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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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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住。法食倶與應住。法食倶不與不應住。不問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爲將順故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大徳和尚我今懺悔。更不復作已外卑辭自
述事出當時
若不
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如上猶不許者。當下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喩有可從遂。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徳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爲解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説戒正儀篇第十 布薩此云淨住。出要律儀云。是
憍薩羅國語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
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増長功徳。雜含云布薩陀婆。
若正本音優補陀婆。優言斷。補陀婆言増長。國語不同。
亦呼爲集爲知爲宜爲同爲共住爲轉爲常也。三千威儀
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養。又言和合也。倶舍論名
八戒云布薩護也。明了言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
也。律云。布薩法一處名布薩犍度。即説戒也
説戒儀軌佛法大綱。攝持正像匡維衆法。然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爲賤薄。比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聞。便隨心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説戒法不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衆具。三正説儀
軌。四略説雜法。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増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日説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説。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説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故。四分。爲外界鬥諍比丘來。佛令増減説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説。若十五日來。
十四日説。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界而説。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説。後十五
日當説。又不去者更増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和合説。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説。
亦無三度不説法滅之文。僞傳於久。律云。拘
睒彌國六年不説。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鬥諍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爲法滅。律中阿難疑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説戒等。四分。鬥諍來久不得説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説。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説。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二明雜
法衆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爲檀越問
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
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
處。由受籌故。四分爲受供行籌通沙彌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五分。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麁不過
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
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聽行舍羅。此云籌也。五分。若白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佛開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華墮比丘身衣上。當拂去。落高座上無
苦。比丘欲莊嚴説戒堂。懸繒散華。佛皆聽
之。僧祇。若欲誦時。當先淨洗手已捉籌。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餘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誦毘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聽作籌數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
尼戒本
若布薩日掃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灑地。散華香然燈火。誰應呪
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
具水瓶燈火等具。上座應處分。僧祇云。若誦
戒時。應誦二部律。無者應誦一部。若上座次
座應誦。無者乃至能誦者誦。爲未受具人説
五篇名得罪。準四分。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羅。若説時不得覆頭覆肩。應脱革屣偏袒右
肩行籌。其受籌者亦爾。先行受具人籌。後行
沙彌籌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應説戒
持律作羯磨。説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臥或倚不恭敬等。並得小罪。若上座
説戒忘應授。猶忘再授。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之。不得重誦。若諸縁事起者。明日布薩。諸羯
磨法並在説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應直説
戒。不得歌詠聲。至八日十四日説法時。白衣
聞法歡喜布施者受之。令維那呪願。十五日
布薩時。尼來請教誡。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後所説。四分開歌詠聲誦戒。此是五分
廢教。十誦云。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不者得
罪。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説戒人先當闇誦
令利。莫僧中説時錯謬。三正明説儀。此門布
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爲本。餘則引律誠文刪補取中
一前須處
所。中國布薩有説戒堂。至時便赴。此無別所。
多在講食兩堂。理須準承通皆席地。中國有
用繩床。類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師壇者。皆
爲舒於草上。此間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時復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東晋之後床事始
盛。今寺所設率多床座。亦得雙用。然於本事
行時多有不便。隨處量法。二衆具者。律中舍
羅燈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須*辨之。華
香莊嚴。準前早*辨。三於説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大徳僧聽。今黒月
十四日衆僧和合。某時某處説戒布薩。餘如
衆網中。四鳴鐘集僧。不局沙彌並須入堂。若
沙彌有縁。依法與欲後須籌數。若猶有聞疑
之相。盡界求覓喚之。若無有相。依法而作。沙
彌大僧二處各説戒者。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應説聞鐘偈。増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結
盡無餘。露地撃犍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
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次
入堂時。便合掌恭攝致禮説偈言。持戒清淨
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衆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説已各依位隨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儀。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之教。不比尋常諸餘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彌淨人。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共華槃交錯羅列堂中。若在冬時或無華月
當具綵華。以物席地。像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高座衆具並令嚴正。使有可觀。六明維那行
事。應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威
儀。維那取香水及湯。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籌浴之。各説偈
言。羅漢聖僧集。凡夫衆和合。香湯浴淨籌。布
薩度衆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時事者。維那
自浴籌已。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説偈言。八功
徳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
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依安師古法。應左手
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
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又令一人持
香湯行之。各説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脱滿。群生同會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説之。不得一時也。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其維那浴籌已。至上座前打
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
香水淨已。打靜法如雜品中。當擧手打一下告
云。大徳僧聽。衆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説收謂收
攝衆具。護
謂監護
法事也
有云并供養收籌者準上文
中已具
又打一下唱
云。大徳僧聽。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説之。有
解云。大沙門者賓頭盧也。準律。恐不集者更
相撿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賢聖。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説戒不得妄驅沙彌。
以戒本説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維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説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誦外宗戒本。維那依前唱
出。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以言中所囑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發露便應説戒。如是唱訖。又
打靜云。大徳僧聽。此衆小者已收護。未受具
已出。誦四分戒本
不須此言
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内外寂
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某甲比
丘爲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説已云。并
受囑授人籌。便來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上
座説偈言。金剛無礙解脱籌難得難遇。如今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衆生亦如是。説已
受取兩手&T016254;而頂戴之。或可受已頂戴説偈。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亦同威儀。當還籌時
復説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
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衆生亦如是。便還
他籌。不得復座。待供養已。如是展轉乃至大
僧訖。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數知之。維那後來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
三説已有沙彌者徑往坐所行之。并取囑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彌籌。或有大僧
將欲來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數。維那復至上
座所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
彌若干都合若干維那。即起打靜云。大徳僧
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
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爲含識各誦經中清
淨妙偈。僧祇説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
身口業清淨。爾乃應布薩。若沙彌別處説戒。
如後別法。七明請説戒師。佛令上座説戒。縱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應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已合掌白言。大徳慈悲爲僧説戒。若堪説者
此説戒事正當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説戒任當某甲。但爲老病言辭濁鈍恐
惱衆僧。令次座説。即至次座亦如前請。若辭
不説者。應至上座云。次座亦辭不堪。上座先
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説戒。彼至前所具述已。還至打靜處陳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須次第問下。準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應告僧言。大徳僧聽。僧差律師某
甲爲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彼應具
儀。至僧中四面禮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衆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
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八明供養説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無者在聖僧座上。抽聖
僧座在下。彼説戒者坐已。維那打靜水者供
養梵唄作之。若準律文。唄匿如法。出要律儀
云。如此欝鞞國語。翻爲止斷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縁已止已斷。爾時寂靜任爲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灑水。留中空
處擬行來也。香湯及華亦同水法。散灑已餘
有中央。當持水華合著一槃。總從一頭却行
布散使及兩邊。空器復本處。使人復座。當散
華時各説偈云。華嚴經云。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爲帳。散衆寶華遍十方。供養一
切諸如來。彼供養者待散華已。然後作禮三
捻香已報鑪。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鑪中。
維那云行香説偈。此法安師毎有僧集人別
供養。後見繁久令一人代衆爲之。廣如本文。
各説偈言。華嚴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雲
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
滅。維那打靜訖。供養者復座。維那仍本位。九
明問答法。彼當準上誦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諸沙彌等隨次而出。儀式如別法中。不來者
説欲如前欲法。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無説
欲者。又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彼受尼囑
者起至僧中禮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徳僧聽。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頂禮大徳僧足求請教誡尼人。三
説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大徳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無徳。乃至二十
夏來並須委問。不過下座。以無別徳可明。若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遍問年徳。並辭不堪。上
座云。諸大徳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業故辭
請耳。若明日尼來請可不。當依五分云。此無
教誡尼人。又無善説法者。雖然上座有教勅
尼衆僧祇
當勤精進如法修道。謹愼莫放逸
上且出一兩律文。示相貼合。餘者並有明
據。不具出之。讀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練
彼受囑者復
本座。尼明日來。依命傳告。若廣説法時希
故略。説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維那互
跪答云説戒羯磨不得云布薩説戒以
言通用不了彼此
維那復本座
已。然後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別衆。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衆倶同非法。然處衆首是非須知。不
得低頭合眼不知法網。示一律儀永成常準。
故僧祇中説戒説法並有上座法云云十明説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當更鳴鐘令沙彌集。然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若總説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後作處世界唄。爲令説者從容具儀
辭遜之暇。其説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爲唄辭。
説者辭云。小比丘某甲致敬衆僧足下。敬謝
衆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
悲施以歡喜。衆僧各各説自慶偈云。諸佛出
世第一快。聞法奉行安隱快。大衆和合寂滅
快。衆生離苦安樂快便作
禮散
就中雜相。若界外
來者徑至説處。若未誦序清淨已來依次而
坐。不告清淨。若已説清淨。已後方來者。戒師
見來即須止住。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並是清淨。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爲偪説戒。後
如法懺。便依次爲説。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縱説戒竟皆令重説。不者如法治。毘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淨人前應止不説戒 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説等。若三寺五
寺尼請教授 隨意受之。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後便總結請意。若誦中恐誤。當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衆同教。致増混亂也。四分。若説
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
人説法誦經。餘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
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
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解此偈文具
如阿含中説
如是作已不得
不説。若不解者云謹愼莫放逸便散。並是佛
之囑累。深有來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輕此教網。故違不説。染汚淨識漸於大法無
有滋味。是則出家無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師。
師教拒違。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預聞戒。縱在寺内別衆則無。若經懺悔來不
隨意。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如律所顯。若
座上憶得。莫問疑識。對衆發露。恐大衆鬧亂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我某甲犯某罪爲偪
説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若於罪有疑。亦準
此陳露。四明略説雜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難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人難者。明了論云。
有人欲執縛比丘也。餘縁者。若大衆集床座
少。若衆多病。若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若布
薩多夜已久謂懺罪人
多經久也
或鬥諍事。或論毘曇毘
尼。或説法夜已久。聽一切衆未起明相未出
應略説戒。十誦云。共伴行。若住廣説。小住略
説。不住三語説。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薩説戒。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之怖。皆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説戒。五
分。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陰風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處遠。皆開略説。十誦。聽在諸王前説。
令心清淨。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説戒時賊
來。應連聲誦經莫令有絶。若有一方衆主綱
維徒衆者。毎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説。至時小
食上應告僧云。今説戒日。十方賢聖所共同
遵。並願衆僧同時集會。乃知冬熱當爲略説。
勿事他縁自生厭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廣
立布薩上座法。五分云。不應以小事囑授。應
在顯露處説。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種。一者略
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却。謂隨篇種類。
説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爲廣三
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爲説序已餘隨略之。
説前方便如廣説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諸大徳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徳
是衆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
如法廣説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
者僧常聞。今準毘尼母論説也。若難縁卒至
説序已云。餘者僧常聞。若不得説序云。今十
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隨意
去。上來就縁而説。増減準前一事有違。並結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説三十法僧常聞。既
言已説。則對衆妄語。並可準前。或有略縁止
而不説。並通治罪。故須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別法。律云。若獨住者詣説戒堂。掃治具調度
待客比丘來。若四人已上白説戒。若三人各
各修儀更互説云。二大徳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説戒。我某甲清淨
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説。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説戒。我
某甲清淨
若獨行山野聚落無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應淨法。小罪責心已便説。若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
人。律無明斷。今準通解云。須發露云。今日
衆僧説戒。我犯某罪不應説戒布薩
五百問
云。一比丘住處有界。至布薩日先向四方僧
懺悔。三説已獨坐廣誦戒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
法附
夫靜處思微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策進
心行。隨縁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
業。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
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
慈寔深。三所爲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
便餘則加趺而坐。故知護命爲重。佛深制之。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業自纒永流苦海。極
誡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縁。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縁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處有是非。二結
時不同。三夏閏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樹上。
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
去處應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諸依如上人者。
先謂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間匆去隨信樂衣
食豐足處去不言
失夏
若在無護處。劫賊塚間鬼
神處毒蟲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難。並不成安
居。明了論五種成安。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謂爲成前後安居日故。三若東方已赤。
謂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爲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別住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安居
心三種。一爲自行。二爲利他。三爲料理三寶
修治房舍。一脚&T050460;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處
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業。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徳。謂未聞令聞。已聞
令清淨。能爲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
五無施主施飮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十誦云。無人深山
可畏處不須住。五分云。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
應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廣不録。乃至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
時粥時槳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
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云云二結時前後。由夏中壞行義多招譏復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聽三月夏安居。春冬過
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問何爲但結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
一月。爲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結。教法太
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上總三時分別。
今但就夏亦有三時。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
前中後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
後三月。雖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
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結文各別。如後法中。
汎明前後。一賞罰前後。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故名罰也。
二得罪前後。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縁
如法不結無犯無縁吉羅。十六日者縁與無
縁皆結一罪。唯除難事。尼同僧犯。唯有墮別。
三難事先後。五百問云。從夏初日有難事不
得結。而不出本界。至後夏來並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歳。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結後七月半。已有難
者可隨無難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受歳。三夏閏延促者。依閏安居無有正文。比
於薩婆多云。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護。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滿閏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也。若不依閏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既。二文兼
具。至時隨縁。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
反前者通二論兩文。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靜住有益。受日
出界亂業。曲開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過
法。問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舍閏二六不。
答十誦不開。由是開奢法故。今約閏月結之
進不三例。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
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
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
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
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
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
成數故。餘如疏鈔。二明分房舍臥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然後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徳已。
羯磨言。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禮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餘
物。衆僧一時房内各將道具赴集訖。彼知事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何者好惡。何者經營房
主。先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後便數知僧
數。至上座前白言。大徳上座有如是房舍臥
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第一上座房。次與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復
有餘者更如上分。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若
惡比丘來不應與。時有得缺壞房不受。佛言
隨力修治之。問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
上座選者。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
臥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選。問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不
見者擲籌。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參
亂投策而取。僧祇不得與沙彌房。若師言但
與我自爲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與兩口。
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爲受用故與。爲治事故
與。若春冬付房。具通二與。若上座來隨次第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來不應與。若當令餘
處住。四分。安居竟客來不應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衆集處。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
名字。坐夏訖便滅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設教對縁。二用法分齊。初中律列四種。
初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
一比丘具儀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義加依
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
來。若闕不修三世不續。問持律五種。定須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縁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
佛言。往持律處安居。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師。七日得往反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
往問。若已結前夏遇縁破者。隨日結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羅。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
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
義三法不無。既明前後。中間例準。如鉢量制上
下定。中間
不顯
而知
應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巖中三月夏安居。

必用舊法理亦應成。後安居者於五月十
六日。同前所對之法。唯改前置後之一字。二
明心念者律中無所依人
可白。佛令心念
當具儀至靈廟前。發
願乞安隱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
住處多種。
準前對首。若中若後亦隨二改。三明忘成。謂
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
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爲安居故來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來爲事不爲修安。雖忘不開。
以非爲安故來也。四明及界與園。一脚入内
明相即出。佛開爲安。來者成餘廣如疏。二明
用法分齊。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約處通
二界。約人通五衆。十誦。佛制五衆安居乃至
沙彌尼等。四分亦爾。約法者。對首心念始終
三十一日結。有閏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後二日。中間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預而作故。月一日結之。後二曲開。畏
失前後故局一日。中間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後。故不開也。又云。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
有益。若不結者一夏便失。餘隨憶作法。以時
容預。並非聖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縁失不
者。初明有難移夏。後受日逢難 初中四分云。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黄門伏藏。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爲淨行留難。二者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飮食醫藥及隨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爲我命作留難。佛言聽
去。準此結成者。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若未得已來。雖經宿不破夏。以非輕心故。反
前不覓即破安居。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亦不
得無縁出界。便破夏也。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亦不得反來。由已結夏成故。須有縁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若住恐失道
意。聽破安居。十誦善見。若安居中有縁移去
無罪。不言得夏。四分亦爾。明了論。夏中有八
難棄去無犯。疏云。人難者。親情及知識等誘
引罷道或作惡也。梵行者。乃至住處多有博
易往還。恐犯重罪。不云得夏。並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
處隨半受衣。十誦僧祇。命梵二難移夏二處
安居。乃至自恣處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準此無夏不成受衣。有受理應得夏。問遇縁
出界。忘不受日經宿。破夏不。答諸部無文。五
百問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三悔不成歳悔謂
苦憶
悔本忘心
即應反界
問因事出界。水陸道斷等難不得反
界。失歳不。答律部無文。昔高齊十統諸律師
共評並云得夏。問界外宿明相欲出。得會夏
不。答準僧祇衣界。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餘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藍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謂結夏在前
結界在後者
若依大界内
伽藍者。出門破夏。小界亦爾。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隨本行處不失。皆謂
與本心相違故。義張兩失。並緩依法界急隨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四分云。若前後安居
見有二難。當白檀越求移去。若聽不聽倶應
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移去。若聽不
聽倶應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希故不
出。二明得法有縁不來。四分受七日出界。爲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過日
不來得歳。若鬼神等水陸道斷盜賊虎狼諸
難同前得成。準此難靜即還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迴。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準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結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盡訖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明了論云。本言迦絺那。
爲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爲功徳以坐夏有功
五利賞徳也
如自恣後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結也。此妄引聖言。律云。
安居竟應解界結界者。爲諸界同受功徳衣
也。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結。廣文如十誦。又
疏中亦明本非爲夏進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會須兩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無妨。但結
夏情限不同。故須分別。若本依大界安居。後
解更結大者。無難依本處。有難準僧祇開之。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狹還依本。若寛同
前二縁。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縁故聽受日。必
準聖言依法加受。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虚損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對首。三衆法。總分三別。一通料簡。二縁是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一對
人不同。七日非僧。別人邊成。半月一月非別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誦問。何處受七
日。佛言界内。從誰受。從五衆受。二對界者。
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後者。若
用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隨縁長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問先得羯磨後隨
縁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答此言過
者。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
竟言過也。四明相攝。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隨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盡。更有異縁。或
是七日過縁。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謝。由羯磨
法強攝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餘縁。故知前法壞也。若前羯磨受日 要須用
盡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謂受一月不足。更
請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對縁進不。就中分八。初定縁是非者。凡受日
縁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若請
喚爲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
爲夏。計爲年徳。冐受利養。隨有結罪。善見
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若爲私己衣鉢藥草
如法悉成。若爲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
物。縱爲三寶並破夏得罪。五百問云。治生破
戒得財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獄。何況得
福。薩婆多云。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廣如後
文。就縁分五。一三寶境界縁。僧祇中爲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爲大寺
諸處縁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
自經營佛像。或爲俗人。縱爲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生善滅惡爲益彼而無爲利。四分中受戒懺
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爲誰受七夜。佛言。爲
七衆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
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
使倶得受之。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不應
去。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倶聽。律文如此。
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
生信。義應開往。四爲求衣鉢乃至藥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
命難中説。今時有人爲衣藥等多妄請日。準
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
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
財資具倶乏。準奪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
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
反上得*辨。非縁不成。五爲和僧護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鬥外界僧尼鬥諍須我和
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縁而受。不傷
大理。律無正斷故。上五縁中律云。不應專爲
飮食故。除餘因縁。衣鉢藥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爲乞麥。妄言爲衣鉢。縱爲而乞律結正
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
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
不爲己利故也。二對事離合。但使前是應法
之縁隨爲多少得合受日。如懺僧殘多罪同
法。則文中具銜。應云今請七日法出界外爲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還此安居也。三懸受
者。若所爲縁現牒事爲。受必無實事。虚構成
縁。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虚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用。謂爲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餘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縁。何爽通用。十誦中
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非
謂異事。若本並因三寶事受。隨所互用並得。
以倶有法故。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縁。三寶
及他雜縁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爲受故。乃至
爲張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縁。準心應得。問
此界内僧爲別處三寶病人受日得不。答彌
是生善故得。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請亦得通受。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答僧
次應得。別請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廣有徴難。如疏述也。但事縁如法無
問多少一切通開。必是犯戒縁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餘縁。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約爲事。信樂父母則有四
重。況餘雜請頓便限局。五分。若有請無請須
出界外。一切聽受七日。十誦中列多七夜縁
已文云。若自爲身。若爲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應去。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
牒二七日前後重用。若準和僧。似一事上不
許重受。然彼有不請之文寛於四分。重受不
開文非明了。理須通明。五百問云。受七日行
不滿七日。還本界後更行。不須更受。滿七日
已乃復重受。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内。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此論眞諦三藏翻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
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云。佛滅度來無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隨事如法並開。餘廣如疏
鈔。六約事長短。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應爾。
若路近得還由縁經宿。亦須受日。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濫同僧法者。但令縁至三法受日。四分
無文。僧祇明斷足是指歸。不勞別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
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縁。八事訖不來成不者。
由所牒縁謝。法亦無施。便失法也。即須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還。破安居得小罪。十誦明文不許往。僧祇意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誦五種人。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無人具儀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爲其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
此謂無比丘開心念。若
有沙彌者作念已告以事縁。今請七日出界。
若了即還。汝知之。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受。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造。其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二對首受法。應具儀對
比丘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
然心
念對首二法諸部無文但開受法。相傳準羯
磨白文。雖非佛説義準無失。若受七日未用。
過七日用亦得。以本縁在故。若無法謝。不同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若爾病住法應
在。答由佛制定。如論云。服之七日堅病得
消。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具如諸部別行法中。三
明衆法。所爲之縁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縁者方應羯磨。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縁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
長。用一月羯磨。此自汚心教有明罰。餘同前
釋。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増加乞辭。擧世同行。事
須略述。今正學宗並依律本。恐輒内乞辭増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諸部並無乞文。不得準著。止可隨其
綱網順教誦之。問用舊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應成歳。雖増加乞辭。而羯磨太宗無失。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
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
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比
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爲某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者。三料簡雜相。若夏中熱極受日者多。同縁
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十誦開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
結二界。隨界受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縱入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縮取於界相。餘廣如疏。上
是義決非文有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
衣法附
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衆垂慈誨示。縱宜己罪恣僧擧
過。内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
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以苦言
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悦無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未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款九旬立
要齊修出離。若逆相擧發。恐成怨諍。遞相訟
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
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
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九十日中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皎潔。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擧罪。非謂自恣
爲惡。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就中分三。一
明縁集相應。二自恣方法。三雜明諸行。初中
分二。前明時節。謂有閏月者。依閏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閏者。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二因諍増
減自恣。如説戒中。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増中。十六日自恣。
増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十六日爲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
五百問中。一月自恣。二明應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雖不得歳以擧罪義通理必依衆恣
僧治擧。四分云。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縁起。二五徳自
恣進不。三尼來請罪。四雜明略説諸事。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當鳴鐘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擧過。處床慢相不
絶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並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告令大同説戒。唯改説戒爲自恣之辭。乃至
沙彌等亦須集堂。以治擧義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別處行自恣法如別法明。二五徳
進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後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簡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徳行事。四
對座説之。儀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謂不愛恚怖癡。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徳。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虚妄。
利益不以損減。桑耎不以麁穬。慈心不以瞋
恚。此謂擧罪五徳。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徳外彰。故能勸喩離於
懷惱。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爲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謂僧多故
更互息作
三千威儀云。
要差二人。爲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
餘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別差。此未通諸部。又差年少輕揵者。
多不生善。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徳者。令下
座來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當上座
差衆中二人具兩種五徳者。不須喚來立前而
作。此是別衆。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問和。其欲法云。大徳僧聽。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問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別。如上。應
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徳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點然。誰不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徳行事
法。差已即從座起。具儀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内。作和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僧自恣。若僧
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不應立作別
衆不成。若差自恣人時。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後法。至五徳單白前和。答言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爾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離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耎草。隨得多少人別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徳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衆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於座前敷之。若大徳衆主爲敷亦得。計是
不止
臨時
五徳至上座前互跪告云。一切僧就草座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
唱從之
四明對僧自恣
法。増一云。如來同僧坐於草座。告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歳等。廣如新歳經中。次
正對僧自恣法。其一五徳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徳至次座前立此僧
祇文
四分云。若
上座見五徳來。即從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隨上座法。十誦云。五徳是上座
者。應加捉足之言。應作法言。太徳一心念。
衆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見聞
疑罪大徳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法懺悔
上座復本座。其五徳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徳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轉至于下座。隨其説訖還復本座。律開
病者隨身所安準此不病
應訖自恣
若二五徳自恣者。僧
祇五徳各至本坐處應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後自恣。即破十誦家法。若衆僧説已。五徳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十誦
文也
若五徳及僧擧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當撿挍審實者。各依當篇治竟。然後自恣。若
別人擧罪。窮勘是非覈其事情。無有虚濫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實是犯擧根不了。並反
治謗罪亦如衆
網中
五徳擧過。無問虚實。由是僧差。
加復具徳縱擧成虚。三根容謬雖合推繩。情
在離惡。故不入治限。不同別人僧不差遣輒
爾陳過恐濫清人。又内無徳。多不知時。反生
諍本。何成安衆。故虚即結謗。若僧滿二十。隨
所犯罪並得治之。若五人已上擧得出罪之
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説。三尼來請
出過法。若無尼衆來。依常自恣。不須同説戒
問尼有無。若尼來者。當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不聞處立。衆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時早晩
令尼得還者。上座勅五徳且住待尼自恣。當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説三事見聞疑等。如
別法明。大衆良久默然。上座勅尼云。大衆上
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内無缺
犯外得清淨。各精勤行道。謹愼如法自恣。至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餘同尼法。此謂白
日法。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來時鳴鐘集僧。不來者索欲。大衆集
已。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餘同前示。
問此非僧法。何須盡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擧罪。若一人不和則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則令問訊禮拜。不得如
廣自恣法。處既有僧。通須擧治無濫。故須集
之。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縁説欲
訖。然後教誡。由是僧法。理不偏別。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準用不疑。五百問。夏末尼
來受歳。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獨行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説雜行。言略説者。若
有八難餘縁。如説戒中明者。當量僧多少難
來遠近等。若僧多時熱處所迮狹明相欲出
等。當令五徳於三五上座邊三説。已外衆僧
一説便止。或一人受兩人自恣者。互跪須在
中間左右取之。並須一説示令大衆聞知。律
云。不得竊語自恣。今或兩五徳雙頭一時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時自恣鬧亂。佛令
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總唱等。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徳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説。當
作羯磨各各三説。文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對人別三説。文同前法。難事轉近若欲
再説一説。亦須單白。以此自恣不對五徳。進
不無由。故須羯磨令衆同聞。不類前略不須
白告。以親對五徳。多少量時。得自在故。四分
六種略説。第六難事驚急開直爾去。二明難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衆法。恐
濫行故簡異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開。問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徳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時同法。以所爲人不入僧數
故。取自恣時。一五徳同前坐一五徳展轉取
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説。餘同前法。二四人
已下至對首法。當盡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對一人別説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淨。
餘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對首。唯云大徳一心念。餘辭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問自言擧來並前懺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偸蘭僧法。但入偸蘭
説中乃至僧殘説中。以交無治罰之義。若準
用十誦。白停後當待衆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自恣。四分説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説
戒。令心念發露。已後得聞戒。既倶是淨行。衆
法攝治功齊。準用無妨。理須牒其所犯。以衆
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中口陳。若不實
者結罪。隨犯三波逸提。不同説戒默妄隨罪
結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當往説戒處掃灑
敷坐。具盛水器舍羅等待客比丘。若無來者。
應至塔廟前具修威儀心生口言。今日衆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
若犯輕突吉
羅。心念懺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羅已上。無治
罰義及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餘依前。三
大明雜相。問對僧自恣云見罪懺悔。對首心
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擧之義。加
法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擧。攝治未能得盡
故。但言清淨擧心應僧。問自恣竟得説戒不。
答依明了論。先説戒後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説戒。問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律中若別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少告清淨等。多更爲
説。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來者還同對首。如前所明。問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亦須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還。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結罪。問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後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餘日
應足令滿。若分房舍臥具。亦聽爲未來故受。
問一説二説自恣無難縁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説二説竊語疾疾語。不往自恣
處。往而不坐。或不説。佛並判不應。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闍梨教詔。猶故
忘不憶。使受自恣者教。若復忘。應共句句説。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法。故律中阿難攝衆無法。迦葉訶言年少。阿
難言。我今頭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豈不例之。問界中前後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從安居多者自恣等。問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毘尼母云。比丘安居已。應移餘處。若有縁
不得去不犯。若縁無者。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墮。若不作限請。若
非受請處得住。増一云。告諸比丘。恒一處止
有五非法。意樂屋舍器物。又著財産。恐人奪
之。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恒共白衣往來。反
此得五功徳。迦絺那衣法。明了論翻爲堅實也。
能感多衣。衣無敗壞。
又名難活。以貧人取活爲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徳勝。如以
須彌大衣娶施也。或云堅固。或名廕覆。古翻爲賞善罰惡
衣。賞前安居人。後安居不得也。亦名功
徳衣。以僧衆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徳也
就中分五。一受衣時節。二衣體是非。三簡人
差別。四受衣方法。五捨衣進不。并雜出諸相。
初明受衣時者。四分云。安居竟應受功徳衣。
則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捨。故文云。齊冬四月捨。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
謂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等。故十誦云。若
月一日猶是七月
十六日也
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爾。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應受。若事縁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過。是不得。捨中亦齊五月滿
已。羯磨捨。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間轉降
可以比和。十誦問。受功徳衣已官作閨月者。
隨安居日數取滿也。則不得攝閏。二明衣體。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糞掃衣。新
物揲作淨。若已浣浣已納作淨。即日來不經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發得。不捨墮。作淨者。應法四周有縁。五條
作十隔。若過是條數。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作十隔縫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聽用袈裟
此云不
正色也
十誦若不割截。減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爛壞覆死人。衣到塚取來者四分云糞掃
者。則非死
人衣
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並不成。若揲葉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時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故捨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見若七衆衣得受。
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作鉤成受。三簡人差別者。先明受人。後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謂與
欲人
若有難。若無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並不
成。善見前安居人得受。若後安居破安居異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得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其異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爲沙彌
受大戒得足數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彌又爾。以沙彌夏
坐有功也
若住處雖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請異界知法僧來作羯磨受衣。異
界人自不得受。十誦云。諸異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結受已。然後別結。捨者
成捨。不捨者依利。犯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彌擯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誦云。守衣
人具不愛等五徳。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見云。若多人送功徳衣。應受一衣。餘同
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盡與。持衣人隨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與衣壞者。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若老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不得與慳貪人。明了論
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悉須白
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縁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後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應衆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應如法受。善見云。若衣未成。應喚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説道徳作留難。唯除病者。不得縫
作。應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諸佛所讃。昔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故。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時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應取横疊二尺一綴。如是五綴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應襞疊衣置箱中衆
華散上。二明和僧受衣。應鳴鐘集僧即簡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殘等。如上列人。並令別坐
一處。以不同受衣故。餘合受者共坐一處。雖
二處別坐。應同衆法。即須索欲問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徳僧聽。今日衆
僧受功徳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受
功徳衣。白如是。如是白已與一比丘。應問言。誰
能持功徳衣者。答某甲能持
作羯磨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
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誰諸長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者默然。誰不
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爲僧持功徳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從座起禮僧足。
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當羯磨
持衣與之
大徳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比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
於此住處持。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僧得
可分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比丘某
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
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此比丘當持此衣爲僧受作功徳衣。於此住
處持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與
比丘某甲受作功徳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應起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
戴已授與上座。上座亦頂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中來上座前。上座見來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彼付衣已還至
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口云。此衣衆僧當受
作功徳衣。此衣衆僧今受作功徳衣。此衣衆
僧已受作功徳衣。
彼諸比丘應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徳名稱屬我。如是
各各説已。答言爾。即應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執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還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還
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功徳衣竟。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徳衣比丘出界
宿。二衆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者。説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出功徳衣
羯磨。*太徳僧聽。今日衆僧出功徳衣。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徳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衆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説淨。餘有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説。思益經云。菩薩有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爲決定説罪福業不失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標異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出俗五衆所以爲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徳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爲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爲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爲護。
在身口者名之爲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讃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爲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徳等隨時増
長。乃至得解脱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徳。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縁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偸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鬥。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爲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衆法絶分爲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衆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説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爲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衆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説別脱戒。由
境縁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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