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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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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語之所不攝故。而汝不許佛説故。謂迦
延經薩婆多宗許是佛説。經部大乘謂非佛
語。由此不離不定過失。玄奘三藏爲離此
過。更立因言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如是
能離不定過。今謂。此因還有違決。謂彼立
言諸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語所不攝故。
如勝論等。又此新因亦有不定。爲シハ如増
一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至教
量攝。爲シハ如色香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
故。諸大乘經非至教量。是故今箋勝軍比
量云。諸大乘經契當正理。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之教故。如増一等。如是則離相違決定。
又離前後諸不定也云云
古迹記云。然唐三藏正彼因云。自許極成非
佛語所不攝故。即無定。曉師云。因加自許。
雖離前過。有相違決定及不定失。量云。諸
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經所不攝故。如勝
論等。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爲シハ如増
一。至教量攝。爲シハ如色香。非至教量若勝
軍言諸大乘經契當正理便無諸過。證師
敵彼更立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自許佛
語之所攝故。如増一等。破不定過。因喩相
違。娑呵世界大小乘共許色香極成非語故。
集云。破不定過。其義應然。多重敵量有無
窮過。西國諸師皆説一重。客主量等勿無
窮故。設有教處多重立量。示理非一。非
因明體云云
  能違之上不作能違之義。太賢師心也。
可思之
  火有二種之事
疏云。火有二種。一者性火煙照・飛煙○凡
諸事火故名成大種和合火有云云
  尋云。炎熱等四種差別如何
又事火四大和合者。違瑜伽論文可見
前記云。疏焔熱騰焔等者。此意有六義顯
成事火。一有焔。二有熱性。三騰焔。騰者擧
也。四有烟。五有照顯。六飛烟。飛烟者。令烟
飛擧。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焔與騰焔。烟
與飛焔。此四高下異也云云
  明詮噵一者性火。云四大中火大也。即
能造大也。噵事火。云厨中火也。即所造
色火也云云
邑記云。熱謂火之性。照謂火之用。焔與騰
焔。烟與飛烟。辨事火之状貎。但大小之異
云云
明詮噵云。問。瑜伽第三云。或有聚中唯有一
大。如石末尼地大江河池沼水大火焔燈燭火大
有無塵風風大或唯二大。如熱末尼火地二大
雪濕樹等水地二大既云火焔燈燭唯有火大
也。如何今云具四大耶。答云云
瑜伽論三云。或有聚中唯一大種可得。如石
末尼・眞珠・瑠璃・珂貝・璧玉・珊瑚等中。或池
沼溝渠江河等中。或火焔燈燭等中云云
  可見始終也
尋云。火中何具水火等耶
明詮噵云。問。云何火大具餘三大。答。且如
松大燃時。必有所依地大爲質爲依。此時
風來動其焔故有風火也。其焔延流時有
濕潤故有水大也
卷尾
後記文
註在唯識決擇中者。西方有之。此土未譯也
云云
卷頭之表紙裏
釋迦方志上文
當戒日王行施之時。有二獼猴。雌爲狗殺。
雄者負尸擲此河中。其又自餓。累有而死
明燈抄四本文
問。若同無異有不名相違者。頗有同有異
無亦名相違耶。答。若所立因同無異有。或
難同有異無。仍違自意所許之宗。成非所
樂。故名相違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七
  癸丑冬十一月十三日十四日書寫十五日校對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八 (第十八帖)
  問。猶預不成可通宗過耶
疏云。問。此宗此因倶有疑惑順符彼故
云云
  尋云。見論文似宗不立猶預不成。況疏
上文
上文云。一兩倶全分猶預。如論所説至故但
因過云云
定賓疏二云。問。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
預不成耶。答。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
因顯疑能成。是故説顯足知其隱。無勞
雙辨也云云
  明燈抄四末引此問答文
明燈抄四末云。若爾何前似宗不説此義。前
似宗中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義准亦有
有體猶預倶不極成。如唯見角未知誰家
牛。即立量云。彼處有牛。見有角故。如此
處牛。雖有角牛體。而立敵疑未定知。故有
體猶預不成也。賓云。因疑相顯○勞雙辨也。
此解非也。如有多人遠共望彼。或霧或塵
等皆共疑惑。其間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
見煙等下似有事火。既於火宗言顯似
有事火。豈宗疑相隱。若意内疑。應定是隱。
言顯似有トイフ豈是隱乎云云
  仁平二年正月御齋會俊宗爲之
問。付猶預不成。可辨有體無體等不同
耶。進云。不出此不同也付之。如餘三
不成。可有此不同。依之立量云。猶預不
成可有有體等不同。四不成隨一攝故。
如餘三不成
疏云。能別・所別・總別猶預故唯説六句
云云
明燈抄四末云。文能別所別至故唯説六者。
各有六句者。能別疑六。謂兩倶全分猶預。兩
倶一分猶預。隨他一全分猶預。隨自一全分
猶預隨他一一分猶預。隨自一一分猶預。所
別疑六。總別疑六。其義亦爾。一一分猶預。
隨自一一分猶預。所別疑六。總別疑六。其義
亦爾三六即成十八之句。如於角決定等者。
見定牛角。不餘角故。於牛有疑者。未見牛
身。疑吾他故。亦疑黒白故。云於牛有疑。
於近遠處立敵有疑。是所別疑也。於事
火疑即能別疑也。於處火疑是總別疑也。
故別於三並生猶預。雖十八句。不過六因。
故唯説六云云
  問。勝論師對經部立量云。虚空實有。徳
所依故爾者此量有法可有不極成過

疏云。如勝論師對經部。立虚空實有宗。徳
所依因○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因所依
不成云云
  尋云。既云有法已不成。豈非有法不極
成耶。況經部名無空論師。如何許虚空
有法耶
明燈抄云。問。經部既無虚空。勝論立量云
虚空實有。豈所別不成耶。答。世間共許有
虚空名。然各不知實有非實有。故得成宗。
無所別過。問。若無所別過者。何故今云標
空實有有法已不成耶。答。疏主意云。勝論經
部先已諍論實非實義。宗既定訖。雖不
實。而目所標故。對經部言虚空時。有法
已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是思。雖
有假我。而先已定神我之我。即有法不極
成。此亦如是云云
  以此文可案。若言眼等必爲我用并我
所執之量。彼此不同義也。此義尤可翫
之。有人有此義乍得此釋。令見已案立

定賓疏二云。問。有法師云。宗無所別。因必
名爲所依不成。故理門中。但立因中所依不
成。不立宗中所別不成。此義云何。解云。此
義不定。謂或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或
於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且明宗中
成能所別但有因過者。入理・理門二論皆
是。且如入正理論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
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及勝論師言
有體。經部不許虚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
既無。故不得與勝論宗中徳所依故有義
因法。而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空。兩宗
共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而
於法中立之爲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己。
立無爲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徳所依
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
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
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也。
此理門論釋似因中所依不成。論文云。如
成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此有
法中我名亦是兩宗共有。而論我體未辨
有無。得成所別。能別亦是末辨有無。無體
之義亦容遍故。故能所別二倶得成。但於
因中。生樂等因是有義因。必不得依無體
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亦是宗中成能所
別。但犯不成因過也。若准此義。即如有法
師云。若有因中所依不成。必亦是宗中所別
不成者。理即不然也。或有宗中不成所別。
并有因過者。即如立言我體是思。因云生
樂等故。此方雙犯宗及因過也云云
上文云。問。虚空實有。徳所依故。亦應不許
分別有法。佛法許有虚空名故。因應有
依。答。理實而言。正立宗時。所立有法但
使有名。應分別有體無體。立空爲有故
未有過。以其若是有體有法立之爲有故
非過失。或若是其無體有法立無爲有。亦
非過失。故有法中未合分別。但於其後立
有義因。義因徳所依故者。方得分別。徳既
有義。須依有體。我無空論不許立有虚空
之體。汝有義因故無依處。猶如力士踏虚
空也。如此釋者。立宗之時。未應分別有
法有無也等文
疏下文云。上來所説兩倶・隨一二種不成。所
依唯有。因通有無云云
  問。徳所依故因。可有隨一不成過耶
又空有幾徳耶
疏云。問。勝論師説。空有六徳既具二過。
體即隨一・所依不成云云 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也
  尋云。若爾何可合此四亦別之釋
明燈抄云。問中空有六徳等者。以徳顯實
體中。十句論云。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
非空無爲。亦非空界色。既云唯有聲名
空。如何今云空有六徳。解云。初文唯有聲
名空者。以色味香觸聲五徳顯空體中。隨
所應有如次顯故。唯有聲名トイフ空。至下
文中。空有六徳。數者。一實非一實等詮縁之
因名數。一實者。九實各得一實之名。非一
實者。二以上數。九實一一詮縁之因。名之
爲數。故空上徳名之爲數。別性亦爾。一實
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名別性。量有五種。一
微性。唯二微果上有。乃至五者極大空時方
我四實上有。既極大性於空上有。故空上
徳名量。合者。即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
即空上徳先造實果。由有他縁來離別之。
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即空上徳。
是故空上有六徳也。此義難見。故文軌疏
唯擧一聲明空上徳。不論餘徳云云
  問
理門論云。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
虚空等論。云何得説彼處此無。若彼無有。
於彼不轉。合無有疑。故無此過云云
定賓疏三云。問。立聲無常意破聲論。何故
乃言對無空論。答。此有二釋。一者假設論
之。因明並是作法之門。不要實有如此比
量。第二釋者。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
空是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
計。一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虚空倶
是無障礙處。聲在中轉。何煩執空之有體
性。故亦即名無空論師。不要佛法經部宗
中名無空論也云云
  問。以無有法爲無所依之時。可
有過耶
問。佛弟子對數論立量云。聲可滅壞。所
作性故云云
爾者可犯法自相相違過耶。答。爾也。付
之。既無能別法自相爲令違。何有此過
*耶
疏云。問。如前所説。無爲無宗有所別
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之過云云
先記云。疏如宗能別不成至異喩能立不遣
者如何者。是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即
是能別不成。所作因他許成轉變無常。即是
法自相相違過。餘聲以外總爲異喩。所作
因異上亦有故。言能立不遣。疏有法自相相
違者。因成法自相非有法云云
後記云。如宗能別不成至亦有能立不遣者。
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二十三諦
隨一攝故。因喩如色等。此滅壞須他不許
故。能別不成。同喩如色。色上無滅壞宗。即
闕所立。凡滅壞爲宗。非滅壞者總是異喩。
二十三諦因於彼異喩色等上轉。名能立不
遣。色香等望宗即爲異品。望因即爲同品。
擧此一法或爲同喩或爲異喩。爲同喩時
無所立。爲異時能立不遣也。他作法自相
相違云。聲定非滅壞無常。二十三諦隨一攝
故。如色香等云云
  今以此等文可爲積聚性因違法自相
之例也
又尋云。疏既云所立不遣。何煩爲能立不
遣*耶
邑記云。疏異喩亦有能立不遣者。准本疏只
言所立不遣。疏主意云。宗中既無能別即
無所立。異喩便無所遣。名爲所立不遣。後
人不悟本意。以見四相違因皆是因於因
無異有。遂改疏爲能立不遣云云
明燈抄云。答中云。宗因不極應置簡言等
者。勝論空量若具簡言極成虚空應是實
有。世間共知虚空名故。又應簡言我宗虚
空應是實有。實句攝句他不許故。不簡立
以爲宗。所別便成不極。凡所説因若不簡
別。唯立自許。敵不許者。即成因過。何況立
敵倶不極成。無爲無因者。唯約極成有法
而説。若是無因依不極成有法爲依。即成
因過。若是無因依極成有法爲所依者。不
爲因過。由此應知。有因依不極有法。亦是
因過。有因依極成有法爲依。非是因過。如
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隨縁轉故猶
如瓶等。今此比量。宗有能別不成。因法自
相相違。喩所立不成。以他不許瓶滅壞故。
即作法自相相違云。聲非滅壞。隨縁轉故。
如穿壁顯空。既宗能別不成。因成法自相
相違。何妨宗所別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云云
  法自相相違因有三義也
仁平三年御齋會問之也云云
問。云何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耶
疏云。一兩倶所依不成有三○二無體全分。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實有。徳所依故
云云
  尋云。立者數論許有神我。若爾可云隨
一所依不成如何云兩倶耶
邑記云。此中且據佛弟子不許有我。名無
所依。兩倶不許徳所依因於有法有。名
無體全分也云云
明詮噵引仁云。有體無體者。約因言也。一
分全分者。約宗言也云云
明燈抄云。二無體全分等者。徳所依因立敵
*倶無。故名無體。立敵不許徳所依因於我
上轉故。云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云云
  問。兩倶所依不成可有無體一分兩倶所
依不成耶。進云。疏文不出云云付之
疏云。一兩倶所依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
二無體全分○三有體一分。如勝論師至於
我無故云云
明燈抄云。太賢師作第四句云。四無體一
分。數論對佛法立次前宗。因云徳句攝故。
然基師意無第四句。謂共許因。一有一無。方
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
分。有爲第四故。賢云。然不盡理。無體全分
雖不許因。由有法無而成此過。何不許
此無體一分。除石女兒論餘聲分。無體兩
倶不成攝故云云
邑記云。疏一兩倶所依不成有三者。問。何故
不作無體一分所依不成爲第四句耶。答。
無體之因若許於宗一分得轉。即非無體。
故無此句云云
疏下文云
  問。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爾者無體他隨
一所依不成體何
疏云。三無體他隨一。理門論説。或於是處
有法不成大乘不許。亦如此論所説者是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若如論文。我體周遍。宗不闕因
依。以其我者數論雖執名體倶有。而佛法
中但有假名即成有法。其有法中未合分
別有體無體。猶如立聲爲無常者。不應
分別聲是識變非識變耶。故取總義即成
有法。次言周遍。但望不遍以爲諍論。違他
順己即得成宗。亦不望於有體無體。以體
有無齊有遍義故成宗法。就中不應分別
有無。猶如無常不應分別識變不變也。其
次説因。於一切處生樂等故者。如數論師
對佛弟子立我周遍。因云於一切處生苦
樂等徳句義故。生樂等徳句義因。數論師・
佛法兩宗倶無。故云無體。然所依我。數論立
人雖自許有。佛法敵論不許有。故依因無
力。始得分別宗中無依。故是無體他隨一
所依不成非自也云云
  今案。尚引合此等釋。可案若言眼等必
爲我用之義矣
問。付隨一所依不成。可有無體他一分
隨一所依不成及無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
成耶。疏中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ト云テ。不
出此二句也。付之
明燈抄云。今疏主有一分句中無後二句。
謂無體他一分隨一。凡無體自一分隨一。凡
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
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有。爲無體他自隨
一一分所依不成。賢云。後之二句理亦容有。
數論・大乘如前互立五大無常實句攝故。寧
非無體他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過耶。所望
有法半有半無。無體一因。隨義説故。謂於
四大兩倶不成。於第五大所依不成。總名
一分所依不成。一比量故云云
問。可有猶預所依不成耶。答無云云付之」
疏云○亦無猶預所依不成所作之法有
法皆有。何名此過。請審詳之云云
明燈抄云。猶預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
依是無。故云二種所依有無別故。猶預不成
能依之因疑惑不定。所依不成能依之因決
定無疑。所依若無。不猶預故。玄應師云。然
有法師於此過中不許説有猶預所依不
成。後二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
所依若無。不猶預故。此解不然。後二所依
有無雖別。然有第四。疑所依故。二種能依
雖疑定異。不妨第四。疑所依故。所依若
無。雖不猶預何妨。於有生猶預故。如何
所依生疑。不許説有能依之因。別加有體
不成。雖復安立不同此。亦未可依據云云
下文云。時或有釋等者。文軌師也。亦有猶預
所依不成。故勝疏云○已上今疏主旨。必無
此過。所依若無。不猶預故。軌法師意。必有
此句。有法若疑。非因依故云云
文軌疏一云。此解第四所依不成○此有三
種。一兩倶所依不成。二隨一所依不成。三猶
預所依不成○猶預有二。一兩倶猶預所依
不成。二隨一猶預所依不成。兩倶有二。一全
分。如大乘對小乘立宗云。佛於其處或應
説法。如此之聲定不離識。因喩同前。此
有法聲立敵倶疑其處時日爲説法不。而立
爲宗。其因所依遍不決定。故是全分猶預所
依不成。二一分即以前所立。更以共許音
聲爲宗。因喩同前。以決定聲爲因作依。
猶預之聲爲依不定。故是一分猶預所依不
成。隨一亦二。一全分。如大乘知佛於其所
決定説法。小乘敵者不決定故。或大乘立
者不知。小乘敵者知定説法。而立此云定
不離識。因喩同前。此宗立敵互不決許。其
因遍互無決定依故。全分猶預所依不成。二
一分。即以前所立。更以決定音聲爲宗。因
喩同前。以決定聲爲因作依。互不定聲因
依不定故。是一分猶預所依不成云云
略纂三云。九隨自全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
他。謂大乘對小乘。佛於其處廣説妙法。
立此聲云。非定離耳識。宗。初二三所攝
耳不攝故。因。如耳識。喩。此宗有法敵者審
知其處説法。立者壞疑。故是隨自一全猶預
隨一所依不成非他。十隨自一分猶預隨一
所依不成非他。謂大乘對小乘。立共許聲
及佛其處説法聲。非定離耳識。第二三所
攝耳不攝故。如耳識。此有法聲。若取共許
定爲因依。若取佛説敵者決定知有。立者
不審有無。因依不定故。是隨自一分猶預
隨一所依不成非他。十一隨他一全猶預隨
一所依不成非自。謂小乘對大乘。知佛其
處決定説法。大乘敵者不決定知。而立之
云定離於耳識。三第二三所攝耳識不攝
故。如耳根。此有法聲自決定知。得爲因依。
他懷猶預。因依不定故。是隨他全猶預隨一
所依不成非自。十二隨他一分猶預隨一所
依不成非自。謂小乘對大乘。立共許聲及
佛其處説法聲。定離於耳識。第二三所攝
耳識不攝故。如耳根。此有法聲。若取共許
定爲因依。若取佛説。立決定知有。敵即不
審有無。因依不定故。是隨他一分猶預隨
一所依不成云云
  今案。略纂處處之文。皆似文軌疏。可言
此釋亦載古師義歟
問。四不成互帶之義可有耶
疏云。問。諸兩倶不成。皆隨一不成耶。乃至
兩倶・隨一因通疑・定。所依通無云云
  尋云。若爾積聚性因有兩倶不成及所依
不成耶

邑記云。今准應爲四句。有兩倶非隨一。如
論。有隨一非兩倶。亦論。有兩倶不成亦隨
一不成。如聲顯論師對聲生師。立一切聲
皆是本性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彼聲生師
不許聲勤勇發。據内聲一分隨一不成。風
鈴聲等兩倶不成。第四句可知。問。何知聲
生不許聲是勤勇發。答。彼對聲顯立聲非
勤發。如下同分異全中叙。當九句中第七
句。然與成唯識相違。云待縁顯發方有詮
表。彼以顯對生。發者發生之義。今此取彼
顯發之義。非發生也。二論意別。亦不相違。
又如大乘師對勝論師。立色及意地水等皆
不離心。無質礙因。若以色無質礙因自隨
一。意無質礙隨一他等。無質礙倶不成云云
明詮噵云。又問。四不成各定別者。何故釋所
依不成。疏云。一有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如
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我常住識所縁故
所依我無能依因有云云
答如別
明燈抄云。此依陳那四不成説者。雖兩倶・隨
一攝後二過。而隨義小別陳那開爲四。此
簡古師足目仙所説之義此然疏文似違義
纂。承疏主旨製後疏纂。豈違疏旨述差別
義。故今且引義纂文會釋別旨。即彼文云。
頗有兩倶不成○作此分別已上又略纂云。
第四似破略有二種。初過破。後量破初過破
者。於所破中略有三種。一云。對商羯羅三
十三過。二云。對陳那二十九過。三云。對足
目仙二十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應已上
疏主意。據少犯一過之義釋陳那旨。故云
此四皆別等。若約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
無合餘過之義。古師足目仙等。據多犯隨
應之義明合餘過之義。故兩倶隨一中攝
後二不成也。是故疏纂不相違也云云
又云。三支過中古今不同。陳那菩薩宗無後
四。是故唯立二十九過。商羯羅主宗加後
四。故立三十三過。古師足目仙宗無後四。
因不成中不立後二。故立二十七過。此即
天主以理具申。陳那意存簡略。師資意別。
取捨無違。足目仙等立二十七過者。宗無
後四同陳那説。因不成中不立後二者。前
二所攝。意樂略故云云
  今云。古師外道者。指足目仙等也云云
明詮噵別也
問。不成之名可通喩耶
疏云。然上但説因於宗不成及名相違。
不名不成云云
明詮噵引備云。言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如是説者。備云。引此理門文意者。
爲顯六不定四相違亦名不成也。於因初
相有過名四不成。於後二相有失名不定
及相違也。然今以理言之。不定相違亦名
不成。謂兩倶不成之共不定。乃至兩倶不成
之相違決定也。餘不成不定相望亦爾云云
理門論云
明詮噵云。言理實此因於同異喩等者。備云。
疏下卷有二説。彼云。問。因爲成宗。因有兩
倶隨一等過。喩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
成。不明餘之。答。因親成宗故有四過。喩
是助成故無四過一説又解。因是初相。據初
辨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云云今此中卷疏
文當後説也。言然名不定及名相違不名不
成者。當下卷初説也云云
  明燈抄心同之。然文繁仍不注之。若欲
學者可披矣。但此等釋頗殊疏下卷文

問。如於似宗立現量相違等。亦可於似
因有此等過耶。進云。有云云付之
纂云。問。宗中既有九過。因皆有立不
許爲失。故無相符云云
抄云如理言即兩倶隨一二不成攝者。意説。
宗中五違一一皆有自他共違。違自違他即
因中隨一攝。共違即兩倶不成攝。如能別不
成亦有自・他・共三種能別不成。自他即隨
一。共即兩倶不成句。如因兩倶・隨一皆是立
敵不許因於宗有。或隨一不許。今能別等
有自他共不成等。皆是宗中不成。如何將宗
不成而言是於因兩倶等成耶。答。意説。宗
因不成名目雖同。而相攝其義全別。因宗各
異。何得相關云云
又云。難云若非因過何故不成者。意云。若因
違現量等非因過者。何故因名不成。由此
道理。只縁現量等所以。因體名不成也。即
是兩倶不成也。問。宗中所別不成。豈無違他
共耶。何故不向因中兩倶隨一接耶。答。宗
中所別不成望因中。所依不成相顯所以。就
顯而論。非不無其兩倶隨一也云云
  不定相違不並之事
纂云。問。因十四過。宗何不立前解爲正
云云
  今案。既云所量性因有不定及相違。違義
以爲不正義。故全不可存並云義矣
問。付因喩過互相攝義。且能立不成於因
十四過中攝何過耶。進云。四不成也。付
之能立不成者。同喩不成因之失也。四
不成因不成宗之失也。過相既別。何云
相攝耶
問。喩中倶不成失可云偏句過耶。進云。
爾也云云付之。非同品非定有性句也。何
云偏句耶
又云。問。同異二喩合有十過因無彼過
云云
抄云。問。前二句可是偏句過。且如能所立
倶不成即是第四非定有非同品倶句過。如
何亦言是偏句過耶。答。纂文略。但説偏句
不説倶句。計合有也云云
又云。言能立不成即四不成者。意云。説喩中
能立不成即是因中四不成。以喩中能立不
成有自他倶不成故。亦有所依及猶預不
成但因喩不成名目相當言喩不成。即因中
四不成其實義有別。在聲因在瓶喩名有別
云云
裏書云。記云。此四因既闕初相。不能成
宗。故知同異二喩即是此等因攝云云
  宗及喩過相攝之事
纂云。問。宗中何故不立彼十。答。同喩所立
相望而立。此釋爲勝云云
  以能別タル法付不定事
又云。若云月非懷菟有故有因遍轉云云
  以此文可會一因違三量所付不定失
明燈抄難矣
  能別不成有不共不定否之事
又云。能別不極成。隨其何因二喩可知
云云
抄云。及所餘不定者。除不共不定。即通以
不定過亦因於異喩轉也云云
噵云。如佛弟子對數論立聲滅壞。所作性
故。此有不共不定云云
  問。勝論師立量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
云云爾者對大乘師之時。可有所依不成

又此量可有有法差別相違過耶。進云。
云云付之。虚空有法有何意許差別耶
纂云。問。虚空實有及差別違。四過所攝
云云
抄云。言或可此因至四過所攝者。意云。今此
徳所依因。對經部・大乘。但望爭虚空實有。
經部等不立空。因有所依不成。然勝論因
有他隨一過。亦有有法自相相違。虚空應
非虚空。徳所依故。如地等。亦有有法差別
相違云。虚空應非虚空有縁性。徳所依故。
如地云云
裏書云。法差別相違過者。記云。離識實空。不
離識實空。是有法差別。量云。汝離識實空定
非離識實空。徳所依故。如四大。四大離識。
雖體非是空。故得爲喩云云
  尋云。有法差別作法二傳共不明。若如抄
者。意許片差別何物耶。若言作非虚空
有縁性者。豈有虚空有法之所耶。若如
記者。離識實空。不離識實空。何有立者
邊。若言立敵互望者。一切比量可有差
別相違*耶
要義抄云○問。有法自相爾。就有法差別。
理・清二師作法別。此二師中何非。答。理師有
法差別作法。此通對大乘・經部敵者。清師有
法差別。但望大乘敵者。各有所望故不違。
問。慈恩疏明所依不成。處處因有所依不
成必宗有所別不成云云若爾加宗所別不
成應言五過所攝。何但言四過所攝。答。一
云。此但擧因過。不擧宗過。故但言四過所
攝。不言五過所攝。一云。凡宗有所別不成
因必有所依不成。若因所依不成。未必宗
有所別不成。此玄應師等義。又因有所依不
成必宗有所別不成。此基師等義。如是不
定故。今不取所別不成也云云
義骨中卷云。問。不離識實空者何。答。大乘
所立眞如體無質礙邊爲無爲也云云
  上文引抄并有記釋也
義心云。問。因不成對無空論。所依不成唯
對經部。説亦諸大乘耶。答。大乘雖復依如
立空。及識變空。而不別立實太虚空。亦名
無空論者。而不同經部。依如・識變・及太虚
空。一切不立故。論但對經部所明也云云
  虚空無爲之事
裏書引記云。問。何名立空無爲。答。空體無
質礙。眞如體亦無質礙。據此無質礙邊名
空無爲云云
  今案。無爲實非虚空。無質礙義相似之故。
立虚空無爲也。若爾似虚空之義非無
爲。亦非虚空。今指之云勝義無記歟。可
尋學之
  我所許言簡隨一不成之事
纂云。有云。立我所許言。我是實有隨一不
云云
  近世之中。有人云。勝軍比量自許極成佛
語所不攝。故因有隨一不成云云以此文可
詰之矣
  共比量置自許言之事
又許能顯示之因自比量因歟云事
又云。又復共量因置自許置自許簡。共
許無過云云
  尋云
抄云。言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者。據至
實道理。因言自許故違於他宗。故因自許
言亦得無過也。即如唯識論中置是因云
樂大乘者。明是自許。許能顯示無顛倒故
違他宗。他宗不許大乘顯無我理故。言以
彼故違者。以牒因故違。小乘言大乘不能
顯無我理。故因置自許言也。言不極理置
自亦得者。意云。非不違他宗須置自許
之言。反顯違他宗須置自許言也。意説。
不以至極道理違他宗。何須因置自許之
言。言又因明理不簡有過者。意説。因明道
理不簡即有過也。言置自許簡共許無過
者。意云。因置自許之言。簡他隨一不成。如
言簡共許無過者非也。又云。簡他不成。
欲令他許自因上是極成即無過也。夫論
立自他共量。因喩立敵皆倶共許。設有自他
不許。即因置自許言簡令他信從。即因無
過。亦得名共許也。是故自他共三種量。因
喩皆倶共許云云
裏書引記云。問。共量因中置自許言。雖不
違唯識。違於因明。璟法師決定相違量中。
著自許言。何故即爲過耶。答。因明道理。立
者立自他共三量。能破之家必須隨立者三
量著過。不可立者立共。破者立自。前本
唯識量據共作法。彼璟法師。能破量中因據
自義置自許言爲失。若據立者。自共量中
著自許言。一向無過云云
  兩倶不成無隨一并猶預之事
纂云。且兩倶不成必無自他以疑・決異
云云 同疏心也
  兩倶不成有自他共許依不成之事
又云。頗有兩倶不成亦自他共以宗異故
云云
  尋云。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者。豈不
違此四皆別之文*耶
  自隨一并他猶預不成之事
又云。頗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猶預但疑
種姓爲有無耶云云
  自所依不成并自能別不成自隨一不成
亦自所依不成之事
又云。如經部師對勝論立唯彼宗有云云
  尋云。實有能別。經部亦許之。何有自能
別不成耶。依之論疏中不見此説
又上下再列自所依不成豈非重言*耶
可見他本
裏書云。言自所別不成自隨一不成自所依
不成等者。經部師不立虚空故。有所別不
成也。不立徳句故。有自隨一不成也。若
亦許因言者。有自所依不成。又有本云。自
能別不成者。不爾也。經部云。極微實有。麁
色假有云云故能別言實有者。非成過也云云
  自隨一不成并他共所依不成之事
又云。自隨一不成亦他所依不成自隨一是
倶無所依云云
  尋云。似違疏釋。故疏云
裏書云。疏中云。問。諸兩倶不成○體性無亂
云云今纂主且依古師作此諸句云云
  問。有猶預不成之量。可有所依不成耶。
進云。有云云付之。猶預有所依有法。所依
無有法。何有並之義。依之疏破古師義。
必無此義云云如何
纂云。問。有自猶預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成
非疑有法即是此過云云
  問。宗家心。爲入無餘依之人。決定不説
法可云耶。進云。説不説之義難決定云云
付之。入無餘之人。灰身滅智。非有情數。
若爾決定不説法可云。何云説不説難
定耶
又云。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
決知不説。故自猶預不成云云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他方佛聲
定唯是善。大乘者耳所聞故云云爾者可
有自猶預不成耶
又云。自猶預不成亦自所依不成者。如薩婆
多對大乘立。他方佛聲亦有分全。皆准思
云云
  尋云。大乘者既許他方佛聲大乘者耳所
聞。豈有猶預不成耶。況薩婆多對大乘
立量。云他方佛聲定有不善。大乘者耳
所聞性故之時。有自猶預。不云他及共。
知於大乘師此義決定云事
問。付因三相相對四句分別。且遍是宗法
性・非同品定有性・非異品遍無性者。即法
差別相違因也云云爾者可許此義耶。進
云。不許也。付之。叶道理
斷云。有人作四句中豈非假他亦受用耶
云云
  問。有人立量云。假立無爲常。以非作故
云云此量以龜毛可爲因同品耶。進云。
不爾。付之。龜毛既非作之物也。何非因
同品耶
斷云。有人云。假立無爲常。以非作故
所作體。非因同品云云
  問。論中不定有六心何
明燈抄云。問。夫立不定不過三相。然則應
立三不定。謂一同異非有。是不共不定。違
第二相故。二同異倶有。即餘五中除決定
因四不定是。違第三相故。三立相違決定
不定。何故立有六不定耶。答。夫論不定
約同異品因轉不轉。分全有殊。立五不定。
由全轉故立共不定。由全不轉立不共不
定。由分轉故。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異品
一分同品遍・倶品一分。又宗互乖反名相違。
因喩各成稱決定。立相違決定不定。故有
六也。故理門云。所餘五種因及相違皆不決
定。是疑因義云云 略纂三全同之
  問
疏云。因三相中。後二相過不定成故。名爲
不定云云
  尋云。似違若相違者。應無有因之理門
論之文如何
問。以相違決定名不定因之義如何
又云。若二別因。三相雖定名相違決定
云云
  問。論云。如言聲常。所量性故爾者比
量心之所量性云歟
略纂云。謂聲論者立聲常宗。所量性故。此宗
有法爲現比量之所量度。名所量性云云
文軌疏二云。言此聲爲現比二量心及心法
所量度也云云
  問。以龜毛等可爲常宗異品耶
略纂云。此聲常宗以虚空等一切常法爲其
同品。以瓶瓮龜毛等非常住故即名無常
爲其異品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龜毛等無。爲是何品。答。此
中既以常住爲宗。龜毛等無非常住故即
名無常。異品攝也云云 明燈抄引之
  共不定有九之事
疏云。然諸比量略有三種。一他。二自。三共
如論所説即共共也云云
前記云。疏他比量九者。於自他共中
各有三。且自中三者。一自。二他。三共。自者。
於自宗中立自道理。名自比。他者。將自宗
義成他宗義。名他比。共者。將自宗義對
敵者説。即名爲共。共者。以對敵邊得共
名也。他中三者。一准此作法可解云云
邑記云。疏然諸比量合有九共等者。如疏
所陳對數論云汝我無常等者。此是唯他
比中他共不定也。若他比中共共不定者。
如立前宗汝我無常。所量性故。如色等。所
量性因兩共許故。此因於色等同喩。自性眞
如異喩之上。皆得有故。若他比中自共不
定者。如言汝我非實。許非常故。如瓶等。
佛法假我唯無常故。此無常因假實二品皆
得有故。或云。汝我應非受者以非常故。非
受者宗以外色等爲同品。第八識爲異品。
非常之因於彼遍者。此犯他中之自共不定
也。自比三者。如疏所別數論我我是常者。
即自中自共不定也。自中共共不定者。宗
喩同前。因云所量性故是也。自中他共不
定者。彼師對大乘云我我能受果。因云能
慮境故。如汝藏識。此因亦於異品六識而
轉故。是共不定也。共比三者。如論所説。即
共中共共不定也。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
常。徳句攝。如覺樂等。然彼自許數量等十
徳通常。即是異品因於彼轉故。是共中自
共不定也。若聲對勝立聲爲常。許徳句攝
故。如一數一別性等。此即共中共不定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卷云。合有九量者。古今抄記及
講説者。未見説處余雖不敏。頗亦能申。且
自三者。三宗皆自教中法。名之爲自。因喩
取自他共法。即成三別。且初自自者。勝論
云。自許實意常。能有徳故。如空實。異喩如
業。宗因喩皆取自宗法。故名自自。第二自
他者。如數論對大乘立。自許自性常。因云
有三徳故。徳體雖別。三名且同。同喩如汝
涅槃。異喩如汝不相應行。第三自共者。數論
對大乘云。自許我常。因云二十五諦隨一攝
故。同喩如自性。異喩如業。他三量者。宗皆
他法。名之爲他。且他他者。大乘對數論云。
汝自性無常。因云能變故。同喩如五唯量。
異喩如汝神我。第二他自者。勝論對數論
立。汝空大常。數論計空從聲生。變成耳根。
轉變無常故。故今立常。因云有徳能故。數
論一一法皆具三徳。勝論空實。有徳故。同
喩如自許實意。異喩如自許業。第三他共
者。大乘對數論立。汝自性無常。因云二十
五諦隨一攝故。同喩如五。異喩如汝神我。
共三量者。三宗皆是共法。且共自者。大乘
對聲顯立。聲無常。自許所作性故。同喩化
身。異喩如法身。第二共他者。聲論對大乘
立。聲常。無質礙故。同喩如汝法身。異喩如
汝化身。第三共共者。如論所説云云
明詮云。仁徳云。一他共者。於他比量而他
共不定。是過也。二自共者。於自比量。而自
共不定。此過也。三共共者。於共比量。而共
共不定。是過也云云言今此擧三者。備云。今
此疏文但擧三共。即下文云。一他共等。自他
共三量中。各擧正失限也云云
  尋云。自他共者。立敵之中望誰人*耶
又云。凡因明法。他比量中。以他不定及共不
定爲失。自不定不爲失。故疏不擧敵者爲
他。立者爲自。自比量中。以自不定及共不
定爲失。他不定不爲失。故疏不明。立者爲
自。敵者爲他。共比量中。以自不定及共不
定爲失。他不定不爲失。立者爲自。敵者爲
云云
  此文因明之軌轍也。尤可學之云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但言初立量者爲自。
敵者爲他。而不謂立能違量人爲自。本量
者爲他耶。答。亦得爾也。問。據立量破可
爾。若約顯過破者何。答。顯過亦准立量可
知也。問。定立敵名自他者何過耶。答。違論
文云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之文也云云
論初文云
  問。相違決定依因三相出來過*耶
疏云。初五過中。唯第二過非遍無故。後一
竝非。至下當悉云云
明詮噵云。言後一竝非者。意云。相違決定之
所作・所聞二因。竝非因三相過也云云
  今案。以此可言。九句不攝相違決定之

尋云。若爾依何出來*耶
義骨上云。又九句意。有遍是宗法性義之因
同異。有過無過爲句。相違決定非由因生
失故不關也。問。若不依因生者。依何生
失。答。依人生失也。問。意如何。答。所聞因對
勝論時。具三支而成相違決定。對餘人時
不成也。問。何故爾耶。答。勝論立有聲性
常。餘師不立聲性故爾也。問。對餘人時。
三支不具作法何。答。九句中第五句也云云
第十八帖卷首表紙裏
  略記云。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
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
預亦復如是。至於雲烟霧等至決定故
名猶預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八
  右第十八帖内二十四葉。自問此宗此因至因三相
中後二相。癸丑冬十一月十六日十七日書寫了。就
以原本校正已畢
剩得五葉。十九日書寫。翌日二十日早粥以原本
校正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 (第十九帖)

  宗因各有寛狹之事
又所量性因可成正因耶
疏云。然宗有二。一寛二狹有此簡略即便
無失云云
  尋云。若置耳心心所之簡別無過者。若
爾聲常宗可成立耶
前記云。疏寛因成寛宗等者。且如佛法立聲
無我宗。所量性故因。除聲以外一切無我之
法。皆爲同喩。即攝一切常無常法爲同
喩。無有一法是我者可爲異喩。因不濫行。
得名正量。若其狹因能成狹宗。如成立聲
爲無常。擧所作勤勇二因皆得。若以此二
因成聲無我。即是狹因成立寛宗。一切諸
法皆爲同品。因於同品雖不遍轉。因不濫
行亦成正因。疏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雖
復以耳心所之法簡別於餘。然此之量唯
得聲勝相對而作。以此二有聲性故。若
對餘宗闕無因喩云云
明詮立云。言若簡略即便無失者。解云。如
聲論師對勝論師立宗云。聲常耳心心
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若如是簡略立時。
即無共不定失也。但有相違決定失耳云云
明燈抄云。然宗寛狹及因寛狹。有其二類。
一約同異二品以分寛狹。二約内外兩宗
以分寛狹。初二品寛狹者。無我等宗名寛。
無常等宗名狹。所量等因名寛。所作等因名
狹。若立狹宗説其寛因。同異二品因皆遍
轉。故成不定。若望寛宗。其義可立。若説狹
因。可成狹宗。亦可成寛。異品無故。可成
正因。雖是寛因。若有簡略則無有失。如
文可解。約兩宗寛狹者。内外聲無常等宗
名寛。唯内聲無常等名狹。成内外聲所作
性因名寛。唯成内聲勤勇發因名狹。今依
初義以明寛狹。非是後義云云
  問。共不定有幾差別耶
略纂云。此共不定略有三種。一自共不定非
他。謂大乘對小乘成七・八識云。六識身
離自體更有餘識。宗。是所知故。因。如色等
法。喩。此宗以色龜毛等法爲共同品其所
知因於此遍有。無共異品。唯以自許八識
爲異品。其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爲
シハ如自許八識。是所知故。六識離自體外
更無餘識。爲シハ識等。是所知故。六識
自體外更有餘識。二他共不定非自。謂小
乘對大乘立。極成之色是有法。非識所變
之色是法。法及有法爲宗。是所知故爲因。
此非色所變識宗。以聲等爲共同品。其
所知因於此遍有。無共異品。唯以大乘許
他方佛色爲異品。其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
不定。此極成色爲シハ如聲等。是所知故。非
*色所變。爲シハ如大乘許他方佛色。是所知
故。是識所變色耶。三自他共不定非他自。謂
聲論師對大乘等。立聲常宗。所知性因。此
聲常宗以空等爲共同品。瓶等爲共異品。
其所知因於此遍有。是故不定。爲シハ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シハ如瓶等。所量
性故。聲無常耶云云 文軌疏全同之
明燈抄云。一他共等者。他比量因有共不定。
名爲他共。自比量因有共不定。名爲自共。
共比量因有共不定。名爲共共。此即疏主意
也。然略纂云。此共不定略有三種○更有
餘識。餘二如彼。宗雖是共。所知故因於自
喩轉。故云自共不定非他。與疏主旨其義
稍別云云
  問。不共不定立敵誰人耶
疏云。如聲論師對除勝論耳所聞性爲因
云云
下文云。故除勝論對立成過云云
略纂云。謂聲論師對佛法立宗云。聲是其
常。因云所聞性故。不對鵂鶹。即是第六不
定攝故云云
  尋云。不共不定所聞性因。聲論所立也。足
目隨標眞似。佛法未出。何云對彼耶
問。不共不定作法如何
略纂云。問。解共不定。即是爲如之言。何故
不共直云其猶何等。答。應云。爲シハ如瓶等
是其無常ニシテ非所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モツテ
聲即常耶。爲シハ如空等體是常住ニシテ非所
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モッテ無常耶云云
義心云。問。所聞性因不共同異二品。既無
同喩順成。不能搖動所宗。應非不定。答。
先徳兩解。一云。因闕同喩。宗義無因可成。
亦不返成異宗。由此名爲不定。既不定能
成一宗義。得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
定也。二云。此所聞性因。直同異二品以雖
皆不共。既無順成宗義。亦不搖動所宗。今
若以同異二品返顯可有得成常無常義。
謂爲シハ如同品虚空非所聞性。虚空是常。
聲所聞性ナルヲモッテ聲是無常耶。爲シハ如異品
瓶等非所聞性。瓶是無常。聲既是所聞性
ナルヲモッテ聲是無常耶。是故亦能令宗不定。名
不定也。問。如成立一切聲是常。因云以是
聲故。常無常品皆無此因。應是不共不定
過攝。答。夫論不定。須遍有法望同異品有
無令宗不定。今立聲常。聲是有法。立因乃
云以是聲故。其有法聲攝入因中。即無有
法可依。闕無初相。乃是因中所依不成。非
不共不定也。有云但是兩倶不成過者非
也。所以然者。既言以是聲故。立敵許之。
何名不成。或可。亦得。謂無有法可依。對誰
得名。別義非宗法。故不名一分。是故亦得
是兩倶不成過。然不如初解論説兩倶有法
有。故與此不同。縱成内聲無常。以外聲
爲同品。亦不可以是聲故爲因亦是所依
不成過也。問。若爾同品外聲亦應攝入因
中。解云。既因云以是聲故。何簡内外。故皆
攝盡。若爾應名不共。解云。不然。此但所依
不成。非不定也。以不定等皆具初相。後相
過故也云云
  尋云。令宗不定故名不定。所聞性因既
無令宗不定之義。何云不定因耶。依
之。世親所造論軌論中。不許不共不定
云云如何
疏云。問。擧因能立立未成宗非是定能
成一宗義。不與定名云云
又云。彼論釋云。由不共故。謂如山野
有返於隨成一義。故名不定云云
又云。此不共因不唯闕初相故名不共
不定。不順不違成共宗故云云
  今案疏文。所聞性因於同品虚空非有。
於異品瓶等非有。非以同品力順成常
宗。非以異品力違成無常宗。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依之猶預。爲シハ如同喩虚空
レハ所聞性常住。聲所聞性故是無常耶。
シハ如異品瓶等非レハ所聞性無常。聲所
聞性ナルヲモッテ是常耶。既同異二品倶無所
屬。非定屬同品成常宗。非定屬異品
成無常。設有屬著。隨於何宗可有通
成常・無常共宗之義。故此因有令宗不
定之義。故名不共不定也。疏文雖不分
明此意也
又尋云。古因明師立量難云。所聞性因非
不定攝。異品遍無故。如二・八正因。又立
量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同品遍無故。
如四・六因云云何可遮之耶
疏云。比量ヲモツテ難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
如四六因。喩○彼破前云。一向離故トイフ
者面也。同異相中隨離一故。如共因等。因
簡初相。故無前失云云
  尋云。三・七九句或同品有非有。或異品
有非有也。何云轉異品無故。或同品無故
之因耶
明燈抄云。其初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異
品無故。如二・八因今作不定中爲シハ如三
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三九之句雖異品
有非有。而今取無爲不定喩。前第二量云。
此所聞因非不定因。同品無故。如四・六因。
今作不定中。爲シハ如七・九句。同品無故。
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雖同品有非有。而今
取無爲不定喩云云
  尋云。判比量論中。與疏主違決以縁生
故因付不定過。如何
判比量論云○備法師云。理門論云一向離
故。是通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因是不定
攝。一向離故。如共不定。一向者闕一相也。
判云。此因有不定過。以所見性雖闕一相。
而非不定。是不成故。謂立聲無常。所見性
故。此因同有異無。唯闕相。是故亦爲闕一
相也。若爲避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
相中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
亦有餘不定過。爲如於空縁生故因。雖於
後二相中闕是一。而是眞因非不定故故
不能作相違決定云云
明燈抄云。而曉師云。若爲避此○相違決定
已上此解即違掌珍論旨。故彼論上卷云。於
辨釋時。假説異品建立比量。亦無有過。
賓師釋云。假説異喩云。若有不空即非縁
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無空。謂有爲
體可得説言俗有眞空。今龜毛者非是俗
有眞空。故無其空之與不空。此中非縁生
者。表無縁生。如前准釋。若論成立聲是無
常。空爲異品。對無空論。雖無空體。假説
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解故無異品者。若
説。不説。皆得知因有第三相異品遍無之
義也。今准論旨。不闕因中第二相故。此義
應思云云
  尋云。元曉改疏主違決作相違決定云云
爾者無過歟
判比量論云。此中應立相違比量。謂所聞性
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共不定因
等文
明燈抄云○今詳。決違亦有不定。且如所聞
性因立聲常無常宗。所見性因亦立色常無
常宗。而非不定。若立色無常。以瓶等爲
同喩。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若立色常宗。以
色性爲同喩。亦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言色
性者。勝論師同異性以爲色性。計色常人
以本有色性如計聲常人本有聲以爲聲
性。由此義故。作不定云。爲シハ如共不定
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是不定耶。爲シハ
如所見性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非不
定耶。既有此過。故依疏主決定相違以爲
龜鏡云云
  問。勝論外道心。可許非徳句義所攝之
聲耶
疏云。彼コニ釋此不共義云。以若不共並不
能令宗性決定故是疑因云云
  尋云。勝論師許聲徳句所攝。如何云非徳
句聲耶
後記云。問。准彼宗計。聲徳句收。如何今者
言非徳句攝耶。答。非徳句者。是同異性。他
宗喚此同異名聲性。准此故言徳非徳攝
云云
明燈抄云。若勝論宗五塵徳攝。若非徳句攝
者。顯差別義。非彼宗意云云
  私云。數論云。聲是轉變無常。若爾聲論立
聲常之時。亦可爲敵者。若爾所聞性因。
敵者豈限佛法耶。但疏中不盡此心。退
可案之
疏下文云。此乃聲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
説所聞性。是前所説不共不定云云
  此文設對數論亦不共不定

明燈抄云。自不共中。軌云。如佛弟子對聲
論立宗云聲是無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
望自同異二品。皆悉非有。望他聲論。即於
異品聲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問。既唯於
他異品中有。何故不成相違。答。彼若作相
違。云。聲是其常。因云所聞性故。喩云如同
異。此同異不共成。故非相違也。問。若爾應
無他不定過。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別立
量。故不例也云云文軌疏二同之
  尋云
問。以所聞性因爲正因之義可有耶
疏云。理門復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
成正因云云
  尋云。此問依何而發耶
理門論云。又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説所説一
數同類。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猶
爲因等云云
  此約九句門説也。定賓疏三可見
尋云。爾者何答此問耶
疏云。彼自答云。若於爾時不容有故。是
猶預因云云
定賓疏云。若聲生論立論之時。無人翻破。
即成能立。謂聲生論立聲是常。所聞性故。
譬如聲性。爾時勝論朋中無有智人顯示
相違決定。量云聲定無常。所作性故。譬如
瓶等。敵人既愚。容有聲論立此義成也
云云 明燈抄引之
  尋云。一義相違不容故者何物耶
明詮噵云。言然倶可得一義相違者。周云。
此意云。聲論立聲常時。勝論若自立無常
時。可得常違無常一義相違。此意。若倶時
立。即是猶預因也。此即相違決定云云意云。
聲論・勝論二人倶時。聲論立聲常。勝論立無
常。各各一義相違有故。所聞性因可成正
因義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也。又云。一義相
違者。一聲之上常無常義相違可得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問。何處何可得。答。一有法義
相違可得。又云。不容有故者。一有法上。理
不容有相違之義。儻容有者。豈可無常與
常相違兩宗雙立一有法上也云云
  問。論所説不共不定。自他共中何又同共比
 他不定過數歟
疏云。此亦有三○如論所陳名共不共
云云
尋云。若望聲論師。所聞性因可有同品。
謂聲性也。既云二品非有。豈非他不空
耶。依之略纂及文軌疏見他不定。如何
文軌疏云。此即是他不共過。以聲論師對佛
弟子立此比量。聲論自許聲外大有同異亦
是所聞。敵論佛弟子不許故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今此且辨不共有三。一者他
不共非自。即如論文。聲論對佛法立此比
量。其實自許同異句義。是聲實性。體是常住。
亦是所聞故知聲性得爲同喩。然他佛法不
許此喩。是故望他爲不共也云云
明燈抄云。軌云。論所陳量是他不共攝○不
許故也。此解非也。自他共三隨作法事各
互改故。若取大有同異爲喩者。是他不共
耳。然今論意。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
宗所聞性因。此中常宗空等爲同品瓶等爲
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於同異品皆非
有故。是故共不共。非是他不共也云云
略纂云。問。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文理無
違。他不定是不定耶。答。此有兩解。一云。他
不定是不定。故此論云。言不共者。如説聲
常。所聞性故。此是聲論對佛弟子立聲常
宗。此所聞因望自同品。聲性是有。非不共
收。望他同異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也○
二云。他不定非不定。立論之興摧伏他故。
然此論意。以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
所聞性因者。夫正同異。要資兩許。空爲同
品。自他竝成。瓶爲異品。他自皆許。此所聞
因。二品不許。即是自他不共不定。非他自
也。餘不定中犯他不定。准此兩釋如理構
下盡云云
義骨下云。問。論作法自他共中何。答。基云。
共不共云云本疏云。他不共云云問。二説是非
何耶。答。賢云。基説非也云云問。其正文何。答。
因明古迹云。基云。此論所陳名共不共非
也。聲論量故。本疏云。他不共攝。以聲論師
立此量。彼許聲外大有同異亦是所聞。敵論
佛法不許故也。佛子對彼立聲無常。所聞
性故。即自不共云云問。今意如何。答。倶得理
也。問。何故爾。答。依纂第三卷名爾故。文
云。問。自不定共不定○如理構出云云問。基
疏中卷末云。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
是不定過。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
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過。立
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立。何成能破
云云若准此文。本疏意可不眞不定耶。答。
彼次文云。自比中諸他不定。他比量中諸自
不定。皆非過攝。不言共比量中他不定非
過。又斷有多説中。一説云。准此他共二量
之中三種不定。倶説爲過。唯自比量於他不
定。不説爲過。非對於他令他解故。或自
共量唯他不定。非不定過。爲違於他立自
共故云云既初説三種倶爲過。故本疏意亦
眞不定也云云
  問。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作法如何
論云。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説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
不定等文
疏云○故今聲生對聲顯宗。聲非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因今取不定。亦無有過云云
後記云。雖是兩倶全分兩倶者。意云。聲生・聲
顯倶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因中
兩倶不成之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取
不定云云
  尋云。若無常性因有兩倶不成者。既爲
不定因。豈有兩倶不成耶。況纂中以此
因有遍是宗法性云云
若無者。聲生・聲顯倶許聲常。無常性因尤
可有兩倶不成。依之疏中
明詮噵云。問。此無常性故因。有兩倶不成
亦不定過者。何故疏下卷云若有兩倶不成
必無不定耶。答。邑記下卷云。彼下卷意。
且約三中唯闕初相名爲不成。後二相中
偏闕一相名爲不定。二相倶闕名爲相違。
非盡理説。不是前後自相違害。據其實理。
得有兩倶不成兼餘過也云云
又云。今云。下卷疏文爲盡理説。故彼疏云。
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兩倶不成彼此倶
説因於宗無。不定之因於宗定有云云然聲
生對聲顯云聲非勤發無常性故等者。此
因唯有兩倶不成無不定過。何者。有法上
義以爲因也。今無常性因立敵不許有法上
有。是故非宗之因也。然而示不定作法且
擧耳云云
  尋云。現有兩倶不成。何以之示不定作
法耶
黄雙紙云。問。若爾何説第七句。雖此有
兩倶全分兩倶不成。今説不定云。以是
云見。既不成與不定相雙。何云不相雙耶
師曰。此義難思之答。九句是作法門。非必聲・
勝相對而立。不尤初相而成有而唯尤後
二相所以不説有不成實尤曰。有不定過。
○理實有兩倶不成。九句之中不攝者。成
無爾云耳。問。因不遍有法。現有兩倶不成。
何云成無不攝。答。理有而無不成者。共不
定第三相之過。不成初相之過。説第三相
之過之處故。隱兩倶不成不説也。問。既説
文雖有兩倶全分兩倶不成云。何云隱不
説耶准前可拂耳云云
  明詮噵之義。依此文可潤色也
又云。師傳云。長賢律大徳云。第七句因。勝論
與佛弟子更須成立。而聲生與聲顯令信
聲無常覆立也。故無常性故之因。能遍於
有法聲云云隆光律徳難云。陳那菩薩爾九句
安立賜。約同九句中更須成立而用因。爲
當不更須成立而用因。應有其本計之有
リノマニマニ作法物。何云更須成立之後立第
七句云耶師曰。所難甚有道理云云
  今案。九句門中二・八句。即勝論對聲論
立聲無常宗之時。既信聲無常了。其後
立此因耶
  長賢律師之事
律師道詮月日卒。件人武藏國人也。住大和
國平郡郡福貴山寺。修求聞持法得自然
智。十二年之間學一切經論畢。貞觀六年二
月十六日。僧綱召依講師次第。雖任律師。
擧弟子長賢。已講已任律師畢。其後參維
摩會。於非聽衆床聽聞。然間講問談論之
間。件道詮乍在非聽衆床。牒講問之談旨
悉辨決。勅使感歎之。委奏聞之。仍追被補
令參。弟子長賢律師即至初日依慕諸義。
道詮已講歩行參會。爲聞立義。在非聽衆
床。爰採題驚啓凡僧床談義。勅使感之奏
聞。仍追被任僧綱云云國史云。貞觀六年二
月二十六日。道詮律師任。同十一年正月二
十七日。長賢律師任者。仍補任。并口傳之説
已相違於國史。可尋之云云
  尋云。此不定即九句中第七句也。第三句
與第七句互爲能所違。若爾立敵何相違
耶。況略纂中
略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有。略有三種○
三自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謂佛
弟子與聲論師互對立宗。云聲非勤發。無
常性故因。此因於共同品電有空無。於共
異品瓶等是有。故是自他同品一分轉異品
遍轉非他自云云
明燈抄云○今疏主意。約他自比及共比量
以説三句。沼法師意。雖共比量。約能立因
自他共別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略有三種○等云云。今引略纂文也
黄雙紙云
  問。論云。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
不定意何如文
尋云。非勤發宗以電空等爲同喩。瓶等
爲異喩。而何云以電瓶爲同喩耶。若
言因同喩故者。宗同異言品。因同異云
法。何云同品耶
疏云。若宗同品。電・空爲同不唯定成一
宗。故亦不定云云
  問。聲生論師可許聲勤勇無間所發性耶」
疏云。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勤勇
顯發非所作性云云
明燈抄云。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
成。勤勇發因對聲生論應是隨一。答。勤勇
發中有其二義。一勤勇發顯。二勤勇發生。初
發顯義唯在聲顯。後發生義亦通聲生。由
此應知。勤勇無間所發因倶通二種。問。若
爾所作亦通顯。豈有隨一不成。如穿壁顯
空。既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無常。答。穿壁
顯空唯是所顯。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義
云云
又云。若勤勇發通生・顯者。何故此文云所
發顯耶。豈通生論。答。今此生聲對聲顯宗。
難彼宗義云非勤勇無間所發故。唯約顯
明發顯義。若對聲生可言發生。非發義。
若不爾者。勤勇發顯因對聲生論。皆有隨
一不成云云
理門論云。或復分別因義別異故。名猶預
相似過類。謂有説言。如前成立聲是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
顯或生。故成猶預。今所成立爲顯爲生。是
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常義等云云
定賓疏五云○外人意説。若勤發顯即是顯
常。我成汝不成。若勤發生即無常。即汝成我
不成。汝立後者隨取一義。即是或墮自不
成中。或復墮在他不成中。故是隨一不成過
云云 可見全文
  問。薩婆多對大乘立量云。我之命根定
是實有。許無縁慮故。如許色聲等云云
者此量可有共同分異全不定耶。答。疏
云。故是自同分異全云云付之無縁慮故・
及色聲等因喩。豈非共許耶
疏云。如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
命根故是自同分異全云云
  尋云
先記云。疏盆等爲異品者。薩婆多宗。麁細極
微倶實。盆既麁微成。如何言非實耶。答。據
彼本宗。麁微是實。今言假者。瓶盆等爲假。
今於麁微上假立故名爲假云云
邑記云。問。命根有法。無縁慮因。色等同喩。
皆是共有。何得以爲自比量耶。若云唯自
許命根實有故云自比量者。如立聲無常。
亦唯自許有無常聲。應非共比。答。聲之無
常但諍有法之上別義。不諍聲體。故是共
比。彼宗命根別有。非色心法名爲命根。體
是實有。不是有法之上別義。今約此命。大
乘不許。名爲自比。故彼立云我之命根。若
是共量。何須言我。亦如色等雖復大乘共
有。然他方佛色他不許故。大乘若立即名自
比。彼之命根義亦同也。問。前作自比量云。
如勝論立我實有。徳所依故。如地水等。即
宗因喩皆是自許。可名自比。有部命根宗
雖是自。因喩是共。何名自比。答。自比量中
有自他共。前勝論比量自中自也。今此既用
共許因喩。即自中共。亦名自比。故不相違
云云
又云。問。既立實有爲宗。即以實色心等以
爲同喩。無縁慮因色有心無。可言同分。實
有之宗即以瓶等忿等而爲異品。無縁慮因
於瓶等有。於忿等無。此即異分。何名異
全。答。彼約忿等體即是嗔。可名爲實。已入
同中。不同瓶等積聚多法而成。故唯假也。
下文比量多有。此疏皆應思准。今更爲量。
如大乘對小乘立我藏識是識攝。無礙故。
此因於同品六識等有。於色等無。異品無
爲此因遍有云云
  今案。宗置我言。因喩言自許。既有簡別
言。煩疑自比之義耶
問。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作法如何
論云。異品一分轉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
故等云云
疏云。謂聲顯論對聲生立是勤勇無間所發
宗。無常性因云云 略纂不出立敵也
  尋云。此可兩倶不成。何云不定耶如前沙
汰之
明燈抄云。此句之中。略纂云。如數論師○此
共量因。自他相望。異分同全也。今疏主意。他
比量中。同異二品更互相望。異分同全也
  問。勝軍論師所立兩倶極成非諸佛語所
不攝因有不定云云爾者自比量不定過耶
疏云。大乘若云。我之藏識如異熟六識○
故是自分同全。如前所説既於彼
有。亦是因過攝云云
先記云。問。自比量因喩等皆須依自。何故
因言極成。復轉不極成發智爲異喩耶。
答。今且作法。但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云云
明燈抄云問。我之藏識是異熟識等。是自比
量。勝軍比量是共比量。既自共別。何成一
過。答。雖是共量。而取因異分轉義故爲
一過。有記云。六足發智爲異品等者。問。自比
量因喩等皆須依自。何故因言極成。發智
爲異喩耶此問意者。是謂自
比。非是共量
答。今且作法。但
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已上大小乘教本來
倶行。諸小乘師皆同所許。故有法中大乘經
者兩倶極成。故是共比。非是自比。由此道
理。沼師纂中皆擧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
旨。擧自等三以作三句。非謂初量自比量
故。後勝軍量亦自比量。増一經等兩倶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其義易解。大乘發智或許
佛語。或非佛語。由此亦即兩倶極成非佛語
所不攝。其六足等兩倶極成非佛語所攝。大
小倶許非佛語故。故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因。於發智有。於六足無。義如前説云云
明詮噵云。此明共比量有自異品一分轉同
品遍轉不定云云
  尋云。及餘小乘餘者何義耶
邑記云。疏亦汝大乘及餘小乘因過攝者。
此言餘小乘者謂大乘餘也。大小二乘兩
倶極成非佛語者。謂六足及外道教。言發智
論大乘既不許佛説。即是宗之異品。而兩倶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彼轉。故知亦是異
分同全過攝云云 可引合勝軍比量
  子微四大種攝不攝之事
疏云。二宗倶説。地水火風極微常住。麁者無
云云 具可見
明燈抄云。二宗倶説等者。案二十唯識疏下
卷云。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
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
衆多法。體非是一。故成劫時。兩兩極微合
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
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微皆兩兩合
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
餘三合生一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
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第十
五。子微第十五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
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
母二性所生。其量全等於父母量故。三千
界爲識等性。體唯是一已上後遇三災壞
器世間。先壞麁者。展轉還至常散極微。雖
住在一一處。不容第二。故有質礙互相觸
對。今無礙因於空等有。於極微無。此即同
品分有也
  問。理門論中。若於其中倶分是有。亦是
定因疏主何釋之耶
疏云。理門論云。若於其中即成相違。故
是猶預云云
  尋云。倶分是有之文限第五不定者。不
攝盡不定失。謂見理門文。以若不共乃至
一向離故者。不共不定也。諸有皆共無簡
別因等者。共不定也。若於其中倶分是有
之文。不攝同分異全・異分同全者。何文
可説三・四不定耶
又云。如此文者。不定相違可相並耶。
  又簡別餘故者。何事乎
先記云。疏理門論云若於其中倶分至由有
相違及正因者。此意即此倶分句除異品一
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違。若倶
不簡。即名不定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等
者。即與上四差別不同。上四唯是不定。二
品倶有不簡別故。今簡異品。且言定因。若
除同分。即相違也。今此第五倶分有所簡
別。即成正因也云云
明詮噵云○引周記云意云。簡除異喩樂等
心所。故成正因。量云。聲常。無質礙故。同如
虚空。異如瓶等。簡除同喩一分虚空。故成
法自相相違。量云。聲無常。無質礙故。猶如
樂等云云
後記云。理門論云若於其中至是名差別者。
此中意説。同品異品倶有一分爲倶分。問。
既若分有相是不定。何故彼論言倶分是有
亦是定因。答。雖倶分有。互隱不定。亦成正
因及相違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第五不
定與前同別前之過。但同異及唯是不定。第
五不定若別於前。若有簡別。即成正因及
相違也故差別於餘名不定也。不唯是正
不唯相違故名不定。與前四過全同不同。
故彼論云倶分有者。簡別於餘是名差別
云云
明詮噵云。仁云。簡別餘故者。同品一分有之
邊。及異品一分無之邊。取爲正因。而簡別
餘之同品一分無之邊。及異品一分有之邊。
故成正因之類也。非謂眞實正因也。問。何
故第一・三・四不定非簡別耶。答。同品異品
貫通。不應簡別故。不具正因及相違因
故。准可知故不簡別也云云
明燈抄云。若於其中倶分是有等者。釋此文
中諸説不同。備・測二師約餘三不定因以釋
此文。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
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非有句。此之三因並於同品異品
倶分是有義。亦是定因。謂若有立聲是勤發。
無常性因。此勤發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
於彼遍有。電空爲異。此無常因於電等有。
於空等無。故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
若有立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猶如瓶等。
此世攝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
有。空等爲異品。於彼遍無。故是正因。餘二
准此。亦成正因及成違因。故與不共及
共因。義有差別。望同無異有義。即成相違
因眞似交雜故成不定。賓法師約相違決定
以釋此文。若於其中者。若是於其一有法中
也。倶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者。兩人各別
立同品者。相對明之。名爲倶分。且如聲・
勝二外道師。同依一種聲有法上。勝論同品
即説如瓶。聲論同品即説聲性。兩師立因
於此倶分各自是有。彼勝論師已立定因。
此聲論師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釋云。以同
有簡別於餘。異中無故。翻此而説。聲論爲
彼。勝論爲此。是名差別者。聲論對於勝論
師。立所聞之因。有聲性喩。亦是定因。簡別
餘故。可言得是相違決定。今對佛法立
所聞因無聲性喩。既不得説亦是決定因。
簡別餘故。故所聞因望兩品中。同不名有。
異不名無。是名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異
也。若所聞因對勝論師。即相違決定中攝。若
所聞因對佛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攝。是名差
別義門之異云云
又云。今此疏主即有二解。第一説意。約六
不定中第五倶品一分轉以説此文○謂此
第五倶分之義即有三義。一不定因義。同
異品中皆分有故。二相違因義。同品分無。異
分有故。三定因義。不於一分異品轉故。簡
別餘故是名差別者。前不共因無有定義。
簡別自餘不定因故。是名不定與餘差別
云云
  第二解之事
疏云。或於其中倶分有者。非唯此一。第三・
四・五皆名倶分是名不定。與餘差別云云
  尋云。第三無正因。第四無相違。何云三・
四・五皆有正因相違之義耶
又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攝一・二及六
不定云歟。如何
先記云。疏或於其中倶分有至第三四五皆
名倶分者。非此第五名爲倶分。第三・第四
及第五。三各不同名爲倶。各有分過。名爲
倶分。非此第五同異分有名爲倶分。或此後
解。同異二品。或全或分。二品倶有。即名
倶分也。若依前解第一・八二品。皆全非
一分故。或倶分者。非三・四・五名爲倶分。倶
同異二品倶有此因。名爲倶分。非是但有
一分名之爲分。若爾不共不定二喩皆無。
如何倶分。答。如前所説。宗法同異。彼同亦
有。瓶空之上。常與無常。是法同異。所聞性
因於彼亦有。以此因遍二宗故。名爲倶
云云
又云。疏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非六不定皆
總攝盡。但攝分不定盡。問。何故不言初不
定。法師云。且説分者。不説初一者。同品
異品名爲倶分。即攝初一故。六中攝得四
也。謂一・三・四・五也云云
後記云。或於其中倶分有等者。此第二解也。
非唯此一者。非唯此第五倶品一分轉名爲
倶分也。但同異倶有即名倶分。非倶一分
名倶分也。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意云。
是同異倶有者。是此倶分名中攝盡。非攝第
二及第六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或於其中至易故不説者。此第
二解。約六不定中三・四・五過以説此文○
此説意云。同品之分異品之分。皆爲倶分非
唯第五倶品一分轉。倶有一分名爲倶分。
不問分全。若分若全。分有全有。皆名爲有。
故云倶分有也。此三句中。隨其所應亦有
三義。一不定因義。二定因義。三相違義。准
前可解。故更不説。問。此三句中唯攝三不
定。第二不共・第六決違。三句不攝。如何今
云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耶。答。初共不定三
攝無疑。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中
攝不共過。同異品中各取非有。故攝不共。
此三句中有定因義。聲・勝二論所作・所聞亦
各定因。是故得攝決定相違。由此義故。故
云攝不定盡云云
邑記云。疏或於其中至名爲倶分者。此解自
同異二品倶有此因名爲倶分。非倶一分。
故不唯第五也。有疏本言第一・三・四・五皆
名倶分者。此唯攝三。一字&T049481;也。然理門抄。
釋倶分有。亦唯攝三。謂同分異全・同全異
分・及倶一分。並名倶分。同品異品因皆有
故。問。若爾應攝共因。二品轉故。答。彼論云。
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即簡於彼。故知不攝。
故彼抄釋。亦是定因者。謂此因若改宗法。可
成正因及相違因。如第三不定者。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若改宗云。聲是世
攝。無常性故。同喩如瓶。異喩如空。故成正
因。若言非世所攝。無常性故。此因同無異
有。即成相違。其第五因設不改宗。正違皆
有。如疏已説。今此後解。倶分既攝三因。理
門所言簡餘差別者。但簡共不共。義有異
故。謂彼二因必無正因及相違。故爲簡於
彼故言差別云云
又云。疏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理門初明不
共一向離故。次論云諸有皆共無簡別因。
此唯於彼倶不相違。是疑因性。此明共不
定也。以云若於其中倶分是有。此中若不
攝三但攝第五。即攝九句中五不定不盡。
同分異全。同全異分。無處攝故。故後解正
云云
明詮噵云。備云。因明師云。簡別宗故。其因
成正因。亦成相違因。且如第四本量云。聲
勤勇發。無常性故。同如瓶等。異如電空。今
改宗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同如瓶等。異
如虚空。故成正因。第三・第四句亦准知。今
疏主破云。若改本宗成正因者。不共不
定因亦改本宗可成正因。其本宗云。聲
常。所聞性故。今改宗云。無漏聲世所攝
聞性故如有漏聲共不定亦爾。今改本
宗云。聲無我所量性故如瓶等一切法
以一切法皆無我故。由有此妨故。今疏
主不改本宗因。而其本因二品有故。以同
品定有之義邊成正因也。以異品遍有之
義邊成相違也。不共不定因。二品中無故。
不成正因。亦不成相違也云云
  餘師釋上釋之所。明燈抄引之。可見
  倶分一分轉自他共三之事
明燈抄云。文此亦有三至品一分轉者。小乘
返立等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自比量
云。我之命根非是異熟等。因喩同前。此約
他自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約共比量以作
三句。一自倶品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
弟子立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
共異品。樂有。瓶無。於空有。極微無。今此望
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倶品
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自。謂佛弟
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云無質礙
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共
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一分轉
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聲論對
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此因
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瓶等無。
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也。
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三句。故
與疏別云云
略纂云。此倶品一分轉略有三種。一自倶品
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
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品。樂有。
瓶無。於空有。極微無。同品中。空等有。極微
無。今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
是自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
自謂佛弟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
云無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
有。於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
一分轉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
聲論對鵂鶹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
因。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
瓶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
自也云云
  尋云。初二句作法亦可共比。何云自與
他耶
又佛弟子何立聲常宗耶
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的都漷反。射禹也。禮記。君子道闇然而日影。小人之
道的然而日鄭。畜山人淺近易知
也。野王案。的明然見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若爾彼執通外是所須者。如何
破之。無先破内也。既別立量。外聲無常。
因云所聞性故。猶如内聲。故亦可破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
  癸丑冬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日書寫
二十二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第二十帖)
  相違決定名之事
疏云。具三相因。各自決定第三・第六兩囀
倶。是依主釋也云云
前記云。疏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
所作性因是常宗我相違因也。何是無常
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我相違因也。
*何是常宗因是。此屬第六囀屬聲中攝。依
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
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
所聞因成聲是常。爲此決定令相違也。第
六・第三二囀。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
令相違云云
  後記・邑記・明燈抄倶釋之。可見
  問。以所聞・所作二因可爲正因耶
問。二・八因可云非正因耶
疏云。有比量云。此之二因非是過因。三相具
決定智故。如餘正因云云
  尋云。諸正因皆攝二・八句。何云如餘正

後記云。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
因名爲正因。今爲所立何有正因爲同喩
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
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擧所
作因及勤勇因名爲二・八。以在宗中。其實
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
因得爲同喩也云云
邑記云。問。二・八之外何得更有餘正因以
爲喩耶。答。若據同有異無。即一切正因皆
二・八攝。今且約九句中第二所作・第八勤
勇而爲比量。故餘正因爲同喩也云云 其意
同後記也
明詮噵云。仁云。若二・八因非正因者。即立
論者可問云。汝等立正因耶。若言有者。即
其爲喩。若言無者。即難言。汝等所立
成也。其許正因即名餘正因也。謂除二・
八因以外有正因也云云
千金莫傳云。平備
明燈抄云。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有比
量云等者。未詳其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
因攝令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
前本量作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
説無過因。豈許令生疑智。由此明知令敵
證者生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
因不令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
過。與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
因正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
因者。前本量主。不許二・八正因生決定智。
若許生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云云
  尋云
又尋云。爾者以此爲不定因意何
略纂云。論此二皆是至倶名不定。述曰。此即
第三雙結兩宗因皆有過。一有法聲。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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