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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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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267a0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T1805_.40.0267a02:
T1805_.40.0267a03:
T1805_.40.0267a04:
T1805_.40.0267a0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T1805_.40.0267a06: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T1805_.40.0267a07: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T1805_.40.0267a08: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T1805_.40.0267a09: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T1805_.40.0267a10: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T1805_.40.0267a11: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T1805_.40.0267a12: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T1805_.40.0267a13: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T1805_.40.0267a14: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T1805_.40.0267a15: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T1805_.40.0267a16: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T1805_.40.0267a17: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T1805_.40.0267a18: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五八
十具
剋體作及
無作
或對七支。
T1805_.40.0267a19: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T1805_.40.0267a20: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T1805_.40.0267a21: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T1805_.40.0267a22: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T1805_.40.0267a23: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T1805_.40.0267a24: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T1805_.40.0267a25: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T1805_.40.0267a26: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T1805_.40.0267a27: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T1805_.40.0267a28: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T1805_.40.0267a29: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T1805_.40.0267b01: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T1805_.40.0267b02: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T1805_.40.0267b03: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T1805_.40.0267b04: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T1805_.40.0267b05: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鈔無第二。餘
二比對大同
T1805_.40.0267b06: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T1805_.40.0267b07: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T1805_.40.0267b08: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T1805_.40.0267b09: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T1805_.40.0267b10: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T1805_.40.0267b11: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T1805_.40.0267b12: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準此注中他字乃指
業體。非屬人也
倶舍名
T1805_.40.0267b13: 無表。亦同此釋。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縁
T1805_.40.0267b14: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T1805_.40.0267b15: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T1805_.40.0267b16: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T1805_.40.0267b17: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T1805_.40.0267b18: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T1805_.40.0267b19: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舊云。此經與倶舍
同宗非也。安有佛
T1805_.40.0267b20: 經與論同宗耶。宜云
倶舍等宗此經可也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並
T1805_.40.0267b21: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爲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T1805_.40.0267b22: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T1805_.40.0267b23: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T1805_.40.0267b24: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T1805_.40.0267b25: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T1805_.40.0267b26: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T1805_.40.0267b27: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T1805_.40.0267b28: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
T1805_.40.0267b29: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T1805_.40.0267c01: 動身。對喩可解心論即有部計作戒。
是方便色故但云身
無作中一發
T1805_.40.0267c02: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T1805_.40.0267c03: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T1805_.40.0267c04: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絶。故云續現舊云。一發者
作戒落謝無
T1805_.40.0267c05: 作續起。此
解非也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T1805_.40.0267c06: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擧。
T1805_.40.0267c07: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T1805_.40.0267c08: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T1805_.40.0267c09: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T1805_.40.0267c10: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T1805_.40.0267c11: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267c12: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本論與
上釋作
T1805_.40.0267c13: 戒文相
連故
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T1805_.40.0267c14: 倶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T1805_.40.0267c15: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T1805_.40.0267c16: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T1805_.40.0267c17: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T1805_.40.0267c18: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T1805_.40.0267c19: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T1805_.40.0267c20: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T1805_.40.0267c21: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T1805_.40.0267c22: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T1805_.40.0267c23: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T1805_.40.0267c24: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T1805_.40.0267c25: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T1805_.40.0267c26: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T1805_.40.0267c27: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T1805_.40.0267c28: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T1805_.40.0267c29: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T1805_.40.0268a01: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徳部名爲
T1805_.40.0268a02: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T1805_.40.0268a03: 薩婆多部名爲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倶
T1805_.40.0268a04: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
T1805_.40.0268a05: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T1805_.40.0268a06: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T1805_.40.0268a07: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T1805_.40.0268a08: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T1805_.40.0268a09: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並是有爲。非三無爲。由
T1805_.40.0268a10: 假縁搆造四相所爲故此有爲無爲分別三無爲者。
虚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
T1805_.40.0268a11: 生住
異滅
二諸有爲法總爲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T1805_.40.0268a12: 三非色心聚。二戒並色非餘二聚此有爲中
三聚分別
T1805_.40.0268a13: 色有十一。總括爲三。一可見有對色即色
塵也
二不
T1805_.40.0268a14: 可見有對色五根
四塵
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
法塵有二。一
T1805_.40.0268a15: 心法謂諸心數法。二非心法過
未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T1805_.40.0268a16: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並第三
T1805_.40.0268a17: 此色聚中
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
T1805_.40.0268a18: 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作戒非本報
T1805_.40.0268a19: 是方便。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
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
T1805_.40.0268a20: 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
三性分別
T1805_.40.0268a21: 六作業始終皆得爲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
T1805_.40.0268a22: 是戒。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
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
T1805_.40.0268a23: 宗。二戒倶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
T1805_.40.0268a24: 者法入中攝。名爲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T1805_.40.0268a25: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T1805_.40.0268a26: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爲色是也。
T1805_.40.0268a27: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T1805_.40.0268a28: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爲
T1805_.40.0268a29: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爲色。問既
T1805_.40.0268b01: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爲意所對。即非
T1805_.40.0268b02: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倶礙皆是色。故能所
T1805_.40.0268b03: 倶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T1805_.40.0268b04: 通縁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T1805_.40.0268b05: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T1805_.40.0268b06: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刹那已前三業
T1805_.40.0268b07: 營爲。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T1805_.40.0268b08: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T1805_.40.0268b09: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縁境。心徹始
T1805_.40.0268b10: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T1805_.40.0268b11: 之體。論其下示兼縁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T1805_.40.0268b12: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T1805_.40.0268b13: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T1805_.40.0268b14: 心爲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T1805_.40.0268b15: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擧例中以犯
T1805_.40.0268b16: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T1805_.40.0268b17: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T1805_.40.0268b18: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T1805_.40.0268b19: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引證即是
T1805_.40.0268b20: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T1805_.40.0268b21: 問今論作體爲是心王爲意思耶。答前云業
T1805_.40.0268b22: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T1805_.40.0268b23: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T1805_.40.0268b24: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爲言。故業疏
T1805_.40.0268b25: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T1805_.40.0268b26: 之。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爲十四
T1805_.40.0268b27: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T1805_.40.0268b28: 根塵並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倶通三
T1805_.40.0268b29: 性。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T1805_.40.0268c01: 及報色非罪福性。内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T1805_.40.0268c02: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T1805_.40.0268c03: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爲
T1805_.40.0268c04: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T1805_.40.0268c05: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T1805_.40.0268c06: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T1805_.40.0268c07: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T1805_.40.0268c08: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T1805_.40.0268c09: 得者謂能受人。跪屈陳詞心所縁也舊記云三
十僧
T1805_.40.0268c10: 意識得
者謬矣
問前立業思於義既顯。何以後師復立
T1805_.40.0268c11: 色聲耶。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講者未達妄
T1805_.40.0268c12: 生輕貶。後學愼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T1805_.40.0268c13: 爲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T1805_.40.0268c14: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T1805_.40.0268c15: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T1805_.40.0268c16: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次解無作。示
T1805_.40.0268c17: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T1805_.40.0268c18: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T1805_.40.0268c19: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T1805_.40.0268c20: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T1805_.40.0268c21: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T1805_.40.0268c22: 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爲體。出體
T1805_.40.0268c23: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T1805_.40.0268c24: 宗立色爲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T1805_.40.0268c25: 爲體。願師以受戒五縁爲體。此即祖師已前
T1805_.40.0268c26: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T1805_.40.0268c27: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T1805_.40.0268c28: 引之。増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T1805_.40.0268c29: 種子爲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T1805_.40.0269a01: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T1805_.40.0269a02: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T1805_.40.0269a03: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T1805_.40.0269a04: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T1805_.40.0269a05: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T1805_.40.0269a06: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爲
T1805_.40.0269a07: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T1805_.40.0269a08: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T1805_.40.0269a09: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T1805_.40.0269a10: 爲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T1805_.40.0269a11: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T1805_.40.0269a12: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並是對簡爲有
T1805_.40.0269a13: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T1805_.40.0269a14: 述。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T1805_.40.0269a15: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爲心起豈塵大
T1805_.40.0269a16: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T1805_.40.0269a17: 所者。答爲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T1805_.40.0269a18: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T1805_.40.0269a19: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T1805_.40.0269a20: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貎故。方所者有所在
T1805_.40.0269a21: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顯色十二青黄赤白光
影明暗煙雲
T1805_.40.0269a22: 塵霧此
局無記
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
斜正此通三性
惱壞者有情具
T1805_.40.0269a23: 二。無情唯壞。論云。色是惱壞相。無作惱壞相
T1805_.40.0269a24: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T1805_.40.0269a25: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T1805_.40.0269a26: 下顯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T1805_.40.0269a27: 爲體。心是縁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縁
T1805_.40.0269a28: 或云無作不可
以心縁者不曉言
亦下義證。以心顯非心五義
T1805_.40.0269a29: 明心。通收四陰。慮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約愚
T1805_.40.0269b01: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T1805_.40.0269b02: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縁
T1805_.40.0269b03: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T1805_.40.0269b04: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酬因曰報。
T1805_.40.0269b05: 衆生感報心性差別或約肉團。
此即色攝
無下顯非心。無
T1805_.40.0269b06: 上五義故云不具。結中成論四聚。一色二心
T1805_.40.0269b07: 三非色心四無爲。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T1805_.40.0269b08: 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生住異
滅。名身句身字身老死。凡夫法無作是爲十七
T1805_.40.0269b09: 證中木論兩段。初段中彼先問云。有人云。
T1805_.40.0269b10: 作業現可見。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
T1805_.40.0269b11: 作業不可見故應無此約作難
無無作
答若無無作。則
T1805_.40.0269b12: 無離殺等法既能離殺
驗有無作
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
T1805_.40.0269b13: 法。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不見色時亦無
T1805_.40.0269b14: 不見色此約對境難餘
時無引喩可解
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若
T1805_.40.0269b15: 無法者云何爲因此約感報
顯餘時有
問不以離故生天。
T1805_.40.0269b16: 以善心故此推善心爲因
難功非無作
答曰。不然。方接鈔中
T1805_.40.0269b17: 如經等語。經中即論家自引。精進即作業。壽
T1805_.40.0269b18: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増長福即善無
T1805_.40.0269b19: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T1805_.40.0269b20: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T1805_.40.0269b21: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T1805_.40.0269b22: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T1805_.40.0269b23: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T1805_.40.0269b24: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T1805_.40.0269b25: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T1805_.40.0269b26: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T1805_.40.0269b27: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T1805_.40.0269b28: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T1805_.40.0269b29: 是本受無作不假縁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T1805_.40.0269c01: 非心明矣舊云。寫倒論作有無作也。業
疏作無有作解。驗知論中寫誤
涅槃中具
T1805_.40.0269c02: 如標宗所引。無形色明非色也。非觸對即非
T1805_.40.0269c03: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T1805_.40.0269c04: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T1805_.40.0269c05: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爲證耳。
T1805_.40.0269c06: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T1805_.40.0269c07: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T1805_.40.0269c08: 對。何假證成故不言也舊云文略者
未善此意
上且依論
T1805_.40.0269c09: 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
T1805_.40.0269c10: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T1805_.40.0269c11: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T1805_.40.0269c12: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T1805_.40.0269c13: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T1805_.40.0269c14: 亦色。故作無作並色爲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T1805_.40.0269c15: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爲盡理
T1805_.40.0269c16: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T1805_.40.0269c17: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T1805_.40.0269c18: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T1805_.40.0269c19: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貎善惡歴然。豈
T1805_.40.0269c20: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横判分別所由。考其
T1805_.40.0269c21: 業量意言如此故知。彼論但計無對法入
假色。指爲細色獨出今疏
二明本宗
T1805_.40.0269c22: 成論過分小乘。教雖是小義乖小道。雖通大
T1805_.40.0269c23: 乘非全大教。比前爲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T1805_.40.0269c24: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T1805_.40.0269c25: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T1805_.40.0269c26: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徳師覆隱法藏。戒疏
T1805_.40.0269c27: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T1805_.40.0269c28: 文。獨茲無作。歴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T1805_.40.0269c29: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T1805_.40.0270a01: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T1805_.40.0270a02: 縁。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T1805_.40.0270a03: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T1805_.40.0270a04: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T1805_.40.0270a05: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T1805_.40.0270a06: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T1805_.40.0270a07: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T1805_.40.0270a08: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T1805_.40.0270a09: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T1805_.40.0270a10: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T1805_.40.0270a11: 縁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T1805_.40.0270a12: 與心實異。究論體貎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T1805_.40.0270a13: 故名非色。不説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T1805_.40.0270a14: 其業體本由心從作
起故
還熏本心本心即六識
望作云還
T1805_.40.0270a15: 能有用能謂牽後
用即對防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
T1805_.40.0270a16: 心窮出體性兼縁
義也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相
應也
不知
T1805_.40.0270a17: 何目。強號非二兩求不得不可名。而名故云強號。若
在彼宗但計非二。纔云強號。即顯教
T1805_.40.0270a18: 權須知。強號
之言始見今疏
三圓教者即大乘義。前之二釋倶
T1805_.40.0270a19: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倶爲諍論。如來
T1805_.40.0270a20: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T1805_.40.0270a21: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T1805_.40.0270a22: 投心有處。今分爲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T1805_.40.0270a23: 隨縁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T1805_.40.0270a24: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T1805_.40.0270a25: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T1805_.40.0270a26: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絶。如楞伽中識海識
T1805_.40.0270a27: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T1805_.40.0270a28: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T1805_.40.0270a29: 色相具足。故説爲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T1805_.40.0270b01: 説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爲先。大小權實極須
T1805_.40.0270b02: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縁本是心作。不妄縁
T1805_.40.0270b03: 境。但唯一識隨縁。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T1805_.40.0270b04: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T1805_.40.0270b05: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T1805_.40.0270b06: 當發心時爲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T1805_.40.0270b07: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T1805_.40.0270b08: 將護即攝衆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T1805_.40.0270b09: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T1805_.40.0270b10: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T1805_.40.0270b11: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T1805_.40.0270b12: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嚢。略提大綱。餘廣
T1805_.40.0270b13: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纒。四
T1805_.40.0270b14: 蛇未脱與鬼畜而同處。爲苦惱之交煎。豈得
T1805_.40.0270b15: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T1805_.40.0270b16: 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T1805_.40.0270b17: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T1805_.40.0270b18: 者唯戒一門。最爲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
T1805_.40.0270b19: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T1805_.40.0270b20: 當以受體爲雙眸。以隨行爲兩足。受隨相副
T1805_.40.0270b21: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T1805_.40.0270b22: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T1805_.40.0270b23: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初
T1805_.40.0270b24: 解上二句擧喩。故下引證。初念倶有。可驗
T1805_.40.0270b25: 齊生。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T1805_.40.0270b26: 法者縁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喩
T1805_.40.0270b27: 顯。故下準定。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T1805_.40.0270b28: 倶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倶
T1805_.40.0270b29: 齊起。不下示形倶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T1805_.40.0270c01: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T1805_.40.0270c02: 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T1805_.40.0270c03: 明三時義未盡耳舊記將不妨下。
作今義非也
疏出今義云。
T1805_.40.0270c04: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絶無作方生此斥
次師
T1805_.40.0270c05: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即因成也二戒
因生
至後刹那。
T1805_.40.0270c06: 二戒倶滿二戒
果滿
故云作時具無作也結示論文。故
知此文非明
T1805_.40.0270c07: 作倶
無作
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一因時無作從始
登壇
T1805_.40.0270c08: 作倶隨作。生形
倶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三法竟時一即同
上作倶。二是形倶
T1805_.40.0270c09:
滿
三果後無作第二刹那
通於形終
五多少中此科不局戒
T1805_.40.0270c10: 體。總列八種。善惡定散世出世業。一切通
T1805_.40.0270c11: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T1805_.40.0270c12: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擧之。列釋中問。
T1805_.40.0270c13: 作倶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倶
T1805_.40.0270c14: 不妨彼體。不假縁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T1805_.40.0270c15: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倶
T1805_.40.0270c16: 無作是也。二形倶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T1805_.40.0270c17: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爲言。上之
T1805_.40.0270c18: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T1805_.40.0270c19: 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三中初
T1805_.40.0270c20: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説之。
T1805_.40.0270c21: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T1805_.40.0270c22: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縁。妄是口
T1805_.40.0270c23: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咒物過關。
T1805_.40.0270c24: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T1805_.40.0270c25: 説異縁。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六助
T1805_.40.0270c26: 縁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T1805_.40.0270c27: 盜。教善準知。七要期者與形倶何異。答形倶
T1805_.40.0270c28: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T1805_.40.0270c29: 心所期如誓而起十受出勝髮。
八齊開自誓
文擧善事。惡亦
T1805_.40.0271a01: 同然。八隨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爲二。初
T1805_.40.0271a02: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T1805_.40.0271a03: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T1805_.40.0271a04: 有字下更有常不爲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T1805_.40.0271a05: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T1805_.40.0271a06: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T1805_.40.0271a07: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T1805_.40.0271a08: 問成宗別脱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T1805_.40.0271a09: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絶耶。
T1805_.40.0271a10: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倶戒。又智
T1805_.40.0271a11: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T1805_.40.0271a12: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倶何異。
T1805_.40.0271a13: 答業相虚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T1805_.40.0271a14: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爲
T1805_.40.0271a15: 形倶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T1805_.40.0271a16: 異縁。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T1805_.40.0271a17: 倶。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T1805_.40.0271a18: 惡念未絶。又是心倶故擧一縁。便通八業。餘
T1805_.40.0271a19: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T1805_.40.0271a20: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通簡中前七局欲
T1805_.40.0271a21: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T1805_.40.0271a22: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T1805_.40.0271a23: 非三界者倶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T1805_.40.0271a24: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T1805_.40.0271a25: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T1805_.40.0271a26: 世爲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T1805_.40.0271a27: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T1805_.40.0271a28: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T1805_.40.0271a29: 廣之。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T1805_.40.0271b01: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T1805_.40.0271b02: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T1805_.40.0271b03: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T1805_.40.0271b04: 無作者非是作倶。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T1805_.40.0271b05: 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爲隨無
T1805_.40.0271b06: 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準此。隨無作外別
有作倶。隨作即謝
五中
T1805_.40.0271b07: 戒重發者。明受體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隨
T1805_.40.0271b08: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T1805_.40.0271b09: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T1805_.40.0271b10: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四異中初
T1805_.40.0271b11: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T1805_.40.0271b12: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T1805_.40.0271b13: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T1805_.40.0271b14: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T1805_.40.0271b15: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T1805_.40.0271b16: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並約方便色
T1805_.40.0271b17: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T1805_.40.0271b18: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T1805_.40.0271b19: 自業相成。並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T1805_.40.0271b20: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T1805_.40.0271b21: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T1805_.40.0271b22: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T1805_.40.0271b23: 三品不倶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T1805_.40.0271b24: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増爲一體。作是色心
T1805_.40.0271b25: 縱増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T1805_.40.0271b26: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T1805_.40.0271b27: 最優衆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T1805_.40.0271b28: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爲優重夷易遣。反劣
T1805_.40.0271b29: 中間可解。第三門中本説所縁。而分四科者
T1805_.40.0271c01: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T1805_.40.0271c02: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T1805_.40.0271c03: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T1805_.40.0271c04: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T1805_.40.0271c05: 行。初能縁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T1805_.40.0271c06: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爲戒因本。
T1805_.40.0271c07: 二中初示境。如下擧事顯相。如與己爲怨。其
T1805_.40.0271c08: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T1805_.40.0271c09: 雖未生生必爲讐。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T1805_.40.0271c10: 非爲未來是也舊以腹中子爲未來者
誤也。即屬現在故
於此三境倶
T1805_.40.0271c11: 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縁境遍該
T1805_.40.0271c12: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縁應墮
T1805_.40.0271c13: 地獄。引證中論文標問。爲破多宗故。答中
T1805_.40.0271c14: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擧例。且約過去未
T1805_.40.0271c15: 來亦然。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縁何異。答前
T1805_.40.0271c16: 是能縁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T1805_.40.0271c17: 還約能縁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T1805_.40.0271c18: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四明防非。初文現
T1805_.40.0271c19: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T1805_.40.0271c20: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T1805_.40.0271c21: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釋妨中初
T1805_.40.0271c22: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T1805_.40.0271c23: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T1805_.40.0271c24: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T1805_.40.0271c25: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答中初
T1805_.40.0271c26: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T1805_.40.0271c27: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T1805_.40.0271c28: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T1805_.40.0271c29: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T1805_.40.0272a01: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T1805_.40.0272a02: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T1805_.40.0272a03: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T1805_.40.0272a04: 殄已起。明觀正斷應起不起。即絶未非戒亦兩
防。義
T1805_.40.0272a05: 同鈔
餘下指戒疏。文見業疏。彼又出多宗四
T1805_.40.0272a06: 位。能縁局一念。所縁唯現在。發戒亦一念。防
T1805_.40.0272a07: 非通過未。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縁。得罪現在
T1805_.40.0272a08: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T1805_.40.0272a09: 非對現。止可心縁故。説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T1805_.40.0272a10: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刹那時。以
T1805_.40.0272a11: 前明縁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T1805_.40.0272a12: 示分齊。引證中論文明戒。而擧慈施者以施
T1805_.40.0272a13: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T1805_.40.0272a14: 爲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T1805_.40.0272a15: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T1805_.40.0272a16: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T1805_.40.0272a17: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倶舍能非能境互轉
T1805_.40.0272a18: 生義。下文自見。問中縁防相並。欲顯防非
T1805_.40.0272a19: 不通現在之義。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T1805_.40.0272a20: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T1805_.40.0272a21: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T1805_.40.0272a22: 受體説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T1805_.40.0272a23: 過去非。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T1805_.40.0272a24: 防功歸隨行。故此徴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喩
T1805_.40.0272a25: 顯。城池弓刀喩受體。擬捍撃賊喩隨行。下指
T1805_.40.0272a26: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T1805_.40.0272a27: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爲陵侵。
T1805_.40.0272a28: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四
T1805_.40.0272a29: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T1805_.40.0272b01: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T1805_.40.0272b02: 益。即兩利也。懸擧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擧
T1805_.40.0272b03: 要略示。初總擧。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T1805_.40.0272b04: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T1805_.40.0272b05: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T1805_.40.0272b06: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T1805_.40.0272b07: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T1805_.40.0272b08: 傳識故。引文中倶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T1805_.40.0272b09: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T1805_.40.0272b10: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
T1805_.40.0272b11: 故擧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T1805_.40.0272b12: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T1805_.40.0272b13: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T1805_.40.0272b14: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T1805_.40.0272b15: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T1805_.40.0272b16: 戒。即因不定也。獨衆生境不可不盡。故
T1805_.40.0272b17: 定也。何下徴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T1805_.40.0272b18: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倶舍即有部
T1805_.40.0272b19: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T1805_.40.0272b20: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
T1805_.40.0272b21: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因不定中
T1805_.40.0272b22: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倶時也。若起三毒則
T1805_.40.0272b23: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T1805_.40.0272b24: 從一切者三心不倶故。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T1805_.40.0272b25: 從一切皆發得戒。縁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T1805_.40.0272b26: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T1805_.40.0272b27: 也。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T1805_.40.0272b28: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T1805_.40.0272b29: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T1805_.40.0272c01: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T1805_.40.0272c02: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倶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T1805_.40.0272c03: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T1805_.40.0272c04: 戒日夜中説。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T1805_.40.0272c05: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縁不
T1805_.40.0272c06: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次
T1805_.40.0272c07: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衆生不能持。名非所
T1805_.40.0272c08: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T1805_.40.0272c09: 野獸戒即所能境屠於
家畜爲非所能
獵者持家畜戒亦所能也。獵
以野獸爲非
T1805_.40.0272c10:
初科文中上二句問起。謂於此類衆生既
T1805_.40.0272c11: 非所能。今亦通縁望彼發戒有何所以。問意
T1805_.40.0272c12: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次科
T1805_.40.0272c13: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T1805_.40.0272c14: 誤。準疏合作増。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T1805_.40.0272c15: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増。故云
T1805_.40.0272c16: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獐鹿戒
T1805_.40.0272c17: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増也。屠者例爾。第
T1805_.40.0272c18: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増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T1805_.40.0272c19: 受捨並假因縁。今自増減正乖戒義。第三過
T1805_.40.0272c20: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増減不假因縁。義亦
T1805_.40.0272c21: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T1805_.40.0272c22: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T1805_.40.0272c23: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T1805_.40.0272c24: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衆聖稱揚良由於此。三
T1805_.40.0272c25: 釋増減。婆沙問者即倶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T1805_.40.0272c26: 爲難。前云互轉有増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T1805_.40.0272c27: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増減
T1805_.40.0272c28: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増。有時者如
T1805_.40.0272c29: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T1805_.40.0273a01: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T1805_.40.0273a02: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衆生減也。答中初句世
T1805_.40.0273a03: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T1805_.40.0273a04: 喪。何用戒爲。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T1805_.40.0273a05: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T1805_.40.0273a06: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衆生無盡
T1805_.40.0273a07: 戒亦無盡。此擧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T1805_.40.0273a08: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T1805_.40.0273a09: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T1805_.40.0273a10: 不息故。三二倶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T1805_.40.0273a11: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T1805_.40.0273a12: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T1805_.40.0273a13: 爲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倶
T1805_.40.0273a14: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T1805_.40.0273a15: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T1805_.40.0273a16: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寛狹。
T1805_.40.0273a17: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善生中且擧
T1805_.40.0273a18: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三情
T1805_.40.0273a19: 境中阿鼻非想。別擧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T1805_.40.0273a20: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T1805_.40.0273a21: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T1805_.40.0273a22: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T1805_.40.0273a23: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縁者即三善也。又
T1805_.40.0273a24: 下結歎。通五衆者境量同故。戒徳瓶者即喩
T1805_.40.0273a25: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T1805_.40.0273a26: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T1805_.40.0273a27: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徳瓶。所須之物從
T1805_.40.0273a28: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T1805_.40.0273a29: 上。舞瓶即破壞衆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T1805_.40.0273b01: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T1805_.40.0273b02: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徳即無作。
T1805_.40.0273b03: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T1805_.40.0273b04: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T1805_.40.0273b05: 徳。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喩。破戒煩
T1805_.40.0273b06: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T1805_.40.0273b07: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並無。又指尼別戒
T1805_.40.0273b08: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T1805_.40.0273b09: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T1805_.40.0273b10: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T1805_.40.0273b11: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T1805_.40.0273b12: 一一功徳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T1805_.40.0273b13: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T1805_.40.0273b14: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T1805_.40.0273b15: 專配七支。又下二擧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T1805_.40.0273b16: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T1805_.40.0273b17: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T1805_.40.0273b18: 衆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爲問。初解中謂。
T1805_.40.0273b19: 一衆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T1805_.40.0273b20: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T1805_.40.0273b21: 戒之數。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舊記以
四分戒
T1805_.40.0273b22: 配數
非也
次解中。以僧尼轉根即互入衆更不重受。
T1805_.40.0273b23: 故知。比丘一體具二衆戒。尼亦例爾。次七衆
T1805_.40.0273b24: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並下示無情。始
T1805_.40.0273b25: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T1805_.40.0273b26: 隨縁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T1805_.40.0273b27: 配總十五戒。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T1805_.40.0273b28: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T1805_.40.0273b29: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T1805_.40.0273c01: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T1805_.40.0273c02: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T1805_.40.0273c03: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T1805_.40.0273c04: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T1805_.40.0273c05: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T1805_.40.0273c06: 十。私約七毒對女七十七。對男七十可知上且
依彼
T1805_.40.0273c07: 論四支
示數
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準文以證。律
T1805_.40.0273c08: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標
T1805_.40.0273c09: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T1805_.40.0273c10: 也。釋妨中説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T1805_.40.0273c11: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T1805_.40.0273c12: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T1805_.40.0273c13: 對一羯磨。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衆生
T1805_.40.0273c14: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T1805_.40.0273c15: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擧有情。非情三戒
T1805_.40.0273c16: 一一亦爾也。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T1805_.40.0273c17: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T1805_.40.0273c18: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爲七毒。
T1805_.40.0273c19: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T1805_.40.0273c20: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汚。殺有四處。隨一即
T1805_.40.0273c21: 死。故不須分腦喉
心腰
七下以毒歴支。以支對境。
T1805_.40.0273c22: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對男女境合數可見。後
T1805_.40.0273c23: 二句歴非情境。則不可數。結指中善生五種
T1805_.40.0273c24: 統攝戒境。但擧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喩也。
T1805_.40.0273c25: 雪猶理也。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T1805_.40.0273c26: 而前對情境但説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T1805_.40.0273c27: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並
T1805_.40.0273c28: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T1805_.40.0273c29: 相各自爲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T1805_.40.0274a01: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T1805_.40.0274a02: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T1805_.40.0274a03: 四。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T1805_.40.0274a04: 者所防過異也疏作輕
重不同
能防異者對治行別也。
T1805_.40.0274a05: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化教
業道
T1805_.40.0274a06: 制教
七支
惡戒已即不
律儀
更有業戒所不攝者。謂善
T1805_.40.0274a07: 惡法此依古
記所引
今鈔略擧善惡戒耳。準此經文。則
T1805_.40.0274a08: 以根本隔出業戒。可證七支不攝餘戒。故云
T1805_.40.0274a09: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T1805_.40.0274a10: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T1805_.40.0274a11: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T1805_.40.0274a12: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T1805_.40.0274a13: 舊記以殺妄大小謂七支。攝九戒
非也。此亦輕重不同何得相攝
問據此所解即應
T1805_.40.0274a14: 不立種類耶。答前後兩解大途不異。但前以
T1805_.40.0274a15: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爲根本。別立業
T1805_.40.0274a16: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作句中前
T1805_.40.0274a17: 約根本種類。統收衆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T1805_.40.0274a18: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T1805_.40.0274a19: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縁相同
T1805_.40.0274a20: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倶戒。如是知
T1805_.40.0274a21: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T1805_.40.0274a22: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T1805_.40.0274a23: 然後如體而修。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T1805_.40.0274a24: 濫律儀故當分折。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T1805_.40.0274a25: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T1805_.40.0274a26: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爲功。必約對境。
T1805_.40.0274a27: 二皆有相故並名儀。如下擧善惡。委示又二。
T1805_.40.0274a28: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T1805_.40.0274a29: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T1805_.40.0274b01: 之智。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T1805_.40.0274b02: 惡決絶之誓。思即縁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T1805_.40.0274b03: 二心混爲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T1805_.40.0274b04: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喩顯。初營宮宅喩求聖
T1805_.40.0274b05: 道。下喩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T1805_.40.0274b06: 中初敍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喩無善蓋覆。
T1805_.40.0274b07: 弊謂困死喩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T1805_.40.0274b08: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縁境不遍。
T1805_.40.0274b09: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T1805_.40.0274b10: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T1805_.40.0274b11: 還爲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T1805_.40.0274b12: 必下示相須。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T1805_.40.0274b13: 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答中初對顯親
T1805_.40.0274b14: 疏。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T1805_.40.0274b15: 初受頓起虚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T1805_.40.0274b16: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T1805_.40.0274b17: 不約虚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T1805_.40.0274b18: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T1805_.40.0274b19: 雖虚願終爲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T1805_.40.0274b20: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T1805_.40.0274b21: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T1805_.40.0274b22: 等者擧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T1805_.40.0274b23: 妄縁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T1805_.40.0274b24: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T1805_.40.0274b25: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T1805_.40.0274b26: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爲戒欺者功
T1805_.40.0274b27: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T1805_.40.0274b28: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T1805_.40.0274b29: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T1805_.40.0274c01: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T1805_.40.0274c02: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T1805_.40.0274c03: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T1805_.40.0274c04: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T1805_.40.0274c05: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状。覽而可別。
T1805_.40.0274c06: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T1805_.40.0274c07: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T1805_.40.0274c08: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T1805_.40.0274c09: 體總相爲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T1805_.40.0274c10: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T1805_.40.0274c11: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T1805_.40.0274c12: 種差別。一一種内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T1805_.40.0274c13: 重輕犯縁通別。擧要示相不出列縁。縁雖多
T1805_.40.0274c14: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縁搆。非境不起。
T1805_.40.0274c15: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T1805_.40.0274c16: 更如文。敍意中初敍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T1805_.40.0274c17: 其遍也。縁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縁。綿猶遠也。
T1805_.40.0274c18: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T1805_.40.0274c19: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T1805_.40.0274c20: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T1805_.40.0274c21: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T1805_.40.0274c22: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T1805_.40.0274c23: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T1805_.40.0274c24: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T1805_.40.0274c25: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T1805_.40.0274c26: 單録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T1805_.40.0274c27: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T1805_.40.0274c28: 迷後學。爲弊斯久。卒難曉喩。今略點示。有識
T1805_.40.0274c29: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T1805_.40.0275a01: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T1805_.40.0275a02: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T1805_.40.0275a03: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T1805_.40.0275a04: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録正經。仍隨佛
T1805_.40.0275a05: 解即爲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T1805_.40.0275a06: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T1805_.40.0275a07: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T1805_.40.0275a08: 皆注。殊乖祖心有云。未刪定時已注。
故從古本未知此意
況以淺近
T1805_.40.0275a09: 浮詞妄參聖語。雜碎科條浪節眞經。瞽論紛
T1805_.40.0275a10: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T1805_.40.0275a11: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爲二。一戒本。二
T1805_.40.0275a12: 鈔文。且此科文爲屬戒本。爲屬鈔文。是則科
T1805_.40.0275a13: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T1805_.40.0275a14: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T1805_.40.0275a15: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縁。曾無一
T1805_.40.0275a16: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T1805_.40.0275a17: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T1805_.40.0275a18: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T1805_.40.0275a19: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T1805_.40.0275a20: 竊疏文。冐爲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T1805_.40.0275a21: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T1805_.40.0275a22: 爲。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T1805_.40.0275a23: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縁令知端始。或文
T1805_.40.0275a24: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T1805_.40.0275a25: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縁。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T1805_.40.0275a26: 犯之樞鍵者矣。婬戒佛在毘舍離國。須提那子出
家已還本村。與故二共行不
T1805_.40.0275a27: 淨因制。僧祇婬戒五年冬分
制。餘三戒並六年冬分制
標中例分三者義通文
T1805_.40.0275a28: 別。言義通者終盡衆學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T1805_.40.0275a29: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縁不同。一
T1805_.40.0275b01: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T1805_.40.0275b02: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渉
T1805_.40.0275b03: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T1805_.40.0275b04: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T1805_.40.0275b05: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T1805_.40.0275b06: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T1805_.40.0275b07: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T1805_.40.0275b08: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T1805_.40.0275b09: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T1805_.40.0275b10: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T1805_.40.0275b11: 是爲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T1805_.40.0275b12: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T1805_.40.0275b13: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T1805_.40.0275b14: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T1805_.40.0275b15: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T1805_.40.0275b16: 人之罪。毀徳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T1805_.40.0275b17: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爲之僕。終身馳驟
T1805_.40.0275b18: 爲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吝。既
T1805_.40.0275b19: 憍且吝雖有餘徳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T1805_.40.0275b20: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T1805_.40.0275b21: 況悠悠終無清脱。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T1805_.40.0275b22: 轉迴頭。或殷勤擧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T1805_.40.0275b23: 縁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T1805_.40.0275b24: 然。諒是衆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T1805_.40.0275b25: 而爲體。全欲染以爲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T1805_.40.0275b26: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T1805_.40.0275b27: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嚢。或諦彼
T1805_.40.0275b28: 婬根實唯便道。或縁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T1805_.40.0275b29: 眞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T1805_.40.0275c01: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T1805_.40.0275c02: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T1805_.40.0275c03: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T1805_.40.0275c04: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T1805_.40.0275c05: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T1805_.40.0275c06: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歴劫
T1805_.40.0275c07: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T1805_.40.0275c08: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次科
T1805_.40.0275c09: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T1805_.40.0275c10: 修羅地獄四合爲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T1805_.40.0275c11: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T1805_.40.0275c12: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T1805_.40.0275c13: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T1805_.40.0275c14: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擧畜趣餘趣同
T1805_.40.0275c15: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T1805_.40.0275c16: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T1805_.40.0275c17: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T1805_.40.0275c18: 也。三中初敍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T1805_.40.0275c19: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T1805_.40.0275c20: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T1805_.40.0275c21: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説故。四不正見怪
T1805_.40.0275c22: 作是説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T1805_.40.0275c23: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衆情。生下教觀察。
T1805_.40.0275c24: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T1805_.40.0275c25: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説反生驚怪。汝
T1805_.40.0275c26: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T1805_.40.0275c27: 不知於大慈門説毘尼藏。全是指出衆生惡
T1805_.40.0275c28: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T1805_.40.0275c29: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徳。若
T1805_.40.0276a01: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T1805_.40.0276a02: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縁。前約趣境論
T1805_.40.0276a03: 縁。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縁。既
T1805_.40.0276a04: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縁先示犯相。次正列
T1805_.40.0276a05: 縁。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T1805_.40.0276a06: 一有隔有隔彼此
倶有
二有隔無隔此有
彼無
三無隔有隔
T1805_.40.0276a07: 此無
彼有
四無隔無隔彼此
倶無
善見云。於女三道或以
T1805_.40.0276a08: 樹葉。或衣或熟皮等隨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T1805_.40.0276a09: 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T1805_.40.0276a10: 亂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爲
T1805_.40.0276a11: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T1805_.40.0276a12: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T1805_.40.0276a13: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爲蛇火乃生
T1805_.40.0276a14: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次料簡中。初科
T1805_.40.0276a15: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T1805_.40.0276a16: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T1805_.40.0276a17: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T1805_.40.0276a18: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T1805_.40.0276a19: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T1805_.40.0276a20: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T1805_.40.0276a21: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T1805_.40.0276a22: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T1805_.40.0276a23: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T1805_.40.0276a24: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T1805_.40.0276a25: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T1805_.40.0276a26: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T1805_.40.0276a27: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爲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T1805_.40.0276a28: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T1805_.40.0276a29: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脱下後教對治方法。壞
T1805_.40.0276b01: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T1805_.40.0276b02: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T1805_.40.0276b03: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T1805_.40.0276b04: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T1805_.40.0276b05: 縁。若唯重淫意入便偸蘭。縱出不淨不犯
T1805_.40.0276b06: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T1805_.40.0276b07: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T1805_.40.0276b08: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T1805_.40.0276b09: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T1805_.40.0276b10: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T1805_.40.0276b11: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T1805_.40.0276b12: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T1805_.40.0276b13: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衆
T1805_.40.0276b14: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T1805_.40.0276b15: 示下衆犯相不論相教。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T1805_.40.0276b16: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T1805_.40.0276b17: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衆縁。盜戒
T1805_.40.0276b18: 佛在羅閲城。檀尼迦比丘在靜處。作瓦
屋。佛令打破。遂取王材。王臣呵責因制
疏云。非理損
T1805_.40.0276b19: 者爲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爲偸。盜
T1805_.40.0276b20: 名通攝。故特標之。敍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T1805_.40.0276b21: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T1805_.40.0276b22: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T1805_.40.0276b23: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T1805_.40.0276b24: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T1805_.40.0276b25: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釋犯
T1805_.40.0276b26: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T1805_.40.0276b27: 若下二明闕縁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T1805_.40.0276b28: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縁
T1805_.40.0276b29: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T1805_.40.0276c01: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T1805_.40.0276c02: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T1805_.40.0276c03: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T1805_.40.0276c04: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T1805_.40.0276c05: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T1805_.40.0276c06: 即偸蘭。廣如下篇明之。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T1805_.40.0276c07: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T1805_.40.0276c08: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T1805_.40.0276c09: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T1805_.40.0276c10: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T1805_.40.0276c11: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T1805_.40.0276c12: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T1805_.40.0276c13: 有五縁。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縁無方便
T1805_.40.0276c14: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T1805_.40.0276c15: 方便。恐渉濫故。縱有方便亦倶不明。但知。
T1805_.40.0276c16: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T1805_.40.0276c17: 括犯縁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T1805_.40.0276c18: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縁三寶物中先簡知
T1805_.40.0276c19: 事。初科上句。徴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T1805_.40.0276c20: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T1805_.40.0276c21: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T1805_.40.0276c22: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T1805_.40.0276c23: 人。初簡聖人。文擧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T1805_.40.0276c24: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T1805_.40.0276c25: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T1805_.40.0276c26: 犯悔。無瘡疣者喩能離過故。申誡中初指前
T1805_.40.0276c27: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T1805_.40.0276c28: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愼護。
T1805_.40.0276c29: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T1805_.40.0277a01: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初門佛物中。初科
T1805_.40.0277a02: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T1805_.40.0277a03: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T1805_.40.0277a04: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擧例證。文如後引
T1805_.40.0277a05: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T1805_.40.0277a06: 故違。不知謂愚教迷犯古云大乘約境判者非也。
此即愚癡波羅夷之類耳
T1805_.40.0277a07: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縱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T1805_.40.0277a08: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T1805_.40.0277a09: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T1805_.40.0277a10: 云結重有云犯
吉非也
引證中初文。彼因波離問佛。鈔
T1805_.40.0277a11: 引佛答。彼云。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
T1805_.40.0277a12: 成棄捐不受波羅夷翻爲棄捐。捐亦
棄也。不受即不共住也
引五百問彼
T1805_.40.0277a13: 云。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答得棄不得
T1805_.40.0277a14: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T1805_.40.0277a15: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次十誦及下
T1805_.40.0277a16: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T1805_.40.0277a17: 以藏佛遺身從人爲目。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T1805_.40.0277a18: 明不勒掌録有填償義故。盜供養中初中。二
T1805_.40.0277a19: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T1805_.40.0277a20: 示淨心相。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T1805_.40.0277a21: 婆論決之。既爲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T1805_.40.0277a22: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第二盜法正盜中。
T1805_.40.0277a23: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T1805_.40.0277a24: 護以論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T1805_.40.0277a25: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損壞中準論。此
T1805_.40.0277a26: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T1805_.40.0277a27: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T1805_.40.0277a28: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T1805_.40.0277a29: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舊云損色
未必然也
若下即引
T1805_.40.0277b01: 後段。彼問。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答不得。不
T1805_.40.0277b02: 知有罪燒捨墮今云犯
輕是也
若知燒有罪。故燒犯決
T1805_.40.0277b03: 即偸蘭今云重
者對上墮故
與方便破僧同以壞
法故
亦如燒父
T1805_.40.0277b04: 法身由生故。擧此決
上犯蘭。同二逆故
準此且望無主爲言。必是
T1805_.40.0277b05: 有主。理從上判多見錯解。
故具引釋
古云。如燒故經。安
T1805_.40.0277b06: 於淨處。先説是法因縁生偈。已焚之此乃傳
T1805_.40.0277b07: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T1805_.40.0277b08: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T1805_.40.0277b09: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T1805_.40.0277b10: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T1805_.40.0277b11: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T1805_.40.0277b12: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絶則至果本。四中盜
T1805_.40.0277b13: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吝護
T1805_.40.0277b14: 計直定犯。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爲問。答中二。
T1805_.40.0277b15: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擧決通。初中遙
T1805_.40.0277b16: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
T1805_.40.0277b17: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T1805_.40.0277b18: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T1805_.40.0277b19: 徳。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徳。共現前不現前供
T1805_.40.0277b20: 或眼觀
或心縁
得最大大功徳。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T1805_.40.0277b21: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T1805_.40.0277b22: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僧物中
T1805_.40.0277b23: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T1805_.40.0277b24: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T1805_.40.0277b25: 四種下局初位。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T1805_.40.0277b26: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T1805_.40.0277b27: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T1805_.40.0277b28: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T1805_.40.0277b29: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T1805_.40.0277c01: 自明。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麺。準五
T1805_.40.0277c02: 穀醤菜饌食衆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T1805_.40.0277c03: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T1805_.40.0277c04: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簡
T1805_.40.0277c05: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T1805_.40.0277c06: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T1805_.40.0277c07: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T1805_.40.0277c08: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T1805_.40.0277c09: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T1805_.40.0277c10: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偸蘭罪。疏云。以僧分
T1805_.40.0277c11: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T1805_.40.0277c12: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引示中初科。僧
T1805_.40.0277c13: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T1805_.40.0277c14: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T1805_.40.0277c15: 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T1805_.40.0277c16: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T1805_.40.0277c17: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T1805_.40.0277c18: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T1805_.40.0277c19: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T1805_.40.0277c20: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T1805_.40.0277c21: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T1805_.40.0277c22: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T1805_.40.0277c23: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T1805_.40.0277c24: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T1805_.40.0277c25: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T1805_.40.0277c26: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T1805_.40.0277c27: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T1805_.40.0277c28: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T1805_.40.0277c29: 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古云結無邊蘭。準戒疏尼
鈔。止云犯蘭。若犯無邊
T1805_.40.0278a01: 爲結多少。太成浮漫。
此無所出講者猶傳
次段注斷犯夷。有人云。總
T1805_.40.0278a02: 望現僧盜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T1805_.40.0278a03: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T1805_.40.0278a04: 秉羯磨已即付五徳。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T1805_.40.0278a05: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T1805_.40.0278a06: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徳令爲僧分。現物屬僧。
T1805_.40.0278a07: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T1805_.40.0278a08: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T1805_.40.0278a09: 所判。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T1805_.40.0278a10: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連國。彼有四比
T1805_.40.0278a11: 丘。先分僧物爲四分一伽藍房舍。二瓮瓶釜&T055114;
三床褥臥具。四竹木華果
T1805_.40.0278a12: 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因制如鈔所
T1805_.40.0278a13: 引。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T1805_.40.0278a14: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T1805_.40.0278a15: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T1805_.40.0278a16: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T1805_.40.0278a17: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T1805_.40.0278a18: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T1805_.40.0278a19: 可知矣。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T1805_.40.0278a20: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衆三乘因果也。一
T1805_.40.0278a21: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T1805_.40.0278a22: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T1805_.40.0278a23: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T1805_.40.0278a24: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T1805_.40.0278a25: 云我在數也。次科初引經文。特擧逆重。以彰
T1805_.40.0278a26: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T1805_.40.0278a27: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T1805_.40.0278a28: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T1805_.40.0278a29: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T1805_.40.0278b01: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T1805_.40.0278b02: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T1805_.40.0278b03: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T1805_.40.0278b04: 彼僧物。以爲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衆。若
T1805_.40.0278b05: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T1805_.40.0278b06: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爲
T1805_.40.0278b07: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T1805_.40.0278b08: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T1805_.40.0278b09: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T1805_.40.0278b10: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T1805_.40.0278b11: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T1805_.40.0278b12: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T1805_.40.0278b13: 不打犍椎。衆默共用。以是因縁受火床苦。汝
T1805_.40.0278b14: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T1805_.40.0278b15: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T1805_.40.0278b16: 打。客比丘來不得飮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T1805_.40.0278b17: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T1805_.40.0278b18: 煩不録。請觀業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負
T1805_.40.0278b19: 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依本物還也。
下出所以云
以佛物
T1805_.40.0278b20: 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縁
T1805_.40.0278b21: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説法。使人
T1805_.40.0278b22: 得四道果以此故云
三藏法師
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T1805_.40.0278b23: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今一
萬貫
後詣沙
T1805_.40.0278b24: 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爲七歩蛇。螫彼
T1805_.40.0278b25: 知七歩當死。六歩内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T1805_.40.0278b26: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歩便死墮阿鼻。初
T1805_.40.0278b27: 入未熟謂是温室。便擧大聲。經唄咒願。獄鬼
T1805_.40.0278b28: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T1805_.40.0278b29: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T1805_.40.0278c01: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T1805_.40.0278c02: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T1805_.40.0278c03: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T1805_.40.0278c04: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T1805_.40.0278c05: 引意。後學聞説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T1805_.40.0278c06: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T1805_.40.0278c07: 二互用四門從寛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T1805_.40.0278c08: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T1805_.40.0278c09: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T1805_.40.0278c10: 自見。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T1805_.40.0278c11: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T1805_.40.0278c12: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衆僧有物。遂取僧
T1805_.40.0278c13: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T1805_.40.0278c14: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T1805_.40.0278c15: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T1805_.40.0278c16: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T1805_.40.0278c17: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T1805_.40.0278c18: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T1805_.40.0278c19: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敍佛物。法物準同。次科
T1805_.40.0278c20: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T1805_.40.0278c21: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三中前云
T1805_.40.0278c22: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T1805_.40.0278c23: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T1805_.40.0278c24: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T1805_.40.0278c25: 方僧別自供給。不渉衆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T1805_.40.0278c26: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T1805_.40.0278c27: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T1805_.40.0278c28: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T1805_.40.0278c29: 云爲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T1805_.40.0279a01: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T1805_.40.0279a02: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T1805_.40.0279a03: 疏云。經中僧鬘物者名出
涅槃
此梵本音。據唐言
T1805_.40.0279a04: 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
T1805_.40.0279a05: 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
準此經
T1805_.40.0279a06: 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四中此
T1805_.40.0279a07: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T1805_.40.0279a08: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T1805_.40.0279a09: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T1805_.40.0279a10: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T1805_.40.0279a11: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T1805_.40.0279a12: 之。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T1805_.40.0279a13: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T1805_.40.0279a14: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T1805_.40.0279a15: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T1805_.40.0279a16: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T1805_.40.0279a17: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T1805_.40.0279a18: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T1805_.40.0279a19: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T1805_.40.0279a20: 用得重古云語到合云者
得。不見彼文故也
若由僧下彼云。若塔無
T1805_.40.0279a21: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謂無營塔人。即顯功
由僧得。故從僧用
過限
T1805_.40.0279a22: 重者亦據用有制限。約水多少計直判罪。十
T1805_.40.0279a23: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T1805_.40.0279a24: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T1805_.40.0279a25: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T055114;等物但開暫用。母
T1805_.40.0279a26: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T1805_.40.0279a27: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僧祇
T1805_.40.0279a28: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温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T1805_.40.0279a29: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T1805_.40.0279b01: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縁故開取用。魚骨灰
T1805_.40.0279b02: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T1805_.40.0279b03: 三開轉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T1805_.40.0279b04: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善見伏藏應
T1805_.40.0279b05: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T1805_.40.0279b06: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T1805_.40.0279b07: 無守護望主成犯。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T1805_.40.0279b08: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T1805_.40.0279b09: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T1805_.40.0279b10: 衆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T1805_.40.0279b11: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T1805_.40.0279b12: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擧一石函
T1805_.40.0279b13: 出記衆僧罪藉。並爲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T1805_.40.0279b14: 還活具陳於衆。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T1805_.40.0279b15: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T1805_.40.0279b16: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T1805_.40.0279b17: 量徳全缺隨依用之。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T1805_.40.0279b18: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T1805_.40.0279b19: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録。房舍車乘
T1805_.40.0279b20: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T1805_.40.0279b21: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T1805_.40.0279b22: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
T1805_.40.0279b23: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説戒居士施錢
T1805_.40.0279b24: 造堂。彼云。説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T1805_.40.0279b25: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T1805_.40.0279b26: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T1805_.40.0279b27: 倶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T1805_.40.0279b28: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眞僞
T1805_.40.0279b29: 互。文中二録通指藏録。謂入此録中經皆眞
T1805_.40.0279c01: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龕即是
T1805_.40.0279c02: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三中
T1805_.40.0279c03: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T1805_.40.0279c04: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T1805_.40.0279c05: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T1805_.40.0279c06: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T1805_.40.0279c07: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T1805_.40.0279c08: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T1805_.40.0279c09: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T1805_.40.0279c10: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T1805_.40.0279c11: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T1805_.40.0279c12: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爲
T1805_.40.0279c13: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T1805_.40.0279c14: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T1805_.40.0279c15: 住爲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T1805_.40.0279c16: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T1805_.40.0279c17: 爲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T1805_.40.0279c18: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T1805_.40.0279c19: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T1805_.40.0279c20: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録。須者
T1805_.40.0279c21: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T1805_.40.0279c22: 律。通結免出界故。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T1805_.40.0279c23: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T1805_.40.0279c24: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T1805_.40.0279c25: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
T1805_.40.0279c26: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T1805_.40.0279c27: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T1805_.40.0279c28: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T1805_.40.0279c29: 應望盜僧齋米。非盜食也舊云熟食應蘭。論
云犯棄。故知非矣
言一
T1805_.40.0280a01: 飽者彼論結犯。以一食爲限。然飽無分齋準
T1805_.40.0280a02: 須計直。義決中初科爲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T1805_.40.0280a03: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T1805_.40.0280a04: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T1805_.40.0280a05: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爲下二明白
T1805_.40.0280a06: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T1805_.40.0280a07: 之義。檢對可知。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T1805_.40.0280a08: 和法。磑五内反磨也。謂磨米麺之處。三中即
T1805_.40.0280a09: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T1805_.40.0280a10: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T1805_.40.0280a11: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T1805_.40.0280a12: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T1805_.40.0280a13: 不避此。可爲悲哉。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T1805_.40.0280a14: 位。初一體衆生心性具覺了軌持
和合義。故此局大乘
二化相釋迦四諦
五倶隣也
T1805_.40.0280a15: 三理體五分法身滅諦涅
槃學無學功徳也
四住持形像經卷
削染也
上之二
T1805_.40.0280a16: 種則非所論。三四兩位倶通末代。施心不同
T1805_.40.0280a17: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T1805_.40.0280a18: 寶唯理體。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T1805_.40.0280a19: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T1805_.40.0280a20: 故。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T1805_.40.0280a21: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T1805_.40.0280a22: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法中亦約施者之
T1805_.40.0280a23: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T1805_.40.0280a24: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僧中兩判在文可
T1805_.40.0280a25: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内凡已下名世俗
T1805_.40.0280a26: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T1805_.40.0280a27: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T1805_.40.0280a28: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絶聞理寶矣。四一一
T1805_.40.0280a29: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T1805_.40.0280b01: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標中。佛法
T1805_.40.0280b02: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T1805_.40.0280b03: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T1805_.40.0280b04: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T1805_.40.0280b05: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T1805_.40.0280b06: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T1805_.40.0280b07: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T1805_.40.0280b08: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T1805_.40.0280b09: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説。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T1805_.40.0280b10: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爲三。
T1805_.40.0280b11: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T1805_.40.0280b12: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T1805_.40.0280b13: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爲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T1805_.40.0280b14: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T1805_.40.0280b15: 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T1805_.40.0280b16: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T1805_.40.0280b17: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T1805_.40.0280b18: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T1805_.40.0280b19: 今鈔不引。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T1805_.40.0280b20: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T1805_.40.0280b21: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T1805_.40.0280b22: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T1805_.40.0280b23: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T1805_.40.0280b24: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四獻佛者即飮食
T1805_.40.0280b25: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T1805_.40.0280b26: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僞經用錢贖
T1805_.40.0280b27: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法物
T1805_.40.0280b28: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T1805_.40.0280b29: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T1805_.40.0280c01: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T1805_.40.0280c02: 不論耳。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T1805_.40.0280c03: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T1805_.40.0280c04: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次
T1805_.40.0280c05: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T1805_.40.0280c06: 有徳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T1805_.40.0280c07: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T1805_.40.0280c08: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T1805_.40.0280c09: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T1805_.40.0280c10: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T1805_.40.0280c11: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T1805_.40.0280c12: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T1805_.40.0280c13: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T1805_.40.0280c14: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T1805_.40.0280c15: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T1805_.40.0280c16: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T1805_.40.0280c17: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T1805_.40.0280c18: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T1805_.40.0280c19: 得賣。即爲明據。如下所引。二現前中罪如上
T1805_.40.0280c20: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T1805_.40.0280c21: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T1805_.40.0280c22: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T1805_.40.0280c23: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T1805_.40.0280c24: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T1805_.40.0280c25: 故云雙結也有云不學
無知非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釋
T1805_.40.0280c26: 中初文且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疏
T1805_.40.0280c27: 者歴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T1805_.40.0280c28: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T1805_.40.0280c29: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T1805_.40.0281a01: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T1805_.40.0281a02: 上文。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二中初引經。
T1805_.40.0281a03: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T1805_.40.0281a04: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T1805_.40.0281a05: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T1805_.40.0281a06: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T1805_.40.0281a07: 當爲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T1805_.40.0281a08: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T1805_.40.0281a09: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T1805_.40.0281a10: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T1805_.40.0281a11: 論作得受使用。言爲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T1805_.40.0281a12: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T1805_.40.0281a13: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四明瞻待。初文爲三。前
T1805_.40.0281a14: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T1805_.40.0281a15: 沓婆爲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T1805_.40.0281a16: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T1805_.40.0281a17: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T1805_.40.0281a18: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T1805_.40.0281a19: 求福施衆僧故。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T1805_.40.0281a20: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T1805_.40.0281a21: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T1805_.40.0281a22: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T1805_.40.0281a23: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T1805_.40.0281a24: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T1805_.40.0281a25: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虚受。
T1805_.40.0281a26: 僧知汚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縁須給微亦
T1805_.40.0281a27: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T1805_.40.0281a28: 殘汚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繋閉等不
T1805_.40.0281a29: 犯。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T1805_.40.0281b01: 此。不須白僧耳。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T1805_.40.0281b02: 結。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T1805_.40.0281b03: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T1805_.40.0281b04: 墮。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T1805_.40.0281b05: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T1805_.40.0281b06: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T1805_.40.0281b07: 填償。還成損護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T1805_.40.0281b08: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T1805_.40.0281b09: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繋故。據此合有
T1805_.40.0281b10: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T1805_.40.0281b11: 相。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T1805_.40.0281b12: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T1805_.40.0281b13: 也。盜下總判可解。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T1805_.40.0281b14: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T1805_.40.0281b15: 主亦通護主。初中善見文爲二。前明護主謹
T1805_.40.0281b16: 愼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T1805_.40.0281b17: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第二正明中十
T1805_.40.0281b18: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T1805_.40.0281b19: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T1805_.40.0281b20: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T1805_.40.0281b21: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T1805_.40.0281b22: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T1805_.40.0281b23: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T1805_.40.0281b24: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T1805_.40.0281b25: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次科言誤破失
T1805_.40.0281b26: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T1805_.40.0281b27: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檢挍
T1805_.40.0281b28: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T1805_.40.0281b29: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衆人過投物於中。竄
T1805_.40.0281c01: 即放也。誦咒者世有咒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T1805_.40.0281c02: 筊義同不合。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T1805_.40.0281c03: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T1805_.40.0281c04: 分意令易解。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T1805_.40.0281c05: 決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T1805_.40.0281c06: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T1805_.40.0281c07: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T1805_.40.0281c08: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T1805_.40.0281c09: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T1805_.40.0281c10: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T1805_.40.0281c11: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T1805_.40.0281c12: 能盜也。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T1805_.40.0281c13: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T1805_.40.0281c14: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次科僧
T1805_.40.0281c15: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T1805_.40.0281c16: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爲人所
T1805_.40.0281c17: 獲故。如下總示。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T1805_.40.0281c18: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T1805_.40.0281c19: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爲異。引證有二。毘奈
T1805_.40.0281c20: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T1805_.40.0281c21: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T1805_.40.0281c22: 知處亦不可取。十誦中自偸身無犯者。疏云。
T1805_.40.0281c23: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T1805_.40.0281c24: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T1805_.40.0281c25: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T1805_.40.0281c26: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T1805_.40.0281c27: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T1805_.40.0281c28: 買得。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T1805_.40.0281c29: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T1805_.40.0282a01: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T1805_.40.0282a02: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爲主。不妨受用。五中
T1805_.40.0282a03: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T1805_.40.0282a04: 收録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T1805_.40.0282a05: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T1805_.40.0282a06: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T1805_.40.0282a07: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T1805_.40.0282a08: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縁。故不得取。
T1805_.40.0282a09: 若反一縁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T1805_.40.0282a10: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七中標云守
T1805_.40.0282a11: 親人者。謂爲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種人。將
T1805_.40.0282a12: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爲一。父
T1805_.40.0282a13: 母死爲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爲三。則不論父
T1805_.40.0282a14: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T1805_.40.0282a15: 世疑。疑謂度王税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T1805_.40.0282a16: 篇説。盜奴重者主爲守親故。次科前引二
T1805_.40.0282a17: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寇者。所以
T1805_.40.0282a18: 下徴上十誦之意。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T1805_.40.0282a19: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T1805_.40.0282a20: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T1805_.40.0282a21: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塵中
T1805_.40.0282a22: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T1805_.40.0282a23: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T1805_.40.0282a24: 號爲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T1805_.40.0282a25: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偸下
T1805_.40.0282a26: 略指三塵。類上説之。若祕下意盜法也。六界
T1805_.40.0282a27: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T1805_.40.0282a28: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T1805_.40.0282a29: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T1805_.40.0282b01: 下擧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T1805_.40.0282b02: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非人物
T1805_.40.0282b03: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T1805_.40.0282b04: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T1805_.40.0282b05: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T1805_.40.0282b06: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T1805_.40.0282b07: 見無罪故加註釋。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T1805_.40.0282b08: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T1805_.40.0282b09: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T1805_.40.0282b10: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T1805_.40.0282b11: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巣中物及鼠穴
T1805_.40.0282b12: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T1805_.40.0282b13: 受如是物準不應得吉
但文不顯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T1805_.40.0282b14: 故下引據。律云。時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
T1805_.40.0282b15: 中取胡桃。來寺内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T1805_.40.0282b16: 疑佛言波羅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T1805_.40.0282b17: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T1805_.40.0282b18: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T1805_.40.0282b19: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T1805_.40.0282b20: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T1805_.40.0282b21: 繋故。第二縁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
T1805_.40.0282b22: 疑偸蘭
無主物有主想疑偸蘭三四
兩句
略無第
T1805_.40.0282b23: 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
T1805_.40.0282b24: 成犯縁。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縁。即第三句。初
T1805_.40.0282b25: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T1805_.40.0282b26: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T1805_.40.0282b27: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第
T1805_.40.0282b28: 三縁敍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T1805_.40.0282b29: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縁。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T1805_.40.0282c01: 實徳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T1805_.40.0282c02: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T1805_.40.0282c03: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渉。爲是。入己惡用爲非。
T1805_.40.0282c04: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爲三寶
T1805_.40.0282c05: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T1805_.40.0282c06: 引。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T1805_.40.0282c07: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T1805_.40.0282c08: 第八準疏
會之
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後出息
T1805_.40.0282c09: 不同今宗。雖是盜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觝
T1805_.40.0282c10: 音底。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
軟語同辨説。
T1805_.40.0282c11: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T1805_.40.0282c12: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偸罪即犯盜也。五分
T1805_.40.0282c13: 中諂心同下第二
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T1805_.40.0282c14: 三。恐怖同第四。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
T1805_.40.0282c15: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T1805_.40.0282c16: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T1805_.40.0282c17: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虚實分
T1805_.40.0282c18: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説王官勢力。此與第
T1805_.40.0282c19: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T1805_.40.0282c20: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T1805_.40.0282c21: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T1805_.40.0282c22: 或可下便
字訓即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T1805_.40.0282c23: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
T1805_.40.0282c24: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虚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T1805_.40.0282c25: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T1805_.40.0282c26: 汚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T1805_.40.0282c27: 親者強親。口説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T1805_.40.0282c28: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爲衆實乃
T1805_.40.0282c29: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T1805_.40.0283a01: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増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T1805_.40.0283a02: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T1805_.40.0283a03: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結誥中妄情
T1805_.40.0283a04: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擧一
T1805_.40.0283a05: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T1805_.40.0283a06: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T1805_.40.0283a07: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體中。
T1805_.40.0283a08: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T1805_.40.0283a09: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T1805_.40.0283a10: 滿制重。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T1805_.40.0283a11: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T1805_.40.0283a12: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T1805_.40.0283a13: 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
初解
後解隨國
T1805_.40.0283a14: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
三解
定奪中
T1805_.40.0283a15: 初科。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
T1805_.40.0283a16: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T1805_.40.0283a17: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説相中文。出濫
T1805_.40.0283a18: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T1805_.40.0283a19: 則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T1805_.40.0283a20: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T1805_.40.0283a21: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爲準也。此取盜五之
T1805_.40.0283a22: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T1805_.40.0283a23: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T1805_.40.0283a24: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T1805_.40.0283a25: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T1805_.40.0283a26: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T1805_.40.0283a27: 爲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T1805_.40.0283a28: 五爲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T1805_.40.0283a29: 十摩娑迦古大
銅錢
成一迦利沙槃分
四分取一
T1805_.40.0283b01: 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T1805_.40.0283b02: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T1805_.40.0283b03: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T1805_.40.0283b04: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T1805_.40.0283b05: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T1805_.40.0283b06: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引證
T1805_.40.0283b07: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T1805_.40.0283b08: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T1805_.40.0283b09: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偸蘭遮。
T1805_.40.0283b10: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即鈔
初解
有法師解。堈底取寶
T1805_.40.0283b11: 已離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羅夷鈔中
又解
法師下加
T1805_.40.0283b12: 鈔引。此即論主取後師解。又觀下引後段。言
T1805_.40.0283b13: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T1805_.40.0283b14: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T1805_.40.0283b15: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T1805_.40.0283b16: 未捨心而偸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T1805_.40.0283b17: 此觀
一事
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
T1805_.40.0283b18: 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
T1805_.40.0283b19: 罪等此第
二事
又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
T1805_.40.0283b20: 無穿。初貴後穿破便賤。是故隨時計直新故爲
兩事
T1805_.40.0283b21: 又云。隨身用物者隨用爲一事。
此中復有五
如刀斧初貴後
T1805_.40.0283b22: 賤。若偸他斧應問斧主。幾直買。若云用一
T1805_.40.0283b23: 分買
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T1805_.40.0283b24: 如眼藥杵及戸鑰。或燒或磨亦爲故
又如浴
T1805_.40.0283b25: 衣。或一入水或用裏物亦名故
蘇油或易
T1805_.40.0283b26: 器。或虫蟻落中亦名爲故
或石蜜初強後
T1805_.40.0283b27: 軟。乃至爪掐即名爲故
若比丘是偸他物
T1805_.40.0283b28: 應問物主。若未用則貴。已用者賤汝等應知
T1805_.40.0283b29: 下總
結云
此是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引比兩
T1805_.40.0283c01: 段前證從急後證隨處。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
T1805_.40.0283c02: 定五錢。允當也。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T1805_.40.0283c03: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T1805_.40.0283c04: 當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T1805_.40.0283c05: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T1805_.40.0283c06: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T1805_.40.0283c07: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T1805_.40.0283c08: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T1805_.40.0283c09: 依本斷。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T1805_.40.0283c10: 物犯重但損他故。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T1805_.40.0283c11: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T1805_.40.0283c12: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衆無
T1805_.40.0283c13: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T1805_.40.0283c14: 類此説。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T1805_.40.0283c15: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T1805_.40.0283c16: 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
滿五
我自取一自業
不滿
T1805_.40.0283c17: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T1805_.40.0283c18: 罪亦
同上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一偸蘭者自作犯
T1805_.40.0283c19: 也。自下釋結蘭義。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第
T1805_.40.0283c20: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T1805_.40.0283c21: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T1805_.40.0283c22: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T1805_.40.0283c23: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善見犯吉是
盜方便故
捉物吉者次方
T1805_.40.0283c24: 便也準今所
判犯蘭
動物近方便可解。次科別列中初
T1805_.40.0283c25: 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
T1805_.40.0283c26: 律師處斷重輕。歴疏告衆。判重爲輕犯夷。判
T1805_.40.0283c27: 輕爲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T1805_.40.0283c28: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暦之類。善見下如
T1805_.40.0283c29: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T1805_.40.0284a01: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T1805_.40.0284a02: 也。畫字誤。論作書字。戒疏亦依論引或云畫地
作字不約
T1805_.40.0284a03: 契書者。恐
不合科意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
T1805_.40.0284a04: 盜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約斷諍。違
T1805_.40.0284a05: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T1805_.40.0284a06: 下引四分即約辯説。文如前引。第三句標者
T1805_.40.0284a07: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T1805_.40.0284a08: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擧吉。二擧蘭。三擧
T1805_.40.0284a09: 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吉。九蘭十重舊云前九
蘭者不見
T1805_.40.0284a10:
四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
T1805_.40.0284a11: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五中初引十
T1805_.40.0284a12: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朶鳥
T1805_.40.0284a13: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T1805_.40.0284a14: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六轉齒如世賭博
T1805_.40.0284a15: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T1805_.40.0284a16: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T1805_.40.0284a17: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七中彼明盜。
T1805_.40.0284a18: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T1805_.40.0284a19: 雖離但
得蘭罪
本期不定擧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
T1805_.40.0284a20: 者輕即文中所謂
未作得想也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
T1805_.40.0284a21: 即犯不待離處。如下擧喩可解。九中田宅等
T1805_.40.0284a22: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第十且出
T1805_.40.0284a23: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T1805_.40.0284a24: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有主
望主結。佛僧&MT03309;屬佛僧
二地
T1805_.40.0284a25: 如今道
地得物
三乘謂象馬等乘乘盜乘上物離
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
四擔同乘
兩分
T1805_.40.0284a26: 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
處。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
T1805_.40.0284a27: 爾。倶
得重罪
六架即曲弋也。若盜物者物離
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
七村或盜村物
或盜村體。
T1805_.40.0284a28: 撃破
壞等
八阿練若村外空地
同村可知
九田十誦若爲田故相言。得
勝者重不如者輕。若作
T1805_.40.0284b01: 異相過分
勝者重
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
盜體同上村中
十一船處盜物即
以船爲
T1805_.40.0284b02: 處。盜船體者
斷繩離處方犯
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僧祇漑灌水。或
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
T1805_.40.0284b03: 彼渠得越。水入
田蘭滿五者夷
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税白衣應税
爲彼過物重十誦比丘應
T1805_.40.0284b04: 税不税亦重
餘廣如疏
結示中文爲三段。初示前略意。憂
T1805_.40.0284b05: 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T1805_.40.0284b06: 若下明多事求進爲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T1805_.40.0284b07: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T1805_.40.0284b08: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縁境局者爲教所禁也。
T1805_.40.0284b09: 多衆務者或好爲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T1805_.40.0284b10: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T1805_.40.0284b11: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T1805_.40.0284b12: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T1805_.40.0284b13: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T1805_.40.0284b14: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T1805_.40.0284b15: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T1805_.40.0284b16: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渉三卷故也。其義理
T1805_.40.0284b17: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T1805_.40.0284b18: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不
T1805_.40.0284b19: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T1805_.40.0284b20: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T1805_.40.0284b21: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T1805_.40.0284b22: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爲之不厭。
T1805_.40.0284b23: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T1805_.40.0284b24: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T1805_.40.0284b25: 外望。六囚繋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T1805_.40.0284b26: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T1805_.40.0284b27: 餘濫託皆陷刑名。殺戒佛在毘舍離。諸比丘修不淨
觀厭身歎死。外道比丘難提
T1805_.40.0284b28: 受雇行殺。居
士驚怖因制
標名中簡於非畜不犯重故。或名
T1805_.40.0284b29: 大殺簡後小故。隨釋中初文引律極齊。初後
T1805_.40.0284c01: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T1805_.40.0284c02: 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
状如凝酥。即凝滑也
即有三事。一命
T1805_.40.0284c03: 二煖三識。出入息爲命。不臭不爛爲煖業持火
大色不
T1805_.40.0284c04:
此中心意識爲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
T1805_.40.0284c05: 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乃至下釋上後識。謂
T1805_.40.0284c06: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T1805_.40.0284c07: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爲命根攝。其下顯
T1805_.40.0284c08: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T1805_.40.0284c09: 準注戒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
怖畏
T1805_.40.0284c10: 墜墮或示
死相等
口讃死相注戒作口現相。謂以言説勸教。
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
T1805_.40.0284c11: 知人行從此道。故
設坑阱令墮死也
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
彼依而死。鈔作發字寫誤
T1805_.40.0284c12: 安殺具安置繩索刀
杖令其取死
與藥
文云等者謂自殺
T1805_.40.0284c13: 行殺。若身若
杖隨死者是
身口倶現相身兼
口歎
教人中初標示。若
T1805_.40.0284c14: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
T1805_.40.0284c15: 教歎注戒作遣使歎。
謂遣人語彼也
教遣使指示所教令
遣人往害
往來使
T1805_.40.0284c16: 往害還
來重往
重使隨續使人乃
至百千令害
一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
住。乃至百千
T1805_.40.0284c17: 最後人殺。隨前
所使皆同一重
求男子選擇有勇
今往害之
教求男子使他
求也
T1805_.40.0284c18: 表於紙墨
令用死者
教遣書使他
代作
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
T1805_.40.0284c19: 謂能
殺者
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
T1805_.40.0284c20: 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
T1805_.40.0284c21: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T1805_.40.0284c22: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T1805_.40.0284c23: 教人中。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T1805_.40.0284c24: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T1805_.40.0284c25: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T1805_.40.0284c26: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T1805_.40.0284c27: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T1805_.40.0284c28: 撃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T1805_.40.0285a01: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爲人畜死蘭爲畜人死
T1805_.40.0285a02: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T1805_.40.0285a03: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謂。
T1805_.40.0285a04: 剋心專縁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T1805_.40.0285a05: 犯。斥世中初斥賛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T1805_.40.0285a06: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T1805_.40.0285a07: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T1805_.40.0285a08: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爲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T1805_.40.0285a09: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偸蘭燒指然
T1805_.40.0285a10: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T1805_.40.0285a11: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T1805_.40.0285a12: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歴塵劫而弘濟。是
T1805_.40.0285a13: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
T1805_.40.0285a14: 教倶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T1805_.40.0285a15: 家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彼云。捨身
非沙門所爲
傳列苦行遺
T1805_.40.0285a16: 身。豈是專存通俗彼云。經中所
明事存通俗
荊溪所謂依小
T1805_.40.0285a17: 不燒則易。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
T1805_.40.0285a18: 爾。今以義判且爲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T1805_.40.0285a19: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T1805_.40.0285a20: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T1805_.40.0285a21: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T1805_.40.0285a22: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T1805_.40.0285a23: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T1805_.40.0285a24: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T1805_.40.0285a25: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爲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T1805_.40.0285a26: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T1805_.40.0285a27: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T1805_.40.0285a28: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T1805_.40.0285a29: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T1805_.40.0285b01: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T1805_.40.0285b02: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T1805_.40.0285b03: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七明自殺。二律
T1805_.40.0285b04: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T1805_.40.0285b05: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T1805_.40.0285b06: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T1805_.40.0285b07: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T1805_.40.0285b08: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T1805_.40.0285b09: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T1805_.40.0285b10: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T1805_.40.0285b11: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T1805_.40.0285b12: 死。如律所開。汎爾爲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T1805_.40.0285b13: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縁闕故蘭
T1805_.40.0285b14: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擧此句通收。但約
T1805_.40.0285b15: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T1805_.40.0285b16: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T1805_.40.0285b17: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擧重者有所
T1805_.40.0285b18: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大妄
T1805_.40.0285b19: 佛在毘舍離時。世&T021389;貴婆永河邊有安居者。
共相稱歎得上人法。遂獲利養佛呵而制
妄語名
T1805_.40.0285b20: 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列縁可別。縁中初後
T1805_.40.0285b21: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T1805_.40.0285b22: 口。言境虚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T1805_.40.0285b23: 道出過凡法故。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T1805_.40.0285b24: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擧要總而收之。
T1805_.40.0285b25: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T1805_.40.0285b26: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T1805_.40.0285b27: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T1805_.40.0285b28: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T1805_.40.0285b29: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T1805_.40.0285c01: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T1805_.40.0285c02: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喩聖道。次科
T1805_.40.0285c03: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T1805_.40.0285c04: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T1805_.40.0285c05: 有故。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徳
T1805_.40.0285c06: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T1805_.40.0285c07: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説
T1805_.40.0285c08: 此而錯説彼是也。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T1805_.40.0285c09: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T1805_.40.0285c10: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T1805_.40.0285c11: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衆生皆有
T1805_.40.0285c12: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
T1805_.40.0285c13: 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T1805_.40.0285c14: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T1805_.40.0285c15: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説遮那遍一切處。則
T1805_.40.0285c16: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T1805_.40.0285c17: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T1805_.40.0285c18: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不
T1805_.40.0285c19: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T1805_.40.0285c20: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T1805_.40.0285c21: 説者不爲他聞。錯説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T1805_.40.0285c22: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T1805_.40.0285c23: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T1805_.40.0285c2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T1805_.40.0285c25:
T1805_.40.0285c26:
T1805_.40.0285c27:
T1805_.40.0285c28:
T1805_.40.0285c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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