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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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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因。敵者若暫不顯闕後
二相ヲス三相具足セル量。即
爲相違決定若又不作違決。直勘本因
後二相作能違者。即爲相違因
爲疑因。後ニハ又爲邪因。設先勘相違因*了
雖後作事。立者不敢云我量闕後
二相何爲ヤト疑因。所以違決&MT06279;正因
立正因也。如彼第七句不顧初相於可
有爲不定本作法
  三重四對相攝事
一云。四對中體義對則局通對先陳後説對
言陳意許對トハ各如其名。總別對則言許對
隆光記
 難云。總別即言許者。二對既無差別。何別
 開之哉 若云。總別言許總別
 中ニハ有道理總別言陳意許對唯是立量
 總別者立量門ニハ無其差別何別立之
二云。疏局通斷體
先後言陳斷先後
言陳
斷總別對疏
局通言許合&MT06279;立之云云同學記
裏書
  尋云。局通即體義對何亦爲總
  別對
斷云。雖通局對&MT06279;テハ名差別ヲハ名自性
然此ヲハ即前體義對後説意許トヲハ即前
別對義更無別義云云
 此文明三重四對相攝也。三重中局通
 四對中無其名故會之。攝四對第一
 體義對爲言四對總別對三重中無之
 故。又會&MT06279;之先後言許二對合名總別對
 爲言斷明總別對即四相違是也云云是則
 先陳後説法有法各開言陳意許總別。
 以爲四相違也。爲顯此義&MT06279;先後言
 許二對爲總別對
  十五因子島云竪有四
類横有十五
疏云。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
トニ法自相
法差別
違初法自相有
法自相
違初トニ
相有法
自相
違二トニ法差別有
法自相
違二トニ法差別
有法差別
違三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
違三有四謂互除一一除
有法
差別違餘三也。二除有法自相違餘三也。三
除法差別違餘三也。四除法自相違餘三也
違四有一一因違四
之比量
故成十五以上子島註
  尋云唯違有法自相作法如何
&T073005;注鈔云。更有一因違有法自相者。如
勝論對數論立同異句義。自許同異ヘシ
實。以能有故如大有
明詮記云。唯作違有法自相因者。有性
有別自性許別&MT01319;。故如徳等云云
  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事
子島記云。能乖返有此十五類。而今論ニハ
唯説所作性スルト法自相積聚性故
スルト法差別有一實故等スルトノ有法自相
差別二宗之三類等取十二類
故説等爲言能乖返十五因作法出清
&T073005;注鈔也可見
  諸師釋總有三意
一云。擧別違四因等取餘十一因。文軌初釋
玄應後釋
略纂初釋勝
莊師同之
二云。擧別違二因違二中一因トヲ等取餘十
今疏并文軌後釋玄應初釋略
纂後釋太賢清&T073005;同之
三云。擧所作勤發有一實等因等取餘
相違門因故云等定賓
自義
 文暦二年四月十七日書寫*了一校了
             因明末學覺
明本抄第七


明本抄第八
 法自相下
  正所諍故  聲生論師立勤勇因歟
  第八句   因喩之法
  非喩過故  汝聲無常
  諸無似立
  正所諍故事
子島私記云。問意易知。答意云。凡一切比
量。擧宗時必以法自相爲所諍之宗。設欲
成立法及有法自相差別。立敵相對所諍
者。是能別法自相云云
問。比量諍四宗隨應如聲無常者。正諍能
別。疏云正所諍故者。即指此法自相作法
也。後三相違隨宜其諍在餘所。未諍法自
相。故後列之。是疏問答本意也。而如今記
者。一切比量皆以法自相爲諍。後三相違
又不異此義云事。恐違理又背文。有何深
意哉 答。於後三相違。各可有二門。所謂
數論諍法意許。勝論諍有法自相或意許
コトキハ諍所銜著在後三宗。則是於樂爲
樂爲門樂爲之所留爲正諍是常相也。若
立量門作法。以後説分別前陳互相差別。
必不相離性所立法顯于能別言陳。但由法
故成其法者是也。所成非成對名。衆量軌則
都無改異。若依此門者。必爲他用有性非
實等量。猶以能別自相爲諍。難諍能別返
則成有法意許。故非二門遂異。是上綱御意

問。若爾成後三宗量所諍宗在二重歟。設
云爾者。立者樂爲偏留一處。別違量中全不
可有二諍。以能別爲所*諍者聲無常等
也。是故犯初相違。必爲他用等非此類。何彼
亦*諍法自相。故疏云。因法成宗。可成四
義。纂云。或*諍有法。或*諍於法。其成言諍
言限樂爲所在。全不兼二處。若又所諍是
一非有二重者。後三相違量。爭テカ有諍法
自相之義哉 答。若依通途之義者。諍在
二重。先必成能別自相。是諸比量通相也。此
上他用量實諍能別意許。非實量諍有法體
義。是隨量形其類不定也。其成後三宗量。
以法自相雖爲一重所立。是方便非實諍。
意許之所銜著以爲實所諍。後三相違名由
此而得。而子島御意大異此義。一切比量皆
以能別爲諍者。決定道理非假設義。引證
立理。其旨尤重。但諍亙四宗之義。是又必
然也。不爾何分四相違。以上二門實返歸
一門。彼後三意許宗又能別言陳法而成之。
其所諍實義是一。非別處非別時。以之爲
上綱大本志也
問。若爾後三相違。又法自相爲正所*諍。故
得法自相相違名歟。若云爾者深違四相
違配立。若云不然者上所成頗似無用
答。以後三相違攝九句。或云爲法自相
攝之。或云乍後三相違攝之。先徳諍也。二
義共有深旨。但粗推子島御意。二門共兼。
若捨一取一。定可有所違此趣如
別記
其中今
正所*諍義。後三宗又兼攝法自相之門也」
問。今成立旨。爲遁重難通塞區分。上綱製
作中其詞未必有如此委曲。以何得知有
衆多義門云事 答。解後二相違處處之
趣。皆存此意。上綱於有法差別。存別作法。
其源在之。是以春穩大徳云。後三相違量
以法自相爲正所*諍。則引明燈抄爲證。
自作多重問答。然則上綱依善珠。春穩依
上綱。不可異求
問。見疏生起。答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
相因問。正所*諍故知正所*諍義唯
限法自相。餘三相違無此義。故以之爲故
能答所問也。若餘相違亦正諍法自相者。
四相違皆可攝初説之類歟。對何爲其初
後 答。此疑一往可爾。疏意大都實爾也。
先以初一違對後三。初違唯諍法自相。故
最初説之。後三傍成餘宗。故後列之。但彼
正所諍道理通一切比量故。有性非實等量
此文中收。不爾何總定道理之處。指法自
相宗暗云正所諍哉。但衆量皆雖有正
諍法自相之義。法自相量單諍之。偏爲正。
無爲傍之義。後三違重而非單。諍法自相
兼又成餘宗故。又有爲傍不爲正之門。所
謂樂爲之所銜著。在餘處故。其處名正所
*諍。法自相非正所諍非實樂爲故。是故初
後相對此正所*諍義專在法自相。是答問
之本意也。然又正所*諍道理之所顯所至。
猶亙餘相違。乍亙餘不如法自相故。此
又返答所問之由也。而常途義以總正所
*諍道理。偏&MT99999;法自相相違。嫌後三相違
故恐失疏本意
 上綱御所存。古來以爲難義。愚意探之。
 先後所案非一。又世間多分。上綱後三相
 違意許在能別處云云今義頗異彼等。具
 旨如後二相違愚鈔
春穩私記云。問。何故法自相。爲立量門正所
諍之法耶 答。立量門心。一切比量必以
法自相爲正所諍法。立敵相對正所*諍者。
是能別法宗故。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云云明燈抄云。一切比量凡擧宗時必法自
相。以之即爲正諍之宗云云
問。若法自相正所*諍者。爾唯有法自相相
違可無後三相違。然而法自相法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皆所諍故。有四相違也。何
云唯法自相正所*諍耶 答。有法自相有
法差別。實唯諍法。但所違量不加離實之
言。只言有性非實之時。能違之量不加離
實之言。破有性非有性之時。誠有有法自
相相違。若所違量加離實之言。立有性離實
有性之時。能違之量加離實之言。破有性
非離實有性之時。實唯諍法自相。故斷云
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
云云有法差別准
之可知
 尋云。此記意。以有法自相攝法自相。名
 正所*諍者。所違能違共加言之時事也。其
 自元無疑。然者乍不加言猶攝法自相
 云事。此記文不許歟。先成之旨頗非此記
 意哉 答。此記本意上下分明也。乍後三
 相違猶收法自相云正所諍也。但寄加
 言論之者。法義難見。故以加言還令
 知不加言中實義也。此事如常
  從彼初説事
子島記云。言從彼者。非指前比量相違相
違決定。是指正所諍之言也。是燈抄意也
周記指宗及比量相違等云
從彼云云 不可依之
  聲生論師立勤發因哉
疏云。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所作
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上中
卷處處同之
 尋云。疏出有體一分兩倶不成云。勝論師
 對聲生。立一切聲皆是無常時。二宗唯
 許内聲有勤勇發外聲非有云云加之唯識
 論云。待縁顯發方有詮表疏釋云。待縁
 顯者聲顯也。待縁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
 
明燈鈔四末云勤勇發中有其二義。一者勤勇
發顯。二勤勇發生。初發顯義唯在聲顯。後
發生義亦通聲生
  第八句事
今云。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者。是正
因也。能具三相故。第二相元云定有不
云遍有故
問。此因既不爲一分喩被助。現有所闕。
難爲正因 答。誠似有所闕。雖不如第
二句。其所闕之義不犯實過。立因三相遮
表大有配立。於後二相者。合離作法可
顯其眞僞。而二八句倶合離能成。既無實
失。何不爲正因
問。設就因雖無別過相。喩中既犯一分能
立不成。以勤發因成聲無常等。可非正比
量 答。一分能立不成。雖喩中過相。其眞
似古徳云云子島御意不爲眞過。故就喩又
不成難
問。電喩既不成勤發因。喩二立中一義既
闕。何非眞過 答。凡眞同喩須具二立。若
闕隨一難爲正喩。故以瓶等爲此量正
喩。喩二義中以因同法爲本。故疏上卷云。
然實同品。正取因同是以先尋因同法義。
若具其義者可爲之喩依。其喩依上若闕
所立者可爲過失。若具二立者喩能成無
失。第八句中即瓶等是也。而若非因同法之
法者。闕本義故非正喩。非正喩故約此
喩強不顧過相。平備大徳約同喩分正成
順成二類。其意在之歟。正成喩者。即具因
同法是也。二立之中本末傍正相分。就本
定正成喩畢。餘順成喩非所顧也。此等皆
因三相配立。合離作法本志也
問。付合作法。若云諸勤勇無間所發性物皆
見無常如電瓶。之時。電非勤發豈因與宗
能合哉 答。不見詳釋。但本量喩雖並擧
電瓶。瓶正成喩也。必可擧之。電順成喩非
正成不擧之有何失。故理門論云。同法者
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
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同異喩等
其類衆多之時。小分爲首等取自餘。立敵進
止隨時有委曲。其例非一。可勘知之
問。薩婆多對大乘立量云。我所説極微無
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若以聚色爲同
喩者。能立不成云云二十唯識
疏下卷
是豈非一分能
立不成哉 答。誠一分過也。但過相之所至
擧示之。未必爲眞。是擧多過之中
也。非重難
 疏下文出隨一能立不成。聲論對佛弟
 子立量云。聲常無質礙故如業云云同喩
 業中身語二業有質礙故。不於無礙因
 轉。意業無礙故。因於彼轉。故一分失也。
 又略纂於能立不成出數中。有兩倶一
 分能立不成。及自他一分隨一能立不成
 等過云云是等皆出過相之種也。非眞過
尋云。一分所立不成眞過歟。將似過歟。若眞
過者。一分能立不成。例亦可爾。若似過者。既
不順成宗義。喩相實闕。所犯何非眞耶
答。眞似難計。且可云眞過也。過相不遁故。
況且一法因同法非宗同法。立者先立覺畢。
以此法若擧同喩中。若屬異喩中。若爲異
喩者。可犯共不定失。若攝同喩者。當一
分所立不成。而共不定爲眞者。全無異義。
若一分所立不成。自元非過數者。立者定
以此法可屬同喩邊。能遁其過。宗義已立。
誰立者乍知此旨。不取同喩空招不定過
哉。爰知二過共眞故。立者無別意樂而屬彼
此之計云事。但一分能立不成非例。彼後
二相共具合離能成。此其過異彼。若爲異
品者。闕第三相共不定也。若爲同喩者。
具因同品故。可正成喩。而既闕宗同品義。
由何遁過。不同一分能立不成不正成喩
故所犯非重過
問。纂云。若但因同無所立故。亦異品故。非
同喩也。然與宗同。雖亦名喩。而亦非眞。
無能立故准此釋者。具宗同ヲノミ喩而非
眞。具因同品ヲノミ全非喩。若爾以宗同爲
本。其上可論因同義見タリ。今何翻之以
因同爲正成喩耶 答。若論能立功者。
必具因同義更可兼宗同。纂意直就喩
義。以宗同爲本。非無其理
 本鈔一分所立不成非眞過云云可思之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事
凡因喩之法。本用共許。其詞若共許者。更不
得徴詰。故云因喩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
立。重心云。今許不許者。約言論之。立敵證
前自本以來。所相許之言義也。其共許
言中。更分種類。名爲分別。若如此徴詰者。
難有正比量。内外大小等諸宗。所立委細義
門互有違背。於一言其下義一向共同甚難
有故。唯取總法方得建立。是因明大綱也。
但廣百論。分別是無常故因。甚難會通。纂
引彼説。述亦不應分別。古來諸徳
簡非一。然而子島纂記云。先徳云爲令學
者硏心假説著過也云云所指先徳者。三松
東南本院等歟。又楞嚴注釋載此説。近代多
分説云云仍不分別爲實義。因明軌則故。廣
百論且爲生學者研心徴生滅隱顯也
問。會廣百論恐甚似疎。由是注釋難云。廣
百論是護法釋之玄奘譯之。應無豪誤。云
何纂師言不應分別乎云云雖他門先徳能
兼信惠。難勢指掌誰能遁之。就中見彼論
文。先分別其因畢重責云。若言因義不應
分別但就總説此亦不然乃至別既不成總依
何立若言因義等者。依因明法救前難。即
理門論等所説。本疏所述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之道理也。此亦不然以下重徴之。別既不
成總依何立トハ即其至極難也。重案其意。論
主竊會因明法。其上令開妙理也。所謂立
破之製。依總建立因喩者。總別倶共許因
喩。不得謬徴。今約無常。生滅隱顯條然差
別。別義既不成。由何建立總法爲言難破文
竊有遮表。能會因明法。更顯今難旨。賢劫
一佛自開玄旨。爭テカ會此説輒設異端乎
答。此難甚重。誠可劬勞。但纂要廣述不分
別義畢。引廣百論爲難。答云亦不應分
別。但諍覺惠是思非思明知纂家是無常
故因。亦不應分別爲言依纂思論。論主有
深意。所謂恐未學雷同謂ンカト都不分別。於
*引義成不成。示比量種類。若約此義豫不
生研心者。設不善因明者。巧致此分別
者。忽難設會釋。論主遙顧末學。欲令硏
其惠。唯識釋論假叙別義。多可此類。纂主
悟其通塞。乍見分明論文。不恐違失。傳燈
明訓彌推禀承
 子島九句義私記云。數論不許生滅無常。
 佛弟子不許隱顯無常。既別不成。總亦
 不成。故約一相分別也。其實又不可分
 別也文觀理私記亦有此意。又
有九句義私記同之
 尋云。唯識樞要徴清辨比量幻喩。分別似
 事常事。如何可會 答。肝心云。有説樞
 要假説難。理實不爾明燈抄云。彼二徴
 意且設徴難。審定同喩。顯第二相。非謂
 分別令喩有過分量決云。依簡別惡同
 喩之上。空不空義調然顯然。非是分別空
 不空義上綱御意。會釋既及三義。隨意
 可用。但肝心似實義。深辨比量過。本疏
 僅出二。樞要義燈次第増。其中疏二失根
 本過失也。自餘恐徴詰之餘粗示異路
 歟。平備記云。仲臣寺善珠答。假説之言一
 往爾云。由此五大寺學生以爲好義云云
 然者肝心所載。當于秋篠御本意歟
  諸徳異説
一云。比量因喩必不分別。廣百論假設分別
具如
  三松 東南 本院 子島 楞嚴寺
二云。約喩體見量不分別之。若喩體闕量
分別付過。即如清辨比量同喩幻分別似
事實事付所立不成能立不成失也清辨比量
平備記
 延暦三年維摩會。平備大徳於大衆中雖
 述此釋。是無常故因事未釋之。可尋餘
 處釋
三云。別義成因不分別。別義不成因可分

  道詮破乘章明詮 善海 俊貞 願曉
  實敏 實基
   已上諸徳山階講時。擧ツテ立此義。因
   明要義抄載之
  玄叡律師三論大義抄清水諸乘章私記
  之
會纂要亦不應分別文異説
道詮云。現在無爲所不攝因。不分別識變
非識變。是無常故因。亦不應分別識變無
常非識變無常爲言
實敏僧都云。不應分別者。指文軌師意也」
明詮云。有二釋。一云分別是無常故因。一
云不分別此因。論師沼師各擧一義
清水云。論存委曲。纂主論外案本意也。但
不非論師云云此釋與明詮傳
同異可思之
春穩云。論意付無常故之因。別既不成總依
何立。故分別因可付過也。纂意約所立之
法。但諍覺惠是思非思。不諍生滅隱顯無
常之義。故不分別也。論意亦存但諍覺惠
是思非思之義。且述別既不成總依何立之
義也。纂意亦存別既不成總依何立之義。
而且擧但諍覺惠是思非思之意。各擧一
邊何有相違四云約因明師有新師有
古師。陳那以前古師分別因。新師不分別。
於古師意因有二種。總別倶成因不分別。
若總成別不成因亦可分別。廣百論分別是
無常故因勘過護法菩薩准古師分別因

  松室纂要略抄意也
 玄應師。釋勝義七十論若説積他。若不積
 他。徴。有二釋。初釋云。陳那以前古師。於
 量分別付過。陳那不爾。唯依總法云云
取意
 松室御傳同此意歟
五云。於非理量以過類爲眞過。是無常故
因似因故分別付過。聲無常量等所作因正
故。雖分別因付過。過類而非眞也
 玄應釋勝義七十徴。第二釋云。此是世親
 於他似比設過類難顯彼非眞。故理
 門云。若於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設不
 名過類。故世親言亦成能破正文准此
 釋此義出來也
  以上五義之中。以子島傳爲本如上
  成畢。其外松室一義似可信。抑春穩義
  大都雖可爾實義未分明歟。可思之」
  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事
尋云。見纂要上下。相違因必喩能立不遣等
過也。何今云非喩過故耶
本云。四相違因必帶能立不遣等故。勘相
違因之時喩過隨顯。是故有相違因之量。
必二喩過出來。須言有因喩過。然此中出
因過之處故。因闕後二相。喩不遣能立。屬
因屬喩。其相異故。欲顯屬因闕後二相邊
非喩過。故云非喩過故也。不爾設解似因
處。如何云非喩過
  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事
問。宗四不成不相並過也。故疏中卷云。二
一相違故。有無異故而聲論能違量因。何
並付兩倶隨一所依三不成過耶 答。明燈
鈔會此・四皆別文云。今疏主意。據少犯一
過之義釋陳那旨。故云此四皆別等。若約
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無合餘過之義
云云今依此意者。若依過相勝勘之。所依
不成過可爲本歟。無常滅義無體也所作生
義有體也。生滅有無既以不同。所作有因所
依有法既無。爲所依不成易知。如兩倶不
成者其相頗隱。若依少犯一過門。求決定
過者。以所依不成爲過可足。若又隨應
求衆多過失者。兩倶不成等又非無設無常
滅雖無體。所作因既不遍。何不名兩倶不
成。設彼許依亦犯隨一不成。是其多犯隨應
義也已上道
詮意
問。勘過依實。若可有稍過者可勘少分。
若可犯衆多者亦可衆多。隨比量形其相
自定。而何分二門。多犯隨應之時進止似不
乎 答。凡少犯一過多犯隨應二門。出
略纂説。彼由來者。足目陳那天主示比量過
相多少不同。會之開今二門。明燈抄等准
彼解四不成並不。其會難意。敵者勘量過
意樂不同也。若依實指過。就顯示數之時。
所犯過未必衆多。其過相無濫易知。是少
犯一過門也。若又敵者故爲顯他非。強求
衆多過相之時。所付過失各義相頗有所
闕。敵者不顧之開爲彼此之過。一分相當
以名其過。是其多犯隨應義也
 略纂本起。諸師配立過相多小不同之所
 由。出少犯多犯二門。今天主等盡理名數
 中。猶敵者付失意樂不定義勢似彼。故先
 徳以爲會釋由歟。略纂如下記
子島云。約兩倶不成有多種。有有法兩倶
不成其一種。又有無有法之兩倶不成。故
並無過也云云
 今云。上綱御意兩倶不成有種類。謂有法
 體或有或無。初類易知。與所依不成全
 不濫。就後類因不成有法者。是兩倶不
 成也。因所依有法闕。所依不成也。兩倶不
 成能成所成也。所依不成能依所依也。兩
 倶不成因處直有不成因。所依不成因
 與所依相向以有法名因所依。似差別
 二物。且擬六種釋者。兩倶不成依持業
 門招過。所依不成依依主門招過。彼此
 旁異不可相濫爲言
 問。兩倶不成無有法之類有之云事。若
 有明證哉 答。子島記引纂要云。明前
 所立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
 不成不必有法唯有是其證文也
  少犯一過多犯隨應事
略纂一云○第四破略有二種。初過破。後量
破。初過破者。於所破中略有三種。一云對
商羯羅三十三過。二云對陳那二十九過。三
云對足目仙二十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
應。於中句數委如義
 尋云。立過相數有多少者。論主意樂不
 同也。先人未立。其過輕故。不立爲過相。
 後師加之。雖輕猶有其可爲過之由故
 也。而略纂會之。少犯一過多犯隨應
 趣如何 答。先後所説少多不同。開合差
 別也。合者以彼過收此過。所立過其相
 顯也。定可立之。所不立之過其相隱。未
 必可立之。以隱從顯合立一名。雖義
 不違説既略。後人尋之。義稍異須開故
 爲別數。更立餘名。此開合意趣即少犯
 一過多犯隨應也。少犯一過者。就相顯
 過重立一名略餘類。詞雖略義猶非無。
 即少犯一過之中含之故也。後師開爲多
 種立各各名之時。先外所加之過相既
 隱義又難備。強開之欲生惠解。所以分
 二種時。各稍有所闕。互爲他所奪之
 故也。多犯隨應者是也。隨應者一分應也。
 返顯有不應。少犯一過亦應義應相配立
 故。雖有隨應義。今一過爲二
 三。所得隨勝名隨應。非決定至極爲言
  因第一第二相事
問。同品定有性者。以喩依云同品歟。將以
喩體名同品歟。若指喩體者。凡三支中取
同喩者。先擧喩依也。其喩依上具二義。以
一義爲因。以一義爲宗。必具二立能成
宗義。其中瓶等有法具無常等義之體。引
爲喩依。其喩依上所作等因義定有哉尋之
時。若定有者爲具同品定有性義。若全無者
第二相即闕。若爾云同品定有性者。具宗
同品義之喩依。此義定有云也。何以喩體
名同品云哉。況喩體者就聲無常量。瓶上
無常義也。若所作因於彼無常上有故。名
定有性者。深背道理。無常滅義是無法也。
所作生義是有體也。豈有因以無爲所依
耶。若指喩依者。纂要云。依無常上名同品
定有性答。此事難知。若依常相者似
可指喩依。若依纂要者。詳取喩體。今以
纂爲定量。可云宗同品處因義定有名第
二相。凡實云同品者。宗同品及因同品也。
瓶等雖喩依非正喩。依實指名時。同品者
定可宗同品義。所謂瓶上無常。聲無常宗均
等義品故也。定有性者能立因定宗同品處
有義也。因是宗之所隨。宗又因所具也。宗
因隨逐以爲同品定有性。擧喩依尋因有
無者。返是法體上宗因品處因定有云義也。
纂要解釋往復盡理。暗設異端誠可似童
竪之戲。但所作無常有無異故。有難依無
者。纂問難也。彼文答云。定有性者。定曾有
性。觀果知因。非當有性意云無常處有所
作義者。從因生物必歸滅義也。已滅後雖
無所作義。此法先所作ナリンカ故。先後相隨名
定有義。非已滅都無時當有
問。同品定有者非法體上有。法體所具義上
有者。例又遍是宗法性義。不直轉有法上。
體上宗義處遍有歟。若爾。所作因。豈以聲無
常爲所依哉。彼既不爾。此何爾 答。此又
纂問也。即問云。何故宗上無常。非因所依。同
品無常。即爲因依意云。所作因雖遍聲有
法。不遍無常能別。故以無常義不爲所作
因依。初相意如此。而何至第二相。所作因瓶
上無常有故名定有性哉爲言此則今例難意
也。文答云。宗中敵不許能別非因依同品兩
倶成故得爲因依意云。聲上無常。立&MT06279;
不許。若初相者。宗上有爲義。初相可非立
敵共許義。而共比量因。必立敵前論遍義。
爰知共許有法上彼因轉義也。非對能別宗
論遍不遍義。而第二相二立倶共許義也。所
作因無常宗處定有云事。許而不諍。不同
初相爲言
問。纂要解釋大都可知。但初二相安立。上下
雖殊。大以相似。所謂法體是有義故。聲瓶
同具所作無常二義。若依體義門者同可
名有法。其體上二義中。一義爲能立是因
也。一義爲所立即宗也。瓶上無常雖非今
所成所立品類。又名宗。如是義相聲與瓶
大有相似。而瓶等從因縁生故遂至滅。瓶
無常即有所作義故也。順益建立等因義。能
顯無常道理。例此於聲有法以已顯了邊
顯未顯了邊。然者三支中因在中間。向上
向下。其上下法體及義等無異。其中初相遍
有法體云事顯而易知。第二相尤以瓶可
爲依。於彼上轉可爲定有相。二相差互理
難信 答。今難勢不可不許。因向上下大
旨雖爾。正名同品定有者。顯宗因相隨。遍
是宗法者顯體義相依。立名自本不同。不
可一准。以體義相依。爲初相。所以者聲體
上有所作義。以其義推宗也。所作義若離
聲者。何以所作知聲上餘義哉。重意云。生
者必滅。故有所作義之物雖必可無常。今
聲上設若無所作義者。其無常義又不可
知於聲有。是故有法上遍有所作。爲故推
知有法上又可有無常義也。以體義爲初
相則此意也。而第二相異之。於餘法尋宗
因隨不隨。因處必其宗隨故。以彼爲喩決
定聲上宗因。欲引敵者了宗智。其喩法以
宗因相隨爲能立功。彼又體上雖具二義。
其體義相望門不爲正能立義。體具義中。隨
不隨有無。是正引了宗智之所由也。仍第
二相顯宗因相隨。立初二相之趣其源稍
&MT01319;
問。設望能別無常。雖f所作因無依彼義。若
以無常爲有法者。因所作義又可有以無
常爲所依之義耶。因是有法上義故。若許
爾者。疏何於聲論汝聲無常量。付兩倶不
成。云生滅異故*耶。若不許者。何纂要解
同品定有性云因所作以瓶無常爲依*耶
 答。設有法雖有無常言。所作因不可依
彼。疏云生滅異故者。其必然也。但所作因同
喩無常處有者。自元不同宗相。是故宗因
相望體義相依故。以無不爲有所依。喩中
宗因相隨故。有又不離無也。今隨逐不離義
也。其中瓶無常隨所作等。猶可有依義。所
作不離無常只是隨逐義也。纂要雖云因
依。其依義即王又依臣之類也。依而非所
依。不同因依有法。彼所依異汎爾依。義依
體故也。親疎輕重其義遙異。思而可知
  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事
子島記云○此所作能違量。亦專非過。所以
者何。諸似立中無此過相。法自相相違必不
改本因。而因既改。何云法自相失*耶。周
記云。諸無似立者。此言倒也。應云諸似立
無也云云
問。明燈抄云。依理門論。或是所立一分義
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以爲因故。立敵不
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乃至設難量云。烟能
有火。以是烟故。猶如餘烟乃至今觀此量。
皆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也。准理門旨。
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故今云諸無似
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應思云云今如
此文。案疏意。云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者。無
以同法爲宗因喩。立量爲言而此烟能有火
以是烟故猶如餘烟之量。以一法爲宗因
喩也。何云諸似立中無此過相*耶 答。更
可思。且有二釋。一言諸無似立等者。如 周
記説。無約法自相改因作法爲言故不可
依抄義。二今疏意。非謂諸似立無以一
法爲宗因喩之作法。然如是似立不成眞
能破故。云諸無似立等。不妨此量有兩倶
不成矣爲言
 今云。解抄二釋中初釋易知。後釋者。
 燈鈔難許疏趣。而會抄難云。眞能破中
 雖無以一法爲宗因喩之例。似破之中
 猶可有犯此過之量。所謂烟能有火量
 兩倶不成之類爲言故後釋雖會鈔難。猶
 用燈鈔*料簡疏之趣義也
尋云。此失法自相歟法差別歟 答子
法自相也
問疏下文云。不可説爲法差別過明知聲
論謂法差別作此能違也。依之明詮道詮
等先徳。皆法差別云云答子島釋云。其重遮之
言也。意云非唯不可爲法自相失。亦不可
爲法差別及相違決定爲言春穩智證意同

 明詮。道詮。觀理。空睛。仲算。并子島。同學
 記等。法差別義也。明詮會智周記。可見
 之
明本抄第八


明本抄第九
 法差別下
  若言眼等      闕無同喩
  能別不極成必帶不共不定歟
            積聚性因
  意許宗四宗相攝   若以所思
  法差別能違遮表   西域師豈於眼等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事
今云。數論宗執有神我。二十五諦中爲其
一數。常住眞實。能受用二十三諦。佛法破
之。諸法之中無實我故。僧佉對之成立比
量。所樂宗偏在神我。是以若作法比量。立
眼等必爲我用者。能別宗依可不極成。佛
法之中不許神我故。本疏徴詰其意易知」
問。彼宗意我有二種實我假我也。實我即第
二十五諦也。假我者眼等積聚有情總體也。
眼等必爲他用量樂爲不樂爲二差別者。即
如次神我假我二種也。若爾我言極成宗依
也。立者宗廣亙眞假。立敵前又同許此言。
敵者佛法亦許彼假我故也。而何以我言
偏屬實我付不極成過哉 答。外道諸師
雖分二種我。神我實是我體性也。假我或時
名我。或時不爲我。隨應不定。而今雨衆
安立諸諦。對佛法無我宗。成立神我諦之
時。呼爲我其體定限神我。初自内明對論。
終至立量言支。擧之成之定當神我。佛法
忌我豈許其名哉
問。大乘師於外道成我之量。多許其言陳。
勘二等差別。彼皆内明之時諍神我體義。
内明門立比量。所諍偏雖實我。外宗
本許二我。言陳總含故。不付宗依不成。爲
意許差別。立敵二家假我名體共許故也。佛
法雖忌神我。詞未云神我之時。其言極成
宗依無過。其作法者。所謂我所執我量實我
假我差別。我常量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隨
身造業受苦樂我意許等也。然者數論設雖
欲成神我。言陳不加神字。其詞自亙假
我者。如上所出諸量。可遁不極成過
答。一宗所立義旁分。諸法配立通塞隨宜。數
論等宗或時唯以神我爲我。或時又我通
假實。其假我我非我二門不定難定。然而探
實義論多分。我唯一法思我&MT06279;非餘。量同虚
空衆徳非一。愚夫迷之未證眞我。雖有
我執其所計著忘源沈流。是其數論等所
安立也。是以隨順世間似許假我。剋體論
之積聚依身遂皆非我。二門假實大都如
此。而敵者佛弟子欲勘過之時。或就實奪
其言屬神我。或依假與其名及假我。寛狹
通屈立者難拒。勘過本敵者之進止也。若
有其理隨應示犯。其中或先生徴詰種種
付過。遂歸一兩眞過。或雖付根本過恐
趣異路遮塞其門。或又違二違三等皆眞
過也。如此之勢望言可知。慈恩淄洲解釋
之中。或因明家本疏斷纂等。或唯識述記要
燈述旨且千。誰能得窮。今示其梗概也
子島私記云。以神我爲能別者。敵者佛弟
子不立神我故。有能別不成云云此記意。
付能別不成事者。無委曲見タリ。擧神我其
趣如上成歟。至例難者不擧之不會之。
雖暗難量。言陳共許之類衆量非一。上綱
爭一向不許之哉
有云。若沈言我必通假實。如我所執我量
二差別也。然今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
不成者。其言略也。實可云神我。有法能別
直擧神我時犯不成故也。本作法我是思
量。我言略也。具可云神我。明燈抄云。具應
言神我略故不擧云云周記意同之
 尋云。本作法今作法倶唯云我不言神
 我。何恣加其言哉。但周記明燈抄者。一
 往見之誠似云爾。然而天主眞論文義
 悉窮。誰非譯主輒加輒刊。彼呂才改文
 言疏主深慘之。爰知智周善珠御意雖
 無神字體定當神我爲言非文外加之。
 是以撲揚釋云。雖佛法中雖有假我。彼
 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其意可
 知。若論詞略實可加者。何云彼不分別。
 不分別者。顯言總。若遂加神字者。既
 以神言簡假我。豈非分別哉。以演祕
 思前記。略者其詞不盡義也。非總故無
 失也
有云。我言必有所目我體。以能詮言即所
詮義。是神我故佛法不許。雖許假我但是
名言ノミニ&MT06279;而無其體故。トヲ令有過也。
我所執我量假實我差別。且設許名言通假
之義也此義依
平備記
 尋云。此義意如何。先數論宗許假我哉以
 否。若不許者。法差別不樂爲其體是假我
 也。況世流布我大小内外宗莫不共許。是
 即假我也。若彼宗立假我者。我名言下收
 之。實我假我共我言之所目體也。何彼宗
 有名無體哉。佛法假我又此類也。不許
 實我故雖稱無我。許假我門非無假
 體。五蘊和合施爲動作。是則主宰義也。雖
 假具主宰義故假立我名。言下若義若
 體許而不諍。何於佛法無我言所目哉。
 不相應等雖假法。色心分位以義立名。
 二十四種各不相濫。非只分位假。聚集假
 又異畢竟無。豈只有名都無所目。哉
 就上義有人會云。數論所成之我是神我
 也。呼之云我。知其我言詮神我。若爾今
 我名言所目唯限神我彼宗雖許假我
 非今我言之所目佛法假我亦爾也。故以
 假我爲難。不關此義云云
 問。數論及佛法前皆有假我。我言本寛
 通未必神我。餘量勘過之例通假我既
 多。自元依此類設其會釋。若爾何知今
 量能別定神我哉。設雖不寄能詮所詮。
 限神我義決定者。會釋甚易。爰知古人
 無所目體者。假我遂非我故。非我言所
 目云事。今會釋不叶本義歟。又有人云。
 我言本是神我之名也。具常一主宰義故。
 彼宗以其我言假雖目積聚我。實非其
 體故。又佛法假我。自元都非實我所目。
 仍爲不極成過爲言此趣似長有得業義
 勢。仍至下可尋之
有云長有數論立二種我。一神我二假我。其
神我者二十五諦中我知者也。假我者動作
施爲似神我故假得我名。似我之我還目
神我之我。假與我相違釋受稱。佛法不許
神我故。假即我持業爲名。是故數論對佛
弟子立量云必爲我用之時。敵者佛法不
許數論假我之我。亦不許神我之我。故有
能別不成也。立我所執我之時。是自比量
故。他能別不成不爲過數。且就彼宗有假
我實我之差別故勘有法差別。非是佛弟子
許彼假我故有此過
  長承三年。維摩會硏學竪義。始立此義」
 尋云。先相違釋者。擧各別二法爲一題
 目。互無假其功能。非體義。非主伴。非
 隣近。而若假我似實我故得名者。假是
 可能似。我是可所似。實我之假也。何非
 依主。若又能似之分名我者。假即我也。全
 不似相違釋。況設呼假我之時。我言留
 眞我。横取其實我。豈呼非今體之物
 哉。重意云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相違釋
 也。五識意識皆所目體也。而我與假別體
 者。竝云假我時。其我眞我豈非今所目體
 哉爲言次以假我爲共許義者。世間共許
 云我云他之我也。大小内外皆以許之。
 如眼所行色名極成色。彼宗設似神我
 故雖名我。指假分立是我名之後。其
 名可屬假我體。若強尋其源論差別者。
 勝論師弟如何共許有言哉離實即實有
 性爲能有體。彼能有之所有之功能也。根
 本既異即離。自彼起有言互雖共許。而
 有此有彼之有無有ヲハ。世間許之師弟從
 之。全不屬其能有源。此亦爾也。況外人
 對佛法立自比量之時。簡別言用我言
 哉以否。若用之者。既無兩宗共許之我
 言。外人云我所立法之時。簡別先不ナンヌ
 成。若自比量故簡別又自者。設雖自比皆
 立敵對論之時所立也。而今依自宗立
 之敵者莫レト云愆。是其簡別本意也。令
 者知其意趣。若敵者前不許我言者。以
 何力定置此旨哉。若全不用此簡別
 者天愛也。如此推徴。此義恐似過タルニ
有云。立論習。賓主相對。先内明門審定宗
義已。然後入因明門立量立破。是故數論
佛弟子先諍我實非實。審定宗已入因明
門。立眼等必爲我用之時。雖不言神我。
先已定神我之我了故付能別不成過也。
明燈鈔釋分明也。我所執我量。内外兩宗不
諍我假實。專論我一異已云我所執我。我
言亙假實故。兼有意許過。此乃隨審定時
其義不定
 尋云。此義大都誠可爾。但一向以審察
 定言陳者。衆量勘過恐多有所背歟。即
 會我所執我量。本論一異故。我言亙假
 實者。若爾彼量何勘假我實我差別。以
 實我爲樂爲。於異不異門不分樂爲不
 樂爲耶
有云。我所執我量自比故。我言含假實。外宗
自許假實我故。今立共比。諍我實非實故。
對佛法無我宗所擧我。定神我也。故有能
別不成。假我佛法亦許之故。若立之即有
相符長與已講義。湛
秀等存此義
 尋云。設雖共比量我言共許其下帶意
 許。能成セハ神我專順自可違他。即必爲
 他用量等其本也。何共比爲故會難哉。設
 雖共比可立假我云事。自元不可得也。
 次自比量不顧宗依故。直擧不共許法
 是定習也。即云我所執我。云簡別云法
 體偏限自許神我。豈自比爲故言陳令
 共許哉。凡共比須共。自比須限自。今所
 成併似顛倒
  我他相例事
尋云。於數論宗假他眼等積聚有情之體
也。即是假我也。若假我&MT06279;無別體者。假他
又無別體。二名倶能依聚集上立之。離所
依實法無別體故。何假我假他有差別耶。
是以彼宗他言。實唯目眞他。譬如我言目
實我。若他言不限眞他。又令假者。我言又
爾。若於彼宗者。云我云他雖齊等。佛法前
許他言嫌我言者。佛法又有假我。其名既
非無。故我言可共許。若夫彼宗名我之物。
實是神我故。我名遂不極成者。彼宗云他
之物。實唯眞他也。眞他之外無他。我他相
例。遂未遁其難 答。若積聚有情身名他
者。誠如假我眞他之外雖無其體。自他言
法與法相望亦立之。不同我言限人。他言
本亙人法故。設雖人上他名。自元貫通故。
不同正云我。由之佛法又盛用他言。不
同我名
問。一往可爾。實遂同也。其故於法名自名
他。猶有似我言。所謂自者己也。己者我也。
對自云他。非己非我義也。然者他者彼此
各有其體用之中。對一體呼餘體之詞
也。其得他名之物又可稱自。己體故。其義
相不異我言。是以於士用分二。士夫士用
法士用也。以法擬人名士用。士即人義也。
所以於我有人我有法我。佛法又非不許
假法我。輕重雖殊隱顯雖異。人法遂同。由
此可知。數論宗云我云他。眞假皆目神我。
其故暫時假立。遂還歸實體之故也。若爾
佛弟子向數論量之時。實我假我眞他假他
隨意與奪遂無差別。何今捨我就他哉
答。疑難責理誠終難遁。曾叡山廣學竪者
得此題。慈惠僧正往復難詰竪者云云
方知此事詳難辨決。爰福基上綱會而有言。
我言佛弟子忌之。至外道執故。他言不忌。
未必*至病故云云誠乎此言能窮玄源矣
 輪迴之源專在我執。一切煩惱由我而起。
 而僧佉吠世等大外道。建立神我。能證其
 我以爲涅槃。迷倒之甚莫太於此。如來
 出世轉正法輪。大小權實教皆顯無我理。
 方可知佛法破我爲本。外人迷謬。人法
 執倶雖重。我執殊増。五見之中第一薩迦
 耶見。我我所見也。似計我及我所爲其
 名言。自餘所執未爲法數名言。設計眞
 他何比我執哉
  闕無同喩
記意云。能別不成。何有同喩。明知闕無同
喩。是能別不成上義也云云
問。古徳爲所立不成義。有喩依無ヲハ喩體。
只云所立不成。喩依喩體倶無云ヲハ。云闕無
同喩所立不成。此義有何過 答。子島云。
所立不成有兩倶隨一猶預所依四種之中。
喩依喩體倶無。是所依不成所立不成也。以
之云闕無同喩者。尤謬也云云
問。於有喩依有能別宗喩體闕。是偏喩中
所立不成也。所成宗無故喩不成彼。異汎
爾所立不成。何不云闕無同喩。設雖立所
立不成名。爲顯別義猶可云闕無。彼能別
不成上義。別量云闕無同喩。何以
爲所立不成不云喩闕無哉 答。能別無
故喩上不成所立者。過正在能別處。何讓
喩上哉
問。有法不共許故宗犯所別不成。此時因
必有所依不成。此過源望所別。何別爲因
所依不成耶。彼既過亙二處。今義尤可相
例 答。因具三相。三支皆在因中。宗有法
是因初相也。所以所別不成。其過必令被
因處。因宗本一物故。喩引他法欲令生敵
。宗過是不喩過
問。喩自闕義。宗喩二支中。過方當何。若爲
能別過者。何云闕無同喩耶 答。依宗不
成令喩闕無。是宗過之甚也。所以尋過根
本屬宗處也
問。喩自闕タルハ不所立不成義。於喩猶可爲
別過。能別設雖有此過。二支共可立之
答。喩闕無是因中闕減過性也。所謂於因有
義三相有言三支。義三相中有闕者名有
體闕。所謂雖陳同異二喩。因不轉同喩或
轉異喩。因體上闕相故名之少相闕。若或
不説二喩或雖説不共許名義少闕。如
次無體闕及有體闕也
  疏有體闕中開少相義少二種。實
無體闕義少闕也。至下可知之
重意云。以宗喩言名因義。一因二喩是言
三支者此門也。不出言支其義在ヲハ因上。名
相不云義。因一喩二即因三相者此門也。
今依能別不共許喩又闕タルヲハ名能別過。喩
自闕邊ヲハ可攝因闕減過性。重意云。尋過根
源或在宗或留因也
問。所別不成時何不立闕無因過哉 答。
闕無因過未聞其名。但闕過中可有此句

  能別不成過必帶因不共不定哉
尋云。若必帶者。眼等必爲我用之量。雖有
能別不成不云有不共不定處處不擧之。
若不帶者。陳那不立能別不成者。因中不
共不定故也。若有能別不成無不共不定。
何攝不共不定不立能別不成耶。加之。疏
上卷云。若許能別。非兩極成乃至因中必有。
是因同品。非定有過
徳清法師五箇唐決隨一也。徳清於彼國。親
對法清居士居士者崇俊
入室弟子也
擧此問。居士答云。
於立論者雖有同異品。然於敵論兩品倶
無。所以者何。能別已無。於何可説此同此
異。同異既無。是故不共云云
歸朝之後。明壹善操慚安等。疑此義云。因
有三相。闕初相有四不成。闕第二相不共
不定。闕第三相共等不定。闕後二相即相違
因。因明法齊此爲軌。不得過耶。今尋答
旨懷疑彌深。若無同異。既是二品。雖非宗
同猶因同異。若不爾者。有立第三雙非失。
語出理門。自顯疑惑未已。請示明言云云
 今云。同品定有者。於宗同品因定有爲言
 能別既無。故非同品。若非同品者。因
 於誰有哉。故闕第二相。居士所示猶足
 爲軌
  馬道已講等。不必帶不共不定。今量
  是也云云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
子島傳云。問其積聚性因。有法自相夫方
何 答。眼等者。有法自相。必爲我用者。法自
相也。積聚性故因不成神我受用。爲與彼
相違假我受用宗爲因。臥具是非神我用
物故。即爲異喩。因轉彼同無異有闕後
相。故作能違云。眼等不ヘシ爲神我受用セラレ
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也 問。佛弟子不云
神我。何云不爲神我受用 答。爲破於
他就他宗立故不成失也 問。法自相相
違者。有法自相依因令相違所有失。此既
望敵者無法自相。何云法自相相違 答。
分別自他共之時無過。意云。此望立者自
法自相相違。故能違就他宗作之多有古
傳。今不

 尋云。法自相相違。對本量能別用正相
 違之詞。其外無加言。而本量法宗但云我
 用。對此須云非我用。何加神字哉。設雖
 非神我用。臥具同喩可有所立不成。彼
 宗臥具通眞假二用故。若爾今作法難思
  答。本量若云眼等必爲我用者。其我定
 可神我。故本付能別不成。然者能違云
 非レト神我用者。直非本能別我也。全非
 加言。設只作非我用違義可足。次於臥
 具神我用不用義。疏上下總有二意。下
 文許通神我用。今文限假用見タリ。正付
 所立不成故。上綱釋此文云。其臥具是
 非神我受用物。故不成所立宗。故有所
 立不成也云云述旨全不及劬勞。可知神
 我不用臥具云事。勘法自相即此意也。
 然者今一段文。無諍以臥具非神我用勘
 二箇失也。下文意者。神我又許用臥具。
 雖用劣非無用義。重案此二門意。下用
 劣義如常。諸徳任疏文廣談之。上不用
 義頗非常途。其旨難知。但臥具本爲假
 我安處所須所集成也。而彼宗神我量同
 虚空。其相深妙也。既無形色無方處。爭
 安處床座上哉。依此門者可云不受用
 臥具。設名受用者。神我不離假我故タリ
 爲假我之本體。相從假我。假云受用也。
 其假説用義。即能尋殆不用也。依此門
 上疏。付所立不成爲法自相同喩也。重
 案例云。受用眼等神我用勝假我用劣。
 此二種倶論思量受用。而於假我者。思
 量義或有。以實我從假我故。能依假
 我假名思量眼等。若直尋假我非能思
 量法。彼宗心心所雖似有思慮實不思
 慮。彼宗思慮唯在思我故。方知假我思量
 受用。云有云無二門不定也。若如此不
 論者。恐宗計難探解釋難會
 問今疏文爲不用義云事聊簡可爾。但註
 釋作法云。眼等必非爲我用勝云云此義
 意者臥具等雖實我用其用劣故。對用勝
 宗付所立不成及相違因也。若爾疏上下
 不相違似通途 答。註釋意誠非無其
 故。今徴破皆方便也。遂立者矯立適者付
 法差別。其樂爲神我用勝。即已前安立必
 爲我用能別也。雖無勝字其義必然也。
 故對之以臥具用劣勘過歟。此義又子
 島上綱一處釋歟。就此還知。上綱二義。
 於上所成二門各就一邊也。所謂若
 依テハ不用義不シナ加言直勘。若依用劣義
 准大作法加勝字也
 問。就二卷傳。法差別作能違假我用勝
 云云不直非實我。又勞加勝言。明知破彼
 樂爲不容易云事。今何直非樂爲。又無
 勝言哉 答。旁有其謂。先法差別。立者
 前眼等有法上眞他用假他用相竝而存。
 欲非其樂爲。共比故難擧神我仍捨遮
 詮就表詮。表詮又雖成假用眞用不被
 非。自本相竝義故。是故假用上加勝言。
 能非神我用勝。委曲非一。而所違直擧
 實我之時。能違須直非之。直非全不加
 勝言。設欲作表詮。假我用與本量實我
 能別各別物直不相違。況所非樂爲宗元
 無勝字。故對之能違假我用加勝字無
 用也。仍二箇作法大異也。勞加勝言之
 義同喩臥具見通實我用恐所立不成
 之故也。而二卷傳自元爲不用。故不及
 劬勞此傳者。法自相能違就立者自宗作之。非共
比故無不極成。不同法差別能違共比故恐
 不極成
  此能違作法。本鈔出多説。其中平備明
  詮一傳同二卷記。註釋同子島一義。明
  詮一義云假我用勝。細恩寺同喩加自
  許言。自餘兩三義難必依用
子島疏噵云。不成神我用故因違法自相
失又云。臥具假用故。望神我用之法宗成
宗異品。此因&MT06279;闕後二相。故作能違云。
眼等可爲假我用。同喩仍舊也。今謂此法
自相相違難思。數論臥具許神我受用。何
爲能違量同喩耶 故若可用勝劣言歟。
准法差別故云云
 尋云。如此噵者。能違作假我用勝歟。然
 上聊簡。作非實我用勝爲此噵意。如何
 相違
 答。噵初文誠如疑難。但述此義畢。標今
 謂別擧疑。其趣就非ト云神我用勝之能
 違似恐所立不成。若假我用者。臥具能
 同喩也。何傷所立不成哉。爰知上假我用
 義。引他人説歟。自推徴之須作非神
 我用。就之生疑始云可用勝劣言。是則
 神我用上加勝言云也
  法差別等樂爲意許遍所許等四宗中何」
本云。不顧論宗也。今云此義意。以立者本
意爲先之趣也。文理相對以理爲本故。文
中又於疏上下大釋置四宗之文。以無常
宗傍無我等爲傍義准宗。以隨自樂爲義
爲不顧論宗故也。所以雖有多違文必可
會之也會釋如
別紙
今倩案之。猶可存傍義准宗傳也。付本傳
見會釋趣。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則四相違。
所違差別。文者。非四宗中傍義准宗云云
知。會釋不通故遣爲別門也。此文既爾。餘
文准可推。若爾於釋文者傍義旨炳然也。
末學智惠殆不及聞惠分齊。寧捨文立義
哉。可恐可痛。爰信文屡探其理。尤可謂
傍義准宗。一切比量以能別言陳爲正諍。
意許三宗皆非此量正所成。處處文理不可
稱計。其中正釋四宗相違中。指法自相相
違正所諍故云云以之思之。意許之宗比
量傍所成也。且成言陳爲他用爲正所立。
同喩只成汎爾爲他用故。若成此義畢。即
准成與此相類神我用勝爲他用ヲモ也。餘二
宗准之可知
問。數論師立量本意。不成眼等上他用不
用。偏欲立神我諦也。此量若以汎爾爲他
用爲正所立者。全非立論本意。又可犯相
符過。此豈樂爲宗哉 答。此難爾也。若尋立
論源思比量志。必以神我可爲正所諍。而
立者豫以了因智。觀見三相闕具之時。神
我實體闕無同喩。設自眼等能用雖欲傳
成。猶無神我用勝同喩。此故本意既萎竭。更
儲一方便。先成不樂爲之汎爾他用立一
比量。敵者若信此義畢者。與此義類相隣
不共許法體。准例自可被成立。如此安立
畢矯立此量也。仍付此量定其所立時。
不以意許爲正宗也。比量相自本決定
故。立者不樂爲所立。敵者降不攝宗義
也。然而探矯立本意有勘相違因之門。或
諍有法等者此義也。雖傍所諍猶既此量
便欲成。隨又是立者深樂也。不勘顯其過
者。自可成所立不破。所以敵者故違彼。
以因喩力成能相違宗也
問。言陳能別宗。與意許*之宗相對。何宗所
諍義勝。又何可得樂爲名。而意許勝言顯
宗云事既不待言。何寄立量顯面捨立者
深意哉。所以於所諍於樂爲各有二門。今
所成義者是其一門也。四相違門必探第二
類宗之門也。豈空忌之哉。陳那天主開意
許過。專在立論本意。捨勝取劣閣源就流。
豈是義學之大綱哉 答。於立者本意以意
許可爲本。今所難是也。非不知非不許。
但比量習不可始破。所成非成義決定可
存。所以可謂神我用勝宗等於此量傍所
成也。於他量可爲正諍。彼他量者。所謂今
量言陳下竊所置量也。見于此量雖名意
許量。正爲ラムコトハ量可別時作法。纂要理門望
爲量成立必須加言者是也。以之推此量時
可爲正所諍者。實忘因明軌則也。重意云。
比量宗者因喩之所成也。神我用勝宗豈積
聚性故因臥具等喩之所成立哉。立者本悟
此理故。不持成此量所立也
問。意許量者。言顯可立之量。既先含此量
意中畢故。此量時猶可得比量名。豈非此
量所成哉。何況名不名所立之二義中。不
名義勝云事。以何可生決定信哉 答。若
此量時。正名所立宗者。何宗過中不開意
許過相哉
問。能所別差別不極成過。寧非以意許爲
宗過哉 答。爾也。此非理門正理所説。疏
主始所開也。若爲宗過者。本論何不立哉。
但疏主開立之。是依因後二差別相違所
立也。可知此過從因起。非正宗過也
問。以何知必自因起云事 答。若正爲宗
過者。不勘因相違因之時直可勘之哉。
若云爾者。不知相違因先勘意許過者。一
切正比量難有意許。所立不成等亦可准

問。意許差別其義不極成。寧非宗過而開
因處哉。因者欲成宗之能立也。何以宗不
成爲正因過哉 答。此難不爾。説因宗所
隨者。因明大綱也。深可知之。其因若具衆
相。以其力自成宗也
問。誰人信之耶 答。疏云。然於因明未見
其過者。是指意許宗過也。差別不成直爲
宗過者。何云未見其過哉。既於因過。説法
差別。相違之因。則傍准宗。可成宗過者。准
因相違始開宗意許過。知不直宗過云事」
問。此義不爾。疏意論未開宗過故云未見。
是未見證文爲言則傍准宗。是准論疏主立
之意也 答。正可爲宗過者。論何不開哉。
其理如上。何況若爲正宗者。論釋宗云謂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者。通意許宗
哉否。若通者。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所互差別
者。決定是能別宗也。若於意許量有此義
者。猶是他量言陳時差別不相離性也。豈預
此量哉。指之云隨自樂爲。寧通意許哉。深
可思之
  年來此義未決。誠得一門之實意歟。
  建久七年四月十八日記之
 此義往年所記也。此度複審之處無殊難。
 仍可用此義。但子島御意。一切比量皆
 諍能別。正所諍故之義有異普通。有法
 自相所立法。并正所諍故題中具記之。若
 依彼意者。雖意許宗未必離能別言陳。
 今義爲二重稍似異。但上綱御傳又諍
 後三宗。意許實在彼三處。四相違皆雖
 得正所諍名。又非無傍所諍義。仍不違
 此義。聊可加潤色。次名意許量。是又古
 義之趣也。上綱御意。別不名意許量。但
 若加言者。可爲別量能別。是故在意許
 之時猶帶法義。如此事稍可思准更有
別推
  同喩臥具上有實我用勝義哉
問。若有者。望假我用勝能違分宗異品。望
神我用勝樂爲宗能同品也。若爾所違不闕
後二相。能違有所立不成。若無此義者。疏
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用劣
本云。此有多義。一云。若以所思等者。初釋
也。然以假我等者後釋也。今就後釋。以臥
具等爲假我用勝宗同品也。二云。若以所
思等者明思量作用。非受用之用故非能
違宗異品也。三云。若依思量受用言神我
用勝者。唯立者許非佛法者之所許。故不
爲共同喩也。四云。若以所思等者。若臥具
等。神我所思量アラマシカハ者。實我用勝假我用
ナリナマシ。然是安處所須受用故。假我安處受用
勝神我用劣也。謂神我思量五唯量實法。不
思臥具等假法。其神我思量受用。望臥具
等疎遠故。實我用劣也。重意云。若以所思等
者。縱設許之。非其實義。然以假我等者。述
數論本計。出實義也
 子島記云。次文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劣
 云云○意云。神我思量床座等極微所集
 成之義。殊勝。眼等積聚所成之假我思
 量床座集成之義最劣。然色等五唯量集
 成臥具等。正是爲セムト假我之安息處止也。
 故正受用床座等。假我是勝實我是劣也
 爲言
 此記意者。臥具等上有思量安處二受用
 義。其中正以安處爲本。臥具本爲安
 處止所集成故。取之爲同喩。故能違能
 成
 問。神我用臥具。有安處受用義耶。若有
 者。神我量等虚空無方所無形相。豈爲
 安處用床座哉。若無者。疏安處受用之
 日。假我勝神我劣也云云知雖其用劣猶
 有安處受用義云事 答。安處受用時。假
 我用勝其義易知。神我是假我之性故。與
 假我合亦有受用義也。彼宗思量唯在
 神我。假我與彼合亦説爲思量。安處可
 准之
  法差別能違遮表事法差別有法差別相例
一云。彼此作法倶可通遮表
 此義以爲破於他就他宗立等文。會能
 別不成等過。能立量必離諸過。能破量雖
 有少少過。而不顧彼也
二云。法差別能違避失作。有有法差別不
避過
三云。法差別立者邊有二等故表作。有法
差別立者邊無二等故遮詮作也
四云。法差別能違共比作之疏云共比量中
無同喩故
法差別能違他比也疏云若他比
量一切無遮
故二量遮表
異也
 有性量能違實是共比也。爲破他就他
 宗立タルノ之當可爲他比量也
 意云。凡云他比量物。以自不許他許法
 門立。今有性量能違牒他許自不許離實
 有性。就他宗立之當リヲセル他比量也。此
 他中共也已上取意
  已上。松室私記載之。彼記以第四義
  爲好也
五云。法差別能違。立非神我用勝者。神我
用劣留宗。而佛法前ニハ。用劣&MT06279;而無神我用
之物。故遮詮不作也。非作大有縁性之時。
有共同喩。即同異性也。故遮ルニ不闕同
喩也
六云。作大有縁性者。離實大有性也。今立
非作大有縁性者。直遮大有體。返彼所立
作大有縁性之詞也。更無所表。若立非眞
他用勝者。似遮用勝表用劣。故不例也」
七云。有法差別能違以共許詞。作非作有
性有縁性。故無能別不成也。准違三違四
有法差別能違可知之
 今云。眞假二他共是有法上義也。故作假
 我用勝能違。非神我用勝宗也。餘量不樂
 爲差別多非有法上義。故作遮詮非樂
 爲也。法差別二等異他。尤可學之
  西域師
明燈抄五云。西域師意。彼數論宗即有二
義。一云眼等不爲假他受用セラレ。但爲眞他
之所受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等應爲
積聚他用ラル。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者。數論
宗中有一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用。由此
義故有相符過。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
此義意云。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ラル。不爲
假他用ラレ。臥具通二用セラルト云。今以臥具例令ヲ以
眼等亦爲積他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
等亦許ト云爲假他用セラルト若依此義亦有相
符。前後兩師皆有相符。由此義故。數論難
云陳那弟子非善我宗等。今我本意不論
眼等眞假二他用不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
他。其能用他即神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
意。唯諍ヲ以眞假兩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
於我宗善達者耶
 今付明燈鈔尋云。數論既有二師。一師
 云眼等唯爲眞他所用。付此義作能違
 一往可爾。而更有異師述不預我宗之
 旨畢。此上重難云。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
 他用者。難何義哉。若難初義者不越
 前難。若對後師者後師既通二他用。豈
 向自述我宗之人云汝實限眞他用之
 義ナリト耶。左右推之有二師云事頗無用
 也。又數論重難西域師之詞。頗似會相
 違。其意如何。西域不知數論一師之自
 義。横定唯爲不積聚他用者。只勿論而可
 止。何不爾哉。又以何知有二師云事。今
 愚案云。數論有二師云事未見誠證。但
 秋篠僧正者。本朝因明之大祖也。中古以
 來諸徳擧依憑其義。殆同慈恩泗洲。所
 述設雖無誠證。道理若極者仰可信之。
 試成其意者。數論本師劫比羅仙。立量
 成立神我之時。寄眼等所用顯神我能
 用。其意雖許眞假二他受用。其詞似唯
 以眞他爲眼等之能用。爰數論末學可
 有二類。一者淺執文之師。依本師之比
 量唯以眞他爲眼等能用。二者深探理
 之師。通許眞假二他用眼等之義。爰西
 域不善數論宗計因明深理之人。淺守
 必爲他用文。兼存末計一義。作假他用能
 違之時。有彼深智一師勘相符過。爰西
 域師重難云。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用
 意引數論本宗説爲證。朋彼不正一
 師。定數論宗旨畢。依之避相符過也。
 此上第二正義會本師立量之本意。重破
 西域師僻難也。所以似會文者深有其
 由歟。會意云。我宗意用眼等之物。雖有
 眞假二他。神我眞他別名能受用。假我不
 與此名。所以者何。二十五諦中。以自性
 與神我二法爲根本。神我若欲受用眼
 等之時。從自性始生二十三諦也。此義
 獨神我之能也。假我五知根等和合之名。
 是神我之所受用法也。總體上有別受用
 事。故雖以神我假名受用眼等。以
 更不名能受用法也。爰我本師。欲令無
 我宗知有能受用神我。立此量故。比量
 正樂爲雖限神我眞他。我宗非總不許
 假他用眼等之義。汝佛弟子迷量本意。
 謂我宗不許假他受用眼等。重設此難
 避相符者。不善我宗也爲言爰慈恩法師
 親禀承三藏大師。付數論家正義。雖知
 量本意。釋能遁相符作能違之旨也。
 引唯識論者。是疏主以大乘文。助定數
論宗計。欲顯西域師邪義也
  雖非二師只前後開意。重難數論又
  無違。子島即存此意。得疏本志。強不
  違明燈鈔。重難數論之詞。以本量爲
  證故。明燈抄意年來未探深旨。建久
  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曉更粗得此愚案
  疏難破之起。如子島雖一師無過。
  而燈鈔者西域師難起似無由來。依之
  任一師之淺義。得本師量意作此能
  違畢。預正義難後猶不改本執。引
  證助不正義。遁我相符過也。子島意
  實不相違燈抄也。依燈鈔意讀文云。
  豈於眼等無カランヤト云ントソ能受用
春穩私記云。明燈鈔云○意云。尋數論正本
計者。眼等必爲他用法自相下。雖意許眞
我他用勝假我用劣。而以眼等眞他用勝之
意許爲正樂爲之宗。而西域諸師迷數論之
本計。偏案數論師眼等必爲他用法自相下。
雖有眞假他意許差別。欲立眞他用。作眼
等爲假我他用之能違故。數論還誰説眼
等假他不用。故有相符過。西域師爲避此
相符過。轉救又釋。先雖案數論之本計。而
略床座通二他用之計。唯案眼等眞他用
之計。立眼等爲假他用計。故付相符過。今
細案數論之本計。同喩臥具通二他用ルヲ
シテ。作眼等亦爲假我他用能違故。無相
符過。西域師案數論本計作能違之志本意
如此。但數論師本計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
劣故。西域師轉救雖作能違。而迷數論本
計故。相符失猶難避矣。文
 今云。明燈鈔意人多疑惑。而春穩大徳聊
 簡深得其旨。西域初釋只直作能違犯
 相符畢。後釋重開先我安立之意欲遁
 過。所謂數論宗今付相符。雖云許眼等
 假他用義。此詞難信。汝本師量欲成眞
 他用。知眼等唯眞他用云人也。而床座
 許通眞假二用。以彼例眼等又可令有
 假用。今以同喩通假用能例眼等之旨。
 先未細述故蒙相符。今以臥具等例眼
 等責之。數論爭得遁。是其西域轉救意
 趣也。重意云。先麁相之難未具同喩義。
 今委細難能解同喩義例責宗義爲言
 問。若如此聊簡者。西域委細釋甚似淺
 近。設同喩雖通二用。數論本計眼等又
 通二用宗喩彌等シクハ成假我用之能違宗
 招相符只同前重。數論本付相符爲遁
 其相符。乍設轉救本失敢不避。有何所
 詮哉 答。此難誠爾也。但明燈抄釋後師
 意。述臥具通二用義之外。全無別委曲。
 知西域師自元愚鈍不善因明旨。若我細
 釋開同喩例難立者者。諸過不可來安
 立スル也。實不遁相符。返付如元。子島
 私記同之。即明燈鈔意歟。但燈鈔於數論
 及西域師似云有二師。子島不云別師。
 其外不相違歟
 問。子島記云。西域師案數論本計云。必
 爲他用之法自相上。有眞他用假他用之
 意許差別云云如此記者。後釋意數論自
 元許眼等假我他用云歟。若不爾者何
 許二差別哉 答。西域師不善因明師也。
 僅雖知二差別名。何必爲眼等有法上
 二義哉。無失歟
  已上依春穩得明燈鈔意。此義直叶
  鈔旨。又別有先年愚案。如上載
  豈於眼等無能受用事
子島私記云。明燈鈔云○重意云。眼等積聚
云假我。故假我用眼等之義。顯然共知。但
不積聚神我。亦能用眼等。此義隱故難知。
依之今爲令了知。神我必受用眼等。眼等
有能用之他。立此量也。其能用他者即神
我也。何以知者。神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
諦。其二十三諦中有五知根。豈於眼等無
能用之他乎。今以成立此義爲論。不論
眼等眞他用假他不用等之義。而汝不得我
意。謂成立眼等二他用不用義。惡作能違。
故有相符。豈達我宗耶爲言此義幽微不
可異求之
 問。若爾慈恩用勝劣言爲無用 答。不
 爾。意云依眼等立假我。此假我雖
 眼等劣。顯然共知。神我受五唯量故。雖
 用眼等勝。隱故難知。今佛弟子唯知劣
 不知勝。彼師立量此甚深旨。故非無用
 也
  春穩私記同之。廣載諸徳傳。出自義
  畢。難而不用之。終文云。明燈抄所釋
  深契疏意云云仍且可存此傳也。又上
  愚案中粗成此趣
明本抄第九

明本抄第十
有法自相下
 共許有性   同異性能有義
 兩常極微合  有色有漏
 如空有聲   有一實因破文
 有一實因所有攝子孫微歟
        和合句有無實
 因亦不遍   有法有性寛狹
 不相關豫因意許有無
 有一實等三因互成三宗哉
        能違自他共
  三種有性
子島上綱受貞松房成三有各別旨畢。此
義幽微後學必信之可祕可祕云云先徳祕
決誰不依學。此義意云。實等當體之上有不
無義。彼不無依彼能有之性。師主意此性必
與所有別體也。弟子雖許其性還屬所有
法體爲言
問。實等及不無有中。以何爲有性之所有
 答。以實徳業爲所有體。體既所有。是故
具不無義爲言
問。子島御意。以不無有爲大有之所有爲
功能。今何以三句體爲所有耶 答。實等
有二性。同異性是別性也。實等之爲タルハ實等
依同異性也。大有是總性也。實等不無依
大有性也。若爲&MT06279;實徳業等各別性。具各別
名義之邊。爲實等體之日。不無義自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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