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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四種相違略註釋 (No. 2276_ 源信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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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縁性。是立加言。敵不加言。如以有法
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自相過也。斷文且約第
三句辯。問。有法差別。弟子加言。如何斷云
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答。彼且約初不加
言也。問。師主設立有性應作大有縁性者。
與本宗法相違何殊。答。斷釋之云。法自相
等。本只諍法不諍有法故。不得云如是
成立於有法。又纂要釋因三相中廣事云云
其旨同之。更檢彼文。問。理門頌云。有法非
成於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
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上卷釋此頌云。有
法因法。二倶極成。宗中之法。敵先不許。但
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之上。成不共許宗
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成已上此等文意。
通説諸比。云何法自相不成於有法。答。近
代雖有一兩殊釋。不順諸文。難可依憑。
今且解云。成立有法。有其二類。一成立義。
如聲無常。二成立體。如有縁性。理實雖爾。
隨宜不定。體義更互得義體名。論總言有
法。彼通名爲義。斷主分別顯體義異。例如
十處總名色蘊。若分別時。唯一名色。今文
亦爾。故不相違
因明論疏四種相違略注釋卷中
 天永四年閏三月九日已時許於東大寺書
 了           執筆僧定俊
 (朱筆)同年四月十四日移點了
 自正法院已講御房傳領僧重喜之
 (原本表紙裏云)謹獻大宗國慈恩寺基大師
 門徒高徳願決是非開予愚蒙矣
  日本國長徳三年丁酉歳三月
             日僧源信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卷下
      天台首楞嚴院沙門源信撰
論。亦能成立與此相違。至倶決定故。述曰。
此成違義。有二。初三句。顯此因亦能令彼
有法差別。而作相違。後二句。釋所由 注
曰。上所違訖。下釋能違。論正文云。亦能成
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如遮實等。倶決
定故
作非有縁性者。作非彼意許大有句義有縁
之性 注曰。此出意許差別之義。近代有云。
作非有縁性者。即是共許有性。有云。是即
實有性。有云。是同異性已上此皆有過。沼法
師。不許共許有性故初釋
勝論宗。無即實有
性。不可以彼爲其差別。同纂所破識變無
常。望大乘師。爲差別過次過同異性者。雖
似無難。然是一邊。亦無明證後過是故今
依纂要意云。作有縁性。是別義。作非有縁
性。即義相違。問。若義相違爲差別者。何故
纂云。要具二等。方名差別。又云。作有縁
性。作非有縁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縁性。
作非有縁性存。答。立者意中。堅諍二義故。
指其義。名具二等。各有別體者因明宗意。
體義互得義體之名。是故別義及義相違名
各別體義名體
云檢
問。若義相違而作差別。一切
比量應有此義。答。立敵相對。所諍二義。雖
無實體。而爲差別。非餘本來所不諍者。故
上文云。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本
成故云云本成之言。遮此等例。故設無體。
亦無有失。如下分別體義二量。及以四句
料簡其義。況復作非大有縁性。其義轉至共
同喩乎。問。作非有縁性訓釋如何耶。答。此
文言略。若依之訓。即破有性言顯自相。理
實應言作非大有有縁性。今依之訓。作非
大有而有縁之性也。非大有者。即與大有
相違義也。而有縁之性者。即通同喩同異性
義。次下文意具有此義。若不爾者。即破言
顯。問。若言差別。必存自相。一因違三有法差
別。違四法差別。何存言顯。答。各至彼文應
決擇之。問。自相量時。言顯有性既成大有。
大有之上。豈得作非有縁性存。答。自相差別
二門義別。如前所違。及下違四法差別辯」
謂即此因亦能。成立與彼所立意許別義。作
有縁性差別相違。而作非大有有縁之性。同
意有一實。而作非大有有縁性。有性有一
實。應作非大有有縁性 注曰。此正釋成
相違之義
不遮作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故成
意許別義相違。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縁
性故。文言雖略。義ルニ然 注曰。此簡
名濫。名有三重。一名有縁性。師弟共成。亦
通同異。故上文云。有性同異。有縁性同。二
名有性有縁性。亦通師弟。然師不許通同
異句。故今文云。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縁
性故。及上文云。詮言各別彼故不取。三
名大有有縁性。此唯局在師主大有。故今文
云。但遮作大有有縁性。今不遮二。但遮第
三。是故應云。不遮作有縁性。及有性有縁
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不爾違宗。有性可
作有縁性故。及同喩中。如次應有兩倶。自
隨一。所立不成故。然今順論略擧初名。問。
作有縁性。是有性義ナリ。猶如聲上常無常等。
敵者直應難&MT06279;言。有性非有縁性。云何重言
作非大有有縁性耶。答。勝論樂立令體&MT06279;
ナラ之有縁性。由此更加大有之言。簡同異
性令體&MT06279;同異之有縁性。不可體以例
義量。問。玄應疏云。相違量云。有性應作非
有縁性。有一實等故。諸有一實等者。皆作
非有縁性。如同異性。此無異品已上如何今
云有性同異有縁性同。答。彼師所釋。
亦可然。云要須先料簡其旨。今疏意云。有
同異トハ。倶是有於縁智之性ナリ。是故二法
有縁性同。未知彼師意趣何在。問。彼師釋
云。許大有性。與縁有心。作境界性。故云
作有縁性。謂彼宗云。實徳業三。同起詮智。
詮三爲有。縁三爲有已上故有縁性。不通
同異。答。若執彼義不轉同異。但遮有性
非有縁性。還應違自宗即實有縁性。問。彼
具釋云。説相違宗。應云有性非作大有縁
性。文無大言。由略故爾已上是故雖不轉
同異性。如此解釋。既無自違。今師今何故
更作他解。答。兩疏所釋。倶無過失。謂應所
釋。順十句文。彼論説有性云。於實徳業。
有詮智因。是名有性。又云。有實徳業。除
有能無能倶分所和合トヲ。一有同詮縁
因。説同異性云。倶分句義云何。謂實性徳
性業性。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是
名倶分句義。實性。謂一切實和合&MT06279;。於一切
實。實詮縁セラルル因。於徳業不轉。眼觸所取是
名實性。徳性謂一切徳和合。於一切徳徳
詮縁セラルル因。於實業不轉。一切根所取。是名
徳性業性。謂一切業和合。於一切業。業
セラルル因。於實徳不轉。眼觸所取。是名業性。
地等亦如是已上若約能有名有縁者。於
同異句。亦應言有。何故但云於一切實實
詮縁因於一切業業詮縁因。不言於實等
有詮縁因耶。明知。有性。總與縁有心。作
境性故。但云有縁性。同異ハ總別與縁實等
。作境性故。不言有。各別擧三。言能詮
縁因。彼論如是。應師順此。又斷云。今諍大
有與能縁有心。作境性。不作縁有心境
性。因與作縁有心之境性相違&MT06279;。作非縁
有之心境性。爲因名差別相違因云云
此旨同耳已上敍
三師意
按今疏意云。凡二意許。要
有二等。不失言顯。方成差別。若同異性。不
名有縁。既無斥差別。順言顯相者。如識
變無常。非是全差別。故今以有縁令通同
異。但縁大有縁爲相違也。然今亦不遮縁
有心境性。故前文云。同起詮言詮三爲有。同
起縁智縁三爲有。雖作此解。而猶未測疏
主深意。問。寧知能有義。通同異。答。有實等
因。既轉同異故。能有義在不疑也。問。爲
二疏意同在彼論。答。以理推之。彼本論意
倶含二義。或可慈恩更顯別義而二已上
敍答
今試依應記并斷意。按入理十句兩論。
更作一解云。大有。即是與縁有心之境性。
故名有縁性。其同異性。與縁同異心之境
性。故爲異品。有一實因。唯於彼轉。是故任
運有相違過。不須要加大有之言。故論但
云非有縁性。問。若爾弟子但遮有縁性。即違
自許即實有縁性。答。論意不要待弟子難。
但是任運於相違過。説得彼意。有縁性者。
即大有故。直破無失。如言有性應非有性。
本唯大有無二有故。雖不言大無自違過。
若爲顯本意。加大言亦得。問。若有縁義。不
轉同異。如識變無常。應非差別過。答。斷
主釋意即亦如是。故知不同餘失言顯者。
又四句分別。至下當悉已上且敍私意唯
恐失旨見者詳之
文言
雖略義覈定然者。顯論但略無別所以。然彼
記云。即有過故。論文略也者。未必可然」
釋所由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勝論此因。
既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性。此因亦
遮有性非作有性有縁性。此如彼遮。兩皆
決定。故成違彼差別之因 注曰。如文可
知。問。若此一因倶能成立作有縁性非有縁
性。應是不定。非相違因。答。斷釋云。如遮
實等。倶決定故。不云成作有縁性。亦得決
已上然云而作有縁性者。且擧勝論意所
樂宗。非謂此因亦能成彼從遮非
還成字
斷別作
法。如彼當釋。問。若爾如何論云。如即此
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亦能成立
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此中如上二字所詮。
豈非如成作有縁性。亦成作非有縁性耶。
答。此中如言。但是指事。非是同義。前三比
量。皆有如言。彼此指示。今此亦爾。故論文
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等。此中亦
者。意顯此因遮非實等。亦能遮非作有縁
性。或是亦於有法自相。或似亦於妄欲成
立作有縁性。非能成彼。倶決定者。如前自
相相違中釋
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有性有縁性因。
本所成。有法差別。宗無同品。因於遍無。同
異非有性有縁性。是宗異品。因於遍有。有
一實因。同ニハ&MT06279;ニハ有。後二相過。故成相違
 注曰。闕後二相。如文可知
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縁性。所作性
故。如瓶等。亦應説是有法差別相違。答。彼
自違宗。故非彼過。本亦不諍聲非作聲有
縁性。故彼似破 注曰。下四段文。遮聲
無聲無常比量例難。初二有法差別難。後二
法差別難。是初文也。違宗似破。如文可知
如非作聲有縁性。如是應非撃發所生
起等。皆準此知 注曰。第二文也。邑云。若
聲生爲難此者。彼犯違宗名。聲顯雖不違
宗。亦非本諍。亦有世間相違之過。清師亦
作世間相違。珠云。准前宗言。聲應非作
聲撃發所生起。有縁性等。准知之也云云
謂。此解雖不違理。但恐疏意不必可然。今
此文意。本所不諍。強作差別。以之爲例。不
可一切以有縁性而爲例也。若別加解即
無有失。備云。應非等者。意云。如是聲非聲
勤發及所生起等。皆准上知也云云若依此
解。以非勤發及非生起。望生顯論其過應
知。如前諸釋。以非撃發所生起文。諸師合
爲一。備師分爲二。皆不違理。其義應思」
問。又如彼言與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
有縁性。所作性故。如瓶等。應是法差別相
違。答。亦不然。彼犯兩倶不成。無常有法。兩
倶不許有所作性。亦似破攝 注曰。是第
三遮法差別難。文以二過。返破他難。一兩
倶不成。二似破攝。本亦不諍無常之上有縁
性。故是似破攝。此中亦有所依不成等。今略
擧一兩。餘如法自相中之釋。珠此中亦作
違宗者。未可
如是應非縁息無常等。皆准此知 注曰。
第四文。若云聲無常非縁息無常。所依因便
有兩倶不成等。若云聲非縁息無常。非所
諍故。亦似破攝。聲是縁息。瓶是打破。二無
常別。故似顯示。問。勝論唯許大有縁性。敵
者遮彼。即自相破。何故彼爲有法差別。答。
大有雖局。有縁性通轉同異句。故爲差別。
不同直破大有性也。問。雖此等過與第二
句應。相違云。聲應非是無常之聲。因喩如
本。答。彼量本意。聲體共許唯諍其上常無
常義。不應遮彼共許聲體。令勝論量本諍
有性。故遮有體。不可相例。又略纂。答云。非
例聲非ルヲ無常聲爲宗之時。非直違無常
聲。亦違常義。所依之聲。以常無常二義。同
依一聲體故。既爾還同聲應非常。違教等
過。若不爾者。因明立聲爲無常等。應非
能立。又一切量皆有此過。有ハ應不是非實
等有爲宗之時。但遮非實等有。不違是實
等有故已上問。如常無常同依一聲。離實即
實亦依一有。故前例難。猶未遮遣。答。常無
常量。聲體一故。破無常聲常聲亦已不同
但破實外別法大有句義。而即實存。問。勝論
不許即實有性。何物存耶。答。弟子不遣故。
且爲存。況既二釋取捨任意。問。唯識比量。
言顯色外。既無別意許不離眼識色。云何彼
量。名差別耶。答。彼二差別各有別體。故邑
記云。大乘自許眼識本質色。名離識色。相分
名不離識色。然有法言極成色者。言陳雖
總。意許親所縁色。不離眼識云云況彼設
無斥差別體。准下四句。亦無有失。問。大
有有一實。大有有縁性。唯是師意自所許義。
有一實單有縁性。同是師弟之所共許。既爾。
亦應大有有一實。爲有法差別。單有縁性。
爲因立量。答。意許差別。順言顯相。有縁性
者。能順有法自相有性。故爲差別。大有有
一實。不順言顯相。是故不應如是立也。
問。有一實性以爲意許。有縁性故以爲其
因。如是立時。言許相順。答。其義設答。今且
擧一。況彼勝論。有一實等以爲其因。陳那
隨彼。但出其過。是彼宗義。不勞分別已上
有法差
別訖
問。本量豈無法自相過。答。有一實因。
轉同喩上。故不作法自相相違。問。依有法
過名似因者。依宗法成應名正耶。答。如
三相中雖具二相。若闕一相。即名似因。此
亦應然。宗法雖成。餘所諍宗。破故爲過云云
問。何故此中無法差別。謂非實等宗法意中。
含令實等不無非實。不令實等不無非實。
欲成令實不無非實。其同異性。既成異品。
由此應有法差別過。猶如一因違三比量。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及義斷中大有縁性爲
法差別。既爾何故但言二過。答。假作二釋。
一云。此量スルニ。亦法差別過。爲顯義類。但
立二過。應有四句。一一過多比。如法自相
出二作法。二多過一比。如有性量出二相
違。三一過一比。如法差別但一作法。四多過
多比。如非實等三種比量。離爲第二句。合
爲第四句。此中爲成第三句故。有性量中
無法差別。二云。略纂云。有云。問。必爲他用
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
他用。即是法差別。令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
縁性非實等。作非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
縁性非實等。即是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
宗。自相爲有法。共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
若自相者。即是有法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
差別。其眼等上意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
臥具上。是共相故。是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
作有縁性宗。唯在有性不通餘法。即是自
相。故是有法之差別也已上准知。此亦非法
差別。問。二皆有難。爲天主論。四量相對顯
義類異。故略之者。陳那別破勝論量時。爲
二作法差別破耶初難略纂之文。既言有云。
知非自義。何引爲證。況上卷云。謂言所帶名
爲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
爲差別。以通他故已上何言有縁性不通
他耶。又珠破此義云。若約自共相。説法有
法義者。即有妨難。如數論師立我爲思。此
即我共相爲有法。思自相爲法。豈約自共
相。得分法有法差別耶。故差別宗。亦約
自共相。不得分別爲二也已上又斷所出作
有縁性。爲法自相。以作大有有縁性等。爲
法差別。以之准此。何不同耶次難答。理實應
言。破他出過不必盡擧。然陳那破。有無更
檢。次難不可必通會之。既言有云。故知假
説。然備師違三文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
如同異性。此作法。何故唯違有法自相。及
有法差別。不法差別相違耶。意云。非實是
法自相。能有實非實。非能有實非實。是法差
別。何故有一實因。不違三耶。答。望勝論意
許差別時。同異性。成正同喩。望五頂意許
時。同異性不成同喩。同異性。不可言非能
有實非實。故由同異性。是能有諸實。而令
有非實。體即實物。故云無法差別相違
已上此中令有二字未詳。若屬下句可然。若
屬上句非也已上遮法
差別難
設於此量。作相違
云。有性非是離實大有。是何過耶。爲是有
法自相。爲是有法差別。答。設爾何失。問。二
倶有過。若自相者。即違今文有法自相。如
云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
有法自相相違。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今既
加言。應非自相。若差別者。如彼大乘立聲
無常。無二無常。不名差別。此亦無有兩所
共許有性替處。應非差別。答。且遮初難云。
周清邑。同釋疏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之文。
以作大有有縁性等。爲此加言。故知。所言
應非離實大有性者。既不如彼作有縁性等
別加言。故猶是自相。如略纂有法自相文中
云。今例云。有性應非離實等有云云准知。彼
以爲自相耳。次遮纂要例難云。彼文亦望
不加言破。非謂加言不名差別。問。二釋
倶違彼等文意。謂疏文意。是指示。不言離
實有大名不加言。不要指於作有縁性。是
故周彼記。釋此文云。應非大有性。亦是加
云云然略纂釋。雖在有法自相文中。不
云何過。加之沼法師。學久乃師慈恩。不知
略纂何時所撰。相望疏意。難可例同。纂要
只是不許他師失言顯相名爲差別。非望
加言不加言難。是故二釋義猶未了。答。此
義難決。試以四句。當料簡之。一單自相。是
即不帶意許之自相。如聲無常及眼等他
用。本來唯諍常與無常。不欲分例無常異
故。神我用義。雖是所諍。言中不顯。名單自
相。二單差別。是即不帶言陳之差別。如眼
他用。唯意許中。有二差別。爲所諍故。三帶
意許之自相。如立有性應非有性。不加
言難故。名自相。勝論唯立大有性故。言中
即顯。名帶意許。四帶言陳之差別。如立有
性非大有性。加言難故。名爲差別。意許大
有不異言陳。二有相屬。故名帶言。識變無
常。設是所諍。亦第四攝。非單差別。他師偏
執唯是差別。不了帶言。故爲所破。若加四
句。竝無諸妨。問。兩朝諸師。未有此釋。云何
自專得分別耶。答。於諸比量。有多種類。謂
自他。及互兼帶唯他比者。如以佛法破數
論云。汝我無常。許諦攝故。
如許大等。唯自比者。如數論對佛法云。我我是常。
許諦攝故。如許自性。唯共此者。對佛法者立。聲
常。所量性故。如虚空等。自共兼帶者。如下違三
四比。他共兼帶者。如彼五頂能違。自他兼帶。云云
變境亦爾。有共及不共。及共中不共。不共中
共等。自相差別。理亦可然。問。彼皆有明文。
此有何證據。答。著文分別。雖在今日。以
義推徴已出先哲。如難有性非離實有。及
徴識變無常等。義重不攝在自相差別。若
攝自相者。不同餘自相。餘不加言。此加
言故。若攝差別者。亦異餘差別。餘有二意
許。此唯一種故。如是等理。還爲其證。由斯
分別。而作四句。恐違聖旨。見者詳正。但欲
順理不敢固執矣。或彼比量有二。一者諍
體。二者諍義。自體無二故。彼差別亦不具
二。由此但約即義相違。辯二差別義者。體
上所有共相。故彼差別。要須具二。今此比
量。本諍其體。纂要所破。本諍其義。是故二
文其旨各別。問。若有性量。本諍體者。何故
斷云作有縁性是別義耶。答。義亦有二。一
自相之義。二共相之義。作有縁性。是自相義。
自相義者。是體之義。故不相違。問。作非有
性有縁性。及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諍體
量。如何許有彼別體耶。答。今謂體量。不
二體。不遮其中或有別體。此亦未決。更
須思擇已上明非大
有量攝所
問。本量應有相違決定
立云。有性應是即實徳業非同異和合。及
龜毛等故。或除實等外餘法不攝故
實徳等彼既有此過。何更作相違。答。此
是不要盡擧其過。如有性量。雖有不定。且
作相違。如次下引。況此作法。眞似未決。若
許爾者。一切比量。多應有此相違決定。問。
因論生論。唯識論一。破勝論云。彼所執有。
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徳
已上此量不定アリ。所餘句義。以爲異喩。許
非無因。於彼轉故。答。彼疏釋云。彼宗所執
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
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徳等。等取業等。
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
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已上問。
今下文云。他比違他及共爲失。此既他比。
如何云。非兩共成。無不定失。答。燈師以初
釋。爲疏主正意。如彼第二卷云。彼本量云。
我宗有性。定離實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
如徳業等。此量不定。實爲異喩。許非無因。
於實轉故。更有餘過。思准可知。今且假與
作法自相相違云。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
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此量之中。雖
有他不定。徳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彼轉。
非自共許。故非不定。又就破他。於他不
定。亦可爲過。故樞要判。但是比量相違過
攝。若准疏判云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
自性。即無不定已上明知。彼釋但假叙耳。問。
若但假叙。豈非虚設耶。答。亦欲難餘句。
令無別自性故。先假叙非令虚設。又彼論
演祕一。釋疏他比中他不定。不以爲過云。
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ルヤ
不耶。即倶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
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
者覺慧。故示䚹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
因明疏内。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
云云
此四過中。初二種因。各唯違一。後二種因。
一因違二 註曰。此文結前論四相違。生
後一因違三比量。略纂三云。問。前二相違。因
即各別。何故後二。同一因耶。答。有二解。有
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違一因
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也。今言此後
三違。定違二攝。然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説
云云前是玄應。今言等者。是沼自釋。具如
珠抄。問。彼同卷。釋論等字云。此有兩解。一
云擧違一有四。等取違二三四十一因也。
二云。擧違一有四中二。違二有六中一。等
取違一中二。違二中五。違三トノ。全十二因
也。以彼二宗同一因也云云上既存此二
解。如何今云定違二攝。答。彼中汎爾雖作
二解。今約論文存唯一解。後二相違同時
作故。餘如前辯
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説有性
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 注曰。下
明一因違三比量。此亦師弟相對立之。故下
有法自相文中。破離實有。故不違自教等。
若不對於弟子即實。約誰稱爲違自教耶。
珠倫等亦諍對五頂。問。前立非實。五頂便
信。何爲更立此比量耶。答。設雖前信。推本
師弟。假叙此量。立敵何失。自所餘法等者。
於異四大。因既不轉。其餘諸法皆入同喩。
因唯同有故。無不定。珠云。自所餘法皆入同
喩無不定過者。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
同喩。無自不定。若所餘法。不入同喩。作不
定云。爲如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爲如子微等。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性。是四大種。子孫
微等。四大爲體。是故以爲自不定過。爲簡
此過。皆入同喩。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微。
豈得子微作不定耶。答。彼宗唯言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不言地水火風子孫等。由此
當知。除四大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微。故
引子微得作不定。有云。除四大外一切有
法。皆入同喩。即自問云。何須説言除四大
耶。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言除四大。便有
不定。謂所説有性。爲如色聲等體非無故。
非四大種。爲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有性是
四大種。爲簡此過。是故因云除四大種。此
解非也。疏中卷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
爲同喩。無自不定。今按彼意。不得取宗
有法能別作不定過。故云以除四大及有
性。外竝爲同喩。非四大種。既是能別。豈取
能別。作不定過。故因中除四大者。顯四
大外體非無故。故云除也。由此意故。太賢
師。述勝論自比量云。所説有性。非四大種。
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如彼古迹
已上
珠文
今謂珠此不定。更須尋思。若以之爲眞
不定者。此有三難。一宗因乖角難。謂子孫
體。若是四大。除四大因。不可轉彼。若此因
轉彼。應非四大。既爾。如何以此一物。望
除四大因爲同品。望非四大宗爲異品。作
不定耶。二九外無實難。謂實句有九。即地水
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子微等。若非四大。以之
當攝何實句耶。如何恣云彼宗。唯許地水
火風父母極微。不許地水火風子等。況彼所
引地水火風父母之言。還示顯有地水火
風子孫微義。豈言鹿母。證無鹿子。三無理
遮破難。非四大宗。理應四大以爲異品。故
取四大作不定者。道理可然。如何破云。豈
取能別作不定耶。然彼所引疏中卷文。未
足爲證三難
是故今以彼所破義。還爲正
釋。無過失故此所破義。當於
周備二徳釋也
問。何故中此竝
所説アル。答。近代有云。敵者不許離實等有
性故。爲簡他所別不成。云所説也。問。本
作法中。仙人五頂共許。法性以爲所別。此何
不然。答。爲顯比量義類非一。此示自比之
作法也。今加解云。此因既云。許除四大體
非無故。爲彼自許因之所依。是故有法置
所説言。問。既云所説。明是大有。故法有法
無別意許。如何於彼立二差別。答。體雖大
有。然其別義有縁性等。言中不擧故。尋彼
レハ名差別過。問。言總意別。是爲差別。今自
相有。即是大有。既非言總。何名差別。答。自
比違自四相違因。以此等量。應爲規模。三
十六相豈一同耶此義
未決
問。何故無法自相相
違。答。非四大種法自相義。許除四大體非無
因。倶轉同喩。故無相違。問。非四大者。大有
非四大。故應尋言難彼法自相。如有法自
相。尋言即難故。答。此不成例。所以然者。
師主有法。本無二種。是故。弟子尋言總破。
由此斷云。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豈成自
相相違。返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實故。
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已上
非四大義。貫通色聲。是故弟子不得總破。
然備師云。何故不言違法自相耶。答。不
改本喩故。不取自相耳云云問。若爾一
因違四比量。亦應無法自相相違。答。彼本
比量法自相云。離實等外有別自性。其中
等言寛。約五句故。因望彼闕後二相。今非
四大。其義不齊
非四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彼意本成能
有四大非四大種。故與彼法差別。爲相違
云。所説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注曰。此釋三
中法差別過。闕後二相。准例可知。此中所
言。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是大有。不能有四
大非四大種者。近代有云。是即實有。有云。是
同喩色等。有云。共許有性云云三釋各難アリ
如上作有縁性中辯。今謂纂要云。作有縁性。
是別義。作非有縁性。即義相違。准知。是亦即
義相違。於此訓釋。亦有異解。或云。不字唯
局上句。是即義相違。因當色聲等。或云。不
字各被兩句。其體當四大種。或云。不字總
結兩句。義當除大有同異外諸法。謂能有
四大。及非四大種。此之二義。或全或分闕
者有三。皆此中攝。問。以何爲正。答。有依
第二。有依第三。今依第一。後二破言。顯非
四大種故。遂同纂所破非識變無常。不爾
應以空無我等非識變無常。名爲差別耶。
況不能言。理對能有。豈遠被下非四大耶。
故唯應依第一釋意。問。能違量云。所説有
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云云故知。本量不
能之言。其意應同非能之義。答。敵者直遮
意許宗中能有四大。故總言非。二種意許。
辯非四大宗之差別。故云不能。問。即義相
違。何法爲體。答。不可定指一法爲體。但
義寛通諸四大外無能有力之諸法也。即
如徳業和合句義。空時方我意及色聲等法。
立敵共許此等諸法。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故。問。師弟共許同異句義。能有四大非四大
種。故意許應爲同喩。因違通二品。豈
非不定。答。此過難遮。且作三解。一云。言
能有者。是大有有故。同異性遂爲異品。二
云。令體不無。今爲能有。同異不爾。故非同
品。三云。唯識破他。有他不定。而不爲過。
此亦應然。問。斷云。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
豈成自相相違。翻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
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
已上彼既不論二有差別。而爲同品。今亦應
然。何得分別二種有耶。故前二釋。未能
避難。他比違他應爲過失。上已極成。今何
言非。況令弟子亦許同異。何例唯識佛法
對破。答。自相相違。尋言總難。故同異性。設
許名有。應爲非有宗之異喩。差別相違。
要當分別。故同異性雖名能有。望有性義。
便非同品。他比違他雖爲過失。且例彼文。
然非理盡。問。備記述勝論意云。有性能有
四大。而四大令有。非體即四大種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體非無。而能有
四大。四大所造。非體即四大種也雖有性
能有四大。而四大令有。及色聲等。能有四
大。而四大所造。如是別。然今以有四大義
同。爲同喩耳已上其義云何。答。大有性義。道
理可然。其色等義。違疏主意。如中卷後三
相違決定云。彼説色等雖非四大種。不能
有四大。然説。有性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故
成法差別相違決定已上然彼記詰云。然本
記云。色聲等。不有四大。四大有色聲故。
故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更思今云。不爾者。
勝論本量意許。可見無同喩故已上今謂。此
亦不然。意許本宗闕。無同喩。道理可然。何
強令具均等喩耶。是故應云。色等不能
有四大種。無煩異求
所説有性。是有法自相。與此有法自相。爲
相違云。所説有性。應非有性。許除四大
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彼説有性。離實有性。
今非此有。不犯自語自教相違。隨言即非。
故違自相 注曰。文意可知。此中珠云。勝
論有性。離實有性。自成他不成也。五頂有
性。即實有性。自他共成也已上今謂。斷云。五
。唯離實等。弟子立。即實等已上
不云即實自他共成。未知。珠意依何理矣」
有性。既是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縁性。作非有
性有縁性。是有法差別。彼意本成作有性有
縁性。故今彼有法差別。爲相違云。有性
應非作有性有縁性。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注曰。今此文中。初辯意許二
種差別。故云作非。敵者直破作有性等。故
云非作。餘量准之
不改本因。即爲違量。故成違三 注曰。三
種敵量。此帖本因。是故名爲一因違三。其
中若有改本因者。是因餘過。非相違因。即
是應名相違決定。爲顯此義。今文來也
有唐興雋法師者。釋門之樞紐也。綺歳標
奇。汎慈舟於濟蟻。髫年發頴。濤辨水於徴
鶖。是以。初業有宗。西河稱其獨歩。創探空
旨。北地譽其孤雄。天縱英姿。生摛叡質
注曰。此寄事縁以顯相違。四六句攝及違
四量。先擧唐興爲其縁由。補攝周邑兩記
云。唐興者。汎洲西河郡澧城之寺名也。周云。
雋法師者。亦作隽字云云雋者。但宛反。鳥
肥也。有作㑺。子峻反。智過千人曰隽。又作
正也又作俊俗也釋門等者。此總歎法師
徳。樞者。齒揄反。戸樞也。紐者女九反。衣紐
也。周云。十五以下名爲綺歳云云汎者浮
也。有本作泛。周云。隽法師駕舟渡生。以喩
沙彌救蟻也云云齠者。又作髫。徒聊反。小
兒髮也。頴者。余頃反。禾秀。周云。頴者。拔也
云云濤者。徒刀反。大波也。邑云。逆流而上曰
濤徴鶖者。鶖子之辯第一。法師可以徴之
云云縱者。子用反。姿也。放也。英者。於驚反。
華也。摛者丑知反。持也。周云。智過千人曰
英。摛者布也。舒也。叡者聖也。質者形質云云
余欣其雅量。偏結交期。情契蘭金。言符藥
石 注曰。此顯依法故重於其人也。智周
云。易曰。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師友其臭如
蘭蘭者。香草總名也。符者。相順。藥石者。一
切與病相應也云云
時假談咲。論及因明。法師乃矚古疏。以
文披。一攬略窮其趣。探新知以理。覈再閲
廣究其微。始驗驥駿駑駘。驤中原以分駕。
鵬騫鸚翥。遶沖天而別羽 注曰。此別寄因
明歎徳也。古疏者。周云。軌法師疏云。覈者。
咸革反。考實也審也。驗者。牛窆反。證也。驥
者。居致反。千里馬也。駿ハ子絢反。馬之美也。
駑者乃乎反。最下馬也駘也。駘者。大來反。駑
也。驤者。思良反。駕也超也作也。邑云。驤者。
驣躍也。中原者。平野之馳地也云云鵬者。
歩崩反。大鵬鳥也。騫者丘焉反。擧也。鸚者鸚
鵡鳥也。翥者。之麁反。譽擧貌也。沖者。直中
反。唐也
乃申難曰。竊觀論勢文理不同。准九因中。
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於同無。皆異品ニハ
有。此四相違。唯法自相可與彼同。其後三
違。因皆同ニハ有異品上ニハ無。既不同於四六。
如何返成相違。又法自相。他因於同偏無。
於異品中説有。用他異品爲同。得成相
違之義。後之三違。他因皆於同有。異品上
無。用他能立因喩。與他作三相違。行相既
自不同。如何可得法自相相違。與餘三合。
而言二合&MT06279;違有六。三合&MT06279;違有四。四合&MT06279;
有一。余性不匿賢。況乎知己。故録之於疏
例。示詳藻思玄深。自論道東譯。無申此
難者。匪彼發之千鈞。誰發我之萬碩者歟
 注曰。此別擧彼彼所陳二難。以稱美也。
言二難者。珠云。一文勢不同難。二義勢不
同難乃至爲顯此二文勢不同義勢不同故。
最初云竊觀論勢文理不同云云初理門九
句。入理四相違兩論相望而爲難也。次法自
相。後三相違。二義相望而爲難也。二難意。
如文可知。然近代或名文理不同難。行相
不同難。亦不違理也。例者。類例。藻者。子皓
反。文藻也。譯者。餘石反。傳也。僕相也。匪者。
甫尾反。非也。鈞者。居勻反。碩者。常隻反。邑
云。三十斤曰鈞。四鈞爲碩云云珠廣釋文。
不繁引之
夫正因相者。必遍宗トメ。同ニハ有異ニハ無。生他
決智。因法成宗。可成四義。有法及法。此二
各有言陳自相。意許差別。隨宗所諍。成一
或多。故宗同品。説所立法均等義法。名爲
同品。隨其所諍。所立之法有處名同。非取
宗上一切皆同。若爾便無異喩品故。若令
皆同。亦是分別相似過類。又非唯取言所陳
法。不爾便無自餘過失。如前數説。故隨所
應。因成宗中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
處。名爲同品 注曰。此下二紙答雋二難。
夫正因相下。答第一難。又將法自相。至爲
首皆得。答第二難。初文有三。初以能成
因。顯所成四宗。如是展轉。顯宗同品有四。
次自問答四宗有無。第三正答雋法師難。此
是初也。夫正因等者。爲示正因相故。明因
三相簡相違決定。遍是初相。同二異三。決
智即簡。必言通四。因法成宗下。明宗有四
種。故隨所應下。顯同品亦四。雋唯望法自
相喩難。今爲遮彼。先立四喩。其中間文。通
明宗喩。故宗同品等者。引論證唯望所諍
立宗喩。非取宗上等者。非取宗上本所不
諍諸相似義。皆爲同品。若許爾者。無我等
義。諸法同故應無異喩。若令皆同等者。此
文言略。具足應言。若全皆同便無同品。亦
是分別相似過類。上指本來不相似義。下指
強具一切全同。是故二文意不同也。上卷
云。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便無同
品。亦無異品云云如上有法自相中説。珠
分文少異。不能廣引之
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何今
説因成四耶。答。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
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
唯成法。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
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加言便成難彼差別。
今望言陳。因成宗四。理門望諍有法之上
意許別義。故云但以法成其法。理不相違
 注曰。第二問答四宗有無。此問意云。理門
論意。但由因法成其宗法。不言有法。如何
今加二種有法。爲因等成四種宗耶。答意
云。勝論意中大有句義。若言顯立。皆成宗
法。今者五頂。望彼大有意所樂宗。出相違
過。故雖難有法。即難宗法也。雖難意許等
者。此遮伏難。難云。若難意許離實大有。應
是差別非自相過。即爲遮云難大有故。雖
是成法。不加言故。即名自相。此約敵者加
不加言。今望言陳等者。結成二論意同。謂
望立者言陳量故。彼大有性及有縁性。爲
二有法。今論成四。若望立意。唯成宗法。是
故彼論不云四宗。所餘問答如前應知
此論所説法自相因。唯違於一。故顯示因
同無異有。自餘三因。乍觀他立。皆似其因
同有異無。彼此所諍宗上餘三。以理窮之。
皆無同品。其因亦是異有同無。如法差別不
積聚他用。有法自相離實等有性。有法差別
作大有有縁性。皆無同喩。彼因但於異品
上有。由彼矯立以異爲同。故今違之。以
彼同爲異。以彼異爲同。、成相違義 注曰。
此下第三正答雋公初難。文有四重。一直
明四因同無異有。二初一後三文異所以。三
簡於相濫。重遮雋難。四結成四因九句相
攝。是初文也。唯違於一等者。一因違四法自
相過。乍觀此因。三相具足。今簡彼云。唯違
於一故。顯示因同無異有。以彼同爲異等者。
彼立者意宗。雖無同品體。然彼同品義。以
爲敵異品。故諸異品。體通有無。如上卷云。
同法本成宗義。無依不順成宗。異法本止
濫非。濫止便成宗分。故同必須依體。異法
無依亦成已上彼異爲同。其義了知。問。何故
違一闕相顯然。違四因故不顯然耶。答。此
有二義。一云。後三相違。同有異無故。法自
相。若與彼合。不應顯示同無異有。若別
違一無矯立故。即顯示因同無異有。此但
一往。非謂盡理。若不爾者。設有立云。所説
有性非實等五許非無故如龜毛等
是法自相。雖帶後三。豈不顯然同無異有。
二云。離實等外有性量意。既約五句。以爲
所諍。故聲常一義。對此名違一。意云。此用
等字。矯遮五句。彼聲常宗。無所矯立。是故
因相闕。有顯不顯別
論中示法各各不同。法自相違。改他同喩
爲異。改他異喩爲同。後之三違。以他同爲
同。以他異爲異。欲顯相違因必仍舊。喩
或改新云云注曰。此明初一後三文異所
以。因必仍舊喩或改新者。廣釋如前。今諸文
中他立等者。珠意云。他者。敵論主。立者是立
論主。得此義消文也。今謂應云。以本立
者。望敵公量。名爲他者。文義倶得。以他同
爲異等者。法自相違。以他本量同品虚空異
品瓶等。如次爲敵異品同品。後三相違。本量
同異如次。亦爲敵者同異。然上文云。後三
相違。以彼同爲異。以彼異爲同者。彼別
望本宗法差別。及有法宗自相差別。今總望
本法自相宗。文言雖異。理無違害。問。眼等
他用異品龜毛。亦爲假用異品可然。非實
等宗異品實等。還爲難大有二宗之同品。
豈得後三他異爲異。答。此難難遮。今且釋
云。法差別量。其義具足。故從彼量。作如
是説。例如今論頌。云能立與能破。及似唯
悟他。論下文。云能立能破皆能悟他。似立似
破不能悟他。上卷釋云。故此頌中。據其多分
皆悟シムルニ證者。言唯悟他。不言自悟。又眞立
破。唯悟於他。似雖亦自。從眞名唯云云
准彼釋。義亦應然。或可以因異品爲異。
然不當此中意
其不定因。立ニハ&MT06279;因正。破乃相違。因雖不
改。通二品轉不生決智。立不定名。此相
違因。隨應所成。立必同無異有。破必同有
異無。決智既生。故與前別。若立ニハ因正。破者
相違ナラハ。因通二品。豈非不定 注曰。此簡
相濫。重遮雋難。故邑云。此將欲難彼唐興
法師。故先張不定與相違義別云云謂四
相違。及倶品轉四種不定。同帖本因。其義相
濫故令簡之。由不定在前故。故與前別。
立順因正等者。珠云。此不定因。立者ニハ
正遍宗有法。亦同品有。由此義故。名之
爲正。破乃相違者。共不定。異品有故。
敵者於中出不定過。故云破乃相違。因通
二品等者。共等四因。同有異有。故云通二
已上若立因正至豈非不定者。文勢自當
反難雋公後三量因本同有義。備云。立因正
破乃相違者。是相違決定。因通二品者。是前
五不定取意
今謂相違決定。因喩各成。相違
帖本因。何更須簡濫。不共不定因倶不轉。
如何得言因通二品。故應唯約四不定簡。
此上諸文解釋不同。或了未了。不繁引之
故此四因。不違四六 注曰。此即結。答唐
興初難。而顯相違隨應此攝九句因中第四
第六
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就後三種同有異
無。與三合説。一往觀文必無是理。初以異
爲同。後以同爲同故。今將後三。以就初
一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之同喩
故 注曰。下答唐興第二難也。文有四重。
一簡初一後三合不合別。二出合違本量。三
明能違敵重。四結釋因喩。此初文也。將法
自相。合從後三四。皆不改本量同喩。一往
觀文。必無是理。今將後三合從初一四種
倶改本量同喩。如是合者。有此作法。即如
下文勝論量也。一往觀文者。指今論文。故
珠云。就論示法。一往觀。必無是理云云
問。喩改不改。通四相違。何故此文不改同
喩。偏屬後三。以改同喩屬初一耶。答。此
亦一往。從論文述。問。下文云。此上同喩擧
同異。爲*首皆得云云何言無四皆不改喩。
答。既言一往。故亦無失。此中必者亦一往

如勝論立。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
許非無故如同異性 注曰。下第二出合
違本量。此有三文。初擧本量。次簡濫顯正。
後引例釋成。此是初也。問。非實等量。宗因
皆共。何故此中作自比耶。答。比量義類非
一。如前違三中釋可檢比量
之所從來
乍觀此因。是共不定。二皆有故。然彼五頂。
諍五句外無別有性。故立有性離實等五。
有別自性。闕宗同品。其同異性。既是異品。
所離之外。由彼勝論方便矯立。擧異爲同。
許非無因。唯於異品實等上有。同遍非有
 注曰。子段第二簡濫不定。顯正相違。弟
子ハ五句ヲ皆名有性。故師對立有性離五。問。
何知。弟子五皆有性。答。弟子本來不別建
立能有三法。是故五句即體不無皆名有性。
由此沼法師云。又復弟子許同異性體既不
無。亦是不無之有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
豈成自相相違。返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
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
明知。爲許實等名有性。亦五句皆名
有性。故珠述。弟子云。五句不無。即有性故
云云問。師主唯取實徳業上能有之性。以爲
大有。弟子隨亦諍是大有離實等三。無別
自性。不許離彼同異和合。既爾對誰約五
句諍。若爾應是一分相符。如數論立覺慧
非思。所有一分相符之失非思比量
如纂述
答。此是勝
論自比量。故有法有性。直擧大有。更不約
三論其即離。由此五頂。總難彼云。實等五
句體既不無。是故五句體即有性。何テカ
外更別立之難意如是。故對彼立離五大
有。無相符失。問。大有雖非即三句體。然屬
三句還能有三。是故弟子更不可離三句
上有。以屬五句。答。以弟子直難大有當體。
更非約彼所屬所有。問。若爾何故上文述
弟子難云。豈離三外別有能有。答。仙言有
者。能有實等。離實徳業。三外別有故。彼弟
子怙仙人教。且約所有三句難彼。今對弟
子情。謂五句即體有性。故約五句。所離之
外等者。釋本同品還成異品之所以也。備
云。宗名所離。同異性喩。既是宗外故。非宗
同品云云此釋意云。其同異性。既是異品。即
所離之外。或既是異品之所離之外。謂同喩
名合法。異喩名離法。如異喩過名不離等。
故宗名所離。異喩名能離。由此亦爲所離
宗外。是約通相消此文耳。清云。所離者。謂
即大有。其同異既是異品。即是所離大有
之外云云此別約今有性離實等文消釋。問。
既云有性離實等外。由此有性應爲能離。
何言所離謂即大有。答。能名爲所。其例非
一。況復此中能所未定。此釋意云。勝論。所
欲令離實等五句外者。即是大有。故大有
性名所離也
亦如論説聲常之宗法自相因。對無空論。
闕無同喩。所作等因。望於異品瓶等上有。
同上遍無。許成相違。今此亦爾 注曰。子
段第三。例今論法自相。成此中相違義。今
此始出闕宗同品之法自相。故別劬勞。聲
常比量。對勝論立。又對佛法。如前已釋
經部名無空論
見所依不成疏
依此比量。後三從初一因違四。法自相相
違者。所説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許非
無故。如實徳等。同異入宗所等之中。故無
不定。彼所立量。離實等有性。是法自相。能
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不能有實徳業離
實等有性。是法差別。彼意許故。成能有實
徳業。離實等有性。故今與彼法差別。爲相
違。云所説有性。應非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
性。許非無故。如實徳等。爲有法自相相違
云。所説有性應非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徳
等。彼説離實等有性。今隨難言陳。而非有。
故違自相。不違自教自語之宗。同喩亦無
所立不成。有性既爲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縁
性。作非有性有縁性。是有法差別。彼意本成
作有性有縁性。故今與彼有法差別。爲相
違云。所説有性非有性有縁性。許非無
故。如實徳等 注曰。第三明四能違。法自
相中無不定者。如次上釋法差別中。備云。
不能一實徳業離實等者。意云。不能有一
實離實性也。於徳業上。非亦謂加一字
云云今檢諸本。未得一字。何況能有實
徳業中既無一字。豈不能中獨云一耶。問。
不能有實等。其名體如何。答。此義如前違三
中釋。其中應依即義相違。不破自相之訓
釋也。問。彼五句外。無不能有於實徳業。而
有體法。如何不破言陳相耶。非識所變無
常例難。如前一因違三中出。答。此義難思。
試用二意。一者此中且叙過相。不須要具
二等。假示一偶。其例非一。二者且作三釋。
一云。其法自相。尋言難故。理探言中等字
所詮。故約五句而作相違。差別比量。理約
意許。別探言外能有之義。由此理故。即義
相違。不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者。任運自
當同異和合。是故遂存言顯自相。問。此有
多難。一者若望師主。同異和合不名有性。
是故離實有性之名。不可轉彼。二者同異。
能有實等三句。豈得名爲不能有耶。三者
同異和合。是五句攝耶。亦以爲離實等五。若
唯約離實等三者。離實等五自相何存。答。
所言離實等有性者。此文言略。理實應言。
有別自性。本量爾故遮初
同異應非不能
有者。如前違三法差別中。具以三義。而能
釋之遮次
言中但云離實等。故等二等四皆
存自相遮後
問。遮前二難理且可然。第三
轉救疑慮未休。意許差別全存自相。如何等
二等四不齊。答。論中有法自相差別。以彼
准之。其例齊成。謂彼自相偏成大有。直破
彼有而作相違。差別之時。約汎爾有。分別
施設作有縁性非有縁性。而作相違。大有
雖無非有縁性差別。理應探意許。故不顧
自相已成大有。但約言總分二意許。若不
爾者。大有性上豈應有彼二差別耶。今此
比量亦應如是。不顧有自相義至五句。汎
約離實等之自相。別尋意許能有之義。故
成差別。不破言顯。問。若爾。敵者不能有實。
而離實量所立不成。同喩實等非離實故。
答。敵總非於能有實等。非自別立不能有
等。故云非能。不云不能。由此實等能成所
立。問。若爾實徳業。於二中何攝。答。非二所
攝。例如他用二差別中。不攝龜毛虚空等
第一
釋訖
二云。此是如前四句之中。帶言陳之
差別。故不同餘差別。三云。差別有二。謂體
與義。義差別者。要具二體。體差別者。不要
具二。此二釋廣分別。如上有法差別已上法
差別
有法自相中云。故違自相不違自教等者。隨
難大有故。無違自等過。尋言難故。名違自
相。有法差別。如文可知
不改本因。即爲違量。故成四因。此上同喩。
擧同異爲喩亦得。隨所立故 注曰。第四
結成因喩。不改本因等者。應准一因違三
中悉。擧同異爲喩等者。清備等意。亙四能
違。擧同異性爲喩皆得。珠云。此上同喩。除
法自相。餘三相違。擧同異性爲喩亦得。隨
所立故。言所立者。除法自相。説餘三違。
爲簡初一。遂致此言云云此釋未了。違文
理故。謂文無簡。但總結云。擧同異性爲喩。
亦得。又勝論。立五外大有。敵者反立不離
五句。同異既是五句所攝。故與敵量。能爲
同喩。如何自恣除一宗耶。又若同異。不與
敵量爲同品者。應是不定過。許非無因。轉
同異故。所云隨所立者。是顯本立五外有
性。故敵亦以同異爲喩。非謂四中但取後

違一有四。論自説二。違二有六。論自説
一。違三有四。今略叙一。違四有一。今亦
示法。自餘十種。皆如理思。此四亦有他
トノ比。三各説有違他トニ。四相違
因合三十六。論文所説皆共比違共。向三四
因。皆自比違自。他比違他等。皆應准知
注曰。下總料簡相違過中。文別有八。一示
十五因已説未説。二辯自他共。三明過眞
似。四更結四違順。五問答九句攝。六約不
成料簡。七法數并指文。八總引相違證。此
初二也。論自説二者。所作勤發同違一宗。故
合爲一。并積聚因名爲二也。清珠二師。此
中但擧所作積聚。文未盡也。向三四因。向
者前也。指前所引勝論自比違三違四之二
因也。珠作二解。第二同此。初解但引所説
有性非四大種。除許四大體非無故量已
云。今即指彼。故云向三四因。備云。三者他
比量自比量共量也。四因者四種因也已上
此兩解未可也。問。前一因違四文云。然彼五
頂。許五句外無別自性。不違自教。故知。五頂
爲其敵者。既爾乃是自比違共。如何今云
自比違自。答。今且解云。此中文意。以共違
共自違自等單比爲首。欲令准知餘自違
共。共違自等二文互比量。然論比量三支皆
共。是故名爲共比違共。向三四因。宗因既
自。故且以爲自比違自。理實亦是自違共
耳。問。本意設雖然。何違文判之。答。此量敵
者縱容不定。若對五頂。雖是違共。若對餘
者。但是違自。當知。違自ハ一片決定故。約定
説。不約不定故周釋云。勝論。立自比量。佛
法違他故名違因云云雖作此解。義猶未
了。別應思擇
諸自トノ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違他非
過。他比違他及共爲失。違自非過。義同
前説。此但説全。應詳一分 注曰。此第三
明過眞似別。斷共不定中。更有多解釋。或
與此異。不能繁引。問。此九種中。自他共違
當分爲過。自他互望非過可然。共違他非
過。自他違共。共違自爲過。此四如何。答。
若以共許法。而立共比量。敵者設以自許
別法爲喩。雖作相違等過。不能令彼立
者信。故共比違他不爲過失。共比本意。欲
成自義。而望自宗。若有相違。翻招自害。
無遁避。故共違自以爲過也。他比違共者。
於共許法中。唯取他許邊。猶如違他。自比
違共准之應知。是故此二亦以爲過。此有
備解。義頗未了。問。若爾五頂。同異句義亦
名有性。彼云何立。應非有性。如同異性。此
共比望自非所立不成。何言共違自皆爲
過失耶。答。有聲雖通。其義各別。今難師主
離實大有。故同異性能成敵宗。是故文云。言
同意別。故無諸過云云然唯識疏。他比違
他。如上有法差別末引。問。斷云。若五頂實
等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違。反彼量云。有
應非有。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
有。何得成相違云云若同異有。與大有有。
二有別故。敵喩成者。斷主何故作此難耶。
答。斷難意云。若師主實等亦名有性者。有
有性。含二種有。弟子如何總成相違。有
應非有。如同異性。同異亦在總有中故。非
謂別破大有性時。同異之有。亦是爲過。況
復斷。解弟子量云。爲破於他就他宗立。
則知斷主意。不名單共比是得。弟子同異
雖名有。以之爲喩。難彼他有性。應是他
比違自之類。不如師主名有之過。義同前
説者。中卷末。結不定云。如前所説。五十四
不定之中。自トノ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
是不定過。自トノ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
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ト亦不定
過。立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
立。自比量中。諸他不定。他比量中。諸自不
トハ。皆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故諸立
自。非他他不定非。言自。自不定
已上彼此二文相准應知。然彼但擧八種
之相。略共違他之一種也。此但説全等者。
且有二意。一云。如是眞似。約三支全自他
共釋。若約相雜。不必如是。二云。此顯四相
違全分一分異。故穎云。謂如對佛弟子。立
聲爲常。因云所作性無質礙故。望此所作。
有相違。其無質礙。雖於異品電上ニハ分有。成
其不定。然不云名相違。此名一分相違也
云云準思應有一分違自一分違他等過」
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此四。非必相違
 注曰。第四明順違。邑云。此對唐興雋
結成前答。清意同之。珠作異解。然未了也。
此文應在違四因次。而今久後此中法者。
結論相違及三四因。皆具眞過已。答雋難
云。故眞相違初一。後三非必乖角。亦有共
合。前未決眞似。故至此結答
問。四相違。九句中何句所攝。答。乍觀文勢。
唯初一違。是九句中第四第六。具二因故。
句中二因。違法自相。相違因故。今觀後
三。皆彼第四。同品非有。異品有故。違所立
故 注曰。第五問答九句相攝。答中乍觀文
勢等者。意顯後三亦通第六。謂積聚性因。
望神我用勝宗之異品臥具龜毛。有一實因。
望大有性二宗異品同異和合。一一皆通有
非有故。然今論中。各擧一喩。疏約此文。故
云乍觀。或後唯法自相其相顯然。後三本因。
望言顯宗。轉同喩故。似非相違。故云乍
觀。若依此解。文中應云。然今觀後三。
皆彼第四。但是文略。問。積聚性因。若第六
攝。能違敵量。是何句耶。答。若以遮詮直破
眞用。應是第八。今以表詮反言假用。故攝
第二。違所立故者。後三違義。言中不顯。更
拾彼意所示立宗。而作相違。故別結之。違
三之因。望宗異品色聲。四大違四之因。望
宗異品同異龜毛。以理推之。通有非有。亦
第六句。義准應知
ヨリ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亦有隨一猶預所依トノ三不成。四相違
因 注曰。第六明四不成相違所立。兩倶
不成等者。非是因望有法不成。但是因喩
相望立名。故下文擧不定例。中卷結不定
相云。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立敵倶許
因。於二喩。共不共等。説爲過。故二喩雖共。
若因隨一。疑因之喩同喩。無體隨應即
是隨一。猶預所依不成トノ。不定過ニ攝已上
彼准知。論四相違。立敵倶許。闕後二相故。
名兩倶不成相違。此但假立四不成名。故周
師云。不望體説。但望名説云云諸師同之。
珠作二釋。初釋同前。第二以眞兩倶不成。
約違四量。消此文也。此釋違彼所指不成
之不定例。故不可也。後三不成四相違者。珠
云。如説聲常勤勇發故。若以顯論隨一相
違。彼許顯發順常因故。若疑煙霧。立彼有
火以現煙故。猶預相違。兔角是無。鳥依生
故。即爲所依不成相違已上此亦未可。謂論
相違四皆兩倶。云何勤勇爲隨一耶。兔角無
者。是眞有法所依不成。今約同喩無體不成。
不爾亦違所例不定。猶預相違亦彼如是。
今試解云。全離欲人。欲界見惑。小乘但説凡
位先斷。不許大乘眞見道斷。設立量云。離
欲聖法忍非實斷欲見現前法忍故
餘修道等小乘此因。是第六句。於諸同品
一向不轉。異品トニハ轉不轉故。若望大
乘。是第八句。於諸同異品。有轉不轉。異品
眞見道。一向不轉故。如是應名隨一相違。
或彼違三違四比量。若對佛法。亦是其流。若
於一處。共了有煙。然於大海疑煙霧。故
設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現煙
故。喩如大海。此等應名猶預相違。同品大
海。是疑因喩。異品厨舍有現煙故。若聲論
師對無空論。立聲常宗。所作性因。如虚空
喩。或復設立樹林是無。鳥依生故如兔角
等。應是所依不成相違。二因唯轉異喩品
故。問。兩倶所依二義可然。謂兩倶相違。既
指論四比。及例不定初相具足。所依相違。
亦例不定。故知。此二不約有法。隨一猶預
二義未了。所例不定之文。但云若因隨一疑
因之喩。爲因隨一轉有法上。約此相違名
隨一耶。若爾下文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
與相違等。與此何別。爲因雖共轉有法上。
而約隨一闕後二相。名爲隨一。若爾應言
隨一之喩。何故文云因隨一耶。猶預不成相
違因者。爲望有法名爲猶預。若爾初相闕
不可名相違。兩倶相違既具初相。此亦應
然。何不同耶。爲望有法雖決定因。約喩
中猶預闕後二相耶。若爾應言因之疑喩。
何故文云疑因之喩。答。彼文所言二喩雖
共。若因隨一者。此顯喩中因隨一轉。謂彼
二喩雖共不定。然約隨一闕第三相。非約
有法言隨一也。彼説不定故云雖共。相違
中應云雖同無異有。猶預相違亦應准之。
言疑因之喩者。乃於同喩生疑之因。是故
中卷不成文云。然上但説因於宗不成。理
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成。故
理門論解不成。已云。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説。至下當知。然名不
定。及名相違。不名不成已上彼文既云於
同異喩。又云。然名不定。及名相違不名不
成。故知。今四不成相違。具要初相。但闕後
二。又下卷猶預能立不成有二解。珠釋。雖
順彼第一解。違前諸文。今釋順彼第二釋
意并前諸文。下卷所依能立不成。亦有二解。
珠釋不順彼此諸文。今順第二并前諸文。
問。彼猶預第二釋。有或言。應非正。答。所依
第二亦有或言。下文以之爲理盡釋。故知。
今非必不正。還應例猶預第二亦正義」
三十六中一一有四。合計一百四十四種諸
相違因。如不定中引理門説。皆應思准。恐
文繁雜。故略不述 注曰。第七結數并指
文也。此百餘中。自他互違及共違他。非是
眞過。義如前説。如不定中等者。中卷四不成
之不定文云。理門既云。四種不成。於其同
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説。珠釋云。
四種不成。既遍九句。九句之中。四六二句
有四不成。故知。四相違因。亦有四不成云云
問。寧知。理門意。要具初相。但約後二相。説
不成耶。答。慈恩所釋。既爲張本。理應論意。
不須異求。況因三相闕減過中。世親立七。
謂闕一二各有三種。闕三有一。故成七
種。陳那立六。不許第七。施無厭寺賢愛論
師。亦同陳那。不許倶闕見上卷理門既是
陳那所造。故不應立三倶闕過
然理門論攝此頌云。邪證法有法自相
差別トヲヲ。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 注曰。
第八引證。結四相違。邑云。上之兩句意。明
本所立量。要以異品爲同品。邪證自相差
別四種宗法。下兩句。明敵者成相違過。必
須同有異無。無所違害。方成能破。珠云。
後有一句。釋成所由。夫與他因作相違過。
所立比量。必須違害他所許宗。而不違害
自共所許現量等義。方成相違。故云若無所
違害。諸師多同之。備云。測師云。若無所違
害者。此四種因。爲後宗無所違害也。本記
乃至據相違宗之因。大無所違害。故證者
證成乃至本記爲正也云云雖有諸釋。未消
若字。論語曰。子謂子賤。君子哉。若人。苞氏
注曰。若人者。若此人也云云當此中意。然云。
備云大無所違害者可捨已上四
相違訖
問。如前所説。十四似因。設有兩倶不成。亦
有不定及相違耶。如是乃至設相違決定。
亦相違因耶 注曰。下總料簡因十四過。文
有三段。一問答竝不竝。二總結數。三示寛
狹。此先問也
答。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兩
倶不成。彼此倶説因於宗無。不定之因。於
宗定有。彼因立正。用此因違。彼正必違。此
違必正。令宗不定。相違之因。亦於宗有。隨
其所應。即用此因成彼違義。此違無正。彼
正無違。令宗決定。故名相違。由此若有兩
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 注曰。下答有
二。初答兩倶。後答後三。是初也。不定相違。
必具初相。兩倶不成。必闕初相。故不相竝。
問。九句之中。第七句因。豈不竝有不成不
定。答。彼不顧初相。且約後二相示其作
法。非眞不定。所以者何。夫不定者。以有法
上極成之因。諍未了義。因轉二品。猶預不
決。若因不遍有法上。雖依妄因。於宗生
疑。故眞不成無眞不定。然處處文。或以不
成不定等過。竝破他者。但假立名。非是眞
過。闕減過中闕二准之。如不定過。相違亦
然。令宗決定。名相違因。若因初相闕。約何
令決定。問。文中。兼問不定相違竝不竝義。
何故無答。答文中。既云令宗不定令宗決
定。此文兼顯彼不竝義。疑既隔。不俟應
知。此是疏主文義巧妙。問。中卷之末。一因
違三相違比量。立後三決定相違。豈非
竝耶。答。彼且約改因名相違決定。非是第
六眞不定過。所以然者。彼三比量。決智既
生。故知。非實相違決定。謂四相違。闕後二
相。令宗決定。決定相違。各具三相。令宗不
定。是故此二必無竝理。問。一ニハ。此
二竝耶。答。約多可爾。設與一因違三比量
法自相宗。作能違云。所説有性是四大種。
許除四大種餘法不攝故。如四大種。此法
自相。有相違決定。後三宗中。有相違過也。
彼因立正等者。四共不定二相具故。云彼因
立正。敵帖此因出不定故。云用此因違。相
違決定因。別成故不擧。不共不定。傍應兼
之。彼正必違等者。六不定中。五二相具。第
三具。同名彼正。然遂招過。故云必違。
立者前成敵不樂義。敵後返成自所樂宗。
故敵者量。此違必正上擧前五過。下結六不定。
如法花中作禮不通塔而去

或可此等文。但約四不定。此違無正彼
正無違者。如次相違立敵二量。彼此之言。
本無定處。是故今文互約立敵。所言不竝。
約全分説。若於一分理亦相竝。如珠所引
太賢文云。雖無全過令解一分兩倶不成。
亦一分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
發故。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若於
内聲。便有二過。若許同喩以瓶不定。若無
同喩。是相違故。若准此解。疏主上同今約
全分而作此説已上此中卷文兩朝多釋。
今章疏意偶作此消
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隨應
還成隨一等不定。及相違義。由因於宗。隨
猶預隨一所依トニ。而説有故。然非一切。
就三隨一。可説有故 注曰。此答後三也。
三隨一等者。一單隨一。二猶預隨一。三所
隨一。於此隨一。三因初相約闕即有後
三不成。約具容有不定相違。由此故。云非
一切也
トノ比既各有三。有體無體全分
トアリ。總梗概而説カハ二十七不成。五十四
。三十六相違。合計一百一十七句似因
 注曰。第二結十四過別數。二十七不成者。
兩倶不成有體無體トノ中。
各全分一分トナリ
隨一不成有體
自隨
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隨
一。此四各有全分一分。故成八句
猶預不成
兩倶全分。兩倶一分。隨他全分。
隨自全分。隨他一分。隨自一分
所依不成九
全分。無體全分。有體一分。有體他隨一。有體自隨一。
無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有體他一分。有體自一分
五十四不定者。六種不定各有九種。謂自
他共三。各違自他共。故成六九五十四也
已上見
中卷
三十六相違者。四種相違。各有九種。
謂自他共三。各違自他共。故成四九三十
六也。百十七中。眞似相。如上自共
比等文
相對寛狹以辯有無。皆應思惟。恐繁且止
 注曰。下第三顯示寛狹之中。先正示。次
會違。此初示也。不成不定相違。三過相竝。
名寛。不竝名狹
依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不定
トハ。竝於宗有。多是宗法唯四不成。於宗
上無非宗法故。有四不成。定無相違及
與不定過。此説共スル。餘如理思 注曰。周
清同云。此會違也云云與因似ヨリ因至不定
過。是叙論意。此説共者等。是正會違。此中
宗者。唯取有法。故因似因トヲ名宗之法。所
言多者。總約諸因。非於眞似各言多也。謂
諸正因。全是宗ナリ。不定相違亦於宗有。是
故正因及十四過。奄含論之。多是宗法。有
四不成定無相違等者。略示寛狹。謂理門約
兩倶諸過。不許相竝故。云此説共者。今疏
主意。望彼隨一。許有二竝故。云餘如理
思。全分一分。一宗多宗竝不竝相。如前已
辯。餘如理言亦得此義。彼一一相。不遑繁
述。麁言及軟語。皆歸第一義。願共諸學者。
得佛無量智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注釋卷下
  正暦三年壬辰歳春三月。更寫一本。付大
宋國商客揚仁侶。傳務州雲黄山行辿和
尚。贈慈恩寺弘道大師門人。蓋是欲令詳
定是非。以披愚蒙而已 源信記
自正法院已講御房傳領之 僧重喜之
(原本表紙裏云)謹獻大宗國慈恩寺基大師門
徒高徳願決是非開予愚蒙矣
  日本國長徳三年丁酉歳三月
 日僧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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