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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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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輦即京兆府王者都處
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T055752;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
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増一
彼云。佛在羅閲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T073554;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増輝云。僧尼
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爲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徳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疏中
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三十四佛在舍衞。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
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爲
賊所劫。因此二
縁合制一戒
列縁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佛在舍衞。説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悴。佛聽得
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不知足。得便
食之。因制
初縁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
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前引三種更兼魚肉爲五
正。梵語蒲闍尼此云正食
五似中&T011692;音眉即&MT03457;
也。&MT05231;麥通名大小諸麥。莠音酉即稗草子。錯
麥是華言。迦師即梵語。謂碎麥飯也以錯碎故。
有云麺者
濫下
磨食
彼文明五似。或言錯麥則不言迦師。
或言迦師則不言錯麥。鈔中華梵並列意彰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正食麥是似食。但磨細故入不正收已上十誦
總十五種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誦。彼云。糗
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乃當五似故。次明五雜正者即不
正也
與四分同故
引合之。佉闍尼此云不正對上十誦枝即是莖。
此無彼根。彼無此花
祇下三明餘物。米麥等皆謂磨作餅也。歡喜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爲檲。故名丸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特除之。別衆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即此戒也。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示相和。言説正者如云米粥。不説正者如云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義決中。前注已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倶是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食有八種一自恣足檀越自恣與比丘言。我已滿足。
如是離坐不作殘食法犯提。下
皆例
二少欲足檀越多與而
動手現少取相
三穢汚足行食淨人手
疥癩不淨。
比丘惡之言
不用過去
四雜足淨人持乳酪器盛糗。
比丘惡言過去等
五不便足
淨人行糗。比丘問已言。此動我風
不便過去。乃至與病不便等例説
六自諂曲足淨人行
食比丘
現手作相。若搖
頭若縮鉢作相
七停住足淨人行食時比丘言。莫
先行飯當先下菜等
自已足比丘乞食自有糗嚢從檀越乞水。彼意謂須糗即
問比丘須否。比丘意謂檀越至家中取水答言。
須彼捉比丘糗嚢授
與。比丘言且置
彼但云八種。今以隨作一相
即名遮後故云八遮。上明境足。猶是從寛。僧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釋第四須不中。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本律作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爲言。所對三中。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數。言未足者律云。食已爲他作不成準僧
祇開
體三中。簡不淨者。謂興利邪縁宿觸等別有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自作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皆不成。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引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
上碗中作殘者。止得碗中名作殘食。鉢中不
名作。若碗中汁流鉢中得倶名殘食。今文反
之存大意耳。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強勸別犯。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想。二即上行永無有犯。三約食體不淨或前食
非正
四即病縁。五謂已殘。六是順教儉開不作
文無理有
三十六佛在舍衞。有弟比丘貪食。兄比丘以過責。
心懷恚故兄食已便強勸食。反以過責。因制
中強以飮食勸己足者。故云勸足食。疏中對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己犯。列縁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倶墮。問。已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倶時。但所勸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三十七佛在羅閲城。人民節會。難陀跋難陀共看伎并
受食。而暮還耆闍山。又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
女人電中見稱言是
鬼。由此二縁故制
制意中初科。智論釋六成就。
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説時有二。一名迦羅
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
部氣等世俗背計爲實故
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
隨事縁長短
不定。無
有實故
佛隨世諦説三摩耶不説迦羅。爲除外
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説實時更
増彼計。此亦大分爲言。非倶不説
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毘尼制法多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説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爲問。如鈔所引。答中爲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爲時無別時
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説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
此與俗説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説則彼二皆是假名。隨
彼而言故
云實耳
文云我已説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故不妨説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
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有下闕時字。
實下脱法字。
論本
有之
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
實下有非第一實
一句。又無有字
衆人呵者即指縁起律中女人呵迦
留陀夷云。寧
自破腹不
應夜食
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
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
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
假從道
以釋。後二約
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毘尼制教隨順世諦
從權建立。不可横以眞理而難俗事。以化就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世尊結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體之
虚實
有何名
名之
有無
何者相應。何者不相應義之
違順
何者是法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相之
是非
以是故是事
不應難化教詮理必
須四義求之
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爲
除邪見不言迦羅説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説
假時如上引。律乃説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爲難。答中爲二。初明毘尼説實意。上句正示
不字誤。論
文正作中字
以下顯意。謂毘尼不許白衣外道
聞。故可説實時。以道衆自知非實不生邪執
文中下聞字
論作而字
説下次明餘經説假意。通多分
者。道俗倶可聞故古多錯解。妄改文字。
學者難曉。不免繁文
顯意中。
以學語者恥已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髓誰當代之。悲夫。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晩食。
肯㩭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三中多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行。又下明時分不定。晝夜各九時且約
相等
増輝引
古解云。晝夜都十八時。一時有五十臘縛。十
八時總九百臘縛。三十臘縛爲一須臾三百爲
十須臾。
九百爲三
十須臾
事同者同下僧祇故倶舍一百二十刹那爲
一怛刹那。六十怛刹
那爲一臘縛。三十臘縛爲一
須臾。三十須臾爲一日夜
日下近地者。準倶舍日
月在須彌山半腹。去地四萬由旬。準此則無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節。且爲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是冬至北至此熱減寒至甚也。所以寒者一云。南州
北闊日光多故。南狹日光少故。又云。近須彌山
邊冰山故。又
云。去人遠故
從北却迴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
各經四十五道還至極北。如是終而復始。四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脚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此方亦以十五日爲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有五日。三氣爲一節四十
五日
一年有四時八節二
十四氣七十二候三十六旬。僧祇脚影者。立
日中以脚歩影也。刻漏者。量水爲數。隨時増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釋初縁中。引律定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者倶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徳卯齋護之彌急。有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定。何足爲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義淨内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尺高五寸中挿細杖。或時食上竪竹箸。可高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爲記。影過畫處便不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羅譯爲
時輪。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四中
初科。五分開嘗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嘗但
治舌故。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三中五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吉。咽物方墮。不犯中。三黒石蜜者古記云。用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受者耳。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三十八佛在羅閲祇。迦羅坐禪。乞食
疲苦。食先所得者。佛呵制戒
釋中初科。
前示名相。必約受己方得成殘。四下示藥體。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病縁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内宿。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次科初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内一提一吉。四非殘
非内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内宿。第三渉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勸持中初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爲眞道戒
撿。爲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渉愛憎。輕戒慢聖。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敍衆聖尊戒。下句
勸令効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任凡情。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内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證上洗鉢。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衆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成。反明不斷。不淨可知準四藥中。淨人觸失洗手
更受。此由與他不合受食
十誦前明互傳。初引文以下義決亦同轉易。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點非。二彼倶無受捨者。反明倶有方開成淨。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倶無。上乞字音氣。交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鉢。初縁起。佛下立制
應從受者。或恐鉢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取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雖復宿膩縁故開之。隨食浮沈飮取清者。次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縁。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扟
史隣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縁同上。所下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鬱單越此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三中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丘下次明淨手。爲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可知。次科僧祇初明洗鉢。不摩拭者恐損色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汚。故須
更洗舊云。因明著袈
裟須淨手者非
三中風塵落鉢不受相雜。
捨受聽食方便免過。文約沙彌。餘衆淨人理
應通許諸文所明不唯當戒。不受惡觸事犯相
渉。文中可見。臨文辨之。勿使參濫
不犯四
節。初不自食。二與作人。還從乞得。義同新
故。三鉢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爲治病非欲食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三十九佛在舍衞。人爲父母等於四衢道乃至廟中祭
祀供養。糞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俗譏因制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故違此教名不受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制意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爲三益。
多論五義。初爲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縁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令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落果不壞
生故
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倶不
成。餘並自成。望不通他故總云不成耳準後懺
篇學悔

三所對者。即明授食人也。釋中初科。了論
上二句簡除。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餘下正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無人方開異類。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三中善見總列四
趣。鬼收修獄則爲六趣。五分下三律別擧三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四中十誦五塵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窓隙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爲淨。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三中十誦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内宿内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文脱。彼具云先淨米受取謂火淨
已受也
四中水本大
開。且約清者。今論鹹濁亦須受之。僧祇伽論
約色。五分據味。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六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冰雪約人有無。四分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明轉變中。下列諸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薑生牙但須重淨。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爲佛温飯之縁。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生我當作七日藥受非時
亦同
過中變造倶不失受。
十空中不成。謂能受在空。若論所對在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倶須在地。如前即指
第二門。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二身心中四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縁食境必須心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毘尼下引縁。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渉也。三單心者即前
第二句。前對身心歴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祇中初引邪見縁。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實器縁。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金碗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縁置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四中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繋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四分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三僧祇中初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十誦雖不絶者。謂初出瓶未落鉢中者。僧祇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應如是法。以能防衆戒故爲淨衣故。異俗法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示縁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五中淨人三法。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内宿・
二内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之八患。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開即本宗八事。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飮食當如服藥是
有云。正謂簡邪命。或云。
事即四事之一皆非文意
五即出離心。道業通
三乘三學。世報即人天指廣中。了論明受食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顯意中初明重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飮食。不爾者彼云。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八中初科。四分十
法。初五手物倶互爲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次科十誦墮地皆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倶不覺準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九中初決意者。謂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殘宿内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十對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不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麁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四十佛在舍衞。跋難陀與商賈爲檀越便語云。欲得雜
食彼問。何患思此。答言。無患但意欲耳。彼譏因制
犯縁第一注示四物。簡餘得輕。縁起云雜食。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縁。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此開親。釋初縁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是總擧。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魚肉爲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沙門不能乞麁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道之有。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舊云。論重律輕
非。以犯相別故
不犯中四。第二律作爲病人乞
得而食之。此開自食。自他交乞乃是。爲他律
云。或己他爲他他爲己是也
四十一佛將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衞。大得餅食令阿難
分與乞人。遂以粘餅與女人。餘皆得一女獨得
二。彼因譏謗。又外道得食人問。便
云。禿居士處得。以此二縁故制
明開中。五分不
明外道。乞兒語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並去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三若與父母謂住外道者
僧祇不開
四與塔別房作人。計
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奪去
四十二佛在舍衞。長者爲跋難陀飯僧。彼時欲過方來
比丘食竟不足。又羅閲城大臣得果令僧中分。
後食已詣餘家僧不
得食。二縁故制
名云同利即同受請者。凡受
他請有縁入聚。須白同請令知所在。不白故
犯釋初縁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義決中。以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脱二字。即配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絶。交往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後。食時者相傳以爲辰時。用此爲中以分前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通界内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縁中道還者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不下結犯。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縁。今此略耳。他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明犯非關此戒。或縁輒往令衆不知。少有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四十三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本俗友婦繋意後住其
家。其婦嚴身其夫極愛比丘食已坐住。夫瞋。故
釋名四食者。一段食麁細爲二。麁則可知。細謂
中有食香天及劫初食無變
穢。如油沃沙散人
支體故。名爲細
二觸食根境識三和合生諸觸。如
見色生喜樂等。今戒當此
思食謂意業也。思心
希望能延命故
四識食中陰地獄無色衆生入滅
盡定。雖無現識識得在
故。小乘則識蘊。大教即梨
耶。勢力所資能任持諸根故
段食局欲界。餘三通三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廣故。五下引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縁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縁並
通道俗。不同僧祇。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眞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見。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戸處坐己内不
及則犯
若二比
丘爲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準此
通俗
若不盲
互闕吉羅。
倶闕非證
或從前過不住多人
行處
或病發到地。
力勢所持命梵難縁等並開
四十四迦留陀夷念前戒開手及戸處坐。即
與女人在戸扉後坐共語。招譏故制
若準戒
本亦標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於論犯不必
假夫。故略之耳。縁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釋第三多論約戸内外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僧祇初簡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爲太。二不定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明假縁成證。三相可分。不犯並同前引
四十五亦因迦留陀夷與
女露坐。招譏故制
列縁第二注釋露處。由
此二屏皆無障故。前云。塵霧暗黒名見屏。常
語不聞聲名聞屏。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一尋八尺即伸手内。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四十六佛在舍衞。跋難陀與比丘鬥。結恨在心便誘至
城中無食處。知還寺時過便驅出令彼不得食疲
乏。
因制
犯縁第三無諸縁者。即下不犯破戒見
命梵等也。不犯爲三。初先與後遣。若病下二
縁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四十七佛在釋翅痩。施主請僧給藥。六群求
難得藥彼爲市求便呵罵之。因制
戒名四
月且從縁説。準下僧祇一月半月。犯縁第一。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謂非
四藥
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即盡
形也
亦提。非時
藥吉。五無縁者即下四縁。釋中僧祇三時。各
有四月通有過限。不犯中四縁者。一常請彼言
我常
與藥
二更請斷已後復
更請與之
三分請持至僧伽
藍分與之
四盡形請
我當盡
形與藥
疏云。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
常請約能施。
盡形約所施
示犯中猶同昔義。準疏反之。彼
云。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四十八佛在舍衞。人民反叛。王領軍征
伐。六軍觀陣匿王不悦。故制
制意中。初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觀兵鬥凶暴
無慈失諸善利。初縁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歩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釋中初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習之時。眞謂正鬥律作若戲若鬥。其相可解。
若軍下次明相値。方便謂雖下道偸目顧眄。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非陣。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鬥人爭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覩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四十九六群有縁至軍
中宿。招譏因制
初縁多論四意。上三利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開往便謗云。比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説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五十六群有縁在軍中觀鬥力。一
人彼箭射舁歸。招譏故制
此戒因前而制。疏
云。既有縁至應坐説法。後看合戰爲刃所中。
犯同於初即觀
陣戒
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五十一佛在支陀國。娑伽陀比丘降龍示
倶睒彌王。得酒飮醉臥路。因制
制意中。本
律初示嚴勅。以爲資者必禀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眼視不明此三及
六損色
四現瞋恚相此一與
九亂神
五壞業資

六増疾病。七益鬥訟
八無名
九智
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
。十即來苦
觀斯十過現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五
分縁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縁起舁音餘對擧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徳。因下正制。多論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擧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飮
酒淫母盜鷄殺人。人問皆云不作即妄
語也
四戒尚
毀。餘則可知。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沙門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衆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不善業也。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麁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者。&MT05330;即酒滓。食麹能醉於義難顯。故引多論
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和水飮令人醉也。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便欲飮。至後飮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飮可結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證迷心。無方便者。不犯中。初文兩縁可解。次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三中僧祇
果漿同上甜酒。麹知飯提亦約能醉。蘖即米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麹足爲明例。有道高士
幸宜從急
五十二佛在舍衞。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嬉戲澆
潜。匿王與未利夫人在樓上見。夫人令以石
蜜奉佛。便
呵責而制
制意中。初是壞法。二即損他。三四
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犯縁第二。謂道行
渡水等皆不犯故。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不
犯三縁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潜故
五十三佛在舍衞。六群中一人撃
十七群中一人幾死。因制
戒名者古謂
以手於腋下捵弄令痒。若準犯縁必具惱意。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不犯中。略行來掃
地誤以杖頭觸他
五十四佛在拘睒毘。闡陀欲犯戒。比丘諫
言莫作。不從他諫即犯諸罪。故制
縁中初通
列五縁。此下點上四。五前僧殘中違僧命。重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出言即止。此諫作犯待作成違上並
疏意
不犯指上
者。若無智人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五十五佛在波羅梨毘國。迦波羅比丘爲佛侍者
輕行處反披拘執怖佛。明旦制此戒
中三四隨一成犯。律云。若説色聲等。恐怖説
而了了者提此約
説也
又云。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
皆墮此示
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
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
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重輕麁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縁。不下示犯。不問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爲言不取所怖。不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五十六佛在羅閲祇。竹園有池。瓶沙王聽比丘常在中
浴。六群後夜入浴。王與婇女詣池。相値王不得
浴。大臣嫌
恚。因制
戒名云過。謂未至半月過越聖制故。
疏標云減半月浴戒是也。若準後開邊方五
事得數洗浴。爲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釋開縁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五縁皆約極下以爲開限。再詳教意止爲約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引多論別顯初縁。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晩
七十五日爲定。故云用此限。次科十誦有四。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縁須白。謂有上開縁示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偸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恥故。次意引縁可解。爲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務故。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黒白兩月。若下明
浴法。言無縁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縁。陶家即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爲式。
下卷指雜行篇
五十七佛在曠野城。六群露地拾柴草然火。向
蛇從木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故制
釋中。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爲分齊。多論隨何事者。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四分中初明縁開。恐謂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縁結犯。且列四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上三即草木。
下一即糞掃
若半焦句絶。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云。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羅。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火句絶。在字上脱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加。故下復引彼文爲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不犯中。初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五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背取十七群
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因制
初縁即文下
衆。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不淨者彼作駝牛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重。注中以色衣白鉢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則知色衣定爲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不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爲愛護。三
爲誡勅。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税。自餘隨
身道具例傳自藏
五十九佛在舍衞。六群眞施親厚
比丘後不語取著。因制
釋疑中。犯不犯
者僧尼同重。下三衆並輕。不犯正罪。辨相具
解指律廣解。疏云。爲明五衆倶有犯相雖輕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謂眞實淨主各對
本衆。不得互爲
簡異中淨施有二。眞實淨者
物過主邊。故有輒取。展轉不爾。取用通得
六十佛在舍衞。六群著白
色衣行俗譏。因制
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爲
言。不妨體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誦。於義可見。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通該一切。若據列縁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縁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身可染者爲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染更成驚俗。可笑之甚故知巾襪
但須點淨
次科五分
意。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三種記者即三
色也。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鬱金根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黄赤可染衣。黄藍指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黄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爲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縫緋。餘並黄色。縫即
赤色。僧祇中二。初明麁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麁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辨三色。用以爲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爲藥。黒色云作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黒而用。木欄指衣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呉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色等。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皆具三種。泥即黒色。棧如注顯。四十多十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點而有別法。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少。若浣下明染汚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衆下明
總別倶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六十一佛在舍衞。迦留陀夷不喜見烏以
竹弓射殺成大積。招譏因制
制意中三。
初爲順行。二爲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縁居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兒血肉輒餐。信髡頭之羅刹。俗中君子隱惻
爲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指五縁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六十二佛在舍衞。六群取雜
虫水飮招譏。故制
簡示中。須知飮用二
戒倶是深防。引勸中。云渇死者彼云。春後大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釋中。僧祇制必須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者。多論縁起以明制限。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有同課率。象歩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取爲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顯意中指同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爲一。爲重物命故
内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麁觸水使去。若漉水飮用並無犯
六十三佛在舍衞。十七群語五群言。云何入初禪云何
得羅漢果。彼報言。汝説者犯波羅夷。佛呵因制
初縁者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釋第三六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歳者。
云汝非爾許歳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衆。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説。六聖法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亦開受後。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冐受
信施眞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惱意。故並開之
六十四佛在舍衞。跋難陀與親友比丘數犯向
説不語人知。後與共鬥便相説。因制
名標麁
罪對簡下篇。釋中初科。善見所覆雖一能覆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誦示發露相。但爲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故不須多。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開。護根謂意根也。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不成覆故。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限。遞明知説。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内。問。小
食時知食後不説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夜中夜不説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輕但悔
本罪
自覆名
輕而治重覆殘行別住
餘篇並先悔
又云覆他有本。故重制
令露。以戒淨故釋上
有本
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
尼下四簡餘衆。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
之。餘人即三衆也。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故。不麁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説者已發露故。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六十五佛在羅閲城。十七群童子大者十七小者
十二以信出家。不堪一食夜啼。故制
縁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墮。餘師但吉。釋中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歳已上者不得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僧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通會中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不犯中二。初憑他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別示中。敍意爲二初指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不數
布薩
五分中初聽數胎。次聽數閏。後聽以沙門
年足亦無布薩而有沙門果亦四
分上法。但四分不列開中
母論初聽數胎中
年。次聽數閏。三數十四布薩。四言實得羅漢
此同四分。羅
漢即上法也
勘暦者古師云。此國用暦三年一
閏。疏破云。勘餘暦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何限三年頻大亦
出俗暦
但下顯略。初敍略意。但通下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長短。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滿月不滿方開増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録。但約四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爲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十六日五大四小
共得九月
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
日將欲趣産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爲
言十九爲章謂十九年
爲一大段
以七爲閏十九年中
有七閏月
三年
一閏有三初中後
共九年
五年再閏有四兩中間
十年
故有七
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猶少兩月二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月爲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爲歳一年除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十八日爲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爲一年。餘十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前則爲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古謬解。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虚月。還填令實則有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二大月得四日。
三小月得三日
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四月十八日中
有二小盡得二
日。并毎月餘二十八半分。即十四分四月十八日共得六
十五分。將六十四分爲二日共得四日零一分。今總開前
爲一百二十九分將爲五日。本三十二分爲一日。今
始成二十六分故云弱也。今鈔但還四日不取弱得
又減
頻大弱得半日以八箇月方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取
半日故云弱也。今鈔不還此日。以不
成半
日故
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
實唯四月十八日。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虚増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内退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増故也。然自古章記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之。今師約年月倶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爲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爲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爲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三百三十六日爲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八日爲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爲定。然此算法連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増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盡。故且削之。三中初指俗暦。六七家者此蓋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廣。不學不知
六十六佛在舍衞。六群鬥諍如
法滅已後更發起。故制
初縁四諍者一言
評教理是非
犯相輕重
二覓諍評三根清濁
五徳是非
三犯諍於五犯聚
懺評有濫
四事諍通上三種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名言中事諍。
評用法治擧徴覈虚實名覓中事諍。非法羯磨定
罪重輕名
犯中事諍
私諍者律云。除此諍。若餘鬥罵發者。
若發已諍謂先諍
後發
除二衆餘人諍而發起者一
切吉羅。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僧如
法觀
斷想謂
不善觀
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謂實
非法
若戲若錯

六十七佛在舍衞。衆多比丘至毘舍離賈客度關不輸王
税。與比丘爲伴爲守關人所提。王俗譏訶。因制
犯縁第六。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共期不去亦吉。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命梵等並開
六十八佛在舍衞。阿梨吒惡見説婬欲不障道。
比丘諫不捨。佛令白四諫便呵而制
婬欲
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捨。故云惡見亦名惡
邪。然雖口説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令他墜陷。爲害甚重。特須禁斷。初縁中。此由
經説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結縁下種以爲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擧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説故作呵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異耳
六十九因前作擧六群供給
所須同羯磨。故制
疏中三意故制。一増
彼見熾盛。二必同深著。三違僧命重。縁中
第三隨順有三。一供給所須有二種若
法若財
二共同
羯磨同説戒
羯磨
三止宿言語謂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
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
覆。或不盡覆不盡障。或彼此先後
入或倶時八。隨脇著地一一墮
不犯中若不知。若
屋一切覆無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繋命
梵難等
七十佛在舍衞。跋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便説。欲不障
道。佛令白四遙諫不捨滅擯。六群誘將畜養。因制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擯沙彌。二知。三同事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七十一佛在拘睒毘。比丘如法諫闡陀。乃言。我
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者。故制
釋中
初明結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對答。彼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問二無疑。三不爲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七十二佛在舍衞。比丘共集毘尼。六群恐擧乃
言。用學雜碎戒爲可至十三事。佛便呵制
制意
中多論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増己行。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雜碎義。若據律縁指下三篇。威儀爲雜。論約
廣略對明純雜。縁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衆。
五縁列三疑是寫脱。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言詞了。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爲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喩品偈廣明惡報。不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縁後開進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聖不違此制
七十三佛在舍衞。六群中一人自知有罪恐擧。故先詣
清淨比丘所言。我始知此法戒經所載耳。佛因

戒名恐擧據彼情也。疏作不攝耳戒。推其
本也。古師云詐驚張戒。與今語別意同。釋中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必如縁。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又不能當誦四衆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説。初制能説。餘下制聽衆。餘業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説今始聞。若戲
錯等
七十四佛在羅閲祇。沓婆摩羅子爲知事。僧
得貴衣白二與之。六群後悔故制
初縁僧
物四種。如盜戒説。二種現前可以和賞。二種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飮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親與之。若戲錯説
七十五佛在舍衞。多比丘論法毘尼。六群相謂諸比丘
似爲我作羯磨。從座起去。比丘喚住而故去。因
初縁疏云。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犯提。
餘者吉羅。第五縁律云。一足在戸内。方便欲
去而不去吉。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下次明輕過。次科僧祇初説毘尼。但非斷諍
故犯小罪。白即説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去即來不須説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故。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衆。不犯中。文
略口噤不説
七十六佛在舍衞。六群恐擧六人相隨無由得作。後時
作衣僧喚受欲。即與比丘作擧羯磨。後六群言。
我以彼事與
欲。佛呵因制
初縁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吉
羅。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釋中多論
初明縁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以紫服爲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磨錯説彼此者開
七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聽諸比丘鬥
已而向彼説令諍不滅。故制
縁中第五。不待
説者疏云。戒本向彼説者。據聽者意至於結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説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説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説。釋中三種共語。不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不犯中毘非法
羯磨欲知故聽
七十八佛在舍衞。六群中一人打
十七群中一人大喚。故制
初縁簡下衆吉。
釋中初科。犯重墮者不簡境故。若下約事分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次科十誦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隨沙豆多少。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若但瞋心應同餘衆。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之急耳。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次科
大集據能説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爲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敍制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下擧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女即麁語
七十九亦因六群以手
搏十七群。故制
戒名者。僧祇中六群側
掌爲刀相用擬於人。號爲摶也。釋中對前戒
者。疏云。本爲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爲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次科伽論一一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擧手以明多罪。律
不犯中。若有縁事須擧手遮招觸等
八十亦因六群以無根僧
殘謗十七群。故制
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縁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内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説。六以殘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八十一佛在舍衞。未利夫人奉信聽比丘入宮無
障。迦留陀夷入宮夫人拂床形露。因制
初縁
刹利即四姓之長。律約灌頂受位。即戒本中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縁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釋中。粟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喚。若命梵難
八十二佛在舍衞。外道路中止息忘千兩金。比丘
見之持還。便言金少。王斷罰謫入宮。因制
名中。初示名有據。論如下引。因下廢古所立。
彼執縁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爲拾
遺。戒縁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縁。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縁。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眞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眞殊・珊瑚・硨礛・碼
瑙。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彼論錢
入似寶
若下次明
似寶。取得吉者論云。爲畜故取也。不取者論
作不應自取如法説淨準不爲畜
捉應無過
上文通論畜
捉。若捉下單明捉犯。金薄謂裹貼之物。金像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倶
吉。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之。槊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倶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釋第三縁。四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縁結犯。僧祇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爲收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者。恐爲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標爲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伏藏。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彌善。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處此開
拾遺
若供養塔寺
莊嚴具收擧此開
捉寶
或約無淨人處。或是部計緩
急。今或併淨塔廟。且就本宗開之
八十三佛在舍衞。跋難陀非時
入村與居土樗蒲。故制
明了疏二意故制。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則惱衆僧。二令不自
在入白衣家。犯縁第二。啓白喚召兩縁不白
非犯。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初
縁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縁。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衆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去處有可尋求。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後時内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甲舍依此
誦之
若下制其遲迴。道從聚過者。如今通
街店也。中有塔廟不得旋迴。開中制也。三中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四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説戒篇。五中多論總白。
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隨至多
家皆得
別相如上。六中了論明觀量可否。初標示。此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過失故。爲護法故。爲受依止故。爲説聽法故。
爲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此即
正行
論中
又明著僧伽梨等即律
威儀
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略命梵難縁
八十四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知佛從此道來。敷
高好床白言。著我床座。佛呵因制
列縁
第二。僧私兩床倶犯。準縁作成方犯。今時坐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論明高廣倶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
四寸
疏文又引阿含。
八種勝床。倶不合陞金銀牙角嚴飾故勝。
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
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爲唐一尺。其餘四寸以
三寸六分爲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作念即成持故。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亦約作成爲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八寸不得更高。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爲脚一分爲搘。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歳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歳不許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歳由
床大故。聽降四歳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八十五佛在舍衞。六群作兜羅貯
褥。居士譏。以殺生故制
兜羅是梵語。多
論云。草木花綿之總稱。又翻霜綿。所以制者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麁硬不堪忍故。初縁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爲他作吉。第五不
成亦吉。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若他施棄而用之
八十六佛在羅閲祇。有信工師爲僧作骨牙
角針筒。廢業無依食。招譏故制
指縁同
上。一是骨牙角三物
隨犯
二作鉢筒。三爲己。四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次科多論二意。故不入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乞鉢。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在九十。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若字間之。一錫杖頭及鏢&T030607;。鏢音飄或去呼。
刀劍鞘下飾。今謂錫杖&T030607;飾也。傘下六字一
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鏢亦傘上仰承。斗以牙角飾也寄歸傳説。西國
僧多自持小傘故
四纒蓋斗未詳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掻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鉤衣&MT03091;音滑。謂鈕中横鉤。十二律云。眼藥錍。
十四揥他暦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鎭即坐禪
時鎭頂用也
八十七佛在舍衞。聽諸比丘作尼
師壇。六群太作。故制
釋中引律初示
尺量。増一尺者。初則一頭一邊増之。今準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増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襵疊令如。注斥非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文。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増故特注之。若増量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説淨。不説
過日犯長
八十八佛在舍衞。比丘患瘡。聽作
覆瘡衣。六群大作。故制
此下三戒並不
列縁。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縁爲異。制法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
故。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次科十誦瘡
差須淨。以無縁故
八十九佛在舍衞。毘舍佉母送雨浴衣。佛令
隨上座與不足者。六群大作。故制
前戒委
明求用時節。律中長佛六搩手即一丈二。廣
二搩手半則五尺
九十佛在釋翅痩。難陀短佛四指。人遙見謂佛。
佛令難陀著黒衣。六群等佛量作。故制
注戒
名過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隨身長短。唯以佛
衣爲分齊。若爾鉢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佛用
石鉢
衣量別者。以體同故互彰同異則無濫也。
示量中初引多論示佛身量。十誦下總會諸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四提舍尼篇
初戒佛在舍衞。世儉穀貴。人多餓死。蓮華色尼入
城乞食三日並施比丘。遂餓在道。人譏故制
縁中。第三謂無病也。釋第四初明食體。無下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縁起。乃尼自食
而不云他。今約犯縁自他倶犯。故云通之。初
縁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縁起。若據四
分縁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絶。所以後開。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第二佛在舍衞。衆多比丘與六群白衣家
食。六群尼索羹飯越次與六群。因制
犯縁第二
屬於尼也。釋中五分衆中隨得一人呵之。不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衆容惡。是故聽食
四分一呵
不止亦開
十誦兩處別問者。恐彼此處不相知
故。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縁。尼自爲者反
初縁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第三佛在羅閲城。居士夫婦倶得見諦無所
愛惜。供養既多衣食乏盡。招譏故制
事希者於
凡無用。非鈔意故今略明之。五縁成犯。一見
諦學家餘凡有信
應可犯吉
二僧作法制佛令白二制斷。
故知無法不犯
餘三
縁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從他受。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第四佛在釋翅痩尼拘律園。城中女人
送食供養。爲賊觸嬈。即制此戒
初縁險處謂
賊怖也。第二不語語即非犯。佛言。應語諸婦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僧伽*蘫中以寺去
城遠故
三無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來聽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受教勅聽法自食令授
衆學篇罪無眼量故云衆。易犯難持故令學。
唯此篇題與前迥異。敍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故云復敍。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縁。此獨無者由故誤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縁。如云一
是涅槃僧二知三無縁病等
諸開
四不齊整五隨著
犯。自餘例此可知
初戒佛在舍衞。六群不齊整著内衣。居士譏言。如俳説
人如王大臣無異故制。此篇百戒多在舍衞。多因六
群。下更不出。時
有別者隨爲點之
名云涅槃僧者。此云内衣即是
裙也。以西土裙法横疊圍身。長繩四繞抽拔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爲齊
整。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椶櫚用比兩角。四
細襵者止得前後兩跨爲四襵。多則非法。今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示犯中。此中結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麁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説。失儀之罪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不
犯中。&T050509;時耎反脚脛也。村外不爲他譏。作
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第二居士譏言。
如俗無異
初標名。律下釋不齊相。四過同
上。襵安縁者似今裙類。或云。安左臂縁上。僧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纒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三譏云。無有
愧如王大臣
初標名。謂下示相。僧祇云。
若値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第四同上但坐爲別。衣
纒頸戒譏詞
同上
捉角肩上以縁繞頸也。覆頭戒
云。
覆頭如
盜賊
不犯中。今時帽覆入俗須除。禮佛侍上
皆爲媟慢。但患寒有病例準開之。跳行戒
云。
不慚入室
如似鳥雀
蹲坐戒蹲坐倒地
形露招譏
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中。禮懺等跪同蹲故。叉腰戒譏云。以手叉腰。
如人新婚得志憍
放。又坐戒
妨比座故
匡肘謂兩肘有如匡器焉。開縁指
上即有病肩臂有瘡。僧寺内等。搖身戒譏云。
如王

戻曲也。掉臂戒譏嫌
同上
前却却即後也。不犯
中。餘縁者或惡獸或擔刺。擧手遮者貫上三
事。浮渡者必掉兩臂故。覆身戒譏云。不好覆
身如婆羅門
以正行列爲戒本。如齊整靜點用意平鉢等。
或標過牀。逐戒尋之。左右視戒譏云。如
盜竊人
點戒譏言。如婆羅
門無有正法
施食者如供聖咒願等。戲笑
譏云。不慚戲
笑如獼猴
已前諸戒並謂入聚落中。乖越
威儀不生世善。若在伽藍豈得不爾。但縁起
在俗。故結爲戒。時開寺内非是常途。安有處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内威儀之行。
義準諸戒内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用
意受食戒由不用意捐棄羹飯。譏云。沙
門無厭貪心多食。如穀貴時
平鉢二戒
譏亦
如上
古師云。離偏斜過。謂&T016254;鉢不正。今師約
食故云非溢。等食戒居士下飯已入内取羹還食飯
已盡。與彼羹已復還取飯還
食羹盡。譏
云。似餓人
正須者謂隨食盡已更須受益。非貪
速故。次食戒譏言。如猪狗牛
驢駱駝烏鳥
棑鉢中戒譏嫌
同上
索食戒譏云。何有正
法。受取無厭
飯覆羹戒譏言。如
飢餓人
視比座戒
見比座分多便云。
居士有愛故制
繋鉢戒因左右顧視不覺。
比座取鉢藏之
大揣張
口含飯語三戒譏同
次食
擲口戒譏言如
似幻師
遺落譏云。如
狗牛驢
駱駝
鳥鳥
頬食譏云。如
獼猴食
嚼飯噏飯舐食三戒招譏同
上遺落
半在手者。西土手摶食故。此方餅果亦多用
手。縱用匙筯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舐。以非食故。振手戒譏云。無有正
法如王大臣
未受食
手。或容粘綴故。把散飯戒譏言。
如鷄鳥
或誦爲爬
非。此謂手握而落。對前遺振須分別相。餘剩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爲手把。汗手捉器戒譏云。無法
如王大臣
謂捉己器。必捉
僧器則觸僧食不論手*汚不*汚。並名惡觸。
草葉上者此謂口受非手捉故。棄鉢水戒因飯
狼藉
譏云。多受
如餓人
生草淨水立大小便三戒並譏云。如
猪狗駱駝牛

從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文列四十
一。并衣纒
頸下十條各
有白衣舍坐
不恭敬者總明八戒。明敬法威儀。
五十二反抄衣。五十三衣纒頸。五十四覆頭。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舒脚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六十塔中宿。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六十七塔
下食戒初制不得塔下貪。後開有
縁聽塔下食。但不*汚地
比見多在佛殿
齊。背像安坐。果菜棄遺縱横汚地。違制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在拘薩
羅國制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説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由携手在道遮他
男女遭譏。故制
九十四上樹
比丘在大樹上安居。於上大
小便。樹神瞋欲斷其命。故制
九十五杖絡嚢戒
跋難陀絡嚢中盛鉢貫杖頭擔。
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因制
九十六持杖人説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示開縁中有二。初示病縁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黒也黎衆
也。言黒首衆人即召生民也。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檢諸戒
本尋之
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爲決正法耳。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並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注分二段。初敍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爲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並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縁非一。
制等塵沙。攝爲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爲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並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敍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歴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未見
本疏
勵師立五門
名。二體状。三漸頓。四先
後。五優劣。曾見彼文
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爲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敍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爲作持。中卷爲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敍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擧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擧戒配釋者是。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重故。須歴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焉。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爲語。無勞強分
破者彼明問遮名・
字・須別然非今意
持犯兩名並望受體違順爲名。
尋文可見。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下雙結如下擧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離非悉歸止攝。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爲作。應擧事云衣
鉢體量等。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據故復引釋。初徴。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道與内衆論義。外曰。佛説何等法相。内曰。惡
止善行法。外曰。已説善行不應復説惡止以
惡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説
善行後説惡止。内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今但取意
變其語耳
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衆者。能犯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内下二句起業本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有人以五邪七
非釋之誤矣
問。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爲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爲宗是也。止犯中。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體状中。體之相状亦不須分。總標中。初句刪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爲止持體。十惡爲作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爲作持體。違此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直
下釋今。直論者不敍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須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爲能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縁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爲業故。下引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爲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從用説。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心爲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所顯。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兩分體状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明也舊記以此爲
立體誤矣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爲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者。此望上行不禀爲言。中下禀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後明之。次科初句徴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三類。古記科前文爲正明體状。今分已下爲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敍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體状。一迷於此歴代虚爭。請以理求勿事冰
執。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歴明體状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倶名行事。別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徴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爲之。乃知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爲。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耳。若準戒疏指爲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倶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倶通事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横引古語。或有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謬未詳所以。今爲略擧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門初
句總擧。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擧婬
盜者正示體状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且擧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並
屬此門疏中更加制止法如五邪
七非。體乖聖教不得行故
次制作中。衣鉢
等者即體状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擧體量疏加製作法
如三羯磨等
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問明之。答。爲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此可持奉用
心非正簡判
二據教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爲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説自餘婬盜
等無制法者。並是單持隻犯耳簡判諸戒
正用此義
如上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倶明。約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防護故云不可有云心迷學
不可得者非
隨境不了者。疏云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學若對法者四依・五邪・七非・
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也
廢下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是可學無不可學如後
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戒也。皆可學者並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酒有
義斷
餘戒並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素並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聽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準疏有法即
處分説淨等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學故不制犯法謂作法是非
昏迷雜起也
上二句始終迷如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爲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爲不可學。作持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衆法如受結説恣治
諫懺擯等處分杖嚢
等在聽門
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藥之類衣藥説淨
等屬聽門
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收衆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準此亦有
制作制止
但止在前門
故此不分耳
聽門法事可見。次難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爲不可學。作門
事法倶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爲不可學。無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徴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異是也舌塞
今通
初牒前徴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徴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進修聖不制學此示不
可學義
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義耳或有改字爲亦通者。或云與疏影
略者。皆非安有影略文在別部耶
此下點示行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後明兩犯並翻二持。
以無別體状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並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聽二教爲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爲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立萬境爲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縁。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縁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縁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説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縁。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爲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爲明之。擧要爲言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状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自強立。又諸章記並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爲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關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立指何爲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戒疏科云先
明二教之意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絶即是戒法。若望
領納在懷即爲業體。略擧數端粗識事法。宜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爲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縁述魚。強立
異端豈異爲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患於喪乎。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三行並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縁境通指
六識
想謂取所領之
相。受謂領納所縁曰善惡未
著故云非業
行謂造作之心
能取於果思心成業善惡乃異。
故云別因餘如別述
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説有持義。受下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此由古謂但不作
惡即名上持今
約四心分爲二
別則無前濫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爲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後約三業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爲口四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並略擧事
配。餘者列説。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爲單意。若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爲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縁非不名爲犯。重
縁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兩取後爲正義順今
宗故
指後説者即第七門
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爲通。初門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爲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縁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並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境頓。如後明之。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總分中。上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縁通約化業。並
非制教準知心用止作則通化
制教行止作唯句制教
慈悲愍物行治殺。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治妄。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通論。後止犯中所擧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説。各因
不學遂致。爲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別就戒本爲有幾戒。答。今爲括之。僧殘有二
二房制量
有處分故
三十有九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有淨
法。二離減六年皆有法開畜餌寶
説淨
付俗
九十有十二説麁教尼羯磨開背。別徳衣開二入
聚制自足勸有餘食法。殘宿不受
七日盡形口法眞實
淨問主僧斷事與欲
提舍有二尼指令訶
蘭若制語知
衆學有
杖嚢羯
磨開
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並單持犯
昔記不以心用教行
二門簡之極爲浮漫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爲所通。自作爲能通。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釋中。初科文列四
事。據具爲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次餘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作圖示之
自作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令人 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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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爲圖

自業相 後修止持通四行 作意 離過 止持 自安 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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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並約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説文點所通耳。五漸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總別以明頓漸。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四漸。但望一境爲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爲頓。
或縁三五起持犯心爲漸爲頓。答。但一名漸。
自二已去皆名爲頓。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縁正作自隨前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渉
義門。在下別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擧事以
顯。初別擧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歴之。四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釋相初也。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脱。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別解不學中。初總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無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渉解故罪輕降。問。不
學罪爲出何處。答。受戒説相即制依師。今違
此教故結吉罪。分齊中。就教爲二。初標章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釋初敍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徳。一滿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況復如來以法爲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終二罪有云頓得二罪非也
不學有頓無知無頓
中根五夏後
義見前科
故不復出
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可懺中。初標。問。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縁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復不須懺由解除惑罪無
依故相字平
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倶有斷故皆
可懺。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門中。皆通二持並見優劣之義。約法中。初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倶發故。道共斷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並得別脱。但約
内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縁諦理無實徳故名
爲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内凡多在定心。縁四諦境分見眞理名爲和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眞諦
理號眞實僧。徳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内凡兩
戒復須分之。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上進求徳未圓故。次内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爲勝。煖位爲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爲優。五停至劣。中
間九位可以比知。問。二門並明人法如何取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第三門
前通凡聖四法爲言。此局下凡別脱以辨別
脱。又四。五八對在家二衆。十戒對下三衆。具
戒對僧尼二衆。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衆乃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心者爲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無記且擧狂睡。不縁善惡。泛爾奉持並無記
攝。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護通該二持舊以作持一行
釋者爲名誤也
謂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優劣。善心爲上。不善爲中。無記非業
爲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持就制順教無異。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不善業。並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禀持別脱。遠能趣果非
定道戒。七中。煩惱重處爲善者希。復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標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約三時而説。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時。人號爲無相好佛行化同佛
但無相好
掘多意謂與佛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戸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鞠多。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云互也。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第二
犯中十門初門爲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上二但
犯遮戒
初二兩果欲惑未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與凡爲異須斯二尼怨逼
受樂如受戒引
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内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約内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内凡
分見眞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縁諦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爲言。無學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爲優矣。二中。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上兩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爲優善心爲劣。無記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爲優。犯後威儀輕故爲劣。又復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倶違指智論者
文見懺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準約三方
南優餘劣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縁成縁即心境
境是外縁。故云託也。心是内縁。故云關也。心
起不常故有増微。境縁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歴句別簡。初句倶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倶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歴
四重諸餘例通。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衆。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倶異。可
知。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爲首。二人中簡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説。三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別目。七論共爲一部。後一發智論爲身。餘六
如足故也簡佛毘曇及婆沙
雜心等毘曇故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衆乃至聖人漸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第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並出母論。初
句爲二。前擧戒示相。二引論證成下二
同此
遮惡制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得罪者即今業
因以能招報故
云報異舊云將來得罪
法異即以報爲罪非也
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心業非關制教故。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飮蟲之類。論文
分釋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擧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衆・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道二倶等故。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初
句歴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趨前境暢悦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爲圖示之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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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並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第四中。
引諸經律擧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倶
輕可知。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第十門標中。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爲異。歴句並同
初一句三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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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知即根本時。説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教。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或可別點
第四倶無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並據怨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倶無方開。餘之三戒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並方便故中
有餘無皆重。並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並隨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並就制教。初六
七八倶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並義通事別。第五雜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敍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開迷。若下正敍不學結犯。初中文爲四節。初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行容迷。上句謂縁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敍中亦四。初句同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爲學。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爲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爲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衆學。豈但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名爲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爲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爲上言之爲次。在儒尚然。況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爲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禀法訓競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爲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敍。二者初學雖學未
通如漸頓説上二依三
學次第學
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此開不
次第學
如上三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敍。二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爲學。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爲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爲是學人爲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説傳迷來久。
見此好爲一悟。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體状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三不識。以此三心歴事歴犯各有三心。交
絡互織則成九句法中
亦爾
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歴一切塵沙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擧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擧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止持
標中有無者。識則倶無疑。及不識倶有。輕重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不識重。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下列句作圖示之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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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疑事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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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衆學齊整著内衣是事。應當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説。一婬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爲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爲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自説。避繁且止。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次
科初二句擧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爲多事。應知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倶識。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次不可學標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初句即
前上品
一句。後二即
前中品前二句
中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
後二即前下品前二句
下品
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四句。
後二即前下品後二句
上 識事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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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説。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敍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自擧。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並約三心。如何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並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待先學。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並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
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縁教相有迷猶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倶無有罪。用立何爲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中順古且説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則事犯根條倶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爲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縁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嘗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初問中。準律境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偸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爲

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對簡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一爲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並通二九故。二爲至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云若爾者牒前縁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法。故云縁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爲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縁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縁法亦非罪境。理
應無過。何爲結蘭。是則縁法不開迷耶。答中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偸蘭亦爲前
心方便。至於迷想倶無有過以人妄解故特委釋。
或引戒疏問答。相比
者而不知彼此難勢自
別。致使尋求。無由可曉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相翻易曉。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並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或可準前。目於犯
法舊作惡法解者非
恐新學難曉。更爲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多爲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初可學九句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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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學九句
識事 根本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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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中初科爲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爲識。或約先
期後迷亦犯如前隨相摩
觸夢失之類
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縁差息。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爲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則不定想即
不識
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之自見舊作惡法釋之誤也。又以口
家四過爲惡法誤又甚也
辨句法中。初科
爲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縁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縁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縁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相。事總而罪別一品之中縁事是一故云
事總。縁犯三心故云罪別
結下總
明所以。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古記放罪
至此。豈
不疑
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答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結還須具九。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爲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難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云相從造事亦得説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爲二。初敍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縁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結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其文耳聽其説心思其義。此爲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説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解麁疏思測虚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文止爲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倶存取舍無惑
故也下止犯中
亦同比意
釋中。初科爲二。初敍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説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名爲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點異。列句中爲圖示之
可學九句
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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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品 疑法 二吉 疑犯 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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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
上品 識法 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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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明縁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疑。皆非殘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明二九方是今義。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擧法顯相。以明罪少
故爲下也。顯異中。初徴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次八句中。此謂隨
對事法心縁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擧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擧説淨發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擧。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可學九句
上品 不識法 根本提吉 不識犯 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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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
上 識法 根本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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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品 疑法 開迷 識犯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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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隨下擧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並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並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第二方
便敍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便。望後根本倶名爲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彼論名輕吉
責心即滅
身口字下脱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惡作惡説也滅名重
吉對人方滅
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爲言。
據文但云不成偸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標中以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偸蘭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偸蘭。今用十誦
三品偸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遠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今約故誤分吉。但是
故心皆重不用了論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簡異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縁分之。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脱。此文須通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詳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見。指例中上且約婬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爲一吉。大相可
準其義如是。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縁。文見次科。若
下即隨順義。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後方便
中。不論篇聚重輕。並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三明具縁。標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縁則成不歴然。判斷有據矣。敍由中。初標示
業下正敍爲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縁具成
業。必下明縁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縁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敍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縁則總通別。或可二縁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縁即是境。爲下二句顯所以。即爲二別。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縁成。但不局名數故爲
異耳。對上二別反爲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者懺通三世。次科通敍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二縁並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縁。有下立通縁。先示古立舊云願師立五縁。一是
大比丘。二有所對境。
三有心。四心境相
當。五事戒究竟
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標今立。考下七縁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縁。然今
對別大約爲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縁中。初
句標縁。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衆異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衆。或是下簡是衆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並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縁相。顯上重病皆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標縁。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飮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縁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後心無記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疑。逆重即業制二倶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縁不通者戒。先須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並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倶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女三十開二戒九十十
成衆學二十六戒。如下引配
四中初文標釋可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擧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戒。文我爲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遮中初總示。道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繋者彼論第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爲賊剥衣。賊懼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繋之。諸比丘護戒不
敢挽絶。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爲命而毀
禁戒此言切要
故爲具引
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説偈
云。爲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爲難事終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岸上。論文縁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有云等鵝珠者彼
乃護性非此中意
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者探示後開。並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乃約教細分。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縁。伏藏是盜縁。蟲即殺縁。惡伴是破衆戒縁。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故。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輒教
尼與
尼坐與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與
女露坐觀軍。三戒入王宮等並開
言事輕者三十中離
衣奪衣。九
十中餘語。二敷・強敷牽出房・覆屋・一食過受・食前後
至他家・驅出聚・過受藥・覆麁罪・與賊期 二隨擧 非時入
聚。及衆學
中二十餘戒
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共女宿未具
宿。藏衣鉢等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十中水。撃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注戒更自攻討。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宜故非一概。縁即縁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爲急開
爲時縁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六中初標縁。謂下釋相。文擧三戒境差方便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之可見。七中初標縁。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縁壞離阻謂縁差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即此
離阻
或刀杖毀壞即此
縁壞
言強盛者疏名境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總結中初令依用
謂須兩縁可決犯懺不下止濫。第四制意中
初敍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四倶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次門五階。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中二四並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明。内報六位從寛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擧一條諸餘例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大小内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並蘭畜則殺提。盜妄倶吉。故云昇降也。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道俗中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増價・忽切乞綿乞
縷・勸織・爲女説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説麁罪打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事別衆勸足撃擽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並通白衣及
下三衆。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内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内即内衆。毀
呰兩舌並對比丘。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兼隨擯沙彌。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擧比丘且擧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衆。同路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兩衆。二麁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爲境。婬唯内色漏
總六境。内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内色以論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寛。若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爲境。結示中上
句結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爲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衆學等諸食戒並食
爲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説。約法中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説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衆
學諸説法等。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歳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有以歳爲減年非也。
以人年歳非時境故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内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第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説都迷
此門始終又意。今爲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文渙然冰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初篇四戒有五重
初婬戒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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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盜戒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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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女非人女想 蘭 非人女人女想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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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處分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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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草木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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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作不受想 吉 受作受疑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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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還用五位。顯有一内報有四夷五重摩觸麁語後
一。歎身媒嫁後一迴僧
物發諍。
共十一重
二外事無主房後三。有主房後二。掘地壞生
中二。尼讃食足食勸足殘宿不受飮
酒飮用虫水。通内外
且收外中共十六重
三約法麁語媒嫁各前一二
房各前一共四重
四約
教尼日暮非
時食共二重
五約罪覆麁説
麁二重
次科。初句顯具示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讃食。日暮足
食勸足淫中不出下
八並不同戒
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並具
出境想。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戒律並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見。内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爲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後二句爲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爲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爲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
義疏中不取。此猶雙存
二定
略無可解。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並
通此説。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戒。二妄即自稱法大妄但出人非
人句不出法句
諫是他作法。
隨擧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擧。
彼文隨擧比丘戒有四句。一擧作不擧想無
罪。二不擧作擧想吉。三擧作擧想提。四不擧
不擧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歴應云如法。如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知。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説二戒對罪爲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無。第四門敍由中三。初敍立門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状。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通上釋從律爲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簡辨中。
徴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今兩解皆爲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倶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並夷
蘭者。從境制故倶夷。非道想邊倶蘭準婬無輕
重酒戒亦
爾。轉
迷倶提
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媒麁並人
想五句
等六戒並縁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前心蘭
後心吉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上婬酒總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則名爲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四句。則爲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二麁罪二虫水尼讃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擧二戒。餘皆例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縁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門總收二十戒媒麁通
二門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爲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説。傳誤久矣須知上論轉想本
迷唯説第三一句。
恐忘故
重示之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倶有故爲定五。若是
本迷有結罪者則爲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縁故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縁故無有罪。此通六戒倶有三境。故不
別擧。如下次引後門類説覆説四句亦通三
位。説麁戒云除麁罪
以餘罪説
吉羅覆麁
文同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爲輕。有犯吉
罪合爲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説不犯覆麁
亦同
此則迷有爲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次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立今並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罪縁。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倶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爲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鈔止收盜及覆説。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並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戒。影略互擧故云綺説。謂下釋上文綺。料簡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僧祇
亦爾
今謂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並有輕罪。加前
共爲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是本境非畜爲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説者即指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縁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根本
偸蘭
二非人非人疑三非人人想吉注
引此
四人作非人想五人作人疑結顯中上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倶重用列何
爲思之可見。五解輕重通敍中。初明心境相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内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此明錯誤通目
疑想不同後引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説。二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倶輕。四句自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倶蘭。下三篇
倶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爲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一具可
解。二疑中初雙標二句此標頗符
律文句法
前下辨釋重
輕。釋前疑云半縁者。疑心猶豫通渉兩境故。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説重輕。後想
亦爾。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異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結略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中爲三。初敍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縁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擧。故下示能詮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喩研究也。範
土曰陶。鎔金曰鑄。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具録。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渉多縁。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三趣。倶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倶現内知歴然。犯無剋心通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名錯就現縁境差爲義。誤就不現縁境差心
謬忘爲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歴然心縁別故。誤則
成重。縁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並現故。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倶重對法爲
言。説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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