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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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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05 [cf. Nos. 1428, 180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出家之士禀戒爲體聚法居身。行必據體而
修。故因名隨行身必稱法而動。故果號法身。
誠由發趣有宗依因得所故也。且夫一識元
明垢淨叵得。從縁流變。彼我熾然。觸物生情
隨妄興業。繋諸有獄受萬類形。億劫昇沈罔
有寧息。故我如來乘眞實道。闢大慈門將令
究盡苦源。故制先除漏業。譬夫伐樹始必刊
枝。豈唯種果無依。抑使根株漸朽。毘尼爲教
厥致在茲。伏自蘊結中天五宗競演。譯傳東
夏四分偏弘。雖九代相承而六師異轍。而我
祖師示四依之像。秉一字之權軫力扶顛。爲
如來所使垂慈軌物作群生導師。首著斯文
統被時衆。莫不五乘並駕七衆倶霑。攝僧護
法之儀横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
是故歴代重之以爲大訓。然則理致淵奧討
論者鮮得其門。事類森羅駕説者或容遺謬。
由是研詳可否搜括古今。罄所見聞備舒翰
墨。仰承行事之旨題曰資持。不違三行之宗
勒開卷軸。良以一部統歸三行。三行無越二
持。科釋文言貴深明於法相。銓量事用使剋
奉於受隨。是則教行雙弘自他兼利。首題一
擧部意全彰。但由聖智通宏凡情寡陋。以蠡
酌海長嗟罔測其深。捧土塞河實愧不知其
量。式酬祖徳少副夙心。庶永流通。冀裨萬一
者爾
歴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倶稱
盡理。然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
例。一曰定宗。二謂辨教。三敍引用。四明破
立。五示闕疑
初定宗者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
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渉。
並廣談論學以亂律乘即増輝等記隨文結釋。涅
槃四果等並依法相廣列章
門是
況復所引之論多依倶舍婆沙。蓋用實宗
釋今假部。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致令後
鋭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糾正。故今言教
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之重
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爲正本。餘並旁兼。猶恐
專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
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擧宗以
明持犯爲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
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横
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
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
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等已上
全文
請考斯文足爲龜鏡。宜須反迹勿事冰情
二辨教者。夫教者以詮表爲功隨機爲用。雖
廣開戸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摸而攝生
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
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
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
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
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
宗。即今所承曇無徳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
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縁思覺即入犯科。此
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
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
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
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
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
深。一代雄詮歴然可見
三引用者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
或具録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
鈔旨實穢眞宗。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
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舒。事鈔建題撮要爲
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末。
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讐校差違。
並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
之。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録儀集圖誥部
文既廣。非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
彼。或斥奪謬妄。或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
不擧。三用俗書者莊嚴章句違律刑科。讃詠
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然。或是擧
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同
世論。今或語勢相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
之令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
衆典。不必專據字書
四破立者慈訓遠流傳迷彌衆。考教義則綱
領倶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
過成繁費。苟縱而不擧則人惑多岐。至於大
義有妨。或復異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
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意
五闕疑者斯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
由盡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眞。或詳
覈未通。或撿尋未獲義非臆度。例並闕如。或
但標曰未詳。或且倶存衆説。或擬尋文據。或
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懲。抑憑祖教廢
前之例故也。覽斯五例臧否條然。且擧大端
餘廣如後
釋序題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
即以爲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
引示之。初分二十卷從序至第二
十比丘戒本
第二分十五卷
從二十一至二十八
八卷比丘尼戒本
受戒犍度一二十九至三十三五
卷。梵語犍度此云法
聚。即篇
品之名
説戒犍度二三十四五二卷此兩
犍度在第二分末
第三分十
四卷總十六
犍度
安居犍度三三十
自恣犍度四三十
皮革犍度五三十
衣犍度六三十九
四十
藥犍度七四十
一四
十二
前半
迦絺那衣犍度八四十二
後半
拘睒彌犍度九
三前半從
國爲名
瞻波犍度十四十三後半
從城爲名
訶責犍度十一
四十
人犍度十二四十五
前半
覆藏犍度十三四十五
後半
遮犍度十四四十六
前半
破僧犍度十五四十六
後半
滅諍
犍度十六四十
尼犍度十七四十
法犍度十八
第四分十一卷前有二犍度。
并後結集等四段
房舍犍度十
五十雜犍度二十五十一二三共三卷。戒疏云。
二十犍度離分三分是也
五百
結集五十四
前半
七百結集五十四
後半
調部毘尼五十五六
七共三卷
毘尼増一五十八至
六十三卷
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
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説止處即爲一分。凡經
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
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説之斷章斷字上
呼止也
戒疏
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説之所至非
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
教流此土四律已翻四五
十祇
祖師何意偏宗四
分。答此土受縁始從四分。餘部雖翻未聞依
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
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爲宗本。下云。
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義淨三藏反
宗有部。未
體此
問有引人法有序等文。而云四分部勝其
義云何。答非無此義。必依十誦受戒。可以部
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爲彰部計淺深。至
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
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
一座名爲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
處未終且散即爲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
逐席爲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
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
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爲名斷割重輕開遮持
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
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
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
若律呂之分氣也一年十二月奇月屬陽名律。偶月屬
陰名呂。一律一呂各分二氣。則二
十四
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
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
最。何名爲犯境縁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
何名爲輕因果微也。何名爲重反上句也。然
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
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楚謂之聿。秦謂
之筆。出字書注
必審教
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刻決正非筆不定
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並世法比擬
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
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爲律。
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
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
須委釋。即分爲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
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
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
行事。但直申正義。餘並削除。止用一言標破。
如云不同前解諸説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
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
去諸説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説更須
文證。鈔興意云。毎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
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
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
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
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
定等。並有多説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
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縁
受日加乞之類。今並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
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説戒
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爲非。僧網篇中廣列非
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
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
今取後説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
上明所刪爲律爲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
今爲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
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並是取
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
於口今鈔不録。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
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
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
究之。問如戒本縁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
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
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
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爲繁。二者鈔興意中。但
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
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説戒篇云。今以普
照道安二師爲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
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
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
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
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
端。或文或説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
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
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
隨已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
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
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
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
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
尺量已云。余曾遊晋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
毎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
闕反光九代印本作故即刪補。然既未霑
述豈得有刪。今準古本爲正
今以往古
未論之事即爲所補。鈔中所引文義理例是
爲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爲同爲異。答
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
説。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
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
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
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
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
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
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
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爲義。事即對理彰名。然
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
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
兩卷衆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
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
行事。集僧已下有五事。初衆法縁成事集僧
足數
受欲羯磨
結界五篇
二匡衆住持事
三接物提誘事受戒
師資
四檢察清心事説戒
自恣
五靜縁策修事
中卷四
篇有二事。初專精不犯事篇聚釋
相持犯
二犯已能悔

下卷十四篇分八事。初内外資縁事二衣
四藥

二節身離染事對施
頭陀
三卑己謙恭事
四外化
生善事訃請
導俗
五待遇同法事主客
瞻病
六日用要業事

七訓導下衆事沙彌
及尼
八旁通異宗事
是則一
部始終所詮行相。無非三業鼓動方便縁搆
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
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虚故序
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
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
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
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
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
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
造修。行取成徳。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
入行心縁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
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
當以爲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
既廣備録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
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
廣説。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
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喩序文冠一
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敍。謂撰述始
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歴然不
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
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
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
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
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
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
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
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
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
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爲失一也。又倣經宗
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
餘典。今此鈔序爲通何文爲簡何典。又以總
序爲發起別序爲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
信別爲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
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
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
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
彼例爲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
義。不曉文旨爲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
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
明著述但敍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
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
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
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
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
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
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
目知非餘者。三爲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
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
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撰號
中本爲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渉別之以寺。
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
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
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衆言士庶之多。
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
或云丹徒者長城湖州。
丹徒潤州
此謂祖宗之所出非生
處也。行状云。大師在京華生長。足爲明據。其
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状。此不煩引。撰
述者通而爲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
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
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徳九年撰。而戒疏
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徳九年即改貞觀故無
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
山爲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
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録
中乃當貞觀八年。即今所傳之本也舊云有六
卷。又云後
分十二卷。準下序云三卷攝
文文無不委。則是非見矣
釋序文
初段歎戒中初二句標歎。爲下釋成又二。上
二句擧喩彰徳。依下四句對餘藏顯勝。戒徳
即所歎之法。難思乃能歎之詞。戒有四義。法
體行相今從總相唯歎戒法。所以不云難議
者。以心思切近口議疏遠思之既難必非可
議。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顯上難思
之義。既超象外無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
及。冠字去呼謂束載也。冠爲首飾取高出之
義。象謂世間諸所有物。問軌導舟航豈非象
耶。答經律歎戒擧象雖多。但得少義未可全
同。此中略擧二物少喩戒功。軌導即車轍明
其發趣也。舟航取其運載也。又標宗云是汝
大師。以能軌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
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樓柱聖道所依也。
禪定城郭定慧所憑也。乃至如池如鏡如纓
絡如頭如器。又智論中如重寶如命如鳥翅
如船等。尋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護。具列
八喩。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
人一目。如貧資糧如王好國如病良藥。又戒
本序如海無涯如寶無厭。僧祇戒本如猿猴
鎖如馬轡勒。廣在經律不復繁引。良以戒徳
高廣故非一物可喩。遍擧諸象各得一端。不
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
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縁六度所乘法
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爲軌導
也。常途如此。今別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
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豈唯五戒十善
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約鈍根通爲世
善。若論上智倶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難。
能爲大比丘菩薩戒而爲根本。故知。四戒皆
導五乘。今此標歎總含四位正在具足。問戒
疏云。爲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據三乘。今云五
乘者。答彼則專窮聖意用顯教源。此明通被
兩機以彰利普。然則三乘爲語尚乃兼權。若
論雙樹重扶咸歸常住。故知。四戒皆導佛乘。
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寶舟航者
三寶四種。一體理體就理而論。化相一種局
據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時。功由戒力運載
不絶。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寶並假
僧弘。僧寶所存非戒不立。如標宗中順則三
寶住持。違則覆滅正法。又如華嚴云。具足受
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等。餘如後引。或
可越度凡流入三寶位。必須受戒以合舟喩。
文通此釋前解爲正。寔字音植訓實訓是。次
顯勝中有二。初對二學明所詮行勝。下對兩
藏顯能詮教勝。定慧莫等者須約兩意互明
勝劣。若望斷惑證眞則慧爲勝。戒但止業定
唯攝散故。若約修行次第必戒爲始。禪定智
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從後義故云莫
等。遺教依因成論捉縛並同此意。次顯教中
群藉即目經論二藏。於茲乃指住持之事。經
論不談故云息唱。謂剃染禀戒入道次第以
至僧中。受懺安恣結説治諫師資上下行住
坐臥飮食衣服衆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
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見云。毘尼藏者佛
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論來致備如
中卷。準上所詮亦須兩釋。若詮理發智破妄
顯眞。則經論爲勝。若軌事攝修滅惡生善。則
毘尼獨尊。故知。三藏各具勝能。今望住持故
有優劣。問標宗所引大小經論亦明戒律。那
云息唱。答雖復兼明號隨經律。止是略歎戒
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論故得云耳。
敍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
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爲二段。
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賛列
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爲開法大師。迦葉已下
爲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
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
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
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
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
丘言我是大師説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
妄故言我是犯蘭。
説事法得夷
言在世者娑婆五濁所取之
土也。大千世界所化之境也。賢劫中第九減
劫人壽百歳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説三乘法
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
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衆典。然於毘
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
凡所施爲必以威儀爲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
説。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
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説有時限。律則通
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
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
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
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
凡有三種。一人四依内凡爲初依。初果爲二依。二
三兩果爲三依。四果爲四依
涅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爲世所依。此並
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衆生所頼四並名依。
二行四依糞掃衣長乞食樹下坐腐爛藥。此四
種行入道之縁。上根利器所依止故
三法
四依謂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
經不依不了義經。此之四法簡辨邪正。末世所憑
故得
名也
今此所標即人四依。昔來但列二十四祖。
今意不爾。二十四師且據相承傳法之者。若
約横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鞠多五子豈不明
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
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
師豈唯二十四人而已二十四師名字化迹廣在付
法藏傳及住法圖賛。須者

像季弘傳初科明兩土中。如來中夜入滅
後夜不如。正法像法益多乖諍。況像季乎。如
感通傳天神所述。西方諍競大小不融。至於
經卷互相投毀。及空有兩宗各分黨類。若論
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實未判。是此非
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諍。以下文中別指震旦。
故知。此科通語兩土。然祖師出世當佛滅後
一千五百餘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齊此以
明訛替。澆謂澆薄醇味漸微。訛謂訛變本體
全失。時實不然由人故耳。鋒即利刃世中兵
鬥謂之爭鋒。脣舌相攻以圖勝負。事有同焉。
鼓謂撃動。論即言議事無形質。顯是虚諍故
云不形。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敍兩土
澆訛。下不別敍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
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
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
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縁。
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賛曇延法
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
目此方不煩穿鑿舊云。國嶺兩標。震是
此方。嶺即葱嶺非也
具云震
旦亦云眞丹。此翻漢地。傳教者指弘通之人。
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
出世凡歴九代後漢魏晋宋
齊梁陳隋唐
草之出叢曰拔萃。人
之超群曰出類語出孟子。有若歎孔子曰。出於其類
拔乎其萃。自生民已來未有。盛如孔
子也。今
借用之
事出胸襟謂之智術。此明前代諸師
任意自裁不憑正教。上句彰其英敏。下句斥
其師心。列失中凡傳教之務不出有三。一弘
揚教法。二訓誘來蒙。三扶持顛墜。今觀前代
於此三事曾未論之。故下結云可得詳而評
之。蓋言不能詳評故也。是以文中科爲三失。
初揚顯下二句闕第一也。行儀謂行事軌式。
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匡謂正其
訛駁。攝謂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闕第二也。以
後學無知若非師範。進道無由尋即法也。紐
下二句闕第三也。玄綱大表並喩律乘。紐謂
接續。既即已也。樹字上呼顛即是倒。此二句
擧喩雖別所顯義同。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
既無典據。故云憑虚。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
評。故曰難爲。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状。聲即
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虚説無教
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虚
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虚
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
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
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渉多矣。至於
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増逾暗。豈非理
可虚求事難通會乎又引戰國策云。畫鬼魅者易爲
巧。圖犬馬者難爲功。又云。淄
州名恪律師親問南山。
即以此對。未知何出
此謂諸師談經説理無不
精窮。考律行事未能決白。此釋可取故兩存
焉。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
正敍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
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毎有行事
必據誠文。雖是實録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
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
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
寄縁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
如依律羯磨各差五徳。有覆不開懺重。夏
竟解界二十八人不足數四人捨墮之類
加以下次
明兼生妄計。初句標過濫之源爲學有二。一
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
虚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
意。尤即訓甚如手持衣藥執臥
具爲越褥之類
取類者或引類例
有乖如小界立相引僧祇捨衣界一尋爲例。
無衣鉢得戒以破戒和尚四句爲例等
或取流類
不等如用僧祇加衣法。及用解大
界解小界羯磨而解戒場等
隨聞即用不究可
否。故云寡討論也。愚執畢身不能遷善。故云
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次
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衆網約僧
事也。釁戻皆目於罪。展轉増多各據一見。故
曰倍分加盜僧物得重而言犯蘭。無知得提例判爲吉。
此則以重爲輕。盜畜物犯吉而斷犯夷。捨墮物
貿新衣得吉而云犯提。
此謂以輕爲重也
僧事中如僧網治罰説戒
自恣受曰懺罪諸餘衆務。一方行化立法須
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
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
途目撃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三
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
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
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
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説多異後進
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
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
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
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爲成夏否。又如執一夏
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爲失夏耶。又如小
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爲得戒否。略擧數端
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
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
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
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
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内宿盜常
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
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説
虚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
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
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
行事。故云爾也。與字平呼即語詞也此四句二
事。古作
四義釋
者非
次明撰集。別斥中初科上二字傷歎。前
下敍其虚費。上二句總示所出。遺記者通目
疏鈔。如第十門具列者是。下二句別列非相。
言止論者貫下兩句。謂撰疏者但相廢立。作
鈔者唯逞難問。更無他意故也。如義鈔兩疏
時或引之是也。問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
明行事故須奪破。彼演義章不妨引用。又古
文極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
義鈔題云拾毘尼義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
事訓蒙毘尼宗體於茲既失。餘不足言。今鈔
首題即彰此意。高超遠古深契佛心。紐絶扶
顛誠在於此。是以諸篇演布唯存行事爲宗。
隨處提撕專以訓蒙爲意。咨爾來學勿負祖
恩。言世事者謂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
之事也。準下撰述一十六師。今云百無一者
汎擧至多。以明至少猶不可得。言都無所取
也。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
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
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
爲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爲遮後疑。恐
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
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
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鋭
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
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
以義求。願本廣引縁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
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
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
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
寫。彼唯出法不辨縁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
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
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増減繁
略互見得失等昔來所釋
都無所曉
總斥中通前疏鈔及以
義集。故云並也。碎謂文無章節。亂謂義非倫
序。所以下二句對上文碎。故難尋求。次二句
對上義亂。故難領會。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爲
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
時。顧眄者明非正學也迴觀曰顧。斜
視曰&T076854;。音麺
群篇通指
前代所流也。撰集雖衆一無可取故曰通非
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
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
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
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
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
文章駁雜之貎。次出論語孔子在陳思魯乃云。
吾黨之小子狂簡斐然

作命即撰文。命謂典章之異號。即目今鈔
論語云。爲命裨諶草創之等。
正義曰。命謂政令之詞爲即作也
直筆者即後批
云不事虬文。此有三意。一顯行事故。二被新
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
文詞。一部之文盡於此句有科此爲刪四分繁。包
下爲引他文補非也
次科引用中爲二。先列所引文有四句。初句
統收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
中談律名爲隨經之律。故云隨説。第三收大
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
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
文。是則貫攝兩乘嚢包三藏。遺編雜集&T014370;
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
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
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
有四句。一與本宗同故搜十誦持衣加藥諸部不
足數人。婆論三衣局
量。五分通量。
母論轉欲之類
二同故駁魚肉正食小教咸
爾。今鈔用後廢之
三與本
宗異故搜僧祇五人捨墮在衆自説欲。五分通結
淨地諸部自然界量。母論略説戒等
四異
故駁僧祇三遍説欲牒縁入欲。通夜會衣不立勢
分。群部不開淨地。増加羯磨如是等例
次就
他部自明同異亦四句。一他部同故搜者五分
僧祇
於上座前一一説欲。十
誦多論盜畜物犯吉之類
二同故駁十誦善見無和尚得
戒。僧祇十誦四重
無重
三他部異故搜善見三衣内穿失法。婆論縁斷。
雜寶藏倶盧舍五里。多論二里並
取用
四異故駁十誦受三十九夜。僧祇
事訖。委如別行中尋之
長見下取捨
諸師文紀。何以知然。以三藏聖言豈論短濫。
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
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
題本號。此明取文皆屬鈔攝昔云補
闕誤矣
輔即助也。
濫述下明捨。下諸篇中或直剪者。如云七樹
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
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
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
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次體
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
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
別衆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
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並
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衆。
對衆復兩列之。説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
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
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
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
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縁等。
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爲顯於
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
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
説戒指白衆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
磨中簡衆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
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衆。懺殘指覆
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擧一二。類謂
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
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
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
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
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
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
欲中明説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
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
此例古解云云
一無可取
四徴詞者即推覈之語。謂推覈
深隱必假問端。以爲發起汎論問答爲立賓
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
持教理明顯。一咨請問即結界中諸問如云
大界有村得合結否
假疑問受欲中問不稱縁欲法成
否。羯磨中問白讀成否等
三破古問集僧中
問自然
方圓。足數中問邊
罪等人自言據體等
四相並問受戒中問戒師白和教授
不和。又問戒師不差教

五推窮問受欲中問此律宿欲不成。及受戒
中問十誦尼無重出家何故開捨戒
互違問釋相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言斷過
去非。盜戒問盜像供養無犯盜經結重等
諸篇
之中所有問答不出此例。文中一句改無不
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
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
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
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
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
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
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會異中前明引用
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法事。
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
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
寡用故曰見行。衆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
部。今文通收他部衆別之法衆法中滅擯通結淨
地出五分。沙彌分衣
法出十誦。別法如
持衣加藥等出十祇
諸務言通須收諸篇所引他
宗之事。下二句即指導俗沙彌篇中諸事。由
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
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爲一見等。
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
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
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勒卷中初科遮
異説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
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
後世有作行事
策者甚非祖意
同我異説並指他人情見有順違
也。如世歌曲。其和者必撃物以聲其節。節謂
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
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
徴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
猶粗略也。横評謂非理多説。諱即避忌。鈔以
撮要包含爲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今意中。
圖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離繁略過。務省約
者是鈔正宗。救急備卒是今正意。衆別行相
不可暫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無由措手故
云卒也。師資篇云故拯倒懸之急。第十門云
庶令臨機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乎呼如
上釋也。或可去呼。謂允當也。是知。斯典一文
一句無非要行片無閑詞。嗟夫末世昏愚志
性下劣。唯誇講説專事唇吻。重輕篇聚身無
不爲。戒定修治曾無一念。致令慈訓棄若朽
遺。救急之言於茲喪矣。但恐苦輪之下欲罷
不能。聖道之中進身無日。有識英俊寧不動
懷指闕中思即籌慮贍猶濟也。固即訓實行
詮即諸義解。此明今鈔專列時事。義章辨論
有不濟者例皆不引。委在餘文故云於後。上
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滅
諍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義既廣徒勞宣釋。
終未窮盡故略不述等。釋相中四違諫戒意
亦同此。故云略標等。示所詮中衆務謂。四人
已上羯磨僧事。成謂能辦用即擧行。遵即奉
持之心。機謂時須之急。託事即衣藥等縁。並
下結示無闕。紊音問亦亂也。如古所傳三卷
三位。即名衆自共三行。今更以義判略爲三
別。初約止作上下對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
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二約衆別上卷僧務名
衆行。中下自修名別行。三約純雜上中各局
故純。下卷隨機故雜。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
兼。且據大途如上所判。分篇敍意中初明難
判。人爲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謂分節
擬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類者今先擧示。如
安居分房釋相明法體。懺六聚中明事理兩
懺。二衣分亡人物。導俗明説法儀。沙彌中出
家業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據篇題實非該
攝。然夏中分房同安居類。故但標安居。其餘
自攝餘皆準此。是則三十首題。並據一篇之
主耳。若爾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親
疏故。列名中據從敍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
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
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爲顯諸篇是十門所
括。今謂不爾豈有敍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
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
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敍意生起冠
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
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爲正豈不然
講者至以標名首已即讀篇
名。入後十門覆讀生起
大段第二諸篇大綱
敍意中。統大綱者諸篇事相皆別目故。言條
流者總中別相義類異故。上二句即顯前文。
但敍述作不明義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後
意。括謂包收鏡明也。遠詮謂教相大旨。將釋
十門略知次第。大聖立教爲顯一乘。欲使群
迷咸歸實道。不堪受化暫用權方。適物隨宜
凡心叵測。然則將傳遺教必曉來源。俾夫學
有所歸。行非虚造教興之意故在初。明既達
此門粗知來旨。何因制度輕重不倫故次明
也。上列二門通論律藏。宗部既別教相莫融
必有事興。依何處斷故有三也。雖知用教約
體有宗。此土受縁並遵四分。或於本部攝事
不周。餘部誠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據
文文容乖闕。乖須義定闕必文通。廢立既難
須明軌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並約能詮。教
不徒施必詮正行。行非一轍須指大宗。故有
六也。上來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機機分多
異。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機教兩明
頗彰化意。然教傳此土眞僞相參。若不甄除
容生疑濫。又斯文之作特異前修元意所存
來學須曉。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
略已顯。至下別釋隨更明之
第一教興中。標云意者爲屬於誰。答觀前二
意似屬於佛。據下諸門則有相妨。今須一概
並爲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聞。縱有所明
猶非盡理。十門意趣出自今師。故以序字屬
於能序。教興二字即爲所序。意之一字通指
此門。又文標十意。謂裁度之懷前云十門。謂
由之而入後言十條。謂義類不同。並對下諸
篇隨名不定。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
通敍。雖文在初科而無虚之語通含後二。論
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徳超三聖。
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爲尊
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
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
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
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衆生差別
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
虚。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
一是處非處力。二業力。三定力。四根力。五欲力。六
性力。七至處道力。八宿命力。九天眼力。十漏盡力。
等流等謂無
偏。流即無擇
毘尼依大慈等流説。阿毘曇依無
畏等流説謂四無畏一切智無所畏。漏盡無所
畏。説障道無所畏。説盡苦道無所畏
據佛
施教通有三心。約法對機不無偏勝。是故説
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
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
世。欲説妙法普令開悟。衆生頑鈍遂説三乘。
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
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
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議。正法之時尚
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
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
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内衆等。引證中
即本律増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闍國池水邊。
告諸比丘。汝謂我以何心爲汝説法耶。鈔引
答詞略衆生二字。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
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
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
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
常有不絶僧祇總有九十六種。出家人則佛道爲
一。外道九十五未詳合數兩出不同
雖各
立法而非正道與無不異。以無法故空然獨
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倶
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
之則聖財内備。行之則美徳外彰。出過外俗
所以尊高。爲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
在金口昔來科爲結集教興。
故此一句極多虚諍
引證中二。初通指制
戒證。觀下律者即諸犍度。據前戒本諸俗譏
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
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
説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
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説戒。安居犍度
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
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
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
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唖法。
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
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繍手衣。著草衣
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
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
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
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
所及並懷也舊記指下結集中譏謗之文。
則凡所並懷之語如何釋耶
懷即佛意
異術即外道術音述
道也
故下別引結集證。此即本
律五百結集縁起之文。以佛滅後外道譏言。
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
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
告衆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
餘言祖師取意。加上
一句使文易見
問今明佛意那引結集文
耶。答當科所明並引佛世。文既非一不可別
擧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
引展轉爲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
心。答結集存法既爲絶於餘言。佛意本興信
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徴亦引後文
用彰元意。此爲明例何事疑乎此約迦葉
結集意釋
又佛
始歸眞便譏法滅。反知在日對彼何疑此取外
道譏謗
意釋古記錯解。
持委示
對異宗中初科上句明佛意。毘
尼之教因茲而制故云來也。即義鈔云。如來
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
由衆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
不等緩急有珠。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
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
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爲五
部等大集夢
亦同此&T073554;
若爾義鈔下文復云無五意者。
答此明佛在不分之意。謂隨機立制豈有五
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
縁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
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
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
初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
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
八部通根本
爲二十
乃至復分五百部備如義鈔
此不煩引
相傳云。
本作宗則有其十八。後修時改爲多別。故知。
此語通含非唯五部。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
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
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
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
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
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
三衣有六戒一太高二太下三象鼻四
多羅葉五參差六攝縐
内衣同上共
十二戒則爲繁也。大小便利止有一戒。敬塔
都無此爲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
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
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
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爲戒
體。能造所造二倶是色倶不談心。未窮業本
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爲體。體從心發然限在
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
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
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
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
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
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
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
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
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
小宗。定爲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
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
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
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
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
之教。但存住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
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
尚得成受戒。及界内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
内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
磨加則彌善減則不成。即法無準也文中似單明
法。然御之
一字即能秉人。對
下須知二皆無序
四分僧有四位。四人除三法
志受
滅悔殘
五人除二法中受
悔殘
十人除一法
二十
人通作一切。又須精簡足數別衆。即人有序
也。法有八位心念有三但對
衆也
對首有二但及
衆也
法有三單白白
二白四
衆別羯磨各攝分齊互不相通。
少有増減判歸非法。此法有序也。上明兩宗
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
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説。教興之意於茲
明矣古師科此。爲分
部教興者遠矣
次當宗中初文。上句指前
下句標後。言通明者以前三意統毘尼藏。義
該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
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虚發專爲劣機。後之
二種文約所爲用顯能施。次則彰正法之尊
高。後乃明教門之差別。正明中初科。上二句
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
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護益。軌用即一切
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説之意。下句顯所
説之教。貴下六句敍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
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
例示本詮相開制即第二。持犯即第一。或可。此
二通該五例。以一一例中並具兼故
驗諒
二字謂以智窮考。旨意二字即立教本懷。諒
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
多故云束也。初遮性者毘尼所制無出遮性。
用此二門求一律藏。總歸二意故曰往分。初
通局中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
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増篇聚故通二教。
壞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
局制教。據文合云遮戒則局於制教。文中爲
示遮性之義。故云因過等。然性戒元有無論
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
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
或約違理違事分之。餘如戒疏。次科性戒中
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
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
教急行難。如下略擧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
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
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
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
亦結正科。故曰開實結犯等二戒開文
並見戒本
遮戒中
初明緩急。制即是急開即是緩。對前性戒義
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
遮中制也以非性業
隨縁開故
三倶急者性中制也。四倶
緩者遮中開也。豈非下正示興意。上明護俗。
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
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
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
無有出喩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喩苦趣。引證
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縁。二因
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縁。一
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
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
此明
性戒
又云。世人嫌言。云何比丘無慈心斷樹生
命。佛因制戒是急。爲護住處開斷草木是緩
此明
遮戒
二儀儀謂法式令尋之者出論家意。謂前
且引二戒顯相。意令準此例尋諸戒。無不皆
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
通該一切矣。次開制中唯據遮戒與前爲異。標
云。徴者訓求訓驗二義皆通。引示中初科言
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
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
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
不忘。佛聽内宿内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
説。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
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
意云開制無定
則非一切知見
鈔引迦葉答辭仍易知見爲智
人耳。此明時有豐儉不可一定。故興此教被
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在世教中五分
文出第二十二卷。上明聽違佛制彼疏釋云。如
摶食此方
不爲善。又如
袒膊跣足之類
雖非下明聽從他制如用匙筯及鞋履
偏袖及依王制等
問消文可爾興意如何。答時數遷流豐儉不
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爲一概。
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
仍施現在。横被邊夷旨在爲人義見于此。問
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
彼云。邊地受五得數浴洗。中國不聽此名
處也
昔用
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此即
時也
故知
時方不唯一事。問既曰當宗以辨。那引五分而
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
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
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
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爲顯異。邪多正
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
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
循名昧實並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愼之。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釋。前教本爲未
來即兼佛世。後教本興現在仍通像末。或可。
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釋之。彼此兩字即指二
宗。謂四分制已更開即兼在世。五分雖制不
用亦兼未來。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
二世。但文不顯故用彼文。問遮性中亦明開
制與此何別。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
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毘尼謂婬
盜等是也。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
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
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
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
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
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
四重名深防此即
通也
又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
微防著。故曰深防如尼觸犯夷等類等餘三重。
約戒以論
即名別也。若飮虫水防殺畜。手搏防
打亦號深防。非此中意以不對報故
言限分者指重
縁心。以爲下凡限分之制此即名通
通諸戒故
又云。若就
相論可有修學。並是限分如漏失僧殘尼墮
此爲別也。又如僧中輒教尼等及尼
中四獨紡績。一切不同之戒是也
令此約報強弱
須從別論古記反破此解。
請以戒疏爲準
約行者山謂蘭若即上
根也。世謂聚落即中下根也。然上士不獨居
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
山者僧尼二衆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
樹下坐。四腐爛藥此上根也。尼樹
下坐但非蘭若
二明世者衣
中根報。次者制三衣。又次者畜百一。又次者
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衆寶莊
此非常教。唯
天須菩提耳
上準戒疏明五開。彼云良由衆
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
此五前強後
弱中間互通
食中開受僧別二請僧常檀越送等。
處開二房藥開三種此四開
中下
問制行二位強弱
何分。答制則強輕而弱重強依限分
弱假深防
行則強制
而弱聽強者堪耐
弱必隨開
四中初句明機差。此謂佛世起
教之機。非五部師也。次句示教別。即對諸部
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
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
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
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
僧祇性惡無疑想。十誦前有方便除疑想今鈔
準用
四分除破僧婬酒不開疑想。餘戒通開。上並
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
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爲證
耶。答此擧群宗爲顯四分。五中初句通慓。
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
一切制法。如結説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衆
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
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
並託縁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
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
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縁無
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
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
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
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縁以興教者。如坐禪
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
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
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
此通遮性。性如慈心斷命好心互用
三寶等。遮如乞衣過受勸増等類
言不善縁以興
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途。増惱障
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此局
性惡
言託無記以興教
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
内増心亂教制防約。作者犯墮餘廣如後此唯
遮戒
言世譏者即諸戒縁多因俗譏起過。方制一
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
縁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
古多錯解
故爲曲示
如上五例。三四約機爲顯於教。餘
三就教非不對機。又前二局就止持。後三通
於止作。總意中初文爲二。上二句結前。總下
示意。大毘尼藏興意極多五例。統收大要略
盡。望其別條實爲未備。故云且略等。薄知言
可取解。方詣明有所歸。方謂方所詣即至詣。
統一律之始終故云總撮。指一意以該攝故
云包擧。拯拔也。凡庸者若據所化實通諸趣。
若取可度別在人中。三歸五戒餘道倶霑。具
足律儀唯人可受。必約通別兩意釋之。然此
所明乃是如來出世大意。語該三藏義渉五
乘。且就所宗故爲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
槃等。西音之轉小遠疏中翻之爲滅。智論涅
名爲出。槃名爲趣言永出諸趣。疏就所證之
理。論約能證之智。古記至此廣列義章。今意
不存如前已示。然須略擧以遣文相。諸小乘
論通明二種涅槃。謂二乘之人見思永盡。眞
空極證報質未亡。故名有餘依也。及乎化火
焚身。身智倶滅同太虚空。故名無餘依也。若
約大教即指常住不生滅性爲大涅槃。今文
須通泥曰兩釋。若就權宗即指前云若取開
會須歸後一。扶律談常即其意也。下文調三
毒求四果等。並同此釋。引證中兩段並本律
増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
門問阿難之語。下一句即阿難答詞其云爲
調貪欲瞋恚
愚癡令
盡故
増戒學者出世正道増上勝法。非謂漸
制而言増也定慧
亦同
云何下二句即引後段。上
句即佛問諸比丘語。爲字平乎。下句是比丘
答詞彼具云。云何増戒増心増慧學學此三
學。得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等。文中束之
所引二
文辭理無異。但上約所斷下據所證耳。問戒
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説尋
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
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爲求此四
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爲極矣。
昔嘗聽習毎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
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説出
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並以毘尼。即摩
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
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倶喪。後賢有
識深須鏡諸。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
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
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
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豈非指下諸篇耶有云
後九
門者
非也
尋條知本者條即前事是別相故。本謂今
文示總義故餘九同此
里文略耳
第二門初標擧者。教興大意如上已明。然
其罪事重輕不同。欲本大聖裁量之意故次
明之。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標難。上句指佛心。
下句即祖意。何下釋難裁所以。初徴原下釋
上二句約人推教則教密難裁。又下就教推機
而機差叵究。原亦推也。窮即極也。衆生性欲
唯佛窮。盡隨宜授道毫釐不差。既出聖謀故
非凡測。若取偶對上句對下合云識病之人。
下句對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喩互擧語簡義
彰。所以下雙結。扣音口亦去呼撃也。方謂方
所如來立法量同空界。群生萬類無不沾益。
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無方。既其無方。則
非思議所能及故云豈可等。次科雖然者與奪
未決之語。對前乍覽故云重覈。前約當機故
難裁斷。今取被後故言自顯。遠標即律教。教
以指道喩之如標。超諸世典命之云遠裔謂衣
裾取其末下以比後學。在文者即下七例並見
律中。凡論教義或無明文。須引證據。律文既
顯故不假證。示現總相故云大略。別列中初
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
漸。徑受具足。三戒倶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
捨具十作優婆塞名漸。直作白衣名頓此古記
解。未
見制教
輕重意
今約持犯篇中不學無知漸頓釋之。戒
疏云。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止犯。不學具
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縁境不了犯
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
不學出受戒説相。
無知出不攝耳戒
二結正業科。即篇聚之罪各從
種類。並約七支業理輕重以分上下。如篇聚
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
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黄門二形之類。
四夷倶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
廣解具列其相。可尋注戒舊約僧尼別制釋。或引母
論犯報四句釋於義似疏
四攝趣優劣者律明。趣有三種。人及非畜。非
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
男女黄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爲優畜則爲
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
四戒倶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
殺有智蘭無智提餘篇
自尋
五起情虚實者此有多
釋。一如謗妄等戒。情虚故重情實皆開諸戒不
犯文中
並標實爾無
心等是也
又諸戒境想初句情虚故重。疑想
情實倶輕除婬
酒戒
又諸戒中或標知故字者。即
顯情虚如故斷畜命
知水有虫等
非故不知即是情實。即如
本律。犯必問心無心不犯。制教重輕尋之可
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
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
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
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
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
畜長。仍制説淨時縁不暇。復開十日不説則
犯。又如本制安居縁開受日。復制限内須還。
又開難縁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爲輕。如
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
靜即蘭若頭陀上行。四依教重四開教輕 
如來制教重輕。又云在文自顯。須就
本律詳而求之。故今所釋頗與昔異
結示中上句屬
佛。下句屬鈔主。據本制懷臨事處斷則輕重
合教。萬無一失料簡七種。初受隨簡一是背
於受體。餘六制於隨行。二就行中上作簡。
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
止中。能所簡。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對
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
謂亡物二衣篇云。隨本受體何律
受戒。即以此律而定輕重
應須問曰。教門
輕重聖意可知。然現翻四律互有乖違。重輕
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爲準。此門所立其意在
茲。敍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
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
百年。曇摩柯羅或作迦羅。
此云法時
依四分羯磨立十人
受戒爲始。出僧祇戒本令衆誦習第一
差也
至姚秦
時。十誦廣律初翻。人即依用此二
差也
其次四分僧
祇五分三部廣文並傳此地。人謂僧祇與先
戒本文理相合。乃捨十誦多演僧祇此三
義也
四分五分曾未弘通。至于元魏法聰律師。方
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
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
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
特須提示。歴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
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
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
之時。凡五百五十九年故云近耳若取曹魏得戒
已來近四百年
穿鑿者學無師禀。肆意攻求不從正理。故以
比焉孟子云。所惡於智者其爲鑿也。
注云悉人用智而妄穿鑿
推所由中上句
明迷教。下句示迷行。宗旨謂假實不同。本趣
即色非色別。勸學中初句勸久學。學師謂禀
學於師。次句勸憑正教。何下明離過。二句語
別義同。但上約破斥下取輕誚。淪猶墮也。嗤
即是笑。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
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
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
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
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隨情等有將體既等語。
爲總師語非也
示中據上所明於理已顯。所以重示者一恐
疑云。倶是聖教。縱令互判亦有何過。二又恐
云四分。可爾餘宗不然。故復釋之。初文上二
句標。謂下釋。如已學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
誦受戒之者。餘互亦爾。同則不言乖則有過。
故云脱罹等。脱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
句明判斷之失。下句示違犯之罪。愚癡即無
知也。次科上二句正示諸宗判處。並同此列
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較音覺正也。後二句結
告。條領即今所立纔覽此門疑滯即遣。如冰
之泮故云釋然。大觀謂所見通遠也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
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
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
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
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
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
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
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倶疑。
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
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
是故此門正明諸律。至後六師方通經論有云
諸部
通收經
論非也
敍分宗中。初文言統明者總括諸部也。
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爲八十誦律。五師相繼
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
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
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
有以機悟屬
五師者非也
下句明諸師各執不同岳立喩其所
執如山之固。注戒序云。雲飛二部五部之殊。
山張十八五百之異有謂五岳對五部非也。況諸計
之言不唯五部。請以注戒質之
次料上二句敍分宗。義鈔云。鞠多受法既少
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聖懸記。蓋是時
機所宜。執諍雖殊無非證道。即大集云。五
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
各集。競謂爭馳。言大衆者此濫窟外部。高僧
傳論云。上座大衆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衆
乃是窟外。此云大衆定是窟内。即今摩訶僧
祇。此翻大衆。以五百人亦大衆故智論則
云千人
是則
大衆名通二部。上座唯局窟内。學者須細辨
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爲言。三中初輕重
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
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
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
髮亦殘且略遣文
餘尋釋相
二約亡物釋。下云。然此亡物
諸部未融等。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歸重。
餘律並輕如二
衣中
三約事釋。如四分受戒縁具
方成故重。餘宗縁闕並開如無和尚
無衣鉢等
本宗轉欲
則輕。餘宗不開故重。本宗悔殘微乖法式。悔
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
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
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
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
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
亦互也。即如上引衆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
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
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
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説戒用廢。五分
直説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
興。又如僧祇牒事説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
之類。次明取用。初科標示中。立四分爲本者
順本受體。離前互判過也。須用諸部老行事
有據。離後執隅過也。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
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
縁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爲宗論。其中一羅漢
曰。於戒句中即下
隨本
於戒本中即下
本也
於問難中即法
師語
若欲知者有四毘尼。諸大徳等如鈔所引。然
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衆之詞。一本下
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
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
云。四大處名爲隨本論文難解諸釋不同。且依
古記約通別二縁注之
告諸比丘我説不淨性惡遮惡倶是
不善。故不清淨
而不制癡狂
心亂
並通
開故
然此隨入不淨一念心憶是比
丘便入犯位
於淨不入是
名不淨不順開教故淨不入。
即是犯罪故名不淨
第二佛告諸比丘。
我説不淨
而不制
然此隨入淨是名淨心不
憶知
順開入淨。由不
成犯故得名淨
第三佛告諸比丘。我説聽淨如婬
怨逼
儉開
八事
然此隨入不淨三時有樂時豊
不止。二並歸犯
於淨不入於
汝輩不淨乘於開教故淨不入。
並結正犯故言不淨
第四佛告諸比丘。
我説聽淨
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順於開教
並無犯故
一切諸戒並具通別二縁。通如持犯別在隨
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縁後二別縁。又前後二
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
二縁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
處。三法師語先説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
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
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
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
如評一戒則渉三法。且置此三
待加意度。及對三藏方可取舍
以意度籌量
可否
用方便
詳其
理趣
及三藏者上是意詳。下以教勘。彼云。
以修多羅廣説。以阿毘曇廣説。以毘尼廣説。
以法師語。文略下句故云等也此謂三藏中
法師語也
先觀
下正示意用次第之法。根本即本句義即隨
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
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
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
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
持不令忘失在文難曉故詳
引之。廣更如彼
正下一句結示。取
意中初文。行藏者約行事之廢立。取捨者謂
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
總意前云遠詮本
全並同
程示也。下列科條取捨有據。
故云無惑。擧例中初明本圓不取示有所宗。
如重輕篇聚衆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説安恣
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
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
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説戒及東方
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
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
廢前者如歌聲説戒。鈔云。此是五分廢教如試
外道
魚肉正食。雖同廢教至下六師。方可言
之。此中且據諸律。古記一混學者須知
三有義無文
者如顛狂人前捨戒不成。是有不足之義。故
引十誦等證之如定由旬。準律十四説戒十三先往。
準強百里遂用智論下品爲定。又十三
難不問壞比丘。準尼受反問引
善生明文。此皆屬後六師中
四無文有事如云三
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皆明三藥加法。
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如下結示。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爲二。初正明
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
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
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
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
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爲
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
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
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
四説者本律増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
廣説。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
所教。若聞彼説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
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
所説者非佛所説。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
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
應語彼言。是佛所説。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
此名一
廣説也
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第三從知法衆
多比丘所聞。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並如上
檢校文
同不
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説故云亦同。但
名異耳。四分約能説人。十誦據能證教。彼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
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
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
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説墨印。頗符論意。
次科初句躡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謂行心境
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託。故云相照。規猷
謂法則。即前四法四説四印也。方二句明合
理。相關方引既無横評之繁。條別不取仍無
闕事之略。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方彰故
非晦沒。晦暗也。沒隱也。三中初二句標其偏
執。即同下文初師見也。隅即是角。渉下示其
過失。上句即行事闕。下句謂檢教闕。遂下明
三乖諍。如手持衣藥之類。互下出乖諍之
由。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
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
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縁自説欲。行僧祇
四分止有受轉説
文。即有限故
通結淨地行五分事四分止
有別結
應量衣説淨行多宗事四分但
明應量
十三難中犍黄門
得受。鈔云。必須勘取依餘部爲受四分自
截滅擯
別衆
食開縁後二四分有七。士多
論僧次五分衣時
自然衣界後四本宗
十一
并水道
並出他部
略示一二餘尋鈔中舊記反作不得全依。
以釋請用上諸事質
兩存中四分楊枝不受。僧祇咽汁須受。又
如教授師壇外受衣
或在衆中戒師受者
多論須請淨主。五分但令漫標。僧祇淨主三
由旬内。多論若死若入異國更須別求下並云
隨意用
又善見三衣穿破失法。多論縁斷等餘自尋
之。檢閲中傳聞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傳授。
容有舛誤不可輒憑。故皆親檢使後無疑。次
用六師列見中初標。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
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並有準據。二
顯諸計通局未融。三示今意總通六見。四明
此鈔所宗有歸。問所以唯標六者。答前伐已
來弘唱。雖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見故標六種。
攝無不用。師資相傳至唐不絶。故云世中
也。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
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
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
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
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爲長。五藏
者四阿含外加一雜藏長増中雜是爲四含。雜藏者
分別功徳經云。非人弟子諸
天所説。或説宿世因縁三無數劫菩薩所生。文義
非一故名雜藏。阿含此翻法歸。謂衆法所歸也
五辛
者葷菜也葷謂臭氣。一葱二
薤三韭四蒜五興渠
除初師外下五注
釋並見諸篇。第二師文見衣藥兩篇。第三見
足數。第四見説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
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通
結中上句總牒。次二句是縱。下二句即奪。謂
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約大小。前
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約三藏。前四局律
言通經論。三就前四本異分別。第一局本
宗後三通異部。四就後三取捨分別。第二第
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捨本從他。故通。五就
二三。融隔分別第二缺文。直取則部類相隔
故局。第三有義方求。則彼此相融故通。若約
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後故局。後得兼前故
通。中間兩望則含通局。顯今中第三在律爲
當識宗旨故。第六於三藏爲當知所歸故。上
明正宗二師。餘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
第一師。業疏云。如鈔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
藥直言説戒廢試外道下並用之。然於餘事
有不取者故云參耳。得失謂考其可否。隨機
謂摘其時要。知時即祖師自謂。一取一捨皆
合宜故聞。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鈔不廢淨
地。若爾合歸參取。豈是正存耶思之
第五標擧中。文義決通言通能所。所則有三。
一文義倶闕。二文具義闕。三義具文闕。能則
有二。一文二義。義復分三。兼理及例別開成
四。捨別從總但云文義。然此一門從能爲目因
前三闕。學者疑壅。故以此二疏決令通。敍立
教中初句示理體。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説
生空。四分假宗則兼法空。並名權理。大教則
指常住眞性名爲實理。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然斯二理體唯眞寂名字莫詮。言説叵及故
云絶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標示也。美於
理體故云宗極。宗則萬化之同歸。極謂諸法
之源底。通論名教咸詮眞理。羯磨序云。大教
膺期指歸爲顯一理。故使高超輪梵之典。迥
殊儒道之書。人天獨尊良由於此。上明依理
以立於教。下明教興必從於事。事即世諦隨
世假名立教詮理。所謂如來説法常依二諦
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別指律
藏。問律文詮事應非顯理。經論詮理應非隨
事。答統明佛教託縁而興。無非對事皆爲顯
理。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疏。故分三學對治有
異耳。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敍教本具周。斯律
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
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
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
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
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
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
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鞠多
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
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増之語。捃居運
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
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
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
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
本無暇覆疏。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又結淨地四句成白。疏云。此是結集缺文同上
二意
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同後
二意
此中欲顯
決通先明殘闕。殘闕之由不必一致。故以此
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擧事強配。顯今中初
文紛慮謂心想之亂。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
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滯一端。故云通大見也。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倶闕例。前史有
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
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衆法白
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
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擧誦戒爲例。忘
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爲例。牒多縁
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爲例。惡心解界不成。
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爲例。三種安居以
三品鉢爲例上是本宗下
也部
明相會夏以僧祇護衣
爲例。安居依閏以多論受雨衣爲例。此約行
事釋也餘更
尋之
理決中言理有者。此謂無例道理
合然如此界僧爲別處三寶病縁及僧次請皆
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
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
例故云理也。又説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
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
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
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
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
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
衆法對首爲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
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
縁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
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
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
居。遇縁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
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
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
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
比名爲例決。又復無例號爲理決。以意定文
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
如何分別。答通而爲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
以理爲正別而爲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
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
略擧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
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爲例。仍云
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
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
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
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
句爲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
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
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
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爲諸界同受徳
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
夏爲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
受衣爲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
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
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
説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
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
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爲例。又引十誦善見等
文。問今言決通爲決本宗爲他部耶。答昔人
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
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若爾何以前文敍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
事暗更爲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
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
此律宿欲不被所爲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
開略説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
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
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
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
上二句屬
義決通
三自有他部還決他律。如集僧中多
論道行一倶盧。即以十誦六百歩決之。又如
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衆半分。乃以多論比
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
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
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
通達。問文義倶闕。爲局當部爲通他部。答通
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
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爲通爲局。答亦
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
應得作下二衆。又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受。決云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
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
餘亦未盡。學者更詳。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
難。前四決中文有取捨。義是意裁寡學淺知
故非所及。對彼古解故云廢立。下云決判是
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揀非顯是。律相言通
開遮語別。開遮二法在律尤難。故別擧之。不
下二句顯過。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謂疑
滯。或可約罪。二釋倶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
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無益。此約自
行。或可他境即指餘人。弘演化他。並非正教
故無益也。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
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鬥諍。
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
所説文義相應。不應共諍
復作是言長老所
説文異義同。此是小事。莫共鬥諍
復作是
言。長者所説文同義異。莫共鬥諍
復作是
言。長老所説文義倶異。莫共鬥諍
下二句
指律廣文。彼云。應作如是觀察。若共鬥諍於
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
善根得沙門果否諸比丘皆一一
答之。此謂進也
又云若作如是
諍事。滅者應語彼比丘言。汝爲我等滅此諍
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爲汝
説。若彼比丘聞已便捨諍事此名
止也
佛説如是諸
比丘聞信樂受持。今引此文以明佛世。尚恐
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爲廢立則非
虚矣。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
贍。上二句明學通三藏。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聖人出現爲物垂範謂
之教迹。雖言通三藏而別指律宗。故云斯也。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縁起。
二即戒本。三即重結如初戒乃
至共畜等
應下勸籌量又
爲三。初總列一部律文。大爲三節。二部戒律
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
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増一即律後法
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
一部。且擧衣色略示相状。青黄赤白黒五方
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
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
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
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
了別五相。一縁起處即國
土也
二縁起人即初
犯人
三立
即戒
四分別所立戒若犯此罪
不得共住
五決判是非於三
處犯
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顏情也。略同上
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
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
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第六門標中前五並屬能詮教。教必詮行一
宗旨趣萬行元基。理須明識故云教所詮意。
詮顯也。王明中初文上敍文廣。一部律文總
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
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
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
持即成兩犯。宗部之要豈踰於此故云止也。
所詮中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
知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
受體一無所犯。不隨縁別名爲通持。不學無
知制通篇聚。隨所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
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爲別持。違
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法別篇聚
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男
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縁別隨戒多少不相濫
故。又復通別二持倶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
犯兼兩犯。通持中前敍境通。上二句通標。境
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心隨境起與理向背。
構善惡業故通内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動作
與教違順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別釋。
上句釋通内即指化業。下句釋通外即明制
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盜等事由教制。
故有順違。順即二持違即兩犯。但下次明持
相。境縁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且據制行
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謂身口。以教檢行
約行從教。故曰相循。循即順也。隨一一戒究
盡重輕犯不犯相故云始終。古師所明但不作
惡。即是持戒。今師不爾必約動慮。體達教相
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臥地而名持戒。無
記非業豈得名持。教行相循義意在此。今明
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體無汚義
名止持。二約行心。通縁受體善惡事法歴然
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
通持犯故。通重輕故通虚實故。然不學非結
犯有二。初發心斷學隨心頓漸。一一吉羅。二
臨境不解隨事別結。若論無知隨境不了唯
有別結。但該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
發心斷學。修下二句明隨境無知。善收二持
惡兼兩犯。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
教故罰。其兩犯中則通三性。不善無記一向
名罰。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
歎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穢食供僧掘地壞
生。塗治塔廟之類。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
明結罪。科即判也。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
作持犯。行與教合無非結犯。故虚謂可學。實
即不可學。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歴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此下雙結。別持犯
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義故云別也。
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頭。治罰義兼懺
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懺。並須考實
不容濫故。四分果成因沒故云必令等。使下
二明能斷。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實
情之語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無非横故
云理教。則下二句奬其能斷。既非妄判不乖
眞教。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此下雙
結。而前不明持者。翻犯顯持易故不出。今明
其相如婬觀不淨殺起慈悲。怨逼無樂毀呰
慈救等。如是知之
第七門約機明教。標擧中若約人禀教。則道
通俗局。若約教被人。則化通行局。今從後義
故云立教通局。教體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
之繁。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有多途
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故下二句標
能判從要。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
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
用與未須和會。但在古猶局於今乃通。名同
理異。對疏可見。言情求者顯義判故。言分二
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舍任縁
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爲行教。一
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科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標名體。但下示教相。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
世間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即出世因果。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隨縁開示。
教非定約故云汎明。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
魔事。指示正道恐墮邪逕故云識達。又行業
是因通收善惡。心因冥邈故曰難知。來報是
果亦通苦樂。果相麁著故云易述。次行教中
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衆行。上句
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
合教。如受戒遮難説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
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
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
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
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
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
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
人。擧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衆同別
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
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
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
恨逾増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
如婬兩結不捨戒
共畜生
別衆七開施衣作衣
等七縁開
一一通前
重入戒本故云再科。所判初科上二句示相
濫。以七支十業無別體故如環連續。以喩相
渉不易分故。下二句標判。正判中初文即約
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
理。是故心業以理爲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爲
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爲宗。
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
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
輕。此依化也。八殺倶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
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
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
不制内心。答此據道衆雙禀二教爲言。世多
不曉故爲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
瞥爾貪嗔律宗不制。及
在家人作十不善是也
二違制不違化即犯諸
遮戒也
倶違犯諸
生戒
四倶不違理觀内照
戒律外撿
次約順四句。一
順化不順制性相唯識
三觀破迷
二順制不順化心無慧觀
專守事戒
三倶順如上
第四
四倶不順造業
凡愚
三約受戒四句。一
禀化不禀制淨名云。汝但發
心即名具足是
二禀制不禀化自智
不明
循律
軌度
三倶禀心希出離受律禁戒趣向聖道。佛世利根善
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涅槃出家菩薩是也
四倶不禀
四約懺罪四句。一化淨制不淨
篇聚理觀明照達罪性空。而
不依律懺縱得好相不入淨僧
二制淨化不淨犯依律
悔而無
觀慧。但滅違
制業性確然
三倶淨篇聚依教。滅
業道任靜思
四倶不淨愚者犯
不肯懺
問化行二教爲大爲小。答化收大小制唯局
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爲化。答大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爲行。若望今宗還屬於
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
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衆如何判之。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
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
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
藏一切皆迷。罪異中上二句明在家爲惡出家
亦有
犯者。如獨
頭心念是
下二句明出家毀戒。犯化不必違行。
違行必兼犯化。業外加制故云重也。問性戒
可爾。遮非本惡爲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
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爲通
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
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
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
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
篇引。徴意中初躡上經文以爲徴詞。謂彼經
既顯。此不須分。恐下示所爲。上句指迷。言
宗體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
行相濫也。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妄判戒
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云
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
持無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
懺夷足小乘僧數。如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
懺篇更爲廣説。故下明今立。通及後世無復
謬濫故云永用等。蠲簡也。標宗僧網懺法沙
彌等。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第八門前門人法並通。此門並局。以人唯二
衆教局行科。然而報相兩殊。故使教分同別。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
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
十中六十九。衆學一百七滅諍也。同制謂作
持諸法具諸門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則上下
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別擧。如集僧與欲羯磨
僧網之類。少有異者隨事點示。如結界中尼
界二里有難同僧。捨戒中明尼無再受。受日
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上通明
兩同。若下別顯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
律廣文。隱下顯難。隨相即中卷。如離衣中。三
衣五衣皆提。衆學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
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無。亦指
同僧。通縁中總標五衆之類。次明塞中前明
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
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
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爲引之。轉重不同中
三。初僧殘六戒漏失二麁二房僧重尼輕。摩
觸僧輕尼重。殘篇唯有此句
二捨墮
九戒五敷爲五。六取尼衣。七浣故衣。
八擔羊毛。九擗羊毛。並尼吉僧提
三單提十三
一爲尼作衣。二與尼衣。三屏坐。四期尼行。五期同
船。六期女行。七受賛食。八勸足食。九索美食。十牙
角針筒。十一過量坐具。十二覆瘡
衣。十三佛衣等量。並僧提尼吉
有無互缺中二。初
捨墮尼無二戒一過前求雨衣。
二蘭若離衣
二單提尼無三戒
一輒教尼。二説法日
暮。三譏呵教尼人
犯同縁異亦二。初捨墮一戒
長鉢同提。僧開
十日尼止一夜
二單提五戒結罪同提。縁相有異。一
背請二足食。二戒合爲一
制。三與外道食兼白衣男。四與
年不滿二年學法。五雨衣常開
上約鈔疏以明更以
義求。八夷後四及二不定即是有無。八提舍
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
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
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
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
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
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衆行者下列七
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衆行。謂受
懺説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結意中上二
句結前。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別。未
顯來詮者不明立教同別來意也。諸下指廣。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別相各有所以。大疏即
祖師所禀首師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隨
大部爲言。或簡今家戒業二疏。非謂尊師故
也。今見義鈔戒疏。不能廣録。學者自尋
第九門標云。異同有二。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下明式叉即望三衆。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
沙彌是梵語。此云息慈息其世染
慈濟群生
若下明體同。
檢下示相局。就下明行遍。等塵沙者副本體。
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衆行並
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
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
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
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
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
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説十戒略陳其相。如大
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
所未知二師別教等。辨異中言自外者。如五
徳十數持衣説淨別堂説恣有縁掘壞之類。
並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捨。沙彌如本篇。
沙彌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次式叉中初文
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別提六行爲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
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衆。六法者
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
六飮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
謂四
重也
二學法即六
法也
三學行一切大
尼行
不重發者以式
叉尼轉根爲男。即入僧沙彌故。業疏云。此學
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
解謂分三衆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
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
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衆者指下文
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
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衆。別行中如無沙彌
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下文具委
第十門標分中。鈔者祖師自號也。引下三句
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然下云鈔
興。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
録。經者訓法訓常。名兼通別。通該三藏別在
修多。今此從通以收群部。小乘律論中又三
初。明諸律。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衆從衆爲名
即窟内部
曇無徳亦云曇摩鞠多。此翻法正。亦云法護
法鏡法密從人
爲目
薩婆多或云薩婆諦婆。此云有
亦云一切有
從計爲名
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迦葉遺
亦云迦葉毘。此云重空觀此二從
行爲名
婆麁富羅亦
名婆蹉富羅。此云著有行亦從
計名
上列六部。前
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即根本獲一。五
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
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
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
祇列爲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
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爲律論。亦名戒論。婆沙
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
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
*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
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眞諦即陳朝翻經
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
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
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
律決正二部律論等。皆律之部類有云二部十
八二十部。或
云遺教愛道
經等皆非
次經論中二論亦即大小。此總化教。
結略中費長房後周高僧。周武滅法遂爲翻經
學士。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歴代三寶録。凡
十五卷今見大藏。次明異執標中有人謂。聰
覆二師首傳四分。祖師不合科爲異執。今謂。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有何毀斥。縱容妄解豈
不思所禀首師亦列于後。又前云五部異執。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獨黨於聰覆耶。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列示中所列諸師
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
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
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禀耳。法聰
元魏朝人。本學僧祇初弘四分。傳
論云。自初開律師。號法聰是也
道覆聰師弟子聰但口
傳。覆乃作疏六
卷。傳論云。怛是長
科至於義擧未聞于世
慧光自光至&MT03308;。皆北齊人。光依
覆學。初製疏十卷。後裁爲四
卷。故
云兩出
洪理抄二
曇隱抄四
道樂鈔四卷三師
並光師弟子
洪遵
道雲學。後聽暉講。
爲國僧統故以爲名
洪淵禀尋遵師後撰
疏。未四多少
道雲疏九卷
抄一卷
道暉疏七
法願上三師並光門人。願即
隋朝人。疏十卷抄二
道洪法勝
智首並隋朝人依洪聽
習。首即祖師所承
法礪洪淵弟子。祖師亦嘗從
學。一月而終今疏猶存
僧傳
不書
結指中曇瑗陳朝
僧祐梁朝人即祖師前身。
二師並先學十誦後傳
四分。未
詳撰述
靈裕隋朝人
疏五卷
江表表即外也。或云江外
江左。並指呉越。在江漢之外故也。關内即京。
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
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
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
不出六見。亦如上引。次明爲經者一世多不
辨隨得濫用。二事乖正典反爲執據。如三百
福罰三十六碩。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
食等。並如下破。今宗引用並據眞文。使來學
生信行事無疑。此章之來意如此矣。列示中
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經有十四。論有十一。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謂並有眞僞二本。他
宗或引。並正本耳。結斥可知。隋帝勅令長房
録中所不收者並集焚毀。搜之不盡。當時猶
用故此斥之。然尼鈔義鈔或復引用。未詳何
意。鈔興中標云本意者。下云臨機有用等是。
正明中初科攅多歸少曰撮略。擧一總衆名
包括。餘如前解。次科智謂識見。量即器度
曼也。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空有二
雙亦雙非。四執相攻名爲戲論。今采摭衆典
取捨諸家。恐疑同彼故須遮之。正示中初文。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
須去取。毎下正敍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
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擧少類多。一事
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
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
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
列義門。今鈔不録。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
説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説
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
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
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
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爲方圓耶。答云。
昔云定方下引彼説
即刪略也
下引十誦本律丘分善見
了論等文。仍云廣引誠證定方須廢此謂止
存文證
題刪繁文唯據此。如上所示想無惑矣。指餘
義中然今此鈔雖並刪略。諸師申釋未必全
非。或義章開其戸牖。或問答釋於幽微。何以
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據合存之。止由難
解不逗新學。故別爲一部目爲義鈔。文有三
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闕。義鈔興致
明文在茲。古多妄説。或云二疏之餘。或云二
疏張本。如別所破。具云拾毘尼義鈔。此中語
省。以集字代之。下單云義鈔別鈔。皆此例也。
文中通猶容也。餘論即目義解。容彼之説明
其可存。上二句明義之幽隱。自下二句明不
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具下
正指彼文。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義
無改作。何以引用輒有去取。故此釋之仍引
證據。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渉今行事也。自下
指所餘。撮要包括是鈔所宗。横評繁文即今
所諱。故云非鈔者意也。故下引證。初引本律
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論文出第六。並因比丘
爲人説法不能廣説。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
略白語。要謂精當該攝。妙即善巧適機。示所
爲者即鈔興意也。庶望也訪問也。上明法有
倫序不假他求。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臨
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語別義同。此之
四句一部大宗。獨異諸師高超九代。盡如來
權巧之旨。闢群生解脱之門。三寶所以住
持。五乘所以發軫者功在於茲矣。是以行事
之目標在首題。訓蒙之詞遍于一部。凡爲道
衆率由此門。禪教雖殊無不受賜。曲尋弘濟
可勝言哉。遮妄増者此即聖意。懸鑒未來各
興解釋。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敍妄増。不急
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或廣張法相。或多
雜俗書。顛覆祖宗繄昏智眼。請詳聖訓自可
鑒之。使下次顯過患。上句明壞教。今鈔始終
盡稽聖典。故曰眞宗。次句明迷行。教行兩亡
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
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
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謂此鈔既興人
知持奉。由彼穢雜後進還迷。故云復存也。茲
日通指斯時。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
以爲己能。身作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
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婬科更荒迷於三道。
昏飡饜飫尚説過中。夕飮酕醄猶談酒制。人
前斂相詐現威容。屏處爲非略無畏忌。此徒
撃目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
之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導於衆盲。皇祖
眞宗於茲殆絶。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
益増哽痛。自非聖鑒孰見余心悲夫。總結中
上三句結前。言總束者則驗十門。非別序明
矣。諸門者即下諸篇。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
九門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廣可知。別論者則
三十篇。望序爲別又復明矣。大段第三示所
詮行相。初總示中宅居也。佛門廣大包納清
澄。喩之如海。僧禀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
名爲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厠預也伍衆也。此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衆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爲衆行。自餘雜法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衆別無濫故云唯
三位也。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衆行。上句
&MT03314;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衆。故須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住持存乎衆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衆法存
則別行修。綱領擧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爲道衆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徳。徳亦行也下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成自衆。故云成相多途。問自衆兩行亦制同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衆行。作業辦事多
是爲他。義非常行有縁方擧。共行不爾日用
恒須。是僧倶禀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古徳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卷則攝於衆務。則自衆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共行。雖復無文兩徳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解。不免繁詞古云四人羯磨爲衆行。一人心念
爲自行。二人對首爲共行者誤矣
問前
文已分何意重迷。答前判能詮則以文攝行。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倶明而正意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爲首何以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行爲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衆須在首。故律序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機斯盡。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及捨戒六念別人説恣識疑發露之類。則衆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衆別悔法則
自行兼衆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衆自也。三行相參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亂於教旨也。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擧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重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爲四別。初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爲所。又鈔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爲通。貫諸
部故鈔題爲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爲別。五中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爲別。
無所濫故鈔字爲通。容相渉故。三約人分律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並華語。梵云折埵理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衆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四縁。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人依處故若約篇中
分房受日並非情耳
釋標宗篇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徳。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功不虚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唯法爲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擧別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並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三故。言顯徳者廣引教相賛述戒功。令知本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並以標宗科爲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並徒然勉夫。注有二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由是二門合之爲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歎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喩。今先出喩然後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横廣。雖下二句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喩其高雲
喩其動。喩中喩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衆生無盡戒亦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横廣三義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爲
擧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由生。衆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衆趣該
非畜本宗通
受五八
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
禁教所不容。五衆則坌汚清流必加擯罰。其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爲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衆所不容受。以是當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縁興制。詮相
浩博喩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縁具闕。定犯
不犯纖毫不差。衆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喩彌彰。律云。海有
八奇特法。一一切衆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増減。五海水盡鹹同
爲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所居。此中略擧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徳。必欲強配臨文自裁。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禀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句標人。凡謂非一。厠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故喩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示徳。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超塵網者寡欲絶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自利之徳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敍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又次二句明情疏。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徳故。緇服即
黒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疏野者無所拘。
故眞要與下眞趣並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株喩其愚也韓子曰宋人有耕者。見田中株兔走觸
之折頸而死。因釋耕守株冀復得兔
即是心。絶通望者無所見也。就言論中初二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説
之事。研下擧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然爲之。體即解也。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不然愚者謂是。故爲彼亂。即世學者説律訓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飮藥酒便言有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爲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過是。來者有識愼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尚非下三擧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卦云。困于石據于蒺蔾注云石之爲物
堅而不納者也
喩上庸流
濫爲師首妄行非法。則使來蒙解行不進如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撃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反馬絆也。&T057406;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要物。律爲住持中最。故以比焉。擧興替中初
句語通上下。前敍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喩如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喩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正明中初科望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領受中初文爲二。先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體爲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爲所歸。故知。比丘以
體爲本。領受少差畢身虚喪一生大事可不
愼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具五縁方發戒品。一能受有五一是人道。二諸根
具。三身器淨。四
出家相具。
五得少分法
二所對有六一界二僧三數滿四盡
集五白四法六資縁具
三發
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今以善淨
一句對收一三。稱縁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句明縁乖不得。即反五縁不待全差。少乖即
失故云毫微。徒虚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結誥中初二句指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壞不雜不破即四重。不壞即餘戒。不漏
不雜即重輕。方便此依北遠疏
雖無形色而
可護持
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
佛菩薩之所讃歎。是大方等大涅槃。因此證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徴釋中初科上二字徴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敍廣。且下示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聚也。軼徒結反
又音逸
車相交過喩其多貎。次二句
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爲行有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然。法之爲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所依之本。是則法爲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示語猶敍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爲聖道本基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之。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法。因中果號也。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脱在凡因。故下二句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脱是聖果故。累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爲體。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戒體中初科爲二。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沙雜心倶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謂心之相状。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喩其多也。二諦者佛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絶妄念。測下明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而非倒想妄縁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發心。思即縁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縁塵沙等境。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縁。故還即隨心。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法依心故名爲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爲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記妄縁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戒行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修。由本興心禀教期行以爲受體。今還如體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爲清淨耳。具足無缺
即清淨故。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釋相篇中以戒本爲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顯徳中初科初至能盡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爲果徳。故
衆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功徳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説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初至有在爲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敍徳。直下明引顯。
即題中顯徳二字。聖説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或是佛説或餘人説。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説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之也。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通於衆別。言翻種者戒爲脱苦因。受反増故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敍廣標略。言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晋法顯所翻本。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説偈云。我所説諸法即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爲師。佛言以
戒爲師初問依何而住。令依四念處住。三問經首安何
語。令安如是我聞等。四問治惡性比丘。令默擯

二中發趣者發謂起行。趣謂所期。萬行擧
其大數。宗是尊義。主義萬行之中戒爲尊主。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行無此。故爲卑爲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渉。上句總彼兩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喩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辨。三中初擧喩。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説戒
揵度中文。而言經者名通三藏。皆佛語故舊云
善生
經者檢
彼無文
先引文。即下喩合經云行根。即能生故
上三約喩。則初師二足三地合法者初是軌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徳。小乘論中成實三
喩柱喩依持。郭喩防禦。印喩爲人所信。初言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増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觀。即三十七品。四念處一身不淨二受是苦三心無
常四法無我。破四顛倒即
是念
四正勤一已生惡令斷。二未生惡不生。三未生善
令生。四已生善令増長。於正道中勤行故
四如意足一欲二精進三心四思
惟。所願皆得故名如意
五根一信二精進
三念四定五
慧。並取能
生故名爲根
五力即上五根望能壞
有漏不善故名力
七覺分一擇法二精
進三喜四除
五捨六定七念。無學實
覺七事能到故名覺分
八正道一見二思惟三語四業五
命六精進七念八定。八
並離邪爲正。
能通涅槃名道
二禪定者顯是定學。定以防心抑
制妄動故喩如城。即同遺教喩堤塘也。謂四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爲郭者郭謂
外城。三入衆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説戒二種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解脱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爲略引。彼云。
若人有戒。爲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徳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解脱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徳。毘婆沙論初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爲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次科初明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池纓鏡頭此五從喩。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第四明生定。鏡頭喩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纓謂徳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初擧聖。以明如來徳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在衆破僧不成。強狠衆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爲暴害。時有五百羅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愼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戒則總收衆善。故以喩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擧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名身等義嗅覺意華即七
覺支
嘗出離無事寂靜三
菩提味三菩提
翻正覺
覺禪定解脱等觸。苦是三界果
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
相別相總即心色。五陰則色總心別。十二
入則心總色別。十八界心色倶別
二守信者
以違本受則爲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喩。覆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説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擧
喩。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爲
十義。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晋譯六十卷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訶薩教化衆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此初
段也
復次悉能讃歎一切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分別解説十二縁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行六和敬。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
二段
復次下佛
種子於衆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善御大衆心不憂悔。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
三段
今鈔上五句並摘僧寶中文。初二句明別行。
次句即衆行後二句明攝衆。行必依法故無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大集引彼十九護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五濁者一劫濁劫濁無別體。但四濁聚於此時。悲華
云。從減劫人壽二萬歳時爲劫濁
二見濁五利
使
三煩惱濁五鈍
使
四衆生濁亦無別體。
攪前利鈍果
報立此
假名
五命濁連持色心
摧年促壽
如餘土者引他爲例以
申請意。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縁未出則不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薩遮尼犍即外道
名以爲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鬱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萬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衆生此並大
權示化
次至鬱
闍城時。國主嚴熾王問尼犍子。如來相好莊
嚴之身以何爲本從何爲始。尼揵答言。一切
功徳助道之行擧要言之以戒爲本。持戒爲始。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爲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野干應法師云。形色青
黄如狗。群行夜鳴如狼
月燈經中偈文彼經不
出未詳所以。上半偈明俗貴道賤。色謂儀貎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二故擧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眞道故非比倫。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擧因果索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衆生佛性如雜血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爲煩惱雜。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可不信乎。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大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十四文爲五段。初二句擧果總勸大利。如上
二經。一切下二敍功勸。諸徳根及下善法處
同前大地喩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下擧世二物喩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勸。上擧三喩。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擧無益苦行勸。文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相易爲戒縁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香喩美徳外揚爲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樂。此謂戒徳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臨終報。準倶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腫筋脈爛壞此相必
受惡報
風大解時瞥爾命終不知
不覺。地大堅重不能解也生時由此三大支節連
持。此三既散支節即死
故云
解也
今取最後故擧風大。能解支節故喩如刀
或云風輕利故。或
云楚痛如刀傷故
心不怖者淨業熏習正念現前。
毀戒惡露懷憂心怖。地持三十二相者一足下
平如奩底持戒不動施心不移。
安住實語如須彌山
二足下千輻輪相
於父母所和上師長乃至畜
生。以如法財供養供給
三手指纖長。四足跟長。
五身方直不殺不盜於父母
師長常生歡喜
六網縵指如白鵝王
修四攝法
攝取衆生
七手足軟父母師長病苦時自
手洗拭捉持按摩
八節踝傭
滿。九身毛上靡持戒間法
惠施無厭
十鹿王腨專心聽法
演説正教
一身圓滿如尼拘陀樹。十二立手過膝。十三
頂有肉髻。十四無見頂於諸衆生不生害心。飮食
知足常樂惠施。瞻病給藥
十五陰藏相見怖畏者爲作救護。見裸跣
者施與衣服。有云馬陰藏相
十六皮膚
細軟。十七身毛右旋親近智者遠離愚人。
善喜問答掃治行路
十八身
金色。十九常光明曜常以衣服飮食臥具
醫藥香花燈明施人
二十七
處滿行施之時所珍之物能捨不吝。不觀福
田及非福田肩臂脚各二及頸爲七
二十一柔
軟聲布施之時
心不生疑
二十二缺骨充滿。二十三師子
上身。二十四臂傭纖如法求財以用布施。上身
謂胸臆。有作師子臆是也
十五四十齒白淨齊密遠離兩舌
惡口恚心
二十六四牙相
於諸衆生
修大慈悲
二十七師子頬有來求者
隨意給與
二十八味中上
隨諸衆生所須
之食悉皆與之
二十九廣長舌自修十善
兼化他人
三十梵
音聲不訟彼短
不謗正法
三十一目睫紺色見諸怨憎
生於喜心
三十二
白毫相不隱他徳
稱揚其善
然諸經論名數不同。如上且依
涅槃具出。智者云。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
眞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徳。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擧劣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報。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彼讃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功徳。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若波羅蜜尸羅
清淨
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得千輻金輪。種種珍寶莊嚴其輞。琉璃爲轂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如上所引爲歎菩薩戒。爲聲聞戒。答須分二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小。如華嚴十住也。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僧祇五意。初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徳。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擧初利。二令僧歡喜。
三令僧安樂戒疏云此三明
戒生衆功徳
四未信令信。五已信
令増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
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此六生別人徳。上
二生善。下四滅惡
十令正法久住此一興建
正法行
十誦彼明波離別申三
問。初問過去佛法。次問未來。三問今佛。並問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乃至等。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欲界
六天
梵住色無
色天
聖住三乘
學人
無餘涅槃三乘
究竟
五中初約
三乘第論其勝。若下明凡夫中勝。自非負識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此事皆指毘尼。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衆。一切衆生且指三
善道。第四纓絡即喩住持。善見五法言相交渉。
初遵禀教法。二淨僧成衆。三傳受不絶。四行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受戒等衆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已佛法爲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達智通達
三世
復千年中得愛盡羅漢。無三達智。復
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陀含。復千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歳得道。後五千年
學而不得道。萬歳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頭有袈裟而已。五百問初敍阿難懷憂。乃至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並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徳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積劫。修成功徳之聚。還以己徳開示群生。故
名爲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説有同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護並同於佛。如下喩顯。飮水殺蟲者合上任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喩。又如下三明面對。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徳故云見也。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謂廣律戒本並初
標世尊在某處等。
經中先云如是我
聞。故有是問
今云初集未詳聖意。以下是答。
初句略答。勝謂高超餘藏。祕謂不使他聞。如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説法。有時釋提桓因
説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説。律下彰律祕勝。唯
佛説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説故在僧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即結必當出外即擇
處也
若白衣邊有事必在衆結
此明不對二
衆。即擇時也
故勝下合有祕字舊記妄解
不免委曲
又下引
二論轉證上是小乘經論。下是大乘
論。由轉證多論故在此引
功徳論雙證勝
祕。密即祕也。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
所司。故曰内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者能堅持禁戒。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此明
白衣
根鈍力所不
堪故不令聞
違戒中還約者但望二教爲言。然前
唯各辨。此是雜明則不同也。十誦五滅法中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徳故。二道俗反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五滅法並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衆駭世。今時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爲世福田。乃反毀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衆生習學放逸。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來比丘嫉妒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小窓。象於室内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小尾。四如王夢。衆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猴頂。立之爲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爲主。五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精進修徳等。衆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上並古記所引在文。雖繁甚資心行。故依録
之。況是今時目覩之事知佛懸鑒。可自策勤
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前四妄攝眷屬過。後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即是定。備擧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故三相文中自列。漑水亦是損地並須淨語。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爲滅法。四分五種滅
法即増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五彼此鬥諍。倣謂相効。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讃歎
毘尼面前讃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聽教參禪。爲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爲小乘。忽持戒爲執相。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眞乘。且戒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聖訓能無從乎。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賛。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賛之
意。三塗幽暗歴劫莫返。故云長夜。明衰惡中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徳尠。故四惡名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説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彼云若有説言佛大慈故憐愍衆生皆聽畜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説。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非今正意
故鈔不引
初二句八
百歳事。奴下二句九百歳事。不下一句一千
歳事。毀下千一百歳事又此年諸比丘
如俗行媒嫁事
千二百歳
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爲比丘。
女爲比丘尼鈔略
此年
袈裟下千三百歳事今時袈裟
多從紫染。
豈唯條白
法滅之驗矣
貪下千四百歳事。千五百歳倶睒彌
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海。於是佛法滅盡此據拘睒彌一國爲言。或有處説
五千年。或正像各千年末法萬年
等。或六萬年七萬年等。
並衆生業縁所見異耳
智論破戒文中爲五。初以
五喩顯其惡相。羅刹梵語此云速疾鬼。雖下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問中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爲尸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爲持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獲。彼又云。復次衆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若體此意方名持
戒清淨。不爾止
是世福。學者
聞此豈不疑之
斥非中非己所有故云誦語。此名
得實宜須内省。今習律者多用此語。指斥他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四分五過亦出増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状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不學滅法中十誦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説
法者不能如法教。鬥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隨不忍法隨情
嗔怒
不敬下是第三法。謂見上乖儀
輒生輕傲。令後下即第四彼云。因上座不以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説甚深修多羅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爲衣食故
捨練若入聚落。五爲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五皆云怖畏者正法將
滅故鈔引第三下半
釋集僧篇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縁合爲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嘗以戒爲體。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迴異前修。標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體。如後所辨。敍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衆法亦得名僧。以僧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内凡。已還名事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示前後中
文出説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奬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制法中初縁起。佛言下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法。三通如後説。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也。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白佛時到此證
唱令
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
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
文。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衞鹿母園
中。夏竟受歳。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信鼓者於事則告衆。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鼓謂撃動發聲名通鐘磬。十誦縁起闕事有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飮下即闕理
衆。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爲之又準行水
亦通比丘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通意中律列八種。第三
打地作聲。今略爲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時令集。八中煙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爲地。又羯磨疏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爲地也。後世無知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犍槌字並改爲稚。直呼爲地。請尋古本寫鈔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云是打
鐘之槌及砧槌等。此又不足議也
若準
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
經音義
大同尼鈔。然祇桓圖中多明
鐘磬。而云彼無者或恐少耳
音義又云。舊經云揵
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明知稚字不呼爲
地。此迷久矣故爲

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故
須酌理安布儀式。而先文後義者。欲彰行事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徳七年撰。敍昔中初二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説恣羯磨
講法等集先從小起至大。二十下稍小。二十一下小小。
十下復大。三下共五十四下此似五分三通。
但多少有異。準
下又名一通耳
二旦食時八下謂
小食也
三晝食時一通同
前常會
謂中
齋也
四暮投槃時一通同上如今昏鐘投
槃疑是梵語未詳所翻
五無常多少
隨時。
上並常用
下七卒縁
一縣官。二大火。三大水。四賊盜此四
並隨
五會沙彌
六會優婆塞
七呼私兒
科要
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量時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用。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虚楷十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衆心。漸稀下明中
間二十七下。希疏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三名爲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今時衆法講説
宜準此式。頗得

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
縁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増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同前者謂虚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衆。
衆各八輩故以四十爲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爲節八輩謂四果四
向。三道謂三乘
指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非出一處故云參校。亦下此指當時。今亦多
有。立誓中初標勸徴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不必專此。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
於馬鳴所。鳴爲説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下彼因羅漢爲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後受彼白即爲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縁者疏云。
罪者遇善爲因。打者發願爲縁。故得聲傳苦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解脱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與並施大衆。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徳敬遵此轍。
苦力行之毎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爲辭。又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倶時離苦
等衆伏其言所謂斂
念者也
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
師目覩故著之爲傳。今時新學忽爲小事多不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鐘須云知鐘。是爲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擧經論言略於律。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撃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倶通道俗。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爲者所教局俗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大忌古記妄解。以疏
對照曲而釋之
第二辨來處總標通局。分
科云分齊者何耶。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別。同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六。則爲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爲通。別有
三階僧分四種。故爲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標示中制意開縁。下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謂矣。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説恣内外倶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衆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衆過。問小界
説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説恣。開結遮訶。是則
三小唯有別集。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四中聚蘭各二則爲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法縁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文。或無分齊故也。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人可
分別
聚亦周院可悉處可
分別
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尠可得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倶可分則依此相。
二人處倶不可分如後歩量。三人可處不可。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内。必作法時身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柵籬三籬
牆不周四四周有屋
則顯彼此
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
妄解
準疏
爲正
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今有僧坊。非蘭
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例決中初準前文。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同可分。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迥之處。初起僧坊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爲言。會同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不可分別中分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即用答之。異衆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爲言。準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成六丈三尺。六尺爲歩。一間計十歩半。如是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歩半者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爲八樹字。餘廣如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可窮也。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無難中初示不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説不定。大
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出僧祇
計十里
小則五百弓弓長
四肘出十誦計六
百歩爲二里
注引了疏翻同本律。然鼓有大
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
一拘屡奢。注云秦言五里。有難中初引文示。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爲
五十歩。四丈八尺爲八歩。所餘如數。問何名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意者。豈不明乎有以隣寺難集
而名有難謬矣
問有難一種何法
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縁不比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定義。不勞驚惑有人不肯。請以結界篇中三小對之
是非可見。若不爾者有難自然爲行
何法
思之
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別衆食戒。若論別
衆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約停住爲言。無
別所以至隨相爲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誦是也。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渉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歩爲定。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繋纜得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此論以水相虚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説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首及別衆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衆食中亦止五相。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渉何以分之。答聚蘭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論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論。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隨人多少。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作法故云亦無。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三問答並有多説。初問前明六十三歩。爲約
四面各取爲。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答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第二問中正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答中初科初句
刪異説。今下申正解爲二。初定量。注中釋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次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十三歩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三中初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衆過分倍集。故曰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爲比丘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減義無差矣。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之。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歩。但據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四方六十三歩四維則剩二十餘歩。深防準知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顯正中初二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也。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擧事例難。彼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旋。不得辭設託因縁住。故云隨師也。正解中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結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二明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
白中受一白四
自恣五徳和
僧一白
出罪
懺殘一
白四
餘一切羯磨應作疏云除三單白二白
四。自餘皆四僧攝
二者
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義。若下簡濫略擧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爲。第三通能
所如對衆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衆別也。疏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衆多人
二三
人也
對於衆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
號僧焉舊云僧簡
別者謬矣
下指義鈔文逸舊云檢彼
無文非也
業疏總
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別列中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衆。初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爲體
非四不名爲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擧説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縁相假非五。
不成故四外加一爲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衆羯磨者自恣邊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爲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爲二十人僧準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増過。餘廣
如彼。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衆多人四人也。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爲僧
體者誤矣。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預故也。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以下釋成。初釋説戒。上句制能説下句制所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爲滅惡。已外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爲滅
惡。致令後學妄謂説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具明二種。説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之。幸無混亂。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爲
約所爲不知。爲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爲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釋足數篇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今多據衆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一人説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下文中多明不足爲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篇首。衆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衆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衆耳。
別衆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敍來意中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眞僞相參。法假人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爲一途。即第三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爲一途。即初
例也。託事於縁並約三業外相爲言。以下躡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僧用。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倶體非故擧要
爲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第二倶非故捨。第四倶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初例據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滿不應訶四羯磨人
見第四例
二不得滿應訶欲受大戒人開
訶。即下沙彌
唯此
一法
三不得滿不應訶二十八人。今鈔取六人體如
在初例。二十二人體非在第

四得滿應訶善比丘也。篇中所簡正取此人。今須分
二。一體相倶善。二體乖相善。即第三
門並成
訶足
六人名相下文自釋。約義中初科捨戒。
文有兩出。一出淫戒二出受法。若受法中更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内云。睡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脱。顛狂是
一人律文次列痛心痛惱
二人。今以顛狂總之
瘂聾顛總爲三人。中
邊互望爲二人。律文甚廣。取要且列九人。謂
下示義也。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衆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爲。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唖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解。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僧祇前五如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擧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則一儀有三歴爲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前九。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可足。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古記云義加
三人將不解
之人爲不解律人非也。一不識義加。二讀文句破。三不曉
癡鈍即不解律人。如下所解及業疏中。已上總三十一人
初科別解四分。所爲中初標以下釋。上明不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處分畜衆求懺等陳
詞乞。受日無詞乞
二不乞直與如諸差人
及治諫等
三自
身作法即是所爲戒師白和
捨墮受懺
爲僧量者量謂觀察
前人可否。既是自乞豈容自量。制不許足旨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除三法不得作之受戒自恣出
罪具如前篇
而不列除受日。則
知。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復欲盡申所爲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徳衣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耳。並所爲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不許四人受日。説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爲僧者顯前爲別。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離見聞中初明其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室相有四一四
周障
上有覆。二前敝無壁。三雖覆而不
遍。四雖覆遍而有開處。如下具釋
此下示所離。下欲
法中見聞倶離成失。今亦同之。如下指略古
有異説。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説戒八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衆等。別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敍疑此下決疑。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十誦初四人中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入無記不縁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誦下引證。即六群爲縁。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衆數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故餘下指略。即十縁第六簡衆中。次三人中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爲要。故大下引法
釋成。二能即上説。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羯磨者耳。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説恣常行法也。若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成別界外非
別。若不委地内外倶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伽論三人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邊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領而不足故。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縁都迷成敗。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爲引之。宜乎自省。彼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縁入非違傍無人覺。
此一迷也總示四法
都不撿挍
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
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此謂
迷法
或約文謹攝深
練自他。増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
謂迷
事也
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縁。是非
通默。此四迷也即迷
人也
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
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此迷
界也
觀此五迷深
明四法。微爲弘奬僅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
不足四法即人
法事界
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齊字
去呼。如臨説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即足説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此類耳。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衆取相同乖故不
足。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露地中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説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爲並不須。
故一尋内不過八尺。則容相接。第二例中二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縁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惡縁。謂三業乖和。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非三擧。法隔二滅體壞。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多異説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答中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難人等。由自陳故非是僧用此證知
則不足
若不自言
相中同順此證不
知成足
不同下三遮簡。前是縁乖此
取縁如。故下四引例。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爲決之。生疑有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佛言
得戒
二問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
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佛言
得戒
三問汝知彼破戒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
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佛言
得戒
四問如上
三句。並答知佛言
不得
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三
句得戒例足。後句不得例不足。所下五取證。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等。人別衆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汚尼等。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體故即爲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十誦一人而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増成今數。共二
十三人。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縁。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状。内具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爲縁亦得。即知下
因示行事。三擧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肯懺。或説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白四法擧棄衆外。如物無用故名三擧。下句
指廣尋之自見。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説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法攝之。故云入也殘蘭等
同此説
若下次約二三人知
而未擧釋。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擧釋。並下
結示。業疏更出。爲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第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取知衆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説或他處
説等。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言治縁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衆。鈔引
佛訶詞。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説。釋自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第四中標云犯法。
法即制罪。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爲得滿不得訶人。餘
如下科。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甚顯此四出人法中
不在四滿句
十誦三人並約行竟。恐謂行
竟妄將充數。故業疏云。六夜竟與將出罪何
異。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六夜竟望出罪。
遠將出即近
又問
與四羯磨人何異。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衆法皆通。僧殘諸治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以義糾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此一
途也
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此一
途也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準此決前十一人。但應生善名
足。一切滅惡犯治並不成足。鈔
存不了義
用疏廢之
問前四後七有何別耶。答據律則別
疏決無殊。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爲一例。問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無擧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爲總幾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六十五。準下別衆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説
戒坐。共爲二人。不係前例。別衆法附標列中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衆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縁。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内兩衆各秉則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衆之名爲能爲所。答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衆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爲別。答別是異義一
三業異。二四儀異。三向背異。並如下明食中但
是食不
同味名
同事別
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應來者謂
應羯磨。人簡前體淨縁差中唖聾狂亂重病
癡鈍等。及體境倶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縁。簡非縁者不合與。故
三得呵者謂具徳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無欲縁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不爾有如法縁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業。乃爲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集。反爲三和亦從單歴。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爲彼事。此文可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如羯磨篇引。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説戒法中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説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爲我作羯磨。若遮説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法替之顯是別衆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歴句顯相猶詳。料簡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成別衆。如上乖儀面背等。簡淨穢中淨即初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擧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重。爲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別非足應來不來
及不與欲
二是足非別即善比丘
身參衆侶
三亦足亦
得訶
人訶
四非足非別睡定唖
聾等
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故略引示。簡學悔中初示不足。前未明故。問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誦誰不能之。豈得衆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爲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衆異彼穢流。
足別倶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次成否中
即明別衆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本已壞衆法絶。故文又爲二。初約不知明成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衆知明隨別。雜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擧。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唖聾。
縁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衆。由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人相不殊。故兼示之若云足別人者此説別衆。安得
專明足數。又前引捨戒受欲自
言等並準對
首。豈是未論
指例中以別衆之相正約衆僧別
他作法。恐謂同食別人非別。故此示之。衆法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簡。成否同僧。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爲生起。違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人未曉約義重條。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衆。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彼非和相故説別衆。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内心中虚即心違。引證
可知。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之。如説戒所斥然説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必有他説。其文亦亡。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離衣杖嚢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脱屣禮僧足右膝
著地合掌。故云明説。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衆先坐。問和後起。
秉法名爲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爲敬僧。今輒先坐豈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説戒師若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衆大開作轉輪
高座説戒。未必立説得成。舊開立説良恐不
準彼校今猶循舊説。
是知唯開白召一法
自下次明制坐。注中餘縁
謂開有病坐立非別。業疏云。若病在衆如滅
諍草覆中。兩衆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釋受欲篇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受欲。對衆正陳名説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本意爲遣他傳。二初傳後説。並在受人。一標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縁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縁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敍意中初至欲
也。來敍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除説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法即羯磨衆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遂。故法無失。故下擧名結釋。然下敍立法意
生起下文。初句明縁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縁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縁可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縁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爲二。初敍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縁。僧私
兩遂故云倶辦。縁下結示。釋名中初標示。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示欲本。但下明欲縁。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又倶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樂境希望爲性。皆符此意明體中業疏有三。
一者從法想欲爲體想陰心聚
所攝名法
二者從相色聲爲
體。或動身色重病
現相
或動聲相廣略
四種
三者從事即
同今文。初總標。欲爲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説恣制同遵。餘法皆
別爲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欲中即説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開遮中初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義準三小
戒場亦遮
餘下明
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縁出説恣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徳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縁中爲二。初簡非縁。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縁。要知。欲法事不
得已。故曲開之。微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愼。不合者遮
未説也。不成者斥己説也。若下次明如縁有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縁。而下示旁縁。出與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鉢經營
衣鉢
王賊禁
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斥世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有準尼鈔。是慢説戒羯磨
法者彼此別致不可一例
謂下釋相。言無病者
此約牒縁者。爲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縁。則無初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説。得成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二欲法自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具。業疏云。律云廣説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次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説。單白白二不云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爲言。若三
歸乞詞對念説恣並直云三説。準下擧法例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説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以一説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衆多忘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説方成一法。不牒縁中
古本羯磨欲並稱縁。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明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説時與前詞句不相
稱可。以餘衆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成法義故立此問古作乎。呼謂不稱欲縁。且上既云
不稱正本。何乃反問成否。於理不
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
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引。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縁起。欲淨各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三業中
心口集
即相
和也
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戒見利同即體
和僧體假用名
之異
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
希僧擧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
明合説。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留説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半月説戒
常定故
時集與欲餘羯磨
不定故
此即四分所廢之教。釋如
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縁。如衆網者彼列二十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謂僧中事如云爲
受戒事與欲等
僧中有餘事起稽留法事。佛
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
者須簡結界。轉欲敍縁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詞句中六句。初後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衆多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牒以付後傳。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故作此問。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縁。律中本爲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所以。文下二引示説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汝欲成與欲鈔以此句在下。又汝字作我復多説
字。注羯磨同律。可驗鈔中傳寫錯倒
言我説欲成與欲即鈔
初句
餘三並同。下皆云成
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爲二。四口一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説健
則可知。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與欲起去。故制須説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説。言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判四略爲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可輒用。意在下科。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縁如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縁法倶非。上引兩文
正爲破此。以無病非縁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廣説方契聖心。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者所爲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説欲中初爲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爲他傳待
索方説。兼他自説不必待索。由縁來不時不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衆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下示總説。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衆多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籠通。合説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爲異。而依古牒縁者。一暫借別縁簡異彼此。
二恐後學不曉牒縁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説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自
説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衆中而云大徳一心念。
或云大徳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縁可解。彼但云我某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衆。又前三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次決通中以當時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答中初
文四相。二是合説二是各説。又前二對僧禮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取舍中初科爲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衆多比丘與欲清
淨。次準不説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縁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宗。文見次科。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傳者準此爲他傳欲。至僧中隨
多少。須爲促籌。今多不知
次引僧祇二節。初
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
準此受欲必選精明。據業
疏中戒具解昏不聽持欲
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説
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莽鹵。
取此義意證非合説。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下責其同説。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或可別
有明文
如前僧祇。病比丘自入僧
中。上座前説五分未見有文
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
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説。又準二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説頗合今文。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失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内二中道三僧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故云統明也。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脱。必無他意。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五分説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不自説。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上二人此示説時言有不定。遇縁失中初命過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未説不成。已説在僧成。餘如彼説。罷道者準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内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内故。釋餘處中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説恣二處列相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釋明相中初科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問中以僧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説
恣亡物徳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自恣減衆
文略意同
故知下結成。所以然者一欲濟卒縁。
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
縁若在容可再傳故。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中約三處。倶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未失倶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亦約倶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問中古多異
説。故須決之。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以辨倶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作羯磨者疏標今解。前
是古義不疑
文中初二句總判。故下
別釋。初準説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倶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聞。則是倶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上互不定義。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從僧祇已下並爲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爲二。從前言至雖説
不成明倶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得成説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説欲。然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據遠
爲言
次引五分。初明倒
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語皆爲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不見僧祇隔障五分雲霧黒暗先不相識不成受
戒。又如背説戒師坐。成別衆欲並不成
二見而
不聞即前五分
覆露倒出
三倶見聞失即前
神足
四倶離失僧祇覆
處離見
聞不成受具。又五分
同覆障處相離不成
次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
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古記不數此人。乃
謂足數中隔障自
有五人。義加一人。然今文及羯磨並云僧祇五
人如不足數。亦不除與欲及加隔障。難可憑信
五分中
覆露倒出合爲人。共下尼等爲八。僧祇後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人疏云。能所倶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非。四即愚教失彼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徳。來
入衆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
説。疏云。以身到僧
前縁久廢。故須復説
五即難縁彼云。若暴風雨
若火若賊驚散故
下句
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此一
不同
宿欲失此同明
相出
與比
丘尼與沙彌此二同
五分
受者還戒此同
罷道
與者還戒

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
持也準同足數合有
正行四人也
總前諸部共四十九人。對前
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唖聾等義無與他。
故不論失。受已唖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出界。在内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覆藏等
人足生

二非足數是持欲即睡
定人
三倶非如上
多人
四倶是可
知。結斷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處
也。説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自説。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説。皆不成等如文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法方詣故也。遇縁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初中上明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縁者列定忘後。
故並下總示成處。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此由難縁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衆
制急雖難不開。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之。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下二句顯非所爲。反顯。若以欲縁爲羯磨事
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謂不牒縁
意在下答
僧爲又別
正同
此意
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轉難中事休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釋羯磨篇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歴則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縁法是非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爲業。後直指作。無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縁。搆造則有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作。即體爲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彼云。自古至今翻爲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定體從用則疏。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家旁通舊解。敍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爲。故曰其唯。方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徳下二句正歎。上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敍訛
中初敍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敍人非。上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爲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喩瓦石
不足貴也。眞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預秉御。或可増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並下推過
還結三非。雖行衆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引
證爲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綱既亂衆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對
顯中人法相並。欲明人猶通僞法不容非。初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漏落也。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並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増其遺漏是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謂縁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具縁中標。
云統明者以此十縁該衆別。故言由漸者藉
構造。非頓施故。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縁可否。故在初明。初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業疏二倶稱量。如擧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磨爲是何事事復有三
即如鈔列
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
三耳。愼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三複有三。一人法差比丘問法
差受自恣等
二人事離衣杖嚢差
人行籌之類
三法事滅諍説戒修
道自恣之類
具足一句滅諍行籌白云。如是
語者捉籌唯此具三
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縁多少。如懺六聚。異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並開多人可以類説。必下正示稱量。二中唯
明衆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通作説。欲一法唯局法地。三中列示兩事。下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四中差別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並如前篇。五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前即別衆中。六中二初簡小衆。尼三同遣
行法。俗士擁住。謂未受具止遣沙
彌白衣無妨。律崩法壞於茲甚矣
餘下簡大僧。指前
可知。七中文云須究者語屬能秉。縁是非者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八中初標示。
略擧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並不加乞。二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如上上七亦列無心
領中。合離之耳
八罪處所。九顛狂。十學家。
十一覆鉢。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又無情有六。
亦名無心領。
即屬下科。謂大界戒
場小界攝衣淨地戒堂
應作擧等正示陳意。作擧
謂僧中徳人擧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之。第四可解。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雖多別問無異辭。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單白羯磨等。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云。今解並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縁顯之。受差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如衆法心念。且擧説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界相。三作法撾撃。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動説縁。十如縁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毎一位中各有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成。餘三亦爾。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位也。衆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爲事。發心是意。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説。引證明委。成否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行不必口言也。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衆故衆法對首通三可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衆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衆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衆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次曲分中初科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爲略
點。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相可知。對首念中初敍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同此。且下列相並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衆法念中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並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爲
五。内外資縁法共十二前八受捨及
三淨並受藥
悔犯法六
逸提下四
懺及二露
白告法六從僧殘下四
白及尼二白
制法有二依止
安居
開有五捨請捨戒七
日與欲餘食
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
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
外者局尼衆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
藏有多
種白法。總以白行
收之。尋懺篇可見
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
獨爲中上。以定須小衆三人問邊故三離合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爲衆
法對首。衆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衆法中單白爲二。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二十七捨
墮受懺行
鉢剃髮十戒具戒。前三
受徳衣捨徳衣非時和
常行有十一説戒有四。常和滅
諍一増二増。自恣
有五。常和難事略延日
一増二増。僧懺悔僧發露
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諍中
五。簡智人遣不誦
戒不學律人遣。捨正義草覆地。五百結集中六
白。七百結集中五白。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
白二中
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
渉。望前爲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爲
二。離
衣六年臥具畜
衆受日杖絡嚢
僧制法十一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
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亡物
付徳衣持房與
道俗修治二法
差遣十四分臥具説麁罪往教尼五徳守
藏守徳衣懺白衣行籌人料理
房告覆鉢分粥食等尼中
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
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
同界三小並三解戒
堂並解攝衣並 淨地並
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
懺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鉢與
覆鉢及解尼中與僧
作不禮
及解
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
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
諍等。諫法十三僧殘中四練九十中惡邪諫&MT01181;沙彌二
法尼中隨&MT01181;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捨
三寶發諍近
習居士子
受法有二具戒及
尼式叉
治罰十四七治並
七解
法五僧殘有四
並學悔
滅諍四憶念不癡罪
處所及解
總結中初正結
衆法。約法止三。隨事多別故云就縁。若下兼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九。疑此且擧全數。來學尋之。釋疑中耳聞者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擧以爲問。答中初順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略本宗伽論即
宗十誦
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
者上明分齊。準用皆如。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擧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衆羯磨。三非法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衆羯磨。五法相似別衆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略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八事。若加説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隨位總收。故云横括。即如下科單複爲句。其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名局衆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説戒中彼因六群説
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即五戒
三歸
説戒
即五
戒相
説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
並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
疑問。佛爲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分。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出別相。故云不重。正辨中初科爲二。初示體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並下明是非。以人法
及界各局自分。事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縁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擧。窮勘三根作擧憶念。如是求之。別示徴中
也合作耶。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倶覆藏。憶一罪不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非。爲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判也。此下判非。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擧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與擧相違。不合加法世傳。結界須解妨疑。立義云。
縱非曾結旦徒施一法。請觀此
文。聖法被
事可虚謬耶
非情中且擧處分。説恣結解等例須
勘覈。離衣枝等即二合事。離衣縁病不堪持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結誥可
知。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僧中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衆法對中。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渉。若
作下示本法。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爲一。三小
太及戒場也。自然中初明衆法唯局。已下
明別法並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攝者。言並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法爲言。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八品。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衆別人法倶通。
此就法界唯論衆法通塞之相。三小爲二。初列
三相。數人説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説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擧罪即有白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縁。文
令即解。明知不通。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徳衣略捨。故言等
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又徳衣有差人。
亡物有賞勞。共
除十
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説恣亡衣此三有
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説戒普集。制本大界。
自恣受日徳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通知。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並有等。次明成壞。敍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四縁。還即就縁歴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敍四縁。後列句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兩界故衆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從多故。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第四句如對人説。詞句差脱而悔輕吉。五如
對人六念六事。虚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發露非罪。餘七並爾。臨文自歴。第二人非中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縁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第三人非中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説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中一人獨秉衆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第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衆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裁製文中略也。第五人非中上明別衆。以界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有難方開。本律増減。五百問一月是也。第六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袜小白鉢器等。次明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託言寄誰處。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結。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爲非界。下即能秉
非上句明別衆。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擧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教。發戒縁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一請師二安置三
白差四出問五召
入六乞戒七戒
師白八對僧問
上即縁非及下正示法非。事非中
三位衆法並出界非。以局處故。結示中初正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明法事並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曲解羯磨前通
衆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衆法。敍意中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不必強
分綱縁
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別不必局
指一科
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縁通成否。未可一概
故云不得等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
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
斥執文中初二
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懺篇云。
依鈔作
法得成。若準律文依古羯磨。
即須改張不可謹誦是也
次句如賞勞法備牒
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下注云隨有
言之是也
言倶有
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縁連書半月一月。文
事雖備不合倶牒下云不得雙
誦半月是也
倶無如結有場大
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増加下云須加内
外相内是也
亦可如呵
責法文據鬥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下云。及論
當時未必如
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白讀中如後
問決。初敍非法。豈下彰過。伊即訓是。責即是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斥師心中初句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虚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違教結罪。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説。即上
無人。雖居衆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總列並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濫可知。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説者。由此二法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白中五句。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爲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縁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不同。如説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縁也。布薩
説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衣鉢具等並名縁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第二則縁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縁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耳識者。恐縁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句布薩説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改前云衆僧説戒。則人法兩擧。後云和合説
戒。則忍可已彰。然衆亦即僧。爲成句故言情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縁現前作業時至
此謂時宜之時。業疏同此。戒疏則分爲二。一者人到清淨
大沙門入。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彼局一事此通一
切。然僧和縁
會大意不乖
次釋忍聽。聽字平呼。疏云。今約心
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
事義亦乖。不解兩縁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知。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内字似剩又恐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被未悟。爲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白文
同上釋。言縁兆者謂。牒縁告衆情事始形。即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次釋羯磨總分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衆量可故云正決。
僧法所加本爲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彰體外。別釋中若約綱縁還分五句。今此隨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縁合論。且初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和決因聞故指爲縁。第二段分二。前縁後綱。
縁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爲和尚某甲。自説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此並
縁也
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
爲和尚
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
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徳忍者。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二句別點縁本。下二句通釋綱縁顯示文意。
第三段爲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爲和尚。綱中略上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制意。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爲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爲和尚還結前本
也。此下點文可解。三法料簡増減中據律單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名爲減。然本無増。望彼五句相待爲言。若是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増減。故非所論。文中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説恣還
衣亡物之類。若有縁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相縁起謂羯磨前縁。
非謂本制縁
若有乞詞如諸受懺謂捨墮
單白。非
受戒及
餘懺也
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並以前縁牒
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説戒堂及
滅諍結集中。諸白並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縁本雙牒必無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増例皆五句。然律文
亦有翻傳脱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淨地。既有縁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筆想無所疑。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倶通。縁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縁。初示文局。義
下次顯義通。羯磨中初明倶通。擧文不備。臨
説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結示中功成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是非中初綱中
増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並楷定。縱
無増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縁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愚輒便加減。増下明開許。初句開増減。疏云。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増著亦得。如五分結
場増文同一布薩等此明戒場
三小得増
減却二同亦得。
如諸界等此明大
界得減
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
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衆誦戒之類。而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並無第四。十誦
受戒法云年歳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綱中尚有増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是長老默然。又説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爲臥具敷具。略
得其相失其本體等如減六
年羯磨
三詁訓證。字訓義
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初問白讀
謂對衆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生異計故此決破。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戒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衆。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得重説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下推制意。咒術例中初明俗咒。越謂言乖。散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咒。羯磨下合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於咒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説上喩
下法
必下顯
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故云終身。親聞中祖師嘗預譯場。所傳得實。
可以爲據。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故須簡示。答中初明尼爲僧作。文中三法。由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爲尼
作。三並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第三問據前簡衆。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重示。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衆未具尼是別類。並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爲者沙彌受具及尼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第四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喩不慮乖別故。至
下顯局治擧違惱。或致破僧僧不擧僧。律文
明制治擧可爾。乞爲受懺並是順情。何以同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爲。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及下四分並證治擧。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擯治。則知。不得加衆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説五法
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縁有
差違。須訶令止
若得同
意伴不慮衆治。
此同母論
若見小罪衆有犯輕。
僧體不失
爲作別住

在戒場上界中別界
此二處非
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
有罪。又不同意可
訶。不説復是默妄
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法默然即舍
利弗
不得伴亦同母論。鈔云大
同。唯伴二句耳
犯重衆有犯
重僧體
已壞。訶
無益故
同住非別
界也
在同住地非場上也。此二
處如故不應訶
如是
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
開。故則非默妄
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
三業倶集
若默住之得訶
不訶
若與欲應與
欲者

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云
如法。我亦同和
先在衆中默然
而坐前約作法時和。此明
先在衆中忍可所作
下文指廣彼亦略示。第
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説字。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亦非廣尋對可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爲語。即下四門爲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爲七
種。如是知之。敍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爲。然律假縁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衆務。疏云。結界衆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敍羯磨。僧以和爲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説治諫僧綱既擧。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擧三寶以彰徳。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發起縁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爲
輪王居處以四輪王咸居此故金輪統四。銀
輪除北。銅除西北。鐵除東西北
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爲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倶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一踰繕那十六里。三
面各三萬二千里
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五十六里周迴。共九
萬六千五十六里
人面像焉増輝
云。
此據五天四至而已。準住法圖賛三邊各二十八萬
里。南邊中有八萬里。至南漸狹周迴可有百萬里
毎下
敍制縁有三。上明衆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説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閲城説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縁。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衆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
謂衆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縁法。後二辨結已是非。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衆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爲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敍縁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作法中
二初敍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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