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00

[First] [Prev+100] [Prev]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大吒歎息思惟世事。六不狗群臥。七起以時
節。心起不定當自責本起。又若聞犍稚聲即
當著袈裟出戸如法。二於堂外住正衣脱帽。
三有佛像頭面作禮却禮僧。四當隨次向上
座。當遺上座處。五隨上座坐若踞。善見睡時
當須早起。浴竟睡者念髮燥便起。如是看星
月光影爲分齊。三千臥當頭向佛。二不臥視
佛。三不雙申兩足。四不向壁臥。又不伏臥。五
不竪膝。要以手撿兩足累兩膝。毘尼母比丘
貪著睡眠。廢捨三業不復行道。金剛力士
責。佛言。食人信施不應懈怠。夜二時中應坐
禪誦經經行。一時中以自消息。是名臥法。僧
祇臥如師子王法如前
所説
不得眠至日出。應於
後夜當起正坐思惟己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三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四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就中即二。如門分別。初瞻病中略爲四位。一
制意。二簡人是非并供養法。三安置處所。四
説法斂念。制意者夫有待之形多諸嬰累。四
大互反六府成病。若不假相提接。薄命則無
所托。然則世情流變始終難一。健壯則親昵。
病弱則損捨。鄙俗恒情未能忘此。故如來深
鑒人物。知善未崇惡必相遵。故親看病。故律
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爲。乃至世尊
爲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
敷衣臥之。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
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爲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
法義重如何相棄。乃至送終意同斯述。問。供
養病者等佛何耶。答。謂悲心看病拔苦與樂。
慈行同佛故也。又論云。隨順我語名供養佛。
僧祇二人爲伴往看佛。一伴遇病便捨來詣佛
所具述因縁。佛種種呵責已還令看病。等又
云。有病人得隨病藥食。看守則差不者則死。
是故應好看務令如法安隱。即爲施命得大
功徳。諸佛讃歎。二簡人中四分。若有病者聽
和尚若同和尚。阿闍梨若同阿闍梨。若弟子
從親至疏。若都無者衆僧應與瞻病人。若不
肯者應次第差。又不肯者如法治。若無比丘
沙彌優婆塞者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
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僧祇十誦當
令二師同學同房比房。從親至疏看之。當隨
病人多少差往。若不看者一切僧得罪。僧祇
又云。道逢病比丘應求車乘駄載令師。若病
篤無所分別不問牸牛草馬。若無者當留人
看。無人看作菴舍取薪火。留藥食語言。汝好
安意。我走向聚落。求車乘迎汝。便捨去至聚
落。時不得繞塔問訊和尚等告云。曠野有病
比丘共迎去來。諸比丘云。此多虎狼處恐食
盡。雖聞不得不往應到彼。若死供養屍骸。
若活將還遣聚落中比丘供養。無比丘者告
檀越令看。及共迎病人亦如上。若路見病比
丘尼不得捨去。乃至迎逆如比丘中。唯除手
觸。應倩女人爲按摩身體。死用彼衣鉢雇人
闍維。無者捨去。若俗人嫌者應擔遠送。餘三
衆準此。並是佛自號令。理順行之。廣有委具
如律所述。次明供給法五分。無淨人處聽比
丘自洗燒器著水。令人洮米著中。比丘然火
使熟。更從淨人受持與病人。五百問云。病比
丘山澤無人處日中不得往還者比丘得爲作
食。七日先淨米受取作之。寶梁經蘭若習禪
經廣明獨住患比丘法。僧祇病人有九法成
就必横死。一知非饒益食貪食。二不知籌量。
三内食未消而食。四食未消而摘吐。五已消
應出而強持。六食不隨病。七隨病食而不籌
量。八懈怠。九無慧。又云。若病人衣鉢外有醫
藥直者取之供給。無者衆僧應與。若僧無者
彼有貴價衣鉢。當貿賤者供給病者。若病人
惜衣鉢者應白僧言。此病人不知無常。慳惜
衣鉢不肯貿易。白僧已軟語説法使得開解
然後爲貿。若復無者應外乞與之。若僧中取
好食與看病人。又不得愛惜自業而不瞻視。
四分看病人五徳。乃至爲病人説法令得歡
喜。己身於善法不減。如衣法中。善見若病無
湯藥得以華果飮食餉人求易湯藥。不犯餘
如僧祇三十八卷中廣明看病法及死法。十
誦當隨病人所須問病因縁覓師求藥日到僧
廚問。有病人食不。若無取僧所供給庫中物。
無者當爲外求。應從善好名聞福徳比丘索。
五分毎到行粥時應問。別有病人粥不。若無
應先與病人然後行與僧也。十誦病人得藥。
差者但是佛僧中不淨殘宿惡捉不受内宿並
得服之。善生經瞻病人不應生厭。若自無物
出求之。不得者貸三寶物。差已依法十倍償
之。五百問云。看病人將病人物爲病人。供給
所須不問病者。或問起嫌並不得用。若已取
者應償。不還犯重比丘病困不得闕三衣鉢
而作福徳。若不即有故弊衣鉢受持者犯墮。
摩得伽云。不淨膏肉雜鹽煮病者開四分。若
病人不能至大小行處當近處鑿坑安大小
便。若不能者屋中安便器。不離床者聽穿床
作孔便器著下。不得唾吐汚地等。三安置處
所。僧祇若大徳病應在露現處上好房中。擬
道俗問訊生善。燒香塗地供待人客。十誦病
人與中房舍臥具令得容受看病者。若依中
國本傳云。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爲無常院。
若有病者安置在中。以凡生貪染見本房内
衣鉢衆具多生戀著無心厭背故。制令至別
處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
專心念法。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
西方。其像右手擧。左手中繋一五綵幡。脚
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脚作
從佛往淨刹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
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
傳云。原佛垂忍土爲接群生。意在拔除煩惱。
不唯糞除爲惡。如諸天見人間臭穢猶人之
見屏厠。臭氣難言尚不以爲惡。恒來衞護。
何況佛徳而有愛憎。但有歸投者無不拔濟。
乃至爲病者隨機説法。命終恒在佛所不得
移之。四説法勸善者十誦應隨時到病者所。
爲説深法是道非道發其智慧。先所習學或
阿練若誦經持律法師阿毘曇佐助衆事。隨
其解行而讃歎之。若阿練若者當軟語汎話訖
告云。大徳今者病篤如此。唯當善念不畏惡
道。何者自病已前行頭陀大行。佛弟子中唯
有迦葉。世尊在衆常讃歎之。乃至捨座捨衣
佛親爲也。以行勝行聖人共遵。大徳行紹聖
蹤。必生善處。何憂死至。但恐失念妄縁俗有
此是幻法。更勿思之。若誦經者告云。大徳常
誦某經以爲正業實爲勝行。凡聖同欽。鸚鵡
聞四諦。尚七反生天後得道迹。大品有經耳
品。涅槃常住二字尚聞不生惡道。況復依教
廣誦無謬濫過。何能墜陷必生善處等。若持
律者云。大徳護持禁戒順佛正言。能於像末
載隆三寶。正法久住由大徳一人。今者疾患
綿久恐將後世人誰不死。但恐無善。大徳以
善法自持兼攝他人。諸佛自讃豈唯言議。但
當專志佛法餘無妄縁。若法師者云。由大徳
説法教化令諸衆生識知三寶四諦。開其盲
眼破其心病。光顯佛法使道俗生信。能令作
佛又使正法久流實大徳之力。若禪師者云。
佛法貴如説行。不貴多説多誦。又云。不以口
之所言而得清淨。如説行者乃是佛法。大徳
順佛正教依教而修。内破我倒外遣執著。此
則成聖正因勿先此業。如是等隨其學處於
後譽之。若佐助衆事者告云。大徳經營僧事
與聖同儔故沓婆王種。捨羅漢身爲僧知事
求堅固法。乃至迦葉&T050460;泥造五精舍。祇夜破
薪供僧受用。身子掃地目連然燈並大羅漢。
豈有惡業但示僧爲福聚。凡愚不知各捨自
業佐助衆事。然僧田福大不同佛法。如成論
中。諸人以衣奉佛。佛令施僧。我在僧中由
僧隨我語名供養佛。爲解脱故名供養法。衆
僧受用名供養僧。供養僧者具足三歸。故知
僧徳大也。大徳既順佛正命料理僧徒。佛所
歎尚是第一行。何人加之。經云。憶所修福念
於淨命等。傳云。中國臨終者不問道俗親縁
在邊看守。及其根識未壞便爲唱讀一生已
來所修善行。意令病者内心歡喜不憂前途。
便得正念不亂故生好處。智論經中云。從生
作善臨終惡念便生惡道。從生造惡臨終善
念而生天上。問曰。臨終少時何以勝一生行
業。答。以決徹故捨諸根事急故便能感苦樂
也。必須別處安置。故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念
著銅鉢死作餓鬼。僧分物時便來求*鉢。其
身絶大猶如黒雲。有得道者以*鉢還之。既得
便舌舐放地而去。諸比丘取之絶臭更鑄作器
猶臭不可用。又有比丘愛衣而死作化生蛇
等。如前説故須移處爲要。其瞻病者隨其前
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麁細。情有去取。
當依志願隨後述之。或縁西方無量壽佛。或
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或身本無人
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焔處
則無水相。或爲説唯識無境唯情妄見。各隨
機辯而誘導之。四分當問病者。持何等衣。彼
病人受不好衣鉢及送與他。恐瞻病者得應
準告云。此三衣鉢具佛所制畜。有披著者出
世因縁。乃至未來受生常著三衣而生。如面
主比丘未知持何等衣鉢坐具。當見告示爲
取著之。現在未來爲佛所讃。若見貪物心無
大志者告云。此衣物等並是幻有。大徳儲積
來久爲之疲勞。及至病苦眼看不救。乃至脱
死亦無一隨。大徳生從胎出亦不將一財來。
脱至後世亦不將去。經云。往昔國王爲寶所
誑。及至臨終無一隨己可不實乎。不須憂念
幻假錢財。但須存勝業耳。亦不須付囑餘人。
此則妄行。顏面終非送大徳死法。但用佛語
普召十方凡聖。大衆羯磨分之如法受用。令
大徳乘此功力必生善處。此是佛勅可不好
也。如是種種軟言諫喩不得違逆。又非順意。
以臨終妄業競集多無立志此是一期大要。
善惡升沈天隔。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
將佛像對眼觀矚。恒與善語勿傳世事。華嚴
偈云。又放光明名端嚴。彼光覺悟命終者。見
彼臨終勸念善因是得生諸佛前。又示尊像
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又請大徳行人智者數來示導。善見云。看病
人讃病者言長老。持戒具足。莫戀著住處及
衣物知識朋友。但存念三寶及念身不淨。於
三界中愼莫懈怠。隨命長短而作云云。毘尼
母云。病人不用看病人語看病人違病者意
並吉羅。須依前斟酌不得縱任。若終亡者打
無常磬。二明送終法。然僧法儀式遠存出離。
送終厚葬事出流俗。若單省隨時則過成不
忍。必虚費莊飾便同世儀。今當去泰去約務
存生善。就中分二。初將屍出法。二明葬法。初
中當從像前輿屍至廊舍下。外安障慢圍之内
作絹棺覆屍。當以竹木爲骨仍以麁衣覆屍
上。和尚闍梨鋪床在慢外坐。擬人客來弔慰。
同學弟子等小者布草立。大者坐草上近屍
邊。五百問云。師亡不得擧聲大啼。應小小泣
涙耳。四分尼椎胸啼哭泣涙一一墮比丘吉
羅。若準雙林之終未離欲者宛轉在地*椎胸
大叫。此並悲切深重不省自身故耳。必同此
何嫌。若高節拔群由來清卓者故不局世情
必任情喜怒。隨俗浮沈者至父母二師終亡而
護夏不來。雖來不展哀苦者亦道俗同恥。彼
外來弔人小於亡者至屍所設禮。執弟子手
慰問已然後至師所依法弔慰。若奔喪來者
直來屍所禮拜。展哀情已次第依位。若大徳
上座來弔者依本威儀隨時坐立。五分屍以
衣覆根。五百問云。應先白僧以亡人泥洹僧
祇支覆屍而送。不得薶過五錢犯重。應師僧
弟子同學當出財殯送。若無當衆僧別人各
斂少財供養舍利。又無者貸亡人衣物權將
殯之。還來倍償入。羯磨已白僧乞之。其將屍
之輿輕省而作。上施白蓋周匝裙圍。四人&T016254;
之燒香導從。毘尼母云。闔寺衆僧並送葬所。
二明葬法中國四葬。水葬投之江流。火葬焚
之以火。土葬埋之岸。勞林葬棄之中野爲鵰
虎所食。律中多明火林二葬。亦有薶者。五分
云。屍應薶之。若火燒在石上不得草上安。僧
祇陳如右脇著地涅槃。又云。若死者雇人闍
維之。十誦有比丘死林中。鳥啄腹破出錢等。
四分云。如來輪王火葬。然則火葬則殘屍。雇
人展轉準得。増一諸比丘以香華散目連屍
上。僧祇得供養亦爾。四分中世尊五衆得起
塔。從小沙彌尼已上並得禮上座塚也。五百
問云。得爲亡師立形像。高僧傳中多有寺中
葬者。經律中亦有之。僧祇持律法師營事比
丘徳望比丘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處
安置。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作之。若違結
罪。若衆僧不許者教令和合已作之。増一云。
如來自輿母床一角。阿難羅云等各輿一脚
不令餘人代擔。爲報恩故準此。和尚闍梨長
養法身。父母兄姊長養生身。躬自抱屍而送
恩徳豈能盡也。善見不得送白衣喪除爲觀
無常故。若手執母屍殯殮無罪。聖教如此必
準行之。理須量機堪可中時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等比丘所依
森然萬境何事非持。勿略不行奄遭幽責故
須一一之事起種種誡。誡而必行理須明識。
若由途相攝具上諸門。別類統收羅下三部以
外繁類斷續。雜務紛綸碎亂瑣文合成此別。
其中衆諸雜事爲軌導初門。必具修聖行理
宜遍覽。則遊處諸方而無怯懦焉。十種分之。
一佛法僧。二衆中雜事。三別人自行。四共行
同法。五出家要業。六遇賊法。七大小便法。八
慈濟畜生法。九避惡衆生法。十雜治病法。智
論菩薩晝三夜三常行三事。一者清且偏袒
右肩合掌禮十方諸佛言。我某甲三世三業
罪願令除滅更不復作。二者十方三世諸佛
功徳願隨喜勸助。三者勸請十方諸佛初轉
法輪及久住。於世行此三行功徳無量。薩婆
多不得以華香瓔珞莊嚴具著佛身上得散地
供養。僧亦爾不得以香華著漿飮食上供養
僧。五百問先上佛幡得取作。餘佛事若施主
不聽不得。薩婆多若食是佛臘等雖先受
後買得食。以*投時無已想故。十誦知僧事人
應巡行僧坊先修治塔。次四方僧事。常作是
念願諸比丘未來者來。已來者供給四事不令
有乏。教沙彌使人亦爾。善見佛常使一比丘
食時守寺。智論差僧使從下起。薩遮尼乾經
或嫌塔寺及諸形像妨礙。除滅送置餘處。如
是惡人攝在惡逆衆生分中。上品治之。倶舍
亦爾。智論云。一人以佛塔惡故壞之更好作
得福。一人以佛塔善故壞滅之得罪。僧祇佛
塔惡壞更好作得。智論供養説法人是供養
法寶。十誦比丘應作維那。知時打楗稚掃治
字敷床教淨。果飮食衆亂時當彈指。沙彌
多者立一沙彌專知分處。沙彌淨人多者取
勤能處分者立爲主師。僧祇若僧地種果樹。
有功者若一樹一園聽。與一熟不能併取。年
取一枝枝遍則止。若種瓜菜與一剪。五分若
月直監食欲知生熟鹹酢得掌中舌舐嘗之。
若白衣入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僧有五種物
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
五華果。僧祇衆僧田地正使一切僧集亦不
得賣不得借人。若私受用越毘尼并損費計
物犯重
園田好惡人侵者語本施主任其轉易。僧床
臥具亦爾。四分僧物不應賣分。入己偸蘭遮。
僧祇若佛生日轉法輪日若大會多出幡蓋供
養支提。若卒風雨一切共收。不得云。我是行
人大徳等。應隨近房安置。不得護房。應抖擻
牒擧。何以故汝等依是得活。若治床褥打楗
稚時不得徐行。當共治補。又不得云。有徳行。
毘尼母若治塔奉僧。治僧坊人計其功勞當
償作價。並須籌量。違法得罪損他施利。若彼
病者慈心施食。隨病所宜若非隨病食施得
罪也。嬰兒獄囚懷妊等慈心施之勿望後報。
二衆中雜事入衆堂法先須戸外豫安靜心。
律云。應以五法。一以慈心由僧通凡聖行渉麁細
通須慈敬名重法尊人
二應自卑下如拭塵巾推直於他引曲向己
常省己過不訟彼短
三應知
坐起。若見上座不應安坐。若見下座不應起
人應於衆
俯仰得時
四彼在僧中不爲雜語談世俗事。
若自説法若請他説法衆依於法
動必有方
五見僧中有
不可事心不安忍應作默然由無善伴擧必非時
故懷忍默權同僧用
善見優波離上高座取象牙裝扇。結法藏訖
放扇。下座禮僧已復座。智論若欲説法先禮
僧已坐師子座。僧祇若爲律師法師數師子
座。散華著上不拂却不得坐。打靜法維那先
戸外具儀斂掌。傍門面入已至打處。立合
右手取椎擧起。擬砧訖然後打一聲不得有重
響。方乃臥椎手從柄處捊之。然後合掌有所
啓白。若有施與呪願唱告等得等。維那口陳
其縁不得打椎以爲事用。除爲衆亂等。三別
人自行。十誦五人不應爲説毘尼。謂試問無
疑。問不爲悔所犯故。問不受語問誥故。問者
並不須答。四分上座不學戒。亦不讃歎戒。有
餘比丘樂學戒者不能以時勸勉讃歎。我見
如是上座過失故不讃歎。恐餘大習學長夜
受苦。五分爲知差次會等學書。不得爲好廢
業不聽卜相及問他吉凶。四分開學誦學書
及學世論爲伏外道故。雜法中新學比丘開
學算法。十誦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是可怖畏
不得作。毘尼母吾教汝一句一偈乃至後世
應行者即行之。不應行者亦莫行之。後世比
丘所説亦爾。五分佛制半月一剃髮。除無人
難縁。論家四種次第。一上座二髮長三先洗
頭四有縁欲行並前爲剃。毘尼母剃髮者但
除頭上毛及鬘。除毛一切不合却所以剃者
爲除憍慢自恃心故。四分比丘不得爲白衣
剃髮。除欲出家者。若頭極長若兩月若廣兩
指一剃。瓜極長如一麥剪之。不得用剪刀剪
髮聽畜盛髮器。十誦髮當薶坑中。涅槃頭鬚
*瓜髮悉皆長利破戒之之相。増一佛告比丘
沙門出家有五毀辱法。一頭髮長二*瓜長三
衣裳垢圿四不知時宜五多有所論。因即又生
五過。人不信言不受其教人不喜見四妄言
五鬥亂彼此。當如是學。四分喜往白衣家五
過。一不囑比丘入村。二在欲意男女中坐。三
獨坐。四在屏覆處。五與女人説法過限。又有
五過。一數見女人。二既相見便附近。三轉親
厚。四便生欲意。五爲欲意故或至死。若次死
苦五種不應作親厚。若喜鬥諍若多作業。若
與勝人共爭若喜遊行不止。不爲説法言示
人善惡。成論出家人捨五慳。財物慳法慳家
慳住處慳稱歎慳。廣相如彼。四分世間五寶
難得。一値佛出世。二聞佛説法。三聞而解之。
四如法而行。五得信樂心。十輪十事不成就。
禪法樂著作役言説睡眠種種所求及以六塵
但爲利養。多諸過罪。乃至入阿鼻獄中。我聽
清淨比丘受第一供養。若坐禪比丘闕少衆
具但念諸惡。若衆縁具心得專一。四分不得
賣卜誦呪處方治病等。由事容不實謗毀好
人故。羅漢射事不中況凡夫乎。律云。凡有言
誓應言。若我作是事南無佛。若汝作是事亦
南無佛。不得雜餘地獄等。増一云。若有恐怖
者當念如來法及聖衆皆悉除滅。五分無縁
入尼寺歩歩墮。五百問有縁有尼界得宿不
得入房。四分不嚼楊枝五過。口氣臭。不善別
味。熱陰不消。不引食。眼不明。五分嚼已應淨
洗棄。以蟲食死故。四分三事屏處。大小便嚼
楊枝經行五益。堪遠行。能思惟少病消食飮
得定久住。十誦若經行應直行。不遲疾畫地
作相亦有經行堂閣。三千云。一於閑處。二於戸
前。三講堂前。四於塔下。五於閣下。五處經行
也。僧祇然燈法者不得卒持入房。應唱言。諸
大徳燈欲入。乃至滅燈亦爾。先以手遮語之。
不聽用口吹手扇衣扇。當覉折頭焦去。油多
得竟夕。一一如三十五卷中。五百問云。續佛
光明晝不得滅。佛無明暗中。以本無言念齊
限故滅有罪。賢愚中目連次知日直滅燈故
也。五分若與乞兒乞狗乞鳥應量已食多少
取分然後減乞。不得以分外施之。四分云。若
食時若人非人應與一摶。毘尼母云。詣寺乞
人無糧食者嬰兒獄囚懷妊等類。施之無過。
比丘應學。僧祇然火七事無利。一壞眼二壞
色三身羸四衣垢壞五壞臥具六生犯戒縁七
増出俗話。撰集百縁經掃地五徳。一自除心
垢二亦除他垢三去憍慢四調伏心五増長功
徳得生善處。四共行同法。所謂誦持未必須
多。道貴得要而神用莫準。互有強弱。有人聞
誦極多於義不了。此則入道遲鈍。故涅槃云。
寧以少聞多解義味。十住云。佛法貴如説行。
不貴多讀多誦。既知如此。請依古徳所示云。
誦勝鬘一卷。攝一切佛法根本盡如來藏一卷亦
同趣得便誦
戒本一卷攝一切止持行盡出家人初受是
已佛制即誦之
羯磨
一卷攝一切作持法盡五歳已上不誦
終身不離依止
由道有根
本行別止作也。誦此三卷統攝佛法綱要。諸
餘大部經藏必須博讀。有廣見之長。亦匡輔
心行助於道業得無罷散。俗中有要覽一卷
十篇。並論爲人志行之法。亦可披讀。雖不依
文生見。而以俗方道固免於愆犯也。已外長
時則坐禪問義請解求異等。若多聞多義則
非此所論。則生而知之者上矣。三千云。沙門
業者誦經坐禪勸化衆事。若不行者徒生徒
死。或有受苦之困。十誦將來恐怖者説法無
慈愍心。受持不通利。樂世法故莊嚴章句等。
善見云。若師猶在應聽律藏及廣義疏。年別
應受非一過也。諷誦通利是名律師恭敬於
律。佛藏五夏已前依人受學律藏。五夏已後
具知應學無我人法。善見云。何學律謂讀誦
解義也。多云。凡顯徳有二。一爲名利二爲佛
法衆生。隨時自在無所障礙。十誦律云除疑
故得現通聖也。五出家要業。道俗二衆福智
別修。理須識其分齊。別知其通局。非謂福智
兩異道俗別行。但由俗網繁多靜業難繼。道
門閑豫得專勝行。故分二途。必準兩通。不無
雙遂。今且兩言。出家之人以身戒心慧爲本。
不得造經像寺舍等業錯亂次第。故唯得指授
法則勸化俗人。是以僧有法能造。俗有事能
作。終日相由而執據恒別。若乖法雜亂。失
於聖制者名滅佛法。各住自分互相資成是
住持之士。俗人以金石土木牙角布帛而作
佛像。道人修五分法身。學三佛行名爲造像
謂俗以事作
道由法造
俗以紙素竹帛筆墨抄寫以爲經卷。
道以聞思修慧爲造法也。俗以草木牆*字而
用造寺。道以菩提涅槃智惠宮殿萬行所住大
乘之宅爲寺。雖形事相交而道意懸隔。不可
亂業而相干雜。能護之者則知要矣。兼而行
之盡美盡善。力之不逮各從本業。上來古徳
所遺。今引文證。智論云。出家多修智慧。智慧
是解脱因縁。俗人多修福徳。福徳是樂因縁
故知爲樂則
非出家本意
僧祇云。供養舍利造塔寺非我等
事。彼國王居士樂福之人自當供養。比丘事
者所謂結集三藏勿令佛法速滅。即初受戒
約告云。當勸化作福治塔供養衆僧此是
福分
應學
問誦經勤求聖果此是
道分
始終兩修二途意別。
六遇賊法。四分被賊剥不得露身行得罪。當
以軟草若樹葉覆形應取長衣著之。無者若
知友邊僧中覓衣著。無者應問有臥具不。有
者當與不與者。自開庫取褥被擿解裁作衣。
覆身出外乞衣。得已應還浣染縫治安置本
處。不者結罪。善見行路見賊賊即持衣與年
少令走。若賊逐失衣者衆中隨得一人折草
樹葉。付與餘人使得遮身向寺。因失衣故。或
得白衣服五大色不割截乃至外道衣著不
犯。毘尼母令虚發弓聲使賊去。十誦賊來當
撃鐘振鈴。擲石云石下石下怖之令去。若逐
失衣著僧衣還本處。若無人空隨於近處有
僧者付本處。還立應取還之。僧祇云。若賊言
僧物何處。比丘不得示寶處。又不得妄語。應
示房舍床座等。佛物指塔邊供具等。若道中
行有露令少年在前。有賊獸難老者在中央。
欲令賊起慈心者老僧前行。七大小便法。四
分不應久忍大小便。若去時捉厠草。彼厠多
人集聽在前者。至厠外彈指。若謦咳令人非
人知。安衣置杙上若石草上。若風雨漬者當
著衣。手堅*投令不觸厠兩邊。堅安脚漸擧衣
漸蹲。勿令前却近兩邊。使大小便涕唾入厠
孔。餘如常法。已應別處洗穢。留殘水勿令有
聲。以弊物拭。若手臭用土灰泥牛屎石揩&MT04016;
揩澡豆一一洗之。不得在厠邊受誦經作衣
妨餘比丘。見有糞掃應除之。五分小便器入
房中密塞口。房外應滿盛水。不得裸身上厠。
三千威儀不洗大小便處。不得坐僧坐具。上
座三寶若禮無福。應脱袈裟僧祇支大小便。
八慈濟畜生法。四分慈心解他被繋狗子。出
他被溺豚子。解蘭若處賊繋牛。並不犯。僧祇
有神力奪賊物人。放諸禽畜。皆云慈作者不
犯。十誦獵師逐畜入寺。從比丘索。比丘言。那
得還汝。彼去生疑。佛言不犯。又被射鹿入寺。
獵師言。此鹿中箭當更射殺。汝等避箭。諸比
丘不與避。亦不與鹿。便呵已去。去後鹿死。佛
言。應還獵師。若悲壞羅網及獄但犯吉羅。猪
被箭入寺。比丘言何處。又是誰猪。無有猪主。
去後白佛。佛言。有如是因縁。當作餘語不犯。
九避惡畜生法。五百問行路寄鬼神屋宿不
得有觸擾意。生者犯墮。四分若蛇入屋若以
筩盛若繩繋應解已棄之。若患鼠入舍應驚
出。若作檻出之。若患蝎蜈蚣蚰蜓入屋者以
弊物以泥團以掃帚盛裏棄之應解放。勿令
死。有呪蛇法。文廣不出。若窓嚮患蝙蝠燕雀
入織作籠疏若安櫺子。不得在多人住處。拾
蝨聽以器若毳若綿弊物拾著中。若走出筩
盛蓋塞繋床脚裏。然律不明養法。準上蛇鼠
並令出之不令内死。準須將養不爾殺生。若
衆*鳥鳴亂者應作聲驚。若彈弓若打水令去。
十雜明治病法。善見作醫師得吉羅。爲出家
五衆合藥者得。若和尚父母在寺。疾病弟子
亦得爲合藥。又父母貧賤在寺内供養。淨人
兄弟姊妹叔伯及叔伯母姨舅並得爲合藥。
無者自有亦得借用。不還者勿責。如是乃至
七世。五百問若道人慈心作醫治得。不得取
物自入。前人強與爲福應取。若病不得服氣
唾腫。同外道故。四分得學呪腹中蟲病。若治
宿食不消。若學呪毒等爲自護不爲活命。患
吐用頭髮燒末以水和漉服。患熱以栴檀塗。
沈水亦佳。患毒服腐爛藥。已落地者以水和
漉受服。未墮地者以器盛之水和漉服不須
受。田中泥亦須水和受服。五分青木香著衣
中辟蟲。誦呪時不噉鹽。不眠床佛聽神呪法
爾。僧祇生癰癤用小麥研塗之。十誦不淨脂
鹽得服。四分不淨酥用灌鼻
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此翻爲息慈謂息世染之情
以慈濟群生也又云初入佛
法多存俗情故
須息惡行慈也
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籍標心處遠。自
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迹相濟。世渉多有。然信
爲道原功徳之母。智是出世解脱之因。夫出
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内心無
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
至于晧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
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故先明
出俗本意。後依意隨解。初中七門。一明出家
元縁。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行凡罪行。
五行凡福行。六明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
同異。初中華嚴云。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
死不求脱。是故菩薩捨國財爲之出家求寂
靜。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衆生解脱故示現
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脱。以此文證。故
知出家功由菩薩。郁伽長者經涅槃經等並
有出家之法。二明勸出有益者。華手經菩薩
有四法。轉身當作善來比丘蓮華化生。現増
壽命。一自樂出家。亦勸助他人令其出家。二
求於佛法無有懈倦亦勸他人。三自行和忍
亦勸他人。四習行方便深發大願。出家功徳
經云。若放男女奴婢人民出家功徳無量。譬
四天下滿中羅漢百歳供養不如。有人爲涅
槃故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徳無邊。又如起
七寶塔至三十天不如出家功徳。智論云。出
家人雖破戒破戒墮罪罪畢得解脱。如蓮華
色尼本生經説。如佛度醉婆羅門。以無量世
來無出家心因醉發心後當得道。因説出家
偈。本縁經云。一日一夜出家故二十劫不墮
三惡。祇律一日一夜出家修梵行離六百六
千六十歳三塗苦。三障出有損。出家功徳云。
若爲出家者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諸惡
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入黒闇地獄。無
有出期。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大寶積經
云。出家有二種縳。一見*縳。二利養*縳。有
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經中
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爲利。
樂好衣鉢。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
爲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爲禿人。見有持戒威
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
若害。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瞋恚愛
親求利慳嫉等五。並如別鈔隨事引文。五明
出家行凡福行。謂有比丘。出家已後但知持
戒。不志尚道。以戒爲上餘悉不爲用爲非道。
内多瞋怒自汚淨心情無勝進。此戒取見見
取煩惱。欲界下業非上界行。若修世禪是上
界業終退生死未有出期。乃至多聞布施講
經誦習並是欲有未成無漏。智論云。世間法
者孝順父母。供養沙門。布施持戒四禪四無
色定念佛法僧九想等是。成論云。於持戒多
聞禪定等少利事中自以爲足。以貪著此少
利事故忘失大利。智者不應貪著小利忘失
大利。六明出家行聖道行。但出聖道無始未
曾。皆由著世慣習難捨。今既拔俗必行聖業。
經中乃多要分三位。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小菩薩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相。三大菩薩行。觀事是
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
名觀中。縁意言分別爲境。離此無別餘法。上
二別行如餘所明。若入道方便除疑捨障要拔
諸行。常志行者如別行門二十卷中具廣分
別。七明大小乘相決同異。三乘道行如上已
明。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若據二乘戒縁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
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定約名色。縁修
生滅爲理。二乘同觀。亦無諦縁之別。故佛性
論云。二乘之人約虚妄觀無常等相以爲眞
如。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若據大乘戒分
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
心之戒更過恒式。智論問云。菩薩住於實相
不得一法。得破戒不。答曰。以住於實相故尚
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縁不破戒人。問。
地持云。寧起身見不惡取空。佛藏寧起斷滅
見不起我想。二言何違。答。地持爲存世法則
有善業。惡取空者交壞世人善心。無益自他。
佛藏勸斷滅見。雖現非善利後因保著心少
便得解脱。各有所明。問。菩薩寧起貪心不一
念起瞋。由瞋違生故。若爾得起貪不。智論云。
如色界天猶斷五蓋十不善。得生彼梵世天。
無始來不斷欲惡者尚不得生況出聖道遠離
欲惡本所不得。今若有欲何可得耶。攝論云。
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
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
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準此初
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涅
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因説菩薩
持戒相。羅刹乞浮嚢。喩明五篇六聚護罪法。
又云。若未住不動地。有因縁故得破戒。此則
八地以上。或可淨心地以上。若論定慧小觀
相空深觀唯識。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
識不分別空。且分大小二乘略知途略。但相
似道相似善難知難學多墮邪林。理須通學
方堪正觀。不以誦語而爲道業。如十住婆沙
及十地中説。又經云。以因多聞得智惠故便
入佛法。不得頓學猶如太海。又以三事驗三
道也。凡夫但自爲。二乘自爲兼他。大乘唯爲
於他。此三發意別故成果亦別。若論縁事心
乖事同。且知大略而已。就後段中更分爲五。
一明出家具縁。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
隨戒相。五雜行教示。初中僧祇七歳解知好
惡者應與出家。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起
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若太老
太小已出家不應驅出。比丘越悔。央掘經老
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
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蘇息。淨飯王求佛
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
須出家。智論云。若二根無根者毘尼中以無
得道根故不得出家。失男女相其心不定。結
使多智惠淺薄。故大乘中無所不容。但以其
心邪曲難可拔濟。如稠林曳曲水故不得入
佛法中。善見欲燒寺者聽不白父母得度出
家。五百問云。父母王法不聽盜度犯重。此謂
教化示導令棄背課役。故如論中得度。違王
教吉羅。自來者得。又云。若賊捉比丘賣。後來
投比丘。初時得經主不得。若主賜姓放出經
無正文。僧祇欲新出家者先説苦事。謂一食
一住一眼少飮食多學問言能不。答可者方
得受之。四分不得畜二沙彌。若畜者須乞畜
衆。具徳如度人法中。祇中不得畜衆多沙彌。
聽一極至三人。若大徳比丘多人與兒令度
苦勸與猶人。故不從遣與餘人得自教詔。有
三品。從七歳至十三名驅烏沙彌。從十四至
十九名應法沙彌。從二十至七十名字沙彌。五
百問云。若出家已後盜本家中物犯棄。何以
故。初出家時一切捨非己物。本伏藏本債息
亦同。二作法者欲出家者至僧伽藍中立眼見
耳不聞處。作單白和僧使大衆知聞。爲成問
答無失。如律中度巧師兒。説羯磨云。大徳僧
聽是某甲從某甲求剃髮。若僧時到僧忍聽某
甲從某甲剃髮。白如是。律云。若僧和合者善。
不爾者房房語令知。作已應與剃髮。先請和
尚。應具儀教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請大徳
爲和尚。願大徳爲我作和尚。我依大徳故得
剃髮出家。慈愍故三請。其阿闍梨文亦準此
謂剃髮及受
十戒二師
應以諸部會明立出家儀式。在於
露地香水洒之。周匝七尺四角懸幡。中安一
座擬出家者。復説二勝座擬二師坐。欲出家
者著本俗服。拜辭父母尊者訖口説偈言。流
轉三界中恩愛不能脱。棄恩入無爲眞實報
恩者。乃脱俗服。出清信士
度人經
善見云。以香湯洗
浴除白衣氣。仍著出家衣。正得著泥洹僧僧
祇支。未得著袈裟便入道場。出度
人經
來至和尚前
互跪。和尚應生兒想。不得生汚賤心。弟子於
師生父想。應爲説髮毛*爪齒皮。何以故。有
人曾觀此五。今爲落髮即發先業便得悟道。
如羅睺羅落髮未竟便得羅漢。如熟癰待刺
蓮華待日。爲説法已向阿闍梨前坐。出善
見論
香湯灌頂讃云。善哉大丈夫能了世無常。捨
俗趣泥洹。希有難思議。教禮十方佛竟。行者
説偈言。歸依大世尊。能度三有苦。亦願諸衆
生普入無爲樂。阿闍梨乃爲剃髮。旁人爲誦
出家唄云。毀形守志節。割愛無所親。棄家弘
聖道。願度一切人。出度
人經
與剃髮時當頂留五三
周羅髮。來至和尚前互跪。和尚問云。今爲汝
去頂髮可不。答言爾。便爲除之。除已和尚授
與袈裟。便頂戴受。受已還和尚。如是三反。
和尚爲著之出善
見論
説偈言。大哉解脱服無相
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衆生。禮佛訖行
遶三匝説自慶偈。遇哉値佛者何人誰不喜。
福願與時會我今獲法利。禮大衆及二師已
在下坐。受六親拜賀出家離俗心懷遠大。父
母等皆爲作禮悦其道意。中前剃髮。出度
人經
毘尼
母云。剃髮著袈裟已然後受三歸五戒等。三
受戒法者分三。初縁二體三相。初中集僧已
安受者見處。立作法同前。白言。大徳僧聽彼
某甲從某甲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從
某甲出家。白如是。五百問云。二人得度沙彌。
一人不合。五分十誦先與五戒後受十戒。善
見當禮僧足往闍梨所。禮已互跪合掌教言。
汝當隨我語教汝受三歸。答云爾。出要律儀
云。捉師衣角者出在人情。世末流變也。律文
似對僧所。理須生建立勝縁。應問遮難一同
僧法。必若有者五戒不發何況具十。文如僧
中。二明戒體。文云。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
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爲和尚如來至眞
等正覺是我世尊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
竟歸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爲和尚
如來至眞等正覺是我世尊
次三明相。盡形
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能。不偸盜不
淫不妄語不飮酒不著華鬘好香塗身不歌舞
倡伎亦不往觀聽不得高廣大床上坐不得非
時食不得捉錢生像金銀寶物。並準初法一一
牒問。答言能者。又云。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
得犯。授戒相已爲説出家功徳。高於須彌深
於巨海廣於虚空。自餘説法隨時臨辯云云
相中未顯者如高床謂八指以上。増一云。八
種床等。如隨相中。生像者僧祇善見云生色
似色。即像也。生金像銀胡漢二彰。四分大小
持戒中沙彌具得七支并餘遮戒。準如僧尼
二律。下三衆通結吉羅。故知且列十戒喜犯
前標。餘所未知二師別教如大僧四重之例。
又由志弱未堪四依故不列之。或路無也豈
不得不行。次爲説五徳。如福田經云。一
者發心出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
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割親愛無
適莫故。五者志求大乘爲度人故。次爲説六
念法。大同僧中。不同俗人佛法僧等六也。由
制通沙彌故。至第三念時云。我今年若干某
年月日時受十戒。以律制生年次第又出家
年次第。二倶須知。僧祇云。應爲説十數。一一
切衆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痒想四四諦。
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衆
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彌法應如是數。準此爲
破十種外道者。初破自餓外道。彼以洮糠飮
汁飡風服氣等。二爲破自然外道。如犢子飮
乳。棘尖烏黒火上水下風輕地重。並無有因
自然而生。三爲破梵夫爲因外道。自在梵王
衆生父母。衆生瞋喜由於彼天。四者破無因
果外道。如外草木自生自死。人亦同之。五破
神我外道。執於身中別有神我以爲宰主。六
破一識外道。如一室六局獼猴遍歴。根亦如
是一識通遊。七爲破不修外道。以却順觀見
八萬劫。外更不見境號爲冥諦涅槃。如轉縷
丸高山縷盡丸止。何須修道等。八者爲破邪
因外道。或持*鳥鷄鹿狗牛兔等戒。或修八禪
或修邪惠邪進以爲眞道。背於八正。九破色
無色天計涅槃外道。以二界有無想定非想
定心沈沒處謂是窮理。此乃衆生所居。十者
破色空外道。以外道用色破欲有。以空破色
有謂空至極。今立十處。但是自心運用多少。
實唯一識本無前境。妄立是非。我見不除還
受生死。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
界海。無色如大海深廣不能度。由不破我心
故。此上具出破相。擬輒賊住來者問之。善見
云。若欲試知是比丘衆當問。何法持三衣等。
四明隨戒相。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
不在數例。自餘衆行並制同修。如説戒自恣
既是常行。不得別衆。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
同僧法。明了論中乃至優婆塞亦有別界別
施。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別有法。
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爲對。無者同
僧。心念也。五百問中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
法。亦隨所存。次明秉法。類通衆別。先明對首
持二衣法。薩婆多沙彌受戒已應持上下二
衣。一當鬱多羅僧。二當安陀會。財體是非作
之。方法失衣分齊一同僧中。唯受持少別。應
對一受戒無犯沙彌手執上衣云。長老一心
念。我某甲沙彌此漫鬱多羅僧受持。三説下衣
準此律無
受法準十
誦文如此
受持鉢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
沙彌名爲異。乃至尼中二衆亦同持之。百一
供具例同無異。若畜長衣請二衣施主。亦同
僧法。説淨之本亦同。藥鉢準此。若得錢寶薩
婆多亦請白衣爲之。以沙彌戒中正同僧故
不得自畜。若犯長衣鉢等皆犯捨墮。懺罪一
同僧法。界内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衆。
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爲別。至時改之。
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懺悔。有覆須
治。唯以吉羅爲定。若波羅夷律云。三衆突吉
羅滅擯。餘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十誦
制五衆安居五衆受日。四分三時遊行戒三
衆亦結罪。故須知之。二明衆法。有通別二途。
若通行者大僧説戒日沙彌多具華香湯水供
僧衆具。於布薩處張施羅列。鳴稚將了並須
盡集。有縁囑授受籌。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
説戒序訖戒師云。未受具戒者出。諸沙彌等
各從座起。執坐具在僧前禮已互跪。上座告
云。此衆僧布薩説戒汝未受具足不豫聞之。
各隨本業誦習謹愼莫放逸。至鳴稚時同赴
堂來。告已隨次出。若別行者沙彌有都集處
鳴稚訖二衆各集十誦令差一
沙彌撿挍
行法一同僧中。行
籌訖將至僧中。付僧維那總合唱數。彼送籌
者還來本處差一人。爲説戒師誦沙彌戒經。
謂愛道尼經及五徳十數等。若誦訖僧中未
徹者隨時誦經説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隨
次入僧中。於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説戒師爲
説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渉行用。
看僧説戒中。若自恣者準説戒中。別堂作法
送籌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徳來向沙
彌處互跪説僧自恣之文。以犯擧兩通故。若
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衆法對首。無人者
同衆法心念。五雜料簡。其沙彌威儀進止凡
所造修。律並制同僧。唯罪結一品。餘如沙彌
威儀經三千威儀及隨戒中具明。不復重出。
略指同也。毘尼母沙彌法應知慚愧善住。奉
事師法中不應懈怠放恣。當自愼身口卑己
敬人。常樂持戒莫樂謂戲。不應自恃才力復
莫輕躁。應知羞恥不説無定亂言。唯庠序合
理自知淨不淨法。常逐二師讀誦經法。一切
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違。如是廣知。薩婆多
沙彌不爲三寶縁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五
分下三衆無故造罪亦吉羅。四分律結吉羅。
謂無縁而損傷。乃至不受食殘宿自煮等無
人則開。有淨人故作則結吉羅例之。五分若
罰沙彌先語其師。師亦不應非法助沙彌。若
治罰應作種種苦使。掃地除糞摙石治階道。
若不爲和尚闍梨及餘人作使。應語如法供
給和尚衆僧作使。次至應作不應遮不與僧
中利養。此是施主物。四分從大比丘下次第
與沙彌房舍臥具。若不能愛護不應與。若利
養隨次與之。有人言下三衆律並制罪者謂
是剩結。非是實罪。此是人語。聖教正翻實録。
彌須敬行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善見云尼者女也阿摩
者母也重尼故稱之
比丘尼衆細行衆多。同大僧者如上所列。有
無輕重隨事已分。今簡取唯別者共爲此科。
使臨事即披不事浮漫也。所以在沙彌後者。
智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次應比丘後。佛以
儀法不便故在沙彌後。就中分三。即尼三衆。
前明大尼七別。一受戒二懺罪三説戒四安
居受日五自恣六隨戒七師徒雜行。初中前
明畜衆。四分尼滿十二歳欲度人者應白二
羯磨請尼僧聽許。不乞者愛具犯墮。依止式
叉沙彌尼吉羅比丘通結吉羅。其乞法與白
二法。如常所顯。若得羯磨已一年中度一大
尼一六法一沙彌尼一依止。隔年又得義。須
重與法也。次明受大戒法。文如常引。但出非
法有濫相者。受前八法初請和尚二闍梨一
準僧中。所以云我依阿姨者此學佛召愛道
之號。相傳不絶。威儀問難中必須委曲顯示
難相并及諸遮。亦如僧中以正要急故。乃至
本法以來具依常法。一事或差不成受也。餘
並如前受戒中。二正受戒體初縁分五。初明
來往是非者四分云。若作本法已即日往大
僧中。不者犯罪。有人就尼寺與受戒者不成。
薩婆多師資傳云非法。不成如端正難縁。尚
自遣信。此無難縁縱有不合。有人就尼寺外
結界而受者律無定決。然情爲尼故來非法
有罪若判得戒亦可通之。問。尼得僧寺作本
法不。答。如明了論僧界中爲尼立界令尼作
法。依式結界而受理得無過。問。本法人名作
何等。有戒以不。答。但是戒縁。未發具足。而
律中名爲比丘尼也。二明僧尼數量者。有人
作本法已。將二三尼將本法尼往僧中而受
者。若依律本比丘尼僧應將受戒者至大僧
中。乃至文云二部僧具足滿。故知僧尼二十
人也。僧祇律尼受戒法名二十衆。既有定數。
前行非法。五分明文彼云。彼和尚闍梨復集
十尼僧住比丘僧中。在羯磨師前小遠兩膝
著地乞戒。三明尼須結界。有人不立比法。然
此一法二衆同秉。各有別衆。非界無以攝人。
非界無以羯磨。若不信須結但僧獨作應成
事則不爾。故知須結審委無疑。應自然界尼
僧盡集唱相結之。本法尼者且置自然界外。
下二衆同住無妨。又如尼懺僧殘二衆各結。
受隨倶同也。此結界法佛法東流行事者用
之。有不立者少。然中國僧來傳法通有賢聖
不共非奪。四安置儀式。應在二衆各結界内。
長鋪兩席使中央空二三尺。許令申手相及。
諸本法尼多者兩處安置。一衆多聚處。二單
身在僧前。一一召來入衆教乞得戒。已令在
大尼下坐。待竟總爲説相。五入戒法中。先須
請戒師。律無正文。準前須請。以外受法問難
戒體隨相一一準僧中行之。二明懺罪法。初
篇有犯無覆。有悔亦開懺悔。同僧懺法。二篇
一法覆藏全無。六夜改僧制限半月。以尼女
弱情垢既多要假大僧。受隨皆爾。若欲懺者
二部中行。各滿四人半月悔過。及至出罪各
具二十。但道風漸替知犯不知有悔。縱有懺
心集衆難得。故闕而不載。偸蘭已下乃至吉
羅各有懺儀。如中卷列。唯當部自結。稱名大
姊爲異。餘辭並同。三説戒請法儀。善見云。初
爲女人鈍根故盡聽尼往僧寺受教。後爲人譏
故開五人來。猶致譏聽僧往尼寺。四分無文
意同。二差人請法。於説戒日白二差之。文如
常説。四分白二差一人已差二三人爲伴。往僧
寺中至所囑人所。曲身低頭合掌云。某寺尼
衆和合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
當囑
主人無病有智者。明日應問可不。準此僧中
於布薩日豫差一人擬受。囑授於己房外設
一床座尼至。時來餘人示之。彼尼至房所囑
授者詣座坐。令一比丘爲伴。立之受尼語已
告云。待日晩説戒時爲諮衆僧。未知有不。然
尼衆爲欲別請。爲依僧次。隨語答領。又告云。
明日可來此問取進不。尼便辭退。僧祇云。尼
凡入僧寺當在門屋下先白比丘。當籌量。若
尼賢善自又無事。著衣服具者聽入反此不
聽。比丘入尼寺亦爾。彼至説戒時如上僧布
薩法問答已。至明日尼來如前威儀告云。昨
夜僧集具傳所請。無有教誡人。又無能説法
者。雖然上座有勅語。尼衆當勤行道。謹愼莫
放逸。使尼合掌云頂戴受持。便禮足辭退。至
寺即鳴稚集衆不來者説欲。諸尼雲集並立
堂中依位合掌。使尼至上座首打靜已白云。
白衆僧僧差我某甲往僧中請教授。而僧云。
無有教授人及説法者。并傳上座勅已。諸尼
合掌頂戴受持然後禮唱而退出。在十五祇
等三律。問。此教誡非羯磨法何須取欲。答。此
集僧之誡授不來者犯罪。準僧祇若尼老病
等縁不能聽教授。雖無羯磨教授義通佛令
説欲。乃至自恣使還準説可知。四分若比丘
僧盡病應遣信往禮拜問訊。若別衆若不和
合若衆不滿亦遣信禮拜問訊。若尼僧盡病
若尼衆不和合若衆不滿亦禮拜問訊。僧祇
若尼來與欲應受不得述己道徳犯罪。十誦
受囑人尼來時戸外敷一獨坐床擬後坐上。
比世中多有行前略法。良由廣徳難具。亦有
行廣法者具如本疏。其請法中僧尼各五人
已上。僧中有二十歳者方行略廣二法。若不
足無二十夏但禮拜問訊。四明安居法。大同
僧中。尼無獨住必依大僧。律云。不依犯墮僧
祇若親里請尼。安居者先教請比丘。不肯者
不得受請。餘如彼説。善見云。尼去比丘住處
半由旬得安居。過者不得一切僧尼二時集
會。夏初請法夏竟説證。若檀越爲請比丘來
而尼結安居竟。乃至後夏初比丘有縁事不
來。當更請比丘來。若不得應去路有難事得
安居。若初安居竟比丘有縁去。尼後方知已
結安居者不得移。住無罪。若夏竟不得無比
丘自恣應覓。僧祇雖在一比丘處半月應請
問布薩。卒無者三由旬内有僧處通結取。五
自恣法。四分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爲
尼僧故往大僧中説自恣。當白二差之。文如
常也。又差二三人爲伴。往大僧中禮足已曲
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比丘尼僧夏安居竟。
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説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徳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三説僧中上座告
勅如上自恣中
彼尼受教已當於明日尼自
恣時鳴椎。尼僧集已如前教誡中白尼僧。傳
自恣時大僧所告之語。乃至諸尼頂戴訖依
上大僧自恣法然後散去。律云。僧十四日自
恣比丘尼僧十五日自恣。若大僧病別衆衆
不和衆不滿等尼應遣問訊。尼衆病乃至不
滿亦須問訊大僧。十誦云。差二勦了知法尼
往大僧中。問。何故制尼依大僧。答。愛道經
云。女人但欲惑色益壽畜弟子。亦不欲學問。
但知須臾之事故依大僧。六明隨戒相。尼八
重中前四戒大同僧中故不出。摩觸戒六縁
成犯。一是人男子。二作人男子想。三彼此有
染心。律云。謂意相染著也。四腋以下膝以上
腕以後身分。甄去輕境染心既微。必無陵逼
之過故犯輕罪。若尼以輕觸男重境。男以輕
境觸尼重境。此二皆重。不要取二重境相觸
也。五身相觸。除一有衣一無衣。二倶有衣不
犯重。六隨觸多少一一結重。尼摩觸戒與大
僧四種不同。一大僧就壞行中制。莫問死活。
但觸著便犯。據有淫心尼就陵逼中制。死者
不犯。律云。染汚心男子也。二僧則不簡女人
大小。尼觸男子取能行淫事。十誦人男者謂
能作淫事。三僧隨觸境便犯。尼簡境有上下。
四僧不問境染淨。尼觸必倶染心。僧祇若尼
輕處有瘡癰得使男子治之。先令二女急捉。
令不覺男子手。若重處者使女人師治。善見
若比丘觸尼尼身不動受樂隨處得罪。四分
同僧中。十誦不犯者父兄弟兒想。若水火刀
杖惡縁等。一切無著心故。非無吉羅。八事成
重。五縁。一人男。二人男想。三有染心。四犯
前七事未懺。五八事作犯。八事一捉手者乃
至腕以後
是重
二捉衣者身上衣。三入屏處者謂
離伴見聞處。四屏處立語行等。三事亦爾。七
身相倚者二身相及。八共期者共行淫處。若
尼男倶染犯上七事七偸蘭。若不懺犯八事
波羅夷。準此犯八捉手不成重。若一男犯八
一時犯八八年犯八八男成八。但成八重。亦
無次第僧祇如此。不犯者若有所施與。若禮
拜若悔過若受法入屏處。不作惡事不犯。由
倶無染心故。下入闇室犯墮者由無所爲事
渉譏醜故犯。覆藏他重罪戒六縁成。一是大
尼。二犯八重已。三知他犯重。四作覆藏心。五
不發露。六明相出便犯。若獨住無人等不成
覆。如懺罪中。十誦若尼被擧狂亂心覆者不
犯。若狂止仍覆者犯。僧祇若尼見尼犯重應
向人説。若犯罪人兇惡有勢力恐有命梵難
者作念云。彼行業罪報自當知。喩如失火燒
舍但自救身。焉知他事。得捨心相應。準此無
記心亦不犯。雖非捨心無記不作覆心。故覆
藏者不善心中藏匿前罪恐人外聞故成也。
若欲發露故不成者。謂非清淨者若對先知
不肯發者。二倶有過各須發露故不成。如向
有犯者懺不成故。又識人名罪名種相者須
發露。反上不合。若前人受竟更不須説恐有
無窮之過。若彼犯者已發竟餘人雖覆不成。
根本無過故。十誦尼不得比丘前發露。還向
尼前。若不識種相至比丘所汎問取解。還至
尼邊悔。四分若尼知尼犯八重食前知食後
時説偸蘭。乃至初中後夜時分不説。並偸蘭
明相出犯重。不犯中若不知。若無人可向説。
意欲説而未説明相出。若説時恐有命梵等
難不犯。十七僧殘中媒嫁二謗如大僧中。言
人戒四縁成。一詣俗官所。二言白衣。三辭列
其事。四下手疏犯。四分詣官共爭曲直。若斷
事人下手疏者犯口説者偸蘭。善見尼共居
士往官所語居士言。汝説理。若説尼吉羅。居
士説已尼後説偸蘭。居士復説尼得理不得
理皆殘。若居士言尼官喚來官自判與奪尼
不犯。若尼至官所言人令官罰。物隨多少犯
罪應償。若被奪物就官乞護。不道名字。官自
訪得治罰無犯。若人入寺斫伐樹木不得奪
刀斧。應還直。五分若尼爲人輕陵。語父母親
里有力者援護之。十誦在斷事人前。瞋恨呵
罵本所打人僧殘。若向餘人説偸蘭。四獨戒
獨度河四縁。一是河水。四分云獨不能度。不
云深廣。今準道行之戒。但使褰衣度水。異陸
行威儀皆犯。大界内河亦犯。有橋者如常開
之。二者獨度。前尼疾疾入水偸蘭。雙脚上岸
僧殘。後尼獨入水犯蘭。上岸得前尼爲伴不
犯。若乘車船度皆不犯。律云。彼尼當求一尼
共度。應入水隨深淺褰衣。至彼岸漸下衣已
然後一時上岸。若不待後伴偸蘭。三無縁。除
命梵等難伴命終也。四獨度河犯。謂後伴隔
河便犯。無相援故。獨入村四縁。一是俗人村。
不問界内外。伽藍中俗人住處獨入亦犯。四
分尼獨行詣村隨所至村僧殘。若空野無道
處一鼓聲間亦僧殘。村中獨行一界吉羅。
坊内家内
獨行犯吉
僧祇若尼共伴行至城邑界。當相去
在申手内共過界。若在申手外過界偸蘭。二
者獨行。三無縁。四越界犯。昔云。若欲入村隨
有横道。但使越過便犯。諸部無文準律云。若
無界獨行一鼓聲間。離伴見聞處犯。若至村
門不待後伴雙足入限僧殘。若村中先有尼
不犯。以前尼爲伴故。若出村亦約門限爲分
齊。犯之得罪。獨宿三縁。一離申手外宿。不問
俗僧兩處。兩處置床在申手内。互相檢校方
能離過。若本在申手内後因睡。相離者不犯
本作離意隨轉側犯故。文云。若舒手不相及
隨轉一一僧殘。僧祇當在申手内一夜中三
度以手相尋。不得一時頓三。當初中後夜各
一度相尋。五分若在不相及處初中後夜偸
蘭。明相出僧殘。二無縁。除命梵樂靜等。三隨
臥一一結。獨在後行或根本獨去。或中間作
意。離伴見聞處行。又伴無諸難縁故犯。四分
云。見聞倶離殘。見聞互離蘭。不犯中開度水
者。若共伴漸度不失威儀。乘船橋上躡梁躡
石。伴尼死休道遠行。及諸雜難不得作伴。並
開五分。水淺無畏男子處不犯。開入村縁如
前具縁中。開獨宿者律云。共二尼宿舒手相
及處。若一尼出大小便。或出受經誦經。若樂
靜獨處誦經。或爲病尼煮羹粥作飯。乃至餘
難縁並開。僧祇若病賊亂圍城獨宿不犯。開
獨行中應在不離見聞處。若一尼大小便諸
難皆開。僧祇不得出聚落界。除道行便利邂
逅失伴未及。中間不犯 病亦如是。五分若恐
怖走時。老病不及伴者不犯。單墮中紡績一
戒律文隨擘引縈織等。一一墮成衣不合懺
著。餘上下戒非無種相。行稀用寡且略而已。
七相攝諸行。尼以無伴多度非法之人。但希
利己。不準道教故。律中二十餘戒偏結和尚
之罪。故律云。度弟子已應以衣食及法攝取。
五分師僧應六年自攝。若教他攝弟子。違犯
墮。僧祇和尚尼欲授弟子具戒應先求善比
丘。不得臨時選衆。若不可得者當求半許。若
過半而作法不犯重者秉法
自餘可可足數
四分云 受戒已不得
輒離和尚。五分當六年依承和尚。餘有師徒
教授報恩供養呵責治罰並如上卷師資相攝
中。次明諸要行。勿過八敬。善見佛初不度女
人。出家爲滅正法五百年。後爲説八敬聽出
家。依教行故還得千年。今時不行。隨處法滅
故須勵意。今列其名一者百歳比丘尼見初
受戒。比丘當起迎逆禮拜問訊請令坐。二比
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擧比丘罪説其
過失。比丘得説尼過。四式叉摩那已學於戒
應從衆僧求受大戒。五尼犯僧殘應半月在
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六尼半月内當於僧中
求教授人。七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八夏
訖當詣僧中。求自恣人如此。八法應尊重恭
敬讃歎。盡形不應違。五分應遣三尼來僧中
自恣。中含八尊師法中。若比丘聽尼問經律
毘曇。然後得問。不聽者犯第五尊師法。僧祇
尼入僧寺應頭面一一禮比丘足。若老病不
堪隨力多少。不遍者總禮口云。我尼某甲頭
面禮一切僧足。若比丘入尼寺尼禮亦爾。不
得云。是犯戒是醫師是摩呵羅無所知及虚
實罪。比丘得説尼實罪。尼若憍慢不敬起迎
禮足老越敬法。十誦見大僧不起者墮。五分
亦爾。僧祇若親里尼得軟語語不得呵責。若
年少者語云。汝今不學待老耶。汝後當教弟
子弟子亦學汝。是故應隨順受經誦經。四分
尼輒入僧寺墮。五分若立不見比丘。不得不
白而入白時比丘籌量。可聽以不。如上明之。
二明式又摩那法。此云學法女不別得戒也先
以立志六法練心爲受縁
分十八童女應二歳學戒。又云。小年曾嫁年
十歳者與六法。薩婆多年十二得受具者爲
夫家所使。任忍衆苦加厭。本事僧祇亦同。十
誦中六法者練心也。試看大戒受縁。二年者
練身也。可知有胎無胎。廣文如彼。故文中盡
形爲法故二歳堪受無胎。故應立離聞處著
見處。白四受法後召來與説六法名字。乃至
答言能持。如常説。此式叉尼具學三法。一學
根本謂四重是。二學六法即羯磨所爲。謂染
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飮
酒也。文中列淫盜殺妄者隨十戒而言。沙彌
已學。三學行法謂一切大尼戒行並須學之。
若學法中犯者更與二年羯磨。若犯根本者
滅擯。犯餘行法但名缺行。直令改悔。若滿二
年已犯者更與二年。律云。式叉尼一切大尼
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若自取食食
律亦制犯。無沙彌尼者開之。有者得授與尼
自須受取。僧祇云。應學十八法。一在大尼下
沙彌尼上坐。二式叉不淨食大尼淨。大尼不
淨食彼亦不淨。三大尼得與三宿自與沙彌
尼三宿。四得與大尼授食。除火淨五生種取
金銀錢。自從沙彌尼受食。五尼不得爲説七
聚名。六得語云。不淫盜殺妄如是等憶持。七
八至布薩自恣日入僧中互跪合掌云。阿梨
耶僧我某甲清淨僧憶持。三説而退。九十十
一十二後四波羅夷。犯者更從始學。十三十
九僧殘已下若犯一一作吉羅悔。餘如彼説。
四分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制與學法盡行
學之。十誦爲度妊娠女人後起過。佛令二歳
學。可知。三沙彌尼法大略與沙彌法同。若據
行往法式叉不與大尼爲伴。以戒不滿故。自
不得以沙彌尼爲伴。以非同學故。若二尼兼
一式叉。若二式叉兼一沙彌尼得爲伴。餘人
不合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古云。博學爲濟貧。此言誠驗。若四分缺於事
法他部自有明文理必準行不乖二是。然則
棄急從緩捨有求無。損輕重之是非任愚懷
之取捨。此乃自貽負愧。罪豈他科當隨本受
爲宗。鈔序具顯。若全未預法則隨入一部爲
依持。順文謹用行之可以爲準的。然事乃萬
途尋條難反。且疏要約者用示規模。就中分
七。一明僧數多少。二聖法通塞。三重犯不同。
四攝事寛狹。五心境差別。六捨懺有異。七隨
相階別。初中僧祇和尚受戒十人之外。捨墮
法入五人僧攝。以懺主單白和僧問僧許可
自不足數。至還財之時是僧作法還得足數。
類同五人自恣中。四分無文。諸師四人捨墮。
第五所爲不入僧數。以律列四僧中不言故
知得用。若準通教上解者非。五人受懺始終
無妨。餘如中卷懺聚法中。十誦無和尚人受
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薩婆多云。先請和尚受
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聞死者不
得受具。不現前不得戒。若僧數滿設無和尚
亦得戒。善見無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黄門爲
和尚亦爾。伽論云。白衣爲和尚與白衣受得
戒得罪。非出家人亦爾。薩婆多云。不除鬚髮
無衣鉢受者得戒得罪。若準四分並不開之。
律云。不名受具足戒也。十誦男子作女人威
儀如男子受得戒得罪。女想反上。五分若自
截男根若留一卯得受。全無者滅擯。五百問
云。壇上師僧或著俗服或犯禁戒。若受戒人
知是非法不得。不知者得弟子著俗服。當時
不問者得。伽論云。不知和尚是賊住依彼受
戒得戒。諸比丘犯吉羅。本犯戒人本不和合
人非出家人爲和尚亦爾。十誦一界内四人
一時受具者得四處展轉與欲。若一比丘一
處坐足四處僧數。一處一人作羯磨被四衆
者。如以材木床榻連接四界。坐上足四處數
得被四人。一切羯磨皆如法也。摩得伽云。頗
有比丘與四處人説戒受戒作羯磨爲不得答
得。乃至五處亦爾。八人十二人十五人十八
人亦爾。善見沙彌犯重得出家。除壞尼淨行。
不得準此開學悔也。不得受具。二聖法通局。
四分羯磨略則三種。廣則八品。加減不成。聖
印一定。如單白不得加白二。白二不得作單
白等。僧祇十誦加得成就應作單白。白二白
四者彌善。減則不成。僧祇加一中間羯磨。亦
名求聽羯磨。明了論中間亦同。解云。謂在單
白白二之間。又加白羯磨。唱所立事。不問聽
許不遮。餘三羯磨同四分。又云。中間直白此
二羯磨三人等通作。餘三必四人已上。四分
羯磨唯加三人。不得僧擧僧。若諫法通多少。
十誦中羯磨得加四人以上受具。僧祇不聽
與欲人多。坐僧少者不成。五分聽多人集少
持欲來。僧祇轉欲即失。三明重犯。四分戒有
重受亦有重犯。文云。如前後亦如是。尼摩觸
云隨觸。一一波羅夷。十誦不重犯。由戒不重
受故。犯淫戒已更犯淫者吉羅。犯盜殺人大
妄還得三重。文云。學悔尼犯僧殘請比丘來
與我摩那埵出罪等。下篇隨輕重也。初篇後
犯但吉羅。僧祇亦爾。四明攝事者且論受日
諸部不同。四分三品如上已明。僧祇有二。初
明七日。同於四分。後明事訖。便用中間別法。
任前縁事未了法在。不還者得。必非破戒。三
寶正縁。故文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爲塔事僧事出果行還此中住。諸大
徳某甲比丘爲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
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十誦受日有二。
七夜之法同四分。而兼夜又用三十九夜法。
用白二羯磨文不同四分。故彼律云。大徳僧
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
安居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受三
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如是白。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出界是
處安居自恣竟。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受三
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者默然
誰不忍。便説。僧已忍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
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十誦因梨昌設供在露地。佛令
白二作淨内中。後外道譏言。禿居士舍作食
及倉箪與白衣何異。佛令僧坊外作食。後爲
煙火起人來索食少。從今日後不聽作淨地
羯磨。若作犯吉羅。先作應捨。出二十四卷中。
人便妄用云不須更結。五心境不同。四分心
境想疑如持犯方軌中。五分無疑心。以疑通
是非故有犯結正。彼律云。是女疑蟲疑草木
疑皆隨犯殘提。想是決徹若境心不相當者
不犯。如四分破僧淫戒受戒不開知疑。餘則
通開。餘如隨相。僧祇性惡罪上無疑想。故彼
云。女作黄門想。觸僧殘。悉從境制。若遮惡罪
上得有想疑。故文云。生非生想非生疑吉羅。
十誦若前有方便心者具除想疑並結正罪。
彼云。有主物無主想及疑皆重。亦不問前境
遮性。若前無方便心者具有想疑結罪。且引
大途非無五三不同者。六捨懺不同。十誦二
寶少者永捨。多者捨付同心淨人。淨人令捨。
作四方僧臥具罪僧中悔。餘同四分。五分五
種。一入僧永棄。二寶捨與僧。僧差人永棄。
若僧不棄淨人爲僧貿衣食與僧食用。唯本
主不得用。恐遂本心故。二永入僧五敷具入
常住用。唯本主不得坐臥。三入俗僧。捨藥與
僧。僧捨與俗人沙彌。塗足然燈。本主亦不得
用。一切比丘不得食。餘同。僧祇五別。一捨入
僧無盡財中。謂畜貿二寶。若生息利作僧房
舍中衣僧不得分用及食。爲折伏本主貪心
故。二捨入僧用。謂五臥具迴僧物隨僧作何
等用。其中純黒憍奢耶僧不得著用。得作地
敷及作嚮慊悵慢等。六年不揲不得爲地敷。
僧得著用。不得&MT02348;身。白毛臥具好者如前。不
好者如後。餘同。善見中金銀若無淨人可教
擲去。僧羯磨差一比丘知五法者。使閉自擲
去。莫記處所。明了論中若轉車衣待一月衣
過十日衣過十日鉢雨衣急施捨。與僧已僧
問。須者應還得用。若自無用永捨入僧。受非
親尼衣捨還本尼。若本尼無捨與尼僧。使尼
浣衣迴僧物永捨與僧。從非親居士乞衣一
二居士應捨還彼。彼若不在或不取捨與僧。
過足三反一切敷具使織師衣盡捨與僧。瞋
心奪衣還捨與所瞋比丘。七日藥二用。文如
彼具。薩婆多云。販賣物若無同心淨人應作
四方僧臥具。爲止誹謗。若作入佛外道當言。
瞿曇沙門多貪利故。令弟子捨物。持用自入。
又除佛福田。無過四方僧不問受法不受法
持戒毀戒法語非法語。一切無遮。七隨戒雜
相。十誦犯僧殘。隨覆罪不行別住六夜。直與
出罪得名出罪。衆僧得罪乃至不行別住直
行六夜直與出罪。得出得罪。更有六人全不
作法直爾清淨。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
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大徳多知識。三多慚愧。若遣行者寧反戒。
四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懺。五住處不滿二
十。道路遇賊死。六衆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
遇賊死。佛言。一心生念如法懺悔。是人清淨
得生天上。律子注云。此六懺法不可妄用。及
有僥倖唐爲自欺。罪不得除。要須廣問明律
者能斷之耳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余於唐武徳九年六月内。爾時搜揚僧伍
無傷俗譽。且閉戸依所學撰次。但意在行
用。直筆書通。不事虯文故。言多蹇陋。想有
識通士知余記志焉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