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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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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此因
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瓶等無。
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也。
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三句。故
與疏別云云
略纂云。此倶品一分轉略有三種。一自倶品
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
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品。樂有。
瓶無。於空有。極微無。同品中。空等有。極微
無。今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
是自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
自謂佛弟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
云無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
有。於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
一分轉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
聲論對鵂鶹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
因。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
瓶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
自也云云
  尋云。初二句作法亦可共比。何云自與
他耶
又佛弟子何立聲常宗耶
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的都漷反。射禹也。禮記。君子道闇然而日影。小人之
道的然而日鄭。畜山人淺近易知
也。野王案。的明然見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若爾彼執通外是所須者。如何
破之。無先破内也。既別立量。外聲無常。
因云所聞性故。猶如内聲。故亦可破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
  癸丑冬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日書寫
二十二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第二十帖)
  相違決定名之事
疏云。具三相因。各自決定第三・第六兩囀
倶。是依主釋也云云
前記云。疏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
所作性因是常宗我相違因也。何是無常
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我相違因也。
*何是常宗因是。此屬第六囀屬聲中攝。依
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
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
所聞因成聲是常。爲此決定令相違也。第
六・第三二囀。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
令相違云云
  後記・邑記・明燈抄倶釋之。可見
  問。以所聞・所作二因可爲正因耶
問。二・八因可云非正因耶
疏云。有比量云。此之二因非是過因。三相具
決定智故。如餘正因云云
  尋云。諸正因皆攝二・八句。何云如餘正

後記云。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
因名爲正因。今爲所立何有正因爲同喩
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
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擧所
作因及勤勇因名爲二・八。以在宗中。其實
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
因得爲同喩也云云
邑記云。問。二・八之外何得更有餘正因以
爲喩耶。答。若據同有異無。即一切正因皆
二・八攝。今且約九句中第二所作・第八勤
勇而爲比量。故餘正因爲同喩也云云 其意
同後記也
明詮噵云。仁云。若二・八因非正因者。即立
論者可問云。汝等立正因耶。若言有者。即
其爲喩。若言無者。即難言。汝等所立
成也。其許正因即名餘正因也。謂除二・
八因以外有正因也云云
千金莫傳云。平備
明燈抄云。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有比
量云等者。未詳其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
因攝令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
前本量作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
説無過因。豈許令生疑智。由此明知令敵
證者生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
因不令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
過。與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
因正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
因者。前本量主。不許二・八正因生決定智。
若許生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云云
  尋云
又尋云。爾者以此爲不定因意何
略纂云。論此二皆是至倶名不定。述曰。此即
第三雙結兩宗因皆有過。一有法聲。其宗
互反。因喩各立。何正何邪。故倶猶預因名不
定。謂勝論等云。爲シハ如瓶等所作性故。共許
無常聲是所作聲。即無常。爲シハ如聲性所聞
性故。共許常住聲是所聞故。應常聲即無常。
シハ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故云此二
皆是猶預因故但名不定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
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
釋者。隨空爲注之也云云
判比量論云。十二相違決定立二比量。文軌
法師自作問答。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
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
之。有釋者隨而爲注。此中問意。立比量
云。違決因應是正因。具三相故。如餘眞因。
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正因攝。有等難故。
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不定過。又此
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如正因。又此二
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不共因。如是二
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不成故。如餘五
種不定因也已上
略纂云。問。具足三相即是正因。何故此中
而言不定。答有云。此疑未決。不敢解
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
今云。夫
論定因。要具與正。具異缺減。正簡似因。
聲・勝兩因具足三相。雖非缺減。而不是正。
故名不定。故下文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
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
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
於決定因不定因言等。解云。既言謂於圓
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決定因不定因
言。明知正因要具與正也。又論云。復次若正
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
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等。解
云。既言若正顯示缺減過性。不成因性。明
決定因雖非缺減。犯因過故。猶預因攝云云
明燈抄云。然文軌師自問答云。問。具足三相
○隨空爲注。判比量云。此中問意○不定因
已上沼略纂中。通軌疑云。今云。夫論定
因○猶預因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
量雖無餘過。然令證人聽衆不測理之是
非。謂彼疑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喩各
成。何正何邪。相倶猶預名爲不定。此説不
然。比量之法立敵無非。即成能立。如何但
約證聽不了解因猶預。若無證聽。豈可此
因非不定攝。彼解既錯。自生疑問云。具足
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
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
故但如前名不定也云云
  此二比量乃至名不定也者。即引文軌疏
文也

文軌疏云。問。前對聲顯論所作隨一不成。
今既敵同前。何得名決定。答。前對體用常
故是隨一過。今敵用生滅所作兩倶成。又釋。
前據未重立。是隨一不成。今約更成因。故
得名決定。又釋。總雖言聲論計。仍生・顯分
別對顯不成。今敵生決定云云
  今案。依此第二釋。可成第七句之長賢
律師義也
疏云。論如立宗言譬如瓶等。述曰。下第
二顯宗因有二隨一不成云云
  准此文。文軌第三釋可用之。總得義勢
之心耳
尋云。可言顯宗因喩。何云顯宗因*耶
  聲論八家之事
略纂云。彼聲論計略有八種。謂聲生・顯各有
四故。言聲生共計。聲本無待縁生。生已常
住。由音響等所生故。此計有二。初計。隨
一一物各有一能詮常聲。如非擇滅。後計。
一切物上唯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眞如。然
音響等生縁。體是無常法。故非非是能詮。
今取新生常聲爲體。以能詮故。此二之中
各有二種。一計。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二
計。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
如音響。故聲生論束爲四計。言聲顯者。聲
體本有。無生無滅。然由響空。吐顯之故。此
計有二。初計。多體。如非擇滅。後計。體一。猶
若眞如。其音響等但是顯縁。體無常故。非
是能詮。今者唯取常聲爲體。此各有二。一
計。全分内外聲常。二計。一分内聲是常。故聲
顯論亦束爲四也云云 總料簡章同之
前記上云。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内外
聲皆常。二執内聲常。外無常。此復有二類。
一者執内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眞如。二
者執内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
體。如薩婆多無爲體有多故。此二類倶不
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倶執内聲爲
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
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
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内外聲常。其體
是一。二計内外是常。其體有多。三内聲是
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内聲是常。外聲無
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令成
八也云云
又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
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成
一切内聲稱無常已。即將此爲喩而成外
也。審云云
  勝論聲性之事
疏云。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徳・業三各別
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
聲性云云
  尋云。若爾廣百論文如何可會*耶
明燈抄云。依廣百論。大有性亦聲性。何故今
云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解云。聲
性有二。一通二別。通謂大有。見一是常。一
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法
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色
性不得偏名聲性。廣百論約通體。大有名
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
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也
云云
  義骨上卷述文意可見
文軌疏云。問。大有句義亦爲耳聞。何故不
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爲性。不通
餘法。故是聲性。有通一切不名聲性。又釋。
諸所聞者皆悉是常。大有即是同喩。此唯廣
百論意大有名聲性也云云
  聲論聲性之事
疏云。聲生説聲總有三類以本有聲性
爲同品云云
  尋云。此聲性本有歟。爲當新生法歟
明燈抄云離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
ツル本有聲。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
聲名聲性者。聲生論師何ヲカ名聲性。彼宗
不立本有聲故云云
先記云。疏不縁不覺。縁不合即不覺。下二
句正指縁覺云云
  尋云。響音若無常者。勝論所立量。宗有相
符。聲論因有同全異分不定
又喩有能立不成
邑記云。問。音響之聲。理必非常。所聞性因
既於彼轉。應成不定。答。此因應云除彼
音響。所聞性故。不爾不具三相。論文略不
説也。又解。音響入宗理亦無失。問。聲論立
之違自。勝論立乃相符。云何無失。答。雖
犯宗過。三相不闕。仍名相違決定。然以理
准。宗因倶除簡餘過盡。方是此過也云云
又云。疏二聲性至不縁不覺者。此性本常。不
可縁覺。所作縁具方是可聞。問。縁未合時。
既不可縁覺。應非同喩。闕能立故。答。雖
縁未具。性可聞故。亦得爲喩。又此本
諍能詮聲常。此既可聞。彼亦縁具。故得爲
云云
清辨比量平備記云。有愚人云。如因明論云。
相違決定者○倶名不定以上論文爲後相違
量作不定云。所聞性故。聲是常。如聲性
耶。所聞性故。聲是非常。如音響耶。由此明
知。後相違量是非眞不定。故知前聲無常量。
不能不令不定以上愚人文備法師破云。誰
云音響是所聞性*耶。音響是雖所聞。非所
聞性故。何以知者。疏中卷云。論如立宗言
○倶是不定以上疏文聲生論云。聲有三類。初
響聲者。雖所聞。然非性亦常。亦非能詮。次
聲性者。雖所聞亦性亦常然非能詮。後能
詮者。所聞亦性亦常亦能詮。今以此第三聲。
爲所立宗。以第二聲性爲同喩也。第二聲
是所聞即性。兼是能詮之性。第三聲是所聞
即性。亦能詮即性。第二聲性是如大乘眞如
性也。然是所聞不同大乘也。第三聲者所
聞法體即云性也○今破云。初類響聲雖所
聞。然非性也。明知愚人所作不定失者。非
眞不定。雖所聞物是無常ナルハ有。然所聞性
物是無常ナルハ無。故是愚得菩薩論破耶。廣
如其疏之記也云云
  尋云。若爾聲性同喩立敵別也。豈共同品
*耶
又問。可分別因喩耶
疏云。兩宗雖異。竝有聲性便成過類。分
別相似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聲・勝兩宗雖所説異。竝有聲性。
勝論同異以爲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來亦
是常住。故云兩宗所説異也。因喩之法不應
分別者。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分別。
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
雖不相似。不應分別。立敵同許於聲瓶
上有所作義。雖咽輪別。不應分別。若分別
者。一切眞量皆應被破云云
又云。問。因喩之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答。
不得分別令有過失。且如聲・勝二論倶立
聲性。勝論同異性爲聲性。其聲論師一一能
詮各別性類以爲聲性。兩宗雖異。竝有聲
性。可聞亦常故總爲同喩。不應分別何者
聲性。如立無常。所作性因。瓶爲同喩。豈應
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知因喩之法不
應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過。若分別者。便
成過類。分別相似。問。若言因喩不分
者。何故樞要徴如幻喩令有過耶。故彼要
云。若依俗諦如幻喩有二徴。若似事幻。所
立不成。若實事幻。能立不成。答。彼二徴意。
且設徴難。審定同喩。顯第二相。非謂分別
令喩有過。准他用宗。同喩亦爾。今此疏云。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豈分別喩令有過耶
云云
  尋云。爾者不應分別之義。唯限因喩歟。
爲當通有法歟
又云。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
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得分別令
有過失。因喩亦爾。不應分別。問。若爾何故
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爲是何
他。若言眞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
喩過。若見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言陳
法自相上徴令有過。何不トイフ分別。答。今
此且縱許成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
謂分別令有過失云云
  相違決定名不定之事
疏云。二因皆不能令他如前五倶是不定
云云
又云。二因雖皆具三相如此二因二皆不
定故云云
  尋云。相違決定唯共比歟如下抄之
問。理門論云。異此無似因云云爾者正因
云歟
疏云。理門論頌結四相違及不定云。觀宗
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躊躇顛倒。異此無
似因云云
  今案。相違・不定之外。既有四不成。如何
云異此無似因*耶。依之可云。此文約
九句門説。躇躊顛倒説不定・相違。異不
定。決定因。異相違不相違。即無似正因
也。故破文可云異此無似因。不爾豈無
四不成異不定相違之似因*耶。依之。
永超大僧都以此文爲證。諸無似立此過
相故之文。無似立云云
明燈抄云。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上不定・
相違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
不成。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説宗法唯有
十種。彼非宗法故無有失云云
對面三藏記云。頌云觀宗法審察者。結上
六種因一行頌。以六因爲宗法。是故觀此
六種因。極理分明。可云審察。頌云若所樂
違害者。結上四種相違一行頌。所言四種
相違因者。於自欲所成宗故名爲樂違害。
也。頌云成躊躇音上住下著
猶預之相
重結上六種因。
頌云顛倒者。結上四種相違也頌云異此
似者。可云異此二所説。六種不定・四
種相違名爲正因也云云
  永超僧都義依此釋歟
  問。所聞・所作二因可有勝劣耶
疏云。古有斷言。如殺遲碁。後下爲勝
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云云
明燈抄云判勝負中。略有四義。此即初義。
論説此二等者。理門論云。然倶可得一義相
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今指彼文故云論
説。今取意引耳。又攝上頌中。亦有此文。云
皆是疑因性古有斷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
破。理有是非。豈容倶失而無勝負。答。如
殺遲碁後下爲勝。即勝論負。聲論爲勝。猶
如相樸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
義勝負。理未必然論説多言能顯宗
義。依前後斷。何所據耶。答。論其勝負。一
如前辨。理之是非依現教斷。故理門云。又
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解
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俗情現知名現。教謂
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二義各別。此意説
云。二宗所立既皆無非。應依世間及以現
量并多至教。思求決擇。若順世間現量至教。
彼所立理其必是眞。若違世間現量至教。彼
所立宗即非眞也。今即依彼次擇二宗。勝
論理眞。聲論非也。所以爾者。世間共知音
聲間斷。耳識現量。非常聞聲。多宗至教共
兩説非常故。今詳彼説。依現教斷既理門
論此不可違。然説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
立宗理前是後非。此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
顯宗。後説宗義非眞。其量以何顯勝。故
應説云。其量若勝。所立必眞。所立非眞。量
即墮負。由此如論可斷其義。此之二量無
論前後。若符現教。此即爲勝。若違現教。
即墮負門。若倶違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
所立常宗違世現教。理非眞正。量隨宗理
亦墮負門。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
此入理門。前擧勝論。後擧聲論。彼理門論。
前擧聲論。後擧勝論。所以得知。理門論云。
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西明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
立聲爲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
時。彼勝論師愚鈍無知。不能與彼聲論顯
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彼所聞性容有正因。
由此明知。依現教斷。勝論爲勝。聲論墮負
云云
疏云。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
正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故結之云。二
倶不定云云
明詮噵云。言現謂世間見聲間斷等者。釋現
教有三説。此初説意者。現者世間。教者聖
教。第二説意者。現教竝約佛也。佛以現量
智現證諸法。故證聲是無常。既見無常之
道理故。教説聲無常也。第三説意者。現教
並約世間。現者世間可信之人。教者可信之
人所説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此第
二義。論主非之令依現者。聲・勝二義雖無
勝劣。然後諸師共立爲法。前負後勝。所以
爾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能遣改後
所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
理推徴。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
依現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
常。間斷不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
者。勝論立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
者。如來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
説聲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
故應依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
二義勝力。勝論義勝。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
教者。此第三義。現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
世尊一切智人。依現量智所説正教。名現
教力。由現教力中説無常故。無常比量勝
立常者。若爾外道不許至教量旨。何依現
證教力證此義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
故無有妨。文又諸外道至二不定者。此第四
義。與前第二有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
教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
説名爲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
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見是
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彼世間現見至
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現見。故乖
正理。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負勝先等者。理
門・入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
先勝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
此別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
者。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
切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
定。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應是世間相違
宗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故。雖依勝義。
若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爲定量。若其眞性
有爲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
無有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故。由彼永遮
他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量云云
後記云。應依世間現有至教可信之説者。即
取足目仙人所説之教。名爲世間共信教
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縁有。暫還無。世間皆
信。故取爲定也云云
邑記云。疏應依世間現量有至聲勝教等者。
謂足目仙人所説之教。名世間至教。内外許
故。或勝論教。兩共信故。或佛法麁師之教。亦
名學者世間現有至教。謂外道不許。亦多依
信故云云
  尋云。足目仙人是勝論外道之師也。若爾
聲論何必信之*耶
定賓疏三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是以兩宗
所計多同而少異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
來事。故名爲無礙云云 明燈抄同
上文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空是
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
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
同二云。然聲師本從勝論宗中流出。故同
勝論許云。極微雖非眼識所得。然與子孫
麁微已去同聚住故。在眼境中。執此極微。
以之爲常。而許麁微以爲無常云云
  准此等文。聲論何不信足目之説*耶
文軌疏二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
倶失。而無勝負。答。前負後勝。如先殺持碁。
又如人相撲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
負。問。雖分勝負。理未必然。多言顯宗。此
説何據。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
依現教斷。何者。現謂現量。教謂佛教。即聖
言量。又釋。世現證知名現。依現起言名教。
現即現量。教即至教量也。依此現教斷此
二因。勝論義是。聲論理非。以世間現見音
聲間斷有不聞時。諸佛亦説聲是無常。世
間不見聲是其常。佛又不説是常住故。又
釋。世間現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
滅。不見是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被
世間現見至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
現見故乖正理。又答。此之二因無論前後。
若聞現教此即爲勝。若乖現教即墮負門。
若倶違順。依前後斷。問。聲論定墮負。應是
宗過收。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聲論
説聲常住耳等曾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
約情終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
勝義。聲是其常。據情故理不眞。謂違世間
現教二量。問。如約勝義。立色等空。以縁
生故。猶如幻事。此且約情違世現教。所立
空理亦應不眞。答。望此雖有違現教義。
然以縁生故因。如幻事喩。不違現教。以
因喩力令彼世間亦信色等體性是空。無
違世間現教之失聲論所之聲性同喩。勝論
雖許然違現教。不能令宗世間同許。故聲
常宗理不正也云云
  因喩違現教力之事。見于此文尤可翫

義心云。問。相違決定中。聲論立聲爲常。理
門令依現教。即聲論墮負。既違現教。是宗
過不。答。非宗過也。何者。且如現量相違云。
聲非所聞。直違敵證現量耳識。此中立聲
爲常。故不違也。若爾豈不違無漏後智證
無常耶。解云。夫立比量。今對未閑。聖智融
濫故非敵者。縱雖違之。不對立過。又不
違自宗。故非違教。亦不是比量相違。比量
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
立聲常。不乖衆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但
由勝論對擧其因。令宗不定。故非宗過也
云云
定賓疏四云。古徳大約有兩釋。一云。現謂現
量。教謂佛教。依現量證而説教故。即聖言
量。一云。現謂現見。聲是現量。耳識所得。有
時可得。有時不得。故知無常。教謂依於耳
識現量起言教故。即至教量。約此兩釋。現
教力故。聲論執常即是墮負。勝論無常即是
得勝。今詳不然。縱是勝論言中乍似佛法
眞量。不那自許在聲有法有所作因及所
聞因。何得是勝。是故要依是陳那等佛弟子
衆現所學。無有許於一有法上相背二因
而取相違之喩。故比諸宗。理獨超絶。其力
最勝。是故應依現所學教思求決定也。若
無道理超出諸宗直爾執云我宗即是説教
力勝者。他誰肯伏。故不然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大疏解云如殺遲碁後下
爲勝者。不然。如聲論立聲常。其理非正。
豈由後下即絶勝論。勝論無常理却正故。
今解。外道自相對計法不故正。爾更須求其
因喩之過破之。如倶舍破大衆部喩。云像
實有不成。不等故非譬等。又須更廣求至
教量來證也云云
  濟恩寺大僧都現教力勝之義。以此文被
立歟
  相違決定有自他共三之事
疏云。此亦有三。如大乘破薩婆多云
共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爲三云云
前記云。疏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即指前量。
大乘是初。敵爲後。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
比對他比者。雖立自量對他敵者。自比即
是敵者他故。又云無二自他者。此意説云。
若立名自。敵即名他。無二倶自者。無有立
敵倶自。立敵爲二也。他義可知審。若敵名
自。立即名他。無有立敵兩倶是自兩倶
是他ニモアルコトハ。若二倶自。即眞能立。若二倶
他。即眞能破。如次作法過如疏説。如許定
果色者。菩薩實身爲魚米色。此色從定所
起。名定果色。體是實有云云
後記云。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
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
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即自比。雖有自他
之名。望於大乘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
言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
他方破。即是自相違決定。無二自他若二自
他倶眞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
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二他但是眞立及
以眞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
宗無表色等爲實爲假。三支無過。即名眞
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倶眞破。
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量云。如許定
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
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量
無對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一者有對。
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
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
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
成也。色名雖同。境根相對攝處説別有不
更問如論所説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
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爲共。但是自他
置言簡之。二自二他倶非過攝。今者論文
言共相違即成其過。他若置言簡。各望自
宗應得名二他眞能立眞能破耶。答。准理
合然。有此相例。但爲聲者。悉皆共許。立餘
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共三種
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云云
明燈抄云。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比。
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依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不應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故已上此解非
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因喩
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得
自他法以作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作不定等。因喩關故。於
根本量所以不得後身惡色作不定者。因
喩不關故不得作。是故應知。爲遮他不
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未言
自許。如何得言爲シハ如自許後身惡色。共
許之因於自許喩不得轉故云云
  古徳記中。唯識比量雖共比他不定。關因
喩故。爲過數之義。即明燈抄義ナリケリ
略纂云。問。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
何故第六無其自他。答。兩宗乖反名曰相
違。因喩各成稱爲決定。故決定因唯其共也。
前五不爾。亦通他自云云
  纂要文如前抄
燈第四云
定賓疏四云。故今解者。外道愚昧。立敵同許
一有法上有相背因。取相背喩翻覆兩宗。
各不得定。佛法大智悟達正理。必定無容
同一有法有相背因。故向文云一義相違不
容有故。又云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
處。外道立敵既自同許一義相違倶容是有。
又説二相更互相違。許集一處。乃倶墮負。
豈有一勝也。若望先立所聞量已被所作
破。前由是立。後由是破。容前墮負。若盡
理者。前家却徴。汝言所作證無常者。豈可
不許所聞爲因。聲性喩耶。如此徴已。不
得不許。還不得勝。又違論文皆是猶豫倶
名不定故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云何不立九
量耶。答。無有自他相違決定。亦無有共各
自決定故云云
第二十帖口表紙裏
  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二因皆具三相。何
得下六不定總在後二相耶。答。從多分
説。又解。餘因無後二相成過此二因有
後二相過。同諍一有法常無常成相違
故。若別宗即眞能立也云云
胡公反。説文。似瑩頸長受十斗也。瑩於耕反。器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癸丑冬十一月念三日念四日。書寫了。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 (第二十
一帖
)
  六不定不並之事
疏云。問。若共不定亦不共ニモアリ況多合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理門論中。攝上頌言。若法是不
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疑因
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故名
爲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定。不
在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定。雖
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倶必倶有故皆名共。
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二
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中。
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然乃
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體亦相雜。如
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體況多
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四不定
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
故。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定遍一切
宗。於彼諸法皆是疑因云云
  六不定九句相攝之事
疏云。問。此六過因於九句因此相無闕。
彼有闕也云云
  尋云。九句中可攝違決之二・八句也。如

明燈抄云。有云。相違決定於九句中二・八
句攝。若爾如何二・八名正因耶。解云。
説正因並第二・八。不言二・八皆是正因。既
無誠文故不可依云云
  問。於不共不定可有一分耶
略纂云。問。前五既有自他與共。唯有全分
無一分耶。答。不相異故。謂共不定於同異
品立一分者。即是不異倶品一分。若於
同異隨立一分。即是不殊三不定。若不共
因於同異品立一分者。不殊第五同品分
無異品非有便是正因。異品分無同品非有。
相違因攝。由此理故。共不共等唯有全分。
自他與共無一分也云云
  今案。既無一分不共不定。故知可言積
聚性因無不共不定矣
疏下文云。問。此諸不定有分有全理窮盡
明詮噵云。此問意者。且倶品一分轉亦有倶
品全分轉耶。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亦有異
品全分轉同品一分轉耶云云故此文與略
纂別也
  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同異之事
疏云。問。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有何差別
無二因故云云
  尋云。比量相違前邪後正也。何云帶相違
決定耶
前記云。疏彼寛此狹者。如宗九過中。且是宗
違因名爲比量相違。不具三相。此是寛。云
何名寛。由相違決定中不攝得名寛。但是
相違決定即是比量相違。何者。是即六不定
中聲生・勝論等對量是也
後記云。但宗違因無二因故者。意云。比量相
違但違一因。相違決定二因違也。故二差別
也。問。比量相違攝得決定相違。如何相違決
定之中有宗違因之義。答有。若望言陳各
自擧因。即無宗違於因之義。若望不
因之道理。即有擧宗違因之義。且如聲生
立聲爲常。自許聲有所作性故。擧聲爲
常。豈可不違所作因也。聲生不了所作
之者皆是無常故。有擧宗違因之義。勝論
亦爾。立聲無常。自許聲有所聞性因。擧聲
無常。豈可不違所聞性因也。由此相違決
定之中。即含比量相違之過。自有比量相
違。不是相違決定也。如説瓶常等。即是此
明詮噵云。謂比量相違有二類。一唯比量相
違而不通相違決定。如論所説瓶等是常。
此之常宗違後之初無後無故之因。是故有
比量相違過也。前因無故。無違後宗之義。
是故不通相違決定。故云無二因也。二比
量相違亦通相違決定。如第六相違決。謂
前無常宗違後所聞性因。此云比量相違。前
所作性因違後常宗故。此云相違決定。即
顯相違決定作法必兼比量相違作法。有二
因故。問。如何前宗違後所聞性耶。若言違
者。應違理門。故彼論釋所聞性因云。由
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
攝一切。皆是疑因云云
遍攝一切者。常無常一切宗所聞性因
也。明知所聞性因不違常無常宗。又前所聞
性因違後常宗故名相違決定者。理門論
中。初聲論師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後勝論師
立無常宗。所作性因。若就此言。前所聞性
因不違後常宗故無相違決定耶可思云云
義骨上云。問。相違決定必比量相違之意何。
答。以前無常宗違後量所聞性因。名比量
相違也。以前所作故因違後常宗。名相違
決定。故云爾也。問。何故前宗違後因名比
量相違。答。以因比度宗令知故。違因名比
量相違也。問。何無常宗名違所聞因。答。所
聞因定爲常宗因。不爲無常宗之因。故
名爾也。問。何故爾耶。答。爲無常宗之因時。
無同喩故爲爾也。問。意如何。答。聲・勝二師
並有聲性帶故。爲常宗之因時。有同喩。
爲無常宗之因時。無同喩也
  以此釋可會明詮之難也
明燈抄云。有破基云。以後爲勝。若相違決
因違宗者。且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
違常宗。各順成宗名爲決定。二因相害令
宗不定。之因相違。爲不定過。此解非也。因
違宗者。後因違前宗。名爲違決。非是前因
違前宗。後因違後宗。名爲違決故基爲勝。
問。若相違決定皆比量相違。既違比量。何
名決定。答。相違決定雖違比量。然無宗中
違比量失。由宗乖反必違比量。不違比
量。未是相違。故相違宗非宗過也
略纂云。問。決定因與宗過中比量相違何
異。答。因喩各別。證果乖返。是故名爲相違
決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後乖其因。因
或同異。是名宗中違比過也
文軌疏云。問。此與比量相違何異。答。前比
量相違但立其宗即違其因。今立因也。方
違其因。故不同也。又但相違決定即比量相
違。自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定也。如立宗
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
定也
  相違決定有四種之事
疏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法差別・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由是因明
總無此過○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
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
色聲等故成法差別相違決定。今論但説
言之所陳違宗能別本所諍因論中亦但
説法自相比量
  尋云。若聲應非聲者。非因明例者。有性
應非有性。豈非有法自相
明燈抄云。聲論若言聲應非聲等者。問。有性
應非有性。既成有法自相相違。今言聲應
非聲。如何不成有法自相相違。答。有性非
有性者。尋意難言。關所諍故。成有法自
相過。聲應非聲者。不關本諍。雖多差別
皆不關諍故不得成有法自相相違過
  尋云。聲應非無常之聲者。即同唯識比
量有法差別。如何
又云。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等者。淨
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翻法作。
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如言聲應非
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違共許。若翻
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即如有性應
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比量中。小乘
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非不離眼識
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離眼識是根
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許差別。不
可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色。雙牒法
有法爲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耶。解云。本
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
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不離。定
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識即色是。如
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離。定屬不離
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體有滅。故
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識色者。
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即識色故。
用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故無能
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爾。若言極成
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別不成
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非不離識之
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犯自能別
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差別之義。
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今見此
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切因之
過。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答。小乘
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
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非
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假。佛弟子
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勝時。眞他
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
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若取能別
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違中。作有有
縁性亦取有法上有言。應非有法差別。彼
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應設劬勞
三量撮云
  尋云。後三相違相違決定可通他共比量

明燈抄云。問。何故共比量中不説四種決
定相違。唯自比中説四種決定相違耶。今
見疏文。但明共比中不得作有法自相相
違。不説共比四種決定相違有無之相。若必
容有。豈不説之
  共比及他比後三相違相違決定。不出
之也
  尋云。爾者後三相違決定眞過歟。似過歟
又三十三過所攝歟。爲當別可爲過*耶
因明要義抄云。四十一。實敏法師問。法自相
等四種決定相違。若攝六不定中第六不定
處。若攝後四種相違處。中繼律師大安法
花講時
答。
法自相決定相違。此正決定相違。餘有法自
相等三決定相違。非是正決定相違。此是
チナミニ擧耳云云
  横川僧都注釋同此義。非眞過也
邑記云。問。相違決定之量二皆不定。今此有
法自相相違決定等。能生立者之智。是眞能
破。何名相違決定。若此量非眞能破。即四
相違所出過量應非能破。答。若唯相違決
定。立敵所申宗既相翻。因喩各別。此即二皆
不定。若就他出過。兼四相違。不唯相違決
定即眞能破。此既相兼。故與單別云云
  子島云。相違因與違決不並也以此
文可成其心。若眞過云歟。可尋學之
有人云。後三相違相違決定。四相違攝之
有人云。第六不定攝
有人云。三十三過外。別可立之。如四種
相違法自相。豈攝後三相違*耶
尋云。作有有縁性等者何物*耶
後記云。有法差別言作有有縁性。非有有縁
性者。他本意立大有能與縁大有心而爲
其性。所以言作有有縁性。無之有。名非
有有縁性。非是與縁大有心而爲其性
也。所以言中含二差別
  以共許有性名作非有縁性體之義。即
此記意也
邑記云。疏彼意説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縁性
者。謂心之縁實等時。由大有故。能與實
等作有性之能縁性。若無大有作有性之能
縁性。彼心之所應不縁實等。以無有性。體
皆無故
  問。中卷自比量有三相違中。初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因。同非四大故。法差別相違
決定因テハ許非無故云云其所以何。答
可求之文
尋云。法差別相違決定因與本因異歟
又何不言非四大故耶。如有法自相等
有私記云可尋卷數并作者
明燈抄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今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此之二因爲同爲
異。若言同者。何故前云若改前因違宗四
種皆相違決定耶。若言異者。前云許體非
無故。後云許非無故。二因即同。有何差別。
解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後能
違量因云許非無故。立因言語既各差別。故
前後文義不相違
  今案。所違因言許非無故之時。有不定
失。依許除四大之簡別。方簡其失。能違
因言許非無故之時。無不定失。故知依
言單重顯義不同也。豈與義替。豈非改
前因*耶。若同有法自相等。因言非四大
故者。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之
時。似以能別而爲其因。故不言非四大
故也
邑記云。疏以除四大至無自不定者。四大即
宗異品。若不除四大但言許非無者。因於
彼轉故。有自不定也。除有性者。以入宗
  有人以此文可案自所餘法皆入同喩
之文
尋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體何物*耶
後記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同異和
合等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大有是也
明詮噵云。言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大有性
也。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實有性也。問。
同異性及四大種。是能違量同異喩中何攝。
答。皆同喩收。若異喩收者。有能立不遣失
也。問。若爾何能成宗。答。不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者。不是大有トシテ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故同異等亦能成宗也。有云。不能有四大
非四大種云云難云。此是何法耶。即實有性
是。能有四即四大種故。今云。若就初訓。誤
法自相。已乖因明。大作法故。若就後訓。亦
難思之
  尋云。餘三違決論文不説。何出之*耶
明燈抄云。文今論但説至自比量者。此明餘
略不説之所以也。因親所成。即宗相
返。本所諍法。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非是
因親所成宗法。有法與法二種差別。雖意所
諍。非言所陳。是故三違略而不説。比量相
違准此可解。今此疏主唯述一説。玄應師
等具述二説。第二義云。決定相違別陳因
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劣。故不與彼法差別
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喩。有
親力故。通違四種。比量相違亦同此釋。雖
有二義。初應理盡
文軌疏云。問。准此但約法自相明相違決
定。准相違因應有有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
別相違決定。何不論耶。答。略故不説。准
例可知。又釋。此不定過。別陳因喩。非本能
立。其力羸故。不能與彼法差別等別作相
違決定過失。若相違因即失因喩。用彼因
喩還違彼宗自相差別故不例也。比量相違
亦同此釋
  五十四不定過非過之事
疏云。如前所説。五十四種不定之中隨其
所應皆如理悉
  尋云
略記云。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
不定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
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
許。何共中爲不定也。答。若立他量於自
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
前記云。疏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且如立
者立自比量。立者自能立因流至他宗比量
異喩之上八囀。此因猶他不定過。即是自
比量中他不定也。他比量中自不定者。立
他宗義。本欲破他。他比量中能立之因流
至自比量具喩上轉。即是他比量中自不定
後記云。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爲過
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者。何非不定。
答。不共許故。故犯於他。非不定也。餘自
他比中犯自他不定過。如理應思
明燈抄云。五十四種不定等者。六不定中各
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有三。
謂自他共三種比量。各有三不定。三三九也。
且共比中有三不定。謂自他共三不定也。自
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者。共比破他。其
義可知。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義。云何合
云自共有過。何名破他。故知此文約共而
説。若約自比。唯應説言既是有過。何名能
立。他比量中等者。何量唯破他宗不立自
義。共量倶立自宗。亦破他義。若其有過既
非能破。何成能立。文自比量中至皆如理悉
者。自比量中諸他不定等者。引他宗法取
之爲喩。名他不定。引自宗法取之爲喩。
名自不定。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如立
自比量時。自能立因於他宗異喩轉。此因
雖犯他不定。而非過攝。自量於他非不定
故。他比量中自不定非過者。如立他比量
時。他能立因於自宗異喩轉。此因雖犯自
不定。而非過攝。他量於自非不定故。如成
唯識破我中云。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
故。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
有。各各稠然自相別故。量言。諸有情我與
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
言相雜者。一令相入成一物故。外道返
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
遍。體非相雜。其我亦爾。雖體相遍。然非相
雜故。汝大乘能立因中犯自不定。此即非
過。他量於自非不定故。立他宗義。欲破
他故。諸立自非他他不定非者。此釋上所
以也。立自比量非他比量。犯他不定而非
過也。自量於他非不定故。立他非自自不
定非者。立他比量非自比量。犯自不定而
非過也。他量於自非不定故。問。有人云。
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因異品轉。
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其義如何。
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非不定者。
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不成非不成也。
其言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約異品。異品
不極成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然。不成
不約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約異品。
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量中。因
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義如何。答。如
此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不假自成。
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名失。又他量於
他有不定非不定者。亦應自量於自
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有不定。他
量於自有不定。皆非不定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若立共比量時。以自
他法著過者。成眞過不耶。答。得成眞過
也。問。以何知爾。答。太賢法師因明古迹云。
凡因明法。共比量中。引自他法。皆作不定
云云又基師爲唯識比量有法差別相違作
不定云。極成色爲シハ如眼識。初三所攝眼所
不攝故。非不離眼識色。爲シハ如自許他方
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是不離眼
識色云云
明詮噵云。言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
者。纂要云。然自比量於自及共不定爲過。
於他非過。共量亦爾。就他破他。於他・及
共・自・不定皆爲過。有云。於自非過云云問。
如佛弟子對數論云。汝神我及自性諦是無
常。許所知故。如二十三諦。數論作不定云。
シハ如汝大乘眞如法身。許所知故。我之
神我等是常耶。此自不定非過。以非數論
自宗法故。如何今云自不定爲過耶。可思
云云
  論文所説六不定兩倶過之事
疏云。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雖共不共
等説爲過故
  尋云。同分異全不定。他不定其文如
上抄云
邑記云。疏此論且依兩倶不定等者。此説六
不定也。因於二喩共者攝四不定。不共攝
一。等取相違決定
前記云。疏此論且依兩倶至不定過攝者。釋
六不定一一之中。皆悉得有四種不成。論中
且約倶不成明六不定。理實具有
  問。以四不成二十七句對五十四不定。
有幾不同耶。釋云。總成一千四百五十
八種不定付之。二百十六種不定過。對
二十七句不成之時。凡二十七個二百十
六種不定也。總論之者。可云五千八百
三十二種不定。依之。樸揚大師引淄州
釋如是釋。而何云一千四百五十八種不
定*耶
疏云。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二喩雖共。
若因隨一因疑ナル之喩一千四百五十八
種諸不定過
前記云。疏其二十七五十八種等者。問。准
理亦合將百一十六種望二十七爲句。何
故但以五十四對二十七耶。答。理實合然。
疏主略示於法非盡理作。今淄州法師以
二百等不定對二十七。總當五千八百三十
二種不定。更審開之。五十四不定配四不
成。之合二百一十六。四不成中二十七配
五十四。即合一千四百五十八句。問。前共不
定闕相第三。不共不定闕第二相。餘闕二
相名過。何故更對不成作句。答。望喩而
亦無過。問。喩即後二相。云何言無耶。答。望
喩依説。亦無過也
明燈抄云。五十四過各有四不成。四五二十。
即成二百也。四四十六。成十六種。合二百
十六種不定過也。若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
兩倶不成有四句。隨一不成有八句。猶預不
成有六句。所依不成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
句。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
不成中二十七句配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
成一千五七三十五成三百五十二四八成八
四七二十八於前一千四百三十加二十
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過
明詮噵云。言其二十七過五十四諸不定過
一一皆有者。意云。四不成之二十七句過
十四種諸不定過之中。一一皆其二十七也。
言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諸不定過者。意云。
以五十二十而相乘成一千也。二五十
故。以五十而相乘成三百五十也。五
七三十五故。以四種二十而相乘成八
十也。二四八故。以四種而相乘成二
十八也。四七二十八。合成一千四百五十八
種也。仁云。以二十七種於五十四中一一
各相配也
  意許宗不定失之事
疏云。然理門論攝此頌言。若法是不共
獨於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明燈抄云。備云。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
法。不共不定。共者謂四種不定因。皆於同
品異品中有。故名共決定相違者。謂第六決
定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遍
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共
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若
攝四不定者。但應言共。何故名定耶。答。
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通不遍。而定倶有
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定。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決
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此
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於
法自相一宗説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上所
説宗中名不定也
  意許宗有六不定之事。此文甚分明也。尤
可翫之
  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之事
後記云。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者。准此
決定相違既有四過。前宗之中比量相違。亦
准此中合有四種也。問。相違決定改已
作四種相違。改喩已不。答。改喩。今此指法
但改其因。喩略不改。或等中等取也
前記云。疏以此准前亦有四種者。此意。前
比量相違。一因違四。今此決定亦有違四。
即此決定相違亦違四也。故言准知
  尋云
  若不改前因之事
前記云。疏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若不改
聲論所聞因。有違宗四種。何者。是有法自
及至法差別等
  尋云。所聞性因
問。他比量有自不定。可爲過數耶。釋云。
爲過云云付之。他比量本欲破他。豈以
違自爲失耶。依之疏中不爲過數云云
問。他比量共不定可爲過耶。釋云。爾
也。付之
纂云。解不定過有自他共豈非是過。爲
量亦爾
裏書云。言就他及共自不定皆爲過者。問
云。此違本疏。如何爾耶。故中卷末。他比量
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
云云答。二説耳。故不相違云云
抄云。言共量亦爾者。意云。共量犯自不定
共不定是過。他不定非過。准自比説者。此
解不然。支共比量若犯自他共不定皆過。
以量是共。因喩須同許故。言就他至皆爲
過者。意云。説他比量中。犯自共不定是
過。他不定非過。以破他故。准疏中説計。
合犯他共不定是過。自不定非過。纂文所
叙恐錯
又云。言有云亦不爲過者。此應法師許他
比量自不定非過。○言此亦不然至不定過
者。此應法師生理云。汝不得將器色同更
例我亦非相雜。以同處色非是我類故。汝
若例同器色體非相雜者。亦應例汝我同
器色。應成假有
又云。言若敵他至豈非是過者。此纂主許
他比量有自不定過所由。如毀他前人云。
汝是賊與我相似。豈不是過耶。本擬罵他
引同於己。還同自罵。豈非是自過。令他量
有自不定過。亦得成過。故言爲量亦爾也
  私云。此纂文尤可珍釋也。雖有二義頗
不甘心。追可尋學之
九句義私記云上卷問。何故共比量。自共不定
成過。他不定不成過。又他比量。他共不定
成過。自不定不成過。又自比量。自共不定
成過。他不定不成過耶。答。他比量就他宗
法文立比量破他。約此立者自。敵者他。而
宗因喩皆他。立者所許法不許敵者他。所
以不關因。故約他比量。自不定不成過。
就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者。以立敵共許
法作不定云共不定。此立敵共許法。必關
因故成不定也。他不定成過。以敵者所許
法作不定故。故他不定。此敵者所許法。因
ナレハ必關因。成不定。言他不定者。見立
者自自他所以。約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
自不定不成過言也。言約自比量。自共不
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者。自比量者。自比
量者就自法文立量向他宗。言他不定不
成過者。因唯自。而見敵者他分異品法不
關因。何成不定。言自共不定成過者。因唯
自因ナレトモ。見立敵分異品法。有關因之
義。故成不定。言自不定成過者。見立者
分異品法。因自ナレトモ關因。成不定。所以自
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也。言
約共比量。他不定不成過。唯見敵者分異
品法不關因。所以他不定不成過。見立
敵分異品法。及唯見立者自分異品法。
有關因之義。故成不定。所以共比量。自共
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但因置簡別。見
敵者他分異品法關作時。他不定成過。如
唯識比量小乘作有法差別相違因置簡別。
敵者他所立關他方佛色。作他不定成過
也。問。爾他比量。他共成過。自不定不成過
者。何故纂要云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
定。皆爲過者。意約他比量。自他共不定皆成
過。何云不成自不定過言也。答。疏約一
相義云爾。意宗因喩一向約他比量。自不
定不成過言也。今纂皆成過言ルハ宗他比
量。因共約比量。見立者分異品法關因。
成自不定。約此云爾。所以不相違。此他比
量中共比量云云問。爾何唯識比量。順憬師
破相違決定云。宗就他時因亦爾。名善因
明。答。其約一向他比量云爾也云云
  問。共比量他不定可爲過數耶
纂云。又云。共量於他有不定非爲過。或
得爲過
抄云。言或得爲過。意説。共量有他不定可
爲過。如共量云。聲無常。有質礙故。如瓶。
外人將極微爲不定過云。爲シハ如瓶。有礙
即無常。爲シハ如我宗極微。有礙是常耶。此
亦不然。我不許極微是常故。不定不成。纂
主言得爲過者錯也
  問。有義同喩可依無義所依耶
纂云。設爲同喩。便無喩依空花等非爲
同喩
  尋云。因既通有無之依。喩何不通無耶」
裏書云。記云。因之所依通有通無。同喩依
有。異喩依無。因即無過。同喩之依有體。宗
不通無。空花無體。故爲不可
  嘉應元年維摩會問者聖慶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極成之聲
可識變聲。自許所知性故之時。有共同
云云薩婆多不立唯識。如何有共同品

問。有部心可云獄卒等聲是識所變耶。
兩方
斷云。有人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有部宗
不許獄卒是識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
  此識變之文也
下文云。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倶句云
經部夢聞聲。有部獄卒叫。倶共異品。何得
云無
  問
又云。若云。但對經部且辨因過犯相違
決定過故
  尋云。其相違決定何*耶
問。他比量自不定。并共比量他不定。可
爲眞過耶
斷云。有人云。共比量ニハ唯他不定ノミ。非不
定者爲違於他立自・共故
下文云。復判不定中。句雖有八非過。理
亦如前
  以上疏纂并斷之釋。引合可沙汰之也。
共比他不定。他比自不定。爲過數之義。
尤淄州之所盛立也
問。於共不定有多句之中。可有自及
共不定而非共不定之義耶。有二
付無云義不明
斷云。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倶共不
定者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共許
  尋云。以後作法可難之
  縁生故因具三相之事
又云。此縁生因闕於何相亦廣如前。更
不重述
  尋云。此因既闕後二相。如何云爾*耶
卷首表紙裏
  斷云。此廣推徴。如倶舍法師倶舍疏述
  光師名倶舍師之文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
  癸丑臘月初六日初七日書寫。初八日一校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二 (第二十
二帖
)

  諸根互用唯佛取之事又耳根所取以色
名所聞之事
斷云。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自不共者。如
佛弟子大乘准佛無非所聞
  尋云。餘義初地或八地可見周記
又何空云所聞耶
下文云
  不成不定相並之事
斷云○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得言
唯他不共
  尋云。不成不定不並之失也。何云如此耶」
下文云。若云雖是不成亦犯不定以自
變色等許成事智聞故
  准此文可言。耳識所縁。設雖色等。亦名
所聞也
問。比量相違皆可言前邪後正耶
問。相違決定非前後倶邪之義可有耶
斷云。問。既爾破他。自解ニハ相違決定與比
量相違何別。答。如本疏釋。今更助解此釋
妙窮至理也。故二差別
  尋云。相違決定。前後倶邪者。後三相違
相違決定。豈前邪後正耶
又比量相違前邪後正者。諸相違決定皆
比量相違之文如何。況第八句可正因之
量。是前正後正也。何可云之耶
黄私記下卷云。問。比量相違前邪後正。決定
相違前後倶邪云云然物如何云決定相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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