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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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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第二十
六帖

  問。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眼等必爲他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
他用云云
  尋云。爾者立敵誰人
疏云。此中義説。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等文
  尋云。數論外道者出成劫之初。佛弟子者
住劫。如何爲立敵*耶
理門論云。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
破數論我已廣辨
賓疏三云。論曰如破數論乃至廣諍傍論。述
曰。數論外道也。亦名劫比羅○立二十五
諦義盛行於代。門徒極多。彼仙慮恐身無
常。後有餘論師破所造論。遂至大自在天
延壽法。天賜其法。恐久住
。更請要法。遂教令變身入在大石之中
其石久在頻陀山下餘甘子林中。可
。後人請者。時爲現身。陳那出世造破數
。弟子詞窮。仰推其師。於是陳那與彼弟
。往至石所。書所造論於石。經宿
已解。更復遂破。重書石上。三四日解。展轉
乃至七日不釋。流汗大吼。其石便碎。陳那
其最後不救之詞。製爲破數論。論凡六千
頌。今即指彼六千頌中已辨取捨反破方便
等義
  法差別相違之事
明燈抄云。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
言對敵言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
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
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目假他。對
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我者亦名
積聚他。而設矯計此言顯假他宗中。別
意許神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
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
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
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
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
成。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
法差別相違因
  此引賓疏三卷文
賓疏三云。法差別者。入理論云。如眼等
必爲他用宗也積聚性故因也臥具等喩也
此數論師對佛法衆立量也。他者我之異
名也。形於眼根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
主宰。復名爲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
眞我。即二十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
積聚。二者假我。即明根等積聚成身假
名爲我。以其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
二十三諦中攝也。加以冥性。亦名最縁。故
二十五諦。不繁叙。假我通於佛法中
立。所以同許。眞我對敵。佛法不許。不
故。以眼等爲宗有法。而就法中意樂
立眞我宗。既以敵論不同許故。方便
矯寄言顯假他宗中之。彼以眞假兩類
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不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又彼若更別立
。彼非樂爲。有相符過。是故世親所造第
一義諦論破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
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
彼既避眞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
樂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
正即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
以不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
相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
合破之。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得違他故。立
樂眞他之時。宗未過。喩須同許故。不
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
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彼也。
法云。眼等親爲眞他用。臥具親爲假他
者。何煩此釋也。以其喩中理應
共許喩故。故入理門出彼過云。此因如
立眼等必爲他用
邪宗
是亦能成
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正出
違過
諸臥具等
積聚他所受用共許
之喩
彼本矯計以
言顯立假他。別寄意許眞他中。故是
所立法中之差別門也。與彼差別所樂之處
相違過。令因及喩立彼不樂積聚他用
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眼根是微
聚積成
臥具等。彼論既言諸臥具等爲
積聚他之所受用。故知假他用臥具者。彼此
同許。乃是數論本樂宗中眞他異品。因既在
異不同中。故被佛法以違翻成也。問。
佛法翻彼立眼等爲假他。豈不相符過
也。答。若眞立者。可相符。今用此量
彼所樂。何有相符。彼人若言是相符過。彼
自所樂眞他之宗彌加擁壞也。問。凡自立
量。理必須共許同喩。若望破他
彼宗獨許之喩以示。義既如此。何不
此中作不定過。過云。爲シハ臥具共許
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シハ
臥具汝許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
用耶。答。此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但
立者本立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
之上。借兩喩力不定過。然後令彼見
兩宗。此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偏就故。宗
不定也。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即
樂故。而由一因道依一喩而有共許及不
共許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其共許
之義彼樂爲不樂。此中良由喩力
停令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 若一量中
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
  此疏中。能違不勝字相符過者。
西域師心。然同喩臥具唯取假他用
者。叶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之文。尤可之矣
  意許差別之事
疏云。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意之
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違。名
違因
  尋云。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差別是彼非
敵者差別彼是非。如彼數論樂爲眞他
。佛弟子爭假他用。若爾四分建立法差
別。立者差別縁慮自顯敵者可別不
慮自顯者。豈不顧自教相違。勘二等
差別*耶。又如有法差別。立者差別作
大有有縁性爾。敵者差別作非大有
有縁性*耶。如何。若作非有縁性即實有
性者。非立者邊二等意許。勝論師不
即實有性故。若非即實有性者。豈五頂
意爭有性。非即實之作有縁性*耶。若但
立者樂爲差別。云要是兩宗各各隨應等
者。有法自相意許離實有性。豈非差別相
*耶。故知要是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
樂爲不樂爲兩宗所許之所諍別義之事。

尋云。若一切別義名差別者。有何過
又云。若不爾者。如聲無常宗。聲之上可
聞不可聞等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
違等皆准此釋云云
  尋云。聲上豈有不可聞等義*耶
後記云。常聲之上可聞等者。意談常聲之
上差別之義。聲是可聞義。聲上無我非可聞
義。或可。能詮常縁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
也。亦是聲上差別義也云云
  有人准此文云。不縁慮自顯者。心心所法
縁不合之時。有不縁慮之義云云今難
云。若爾雖不縁慮義既非自顯。若
生之時。亦無自顯義故。仍此義頗不
心。何必取有法上義片差別*耶
又云。無常之上作彼縁性非作彼縁性者。意
云。無常之聲而是其境與彼縁聲無常
作故。不彼色無常之心性。亦
是無常之上差別之義也。故言作彼縁性非
彼縁性也。總意而言。差別相違因者。意其
所應意之所許因與彼違。名差別相違因
一切差別之法皆與作因。若與爲因。
但無相違之因。亦非同喩也。問。前
常與無常可聞不可聞作彼縁性
差別。未是有法中差別。爲是法中差
。答。可聞不可聞是有法差別。作縁非縁是
法差別也
  尋云。若爾便無相違因義等者心何
明詮噵云。備云。若不爾者。如立
  數論師若立我受用眼等者。有何失
之事
疏云。若我爲有法。受用眼等臥具喩。
所立不成
  尋云。兩倶不成有所依有法。既有所別不
。何有兩倶不成耶。若爾可所依
不成。何不之耶。又我言通眞假
有法差別過。何云所別不極成*耶
孝仁記云。文積聚性因兩倶不成者。問。宗中
所別不成。何故於因所依不成不言耶。
答。雖理爾。而且擧一邊。故無云云
因明肝心三云。問。數論本意。欲有神我
受用眼等也。若所立可神我可受用眼
。何故不爾耶。答。疏云。若言我可受用
眼等者。即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已上問。疏上卷云。
所別不成因中所依不成故。不於宗已上
今宗有所別不成。何因不所依不成耶。
答。疏文略故不擧而已。以理實之。又有
他隨一所依不成也。問。若爾所別不成必有
所依不成也。有所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
耶。答。慈恩云。立虚空實有時。有法不成故
所別不成云云又云。所依不成者。所依但
無。能依通有無云云慈恩意。可
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也。問。若爾烟可
火。是以烟故立時。因有所依不成。未
其烟有法成耶不成耶。若不成者。既云烟時。
立敵共許。何有不成耶。若成者。有所依不
必有所別不成。此義不成也。又既所別
成。何有所依不成耶。答。擧因時無有法
有法故。因所依又無。故所依不成。既無
有法。云所別不成。是有何妨也。問。若
有法者。待立因而方無有法耶。若
纔擧宗有法有法耶。答。待因而方
有法也。何者。烟可火者是立宗。是烟
故者立因也。因是烟故者。以有法烟因。
是故擧因時即無其有法也。問。若爾但此
因所依不成。何有所別不成耶。答。既擧
時無其有法。既無有法。豈非所別不成耶。
問。所別不成是宗過也。擧宗時即成過。不
因也。擧烟有法時。有法既成。何有
也。及立因時其無有法。是因過也。何名
宗過耶。答。擧有法時所別極成。而及立
既無有法。無有法故。尚所別不成。此過
清也。擧因時無有法。此因過也。何關
耶。此依慈恩意是問答而已。若依
應師意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依不
。因有所依不成時。未必有所別不成。何
者。數論對佛法。我可用眼等。是積聚性
言時。因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宗即有
所別不成。是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
依不成也。勝論對經部言。虚空實有。徳所
依故言時。無空論師亦以想施設力
虚空。是故虚空有法極成也。因云徳所依故
時。有義之因不無體之有法也。是故自
所依不成。徳所依故之因顯有所依不成。而
所別虚空立敵共成。是以知。因有所依不成
時。宗未必有所別不成勝論師對佛法經部
虚空實有時。無
體隨一所依不成。對自宗中經部虚空實有時。有
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勝論・經部立徳所依故因故云云」
又云。問。所別不成因依之事。義決定也。所別
不成即因共不定之事。其意何耶。答。照師
略纂云。不所別不成者。不因中共不
云云略纂意者。所別不成即因共不
定過也。問。聲論師對佛弟子。聲可常。所量
性故立時。雖因有共不定過。而有法之聲
立敵共成。而何略纂。不所別不成者。似
因之中共不定過云云耶。答。略纂意云。若
數論師對佛法。我是思。所量性故立時。宗
所別不成。因亦可共不定云也。依
作法。宗所別不成即因共不定過也。問。聲論
師云聲常。所量性故。因中有共不定。無
別不成。何今不所別不成者。因中共不
定故耶。答。略纂意。數論師對佛法。立我是
思。所量性故。是即宗有他所別不成。因亦
共不定失而不所別不成者。因
中共不定過故也。問。若以我爲有法。以
量性爲因。對佛法時。所量性因既闕初相
但是不成因。何名共不定因耶。答。依略纂
者。此是他所別不成及自共不定失也。何
者。約立者數論論師。所量性因具初二相
敵論者所別不成。是故約敵論者此他
所別不成。於立論數論師。所量性因闕
三相。於立者是自共不定也。問。爾所量性
因於數論師自共不定作法何耶。答。數論師
我是可思。所量性故。以心平等根
。以虚空異喩。所量性因轉二品。是
故作自共不定云。爲シハ汝許心平等根
所量性故。汝我是思耶。爲シハ虚空等。所
量性故。汝我是非思耶纂作法不出。依略纂者。
宗因喩三支如前可云。應
師云。我思。徳所依故。喩不擧。
若擧者。如心平等根
問。有所別不成必因有共不定耶。若不
耶。答。未必爾。沼師略纂。且約一餘作法
爾耳
又云。問。若爾違慈恩疏。何者。中卷云。兩倶
不成所依但有。能依通有無已上既以
有法。所依但無。何名兩倶不成耶。答。兩
倶不成凡有二種。一但兩倶不成非所依不
。謂聲論師對佛法。如聲常。眼所見性
。二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數論對佛法。如
我眼等可用積聚性。又大乘對
婆多。立我有。徳所依故。此是兩倶不成・兩
倶所依不成・兩倶所別不成此後作法
義纂文
問。初
作法但是隨一不成。謂望立者數論。是自隨
一不成。望佛法敵論。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兩倶不成之作法相也。何名兩倶耶 後
作法亦但是宗有立敵兩倶所別不成。因無
體兩倶所依不成。又無兩倶不成相。何名
耶。答。依初作法 與數論倶積聚性因有
法我上有不許。故名兩倶不成。是總合名
也。佛法我不許。故他隨一所依不成。望
自隨一不成。是別名也。後作法例非也。
問。疏中卷云。兩倶非隨一不成。一二異故。
又非猶預。疑決異故。又非所依也。所依有
無無異故已上今何兩倶亦隨一亦有所依不
成等耶。答。若約少犯一過。疏四過各異。
若約多犯隨應義。又有兩倶不成・所依不
成等過云云
又云。問。先云。義纂云。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實有。徳所依故立時。是兩倶不成等云云
此論文作法相違。何者。小論云。如聲無
常。眼所見性故。兩倶不成已上纂文所明兩
倶不成。何作法相違。纂所出餘作法。亦論
相違。答。慈恩疏釋法差別處云。數論師對
佛弟子。我眼等可受用。立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云云沼師義纂且依此本疏作法。是故
纂云佛弟子對數論。立我可實有。徳所依
者。兩倶不成云云理推量。是不兩倶
不成。此是無體自隨一所依不成。無體他隨
一不成。何者。佛法不我及徳所依。故無
體自隨一所依不成。數論我許。徳所依因不
許。故無體他隨一不成。是不兩倶不成。亦
本疏所言。數論對佛弟子。立我眼等可
時。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以理推量。是亦
兩倶不成。此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有
體自隨一不成。是故應師云。我眼等可受用
者。積聚性因。望自者自隨一不成。望他者
他隨一所依不成。義纂亦云。大乘對薩婆多
方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兩倶不成。
他所依不成。是亦以理爲言。不兩倶不成
何者。薩婆多他方佛聲。徳句依故因不許。即
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論文如勝論師虚
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如
慈恩釋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又大乘不
徳所依故。無體自隨一不成。所以此不
兩倶不成。又纂云。大乘對薩婆多。立我可
實有。徳句所依故。兩倶不成。共所依不成。倶
所別不成云云是亦不兩倶不成。但是無體兩
倶所依不成。義纂意合自他隨一兩倶不
。以理爲言。此是隨一不成。不兩倶不成
云云
又云。問。沼師義纂助疏云。今以疏解
法師云。若眞我眼等可受用立者。即所別
不成。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云云先所立兩倶不
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未必有
法唯有。纂意云。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
必有法唯有體。即論作法及慈恩疏中卷
云。兩倶與所依。其有法有無各異。既相違。
此義何。答。慈恩疏勘上下文。兩倶不成未
必有所依。何者。慈恩疏上卷初云。以聲攝
在一切中故者。即是因中兩倶不成云云
唐諸記
各別説
此無所依。名兩倶不成。慈恩疏上卷
次下文云。因法遍能別宗。所因兩倶不成過
記各
別説
此所依成名兩倶不成。同疏次下文云。
若共許因依不共許無常法者。所立因他隨
一所依不成初釋後釋云。因依後陳無常法
一切正因中皆可兩倶不成過。此兩倶不
成亦無所依也。又沼師略纂第二云。因若
能別法。凡所立因皆可二過。一者所
依不成。二者兩倶不成。若爾可兩倶不成
亦無所依有法。亦有所依有法也。上來所
別疏文所言兩倶不成等。唐諸記解不同也。
後當述也
  有所別不成之量有共不定云釋。如抄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事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臥具
喩有所立不成
  尋云。我能別何有不極成失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若爾只他用云時。二宗
共許者。直言我用時。二宗得許耶。答。因明
師異説。慈恩法師意云。若我用者能別不成。
若他用云時有共許。玄應師。直云我用時。
立敵共許極成。他用云時。如極成。若眞他。
若言眞我時。即不極成也。問。且就慈恩意
何言他用時成。言我用時不成耶。答。他
我同雖眞假。我言忌佛弟子。不
用言。何者。我名是自在主宰名。主外道執
故。他言相對異簡名。如佛法云自他宗・自
他差別。他言未必主病。是故言他時無過。
我時有過也
清辨比量記。問。對我人我云。有所別
不成者。過我能詮言過。爲當過我云言
下所詮義過耶。平備答。此過能詮・所詮
過也。問。約眞性有爲云過。過有爲云
能詮言過。爲當過有爲云言下所詮義
過耶。答。此過所詮過也○過能詮所
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不能詮而過
而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也○我可思云
所別不成者。過能詮・所詮附所別不成
作法也。唯識論云極成眼等識可親離
色等。此疏説不極成云。而直云
等五識時。有自他一分所別不成云也。此
自他一分所別不成。過所詮附所別不成作
法也
因明要義抄云。三十六。平恩法師問。所別不
成本作法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我是
。今疑也。若此自相過。若差別過。後貞法師
山階講時答。此自相過。問。若爾有法所擧之
我。此何我耶。答。此是神我也。問。擧神我時。
所別不成者。佛弟子不神我耶。答。爾
也。問。若爾何故般若燈論十一云。如數論所
立之我者。我亦所許。於世諦汎爾言我故。
汝若成立之者。還成我義云云既云數論所
立之我我亦許。何不神我耶。答○燈論
意。約相和會□體無二故。云世諦中
説言我等也。如備師珍論疏云。外道所立
我。此佛法中第八阿頼耶。外不此阿頼
。以計爲我。如是和會。我所別無過○
  引燈論・珍論并軌備邁等疏廣沙汰之
般若燈論十一云
燈二云。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不定
立量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
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
此有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
爭。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更此更相遍
因。以同處不相離色同法故。即是准於
我異喩轉。更無遍是我同喩故。二有有法
差別相違因過。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
我即是意許。有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
離色即是假我。復更相遍。喩具二立。更無
實我更遍同喩。故立量云。汝所執體應
假我非實我。許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祕二云。今就他宗以爲比量。不自擇
滅等法而以爲
  可上下文。以此文燈釋
文軌疏二云。問。前一解云。數論師執。眼等
積聚他用。此則於眼等上他用宗無。
何故不法自相。答。此因約同喩故。
自相。謂積聚因・臥具等喩。但與眞他
受用義違。假他用宗眼上自無。不因喩
方違此義。此乃反由因喩力故。令眼等上
積聚他所受用義。故積聚因非自相
  有人云。前燈所出有法差別量。以同喩
假我實我意許差別歟。同處不相
離色是假我故今付此義愚案云相
違因過勘同喩。於異品後二相。又
同喩所立不成能立不成等即相違因也
故以同喩有法我可有假我意許也。
此則有例。文軌疏文是其吉例也此文可
今案。此義頗難依用。法及有法之下勘
許了。以同喩勘成異品。望意許宗
後二相。如何依同喩意許之後
還令後二相*耶。況若如此義者。我
有法之量。依同喩臥具等力。有法之
下令意許*耶
有人云。又准前燈量言。必爲他用之
下積聚他用。即是同喩臥具等也。故可
勝勝之意許也。又以此文勝劣意
許之義
永超僧都云。勝勝意許義意。數論宗雖
等無假我用勝之義。既以臥具等
用勝故。爲片差別云云
今案。不樂爲片差別。以本量異喩
。而同喩臥具等既假我用勝也。故假我
他用片差別可用勝。依之疏云。成
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
積聚他劣即是異品。豈非用勝*耶。
直不片差別。以異品能違同喩
故。可以爲用勝。問。如唯識比量。同喩
眼識望定離眼識色定離眼識色。倶非
同喩。准此本量異喩何必爲不樂
片差別同喩*耶。答。唯識比量不
差別能違宗故。本量異品不
不樂同喩。今此量以不樂片差別
能違宗。故不例。可
又能詮聲常之量。法自相下勘内常外無
常意許差別。准此我所執我有法言陳雖
我意許。勘有法差別歟。可
&T073005;注抄下云。闕無同喩者。因喩必須極成
佛法不我用法爲喩。積聚性因雖
。有性是無常不常義。不積聚他是常
法。故常與無常相關。故不相成。所以無
云云
  闕無同喩之事
孝仁記云。亦闕無同喩者。闕減之過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之事
前記云。疏積聚性因違法自相。量云。我用
我用。積聚性故。如臥具。合云。諸積聚
性皆非我用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法。有能別不成
之量。因有不共不定過。今數論量既有能別
不成。未知其因有不共不定過耶無耶。又
能別不成之比量。因有法自相相違過
其過相何耶。答。有人云。積聚性因無不共
不定過。何是龜毛空花等法。望眞他用宗
宗異品。兎角等無眞我等思。思我名受用
云云平備慚安大徳云。法自相
相違因無不共不定過
今私云。有不共
不定過。以臥具喩眞他用宗。是宗異品。
佛法敵論臥具不眞他用。故作相違云。
眼等眞他不用。因喩同前也。問。若爾不共
不定過相何。又今所作法自相相違。自他共
中何相違過耶。答。金七十論・唯識論等云。神
我三徳所成。受大等二十三諦法。而不
用龜毛等無法也。是故龜毛兎角等是宗
異品。臥具等亦是宗異品。同品無故。積聚
性因同品非有。異品毛上其因非有。是故不
共不定過。是同全異分不共不定過也。彼他
法自相相違過。何者。臥具是非トハ眞他所用
但佛法所許故。若共許者。同喩既有所立
不成。何名法自相相違耶。問。若他法自相
相違者。慈恩疏説四相違畢云。自共比量
自共相違爲過。他相違非已上數論所立
量既共比量。何以他相違過耶。又積聚
性因有不共不定。所出作法有何所依耶。
答。沼師略纂第一云。佛弟子對數論師。聲滅
壞。所依故。如瓶立時。即無同品。同品無
故。所作性因同品非有。約異喩空因亦不
共。是故名不共已上略纂文知。今眞他
用宗有能別不成時。因有不共不定也。又
他相違約共比量實非其過。以我用言
能別時。爲多過此過定。是眞
過。疏上卷云。不能別不成者。自同喩所
立不成等過故等者。等取能
立不成等過
又因中不共不
定等故等者等取法自相
相違過。周記所出也
是亦此他法自相相
違過。何者。聲非滅壞。所作性故。如瓶等。瓶
等非滅壞故者。數論許。立者佛法者不許。
故名他法自相相違。他法自相相違非共比
量過者。是軌師・基師義也。今依軌・基二師
而作上通也。應師云。於共比量自他共
三相違共成已上若依此師意者。今法差
別所擧法自相相違。於共比量是眞過也
明燈抄云。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須他。故
所樂眞他之時。宗未過。喩須同許。故
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
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
  今案。數論本以假他受用臥具之義
同喩。不眞他用臥具之義。則取此爲
能違同喩。豈有所立不成之失*耶
明詮噵云。言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者。有人
法自相相違云。眼等必不我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云云問。法自相相違必改本喩
如何今用本喩耶。答。喩通改不改故。此擧
不改邊耳。此文意者。令前本宗違於後宗
法自相
  准此釋。明詮心存法自相喩任改同之義

  能別不成之量因有不共不定之事
入唐還學僧徳清。於唐州五個難義。上
古未決中載此義。即在大唐法清居士
居士者崇俊師
入室弟子也
○問。因明論説九似宗。基法
師云。陳那菩薩不能別不成者。因中不
共不定故。此義於理未決。諸因明師皆云。
同喩中所立不成。所以不立。今案理旨
何必不共不定過耶。且如眼等神我受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宗能別不成。臥具
等喩所立不成。積聚性因何爲不共。以
宗異品。因猶轉。不共之義亦不成。其
旨如何。居士答云。於立論者同異品
然於敵論兩品倶無。所以者何。能別已無
何可此同此異。同異既無。是故不共
云云○右五條問答。在大唐決如件。但
預入京亦不良匠。於深義理
詳決。今隨所問謹以奉上。寶龜十年五
月二十八日。前還學僧徳清已上
同十年潤五月三日附。後還學問云明壹師・善
操師・慙按
上問答云。今疑云。因有三相。闕初相
四不成。闕第二相不共不定。闕第三相
共不定。闕後二相即相違過。因明之法。齊
此爲軌。不過耶。今尋答旨。懷疑彌深。
若無同異。既是二品。雖宗同。猶因同異。
若不爾者。有立第三雙非失。語出理門。披
文自顯。疑惑未已。請示明言
  委細如抄第。
又在別紙
  因喩之法不分別之事
疏云。積聚性因。積多極微眼等
喩之法不分別。故總建立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光善法師問。凡因喩者。若
別成。若別不成。總立時成因喩。故不分別
明詮法師山階
講師
答。別成總亦成之。因喩此不
分別。若不爾者分別也。問。若爾廣百論無常
故因。若分別否。答。分別也。何者。此因別
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也。問。若爾何故
纂要云。此因不分別云云答。纂要意。有一實
因不過。而且云爾。此不究竟
之辭也。問。纂要師既牒廣百論分別。而問
此亦不分別。答。此是論分別。今不分別。答。
然。此是二釋。何者。論此一釋。纂此一釋
他不
此答
眞惠法師云。廣百論分別無常故
因此假設。何者。論意欲是分別正因
時有過故。如是分別耳。問。若爾因明道理。
別不成故總亦不成者。此何等因。答。對
顯論所作性故因此也此答
又祥勢法師
問。無常故因。若分別否。實敏法師山階
講時
答。分
別也。問。若爾違因喩不分別。答。此是約
正因喩故云爾也。問。何故分別此因耶。答。
別因者。此約所作故因。但今此因
別不許故。總立時亦不成。故分別耳。問。若
爾何故沼云此因不分別。答。纂要意。約
文軌師御言故云爾。故彼纂末云等云云
是指文軌師故。問。不然。纂文顯然。何故
沼師不廣百論*耶。但今例問之。廣百論
無常故因。若實分別者。有性量有一實故因。
亦可分別。答。不例。何者。若有スルカ一實
訓者。實可此過。然今訓ルカ一實
。此因不分別也。諸人皆云。此因可
スルカ一實明詮・戒燈等皆云
爾。不講師訓
又俊貞法
師問。説猶預相似云。若顯勤發。若生勤發
等者。皆此猶預相似意何。善海律師山階
講時
答。
此意云。凡許勤發者。不別生・顯。若
是分別。皆是過類故。問。若爾如是分別
皆爲過類。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分別
凡許無常者。應立爲因故。答。不例也。無
常故因別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勤發
因不爾。故分別此因過類。問。既此齊因。
何故可然耶。又此無常故因尚可分別者。
何故沼師云。不別此因。其量但爭覺惠是
思非思云云答。又有人問。凡因著自他不成
者。若但別不成總亦不成之因有此過
若亦別成總亦成之因亦有此過耶。俊貞法
山階
講時
答。但別不成故總亦不成之因有
。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別成故總亦
成。所以可不成過。何者。佛弟子及數論。
共立轉變無常。別成總亦成故。答。雖同立
轉變無常。而佛法立無體轉變無常。數論立
有體轉變無常。故云別不成總亦不成也。
問。若爾第八句勤發因。亦雖佛法・聲論同
勤發顯。而佛法立無體勤發顯。聲論立
有體勤發顯故。亦可別不成總亦不成。答。
又有人問。廣百論無常故因。若隨一不成過
意何。願曉法師山階
講時
答。如常佛弟子但立
壞無常。而不轉變無常。又數論但立
變無常。而不滅壞無常。答。佛法亦立
變無常。問。若爾何故如是分別若轉變無常・
若滅壞無常。答。爾立轉變無常。今約多分
故立滅壞無常。如是分別。又戒燈法師問。
大乘對小乘量云。過未非實有。現在無爲
所不攝故。此因若似因耶。明詮法師答。此正
因。問。若爾小乘分別此因云。若識變現在。
若非識變現在。若此識變現在。我所許故
隨一不成。何云正因。答。因此總相法一故
分別。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
。二因既齊。何分別一。不別一耶。答。
問。無常故因既分別。今何沼不別。答。今意
云。有二釋。一云。分別無常故因。一云。不
別此因也。沼師擧一義。論師擧一義。故
相違。問。若爾約一釋故廣百論因分別
者。亦應別現在無爲所不攝因。答。又光
善法師問。因明道理。因喩若分別。若不
。實基法師山階
講時
答。因明道理因喩不
。問。若爾無常故因亦不分別。答。彼約
故分別。問。何曰。答。別不成總亦不成。故
別之。問。因喩不分別者。何故分別此
而著自他隨一過。若分別此因者。不
別因喩此是過類。答。彼約共許因
故。分別爲過類。若約不共許因故。分別無
過。今此量不共許故。分別無過也云云
三論大義抄三玄叡律師集云。問。初因何過。答。
兩倶不成隨一不成○若約因果門。敵論亦
智身縁生。但因體別。彼立論者法爾無漏
智種爲因。敵論不許。若敵論者眞如種子
以爲其因。立論不成。而今所立從因生因。
是何耶。故成隨一。若言因義是總相言。
分別成過。此言未審立因之過。若分別眞
。即成過類。因明之家於此爲咎。若出
悉須分別。明正理者亦許此義。以
眞。未其可。如覺惠非思。以無常
。數論言隱顯無常。佛法云生滅無常。別
既不成總而成立時。有不成失。此亦如是。
智種眞如彼此不共。別而不成故隨一失
定賓疏四云。問。佛法大智必不一有
法上相背因者。且如大乘破薩婆多
過去未來應是有。因云非現非常故。喩
空花等。薩婆多作相違決定過云。過
未是有。因云世所攝故。喩云猶如現在。立
敵豈非同許兩因也。答。且如大乘於種
三世義。法種未生。於種子上
未來。法種已生。即是實義立爲現在。現行
已謝。即種子上假立過去。世攝之因。過未假
攝。是無義因。現在實攝。是有義因。其有法上
無義之因敵論不許。隨一不攝。又於喩上
此義能立不成。喩上雖世攝之義
而是有義不無義。喩不法。故非
。若有救言。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
分別。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
輪作。雖相似。不分別。若分別者。一切
眞量皆應破。今即釋云。聲瓶所作。齊是
有義。於中可分別。今論世攝。過
未無義。現在有義。有無不齊。豈容
別此耶。若不許者。如有愚人對有空論
比量。龜毛是有。因云非作。同喩
非作者皆悉是有。譬如虚空。豈可
耶。龜毛非作無義非作。虚空非作有義非作。
豈得相喩也。薩婆多量既有多過。何得
相違決定
  積聚他・不積聚他之事
疏云。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其積
聚他即依眼等立假我。無常轉變云云
  尋云。眼等與假我其體一也。何望眼等
他*耶別紙注抄難之。如下記
又積聚他・不積聚他者。即假我・實我同歟
異*耶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何故神我他云時有過。
積聚他不積聚他云時無過耶。答。積聚他不
積聚他云言。彼此共云詞故無過也。問。不積
聚他云時無過者。言顯不眼等爲不積
聚他勝用。如何更置意許耶。答。爾言
顯不積聚他可勝用云時。可能別不成
而同喩依所立不成。不爾作也○臥
具等爲神我他劣用。而不勝用。故爲不積
聚他勝用云宗。不喩。所以所立不成
也。問。約所思義。臥具等爲神我他勝用。而
云何以勝用義不積聚他勝用云宗。
喩*耶。所以無所立不成耶。答。爾約
所思義。有勝用義。總不簡別如臥具等
臥具等勝用義・劣用義倶有。故猶有所立不
成過云云
疏上文云。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
所立不成。亦闕無同喩。因違法自相故。須
方便立
  尋云。此釋心。言顯立不積聚他用之時。
能別不成也。如何云是耶
有私記上云三卷問。既言神我。可過。爲
此云不積聚他。何可能別不成。答。
爾。若云神我他。可過。爲共許辭
不積聚他。然指體。猶神我他故。有能別不
。問。若爾不更改言不積聚他。答 爲
辭過。云不積聚他。當共許詞
積聚他。剋性定體時。望佛法不積聚他
。以此云不積聚他云時。有能別不成。譬
作有縁性時無過。云作大有縁性時。
能別不成
  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并作有性有縁
性・作非有性有縁性。以共許詞意許
之義熟可之矣
  眼等并臥具用勝用劣之事
疏云。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然以
假我安處所須方床座故。於臥具假他
用勝。實我用劣云云
  尋云。若以所思義假我用劣者。佛法能違
一分所立不成失*耶
邑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用劣者。此意總
説。若是實我所思而受用者。名實我用勝。然
臥具等本爲假我安處所須。非是實我所思
親所受用。故實用劣也。此言勝劣者。約
説。然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量時。親
須具。故言實我用勝。爲眼等方須
故。此臥具實我用劣。然此臥具積聚我親
安處。故假我用勝。雖眼等集成假我
然非假我親所依據。故眼根等假我用劣
上文云。疏其臥具等無神我須等者。前明
等實我用勝。即臥具等無眼等。彼神我親
自所須思量受用。故臥具等但從大小次第
而成。非是神我親所受用。言次第者。從
慢。慢生五唯量等。此五唯而成臥具
前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勝者。此意即説。若
能思所思之境以爲勝劣。實我即勝。實
我能思故。餘如疏解
  意許差別勝劣勝勝之事
疏云。宗由他用。是法自相不積聚他用。是
法差別
  尋云。積聚他用者。用勝用劣之中何
又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准此文用勝
下文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佛法
都無不積聚他等文
  以上勝勝差別之文也
疏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而作相違故論但言所立法差別
相違
略纂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他用。此則相
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宗他用有二。
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具。其假他用。
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難云。眼等應
親爲假他。無相符失
注抄下云。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不然。但
勝劣。豈是相違。遣彼差別義立。方名
相違。今雖勝劣。彼義猶在。何名相違。非
法自相者。此大可笑。本明自相相違之過
既非法自相相違。論何所明。以彼意許眞
自相故。以假他違其自相。名爲
。亦非法上一切差別而作相違者。法上有
常無常空無我等。但違意許。不所餘。故
論但言者。但違意許差別故。證上不
也。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剩眼等有法四字。既明
。何須更牒有法在中或人也。所立宗法
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者。此句
本長令人難解。更加向上如是亦能成立六
。總成二十四字一句。向前亦爲句。如
此應所立意許差別不積聚他用云云
  今案親疎者即勝劣也。故邑記云。此言
者。約親疎上文積他用不積聚
他云畢。述其用。親疎二用也云云豈非
劣之證*耶。但清水上綱云。略纂述法差
別意許無勝劣言者。隨古師義文 仍可
義心云。問。法差別相違中。莊嚴法師云。以
數論師許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唯假他
用。或眼等通二。臥具眞假他用故。依前立
相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
臥具等。故若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
積聚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故若
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妙可成。何假慈恩
法師以勝劣耶。答。唯識云。執我是思受
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知
眞他亦用臥具。如何乃言臥具唯假他用。例
相違。論文雖勝劣二字。以義准之。豈
善立
後記云○由此但應此疏勝劣也。
即無過失
  以上勝劣之文也
  能違作法之事
疏云。若不此勝用者。其宗即有相符
極成故若他比量。一切無遮
  今案。不積聚他用勝。而任意許片差
假他用劣者。可相符之失。故疏
云。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
明燈抄云。若但説言眼等應積聚他
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聚他用故。其積聚
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勝
但可難言積聚他用勝。而不實我用
。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
比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
許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
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本量既
眼等他用。是共比量。今相違量須亦須
共。若云眼等實我用劣。佛法既無實我。即
違宗及能別過。闕無同喩。問。前來既許
臥具實我用劣。豈無同喩。答。所言勝劣
數論計。非自所許。故非共喩。若他比量置
汝許言。簡云汝眼等應實我用劣。積聚性故。
臥具。此即無遮。成相違過
後記云
  西域師釋之事
疏云。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差別相
違過云。眼等應爲誰説眼等不積聚他用
云云
明燈抄云。有不善者者。不因明不善
。又不數論宗不善者。其義皆得。眼
應爲積聚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
宗即有二義。一云。眼等不假他。但
眞他之所受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
等應積聚他。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
者。數論宗中有一義云。眼等亦許假他
。由是義故。有相符失
疏云。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
用。床座通二他用故此眼等實我亦用
前記云。疏唯識亦云執我是思者。即此數論
意。我體即是思。能思慮者即是我也
後記云。西域又釋至前所分別者。此中意説。
前叙眼等唯爲積他用難。今應眼等亦
不積他相符失。雖此判。更失
他宗之本意也。廣申道理證。如文可
略記云。疏床座通二者。法師云。此將錯。應
唯積他。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
他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
  今勘三本。周記無前餘後小之釋。若爾先
徳所引是何文*耶。本院先徳云。智周略
記云等文之。若或本不同矣
邑記云。疏西域又釋至無相符者。西域佛弟
子等。不彼宗眞他・假他用有勝劣。既聞
彼難汝犯相符。將爲數論所立眼等必爲
用者。據彼宗計。眼等唯是假他受用。故以
臥具法差別量云。眼等必爲不積聚他
用。積聚性故。如臥具。西方師等自謂。此
量無相符失。由此外人復難我宗
  長有得業云。邑記意將疏文。雖
。而是前餘後少之意也。計之本自疏文
其本。然或疏本云等者。前餘不字
後少不字爲言
明燈抄云。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
意云。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假他
。臥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
積聚他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
假他。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
皆有相符。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
我宗等。今我本意。不眼等眞假二
他用不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
即神我是。陳那弟子不我本意。唯諍
假兩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
達者耶
上文云。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此下疏
主得陳那意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
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
。故成相違。文中雖唯言。意如
也。今即不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
能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
故。既爲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
故。應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孝仁記云。文豈於眼等無能受用者。唯論云。
二十三諦神我受用言。假我不受用
言。豈假我不用眼等耶言也。文由此
眼等實我亦用耶者。謂二十三諦法受用。而
唯非眼等。故名亦也。是假我亦受用言。論
影略而説故也
明燈抄云。成比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
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一眼等唯眞他用
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他倶用。若依
。應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勝。其
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勝劣
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即有
。眞假二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疏主
意。雖倶受用。非勝劣。眞他於眼等
勝。假他於眼等用劣。是數論宗之本義也。
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
用。此則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
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
。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
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無相符失。今觀
此義。與基無異。親疎雖異。義意不
  文軌師二釋之事
文軌疏二云。問。彼宗眼等豈不亦爲假他
耶。此則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彼數論
宗。諸臥具等爲假他用。眼等但爲眞他
用。以假他即以眼等體。自體不
自體故。然佛法宗。假實殊塗。許彼假他受
用眼等故。唯違他非成已立。又釋。彼宗亦
眼等實法爲假他。同佛法宗。然成
著。此中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
因云積聚性故。諸積聚性者皆唯爲積聚他
用。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
。故成相違。文中雖唯言。意如此也。
問。臥具若爲眞他用。同喩不成。如
但爲假他用不我所。答。眼等親爲
受用。臥具親爲假他受用。不眞他親
受用。今據親用故。臥具等同喩極成。展
轉言之。有受用義故成我所
  爾者如何可此義*耶
疏云。故但應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或眼等通二。臥具唯假用
明燈抄云。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生異
覺云○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已上
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意也。
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宗
亦許眼等爲假他其亦字者兼并義。即
實我亦兼他故。云眼等通
上文云。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
。今詳彼宗。眼等不積聚他。由
眼等上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
自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
便無他用之義。若言假他用者。即於
眼等他用。非彼量。即能顯眞他也。由
相違量。眼等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數論宗説眼等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
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
前記云。疏不應於中至臥具唯假他用。此一
段文是軌法師説牒成非
後記云。不應於中生異覺云者。此能上也。
或可。屬下讀之也。眼等唯爲實他用至
用者。此非西方師釋也。但是此亦軌公説
也。所以結非不應於中生異覺也。由此但
此疏勝劣也。即無過失
略記云。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他
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
邑記云。疏不應於中生異覺者。此中叙二。并
前眼等唯假用臥具通二。總爲三計。故云
異覺
  准法差別聲無常法差別

明燈抄云。問。積聚性因違意許。是法差別
相違因。所作亦違意許宗。應是法差別相違
。何者。如無常。言所顯故。是法自相。一
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別。所作性因不
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許一塵無常。故
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云。聲應是一
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答。立論之
人還應難云。謂聲應是一塵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常。如何但
無常違。若彼救云汝以所作
。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此成常住。何
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我以所作
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何得
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違。成
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意許宗。同
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意許宗。同
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等及瓶盆等。一
マレ四塵マレ所作故。又積聚因成相違
。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作性因立相違
。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彼如前作相違
。立者應彼不定。爲シハ瓶等。所作
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爲シハ色等。所作
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一塵無常。所作
相違云云
定賓疏三云。或若成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猶如瓶等。儻其立者言中。正顯遷變之義
是無常。然不樂爲。已作一義一類宗
更立意中。差別之義云此無常。是耳意境。
立唯識道理故。許此是耳意識變。
餘識變。名爲耳意境。境謂相分境也。立
此意許欲生他敵論之智其樂爲。復
一義第二類。既成兩類。即被敵論
意許云。聲是有法。定非耳意境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瓶
是四塵。是四識境。意識同縁但助四識故。
聲亦非四識之中同縁意境。由此即知。四
識及同縁意識。並是異品。故被破意中
所樂故。欲敵立此意許差別義者。終
成。故一切量決定不兩類義
云云
  必爲他用宗之事
疏云。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徴彼云。必爲
他用是何他也亦即此中法差別過云云
  尋云
有人云。依此文能別差別他不極成可
眞過
明燈抄云。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
何他也等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
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
假他。即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
量。會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
意顯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
既避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
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
正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
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
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
合破之。今疏主意。爲意許法差別義。且
徴審定。非實徴宗能別法令過失。若
爾者。有一切宗過妨。若作
。豈有極成能別
略纂云。問。言他用者。謂是何他。若言
。即是能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
過。若言假他。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
成。如何立量。答。意顯因中辨過。今且縱許
文軌疏二云。第一義諦論已破此宗。彼論云。
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言眞他用
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
用。即是立已成。今此且縱許成宗也
定賓疏三云。是故世親所造第一義諦論破
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
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
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彼既避眞別
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而立
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以一相
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兩類之宗
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也。由此世
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
  問。疏云。此顯還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
相違意何
難云。准疏上卷文。九句之中無後三相相
若爾何以法差別九句之中耶。
又此量以龜毛等異品。積聚性因。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可第六句所
。如何
明燈抄云。問。此疏主及軌師同云。九句因中
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違因。如前九句中
明説。闕無餘三相違。今此法差別相違。九句
之中異有同無。准若餘三亦異有同無。
若爾九句之中皆應四。何故但言
自相相違餘三耶。答。理門論云。復唯二
種説名相違。能倒立故。即九句中四・六二句
名爲二種。此明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
者。本欲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
。倍翻名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
腰。後喩爲脚。而此因力不其頭乃倒
脚也。即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
。即第四・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
唯是四・六。故九句中唯有一違餘三也。
即九句中無餘三宗。唯四・六句違
自相。故法差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
所違宗。故不相攝云云
  九句依有體説之文如前抄
  積聚性因同無異有之事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
爲他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
其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
同有異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
別相違之宗。方是正因。得積聚他所
故。故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
品有異品無。如決定因正因攝。二云。必
爲他用言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
有異無。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
無。謂差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因
積聚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
能爲無積聚他。無同品故。是同品無。
無其臥具等。即是異品。於積聚因於中
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言顯宗相違
眼等不他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
相違。云眼等應積聚他。故望意許
因有無。同無異有。得相違。不
因有無。同品有異品無。非相違
  尋云。若依初釋心者。諸有意許之量。皆
相違因之失。若爾言許對不
正比量
又准第二釋。望言顯宗。所違因具三相
意許宗。能違因具三相歟。仍後三相
違之決定。可前後倶邪疑因歟。可

又二釋之中。何爲正義
文軌疏二云。問。同有異無。方是相違。今此所
立積聚性因。既於他用臥具等有。於非他
用龜毛遍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具三相
故。猶如正因。答。立義若不自所許。方是
正因。其積聚因雖三相。然違自許無積
聚他用。不他敵意所許故。故敵論者與
相違。具三相因有不定過。謂爲シハ
作等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即正因攝。
シハ相違決定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
正因攝。又釋。必爲他用言所顯宗。是法自
相。其積聚因望此所立。即具三相。不
。以佛法敵論亦許眼等爲他用故。若爲
無積聚他用意所許宗。是法差別。望此意許
法差別宗。即同品無。於異品有。謂意許宗
眼等爲無積聚他。因云積聚性故。除
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無積聚他。無
同品故。是同品有。其臥具等。即是此積聚因
中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言顯法
自相宗相違。云眼等不他用。但與
許法差別宗相違。云眼等應積聚他
。故望意所許宗因有無。以同無異有
故得相違。不言所顯宗因有無
同有異無相違也。此釋應因明玄
。幸有識者詳
  今案。略纂似此疏二釋。然疏中以
正。略纂意亦可此旨
注抄下云。諸非積聚下明異喩。喩如龜毛
龜毛無積聚他用。龜毛非積聚。眼等既積
聚。異彼龜毛假他用。問。准陳那相違因
異品有。何故此中將他同品相違耶。
答。臥具喩雖能立。而無所立。無所立
故便異品。異品有因。是以相違
  問。疏云。論雖勝字量義意必然心何
疏云。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受用故。述
曰。此釋所由。成比量量義意必然。不
異求。應此解
  尋云。今案論文。積聚性因如必爲他
用宗。亦成積聚他用宗若積聚他用之
文顯用勝勝用者。所例必爲他用之文亦
用勝勝用。能例所例之文言全同
之故也。横川僧都所違宗可必爲他用
之義。則依論雖無勝字量義必然之
心歟。若爾如此釋者。可勝勝之
意許歟。依之天台清&T073005;師難疏釋
注抄下云。論中雖無勝字之量義必然者。爲
蛇畫足。天主自能造論。爲因明之准的。既
能出他宗過。豈不自避相符。故理門論
問云。是何他也。謂彼立竟尋即問云。所立他
用是何他。若答假他。彼犯相符。若言眞他
即將其因立假他彼眞他。不是建
假他。無相符過
破乘姓章云長賢律師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晦日書寫。自二十四起至
三十日 二月初二日以原本對正明白
燈二云。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顯。名
自相。受果我・不果我。意中所許。此
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別。相
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復不
數論唯得我爲思。不思爲
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立法・
有法。非得・有得。此意即許諸法自相及與
差別。隨所立者法有法。非定自性恒名
有法。諸差別恒名爲
  私云。准此釋者。所別不極成本作法亦
意許。若爾若言眼等必爲我用
量。豈無意許差別
  コレハ本ノ四相違肝心三云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
ニヲシ紙ニテアリ
  今案。眼等不神我之宗有其例。明
燈抄作有法自相能違云。有性應
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性
明燈抄五本
  コレハ明燈抄云問臥具他豈不亦有眞假二他ノ文
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注抄下云。眼等用劣者。問。眼等即是假我。
復誰爲能用。眼等爲所用耶。故知不爾。用
即神我。復何勝劣。正文之外加不正義
蛇畫足耶。設用險用舌發言等。衣食
床座等。亦是以假我。若假我自有。如何
眞我云云
又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釋上由神我
思方有五量。五量成床座等。此望
是作用之用。非受用之用。亦不對辨
勝劣。假我用劣者不然。假我亦是五量所
成。假望五量。無別體。而無功用。復何
勝劣云云
  此ハ邑記云疏若以所思至實我用劣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明燈抄云。問。立相違宗。何故不眼等不
無積聚他。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
臥具爲無聚他展轉用故。若宗説云
等不無積聚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
二立宗皆成相違。論略辨一不双擧
  此ハ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ヲシ紙ニアリ
二十六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梵網平備私抄云。十住亦名十發趣。亦名
。亦名習種姓十行。亦名十長養。亦名
種姓十迴向。亦名十金剛。亦名道種姓云云
大般泥洹經云。二十九出家。三十五成道。四
十五年而化衆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第二十
七帖
  問。有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
是亦能成有性。倶決定故
  尋云
明燈抄云。問。此有法自相相違量。依誰以
所對之敵。答。此量所對三師不同。一
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一婆羅門子
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上七徳。乃爲
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時儒童更有
。名曰五頂云云若依此説。儒童爲
此比量。既云儒童一聞即悟。不
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師云。後住劫初。
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名摩納薄迦。此
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由
。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時悟解。鵂鶹即
日入無餘滅。五頂後爲其五弟子此六
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之別號也。
五頂爲五弟子此比量也。三此疏主云。
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
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
此云五頂。五頂雖同異和合。然猶不
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依此説
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勝論師
五頂立。相傳如是。可本文
略纂云。其五頂本是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歳
時。嗢露迦仙之弟子。然彼外道自有二名。一
嗢露迦。二吠世史迦○其仙修道○悟
句義○後於婆羅痆國一婆羅門。名
納縛迦。此云儒童子。其儒童子名般遮尸
。此言五頂。頂髮五旋。因爲名也○仙人
○徐説所悟六句義法。説已五頂應時悟解。
鵂鶹因即因即貨燒身入無餘滅
下文云。五頂承六句。傳授門人第四有
聞者不信。因即生疑。實等非無。即名爲有。
豈實等外別有耶等文
  定賓三引文軌并西明釋。可
  尋云。此仙人出世。疏云成劫之末。軌師
住劫。如何相違
明燈抄云。經無量時等者。成劫之末。住劫之
初。歴五印度無量時。所以知者。前中卷
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
。軌師疏云。經無量時此者。後
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依此二文
之耳
  經無量時伺無具者之事
明燈抄云。問。成住壞空各二十劫。既有
。何故今云經無量時。答。無量有二。一有
數無量。如成劫人壽量無量等。二無數無量。
佛壽命名無量壽。今約有數故言
  摩納縳迦此云儒童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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