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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集解 (No. 1763_ 寶亮等集 ) in Vol.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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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 純陀品第
二卷上
  釋福田義 釋純陀名
純陀品第二
案。僧宗曰。經之五別。此下兩品。是第二開
宗。明常住因果也。通分爲三段。第一因施以
明常。亦曰因請受供以明常也。從品初。訖釋
梵諸天等。悉來供養我也。第二因請以明常。
從一切諸世間悉生大苦惱。訖瑠璃珠譬也。
第三因會通以明常。即新舊醫譬也。曇讖曰。
此一品有四段。第一因施以明常。第二因大
衆喜慶以明常。第三因文殊與純陀論義以
明常。第四因催供以明常也。曇愛曰。此品分
爲八段。第一純陀請受供。佛許受也。第二純
陀設五難。佛即答也。第三大衆慶純陀。仍請
純陀。令請佛住也。第五純陀自慶。申大衆
意。以請佛也。第六佛印可純陀所慶。止純
陀所請也。純陀領佛答旨。重申所以請也。
第七文殊與純陀。廣興譏論。第八放光催供
也。道慧記曰。此品四段。第一因受供以明常。
第二因請住以明常。第三因二大士共論以
明常。第四因止請以明常也。法智曰。此下訖
哀歎品開宗有兩別。前略後廣也。此品有三
段。始因二請再明常住。是如來開宗説也。第
二從誠如聖教訖論義竟。是純陀信解説也。
前雖因二請。再有所聞。而理未在我。取信爲
難故須始信之入。宣明乃解。故文殊云。試汝
菩薩事也。第三從放光訖品。是如來結會説
也。慧朗述僧宗曰。謂此二品開宗。明常住因
果者。凡有四處。何者。第一純陀之施爲因。佛
即開宗明常果也第二純陀與文殊抑揚。引
千力士王等。顯常果。引貧女丈夫二譬。明常
因也。第三佛説伊字涅槃爲果。説勝三修。訖
瑠璃珠譬爲因也。第四新舊醫。會通今昔因
果之教。以顯常也
爾時會中有優婆塞 案。僧亮曰。純陀因先
願力。如來受供而其意有六。此第一表不棄
始學。而重舊行也。法瑤曰。應迹斯下影嚮。大
聖扣發至高之理也。僧宗曰。所以受純陀供
者。略有五意。此是第一以純陀形處貧陋。將
明如來不遺貧賤。而接富貴也。二者純陀奉
施之意。普兼一切。三者已有妙解。可與論常。
四者於衆有縁。五者於迦葉佛時。有願云。釋
迦如來涅槃之日。我當最後奉設供養也。從
此訖釋梵諸天等。悉來供養我。第一因施以
明常也。有五章。第一純陀請佛受供。第二佛
受其供。寄報等以顯常。即設五難。佛即答也。
第三大衆歡喜。第四説偈請純陀。令請佛。第
五純陀自慶也。曇讖曰。此下訖答五難竟。四
段中。第一因施以明常。有四章。第一從始訖
如羅睺羅。請佛受供也。第二從爾時世尊。訖
令汝具足檀波羅蜜。佛受供也。第三純陀設
五難。第四佛答也。曇愛曰。此下訖令汝具足
檀波羅蜜。八段之中第一也。有兩章。第一純
陀請。第二佛受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下入純
陀自慶偈中。訖釋梵諸天等。皆來供養我。三
段之中第一也。有六章。第一請受供。第二佛
受供。第三純陀難不應等第四佛答。第四大
衆請純陀。令請佛。第六純陀自慶也。法安曰。
此下兩品開宗。各有兩段者。第一從初訖答
五難竟。因請受供以開宗。第二從大衆歡喜
訖品。因請住以開宗也。就前請受供中。有四
章。第一純陀請受供。第二佛受純陀供。第三
純陀設五難。第四佛答五難也。就後請住中。
有三章。第一大衆請也。從大衆歡喜。訖純陀
受上妙樂。第二純陀請。從純陀領旨。訖試汝
諸菩薩事也。第三純陀要大衆相與共請。從
放光催供。訖品也。明駿案。此品有四別。皆是
請門。第一因純陀請受供以開宗。第二因大
衆請住以開宗。雙辨本迹之異也。第三因純
陀請。仍生傍論。還正常宗。雙辨受供之與悦
可也。何者。上純陀請受供。佛即許受。如似實
受。此迹宜拂。又上五難往復。聖心悦可。及文
殊致論迹居負地。復宜遣拂也。第四從放光
催供訖品還復雙明本迹以廣上旨。向雖云
普爲大會。受汝所供。而開宗之始。唯云當施
純陀常命色力。今此一章。以定斯旨。故云若
諸人天。於此最後供養我者。悉皆當得不動
果報。我是衆生良福田故也
是拘尸城 案。僧亮曰。此第二意。不捨近從
遠也。慧朗曰。出其郷邦也
工巧之子 案。僧亮曰。此第三意。不遺卑而
就勝也。慧朗曰。言其事業
名曰純陀與其同類十五人倶 案。僧亮曰。
此第四意。不棄少而從多也。慧朗曰。稱其名
顯其徳也
爲令世間得善果故 案。僧亮曰。此第五意。
顯其内有大士之徳。出於衆也。法瑤曰。叙其
人地雖卑。而志徳甚大。苟有其道。不在貴賤。
使斯下之徒。皆不自輕也。智秀曰。所以不將
供來者。爲興催供之旨
捨身威儀從坐而起 案。僧亮曰。此第六意。
不薄麁而貪妙也。何者。佛先勅純陀辦供。其
以供麁不敢奉佛。但就坐而已。既見不受餘
人所供。方起有獻也。法瑤曰。捨身威儀者。癈
工巧之事業。更起崇法之恭貌也。僧宗曰。既
有祈請之節。宜捨常緩之威儀
偏袒右臂右膝著地爲度無量諸衆生故 
案。寶亮曰。此言有迹有實也。迹者。若佛受我
所供。餘人亦當蒙受也。實者。若所供得設。便
成檀度。檀度既成。則能助佛揚化也。道慧記
曰。大士本不自爲。此乃道兼天下之辭也
世尊我等從今無主無親無救無護無歸無趣
 案。僧亮曰。主救於國。親護於家。佛則一切
救護也。無救無護。所以無歸無趣。僧宗曰。拔
其在苦曰救。安其在善曰護。無歸趣者。憑心
無所也。寶亮曰。去遠蔭護。如無主也。離近諮
承。如無親也。聖若在世。惡則不起。如救也。
善得曰滋。如護也。乖所憑故。故無歸趣也
貧窮饑困欲從如來我等微供然後涅槃 
案。道生曰。飢渇之苦。譬之生死。苟能無之。
義曰爲食。今施者。所求取類云爾。僧亮曰。若
檀度必成。是則長養將來法身也。法瑤曰。常
住之實在方。將得之由佛。故云從如來求也。
僧宗曰。標心佛果常住法食。且覆相説之。未
灼然也
世尊譬如刹利若婆羅門毘舍首陀 案。僧
亮曰。身爲四大所成。取譬於四姓也。僧宗曰。
四姓之中。趣取一人爲譬也
以貧窮故案。僧亮曰。譬無出世善也
遠至他國案。道生曰。去已所封。入佛化也。
僧亮曰。從此三界。之彼佛境。譬造他國也。僧
宗曰。涅槃於生死爲他。行人標心仰求。故言
遠至。此乃因中説果。必至者也。智秀曰。生善
之境。是出惑之域。故言他也。法智曰。正道於
耶道。爲他也
役力農作 案。道生曰。爲善乖於恒性。自策
所以成勤。如農不失時。收果萬倍也。僧亮曰。
檀是始行。須自策乃成也。道慧記曰。始習之
善。與本惡性乖。譬之庸役也。勤策則收果萬
倍。譬之農作
得好調牛 案。僧亮曰。此下譬已成檀之縁
具也。内則異有正見。外則身口無障。唯佛受
供。法身得生也。僧宗曰。譬伏身口七支惡也」
良田平正 案。僧宗曰。以智慧譬田也。以牛
耕田。田以平正爲良也。今以身口之善。資成
心業。所以得正智慧也。寶亮曰。田有能生之
力。若不以牛耕。則能生之力不遂。譬身口之
業。能遂意地之用
無諸沙鹵惡草荒穢 案。僧亮曰。譬伏九十
八使
唯悕天雨 案。僧宗曰。如來納受所施。則法
身得生。如雨之潤也。智秀曰。施心爲種子也。
應有下種之譬。蓋文略耳
言調牛者譬身口七拯及無量苦惱衆生 
案。僧亮曰。若我行立。則衆生蒙度也。僧宗
曰。若我所設。必蒙受者。大衆之施。亦皆然
也。明駿曰。若我供蒙受。亦當爲我住世。世若
有佛。則衆生蒙濟也
我今所供雖復微少冀得充足如來大衆 
案。慧朗曰。所説既少。冀憑威神普充大衆」
我今無主無親無歸願垂矜愍如羅睺羅 
案。曇濟曰。國以主爲覆護。家以親爲歸依。世
無聖人。誰爲救拔耶。智秀曰。擧譬本以結請

爾時世尊一切種智無上調御 案。僧亮曰。
向來所請。非唯供妙。人亦豪賢。而不蒙受。今
許純陀。旨必有在。故集法者。以此二句。仰稱
至徳也
告純陀曰善哉善哉雨汝身田令生法身 
案。道生曰。雖行善有慧。若未解常住。法牙未
生也。僧亮曰。檀是萬行之始。法身之牙也。敬
遺記。僧宗曰。此下訖答五難竟。五章之中。第
二章也。雨汝身田者。餘經多以説法爲雨。此
中正明受施。則檀苗増長。如彼雨也。法蓮記。
僧宗曰。身者擧上身口也。田者擧上智慧。即
意業也。寶亮曰。除斷貧窮者。明今日所計。其
旨有兩。一許受供。二許説法。是則除斷二種
貧窮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三階。此即第
一佛詶其所請。許受其供也。若佛許受。則檀
牙已生。未必受已檀牙方生也。慧朗曰。漉取
因請受供。以明常中。略有十&T050610;。第一佛爲外
縁生二種善。一者功徳。二者智慧。智慧即是
所生常解也。功徳即是所生相似檀波羅蜜
也。能生内因。亦有二種。一者功徳種子。即是
施心。二者智慧種子。即是推求因果之心也。
第二辨能生所生同是一性。謂施心及檀波
羅蜜。推求因果之心及常解也。而有新舊之
異。何者。智慧推求爲舊也。從佛得常解爲新
也。又施心種子爲舊也。從佛得檀波羅蜜爲
新也。第三廣辨二種種子。法判心不出三種。
謂善不善無記。此三種心。皆有二義。一謂泛
爾。二謂推求。就善推求。即是智慧種子也。泛
爾即是功徳種子也。第四應廣辨功徳智慧
義。第五論純陀與佛。互爲施主受者也。純陀
以有漏心。運有漏財。施無漏人。是則施者有
漏。受者無漏也。佛以無漏心。運無漏法。施有
漏人。是則施者無漏。受者有漏也。第六簡純
陀與佛。雖復互爲施者。而不得互爲福田。田
有能生之功。滋長之用。佛既功徳圓滿。豈假
田益。第七明佛是決定受者。純陀是決定施
者。既兩是決定。佛許受便生檀度。無待運財。
到受者所。如人財在異方。懸指爲施。即屬受
者也。第八辨人位。何者。純陀迹是外凡夫人。
以聞佛説常得解。成相似般若。得相似檀度。
入内凡夫位因答五難。即登無漏也。第九辨
因施縁施者。謂佛説常也。因施者。謂純陀捨
財也。因親而縁疎。何者。謂財施事親而理疎。
法施理親而事疎也。財施資身。所以理疎。法
施資神。所以理親也。而損己捨財。於事爲親。
故名爲因也。法施無損於我。於事爲疎。故名
縁也。第十應廣釋福田義也
汝今於我欲求壽命常命色力安無礙辨 
案。道生曰。夫施須食者。使得果五故。五皆歸
已也。若施不須者。則常五顯也。常五顯故。方
是有常。然則施得常果。必由受者是常故也。
僧亮曰。上勸疑問。今開疑宗。何者。昔説從凡
至佛。皆是無常。今云施常。言與昔乖。理應疑
問也。法瑤曰。此旨有二。何者。一表純陀所求
將來食者。意在顯常旨也。二明如來今日能
施常者。即是常田也。是則因食以表不食。寄
滅以明不滅。經之旨歸。顯於此也。敬遺記。僧
宗曰。自鹿苑至靈鷲。四時次第。極云復倍上
數。自有偏方別教。如大雲勝鬘之流。此爲上
根者耳。今日開宗顯常。正爲下根。故有次第
也。寶亮曰。色者當身位也。力者當心位也。色
心所成。不念念生滅。故稱常命也。如來出世。
凡所教化。生一念善者。悉是施人常也。何者。
雖復非想八萬。猶是煩惱業搆。若一豪之善。
必遠資常果。不感生死。故知。是則常家氣分。
但此理深。未得便説。今方示耳。智秀曰。今言
施汝者。其旨有二。何者。一以純陀今日施値
常田。理成常果。果由田得。故云佛施。二者
若純陀。以一施之因。尚感於常。況於佛積行
累劫。而非常耶。慧朗述僧宗曰。此第二階。就
功徳門。明施之果也。此五事者。以對無常故。
説爲常耳。其色及辨才。就迹爲言。命力安等
三事。就本爲論
何以故純陀食有二果報無差 案。道生曰。
居極而言。佛是常故。能施人常。就菩薩爲論。
體迹未極。交是有須。若必有須。何得忽從麁
形。頓成妙常耶。顯其必同上言乃令實耳。僧
亮曰。所以就佛田明常者。以上言鉾楯。不可
不會。故因施生論。何者。以食者得五利故。施
者獲五果也。若施資食。而爲用者。用是無常。
果豈常耶。唯佛不假食爲用故。能令施者。得
無用之福耳。法瑤曰。明菩薩與佛二迹皆權。
後得顯佛久已是常。非始今也。若是今者。菩
薩受食。及以得道。皆亦應實。若是實者。則是
無常。今菩薩與佛。同共一身。云何忽然頓得
常住不食之身乎。推此而明。常住妙體。別自
有旨。非今丈六者也。常住既顯。是則受食得
道。乃至涅槃。皆是應迹也。僧宗曰。此何以故
況釋也。彼昔乃作樹神。意施尚得常果。況汝
今於佛。起一切智心耶。今昔並是法身。冥開
不異。果報理同也寶亮曰。答案句直釋者。謂
今日何故言施汝五事常耶。恐佛意不然。人
有一解。小復遠取。何者。明昔已是常。今日
受供。亦是本常。何以今日方云施常。而昔不
言耶。故云受供雖二。得果無差也。道慧記曰。
釋所以得施其常命者。以施食有二。一食已
入有餘涅槃。一食已入無餘涅槃。各離二魔。
除患處同。能辦大事。以此二時功用大故」
何等爲二一者受已令汝具足檀波羅蜜 
案。僧亮曰。所以牽學地者。明無常有麁細也。
資揣食觸食。及分段生死。是麁無常。念念生
滅。是細無常。若後身菩薩。豈假於揣食。以頓
階妙常哉。要是金剛。不假食故。妙常即階耳。
所以二施等者。用勝故也。若就權道斷有爲
因果者。而難斷故。金剛爲習也。果難斷故。無
學能除也。是以二施報。等無差別也。若假食
以斷之。内用爲勝也。實道雖復不假於食。而
起施者。難得想也。故外用勝也。敬遺所記僧
宗曰。此旨有二。一發昔教。二遣人封執。物情
謂。昔實是菩薩。今寄福等。則常旨自顯也智
秀曰。略擧始末二施。並値常田。必獲常果。汝
是二中之一也。慧朗述僧宗曰。此第三階。擧
智慧門。釋所以等也。寶亮曰。辨福田者。要以
罪福相對乃顯也。何者。謂一念之善。上至金
剛。善善相續。皆福田位也。無明住地。下至四
住地。一念之惑。能感生死果報。皆罪田也。大
判如此。曲撿其旨。不出三對六句也。初一對
者。於福中作福。得福來資。前田清淨。殷重心
施。與田無隔。故來資也。次辨罪田中。作罪得
惡來資。如人布施。令前人造惡。則彼此相關。
故罪來資也。第二對論福田中。作福不得福
來資。謂作意於此人。無心於彼人。及其所送
事與心乖。先無意於彼。彼無福來資。雖有心
於此而此無其事。復無福來資也。罪田中作
罪。而惡不來資者。如人害一闡提。以逆田故。
罪不資也。第三對於福田中作惡。而田中無
惡來資。但生惡由心罪。則背福無相資之力
也。又罪田中作福。如人供養闡提。乃由心邊
自生福耳。然則辨心各有所以。糜家女人。雖
作樹神意施。其心無隔。冥相關感也。明駿案。
夫福田之大。唯此二時。一謂成佛。二謂涅槃。
値此時施。必剋常果也。此旨有二。一明今昔
雖殊。同獲常果。以生純陀後難也。二明若施
値此時。必獲常果者。我亦曾値豈得非常耶」
爾時純陀即白佛言無差別者是義不然 
案。道生曰。一往云等。未曉其然。須以事設
難。然後辨也。僧亮曰。若佛智具足地淨用勝。
令施者得常。則前不如後也。若後不用。而前
用。則後不如前也。此五難中。前四明地不淨。
後一明佛無用也。法瑤曰。向直云等。未知所
以然。今寄不等之難。欲明二迹同是權而不
實。若使菩薩果實而非權。則佛亦同分。所以
然者。既共一身。佛云何獨常。而菩薩不耶。今
據佛是常。乃所以顯菩薩是權也。敬遺記僧
宗曰。難意假執昔教。毎使前劣而後勝。若不
等之義既成。則常之義壞也。雖許後勝。乃所
以不勝。何者。若先是無常。豈容少時便得爲
常。初就功徳智慧滿不滿爲難。第二以衆生
非衆生相對。第三以報非報相對。第四行非
行相對。第五用不用相對也。法蓮記僧宗曰。
五難難行令不等。果亦有差。現見施菩薩行。
不如施佛則行勝也。寶亮曰。純陀意亦難見。
而解釋者多方。今且先撿佛教。若佛本是法
身常身。今日亦是復何所難耶。設若今昔。
並是無常。二世復等也。正應約王宮生。推理
作難耳。何者。案昔教中。以道樹所成佛爲實。
及至首楞嚴經。云七百阿僧祇壽者爲眞。丈
六者爲應。而二理並妙。非我所知。且見王宮
所生煩惱之身。始成佛耳。如法華中彌勒所
難也。若推理而言。業與煩惱。能得無常苦報。
今煩惱業盡。報亦應無。云何猶有此五陰耶。
然亦可是化。非我所知。但今日十地行滿。無
漏圓足。所得果報。理應是常。若爾者。先受施
時節。即未成佛。應是無常。今日是常。二施之
報。云何言等耶。曇愛曰。此下第二段有兩章。
第一難第二答
何以故先受施者煩惱未盡普得具足檀波
羅蜜 案。法瑤曰。涅槃居宗。苞含者衆。略擧
三義。以顯其體。此據菩薩實迹爲難也。若煩
惱未盡。則未得種智。以未得故。則累縛猶有。
未得解脱。此擧解脱爲難也。僧宗曰。惑以障
明。若一豪不盡。則種智不起。是則智斷不具。
云何能生檀之福耶。寶亮曰。五難之意。第一
難種智有得未得。第二難四魔降與未降。第
三難法身登與未登。第四難行因滿與未滿。
第五待食資與不資。此即第一也。法安曰。五
難之中。前三難明昔受施時。應除者未除。後
次一難。明昔應得不得。第五難用不用
先受施者猶是衆生後受施者是天中天 
案。僧宗曰。此第二就人作難也。經有兩本亦
云猶是衆生。蓋捉終而望始也。亦云直是。蓋
言但是行地人耳
先受施者是雜食身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此就法身爲難也。僧宗曰。雖爲食
所資。極此一生。故言後邊也。既已成佛。惑必
盡。故言無煩惱身也
先受施者未能具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此擧般若也。若此三事。有具不
具。是則常住涅槃。有得不得。云何等耶。敬遺
記僧宗曰。擧六度。以明萬行未滿。擧五眼。以
顯衆徳未成也。唯得肉眼者。此就與奪爲名
耳。肉眼所見最麁。與其名也。佛名爲覺。理然
未得也。乃至慧眼者。物情謂。乃可不得佛眼。
豈容不得佛慧眼耶。今云既未得佛眼。佛之
慧眼。豈可得乎。是則果上慧眼。乃至未得。況
佛眼耶。又釋云。五眼之中。肉眼天眼在凡地。
其餘三眼在果上也。謂佛眼最勝。次法次慧。
捉勝之劣者。略中語故。故云乃至也。慧
朗述僧宗曰。云具足肉眼乃至慧眼。而不言
佛眼者。佛眼無體。但此四眼。所見明了。便
是佛眼。故但云四眼具足。已知具佛眼也。智
秀曰。因中唯有四眼。前已與其肉眼。次明未
得佛眼。今明所以佛眼未得者。因未滿也。故
云。乃至因地。慧眼亦未得也
世尊先受施者受已食之二施果報等無差
別 案。法瑤曰。前三難。明極已未極不得等
也。此一難明受用不受用也。受用則獲五果。
不用則無不應等也。僧宗曰。受用者。則有所
資。資故消化。施主還得無常果也。若無受無
資。應迹而已。理獲常報也
佛言善男子如來已於常身法身金剛之身
 案。僧亮曰。此總答前四難也。法瑤曰。久非
食身。菩薩之迹。不實明矣。以是常故。等施常
也。此答第三法身未具難也。僧宗曰。五難之
意。雖假爲不等。意欲顯等。因此釋等。常旨宣
矣。此先答第三難。而義釋五也。難意。唯令前
受施者。實是菩薩。今答云久無食身。是則始
終皆權也。智秀曰。此正答第三難。兼答第一
難也。此正明二時是應。而法身實田。久是常

善男子未見佛性者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道生曰。何以知久非食身耶。夫見佛性照
極之時。豈待食乎。而云食已見者。答知非實
也。僧亮曰。此就實行菩薩。亦有假食爲用。與
不實用。二斯淨也。何者。食之爲理。消入百
脈。於身成用。及其用時。即見佛性。無復煩惱
所以等也
菩薩爾時破壞四魔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僧亮曰。初成道。破天魔煩惱魔。今日破蔭
魔死魔。擧其大數。故通言四耳。法瑤曰。此答
第一難也。夫無常之身。未出魔境。何者。既是
累法。即煩惱魔也。是有爲故。即陰魔也。是死
法故。即死魔也。與天魔同然。豈出其界哉。去
破四魔者。豈非義在常住。然常住者。豈雙樹
始得。以始明故。無魔之義顯耳。僧宗曰。此答
第二直是衆生難也。夫惑以障明。亦是牽生
之要。今者相與破四。故云等也
菩薩爾時雖不廣説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答第三難也。久得般若。但説與不
説。其時異耳。僧宗曰。答第四六度五眼未修
難也。所化之根。有熟未熟。故有語默之殊耳

善男子如來之身已於無量最後所奉實亦
不食 案。僧亮曰。答第五用不用難也。羅漢
尚不食。況後身菩薩乎。權之與實。前亦不
食。後亦不食也。爲諸聲聞者。佛若不受。則小
志自絶。是故示彼去人不遠也。爲此大衆者。
向所以不受供。以顯去留之情異也。恐時人
杜意。謂不復慈接。不敢請也。法瑤曰。答第四
難也。明菩薩實不受用。跡受用耳。今入涅槃。
亦是跡受。二受倶跡。非等如何。曇濟曰。昔亦
無五事果。今亦無矣。昔爲小乘故受。今爲大
衆故受。二迹不殊。何疑於不等耶。僧宗曰。答
第五難也。二跡倶顯。有何優劣乎
爾時大衆聞佛世尊是佛子如羅睺羅等無
有異 案。僧宗曰。聞佛爲大衆受食。必有報
施之義。亦有可請住之理。故喜也。曇纖曰。此
下是四段之第二。大衆歡喜。因請住以明常
也。曇愛曰。此八段之第三。有兩章。第一歡喜
歎純陀。第二請純陀令請佛也。慧朗述僧宗
曰。此下猶是第一段中。七章之第五章。大衆
歎純陀也。敬遺記僧宗曰。此施門五章之第
三章。大衆歡喜也。寶亮曰。大衆歡喜有三意。
一者晨朝唱滅。不明有時。但恐不及。既仰覩
慈顏。故歡喜也。二者向既不受衆人所供。但
恐徒棄。今聞受純陀供。復云普爲大會。故歡
喜也。三者不知何當涅槃。我雖不達佛意。而
純陀善得聖心。今請純陀。令請佛住。或有住
理。是故歡喜也。智秀曰。此下四段之中。第二
有三章。第一大衆歡喜請純陀。第二純陀自
慶。申大衆意。以請佛。第三佛可其自慶。止其
所請也。名解妙義者。美其向者。與佛共論二
施之深奧也
爾時大衆即説偈言是故應見爲稽請調御
師 案。僧亮曰。昔佛初成道。觀世間難化。欲
入涅槃。於是梵王。請轉法輪。今汝請佛。得受
所供。與彼梵同。梵王是第七天。欲云超第六
天也。僧宗曰。此五段之第四。請純陀令請佛
也。明駿案。此四行偈。各有一意。第一行將欲
請純陀故。先歎其有梵王之徳。次一行之請
純陀令請佛。次一行明所以應請佛之意。次
一行重申爲請之至
爾時純陀歡喜踊躍亦復如是復起禮佛 
案。僧宗曰。此第五段。從此入偈。盡十一行半
也。喜有二意。一以蒙解受供故喜。二爲大衆
所悦可故喜也。寶亮曰。純陀歡喜有三意。一
意以佛受供故喜。二以檀度既成。入聖流故
喜。三爲衆人所歎故喜也
而説偈言快哉獲已利釋梵諸天等悉來供
養我 案。僧亮曰。初四偈半。別相自慶。内得
人身。外値佛世。超六道也。次四偈。總相釋
已。所以得成檀度者。以外値彼度世之師。内
發正願故也。次兩偈爲歡喜作譬也。次一偈
説天人歸命於己。結所以可慶也。寶亮曰。初
四行半。慶離六道生死。次二行。慶難値而値。
次二行發願也。次三行叙所喜事也
一切諸世間悉生大苦惱久住於世間 案。
僧亮曰。猶如日出時。此半偈。應與猶如虚空
中半偈相換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下訖哀歎。
請門明常。從此訖品。有十別。第一有七行偈。
純陀騰大衆意請也。第二佛述純陀自慶。止
所請也。第三純陀領解。雖知本處不可請。今
重請於迹也。第四文殊假爲不達。執迹生論
也。第五純陀擧貧女火人二譬。以勸修也。第
六文殊結此二譬。與純陀也。第七因請還拂
食迹。第八雙拂二人之迹。何以然耶。文殊向
假爲不達。而純陀毎居勝地。物莫之信。故須
印可也。第九放光催供。第十純陀領解。如來
述成也。此即第一騰大衆請也。慧朗述僧宗
曰。此下訖瑠璃珠譬。通是第二請門明常。分
爲兩別。何者。前純陀請佛受供。爲上根人。開
宗明常住因果。今從此以下至放光催供。因
重請爲中根人。開常住因果。次從放光催供
訖珠譬。因放光動地。二種涅槃相。以開常住
因果也。就爲中根人説中。分爲十一章。第一
純陀騰大衆心請佛。第二佛可其自慶。第三
違其所請。第四純陀重請。第五文殊止純陀。
不許有請。第六純陀譏文殊。正明常果。第七
説貧女丈夫二譬。誡勸文殊。第十遣悦念之
著。第十一擧調御駕駟及金翅鳥兩譬。明上
能知下。下不能測上。向來往復。蓋罔像玄區。
豈謂剋探理衷乎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純陀
品上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 純陀品第二
卷之第二
  文殊與純陀論義
釋妙本見丈六以金翅鳥爲喩
純陀品之第二
佛告純陀如是如是成就具足檀波羅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慶也
不應請佛久住於世諸行性相亦復如是 
案。道生曰。應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於外。
理不可請。内實常存。又何所請耶。僧亮曰。
應迹是諸佛境界也。應物而滅。滅不在我。猶
形遷而影謝。豈可請耶。實處不滅。復何所請。
諸行性相者。性生性滅。性不可請。應如所宜。
何可請哉。法瑤曰。應由物感。感息則謝。豈可
請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迹。還是神極所
知。故言境界也。應於所應。豈得留耶。諸行性
相者。上擧境界。明應同所應。今擧性相明所
應同應也。性語其内。即以遷流潜謝爲質。相
語其外。取其百年終滅爲義也
即爲純陀而説偈言上至諸天身皆亦復如
是 案。僧亮曰。證諸行不可請也。僧宗曰。此
偈中亦可亂明無常苦等諸過也。今隨義
者。初三偈半。無常門。次衆苦輪一偈。苦門
也。次有道者。謂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門也。次
可壞法兩偈半。無我門也。已有如斯之過。故
云。如蠶處繭。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
不淨門也
諸欲皆無常故我不貪著今日當涅槃 案。
道生曰。以理驗知。非實涅槃也。夫從惑有身。
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從師乃悟。而受悟有
解。惑則冥伏。冥伏不起。亦名爲滅。而未永
滅。若至於無師。然後都盡。謂究竟斷矣。然則
久已無有。今日捨身。明非實滅。滅既非實。示
同奚請耶
我度有彼岸出過一切苦是故於今者唯受上
妙樂 案。道生曰。夫有有則有滅。有滅則有
苦。既已度有。何有滅苦耶。無苦之極。假名妙
樂。假名爲受。故無所應請也。僧亮曰。而證於
眞實者。具欲道已。眞實不復滅也究竟斷有
者。斷有即涅槃。言當涅槃是應物。不可請也。
我度有彼岸者。此證法身湛然常樂。又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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