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First] [Prev+100] [Prev]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前記云。今將後三以就初一以異爲同者。若
實論。同異性立家妄取異爲同喩。今此
一因違四三等。由初一取異喩同。後
三亦取異喩同故。有違者。得三・四
以異爲同者。即此同異性是立家異喩將
同喩。故言以異爲同初以異爲同者。初
法自相同喩任改改異立。故名以異爲同
也。審。今將後三至便有合者者。即彼二三合
等。審云云
略記云。疏改他能立之同喩故者。謂改勝本
比量中同異性同喩爲言異喩云云
孝仁記云。文一往觀文等者。謂法自相相
違之不於宗喩引。從於後三之違。舊喩
改。而違於四之因有言事。若惡作法者。
聲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而
一往觀文意時。其善作法ニシテハ言也。文
與三合説者。是初一違以與後三違而合。
其一因違於四言也。是之初所於後三
是惡作法ニシテハ有言也。是即上作法可
之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將自至之同喩故者。下通
二義勢不同難也。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
等者。法自相違改他同異。似他異
同。故能立因同無異有。後三相違以他同
同。以他異異。故能立因同有異無。雖
此異。以初一違三合説。就論示法。
一往觀文。必無是理。初法自相以異爲同。
後三相違同爲同喩故。今以後三相違
初一法自相相違。以異爲同。便爲有令改
者。改他能立之同喩故。由此當知。此四相
違因必順本。喩或改新。若喩必順本者。無
初一三合説。必無是理。如下所説。勝
論所立。所違之量。以同異性其同喩
後四能違量。以實徳等其同喩。此即改
他能立同喩便有合説云云
注釋云。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就後三種
同有異無。與三合説。一往觀文。必無是理
初以異爲同。後以同爲同。故今將後三
初一。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之
同喩故。注曰。下答唐興第二難也。文有
。一簡初一後三合不合別。二出合違本
。三明能違敵量。四結釋因喩。此初文也。
法自相合從後三・四。皆不本量同喩
一往觀文。必無是理。今將後三合從初一
四種。倶改本量同喩。如是合者。有此作法
即如下文勝論量也。一往觀文者。指今論
。故珠云。就論示法。一往觀文。必無
云云同喩改不改通四相違。何故此文不
同喩。偏屬後三。以改同喩初一耶。
答。此亦一往從論文述。問。下文云。此上同
喩擧同異首皆得云云何言無四皆不改
。答。既言一往。故亦無失。中必者亦一往
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一
  甲寅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書寫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二(第三十
二 帖

  問。一因違四比量作法如何
疏云。如勝論立。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
自性。許非無故。如同異性
  尋云。此比量依何證文之耶
唯識論一云。彼所執有應實等別自
。許非無故。如實徳等
  疏・燈等文。如別抄
  問。許非無因。是不定因歟
問。疏云。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離之外
心何
疏云。乍觀此因。是共不定。二皆有故因唯
異品實等上有。同遍非
  尋云。若許非無因非不定因者。法差
別相違。不實徳業實等有性體
何物耶。五句之外無其體故。若有
實徳業實等有性體者。豈非眞不
定因
前記云。乍觀此中是共不定者。即勝論立
實有性是因。其實等即異喩。其同異性
實有。不是有性。矯取爲同。即此許非無
因。異喩實等上有。同異性上有。乍看似共不
。細尋乃是異品。故言云云
邑記云。疏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離之外者。應
詳此中脱。傳之人失。應非所離之
。意云。其同異性既是異品。即非所離五句
之外。由彼立宗但言離實等。不五句
故。彼矯立爲同品
孝仁記云。文所離之外者。即異法喩言也
明燈抄云。乍觀此因是共不定等者。觀此比
。許非無故因。同有異有。故共不定。爲シハ
同異性。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
シハ實徳等。所説有性離實等外無
自性。是故此因成共不定。同異二品因皆轉
故。然彼五頂諍五句外無別有性。五句不無
即有性故。故立有性離實等五別自性
宗同品。於離實有共同品。故闕同喩
其同異性雖是異品所離之外。而彼勝論方
便矯立。取異爲同。非無故因唯於異品實
等上有。既闕同喩。非無之因於何同喩
遍轉
注釋云。所離之外等者。釋本同品還成
之所以也。備云。宗名所離。同異性喩既
是宗外。故非宗同品云云此釋意云。其同異
性既是異品。即所離之外。或既是異品之所
離之外。謂同喩名合法。異喩名離法。如
喩過名不離等。故宗名所離。異喩名能喩
此亦爲所離宗外。是約通相此文耳。
清云。所離者。謂即大有。其同異既是異品。即
是所離大有之外云云此別約今有性離實等
消釋。問。既云有性離實等。由此有性
能離。何言所離謂即大有。答。能名爲
所。其例非一。況復此中能所未定。此釋意
云。勝論所欲令離實等五句外者即是大有。
故大有性名所離云云
明詮裏書云。備云。同異性爲同喩。實徳業
異喩。是故雖共不定過。然彼五頂諍
五句外無別有性。是故離實等外有別自
之宗。闕宗同品。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
離之外。故意云。同異性喩是宗外。故非
同品
  問。疏云。亦如論説乃至無空論闕無
同品心何
疏云。亦如論説。聲常之宗治自相因。對
空論同上遍無。許相違。今此亦爾云云
  尋云
又無空論者經部師也。若爾法自相敵者
佛弟子歟。不爾如何
又闕無同喩。若能別不成上義者。此文如

明燈抄云。此義稍隱。故引喩示。如論説言
聲是常宗。所作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
其如空喩對無空論。闕無同喩。所作性因
何同喩遍轉也。所作等因唯於異品
瓶等上有。闕無同喩。同上遍無。既同無異
有。故許相違。今此比量。其義亦爾。對
五頂立有性離實等五別自性。闕無
同喩。其同異性雖實等別自性。非
離實大有性。故不同喩。許非無因於
何同喩遍轉也。義既無別。故云亦爾
注釋云。例今論法自相此中相違義。今
此始出宗同品之法自相。故別劬勞。聲
常比量。對勝論立。又對佛法。如前已釋
經部名無空論。見
依不成疏 云云
定賓疏三云。論曰。若無常宗乃至故無有過。
述曰○且難意云。若立聲爲無常。因云
作性故。同喩云譬如瓶等。異喩云若有是
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此量若對無空論
。空體既無。云何得説。虚空之中以
立無常宗故。名之爲常。標爲彼處。又復云
何得彼處此之所作因法無耶○問。立
聲無常意破常論。何故乃言無空論。答。
此有二釋。一者。假設論之。因明並是作法
之門。不要實有此比量。第二釋者。聲
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空是實句義。即
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家計云。聲
聲性是有。虚空倶是無障礙處。聲
中轉。何煩執空云有體性。故亦即名
空論師。不要佛法經部宗中名無空論
  子嶋云。設對無空論師。非實對勝也

問。付許非無故因。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疏云。依此比量。後三從初一因違四。法自
相相違者同異入宗所等之中。故無不定
  尋云。凡論有句即離之事。但約三句説。
同異和合之外別有有性云事。本自不
之。依之疏主餘處雖三句別成有
。同異性非不定如何
明燈抄云。同異入宗所等之中等者。若不
者。作不定云。爲シハ實徳等。所説有性離
實等外無別自性。爲シハ同異性。所説有
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同異既入宗所等
。故無不定。此法自相相違中因。唯實徳等
同喩。其同異性不喩。不
故不得也。後三相違。其同異性亦得
喩。隨所立故。由此當知。因必須本。喩或
改同。此即擧一非無之因。違法自相與
差別二宗已訖
注釋云。弟子五句皆名有性故。師對立
性離五。何知弟子五皆有性。答。弟子本來
別建立能有之法。是故五句即體不無。皆
有性。由此沼法師云。又復弟子許同異
性體既不無。亦是不無之有若五頂實等
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違。返彼量云。有應
有。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
何得相違明知若許實等名有。理亦
五句皆名有性。故珠述弟子云。五句不無
即有性故云云問。師主唯取實徳業上能有之
。何爲大有。弟子隨亦諍是大有離實等
別自性。不彼同異和合。既爾對
誰約五句諍。若爾應是一分相符。如數論
覺惠非思。所有一分相符之失非思比量
答。此是勝論自比量故。有法有性直擧大有
更不三論其即離。由此五頂總難彼云。
實等五句體既不無。是故五句體即有性。何
因五外更別立之。難意如是。故對彼立
五大有。無相符失。問。大有雖即三句體
然屬三句。還能有三。是故弟子更不
三句上有以屬。答。弟子直難大有當體。更非
彼所屬所有。問。若爾何故上文述彼弟
子難云。豈離三外別有能有。答。仙言有者。
能有實等實徳業三外別有。故彼弟子
仙人教。且約所有三句難。彼今對弟子
情謂五句即體有性故約五句云云
疏云。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一大有之
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
。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
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
故。如實徳等。等取業等八句。有
定過。或但言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
共成。無不定過。或遮相違決定。説八句勝。
非無之因唯彼許有性上故。許言簡
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
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
別有性。又遂令實等外即非有性
云云
燈二云。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徳等。疏及樞要
倶云法自相相違因過。以彼本量云我有性
定離實句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徳業
。此量不定。實爲異喩。許非因於實轉
故。更有餘過。思准可知。今且但與作法自
相相違云。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
非無故。猶如實句。此量之中雖他不定
徳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彼轉。非自共許
故非不定。又就他。於他不定亦可
過。故樞要判。但是比量相違過攝。若准
云。應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即無
不定。要集云。准相違量有性應實外
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者。當
量相違。此意樞要自已判訖。要集出過云。既
別用喩。如何相違。同前不定。此説亦非。何
者。設別用喩。亦是相違。如因明論法自相
相違因。外立聲常。所作性故。猶如虚空。作
相違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此
因用舊。同喩改之。今者此量因亦用舊。但
同喩。與因明同。云既別用喩如何相違
者。是妄出過。不因明云云
祕云。疏遮相違決定者。外作量云。所説有性
實等三別自性。除無説外餘六句中
隨一攝故。如異等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三
定應別有。實等所攝故。如同異性。詳曰。
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
シハ同異。實等不攝。有別是有體。爲シハ
無説。實等不攝。有別體。故應
云云
樞要云。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
過。彼云。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
故。如徳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喩。因
彼有故。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
故。猶如實句。彼外道師。若以徳業
異和合不定。他不定故。非自共故。
論既以徳業同喩。但比量相違。第二有
法自相相違過。彼云。有性離實有別自性
實等故。如徳業。以有性有法。今
言。有性應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今
無法喩。亦成決定相違。第三・第四倶
皆比量相違云云
注釋云。問。因論生論。唯識論一破勝論云。
彼所執有應實等別自性。許非無故。
實徳等已上此量不定。所餘句義以爲
。許非無因於彼轉故。答。彼疏釋云。彼宗
所執大有性者。應實等八句之外無
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徳等。等
業等。不八句者。有不定過。或但言
三句亦得。其實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
已上問。今下文云。他比量他及共爲失。此既
他比。如何得兩共成不定失。答。燈
師以初釋疏主正意。如彼第二卷云。彼
本量云。我宗有性言實句別自性。許
非無故。如徳業等。此量不定。實爲異喩。許
非無因於實轉故。更有餘過。思准可知。今
且他與作法自相相違云。汝有性離實句
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此量之
中雖他不定。徳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
彼轉。非自共許。故非不定。又就他。於
他不定亦可過。樞要判但是比量相違
過攝。若准疏判云。應實等八句之外無
別自性。即無不定已上明知後釋但假叙耳。
問。若但假叙。豈非虚設耶。答。亦欲餘句
別自性。故先假叙。非全虚設。又彼論
演祕一釋疏他比量中他不定不以爲過云。
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
不耶。即倶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
一因過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生學
者覺惠。故示&T047463;。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
明疏内何巨照然。故應前之二意
  後兩重問答乘便記之。以上文
取五句之義
問。許非無因勘付法差別相違方何
疏云。彼所立量。離實等有性。是法自相。能
實徳業實等有性 所説有性應
能有實徳業實等有性。許非無故。如
實徳等云云
注釋云。法差別中備云。不能有一實徳業離
實等者。意云。不一實實性也。於
徳業上亦謂一字云云 今撿諸本
一字。何況能有實徳業中。既無一字
豈不能中獨云一耶。問。不能有實等。其名如
何。答。此義如前違三中釋。其中應即義
相違不自相之訓釋也。問。彼五句外無
於實徳業而有體法。如何不
陳相耶。非識所變無常例難。如前一因違三
中出。答。此義難思。試用二意。一者此中且
過相。不相不要具二等。假示
其例非一。二者更有三義。一云。其法自相
言難故。理探言中等字所詮故。約五句
而作相違。差別比量理約意許。別探言外
能有之義。由此理故。即義相違不能有實徳
業離實等有性者。任運自當同異和合。是故
遂存言顯自相。問。此有多難。一者若望
。同異和合不有性。是故離實有性之名
彼。二者同異能有實等三句。豈得
名爲不能有耶。三者同異和合五句攝。那
忽以爲實等五。若唯約實等三者。離
實等五自相何存。答。所言離實等有性者。
此文言略。理實應別自性。本量爾故

同異應有者。如前違三法差
別中。具以三義而解釋之次難言中但
離實等。故等二等四。皆存自相後難
問。遮前二難理且可然。第三轉救疑慮未
休。差別全存自相。如何等二等四不齊。
答。論中有法自相差別。以彼准之。其例齊
成。謂彼自相偏成大有。直破彼有而作
。差別之時。約汎爾有別施設作有縁
性非有縁性而作相違。大有雖非有縁
性差別。理應意許故。不自相已成
。但約言總二意許。若不而者。大有
性上豈應彼二差別耶。今此量亦應
是。不自相義至五句。汎約離實等之自
。別尋意許能有之義。故成差別。不
。問。若爾敵者不實而離實量所立
成。同喩實等非實故。答。敵總非於能
實等。非自別立有等。故云非能
不能。由此實等能成所立。問。若爾實
徳業於二中何攝。答。非二所攝。例如他用
二差別中不龜毛虚空等第一
二云。
此是如前四句之中帶言陳差別。故不
餘差別。三云。差別有二。謂體與義。義差
別者要具二體。體差別者不要具二。此二
釋廣分別。如上有法差別已上法差別 云云
  問。付一因違四比量勘有法自相相違過
方如何
疏云。爲有法自相相違云。所説有性應
有性。許非無自教自語之宗。同
喩亦無所立不成云云
孝仁記云。文同喩亦無所立不成者。如
徳等言能相違之量之喩。無所立不成。其非
於自教自語。亦無所立不成過。故名
亦也。問。何故改喩不喩言耶。答。後三違
以從於初一違。而一因違於四言事言故
言也云云
  問又付今此量勘有法差別相違之過方
如何
疏云。有性既爲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縁性・作
非有性有縁性。是有法差別非無故。如
實徳等云云
  問。疏云。此上同喩擧同異喩亦得

疏云。不故因。即爲違量。故成四因。此上
同喩擧同異喩亦得。隨所立
  尋云。法自相相違以同異性同喩

明燈抄云。此上同喩擧同異爲首亦得隨所
立故者。今觀此文。似上四相違之上。然
同異法自相。不所立。不喩。
後三違同喩。隨所立故。然則隨所
立故者。簡法自相相違。具文而言。此上同
喩。除法自相餘三相違。擧同異性首亦
得。隨所立故。言隨所立者。除法自相
餘三違初一。遂致此言
注釋云。擧同異爲首等者。清・備等意。亘
能違同異性喩皆得。珠云。此上同喩
○遂致此言云云此釋未了。違文理故。謂
文無簡。但總簡云。擧同異性首亦得。又
勝論立五外大有。敵者反立五句。同
異既是五句所攝。故與敵量能爲同喩。如
何自恣除一個宗耶。又若同異不敵量
同品者。應不定過。許非無因轉同異
故。所言隨所立者。是顯本立五外有性故。
敵亦以同異喩。非四中但取後三
  問。疏云。論文所説皆共比違何作法

又問。疏云。向三四因皆自比違意何
疏云。此四亦有他・自・共比。各亦説違他
自共四相違因。合三十六他比違他等。皆
准知
前記云。向三四因者。向者所説三四因難。法
師前明一因違三。許非無故。一因違四。皆違
自等者。勝論立自比量。佛法違他。故名
。違他比者無他比量。他比量中犯
四過。即名違他。違比量故名違他云云
明燈抄云。向三四因等者。向者前也。向前所
説其有一因而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説有
性非四大種。許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
。今指彼故云向三四因。彼即勝論立
比量。故云皆自比違自。又解。向三四因者。
三者。前者其有一因而違三者至故成
違三。今即指彼故云向三。言四者。前云一
因違四法自相相違者至故成四因。今即指
彼故云向四。皆自比違自者。一因違三。一
因違四。皆自比違自。若如立者作法而言
是似共比。有法有性是共許故。然尋意許
有法有性是大有性。是故此因唯自比違自。
敵者宗中都無實大有性
註釋云。向三四因者。向者前也。指前所
勝論自比違三違四之二因也。珠作二解
第二同此初解。但引所説有性非四大種
四大體非無故量也云。今即指彼故
向三四因。備云。三者。他比量・自比量・共
比量也。四因者。四種因也已上 此兩解未
也。問。前一因違四文云。然彼五頂諍五句外
別自性。不自教。故知五頂爲其敵者
既爾乃是自比違共。如何今云自比違自。
答。今且解云。此中文意。以共違共自違
等單比首。欲知餘自違共共違
自等交互比量。然論比量三支皆共。是故名
共比違共。向三四因。宗因既自。故亦以
自比違自。理實亦是自違共耳。問。本意
設雖然。何違文判之。答。此量敵者縱容
。若對五頂是違共。若對餘者但是違
自。當知違自一片決定。故約定説。不
。故周釋云。勝論立自比量。佛法違他。故
違自云云此解。義猶未了。別應
孝仁記云。文合三十六者。且共比有自・他・
之中。各有四相違。合三四・十二有。此准
自他比量各有十二故。都合三十六相違因。
是四九・三十六言也。文向三四因者。即自他
共名三。及四相違因名四因也。是四九・三
十六種言同意也。向者前也
邑記云。疏論文所説皆共等者。問。後二相違
宗因喩三。唯勝論有。何名爲共。答。彼對
因喩同許故名爲共。問。疏云向立違三
四因。亦勝論立何名自。答。許非無因。唯立
者許。故名爲自。自共等九已如前述
明詮噵云。言此四亦有他自共比者。意云。
此四相違若有他比量・自比量・共比量也。
論之所説是共比量違於共也。言各亦説有
違他自共四相違因者。意云。他・自・共三比
量各亦違
  尋云。三十六相違者。如何可之耶
明詮噵云。言各亦説有違他自共四相違因
者。意云。他・自・共三比量各亦違他違自違
共也。謂他比量。一違他。二違自。三違共。此
違他及共失。違自非過。自比量亦違
自違他違共。共比量亦違三。此之二種並
違共及自失。違他非過。合三十六者。
四九・三十六也。四種相違一一各有九種相
。故成三十六
明燈抄云。此四亦有他自共比者。此四相違
亦有他比四違。自比四違。共比四違。他比四
違亦有三種。謂他・自・共四違。合有十二。自
比四違亦有三種。謂他・自・共四違。合有
。共比四違亦有三種。他・自・共四違。合有
十二。總計三十六
  尋云。明詮心者。所違因有十二歟。若爾
如何可立依自他立敵對亦須然之文

明燈抄心者。所違有三十六歟。若爾違
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等之文仍可定之
問。疏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
他非等文意何
疏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
自非過。義同前説
  尋云
注釋云。問。此九種中。自他共違當分爲過。
自他互望非過。可然。共違他非過。自他違
共共違自爲過。此四如何。答。若以共許法
而立共比量。敵者設以自許別法喩。雖
相違等過。不彼立者信。故共比違
他不過失。共比本意欲自義。而望
。若有相違。翻招自害。無遁避。故共違
自以爲過也。他共違共者。於共許法中
他許邊。猶如他違他。自比違共。准
知。是故此二亦以爲過。此有備解。義頗
了。問。若爾五頂同異句義亦名有性。彼
云何立有性同異性。此共比望
所立不成。何言共違自皆爲過失耶。答。
有聲雖通。其義各別。今難師主離實大有
故。同異性能成敵宗。是故文云。言同意別。
故無諸過云云○問。斷云。若五頂實等亦有
者。豈成自相相違。反彼量云。有應有。
一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何得
相違云云若同異有與大有有二有別故
敵喩成者。斷主何故作此難耶。答。斷難意
云。若師主實等亦名有性者。有法有性含
二種有。弟子如何總成相違。有應有。如
同異性。同異亦在總有中。故非別破
有性時。同異之有亦是爲過。況復斷解
子量云。爲破他他宗立。則知斷主意
單共比。是故弟子同異雖有。以
喩。難彼他有性應是他比違自之類。不
師主名有之過
  上文如一因違四法自相相違處抄
三卷私記下云東大寺本院私記也
  問。疏云。故知此四非必相違心何
前記云。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此三是必
相違者。此意説云。既許一因得四種。明
知此四種非必各各皆*違得四種因也。不
二三四。據實亦有二。亦有
四等也。疏既許一因至非必相違者。此意説
云。他前難法自相。取他異同。他同爲
異。後三相違。無他同爲同。他異異。亦如
是行相不同。云何得二二合三三合等耶。
他難意。行相不同名相違。執論文難故。今
既許一因得四。故法自相者後三合
句。亦不相違云云
明燈抄云
  問。後三相違。九句因中何攝之耶
疏云。問。四相違九句ニヲイテ何句所攝。答。乍
文勢。唯初一同品非有。異品有故。隨
  尋云。積聚性故因。於異品中。臥具上有。
龜毛非有。既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豈
第六句耶。又有一實故等因。纂要中。
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何今疏云皆彼第

明燈抄云。今觀後三皆彼第四等者。問。後三
相違非唯違害於法自相。何得説言第四
句攝。答。若不加言。似自相。隨言難意。
故違於法。既違所立。同無異有。豈非第四
邑記云。疏云答至具二因故等者。唯法自相。
論中自説。所作・勤勇二因。即當四・六所攝
後三相違。唯第四句。准理亦有同品非有・
異有非有。即第六攝
注釋云。答中乍觀文勢等者。意顯後三亦通
第六。謂稱聚性因。望神我用勝宗之異品臥
具龜毛。有一實因。望大有性之宗異品同異
和合。一一皆通有非有故。然今論中。各擧
一喩。疏約此文故云乍觀。或復唯法自相。
其相顯然。後三本因。望言顯宗同喩故。
非相故云乍觀。若依此解。文中應
今觀後三亦皆彼第四。但是文略。問。積聚性
因若第六攝。能違敵量是何句耶。答。若以
直破眞用。應是第八。今以表詮反立
。故攝第二。違所立故者。後三違義。言中
顯。更捨彼意所樂立宗而作相違。故別
  違三違四因九句攝之事
又云。違三之因望宗異品色聲四大。違四之
因望宗異品同異龜毛。以理推之。通有非
。亦第六句。義准應
  問。疏云。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
相違因心何
疏云。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
合計一百四十四種諸相違因
前記云。立敵兩倶不成者。即此上四相違因。
即是立敵兩倶不成也。問。不成是初相過。相
違是後二相過。各自不同。云何將不成
相違而作句耶。答。不體説。但望名而
説。今無過耶。此相違因是後二相過。立者本
因擬正成宗。因既闕相。不宗。此
相違因即名不成因等
略記云。疏此上所説兩倶不成者。此望同喩
。立敵不許此因也。如何指虚空
喩。説所作因立敵倶不成也。下文云若有
兩倶不成必無不定者。彼望於宗有法
此因也。如聲常。眼所見性。即闕相立
不定。相違要初相不成。故言等也
邑記云。疏此上所説至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者。四相違因不初相。此言兩倶不成等
者。非是有因不有法名爲不成。但是兩
倶不於同品有兩倶過。餘三不成亦
於此。以相違等並是後二相過
明燈抄云。此上所説等者。六不定因有四不
。此四相違亦有四不成。三支過中各有
不成。如前已解。三十六中一一有四等者。三
十六句如前已説。三十六中一一皆有四種
不成。合有三種三十八也。三四・十二。成
百二十八也。三八・二十四。并前成一百四
十四諸相違因。何以得知。四相違中有四不
。如不定中引理門説。前中卷末説不定
中云。理門既言。四種不成於其同品有非有
。亦隨所應是四種不成。既通九句
九句之中。四百二句有四不成故知四相
違因亦有四不成。此復何等。如聲常。勤
勇發故。若以テハ顯論。隨一相違。彼許顯發
常因故。若疑烟霧。立彼有火。以
猶預相違。兔角是無。鳥依生故。即爲
依不成相違。如初相違具四不成。餘三相違
理應必有。問。四不成闕遍是宗法性。是初
相過。四相違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後二相
過。既各不同。如何四相違得四不成耶。
答。且兩倶不成。立敵倶説眼見之因於
。以之即爲兩倶不成體。本立共因。將
正成宗。因既闕相。不宗。故四相違
不成因。此即立敵倶説相故。不
宗。故云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不
。望名説故無過失。後二相過故名不成者。
不成體。又解。此上所説者。此上所説一因
違四所作違量。是名此上所説。所以爾者。
非無因。立敵倶説有性有法之上
故名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有性有法是
所諍。立者意許大有有性。敵者意許不無
有性。非是大有有性。有法既不極成。許
無因於彼有性何得遍轉。故此上説四相
違是立敵兩倶不成之四相違。非論文所
説四違名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論文所
説四相違中法自相。云聲是常。所作性故。其
所作因於聲有法遍皆得轉。既有初相。故
立敵兩倶不成
因明要義抄下云。安璟師問。四種相違但約
後二相而有。若闕初相亦有此過
明詮師山
階講師
答。但闕後二相此過。闕初相
此過也。問。若爾何故説四相違竟云。此是
兩倶不成之相違云云答。疏意非初相
時有四不成之中兩倶不成之四相違。但此
立敵兩倶不成之四相違也。問。不然。既有
兩倶・隨一・猶預・所依四相違云云今云。既約
四相違四不成。何約四不成四相違
若此無。彼亦無。若彼有。此亦有。答。大作法
云。四相違此闕後二相過。四不成此闕
過。定何四不成有四相違耶。又有人問。
兩倶不成作法何耶守忠法師
藥師寺講
答。論明是。問。
但闕初相此過。若闕後二相亦有此過
耶。答。亦有也。何者。立聲常。所作性故。
虚空時。所作因虚空之上有。立敵共不
成故。云兩倶不成也。問。智周記云。此非
體。但約名爲云云意何。答。四不成此約
言也。同喩四不成此約名爲言也自上他問
答。自下
自問
問。四不成但約闕初相立。若亦闕後二
立耶。答。基疏明四相違竟云。此上所説
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亦有隨一・猶
預・所依餘三不成乃至不定中引理門説
皆應思惟已上此疏者。闕後二相亦有
不成也。問。四不成此初相過。相違此後二相
。何約後二相四不成耶。答。周記
云。不體説○即名不成已上邑記云。四
相違因○後二相過故已上問。周師云
體説名而明等意何耶。答。四不成體此
初相過。今約後二相説故。言非望體
言但望名者。闕後二相之上。假。立不成之
。故云名説也。問。約後二相
不成何耶。答。立敵共其因闕後二相
其宗。名兩倶不成之四相違。但約立者
敵者。其因闕後二相宗。名隨一
不成之四相違。又其因疑乎喩宗。
猶預不成之四相違。又其因於喩無所依
此名所依不成之四相違也。疏文指六不定
四不成。文云。准之可云云故如是安
立。問。立敵兩倶其因闕後二相。不
兩倶不成之四相違作法何。約餘三亦爾耶。
答。論所陳此立敵兩倶不成之四相違。若聲
論對佛法。立聲常。勤發性故。如虚空者。此
他隨一不成之四相違因。又薩婆多對大乘
立云。他方佛聲定不善。大乘者耳所聞故。如
佛此處説法聲。立敵共猶預。佛此處若説法。
若不説法。此是因疑乎喩故。此猶預不成
之四相違因。大乘作能違量云。他方佛聲定
善。大乘者耳所聞故。如佛靈山説法聲。大乘
別比量云。他方定有佛。有機欲及修行
者故。如此世界。今立此別比量。令他方
故。無他所別不成此等比量出
纂要初
又聲論師
佛弟子。立聲常住。所作性故。如神我。此
是因於喩無所依。故所依不成之四相違。佛
弟子作法自相云。聲無常。所作性故。如
也。問。因以有法所依。宗有法不成。
此因所依不成。何故無喩依。名因所依不
。答。因初相以有法所依。因第二相以
喩爲所依。今就第二相所依故。無
因所依不成。問。因第二相是即喩上能
立。此喩上能立。若喩爲所依。爲當因爲
耶。答。基疏有二釋。一者以因爲所依。二
者以喩依所依云云問。約喩依
者。喩依不成故。有所依不成。若以因爲
所依者。爲因不成時。亦所依不成。答。爾也。
因體不成亦名能立所依不成。問。四種相違
中。所依不成但約喩依不成而立。若亦約
因依不成而立因體不成云
因依不成
答。且無此義。何
者。四相違因皆是立敵共許因。於立敵
初相。若約因立所依不成者。立能違量
時。此因不三相故也。問。何故但因決
喩疑猶預不成。而非喩決因疑猶預不成耶。
答。云因疑者。於霧等性猶預時。有人
量云。彼山定有火。有烟故。今四相違
因立敵共決。若約因疑者。敵論者立能違
時。其因成似因。是故四相違之猶預不
成。但約因決喩疑立也
又云
注釋云。所言兩倶不成等者。非是因望
不成。但是因喩相望立名。故須下文擧
不定例。中卷結不定相云。此論且依兩倶
不定過説。立敵倶許因於二喩共不共等。
説爲過故。二喩雖共。若因隨一。疑因之喩。
同喩無體。隨應即是隨一・猶預・所依不成不
定過攝已上彼准知。論四相違立敵倶許闕
後二相故。名兩倶不成相違。此但假立四
不成名。故周師云。不體説。但望名説云云
諸師同之。珠作二釋。初釋同前。第二以
兩倶不成違四量此文也。後三不成
四相違者。珠云。如聲常。勤勇發故。若以
顯論○不成相違已上此亦未可。謂論相違四
皆兩倶。云何勤勇爲隨一耶。兔角無者是眞
有法所依不成。今約同喩無體不成不爾。
亦違所例。不定猶預相違亦復如是。今試解
云。全離欲人欲界見惑。小乘但説凡位先斷
大乘眞見道斷。設立量云。離欲聖法
忍非實斷欲見現前法忍故餘修道
小乘此因是第六句。於諸同品一向不
轉。異品凡聖轉不轉故。若望大乘是第
八句。於諸同品有轉不轉。異品眞見道一
向不轉故。如是應隨一相違。或復違三
違四比量。若對佛法亦是其流。若於一處
共了烟。然於大海烟霧等。設立
云。彼近遠處定無事火。以烟故。喩如
。此等應猶預相違。同品大海是疑因
喩。異品厨舍有烟故。若聲論師對無空
。立聲常宗。所作性因。如虚空喩。或復設
立。樹林是無。鳥依生故。如兎角等。應是所
依不成相違。二因唯轉異喩品故。問。兩倶。
所依二義可然。謂兩倶相違既指論四比
不定初相具足。所依相違亦例不定。故
知此不亦約有法。隨一・猶預二義未了。所
例不定之文但云。若因隨一疑因之喩。爲因
隨一轉有法上。約此相違隨一耶。若爾
下文後三不成可不定及相違等。與此何
別。爲因雖共轉有法上。而約隨一闕後二
名爲隨一。若爾應隨一之喩。何故文
因隨一耶。猶預不成相違因者。爲望
名爲猶預。若爾初相闕不相違。兩
倶相違既具初相。此亦應然。何不同耶。爲
有法決定因。約喩中猶預闕後二相
耶。若爾應因之疑喩。何故文云疑因之
。答。彼文所言二喩雖共。若因隨一者。此
喩中因隨一轉。謂彼二喩雖共不定。然
隨一闕第三相。非有法隨一也。
彼説不定故云雖共。相違中應同無
異有。猶預相違亦應之。言疑因之喩者。
乃於同喩疑之因。是故中卷不成文云。
然上但説因於宗不成。理實此因於同異
。隨應亦有四種不成。故理門論解不成
已云。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
是説。至下當知。然名不定及名相違
不成已上彼文既云同異喩。又云
不定及名相違不成。故知今四不
成相違要具初相但闕後二。又下卷猶預能
立不成有二解。珠釋雖彼第一解。違
諸文。今釋順彼第二釋意并前諸文。下卷所
依能立不成亦有二解。珠釋不彼此諸
。今順第二并前諸文。問。彼猶預第二釋
或言。應正。答。所依不成第二亦有
。下文以之爲理盡釋。故知或言非必不
正。還應猶預第二亦正義
  引合上下文汰之。如抄第
  理門論説四相違之事
疏云。然理門論攝此頌云。邪證法有法自性
或差別。此成相違因。若無違害云云
  尋云。攝上頌云。似九句因。不後三
相違如何
定賓疏三云。軌法師不此文云。理門論
中但立法自相相違。闕無餘二。西明測法
師即言理門具四相違。謂准下頌云。邪證
法有法中釋之。今詳。西明不許也
  此指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文
如纂及疏抄第
  尋云。若無所違害者。若字不明。如此文
者。亦有前邪後正之相違因歟。若爾
聲無常量。設雖相違決定。何必非
違因
前記云。若無所違害者。此是理門。其義未
略記云。疏若無所違害者。此正因
邑記云。疏理門至若無所違害者。上之兩句
意。明本所立量。要以異品同品。邪證
性差別四宗計。下之明敵者成相違過。必
同有異無。無違害方成能破
孝仁記云。若無所違害者。是因不於後之
而言也云云
明燈抄云。然理門論攝此頌云等者。理門論
中説不定也。攝此頌言。若法是不共共決
定相違。遍一切彼皆是疑因性。説不定
也。既有攝頌。故四相違亦有攝頌。言邪燈
者。此之一頌攝四相違。文有三節。初之
二句顯四相違邪證者。釋相違義。能倒立
故名爲邪證。又不善取證即名邪證。法謂
宗法。如無常等。軌生物解故名爲法。言
者。宗有法也。如色聲等。能有宗法故名
。如是二種各有二相。故成四種。謂法
有法各有自性及差別故。入理論中名爲
。此論名爲自性。性是性相。其義同也。次
一句成相違。此謂四因。由倒證
相違因。後有一句成所由。夫與他因
相違過。所立比量必須害他所許宗
而不害自共所許現量等義。方成相違
故云若無所違害
注釋云。邑云○珠云○諸師多同之。備云。測
師云。若無所違害者。此四種因爲後宗
違害也。本記云乃至相違宗之因大無
違害故。證者證成乃至本記爲正也云云
諸釋。未若字。論語曰。子謂子賤。君
子哉。若人。苞氏注曰。若人者若此人也云云
此中意。然備云大無所違害者。可
定賓疏四云。論曰。攝上頌言乃至 皆是疑因
性。述曰。自下第二復攝成頌也。文有四門
一者攝六不定。二者攝四相違。三者雙釋
不定相違之名。四者辨其似因名義理盡
論曰。邪證法有法乃至此成相違因。述曰。第二
門攝四相違也。不善取證即名邪證也。法
自性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性相違・有法
差別相違。配之可知。入理論中名爲自相
此論名爲自性。性是性相。其義同也。論曰。
若無所違害乃至異此無似因。述曰。第三門雙
不定相違之名。及第四門辨其似因名義
理盡也。若無所違害觀宗法審審者。釋
定名也。凡正因者。以同違異。異中遮同。今
不定因。且如不共。無同違異。異自然無。四
種共因。同不異。異不同。相違決定。同
定同。異不定異。謂於相違決定之中。所
聞之因將瓶爲異。所作之因將瓶作同。故
六不定並是無違害之因也。既無違害
故觀宗法而審察因。常與無常兩種宗法
共所量因。故所量因名不定也。常與無常
兩宗之法不所聞。故所聞因名不定也。
常與無常兩宗害法。同在一依。雖各別用
所聞所作而不定也。餘可准知。若所樂
違害者。四相違立者所樂悉被敵論還用
之所違害。故知有法自相相違因者。立者
有言有。被敵論者還論者還用
彼因之使非有。餘並准知。成躊躇者。
疑之異名。結不定因名及義也。顛倒者。結
相違因名及義也。第四門云異此無似因
者辨其似因名義理盡也。然是釋上常無常
勤勇等二頌九句。并加三相違及決定相違
等有宗法性以明似因。此由對二種眞
故。有此似因之義。即唯就於有宗法
似因盡。故云異此無似因也。不
更有宗法性四不成因。以説此無
也。何故此處文中不四不成因
耶。答。上文所明非宗法性。彼處釋訖云云
  永超僧都云。若シモ違害スル所ロ無
有人云。若違害スル
有人云。若所違害
傳日本往生傳匡房云。權小僧都覺運者。洛陽
人也○慈惠僧正以下相議曰若 人
大業者。道之恥也云云若人論語文也
  問。疏云。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
相違心何
疏云。問。如前所説。十四似因ニヲイテ設有
倶不成。亦有不定及相違此若有
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
邑記云。疏答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
相違者。問。且若言兩倶不成必無不定者。
前論解不定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乃
聲生對聲顯立。兩倶不無常性因於
。疏自斷爲兩倶全分兩倶不成。今何不
兩倶不成亦不定耶。又若兩倶不成必
相違者。如聲常。眼所見故。此因立敵
聲上。又於同品虚空上無。異品
瓶盆上有。豈非兩倶不成亦是法自相相違
耶。又前解因三相有闕二。有闕三。有闕
一。如闕初・二。或闕初・三。理應合有兩倶
不成及不定過。既許三。即應兩倶
及相違過。如何此中不兩倶不成亦有
定相違過耶。答。今此疏意。且約三中唯闕
初相名爲不成。後二相中偏闕一相名爲
不定。二相倶闕名曰相違。非盡理説。不
前後自相違害。據其實理兩倶不成
餘過云云
明燈抄云。答中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
相違等者。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相違二因
宗有。方爲不定及相違。故太賢師云。雖
全過。今約一分兩倶不成亦有一分不
定相違。如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故。如
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若於内聲
便有二過。若許同喩。以瓶不定。若無同喩
是相違故。若准此解。疏主亦同。今約全分
而作此説
注釋云。不定相違必具初相。兩倶不成必闕
初相。故不相並。問。九句之中第七句因。豈
並有不成不定。答。彼不初相。且約
二相其作法。非眞不定。所以者何。夫不
定者。以有法上極成之因未了義。因轉
二品。猶預不決。若因不遍。誰依妄因
疑。故眞不定。非眞不定。然處處文。或以
不成不定等過並破他者。但假立名。非
眞過。闕減過中闕二准之。如不定過。相違
亦然。令宗決定相違因。若初相闕。約
決定。問。文中兼問不定相違並不並義
何故無答。答。文中既云宗不定宗決
。此文兼顯彼不並義。疑決既隔不俟。應
知此是疏主文義巧妙。問。中卷之末。一因違
三相違比量加立後三決定相違。豈非
耶。答。彼且約改因相違決定。非是第六
眞不定過以然者。彼三比量決智既生。
故知非實相違決定。謂四相違闕後二相
宗決定。決定相違各具三相宗不定
是故此二必無並理。問。一量多宗此二並耶。
答。約多可爾。謂與一因違三比量法自相
能違云。所説有性是四大種。許
四大餘法不攝故。如四大種。此法自相有
相違決定。後三宗中有相違過云云
  明詮噵引邑記了云。可云云
明詮噵云。言不定之因於宗定有者。問。聲
生對聲顯。云聲非勤勇發。無常性故者。此
因立敵不聲上。豈非不定云云
  如抄第
  問。疏云。必無不定及與相違心何
三卷私記下云空晴
僧都
問。凡有不定
法自相相違ニハ更有不定過。此皆爲眞法自
相相違耶。答。約此有人云。不シテ後二相
有法自相相違。眞過ナルモ有。似過ナルモ有。即
其眞過者。此法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
相違等也明詮大徳
等傳也
有人云。不後二相
有法自相相違。必有不定過。非眞法自相
相違。破有句法自相相違等也云云甚以成
戒燈大徳

有人云。不後二相有法自相相違。
或有不定過。或無不定過云云不定過有。是
似法自相相違。不定過無。眞法自相相違。即
有句法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
等也不定過有是似法自相相違也云云眞惠
大徳

有人云。有不定相並ヘル法自相相違。
若彼能違量作不定時。以本量所有同不
著。而因明道理。而如是同不定廻出スル
道理無。故能違量無不定過云云春徳大
徳傳也
人云。一量不定法自相相違相並有理都無。
而有不定法自相相違有ルハ。見不定
著。非法自相相違。不定有見。而直
法自相可違道理見。著法自相相違。故
彼不定過爲シテスト法自相相違而出不定
。彼不定過過也等云云隆光大
徳傳也
問。不
定過顯法自相相違非不定過ヲ以過之意
如何耶。答。不定過可本量因不定
見許。置彼爲如言不定過。非別有
定過。本量因不定有許。故一量不定
法自相相違相並理無也
  雖諸徳異義。不此等意。仍可

祕一云。疏下破之中至爲不定者。由聲性
ニシテ詮。下破之中。彼不聲性
喩。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喩。有
此不大乘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秪有不定失。法自相
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喩皆有。故
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爲同。聲性爲異。思
之可
  以此文。不後二相而眞法自相相違
之義。尤以難用之
破有句之量・所立宗因之量・有爲相比量・唯
識比量。不眼所不攝時。初三攝因於
等量付不定法自相相違也。皆如別抄

  延寶二年甲寅仲春二十九日。依原本對正二十六
二十七二十八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二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三(第三十
三 帖

  問。疏云。彼因立正。用此因云云六不定
中何
又方問。疏云。彼正必違。此違必正六不
定中説何過
疏云。不定之因於宗定有。彼因立正。用
此違必正。令宗不定云云
前記云。彼因立正者。於立者宗有法轉名
正。用此因違者。敵者用此因過名違。
疏彼正必違此違必正。正明不定之所以
邑記云。疏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謂立者之
因於同品等正。敵者用此因異品等違。
疏彼正必違此違必正者。此釋不定義。謂共
等四不定因於彼同品正。必於異品違。如
不共不定。於此同品違。必於異品正。由
定成一宗。故名不定
孝仁記云。文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前之相
違決定之因也。此意。彼之所作因望於無常
而正因。即是之因以令於後之宗
也。彼正必違此違令宗不定者。後相違決定
之因也。此意。所聞性因望於無常宗而雖
順因。而是因違於前之宗言也。又云。彼因
立正者。前之決定相違之因也。用此因違者。
後之相違決定之因也。彼正必違者。前之決
定相違之因也。此違令宗等者。後之決定相
違之因也云云
明燈抄云。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不定過
也。且就一不定宗云。聲常。所量性
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彼所量因於立論
。雖是正因。於敵論人必用此因可
彼宗。於異有故。即用此因彼宗云。爲
シハ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シハ
。所量性故。聲無常耶。故云用此因違也。
彼正必違此違必正令宗不定者。明不定義
其所量因望彼立者即是正因。異品有故。
必違彼宗。故云彼正必違。又所量因望
敵者即是違因。必正成宗。互正互違。令
不定即六不定義
明詮噵云。言彼因立正者。備云。相違決定
之中。前量所作性因望立論者勝論師
也。言用此因違者。即用此所作性因
後宗云云芳野云。初句顯相違決定之
前量也。彼所作性因望勝論師立者
也。後句顯後比量因也。以後所聞性因
前宗云云彼正必違者。備云。所聞
性因望聲論師是正因。而必違前無常宗
也。言此違必正云云
注釋云。彼因立正等者。四共不定二相具故。
彼因立正。敵帖此因不定。故云用此
因違。相違決定因別成故不擧。不共不定
傍應兼之。彼正必違等者。六不定中。五二相
具。第六三相具。同名彼正。然遂招過。故云
必違。立者前成敵不樂義。敵後返成自所樂
。故敵者量此違必正上擧前五過。下結六不
。如法花中作禮不
而去
一切
或可。此等文但約四不定
  以上諸記之中。周・邑・明燈抄・注釋意。明
共等不定。孝仁・平備・芳野・神叡等意。明
相違決定也。今付二義倶以有難。先明
共等不定者。既問。如乃至 設相違決定
亦相違因耶若此文不違決者。何文
之耶。依之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
相違決定前後二因。彼正必違此違必正
者。述餘共等不定也。相違決定義不可
然。違決與相違因不並之義。前卷已釋
了。何重明之耶
明燈抄云。此問之中。如是乃至下。乘
而爲問也。前中卷末隨問答訖。故彼文
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法差別・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前因
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宗四
。皆相違決定。廣如彼説既彼答訖。故此
答。有人不此義意云。彼因立正下。明
決定違。是太謬也。不依學
  問。疏云。然非一切云云心何
疏云。若有後三不成。可不定及與相違
然非一切。就三隨一有故
前記云。就三隨一等。此即後三不成。
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有故。且不定
者。有隨一不定・隨一猶預不定・隨一所依不
。相違有隨一隨一相違・隨一猶預相違・隨
一所依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
相違等者。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
二相過。如何不成得不定及相違耶。思
明燈抄云。若有後三不成至而説有故者。後
三不成通不定及相違。隨應還成隨一不
定・隨一相違等。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
三不成也○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二
相過。既各不同。如何不成得不定及相
耶。答。兩倶之中無隨一義故。無不定及
與相違。後三不成各有隨一。故有不定及與
相違。既言隨一。一分闕初相。一分不
。若約闕義即有不成不闕義同有異
有即有不定。約不闕義同無異有即有
注釋云。三隨一等者。一單隨一。二猶預隨一。
三所依隨一。於此隨一三因。初相約闕即
後三不成。約具容不定相違。由此故
非一切云云
  問。疏云。二十七不成。五十四不成。三十六
相違云云何等耶
明燈抄云。二十七不成者。兩倶四句。隨一八
句。猶預六句。所依九句。合二十七不成也。五
十四不定者。六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
十四不定也。比量有三。謂自・他・共。此三各
三不定三三・九也。三十六相違者。此四
種相違有他・自・共。此三亦各三。謂他・自・共。
合有九種。此九各有四種相違。四九・三十
六也。合一百十七句。似因者計上可知。更
十五能違之因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
十五。總計合有五百三十四相違也。相
對寛狹以辨有無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
相違名寛。有是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寛。有
是不成非不定及相違狹。不定及相違寛
狹准
注釋云。二十七不成者。兩倶不成四有體無體
中各全分

隨一不成八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
一。無體他隨一。此四各有全分一分
故成
八句
猶預不成六兩倶全分。兩倶一分。隨他全
分。隨自全分。隨一分。自一分
依不成九有體全分。無體全分。有體一分。有體他隨
一。有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
有體他一分。
有體自一分 云云
  尋云。猶預不成可有體無體等句。例
餘三不成。若爾可二十九不成。如
抄第十八帖
略纂三云。廣如此有十二種所依不成。一兩
倶全兩倶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對數論
宗云。他方佛色定是無常。立因云。所作性
故。同喩云。如瓫等。此他方佛色 立之與敵。
或不此所作因。遍無所依故。是兩倶
全兩倶所依不成。二
  問。疏云。此説共者心何
問。有四不成之量必無不定相違之義。
何文之耶
疏云。依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不定
相違定無相違及不定過。此説共者。餘
如理思
前記云。此説共者者。此會違也。若言四不
成唯無初相。所以四不成不不定及
相違者。何故次上牒四不成得不定及
相違耶。會云。言定無相違及不定者。據
而説。不成亦不定等。約後三不成中隨一
而説。不共説。亦不相違云云
邑記云。疏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等者。
因謂正因。似因者前十四過。多是有法宗之
法性。唯四不成非宗之法。前來所明似因已
了。引此結之。四不成因既非宗法。因證
説兩倶不成必無不定相違也。然此既云
是宗法。何妨亦有不定相違非宗法
孝仁記云。文多是宗法者。因十四過之中。唯
四不成非宗法。而所餘皆宗法。故名多也
明燈抄云。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者。二・
八眞因。名之爲因。四相違因六不定因。名
似因。此因似因皆有遍是宗法義。故名
宗法。四不成因於有法上因義。故
宗法。於諸因中。宗法者多。非宗法少。故
此言。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由初相
不闕故。有四不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四
不成中有自他共。今此約共説相違及不
定過。若自一分若他一分。容此義。於
有法互容有故。若有一分兩倶不成。亦有
一分不定相違。如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
故。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故有
分兩倶不成。若於内聲便有二過不定相
。若許同喩。以瓶不定。若無同喩。犯
故。由此義故。故云此説共者。餘以下喩
過如理思
注釋云。周・清同云。此會違也。以因與似因
至不定過。是叙論意。此説共者等。是正會
違。此中宗者。唯取有法。故因似因名宗之
法。所言多者。總約諸因。非眞假各言
多也。謂諸正因全是宗法。不定相違亦於
有。是故正因及十四過。奄含論之。多是宗
法。有四不成定無相違等者。略示寛狹。謂正
理門約兩倶諸過相並。故云此説共
。今疏主意。望彼隨一二並。故云
如理思。全分一分一宗多宗。並不並相。如
前已辨。餘如理言亦得此義。彼一一相不
繁述
  問。大乘師對他宗量云。聲無常云云
爾者可法差別相違過耶。兩方
纂云。解四相違中言。如大乘對他立
二。因何獨名差別
  尋云。今所云聲無常量者。爲法自相能
歟。爲當別時佛弟子對他立之歟。若
前者。法自相量。只淨無常。不識變
非識變。此量既爭識變無常。知別量云事。
況此是佛弟子量也。若言後者。既云四相
違中大乘對他立聲無常云云豈非法自
耶。今案。雖四相違中等。未
法自相相違作法。別時佛弟子對他立
無常量之時。勘法差別故。是四種相違
之種也。仍因便出之矣。但若存佛弟子
者。可以爲證矣
如理記云。言如大乘至三識同取故者。意
云。大乘立聲無常。宗法中意許識變無常。不
是非識變無常。故成差別。擧八・六・耳三識
同取故。成前意許識變無常宗。言據別
違一識至故成差別者。即小乘與大乘
法差別相違云。聲應識變無常。此但違
耳識一識。唯違意許者。大乘意許識變。今
違云識變。故違意許。雖意許。然不
言顯無常宗法。得差別。言今謂不爾
至何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云。夫論不
。須別法替處。若無別法替處。即不
差別。且如法差別。雖眞他。然共許
假他替處。謂不言陳他受用宗法
差別。今時既違意許無常。更無別非識
變無常來替處。明知言顯宗亦無如何得
法差別也。言若云以三識至故成差別者。
意云。此大乘既救。救云聲識變無常。三
識同變。前人所違但違耳識變無常。餘二識
變無常在。故成差別者。文中雖非三識
總數説。其實合非二識也。言亦非至
何獨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也。准下解有法
自相相違。雖宗中。意許大有反違大有
即有法亦無。故成有法自相相違。准此道
。今此識變無常文即合正是法自相相違
是法差別相違。以意許兼無常宗
法亦無故合法自相相違也。意云。有法自
相相違。違意許反有法亦盡。今法差別相
相違。意許但違宗法。故有差別。此即當
法自相相違。違宗故。若爭無常復爭意許
識變無常。此兩種若總爭者。以八・六・耳三
識同取因。即違二宗。二宗者。一法自相
無常宗。二意許識變無常宗。即是法差別也。
即違云。聲應無常。聲應識變無常。問。
若小乘與大乘法差別者。小乘不
。耳・意不並生。如何用此八・六・耳三識同
取因。與大乘違耶。答。如小乘但用
識取故因。非餘二也。問。同喩如何。答。無
。常爲異喩。若望大乘對他立意許識變
無常宗。以色同喩。三識取因。耳識不轉。餘
二識轉。空無爲爲異喩。耳識不轉意識轉。
倶分不定過。或可。無同喩。小乘不
是識也無常也云云
  此記以三識同取因。准此彌非論所
説法自相歟。然噵破之。可
云。述識變義也。然如理師以之爲
者。不然。有他隨一不成故。敵者小乘不
第八變故。亦犯能立不成。同喩瓶不
識變故。同喩瓶是第六變。聲是耳識變。又可
瓶眼識變云云
  問。積聚性因可所依不成過
纂。今疏解。准法師云。若立兩倶不成不
必有法唯有
如理記云。言今疏解至唯有者。意云。因犯
兩倶不成。未必有有法。問。此意如何。答。如
論説兩倶隨一猶預不成等有所依有法。今
時兩倶不成亦不必有有法。言積聚性因兩
倶不成者。立者此因有自隨一不成。眞我
無積聚故。敵者體不成。既無眞我。如何有
因體耶。故合必名兩倶不前所立者。意
説。所立兩倶不成因無所依。不所立宗
  尋云。四不成不並生也。故疏云。此四皆
如何
問。纂云。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云云心何
問。纂云。此有一實因不無能有云云心何
纂云。問。大有非實等。何得 即九句中第
六句也云云
如理記云。言問如立大有至即正能成者。若
有性非實。以一實故。如同異性。同
異性亦非實故。正是能成。若望意許大有
同異即爲異喩。以大有故。故言今亦
有性。同異爲異喩。反成有性非大有也。
正成立有義皆非大有者。若正成立大
。即實句等五句皆爲異喩。不是大有故。
今望至第六句也者。外道雖能成立。故
相違也。然第六句。以有一實因。於異喩
中同異性遍。於和合實徳業上遍。故是
異品有非有句。和合等不一因云云
  尋云。和合句者。其體不無。令合實等
何不有一實等耶。所以可同無異
。何云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耶。依
論云。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
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明知和合句
義是實有也云事。又纂下文云。同異和合
大有有。云何不無 又云。同雖
若爾和合句義體是不無。是能和合
也。仁不有一實等尋學
問。纂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而不
等文心何
纂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故因遍轉。故
所立云云
如理記云。言然同異等至不名爲有者。雖
不無既不有。有無中復不攝。未審不
無離有無之外何法攝耶
  尋云
略纂三云
  清水上綱硏學竪義探題眞喜律師作也
問。纂云。以實體不無皆由大有云云

問。纂云。實等五句得不無之有云云
如何答此問
纂云。問。實等五句得不無
之者即大有性云云
如理記云。言不無不名有者。道理難知也。
明實等五是不無之有者。意説。准唯識
論量。若成大有性餘實等五還是不無之
。言若不爾者至何得違彼有法者。意若
同異性亦名有者。如何作有法自相相
云。有性應有性。謂同異不無之有亦
言彰有法中故。既在有法中。如何云
性應有性耶。言以同喩力證至不無有
者。意云。但以同喩力強勝。證大有無
實等五不無之有得存。言非實。意説。大有
是實。言非實者。意説。大有不是實。言
非實。不是實等。不非實等也。或可。言
非實等者。即同異句等。此解順文。前解非。
倶不無故者。實等及同異倶是不無故。
一種名有也云云
問。纂云。今謂。法師此意言有假叙如云云
  假叙意何
纂云。疏問。若難實之大有性
別所依不成。而不
噵云。述問意。清記言。難離實有・不離實有
諸過者。并非疏主本意云云之知答文
疏主正義也云云又云。疏正文云。故今難
有非此有云云而纂家疏帖之中。加大有之
。深有意趣。以此可知。答文是疏主本意。
纂家正義也云云
  又有假叙如是者。指若難離實等之問辭
如是也。若論弟子等言已下。述彼先
總説等之答文意云云 取心記
私云。已上噵意。以問爲假叙。答疏主正
義也今勘纂文。以答爲假叙タリ。今
謂總難并但總難者之言。重難今亦總難
也。不爾者。總難之文以無由來。仍此
義頗難依憑。更可定之
如理記云。言問若難離實之大有至隨一不
者。意云。五頂難師主云。大有性應
。即五頂犯所別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
頂不大有。故皆是隨一過。但五頂不
許非師主也。言若難不離實大有至亦違
自教者。意云。五頂若不離實之有性非是大
有性者。即犯相符。以彼勝論亦不即實
有而是大有性也。今云而非有性。正是相
符。違自教者。五頂豈不即實有而是有
耶。合有故違自教。言彼寧非有
者。意云。若難離實之有皆成過者。豈無
違過耶。故云彼豈非有也。意云。五頂難
。皆自犯過者。彼勝論比量豈無相違過
耶。言同者。一種名有。意許者。意難離實之
大有也。言即有前過者。弟子遂犯所別所
依不成及違宗過也。言還有後過者。弟子
還有相符違自教過也。言假叙如是者。此
是大乘法師假叙五頂難師主即實離實
過也。言故無宗過者。弟子破師主義。有
法不假。須自許以破他故。言闕因所別者。
意云。若言我有法無。因闕所依。宗闕所別
不成等。此文總説意合此。言不唯一過
者。然相違因望師主意許大有弟子犯所別
不成亦是所依不成過及違宗過。故云不唯
一過。言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既是法差別相
違。亦同喩無所立過也。即眞他受用於臥具
轉也。言他所別所依不成者。師主立
大有。弟子不許。故是他所別不成等也。言
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者。弟子先不
有性。今若許有而量破者。犯自所別不成等
也。言若共自量此即無過者。意云。若是
自比量。即共比量。即是過。以大有
故。意説。此量若是五頂自立與師主共
。可是過。今既破他師主。故自無過也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四十。載寶法師。問。勝論對
五頂。立有性非有性時。此總難有性○是
故師資各述一義。非是桙楯
  棟私。此載寶法師問答。已在第二十八帖今不
周記云。言此則立者至他所不成者。問。如
論所陳。有法自相及以差別。自他共中何量
所攝。答。若其立者即自中共。成立自義。而
敵故。敵者作違。即他中共。然他宗中而
他故。相違之量多分皆然。思之應
  專寺春穩私記引周記云。有法差別能違
共中他云云
北山注釋亦引周記云。有法自相共中他
云云
  此等釋引何處文耶。可
  問。有義無義因依有義無義宗方何
纂云。又自共量。有法無義唯遮無表。故亦
  尋云。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有
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既云無義因依
有義宗。何云過耶
如理記云。言又自共量至故亦即爲過者。意
云。先陳有法無體。因是有體。故是過。有體因
無體有法故。且自量云。如有宗立
非作。以周遍故因。因雖有體。有法是無。即
因無依。故成過。有宗中亦許周遍義。如
空亦遍故。但不我也。若共量云。如
乘對經部。立空非實。以無礙故。龜毛等
因雖有體。有法是無。經・大二宗不空故。
若有法有體。因是無體。如共量云地是實
有。徳所依故。地等不依。他許徳所依
因。佛法不立。前是所依不成。此是兩倶不
成。如自量云。數論師立地實有。徳所依故
因犯自隨一過
  尋云。若爾立我常非作故之時。此無義
因依有義宗也。此亦爲過耶
又非作故因者。有義因歟。無義因歟
纂云。如我常。因云非作故龜毛等
而爲喩故
  尋云。既云非作。即遮所作之義也。若爾
偏可無義因。何通有義因耶。依之廣
百論中。出三種因。一有體因。如所作等
二無體因。如非作等。三通二因。如所知
云云若通有義無義者。何如所知因
二耶。既三類因之中。出無體因。偏可
無義因。加之既一非作因也。其義可同。何
故立常宗虚空同喩之時。有義因ニシテ
我宗。用龜毛喩之時。無義因耶。
如何
廣百論一云。見所作無常。謂非作常住。既
見無常有。應常性無。論曰。見所作者皆
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因有三種
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
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
別有非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
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
  問。古師心。無義因依有無宗。有義因唯
有宗云云之耶
纂云。古亦有解。宗因喩有義自皆無體。可
所説
  尋云。疏主心同古師文。不自他共。如
何愛憎別耶。又有法自相能違量既是共
量也。何以有義因無義宗耶。若爾有
法無義有義因依此即爲過之文。似
。如何
如理記云。言如薩婆多至如何依無者。此解
有義因依無義宗也。因體共有。然有宗雖
周遍義。不我。此即解前有義因
無義宗也。即所依不成過。言若分自他
共即無過者。意云。若自他共三種比量各別
簡。即無過。即以自許極成トヲ簡。自共
過。言若大乘至可如所説者。此是他量。
謂破他故。即解前有法有體有義因依云云
  問。師主可弟子即實有
纂云。今解。師主己義但欲他信 此解
總妙。無煩異求
  尋云。師生立離實有。弟子立即實有。互
即離。各欲己義。依之疏文弟子不
從云。實徳業性不無即是能有。豈離
外別有能有義斷中。弟子立有唯即實
等有此等文。弟子對師主即實有
タリ
次言若成實等不是有者便懷己義者。若
實等非不無失者。可有性
不無。若爾何有實等宗義之失

次無共同喩者。立有性非即實有之時。
同異性非即實有性故。豈非善同品耶」
今此作法有三義
一云實等非不無
二云。實等非是有
三云。有性非即實有
如理記云。言今解師主己義至是相違者。意
云。此叙勝論立量意。謂令弟子信故。所以
彼成意許離實大有性。然同異性既非
大有。乃成異喩。有一實因於異喩轉。違
所立宗也。故是相違也。言弟子之義至即實
有故者。意説。弟子不師主信。所以不
師主即實等有也。故師主不
弟子即實有也。言又復至無共同喩者。意
云。若師主破即實之有非有。亦不
同異性同喩。何以故。以弟子許同異性
是不無之有所以。同異性亦不是共喩也。
而非不無者。意説。同異而不是大有句
云云
纂上文云。有解言。同異有一實等彼此異
因不得故云云
如理記云。言解云至弟子之有者。意云。五
頂但將師主有一實因。與師主相違過
主者因難弟子也。言因犯隨
者。因犯他隨一過。師主獨成。弟子不
故。言若云設成皆過者。意説。若師主成
實有性。未審用有一實因不。若不用者。更
何因而成即實有性。若取此因成者。即
相符之過。故云設成過也。弟子亦許
實有故。言又云至敵者之義者者。意云。以
前文不立者之因敵者義。今意云。
違所以先牒不許之文。言立者因至共許因
者。此出理也。尚得敵者義。以五頂
有大有。今師主成立大有即破
子不許義也。故云敵者之義。何故不
敵者之義。師主量成即違弟子也。以有
一實因彼此同許也。言何非破他者。意説。
師主本量意違弟子。何故立者之量而不
名爲破他耶。言又如勝論至破立者義者。
意云。以前文云夫相違因。以立論之因違
立者之義。今時聲・勝二宗因各有別相違
反豈是立者之因。云何前云敵者用立者因
立者義耶。言若云共許者。意説。所聞性
因共許。言彼此倶然者。即有一實因立敵亦
共許。與所聞性因一種。故云彼此倶然耶。
云何偏責者。意説。所聞性因雖是立
者之因。亦得於立者之義。云何偏責要
立者因違立者義耶。言若云只可至違立
者義。若救云。但可敵者因違立者義。如
所聞性因即是。若爾如何不立者因違
敵者義。如勝論量即是違五頂故。言彼此
異因不可得故者。因法共許故。既有敵者因
立者義。何須立者違敵者義
  問。古師心。有一實故因無隨一不成
事。云即實離實有性倶非有一實云云
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以有無
有一實。疏主如此釋。若爾何不
之耶
纂云。古疏解。有一實因何非隨一亦不
即・離故。應是隨一
如理記云。言如立覺惠至有隨一過者。意
説。如數論立覺惠非思。意成我是思也。故
無常因有自隨一過也。言今此有一實因至
不是隨一過者。救意云。今有一實因但有
體性。能有一實也。亦不是即實有能有
。亦不是離實有有一實也。故因無隨一
也。意云。即實離實之有。本非是有一實
。因不二種。所以無隨一過也。故知有
一實因但別有體能有一實。不即離也。
故無隨一。此總牒也。言亦不然至應是隨一
者。意云。出理正破也。且如無常。不轉變
及與生滅二種無常。所以擧無常因即犯
隨一。今有一實因既不於即・離二種。明
知擧有一實因亦犯隨一也。若云有一實
因但有別性有一實。而非即離者。未
此有一實因異即離二種外何法耶。進退無
理。合隨一。已下解可
文軌疏二云。問。此有一實等因。應隨一
不成過失。謂若就即實有有一實者。即
弟子成。五頂不成。若就離實有有一實
者。即五頂成。弟子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
宗云。覺惠非思。因云無常。同
喩云色等。此無常因若就隱顯義釋。即
數論成。佛法不成。若就生滅義釋。即佛法
成。數論不成。有隨一過也。答。生滅・隱顯即
是無常。離此二外無無常義。故就此二
別不成。即離本非有一實義。約此分別因
不成。今此但據一實自體不無之義。自他
倶許名有一實故。此立因無隨一過。若即
離分別亦是過者。即一切因皆有斯過。何者。
且如大乘對小乘等宗云。過未體無。立
因云。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同喩云。如龜毛
。如此之因應此過。謂若就識變。現在
無爲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爲所不攝者。即大
乘成。小乘不成。若就實有。現在無爲所不
攝故。名現在無爲所不攝者。即小乘成。大
乘不成。有隨一過。此既不可。如此分別故。
即離別此因隨一過云云
  尋云 爾者正義何異有人之義
纂云。今解。如大有有法何須分別
是即カト。不隨一
  三十三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梗概 明燈抄云。大旨也。梗柯杏反。直也。略也
  概柯亥反
  明詮噵云。總相而説云云
廣百論云。世間・自宗。皆許父子業果體異
而得相生云云因中有果論者之文也
以上ウラニ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三
  延寶二年甲寅晩春初二日校正。初一初二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四(第三十
四 帖
  問。付覺惠非思量。爾者可別以無常
故因
纂云。又此有一實因。同異之句 又因亦過。
法差別相違故○
  今案。九句義私記云。護法菩薩云。不
別因喩若指現在無爲所不攝故之因
歟。依之以無常故因分別者。非實義歟。
能能可案學
廣百論三云
明詮三十三過作法云。問。菩薩既分別無常
性故之因自他隨一過。而物何纂師
今此云不可分別耶。答。此從昔古徳所
耳。此未決也云云
  問。以無常故因。可法差別相違過
云。又因亦過。成法差別相違猶有
  前過。故是似量
清記云。法差別者。非思是法自相。差別者。
許除思以外餘心心所並非是思。餘色等
法亦非是思。是其差別。今言覺惠非思。除
思以外餘心所故言非思。非是色等言
也。今作相違量云。覺惠是有法。應
思以外餘心所法。因云。以無常故。如
。色等雖無常。色等非心所
如理記云。言又因亦過至故成相違者。前是
宗中。今説因過。意説。數論立覺惠非思。無
常故因。犯法差別相違過。數論成覺惠非
思。意許餘心心所是思。即色爲異喩。今無
常故因於色上轉。而無同喩。言設若非爭
至猶有前過者。意云。若不餘心心所。但
覺惠非思。亦犯前相符過。此出數論比
量因宗有過也。如大乘對小乘量。因即
過。彼此許過去未來非現無爲所攝故。
共量他量諸無過故
  今勘法差別意許差別三義
  一云。餘心心所之非思。餘色等之非思
二云。縁慮之非思。不縁慮之非思
三云。餘心所非思。非心所非思
  尋云。准法差別意許差別者。以同喩色
意許片差別歟。若爾淄洲大師餘處
中。不同喩爲片差別之義タリ所謂
有三卷私記下卷裏書云。平忍大徳九句義
中。云此差別。覺惠非思者法自相。此下餘心
所非思・非心所非思法差別云云此正
云云
  問。纂云。約義爲過。是相違因。不
難。故非喩過云云意何
纂云。又云。後三相違既約臥具 豈唯宗過
而無因過文 亦兼所依不成
如理記云。言又云後三相違至相違因耶者。
意云。如法差別相違云。眼等必爲他受用。
即無同喩。同喩上無所立眞我宗。故異喩亦
能立不遣也。如後二相違皆成意許離實
大有。然同異性非是大有。故爲異喩。今將
同喩者。亦是同喩無所立。異喩犯能立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