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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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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應修空我見。令自利滿妙用窮。爲顯
此見是利自他正眞要道。故説頌曰
    識爲諸有種 境是識所行
    見境我時 諸有種皆滅
論曰。識能發生諸煩惱業。由此三有生死輪
迴。故説識心爲諸有種。能牽後有得識食名。
如是識心縁色等起。所縁境識必不生。若
能正觀境爲我。所縁故能縁亦。能所
既亡衆苦隨滅。證寂影清涼涅槃。至此位
時名自利滿。諸有本願爲利益他。住此位中
化用盡。亦令有識證此涅槃。是故欲求自
他勝利眞方便者。應正勤修空我見。復有
別釋。識爲諸有種者。謂宅識中種種熏成諸
業習氣明有愛所隨増故。能感三有生死
輪迴。識爲所依。故説爲識。境是識所行者。識
中習氣由執色等境界熏成隨縛境界。是所
依故。名曰所行。見境我時者。謂我見觀
一切境性相空時。諸有種皆滅者。由我見
永斷一切明有愛二種隨眠。由此二種是
發業因。及能潤業令生果故。斷此二種業果
不生。爾時所有諸戲論事及煩惱事。種子倶
斷。故名皆滅。非一切種識等皆。所以者何。
由聖道起但滅一切虚妄分別戲論習氣。令
有漏法畢竟不生。一類有情。諸漏法
依故。亦皆斷滅。一類有情。由本願力所
持故。漏諸識相續不斷。能爲殊勝廣大甚
礙辯等邊功徳所依止處。又由識等
増上力故。圓滿究竟神通作用。窮未來際任
運相續。如是皆由本願行力所引發故。自利
利他功徳盡。令諸有情成熟解脱。盡未
來際妙用窮。是故應修空我觀捨諸邊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有爲相品第七
復次已別分別根境我。今當總辨有爲相
空。謂色心等諸有爲法。具生住滅三有爲相
生爲首故。先當破生。生相既亡。住滅隨遣。有
説果體本而生。爲破彼言。故説頌曰
    若本而生 先何不起
論曰。種等諸因至變壞位。能引芽等諸果令
生。若諸因中本諸果。何故芽等此位方生。
後位如先果應不起。先位如後果亦應生。又
從此因應生彼果。或應此果從彼因生。若此
彼因彼此果而不生者。彼此因力應亦不
生同本故。若爾一切因果皆。便違自宗
所説因果。有説果體本有而生。爲破彼言。復
説頌曰
    本有而生者 後有復應生
論曰。若諸因中本有諸果。何故芽等後不更
生。後位如今。果應更起。今位如後。果不應
生。又果本來因中有體。何故此位乃説爲生。
若言今時方得顯者。顯不離體應本非。今
位如先亦應不顯。先同此位顯應非。顯本
今復顯者。後應更顯。是則窮本有與
生義相乖反。言果本有。生必不成。既有生。
果義便失。果義既失。便有因。則違自宗有
因果義
復次果先論作如是言。果或違因。故非並
有。此言非理。故次頌曰
    果若能違因 先不應理
論曰。勝論者説。果或違因。或不違因。果違因
者。合違於業。合果後生。前業滅故。又相違法
略有二種。一能障礙。二能壞滅。後謂合徳滅
壞業因。初謂合徳障礙重等。令其所起墜等
。如是合徳其體未有。應不能違先所起
業。世間未見體能違。汝不應言。合徳與業
如囚與膾。倶有相違。勿違自宗。因果不並。若
一念業與合倶。後亦應然。差別故。便
違自論及世共知。故不應言。果先非有
復次果先有論作如是言。一切因中果體先
有。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果立因用 先有亦不成
論曰。數論者説。一切因中果體先有。此亦不
然。生果顯果。故説名因。果體本來已生已顯。
因便用。所以者何。體與顯生不相離故。應
如其體從本非。本有顯生因義非有。因非
有故。果義不成。便違自宗。立有因果
復次諸法生時義不成故。不應定執諸法有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此時非有生 彼時亦
    此彼時生 何時當有生
論曰。果已有時。其體有故。如本有法。應不名
生。果未有時。其體故。如定法。亦不名
生。又諸果法用起名生。其體既。用依何立。
又能生果。故説名因。果體既。因何所起。既
所起因義不成。因義不存果從何出。除此
二位更生時。故定生如虚空等。又若執
法體恒是有。定不名生。所起故。用雖有
起。此在未來。故非生。現在已有。自宗不
許。除此二位別生時。是故生其理決

或勝論執多實爲因。積集共生一合徳果。闕
衆縁時未有合徳。由是故説。此時生。具衆
縁時。已有合徳。由是故説。彼時生。以初合
時合體有故。應如後位不得名生。後位已生。
不重生故。可不名生。初位不然。名生何咎。後
若不生果應違實。而汝不許。果實相違障
相違合徳違業。不違於實。前已略明。除此彼
時更異位。是故合徳決定生。如是色等
依託實因。實未有時果體未有。由是故説。此
生。實已有時果體已有。由是故説。彼時
生。以初有時色等有故。應如後位不得名
生。離此彼時更別位。是故色等決定
生。如是合徳障礙重等。令其不生墜墮等業。
此能障體有時時。彼業不生。准前應説。離
時更異位。故墜等業決定生。或數
論執。乳等因變成酪等果。故説名生。因體有
時因性未變。由是故説。此時生。若於爾時
因性已變便失因性。應不名因。果體有時因
即成果。由是故説。彼時生。若於爾時果體
生者。應異法起非即因成。除此彼時更
位。是故酪等決定生。自性等因成大等果。
准此推究。皆非有生
復次所生故生義不成。所以者何。故次頌

    如生於自性 生義既爲
    於他性亦然 生義何成有
論曰。説常有宗色等五蘊。數論外道樂等三
徳。諸法生時不令自性有變異故。生義不成。
法未生時。一切生用皆未有故。生義不成。諸
法生時。不令他性有變異故。生義不成。諸法
生已。一切生用皆已息故。生義不成。不可説
言色等樂等相用有變故説名生。以於生時
性與相用。若一若異過等違宗。亦不可言色
等樂等自性有變故説名生。勿於生時色等
樂等變成受等苦等自性。有作是言。果先有
論。有前失故。生義可。果先論。因縁和合
果體將成。生義應有。果將成時其體未有。如
可説果從縁生。知因有能當成果體。如言
煮飯故説果生。若爾生名應假非實。色等生
時猶未有故。如是假説理亦違。以生時
後方見故。若爾見位乃可名生。以於見時方
説生故。如何不了言理而問。雖見時説非見
時生。説因見生非因生故。何故生時有此
見。以見故。知生時。如何不知義理而答。
豈不見名爲見。何得以問而作其答。若
爾應有問答窮。見見。言盡故。又亦
不可説爲生。似空花違生理故。至現有
位亦不名生。有似爲違生理故。所生故。
生義不成。復次執有生者。作如是言。果有三
時。前後差別將成作用。及究竟時顯彼不成。
故次頌曰
    初中後三位 生前定不成
論曰。果先論。於未生時三位不成。
故。初中後位依有而彰。未生體如何可立。
或應許果未起非。見彼三時唯依有故。果
先有論。於未生時三位不成。有別故。有體
別相用未興。如何可言三時有異。又此三
位既不同時。生亦不成。故次頌曰
    二二既爲 一一如何有
論曰。初中後位相待而成。二二既。一一豈
有。亦不可説三位同時。初中後名依時立故。
又不可説三時並有。勿有此三相雜亂過。汝
亦不許三位同時。故有一時三定非有。若言
覺慧於色等法。觀二二時立一一位。是則三
位假有眞。違汝師宗三時實有。是故三位
唯假非眞。不應定執果有三位
復次色等諸法決定生。能生因縁不成立
故。生者決定從自從他從倶因縁。三皆不可。
爲顯此義。故説頌曰
    非離於他性 唯從自性生
    非從他及倶 故生定非有
論曰。一法一時自爲因果。理不成故。非從自
生。若一體中有二相別。説爲因果。自義不成。
自言遮他。顯於自相果從因起。何謂自生。又
體如相應不成一。相如其體應不成二。是故
所言一體二相。説爲因果。理必不成。又自生
言依義生不依義生者。則非自生。不依義生。
便同樹響何能定表。諸法自生。又自生言依
慧生不依慧生者。則從他生。不依慧生。應同
狂醉言根系。難可信依。又自生言生他解
不生他解者。便失自宗。他解不生發言益。
何縁強立自生論耶。現見世間法從縁起。言
自生者。與此相違。又若自生應違世法。刀不
自割。針不自縫。又自生言依汝生不依汝生
者。非謂自生不依汝生。應非汝説。哀哉愚昧
不識自言。又言自生同因論。撥一切生
果因縁。有作是言。自不生自生時故。如已
。若言生時其體已有。應如現在生用唐
捐。體顯名生。亦不應理。顯與體異便失自生。
顯與體同顯應本有。顯若本有生用應。故
自生言定不中理。言從他起。理亦不然。以法
生時自體未有。既有自熟對名他。因縁名
他。對於自果。自果未有。他義不成。若言生時
自果已有。因縁用非謂他生。顯故名生。亦
不應理。顯不離體應本非。又因名他對異
於果。果異因故。應亦名他。因果倶他。便
自。自非有故。他亦應。從他生言便有義。
又慧觀果説因爲他。果之與因必不倶有。因
果。誰藉他生。果時因。從誰他起。豈不
以慧觀後觀前。説從他生言有失。謂觀當
果或念過因。因果倶成猶如父子。假名可爾。
理實不然。因果異時有不並。如何可執實
從他生。如父子言。亦不應理。世間父子多有
同時。雖復一而可假説。因果不爾。法喩豈
同。若謂先時於異體物。以慧觀察取其異相。
次於因果觀後念前。建立自他二相差別。後
發語時不觸前二。但隨想説法從他生。故法
喩同前過失。此救非理。所以者何。異物同
因果義。因之與果必不同時。父子不然。
何得爲喩。又若假説此義非。汝執爲眞。故
不應理。若言何爲咀嚼虚空。現見因縁能生
於果。果相異彼。説彼爲他。何假繁詞。固相徴
難。隨意勿説。他與非他。必有能生所生差
別。此足爲喜。何藉多言。言隨欲生。勞窮詰
恣汝常喜熟與相遮。憂喜自心妄想生故。汝
言必有能生所生。爲假爲眞隨汝意答。若言
是假違汝所宗。若言是眞。難詰何咎。所生未
有對何能生。能生已所生何對。故就勝義
他生不成。依世俗論徒言益。夫興諍論爲
見不同。擧世咸知。何勞汎説。故不應執定從
他生。自他倶生。亦不中理。如前二失。積在汝
宗。別既不成。總如何立。由是諸法決定生。
自他倶生皆非理故
復次能生所生同時前後。倶不應理。故定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前後及同時 二倶不可説
    故生與瓶等 唯假有非眞
論曰。若所生法在能生前。既離能生所生何
有。此所生法設離能生。是則能生便爲用。
若所生法在能生後。所依止何有能生。設
離所生能生何用。又此二法若不同時。能是
誰能所爲何所。若所生法與能生倶。生既同
時。應不相待。如牛兩角互不相依。應能生
所生差別。所生未有能生亦。所生有時能
生何用。如是二法前後同時。理倶不成。故生
非有。隨俗説有。能生所生不可推徴。時分同
異。復次執果有生必依新舊。新舊故生不
得成。由二倶非諸法自相。互相違反必不同
時。設許同時應離法有。若離法有誰舊誰新。
汝不應言異體相表。現見法外新。亦
不應言同體倶有。更相違故。如善惡心前後
亦非。故次頌曰
    舊若在新前 前生不應理
    舊若居新後 後生理不成
論曰。現見世間前新後舊。不應蔽執前舊後
新。要前有新後轉成舊。舊若前有新則爲
新名前生舊名後故。新若者舊亦應。新
舊既生依何有。舊居新後。理亦不然。法新
起時既有舊。體別故。後亦應。若言後
時別生舊體。是則新起。何謂舊生。後生嬰孩
赤色未變。而名耆舊。理必不然。若法初生
而名舊者。則一切法畢竟新。新既爲
亦非有。舊必以新爲前導故。若謂諸法念念
別生。恒名爲新。都舊者。舊既非有新亦應
。簡舊名新舊何簡。所簡故。能簡亦
是故不應執有新舊。既新舊生豈得成。然
諸世間見有爲法。相似相續謂爲一體。前盛
後衰説爲新舊。聖隨彼説有舊有新。依此立
生假而非實
復次果體若生。必依過去未來現在因體而
生。然皆不成。故次頌曰
    現非因現起 亦非因去來
    未來亦不因 去來今世起
論曰。現在果法非現因生。因果同時理不成
故。雖形影等因果同時。是假非眞隨俗而説。
去來二世已滅未生。體相是因用非有。又
現在法體相已成。豈更藉他三世因起。未來
果法不因去來。已滅未生因用故。豈不現
在將欲滅時。有體爲因生未來果。未來
生何所依。若言未來生時有體。應名現在。何
謂未來。汝不應言生即是有。亦不可説有即
是生。有若即生。生應現在。生若即有。有應未
來。有在未來。未來應現在。生居現在。現在
應未來。則違汝宗世相揩定。亦違自説生在
未來。故不可言現在將滅。爲因引起未來果
生。生時有皆有失故
復次有説。未來體相具有。由此生用得有所
依。生遷未來令入現在。滅遷現在令入過去。
爲破彼言故説頌曰
    若具即來 既滅應非往
論曰。猶如現在。體相具故。未來不應來入
現在。或應未來。非現等故。體相不具。猶若空
花。又應未來非現在故。猶如過去不入現在。
又若未來體相已具。應生用。猶如現在。或
未來世生用應。以非現在猶如過去。色等
諸法雖居現在。定當滅故。亦名爲滅。此現在
法不往過去。時定異故。猶如未來。又現在法
應如過去。不往過去。由非未來。又過去時。非
現所往如未來等。世所攝故。現在亦非。未來
所入。世所攝故。猶如未來。過去未來。非現等
故。應如兎角體相倶。未來體。生依何有。
故不應執色等果生。生既是滅亦非有。但
隨俗説有滅有生。似有而。猶如幻等。爲顯
此義。復説頌曰
    法體相如是 幻等喩非虚
論曰。色等諸法。前後際。現不久停。猶如幻
等。又色等法。若從縁生。如幻所爲。皆非實
有。非縁生者。皆似空花。性相倶空。不應言
有。法既非有。生等定。如何可説。生遷未
來令入現在。滅遷現在令入過去
復次生住滅相前後同時。理倶不成。故不應
執。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生住滅三相 同時有不成
    前後亦爲 如何執爲有
論曰。一體一時有衆多相。互相違反理必不
成。若執同時體應各異。既執體一。應不同時。
執不同時。亦不應理。所相體一。如何異時。法
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而言
體同。極爲迷謬。若言前後相異體同。善惡色
心體應是一。然捨前相後相起時。體與相同。
應有捨得。如何可執前後體同。三體不同。亦
不應理。以生住滅遍諸有爲。三體如何各唯
一相。許各一相。理亦不然。滅體生應非因
起。生體滅應性是常。住滅生應非蘊攝。
若許一一。復有三相。有如前過。或復窮。同
時前後。三相不成。更異途。如何執有
復次若離所相別有生等。應如色等有生等
相。則生等相應異體。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若生等諸相 復別有生等
    應住滅如生 或生住如滅
論曰。若生等相自所依倶。如自所依別有生
等。此生等相幖幟既同。其體如何。展轉有
異。若言生等如色等法。雖生等倶而體有異。
礙等相別。體異可然。生等相同。體如何異。生
等作用既有差別。應如色等其體各異。此因
不定如眼等根。用雖有多。而體一故。用有差
別不可例同。眼等用殊時同故體一。生等用
別時。異故體多。生等何縁用時有異。自體倶
起不待異時。作用如何待時有異。住滅二相
初既用。後亦應然。體別故。或復生等同
與法倶等有生故。應互相似。一一皆有他諸
作用。或自作用一一皆。是故不應別有生

復次色等諸法與生等相其體爲異。爲不異
耶。異且不然。故次頌曰
    所相異能相 何爲體非常
論曰。色等諸法若異生等。如擇滅等應
滅。不應觀彼皆是常。觀彼常應成顛倒。
若言色等與生等合。雖觀常而非顛倒。如
名杖角以作人牛。此不應爾。異生等故。應似
爲。非生等合。色等生等。體相若異。如何以
一心慧而觀。謂色等生色等住滅。故色等法
非異生等。不異亦非。故次頌曰
    不異四應同 或復全非有
論曰。若色等法不異生等。應如生等析一成
三。生等亦應混三成一。與色等法體不異故。
或生等相各失自體。與其住等體不異故。色
等亦然應失自體。與其生等體爲一故。是則
所相色等。所相故能相亦。則
爲。爲亦爾。相待立故。一切應。故色等法
非異生等
復次因果有皆不可立。生依彼故。亦不得
成。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有不生有法 有不生
    不生有法 不生
論曰。有生有法義不得成。生有同時。遞相違
故。有生法亦不得成。如已滅。非所生故。
生有法理不得成。如未生非能生故。
法亦不得成。如前二非因果故。或二
法因果不成。如畢竟非因果故。如是已
破因果異體。爲破同體。復説頌曰
    有不成有法 有不成
    不成有法 不成
論曰。有成有法。其理不成。有法已成。成
故。成復成者。成則窮。若成異相。其體應
別。相異體一。理必不然。相與其體不相離故。
有成法。理亦不成。其相異故。如苦樂等。或
復有差別。有體一。與理相違。
有法。其義不成。如有成所説過故。
法。義亦不成。如前有相成過故。或復者。
即是數論所執自性。不依他成。雖有隱能而
顯體。依彼所執故説爲。如是有因果
同異。皆不成故。決定
復次已生未生。生用已滅及未得故。倶
生。除已未生。有生時體不可知故。亦有生。
若言生時二半爲體。謂生半分。半分未生。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半生半未生 非一生時體
    或已未生位 應亦是生時
論曰。半生未生非生時體。生未生故。如已未
生。如已未生有二相別非生時體。生時亦然。
有生未生二種相異。如何可立爲一生時。或
應已生及未生位。亦共合説爲一生時。有生
未生二相異故。如汝所執半生未生。此顯生
時已未生位。皆失自性。故定生。豈不生時
具有二相。已生半分半分未生。已生未生各
有一相。如何可難令互相成。一一別觀可生
時異。總觀二相豈異生時。若言生時體一相
二。已未生位體二相殊。故已未生與生時異。
如何體一二相相違。相既不同。體應成二。非
一有分從二分生。勿違生時。二半爲體。若
半已起名作生時。半既未生應名未起。又半
生已生用已。半復未生生用未有。如何二
半合立生時。若生用名生時者。已未生位
應名生時。便失自宗三位差別。故離二位
別生時。生時既二位非有。是故諸法決定

復次應問。迷徒生時。自性爲因縁起。爲是自
然。初且不然。故次頌曰
    生時若是果 體即非生時
論曰。若生時體從因縁生。即非生時。已有體
故。未來將起故名生時。未來體。説誰爲果。
若言此位觀待當來。至現在時名爲果者。亦
應説近。何立遠名。如是生時非已生故。如未
生位非實生時。又此生時時遠攝故。如已滅
位。何謂生時。若言生時體雖未有。衆縁會故
已得近名。同是未來。體倶非有。餘遠此近差
別何縁。亦違汝宗去來皆遠。故汝所執但有
虚言。後亦不然。故次頌曰
    生時若自然 應失生時性
論曰。若生時體非因縁生。應是爲失生時
性。若非縁起得名生時。一切爲應生時攝。
又非縁起應類空花。體既是。豈生時攝。若
體非有名作生時。即一切。應生時攝。是故
諸法實生時
復次有作是説。若生時。已生未生亦應非
有。生時已過未至生時。建立已生未生二位。
生時者二位亦。又生時二位應合。故
有二位。中間生時。爲破彼言。故次頌曰
    已生異未生 別有中間位
    生時異二位 應別有中間
論曰。若謂已生未生不合。由生時位隔在中
間。若生時二位應合。如兩界首必有封疆。
是故生時定應有者。生時二位應有中間。未
生生時。生時生已。更相異故。如是中間復有
中間。展轉増長有窮過。過窮故。難立生
時。又已未生種類別故。如色聲等別中間。
中間。生時何有。又生時位若在未來。即
名未生。未來攝故。若居現在。即名已生。現在
攝故。若非現未不名生時。如過去等。是故諸
別生時
復次假許生時已未生位三分各別。而審推
徴。爲捨生時得已生位。爲當不捨得此位耶。
初不應然。故次頌曰
    若謂生時捨 方得已生時
    是則應有餘 得時而可見
論曰。若捨生時得已生位。未得已得兩位中
間。應有得時如生時位。若許爾者。餘復有餘。
如前生時有窮過。過窮故。難立得時。若
捨生時得已生位。離此二位別得時。從未
生時至已生位。應離二位別生時。又捨生
時得已生位。體應有異。非一法生。後亦不然。
故次頌曰
    若至已生位 理必生時
    已生有生時 云何從彼起
論曰。已生生時必不倶有。時分異故。猶如去
來。若已生位有生時者。或應同體。或異體倶。
則非已生從生時起。自從自起。世現相違。倶
有非因。如牛兩角。若言一體二相不同。得説
爲因斯過者。二相前後體不應同。二相倶
時應非因果。又若同體生時已生。於自他性
應失應得。相不離體。如體應同。體不離相。
如相應別。體同相別。理必不然。法之與時體
有異。故不可説時異法同。一法一時有同
有異。説爲因果。理必不成。如從生時至已生
位。進退徴責過難多途。從未生時至生時位。
研覈詰問如理應思。是故生時非別實有
復次立有生時已生位別。此實義。但有虚
言。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未至已生位 若立爲生時
    何不謂瓶 未生別故
論曰。若立生時非已生位。將至此位名作生
時。瓶名已生。生時未至。已生位故。瓶體定
。瓶體既。生依何法。不可法名作生時。
勿一切皆名生位。故應於有立生時名。若
謂生時其體已有斯過者。此亦不然。未至
已生與未生位差別故。有義不成。若謂生
時是未來世。最後位故非體全。此不應理。
同未來攝等非已生。前後故。若未來世。半
有半。有同已生。世應雜亂。故生時位。但有
虚言。生時既。生亦非有
復次若謂生時體雖未滿。而用起故非是全
。非有非不同兩位。是故諸法別有生時。
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非生時有用 能簡未生時
    亦非體未圓 別於已生位
論曰。未生生時用有用。二位差別。理不可
然。生時體。用應非有。生時體有。應是已
生。設許生時有能起用。而體未有。應名未生。
非未生名別有少法。但遮已起名未生時。既
名未生。何能簡彼。若少有體。應名已生。既非
已生。應少體。不可一法半有半。有
違不同體故。若許體別。有即已生。即未
生。生時豈有。故離二位別生時
復次或應生時即已生位。非有故。如已生
時。爲顯此因。故説頌曰
    前位生時 後位方言有
    兼成已生位 故此位非
論曰。未起用時名爲前位。於此前位未有生
時。正起用時。名爲後位。於此後位方有生時。
是則生時成已生位。有異前故。如已生時。非
體全。可與前異。所言兼者。謂捨全。即未
生時。名全位。生時捨彼。是有非。由此兼
前成已生位。若捨位必至有時。有即已生
異位。依何而立別有生時。是故生時即
已生位。非有故。如已生時。又此生時應許
有體。若有體生用應。體用並。生時豈
有。若體用而有生時。則一切。皆應頓起。
異故。如此生時。又若生時體用非有。因
縁和合應所爲。有不生。如前已説。故生
時位是有非。有即已生。更異位。故不應
立別有生時
復次別生時理應信受。愚猶固執。略復推
徴。如是生時爲爲有。有即已起。即未生。
除此孰爲生時位體。爲顯此理。復説頌曰
    有時名已生 時名未起
    除茲有位 誰復謂生時
論曰。所執生時推徴其性。不過二種。謂有及
。如是有二位所攝。除此別中間生時。
汝等何縁非理横執。此極麁淺。而汝尚迷。況
復幽微。汝能思測。故應信受別生時。生時
。生如何有。是故諸法理實生。生既實
。住滅亦爾。生爲先故非有義成。故不別遮
住滅二相
復次已別廣破果先有。爲總略遮果先有
等。故於品後。復説頌曰
    諸有執離因 別所成果
    轉生及轉滅 理皆不可成
論曰。數論所執。果不離因。果同其因。體本
實有。如是果體生滅不成。果不離因同因常
故。因果體一差別理。諸法性常減。
是則所作唐設其功。少有所爲便違自論。有
不可滅不可生。大等亦應生滅義。即自
性故。如樂苦癡。又大不應從自性起。自能
起自。世現相違。是則世間現見因果。生滅作
用一切皆。世現所知。汝尚誹毀。況能信受
深隱義耶。如是觀生都非實有。生實故。
滅亦實。但隨世間説有生滅。隨世所説是
俗非眞。勝義理中滅。一切法性非斷
非常生滅既。法應常住如前廣破。常性實
。若爾應一切法性。不爾我説俗法非
豈不我宗説一自性。轉變力故所不爲。雖
有所爲而生滅斷常等過。所以者何。果起
不生性變成故。果謝不滅歸本性故。果性非
常前變滅故。果性非斷後變生故。轉變非恒。
故非定有。自性不易。故非定。此亦不然。
諸法生滅理既不立。汝宗所執轉變豈存。又
轉變言及自性等。前已廣破。宜重執。故汝
所説理必不然。有作是言。我經部等。因縁和
間果生。果起酬因復能生後如是展轉。
始時來。因果連綿相續不絶。有生滅斷
常等過。所以者何。相續始。故有生。未得
對治相續不盡。故有滅。相續改轉。所以非
常。相續連綿。所以非斷。非一性故亦非轉變。
此亦不然。若有生滅可有相續。生滅既。相
續何有。生滅義。前已廣論。相續有終。是
則爲斷。相續始。是則爲常。相續體一。即有
轉變。故立相續。過失彌多。有作是言。我説諸
法常有部等。一切有爲。從本以來性相實
有。酬前起後三世遷流。有斷常生滅等過。
所以者何。體恒有故。滅。有爲相合。所
以非常。果起酬因。所以非斷。念念別故。非變
非續。此亦不然。説常有宗先已破故。色等諸
法體若恒有。應似爲離有爲相。便同數論
一切皆常。不可説言用有生滅。用不離體應
同體常。體不離用。應非恒有。若用本有。應不
名生。若用本應非可起。用未生位生用未
有。不可名生。用已生位。生用已息。亦不名
生。除此二位別生時。前已廣説。故不可執。
諸法用生。生既是。滅亦非有。又若色等有
爲相合。故是常。此有爲相餘相合。應非
常。若言此相與餘相合。是則窮。若言有
爲有大小相。展轉相相非窮者。此亦不然。
如色等法。餘相合故。不名能相。生等亦然。
與餘相合。應非能相。又如大相。不以所相色
等諸法爲其能相。小相亦爾。不應所相大生
等法以爲能相。若別有相應至窮。若別
相。應成常住。又有爲相定非實有。若實有者。
與理相違。所以者何。如爲法。有爲相。離
法實。此亦應然。同三相故。爲實有。前已
廣遮。一切有爲亦非實有。以慧分析便歸空
故。又對爲立有爲法。故。有爲亦
有爲爲若從縁起。即同幻事。若不藉縁便
似空花。故不應執以爲實有。如契經言。有爲
爲皆是世俗。分別假立其體倶空。除爲
爲。更別法設復説有。但是虚言。有爲
攝一切法。此二空故諸法皆空。空中都
別戲論。虚通礙即聖慧明。故契經言。一切
諸法從本皆空。空即性。由性故。即是般
若波羅蜜多。其中都少法可説。爲生爲滅。
爲斷爲常。爲一爲異。爲來爲去。天帝當知。若
有淨信諸善男子或善女人。能如是説。不謗
般若波羅蜜多。異此説者。皆名爲謗。若説常
空應墮斷滅。遮常有故。不墮此邊。執常不空
應墮斷滅。常因果名斷滅故。我諸所説皆
是遮言。遮謂遮他生滅等執。生非滅。唯爲
遮生。滅非生。但爲遮滅。非斷常等。類此應
知。雖涅槃時生死斷滅。此方便説是假非眞。
如説天中有常樂等。是隨俗説。非稱實言。應
以前説諸句文詞隨其所應破諸妄執。我等
皆妄。誰復爲眞。謂畢竟空心言路絶。分別戲
論皆不能行。唯諸聖賢内智所證。是故智者
應正勤修。證此眞空捨彼妄執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十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教誡弟子品第八
復次正論已立邪道伏膺。於密義中尚餘微
滯。以淨理教。重顯眞宗。遣彼餘疑。故説頌

    由少因縁故 疑空謂不空
    依前諸品中 理教應重遣
論曰。雖一切法本性皆空。而初學徒未能
故。追愛妄有怖達深空。或爲餘縁未能決
了。以正理教重顯前宗。令彼除疑捨諸倒執。
既一切法本性皆空。未達此空。以何爲性。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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