯色爲五因。四非色因。
顯四不生色。此師意説四蘊勝故非色因。
色蘊劣故與四爲因 第三説五是四果。顯
四爲五因。色非四因。顯色不生四。此師意
説四蘊勢力強故能爲色因。色蘊勢力劣故
非與四爲因 第四師説色與四蘊互不
爲因。倶是無記劣異類故。諸論皆有四説
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爲正。故婆沙
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意處爲幾縁。答所
縁・増上。意處與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
者一因謂異熟因。増上者如前説 解云。無
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
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非同類因者爲正 問若言無記色
蘊。望無記行蘊無同類因。何故婆沙一百
三十一云。大種與法處爲幾縁。答因・所縁・
増上。因者七因。謂生等・及倶有・同類。所縁。
謂與身識相應法・及意識相應法。爲所縁。
増上者如前説 准彼論文。大種望法處中
四相爲倶有因。言同類因者。凡同時相望
爲倶有因。異時相望亦得爲同類因。故四
大望法處中四相。得爲同類因。四大是色
蘊。四相是行蘊。是即無記色蘊。望無記行
蘊得爲同類因。何故乃言無記色蘊。望無
記四蘊非同類因者。爲正 解云。此論中
言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
類因者。望心心所説。非望四相。以色蘊。
望行蘊中四相。展轉相望定爲同類因。此
在不疑 又解。從多分説。雖無記色蘊。
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作同類因。若望無
記受・想・識三。及行蘊中除四相。餘法。即非
同類因從多分説故。言無記色蘊。望無記
四蘊。非同類因。此中總望四蘊作法」
又一身中至因増上等者 十位。謂胎内有
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掲南。五
鉢羅奢佉 胎外有五。一嬰孩。二童子。三
少年。四盛年。五老年 現身十位後皆除前。
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爲
因。婆沙十八。大有諸師解十位同類因。
不能廣述。此論當一師不正義。故婆沙
評家云。評曰應作是説。餘身十位。一一
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爲同類因。此
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
爲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
亦爲同類因故 又解。此論亦同婆沙評
家。此論現身十位據現起説。故後位非
前位因。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位。一一皆
與十位爲因。若婆沙評家。現身十位。通
據現起・不現起説。故此身十位。望此身
十位。亦得爲同類因等。應知十位但望同
地・同趣而説。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同
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爲有因不。有
説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刹那故。
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問准婆沙一百三十一。於同趣・同地中。左
眼與左眼爲同類因。右眼・及長養・異熟
等。一一自類相望爲同類因。此倶舍等論。
云羯剌藍等。一一能與十位爲同類因。是
即亦與非相似法爲因。且如羯剌藍。唯
有身根・及大種。如何得與六處中眼等四
根。爲同類因 解云。一一皆與十位爲同
類因者。據總相説。非言一一皆遍爲因。
如六處位中眼等四根。以前眼等爲同類
因 問若眼等同趣自類爲因。應五趣善・
惡等還與當趣爲因 解云善惡力強。得
與同地異趣爲因 由此方隅。外麥・稻等
自類自類。應廣思擇 若譬喩者。不許色
法與色法爲同類因。彼執。便違本論文所
説。故本論説。過去大種。望未來大種因・増
上等 因謂因縁即同類因。非餘四因。増上
謂増上縁。以此明知。色望色法爲同類因」
  爲諸相似至爲同類因者。問」  不爾
者。答」  云何者。徴」  自部自地至皆無
因義者。釋自部地 部謂五部 地謂九地
 五九四十五類各別爲因。故婆沙十七評
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
轉爲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繋縛分齊
有差別故」  又此非一切者。謂此自部自
地。非一切與一切爲因」  何者者。問」
 謂前生至爲同類因者。答。正釋前生。謂唯
諸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爲同類因」
 云何知然者。徴」  本論説故至皆應廣
説者。引本論證。自類前生。與後爲因 問
未來生相。如何非是前生攝耶 解云雖
至生相未越未來。約世定前後。是故非
前攝」  然即彼論至非因者者。此下明未
來若無同類因有六難。一無時非因難。二
染汚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
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汚眼識難 就通六難
中。一依文通前四難。二通文外後二難。就
依文通前四難中。此下第一通無時非因
難。此即引發智爲難。因者是四縁中因縁。
以發智論。次第約四縁爲問答故。引彼。
難意。若言未來無同類因。過・現方有者。是
則此法與彼法有時非因。如何乃答無時
非因」  此依倶有至故無有過者。論主答。
言無時非因者。此依倶有・相應・異熟三因。
以親辨果通三世故。故無有過。故婆沙通
云。有説彼依倶有因作論。以倶有因。遍有
爲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説彼依相應・
倶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倶遍三性。親能
辨果通三世故。有説彼依相應・倶有・異熟・
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有説彼依相應・倶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説彼依五因作論。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此中有説
除遍行因。體用狹故。應説彼依六因作論。
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准彼婆沙總有七
説。此論當第三不正義。彼論第七説爲正。
隨作論者意樂説故。又婆沙正義家能作因
中有因縁。即是生等五因」  問未來既無
同類因。婆沙正義云何依六因作論 解云
未來雖無。而彼意説。能爲因後無時非因。
或約正生位定能爲因。依此密説無時非
因」  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者。第二通
難。當婆沙後三師。或當正義家六因作論
*有毘婆沙師。謂未來正生位法。必入現在。
定能與彼生相前法爲同類因。是故彼發智
文。依未來最後生相位。密作是答無時非
因。就三世説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
時。故未來正生位名最後位。未來無窮生死
名前。若有流至生相者名未來最後位。此
據法行世前後也。若據因果明前後。即前
法名因。後法名果」  彼於所難至未至已
生者。論主非第二師解。彼於所難非爲善
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至生
相方成因故。還是有時非因。何得答言
無時非因。又引發智爲難。如同類因與
等無間縁。倶至現在方成。何故縁答未至
已生。因答無時非因。亦應齊等何乃不
同」  然彼復釋至彼亦應爾者。第二師通
難。然彼師復釋。爲現影略二門。如彼等無
間縁處答未至已生。此因縁中亦應答未
至已生。如此因縁處答無時非因。彼等無
間縁中亦應答無時非縁」  如是作文
至前釋爲善者。論主評取前解。如是作文
獲何功徳。唯顯發智論主非善於文。是故
應知。前三因釋於理爲善。由斯理故。因答
無時非因。縁答未至已生。論主若作此
解。非以婆沙評家爲正」  若爾何故至
即所除法者。此下通第二染汚苦諦難。此引
品類足所除中第三節文爲難。未來有身見
既入所除。即倶句攝。是即從過・現有身見
生。能生未來有身見。既生未來有身見。明
知未來有同類因。有身見望有身見。非是
相應・倶有・異熟因。既言有因。明知定是同
類因也」  彼文應説至由義應知非者。論
主正通。彼品類足第三節中文。應説除未
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文不欲除有身見。
但除有身見上相應法。無及彼二字。外難意
欲除有身見。故於第三節文中加及彼二
字。品類足文。設有如彼説及彼二字。由義
應知非。以未來世無前後故。何況浪加
有身見。既非入所除。明知未來無同類因。
應知倶有因中。外人引品類足所除中第四
節文爲難。即不誦及彼相應法五字。若同
類因中。引所除中第三節文爲難。即加及
彼二字。前後各別引文。人多不悟應善思
之」  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縁者。此下通第
三因果決定難。此即叙難。若未來世無同
類因。至已生位方名同類因者。云何決定。
既言決定。明知未來有同類因」  應知
彼文至色等六境者。此即通難。言因決定
據能作等四因。非同類・遍行。言果決定據
増上等三果。非等流果」  若爾同類因應
本無而有者。此下通第四本無今有難。此即
*叙難。婆沙云則應無因而有因。亦應無果
而有果。便壞自宗」  許故無過至非體
果者。此即通難。許同類因本無今有故無
過。同類因約過・現作用位建立。非約體
立。體雖無有。無前後故而不建立。由至
過・現位和合作用名同類因。能生後等流
果。是後等流果。是前位果非是體果 上來
依文通四難。此下通文外後二難。即是第
五非心因法難。第六染汚眼識難 通第五
非心因法難者。婆沙云。又若無者。品類足論
復云何通。如説云何非心爲因法。答已入
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
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
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何故但説
初無漏心耶。答彼唯説畢竟非心爲因法。
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
爲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
是非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爲因。有餘
師説。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
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
擧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
既説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
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
名爲無般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
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爲證得了因。
名心爲因。若無涅槃法。無初無漏心。非與涅槃爲
證得了因。名非心爲因。餘文可解。前解
心因因是因縁。即同類因。無餘四因
 通第六染
汚眼識難者。婆沙云。又若無者。識身足論復
云何通。如説於過去染汚眼識所有隨眠。彼
於此心或能爲因非所隨増。或所隨増不
能爲因。或能爲因亦所隨増。或不能爲
因亦非所隨増 且能爲因非所隨増者。
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
不縁此・設縁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 
爲所隨増不能爲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
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斷 能爲
其因亦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
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斷。及此相應隨
眠未斷 不能爲因亦非所隨増者。謂諸
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
縁此・設縁已斷。若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
同界遍行隨眠 如彼過去染汚眼識。未來
染汚眼識亦爾 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
如何可作四句。若有前後如何無因。答彼
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増不能爲因。
彼無後故。然説未來如過去者。有別意
趣。謂正生時必入現在。定爲同類・或遍行
因。望餘未起可説爲前。對此可説餘名
後故 有餘師説。彼未來亦有四句。不説
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且能爲因非所
隨増者。謂此相應隨眠已斷。爲所隨増不
能爲因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
於未來世染汚眼識。縁而未斷。能爲其因
亦所隨増者。謂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爲
因亦非所隨増者。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
未來世。若不縁此。設縁已斷。若所餘縁。若
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解云。因謂因縁。隨
其所應是相應・倶
有・同類・遍行因。無異熟因。染汚眼識是修所斷。所隨増
者。謂此隨眠是彼眼識所隨順所増長心。前修所斷爲同
類因。苦・集一切遍行爲遍行因。心倶隨眠爲相應・倶有
因。此竝能爲因。於中心前不縁。設縁已斷。及彼相應
隨眠已斷。是非所隨増。第一句攝。若心前縁・及相應不
斷是所隨増。第三句攝。自餘隨眠皆不爲因於中心後同
類・遍行縁*而不斷。是所隨増。第二句攝。若餘心後同
類・遍行不縁・及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盡。若
所餘縁謂滅・道所斷苦・集不遍。以彼決定所餘縁故。若
他隨眠。謂他地一切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
九上縁隨眠。此等竝是
第四句攝。餘文思之可解
 若同類因至當有
何過者。此下明未來若有同類因即有二
難。一本論不説難。二互爲因果難。此下第一
通本論不説難。將明問起。若同類因未來世
有如異熟因當有何過」  未來若有本
論應説者。答。未來若有本論應説。本論但
説過去與現・未爲同類因現在與未來
爲同類因。不説未來爲同類因。明知未來
無同類因。此即是本論不説過」  本論唯
説至故無有失者。通本論。本論唯説能取
果・與果諸同類因言在過・現。不説未來
非取果・與果諸同類因故無有失」  無
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者。論主破。無如是義。
以同類因引等流果。此同類因若未來有理
必不然。以未來無前後故。如何未來同類
因能引等流果。未來既無等流果。不應過・
現諸已生法爲未生等流果。不言正生略
而不説。或從多分説。或擧後顯前 又解
不應過・現諸已生法爲未來生法等流。正
生・未生。生言攝故。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
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者。此下義當第二
互爲因果難。將明問起。若爾異熟因應未
來非有。不應異熟果因前及倶故。以未來
世法無前後故」  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
者。論主答。正出互爲因果失。無如是失。未
來世中雖無前後。以異熟因與異熟果不
相似故。故未來有。謂同類因與等流果
似故未來無。未來世中若無前後應互爲
因。既互爲因應互爲果。若互爲因果即與
理相違。以同類因引後果故。非異熟因
與異熟果同性相似。未來雖離前後。而無
次上互爲因果過。故同類因就現作用位前
後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體相建立。
未來非無。又婆沙云。問若未來世有同類
因。應有二心互爲因果。答如四行相各
有繋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
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繋
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爲因。彼非此因繋
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居前。苦・空・無我行
相亦爾。餘有爲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
爲因果。若作是説。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
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繋屬
此。後依餘地聖道現前。更不能修未來無
漏。無餘地聖道繋屬此故。應在過・現非
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説。前生善根與後
生者爲同類因。乃至廣説。勿有此失。故未
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爲善」  言同類因
至定依何説者。此下明道展轉九地爲因。
顯與前義別故擧前爲問」  定依有漏
至由同類故者。答。前言自地定依有漏。若
無漏道九地展轉相望爲因。欲界無定。有頂
昧劣。皆不能發無漏聖道。故唯依九 問
若九地聖道展轉爲因者。何故正理十六云。
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 彼論説九地
各能修九地聖道。隨其所應。與依自地所
修。與依上地所修者。爲同類因。故言於
依自・上有上地所修者。不與依下地所
修者爲同類因故言於依下地無。如依
未至定所修九地聖道。與依九地所修八
十一種聖道爲同類因。如是乃至。依無所
有處所修九地聖道。唯與依無所有處所
修九種聖道爲同類因。准正理文。依上所
修者。非與依下地所修者爲同類因。如
何乃言九地聖道展轉爲因 解云言九地
聖道展轉爲因。據依一地能修九地聖道。
由同一地修故。所以展轉相望爲同類因
非據通依九地所修聖道展轉皆得爲因。
言九地者。未是盡理之言。若言盡理。豈得
依上地利道與依下地鈍道爲因。准正
理師意。雖等是同姓同品。依上地者勝。
依下地者劣。故依上地者不與依下地
者爲因。與依自・上地者爲因。若依徳光
論師解。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九九八十一
種聖道展轉相望皆得爲因。此亦據同性
同品應依九地修者説故得展轉爲因 
問如他心智依下地起者不知上地心。如
何九地展轉爲因 解云縁境義別。爲因義
別。不可爲難。上來雖有兩解不同。於此
論文竝無違害 又解正理且據一相漸次
進修諸地勝法故。言上非下因。以實而言
亦同徳光」  然唯得與至更無勝故者。
簡差別。釋唯等・勝爲果等。與等・勝爲因。
非劣爲因加行生故。指法可知」  又諸
已生至爲同類因者。約三道明等勝爲因。
見道爲三因。修道爲二因。無學道爲一因
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爲因。如前生鈍
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爲同類因。前
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道爲
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
起利修道爲因 言與三・二・一爲同類因
者。且據現起次第而説 問此論爲同彼
不 解云同 又解論意各別。論既言見道
與三爲因。修道與二爲因。無學道與一爲
因。明知後道非前道因。若爲前因何故不
説」  又於此中至爲同類因者。又約鈍・
等・勝爲因。如文可知。若依正理。信解
與五爲因。時解脱與四爲因。准前可知。
此論或同或異。亦准前解」  諸上地道至
或等或勝者。問。依上地道與依下地道爲
因。是即勝與劣爲因。云何名爲或等・或
勝」  由因増長至爲未來因者。答。由因
漸漸増長。及由鈍・利根故等・勝爲因。非
由地有上・下令道勝劣。謂見道等三道。下
下品等九品。於後後位中因轉増長。此釋
由因増長。鈍・利爲因次前具明。故不別釋
 及由根故。但釋妨難。修道・無學道時長相
顯不別釋妨。見道時速相隱故別釋妨。於
見道位。雖一相續中。無容可得隨信・
法二道倶起而已生隨信行。爲未來隨法行
因」  爲唯聖道至爲同類因者。此下釋後
兩句。此即發問」  不爾者。答」  云何
者。徴」  餘世間法至爲因非劣者。總釋」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者。問體」  謂聞所
成至除前劣故者。正擧頌釋。明加行所成功
徳與等勝爲因。由聞所成功徳。此所成言
通相應・倶有等。若言聞所成慧但目於
慧思・修准釋可知。無色界以聞・思無故。設
有復劣修非彼因。餘文可知」  生得善法
至染汚亦爾者。此下便明生得等。生得善與
加行善爲同類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爲
因。以彼劣故。就生得善九品相望展轉爲
因。故正理解云。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
師説定一心中得一切故。染汚九品展轉爲
因。准生得説」  無覆無記至而無所獲
者。明無記 異熟生。起時任運最爲微劣
 威儀路。作意而起。力用少強勝前異熟 
工巧處。強想生故力用更強。又勝威儀 化
心。是通果。其力最勝 倶品。謂相應・倶有法
等 欲界四定果化心下。與勝爲因」  因
如是義至無漏法因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
問也」  有謂已生至於一切劣者。答。有謂
過・現已生苦法智品。於未來未生位苦法忍
品。又已生一切勝。於未生一切劣」  頗有
一身至非後生因者。第二問。頗有一身諸無
漏法前所定得者。非後已生因耶」  有
謂未來至未來無故者。答。有。謂前所定得
未來苦法忍品。於後過・現已生苦法智品。
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因未來無故」
  頗有前生至無漏法因者。第三問。頗有
前已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無漏法因耶」
 有謂前生至以彼劣故者。答。有。謂前生勝
無漏法。於後已起劣無漏法。如退上無學
等果。下不還等果現前。又前已生苦法智上
得。於後已生苦法忍上得。非同類因。以彼
劣故。前明已生一切勝。望於未生一切劣
非因。今明已生一切勝。望於已生一切劣
非因。故前後別
如是已説至心心所同依者。此下第四明相
應因」  論曰至是相應因者。此總出體」
  若爾所縁至爲相應因者。問。若心・心所
是相應因。所縁・行相別者。亦應更互爲相
應因」  不爾所縁至爲相應因者。答。必
須所縁・行相同者」  若爾異時至爲相應
因者。難。若爾前・後異時所縁・行相同者名
相應因」  不爾要須至乃相應故者。解。要
須三同乃名相應」  若爾異身至初月等
事者。難。異身心等三種既同。應名相應」
  爲以一言至應知亦爾者。解。雖復所縁・
行相・時同。又須同依方名相應。釋同所依
如文可知。應知五識雖亦依意。據別所
依。意識更無別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者。問二因別。相
應因狹唯心・心所。若倶有因寛通諸有爲。若
是相應因定是倶有因。有是倶有因非相應
因。除心・心所餘有爲法。此中以狹問寛。若
相應因體即倶有因。如是二因義何差別」
由互爲果義至互爲因義者。由互爲果義立
倶有因。猶如遠行商侶相依。共遊險道更
互相依。喩倶有因 依・縁・行・時・事五種平
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即如商侶相依於
一時中。同受用飮食・衣服等。同作行・住等
事業。望前相依共遊險道。稍親故喩相應
 其中闕一者。謂於所依・所縁・行相・時・事
中。若闕一種皆不相應 又解於心・心所
法中。隨其所應若有闕一。皆不相應 是
故極成互爲因義是相應因
如是已説至爲同地染因者。此下第五明遍
行因」  論曰至當廣分別者 遍行因者。
謂前過・現已生遍行諸法。即是十一遍行隨
眠相應・倶有法。與後同地染汚諸法。爲遍
行因。得非遍行因。或前・或後性疎遠故。非
一果故 遍行諸法。指同下釋」  此與
染法至亦生長故者。此明離同類因外別
立遍行因。若同類因非與染汚爲通因。此
遍行因與染汚法爲通因故。所以同類因
外更別建立。此約通局以明。若同類因唯
與自部爲因。此遍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法
爲因。亦爲餘部染法爲因故。所以同類因
外別立遍行因。此約自・他部説。由斯遍行
因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相應・倶有等法亦生
長故。故正理云。唯生自部二因何別。無遍
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正現前時。倶時
有力取五部果」  聖者身中至爲遍行因
者。問。學人身中修斷染法。豈亦用此爲
遍行因」  迦濕彌羅至見所斷爲因者。答。
一標宗。二引證。此即標宗」  故品類足至
所感異熟者。此下引證。總引品類足三處文
爲證。此即初文。彼論既言云何見所斷爲因
法。謂諸染汚法。聖者自身中修斷染法。既是
染汚法攝。明知見斷法。通與一切染
爲因。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果。亦以見斷
爲因。此即同文故來」  云何無記至及不
善法者。第二文證。一切無記有爲。及不善。
以無記爲因。聖者身中修斷染汚法。若上
界者。無記有爲攝。以上界無記爲因。若欲
界者不善攝。以見所斷無記身・邊二見爲
因。故知見所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爲因」
  或有苦諦至染汚苦諦者。引第三文證。
諸餘染汚苦諦。以有身見爲因。聖人身中
修斷染*汚法。是諸餘染汚苦諦攝。明知見所
斷法。通與一切染法爲因。以此故知。遍行
因通生一切染*汚法」  若爾云何通至染
汚思者。難。彼文既説。聖人初退起染汚思。
唯用不善爲因。明知聖者修斷染*汚法。非
以見斷爲因。若以見斷爲因。不應言唯
不善爲因。以身・邊二見是無記故」  依
未斷因至故廢不説者。通因有二種。一未斷
因。二已斷因。彼論依修所斷未斷因蜜作
是説。非是盡理之言。見所斷法。雖亦是此
汚爲因。而由已斷故廢不説
如是已説至及善唯有漏者。此下第六明異
熟因」  論曰至異熟法故者。就長行中。一
釋頌。二決擇。此即釋頌 異熟法者。法之
言持即目於因。此因能持異熟果故名異
熟法。依主釋也。若言異熟即法。持業釋也。
餘文可知」  何縁無記不招異熟者。此下
決擇。問也」  由力劣故如朽敗種者。答」
何縁無漏不招異熟者。問」  無愛潤故至
繋地異熟者。答可知」  餘法具二至水所
沃潤者。餘不善・善有漏法。一體貞實。二爲
愛潤」  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者。此下釋
異熟名問。爲異熟之因據依主釋。爲異熟
即因據持業釋」  義兼兩釋斯有何過者。
答」  若異熟之因至業之異熟者。難。若異
熟之因據依主釋。聖教不應言異熟生眼。
是則因名異熟。若異熟即因據持業釋。聖教
不應言業之異熟。是則果名異熟」  兩
釋倶通已如前釋者。解兩釋倶通。已如前界
品五類分別十八界中辨。汝不應以持業
難依主。依主難持業。故正理十六云。然異
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説異熟生眼。或依主
釋。故契經云業之異熟」  所言異熟其義
云何者。別問異熟義」  毘婆沙師至名異
熟因者。答。毘婆沙師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
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倶有・
相應・同類・遍行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
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熟果不
應至簡別餘因者。論主叙經部宗義。熟果
不應餘五因所得。果具二義方得熟名。一
由造業非即感果。要待相續將欲感果
名轉變。正感果時名差別。由斯果體方乃
得生。二由異熟果隨因勢力勝劣。時有分
限。或經十年或百年等 倶有・相應所生果
體。雖有後義而闕前義。能作・同類・遍行・三
因所生果體。雖有前義而闕後義 由此
但應作如是釋。由因變異而果方熟。是異
熟義 汝毘婆沙師。不應但異簡別餘因。
攝義不盡。若言變異攝義周盡。論主非異
熟果非餘五因得。但異攝義不周盡」
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下約三界五蘊
多少同時相望爲倶有因顯異熟因同感一
果。於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
果。謂行蘊中有記得。及彼得上四相」  有
時二蘊至及彼生等者。身・語業是色蘊。四相
是行蘊 問欲界身・語業。能感命根・衆同
分不 答不能感。故正理十六云。此異熟
因總説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衆同分
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云何知
然。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業爲生因等 又
云非心隨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衆同
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
故。此説欲有命衆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
業身語表業衆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
引衆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
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爲倶有因。
有對造色爲倶有因非宗所許。此非展轉
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
及衆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
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爲滿業亦有斯
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
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
故。不許互爲倶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
倶有因。説有對言便爲無用。顯有對造色
皆非倶有因。故作是説有無對造色得爲
倶有因不可同彼。若欲界繋身・語二業不
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説殺生若修。若習。
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説。又違本論。
如説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謂能隨順
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
壽定説爲所牽引果。此説所起顯能起思。
麁易了故。無相違失已上
論文
 以此故知。身・
語二業不能感命・衆同分 問此論同正
理不 解云此論文無別説。意同正理 
問若言唯意業能感命・衆同分。何故業品
云四善。容倶作。引同分唯三。准彼論文。
倶時能感生・後・不定衆同分三。不可説言
一刹那意業。能感三生衆同分。復不可言
刹那中起三意業感三衆同分。復不可
言過去三因等起思感三衆同分。以異熟
因必現取果 解云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
不定。容感同分現不能感。不言一刹那
一時能感三種同分。故下論云。幾業能引衆
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
業引故 又問若言欲身・語業不能感命・
衆同分。何故此論下文言二無心定・得不能
引餘通。既言餘通。明知欲界身・語二業亦
能感命・同分 解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
不言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
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能感 又解此論不
同正理。欲界身・語業亦能感命・衆同分。於
其業中衆多極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
果。或有唯感滿果。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
滿。若言同一心起。不許感引果滿果。同
一心起。何者感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
起即有感色等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
滿前・後別。若作此解與正理論異」  有
時四蘊至及彼生等者。可知」  於色界中
至及彼生等者。此約色・無色界辨。思之可
知 問此中言等至・等引。餘文復言等持。
如是三種有何差別 解云梵名三摩地
此云等持。通定・散。通三性。唯有心。平等持
心令趣於境。故名等持 梵名三摩鉢底
此云等至。通有心・無心定。唯在定不通
散。若有心定名等至。謂由定前心離於沈・
掉平等至此定。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
定離於沈・掉名等。能至平等身心名至。
若無心定名等至還作二解。准有心定可
知。唯無心爲異 梵名三摩呬多此云等
引。通有心・無心定。多分有心定中説不通
散。若有心定名等引。謂定前心離於沈・掉
名等。能引起此定名引。此從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離於沈・掉名等。能引起平等
身・心名引。若無心定名等引還作兩解。
准有心定釋。可知。唯無心爲異」  有業
唯感至即命根等者。此下約感處多・少顯
業差別。於十二處中除聲。非異熟故。於
十一中若決定同性業感。體必倶有。具此二
義者隨感此處。極少定感一。乃至極多定感
四。若容別性業感。體不必倶。隨有闕者即
不定。或能感五乃至十一。若業唯感一處異
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等謂等取衆同分。
故婆沙云。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
命根・衆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又解
亦等取生等。定同感故。餘十處不定。若入
無心即無意處。若生上界香・味定無。若生
無色亦無色・觸。此意色・香・味・觸有時雖
與命等倶生。容別業感。如人・天命等是善
業感。此五容是不善業招。若眼等五。望彼
命等。隨在何趣。雖復定是同性業感。眼等
四根。若在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
無色。眼等五根總不成故。以五色根・命・衆
同分是生處本故。同性業感。由斯不定故
此十處非定同感」  若感意處至應知亦
爾者。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法謂
意處倶行心所及生等法。餘九不定。眼等四
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色
界即無香・味。若生無色餘九總無。此九有
時雖與意倶容別業感。故感意處非定
感彼。若感觸處定感觸處・法處。謂生等。
餘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
不成故。意處若入無心即非有故。香・味上
界即無。此九有時雖與觸倶容別業感。故
雖感觸時定身・色倶容別業感。故感觸處
非定能感彼九處也」  若感身處至應知
亦爾者。若感身處定感三處。謂身・觸・法。觸
處謂能造四大。法處謂生等。餘八不定。眼等
四處望彼身處雖同一業感。若生欲界未
得・已失即不成就。意處若入無心即無。此
意有時亦與身倶容別業感。香・味上界即
無。在欲感身。雖香・味倶容別業感。能感
身處。雖定色倶容別業感故。感身處非
定感彼八 問如正理十六云。若感身處
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彼論何故
感身。亦感色耶 解云此論據感身所造。
亦感觸中能造四大。以親近故必同業感。
色望身根雖必倶起。非親近故容別業感。
故非定感。正理據感身定感色者。以色定
與身倶通欲・色界故。故感身時亦定感
色 若爾感色應亦感身 不爾。身處是
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故。色非生本。
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感故。此即兩論
各據一義 又解倶舍爲正。同婆沙初師
説故。餘論又無此説。若不相離即感彼者。
感色之時應亦感身。明知非正。若感色・
香・味應知亦爾。各定感三。自名爲一。各
加觸・法。言別説者。若感色處定感色・觸・
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若生欲界未得・
已失即不成故。意處。入無心定即無有故。
香・味上界無故。此七有時雖與色倶容別
業感。雖感色處定與身倶容別業感。故
感色處但定感三。餘八不定。若感香處定
感香・觸・法處。餘八不定。眼等四處・及意處
如前釋。此五在欲。雖亦有時與香處倶
容別業感。雖感香時定與身・色・味倶容
別業感。故感香處定感三處。餘八不定。若
感味處定感味・觸・法處。餘八不定。准香應
釋」  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者。若感眼
處定感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如前釋。餘七
不定。耳・鼻・舌三雖同業感若生欲界未得・
已失即不成故。香・味二處上界即無。意處若
入無心即無。此香・味・意。有時雖與眼處
倶生容別業感。色雖定與眼倶容別業感。
故感眼處定感四處。餘七不定。耳・鼻・舌三
准眼應釋 問若依正理論。感眼等四處
各定感五處加色處。何故此論不定感色
 解云此論不説色。彼論説感色。各據一
義。如身處中釋 又解倶舍爲正。同婆沙
初説。撿尋婆沙全無此説。當知是彼正理
論師自所分別。若不相離即感彼者。彼説
感色應亦感身。既不感身故説非理」
有業能感至諾瞿陀等者。感五處乃至十一。
隨其所應。任業勢力所感之果多少不定。所
以者何。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或
少・或多 種所生果少者。如穀・麥等一種一
年收。又根・莖等少。又一房唯一子。名種・果
少 種所生果多者。如蓮・石榴・諾瞿陀樹
等。一種多年收。又根・莖等多。又一房有多
子。名種果多 又解於十一處若展轉相
望。親強勝者。隨感此處亦定感餘。故定感
一乃至定感四。若展轉相望非親強者。雖
有倶時而非定感 問何故蘊約因明。處
約果顯 解云五蘊皆能爲因故約因辨。十
二處多分不能爲因。故約果明。以十一處
皆容爲果故 問如婆沙十九云。復次有
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衆同分業。彼
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
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
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身處
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
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
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
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
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説。一切大種皆
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説。
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眼處・身處及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
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
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
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
受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説是定得
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
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
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准婆沙文更有餘師説。定感五・六・七不同
如何會釋。何者爲正 解云此論及婆沙前
師意。定感一・二・三・四。感不定中言感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婆沙餘師説感五・六・
七亦是定感爲異。彼師意説以色・香・味・觸・
法定不相離故。感眼等四各定感七。感身
定感六。感色・香・味・觸各定感五。於二説
中。此論・及婆沙初説爲正。餘師非正。其義
云何。一即定感一・二・三・四處。婆沙與倶舍
同。又雜心行品亦同此論。竝無異説。二即
婆沙言感五・六・七者。是餘師不正義。既言
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明知非是正義。三即
理破。若言定不相離即感。彼者應無感
五。以感色・香・味・觸時身必倶故。定不相
離。應亦感身。若言身望色等不同業感
者。感彼身時寧感色等。以此故知。此論・
及婆沙初師爲正 問若五・六・七是不定。何
故婆沙前師不別説耶 解云理應説在不
定。而不別標者以餘師説在定中。異説不
同略不別顯。准倶舍文不定攝故 泰法
師解倶舍云。感觸處感二處及感三處・
四處。竝是不正義。餘感一處感二處及感
五處已去。此是正義。法師大意同婆沙餘師
義。約不相離以解。如前徴破 又解婆沙
前・後兩師各據一義。前家據定同性業感體
必倶有者説。後師據不相離者説。而
感色等不説感身等者。以五色根是生
處本故。感彼兼感色等。以色等非是生處
本故。感彼色等不必感身等。若作此解。
倶舍意或感五・六・七。亦分同婆沙餘師。以
五・六・七異説不同。故此論文不別顯説」
 有一世業至如上應知者。此即約世・念
明果多・因少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此約
小三世。如現在一念造現受業名一世業。
業所感果若已落謝名過去異熟。若續現前
名現在異熟。若未起者名未來異熟。無三
世業共感一世異熟 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念造業感多念異熟果。無多念造業
感一念異熟果。勿設劬勞果減因故。前約
世顯。後約念明。大意雖同門差別説 又
解世約大三世。念約刹那 問多刹那造
業。同感一刹那中各別果。是即有多刹那
感一刹那中果。云何乃言無多念業一念
受耶 解云此顯無有多念造業同受一
念中一果。明果不減因。不遮多念造業一
刹那中受各別果 問如菩薩百劫修相好
異熟業。同一身受。豈不因多・果少 解云
感佛身相用最勝業。多時修習引起最後
勝業現前能感佛身殊勝異熟。前劣非感。
於義何違。若不爾者定有因多・果少 又
解雖百劫造同一身受。然所感相異熟極微。
刹那前・後各各不同。非百劫業共感一果。
非倶有因故」  然異熟果至方能辨故者。
顯果與因非倶・無間要因相續 然異熟
果無與業倶。非此念造時即此念受果。故
不但與因倶 亦非無間生。由次刹那在
生相法。是現等無間縁力所引故。非是異
熟因力 又解亦非無間。第一刹那造業
已。由第二刹那爲等無間縁力所引故。第
三刹那其果方起。此文且約心・心所説。理
實色等亦非無間 又解異熟果中。有是利
者謂心・心所法。有是鈍者謂色・不相應行。
若利者由次第二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
第三刹那果起。若鈍者極疾猶須第三刹那
力所引。第四刹那方現在前。此中且約極速
疾者説故不言色等 又解此文亦顯色
等。由次刹那力所引故。顯色等非無間。由
次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顯心等非無間。
又異熟因感異熟果難。必待相續方能
辨果。非倶・無間。若依宗輪論。大衆部等末
宗異義。業與異熟有倶時轉
如是六因至非世者。此即第三約世分別。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
非世。正理云不可説彼定時分故 頌中
不説
已説六因至對彼成因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因得果 就中。一總標果體。二對因配果。
三別顯果相。四因取・與時 此下第一總標
果體。已説六因體相差別約三世定 何
等爲果對彼成因。結前問起」  頌曰至無
爲無因果者。上句顯體。下句釋疑。果有二
種。一有爲果。謂異熟・等流・士用・増上。二無
爲果。謂即離繋。果有二義。一是所引。即有
爲果。爲彼六因所引生故。二是所證。即離
繋果爲道所證。道是證因非生因也。故六
因不攝。餘二無爲。不行世故非是所引果。
無記性故非是所證果。恐疑無爲是果應
從因生。無爲是因應能生果。故今釋言。無
爲雖是果證故名爲果。非六因所生。不行
世故。無爲雖是因不障礙故名因。不得
五果。非能證故不得無爲果。無取・與故
不得有爲果。由此故言無爲無因無果。舊
翻云無爲非因果。此大謬矣」  論曰至及
與擇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決擇。此下
釋頌。引本論釋上句。離繋・擇滅一體二名。
除縛所顯名爲離繋。由道得邊名爲擇滅。
故以擇滅釋離繋也」  若爾無爲至此
爲因故者。此下釋第二句。兩關徴責。於無
爲中唯擇滅名果。三無爲倶名能作因。故
顯宗第九云。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
因。餘二無爲是因非果。無因無果理極成
立 又正理十八云。有法能爲一因性者。
謂無爲法。無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謂虚空・
及非擇滅」  唯有爲法至無五果故者。答。
唯有爲法。有六因有五果。非諸無爲。所以
者何。無爲體常無六因生故。無得五果故」
  何縁不許至爲能作因者。問。無間道應
名能作因」  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者。
答。無爲常故。道非能作」  若爾誰果果
義如何者。一問誰果。二問果義」  謂是
道果道力得故者。答 謂是道果。答初問 
道力得故者。答第二問」  若爾道果至非
於擇滅者。問。若爾道果應唯是彼擇滅上
得。道於彼得有能引生。非於擇滅以體
常故」  不爾於得至有差別故者。答。於
得於滅道能別故」  云何於得道有功能
者。問」  謂能生故者。答。謂爲因生故」
 云何於滅道有功能者。問」  謂能證故
至擇滅爲道果者。答。由道力能證得滅。由
此理故。道雖非滅六種生因。而可得説擇
滅爲道證得因果」  既諸無爲至爲能作
因者。問」  以諸無爲至與果用故者。答。於
生不障可名能作。無取・與用故無有果。
應知能作因中有二。一有生用。謂過・現法。
二無生用。謂未來法。及諸無爲。唯無障故
名能作因」  經部師説至唯有爲故者。此
下決擇。經部標宗。無爲非因。總引教證」
 何處經説者。説一切有部問」  如有經
説至識亦如是者。經部答。既言因縁能生色
等皆是無常。明知無爲非因所攝 無常因
縁下。同文故來」  若爾無爲至作所縁縁
者。説一切有部問。經説諸縁皆是無常。無爲
既是常。應不與識等作所縁縁」  唯説
能生故至故不成難者。經部答。謂經説諸
因諸縁能生識者。此諸因縁皆是無常。不
説一切爲識所縁境者。皆無常。故不成難。
由此無爲。可得與識作所縁縁 又解不
説一切爲識四縁者皆是無常」  豈不
亦説至爲能作因者。説一切有部問。以因例
縁。豈不經説唯能取果・與果生因是無常
故。不撥無爲雖非生因。唯不障故爲能
作因」  有契經中至唯不障因性者。經部
答。引經證。無爲是縁非因」  雖無經説
至無經説耶者。説一切有部言。雖現無經
説無爲能作因。亦無處遮。又多隱沒。云何
定判無經説耶」  若爾何法名爲離繋
者。經部問。無爲既得名能作因。未知何法
名離繋」  即本論中所説擇滅者。説一切
有部答」  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者。經部
復責。二名互答自性難知。故應別門開顯
自性」  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繋者。説一切
有部答。常住之法不墮三世。非是言依。故
言實有離言唯聖内證。但可總説是善・是
常。別有實物」  經部師説至此所無故者。
述經部宗。三種無爲。非皆實有如色等五
別有實物。此無爲所無故」  若爾何故名
虚空等者。説一切有部問。既無實體何名
空等」  唯無所觸至中夭者餘蘊者。經部
答。唯無所觸對假説名虚空。謂於闇中無
所觸對。便作是説此是虚空。以實而言。明
中無對亦是虚空。但以闇中眼不見故。空
相易顯。擇滅但以惑苦不生。爲其體性。謂
過去已起煩惱熏種在身名已起隨眠。即
此隨眠。能引後後煩惱・後有名爲生種」
又解過去種子名已起隨眠。現在種子名爲
生種。謂過去已起隨眠所生現在種子。文略
但言生種 又解現在煩惱種子名已起隨
眠。此能生後名爲生種 言滅位者。即此
惑種。無有功能生後煩惱・及與後有。故名
滅位 又解經部三相現在。滅相過去。現在
生種之時。即當過去滅相。如稱兩頭低
昇・停等故言滅位 又解於此時中證
得擇滅故名滅位。種若未由能簡擇力。能
生後後煩惱・後有。由簡擇力餘不更生。謂
無間道猶與種倶。與種倶滅。然由無間道
簡擇力故。令餘後位煩惱種子・及當現
行煩惱・後有永不更生。生之永無名之爲
滅。滅由擇力名爲擇滅。若離簡擇力。但由
闕衆縁。餘後更不生名之爲滅。滅不由
擇名非擇滅。如人應受百年。五十便死。餘
五十年名殘衆同分。中夭者餘蘊闕縁不
生」  餘部師説至名非擇滅者。述上座部
等計釋二無爲。約隨眠不生邊名擇滅。約
苦果不生邊名非擇滅」  離簡擇力至即
擇滅攝者。經部破。彼非擇滅離簡擇力此
苦果滅不成。由簡擇力令隨眠不生。隨眠
不生後苦不起。因亡果喪皆由慧力。故此
苦果不生即擇滅攝」  有説諸法至名非
擇滅者。有大衆部説。諸法現在生已後必定
無。自然滅入過去。此滅名非擇滅」  如
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者。經部破。如是所執非
擇滅體應是無常。法未滅時其體無故。後法
滅時其體方有」  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
者。大衆部難。豈不擇滅擇爲先故。此滅先
無後有。應亦無常」  非擇爲先至方有不
生者。經部答。非擇爲先方有擇滅。如何責
我擇滅體性亦是無常。所以者何。非先有
擇。後未來未生法方不生。不生即擇滅也」
  何者者。問」  不生至非造不生者。經
部答。不生之理本來自有。若無聖道慧簡擇。
諸法應生。聖慧簡擇生時。因亡果喪法永不
起。於此不起之理擇有功能。謂於先時諸
法未有生障。今聖慧起爲法生障顯不生
理。非新造不生」  若唯不生至豈不相
違者。説一切有部引經難。若唯於未來法不
生是涅槃者。何故經言信等五根。若見道修。
若修道習。若無學道多修習。或初修。中習。後
多所作。或修謂得修。習謂習修。多所作謂
所治更遠。故顯宗云若習。若修。若多所作。義
差別者爲欲顯示習修。得修。所治更遠。如
其次第已上
論文
 能令過未現世衆苦永斷。此
永斷體即是涅槃。准此經文通斷過・現唯
於未來有不生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
  雖有此文至爲令其滅者。經部通經。經
言能令過・現衆苦斷者。此經意説。能令未
來縁過・現苦煩惱斷故。能縁斷時説所縁
過・現苦亦名爲斷。應言斷貪而言斷色。
應言貪遍知而言色遍知。還約所縁色説。
斷色是無間道。色遍知是解脱道。廣説乃至。
識蘊亦爾。過・現苦斷義亦准此 問過・現苦
斷既顯能縁惑斷。未來苦斷爲約何説 
解云未來苦斷亦顯能縁惑斷。一經説故 
又解令未來苦體不生名斷 又解令未來
惑苦不生。倶名苦斷。設餘經言斷三世惑
者。准前理釋。義亦無違。以未來惑。能縁
三世煩惱。若斷未來能縁惑時説斷三世。
實斷未來。或此經中有別意趣。過去煩惱
者謂過去生曾所起惑。現在煩惱者謂現在
生所起煩惱。如愛行中十八愛行。據曾・當・
現縁六境起名爲十八。如是過・現二世所
起煩惱。作能薫因。爲生未來諸煩惱故。
於現相續身中。引起所薫果種子。此所*薫
果種子斷故。説彼過・現能*薫惑因亦名爲
斷。如異熟果盡時亦説名業因盡。由斷果
故説斷彼因。此即是果喪因亡斷也。若
未來衆苦・及諸煩惱。由無因種子故畢竟
不生説名爲斷。由斷因故説斷彼果。此即
是因亡果喪斷也。若異我説斷未來體。過
去已滅・現在正滅。何勞須斷。此中意顯。過
現名斷由果不續。未來名斷由體不生。斷
果・斷因如其次第」  若無爲法至立爲第
一者。説一切有部引經爲難。經中既言離
染第一。明知涅槃別有實體」  我亦不説
至此爲第一者。經部答。我亦不説諸無爲
法。其體都無如兎角等。但應如我所説而
有 彼意説言涅槃無體之理必定應有。
有無體故名有涅槃 如説此現在聲。有
聲先。未來非有。有*聲後。過去非有。不可
過・未非有。説爲有。故有體義得成。以説有
言非定目實。亦*目無故。説有無爲應知
亦爾。但言有無爲非説有實體。有涅槃
法體。雖非有而可稱歎。無有多種。若善法
無便可訶毀。若災横無便可稱歎。故諸煩
惱等災横。畢竟非有名爲離染。此涅槃性。於
一切有體法・非有體法中。最爲殊勝。世尊爲
令所化有情。深生欣樂故。別稱歎涅槃第
一」  若無爲法至名滅聖諦者。説一切有
部難」  且言聖諦其義云何者。經部反徴」
  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者。説一切有部答」
  聖見有無至義有何違者。經部解。聖見
有無皆無顛倒。謂聖見苦名有。見苦非
有名無。此於聖諦義有何違 又解聖見
苦・集・道有。見滅是無。皆無顛倒。此是總標
 謂下別釋。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
有見唯非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於別釋
中。但言苦・滅不言集・道」  如何非有至
第三聖諦者。説一切有部難」  第二無間
至故成第三者。經部解。第二集諦無間聖見
滅諦。及佛經説故成第三」  若無爲法至
應縁無境者。説一切有部難。若無爲法其體
唯無。虚空・涅槃能縁之識。應縁無境而得
生心」  此縁無境至當廣思擇者。經部解。
識縁無境亦無有過。如下惑品。辨三世
中當廣思擇」  若許無爲至當有何失者。
説一切有部問」  復有何徳者經部反問」
 許便擁護至是名爲徳者。説一切有部答。
若許無爲別有實體。即便擁護毘婆沙宗。是
名爲徳」  若有可護至是名爲失者。經部
調言。此無爲體。若有可護天神自護。然許
實有朋虚妄計。同諸外道。是名爲失」
 所以者何者。説一切有部徴」  此非有
體至名爲滅故者。經部答。此無爲非實有體
可得。如色等五境。五識現量證知如受等
心・心所法。他心智現量證知。亦非有用可
得。如眼・耳等有見・聞等。比量知有。又此
無爲。若離貪等別有體者。如何可立彼貪
等事之滅。第六轉屬主聲耶。夫聲明中第六
轉聲表屬於主。相屬之法必相關渉。貪・瞋
等事是有爲。擇滅是無爲。非互相屬。此・彼相
望非因果故。此事望彼滅非因亦非果。若
此滅望彼事。雖是能作因。而非取果因亦
名非因。事非能證道故滅非證得果。滅是
常故復非生因果。故名非果。非因顯非所
屬。非果顯非能屬。此・彼相望既非因・果。即
不相關渉。何得説言彼事之滅屬主聲耶。
由此故知。滅無別體。唯遮彼事不生義邊。
名爲事滅。滅無別體。即事之無名爲滅故。
可言此滅屬於彼事第六得成。順聲明
故。今准此文。第六屬主聲有二。一異體相
望。如説一切有部言彼事之滅。亦如郡君
之奴。二無異體。如經部言彼事之滅。亦如
石子之體」  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者。説
一切有部解云。滅雖別有。而由彼有漏事。
能縁惑得斷時。彼事解脱方得此滅。可言
此滅屬於彼事。此約得説屬」  何因此
滅定屬此得者。經部難。若滅體別非即事
無。滅體衆多得亦非一。何因此滅定屬此
得。而言約得説屬事耶」  如契經言至
可言獲得者。説一切有部引經通難。苾芻
獲得現法涅槃。現身得故名現法涅槃。既
獲得涅槃可言屬得。復責彼言。如何非有
可言獲得」  由得對治至名爲涅槃
者。經部答。由得能對治道。便獲永違煩惱
所依身。便獲永違害後有所依身故。煩惱・
後有不生義邊。名得涅槃。而無實體。此即
理證 復有下教證無體」  謂契經言至
此涅槃者。所有苦果皆無餘斷 苦無名
斷。斷無別體。或擧果顯因惑苦果無餘
惑因皆斷 各別捨棄貪等惑因。或各別捨
棄所有苦果。或通因・果 諸惑因盡故。或諸
苦果盡故。或通因・果 遠離繋縛名爲離
染 滅諸惑因。或滅苦果。或通因・果 
因靜息。或苦果靜息。或通因・果 *或因
永沒。或苦果永沒。或通因・果 *餘未來苦
果更不相續 更不復取。更不復生。或餘
苦果不續。或不取果。或更不生 此涅槃
極寂靜。此涅槃極美妙。此總讃也 謂捨諸
依顯涅槃無諸苦果。捨一切愛顯涅槃無
諸惑因。偏言愛者從強別標。捨諸依・愛。盡・
離染・滅。名爲涅槃。而無別體 又解於前
十名略擧前五種釋涅槃。謂捨諸依釋前
苦無餘斷。捨一切愛釋前各別捨棄。盡・離
染・滅如名。次第是次三種。後之五種略而不
論。或可擧前顯後」  云何不許至故言
不生者。説一切有部徴。經部云何。不許經
言不生者。依此擇滅無生力故。言苦不生
 或言不生者此依擇滅力令苦無生。
故言苦不生 或依此擇滅苦無生故。言
擇滅不生。既言依此擇滅。明知有體」
我等見此至謂無體性者。經部答言。我等見
此第七轉所依聲。於證擇滅是有都無功
力。汝何意故。説依此無生 若依此言。屬
已有涅槃義。諸苦應本不生。涅槃是常本
來有故 若依此言。屬已得涅槃義。是則
計依道所引涅槃上得 又復勸言。此
苦不生。或唯依道。由道起時苦不生故 
或依道所引涅槃上得。由得起時令苦不
生。汝應信受 又解若依此言屬已得義。
是則應*計依道上之得。由得此道苦不
生故 又復勸言。或唯依道 或依道上
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 由此善釋下。引
經證涅槃無體。涅槃名滅而無有體。如
燈。涅槃燈謝無體。心得解脱蘊滅無體。何
但經言無體。對法亦言。無事法云何。謂諸無
爲法。經部釋云。言無事者。事之言體。謂無
體性」  毘婆沙師不許此釋者。不許經
部釋」  若爾彼釋事義云何者。經部問」
 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者。説一切有部答。
彼言事者略有五種。一自性事。謂諸法自體
即自體名事。二所縁事。謂心所縁。即所縁名
事。三繋縛事。謂愛等所繋縛。即所繋縛名
事。四所因事。即所因名事。果是能因。因是
所因。果頼所因而生。如子因父而生。父是
所因。子是能因。謂諸有爲法。皆從因生名
有事法。事之言因。五所攝事。謂田・宅等是人
所攝。即所攝名事。泛明諸事雖有五種。
今於此阿毘達磨中。言事者。依前第四説
因名事。顯無爲法都無有因。不依第一自
性事説無爲無事。是故無爲雖實有物。常
無用故不從因生名無因。不能生果名
無果
總論已竟至倶相應士用者。此下第二對因
配果 此中明果從因而生故唯説四。離
繋果常非六因生。故此不説」  論曰至此
因所得者。釋初句」  言前因者至名増上
果者。釋第二句。謂能作因有増上力。増上
之果名増上果。從因立名」  唯無障住
有何増上者。問」  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
者。答。因若爲障果不得生。由因無障果方
得起故名増上。此即通能作因 或能作因
下別出勝用」  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者。
釋第三句。若同類因唯取自界・自地・自部・
自性等流果。若遍行因唯取自界・自地・自
性・染汚等流果。此二因所得果皆似因故。故
因雖二其果唯一 問如邪見生有身見。
雖性不同。同是染故。爲等流果。善生無覆。
雖性不同。同是淨故應是等流果 解云染
法易同故得爲果。淨法難同故不爲果」
  倶有相應至名士用果者。釋第四句。此
二因同得倶生勝士用果。雖復六因皆取士
用。相應・倶有。能取同時勝士用果。此中偏
説。爲遮勝論於法體外別有業用。故言
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二因士用所得
之果名士用果。從喩爲名。如士夫用名爲
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  此士用名爲
目何法者。問」  即目諸法至醉象將軍者。
答。即目相應・倶有因。用從喩立名。如士
夫用故得士用名。如言鴉足藥草。藥草似
鴉足故。名鴉足藥草。將軍似醉象能入陣
故。名醉象將軍。以象醉發能入陣故。名爲
醉象 又解醉象似將軍能入陣故。名醉
象將軍」  爲唯此二至爲餘亦然者。問。
爲唯相應・倶有有士用果。爲餘四因亦有」
  有説餘因至異熟不爾者。答中有二。此
即初師。餘同類・遍行・能作三因亦有士用
果。唯除異熟因。由士用果總有二種。一與
因倶生。二與因無間。相應・倶有能取倶生。
同類・遍行。果若相隣能取無間。能作通取
倶生・無間。故此五因得士用果。異熟因不
爾。與果性異感果稍難。要因相續果乃現
前。非倶・無間。故無士用 又解異熟果不
爾。非與因倶・無間故非士用」  有餘
師説至所收果實者。第二師解。此異熟因。亦
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春時耕種・秋時
獲果。若據通名士用六因皆得。今此第二
説約斯説也。頌明士用但取倶生。簡
餘四因。故言二得。故顯宗第九云。倶生士用
果定有又勝。故説相應・倶有因得。無間・隔
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
言餘因所得 問士用之名總有四種。謂倶
生・無間・隔越・不生。即通五果。今言士用豈
不濫餘 解云餘四從別立名。此一從總
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異熟等果至有爲増上果者。此下第三別顯
果相。初兩句明異熟果。第三句明等流果。
第四句明離繋果。次兩句明士用果。後兩句
明増上果 言釋五果名者。入阿毘達磨
論第二釋云。果不似因故名爲異。熟謂成
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又云果
似因故説名爲等。從因生故復説爲流。果
即等流名等流果。又云。擇滅無爲名離繋
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繋名離繋
果。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
名爲果。又云。由前増上後法得生。増上之
果名増上果已上
論文
准彼論釋。前三持業。後
二依主 又解異熟之果名異熟果。即因名
異熟。果名爲果。或等流之果名等流果。因
與彼果流類相似故名等流。或離繋之果
名離繋果。謂無漏道離繋縛故亦名離繋。
或果即士用名士用果。以果亦如士夫用
故。或果即増上名増上果。以果衆多體増
上故。雖作後解未見論文。義釋無違。然
諸論中皆依入阿毘達磨。竝不得作有財
釋。若作有財釋。即不目果法」  論曰
至有異熟果者。於三性中。唯於無覆無記法
中有異熟果。非於善・染」  爲此亦通非
有情數者。問」  唯局有情者。答」  爲通
等流及所長養者。問。此異熟果。於五類中。
爲通等流・所長養不」  應知唯是至異
熟果相者。答。此異熟果與因不同。唯有記
生。不通等流・長養。等流非唯有記生。通三
性故。所長養亦非唯有記生。體雖無記通
三性生故。前論云飮食・資助・睡眠・等持。勝
縁所益名所長養 又解於五類中。若異熟
攝不盡者。方立長養等流。若異熟攝盡者。
即不立長養・等流。以異熟果攝體盡故。所
以不名長養・等流」  非有情數至何非
異熟者。問。非有情數。亦從善・惡業生。何非
異熟」  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者。答。夫異
熟果非共受用。非情共受故非異熟」
其増上果至何得共受者。問。外増上果亦業
所生。何得共受」  共業生故者。答。由共
業生故得共受。又正理十八云。豈不大梵
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説彼名業異熟。
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處。一切大梵
業増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相續未壞。餘
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  似自因
法至遍行二因者。釋第三句。定似自因名
等流果。雖倶生士用亦定似自因。有無間
等士用。與因不相似。故此等流非濫士用。
雖遍行因亦取異部。爲等流果染性同故。
若士用果有性不同」  若遍行因至即名
同類因者。問」  此果但由至除前諸相者。
答。此遍行因果。但由同地故顯通五部。同
是染故顯不通淨。與因相似不由五部・三
性種類。若由五部・三性種類果亦似因。此
果所因乃名同類。相對不同應作四句。第
一句者。以非遍行法爲同類因。生自同部
故名同類因。非通生染故非遍行因。第二
句者。以他部遍法爲遍行因。通生染故名
遍行因。非生自部故非同類因。第三句。者。
以自部遍法爲遍行因。生自部故名同類
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第四句應知」
由慧盡法至名離繋果者。釋第四句。由慧
盡惑。所證無爲法名離繋果 又解由慧
簡擇。滅盡惑法名離繋果 又解由慧簡
擇爲因。離諸繋縛證滅盡法。名離繋果。由
慧得滅名爲擇滅。即此擇滅亦名離繋。由
離繋縛而證得故」  若法因彼至由道力
得者。釋第五・第六句。明士用果。若但有法
因彼勢力所生。即説此法名士用果」
 如因下地等。指事別顯。應知士用有多。
擇滅名不生士用。應言由道力證得故。正
理十八解士用果云。此有四種。倶生・無間・
隔越・不生。如前已説。言倶生者・謂同一時。
更互爲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
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
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爲因力所
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
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
可説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説
生名。如説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
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
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
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唯士用果
已上
論文
此論前文據別倶生勝士用果。但説相
應・倶有因得。後文據通士用果故。説通六
因得」  諸有爲法至之増上果者。釋後
兩句。凡果望因或倶。或後。因法望果或倶。
或前。前法定非後法果故。於有爲法中除
前已生有爲法。以前非後果故。是餘若倶。
若後。有爲之増上果 問由因増上。其果
得生名増上果。餘果亦由因増上故。其果
得生。應名増上果 解云餘果從別立名。
非從總立故。不名増上果。増上更無別
稱從總立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
處等」  士用増上二果何殊者。問。二果既
多。體相何殊」  士用果名至唯増上果者。
答。士用對有力能増上。據不障礙。引事
可知
於上所説至一與唯過去者。此下第四明因
取・與時。問起頌答」  論曰至故此不説者。
於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因取果唯於現
在。過去已取。未來無用 亦應如是説能
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説者以能作因非定
有増上果。故此頌中不説。謂無爲法・及未
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能取増上果故。故
正理十八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
與通過・現 若依婆沙二十一云。能作因。
有作是説。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
師説。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
與果 然無評家。此論・正理同婆沙前師
 又解此論同婆沙後師。言能作因同五
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説」  倶有相應
至必倶時故者。釋第二句。相應・倶有與果亦
現。此二取・與必倶時故」  同類遍行至通
於過現者。釋第三句。同類・遍行與通過・現」
  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者。問」  有等
流果至不應更與者。答。因至現在。有等流
果無間相續。至生相時即現與果。若果至
現。因便過去名已與果。不應更與」  善
同類因至謂除前相者。別釋善同類因取・與
四句。第一句取而非與。謂斷善根時最後刹
那所捨得。能爲彼種名取。後不續前非
與。第二句與而非取。謂續善根時最初所
得。過去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
正與彼力名與。由昔已取不名取。論主
恐取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應説爾
時續者前得。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正
理十八破云。如何。前位多刹那得爲同類因
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説最後一刹那得。
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爲善 若作
倶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説。若法從來未
者此中説之。過去諸得。雖於續時皆悉與
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倶句攝故是故不
説。最後所捨一刹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果。
故偏説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果。何
獨説得。既別説得。明知唯取最後一念 
又解論主。云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
所有善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
後所捨得。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後一切
皆能與果。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
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後續善根時。即
住過去所捨善得已上
論文
 所以偏約得作兩
單句。不約善根者。將斷善時。善根已不
現行。唯有善得現行。故偏説得。第三句亦
取亦與。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隨其所
應。於一身中所有善法。能取・與者名所餘
諸位。第四句非取・與。謂除前相。亦隨所應
所有善法非取・與者皆所收」  又於不
善至謂除前相者。約不善同類作四句。思
之可知。第二句中。正理准前彈。倶舍師還
准前通釋」  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説者。於
阿羅漢果得時最後所捨得。取而非與。從
彼退時最初所得得。與而非取。未得無學
位。亦取亦與。餘無學位非取非與。故言如
理應説」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者。最後
諸蘊。謂臨入無餘涅槃時。餘思可知」
約有所縁至准例應説者。前明無所縁。今明
有所縁。有所縁言顯心・心所。刹那差別顯
前・後念。三性四句思之可知」  取果與果
其義云何者。問」  能爲彼種至故名與果
者。答。種是能生義。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
果。彼所生果。其因正與彼果力時。故名與
果」  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者。釋第四句。
異熟因與果唯於過去。由果與因非倶・無
間。復有餘師至爲諸靜慮果者。叙異説。婆沙
一百二十一云西方諸師。説果有九。謂於前
五更加四果已上
論文
 風輪等能安立水輪等。
安立之果名安立果。不淨觀等遠爲加行
生無生智等。加行之果名加行果由根・境
等聚集和合眼識等生。和合之果名和合果。
修習靜慮得化心等。修習之果名修習果」
  如是四果至増上果攝者。迦濕彌羅國
諸師通釋。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増上果攝。若
望由因勢力得故名士用果。若望由因能
作力得故増上果。非善・惡業所感非異
熟果。不相似故非等流果非證得故非離
繋果 又解第一・第三唯増上果。第二・第四
通士用。増上果。夫士用果用功得故。論言
皆是士用・増上者總相説故
説因果已至幾因所生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法從因生。結前問起」  法略有四至三所
餘法者。答。於一切有爲法中。略有四種。一
染汚法。二異熟生法。三初無漏法。四前三所
餘法」  餘法者何者。問」  謂除異熟至
諸餘善法者。答。於無記法中。除異熟取餘
無記。於善法中。除初無漏取餘善法」
如是四法至餘及除相應者。正釋法從因生。
前五句明相應法。第六句明色・不相應」
 論曰至餘三因生者。釋初頌。一切有爲總
有四種。四種之中各有二種。一相應法。二
不相應法。相應中諸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
因生。由異熟因所生諸法非染汚故。二異
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
生諸法唯染汚故。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
二因餘四因生。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
非染汚故。初無漏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
及同類因餘三因生。由初無漏非異熟故。
非染汚故。無有前生同類法故」  如是
四法爲説何等者。問」  謂心心所者。答。
釋第五句」  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者。
釋第六句。此即問」  如心心所至決定無
有者。答。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應因。應
知餘色・不相應行法。從四・三・二餘因所
生。此中染汚色・不相應行法。如心・心所除
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異熟生・
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
應因餘四因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
心所雙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因餘
三因生。初無漏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
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除相應因餘二因
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倶舍論記卷第六
  一校了
  大治三年七月三日朝於光明山切句了



倶舍論記卷第
 沙門釋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廣説因已縁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辨縁。
就中。一總明四縁義。二別解等無間。就
初門中。一明四縁體。二明縁作用。三明法
縁生。此下明四縁體。結前問起」  頌曰
至増上即能作者。答。初一句擧數標名。第
二句明因體。第三・第四句明等無間。第五
句明所縁。第六句明増上 又婆沙一百七
云。因者如種子法。等無間者。如開避法。所
縁者。如任杖法。増上者。如不障礙法 問
如婆沙十六云問爲因攝縁縁攝因耶。答
互相攝隨其事。謂前五因是因縁。能作因是
餘三縁。有作是説縁攝因。非因攝縁。謂前
五是因縁。能作因是増上縁。等無間縁・及
所縁縁非因所攝 然無評家。此論同婆
沙後説 於二説中明其相攝。爲約體
説爲約用説。若約體説。應能作因攝彼四
縁。増上一縁攝彼六因。體皆寛故。若約用
説。六因・四縁作用各別。如何相攝 解云夫
六因・四縁展轉相攝有其二義。一約體以
明。二據用相似。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縁
攝五。能作攝三。若據能作體寛實攝四縁。
増上體寛能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
増上攝一者。此師意説。六因・四縁相對明
攝。且據一相攝體盡即休。故説因縁攝
五。能作攝三。爲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増上
縁外有餘三縁。明其相攝。故不別説能
作攝四。増上攝六 問若據體性明相攝
者。體性恒有。是即六因・四縁無別。如何相
攝。故婆沙云我説作用何爲因果。諸法實
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解云據體無變
因與縁同。以體從用故説差別。若婆沙第
二師・及此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若論六
因・四縁。作用各別互不相攝。然説因縁攝
五因。増上攝能作因者。據用相似以明相
攝也。其等無間・及所縁縁不似因故。故因
不攝 問能作因中生等五因四縁中因縁
攝。爲増上縁攝 解云生等五因是因縁攝。
故婆沙十七通無時非因難正義家云。應
説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彼文據因縁爲問答。既正義解因縁具
説六因。明知因縁亦攝能作因中生等五
因。又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
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
因・養因。増上謂不礙生。及唯無障解云彼文
據四縁爲
問答。因者即是四縁中因縁。以
此明知。生等五因。因縁攝也
 問若據此解因
縁亦攝能作少分。能作亦攝因縁少分。何故
此論・婆沙明相攝中不説 解云理實亦
攝。而不説者以非全攝略而不説 又解
生等五因是増上縁攝。所以得知。故婆沙
一百二十七云。問造是何義。爲是因義。爲
是縁義耶。設爾何失。倶見其過。若是因義。
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可
言能造諸色。若是縁義。諸所造色各除自
體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増上縁。如何但
言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説。造是因義。問此
於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
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因・
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造是
縁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是此増
上縁。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増上縁義。有
親・有疎。有近・有遠。有合・不合。有在此
生。有在餘生。諸親・近・合・在此生者。説名
爲因。疎・遠・不合・在餘生者。説名爲縁。由
此義故。説諸大種與所造色爲因・増上。亦
不違理已上
論文
 五事論亦有此兩説。竝無評
家。今引彼文意以後師爲證。故知生等五
因。増上縁攝。而言因者就増上縁中。有親
勝用。別立因名。非是四縁中因縁也。若婆
沙前師即順前解 問前解生等五因是因
縁攝。後解是増上縁攝。何者爲正 解云婆
沙・五事既無評文。兩説不同誰能輒定 又
解前解爲正。婆沙釋造色中。前解即言應
作是説。後解即云有餘師言。又通無時非因
難中。正義家云。應説彼依六因作論。以
此故知。前解爲正」  論曰於何處説者。此
下釋初句問。此四縁於何處説」  謂契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