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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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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正教量攝。如有量云。大涅槃中有畢竟
樂。因云。不生不滅故。同喩云。諸不生滅皆
有畢竟樂。如太虚空。是法自相相違過。然
得依之修證大樂。今陳那意。辨摧邪因明。
除其現證之外。皆觀共相。以知所量即正
教量攝入比量。由其外人不肯信伏佛教
是正故。不得立正教爲量。故陳那意。現
見佛記。瞻婆城中有長者婦。必當生男。母
後命終。火焚屍時。母屍腹裂。猶有男生不
可改轉。又記。共得尼乾七日命終。生食吐
鬼中必定不謬。諸如是類皆無改轉。故佛
所説大涅槃中有畢竟樂。必亦不虚。即立
量云。涅槃大樂其言決定。因云。佛所記故。
喩云。如記生男等便成眞比量攝。故陳那
意。於摧邪門不立聲量。以其攝入眞比
中。故不遮引信門中立聲量也。以此方隅
餘喩量等。無有不取共相而立悉入比量。
無勞別立故唯二量也云云
  桙楯之事
明燈抄云。矛莫便反。説文長二丈。建於兵
車。或爲鉾字。楯食准反。御敵也。排也。或
爲楯字。矛即能破諸物。楯不爲諸物破。一
即能破。一不被破。古今乖角。其義亦爾等文
三宗相對抄十九云千觀内供抄補四云○矛盾
者兵器也。矛長二丈。建於兵車。盾謂傍牌。
楚有矛及盾之人。有來買矛。而謂買者
曰。此矛壞千盾。其買矛者尚在。尋有買盾
者復至。又謂之曰。此盾壞千矛。前買矛者
乃因之云。還以子之矛壞子之盾得幾許。
賣者無對。自知負言。今意耶。其二言相違。
以爲與例云云
  廣此二量如章具辨之事
疏云
明燈抄云。廣此二量。如義林章及法苑章第
二卷辨云云
  問。似現量可攝比量耶
疏云。有依於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現
比等皆比量攝。如疏具述。有過不習
邑記云。疏似現似比至有過不習者。二似非
量。寧入量中。以似從眞。即二量攝。如何獨
許比量攝耶。況彼量中既兼諸過
  以此文可會二量章文矣
二量章云
義斷云。又云。似現通比非量攝。以理門云。
由此即説境無謬。故爲定量。故似現不
爾。云何比收云云
義心云。問。有云。似現似比由縁共相不異
故。倶是比量所收。然約所似有殊故。分似
現似比。若慈恩疏。似現似比皆非量攝。二説
既殊。孰堪取則。答。二説倶不盡理。不是
二量故名非量。如何復是比量中收。又若以
縁共相故名比量者。無漏後智亦縁共相。
佛遍知假。應比量收。但言由不得眞故。非
量比量皆縁共相。不言縁共相者皆比量
收。若言論云當知唯有現比二量故攝非
量在比量中者。即非説言。一切法者略有
五種。謂有爲・無爲法。既云一切。應攝二無
我法。彼既約辨體但攝有爲無爲。不攝無
法及無我者。何廢此中約刊定法體唯立
二量不攝非量也。彼若立量成云能似比
量是比量收。似所似量故。如似現量者。有
違教失論云。似因智爲先所起諸似義智。既
與眞比正智不同。如何云乃似現即比量
收。又此亦有自語相違。既由不是量名爲
非量。如何復是比量中收。此理若成。即應
如立量云。能似現量應所似量收。宗似所
量故。因。如似比量。喩。此既有違。彼何無
過。故知二似非二眞收也。若依後解。似比
量可非量攝。其似現量不可全非量攝。由
眞現中三因成立。初二因中唯簡非量可似
現量非量所攝。第三因云。離名種等所有分
別名爲現量。解云。等言等取諸門分別。此
中所離名種即是非量所離。諸門分別即是
比量所離似現既通比非。故知似現通比量
非量攝。似比唯非量攝也云云
  問。付心心所法。且可有非定心非散心
之義耶
斷云。約四無記辨二量云。如通果心
全是散。復不全定。然屬定類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七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一日十二日書寫。十三日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八(第三十
八帖

  問。外人意。爲成現比二量外有至教量
之義立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現
量攝。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
云云爾者此量因置量所攝言事。簡何
過耶。進云。若不置量所攝言者有二過。
一簡不定過。謂以非量爲不定敵也。二
簡非量相符失。以大乘心許非量現所有
量非現量攝。爲簡此二過置量所攝言
云云 付之。非量以非現量故成宗同
品。既非異喩。何爲不定敵耶。次簡相符
失事不明。宗因喩失各簡宗因喩之處。何
以因量所攝言簡宗相符耶。況若以非
量名量所攝歟。爲當不名歟。若名者。
設雖置量所攝言。如何簡非量相符耶。
若不名者。宗言極成現所有量。豈不簡
非量相符失耶。若宗簡了者。如何至因
再簡之。如何
問。外人立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
現量攝。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
比量云云陳那菩薩。與此量付相違決定
過。爾者其作法如何。進云。作相違決定
云。非現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
攝。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云云
之。相違決定者。於一有法兩宗能別乖返
也。而所違量既云極成現所有量。能違立
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既無於一有法兩
宗乖返之義。何爲相違決定耶。況非現
者。非現量之義也。立應現量。豈非自語
相違耶。又有不定失。作法云。爲シハ如現
量。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一分比所有不
極成量。是現量耶。爲シハ如散心所縁至教
極成。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非現比所有
一分不極成量。非現量耶
疏云。又傳云。外道立宗現比量外有至教
等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極
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量是故
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云云
前記云。疏又傳立云者。此是賢法師北川
傳。量法師集此比量也。疏現所有量者。除
現量外所有之量。名現所有量。即至教等
是。疏挾帶説者。以所有言含至教等名爲
挾帶。疏陳那與作決定相違者。問。相違決定
有法必同因喩及法。而即是別成其決定。前
他量云非比極成等。今云非現極成。有法既
別。何成相違決定。答。此量之中言所有量
正是有法 非比等者言有法之具不是有法。
今者還取彼所有量以爲有法。故亦無失。
如眞故極成色等量。問。疏又助難至餘不立
故者。前解量意。許現比外所有至教譬喩
義准等量。佛法之中但許立至教。自餘譬喩
等皆悉不立。今彼法中既總苞彼故。望佛
法是一分過。如何者是。且如第二量非極
成比所有量。言所有者。佛法但許有至教。
不許譬喩等量。今立即是一分所別不成。據
助難中。但合有一分所別過。不合有能別
過。或可有即是隨一能別不成過。如何者。
是非比量攝。即是能別佛法都無義准等量。
何論攝與不攝云云
略記云。疏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是有法。非
現量者。非比者是簡過。非之爲法。疏現量
有者。意言現外所有量。准外道宗。即至教
譬等。是現之外所有。據大乘。即比量是。後
比量中言比所有。准可知。疏又助難言外道
量至餘不立故者。此中意説。佛法自宗許至
教量。仍現似攝。喩等佛宗先無。外道量云非
比極成所量。此之有法。比量現量之外道擧
至教等所有量故。望佛法一分不成。疏中
猶云能別一分。不法師自此疑内外。何法
須云立二耶。答。據實二皆成。現比外有量
爲無同喩故更互成云云
邑記云。疏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此説至教
量極成現外之所有也。問。何不直以至教
量爲有法耶。答。若總成至教量非現量攝。
即有一分相符之過。大乘亦説散心縁教非
現量故。若別成一分定心所縁至教非現量
攝。復恐大乘與作決定相違過云。定心所縁
至教是現量攝。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
量。由此不可直言至教非現量攝。故下言
挾帶是也。疏又量所攝至簡非量相符等者。
問。擧宗之時。已相符訖。至因方簡。豈不遲
耶。答。量既未成。因簡何失。宗中未簡故此
簡之。疏之意也。然准非量。雖現所有非是
現所有量。宗中説言現所有量。即已簡訖。故
知量所攝。言不簡相符過也。宗中已簡。因
更簡之。一何繁長 今以義准 彼因中言量
所攝者。意遮有法自相相違過也。且彼量
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意許至教是現所
有。大乘不許現外有至教量。故尋言難云。
汝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是現所有量。極成
現比所不攝故。如非量。准四相違量。同喩
許改。故此無違。又決定相違有其四種。此
則有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耳。爲簡此過故。
因中置量所攝言。非必簡彼非量相符過
也。且爲此釋。然疏深意。愚未詳之。疏陳那
菩薩與作決定相違等。問。夫決定相違。有法
仍舊。今何改之。答。外道本量。正以現所有
量比所有量而爲有法。餘文簡過。非正有
法。設爾不同無違理失。然此相違量。理稍
難解。且有法既言非現。法中而言是現。豈
無自語相違。又云。極成比所有一分不極成
量。即散心縁至教及義准量。亦在其中。今若
成此是現量攝。復有一分違宗之過。若以
一分之言簡義准等。即因便不定。爲シハ
現量。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一分定心所縁
至教是現量攝。爲シハ如散心所縁至教。極成
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一分不極成量非是
現量攝耶。宗中既言極成比。故得以不極
成比。以爲不定也。有此多過。消息亦難。本
量既稱傳立。陳那之量亦是傳聞。既無典據
可憑。有過不即爲難。但是疏主因言叙耳。
疏有助難至餘不立故者。此乖疏後注加之
中。意云。本量所立現所有量之中。雙合至
教及義准等。以大乘許有至教。不許義准
故。云一分不極成。准前所引之量。乃是一
分所別不成。非能別也。然准備法師理門
抄。亦叙此量。彼云。外人爲明二量之外別
有餘量。立比量云。現量必有比量。不攝
餘別量體。以是量故。猶如比量。疏准此量
故云能別不成也。今更加一難。准前疏所
引外道量。云非比極成所有量者。即是意許
至教量也。言中不得顯陳。故密含之。即現
所有中至教量。非至教量。而爲差別相違
量。今違彼意許。與作有法差別相違量云。
汝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是至教現所有量。
極成現量所不攝故。如比量云云
孝仁記云。文以佛法許比量是現所有者。佛
法許比量現有所有ニシテ非現量攝故。是現
者。非現量之現。是現有之現也。一分者。現
所有之法有比量及至教故。一分之比量相
許。故有相符之。文言極成現量者。問。比量
之有法唯名現。何故簡過處。然名現量耶。
答。是以顯極成。現者有二意。謂現量及現
有也。文然挾帶説者。現所有至教
ヲカキテ説言也。文言所有者。又簡自語相違
者。問。若爾者。五頂之應有性非有性言
何別耶
至教量者。基師意。且見道以上菩薩之可爲
定量教起之智。名至教量。是至教之量。依
主釋也。測師意。是證知聖教智違故。名
違聖教也。問。若二乘之起教之智。名至教
量也。答。爾所以者。三乘皆起無漏智時。明
了諸法故也。陳那與作相違決定之宗云。
比所有者至教量也。現所有者義准量等等
喩量也。一分者即至教及喩量等也。彼外道
如次於現量比量攝不許故言也。基師之
意。見道以上之智名至教量。是起聖教之
量故言也。二量之中。何者是現量智也。測師
之意。知證正教之智名至教量。是二量之中
比量智也。問。如何非現也。答。見道以上之
智。雖現量縁諸教。而依彼地上之人非立
至教量唯依下地之人智而至教量立故也。
問。即比量ノモノヲ何故從比量外別立也。答。
以因而比知。及依正教而比知。別故別立
也。問。若爾者。現量以縁正教及餘法故。應
開二種也。答。見道以上現量。雖縁正教。
而約彼位之智以非立正教量。故非例也。
若上位智ニオキテ若現量分明知正教及餘法
名現量。若違於此智名違現量也。若上位
トモ起有漏心等縁正教名正教量。是比
量智。何故名比量者。其縁正教而比度義
故。若違於此名違比量也。是測師之意也
云云
明燈抄云。又傳立云者。有人傳云。此即賢法
師北川傳。量法師集此比量也。然未詳也。
軌法師亦述外道二量。而其作法與此差別。
陳那既立二量義訖。外道等師聞此義已。
彼宗所造因明論中。即執離此二量之外別
有所量。爲欲了知彼所量。更立餘量。即
立二量破陳那宗。此即第一量也。言非比
等者即有二義。一爲簡一分相符。若不言
非比。但言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者。以
佛法許比量是現所有。非現量攝故。二欲
取比量以爲同喩。即爲顯因三相故。言
極成現量者。簡不極成。外道不許至教亦
是現量所攝。佛法亦許現量攝故。然宗中
言極成現不言現量者。外道不許至教極
成現量中攝所有。若但言現所有時。外許。
爲簡一分不極成故。但言現所有也。今簡
處云極成現量。顯意所許耳。文言所有者
至非現量攝者。言所有者亦有二義。一簡
自語相違。於有法中。既言極成現量。於宗
法中。復言非現量攝。前後相違故自語相違。
二欲詮至教是現所有。今現量所有及現所
有。二意挾帶而證。故云所有量也。以大乘
至教量一分現量攝故者。至教名義有其二
種。一者至人所説名爲至教。唯約聖説。二
者教能至理名爲至教。亦通凡説。今云一
分者。通凡至教非現量攝。此約散心爲
簡彼故。云一分也。言量所攝故者。簡非
量相符。大乘許非現量攝故。問。因明之法
簡三支過。其處各定。云何今以因中量所攝
言簡宗中相符過耶。答。因中語勢及於宗
中能顯宗過故。於因中簡宗過失。若勢不
及。即於宗簡之已盡。何須至因更簡宗
過。文又成立離至後簡准此者。此第二量也。
陳那菩薩與作決定相違者。此爲外道第一
量作決定相違也。取其一分者。夫至教量
有其二種。一唯聖者教名至教量。二但詮
至現名至教量。此約凡説。今取聖者教名
至教量。故云一分。若雖凡夫。得定凡夫詮
理之教。亦名至教。即現量攝。今簡散心故
云一分。文成離比至唯立二量者。此新師所
立。非外道也。能別之中犯他一分不極成過
者。能別比量中。散心縁教名至教者。許比
量攝。此之一分他不許。故犯一分過。義准
譬喩等量。佛法陳那不別立故。亦犯不成
云云
明詮噵云。言量所攝者。意云。量者通三量
等。謂現量・比量・至教量等也。量トイフニ所攝
故。言因中言極成簡隨一過等者。意云。爲
簡不極成現量故。云極成現量也。何者。佛
法所立現比二量之中。現量是名不極成量
也。至教量亦現量中攝故云不極成。外道
不許至教量現量トイフコトヲ故。若佛法亦
同外道立三量。謂現量・比量・至教量也。此
三之中。現量ニハ不攝至教量故。云極成現
量也。若不簡不極成現量者。有自隨一不
成失。外道二量中現量至教量トイフコトヲ
不許故云云
又云。言爲如非量所不攝故非別有體者。
問。此義難思。既有非量心。何今云無別體
耶。答。安況大徳記云。雖有非量心。而今意
者。現量比量並名量也。其非量者。不名量
也。非如二量是有體故云無體也。非シテハ
量有トモトシテハ無也云云此猶未了云云
又云。備云。因時總簡宗過。即顯因時。亦簡
喩過。喩時亦簡宗因過也云云
因明要義抄下云。安光師問。成立現比量外
有餘量之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現量所
不攝。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比量
云 後量更不記此初量因置量所攝之簡別而
遮何過耶。諍教法師山階寺講時
答。如文
簡非量相符
云云問。疏師如是説。而邑師呰破者。若有道
理耶。答不通。自上他問答問。先彼二量作法如
何。答。基云。外道立宗現比量外有至教等
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極成現
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量。又成立離
比量外更有喩等者。以大乘許喩量等非
現量攝故。立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非
比量攝。極成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
已上私若離異喩者。應云諸現量所攝。皆
見極成現量所攝量所攝。如三量中現量
也。意云。三量中現量。此是極成之現量所攝。
是即亦現量比量至教量トイフ通名之量所攝
故也此明極成現量爲異喩也若約不極成現
二量中是也爲異喩者。應云諸現量所攝
者。皆見不極成現量所攝量所攝。猶如二量
中現量此約不極成現
量爲異喩也
今此比量。以極不極成
現量攝異喩故。如是離耳。問。若爾有不定
過。何者。爲シハ如二量中現量。極成現量所不
攝量所攝故。現所有量所攝。此不定何免耶。
答。此是共量。著他不定故。不爲眞過也。
問。此二量誰所立量耶。答。基云。又傳云。外
道立宗已上沼續云。又傳云。外道立宗已上
周云。此是貞法師北川傳。量法師集此比量
也。清云。此疏主見法師説云。恒州明量法
師。叙外道立至教等量故。作斯破文叙
之。餘師不明。燈抄云。又傳立云者。有人傳
云。即此貞法師在北川傳。量法師集此比
量也。然未詳也。軌法師亦述外道二量。而
其作法與此差別已上問。若爾此是明量師・貞
法師所立量。又此外道爲破陳那二量故
所立量。今何勞述此二量耶。答。基云。有依
於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現比等必比量
攝。如疏具述。有過不習已上 已下注軌疏下
卷云。若諸心識得自相者即是現量。得共
相者即是比量。問。似現似比得何相。答。但
得共相。問。若爾即立比量所攝。何故得名
似現似比。答。由縁共相不異。但是比量所
攝 由約所似有殊別分似現似比。問。以・似
似於現。即非現量攝以似似於比。應非比
量攝。爲顯此難立比量云能似比量應非
所似量攝似所似量故如似現量
難欲令似比量體是喩量等攝也。答。對所
説能似名有現比分。望境但縁共體。同比
量攝。前所立量有相違因過。謂能似比量攝
似所似故如似現喩。已上應師亦同。
燈抄云。又有依於此等者。述軌師説也。有過
不習者。即軌師疏云。前所立量有相違因過。
即法自相相違過。謂能似比量攝等已上基師
既云軌師比量有過不習。而勞數明量師等
比量。何不述其量意。又既外道立此二量
以破陳那。陳那還破外道。若爾陳那宗何不
得所破量意耶。問。就初量。言非比者簡
何過。答。簡一分相符過。又欲取爲同喩。言
一分相符者。佛法立比量二量中
比量
是現所有
量非現量攝。若不言非比者。此比量預宗。
故一分相符。又取此比量欲爲同喩。若取
此比量爲同喩時。有同品定有性。因具三
相故基云。言非比者。簡一分
相符。以佛法許比量是
現所有非現量
攝故。欲取爲同喩。即爲顯因具足三相
已上燈抄云。言非比等者。即有二義。一者
爲簡一分相符。若不言非比。但言極成現
所有量非現量攝者。以佛法許比量現所
有非現量攝故。二欲比量以爲同喩。即顯
因具三相故已上問。何云比量此現所有非
現量攝。答。言現所有量者有法。意謂。因現
量之外所有至教量也。問。若爾比量此非自
現量之外所有至教量。今何云比量此現所
有量非現量攝。答。雖比量此非自量之外所
有至教量。而從現量外所有之義同故。云
比量此現所有量也。問。次云極成者簡何
物耶。答。簡不極成。謂佛法立現量攝之至
教量。此是定心所縁之至教量。外道現量不
攝之至教量。今量極成簡別。以簡此不極成
至教。取立敵共許有至教量故也下注基云。
言極成現量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
是現量攝故已上燈抄云。言極成現量者。簡
不極成。外道不許至教亦是量所攝。佛法
亦許現量攝故已上注了又有人言先徳極成之
言。此簡不極成。現量謂二量中現量也。此是
攝至教之現量。今外道不許之故。言不極
成現量。今有法現量。此三量中現量。謂不
攝至教等之現量云云亦無違也。問。若爾應
言極成現量所有量。何但言極成現而不
言現量耶。答。外道不許至教此極成現量
所攝。若但言極成現所有法。外道亦許故。爲
簡一分不極成。但言極成現。燈抄云。然宗
中言極成現言現量者。外道不許至教
極成現量中攝所有。若但言現所有時。外道
亦許。爲簡一分不極成故。但言現所有也。
今簡處云極成現量。意所許耳已上仁云。文
云極成現量者。問。比量之有法唯名現。何故
簡過處。然名現量耶。答。彼言顯極成現量
現所有量言者。自語相違可有。爲簡此過。
而意許用而不用言顯也。是以顯極成現
者。有二意。謂現量及現有也已上問。言極成
現者。此極成現量トイフコトソ若爾應云極成現
量非現量攝。答。若言爾者。有自語相違。何
者。既云極成現量非現量攝。故自語相違。
基云。言所有者。又簡自語相違。若直言極
成現量非現量。既云極成現量得非現量
攝。故有相違已上問。若爾現所有量者何
ハハ答。言所有量者。挾帶所有及現所有
二意。挾帶而説故云所有量基云。言所有者。
又簡自語相違
又若不言所有。不詮得至教量是現所有。
然挾帶説故云所有量已上燈抄云。文言所
有者至非現量攝者。言所有者亦有二義。
一簡自語相違。於有法中既言極成現量。
於宗法中復言非現量攝。前後相違故自語
相違。二欲詮至教是現所有。今現量所有及
現所有。二意挾帶而説故。云所有量也已上
言邑云。現所有者。此説至教量極成現外
之所有也已上周云。現所有量者。除現量外
所有之量即聖教量等是也已上清云。現所有
者。爲現量外所有量即至教量也已上挾帶
説者。周云。以所有言含至教等名爲挾帶。
清云。所有量已便至教量也已上私今案唐和
記意者。約現所有量有二義。一者現量之
現所有義。以遮遣自語相違。二者現有之現
所有義。以之詮得至教量。初此現量之外所
有義。後此現有義。今挾帶此二義名現所
有。故云挾帶説已上注
問。以言現量外所有至教量。而既應詮得
至教量。今何言現有而詮得。答。雖現量外
所有。而不能詮至教量此有。今言現有時。
正詮得有至教量。故當有二義以名所有。
問。若爾言極成現所有量者。此極成現量之
外所有至教量也。即以此極成現量之外所
有至教爲有法。若爾不言現所有量。而直
言極成至教量。亦所別極成無過。若爾何故
直不言極成至教量而言極成所有量耶。
答。此是挾帶之意。是故不言至教量而言
所有量也。言挾帶者。言陳之中言所有量。
而意挾帶定心所縁至教量而爲有法。故云。
挾帶也。問。何故直不言至教量。而必須挾
帶耶。答。邑云。若於有法處總言極成至教
量者。宗一分相符。何者。陳那亦許散心所
縁至教一分是比量所攝。而現量所不攝故。
若爲遮此過。於有法處別言定心所縁至
教量者。陳那與外道可作決定相違過。決
定相違過云。我定心所縁至教量應現量攝
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現量上來
大意。外道立宗時。於有法處。若總言極
成至教量者。即有一分相符。若別言定心
所縁至教者。因有相違決定。皆應有過。是
故立宗之時。意中挾帶定心所縁至教。而言
陳云現所有量。故云挾帶也。問。此決定相
違乖因明軌。何者。因明之法。若共比量共違
爲過。若他興自非爲過。若他即他違自比
自違。皆以爲過。今外道所立是共比量。今所
著決定相違是他相違。豈名實過耶。答。陳
那所咎非是本量。但於有法處。若別擧定
心所縁至教。以爲有法者。應有此過。意云。
若外道立他比時。即應有他決定相違過
上來
染意
又問。外道量亦若有有法差別過。何
者。現所有量者。有法自相。定心所縁至教。
非定心所縁至教。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
定心所縁至教。即作相違云。現所有量應
非定心所縁至教。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
故。猶如比量。答。是似有法差別。何者。違自
教故。自教之中。説有定心所縁至教故也。
問。因言極成現量所不攝者。先彼極成者
簡何過耶。答。簡隨一不成。何者。極成者簡
外道不許二量中現量。而取立敵共許三量
中之現量故。至教是立敵極成現量所不攝
量所攝故下注基云。極成者簡隨一過。以大
乘至教量是現量故已上備云。自隨一不成。
何者。二量中現攝於至教故。外道不許。若
以極成言不簡不極成現量者。自隨一也。
續云。至教量一分現量攝故已上意云。定心所
縁至教量之一分。是現量所攝。今外道不許
是現量。即二量中現量故。以極成言簡除
之。燈抄云。以大乘至教量一分現量攝故者。
至教名義有其二種。一者至人所説名爲至
教。唯約聖説。二者教能至理名爲至教。亦
通凡説。今一分者。通凡至教非現量攝。此
約散心。爲簡彼故立分也已上私此明續文
以上注
問。次言量所攝者簡何過。答。一者簡不定
過。二者簡非量相符。言不定者。疏云。簡不
定過爲シハ如比量。極成現量所不攝故。至教
離現別有耶。爲シハ如非量。極成現量所不攝
故。非別有體耶已上備云。文言量所攝簡不
定過等者。意云。量所攝者。是通名量所攝
也。謂現量至教量トイフ通名量也。文爲如比
量等者。爲シハ如比量1。極成現量所不攝故。至
教量離極成現量而別有體耶。爲シハ如非
量。極成現量所不攝故。非別有體耶。問。何
故非量非別有體耶。故疏上卷云。似比總入
非量。是以八義體唯有七。由似現似比總入
非量故。言八義體唯有七者。一眞能立。二
眞能破。三似能立。四似能破。五眞現量。六眞
比量。七非量。既非量別有體故已上下注
疏上卷云。八義體唯有七。邑云。似比既殊。
何合爲一耶。答。倶無階定。正智不生故非
量。周云。似現似比倶是非量。是故八義體唯
七。略纂一云。似比即似現體無故。不相違
故。取共相故已上燈抄第一云。問。似現比者
眞現比外別體性。豈得二量皆攝盡耶。答。
現比二量攝諸量盡。似現比體非是量。名
爲非量。故二不攝。於理何妨。問。似現似比
於二相中爲得何相耶。答。於二相中唯
得共相。問。若爾應是比量。何故説言似現
似比總入非量。若許立二似量者。即不得
説唯有二量。答。但言直比必取共相。不
言一切取共相。皆是眞比。而智共相義寛。
眞比義狹。以其稱理取共相者名爲眞比。
雖取共相。不稱所量。妄作異解。名似現
似比。既不稱理之量故唯二量。豈容二似
得入量數也已上備記第二云。測師云。至教
等六量唯比量攝。現量不攝。基師意云。至教
量唯現量攝。譬喩量・義准量・有體量・無體
喩・呼召量。唯比量攝以此義
爲正
 然沼續無此
不定作法文。但云量所攝簡非量相符云云
何故削此文。謂此不定過。是似不定故。何
者。非量是望非現量所攝宗。是宗同品。而同
品所攝。何以此同喩中法爲異喩作不定
過。是故沼削不存。又有人云。此不定。意云。
似現似比是同一體。何者。二倶非量故。故云
非別有體。非謂與現量一體故名非別
云云此亦不然。今取非非量有別體以
爲不定。非取似現似比非別有體義作不
定故也。而今非量與現量別體故。不作不
定敵是過故。以爲似不定也已上
注了
問。又量所
攝簡非量相符者。意何。答。大乘許非量此
現所有量非現量攝故。今言量所攝而簡
除之。疏云。又量所攝簡非量相符。以大乘
許非量現所有量非現量攝已上意云。非量
者。除現量之外所有至教量之外ニシテ非現
量攝。沼續云。以大乘許非量現所有非現
量攝已上現量之外所有非現
量攝。亦可意同
問。因明之法簡三
支過。其處皆定。因喩之過即其處簡宗過亦
爾。今何云因處簡宗過。云若因處簡宗過
者。亦應宗處簡因喩。及喩處簡宗因過耶。
答。基師意云。量既未成故。因簡宗過有何
過失。何者。宗中未簡故。於因中簡耳下注
云。問。擧宗之時已相符訖。至因方簡。豈不
&T051985;耶。答。量既未成。因簡何失宗中未簡。
故此簡之。疏之意也。燈抄云。問。因明之法。
簡三支過其處各定。云何今以因中量所
攝云簡宗中相符耶。答。因中語勢及於宗
中能顯宗過故。於因中簡宗過失。若勢
不及。即於宗中簡之已盡。何須至因更
簡宗過已上備云。文非量相符者。本記云。直
云極成現量所不攝者。答可云。爾由非量
極成現量所不攝故。故云相符也。此者因
時成簡宗過也。即顯因明亦簡喩。先喩時
亦簡宗因先也已上准此記文。可答前問
耳。問。量所攝云此簡相符者不然。何者。宗
既言現所有量。非量已簡。今何言量所攝
時。方簡此過耶。邑云。然准非量。雖現所
有。非是現所有量。宗中説云現所有量。即
已簡訖。故量所攝云不簡相符過也。宗中
已簡因更簡之。一何繁長已上頴云。謂若於
現所有宗中。已挾帶非量。又於因中言極
成現量所不攝。豈不符他大乘也。問。宗中
既亦挾帶非量訖。即應擧宗法已即有相
符。何擧因方有此過。解云。宗有法中。應云
非比極成現所有量。所攝量既非量。即無相
符。其比量非量並爲同品。極成現所不攝因
同品遍有也。若不定宗有法中簡非量。其極
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因不遍有法。即因
有一分兩倶不成。故因中簡者非也。又若有
法中簡非量已。其非量即爲同品。因中若
加量所攝故。即同品一分非定有過。非量
不是量所攝故。故知。量所攝云宗中量。將
爲契理也已上此頴師意與邑師異也。何者。
此師意云。有法應言非比極成現所有量。故
云宗中簡非量。因中不簡。其因應言極成
現量所不攝故。然此師違基作法故。今依
邑師。而一分能立不成非是過。故頴師之難
爲無用也。不麁。答。似現量似比量倶名非
量。此似現量似比量。倶此有現所有量義。今
何倶言非量。雖現所有而所有量故。非量
已簡也。問。若爾非量有現所有量義者。不
應言量所攝故時。簡非量相符耶。答。凡
因此有法上之義。若爾量所攝故因。此有法
至教量上之量所攝義。意云。現量比量至教
トイフ通名之量所攝義也。故似現量等。自然
不得類也。問。此通劣不稹。若非量有量之
義故。言現所有量時預者。既有量義故。劣
應預量所攝故因。若此簡者。彼亦簡耶。答。
問。若爾因言量所攝者簡何過耶。答。依邑
師者。遮有法自相相違過。何者。現所有量
者。外道意許至教此現所有。大乘不許現量
外有至教量故。尋意許難云。汝非比極成
現所有量。非是現所有量。極成現比所不攝
故。如非量。唯四相違同喩許改。故此無過。
又決定相違有其四種。即有法自相決定相
違過。邑記中卷云。今以義准。彼因中言量
所攝者。意遮有法自相相違過也。且彼量
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 意許至教是現所
有量。大乘不許現所有至教量故。尋意難
云。汝非比極成現所有量非是現所有量。極
成現比所不攝故。如非量。准四相違。同喩
許改故無違。又決定相違有其四種。此即
有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耳。爲簡此過故。因
中量所攝言。非必簡彼非量相符過。亦爲
此釋。然疏釋意。愚未詳之已上又邑記中卷。
明唯識比量之處云。唯法自相相違。即同喩
倶舊。若唯決定相違。即喩因倶改。若法自相
決定相違。其喩必改。其因仍舊已上
問。此相違意。外道意許至教是現量之外所
有量故。云現所有量。今大乘不許現量外
有至教量故。作此相違。若爾現量外至教
爲有法。其比量及義准等五量。何處攝耶。
答。異喩攝也。問。若爾比量及義准等五。是極
成現比量所不攝法。因等此上轉。此不定因。
何名眞有法自相相違耶。答。因既云極成
比量所不攝故。是因不轉故無不定。此量邑
師意耳。然不定過不得免。可思。何者。比量
雖非極成比量所不攝。而尚此極成現量所
不攝故。此因於比量上轉耳。義准等不轉
言。又問。陳那亦許現量外至教量。何者。散
心所縁至教是現量之外所有故。今何以此
爲過耶。答。外道意許現量之外所有定心所
縁至教量。今陳那不許之故。與作有法自
相相違也。又問。本量因此極成現量所不攝。
而今相違因云極成現比量所不攝。此既改
因。何名有法自相耶。答。此意未許。本量因
但言極成現量所不攝。是故此因於同喩比
量上而得轉。若言極成比量所不攝者。何
比量轉。又若言極成此所不攝者。此改本
因。而彼師本作法云。法自相有法自相等相
違決定。其喩必改。其因仍舊。今此既云有
法自相相違決定。若爾可用舊因。今何得
改。又若不改本因。直云極成現量所不攝
者。因即不定。何者。散心所縁至教及義准等
量。立敵共許極成現量所不攝故因此上轉。
若爲遮此不定故。改因言極成現比量所
不攝者。此既改本因。故非有法自相相違。
進退有過。何通耶。答。未詳可思。又問。此
比量有法是定所縁之至教量。以比量爲同
喩。今疑也。現量并散心所縁之至教并義准
量等五。於何處攝耶。答。散心所縁至教義
准等。并二似量。皆爲同喩。現量即異喩。於
現量有不極成量。不極成量二量中
現量也
爲異喩。
因即不定。何者。不極成現量。此極成現量所
不攝故。答。無此過。何者。今此外人量此共
比量。不極成現量是他所許法故。共因不
轉。有何不定自上初量問。基疏擧後量竟
云。簡過如前已上唯前後簡過如何耶。答。准
前者言非現者有二義。一爲遮相符過。何
者。大乘許現量極成比量外所有量比量故。
二以此爲同喩也。極成比所有量者。極成
簡不極成二量中比。而取三量中極成比
也。云比所有量者。一爲遮自語相違。謂若
心許極成比量之外所有至教量。而言陳中
云極成比量非比量時。即言陳中犯自語相
違。又云所有者。此挾帶之義。若不言所有
者。不能詮得至教。此法所有故也。問。直云
極成至教等非比量攝。亦所別無過。何故
言所有耶。答。若極成至教等。即一分相符。
何者。大乘亦許定心所縁一分至教非比量
攝故。若爲避此過故。於有法處。別言散
心所縁一分至教及義准等非比量攝者。即
大乘而可作相違決定過。謂汝我散心所縁
一分至教及義准等。是比量攝現量所不攝
量所攝故猶如比量。故可挾帶。准前思
之。上來宗支。是攝於散心至及義准等故。
外道不許。若以極成言不簡不極成比量
者。自隨一不成。今言極成比量者。簡外道
不許二量中比量。而取三量中比量也。散
心所縁一分至教及義准等。是立敵極成比
量所攝故。准前可思之。言量所攝故者。
遮非量不定。謂爲シハ如現量。極成比量所不
攝故。至教等與比量別體。爲シハ如非量。極
成比量所不攝故。非別有體耶。此不定是似
不定。何者。非量是宗同品。而同喩所攝。何
以同喩中法爲不定敵。又量所攝者。簡量
相符。何者。大乘亦許非量此比所有量非比
量攝故。宗有相符。今言量所攝時。此非量
於有法處被遮。故無相符。邑云。量所攝故
者。不簡非量相符。但遮有法自相相違過。
准上可知之。問。此後量以散心所縁一分
至教義准等大有法。以現量爲同喩。彼定
心所縁至教及比量義准等五量非量等。於
何處攝耶。答。非量同喩攝。比量及義准等異
喩攝。極成比量之上因不轉。不極成比量之
上因轉。故不定。何者。二量中比量不極成。此
不極成比量是極成比量所不攝故。答。今是
共因。何唯他許法之上轉。故無不定。具准
前思之自上
後量
問。上來二量簡過已證。陳那如
何破此二量耶。答。基云。外道立量有陳那
作相違決定已上
問。其相違決定過何。答。與外初量作違決
云。非現極成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應現量
所攝。量所攝故。如現量。與外後量作違
決云。非比極成現所有不極成量應比量所
攝。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比量也此二量有
法處。基
疏初量不言極成比所有。直言非現比所有一分不極
成量沼續云極成比所有。後量有法。基疏・沼續同云
極成現所有一分
不極成量也
問。於所違量有法。前量云現
所有。後量云比所有。何故能違量有法中。初
量云此所有法。後量云現所有耶。答。所違
前量以比量爲同喩故。於有法處云非
比。而以現所有量爲有法。能違前量以現
量爲同喩故。於有法處言非現。以比所
有爲有法。後量所違能違亦然。問。若爾決
定相違。於一有法上互許能別。今所違前
量有法云現所有。能違前量有法云比所有。
有法既異。何名眞耶。答。於三量中。至教有
二義。一現量之外所有義。二比量之外所有
義。其所違量取現量外所有義。今能違量取
比量外所有義。言雖有異。而至教是一。所
違能違同以定心所縁至教爲有法。故無
過。後能所違亦准此悉也。問。次云一分不
極成者。意何耶。答。云一分不極成者。約初
量者。是定心所縁至教。約後量者。散心所
縁至教及義准等五量。名一分不極成。何者。
此至教等。陳那云現比所攝。外道云不攝。
立敵共不現比所攝極成故名不極成也
燈抄云。取其一分者。夫至教量有其二種。一唯聖者
教名至教量。二但詮至理名至教量。此約凡説。今
取聖者教名至教量。故云一分。若雖凡夫。得定凡
夫詮理之教亦名至教。即現量攝。今簡散心。故云一
分。已上備云。問。義准量是可非現比所有
量。何故今云非比極成現所有耶。答。外道
云。義准量是通比現所有。然並現比二量外
別有體。大乘云。義准量是比所有。非許現
所有。故云現有一分不極成量。今此現所
有一分不極成量可比量攝成立也。問。既
云極成現所有。何故亦云一分不極成耶。
答。上云極成二宗可餘宗也。准前至教量。
故。問。此能違二量中。初量有法是定心所縁
一分至教也。以現量爲同喩。彼比量及比
量所攝散心所縁至教。及義准等五并非量。
何處攝耶。答。於異喩攝也。問。後量有法。此
散心所縁至教。及義准等五量。同喩此比量。
其現量及散心所縁至教并二似。何處攝。答
亦異喩攝也。問。邑云。有法既言非現。法中
而言是現量攝。豈無自語相違何失耶。答。
無自語相違。何者。言非現。此是簡別。非是
有法。何名自語相違也。問。邑亦云。極成比
所有一分不極成量。即散心所縁至教及義
准量亦在其中。今成此是現量攝。彼有一
分違宗過者何。答。此亦爾。散心至教及義准
等。是異喩所攝。不攝有法。有何違宗也。
問。邑亦云。若以一分言簡義准等者。即因
不定。爲シハ如現量。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一
分定心所縁至教是現量攝。爲シハ如散心所
縁至教。成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一分不極
成量非是現量耶。宗中既言極成比爲不
定。有此多過。消思亦難。本量既稱傳立。陳
那之量亦傳聞。既無典據可憑。有過不足
爲責。但是疏主因言叙耳已上今何免此過
耶。答。邑既云。外量有此多過。本量既稱傳
立。陳那之量亦是傳聞。不足爲責云云何處
勞免也。問。此説不然。何者。基師擧軌量云。
今有過故不習。次擧此本量云。此量無過。
故陳那作決定相違。乃至擧決定相違量竟
云。簡過如前云云若能違所違有實過者。慈
恩何得集耶。又同軌可言有過故不習。何
故不爾。又沼師續時。同慈恩亦集亦釋。又
基疏之外處。助陳那難而難外道所違量。
若有過不眞決定相違者。豈沼師不簡陳
而更集亦助難耶。明知。邑釋者非也。問。若
爾邑師不定何免。答。此是似不定。何者。因
言比量所不攝者。三量中比量。及二量中比
量所不攝。今總立故云比量所不攝。今共許
比量及義准等五量并散心至教。倶二・三中
比量所攝故。因不得轉。是故無不定也。問。
若爾免不定時。即墮不成失。何者。因處亦
擧極不極比量所不攝時。其不極成比量。是
他隨一不成。何者。敵論之法故。答。此亦似不
成。汝我共許有有法定心所縁至教一分不
極成量。及同喩現量。二・三量中比量所不攝
量所攝故。既是共許因。有何不成。凡言因
者。是有法之上共許別義。比所有一分不極
成量。汝我倶許二三量中比量所不攝。是共
許因法故具初相。有何不失也。問。因既
言極成比量所不攝。今不極成比量及義准。
皆是不極成比量所攝。極成比量所不攝故。
其因即轉何無不定耶。答。基疏及沼續並
云比量所不攝初量因現量所不攝後量因
無極成言。文外増加是後人咎耳然二量有法
處基疏文
初量有法無極成二字。直云非現比所有一
分不極成量。後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一分
不極成量平備云。此極
成二字餘也
沼續文。初後量有法。
共安極成二字。但因中疏及續並不置。問。
初量無不定者爾也。後量如何。答。此亦無
不定。何者。後能違量有法。以散心所縁一分
至教義等爲有法。以比量爲同喩。其現量
及定心所縁一分至教非量等。皆爲異喩。此
現量所不攝故因。此異喩上不轉。故無不
定也。問。尚有同全異分不定。何者。現量所
不攝故因。於異喩一分非量上轉故。故作
不定云。爲シハ如非量。現量所不攝故。一分
不極成量。非是比量攝耶。答。又問。沼續於
慈恩疏外更助難云。又助難云。准外道量。
能別之中犯他一分不極成過。以至教許
有。餘不立故。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
已上今助難者。是難誰量耶。答。唐説不
同邑師。難外道初量故。邑記云。此一段疏
後注加之。其中意。本量所立現所有量之中。
雙含至教及義准等。以大乘有至教不許
義准故。云一分不極成。准前所引之量。乃
是一分所別不成。非能別也已上周師云。前
解量意。除現比外所有至教譬喩義准等量。
佛法之法之中。但許立至教。自餘譬喩等
皆不立。今彼法中。既總包彼故。望佛法是
一分過。如何是。亦如第二量非現極成比
所有量。言所有者。佛法但許有至教。不
許譬喩等量。今立即是一分所別不成。據助
難中。合有一分所有過。合有能別過。或
可有即是隨一別不過。何者。非量攝即是
能別。佛法都無義准等量。何論攝與不攝
已上此二記中。今周師釋。何者。所違初本
量有法處。不含散心縁至教及義准等。何
云一分所別不成。故知邑非也。更有略纂比
量。具如別抄云云
  今案。欲成至教量能所違比量。其旨難
辨。仍集安光・淨教兩徳問答等。欲探其
意。然而文廣而義繁。學者易迷。今出其
要者
問。現量心可通縁自共二相耶。若縁者。
便違依二相立二量之義。若不縁者。佛
地經并唯識論。明妙觀察智云。善觀諸
法自相共相
疏云。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
縷貫花。此名共相。亦與經中共相體別云云
明燈抄云。其二相體今略明之者。何者名爲
自相共相。言自相者。相謂體相。眞俗諦法
自性差別。自體即相。故名自相。言共相者。
但是名言。増益假立。非離自相有共相體。
依大乘説。諸法自相。性離名言及分別智。
唯無分別證智方知。諸法共相。離於自相施
設無故。對名言及分別智。於法自相増益
建立。無別自體。稱之爲假。遮得自相説
共相名。今云一切諸法各附己體等者。就
因明宗説二相名。各附己體名爲自相。寛
通諸法名爲共相。亦與經中共相體別者。
佛地論中自有三釋。一云。定心通縁自相共
相。並是現量。而因明中約縁自共立二相
者。據散心説。二云。定心唯縁諸法自相。然
由共相方便所引。縁諸共相所顯理故。就
方便説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
三云。如實義者。因明二相與經不同。因明
意者。諸法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
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散心立一
類種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
共相。如此共相要是散心。分別假立。因明説
此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假立分別皆名
現量。雖縁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
故皆名自相。定心縁時。親照自體名縁自
相。因明論説諸法上實義。皆名自相。此經不
爾。故不相違。經説共相。因明論中自相攝
故。雖有三解。親光意存後釋爲正。故於
後釋稱如實義。所以爾者。由初二解皆不
分別經論共相有差別故。既以苦等爲因
明論所説共相。然因明論所説共相。謂是假
智及詮所得。豈彼共等假智詮得。故初二釋
皆非正也云云
  私云。若依因明自共相者。現量心唯縁
自相。若依佛地經説。亦縁共相。是即如
實義者意也。仍可悉其心矣
定賓疏五云。尋諸聖教。建立二量少有差
別。要先得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亦懸
叙理門・入理等摧邪。因明所判二量。一向
決定。無有雜亂。自有餘教隨宜説故。互有
交渉。言交渉者。於比量内。有極易解分明
可見者。假立以爲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
心之内極善比校。亦存假説以爲比量。於
中應以三門分別。一者總略解釋。二者辨
其二相。三者明其二量。且總略釋者。謂理門
等因明宗中意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校
了知同異。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瓶上
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同。
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義。
若唯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説無常。
兩處相比知其義同。名爲共相。共者同義也。
既同瓶等。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有分別
比校同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入無常觀
定心内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所變相。獨觀
此境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
現量。亦如眼識得色境時。稱可長短方圓
等相。獨受此境。不能分別此所得長與餘
長同。此所得短與餘短同。此方圓此青黄
等。乃至廣説。應知亦爾。是故不能分別同
異。然得前境。説爲現量也。先得同説。離
名言相立爲自相。取名言相立爲共相。即
依二相以立二量。故論文云。由此能了自
共相故。今詳。此釋不極盡理。且如比量立
無常名。由於瓶上先識無常。比校聲上復
有無常故。於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並
二處相同。方始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
謂爲比量也。若在定中觀無常相。佛菩薩
等後得智中立無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
相。而是獨受此現前境。不待餘境相相並
而立。此但得説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爲
現量。不可全説不取名言方名現量也。
故知。古徳但以名言立名爲共相。即依此
立以爲比量者。不盡論意也。第二辨其二
相者。謂因明中立自共相。與餘經論義亦
差別。如餘教中。色聲等體以爲自性。亦名
自相。常無常我無我等。是自性上差別義門。
名爲差別。亦名共相。謂色望聲。相状不同。
但名自相。而無常等。色聲即同。名爲共相。
今因明中。或有攝彼自性差別自共二相合
入自相。即如定中觀色無常。以其此是獨
受現境。不以比校種類而知。若色自相及
無常共相。總名自相。或有攝彼自性自相
入共相中。即如散心安立色。由於餘處先
識色名。今見此色能立色名。若其先來未
曾識色。於此現色必定不能立名爲色。
故此亦是種類名言假立。無異入共相攝。
種類名言下當釋之。立聲香等諸自性名。
准應知。故諸教中自相。或入因明共相之
中也。由此義故。佛地經中釋佛妙觀察智
云。又如世界大小輪山之所圍繞。如是如
來妙觀察智。不愚一切自相共相之所圍
繞。佛地論第六卷難云。如來淨智現量所攝。
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
何二量依二相立。彼論正義釋云。如實義
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説一
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相
共相皆是實義
以諸法
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心
所觀色等
自相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
己體。不於自外他受相比也
此即佛地論師釋
因明中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
二相也。佛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
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
即如色名以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
色立此名義。由其先於餘處色中識此名義。是故
通於一切處色。色既如是。聲香等及無常
等一切諸法。皆有此通。如縷貫花也
此要散心
分別假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
宗共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及差別自相及
共相入共相中也。由此故知。諸餘教中共
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
明中共相之門。又餘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
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
故須識其教門差別互也。第三明其二量
者。若准一心立唯識義。自心所現名爲現
量。其義最寛。通於現教現比及以非量。悉
名現量也。此義如下量果中釋。今者且釋
二量相對。若因明中依自宗義二相立者。一
向不離。因明二即如向者佛地論釋。以之爲
正。故依二相以立二量。取其意趣爲略
義者。獨受現境不待比餘所知之相。名爲
自相。依此自相故立現量也。要待比餘方
識此境。共相比校所知之相。名爲共相依
此相故立比量也。故論文云。由此能了自
共相故。此是因明中義也。然有餘教現比二
量或有相離。謂或就於比量之中假説現
量。如瑜伽第三十卷。釋毘鉢舍那義中尋
思六事。一義所詮
義也
二事内外
二事
三相自共
二相
四品黒品
白品

五時三世
之時
六理。理有四種。一觀待道理。二
作用道理。三證成道理。四法爾道理。就證成
中自有三量。凡諸修觀無不尋思如此六
事。且不淨觀尋思六事者。前五如彼。就尋
思理中。尋思三量。一者尋思至教量。如彼
論云。復作是思。如世尊説。若於不淨善修
善習能斷欲貪。是至教量。二者尋思現量。
如彼論云。我亦於内自能現見於諸不淨。
如如作意思惟修習。如是如是貪欲不生。
是現量。三者尋思比量。如彼論云。謂作是
思。必無思惟能對治法。而於所縁煩惱當
生。准此尋思於三惠中。辨彼修惠。加行之
時得尋思名。亦得毘鉢舍那之名。聞思比
度。塚間青瘀能少伏惑。貪欲不生。實是比
量。與現量名。由現可見如此道理名爲現
量。不據離比度之心以名現量。又瑜伽三
十二。辨諸觀門有三種取。謂或見・聞。或心
比度。且如十二因縁觀中所明見者。如彼
文云。初修業者。由聞思惠分別取相。謂諸
有情由有種種無智愚癡。現見無常妄計
爲常。現見不淨妄計爲淨。現見其苦妄計
爲樂。現見無我妄計爲我。即知前説量之
中所明不淨者。是聞思心分別取相。現見
不淨也。此等意明。比量門中。別有一分現
可明見道理極成。假名現量。其實正是比
量體也。復有實是現量所收。假名比量。即
如瑜伽第十五釋現量義。簡除已思應思之
境。而取建立境界取所依境爲現量境。彼
文意説。有觀行者。於地境中思惟水界或
火風界。其本地境名爲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如彼文中釋此義云。此中地想即是建立境
界之取謂能縁之想也。相所變境即是唯識所變之境。
是故相心能建立境界也。此境有能縁之取
地者即是建立境界取之所依此所依爲所縁
縁生想也。前
文取者是能量境也。此
文所依者是所量也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非已思惟即現量境中簡非應思
惟。除已思應思也
地等諸界解
若未成時。名應思惟謂於地界思惟諸界。
復水界思惟諸界等也
若成熟。名已思惟。准此論文。於地思惟水
未成時。是聞思中加行之位。解若已成。是修
惠中入根本位。並於現量行中簡而除之。
瑜伽意明已思惟者。修惠之中根本成位。是
比量攝。此中意明十遍處觀之中。所見水
遍處境滿十方中。論中名爲勝解作意。是
假想觀故。就假想假名比量。而不建立以
爲現量。若據實理。是定心境。現前獨受。不
比餘知。是實現量。尋顯揚論。乍觀即謂一
同瑜伽。細審還與瑜伽差互。是故顯揚第
十一云。地等諸界。若解未成。是思搆所立。
解若成就。即非思搆。由非思搆之所成故。
名爲現量。顯揚即據根本位中。觀水爲地。
解已成就。即是定心。現量中攝。瑜伽即據定
境之中是假想故。比量中攝。各據一義故
不相違。且辨瑜伽由假想觀名比量者。彼
文解釋比量中云。諸比量者謂約諸法
以之爲境
屬有
爲故比知生便異滅之法。此義即攝定境
之中。於水觀地已解已成。成有爲相故等
也。詳諸教文。既有差互。智者理須隨應取
悟矣云云
  問
疏云
&T073005;注抄下云。前明三相因智之果者不
然。應准知。所作因之智及了烟因之智。論
文應云有正智生了知有烟及所作性。既
言了知有火及無常等。何得是因智之果
耶。一非也。比量可有相。現量何得有三相
耶。言此中雙明二量果故。二非也。此明了
宗量智之果者。比量可爾。現量何得有宗。
三非也。此中若始明所量之果。於前即無
量果。無量果者。即應未了火及無常。論説
了火無常等言復將何用。四非也。前若無
果量義未圓。何得已結文竟。五非也。此中
結文亦名爲量。亦者亦於前。若前未有果
即未是量。何足可亦。亦者乃是准前之義。
六非也云云
  可見上下文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八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日書寫。十七
日下午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九(第三十
九帖

  問。付唯識論所説自共二相。且定心縁觸
處之時。可得境自相耶。進云。不得云云
付之。一切定心皆是現量也。豈不得境
界自相耶。況定中起五識之時。定心與
身識倶。尤可云得觸處自相。如何
又問。以定心所縁可名共相耶
疏云。有説。自相如火熱相等。名爲自相
若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縁自相故云云
明詮導噵云。言定心縁火不得彼熱等者。但身
識及彼倶意識。覺熱觸故。餘定心等。不覺
熱觸故。應云縁共相也云云
疏下文云○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説。
通離合取故及與苦倶。明得彼火熱自
相故云云
  准此文。定心得熱自相歟。可尋
下文云。設定心中。尋名縁火等。亦是假
トモ不同。比量火有微盛。燒不燒異云云
明燈抄云。文可通彼難至離合釋難者。此沼
法師新續注加文也。竊觀此文恐有過失。
心細色麁等者。識之與根礙不礙別。雖得
自相亦不被燒。所以爾者。心細色麁故。此
意。色麁被燒。心細不燒。若色麁故得被燒
者。住於火中鼠何不燒。火鼠身識。豈不得
火熱觸自相。若得自相。如何不燒。且如上
界色尚不許下界麁火燒等者。初禪爲火災
頂。二禪爲水災頂。三禪爲風災頂。第四靜
慮三災不動。所以爾者。初禪以尋伺爲内
災患。二禪以喜受爲内災患。三禪以樂受
爲内災患。第四靜慮無内三災患故。不爲
外三災動。若欲界火至初禪時。以彼即爲
増上縁故。更起初禪火即燒初禪。欲界麁
火不得燒於初禪器界。問。欲界火災雖至
初禪不燒彼器。馬勝眼根雖至色界不見
彼色。若不見者。梵王・馬勝何得相見。答。下
火上器不但繋別。所變亦別。故不得燒。頼
耶變境雖繋地別。唯得變近不得變遠。馬
勝乘通至於色界。二人第八互變扶根。所
變同故得相見也。由此第八及身識等等者。
由此道理。於極熱捺落迦中。有情第八及身
識等。雖取火自相。而皆不被燒。第八離取
而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倶心性故。不
得被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文設定心
中至火等自相者。上明散心尋名假智不得
自相。今此文。明定心尋名假智亦不得自
相。問。若定心中尋名縁火等。亦是假智ニシテ
不得自相者。何故諸處皆云一切定心皆
是現量 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當
知皆是現量攝故。又佛菩薩後得智心。説法
聞法並縁名句。既不離教。何名現量。有漏
定心諸處亦説。青淤等想名分別故。既有
分別行相不同。如何定心皆稱現量。答。無
漏之心雖縁教起。然離分別無異ヲ以
故。無漏心皆名現量。諸有相道有漏定心。
對無相智名有分別。然於所縁如境了別。
無異行轉。故皆現量。今此中言定心亦名
假智者。縁假境故名爲假智。一切定心雖
縁假境。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餘法。
故名現量名得自相。既是假境。何得自相。
各附體故名得自相。亦現量收。而不得火
之熱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水火等等
者。二乘異生作十遍處觀等。名假想定。十
遍處者。地・水・火・風・青・黄・赤・白・空・識也。觀
一切法作地想。乃至觀一切法作識無邊
想。此所作想。唯内心思。不能實變。故名假
想。若入地菩薩無漏心中。作如此觀。是實
非假。故涅槃經第十五卷云。菩薩摩訶薩。水
作火相火作水想等。隨意成就無有虚妄。
興疏解云。諸佛菩薩順理修習慈定。實能
轉變前境。利益蒼生。非如聲聞。縁覺有相
而無實故。知眞實不虚等。問。若菩薩變水
火等。是實非假。其身在中有燒濕等用耶。
答。雖有益他用。而無損自身用。心得自
在故。如上定心縁下界火等者。此唯約定意
識縁下界火説。即獨影境。無實用故。若初
禪眼耳識縁欲界火災等。是性境攝。雖無
頼耶質。但得境體故名性境。不自界第八
所變故。非帶質境也云云
明詮噵云。言問身根實智倶得火之自相等
者。是約外道言也。謂外道執名言親得法
自相。如身根親得火自相也。既許身根所
燒熱故。就此今問答也。故燈三云○言答
火有微盛等者。意云。以火若對心時。其用
微劣。若對根時。其用強盛。是故有根燒。心
等不燒也。此外道答也云云
  問。付因明論所説自共二相。爾者佛智所
縁可名共相境耶。進云。名云云付之。因
明論心。現量心所縁皆名自相。如何以佛
智所縁名共相耶
疏云。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此之
共相若佛心縁比量共相。亦無有體。許佛
遍縁故亦無失云云
前記云。問。佛縁比量境不。若縁比量。佛恒
在定得自相故。共相應有體。若不縁者。
佛應不遍知。答。佛恒在定縁共相境。亦
無有體。既無有體。何須縁。耶。答。許佛遍
縁故亦無失云云
邑記云。疏若佛心縁比量共相者。此説佛心
縁於比境之共相。非謂佛心有比量也云云
明燈抄云。若佛心等縁比量共相等等者。佛
縁共相即有二説。一云。因位現量劣。唯
縁自相。若縁共相者。即是比量收。果位既
遍知。亦能縁共相。然由無分別。仍是現量
攝。説縁共相名比量者。唯約因位中散心
説。一云。佛地論難因明論中所説共相要是
散心分別假立。如來既無比量散心。如何説
佛縁共相耶。若由遍知能縁共相。若也不
縁。非遍智者。亦應由佛得遍智故。能縁
遍計所執我法。然所執性由能計心。執所遍
計爲我爲法。對執心故説我法名。此我及
法唯妄情境。佛能縁心已永斷故。所執我法
不對妄情。故佛不縁所執我法。今説共相
應知亦爾。但由比量假分別智。於所縁境
不稱實知。對比量心假説共相。故説共
相比智所縁。如來既無比量假智。云何説佛
縁共相耶。佛地論説。因明論中所説共相
非佛所縁。若縁彼者即比量攝。佛智現量故
不縁彼。今此疏主即依初説云云
  以此可會而似憂故之事
孝仁記云。問。在無間獄時之五識縁自相
自相耶。答。爲縁也。問。若爾者。何故覺熱言
耶。答。五識及倶意。雖不覺熱。而後念起意
分別故覺熱。又雖五倶。而比量在。心分別
故覺熱也。若爾者。五倶之比量心後念之意
覺熱者。與苦應非倶。其苦無分別言故。答。
五倶及後念之意。雖有分別。而非如餘之
有憂受處故。與苦倶言事無妨之也。彼非
容豫處故。餘有憂處容豫故也。測師非畢
以色等爲體言。基師非一以爲難言也云云
  聞謂比量之事
明燈抄云。文。問瑜伽云至證縁無者。聞謂
比量即縁名等等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
比量心聞於教法。即縁名等生心中解。故
云聞謂比量等。佛及菩薩定自在位。後得智
心説法聞法。並縁名句。説聽之心雖縁教
起。然離分別。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定
自在位即許現縁。言現縁者。現量縁故。如
理門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
慧。及聞思慧。帶教縁故。了共相境。即非現
量。若修惠中。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是現
云云
  此文所牒之疏釋。沼師續歟
邑記云
  問。共相爲有體法。爲當如何。答。無體也。
付之。比量心既縁共相境起。何云無體
耶。縁用必依實有體故。依之唐土人師
有體也云云如何
疏云。有説。共相亦是有體假。此實不然
許有體。不證縁無云云
明燈抄云。問。若説共相是無體假。如何爲
縁生比量心。論説比量了共相故。縁用必
依實有體故。答。共相無體理不成縁。心心
所生必縁自相。故無共相亦爲縁生。謂心
心所縁色等影像本質。皆是自相。本質或無。
影像定有。故心等生皆縁自相。名言詮法。
應知亦然。所詮色等皆自相故。問。若爾如
何。理門論説唯有現量得自相耶。答。此
由現量縁自相生而不分別。稱所縁境故。
説現量得境自相。比量雖縁自相而起。由
分別轉不稱所縁。故説比量不得自相。
非不得故即不縁彼。名詮色等。不稱自
相。論説名言於共相轉。非不稱法即不
詮彼云云
義心云。問。比量所縁共相爲假爲實。答。但
是名言及分別智。於法自相増益假立。無
別實體。故經説云。名字所得非是實法。唯識
亦云。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増益非實
有相。若爾假有二種。有體無體。是何假收。
答。有二解。一云。無體假。雖非所執我法。由
名言及分別智詮縁作説。名爲共相。廢假
智詮都無實體。如我實徳等也。由能執心
不了所縁執爲我法。隨情起説。廢情及
説無我法體。若爾豈縁共相皆有執耶。解
云。由此安慧説。三性心不稱實故許有法
執。不同護法。問。若爾三性之中何性所收。
答。唯此遍計性攝。若爾應不作所縁生比
量心。解云。共相無體。不應成縁。心等生時。
必縁自相色等。質影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
像皆有。故心等心皆託自相。然説現量得
自相比量得共相者。由現量心不分別轉
名得自相。比量雖縁自相而起。分別故説
比量。不得自相依共相轉。非不得自相
故即不縁彼。猶如能遍計心必縁所遍計
起。因妄熏習不了所縁執爲我法云云
云。是有體假。於百法中衆同分攝。諸法相
似有同分故。故西明法師。三性之中依他起
性攝。佛地論説非佛所縁者。約貫通縁聲
瓶共相故佛不縁。克實亦縁有無假。許佛
遍知。縁之何失。問。上二説中何者爲勝。答。
僕雖不敏。蓋謂初勝。既佛地論説。因明論
中所説共相非佛所縁。縁既不成。故知。無
體約爲境義説佛遍知云云
  問。外道宗心。名言得自相云云爾者佛法
者如何難之耶。進云。難云。説火之時應
燒口。或尋名取境之心應覺熱云云
之。初難不可爾。名得自相者。説火之
時可云燒名。如何云燒口耶。次難亦不

疏云○故總難之。若如説火。得火自相。即
應燒口亦得自相。得自相者。心應覺熱
云云
定賓疏五云。佛法難言。名得自相。其名即應
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名出自
咽喉脣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口。且如
身根及根依處所起身識所得火觸被燒之
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不觸之
火方知燒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是故但
有與身合火。名爲自相。能燒其身。汝既喚
火言得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火燒。是故喚
火應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難外道
詞。皆作此説。有不悟者。翻破此難云。定心
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詳此難非
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口中。何得
不燒。若肉團心與縁慮心作所依處。即由
縁火在身外故。意識縁外得自相時。火
離内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若縁實火。
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若縁假火。
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燒。十遍處中
如火遍處。若心縁火在肉心中。火與肉合
即亦被燒。如阿羅漢化火燒身。汝諸外道。
名詮火時既無燒用。云何説言名得自相。
外道若救ラク。名詮火時。但得實火名得自
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眼識縁青色
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自相。如此
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救不成。色境
不假。合中而知。是故眼識縁青等時。不合
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燒熱名火。要合
中知。被火燒時。由身識故。獨受現境親
證火燒。必定不由此所合火與不合火燒
相同名爲火。方説能燒。故據附合現前火
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也。汝既執名
云得自相。名在口中。何得喚火不燒口
也。不同意識起分別心立名之時。與此身
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相同故。方能類知
同有火名。立名爲火。火名既通不合之處。
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能立名。如此假名
客非實。立時即有。不立不有。故非附
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不附自相也。言陳
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名。既不附合火體
之中。但得名爲方便假立也云云
疏上文云。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表
名言有表。故得於火云云
又云。由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語表。表
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
云云
  問。論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爾者如何
釋無分別之文耶
略纂云。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即
五識等。唯有部宗分別有三。謂自性分別・隨
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中無計度・隨念名
無分別。准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同薩婆
多。一云。五識無自性等三種分別名無分
云云
文軌疏三云。若薩婆多解。五識有自性分別。
今言無分別者。無餘分別。不遮自性分別
也。若大乘。一解同薩婆多。一解准對法論。
七分別中。五識是任運分別。非自性分別。今
言無分別者。即無三分別也云云
定賓疏五云。問。大小乘中皆説五識有分別。
何故此論云遠離諸門分別○今言五識無
分別者。無後二種。不妨有自性分別。以
彼宗中許其五識尋伺倶故。大乘中唯識第
七正義家釋七種分別○問。瑜伽任運若不
五倶。何故名爲任運分別。唯識意云。同縁意
以與五倶故。即從五識得名。亦名任運
分別也。廣如論譯。不能繁叙。准此既有
任運分別。何故此理門云遠離假立無異諸
門分別。答。非如木石不了境故亦名分
別。即小乘中説爲自性分別。大乘説爲任運
分別也。然不能以計度尋求念其同異共
相之相。亦得名爲無有分別。所望不同故
無妨也云云
  唯識疏并二量章亦有二釋。可見之
問。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
所有分別顯何事耶
尋云。若爾者。定心作青等解之時。豈離
名言分別耶
問。理門論中明現量智。云遠離一切種
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爾者。此文
可簡比量心耶。疏釋云。不簡比量心之
所縁云云付之。名言假立無異等者。是明
比量心所縁也。何者。比量心轉共相境
之時。空無我等名言假立。通一切法無
異。共相分別離之。此既明簡比量心境。
如何云爾耶
疏云。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述曰。此所離
意地唯除無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彼
云云
明詮導云。言唯簡外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
之所縁過亦不盡者。備云。此文並破上三説
不盡理也。就理門論。雖有三説。並不盡
理。論文局故。是故可依天主論也。既云所
有分別。明離一切所有分別。第一説意者。唯
簡假名言及勝・數二外道。不簡餘外道及
比量心之所縁。就第二説。唯簡假名言及比
量心之所縁。不簡外道。就第三説。唯簡外
道。不簡名言及比量心之所縁也。故簡過
皆不盡
明燈抄云。文或離一切至稱者叙之者。第二
説也○種類名言非是二種。種類即名言。名
言非一故名種類名言也。即縁一切等者。
明無異分別也。遍宗定有等者。明諸門分
別也。因三相者。是比量境。若因三相不言
諸門者。簡過不盡。唯簡外道及假名言。不
簡比量心所縁故云云
  今案。准此釋言。或可。諸門即諸外道等
者。就第二釋意言釋諸門之義也。若唯
簡外及假名言。不言因三相名諸門者。
簡過不盡爲言
邑記云。疏名言即短爲長者。問。設詮色爲
色。目長爲長。豈稱實耶。答。詮色爲色。既
是假詮。亦非現量。然有遮表。小稱實故。不
同以短爲長全非稱實。故偏擧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名目所目短爲長等者。謂且短
人爲長人言等。雖意中念短。而言語長言
故。是名名言假立分別。是意名言不稱實
故。名名言假分別也。是不同於共相。其共
相者。如言語亦意中念故也云云
  准此二文。雖有名言假立等文。而非共
相境界也
又云
  問。理門論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
顯何事耶
問。以五識爲現量體之義。以何文證
之耶。答。理門論引頌云。有法非一相根
非一切行。唯内證離言。是色根境界
之。此文忽不言五識。如何
  又此文有法是現量境見之事
疏云。然離分別略有四類。一五識身。二倶意
是色根境界云云
  尋云。何不言法宗。唯言有法耶
明燈抄云。有法非一相者。有法謂色聲等。有
無常等差別法故。是爲有法也。非一相者。
相謂體相。色聲等體有衆多故。根非一切行
者。根謂五識。從依得名。謂此五識一一。唯
於自境上行故非一切。又非一相者。謂色
聲等有法之上常無常等。法相衆多名非一
相。非一切行者。五識但於有法中行。不於
一切常無常等法相中行。唯内證離言者。五
識縁境了自相故。故云内證。不帶名言
故云離言。是色根境界者。此即指前有法自
相。唯此自相。是五色根之境界也。問。五識有
時貪等倶起。如何唯説名現量耶。答。由意
引故。雖貪等倶。無分別故唯現量也。故瑜
伽言。由二縁故諸煩惱生。一由分別故。二
由他引故。意識中者具二縁生。五識相應。
但由他力不由分別。無分別故
定賓疏五云。有法非一相者。明所量之境
也。且如現對耳根清聲。是一有法。更有無
量不現前中所有清聲。復是有法。或小或大
無量有法故。非一體之相也。問。有法及法。
何不言法。但言有法。答。佛地論中釋因明
論中自相義者。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
己體不共他故。今此論中。即就所附己體
論之。故擧有法以攝於法。令附己體也。
就有法中。猶自不共餘不現聲。相比立名。
況復得論瓶聲相比無常名也。消論文者。
謂五識中不能分別比校立名。縱使現前
證無常境。而不能立無常之名。既不立名
故。隱法義但論有法也。根非一切行者。約
根釋能量之智也。且如耳根。但行在於現
受清聲。自餘不現無量清聲。及餘不現無量
濁聲等。並皆不行。此即正顯獨受現證。故
云根非一切行也。唯内證離言者。釋義也。
内證現境。自外不受故。不相比以立名言。
故云離言也。是色根境界。總結能量所量
五根之境。色聲香味觸等。是現量境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理門又云。有法非一切○境界。
釋云。此引例欲證現量義。有法者。謂色聲
等。能一一有常無常等一切法故。非一相
者。彼色等上常無常等。衆多共相恒沙法門
故。云非一相也。根非一切行者。根謂五根。
但於有法自相中行。不於一切常無常等
相中行也。唯内證離言者。五識縁自境界
但了自相。故云内證。不帶名縁故云離言。
是色根境界者。五識縁境與根必同故。約
色根境界以顯五識内證云云
孝仁記云。文有法非一切者。且一之色上有
苦空等諸義。餘之聲等亦爾言也。文根非一
切行者。且色之上有諸義之中。且眼識唯縁
色不縁苦空等言也。是之一行頌。唯説五
識之境也云云
邑記云。言有法者。謂色等諸蘊。能有苦無
常等法。故言有法。言非一相者。謂色等上
有色等自相空無我等共相。故言非一相。
云根非一切行者。五根唯取色等自相。餘
非所行也云云
  問。陳那菩薩心。可許五倶意識非現量
之時耶
疏云。次云。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
云云 引理門論文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意地亦有乃至唯證行轉。
述曰。第二散意現量也。此文意。辨五識同縁
所生意地。自有兩義。一者無分別。同於五
識爲不共縁。二者雖與五識同縁。不妨
同時即作共縁。起假分別安立名言。既非
純是現量所攝故。云亦有唯證現境行相而
轉也。第七執我取非量境。非此所論。第八
能於種子有根身器世間等三種境中。以
爲現量。亦是意地。故亦攝之也云云
  問。定心非現量之義可有耶
疏云。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
分別。皆是現量云云 引理門論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諸修定者離教分別。述
曰。第四定心現量也。謂定加行聞思位中。依
教分別。今已得定。在定位中。修惠所攝。離
前聞思教相分別。於定心境唯内親證。相傳
云。集量論云一切定心皆是現量是也云云
  問。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爾者可云
同理門論謂若有智於色等境之文耶。
答。有二釋
疏云。問。此入正理爲同於彼。言於色等
各附體縁不貫多法。名爲別轉。文同理
門。義何妨別云云
邑記。疏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者。理門云。由不
共縁現現別轉。彼唯約五識身解。此言現
現別轉。雖與彼同。既不言由不共縁。何
妨義與彼別。故此以不貫多法。名爲別
轉。通明四類。於理無失云云
明燈抄云。答中二解。初義意云。理門入理二
意並同。但廣略別。彼廣此略。入理論意。擧
初顯後故云於色等境。後説意云。此論亦
具攝四種類。言色等義者。不唯五塵。其等
言中亦攝餘三所縁之境。彼之三種亦離名
等諸分別故
理門論云。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
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
諸門分別。由不共縁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故説頌言。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内
證離言。是色根境界。意地亦有離諸分別。
唯證行轉。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
離教分別。皆是現量
  私云。准此文。今論若有正智於色等義。
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之説。唯明五識也。與謂若有智於色等
境遠離一切乃至由不共縁現現別轉之
文同故也。若爾第二釋不叶兩論文。依
之文軌疏中。此文唯明五識初釋亦不
明。既有四類心。今論何故不明後三種

略纂云。問。理門論説。現量有四。五識。二意
識。三自證。四定心。故彼説言。此中現量○
引今文也離教分別皆是現量。何故此中唯
彰五識。答。此兩解。一云。此論簡略唯明五
識。此當彼解五識文故。餘之三種特立廣
文。一云。此論文中苞收四種。以同縁意識・
自證・定心名無分別。亦是正智。於色等境
離名種等諸分別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問。理門現量既有四種。何故此
中唯明五識。答。此論簡唯明五識。理門委
言故有四種。或可。此論文中通收四種。以
同縁意識・自證・定心。亦是正智。於色等境
離名種等諸分別故。理門中以太隱故。於
五識文中。疏出三種。故有異耳云云
  問。五識非現量之時可有耶
明燈抄云。問。伽論説。非錯亂境界方名爲現
量。五識有時數等錯亂。如何唯説名現量
耶。答。此等錯亂由根損故。眼識於境取不
分明。意識同時錯亂分別。謂見火輪第二月
等。非説眼識故不相違。問。若爾如何對法
第二。由根變異識亦變異。故眼等識五名
隨根。由此又釋。根變壞故。眼識變異。謂於
青等悉變黄影。然無分別故名現量。大論
唯説五倶意識。依根錯亂分別黄等。不説
眼識亦不相違
義心云。問。三因簡邪方名眞現。縁映障色
既非眞量。眼等五識通非量耶。答。大論十
五説。眼等識既有顯色錯亂。雜集第二亦云。
由根變異識亦變異。如迦末羅病。損壞眼
根。於青等色皆見爲黄。又此入論及集論。
具以三因簡之名眞現。隨闕一義即似現
收。故入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
等所有分別。集論亦云。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此入論言正智。同集論説無迷亂義。簡旋
火輪・毛輪二月等也。此入論言於色等義。
謂離映障。同集論説明了也。此入論言離
名種等分別。同集論説自正也。此三因中。
初後簡意地。第二簡五識。如智雖正亦離
名種分別。但縁映障境。故非現量。故眼等
識有非量也。然理門論等説五識身唯名
現量者。據明了者説也云云
疏云。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
毛輪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縁彼障境。應
名現量故云云
明燈抄云
  問。定心可縁名句文耶
疏云。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心
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縁教
  尋云
明燈抄云。此問意云。若修定者。離教分別。
八地已上定心相續。豈第三劫諸菩薩等。不
聞他受用身説法。若許聞者。諸定位中豈
離教分別耶。答中不同散心計名屬義等者。
八地已上定心之中聞正法時。雖縁名言
及所詮義。然不執義定帶於名。亦不謂名
定屬於義。由照名義各別體故。能縁後智
亦縁自相唯現量也。若不爾者。應無漏心
皆不縁教。八地已上何須佛説云云
義斷云。正釋文中。云現量心離教分別。何
故瑜伽七十七云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
離於名。瑜伽等論與此相似云云
  問。論云。現現別轉故名現量爾者如何
釋之耶
疏云。論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述曰。此顯名
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種釋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文。論現現別至文巧略也者。下有
四説。此初二説也。此四類心者。是第一説也。
此説意云。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
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一段
文具含四類故云此四類心。即爲第一解。
也。其四類心。離諸分別名現量者。上廣説
已故今略擧。故云此四類心也。此四類心
者。第一説也。或唯五識者。第二説也。二説同
解云。現行心識其體非一名爲現現即此心
體隨縁現起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
縁名爲別轉。且如眼識縁現見青。不知此
青。是不現青相似共相。故云離貫通縁也。
此與軌師第二解同也。故彼文云。又釋五
識。照境明白名之爲現。五識非一故云現
現。五識各縁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
量名爲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
量。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爲
現。現即是量名爲現量已上文稍似別。義旨
一也。彼文無故者。彼比量文無故字也。文。
或是與故至即無此妨者。第三説也。理門論
云。由不共縁等者。西明三説。一云。不共別依
爲増上縁。能生現量眼等五識名不共縁。
二云。五識各縁自境名不共縁。三云。現量
五識。不縁共相種類等相名不共縁。今疏
主意同第二説。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爲
現等者。此第二説。同備師説。故彼文云。五
根明對諸境。名之爲現。五識生時各依自
根而取自境。故名現現別轉。若爾互用等
者。若境各別故名不共縁者。諸根互用。豈亦
別縁。諸根互用有其二解。如樞要説。前解
中無不共縁言。故無此妨。文。或現之量至
二種釋也者。第四説也。即同軌師第一説
也。故彼文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爲現。五
根非一。故云現現。依五現根別生五識故
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依現根
起。現之量故名爲現量。此依主釋。此即唯
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
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境不
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照境雖明得名
爲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不共
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已上現唯屬根等
者。顯依主釋也。准現門釋理則無違者。此
第三説也。順理門旨。彼論既云是色根境
界。依根照境。識方得起根爲所依。識得生
故。故現屬根。量是識也。現之量故依主釋
也。又由不共縁者。明五根五識各相依起各
縁自境。此第三説亦同彼論。理則無違。若
通明四意根非現者。若通明四類。第二類同
縁意識之所依根。非是現故。不得説言現
之量故依主釋。所以爾者。若前滅意名意
根者。非照境故不得名現。若第七意名
意根者。是顛倒故亦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
現名者。若現屬根。第三類諸自證分。無別
所依根。不得説言現之量故依主釋也。故
云又闕其識自體現名也。識自體分。識自證
分。一體異名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爲現。五
根非一故云現現。別依五現根別生五識。
故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依現
根起。現之量故名爲現量。此依主釋也。此
即唯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縁意識及定
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
境不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照境雖明
得名爲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
識非共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又釋。五
識照境明白。名之爲現。五識非一故云現
現。五識各縁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
量。名爲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
現量。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
爲現。現即是量名現量。依理門論。比量之
因若近若遠。是比量具。倶名比量。准知。眼
等五根。是現量因。現量具故。亦是現量。此中
文略。准彼可知云云
略纂云
  有正智生文簡相違決定事
疏云。論有正智。述曰。此簡因濫。謂雖有智
藉三相因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眞比
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爲正云云
問。大乘論中。從現量生或比量生文。爾
者從現量生之文。爲明比量心。爲當如
  何。答。明比量心也。付之。既云從現量
生。何云比量心耶。況現量心無從比量
生之義。例是可爾耶
疏云。論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述曰。此即擧
果顯智是近及遠比度因故。倶名比量
云云
  尋云。現烟之因爲現量智所縁云事不
明。若明眼識現量境者烟是假色也。如何
爲眼識境耶。若非眼識者。所作因亦可
云現量耶
明詮噵云。言了火從烟現量因起者。意云。
了火者。了有火宗。了宗智也。此即敵者智
也。此了宗智。是從知現烟現量智之因起
也。言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者。意
云。了無常等者。此敵證者了宗智也。此了宗
智。是從知所作因之比量智因生也。此現
量智比量智。倶望了宗智爲遠因也。問。何
故知現烟智云現量智。知所作智云比量
智耶。答。無分別現量而知於現烟。是眼識
故。云現量智也。第六意識是分別而知所
作故。云比量智也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現比量因果亦名二量之事
  問。有人心。斧爲近因。人爲遠因云云
許之耶
疏云。問。言現量者。爲境爲心。答。二種倶
今者此中倶但出量體。略彼作具之與
作者。略廣故爾云云
明詮噵云。言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
立者。問意云。何故比量處唯説因名比量。
不説果也。現量處唯説果名現量。不説因
耶。比量因者。知所作智及憶因智。果者了
宗果也。現量因者。眼等五根及意根等。果者。
一五識身。二五倶意。三諸自證。四諸定心。
問。比量處論云謂於所比審觀審察智者。此
了宗智此即果也。何故今云不説果耶。答。
備云。此比量處並説因果名爲比量云云
云。不爾。論云。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説爲比
云云釋此本疏云。即初後互明也云云若因
果並説者。何故如是説耶。今且答云。論云。
是近及遠。比度因故倶名比量云云意者。知
所作智。知現烟智。並名遠因。憶念因智
名爲近因。既此近遠二因倶名比量。是故
云但説因名比量也此亦難思。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問。天主心立幾分耶
問。以見分爲量果之義。今論心可許之
耶。若許者。見分既闕内縁現量之義。如何
云量果耶。若依之不許者。論云。於二
量中即智名果現比二量智即名量果。
豈非見分耶。又理門論云。又於此中無
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
假説爲量如何
疏云。論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而顯現故亦
名爲量。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既不立我。
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云云
  私云。此外人問難意也。又以此可言。勝
論不以神我爲能現量體歟
又云。論主答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
不離之義如色言唯識。此順陳那三分義
云云
明燈抄云。夫言量果至亦名爲量者。明立一
分師義也○或彼所量即於心現等者。此立
二分師義也。問。何以得知。是二分師義。答。
軌師疏中述上説也。別更解云。若立二分
者。本質爲所量等。故知。上文是一分師義。
其上所説。與此疏意其旨無別。故知。上所
説一分師義。上文云即於一心義分能所。明
知安惠義○今云。彼所量者。或是本質。或是
相分。既云於心現。故知相分也。以之爲勝
○文。或此中意至相分名相者。此述立三分
陳那菩薩義也。天主既依陳那造論。唯自
證分名爲量果。由未建立第四分故。故云
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
等○金鼓古迹云。有説。陳那容許四分。以
時漸故。略説三分。漸&T021428;反。流
也。進也
西國傳説不
許第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
云云
又云。若爾三四以何爲正。二倶善説。四分
理勝故。三分師宗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今陳那云。於二量中即智名
果。是證相故。謂現量證諸法自相。證諸法
共相。自共二相是所量。二量之體爲能量。即
此能量證二相智自照明白爲量果故。云
是證相故云。此二量體無實作用。但所量境
相於能量心上顯現。假名爲量。譬如衆色
於鏡上現。假説鏡照。即是心之一分。如有
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一分。如有
所量顯現故。云而顯現故。既於證相一心
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證相量果亦
名爲量也。若立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相分
爲能量。見分爲量果。或可。相分爲所量。見
分爲能量。即此見分審決明白爲量果。若
立三分者。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
分爲量果。若立四分者○如此三師立分
雖異。同釋此文並皆無妨云云
  今案。此文既云如此三師立分雖異。若
有一分師義者。如何云三師耶。依之明
燈抄云。如此四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
並皆無妨云云若爾文軌師心。不言一分
師義歟。又可勘略纂云云
略纂云。此文約二分等總有三解。一云。自
共二相是所量。現比量智是能量。即此能量
證二相智。照義明白名爲量果。故云即智
名果是證相故。二云。三分之中○三云。四
分之中○云云
  准此文。疏有三釋可云歟
又云。論如有作用至亦名爲量。述曰。此釋難
重成。謂二量體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
外物。日等叙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
境現。名取彼物。即是心之一分如有能量
之用。假名能量。故云如有作用。心之一分
如有所量顯現。假名所量。故云而顯現故。
既於證相一心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
此證相量果亦名爲果也云云
理門論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體
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説爲量云云
定賓疏云。此陳那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
且言量果者。證知義。猶如世間綿絹穀米
以爲所量。惠數執持稱尺升斗數知其數。
以爲能量。心中任持所有斤兩尺丈升斗多
少之數令不墜失。以爲量果。今大乘中。唯
識道理。相・見・自證。體實是一。轉變差別。非
有似有。假立爲三。然於三中不差別。猶
如乳中乳體與甜并潤濕性非不差別。故
自證分離相・見已無有別體。名爲量果。故
論文云又於此中者。此前四位現量之中也。
無別量者。於四位中。皆有自證分。然離相・
見無別體也。次文即釋無別體義。論文意
云。以即於此自證分體。於中即有似義相
分轉變生故。復有見分似有用故。故不
離此相見分外。説自證分以爲量果故
  量果通智及心心所之事
義心云。問。諸心心所皆有量果。何故入論唯
言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心王及餘心所豈
無果耶。答。有二解。一云。由智用勝。就智
彰名。據實量果實通同聚諸自證分。二云。
證審決故名爲智。諸自證分等名智。何違也
云云
又云。問。入論所明二量唯局六識。亦通明
八識耶。若通明八。五・八因位。不與智倶。
如何論言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及云即智名果。若唯明六識。自證分等豈
非現量耶。答。若汎明現比。通論諸識。此論
既云爲自開悟。即因中五識及七八識同聚
諸分。非此所論。雖是現量。非自悟故。故此
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既説中言有
所簡略。明不論餘也云云
明燈抄云
  三十九帖ノ口ノ表紙ノウラニ
文軌疏三云。西方三釋。一云。依世親菩薩。
但立二分○二云。依無性菩薩。立有三分。
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三云。若依親光
菩薩等。立有四分等文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上午書寫。
二十日下午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九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第四十帖)

  似現量智有五種之事
疏云。准理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
心縁過去智下言等。是向内等。離此更
無可外等故云云
明詮噵云。言一散心縁過去乃至三散意縁未
來者。仁云。問。何故縁過去縁未來。如次
名散心散意。而縁現在名獨頭耶。答。縁
過去未來。必唯意識。非餘識故。其理定也。
若縁現在世者。通五倶意及餘諸識故。今
擧獨頭意識也云云意云。五倶意識縁現在
者。是通現量故。今擧獨頭意識。簡五倶意
也。問。縁過未世。是何意識。答。備云。此五倶
意識也。故五心章云。五倶意識通現比及非
量。通縁三世及非世境云云明知。五倶意識
通似現量云云
理門論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
由此即説憶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
於麁受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別轉故。
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數等・擧等・有性・
瓶性等智。皆似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
假合餘義分別轉故云云
  今案。准疏文。憶念悕求等之文。明五倶
意識。若爾陳那心云不必縁現在境歟。
仍唯現量之説。可審定之
  第二月等之事
疏云。此境言等。等彼見机謂之爲人。病眼
空華・毛輪・二月・瓶・衣等云云
  問。勝論外道可許以和合句義爲現量
得耶
疏云。故彼復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數等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云云
定賓疏五云。次云等者。自有兩釋。一者擧
其瓶性等取盆等。前實句亦云瓶等。即但
五句是現量境。其和合句。且如四人和合成
僧。僧身之中有和合性。雖即實有。而離四
人不得別見。由此故非現量所得。四樹成
林等其義亦然。故除和合句也。第二釋者。
等取第六和合句義。現見四人共聚之時。其
相不同。林等亦爾。故現量陳那非云。如是
六句。或説五句執爲現量者。皆似現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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