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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四種相違略註釋 (No. 2276_ 源信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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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276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卷
盡法
差別
 天台首楞嚴院沙門源信撰 
  貞元三年戊寅歳春二月。同門嚴公相話
曰。我山法花會廣學立義。莫不抽逸才
奧學矣。余謬當其撰。不能固辭。聊尋因
明之義。將知正理之門。就中。四種相違。
鑚仰難及。願因慈恩疏。略示其大概。蒙
竊惑焉。未知所辨。亦猶不忍一門之好。
粗拾數家之説。分爲三卷。憖以註釋。雖
知謗者之聚辱。尚俟來哲之措辭矣
論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至差別相違因
等。述曰下第三解相違有三。初標。次列。後
釋。此初二也 注曰。論具文云。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
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已上所言第三
者。因過有三類。一四不成。二六不定。三四
相違。故云第三
相違義者。謂兩宗相反。此之四過。不改他
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而爲
因。故名相違因。因得果名。名相違也 注
曰。言他因者。本立者因。以觀敵者。名之
爲他。相違法者。是敵者宗。反立者宗。故名
相違。彼立者因。不成本宗反成敵者相違
宗果。因得宗果名。故名相違因。相違之因。
依主釋也。問。立敵二量中。何者名相違。答。
所違能違。合名相違。故今文云。相違義者。
謂兩宗相反。然文多分敵名違者。違破力強。
故偏説之
非因違宗名爲相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
成難 注曰。顯不同古師持業釋所以。所
言因違宗。宗違因者云云問。文軌師疏有
二釋。一因違宗故名相違因。遮例難云。宗
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故
因説違宗無此過。二相違之因義如今疏
也。彼既遮難。今何不用。答。云何自招過。更
致劬勞。食毒求藥。不如不食。此有三難。
一宗因更互觀待難。二宗過不必待因難。三
不共不定相例難。初難云。若言過失待因
生者。亦應言過待宗方顯。若不爾者。不
言常住。而言所作。觀何名爲相違因耶。
互待既同。得名何別。應立量云。四六句因。
非直違宗名相違因宗因相望隨一攝故
喩如宗法。第二難云。或本不待因喩。比
量相違。不待擧因。其過方顯。何言常住。過
失未生。第三難云。若因違宗名相違者。不
共不定因望本宗。亦違所立。應名相違。若
言所聞所作。二因行相別故例不齊者。設立
有爲法常ナルヘシ。所作性故。是亦不共不定。非相
違耶。若言彼令猶預。此令決定。是故二因
得名別者。此即自害。謂所作因。同無異有。
故成無常。令違常宗。由此二宗邪正決定。
此乃還成今師所釋。若不爾者。彼此二因竝
同品無。更何別縁アテ疑定異耶。即立量云。四
相違因。非以違宗別名相違中三句攝
故。猶如所聞性。問。應反難云。四相違因。非
相違而爲因。故名相違因因喩同
前。答。此於我立。未知何過。況此比量。有
違自過。文軌亦許依主釋故。問改宗法。應
云。非唯與相違而爲因。故名相違因。答。
彼師二釋。是各別解。非合二義。名相違因。
是故望彼猶是自違。況諸過中。無所攝乎。
如是展轉設立多比量。但是分別。非正所
諍。問。何故不以反正因故名相違耶。答。
邑法師作二釋。初如今疏。次如所問。故彼
抄下卷云。疏與相違法而爲因。故名相違
因者。猶未具。所以然者。立因之法。同
有異無。今此四因。同無異有。故名相違。故
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
相違。此論亦云。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
相違。故知。兼此義方具矣已上然疏主唯作
依主一釋。以之思准。頗有未可。謂邪正互
違。何獨立名。況復因中所餘十過。及闕減過
性闕初二三等。亦違正因。應名相違。今疏
主義。無此諸妨略纂第三亦有兩
解同文軌師
問。何故不
言能令立者宗成相違名相違因。答。此是
疏意無別所以。與相違法而爲因。故能令
立者宗成相違。能令立者成相違。故與相
違法而爲因也。互更相成。故非別釋。況復
若但能令立者宗成相違。名相違者。應是
持業。非依主義。問。但可依文理。何必用依
主。答。今論文順依主釋義。謂論文處處。皆
名相違因。若相違即因ナラハ。但名相違。有何
別意。更加因言。如六不定。約喩辯名。不成
不遣。約宗因辯。體即因喩故。不重言因喩。
唯四相違。獨有此言。乃是爲顯相違之因。
不爾論文便爲虚設。又近代。有以若法能
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等文。爲依主釋證

理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
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
無有故 注曰。此引文證。成相違義。此中
意云。若立因法。不成本量。能成敵宗。是相
違過。今望立者。名似名過。若望敵者。是正
無過。無違法者。諸師異解。或本量因初相具
故名無違法。邑云。如此論積聚性因。且具
三相。能成眼等必爲他用名無違法云云
相違者。二釋同許是能違量。今謂若依此
解。無違法者。是稱美言。相違法者。反成毀
訾。既爾。豈得二量相對。本量名無違。敵量
名相違。又此總説相違通相。云何但約法
差別耶。有引光師理門疏云。同喩名無違。
異喩名相違。言無違法者。如同喩具能所
立而顯宗。異喩亦具宗因無而顯宗云云
今謂。此文難了。試作二解。一云。如無常
無我理。無相違故。成無常宗之所作因。
亦能成立無我等宗。四相違因。能成敵者
與常相違無常亦爾。故彼論云。所作性故。
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相違故。若法能成
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
相違亦爾已上二云。或可無違法者。餘眞能
立量。相違法者。是眞能破量。是即例彼能
立正因。成能破正。故云亦爾。言所成法無
定無有故者。結成無我無常等量正因所以。
謂若彼因通在異品。便成猶預。而今此因所
成法無異品之中。定無有故是正因攝非猶
預因。同品定有理在不疑故。今但顯異品
遍無
由彼説故。因仍舊定。喩可改依。故下四過。
初一改喩。後三依舊 注曰。以理門論。正
證因定。傍反預顯喩通改依。重以今論決
斷喩義。故下文云。理門但言若法能成相違
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不説同喩亦仍
用舊。此論示法。初一改喩。後三依舊。問。
理門何文證因不改。答。若法能成等四句文
爲證。問。今論四因。皆亦不改。何非證耶。
答。豈得見彼五百比丘。證餘出家皆是羅
漢。然今論云。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
違。應知。此論正顯喩通。傍顯因定。理門反
之。問。爲諸相違喩必通二。答。雖約一切
通論改依。然非一切各必通二。宜改即改。
宜依即依
問。有因反宗。不順因義。因名相違。宗亦
反因。不順宗義。應名相違 注曰。此文
還似軌師持業。是故兩朝諸釋繁雜。今不顧
彼。試按之云。疏主亦許宗因互違。而不依
此立相違名。故前文云。非因違宗名爲相
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此文意。非
謂宗因不相反。唯取此因違本宗故。成
敵宗義立相違名。是故今問意云。因反宗
故。不順因義。令宗相反因名相違。宗亦反
因故。應不順宗義。令因相反宗名相違。
言因反宗者。先擧彼因違本立宗。不順因
義者。因理成本宗。而今令相違。是故稱爲
不順因義。非直違宗名不順也。或此中意
云。有因令反宗者。宗亦應令反因。是即
略擧前依主意。方引答中廣釋之文。智周師
記意順之
答。由因成宗令宗相反。因名相違。非宗成
因令因相反。不名相違。又因名法自相相
違。宗名比量相違 注曰。初答意云。能成
所成義各別故。因名相違。宗不名違。後答
意云。其四相違各各之宗。雖不名四相違。
然名比量相違。因有能成力而令宗相違
故。尋其作用。立四相違名。宗本非能成。故
不論作用。但取違因邊。名比量相違。此
後答意亦順前釋。若不爾者。上下乖角。此
中邑云。前不齊解。後齊解云云唯識疏例。
二法令同名爲齊解。二法令異名不齊解。
今此亦然。得相違名宗因同異。約此名爲
齊不齊解
疏條相違開四。宗違合説唯名比量
相違。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トノ比量相違。不爾。何故。但説
有法自相比量相違。其相違決定。及相違
因。各四種耶 注曰。文意可知。宗餘八過意
許差別有無。眞似。別應思擇。問。論唯有一
相違決定。云何例彼成四比量相違。答。中
卷比量相違已云。此中但明宗法自相比量
相違。准因亦有法之差別。有法自相。有法
差別トノ比量相違。因違宗喩。既有四失。宗違
因喩。理亦有四。恐文繁憒。所以略之。至相
違決定廣當顯示云云至相違決定。加後
三已云。今論但説言之所陳違宗能別本所
諍因。名相違決定。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
非相反本所諍法。二種差別意之所諍。
雖意所諍。非言所陳。此三決定相違之因。
皆略不説。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
已上其後三量廣説如彼。論雖無文理所
逼。故彼開四種。故引爲例。如唯識疏。對
小乘云。汝説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
識三法攝故。如煖。煖是色中説不離識。故
今爲喩。不爾喩中所立不成已上此例非
一。問。後三皆非言陣所諍。既爾何故。相違
開四。比量相違。相違決定。但説初一。不説
後三。答。且解云。比量相違。四宗體別。易了
知故。更不別開。相違一因。望四宗辯。其義
難知。故開爲四。其後三種相違決定。所違
是邪。能違是正。非眞作法。但立一。或此等
過。隨四相違。既開相違。略不開彼。如言
王來不別稱臣。問。爲無前後倶邪後三決
定相違。答。如疏所出。無此作法。問。若爾。
何故名相違決定耶。答。邑中卷云。若唯相
違決定。立敵所申宗既相反。因喩各別。此即
二皆不定。若就他出過。兼四相違。不唯相
違決定。即眞能破。此既相反故與宗別已上
近代皆云。是帶四相違之相違決定。若依
此應云帶相違決定。故改本因帶四相違。
故前邪後正此義
未決
問。因論生論。云何名爲比
量相違。答。論云。比量相違者。如説瓶等是
常。疏云。比量體者。謂證敵者。藉立論主能
立衆相。而觀義智。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
違因他智返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違。此中
意言。彼此共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立爲
常。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智異
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已上問。若爾聲
常豈無此過。答。纂要答此義云。不言立
聲常。非比量相違。但對因別。理門望非一
切因。因過非宗。以彼不許聲所作故。入理
約所作因。宗&MT06279;非因過。對彼許聲是所作
故。又解。對一切宗。瓶常宗過。聲常非過。
有不許聲是所作故。若爾亦有不許於瓶
是所作故。即從縁顯了宗。是故前釋勝已上
問。既爾。何故今論。唯以瓶等是常爲此過
耶。答。聲非唯有成無常因。或有所聞成
常之因。瓶等對一切宗唯有無常一因。是
故。且擧一瓶。理亦不遮聲常。若不作此聲
瓶差別。何故論文。示諸過相。多約聲立常
無常宗。唯於此中。別約瓶等。然纂主厭繁
雜。不作此解矣也。問。入理何文聲常以爲
比量相違。答。無文有義。故前文云。又因名
法自相相違。宗名比量相違。然今纂云非
因過者。不如理門非一切因因體不成。云
非因過。非謂所作無諸過也檢理
門及中卷
此宗説法。略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此有
三重 注曰。此因明宗。立法有二。謂自性。
差別。如次亦名有法及法。所別能別。廣釋
如上卷
一者局通。對法等言。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
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各別性故。
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別。若一切遍。若非一
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色若無色。如是等無
量差別。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
局後通。故二差別 注曰。上卷云。局體名
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寛故云云對法論
第十六云。論依者。謂依此立論。略有二種。
一所成立。二能成立。所成立有二。一自性。
二差別。能成立有八種。一立宗。二立因。三
立喩。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量。八聖教量。
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
所成立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別。若一切遍。
若非一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色若無色。如
是等無量差別已上若有若無者。邑云。若立
有體我法。若立無體我法。各別性名爲自
性。周記。并善珠僧正明燈抄同之。若一切遍
等者。燈抄云。一切遍者。即是迦比羅等執。我
量同虚空體周遍故。若非一切遍者。即離繋
子。及獸主遍出等計。即執。我量有分齊。隨
身卷舒。及小如極微等。此之二種是我差
別。言若常無常等者。明法差別。有常無常
色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別。遍非
遍。常無常。色無色。以等餘門。竝通我法二
種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
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亦有常
無常色無色等乃至前局等者。前自性局。後
差別通。故二差別已上近代有云。上文遍非
遍是總句。常無常有色無色是別句。謂常與
無色是遍。無常與有色是非遍。如是相待
名遍非遍等云云今謂。三種差別。須次第
釋。今文先釋初遍非遍。其常等義易了故
略。不要於此作總別句。有本雖云常等遍
有。然多云空等。周珠依空本
二者前後。於總擧中。言先名爲自
性。言後説者名爲差別。以後所陳分別前
故。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此有
異。彼説諸法局付自性名爲自相。貫通
他上。如縷ヲモテ貫花名爲共相。故依於此聲
等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
注曰。上卷云。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
別故。後説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
已上此中引文。似局通義。然彼論第六云。
如來諦智親現量所攝。云何能知諸法共
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二量依二相立。
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説定心。
若在定心。縁一切相皆現量攝。有義定心唯
縁自相。然由共相引。得縁諸法共相所
顯現者。就方便説名知共相。由此道理。
或説眞如名空無我乃至或説眞如二空所
顯非是共相。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
相。與此少異。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
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付己體不共他
故。若分別心以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
諸法如縷ヲモテ貫花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
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
現量。雖縁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
有故。名爲自相眞如雖是共相所顯。以
是諸法實自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
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
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説
諸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性。此經不爾。故
無相違已上。彼經疏云。集量論。
依二量立二相
此文中明自
相。既云雖縁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
有故。名爲自相。是故彼論。説諸法上所有
實義皆名自性。明知。非是局通對義。謂彼對
中。苦無常等雖是實義。名差別故。又此文
明共相。既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
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明知。亦非言
許對義。謂彼對中。言陳所有雖分別立名
自相故。此分別言。兼簡局通。彼共相恒然
不待分別故。如是簡擇彼自共相。知是第
二前後對也。局付自性等者。前陳自相唯局
有法。後説差別貫通喩故。不同初對汎約
諸法。此要散心等者。共境。散非要シモ
共。定境皆自。自非皆定。不可以其等者。彼
疏云。不可以眞如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
名眞如。爲諸法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
不可一異故。不可即説自相以爲共相。如
色礙相是自相。與共相無常等。亦不一不異。
以色是實有無常是假有。假實異故。所以不
一。離色之外無別無常。所以不異已上是故
眞如於第二對名自相耳。由此准知。佛地
内明自相共相。同今初對。故彼疏云。此經不
爾。如十一處苦無常等。雖非是一。然苦無常
等彼此相似名爲共相。故無相違。問。唯識疏
第十。問。何作意能斷惑。若總相作意斷者。既
是共相。比量心如何斷惑耶。若別相作意斷
者。違對法共相作意斷惑義乃至答中。引
佛地此文已云。由此義故對法等。説縁共
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眞如
之上。通在諸法説名共相。或眞如體諸法
皆有。義名共相。縁此之智名共相智。論
實眞如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
別相智能斷惑也已上眞如名自相。是因明
論義。是故。應云對法論説共相作意能斷
惑者。是佛法義。何故答云據實而言即別
相智能斷惑耶。答。前後對中分別心縁。及局
通對。眞如爲共。内明一義亦復如是。攝論
第五云。謂眞如者性無變故。是一切法平
等共相已上對法由此等義。説共相智斷
惑。然正斷位別別親證。不如假智所縁貫
通。故言別相起能斷惑。是即義斷所陳。内
明四重對中詮非詮意。非是因明前後對義。
問。約此自共相。如何立現比。答。佛地既云
現比二量依二相立。故知。有法是現量境。於
彼自體不分別。故後陳共相。是比量境。由
分別心正所諍故。廣釋如彼論疏。然上卷
云。取此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爲宗體
者。由後陳法。是有法家所有之義。以有法
聲。簡色等無常。以法無常簡常住聲。故由
此等義合爲宗體。非謂有法是比量心正
所諍境。是故。亦云有法因法二倶極成
得名不定。若立五蘊一切無我。蘊爲自相。
我無我等名爲差別。若説我是思。思爲差
別。我爲自性。是故不定 注曰。此第二對
自相共相。隨立量相改轉不定。不如初對
自共決定。若立等者。出不定相。初立ニハ蘊爲
自性。我無我爲差別。後立蘊爲差別。我無
我爲自性。由此等義。得名不定。此中思者
是行蘊也。前立准後。應無我言。後説准前。
應言無我。但是影略。巧顯其義。問。設聲
別。無常所別ナラハ。前局後通義如何成。答。設立
量云。無常在聲性非能縁可見等故
所作性是無常局。在聲言通
以理推之。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
分爲二門 注曰。此前後對自相共相。雖
同第一局通對相。然教小異義亦遂別。教小
異者。諸師對法佛地以爲少異。今謂前通内
明。此在因明。義別者。如前釋。
三者言許。言中所陳。前局及通。但名自
相。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許別義。所
可成立名爲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非
取一切。義如前説 注曰。此中約前後。
辯言陳意許。分別四宗有其便。故亦如四
重諦。約隣次辯之。或兼初對亦無有失。
上卷云。謂言所帶名爲自性。不通他故。言
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他故。又
云意中所許名爲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
已上不同大乘色處爲自色蘊爲共。青等
爲自色處爲共。如是乃至離言爲自極微
爲共。廣説如上卷。所言意許通他者。別應
思釋。非取一切義如前説者。上卷因三相文
云。若言所顯法之自相。及非言顯意之所
許。但是兩宗所許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
此所立法處。説名同品乃至若全同有法
上所有一切義者。便無同品。亦無異品。宗
有一分相符極成。非一切義皆相違故。故
但取所立有此名同品已上平備師ノ記。
指顯因所成等文者。未可也。局通前後皆
有成證。此第三對。其證可檢
今説。有因令此四種宗之所立。返成相違。
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 注曰。前三對中。
依第三對自相差別。一辯四相違。言今説。
即指論意也。或復今言。兼示自解四種
宗相不同他意。上卷云。凡宗有四。一遍所
許宗。如眼見色。彼此兩宗皆共許故。二先
承禀宗。如佛弟子習諸法空。鵂鶹弟子立
有實我。三傍准義宗。如立聲無常傍憑
顯無我。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樂便立。
如佛弟子立佛法義。若善外宗樂之便立。
不須定顧。此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許宗。
若許立者。便立已成。先來共許。何須建立。
次禀承者。若二外道共禀僧法。對諍本宗
亦空無果。立已成故。次義憑宗。非言所諍。
此復何用。本諍由言望他解起。傍顯別義。
非爲本成故。亦不可立爲正論。然於因
明未見其過。既於因過。説法差別相違之
因。則傍准宗可成宗義。然非正立。今簡。前
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爲
宗。是隨立者自意所樂。前三皆是自不樂
已上有云。不顧論宗。有其二種。一隨立
者情所樂便立不顧論宗。二若善外宗樂
之便立不顧論宗云云今謂不爾。所言隨立
者情等者。但是總相。不可以此爲其別數
故。是故應言。一如佛弟子立佛法義。二若
善外宗樂之便立。或復應言。一攝受論宗
之不顧論宗。二若自辯才之不顧論宗。法自
相等四相違宗。皆是第四不顧論宗。今本量
是攝受論宗。能違或通若自辯才。所餘比量
隨應准知
論説等者。義顯別因。所乖反宗。不過此
四。故論但説有四相違。能乖反因有十五
類。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
初二。違初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
三四。違三有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
成十五。論中。但顯初二別違一因。後二共
違二因。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
注曰。等字多有所詮。故疏主設劬勞。所言
所乖反宗不過此四等者。明望宗説四因。
非謂説有四宗。問。總標擧數既言有四。
隨標別列亦出四名。上下相稱。何須等言。
答。既云等言義顯別因。設許相稱。何苦切
徴。標列外等言。其例非一乎法花經。標列八
龍。更結等字
況復四相違因。總有二類。一各別違四種。二
合違四種。總標奄含擧諸四種。別列唯出
各別四名。標寛列狹。故説等言。問。十五只
是開合差別。非離四因別有其體。以四攝
諸故等無用。答。理實可然。然爲顯示開合
有異。非是無用。具足應言。相違有四。謂
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
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法自相法差別相違
因。乃至。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
相違因。問。若爾。應云四等十一。何言擧
三等餘十二。答。今此論文二處不同。一列
名擧各別四名。二顯體出別二合一。是故
玄應師疏。具有二釋。一ニ四等十一。二三等
十二。軌師唯云四等十一。然慈恩意。別列之
中。雖擧四名。正出彼體唯有三。故攝名
歸體言等十二。非謂論意但列三名。亦非
全遮諸師二釋。略纂同玄應。至下當知之。
清幹師抄作十五因。不能繁出。取捨任意」
論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至無間所發性故。
述曰。下別釋四。初文有三。初標牒名。次顯
宗因。後成違義。此初二也 注曰。論具文
云。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聲ナルヘシ。所
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因。答。正所
諍故。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説彼法
自相。故從彼初説 注曰。相違決定。如前
引文。今列正諍非別所以。言正所諍者。
謂立論者言爲生因。以證敵者智爲了因。
由此二因。顯未了義。有法自相。非宗相反本
所諍法。更不論因。二種差別雖意所諍。生
因既闕故亦無了。唯法自相。言生智了二因
具足。故名正諍。同。有法言陳豈非生因。答。
既非所諍。望何爲因。問。有法大有性。豈非
所諍耶。答。本意雖爾義不具足。尋言難故。
不如二差別。宗法闕故。不如法自相故。且
不名本所諍也。問。上卷釋因出此生了。如
何令宗具此二耶。答。彼依義便。且約因
辯。理實亦應通三支耶
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所作性因。
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注曰。中卷
不定文云。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
非勤勇顯。若聲顯論。本有今顯。勤勇顯發。
非所作性。故今聲生對聲顯宗。聲非勤勇
無間所發。周記上卷云。且聲生中有其二類。
一執内外聲皆常。二執内聲常外聲無常。此
復有二類。一者執内聲常其體是一。如大
乘眞如。二者執内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
上有一聲體。如薩婆多無爲體有多。故此
二類。倶不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倶
執内聲爲一多故。聲顯論師中。亦有四類。
一准聲生無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已上
次又有釋。及珠所釋各各少異。須檢證據。
此量敵者。疏或云勝論。或云佛法。略纂云
佛法。更檢之。問。唯識疏一云。待縁顯者聲
顯也。待縁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云云又理
門論過類文中。勤勇發因通生顯二。又上卷
兩倶不成云。兩倶一分兩倶不成者。如勝論
師對聲生者。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宗。勤勇無
間所發性因。立敵二宗。唯許内聲有勤勇
發外聲非有。立敵倶説此因。於宗半有半
無。故此過是兩倶有體一分不成已上諸文
如是。何故此中。但言聲顯立勤發因。答。發
有二種。一者生發。二者顯發。此二如次生
トノ所許。故邑中卷云。兩倶不成。亦隨一不
成。如聲顯論對聲生師。立一切聲皆是本
性。即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彼聲生師。不許
聲勤勇發。據内聲一分隨一不成。風鈴聲
等。兩倶不成。第四句可知。問。何知。聲生不
許聲是勤勇發。答。彼對聲顯。立聲非勤
發。如下同分異全中叙。當九句中第七句。
然與成唯識相違。彼云。待縁顯發方有詮
彼以顯對生。發者發生之義。今此取顯
發之義非生發也。二論意別亦不相違已上
邑抄
問。生顯二師各勤發義。於内外聲通局如
何。答。倶唯内聲。故玄應師云。所作性因。聲
生論許。勤勇發因。通生トニ成。所作性因。
内外倶立。勤勇發因。唯立内聲已上二
論師義
又前
所引上卷云。立敵二宗。唯許内聲有勤勇
發外聲非有生師
邑云。若對聲顯是勤勇發。
内聲一分可具三相顯師
問。上卷能立因中
云。若對聲顯言勤勇因。便有三相。對聲生
論。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勤勇爲因。宗法非
遍。兩倶不成。今顯對生所作爲因。若對聲
顯勤勇爲因已上若二勤發唯内聲者。對彼二
師。言勤發因。若立内聲同有發相。若立一
切亦同不遍。何故此中別對生論。約一切
聲爲不遍耶。答。生論本來約一切聲。以所
作因而立常宗。此文乘彼亦立一切。況復
爲顯種種方隅。示其各別宗因相耳。然此
勤勇未詳何義。應隨能立顯發生發。論其
不遍全分一分
論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述曰。此
相違義。由初常宗。空等爲同品。瓶等爲異
品。所作性因。同遍非有。異品遍有。九句因
中。第四句也。應爲相違量云。聲是無常。所
作性故。譬如瓶等。由第二宗空爲同品。以
電瓶等而爲異品。勤勇發因。於*同遍無。
於異品電無。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
也。此之二因。反成無常。違宗所陳法自相。
故名相違因 注曰。下出違義文。有多段。
此先出初相違敵量。第二能違應准故略。論
唯言。顯闕第二相。異品有者。即闕第三。巧
於一文顯示二相。此之二因等者。結成相
違之因名義。問。龜毛兔角。爲常無常ナリヤ答。
按上卷意云。龜毛非常亦非無常。兔角准
之。問。若爾如何唯識疏一。破勝論諸句中
常不生果者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
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
如兔角等。答。彼約外宗非佛法義。故彼次
云。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爲同喩已上
問。若爾何故常無常量。唯立同異品無非
同異喩。答。上卷解云。聲言無常性是滅義。
所作性者。體是生義。龜毛非滅。亦非有生。
既無所立則入異品。故喩唯二更無雙非
已上問。前難未遮。謂聲無常量。無常爲同
品。常爲異品。常宗反之。若許龜毛非常非
無常。豈無第三非同非異品。答。理門論云。
若所立無キヲ説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
已上意云。無常不必常爲異品。但所立無常
ナル處名異品。常宗異品准此應知。是故龜
毛等望二恒爲異。此望無常説爲異品。若
立非常。或爲同品。遮表別故。同異不定。問。
今論所説四相違中。何故法自相獨具二因
耶。答。上卷有三義。一對二師佛弟子對
聲生聲顯
釋遍定所作遍諸無常。
勤發唯瓶定有
三擧二正所作第二正
因。勤發第
八正
因。
略纂第二有五解。一對敵異故立所作因。
唯對聲生。
立勤勇因。
亦對聲顯。
二成内外故執内聲常立勤發因。
執内外常立所作因。
顯二八故所作第二句。
勤發第八句。
四有寛狹故所作寛因。
勤發狹因。
内聲狹宗。内外聲寛宗。
宗因相對。略有四句
五違四六故第二違第四。
第八違第六。
二文倶廣。今略抄之。三五雖異其意相順。
一云。纂初二義。順疏初義。纂三即疏三。纂
四順疏初二。纂五順疏初三。然寛狹是二師
計故。疏不別立。遍定不異二八正。故纂主
略之。如是相攝但一往耳。二珠云。沼略云。
此有五解。於此三義更加二義。一有寛狹
故。二違四六故。對二師中開爲二義。一對
敵異故。二成内外故云云義雖無失合數
未了。若依此義。乃似六解。略纂第三。約四
六句亦作五解。其意准知。問。疏釋第二第
三何別。答。遍定唯約因第二相。句攝具顯
同有異無。問。勤勇發因。不遍同喩。云何以
二爲正因耶。答。因第二相。但言定有不
言遍有。故亦爲正。至法差別當悉因相。
又中卷共不定文云。狹因能立。通成寛狹兩
宗。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寛因能立。唯
成寛宗。今既以寛成狹。由此因便成共
已上聲無我等名寛宗。聲無常等名狹宗。所量所知等
名寛因。勤發所作等名狹因。廣説如文。此但一往。
理亦不定。聲無常宗。勤勇發因。無常乃寛。勤發乃狹。
大乘設立聲即能詮勤勇發故。此中勤發望宗乃寛。如
是觀待一切准知。上卷末又
引瑜伽。解寛狹可見
上來據f因成宗法
説。若望有法即不如是。狹因成寛。分不成
過。寛成狹等餘三無失。問。設立量云。第八
句因非正因攝。同品倶故。如第七九。答。上
卷作此難。即彼答云。此有相違決定。量云。
第八句因正因所攝。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恐有
不定過。爲如第二句具三相故。此第八句
正因所攝。爲如相違決定等具三相故。此
第八句非正因。故言九句中。便無此過。
或相違決定。不具三相。他智不決定故
已上問。改於此因。更須成立云。第八句因。
不具三相。同品倶故。如第七九或因應
云。非
第二故。相違決定三相。不極成。
無不定過。下二比量亦通用之
答。此中亦有決
定相違。立云。第八句因。必具三相。生決智
故。如第二句。問。又設立云。第八句因不生
決智。同品倶故。如第七九。答。此中亦有現
量相違。相違決定。謂諸勤發者。見必無常。
如瓶盆等。諸非無常者。見必非勤發。如
虚空等。如是合離。決智現前。是故汝宗。現
量相違。言相違決定者。第八句因。必生決
智。九句因中。非餘不定及相違。故如第二
句。問。又設立云。第八句因有法非第二攝外。
具三相生他決智者同品倶故。如第
七九。答。豈不前言。若不許生他決智者。
現量相違。又汝既許二外有八。而今遮彼
即違自過。又如聲論對無常宗。立汝聲無
常應非聲無常。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
切量皆有此過。問。言相違決定不具三相。
他智不決定故者。其相既同第二正因。云
何依決智生不生。而得説因相具不具。答。
本立三相。爲生決智。決智不生。三相無
用。由此相違決定三相。唯似非眞。故名不
具。譬如惡子名爲無子
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ナル是因ナリ。返
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 注曰。引文證也。
此一頌中。具有九句。於同品有。在異無者。
是第二句。返此第四。於同品二在異。無者
是第八句。反此第六。所餘五種因。及相違皆
決定。是疑因義。問。此文豈不與依主釋
爲違害耶。答。理門。但顯相違因相。非立名
所以。故不相違也
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同品有。
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故。此勤勇因。
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有非有。異品非
有。此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故。上已數論。略
不繁述 注曰。如文應知。上已數論者。指
上卷九句文耳
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後之三因。
因喩皆舊。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改
同 注曰。一似因者。雖有所作勤發二因。
同法自相。故云一也。喩任改同者。不仍名
改。不改名同。謂四種喩皆通改同
若不爾者。必無法自相與餘隨一合可成
違二因。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又九因中。
第四第六。名相違因。要同非有。異有。或倶。
若隨所言。後三相違。直觀立者。因於同有。
如何復難成相違耶 注曰。爲成喩任改
同。先難喩決定義。此有二難。一ニハ十五因闕
難。二ニハ後三非過難。初難意云。若法自相決
定改喩。後三相違必不改者。便無初一與
餘三合。既爾唯有八能乖反。不應具足
十五種因。文。略且擧違二。問。設初一改。與
三不改合者何失。答。其四相違。若因同法。
必爲本量宗之異品。故敵取彼爲因同喩。
若因不轉。初喩改者。後三合彼亦必應改。
若言本喩雖因同法。望法自相異故應改。
與三爲同故。不改者。若爾。彼因望法自相。
應是不定。非相違因。許一因轉同異品故。
由此理故。初三合違喩改不改。必應同一。
次難意云。九句因中四六句因。要非有。
有或倶。今此論中後三相違。立者言顯。
因於同有。若不隨義但隨所言。如何難彼
返成相違。彼既隨義難令相違。此喩改同亦
應隨義。豈得依語不依義。而執初改後
不改。言所言者。是指文言。或指難者名
爲所言。此中又九因中等文。雖有諸師釋。
未詳其生起。今試作此解。義猶不安。學者
更思更思
理門但言。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
名似因。不説同喩亦仍用舊。此論示法。初
一改喩。後三依舊。欲令學者知因決定。
非喩過故。下之三因。觀立雖成。反爲相
違。一一窮究。皆亦唯是同ニハ無。異ニハ有。成相
違故。至下當知 注曰。上成難已今顯正
義。謂ク理門ニ説。因必仍舊。喩無定説。今此論
中。前後顯示喩改不改。改與不改。皆成相
違。是故學者應知。相違唯因所爲。故必仍
舊。更非喩過。故任改同。問。同喩虚空。能立
不成。同異句義。所立不成。豈非是喩過耶。
答。此由因闕後二相故。喩中亦令有此等
過。非是喩力令成相違。問。若爾。有法決定
不改。豈許相違是有法過。答。成相違者。決
定不改。非謂不改定成相違。有法是所成。
因喩是能成。今約能成力用有者。論改不
改。不約所成。問。今論。不出法自相喩。何
言此論初一改喩。答。理門論九句中同品非
有異品有因。即是聲常。所作性量。彼九種量。
隨本所立。約同品異品論因轉不轉。既言
所作同品非有。故知。本以空爲同品。今論
亦爾。更撿明文。下之三因等者。是明依義
不依語例。至下當知者。指後三相違文。或兼
指下一因違四。顯改同義
問。如聲論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
作性故。如瓶盆等。第二正因。豈非有法自
相相違 注曰。此問意云。九句中第二因。豈
無法自相過。彼勤勇發第八正因。其難例然。
更不俟説
答。彼非過收。如立聲無常。無常爲法自相。
若所立因返成聲常。可是此過。今者雙牒
有法及法。爲法有法。故非此過。此乃但是
分別相似過類。因犯兩倶不成。所作性因。立
敵不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設彼許依亦
犯隨一。又無常無能依所作性。亦犯所依
不成過故 注曰。答中有二。初總非。後別
出三過。初文中。分別相似過類者。理門論十
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云。謂如前説瓶爲同
法。於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是故。瓶
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
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説名分別相
似。珠釋之云。如佛法立聲無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譬如瓶等之時。外道立。云聲ハ常。
不可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空等已上此釋
未詳。須撿論意。若准今疏。外立應云。聲
非不可燒見無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如瓶盆等。後三難中。初兩倶不成
者。若法所作必是無常。非無常上更有造
作故。所作因望於無常。兩倶不成。此中別
取聲上無常。以爲有法。是故。全分兩倶不
成。有云一分不成者非也。次隨一不成者。
設聲論許所作依無常。敵不許。故猶隨一
不成。後所依不成者。此有三義。一兩倶全分
所依不成。二設彼無常許爲所依。是他隨一
所依不成。三聲論不許聲上無常。故自隨一
所依不成。此三義中。初二滅無名無。第三非
有名無。問。所言所依不成者。有體無體中。
是何攝耶。答。疏所依不成中。若因法體。是
所許者。名爲有體所依不成。知。所依因。應
是有體。文云有法及法爲法有法。不云有
法及法。爲有法及法者。此無別義。但隨文
便。或恐謂如次有法爲有法。以法爲法
故。倒帖之。周有多釋。彼猶未可
設有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
常故。如瓶無常 注曰。是亦聲論。改前因
喩。重成難也
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聲有無常。
是根本諍。聲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許義。
不可説爲法差別過。亦非相違決定所收。
非根本諍故 注曰。此有二破。初總非。後
別二非。初總非者。准前應云。帖法有法爲
法有法。故非眞過。但是分別相似過類。難意
同前。故今略云。此亦非過。所言諸無似立
者。周云。作此語倒。應云諸似立無云云
且消文云。此是預擧下文設許上説皆爲過
者等意。言無似立者。指正比量。此過相故
者。是即反難。謂諸正比量。應有此過故。
或又諸者。表諸餘量。謂諸餘量中。曾無似
立此過相故。諸言所表。此例非一止觀記一云
但信法性。
不信共諸。意云。不
信其諸餘法
珠作異解。義猶未了。後二非
者。一非法差別相違。二非相違決定。問。何
要至此破法差別。答。前難但云。豈非法自
相。不應於中越遮法差別。此中既以無常
爲喩。明知。分別法宗無常。故來至此始遮
差別。問。既改本因。何名相違。答。此聲論難。
於法差別決定相違。其相未了故。通約宗
顯非所諍。或是帶法差別相違之相違決
定。其相如前辯。或云。此中結遮聲論前後
二難。謂法差別者。遮前所作因中伏難。相違
決定者。遮後無常因中難也。問。本以瓶等
既爲同品。而瓶非聲。猶有前難。若不爾者。
擧瓶無用。答。喩有二義。一體。二依。謂無常等
爲喩體。以瓶盆等爲喩依。離依無體。總
擧爲喩。非謂瓶等正爲其喩。故中卷云。前
宗以聲爲有法。無常所作爲法。今喩以瓶
等爲有法。所作無常爲法。正以所作無常
爲喩。兼擧瓶等喩依合方具矣已上宗因亦
有依。謂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以爲宗依。互相差
別不相離性。以爲宗體。因依體准之
問。下卷能
立不成之中。因爲喩依。今何言瓶。答。彼中
解云。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
體依。因所助依已上
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者。
故於似立。不見其過。皆是似破。至下當知
 注曰。總結上來自相差別。相違決定。皆
非其過。意云。若帖法有法爲有法及法。約
非所諍。分別&MT06279;者。即諸比量。應有此難。是
故應無正比量也。諸似立過三十三中。無此
過相。知是似破。問。中卷叙難云。或二八因。
應非正因。具三相故。如此二因已上二因者
相違決定。
能所
違因
今能違因。是二八句。既有此難。如何得
遮。答。彼中返難云。若二八因許非正因。便
無正量。違教世間トニ。種種過失。故知彼是正
因所攝。二八句因有法正因所攝生證敵
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問。此前後量各
具三相。故二八句邪正未決。又應改前宗
云。二八攝因皆非正因。具三相故。如此二
因。答。立者本。欲成立二八非正之量。敵者
不欲成自比量。但顯他過故。如殺遲碁
先負後勝也。又上卷云。或相違決定。不具
三相。他智不決定故云云故彼同喩能立不
成遮初
今汝所改立。亦是二八攝。爲是正
因。爲是似因。若正因者。還違自過。立二八
攝皆非正故。若似因者。亦爲自害。似因所
立理不當故。進退有過。則知是非。又此量
有法差別過。謂彼宗法。有二意許。能生決
智非正因。不生決智非正因。立者本欲成初
意許。而彼因闕後二相故遮次
況復彼文。然
理門論。傍斷聲勝二論義云。又於此中現
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彼説。此因二
皆不定。然斷聲論先立聲常所聞性因。勝論
後説所作性因云聲無常。可如殺遲碁先
下負後勝。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
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爲正
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現謂世間。見聲
間斷&MT06279;有時不聞。衆縁力ヨリレハナリ。教謂佛教。説
聲無常。佛於説教。最爲勝。故由此二義。勝
論義勝。又釋迦佛。現證諸法。見聲無常。依
現説教。教説無常故。勝論先。不應依於
外道常教。又諸外道不許佛勝者。應依世
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説。聲逢縁有。暫有還
無。世可信者。所共説教。故勝論先。聲論墮
負。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聲負勝先。非諸決
定相違皆先負後勝已上是故無常義決定
也。問。依此如何破聲論量。答。按文意云。
以宗三過破。一現量相違。二聖教量相違。
三世間相違。世間相違者。一切共知月有兔
故。若諸外道。對佛弟子。有法不簡。但總説。
言壞兔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雖因
喩正。宗違世間故。名爲過。聲常比量宗過
亦爾。謂一切世間可信者。共許聲暫有還無。
故名違世間。此疏文中。上一現言。並通三
過。次一教言。貫於後二。或唯二過。謂違現
量及與聖教。其聖教中。復有二種。若佛弟
子。唯取佛教。若諸外道取世所信。邑云。疏
應依世間現有ヨリ至聲勝等者。謂足目仙人
所説之教。名世間至教云云今謂立者聲
論。豈以敵者足目之教。爲至實耶。問。外道
豈應佛教相違以爲過耶。答。前文既云。又
諸外道不許佛勝者。應依世間等云云然今
汎爾以現教等。料簡理教顯二邪正問。所
言違教。三十三中。是何過耶。答。隨應望所
信。是自教相違已上現教等。道獻師。判非
宗過。諸師所釋。不能繁出
問。若
聲常宗違現教等。何更至因作相違過。答。
違現教過相不顯然。或雖有其過。爲示
作法故。更作相違。生決智耳。問。相違決定
所作性因。與九句中第二句同。云何相望。
論其是非。答。纂要云。問。何故九句中。無相
違決定。答。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
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故彼中
難所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
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
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
決定已上故知許有聲性。二論相對立時。
相違決定。今此不爾。故即正因。故云。不對
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問。此文
意云何。答。近代有云。勝論立所作因。以聲
論中不立聲性之一類。爲敵者。有云。立者
如前。以聲論師未立聲性時。爲敵者。有
云。聲論立所作因。以佛弟子爲其敵者。是
故不能與彼能違以聲性作相違決定
云云此中初。立二類聲論。若有典據亦可
依憑。然前所引纂文爲證。立二類者。義猶
未可。第二解意未了。第三釋意。順所引文。
文云。所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
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云云
於聲論立聲常宗。所聞性因。簡其敵者。既
准彼顯所作因義。故知。此亦於聲論立簡
其敵者。今按纂意云。理門頌中。據別示因
邪正。不二相對。名之爲別。故第二句。設勝
論立。既具三相。名爲正因。不約二論對敵
立破。故九中無相違決定。由此引彼所聞
性難。例不二論對。不例聲論立。問。若言
九句不取聲勝相對立者。如何上卷九句
之中。以聲論爲第四立者。以勝論爲第二
句立者。豈非生勝相對立耶。答。第二立者
縱容不定。或是勝論。或是佛法。如中卷唯識
比量中云。如佛弟子。立聲無常。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
如自許聲性。應是前量相違決定。彼既不
成。故依自比。不可對共而爲比量。又上
卷。總釋因中。佛弟子。對生顯二論。而立所
作勤發二因。略纂同之。由此故知。佛法比
量以爲正因。勝論比量。爲相違決定。故邑
引玄應師因明疏第一云。相違決定。今在
兩因。如何二八名正因耶。但説正因並第
二八。不言二八皆是正因已上約初
釋遮難
又上卷。
但出句句立者。不云對立。故不相違約今
解遮
問。若相違決定亦第二句攝。云何中卷相
違決定。望二八句。論其邪正。若同句攝。何
得相望。又何纂要言九中無。是故初釋義猶
未了。答。按邑意云。二八句因。有其眞似。
言眞句者。定生決智。言似句者。雖無決
智。似具三相。故亦彼攝。中卷比量。及纂約
眞。上卷且依似類分別。邑師所釋。通顯似
眞。是故諸文理不相違已上相違望相
違決定料簡訖
問。廣百
論第五破時品云。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
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又唯識
第一。破小乘不相應實有云。或餘實法所不
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法宗彼疏云。
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
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發言。顯色心
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云准彼
應作相違決定云。聲非無常莫立聲常有
不定故注之
餘無常法所不攝故。如餘常法。此有何過。彼
不相應。大乘不許餘實心等全所不攝故。
作他比量。汝許言。今此不爾。故立共比。
答。此過難遮。非唯此中有此過失。餘諸正
因多分皆爾愚管難會。須聞明師。且准理
門現教力勝。應作轉救。義如前釋。問。改宗
應云。眞故聲常。因喩同前。若如是立。應
無世間相違等過。如中卷世間相違中云。
問。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
王。王五印度。爲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
師立義。遍諸天竺。簡選賢良。皆集會所。
遣外道小乘。競申論詰。大師立量。時人無
敢對揚者。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猶如眼識何故不犯世間相違。世間共
説色離識故。答。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
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
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比量。汝執等言
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
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
此比量中。有所簡別。故無諸過已上許言亦
通他共比量。
然對執等。且屬自耳。此比量中。有相違決定。量云。
眞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除眼識別立十八一界
故。猶如極成餘眼識等。
然是傍論。別應思釋
答。若宗加言便是別立。
應非第二正因能違。問。設許別立。有何過
耶。答。若爾應爲相違決定。眞故聲非常。自
餘常住法所不攝故。如瓶盆等。問。若准此
例。不相應行非實比量。亦應此過。立云。我
不相應定非假有。許餘假法所不攝故。如
餘實法。答。此義難決。學者思之。問。准唯識
比量有法差別。此聲無常量。亦有其過。聲應
非是無常之聲。所作性故。喩如瓶等。答。離
與不離是諍其體。常與無常是諍其義。體
義門異。何一例耶。謂唯識量。諍於色塵離
彼眼識有體無體。故作能違。難其體也。聲
無常量。於共許聲。諍常無常。不破聲體。具
如下有法差別末引略纂釋。問。聲常計有
二。如唯識一云。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爲
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縁
顯發。方有詮表云云即立量云。且明論聲。
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
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得衆縁故已上彼第
二破既云。亦應非常聲體。准彼今立非無
常聲。其例齊成。答。誠解云。今無常量。帖彼
外立共許之聲。以爲有法。故彼不得反破
聲體。唯識。直破外道所執常聲之體。不得
一例。問。廣百論第一。破常聲計。與此何別。
答。彼但破執明論常聲。故彼破云。又明論
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説此聲是
常。餘聲無常可見
廣文
文軌釋云。此明論聲定是
無常是聲性故如所餘聲喩已
故望此論
有其寛狹。問。因論生論。唯識疏一。述一外
計云。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
縁。非能詮體已上明知。響音即是無常。所
聞性因。應轉彼上。既爾何立相違決定。答。
邑中卷云。問。音響之聲。理必非常。所聞性
因。既於彼轉。應成不定。答。此因應云。除
彼音響所聞性故。不爾。此因不具三相。論
文略不説也。又解。音響入宗。理亦無失。問。
聲論立之違自。勝論立乃相符。云何無失。
答。雖犯宗過。三相不闕。仍名相違決定。然
以理准。宗因倶許。簡餘過盡方是此過也
已上今謂。若許轉者。此釋可然。若不轉者。
即無前難。例如水月非眼識境。響音應爾。
非所聞性。然得典據。決轉不轉
論。法差別ヨリ。至如臥具等。述曰。准前亦三。此
初二也 注曰。論具文云。法差別相違因者。
如説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
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
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
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
別。因令相違。名相違因。若不爾者。如立
聲無常宗。聲之上。可聞不可聞等義。無常之
上。作彼縁性非彼縁性等。如是一切。皆謂
相違。因令相違。名爲彼因。若爾便無相違
因義。比量相違等。皆准此釋 注曰。先明
差別相。文有三。一略簡非。非法有法上等文
是。三出正義。要是兩宗等文是。三明非過。
若不爾者等文是。如文可知。如是一切皆謂
相違者。意許差別。本自乖返。故云相違。理
實應言皆謂差別。次重云因令相違者。以
比量因。立一破一。名令相違故。此二文言
同意別。若爾便無等者。立敵相對。所諍之
義。能令違害。名相違因。若破本來所不諍
義。與誰違害&MT06279;名相違耶。故云便無相違因
義。其後三種比量相違。相違決定。亦望所
諍。皆准此釋。所言聲上不可聞者。對可聞
來。非聲上義。或是無常苦無我等也。無常之
上。作彼縁性非彼縁性者。如下有法差別中。
云聲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有縁性。二文
義同。諸師異解。不能繁出
此中義説。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
立我爲受者受用眼等。若我爲有法。受用
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倶不
成。如臥具喩。所立不成 注曰。中卷云。成劫
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羅。此云黄赤色仙
人。鬢髮面色皆黄赤故。古云迦比羅仙人訛
也。其後弟子十八部中上首者。名筏里沙。此
名爲雨。雨際生故。其雨徒黨。名雨衆。梵云
僧佉奢薩怛羅。此名數論。謂以智數數度
諸法。從數起論。論能生數。復名數論。其
學數論。及造彼者。名數論師。了義燈
云。言數論者。本即應是劫毘羅仙造已上略
纂第一
同之此中三過。一他所別不成。二兩倶不成。
三所立不成。所別所立。其相可知。兩倶不成
者。理實。是自隨一他所依不成也。然觀立
敵。因既不轉於有法上。故名兩倶。問。中卷
云。兩倶。隨一。二種不成。所依唯有。因通有
云云又下文。不許四不成相竝。此積聚
因他所依闕。云何名爲兩倶不成。答。纂云。
准法師云若立眞我受用眼等。即所別不
成。積聚性因。兩倶不成。明前所立兩倶不
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不必有
法定有已上明知。此過種類非一。問。纂釋
猶違疏前後文。答。云云不同。今謂。論云。虚
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疏
云。問。數論師説。空有六徳。數別性
與聲。經部不許。云何不説徳所依故他
隨一因。答。示法擧略。非顯唯有所依不
成。無他隨一。既具二過。體即隨一所依不
成已上此文既云。具二種過。明知。疏主亦
許所依隨一相竝。隨一如是。兩倶應然。問
疏文上下云何不同。答。疏釋四不成不相竝
已云。此依陳那四不成説。若依古師外道
因明。不成唯二。但立兩倶及隨一過。依彼
所説。兩倶隨一トノ因。通疑トニ。所依通無ニモ
已上古師外道兩倶不成。所依有法。既通有
無。今積聚因。兩倶不成。既是數論所思擇
過。故彼所依。理通無法。況用法門不必一
途。新古通用示事方隅。例如新經論。言衆
生等也。問。何故不擧所依不成。答。今擧外
道所思擇過。外本不立彼不成故。或但文
略。纂具出之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闕無同喩。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臥具喩。有所立不成。
若成眼等爲假他用。相符極成 注曰。我
爲能別。有三種過。假他爲能別。有相符一
過。如文可知。法自相相違者。應立量云。眼
等必非爲我用勝。因喩同前。問。自相相違。
更不加言。立無勝字。敵何言勝。答。論雖
無勝字。量義意必然。但是文略。非別加言
問。數論臥具。假我用勝故。此同喩。所立不
成。答。此言我者。即是實我。是故臥具能成
所立。問。若爾。應自能別不成。佛法不許有
實我故。答。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不
成。而不爲過。至能違中。當廣分別
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爲他用。眼等
有法。指事顯陳。爲他用トハ法。方便顯示。意
立必爲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若
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所立亦不
成。亦闕無同喩。因違法自相。故須方便立
 注曰。文意可知。上文云。若言眼等必爲
我用等。今亦云。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頗
似重言。然上先顯全不言我。今明他中。
廢別就總故非重言。問。我他各有假實二
類。既爾如何。我言有過。他言無過。答。若
立眼等必爲我用。是時我名偏表實我。若
是假我。於何等眼諍。我僧佉用。非汝佛子
用。故知。不應通於假我。他即本來是共許
名。更互相待假名自他。非是數論本所執
法。是故他聲無能別過。不同我言敵者不
許。問。他聲亦應詮表眞他。若不爾者。於
何等眼。立佛子他用。非僧佉自用。答。此例
不齊。觀所受用眼等自體於能受者。而立
他名。假我不然。要觀立敵。故我他言所詮
不同。問。何以得知。他言共許。我名不共。答。
金七十論上卷言。云何知有我。爲須我有
故。而説如是偈。聚集爲他故一異三徳
二。我異
三徳故
依故三。我依此身。
身則有作用
食者四。世間飮食。
有別能食者
離故五。若唯有身。
解脱無用
五因立我有。聚集爲他故
我見世間一切聚集。竝是爲他。譬如床席
等聚集。非爲自用。必皆爲人設。有他能受
用。爲此故聚集。屋等亦如是。大等亦如
是。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爲。決定知。爲
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有已上略抄檢論
文。無眼等他用
比量。唯此文。
當其意而已
此中既以一切聚集竝是爲他。
釋成他即我。而言立我實有。明知。以共許
他聲。成立不共許我義。問。此文既云我見
世間一切聚集竝是爲他。豈非我言共許耶。
答。今望所立義。論其許不許。言我見者。
非是所立。但是汎爾。先擧自稱。問。設立量
云。他言有法不成用眼等宗我他二言隨
一攝故如我名言云何遮之。答。此應有
法差別相違。二十五諦中。以我爲一諦。他
者不然。故爲異品。即應立云。他言非是諦
外。不成用眼等宗。因喩同前。問答云云
問。我即實我故。不成他所別。有性即大有。
亦應是不成。答。彼文云。實徳業體不無。即
是能有。豈離三外別有能有。是即師弟雖諍
有體。而於名言彼此倶成。不同我名體皆
唯外所許。今若共許我之名言。但諍假實。
其例可然。今唯諍用眼故。不同有性。問。如
是避過。何故略纂云。問。言他用者。謂是何
他。若言眞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
喩中。無所立過。若言假他。即是相符極成
過。宗既不成。如何立量。答。意欲因中辯
過。今且縱許成宗已上答。今總論無過。彼
別尋爲過。二文雖異。意不乖角。問。因論生
論。彼數論師五因立我。如何破之。答。世親
七十論。陳那六千頌。定有其破。豈敢加之。
然愚管未閲。試總叙三難。一云。汝能受等
有法也。等取能異
能依食能離者
非所執神我法宗能所隨
ナル故。如彼所受等等取所異所依
所食所離法
二云。汝執
神我。無此五因。許體常故。如自性等。三
云。汝説五因。非我有證。許比因故。如菴
羅華具可云如巴吒羅國菴羅樹花。如金七十明
有前有餘平等三比量因中。平等因云。如見巴
吒羅國菴羅樹發花。當知
憍薩羅國亦如是。云云
若各別作。有十五因。
義准應知
積聚性トハ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如トハ臥具
喩。其床座等。是積聚性。彼此倶許爲他受
用。故得爲同喩。因喩之法。不應分別。故總
建立 注曰。上簡宗已。今釋因喩。不應分
別等者。爲取境故。受用眼等。爲安處故。
受用臥具。眼等不可見。是極微積聚。臥具等
顯現。是麻藺積聚。又内根外境。共用不共
用。相對應有種種差別。若此分別。應無因
喩。故因喩法。不應分別。廣如有法自相中

論。此因如能ヨリ。至積聚他用。述曰。此成違
義有二。初擧所違法差別因。後釋所由。此
初也。初文又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
他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
亦能下。又顯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爲相
違因 注曰。科釋敵量文段也。論具文云。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
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スル積聚他用
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臥具床座。即
五唯量所集成法。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
常本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
常轉變 注曰。此中先辯本量三支所依法
門。中卷云。數論師。説二十五諦。略爲三。
中爲四。廣爲二十五諦。略爲三者。謂自性ト
變易我知者トナリ。自性者。古云冥性。未成大
等名自性。將成大等。亦名勝性。勝異舊
故。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非體新生。根
本自性所轉變故。我知者。謂神我。能受用
境。有妙用故。中爲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
自性。能成他故名本。非他成故非變易。
有變易而非本。此有二義。一云。十六諦。謂
十一根及五大。二云。十一種除五大。有亦
本亦變易。亦有二義。一云。七諦。謂大我執
五唯量トナリ。二云。十二種。謂前七加五大。能成
他故名本。爲他成故名變易。四非本非變
易。謂神我不能成他。非他成故。廣爲二十
五諦已上唯識疏第一。廣明二十五諦行相。
一自性此有三徳。一薩埵。二刺闍。三答摩。如次翻
云勇塵闇。若義翻云黄赤黒及貪嗔癡。樂苦
捨也。此體本有無爲常住。
此三徳合能生諸諦
二大由我起思受用境
界。從自性先生大。
大者。増長之義。或
名覺名遍滿等
三我慢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
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
須境。故名我執。
亦名轉異等
四五唯聲觸色味香也。義此從我
慢生。亦能生五大。五大
生十一根。言唯量者是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
故色成火。火成眼。眼不見火。而見色也。聲香味
觸。空地水風。耳鼻舌身如次亦然。有説五唯總成五
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
成。爲用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
有。籍五大成也。佛法所造。是彼能造
五五大
火風空。謂之五大。別有一物名
之爲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
六五知根眼耳鼻
舌皮
七五作業根一語具。謂口舌等。二手。三
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
八心平等
分別爲體。有説
肉心爲體之ガ
九我知者此是神我。以
思爲體
三徳。是
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脱。
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
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脱已上取意略注不
能繁出之
止觀
第十記。明根大相生。有二義。種種異説是
非難知。然金七十論上卷。明二十五諦生起
次第云。自性生大。大生我慢。慢生十六。十
六者。五唯。五知根。五作根。心根。五唯生五
取意
略抄
同論下卷云。從慢起五唯。從五唯
起十一根及五大已上
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ラル&T069222;勝。親用於此
受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
聚我用眼等劣 注曰。此釋眼等爲二種
我受用勝劣。謂眼等根取境爲用。神我用
之爲門縁境。是故神我用眼等勝。於眼等
上。總立假我。此無用根親縁境義。總別雖
異。其體非別。是故假我用眼等劣
其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
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用
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臥
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 注曰。床座本爲安
處所須故。爲色身假我用勝。神我周遍量
同虚空。不應別須安處之具故。於臥具
眞我用劣。言思量受用者。如前所出本計」
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
而作相違。非法自相。亦非法上一切差別
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相違
 注曰。上陳數論計。已下正釋相違義。此
略明前因正成相違宗。天主即是陳那門人。
依彼理門而造今論。疏主推本故。云陳那。
如上卷云。陳那所造四十餘部。其間要最
正理爲先。天主依彼云云又理門論云。如破
數論我已廣辯。定賓師釋云。陳那所造破數
論論。凡有六千頌。今指彼云如已上
取意
明破
數論陳那爲首
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相云。此前所説積
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
爲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如是亦能成
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
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相上意之所
許。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差別。彼積聚
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許法之差
別。積聚他用。其臥具等。積聚性故。既爲積
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
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注曰。此文具明
積聚性因。成立本量法自相宗。還亦能成彼
所諍法差別相違假他用勝。文有兩段。頗似
重言。然初明相違。義猶未具。宗由他用以
文中。具明宗中二積差別。及喩能成假
他用勝。是即從麁之細故也。如能成立數論
所立等。即有法雖非是正所諍。然不相離爲
宗。是故亦名所立。宗由他用者。此中宗。或
屬上句。云積聚他用宗或屬下句。顯意許
二種差別。先總言宗。次明其義。近代學徒。
或著文者。或立義者。多叙二意許。云不積
聚他用勝積聚他用劣爲二差別。彼數論師
意。欲成立眼等。必爲不積聚他用勝云云
今謂此義不然。略有三難。一差別不成難。
謂本立者。欲成不成二義。相返謂之差別。彼
所欲成敵者破之。所不欲成敵者立之。
差別相違其理必然。其眞用勝假用劣者。是
相順義。全不乖返。同是數論所樂成立。於
中豈有取一捨一。又陳那立假他用勝。則
爲竝破差別。理必應無竝破二義。
是故望立敵差別義不成。二文義不順難。
謂今文云。此因自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
不積聚他用。是法差別。此二差別文。皆但言
他用。文言既同。不應於中以勝劣字強分
二處。又次文明敵者宗云。彼積聚因。今更
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許法之差別積聚
他用。知。假用勝爲彼差別。陳那以之。即爲
自宗。若不爾者。此文難消。或爲陳那立假
用劣。迂誕之甚。於此何誅。庶善思准。勿憚
改矣。三衆量相違難。謂下有法差別。作有
縁性。作非有縁性。一因違三法差別能有四
大。不能有四大。一因違四法差別。能有實徳
業。不能有實徳業。唯識比量有法差別。定離
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等差別。皆互返違。
立敵亦欲立一破一。准今意許亦爾乖返。
今立量云。眼等他用宗有法無相順差別法宗
二對所立故。如諸餘比量。有救云。此爲張
本。勿例餘量者。亦非也。何稱自計以爲
本乎。甚可咲。甚可咲。理實應言眞他用
勝。假他用勝。爲二差別。數論欲成眞他用
勝。陳那返立假他用勝。由此應知。文中處
處。凡言他用。皆是勝用。文言雖略。義意必
然。若作此解。即無諸過。先師慈惠大僧正。
善解法義。心無偏黨。往年於大衆賢哲前。
始許此解。爾來山家多有依憑。然南京學
者。確乎不改。問。數論不許眼假用勝。云何
爲彼意許差別。答。彼雖不許假他用勝。爲
對眞用勝兼帶假用勝。此二相對。欲立破
之。意許差別。理皆如是。若自相上。本來自
許。所有二義爲差別者。於中約何有取
捨耶。問。若立意中。無勝劣義。何故文云。今
者陳那。即以彼因。所立法勝劣差別。而
作相違。答。是與意許二差別中。一片本許。
而作相違。非是雙擧二種意許。謂上文。述
數論計云。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故
積聚我用眼等劣。故即次文。指前計。云勝
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指二意計言勝劣差
別。如下有法差別相違。雖違作有縁性。作
非有縁性存。此量亦爾。不應雙非。問。若二
用勝爲二意許。假用劣義。在何處耶。答。攝
屬眞勝所樂宗中。是故文中不別擧之。問。
有如大乘他對。立聲無常。意許是識變無
常。以之爲差別。纂破之云。今謂不爾。如
成他用。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顯。
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替
處。亦失言顯。何名差別已上若數論。不許
眼等假用勝。然即以彼爲差別者。即違纂
主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顯。答。還有二
難。一云。佛法不許眼假用劣。汝既以之。爲
彼差別。是亦應違二共許文。二云。今疏所
言。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具。亦爲積聚
假他用勝。此文亦違二共許有假他替處。故
此問非。問。若爾豈非師資乖角。答。大乘全
不許非識變無常。故遮識變時。亦失言顯
相。數論。雖不許眼等假用勝。同喩臥具
等。共許假用勝。由此替處不失言顯。問。
爲諸差別量不失言顯耶。答。此中應作
順前句答。若不爾者。與彼大乘識變無常。
應以識變苦無常我等。而作相違。此既不
然。知必不失。問。一因違三有法差別。非作
有性有縁性。一因違四法差別。不能有實徳
業離實等有性。此等豈非失言顯耶。答。此
義難思。至下當悉
若不作此勝用難者。其宗則有相符極
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故。但可難
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眞我用劣。違自宗
故。共比量中。無同喩故。若他比量。一切無
遮 注曰。此簡非顯是也。共比量中無同
喩者。佛法之中。本無我故。若他比量一切無
遮者。數論。臥具眞他用劣故。問。何故。不言
眼等。應非眞他用勝。答。中卷違他非自現
量相違云。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覺樂欲嗔。
非我現境。彼宗勝論
宗也
説爲我現得故。雖此
有自能別不成。今此但取違他現量已上
總非我境尚能別過。何況分別我用勝劣。
應有能別自不成過。約何我體論用勝劣。
問。若爾。有法差別相違。亦不應云非作大
有有縁性耶。答。有縁性者。以體爲義故。總
遮彼無能別過。其非現境。及非用勝。別論
境用。是故不例。問。纂云。爲破於他就他
宗立。雖有所別所依不成。而不爲過已上
所別既非過。能別何不然。答。理亦應有如
此作法。故今但云不得難言眞我用劣。而不
遮言非眞用勝。如玄應云。若宗説。云眼
等不爲無積聚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論
略辯一。不雙擧也已上然立假勝。無前過
失。及具遮表。故且如是
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差別相違過
云。眼等應爲積聚他用。因喩同前。數論難
云。汝宗相符。誰説眼等不積聚他用 注
曰。下明不依勝劣難。有過失。如文可知。
言不善者。是不善解法義者。言不積聚他
用者。從用還不而成難意。由此有本云。積
聚他不用
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用。床
座通二他用。故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
積聚他用。無相符失 注曰。前不善師之
轉救也
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善我宗。神我受用
三徳所成二十三諦。豈於眼等無能受用
 注曰。數論重難也。此文還似助前轉救。
是故諸師。多改彼救。令順此文。周云。此中。
疏錯。與下數論難不相當。應言眼等唯爲
積聚他用。由除其字。例令眼等亦爲積
聚他用者。此中脱不字。應言亦爲不積聚
他用。此有前餘後少也。若作此會。與後數
論難相符也。或西域釋云。眼等二他倶不用。
床座等二他倶用。今擧臥具。難其假他用
於眼等。若作此釋。即後不須加其不字。前
句除字等。但應言眼等不爲他用。雖
有其過。既言不善。故不應重責。此不及
前釋。應撿餘疏文。邑抄同周初釋。清文雖
不分明。亦似同之。獻引諸師前餘後少釋
已。自解云。或可此中錯。應云數論眼等通
二用。床座唯積聚他用。例令眼等亦爲積
聚他用。若作此説。與答及結相當。其答云。
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等無能受用
者。有云。神我既受用二十三諦。即臥具亦通
受用。如何以臥具唯積聚他用。例令眼等唯
積聚他用。此中所説。豈於眼等無能受用者。
等取五唯量等。二十三諦。備記云。難意云。
神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諦。不云唯神我
受用。豈於眼等假我無受用耶已上近代有
傷諸師自恣添削疏文。并失起盡。而解云。
非善我宗者。明不得數論本意。謂數論本
立此量意。顯於眼等有能受用者。而此不
善因明師。唯論眞他假他用不用義。不得
立量之本意云云今解云。神我唯能用。眼等
唯所用。假我不定。通能所用。望神我爲所。
望眼等爲能。謂二十三諦。總名假我。此總
能用眼等別法。故數論難意云。神我所受
用。三徳所成二十三諦。豈於眼等無能受
用。文雖不具。其義自顯。問。但可難言假我
豈於眼等無用。何加神我。答。西域述數論
意。唯神我用眼等故。今乘彼難。不是勞分
別矣。問。略纂云。假他二十五諦中。有積聚
義。眼等諦是。玄應云。假我者。眼等十一根
云云何得總指二十三耶。答。彼屬正體
故。云十一。今兼相屬。言二十三。五塵五大
等不離積聚故
唯識亦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由此眼等實我亦用
注曰。引唯識第一。此中疏文。還順西域。今
作二解。一者此會相違。謂彼唯識論。但擧
神我者。由於此眼等實我亦用。故隨要擧
一。非遮假用。可從用字還由字也。二者
理實應云由此臥具實我亦用。言眼等者。
但字誤耳。所以然者。眼等眞用。本計顯然。
臥具假用。敵量亦明。於此二義。引證無用
其一眼等假用。臥具眞用。諸師所諍。要須
其證。故引外難證眼假用。引唯識證臥具
眞用。不爾。寧知。彼通眞用。西域。雖云床
座通二。既名不善。未足爲證其二斷主帖
破他師釋云。諸臥具等。皆不爲無積聚他
用。此釋不然。唯識論。云執我是思。受用薩
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云何但許
受用五知。不受用餘。故此釋非云云今疏
之意。理亦應然。又獻義心ニ帖莊嚴師眼唯
眞用。臥具唯假。眼通二用。臥具唯假二釋
已。問云。此即妙綺可成。何假慈恩法師以
勝劣成耶。答。唯識云。執我是思乃至二十三
法。故知。眞他亦用臥具。如何乃言臥具唯
假用其三由此故知。但是字誤。若不爾者。
有何證據。稱眞他假他受用勝劣。言故但
應如前所分別。彈眼等通二臥具唯假。言不
應於中生異覺耶
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覺。
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
通二。臥具唯假用 注曰。上已別引數論
難文及唯識論。證數論計。故此總結。顯是
簡非。凡叙數論計。有一是三非。其一是者。
眼等床座倶通二用。但有勝劣。是疏文釋。
今指彼云前所分別。其三非者。一者眼唯眞
用。臥具唯假。如次違前數論難及上所引
唯識文。二者眼通二用。臥具唯假。其臥具義
亦違唯識。此之二解。今名異覺。即當軌師
二釋。三者眼唯眞用。臥具二用。是西域釋。
爲數論破。上已明之。故不重出。其眼唯假。
床座唯眞。顯然違理。故無此解。今私加難
神我不用臥具義云。廣百論第三破我品
頌。破數論曰。若徳能善解造舍等諸物。而
不知受用。非理寧過彼。論釋之云。此顯作
受者但依三徳成。故不須別立我思爲受
聖天菩薩頌。護
法菩薩釋之
若本不許我受舍等。二聖
之難。應有相符。彼舍等言。豈簡臥具。明知。
臥具神我亦用
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
是何他耶。若説積他犯相符過若不積他ナラハ
能別不成。闕無同喩。臥具爲喩。所立不成。
亦*則此中法差別過 注曰。此顯天主同
世親意。文亦應云積聚性因爲相違過。但
是略耳。金七十者。亦名僧佉論。或三卷或二
卷。唯識疏四云。彼數論學徒。爲王重已。造
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
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
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
了義燈二云。佛滅一千一百餘年。有外道
出。名曰頻闍訶婆娑。是數論徒十八部中雨
衆中別人。造金七十論。欲至亡期。祈夜叉
女。捨命之後。身變爲石。陳那菩薩。破斥
其義。作於比量。出斯石上。流汗出聲不
能救得。有云。劫比羅仙。作金七十論。留身
爲石。住餘甘林似誤已上今撿彼論。三卷
題下。皆云外道迦毘羅仙人造。下卷末言。偈
曰。是智勝吉祥。牟尼依悲説。先爲ニス阿修
利カ。次與般尸訶。是智勝吉祥者思惟二十五諦
義。名究竟智
此智四違陀未出時。初得成就。由此智。四
*違陀及諸道後得成。故説一切最勝三種苦
一依内苦。謂風熱淡不平等故。能生病苦。二依外苦。
謂毒蛇山崩等所生苦。三依天苦。謂寒熱風雨電等苦。
廣如彼
上卷
及二十四本苦除我前二
十四諦
幷三縛一自性
縛。謂
三徳。二變異縛。謂從覺乃至大。
三施縛。謂事陀等。如下卷
由此智故。我得
遠離。獨存解脱。故説。此智最吉祥。牟尼依悲
説者。誰初得此智。謂迦毘羅大仙人。如前
説。得此智已。依大悲説護持此智。爲欲
度他。由慈悲故。爲阿修利説言如前説者。
上卷云。昔有
仙人。名迦毘羅。從空而生。自然四徳。一法。二惠。三
離欲。四自在遍觀世間。見一婆羅門姓阿修利。千年
祠天。隱身往彼説如是言。阿修利汝戲汝戲在家之
法。説是言竟。即便還去滿千年已。而復更來重説
上言。乃至是婆羅門出家。爲迦毘羅弟子。又下卷云。應
施五徳婆羅門。不施餘人。故名祕密。五徳者。一
生地好。二姓檢好。三行。四有能。五
欲得具此智法惠。乃堪施是法
是阿修利仙
人。次爲般尸訶説。是般尸訶。廣説此論。有
六十千偈。迦毘羅仙人。爲阿修利略説如
此。最初唯闇生。此闇中有智田。智田即是
人。有人未有智故。稱爲田。次迴轉變異。此
第一轉生。乃至解脱。阿修利仙人。爲般訶。
略説亦如是。是般尸訶。廣説此智。有六十
千偈。次第乃至婆羅門性。拘式。名自在黒。
抄集出七十偈已上略抄。言乃至者。下文云。般
尸訶傳與褐伽。褐伽傳與優樓佉。
優樓佉與跋波利。跋波利與自在黒。自在黒
得此智。見大論難可受持。故略抄七十偈
則知。金
七十論。是自在黒所出。言迦毘羅造者。從
本稱耳。唯識疏一云。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
所造也云云問。因論生論。陳那書石比量云。
何。答。倶舍惠暉記上云。數論化石。大如張
床。世親弟子陳那菩薩書彼石云。汝
常。受外境故。猶如受蘊。時彼石。經數日
答不得。即流汗作聲震吼。自然散破已上
略抄
問。此量應有相違決定。我非無常。所餘
無常法所不攝故。如虚空等或可云如
餘常法
廣百
唯識既有此例。陳那何招過。雨衆焉流汗。
答。難思。且解云。本量應是相違決定。故不
重作。更撿彼論
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彼立因意。成
非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則是異品。
宗無同喩。佛法都無不積他故。積聚性因。
於異品有。此顯定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
故。成相違。闕第二相同品定有。亦闕第三
異品遍無 注曰。因三相者。一遍是宗法性。
二同品定有性。三異品遍無性。一切正因。具
此三相。廣如上卷。答意可知。宗無同喩佛
法都無不積他故者。理實應言倶無同品。
彼數論計。除眼等外亦無餘法我用勝故。
然約全無我。故云佛法耳。上卷云。問。何故
此因於宗異品。皆説遍字。於同品上。獨説
定言。答。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異喩止
濫。不遍止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過生。
遮不盡故。不定等起。成宗不遍。如上已陳。
止濫不盡。至下當悉。同喩本順成宗。宗成
則名同喩。豈由喩遍。能須所立。方成宗義。
但欲以因成宗。因有宗必隨逐。不欲以宗
成因。有宗因不定有。故雖宗同品。不須
因遍有。於異品有。同品半有半無。雖竝不
定。由因於異有故成過。非因於同不遍
爲失。則九句内。後三句中。初後句是。後三
中句。正因所攝。於異品中止濫盡故。初後
二句不定過收。皆止異品濫。不盡故。由此
同品説定有性。宗異品トノ中。皆説遍也已上
問。如言定有。通全與分。設言定無。亦通
二邪。答。不爾定無言。理唯局全無。問。文言
既齊。何故義異。答。遮表所詮。多分如是。譬
如言高原陸地。不生蓮花者。此乃説是一
切不生。言卑濕污泥。乃生此花者。不可
言説一切定生。有無之言所詮亦爾。問。若
爾。應言異品定無。何故一向言遍無耶。答。
若説定無。言濫通二。未若遍言純顯全無。
捨濫留純。故言遍無
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述曰。此
釋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
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勝者。
必非積聚性。如龜毛等。故今難云。諸臥具
等兩宗共。許爲積聚他受用勝。故論雖無
勝字。量義意必然。不須異求。應作此解
注曰。論雖無勝字等者。論文雖無用勝之
言。量意理應勝用名用。如世間言此人有
容此人有心。皆約勝説。今他用言意亦如
是。若但難言假他用者。宗過同西域。喩義
違唯識。故今結云。不須異求。問。立敵量中。
勝字何在。答。文約敵量。理亦通立。問。若佛
法言神我用劣。數論對彼應立用勝。佛法
不許神我用故。數論但欲令信我用。不
可越次諍勝劣義。何因テカ疏主自恣加言。
答。數論本計眼等諸根爲眞用勝假用劣。故
立他用時。任運含得彼本所許眞用勝義。
是故敵者尋計即難。問。略纂三云。劫比羅宗
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具。
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難
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已上
及與疎同異云何。答。文言雖異。義意不別
故。今文云。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親
用於此。受五唯量故。問。玄應師。有多釋。
其中云。數論神我親用眼等。疎用臥具。假
我親用眼等臥具故。相違云。眼等唯應爲
積聚他親所受用。若不説親言。喩無所立
故。有云。説相違宗。但云眼等爲積聚他親
所受用。亦成相違。喩無失者不然。若不
言唯。何成相違異抄此所破同今意。要當
通會。答。外計。神我是知者。故親用眼等爲
門縁境。眼等除取境更有何勝用。是故實
我用眼親勝。假我疎劣。何須唯言。況彼不
以此釋爲善。問。設立量云。眼等應非假
他用勝餘假用勝所不攝故如龜毛等。
敵量豈非相違決定。答。今者但以本積聚
因。不成眞用勝。還成假用勝。方示差別相
違因相。不顧相違決定有無。問。中卷唯識
比量文云。凡顯他過。必自無過成眞能破。
以無似故云云佛法比量。既有此過。應不
能顯他過。亦應非眞能破。答。彼文且約
本三支中所有餘過説自無過。不論別作
相違決定。若不爾者。相違決定。前後倶邪。
既爾亦不應f以之顯他過。知。言無過指餘
過耳。況復此過眞似未決。若許爲眞過者。
諸正比量多有此過。所不攝言。其義寛故
試作此救猶以未
了須聞明師
問。文云。諸非積聚他用勝者。
必非積聚性如龜毛等。何故前離宗法。後離
因法。答。合離作法決定如是。合前因後宗。
離前宗後因。故理門云。由如是説。能顯示
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説又中卷云。
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母牛去處犢子必隨。因
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爲合也。若有所作。其
證敵等。見彼無常已上意云。因宗合顯同品
定有。宗因離顯異品遍無。或合具顯同定異
遍。離唯顯遍。其義應知。問。疏以眼等他用
比量。爲能別差別他不極成過。今更何作相
違過耶。答。二過相竝亦無有失。有性比量
准之應知。是故纂云。由此應知。相違因者。
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許。亦有所別
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別。不云唯一。
故此即立者望敵。是他所別所依不成。今破
他有。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若共自量此即是
過。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所別所依
不成。而不爲過已上問。有性比量。雖有差
別。亦破自相而作相違。此眼等量。何故不
齊。答。彼言非實。知是大有。又彼本計。唯立
大有。由此等故。直破自相。他用不爾。故不
用同彼。問。若爾大乘聲無常量。不言識
變無常。應是法差別過。答。大乘唯許有一
無常。不同數論計有二他。問。數論本無眼
假用勝。是故自相他用勝宗。即同大乘無常
自相。答。他用自相。設有勝字。同喩臥具假
用勝故。不能直破彼法自相。不同大乘無
二無常。故軌師云。此因約同喩故不違自
相。乃至因喩力故。令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
用義云云彼雖異解義趣同矣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註釋卷上一校了
 謹贈大務州雲黄山 延大師案下。
 願與慈恩寺弘道大師諱大
乘基
門人。共決擇是
 非幸垂 示教于時日本正暦三年壬辰
 月十三日僧源信
 (朱筆)同年四月七日移點了 僧定俊書
 天永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午時許於東大寺
 書了
 自正法院已講御房傳領之僧重喜之
 (原本表紙裏云)謹獻大宗國慈恩寺基大師門
 徒高徳願決是非開予愚蒙矣
  日本國長徳三年丁酉歳三月
             日僧源信




因明論疏四相違略注釋卷中
          盡有法差別所違
      天台首楞嚴院沙門源信撰
論。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非
徳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述曰。准前作三。此即初二。標名擧宗因。鵂
鶹因縁。如前已説 註曰。中卷倶不極成
中。廣出勝論師因縁及六句十句名義也。
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
鶹。晝藏夜出故。亦名蹇拏僕。此云⻝米齊
仙人。亦名吠世史迦。此云勝論。所造六
句論。勝諸論故略抄止觀記第十云。其人
在佛前八百年出世。時彼仙人。既悟所證
六句義法。謂證菩提略纂三云。遂獲五通。悟
六句義。謂證菩提
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傳者必
須具七徳故。一生中國。二上種性。三
有寂滅因。四身相圓滿。五聰明辯捷。六
性行柔和。七具大悲心。經無量時伺無
具者。後經多劫周云日月歳
數等劫也
婆羅痆斯國。有婆
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
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頭有
五角。七徳雖具。根熟稍遲爲爲染妻拏。
卒難化導。經無量歳。伺其根熟。後三千歳
戲遊園苑。共妻競花。因相忿恨。鵂鶹引通
化。五頂不從。又三千歳。化復不得。更三千
歳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
時。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徐説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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