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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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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敵者若暫不闕後
二相ヲス三相具足セル。即
相違決定若又不違決。直勘本因
後二相能違者。即爲相違因
疑因。後ニハ又爲邪因。設先勘相違因*了
後作。立者不我量闕後
二相何爲ヤト疑因。所以違決&MT06279;正因
立正因也。如彼第七句不初相
有爲不定本作法
  三重四對相攝事
一云。四對中體義對則局通對先陳後説對
言陳意許對トハ各如其名。總別對則言許對
隆光記
 難云。總別即言許者。二對既無差別。何別
 開之哉 若云。總別言許總別
 中ニハ有道理總別言陳意許對唯是立量
 總別者立量門ニハ其差別何別立
二云。疏局通斷體
先後言陳斷先後
言陳
斷總別對疏
局通言許合&MT06279;云云同學記
裏書
  尋云。局通體義對何亦爲
  別對
斷云。雖通局對&MT06279;テハ差別ヲハ自性
然此ヲハ即前體義對後説意許トヲハ即前
別對義更無別義云云
 此文明三重四對相攝也。三重中局通
 四對中無其名故會之。攝四對第一
 體義對爲言四對總別對三重中無
 故。又會&MT06279;之先後言許二對合名總別對
 爲言斷明總別對即四相違是也云云是則
 先陳後説法有法各開言陳意許總別
 以爲四相違也。爲此義&MT06279;先後言
 許二對總別對
  十五因子島云竪有
横有十五
疏云。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六。謂違
トニ法自相
法差別
法自相有
法自相
トニ
相有法
自相
トニ法差別有
法自相
トニ法差別
有法差別
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
違三四謂互除一除
有法
差別餘三也。二除有法自相餘三也。三
法差別餘三也。四除法自相餘三
違四一因違四
之比量
故成十五以上子島註
  尋云唯違有法自相作法如何
&T073005;注鈔云。更有一因違有法自相者。如
勝論對數論同異句義。自許同異ヘシ
實。以能有故如大有
明詮記云。唯作有法自相者。有性
別自性&MT01319;。故如徳等云云
  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事
子島記云。能乖返十五類。而今論ニハ
唯説所作性スルト法自相積聚性故
スルト法差別有一實故等スルトノ有法自相
差別二之三類十二類
故説爲言能乖返十五因作法
&T073005;注鈔可見
  諸師釋總有三意
一云。擧別違四因取餘十一文軌初釋
玄應後釋
略纂初釋勝
莊師同之
二云。擧別違二因違二中一因トヲ取餘十
今疏并文軌後釋玄應初釋略
纂後釋太賢清&T073005;
三云。擧所作勤發有一實等因取餘
相違門因故云定賓
自義
 文暦二年四月十七日書寫*了一校了
             因明末學覺
明本抄第七


明本抄第八
 法自相下
  正所諍故  聲生論師立勤勇因歟
  第八句   因喩之法
  非喩過故  汝聲無常
  諸無似立
  正所諍故事
子島私記云。問意易知。答意云。凡一切比
量。擧宗時必法自相所諍之宗。設欲
成立法及有法自相差別。立敵相對所
者。是能別法自相云云
問。比量諍四宗隨應如聲無常者。正諍
。疏云正所諍故者。即指此法自相作法
也。後三相違隨宜其諍在餘所。未法自
。故後列之。是疏問答本意也。而如今記
者。一切比量皆以法自相諍。後三相違
又不此義云事。恐違理又背文。有何深
哉 答。於後三相違。各可二門。所謂
數論諍法意許。勝論諍有法自相或意許
コトキハ諍所銜著後三宗。則是於樂爲
樂爲門樂爲之所留爲正諍是常相也。若
立量門作法。以後説別前陳互相差別。
必不相離性所立法顯于能別言陳。但由法
故成其法者是也。所成非成對名。衆量軌則
都無改異。若依此門者。必爲他用有性非
實等量。猶以能別自相諍。難能別
則成有法意許。故非二門遂異。是上綱御意

問。若爾成後三宗量所諍宗在二重歟。設
爾者。立者樂爲偏留一處。別違量中全不
二諍。以能別爲所*諍者聲無常等
也。是故犯初相違。必爲他用等非此類。何彼
亦*諍法自相。故疏云。因法成宗。可成
。纂云。或*諍有法。或*諍於法。其成言諍
言限樂爲所在。全不二處。若又所諍是
一非二重者。後三相違量。爭テカ
自相之義哉 答。若依通途之義者。諍在
二重。先必成能別自相。是諸比量通相也。此
上他用量實諍能別意許。非實量諍有法體
。是隨量形其類不定也。其成後三宗量。
法自相一重所立。是方便非實諍
意許之所銜著以爲實所諍。後三相違名由
此而得。而子島御意大異此義。一切比量皆
能別諍者。決定道理非假設義。引
立理。其旨尤重。但諍亙四宗之義。是又必
然也。不爾何分四相違。以上二門實返歸
一門。彼後三意許宗又能別言陳法而成之。
其所諍實義是一。非別處別時。以之爲
上綱大本志
問。若爾後三相違。又法自相爲正所*諍。故
法自相相違名歟。若云爾者深違四相
違配立。若云然者上所成頗似無用
答。以後三相違九句。或云法自相
之。或云後三相違之。先徳諍也。二
義共有深旨。但粗推子島御意。二門共兼。
若捨一取一。定可此趣如
別記
其中今
正所*諍義。後三宗又兼攝法自之門也」
問。今成立旨。爲重難通塞區分。上綱製
作中其詞未必有此委曲。以何得知有
衆多義云事 答。解後二相違處處之
趣。皆存此意。上綱於有法差別。存別作法
其源在之。是以春穩大徳云。後三相違量
法自相正所*諍。則引明燈抄證。
自作多重問答。然則上綱依善珠。春穩依
上綱。不異求
問。見疏生起。答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
相因問。正所*諍故知正所*諍義唯
法自相。餘三相違無此義。故以之爲
能答所問也。若餘相違亦正諍法自相者。
四相違皆可初説之類歟。對何爲其初
 答。此疑一往可爾。疏意大都實爾也。
先以初一後三。初違唯諍法自相。故
最初説之。後三傍成餘宗。故後列之。但彼
正所諍道理通一切比量故。有性非實等量
此文中收。不爾何總定道理之處。指法自
相宗暗云正所諍哉。但衆量皆雖
法自相之義。法自相量單諍之。偏爲正。
傍之義。後三違重而非單。諍法自相
兼又成餘宗故。又有傍不正之門。所
謂樂爲之所銜著。在餘處故。其處名正所
*諍。法自相非正所諍實樂爲故。是故初
後相對此正所*諍義專在法自相。是答
之本意也。然又正所*諍道理之所顯所至。
猶亙餘相違。乍法自相故。此
又返答所問之由也。而常途義以總正所
*諍道理。偏&MT99999;法自相相違。嫌後三相違
故恐失疏本意
 上綱御所存。古來以爲難義。愚意探之。
 先後所案非一。又世間多分。上綱後三相
 違意許在能別處云云今義頗異彼等。具
 旨如後二相違愚鈔
春穩私記云。問。何故法自相。爲立量門正所
諍之法耶 答。立量門心。一切比量必以
法自相正所諍法。立敵相對正所*諍者。
是能別法宗故。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云云明燈抄云。一切比量凡擧宗時必法自
相。以之即爲正諍之宗云云
問。若法自相正所*諍者。爾唯有法自相相
後三相違。然而法自相法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皆所諍故。有四相違也。何
唯法自相正所*諍耶 答。有法自相有
法差別。實唯法。但所違量不離實之
。只言有性非實之時。能違之量不
實之言。破有性非有性之時。誠有有法自
相相違。若所違量加離實之言。立有性離實
有性之時。能違之量加離實之言。破有性
離實有性之時。實唯諍法自相。故斷云
不加言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
云云有法差別准
之可
 尋云。此記意。以有法自相法自相。名
 正所*諍者。所違能違共加言之時事也。其
 自元無疑。然者乍不加言猶攝法自相
 云事。此記文不許歟。先成之旨頗非此記
 意哉 答。此記本意上下分明也。乍後三
 相違猶收法自相正所諍也。但寄
 言之者。法義難見。故以加言還令
 不加言中實義也。此事如
  從彼初説事
子島記云。言從彼者。非前比量相違相
違決定。是指正所諍之言也。是燈抄意也
周記指宗及比量相違等
從彼云云 不
  聲生論師立勤發因
疏云。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所作
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上中
卷處處同
 尋云。疏出有體一分兩倶不成云。勝論師
 對聲生。立一切聲皆是無常時。二宗唯
 許内聲有勤勇發外聲非有云云加之唯識
 論云。待縁顯發方有詮表疏釋云。待縁
 顯者聲顯也。待縁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
 
明燈鈔四末云勤勇發中有其二義。一者勤勇
發顯。二勤勇發生。初發顯義唯在聲顯。後
發生義亦通聲生
  第八句事
今云。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者。是正
因也。能具三相故。第二相元云定有
遍有
問。此因既不一分喩助。現有闕。
正因 答。誠似闕。雖
二句。其所闕之義不實過。立因三相
表大有配立。於後二相者。合離作法可
其眞僞。而二八句倶合離能成。既無
。何不正因
問。設就因雖別過相。喩中既犯一分能
立不成。以勤發因成聲無常等。可正比
 答。一分能立不成。雖喩中過相。其眞
似古徳云云子島御意不眞過。故就喩又
成
問。電喩既不成勤發因。喩二立中一義既
闕。何非眞過 答。凡眞同喩須二立。若
隨一正喩。故以瓶等此量正
。喩二義中以因同法本。故疏上卷云。
然實同品。正取因同是以先尋因同法義
若具其義者可之喩依。其喩依上若闕
所立者可過失。若具二立者喩能成無
失。第八句中即瓶等是也。而若非因同法之
者。闕本義故非正喩。非正喩故約
強不過相。平備大徳約同喩正成
順成二類。其意在之歟。正成喩者。即具
同法是也。二立之中本末傍正相分。就
正成喩畢。餘順成喩非顧也。此等皆
因三相配立。合離作法本志也
問。付合作法。若云諸勤勇無間所發性物皆
無常電瓶。之時。電非勤發豈因與
能合哉 答。不詳釋。但本量喩雖並擧
電瓶。瓶正成喩也。必可之。電順成喩非
正成不之有何失。故理門論云。同法者
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
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同異喩等
其類衆多之時。小分爲首等取自餘。立敵進
止隨時有委曲。其例非一。可知之
問。薩婆多對大乘量云。我所説極微無
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若以聚色
者。能立不成云云二十唯識
疏下卷
是豈非一分能
立不成哉 答。誠一分過也。但過相之所
擧示之。未必爲眞。是擧多過之中
也。非重難
 疏下文出隨一能立不成。聲論對佛弟
 子量云。聲常無質礙故如云云同喩
 業中身語二業有質礙故。不無礙因
 轉。意業無礙故。因於彼轉。故一分失也。
 又略纂於能立不成數中。有兩倶一
 分能立不成。及自他一分隨一能立不成
 等過云云是等皆出過相之種也。非眞過
尋云。一分所立不成眞過歟。將似過歟。若眞
過者。一分能立不成。例亦可爾。若似過者。既
成宗義。喩相實闕。所犯何非眞耶
答。眞似難計。且可眞過也。過相不遁故。
況且一法因同法非宗同法。立者先立覺畢。
此法若擧同喩中。若屬異喩中。若爲
者。可共不定失。若攝同喩者。當
分所立不成。而共不定爲眞者。全無異義
若一分所立不成。自元非過數者。立者定
此法同喩邊。能遁其過。宗義已立。
誰立者乍此旨。不同喩空招不定過
哉。爰知二過共眞故。立者無別意樂而屬
之計云事。但一分能立不成非例。彼後
二相共具合離能成。此其過異彼。若爲
者。闕第三相共不定也。若爲同喩者。
因同品故。可正成喩。而既闕宗同品義
何遁過。不一分能立不成不正成喩
故所犯非重過
問。纂云。若但因同無所立故。亦異品故。非
同喩也。然與宗同。雖亦名喩。而亦非眞。
能立此釋者。具宗同ヲノミ喩而非
眞。具因同品ヲノミ全非喩。若爾以宗同爲
本。其上可因同義見タリ。今何翻之以
因同正成喩耶 答。若論能立功者。
必具因同義更可宗同。纂意直就
。以宗同本。非其理
 本鈔一分所立不成非眞過云云可思之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事
凡因喩之法。本用共許。其詞若共許者。更不
徴詰。故云因喩之法不分別故總建
。重心云。今許不許者。約言論之。立敵證
前自本以來。所相許之言義也。其共許
言中。更分種類。名爲分別。若如此徴詰者。
正比量。内外大小等諸宗。所立委細義
門互有違背。於一言其下義一向共同甚難
有故。唯取總法方得建立。是因明大綱也。
但廣百論。分別是無常故因。甚難會通。纂
彼説。述亦不分別。古來諸徳
簡非一。然而子島纂記云。先徳云爲
者硏心假説著過也云云指先徳者。三松
東南本院等歟。又楞嚴注釋載此説。近代多
分説云云仍不分別實義。因明軌則故。廣
百論且爲學者研心生滅隱顯
問。會廣百論恐甚似疎。由是注釋難云。廣
百論是護法釋之玄奘譯之。應豪誤。云
何纂師言不應分別云云他門先徳
信惠。難勢指掌誰能遁之。就中見彼論
。先分別其因重責云。若言因義不應
分別但就總説此亦不然乃至別既不成總依
何立若言因義等者。依因明法前難。即
理門論等所説。本疏所述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之道理也。此亦不然以下重徴之。別既不
成總依何立トハ即其至極難也。重案其意。論
主竊會因明法。其上令妙理也。所謂立
破之製。依總建立因喩者。總別倶共許因
喩。不謬徴。今約無常。生滅隱顯條然差
別。別義既不成。由何建立總法爲言難破文
竊有遮表。能會因明法。更顯今難旨。賢劫
一佛自開玄旨。爭テカ此説輒設異端
答。此難甚重。誠可劬勞。但纂要廣述
畢。引廣百論難。答云亦不
。但諍覺惠是思非思明知纂家是無常
故因。亦不分別爲言纂思論。論主有
深意。所謂恐未學雷同謂ンカト都不分別。於
*引義成不成。示比量種類。若約此義豫不
研心者。設不因明者。巧致此分別
者。忽難會釋。論主遙顧末學。欲
其惠。唯識釋論假叙別義。多可此類。纂主
其通塞。乍分明論文。不違失。傳燈
明訓彌推禀承
 子島九句義私記云。數論不生滅無常
 佛弟子不隱顯無常。既別不成。總亦
 不成。故約一相分別也。其實又不
 別文觀理私記亦有此意。又
九句義私記
 尋云。唯識樞要徴清辨比量幻喩。分別似
 事常事。如何可會 答。肝心云。有説樞
 要假説難。理實不明燈抄云。彼二徴
 意且設徴難。審定同喩。顯第二相。非
 分別令喩有分量決云。依簡別惡
 喩之上。空不空義調然顯然。非是分別空
 不空義上綱御意。會釋既及三義。隨
 可用。但肝心似實義。深辨比量過。本疏
 僅出二。樞要義燈次第増。其中疏二失根
 本過失也。自餘恐徴詰之餘粗示異路
 歟。平備記云。仲臣寺善珠答。假説之言一
 往爾云。由此五大寺學生以爲好義云云
 然者肝心所載。當于秋篠御本意
  諸徳異説
一云。比量因喩必不分別。廣百論假設分別
具如
  三松 東南 本院 子島 楞嚴寺
二云。約喩體見量別之。若喩體闕量
分別付過。即如清辨比量同喩幻分別似
事實事所立不成能立不成失清辨比量
平備記
 延暦三年維摩會。平備大徳於大衆中
 此釋。是無常故因事未之。可
 處釋
三云。別義成因不分別。別義不成因可

  道詮破乘章明詮 善海 俊貞 願曉
  實敏 實基
   已上諸徳山階講時。擧ツテ此義。因
   明要義抄載
  玄叡律師三論大義抄清水諸乘章私記
  
纂要亦不應分別文異説
道詮云。現在無爲所不攝因。不別識變
非識變。是無常故因。亦不別識變無
常非識變無常爲言
實敏僧都云。不應分別者。指文軌師意也」
明詮云。有二釋。一云分別是無常故因。一
云不別此因。論師沼師各擧一義
清水云。論存委曲。纂主論外案本意也。但
論師云云此釋與明詮傳
同異可
春穩云。論意付無常故之因。別既不成總依
何立。故分別因過也。纂意約所立之
。但諍覺惠是思非思。不生滅隱顯無
常之義。故不分別也。論意亦存但諍覺惠
是思非思之義。且述別既不成總依何立之
也。纂意亦存別既不成總依何立之義
而且擧但諍覺惠是思非思之意。各擧
何有相違四云約因明師新師
古師。陳那以前古師分別因。新師不分別
古師意因有二種。總別倶成因不分別
若總成別不成因亦可分別。廣百論分別是
無常故因過護法菩薩准古師別因

  松室纂要略抄意也
 玄應師。釋勝義七十論若説積他。若不積
 他。徴。有二釋。初釋云。陳那以前古師。於
 量分別付過。陳那不爾。唯依總法云云
取意
 松室御傳同此意
五云。於非理量過類眞過。是無常故
因似因故分別付過。聲無常量等所作因正
故。雖別因過。過類而非眞也
 玄應釋勝義七十徴。第二釋云。此是世親
 於他似過類難彼非眞。故理
 門云。若於非理比量中。如是施設不
 。故世親言亦成能破正文
 釋此義出來也
  以上五義之中。以子島傳本如
  成畢。其外松室一義似信。抑春穩義
  大都雖爾實義未分明歟。可思之」
  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事
尋云。見纂要上下。相違因必喩能立不遣等
過也。何今云非喩過故
本云。四相違因必帶能立不遣等故。勘
違因之時喩過隨顯。是故有相違因之量。
必二喩過出來。須因喩過。然此中出
因過之處故。因闕後二相。喩不能立。屬
因屬喩。其相異故。欲因闕後二相邊
喩過。故云非喩過故也。不爾設解似因
處。如何云喩過
  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事
問。宗四不成不相並過也。故疏中卷云。二
一相違故。有無異故而聲論能違量因。何
並付兩倶隨一所依三不成過耶 答。明燈
鈔會此・四皆別文云。今疏主意。據少犯一
過之義陳那旨。故云此四皆別等。若約
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無餘過之義
云云今依此意者。若依過相勝之。所依
不成過可本歟。無常滅義無體也所作生
義有體也。生滅有無既以不同。所作有因所
依有法既無。爲所依不成知。如兩倶不
成者其相頗隱。若依少犯一過門。求決定
者。以所依不成過可足。若又隨應
衆多過失者。兩倶不成等又非無設無常
滅雖無體。所作因既不遍。何不兩倶不
成。設彼許依亦犯隨一不成。是其多犯隨應
義也已上道
詮意
問。勘過依實。若可稍過者可少分
若可衆多者亦可衆多。隨比量形其相
自定。而何分二門。多犯隨應之時進止似
乎 答。凡少犯一過多犯隨應二門。出
略纂説。彼由來者。足目陳那天主示比量過
多少不同。會之開今二門。明燈抄等准
彼解四不成並不。其會難意。敵者勘量過
意樂不同也。若依實指過。就顯示數之時。
所犯過未必衆多。其過相無濫易知。是少
犯一過門也。若又敵者故爲他非。強求
衆多過相之時。所付過失各義相頗有
闕。敵者不之開爲彼此之過。一分相當
以名其過。是其多犯隨應義也
 略纂本起。諸師配立過相多小不同之所
 由。出少犯多犯二門。今天主等盡理名數
 中。猶敵者付失意樂不定義勢似彼。故先
 徳以爲會釋由歟。略纂如下記
子島云。約兩倶不成多種。有有法兩倶
不成其一種。又有有法之兩倶不成。故
並無過也云云
 今云。上綱御意兩倶不成有種類。謂有法
 體或有或無。初類易知。與所依不成
 不濫。就後類因不成有法者。是兩倶不
 成也。因所依有法闕。所依不成也。兩倶不
 成能成所成也。所依不成能依所依也。兩
 倶不成因處直有不成。所依不成因
 與所依相向以有法因所依。似
 二物。且擬六種釋者。兩倶不成依持業
 門過。所依不成依依主門過。彼此
 旁異不相濫爲言
 問。兩倶不成無有法之類有之云事。若
 有明證哉 答。子島記引纂要云。明前
 所立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
 不成不必有法唯有是其證文也
  少犯一過多犯隨應事
略纂一云○第四破略有二種。初過破。後量
破。初過破者。於所破中略有三種。一云對
商羯羅三十三過。二云對陳那二十九過。三
云對足目仙二十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
應。於中句數委如
 尋云。立過相數有多少者。論主意樂不
 同也。先人未立。其過輕故。不立爲過相
 後師加之。雖輕猶有其可過之由
 也。而略纂會之。少犯一過多犯隨應
 趣如何 答。先後所説少多不同。開合差
 別也。合者以彼過此過。所立過其相
 顯也。定可之。所立之過其相隱。未
 必可之。以隱從顯合立一名。雖
 不違説既略。後人尋之。義稍異須開故
 爲別數。更立餘名。此開合意趣即少犯
 一過多犯隨應也。少犯一過者。就相顯
 過重一名餘類。詞雖略義猶非無。
 即少犯一過之中含之故也。後師開爲
 種各各名之時。先外所加之過相既
 隱義又難備。強開之欲惠解。所以分
 二種時。各稍有闕。互爲他所奪之
 故也。多犯隨應者是也。隨應者一分應也。
 返顯不應。少犯一過亦應義應相配立
 故。雖隨應義。今一過
 三。所得隨勝名隨應。非決定至極爲言
  因第一第二相事
問。同品定有性者。以喩依同品歟。將以
喩體同品歟。若指喩體者。凡三支中取
同喩者。先擧喩依也。其喩依上具二義。以
一義因。以一義宗。必具二立能成
宗義。其中瓶等有法具無常等義之體。引
喩依。其喩依上所作等因義定有哉
時。若定有者爲同品定有性義。若全無者
第二相即闕。若爾云同品定有性者。具宗
同品義之喩依。此義定有云也。何以喩體
同品云哉。況喩體者就聲無常量。瓶上
無常義也。若所作因於彼無常上有故。名
定有性者。深背道理。無常滅義是無法也。
所作生義是有體也。豈有因以無爲所依
耶。若指喩依者。纂要云。依無常上名同品
定有性答。此事難知。若依常相者似
喩依。若依纂要者。詳取喩體。今以
纂爲定量。可宗同品處因義定有名
二相。凡實云同品者。宗同品及因同品也。
瓶等雖喩依正喩。依實指名時。同品者
定可宗同品義。所謂瓶上無常。聲無常宗均
等義品故也。定有性者能立因定宗同品處
有義也。因是宗之所隨。宗又因所具也。宗
因隨逐以爲同品定有性。擧喩依因有
者。返是法體上宗因品處因定有云義也。
纂要解釋往復盡理。暗設異端誠可
竪之戲。但所作無常有無異故。有難
者。纂問難也。彼文答云。定有性者。定曾有
性。觀果知因。非當有性意云無常處有
作義者。從因生物必歸滅義也。已滅後雖
所作義。此法先所作ナリンカ故。先後相隨名
定有義。非已滅都無時當有
問。同品定有者非法體上有。法體所具義上
有者。例又遍是宗法性義。不直轉有法上
體上宗義處遍有歟。若爾。所作因。豈以聲無
所依哉。彼既不爾。此何爾 答。此又
纂問也。即問云。何故宗上無常。非因所依。同
品無常。即爲因依意云。所作因雖聲有
。不無常能別。故以無常義所作
因依。初相意如此。而何至第二相。所作因瓶
上無常有故名定有性爲言此則今例難意
也。文答云。宗中敵不許能別非因依同品兩
倶成故得爲因依意云。聲上無常。立&MT06279;
許。若初相者。宗上有爲義。初相可
敵共許義。而共比量因。必立敵前論遍義
爰知共許有法上彼因轉義也。非能別宗
遍不遍義。而第二相二立倶共許義也。所
作因無常宗處定有云事。許而不諍。不
初相爲言
問。纂要解釋大都可知。但初二相安立。上下
殊。大以相似。所謂法體是有義故。聲瓶
同具所作無常二義。若依體義門者同可
有法。其體上二義中。一義爲能立是因
也。一義爲所立即宗也。瓶上無常雖
成所立品類。又名宗。如是義相聲與
大有相似。而瓶等從因縁生故遂至滅。瓶
無常即有所作義故也。順益建立等因義。能
無常道理。例此於聲有法已顯了邊
未顯了邊。然者三支中因在中間。向
向下。其上下法體及義等無異。其中初相遍
有法體云事顯而易知。第二相尤以瓶可
依。於彼上轉可定有相。二相差互理
信 答。今難勢不許。因向上下
旨雖爾。正名同品定有者。顯宗因相隨。遍
是宗法者顯體義相依。立本不同。不
一准。以體義相依。爲初相。所以者聲體
上有所作義。以其義宗也。所作義若離
聲者。何以所作聲上餘義哉。重意云。生
者必滅。故有所作義之物雖必可無常。今
聲上設若無所作義者。其無常義又不
聲有。是故有法上遍有所作。爲故推
知有法上又可無常義也。以體義
則此意也。而第二相異之。於餘法
因隨不隨。因處必其宗隨故。以彼爲喩決
定聲上宗因。欲敵者了宗智。其喩法以
宗因相隨能立功。彼又體上雖二義
其體義相望門不正能立義。體具義中。隨
不隨有無。是正引了宗智之所由也。仍第
二相顯宗因相隨。立初二相之趣其源稍
&MT01319;
問。設望能別無常。雖f所作因無彼義。若
無常有法者。因所作義又可
所依之義耶。因是有法上義故。若許
爾者。疏何於聲論汝聲無常量。付兩倶不
成。云生滅異故*耶。若不許者。何纂要解
同品定有性因所作以瓶無常依*耶
 答。設有法雖無常言。所作因不
彼。疏云生滅異故者。其必然也。但所作因同
喩無常處有者。自元不宗相。是故宗因
相望體義相依故。以無不有所依。喩中
宗因相隨故。有又不無也。今隨逐不離義
也。其中瓶無常隨所作等。猶可依義。所
作不無常只是隨逐義也。纂要雖
。其依義即王又依臣之類也。依而非
。不因依有法。彼所依異汎爾依。義依
體故也。親疎輕重其義遙異。思而可知
  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事
子島記云○此所作能違量。亦專非過。所以
者何。諸似立中無此過相。法自相相違必不
本因。而因既改。何云法自相失*耶。周
記云。諸無似立者。此言倒也。應諸似立
云云
問。明燈抄云。依理門論。或是所立一分義
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以爲因故。立敵不
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乃至設難量云。烟能
火。以是烟故。猶如餘烟乃至今觀此量
皆以宗中一分有法因喩也。准理門旨
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故今云諸無似
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應云云今如
此文。案疏意。云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者。無
同法宗因喩。立爲言而此烟能有
是烟故猶如餘烟之量。以一法宗因
也。何云諸似立中無此過相*耶 答。更
思。且有二釋。一言諸無似立等者。如 周
記説。無法自相因作法爲言故不
抄義。二今疏意。非諸似立無
宗因喩之作法。然如是似立不成眞
能破故。云諸無似立等。不此量有兩倶
不成爲言
 今云。解抄二釋中初釋易知。後釋者。
 燈鈔難疏趣。而會抄難云。眞能破中
 雖一法宗因喩之例。似破之中
 猶可此過之量。所謂烟能有火量
 兩倶不成之類爲言故後釋雖鈔難。猶
 用燈鈔*料簡疏之趣義也
尋云。此失法自相歟法差別歟 答子
法自相也
問疏下文云。不説爲法差別過明知聲
論謂法差別此能違也。之明詮道詮
等先徳。皆法差別云云答子島釋云。其重遮之
言也。意云非唯不法自相失。亦不
法差別及相違決定爲言春穩智證意同

 明詮。道詮。觀理。空睛。仲算。并子島。同學
 記等。法差別義也。明詮會智周記。可
 
明本抄第八


明本抄第九
 法差別下
  若言眼等      闕無同喩
  能別不極成必帶不共不定歟
            積聚性因
  意許宗四宗相攝   若以所思
  法差別能違遮表   西域師豈於眼等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事
今云。數論宗執神我。二十五諦中爲
一數。常住眞實。能受用二十三諦。佛法破
之。諸法之中無實我故。僧佉對之成立比
。所樂宗偏在神我。是以若作法比量。立
眼等必爲我用者。能別宗依可極成。佛
法之中不神我故。本疏徴詰其意易知」
問。彼宗意我有二種實我假我也。實我即第
二十五諦也。假我者眼等積聚有情總體也。
眼等必爲他用量樂爲不樂爲二差別者。即
次神我假我二種也。若爾我言極成宗依
也。立者宗廣亙眞假。立敵前又同許此言
敵者佛法亦許彼假我故也。而何以我言
偏屬實我不極成過哉 答。外道諸師
二種我。神我實是我體性也。假我或時
我。或時不我。隨應不定。而今雨衆
立諸諦。對佛法無我宗。成立神我諦
時。呼爲我其體定限神我。初自内明對論
終至立量言支。擧之成之定當神我。佛法
我豈許其名
問。大乘師於外道成我之量。多許其言陳
二等差別。彼皆内明之時諍神我體義
内明門比量。所諍偏雖實我。外宗
本許二我。言陳總含故。不宗依不成。爲
意許差別。立敵二家假我名體共許故也。佛
法雖神我。詞未神我之時。其言極成
宗依無過。其作法者。所謂我所執我量實我
假我差別。我常量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隨
身造業受苦樂我意許等也。然者數論設雖
成神我。言陳不神字。其詞自亙
者。如上所出諸量。可不極成過
答。一宗所立義旁分。諸法配立通塞隨宜。數
論等宗或時唯以神我我。或時又我通
假實。其假我我非我二門不定難定。然而探
實義論多分。我唯一法思我&MT06279;餘。量同
衆徳非一。愚夫迷之未眞我。雖
我執其所計著源沈流。是其數論等所
安立也。是以隨順世間似許假我。剋體論
之積聚依身遂皆非我。二門假實大都如
此。而敵者佛弟子欲過之時。或就實奪
其言神我。或依假與其名假我。寛狹
通屈立者難拒。勘過本敵者之進止也。若
其理示犯。其中或先生徴詰種種
過。遂歸一兩眞過。或雖根本過
異路遮塞其門。或又違二違三等皆眞
過也。如此之勢望言可知。慈恩淄洲解釋
之中。或因明家本疏斷纂等。或唯識述記要
燈述旨且千。誰能得窮。今示其梗概
子島私記云。以神我能別者。敵者佛弟
子不神我故。有能別不成云云此記意。
能別不成事者。無委曲タリ。擧神我
趣如上成歟。至例難者不之不之。
暗難量。言陳共許之類衆量非一。上綱
爭一向不之哉
有云。若沈言我必通假實。如我所執我量
二差別也。然今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
不成者。其言略也。實可神我。有法能別
直擧神我時犯不成故也。本作法我是思
量。我言略也。具可神我。明燈抄云。具應
神我略故不云云周記意同
 尋云。本作法今作法倶唯云我不
 我。何恣加其言哉。但周記明燈抄者。一
 往見之誠似爾。然而天主眞論文義
 悉窮。誰非譯主輒加輒刊。彼呂才改
 言疏主深慘之。爰知智周善珠御意雖
 神字體定當神我爲言文外加之。
 是以撲揚釋云。雖佛法中雖假我。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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