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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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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説因位初入
滅定。非久串習。故説滅心定前厭患種爲
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
能種子爲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
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廣説。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
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
果以爲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増上微微
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頼耶識。依此本識
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
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説明
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
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
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
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爲無想定等
故 前解爲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
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
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
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
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
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
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
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爲正。諸論皆説
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
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説自有
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
非眞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説名無想異熟
者。依眞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眞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
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
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
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
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
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説故至乃至廣説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爲
之相。有爲。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
爲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體是有爲。是縁生性。非如白鷺。
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爲。疑表有爲有。或表有爲
通善・惡性。今爲簡此重言有爲。又此之言
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説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
故此但説三種 倶舍二説。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説爲相。生遷未來
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
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
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
安立。樂不相離。不説相中。又無爲法有自
相住。住相濫彼故不説。然説住異。是
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第二師
説。即此中住・異合説名住異相。住是有情
所愛著處。爲令生厭與異合説。如示黒耳
與吉祥倶 乃至廣説者。謂有爲之起亦
可了知。如樞要説 然今大乘。釋説者
文各不同。或説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
行無常。或説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
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説三相。如
説三有爲相。或説四相。處處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説 此説一相者。謂説生滅
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
瑜伽論五十二説。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
説爲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説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
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
有所以言滅。無爲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
無。以二常相 今此有爲。有不恒有不同
無爲。無不恒無不同兎角。故合名無常。
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
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説
説二相者。瑜伽論説。生及住異倶生所顯。
故住異二合爲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
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爲生品。若後無常名
爲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
爲除執著故但説二更不説餘。又無常相
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説二所以 説三相
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説。由一
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
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
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
總説住異而爲一相。似同倶舍第二師説。
然世不同 説四相者。義用四故 然
此引三相之。共許也 
論。此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
異有實自體。故言此不説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
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云。之
有爲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
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爲作不定過。又如世
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
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
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
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
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説能所相
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爲例亦爾。即
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
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
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
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
堅爲相。乃至風動爲相。雖有之言。及能所
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
實大士。以衆同分大乘部皆不許故。若
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
大士相有體爲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
倶舍中返以爲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
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爲他因作不定
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
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言有
爲之相 
論。若有爲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
應齊難。此論主徴。言無爲寂靜爲相。又
説言無爲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爲相。應離體有。説之相言故。
如有爲相。返爲有爲比量可知 然今論
主理亦應然。説有爲相。別立其假相。
説無爲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
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爲有變
異差別可立假。無爲體不異。何須立假
相 無爲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
種能相 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
故無爲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云。
無爲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爲既墮世。
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爲墮世。墮世
相合。無爲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
爲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爲墮世。墮世無
假相 此難不然。爲顯差別墮世立相。無
爲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
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倶難 量
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
故。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
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
比量亦然。彼宗計爲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
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
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倶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
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倶起。用相違故不
得並者。即應難云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
體不離用故。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
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爲
此難。正理論師爲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
用倶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
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 子段第
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倶 述曰。以相違故。
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
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
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
無。故爲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縁用不頓起。因謂同類
因等。縁謂餘三縁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
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
何不頓生。所待因縁若先無者。便違自執。
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
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縁。合
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縁方起。汝實縁現
有。何不恒合。汝假縁恒有。何不頓生。解云。
虚疎之法。縁雖現有種。更無外縁。即不能
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
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縁故不頓起。
因有親疎。縁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縁用。
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
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爲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
因縁體。餘縁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
爲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横執實
爲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
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
與法合。汝之無爲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
此返成無爲無生等。有爲亦應然。此中比
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
世之法是有爲故。與生等合。無爲體常住。
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爲。即有
有爲之相合。無爲體常住。應有無爲之相
合。又彼救言有爲有起可待相合。無爲無
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爲無起不須相合。
有爲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徴難不窮。
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
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
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
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
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爲法。
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爲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
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
過去名爲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
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説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
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
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
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
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
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
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
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
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説現在。過・未説功能。
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爲過・未。唯住相取果
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
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
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説
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
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
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
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
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
也。進爲相違。體不得倶有。退不相返。用何
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
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
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倶
舍説。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説如彼。
今略不破 
論。然有爲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 初述
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説立相意。文意
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
説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
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
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説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
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爲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
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爲
相 
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説無
得爲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
爲相 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
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爲滅。
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
説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
法義別説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
期。此中四表但約刹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
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叙
一期四相。菩薩地説刹那四相。餘論等處但
約一期。此中通説。彼皆互擧。同顯揚・及瑜
伽八十八説。諸論皆説刹那之異。唯望於
前。此説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説一切有
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
説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爲語。亦不相
違。既一期生自望爲相。故立異相依轉變
立。不同刹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
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状。
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爲。諸門分別
如餘處説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
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説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
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不説至爲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
總非外人引説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
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
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
量云。如汝所説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
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
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爲能詮。汝許異聲有。
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
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
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
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
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
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
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
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
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
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
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
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
處所收。同喩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
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
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
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
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
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
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
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縁。故法處收。不可難言
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
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
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
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
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
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内屈曲
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
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
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
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
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
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爲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
己之正義 
論。又誰説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
義詮同難。我亦不説絃上屈曲非不能詮。
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
因倶故。如林聲説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
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
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
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
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
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
許内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
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
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
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
文。我宗亦説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
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
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内語聲。
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
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
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内聲即能生實・
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
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
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内法。何妨
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
聲是内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
能詮表。汝雖内聲能生名。非一切内聲皆
能生名。我雖内聲能詮表。非一切内聲皆
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
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
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
内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内聲詮表何妨亦是
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
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
徴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
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
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
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
爲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
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
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
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
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
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
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
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
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
取得聲之自性刹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
竟名爲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
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
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
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
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
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
可録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
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
説奴爲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
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説此義也。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
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
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
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
未有所目。説爲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
體。詮於眼體説爲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
添言阿薩和縛。名爲眼有漏。説爲句位。故
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爲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
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爲
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
彰義。與二爲依彰表二故。又名爲顯。與
二爲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
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
即是字等。或字爲初首。即多刹那聲集成一
字。集多字爲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
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
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
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説之爲言。名・句二
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
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説之爲字。
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
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説 問曰如此卷。
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
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
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
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
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
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
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
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
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
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
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
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
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
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説不及
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説所及假智所縁是爲
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
云言説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
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
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
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
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
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
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
共相爲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
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
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 問曰。若爾即
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
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
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
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
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
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
等是共相。極微爲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爲
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爲不得青等色別
自相。答曰。倶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
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
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
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
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説自
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
爲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
體義名・句以周。爲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
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
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
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
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
足即説爲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説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
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
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
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
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説名等。
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
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
曰。即此縁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縁假名
等。辭無礙解縁實聲等。故説境差別。非二
倶縁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
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説聲。耳聞聲已意
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説二有異。非體有
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
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
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
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
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
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爲教。色上屈曲應亦
爲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説。諸餘佛土名等依
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
何者是耶。如無垢稱説。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
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
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爲證。又如
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
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
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爲佛教。量云。光
明等上。亦得有名等。衆生機欲待故。如此
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
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
命根等與六處爲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
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
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
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
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爲便
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徳説名爲味。
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爲名句所
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
法説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
爲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爲句。播陀是足 上來且
依倶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
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説。大
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
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
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
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内外
等諸義。如別抄説。八十一卷亦有説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衆
彌沙塞計。一説等同。此如倶舍隨眠品説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
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
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爲之。薩
婆多隨眠是纒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
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
中諸染汚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
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
不失・増長。爲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
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
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
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爲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
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
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
無。後爲量遮破 
論。諸無爲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
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爲。此中皆破。
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
諸無爲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
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眞如望有爲法。非
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
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
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
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
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
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
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
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
中縁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縁
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
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
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
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 言證
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
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
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
量得。佛智縁時亦現量縁。今就他部除佛以
外共許爲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
有 
論。無爲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
爲。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
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
三種無爲。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
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
我眞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
應簡別。汝等無爲。非眞實有。以無用故。
如兎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爲定有 述曰。汝宗無爲。
應非無爲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
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
也。故不可執無爲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爲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擧有法
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
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
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
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爲性 述曰。此擧同喩・
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爲。不應執爲
離色・心等實無爲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
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
等實無爲性。故以色等爲其同喩。此中宗
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
爲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爲
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
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
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爲擇滅。由第三
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
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
其虚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
之眞如。亦依士釋。眞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虚空等爲一爲多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爲法爲體是一。
爲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説。一云是一。
一云是多。故今倶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
二説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
體各一 
論。虚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
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體應
成多。此擧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擧一因。宗
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
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虚
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
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
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
彼虚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虚空至如餘無爲 述曰。彼言虚空
不與法合破云。虚空應不能容受。不與
法合故。如餘二無爲。今言合者謂容受義。
故初標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
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
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虚
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
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虚空。虚空應
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爲。
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
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
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
滅無爲。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
所得擇滅 
論。一法縁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爲
體是一者。一法縁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
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
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
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
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爲 述曰。此等比量
義准可知。此三無爲體各多者。應是有爲。
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
等法。非實無爲。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虚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
今既説虚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
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
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爲者。此三無爲雖
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
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衆等四
部立九無爲。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
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爲。離心・心所體非實
有。許無爲故。如三無爲。如是一切准前
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爲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爲
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兎角等。他部無
爲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
即是六因・五果。爲離繋果時。非六因所得。
爲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爲非
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説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
也 
若諸無爲非實是有。何故中。及此宗内。説
虚空等以爲無爲。答此所説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
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説至虚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
説有虚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虚
空等相以爲縁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爲相現 述曰。由曾聞
説。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縁空等
時。便似虚空等無爲相現。謂變空作無色
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縁而不生相。此
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縁名起分別相。
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縁前無分別智
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縁加行智等中。及親聞
佛説虚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
而縁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
智。或説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爲。何故乃説虚空無
爲 
論。此所現相至假説爲常 述曰。所現空相
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爲一類豁虚空等
相。故假説爲無爲。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
如顯揚第十八説。若有漏心所縁現相。多分
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
多分但説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
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
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
眞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
所顯眞如。離有。離無。離倶有無。離倶非
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
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
之體 
論。是法眞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
者體也。諸法眞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説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眞如
離諸障礙。故名虚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
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
即此眞如名爲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
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爲法
縁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眞理故。名非擇滅。
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
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眞如説
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眞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
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説。然顯揚亦説。苦
樂等無爲。是暫時離繋。此説二性無爲。下三
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説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眞如
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爲依眞如上
假名空等。而眞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眞如
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
顯故 
若眞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説如爲有 
論。遮撥爲無故説爲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
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説爲有。體實非有非
不有 
若爾何故説爲空 
論。遮執爲有故説爲空 述曰。遮化地部説。
定有執故説爲空。非言爲空而體即空。非
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説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説」
論。勿謂虚幻故説爲實 述曰。遮一説部一
切皆假。謂如爲虚。同依他法。故説爲實。又
虚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眞如體非實。非不
實 
若爾何故名爲眞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眞如 述曰。眞以簡妄。如
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眞以簡有
漏。非虚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爲故。眞
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眞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眞如。有何
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眞如 述曰。我部所言。
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
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爲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
結非也。然此無爲四門分別。一諸部増減。二
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増減
者。大衆部・一説部・説出世部・雞胤部立有
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虚空。四空無邊
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
處。八縁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
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虚空。
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眞如。六不
善法眞如。七無記法眞如。八道支眞如。九縁
起眞如。正量・及譬喩師立三無爲。無有體
性。毘婆闍婆提。説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
無爲。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
虚空。或説唯一或説爲多。然大乘中。此・及
百法但唯説六。瑜伽五十三説二。謂空・非
擇。五蘊論説有四。不説不動等二。即擇滅
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説有八種。於
此六中眞如爲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爲體皆是眞如。
由此論中依於眞如立虚空等。二假體。即
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爲之相名虚
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
想受無色之處假説虚空。法縁闕時義名
非擇。約詮爲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
説假。實亦可然。皆可説實。若通三性。體
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虚空之體
即是無爲乃至眞如此即無爲。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
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爲。捨受滅時
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爲。且依勝定
障説。據實。一切染汚等法無不障定。今
約別行障定者説。不障一法得多無爲故。
又斷所知障得無爲不。及釋諸論相違等
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説。於中復有内外。善
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
集滅道。及七眞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
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
有漏事。爲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説。大般若・辨中邊論。説眞如名
有十二種。謂眞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
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
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
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
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
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
所。爲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
諸法。法性眞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
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
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
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爲宗。因云。
是所取故。喩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
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
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縁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縁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
言。若境無實。云何縁時生心心所 今立
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縁彼色等
諸法。是能取故。如縁此覺之所有覺。覺者
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縁心
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
執法能縁之覺。不縁於彼故。無自言相違。
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縁彼心外實法
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
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眞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
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説唯有識
耶 
論。爲遣妄執至説唯有識 述曰。爲外道等
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説唯有識。非唯
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
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兎角無。能縁彼心
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
有量云。執心所取眞實唯識。體非實有。執
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
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
解上法執分別・倶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
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
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説下。顯執
所縁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擧數。次
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
法執寛故。人執倶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
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寛廣故。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倶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 問曰
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説名爲法。即一切法皆持自
體。有常一用方名爲我。故非一切法皆是
我。如計外境爲法非我。即顯内法有非
一常 
論。倶生法執至恒與身倶 述曰。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倶生法執。由自種子内因力生。
釋其倶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倶生 述曰。顯非外
縁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爲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
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
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爲相續。然第七識
亦唯有説。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
今此但擧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説。
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爲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
取心外法。唯縁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縁蘊。
或別縁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
見説此執。有説。通五識起。今擧正義故
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
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説言蘊。無爲無用計
爲我少。故不説處・界。然説我爲一・及常
者亦説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
體即計爲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
即是眞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
故。下准此知。又縁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
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
外道以佛性爲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
無作用故。但名縁蘊。法可與同。佛性不
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縁蘊。雖無
作用縁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
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説。
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若但依
相似法爲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
與本質眞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
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
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
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縁五蘊。法通總・
別故説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
倶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
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
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説若道・若斷。
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
若數數斷。習・種倶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
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説爲難斷約道而説。
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
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
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
爲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
不相違。准我執説。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
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
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
道。此中説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
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倶 述曰。顯由外
縁。及自内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縁
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
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
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爲實法 述曰。此文可
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縁邪教至執爲實法 述曰。自性即
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
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爲大等時但名自
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
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
縁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
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
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説。若三心者。
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爲初故。如
樞要説。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説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
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
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
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説 
論。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
因縁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爲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
親唯内相。故諸法執皆縁内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變
種子所生。不同眞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
執爲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
成内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證 
論。故世尊説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
解深。如攝大乘第四・五説。下亦引之。
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縁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
第四別徴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
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證成。此
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
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徴 
論。故心心所至爲所縁縁 述曰。此總結也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
縁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縁也。相當情現。
如第二月。不遮所縁 
外道等徴曰。外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
實有。寧非内識所縁。又佛他心智能取他
心。二十唯識説。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
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
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
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縁之境心・心所法。非
此聚識親所縁縁。他聚攝故。如非所縁。若
疎所縁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喩在於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
身中八識更相望爲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
十唯識説。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
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
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
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
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縁。化地
部説。縁共有法。西方師説。惠倶五蘊名倶
有法。五識依色根。倶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
故能縁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
能縁倶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衆部
説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
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
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縁。與心自體異故。
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説。一説。設
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縁。以
自證分縁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
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説。
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縁。此但遮親
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
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
同所縁。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縁故。又遮親
所縁。非即許彼爲疎所縁。因明法爾。又上
座等心等不能自縁唯縁相應法 問曰。
心縁受時。受自縁不。若縁者即有縁自性
之過。不縁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縁過。何
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縁相應法。受等不
能自縁也。彼部心等不自縁故。其破縁
共有倶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
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衆部等。心自縁
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
説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
者。厚嚴頌。是大乘。證法唯識無心外
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内心。故引之
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
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
難也。於中有三。初叙難。次破斥。後結正。
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喩。後結成
難。此爲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
聖教仍説有假。依何假説。不可假説牛毛
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喩
中。初申理。後申喩。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
依三法方可説假。一謂眞事。二謂似事。
者共法 
論。如有眞火至此人爲火 述曰。申喩有二。
初指後例。此即初也。擧世三事 如有眞
火。名爲眞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
法説爲共法。火・人之上倶有猛赤故名共
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
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心外有別眞法名爲眞事。如無眞
火。不可説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
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
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
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
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
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説雖極
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
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説此婆羅門赤
急似火。火是眞事。人爲似事。猛赤是共法。
可説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
無眞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説誰爲似。
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説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
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
餘狗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爲眞事。識所變者名爲似事。
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爲共法。
可説所變名爲似法。説之爲假。今無心
外我法眞事。眞事既無故。所説假依何得有
無所説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
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説
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
此似既無。如何説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
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爲能似。是彼難也。
世間我法標宗説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
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眞事無。後破似
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眞事無。
以説假我法爲能似。眞我法爲所似。前破
我法中已總破彼眞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
眞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倶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
非也。前擧火喩難中眞火論主非之。在於
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
説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
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徳與類互相離。
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爲類。以是一法決定
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
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
似事假説爲火。所説假火。依同異類。及火
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説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
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徳非類
有破。後徳・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
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徳。非是同異徳。
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徳。謂色・味・香・觸・數・
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
十四徳。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
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徳。火十一
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徳。而同異類無
徳。今言猛赤等徳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
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爲利。即是火上猛
利之勢。赤是色徳。此在於火。非是類徳 
論。若無共徳至假説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
理。共徳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
徳等亦得説爲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説
爲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徳故。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説爲似火。如汝所
説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徳故。
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
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徳。而
不相離故。可假説。以人之類。必與火徳猛
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説人爲火。水中類離
徳。何得説爲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徳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
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徳。如火
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
非類・徳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
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
不可説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
徳。不可説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説不依於
類。或復亦有有徳無人類。故不可以不
相離救 
論。類既無徳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
類既無徳。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
知假説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
可知也 
論。依實假説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
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
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
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徳破。此初
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
等徳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
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徳在火所依
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徳
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説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説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
無共假説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説。
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
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
非徳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徳故。
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
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説者。理亦不然 
論。説火在人不在徳故 述曰。世間但説人
似於火。不説徳似火。徳似火時。應當猛
似猛。赤似赤。徳是實家徳。可依假説。今
不在徳。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説。此
便依假人説實火故。若説火在徳。徳是實
徳。以徳相似名火依實。既説火在人。應
人相似名爲火。不説火依實 
論。由此假説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
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
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
外道眞事。次破小乘伏難眞事。破前外道。
勝論爲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眞事
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
許眞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
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眞謂自相至倶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
三。初顯不依眞。唯依共相轉。即此眞事。
非謂心外實體名眞。但心所取法自體相。
言説不及。假智縁不著。説之爲眞。此唯現
量知。性離言説。及智分別。此出眞體非智・
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
礙爲自性。火以煖爲性。水以濕爲性。但
可證知。言説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
縁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縁説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縁著自相者。如縁張人。即應
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縁及張人之自相
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縁張人時。張人
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縁著張人自相故。如所
縁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爲此量。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衆多法爲自性。縁彼之時但得
衆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
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
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
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
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説爲假也。遮得
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
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説・可縁。故共
相法亦説・縁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
五蘊中以五蘊事爲自相。空・無我等理爲
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
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黄等
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
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爲共相。事名
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爲共相。以
極微爲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説爲自相。
可説極微等爲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
説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説爲共相。以理
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爲互遮故。但
各別説。説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説。
此但有能縁行解。都無所縁眞實共體。入
眞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説若著自相者。説火之時火應燒口。火
以燒物爲自相故。縁亦如是。縁火之時火
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縁・及説。
倶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
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
共呼召故。今縁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
不稱前法。如眼識縁色。稱自相故不作
色解。後起意識縁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
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
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
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比謂假智唯縁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
離分別故。言説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
共相處轉。如説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
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
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説共相唯有觀
心。現量通縁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
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説等境。
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爲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
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
智・及言説。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説爲
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
彼自相相似之義説爲假故。以爲疎縁親
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
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縁
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説自相爲假
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
申假説不依眞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
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縁之。或起言説。
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説色言。由聞他
聲説之爲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
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
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
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
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
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爲猫・鵄之所食噉。今
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
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
故。曾聞説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
中唯説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
諸智皆縁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
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
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
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
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眞事 述曰。説爲能詮
之名。所詮之法。倶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
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縁。
縁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倶非自相。共相
無別體。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横
爲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
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法執
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縁
縁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爲執。或堅著此
親相分故。説之爲執。此善心等縁共相時。
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
横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
故。或比量等心縁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
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
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縁故。有縁自
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
所法此是誰縁。若言他心智能縁此。應非
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
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爲證量故。安惠
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縁。是通果故。如通是證
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
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説。及有分別智。以
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
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横縁共相故。妄
執意識故。故知。假説不依眞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
知。不依自相説假。依似事説 
論。似謂増益至假必依眞 述曰。此顯似事
非眞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増益共相依他
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増益。此通
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
之上妄増爲有。隨情説相非稱本境。勿
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
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
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説假法不依眞
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
縁。如縁色時亦隨自相變爲一共遍諸色
上故成所縁縁。乃至縁我或空華等。隨作
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縁兎角等。與
有體法並合縁之。故無非所縁縁失。一切
准知 又解即共相別縁亦依他性。然不稱
實仍是有性成所縁縁。今論所説假我法
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眞論説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
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眞事
等爲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眞事爲難 問
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
不能縁二三諦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
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
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
叙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説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
説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爲遣所
執隨情説假我法言。故非眞實有 
論。由此契至假説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
。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
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
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
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
爲二。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状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
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
類定三。非増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説」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
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 多異
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
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
生。從無始來。謂名阿頼耶。至無人執位。
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
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脱道時。乃至二乘無餘
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
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
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
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
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
論説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
後以寛故。寛狹何事遮不説也。此中意説
熏習位識。若説寛時佛無熏習。説即無用。
若説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爲不足。
又但説因有虚妄位。不説於佛。故説異熟
識。是多異熟性。寛狹皆得 又爲五位。一異
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
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異熟性不説餘名。又十三位通十
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説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
識恒審思量。此説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
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
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
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内
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無漏説。佛此
亦縁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
要説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
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
合爲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縁細境。如佛
六識等。何故但名麁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
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許有
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
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
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説 
論。及言顯六合爲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
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
識六種不同。今合爲一名爲了境。故言及
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
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
能變之義。故今應説。於中有三。初牒烈數。
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
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爲二種。即以
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
爲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
辨體生現爲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
現果爲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
所引生故。今望果説現行因故 變者。是
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
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
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
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
子二種攝盡。士用・増上。於此二中假施設
立故不説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
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
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
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擧等流能變之因
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
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
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爲流。即從等
所流。從因爲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
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
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
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説七生。七唯無
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
是因縁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
増上縁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
熟之果顯其因性。但擧此因能變之因以
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
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
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
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
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説。明
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
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
七義云。與他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
非即此刹那。擧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
行法。亦名爲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擧
能熏。諸因縁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
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
因變通餘七識。不説我見熏習種子。離此
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
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
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
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
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
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
下當知 問既説現行爲因能變。種子何
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
縁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
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説有八識生現種種
相。故知。但説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
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
等下自當説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
所生現果。謂有縁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非因所生皆名爲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
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
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縁變。變
現爲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縁故。由
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縁果生。由前
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
生。擧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
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 種種
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
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
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説並
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
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
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
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
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
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
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
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爲因縁生八
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状。自證・見・相倶名
爲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
釋等流義。爲因縁生。因縁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
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
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増上縁生不親生故。
所生眞異熟者唯第八識。増上縁生性不同
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
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
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
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
説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
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
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倶増上縁。
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
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眞異熟起名異熟
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眞異熟。成
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爲滿。亦通因果
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
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
故。別從總稱二種倶名爲異熟果。即由如
前所説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
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
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
生。並從眞實異熟起故 答曰。不然。對法
第五説。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
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
生 若爾即眞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
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
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説如彼。今應義釋。若
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爲異熟。
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
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
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
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
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
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
有爲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
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
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
熟生。若法縁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
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爲皆異熟生。故具知
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爲法。皆名異熟
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
餘 
論。此中且説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
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眞異熟。我所藏故。
持染種故。名眞異熟。非説一切業所感
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
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
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
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
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
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
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
八品亦異熟生。此但擧心。心爲勝故 
論。雖已略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
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説訖。
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
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
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
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
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
爲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
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
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
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
諦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
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
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
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
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
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
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
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
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
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
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
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
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擧頌正答。
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爲二。初釋頌
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爲分別八識一・異
等義 
論。頌曰初阿頼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
三師倶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
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頼耶識。二果
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縁。謂執
受處。五行相。謂了 不可知者。即於所縁・行
相之内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
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倶心所故。六
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
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
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喩。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 觸等亦如是
者。倶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
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
以十理・五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
三相合爲一門。所縁・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
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
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
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
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
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
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爲三。
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
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爲二者。於理爲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頼耶 述曰。第一合解
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
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
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
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
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
小乘教名阿頼耶。下第三卷。大・小乘
有證故。非此阿頼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
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爲
縁故。爲染末那所縁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
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
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爲所藏。攝論第
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
論又言。爲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爲内我
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爲縁故。
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
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
染也。有情執爲自内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
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
不別執爲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内我。此
即正解阿頼耶義。阿頼耶者。此翻爲藏。藏
具三義。如論已説。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
藏爲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
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
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
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
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
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爲縁者。説爲能藏即是因
義。言爲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
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爲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
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爲自體故。攝
是包含義。包二爲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
爲別所依持故。別爲總所包。總爲別所依。
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爲體。二是總
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爲依名之爲持。攝
二義爲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爲
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
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説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
乃擧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
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説 述曰。此釋妨難。
三能變中擧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
説阿頼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
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
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
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
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
今偏説 
論。此是能引至説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
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
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
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
業之異熟果説名異熟。此意説是總業之果。
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
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
顯離本識無別眞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
熟識。有別命根。及衆同分等 等者。等取
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
滅。殊勝眞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
多命根・衆同分是眞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
別有窮生死蘊。大衆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
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爲勝異熟果。不
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
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
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
失也 勝異熟者。顯眞異熟。異熟生法非
眞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
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
身眞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
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
亦簡謂眞異熟。彼非眞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
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
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
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頼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
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説之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
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
四果。除離繋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爲等
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
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倶有因得士用
故。亦名増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
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
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
種。以異熟之名一寛・二不共故偏説之。三
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説言寛有餘三
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
共。此諍眞異熟故偏説之。此明有漏第八
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爲果
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眞業果。以不恒相
續故。或此唯説現爲果相。種相隱故。據實
而言。現・種倶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
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
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
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
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説亦是此
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説於現。三
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寛狹。實
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
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
因相。現行爲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
因縁。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
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
皆爲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
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寛狹有別。自相・因
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爲縁果相亦
通。三相一種如樞
要説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
部譬喩師等。如五十一説。彼計。色根
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
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
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
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
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
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説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
説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説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爲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
爲倶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説。現行雖
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
亦爲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
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
故論説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
六因・十因爲論。但通説因相。謂依持因・生
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
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説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
變爲見・相二分相状。又亦爲清淨種依。或
爲等流果等。或爲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
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
説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爲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
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
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爲種。仍未盡理
分別種相。故今應説先發論端。自下廣釋。
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
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部師色・心等
持種 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
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別。
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縁亦親
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
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
及所生果爲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
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
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
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
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説爲有因・
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
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
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
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隨順。非
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
廣説。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
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
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喩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説生爲假。種望於
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縁故 述曰。生等假法。
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縁故。種子望法
即是因縁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
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
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
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
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
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
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
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爲假果體。色等爲因
故 
論。若爾眞如至眞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
故。眞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
得爲喩。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眞
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眞勝義
諦。眞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説有世俗諦
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
界等通眞・俗諦。眞如唯眞名眞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眞如非假是勝義有。
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眞如 述曰。謂此種子
唯世俗諦説爲實有。不同眞如。眞如唯是
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説唯依世
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
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眞唯勝義。據實種子
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
勝義虚妄假法。眞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
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
唯。不通眞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
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
誠文同此。此則通説一切有漏・無漏種子。
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
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
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
見分一向縁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
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
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
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
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縁自證分差別
功能。以爲相分。非是縁於自證分體。若不
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説見分但縁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爲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
分恒縁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
相分。眞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爲相分。眞如
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
非是識實性故。故爲相分。眞如但是識之
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縁識自體 若
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内身色先厭色
故。且説縁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
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
住。自證分縁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説。生無
色者第八唯縁内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縁
境説。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
縁何爲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
生。許通縁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
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倶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
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
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
言因果倶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説。非
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説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
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
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
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爲善 述曰。此無漏種
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
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
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
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
記性。此爲何性。因果倶是善性攝故。唯名
爲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
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
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
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
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
其増長。雖有漏因。増上縁中爲果増長。然
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
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
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
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爲
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
決擇分説。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
説一切皆異熟生。此爲二問。一異熟種。二
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
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
性相依。從根爲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
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説言識依眼故亦
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
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
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
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
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
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
而爲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
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説名爲熟之異
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
但言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
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
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
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
説。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
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
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
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
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爲難。如此文意諸
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
上古已來多説如此。今護法論師。叙近者
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
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
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
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増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
論第二子段也。諸論言由熏習有。
此謂増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
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等 
論。如契説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
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次引唯
無漏。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名
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毘婆沙等前分亦
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
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
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爲聚故。以爲喩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
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説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
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説
論。瑜伽亦説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
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
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増。有漏淨及無漏。
復發本有無漏種増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
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
説。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
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
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
漏無漏合法爾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
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
上依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
第五百九十三卷。説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
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
説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
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説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
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
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
・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
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
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頼
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
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
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
無始不起。論誠説有法爾種故。有漏種
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説之教。設無如上
通證有漏之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
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
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
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
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
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
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
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増長位名本性住
姓。後増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
熏増名本性住種。後熏増已名習所成。若
唯新熏説何以爲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
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
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
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
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
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
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
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
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
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
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説華熏苣
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
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證也 
論。如契説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
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
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也 
論。論説内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
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内種。應知聞等熏
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内種不由熏有。外
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
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倶生・倶滅互
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爲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
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
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
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
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説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説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
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
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説聞熏習聞
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
十二説。從眞如所縁縁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説。聞
熏地前既是有漏。爲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
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爲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衆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
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
如何説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
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説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説。
於眞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爲不般
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爲
聲聞種性。一分立爲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
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
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爲如來
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
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
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説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
可斷之義。説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爲成就。
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説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
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
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
出種子體 
自下引 
論。世尊依此至廣説如初 述曰。此引
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爲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
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
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爲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
難本有中有二。初引成理難。後結違諸
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爲因縁生 述曰。引成理
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説至亦常爲因性 述曰。第二引
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也 諸法於
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縁性。一爲
彼種子。二爲彼所依 識於法亦爾所攝藏
也。謂諸轉識與阿頼耶亦爲二縁。一於現
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
故。所生爲果。即顯互亦能爲因也 常爲
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爲因。顯非異
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爲果故。於
果説互。於因説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
二卷説。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説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爲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
顯前徴。總釋頌言成因縁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爲因縁是此意。」
論。攝大乘説至互爲因縁 述曰。雜染法通
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爲能熏・亦
所生故。互爲因縁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擧増上縁
喩因縁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
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
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爲倶有因。二
法爲喩。喩因縁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
實名因縁。除此所餘因縁無故。不以現行
七識望第八現爲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爲
因。又此中望體。因縁體盡。若望果別。亦有
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縁。由是此中但約
體説。又説不盡。不説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縁義 述曰。第四結上
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縁義
若彼救言但熏増長名曰因縁
論。非熏令長至爲因縁故 述曰。第五重破
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
惡業與異熟果爲因縁故。汝言諸法各但
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
行熏果種増時。善・惡業與果應爲因縁
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
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
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増長。其種本有。
業於果種能令増長應名因縁。如自業
種。但令増長爲因縁故。或復業種増名言
種。應是因縁。既非因縁故。非増長名曰因
縁。果種。如業種亦増長故。故非唯本有。亦
有新熏。若爾設倶新熏。豈倶新起倶名因
縁。並新生故 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
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
縁。但縁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縁。汝之種
子倶不辨體。但資増長。不辨體齊。故應倶
是因縁攝也。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
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
因縁。熏増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爲其
因縁。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
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縁攝。
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縁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
違多失。違聖教説種由熏生。故與理
教倶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
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
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
結。此下即初也。有爲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
種。無因縁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
應不得生。無因縁故。如兎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爲其因縁。有漏法
中此爲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
如何有漏爲對治因。應無漏法爲有漏因。
今以理徴。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
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
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爲相違者。如何有
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縁亦有何
妨。答曰不然。佛説無一法非因縁生故。
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
應無漏種爲因縁生。體是有爲無漏法故。
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
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
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
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擧之。非餘無也。外
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爲勝因。勝非劣
因。若爾不善應爲善因。又若相違得爲因
者。善等應爲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爲同類
因。大乘不然故以爲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
婆提。即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四部。因諍
無漏無因縁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説新
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説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
初叙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
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爲無
漏因。如乳變爲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
然。此立宗也。無垢稱亦有此説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説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
中有二。初問彼意。後別以理徴 
論。若説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徴。於
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
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眞如。空非心因。常
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爲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
眞如體既許爲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
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爲因下六義中
第一刹那滅即簡眞如。非心因縁。因有生
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爲爲所縁縁此亦
無妨。因縁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説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
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縁法
此中説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
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爲無漏。以無漏
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
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
以有漏爲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
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
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
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
所相應。若是無爲已如前説。亦無過失。共
許法性眞如善故。非有爲善心。無信等故。
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叙諸師立善
各有幾種。如別抄説。若如色・聲善無信
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
色法。故非心性。若説心・心所。必應與善等
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
所相應。許有爲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
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
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
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
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倶故可生無漏。
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爲因 述曰。自下正難。
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
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爲因也。
言雜染者。爲諸煩惱所縁縛義。又此有
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爲因。是雜染故。如
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
不應與無漏爲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
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
應如前所説爲善 
何故有漏不得爲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爲因故 述曰。爲因何事。
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
得互爲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
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
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
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
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
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
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
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
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
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
説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
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
法 
論。然契説至眞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
即心空理眞如是心。心性淨者眞實性故。勝
中具説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
中。解心轉依眞如説爲心本性淨。以起煩
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説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
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
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説。
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眞
如也。眞如無爲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
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
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
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脱分
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増長。<#0308_1/>復熏成種。
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
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説 
第四大段。釋外問・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
論説内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
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
故無有妨。既不定説一切種子皆熏故生。
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説内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
亦由熏習令其増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
故説内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説聞熏習聞淨法
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
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
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脱分
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
縁所熏有漏種。爲増上縁。令其本有無漏
種子。亦得増長展轉増勝。即以所増無漏勝
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説無漏所増長
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
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増上縁 述曰。此第一解
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
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爲出世法勝増
上縁。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説。感總・別果
如第九説
論。無漏性者至正爲因縁 述曰。亦同對法
第四卷文 與出世法正爲因縁。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縁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
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縁微隱難了。未
起現行故。相状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
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増上縁者。方
便説此爲出世心種。此増上縁。非正因縁
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
行故寄有漏勝者説也。第一就實正因縁
解。第二就勝増上縁解故。攝論文無相違
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脱・決擇
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増長何別。答曰。約有
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増長有異。解脱分
中。下品増故。決擇耎・頂。中品増故。其増上
忍・世第一法。上品増故 問此無漏種本有
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
曰。其同類種隨遇縁合即便能生。不合不
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
後生。故隨縁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
妨難 問若本有者。爲三品種。爲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
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
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
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説有障・無障説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
種子有無等文可解 有圓寂法者。是有
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
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
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
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
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
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
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
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
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
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
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
漏既無法爾應不説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
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
誰能害障。汝今乃説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
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説地獄等成種非現。
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
若言有漏心等爲因。或説心性本淨爲因。
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徴及會衆・論意」
自下結此總説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
曲文總結。處處説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
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論中
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
故二皆取。善順契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
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
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故。入見道
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増
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
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増
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脱分等有新種
生。護月但令種子増長故有別者。理亦
不然。此文爲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
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
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
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
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説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
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爲。第三遮心・心
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
遮等自處分別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
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
何與果倶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 無性攝
論不簡差別唯言内種有。世親即通。然彼
一一皆自釋。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
倶有唯言内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
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倶。如蓮華根生蓮
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
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刹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
謂有爲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
無爲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
也。亦顯大衆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縁起非是
 無爲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
長時四相。非刹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
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
滅名爲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
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爲因。無
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爲因。非常
法也 舊人云眞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爲種。或雖同念
他身相望應爲種子 
論。二果倶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
要望所生現行果法。倶時現有 現者。顯現・
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
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
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
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爲後法種 
有説。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刹那。
如何解此。彼師意説。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
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
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爲
料簡 瑜伽云。法與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 此必異時非果倶有 若因在滅果
在生相仍名倶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
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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