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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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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爲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厠預也伍衆也。此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衆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爲衆行。自餘雜法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衆別無濫故云唯
三位也。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衆行。上句
&MT03314;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衆。故須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住持存乎衆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衆法存
則別行修。綱領擧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爲道衆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徳。徳亦行也下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成自衆。故云成相多途。問自衆兩行亦制同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衆行。作業辦事多
是爲他。義非常行有縁方擧。共行不爾日用
恒須。是僧倶禀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古徳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卷則攝於衆務。則自衆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共行。雖復無文兩徳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解。不免繁詞古云四人羯磨爲衆行。一人心念
爲自行。二人對首爲共行者誤矣
問前
文已分何意重迷。答前判能詮則以文攝行。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倶明而正意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爲首何以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行爲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衆須在首。故律序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機斯盡。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及捨戒六念別人説恣識疑發露之類。則衆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衆別悔法則
自行兼衆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衆自也。三行相參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亂於教旨也。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擧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重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爲四別。初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爲所。又鈔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爲通。貫諸
部故鈔題爲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爲別。五中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爲別。
無所濫故鈔字爲通。容相渉故。三約人分律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並華語。梵云折埵理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衆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四縁。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人依處故若約篇中
分房受日並非情耳
釋標宗篇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徳。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功不虚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唯法爲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擧別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並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三故。言顯徳者廣引教相賛述戒功。令知本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並以標宗科爲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並徒然勉夫。注有二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由是二門合之爲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歎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喩。今先出喩然後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横廣。雖下二句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喩其高雲
喩其動。喩中喩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衆生無盡戒亦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横廣三義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爲
擧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由生。衆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衆趣該
非畜本宗通
受五八
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
禁教所不容。五衆則坌汚清流必加擯罰。其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爲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衆所不容受。以是當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縁興制。詮相
浩博喩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縁具闕。定犯
不犯纖毫不差。衆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喩彌彰。律云。海有
八奇特法。一一切衆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増減。五海水盡鹹同
爲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所居。此中略擧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徳。必欲強配臨文自裁。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禀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句標人。凡謂非一。厠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故喩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示徳。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超塵網者寡欲絶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自利之徳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敍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又次二句明情疏。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徳故。緇服即
黒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疏野者無所拘。
故眞要與下眞趣並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株喩其愚也韓子曰宋人有耕者。見田中株兔走觸
之折頸而死。因釋耕守株冀復得兔
即是心。絶通望者無所見也。就言論中初二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説
之事。研下擧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然爲之。體即解也。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不然愚者謂是。故爲彼亂。即世學者説律訓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飮藥酒便言有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爲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過是。來者有識愼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尚非下三擧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卦云。困于石據于蒺蔾注云石之爲物
堅而不納者也
喩上庸流
濫爲師首妄行非法。則使來蒙解行不進如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撃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反馬絆也。&T057406;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要物。律爲住持中最。故以比焉。擧興替中初
句語通上下。前敍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喩如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喩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正明中初科望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領受中初文爲二。先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體爲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爲所歸。故知。比丘以
體爲本。領受少差畢身虚喪一生大事可不
愼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具五縁方發戒品。一能受有五一是人道。二諸根
具。三身器淨。四
出家相具。
五得少分法
二所對有六一界二僧三數滿四盡
集五白四法六資縁具
三發
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今以善淨
一句對收一三。稱縁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句明縁乖不得。即反五縁不待全差。少乖即
失故云毫微。徒虚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結誥中初二句指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壞不雜不破即四重。不壞即餘戒。不漏
不雜即重輕。方便此依北遠疏
雖無形色而
可護持
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
佛菩薩之所讃歎。是大方等大涅槃。因此證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徴釋中初科上二字徴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敍廣。且下示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聚也。軼徒結反
又音逸
車相交過喩其多貎。次二句
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爲行有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然。法之爲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所依之本。是則法爲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示語猶敍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爲聖道本基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之。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法。因中果號也。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脱在凡因。故下二句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脱是聖果故。累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爲體。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戒體中初科爲二。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沙雜心倶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謂心之相状。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喩其多也。二諦者佛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絶妄念。測下明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而非倒想妄縁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發心。思即縁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縁塵沙等境。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縁。故還即隨心。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法依心故名爲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爲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記妄縁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戒行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修。由本興心禀教期行以爲受體。今還如體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爲清淨耳。具足無缺
即清淨故。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釋相篇中以戒本爲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顯徳中初科初至能盡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爲果徳。故
衆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功徳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説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初至有在爲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敍徳。直下明引顯。
即題中顯徳二字。聖説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或是佛説或餘人説。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説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之也。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通於衆別。言翻種者戒爲脱苦因。受反増故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敍廣標略。言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晋法顯所翻本。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説偈云。我所説諸法即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爲師。佛言以
戒爲師初問依何而住。令依四念處住。三問經首安何
語。令安如是我聞等。四問治惡性比丘。令默擯

二中發趣者發謂起行。趣謂所期。萬行擧
其大數。宗是尊義。主義萬行之中戒爲尊主。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行無此。故爲卑爲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渉。上句總彼兩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喩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辨。三中初擧喩。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説戒
揵度中文。而言經者名通三藏。皆佛語故舊云
善生
經者檢
彼無文
先引文。即下喩合經云行根。即能生故
上三約喩。則初師二足三地合法者初是軌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徳。小乘論中成實三
喩柱喩依持。郭喩防禦。印喩爲人所信。初言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増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觀。即三十七品。四念處一身不淨二受是苦三心無
常四法無我。破四顛倒即
是念
四正勤一已生惡令斷。二未生惡不生。三未生善
令生。四已生善令増長。於正道中勤行故
四如意足一欲二精進三心四思
惟。所願皆得故名如意
五根一信二精進
三念四定五
慧。並取能
生故名爲根
五力即上五根望能壞
有漏不善故名力
七覺分一擇法二精
進三喜四除
五捨六定七念。無學實
覺七事能到故名覺分
八正道一見二思惟三語四業五
命六精進七念八定。八
並離邪爲正。
能通涅槃名道
二禪定者顯是定學。定以防心抑
制妄動故喩如城。即同遺教喩堤塘也。謂四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爲郭者郭謂
外城。三入衆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説戒二種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解脱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爲略引。彼云。
若人有戒。爲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徳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解脱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徳。毘婆沙論初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爲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次科初明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池纓鏡頭此五從喩。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第四明生定。鏡頭喩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纓謂徳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初擧聖。以明如來徳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在衆破僧不成。強狠衆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爲暴害。時有五百羅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愼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戒則總收衆善。故以喩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擧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名身等義嗅覺意華即七
覺支
嘗出離無事寂靜三
菩提味三菩提
翻正覺
覺禪定解脱等觸。苦是三界果
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
相別相總即心色。五陰則色總心別。十二
入則心總色別。十八界心色倶別
二守信者
以違本受則爲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喩。覆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説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擧
喩。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爲
十義。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晋譯六十卷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訶薩教化衆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此初
段也
復次悉能讃歎一切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分別解説十二縁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行六和敬。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
二段
復次下佛
種子於衆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善御大衆心不憂悔。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
三段
今鈔上五句並摘僧寶中文。初二句明別行。
次句即衆行後二句明攝衆。行必依法故無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大集引彼十九護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五濁者一劫濁劫濁無別體。但四濁聚於此時。悲華
云。從減劫人壽二萬歳時爲劫濁
二見濁五利
使
三煩惱濁五鈍
使
四衆生濁亦無別體。
攪前利鈍果
報立此
假名
五命濁連持色心
摧年促壽
如餘土者引他爲例以
申請意。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縁未出則不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薩遮尼犍即外道
名以爲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鬱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萬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衆生此並大
權示化
次至鬱
闍城時。國主嚴熾王問尼犍子。如來相好莊
嚴之身以何爲本從何爲始。尼揵答言。一切
功徳助道之行擧要言之以戒爲本。持戒爲始。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爲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野干應法師云。形色青
黄如狗。群行夜鳴如狼
月燈經中偈文彼經不
出未詳所以。上半偈明俗貴道賤。色謂儀貎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二故擧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眞道故非比倫。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擧因果索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衆生佛性如雜血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爲煩惱雜。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可不信乎。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大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十四文爲五段。初二句擧果總勸大利。如上
二經。一切下二敍功勸。諸徳根及下善法處
同前大地喩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下擧世二物喩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勸。上擧三喩。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擧無益苦行勸。文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相易爲戒縁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香喩美徳外揚爲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樂。此謂戒徳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臨終報。準倶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腫筋脈爛壞此相必
受惡報
風大解時瞥爾命終不知
不覺。地大堅重不能解也生時由此三大支節連
持。此三既散支節即死
故云
解也
今取最後故擧風大。能解支節故喩如刀
或云風輕利故。或
云楚痛如刀傷故
心不怖者淨業熏習正念現前。
毀戒惡露懷憂心怖。地持三十二相者一足下
平如奩底持戒不動施心不移。
安住實語如須彌山
二足下千輻輪相
於父母所和上師長乃至畜
生。以如法財供養供給
三手指纖長。四足跟長。
五身方直不殺不盜於父母
師長常生歡喜
六網縵指如白鵝王
修四攝法
攝取衆生
七手足軟父母師長病苦時自
手洗拭捉持按摩
八節踝傭
滿。九身毛上靡持戒間法
惠施無厭
十鹿王腨專心聽法
演説正教
一身圓滿如尼拘陀樹。十二立手過膝。十三
頂有肉髻。十四無見頂於諸衆生不生害心。飮食
知足常樂惠施。瞻病給藥
十五陰藏相見怖畏者爲作救護。見裸跣
者施與衣服。有云馬陰藏相
十六皮膚
細軟。十七身毛右旋親近智者遠離愚人。
善喜問答掃治行路
十八身
金色。十九常光明曜常以衣服飮食臥具
醫藥香花燈明施人
二十七
處滿行施之時所珍之物能捨不吝。不觀福
田及非福田肩臂脚各二及頸爲七
二十一柔
軟聲布施之時
心不生疑
二十二缺骨充滿。二十三師子
上身。二十四臂傭纖如法求財以用布施。上身
謂胸臆。有作師子臆是也
十五四十齒白淨齊密遠離兩舌
惡口恚心
二十六四牙相
於諸衆生
修大慈悲
二十七師子頬有來求者
隨意給與
二十八味中上
隨諸衆生所須
之食悉皆與之
二十九廣長舌自修十善
兼化他人
三十梵
音聲不訟彼短
不謗正法
三十一目睫紺色見諸怨憎
生於喜心
三十二
白毫相不隱他徳
稱揚其善
然諸經論名數不同。如上且依
涅槃具出。智者云。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
眞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徳。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擧劣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報。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彼讃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功徳。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若波羅蜜尸羅
清淨
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得千輻金輪。種種珍寶莊嚴其輞。琉璃爲轂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如上所引爲歎菩薩戒。爲聲聞戒。答須分二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小。如華嚴十住也。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僧祇五意。初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徳。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擧初利。二令僧歡喜。
三令僧安樂戒疏云此三明
戒生衆功徳
四未信令信。五已信
令増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
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此六生別人徳。上
二生善。下四滅惡
十令正法久住此一興建
正法行
十誦彼明波離別申三
問。初問過去佛法。次問未來。三問今佛。並問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乃至等。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欲界
六天
梵住色無
色天
聖住三乘
學人
無餘涅槃三乘
究竟
五中初約
三乘第論其勝。若下明凡夫中勝。自非負識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此事皆指毘尼。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衆。一切衆生且指三
善道。第四纓絡即喩住持。善見五法言相交渉。
初遵禀教法。二淨僧成衆。三傳受不絶。四行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受戒等衆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已佛法爲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達智通達
三世
復千年中得愛盡羅漢。無三達智。復
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陀含。復千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歳得道。後五千年
學而不得道。萬歳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頭有袈裟而已。五百問初敍阿難懷憂。乃至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並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徳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積劫。修成功徳之聚。還以己徳開示群生。故
名爲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説有同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護並同於佛。如下喩顯。飮水殺蟲者合上任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喩。又如下三明面對。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徳故云見也。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謂廣律戒本並初
標世尊在某處等。
經中先云如是我
聞。故有是問
今云初集未詳聖意。以下是答。
初句略答。勝謂高超餘藏。祕謂不使他聞。如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説法。有時釋提桓因
説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説。律下彰律祕勝。唯
佛説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説故在僧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即結必當出外即擇
處也
若白衣邊有事必在衆結
此明不對二
衆。即擇時也
故勝下合有祕字舊記妄解
不免委曲
又下引
二論轉證上是小乘經論。下是大乘
論。由轉證多論故在此引
功徳論雙證勝
祕。密即祕也。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
所司。故曰内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者能堅持禁戒。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此明
白衣
根鈍力所不
堪故不令聞
違戒中還約者但望二教爲言。然前
唯各辨。此是雜明則不同也。十誦五滅法中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徳故。二道俗反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五滅法並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衆駭世。今時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爲世福田。乃反毀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衆生習學放逸。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來比丘嫉妒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小窓。象於室内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小尾。四如王夢。衆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猴頂。立之爲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爲主。五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精進修徳等。衆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上並古記所引在文。雖繁甚資心行。故依録
之。況是今時目覩之事知佛懸鑒。可自策勤
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前四妄攝眷屬過。後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即是定。備擧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故三相文中自列。漑水亦是損地並須淨語。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爲滅法。四分五種滅
法即増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五彼此鬥諍。倣謂相効。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讃歎
毘尼面前讃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聽教參禪。爲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爲小乘。忽持戒爲執相。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眞乘。且戒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聖訓能無從乎。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賛。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賛之
意。三塗幽暗歴劫莫返。故云長夜。明衰惡中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徳尠。故四惡名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説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彼云若有説言佛大慈故憐愍衆生皆聽畜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説。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非今正意
故鈔不引
初二句八
百歳事。奴下二句九百歳事。不下一句一千
歳事。毀下千一百歳事又此年諸比丘
如俗行媒嫁事
千二百歳
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爲比丘。
女爲比丘尼鈔略
此年
袈裟下千三百歳事今時袈裟
多從紫染。
豈唯條白
法滅之驗矣
貪下千四百歳事。千五百歳倶睒彌
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海。於是佛法滅盡此據拘睒彌一國爲言。或有處説
五千年。或正像各千年末法萬年
等。或六萬年七萬年等。
並衆生業縁所見異耳
智論破戒文中爲五。初以
五喩顯其惡相。羅刹梵語此云速疾鬼。雖下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問中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爲尸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爲持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獲。彼又云。復次衆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若體此意方名持
戒清淨。不爾止
是世福。學者
聞此豈不疑之
斥非中非己所有故云誦語。此名
得實宜須内省。今習律者多用此語。指斥他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四分五過亦出増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状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不學滅法中十誦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説
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隨不忍法隨情
嗔怒
不敬下是第三法。謂見上乖儀
輒生輕傲。令後下即第四彼云。因上座不以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説甚深修多羅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爲衣食故
捨練若入聚落。五爲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五皆云怖畏者正法將
滅故鈔引第三下半
釋集僧篇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縁合爲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嘗以戒爲體。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迴異前修。標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體。如後所辨。敍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衆法亦得名僧。以僧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内凡。已還名事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示前後中
文出説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奬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制法中初縁起。佛言下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法。三通如後説。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也。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白佛時到此證
唱令
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
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
文。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衞鹿母園
中。夏竟受歳。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信鼓者於事則告衆。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鼓謂撃動發聲名通鐘磬。十誦縁起闕事有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飮下即闕理
衆。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爲之又準行水
亦通比丘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通意中律列八種。第三
打地作聲。今略爲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時令集。八中煙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爲地。又羯磨疏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爲地也。後世無知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犍槌字並改爲稚。直呼爲地。請尋古本寫鈔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云是打
鐘之槌及砧槌等。此又不足議也
若準
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
經音義
大同尼鈔。然祇桓圖中多明
鐘磬。而云彼無者或恐少耳
音義又云。舊經云揵
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明知稚字不呼爲
地。此迷久矣故爲

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故
須酌理安布儀式。而先文後義者。欲彰行事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徳七年撰。敍昔中初二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説恣羯磨
講法等集先從小起至大。二十下稍小。二十一下小小。
十下復大。三下共五十四下此似五分三通。
但多少有異。準
下又名一通耳
二旦食時八下謂
小食也
三晝食時一通同
前常會
謂中
齋也
四暮投槃時一通同上如今昏鐘投
槃疑是梵語未詳所翻
五無常多少
隨時。
上並常用
下七卒縁
一縣官。二大火。三大水。四賊盜此四
並隨
五會沙彌
六會優婆塞
七呼私兒
科要
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量時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用。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虚楷十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衆心。漸稀下明中
間二十七下。希疏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三名爲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今時衆法講説
宜準此式。頗得

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
縁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増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同前者謂虚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衆。
衆各八輩故以四十爲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爲節八輩謂四果四
向。三道謂三乘
指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非出一處故云參校。亦下此指當時。今亦多
有。立誓中初標勸徴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不必專此。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
於馬鳴所。鳴爲説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下彼因羅漢爲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後受彼白即爲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縁者疏云。
罪者遇善爲因。打者發願爲縁。故得聲傳苦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解脱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與並施大衆。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徳敬遵此轍。
苦力行之毎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爲辭。又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倶時離苦
等衆伏其言所謂斂
念者也
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
師目覩故著之爲傳。今時新學忽爲小事多不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鐘須云知鐘。是爲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擧經論言略於律。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撃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倶通道俗。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爲者所教局俗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大忌古記妄解。以疏
對照曲而釋之
第二辨來處總標通局。分
科云分齊者何耶。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別。同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六。則爲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爲通。別有
三階僧分四種。故爲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標示中制意開縁。下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謂矣。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説恣内外倶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衆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衆過。問小界
説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説恣。開結遮訶。是則
三小唯有別集。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四中聚蘭各二則爲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法縁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文。或無分齊故也。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人可
分別
聚亦周院可悉處可
分別
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尠可得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倶可分則依此相。
二人處倶不可分如後歩量。三人可處不可。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内。必作法時身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柵籬三籬
牆不周四四周有屋
則顯彼此
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
妄解
準疏
爲正
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今有僧坊。非蘭
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例決中初準前文。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同可分。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迥之處。初起僧坊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爲言。會同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不可分別中分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即用答之。異衆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爲言。準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成六丈三尺。六尺爲歩。一間計十歩半。如是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歩半者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爲八樹字。餘廣如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可窮也。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無難中初示不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説不定。大
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出僧祇
計十里
小則五百弓弓長
四肘出十誦計六
百歩爲二里
注引了疏翻同本律。然鼓有大
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
一拘屡奢。注云秦言五里。有難中初引文示。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爲
五十歩。四丈八尺爲八歩。所餘如數。問何名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意者。豈不明乎有以隣寺難集
而名有難謬矣
問有難一種何法
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縁不比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定義。不勞驚惑有人不肯。請以結界篇中三小對之
是非可見。若不爾者有難自然爲行
何法
思之
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別衆食戒。若論別
衆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約停住爲言。無
別所以至隨相爲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誦是也。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渉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歩爲定。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繋纜得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此論以水相虚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説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首及別衆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衆食中亦止五相。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渉何以分之。答聚蘭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論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論。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隨人多少。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作法故云亦無。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三問答並有多説。初問前明六十三歩。爲約
四面各取爲。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答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第二問中正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答中初科初句
刪異説。今下申正解爲二。初定量。注中釋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次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十三歩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三中初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衆過分倍集。故曰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爲比丘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減義無差矣。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之。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歩。但據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四方六十三歩四維則剩二十餘歩。深防準知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顯正中初二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也。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擧事例難。彼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旋。不得辭設託因縁住。故云隨師也。正解中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結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二明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
白中受一白四
自恣五徳和
僧一白
出罪
懺殘一
白四
餘一切羯磨應作疏云除三單白二白
四。自餘皆四僧攝
二者
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義。若下簡濫略擧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爲。第三通能
所如對衆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衆別也。疏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衆多人
二三
人也
對於衆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
號僧焉舊云僧簡
別者謬矣
下指義鈔文逸舊云檢彼
無文非也
業疏總
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別列中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衆。初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爲體
非四不名爲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擧説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縁相假非五。
不成故四外加一爲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衆羯磨者自恣邊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爲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爲二十人僧準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増過。餘廣
如彼。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衆多人四人也。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爲僧
體者誤矣。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預故也。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以下釋成。初釋説戒。上句制能説下句制所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爲滅惡。已外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爲滅
惡。致令後學妄謂説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具明二種。説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之。幸無混亂。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爲
約所爲不知。爲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爲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釋足數篇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今多據衆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一人説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下文中多明不足爲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篇首。衆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衆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衆耳。
別衆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敍來意中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眞僞相參。法假人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爲一途。即第三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爲一途。即初
例也。託事於縁並約三業外相爲言。以下躡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僧用。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倶體非故擧要
爲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第二倶非故捨。第四倶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初例據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滿不應訶四羯磨人
見第四例
二不得滿應訶欲受大戒人開
訶。即下沙彌
唯此
一法
三不得滿不應訶二十八人。今鈔取六人體如
在初例。二十二人體非在第

四得滿應訶善比丘也。篇中所簡正取此人。今須分
二。一體相倶善。二體乖相善。即第三
門並成
訶足
六人名相下文自釋。約義中初科捨戒。
文有兩出。一出淫戒二出受法。若受法中更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内云。睡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脱。顛狂是
一人律文次列痛心痛惱
二人。今以顛狂總之
瘂聾顛總爲三人。中
邊互望爲二人。律文甚廣。取要且列九人。謂
下示義也。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衆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爲。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唖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解。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僧祇前五如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擧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則一儀有三歴爲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前九。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可足。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古記云義加
三人將不解
之人爲不解律人非也。一不識義加。二讀文句破。三不曉
癡鈍即不解律人。如下所解及業疏中。已上總三十一人
初科別解四分。所爲中初標以下釋。上明不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處分畜衆求懺等陳
詞乞。受日無詞乞
二不乞直與如諸差人
及治諫等
三自
身作法即是所爲戒師白和
捨墮受懺
爲僧量者量謂觀察
前人可否。既是自乞豈容自量。制不許足旨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除三法不得作之受戒自恣出
罪具如前篇
而不列除受日。則
知。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復欲盡申所爲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徳衣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耳。並所爲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不許四人受日。説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爲僧者顯前爲別。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離見聞中初明其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室相有四一四
周障
上有覆。二前敝無壁。三雖覆而不
遍。四雖覆遍而有開處。如下具釋
此下示所離。下欲
法中見聞倶離成失。今亦同之。如下指略古
有異説。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説戒八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衆等。別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敍疑此下決疑。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十誦初四人中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入無記不縁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誦下引證。即六群爲縁。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衆數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故餘下指略。即十縁第六簡衆中。次三人中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爲要。故大下引法
釋成。二能即上説。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羯磨者耳。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説恣常行法也。若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成別界外非
別。若不委地内外倶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伽論三人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邊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領而不足故。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縁都迷成敗。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爲引之。宜乎自省。彼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縁入非違傍無人覺。
此一迷也總示四法
都不撿挍
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
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此謂
迷法
或約文謹攝深
練自他。増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
謂迷
事也
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縁。是非
通默。此四迷也即迷
人也
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
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此迷
界也
觀此五迷深
明四法。微爲弘奬僅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
不足四法即人
法事界
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齊字
去呼。如臨説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即足説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此類耳。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衆取相同乖故不
足。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露地中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説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爲並不須。
故一尋内不過八尺。則容相接。第二例中二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縁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惡縁。謂三業乖和。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非三擧。法隔二滅體壞。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多異説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答中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難人等。由自陳故非是僧用此證知
則不足
若不自言
相中同順此證不
知成足
不同下三遮簡。前是縁乖此
取縁如。故下四引例。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爲決之。生疑有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佛言
得戒
二問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
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佛言
得戒
三問汝知彼破戒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
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佛言
得戒
四問如上
三句。並答知佛言
不得
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三
句得戒例足。後句不得例不足。所下五取證。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等。人別衆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汚尼等。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體故即爲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十誦一人而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増成今數。共二
十三人。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縁。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状。内具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爲縁亦得。即知下
因示行事。三擧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肯懺。或説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白四法擧棄衆外。如物無用故名三擧。下句
指廣尋之自見。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説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法攝之。故云入也殘蘭等
同此説
若下次約二三人知
而未擧釋。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擧釋。並下
結示。業疏更出。爲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第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取知衆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説或他處
説等。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言治縁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衆。鈔引
佛訶詞。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説。釋自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第四中標云犯法。
法即制罪。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爲得滿不得訶人。餘
如下科。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甚顯此四出人法中
不在四滿句
十誦三人並約行竟。恐謂行
竟妄將充數。故業疏云。六夜竟與將出罪何
異。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六夜竟望出罪。
遠將出即近
又問
與四羯磨人何異。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衆法皆通。僧殘諸治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以義糾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此一
途也
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此一
途也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準此決前十一人。但應生善名
足。一切滅惡犯治並不成足。鈔
存不了義
用疏廢之
問前四後七有何別耶。答據律則別
疏決無殊。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爲一例。問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無擧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爲總幾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六十五。準下別衆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説
戒坐。共爲二人。不係前例。別衆法附標列中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衆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縁。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内兩衆各秉則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衆之名爲能爲所。答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衆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爲別。答別是異義一
三業異。二四儀異。三向背異。並如下明食中但
是食不
同味名
同事別
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應來者謂
應羯磨。人簡前體淨縁差中唖聾狂亂重病
癡鈍等。及體境倶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縁。簡非縁者不合與。故
三得呵者謂具徳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無欲縁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不爾有如法縁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業。乃爲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集。反爲三和亦從單歴。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爲彼事。此文可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如羯磨篇引。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説戒法中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説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爲我作羯磨。若遮説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法替之顯是別衆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歴句顯相猶詳。料簡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成別衆。如上乖儀面背等。簡淨穢中淨即初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擧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重。爲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別非足應來不來
及不與欲
二是足非別即善比丘
身參衆侶
三亦足亦
得訶
人訶
四非足非別睡定唖
聾等
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故略引示。簡學悔中初示不足。前未明故。問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誦誰不能之。豈得衆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爲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衆異彼穢流。
足別倶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次成否中
即明別衆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本已壞衆法絶。故文又爲二。初約不知明成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衆知明隨別。雜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擧。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唖聾。
縁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衆。由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人相不殊。故兼示之若云足別人者此説別衆。安得
專明足數。又前引捨戒受欲自
言等並準對
首。豈是未論
指例中以別衆之相正約衆僧別
他作法。恐謂同食別人非別。故此示之。衆法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簡。成否同僧。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爲生起。違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人未曉約義重條。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衆。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彼非和相故説別衆。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内心中虚即心違。引證
可知。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之。如説戒所斥然説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必有他説。其文亦亡。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離衣杖嚢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脱屣禮僧足右膝
著地合掌。故云明説。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衆先坐。問和後起。
秉法名爲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爲敬僧。今輒先坐豈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説戒師若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衆大開作轉輪
高座説戒。未必立説得成。舊開立説良恐不
準彼校今猶循舊説。
是知唯開白召一法
自下次明制坐。注中餘縁
謂開有病坐立非別。業疏云。若病在衆如滅
諍草覆中。兩衆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釋受欲篇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受欲。對衆正陳名説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本意爲遣他傳。二初傳後説。並在受人。一標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縁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縁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敍意中初至欲
也。來敍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除説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法即羯磨衆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遂。故法無失。故下擧名結釋。然下敍立法意
生起下文。初句明縁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縁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縁可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縁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爲二。初敍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縁。僧私
兩遂故云倶辦。縁下結示。釋名中初標示。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示欲本。但下明欲縁。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又倶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樂境希望爲性。皆符此意明體中業疏有三。
一者從法想欲爲體想陰心聚
所攝名法
二者從相色聲爲
體。或動身色重病
現相
或動聲相廣略
四種
三者從事即
同今文。初總標。欲爲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説恣制同遵。餘法皆
別爲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欲中即説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開遮中初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義準三小
戒場亦遮
餘下明
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縁出説恣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徳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縁中爲二。初簡非縁。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縁。要知。欲法事不
得已。故曲開之。微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愼。不合者遮
未説也。不成者斥己説也。若下次明如縁有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縁。而下示旁縁。出與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鉢經營
衣鉢
王賊禁
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斥世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有準尼鈔。是慢説戒羯磨
法者彼此別致不可一例
謂下釋相。言無病者
此約牒縁者。爲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縁。則無初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説。得成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二欲法自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具。業疏云。律云廣説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次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説。單白白二不云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爲言。若三
歸乞詞對念説恣並直云三説。準下擧法例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説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以一説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衆多忘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説方成一法。不牒縁中
古本羯磨欲並稱縁。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明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説時與前詞句不相
稱可。以餘衆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成法義故立此問古作乎。呼謂不稱欲縁。且上既云
不稱正本。何乃反問成否。於理不
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
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引。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縁起。欲淨各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三業中
心口集
即相
和也
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戒見利同即體
和僧體假用名
之異
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
希僧擧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
明合説。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留説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半月説戒
常定故
時集與欲餘羯磨
不定故
此即四分所廢之教。釋如
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縁。如衆網者彼列二十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謂僧中事如云爲
受戒事與欲等
僧中有餘事起稽留法事。佛
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
者須簡結界。轉欲敍縁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詞句中六句。初後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衆多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牒以付後傳。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故作此問。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縁。律中本爲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所以。文下二引示説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汝欲成與欲鈔以此句在下。又汝字作我復多説
字。注羯磨同律。可驗鈔中傳寫錯倒
言我説欲成與欲即鈔
初句
餘三並同。下皆云成
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爲二。四口一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説健
則可知。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與欲起去。故制須説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説。言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判四略爲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可輒用。意在下科。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縁如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縁法倶非。上引兩文
正爲破此。以無病非縁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廣説方契聖心。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者所爲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説欲中初爲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爲他傳待
索方説。兼他自説不必待索。由縁來不時不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衆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下示總説。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衆多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籠通。合説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爲異。而依古牒縁者。一暫借別縁簡異彼此。
二恐後學不曉牒縁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説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自
説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衆中而云大徳一心念。
或云大徳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縁可解。彼但云我某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衆。又前三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次決通中以當時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答中初
文四相。二是合説二是各説。又前二對僧禮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取舍中初科爲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衆多比丘與欲清
淨。次準不説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縁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宗。文見次科。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傳者準此爲他傳欲。至僧中隨
多少。須爲促籌。今多不知
次引僧祇二節。初
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
準此受欲必選精明。據業
疏中戒具解昏不聽持欲
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説
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莽鹵。
取此義意證非合説。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下責其同説。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或可別
有明文
如前僧祇。病比丘自入僧
中。上座前説五分未見有文
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
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説。又準二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説頗合今文。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失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内二中道三僧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故云統明也。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脱。必無他意。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五分説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不自説。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上二人此示説時言有不定。遇縁失中初命過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未説不成。已説在僧成。餘如彼説。罷道者準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内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内故。釋餘處中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説恣二處列相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釋明相中初科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問中以僧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説
恣亡物徳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自恣減衆
文略意同
故知下結成。所以然者一欲濟卒縁。
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
縁若在容可再傳故。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中約三處。倶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未失倶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亦約倶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問中古多異
説。故須決之。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以辨倶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作羯磨者疏標今解。前
是古義不疑
文中初二句總判。故下
別釋。初準説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倶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聞。則是倶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上互不定義。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從僧祇已下並爲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爲二。從前言至雖説
不成明倶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得成説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説欲。然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據遠
爲言
次引五分。初明倒
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語皆爲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不見僧祇隔障五分雲霧黒暗先不相識不成受
戒。又如背説戒師坐。成別衆欲並不成
二見而
不聞即前五分
覆露倒出
三倶見聞失即前
神足
四倶離失僧祇覆
處離見
聞不成受具。又五分
同覆障處相離不成
次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
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古記不數此人。乃
謂足數中隔障自
有五人。義加一人。然今文及羯磨並云僧祇五
人如不足數。亦不除與欲及加隔障。難可憑信
五分中
覆露倒出合爲人。共下尼等爲八。僧祇後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人疏云。能所倶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非。四即愚教失彼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徳。來
入衆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
説。疏云。以身到僧
前縁久廢。故須復説
五即難縁彼云。若暴風雨
若火若賊驚散故
下句
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此一
不同
宿欲失此同明
相出
與比
丘尼與沙彌此二同
五分
受者還戒此同
罷道
與者還戒

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
持也準同足數合有
正行四人也
總前諸部共四十九人。對前
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唖聾等義無與他。
故不論失。受已唖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出界。在内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覆藏等
人足生

二非足數是持欲即睡
定人
三倶非如上
多人
四倶是可
知。結斷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處
也。説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自説。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説。皆不成等如文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法方詣故也。遇縁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初中上明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縁者列定忘後。
故並下總示成處。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此由難縁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衆
制急雖難不開。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之。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下二句顯非所爲。反顯。若以欲縁爲羯磨事
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謂不牒縁
意在下答
僧爲又別
正同
此意
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轉難中事休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釋羯磨篇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歴則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縁法是非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爲業。後直指作。無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縁。搆造則有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作。即體爲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彼云。自古至今翻爲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定體從用則疏。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家旁通舊解。敍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爲。故曰其唯。方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徳下二句正歎。上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敍訛
中初敍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敍人非。上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爲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喩瓦石
不足貴也。眞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預秉御。或可増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並下推過
還結三非。雖行衆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引
證爲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綱既亂衆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對
顯中人法相並。欲明人猶通僞法不容非。初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漏落也。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並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増其遺漏是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謂縁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具縁中標。
云統明者以此十縁該衆別。故言由漸者藉
構造。非頓施故。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縁可否。故在初明。初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業疏二倶稱量。如擧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磨爲是何事事復有三
即如鈔列
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
三耳。愼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三複有三。一人法差比丘問法
差受自恣等
二人事離衣杖嚢差
人行籌之類
三法事滅諍説戒修
道自恣之類
具足一句滅諍行籌白云。如是
語者捉籌唯此具三
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縁多少。如懺六聚。異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並開多人可以類説。必下正示稱量。二中唯
明衆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通作説。欲一法唯局法地。三中列示兩事。下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四中差別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並如前篇。五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前即別衆中。六中二初簡小衆。尼三同遣
行法。俗士擁住。謂未受具止遣沙
彌白衣無妨。律崩法壞於茲甚矣
餘下簡大僧。指前
可知。七中文云須究者語屬能秉。縁是非者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八中初標示。
略擧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並不加乞。二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如上上七亦列無心
領中。合離之耳
八罪處所。九顛狂。十學家。
十一覆鉢。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又無情有六。
亦名無心領。
即屬下科。謂大界戒
場小界攝衣淨地戒堂
應作擧等正示陳意。作擧
謂僧中徳人擧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之。第四可解。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雖多別問無異辭。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單白羯磨等。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云。今解並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縁顯之。受差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如衆法心念。且擧説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界相。三作法撾撃。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動説縁。十如縁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毎一位中各有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成。餘三亦爾。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位也。衆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爲事。發心是意。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説。引證明委。成否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行不必口言也。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衆故衆法對首通三可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衆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衆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衆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次曲分中初科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爲略
點。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相可知。對首念中初敍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同此。且下列相並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衆法念中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並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爲
五。内外資縁法共十二前八受捨及
三淨並受藥
悔犯法六
逸提下四
懺及二露
白告法六從僧殘下四
白及尼二白
制法有二依止
安居
開有五捨請捨戒七
日與欲餘食
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
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
外者局尼衆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
藏有多
種白法。總以白行
收之。尋懺篇可見
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
獨爲中上。以定須小衆三人問邊故三離合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爲衆
法對首。衆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衆法中單白爲二。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二十七捨
墮受懺行
鉢剃髮十戒具戒。前三
受徳衣捨徳衣非時和
常行有十一説戒有四。常和滅
諍一増二増。自恣
有五。常和難事略延日
一増二増。僧懺悔僧發露
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諍中
五。簡智人遣不誦
戒不學律人遣。捨正義草覆地。五百結集中六
白。七百結集中五白。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
白二中
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
渉。望前爲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爲
二。離
衣六年臥具畜
衆受日杖絡嚢
僧制法十一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
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亡物
付徳衣持房與
道俗修治二法
差遣十四分臥具説麁罪往教尼五徳守
藏守徳衣懺白衣行籌人料理
房告覆鉢分粥食等尼中
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
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
同界三小並三解戒
堂並解攝衣並 淨地並
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
懺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鉢與
覆鉢及解尼中與僧
作不禮
及解
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
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
諍等。諫法十三僧殘中四練九十中惡邪諫&MT01181;沙彌二
法尼中隨&MT01181;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捨
三寶發諍近
習居士子
受法有二具戒及
尼式叉
治罰十四七治並
七解
法五僧殘有四
並學悔
滅諍四憶念不癡罪
處所及解
總結中初正結
衆法。約法止三。隨事多別故云就縁。若下兼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九。疑此且擧全數。來學尋之。釋疑中耳聞者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擧以爲問。答中初順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略本宗伽論即
宗十誦
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
者上明分齊。準用皆如。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擧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衆羯磨。三非法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衆羯磨。五法相似別衆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略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八事。若加説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隨位總收。故云横括。即如下科單複爲句。其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名局衆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説戒中彼因六群説
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即五戒
三歸
説戒
即五
戒相
説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
並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
疑問。佛爲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分。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出別相。故云不重。正辨中初科爲二。初示體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並下明是非。以人法
及界各局自分。事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縁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擧。窮勘三根作擧憶念。如是求之。別示徴中
也合作耶。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倶覆藏。憶一罪不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非。爲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判也。此下判非。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擧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與擧相違。不合加法世傳。結界須解妨疑。立義云。
縱非曾結旦徒施一法。請觀此
文。聖法被
事可虚謬耶
非情中且擧處分。説恣結解等例須
勘覈。離衣枝等即二合事。離衣縁病不堪持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結誥可
知。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僧中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衆法對中。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渉。若
作下示本法。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爲一。三小
太及戒場也。自然中初明衆法唯局。已下
明別法並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攝者。言並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法爲言。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八品。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衆別人法倶通。
此就法界唯論衆法通塞之相。三小爲二。初列
三相。數人説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説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擧罪即有白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縁。文
令即解。明知不通。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徳衣略捨。故言等
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又徳衣有差人。
亡物有賞勞。共
除十
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説恣亡衣此三有
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説戒普集。制本大界。
自恣受日徳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通知。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並有等。次明成壞。敍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四縁。還即就縁歴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敍四縁。後列句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兩界故衆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從多故。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第四句如對人説。詞句差脱而悔輕吉。五如
對人六念六事。虚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發露非罪。餘七並爾。臨文自歴。第二人非中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縁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第三人非中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説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中一人獨秉衆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第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衆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裁製文中略也。第五人非中上明別衆。以界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有難方開。本律増減。五百問一月是也。第六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袜小白鉢器等。次明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託言寄誰處。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結。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爲非界。下即能秉
非上句明別衆。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擧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教。發戒縁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一請師二安置三
白差四出問五召
入六乞戒七戒
師白八對僧問
上即縁非及下正示法非。事非中
三位衆法並出界非。以局處故。結示中初正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明法事並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曲解羯磨前通
衆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衆法。敍意中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不必強
分綱縁
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別不必局
指一科
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縁通成否。未可一概
故云不得等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
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
斥執文中初二
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懺篇云。
依鈔作
法得成。若準律文依古羯磨。
即須改張不可謹誦是也
次句如賞勞法備牒
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下注云隨有
言之是也
言倶有
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縁連書半月一月。文
事雖備不合倶牒下云不得雙
誦半月是也
倶無如結有場大
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増加下云須加内
外相内是也
亦可如呵
責法文據鬥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下云。及論
當時未必如
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白讀中如後
問決。初敍非法。豈下彰過。伊即訓是。責即是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斥師心中初句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虚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違教結罪。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説。即上
無人。雖居衆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總列並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濫可知。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説者。由此二法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白中五句。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爲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縁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不同。如説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縁也。布薩
説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衣鉢具等並名縁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第二則縁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縁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耳識者。恐縁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句布薩説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改前云衆僧説戒。則人法兩擧。後云和合説
戒。則忍可已彰。然衆亦即僧。爲成句故言情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縁現前作業時至
此謂時宜之時。業疏同此。戒疏則分爲二。一者人到清淨
大沙門入。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彼局一事此通一
切。然僧和縁
會大意不乖
次釋忍聽。聽字平呼。疏云。今約心
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
事義亦乖。不解兩縁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知。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内字似剩又恐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被未悟。爲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白文
同上釋。言縁兆者謂。牒縁告衆情事始形。即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次釋羯磨總分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衆量可故云正決。
僧法所加本爲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彰體外。別釋中若約綱縁還分五句。今此隨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縁合論。且初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和決因聞故指爲縁。第二段分二。前縁後綱。
縁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爲和尚某甲。自説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此並
縁也
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
爲和尚
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
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徳忍者。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二句別點縁本。下二句通釋綱縁顯示文意。
第三段爲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爲和尚。綱中略上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制意。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爲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爲和尚還結前本
也。此下點文可解。三法料簡増減中據律單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名爲減。然本無増。望彼五句相待爲言。若是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増減。故非所論。文中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説恣還
衣亡物之類。若有縁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相縁起謂羯磨前縁。
非謂本制縁
若有乞詞如諸受懺謂捨墮
單白。非
受戒及
餘懺也
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並以前縁牒
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説戒堂及
滅諍結集中。諸白並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縁本雙牒必無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増例皆五句。然律文
亦有翻傳脱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淨地。既有縁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筆想無所疑。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倶通。縁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縁。初示文局。義
下次顯義通。羯磨中初明倶通。擧文不備。臨
説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結示中功成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是非中初綱中
増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並楷定。縱
無増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縁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愚輒便加減。増下明開許。初句開増減。疏云。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増著亦得。如五分結
場増文同一布薩等此明戒場
三小得増
減却二同亦得。
如諸界等此明大
界得減
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
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衆誦戒之類。而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並無第四。十誦
受戒法云年歳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綱中尚有増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是長老默然。又説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爲臥具敷具。略
得其相失其本體等如減六
年羯磨
三詁訓證。字訓義
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初問白讀
謂對衆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生異計故此決破。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戒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衆。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得重説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下推制意。咒術例中初明俗咒。越謂言乖。散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咒。羯磨下合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於咒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説上喩
下法
必下顯
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故云終身。親聞中祖師嘗預譯場。所傳得實。
可以爲據。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故須簡示。答中初明尼爲僧作。文中三法。由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爲尼
作。三並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第三問據前簡衆。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重示。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衆未具尼是別類。並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爲者沙彌受具及尼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第四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喩不慮乖別故。至
下顯局治擧違惱。或致破僧僧不擧僧。律文
明制治擧可爾。乞爲受懺並是順情。何以同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爲。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及下四分並證治擧。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擯治。則知。不得加衆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説五法
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縁有
差違。須訶令止
若得同
意伴不慮衆治。
此同母論
若見小罪衆有犯輕。
僧體不失
爲作別住

在戒場上界中別界
此二處非
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
有罪。又不同意可
訶。不説復是默妄
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法默然即舍
利弗
不得伴亦同母論。鈔云大
同。唯伴二句耳
犯重衆有犯
重僧體
已壞。訶
無益故
同住非別
界也
在同住地非場上也。此二
處如故不應訶
如是
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
開。故則非默妄
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
三業倶集
若默住之得訶
不訶
若與欲應與
欲者

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云
如法。我亦同和
先在衆中默然
而坐前約作法時和。此明
先在衆中忍可所作
下文指廣彼亦略示。第
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説字。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亦非廣尋對可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爲語。即下四門爲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爲七
種。如是知之。敍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爲。然律假縁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衆務。疏云。結界衆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敍羯磨。僧以和爲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説治諫僧綱既擧。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擧三寶以彰徳。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發起縁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爲
輪王居處以四輪王咸居此故金輪統四。銀
輪除北。銅除西北。鐵除東西北
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爲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倶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一踰繕那十六里。三
面各三萬二千里
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五十六里周迴。共九
萬六千五十六里
人面像焉増輝
云。
此據五天四至而已。準住法圖賛三邊各二十八萬
里。南邊中有八萬里。至南漸狹周迴可有百萬里
毎下
敍制縁有三。上明衆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説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閲城説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縁。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衆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
謂衆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縁法。後二辨結已是非。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衆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爲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敍縁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作法中
二初敍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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