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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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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帖)

  問。付一因違三比量。法差別相違作法如

疏云。非四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許除四
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尋云。此量欲成有法有性是離實有性也。
若爾大有之能有可銜著有法有性。例如
有性非實量又能違因可有不定過。爲シハ
如同異性。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
性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耶
注釋云。問。師弟共許同異句義能有四大
非四大種故。與意許應爲同喩。因通二
品。豈非不定。答。此過難遮。且作三解。一
云。言能有者。是大有有。故同異性遂爲異
品。二令體不無。今爲能有。同異不爾。故非
同品。三云。唯識破他。有他不定。正不爲過
此亦應然。問。斷云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
豈成自相相違。翻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
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
已上 彼既不論二有差別而爲同品。今
亦應然。何得分別二種有耶。故前二釋倶
未避難。他比違他應爲過失。上已極成。今
何言非。況今弟子亦許同異。何例唯識佛
法對破。答自相相違尋言總難。故同異性設
許名有。應爲非有宗之異喩。差別相違。要
當分別故。同異性雖名能有。望有性義便
非同喩。他比違他。雖爲過失。且例彼文。
然非理盡云云
  私云。子島僧都述一因違四法差別闕後
二相云。立者意許爲立能有實徳業
離實等有性之宗。而同喩同異性能有
實徳業離實等有性同異性。非能有實
徳業離實等有性大有。望意許宗即成
宗異品等文准此一因違三法差別。可言
同異性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同異性。非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大有性故。望意許
宗成宗異品也
下文云。問。備記述勝論意云。有性能有四
大。而四大令有。非體即四大種許除四
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體非無。而能有四
大。四大所造。非體即四大種也雖有性能
有四大而四大令有。及色聲等能有四大
而四大所造。如是別。然今以有四大義同。
故同喩耳已上其義云何。答。大有性義道理可
然。其色等義違疏主意。如中卷後三相違
決定云。彼説色等雖非四大種。不能有四
大。然説有性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故成法
差別相違決定已上然彼記結云。然本記云。
色聲等不有四大。四大有色聲。故云不能
有四大非四大種更思 今云。不爾。勝論本
量意許可見。無同喩故已上今謂。此亦不
然。意許宗闕無同喩。道理可然。何強令
具均等喩耶。是故應云色等不能有四
大種。無煩異求
  尋云。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四
大非四大種。體何物耶又如何可
訓之耶
注釋云。此中所言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
是大有。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近代有
云。是即實有。有云。是同喩色等。有云。共許
有性云云三釋各難如上作有縁性中辨。今謂。
纂要云作有縁性是別義。作非有縁性即義
相違。准知是亦即義相違。於此訓釋亦有異
解。或云。不字唯局上句。是即義相違。自當
色聲等。或云。不字各被兩句。其體當四大
種。或云。不字總結兩句。義當除大有同異
外諸法。謂能有四大及非四大種。此之二
義或全或分闕者有三。皆此中攝。問。以何
爲正。答。有依第二。有依第三。今依第一。
後二破言顯非四大種故。遂同纂所破非
識變無常。不爾應以空無我等非識變無
常名爲差別耶。況不能言理對能有。豈遠
被下非四大耶。故唯應依第一釋意。問。能
違量云。所説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云云故知本量不能之言。其意應同非能之義。
答。敵量直遮意許宗中能有四大。故總言
非。二種意許辨非四大宗之差別。故云不
能。問。即義相違。何法爲體。答。不可定指
一法爲體。但義寛通諸四大外無能有力
之諸法也。即如徳業和合句義空時方我意
及色聲等法。立敵共許。此等諸法不能有
四大非四大種故
  餘文如別抄之。可見
明詮噵云。樞要上云。數論・勝論立我宗云。
我體周遍許常住故如虚空等作法
差別相違過。體周遍法自性上意所許義。
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周遍。非隨身造業
受苦樂體周遍。是法差別。今作相違云。汝
我應不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周遍。許常
住故。如大虚空云云准此明知。不誤法自
相也
  尋云。有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疏云。所説有性。是有法自相。與此有法自
相爲相違云隨言即非。故違自相
明燈抄云。勝論有性離實有性。自成他不
成也。五頂有性即實有性。自他倶成也。今
非離實不非即實故。不犯自語等。隨言
即非故違自相者。隨言顯有以非意許離實
之有。故依所隨名違自相。尋言即難。更不
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加言皆是難別
義故
  尋云。即實有性如何言師弟共許耶
注釋云。今謂。斷云。五頂立有唯離實等。弟
子立有唯即實等已上不云即實有自他共
成。未知殊意依何理矣
  師主立即實有性之事。可見黄私記
  尋云。有法差別作法如何
疏云。有性既是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縁性。
作非有性有縁性 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
  尋云。既置所説言。又因云許者。自許也。
有法有性可言離實有性。何有作非有縁
性差別耶
注釋云。問。何故此中置所説言。答。近代有
云。敵者不許離實等有性故。爲簡他所別
不成。立所説也。問。本作法中。仙人・五頂共
許有性以爲所別。此何不然。答。爲顯比量
義類非一。此示自比之作法也。今加解云。
此因既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爲彼自許
因之所依。是故有法置所説言。問。既云所
説。明是大有故。法有法無別意許。如何於彼
立二差別。答。體雖大有。然其別義有縁性
言中不擧。故尋彼難名差別過。問。言總
意許是爲差別。今自相有即是大有。既非言
總何名差別。答。自比違自。四相違因。以此
等量應爲規模。三十六相是一同耶此義未
決云云
  今案。立者意。置所説言直顯立離實有
性。故疏云。彼説有性離實有性彼説者。
即所説義也。任立者心離實大有也。然言
陳不言大有。有言通作有縁性・作非有
縁性故。亦勘差別相違也。我所執我體非
是一之量。准此可思之
  明詮噵本。雋子峻反。峻。
私潤反
唐興雋法師
唐興之事
略記云。唐興者。即汾洲濕城縣寺名也云云
後記云。唐興者。即濟州城寺名也云云
邑記云。唐興者。西河郡之寺名云云
明燈抄云。言唐興者。兩名相濫。未詳何也。
縣名唐興。故坤元録第七十四卷云。江
南道道洲營道縣。唐興
縣。江華縣
○二寺名唐興。故唐前記云。唐興者。芬州
唐興寺也。此親自承唐智周師。專所記也。
故以證之
又云。若爾何故瑜伽論第一百卷。後題之外。
列翻經者。云大總持寺沙門靈雋法師。答。
蓋是一人住於兩寺。亦是一寺有兩名乎。
造對法疏三藏弟子靈雋法師。更無兩名。
自非久遊唐國逕九洲盡。誰住此間輒
明指定寺之興縣乎云云
有先徳云。唐世被興故名唐興法師准此
非縣亦非寺歟
明燈
抄文
 雋似戀反。説文肥肉也。又爲隽。才選反。亦俊
字也。玉編爲雋字。不爲門也。戀力全反
明詮噵文
  隽。雋子峻切。峻。私𨳝反
横川僧都云。周云。雋法師者。亦作隽字云云
雋者但宛反。鳥肥也。有作隽子峻反。智過
千人曰隽。又作儁正也
又作俊俗也 云云
唐韵上聲云
鳥肥也。又姓漢有云雋不疑。徂宛反。宛。以轉反
去聲
隽 智過千人曰隽。子峻反
儁 正也
俊 俗也
隽字
  長譽已講用詮
永超僧都云。靈隽亦作俊。不可用詮音」
疏云。竊觀論勢。文理不同云云
明燈抄云。次擧師難有二難。一文勢不同
難。二義勢不同難云云
注釋云。言二難者。珠云。一文勢不同難。二
義勢不同難乃至 爲顯此二文勢不同・義勢
不同故。最初云。*竊觀論勢文理不同云云
初理門九句。入理四相違。兩論相望而爲難
也。次法自相。後三相違。二義相望而爲難
也。二難之意。如文可知。然近代或名文理
不同難。行相不同難。亦不違理也云云
  問。云何文勢不同難耶
疏云。准九因中。第四・第六名曰相違 上
既不同於四・六。如何返成相違
明燈抄云。此即初一文勢不同難也。此難意
云。如論文云。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
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
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如次爲對生・顯二
師故。擧二因。翻
二・八
准理門論。九句因中第四・第六名曰
相違。因於同無。皆異品有。此論所説四相違
中。唯法自相。與彼論九句因中四・六違同。
其後三違等者。次論文云。法差別相違因者。
如説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非徳
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有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有性作有縁性。有
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此所擧文。皆
所違量。不擧

觀此後三所相違量。各具三支。因皆同
有。異品亦無。既不同於四・六。如何返成相
違。此擧文勢不同難竟
  准此文。明燈抄心存別作法之義歟
問。云何義勢不同難耶
疏云。又法自相。他因於同遍無。於異品中
説有而言二合違有六。三合違有四。四
合違有一
明燈抄云。文又法自相至合違有一者。次義
勢不同難也。前所違量文皆所擧。故云文勢
不同。後能違量但説其義。不説三支。故云
義勢不同。又法自相他因於同遍無等者。翻
第四句。法自相相違。作能違量云。聲無常。
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異喩如空。翻第六句
作能違量云。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同喩如電瓶。異喩如虚空。今觀前二所
相違量。他敵者因於同遍無。於異品有。用
他異品以爲同喩。一倍違返成相違義。後
之三違等者。與法差別相違因作能違量
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積聚性故。如臥
具等。諸臥具等兩宗共許。爲積聚他受用
勝。故取之爲喩。次與有法自相相違因作
能違量云。所説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
有徳業故。如同異性。次與有法差別相違
因作能違量云。所説有性非作有縁性。有
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釋其所由。
如疏具説。今觀後三所相違量。他敵者因皆
於同有。於異品無。用他敵者能立因喩與
他敵者作三相違。初一相違。同無異有。後
三相違。同有異無。行相既別。如何得説法
自相違與餘三合。而言二合違有六。三合
違有四。四合違有一耶云云
  問。正比量可有意許差別耶
又所立法通四宗之事
疏云。夫正因相者。必遍宗法。同有異無。生
他決智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處。
名爲同品
前記云。夫正因相者至理不相違已來。未
答前二問。且略釋宗同異喩。及合理門
以因法成後陳法。非成有法。疏因法成宗
可成四義者。此意若彼同品有異品無。後此
正因令他決智生。可成得四種。疏若爾便
無異喩品者。且如立聲常無常。即此有苦
空無我等義。常聲即含是異喩。此常聲上
亦有苦空無我等義相似。即無異喩。若
亦無同喩。如何是常無常不相似。即成同
邑記云。疏隨其所諍所立之法有處名同者。
謂立言陳或成意許。但有此諍法處。即名
同品。疏若爾便無異喩者。若令一切皆同。
不但無於同品。亦無異喩。又如立聲無常
宗。無我必隨。若令同者。虚空無我亦入同
中。故無異喩
孝仁記云。文又非唯言所陳法等者。若宗上
之一切法非同言故。唯望於言陳言。而非
望意許別義。若爾者。無從自相餘之差別
過言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夫正因相至名爲同品者○夫
正因相者。簡決定相違因違宗四種成四
宗義。若改前因違宗四種。是決定相違攝。
不改前因違宗四種。是四相違因攝。具三
相因生他決智能成四種。名爲正因。必遍
宗法者。遍是宗法性。第一相也。同有者。同品
定有性。第二相也。異無者。異品遍無性。第三
相也。生他決智者。簡決定相違。雖具三相
不生決智。此正因法成所立宗可成四義。
有法言意及法言意。是爲四義。隨宗所諍成
一或多者。雖成四義。非一切成。但隨所諍。
一能立因或成一宗。或成四宗。故云成一
或多。何以得知。非一切成隨所諍成。宗同
品中説所立法均等義品名爲同品。今云均
等者。相似義也。除宗已外能別有法。皆名
義品。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法及有法互不
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得名同。
其所立之法有處名同。非取宗上有法能
別一切皆同。若一切皆同。爾者取何爲異。
若令皆同。即是分別相似過類。又非唯取
言所陳法。同於彼法名宗同品。不爾便無
法差別等三過失故。故隨所應。因成宗中
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處名爲同品
注釋云。夫正因等者。爲示正因相故。明因
三相。簡相違決定。遍是初相。同二異三。決
智即簡。必言通四。因法成宗下明宗有四
種。故隨所應下顯同品亦四。雋唯望法自
相喩難。今爲遮彼。先立四喩。其中間文通
明宗喩故。宗同品等者。引論中釋同品文。
證唯望所諍立宗喩也。非取宗上一切等
者。非取宗上本所不諍諸相似義皆爲同
品。若許爾者。無我等義。諸法同故。應無異
喩。若令皆同等者。此文言略。具足應言。若
令皆同便無同品。亦是分別相似過類。此
中上文指有法上本來相似。不相似中諸相
似義云一切也。下文之意。不簡本來似不
似義。強令一切令同。是故二文意不同也。
上卷云。若令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便
無同品。亦無異品云云如上有法自相中説。
珠分文小異。不能廣引之
  尋云。若望有法及法意許言陳四宗立同
喩者。如何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耶。若四宗皆云爾者。若爾如何廢立有法
自相及差別耶
疏云。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
何今説因成四耶。答故云但以法成其
法。理不相違
前記云○今望言陳至理不相違者。此意此
論據言陳意許即成四宗。理門中唯據意
許。且隱言陳。故言成法云云
略記云。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初
法者是因也。後法者宗中法。問。觀此答詞。
乍似不答所問。然致疏主意異彼徴詞。廣
申因義。初汎説因相。後方正答。長讀可知。
故下文云。故此四因不違四・六。正結答也。
疏有法之上別義者。此中意云。言陳有性即
是有法自相。立者意。離實大有即法上差別
義。即名爲法。問。此離實大有豈非是有法
差別。如何得於法名云云
明燈抄云。文問理門至理不相違者。後會違
也。此問意云。若言正因成四宗者。即以有
法爲因所成。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
法。如何今説因成四耶。此答意云。若望意
許。實唯成法。且有法自相相違因中。如難
有性非是有性。不難言顯不無有性。難彼
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若爾
不可説言有法自相相違。難意許故。應
名差別。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
故名有法自相相違。若加離實有言。便成
難彼差別。今望言陳必爲他用。言陳有性。
言陳作有縁性因成宗四。若望法上意許不
積他用。有法之上意許離實有性・作非有縁
性差別義。唯成其法。故云但以法成其法
故與彼論理不相違云云
邑記云。疏雖難意許至難彼差別者。有法之
中自性・差別二種相違。雖皆難彼意之所
許。然如彼立有性非實。若加言宜難彼
宗異之有。而言有性非有。亦是難彼言陳。
故成自相之過。若加言非有縁性等。即成
差別之過云云
注釋云。此問意云。理門論意。但由因法成
其宗法。不言有法。如何今加二種有法爲
因所成四種宗耶。答意云。勝論意中大有句
義。若言顯立。皆成宗法。今者五頂望彼大
有意所樂宗出相違過。故雖難有法。即難
宗法也。雖難意許等者。此遮伏難。難云。若
難意許離實大有。應是差別。非自相過。即
爲遮云。難大有故。雖是成法。不加言故。
即名自相。此約敵者加言。今望言陳等者。
結成二論意同。謂望立者言陳量故。彼大
有性及有縁性爲二有法。今論成四。若望
立意唯成宗法。是故彼論不具四宗。所餘
問答如前應知云云
智證私記云。今望言陳因成宗四如者。此小
論説四。理門論説一會意。此論自相差別
故。言非難言陳望一因成四宗。理門論自
相差別顯然。作出唯諍有法別義。此唯成
法。故云成法言也。問。爾有性非有性難。
有性非作有性有縁性難。皆此有法別義
歟。答爾也。問。有法上別義者。有性非有性
者。皆是體與體諍。何云有法上別義耶。答。
其一切比量。有法名體。法名義。約此道理
名義。約正所諍法體。有性非有性者。此諍
體也。問。纂・理門心。長行説一。此論及理門
頌説四。所以會云。正理與頌望不加言本意
所諍言陳意許説四種云。何望言陳説四
言耶。答。此一樣也。纂不加言本意所諍言陳
意許望説四者。一樣言也。本是無本。設望
不加言言四。尋本量意許説四言也云云
  今案。前記中釋今望言陳因成宗四之文。
頗似違疏文。依之有人。讀文訓云。今言
ニモ云云義道雖然。文
相不穩。仍可案之。有法自相・有法差別
之名。望言陳立。若望意許。此亦成法。故
有法名望言陳立。不假望意許之
義。故法自相・法差別之外。加後二相違。
因成四宗之事。依望言陳也。雖然談
過相不同之時。若限言陳者。唯可法自
相及有法自相。今望法及有法非意許差
別。有四相違所以望言陳立有法之名。
兼勘意許之時。有四相違爲言 不爾豈
違疏心耶。纂要亦以如是能可知其旨

明詮裏書引備云。今望言陳因成宗四者。望
本立者。言陳而因成宗四。故云四合違有
一也
  尋云。古徳私記。以更不加言故。名有法
自相相違。加言難彼差別之文。證本作
法之義。其心如何
又加言不可言之義如何
前記云。雖難意許至難彼差別者。問。云何名
加言不可加言。答。他立言有性非實非徳
非業。尋此言即難。不加言。意許離實大
有。他言中不説。便加言云有性作有縁性
等。故名加言。故論云。言如即此因於前
宗作有縁性中如是説者。總是出過者
  私云。此文作有縁性者。敵者欲勘過。有
性非實量有法之中。案立有性作有縁量。
勘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縁性意許差
別云歟。可案此文矣
横川注釋第二云。問。因論生論。加不加言
是約誰耶。答。此有四句。一今師主立有性
非實。弟子直破所言。有性應非有性。是即
立敵倶不加言。二今弟子云有性應非大有
縁性。是立不加言。敵者加言也。三若師主有
性應是大有縁性。弟子破云。有性應非大有
縁性。是即立敵倶加言也。四若師主立有性
應是大有縁性。弟子破云。有性應非大有
縁性。是立加言敵不加言。如次有法自相差
別及法差別自相過也。然斷文且約第三對
辨。問。有法差別弟子加言。如何斷云望不
可言名有法差別。答。彼且約師不加言也
  第三・四句可尋之。不審也
  答隽文勢不同難之事
疏云。此論所説法自相因。唯違於一。故顯
示因欲顯相違必仍舊。喩或改・新
  尋云。唯違一故同無異有者。違二違三等
法自相相違。豈非同無異有耶。又論明
法自相之文。不擧同異二品。如何云此
論所説耶
明燈抄云。此論所説法自相因唯違於一等
者。如論説言。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是故
相違。此所作因唯違於一法自相宗。謂違返
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異喩如
空。前所作因唯違此一無常法自相宗。不
違餘三。是故顯擧因同無異有。云此因唯
於異品中有。問。若爾何等法自相因通違
餘三。答。如勝論立。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
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同異性。即與此量
作法自相相違云。所説有性離實等外無
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徳等。此非無因亦
違法差別等三宗。如下自説
注釋云。唯違於一等者。一因違四法自相過。
乍觀此因三相具足。今簡彼云。唯違於一
故。顯示因同無異有○問。何故違一闕相
顯然。違四因故不顯然耶。答。此有二義。一
云。後三相違同有異無故。法自相若與彼合。
不應顯示同無異有。若別違一無矯立故。
即顯示因同無異有。此但一往。非謂盡理。
若不爾者。設有立云。所説有性非實等五
許非無故如龜毛等是法自相雖帶後
三。豈不顯然同無異有。二云。離實等外有
性量意。既約五句以爲所諍故。聲常一義。
對此名違一。意云。此用等字矯遮五句。彼
聲常宗無所矯立。是故因相闕有顯・不顯
  問。疏云。以他同以他異爲異爾者立
敵中指何人云他耶
問。付後三相違能違。且以所違量異品
可爲能違異喩耶。進云。爾也。付之。有性
非實量。以實句爲異喩。非徳非業之量。
以徳業爲異品。而能違立有性非有性
之時。實徳業皆可爲同喩。何言以他異
爲異耶
明燈抄云。自餘三因乍觀他立皆似其因同
有異無等者。言他立者。敵者曰他。立者曰
立。所違量主名之爲立。能違量主名之爲
他。後之三因觀他與立。皆似其因同有異
無。所違量云。如説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文略無異喩。異喩應云。若不
爲他用。即非積聚。如龜毛等。此積聚因同
有異無。能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
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勝者。必
非積聚性。如龜毛等。此積聚因同有異無
故。云觀他與立皆似其因同有異無
又云。法自相違改他同喩爲異等者。敵者名
他。且所違量云。聲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空。
異喩如瓶。即此改他能違量同喩瓶爲異。
以他能違量異喩空爲同。後之三違。以他
能違量同爲同。以他能違量異爲異。何故
因中自他倶順本因。喩中初一改喩。後不
改喩。此有何意耶。爲決此疑故。云欲顯
相違因必仍舊喩或改新
注釋云。今諸文中他立等者。珠意云。他者是
敵論主。者是立論主。得此義消文也。今謂
不爾。以本立者望敵正量名爲他者。文義
倶得。以他同爲異等者。法自違。以他本量同
品虚空異品瓶等。如次爲敵異品同品。後三
相違。本量同異。如次亦爲敵者同異。然上
文云後三相違。以彼同爲異。以彼異爲
同者。彼別望本宗法差別及有法宗自相差
別。令總望本法自相宗。文雖異理無違害。
問。眼等他用異品龜毛。亦爲假用異品可
然。非實等宗宗異品實等。還爲難大有二
宗之同品。豈得後三他異爲異。答。此難遮。
今且釋云。法差別量。其義具足。故從彼量
作如是説。例如今論頌云。能立與能破及
似唯悟他。論下文云。能立能破皆能悟他。
似立似破不能悟他。上卷會云。故此頌中
據其多分皆悟證者。言唯悟他。不言自悟。
又眞立破唯悟於他。似雖亦自從眞名唯
云云今准彼釋義亦應然。或可以因異品
爲異。然不當此中意云云
上文云。以彼同異等者。彼立者意。宗雖無
同品體。然彼同品義以爲敵異品。故諸異品
體通有無。如上卷云。同法本成宗義。無依
不順宗義。異法本止濫。非濫止便成宗義。
故同必須依體。異法無依亦成已上 彼異爲
同。其義可知云云
  問。疏云。其不定因。立順因正。破乃相違
六不定中何不定耶。云此有多傳
疏云。其不定因ニヲイテハ因正。破ニヲイテハ
乃相違。因雖不改豈非不定。故此四因不
違四・六云云
前記云。其不定因等者。問。何故有此文來。
答。謂前相違用舊因出過。即名相違。不
定亦不改因。應名相違。故此文來。立順
因正者。宗有法轉故。破乃相違者。立者擧因
成宗。其過未生。敵者不改因喩。出過乃
令義不定。通二品轉不生決智者。且擧前
四。據實六種皆不生決智。問。不定相違成
過。皆眞能破。何故生決智耶。答。由立量
出過二破有異。生決不生決別。疏立者因
正者。立家因於宗及同品有。即名正。破乃
相違者。敵者於中出不定過。即是相違。疏
云故與前別者。即此相違因。與前不定別
也○疏云。若立因正至寧非不定者。此正釋
相違不名不定所以。相違擧因即令宗有
過。非破乃成過。因同無異有。顯不違二
品。若不定因。後彰過通二品。寧非不定。
由此故知。不名不定。其不定因以下。傍乘
釋難。非正答前問。疏云。故此四因不違四
六者。結前難答。後之三因。亦是同無異有
云云
略記云。疏立順因正破乃相違。不定因立者
將自宗。即是正雖異品轉。且一往言。破乃相
違者。謂敵者轉彼。立者之因破之宗。乃相違
云云
邑記云。疏其不定因至故與前別者。此將欲
難彼唐興法師故。先張不定與相違義別。
且如立聲爲常。所量性故。此因既於同品
虚空上有。名爲立順因正。敵宗出過。此因
亦於異品瓶等上有。返成無常。故乃相違。
因既通於二品決智不生。名爲不定。其相
違因。立者必須同無異有。敵者出過。必須
同有異無。決智既生。故二差別。疏若立因正
至豈非不定者。此正難也。雋公若云。後三相
違本量之因。同有異無者。便爲正因。敵者破
此。與理相違。若彼立因通於二品。智既不
決。豈非不定。故知後三相違本所立因。皆
是同無異有。故與四・六不相違也。問。後三
相違。豈有因通二品。答。如立眼等他用。臥
具同品。何等異品。積聚性因。於彼通有。故
可通二。或有釋云。通二品者。謂立者同品。
破成異品。或云。言陳同品。意許異品。或云。
因之同品。因之異品。後一釋非。餘皆可取
云云
孝仁記云。文其不定因立シテナリ者。
是相違決定之前量之因。望於立者之宗。隨
順而正因言也。破乃相違者。是後之相違
決定之因也。其破而令相違言也。文雖不
改等者。其前五不定。除相違決定也。文故
與前別者。是之四相違因。生決智故。與
前之相違決定而別言也。文若立因正及其
非不定者。是六不定准前應知。問。前既説
訖。何故亦是文之起耶。答。前應有理説訖。
今此云若立因正等言者。是別別説別事
云云
明燈抄云。其不定因等者。此通伏難。難云。
若相違因必順本因。其不定因有何差別。共
不定等順本因故。故今通云。其不定因。立
順因正。破乃相違。如立宗云。聲應是常。所
量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今觀此因。於
立論者是順因正。破乃相違者。作不定云。
シハ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シハ
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由此應知。破乃
相違。因雖順本。通二品轉。不生決智。立
不定名。此相違因。所違量主能立之因必同
無異有。能違量主能立之因必同有異無。此
理常定。本不相濫。決智既生。是故與前不
定因別。若立因正破者相違等者。此不定因
立者因正。遍宗有法。亦同品有。由是義故。
名之爲正。破乃相違者。共不定因異品有
故。敵者於中出不定過。故云破乃相違。因
通二品等者。共等四因同有異有。故云通二
品。今此四違同無異有。不違九中第四・第
云云
注釋云。其不定因○豈非不定。注曰。此簡相
濫。重遮雋難。故邑云。此將欲難彼唐興法
師故。先張不定與相違義別云云謂四相違
及倶品轉四種不定。同帖本因。其義相濫。故
今簡之。由不定在前。故云與前別。立順
順因正等者。珠云。此不定因。立者正遍宗。
有法亦同品有。由此義故。名之爲正。破乃
相違者。共不定因異品有故。敵者於中出不
定過。故云破乃相違。因通二品等者。共等四
因同有故。云通二品已上若立因正至豈非
不定者。文勢自當反難雋公後三量因本同
有義。備云。立因正破相違者。是相違決定。通
二品者。是前五不定取意抄今謂。相違決定因
喩各成。相違帖本因。何更須簡濫。不共不
定因倶不轉。如何得云因通二品。故應唯
約四不定簡。此上諸文解釋不同。或了未
了。不繁引之云云
明詮噵云。備云。其不定因立順因正破乃相
違者。此擧六不定因簡四種相違因。謂六
不定與九句中四・六句別也。四相違因不
別四・六句。故後三相違因亦成相違。而今
此文擧第六不定簡也。立順因正者。初勝論
師比量也。破乃相違者。後聲論師比量也。因
雖不改等者。擧前五不定簡也云云 上引邑
記文也」
  今案理門論文。若於其中倶分是有。亦
是定因等文准此文。以不定因亦名正因
可見疏
中卷
尋云。不違四・六者。結前難答。後之三
因。亦是同無異有云云
  難理勢不同難之事
疏云。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就後三種
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
如同異性○
前記云。今將後三以就初一以異爲同者。若
據實論。同異性立家妄取異爲同喩。今此
作一因違四三等。由初一取異喩爲同。後
三亦取異喩爲同故。有違者。得成三・四。
以異爲同者。即此同異性是立家異喩將成
作同喩。故言以異爲同。初以異爲同者。初
法自相同喩任改改異立。故名以異爲同
也。審。今將後三至便有合者者。即彼二三合
等。審云云
略記云。疏改他能立之同喩故者。謂改勝本
比量中同異性同喩爲言異喩云云
孝仁記云。文一往觀文等者。謂法自相相
違之不順於宗喩引。從於後三之違。舊喩
不改。而違於四之因有言事。若惡作法者。
雖可有如聲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而
一往觀文意時。其善作法ニシテハ言也。文
與三合説者。是初一違以與後三違而合。
其一因違於四言也。是之初所從於後三。
是惡作法ニシテハ可有言也。是即上作法可見
之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將自至之同喩故者。下通第
二義勢不同難也。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
等者。法自相違改他同爲異。似他異爲
同。故能立因同無異有。後三相違以他同
爲同。以他異爲異。故能立因同有異無。雖
有此異。以初一違與三合説。就論示法。
一往觀文。必無是理。初法自相以異爲同。
後三相違同爲同喩故。今以後三相違就
初一法自相相違。以異爲同。便爲有令改
者。改他能立之同喩故。由此當知。此四相
違因必順本。喩或改新。若喩必順本者。無
以初一與三合説。必無是理。如下所説。勝
論所立。所違之量。以同異性爲其同喩。
後四能違量。以實徳等爲其同喩。此即改
他能立同喩便有合説云云
注釋云。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就後三種
同有異無。與三合説。一往觀文。必無是理。
初以異爲同。後以同爲同。故今將後三以
就初一。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之
同喩故。注曰。下答唐興第二難也。文有四
重。一簡初一後三合不合別。二出合違本
量。三明能違敵量。四結釋因喩。此初文也。
將法自相合從後三・四。皆不改本量同喩。
一往觀文。必無是理。今將後三合從初一
四種。倶改本量同喩。如是合者。有此作法。
即如下文勝論量也。一往觀文者。指今論
文。故珠云。就論示法。一往觀文。必無是
云云同喩改不改通四相違。何故此文不
改同喩。偏屬後三。以改同喩屬初一耶。
答。此亦一往從論文述。問。下文云。此上同
喩擧同異爲首皆得云云何言無四皆不改
喩。答。既言一往。故亦無失。中必者亦一往
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一
  甲寅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書寫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二(第三十
二 帖

  問。一因違四比量作法如何
疏云。如勝論立。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
自性。許非無故。如同異性
  尋云。此比量依何證文立之耶
唯識論一云。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
性。許非無故。如實徳等
  疏・燈等文。如別抄之
  問。許非無故因。是不定因歟
問。疏云。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離之外
心何
疏云。乍觀此因。是共不定。二皆有故因唯
於異品實等上有。同遍非有
  尋云。若許非無故因非不定因者。法差
別相違。不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體
何物耶。五句之外無其體故。若有不能
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體者。豈非眞不
定因耶
前記云。乍觀此中是共不定者。即勝論立有
離實有性。是因。其實等即異喩。其同異性
離實有。不是有性。矯取爲同。即此許非無
因。異喩實等上有。同異性上有。乍看似共不
定。細尋乃是異品。故言乍云云
邑記云。疏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離之外者。應
詳此中脱一字。傳之人失。應言非所離之
外。意云。其同異性既是異品。即非所離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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