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INBUDS
|
大乘中觀釋論 (No. 1567_ 安慧造 惟淨譯 ) in Vol. 30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567_.30.0146a01: T1567_.30.0146a02: T1567_.30.0146a03: T1567_.30.0146a04: T1567_.30.0146a05: 安慧菩薩造 T1567_.30.0146a06: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 T1567_.30.0146a07: 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T1567_.30.0146a08: ◎觀染法染者品第六 T1567_.30.0146a09: 復次有異宗言。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 T1567_.30.0146a10: 無性有所知解。由彼雜染成其有性。如佛所 T1567_.30.0146a11: 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倶 T1567_.30.0146a12: 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義亦然 T1567_.30.0146a13: 論者言。此中非無雜染道理。雖有如幻。謂以 T1567_.30.0146a14: 無實染等體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説。非 T1567_.30.0146a15: 勝義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爲先有邪。 T1567_.30.0146a16: 爲後有邪。爲染者染法倶時起邪。三皆不然。 T1567_.30.0146a17: 是故頌言 T1567_.30.0146a18: 若先有染者 後有其染法 T1567_.30.0146a19: 云何離染法 而有染者生 T1567_.30.0146a20: 釋曰。此説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若染法 T1567_.30.0146a21: 無體。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 T1567_.30.0146a22: 熟。其義可見。若離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 T1567_.30.0146a23: 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爾云何染 T1567_.30.0146a24: 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 T1567_.30.0146a25: 起染。此義顯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 T1567_.30.0146a26: 法成。若無愛境云何有染。應當止遣安立過 T1567_.30.0146a27: 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T1567_.30.0146a28: 故頌遣言 T1567_.30.0146a29: 有染者復染 云何當可得 T1567_.30.0146b01: 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 T1567_.30.0146b02: 言 T1567_.30.0146b03: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 T1567_.30.0146b04: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 T1567_.30.0146b05: 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T1567_.30.0146b06: 令爲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T1567_.30.0146b07: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T1567_.30.0146b08: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 T1567_.30.0146b09: 成。此非道理 T1567_.30.0146b10: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 T1567_.30.0146b11: 者可立 T1567_.30.0146b12: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 T1567_.30.0146b13: 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 T1567_.30.0146b14: 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 T1567_.30.0146b15: 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 T1567_.30.0146b16: 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 T1567_.30.0146b17: 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 T1567_.30.0146b18: 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 T1567_.30.0146b19: 染者 T1567_.30.0146b20: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6b21: 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 T1567_.30.0146b22: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 T1567_.30.0146b23: 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T1567_.30.0146b24: 故頌答言 T1567_.30.0146b25: 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 T1567_.30.0146b26: 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 T1567_.30.0146b27: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 T1567_.30.0146b28: 法未生二倶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 T1567_.30.0146b29: 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 T1567_.30.0146c01: 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爲一性可 T1567_.30.0146c02: 合邪。爲異性合邪 T1567_.30.0146c03: 故頌答言 T1567_.30.0146c04: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T1567_.30.0146c05: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 T1567_.30.0146c06: 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 T1567_.30.0146c07: 復爲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説合。此非 T1567_.30.0146c08: 道理 T1567_.30.0146c09: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T1567_.30.0146c10: 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 T1567_.30.0146c11: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 T1567_.30.0146c12: 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T1567_.30.0146c13: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6c14: 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 T1567_.30.0146c15: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爲義。凡一性者即是因 T1567_.30.0146c16: 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説提婆達多。 T1567_.30.0146c17: 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 T1567_.30.0146c18: 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T1567_.30.0146c19: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6c20: 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 T1567_.30.0146c21: 釋曰。此中所説。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 T1567_.30.0146c22: 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 T1567_.30.0146c23: 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 T1567_.30.0146c24: 應得合。此豈無過 T1567_.30.0146c25: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6c26: 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T1567_.30.0146c27: 釋曰。此中説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 T1567_.30.0146c28: 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爲所成義。 T1567_.30.0146c29: 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 T1567_.30.0147a01: 計異性得有合者 T1567_.30.0147a02: 故頌遣言 T1567_.30.0147a03: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T1567_.30.0147a04: 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 T1567_.30.0147a05: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説得成各各體 T1567_.30.0147a06: 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 T1567_.30.0147a07: 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説合義。 T1567_.30.0147a08: 若起分別時虚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 T1567_.30.0147a09: 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 T1567_.30.0147a10: 法。亦非染者可有 T1567_.30.0147a11: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7a12: 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T1567_.30.0147a13: 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 T1567_.30.0147a14: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 T1567_.30.0147a15: 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 T1567_.30.0147a16: 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 T1567_.30.0147a17: 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 T1567_.30.0147a18: 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T1567_.30.0147a19: 今爲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T1567_.30.0147a20: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T1567_.30.0147a21: 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T1567_.30.0147a22: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 T1567_.30.0147a23: 合。諸法亦然◎ T1567_.30.0147a24: ◎觀有爲品第七之一 T1567_.30.0147a25: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 T1567_.30.0147a26: 法。以有爲故。譬如眼等 T1567_.30.0147a27: 論者言。若如是説。遍所成故立喩不正。何以 T1567_.30.0147a28: 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爲諸相。 T1567_.30.0147a29: 若其無者。如兎角等。亦應有彼有爲諸相。是 T1567_.30.0147b01: 故有爲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 T1567_.30.0147b02: 等有爲諸相而可成立 T1567_.30.0147b03: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増上所作。是有爲耶。是 T1567_.30.0147b04: 無爲耶。二倶不然 T1567_.30.0147b05: 故頌答言 T1567_.30.0147b06: 若生是有爲 即應有三相 T1567_.30.0147b07: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爲能相如是。不然云 T1567_.30.0147b08: 何有爲諸相。此中所説二法和合三相遍行 T1567_.30.0147b09: 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T1567_.30.0147b10: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7b11: 若生是無爲 不作有爲相 T1567_.30.0147b12: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 T1567_.30.0147b13: 無爲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 T1567_.30.0147b14: 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 T1567_.30.0147b15: 生法 T1567_.30.0147b16: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爲性。如是所説。 T1567_.30.0147b17: 云何生等爲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 T1567_.30.0147b18: 不離耶 T1567_.30.0147b19: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7b20: 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 T1567_.30.0147b21: 釋曰。云何生等有爲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 T1567_.30.0147b22: 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爲彼作有爲相。以未 T1567_.30.0147b23: 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 T1567_.30.0147b24: 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 T1567_.30.0147b25: 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 T1567_.30.0147b26: 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爲之相 T1567_.30.0147b27: 故百論頌言 T1567_.30.0147b28: 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 T1567_.30.0147b29: 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 T1567_.30.0147c01: 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 T1567_.30.0147c02: 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 T1567_.30.0147c03: 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 T1567_.30.0147c04: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T1567_.30.0147c05: 頌意如是。若有爲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 T1567_.30.0147c06: 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T1567_.30.0147c07: 故頌遣言 T1567_.30.0147c08: 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 T1567_.30.0147c09: 釋曰。以互相違故 T1567_.30.0147c10: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 T1567_.30.0147c11: 第所作得成 T1567_.30.0147c12: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 T1567_.30.0147c13: 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 T1567_.30.0147c14: 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 T1567_.30.0147c15: 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 T1567_.30.0147c16: 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 T1567_.30.0147c17: 第可成 T1567_.30.0147c18: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7c19: 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爲相 T1567_.30.0147c20: 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爲 T1567_.30.0147c21: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 T1567_.30.0147c22: 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爲無爲 T1567_.30.0147c23: 之相故非和合 T1567_.30.0147c24: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爲。云何 T1567_.30.0147c25: 可説爲無窮耶 T1567_.30.0147c26: 彼宗頌言 T1567_.30.0147c27: 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 T1567_.30.0147c28: 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 T1567_.30.0147c29: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并法自體。有十五法共 T1567_.30.0148a01: 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 T1567_.30.0148a02: 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 T1567_.30.0148a03: 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 T1567_.30.0148a04: 生。五若是黒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離法。 T1567_.30.0148a05: 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 T1567_.30.0148a06: 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脱眷屬。十 T1567_.30.0148a07: 二邪解脱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 T1567_.30.0148a08: 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并本生 T1567_.30.0148a09: 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爲始意。爲此 T1567_.30.0148a10: 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 T1567_.30.0148a11: 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 T1567_.30.0148a12: 窮之過 T1567_.30.0148a13: 論者言。如是所説皆非道理 T1567_.30.0148a14: 故頌破言 T1567_.30.0148a15: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T1567_.30.0148a16: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T1567_.30.0148a17: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T1567_.30.0148a18: 次頌破言 T1567_.30.0148a19: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T1567_.30.0148a20: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T1567_.30.0148a21: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T1567_.30.0148a22: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T1567_.30.0148a23: 次頌破言 T1567_.30.0148a24: 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 T1567_.30.0148a25: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T1567_.30.0148a26: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 T1567_.30.0148a27: 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T1567_.30.0148a28: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T1567_.30.0148a29: T1567_.30.0148b01: T1567_.30.0148b02: T1567_.30.0148b03: T1567_.30.0148b04: T1567_.30.0148b05: 安慧菩薩造 T1567_.30.0148b06: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 T1567_.30.0148b07: 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T1567_.30.0148b08: 觀有爲品第七之二 T1567_.30.0148b09: ◎又復有言。我宗有別道理。令彼生法離無 T1567_.30.0148b10: 窮過。故彼宗頌言 T1567_.30.0148b11: 如燈能自照 亦能照於他 T1567_.30.0148b12: 彼生法亦然 自生復生他 T1567_.30.0148b13: 論者言。作如此説。亦非道理。以無照故。若有 T1567_.30.0148b14: 暗冥即有所照。故頌破言 T1567_.30.0148b15: 燈中自無暗 住處亦無暗 T1567_.30.0148b16: 破暗乃名照 無暗即無照 T1567_.30.0148b17: 釋曰。今此觀察若無有暗。是故燈不自照。亦 T1567_.30.0148b18: 不照他 T1567_.30.0148b19: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8b20: 無少處可照 是燈何能照 T1567_.30.0148b21: 生亦無少分 生法可成就 T1567_.30.0148b22: 又復有言。彼燈生時即可照邪 T1567_.30.0148b23: 論者言。若燈生時亦不能照。以先分位無暗 T1567_.30.0148b24: 可破。若彼有暗即有所破。如是乃説。燈能自 T1567_.30.0148b25: 照。亦復照他。今此所説云何燈不到暗而能 T1567_.30.0148b26: 破暗。若不到者。故頌遣言 T1567_.30.0148b27: 云何燈生時 而能破於暗 T1567_.30.0148b28: 彼燈初生時 不能及於暗 T1567_.30.0148b29: 釋曰。燈初生時。無有性故。若或倶時。又無分 T1567_.30.0148c01: 位。若燈不到暗能破暗者 T1567_.30.0148c02: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8c03: 燈若不到暗 而能破暗者 T1567_.30.0148c04: 燈在於此間 應破一切暗 T1567_.30.0148c05: 釋曰。同法若不到。差別因無體。譬如磁石。力 T1567_.30.0148c06: 能差別無決定因。此説亦非有其力能。先有 T1567_.30.0148c07: 所成故。如彼磁石所成皆遍。是法生時無所 T1567_.30.0148c08: 詮表。力能無體故。此復云何 T1567_.30.0148c09: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8c10: 若燈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T1567_.30.0148c11: 暗亦於自他 暗蔽定無疑 T1567_.30.0148c12: 釋曰。此非所樂自所作處有相違故。燈亦復 T1567_.30.0148c13: 然。此非所樂。燈以照明爲所成性。若燈與暗 T1567_.30.0148c14: 相違。燈即可成自照照他。無復別異所作性 T1567_.30.0148c15: 故。暗以暗蔽所成其性。若暗與明相違。暗即 T1567_.30.0148c16: 亦應自暗暗他。如是安立非有此義。如瓶等 T1567_.30.0148c17: 色現可見故 T1567_.30.0148c18: 此中應問。所言生法自生。爲未生生。爲已 T1567_.30.0148c19: 生生 T1567_.30.0148c20: 故頌答言 T1567_.30.0148c21: 生法若未生 自體不能生 T1567_.30.0148c22: 釋曰。未生無體。故不能生。若其無者。如兎角 T1567_.30.0148c23: 等。因性不生故 T1567_.30.0148c24: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8c25: 生法若已生 生已復何生 T1567_.30.0148c26: 釋曰。若法已生還復生者。此義應知。如其作 T1567_.30.0148c27: 已。不復更作。是故生已何復有生。由此應知 T1567_.30.0148c28: 必無生法自生道理。若從他生。其義亦然。若 T1567_.30.0148c29: 生時生者。離已生未生。別無生時可得 T1567_.30.0149a01: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9a02: 非已生未生 生時亦不生 T1567_.30.0149a03: 或有人言。彼生時者。少分已生少分未生。如 T1567_.30.0149a04: 是中間無別有體 T1567_.30.0149a05: 論者言。若彼生法相離之性。或有少分而可 T1567_.30.0149a06: 生者。如是餘法亦然可生。是中云何有所生 T1567_.30.0149a07: 耶。若一切法有所生者。如是諦觀非今所説。 T1567_.30.0149a08: 豈有生時而可得耶。以彼生時無分位故。又 T1567_.30.0149a09: 一切法自體無分位可成。如是應知。若無生 T1567_.30.0149a10: 時。云何有彼生法可得 T1567_.30.0149a11: 復次毘婆沙師言。有未來法體生向現在。故 T1567_.30.0149a12: 有生時可生 T1567_.30.0149a13: 論者言。云何生時先有法體生向現在。有何 T1567_.30.0149a14: 異法説生時耶。此中無有少法。云何有其生 T1567_.30.0149a15: 法自體。以彼生法先無所得自體無性故。云 T1567_.30.0149a16: 何如是有所成耶。若復現轉之法常不離自 T1567_.30.0149a17: 相。此説相違。若於過去未來轉者。又非道理。 T1567_.30.0149a18: 若別異可生者。彼牛生時亦應有馬。無此道 T1567_.30.0149a19: 理。若無少法以未來體生向現在。所説生時 T1567_.30.0149a20: 此即相違。由如是故。生時不生。已生法不生。 T1567_.30.0149a21: 若生已復生。彼即無體可生。以無自性故無。 T1567_.30.0149a22: 即如兎角無有生故 T1567_.30.0149a23: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9a24: 去未去去時 前品此已説 T1567_.30.0149a25: 釋曰。此諸所説前已廣明 T1567_.30.0149a26: 復次五頂子人言。若法實無生性。云何因法 T1567_.30.0149a27: 而得顯明 T1567_.30.0149a28: 論者言。彼等決定所説。此皆止遣。此中應知。 T1567_.30.0149a29: 不顯明時因亦不離。亦復云何有其不離。此 T1567_.30.0149b01: 説顯明。是故去未去去時。前品已廣説。若或 T1567_.30.0149b02: 諸法有所離者。即成麁重前不實因。亦非如 T1567_.30.0149b03: 是先有所生。亦非離因別有法體。以有所離 T1567_.30.0149b04: 故 T1567_.30.0149b05: 有異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種子 T1567_.30.0149b06: 等和合因性物體功能及彼業用此無差別。 T1567_.30.0149b07: 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 T1567_.30.0149b08: 故。彼一切果於一切時及一切處。皆有所生」 T1567_.30.0149b09: 論者言。所言和合者。爲一性耶。爲異性耶。或 T1567_.30.0149b10: 已生未生或復生時。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 T1567_.30.0149b11: 所計執於一切處皆非道理。謂已生未生各 T1567_.30.0149b12: 無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無所詮表有性 T1567_.30.0149b13: 無體。是故汝所説種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 T1567_.30.0149b14: 無所有。已生未生各無性故。若有種子等和 T1567_.30.0149b15: 合。即所立相違。無未生性可詮表故。若其無 T1567_.30.0149b16: 者。如兎角等。是故無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 T1567_.30.0149b17: 當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離。此説爲生 T1567_.30.0149b18: 時。故頌遣言 T1567_.30.0149b19: 若生時有生 彼生相已破 T1567_.30.0149b20: 釋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無亦有亦 T1567_.30.0149b21: 無。一切處離皆悉止遣 T1567_.30.0149b22: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從縁生時。云何所生無 T1567_.30.0149b23: 道理耶。如名瓶生。瓶從縁生。如是生時乃有 T1567_.30.0149b24: 所成 T1567_.30.0149b25: 論者言。若彼生時決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 T1567_.30.0149b26: 復生。彼瓶生時未有發起作用力故。是瓶云 T1567_.30.0149b27: 何別有生時別有生法而當得耶。且無瓶生 T1567_.30.0149b28: 之時。生已還有衣相可得。諸有所作若離所 T1567_.30.0149b29: 依。亦非道理。故頌遣言 T1567_.30.0149c01: 云何生時生 而説爲縁起 T1567_.30.0149c02: 釋曰。諸外道等。以巧辯才説縁生法。彼自相 T1567_.30.0149c03: 違。佛説縁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爲破 T1567_.30.0149c04: 彼巧辯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於勝義諦中 T1567_.30.0149c05: 伺察無義。彼外道等誣謗因果起惡見根本。 T1567_.30.0149c06: 佛以善法方便化度。爲令彼斷不正見故。如 T1567_.30.0149c07: 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説。 T1567_.30.0149c08: 皆世俗諦。非勝義諦。勝義諦者 T1567_.30.0149c09: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9c10: 若法衆縁生 彼自性寂滅 T1567_.30.0149c11: 釋曰。此義離自性故。如契經説。佛言。大慧。 T1567_.30.0149c12: 諸法自性本來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 T1567_.30.0149c13: 無自性 T1567_.30.0149c14: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9c15: 是故生時生 如是皆寂滅 T1567_.30.0149c16: 釋曰。此無不和合對治過失。況復如是有所 T1567_.30.0149c17: 生耶。故前頌言。若法縁生自性寂滅。無復自 T1567_.30.0149c18: 性故。是故諸法。無實因縁發起所生及作用 T1567_.30.0149c19: 等 T1567_.30.0149c20: 又有人言。若法從縁生。可名生時耶 T1567_.30.0149c21: 故頌遣言 T1567_.30.0149c22: 若法未生時 如瓶等何有 T1567_.30.0149c23: 縁法假和合 生已復何生 T1567_.30.0149c24: 釋曰。云何有體可生而無生時道理。謂所生 T1567_.30.0149c25: 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無自性。此説義成 T1567_.30.0149c26: 復次頌言 T1567_.30.0149c27: 若生時有生 是即有所生 T1567_.30.0149c28: 諸生性如幻 此生復誰生 T1567_.30.0149c29: 釋曰。若法已生復有別異生者。生即無窮。是 T1567_.30.0150a01: 故決定無生法可作。亦非別有本生能生於 T1567_.30.0150a02: 生 T1567_.30.0150a03: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a04: 若生已復生 是生即無窮 T1567_.30.0150a05: 釋曰此無未生。亦無本生。能生道理 T1567_.30.0150a06: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a07: 若無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 T1567_.30.0150a08: 釋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謂此生而爲有 T1567_.30.0150a09: 生。眞實理中無生可有。非意馳流謂一切有 T1567_.30.0150a10: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a11: 有法不應生 無亦非道理 T1567_.30.0150a12: 有無倶不然 前品此已説 T1567_.30.0150a13: 釋曰。證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應 T1567_.30.0150a14: 問。滅時可有生法立耶。謂諸生相生已即壞。 T1567_.30.0150a15: 諸法壞性而同等故 T1567_.30.0150a16: 故頌答言 T1567_.30.0150a17: 若滅時有生 無體而可得 T1567_.30.0150a18: 釋曰。此中不應生滅同時。生時分位亦無有 T1567_.30.0150a19: 滅 T1567_.30.0150a20: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a21: 若法不滅時 彼體不可得 T1567_.30.0150a22: 釋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 T1567_.30.0150a23: 者。此説不成 T1567_.30.0150a24: 此中應問。爲未住體住。爲已住體住。爲住時 T1567_.30.0150a25: 住耶 T1567_.30.0150a26: 故頌答言 T1567_.30.0150a27: 未住體不住 住不住相違 T1567_.30.0150a28: 住住時不住 此復何有住 T1567_.30.0150a29: 釋曰。住者現在過去二法一處同時不生。是 T1567_.30.0150a30: 故無住。又離已住未住。住時無體。謂以 T1567_.30.0150b01: 勝義諦中無生法可得。從前廣説。悉爲證成 T1567_.30.0150b02: 無實生法。生法若無。云何有住 T1567_.30.0150b03: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b04: 若滅時有住 彼無體可得 T1567_.30.0150b05: 住滅二相違 住位中無滅 T1567_.30.0150b06: 釋曰。若説無滅時。彼體不可得。滅法隨逐有 T1567_.30.0150b07: 爲相故。若住時有滅。無此道理。此中所説 T1567_.30.0150b08: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b09: 諸法於常時 皆有老死相 T1567_.30.0150b10: 釋曰。老者衰變前相。死者壞滅爲義。謂以 T1567_.30.0150b11: 自體於一切時而常轉易。若有生時。即無老 T1567_.30.0150b12: 死法成。後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無冷性。今 T1567_.30.0150b13: 所觀察 T1567_.30.0150b14: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b15: 而有何等法 離老死有住 T1567_.30.0150b16: 此中應問。諸有住法。爲自體住。爲別有住法 T1567_.30.0150b17: 而成住耶 T1567_.30.0150b18: 故頌答言 T1567_.30.0150b19: 住不自相住 異住非道理 T1567_.30.0150b20: 如生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T1567_.30.0150b21: 復次如別頌言 T1567_.30.0150b22: 此住若未住 住體云何立 T1567_.30.0150b23: 此住若已住 復何住可成 T1567_.30.0150b24: 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無窮 T1567_.30.0150b25: 若或無住住 法皆如是住 T1567_.30.0150b26: 論者言。一切生法皆隨順説。若有滅處。即無 T1567_.30.0150b27: 生住。二法以相離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滅 T1567_.30.0150b28: 法諸説皆然 T1567_.30.0150b29: 此中應問。所言滅者。爲已滅滅耶。爲滅時滅 T1567_.30.0150c01: 耶 T1567_.30.0150c02: 故頌答言 T1567_.30.0150c03: 已滅法不滅 未滅法滅空 T1567_.30.0150c04: 釋曰。云何是已滅法不滅。謂法滅已滅即無 T1567_.30.0150c05: 體。此中滅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滅時及未 T1567_.30.0150c06: 滅二倶有過。何以故。謂一切法。於勝義諦中 T1567_.30.0150c07: 止遣其生 T1567_.30.0150c08: 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c09: 彼滅時亦然 無生何有滅 T1567_.30.0150c10: 釋曰。生法既爾。何有住體。滅亦不可得。住滅 T1567_.30.0150c11: 二法。彼相違故。是故無住亦復無滅。彼無住 T1567_.30.0150c12: 者。住性離故。若除遣住法。滅法即成。是故無 T1567_.30.0150c13: 有諸物分位。如是亦無一切物體◎ T1567_.30.0150c14: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六 T1567_.30.0150c15: T1567_.30.0150c16: T1567_.30.0150c17: T1567_.30.0150c18: T1567_.30.0150c19: T1567_.30.0150c20: 安慧菩薩造 T1567_.30.0150c21: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T1567_.30.0150c22: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T1567_.30.0150c23: 觀有爲品第七之三 T1567_.30.0150c24: ◎復次自部答異宗言 T1567_.30.0150c25: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顯明 T1567_.30.0150c26: 釋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於此位滅。如前所 T1567_.30.0150c27: 説。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T1567_.30.0150c28: 異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滅 T1567_.30.0150c29: 釋曰。如是決定住異位中若有所轉如酪分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