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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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縁因ナリ云云二除同・有能・無能・倶分・
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ナリ云云三除同有
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アリ
云云問。初破文意何。答。同者大有性也。有能
無能者。十句中二也。倶者同異性也。意大有
除己・有能・無能・同異性。異實徳業三。令
詮縁實徳業三之因アリ爲言也。言所和合
者。實徳業三。所以俊清師云。其實等能和合
所和合云云問。此初破文依何記所讀。答。是
依獻記文所讀也。故彼記云。除同有能無
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者。除同者
大有句。此意云。除同有能等者。異其所和合
實徳業有一大有有實徳業。今言除同等
者。謂大有雖異實等有體。而不能有其同
句及有能等。故須除之更檢十句云云 問。第
二破文意何。答。此意。同者大有。有能・無能・
倶分・異・所和合。此六句非即有己。故除此
等能有實等大有性同令詮縁爲因爲言
也。問。此依何記文所讀。答。是依俊清師第
二釋所讀也。故彼記云。又釋。除同等者。同
謂大有性句。異即異句義。所和合即和合句。
除此六句。餘實徳業等。以此一有爲同詮
縁因也云云問。第三破文何。答。大有性異所
和合。有所和合實等三。有能・無能・倶分異
所和合實等。而非有實等云事爲顯。云除
同也。有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而讀也。
問。此依何記文所讀。答。依俊清師初釋所
讀也。故彼記云。言除者。有性能有實等三。
更不能有餘句。所以即云除同。同者即大
有性。有性當體自不能有己故。有能・無能
等並非能有也。異所和合者。非謂同異及
和合句也。其實等是能和合所和合。明此
大有句非是和合句之所和合法也。一有同
詮縁因者。有性也。即以此一有爲詮縁之
云云
孝仁記云。文同有能無能倶分異トカ所和
トキ一有等者。其同異名倶分也。問。異句
與同異如何別耶。答。同異是等類同類
言時。自然自餘之法令異。故知異非同異之
能。故別有異句也。問。唯名同句。何故煩名
同異句耶。答。異雖同異之非能。而同言時。
自然有異。故非煩也。問。有寛狹耶。答。有。
謂異句唯大キニ法體實徳業相望而爲異。其
同異句實等相望而言。亦且實之中之九種
相望言也。問。同喩言時。自然異故。名同異
者。異之時。自然同故言。而可名異同句
也。答。同言時。必定自然有異餘法。若云
異時。非必有同義。其自餘法非一種故。故
非例也。問。何故不言和合耶。答。所和合言
故。自然有和合故。更不言也。文所和合者。
實等三言也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佛涅槃日書寫已竟。十二日至十
五日。十六日依原本對正點句畢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一實等。
於同有異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有兩
解。一云。因若不成有法差別相違之宗方
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法差相違
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若望非實
等宗。因即異無同有。若望有法差別之宗。因
即同無異有。故作相違文コレハ於因三相是何
過耶ノ文ノ處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押紙ニアリ
黄私記下文
問。爾難有性非離實有性者。有法自相相
違。爲當法自相相違耶。答未決文 二十九帖
ノ口ノ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九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第三十帖)

  問。付十句義倶分可有令法異之義
耶。若有者。與異句義有何別耶。若無者。何
名同異性
  孝仁記文。如第二十九帖
  問。有性名無徳。爾者實句義可名有徳
 *耶
十句論云。如是有性。爲是所作。爲非所作。
定非所作。如非所作。常。無徳。無動作。無細
分亦爾。有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異。
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
  疏引此文也
前記云。彼十句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
性所作非所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
然。無徳者。實句有徳。有句無徳等文
十句論云。如是九實。地由幾徳説名有徳。
謂由十四○水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
四○火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一○風
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九○
注釋二云。問。所引論中。實句名有徳。大有
名無徳。既爾。何故上文不言有無實因有
不定過實句同異共能有於徳無實故。又何
不言有徳故因隨一不成。彼論有句名無徳
故。答。實句具徳故名有徳。非是能有名爲
有徳。大有不具徳故名無徳。非是不能有
名爲無徳。故不相違。問。豈不前言因喩之
法不應分別。答。言不分別。隨應説之。如
一無常有其二義。縁息・打破。雖爲同品。生
滅・隱顯猶可分別。有言亦爾。不應一向
  問。疏云。有性・同異。有縁性同。詮言各別
心何
疏云。有性・同異。有縁性同。詮言各別以無
因故。縁無不生
  尋云 縁有性縁同異能縁行解不同。例
如詮言各別。若言不顧有性同異。只
依有 縁ラル義者。亦可言詮言同。有スル
言可同之故也。如何
前記云。疏有性同異至故彼不取者。此之二
種雖倶是有性。詮言等而各別。所以彼論言
有縁境性。取大有有縁。不取同異有縁性
又云。故彼不取至是能縁性者。此有二解。一
云。約境麁淺。根能先照。所以先擧其根所
取。下所縁境思慮深奧。所以不擧據境而
論亦能縁境。即此下文言若無體者心如何
生。故知與能縁心家爲境。亦通心縁在。又
解云。勝論徳許有心所法。即覺樂等是。此
既無體。云何得作境與能縁家縁。答。我今
取成作能縁不作所縁之境。故彼不取
心所法是能縁性
後記云。有縁性同詮言各別者。此中意云。大
有・同異倶能爲境。起詮縁因。一能起言詮
於大有。一但起言詮同異性故。言有縁性
同。詮言各別也。故彼不取心心所等者。此中
説云。有縁性者。非取能縁心心所法名有
縁性。但取境體名爲有縁。爲境能有他之
心故。從果爲名。名有縁也云云
邑記云。疏有性同異至故彼不取者。有性作
有縁性能詮實等爲有。同異作有縁性能
詮實等同異。既言詮各異。故彼意立有性
有縁性。不取同異有縁性。此中意説。同異
既非有性。望彼意許差別即爲異品。下作
相違即成同品。故先叙之。疏心心所法至
有縁之性者。此有縁性。謂實徳業爲境之時。
由大有性而爲性故。彼體是有。故能爲因
起覺知等有縁之性。彼宗能縁即覺樂現比
智等。此言心心所者。以佛法宗義談之
孝仁記云。文詮言各別故者。法令同異有。
及法令非無有。各別故言也。文若無體者心
如何生者。問。外道縁無法心不生言耶。
答。不爾。縁龜毛而心生言故。此意顯。若
大有性無體者。如何覺等之令爲有縁。其能
有因大有非有體言故言也
明燈抄云。有性同異有縁性同詮言各別等
者。其大有句。同起詮言。詮三爲有。同起縁
智。縁三爲有。同異句義能同異彼實徳業
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
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別
諸同異性。詮言隨彼亦各有別。故云詮言
各別。故彼不取者。論但云有縁性。不得云
詮言同也。故云不取。詮言以有與同異別
故。又解。彼宗以同異性爲能縁性。不取心
等是能縁性。心心所等者。佛法・外宗。心與
心所爲能縁性。有縁謂境等者。有縁性者。
顯法有此方起有縁。有性若無。有法非有。
有縁之智如何得生。故有智生必頼有性。
由此有性非實徳業所縁之境。有能縁故
名爲有縁。謂境有體爲因能起有縁。境界
之性若無體者。心如何生
注釋二云。有性同異○注曰。諸師異解。不
能繁出。今旦解云。大有同異有於能縁之
性雖同。然大有性本來唯名令體不無之
有縁性。其同異性本來唯名令三類別之有
縁性。或復有性能有非無縁性。同異能有
類別縁性。二句詮言如是別故。彼有縁性意
許宗中。不欲取彼同異句義作有縁性。是
故反爲宗異品也。此中亦應説言。縁智各
別故彼不取。但是影略説而已矣。然略纂云。
作有縁性宗唯在有性。不通餘法云云如上
法差別能違中釋。獻・清・邑等意頗同今釋。
備云。故彼不取心心所法是能縁性者。意云。
有縁性者。是非謂能縁心。周後記同之。
周又云。此之二種○不取同異有縁性
已上檢論無此文。
但周述論意耳
珠作二釋云。復有總別○
是能縁性等已上諸師故彼不取四字所屬不
同。獻・邑・清同屬上句末。備屬下句首。周珠
屬上下
  問。疏云。若無體者心如何生。以無因故
意何
疏云
前記云。疏以無因故縁無不生者。若大有未
有。實等三亦不生
  問
疏云。如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
知體亦非實徳業
  尋云。若同異性亦作有縁性者。如何與能
違非作有縁性宗成同品耶。若作有縁
性通作非有縁性。望作大有縁性非同
喩故者。若爾作有縁性之下亦有作大有
縁性意許。豈非兩重意許*耶。若作有縁
性是言顯宗者。可言別作法歟
邑記云。疏如同異性至非實徳業者。此述彼
宗成立有縁性意
明詮噵云。備。如同異性至體非實等。是顯
同喩也。有性有一實等者。顯所立宗意也
注釋云。問。若同異性與有縁性爲同品者。
如何亦爲敵者同品。答。同異雖是作有縁
性。而非大有有縁性故。問。作有縁但是文
略。理即大有作有縁性。勝論意許無有兩
重。同異如何爲同爲異。答。此義難遮。今
且解云。勝論心謂。其大有性有實徳業。令
體不無作有縁性。其同異性有實徳業。令
三類別作有縁性。不無與類別。其用雖別。
而作有縁性其義無別。同異既是作有縁性。
有別自體。有性亦是作有縁性。豈無別體。
本意如是。非兩重意許。敵者意云。總同
能有。實徳業三令體不無作有縁性。是其所
立。有性宗旨。由此理故。以同異性望彼異
宗即爲異品。是故一喩與立・敵量爲同爲
異。改轉不定
  問。云何作非有縁性耶
疏云。作非有縁性者。作非彼意許大有句義
有縁之性至有性有一實。應作非大有有
縁性
注釋云。問。若義相違爲差別者。何故纂云。
要有二等方名差別。又云。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縁。作非有縁
性存。答。立者意中堅諍二義故。指其義名
具二等。各有別體者。因明宗意。體義互得
義體之名。是故別義及義相違名各別體
義名體
可撿
問。若義相違而作差別。一切比量應
有此義。答。立敵相對。所諍二義。雖無實
體。而爲差別。非餘本來所不諍者。故上文
云。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本成故
云云本成之言遮此等例。故許無體亦無有
失○況復作非大有縁性。其義轉至共同喩
燈二*云。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
立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
云。極成意識必有倶生別依。極成六識隨一
攝故。猶如五識此因是法差別相違。量云。
極成意識不用第七爲倶有別依。極成六
識隨一攝故。如五識。以第七爲別依。通
第八故。是法差別。若准因明爲他用難。此
亦不成。應云以非第七識爲倶有別依。
眼等五根非第七識故。若云不用第七識
爲倶有別依。但遮非表。無有別法與七相
違。與誰爲因熟思方解
又云。又法差別相違量云。不相應行定是實
有。許蘊攝故。如色心等直言定實有體。不
言異色心等故
非言顯
差別中收
○又如眼等必爲他用。意含眞假。
成眞他用。名法差別。今言不相應行必定
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即言中顯立彼意許
不相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用。與誰爲差
同三云。外救量云。聲上音韻屈曲不能詮。聲
屈曲故。如絃管聲○樞要云。論主爲作有
法差別相違○要集云。此破末計屈曲有二。
法差別相違因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
名等非詮。故法差別。此亦不爾。他宗説聲
不是能詮。名等能詮。別生名等不別生名
等。在聲不在非詮。何得言別生名等非
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若以非詮法爲
差別。論應云此如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
故云如彼聲云云
  要集心。於必有倶生別依能別之下。勘
第七識倶生別依・非第七識倶生別依之
差別燈師破之云 無有別法與七相違。
與誰爲因 若以同喩爲意許片差別。
及依同喩力。雖無物體。有與樂爲相違
之義差別。成不樂爲差別者。豈不以眼
等五根與七相違之不樂爲差別*耶
又破不相應之量所付法差別。可言異
色心有別體用即不相應也。不異色心
有實體用即心心所也。何言與誰爲差
別耶
又非能詮法自相下。勘別生名等非詮・不
別生名等非詮之差別。破之云。不別生
名等。即名句文。是能詮也。何含非詮之
下耶。若以同喩絃管聲。爲不別生名等
非詮體。非詮之下有此二差別者。論言
此如後能詮不別生名等。應以名句文爲
同喩也明知不以同喩及義相違爲意
許片差別云事。以此文思之。要有二
等方名差別。并各有別體之文。明同喩
外有別物體云也。若爾存假我他用勝意
許之人。如何可會耶
疏下文云。問。又如彼言。聲之無常應非作
聲無常有縁性至如是應非縁息無常等。
皆准此知
  此法差別。非作聲無常有縁性差別。可同
喩瓶等。而既雖付別過。不言無片差別。
准此可有以同喩爲片差別之義歟
問。疏云。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縁性
心何
疏云。不遮作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
故成違宗。有性可作有縁性故
  尋云。若立有性非作有縁性。可有違宗
者。若爾立有性作有縁性之時。可有相
符失*耶。況疏下文云。有性有縁性。宗本
所成有法差別。宗無同品既立有性有
縁性。無宗同品。例亦立有性非作有縁
性可無違宗。依之作有縁性即作大有
縁性 故所違宗無相符失。能違宗可無
違宗失。如何
下文云。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有性有
縁性因本所成有一實因。同無異有。後二
相過。故成相違
明燈抄云。此答意云。有性有法自相之下。作
有縁性是所樂宗。有一實因。所本成立有
法差別。其同異性非是有性作有縁性。宗無
同品。無同品故。因於遍無。本用同喩同異
性者。非是有性有縁性。故還成異品。以之
即爲宗異品故。有一實因於彼遍有。一實
因同無異有。同品非有故。無同品定有第二
相。異品有故。無異品遍無第三相。後二相過
故成相違
上文云。問。弟子實等非無名有。亦許此有
是有縁性。今言有性非有縁性。宗違共許。
何名相違。答。説相違宗。應云有性非作大
有縁性。文無大言。由略故爾既違他許。
成相違也。不是説因亦不定實等非無作有
縁性。望相違宗。是異品故。同異品轉故成
不定。前説敵者有一實等因。於異有故
  問。有法差別能違宗遮歟表歟
論云。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如
遮實等。倶決定故
  尋云。若依上三句文。似立表。若准下二
句文。似立遮。五句之内有矛楯。如何
疏云。釋所由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勝
論此因兩皆決定。故成違彼差別之因
略纂云。如遮實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上有
二義。一非實徳業。二能有縁性。師・資並許。
其有性上亦有二義。一非實等。師成資不
容。二唯作非有縁性。資信師不許。其有一
實等因貫同異有。師資並許。五頂若取同
異性上有一實等因。其同異性即非實等。遂
證有性有一實等因。令其有性亦非實等。
此既決定。門人取其同異性上有一實等因。
同異即非實等。故知有性有一實等因。有性
亦應非有縁性。師資並成。故言倶決定也。
二皆決定故。今例云。有性應作非有縁性。
宗。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喩
文軌疏二云。論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述曰。
此釋成也。何以例有性令作非有縁性者。
如同異性。有一實等故。即遮實徳業三。及
遮作有縁性。倶決定故。故我例有令作非
有縁性也。謂相違宗云。有性應非有縁性。
立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同喩云。諸
有一實有徳業者皆作非有縁性。如同異
性。非是有故名非有。與非有縁心作性故
明燈抄云。如即此因者。此有一實等因也。即
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者。擧彼矯立量
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者。違彼
矯立也。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者。因取喩力
違彼矯立。與立矯中遮實等齊也。今此成
違義中。此因亦能令彼法差別等者。此有一
實等因。非直能成有性遮實等。亦應能成
與此意許作有縁性之相違宗。謂有性作非
有縁性也 即前文中。以非實言助成有性。
後以大有言顯有性。名爲前宗。然前宗中。
仍未能定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是故慮恐
前立未了。猶故不樂。更須寄在前門言顯
不樂量中。以立意許差別之門大有是有非
是同異。與其意許作有縁性。以明離實。方
爲所樂。立量之法。一同前文。但釋其義。更
加意許差別義門。故有異也。彼既自許大
有言顯。寄之以立意許是有。亦應自許同
異言顯 寄之以立意許非有。但是同異也。
總略言之。彼是自許大有之上言顯是有。同
異之上言顯非有也。有一實因乃在非有異
品之處。故被翻破云。大有是定非大有所
縁性。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是大有所縁
  今見疏文。似立遮量。略纂・文軌立表。明
燈抄上下文有二心。各如文也
問。疏云。文言雖略義覈定然心何
前記云。文言雖略者。即此論中雖不具作
法。准此今時疏家義。作此難離實等有性
不難不離實等有性道理顯然
後記云。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意云。准義合
言作大有縁性也。即有過故。論文略也
略記云。疏義覈定者。意云。義作大有非大有
縁性也。恐有過故。論文中略也
邑記云。疏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論中但言
作有縁性。故文略也。以義研覈理定應言
作大有之縁性
  明詮噵云。論但言作有縁性
明燈抄文如上
今案。後記及略記。若難非作大有縁性
者。可有過故。論中文言略也。言略也。義
覈。意可云非作大有縁性也。以此思之。
所違宗雖立作大有縁性。論文言略。云
作有縁性也。仍以此記意可成長朗律
徳傳也
注釋云。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顯論但略。
無別所以。然後記云即有過故論文略
也者。未必可然
  問。聲論師於聲無常量。付有法差別相違
失。其作法如何
疏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作有縁性
如是應非撃發所生起等。皆准此知
  尋云。若聲有法之下。勘作聲有縁性・非作
聲有縁性差別者。二等差別。豈不帶言
陳自相*耶
又非作聲有縁性體。可同喩瓶等。不言
同喩非片差別恐可許此義歟
今案。明詮噵。本疏云。聲作有縁性准此
可言聲非作有縁性。若爾聲有法之下。可
帶二等意許也。然一切比量未必可然。
彼二十唯識疏。作實微縁性・不作實微縁
性。豈帶極微言陳*耶
又尋云。聲論能違置汝言可作之。豈有
違宗*耶
孝仁記云。文答。彼自違宗云。聲聲之有令縁
言。故違於彼言也。問。若他比量以言者。如
何耶。答。不得。所以者。共許之聲。如何汝云。
故不得也
  尋云。若爾如何法自相之處。云汝聲無常
應非是聲無常*耶
問。作有縁性義如何又何可訓*耶
注釋云。問。作有縁性訓釋如何。答。文云。有
性同異有縁性同。有縁謂境。有能縁故。如
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體非實等。依
此等文。應訓作有於縁之性。有縁言表實
徳業三。作性言表大有同異。問。若爾何故疏
云同起縁智縁三爲有。斷云。今諍大有。
與能縁有心作境性云云答。此縱横解釋。
顯有縁性義。非是直釋有縁性名。若不爾
者。如前所引有能縁等諸文難消。又有別
解。至下能違中當悉之
上文云。爲顯作有縁性名義。先擧勝論大
有體用。實徳業三和合等者。實等三句與
大有性和合之時。三句同起能詮實等爲有
之言。三句同起能縁實等爲有之智。非如
倶分總別不同故此云同。如是三能爲心等
因者
境也
起詮縁之因。即是大有性。大有能有
實徳業故。應知此中有兩重因。以大有性
爲實等因。以實等三爲詮智因。或大有性
能有實等。還以實等爲因。自能有詮智
耳。下有縁謂境。有能縁故。彼文准之
下文云。心心所法○縁無不生。注曰。此釋
大有名有縁性之所以也。縁謂能縁即心心
所。能縁慮故彼宗能縁名覺樂等今
准佛法名心心所
有縁謂境。
即實徳業。有於能縁心心所故。性謂有性。
能爲實等不無性故。由此義故。大有名爲
有縁之性。是依主釋。境有體等者。此文言略。
應言。大有是境。有體爲因能起有縁之性。
名有縁之性名有縁性。或本云。作謂境有
體者。作即是爲。故論云作有縁性。前文云
爲有縁性。問。彼大有性於境有縁成何用
耶。答。有展轉用。故文云。若無體者。心如何
生。以無因故。縁無不生。意云。大有能令
樂等不無故。實有體爲心等境。境若無體。
心縁何生。必無無境因生心等果故。故前
文云。實徳業三爲因能起有詮縁。因即是大
有。大有能有實徳業故
注釋下云。名有三重。一名有縁性。師弟共
成。亦通同異。故上文云。有性同異有縁性
同。二名有性有縁性。亦通師弟。然師不許
通同異句。故今文云。不爾違宗。有性可作
有縁性故。及上文云。詮言各別不取。三名
大有有縁性。此唯局在師主大有。故今文云。
但遮作大有有縁性。今不遮二。但遮第三。
是故應云。不遮作有縁性及有性有縁性及
有性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不爾違
宗。有性可作有縁性故。及同喩中如次應
有兩倶自隨一所立不成故。然今順論略
擧初名。問。作有縁性是有性義。猶如聲上
常無常等。敵者直難言有性非有縁性。云何
重言作非大有有縁性耶。答。勝論樂立令
體不無之有縁性。由此更加大有之言簡
同異性令體同異之有縁性。不可體量以
例義量
又云。問。玄應疏云。相違量云。有性應作非
有縁性。有一實故。諸有 實等者。皆作非有
縁性。如同異性。此無異品已上如何今云有
性同異有縁同 答彼師所釋。理亦可然。然
要須先料簡其旨。今疏意云。有性同異倶是
有於縁智之性。是故二法有縁性同。未知
彼師意趣何在。問。彼師釋云。許大有性與縁
有心作境界性故。云作有縁性。謂彼宗云。
實徳業三同起詮智。詮三爲有縁三爲有
已上故有縁性不通同異。答。若執彼義不
轉同異但遮有性非有縁性。還應違自宗
即實有縁性。問。彼具釋云。説相違宗。應云
有性非作大有縁性。文無大言。由略故爾
已上是故雖不轉同異性。如此解釋。既無
自違。今師何故更作他解。答。兩疏所釋倶
無過失。謂應所釋順十句論。彼論説有性
云。於實徳業。有詮智因。是名有性。又云。有
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一
有同詮縁因。説同異性云。倶分句義云何。
謂實性徳性業性。及彼一分和合。地性色性
取性等。是名倶分句義。實性謂一切實和合
於一切實實詮縁因。於徳業不轉。眼觸所
取。是名實性徳性謂一切徳和合於一切徳
徳詮縁因。於實業不轉。一切根所取。是名
徳性。業性謂一切業和合於一切業業詮縁
因。於實徳不轉。眼觸所取。是名業性。地
等亦如是已上若約能有名有縁者。於同
異句亦應言有。何故但云於一切實實詮
縁因。於一切業業詮縁因。不言於實等有
詮縁因耶。明知有性總與縁有心作境性
故。但云有縁性同異總別與縁實等心作
境性故。不言有。各別擧三言詮縁因。彼論
意如是。應師頗順此。又斷云。今諍大有與
能縁有心作境性。不作縁有心境性。因與
作縁有心之境性相違。作非縁有心之境
性爲因。名差別相違因云云 已上叙
二師意
案今疏
意云。凡二意許要有二等不失言顯方成
差別。若同異性不名有縁。即無片差別。順
言顯相者。如識變無常。非是全差別故。今
以有縁令通同異。但約大有縁爲相違
也。然今亦不遮縁有心境性。故前文云。同
起詮言。詮三爲有。同起縁智。縁三爲有。
雖作此解。而猶未測疏主深意。問。寧知能
有義通同異性耶。答。有實等因既轉同意
故。能有義在不疑也。問。爲二疏意同在彼
論。答以理推之。彼本論意倶含二義。或可。
慈恩更顯別義而已已上叙
疏意
今試依應記并
斷意案。入理十句兩論云。大有即是與縁
有心之境性。故名有縁性。其同異性與縁
同異心之境性。故爲異品。有一實因唯於
彼轉。是故任運有相違過。不須要加大有
之言。故論但云非有縁性。問。若爾弟子但
遮有縁性。即違自許即實有縁性。答。論意
不要待弟子難。但是任運招相違過。況復
彼意。有縁性者即大有故。直破無失。如言
有性應非有性。本唯大有無二有故。雖不
言大。無自違過。若爲顯本意加大言亦
得。問。若有縁義不轉同異。如識變無常。應
非差別過。答。斷主釋意既亦如是。故知
不同餘失言顯者又四句分別。至下當悉
已上且叙私意。唯恐
失旨。見者詳之 文
中卷文云。問。有性之名是約何義。爲シハ實徳
業不無之性故名有性。爲シハ令實等體不無
故説名有性。爲シハ能有於詮縁之性故名
有性。答。設爾何失。問。若依初二義者。彼作
有縁性應非有性義。既爾即違諸差別比皆
以自相而結其名。如法差別不積聚他用
唯識比量。定離眼識色一因違三。能有四大
非四大種等。若依後一義者。同異亦爾。應
名有性。況復別立有性大□意豈非依
實等體不無義耶。答。彼計難知。今且解云。
以此等義合名有性。如藏識名具三藏義。
有名亦爾。衆義含立。然同異性雖是能有。
餘義闕故。不名有性。問。若爾應云作有縁
性是有性義。何名別義。答。言顯有性含種
種義故且爲總。作有縁性其中一義。故名爲
別。問。若自相有爲總有性。如何敵量總破
彼耶。答。自相量時。據實體破。言同意別。義
如前釋。差別量時。望別意許故。以言陳
爲總相有。問。若據實體破有性者。亦應
總破他用自相。答。此有性量既言非實。明
離實有。故遮自相可見斷他用不然。故難
意許
  問。疏云。今此略以言陳爲自相。意許爲
差別心何
前記云。疏今此略以至故無妨難者。此意今
若唯取後陳爲差別。此因即是法自相過。
不得爲有法差別過。今通取意許爲差別。
故無此難也。故無妨難者。釋外難。外云。
立差別者。皆是後陳。今在有法。何成差
別。故言但言陳即名自相。意所許者即名
差別。今望意許得差別名。故無妨其審
邑記云。疏此宗自相至無妨難者。若以局通
前後爲自性差別。不得有四相違過。前陳
無差別。後陳無自相故。今取意許故無妨
明燈抄云。此宗自相差別不定等者。若言中
立云作有縁性非實等者。即是有法自相。不
名差別。若即此許非作有縁性是離實等有
性者。即是差別。非自相也。故知自相差別
本無的義。但約言顯意許別也。言陳爲
意許爲別故無妨難者。如言顯宗自相爲
有法。共相爲法。今意許宗其義亦爾。且眼
等上意許無積聚他用義。通非臥具上。彼
宗自許眞他受用臥具等故。名爲共相。是
故名法差別。其有性上意許作有縁性。唯在
有性。不通餘法。即是自相。是自相故。名有
法差別。若約自共相説法有法義者。即有
妨難。如數論師立我爲思。此我即共相爲
有法。思自相爲法。豈約自共相得分法
有法別耶。故差別宗亦約自共相不得分
別爲二也。今此四違。各言陳者。以爲自相。
意許宗者以爲差別。意許之宗亦不得約
自相共相分別二也。故無妨難者。有云
引前記
文也
注抄下云。此宗自相差別不定者。謂餘經論
中。體法名自相。義名差別。如色蘊是自相。
苦空無我等名差別。此因明宗。有同有異。
異有兩重。一前陳名自相。後陳名差別。設
義在前陳亦名自相。體法後陳亦名自相。
體法後陳亦名。二者。言陳爲自相。意許爲
差別。此即前陳後陳。但有言陳。倶有意許。
是以不定
  問。疏云。如是應非撃發所生起等。皆准
此知其作法如何
邑記云。疏如是應非撃發所生等者。如有難
言。聲應非撃發所生。所作故。如瓶。以此
爲有法違者。亦准斯難。以佛法許聲咽喉
等撃發所生。若聲生爲此難者。彼違宗。若
聲顯難。雖不違宗。亦非本諍。亦有世間相
違之過。故皆似破
明燈抄云。如是應非撃發所生起等者。夫聲
發者。由尋等縁撃臍輪等風。乃至展轉撃
咽喉唇舌等。勤勇無間之所生起故。云撃發
所生起。准前宗。言聲應非作聲撃發所生
起有縁性等。准知之也
  尋云。先付邑記心。案疏文。可難作有縁
性義。何只言非撃發所生起*耶
付明燈抄。若如此釋者。第二難之中。云
如是應非縁息無常等。皆准此知。亦豈
作有縁性之義耶
又尋云。此難法自相能違量*耶。爲當佛
弟子別時所立之量歟
後記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等者。此中意
説。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
有法差別相違也。以佛法中亦許其聲耳所
縁性也。及撃發所生起等。亦例之
略記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縁性等
至有法差別相違者。此中意謂。佛法對彼立
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
也。問。佛法豈亦意許其聲作有縁性。解云。
亦許其聲耳所縁性。又答中言應非撃發
等。准此知之
注釋下云。如非聲有縁性。如是應非聲撃
發所生起聲等。皆准此知。注曰。第二文也。
邑云○清師亦作世間相違。珠云○云云
謂。此解雖不違理。但恐疏意不必可然。今
此文意。本所不諍。強作差別。以之爲例。
不可一切以有縁性而爲例也。若別加解。
即無有失。備云。應非等者。意云。如是聲非
聲勤發及所作生起等。皆准上知也云云
依此解。以非勤發及非生起望生顯論。其
過應如前諸釋。以非撃發所生起文。諸師
合爲一。備師分爲二。皆不違理。其義應思
云云
  問。於四相違因如何分別合違別違不
同*耶
疏云。此四過中。初二種因。各唯違一。後二
種因。一因違二
  明詮噵。各唯違一云。且所作因己本宗
令違一無常宗
又噵有實因云。一因違二者。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
略纂三云。問。前二相違因即各別。何故後二
同一因耶。答。有二解。有云此後二違若別
別作。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
雙違二因攝也。今言此後二違定違二攝。然
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説故
文軌疏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
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也
  准此略纂言有者。文軌師也
  尋云。有一實故因亦可違法差別。謂非
實能別之下。有能有實非能・不能有實
非實之差別能有實非實者。離實大有性
也。不能有實非實者。徳業和合同異性
等也。以例思之。非四大種之下。勘能有
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差別。及離實等外有別自性能別之下。
有能有實徳業等有性・不能有實徳業
離實等有性之差別。是何不然*耶
略纂云。有云。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
他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
別。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
作非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
即是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
法共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
有法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
意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
故。是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
在有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
差別也
  尋云。所引有人義者。誰人之義
文軌疏二云。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
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
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非
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是
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
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
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
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
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有
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
也。問。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數論自許通臥
具上。是法差別。其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
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焔上。何故即非法
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應成。答。此義
無異。何者。謂佛弟子自許滅壞通燈焔上。
爲法自相。然數論不許有滅壞故。能別
法自相不成。能別法自相不成故。即非法
自相。今數論自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
具上。是法差別。佛法不許無積聚他受用
義故。能別法差別不成。能別法差別不成
故。即非法差別。復以積聚性因違彼法差
別故。亦非法差別也。此則望自許故。得
名自相及差別望敵論不容。即非自相及
差別也
  准此引文軌師義也。明燈抄難此義。如
上抄之
注釋下云。問。何故此中無法差別。謂非實
等宗法意中。含令實等不無非實。不令實
等不無非實。欲成令實不無非實。其同異
性既成異品。由此應有法差別過。猶如一
因違三比量。能違有四大非四大種。及義斷
中大有縁性。爲法差別。既爾何故但立二
過。答。假作二釋。一云。此量雖亦法差別過。
爲顯義類。但立二過。應有四句。一一過多
比。如法自相出二作法。二多過一比。如有
性量出二相違。三一過一比。如法差別但
一作法。四多過多比。如非實等三種比量。離
爲第二句。合爲第四句。此中爲立第二句
故。有性量中無法差別。二云。略纂云。有云。
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故是有
法之差別也已上准此亦非法差別。問。二皆
有難。若天主論四量相對顯義類異故略
者陳那別破勝論量時。爲亦作法差別破。
初難略纂之文。既言有云。如非自義。何引
爲例。況上卷云。謂言所帶名爲自相。不通
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
他故已上何言有縁性非實等不通他耶。又
殊破此義云。若約自共相説法有法義者。
即有妨難。如數論師立我爲思。此即我共
相爲有法。思自相爲法。豈約自共相分法
有法差別耶 故差別宗亦自共相。不得分
別爲二也已上又斷所出作有縁性爲法自
相。以作大有有縁性等爲法差別。以之准
此。何不同耶次難答。理實應言。破他出過
不必盡擧。然彼陳那有無更檢。次難不
可必通會之。既言有云。故知假叙。然備師
違三文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如同異性。
此作法何故唯違有法自相及有法差別。不
法差別相違耶。意云。非實是法自相。能有
實非實・非能有非實。是法差別。何故有一實
因不違三耶。答。望勝論意許差別時。同異
性成正同喩。望五頂意許時。同異性不成
同喩。同異性不可言非能有實非實故。由
同異性是能有諸實而令有。非體即實物
故。故無法差別相違已上此中令有二字未
詳。若屬下句可然。若屬上句非也。能有
實等。然不能令實等體有。如何得云而
令有耶。故但應言。同異句義望能有實非
實等宗。及有 實因。倶爲同品。故不可得
作法差別過。若是令實有。於詮縁名令
有者。亦無有過已上遮法
差別難
云云
  尋云。先初義不可爾。比量一多。過相多
少顯之。何用*耶。況雖有法差別過。何
失多過一比之義耶。略纂所引有人之
義。如燈第二破。可見。平備大徳傳又有
例難。若爾一因違三法差別能違因。可有
不定過。爲シハ如同異性。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非故。所説有性是能有四大非四大
種耶。若爾此等義倶不明。更可依何義
*耶
明燈抄云。問。前二相違。因即各別。何故復後
二同一因耶。答。此有二解。一應師云。此後
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
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二沼師云。此後二違
定違二攝。然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説故
  准此略纂所引有人者。玄應師歟
注釋云。略纂三云。問。前二相違○影略説故
云云前是玄應。今言等者。是沼自釋。具如珠
抄。問。彼同卷釋論等字云。此有兩解。一云
○同一因也云云上既存此二解。如何今云
定違二攝。答。彼中汎爾雖作二解。今約論
文故唯一解。後二相違同時作故。餘如前
  問。自相量能違加言之義可有耶
注釋下云。設於此量作相違云。有性非是
離實大有。是何過耶。爲是有法自相。爲是
有法差別耶。答。設爾何失。問。二倶有過。若
自相者。即違今文有法自相。如云雖難意
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
違。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今既加言。應非
自相。若差別者。如彼大乘立聲無常。無二
無常。不名差別。此亦無有兩所共許有
替處。應非差別。答。且遮初難云。周・清・
邑同釋疏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之文。以作
大有有縁性等爲此加言。故知所言應非
離實大有性者。既不如彼作有縁性別加
言故。猶是自相。如略纂有法自相文中云。
今例云。有性應非離實等有云云准知彼以
爲自相耳。次遮纂要例難云。彼文亦望
不加言破。非謂加言不名差別。問。二釋
倶違彼等文意。謂疏文意。是指不言離實
大有名不加言。不要指於作有縁性。是故
周後記釋此文云。應非大有性。亦是加言
云云然略纂釋雖在有法自相文中。不云何
過。加之沼法師學久乃歸慈恩。不知略纂
何時所撰。相望疏意難可例同。纂要只是
不許他師失言顯相名爲差別。非望加言
不加言難。是故二猶未了。答。此義難決。試
以四句當料簡之。一單自相。是即不帶
意許之自相。如聲無常及眼他用。本來唯
淨常與無常。不欲分別無常異。故神我
用義雖是所諍。言中不顯。名單自相。二單
差別。是即不帶言陳之差別。如眼他用。唯
意許中有二差別。爲所諍故。三帶意許之
自相。如立有性應非有性。不加言難故
名自相。勝論唯立大有性故。言中即顯名
帶意許。四帶言陳之差別。如立有性非大
有性。加言難故。名爲差別。意許大有不異
言陳。二有相屬故名帶言。識變無常。設是所
諍。亦爲第四攝。非單差別。他師偏執唯是
差別。不可帶言故爲所破。若知四句。並無
諸妨。問。兩朝諸師未有此釋。云何自專得
分別耶。答。於諸地量有多種類。謂自他
共及互兼帶唯他比者。如以佛法破數論云。汝
我無常。許諦攝故。如許大等。唯自
比者。如數論對佛法云。我我是常。許諦攝故。如
許自性。唯共比者。如 聲論者對佛法者。立聲常。所
量性故。如 虚空等 自共兼帶者。如下違三四
比。他共兼帶者。如彼五頂能違自他兼帶云云
○問。
彼皆有明文。此有何證據。答。著文分別。雖
在今日。以義推徴。已出先哲。如難有性
非離實有。及徴識變無常等義。豈不攝在
自相差別。若攝自相者。不同餘自相。餘
不加言。此加言故。若攝差別者。亦異
餘差別。餘有二意許。此唯一種故。如是
等理。還爲其證。由此分別而作四句。恐違
聖旨。見者詳正。但欲順理。不敢固執矣。或
復比量有二。一者諍體。二者諍義。自體無
二。故彼差別亦不具二。由此但約即義相
違辨二差別。義者體上所有共相故。彼差別
要須具二。今此比量本諍其體。纂要所破
本諍其義。是故二文其旨各別。問。若有性量
本諍體者。何故斷云作有縁性是別義耶。
答。義亦有二。一自相之義。二共相之義。作
有縁性是自相義。自相義者是體之義。故不
相違。問。作非有性有縁性。及不能有四大非
四大種。是諍體量。如何許有彼別體耶。答。
合今謂。體量不要二體。不遮其中或有別
體。此亦未了。更須思擇云云
  問。一因違三比量作法如何
又問。疏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
自所餘法者何等法耶
疏云。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説
有性非四大種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
不定過
  尋云。此量敵者何人*耶
横川注釋云。下明一因違三比量。此亦師弟
相對立之。故下有法自相文中。破離實有
故。不違自教等。若不對於弟子即實。約誰
稱爲違自教耶。珠・備等亦許對五頂。問。前
立非實。五頂已信。何爲更立此比量耶。答。
設雖前信。推本師弟假叙此量。立敵何失
  尋云。若以五頂爲敵者。豈非有相符失
*耶
又何無法自相相違*耶
明詮噵云。言其有一因通違三者。許除四
大體非無故之因。違後三宗。問。何故不言
於法自相相違。答。不改本喩故。無法
自相相違也
  此義頗不得心。豈一切法自相相違皆改
本量同喩*耶
  此事如上抄之
注釋云。問。何故無法自相相違。答。非四大
種法自相義許除四大體非無因。倶轉同
喩。故無相違。問。非四大者。大有非四大。故
應尋言難彼法自相。如有法自相尋言即
難故。答。此不成例。所以然者。師主有法
本無二種。是故弟子尋言總破。由此斷云。
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違。返
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實故。如同異性。
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已上非四大義貫
通色聲。是故弟子不得總破。然備師云。何
故不言違法自相耶。答。不改本喩故。不
取自相耳云云問。若爾一因違四比量。亦應
無法自相相違。答。彼本比量法自相。云離
實等外有別自性。其中等言。寛約五句故。
因望彼闕後二相。今非四大其義不齊
前記云。疏皆入同喩無不定過者。除四大外
一切有法。皆入同喩。問。何須説言除四大
耶。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除四大。便有不
定。不定云。其大有性。爲シハ如色聲。體非無
故。非四大種。爲シハ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是
四大種爲有此過所以。因言除四大也
明詮云。言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者。
周云○云云此即簡自不定過也
孝仁記云。文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等者。是從
宗外之法皆同喩。除色等而餘法非入於
同喩也云云
明燈抄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者。
以除四大及有性外。並爲同喩。無自不定。
若所餘法不入同喩。作不定過云。爲シハ
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性非
四大種。爲シハ如子微等。許除四大體非無
故。所説有性是四大種。子孫微等四大爲體。
是故以爲自不定過。爲簡此過。皆入同喩。
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微。豈得子微作不
定耶。答。彼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不
言地水火風子孫微等。由此當知。除四大
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微。故引子微得作
不定。有云。除四大外一切有法。皆入同喩。
即自問云。何須説言除四大耶。答。若但言
體非無故。不言除四大。便有不定。謂所説
有性。爲シハ如色聲等。體非無故。非四大種。
シハ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有性是四大種。爲
此過。是故因云除四大種。此解非也。
疏中即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並爲同
喩。無自不定。今案彼意。不得取宗有法
能別作不定過。故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
並爲同喩。非四大種既是能別。豈取能別
以作不定過。故因中云除四大者。顯四大
外體非無故。故云除也。由此意故。太賢師
述勝論自比量云。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
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如彼古迹
  取本量能別爲不定敵之事。如上抄之」
有私記云可尋作者
問。何故色聲等非四大種耶。答。勝論本計。
唯地水火風父母極微爲四大種。其地水火
風子微孫微等。不云四大種。故除四大種
者。唯除父母微。不除子微等。皆入同喩也
注釋下云。自所餘法等者。於異四大因既不
轉。其餘諸法皆入同喩。因唯同有。故無不
定。然*珠云。自所餘法○如彼古迹*已上
珠文
謂。*珠此不定。更須尋思。若以之爲眞不
定者。此有三難。一宗因乖角難。謂子孫體若
是四大。除四大因不可轉彼。若此因轉彼
子孫微。子孫微體應非四大。既爾如何以
此一切望除四大因爲同品。望非四大宗
爲異品。作不定耶。二九外無實難。謂實句
有九。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子微等若
非四大。以之當攝何實句耶。如何恣云彼
宗唯許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不許地水火風
子等。況彼所引地水火風父母之言。還亦顯
有地水火風子孫微義。是言麁母證無麁
子。三無理遮破難。非四大種宗。理應四大以
爲異品故。取四大作不定者。還理可然。
如何破云豈取能別作不定耶。然彼所引
疏中卷文。未足爲證三難訖是故今以彼所
破義還爲正釋。無過失故此所破義當出
周・備二徳釋也
云云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眼識上四相同異品何
攝耶。若同品者。有一分所立不成。若異品攝
者。一分所立不遣。如何可遮。若同品攝者
有一分所立不成者。不離義能成不離宗。
不即義不得成不離宗。所以有一分所立
不成過。若異品攝者有一分所立不遣者。不
即義能遣不離宗。不離義不遣不離宗。所
以有一分所立不遣也。答。異品攝也。無一
分所立不遣如前。眼識彼上四相不即不離
也。體與義二已別。故不即也。離眼識體而
無異體。故不離也。意眼識體彼上生住異
滅義二別故不即也。離眼識而無異體。故
不離也言也云云
  今案。此記心云。宗不離一向不離也。眼
根與眼識不即不離也。不即不離物能
遣一向不離宗。故雖爲異品。而無所立
不遣也。若爾雖不置眼所不攝之言。何
有法自相相違等之失*耶。仍可入同品。
如子孫微等。仍二卷私記云唯識比量有
例者。若此事歟。又定賓律師云。唯識比量
無異品依云云又以此釋可案之歟
法務權僧正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喩源公
難燈
抄義頗可也。
可勘本計之
疏中卷云 如抄第
鈔批第十四末云。又如勝論外道○其外道
執。地水火風四大極微有常無常。其常住者。
劫壞之時。各各散住。劫欲成時。兩兩和合。
生一子微。然子微量等父母二。二子微復
生孫微。乃至展轉生麁色相。成大地等。子
微已去即是無常也
唯識疏四本云。且發智論薩婆多師自許佛
説。亦餘小乘及大乘者。兩倶極成非佛語所
不攝。豈汝大乘許佛説耶○故爲不定。言
シハ如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彼
大乘非佛語耶
  今准此文。可會宗因乖角難。又子嶋云。
唯識比量有可例之事云云可案之
勝論宗心云。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所作。
常。非現量境。無方分。子微已去。所作。無
常。現量境。有方分
  依唯識疏并十句論心抄之。以此可
案明燈抄義也
孝仁記云。文不爾違宗者。若非大有有縁
トハ不遮。非有性有縁性セハ。違於自宗。
彼宗亦許有性有縁性故言也
  此ハ三十帖ノ疏云不遮有縁性○尋云若立有性ノ文
ノウラニアリト押紙ニアリ
&T073005;注抄下文
倶舍云。彼識依淨色。名眼等五根。眼根如
蒲桃埵。耳如卷樺皮。鼻如雙爪甲。舌如偃
月刀。身如指&T057912;皮等云云
  此ハ三十帖ノ口ノ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終
  延寶甲寅二月二十一日校正。十七日十八日十九
 日二十日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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