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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行鈔 (No. 2248_ 照遠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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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邊作淨問。若現行本。錢寶穀米並限即
日説淨。何今鈔下引此一段文注云二寶俗施
主亦復十日内更請哉。此即祖師現行本十
日説淨得給歟。如何 答。下所引文必不見
即時説故。而彼所引文引蜀本文。而注十日
説意。須十日内更請歟。爾者不相違現流布
本歟 問。穀米如何説之哉 答。多論第四
長衣戒中云。若比丘得穀米等即日應作淨。
若無白衣四衆邊作淨。若不作淨。至地了時
穀應捨。作突吉羅懺祖師又引用給歟。尼
鈔引此文故。又一義云。錢寶穀米並十日説
淨也。而即日説淨見。思不説淨畜故即時犯
之歟云云此義不審也。長衣即其邊同也。既
上引母論。云若放逸不説淨者以惡心故不
滿十日皆犯捨墮故。何必可局錢寶穀米哉。
又義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訓
之。意錢寶穀米並同即日説淨得意歟。而此
文段不連也。又義云。此明合説進不段文
故。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可説淨爲言
必非謂同十日也



資行鈔事鈔下一之分末也
自明作淨法第四門至卷終也

鈔。心生口言云云心生淨施思口唱詞句也。
故云心。生口言也
鈔。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易云云問。記文云
復如初下。又説與彼如前得過。既得説淨故。
過許至十一日。爾者何必云十日一易哉 
答。此非上文。明別趣故。云十日一易。是
以業疏四上云。文捨故愛新十日一易者。又別
致也。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
過限。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是過限。
所以指在十日内轉記云二互易中又別致
者。不同前也。此謂不説淨人爲兎畜長。兩衣
輪受。不須説淨。若畜長人加受説淨。自可准
爰知此文不説淨故。云十日一易也。不
同上説。淨故十一日易 問。若不説淨。何業
疏云更番受淨哉。淨即説淨聞。如何 答。此
淨非説淨之淨。自然十日内淨故云淨也。心
念説淨亦成トモ犯吉
鈔。律中捨故受新云云此律上五分律文重
轉釋見。所以爾者。注羯磨中云。心念説淨法
五分云。應偏袒右肩
互跪手提衣心生口言
我比丘某甲。此長衣淨施
與某甲於五衆中
隨應與之
隨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後
如前威儀言
我某甲
此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
後如初言
我某甲此長衣
淨施與某甲隨被所用如是捨故受新
十日一易 文
明知捨故
受新文五分律文聞。依之業疏爲釋此文云。
文捨故受新十日一易者又別致也一是長衣。
一是受持等。其疏記文如上引如之。抄批云。
律中捨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説淨者。私
云。此上五分有兩意。謂此人元不説淨。仍有
一長袈裟。既至十日恐犯長。即捨先持者。受
所長者後至十日又復易之。故云十日一易
簡正記云。律中者牒上五分文也。應是不説
淨者。大德云。羯磨疏中通約三根人説。今此
言不説淨者。是上中二根人也。此類之人從
來不畜長物。無所説淨。今或有人施三衣等。
受己即成長也。無本受持三衣。即不畏犯長。
無奈長者過日犯捨。所以十日内更互轉易。
作斯方便也○注文或説淨等有。對下根人
説也。得本是畜長比丘染衣。即合對首説淨。
今既無人可對。恐逼日有犯。且令心念
玄云。律中等云云謂牒上五分律中文也。羯
磨疏。捨故受新十日一易者。又別致也
等諸釋一同律中言指五分律文見。爾者何今
記云下引本律哉是一次業疏文釋五分如是
捨故受新文。何今律中云本律而引合業疏
文哉是一又上如是捨故受新。既業疏幷記約
不説淨人見。今律中捨故受新文。約不説淨
人尤是可同。何此云引本律顯別注中云謂
同五分哉是一方方不明哉 答。今記釋難思。
但由致料簡。今捨故受新十日一易文。本律
有之。記主得給歟。是以云。下引本律余記釋
用不依時。今本律十日一易上五分十日一
易同故。且釋彼業疏文。記主引合今文給也。
但云顯別言。此不説淨人故
十日一易。異上五分説淨至十日也。故云顯
別注釋説淨人故令展轉同上心念説淨故謂
五分。爾者何一往無相違歟。鈔注。或可。説淨
故令展轉云云簡正記云。或説淨等者。對下
根人説也問。此展轉者。常三展轉義歟。將
如何 答。一義云。常三展轉義也。此義難思。
心念常途三轉難作歟。又義云。施與取還
轉故展轉也。但於展轉雖有異義。異轉眞實
二淨中是展轉淨也 問。此或可釋意。捨故
受新如何可得意哉 答。簡正記云。捨故受
新者。謂將施他名捨故。却從彼取如初得。又
名受新 問。捨故説淨時。至十一日。何云
十日一易哉 答。此或釋意。且約取還受新
一邊云十日一易可得意歟 問。此兩釋中。
祖師以何爲本哉 答。今鈔雖存兩釋。業疏
約不説淨者一邊釋給。故知以疏文釋爲本
歟。搜玄記等。上捨故受新。如今經文。結上
展轉淨文也得意。即搜玄記云。第十一日。
恐至明相依教獲犯。約屬己竟。今後施他
名爲捨故。約從他取物。如初得又名受新
簡正記釋又同也如上引而上捨故受新今捨
故受新トハ同五分文得意。爾者以展轉淨義爲
本歟
鈔。長衣未作淨爲故云云注羯磨。爲淨上有
今字也。以言展轉不自專屬當語言。汝施與
誰某甲已有
記。此有三轉云云問。以今詞句文配三轉樣
如何 答。一儀云。詞句有三段。初段第一轉
也。從第二段初。至第三段汝與某甲第二轉
也。是衣某甲已有以下。第三轉也。一義云。第
一轉如前。第二轉尚取是衣某甲已有也。第
三可知也。二義共學者所存也
鈔。由前對面作淨而生諍競云云抄批云。謂
本對此施主作淨。其施主即云。汝既施我。即
常屬我。因諍此物。佛言。雖請爲施主。不得對
此人作於淨法
記。因下次制語知云云此制非止語知。制
メヨト語知。是制作制也。此義ナラハ鈔文可讀因
シテ對面使知也。次制不須制。不須語
知。此制止制也 執據不還幷縛相著
鈔。善見對面淨云云搜玄云。謂前展轉及此
眞實皆對於人並名對面此善見第十四文
也。大同今所引。但彼云何得用下有。若施主
語言一句今云若
云也
若爾者。得用下有無罪二字
也。故知正得賞護不用者。明淨施主不用。淨
施衣云何用等者。 明施衣聽許淨主用衣無
罪也 問。眞實淨問主者著著同之歟 答。
疏鈔不釋之。但戒本云不問主輒著。毎著可
問之也 問。若常所著衣物云何行之取 
答。有抄云。常所著衣物取時告了也
鈔注。二淨依四分文寫云云二淨詞句。皆有
本律眞實淨不語之戒中也。又搜玄云。謂展
轉眞實二文幷是四分衣法文也知兩處出
之也。此明作法言相通監成否之相
記。語似決施故云云今二施假施也。是以抄
批云。斯之二種皆作法。不眞屬彼然而今
詞似決定施。故不成也 問。若爾者。何彼答
言。云我當取敬取等。非決受故不成。云我取
我受時實受故成哉。能與所受可一同哉 
答。實今記釋難思。但倶雖假施假受。云當取
欲取無領納之義故。云非決受故不成。云我
取我受時。且有領納之義故。決受而成也。但
此非決定已。有受且對非領納。一往云決受
歟。實假受也。受護之
鈔注。常須記施主及財物所屬云云財物者。
記憶何物説淨也。施主者。施主多故。記其名
所屬者。記此施誰彼施誰也
鈔。不云令淨人持云云意云。説淨行時淨人
持ナニトモ不見也
記。故下約義據文決之云云約義者。指鈔應
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文也。文云汝當知之。指
説淨時歟。寄彼尚云知是看是。明比丘不可
持之。以義決之也。是義決意也。次據文者。僧
祇不信俗人使在前行文也。此即令淨人持
之事分明也。是以云約義據文決之也
記。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等云云鈔中二畜
寶戒文也。彼記云。若彼下謂不達施意佛爲
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不敢即受。乖淨
法。當爲彼物。受者既捨與彼。即屬彼故。若貿
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不成故爲彼人物故

鈔。僧祇齊三由旬云云抄批云。謂齊此存已
可知。過此生死不辨也。以道路遠故死。復十
日内不知故不許也。存通進否。已一向否
鈔。知其在世在道以不云云會正云。在世命
未終也。在道非捨戒還家也抄批云。若死
名不在世。若還俗名不在道。皆失也
記。但約州郡云云付之學者料簡不同也。或
約日本一州。若至唐土可失也。或云約大和
一州。若入河内等即可失也。此兩義中前義
太緩也。後義太急也。然而有義云。齊十日聞
知存已程別郡也
鈔。必準論律名行高尚者今記意者。薩婆
多令求持戒多聞人故。准此云名行高尚者
令遠近通知。十誦同宗故。同以准之。抄批釋
異也。彼云。必准論律者。謂量前僧祇多論等
文。皆須德遠者方請之也。若死活難知。可依
三由旬也。若死活易知。得依多論出國方失
簡正記云。必准論律者。若不知死活。可
准僧祇三由句。若知所在。乃依多論異國方
失。若定知死及休道。即依五分。此二律一論
文義雙明也汎爾恒釋問寺ナレトモ不成。以不知
行業不應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
鈔。若受具稱無歳比丘抄批。案祇云。優婆
離問佛。比丘長衣何等人邊作淨。佛言。當於
五衆邊作淨。又問。相離遠近得從作淨。是沙
彌受具足。當云何。佛言。稱無歳比丘名作淨。
又問。無歳比丘若死者云何。佛言。得停十日。
於餘知識邊作淨。私云。先請沙彌爲施主。後
既受具便成比丘。若對人作淨問。汝施與誰。
答云。施與無歳比丘某甲等也問。沙彌受
具。重可請之哉 答。談云。彼僧祇意。不必爾
也 問。彼部意如無歳二歳等可稱其年歳
哉 答。談云。始故稱
鈔。若不知施主存亡云云簡正記云。若不知
存亡者。此約展轉主。若是眞實主。常須存近。
如要取物用故。今云三由旬者。偏據展轉者
論也
記。二寶者即眞似也云云餘記意異之歟。即
簡正記云。二寶施俗者。一金銀。二錢也
批釋同之
鈔注。須十日内更請此注釋分明錢寶榖
米十日説淨見
鈔。十誦若淨施主等云云抄批云。被師呵責
不得作淨者。謂施主是弟于。若被師呵責已。
其師更不得弟子作淨。更須別求餘人也 
搜玄亦
同也
 問。眞實淨實可然。若展轉淨主。其得
不如何哉 答
鈔。施主若死等云云抄批云。謂眞實淨也。其
人受他作淨物未還他。今身既死。物在身邊。
僧不合分。須還本主財屬他別人假名

鈔注。準此前展轉不須云云今十誦文明展
轉淨施主事故。云準此見。依之抄批出二義。
初義意如是。而今記釋一向此十誦文眞實
淨施主事得意。是即當抄批後義歟。即彼抄
批云。準此前展轉不須者。謂上文古師言展
轉不失者非也。此既死後。及被師呵責。尚失
施主。何得言死而不失也。又解。准此等者。准
物不入僧文皆假名施耳。何得前言眞實是
財正主。死後可更請。展轉主不許請。若使眞
實是正主。已後此物何不入僧。既不入僧。倶
是假施。何得不請也
鈔。又上文云云問。此注義勢全不開麗文。何
於此注之哉 答。上文既是十誦故。今於十
誦文下注之歟
鈔注。便與五分漫標有違云云抄批云。立明
五分不須請。但臨時對他時。隨指一人即得
成法。後時常記憶。此物屬其施主。由施主不
定故也。今十誦與此五分有違者。謂十誦不
得請二三人。應請一人。十誦五分二文不同。
故言相違也
鈔注。或是立法等云云抄批云。此鈔主會二
文也。謂五分漫標者。應是出法家通標五衆。
若作法時。定指一人作法
記。引論轉證云云謂上欲成施主已更請義。
即以主已不入僧之文證之。重引善見。證上
不入僧之義。故云轉證也
記。通捨再説云云不重故。捨説淨也。
師云。準此文。七條受持衣長衣二相濫不識。
如此文通捨更受持説淨也
鈔。四分若忘者更説云云其衣財忘不説淨。
憶得即可説淨見。必不待十日歟
鈔注。此謂可分別者云云抄批云。謂此忘物
決知未説故。得開十日。已此對前文明之。前
文捨已更説者。則是有説未説相混亂也
鈔。若人云云會云。貸借也
記。如注所顯云云以非異來。謂非別物故。貪
心少故。重不説淨。若異物。貪心即深故。可説
淨故。云反注也。會正記云。注非異者。言還物
來時。體不別故。合在上不須説淨下注之
記。互還須記云云問。若借下物返上物説淨。
若借上物返下物。何云貪心深哉 答。有云。
縱自本下物。非如本説淨物故。猶可生貪心
故。更須説淨歟
鈔。納未二淨云云簡正記云。納未二淨者説
默也
記。初二句明色衣和合云云非指今鈔初二
句。指彼本論文也。於母論色衣和合。聽不二
段有之。已上文聽色和合淨文也。謂於上色。
非好上色聽和合。此二段意是也。於至好上
色錦衣等者。雖和合不聽之。次段文。即令鈔
所引云五正色幷上色錦雖和合不成是也。
依今記意。聽不二段料簡如是。抄批云意。上
段聽和合意。縱雖極上五大色等。與如法色
令和合。成色和合淨也。次段不聽和合意。以
五大色令和合五大色故。不成和合淨也。即
抄批云。五正色幷上色錦和如法壞色。成和
合淨。以五大上色更互自和故。不成和合淨
簡正記意同之也
記。注與上文開畜應非好色云云私云。上得
上色納縫著衣佛聽畜文也
鈔。若先以正不正色云云先正後以不正色
染之。先不正後以正色染之。皆成和合也爲言
 問。先不正色。後方正色。相貌顯然。何成和
哉 答。實雖不審。先既不正故。後正色不正
所攝。故畜之歟
記。先正染對下餘色即不正也即不正言
釋餘色之言也
鈔。一不以衣故與在家者和合云云簡正記
云。不與在家和合者。既不求衣。必不交遊聚
落會。二離寒暑。三離激發。四離四方通使非
法求衣。即四邪五邪也事 牛嚼衣鼠
囓彼國有者諱故棄之 鳥銜
鈔。神廟中衣爲鳥銜風吹離處者得取云云
此一&T025632;也。出取神廟衣分齊。必取離處神廟
衣故。是以簡正記云。神廟中衣離處者。若未
離處。猶屬非人爲主故若神廟衣。不離處
不可取。故下云不得取補廟中衣。爰和此必
約離處。是以記云神廟離處也
鈔。及塚間衣云云簡正記云。塚間者。或裹死
人或隨送死屍而棄彼也
鈔。求願衣云云簡正記云求願衣者。或往鬼
神所水邊樹下路側等。求願了即棄也問。
此求願衣何不攝彼神廟中衣耶 答。非以
其衣而供彼神。只祭神求願時衣棄之云事
也。依之抄批云。立謂將衣往鬼神所求願
後即棄樹上者得取。以人捨棄故。亦不屬非
記。山澤林野祭神云云此已下釋求願衣也
鈔注。至塚上將來云云師云。葬送人往還人
衣棄也。簡正記云。往還者。裹死人送竟將來
施比丘不得取
記。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 加音家
上也
記注。古云此方不行等云云會云。缺第九王
職衣。如此方之官賜紫脱荷茜二服之類。彼
國則不用也。此方不行故。大師略之
鈔。不同新淨上色不得直用云云指上十種
糞掃衣歟
鈔。不得取未壞死人衣云云抄批云。案五分
云。時有比丘道行去塚不遠。見未壞死人有
衣。即往取持去。死人即起。語比丘言。大德。莫
持我衣去。比丘言。汝死。何處有衣。故持云不
止。時死人逐比丘至祇洹門外。脚跌倒地。餘
比丘見問。此比丘具以事 答。諸比丘白佛。
佛言。不應取未壞死人衣。故五分云。是起尸鬼
入其死人身中。所以尸逐比丘至僧坊門。爲
善神不殖入故。以打倒也  シト
 マク
&T021794;クム
シロ
 
  挽車テク
ルマ
 澡鑵タラ
 

 クサリ
シヤク
鈔。唯除皮繩髮繩云云搜玄云。除皮髮二繩
者。一爲招譏。二爲多出細蟲故不許之。不得
遙占云是我許 若己移離擧置前移

鈔。本無共要等云云謂本無共要不得遙占
是二事也。隨先至者。得通二事也。謂若二比
丘共要。云得衣共分時。設雖一人先至取之。
必共分之。今既無共要故。隨先至者得之也。
又糞衣無至物故。不許先占。只隨先至者得
之云。若二人同時至取之時。又共分也。所以
爾。搜玄云。本無共要者。准律衣法中。乃有兩
句。謂共要及遙占也。要中自有兩句。初一句
不要先取物者得也。次句共要比丘雖先取得
物令共所要者分。今鈔文當初句。不得遙占
者。律亦有兩句。時比丘往塚間取糞掃衣。遙
見其糞掃衣。一比丘即言。此是我衣。第二比
丘即走往取衣。二人共諍。各言我衣。白佛佛
言。糞掃衣無主先取者此是
初句
次有二句。同倶遙
占已。即二比丘倶往取共諍。白佛。佛言。此衣
無主。隨多少分也。鈔言先至者得。此擧遙占
中初句也 比多  繒帛佛制不爲理有
深致
鈔。致有避サルコト神主面藏身劫奪云云隱神主
面而劫奪也。搜玄云。言多至中者。避神
主面者。謂有守護者爲神主。比丘取物避此
主面故結夷。無有結蘭也主管ツカサ
鈔。如隨相中云云會云。如隨相者。即盜戒中
云。盜非人物得蘭。有護主者犯重
鈔。死屍有小瘡云云問。此引小瘡事。爲顯
壞。將爲顯未壞。如何 答。有小瘡。雖似皮未
斷。種猶屬未壞爲顯此義。引有小瘡如針頭
文也
鈔。三無主衣簡正記云。三無主衣者。或
隨所在懸樹或樹下水傍。無守護主。名無主
鈔。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棄弊物云云
批云。謂巷陌者。立謂。爲土所汚故名土衣也。
謂末利夫人以信敬三寶故。在高樓上見諸
比丘在巷中拾糞掃衣。即使人將新衣往施。
大迦葉常著糞衣而不受之。以小欲故。夫人
使將新物或一尺三寸五尺割破。令人棄泥
土中糞掃中擬諸比丘。方便捨得將作衣也
鈔。三檀越施衣云云簡正記云。寶云。具乞
梵語陀那鉢夜。或云檀那。亦云檀越訛略
也。此飜爲施主
鈔。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云云抄批云。謂
七月十五日已前受者名非時施。古來諸師
亦有十五日自恣竟受衣。將作時施者一向
非也。以憂分未盡。要明相出入十六日。方名
時施耳
鈔。破爲二部令數人多少云云抄批云。此約
邪正以辨。謂施主普心施僧。安居人即須分
爲二分。一分與調達部也。隨彼自分之。由施
主心普施故分與也會正云。二部者。約一
界中有邪正。二部同界安居。破爲二大分使
各分也。以四分有邪正二分又有義云。俗
尼二部云云
鈔。又云以三衣施佛諸比丘人與兩端&T073554;云云 
抄批云。諸四分律中。毘蘭若婆羅門諸佛及
五比丘。夏安居擬供養。後爲魔入其心忌却
其。佛一夏唯食馬麥。既安居竟。佛令阿難報
婆羅門云。佛夏竟令欲遊行。婆羅門即悟來
至佛所。求哀懺悔。即設供養。佛爲説法。便即
施佛三衣。餘比丘各得兩端&T073554;。比丘不敢受。
佛言。聽取。此爲夏安居故施。今引此文。明知
是時中現前施不須作法也問。此文意直
爾分故抄批云不須作法尤可證法定。加
之簡正記云。三衣施佛等。謂毘蘭若婆羅門
請佛及佛僧。安居竟施此及疊。引此證前法
定不要羯磨此即分明證法定何今記云
證人定耶 答。有之此佛及五百比丘皆同
家安居而施之。不及異界故。成人定證也
鈔。若留夏食而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
抄批云。立云。此明施主亦是請僧安居
以給僧食。僧既夏竟。有餘長食比丘欲分。施
主不許。佛言。隨施主意不應分。今引此證安
居物皆由施主意故不須作羯磨也今記意。
對衣爲顯不同即引之也 問。何故施主不
許分哉 答。此夏中餘食也。故記云所餘齊
糧。而施主志爲夏食施故。尚餘分不許施也」
鈔。須僧羯磨云云律中。時僧得施而無羯磨。
又注羯磨集法篇無之。祖師義準耳。是以簡
正記云須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師也。古云。
但同時現前直爾。而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
者。謂律依法中無羯磨文。但有興心作念。不
要強羯磨。及餘宗同此。今難云。律曉有心念
之法。元約無僧即反顯爲僧。豈無羯磨。今師
必復羯磨攝入現前。若直分之恐違教也
鈔。律云得夏衣等云云律云衣犍度末在
第四十一卷
此有聞
相縁起。一云。未分夏衣。化行之間多分之。還
問嗔責。佛言。成分衣。但應相待。或應囑授後
人。次云。未分便行時。漫囑授故。分時無有取
彼分者。還嗔責。佛言。成分衣應相待。或的囑
授一人。次云。未分化行囑授忌不取其分。諸
比丘不知成分衣否。往白佛。佛言。成分是忘
者過已上今引末縁起之文也。搜玄記云。准
律。衣法有三節。初有比丘。未分夏衣。便有
有後分夏衣。彼比丘還不得分。便嗔責云。我
出行後分夏衣。我在此安居。而不與我衣分。
諸比丘疑成分衣不。白佛。佛言。成分衣應相
待亦應取。次第二則漫居。第三則受囑人忘
取分。三節皆不留行者分。疑白佛成分不。佛
言成分中言不應漫囑。後節云是囑者過也。
諸家將此爲時僧得施物。而南山與古人不
同。古人消律文云。准律衣法。但有心念法。無
有羯磨之文。古人遂云。若時僧得勞定故。並
數人分不須作法既許囑。取用法何爲。故定
不爾○南山不爾。須羯磨。遮斷十方攝入現
前。故得成分。所以開分者。謂是安居之人。夏
坐有功故開分也抄批意。古人者法礪也。
即彼記云。礪執此文云不須作法。既許囑授。
取用法何爲。令宜不同。謂必須作法。開行人
分者。謂是安居之人。夏坐有功故開分也 
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
鈔。應心念口言受之 簡正記云。律。時有比
丘獨一園住。夏竟有人持物來施。開心念受。
餘比丘來不應通分。准此一人既開心法及
顯。二人即合對首。四人已上理須羯磨也
鈔。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非時分 
簡正記云。律云。七月十六日有人施物舊住
歟。見客來散。有慳嫉心。不肯分之。留至八月
十六日。待客去後作非時現前分。遂罰彼貪
心却作非僧得普召十方共分此物。准此
既時中不作法分。便非時令作羯磨反顯。時
中若分亦合有法次非時人多得物反少」
鈔。能作淨得比丘意 會正云。能作淨則能
爲衆僧授食折華等。令僧不犯故曰得意歟
鈔。五分難事破安居 此移夏者事也
記。住日若等即二處受 注羯磨云。若二住
處倶等聽各取半
記。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 時現前。住日
等二處受爲言問。既云現前施。一處實有現
前義。一處無現前義。如何可受二處衣哉 
答。受衣時亦兩處現前取之歟
鈔。施縷等 有抄云。織絹等也。爲後呪願施
物也
鈔。若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 有云。長連故
云不可分也。抄批云。今既不可總與一人。故
令段段裁分也此釋意不可配分之義也
鈔。十誦若時○乃至己人衣 問。此施主自
分施也。何出己人哉 答
記。後引二律會同 謂引五分僧祇與沙彌
文。會同十誦與沙彌文也。十誦四分一與之。
五分三分一與之。僧祇等半與之。雖有此不
同。與沙彌段皆一同也。故云會同。一比丘分
與三沙彌。鈔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
半等。十誦非同五分。亦同僧祇爲言
鈔注。準此諸部二種現前等與 現前得施
主隨人數與物。如上律。十人爲十分。若百人
爲百分。三衆同可分。假令如百人與百小袖
也。故云等與也 問。上三律皆僧得也。爾者
現前等與何文準之哉 答。正以二種僧得。
準上諸部通泛文。顯隨僧和合多少不定之
義也。二種現前對彼僧得以義云等與也。施
主人物相對施之故也。抄批云。二種現前等
與者。立明二種現前物。隨施主意得等與沙
彌也
鈔注。二種僧得隨僧和合 抄批云。立明。上
二種現前隨施主意令一種僧得。由當時僧
和白量處。等與半與皆得。以施主將物望僧
而施故由僧也
鈔。下至淨人皆受其分 抄批云。羯磨疏云。
守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與一分者。體非
福田。以供僧勞望僧故分也
鈔。運心周普通該三時 抄批云。三時者即
春夏冬也
鈔。以財用施便羯磨斷之
鈔。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乃至無一沙彌 
抄批云。羯磨疏云。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
故。無尼三衆。亦總屬僧。無僧二從。亦總屬
僧。無僧二衆亦總屬尼。所以不計人數而約
部爲二分者。由僧尼位別。本主標通望僧行
施故約部也。二衆互元得受者。據望福田通
僧義不異。若不互受。恐失福祿。故開互取也。
以心通一化。隨預僧海減霑受故問。此二
部僧得施也。何今鈔云施比丘僧等哉 答。
實如來難。但無相違也。謂付二部僧得施之
内。於施比丘僧之分。若無比丘無一沙彌。比
丘尼等可取之爲言又於施比丘之分。無比丘
尼無式叉尼無沙彌。尼比丘等可取之也爲言
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現前同合受故
記。佛言分作二分 比丘百人尼一人可爲
二分也。業疏云。所以不計人數。約部分爲二
者。由僧尼位別本主標通望僧行施故。約部
鈔。五百問云有人施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
座打稚應得不打不合 簡正記云。謂僧雖
未散。已作法攝入現前。若有客後到。不合得
分。今若欲與。應須打揵和僧乞與。若不知僧。
便成盜。現前僧物故問。此文記幷科文科
當部互樣如何 答。當部互者。二段共本施
僧後與別人故云互也。前段本施僧。作羯磨
爲現前物畢。此位比丘來衆僧。于今在座。但
少少退散故。作相集人和合。現前物與別人
也。後段本施僧。彼僧去他所後別人來。施主
即已許已捨僧物與別人。俗施故非重盜。犯
捨墮也
鈔。若有&T049514;本隨人已去 &T049514;是財也。
召布施物云&T049514;。餘&T049514;物者。會正記設兩釋。一
衆僧餘留彼分義。一彼人遺留義也。抄批
云。簡正搜玄記等依初義釋。今記同後義歟。
既云取他遺物等故。即會正云。本道人即比
丘也。謂僧中留彼分。或彼遺留。於此後人欲
取者。當審問前人來不等。呪願願彼迴施得
福也。或來或不定之辭。可類迴僧物。入已犯
墮。犯棄者。以決定知彼死物囑於僧故。入已
犯重簡正記云。玄云。謂此人在僧中同受
衣施。未及分物。便即遠行。今留彼分。彼既已
遠永不還來。即於此物已作捨心。今將此分
通與後人。願其在道安隱。故云呪願。或可呪
願本施主。如律云。若爲利故施。此利必當得
等。一偈也。或來取犯墮者。是迴僧物故。死犯
棄者。准約重物望常住結抄批云。案彼論
云。問。白衣有餘嚫物。本道人去與後人。後人
得受不。答。應問主人。本道人當來不。若言永
不來。呪願取。若言或來。不得取。若活取犯
捨。知死犯棄是僧物故
直此説
立解。三呪願
者。願某人在道平安居利等。然後取也。言犯
捨者。由是迴僧物故。若死犯棄者。謂既死屬
僧常住。今將入己故夷問。此本道人者指
衆曾歟。將指別人歟。如何 答。本道人是別
人也。所以爾者。知死而取犯棄者。彼道人死。
物即爲僧物。取僧物故犯重也。故知本道人
別人也。若本僧位。何強物始成僧物乎 問。
若爾者。當部互義如何 答。道人雖別人。物
分明不屬別人。尚有屬僧理。故云犯迴僧物
捨墮。雖云僧物。又一分有屬彼別人義故。云
知死而取犯棄也。或又以別與別故。云互歟。
或因俗施受取進否
鈔。不得取犯捨墮 問。此捨墮者。指何犯
哉 答。抄批簡正會正等。分明指三十迴僧
物捨墮 問。付之不明迴僧物施僧物。入
已時犯也。鈔中二云。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
許僧謂通明施僧。未分僧
別二異。此迴犯捨也
二爲僧故作未僧許
家爲僧作床褥器具倶僧
之物。此迴得吉羅也
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此決施僧不許別
屬迴犯棄。文
今屬前人別人物後人受取之。
豈是迴僧物捨墮哉 答。實如來難。但衆僧
得僧得施雖分與別人。施主未分明不分僧
別異物也。亦施主分明不知屬別人。故犯迴
僧物捨墮也。迴僧物犯。望施主意樂故。又義
云。五百問意。五篇倶亦墮。是墮實吉羅墮也。
施主雖許分明云捨墮。豈吉可目捨墮哉
鈔。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 問。己人物未羯
磨以前。十方現前物而望十方無滿五義。何
犯重哉 答。抄批簡正記等餘記意。約重物
云犯棄。重物屬常住故。其文如上引 問。前
一偏不囑別人故。迴僧物捨墮今又屬別
人。彼人已時。約重物邊云犯棄哉 答。施主
分明不分僧別故。望彼施心時。犯迴僧物捨
墮。今能取比丘此物別屬彼人乍知之取之。
而既死去故屬常住。是以犯棄也。是約邊邊
也 問。今&T049514;物通輕重二物。何偏約重云犯
棄哉 答。實如來難。但且約重物一往如是
釋歟。若爾者。今記釋云亦合僧分。豈非輕物
耶 答。一義云。可合僧分ナル即常住僧
ナリト爲言又義云。今記意必非如餘記歟。
今己比丘輕物僧可分物也。而羯磨以後。僧
有分限故。亦有滿五之義。是以云犯棄僧物
亦令僧分也
鈔。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
遠經勞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
世表塵染不拘   利ノミ是親シタシムナリ 君子
上達達仁
義也
小人下達達財
利也
鈔。上達立法以濟器 今記意。立己物分法
以利人也。此義尤相叶今篇叙意也。是以記
云。謂上士雖輕施利。當行法私云。法者分
己物之法也
以利
云云餘記意聊不同歟。即抄批云。上達立
法以濟器者。謂依四依節儉之法以濟形器
也。可達受法而隨壞者。立謂。順受開法畜長
等。與其受用以隨其所壞也簡正記云。上
達者。前修諸古徳各著述章疏。處量以濟機
器。如序中云。世中持律略有六。焉等是下
達。後來習學之流。雖受行此法。而順壞自然
別也用通一道淨行
鈔。竝謂指南 抄批云。堯書中。指南車起
於黄帝。帝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蚩尤作大
私云。博物志云。
尤作百里霧
兵士迷於四方。帝作指南
車以示四方博物志云。時有智臣造指南
史記云。蚩尤者暴人也。其徒八十一人
也。漢黄帝之怨人也云云
鈔。倶呈至説 呈玉云。馳京
反。示也
教有輕重
機悟淺深ナリ 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鈔。但由教有輕重 教有判輕重二物不同。
由機悟淺深故也
鈔。如序所明其例有六 十門第四云。又世
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分一部不用外
如持衣説藥之例文。
無上但手持而已
二當部缺取外引用
十誦持衣
加藥之類
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如捨
淨地
眞言説
戒之類
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如長含中不
令受試外道
六終窮
所歸大乘至極如援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
酒肉五辛八不淨財之類
此等六
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此鈔所宗意。存第
三第六等。亦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
記釋云。顯今中第三存律爲當識宗旨故。第
六於三藏爲當知所歸故。上明正宗二師。餘
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第一師所以五
衆已後皆入僧者
鈔。生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 死後
物不入佛法也。言五以出家六和同遵出要。
身行所爲莫不爲僧法所攝。已下釋不入佛
法之由也。是以簡正記云。以出家六和下。明
不入佛法之意。依受之者儀云。生則依僧獲
利。死還反入僧
鈔。若施僧者依位受之 身行所爲僧寶所
攝。又物施僧時僧等同受之故。死時僧寶所
攝故。財入僧不入佛法也
記。又云知無知空無 會正云。知無無即空。
言知空理也
記。其先事火 其先祖事火婆羅門也。祭火
供火天也
鈔。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等 簡正記云。祇云。
縁起因曠野牧牛羊家夫婦敬信常供乳酪。
陳如忽於一日自厭。此身在世何益。便持衣
鉢著林樹下。以頭枕象團。右脇著地而入涅
槃。其牧牛家至時不見來。生疑便往看之。見
在樹下謂云睡眠。至邊立聽不聞息。以手捫。
以其身已冷。即知入滅。遂聚薪草。闍維供養。
收衣鉢送上於王。王評此衣價直五錢。法依
斷還沙門等云云文云沙門指別人歟。還僧衆
也。抄批所引文云。還歸比丘。佛言。屬僧故。
即許直五錢
鈔。跋難陀死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刹利
種及諸親里等 抄批云。案十誦云。釋子跋
難陀死。衣鉢直四十萬金。憍薩羅國王婆斯
匿言。是人無兒子故。是物應屬我。佛遺使語
王言。王賜城邑聚落人禀頗少多與跋難陀
分不。王言。不與。佛言。誰力故令得生活。是
應分僧力故今應取。王聞此教便止。諸刹利
輩言。是比丘與我同性刹利種。是衣物應屬
我。佛遣使語刹利言。汝等作國事大事官事。
頗問跋難陀不。答言。不問。跋難陀不在時汝
作官事。頗待跋難陀不。答。不待。佛言。跋難
陀共僧羯磨。若不在時僧不羯磨。是物應屬
僧。刹利聞佛此教便止。又有諸親族。中表内
外皆言。跋難陀是我如是如是親。此物屬我。
佛遣使語言。汝嫁女娶婦會同取與錢財。頗
待跋難陀與分不。答。不。佛言。諸與跋難陀衣
食分者。應得此衣物。跋難陀僧與食故。是衣
物應屬僧。親族聞之便止問。國王婆斯匿
刹利種跋難陀一族是釋種也。爾者是
亦親里也。何云刹利種及諸親里也 答。一
義云。刹利種者王子也。記云諸釋王子也。記
云諸釋種王子。故親里者末一門也。又義云。
シヤウ云刹利種釋種也。外シヤウ云親里也。如彼本
文爾見。云嫁女等故
鈔。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里集會。不見
喚及。謂王集諸臣賜恩之時。比丘都不與。故
遺財僧可分爲言
鈔。僧家財法並同國王親里等無與衣物。
唯僧家財法同跋難陀故。俗人不合爲言
鈔。界内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問。本界内死。
何必云糞掃取哉 答。此本界外死而流入
界内也。是以抄批云。案五分二十一云。時有
比丘水所漂殺。衣鉢掛著界内樹枝。諸比丘
見謂入僧界内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
佛言。聽作糞掃衣總取
鈔。二入當時現前僧 此三人同住之時一
人死。其物直屬餘二人。其餘人不可與之也。
是以抄批云。立云。守戒謂清淨比丘也。但爲
三人同住互不相足。不得作法。即是現前直
爾取也。此三人同住。一人身死。衣物直屬
二人。若約餘部滅殯人。死物入所親白衣○
私云。此意重
罪滅殯得意也
又若守戒人死。其學悔滅殯同共
見。各取半分入已。學悔等死例然問。己比
丘衣物十方現前物也。設有學悔有被殯内。
具比丘戒體。尤其衣物十方共分。然而客比
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作法成現前現前物可
分之見。何不作法眞分之哉 答。未羯磨以
前。十方現前物羯磨。以後現前現前物定之。
付一和清衆定之。今異衆可同羯磨。非清衆
故直分也。是以下云。上來九種直爾分之。第
十一和清衆死。方入羯磨問。實學悔被擯
守戒三人相望雖不可同法。直分後於自類
清衆何不作對念哉。餘記等意釋爾也。即會
正記云。直爾者。望不作法一期攝入爲言。若
細而推之。約攝歸後作法分之。如面所向方
及寄人處理可知也。第一門即可界内死和
僧作法分也抄批簡正記等同之。彼本文
意。守戒清衆既及二三人見。爾者何不作對
念法可直分哉。所以爾者。抄批引彼本文云。
案十誦云。佛語諸比丘言。有住處一守戒比
丘一被殯比丘共住。若守戒比丘死。衣物屬
被殯比丘。若被殯比丘死。衣物屬守戒比丘。
若殯比丘來不應與如是。一守戒二被殯共
住亦爾。一守戒三被殯亦同上。二守戒一被
殯二守戒二被殯二守戒三被殯四被殯亦
爾。三守戒一被殯三守戒二被殯三被四被
殖亦爾。四守戒一被殯乃至四被殯亦爾。次
將被殯作頭亦然此即分明自類及多人。何
不作對念法哉 答。實自類一和清衆内一
人死。作對念法可分之。然而異類學悔被殯
死故。以非一和清衆。設守戒人雖及二三人。
不作法貞分也。餘記後作法分之。今破之下
記注云。公違正言其謬甚矣爾者餘記。用
否可依時也。已下直分准之可得意
鈔。其人中道死至彼死 抄批云。立明。即調
達爲邪部正可知。若有人死。隨其邪正自分
不合同法。礪疏引四分云。若背正向邪物入
刑部。原其本心邪正路乖。爲是衣鉢隨意所
往處得。若從邪向正物入正部。律文無此句。
是略耳。又直據隨身衣物如前所判。已外之
物或可不定。十誦云。受法比丘於不受法之
衆中死。其衣鉢物。喚受法比丘還之。若彼不
來取者。即不受法衆中作四方僧臥具。若不
受法比丘於受法比丘中死。反説可知受法者。
謂受五
部法
立明。邪部歸正正部向邪。未至其所。中
路而死。屬所向之處。以心決故。若至彼部。同
不須論。一向入彼。私云。若邪部人背邪向正。
衣物猶在邪部。物則屬正。正向邪亦爾問。
邪正相望時。實可入同見僧故。不用同法。於
同見之内。何不須作法直分哉。既不受法比
丘於受法比丘中死時。不受法比丘可分見。
而不受法比丘多衆法羯磨少。一作對首心
念故。上來九種直爾分之。釋尚不審也。如何
 答。此非如通途。一和清衆雖不同。見入邪
部死故。其衣物同見餘正僧尚不作羯磨直
分歟。可尋之
鈔。四入功能僧 問。準下第八何不與生縁
哉 答。此擧比丘同財故。與下不同也。抄批
云。礪云。此被擧人死者。佛言。隨所共同羯磨
擧僧。應與諸師解此語不同。一釋謂。同被治
人。所以爾者。治擧已後。財法不同。何因死後
輒便攝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爾一人被
擧死。當入誰。又一解云。入賞勞僧亦名功能
僧高問此被擧人於無潤何得望僧。僧是功
勞。僧既治他乃成損他。何名賞勞功能也。解
云。約僧中自是功勞。非望所治稱有功也。以
如法僧罰功故。但令當時預擧羯磨即有物
分故。言隨所同羯磨擧僧應與。僧祇不爾故。
彼律第二十六云。被擧比丘病不應看得語
親里者。若無常者僧不應分。其衣𥁊不應與。
燒身取其所眠床。以屍著上衣𥁊。繋咽曳床
而出。唱是言。衆僧事淨衆僧事淨ト云テ棄野田
中。於此人不應起惡心。何以故。乃至燋炷不
應起惡。應作是念。莫令後人習此邪見。若牧
牛人斫材人持此衣物來施者。即作彼檀越
物故。受之無犯
鈔。五入二部僧 抄批云。立謂。即大僧及沙
彌爲一部。尼家三衆爲一部。下文云。五衆前
來者得與即其事也
鈔。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問。此二界中間。與
次第六二界中間。同異如何 答。諸記不釋
之。而有一義云。此向俗舍等。後向僧寺歟。又
義云。此面所向處分齊不見程者歟。師仰允公
大徳
云。此僧尼二界也。次二界者僧界向二界也
云云
鈔。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等 抄批云。礪云。
四分比丘在無住處死。彼有信樂優婆塞。若
守園人彼應賞録。若出家五衆。前來者得。以
物在俗處。恐用而獲罪。故入五衆。先來者得。
無問重輕悉入先來人。但輕物入己重物非
屬人物故。隨先來者處分還入常住。以其先
時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已之後。還入二部。
若先來送與近處二衆唯取近處。不簡僧尼。
賓云。古今諸師皆言輕物入先見者。重物則
隨先見者處分。還入常住。今詳不然。文言五
衆先來者得。何處令入常住。但輕重悉入己
於理無失問。五分獨住比丘死。幷四分無
住處白衣家死。比丘衣物先來比丘得之。不
作心念法直可得之哉 答。抄批雖出兩釋。
致作法爲善也。即彼記云。問曰。五衆先來得
衣作法以不。有人云。不須作法。若須法者。一
人前至未得作法。須臾復有人來亦得其分。
何得名先來者□無法。有人解云。作法爲善
令與先來者隨先作法者與之。若爾既言五
衆下三衆有法以不答。有戒沙彌義令作法。
若無戒者義無有法。若准鈔意。不須作法。又
可亦須作法今鈔記意。不用作法直爾分之
見 問。善比丘一和清衆已其物屬十方現
前僧。何以法不遮約直分之哉 答云。一和
清衆死用羯磨。通途同住比丘死時事也。此
死處無僧故。別開先來比丘得之。是以雖不
作羯磨無苦歟。既佛許之故
記。佛言隨所去處僧得 問。所去處者指何
處哉 答。指所期向處歟。即簡正記云。六入
面所向處者。准多論。有比丘將衣鉢行向彼
寺。未至彼。於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
得。首疏云。若不知去處。隨面向何方而死。
局彼寺僧得。鈔亦同之。若無此二。隨近處僧
抄批云。立明。彼有比丘。將衣盋行向彼
寺。未至彼於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
得。雖未至彼。以決心去故。謂所向處僧界中
得分此物也。又一解。取死者死持屍面看東
西之向也。恐此解非。忽然仰面死。義即敗
此斥首疏義歟 問。設所去處僧。設面
所向處僧。何不作法直爾分之哉 答。此二
界中間死故。佛爲別開。雖不作法開直分歟」
鈔。七入和尚等 搜玄云。言七至利養者。
僧祇至等是祇文。謂令已下是祇説文。令分
別師物自入。沙彌物入僧分。十誦五分並同
也。謂同僧受利故。若准四分直和上訓育恩
重。鈔取他部謂和從僧得也此僧祇疏釋
意。師物入和上。沙彌物入僧分這見。而賓律
師斥此僧祇疏釋。僧祇本文皆屬和尚見。被
得即&T059419;宗記八末云。僧祇三十一。佛在舍衞
城。有沙彌無常。比丘問佛。此衣鉢物應屬誰。
佛言。屬和尚。十誦二十八。憍薩羅國有沙彌。
佛言。所著内外衣應與看病人。餘輕物僧應
分。五分同十誦此與僧
祇相違
云。抄批云。安祇云。舍
衞城有沙彌死。諸比丘問佛。此衣物應屬誰。
佛言。應屬和上。文齊此述 鈔。中解云。謂
令和上分別財體等語者。此非祇文。後人義
述耳。首疏引僧祇疏云。言入和上者。令和
上分別師物入已。沙彌物應入僧作法。不必
一切入師。賓破此解云。文中判屬和上。即
令與僧。亦應五分糞掃總取應非自入。今詳
僧祇判令屬和上者。蓋是償師恩訓也。若爾
比丘身己亦應聽其師取。以同有恩故
答。理亦應開。且就無教判爲不與
鈔。沙彌物入僧 有抄云。僧祇意。沙彌分物
現前僧直分不須羯磨十誦五分同比丘法羯
磨令分。鈔主意。依直分羯磨兩樣作法歟。抄
批云。注云十誦判同比丘者。立謂。沙彌死。
衣物屬僧分之。同大僧死法也。莫問有戒無
戒。莫非形同法同。皆須依僧法也。以同僧利
養故。礪云。沙彌死者。此律無文。祇文。入和
上。五分十誦。同比丘法。今人行事多集大僧。
同大僧法分之無妨。十誦憍羅國有沙彌死。
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所著内外衣應白二
與看病人。餘經物僧應分。重物不應分。准此
下三衆類皆同。然行事任依一部
記。注中上文引證等 僧祇直分四分准
入和尚
十誦
五分須羯磨。二部意雖異。入僧義邊是同。故
引以爲證也。故今科直分是。仍至下判上來
九種直爾分之。又云。一和清衆死。方羯磨之
時。第七沙彌故。非清衆故。不羯磨見。同抄批
云。首疏引僧祇疏云○沙彌物入僧作法。彼
僧祇疏意。須羯磨見。今又乍引彼疏文。何云
直分哉 答。彼作法言不見彼疏。抄批自本
鈔上來九種直爾分之。望一往攝入。終可須
羯磨得意。隨義轉用加作法言歟。可勤彼 
問。首疏所引抄批此引用見。如何 答。可尋
之也
鈔。滅擯比丘死 抄批云。礪云。此是犯重人
死。有其三別。若未擯者。多論云。同於常判。
賓曰。同清淨僧死也。二若已作法擯。入親近
白衣即此鈔
列是也
○三學悔死。十律。入死時現前僧
也。四分云。若呵責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
四羯磨人及別住之例。同清淨人死判之以
生不同法
鈔。能寄人所寄者寄物處 能寄人者牟羅
比丘。所寄者受寄阿難本居處也。寄物處
者阿難。又以此物寄他處其物處也。是以
云三處共爭。即會正云。能寄人即牟羅比
丘。所寄者即阿難處。寄物處者即阿難轉寄
抄批云。立云。欲明己比丘本住處。名
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難處也。言言寄物處
者即阿難違寄之處也。佛言。阿難處僧等者。
案十誦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
己比丘在異處死。阿難在異處住。所寄衣物
又在異處。其死處及阿難所住處幷更寄衣
物處各言合屬我住處僧。佛言。阿難所在處
界内現前増應分。立云。謂此比丘將衣物寄
阿難。阿難出行去。將此衣迭寄餘處比丘。後
時本衣主死。三處共諍。謂本己上及阿
難身處。又阿難所寄之處共諍。佛判屬阿難
身處僧得。由當時□□人故也。若寄處者。隨
物處僧得問。物既屬阿難處僧。彼處僧可
教爲衆多。爾者何不作羯磨直爾分之哉。此
既一和清衆也。又物既十方現前物也。尤作
羯磨法可遮約直分之條實難思。今記主前
如何可得意哉 答。可勘之。但一和義闕故。
不作羯磨歟。記釋爾見
鈔注。準此寄處不寄人者物處僧得 簡正
記云。寄處不寄人者。有比丘但借彼房因鎖
閉物。不令化主管。但名寄處。死後隨物處僧
得也
鈔。上來九種直爾分抄批存二義。彼記云。
深云。其十種分法不同。前九不須羯磨直爾
得取。即難云。如入同見二部及寄衣處。則有
多僧理有羯磨之法豈得直取。又制直入此
處。而別合有羯磨分法也簡正記意。後以
羯磨分之見。即彼記云。上九直爾分之者。且
約初縁言之。若後分之即有作法者。如第六
七九皆須作法。今對下一清衆故云直爾
鈔。一和清衆死 抄批云。礪云。謂是一部和
合清淨人死也。言一部者。簡其五衆前來者
得之文也。言和合者。簡非邪正二部也。言清
淨者。簡非上來滅擯被擧人等也
記注。望一期攝入爲言若細推之約攝歸後
須作法分之 會正云。直小者望不作法一
期攝入爲言。若細而推之。約攝歸後作法分
之。如面所向方及寄人處理可也。第十門即
今界内死和僧非法分也
記注。公違正言 一和清衆死。方入羯磨。謂
之正言歟。第七沙彌既非清衆義。何須羯磨。
故云違正言也。又上一一門皆引律論文。謂
之正言歟 問。當世於末寺之小寺等死比
丘衣物等。送本寺致其作法。今十種中當何
哉 答。當何不見。可勘
鈔。三同活共財不同 抄批云。三同活共財
者。此是二義。言同活謂不同己他。多少看如
兒想。以己之物還如彼有也。言共財者。財平
出平用。但共同一處。若死後各半分也
正云。同活者。平生活計倶同也。共財者。共有
財各有半分也
鈔。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活己與
者得 搜玄云。第三同活共財文。二物明但
給衣食弟子。二若師本契下。正辨同活共財。
言三同至犯重者。雖供衣食。實非同活共財。
今冐之輕物約作法已論得重。若約重物。
常住僧故。兩皆重也有抄云。問。此第四如
何異哉。答。上非同活共財之邊爲面。下妄取
得罪之邊爲面歟。又云。上明非同活共財之
時分法。下明妄取得罪之相也
鈔。假冐取僧物 抄批云。立明。實非同活共
財。假冐云是也
鈔。若師本契所有財物決心同分 此科明
同活也。同活者。如今釋。看如兒想於財分始
終無分隔。生活故云同活也。次科即共財也。
共財者人云。二人寄合各出錢財利錢。然反
道之時半分可分約束。搜玄云初明同活。二
若師徒下共財
鈔。任情多少 簡正記云。任情少多者。謂諸
浮財任在者情懷。己人隨身自受用衣鉢等
物一切入僧
鈔。若師徒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
處 簡正記云。若師徒共契下。三段明共財。
此若一死。己著衣服隨身定者入僧。生八亦
爾。隨身所身所有一任自收。餘有共財即須
分半入僧。生人自收一半又點云。財物共
有各別當分
鈔。別活反道悉半分 別活。謂本共財者後。
欲不共財之時。半分約束也。反道可解。別活
返道。謂本立要
鈔。若分其物準俗制道 抄批云。立明。俗中
法式亦然。若共財之人。若是己隨身衣服器
物屬餘物半分之預約後事。俗法爾故
鈔。能所倶犯重財犯重輕則偸蘭 此偸蘭
且約羯磨以前云爾歟
記。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經中
即指善生經也。抄批云。立明。彼經中。亦斷得
夷得蘭。然約經物上斷之。若羯磨竟攝入現
前。則望滿五得重。若未羯磨。望僧不滿五得
 自知○儲積。不破著捨貪 決

鈔。以財付他生福上處 簡正記云。生福上
處者。將財付他。生有漏福。得上處天堂
此財物死後僧得
鈔。慳貪俗熊 簡正記云。熊。説文云。意也。
即俗意不除。妄將囑搜等 恨歎 常知僞
財本非眞要。縱有勸囑
記。増字寫誤合作憎 今和本僧字書之也
 所作
記。福業或修聖道 釋鈔福道兩字也 誠

鈔。五百問中比丘受銅盌事 抄批云。委引
彼本文。即彼記云。撿彼論云。昔有一比丘。貪
著一銅。死後作餓鬼。衆僧分物竟便來。其
身絶大黒黤黮如純黒雪。諸比丘驚怪。此是
何物。衆中有得道者言。此是比丘以貪著此
鋺故。墮餓鬼中。今故貪情欲來索之。諸比丘
即持鋺還。既得便捉。舌砥放地而去。比丘還
取。而絶臭不可近。即使鑄作器。猶臭不可用。
以此推之。故知貪爲大患鉢也 盌椀同
字也
 
ネフル
鈔。及慳衣事 抄批云。案彼論云。昔有一
比丘。喜作好衣。盡夜染著。得病因篤。自知將
死。便擧頭視衣内起毒想言。我死後誰敢著
此衣者不久便命終。作化生蛇還繞衣。衆僧
擧屍出訖。遣人往取衣物。見蛇縸衣延咽
吐毒。不敢近之。即還白衆。具説所見。諸比丘
便共往看之。無敢近者。有一比丘得道。便入
四等觀。毒所不中。即往近之語言。此本是汝
衣。今非汝有。何以護之。蛇即捨去。去不遠入
一草中。毒出火然草還自燒。身命終即入地
獄燒。一日之中三過被燒。皆猶貪害
衣服
記注。舊云指文誤者或云後云云 會正
記云。如隨相者。此指文誤也。又怨初制鈔時
所指後修忘改也此初釋意。初修重修共指
如隨相説誤也得意。或釋意。初修時雖指膽
病對施篇。後修之時忘却指如隨相説得意
也。此倶誤付祖師故付之也
記。上二句通標人謂人物倶現見囑是授之
二句通標第一第二二句也即第二句初又可
云人物倶是授故此置是授二字通爲二句標

記。上句貫下第二 人物倶現句也 探示
記。如下各結云云第一句結云名囑。第二句結
云是授故也。凡此四科初二倶現。第三互現
倶不現也。第四非囑授故。不可論現不現也。
濟抄云。問。第一句是屬是人物倶現者田宅
莊園等者何見對耶。答。誰謂一切田宅莊園
等皆屬此句。而於遠處不見田宅等落第三
句。豈復見對園田等一句無耶。又設雖遠所
遊。彼付屬時。豈不謂前耶。又設雖絹布等
輕物在別處時。亦即可攝第三句中哉云云
玄云。第二人物差別。初是囑是授。二是授。三
是囑。四囑非授私云。與今
記不同也
初此是囑授。奴婢
重物雖人物倶現。此由重故全是囑也。不得
名授此釋意。莊園等重物釋倶現見。故此
中所出即近所ニテ自對スル田宅莊園等ナルヘキ
鈔注。如氍毹布帛之例問。此可轉授者。
何出不可轉囑哉 答。搜玄云。注云布帛。如
布成筒。絹成束。病人不可擧者
鈔批云。深云。謂在匱中不可授。但得是囑
鈔。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搜玄云。
若人物倶現。輕可付與。如一疋絹衣服寶念
珠。但將付與。是其授也尤云。四
丈爲匹
鈔。三人物互現等云云會正云。人現物不現。
如囑云將彼物與此人也。又物現人不現。如
屬云將此物與彼人也。倶不現者。人與物倶
不現也。如屬云將彼物與彼人也他邦
記。上句面囑所與云云今記列句初句也
鈔。僧祇囑與衆多人 問。何必囑最後人得
之。授最前人得之哉 答。大鈔記第八云。囑
與衆多人最後人得。謂以非對面故。未決定
心。最後人時更非轉移故。其心決定。最後人
得也。若囑與。然與其心決定者。即名已與不
可更取應初入也。授與至者得。謂與者已以
手授與故。定囑初人也會正記云。問。既授
過已何有重受之相。答。此物約受付人。未持
物去。又病者情迷故爾
鈔。準此決犯如心與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
隨一許竟後便差損云云上明重囑授。許前
人了而又與後人之處。病者即可得罪故決
之也。是以抄批云。准此犯等者。謂己人先囑
此人。遂不與更囑與餘人。己人犯重。授亦如
是。已授與前人。更奪便重此抄批意。囑授
倶決之見。毘尼討要意。但決重囑見。即毘尼
討要云。第二重囑重授者僧祇云。囑與衆多
人在前者得義云。准此犯重。如決心囑他人
出自口言。或對人我許某甲。若于財已於後
遇縁差脱。遂不付也。或復轉囑。更與餘人。財
主犯重 以決心捨與他。定後乖本主盜此本
財。迴囑後人。寧不犯重。後人受施。如法不
犯從賊得物。佛開取故自言先出。自對所
與人。或對人陳。轉對餘人陳
鈔。是得偸罪云云云偸盜罪事也。要必決與。
生福勝處
鈔。與我作墓買 棺 碑 碣云云會正記云。周
禮云。周尸爲棺。周棺爲槨。謂周廓其土使不
侵於棺也。碑釋名云。臣子追述君父之功。以
書其上○漢書云。方曰碑。圓曰碣玉云。臥
云碣。立云碣云云玉云。碑彼火反絡
石又臥石
具列反
持立名
 
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 更有主來處斷 
知明日晩間必死 晩間謂クレ程也
鈔。今日中前隨時並成云云問。明日晩間死。
其以前成主。何約今日中前哉 答。非謂明
日晩間明日晩間必死今日中並成爲言 明日
對下今日。晩間對下中前爲言由未死前心
決成主
鈔同前浮漫云云簡正記云。同前待死後與
我。寫經等並不成也
鈔。准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云云抄批云。立
謂。未死不得離三衣。若言死後與汝。又復不
成。以死後屬看病人。若無徳則屬四方僧
鈔。僧祇若未付財云云抄批云。礪疏云。祇律
有三句。初囑未與。謂病人語。比丘看我。當與
長老衣盋。死後僧集分衣。看病者言。是人存
時。言與我衣盋。白佛。佛言。不應與。次句與
即説淨佛言應與
鈔。五分若生時已與人云云搜玄云。白二與
之者。謂五分中由未得持去。謂此亦無證據。
死後日僧前言可言故。開白二與之。若生前
持去不假和也付之有云。僧祇二義中。此
釋後説淨也。設雖説淨。諸僧爲令知作白二
云云又義云。五分若已作淨。不可用白二
歟。搜玄既釋此。亦無證據故也 屓債進不」
鈔。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等 此已下且
出佛法別人屓己人物。今將輕物還此物。還
追入常住。不得同現前僧法分之。若常住屓
己人物。今將重物還要易取輕物分之。前句
不同此句故。四不同共僧之法也並收
 匱乏
鈔。若全無可得者便心 抄批云。謂常住
既貪雖屓己者物。無人爲還。又無不見處。便
止不還無犯也屓三寶物應歸。應歸即還
三寶
記。故特注顯云云タタミ返本重物ヲハ
入常住。若輕物入僧也。或可下決前十誦。謂
重物不取。若輕入僧故。今十誦現文約輕物
説之故。云入現前僧。若重物者定還可入常
住故。成前義准據也 貸比丘物 &T049271;始遮
 貸
側責反
微財也
鈔。若&T049271;酒不還云云抄批云。案十誦云。有一
比丘。&T049271;沽酒末償便死。酒主從諸比丘責酒
價。比丘答言。此比丘在時。何以不責。酒主
言。汝不償酒價者。出惡名聲。釋子沙門飮酒
不肯償價。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是比丘有
衣盋物。應用償。若無物。應取僧物與償。何以
故。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賓云。律文雖此説。
不言常住現前之實。今以義求和。取現前僧
物還之爲勝也取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
聲 負酒債
鈔。死時還索取云云索取衣爲言既與他
屓債ハタルコトヲ
鈔。又債息異處云云問。此債與息別事歟。將
同事歟。如何 答。以下第二句。記注案之一
事見。謂人物令出息也。是以抄批云。又
債息異處有五句者。即十誦跋難陀屓出
息。合有五句也簡正記云。債息國者。謂己
人債息。即己人在日。出物與他求利。有多所
不同。已後共爭。因有五斷爰知一事見
鈔。一衣鉢寄在餘處死簡正記
云。第一句十誦五十七末文。跋難陀將衣鉢
寄餘處。身在餘處死。兩處共爭。佛言。衣鉢
界内現前僧應分。謂彼界纔死。此僧即攝 
問。何債息異處有五句中出此句哉 答。於
處處共爭流類故。因出之歟
鈔。二負債處等云云搜玄云。二負債等者。律
云。跋難陀物處處出息與人。異處死。物處負
其債簡正記云。二句負債處者。出息出錢
處也。負債處界内應分。所屓之物在彼界故
出息而入
記注。於第二句上各加一處第三句死處
出息處加保任處。息處即前負債處也。餘句
可准此也。抄批等釋。後三句皆三處共淨云云
死處出息處三句皆同保任。質物執券書此
三。於後三句各加一也
鈔。三死處出息處保任處等云云抄批云。謂
比丘生錢與他。他得比丘錢。此得錢處名爲
息處。又有保人。今比丘死後。三處共諍。佛判
屬保處僧得。不屬取錢處。又不屬死處謂
正出錢處名出息處。保常任持之人。又有別
處名保任處。負債出息取錢皆同體異名見
 問。何取錢處置錢財處僧不得。他處保任
處僧得之哉 答。抄批云。由今時出息若不
還者。保人代出。今若死。後故屬保任處僧
鈔。四死處質物處取錢處云云簡正記云。四
句質物處僧者。質胎所在處也。謂比丘有錢。
出質前人也。來此取錢詺取錢人。界爲取錢
處。其質胎別在界中爲質物處。身在異界死
名死處。佛判質物處僧得。謂此質物與僧同
處故。或是輕。得錢來贖。應市輕物僧分。若是
重質。以錢來贖須入常經。若不來贖。隨質輕
重判
鈔。五死處取錢執券書處云云簡正記云。五
句券書處僧者。券者契也。半分曰券。契者要
約也。謂比丘將錢出息與他。彼人來此取錢。
名取錢處。其半券分券書別在一界。名半分
書處。身在餘處死。名死處。三處共諍。判半分
書處僧得。謂有契半分券分在此界中。與僧
同處故持此券依數徴彼物也抄批云。券字
體半分下作分曰半分去願文
一反
計簿籍也 
簿蒲各反。
 藉慈昔反。
文籍薄籍
鈔。此中文猶不了云云科文云。決通後句云云
付之一義云。決第五一句故。云後句也。一義
云。決後二句故。云後句也濟公
義也
第三出息處俗
舍。保任處可得之。若出息處僧界。彼此僧故
屬彼僧界。此保任處不可取之。又第五取錢
處俗舍。執券處可徴取之。若在僧邊。不可徴
取。十誦文不説此差別故。此文不了也。後三
句有此不了文。且以第五句釋之也。實通可
決後三句也 問。第四有何不了哉 答。質
物雖有異處請ウクルヲ人錢ヲハ。取錢處俗舍。
質物處僧可取之。取錢處僧住。取錢處僧可
分之。質物處僧不可取之。故此云不了歟。又
義云。科文決通後句者。非第五十句。非後三
句。凡十誦文有四節。前三節明三寶與比丘
互負物等事。第四一節明今五句。故對三節
第四一節云後句云後句法事也。但正被決
後三句。不妨之歟。是以大抄記第八云。是文
不了。謂上來五句文不了也抄批云。五句
之中。義猶未了故。鈔家自簡云云礪亦云。以
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衣家出息物。在彼人
邊未得者。容准十誦。或依券書等債之。若物
在僧住處。比丘後並應隨物處所在。僧得不
得依券書等互攝此物。以其彼此倶是僧故。
寧容將此僧物以屬於彼。如初句斷者。謂隨
物僧得。不可屬於券書處也簡正記云。二
約義重斷。云此至與者。上但通辯五處僧得。
不論物在何處。是不了。今云。物在俗處。得以
半分書徴之。以彼非福田。若物在僧界中。即
隨物處僧得也徴取 終不得。以券書故。
攝他異界僧物
鈔。如初句斷云云第一句云隨物處僧得是

鈔。除羯磨法疏抄云。戒疏亦有此語。彼
云。常住常住物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云云
問。彼作法如何 答。鈔中卷引僧祇云。若在
近寺破無臥具。供養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
此是開常住常住物互用法也 問。如食問
法別界羯磨非是事哉 答。彼即十方常住
之互用之開法也。故資持云。如四分法別食
同。即十方常住互也
鈔。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等云云簡正記云。若
負物在俗等者。謂前五句但約僧明之。若
負物在俗邊律雖無不可此約義兩斷。若約
無爭。即同四分無住處命過斷之。隨於五衆
先來攝得輕物。若論重物。隨先來者送寺。若
多人共爭。各執道理不同。則準十誦五斷。謂
物在俗家。比丘寺内聚落中先爲僧共死處。
比丘諍。即依十誦初斷。物處僧斷。若白衣家
負比丘債。比丘寺中死。兩處共諍。亦負債處
僧得。或保任及質物券書等三處僧共諍。亦
質物保任處券書處僧得。或同前人處。二寄
斷者。如上分法第九。隨在處得中。寄處不寄
人。物處僧得。若寄人不寄處。人處得。本文約
僧界爲言。今約在俗家者。如比丘將物寄張
比丘。此人自將。又轉囀李檀越舍。本主拾寺
死三處有僧。皆言我合得。便判與張比丘界
内僧得。以寄人不寄處。若彼比丘在己人家
内住。知此家堅密。借房自鎖。同物不令房主
主持。此比丘於寺中死。兩處有僧共諍。依前
寄物處僧得。以寄物處有僧先攝故問。此
簡正記意。十誦五斷倶皆可有之見。何今記
云十誦五中準後三斷哉。此釋還不審。如何
 答
鈔。毘尼母若有生息物在外等云云 一義云。
僧祇淨人者。只云僧淨人事也。尼鈔無僧祇
字也。此義可寺内祇僧淨人推求取
之也。又義云。母論不盡理故。重引僧祇律文
歟。此義可外遺寺内僧祇淨人ヲハ推求
之入此寺常住僧也。簡正記云。毘尼母
下證前律文不了。若物在俗處索未得者。可
依十誦依券徴錢
鈔。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死云云此前
人借物人也。會正記云。五百下。彼問云。比丘
借人物。前人死即己
比丘
得還自取不。答。一切不
得自取。犯突吉羅。白衆云云還得取衆。不還
突吉羅。若衆不與強取。犯捨墮已上
本文
鈔中
但言得罪故。引云。私云。雖云捨墮。非三十戒
中歟
鈔。自他倶犯簡正記云。若僧不與強取爲
自。僧知而不還。爲他二倶犯也
鈔。祇云若索債者簡正記云。本文是收己
者物。時有比丘言。我亦有物在中。故有斯判
事空罔濫
鈔。諸部未融云云抄批云。諸部未融隨情難
信者。立明。如四分中一切器皿入重。十誦明
計量兩分輕重。爲此等例名未融搜玄云。
謂如母論大刀長二釋者。亦入輕。四分四寸
刀入重等故不同也。名未融也簡正記云。
未融者。未能融會四部律文。但隨己情而斷
可信用會正云。略執一部故。亦難信受
鈔。若己人不憶云云 大鈔云。若己人不憶。謂
己人受戒時直知低頭受戒。不知當時依何
部羯磨受戒故
鈔。則隨別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
云云其人受戒等。不知何部受戒。依所住寺
行事部。可處斷是非爲言抄批云。謂不委己者
何部受戒。則隨今此寺常所行事用何部。可
隨此部斷重輕也簡正記云。隨別住者。即
是攝僧界也。既不委己比丘是何部律受戒。
今但依此別住界中衆僧尋常行事處判輕重
之律
鈔。不得自垢心行妄興與奪云云 會正云。
垢汚也
鈔。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云云 ○此由貪故
犯。非由教是罪云云大抄云。便隨至是罪。謂
依十誦文斷。二升以下瓶等入輕。以上者入
重也。若依四分中。小瓶亦入重。以心貪心故。
雖是依四分戒人。而便依十誦斷重物入輕。
現前僧共分故。云此由貪是罪也抄批云。
立明。教中雖斷輕重不同。今則依當宗受體
則足。若曲情依別部斷割。知事則親常住引
輕從重。別人則私自利引重從輕。此乃自招
罪罰。非是教中有罪失也。人情忘狹擁結。亦
無知事則親常住。佛自利引重從輕
鈔。今於斷割之前預須總位云云謂於斷割
輕重之前。須三階總位即定三階總位。依
此可斷割輕重也。雖然於第二階輕重既判
之云前後事。只義勢也。及論附事。三階處

記。總攝六見不出三階云云問。以六師配屬
三階之樣如何 答。未得分明傳。且引諸記
釋。抄批云。今束此六以爲三階。一則唯用四
分。有則依之。無則不明。二者先用四分。餘部
義類兼明。三者通用律藏廢立正文。如光統
法師多依第一門。如礪師判輕重中一切瓫
瓶不同。十誦以量限約。不問大小成斷入重
云部不同。非爲此部不了簡正記云。三階
處決者。於六師中第一師。唯用四分。第三師
先准四分通取諸部相滲。第五師通用律藏。
今此但作三段階級會正云。一者初師唯用
四分。二者第三師四分先准兼明餘部。三者
第六律師通用律藏廢立正文約此以是三階
處決也會正云。六師三階即六師中第一二
五三師也。言階者有等差也如是餘記意。
異説多端也。此倶別指三師。而今記意總撮
六見爲三階見。而其三階之樣不分明歟
記。律中十三章門云云濟抄云。在本律衣揵
度中。即第四十卷文也
記。五瓶盆斧鑿燈臺云云問。何瓶盆判重哉
 鑿在各反
ノミ
記注。成衣衆具云云濟抄云。輕重儀釋云。即列
五種。一成衣衆貝謂裁状衣桄之具衣赭土
雌黄絣衣樣度繩索等
二裁衣
衆具謂裁板裁
刀剪刀磨
三成衣機具謂條帶索等
機革之屬
四紡續衆
謂紡車續筵經絡架
桁杼緷筋使等調度
五是繅抽之具謂繅車輕絡幷
養蠶薄捍等文
伊利延陀 耄 状如虎兕豹貘之類 兕
徐姉反コマ
イヌ似牛
又云。青似牛有一角獸也出爾
 貘
玉幷尤
無此字
有云。似虎獸也
記。水瓶澡鑵錫杖扇云云沙彌經疏第三云。
澡鑵者小瓶也云云此今記釋不同歟 問。水
瓶錫杖何判重哉 答
記。十三衣鉢等云云簡正記云。十三衣鉢坐
具針筒等
鈔。倶夜羅器云云簡正記云。鍵&MT00004;小益助鉢
用故此當鉢錣歟
鈔。氍氀應量云云下具明之
鈔。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各者並判入重
云云次上文所出諸輕物。第十三一章。故餘
一切器此一章不列名者。並判入重爲言
鈔。若有道俗衣服等云云搜玄云。靈山云。既
是俗服。如何入輕。釋云。此猶是如王施衣
簡正記云。玄問云。既是俗服。何在輕收 答。
此雖是服。蓋是王臣所著法衣
鈔。此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云云 簡
正記云。亦無與二者。此師但依四分而斷。不
取外宗。都絶是非故云無二。不可四分無處
抑其令用外宗。又不可奪其不用故云也
記意聊不同也。無與二者。只無二云事也。與
今義無二一同也爲言不可抑之爲非。奪之不

鈔。二者四分先準專本宗
用也
諸部類分本宗闕用諸
部相似也
義決有無本宗他部倶無
之時加義決也
旁出輕重上三義中以初一
義爲正以後二義
爲旁 云云問。今師意。此第二義六師中第二
第三中當何哉 答。當第二師義歟。彼第二
師事鈔一卷出云。二當部缺文取外引用云云
此即相當今記本宗既闕取外相成釋歟。彼
第三師釋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云云此不符
順今釋歟
鈔。義含輕重云云 會正云。即體輕用重體重
用輕等
鈔。以物乃妨長ナレトモ容得濟形資道云云此記意
點也。即下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中。云諸
鎖鑰入重以妨長故此意。長者大義也。若
餘記意。可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
也。會正記云。妨長者。若望上根。但畜三衣六
物。此實妨道爲長。若望中下二根濟形資道。
此又成要故。須處判隨縁不同簡正記云。
長於上根四依行但三衣人則成妨道。於受
用邊即成長餘。若於中根人容得濟形資道
有益故。開自分
鈔。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云云 問。金石實可
然。是以記云性重謂金石。木何可性重哉 

鈔。函石云云 有云。函剃刀&T033657;也。石同砥云云 
匙筯
鈔。鍵鉐云云 有云。小鉢也 &MT00004;尤云。二慈
屈鐵也
鈔。帳蓋云云 會正云。釋名云帳張也。施張上
鈔。行障云云有云。マク也。又云。ムカハキ
也。尼鈔云。歩障云云允師仰云。國王御幸。尼
右引之。東大寺三藏在之。會正云。障衞也。亦
名歩障。如王愷作曰。十里紫絲歩障
鈔。枕扇等等 簡正記云。枕扇者。西土多以
羊毛爲之。床席者。即床上之席。西土多以氈
爲席 恣情廢業
鈔。俗人衣服云云儀云。今俗服體状全俗則
滯。故入重攝。若以改張壞色失相。或異常
俗。如裙如襖。名合俗。然相有殊可判輕
又應氍數量故。上云道俗衣服入輕。今過彼
量故入重歟
鈔。但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云云簡正記云。
教網具周者。諸部律中雖具周足明其輕重。
今亦引顯示大抄記云。謂諸律論並有明
文。必須引諸部明準用○瓦木等色タクニ隨事
分物
鈔注。隨事分物今亦附事云云 此事皆云用
事也。是以記云事用。浣洗暴卷擗タタシタタンテ
ニナテ分處○不可分物 明五徳
鈔注。謂表裏有綿裝治云云准記所引儀
文。綿内入之。帛外縵之。抄批云。明此不同大
小。但使兩邊是布絹中盛氈等。入於重攝
簡正記云。坐臥褥者。内皆約以治氈爲骨綿
儭於外。通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縵者入輕
 内以氈爲骨綿儭於外。通以布帛
記。古今朝代裁製不同云云代代製袈裟不
同故
鈔。氍氀長五肘等 輕重儀注云。若聚毛編
織而出毛頭兼有文像人獸等状者。名曰氍
氀。字書總云緂屬氍毹又是氍氀名也。私
云。雖有文像等。其色一純輕物也。若雜色者
重物也。輕重儀云。准律氍氀純色入輕。雜者
入重問。付今氍氀所判。今鈔與輕重儀其
所存不同歟。將同之哉 答。簡正等諸記幷
濟公等意不同被得。即輕重儀云。律本云氍
氀毛長三指長五肘廣三肘者應分。余昔以
爲量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例此分量
而開輕。律文不了。隨文則失。近以乾封二年
李春。冥感天人○謂餘所撰鈔疏儀録。其失
蓋微 然於重輕隨濫則有。雖律斷文非明了。
是翻譯過。豈是學人可改故入迷。宜從後悟。如
氍氀體量乃逼三衣。中國不開偏被寒土
正記云。相同袈裟者私云。牒
鈔文也
又猶未了。准輕
重儀。正是袈裟以西土多塞將此爲衣也
批云。氍氀長五肘入輕等者。立明。此要純色
得爲三衣者故輕。若有斑色無間大小入重。
若非斑色堪爲袈裟者。雖未袈裟亦入輕
此等文。今鈔意。律文唯出長五廣三量。不分
別袈裟非袈裟故。應長五廣三量物。不問袈
裟非袈裟。皆入輕也。輕重儀意。唯局已成袈
裟即入輕也。有抄成此義也 問。今鈔既云
此即三衣。同輕重儀局已成袈裟如何 
答。此寒雪邊方以氍氀等成物明許作三衣
也 問。彼量故非袈裟氍氀以成入輕義也
云云私所存云。律文氍氀可通已成袈裟未
成衣財歟。依之今鈔述律意。云長五肘廣三
肘等。且出同袈裟衣財邊。云相同袈裟條葉
具足。或云此即三衣。豈是非已成衣體哉。是
以抄批云。此要是純色得爲三衣者故輕。若
有斑色無問大小入重。若非斑色。堪爲袈裟
者。雖未成袈裟。亦入輕又輕重儀意。必局
已成袈裟不見歟。彼儀文云。氍氀體量乃通
三衣 此氍毹體量同三衣故開見。必已成袈
裟體歟。後云如氍毹法割截成三及。是約已
成袈裟見。爾者儀文通已成未成歟。但律文
與儀不同。中邊差別也。其衣體可同歟 問。
氍毹邊國所開云事。乾封年中。何貞觀今鈔
云寒雪國中哉 答。今鈔改正舌文與儀文同
也。慈恩傳第十云。西明寺上座道宣律師。有
感神之徳○以是故來示師佛意。因指宣所
出律鈔及輕重儀僻謬之處。並令改正
記。故儀文云著云云 此至例此分量。指爾前
鈔等文也。後因天人告以下。正輕重義所存
義也 被寒土 毛ニシニス
記。又云諸寒嚴國等此已下皆彼注文也。
複貯著之 
記。毛罽云云 毛布也。罽尤云。居例反。
纖之爲之
氈類
記。故下判云云云此指輕重儀下文也
鈔。被是重物不可例之簡正記云。右斷被
同氍氀入輕也。今師云不開畜。全是俗懷。不
可爲例問。輕重儀云氈被之屬例此分量。
今何簡之哉 答。濟抄云。儀文約毛類之被。
今判被者。以錦&T073554;等重物歟云云
鈔。以僧祇中等簡正記云。引祇中氈僧伽
梨例土氍數寒處聽著搜玄云。以僧祇中氈
僧伽梨寒處開。若故即明前五肘三肘是伽
梨之量故開。自餘二衣量亦准此
記。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 鈔
文被單雖云入熏。記引儀也。被單顯入輕之
旨也。儀上文云。被則不爾。全是重收長衣不
開被。非淨施故。是俗物非出道用。若通開者。
與俗不殊○無問厚薄大小衣。外道之服並
重收對此文至下即云。餘有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等也 問。今鈔文分明入重。何下文
幷儀文判輕哉 答。此釋且依本部。下文幷
儀釋依五分等意如是釋歟。是以簡正記云。
被及被單入重者。且依四分斷也。若依五分。
獨被單類同單敷入輕收薄軟氈堪可
 &T057410;牛唐反
絲履也
叢毛織而出毛兼有文
像人獸等状
鈔。氍氀錦繍等綺色分明入重云云 簡正記
云。氍氀錦繍等五綵色分明。不論肘量皆入
重也綾羅交錯マシヘマシウ
記。著細鵝文相衣云云 織小鵝形
鈔。大價衣 簡正記云。大價衣者。西土諸王
多重佛教外治國。則服俗衣内遵法行便
懷道服。咸著大衣。同僧服者。其價極貴。或出
萬金故。耆婆施佛一衣。價直十萬。而諸清信
士女逮及菩薩在家咸著三衣。乃至色有諸
天亦此服。大師聞斯所説。方省前迷。故儀
云。今以近事用微遠教。如梁高祖親依佛教。
三依錫杖而受持之。登座講脱於帝服。又唐
貞觀年。中宗皇以所著七條施勝光寺彌法
師。價直三萬。及終後還追入内。又貞觀十二
年。呉中進二僧。一名道泰。二名惠宣。太宗以
所著七條示之令制詩。先成者與此衣。及作
詩一齊成。遂令學士評於勝劣。云倶一等。因
令將衣於市俗。價直六十萬。乃進却出絹入
付百段等
鈔。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梭
入輕 抄批云。文中不明了者。有人云。天人
正明此義言。貴價衣還是袈裟。但價貴耳。非
欲人服也簡正記云。王大價衣者。律衣法
中。瓶沙王持所著貴價欽婆羅衣。又送所著
大價氍氀。佛言。應淨施畜。種種好衣者。律但
云諸優婆塞遣人大送種種好衣。並不分別
衣名及羅穀等。是不明了。不妨含於等者。今
師義斷既是大價好衣。必是大貴絞梭等也。
又下文聽著大價疎衣。何簡綾羅穀也抄批
意。大價衣袈裟也ト云コトヲ不分別故。云文中乃不
明了。簡正記意。大價衣通コトシ綾羅紗穀不分
別故。云律中乃不明了見。今記通兩邊見 
交梭尤云。蘇油反。織具也。
玉云。人泉反。木也
 紗曷紗穀 蘇禾

諸王外國政則服俗衣。内導法行便
道服 ツシカセ
散縷作紐縷作空中作。散縷紐縷盡不聽。皆

記。空中者應當中縫一也織編二也是顯
云二種腰帶也。濟抄云。凡空中帶者。未縫合
但疊折帶歟。故今教當中縫也。謂中一通徹
縫之歟。又織編作者。如今時帶縫於匝邊歟。
凡今此帶者。當裙之腰帶也。故彼本文第三十
一卷
佛言。散縷紐縷作盡不聽。著時不聽四匝繋。
應再三匝大抄記云。謂繋衣裙者是 即
身瘡三衣即準單敷類決被單
鈔。準此被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
簡正云。准此下前依四分斷。被單入重。今
准五分。單敷可類入輕。儀云。被單既不同被
等縵三衣。可從輕限錦綺毛&T021692;尤云。比朗
反。纖毛也
 
鈔。若氈蚊厨等入重 大抄云。若氈蚊厨。謂
氈與蚊厨各別。非同一句
鈔。準此四分減量者入輕 一義云。今文判
重意。據過量故。以此爲所準。校上四分薄軟
減量也 問。付此義不審。輕重儀云。薄軟堪
可裁縫。無論大小多小入輕何校薄軟而言
減量耶 答。於今輕重所判。前鈔後儀不同
不局此事乎。又義云。上於薄軟氈同儀文。不
論多少例判輕了。而未判厚氈故。今準釋判
厚氈。減量輕如量重也已上二義
濟抄意
又有云。付後
義不審。何記彼云校上薄軟耶 必依量 
コハシアツシ入重 タクラフ上薄軟 吐盍反。
他臘反
 
&T021738;都藤反。尤云。二
毛席類也。都能反
鈔。類聞錦繍會正云。廣蒼云。毾&T021738;毛有
文。章類同錦繍屬床 以輕緯斑毛如
經錦者用爲地敷壁障等
鈔。聽作袈裟色畜五大上色袈裟當體雖
非。終可作袈裟色故。雖當體上色。判屬輕
也。又此當體純色也。故判輕。錦衣染雖可成
如法色。未染當體斑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
也。故未染當體在重攝也。無宜抑例通分
鈔。若眞緋等判入重古師意。眞緋正紫大
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入重。黄白被
云入輕。故爲難也。依之云黄白不應入輕
鈔。白色佛制不著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黄青
赤亦應分絹布雖通黄白。今殊以白一色
爲所例。以例黄青赤等。成五大色皆可輕也 
問。有人所論。間色之中眞緋等也。今所成者
即五正色。爾者何爲例哉 答。正色若入輕。
間色獨不可重故也。輕重儀。若以不許便入
重者。五大上色之衣。佛並通制。何爲獨在緋
紫一開一制但出意言耶。故並由改轉可成
壞色。同布絹之白色也。又不同錦繍&T021740;&T021738;
以下同上
紀所引也
 問。即不許著。何判屬輕哉。正其
色雖不許著。終可成袈裟。上又當體離綺錯
分明色故判輕也。氍氀等終雖可成袈裟色。
當體綺色五彩分有可判重也
鈔。若爾氍氀等 搜玄云。若爾至非重者○
若五大色入輕者。如何氍氀但從量斷入輕。
本不論色。如何上色即斷。色分明者入重者。
我今緋紫如何非重耶 答。制從量者。本論
從色。非彼綺錯分明者
鈔。必純色者準律非重 大抄云。必純色至
非重。謂准信四分文。准色應量者入輕也
當時絹布付形可入重哉。若準下袋不可
分歟。記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
限爾者絹布袋有文。可入重歟。如何 答
○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 繭古典
反。
蠶衣
 楷抄批云。麻
芋帶莖也
 稗古畢反。
蒿穰謂之
 便入重色
鈔。盛衣袋大抄云。謂盛三衣者。是經似
袋也。若爾連袋亦似三衣。云何入重 答。連
袋有兩口三衣。袋但有一口。不同故亦有入重
同連袋故
鈔注。前至臍後至腰 一袋ヨリ
前後垂ルニ頭分齊也
記。連袋古云會正云。増暉○如今引ハカマアコメ
人朱反。
短衣也
 襖大袖衣
アヲ
キル
ヲル
記。綵線色色糸也 雜綵線靴鞋
記。時有作三臺龍鳳作龍鳳王形也。層云。
三重造錯綵線綺繍刺成者 補方
記。舊云即彩畟スルトヨホウ合成者
正云。即用五彩畟方補方成者繍綺鉢袋
 繍纈頡絡綺錯綵袋
記。若準儀云繍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事。
同繍錦之服簡正記。鉢袋繍綺。若不隨鉢
者入重私云。准簡正記釋。儀所判不隨鉢
付事歟
記。五體總收五物五體能造。五物所造也。
即四分所判銅餅等也
鈔。水瓶澡鑵等輕重儀上云。第十一水瓶澡
鑵錫林扇○若準律本通例重收。斯何故耶。
由體相倶重○如瓶鑵之器資道要縁狸須入
輕○若約量通會。律本入重者。據大瓶爲言
也。故十誦云。銅瓦澡鑵二斗已下入輕又
云。又當律開分剃刀。此由資用要器。則隨有
礪石袋連相從輕。餘有刀子錐針等。文雖不
列。而十誦有之。正斷入輕問。銅瓶之瓶水
瓶瓶不同如何哉 答 鑿シヤク
記注。共前爲八今七種第一科中。十三第
八二章有之。此第二科中。六章有之。故共八
也。下明染色針線即第六成衣衆具
鈔注。則通輕重等搜玄云。則通輕重者。謂
所造之物通輕通重。不同古人。不問能造所造
倶人重故。佛則不判者。謂律文中。佛則不判。
能造所造倶入重也簡所造差別。不可一判
鑪冶 鉗奇炎反。
鐵束物也
 碪知林反。
石擣石也
 錯七各反。
金除也
也。説文云。
記。輪繩引繩也 袋簿ツツミ
モノ
蒲各反
帳也
 鍬七消
 
スキ
アラスキ
 瓮ヲウ
モタイ
 ハツ古黄反。
桄擲木名
 刀剗楚簡
反。
削也
除也
 ノシ 刀踞ノコキリ
居庶反能截器也
 ヲノ キリ 
戸根反
斫木也
鈔。錢寶等入重簡正記云。十三章門。無判
錢處。今準下糞。掃衣中。准含入重得錢懷
相作銅用
記。若本塊段入重師云。塊樣段段金也 
刮汗 箟刮摩也
削也
筩熨斗 カイ
音妣
匙也
 鉢支今ノテツ也
鈔。禪鎭搜玄云。謂銅石等作。状如擯榔。
坐禪人安頂上。其人纔眠斯即落。打膝合覺
巨炎切。ハサミ
カリマタ
カナハシ
  戸牌歩皆反。
傍也
記。標戸鉤者有人云。戸コフシ也。會
云。戸鉤上牌也大抄云。戸緋謂閉門物。或
木鐵皮等。曲戸鉤謂開門曲金也曲戸鉤
若煮未煮 黄蘗補革切。黄木也
博厄反。黄也
 槴子 
之移反。
木生黄也
 乾陀木蘭
樹也
鈔。珊瑚濟抄云。海中之石樹也。又玄賛
云。紅赤色石。似樹形
鈔。頗梨搜玄云。頗梨者。梵名此名水玉。
大論云。此寶出山石窟中。過千年水化爲頗
鈔。軒&T027012;濟抄云。見中大白如車輪之輞&T027012;

鈔。馬腦搜玄云。碼睢者。色如馬腦。決玉
之名也
鈔。竹筐竹筥 抄批云。筐者。今時俗婦積筐
也。筥者○字林云。筥箱也。飯器受五斗
籠也尤云。居只反。筐也 玉云。
九呂反。熾未器竹爲這
瓷縱令色如
鈔。入稜伽云搜玄云。入楞伽十卷。後魏菩
提留支譯也抄批云。立謂。西國南海有楞
伽山。此從山作名也。佛入此楞伽山中。説此
經。文中開用刀子。頭如月刃也頭如月刃
者。頭如月ハノ頭圓
記。須作墳塋等問下地可判哉 答。櫃ヒツ求位
力木反。
高筐也
鈔。以妨長故問。此長字如何哉 答。妨佛
道長貪情義歟
鈔。戸鉤準輕簡正記云。戸鉤准輕者。傍出
輕重也。前斷入輕。今隨同戸入重搜玄云
前雖斷入輕。亦有隨房故。入重傍出也
正云。離門者輕。在門者重
鈔。四分倶夜羅器即應量鉢盌等簡正記
云。四分但云小鉢鍵&MT00004;。今凡是鋺鉢總名倶
夜羅此云助
鉢器
鋺准十誦應量入輕。若漆灰絞紵
布作成皆會正記云。乃鉢器之通名之故。
云即應量減量等大抄云。減量至入輕。謂
若過量者入重故問。鉢是本律第十三章中
左之。已判爲輕。何准十誦耶 答。雖總擧鉢
盌。十誦唯准怨也。簡正記釋明鏡者歟 ヘリ
ハナ ウルシ
記。盤椀盞合サシカハラケサカツキ也。合者有云
合子也。師云允師合箱也。金合銀合也
記。匙問。上事重用輕處入輕。何今入重
哉 答。上用輕邊且入輕。今俗有邊入重。有
邊邊歟。食單者當時單歟
鈔。有寶裝校等搜玄云。有寶裝校入重者。
香爐准不令入重。以捉寶戒制。不得捉故入
鈔。若隨縁改賣不定者如上處分者記釋
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云云此非爲自受用。
又非爲佛法。只改賣作香爐即如上處分
同隨縁改實可隨量輕重。賣物豈依量。縱雖
小物。爲賣買一向可入重。如何 答。有云。此
非爲一向賣買。只隨縁時賣之。故依量處分
之歟。次判佛法供具。並同兩判。不同香鑪可
約斗量。故但云輕可隨身者
鈔。經架香案經凾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輕
大抄記云。輕謂無有寶者。若有寶者並入重
此不符順今鈔釋歟
鈔注。別屬也謂釋入輕之由也。非爲販賣。
別屬己故云別屬也。簡正記云。數珠別屬者。
對上諸物無定故云別屬。以輕可隨身屬別
人定輕。若有寶裝則入重高座准儀中爲講法
等置故奉處安之
抄云。問。餘物等皆是別屬也。何故付此物殊
置此語耶。又有絹等。雖欲易重物。未作時當
屬輕物。是何強欲市販判重哉。答誠今釋不
分明。然勘儀文。彼出念珠體。云水精瑠璃雜
色珠等。故其體多似寶。是本重物也。多以可
市販。然別爲自數算律開之。即律中比丘不
解事數。誦戒忘誤。開畜算子等云云又云。僧
祇一切寶物入重。則文合眞僞。今隨事縁在
機正要者。勿過數法等云云判意可知。彼布
絹等體輕物不同也云云
記注。如有市販亦重數珠對上香爐經案
等之時。至輕小故。改賣不定義雖無之。若
有市販亦重也爲言記儀云。木槵珠貫雜色僞
寶所成之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
課修業數珠爲引接下根散亂人也。即儀
上云。雜珠數法謂水精瑠璃
雜色珠等
雖體並重物。而堪
道數力。律中猶不解事數誦戒忘誤開畜算
子等至如來椀貫雜色僞寶所成之珠等
鈔。四分云伽藍等問。此輕重二物。付別人
所屬之比丘物判之。伽藍僧寺何是判哉
 答。非爲十方衆僧爲我作伽藍可有之歟。
但可尋之
記。皮革十三輕物等此二物十三章之中
一向不出之。爾者皮革自當第十三輕物。四
藥當第二屬伽藍物。故云義分如是釋歟濟抄
意也
此下科兼約束也
記。初明輕物易重已未以布絹等易重判
屬重。死輕未易判輕
鈔。若已易得重物會正云。在生時。將布絹
輕物易得瓦木等重財定莊嚴房舍
鈔。承塵會正云。承塵施於上承塵土也
鈔。若當處三時分房正分房作法夏中在
之。餘二時必不爾。言總意別也
鈔。無定客主若分房處主客無定故。屬一
人無之。障幔等物只依本房安置之也。若無
分房法處。此房屬一人故。障幔等物重物故。
摘取可入常住也爲言搜玄云。若三時分房主
客無定。爲體通故。依本處安。若無分房法。即
成別屬故。令僧家折用
鈔。若無法簡正記云。若無法者。謂三時分
房法也之也反。
赤土也
 雌黄常イワウ也 
白墡シラツチ也 盛油嚢受半斗以下 靴
履ヒロー簏韋ハヌク
ヒロー
鈔。繋革履韋此已下韋皆袋箱等帶也。故
記云次判諸帶歟
記。熟韋未從用者欲爲革履韋等而未用
者也
鈔。裹脚指韋大抄云。謂用裹手足等指者
是也有云。當世襪是也云云準此皮シ
タウツハ可輕也。又云。纔裹指小物歟。云裏
脚指故
記。必有生皮未熟皮也 平靴斜靴 頭
ナナメ
記。若準天竺覆羅富羅同物也
記。形如皮面前澤開行則左右掩繋 
有抄云。不履行之時。履鼻解開置也。行
繋合也 有短&T057750;ヲフ於客
高頭類宜從履
云。
居羊反。麻履也。
龍云。工句履屬也
前靴 帛爲者。與此不同

鈔。毘尼母云經律等簡正記云。經律在此
明者。以是樹皮作故
鈔。俗書素畫有云。素者絹也云云又云。白
紙等書故云素畫。大抄記云。素畫謂無問屏
風及壁。絹紙等上莊治著釆色等者是也。壁
上畫高僧等名素畫也。入重故釆色未著及
已著皆是入重也
記。異畫者種種畫也 浮情所忻
鈔。紙筆墨等簡正記云。紙筆墨。准儀三
斷。今且約少許入輕。若販賣及寫俗書入重。
若爲別寫藏教者。如本與之
鈔。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簡正記
云。十誦斷者。儀云。其澡豆器或以銅鐵持入
大抄云。盛澡豆准斷。謂無問紙瓦木銅
鐵等作者。一舛以上者入重。一舛以下入輕
耶 答。四分無文。十誦無問入輕也。謂堪隨
身入輕不堪入重也
記。生平所業云平生事也。堪附道法。終非
筌要
鈔。五畜生簡正記云。畜六畜。牛馬猪羊鷄
犬也。既養其生。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
之屬養生之具。即須養具皆入重可知 與
寺中常住僧運致
記。然名中猶通人畜釋名者。指鈔何者名
養生之具人畜所須也。猶通人畜者。指鈔人
畜所須言也。意雖云人畜所須。正欲取畜所
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鈔。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簡正記云。謂別
人私有住處亦號伽藍。此中爲奴。即名僧伽
藍人。畢陵伽別有小寺等。其主若死。淨人皆
入重。奴所有物皆屬本奴。任自奴管
記。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等能給奴婢一
期間約束スルハ。隨所給本主僧處分也
記。若所給盡形前僧既死等比丘僧一期
間約束故。比丘死去留可任意也
記。若他遺供給他人比丘奴也。故死
後還送本主也
記。若本是自有情俗蔭覆比丘奴倩俗。比
丘死入本主比丘僧也。蔭覆者養育也 
龍云。七正
反。借也
記。律據一向四分僧伽藍人等且一向屬
我奴事云也
記。依此五簡之儀文若字有五事
鈔。衣物與其親屬抄批云。謂入其己奴親
屬也
鈔。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已隨分處
簡正記云。若同下鈔文。據同活奴如親子息。
今奴既死。其物一任即主自奴隨意而用。或
設供造像等皆得。故羯磨含注疏云。同活即
任主者籌量也直爾攝與衣食死時。資財
入親
鈔注。若僧供給則不同之私奴不同活時
雖入親或入常住。僧供給時不入親直入常
住也。即抄批云。注云。若僧供給則不同之者。
謂常住僧先來供給此奴也。名爲僧供給。簡
正記云。若僧供給則不同者。謂常住僧供給
之者死後。物還歸常住則不得物入親須入
僧也問。付之今鈔注幷記釋幷甚以不審
也。若僧供給。全是僧奴也。爾者上云若僧家
奴婢死者。衣物與其親屬云云何今不同哉。
加之上分明出之。何重出之哉 答。彼常住
僧家奴。其衣物與親者。彼親亦屬常住故與
親也。此僧供給奴。其親不屬常住故。一向入
僧也。所以爾。搜玄云。若僧供給則不同之者。
僧有二種。若情樂在庫厨拾力。常住供給者
死後。此直入常住。此是捨身。身不屬僧。奴親
亦不屬常住。但從彼力與衣與食。力已既訴
物返歸僧。不同常住之奴。親亦屬於常住故。
與親收也。若還是私僧供給者。爲力故與。死
後亦歸本僧。衣有別屬。不入奴親及常住
此釋意。今云僧供給者。彼雖不爲正奴婢之
儀。僧故。僧又量彼奉雙之力與衣
食故。其衣等還本僧。不與親也。依之上僧奴
婢大不同也。爾者無重言過也。今此記意。只
付與衣食上。私奴不問僧利養故。有親先與
親。無親可入常住是同僧利養故。不問親
有無。可入常住但上僧家奴不同。彼始終
爲奴婢故。此必雖不爲奴僧利養。供給侍彼
故不同歟
鈔。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令去 問。此己
者平生時放去之歟。死去後衆僧判斷放之
歟 答。彼母論第三云。分己比丘物法○可
分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三衣與看病者。餘
物現前僧應分。若有奴婢。應放令去。若不放。
應作僧祇淨人此文意。己者平生盡形間。
供給セント契約スルト手疏等分明故。於沒後處斷之
時。即放去也。若不爾者。如何唯衆僧ノミ
而放去之乎。故記所引儀文令顯母論。但彼
論文相不顯説手疏分明相故。儀文云准母
論放去也。實儀所釋直顯母論深義也。抄批
釋聊忘本意歟。即彼記云。母論。若有奴婢。應
放去者。此謂比丘生前養奴。比丘身在。可須
放也
記不放者等母論若不放者文意也。謂不
放者。即所給盡形手疏不分明者也。故
五中第一能給盡形者第四本自有情俗蔭覆
者也爲言抄批意異之也。彼記云。若不放僧祇
淨人者。謂先若不放死得入常住。名爲作僧
祇淨人也
鈔注。準此放去謂賜姓入良後給依律
母論放去爲所準。以賜姓爲能準也 問。平
生已賜姓入良。何亦入常住耶 答。是能給
盡形奴故爾歟。記云反例意。所給盡形手疏
不分明者又云通無分限。能給盡形若所
給盡形奴。不可論離不離。又彼放去者。若
能給盡形。設雖平生放去。可論離不離。如彼
囑授物即其例也。已上且依此記幷儀意。如
是料簡。餘記意不同也。是以簡正記云。下引
母論證如文。後終依律者。生時既放。死後依
律不合更收入常住。以生前放他已成故。若
生前不放。終後須依律入常住抄批云。注
云。准此放去謂賜姓入良等者。謂解上應放
令去文也。注云。後終依律者。私云。謂若賜姓
入良則放去也。若不爾者。比丘終後。依上祇
律後文斷。入常住作僧祇淨人故月後也。指
前祇文後語也
記。衣資畜産畜畜讀。産財産也 
 
記。未擣治者入重師云。恭未磨等入重云云
記。若已擣和成丸散問。鈔云湯丸膏煎並
入重。記釋湯丸等通餘三藥。豈知雖丸鈔判
爾不同如何哉 答。彼雖云湯丸。未擣
治盡形藥故入重歟。今丸散入輕。已擣治故
入輕歟。但可尋之
鈔。請食已命過此既請與食後死歟
鈔注。令現前分處入重搜玄云。花嚴云。謂
令同己人取物法。來僧中分別輕重耳。此食
還入重。衣准可ヲ以知云爾也
鈔。三者通用律藏廢立正文搜玄。廢立正
文者。若四分律判澡鑵等入重隨身常用。
今廢四分正文立十誦升量下文入輕。又廢
四分判扇入重。又立僧祇則判入輕。五部相
類如是用也簡正釋亦同也。所詮用四分
時。餘廢之。用餘時。又四分廢之也。及事要
者。不必承用四分爲定
鈔。如澡鑵等濟抄云。儀文云。本律通斷瓫
瓶澡鑵重物。皆在重限。未分大小量齊。可准
十誦二斗已上入重已上准應是周斗。若唐斗者。
六升計歟。或作二升者。勘本
文云。釜瓶受。二升以下
應分。在彼第二十八卷也
鈔。針錐等問。上鈔引本律十三章所判。針
筒正在輕物。如何 答。濟抄云。是針非縫衣
之針。唯是針炙針也。故儀文治病段出之。而
宜准如十誦灌鼻筒等入輕所收。餘有藥凾
諸器相從分也云云又義云。本律分明不判
故。且依餘律歟
記。澡鑵等物本律判重等問。依此釋。本律
針等判重歟。爾者何上第二師不依本部判
輕哉 答。上判輕。本部意也。而上判輕。約成
衣針筒等。今所論針炙等事歟。爲炙針本部
意判重歟。是以今云本律判重。又上卷第四
門記云。錫杖澡鑵針錐等物四分歸重。餘律
並輕如二衣
中文
而此針律不判輕。今此第三師准
餘部判輕也。是以會正記云。儀云。餘有刀
子針錐等。文雖不判。而十誦有之。正判入輕
問。今此記兩判。記家以自意樂判之歟。將
但申第三師義歟。如何 答。濟抄云。儀中澡
鑵約量判量。於錫杖與扇無判輕之。若爾
者。記家定不背之。又科意爲申第三師義
 爲警 講 搖風 何所
鈔。且依第二抄批云。立明。依上三師斷中
第二師也。正取四分兼用他部。依此一師足
得行事也看者有志心而不如實
記。謂多虚詐如是訓看病者之有詐思
也。又訓謂多虚詐。此意病者有詐爲言
也 不能靜坐止息内心
鈔。次五明看者行滿問。上云表瞻病者徳
滿。此看者徳也。爾者二五徳差異如何哉 
答。上病人難看能看云瞻病者徳滿。五事正
約病者故。記云五事並約病者。此五事難看
各云能看邊。云初五徳。又云瞻病者徳滿也。
次看者行滿。五事當體即看者徳。云看者
行滿。爾者上不同歟 不惡賤○ 唾吐 
差死
鈔。己身於善法増益簡正記云。謂難看他
病。不廢自己之業。即誦經坐禪等。若廢己業
辨他事。徳亦不具又義。善法増益付病者。
即簡正記云。大徳將己字屬上句兼作以字。
呼下句云身於善法増益。謂全約病者之身。
於善法中増益。全不關者病者事也此解文
勝也
 
小瞻視
鈔。二僧次差看問。何不賞之哉。當時迴看
病當取。後臨終剋人賞之故。爾者何云並不
合得哉 答。無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意樂
故。不賞之歟。若有其意樂。雖僧次可賞之。彼
律且約無其意樂。如是一往釋歟
鈔。看犯王法死者此比丘犯王法。必定可
死知而其時剋看也。是次會正云。犯王法知
此人定死。必得賞故簡正記云。犯王法者。
知犯必死。亦不合賞然一燈過終。若不知
何者受持
記。若但三事具缺與之三事即三衣也。今
記初一丁次云比丘三事不多不少是也。具
缺與之者。約衣多。上看病者與上三衣。中下
看病與中下三衣也。若但有一品三衣無多
三衣。上看病三衣具足與之。中下看病二衣
一衣缺可與之爲言
鈔。或不信者看病者雖云問知。不信者上
品不可與之爲言
鈔。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問。既云重縫。上
何又云不刺著哉 答。縫者直縫事也。刺者
却刺事也。故不同歟
鈔。若先已刺著此本雖却刺縫著。有縁取
分行外等也。簡正記云。如文三衣不與針刺
等者。不與受持連合故摘分持行者。謂同是
一衣故合賞也
鈔。四分六物等簡正記云。其六物名體諸
律不同。願律師將三衣合爲一。盛衣爲二。
鉢爲三。鉢袋爲四。坐具爲五。針筒爲六此依四
分律除
鹿袋加
針筒也
飾宗云。三衣成一。鉢成二。坐具成三。
針筒成四。盛衣成五。貯器成六。今南山云。三
衣是三。鉢是四。坐具是五。針筒是六也。盛衣
貯器但是隨衣鉢物。非六正數。思之尼六物
於五衣外更添針筒。是六也抄批僧六物
古今不同。如簡正記。於尼彼記云。若准十
誦。論水嚢除針筒故。十律二十八云。六物者。
三衣鉢漉水嚢尼師檀也。礪云。此上約僧明
六。尼應有八物。亦有解云。合五衣爲一。離盛
衣幷貯器爲二。及盋坐具針筒是六。此即同
僧數也。若離五衣爲盛衣貯器隨衣鉢。合論
者幷坐具針筒。此則僧六尼八。任意兩取
搜玄記僧六物古今同異如簡正記。但尼六
物彼記云。尼六物。一三衣。二祇支。三覆肩
衣。四鉢。五坐具。六針筒。何以知尼亦六物
者。故十誦云與六物也問。祖師意於尼賞
勞其物。如何數之哉 答。八物十物尼鈔
云。此律賞勞六物者。三衣爲三。鉢盂爲四。坐
具爲五。鍼筒爲六尼加覆肩衣僧
祇支義合應八
又文十盛衣貯
器者。猶是盛衣袋及五衣襆。貯器者猶是鉢
袋及凾等。此並通入賞勞也
記。出沒有異隨有皆通問。若二具足時。
何物可出哉 答。一義云。賞法既出針。故知
可用針也。又義云。制物六物之内故。可出袋
也。徳具物不具記云。或六物不足則有與
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文
第三
句。鈔乃至言也。會正記云。乃至略物具徳不
第四句鈔倶缺記云。倶缺者。或不
須與或少餘衣文
鈔。初徳物倶具依法與之此一句作賞勞
羯磨與之也
鈔。若徳具物不具○並隨事商度者。下三句
皆商度之。又不作賞法。只入現前羯磨和與
之也。記云然徳具物缺等。即其商度相也
鈔徳具六物不具四句等。第一句
鈔初徳物倶依法。與之第二句鈔
鈔。若徳缺物具等云云重述上第三句也。故
上四句之中。只云乃至而略言之也 事勞
有功亦須
記。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可
輕徴人性看病人也
記。縱徳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 徳一向
無云無也。徳缺云有也。而今雖徳缺少有之
故。加多賞之也 件其輦反
分也
鈔。並束入現前羯磨○取物量行和僧乞與
今鈔意。三句不作賞勞法而尼鈔徳具物
不具猶用賞勞法也。彼云。義准一徳物並具。
二徳具物不具。此二合賞。三物具徳不具。四
徳物不具。此二不合賞。而看病辛。苦而欲
優饒徳不具。四徳物不具此二不合賞而看
病辛苦而欲優饒者。束入現前作羯磨訖後。
量徳劣三唱口和僧。隨多小賞之賞勞羯磨
縁牒句云。某甲比丘尼命過。所有衣鉢坐具
鍼筒盛衣貯器。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鈔。事情通敏事者看病事。情者看病者情
歟。抄批云。敏由達也。欲明看病有勞。雖不具
徳。若不及量賞小許。後則無人看病。情
塞無人行也。今既恒而賞之。事
情兩通故。四通敏也。又解。亦可徳雖不具和
與者。事情得通。無徳不和而與者。情事則不
通也遮也聽
也達
アタル
ユルス
記。義應直付不作羯磨而分衣畢可與也。
七衆看比丘病。唯二衆得。沙彌及比丘
鈔注。謂勞畢竟不滿抄批云。僧及沙彌無
案摩勞。俗人無有説法勞也
鈔。尼三衆同之尼三衆看比丘病。少許可
與之。故云同之。沙彌同比丘應盡與也。賞一
首者留還付之
記。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云云伽論必如
上。雖非安居夏制人。自外界來看之故。見懷
慈行相故。可賞之爲言而餘記意。聊不爾歟。
抄批云。外界看者亦賞之者。雖是外界安居。
來此看病。有勞不賞事。絶優矜其人徳具理
含與也
鈔。僧祇不應即閉其戸濟抄云。勘彼本文
第三十
一卷
不應便開其戸定知少閉字誤尼鈔
亦作

云云
記。七種共行一師被治罰。弟子爲斷理。二
師犯殘。弟子合悔之。乃至七弟子當以食將
護師也。而七種師弟互行。故云共行也。先將
己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
記。然准上文即後皆得即者。葬已前於異
處分之。後者。葬已後分之也。抄批云。十誦諸
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衣者。案十誦云。憍
薩羅國。有一住處。一比丘死。僧在死比丘屍
前分衣盋。是死比丘動起語比丘言。諸大徳
上座莫分我衣物。諸比丘不知云何。因白佛。
佛言。莫即於死屍前分。若死屍已去。若僧在
異處應分
鈔。如上依法集僧抄批云。如上卷集僧法
中也鈔。若不勝擧床甕等會云。不可舁
對反
歴帳
鈔。初中若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問。
可云五人僧法哉 答。會云。賞勞以牒看病
人名。入法時不足數故爰所爲人不入僧數。
爾者非五人僧法歟。抄批云。若五人者得作
賞勞分衣二法者。礪云。若五人已上具用三
法。謂賞勞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攝物白
二。律文但有兩箇白二。無有差分衣人白。二
今准義合有如分粥等亦有差人羯磨。若四
人直行一法。三人已下對首心念三法竟。然
以衣賞勞。無別有法。直將衣付也私云。今
行事。知事既衆僧口差故。不別差也
鈔。若四人者正得用直分一法云云抄批云。
不得差分衣人法○但得作直分三人口和賞
勞等耳。若作僧法。雖作法已。衣未離處。更有
人來。何須改作法。若一人心念已。後人來則
不得也
鈔注。前縁一同此例云云會正云。前縁即集
財召集等
鈔。前集財已後等云云抄批云。此分己物及
非時僧得施羯磨。與餘法有異。若結界説恣
不作相者。止得失法之愆。但使界無別衆法
得成就。若食僧食。要必作相。縱界不集亦無
過也。今此一法義須兩具。要須鳴鐘。又須集
不同常法ハシ同僧或不門限アルニ
託昏夜意遮十方 又閉門限
鈔。非上縁者等云云大鈔記云。非上縁。謂非
假記等縁也
鈔注。律明六物等本律第四十一云。大徳
僧聽。某甲比丘。此住處命過。衣鉢坐具針筒
盛衣貯器。此住處現前應分。如是第二第三
鈔注。準論不必須集云云會正云。注。律云所
有三衣六物。今準母論云六物在餘處。若此
徳不具無看病人。隨彼界分之。不須索來
今記根本指多論故不同歟。但多論文可勘

記。蓋準多論云云謂徳不具之時。三衣等有
餘處。彼寺僧可分故。此不集事。故不條也 
一一檢問セヨ 礪授雜相
鈔。如上處分云云抄批云。如上處分者。有則
相當還。無則交落還也
鈔。並準上斷已若是同活。處住處分。若是
共財。除隨身衣已餘者分半也
鈔。如上分之云云加第六定輕重中分也
鈔。幷問看病者上三問即問僧次。送喪問
即問看病者也。何今幷字書之哉 答。一義
云。三問中初一間僧鈔文分明也。囑授同活
則問看人故云幷也。若爾記三問釋云應令一
人 答。有無如何 問。當寺行事披讀輕重
帳。看病人作之。又上三問。看病人答之。而此
文帳。維那作之。今三問衆僧答之見。當寺行
事所據如何
鈔。有索替入法已大抄記云。謂入羯磨法
已也又彼記注云。此中大意者。看病之人
以己比丘輕重物送己者。己某物不還來故。
云以自物替。入法已衆僧知已還付與看病
之人也 問。重物豈和還看病者哉 答。
自本和還者輕物事也。索替永可入常住也
 若干件數己者 若干件數ヲ以
送己者
鈔。但五徳難具同記云。初科前標令賞
是也而鈔文不可賞見如何 答。一義云。此段
先賞勞段得意。芋可賞釋也。爾者無相違歟。
自代其功。與奪得所。出自僧中
記。顏子云願無代善顏子即顏回也
鈔。若結隨意也云云抄批云。此言出四分。説
戒揵度中。初制結説戒堂。説戒時。有住處布
薩曰。大僧集而説戒。小不相容。諸比丘念言。
世尊制戒不結説戒堂。不得説戒。今當云何。
佛言。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得説戒。今取彼
文證。若與不與在僧中也 優賞 退 
ノヘ ウタウ
記。羯磨中四處縁皆不同者一白第二句。
二羯磨第二句。三羯磨第四句。四法歸也。即
白第二句具云三衣鉢等。法歸衣不具故云
衣。羯磨第二句無五條。第四句無大衣。故四
處牒縁皆有無不同也 巾帊ツツミマトフ
記。由物不定○如前注中白第二句下云
隨有言之也
記。後注從物名相多少餘者如上兩處注

鈔。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抄批云。立謂。是
己人平常服三衣及盋帒者與賞
記注。羯磨云等注羯磨下卷衣法注云。有
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
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
意云。准律羯磨。存付分一法差人羯磨
等律無之故。不出之也。簡正記云。古今三師
不同。初師具三法。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
復執律文云。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分之。今
破云。此思文不了也。第二師但存前二。謂於
第二時付衣法中具合付分二義故。第三師
但存付分一法。不須差人。今鈔主意。取第二
師。何以知之。文中云律令白二差人。即是依
第二也。違法通得者。破第三師也。謂律云當
差一人令分。今既不差。豈非違法。若論付衣
中既具合付分二語。口差亦合得成故云通
得。搜玄問云。既依第二師。鈔文何不見出差
人之法 答。謂律但令差人不出詞句。故鈔
闕之。今行事時。但先白二差之。即得其羯磨
如常秉之此異今記幷注羯磨意。彼注羯磨
今記只存一番法。必不見依存二番法師故。
而彼餘記檀出羯磨故墮。今記並是意コト。
ワル
及恐成專檀所破也
記注。古記謂是口差今家取者非也問。口
差今家取義也。如何云非哉 答。第二師義。
差人付分也。而古記第二師存口差。然而間
今家依第二師云非也爲言是以會正云。注羯
磨云。有存三法。此思文不了即不了付
法中舍分
第二師
但云卷五徳及付衣二法。謂第二付衣中已
含付分二義故。五徳不須吏秉分法今師
取之
第三
師但有付分一法。不須差人故。四今時等違
法通得。律云當差一人令分。今既不差即違
法。又以付衣法中含付分二語故即云。僧今持
此衣與比丘某
甲。是付也。某甲
當還與僧。是分也
是以口差亦成。故四通得 
問。今師既依第二師義者。鈔中何不出差人
法耶 答。謂律令差人唯書付分法。不出差法
不引之。依今行事。先須白二差之辭云。大徳
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作分
衣物人白如是羯磨
倒作
トセ法通シテヘシ。由
スルニ 記。古記相沿引用 此破前所引
會正差羯磨也。作行事策
鈔。持律者先知不具徳者沙彌等法簡正
記云。謂上雖明徳具賞法等。然其作法之時。
先須明委知徳之有無沙彌合分法等。又須
知沙彌合與幾許等
記。多下別釋初釋具徳此指三衣餘處者
索來此賞句
鈔注。故知通博此注上疏文即隨彼分。是
以今記云上句明彼彼得分普&T047781;十方故。餘
記意聊不同歟。搜玄云。謂通博諸部量徳有
無不具者。即隨彼分明知。此中須賞徳不具
者。但用和現輕物與也簡正記云。注文意
云。須博通諸部量徳爲無方和現物也會正
云。通博諸部和現物。既六物在別界。此徳亦
閼故不可索來。但觀前可分物與彼此等皆
今説不同也。今記意。但他處有六物。於彼寺
可分也。故云通博見 博布各反。
廣也通也
鈔注。用和スヘシ現物彼看病人雖不具徳。又
非無勞功故。此住處現前可分物衆僧和合
少分與之也。是以記云顯此分賞隨與少物
故也。抄批云。已人三衣六物既在餘處。今看
不具徳。不須追彼物來。但和取現在物賞
鈔。若三肘五肘外長○和合與者好簡正
記云。若三肘五肘外等者。謂約己者將絹帛
指作三衣肘量外有長物。隨多少和乞與好
鈔。沙彌死所著内外衣抄批云。立謂。上
下二衣也。一當欝多羅僧。一當安陀會。故云
上下二衣也此釋尤有其謂。而簡正會正等
記釋不得意。即簡正記云。沙彌内外衣者。即
裙及五條也會正云。内即裙。外即縵衣
等内衣。何看病人賞之哉。故知不審釋也」
記。前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
羯磨同僧乃據十誦前十門中第七門明
直分故今會也
鈔注。律中文少不具等律中出賞看病法
乎。注云付分法。則令準之。只増一句故。
云不具也。次今記或釋意。賞法則牒六物。
而不見衣非衣等詞故。准非時僧得施法牒
之。彼律中賞法下在非時僧法故。云準後法

鈔。若衣非衣等今行事不用衣非衣言。準
羯磨經可云所有衣物也。但彼羯磨經誰諸
長老忍下多十五字勝也。以今記釋彼除用
之也。凡今一段賞看病付分法。以羯磨經
可爲本也。十五字如今可除之也
記。限人已定五徳讃數人數當時行事籌
數之如何
記。打槌白衆人數唱擧也 相籌。
記。於籌物上各據字號今記意。籌物上書
物名先行籌已行物。謂物上何物籌上又
書何物乎。此籌書處不見人行之。隨籌行之
也。搜玄擲籌取分者○佛言。不應自擲籌。應
使不見者擲籌。謂籌上書作人名。令不見者
擲於衣聚邊。然後看籌上名各分也鈔。若
一依極好衆並有衣人皆持衣故無用故。無
衣比丘爲令取也。初與無衣猶善
記。下令隨付實難指鈔云從上座行之須
者直付善見文也。此法云難行事也。衆中一
人取之事難故也
鈔注。分破行之問。衣等如何可分破哉。分
破袈裟不便。其上分破可無用故 答。付分
破可所用物云之。必非袈裟等歟
鈔。徒衆有法簡正記云。謂己者多僧具六
和。名爲有法。必須依分之。不合別迴作功
會正云。有法即依律行事
鈔。更生漏過會正云。漏過福屬有漏業
問。今分物等作法。可云無漏業哉 答 

鈔。凡智不過聖心抄批云。謂凡夫智慮豈
勝聖人云心也
鈔。四律並云簡正記云。四律謂四分十祇
皆爾。非謂局四分一律也
鈔。乃至四十與抄批云。乃至四中與一者。
約四十文。沙彌得十。大僧得三十也今記
記意亦同之 問。業疏四下言等與者。與大僧
同一疋也。言與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言
三分與一者。即四丈中與沙彌一文也准此
四中與一不當四分一歟。如何可得意哉
答。彼業疏釋難思者也。可勘之
鈔。淨人五中與一問。淨人等與等義不可
有歟。如何 答。此義可有之歟。即業疏云。守
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與一分者。體非福
田。以供僧勞望僧故合簡正記云。玄云。指
義鈔及大疏也。彼云。淨人雖於僧有勞思。非
出家之士故。此沙彌更少 問。僧寺中或有
女淨人。合得分否 答。若據道理。僧寺畜女
人即非法律。如別所論。今此且據賞勞義邊。
亦合得分 問。或在家外爲僧勾當得此物
否 答。内外雖殊。勞役無別。亦合和僧乞與
少許物付
記。準應自槌一同僧式上數人數打槌白
衆等也
鈔。如是總計等總結上比丘沙彌分法
鈔。律無賣物分法賣己者物。其直分取事

鈔。今時分賣非法非律等師云。今時禪院
有之。名唱衣也。濟抄云。是當時禪衆所行也。
又入唐人親見云。一人以物行衆中。即須人
唱代鈸取之。若唱者多時。隨價高與之
鈔。至時喧笑何顏厚 分己物時。
取得好惡物即喧笑也。不惟終始乃無
アラ
タム
 且泉反。
改也
 俗字抄云。
習也
 俗玉云。
風俗
鈔。望諸有識云有慚愧人意也 准式合
須牒本云○是衣物
記注。改正不妨指牒本云正也
鈔。作此法已未得分入手來問。前五人已
上雖作付分等僧法。羯磨畢未入手前。客僧
來又可分哉 答。五令時客來不分。謂人數
已定故。曰人直分之時。羯磨之後設來。不入
手。前又可分也
鈔注。故律非時僧施中亦爾簡正記云。謂
佛中令與一人分之。今爲無人。唯論開作
直分法。捧入現前。今雖作法分。猶未得入已。
若有人來。理須作展轉。又前爲無人故。唯論
開聽。今既爲人須依律□分爲定
鈔注。有人無相不成此擧例也。謂後人來
更不分之。不成分物。如彼有比丘。無相不成
爲言今記意雖分明。如是可料簡歟。即搜玄
云。有人無想不成者。謂客來入界。是有人作
無人想。但分作此物即不成也私云。上凡釋有
比丘無想。下正
釋今意
 云云
謂後人來。不得用前開法耳問。注羯
磨有人無想羯磨之時見。即彼羯磨經下云。
善見云。若界外比丘亦須兩分。謂在羯磨時。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衆不成分衣會正。有比
丘○以別作法故抄批云。注云。有人無
想不成者。有人在界。合召齊來。衆集在房。豈
成法事此等諸釋皆約作法之時見。何今作
法已後事引證之哉 答。羯磨實雖畢。未分
衣法事終故。尚閉作法時故。引證之歟
記。但除上二字二大徳之二字也 取衣
鉢直付セヨ 直明皮此三語受共分
記。應云大徳此己比丘衣鉢等問。鈔云直
付。何唱句哉 答。簡正記云。直付者。亦應
説云大徳○如是語之便直付物。非謂全不
陳詞名直付也鈔。四分文中直明今記
意但出對旨法。不出賞勞法。故云直明見。而
餘記意不同也。簡正記云。直明彼此三語受
共分者。以律不出詞句。詔此言直付。今鈔指
説詞如論也
鈔。一相應法會云。母論第八有諸相應法。
若一人在一相應法。二人在二相應法
作己想
鈔注。理須入己云後來入不得分理。既約
須入己云爾。若不入己更可分爲言是以簡正
記云。南山云。作此三説已。以手執物故。後來
人不得。若不執後有人。即須分之四分一
人 口言此是我分得也
鈔戒疏云等彼戒疏三上長衣戒中云。作非
衣者。昔云。如幡蓋等此是佛物。有何長過。有
云。草履鉢嚢等此亦非也。如律文中。非衣者
不許餘用。相傳云帽袜之類。又云。聽與尼非
衣。豈唯帽襪耶同記釋云。二非衣中初出
古。如下引文示律云。時有將非衣作嚢佛言。
不應作。此即不許餘用也。文既不許將作嚢
器。應是首飾故。以帽袜釋之○又下律中。諸
比丘畏愼不敢與尼非衣鉢嚢等。佛言。聽與。
據此文。通不專帽袜。則顯上解亦非所取。然
文但斥非而不顯正。鈔云今但解通而述之。何
妨彼此倶攝。古記解云。但非所著用皆名非
衣。則通彼此兩衆矣會正云。非衣者戒疏
云○如前引今但下即通途而論。可著名衣。非
所著者名非衣。又彼尼此僧互得不稱可衣
皆名非衣
記。或僧尼互望抄批云。故律中比丘取
尼衣犯提。開取尼非衣。謂袈裟之外曰非衣
也。又律下文云。比丘多得衣。不知與尼何等
衣。佛言。聽與尼非衣
記。彼倶攝濟縁記意。僧尼云彼此見。然今
記釋。上二種總彼此釋見私莊易知。私寺者。即
造私邑道場等處。即如
律中
爲多
鈔。若在私莊寺云云簡正記云。約亡者有別
屬云。須歸本寺○相識比丘多爲造僧伽藍。
即是私寺。多有屬僧伽藍田園。即是私莊。如
此二處身死。爲人守堂者。重物備亡者本寺。
輕物據此現前僧分。雖是自然處。非俗人
家。以有人掌録。不比白衣舍搜玄云。若
準律中舍瀬有多知識比丘有僧伽藍。此是
私寺。多有屬伽藍園田。是私莊此等釋在
莊檢校莊私莊得意釋之也。而會正記意在
莊僧莊得意。即彼記云。私莊者莊舍也。在莊
此僧莊也。家人猶親人也。隨現即莊上有僧
鈔。亦不得尼衆分抄批云。謂既是寺莊物
屬本寺僧。不同在無住處。五衆中先來者得
以是俗處恐俗損僧物故。隨五衆先具者得」
鈔。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簡正
記云。四分下證文可知。無住處即非作法僧
界。白衣家即俗人舍是
鈔。若有五衆先來者應與抄批云。恐俗人
外道限用損費僧物。失本施主之福。以五衆
倶是福田。佛開先見者取。以不損本主福
鈔。若比丘共尼同至隨所同衆死抄批云。
上雖五衆先來者得。今僧尼同至不得依前。
若亡者是僧。物屬僧。亡者是尼物屬尼
鈔。當部亦不須加法簡正記云。當衆未
見。便執作屬己意。不同二人共住一人死作
心念也大鈔記云。不須加法。謂智秀等謂。
不須加心念對首法。設有五人以上。亦不須
羯磨。先見者即以同糞衣故。又律師云。恐共
落故。即須直分。不須作羯磨分故也
鈔。不同共住閑豫加法會正云。閑豫如在
僧舍閑示和豫時。則可作法分。今非此處故。
直爾得攝
記。隨彼五衆攝歸本寺問。此本寺者亡者
本寺歟。五衆本寺歟。如何 答。亡者本寺
歟。簡正記云。隨情遠近者。隨先見者情。或
送本寺常住或近處常住等必須提執作屬
己意方成
鈔。雖見不得只見許不得也。此則屬俗己
定。盜僧得作俗人物ヘシ
鈔。僧祇比丘持他衣行彼第三盜戒中云。
比丘持亡人衣。出界止心念。或三語取。佛言。
越毘尼今記所存正當此抄批簡正記搜
玄等諸記。引盜式中別文釋之。不同今記也。
即抄批云。立明。有比丘。爲他持衣在道行。衣
主命過彼蘭若。界内有僧不共分而將入己。
犯越。祇文如此。准四分合犯盜下注云。不成
有比丘無法者。謂同界有比丘。須作法分。今
自入己不成法也。言不與同界者。隨作法自
然界内有僧不共分也簡正記云。僧祇下辨
同界別受也。祇盜戒中。知識比丘互相餉致
受寄。比丘隨道行。見異比丘從前來借問。知
所寄處比丘已死。受寄他比丘默然待。異比
丘離見聞處獨受得越
記。但乖法故分衣雖成。衣主己比丘同界
可分。而違制出界外自分入己故結吉。今記
得意也
鈔注。準四分不成有比丘無想問。既非同
界作法。何以有比丘無想爲不成之由哉 
答。今記意既云引四分例決。若準四分意。於
有作無想不成分衣羯磨故成重。準之今分法
同界可分。而界外分之故不成犯重也爲言
古點云。準四分不成。有比丘ナリ云云
詮今不成一邊同故。類準之也。此且任現文。
依想字如是料簡也。會正記意同之。即彼記
云。同界越者。即結非法同之吉。若望彼應得
不得理須犯重。注準四分。界中有比丘作無
比丘想。有皆別過故不成也但準餘記意。
彼想字本法字歟得意。所以爾者。抄批云。下
注云不成有比丘無者。謂同界有比丘。須作
法分。今自入己不成法也。言不與同界者。隨
作法自然界内有僧不共分也。又解。有比丘
無法者。謂界内既有比丘。不喚來共作法。但
自攝入也。不與他共作法故。曰無法也
玄云。謂有比丘作有比丘想想。作法不成。義
同無法簡正記云。注文准當部。直斷不成。
以有人作無人想故。義同無法大鈔記云。
準四分。不成有比丘無法。謂界内有比丘不
共他同作法分故此等諸記自本僧祇文ヲハ
同界別衆故不成分衣而彼不分明故准四分
判不成得意故。皆云界内有比丘等。不同今
記也。今但爲簡想ナルコトヲ○引用之許
也 應羯磨前後。明羯磨限約。在
ルニ界作法セハ重。分已後入者不須與分 當
令來某處某時分ツヘシト 若遣人來若自來。
應與分者得 多人往還叢雜難辨
鈔。問將亡人物等問。上與出家別界有何
異重致問哉 答。上別他一人界外分之。此
擧衆出界故不同也
鈔。四分若衣物難分等簡正記云。準四分
衣法中。比丘人間遊行。大得僧應分物。難
分不取將出界。佛言。應唱令來某處分之。應
作相量影等集人。若自來遣人來應分。准此
文。是許出界也。今引此例。己物體通十方令
作法。入現前亦如彼現前僧得體。通十方不
別。若准局現前現前物。不合作相集也。既令
普召十方僧。即表情不礙也。遣人來亦與分
者。請本是界中分物。今將出界分。此人有事
不來故聽與分。非謂一切皆與也。諸部結犯
者。十誦將僧得施出界得吉。應與異比丘分。
五分云。僧得可分衣。一比丘持至戒場上獨
受。佛言。不應犯吉。現前僧應分。祇中比丘持
己人衣。出界心念或三語取。佛言。越毘尼。並
言不應。不云得成
鈔注。僧祇受衣如法者是同活同意今記
意。僧祇意。出界別受如法成見。而上僧祇云。
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此
不如法見。故和會之云如法。同活同意人云
越。非同活同意人事也得意。故記云注中和
會上科出界別受犯越之文也。意云。僧祇雖
出界別受。猶如法有之故。與上科犯越文相
違。仍和會之也。謂犯越者。餘人事如法者。同
活同意事也爲言私義云。鈔云諸部結犯。不云
得成。餘部意出界分衣不成見。而上僧祇出
界別受時。雖得越。受衣成見。故云僧祇受
衣如法者是也。但彼己者與出界人同活同
意人故。受衣如法成也。故上記云即成分衣。
但越罪不與同界比丘乖法罪也。非謂不成
受衣。是以今云或是同活同意。凡云諸部結
犯不云得成。非同活同意人時事也會釋。故
記云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越之文也。今記
意如是。餘記意不同也。謂上四分云若遣人
來出界分衣スルヲ遣人與分准僧祇文同活同意
人也證之也得意。搜玄云。僧祇受如法者。祇
二十八中。約分安居僧得成僧分衣。有囑使
取者。文云。分物人應問。誰取某甲分。若有取
者。乃至應問。彼囑者若二人。先是同意常相
爲取者應與。引此文意。謂上座夏有勞。來取
不虚應與。釋上四分遣使亦爾也簡正記亦
全同也
批云。立謂。引祇文決上四分文。若遣人來應
與者。謂是同活等人不忍。自來令人來取自
己衣分也。非謂將輕物依次分也。或可先在
界内合得衣分。爲移向餘處。遣取亦應得也。
上言諸部結犯不云得成者。謂但遣使取分不
得成。不廢僧法自成也會正記云。注上
若遣人來應與分者。要須是同活同意人耳
鈔注。不同白衣家法不可取五衆先來者

鈔。問將亡人物入界等抄批云。謂如有俗
人持無住處亡比丘物。來送與僧界内。有一
比丘見問言。是何物。答亡比丘物。比丘知已
爲先見者。即引之出界。不使界内人知。至蘭
若處或道中。如法集僧分之得成也。由當界
内不知。又往蘭若處如法同集故成也。分時
同法故者。立謂。向彼處當界依法集僧分之
故得成也 分時同法故
記。歸界同分云云問。彼抄批等意。至蘭若處
或道中如法休僧分見。全不見歸界。爾者今
釋如何哉 答。今記意如彼抄批不得意歟。
謂比丘在俗舍亡。其衣物俗人送彼本寺。覓
僧僧不見故。又以物出彼界時。道中比丘先
見者取。歸我本寺界分之爲言此本寺非謂亡
者本寺。先見者云本寺意歟。於此本寺同法
分之也。是以簡正記云。次問答中謂比丘在
白衣舍亡。有物無來攝。俗人遂將人僧。界内
覓僧付與。既不見僧。却將歸舍。此物雖曾入
界。僧且來至後分時。猶得同五衆先來之判
又義云。亡比丘衣物置他界。彼他界僧以
衣物送亡比丘死處。覓彼僧不見。又彼處僧
不知故。亦持出界。彼置衣物他界。先見者歸
我本寺同法分之也爲言



資行鈔事鈔下二分本也。
自卷始至儉開八事段
記。攝盡一切所食之物云云 問。如水湯四
藥中攝何哉 答。行宗三下云。五大開者無
所制之準此望所制物而云一切也。又義
云。水湯非食限也 若爾者。記云。治新故
二種之病 既水治湯病。何不云藥哉 
答。今且付受淨物標四藥故。大開量不攝之

記。對治新故二種之病 戒疏三下云。皆號
爲藥者。無非療患故也同記云。皆下示通
名。人有二患。飢渇爲故患。初二藥療之。四大
違反爲新患。後二藥療之
記。但時藥手口互塞云云時藥手受口唱三受
故云爾也。濟縁四上云。本唯手受。縁開口受。
以替手受隨一即成。不通兼互
記。淨謂説淨唯局七日云云濟縁記云。受
四藥。手口不同。淨唯七日。但收長藥問。即
有穀米説淨之法。何無時藥説淨之法耶 
答。殼米等是雖時食攝。説淨彼意全非爲
日別食物。只爲財寶畜之故。不開藥食説淨
也。私云。問。七日藥説淨亦非爲服食。只爲
畜。如何。答。同鈔畜寶戒中云。故文中諸比丘
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擧セシムヘシ。後具有説淨方
路中他施比丘班豆殼米。開爲施。受淨
人掌擧等故斯雜物體是繁積トモ。時トキトキ有濟道
故。曲開聽云云此文意爲食開淨施見。故言局
七日藥事。聊難思。如何 答。且云局七日藥
事。同衣物對比丘據作法爲言 問。説淨七
日藥得後食否 答。過日限有生罪過。故不
得食之。礪疏第四云。説淨竟藥得服用不。簽。
不得服用。問。若但不得。何用淨爲。答。内外
不同故。如衣本無著可得言。藥加淨法時。本
爲服。以有時過不得服故。若有下六恐染故
淨○若作非藥者。無法外用故
記。受淨二字從法云云受淨二字能被之法。
四藥二字所被藥體也
鈔。限分無違者。聖教開故。於非時限分雖服
之。無過也爲言
記。對病據體云云前二種對故病。後二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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