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00

[First] [Prev+100] [Prev]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爲。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及下四分並證治擧。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擯治。則知。不得加衆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説五法
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縁有
差違。須訶令止
若得同
意伴不慮衆治。
此同母論
若見小罪衆有犯輕。
僧體不失
爲作別住

在戒場上界中別界
此二處非
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
有罪。又不同意可
訶。不説復是默妄
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法默然即舍
利弗
不得伴亦同母論。鈔云大
同。唯伴二句耳
犯重衆有犯
重僧體
已壞。訶
無益故
同住非別
界也
在同住地非場上也。此二
處如故不應訶
如是
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
開。故則非默妄
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
三業倶集
若默住之得訶
不訶
若與欲應與
欲者

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云
如法。我亦同和
先在衆中默然
而坐前約作法時和。此明
先在衆中忍可所作
下文指廣彼亦略示。第
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説字。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亦非廣尋對可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爲語。即下四門爲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爲七
種。如是知之。敍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爲。然律假縁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衆務。疏云。結界衆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敍羯磨。僧以和爲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説治諫僧綱既擧。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擧三寶以彰徳。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發起縁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爲
輪王居處以四輪王咸居此故金輪統四。銀
輪除北。銅除西北。鐵除東西北
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爲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倶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一踰繕那十六里。三
面各三萬二千里
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五十六里周迴。共九
萬六千五十六里
人面像焉増輝
云。
此據五天四至而已。準住法圖賛三邊各二十八萬
里。南邊中有八萬里。至南漸狹周迴可有百萬里
毎下
敍制縁有三。上明衆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説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閲城説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縁。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衆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
謂衆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縁法。後二辨結已是非。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衆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爲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敍縁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作法中
二初敍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六相。無教開故下二句明不勝羯磨。法既尊
特。常地莫行。如持祕咒必結壇場。羯磨咒術
其類頗同。故下次明作法界。初敍開結。此即
第二開也。開已復開。故云曲順。楷式定者開
中制也。任下顯益。上一句反上初患。下四句
反上次患。問至此凡幾開耶。答初明統通即
本制也律中令結説戒堂。猶是
統通一界即同本制
次分六相。即初開
也。復令局結第二開也。又作法中復有二開。
數集結場難事結小。若望法食二同法同食別
二種大界。亦是第開。然莫非大界。故所不論。
已上凡經四開。文中宛爾古多妄解。故須辨
示。問六相自然開秉羯磨否。答此無明説以
義定之。若準八年已興羯磨受具。十二年後
令弟子説廣。由此始立結界。驗知。未結已行
羯磨。標指戒堂。亦在自然。地部所計自然地
中得成受戒。亦由此耳。若爾那云地弱不勝。
答由在自然不勝。故結。或可約開已爲言。疏
云。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故制崇和
益在斯矣。先開後制也。若不爾者六相自然
開之。何用豈可一向作對念耶。又僧祇七樹
異衆兩頭。豈唯結界。問今時有結説戒堂者
何耶。答此迷教也。結戒堂法由未開別結。通
一自然僧集難準。故令指處。局結纔興戒堂
即廢。況戒堂之法但是標指。至論僧集還依
自然。全非結界安得妄行。又有錯引初制大
界羯磨爲戒堂者。謬復甚矣。然今末世知法
者希。同住百千來無數十。若令盡集事必無
成。必欲別結一處用擬行法。可準圍輪之例。
須加大界羯磨。若據説恣本制通集。然律明
布薩。場上有僧。得罪得成雖乖制意且圖成
法。況愚徒不集事等難縁。判罪酌情義非咎
失。大界中標云法食二同者準注羯磨合云
人法。彼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同一住處
同一説戒
食二同。法同食別此二
如後
傳寫之誤無別所以
僧所常行以第一。法食二同
含後二非也。後二下文自列
示里數中初引四分
説戒中文。同説戒者謂法同界也。不受欲者
宿欲不成也。強百里者約日定程。未可指的
故云強也。此則爲下會歸之張本。次母論中
彼名晝相應法。故云一日往還。據此猶狹四
舊解。同律一日
往一日還非也
雖下雙結。上云百里乃義準
耳。明由旬中初引四部量同。如五分云。時有
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合角者方
維量等也。次引智論示由旬不同。初列三品。
此下釋所以平垣則延之令長。險阻則折之
令促。疏云。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名踰繕那。
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之停舍。猶此古亭。
豈局里數大分爲言。四十里也。相傳爲定此與
倶舍

四分衣法下彼説。諸釋種能遠射。或有一
由旬中的。或七十里乃至三十里中的者。由
旬既列七十里上。故云準有等。此下準論決
律。定判中初句總會諸部。次句別考本宗。並
如上引。應下定里數。以下取由旬。則本部他
宗同歸一致。尼界中初明常途量。一拘盧者
準前道行。多論拘盧定取二里。尼鈔注云。義
準五里五字應設以雜寶藏則五里。故疏云。
以恐遠險易陵辱也。必下二明難開量。則同
大僧。彼因王賊等難。故開寛結隨意。往避不
出界故。戒場中先引開縁數字入呼。衆起即
羯磨僧事。四位僧中略擧初後。中二大同。善
下示量。以二十人僧通行一切衆法更兼所
爲。故容二十十人。減則不周故所不許。此
據一衆爲言。必兼二衆。須容四十一人。問二
界立量同異云何。答大界制廣。狹則不拘。場
界制狹。廣則無在。所以然者大界更廣不免
奔馳之勞。場界更狹行法有所不足。故壇經
中烏仗那壇縱廣二百餘歩。疏云。律中壇上
相覓不見。故可知矣。三小界初科先敍本縁。
難事者心不同也。恐廢者示權意也。並下定
量。列示中三。初受戒中前出古解結戒場。法
亦名小界。故得準之。彼計問難安立並須界
内。獨此一種須立外相。今下直示正義。指斥
如後。文義並見次科。下列説恣直坐圓坐。此
亦循古。一往分之。義必無在。釋無外中初句
牒前。由下正釋。初示義。故下引文。即説戒小
界羯磨縁也。若下復約制解以彰不立。疏云。
不應不解而去。顯無外相。起必迷方。不下顯
前須立。依位解者即三法界。大界標中先結
場者此言合在有場法中。當時有執昔見。故
預點之。出縁成中料簡一科義是稱量。第二
即陳本意。若約唱相合須在後。今望竪標故
當次列。第三即攝能秉五縁。義兼託界。是則
三科總含八縁。問答二種見正加中。初問村者
即是俗舍。西竺僧坊多有俗住。此土或容暫
止。或復界寛恐疑故問。答中初引五分。既請
布薩必先結界。此文乃是全在俗舍。類顯僧
界有村不妨。次引婆論明文。通結聚落即村
名通大小。今取男女所居。下至一家即名聚
落。後引四分即攝衣文。疏云。四分明文除村
村外。明知。攝僧不簡村也有引法食二同文
者非。彼明界相耳
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寫誤。合作聚字。次問
中律雖明約理非全閉。故此決之。答中引律
者彼因比丘隔河。結界十五日欲往説戒。而
不能度故佛制之。除船橋者此明開也。橋梁
事一物有大小。若駛流者此明制也。駛疾也。
必下準理決通。語略船字。雖是疾流但令可
度不障來集。故判理得。下引尼律轉證。無橋
得結不疑。即僧殘中獨度河戒。彼云。但使褰
衣度水。乃至界内亦犯故云通也。三問恐二
界相接。又欲顯示標量故也。答中初從古定
量。次準論示通。初明大者山即一標。東西共
用即爲兩相。又下明小。二繩者如兩寺相隣。
一欲結界而隣僧作難。故開此法。先於本處
隨地安相。以繩圍繞引繩遠去。但使彼僧在
自然外不必蘭若
非同三小
至彼先安相。已復以繩圍僧
集於中。循繩唱相。兩處繩圍故名二繩。中間
一繩左右兩邊即爲兩相。準下正決。大牆準
山。可分準繩。上云一肘雖不顯破然準論文
頗彰彼局。疏云。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
繩得分。便罷是也。四問中物有多別。須定内
外。答中初明圓物通内外。先明内者如傍地
閬直穿諸柱。不勞循外。舊云。生樹穿中容生
長。故見穿柱者反乃嗤笑。且問中通問石木。
木可云生。石寧有長。必有圓石穿中得否。文
中但云令界相正耳。請細詳之勿事粗魯。或
下明循外。若下次明尖斜取外。方者易解文
中不言。一分者若角若楞。須分内外東西的
指分齊。餘下指例。應下誡審悉非唯唱者。理
須合界通知。不下遮濫。今時行事潜録界相。
遣他今誦曾不案行。同住之僧莫知其處。徒
相勞擾。法定不成。下云結界如法者少。斯言
不虚。五問中標等三相結界宗要。一事有迷衆
縁徒設。故須明委。答中先示三種。標即物者。
即次科所引四分善見等。相取標畔者内外
兩相皆依其畔。體之表者謂方圓曲直。即下
界形也。疏云。標即唱者之所據。相即羯磨之
所牒。體即作法之依地。斯文益顯成下示離
合。初二句簡標體。標即體者據外唱也。標異
體者約内唱也。次一句簡體相。一向不異。臨
下誡早辨。第六問律無明斷。世有濫行故此
釋之。答中初以義決。文出説戒。既制相接。驗
不開重。彼云。時諸比丘二界相接。佛言。不應
爾當作標式。彼二界共相錯渉。佛言。不應爾
應留中間。今鈔合之耳。若下引例決。即藥法
中開淨地文。彼云。諸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
白佛。佛言。若疑先有淨地解已然後結。如篇
末備引。故下通結二文。昔人有作行事策者
云。凡欲結界恐往世曾結。必須先解。後世相
承名解妨疑。不問空有水陸曾結不結。例皆
先解。弊風罔世三百餘年。雖英敏間生曾無
一悟。況執迷鼓論。于今尚然。有據此文。故須
略釋。直引明據。餘廣如別。今言疑者略有二
種。一疑先結如非。二疑標相分齊。初中如受
戒篇云。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
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
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解已更結。戒壇
經云。至於結界持護要須是非相顯。若疑若
誤捨已重加。豈非敬愼之至也。又下云。先結
大界後結戒場不戒後法。故須解之。又五百
問云。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受戒中引。僧
伽跋摩恐界不如法。駕船江中第。二疑標相
者下云。結已即須牓示令後主客倶委無有
濫疑。又云。作羯磨比丘死餘人不知界處。佛
令捨已更結。又下引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若
疑應捨已更結。故知。界在等請考諸文足爲
明據。豈是先不結。處強自生疑。且羯磨所加
縁如則法就事須考實。豈得妄施。過濫實多。
未可卒敍。必遵聖教。何用浪爭。次明竪標本
宗中二。初列相且列八種。今須委引要知出
處。初制大界。法云。當唱方相若空處如文即
蘭若也
樹下若山若谷若巖窟若露地如文無
覆處也
若草𧂐
𧂐
若園邊若塚間若水澗若石𧂐若樹杌若荊
棘邊若汪水
若渠側若池若糞聚
若村若
村界共有十九。
文引五相
重制法中山塹如文律云。如東方
餘方亦爾
若村若城若疆畔謂封疆
界際也
若園若林若地若樹
若垣牆若神祀舍共十二種
文引前二
戒場中云。若安杙
若石若疆畔三相
引一
三處所出或有同異。對之可
見。準下二評量。初二句指漫。何下出意。文中
略擧空地。若準疏云。如空處露地草𧂐釘杙。
皆非久固不可依承汪水糞聚荊
棘等亦然
必下明臨事用
舍。初通標。或下別示。初明暫用。空謂指空爲
相。礙謂以物爲相。由物相間空處可辨。故曰
兩分。必下明久固。準他部者生下善見。他部
八種並有分量。在文易解。難者略釋。二曼石
準論。曼字從水。謂無楞角也。四中八寸者據
量太小。恐有損折。止可暫用。必作久固須選
大者。第五三四村者有人。往還必無荒廢。論
云。窮路不得極底
路也
六中四月者三時中擧一時
也。久無旱涸相不失。故論又云。水深二尺得
作。七中螘攻土成聚。謂之螘封。第八自然水
者非造作也。論云。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皆
不得。準下會通。徴證也。城塹等者如上所列。
山石澗渠林樹垣牆久固之物。律但通列不明
分齊。須論證之。然而論中路江池水亦難準
據。針樹蟻封寧爲久固。若今行事未可全依。
牓示中若據此文合在結後。欲明標相是界
所依。傳告後來須存久永。故於相後預而示
之。無濫疑者必無牓相容生疑濫。結處生疑。
文據彌顯。界形文略指廣如他。今須引論示
其名相。善見五種。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
五三角。了論十七種。皆名別住即界
異名
一長圓
狹長兩
頭並圓
二四角
三水波標相屈曲
如波浪然
四一山。五一嵒
隨山嵒形勢
即爲界畔
六半月。七自性即蘭若處
隨地分齊
八圍輪中間
別結
多界。外以大界通圍。
如鐵圍山繞四天下
九一門恐是多
界同門
十方土隨國邑
境界
十一四廂周迴有屋
中間空露
十二二繩
十三比丘尼。十
四優婆塞。十五垣牆。十六圓其地周圓十七顛狂。
此中一二三六十六五種約其地形。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五九種就其處所。十三十四
十七三種約人別居不論形相。問界形與相同
異云何。答若對前文標體相三。此門上科即
是其標。次明界形即同前相。尋之可知唱相
離過敍由中初擧空有兩處。時所多行。先下
誡須預知不容罔冐。外唱中初敍過源。如下
出濫相分三。初示彼唱法。正南下二推過濫。
此約寺門當垣牆之間。故有内外兩唱之過。
如下圖中所示。必若寺門齊牆内外。亦無此
患。隨處明之。未必皆爾。故知下三教如法。隨
曲唱結後行法時無別衆患。則無悔也。亦下
遮濫。然行事之時若籬牆由折深遠須立標
相。從於某處至於某處。必若分齊分明少有
迂迴。恐成繁累。略云隨屈曲者亦無有過。但
令唱者及同法僧識知其處。近世有人計其尺
寸。牒入相中太成細碎。不必須爾。内唱中初
出彼唱。便下推過。初總示。如下別釋爲三。初
釋別衆。以與欲出界失法成別。若下次釋破
夏。依界者對無界依藍則無此過。言下三釋
離衣。以自然護衣亦無此過。故約作法衣界
明之。故下結示。蘭若中今時立相標物相遠。
中無倚附。遙指暗唱頗符此責。自負謂負罪。
即非法吉羅。違教雖輕結業彌重。即如下云。
自陷陷人是也。引教斥中了論水波一丈五
尺。謂標石相去。非謂長短高下也。並下正斥。
初通擧兩損。脱下別擧受戒釋成。損中尤甚
故上二句釋陷他。自下二句明自陷。故下引
證令信極勵存心。唱人中律使舊住者一往且
據諳練方所。準業疏云。律制堪能豈局主客。
斯爲通論。固可依承。未下委示唱者唱之方
便。要在親矚。不唯誦文。定初始中初示法。東
南爲始且據此方門多南向。餘向隨改不必一
定。若約通論不問方隅。但從寺門左角發首
可爲定準。相當者始未還合也。律下遮濫。恐
執律文妨行事。故以起方則四維不分。起維
則方維倶顯。又方面通漫起無所從故也。空
野唱中須起立者使衆見聞也。不稱名者以羯
磨牒。唱恐濫爲別。故準業疏云。亦有牒名。義
亦通得莫非成僧。故知不局。相中四樹出法
示相。隨物隨改不必須樹。紕謬猶錯亂也。城
邑法中前縁者謂。禮僧等相文準下圖中。大
牆爲法對之可見。今時録相復從簡要隨門
所向。望前爲出至後爲入。左去名上右去名
下。又起角處則云從此。餘處不著。雖非鈔意
於事易明。義須準用。三説者律無定制。疏準
受懺乞詞例須三遍。以倶是前縁羯磨所牒
故。次科五門三門者今亦從易。至於東頬穿
限頭。入循限裏唱徹至西頬。還穿限出在事。
省繁於義無失。障隔穿牆須唱院名有所簡
別。或院牆不一更加方隅。別名標異。集僧中
初科先出正解。又二初明標挍界寛。若下二
明標寛界狹。僧下引證從標不疑。避難者彼
第八云。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已
過有難事起。若賊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
水多蟲漉不能淨。欲至餘精舍避比諸難。故
聽結之。有下斥非。初出彼計。僧下彼以明文
爲妨故作強釋。爲難縁者顯非常途也。恐障
礙者攝處既廣。情容不同故舊記妄云。古師謂僧
祇難縁爲惡比丘者非
準下正斥。但彰無據。言準理者疏云。雖在自
然之外非別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標内。擬
成二同。唱時結時別衆在内。律無開處。何得
非別。次科村界中。村内不集者據結已爲言。
初結須集。尼界者僧尼二衆各不相足。互結
無妨。僧界中令不出界者自然不攝法地人。
故唱内相者中留自然也。如下擧例如前釋。
不受欲中三義。初約結法對餘羯磨。明制緩
急有開不開。業疏續云。餘法是衆同之末。並
依後起。二界弱者欲法本開爲成同界羯磨衆
法。地既不勝欲將何用。此義唯除結界。就餘
法明之。疏云。自然本弱僧事不行此明通制餘
法。下釋唯

不開一結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
二乃是前開上明結界未有欲法以之不開。下
明欲本應僧。須在法地不通自然
欲是
未縁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舊記謬解不
勝欲羯磨故
委示
三令知界此義最優文據復顯。餘人不知
者若約同法理合皆知。或容後忘。或是後來
比丘未立牓示致有斯縁結處起疑
此文更顯
加法中初科
但答結大界者結法唯一無所簡。故不須更
加白二之言。白羯磨中律中本無作字。隨
機羯磨及古本寫鈔皆無。定是後人妄加。雖
無巨害終成參濫。有場界中言戒場者。受
隨等法多行於中。疏云。似世諸場。莫非聚
結異品收拾勝利故也。然圖中標爲戒壇者
謂。於場中別更封土。若據初開未必有壇。所
以律中約通從本但云場耳。三標内外尋圖
可見。敍意中初示意。今下斥世。上二句通斥
愚暗。漠落喩不明也。曾下出不明之相。定下
決破。必下誡愼。觀夫祖訓極明。人誰不讀。及
乎臨事還溺此迷。豈非妄習積深良醫莫治。
今略引示。幸宜改之。謂主法者一月已前自
録界相。令他暗誦唱者未嘗目覩。同住都無
曉知。而乃對衆執文。號爲證相。秉燈數字不
使差訛。側耳尋聲莫知方詣。況自然分齊曾
不觀量。作相集僧寧思足別。白告則巧莊對
偶。不異伶倫秉結則引弄音聲。便同歌伎。唯
念明晨散席坐位高低。更憂請主相酬施利
多少。如斯罔世非是一朝。誤彼大縁自沈萬
劫。來學有恥極須誡之。圖中圖相正意爲分
三標令唱法易見。二復示前無場唱法。三明
穿牆之相。四明自然體圓。五明相望作法自
然遠近。六明循門出入離過。七大小二牆絣
繩釘杙爲顯一標兩相。八復示標通大小不必
一肘。九明中隔自然隨物可分。十明大牆外
唱不相錯渉。略求十意餘更尋之。注中初明
自然者。以結場時更出西南別取歩量。圖中
不可雙示。故持點之。遠近中先明自然。若下
示作法。餘界中點示同別。唯可分聚一向爲
別。餘之四種廣狹雖別周圓則同。問前定自
然各半減取。唯約不可分別聚落。餘五如何。
答疏云。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
通局皆半約之異界已分共論爲
通。各半名局
然可分聚落唯
局不通。以僧在外既非同聚自有別界。餘皆
同處各半可知。釋中自然界相不必定圓。示
知別相。戒場中三。初示場體。中下二明中隔
自然。初二句通標。東下先示東北。言下上者
下即牆際。上謂地面。次明西南。初示竪標。云
尺八者不必。可知後南西下明結已作法。若
論説恣即須通集其戒場。下三示場外相。大
界相中初示内相。若下明外相。此圖不通内
唱。特示西南相渉令識過相。又下恐避參渉
而穿牆心唱。故此遮之。結示中初二句結前。
一縁者通指圖相。作下示不定。若下明須立。
結法中初明前後。以昔相傳後結戒場。人猶
執舊。故須決破。引據中先引五分。上二句示
正法。若下明倒結。先結大界者示忘誤也。當
捨者解二界也。更前結者即戒場也。更字去
呼望前重也。亦可平呼改前倒也。然後下即
大界也。毘尼下略指二論。同故不引。母論第
一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又云。若忘
結淨地解已次第結等彼宗大界不開淨地。故別結
小界以爲淨廚。而結解次第
與今
頗同
善見尋文未獲。後解界中引五百間。文亦
同此。斥非中即光師羯磨。彼執縁起立結次
第。故疏云。律文雖有先後由縁起。故不即因
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又壇經云。
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約何法制以分兩界。
雖預開空域終是無法之地。鈔中直破云不讀
等。問決中前雖略斥未定成否。猶恐妄執。須
更明示。答文爲二。初明先結得成。文既令捨。
即顯結成。所以爾者唱結無乖故。但下二明後
法不成。所以然者違制法故。五下引證。復二
初明故違不成。又下明不知許成。言不知者
謂。秉結之人未闚教。故於後纔知即不成法。
然是愚教須加二罪。或可後行受者不知元結
失於次第。約心許成。頼下示曲開之意。僥倖
者疏云。非分遇福也。示非中初通標。或下別
示。次列四種。初界中不集者謂。自然限内有
別衆過。即人非也。總唱者即就場中遙結大
界。謂事非也。二中界内即大界。不合通唱。及
下二種並是事非。第三可知。四中不唱内相。
即兩界錯渉也。此下總結。上二句示非。故下
明是。當界者大界戒場各自局故。結場中相
及羯磨皆云小界者。對外大界在中名小。與
下三小名同相別。結已中止將四五人往結
大界者。一往且示兩處界別各不相妨。若準
不開説欲要知界相。理須盡往。次結大界唱
相中總別。唱者別即内外各唱總謂。逐遍合
唱。若行別唱者先三唱内相竟結云。此是大界
内相。三周訖。復次三唱外相竟結云。此是大
界外相。三周訖。然後通結云。此是大界内外
相。各三周訖。不須同下云彼此等。以是別唱
無相濫。故雖文出總法而別唱便易。今宜從
別。正明中初總擧。前下別唱。初唱内相。次下
二唱外相。並有標唱結三段。標結之詞通須
牒唱。彼下雙牃總結。如下唱已通告。羯磨中
牃縁加減明加内外二字。而言足一字者未詳
所以。有云。外字義通本有。則非加也。若據下
示不須加。以體望相並是外故。三小中集僧
分三。初敍縁彰異。如下二正示遠近。七盤陀
者如集僧中有難蘭若。唯結三小。請無所疑。
故下會同律論以明可取。論明不同意者。在
七盤陀外得作法事。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
謂在
本界
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名相
相符故云無異。並下三示結處。上明開閉。由
下釋所以。迥遠也。迥故來難。露故易見。聚落
反此。不開可會。不竪相中正義分二。先敍二
界須相。此下正明三小不立。初約縁顯無。有
難謂不同意。遮作即來訶止。隨下二句剋定體
量。次科古義中彼謂。受戒出衆問難。入衆正
受。必在界中故須立相。餘二不爾。故但隨身。
疏引古云。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問遮
是也。今破中初科爲二。初文示妨明不可立。
此下示同明不當異。次科引文。即三種結法
中牒縁文也。初即受戒中文。一處者疏云。知
無異外也。中云即説戒文。爾許集者疏云。知
數人外無界也。後即自恣文。齊坐處者疏云。
知坐處外非界也。文下通示。止在此者謂。上
三文皆約坐處也。遮濫中以僧祇文是彼所
據故須釋之。文出第八。彼明。比丘犯長求懺。
以大界難集或恐勞僧。故出界作。至界外者
即指戒場以隔自然。故云外也。無場方出界
外別結。文云者即彼結法。彼云。大徳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地。即接齊僧等三句。
此下決破。上句是縱。下二句即奪。上句指類
戒場。以名通故。下句顯非三小。由非難故。四
分下質彼迷名。行事中初出正義。界外問難
受法明文。叢坐者前後兩邊身相連。及非謂
環繞使中空也。足開者足可相容也。疏云。十
人融通開間納取。必半身者擧分況全也。十
誦一比丘一處坐。足四處僧作法。證今半身
即成同界。善見未詳何文。是定義者疏云。如
斯行事内準佛教外約凡訶。僧有授法之功。
前無虚受之願可也。必下二斥非法。鎭壓也。
下指義鈔文逸。今見業疏。破立頗詳。説恣中
初明説戒。同師善友者非不同意也。下道者
道路之下即蘭若也。使相近者必有空間非一
界也。自恣圓坐示相可知。此下雙結。不可必
固。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今略引
之。説戒文云。大徳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
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餘二
縁相
如前
已引
示餘三中初謂。一處有食無法。一處有法
無食。各解同結。自他相濟名爲法食二同界。
二謂。二倶有食一處有法。名法同食別界此二
并上
人法二同。
即三種大界
三謂。二倶有法一處無食。名食同
法別界。爲下別釋第三。初示開意。言守護者
不令彼處僧散寺廢故。四方唱和者顯非結
界。而前標云三種界者。以利養相通義同一
界。下云開結意亦同之。疏云。本非結界因前
同別故有事來。末下傷今不行。殆將也。必下
勸令遵奉。解中無場法可解。結歸中聽字或
存或去。諍論紛紜。然非是綱去之無在。比諸
羯磨並無此言。疑是律文。傳寫之誤。次有場
中初示先後。反前結法。解大界中初明問
答。恐謂兩解妄行通答。故又準注羯磨。結解
二法不得通答。以解在法地結依自然故。必
依次解人衣食界。理得通答。若下即指前解。
無別法故。解場中示解處者絶濫行故。廢古
中言律無者傳譯脱漏。故舊下引古。疏指光
師。曇諦本亦然。今下點非由前大界。牃二同
解立場。本非説恣復非住處。所以前結不牃。
後解何得稱之。疏中又出他師用三小解。破
云。三小無相一席作法。如何類之。今準下顯
正。準難事者即小界也。若爾與他師何異。彼
用解法之文。今準相翻之義。故不同也。雜相
中初引善見。前明非僧住處。剔他歴反解也。
壞音怪毀也。外下明立場處。如祭壇者亦如
宮觀醮壇。五下證在露處。解三小中言同前
者亦事希也。今略出之。文云。今有爾許比丘
集解此處小界。三法起中古有異説。準教詳定
故取前解。初師立理中前明法起所以。作及
無作二法相待。安得有作而無無作耶。善行
陰者五陰攝法此既造作。故屬行陰。行通三
性此屬善性。行即是心心動成業。故疏云。然
初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隨心
業力有法依地等。此下明遍處。非下示法體
不與。地連者色及非色。記與無記性不合。故
非不相及者界是色法。業依色起故。引證中
此引前後二段。前段又二。初至一界來證上不
與地連。以掘去本土亦不失故。於上起屋別
加外物亦同界故。言水際者土輪下是金輪。
金下水輪。水下風輪。風外即是虚空。法極金
輪故言水際。以界依堅處水相浮蕩非本期。
故三重屋者且擧一相。多層亦然。彼文正作
起三層樓。變其語耳。若下證上非不相及。初
是論文以下即鈔家釋意。上句示界體。標相
限域爲眼所對。故互不相通。是障礙故界具
二義。故云色法有將法字在下。
讀反成破句
故下次引後段。
亦明處毀法存。證成有法。水流字下略知其
處所一句。論本具之。則顯不知不可作法。準
下結證前義。次貶無法中分三。初出彼計。業
疏引云。謂能作是情所爲非情。何有法起誰
領繋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仍引文據。如鈔
所示。此即滅諍中五現前文。彼云。云何法現
前。所持法滅諍者是。云何毘尼現前。所持毘
尼滅諍者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返者是。云
何僧現前。應來者來等是。界如鈔引。此下點
彼誤解。薩下引文質非。婆論五分並明界功。
非人不惱豈非有法。前料簡中備引。故略指
之。下引經證。文義益顯。如土臺者謂無作業
相天眼所見。壇經云。結界之地隨其限域至
金剛輪。雖經劫壞終焉。莫毀等。第四明非法
中初三句示重意。指前述者下文隨示。謂下
列非相初至結之有三非。如前料簡問答已
明。及下三非。不集羯磨如前結戒場中。方相
如前唱法。故云前具述也。並下通結。五下別
證。總束諸非不出四種。錯渉隔水方相三並
事非。重結即處非。不集謂人非。羯磨是法非。
棄捨失中必約作意捨去。後更不還無一人住
方名失界。疏云。雖非作法僧義絶。故又引文
殊問經。云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文
中前引十誦。明須作念。故知。不作則不失也。
智論限定一宿。故知。未宿還來亦不失也。釋
難中初問前引善見。掘地水蕩亦無僧住。皆
言不失。顯是相違。疏云。善見水蕩計僧並散。
豈人水下宿守界耶。答中初約捨心有無。和
會無違。文中皆言者即上十誦智論。四分下
證前不失無捨心故文出藥揵度。故伽藍者
顯是荒廢之處。不失淨地者明知。大界猶存。
又下彼云。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答如鈔。
故下一句結顯二文解疑之文本出藥法。
有智細詳方知昔謬
作法捨
中若約法儀必須次捨。先食次衣後捨人界。
若論失法但捨人界。三種頓失。疏云。雖本失
末亡而非正則。亂倫獲罪。今云倶捨。語通
漸頓。若準行事須依漸法。不失中五種。初惡
心者律因。比丘欲令餘人得不淨食。故解淨
地。佛判不成。大界無文故云例準。二云互結
者文出善見。彼但明結。今準結類解。結既兩
成。解亦不失。故疏標云僧尼互解古記云結必
先解者謬矣
三準捨戒兩不相足。故通互結。解亦不成。第
四可知。五如四分治故伽藍。若準業疏則列
六種。初二同鈔。三異見互結。四邪正互結。五
是中邊。六即合今四五兩種。別證中然與論
文小異。今具引之。彼前問云。二衆結界得互
相叉結否。答得叉謂不共
行法故
得共結謂受戒出罪僧尼
同法。鈔變其語。
故云不
得相叉
後問云。大僧得與尼通結界否答得。今
鈔所引上二句即後問答。下一句即是前答。
疏云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故
釋僧網篇
僧宗事多如網。此篇五門如綱。用此五者
如提其綱則餘網目無有不正。從喩爲題以
彰正要。住持攝衆舍此何爲。仰夫聖教昭彰。
遵之甚易。但以人非清正。擧之或難有教無
施。可用長歎。敍意中初文四段。前四句明凡
爲衆主必遵於教。一方者通語遠近傳弘之
處。立法通者擧事依教餘方共遵。曲任私情
不流於外故也。上二句明立制軌物。下二句
明臨事處斷。令下四句二明近益。遠域異邦
語重事一。或可遠域近指郡縣。異邦遠指他
國。如祖師聲飛五竺之例。上二句明外化景
慕。下二句明内化日益。翹謂擧踵而望。神即
是心業即是行。無相觸撓心神故安。境勝縁
靜行業乃進。若下三明衆必從化。上二句明事
皆可擧。下二句明人無敢違。豈下四示遠益。
上二句躡前近益。發起下文故云豈止也。肅
靜也。下二句正示遠益。道與慧並佛正法。道
能生長故喩如樹。慧能破暗故喩如日。扶疏
豐茂之貎。方猶將也。彰損中反前四義。初四
句反前初義。出怚情者明自任也。言無據者
明非教也。科罰下明行事俗惡。如下第二門
中所列。能下二句反上餘三。能施非者必兼
人法。人即衆主法即非制。諠亂之言總含三
過。一人不從化。二無近益。三無遠益。故下引
證滅法過重荷法功深。學者知此當如之何。
不値佛世是當來餘報生。地獄即是生報。如
箭射者言其疾也。引三千經明僧必依法。既
闕良導是爲愚聚。故下準文示意。篇意中初
明去非。此中刪補不同章疏廣解之繁。但是
世人妄行非制名爲繁惡。隱其正制名爲遺漏
使下顯是。言制者即下五門。所立之法並稽
於教。故曰相應。義謂。事之用與皆適於時故
云並合。此用律中如來制戒知時義合之語。故
下引證。言漸漸者翻非爲是不可頓革。若下
指略。病患即非法之過。能使法滅故言損減。
即下五門皆出非相是也。化教標中通道俗者
略示化義。顯下制教唯局道也。下引三經。初
引大集通道俗治。次十輪中唯聽道治不許
俗治。後引涅槃且明道治。下更引文亦通二
衆。決通同異並在下明。大集中初明國王縱彼
造惡。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衆
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徳
也。言無量世者擧遠多以況近少。則滅失可
知。修戒施惠略擧六度初二也。廣下指文見二
十八。分卷之異。彼云。寧護如法比丘一人。不
護無量諸惡比丘。乃至云。若能護持法者當
知。是人乃是十方諸佛世尊大檀越也。又下
明道衆自治文中五法。上三可解。不共住者
或不同財法。或不同住處。擯出者約異國而
論。以西土多諸小國此間州郡可以同之。有
法處者使同類見聞。令生慚恥改過從善故。
治下顯益。善人安樂者示現益。佛法久住者
明後益。業疏所謂揀除稊稗。増長嘉苗豈不
然乎。十輪四段。前二出第二。後二出第三。又
前後各出非相連續。初段中初三句示能教
者不遺於物。懈怠下示鈍根相有四。初句二
種過。次句不攝念過。貪下三句不知足過。四
事中住處攝臥具。飮食收醫藥。遠離下明縱
逸過。如此下正明發起。出家學道本須修智
鈍劣不堪。以事漸誘且令營福。勸化者令彼
化導於他。下列三寶二師。生福勝境故。二中
初三句示所治之過。爲下二句明能治之心。
若下列治罰相。初明密誡禁微過也。又下明
屏罰治輕過也。初罰須語正罰不與語故云
終也。亦下明對衆罰治重過也。治法有五。上
三句三法。治次重過。或下二法治極重過。四
體布地異上禮拜。謂身面伏地折辱令恥。如
草覆治相謝之相。我下如來自陳設教之意。
三中初四句明持戒。除下明破戒。大分爲二。
初至謫罰勸俗敬護。四方下二明財法兩亡。
初文又二。前約報勸。破戒下次約喩勸。初中
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
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
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十種勝想者
一應作念佛想。二應思惟聖戒。三當起施心。
四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五不生卒暴心無狂
亂。六喜樂正法。七常好閑靜阿蘭若處。八欲
入涅槃無畏之城。九共軟語。十禮足鈔引一三
九十。餘
六經不歴顯。
故曲分之
後下示報。是下結意。次喩勸中初
擧喩。牛黄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
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
無量衆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
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彼人
雖死
其藥
有功
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
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
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四中經云。
善男子善學四根本。持戒毀戒是法器非法
器諦自觀察不識彼短等。因是波離起問。如
鈔所引。佛答中初二句遮俗許道。復下制道
離過。若僧不和此句準經一一貫下。十中缺
二。國王下有婆羅門前。怨嫌人下有嗔恚心
訶。中間白衣爲第五。婦女小兒第六。九種對
人明非。第十即自已非。又九中前七是俗衆
尼即道衆。本怨嫌人則通道俗。如是下明能
擧。既非犯者宜拒。下下明如法擧。同律故不
出。彼云。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成就五法即五
徳也
頂禮僧足語惡比丘言。我今擧汝罪。是實不
虚是時非時。慈心軟語爲使佛法久住下句即
同利益
不以
損滅
若聽我説我當如法擧汝等。涅槃中種種
示相者彼第三云。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
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等。於毀下明立治意。
七羯磨同下制教。當知下彰利益。若善下勅
依行。制教敍意中初科初明從諫不治。改迹
迹謂罪状。上品者明智能遷善不勞治法。下
下明愚不受教生起立治。故知。此法唯被下
愚。然人分三品。但敍上下者以中人之性隨
流不定。可上則亦能依道。隨下必加治罰。攝
屬二根故不明也。見影者謂。如良馬見鞭影。
即喩從諫如流。遲驢謂。策之不進喩縱治不
悔。雜含云。佛告比丘。有四種馬。一者見鞭影
即便驚悚隨御者意此喩
上根
二者觸毛便能如上
中人
可上
三者觸肉然後乃驚中人
可下
四者徹骨然後方
即喩
下流
七種如後所列。及下二種足七成九。不
與語即是默擯。助名令顯。斥濫中初二句傷
時不行。若下二斥輕陵正教。薄謂輕人。濫即
罔教。薄濫二心結業熏積更増迷暗。故云自
穢等。有下明妄行非法。悛改也。致下彰損。網
即教網允信也。今下三示意勸行。微言即治
法並佛誠教。隱而復顯。故曰重光。有力謂徳
可歸人。非雄豪附勢而已。住持謂志存荷教。
非僣竊住處而已。嗟今講者學非經遠行乃塵
庸。媚世趨時爲師據位。豐華四事盛聚來徒。
馳逐五邪多求利養。誰念弘揚三寶。但知虚
飾一身未善律儀。安能軌衆。率由臆度妄立
條章。故有罰米贖香燒衣行杖。遂使僧宗濫
濁佛化塵埃。道在人弘誰當斯寄嗚呼。示可
否中初列示擧法。如後正加中。若下明兩違
倶損。故知。必在衆主用舍適時方能免過。治
法中總列九種。所以後二在七外者。以前七
藥病互不相通。後之二藥該前七病。即訶責
羯磨云。當更増罪治是也。初訶責法律明。佛
在舍&MT03580;因智慧盧醯那二比丘鬥諍爲縁。故
立此法。總擧中總處明者。即下四部前後示
相。多少參渉。至文須簡。四分中若準縁起止
因鬥諍。文明四事本出遮法耳。總列中初二
句標簡須對道衆。又但口説未必身行故加
此罰。謂下列示。戒見儀命佛法大綱。修行要
務四皆名正倶離偏邪。正戒是入道之基。正
見乃絶縛之慧。正儀則攝物之相。正命爲成
道之縁。今皆反倒惑亂時心。約過驗情宜。加
若罰。一令犯者改迹。二使外化清正。設教
之意於斯明矣。戒儀二事七聚分配。且約麁
細從別以論。若就通明七皆名戒。亦總名儀。
六十二見者且約五蘊逐蘊生計。則有四句。
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我大色小色
在我中。四色大我小我在色中。餘四例此。
一蘊有四。四五二十。復歴三世爲六十。更加
斷常則六十二。邪意者專爲求利。致使身口
見無窮。且據喜爲何止四五。釋邪命中
初引智論釋。前五人所常行。實徳未免。後四
治生活業賤劣所爲。辨相歴然。無勞曲解剖
文長説。未是精窮省己離邪方名善達。五中
初是身惡。餘皆口惡。四邪中前三是身。後一
即口。準論四皆名口者並謂求口食故。盈虚
謂日月虧盈星辰纒度。四維者喩不正也。次
引律釋。即盜戒中賊心取物。倒亂説法妄悦
求財即是邪命。故此引之。擧法中初示非。問
答差者或罪事不同或人處有異。見聞雖實
還即無根。引證可解。下句顯是一一反上。合
治中上二句通標。但下略擧無知示相。聖制
學者不出教行。教謂律藏行謂對治。即可學
境也。愚暗纒者謂可學迷也。文下引證不知。
謂素所未聞。不見謂聞而不識未必須犯。但
不知見即合加治。五分中破戒須除初篇通
收餘聚。破見同四分。僧祇五種一中初二句
總標。身下別釋爲二。前明男子離合三種尋
文。可知。又下次約尼女。但明身習略示共坐。
餘下指上同眠共器等。計亦有三。例上可解。
蓏即果反草實也。二中五衆即是五篇。且擧
全數準奪行中止明下四。若犯初篇不入此
治。三中有三別。初謂出入非時。與下二謂親
近不善。偸人謂私竊者。摴蒲謂博弈。行在下
三即遊履非處。四中由好諍訟復生五過。上
二心過中二口過。第五身過此性即指鬥訟。
第五反敬近世多然。有識宜誡。如上下結過
明治。了論中本無輕慢二字。故知。止是不敬
大衆。然計他語隱。故加助釋。簡濫中簡下擯
出對白衣説。正治具縁中初文明異。十中前
七及九並同。唯八及十諸法皆別。但擧治勘
覈法事特難故云異耳。如下示相。初指前七
問答在後。止明第八初示擧意證即證明正
謂罪實。應下明擧法有三。初擧罪中通云犯
罪。且使衆知。二憶念者用時處人罪四種。勘
覈令憶無拒爲取自言。三與罪者的示犯科
令受責罰訶責具明
餘六例解
上下明和衆。初明問聽。合
在擧前恐虚謬故。和上下者恐情乖故。問所
擧者恐違拒故。律名求聽求彼聽可然後方
擧。是謂五徳知時合宜。索下問和此含問答二
縁足上爲十。正加中示知改法。遮謹誦故。總
前四部所列過相隨犯牒入。故云準改。應下
出羯磨。白中加二人者以過同故。未有而有
謂初起也。已有不滅謂更増也。第四句中作
訶責者單牒本也更鬥諍等者預示後罰非今
正加。義歸縁攝。不成中初三種反上正陳。法無
所被。或下四種用法差也。無犯及下懺竟者
無病加藥也。不應懺者藥病不當也。如在俗
前倒説四事。罪須加擯不合訶責故云不應。
告例此上並事非。不現前者謂遙被也。戒
疏云人非法是。及下即人法非人謂別衆。不
足法即羯磨差脱等。並下通結上九。奪行中
前加羯磨表衆同治。折辱剛強正存奪行。觀
其違順驗其剛柔。取舍審量斯爲正要。初陳
告中已爲等者誡令諦受也。言盡形者恐令
畏懼也。必能等者誘令改悔也。初五中四五
事同。受往分異既不聽受。何有差者。然僧既
加罰理必不差。爲顯行法在身不堪訓衆。故
制之耳。二五中第四律中斷諍。先作單白簡
集智人。愚不預數治者同然。三五中第三制
親近者先遠離故。律文上有應字。第四令遠
離者喜親近故。第五不應異語者即九十中
口綺。問前後五種未治得作可得名奪。第三
五過及第四前三過餘時並制。本不得作何
名奪耶。答誠如來問。今望遮斷前所喜犯。亦
得名奪。但違行法故異常犯。四五中初二並
兼兩相。初云此罪者即被治之過。注餘罪中
且約殘論。提下相望例亦應爾。但至吉羅則
無餘也。第二注中相似謂同名罪。從生謂種
類罪。三中注文準知。此治不至四重。四約訶
法。五是訶人。心嫌口訶。訶必因嫌。上下互擧
然據四五。本非篇聚。而列相續犯中未詳所
以。亦可上三犯罪下二犯事。五六二五尋文
可解。七五中第二謂。評論法理證他是非。第
三中準律遮法。比丘知他有犯。對僧擧告不
令衆僧同彼布薩。故云遮也。自恣亦然。今並
不得。五謂論理教相。亦屬證他。順從中初明
犯者調順。於下從僧求解。僧下僧量許可。解
法中乞詞下注二比丘者二合作一。傳寫之
誤。前後羯磨並牒二人故。雜相中坐處準僧
殘者即行別住也。下行者不入臘次也。多少
中準上鬥諍應是同過。別過亦通作法非便。不
至四者律制僧不擧僧。恐破別故。指如上者
即羯磨篇被人多少中。二擯出者佛在䩭離
那國。因阿濕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汚家惡行爲
縁故制。羯磨罰已驅出當界。故得名也。出過
中初指所出。上句簡濫。指四事者亦即遮法。
如前不異。須知倒説四事通於七九。但約對
道對俗有信無信以分異耳。次指隨戒。即本
縁起律文廣列。此不繁引故指如後。倒下顯
過。故下明治。使下彰益。此下勸依。治法中
前總指四種。治法字中義兼奪行。然奪行隨
順諸治並同。初治及解隨過乃異。然下略示
初法。下指律本。今略引之。律云。大徳僧聽
此阿濕卑富那婆娑比丘於䩭離那國汚他家
行惡行倶有見聞若僧時到僧忍聽爲阿濕卑
富那婆娑作擯汝汚他家行惡行倶有見聞汝
可離此住處去不須此處住白如是羯磨準知以
此爲法隨過

解中亦先三乞。其乞辭及解法一同前文。
但改諸訶責字爲擯字耳。後諸治罰亦然。此
處知之下更不點也。求解中初明乞解。由不
入界故須遣信。僧下明制約。若有等者謂餘
比丘私有請問。由不得共語推令問師舊云。被
治人止
得問師。恐餘人成隨擧故準戒疏。隨擧唯
局惡見。況隨擧亦不開師。其謬可知也
三依止者佛
在舍衞。僧芻比丘愚癡犯罪。共白衣雜住相
親。因制此法。出過中初明倒亂。必兼兩衆方
入此治。或下正律本縁但令數犯不約對人。
須下正明立法仍見名義。使下顯益。加治中
初指治法。奪行在中律作白云。大徳僧聽此
僧芻比丘癡無所知多犯衆罪。共白衣雜住
而相親附。不順佛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僧
芻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羯磨
準知
與下明依人。
明下略示順從及解法。涅槃下示異名。餘下
指行法。彼云。愚癡無智者盡形依止。十誦受
戒多歳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五法謂不知犯不犯
輕重。及不誦廣戒
毘尼母百臘不知法。從十臘依止等。彼篇頗
詳。且略引示。遮不至中佛在舍衞。舍利弗目
連倶在伽尸國。遊行至摩梨園中住。質多居
士請二尊者具辨美饌。其園中舊住比丘名
善法。往看嫉妒心生便言。居士所辨飮食最
勝唯無胡麻滓。質多言。善法懷如是多寶根
力覺意禪定正受。作如是麁言。便説譬喩。如
國土無鷄。有賈客持雌鷄至。雌無雄故與烏
共通生子。不作鷄鳴復不烏喚。即名烏鷄。如
是善法懷如是多寶等而作此麁言。善法言。
居士罵我我今捨去。乃至佛所爲佛所呵。故
制治法。出過中此亦對俗加罵爲異。上明餘
過罵是正過。須下明立治名相兩顯。言作法
者白云。大徳僧聽此善法比丘質多居士信
經檀越常好布施供給衆僧而以下賤惡罵
罵之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爲善法作遮不至白
衣家羯磨白如是羯磨
準作
奪行並同僧下示別
過。雖非罵謗損惱同故。遣謝中初明選差。八
法中第五受人語者不妄拒也。七約行業餘
並解能。八中議字律本不從言單作爲正。將
下明往懺。初令語告。檀越懺悔者召令受也。
若下次教觀量。具有等者律云。若不受應至
眼見耳不聞處。安羯磨比丘。著眼見令彼目覩
心柔受懺
耳不聞處恐聞
作法
教令如法懺悔。復來語言居士
懺悔。彼比丘先犯罪已爲懺悔罪已除。彼若
受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若
俗下後示開解懺竟俗喜。足顯從順故。總簡
中以前後七法過相相渉治法乃殊故。約信
行大分二類。隨相細簡各別如文。前四中律
足數者前篇具明。後三中同犯重者。財法亡
故引涅槃經。初示正意。謗法者通前七過。降
伏者總目七法。若準經中通明七種。今此引
之且證三擧。又下明別意。果在當來愚多不
信輕撥聖教。公然作惡故立治法。使知因果
驅歸正信故也。斥濫中三。初三句標人。上句
示所學。下二句明心行。未渉道者隨塵染故。
違大小者不禀教故。口下二示濫。上二句即
明學語。罪福性空出普賢行法。婬欲是道出
無行經。乃大乘之通説。非止一經。爲顯業相
皆如幻故。復示業性不可得故。復示染淨同
一源故。復示諸法唯一心故。復令衆生於諸
惡中得解脱故。非謂使汝作不淨行今身爲
惡。傍倚此語用飾己非取適愚情。實乖聖意。
即楞嚴云。先斷淫心。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
一決定清淨明誨。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
砂石欲成其飯。經百千劫終名熱砂等。又梵
網經云。菩薩應生教順心。救度一切衆生淨
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乃至無慈悲心。
是菩薩波羅夷罪。汝謂楞嚴梵網是大乘乎。
若專彼語此復云何。悲夫悲夫。身下顯上心
行。上句示行。下二句明心。隨即是順。謂愚叢
從化。違謂智者所非。愛惡熾然去道甚遠。並
下三勸罰。不見擧中佛在拘睒彌國。闡陀比
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
比丘擧過。佛因訶制出過有二。初即倒亂。或
下二明信壞。但是作惡不畏來報。即爲邪見
非同斷善頓棄三寶而失戒矣。或由下二句推
上過源。僧下示其拒逆。邪見在懷非言不顯。
故假問答爲擧本縁。僧即下次加治法。初明
加法。白云。大徳僧聽此闡陀比丘犯罪。餘比
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爲闡陀比丘作不見。罪擧羯磨白如
羯磨
例準
奪行等並同。爲下二明擧意。且謂。權
暫簡滅擯永棄。故作下示名義。如物擧棄不
復用故。行處中三法並爾故此總示。有僧處
者令慚恥故。六不懺擧者亦因闡陀僧問。汝
有罪懺悔。答言不懺。故制擧之。出過中初明
應懺。上句示罪可懺。輕者即滅重者轉輕。故
云不定。從縁生者釋成不定所以。而下明不
懺。上四句示過。言濫説者即倚傍聖言。誑惑
無知拒逆僧命故。垢下二句彰損重。故下二
句明治法。詞句同前。但改諸見字爲懺字。餘
無少差。經下會異名即涅槃也。求解中僧量
議者理須細察還復正信。不察虚詐縱解不
成。七惡見者佛在舍衞。利吒比丘惡見生言。
我知佛所説法。行婬欲非障道法。諸比丘殷
勤諫諭。利吒堅持惡見而言。此是眞實餘皆
虚妄。諸比丘白佛。因制出過中初明本過。因
即示名。亦下明餘過。須下加治法。白云。大徳
僧聽此利吒比丘作如是語。行婬欲非障道
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利吒比丘作訶
諫。捨此事故阿利吒莫作是語莫誹謗世尊
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如是語世尊無數方
便説行婬欲是障道法若犯婬欲即爲障道白
如是羯磨第二句如前牒。已更將第四句。續
則縁本雙陳與白爲異。已前諸法並然
結益中
初文爲三。上二句彰法勝。次二句顯功深。上
句住法下句攝僧。後二句讃弘護。引制教中
即律増一中文共有十句。鈔文從初至於僧。
來即初句也。令下九句皆略示耳。如云如來
出世爲一義故制訶責等。所謂令僧歡喜乃至
第十
皆準
増二九句如云如來出世爲二義故制呵
責等。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第二句亦如上。標已
云。謂令僧歡喜令僧
安樂。如是展
轉至十皆爾
増三爲三義故有八句。乃至増九
爲九義故有二句。増十律略不出。合有爲十
義故一句古記解錯
故具引之
涅槃亦出第三。初指前標
後。有下正勸爲二。初勸道衆。懲音澄誡也
經本
作糾
又下勸道俗爲二。初令勸學。四衆即僧
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戒定
慧。若下二勸苦治。大集經亦出護法品。文爲
二。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
唯四。一刹帝利
二婆羅門
三毘舍
四首

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問中二經相違
故須和會。答中初兩存釋。又下廢前釋。窮即
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
了故是正義。兩下雙結。惡馬治中初示縁。莫
問者不用自言故。語下正治爲三。初示他處
不容。如下二明當衆所棄。合和也。杙即繋馬。
柱上是擧喩。汝下合法。不見罪者合上惡馬
難調。一切捨者合上和杙棄之。如是下三明
治已驅遣。不求聽者由彼兇惡必不聽。故此
即聽者默受僧訶。無所辭故。默擯中初引示。
梵壇者有云。梵王宮前立一壇。天衆不如法
者令立壇上。餘天不與往來交言。五分因闡
陀惱僧故用此治。次智論中強獷謂性麁惡。
以下出所以。語地以語爲樂故。通色有者梵
天行故。言故違者謂特意也。此下勸行。亦有
等者即僧祇二十四卷。因摩訶羅犯衆罪雖
懺猶作。乃作不共語羯磨。今云尋本未得者
示有遺忘故。雜下引證。柔軟謂勸喩。剛強即
謫罰通收
七法
殺之即默擯。謂下顯相有三種。不與
語即常所言論。教授約學業。教誡約過失昔以
柔軟
配四羯磨。剛強
配三擧詳之
問後之二法既不出過。何時用
之。答此謂強狠再犯重加。前羯磨云更増罪
治。及雜含中猶不調者。驗此二法必無單作。
以不足數中無此人故。問同異云何。答前須
出界不制他言。後在本住衆不與語。若論犯
過即同前七。問輕重云何。答前輕後重前但
如棄後喩殺故。問二法爲次第用耶。答惡馬
治是律所加默擯。他宗所出斟量情過隨用
一治。問此二何無奪行。答既是増罰奪行在
前故也。滅擯中若據前標但云七九。由同謫
罰寄此明之。然本律中但令滅擯。加法無文
結翻疏漏。故引他部用成行事。加法文中若
準五分。白與羯磨例皆四句。今並加之以成
一體。序文所謂見行羯磨。攬爲此宗一見者
義見此也。縁中不共住者羯磨説戒二種僧
中不攝故。不共事者利養絶分故。簡異中多
論不取自言。衆皆委故。不現前者許遙被故。
若下準律決論。如下指事。足數已引此。亦大
衆同知佛亦訶止令取自言。故知不許。又不
現者律亦不開。五法現前通諸羯磨。然論許
者或是兇惡衆不可制。聖論所出必不徒然。
斥濫中彼時法律盛行尚云多有。況今末世蓋
不足言。大科第二非法中總列分三。初二句
總標。飮下二列相。初列諸非治。或作下二明
三種非制。初中飮酒等者示所犯過。罰錢下
列能治法。大分五種。初罰財物。賕亦財寶輸
即盡也。雖非法制以先同和不送成重。餘四
可解。周年苦役一句連屬上文爲一種。鉏墾
刈割也。次列三種制者同今衆院規繩之類。
初破戒制中所列多。相並律明禁反立爲制。
鉏刈即犯掘壞。分僧食即盜常住。賣買等即
畜不淨物。自餘可知。即今禪衆不知戒相。普
集僧衆擇菜造食。擧世盛傳矜爲正則。流弊
斯久孰爲改之。科索謂率斂也。畜即生口産
謂田土。順俗制中三種。赦即放也。俗王普赦
僧取爲制。貨賕得脱者効俗贖刑。因利求利
者失少奪多也。非法制中亦三。露立即裸身。
吹灰謂吹地灰塵。如是下三通結。推釋中初
示非法所以。上明背教下示任惡。綱維即衆
首。衆生下二明善不加惡。如後引者即指下
科。引證中僧祇次列三法。初明善強惡弱。容
可訶故。若下示惡強善弱。力制不聽故開語
他用自免過。止三人者至四成僧。義須訶諫
恐破別故。不趣爾者恐非同意自苦惱故。若
不下復不容語故開心念。目對非法意所不
同名見不欲。次母論中言如上者指同僧祇。
如羯磨篇具引。決犯中恐疑罰錢非理成犯
盜。故答中初明非犯。非不下明有犯。非法制
者通得吉羅。制輕業重故也。正制中初四分。
要字乎呼謂制約也。又下上句立制下句勸
依。五分二段。上開違佛下令順時。如今國制
尼不依僧帳藉公憑之類。下引婆論轉釋五
分。戒疏中解如持禁物出境之例。此多濫用
學者須辨。列示中了論初示如法制。爲下勸
隨順。或下通延促。或時須者示有縁故。大集
中恐廢道業。示有限齊十輪如上。僧祇彼因
佛制坐具量小諸比丘諍諠。舍利弗爲上座。
爲佛訶云。汝見是説何得默然今罰汝。日中
立等諸律下七法可知。斷食等出僧祇。彼云。
若師訶責不受。當語知事人斷食等。又云。與
弟子衣已不可教誡爲折伏故。奪等廣如師
資中引。上明治大僧法。治下罰小衆法。壞生
觸食皆非犯故。並下總結。第二食中初科爲
二。初敍意云大患者。欲界衆生皆資摶食以
存身命。不可闕故。慰問者世尊凡見弟子必
先此問證知事重。今下二示非。別住即目僧
寺。引古中即裕師寺誥文爲二。初明立寺之
意。又三初敍道通。爲待下明事通。無下釋上
兩通。然律中亦有主客相待者。且約住者有
新舊強分主客。若論道事必無彼此。僧理者
若約理和即是眞理。若論事和止是道理。平
等即和也。故下次正明飮食之制。先敍義通。
如法謂出家五衆體相無虧。及時即中前而
至。然下次明用與。任道者任謂荷任即命衆
生。勸開懷中初二句牒前以告。眞下敍意以
勸。初明出家本志。四怨即四魔。四並障道喩
之如怨。六親謂父母兄弟妻子。虚妄俗者即
上四種。眞實道者涅槃果也。是下正勸。責忌
狹中初敍通意。而下正責。鳴下乖事本也。出
下乖道本也。示損中三。初推局見保守身命
心不慕遠違。下二示損害。上四句是損自。傳
下即誤他。請詳諸過。傷害極深。聞而不行未
審何意。後生謂是承習無窮故云遠也。改下
三誡勸。釋難中僧事即食具。答無盡中初四
句反責非問。鎖小也。夫下正示福田。四輩謂
天人龍鬼即能施之主。三實即所施之境。猶
下略擧四物以喩無盡。天地生長喩四輩供
養。相續不絶故。山海受用喩三寶福田。出納
無窮故。引證中初引經文。行道道即定慧法
行即戒律。佛白毫相者有百千億分福。減一
分供舍利及諸弟子。由下準經示勸。擧現事
中承謂親自傳聞。事似相反義實當然。言爲
客者謂。因待客故致罄乏也。非智辨中初句
領上。人下斥來問。初牒問責非。若下順計顯
局。既患人力不供。此心即爲局屑。事必不足。
彼言不虚故云允矣。明道感中初示所感之
由。然下明無乏之意。注中引俗事以勸。初擧
事亦下一句出論語彼云。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明
此義食事既合宜。人亦樂施故
不竭
此下正勸。初指前事以況。且下引世禮
以況。亦論語文彼云。君子
謀道不謀食
余下嗟時重誡。積
謂多聚。事即飮食。明用與中初科云一無與
者。謂不非用也。必能依法如下則聽。次科明
益中初明善用。注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
生惡者以依法故。是下結益。明損中初明非
用。令下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
俗分者道修智分爲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
道衆。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
心侵陵三寶故。是下結損。指略中隨相即盜
戒賊及無信。皆開與食。當擬謂對量也。次引
聖言。作相中多論文爲二。初明制法前三句
制須作。僧祇此云大衆。即常住食注四相中。
等取吹貝打鼓唱令。然下制須定。以鐘鼓不
常僧集無準致有得失。故非僧法。若下明不
作之過。盜僧祇者須明二種常住夷蘭之別。
如盜戒中。又下二明免過。初明同界來否。注
文準上制定以決時務。若大界下明多處互
作。善見大略同前。造受中多論前段明造。初
明常限。趣擧一斛以示其相。十斗曰斛。今所
謂一石也。若減下明増減。兩結盜罪並約知
事。既下明人多少。多則均之少則留之。注決
論文豐必不爾。次若下明受須均等不得過
分。下引律論意亦同之。論中偏食彼約衆僧
偏與故輕。不病索食正入盜科兼復妄語。理
得二罪。餘下指經。彼説。迦葉佛時比丘爲僧
上座不能禪誦。不解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
説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先僧飮食。以是因縁
入地獄中。作大肉瓮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彼
經事廣須者尋之。今時衆主多有斯過。雖傳
經律不識因果。別修異饌對衆獨餐縱恣貪
心侵虧常住。豈念違於佛教傷彼衆情著少
頃之甘肥爲長夜之苦楚。深嗟鄙吝知復何
心。義決中明破戒者唯據四重。財法絶分。僧
殘已下皆不可別。下九十中論別衆者約施
主食。故犯提罪此明常住。別他成重虧彼自
分。成盜損故。供外道中不自手與提中制故。
伺即候也。僧次中初示非法。簡謂簡除。即下
結。犯上三句結衆生。下二句結合衆。又下顯
過。不名僧所者同俗舍故。住處中分二。初至
徳海明法師如法。前明住處。五人能成邊隅
受戒。住持之本。故偏擧之。鳴下明待客。初下
明修業。若下次明庇覆破戒。如下指廣。今在
二十八卷。明瞻待中列六種人。指隨相者下
引十誦供給王臣。用十九錢不須白僧。更索
須白僧。作人者量功與之。惡賊者隨時將擬
上四人
出十誦
俗人者五分悠悠無信者好器與食。達
識信士説食難消等。淨人者善見分番上下
者。當番與食。長使者常供衣食。撮略引之並
廣如後。約法中初云別作羯磨者謂。懺罪受
日之類。擧罪中初明來擧。所告人即目犯者。
先下明勘覈不出三種。一根二處三罪。根處
擧見以問。聞疑準同。罪中文略邪命。如下明
酬對。前明能答依作。有智人即衆主也。若不
下明妄擧反治。擧重治殘擧殘治提擧提治
吉。故云依法也。下引證中無餘罪即四重。此
謂實犯但無根。故即犯謗罪。不成遮者謂能
擧本意。遮他説恣故。文亦下以義決文。謂對
答雖差情容虚實。故誡斟酌未可一向。就時
中初擧事誡愼。所爲重者前篇所謂。拔群迷
重累出界分深根是也。闇下示作法時節。前
明夜中非法。言改節者坐立乖也。祇即是敬。
事下勸早作。言不易者謂事重也。對人中上
座法指僧祇者如説戒中引。狂癡中初通列
三品。初是中品。二即上品。三即下品。十誦下
三律別示中品。下指羯磨者律因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故制白言大徳僧聽此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或憶説戒或不憶説戒或來或不
來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作心亂狂癡羯
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來僧作羯磨説戒白
如是羯磨
準作
四對處明用。威儀中初敍損益。十誦
下引文證。伽論中並明上座軌衆之法。初看
威儀是今正。用下行食等因而引之。僧跋梵
言。即上平等行食之唱法耳。赴請篇中亦同
此引。即等供也。十誦下指同。處衆法中初引
論示法。賢聖即弟子衆。準下準論誡過。不得
下反上説法。又下反上默然。修飾中初科分
二。上二句通標。薩下別釋。前明剃剪。初多論
明制。違則有罪。次引四分。限時不得更過。三
引涅槃顯過。頭鬚爪髮有云。語倒合作頭髮
鬚爪。或可。簡異餘毛故曰頭鬚。即説文云面
毛是也。雜篇明指爪極長一麥應剪。長字平
呼。經云。是破戒之相故云佛訶。所下次明著
用。示如非相在文可曉。下指履屐如鉢器。亦
見二衣篇中。次科初明入衆五法者。一修慈
愍物。二謙下自卑。三如鈔引。四説於法語。五
見過修默。十誦下初明起坐。次明入堂。初運
想法次下出入法。文明東西擧足。且據堂門
面南爲言以要示之。但使出入先擧門頬邊
脚。則通餘處不必東西也。若欲下示坐法。著
用離俗中初明俗服。槢亦袴類袍亦襖類。裘
謂皮衣&T057618;即是靿。銅下明俗器。瓦鉢體如列
在非者或色量不如故寫本或
無瓦字
璭古困反油字
去呼。並下明違教。善下引證。當猶應也。無罪
者據壞他物本是盜收。心在護法故開無犯。
就處明用。初科引寺誥。前示過誡約。經即涅
槃三十一云。雖不與彼女人相合嘲調戲笑。
於壁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
著。如是菩薩毀破淨戒汚辱梵行。僧下引證。
比下斥時初示僧寺。留穢謂畜女。去淨即除
淨人。央盡也。今時下愚多因針縷。履渉婬舍
招俗譏訶。或在僧坊牽延累日。取與不護於
摩觸。語笑豈愼於麁言。染意窺看念念重吉
深寮坐起。一一單提現身遭世俗之刑袈裟
永離。生報有泥犁之苦。燒煮難堪。宜奉聖言
可保終吉。拘繋同者謂如囚禁也。下明尼寺
對反僧中。次科中初示不結之過。庫藏即倉
廩也。文中兩言。淨者即是淨地。道俗濫者無
所別也。淨穢混者不辨宿煮犯不犯也。立下
次責無知。言忽聞者或知法者諭令行故。惑
耳者聞不解故。驚心者謂爲始立故。豈下推
過。淨住即伽藍之異名也。三中初顯過。&T057406;
乘馬具謂鞍
轡等
韁即馬繩。絆即覊束。菤音卷牛
鼻鐶也。橛具月反。繋牛馬杙也。雜下引示。流
注者惡業遍也。相續者念念増也。所以然者
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善生成。論
失善戒者惡勢強也。今下準斥擧猶合也。言
同畜者或衆主自爲衆心不欲義無該衆。言
無戒者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絶
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
餘戒倶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四中初列
非法。倨傲也。言依時者謂。法食等時。自下示
所損。並下推過源。説戒撿校中初明指授。鳴
下教勸導。五雜教授能諫中初引論五法。自
有過失不堪諫他。必下取彼聽許。則無違諍。
此下正示能諫。諫衆過中二初示屏諫。諫詞
又三。初且泛誘。今下正陳。欲下示意。必下次
明對衆諫。得罪者違教犯吉。諫違制中初泛
勸。引地持者明雖是人制。佛令護之故不可
違。今下二正陳。觀他自省故云鑑戒。略陳方
軌餘任臨時。故示云云。諫六聚中此與初諫
何異。答前在衆中泛爾。麁暴心性未調。但云
有過不言何聚。文中初泛諭。見下二審犯勸
悔。反上語者一者見犯。二犯已能。懺注令引
經者彼云。勿謂小罪以爲無殃。水滴雖微漸
盈大器。餘經未詳何文。五不善中一是斷已
生善。二即起未生惡。三違教。四障道。五來
報。諫將罰中初以僧徳勸。又云下以治擧勸。
又不下以奪行勸。餘文可知。明攝衆中初明
益。牽字去呼猶引也。課牽也。引而率之者言
導誘無倦令衆獲益也。必下彰損。初正示。年
雖老邁於法無知同年小也。故下引證。律中
阿難徒衆非法爲迦葉所訶。衆欲失者失猶
壞也。汝年少者命阿難也。倶下二句斥放逸。
初下二句斥懈怠。遍下二句斥虚食信施。故
言破穀。又解。穀即訓善。言壞他淨信論語云。
三年學不
至於穀。注
云穀善也
以下準文誡約。善知法相者以多聞
故。若據佛在阿難猶是學人。今云無學者從
後爲言。自輕謂不以攝衆爲重故。簡人中初
標示。須下六句列示五徳。初行潔。二志堅。三
學廣中間
二句
四識高。五智深。可下二句示堪能。
今時昏鄙無有一徳。輒居僧首群愚共聚造
作非法。但謀利養餘無所知悲夫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釋受戒篇
受即能領心。戒謂所納法。受通五種一善來二
三語三破
結四八敬
五羯磨
戒分四位五八
十具
今此所標受據羯磨。戒
指具足。就羯磨中自分六位僧中十人五人。尼中
二十人。義立十人。
小年曾嫁遣信
兼前共成十受
今此據文。正明大僧中國十人羯
磨行事。義兼邊五。衆異事同故不別顯。縁即
文中五種。就別離爲十四。衆縁會聚作業方
成。故云集也。疏云。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
澆薄聖制從縁。縁集則作業功成。縁散則戒
徳無立。文意頗同。所以不言因者。若據相籍
成業則因縁義通。若論功有親疏則内外體
別。今云縁集。且就通論餘處兩分乃從別意。
標歎中凡鄙者通目六道。煩惱業苦垢染不
淨。故云穢流。聖衆則總召三乘。無漏聖道人
天所尊。故云寶位。上明所捨下明所獲。敍縁
中六句三意次第相生。初明心廣縁多。上句
躡上超入。下云縁多者即下五位總別諸相
有云縁多即法界
境者甚非文意
次二句明縁多事難。法事者目
下正加。攸即語詞。或可作尤。下二句明事難
須審。通斥中初二句斥無知秉御。毎猶多也。
師匠義一。文家疊擧學教。知法擧事成益。故
云實易。不學昏教自他倶損故曰實難。意云。
爲師本易。在彼反難也。但下推妄行所由。沿
謂從舊。革乃更新。事雖古傳容有訛正。彼唯
執舊故曰不思。眞教即律。列非中五句即括
四縁。二五事非餘。三可見。執文即白讀。障即
是難遮通得否。難則永閉。薄謂中邊不滿。惡
謂體相非數。文略別衆義必兼含。假借衣鉢
過在能受。故云自也。結損中上二句指斥。虚
下明損他。唐亦虚也。後下彰自損。引勸中初
引經。此下準經勸愼。不可誤他。若據本律得
更重受。今望事難故云不宜耳。故下正彰篇
意。具縁中舊記並科此爲古五縁。謂正加中
十種方便爲今師十縁。毀祖師教盲後學眼。
罔冐之甚勿過於此。且此五縁行事始終包
攝斯盡。簡練可否檢勘得失。能授之龜鏡一
篇之綱領。首題所以特示。總意所以先標。況
羯磨注文亦同此列。疏中解釋復更詳委。都
不討論輒便穿鑿。來學未達傳妄何窮。人道
中初簡餘道。若準多宗餘道通受三歸。不霑
戒法。成宗亦通五八。但障出家。今明受具餘
皆難攝。如下列之。所以然者天多著樂。修羅
懷疑。鬼神諂誑。畜生愚騃。地獄常苦。唯斯人
道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並廣如疏。撮略引之。僧祇下復簡人道。文有
兩節。上簡堪能年減亦制。下簡年歳縱能亦
遮。下文指廣。彼云。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
起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謂作
沙彌
諸根具者以儀相有虧。汚辱僧衆故須簡之。
文爲三段。初釋縁相。身具等者略示三根。百
遮者擧其大數。律下指廣。如後具引準下決
律文。初簡永定。疏云。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
耳聽法意縁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此三
有缺則不成受。餘下明不定如上所列。相有
重輕如正問中。下指義鈔文見上卷。三身器
中若全未受。容有汚尼賊住五逆。受五八十
則有邊賊。故云俗已來等。十三難者且通擧
之。此簡身器唯論造業。但收邊尼賊破五逆
九種。故云雜過等。非畜初縁收黄形第二攝。
四相具者。律中裸形著俗服外道衣等。並不
得受故。五中初示縁相。有願未具。故言少分
下引律制。言得戒者白四頓發也。得罪者失
漸次制也。上五次簡從寛至狹。初約諸趣簡
人。二就人中簡報。三就勝報簡業。四就業淨
簡儀。五就具儀簡法。又總爲三。前二並報中
業同前。後二體相形法二同。又約遮難收者
一三重難無者方成。餘三輕遮有亦通許。更
自辨之。第二所對結界中初科爲二。初明須
界所以。故下誡令審悉。則有二種。一明
相知集限分。二達是非者究本行事。不然者
即反上二。或標相無準。或先結不如微渉疑
濫並須再結。疏云。捨結極易。何得自輕。斤
古中初二句明違本制。輒下斥妄行。前篇已
破故指如上。必下指教。此縁者或僧難集。或
疑舊界須出界外故。然大界本制不爲難縁。
兼須立相。小界反此故判非法。若加大界縁
相並如。故云無爽。次科引傳即其事矣。上決
小界若依下次示戒場。恐後濫用故此引示。
引勸中初三句通示。言諸師者以傳中所述
僧伽跋摩既是西僧例知。皆爾故總指之。故
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
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
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内。及論受戒
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衆非
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
齊致有別衆。餘下答寺内布薩。夫下答出外
受戒前云尊重。蓋指此也。脱猶略也。第二能
秉與下數滿何異。答能秉據僧體。數滿約事
用。三中分二。初釋縁相。作無軌度名非法。事
違教制曰非毘尼。今下遮濫必取應法。昧教
寡徳多亦非滿。文下二引本制。初明兩位中
邊分齊如二衣中。所以五人獨言持律者。邊
地僧少恐不簡練故特標之。非謂中國便容
濫預。古師錯解如疏委斥。此土邊陲本是開
位。僧既漸多還遵中制。末世浮薄徳學全虧。
必準本開理亦無過。是知。律制五人持律。經
開千里無師。非謂無僧。但實行者不易得耳。
若下決上邊開。得戒謂僧法無缺。得罪即本
制有乖。若爾中國五人可同此否。答中本無
開。不可相例。此下指所出。伽論亦然。第四和
集文據可解。五中則下二句且括四非。或昧
綱縁。白讀謹誦皆不成法。故云等也。六中疏
云。内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
問與能受中第四何異。答前約小衆容儀。此
據大僧道具。能所内外豈不明乎。統上六縁
還歸四種。人法事處單複配之。又前五不具
定不成受。第六有闕容多諍論。若準祖意例
亦不成。如後委辨。又準羯磨復加一種。謂佛
法時中。毘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
皆失沒故。第三縁者上並旁助。此正因本。必
須開悟方堪進受。若論發乞合是兩縁。心口
雖殊希求義一。故合之耳。文下引示。律中佛
言。教乞戒而不乞不得受具足。又云。時有強
與授戒後便逃走還家。佛言。不得強授人具
足戒。即無心也。四心境者無別縁相。即合二
三相對以論。計有四句。標即倶如是今正取。
倶非易解止明二互。初句先引律縁。眠醉狂
三皆因受已後覺返道。佛並制斷心倶無記
正缺戒因。無心同上。若準多論通列四心。善
惡無記及以無心。文收二種。善惡準之。復下
次句文中略引人法二非。事處亦爾。薩下引
證。文但明心善必兼境。重心者即上相應。輕
心者即眠醉等教。無教者即是成宗。作與無
作會釋名義。委在中卷。五中通括前後。具縁
正加一一無違。方成究竟。初約正受釋。言始
從者總攝八縁。終至者正納法體。共爲九法。
下列十縁除初及三。但取八種如下明之。言
往來者行事出入施造之相。界下二約具縁
釋。略擧心境以明成否。引證中上列諸縁。皆
依律本。此但通證。立縁簡辨非無所據。至論
列相不必全同。初母論中總束五縁不過人
法。略證所對三四五也。次引多論唯明邊難。
略證能受第三一縁。然其邊罪律據具戒。論
通白衣故約三戒。次第明相。初列三受。隨下
顯難文出破五即障餘三。中間省略受十不
得。故云乃至。破八障二破十障一。第論可知。
然五八戒相不分輕重。還準具戒。殺盜淫妄
各有大小。酒是遮惡犯則非障。不作和尚者
設有濫受體非僧故。檢勘中初令準勘。必下
示簡除。第二正加點示中覆釋所對成法諸
縁。初指前文且擧二篇。結界足數義同文省。
方法者總於上二。故下示重意。又解即此提
示便爲重明。縁起有十。前取八法。羯磨篇云
八種調理。注羯磨中亦列八縁。所以多少異
者。答一三兩種容在餘時。不定受前事儀次
第。若爾此何列耶。答未請師前僧須檢問。既
請師已義必開導。出沒隨時不妨兩是。問前
五後十並號爲縁。如何分異。答前則立定綱
格檢括是非。後謂布列行儀發起正體。所以
前云具縁成受。後云縁起方便。業疏科云。前
是約法辨縁。後是就事辨縁。文理極顯。云何
妄判爲今古耶。斯爲大失知非宜攻。得法中
初明制受。四律即四五十祇。文中即指本律。
多下二出制意。外道之法但入彼道。便同事
業無漸次故。問此中不云先受五戒何耶。答
十是具縁故當此示。五是十縁如沙彌篇中。
尼鈔註云。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即
多論云。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増方受
十戒是也有人見此不言五戒。
刪欲廢之如別所破
請和尚中初言根
本者戒從彼生故。承習謂禀學。示導謂軌行。
生長謂成。徳不附嚴師。此三倶喪。引縁中得
罪者準伽論得戒。請儀中初定處所。前示四
分文通。古有定執在衆故此決破。疏云。必預
須受前一年一月亦無傷也。今下據他部對
衆。次引僧祇示請詞之異五分
亦爾
下引五分明致
敬之極。請詞中初明具儀。如上者指前十誦
旁下明教導。種種者應更接前若無此人等
語文下出詞句。準疏分五。大徳念者請專意
也。爲和尚者明所祈也。願爲作者慈副本望
也。我依受具者三學由生也。慈愍者已述所
惟聽許也。答法中初示須答之意。四下出
答詞。疏云。初可爾者總領請詞許爲師也。又
云。可是答諾下流。爾是應酬上位。準此但答
云可。教授汝者非但事攝。有法弘訓也。清淨
者宜重戒本攝持三業也。莫放逸者諸過之
源由行放逸。當攝情根遠五欲也。準疏四句
共成一答。初是許詞後三相攝。不同古解隨
一成答。今時行事多不依用。妄搆浮言殊無
軌度。下文者即増五中。彼云。有五法與人依
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
言不放逸。復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善哉若
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二五共十
種也舊記指師
資篇非也
釋疑中答有三解。初改轉者遠
行返道死等縁也。又下約法異。或下約徳闕
故下總結三義。十具各請故云二對。請二師
法標示。中彼論但有請十戒闍梨法。非巧勝
者彼云。大徳憶念我某甲從大徳乞出家願
大徳度我出家憐愍我慈愍故。例通者和尚
一法兼請二師。但改名字故。請羯磨中初具
儀。二教示。三正説。教授法中分三同上。後請
七證。立請中初標定。以下示義。言非獨者疏
云。據成羯磨合衆齊功。豈獨三師偏受其賜。
十誦正則者即上引云。一一禮僧已然後請
之。驗知。非局猶非明文。故云理例。則下推
益。斥世中初正斥。若下顯功等。可下令準請。
亦應具儀至七師前總請。旁人教云。以羯磨
法非是獨秉。必須此人證無錯謬。若論發戒
功與三師齊徳。故須請之。法中但改尊證。或
云七證爲別。必下遮濫。七證之外不煩盡請。
料簡十師弟子知中初引示。此即四句中一
句。如足數具引。如下準判。具知者即上三種。
餘下例準。互知中初約二師。所牒者羯磨縁
揲和尚。故若下次明十師。不共住者不入
羯磨僧中。此語簡絶一切犯重之人。故云知何
不該。該猶通也。決犯中初示文缺。準下義判。
十師相知局約四重。白停僧殘得預數故。弟
子知師則通諸篇。故云乃至等。知下責強受。
既下誡揀擇。文下律云。彼不選擇人受依止。
而師破戒見等。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擇
師受依止準明
和尚
階漸中初通指。準増五中列二
十六箇五句。今略引之。有五法不應授人大
無戒無定無慧無解脱無知見。又云。復有五
法。應授人大戒。即反上五句。下諸五句皆爾
復有
五法自無上五。復不
能教人令住此五
復有五法不信不慚無
愧懈怠多忘
復有
五法不知増戒増定増慧。
不知白。不知羯磨
復有五法不知威儀戒。不
知増淨行。不知
木叉戒。不知
白。不知羯磨
復有五法不知犯。不知犯懺悔。不知犯
已懺淨。不知白。不知羯磨
復有五法不知有難。不知無難。不知
白。不知羯磨。不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能
教人
増戒増心増慧。不能
作瞻病人。不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能教弟子威儀増淨
行増木叉。不能令捨惡
見。不
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知犯不犯輕重。
不廣誦二部毘尼
復有五法不具
持木
叉不多聞。不能教弟子
毘尼毘曇。不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具持木叉。不能教
弟子毘尼毘曇。復不
能教捨惡
見住善見
復有五法不能教弟子毘尼毘曇。不能教捨
惡見住善見。不樂住處。不能移。
有疑不
能開解
復有五法四法同上。
五不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知木叉。
亦不能説。
不知布薩。不知布
薩羯磨。不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善知犯。不善知犯懺。
不善入定。不知出定。不
滿十
復有五法不知犯不犯輕
重。不滿十歳
復有五法不具持木
叉。不多聞。
不能教弟子増戒。不能
瞻病。不廣誦二部律
復有五法不具持木叉。不多聞。
不能教弟子増戒學
捨惡見。
不善誦律
復有五法三種同上。四不樂處
不能移。不堅住毘尼
復有五法
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不多聞。不能教弟
子増戒學。有疑不能解。不能斷諍事
復有五法第三
不能
教弟子増定
學。餘四同上
復有五法二不能教弟
子増慧學
復有五法二不
能令
増威儀
戒學
復有五法二不能教
増淨行學
復有五法二不能教増
木叉戒學
已上總一百三十種。十下別定。二下明二師。
多已五歳即師位故。餘下即七證也。通簡中
初勸取宿徳。碩大也。&T038558;高徳重久而彌固。故
云生善於後。五百問下和尚不滿。了疏中諸
師階級威儀同上。餘並増加。不共床者通明
九師。引此二文意取高&T038558;。然須具徳兼更老
成。寡徳多年何足可取。問少多既別。如何取
正。答若依制限須準本宗。幸有耆年宜用了
論。鈔意在此。故旁引之。三發戒縁。敍意中初
引論明須師教。説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
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剋。一切境者
即情非情。問慈愍一切全非小行。答善戒經
中七衆所受爲菩薩方便。業疏云。向不縁慈
如何容大。意在後也。増上即上品。就下準文
生起。以論語通未足開導。識境發心納體正
要不可粗略。故須約義廣明體量。學者至此
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以盲導盲。二倶墜陷寧
無畏乎。問所以須示境者。答衆生造惡由迷
前境。惡業既因境起。善戒還從境生。是制法
之所依。爲發戒之正本。若不明境將何用心
持此廣張深有遠致。問戒本防心何須制境。
答機分大小教殊漸頓。大機達境唯心直從
心制。即菩薩戒也。小機謂境異心。故從境制。
即聲聞戒也。教雖制境理實制心。權巧方便
於茲彰矣。示境中初科。初二句總示戒量。由
下明戒遍所以。境本無惡惡心該遍。故名惡
境。戒發所因即指諸境。謂翻惡心遍戒境即
遍。若下正列境相。初三句指廣。疏云。有師別
出一卷戒方便相。毎至將受依説引化。未詳
何人其文已墜。諒亦無他止是展演情非情
耳。必欲委列何啻三十餘紙。束廣從略亦不
出下兩行之文。要下撮示有三。情非情者此
二總攝十界依正。二空下五句別擧二寶。據
情非情攝境斯盡。爲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
明化相法也。佛説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
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眞俗
二諦。次句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
故。佛下三句即住持二寶。問此並非情何須
重擧。答恐謂聖境非戒縁故。問化理二法云
何發戒。答疏云。倶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
破法之類。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
並情收故理中佛僧倶無別體。所以可知。三
地水下二句別擧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
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説。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
掘壞。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
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法下
總結。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
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
等法界量故云並是戒體古記云令云戒境。又云此
是。能領心體。誤之甚矣
引證中初證有情。薩下二證非情。非情境廣。
且擧地塵示其多相。即下復引四物轉證。善
生五種前後離明。若復細論飮食衣服房舍
臥具。常住現前四種僧物。行住坐臥俯仰
威儀。大小便利一切作務無非制法。所謂森
然萬境何事非持。若不爾者豈名具足。若不
先發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預須委學。沙彌建
位正存於此。今時昧教誰復知之。顯徳中初
科。初引示。凡戒因行佛戒果徳。凡聖優劣實
非相擬。一往且望清淨義同故云齊徳。以下
就人顯勝。善法聚者攬無邊戒法。歸無盡識
藏成善種子。作聖道基翻無始惡縁。倶爲戒
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我等云何不自珍
敬。佛恩深重粉骨難酬。苦海導師朽宅慈父
願從今日盡於未來。竭力亡身常賛三寶。廣
度群品少答聖慈。不下擧毀破校量。初正明。
依下引證。經據犯重故曰死人。如僧網具引。
四喩中略眼藥喩。故云等也。偈中上半擧喩
下半合法。瞻蔔此云黄花花小而香。西土所
貴故多擧之。有毀戒者見此言相似順愚情。
妄自矜誇謂犯猶勝。此乃一途引接隨時之
義。聖制令受意在成持。即下文云。寧起行用
不須願求。又云。若毀佛戒不如不受。教旨甚
明愼勿錯會。勸受中初躡前敍勸。即以破戒
無戒比校損益。智下引證。前引釋論雙證損
益。即蓮花色足勸化婦女。出家之語如中卷
引。後引大經。但證其損。文明極有勝報尚爾。
餘凡可知。往謂昇天。返即入惡。結勸中隨機
者須觀利鈍所宜廣略。大論示導取解爲期。
浮謂不重昧即不明。薩下引示得否。由心重
輕誡令策進必使開解。心量中如諸律論。多
言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増上。彼論又於五十
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爲九品。然是通論心
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
知心限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
皆不述。勸發中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
意。爲顯上品令知優劣。若下毘曇所明。有一
羅漢戒是下品。年少比丘却得上品。皆由最
初發心有異。乃至者始從凡夫終至無學。歴
諸階位更不増長。或云。受體是定。隨行有増。
或約作戒永定。無作通増。並具如後。下品中
毘跋律藏録不出。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衆
生者所修行也。然雖救生行有深淺。一不害
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
後必兼前。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脱。即
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
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
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
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
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
心所期行果分齊。舊記解釋但述名言執卷
討尋殊無緇素。故當剖析不可籠通。中品
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
利。津梁是喩。衆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爲開解
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喩可見。上
品中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
護法行。初中發心受者即今正受比丘戒也。
爲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
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三聚戒者出纓
絡經。聚即總攝爲義。小乘七聚從教以論。菩
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結業煩
惱究竟斷故。即止

二攝善法戒世出世間大小修證
究竟修故。即作行也
三攝衆生戒
含識究竟度故。即四攝行。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亦名
饒益有情戒。此三須配三脱四弘三身三徳。如別所明
三解脱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
絶縛證眞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脱門。然名通
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脱門即性
空也
無相解脱門即相
空也
三無作解脱門即唯識也。
亦名無願
懺篇
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泥洹果
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問今此所受爲即三
聚。爲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不。
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
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
使自求之。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
上果徳。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
不斷故得久住。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
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
麁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結勸中二。初擧況
以勸。言邪想者凡夫結惑。全在未見正理
所動作。皆是邪倒亂心事。善容有退沒。所以
然者如多論中凡夫感戒具有四過。一忻下
有羸。二容退道法。三容變二形。四邪見斷善。
内凡已去分見眞理方無此患。初心薄地非邪
而何。尊尚謂心不崇重。智論下引證。彼明世
界語言有三。一邪二慢三名字。是中二種不
淨。一種淨。凡人具三鈔擧前一必兼
後二。下亦同之
見道學人
有二無邪語鈔擧三果以收初二。
愛未盡故猶有慢語
聖人唯一無邪
見愛永斷。
隨世假名
如下二約自知以勸。良以無作假
作而生。既非心色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
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増
上故云有分齊也。故下引勸即律序偈。疏云。
相召爲佛子。即是此文。勤求者謂能受心。禁
戒本者即所納體。然與彼文語有少異。偈云。
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嚢。雖深無沒憂。便能
到彼岸上偈擧喩。
下偈合法
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
不迴邪流沒溺生死海。釋疑中前明上品。越教
乖宗故須問釋。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
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即如下引。疏
云分通意亦同此。戒下委釋。初引義例。律下
指廣。疏中總列五義云。相召爲佛子文如
上引
生成佛道如此
所引
沓婆厭無學。捨財用非重。塵
境非根了。此皆誠例也。光師下攀古例然。彼
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
大。將何爲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
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
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待至中卷。更爲詳明
今亦有人直判爲大
不識教限。妄自云云
問上品心者爲全是大爲
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義
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縁。部主深知
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
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有人妄斥南山不合立分
通義。寡陋之識何足議也
結告中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
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
失可不愼乎。今時昧教事同兒戲。乍登壇上
心志驚惶。況師授昏冥但知學語。自無所曉
將何示人。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虚喪深
須責己期遂將來。虚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
舛謬故。第四縁文據中初科。初引律文上示
如非。界外不名受者疏云。此通白四之時。今
約時縁界外無失。恐下顯意。上二句釋不聞
處。猶下釋見處。復引五分轉釋非法。言起過
者彼因比丘借他衣鉢。受已送還諸比丘令
共乞食去。彼言。自無衣鉢佛不制我莫借。故
比丘白佛因制。次科初示處。今下指時事。壇
經云。戒場内東階設席擬問遮難是也。以見
前云若在界外不名受具。故云順上文也。僧
祇不言内外。故知兩通。不近不遠望僧坐處
爲言。儀式中反披衣者示縵相故。及下合有
捉字。五中引縁可解。作法中初文爲二。初出
他部。和尚白告。或是彰異或令旁取。下引本
部正明今用。和僧中初正問答。如下明總別。
四答者即別答也。初答如上二召入云召沙彌入
衆單白羯磨
三對問云對衆問難
單白羯磨
四正受云授具足戒
白四羯磨
總答中前
後四法無非受戒。一言總收。鈔用總答下無
別問。乃至等者雖通多人可盡日夕。然於行
事或容停止。義非連續相渉疑濫。必欲準行
且通一坐。今諸州郡年別開壇多人併受。反
用別答。理雖無害事成繁重。餘文可解。六出
問所以中。恐在衆者謂正問時。安審者或約
能問委悉。或是所問詳緩。言通兩釋。廣辨中
初敍由。有得不得如下自明。令下顯意。上三
句令能問知法。得不無昧故云明斷。使下令
能所倶解。若下示非。即擧中邊不足爲例。預
教中初引制。故下明須解。應下明先教。此下
遮疑。據論賊住同法方成。必讀羯磨理應非
障。此由古執問難不取相解。猶恐妄計同於
羯磨。不可預讀故一往遮之。下文正明賊住。
即引四分。一二三人及衆僧所共作方成。或
可因讀後聞易解。就深防爲言。安布中律因
脱衣慚恥。佛言。自今已去聽問十三難。即列
其相故云但問等。至教授出衆戒師對僧兩
列問法。但問十六遮故云及論等。今此合之
難在遮前。故云義準等。能問中體謂大體即
本意也。一一具者謂列名顯相簡辨是非也。
不同等者疏云。有師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
誦。但應依文十三使足。答道無者便即得戒。
何須解義。祖師即引捨戒中邊不解不足僧殘
麁語不解不犯。相並難破。此不委明略斥之
耳。初釋邊罪。從喩爲名。文中備釋。前依本律
且據具足。下準多論通前四戒。皆號邊罪。然
俗戒中大小通制。準僧篇聚定約大重。所以
具戒須云捨者。犯重不捨自號二滅。欲明成
障故約捨來。後三犯即障戒。不論捨與不捨。
二明汚尼。定淨穢中初示通濫。即律本云。汝
不汚比丘尼耶。五十皆爾故云等律。故下二
明簡淨。前引時事。下文準用。此下出彼所據。
初果三界思惑全在二果。欲界思惑未盡故
此二聖猶受染樂。凡夫總收内外薄地。問必
不受樂前境不壞。成障戒不。答汚壞成難從
能得名。但取慢辱不論前境。上論受樂。爲簡
初中後人成不成耳。三果欲界思盡四果。結
使倶亡。此二必無染樂。故知下雙決。餘犯中
觸八二戒尼通夷重。恐謂倶障故引簡之。文
中若摩觸爲一句。下二句明八事。上句約八
人共成。下句約一人獨作。準疏八尼合作八
人。傳寫誤也。彼律問云。頗有汚尼未受戒者
應受。已受不應滅擯耶。佛言有。若以身相觸
汚尼是。又問。頗有汚尼人得與受戒耶。答有
若八人以八事汚尼。尼名汚八人不名汚。又
復一人以八事汚尼。尼名汚是人不名汚。令
下二句總結二戒。八事具如尼篇。雜相中論
文三段。初簡下衆。若下明通三道。據本成婬
不勞此示。爲遮疑濫謂餘非障故。若下辨形
服。義決中初正決。上言自著不障。不約知與
不知故須兩判。但下遮濫。恐謂前境淨穢亦
同形服。約知不知故特簡之。下文指廣。義鈔
第一業疏第三疏云。有師言。但是具戒何論
淨穢。陵辱慢重故障出家。乃至祖師云。宜用
僧祇。明判淨穢是也。壞比丘中答文。初句判
定尼下例決。彼問云。汝不犯淨行比丘耶。言
事希者出僧中略意。故下引文決。欲具問云。
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
所行不淨行不。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不殺
發菩提心衆生不。總示中俗人須約未受五
八者。三明賊心。法財非分詐竊歸己故以爲
名。引示中初引本縁。律因波羅柰國穀貴。有
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即自剃髮
著衣持鉢。入衆中食。諸比丘窮問。彼乃自言。
佛因制斷。若下判成不初明偸形。未出家者
謂十戒也。未受者即具戒也。不應受者約前
知也。已受得者據後知也。律具云。若至一比
丘乃至僧所。不共羯磨説戒。若未出家受具
戒。不得與出家受具戒。若已與出家受具戒。
聽即名出家受具戒。文剩者字去之即義顯。
曾下明偸法。正是難位故令滅擯。前但同遮。
縱僧預知違制得戒。決通中前引律文。下示
義決。上文但云一二三人不明衆。但須以義
定。餘和合者如説恣告衆和僧立制等。他部
中善見三種並號偸形。若據第二正是盜法。
所以疏中但言三種或恐寫誤。一字合在
偸形字上。則同義鈔
或可稱
夏受禮。濫大僧形故通標耳。初明偸形。言
利養者須約二種現前僧物飮食供設是彼所
希。義無不受。所以下云爲饑餓故是也。二偸
和合者律唯約法。論通四種。加臘禮利並成
障戒故疏問云。偸和合者應在羯磨。何以文
中具列夏等。答夏次禮儀及信施等。並是僧
家六和表相由有戒。故便有夏次等。以盜戒
相令他信之故也。若偸下判斷得不同前四
分。引五百問別證受禮。料簡中初科爲二。前
示本津言通。依下次引僧祇決正。初明偸
法。彼云。沙彌潜身床下盜聽。初中後語者即
攝羯磨言相始終。倶記成障。不具不成。文雖
約記義須明解古記云。作白爲初五篇爲中略教爲後。
此釋甚謬。説戒可爾。若單作羯磨約何

若凡下明偸形。反之謂經布薩也。問不聞
羯磨但聽戒相爲成障否。答此有二別。若身
在衆妄同僧列。但聽即成不必羯磨。若論潜
聽必約羯磨。若但聞戒義應非障。即前文云。
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又如疏云。偸和合者
應在羯磨。若爾何以僧祇云説戒時論何事
耶。答以説戒時必作羯磨故。若爾何以説
戒遣未具者。答恐生輕易不論障戒如戒疏
云。下衆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
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準知。簡出意令尊重。
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問私習秉唱
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
了知言義成障戒不。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
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
善見偸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
斟酌定非成障。前云。此非羯磨不犯賊住。意
如上解不可專執古記並云成難。古來高僧多有在俗
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
皆障戒無乃太
急。學者詳之
年不滿中伽論經布薩者謂。知而
故爲然亦須準聞解以判。次四分中以年不
滿及法不成疑惱他人。即制提罪。今引不犯
開語中文。受者二字綴上讀之。文擧二事不
滿可解。言作法者謂。作白羯磨不成。非法別
衆也。有知等者謂。知實不滿及非法。恐後疑
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受戒故引
此。反明本受不得。輒受禮利則爲賊住。同伽
論也。尼捨戒來不偸形法。據非賊住。但由佛
制尼無再受故違捨之。望前在道即同盜法。
故名賊住。與前雖異約過顯同。四破内外者。
律因裸形外道與舍利弗論義。便謂沙門釋
子智慧聰明。後見跋難陀即從出家。問跋難
陀義而不能答。彼即休道。比丘白佛。佛言。自
今已去聽與外道四月共住白二羯磨。先與
剃髮受十戒。後作羯磨此制試初來外
道。非破内外者
後又有
一外道。纔四月試即得正信。佛令便與受具。
前裸形聞已復來出家。佛言。此壞内外道者。
於我法中無所長益。從此制斷。所言破者邪
正兩見倶壞故。疏云正取破内兼實破外是
也。示名相中初投重來兩番破外。受竟反還。
即是破内。又須定約具戒爲言。若受十戒破不
成難。彼下出障所以。引制中因前破内故制
令試初投之者。若破内外即是永障。豈復試
耶。人多錯解故曲示之準沙彌篇此即長含廢教。疏
中亦令依彼。然須觀機用
舍。未可全
廢故此出之
問中意謂但令在衆。可驗順違。而
律文中未與羯磨。先須十戒制意難顯。故問
申之。答中二意可解。結略中此土黄巾或有
信樂宜準前法。律廣明者先令剃髮大與十
戒。應至僧中乞法云。大徳僧聽我某甲外道
從衆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
住三説僧。即安彼著眼見耳不聞處。作羯磨
云。大徳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衆僧乞四月
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某甲外道四月共
住白如是羯磨
準作
彼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悦。
然後與受具戒。五黄門者疏云。黄是中方之
色。昔刑其勢號曰閹人。以衞中禁之門故曰
也。通列中生謂生來即是。犍如下釋。餘三可
解。分截中初句指事。若下正判上明都截成
障。今下反顯少分不成。截根之人色心隨變
故約未改。必已改者少分亦障。小罪者即下
云依篇懺是也。都截中二文並明比丘。蓋準
已受例決未受耳。本律四種上三縁壞下一
犍壞。不下點下一種不簡都分。五分初引縁
起。乃至者略自截之語。應截者欲情可治故。
不應截者報色無記故。即四十二章經云。若
斷其陰不如斷心是也。告下明佛判。諸文都
截並制。滅擯唯此五分。有少留之開下令準
之。依篇懺者自害身分。犯重偸蘭殺方便也。
準下例決。已截謂都去少。留者準前。勘者即
心性未改等。餘部即取五分。本部都截定不
得。故疏云。四分無文可準例也。三殺中六七
違恩。第八違福。及下第九即障他正道。第十
兼違恩福。五皆違反中極總號五逆。若有犯
者必墮阿鼻。亦號五無間業。二逆中破僧名
濫。故兩分之。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
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破如來四衣八
正。犯上品蘭。破羯磨者一界兩衆倶時作法
犯中品蘭。十出血者耆婆治病。針刺出血生
梵天一劫。調達推山迸石傷足墮阿鼻一劫。
故下正問加惡心簡之。此下總示。唯佛世調
達造此二逆餘無能者。疏云。破法輪逆今時
微有西土猶有調達之黨。
此土亦有邪見滅法
又引古解。毀形損像或
有血光並入逆攝。又云。不須血光但論惡心。
損是逆例。祖師云。故引示之。可斟酌矣。非人
中且示鬼神。須通四趣天修
鬼獄
律下引證。必取變
化方在問。攝四分但列三名而已。五分因修
羅厭患老死化作人形。受戒後往居士家食五
百分食。招譏故制律。文略擧二趣三部。餘必
須具。阿修羅此云非天。以多諂詐非天行故。
犍闥婆此云嗅香。亦名食香。畜生中同取變
化。故亦前科。律下引證。即善見龍王厭身化
爲外道。出家受戒已因睡現本形。佛即制斷
如文所引。龍爲縁起餘畜皆然。轉問中初明
問意。脱下教改轉。如下自出也。脱猶忽也。二
形中初示相。善見三種。一能自受胎復能
他受胎。二但能自受。三但令他受三並是難。
皆二形故。若下以失況受。即四捨中一準疏。
三障收者黄門愛欲多煩惱障收。又不能男
亦報障攝邊。尼賊破五逆九並業障。非畜二
根三是報障
次辨遮中初科。初句指前而下敍廣。指受
法者彼有一百四十餘種。前後雜列。今依六
根括示。眼根二十三青黄赤爛紅黄赤色。或青黄白
翳水精。極深三角彌離。大
張睞盲尖出斜突瞋
怒。一眼門眼眼瘡
耳根有一聾也文
不明鼻
舌根有二唖及
具二
身有九十七。髮毛有六髮痶瘓青黄
白無髮無毛
頭有十七
監牛驢猪羖羊白羊鹿。蛇魚
鳥等頭二頭三頭多頭尖頭蟲頭
顏色有七一切青黄黒
赤白或駁或
口有六鋸齒無齒喉戻。
兔缺無舌截舌
形相二十六前突後突前
後突。内曲
外曲内外曲。太長太短如女身。婦女&T075120;蟲身。捲足指跛曳
脚一手一脚。一耳無手無脚無耳。一卵無卵㿗曲指六指

病患二十三患瘡死相現癭癰氣病疾病。吐沫常病
疥婬瘡當臥不轉老極。乾痟男根病左
臂壞右臂壞風病。熱病澹
癊病癖病。内病外病内外病
截壞十二截手截脚截手
脚。截耳截鼻截
耳鼻。截男根截卵截
根頭。截臂截肘截指
意有三不知好惡多諸苦惱。顛狂
五根共百二十六。并下雜
遮共百四
十餘種
雜類二十餘不稱名不稱和尚名。不乞戒著
俗服外道服。莊嚴具眠醉裸形
瞋恚無心有名籍。避租賦官人
債奴。衣鉢年歳父母不聽五病等
皆言下總示得不
如後。三遮中據無衣鉢應合同科。然非明文
容多異解。今師義判故在後列。問據定不發
何不名難。答名可改稱年容待滿。非同永障
不在難收。年不滿者須論胎閏頻大布薩増
不滿者。五分中初列是遮制僧輒度。或下次
明非遮。制僧作難。僧祇多種大同四分。略擧
七相。雀目即屬盲中。聾人下準彼合有唖者。
下科牒解必應寫脱。躄音辟不能行也。尻苦
高反臀也。鞭瘢音盤杖痕也。凸起也徒結反。
凹陷也烏洽反。印瘢今謂雕青也。獸形彼云。
作種種鳥獸像。侏儒短人也。彼律諸遮皆以
不應等語別別結之。今此總括故云一切等。
明得不中初示四種總結之詞。彼文遮難四
結並同。唯以應驅不驅簡異。下文等者如云
若不稱和尚名。不稱受者名不稱僧名。不名
受具足。諸遮之下皆有此語。餘三即是前科
總括文也。是下正簡。是中者即指彼律。辨遮
中初示兩結。彼律凡應法者則名受具。如波
離問佛。一和尚一戒師一衆得並受不。佛言
如是二三人亦得並受。是名受具足。餘皆例
爾。若是遮者則云不名受具足。若與出家者
越毘尼此語通含。故云何妨等。如下引示有
二。初明通得不得。又下示一向不得。初中唖
等者等取盲聾。彼云。盲者眼一切不見此即
不得
見掌中文。雀目得與出家此同
如法
聾者不聞一切

若聞高聲得出家
鞭瘢凸凹
治與皮
不異得出家
彼律唖中不示輕相。必取似能
言者。例上盲聾重輕兩別。清淨共住者即指
得與出家之語。上明通得。文云下示不得。次
一向不得中遣書下彼有遣印手字。今此合
之。謂寄書受也。擧手作相者無言求乞也。彼
無擧手字今加以助之。不現前者身不至僧。
如是等者彼云不問不問
遮難
前人不欲無心
受也
非法不
和合。衆不成就白不成就。羯磨不成就。若一
一不成就不名受具足。前下覆點重者。盲聾
等亦同。十誦伽論重輕得不同上僧祇。衣鉢
中四分。因無衣鉢者受具已。諸比丘語令入
村乞食。彼言我無衣鉢因制。又有借他衣鉢
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羞慚。故制不得。若欲
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此約永賣方
成。今有暫
賃還同
假借
下引五分轉證借者。既令主捨成己物。
故即同四分當令乞與也。多論中初標定得
戒。論下引文反難。意謂無既得戒復何須制。
答中三義顯本制意。別非專受戒。故内徳者
不出慈悲解脱慚愧也。決判中部別者疏引
難云。如無和尚不可從彼。必下謂。緩急條別
不可通用。彼宗無和尚著俗服等並開成受
在教大緩。四分不爾立法有儀。況受戒事
大。義無輕略故令準急也。斥例中準疏古有
二解。一云。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
上科已破。
但不標古
又有人云。若無衣鉢全是非法。若借
得者當時是有。義準破戒和尚四句。即今所
斥。初引古。此下正斥。疏云。得不無文凡情難
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父母中律因身子輒
度羅云。淨飯王白佛因制。上引善見餘方通
許。下約僧祇明簡親疏。然彼西土多諸小國。
同此古來隨方割據。今時一統四百餘州夷狄
不通。事亦希有準文約國。於時非要縱有亦
希。且約一國須問聽不。但此間風俗篤奉僧
伍。多由親捨勘有此遮。自來者世有孤窮投
人爲父。養兒者始生嬰孺從他求美負債準
得者容有償他。約事非重據云不應。僧應有
罪。但由西土負債出家王所不理故須結犯。
此方不然有戒無過。奴中初文祇律五種。上
三屬主義。強下二則弱故兩分之。此間投法
多是良人。事亦稀也。次科初指時事。若下準
經明許。律下示律所闕。下二句準經決律。經
兼男女因決前科。故云及兒。由前祇律三兒
五奴並不論放。故局彼此。今準經文但是被
放不問親疏彼方此國一切皆得。故云通允允
猶許也。疏云。本若被放何論彼此是也。三中
佛奴者或費佛物傭雇。或是他施侍佛。盜佛
兩結。此據主論。故云犯重。大道人即目比丘。
雖已受具必還奴位。故云非也。此據永作或
在傭限。不爾則非所論。官人者律中因度波
斯匿王勇將出家。王譏故制。疏云。謂勳品已
上在位。文武百官僧祇四句可解。名謂才業
爲時所稱。準下即準倶無例決常俗。以律中
係名籍人亦遮攝故。丈夫者疏云。男子通名
丈者極形之量。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初
科四句。初句志大。次句節高。三謂行有始卒。
四即心無輕動。必反此四。雖是男子則非丈
夫。卓然謂高立也。風霜喩衰辱危難等事。鏗
堅也達至也。次引證中律文初以年簡能。謂
下列示所能。即十種苦事。寒下六字爲六。蚊
虻毒蟲爲七。惡言苦事爲八。持戒爲九。一食
爲十。僧祇中年雖應法不堪亦簡。故知出家
專存修業。豈不思之。五病中初文五種如下
自列。狂中唯除上品。別明中疏引善見。屏處
増長不得。不増得度與今不同。或是祖師改
之從寛。或恐傳寫之誤。然下究病所起。意彰
開得。下引果人釋成初義。疏云。由惑盡此生
業終報。故總集受也。若下明受已病生因而
引之。或可已受既共僧事。故知未受必不障
戒。餘事中言所以者謂。受戒事重諸部制嚴
所明。餘事重彰此意故也。初科五分反顯相
識猶通暗受。續引燈照不容濫委。次科初引
十誦。次第三問。次點本宗。無文有義。下勸準
前事儀有序。今多不行頗違祖意。三中四分
難縁開多人受。僧祇善見乃是常開。今時行
事不須執難。八難餘縁後篇委列。故略指之。
僧祇中因波離有二沙彌。欲令並受白佛。因
開文引佛答。一衆謂二師外兼餘教證共十人
也。並受字下彼云不得衆受。今此略之。若下
遮非。彼云。二三人共一羯磨師。別和尚共一
衆受不名受具足。比今所引少有不次。善見
中不相禮者謂。不互禮應得對禮。正問中下
明行事。文相詳委不更細釋。然於科段稍有
次序。必在講師臨文點竄。須令新學明曉事
儀。今時愚師凡見義章多饒唇舌。至於行事
撥而不辨。便謂文寛無可尋究。及論附事一
無所知。空負傳通全乖鈔旨。苟聽忠告宜須
愼之。七科行事次第相由。初中申手内者亦
約空露。高勝處者疏云。戒遮既淨堪爲道器。
縁成業具位登僧寶。豈卑下也有云壇
上非也
二中疏
云。衣鉢名字泛顯之詞以通言路耳。陶化也。
前下示衣。若下定加持前後。諸部通指二律。
並在受前。此處即依五分。在衆謂壇上。即出
僧祇。或下示古所傳。乃在受後。隨兩存者此
猶未決。若準業疏定依五分。彼云。豈同古人
雷同受後。今時別立持衣闍梨。餘處前受。理
雖無爽然非祖意。并下示鉢。三中不實謂帶
難。實即清淨浪虚也。下引律示擧聖況凡勉
令實語。然遮亦通得。此據重者爲言。四中第
五黄門註云依名示者。必須如前細述其相
令彼解知。今時諸師依本誦云。黄門有五種。
所謂生犍妒變半。若作此示受者聞之何由
可曉。如前文云。終爲非問即此類也。五中前
云十六遮。今合衣鉢父母五病。故爲十也。兩
問字誰。準疏並改云名。以此方道俗名字別
故。父母中注隨有者準須先問有無。答言
有者方問聽否。痟即痩病。六中初賛許。如下
勸憶。七中坐具肩上準感通傳。乃是前制。今
須在臂。通請者謂問僧可不。五分種種隨縁
者。謂指諭安慰等彼云。應慰勞言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
暗黒時受並如
上引
教師因教著衣時密視等如此
所引。又云。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
是優多羅。何者是安陀會。彼若不知應語云
此是等。又云。應與受三衣鉢。或下前雖兩存
意在五分。故重擧之。七明白召。初中前示威
儀。言如常者同前出衆禮僧致敬等。此一單
白唯須立秉。疏云。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
坐立極成乖別。由本僧差往外爲問事須酬
對。坐和失相如立説戒。倶是爲僧。意可見。也
今行別答先坐和已後起
作白深乖儀相如前所斥
當下次秉法。次文初呼入
衆。覆露兩制並不離僧。彼下教致敬。八正乞
戒。初科爲將衣者疏云。乍入僧中威儀未渉。
且爲代檐示其方便也。次文初歎法勝。意在
生忻。故下次明難得以令自慶。上二句對餘
趣簡人。下二句就人簡淨。當下勸用心。隨時
作者示不盡也。律論廣者如前教發戒中所
引是也。但下示教意。縱能自誦亦須從教。由
佛制故。乞詞爲四。初告僧正意。二前牒初縁
云從和尚也。三後牒今意云從僧受。重牒和
尚者表戒法從僧行隨師也此二句
依疏釋
四祈請慈
濟。律本作願僧慈愍故拔濟我。羯磨亦然。疑
是寫倒。注令復坐者教授受差所任事畢。九
白和對揀中初問答中二意。初約前差答。又
下次約非衆答。次問可解。私謂。各專一法故
互有無耳。下指義鈔準彼續難云。若爾結集
法藏亦在衆作何以白差。答結集爲僧不爲
別人。若不差不知誰問誰答。故須差問答人
定方得結集。其羯磨師爲別人受戒兼請師
已定。義須在衆是故不差。十正問初科中
前明示衣。律中屏問則有對問則無。今用世
傳非出律本故示令知。應下正勸。引僧祇文
令知虚誑尚不免罪云何感戒。魔王居欲天。
梵衆居色界。沙門通收凡聖。婆羅門即淨行
居士。上云諸天魔梵等。即別擧天人之勝者。
下云諸天世人通餘一切。如來是立戒本。師
衆僧即發戒正縁。疏云。以戒法所通下被上
達非縁。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乃通遍也。
問遮難中直依律。列少有加減。及至臨事宜
準前法。所以爾者欲顯前問是今潤色。或可
受者已知。止須直示故不加也。第二正受敍
由中。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
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
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
法之本。故云正宗。不下遮濫枉猶虚也。今下
標。示境心中初明許可。但下勸發。初二句指
法體。上句標歎。下句示量。具足律儀對五八
十故云深也。聖道基本對世十善故云上也。
當下正示發心。同前取解。開懷中初教運想。
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
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
虚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
依報得。但法非心色非異非同。猶如結界無
作依地。不與地連非不相及故也。故下引示
未詳何論。汝當下示知作法。白中初科。布施
戒者以法濟也。同心秉者勸正意也。下令顧
望制檢校也。正作中問成不爲二。初總示問
答。十誦下引本制縁。初示縁起即六群也。佛
下判非。當下示制有四。初制妄縁。餘即是異
覺謂初起。思惟即籌慮。應下二制慢法。當下
三制間斷。應分下四制昧暗。不説得罪此局
不答爲言。準羯磨云有違結罪。則通前四隨
違並吉。豈唯受戒餘法皆然。但由事重寄受
以明。故知。秉結必遵四制。若不爾者何名作
業。豈能辦事。法雖祕勝全假人弘。加被功成
全由念力。心強境勝授受無虚。律擇堪能信
非徒設。凡居師列可不愼耶。初羯磨中初文
動彼法者。以前白告情令衆知委。此正量處
擧發前法。初則鼓令動轉。次則擧集在空。後
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
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爲無非成遂。三
番羯磨並先策進受者。白告衆僧然後乘唱。
尋文可見。沈擧沈謂昏冥。擧即輕掉。第三羯
磨重提心量益令勇進。救生護法括束上品。
盡此二句時逼心切。不宜枝蔓。囑令直依意
在於此。加法竟時刹那思滿戒業成就。此處
合辨無作體相。然是衆行正出受儀。識體攝
修宗歸中卷。廣文如後故此不論。三明教示
時節中初科。隨竟記時者此間不行影法。多
用俗中年月日時。毎一時中分上中下以定前
後。四分中初引制縁。不及後安居者謂。五月
十七已後受者。應下示量法。計尺寸者若食
前受影長爲上影短爲下。食後反之。善見中
謂。令一人立於日中。齊頭影處以脚相接。或
約全脚半脚及指。隨計多少以分上下。食前食
後同上分之。衆數多少即指受人。而語通上
下。若連上釋即謂。示時定衆不亂。若貫下釋
即謂。受已同聽説相。次安置中初示坐處。在
僧下者壇場界廣準此可知。今時壇窄故出界
外。乃下明説相。不必戒師者此示古非。疏云。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隨人説相一一誡語。今
解。羯磨加法隨縁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後。
不專局也。釋疑中前約通答。後人受時直爾
作法。故須此問。別答不須。準此通答止被現
僧。必有外來更須別問。説相中初科。爲縁起
者律因比丘受具已與本二行不淨行。諸比丘
呵擯彼云。何不先語我耶。白佛因制爲説四
夷。十誦僧祇更説僧殘。是戒分故。次科爲二
初敍勸。然後下正説初中二節。前勸護本體
初擧受隨相須勸。但下次擧四難勸。故下三擧
上根勸。經論如此者如標宗所引勸持等文。
必須下勸修三學。會正即三乘聖道。已外雜
學者謂世俗典籍醫卜伎藝皆非本業。故知。出
家專崇道行。道行雖多不出三學。如沙彌篇
廣示學本。宜須隱括取悟於心。下引律文證。
須當學至聖乃已。故云長益沙門果也。正説
中但云説相必兼四依。言依文者即指律本。但
文相具委。人多誦之故略不出。然今備載隨
機羯磨。須者尋誦此更不引。寫之甚易不欲
兩繁。既説相已次説四依。受淨中初明受衣
等者此猶同古。戒壇經云。諸部並在問難前。
今時在受戒後。無文所出不足行用。又疏云。
安有受後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若
下明教淨施。已未兩相尋文可委。法附中既
受具戒即須六念。憶戒縁身師當先授。因附
此篇。牒章中注明所出。若準四分衣食起觀。
俯仰威儀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此據通相觀行
尤難。今此僧祇別指六縁制令繋意。近而可
別簡而易成。故引彼文通成今用。初念中前
示念法。此下顯意有二。上約憶戒下據異俗。
謂月分黒白非俗法故。示別縁中初引。示細
詳教意。若唯對俗事非正要。縱不能答亦無
大損。故知。託彼爲縁終歸繋念。準下教隨方
對俗。通相謂不言黒白。允猶順也。第二念不
受請中。準注羯磨我今字誤。合作我常。三並
言常方異受請。世多念云食僧常食。此局不
受請者安得濫用。又言有請不背。意謂無請
則食僧食。有請則赴他請。兩期言之。若此濫
通。何名剋念。妄情憶度全乖律檢。故須清晨
念定。不容後改。亦有念已復從他請。貪情恣
任無由約也。受請中初科準羯磨云。謂不常
定者有作若
無請者
有請中不背可解。開背有二初有
縁。背法註列三縁。即展轉食戒開通文也。羯
磨念云。我有請處今依背縁。若無下無縁背
法。文中但出捨法。準羯磨念云。我有請處今
捨與人然後捨之先捨後
念理通
注五衆者此出僧祇。
彼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
準此本衆對作餘則言告。並通捨之。以彼四
衆皆福田故舊云當衆相
對未善文意
心念中迴施某甲者漫
指一人。但自離過不必人往注中五種十誦
開者。彼因波斯匿王請佛及阿難食。阿難先
已受請。不憶後受王請。明日入王宮食入口。
已方憶前請不與他。佛知阿難心悔告云。心
念與他已便食。波離問佛餘人得爾不。佛言
不得。除五人一者坐禪即今蘭若。坐禪
語通故用替之
二獨住
非蘭若處今在
初列。趣擧不次
餘三如注。飢時依親里住。此即
第五一種有將爲二誤也。
此三亦據無人
第三念依文。但稱年
月日時。不必妄加甲子乙丑等。第四注云隨
有無者謂。衣鉢制物攝理須具。遇縁暫闕繋
念早營。及餘三長限内未暇恐妄須憶。今人
常無制物。生不説淨逐日對聖言。稱闕衣及
未説淨。迷教慢法一至於此。法語之言改之
爲貴。五念中上明無縁不別法。準羯磨云我
今不別衆食。然別衆唯約受請爲言。若常住
食則無別過。可準此文但云依衆。必下有縁
開別。九縁別衆戒中委出。故指如後。六中康
謂安健。羸即有病。文出二法。隨時兩用。已
上六事總束爲三。一三是戒。二四及五内外兩
資。第六即身。身是道器衣食道縁戒即道基。
三皆助道故制常念。晨朝不作止犯六吉。此
是羯磨。須合四縁。法須口説言章無濫。事即
六縁無非詣實。人唯獨作處通兩界。縁乖法
敗隨有結犯古記云防二十七罪。又印行六念云晨朝
不作得三十二罪。此無所出妄穿鑿耳
雜相初科。應法澡罐謂一斗。已下小者指隨
相者。漉袋如飮虫水。澡罐即畜寶。彼云。鐵瓦
瓶銅盆銅鉢等器別人得受彼律雨衣入六
物。漉嚢爲衆具
二中
言心退者鈍根未堪。故開後誦不過五夏。四
分先誦經論及病亦開。三中佛度比丘。即善
來受者隨身制物自然所感。引聖況凡理須
恒具。針斧二物補衣須用。據論爲制在律歸
聽。四中即賊住縁起此明時縁。爲別邪正故
須常憶。用擬他問。五中年有三時。月分黒白
者戒疏云。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
有四時。道則歳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
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
道不容非逸也彼以八月十六冬分爲始。此
中隨俗列春在初。準疏爲正
又先黒
後白者三時之始。必十六日爲初也。捨戒中
總有四捨。一作法捨。二命終捨。三二形生。四
斷善根。此明作法一種。又捨通漸頓。若直作
白衣則三戒齊失名爲頓捨五十
具也
若捨具作沙
彌。或捨具十作優婆塞。則名漸捨。略知如此。
餘廣如疏。僧捨中初引開法。律因跋闍子比
丘不樂淨行。還家與故二行不淨。佛因開
捨。文引佛語不出捨法。律云。我捨佛捨法捨
比丘僧。捨和尚捨阿闍梨捨諸梵行。捨戒捨
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外道等即頓
捨也
作優婆塞我作沙彌此漸
捨也
須對比丘捨之。一
説即成。多論所謂受如採寶亦如登山。必
假多縁多力。捨如失財如從高墜。不假多縁。
故唯一説。増一下明分齊。彼經因僧伽摩比
丘七反降魔。後更受具得阿羅漢。因開七反
已外不聽。尼捨中引示。云無更受者女流報
弱多無志操。佛初許度尚是曲開。何況再
受理非容納。釋疑答中初列二義。比丘下示
開制。僧兼二種尼但初義。各顯所以。在文可
見。注文義決唯障具戒
釋師資篇
師通多種今局二位。一得戒和尚。二依止闍
梨。餘並一席作法不論相攝。資取也。即目
弟子取學於師。若據沙彌亦依二師。行法大
同相攝無異。然此所明專約具戒。縱容相渉
非是正意。言相攝者括下一篇不出三種。一
約心者謂父子想。二法三財互相濟故。問此
無羯磨那屬上卷。答計此合入受戒篇中。所
以律文合爲一聚。約前所攝故同衆行。但事
繁行廣。故兩分之。來意中初科上二句明立
教之意。住持三寶全頼人弘。師徒相攝僧寶
不斷。則佛法増廣也。増益謂從微至著。廣大
即遍布流通。互下示相攝之益。上二句通擧
三攝。敦遇即心相攝謂厚顧也。日下示解行
二益。業謂所學。文通師資義在弟子。彰非中
上四句敍非法。初句明教壞。次句明人愚。
三即俗輕。四謂道妄。並下推所因。率猶引也。
二下示所損。上明損自他。欲下損佛法。篇意
中上句示悲懷。拯急即拔苦。故次句明慈行。
安危即與樂。故愚教任情動成惡業墮在苦
處。喩如倒懸孟子云。當今之時萬乘之國
行仁政。民之悦之猶解倒懸
下二句勸
修彰益。師名中問標三名。師是華言義通二
師。文指和尚。答中初句略。答非此本有故無
正翻。顯下諸文皆義翻耳。善下引示。初引見
論。師即和尚。彼因瞿陀沙彌爲育王説法。王
以八分食供養。沙彌云迴與我師及闍梨。王
問二名。沙彌隨答文引答詞。無罪者令無所
犯故。共於者兼彼和尚故。論下會上師名。初
論傳者諸記並云見論及法顯傳。疑是一文
外國者中梵自指五天之外。次引四分。呵和
尚者即云。我犯戒和尚不呵。不犯戒亦不知
等。如後具引。三引了論。正本者中天語也。準
疏本音鄔波陀耶。彼云。明了論疏稍近梵音。
猶乖聲論。余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即
下點示邊語。疏云。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
宇釋。不知音本。四引相傳糾猶擧也。疏云。阿
闍梨者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
教授。五引雜含示通邪正。已上且引諸出不
同。華梵二音準疏爲定。資名中以師望資猶
弟猶子。以資望師如兄如父。祖師義釋獨出
今文。諸宗製撰率多承用。總相攝者通論彼
此心相向慕。對下共行別行事條各異。故云
總也。六方禮經佛世有長者。名尸迦羅越。早
起六方各禮四拜。佛問其故。答云。承上如斯。
佛言不以事禮各有所表。東方父母事。南方
師長事。西方夫婦事。北方親屬朋友事。下方
奴婢事。上方沙門道人事。今引南方。彼此五
心可解。僧祇中初制非法。末世皆然。唯圖力
役。焉知誤彼。得罪者約制小過論業叵言。當
下教如法。四分中三初引示。準下義分。初四
心中一是法攝。二三心攝。上謂愍其未能。下
謂憐其有善。四即事攝。後四心中上二懷恩。
如怙於父。下二致嚴如事其君。敬下二句總
顯四心。事父唯孝。事君唯忠。兼之者師也。儒
禮云。師者教人以道之稱。楊子云。師者人之
模範。今人無道以何教人。將何模範。妄攝徒
屬群居不義。開四趣門塞三乘路。毀戒作惡
互相賛護。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不爲不
多矣信哉。故下結益。次明依止。開不依中本
宗六人初開頭陀。次三開縁礙。後二開行成。
上限五夏下通未滿。他部二種七據十誦。文
明和尚依止義同故。隨住有食之處。故近遠
不定。恐不得者猶無食故。二由旬半共一百
里。自恣者竟夏一來極相遠故。一一下總上
近遠處也。此雖往見由不同界。依止不成故
在開縁。八中五分無人與依止者。攝他損己
惜道業故。私心依他亦不成法。還同不依。須
依中初七人上四明師闕。次二弟子有縁並
須即求依止。後一未過教限。言勝縁者別選
人處。後三人中第八引文有四。四分文下合
云約行。似多教字。十誦五法並據戒本。上四
不識相下一不誦文。母論中律制依止。本爲
學法學簡智勝不取臘高。老年依少但除禮
足耳。僧祇中文脱第一不善知法。古本元有
非是文略。初謂施造乖儀。次即愚於教相。三
無志操。四不兼他。九十可解。通簡中初文七
人夏滿。不須者此據行業成就爲言。必無所
立還屬後三。息止也。義評中五夏業就許不
依他。於教無違在行猶缺。必希進趣當復從
師。此則無簡愚智。皆須盡壽也。律下引證可
知。通諸教者即涅槃文。又成論云。佛初成道
觀一切人無勝己者。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還當依法爲師。多出經論故令廣説。次正
行中初七共行。謂師資互須故後三別行。唯
在弟子故。本宗中初治罰者謂。七羯磨弟子
下分二。上明不令僧罰。設下明已罰令解。二
中初勸發露。爲下次爲求懺。三中差及命終
看視。功畢不可中止。四中本明弟子移處。下
引僧祇。師送弟子由是共行不妨互顯。僧祇
中初制不得離。若欲下明開暫離。上二句明
師不遮。若下明弟子憂念。當下明師安慰。第
五與下法護何異。此謂事有過失容生疑悔。
以教解之。下令修學故非相渉。六惡見謂著
邪背正。七中出家學道以法爲本。故先明法
以資慧命。次列衣食用攝形累。須知。二護義
有親疏。引諸部中初標示。僧下正引。初僧祇
文同五六。前明諫勸可不。言軟語者師兼父
徳不許犯顏。依止出界者隔明失法得別依
人。若和尚下明有益不離。醍醐味中最勝可
喩明師。下相攝中廣引故此指之。次引五分
同上第二。次明別行白事中四分。前明弟子
白師事通一切。若下明師當量可。且約外行。
八事者三事互歴爲八。一伴是處事非。二處
是伴事非。三事是伴處非一是二
非三句
四伴處是事
非。五伴事是處非。六事處是伴非二是一
非三句
七三
種倶是。八三種倶非。三種交絡者總指八句。
唯下簡上七句。皆不令去獨取倶是一句聽
去。五分中初別示他行。唯下通明一切。文除
不白顯餘須白。十誦初通明諸白。同五分者
並除大小便等。若下別顯出行。前明白法。非
時亦爾者非時入聚對餘人作牒處同上。當
量下明師可不。布薩名清淨。謂對治止過也。
羯磨名業。謂如縁作善也。法事會坐者説法
誦戒兩集也座合
作坐
不受語者謂。師不許而故違
之。僧祇文爲四節。初白師。須不上明少物不
白。若下明作務須白紉女隣反索線也。有下
明師出轉白。師後來者謂歸本處也。説前縁
者述前已白也。餘準此者例通多事也。若弟
子下二誡資行施。亦由來白故有斯誡。非堅
法者有漏世福容謝滅。故若達法空不取施
相成無漏善。則是堅法。若欲下明出行白。若
不下明通白。染衣事中所攝多事皆不須白。
又如經營佛法僧事。隨擧總相一事白之。故
云通耳。古記並立通白法云。從今清旦至明
清旦。所作一切事白阿闍梨知。便謂晨朝白
已一日不須。此不出正教妄生搆立。且律制
白師本取可不。但云一切爲是何事如何量
宜。況前引諸教。多種白法皆應無用。今猶行
之無知故也。善見中彼有七法。一太遠恐不
聞。二太近恐踏師影。三上風恐臭氣熏師。四
高處恐成憍慢。五當前礙師觀望。六當後
迴顧喚難。七立於左右七尺許。今引二七兩
法。四分可解。受法中指下依止。下云。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報恩中四分爲二。前略
引行相。二事者律云。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
服。廣下二指文勸依。即受戒揵度第三十一
卷末。彼云。自今已去制弟子法應行。若不行
應如法治。然後列相此不繁引。須者尋之。僧
祇中右脚者傍門左入以從順故。同四分者
除大小器等。十誦初明弟子勤勞先脚。至上
浴法須爾。病用物者謂藥餌之資。日下明師
攝濟。惡知識者順己欲情染習易故。最不可
近故切訓之。一壞名聞。二障學業。三喪徳行。
四失正信。五伐善根。六墮惡道。近善知識反
上可知。智論云。隨逐惡者皆由無智。古儒云。
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内自省。成論四輪。一住
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況今末
劫人非上智。志性無定好惡隨縁。凡在學流
切宜擇善。因茲言及聞者三思。佛所歎者看
病福勝如下卷引。雜含中初明弟子如法。上
二句離二過。諂僞是心欺誑即口。信下三句修
三業。義分五行。一離惑倒。二無放逸。三不懈
怠。四絶妄縁。五遠塵染。次第對之。深下奉教
行。志下期聖道。如是下勸師敬念授字古
本作愛
二明
攝受。標示中和尚攝行同者。下七門中三及
五六通明二師。餘四唯局依止。制意中初敍
由。故下引制。咨承是資行。匠成即師徳。此二
句出制教之意。二中四分因。比丘不洗足飮
水便依止。迷悶倒地佛因開之。十誦開五六
夜。爲選擇故與下伽論。延促少異。五百問中
初不依止。受用犯盜者須約私物。師復不許。
既非相攝輒用同盜。必是僧物十方同分。或
師通允不爲竊盜。理如十誦。違教吉羅或可
論家制急。約縁辨犯義非重夷。若下不誦戒
者臘同師位。教行無知不堪利養。故同犯盜。
亦如上通。第三列名中初出家者。即十戒師
和尚闍梨等者。謂與二師夏次同也。亦名同
和尚同闍梨依止必滿十夏。不在等中所以
除之。得名中前約夏。簡未滿不名。若下準例
得名。攝人中若作師。更請者上四闍梨必滿
十夏欲從依止。前法已失故令更請。列徳中
律中因制依止。有新受戒者受人依止。多起
非法故制十歳。又有十歳愚癡比丘。受他依
止。多造非法。復制十夏有智慧者。又有自謂
有智慧者。受人依止復制闍梨行法。令教誡
等。此三必具闕一不成。下指共行法。與前無
別。選擇中伽論初明自選。及下明問他。言都
無者總上三種。謂戒徳無缺。教誡無倦。眷屬
無諍。僧祇五法並制弟子。此彰師徳歸攝人。
心能感弟子。成此五者方可依止。即屬簡徳
古云此五
約師非也
四分三段初明選徳。言輒爾者律云。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故即下示過。文略呵責
等四治故云等也。因下二明簡年。二歳比丘
即律縁起尊者婆先也。未斷乳者喩於嬰兒。
豈能生子也。若下三明誘去。律因二師破戒
見等佛言。聽作如是意誘去。欲令長益沙門
法。故引五百問反示如法不聽。言犯重者成
盜人故。因説者彼云。昔有比丘輒誘沙彌去。
此老比丘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故制律中六
群誘他弟子。佛言不應止犯吉羅。論中
重者必約盜心
善見中
明簡學業。檢行決疑必依解律。故餘不許。下
引僧祇轉釋解相。遮濫預。故知。二部律不係
四中。不能如上觀察機縁。然知律相容可咨
問。自餘不許故云下至。三千威儀彼文甚廣。
撮要引之。第二卷首云。新至比丘欲到賢者
所。請作依止阿闍梨。當先自説言我爲某先陳
己名
遠離三師各去是若干里。今獨來在此。本意
欲學。連遇國郡不安故來到是。今自歸賢者。
賢者爲我作依止阿闍梨。賢者用某自歸故
受某甲爲弟子。賢者當用法故爲某甲作阿
闍梨。説已頭面作禮陳請等。又云。弟子依止
阿闍梨有五事。一者當數往。二者至戸當三彈
指。三者入當頭面禮。四者長跪問消息。五者
當還向戸出。復有五事。一旦往問訊。二師呼
即著袈裟往不應單身。三當掃地具澡水拂
拭床席。四若有所作若出入行止當報。五受
經問解得不得。不應有恐意。第四示縁中言
多壞者律云。不案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
如法處處受不淨食。受不淨鉢食。在大食上
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會坐無異。聽下
示制。元立依止補和尚處也。請法中準律具
儀。跪膝合掌然後陳請。僧祇異名如前篇引。
注中示知加改。彼云。我某甲求大徳爲依止
願大徳與我依止我依止大徳住。故知。加改
不唯闍梨二字。成不中五分。初明弟子受教
之詞。本律無文。今須準用。先下明不識觀量。
若依下明師不答。四分遣使謂。身不現前不
成作法。遣受即弟子慢易。遣與謂師之率爾。
五中標云大同者即共行七法。教誡中初文
僧祇廣略次第四節。初明廣説三藏。晨朝日
中昏暮爲三時也。不下略説三藏。律藏戒相
經論三科皆其要者五陰十二入十
八界爲三科
若受下復以
禪誦便當教授。若不下直言約勒不引經律。
已上四法言雖繁省並須三時。指過中以文
開略法自可依行。況法語難遵。人情易厭故
指其繁重。意使隨宜。禪齋者謂。坐禪時及中
食時也。請意中計論請意。合在前科。然敍資
心爲彰師攝故此明耳。初二句即指上科。前
但出法不明意。故或可指簡徳中僧祇五法。
或指總相攝中父想四心。以五法四心即同
四意。此但廣之故云重也。四中初示相依。二
明順學。三敬慕。四執勞。二法者雜含云。告諸
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即慚愧也。必下結
示可不。悠悠謂閑慢也。辦成也。斥非中蕭然
寂靜也。兩攝或約師資相望。或約財法二事。
成下喩師資非久也。野馬者天台云。風動塵
故曠野中如野馬莊子云
塵埃也
極下喩受法不成也。
陽焔者智論云。飢渇悶極見熱氣謂爲是水。
此謂似有而無也。引誡中大師者徳重學優
堪爲世範。非今紫紫濫稱之者。不下列示五
縁。上二可見。下意供養依止爲三。五分小事
謂供給承事也。若下恐俗輕侮正其所失。準
彼乃是弟子覺師。今此反之意通彼此。下指
廣相文見二十七。善見留一者。乃知師攝意
本利他不圖役力。僧祇中王難謂爲官。繋閉
等賊抄須贖者屬彼強故。若奪成盜必自脱
免師攝無過。不下一句違上兩制。結師小罪。
老弟子中但令夏次在上。不必年老。十誦可
解。僧祇中初句標同。除下簡異。禮足永閉按
摩時許。應下示同。上明師以法攝。同上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百歳須依者擧多況少
也。下至知二部律。謂不具上知有罪等四法
也。晨下明弟子報恩。第六標分中合訶是過。
訶誡即法餘二可知。示過中初文律列八箇
五事。總四十句初至不恭敬。即初五事次五
云。無慚無愧此二八
五並同
難與語惡人爲友此二句下
七五並同
好往婬女家後六五事上四句並同。唯第五句別乃
至以看龜鼈等一句接通前成八五也
束其同者止取別相。但十五事又式叉沙彌
尼律中合列第七五中。今離爲二相耳。上六
注釋可解。戻猶逆也。友惡人者近習不善故。
婬女下七種履渉非處故。看龜鼈者放恣嬉
遊故。律下例通餘過。勸令依罰。重罪者制唯
犯吉約業。尤重如下引示。善戒中擧極惡人
以況其罪。猶更過之。好爲人師者寧知不易
乎。旃陀羅經音義中譯云嚴熾。亦云主殺人。
即魁劊之名也。五百問中彼云。迦葉佛時有
比丘。度弟子不教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受
苦不能忍。便觀宿命本作沙彌不持禁戒。師
亦不教作念瞋師。會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
海。龍即出水捉船索此比丘。衆人即問。乃述
本縁。衆不得已欲捉比丘。彼曰。我自入水不
須見捉。即便投水喪命。釋疑中前引過相。八
五列之。恐疑犯五方呵。故須明決。答中初正
答。又下教酌情用舍。如文易會。引勸中彼經
有一年少比丘。出家未久不聞法律。當乞食
時不知前後次第。比丘訶諫不從。佛因垂誡。
文如鈔中。不閑等者謂愚教也。凡所下明造
過也。轉向下示現報也。捨戒下釋上轉向死
也。犯正下釋上同死苦也。是下結勸。文中兩
言謂同死苦。準經上句合云謂向於死。經云。
所言死者謂捨戒等。同死苦者謂犯正等。經
中牒釋。今易於下結。語不當異引經對校。定
是傳誤須考本文。無勞強釋。第二訶誡敍如
非中分三。初誡自量。若懷下次示正法。次第
有四。初句明利他。次句明觀察。又依下出過
相。依訶詞者即下五種重輕。隨用故云進退。
依過下正訶責。若過下三勸依教初列非。宜
下正勸停止也。鄙懷者即上諸非。出道者即
前四法。然言之甚易。爲之極難。若不懷瞋安
見訶責。雖云世有何嘗見之。苟自識心不如
抑忍。列如法中四分五種。注釋甚明無勞煩
釋。但初重後輕。中三互望並通輕重。執涅槃
中敍過爲二。初示正教。三世者釋迦爲現。已
前爲過。彌勒已後爲當。然過去已滅當來未
立。安知其教。蓋諸佛道同擧現可驗。又復現
教並明過未。故可知也。但佛法仁慈必無陵
物。恒沙皆爾豈止釋迦乎。比下指非法。便下
斥妄引。初標破。彼經第三因迦葉菩薩問長
壽因。佛答。應護衆生同於子想。迦葉白佛。若
有破戒作逆毀正法者。何得皆子想。因此令
以羯磨治罰。乃至云。若見比丘見壞法者。置
不驅遣訶責擧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等。迦
葉復白佛言。如佛所言則不等視一切衆生。
同一子想如羅睺羅。乃至佛言。譬如國王大
臣宰相産育諸子。若二三四將付嚴師教詔。
假使三子病杖而死餘有一子。必當苦治要
令成就。乃至如來亦爾。視壞法者等如一子。
愚人執此故行杖罰。然下委斥。初出經意。一
子地悲者若準經中正明如來。下引攝論則
通初地。即下引經反質。即第十卷偈云。一切
畏刀杖無不愛壽命。恕己可爲喩。勿殺勿行
杖。不知下責其妄引。嚴師爲喩。即如上引。引
深位中初正引。淨心者即初地。亦名歡喜地。
無分別智於諸衆生同於一子無取捨故。方
便者示現權巧度衆生故。十事即十不善。今
下斥濫。準涅槃者即上偈文恕猶度也。智論
云。苦力多樂力少。若人遍身受樂一處針刺。
衆樂都失但覺刺苦。淨度僞經如序所列。舊
記云。彼明。重罪打三百。中罪打二百。下罪打
一百皆得福也。此下斥非初指僞。隋朝焚毀。
古徳不用故云智者共非。縱下從破可解。引
正教中本律。瞋心訶責即毀呰戒開慈救故。
杖擬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地持中約過輕
重以分三犯。罰黜者不令依住。折伏者以事
陵辱。如律奪衣斷食之類。訶責者若言訶誡
舊約夷殘提吉。分
三犯者未必然也
大集中初示極誡。罪同等者擧
重爲比。出一佛血一劫阿鼻何況萬億。若下
教治法。僧事即羯磨説戒。若下出能罰之報。
何以下出不聽之意。準下準經以責。前明初
地可行十事。已是下凡。不宜僭濫。結業既重。
死墮惡道故曰冥然。僧祇中三。初明折辱法。
謂可罰者。若凶下明捨離法。即不可責罰者。
若弟子下弟子惱衆。師爲懺謝法。三非法中
四分前列五非。上二時久失訓誨故。病人律
因二師不看病者困篤故。不喚現前不知訶
故。不出過不知何罪故。若下明師乖法。或下
即弟子悖戻。得罪二字&T015949;上諸非。律文並言
不應故。僧祇初明暫奪。共行謂和尚親度者。
七法相攝故名共行。若據依止亦共七法。從
本彰目以簡親疏。若與下明永奪以先要故。
此並奪衣戒中不犯縁也。適悦也。十誦剥衣
折辱異上兩奪。初縁起。佛下立制。沙彌二衣
故須留一。準小例大須留下衣。四辭謝法去
住中十誦文爲二。初辭好師。法但不勤訓誨。
故欲從他。先明白師次明師爲選擇。若和尚
下遠離不好師。法下列四句。二住二去。法是
本務食乃旁資。有食無法徒養於穢躯。有法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僧祇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同上無
法無食
問而去有食
無法
苦住有法無食
盡壽不應去
樂住有食有法
雖遣不應
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字。今此寫誤。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晩進。白首面牆。法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辭去
中爲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會。正答可解。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七失師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徳依他者但可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已。如後所明。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擧佛言不失依止弟子
亦同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云三擧失
下二者非也
以師下釋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合衆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
隨擧
彼局惡見
犯提故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弟子
亦同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倶失。指大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還便失依止者謂失
下二
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通列中律文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僧爲作滅擯。佛言失依止弟子
亦同
五如上引通七
羯磨。且擧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
二去三休
道。四不與依止。
五入戒場上
復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四不與
依止。五若五歳若過五歳
復有五事五見本和上。四句同前
唯第五別自下並爾
復有五事五和上
闍梨休
復有五事五弟子
休道
復有五事五和上闍
梨命終
復有五事
五弟子
命終
復有五事五還在和
上目下住
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爲異。準律上六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古云。死與休道三法倶失。訶責失一餘並
失下二非也。安有犯重入場。請法仍在耶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釋説戒篇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縁擧要且列二
百五十。爲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懈怠不自策勤。故黒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説戒。正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説戒克
指所説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縁。能所
兩標縁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擧之。言淨住者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