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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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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因。寧於所聞性因不得勘違決哉。故
 於勝論量有正似二時。敵者有愚智二
 時故也。於聲論所聞因。但疑因全無成
 正比量之時。勝論前後同利根故爲言問若
 爾纂要何不引答文哉。答誠可怪。但以
 問詞足顯其意。仍不及引答文歟
  佛弟子傳別記之
明本抄第二


明本抄第三〔内題云法差別〕
  法差別意許
古來有三傳勝劣勝々
二他用
今存勝劣傳。略有
五故。一者順立量本意故。二者順差別道
理故。三者叶本疏上下故。四者叶斷纂本
意故。五者諸徳多分説故
  順立量本意故
主恩云。數論立此量本意。不爲メナラ諍眞假
勝劣。爲令佛弟子信神我也。而佛弟子顯
數論意許。他用之下有實我有假我。神我
樂爲也。積聚不樂爲也。樂爲不樂爲
云云今案此意。數論所立。眼等必爲他用
量者。於二十五諦。成立第二十五神我諦。
言陳避諸過。方便矯立意許量時。能別言
他用者。立敵共許自他他也。他言總含。自
亙眞假二他。本宗自許他有二種。言陳無
簡故。二他倶來。爲言下別義。立者樂爲。本
是雖神我不積聚他。爲避言顯失。不嫌積
聚假我。是其二差別也。爰敵者探矯立。勘
過相之時。先任ママニ立者本宗。勘意許爲神
我他用假我他用。欲&MT06279;作能違。立眼等必
他用。可有相符過。不只一往相符。不能敢
破樂爲神我。仍敵者進。彼眞他用上加勝
言。假他用處置劣字。彼數論宗計。於眼等
能用。神我用勝。假我用劣之故也。而勝勝傳。
以假我用劣。屬樂爲邊注釋等恐大乖立量
之本意。假我者學非學者皆同許之。非比量
所成定可名不樂爲。故疏云。若數論外道。
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爲受者。受用眼等
定比量實意。不如此文。金七十論。以五因
成立神我諦。聚集爲他故トハ者。即今量積聚
性故因也。寄所用眼等。顯能用神我。言陳
設雖亙假我。假我豈爲所成立樂爲宗耶」
問。設勘勝劣意許者。立者自本可存之。
何初只爲眞他用假假用。敵者後更加勝
劣言哉。意許者立者意中所案立也。豈敵
者進上耶 答。數論立量次第。如上已出。
立者有何益意中故ラニ表勝劣哉。是以疏上
下文。多只擧二用。無勝劣等言。是先任立
者本旨。不及委細也。是則守論文。論無勝
字故也。而疏釋成違義之段。述勝劣不同。
所謂敵者所案立也。但意許可爲立者案
立云事。大都雖可然。對論之庭。立者只立
三支言。令敵聞之。於言陳意許。不及訓
釋。敵者勘過之時。雖不失立家宗旨。而又
顧能違過有無。以便宜之言。安立意許及
能違等也。先徳傳之中有此趣耳
  順差別道理故於中復
有七段
  必立者邊勘二差別故
  言陳共許由不樂爲故
  正比量中多犯過相故
  自相量皆可成差別故
  自他所許法不相濫故
  差別與相違其義異故
  意許差別亦名共相故
主恩云。凡差別者。唯在立者之邊。不關敵
者之義云云今推此意。意許者是言中所申
之別義也。立者所立宗中。帶法有法之言之
二義也。而假我用勝。非立者所許義。何與
樂爲相并。帶他用言哉是一又諸矯立量。欲
言陳所樂宗之時。可犯過故。以共許言。方
便成樂爲宗。其共許言。自宗所指。雖樂爲
宗。令敵者見之當リハ。是共許不樂爲宗也。其
不樂爲宗。若非立者所許者。敵者知テカ其言
スト立家何義。言陳共許哉是二若言通故。以
他許法。爲不樂爲者。正比量中。多可犯差
別過。如聲無常量非識變無常也是三又可
無自相量。有性非實量以他所許即實有。
可爲不樂爲差別故是四又立者邊有二差
別。於此可差別此&MT01319;也非彼。是則自宗有相
濫法故也。而數論立必爲他用之時。敵證
豈起擧敵之家假勝歟云濫哉。若不相濫
者。何及取捨差別哉是五又差別相違トハ
也。以二等意許名差別。屬之所違。敵者宗
名相違。是則能違也。可知二差別。必立者
邊勘之。敵者與此作相違云事差別與相違
異云事。可
見燈第
三卷
至下猶可問答是六又意許差別者。
自相上別義也。自共二相。二明廢立雖多重。
共相不離自相。不樂爲若非立者所許義
者。豈自相上共相哉。立者前唯有眞勝。無
假勝者。如勝勝義者。既闕差別。何名共
相。無貫通義故也。若亙立敵故。名共相
者。既異汎爾自共相。一宗中無可名共相
之義故。若云共前陳共同喩者。應不差別
義。不差別樂爲不樂爲故。又非能違所違
是七
 叶本疏上下故
疏云。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
爲受者受用眼等即立量
本意
○若言眼等必爲
我用。能別不成。○若成眼等爲假他用。相
符極成顯二等意許トシテ
言顯應立過也
意立必爲法之
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云樂爲意
許宗也
其數論
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有法
臥具床座。即五
唯量。所集成同喩
不積聚他。謂實神我。
體常本有樂爲差
別也
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
我。無常轉變不樂
爲也
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
勝。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樂爲名
爲用勝
由依眼
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眼等劣不樂爲名
爲用劣
其臥具等。故於臥具。假我用勝。實我用劣
勘同喩爲假勝眞
劣。將作能違也
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
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亦非
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
法差別相違
  已上依勝劣傳私註之。二家料簡。互
  雖有長短。一段文勢猶叶勝劣義。可
  思之
勝勝家料簡云。汎爾云積他不積他。皆是眞
假二勝差別也。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
用勝等者。出正眞他用勝樂爲也。故積聚我
用眼等劣者。以眞他用勝爲正樂爲。假劣
相順屬樂爲故。顯眞勝必帶假劣也。非
明不樂爲片差別也。故於臥具假我用勝實
我用劣者。爲作能違。成臥具假勝眞劣義
也。今者陳那等者。與眞勝假劣樂爲宗作
能違爲言總意云。上先出眼等上眞假勝劣
義。次明臥具上假勝眞劣義了。勝劣差別
而作相違者。與眼等上眞勝假劣樂爲差別。
以同喩力。成不樂爲假我用勝差別。而作相
爲言若不爾者。與所立法勝劣差別文。甚難
會。至下文。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
我用劣違自宗故者。不樂爲有假勝眞劣二
義中。但立假勝能違。不成眞劣釋其故
也。若成眞劣者。違自宗故爲言若以眞他
用勝假他用劣。爲二差別者。都無眞他用
劣可爲能違之義。何勞及會通哉
今云。一往見文非無此意。深探本旨猶順
勝劣。先上文云。不積聚他謂實神我其積聚
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者。明二等意許哉否。
若云非二等者。尤非也。定有法同喩樂爲
不樂爲體文故也。若明二差別者。下文云
不積聚他故積聚我乘上來故。明二差別
云事顯然也。況下文云。此自相上意之所許
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差別以之見レハ
積他不積他者。定可二差別。依之註釋
等立勝勝義之人。於勝劣義付文義不順
難之中。未出此文。本爲違文會之。知順
勝劣云事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文依勝劣傳
雖爲證
 據。少有難。
今會有多義
一云。於勝劣門差別而作相違爲言與者於
也。意者竊遮文軌玄應等也本抄
二云。與所立能別
言陳
勝劣意許
二等
差別樂爲片
差別
而作相違訓云。所立法勝劣トセル差別。而
作相違。勝劣者爲眞勝假劣之門也。差別者
正樂爲眞勝也。此義論疏倶有證文左府殿
下御義
疏釋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文了。成立所立
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
云法差別者。樂爲片差別也。疏云意許
差別者是也。以之見者。今文總雖云差別。
且偏指樂爲片差別也私加此
潤色
子島釋此文云。此因亦能。成立彼法自相
下意許差別不積聚他用相違セル積聚他用之
云云
三云。勝劣差別者。言總意別也。總雖擧勝
劣二等。意別與樂爲眞勝差別作相違爲言
若不總云勝劣者。難知何門ト云フ故。言總亦
有由也往日
愚推
四云。與勝劣二差別。有作相違義。意云。相
違者。所違能違相違之義也。與令所違違
令能違成。立敵者能違量也。故與字令
被二差別無過。而常謂偏與所違作能
違爲疑。而相違作法通能所。二差別則彼
所違能違宗故。此文無違今案
五云。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意者
從所立字返于與字。先表所違樂爲宗也」
尋云。勝劣差別者。擧二差別。所立法者。是
何法哉。能別言陳歟。將意許歟。若言陳
法者。理門・正理・本疏・斷・纂處處中。皆以樂
爲。名所立法。今量不諍言顯。何以言陳。
爲所立法哉。若以意許。名所立法者。勝劣
差別者則可樂爲。不爾豈以二等差別。皆
名所立哉 答。上左相府御義。宗能別言
也。對能立因喩。宗云所立也。何必樂爲宗
哉。自餘義大都同之。若依一義者。所立者。
樂爲神我用勝宗也。先立表意許樂爲宗也。
法者能別言陳也。勝劣者眞勝假劣也。差別
者勝劣二差別也。或限樂爲如上上所立體。
二差別之中。神我用勝樂爲也。令此所立相
違。故名法差別相違爲言今者非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法自相。是法差別量也。非自餘差
別。神我假我差別也。非汎爾二他用。爲勝
劣作之爲言 此義不叶文。
不如前義
子島云。次文云。今
者陳那○差別相違云云此明陳那菩薩。案
立彼數論意許勝劣差別。作相違失也云云
 本義并往日愚推。順此記歟。可思之
但可難云。假我用勝等文勝超擬講以此文
難勝劣義云云
會云
 叶斷纂本意故
纂云。如成他用。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
顯。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替處
亦失言顯。何名差別斷云。眞他他雖不成。
假他他自同許纂上文九句
云。如法差別。
言陳他用。他有眞假。二各有體。違眞成假。仍
不違他。但名差別又云。夫論差別。要有二
等。方名差別。如立他用。意許他中。有其眞
假。名法差別既云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云
假他他自同許。知以共許假用。爲片差別
也。又云二各有體。云要有二等。知立者邊。
必有二差別體也
  諸徳多分義故
善殊・平備・明詮或人云。音石二他用傳云云。
不然。可勘見彼私記
道詮・
空晴・仲算・守朝・眞興等諸徳。皆立勝劣義。
既是義家多分之説也。尤可爲指南平最・
眞惠・清水未定
源信等。雖存勝勝。猶不
勝劣家
  林懷僧都暫立勝勝義。主恩難之
  歸勝劣本義云云
  楞嚴註釋付三難
一差別不成難 二文義不順難 三衆量
相違難
 法務權僧正付四失闕后二相勘文
違背本疏失 言顯有失失 二等相順失
諸量相違失
 違背本疏失註釋文義
不順難
疏云。此自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
他用。是法差別
 註釋云。此二差別文。皆但云他用。文言
 既同。不應於中以勝劣字強分二處
又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
 註釋云。知假用勝爲彼差別。陳那以之即
 爲自宗。若不爾者。此文難消。或爲陳那
 立假用劣
 會云。註釋所擧。皆非違文。諸不加勝劣
 言之文。皆取爲證。恐自由之甚也。但立
 者自意許之時。不及加勝劣言故。此難
 皆無用也如上
成畢
又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其積聚
他用勝。即是異品
 勘文云。既勘意許付失之文。云立因本
 意。成非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
 異品。不言積聚他用劣異品。明知數論意
 許。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云事
 會云。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文。以臥具
 等雖爲異品。尚未明能違宗。況本量不
 樂爲差別勝言有無。文全所未言也。何
 爲證
 問。不樂爲片差別。後必成能違宗。又本量
 同喩勘成異品。爲能違同喩。差別相違
 之習。此義必然。即是異品釋。豈非違文
 耶 答。理雖可然。爲違文甚未定也。若
 會其難云者。文還同勝劣義。所謂假他
 用勝能違。成不樂假劣。非樂爲眞勝
 故。此諸難皆唐捐。本云。樂爲之異品。不
 必爲不樂爲之同品。彼唯識比量同喩眼
 識。望非定離眼識色樂爲宗。雖是異品。
 不定離眼識色之同品。是其例也
  言顯有失失註釋差別不成
難中在之
註釋云。又陳那立假他用勝。則爲兼破彼
二差別勘文云。夫差別相違量。唯違意許。
不失言顯。○而必爲他用法自相下。意許
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者。敵者立眼等假
他用勝云宗之時。豈不失言顯他用哉。立
假他用勝者。眞他用勝宗被非*了云假他
用勝。假他用劣之宗。亦被非*了。有何片差
別有替處哉。故有失言顯之失云云
 會云假我受用義。立者前雖是用劣。望敵
 證又用勝也。勝劣詞雖不定。假用體
 更無替。故無二差別倶被非之失。又能
 違宗不出二等之外也修學房
大僧都
 問。假用勝劣同故。不非二差別者。能違
 設雖加勝言。猶可有相符。若勝劣異故。
 無相符者。遂成非二等 答。不樂爲假
 劣。能違宗假勝。能用分齊是同。然而非
 樂爲眞勝之時假我能用獨立得勝名。
 故無相符過也。今云。作假用勝能違。非
 假劣差別哉否云事。深細難辨。但付言
 見之者。實勝劣雖異。於義尋之者。彼此
 齊等。不只假他體是一。其受用分量。二家
 所指不殊。其故者。眼等和合名假我。見
 色聞聲總我用別根名之受用。此義内
 外二宗所許。全無増減。不樂爲差別立敵
 共許者是也。而數論立神我諦。爲能受用
 法。二十三諦爲神我所用。自冥性所起
 也。本宗稱之爲最勝受用。假我受用降
 爲用劣。爰陳那菩薩。於彼二等差別。爲
 非樂爲眞他。狹成不樂假他。於假他始
 立勝言。顯無所對神我。二勝不相竝故
 也。不貴假他之勝。只降眞他之詞也。而
 勝勝家。雖得一分理。多似失大綱。勝劣
 傳雖有所拘。比勝勝失。輕重懸隔也
  已上重成上義畢
 一義云。作假我用勝能違之時。假劣劣言
 失也。然而勝劣非言陳。故無失言顯之
 失。不失言顯者。爲他用言顯不失云事也」
 左府御難云。假用劣之劣者。用劣之劣也。
 劣被非者。他用之用亦被非。豈言顯不
 亡哉是一假用猶有劣字被非者。眞用猶
 在勝被非歟。然者眞我用不被非
 哉
 自會初難云。用*字雖爲用劣之用。用言
 通勝劣故。作假用能違之時。用*字不
 被非也。又會後難云。敵者作眼等假用
 勝能違之時。眞我已成用劣。眞我用劣
 者。非立者樂爲故。眞我用總亡*了
  二等相順失差別不
成難
勘文云。謂本立者。欲成不成二等相返。
謂之差別。彼所欲成。敵者破之。所不欲
成。敵者立之。二等相返。差別相違作法也。
而眞他用勝假他用劣者。是相順義。全不乖
返。倶是劫比羅宗。所樂爲也。於中豈存違
各別別哉註釋同之
 重成此難意云。於二義差別此也非彼。
 是云差別。所謂於立敵所許二義。愛自
 憎他之趣也。若以自家所許之相順
 義。爲二差別者。何存與違各別哉爲言
 云。有縱奪二答。先汎爾差別者。義衆多故
 名差別。不同體一故也。未必取捨義勢
 已上
奪答
設縱會之者。他用言下。有眞勝假劣
 之二義。立者欲取眞捨假。彼宗本雖許
 二義。立今量之本意。欲唯取眞勝。言所
 帶故。雖假劣自來。意中遮彼思非立彼。
 是取捨之義也。就中。若如勝勝義者。嫌
 敵宗事。恐不足詞。一切量皆成自違他。
 豈皆名差別哉。勝劣義言下本帶二義。
 可有相濫之中許置之。是取捨之本意
 也。以之返見可爲勝劣義證
  差別義二家意趣大異也。勝勝家以取
  捨爲本。實相返差別爲二等。勘意許
  已相返。爲之二等爲言劣勝傳差別ヲハ
  立者邊安立之。作能違時方成相違
  也如上
已記
勝勝義云。不樂爲差別有多意
  歟。其中註家以同喩上假我用勝義爲
  體至下可
出之
  諸量相違失衆量相
違難
四分建立量法差別縁慮自顯非
縁慮自顯
唯識比量有法差別定離眼識色
非定離眼識色
一因違三法差別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一因違四法差別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
不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
大作法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作
非有縁性
註釋云。是等差別。皆互返違。立敵亦欲立
一破一。准今意許。亦必乖返。會云衆量意
許。未必如水火相返。唯識比量定離眼識色
且本質色。或離識色ナリ。不指其體餘傳
之略
作法有法差別。作非有縁性體。共許有性或
實等也且依此
二傳
此等皆是。一宗同許。一時相并。
何爲相反差別哉。今量眞假二他也。又非
無相返義。眞假二他其體異。勝劣用相違

問。離識不離識。作有作非等。名體實相違。今
眞勝假劣。猶異衆量。眞假雖殊。勝劣相
順。假劣相順眞勝故也 答。眞假勝劣設
雖相順。立者取眞勝爲樂爲宗*了レハ。假他
即爲不樂爲。雖立者所許義。非今所立故
如前
  福貴付七失破乘章引大疏爲
勝劣義付多難
案疏意。能違量爲積聚他用勝之宗。似雙
遣立者二意許。何者既言若不言積聚他
用勝者宗有相符。明知。違於數論意許假
他用劣也。○
若佛法者。許眼等根假他用劣亦立相違
宗時。言假他用劣。可言二共許有假他替
處不失言顯。既佛法不許假他用劣義。又
既立假他用勝宗。何名共許。○未知法差
別是何。爲當以立者意許眞他用勝假他用
劣爲差別乎。爲當以立者二意許與ヲ以
假他用勝爲差別乎。若言如先者。即
違因明道理。因明道理。敵者能違宗。必是有
法與法處。意許之法故。此法差別能違量宗
非能別處二意許故。若云如後者。若爾可
云能別處有三意許也。若言法有三
意許者。未知是何因明論作法耶。○今者敵
論。立相違宗云。眼等必爲假他用勝。則同
喩他所立成アリ。何者數論。約思量受用。計
實我用勝。故有此過也。○又立假他用勝
宗時。無共同喩。何者佛法。不許臥具假我
用勝。謂勝必對劣。佛法不許實我用劣。何
許用勝。相違之宗亦有此類。何者勝劣必相
對法。若於自許及共許法。而謂勝劣義乎。
法者既不許神我。於何物上論勝劣義乎。
若言今所言勝劣。此相奪辭。謂奪數論假
我用劣。而以爲假我用勝者此亦不然。奪
必對縱。佛法縱計眼等諸根實我用劣。假
我用勝可謂奪於數論所計假我用劣。而縱
許爲假我用勝。佛法不許實我用劣。何得
縱許假我用勝。若奪假我用劣而縱假我
用勝。必亦奪實我用勝而應縱實我用劣
故。縱奪之法。必奪一法而縱一故。若言奪
數論意許假我用劣實我用勝二。而爲假我
用勝者。可云唯爲假我用不可加勝字。
非唯奪劣。亦奪於勝。何許勝哉。若言眞
假別者。若奪眞勝必可縱眞劣。又若立者
二意許倶奪者。敵論相違宗是何處法乎。不
可言能別處意許差別。除於立者二意許
之外。既無意許法故○
  此章難勝劣意許總有七難
一者二差別倶被非過 二者不樂爲不共
許過 三者意許二三倶不成過
  已上三難同言顯有失失上會畢
四者所立不成過 此難不依勝勝勝劣諍。
設雖何義
 同喩臥具等上。若有實我用勝義者。可
 有所立不成過。是故可云取假用勝共許
 義爲同喩。不取實我用義不共許故也。
 故明燈抄云。喩須同許故。不得取所樂
 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受用臥具。一
 相同喩是同性相
五者無共同喩過 六者勝劣不相形過
 今云。假我用勝勝者。堪能義也。假我能
 用眼等義也。未必對實我劣。是只降眞
 用之勝也。和合假我。假有見聞等事業。
 總爲別依。似用眼等。是功能堪能相
 云用勝。非對他實法云用勝。若破神我
 用勝妄執*了。還尋佛法宗。先所呼勝言。
 唯是假施設方便也。非自許有勝義。譬
 如渡水*了レハ即捨船筏耳
七者縱奪不得過 今云。奪數論假我用劣。
 而以爲假我用勝者。以同喩力。正押眞
 勝假劣。以成眞劣假勝。何必對縱哉
主恩云。他用之下。有實我有假我。神我樂
爲也。積聚不樂爲也。樂爲勝不樂爲劣也。不
樂之劣。還以爲勝。樂爲之勝。還以爲劣。以
同喩力作能違量云云
 尋云。神我敵者不許之。何云樂爲勝還
 以爲劣耶 答。同喩力。正所推成。當眞
 劣假勝爲言然而正取假勝作能違也
 問。何能違以前有此詞乎 答。此事往日
 有二推。一云。依因喩力。作能違*了後。
 遂可爲劣勝。敵者先立知可如此之意
 也。正能違後。如此可改也。二云。能違以
 前可有此詞。敵者先推尋比量過相。出
 詞徴責之也。臥具等是假勝眞劣物也。以
 之推者。眼等假勝眞劣歟可問也。此時立
 者。不能出詞。只相待能違若有過相
 哉許也。若聞意許者我過忽可顯。若
 如敵者責云者。可背自宗故。閉口不
 能答也。然間敵者得自在。喩力
 推&MT06279;。先如此定置歟。以此事云。還以爲劣
 等歟。此即爲顯敵者欲作能違之意
 也
 問。若爾。立者既信伏歟。能違量可有相
 符。若未信者。不樂爲猶假劣。未成假勝。
 責立有何益耶 答。立者雖不出詞。
 心未信故。能違不付相符。然而爲作能
 違。敵者預シメ推不樂爲體。令成假勝也
 敵者過相以前。出シテ之問
事。以審察可爲例
 敵者恣進止事 以意許加勝劣言。又以
 共許言。作定立意許等事。可知也。又爲
 成一宗成多量時。敵者於前量不勘
 過。前量時敵者既起了宗智*了シカハ後量
 雖須付相符。全不付之。猶存本宗義
 故也。今事又此例也
主恩云。始立量之時。敵既不同時。豈以敵
者假我用勝之義。爲片差別耶
 今云。此事不審也。設雖無同時敵者。數
 論安立此量之時。必擬宜敵者。可對其
 不信神我之人。即後代佛弟子等也。不
 信神我勝用之人。必可立眼等假他用
 勝故也。若不爾者。數論所立量。豈非悟
 他門哉
  勝勝傳
勝超擬講云。貞松房先徳。難勝劣義云。意
許差別者。此&MT06279;ストニハ云事也。立必爲他用。
是立此神我用勝。非假我用勝。何云假我用
劣耶五卷私記
第二文也
以之可成二勝義。夫差別者。
此也非スト也。立必爲他用之時。意
是神我用勝非假我用劣故。成差
別也。以之案。諸不樂爲宗。非立者之所許。
遮非彼故。成片差別也。若爾數論師。雖不
假用勝之義。差別眼等是神我用勝非
假我用勝故。二勝差別義。尤被成立者也」
問。若爾有性量。可是差別相違。勝論意。有
性者意許離實有性也。雖不許即實有性
片差別。此離實有性也非即實有性。
可爲二差別故 答。此例不齊。師主宗無
即實有故。不可云非即實有。數論宗有假
我用勝物。故對望非彼云也
  能違宗必與不樂爲同事
論釋能違量。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
相違。積聚他用疏釋此積聚他用言。論雖
無勝字。量義意必然云云知積聚他用者。即
是積聚他用勝也。而論既云法差別相違積
聚他用。以知積聚他用勝。是法差別云事。故
疏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云以積聚性
故因成立法差別積聚他用。此即指能違
量所成立假他用勝也
  假劣攝屬樂爲事
註釋云。○問。若二用勝爲二意許。假用劣
義在何處耶 答。攝屬眞勝所樂宗中。是
故文中不別擧之
 難云。二勝互帶二劣者。二差別各可有
 眞假二。若爾一自相下。可有四意許。豈
 要有二等義哉。又立者宗。成樂爲時。可
 犯一分相符。有假我劣用故。敵者能違
 成不樂爲時。可有違宗失。帶實我用劣
 故。若云眞假劣用不正意許者。四宗中
 何。若傍義準宗者。二勝差別。既非言顯。
 何以彼所帶二劣用。爲義準宗。義準
 宗必言陳傍成故。況假他用劣。眞他用
 劣。既帶他用言。何云傍義準宗。義準
 不帶言故。又此義意。與所立法者。可是
 樂爲所立。豈以義準爲所立宗哉。若又
 不顧論宗者。可正所立。何云非正意許
 哉。乍爲樂爲差別。非正意許云事尤不
 然
勝超云。疏釋能違量。但可難言假他用勝。
不得難言實我用劣云云今案此意。不樂爲
片差別。有假勝眞劣二義見タリ。不樂爲片
差別。有二物中。若立實我用劣者。可有
違宗過故。但可立假我用勝爲言以知以
眞他用劣。攝屬不樂爲假我用勝云事。又若
以假用劣。爲片差別者。如何不云不得難
言假我用劣。知假用劣。攝屬樂爲神我用勝
邊云事是私案也
可祕之
  立者前無假我用勝片差別事
註釋云。問。有如大乘對他立聲無常。意許
是識變無常。以之爲差別。纂破之云。今謂
不爾。如成他用。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
言顯。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
替處亦失言顯。何名差別已上若數論不許
眼等假用勝。然即以彼爲差別者。即違纂
云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顯。○答。大
乘全不許非識變無常。故遮識變時。亦失
言顯相。數論雖不許眼等假用勝。然同喩
臥具。共許假用勝。由此替處不失言顯○
 今云。此義意者。雖不有法之上義。以同
 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有假用勝義。
 不是正取同喩。其體雖同喩。其義通宗
 下。能違宗眼等上假我用勝義。即是敵者
 宗也
主恩云。往年一見註釋所難及會釋等。○信
有法差別作非大有縁性。是弟子五頂之即
實有之義。還削法差別假我用劣之立論意
許。謬爲假我用勝敵論之差別也云云
 現行註釋。以同喩上義。爲片差別。主恩
 何云取敵論差別耶。可思
明本抄第三


明本抄第四〔内題云有法自相〕
  有法自相所立法
問。今量者以何爲所立法 答。離實有性。
是其所立法也。仙人本意。欲令弟子知大
有句體故
問。離實有性者。法有法言陳意許中。正在何
處 答。古有二説。或在能別。或在有法。今
依後説
問。若在有法者。望此何判同異二品哉
答。此則疏問也。自答云。今若但以有性與
同異。爲同品。可如所責。違前論文。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
有故。即此過無違論理大意可知
問。此答恐未窮。設望離實有性。雖判同品。
返是望有法也。會兩論趣如何。豈以云離
實有性。顯法而非有法之義哉 答。此難
可爾。諸徳記猶未分明。但離實有性。是有
性言陳下。意許別義也。意許別義。即是法也。
故以顯意許。能示法名義也。此事炳然故。
諸徳不勞釋歟
問。有法及法。三重對中。先陳後説對之旨也。
其法有法下各有言陳意許。先陳言許。皆得
有法名。後説言許倶亦是法也。豈以爲有
法意許。得法名哉 答。言陳意許。如次自
性差別也。自性差別。即亦有法及法也。體能
有義。以義生屈曲解。故意許別義者。能有
屈曲。生物解故。得法名可知。凡三重對自
共。皆如次有法及法也。始不可疑之
問。若爾唯以此一義。名所立法歟 答。又
有一門。所謂彼離實有性ヲハ。非實能別處。諍
之成之。故寄後説能別。亦得法名。故義斷
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
即爲所立乃至不望有法。名同異品云云
問。意許既在有法。帶言陳故也。若爾有法
處諍之成之。何爲能別所別哉。設展轉所
成。雖不離能別。猶非正諍。何寄後説。勞
求法義 答。一切比量。必能別爲諍。文理
如常。今比量者。即非實言處。顯離實有
體之義。是以方便。爲義寄能別。重意云。
離實有性。正是體也。體而置有法處。離實有
體者義也。義而顯于能別。其有體義。與同
異性均等也。彼大有體。異同異也。同喩力。
雖及于義。不至體。立者矯自義傳欲成
體。敵者探之。遂爲異品。彼體及義。共得法
名。疏及斷互顯之
問。義斷意者。不論體名法之義歟 答。亦
有之。故下文問云。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
違因哉答文云。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
若加言已。則名爲法有性言陳略。若顯意
許。加言立量者。可云有性離實有性。爰知
未顯意許之前。自具法義。故纂要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古義約意許量。後説能別。名所立法。
云云。今義者不名別量。只乍意許別
義。有法義。若加言者。
即可當彼後説
問。義斷顯本疏意。其義全可同。何初別義
出之。後文似疏意狹斷意寛哉 答。今所
料簡。依貞松房傳。可勘彼記或人勘本疏義
斷由來深知
其趣如
別記
問。義斷有義爲法者。其有者有體之有歟。
有性之有歟 答。子島御意。離實有體之有
義也。有法所擧。雖大有性體。非實能別
ニハ。義成之故欲爲法爲言
問。若爾疏既以離實有性文。又是述有體義
歟。設云爾者。既云離實有性。定可呼體
答。誠依文相者。既以離實有性者。意許大
有性體也。疏第三卷答文。彼説離實有體有
今有性言。當上有性言。有別體者。彼
有體義也。記文疏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下
疏唯有離實有性二義。有體義不詳。故加
繼之。非以疏有性爲有體歟私記古點本。
從性字返有
字。若上綱正御
訓者。上義可思
若不如此者。上綱得何深旨。
失理背文哉
問。義斷云加言者。何處加何言哉 答。約
所違量。若具顯本意者。須云離實有性。是
加言也。此有二趣。先有性言陳。加
意許離實有性是一又能別非實言上。加
非實有體有性ナレト云言。彼此似異。實只是一
量後説能別也。以具立詞。見前不盡量。後
盡理量皆前量上加言也
問。如上成者。本量能雖含離實有體
義。未及有性體。如何對彼。以同異性。勘
爲異品哉。若又實望有法有性體者。遂違
兩論。若其諍二重。展轉成者。非子島御本
意哉 答。有法云有性之時。意擧置離實
有性體。能別下離實有體義。返顯前有性
故。能別之所詮分。雖非正體性。其所諍決
定。可及有法體。重意云。有法擧體。能別成
義。義返是體也。何不爲異品
問。若爾上綱御意諸比量諍。能別顯盡以否。
若盡之者。非實處直可帶體性。若不必帶
者。背彼御本志。何以所諍爲故。殊成別作
法哉 答。上綱本意。比量樂爲。必以能別
言。必尋知之爲言其樂爲一一事。未必能別
下盡歟。但作有縁性量。以能別定可知作
大有縁性。若非實能別者。只如有法自相。可
尋有性體。由何知非實言欲成作大有縁
性耶爲言
問。若爾尋非實言。可知有法意許。何非實
下。更兼有體義哉。表裏二重似無用 答。
擧有性立非實。依顯相者。須云諍義之
量。而仙人本意。必可諍體。知此旨見量作
法。能別非實言。言汎爾即離體。顯有體義
也。凡兩宗諍法體時。能別多立有無言。如
云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也。今量尤
當其作法。可知非實言有表裏爲言
問。若爾諸能別立有無量。皆望彼有法勘
同異品歟。設云爾者。成體正比量難有。觸
別有體量。無性比量等。豈皆墮似比哉
答。此事未聞先徳詳記。愚推非一。其一義
云。マ">如内外道爲立敵諍神我等體。立有無
能別量。諍可至有法。多可犯有法自相
過。若共禀一師。擧本師所説法門名。諍其
別體者。實是諍義也。成觸生觸等即其類也」
問。今量所立法者。持業依主二義中。依何立
名 答。略纂有二釋。倶有其理。然宗家處
處。似存依主。今量所立法。又以可爾
問。有性與非實。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不離
有性之非實也。是其所立法也離實有性。既
在前陳處。收雖所立。非所立之法。設非
實下。雖顯有體義。猶非有性體。若又就有
法下意許。直論之者。離實有性只是體也。
對何云之法哉 答。以離實有性名法。上
既辨二所由。隨其二義。倶可成依主義。先
言陳意許相對。言陳爲體。意許爲義。意許
是所立之一分也。正得法名。在意許別義。
何非所立之法。次就前後對。非實能別
法。其下離實有體義。即所立之法也
問。就前義。若言陳爲自性者。是宗依非所
立。所立既總宗也。何加有性言。爲所立體
哉 答。此難一往可爾。但加言已可見之。
彼總有性。即當先陳。別義離實有性。又當
後説。常不相離性易知
問。就後義。有體而非有性。所立不窮。何爲
所立之法哉 答。非實言上。加言云離實有
性。宗義能極返見不加言。離實有體之體。即
當大有性。以上二義。不加言時。雖非分明。
准加言能知之。有何疑惑
 此義先年粗所案得也。然而未及委細。
 今度重潤色之
  所立法異説
有法自相所立法之所在。大有二義。一云在
能別。二云在有法。於先義又有二義。一云。
所立者不相離性也。法者極成能別也。所立
法望之判同異二品。其故者。若對總宗。論
同異者。瓶無常異聲無常。一切量可無同
品故。不離聲之無常者。所立也。法者彼總
宗之所依。汎爾無常也。故疏云。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此義意。所立既屬于極成能別之
處。知設雖有法自相差別量。所立必在能
別。但能別非實下言。雖成離實大有性。離
實有性。是有性體故。還含著有法。一切量諍
在能別者。前門也。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此
意也。四宗差別依後門。如是成立於有法
者。此門也。二云。所立法者。以不相離性名
法。已望所立法。取同異二品。若極成能別
云法者。豈有同異二品哉。所以何者。同品
者。非與宗一物。他法上義。與宗相似品類
也。瓶無常與聲無常相似是也。極成宗依
云無常者。不分何物無常。汎爾無常云事
也。此中敢不分差別。何望之云相似品類
哉。故疏云。謂若一物。有與所立。總宗中法。
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説名同品總宗中法
者。以法猶攝總宗之旨分明也。又齊均相
似者。彼此無常。體異義似云意也。此義意。猶
離實大有。在能別處。以何知者。一切量必
以能別爲諍。爲所成非成對此意也。理門・
正理。所定性相也。所以非實者。極成能別。
不離有性之非實。是總宗法也言陳一類
所立法也
實者離實有體爲言故疏云。既以離實有性。
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云云有性
者。有體性之義也。同喩同異性。離實而有
體故。一重猶成此意許。所立法均等有者。
此義也。而依實尋其意。離實有性者。爲大
有離實爲言尋此實意。遠成異品。所以成有
性自相相違也或人云。離實有者是言陳分也非
實義也。意許ハ實不均等爲言
意云。説有法有性言之時。立者意雖謂ヒキト
離實大有性。此不云有法意許。其意未顯
故。以能別非實見之時。始知實有性&MT01319;故。
云非實能別之意許也。此義不云能別意
許。後銜著有法。有法離實有。直能別處成
之也。故斷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
法。望此即爲所立。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非實言。釋所立法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之故。會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文。知寄能別
成立名法之意也已上子
島意歟
子島存有法差別別作法之人也。彼義大
旨。一切量樂爲。以能別可知云云但法差別
量。與餘有異。言陳下。等帶二差別。無別
顯樂爲之言故。追可記之。付有法帶意
許之義。又有多義歟。一云。有性有法下。有
一意許量。所謂有性離實有性云量也。加言
是法自相量也。置之意許。即有法自相也。此
意許量有言陳。又有不相離性總宗。對彼
總宗中離實有性之法。判同異二品也。以非
實爲一重所立宗依宗體兩重
准常可知
以非實義。欲
傳成有法處離實有法性。喩力正及初重
非實法。成之畢スレハ有法下第二類所立法自
成立。故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正以
因喩成分齊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如是一
重成畢。第二類宗自立爲言與子島殊其意可
知。彼成法即成有
法也
爲言
此義總宗之中法也子島不然。無
別意許量故
此義意
宗分四類者。意許自本。在有法故也所成
非成日。雖有法下意許。猶爲法成之。意許
量總宗法故子島以法義爲本會有
法仍與今異可知之。
言非實等
者文。以非實言。傳尋有法有性之意也。凡
此義云意許云差別。是同義趣也。而差別
者。體上別義。即有性言陳爲自相。離實大
有爲別義。故疏言。離實有性是其差別等文
意許者又帶言陳。而不言盡義也。離實有
性者。其名留于有性。豈非有性下意許哉。
以法差別可知之。差別者。言陳兼二意許。
雖等呼之。意此也非也。二等若不
帶言者。豈有此義哉
 尋云。有二重所立云事。甚似煩。不如非
 實能別處直成大有。況二類宗。皆是因喩
 之所成歟。將因喩只成非實能別歟。若如
 後者。有法有性。恐非此量所成。若兼成
 二種者。同時并成之歟。將先成非實一
 重。後成有法歟。若一時成者。成有法邊。
 猶背兩論。若展轉前後成者。又有法別量
 所立哉。況以非實宗。方便成者。豈以宗
 爲能立哉。次意許有別量者。證據有
 何處哉 答。諸矯立量。樂爲イイ言陳不顯。
 若唯成言陳一重所立者。立量本意不顯
 而止哉。故必成立二重所立法也。但一
 時成之意者。有法擧有性ハト之時。意中
 許此有性離實有性。是正所立也。爲
 顯此樂爲宗。能別云非實。示方便宗。若
 成此非實宗者。有法下意許所立。自可
 成立安立シテ以因喩引非實能別言陳。
 成方便一重所立。即有法下離實大有性
 意許宗自立。意許樂爲。方便所立。二重相
 。方便宗立*了。意許宗即成立也。以非
 實宗。今一重又非成意許宗。故無宗爲
 能立難也。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正以因喩成分齊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
 如是一重成*了。第二類宗自立爲言次有意
 許量云事。以理門望爲量等釋可爲證。
 又以加言量推知之。以母胎内子具四
 支五體。可爲譬也
一義云。意許量云事難信。文理共不分明
故。此量所別能別處。更有別量法有法旨誰
信之。又何處有此證哉。所以可云。不加言
時。有法下只有離實有性法宗ノミ。若加言時。
正具宗支也。以何知者。且法差別必爲他
用能別下。有眼等神我他用ナレト云之意許量
哉否。若具法有法有之者。必爲他用能別言。
不帶眼等言陳。豈有意許量有法哉。若雖
不帶言陳有意許者。不所成之木意。若
彼無意許有法者。離實有性又准可知。依
之可云。總宗者只離實有性即有性上義
故云不相離宗也。彼聲無常量。總宗無常。
能別處無別聲有法。不離有法聲故云總
宗也。若強具有法者。所立分猶成兼有
准。准知有性下總宗。不同別宗。屬有性義
許也。不必言下具有所別能別歟
又一義云。總宗時有法。是極成所別也。且付
聲無常量。擧有法時。無別委曲。至能別
分別聲無常聲之時。始立不離聲之無常。
汎爾無常異也。以之云總宗也。有法
意許總宗。以之可推。有性只言陳有性也。
不離此有性之離實有性ト云ヘハ。總宗有法自
成極成有法也。彼相違者。兩宗相對云相。
違者是常違無常義也。如此總者。有法能
別相對之名也。宗者其中能別イイ是正所立也。
正所立必極成能別之下。不離有法之法也
 付此義。互相差別時。以有法別能別者。
 只義之所也。實以後説。分別前陳。是
 正量宗義也。仍有法只極成所別ニシテ法有
 總別兩重也
 建久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安養院記之。
 以上重重差別。只任愚意記之。可問先
 達嚴訓。有意許量者。先師正説也。付彼
 猶有不審歟
子島記云。文云。問前論説云。○相違因耶
云云此問意何。答。此問乘次上問之答來
也。意云上答中。彼説離實有體有性爲宗
有法。同異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云云
就此答。發此問也。謂若言離實有性。爲宗
有法。同異性非離實有性。故爲異品者。此
論上説同品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
同品云云異品翻之。但望所立法。説同品異
品。非望有法。而何今望有法。定同品異品。
以同異性。勘成異品。云有有法自相相違
爲言次文云。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爲
同品。可如所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
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有
此過。無違論理云云此答也。意云。若但有
法有性與同異性。相對定判同品。以同異
性。望有法有性。非同品故。勘成異品。可
如所責違前論文。而既云有性非實。其非
實言。顯有性離實有體。爲此離實有體。
以同異性。爲同品故。亦是宗中。所立法均
等而有。然顯失之時。還成異喩。故有此失。
不違論文爲言文雖頗隱。義意必然也此答中
諸人
就文相致疑曾
不可被欺之
邑記云○斷云○云云
今依此記。料簡疏問答云。問意爲顯成
有法量。猶有得法名之義。以所立法。對
有法自相名問之。答意云。有法有性者。言
有性也。未及云離實有性之意許。若以
同異望彼者。誠可違論文但字對加離實
字大有性也
非實言處。所成之離實有體之義。望同異
性。論同品異品故。不違論文爲言重意雖
有法有性。既能別成之時。猶名所立名法。
對之同喩。何違論文哉爲言於此有與喩
均等與不均之二分。若欲假同喩力之故。
未及大有性體。先以離實有體之處欲
令見所立。此分與同異均等也。但立者本
意。欲立離實有體之大有性。以之望同異
性。不均等。令缺後二相此義也
問。疏既以離實有性者。表離實大有性體
也。何云有性者有體義哉。所立法均等有
者。顯立者欲令均等之意也。而不均等
故。爲相違因爲言子島*料簡似不叶文
答。遂所爲過。同疑難趣。而疏文云均等有。
直得其意。須令均等。二義中。順文章。既爲
釋均等義。云離實有性。以知有性者。有體
義也。又斷云。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有義者
不表大有性體。顯有體之義。見疏文同彼
記引合斷文。
其志在之
問。於均不均二邊。何不釋不均義耶 答。
今問意。偏謂與有法不均等。爲奪問意。
均等邊歟
問。子島御意。以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縁性等。
名有法意許歟。將名能別意許歟 答。可
名有法意許也。凡於前陳後説。分言陳意
許。是因明大綱也。又意許差別者。言陳下別
義也。如云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
別義故也。如此文釋。諸處既分明也。尤可
云有法差別。有法意許也先徳中有實名能別
意許義彼遂銜著
有法故會諸文。子
島專異彼義也
問。子島意者。作有縁性量。能別勘意許。而
名有法差別。豈不能別意許哉 答。彼別
事也。凡於上綱御意成有法量中。或有偏
帶有法言陳之意許。有法自相本作法。及唯
識比量等也或有帶能別言陳之量。如有
法差別別作法也能別言下有法意許有量。
猶不常義不可以彼推餘。何況作大有縁
性等差別帶有法能別二言陳也。作有縁性
者。即有性義故。是以雖似能別下意許。實
猶可名有法意許也。故子島斷噵云。其作
有縁性。則有性故タリ。作有性上差別。名有法
差別。今正所諍。雖是宗法。爲成有法所
諍故。名有法差別云云故知。有性與作有
縁性。是一義也。作有縁性者。委顯其意也」
問。若爾如何。有法意許。能別處成之哉
答。有法云有性之時。立者雖呼大有性。其
言中未顯何有性。能別云非實時。顯離實
等別有體之有性ソト。爰始知。欲成大有
也。能別直攝大有性者。雖須云能別意
トモ。非實言陳。不帶有性體故。付言所帶。
可名有法意許。而深令知立者本意故。名
能別所成
問。若爾因喩。先成能別言陳。能別更成有
意許歟。若爾猶成兩重。此義有何
哉 答。此義樂爲ヲハ能別處フト可云也。帶
言陳雖有有法處。於後説處被成立。不
爾不可名比量所立。此被成之分。因喩所
成也。正成其言陳。言陳本所志之。有法
自成立。然者直於能別處成スト云モ無過。又以
能別成之無背。不同有法有意許兩重而
成義。彼一向在有法下故。非比量所立。
若非比量所立。者。豈云法哉。今義異彼。
能別處ニシテモ所成云故也
問。以何知之哉 答。義斷云。言非實等者。
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不望
有法名同異品云云先牒非實言。爲令知
法義也。有義爲法者。顯同喩所及也。即爲
所立者。以能別義得所立名爲言不望有法
者。遮不對有法也。彼兩重置義。遂必對有
法也
問。子島猶遂成望有法。本在所別故 答。
自本云差別云所立。之二門異也。今於所
立門。遮有法也
問。若爾何云如是成立於有法云如是資益
有法義成哉。如文者二重不同。先成法
*了。後有法義成ストミヘタリ 答。能別處諍畢スレト。有
法成スト云也。不同二重有淺深
問。一切意許。以能別顯者。取樂爲簡不
樂爲之意歟。若爾法差別量。此義難有。言
陳等帶二差別故。若又不限樂爲。豈以非
言不離眼識言。兼顯不樂爲哉 答。法
差別量。意許直在能別處。爲因喩所成無
疑。二等雖同呼。以立者本意可知。於有法
量者。有法本非所立。能別處又無顯示旨。
以何爲此量所成哉爲言以取樂爲。簡不
樂爲。不云能別爲諍也。子島於有法差別。
猶能別作有縁性。等帶二差別。知非嫌不
樂爲之意也。只令知欲諍其門許也
 建久七年五月十九日。於笠置記之。子
 島意有法下有意許者。相傳義也。其後
 又推云。存別作法義故。能別意許歟。而
 猶有疑惑。今遂決之*了。不同相傳義。
 又非能別意許也
 有法自相所立法案立。及十餘箇度。皆得
 一韻。今略載七義。初後二推叶子島御
 意歟。餘義如別記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問。唯識比量。以何爲樂爲宗耶 答。依大
疏等。以有法色下非定離眼識色。爲樂爲

問。今量爲破外人離心有實境。有法擧色。
立不離於眼識。不離言顯遮別體。何剩成
有色體哉。離不離二門之中。離者彼此相
望。顯有別體。不離者翻之。既相從門也。豈
順彼意許哉。爰知此量。不諍色體極成眼
所行色故也。於其色。成不離能縁心之
義。破外人離識實境也 答。非定離眼識色
者。心中色也。四分殊故不即。一心用故不
離。非即非離是中道理也。并遮増益損減。
若專成色體者。何云不離於眼識。若偏破
色體者。何有法言陳帶而成之。當知此樂
爲*不同汎爾成體之量。又不偏破色體。
重意云。外人以爲色心。執心外有別體。
大乘唯識宗。遮其増益執。外人聞之。亦謬
謂大乘宗。唯有一心之外無物。眼識所縁。
即眼識體非色非境。今量破二邊執也。是
故有法意許。爲非定離眼識色。色故不無
體。不離故不有別體。能別言陳云不離於
眼識。雖破相離。不一向廢色處。不離之言。
自本不捨二門之義也。但如疑難者。偏
諍能別歟。若爾何三藏大師。恐有法差別。
因上豫置自許簡別哉。疏主解釋擧人所
知也。況外人執境爲實。其所執實境者。當
情現相。遍計所執無法也。未知心中現依
他相分。大乘破之。何不兼二門。眼所行
色雖極成。其色中本質影像等。亦有種類
也。閑可思之
 有別愚推。如餘處記。今記不同學者偏成
 體
  但由法故成其法事
尋云。就有法自相量。成其法者。不加言量
能別歟。有法下意許歟。加言量能別歟 答。
此事前後所案異也。若依先案者。法者不加
言量能別也。有性下離實大有性。能別所成
故得法名。依子島意者。既以離實有性而
爲同品等文。寄能別得法名也
問。疏下文云。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有
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
此文指有法意許。離實有性名
ミヘタリ 答。以非實言。所成意許離實有。名
法云也
問。若爾。何纂云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
等耶 答。疏直就不加言量。能別所成故
顯法義。然而其義猶隱故。爲知其法義。纂
以加言量釋之也。有性非實量時。雖無別
量。見須加言立。他量能別故名法爲言重意
云。法者生敵者解之義也。意許&MT06279;而在有法
處之時。法義難知。仍釋其法義有二筋。一
者不加言量。能別處成故。二者遂可爲別
能別故。疏纂各出一義 答依今
案者。但由法故成其法者。直指有法下意
許離實有性也。成其法者。法者離實有性
計也。成者能別諍之也。故疏云。理門望
諍有法之上。意許別義。故云但以法成其
明燈抄釋此文云。若望法上意許。不
積聚他用。有法*之意許。離實有性。作大有
縁性差別義。唯成其法。故云但以法成其
子島引用此釋。明知乍置意許。直得
法名云事。但不遮能別之所成故。名法之
門。如義斷等。仍可兼二門。如端委問答。纂
要釋如前義。
 九句相攝事。准可知之。故菩提院權別當
 僧都。探題初年。有法自相專精九句相攝。
 至下別可記之
  非離實大有言陳不無有隨亡事
纂云。今此不無。無即離二。彼意許者。即此言
陳。不無之有。不別有彼。意許大有。故違所
諍。正違言顯。故但名爲。有法自相言陳不
無之有之下。唯有一離實大有。此外更無他
法。而以非實言。見有法有性。知即是大
ナリケリト意許既即言陳*了。尋意許不加言。
非言陳之時。表裏倶破。自相即亡也
問。勝宗意。三種有性。其體各別也。故斷云。
誰言五頂有性含即離云云故知共許有。非即
大有性。若二有既別體物也。何擧不無有。
呼大有哉。況不無有性。有即性也。大有性。
實等不無之性也。持業依主。得名不同也。何
有即性名之下。擧有之性大有耶 答。共
許有。諸徳意異也。且依子島御相傳者。共
許有者。乍見有別體。終尋之即離カ外無其
體。暫有者。師主對弟子。説教有實有徳等
之時。實等上不無也。今此不無有。師弟共許。
擧之爲所別。師主立非實能別*了。還見
有法有性。其體即離實有性也。有法擧共許
有故。所別極成スレトモ。能別立非實。意許大有
即言陳。故斷云。離實等有。雖是意許。言有
之時。即言顯離。言所顯有外。更無別有
云。既言非實。非徳業宗。明即大有。若非大
有。更有何有。非實等也
 共許有事別記之
明本抄第四


明本抄第五
有法差別
子島記云。問。先有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答。
四相違中都無若斯之難義。何輒知之。一
云。以前有法自相作法。即爲有法差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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