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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四種相違抄 (No. 2280_ 珍海記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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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280

因明疏四種相違抄
 東大寺珍海記之 
疏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而
取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而
爲因故。名相違因。因得ヲモテ果名名相違也。
非因違宗名爲相違。故無宗亦違ト云テ因例
而成難云云
問。此文出來意何 答。就別釋四種相違。
先爲釋相違因通名此文來也
問。論上文云。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
云云釋彼文之時ニコソ可辨其義。然何至別
釋四種相違之文。還解通名乎 答。誰言
上文無釋。故疏中卷云。能立之因違害宗
義返成異品。名相違云云但今就具足云
法自相相違因等。委辨釋其名義也
問。其釋意何 答。言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
者。爲釋相違名。先辨相違之義也。謂立敵
二人所樂成立兩宗互相乖返。是相違之義
也 言此之四過而取他因等者。此四因過
者。敵論者取他立論者所立因。成己所樂
宗之時。以己宗對立者宗。互相乖返。爾時
以因爲能相違。以兩宗爲所乖返。故疏下
文云能乖返因。云所乖返宗云云能相違即
因。名相違因。持業釋也 言與相違法而爲
因故名違因者。且如法自相者。與常宗
セル無常宗爲因故。所作因名相違。相違即
因。名相違因。持業釋也 言因得果名者。
總結二釋也。謂因與宗果名。名曰相違。
若言相違因者。相違即因也
問。何以得知直言相違時。即目因事耶
答。論列名時。云及與相違。不云相違因
故。又疏云因得果名名相違也。不云名相
違因故矣
問。唐和諸師悉釋此文述相違之因義。今
何偏云即因義乎 答。十因章云。若言隨
説因等者。十種皆持業釋。隨説即因。乃至不
相違即因故
問。相違即因者。豈滅亦有因生耶 答。不
然。但與黄葉爲因。不與已滅青等爲因。
即是能相違即因故。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
黄葉是云云燈第六云。今謂。スラク取黄等
爲果。即黄等因。若爾。相順ナルヘシ何名相違
答。此言無過。如四相違因。與相違法爲因
等文以此等釋見今文。要是即因義。但
近代學者多闇文義。偏存朋執廢即因釋。
乍見能相違即因文。強云之因。而亂
高祖微言。甚可傷哉。豈以非宗因相形。皆
云之因哉
問。若爾者。終無相違之因義哉 答。理實
亦有。故周後記云。此解且據因得其名。
ニセントシテ於已前決定相違。且作此解。理實
コト名還是一種云云意者。此能令立者等
解。且據因得ヲモテ其相違果名即名相違之
一義。別於前中卷釋決定相違名。云決定
令相違。相違之決定。第三第六トナレハ并依主
釋之義。且作此即因解。非是宗因相形相
違即因之義。故今相違因與前決定相違。得
名還是一義也。謂能令兩宗相違。及與相
違爲因故。故此相違因亦有依主釋。謂如
決定因令宗相違名相違決定。亦因能令
立敵兩宗相違。名相違因。即第三轉依主釋
也。又如相違宗之決定因名相違決定。亦
與相違法而爲因故名相違因。即第六轉依
主釋也。准此釋意。亦得有相違之因義也」
問。宗因相形而因違宗故名相違義可得
有耶 答。此義疏文亦有
問。若爾。何故云非因違宗名爲相違。故無
宗亦違因例而成難乎 答。周記云。問。今
此四過。正明過因違宗名相違因。今既宗
自相違名相違者。何關因違於宗之事耶。
答。因依主得名。亦得名因違宗也。主者相
違宗是也。因是相違宗之因故名相違因也。
主既違宗。因亦得名違宗之稱云云意云。
因隨宗果者也。然能違宗既違本量宗。能
違因隨之亦違本量宗也。寔因違宗者。源
由唯於異品有ニシテ成於異宗也。智周師意。
明云因違宗之名有也。但云非因違宗等
者。且據非因直違宗故。無宗還直違ヘシト云
例難也。謂因與相違宗爲因故。望於本宗
而作相違。以自有得宗力。往違害本宗。宗
則不然。以非成異因而作相違故。故無
違害能立因也。下由因成宗之釋即此意
也。或又且依一義述有例難事。遂遮例
難還又用之矣
問。宗因相形名相違之時有例難意何
答。若其因不待宗力自所成立
異宗力也
獨違宗故
名相違者。宗亦不待異因之力直違因故。
應名相違云也裏書云。富貴道詮存
即因釋云云。已上裏
問。且如法自相量者。宗言常住時。過失未
生。因言所作時。方乖所立。故因有違義。
何關其過於宗耶。依之疏上卷破古師宗
因相違ト云宗過云。今陳其宗猶未有過。擧
因方過アリ。何得推過乃在宗中云云然今何
強恐此例難哉 答。難旨莊嚴疏意也。雖
然若直相望。觀待即等レハ不可避例難。彼今
陳其宗猶未有過等者。且據聲常。非一
切故トイフ有因隨一不成。破云此非宗過。
若就相違因義。必有相例也
問。若爾。終恐例難不用即因乎 答。理實
亦用之。故疏問答云。問。有因返宗不順因
乃至宗名比量相違等文邑記云。此中前
不齊解。後齊。前疏不許因違宗故名相違
因。由有相例之失故不取之。今既釋通。兼
取無妨云云意云。今通例難。兼取宗因相
即因義也
問。先已嫌因違宗名相違義。定無例難
了。今何還起此問乎 答。上文釋名云。能
立之因違害宗。義返成異品名相違云云
二義既炳然也。今約別釋門。初且依一義。
取無例難義也。然猶欲取宗因相形義
故。遠從前能立之因違害宗義文來。近依
假異宗力因違宗義起問。於答中避例
難也更檢東南院
記又有釋耳
問。如何遮例難耶 答。初不齊解意者。宗
之與因其義不齊也。謂因是能成ナレハ更成異
宗故。乘何宗違害之力還違本宗。宗即不
然。不成異因。假何因力而還違本因哉。
故無例難。次齊解意者。宗之與因齊名相
違。所以相例還助宗因相形之義。以宗違
因名比量相違故也
問。若爾。初不齊解即爲無用乎 答。非無
用。謂前約宗無能違力釋。今齊解意。轉細
論時。設非成異因。但自對因。其義乖角。亦
名相違。且斯常宗違所作因。以所作因成
立無常故。立常宗即違所作也。依此義
邊設齊難也
問。若爾。一切相違因之宗。皆應比量相違。
何故聲常量非比量相違。又無後三相違比
量相違。但説一種法自相比量相違耶 答。
纂云。不言立聲常非比量相違等文意云。
此亦比量相違。但理門論云非比量相違
者。對不許所作性論者立ヲ云也。至後三相
違者。疏自釋此難云。以宗准因。故知亦有
法之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
問。疏中卷釋比量相違云。比量體者。謂證
敵者藉立論者能立衆相而觀義智等文故知
比量相違名非違因之稱。何爲遮例難端
耶 答。彼亦一義也。理實ニハ亦名比量。故
斷云。爲正量違故。名比量相違纂要云。
以立ルニ於宗違正量因。由自共因正故。立
量正違此量。名比量相違又云。理門論
從現量生。或比量ヨリ生。是所縁境タル比量
之具。非説了宗智從彼二智生又疏上
卷云。謂眞因喩及眞現比正成宗故。正名爲
此等正以因亦名比量也
問。若因依成相違宗此過生トイハハ者。應名正
因。成異宗時。必無過故。若爾。未成異宗
即非相違因。離異宗力全無違義故耶
答。今案。且如聲常量。立者立聲常宗。所
作因時。所作性因ヲモテ爲常宗因。爾時。其因
レトモ成立無常宗義。而未立其量。未立量
故。所立之因非是正因。豈彼聲論立正因
人哉。而義乖角順於異宗。故彼所立爲相違
因。若敵論者立無常宗。實如所難便爲正
因。但以正因顯前量過也。意云。就常宗
ルニ因望成無常宗過起也
問。若偏存依主釋義不取宗因相形義者。
有何失耶 答。立義極麁多有闕減。違疏
現文。不顧己過。有如此等過失。立義麁
者。不知令相違力アリト云&T069222;故。不知因得果
名故。有闕減者。乍許因違宗義。不立名
故。乍見遮例難。不用之故。違現文者。乖
違害宗義文故。亂有因反宗問答故。不顧
己過者。若因自本不違宗者。何勞求例難
哉。若許因違宗宗不違因者。還招相例難。
若許互相違者。何宗不名相違哉。有如
是等種種過失
問。若具足スルニハ宗因相形義有何徳哉 答。
離前衆過。即是徳也。又凡相違因者。因於
宗同品非有。於異品有也。異品有故即成
異宗。同品非有即違本宗。依之同品非有正
即因義異品有正主トル之因義。若偏取即
因。便濫不共不定。若偏取之因。則濫共等
不定。二義具足便顯相違之過失也。實
因・即因各別論時。皆具トモ同無異有之義。然
正論者。之因異有。即因同無更思
問。之因ニハ有證據。故瑜伽菩薩地云。若雜染
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理門論
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因義ニハ
無如此文證。如何 答。菩薩地文非正釋
相違因名。但總相ヲモテ説相違因相状。理門論
亦爾。非直釋名。又設釋名。不遮之因故。
不可設劬勞耳
問。邑法師釋云。違正因相名相違因
義可然哉 答。有古徳破之。今應具詳。恐
繁故止之。取要謂之者。不可有此義。有
太増過故。又若別論者。以四不成應名相
違。因義正在初相故。既有此難。何用此解
哉。若約九句因中。亦可爾之
相違即因義。權大僧都并大和講院御傳也。
可檢習之。去永久三年於大業床立即因
義。題者判爲得題耳
後案加一證云。比量相違宗返其因者。以
其因能成異宗故。便屬異宗。是故其因承
異宗之力者也。宗違其因即由此也。例知
亦得因承異宗之力能違本宗矣
疏云。此宗説法略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
此有三重
問。此文來意如何 答。爲釋相違因中有
其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四不
同事。此文來也
問。爾者。三重自相差別皆顯於相違過相
歟。又四相違皆各依此自相差別顯耶 答。
松室云。今疏説三重自性差別事。唯取第
三意許對爲説四相違因。然此中除初法
自相相違。無意許差別故云云今案之。三
重倶爲明四相違因。又法自相亦爲三重對
所顯也。至下當知
問。此宗者何 答。周記云。此因明宗名爲此
宗簡於經中説自相等云云
問。三重者何等。又何云重耶 答。一局通
對。二先陳後説對。三言陳意許對也。此三對
者。次第重累シテ以明義故。名爲重也。謂初局
通對者。約立量門。總相言之。成自性量成
差別量別也。次對者。約前對自性量。又有
自性差別。約前對差別量。亦爾也。第三對
者。先陳ニモ有自性差別。後説亦爾也
疏云。一者局通。對法等言。所成立自性者。
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各別
性故。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別。若一切遍。若
非一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色若無色。如是
等無量差別。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
遍。前局後通。故二差別云云
問。此文意何 答。言對法等者。等取瑜伽・
顯揚也。所成立故者。因所成立宗也新古因明
師義不
同。可檢
知耳
於所成立中有二種別。一自性。二
差別也。其自性者。所謂成立我法自性也。
外道所立我諦我實佛法之中正量等部所
立實我トハ。各各安立其自體性。以之爲有。他
部破之以立爲無。外道所立六句等法。佛法
所立五蘊等法。各各安立其自體性。以之
爲有。他部破之。以之爲無。汎立自性。爲
有爲無。故周云。若有若無所成立故者。此
若有若無非即我法差別之義。汎擬成立
我法二自性。爲有爲無等云云其差別者。遍
非遍常無常有色無色等。我上差別。法上差
別也明遍非遍等相状事。
如諸記。可檢知之
問。雖言我自性法自性立爲有爲無。未知
以何爲テカ自性而成立爲有爲無耶 答。諸
記釋不分明。今案。深推我法各各自性。離
遍不遍及常無常有色無色等諸義之外。無
別自性。但因明法總相ヲモテ安立。汎爾呼召以
爲自性。若深推求。便得悟入法無我理。非
因明門安立道理。所以佛法立眞如法。以之
爲有。外道破之云此無法。復彼外道立云
有我。佛法總破直言爲無。是名成立爲有
爲無。若二外道相對立論時。言我有色及我
無色。非總言有我及無我。故不立我自
性。但於我上諍色有無。色即我上之差別
也。由此應知。有無雖同。直言我有直
ヲハ我無。爲立自性。於我之上言有色
ヲハ無色。便爲差別。雖有自性差別不同。
皆是因明比量道理トシテ假施設也。故斷云。瑜
伽等中言自共相。因明論中共相所攝。比量
立故云云松室云。其諸法若以量成立。皆可
所成立故。對法論云所成立。非謂約立
量説言也云云今謂。違斷文。不可用之。
有餘先徳言與内明同者。又不足論。智人
察之耳
問。言我法有無爲自性者。爲是我法與有
無總爲自性歟。爲當直以我法爲自性歟
答。以我法爲自性。至下當知
問。於四種相違量。何分自性差別耶 答。
法自相聲無常量差別量也。謂不成立聲
之自性。但成聲上無常義故。故有差別無
自性也。法差別眼等必爲他用量成自性
量也。若約方便成立邊者。成差別量也。謂
數論對佛弟子。立有眞我故。立我自性有
也。然爲避過。方便シテ以眼等爲有法。以爲
他用爲法。成立眼等上爲他用ヒラルル義。不立
眼等體有故。成差別也。有法自相有性非
實等量成立大有離實等外有別自性故。
成立自性。有法差別即前非實等量寄言
顯之中成立有縁性義故。通云之者。非實
等三比量者。自性差別並成立也
問。聲無常量云無自性事。有何證據耶
答。義斷云。若言即成スルヲ聲無常等云成立
有法者。不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種。
一自性。二差別。若成スルヲ聲之無常亦名成
自性。此二何別明知局通對意。聲無常量不
成自性。既不成是自性。更論何自性哉」
問。眼等必爲他用量成ト云我自性有事。有何
依據耶 答。金七十論云。爲顯我有故。而
説如是偈。聚集爲他故。異三徳依故。食者
獨離故。五因ヲモテ立有我云云今積聚性因即
成我有第一因也。故知成自性也。又纂要
云。立有爲ルニ有。方便成立。義即無妨。直
レハ有法。即有前過有法自相相
違等過也
如立他方佛
有。方便立云他方。是有法。定應有佛。是法。
以有機欲及修行者故。如此世界。又如烟
立火等量云云 出理門。可見
疏上卷耳
又疏上卷云。問。
若説我是思。所別不成者。如何可立我等
而有。答。若有所簡即從便無過。謂我能詮
必有所目。如色等類。便無過故文 言無過
者。謂無
所別不成過。非言全
無諸過。是正比量也
例此量可知之
疏云。二者先後乃至分爲二門
問。此文意何 答。先陳爲有法即名自性。
後説爲法即名差別。如先擧聲以爲自性。
汎言聲時。直表聲體無屈曲故。後擧無
常以爲差別。以無常法分別於聲故也
言佛地論云等者。引證也。有先徳云。證局
通對云云諸師多云。先後對證云云後義尤

問。此文順局通對義。何云先後對證耶
答。若局通對ナラハ者。明局通對中可引之。
今先後對文引之。何勞迴文哉
問。所引論文如何料簡。又證義如何 答。佛
地論正文云。如實義者。彼因明論ツル自共
與此少異。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
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付己體不共他
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
法。如縷ヲモテ貫花。名爲共相云云彼因明論
者。云云不同。或云入理論吉祥院私記難云。
前論何引後論哉
或云理門論。或云集量論。或云直指因明
門義。非別論説云云今謂。可依集量論義
多。與此少異者。與佛地經所説二相異也。
言彼説者。因明論説也。言一切法上實義
者。色心等法上自相共相實義也。謂色心等
自相。常無常等共相。皆各付著自體之上。不
通他法。於一一法各別有故。故佛地論下
文云。雖縁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
有故云云此即擧經自共二相。對顯因明自
相義也。今疏略直云。彼説諸法局附自性
名爲自相云云以諸法言含自相共相故
也。言若分別心等者。若散位中分別心アリテ
トシテ一種法能詮及所詮貫通諸法。謂如散
心假立無常一法。貫通聲瓶等。理實無常
聲瓶之上各各別有。然於因明不顧此義。
以無常義建立爲一種類法也。如縷貫花。
況喩可知之。證先後對意者。先陳有法非
所成。以非因三相ヲモテ比量シテ知故。後説法宗
是所成。以其因三相比量シテ故。故斷云。但
先陳者即爲自相。後説之者則爲差別。非
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對。以所成者名
爲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相彼因明論
二相即二量境也。故疏下云。是故陳那依此
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體今略明之。一切
諸法各附ヲ以己體。即名自相。不同經中所説
自相。以分別心假立一法寛通諸法。如縷
貫花。此名共相。亦與經中共相別體
知以先陳非所成爲現量境。名爲自相。以
後説所成爲比量境。名爲共相也
問。疏下卷釋現量云。然分別略有四種。一
五識身。二五倶意。三諸自證。四修定者
云。准理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心
縁過去。二獨頭意縁現在。三散意縁未來。
四於三世諸不決智。五於現在諸惑亂智
立論之時。豈必以定心縁有法哉。若散心
縁者。定比量攝也。故疏下云。似現比等皆比
量攝云云先陳有法豈現量境哉。當知是比
量攝 答。此實難義。可檢諸師之傳等也。
但今案云。汎論現量。不可局五識等四。以
外道宗亦許實我現得覺樂等現量故。佛法
學者指彼云似現。雖然非是内外同許。今
依論出四種現量又即佛法中義。非是通
理。依之現比二量隨宗異也。若依外道。散
意親縁爲眞現量。若佛法中。或五識現量
ヲモテ縁色等已。隨彼擧有法。非散心中始
建立也。以非因所成立故。任本云現量
縁。亦爲自相也。若非五識等現量縁者ヲハ
依至教立。亦爲現量。非比量立。以至教者
是現量中之所攝故。故疏下云。以佛法許
至教亦是現量攝故云云准此釋文。一切先
陳非比量立。以所學教所説之法爲有法
宗諍其義故。若無ヲハ依教更可成立。理應
爲法。設爲先陳。應是所立法宗攝也更思
問。如有性非實等量。有有法自相相違過。
有法差別相違過。以其本諍有法宗故。因
所成立。豈以先陳故得言有法而非法又
非所成耶 答。疏下問答顯其理云。問。理
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何今説因
成四耶。答。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シムルカ
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シム有性。故唯
成法等文准此文意。言陳有性。此是先陳。得
名有法。非レトモ因所成。理實難彼有法之上
意許離實大有性故。彼意許有非有法宗。
非非所成。雖是有法之意許宗。理實是法ニシテ
因所成立矣
問。若爾。佛法立最勝無直成先陳。其先陳
最勝豈非因所立。何得言先陳ルコト有法
非所成故耶 答。誠難。但據因明理。不諍
先陳。故名有法。而言諍有法者。望其本意。
非立量門直有此義。故纂云。雖但諍自性。
如先擧我。即爲有法。立爲有無。即名爲法。
亦得説和合乃至問。若爾。還諍於法。何名
諍有法。答。擧宗成立ニハ即須加言。説爲成
法。望不加言本意所諍。即爭有法意云。
望比量立。於我體上加有無言。即爲所立。
不諍先陳。但言諍有法者。望其本意未
立量時直爭我體而爲論也。猶猶可案之」
問。言得名不定等者。云爾心何 答。若色
心等ニマレ若無常等ニマレ。但先陳者皆名有法。若
後説時即爲法。故非定何法。故理門論云。
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徳有
云云 非如勝論徳及
有徳法定別異
言若立五蘊等者。約
立量顯得名不定。前量以色心等五蘊法
爲自性。我無我等爲差別。後量以我爲自
性。以思爲差別。所以不定得其名也
問。言以理推之。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
別故。分爲二門者。意何 答。言此雖即前
者。周先記云。此先陳後説。即是次前局通
別也云云言然教少異者。周先記云。對法・
佛地二論異也云云子島云。非直教異。亦即
教旨異也云云今案云。佛地・對法同明因明
二相故非全異。而對法直説所成立。佛地
廣明因明論中所説二相。非直所立。所以少
異也。謂對法論説所立教。佛地論明因明
門教云也。言義亦別故者。周先記云。義亦
別故者。且據局通先後トノ別也云云此亦應
云義亦少異。而不言者。亦言兼顯義少異
也。上已言教少異故也。義少異者。自性差
別相對義分二門別也。教異望總。義異論
別。思之可知矣
問。上云即前。下云義別。猶未分別。請委述
其意耳 答。名義同故云即前。名同者。自性
差別名。法有法名。所別能別名。局通之自共
ニモ有。及先陳後説對ニモ有。故名同也。又倶以
體爲自性。以義爲差別故。其義同也。此
依上卷體義三名之文耳。又局體名自性。
通他名差別。亦即同也。若約立量論同事
者。聲無常量成立能別。於局通對成能別
量也。約先後對亦成能別量也。有性非實
量者。局通ニモ先後ニモ倶云成立有法量也。於
眼等他用量。如聲無常量。亦同成立義也」
問。若爾。局通對意全無以差別爲先陳量
耶 答。古義意亦有。謂我是思ナレト云量也云云
今案。不爾。局通對無以義爲先陳。若諍先
陳必是自相。故邑記云。若以局通先後爲
自性差別。即不得有四相違。前陳無差別。
後陳無自相故云云然於先陳體上兼帶
差別攝爲先陳。由此應知。以我爲先陳
而成立者。即成我自性也。先後對亦先所陳
必自性也。然亦兼帶差別爲先陳攝。其義
不殊。然先陳後説對意。以言陳爲有法。其
中意許ヲモ隨主亦名有法。局通對任理先陳
傍有差別也
問。局通對意。後説全無有法耶 答。若望
比量正所立全無之。以成先陳我法之上
所有別義故。若望方便立。後説得有自性。
如他方有ト云佛量。於他方上有佛之義
爲能別。兼帶所有他方佛亦爲後説而成
立之。即名成有法也。若先陳後説對者。必
無後説有有法義。以後説者名爲差別故。
設成立體亦名差別。以差別上所ナルヲ兼帶
故。汎所成立皆名法故。云義亦別故意即
是也。又局通對自性差別皆所成立也。先
後對自性非所成。差別是所成。局通二相ヲハ
皆攝先後對中共相。所以寛狹別也
問。局通對意。立我法爲有法。以有無爲
能別立量時。豈有無後説非即自性。何云
望比量立。後説無自性耶 答。先陳我法
名爲自性。後説有無猶名差別。故纂要云。
既言所成有二。爲並須成トヤ。爲隨一トヤ
答。隨所爭成乃至問。若爭於差別。可説法
與有法和合爲宗。若爭自性。如爭我有
無。説與誰和合。答。雖但爭自性。如先擧我
即爲有法。立爲有無即名爲法。亦得説和
テ云所成立二種。知是局通對。而言以
我爲有法。以有無爲法故。後説ニハ無有法

問。若爾。何名成有法耶 答。即纂釋此難
云。擧宗成立。即須加言。説爲成法。望不
加言。本意所諍即爭有法
問。二對同異義猶未了也。重分別之 答。
以先陳爲有法爲自性。以後説爲法爲
差別。是等義因明門意也。故於テモ局通門
テモ先後門大同也。然有異者。局通門意者。
偏就所成立中。以體義分別之故。若於不
諍先陳量。則於先陳無自性。不同先後
對一切先陳皆名有法。若諍先陳量。則於
先陳有自性。若諍別有法量。則後説有自
性。不同先後對一切後説皆名爲法。若不
諍別有法量。則後陳唯有差別。何故如是。
本約所諍體義。局通ヲモテ辨義。非約先後。故
雖先陳定體後説定義。若非所諍。先陳雖
體。不取爲自性。又後説邊セハ別有法
後説而名自性也。先陳後説門意者。通約
所成非成。以先後分別之。以先陳爲非
成。以後説爲所成。設諍先陳意許。隨言
陳亦爲有法。不同局通對直以所成名
有法。設諍後説別有法。從正所立義亦名
法。不同局通門乍後説名有法。由此應
知。局通對中尋實體義分別法有法。雖體
非直所成立。本就所成立中論故。不論所
立親疎。但本意トシテヲハ皆名所諍。遠取先陳
之下意許以爲所立自性。及遠取後説所立
之上所帶自性以爲所立自性。法實有法自
相非直所成。及有法差別能別所帶別有
トノコトハ親所立。與先後對同。彼先陳後對
中直就立量門。先所陳非所成故。於有法
之上意許是所成立。與局通同レトモ。非親所
立故。從言陳亦名有法。後説別有法非親
所立故。雖非所立差別。從正所陳能別亦
名法也。重意云。其義不返改。但相從説也
更學
之耳
問。雖寛論二對同異。言繁義雜。難辨之。
請略約一比量示同異 答。且約有性量
論之。言有性者自性也。言非實者差別也。
以是體義局通故。又即言陳有性爲有法。
言陳非實爲法。以是先後所陳故
問。先陳有性者因所成歟 答。必立量門中
所立故。於所成非所成對先後
對名
爲有法。然
尋本意所諍。亦名所立故。於局通對爲所
成立自性也
問。何故爾耶 答。先後對正取後陳安立
法名所立。以先陳爲非所立。局通對
論所成通局故。亦取本意所諍爲所成立

問。後説非實所成立歟 答。局通門ニハ雖是
所立法。而非正所立。以非本意故。先後
ニハ爲正立。約言陳門爲正所立故
問。有性下離實有性爲所立歟 答。爾也。
局通門中爲所立自性。望本意故。以體故。
先後門中約須加言爲法。然約先所陳之
下義。以從主爲有法也
問。有性下作有縁性爲所成立歟 答。是立
量門中意所立故。必須加言立故爲所立。
然局通門即爲所立差別。以是義故。先後
門中望加言可爲後陳義。爲所立法。然望
言陳自相爲有法。以先陳者是言陳故。
レハ先後門須約言陳論之。故隨言陳立
有法名。而體非有法也
問。法自相法差別作法如何 答。聲無常量ニハ
局通門無自性。且論所立ヲノミ故。先後門以
聲爲有法。以是先陳ニシテ非所立故。餘義應
知。眼等他用能別他用中ニハ局通門亦有
自性。立我有故。先後門ニハ唯有其法。爲他
用義正所立故。以我有法可成立故。又從
言陳故。餘義如論聲無常量也。如是等義
應須審思之
疏云。三者言許乃至義如前説問。此文
意何 答。言所陳者。若局ニマレ若通ニマレ皆名自
相。各各局所説法上自體不通他故。意中
所許別義ヲハ名爲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
故上卷云。謂言所帶名爲自相。不通他故。
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他故
又云。三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
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
問。其前局及通者。指何對耶 答。周前記
云。以於局通作法定故取前。後不定故不
云云後記云。此第三對言陳之中隨其所
應前二門也。若據義顯。但攝第二云云
記意指局通對。後記意指前二對也
問。依局及通倶名自相。法有法皆有自相
方何 答。前陳局後説通。倶言所陳故名爲
自相。先陳即有法。後説即法也。若不爾者。
前陳有自相可得。後説不可爲自相。以
前二對意後説必是先陳上義ナレハ皆名差別
故也
問。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立名爲差別等
者。意何 答。意所許義名差別故。法有法
中倶有差別也。若不爾者。後説有差別可
爾。先陳不可有差別。以先陳對局通對。皆
以先陳爲自相故。此是一往論時。初局通
對意。先陳無差別。後説無自相。理實先陳
亦有差別。傍有所諍別義故。後説亦有自
相。方便帶ヲモテ別自相。如他方有佛量也。又
先後對一往論レハ之。先陳唯有法。後説唯是
法。此是先後門正意故。然細論之。先陳之上
亦得有差別。有意所成故。後所成者名爲
法故。必須加言立爲後説所諍宗故。然從
言陳總名有法。後説有自相。兼帶別有法
非所成故。但成先陳上所有差別。資益成
立別有法故。非正所立。以非所成故。即
當有法。如他方有佛量所有他方佛等也。
然從所諍亦名爲法故。非トシテ自相但名差
別。學者須審思。勿疎略矣
問。非取一切。義如前説者。意如何 答。周
云。但取意所成立者故。言非取一切云云
如前説者。松室云。問。其義如前説者。指何
處耶。答。指疏上卷也。其文云。今此因明但
局自體名爲自相。通他之上名爲差別。
准相違中自性差別。復各別有自性差別。謂
言所帶名爲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
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他故。今憑因明。總
有三重。一者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
名差別。寛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相。前未
有法可分別故。後説名差別。以前有法
可分別故。三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
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云云
案。引此文意。總指三重結三重也
問。其言所帶名爲自性。相不通他故ト云意如
何 答。言者即是立者所説言也。此言所顯
義爲言所帶也。謂所詮義爲能詮言所帶
也。不通他者。言聲時。所詮之聲局聲不通
色等。言無常時。所詮無常局無常不通常
等也。不同局通及先後門望有法聲體以
無常法通瓶等故説名爲通。此直就テイフ言所
詮不通離所詮法之外別法也
問。其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
他故トイフ意何 答。非言所詮但意所許説
爲差別。如言他用。總詮爲他受用セラルルヲ。簡
非他受用セラルルニ。然於他用中意許眞他用
義。總言他用時。更無所通。若分二他時。
眞他用之他用義通行差別。假他用謂眞假
既分。而他用義通二他云也。如立ルニ聲無
常。無常雖是聲上無常。就無常論レハ通瓶
等也。云以通他故。應是此意。更不可異求
推耳
問。其云意中所許名爲差別。言中所申之
別義故意何 答。此正述名差別事也。意
者。共相即差別也。然少異者。通他邊ヲハ正名
共相。別義邊ヲハ名差別也。前云名爲差別以
通他故者。非釋差別名。但釋其相也。其通
他者必總中別義也。若總體必不通他故。
如聲不通他。無常則通他也。故他用中
ナル假之眞即通他上。總言ニハ他用。豈通非
他用耶。其通他義是總中別義。以此義邊
正主差別名也
問。釋非取一切之文。周云。但取意所成立
者。故言非取一切云云疏下文云。要是兩宗
各各隨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
名差別其意相當。然周但云意所成立。疏
云因所成等。其言異也。意如何 答。意中許
立爲宗名意許。即因所立名爲因所成立。
此意許爲宗因所成者。必是兩宗立量之前
所諍之義故。亦名爲所諍別義。智周略取
意許宗因所成立トノ義。云意所成立也
問。意中所許宗遍所許等四宗中何 答。松
室云。不顧論宗也。有先徳傳云。傍義准宗攝
云云今思之。可依傍義准宗傳也
問。疏上卷云。今簡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
四不顧論宗可以爲宗。是隨ヲモテ立者自意所
樂。前三皆是自不樂故後三相違意許宗
既是自意所樂也。應是不顧論宗。何云義准
宗耶 答。凡因明法以本所諍立爲能別。
以能別者是所立故。必顯言陳。以由言陳
他解生故。故所諍宗皆應攝彼不顧論宗。
而爲言陳法自相宗。然由矯立意中含之。
或直依義准於言顯下兼帶成之。即以本
諍自所樂宗爲傍義准。以因成之。非言顯
故。不可名爲不顧論宗。故疏上卷云。次義
准宗非言所諍。此復何用。本諍由言望他
解起。傍顯別義非爲本成。故亦不可立爲
正論。然於因明未見其過。於其因過説
法差別相違之因。則傍准宗可成宗義。然
非正立又云。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則四
相違所違差別准此等文。明ケシ以後三相違
量宗名傍義准宗也
問。此等文ヲハ先徳會云。似義准宗。然實不顧
論宗也如何遮其義耶。又委可顯義准宗
義決之矣 答。屈顯文從胸袴。豈足遮
妨乎。然今成義准宗者。凡論所諍者。通
法有法通言陳意許。故下文云。因法成宗
可成四義。有法及法。此二各有言陳自相
意許差別。隨宗所諍成一或多云云然於
此中。以法自相爲正所諍以因明法立敵
兩宗乖諍之義爲後陳故。本諍由言。望他
解故。有法自相非本所諍。但以意許尋言
難也。設立最勝無等。雖非意許。成無之後
陳已。轉資益成。非直立故。二種差別非言
所顯故。由此餘三非正所立。是傍所諍也。
故上所引文云。則傍准宗可成宗義。然非
正立傍所立故。可成宗義。非正所諍。
故非正意耳。又下法自相中云。問。何故初
説法自相因。答。正所諍故又上卷釋同品
云。然下論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名同品者。
唯擧所陳兩宗本諍法之自相名爲同品。餘
意所許是傍所諍ナレハ略而不説。理皆同品
故知。唯取不顧論宗者。依正所立。若通論
傍所立。亦通後三相違也
問。若爾。聲無常量傍顯無我。亦爲所諍宗
耶 答。爾也。若先諍我無我等。立聲無常
寄言顯立此無我之時。有義准宗。不爾之
時即可無也。何以知者。上卷末文釋是無常
等因之文云。等者等取空無我等。此上二因
不但能成宗無常法。亦能成立空無我等。
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若所作因亦能成立言
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所許苦等一切法者。
此因便有不定等過乃至故此言等隨其所
應。故瑜伽説同異喩云小分相似下文
云。隨其所諍所立之法有處名同明知。
聲無常量義准所立無我義亦所諍法也。以
瑜伽同異品釋之故矣
問。既知疏意以所諍名義准。然未知其所
由。意所許宗既立者所樂也。疏主何不立爲
不顧論宗給。哉 答。由此道理云。但由法
故以成其法而不簡別。謂一切宗皆應以
量成立故。故纂云。此意。即理門望爲量成
セム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實等有
然不爲不顧論宗者。爲別義故。非正立
故。其義如前
問。於意許宗。或有宗中比量相違及差別不
極成等過或有因中相違因及決定相違等
過。然何云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耶 答。邑
云。今約非言顯故。云未見其過今案。
言未見其過者。義准故出來過無也。謂不
義准而直立可爲正之物。而義准隱置故。
有比量相違等過起者。可云見其過。然所
有過皆依餘義出來所以。可有過宗者。雖
顯言陳不避之。還其過彌重。如若他用等
宗。若無過者含意遂無過。如聲無常量無
我等宗也。不同遍所許宗・先承禀宗對敵
成立スルニ。必有相對全無眞宗也
問。斷云。若因明中所説二相亦有四對。一體
義對。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性。二差
別。即前第一對與内明體義
對其義同也
二總別對。四相違
是即前第二乃至三先陳後説對。即辨宗依
乃至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
雖違有法及法別義名二差別。然唯意許ニシテ
不是言彰就此中。第二第四何別耶 答。
松室私記云。總別寛。言許狹。云爾意者。總別
通言陳量。言許唯約意許量也。又總別通
能違。言許唯所違也。有云。總別對有道理總
別・立量總別。言許對唯立量時總別云云
非思之。今案。倶約四相違所違。不論能違。
又倶通論四相違。若分別者。言顯量成自
相故。唯有自相無共相。意許量有言陳故
有自相。諍意許亦有差別也。但二對別者。
總別對者。以言陳爲自相。以二差別爲差
別。如他用量他用之中眞他用假他用二種
別。故對言陳總以爲別也。如先内明第二
爲自性。以有漏色無漏色爲差別
也。言許對者。以意許樂爲之宗爲差別。不
論行差別義也。以意許宗爲差別故。且
不論不樂爲。思之矣理實。總別言許倶總論諸
比量。但云四相違者。以
四相違宗
爲證也
問。三重對來意如何 答。爲顯四相違宗
故。謂有法及法如次自相及差別也。故任道
理者。應唯有二宗也。然自性差別有多義。
具足論之分爲四種也。謂依先陳後説開
二相名法有法。於此以言顯意許開二相。
各有自相差別成四宗畢。就此四宗。隨應
有成立有法量。有成立法宗量。此義若
非局通對所成立二相者。不可顯之。先後
對中。不云諍有法故。言陳意許義寛通非
所成故。故因成四宗成相違過。要以局通
而顯示之也。此所成立義。至要故第一辨
之。或寛狹次第故先辨也
疏云。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所作
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問。就此量。撿法自相相違方何 答如常
就能違量。初所作性因者。有廣百論分別破
難。應答云。假施設破非過類次勤勇因
有一分能立不成難。以合離作法案之耳
問。此二量ヲハ聲論師對誰人立之耶 答。有
二傳。一云。對勝論師立之。一云。對佛弟
子立之
問。其各所立旨趣如何 答。依初傳意云。
聲常無常劫初諍。足目標眞似之當初立論
也。故尋其源。正可勝論師。設言佛弟子亦
立聲無常故傍爲敵者。亦不可遮之。故莊
嚴疏云。如聲論者對勝論等依次傳意
云。勝論師對聲論所立所作性故因。有相
違決定非正因。然相違因先邪後正作法也。
豈以猶預因爲相違因能違耶。故知敵量
主者立正因佛弟子非勝論師爲言
問。何義勝耶 答。且以勝論爲敵者義爲
勝矣
問。相違決定難何可遮。論説相違決定云。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
性。此二皆是猶預因故倶名不定疏釋云。
此乃聲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説。所聞性
是前所説不共不定。勝論聲性謂同異性
之故知。勝論許聲性是所聞性而常故。雖
立所作因成無常宗。而被決定相違之過。
非是正因。若對餘宗佛弟子等。即不如是。
能違之量必是正因ニシテ無相違決定也。論説
正因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等
疏云。佛弟子對聲論立此量文取意明知
於一因中。隨立論者不同過失有無別也。然
疏中卷避唯識比量上過云。汎顯他過。必
自無シトス又下卷云。相違之因隨其所應。
即用此因成彼違義。此レニハニシテ無正彼正シテ
無違明知相違因能違必是正因也。若爾。
全不可用勝論量爲能違。必以佛弟子應
爲敵者也。依之略纂云。謂聲論者對佛弟
子立聲常宗。因云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云云答。自本不遮傍以佛弟子
爲敵者。故略纂文等不可爲難。約相違決
定難者。會之有多義。一云。對不許聲性
之聲論師之時。勝論量無相違決定或云。
能違之上更不可爲能違。因明門理爾也。
故勝論能違無相違決定或云。依現教力
判時。勝論所作因遂爲正因依之云者。理
實非相違決定。故疏釋九句中。於第二第
八所作勤勇因。出勝論爲立者。明知遂正
因也。爲相違決定作法者。依兩宗乖反因
喩各成之義。一往論之也言兩宗乖反者。常
無常兩宗相反也。因
喩各成者。二量因喩各各成也。不云兩宗各成故。
且不顧宗過也。兩宗乖反故名相違。因喩各成故名決
定相違。決
定即此義也
裏書
 復案云。義有隱顯。若約顯之義者。佛弟
 子之量無過。勝論量有過。故以佛弟子
 爲法自相敵者。勝論者不爲敵者勝論
 師者但立相違決定量也。若約細尋之
 者。勝論量又是正比量也。故理門論云。一
 義相違是猶預因。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
 應依此思求決定云云理門有二意。一則
 猶預因故爲相違決定。此約顯義也。小
 因明論亦爲相違決定。非法疏正出勝論
 師爲立者是也。又演祕二云。聲・勝相對
 便爲不定二則爲正比量。故云現教力
 勝。又云。於善比量論又見勝論量光
法師正正勝論也
九句立
 者是也。今傳者細尋之。以劫初諍論之
 本以勝論爲敵者。若謂勝論量有過。唯
 取佛弟子爲法自相敵者者。唯見顯義。
 疎知義者也。故不可用之耳
問。先約初傳。以何典據云不許聲性聲
論有耶。又設許トモ此類。就勝論宗立云聲
常。所聞性故。如汝聲性者。豈非相違決
定耶 答。纂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
所作因。故句中無。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
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
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云云又云。理門
光記云。數論師作六千頌立聲常義取意
聲論自不立聲性同喩者。不成相違決定。
共比量上以共比爲過故。故疏云。凡因明
法。若自比量。宗因喩中皆須依自。他共亦
爾。立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名善比量。無
疎謬矣云云 更有問答。且止之。今作法非
理門頌説故。可有相違決定耶
問。付次義。能違上不作能違云事。無指證
據耶。又法自相能違上聲論作相違避其
過之時。未云能違上無能違道理。如何
答。彼非法自相能違上更作相違。當知直
於正因上付過例難法自相也。如有法差
別中例難耳。況云ヲヤ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云云
但無指證據故難依憑歟
問。付後義。疏云。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聲負
勝先又傍斷聲勝二論義云。又於此中
現教力勝等文此是傍且斷。非正遂邪正決
定如何以此避過哉 答。疏釋現教力勝
云。現謂世間見聲。間斷有時不聞。衆縁力ヨリ
起。教謂佛教。説聲無常乃至彼且斷於聲勝
二義。聲負勝先トイフ。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
等文意云。且此聲勝量由現教力有勝負
也。非一切相違決定皆有勝負。是望餘量
不盡義云且也。非是理不盡故云且也。
言傍斷者。凡立論法必須證者故。以證者
望其立敵。以爲傍也。非是對正以爲傍

問。現教力勝者云何事耶 答。疏有二釋。
一釋意云。現者世間現見。是則世間所知名
爲現見。非現量也。散位意識知無常故。
非五識心能知此故。教者佛教。教説聲無
常故。此則現與教二義ヲモテ勝論義勝也。一
釋意云。佛現證諸法見聲無常。依現見説
聲爲無常故。云現教力勝也。若諸外道不
許佛勝者。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説
説聲無常故。勝論義勝。此則現教合釋云
現教也
問。如何以此避相違決定耶 答。聲常宗
有世間相違。正教相違。比量相違。聲無常量
無此等過。二量力不齊。非猶預也
問。聲常無常勝義理也。聲論立常。何違世
間。依之太賢云。聲常量無世間相違云云
又聲論所承受教。説聲爲常。何有違教過
哉。又相違決定皆帶比量相違故。聲常宗
有比量相違。何以之云非相違決定哉。況
聲無常量亦有其過。違所聞因成聲常故
 答。掌珍論云。此中世間同許有者。自亦許
爲世俗有故乃至牧牛人等皆共了知眼等
有爲是實有故。勿違如是自宗所許現量
共知故。以眞性簡別立宗今聲常宗即
違世間牧牛人等所知聲無常義。亦違聲論
世俗道理トシテ云聲無常自宗教也。如彼數
論造六千頌立聲常。然於彼宗説。唯量轉
變無常也。以思聲論若立聲常。豈不違教
乎。次比量相違若二比量倶有此過。應是
相違決定。然無常宗無比量相違。其力勝故。
非相違決定也。所以聲無常非比量相違
者。聲常量宗支有過故。又無常宗有現見
力故。不以所聞比量遮遣無常故。無常宗
無比量相違也
問。現見力證據如何 答。理門論云。若現見
アレハ比量ヲモテ不能遮遣其性乃至不應以其
是所聞性遮遣無常光記下云。若現見力
者。擧論主所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次云比
量者。擧外所立次云不能遮遣其性者。明
外人不得擧聲是常所聞性遮遣論主所
立聲是無常又深密經第五説證成道理
中云。現見所得相者。謂一切行皆無常性
以此證知。勝論宗意謂現見聲逢縁而有。
暫有還無。是無常法。故聲論師以所聞性
成立常宗。而不能遮聲無常宗。故不得
言違常比量相違過也
裏書
 復曰。今案。面義者似僻歟。而更可有問
 答之。理門云。若現見力比量不能遮遣
 其性。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猶如瓶等。以
 現見聲是所聞故。不應以其是所聞性
 遮遣無常。非唯不見能遮遣故。若不爾
 者。亦應遣常云云今見此文。初明聲是
 所聞而有立非所聞。雖以瓶爲喩成非
 所聞。而不能遮現見所聞也。次不應以
 其是所聞性下。就不共不定量所聞性因
 云。異非有故。無所聞性者而無常故。以
 所聞性成常宗者。亦無所聞性而是常
 故。亦應遮常。既云非唯不見等。顯此因
 於同異二品倶不轉也。若立聲性是所
 聞性。是同品有。非此所論也可思之然光
 釋以爲難耳。然光釋初量似非論意。然
 能見者可云。若現見力者。是聲無常量現
 見力勝也。如有成立聲非所聞者。擧例以
 成也。謂立聲常遮聲無常者。如立聲非
 耳所聞云也。釋次量叶論。故知約聲勝相
 對用所聞性因聲性喩無常宗時。非謂
 以所聞性量不能遮無常現量也。更謂
 如聲耳所聞。亦聲是現見無常法也。有證
 據之。理門一具文云。由是便成似共不
 定。或復成似相違決定乃至若所立量有
 不定過。或復決定同法等因有所成立。即
 名能破。是等難故。若現見力比量不能
 遮遣其性等文異師所説之同法相似過
 類是也。意云。以他因喩作相違決定。以
 同喩力欲成常宗故。云同法歟。更可
 考諸記釋審定之已上
裏書
問。若爾。何故論中説爲相違決定。而結云
二倶不定也 答。雖於常宗有過。然二比
量能立之因各具三相。各自決定。成相違
宗。故且説爲相違決定。理實論之。聲常之
ニハ乖法過有。非是眞宗。既非眞宗。因何所
成。故所聞因其力即劣。便非決定相違過
也。理門論有二意。一爲相違決定。二邪正
分非相違決定也。此禪林上綱之傳也
問。若爾。何故疏云。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聲
負勝先。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復勝。若爾便
決定。云何名不定云云見此文者。斷勝負
者。猶不違二倶不定説。許爲相違決定。但
云必先負復勝時。即違二倶不定也。如何
以聲勝量勝負云非相違決定耶 答。且
此作法有勝負遂成非相違決定。亦有餘
眞相違決定也。非是一切相違決定併有負
勝。若乍許決定相違而有勝負者。即非不
定也
問。又避相違決定樣有哉 答。聲顯論師不
能以其所聞因立常宗。彼許外聲是所聞
性而無常故。便有不定。又彼聲論許嚮音
所聞性而是無常故。於所作勤勇二無常之
因。不能以所聞性因作相違決定也
問。若置簡別言。云除外聲是所聞性云
除響音所聞性者。又作相違決定哉。或響
音等入宗中故非不定也。宗中總立爲常
故。雖應有違宗。然於因中具三相也。若
爾。如何以之遮決定相違耶 答。依有簡
別言之難。此義難存歟。又難於所聞因避
過。於所作因不避失者。頗以無用也
問。若以所聞因。聲性喩立。遂非決定相違
者。何纂云。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答。理
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論者
立所作因故。句中無故。彼中難イハク所聞性因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トイフ成因。此難不
共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
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
此文者。不共不定敵者テイフ對別師。以此
准知。對不許有聲性別師。無相違決定
也。此約頌。若此小論等ニハ許有聲性二師對
立。即有トイフ決定相違也。更不可言此論法
自相能違。乍二師許聲性。而無相違決定。
如何。又若如所言。理門頌設對許聲性。亦
應無決定相違。何勞設不對許有之釋耶
 答。彼約且許所聞性因。聲性同喩。爲
違決定論。若實論之。雖許聲性。非眞相違
決定也。總意云。論中本爲相違決定故。不
可始難纂要之釋。但論述一往意也
 今案。設聲論師與勝論立タル聲無常所作
 性能破量作トモ相違決定。彼聲論本所立
 聲常所作性故如虚空量者。必有相違因
 過。所以然者。其所作因非正因。又非不
 成不定。而闕後二相。不能成常宗。返成
 無常。豈非相違因。然彼以所聞性因。成
 常者。望其即爲相違決定。故應言。一所
 作因立常宗時。成相違因。返成無常故。
 立無常時成決定相違。以對所聞別因
 成異宗故矣。故應反問言。聲論對勝論。
 立聲常。所作性故。此因何因性乎。難云。
 相違因者先邪後正也。能違成無常時。
 有決定相違者。何云後正耶。故理門云。
 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疏云。凡顯
 他過必自無過又云。相違之因。此違無
 正。彼正無違然何能違有過猶爲相違
 因耶。又若強欲攝因者。可云三相中闕
 減過性。以闕後二相故。何必云相違因
 耶。答。對本量宗。以成能違名爲正因。
 具三相故。然實論之。是相違決定ニシテ
 正因也。又成無常宗。如實顯示立論過
 失。豈非眞能破也。直相違決定ナリトモ猶得
 眞能立名。況能破他。如實顯他相違因
 過也。何不得言正因乎。理門并本疏。
 以相違決定因亦爲正因證有。更檢之
 難中所出理門文。云若無所違
害。不云必無所違害思之
次言闕後二相
 因非相違之物。單名闕減過性者。不然。
 疏上卷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如是二合
 闕乃至三合闕。隨應唯有不成不定及相
 違過。皆因過故准此文。闕後二相單闕
 減過ニシテルアラハ相違。尤不可然。此上義符
 契道理。然甚微隱。更審決耳
問。有先徳約佛弟子所立聲無常所作性故
量上。作相違決定云。聲非無常。餘無常法
所不攝故。如餘常法云云何遮此過可成
佛法正因耶 答。彼人自云。非唯此中有
此過失。餘諸正因多分皆爾。愚管難會。須
問明師。且准理門現教力勝。應作轉救。義
如前釋云云 已
上楞嚴
今案。理門論云。謂如前説
瓶爲同法。於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
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
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説名
分別相似以之思之。今聲與瓶者。無常
是同也。然以餘義別辨聲與瓶等別。而云
聲者餘瓶等無常法所不攝。而有所説者。是
則分別相似過類也。陳那論遮正比量之上
過。豈不盡簡人情所設似破耶。更可問答
詳之。而煩不叙之耳 演祕見法自相因
對佛法義也。其文顯也。尤可案也。此有人
所勘出耳
裏書云
 佛弟子證文爲聲勝相對尤爲難之文也
  演祕第二云。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爲
 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
 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
 域龍何乃斷爲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
 便爲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
 自方名爲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
 理也云云 已
上裏書
問。就眼等必爲他用之量。檢法差別相違
過方何 答。作法云眼等者。有法自相也。
云必爲他用者。法自相也。必爲他用之法自
相下。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者。法之差別
也。立者意許者。神我他用勝宗也。然同喩臥
假也用勝者。非眞他用勝者。望意許宗
爲宗異品宗之異品云事也。
意簡因異品耳
積聚性故因轉
彼異品。同無異有ニシテ。闕後二相故。作能違
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積聚性故。如臥
具等。是其作法也。或又有檢眞他用勝假他
用勝之義眞慧等傳云云。又清水傳
也。山家注釋申此義耳
或有直檢
眞他用假他用之傳明詮傳
云云
問。何傳正義耶 答。難知。但檢勝劣差別
者。權大僧都等御傳也。上代諸徳多檢勝劣
差別也。且可依此傳也
問。若爾。爲偏存朋執。非論理邪正之本
意耶 答。理有百途。誰輒是非セム。然立義法
必依所承受。且依一途。又非無道理邪正。
所以依一途出文申理。先文證者。疏云。今
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
相違大賢云。今商主意。即以彼因與所立
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道猷云。慈恩法師
以勝劣成云云智周後記云。由此但應如此
疏説勝劣難也。即無過失云云次立道理
者。立者樂爲是眞他用勝也假他用劣義
與此相違。此即眼等上有二他用。眞用勝假
用劣也。此是彼宗本所許義也。然其中本意
所成有能勝而用眞他也。故假他用劣爲
不樂爲行差別也。故疏云。然眼等根不積聚
他實我用勝。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由依
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眼等劣明知
眼等上但有眞他用勝假他用劣也。又疏云。
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爲受
者受用眼等積聚假他用劣即爲不樂爲

問。若言假用勝爲行差別。有何過耶 答。
乍置眼等上假用劣義。越取臥具等上假用
勝爲他用下一義。而立眼等上他用宗乎。
宗與同喩本是別故矣
問。就假用勝義有文理證。文云。彼立因意。
非成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之異品
異品即是異宗。異宗即是替處言陳敵者
所成宗也。此豈不是行差別乎。又云。彼積
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許法之差
別積聚他用此顯能違宗也。謂成法差別
積聚他用即爲能違宗也。退檢能違宗者。
即積聚他用勝也。若任論略文者。但積聚他
用也。若加字之時即用勝也。假用劣行差別
何處存哉。次直就宗依論之。以眼等爲有
法。以他用爲能別。他用能別之下有眞用
勝假用勝。以彼宗許假用勝義故。以臥具
等有此義故。總爲宗依。比量道理トシテ安立
此法不的在彼臥具等上。然立者意取眞
他用合眼等。立爲不相離宗體。其假他用
便爲不樂之差別也。例如四分量。心心所法
一刹那中能自照。量自照法下非縁慮差別。
理實心法無非縁慮。但是同喩燈日等義。然
比量門立爲能別也。若爾。何遮此等文理
哉 答。今案。他用能別ニハ總擧他用以爲宗
依故。於他用法自相下若眞用勝劣。若假用
勝劣。皆爲差別。然立者本欲成宗者。但眞
用勝義耳。其與此相違而非眞用勝之義者。
若眞用劣ニマレ乃假用勝劣ニマレ。皆不樂爲之差別。
此理必然也。然於眼等上有假用劣。正以
此爲行差別。餘義隱居不爲行差別也。若
由此理者。其積衆他用勝即是異品文非難。
又成立意許法之差別文不違於四分量例
者。可思之。於心心所定無非縁慮自照義
歟。爲當有耶。若以聲之上可聞不可聞等義
之文案之者。可有非縁慮而自照義歟。若
許爾者。又非取同喩上義矣後記云。聲上無我
非可聞義。或縁不
合即不可聞也云云可
以此思之而未決也
若言心必無非縁慮而
自照義者。應言無餘行差別之義故。取同
喩上義。自本所不遮也。以比量立有此
義故。其安立理如上論矣。然於他用量者。
有假用劣可以爲差別。何遠取同喩上義
爲言 意許行差別。不必與能違同。如唯識比量。
不置自許言時。有法差別意許行差別異能
違宗也。若同者
有所立不成也
問。直勘眞他用假他用得意者。有何失耶
 答。疏云。勝劣差別而作相違又云。彼
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既違此等文。
又若立者樂爲本眞他用者。作假他用勝能
違難眞用者。既非本所諍。豈成眞能破耶
二他用傳。明詮記不分
明見。可尋其由來矣
問。撿勝劣差別之意。引文立理既然也。然
猶有不審。重詳之。疏文云。與所立法勝劣
差別而作相違見此文者。與假用劣行
差別亦作相違也。既倶難樂爲不樂爲作
相違者。何物替處言陳耶。誠能違量云
他用勝。思合此與所立法勝劣差別文者。假
用勝宗亦能遮非假用劣義。若以假用劣
爲差別。背差別相違之理。如何 答立假
用勝之時。假用之義猶存。故纂云。假他替處
不失言顯
問。若爾者。全不遮之假用勝可以爲行差
別。何勞取半存半已假用劣之 答。眼等
上他用故。雖不樂爲。猶於立者前者。取假
用劣爲行差別也。況本勝劣差別起。必以
假用劣爲行差別。其理如次下論矣
問。既知慈恩心成勝劣義。然未知其所由。
天主論但作假他用能違難他用宗。莊嚴疏
但成二他用義也。案其意。數論立必爲他
用量本意。但爲成立有神我他故。立眼等
爲眞他用宗本諍不及勝劣義。若爾。如何
成疏主御意耶 答。陳那既難作假他用能
違給。定知有此法差別相違過。然西域陳那
弟子尋陳那蹤作假他用能違。數論門人難
之云有相符過三藏遊西天親
經見此等事
又勝義七十
論破云若説積他犯相符過。不云有違
宗。以此二證知。彼宗亦許眼等假用。若對
彼師立眼等假他用宗。即有相符。又彼宗
計。我知者受用五塵境時。自性便變二十
三諦。如唯識論云。執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
三諦取意故臥具等必爲眞他用。故疏云。其
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等
次第成之故亦不可難云眼等唯爲假
他用。如臥具等。同喩不成故。依此等理推
徴。必可以勝劣差別作相違過也。此則疏
主案陳那量意旨趣也
問。陳那作勝劣難事既知之。未知陳那
以何強撿法差別過。勝劣差別非本諍故
耶 答。今案。立論法有二。一本意所諍義。
謂如聲之上有無常義及有神我諦自性
有大有性。又如有他方佛體。有火體等也。
二安立比量門義。如正立聲無常宗等。就
此安立比量門有二種。一正所立。謂法自
相。如立聲無常。以無常法立本所諍無常
義也。二傍所立。謂安立比量道理。以因成
立。而不直言陳立宗。但寄言陳義准成立。
如本欲成立神我體有。而安立比量。爲眼
等必眞他用勝。成立眼等上帶能用眞他之
義。而資益成別我有法體 其所安立眞他
用勝宗寄於眼等他用言陳。意含安立。名
爲意許。此與本所諍神我體有其義少異
也。依此道理。本雖諍神我體有。而意
セル所樂之宗。爲眼等必爲神我他用勝。以
積聚因而成立之。所以直言眞他用。又非
本意。近代學者多不辨本意所諍及意所許
宗而致迷謬耳
問。既知數論安立眞他用勝宗事。未知數
論何意安立眞他用勝宗耶。答。金七十論云。
爲顯我有故。而説如是偈。聚集爲他故。
三徳依トノ故。食者獨離トノ故。五因ヲモテ立有
我聚集爲他故トハ。我見世間。一切聚集並是
爲他譬如床座等聚。非爲自用。必皆爲人
設。有他能受用爲此故。聚集屋等亦如是。
大等亦如是。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爲。決
定爲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有已上
略抄
此以
聚集物必有アリトイフ能受用他因喩之力比量。
而比知得眼等必有能用他。於其能用他。
若不辨勝劣差別者。終不比知得別我有
理。以彼假我亦是他。而受用眼等故。依之
數論案立諸聚集者必有親受用者之時。假
我疎用者故不被立。必應別有親受用者
眞我理被立。此是數論安立量意也所以
立眼等他用宗。於他用宗中偏立有受用
勝他。以受用劣他爲不樂爲行差別。陳那
菩薩依瑜伽説。所成立有二。一自性。二差
別。所成立自性。謂我法自性有無之意。撿此
數論量成我有自相也。然世間愚癡人謂
立眼等上爲他用義信此量也。故依理正
之時。必爲他用勝之義必欲立我體有也。
彼所安立他用勝。即眞他用勝也。本欲立
量時。云有我能受用眼等故。故即爲成
立眞他用勝宗。彼所不樂受用劣他者。即是
假他用劣也。數論安立意許宗。粗如此。依
此道理之時。撿勝勝差別撿二他用差別。
皆爲非理事矣
問。數論師意。眞假二他受用眼等臥具勝劣
何耶。答。日本古徳云。眼等定眞他用勝假他
用劣。於臥具者有二義。若就思量受用義
者。眞用勝假用劣也。若依安處所須義者。
假用勝眞用劣也云云今案。眼等如前疏文
分明也。於臥具者。疏云。若以所思實我
用勝假我用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
座故。於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一往
見此文之時。如古傳。但再案之則不然。假
我非思。何云假我思用劣。實我非色。何以
之案床座而受用劣哉。故知神我思量受用
與假我安處所須受用相對。神我受用劣。假
我受用勝云也。故若以所思等者。設若以
所思爲本作床座者。容是眞用勝也。然以
假我等者。然床座等本爲假我安處所須故。
但假用勝云也。當知上假設語。下還表實
義。故邑記釋云。此意總説。若是實我所思
而受用者。名實我用勝。然臥具等本爲假
我安處所須。非是實我所見親所受用。故
實我劣也此釋意。然實神我思量受用劣
爲言誠見略纂太賢等釋。神我偏疎用臥具。
假我偏親用臥具物也。於臥具更無眞用
勝假用劣義也
問。設許臥具亦眞用勝假用劣者。有何失
耶 答。若爾者。積聚性因非相違因。以同
喩臥具眞用勝。而因轉彼同喩故也。又不
成能違宗。臥具假用劣。不成所立假用
勝故也。又不可言。且就安處所須一義爲
難作相違。以本量之主亦以思量受用之
義可反難故也。又於一臥具上並有二義
者。即非相違。凡相違義者。必於一法體上
無二並故。立一義之時。一義即被遮。如云
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
也。今眞他用勝假他用勝即不然。一臥具上
有二義故。積聚性因依同喩力應並成立
二用勝宗。若爾。立假用勝便非相違。不
能破他眞他用勝宗也。有此過故。應速
捨此謬説矣意云。臥具望二宗常同品也。倶有
所立故。遂非異喩。以無所立名
異品。此有
所立故也
問。佛法中本無可對眞用。而對何他用立
假他用勝耶 答。有云。對數論宗眞他用
勝也云云今謂。若爾。爲言佛法中無假用
勝義。猶於共比量有違宗過。請詳之。是故
應云。佛法中亦云假他用勝以對假用劣
故也。夫積聚集法爲積聚假找用ルルコト勝。去來
散法及極微等不積聚法不爲積聚假他親
用。不如臥具等。故假用劣。故佛弟子擧立
敵極成假他親用法以爲宗依。於眼等上
和合立爲宗。破數論立ツル神我親用宗矣
以用勝用劣亦名親用疎用者。疏云。親用出此受
五唯量故文。略纂云。親用疎用云云。太賢同之
問。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云云
若爾。何故燈第二云。我所執我體定非一。
許更相變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云云
於此量有法我下。檢神我假我差別也。今
准此。於我用能別可通眞假。何強嫌我用
言取他用言耶 答。可隨立論時審定。若
彼外道言有我時。佛法依眞我無ト云此者。
彼我即神我。以諸外道偏執我故。多分以
眞我名實我也。若佛法者謂通假我。許此
言也。故臨立量時。隨先所諍。或成不成
也。故彼燈依二義。一撿意許。一直破自相。
不如他言非別指法其我諦者唯意許也
又有有法自相相
違過。可見文
復案云。我言亘世俗故通假
我。若依勝義唯神我耳。數論云我正是神
我也。佛法直云無此我。而有時亘世俗加
假我。且許我之言。但非神我。若依勝義。外
道我唯神我也。佛法全無於我也
  養和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彼再治本直入畢
 三論惠珠生年滿
六十
 
  文龜二年壬戍八月三日寫功終訖
 三論沙門 英憲 
  英憲法印圓寂之砌令相傳畢輒不可有他
用者也 三論宗 英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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