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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305a01: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T1805_.40.0305a02: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T1805_.40.0305a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T1805_.40.0305a07: T1805_.40.0305a08: T1805_.40.0305a09: T1805_.40.0305a10: T1805_.40.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T1805_.40.0305a12: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T1805_.40.0305a13: 也
T1805_.40.0305a16: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T1805_.40.0305a17: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T1805_.40.0305a18: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T1805_.40.0305a19: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T1805_.40.0305a20: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T1805_.40.0305a21: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T1805_.40.0305a22: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T1805_.40.0305a23: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T1805_.40.0305a24: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T1805_.40.0305a25: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T1805_.40.0305a26: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T1805_.40.0305a27: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T1805_.40.0305a28: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T1805_.40.0305a29: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T1805_.40.0305b01: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T1805_.40.0305b02: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T1805_.40.0305b03: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T1805_.40.0305b04: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T1805_.40.0305b05: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T1805_.40.0305b06: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T1805_.40.0305b07: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T1805_.40.0305b08: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T1805_.40.0305b09: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T1805_.40.0305b10: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T1805_.40.0305b11: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T1805_.40.0305b16: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T1805_.40.0305b17: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T1805_.40.0305b18: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T1805_.40.0305b19: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T1805_.40.0305b20: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T1805_.40.0305b21: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T1805_.40.0305b22: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T1805_.40.0305b23: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T1805_.40.0305b24: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T1805_.40.0305b25: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T1805_.40.0305b26: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T1805_.40.0305b27: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T1805_.40.0305b28: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T1805_.40.0305b29: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T1805_.40.0305c01: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T1805_.40.0305c02: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T1805_.40.0305c03: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T1805_.40.0305c04: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T1805_.40.0305c05: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T1805_.40.0305c06: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T1805_.40.0305c07: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T1805_.40.0305c08: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T1805_.40.0305c09: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T1805_.40.0305c10: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T1805_.40.0305c11: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T1805_.40.0305c16: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T1805_.40.0305c17: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T1805_.40.0305c18: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T1805_.40.0305c19: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T1805_.40.0305c20: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T1805_.40.0305c21: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T1805_.40.0305c22: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T1805_.40.0305c23: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T1805_.40.0305c27: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T1805_.40.0305c28: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T1805_.40.0305c29: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T1805_.40.0306a03: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T1805_.40.0306a04: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T1805_.40.0306a05: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T1805_.40.0306a08: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T1805_.40.0306a09: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T1805_.40.0306a17: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T1805_.40.0306a18: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T1805_.40.0306a19: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T1805_.40.0306a20: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T1805_.40.0306a21: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T1805_.40.0306a22: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T1805_.40.0306a23: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T1805_.40.0306a24: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T1805_.40.0306a25: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T1805_.40.0306a26: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T1805_.40.0306a27: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T1805_.40.0306a28: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T1805_.40.0306a29: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T1805_.40.0306b01: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T1805_.40.0306b02: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T1805_.40.0306b03: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T1805_.40.0306b04: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T1805_.40.0306b05: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T1805_.40.0306b06: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T1805_.40.0306b07: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T1805_.40.0306b08: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T1805_.40.0306b09: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T1805_.40.0306b10: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T1805_.40.0306b11: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T1805_.40.0306b12: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予注 T1805_.40.0306b13: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T1805_.40.0306b14: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T1805_.40.0306b15: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T1805_.40.0306b16: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T1805_.40.0306b17: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T1805_.40.0306b18: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T1805_.40.0306b19: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T1805_.40.0306b20: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T1805_.40.0306b21: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T1805_.40.0306b22: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T1805_.40.0306b23: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T1805_.40.0306b26: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T1805_.40.0306b27: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T1805_.40.0306b28: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T1805_.40.0306c02: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T1805_.40.0306c03: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T1805_.40.0306c04: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T1805_.40.0306c05: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T1805_.40.0306c06: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T1805_.40.0306c07: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T1805_.40.0306c08: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T1805_.40.0306c12: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T1805_.40.0306c15: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T1805_.40.0306c19: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T1805_.40.0306c20: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T1805_.40.0306c21: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T1805_.40.0306c22: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T1805_.40.0306c23: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T1805_.40.0306c24: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T1805_.40.0306c27: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T1805_.40.0306c28: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T1805_.40.0306c29: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T1805_.40.0307a01: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T1805_.40.0307a02: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T1805_.40.0307a03: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T1805_.40.0307a04: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T1805_.40.0307a07: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T1805_.40.0307a08: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T1805_.40.0307a09: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T1805_.40.0307a10: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T1805_.40.0307a11: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T1805_.40.0307a12: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T1805_.40.0307a13: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T1805_.40.0307a14: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T1805_.40.0307a15: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T1805_.40.0307a16: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T1805_.40.0307a22: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T1805_.40.0307a23: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T1805_.40.0307a24: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T1805_.40.0307a25: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T1805_.40.0307a26: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T1805_.40.0307a29: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T1805_.40.0307b01: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T1805_.40.0307b02: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T1805_.40.0307b03: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T1805_.40.0307b04: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T1805_.40.0307b05: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T1805_.40.0307b06: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T1805_.40.0307b07: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T1805_.40.0307b08: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T1805_.40.0307b09: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T1805_.40.0307b10: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T1805_.40.0307b11: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T1805_.40.0307b12: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T1805_.40.0307b13: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T1805_.40.0307b14: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T1805_.40.0307b17: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T1805_.40.0307b18: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T1805_.40.0307b19: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T1805_.40.0307b20: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T1805_.40.0307b21: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T1805_.40.0307b22: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T1805_.40.0307b29: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T1805_.40.0307c01: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T1805_.40.0307c02: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T1805_.40.0307c03: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T1805_.40.0307c04: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T1805_.40.0307c05: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T1805_.40.0307c06: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T1805_.40.0307c07: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T1805_.40.0307c08: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T1805_.40.0307c09: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T1805_.40.0307c10: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T1805_.40.0307c11: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T1805_.40.0307c12: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T1805_.40.0307c13: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T1805_.40.0307c14: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T1805_.40.0307c17: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T1805_.40.0307c18: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T1805_.40.0307c19: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T1805_.40.0307c20: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T1805_.40.0307c21: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T1805_.40.0307c22: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T1805_.40.0307c23: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T1805_.40.0307c24: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T1805_.40.0307c25: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T1805_.40.0307c26: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T1805_.40.0307c29: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T1805_.40.0308a01: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T1805_.40.0308a02: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T1805_.40.0308a03: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T1805_.40.0308a04: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T1805_.40.0308a05: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T1805_.40.0308a06: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T1805_.40.0308a07: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T1805_.40.0308a08: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T1805_.40.0308a09: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T1805_.40.0308a10: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T1805_.40.0308a11: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T1805_.40.0308a12: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T1805_.40.0308a13: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T1805_.40.0308a14: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T1805_.40.0308a15: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T1805_.40.0308a16: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T1805_.40.0308a17: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T1805_.40.0308a18: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T1805_.40.0308a19: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T1805_.40.0308a20: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T1805_.40.0308a21: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T1805_.40.0308a22: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T1805_.40.0308a23: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T1805_.40.0308a24: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T1805_.40.0308a25: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T1805_.40.0308a26: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T1805_.40.0308a27: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T1805_.40.0308a28: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T1805_.40.0308a29: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T1805_.40.0308b01: 犯
T1805_.40.0308b04: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T1805_.40.0308b05: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T1805_.40.0308b06: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T1805_.40.0308b07: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T1805_.40.0308b10: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T1805_.40.0308b11: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T1805_.40.0308b12: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T1805_.40.0308b13: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T1805_.40.0308b14: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T1805_.40.0308b15: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T1805_.40.0308b16: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T1805_.40.0308b17: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T1805_.40.0308b18: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T1805_.40.0308b19: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T1805_.40.0308b20: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T1805_.40.0308b21: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T1805_.40.0308b24: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T1805_.40.0308b25: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T1805_.40.0308b26: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T1805_.40.0308c01: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T1805_.40.0308c02: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T1805_.40.0308c03: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T1805_.40.0308c04: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T1805_.40.0308c05: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T1805_.40.0308c06: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T1805_.40.0308c07: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T1805_.40.0308c08: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T1805_.40.0308c09: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T1805_.40.0308c10: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T1805_.40.0308c11: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T1805_.40.0308c12: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T1805_.40.0308c13: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T1805_.40.0308c14: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T1805_.40.0308c15: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T1805_.40.0308c16: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T1805_.40.0308c17: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T1805_.40.0308c18: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T1805_.40.0308c19: 錯説可解
T1805_.40.0308c22: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T1805_.40.0308c23: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T1805_.40.0308c24: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T1805_.40.0308c25: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T1805_.40.0308c26: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T1805_.40.0308c27: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T1805_.40.0308c28: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T1805_.40.0308c29: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T1805_.40.0309a01: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T1805_.40.0309a02: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T1805_.40.0309a03: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T1805_.40.0309a06: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9a07: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T1805_.40.0309a08: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T1805_.40.0309a09: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T1805_.40.0309a10: 差説
T1805_.40.0309a13: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T1805_.40.0309a14: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T1805_.40.0309a15: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T1805_.40.0309a16: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T1805_.40.0309a17: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T1805_.40.0309a18: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T1805_.40.0309a19: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T1805_.40.0309a20: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T1805_.40.0309a21: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T1805_.40.0309a25: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T1805_.40.0309a26: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T1805_.40.0309a27: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T1805_.40.0309a28: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T1805_.40.0309a29: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T1805_.40.0309b01: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T1805_.40.0309b02: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T1805_.40.0309b03: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T1805_.40.0309b04: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T1805_.40.0309b05: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T1805_.40.0309b06: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T1805_.40.0309b07: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T1805_.40.0309b08: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T1805_.40.0309b11: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T1805_.40.0309b12: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T1805_.40.0309b13: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T1805_.40.0309b14: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T1805_.40.0309b15: 同
T1805_.40.0309b18: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T1805_.40.0309b21: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T1805_.40.0309b22: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T1805_.40.0309b23: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T1805_.40.0309b26: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T1805_.40.0309b27: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T1805_.40.0309b28: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T1805_.40.0309c02: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T1805_.40.0309c03: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T1805_.40.0309c04: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T1805_.40.0309c05: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T1805_.40.0309c06: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T1805_.40.0309c07: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T1805_.40.0309c10: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T1805_.40.0309c11: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T1805_.40.0309c12: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T1805_.40.0309c13: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T1805_.40.0309c14: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T1805_.40.0309c15: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T1805_.40.0309c16: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T1805_.40.0309c17: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T1805_.40.0309c18: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T1805_.40.0309c19: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T1805_.40.0309c20: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上 T1805_.40.0309c21: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T1805_.40.0309c22: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T1805_.40.0309c23: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T1805_.40.0309c24: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T1805_.40.0309c25: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T1805_.40.0309c28: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T1805_.40.0309c29: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T1805_.40.0310a01: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T1805_.40.0310a02: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T1805_.40.0310a03: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T1805_.40.0310a04: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T1805_.40.0310a05: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T1805_.40.0310a06: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T1805_.40.0310a07: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T1805_.40.0310a08: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T1805_.40.0310a09: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T1805_.40.0310a10: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T1805_.40.0310a11: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T1805_.40.0310a21: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T1805_.40.0310a22: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T1805_.40.0310a23: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T1805_.40.0310a24: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T1805_.40.0310a25: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T1805_.40.0310a26: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T1805_.40.0310b03: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T1805_.40.0310b04: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T1805_.40.0310b05: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兩手相錯十七。者 T1805_.40.0310b06: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T1805_.40.0310b07: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T1805_.40.0310b11: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T1805_.40.0310b12: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T1805_.40.0310b13: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者指歸云。麁 T1805_.40.0310b14: 糠皮故謂之。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T1805_.40.0310b15: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T1805_.40.0310b16: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角以決之 T1805_.40.0310b17: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T1805_.40.0310b18: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T1805_.40.0310b19: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T1805_.40.0310b20: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T1805_.40.0310b21: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T1805_.40.0310b22: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T1805_.40.0310b23: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T1805_.40.0310b24: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T1805_.40.0310b25: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T1805_.40.0310b26: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T1805_.40.0310b27: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T1805_.40.0310b28: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T1805_.40.0310b29: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T1805_.40.0310c01: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T1805_.40.0310c02: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T1805_.40.0310c03: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T1805_.40.0310c04: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T1805_.40.0310c05: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T1805_.40.0310c06: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T1805_.40.0310c07: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T1805_.40.0310c08: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T1805_.40.0310c09: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T1805_.40.0310c10: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T1805_.40.0310c11: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T1805_.40.0310c12: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T1805_.40.0310c13: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T1805_.40.0310c14: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T1805_.40.0310c15: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T1805_.40.0310c16: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T1805_.40.0310c17: 因損苔草故
T1805_.40.0310c20: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T1805_.40.0310c23: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T1805_.40.0310c24: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T1805_.40.0310c25: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T1805_.40.0310c26: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T1805_.40.0310c27: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T1805_.40.0311a02: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T1805_.40.0311a03: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T1805_.40.0311a04: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T1805_.40.0311a05: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T1805_.40.0311a06: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T1805_.40.0311a07: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T1805_.40.0311a08: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T1805_.40.0311a09: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T1805_.40.0311a10: 開
T1805_.40.0311a13: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T1805_.40.0311a14: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T1805_.40.0311a15: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T1805_.40.0311a16: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T1805_.40.0311a17: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T1805_.40.0311a18: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T1805_.40.0311a19: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T1805_.40.0311a20: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T1805_.40.0311a21: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T1805_.40.0311a22: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T1805_.40.0311a23: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T1805_.40.0311a24: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T1805_.40.0311a25: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T1805_.40.0311a26: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T1805_.40.0311a27: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T1805_.40.0311a28: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T1805_.40.0311a29: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T1805_.40.0311b03: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T1805_.40.0311b06: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T1805_.40.0311b07: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T1805_.40.0311b08: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T1805_.40.0311b09: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T1805_.40.0311b10: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T1805_.40.0311b11: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T1805_.40.0311b12: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T1805_.40.0311b13: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T1805_.40.0311b14: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T1805_.40.0311b15: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T1805_.40.0311b16: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T1805_.40.0311b17: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T1805_.40.0311b18: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T1805_.40.0311b19: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T1805_.40.0311b20: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T1805_.40.0311b21: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T1805_.40.0311b22: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T1805_.40.0311b25: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T1805_.40.0311b26: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T1805_.40.0311b27: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T1805_.40.0311b28: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T1805_.40.0311c04: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T1805_.40.0311c05: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T1805_.40.0311c06: 不犯◎
T1805_.40.0311c09: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T1805_.40.0311c10: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T1805_.40.0311c14: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T1805_.40.0311c15: 梵等縁皆開
T1805_.40.0311c18: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T1805_.40.0311c19: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T1805_.40.0311c20: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T1805_.40.0311c21: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T1805_.40.0311c22: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T1805_.40.0311c23: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T1805_.40.0311c24: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T1805_.40.0311c25: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T1805_.40.0311c28: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T1805_.40.0311c29: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T1805_.40.0312a01: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T1805_.40.0312a02: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T1805_.40.0312a03: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T1805_.40.0312a04: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T1805_.40.0312a05: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T1805_.40.0312a08: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T1805_.40.0312a11: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T1805_.40.0312a12: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T1805_.40.0312a13: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T1805_.40.0312a14: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T1805_.40.0312a15: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T1805_.40.0312a16: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T1805_.40.0312a17: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T1805_.40.0312a18: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T1805_.40.0312a19: 住故
T1805_.40.0312a22: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T1805_.40.0312a23: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T1805_.40.0312a27: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T1805_.40.0312b05: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T1805_.40.0312b06: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T1805_.40.0312b07: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T1805_.40.0312b08: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T1805_.40.0312b09: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T1805_.40.0312b10: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T1805_.40.0312b11: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T1805_.40.0312b12: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T1805_.40.0312b13: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T1805_.40.0312b14: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T1805_.40.0312b15: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T1805_.40.0312b16: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T1805_.40.0312b17: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T1805_.40.0312b18: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T1805_.40.0312b19: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T1805_.40.0312b20: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T1805_.40.0312b21: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T1805_.40.0312b22: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T1805_.40.0312b23: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T1805_.40.0312b24: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T1805_.40.0312b25: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T1805_.40.0312b26: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T1805_.40.0312b27: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T1805_.40.0312c01: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T1805_.40.0312c02: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T1805_.40.0312c03: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T1805_.40.0312c04: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T1805_.40.0312c05: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T1805_.40.0312c06: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T1805_.40.0312c07: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T1805_.40.0312c08: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T1805_.40.0312c09: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T1805_.40.0312c10: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T1805_.40.0312c11: 即不犯
T1805_.40.0312c14: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T1805_.40.0312c15: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T1805_.40.0312c16: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T1805_.40.0312c17: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T1805_.40.0312c18: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T1805_.40.0312c19: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T1805_.40.0312c20: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T1805_.40.0312c27: 戒篇
T1805_.40.0313a02: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T1805_.40.0313a03: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T1805_.40.0313a04: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T1805_.40.0313a05: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T1805_.40.0313a06: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T1805_.40.0313a07: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T1805_.40.0313a08: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T1805_.40.0313a09: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T1805_.40.0313a10: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T1805_.40.0313a11: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T1805_.40.0313a14: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T1805_.40.0313a15: 錯二種非意故開
T1805_.40.0313a20: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T1805_.40.0313a21: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T1805_.40.0313a22: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T1805_.40.0313a25: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T1805_.40.0313b01: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T1805_.40.0313b02: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T1805_.40.0313b05: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T1805_.40.0313b06: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T1805_.40.0313b07: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T1805_.40.0313b08: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T1805_.40.0313b09: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T1805_.40.0313b10: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T1805_.40.0313b11: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T1805_.40.0313b12: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T1805_.40.0313b13: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T1805_.40.0313b14: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T1805_.40.0313b15: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T1805_.40.0313b16: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T1805_.40.0313b17: 遭難文闕病縁
T1805_.40.0313b21: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T1805_.40.0313b22: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T1805_.40.0313b23: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T1805_.40.0313b24: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T1805_.40.0313b25: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T1805_.40.0313b26: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T1805_.40.0313b27: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T1805_.40.0313b28: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T1805_.40.0313c02: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T1805_.40.0313c03: 同前。但加負衣耳
T1805_.40.0313c06: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T1805_.40.0313c07: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T1805_.40.0313c08: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T1805_.40.0313c09: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T1805_.40.0313c14: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T1805_.40.0313c15: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T1805_.40.0313c16: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T1805_.40.0313c17: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T1805_.40.0313c18: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T1805_.40.0313c19: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T1805_.40.0313c20: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T1805_.40.0313c21: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T1805_.40.0313c22: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T1805_.40.0313c23: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T1805_.40.0313c24: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T1805_.40.0313c25: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T1805_.40.0313c26: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T1805_.40.0313c27: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T1805_.40.0313c28: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T1805_.40.0313c29: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T1805_.40.0314a01: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T1805_.40.0314a02: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T1805_.40.0314a03: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T1805_.40.0314a10: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T1805_.40.0314a11: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T1805_.40.0314a12: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T1805_.40.0314a13: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T1805_.40.0314a14: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T1805_.40.0314a15: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T1805_.40.0314a16: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T1805_.40.0314a17: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T1805_.40.0314a18: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T1805_.40.0314a19: 略不引
T1805_.40.0314a22: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T1805_.40.0314a23: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T1805_.40.0314a24: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T1805_.40.0314a25: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T1805_.40.0314a26: 等
T1805_.40.0314b01: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T1805_.40.0314b02: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T1805_.40.0314b03: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T1805_.40.0314b04: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T1805_.40.0314b05: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T1805_.40.0314b06: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T1805_.40.0314b07: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T1805_.40.0314b08: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T1805_.40.0314b09: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T1805_.40.0314b10: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T1805_.40.0314b11: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T1805_.40.0314b12: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T1805_.40.0314b15: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T1805_.40.0314b16: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T1805_.40.0314b17: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T1805_.40.0314b18: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T1805_.40.0314b19: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T1805_.40.0314b20: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T1805_.40.0314b21: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T1805_.40.0314b22: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T1805_.40.0314b23: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T1805_.40.0314b24: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T1805_.40.0314b27: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T1805_.40.0314b28: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T1805_.40.0314b29: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T1805_.40.0314c01: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T1805_.40.0314c02: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T1805_.40.0314c03: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T1805_.40.0314c06: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T1805_.40.0314c07: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T1805_.40.0314c08: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T1805_.40.0314c09: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T1805_.40.0314c10: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T1805_.40.0314c11: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T1805_.40.0314c12: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T1805_.40.0314c13: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T1805_.40.0314c14: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T1805_.40.0314c15: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T1805_.40.0314c16: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T1805_.40.0314c17: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T1805_.40.0314c18: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T1805_.40.0314c19: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T1805_.40.0314c20: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T1805_.40.0314c21: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T1805_.40.0314c22: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T1805_.40.0314c23: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T1805_.40.0314c24: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T1805_.40.0314c25: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T1805_.40.0314c26: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T1805_.40.0314c27: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T1805_.40.0314c28: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T1805_.40.0314c29: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T1805_.40.0315a01: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T1805_.40.0315a02: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T1805_.40.0315a03: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T1805_.40.0315a04: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T1805_.40.0315a07: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T1805_.40.0315a08: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T1805_.40.0315a09: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T1805_.40.0315a10: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T1805_.40.0315a11: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T1805_.40.0315a12: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T1805_.40.0315a13: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T1805_.40.0315a14: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T1805_.40.0315a15: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T1805_.40.0315a16: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T1805_.40.0315a17: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T1805_.40.0315a18: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T1805_.40.0315a19: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T1805_.40.0315a22: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T1805_.40.0315a23: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T1805_.40.0315a24: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T1805_.40.0315a25: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T1805_.40.0315a26: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T1805_.40.0315a27: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T1805_.40.0315b01: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T1805_.40.0315b02: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T1805_.40.0315b03: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T1805_.40.0315b06: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T1805_.40.0315b07: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T1805_.40.0315b08: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T1805_.40.0315b09: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T1805_.40.0315b12: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T1805_.40.0315b13: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持 T1805_.40.0315b14: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T1805_.40.0315b15: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T1805_.40.0315b16: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T1805_.40.0315b17: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T1805_.40.0315b18: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T1805_.40.0315b19: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T1805_.40.0315b20: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T1805_.40.0315b21: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T1805_.40.0315b22: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T1805_.40.0315b23: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T1805_.40.0315b24: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T1805_.40.0315b25: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T1805_.40.0315b26: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T1805_.40.0315c01: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T1805_.40.0315c02: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T1805_.40.0315c03: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T1805_.40.0315c04: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T1805_.40.0315c05: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T1805_.40.0315c06: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T1805_.40.0315c07: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T1805_.40.0315c08: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T1805_.40.0315c09: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T1805_.40.0315c10: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T1805_.40.0315c11: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T1805_.40.0315c12: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T1805_.40.0315c13: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T1805_.40.0315c14: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T1805_.40.0315c15: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T1805_.40.0315c16: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T1805_.40.0315c17: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T1805_.40.0315c18: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T1805_.40.0315c19: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T1805_.40.0315c20: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T1805_.40.0315c24: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T1805_.40.0315c25: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15c26: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T1805_.40.0315c27: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T1805_.40.0315c28: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T1805_.40.0315c29: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T1805_.40.0316a01: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T1805_.40.0316a02: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T1805_.40.0316a03: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T1805_.40.0316a04: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T1805_.40.0316a05: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T1805_.40.0316a06: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T1805_.40.0316a07: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T1805_.40.0316a08: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T1805_.40.0316a09: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T1805_.40.0316a10: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T1805_.40.0316a11: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T1805_.40.0316a12: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T1805_.40.0316a13: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T1805_.40.0316a14: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T1805_.40.0316a15: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T1805_.40.0316a18: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T1805_.40.0316a19: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T1805_.40.0316a20: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T1805_.40.0316a21: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T1805_.40.0316a22: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T1805_.40.0316a23: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T1805_.40.0316a24: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T1805_.40.0316a27: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T1805_.40.0316a28: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T1805_.40.0316a29: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T1805_.40.0316b01: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T1805_.40.0316b04: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T1805_.40.0316b05: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T1805_.40.0316b06: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T1805_.40.0316b09: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T1805_.40.0316b10: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T1805_.40.0316b11: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T1805_.40.0316b12: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T1805_.40.0316b13: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T1805_.40.0316b14: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T1805_.40.0316b15: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T1805_.40.0316b16: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T1805_.40.0316b17: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T1805_.40.0316b18: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T1805_.40.0316b19: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T1805_.40.0316b20: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T1805_.40.0316b21: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T1805_.40.0316b22: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T1805_.40.0316b23: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T1805_.40.0316b24: 種◎ T1805_.40.0316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T1805_.40.0316b26: T1805_.40.0316b27: T1805_.40.0316b28: T1805_.40.0316b29: T1805_.40.0316c01: T1805_.40.0316c02: T1805_.40.0316c03:
T1805_.40.0316c07: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T1805_.40.0316c08: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T1805_.40.0316c09: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T1805_.40.0316c10: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T1805_.40.0316c11: 寺中等
T1805_.40.0316c15: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T1805_.40.0316c16: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T1805_.40.0316c17: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T1805_.40.0316c18: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T1805_.40.0316c19: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T1805_.40.0316c20: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T1805_.40.0316c21: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T1805_.40.0316c22: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T1805_.40.0316c23: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T1805_.40.0316c26: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T1805_.40.0316c27: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T1805_.40.0316c28: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T1805_.40.0316c29: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