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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四種相違略註釋 (No. 2276_ 源信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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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成眞用勝。還成假用勝。方示差別相
違因相。不顧相違決定有無。問。中卷唯識
比量文云。凡顯他過。必自無過成眞能破。
以無似故云云佛法比量。既有此過。應不
能顯他過。亦應非眞能破。答。彼文且約
本三支中所有餘過説自無過。不論別作
相違決定。若不爾者。相違決定。前後倶邪。
既爾亦不應f以之顯他過。知。言無過指餘
過耳。況復此過眞似未決。若許爲眞過者。
諸正比量多有此過。所不攝言。其義寛故
試作此救猶以未
了須聞明師
問。文云。諸非積聚他用勝者。
必非積聚性如龜毛等。何故前離宗法。後離
因法。答。合離作法決定如是。合前因後宗。
離前宗後因。故理門云。由如是説。能顯示
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説又中卷云。
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母牛去處犢子必隨。因
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爲合也。若有所作。其
證敵等。見彼無常已上意云。因宗合顯同品
定有。宗因離顯異品遍無。或合具顯同定異
遍。離唯顯遍。其義應知。問。疏以眼等他用
比量。爲能別差別他不極成過。今更何作相
違過耶。答。二過相竝亦無有失。有性比量
准之應知。是故纂云。由此應知。相違因者。
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許。亦有所別
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別。不云唯一。
故此即立者望敵。是他所別所依不成。今破
他有。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若共自量此即是
過。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所別所依
不成。而不爲過已上問。有性比量。雖有差
別。亦破自相而作相違。此眼等量。何故不
齊。答。彼言非實。知是大有。又彼本計。唯立
大有。由此等故。直破自相。他用不爾。故不
用同彼。問。若爾大乘聲無常量。不言識
變無常。應是法差別過。答。大乘唯許有一
無常。不同數論計有二他。問。數論本無眼
假用勝。是故自相他用勝宗。即同大乘無常
自相。答。他用自相。設有勝字。同喩臥具假
用勝故。不能直破彼法自相。不同大乘無
二無常。故軌師云。此因約同喩故不違自
相。乃至因喩力故。令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
用義云云彼雖異解義趣同矣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卷上一校了
 謹贈大務州雲黄山 延大師案下。
 願與慈恩寺弘道大師諱大
乘基
門人。共決擇是
 非幸垂 示教于時日本正暦三年壬辰
 月十三日僧源信
 (朱筆)同年四月七日移點了 僧定俊書
 天永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午時許於東大寺
 書了
 自正法院已講御房傳領之僧重喜之
 (原本表紙裏云)謹獻大宗國慈恩寺基大師門
 徒高徳願決是非開予愚蒙矣
  日本國長徳三年丁酉歳三月
             日僧源信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注釋卷中
          盡有法差別所違
      天台首楞嚴院沙門源信撰
論。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非
徳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述曰。准前作三。此即初二。標名擧宗因。鵂
鶹因縁。如前已説 註曰。中卷倶不極成
中。廣出勝論師因縁及六句十句名義也。
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
鶹。晝藏夜出故。亦名蹇拏僕。此云⻝米齊
仙人。亦名吠世史迦。此云勝論。所造六
句論。勝諸論故略抄止觀記第十云。其人
在佛前八百年出世。時彼仙人。既悟所證
六句義法。謂證菩提略纂三云。遂獲五通。悟
六句義。謂證菩提
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傳者必
須具七徳故。一生中國。二上種性。三
有寂滅因。四身相圓滿。五聰明辯捷。六
性行柔和。七具大悲心。經無量時伺無
具者。後經多劫周云日月歳
數等劫也
婆羅痆斯國。有婆
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
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頭有
五角。七徳雖具。根熟稍遲爲爲染妻拏。
卒難化導。經無量歳。伺其根熟。後三千歳
戲遊園苑。共妻競花。因相忿恨。鵂鶹引通
化。五頂不從。又三千歳。化復不得。更三千
歳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
時。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徐説先
悟六句義法。説實徳業。彼皆信之。至大有
句。彼便生惑。仙言。有者。能有實等。離實徳
業三。外別有。體常是一。弟子不從云。實徳
業性不無即是能有。豈離三外別有能有。
仙人便説。同異句義トハ。能同異ナラシム彼實徳業
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
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ト
トノ諸同異性。體常&MT06279;衆多。復有一常能和合
性。和合實徳業。令不相離互相屬著。五頂
雖信同異和合トヲ。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
鶹便立論入理論或
鵂鶹論
所陳量。此量有三。實徳業
三。各別ルカ故。今指彼論鵂鶹
故言如説
注曰。玄應云。有婆羅門子。名摩納縛迦。此
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頂髮五
旋。或頭有五角故。云五頂。鵂鶹與彼示六
句義。即時悟解。五頂於後。復爲五人。説六
句義。其五弟子。信餘五句。疑大有句。仍五
頂即立此量也。有法師云。劫初有婆羅門。
名曰儒童。儒童有子。名爲五頂。仍仙將五
頂。爲説六句。彼不信大有。故立此比量。今
依相傳但取前説取意
略抄
文軌師疏。沼法師略
纂及義斷。同云。五頂爲五人立比量。利涉
師疏。同慈恩意。此等異説邪正未決。言六
句者。體皆實有。一實句。此有九謂空。時。方。
我。意。是五各
一物。地。水。火。風是四各多種也。子微以去無常。本九
種是常也。空時方我無礙。餘五有礙也。子微以去現量
得。本九種非
現量也
二徳句。此有二十四謂覺。樂。苦。
欲。瞋。勤勇。
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是十四無常。色。味。
觸。數。量。別性。合性。重性。液性。潤性。是十通常無
常也。此二十四同無礙也。聲。覺。樂。苦。欲。瞋。勤勇。
重。八唯現量得。法。非法。二非現量。餘十四。通二也
三業句。此有五謂取。捨。屈。申。行。此五
皆同無常。無礙。現量得也
四大有
句。是唯一物唯常。無礙
現量得也
五同異句。此有總別
皆常。無礙。
現量得也
六和合句。是唯一物唯常。無礙。
非現量得
見唯識第一疏。略纂第三等。彼中列二十四
徳次第云。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
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
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
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
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云云止觀
記第十。明六句義。與此有異。問。六皆實有。
何容唯一名實句耶。答。略纂云。能與五句。
作所依止。亦能爲主故。名爲實。若不爾
者。徳等五句。皆有實體應名爲實。問。何以
意爲有礙法耶。答。唯識疏。明外道計云。
説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問。子
孫微以上亦名四大耶。答。彼疏云。九種實
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
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
皆無常故已上知子孫微亦四大攝。問。爲但
名四大不名四大種。答。諸文之中。既不簡
別。故知。亦應名四大種。例如佛法麁細造
色上所有地等。亦名四大種。然近代多云雖
名四大。不名種者。未有證據。應驗諸
文。問。中卷云。地水各竝有十四徳。火有十
一。風有九徳。空有六徳。時方各五。我有十
四徳。謂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瞋。勤
勇。法。非法行。意有八徳。唯識疏云。若有色
味香觸名地。以徳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
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
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爲。亦非
空界色。若是彼此倶不倶遲速能詮之因。及
此能縁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
能縁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徳。和合因縁。
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徳。不和
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意。此中以徳顯其實
已上九徳者。略纂云。覺樂
苦欲勤瞋勇行法非法
配釋。何故不
同。答。檢十句論。有二所文。説實句中。同
唯識疏。説徳句中。同中卷文。只似存略。意
不乖角。問。六句十句差別如何。答。般遮尸
棄。造義鬘論。釋於六句。後有苗裔。名爲惠
月。造十句論。其十句者。一實。二徳。三業。
四同大有句也。諸法同有。故名爲
同。倶舍論名總同句義
五異但於實轉。實
由有此。異
於徳等。故名爲異。此多物
也。常也。無礙也。非現量。
六和合。七有能實徳業
三。造
各自果因定所須。此多物
也。常也。無礙也。非現量
八無能實徳業三因。由
有此唯造自
果。不造餘果。此多物也。
無常也。無礙也。非現量。
九倶分同異性也。即實徳
業三種體性。
同亦異故。
名倶分
十無説此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
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初一
無常。第四通二。餘三常
也。五皆無礙也。非現量
略纂十句六句相對云。
十中初三與六初三如次不異。四同九倶
分。六和合與六後三。如次不別。餘四句義。
末宗増演。廣如別録已上廣説如唯識疏略
纂等
有性有法。非實者法。合名爲宗 注曰。上
出有性量縁起已。此下正出其量作法。此
中先總帖擧宗也
此言有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實徳業上能
非無性。故成所別。若説大有。所別不成。因
犯隨一 注曰。此別釋有法體。此有性義。
近代學者各執不同。不能繁引。今試解曰。
於實等上能非無性。師主本計是離實等。弟
子本計是即實等。師資所執即離雖異然倶
現見有不無性。是故即トノ二有之外。雖無
第三共許有性。擧共所見能非無性。汎爾言
有。能成所別。譬如於一幻人作業。或執即
是幻人所作。或執實是幻師所作。二外雖
無共許別相。而同見彼幻化事業。有性之
言亦復如是。仙人言有時。體雖即大有。名
言不局一故。成所別也。因犯隨一者。義
有二隨一。謂其有法若是大有。有一實因。亦
應大有故。他無體隨一不成。若取不無。有
一實者。不遍大有故。有體他隨一。且依初
解。問。今文既云兩所共許。豈非第三共許
有耶。答。若約體性。無別共許。若約名言。
假説爲共。問。此中何故但簡大有。不簡即
實有耶。答。仙人本來唯立大有。實中避過
故。但簡彼即實不爾。不須更簡。以下諸文
多亦准之。問。斷纂與疏所別成壞同異如
何。答。近代云云。不能繁出。然義斷云。五頂
不許即實等有。弟子不許離實等有。今
者言中。恐有法不成。不言大有。但總云有
有言雖通。豈顯即實有。略纂云。五頂云非
無之義。共許爲有。此之有性。是有法體等。
應知。二文不異疏旨。纂要意。如下能違第
六問答。問。寧知。師主不立即實等有。答。纂
云。問。實等五句。得名不無之有不。答。
雖言不無。然不名有斷意
同之
如彼廣釋。問。若
許立。有何失。答。斷云。五頂實等。亦名有者。
豈成自相相違乃至又五頂若許有即實等
有。今總成非實。豈非自違。故知五頂不
立即實等有。問。若依此釋。唯識比量總成
色界不離眼識。應是自違。大乘亦許第六
意識所縁之色。離眼識故。答。纂要云。第八
所縁他不許有。五同縁意。有部不成。若獨
頭意縁色。非實。故極成言。竝以簡訖已上
性無簡總爲有法。故非實宗應有自違
此之有性。體非即實 注曰。此別釋法宗。
此中文略。具足應言。約此之有性立。體非
即實。若不爾者。消文不便。況復有二例。一
者有法別別釋之下云三因一喩。如同異
性。此於前三。一一皆
有等是別釋
同喩也
何獨宗法不別釋耶。二者前法差
別相違中云。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爲
他用。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爲他用法。方便
顯示。意立必爲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
用。彼先總擧有法及法。次別別釋。今文亦
爾。又有異解云云
因云。有一實故。勝論六句束爲四類。一無
實。二有一實。三有二實。四有多實 注曰。此
下至于第二問答。多料簡因無過。此先總
標四類。無實有十二九實。竝徳
業和合也
有一實有二
大有
同異
有二實一類諸子
微也
有多實不定初多孫微乃至
漸次成一大
地。是
故不定
大有同異。有諸實故。隨應亦有二多

地水火風父母常極微。空時方我意并徳業
和合。皆名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空時
等五。體各唯一。皆無實因。徳業和合雖
實和合於實。非以爲因故。此等類。竝名
無實 注曰。下別釋初無實。此有二類。
一實句無實。即本九實。二非實句無實。即徳
和合トナリ。初實句中。四體雖多。五體各一。
皆無實因。爲顯一類實句之中。有一多別。
故置雖言。次無實中。徳トハ雖依實。和合
雖和合。或徳業和合倶依。倶和合。然非以
實各爲其因故。此十二竝名無實。問。徳業
無和合用。和合不依實句。何容作此第二
釋耶。答。徳業雖無能和合力。然其自體與
實句合。和合句義亦依實句。故略纂云。能
與五句作所依止。亦能爲主。故名爲實。
問。此十二種。同無實因。何故分之爲兩段
耶。答。三句依實。九實不爾。有此等異故。
分爲二
大有同異トハ。名有一實。倶能有於一一實故
 注曰。此釋第二有一實義。今私二義解有
一實。一云。大有同異。於九實體。一一能有。
名有一實。雖此亦能有二多實。然有一實
是不共用。故偏説之。問。何以知。有一一微
等名有一實。定非微聚。答。有二多實名。隨
所有微數。此有一實義。亦應然。若有子微
等。亦名有一實。望有二多。名義不齊。又若
諸實皆名一實。一實之中。諸實應盡。更約
何法。有性同異。亦得名爲有二多實。問。若
爾有於子孫微時。但名有二等。不名有一
乎。答。諸微聚體。不名一實。論中別微。得
名一實。總別義異。無相濫失。下文云。亦欲
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一實者。此約一切
別別極微。又云。大有同異。能有ルヲ諸實。亦
得名爲有一實。有二實。有多實。然此三種
實等。雖有功能各別。皆有大有。令體非無。
皆有同異。令三類別者。此約別微及總聚
體。共結之耳。下文去諸文准之應知。二云。
更不簡別。皆名一實。由是總別一一體故
備師
同之
取捨任意。今且依初。問。略纂云。九實
一一自體。不無有之所有。名有一實云云
是共比。何用即實。答。此文何必指即實義。
但是九實自體不無。本由能有之所有故。是
故有性名有一實
至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雖體
無常。量徳合故。不越因量。名有二實。自類
衆多。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故 注
曰。此釋第三有二實也。雖體無常等者。能
有子微雖體無常。然微性等量徳スル故。不
越常住。父母因量。名之爲有。父母二實言
量徳者。述記一云。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
微果上有。二大有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
短性。唯二微果上有等云云今取第一第三
二量。名徳合耳。各有彼因二極微等者。此
釋自類衆多所以也
自此已後。初ニハ三三合生第七子。七七合生
第十五子。如是展轉生一大地。皆名有多
實。有多實因之所生故 注曰。此釋第四有
多實。如文可知。問。二微和合名爲子微。
不加別微。二子和合爲一孫。體唯四微。何
得名爲三三七等。答。珠云。望未合二名爲
第三。三三合生第七子。其義亦爾云云彼宗
計耳。問。第七是孫微。何云第七子。答。親初
名孫。親次名子。世間理然。故不相違
大有同異トハ能有諸實。亦得名爲有一實有
二實有多實 注曰。顯大有同異得種種名。
然有云。大有同異トハ。不名有二實者非也。
此中唯應擧二多等。有一實名。前已釋故。
今重言一實者。或是總結所有諸名。或是
字誤。應言無實。若作此解。名義具矣。故邑
帖釋云。疏大有同異。至亦名有無實等者。
和合雖名無實。然大有同異。非彼性故。不
能有彼。今言有無實者。但據實徳業之無
實也。清周等意*亦同之。問。若爾大有及同
異性。亦應別爲有諸實類。如何但言。勝論
六句束爲四類。答。有諸實義。隨應攝在四
類之中。故不別立。例如但立四相違因。更
不別立共令違因
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法有大有。
令體非無。法有同異。令三類別 注曰。此
顯示大有同異之功能也。謂一トノ此三
。各持自體。各有詮縁。此等功能。雖
有差別。然有大有令三非無亦有同異。
令三類別故。非實等自力能有。所言等者。
等無實。或等徳業。或無別法。但指三
實。此例非一。問。一實之外。無無實實。既
擧一實。何更等彼。答。一實體寛。通子孫上
分分微故。無實實狹。唯約根本九種實故。
以體無別故。不別列。以義有殊故。用等
言。此中法者。或是法然義。或備云。法者法
式。有本云皆有等。此亦無失。然周云。此二
法之言。謂實等三法也。實等三法有大有。實
等三法有同異性也云云此雖無過。消文
不便。言三種實等者。有師云二種實等。清
云。大有同異功能各別。三上有大有故。令
三不無。有同異故。令三同異。珠意同之。此
等應是大有同異以爲二種。此亦消文不
安。然備云。三種實等。須檢諸本。問。上來諸
文。言能有者。爲因能有果。爲果能有因。
答。設爾何失。問。二倶有過。若因有果。如何
子微名有父母。有果有因。如何大有名有
實等。如下文云。於實徳業。有詮智因。是
名有性。明知。實等是果。有性是因。答。非要
分張因果得名。但約隨應勝用功徳。立能
有名。是故義斷。釋同異性不有和合云。同
異不能同異和合性。和合性復非同異和
合性故。故不得云若言有無實故。亦得
成因已上此約因果。互簡能有。是故應云。
大有能令實徳業有名爲能有。子孫微等。
能持父母令不散失。名爲能有。況復子孫
微等。約是所生。雖名爲果。若約能持。
名爲因。彼計應爾。不勞分別。玄應定賓珠
等。含容名有此亦無違
名有一實有徳業者。亦有無&MT06279;。非大有
也。若是大有。因成隨一。同異非喩。能立不
成 注曰。此釋因是共許。上既成立共許有
法。今因同彼故云亦也。珠備等師。名有一
實四字。以屬前句之末。今如解依二義屬
下句首。一者前句既云令三類別。那怱結云
名有一實。二者有性有法有徳業因。皆悉簡
擇。非是大有。有一實因。何獨無簡。由此故
知。竝擧三因。一收料簡。或此文。義兼上下
云云因成隨一者。自隨一成故。他隨一不成。
能立不成者。是兩倶過耳。問。同異不能令
實等有故。有實等因不可轉彼耶。答。令體
非無。令體同異。大有同異。功能雖別。然同
名能有。是即彼宗計。謂彼意云。此之二法自
體不無。能爲實等三法之性。故名不無有一
實等。故纂要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而
不名有。有一實因。云何彼轉。解云。雖體不
名有。而體不無之義。共許。今取此不無之
義。爲能有。故云有一實等乃至喩如虚空中
有鳥。空雖不名有。而得説空能有於鳥。
同異亦爾。故因遍轉。問。何以知彼能爲性
耶。答。勝論宗中所立聲性是同異句。聲是徳
句。以之准知。自體實有亦爲彼性。於此分
別取能性者。名爲能有。即同異等。取所性
者。名爲所有。即實徳業。故此二法功能雖
別。能爲彼性。其義皆同。問。若體不無爲能
有者。何略纂云。若取所有法體不無。能有
實等。名有一實等者。同喩闕於能立。通取
汎爾能所有義。名有一實等者。故同異性
成同喩也。答。略纂意云。若取即實不無之
有。以此爲因。不轉同異。故云但取能所
義以爲因也。然亦非遮同異自體。不無之
有。名爲能有。故不相違。問。若是能爲實等
性者。應無別體。答。是亦本計。何勞分別。上
下諸文。准之應知。問。虚空非鳥性。何引爲
喩耶。答。今但取空雖不名有而名能有。
以爲其例。問。同異既名能有之有。豈成非
有宗之同品。答。雖名能有。不名有性。故
爲同品。義如前釋。問。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故因不分別。喩何細分別。答。有一實因。
非是所諍。大有性宗。是正所諍。故同異性望
宗望因。分別不分別義旨有異也。問。若爾
聲無常。是正所諍故。望彼應分別打破無
常等。答。不例。彼本不欲分別無常。今本正
諍有性體故。問。因論生論。弟子五句皆名
有耶。答。纂要云。又復弟子計同異性。體既
不無。即是不無之有。斷云。若五頂實等亦名
有者乃至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云云
不別立能有性者。實等不無既名有性。餘
句不無理。亦名有。問。弟子若許同異名有。
共比量中。何以彼爲非有性宗之同品耶
答。望他與他作相違過。故此本量有違自
過。設是共他其過如是。況此比量。是共中
自。故纂云。師主ハ己義但欲令他信。對彼成
立離實有。因違所立。是相違。又云。爲破於
他。就他宗立等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有漏之有。能有之法。
能有所有煩惱漏體。猶如大有能有實等。
有色之言。如有一實。及有徳等。無別能有。
而有於色。此色對上。有其色義 注曰。此
准佛法。顯勝論義。以有漏有。喩彼本計大
有性義。以有色有。準顯因中無隨一過。謂
苦集諦所攝諸法以爲能有。猶如大有能有
實等。其中煩惱以爲所有。如實徳業大有所
有。周云。煩惱是能漏。心王等是所漏。煩惱
喩大有。心王等喩實等云云此釋未了。疏
意例能有所有。非能漏所漏。言有色者。如
瑜伽六十五云。復次云何有色諸法。謂若略
説。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由彼諸色具
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説此事。是故説名有
色諸法
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有能有。但是屬著
法體之言。是故。於因無隨一過 注曰。此
以譬喩重釋有色。結成無他隨一不成。問。
虚空與聲。既是別法。云何以之譬有色有。
答。近代有云。外道宗計。聲即空故。問。今疏
主意。勝論宗義。難了知故。更准佛法。以爲
顯示。豈還引彼以准彼耶。何況。勝論空是
實句。聲是徳句。句攝是別。猶如大有以爲
別句。何得以彼例有色有。答。今不依彼。
試作二釋。一云。今意。但取有聲之言。以爲
譬旨。然言空者。是聲在處。非謂虚空能有
於聲。謂諸法中。空無作用故。取空中聲無
別能有者。獻云。謂空非有體。離聲之外。
無別能有。即聲不無。故名有聲。備云。大師
云。新羅法師云。以空爲能有。聲是所有。今
基師意云。如房中不障義。是世極成虚空也
乃至其虚空無體故不能有。及虚空以外。亦
無能有。即顯聲即有耳。問。若爾何言非空
之外別有能有。豈非許空爲能有耶。答。空
無體用。本來極成。故今但遮空外能有。備
意如是。今加解云。此指虚空即名爲外
唐三藏教序云。驚沙夕起。空外
迷天。是空即外。此例非一
然之言所表。非必
有別體地之堅。水之濕。及諸佛之導
師。是等之言。即無別體也
問。豈空中聲
無能發者。答。今譬意云。如言空中忽然有
聲。不欲顯示能發立法。但欲顯示頓有
聲也。更不須論能發有無已上但取
有聲二字
二云。
此中聲者。非是聲塵。但是聲名。謂空有之
聲。非是空之外別有能有。名爲空有。但是
空體不無名有。此中擧空無因之法。例有
色言無別能有。聲名通用。其例亦多理門論。
遍是宗法
性。可云以其總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
聲唯詮於法。中卷亦云。此中故定唯爲之聲。因三相
顯了於宗。是等聲字。皆表名
言。已上但取空有二字。云云
問。屬著之有。乖離
實有。是故還有自不成過。答。仙人五頂兩
所共許實徳業上能非無性。屬於實等。謂云
屬著。然師主意。雖是屬著而有別體。弟子
之意。此屬著有。遂無別體。今不分別。但云
屬著。故望立敵但無過失。問。有色之有。准
即體有。云何引彼例共許因。答。有色有實
屬著言。一往義同。故引爲例。不同有漏
能所顯然。是故師主所立大有屬著之邊。如
有色有。別體之邊。如有漏有。弟子之有。但
如有色。今一往取兩屬著義。前後諸文准
此應知
有一一實故。更不須徴即實離實之有一
實。況復此因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無同
喩 注曰。上已釋因無過。今此遮分別
&T069222;。有一一實故五字。所屬上下未了。須屬
兩際。結前生後。謂於前因無隨一過。共
許能有一一實故。故亦不須徴即離有。文
言雖略。義覈如是。況復等者。顯分別失。若
分別時。非唯隨一。亦無同喩。謂若離實能
有。他隨一不成。若即實有。或大有者。如次
トノ隨一不成。亦是兩倶。便無同喩。彼同
異性。雖有實等。然非即實及大有故。是故
此因不應分別。前文既明隨一之過。故今
略之。但顯無喩。問。若言因法不分別者。
云何廣百論。分別數論所立無常故因。如彼
第三破我品言。有餘復立比量救云。覺慧非
思。是無常故。諸無常者。皆非思慮。猶如色
等。如是自言違害自意。思惟分別得分別
名。若不思惟。便非覺慧。云何而説覺慧非
思。又前已説。覺慧思惟倶了自境。性相無
別。云何覺慧無有思惟。是故汝言有自違
過。又無常因。有不成過。就生滅義自宗不
許。隱顯義釋他宗不成。若言因義不應分
別但就總説。此亦不然。若別倶成。可就總
説。如其別見。總顯爲因。別既不成。總依何
立。又依作用説有隱顯。依此立爲無當因
義。汝立我思亦有作用。故有因義不定過
失。又汝欲立覺慧體外別有我思。或我思
外別有覺慧。皆不得彼。如是種類非共所
許。由此汝立無得成義。是故所説我思能
受。三徳能作。其義不成已上答。此有二釋。一
文軌師釋。二沼法師釋。初軌師釋云。生滅隱
顯即是無常。離此二外無無常義。故就此
二分別不成。即離本非有一實義。約此分
別因非不成。今此但據一實自體不無之義。
自他倶許。名有一實。故此立因。無隨一過。
若即離分別亦是過者。即一切因皆有斯過。
何者。且如大乘對小乘等立宗云。過未體
無。立因云。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同喩云。如
龜毛等。如此之因。應有此過。謂若就識變
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爲所不攝
者。即大乘成。小乘不成。若就實有現在無
爲。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爲所不攝者。即小
乘成。大乘不成。有隨一過。此既不可如此
分別。故約即離分別此因。非隨一過也
已上此中未顯論總別義。今按之云。聲上咽
喉所作。瓶上繩輪所作。立敵共許。是名別
成。而不分別咽喉繩輪。但云所作。是總立
成。生滅隱顯。望於立敵。互不共許。名別不
成。別既不成。無常總言無所依體。是總不
立。由此彼因要須分別。然此師意。遮有一
實因例難云。生滅隱顯即是無常。分別不
成。即離本非有一實義。因非不成。現在無
爲所不攝因。亦復如是。彼現在無爲非識變
義故。問。現在無爲非識變義。其理可然。有
一實因。其例未遮。有言即詮有性義故。答。
無常之言。不通餘義。局生滅等。故應分別。
有一實有。既轉同異。不局有性。故不分別。
上來依軌師意解。私加釋云。奄含總説有
其二類。一宗正所諍不共許義。奄含爲因
者。即不須分別。如有一實有。即詮所諍有。
二所諍之外餘不諍義。奄含爲因者。即要
預分別。如無常義非所諍也。若諍無常無
常爲因。亦不分別。如數論師設立量云。覺
上無常非覺生滅。名無常故。如色無常。佛
法設立。覺上無常非覺隱顯。因喩同前。如
是等立不須分別。若諍餘法。有性爲因。此
應分別。如勝論設立云。時方等法皆是實
有。有所有故。如徳業等。如是等立。要當分
別。忽以不許法。矯立爲因故。譬若欲調惡。
不遮惡人來。餘作事時。捨惡取善。因法亦
爾。隨宗所諍。應有分別不分別異。今者爲
顯量相非一。妄出言作此解。猶恥不逮。
庶有智詳之矣。二沼法師意者。纂要破古疏
分別無常云。如無常不離隱顯及滅壞。故
成於隨一。有一實因。亦不異即離。故應是
隨一。今解如立大有爲有法。不是有法不
成收。因言有一實。何故即爲隨一攝。故今
因者。亦望實等之上不無之義。能有一實
乃至若爾數論對佛弟子。成立覺慧非思。以
無常故因。亦不分別。答。亦不應分別。但爭
覺慧是思非思云云然自難數論云。此宗有
過。以不簡別故。有相符極成乃至又因亦
過。成法差別相違故廣如
問。廣百論。是護法
釋之。玄奬譯之。文義巧妙。應無毫謬。古疏
所釋。既依論義。云何纂師言不應分別耶。
又古師釋意。既避例難。謂無常即是生滅
隱顯。不通餘法。故應分別。有一實義。非必
即離有。通同異性故。不應分別。而何破云。
此若分別。即一切因。皆有此過。答。此事難
思。近代多云。彼論是硏學者心故。假叙分
別。非理盡説云云今加解云。大莊嚴論説。
轉第六識得成事智。轉五識得妙觀察智。
佛地論第二。有兩師釋。第一正義。同唯識
等。第二師釋。同莊嚴論。正義師破第二釋
云。此不應爾。非次第故。説法斷疑。周遍觀
察。非五用故。了義燈會云。是破別師。非
破華嚴云云今亦准彼應云。是破別師。非
破廣百
問。何故不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答。若言
有於二實多實。云何得以非實爲宗。其因
便有不定之失。爲如同異有二多實。故彼
有性非實。爲如子微等有二多實。故有性
是實。由此不言有二多實。若言有無實
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若有彼無實。犯兩
倶不成。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故。其喩亦
犯能立不成。因亦不遍。乍似唯能有於實
句之無實故。亦欲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
一實。能有一一實故 注曰。此中不定。文
理顯然。兩倶能立トノ不成等者。實上有性及
同異性。唯有實無實。無能有和合。故一分
兩倶トノ能立二不成。周作二番兩倶一分兩倶
不成者。義猶未了。問。中卷四句兩倶不成
中云。三有體一分兩倶不成。如立一切聲皆
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皆許此因於
彼外聲無故。四無體一分兩倶不成。如聲
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所攝耳所
取因已上彼中有體一分不成。有法體寛。因
法體狹。無體一分因擧二法。有無實因。是何
攝耶。答。是有法狹因法寛過。疏示一端何
必盡齊。有體無生隨應應思。問。若爾聲非
繩輪所作。總言所作。過亦同之。答。能有用
望所有他法。若不簡別。有不遍過。所作性
等。唯約自體。體全所作。無不遍過。或有無
實言。濫有和合。有一實言。全無此濫。爲顯
此義。一往簡耳。實等能有上等者。弟子本
許。和合句義體是有性。故亦能有和合無實。
故以實等簡示不成和合句名有性。一
因違四中可決
問。今
簡實因。故但應云實句能有。何言等耶。答。
徳業亦無有和合句。故總擧三。顯別實義。
問。次文應云無有和合。何故總云無有
無實。答。和合無實トハ。全非所有。三句無實互
非所有。兼帶彼二總云無實。或是於別説
總聲耳。因亦不遍等者。有性理實能有諸
實。而無實名局本九實。不通子微以上實
句。今若以有無實爲因。於實句中因亦不
遍。此文少倒。應云。乍似唯能有於無實
之實句故。乍者。鋤駕反。暫見也。周有多釋。
其中云。相似爲言。不能有徳業上無實。故
不言無實也已上此釋未了。問。有無實因。
不遍可然。有一實因。爲遍不遍。答。遍。問。
一言豈遍二多實耶。答。文云。亦欲顯九實
一一皆有。故云一實。此文意云。有一實因。
非但能避兩倶不成。此亦能顯九實皆有。
一實之言。通微聚上一一微故。其義如前。
亦者。亦於上不成等。或復因亦不遍等者。
顯決定不遍。謂有無實因。決定不轉子孫
微故。亦欲顯等者。顯猶豫不遍。謂有無實
因。九實中何有無實。爲斷此猶豫。言有一
一實。此二義別故置亦言。問。言不遍者。是
何過耶。答。雖非別過。但遮有性能有之
義不圓滿耳。問。義斷云。若言有無實者。
望和合上分不成過。望時方上不無之有。
即不定過已上時方等上不無有性。唯弟子許。
師主不許。如何共比中。他不定爲過。答。既
違疏意。難可依憑。若許爲過。於有一實及
有徳業。皆有此過。然斷主意。於此不定。正
不爲過。傍亦爲過。此中且擧彼傍異義。故
纂要云。又云。共量於他有不定。亦得是過。
此義不定。然既云共量。即共因喩於他不
定。喩非已許。故非爲過。或得爲過。如理
師云。纂主言得爲過者錯云云或斷文
他意耳
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
是兩倶不成。答。有性有法。是實徳業之能有
性。有一實因。能有於一一實故。是宗之法。
故無兩倶。此非實句爲一宗已 注曰。
有性有法。既爲敵破。明是大有。有一實因。
是屬著有。故不關帶此中神我用眼等
例。如前已解
答意云。
有法既是仙人五頂兩所共許。實徳業上能
非無性故。成所別。有一實因。亦共許有。故
能關帶。非兩倶過。敵雖帖破ト有法自相。然
不言大。故無有過。廣如下釋。問。何故答
中。有法約三。因唯約實。答。此三比量有法
有性。若望師主名義皆同。大有句義體唯一
故。若望弟子。義別名同。三句雖別。有名
同。故宗法因法。若名若義。師弟皆別。三量異
故。由此有法通約三句。宗因二法一一別

非徳非業後法。有法同前。此二
云。有徳業故。謂能有彼徳之與業。如言
有色。亦屬著義 注曰。此下明後二比量。如
文可知。有徳業者。理實應言。有徳故有
業故。文言雖略義竅定然。謂前已顯非實
之因。唯約實句不取他句。例後二因亦
局自句。義准已成。故不具説。然近代有云。
後二比量同用一因。謂有徳業。若各別作。
言有徳故有業故者。有不定過。徳業能有
於自體故云云此有五難。一共中非過難。謂
共比量違他非過。徳等自有非共許義。弟
子雖許師主不許。不應以此而作不定。二
實句相例難。謂有徳故有業故因。各自有故。
爲不定者。有一實因。亦應不定。往年有一
名徳。自以爲。審立破之旨。予有時申此難。
即爲救云。言有一實者。是有一一實。彼九
實等。各唯自有。不能有於一一諸實。故一
實因無不定過。徳業不爾。故有不定云云。
其奈癡象沐浴。翻招重穢何。更有五過。一
者若以時等爲喩難者。有一實因。應不轉
彼。今總言實。豈不轉耶。作不定云。爲如
同異有一實故有性非實。爲如實句有一
實。故有性是實。豈由一言避此過耶。二者
若依一言能避不定。徳業亦須各加一言。
即遮過是足。何勞取他句。三者疏云。實有
多類不言有一。但言有實。即犯不定。謂子
微等皆有實故。若自能有爲不定者。何故
不云實句自有。但擧子孫簡不定耶。四者
疏云。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
若有彼無實犯兩倶不成。因亦不遍等。何
故不言有無實因。轉時方等即犯不定。豈
不擧重過。更設餘劬勞。五者斷云。子微有
二實彼此倶成。別有子體。實上不無之有。弟
子自許故。無不定。因不分別。但云有一實
已上即知。別體能有師弟共許。自體能有
唯弟子許。故共比中。不得實句自能有體
爲不定過。非由一言避此過也。實句如
是。徳業亦然。本解既訛。雖施功猶不成。朽
木糞土不可彫不可朽已上第二難
中五子難訖
三互有不
成難。謂三比量。各取自句能非無性而爲
有法。如義斷云。故各成三句之上不無之
有。爲三比量。顯有離三云云當知。徳業互
不能有。云何得合爲二量因。即有一分兩
倶不成。今立量云。彼徳業句有法無互有性
六句攝故如實句等若取大有總能
有者。共比因法如何得成。此義即同斷之
所破。四今疏不了難。謂初量因置一實言。後
二量因不置一言。疏主於此當廣料簡。若
有不定故。徳業合爲因事非輕爾。當顯示。
云何此中。全無料簡耶。五無證反衆難。謂
諸疏記師。皆離爲三因。如文軌云。諸有一
實有徳有業者。非是有。如同異性。玄應
云。有一實故。有徳故。有業故三因。周云。三
因一喩如同異性者。即有一實故。有徳故。
有業故。此之三因。諸有一實者。皆非實。諸
有徳者皆非徳。諸有業者皆非業。如同異
性。備云。三因一喩者。有一實故。有徳故。有
業故。定賓利渉等師同之。既無明證。須從
先哲。容貌猶非西施。頻呻何異衆人。當知。
徳業合立倶違文理。若不爾者。前過何遮。
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三因別立即無諸過。
詎聞義不能從。不善不能改乎。然山家皆
作此解。南京多執前計。但有興福寺算法
師者。生長法門。更朗因明。特乖衆人解
釋。獨立三因各別。門人相承于今不墜。其
餘未必有此釋矣。問。實徳業三。等有詮智。
智是徳中覺樂等法。此豈非徳能有徳耶。故
有徳因。應有不定。答。至下有法差別本量
中。當分別之
問。既於徳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有一徳
業。答。實有多類。不言有一。但言有實。即
犯不定。謂子微等皆有實故。徳トニハ無簡。
不須一 注曰。此中言不定者。應云。
爲如同異有實故有性非實。爲如子微等
有實故有性是實。餘文可知。問。略纂第三
云。今解有二。一云。九實一一自體。不無有
之所有。名有一實。徳業少一。二解准知。應
云有一實故有一徳故有一業故。文中略故。
唯實言一也已上其義云何。答。今疏主釋。既
順正理。自餘異解不可依憑。問。何故此後
二因。不言有無實耶。答。望於徳業。其因
雖成。名濫和合。分不成故。問。玄應云。弟
子敵者。徳業非無名有徳業。亦不定故。今
亦縱無辨相違也云云此義云何。答。何以自
許義於共作不定。如斷云。實上不無之有。
弟子自許。故無不定等云云是故。本來無
共不定。然云縱無等者非也
三因一喩如同異性。此於前三三皆有。亦
如有性。是故爲喩 注曰。此總釋三同喩
也。同異性能有義。如前有徳業者。亦有無有
等文中釋也。三因一喩者。或本云。三同一
喩。有人依此云。三比量。倶以同異爲宗同
云云今謂。三因一喩。順此於前三一一皆
有文。是即明因同品。非是明宗同品。又或
本。云二因一喩者非也
仙人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法既有傳。
仙便入滅。注曰。此總結於有性比量本縁
起也。立者不定如前所引。仙便入滅者。沼
云。作火燒身入無餘滅云云無餘者。叙彼
計耳
陳那菩薩。爲因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權衡。
重述彼宗裁申過難。故今先叙彼比量也
 注曰。此結前所違。生後能違也。此量本
是勝論所陳。後時陳那代於五頂。帖彼申
難。故云重述彼宗等也。今者天主。將依陳
那所申之難。示相違過。故亦先叙勝論本量。
或故今者。指陳那。珠云。爲因明之准的作立
破之權衡等者。准的下。都磨反。指
的也。明也
權衡上。梁員
反。執也。
稱鎭也。下。香鼓反。
平也。稱上之横也
論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
性。倶決定故。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二句。
牒彼先立因遮有非實。謂有一實有徳業因。
如前所説。能成有性遮是實等。等徳及業。
後三句。顯此因。亦能令彼有法自相相違。
謂指於前如是此因。亦能成立遮彼有性
而非有性。謂前宗言有性非實。有性是前
有法自相。今立量云。所言有性。應非有性。
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能有於
一實等。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
有性非有性 注曰。此下明於能違比量。
所言有性應非有性者。共比量中。但可直難。
然今爲顯難彼所執大有性。故云所言也。
有性非有性者。意云。有性應是不無有性。
非是離實大有性也。如緊那羅似人而有
一角。故號人非人。此有非有文言同彼
釋所由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實等。亦能
遮有性非是大有性。兩倶決定故 注曰。此
釋一因雖成法宗。望有法中。有相違也。
言兩倶決定者。兩者立敵。倶者二因。謂二
量因。各具三相。立敵於此各生決智。是故
名爲兩倶決定。謂同異性。具有三義。一有
實等。二離實等。三非大有。其大有性。亦有
三義。初二同前。三非同異。故有一實因。及
同異性喩。能成非實非有兩宗。或兩倶言。但
表立敵。如非實宗。立敵兩倶生決定智。非
有性宗。亦復如是。兩倶決定。故略纂有法差
別云。師資竝成。故言倶決定也云云然彼文
中。同異有二義。一非實等義。二非大有義。
有性有二義。一非實等。唯師主許。二非大
有。唯弟子許取意
今添一兩義。亦非乖角。下
有法差別三義准之。問。若爾皆應正比量
攝。答。法自相宗。雖無過失。有法既破。故非
正因。略纂有二釋。其旨不異此
問。今難有性應非有性。如何不犯自語相
違。答。若前未立有性非實。今難實等能有
非有。此言乃犯自語相違。亦違自教。彼先
已成非實之有。今則難彼。破他違他非
成諸過 注曰。問意可知。斷云。既言非
實。明離實有。難彼成非有。故不是自違。疏
主斷師其意不異。問。問中但云自語相違。
答加自教。有何所以。答。自語相違。其過顯
然。是故問中以之爲難。然彼五頂許即實
有。今若難此亦違自教。是故答中具出其
過。問。上文云。此言有性。兩所共許能非無
性。故所別。今即帖彼不加言難。猶是自
違。若彼有法本大有者。還所別過。此二過中
遂應墮一。答。初立量持。汎爾言有爲有
法。故所別無過。比量立已。即成大有故。今
難彼。非是自違。由此文云。彼先已成非實
之有。今則難彼。非成諸過。問。若爾後時帖
彼大有爲有法者。自所別過。答。名體不
齊。何得一例。謂名猶通。故成所別。體成大
有。故帖難彼。如下第六問答分別
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彼立宗言有性
非實。有性言是有法自相。彼説離實有體。
能有實之大有性。其同異性。雖離實等有
體能有。而非大有雖因同法。便是所立宗
之異品。離實大有。雖無同品。有一實因。同
品非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皆隨轉。此
亦是因後二品過。於同品無。異品有故 注
曰。此顯本因闕後二相。此因於喩遍不遍
義。如下九句相攝中釋。離實大有。雖無同
品。有一實因同品非有者。此中雖言。未知
所從。試解云。此量若有宗同品體。約彼當
説因轉不轉。而今大有全無同品。雖爾但
約有一實因。全無轉處。名同非有。或顯雖
無宗同品。而有因同品。或可從非有還
雖簡不共不定
問。若爾立聲爲無常宗。聲體所聞。瓶有燒ト
。其瓶與聲應成異品。若許爲異。不但
違論。亦一切宗皆無同品 注曰。此乘前
答而致此難。難意可知。不但違論者。珠云。
理門既云。宗ニハ因不有。名爲異喩。不言
與宗異爲異品。故云不但違論。近代亦云。
論但云與所立法均等名同品。不云有
法均等名同品。故云不但違論。今謂。此
等順次下問。非此中意。是故應云。論既
以瓶爲聲無常宗之同品。故云違論。亦
一切宗皆無同品者。諸解不同。不遑繁
出。今謂。若欲全同爲同品者。即一切宗
皆無同品。諸法自體必有異故。或本云。皆
無異品。珠云。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瓶
有燒見。雖與聲異。若許同品。即諸異品
皆可同品。若許爾者。亦一切宗皆無異品
云云近代多同之。今謂。起盡不順。何不先
論同品有無。越遮異品。更檢正本。問。上
卷釋同品云。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
者。便無同品。亦無異品已上無同可然。云
何無異。答。一云。一切諸法。更互相望。同異
二義決定竝有。苦無我等。隨應皆同。色心等
體。隨應必異。若令體義一切全同。便無同
品。體必異故。反此亦令一切全異。必無異
品。無我同故。一云。若取諸法分分相似。全
爲同品。准此。亦應不相似義。皆爲異品。
若爾無同品。必帶異義故。亦無異品。必帶
同故。前約全同後。約分同。故爲二釋。此之
二釋。倶無過失。然初釋順疏意。故同卷云。
瑜伽説同異喩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
説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爾一切
便無異品。問。譬如世間一根闕者。即名醜
陋。不應反之一根具者。名端正人。此亦應
然。同異二品何必相例。答。汝還自害。謂諸
法門義類多途。宜例即例。非例不例。端正
醜陋。既不相例。好醜同異亦不可例。理實
應言。撰長之時。理取具足。一分闕者。皆捨
爲短。如因三相。闕一名似。不得反之具
一名正。同異不爾。力用齊故。必應相反。不
同因相。問。同卷云。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
類之聚。名爲同品。即一切宗。多無同品。如
聲有法。瓶非同故云云皆無多無二文何異。
答。理實應言。皆無同品。且約麁顯。故云多
無。謂如一樹諸葉色。一種前後聲。乃至品品
惑上各各擇滅。如此等法。麁相是同。所餘諸
法。麁相皆異
答。豈不已説。其聲之體。非所諍故。聲上無
常是所成立。瓶既同有。故是同品。彼説離
實有體有性。爲宗有法。以有一實因所成
立。同異既非離實有體之有性。故成於異品
 注曰。此中意云。比量有二。一諍有法義。
二諍有法體。聲無常量。本唯諍義。有性比
量。本諍其體。是故二量不得一例。豈不已
説等者。如法自相中云。聲有無常。是根本
諍。聲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諍義等
問。前論説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
品。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之爲同。不説有
均等名同品。如何説有有法自相相違
耶。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爲同品。可如
所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
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MT06279;有。故即此過。無
違論理 注曰。前論者。指今論因三相。答
意云。所立法者。不唯約言。意許所諍亦名
所立。如上卷云。若言所顯法之自相。若非
言顯意之所許。但是兩宗所諍法義。皆名所
立。隨應有此所立法處。説名同法已上
若但汎爾有性。立喩違論。既望所諍離實
大有。是故無違。如斷破他有法及法。倶名
所立而自解云。今解意。立實等不無之有。
爲有法。定非是實等。言非實等者。是離實
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乃至不望有
法名同異品云云意云。非實等宗。是所立法。
將此所立。屬著有法。有法即成大有性。故
名法均等。此意同疏。問。若望後陳均等義
難。應是宗法。何名有法。答。斷云。望不加
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云云
意云。若加言。立有性應是離實有者。即法
自相。本不加言。但立有性應非實等。故
名有法。或可云敵者不加言破。故有法過。
若加言。破有性應非離實有者。即名爲
且依
前釋
問。所言離實大有性者。爲有法中
含離實義。爲將宗法屬於有法。答。本雖
離實而不顯然。故將後陳。證成大有。約此
亦名法均等有。故云。彼先已成非實之有。
今即難彼。問。若依此義。前陳有性。後説非
實。合成大有。何故敵破唯約前陳。答。有法
是體。後陳是義。以義屬體。非體屬義。況師
有法。元唯大有。由此但約有法出過。問。
於實等上能非無性。師弟相對諍其即離。非
實宗法。既成立故。本懷即遂。更無矯立。何
越宗法。還破有法。答。此義難思。且解云。有
法有性。既成大有。故敵難彼。不違道理。諍
體之量。理應如是。不同諍義唯約宗法。
問。有法有性。本非同品。如何今。云有性與
同異爲同品等耶。答。此是宗喩相望論同。
故珠云。有性爲能同品。同異性爲所同品。
今加解云。若依因喩能成宗義。應云有性
爲所同品。以同異性爲能同品。問。同異句
義非是大有。如何今。云離實大有性而爲
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耶。答。備云。同
異性。是後宗所立法均等乃至不望前宗也
云云今謂。若彼立者本意。不欲望彼大有
令均等者。敵量豈獨論其均等。是故應言。
事成不成眞似雖別。均等意樂。立敵竝有。
望正所諍。樂立喩。故今文。爲顯勝論意樂。
故云離實有性爲同亦是宗中所立均等。非
謂正等大有性也。一切宗喩亦如是
問。有性既爲有法自相。離實有性。是其差
別。有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之因。如何今説
爲自相過。答。彼宗意許離實有性。實是差
別。言陳有性。既是自相。今非此言陳。即是
違自相。故自相過。非差別因。若不爾者。極
成所別。皆無此過。違自宗故 注曰。問意可
知。答意云。名雖共許。體唯大有。彼宗本無
二有性故。故今難彼言顯有體。不待加
言。言許倶已。不同他用存。是故
不名差別相違。問。若爾。言顯即是大有。今
文何言彼宗意許離實有性。答。言中不云
離實有。故且稱意許。然本無有二有性。故
言即大有。文雖有異。理即無別。若不爾者。
重結成也。意云。所別雖成。隱應約彼得作
有法自相相違。若終不許破有法者。極成
所別皆無相違。以破有法比量。應名違自
宗。故諸師解釋。恐繁不述
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別所依トニ。犯自不
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若難不離實等大
有。則非有性。既犯相符。亦違自教。彼豈非
有 注曰。此進退徴即離二有。所別所依犯
自不成者。若帖大有爲有法者。宗因如次。
此二不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者。諸釋非一。
近代有云。弟子宗中。不立大有。而彼若許
離實有者。即違自宗。如纂要云。若論弟子。
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有
法。而爲所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亦
同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闕
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已上隨一不成
者。周云。一有體隨一。二無體隨一。謂若不無
之有一實。不遍離實大有有法。故有體隨
一。若是大有有一實者。敵者自不許。故無體
隨一云云今加解云。犯違宗者。非是別過。
但顯隨一不成之義。謂若彼有法大有。有一
爲因者。即違自宗。既所不許故自隨
一。次難即實。宗有二過。其相可知。彼豈非
有者。亦非是別過。但是結成違自所以。謂
彼即實有性。望自豈非有耶。不離實等大有
者。是即實有。然言大者。有云。從有還不。珠
云。若難即實之大有性。即犯相符。問。疏云。
不遮作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明大有
名。唯局離實。如何可言即實大有。答。今助
釋云。如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若加
言。假立假我用。能別即成。大有之名。雖局
離實。置即實言。即無有過。問。望弟子宗。
大言約何。答。不無之有。其義總同。是故假
順本大有名
答。彼先總説。今亦總難。彼既成立離實之
有。故今難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別。故無諸
過 注曰。此中意云。今此有性。有三節義。
一師主意中。恒是大有。疏纂斷等。其證分明。
二汎爾言有。恒是共許。故今文云。言同意
別。斷云。汎爾言有。彼此倶成。三立量前後
隱顯有別。故疏云。彼先已成非實之有。彼
既成立離實之有。斷云。既言非實。明離實
已上由此等義。有法所別。無不成過。難
彼有法亦無違自。故云言同意別無過。問。
若總無過。云何纂要正疏義云。今謂總難
離實之有令非有。即應弟子正難離實之
大有性。即有前過。若云不欲唯難離實之
大有性。但總難者。還有後過。今謂。法師此
意言。有假叙如是。若論弟子。唯難離實之
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有法。而爲所
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亦同此。若許
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闕因所別。彼
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應知。相違因者。若
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許。亦有所別不
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此
即立者望敵。是他所別所依不成。今破他
有。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若共トノ量。此即是
過。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所別所依
不成。而不爲過已上師資所釋。一何乖反。答。
此有多釋。近代有云。此疏答文。假叙他義。
非自釋也。有云。纂今謂。總難離實之有。乃
至還有後過者。是述疏問意。非是難答文。
清俊如理等師意如此云云若依此義。應
云。但總難者。還有後過者。今謂法師此意
言。有假叙如是也。此之二釋。互有得失。初
雖順纂而違疏答。疏答豈是假叙他耶。次
雖順疏而違纂文。纂文豈是釋疏問耶。今
且作二解。一云。此是纂師於疏主答。有取
捨意。非謂偏假例如滅定隨離染得。師資
所判。其地不同。今亦如是。其意別耳。然宜
獻可替否以補主過。所以爲忠。且言假
叙。不爾。何故但有假叙。終無正釋顯正理
耶。二云。過有麁細。疏約麁顯。故云無過。非
謂全無微細諸過。纂約微細。故云假叙。
非謂猶有麁顯過失。由此師資非爲矛
盾。謂法差別量。疏亦判爲能別他不極成。豈
非疏主立細過耶。明約言顯稱爲無過。斷
云。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爲此但言有性。
汎爾言有。彼此倶成。以爲有法。不須分別
即離云云豈非纂師麁過爲重。然云。此即立
者望敵是他所別所依過者。是意許過。非言
麁過。故亦但云望彼意許。不云言顯有此
過也。由此義故。此文意云。大乘法師。且約
麁過。有假叙言無諸過也。問。因論生論。所
別差別不成等類。爲眞過耶。答。纂云。望彼
意許。非唯一過。若共トノ量此即爲過云云
則知。設是眞過所攝。然望言顯過。有其輕
重耳。故斷云。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爲此
但言有性。問。若共自量即爲過者。唯識比
量。亦應有此所別差別他不極成。彼意許中
不離眼識色。同彼大有及眞他用故。答。差
別不成眞似所攝。及唯識量此過有無。倶未
決定。別應思擇。問。六重問答。有何次第。答。
敵言有性非有性。自語相違過顯然。雖遮
自違。暗邪正。未了因相具闕。故唯約有法
辯因相。聲瓶例難。任運來。以諍不諍雖遮
例。猶違論喩約後陳。將意離實。會論法。
還有名義不同難。名遂約言。言未了。若離
若即。倶有過。有性言同ケレハ所別成。意別破
他無諸過。一往次第。其意如是。此本量有
相違決定。竝法差別。及餘過失。至下有法差
別。當悉。應非有法自相之難。如前法差別
相違末已辯
論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則此因即於前宗
有法差別作有縁性。述曰。下文亦三。此即初
二。標名。擧宗因。此言意説。彼勝論立大有
句義。有實徳業。實徳業三和合之時。同起
詮言。詮三爲有。同起縁智。縁三爲有。實
徳業三爲因。能起有スル&T069222;因。則是大
有。大有能有實徳業故 注曰。爲顯作有
縁性名義。先擧勝論大有體用。實徳業三和
合等者。實等三句。與大有性和合之時。三
句同起能詮實等爲有之言。三句同起能
縁實等爲有之智。非如倶分總別不同。故
此云同。如是三能爲心等因因者
境也
起詮縁
之因。即是大有性。大有能有實徳業故。應
知。此中有兩重因。以大有性爲實等因。
以實等三。爲論詮智因。或大有性能有實
等。還以實等爲因。自能有詮智耳。下有縁
謂境有能縁故。彼文准之。言和合者。周。珠
同云。徳業依實住和合也。備云。和合性也。
有云。同現在有云和合云云諸釋未了。今
謂。但是大有與實徳業三和合也。如下文
云。何等爲有性。謂與一切實徳業句義和
合。問。實等由大有有詮縁者。大有亦由何
有詮縁耶。答。是勝論計。何必和會。具如纂

十句論説。同句義云何。謂有性。何等爲有
性。謂與一切實徳業句義和合。一切根
&MT06279;。於實徳業。有シムルトヲ因。是名有性。智
謂能縁 注曰。十句名義。如前已出。今者爲
顯作有縁性義引之。此中正取有詮智
因等文。文意如前。一切根所取者。諸師多
云。此但云根。下但擧心。各取一義。智謂能
縁者。今檢彼論無此四字。但是疏主加顯
義耳
彼下又説。如是有性。定非所作。常無徳無
動作無細分亦爾。有實徳業。除同有能
無能倶分所和合トヲ。一有同詮シムルアリ
注曰。此中亦取詮縁因文。珠云。彼下又説等
者。彼論下云。如是有性。爲是所作。爲非所
作。定非所作。如非所作。常無徳無動作
無細分亦爾。有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
倶分所和合トヲ。一有同詮スル已上周云。
約諸門別即此四門。定非所作等者。彼十句
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性。所作非所
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然。無徳者。實
有徳。此有句名無徳。無動作者。業句有
動作。此非業句故。無細分者。唯一有句無
多差別不如實等有九種。有徳業者。此有
雖無徳動。而能有實徳業也已上
引論。周取意耳。今檢文意。應云五門。言
四門者。未知所從。除同等者。邑云。此除六
句。既説所和合。即是除和合。有性不能有
此六句。故竝除之。無説體無理不須説。彼
記云。所和合者。意擧所和合彰能和合云云
意云。同句有能句無能句倶分句異句和合
句。除此六句。其大有句。唯有實徳業。珠意
五句如邑。所和合者。謂大有句。於所和合
實徳業三。同令一向詮縁爲有之因性也。然
不明和合句所屬。周清獻三師。前四句同
邑。異所和合者。謂彼大有性。異於所和合
實徳業三。而一大有能爲實等詮縁因也。然
不明異句和合句之所從。備云。大有性。是
有實徳業時。除大有句義。而有能無能倶分
及異所和合時。一有同スル因也乃至所和
合者。和合句義也云云此上四釋是非難知。
檢十句文。亦不分明。問。所引論中。實句名
有徳。大有名無徳。既爾何故上文。不言有
無實因有不定過。實句同異。共能有於徳無
實故。又何不言有徳故因隨一不成。彼論
有句名無徳故。答。實句具徳。故名有徳。
非是能有爲有徳。大有不具徳故名無
徳。非是不能有爲無徳。故不相違。問。
豈不前言。因喩之法不應分別。答。言不分
別。隨應説之。如一無常。有其二義。縁息
打破。雖爲同品。生滅隱顯。於可分別。有
亦爾。不應一向
彼鵂鶹仙。以五頂不信離實徳業別有有
故即以前因。成立前宗言陳有性有法自相
意許差別爲有縁性 注曰。此顯立量之所
以也。略纂云。有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
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攝
也。今言。此後二違。定違二攝。珠云。即是實
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二類宗ナリ
云云此等釋意。明非別立也。問。前量既成本
意有性離實之義。復何所闕更含意許有縁
性耶。答珠云。此義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
法自相之中言顯宗者。雖有正説。及有助
成。但有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
中同異之上。亦容許有不無之號。此即名
號。未能定其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故同
異外。須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所縁。既於
言中。猶未能定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
未了已上是即意中。更含作有縁性宗之所
以也
有性同異トノ。有縁性&MT01302;。詮言各別。故彼不
取 注曰。諸師異解不能廣出。今且解云。
大有同異。有於能縁之性雖同。然大有性。
本來唯名令體不無之有縁性。其同異性。
本來唯名令三類別之有縁性。或復有性。
是有非無縁性。同異是有類別縁性。二句
詮言。如是別故。彼有縁性意許宗中。不
欲取彼同異句義作有縁性。是故反爲宗
異品也。此中亦應説言。縁智各別。故彼不
取。但是影略&MT06279;説而已矣。然略纂云。作有縁
性宗。唯在有性不通餘法云云如上法差
別能違中釋。獻清邑等意。頗同今釋。備云。
故彼不取心心所法是能縁性者。意云。有
縁性者。是非謂能縁心。周後記同之。周又
云。此之二種雖倶是有性。能詮言等而各別
所以。彼論云。有縁境性。取大有有縁。不取
同異有縁性已上檢論無此文
但周述論意耳
珠作二釋云。
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詮言隨彼亦各有別。
故云詮言各別。彼不取者。謂但云有縁性。
不得云詮言同也。故云不取。詮言以有
與同異別故。又解。彼宗以同異性爲能縁
性。不取心等是能縁性等已上諸師以故彼
不取四字。所屬不同。獻邑清。同屬上句末。
備屬下句首。周珠屬上下
心心所法是能縁性。有縁謂境有能縁故。謂
境有體爲因。能起有スルヲ之性。若無體者。
心如何生。以無因故。縁無不生 注曰。此
釋大有名有縁性之所以也。縁謂能縁。即
心心所能縁慮故宗能縁名覺樂等。
今准佛法名心心所
有縁謂
境。即實徳業。有於能縁心心所故。性謂有
性。能爲實等不無性故。由此義故。大有
爲有縁之性。是依主釋。境有體等者。此文言
略。應言。大有是境。有體爲因。能起有
スル之性。名有縁性。或本。云作謂境有體
者。作即是爲。故論云作有縁性。前文云爲
有縁性。問。彼大有性。於境有縁成何用耶。
答。有展轉用故。文云。若無體者。心如何生。
以無因故。縁無不生。意云。大有能令實
等不無。故實有體爲心等境。境若無體。心
何生。必無無境因生心等果故。故前文
云。實徳業三爲因。能起有詮縁因。即是大
有。大有能有實徳故。問。彼宗能縁。是徳句
中覺樂苦等。若實徳業。倶能有於覺樂等
者。是即徳句還能有徳。既爾本立有性非
徳。有徳故。因應是不定。同異及徳倶有
徳故。如有實因。望子孫微。有不定過。此亦
應然。答。且按之云。有性同異。爲實等性故
不分別。名有實等。徳等但爲覺等所縁。望
此義邊。名有能縁。不同與彼爲性名有。
例如實具徳故名有徳。大有不具徳故。名
無徳。然依能有。即名有徳。彼有之言義既
各別。此文亦爾言同意別。或大有等能有徳
等。還以徳爲因。而自有能縁故。有能縁
非徳力用。然依爲因。假説能有。上下諸文。
准此二釋。問。斷云。孫微雖有多實。非是大
有。復非彼性云云若依前釋。子孫微等。既
非彼性。何名能有。答。彼子孫微等。能持父
母。不同徳等唯爲所縁。況是彼計。不勞分
別。問。作有縁性訓釋如何。答。文云。有性
トハ有縁性同。有縁謂境有能縁故。如同異
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體非實等。依此等
文。應訓作有於縁之性。有縁言。表實徳
業三。作性言。表大有同異トヲ。問。若爾。何故
疏云。同起縁智縁三爲有。斷云。今諍大有
與能縁有心作境性云云答。此縱横解釋
顯有縁性義。非是直釋有縁性名。若不爾
者。如前所引。有能縁等諸文難消。又有別
解。至下能違中當知之。問。有性之名。是約
何義。爲實徳業不無之性故名有性。爲令
實等體不無故。説名有性。爲能有於詮縁
之性故名有性。答。設爾何失。問。若依初二
義者。彼作有縁性。應非有性義。既爾即違
諸差別比。皆以自相而結其名。如法差別
不積聚他用。唯識比量定離眼識色。一因違
三非四大等。若依後一義者。同異亦爾。應
名有性。況復別立有性本意。豈非依實等
體不無義耶。答。彼計難知。今且解云。以此
等義合名有性。如藏識名。具三藏義。有名
亦爾。衆義合立。然同異性。雖是能有。餘義
闕故。不名有性。問。若爾應言作有縁性是
有性義。何名別義。答。言顯有性。含種種義。
故且爲總。作有縁性。其中一義。故名爲別。
問。若自相有。爲總有性。如何敵量總破彼
耶。答。自相量時。據實體破。言同意別。義如
前釋。差別量時。望別意許故。以言陳爲總
相有。問。若據實體破有性者。亦應總破
他用自相。答。此有性量。既言非實。明ケシ離實
ナル&T069222;。故遮自相可見斷他用不然。故難意
許。問。若彼有性雖是大有。而立意許二差別
者。大乘所立識變無常。亦應是差別。纂主何
不許。答。大乘全無非識所變之無常法。故
非差別。勝論許有非大有性之有縁性。故
爲差別。共許同喩。有此義故。問。本量宗法。
既言非實。有法有性即成大有。如何更有
意許差別。答。差別之時。言陳有性。更不分
別即實離實。但就意許立其差別。一宗之
中。多相違過相竝。作法理應如是
如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MT06279;。體非實
等。有性有一實。亦作有縁性。故知。體亦非
實徳業 注曰。是宗因喩三支合釋。結立
差別宗之本異。初三句。是顯同異性。能與
宗因倶爲同品。體非實等者。預示結意。有
性有一實亦作有縁性者。有法因法宗法如
次。故知。體亦非實徳業者非是宗法。但是
結成立量本意。謂勝論立此意許量。爲顯
別有離實大有。如上文云。彼鵂鶹仙。以五
頂不信離實徳業別有有故。即以前因。成
立前宗言陳有性有法自相意許差別爲有
縁性。故今總結彼本意也。問。若同異性。與
有縁性爲同品者。如何亦爲敵者同品。答。
同異雖是作有縁性。而非大有縁性故。問。
作有縁性。但是文略。理即大有作有縁性。勝
論意許無有兩重。同異如何爲同爲異。答。
此義難遮。今且解云。勝論心。謂言大有性。
有實徳業。令體不無作有縁性。其同異性。
有實徳業。令三類別作有縁性。不無與類
別。其用雖別。而作有縁性。其義無別。同異
既是作有縁性。有別自體。有性亦是作有縁
性。豈無別體。其本意如是。非兩重意許。敵
者立云。總同能有實徳業三。令體不無。作
有縁性。是其所立有性宗旨。由此理故。以
同異性。望彼意宗。即爲異品。是故一喩。
立敵量。爲同爲異。改轉不定
此言有者。有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縁
性。故非大有也。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
闕無同喩。同異爲喩。所立不成。有性言陳。
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是自相上
意許差別。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
本成故 注曰。此顯勝論言中。不立有性
大有有縁性宗。但不無有有法之中。含彼意
許之所以也。此言有者有無之有等者。釋
有法自相是共許有。非是大有有縁性也。若
作大有縁性等者。釋如彼本意。言顯立時。
有諸過失。例如法差別云。若言眼等必爲
我用。能別不成。闕無同喩。臥具爲喩所立
不成也。有性言陳有法自相等者。釋爲避
前過。言中總立。唯意中。立大有縁性。例如
法差別中言。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爲
他用。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爲他用法。方便
顯示。意立必爲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
受用也。然言作有縁性者。但是文略。理實
應言大有縁性。例如略云實我受用。不言
用勝也。彼此地文其趣是同。不應於此中
立兩重意許。若不爾者。彼法差別。與此文
同。應有兩重。又今文意云。言顯時。有
過失。故有性言陳爲有法自相。作有縁性爲
意許差別。明知此言有縁性者。即大有有縁
性也。若執單是有縁性者。以此爲言顯。亦
無有過失。云何爲遮過以之爲意許。豈意
許中共避過耶。是故彼文但是料簡有法自
相宗。及一重意許。非是料簡兩重意許。若
約別解。假云兩重。亦所不遮。固執者非。
問。斷云。以有爲有法。作有縁性爲法。故倶
是不無之有。作有縁性中意。作大有有縁性。
作非大有有縁性。是其差別已上此豈非説
兩重意許。答。斷主乘他義。出自別解。據設
言顯立。作如是釋。非言意許兩重差別。或
本云。有無之有。作境因。兩本倶無過。前本
意云。此言有者。有無有也。非是別法。爲境
之因。而有能縁。故非大有。後本意云。此言
有者。是有無有。體即是境。境即因故。非大
有也。是故前因等者。結上來義。非如立聲
無常比量。聲有縁性。而作相違。爲簡彼故。
云是本成。此中清云。此據他宗唯是意許作
大有縁性。何故即他意許之有。不許爲大
有耶。答。此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
性。必不可作大有有縁性。即犯能別不成。
由此故。但意許以因成立。不言陳也已上
釋亦未可。問。此釋順前所引斷文。何言未
可。答。若述斷意。此釋可然。而不順彼故
爲未可。問。大有縁性。是所別義。如何今言
能別不成。答。斷云。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
若加已即名爲法云云今文亦爾。若言顯立
即是能別。問。因論生論。加不加言是約誰
耶。答。此應有四句。一今師主立有性非實
等。弟子直破。所言有性應非有性。是即立
敵倶不加言。二今弟子云。有性應非大有
縁性。是立不加言。敵者加言也。三若師主
立有性應是作有縁性。弟子破云。有性應
非大有縁性。是即立敵倶加言也。四若師
主立有性應是大有縁性。弟子破云。有性應
大有縁性。是立加言。敵不加言。如以有法
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自相過也。斷文且約第
三句辯。問。有法差別。弟子加言。如何斷云
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答。彼且約初不加
言也。問。師主設立有性應作大有縁性者。
與本宗法相違何殊。答。斷釋之云。法自相
等。本只諍法不諍有法故。不得云如是
成立於有法。又纂要釋因三相中廣事云云
其旨同之。更檢彼文。問。理門頌云。有法非
成於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
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上卷釋此頌云。有
法因法。二倶極成。宗中之法。敵先不許。但
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之上。成不共許宗
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成已上此等文意。
通説諸比。云何法自相不成於有法。答。近
代雖有一兩殊釋。不順諸文。難可依憑。
今且解云。成立有法。有其二類。一成立義。
如聲無常。二成立體。如有縁性。理實雖爾。
隨宜不定。體義更互得義體名。論總言有
法。彼通名爲義。斷主分別顯體義異。例如
十處總名色蘊。若分別時。唯一名色。今文
亦爾。故不相違
因明論疏四種相違略注釋卷中
 天永四年閏三月九日已時許於東大寺書
 了           執筆僧定俊
 (朱筆)同年四月十四日移點了
 自正法院已講御房傳領僧重喜之
 (原本表紙裏云)謹獻大宗國慈恩寺基大師
 門徒高徳願決是非開予愚蒙矣
  日本國長徳三年丁酉歳三月
             日僧源信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卷下
      天台首楞嚴院沙門源信撰
論。亦能成立與此相違。至倶決定故。述曰。
此成違義。有二。初三句。顯此因亦能令彼
有法差別。而作相違。後二句。釋所由 注
曰。上所違訖。下釋能違。論正文云。亦能成
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如遮實等。倶決
定故
作非有縁性者。作非彼意許大有句義有縁
之性 注曰。此出意許差別之義。近代有云。
作非有縁性者。即是共許有性。有云。是即
實有性。有云。是同異性已上此皆有過。沼法
師。不許共許有性故初釋
勝論宗。無即實有
性。不可以彼爲其差別。同纂所破識變無
常。望大乘師。爲差別過次過同異性者。雖
似無難。然是一邊。亦無明證後過是故今
依纂要意云。作有縁性。是別義。作非有縁
性。即義相違。問。若義相違爲差別者。何故
纂云。要具二等。方名差別。又云。作有縁
性。作非有縁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縁性。
作非有縁性存。答。立者意中。堅諍二義故。
指其義。名具二等。各有別體者因明宗意。
體義互得義體之名。是故別義及義相違名
各別體義名體
云檢
問。若義相違而作差別。一切
比量應有此義。答。立敵相對。所諍二義。雖
無實體。而爲差別。非餘本來所不諍者。故
上文云。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本
成故云云本成之言。遮此等例。故設無體。
亦無有失。如下分別體義二量。及以四句
料簡其義。況復作非大有縁性。其義轉至共
同喩乎。問。作非有縁性訓釋如何耶。答。此
文言略。若依之訓。即破有性言顯自相。理
實應言作非大有有縁性。今依之訓。作非
大有而有縁之性也。非大有者。即與大有
相違義也。而有縁之性者。即通同喩同異性
義。次下文意具有此義。若不爾者。即破言
顯。問。若言差別。必存自相。一因違三有法差
別。違四法差別。何存言顯。答。各至彼文應
決擇之。問。自相量時。言顯有性既成大有。
大有之上。豈得作非有縁性存。答。自相差別
二門義別。如前所違。及下違四法差別辯」
謂即此因亦能。成立與彼所立意許別義。作
有縁性差別相違。而作非大有有縁之性。同
意有一實。而作非大有有縁性。有性有一
實。應作非大有有縁性 注曰。此正釋成
相違之義
不遮作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故成
意許別義相違。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縁
性故。文言雖略。義ルニ然 注曰。此簡
名濫。名有三重。一名有縁性。師弟共成。亦
通同異。故上文云。有性同異。有縁性同。二
名有性有縁性。亦通師弟。然師不許通同
異句。故今文云。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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