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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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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壁作孔顯得虚空。既是現見事。非不所
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
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
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
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
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
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
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得知孔中虚空隱
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離繋涅槃
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從勤勇發皆所作耶。設是所作皆勤勇發耶。
答。從諸宗計可簡此義。若佛法宗。一法之
上得有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生・顯二
宗。聲顯不許所作性故。不得對辨。且佛
法中 從勤勇無間起尋伺。尋伺無間起身
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所作者皆
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地空中
風等。非人功所爲。並非勤勇無間所發

原本卷首表紙裏
莊嚴論讃述第一文
三平等比如前有三。一過去。如其見河溢
知外之雨。二未來。如言如見蟻聚知必
雨。三現在。如耳如聞嘶聲知必□耳
大般若云。色清淨故。受想行識清淨云云
  左點濟恩寺僧都永超訓也。信永已講之
云云叡與已講傳説也
私云。非以色清淨爲所以成受想行識
清淨之義。意云。非以色清淨之所以成
受等清淨爲言。重意云。不執之所以色淨
也。即以此所以受等淨也爲言
理門論云。若無所違害云云
  永超僧都訓云若
  濟恩寺訓之由。信永已講説トテ有人傳
説也
卷尾云
莊嚴論讃述文
今無著菩薩。依止日光智。無著無礙。即是登
地人。故堪造論。可信可行也
莊嚴論序云一行半アリ文字ヨメサル間不寫トアリ
  土佐小別當八月十三日死
父方祖父
  雲私ニ此二人名第二十四帖ノ首ノ表紙ノ裏ニア
リ想必藏俊贈僧正ノ祖父カ爰ニ記ス
  右京進八月二十四日死
母方祖父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四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十七日校正十一日至十六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第二十
五帖
)
  問。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有何故

疏云。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因。答。
正所諍故故從彼初説
前記云。疏從彼初説者。以宗因喩三過之
中。以宗初説比量相違。即宗中法自相
過。相違決定亦爾。今此初過亦是法自。相
過。與彼既同。所以初説法自相相違過也。
從彼初説者。彼前比量及決定相違皆説法
自相。今此從彼所以初首即説法自相相違
也。審
後記云。從彼初説者。意云。比量相違相違決
定皆先説法自相相違者。從彼四相違中初
相違説。故言從彼初説也。問。何因四相違
中先説法自相耶。答。正所諍也。餘比量・
決從彼四相違正所諍初説也
明燈抄云。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説彼
法自相者。賓云。問。據法自相相違決定。頗
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答。今以正義釋者。
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
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
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也仍疑。
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
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不同。何勞相妨
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非其所由。今疏主
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必法自相以之即
爲所諍之宗。不違論後故。從彼初説能
成所由也
注釋上云。相違決定如前引文。今例正諍
非別所以。言正所諍者。謂立論者言爲
生因。以敵證者智爲了因。由此二因顯
未了義。有法自相非宗相及本所諍法。更
不論因。二種差別雖意所諍。生因既闕。故
亦無了。唯法自相言生・智了二因具足。故
名正諍。問。有法言陳豈非生因耶。答。既非
所諍。望何爲因。問。有法大有性豈非所諍
耶。答。本意雖爾。義不具足。尋言難故。
不如二差別。宗法闕故。不如法自相。故且
不名本所諍也。問。上卷釋因出此生了。如
何令宗具此二耶。答。彼依義便。且約因
辨。理實亦應通三支耳
  尋云。正所諍者極成能別歟。不相離性宗

守朝私記一云。此中意云。比量道理法自
相。正所諍故初説之。所以宗九過中比量相
違唯説法自相比量相違。亦不定中相違決
亦唯説法自相相違決。皆是正所諍故。今此
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亦復如是。故
云從彼初説言也周記云○云云今案。此記意
略有二義。謂以宗因喩等者初義也。彼前比
量等者後義也。此二義中。初義從盡言論專
無所詮。彼甚應道理也自以易
知之
問。前云。以宗
准因。故知亦有法之差別等云云明知宗法自
相等是依因可知。而何今此云從宗法自
相比量相違。初證説法自相相違因*耶。答。
前故知亦有等者。如因比量相違亦可有
四。非唯法自相相違也。今此意不爾。比量
違亦正諍所故。初説法自相。從此法自
相相違亦正所諍故。初説言也。問。何故法
自相云正所諍。有法自相不爾。答。有法必
是極成。立敵共許故。能別要是立敵兩所諍
故。是則證誠道理之例也。問。若爾何論云極
成有法・極成能別云云答。汎云常無常。彼此
共許。但聲之上常無常之義。是正所諍。故云
極成能別也。而非如聲應滅壞之能別
弟子之不許言也。問。法自相正所諍者。此
即爲所立宗。答。不爾。有法與法不相離正
爲所立宗。謂不相離宗爲所立宗。不相離宗
雖爲所立宗。法自相是正所諍言也。問。若
法自相唯言正所諍者。豈有有法自相相
違乎。答。寔雖諍有法自相。而尋能別言即
難。還知是發諍之由尚有於能別矣。有法
自相之所違量。有法若顯擧正所諍者。豈
成極成所別之義哉。然尋能別言時。還知
於有法立敵之互所乖返言也。先徳云。望
不可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時即名法自
相相違。至斷文可知云云問。不相離宗爲立
宗。法自相之正所諍不爲所立宗者。何故
疏卷云。若言所顯法自相。若非言顯。意所
許。但是兩宗所諍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
此所立法處説名同品云云又下云。若唯言
所陳法之自相名爲所立。有此法處名同
品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比量相違・決定
相違皆應無四云云以此見。四相違宗皆可
云所立宗。答。故論具説四相違宗。加以纂
要云。或爭有法。或爭於法。或諍言顯。或諍
意許。或二倶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等云云
然今不相離爲正所立者。且就聲無常量
者。有法聲立敵共許。云無常亦共許。但聲
之上無常義正諍。故聲上無常不相離有爲
爭故。所以不相離宗爲正所立宗言也。此
問答是先徳也
  問。付法自相相。初作法能違如何
疏云。由初常宗空等爲同品應爲相違
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尋云。九句因中可言第六句
明燈抄云。問。陳那・天主。兔角等無皆入異
品。即第四句亦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與第
六句無有差別。唯應八句。何立九句耶。
答。夫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句。不依無
體。同喩異喩皆須有體不須無體。若依無
體。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句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取兔角等爲異品
者。亦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
  尋云。所作性者。咽喉所作。及杖輪所作。倶
爲因*耶。若倶爲因者。杖輪所作者不遍
聲上。可有兩倶不成。咽喉所作者不於
瓶轉。豈非同喩有能立不成耶。依之理
門論云。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或
又然唯一分且説爲因加之若所作言
含杖輪所作者。因之外説同喩有何詮
*耶。若依之不爲因者。明因同異二喩
名同法異法。既不言品。若別體者。如何
不言品*耶
理門論云。云何別法於別義轉。由彼相似
不説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若不説
異。云何此因説名宗法。此中但説定是宗
法。不欲説言唯是宗法。若爾同品應名宗。
不然。別處説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
量。故不相似
定賓疏三云。問意者。擧因初相問第二相
也。云何聲上因之初相所作性故。別門之法
不局在聲。乃於聲上別處而轉。云是第二
相也。且如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指
瓶。明知第二相在諸中。合之於瓶處轉
也。所言轉者。如輪行地轉至餘處也。答
云由彼相似不説異名者。此聲所作・彼瓶所
作。其實各自附於所作。然相相似不説異
名。具如説言諸所作者。故知不説異名也。
故無有異者。世間許有相似之法同説一
名。及由所作能喩所喩二處相對令人生解
同名爲喩。故無失也○就後二中。軌法師
云。即是二喩。且如因第二相正取所作。兼
取無常。第三相正取所無之所作。兼取能
無之常者。良由此理門文云。若爾喩言應
非異分。顯因義故。論即答云事雖實爾。是
故法師作如是釋。今詳。法師錯解論文。論
文意者。因第二相於同品中定有所作。其
第三相於異品中遍無所作。及其兩喩之
中。所喩即是所作無常。能喩即是聲上所作。
合此三門以爲喩義。異喩既以常非所作
以爲能離。并聲所作是其所離。還以三門
以爲異喩。是故應知因後二相但是兩喩各
少分義。所以論云事雖實爾。少分體同。非
謂二相即兩喩之全分也
理門論云。若爾喩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
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
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
同異喩言等文
定賓疏四云。問意云。前文所説同中定有・異
中遍無。又説由於同有異無即顯因宗不
相離性。明知同有其有即是因第二相。若爾
同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同喩即用因中
一分爲其體性。又説異無所無即是因第三
相。若爾異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異喩即
用因中一分爲其體性。兩喩之中既各一分
即是因體。擧因足得顯兩喩分。即應喩言
非別異分。何勞別擧兩喩名也。問。同喩之
法總有三分。一者能喩之所作。二者所喩之
所作。三者所喩之無常。異喩之法亦有三
分。一者能離之常。二者能離之非作。三者所
離之所作。論其因也。因第二相但是能喩之
所作。因第三相但是所離之所作。雖兩喩中
各有一分即是因體。復各更有餘之兩分
與因體別。何得難言喩非異分也。答。此
中問意。一分若同理。即應攝餘之兩分。且
如論顯但號因明不號喩明。豈可不有
喩宗明也。擧因成明。既隱喩宗。何妨兩喩
一分是因亦即得隱餘之兩分也。論曰。事
雖實爾乃至同異喩言。述曰。此答也。答有縱
奪。且縱許云事雖實。謂兩喩中各有一分事
雖實爾。爾即是因體也。次即奪云然此因言
唯爲顯了是宗法性者。謂因三相體一義異。
是故不離初相之性。即説同中能喩所作。
亦説異中所離所作。既無別體。若不擧喩
直擧因者。但能顯了是宗法性初相之義也。
非謂顯了同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
者。意明。法門有可隱者。有不可隱者。如
喩宗不説明名。此即可隱。但稱因明也。
兩喩之中各除一分是因體訖。復各別有餘
之兩分。即不可隱。以要擧其餘之兩分同
中所喩異中能離。方得含取同有異無。且
如同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擧其瓶上所喩
分中所作無常。方得合取聲上所作。故説
諸言。又於異中見非所作。擧其虚空能離
分中常非作義。含取聲上所離所作故。今
論中義意説云。然此因云所作性故者。唯
爲顯了因之初相是宗法性。非是爲顯同
有異無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諸所作者及見
非所作等。方能顯了因後二相。乃得含取
同有異無之義也云云
理門論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
説爲因
定賓疏四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者。初相是
因。其義不惑。其後二相即是喩義。喩義亦
是顯因也。於同喩中。云諸所作者。即第二
相。作伴而有也。於異喩中。若是其常且標
異品。又云。實非所作即第三相。由於異品
離其本因故。異品無也。兩喩既攝因後二
相。故無相違不定過也○文云由是道理雖
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者。初相初分爲
因可解。後二相者是二喩分。然爲順反釋
因義故。并二喩亦名爲因。即是三相名一
切分也。此中意者。若第二相無同喩釋。因
義未成。要由同釋方成因義。因第三相無
異反釋。因義未成。有異喩釋方成因義。是
故二喩即名爲因。故有三相皆能爲因。顯
了所立無常之宗也。然唯一分且説爲因者。
三相之中初相一分且説爲因也。問。何故不
説後之二相以爲因耶。答。後之二相若未
釋時。未有因義。及其釋了。因義已成。喩義
亦立。且如説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於諸
宗中有所釋因。并有瓶上所作無常以爲
能釋。既因義成。喩義復立。故且就喩立名
爲喩。而隱因名也。異喩反釋准此應知。亦
就喩名而隱因號也
  疏中卷委細釋之。如抄第
  問。付第二作法。如何作能違*耶
疏云。由第二宗空爲同品。以電瓶等而爲
異品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勤勇因翻
九句中第八正因異品有非有故
略纂云。論是故相違。述曰○謂相違宗云。聲
應無常。因云。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
發故。喩云。譬如瓶等
理門論云。喩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
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
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
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虚空等
二十唯識疏下云。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
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述曰。此重顯成。
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
合。返顯成云。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
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
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
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喩能立不成。異喩。
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云。
如我所説。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
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
微縁性・不作實微縁性・有礙・無礙。名有法
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
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縁
性及無質礙。若説汝實微無方分。故隨他
一不成。若説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
遍宗法。我説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
亦無合故。爲微同品。能立不成。説諸聚色
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爲同異品。
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
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發因於
此無。故同喩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爲
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爲例難者。此
亦不然。今他以聚爲極微異法之喩。無方
分故。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
爲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
顯他量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
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疏一末云。設若是心其喩。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
既以覺樂意等倶爲同喩。而無礙因於
覺等有。於意無故。一分能立不成過也
要義抄中云。眞惠法師問。聲論對勝論。立
聲常。無質礙故。如虚空時。爲第八句成
決定相違耶俊貞法師
山階講時
答。不成爾。何者。此
礙有不定過故也。謂以樂心所爲異品。而
作不定云。爲シハ如樂等。無質礙故。聲此無
常。爲シハ如空等。無質礙故。聲此常。不成相
違決定也。問。若爾因置簡別作云除樂等
此無質礙故時。可無此不定過耶。答。爾
也。問。若爾聲論師如是可作違決。何故不
作而成同法相似。若敵論者恣置簡別者
不許耶。答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聲論師如上所言
因置簡別作時。若成相違決定也。答。不成
爾也。問。既置簡別。此因不轉異品。何故
不成相違決定。答。此雖免不定過。而隨一
不成過不免。故不成違決。問。彼隨一不成
何。答。聲論獨許無質礙因在聲上。佛法不
許。故他隨一不成也文軌師疏中卷末云。勝論
計聲此無礙。佛法不許
之云。音聲此質礙云云又百法中。
以聲攝色法。體此有礙法故
問。今意約二・八
句。立者此勝論。勝論許聲此無質礙。有何
隨一不成。答。若二・八句立者此勝論者。勞無
質礙因不置簡別。直爾以所聞性故因應
作相違決定。若許爾者。二・八句因成似因。
明知之二・八句立者佛法非勝論。問。對聲
論中不許有聲性之論者。而立二・八句因。
故以所聞性因不作相違決定。何雖勝論
對聲論。而以所聞性因作相違決定耶。
答。聲論師中有不立聲性之聲論者。若
ヤト證文。問。纂要文此答。彼文不爾也
具如上卷
第十一條
問。因明道理。敵論者置簡別。若許
不許。答。相傳云。敵者恣置簡別不許。問。
若敵者恣置簡別所不許者。何故基疏中
卷末明相違決定處云。大乘破薩婆多云。
汝無表色定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
亦小乘對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非極
微等或疏本云非極成等。已上。二本無過。何者。法
處所攝極略極逈遍計所起。此三色大乘云假色
無體。小乘云有實體。
故以非極成言簡
是無對色故。如許定果
已上邑云○若言不許敵論置簡別者。何
小乘敵者約大乘立者作違決過時。因安
簡別耶。所以此量非眞決定相違者。大乘
立他比時。小乘即以自比對。然大乘立他
比。小乘亦立他比。是故名爲非眞決定相
違。非謂因置簡別故非眞決定相違也。明
知敵論但約四相違作能違量。四相違量因
不得置簡別耳。若作違決等量時。任不
置簡別云云
九句義私記裏書云。問。若一分能立不成非
過數者。作比量相違云。一分能立不成是
眞過。云一分隨一攝故。如一分所立不成
云云又返覆立量云。一分所立不成非眞過。
云一分隨一攝故。如一分能立不成云云
何可遮。答。二量倶有違宗過。意云。陳那・天
主論倶有一分能立不成。第八句爲因。又
疏一分能立不成非過數云云而言一分能
立不成眞過。有違宗過言也。後量違宗過。
准之可知。又有不定過。即爲初量作不
定云。爲シハ如一分所立不成。言一分隨一
攝故。一分能立不成是眞過。爲シハ如一分相
符。云一分隨一攝故。一分能立不成非是
眞過言也。爲後量作不定云。爲シハ如一
分能立不成。言一分隨一攝故。一分所立不
成是非眞過。爲シハ如一分能立不成。言一
分隨一攝故。一分所立不成是眞過言也云云
同私記下云。有云。宗同品寛立無常之宗
時。諸無常物皆成宗同品。齊無常之義故。
同喩云如電・瓶。若置諸皆言合時。無此
過。何者。諸勤勇無間所發物。皆見無常之
時。電非勤勇發之物。不關因故。置諸皆言
合時。無此過言也
九句義私記下云。問。爾餘一分過非過數
可云耶。答。其一分能立不成云非過數。餘
非謂不爲過數也。今意約九句内非爲
過言也。非約餘也。問。准此餘比量ムヲモ
可不爲過數。何故約九句内非爲過數
耶。答。其今九句就後二相同品非有異品
非有ナルヲ以不共不定云。同品有異品有ナルヲハ
共不定云。等以品分判。而今此句同品有
非有異品非有。同品有異品非有之義無不
定過故。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正因攝言也。
所以爲約九句内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
數言也。問。就後二相同品有異品非有
トイハバ者。第三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可云
正因耶。答。其句一分正因義有レドモ闕第三
相。有不定過。又因有兩倶不成過。所以不
同此句。今此句一分能立不成有レトモ異喩
無濫不闕初相。所以云正因言也云云
  問。疏云。因必仍舊。喩任改同爾者可
通四相違*耶
疏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因於
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
  尋云
明詮噵。喩任改同云意者。初一必改喩。後
三相違任改不改也
前記云。問。初一不改必不成法自相相違。
後三改不成後三相違。何得言喩任改同
耶。答。言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過
可改可同。不論此四可改可同。此之四過
初一必改。後三不改。若即此四任改同即
非四過也。問。若不改同者有何過耶。答。
若不改同。即無一因違二違三違四等。即
十五因空勞施設
下文云
守朝記一云。周意云。此一似因乃至後之三
因因喩皆舊者。是説此小論所説四相違。所
以云初一改喩後三不改也。由是四因因必
仍舊喩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喩改不
改也○問。何故云一切四相違。又云論所
説四相乎。答。尤可爾。何者。論所説四相違。
是十五因中唯三因。謂所作性故・積聚性故・
有一實故。但此三因故爾云。一切四相違者。
是餘十二及論所説三因。都合十五因。云一
切四相違言也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問。乍四相違皆通改不改
耶。答。先徳傳云云不同。一云。初一改喩。後
三通改不改也。備大徳・仁大徳・詮大徳等
義也。此等先徳作此説者。答雋法師第二
難。疏云。又將法自相同無異有。就後三種
同有異無。與三合説。一往觀文。必無是理。
初以異爲同。後以同爲同故。今將後三以
就初一。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
之同喩故云云當知依此文作此解而已。
各各義出各各記矣。一云。乍四種通改不
改也。唐朝周記・清記等説也。日本珠抄等
説也。此等諸記意云。疏下云。此上同喩擧同
異爲首。亦得隨所立故云云當知以此文
爲誠證。於理者。既積聚性違法自相相違
者。既不改之作法總非一言也清記云。由彼
説故因仍舊定等者。由彼理門道理故。因
一向不改。喩可改之。今言初改後三依舊
者。此示法而已。影略言。擧初改後亦改之。
擧後三不改初亦得不改。非一切皆爾。若
依此定不改者即無三合等句。謂初因其喩
即改。後之量違喩不改。如何合成一義。故
知不定下有違二三等者。皆據改喩爲之
云云問。二傳中勝劣何。答。後傳是理盡説矣。
初説寔雖義道可爾。而理甚狹。仍不可依
據耳。如此之旨後後當知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不爾者亦無法自相與餘隨一
合可成違二因者。四種之因之中。初一種必
喩改。後三種必喩不改。亦法自性與後三種
之中一一而合。二二合。違因可無言也。此
意。後三之喩以順於法自性。其法自性之喩
以不順於後三之喩所以者。初必改。後三
種之喩通於舊改言也。問。若爾者。何故釋
所由文。云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言也。
答。是言總意別。其於法自性喩不改。非言
有也云云
  問。疏云。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
心何
尋云同喩前三因第二相過。所立不成
四相違。異中前三即是因中第三相過能
立不遣及倶不遣者。即是相違及不定過
若爾隨應可有同喩異喩之失。何云
非喩過故耶
疏云。理門但言。若法能成欲令學者知因
決定非喩前過故
前記云。疏理門但言亦仍用舊者。此答前
伏難。理門論中既不説同喩亦仍用舊。亦
不説同喩必須改舊。明知同喩任改任同。
不可依論初一一向改。後三一向不改。
疏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者。此意。初
一改喩後三不改。改與不改皆成相違。明
非喩過是因過也
  問。聲論師爲第二正因作相違云。汝聲
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
云云彼師心付有法自相相違過歟。爲
當法自相歟
問。疏云。今者雙牒有法及法爲法有法。
故非此過云云心何
尋云。唯識比量勘有法差別相違云。眞故
極成色應非不離眼識之色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如眼識云云此乃牒本量有法及
法以爲能別。不離眼識者本量能別也。色
者本量有法也。既有以有法及法爲法
之量。何云無此過*耶
疏云。問。如聲論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
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此乃但是分別相
似過類
明燈抄云。第二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違者。
且擧作用難第二因。亦應難言。汝聲無
常應非聲無常。勤勇發故。如瓶盆等。第八
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違。既得難二因。答
中亦答二因。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者。十
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也。内曰。聲無常。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等。外曰。聲常。不可
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空等。外人意云。汝
以聲同瓶勤發ナルヲ以即同瓶無常者。然瓶是
可燒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見。可燒可見者
可無常。不可燒見者應是常。此於同法喩
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見不可見等與宗
異差別之義。故不同也。今此難爾。即於
宗中分別法與有法差別之義。是故分別
相似過類攝。問。若爾唯識比量中。小乘有
法差別相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不離眼
識色等。此亦雙牒本量有法與法。應是分
別相似過類。答。彼此全別故不例也。且如
有性量中。有性是有法自相。離實之有・即實
之有。是有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
得説言非離實有。故借許言作有有縁性
等。小乘有法差別亦爾。即識之色離識之色
是有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
言非即識色。小乘宗中無即識色故。今欲
借取共相許言。方便而言非不離識之色。義
如前説
三量撮云長載問。掌珍比量無共異品。三藏
比量若有異品耶。答。此唯識量亦無異品。
大乘都無離識法故無異品也。既云大乘
無離法。故知小乘亦無即識法也。由此義
故。極成色者有法自相也 即識色・離識色有
法差別也。而有法差別相違中。不離眼識色
者。設方便言取相許詞。如有性量中。有
性者有法自相也。有性之下意許大有是有
法差別也。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者。設方
便言取相許詞。此亦如是。其義無二。問。若
爾不離者法自相也。不離眼識色者與法自
相有何差別。答。言同義異。如作有縁性中
有字。有法自相中有性之有。其言無二而義
別也
後記云。豈非有法自相相違者。意云。設他
出過。豈可無有法自相相違耶。不是有法
自相相違。但法自相過得不。答。不得。如疏
明燈抄四末云。問。有性應非有性。既成有
法自相相違。今言聲應非聲如何不成有
法自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
關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非聲者。不
關本諍。雖多差別皆不關諍故。不得成
有法自相相違過。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
得翻法作。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
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
違共許。破有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即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
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
非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
離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
許差別。不可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
應非無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
色。雙牒法有法爲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
耶。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
識之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
即體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
即識色是。如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
離。定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
體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
即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
即識色故。今因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
識。故無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
爾。若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
自能別不成過。故*因方便取相許義言非
不離識之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
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
犯自能別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
差別之義。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
問。今見此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
一切因之過。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
耶。答。小乘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
而極成色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
違差別。非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
假。佛弟子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
勝時。眞他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
故違差別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
若取能別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
違中。作有有縁性亦取有法上有言。應非
有法差別。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
應設劬勞云云
  問。聲生論師立量云。汝聲無常應非是
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云云爾者有
何過
疏云。因犯兩倶不成。所作性因立敵不許
亦犯所依不成過故云云
  尋云。兩倶隨一等過。約共比量論之。此
比量者。宗置汝言。他比量也是一又疏中
卷。四不成不相並云云何付三失耶是二
又兩倶不成有有法歟。若爾何付所依不
成*耶。若所依不成無有法歟。爾者何
付兩倶不成*耶。兩倶不成與所依不成。
如何可辨差別*耶是三又此三過者。眞似
中何。若言眞者。疏上卷所作因依無常
法者。有似隨一不成云云若言似者。聲論
法自相豈非眞能破乎
前記云。疏犯兩倶不成者。聲・無常二法爲
有法。立敵倶不許所作性因依前一分無
常上有。即是立敵一分兩倶不成。疏設彼許
依亦犯隨一者。此是他隨一過也。敵者不許
所作依無常。立者自許。立者即自。敵者他
故。疏又無常至所依不成者。此意説者。凡是
其因皆依有法。今無常有法體既是無故。能
依因無所依也。無能依者此無非也。審
後記云。又無常無至犯所依等者。敵牒聲・無
常二爲有法。所作性因亦犯一分所依不
成也云云
孝仁記云。文又無常無能依所作性者。聲有
無常聲論不許故。是所作因無所依言也
明燈抄云。又無常無等者。所作性因是有義
法。無常是無義法。所依既無故犯所依不成
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言又無常無○過故者。意云。
無常體無。所作體有。是故所作因犯所依不
成也。故周記云○問。前兩倶不成與今所依
不成。義意無異。云何分爲二失乎。意云。前
云生滅異故兩倶不成也。今有無異故云所
依不成。雖前後差別。而倶依非成有法之
所依出來失。何勞分爲二失乎。答。略有二
義。一云。凡兩倶不成。有有法所依。但因法。
於立敵兩不遍有法故。云兩倶不成。是亦
復爾。無常寔雖是滅義。而非無有法所依。
但相望所作生義。不遍有法所依。云兩倶
不成也。所依不成不爾。闕無有法所依。無
因法所依故。云所依不成。是亦復如此。以
無常是無義。而非有有法之所依所以。無
所作有義所依。故云所依不成。故分爲二
失也。二云。寔雖不可爲二失。而生滅異
故。有無異故。分爲二失也。總有兩倶不成
之量亦有所依不成。故纂要云。明前所立
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不
必有法唯有以如此義。明知分爲二失言
云云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就兩倶隨一等過。故聲
論師所著法自相過。自他共三相違過之中
何相違。答。一云。見佛法立者。此自法自相
相違過。何者。聲論云。汝聲無常非聲無常。
所作性故。如瓶等。既此宗置汝言。以知爲
立者作自法自相相違過也。問。若爾兩倶・
隨一此共比量過。今爲自法自相相違因作
兩倶隨一過。豈是眞過*耶。若此似過者既
成眞能破。何名似破。答。可云此是自他共
等九比量中。即因比量中共比量。何者。宗
既置汝言。以知宗此自比量。因與喩立敵
共許。何故名共比量。聲論宗置汝言。爲立
論者所以作自比。立者聲論云。不許聲無
常之義。若宗置汝言。爲立者不作自比量
宗。而作共比量宗者。宗有一分自所別不
成。是故置汝言作他比量也望立者名自
比。望敵論名
他比
既此自比量中共比量故。有兩倶隨一
等過。約自比量中共比量者。兩倶隨一等此
眞失故。名眞能破也云云
又云。問。兩倶隨一過眞能破義可爾。前云。
聲無常非聲無常。所作性故云時。因兩倶不
成亦隨一所依。今疑者。有兩倶不成之量亦
有所依不成。答。依恩疏文可有。何者。疏
文雙牒有法及法爲法有法故。其因有兩
倶不成亦隨一不成所依不成故。問。爾違慈
恩疏文。其疏中卷云。疏正文云。問。諸兩倶○
四不成説已上兩倶不成與隨一不成不相
雙。一二異故。兩倶隨一與所依不成。亦不相
雙。所依有法有無異故已上既云三過不相
雙。何今有兩倶不成之量有隨一不成所依
不成。答。沼法師義纂云。若兩倶不成之亦自
他共所依不成。答云。有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可實有。徳所依故立者。此兩倶以不許徳
句。兩倶不成。然佛弟子不許有我故。自所
依不成此兩倶不成有自
所依不成量也
大乘對薩婆多。他方
佛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有兩倶不成
有他所依不成也此兩倶不成有他
所依不成比量
大乘亦對
薩婆多。我可實有。徳句所依故立。此有兩
倶不成亦有共所依不成也。以此纂爲言
兩倶不成與自他共三所依不成相雙也。
問。爾何慈恩云此三過不相雙。答。沼師略
纂云。能破中略有二。一者顯過破。二立量
破。初顯過破中有三。一者天主付三十三
過。二者陳那付二十九過。三足目付二十
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應已上准此略纂爲
云若少犯時。四不成中但犯一過。約此義。
本疏二過不相雙。若約多犯隨應義。爲言
即四過中或時犯二。或時犯三。或時犯四。
依此義。纂兩倶不成隨一所依不成等相雙
云云
又云。問。若爾多犯隨應義。自他共三比量中。
約何比量如是耶。答。且就共比量云爾。
不約自他比量也。恩疏中卷六不定末。同
疏下卷四相違末。判過不過云。諸自比違
自共爲過。違他不過。若他比量違他共爲
過。違自不過已上既云。自比他比中違共
亦爲過云云若爾自比他比量中。亦可有兩
倶不成自他隨一不成。然今何約唯共比量。
答。恩疏中卷釋自教相違處云。自比中違
共雖爲過。唯取違自邊。不取違他邊
已上他比量違共爲過。准此可知。若爾自比
及他比中。違共雖爲過。自比唯取違自義
邊。他比唯取違他義邊。是故不相違也。問。
爾自比他比中。雖違共。而但自比取違自
邊。他比取違他邊者。今聲論師所著法自
相過。是自比也。何得言其因有兩倶不成・
隨一不成・所依不成。答。聲論師所著法自相
過。此自比中之共比量也。其同喩立敵共許
法故。既此自比中共比量。故有兩倶隨一等
過也。問。爾前後言相違。前云自比雖違共。
取違自邊。他比雖違共。但取違他邊。然
今何自比之共因故有兩倶隨一等過。答。約
自他比各有三比。若自比中之自比量。若他
比中之他比量。約此者。違共雖爲過。自
比唯取違自邊。他比唯取違他邊。前約此
自他比不具兩倶隨一。今約自比量中之共
比量。有兩倶隨一不成。所以不違也云云
又云。問。若爾今言兩倶不成與隨一不成所
依不成。但望一無常法。兩倶隨一異。可知。
立敵不許故名兩倶不成。設立者許。敵者以
不許故名隨一。故其兩倶過所依過未知
所由。若シハ此立敵倶有體有法上不許有所
作因故名兩倶不成。爲シハ立敵倶無體有
法上不許有所作因故名兩倶不成。答。
抑有何妨。問。二倶有失。若如前者。何故疏
云。立不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既不許
依無常故云云無常本滅無義。無體法豈此
有法上所作因之依*耶。若如後者。若爾此
豈所依不成不兩倶不成。與後所依不成過
有何失。答。疏文難所依不成之所以云。亦
無常以無能依所作。亦犯所依不成過故
云云意云。無常此無法。能依所作因有法。宗
有法既無體。因即所依無。是故所依不成意
也。又疏文出兩倶不成之所以云。立敵不
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已上意云。無常滅
義。所作生義。滅此滅無。即無體法。生即生
起。此有體法。有法無常既無體。故立敵所作
性因不許依無體法言也。問。爾者此是所
依不成過。然今何疏二過別耶。答。慈恩疏案。
上卷處處文云。所作因依無常法名兩倶不
成。亦名所依不成。略纂第二。亦所作因依
無常法凡有二過。一者所依不成。二者兩倶
不成已上准此等文。兩倶・所依二過各異也。
然唐諸記解疏文亦不同也。基疏上卷云。因
法兼宗法犯兩倶不成。俊清師云。此兩倶
所依不成。自他倶所作因不許兼無常故。
因無所依故。周師後記及智頴師云。所作生
義。無常滅義。二倶生不許依滅故名兩倶
不成。不所依不成也已上問。疏次下文釋所
作因依無常法凡有二釋。初釋云。若共許
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因他隨一所依不成
或疏本云隨
一所依不成
周師後釋云。設立者許敵者不許。
名隨一過。依實者。此兩倶不成。慈恩後釋
云。亦無常滅義。所作生義。若不遍有法聲
而遍無常者。一切正因皆可有兩倶不成。
俊清師釋云。此兩倶不成。邑法師云。兼有所
依不成。邑意。是兩倶不成。不有所依不成
言也。今私通云。所作因依無常法。有兩倶
不成義。亦有兩倶所依不成。何故。聲論師
雖聲上無常不許。約餘法亦許有無常別。
而既許有無常法。若爾無常立敵共許法也。
不如神我但數論許。而佛法不許。今所作
因是生起義。無常法是滅無義也。生義依滅
者。立敵不許。是故名兩倶不成。設聲論許
而佛法不許。故隨一不成。約此義基師云。
所作因依無常法者。兩倶不成過。亦隨一不
成過云云周後記・頴師・清師。但名兩倶不成。
而不名兩倶所依不成之意。亦約此義云云
亦無常之言立敵倶云。而檢其體者。無常是
無法。如毛・角也。所作是有法也。所作有義
因依無常之無體之法。尚如所作因依角毛
無體法也。有義因可依有體法。今既依無
體法。故因所依不成過。立敵共許因所作不
成故。兩倶所依不成。設聲論師而佛法不
許。故隨一所依不成。慈恩約此義。而所作
因依無常法名兩倶所依。亦名隨一所依
不成也。周法師・清法師。所作因依無常法。
亦名兩倶所依不成。亦約是義也。問。疏正
文云。又若共許之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
因者皆有似隨一所依不成過。不説有法而
爲所依。但以其法而爲所依。法非共許。縱
唯立許。寧無此過已上疏上卷云。若所作因
依無常法者。是故隨一所依不成云云周・頴・
邑等記。
並云似隨一*所
依不成條也
准此疏文者。今所作因依有
法無常法上。亦似兩倶不成・似隨一不成。今
慈恩何故言以聲無常爲有法。而所作因
依無常法時。兩倶不成。設聲論師許。而佛法
不許。故隨一不成而不言名似破耶。答。上
卷疏文不同。或本云似隨一所依不成周後記
亦同。
先記・頴記・邑記同釋云眞隨一過。約有法上
過者云。約依後陳而名似隨一過。已上
或本云
他隨一所依不成云云今後本爲正。是故所
作因依無常上。眞兩倶不成。眞隨一不成。而
非似過也。問。疏本不同。又唐界諸師既釋
名似之所以。今何以云或本他字爲正而如
是釋。答。具擧本疏上下文。而示或本他字
正所以也。疏上卷云。若共許因依不共許
者。凡所立因他隨一所依不成云云 或本云似
隨一等。
已上不依有法而依法。如何不共許故。設但
立許。而豈無此過哉已上疏文云不依有法
而依法故者。顯有所依不成之所以。謂所
作因不依聲有法。而依無常法故。何者。聲
是有體法。無常是無體法。所作因依無常無
體法故。所依不成言也。疏文言法不共許
故者。爲顯有他隨一之所以謂也。能別無
常是他不許之法者。法各不共許。既依不共
許法故。有他隨一不成言也。疏文設但立
許而自下。能別無常但顯立論許之義。以此
得知。或本云他隨一爲正也。其似隨一者
爲誤也。又若所作因依能別無常名似隨
一者。所作因依能能別無常。亦可名似兩
倶不成。何故次下疏文言若聲宗不過而無
常上過者。一切正因皆可有兩倶不成。而不
言故兩倶不成哉。若言次下文略故不言
似兩倶不成者。周・頴・邑等諸師。釋似隨一
之所以。眞隨一過約依有法。約依法而辨
隨一。不眞隨一。故安似之言已上若如汝
言者。兩倶不成隨一過非眞過。約依無常
法。并隨一故。約依無常法。所作之諸過。似
示非眞者。依無常法成有法聲。既應無
過。何故上下文以爲眞過*耶。又疏下卷文。
以聲無常爲有法。因言有兩倶不成隨一
不成所依不成。而以爲眞過。疏主應依法
依有法者不論。而因約依無常法而辨兩
倶隨一過。不得言約依有法所辨是眞過。
約依法所辨是似過。依此等得知。或本似
隨一者。他字誤耳。周師等依謬疏文致劬
勞耳也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載寶法師問。聲無常非聲無
常。所作性故。如瓶無常者。此有何過。俊貞
法師山階
講時
答。問。調度云。此有所依不成過
云云何故言爾。答。所作生義。無常滅義故。所
作性因不轉有法聲無常上。故言所依不成。
問。若爾所作性因不轉聲上空無我上。答。
轉也。問。所作性既不轉聲無常。何轉聲空
無我上。若此上轉者。亦可轉彼上。答自上他
問答。自
下自
問答
問。有人爲第二句正因作有法自相相違。
云汝聲無常非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
等者。此作眞有法自相相違。答。基云。彼非
過收○皆是似破已上准此結文者。此非有
法自相相違。問。何故非有法自相相違。答。
雙牒有法法以爲有法法故。非有法自相
過。又是分別相似過類故。又因有兩倶不成
過故。又因有所依不成過故。問。兩倶不成
過可爾。分別相似過類意。何約所依不成亦
爾。答。言分別相似過類者。瓶盆。此瓶盆無
常非聲無常。如瓶盆非聲無常。聲無常亦
非聲無常。故此過類。又無常體此滅無所作
此生義。生義不能以滅無爲所依。所作性
因此所依不成。問。且就所依不成。若聲上所
作不依無常宗。若依之有所依不成者。此
所作亦不依聲上空無我義耶。答。此亦不
依。若依之。亦有所依不成過。問。立聲無
常宗。其聲有法處有空無我法。若不依有
法上空無我者。二・八句應成不成因。闕於
初相故。答。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時。所作法
但依聲有法。不依聲上空無我。何者。聲此
總宗。聲上有在空無常無我所作等衆多別
義。今所依・勤發等此共許。別義苦空無常
無我等。此敵論不許法。故因法但遍在總聲
有法上。而不遍於有法上不共許別義上。若
遍此者。因有他隨一不成過。問。所作因不
轉空無我上者。何故陳那難古師立別異
爲異喩之處。云聲上空無我此異品因此上
轉故不定答。聲上空無我此所作因所成立
之法。今關取此空無我攝異喩時能立因
隨之故不定。非謂所作因遍於空無我上
也。何者。空無我及所作。倶此聲上別義。今所
作因此依聲有法。以成聲上別義之聲論不
許之空無我。非所作因依空無我還成於
空無我。是故今云所作因轉空無我上者。
此是聲上空無我故。所作因轉之。非如聲
有法上所作因轉也後更
思之
問。若爾所作無常
亦聲上別義故。亦應許所作性因依有法無
常。答。不例。何者。若所依無常時亦所依不
成者。如所作依聲有法。亦依無常有法時。
亦所依不成。今云依異品空無我者。所作
因依聲有法以成空無我。今取空無我爲
異品時。能立所作不離空無我故。云轉空
無我上。非如所作因轉聲有法上具如第
一條之
云云
  問。聲論師爲法自相能違付過云。汝聲
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
爾者如何難此義*耶
疏云。設有難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
許無常故。如瓶無常皆是似破。至下當
  尋云。以有法爲因者。即理門論所明兩倶
不成也。如立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
故。如餘烟云云此即以有法烟爲因之
故。無所依有法。是兩倶不成過也。若爾聲
論所付之失。既似彼過相。何云諸無似
立此過相故耶。又不可説爲法差別過者。
若聲是法上意許者。可云法差別相違
歟。依之可云。改本因故非相違因*耶」
又亦非相違決定所收者。九句之中無相
違決定。何云如此*耶
明燈抄云。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常
故。如瓶無常者。依理門論。或是所立一分義
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以爲因故。立敵不
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又彼論云。若以有
法立餘有法。或立其因。如以烟立火。或
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設難量云。烟能有火。
以是烟故。猶如餘烟。又立量云。火有熱
觸。以是火故。猶如餘火。彼論主云。若不爾
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
爲因。解云。若不如我成烟火相應物。爾者
即汝所説依烟立火依火立觸。皆成宗義
一分爲因失。問。此宗義一分爲因。因過失
中是何過攝。解云。有云。不共不定過攝。無
同喩故。有云。兩倶不成因攝。今觀此量。
皆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也。准理門旨
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故今云諸無
似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應思。設許
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者。准理門
旨。此言無義。既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皆
是兩倶不成。既許爲量。豈一切量無正因
者也
守朝略記一云。燈抄云○云云 先徳祕記無
通此難矣。問。若爾非唯違疏説。亦無正
比量。總以聲無常量爲眞立之根源故。答。
今案。此非是專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
而以宗中全分有法爲因喩矣。故不違理
門説也。寧設言一分有法者。前既不
是分別相似過類。明知不可分別所立有
法。所以不可言不共不定。又不可言兩倶
不成也。加之又抄云。設許上説○無正因
者也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道理。以宗一分有
法而爲因。名兩倶不成。亦名不共不定。今
汝聲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ルニ
此是以宗一分有法爲因也。此則兩倶不
成因。何似立中不見其過相。答。燈師通此
難云。依理門論者。此以宗一分有法爲因
之過。此即兩倶不成。亦不共不定也。何得
言似立中不見其過相。豈此深窮哉。是義
可思也。又云。上説皆許爲過者。無一切正
因者。准理門論者。此文無理。理門論既以
宗一分義爲因者。皆是兩倶不成已上豈一
切量無正因*耶已上一番
問答燈出
今云。燈師難不爾。
燈師美不尋疏意。而謬到詰難。疏意云
汝聲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
者。此是以有法之聲上別義爲因。以有法
不爲因也。何者。以聲上無常爲有法時。此
無常不通餘法。以瓶無常爲同喩時。乃此
無常上不通餘法。並名自相。許無常故
因。有法聲與同喩瓶貫在。名爲共相。既以
有法不爲因。故無兩倶不成及不共不定
過。是故疏云。似立中不見此過相云云疏中
云。所別不成亦有比量相違。謂數論師我可
不思。此許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亦有
比量相違。謂勝論我可不和合因縁。此許
我故。如數論我。此二比量。初量宗以數論
我爲有法。後量以勝論我爲有法。得是諦
許我故云云是豈以宗一分有法爲因之過
*耶。此既不爾。何彼以一分宗有法爲因過
*耶。又諸理門師同云。彼處烟可有火。以此
烟故。如此處烟。以彼處烟爲有法。以此
處烟爲同喩。此烟故貫宗與喩故名
共相。諸理門師。此烟故以宗有法烟不
言爲因。今以聲無常爲有法。以瓶無常
爲同喩。而以此無常故爲因與上作法一
等。而何燈師是以宗一分無常爲因故兩倶
不成因トテ而斥疏釋。以是故。今可依本疏。
不可因燈釋
理門論云。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今
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爲宗。但爲成立
相應物。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
觸。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云云
定賓疏三云。論曰若不爾者乃至共知有故。述
曰○陳那意云。若不如我所改之量。爾者
不但犯前有法成有法有法成法之過。并
犯餘兩過。一者宗義一分爲因過。二者相
符極成過。且初過者。如本量云。烟下有火。
以見烟故。見烟即是見其宗中有法之體。
於有法上無別義門。又本量云。火中有熱。
以是火故。見火還指宗中有法。於有法上
無別義門。宗有兩分。有法及法。今者還用
有法爲因故。云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並
是闕支之過。亦是兩倶不成因過。如立聲
無常。眼所見故。聲無此義故名兩倶不成。
然更別有宗中一分義者。謂是不共不定。
如立聲常。所聞性故。唯觸一分不共同類以
爲比量。今言一分者。是闕因及兩倶不成。
非是唯獨一分不共不定也
下文云○由此即知。儻有人言。無常是有法。
定是無常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無常故。
方乃得名。以法當體還成當體之法。墮於
似中也 此即以有法成
有法之量也
  今案明燈抄釋依此等文出來了
孝仁記云。文不可説爲法差別過者。唯名無
常時。設聲是無常之可差別。然聲無常言
故。是有法非法差別言也。文非根本諍故
者。於聲可有無常者。根本諍故。是可相違
決定過也。若聲無常等言時。非本所諍故。
非相違決定。是無常與聲許置如諍故言也
前記云。疏設有難言至諸無似立者。此敵論
者作前法自相過既不成已。更轉救言。
我爲前量不改本因。不成法自相相違過。
今改本因。豈非彼過耶。改因云。許無
常故。下非云。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
相故。諸出過中無以此過者。故言諸無
似立。法自相相違過必不改因。因既改前。
不成出過。復轉救云。我改前因。擬作法
差別過者。亦不得取聲及無常雙。故言
聲非本諍故。此是次下疏文意也
  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之事
前記云。諸無似立者。作此語倒。應云
似立無也。審
後記云。諸無似立此過相者。意云。諸似立中
不見有此似立之過也云云
注釋上云。今且消文云。此是預擧。下文設許
上説皆爲過者等。意言。無似立者。指正比
量。此過相故者。是即反難。謂諸正比量應
有此過故。或又諸者表諸餘量。謂諸量中
曾無似立此過相故。諸言所表。此例非一
止觀記云。但信法性不信
其餘。意云。不信其諸餘法
殊作異解義又未
  上引前記文也。明詮裏書亦引前記耳
濟恩寺僧都訓云。諸無似此過相アル
即同源信僧都之義也
守朝已講訓云。凡也無似立 此過相
アルハ
  第二正因有人相違決定之事
注釋云。問。廣百論第五破時品云。又去來體
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
實有法。又唯識第一破小乘不相應實有云。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
法宗彼疏云。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
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准
彼應作相違決定云。聲非無常莫立聲
常。有不

餘無常法所不攝故。如餘常法○答。此
過難遮。非唯此中有此過失。餘諸正因多
分皆爾。愚管難會。須聞明師。且准理門現
教力勝應作轉救。義如前釋。問。改宗應
云眞故聲常。因喩同前。若如是立。應無
世間相違等過○答。若宗加言。便是別立應
非第二正因能違。問。設許別立。有何過
耶。答。若爾應爲相違決定。眞故聲非常。自
餘常法所不攝故。如瓶盆等。問。若准此例
不相應行非實比量。亦應此過。立云。我不
相應行定非假有。許餘法所不攝故。如餘
實法。答。此義難決。學者思之
論一云。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疏二本云。論或餘實法乃至非實有體。述曰。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
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
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
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
不成云云
祕二云。有義。疏説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
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
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説除
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詳曰。依
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
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疏
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
疏説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
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
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
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
宗許。許言寛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云云
廣百論五云。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
猶如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
是世所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
是實有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
依勝義。我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
依世俗。用瓶盆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
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
實有所不攝故。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
不然。若依勝義。無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
已成。我宗亦許去來曾當是實有故。又如
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
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有多相違。又去來體
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
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無邊○由此去來共
所許法。非離現在別有實體。自宗所許世
所攝故。猶如現在云云
文義記云。又去來世非現非常等者。證曰。
約世破相。正理五十一云。又去來世實非無。
能縁彼覺有差別故。如現在色聲等法。諸
非有法無差別故。縁彼不能起差別覺。此
量宗因同異二喩如文具足。經部許現亦有
色等假實之法。恐喩隨一所立不成。宗云體
實非無。不言實體非無。此中實言理實之實。
非體實之
今對彼宗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性。非
現非常故。如空花等。此與彼量相違決定。
廣百第四亦同此量。故彼因云。現在無爲所
不攝故。又不可言世攝故應如現在體是
實有。現在非是唯實有故。同喩不成。或不
定相違故此遮相違決定有三過故。由此證
知。相違決定量上亦作相違決定失
第五卷釋此三過。云若依勝義。我宗現在亦
非實有。即無同喩。若依世俗。用瓶盆等是
世所攝而非實有。即所立量有不定過無喩
不定

又云去來體是實。餘非實有法所不攝故。
如其所知實有法者此作相違決
定。是外量
此亦不然。
若勝義無同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
亦許去來曾當是有故此無喩・相
符二失
 又如共知
世俗實有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
體現實有前量去來體是實有義。曾當及現實有。彼宗
意。去來世體是現實有。論破亦許曾實有。
立已成失。若現實有。法差別相違失。違彼本意所許
故。觀簡無喩。宗言應非去來體現實有。此非法自相
相違。一即因遍二品。二即無
喩故。案云。彼宗非現實有
又云。去來體非現
實有。餘處實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
此顯比量相違故。復三過皆名相違。第四云。
或相違故。前無同喩相符之失。是故兼破非正
此量即同彼論第卷量云云
順正理論五十一云。又去來世體實非無。能
縁彼覺有差別故。如現在世色聲等法。諸
非有法無差別故。縁彼不能起差別覺等
云云
  此卷廣成三世實有義。可見之
  問。聲與無常
義心云。問。極成能別。爲シハ約聲上現有。爲
約當有。名極成耶。答。不約現有。若現有
者。立已成故。亦不約當有。若當有者。現既
不許。亦非極成。故據立敵宗中許有。即名
極成。將依有法敵者不許。違他順己故得
名宗。若敵許之。有相符過也云云
又云。問。大乘・經部。離所相外無實能相。
云總是無常。可不違自宗。其薩婆多宗。能
相條然實有。若云聲是無常。豈不違自宗。
不可色受等即是行蘊體各實有故。不同
大乘本無今有假説生等故。故薩婆多宗對
聲論如何成立。答。應云聲有無常。若爾論
文相違。又解。薩宗能相所相雖復異體。然有
所相屬於能相。故云聲是無常。互相差別。
亦無違宗。體相無失。問。宗言無常。通其四
相及生滅分。以總言常。不簡別故。因言所
作。唯是生相。作是起義。不通餘故。豈不以
少分無常證多分無常。又宗應有一分相
符。以聲生者許生相故。答有二解。一云。宗
言無常意取滅義。以敵論者不許滅故。因
言所作應取生義。以生證滅共所許故。
問。若爾生是現在。滅是過去。如何以現在
生證現聲是滅。答。以現在生證聲當滅。
不爾便違自教。以滅相是過去故。一云。聲
有二義。一從縁生義。立敵共許。二體無常
住義。敵不極成。今以共許所作證不共許
非常住義。故以非少證多。亦無一分相符
之失也云云
要義抄下云。實基法師問。極成能別意何。明
詮法師八宗
會時
答。約聲無常量者。約能別之依
共許故。云極成能別也。問。若爾聲上無常
不共許。答爾也。若此共許者有立已成過
尚再三同問
再三問答
問。何故調度云聲處無常若現
有者相符。當有者不極成云云此曰耶。答。聲
體云此有法。立置無常滅義。此有法聲上令
有者。是則無聲有法也。問。尚未所通。何
故云聲上無常若現有者相符。何者。敵論不
許聲上無常此現有故耶。答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
調度云聲上無常若此現有者相符。若此當
有者不極成意何。答。此纂主難淨眼師所
擧之西方二師釋中初師釋之調。非是纂主
正義也。何者。西方二師中初師云。聲上無常
是別無常。餘法無常是總無常。以總合別。
總極成別亦可成。故對聲論能別極成已上
淨眼

纂初破此師云。今謂不爾。以總合別。爲
當爲現。若別聲上敵許極成。何假因喩。立
已成過。若當極成現未極者。闕宗依過已上
周云。言以總合別故可極成者。除聲以外
餘色等上一切無常。名之爲總。由將此總
極成無常合於別聲不極之上。敵者方乃許
聲之上而有無常所以。言能別所別立敵極
此周師釋西
方初師計
首師云。今不爾者。總非。以總
合別者牒彼計也。爲當現者。徴詰也。若別
聲上等者。依徴而正破。謂若汝云聲上別
無常。即於現立敵二人皆極成者。何須更
立因喩。何者。彼聲上別無常。元來二人並
許。即成相符。若當極成者。等牒於當極成。
闕宗依過者正破。謂若汝云正立宗時未極
成。立因喩後方極成者。若爾闕宗之所依
過。何者。今立宗時。不相離性之所依能別無
常。今時非極成故已上首師釋
纂主破意
依此等文者。
西方初師釋。并纂主破意。顯然可悉之又眼
師擧西方第二師釋云。如立宗時。顯別雖
未極成。以立喩時必極成故。約當説現。
故云極成已上纂主破此師云。此釋同前
闕所依過已上文顯可悉之。問。此是所破
義。今陳正義如何耶。答。纂出正義云。今
云。能別所別但爲自他宗中有無。爲極不
極。彼此宗有即名極成。攬作宗依令不相
離。復順自宗。不爾雖有非有法法。立不相
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彼此宗不許有
者。以何爲依。故須共許。有法及方名極成
已上首師云。不爾雖有等者。若非上所説者。
雖有所能別而非能別非能別不得立。
故令不相離。皆起諸過。故是名似立宗
已上憲師云。意云。若不順自宗爾。雖彼此
宗許有。而非有法之上法。立不相離。即違
教等過已上云云
  此沙汰如抄第
聲無常量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耶之

又云。問。此句正因無過者。既有所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所以然者。其所別差別他不極
成本作法云。四大種常云云即四大種者所別
自性。此中實句攝。四大種非實句攝。四大種
所別差別。而其實句攝。四大種見佛弟子
不成故。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時。既有此過。
准此今此第二句。勝論師對聲論立。其勝
論立。約宗聲有徳句攝。聲非徳句攝。聲之
中其徳句攝聲不許敵者故。有所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也。即聲者所別自相之中差別
而付過。能本作法相似而不誤。此過何遮
第二句正因可成耶。答。謂之云云不同也。
有云。無此過。所以然者。擧立敵極成聲故
也。問。若爾何故不云極成聲耶。答。其略故
不云也。亦聲無常量從本於聲爭常無常
故。不爭徳句攝非徳句攝。故無此過云云
常師
傳也
有云。准本作法不相謬故。此聲無常
量應有所別他不極成過。但具三相故云
正因。所以云二・八爲正因。而不云正比量
也。意非謂無宗過爲言也。有云。無此過。
所以然者。何人第二句宗可付此過。若陳
那弟子付。若外道弟子付。倶是違宗過。何者。
立九句對置二・八正因。陳那并足目仙人
所説。而第二句宗付過故。有違宗過爲言
也。問。此過聲論師所付。何可有違宗過耶。
答。足目所説故尚有此過也以上松
傳也
有云。釋
此過。何者。所別他不極成過非過數。何教
説此二過云云問。若爾何疏勞出此二過作
法耶。答。其出過相數耳。云爾故。非謂決
定過云云今亦可云。第二句第四句能違故
無此過。何者。第二句是第四句能違而作置
故。今勝論聲無常。牒故所立聲論聲而即
立無常故。敵者聲論於此更下別徳句攝・
非徳句攝。不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故
説有性量之中。彼前説。今亦總難云云 慥文
可尋之。
云云
又云。問。四相違因喩過非宗過者。宗所別
差別他不極成與因有法差別相違有何意
耶。答。二過稍異。意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宗過。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問。若爾有有法差
別相違之量無所別他不極成過耶。答。有。
問。若爾四相違又可有宗過。答。彼亦應言
宗過。然而説因過之處。顯不云宗過。又
約言顯無宗過言也。問。先有法差別相違
量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方何。答。不待
因喩宗所別之所意許之離實大有。敵者他
不許。故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也。問。若爾
與有法差別相違有何異耶。答。有法差別
相違。有法體即爲能別擧也。所別差別他不
極成過。所別擧四大種也。三於傳云。直云
所別差別有法差別之時。意同也。云有法差
別相違。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之時。意稍異
也。問。若爾可言能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有
法差別相違異。答。能別差別他不極成作法。
即出法差別相違作法故。二過同也。問。若
爾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與有法差別相違過
同也。答。准法差別相違能別差別他不極成
作法者。理可然。今意。疏主既所別差別他
不極成作法。出四大種是常。不出有法差
別相違。以此當且可云異耳。問。能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即法差別相違者。云何云四相
違唯因喩過非宗過。答。准前可驗之。然明
燈抄云。然此中言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
相違中有法差別等。彼猶因違意許差別。故
名相違。是立敵者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
不同云云問。凡所差別能差別他不極成過。若
似過歟。爲實過歟。答。云此云云不同。有人
云。眞過云云有人云。似過云云云眞過之意。
既疏文云。上來三過皆説因相。若云三差
別。又有不極成。出所別差別他不極成故
云眞過。三十三過中不出。入四相違中不
出也。云假過云意。三十三過中無此過故。
云假過耳邪正可辨之
  聲無常量有一分相符之事
黄私記下云。約有法聲。有能詮聲響音響
音立敵共許無常。而不簡有法總立聲無
常。故有一分相符失○答。一方響音攝有
法。故無一分相符。一方一分相符非過數
  疏一末云。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有一
分相符過故既以一分爲過數故。非
過數之義不可存之。但聲論量。有法立
常聲。能違牒彼非之。豈攝響音哉。依之
護法論主破聲論計云。餘聲亦應非常
聲體況響音者但顯聲縁也云云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爲本量作相違決定
云。眞故極成色應定離眼識。有質礙故。如
五・三。如何可遮耶。答。有一分能立不成也。
問。有一分能立不成過何耶。答。同喩五・三
中。香味等能成有質礙故因。識等不能成
有質礙故因。所以有一分能立不成過也。問
第八句雖有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今此
雖有一分能立不成。不可爲過耶。答。第
八句雖有一分能立不成。置諸皆言而合
時。無一分能立不成過。所以正因也。今此
不爾。所以不正因也云云
  今案。此違決不被合者。既云如五・三。若
合之時。取香等除識等者。同喩可云香
味識等。何云五・三耶。凡因明者。簡詞之
門。既詞有誤故可有此過。准此若以聚
色爲正同喩者。可有一分能立不成。依
之可云約一分能立不成。或有爲過類
之量或有不爲過之量也。此委曲尤可
學之
私。此ハ二十五帖ノ内。二十唯識疏云ノ文ノ裏ニア
リ。寫本ニ押紙ニアリ
横川僧都注釋云。問。既改本因。何名相違。
答。此聲論師難於法差別決定相違。其
未了。故通約宗顯非所諍。或是帶法差
別相違之相違決定。其相如前辨。或云。此中
結遮聲論前後二難。謂法差別者遮前所作
因中伏難。相違決定者遮後無常因中難也
  私。此前記云疏設有難言至諸無似立者ノ文ノ裏
ニアリ。寫本ニ押紙ニアリ
第二十五帖卷首表紙裏
注抄文
鵂鶹鳥名。亦名角鵄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
  歳在甲寅正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書寫。二十三日
照本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第二十
六帖

  問。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眼等必爲他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
他用云云
  尋云。爾者立敵誰人
疏云。此中義説。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等文
  尋云。數論外道者出成劫之初。佛弟子者
在住劫。如何爲立敵*耶
理門論云。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
如破數論我已廣辨
賓疏三云。論曰如破數論乃至廣諍傍論。述
曰。數論外道也。亦名劫比羅○立二十五
諦義盛行於代。門徒極多。彼仙慮恐身無
常。後有餘論師破所造論。遂至大自在天
所請延壽法。天賜其法。恐不得久住長
時。更請要法。遂教令變身入在大石之中。
其石久在頻陀山下餘甘子林中。可有丈
餘。後人請者。時爲現身。陳那出世造破數
論。弟子詞窮。仰推其師。於是陳那與彼弟
子。往至石所。書所造論在於石山。經宿
已解。更復遂破。重書石上。三四日解。展轉
乃至七日不釋。流汗大吼。其石便碎。陳那
取其最後不救之詞。製爲破數論。論凡六千
頌。今即指彼六千頌中已辨取捨反破方便
等義也
  法差別相違之事
明燈抄云。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
言對敵言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矯
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
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目假他。對敵
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我者亦名
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中。別
立意許神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
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
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
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
力取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
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
名法差別相違因也
  此引賓疏三卷文也
賓疏三云。法差別者。入理論云。如説眼等
必爲他用宗也積聚性故因也如臥具等喩也
此數論師對佛法衆所立量也。他者我之異
名也。形於眼根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
主宰。復名爲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
眞我。即二十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
非積聚。二者假我。即明根等積聚成身假
名爲我。以其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
二十三諦中攝也。加以冥性。亦名最縁。故
有二十五諦。不能繁叙。假我通於佛法中
立。所以同許。眞我對敵。佛法不許。不得直
立故。以眼等爲宗有法。而就法中意樂
成立眞我爲宗。既以敵論不同許故。方便
矯寄言顯假他宗中立之。彼以眞假兩類
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有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不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又彼若更別立假
我。彼非樂爲。有相符過。是故世親所造第
一義諦論破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
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
彼既避眞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
樂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
正即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
以不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
相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
據合破之。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得違他故。立所
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喩須同許故。不
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受
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違彼也。
法云。眼等親爲眞他用。臥具親爲假他
用者。何煩此釋也。以其喩中理應取其
共許喩故。故入理門出彼過云。此因如能
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審定
邪宗
如是亦能成立
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正出相
違過
諸臥具等
爲積聚他所受用故釋共許
之喩也
彼本矯計以其
言顯成立假他。別寄意許眞他在中。故是
所立法中之差別門也。與彼差別所樂之處
作相違過。令因及喩立彼不樂積聚他用。
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眼根是微
聚積成
如臥具等。彼論既言諸臥具等爲積
積聚他之所受用。故知假他用臥具者。彼此
同許。乃是數論本樂宗中眞他異品。因既在
異不遍同中。故被佛法以違翻成也。問。
佛法翻彼立眼等爲假他用。豈不相符過
也。答。若眞立者。可犯相符。今用此量違
彼所樂。何有相符。彼人若言是相符過。彼
自所樂眞他之宗彌加擁壞也。問。凡自立
量。理必須取共許同喩。若望破他容取
彼宗獨許之喩以示彼道。義既如此。何不
此中作不定過。過云。爲シハ如臥具共許假
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シハ
臥具汝許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
用耶。答。此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但
由立者本立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
之上。借兩喩力作不定過。然後令彼見有
兩宗。此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得偏就故。宗
不定也。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即
樂故。而由一因道依一喩而有共許及不
共許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就其共許
之義翻彼樂爲令就不樂。此中良由喩力
不停令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 若一量中
立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
  此疏中。能違不加勝字欲遁相符過者。
不異西域師心。然同喩臥具唯取假他用
義者。叶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之文。尤可翫之矣
  意許差別之事
疏云。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意之
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違。名相
違因
  尋云。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差別是彼非。
敵者差別彼是非。如彼數論樂爲眞他
用。佛弟子爭假他用。若爾四分建立法差
別。立者差別縁慮自顯敵者可差別不
慮自顯者。豈不顧自教相違。勘二等
差別*耶。又如有法差別。立者差別作
大有有縁性可爾。敵者差別作非大有
有縁性*耶。如何。若作非有縁性即實有
性者。非立者邊二等意許。勝論師不立
即實有性故。若非即實有性者。豈五頂
意爭有性。非即實之作有縁性*耶。若但
立者樂爲差別。云要是兩宗各各隨應等
者。有法自相意許離實有性。豈非差別相
違*耶。故知要是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
樂爲不樂爲兩宗所許之所諍別義之事。
可尋之
尋云。若一切別義名差別者。有何過耶
又云。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之上可
聞不可聞等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
違等皆准此釋云云
  尋云。聲上豈有不可聞等義*耶
後記云。常聲之上可聞等者。意談常聲之
上差別之義。聲是可聞義。聲上無我非可聞
義。或可。能詮常縁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
也。亦是聲上差別義也云云
  有人准此文云。不縁慮自顯者。心心所法
縁不合之時。有不縁慮之義也云云今難
云。若爾雖有不縁慮義既非自顯。若
不生之時。亦無自顯義故。仍此義頗不
得心。何必取有法上義爲片差別*耶
又云。無常之上作彼縁性非作彼縁性者。意
云。無常之聲而是其境與彼縁聲無常之
作故。不與縁彼色無常之心作性。亦
是無常之上差別之義也。故言作彼縁性非
彼縁性也。總意而言。差別相違因者。意其
所應意之所許因與彼違。名差別相違因。
非取一切差別之法皆與作因。若與爲因。
非但無相違之因。亦非有同喩也。問。前
雖擧常與無常可聞不可聞作彼縁性以
辨差別。未知是有法中差別。爲是法中差
別。答。可聞不可聞是有法差別。作縁非縁是
法差別也
  尋云。若爾便無相違因義等者心何
明詮噵云。備云。若不爾者。如立
  數論師若立我受用眼等者。有何失
之事
疏云。若我爲有法。受用眼等如臥具喩。
所立不成
  尋云。兩倶不成有所依有法。既有所別不
成。何有兩倶不成耶。若爾可言有所依
不成。何不言之耶。又我言通眞假可有
有法差別過。何云所別不極成*耶
孝仁記云。文積聚性因兩倶不成者。問。宗中
有所別不成。何故於因所依不成不言耶。
答。雖理爾。而且擧一邊。故無妨之云云
因明肝心三云。問。數論本意。欲立有神我
受用眼等也。若所立可言神我可受用眼
等。何故不言爾耶。答。疏云。若言我可受用
眼等者。即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已上問。疏上卷云。
所別不成因中所依不成故。不立於宗已上
今宗有所別不成。何因不知所依不成耶。
答。疏文略故不擧而已。以理實言之。又有
他隨一所依不成也。問。若爾所別不成必有
所依不成也。有所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
耶。答。慈恩云。立虚空實有時。有法不成故
有所別不成云云又云。所依不成者。所依但
無。能依通有無云云依慈恩意。可言有所
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也。問。若爾烟可有
火。是以烟故立時。因有所依不成。未知
其烟有法成耶不成耶。若不成者。既云烟時。
立敵共許。何有不成耶。若成者。有所依不
成必有所別不成。此義不成也。又既所別
成。何有所依不成耶。答。擧因時無有法。
無有法故。因所依又無。故所依不成。既無
有法。云有所別不成。是有何妨也。問。若
言無有法者。待立因而方無有法耶。若
纔擧宗有法無有法耶。答。待擧因而方
無有法也。何者。烟可有火者是立宗。是烟
故者立因也。因是烟故者。以有法烟爲因。
是故擧因時即無其有法也。問。若爾但此
因所依不成。何有所別不成耶。答。既擧因
時無其有法。既無有法。豈非所別不成耶。
問。所別不成是宗過也。擧宗時即成過。不
待因也。擧烟有法時。有法既成。何有不
成也。及立因時其無有法。是因過也。何名
宗過耶。答。擧有法時所別極成。而及立因
既無有法。無有法故。尚所別不成。此過
未清也。擧因時無有法。此因過也。何關宗
過耶。此依慈恩意如是問答而已。若依玄
應師意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依不
成。因有所依不成時。未必有所別不成。何
者。數論對佛法。我可受用眼等。是積聚性
言時。因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宗即有他
所別不成。是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
依不成也。勝論對經部言。虚空實有。徳所
依故言時。無空論師亦以想施設力許有
虚空。是故虚空有法極成也。因云徳所依故
時。有義之因不依無體之有法也。是故自
所依不成。徳所依故之因顯有所依不成。而
所別虚空立敵共成。是以知。因有所依不成
時。宗未必有所別不成也勝論師對佛法經部
立虚空實有時。無
體隨一所依不成。對自宗中經部立虚空實有時。有
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勝論・經部立徳所依故因故云云」
又云。問。所別不成因依之事。義決定也。所別
不成即因共不定之事。其意何耶。答。照師
略纂云。不立所別不成者。不異因中共不
定故云云依略纂意者。所別不成即因共不
定過也。問。聲論師對佛弟子。聲可常。所量
性故立時。雖因有共不定過。而有法之聲
立敵共成。而何略纂。不立所別不成者。似
因之中共不定過故云云耶。答。略纂意云。若
數論師對佛法。我是思。所量性故立時。宗
有所別不成。因亦可有共不定云也。依此
作法。宗所別不成即因共不定過也。問。聲論
師云聲常。所量性故。因中有共不定。無所
別不成。何今不立所別不成者。因中共不
定故耶。答。略纂意。數論師對佛法。立我是
思。所量性故。是即宗有他所別不成。因亦
有共不定失。言而不立所別不成者。因
中共不定過故也。問。若以我爲有法。以所
量性爲因。對佛法時。所量性因既闕初相。
但是不成因。何名共不定因耶。答。依略纂
意者。此是他所別不成及自共不定失也。何
者。約立者數論論師。所量性因具初二相。
約敵論者所別不成。是故約敵論者此他
所別不成。於立論數論師。所量性因闕第
三相。於立者是自共不定也。問。爾所量性
因於數論師自共不定作法何耶。答。數論師
立我是可思。所量性故。以心平等根爲同
喩。以虚空爲異喩。所量性因轉二品。是
故作自共不定云。爲シハ如汝許心平等根。
所量性故。汝我是思耶。爲シハ如虚空等。所
量性故。汝我是非思耶纂作法不出。依略纂者。
宗因喩三支如前可云。應
師云。我思。徳所依故。喩不擧。
若擧者。如心平等根可云
問。有所別不成必因有共不定耶。若不爾
耶。答。未必爾。沼師略纂。且約一餘作法云
爾耳
又云。問。若爾違慈恩疏。何者。中卷云。兩倶
不成所依但有。能依通有無已上既以我
爲有法。所依但無。何名兩倶不成耶。答。兩
倶不成凡有二種。一但兩倶不成非所依不
成。謂聲論師對佛法。如立聲常。眼所見性
故。二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數論對佛法。如
立我眼等可受用積聚性故。又大乘對薩
婆多。立我有。徳所依故。此是兩倶不成・兩
倶所依不成・兩倶所別不成此後作法
出義纂文
問。初
作法但是隨一不成。謂望立者數論。是自隨
一不成。望佛法敵論。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無兩倶不成之作法相也。何名兩倶耶 後
作法亦但是宗有立敵兩倶所別不成。因無
體兩倶所依不成。又無兩倶不成相。何名兩
倶耶。答。依初作法 與數論倶積聚性因有
法我上有不許。故名兩倶不成。是總合名
也。佛法我不許。故他隨一所依不成。望立
者自隨一不成。是別名也。後作法例非也。
問。疏中卷云。兩倶非隨一不成。一二異故。
又非猶預。疑決異故。又非所依也。所依有
無無異故已上今何兩倶亦隨一亦有所依不
成等耶。答。若約少犯一過義。疏四過各異。
若約多犯隨應義。又有兩倶不成・所依不
成等過也云云
又云。問。先云。義纂云。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可實有。徳所依故立時。是兩倶不成等云云
此論文作法相違。何者。小論云。如立聲無
常。眼所見性故。兩倶不成已上纂文所明兩
倶不成。何作法相違。纂所出餘作法。亦論
相違。答。慈恩疏釋法差別處云。數論師對
佛弟子。我眼等可受用。立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云云沼師義纂且依此本疏作法。是故
纂云佛弟子對數論。立我可實有。徳所依
故者。兩倶不成云云以理推量。是不兩倶
不成。此是無體自隨一所依不成。無體他隨
一不成。何者。佛法不許我及徳所依。故無
體自隨一所依不成。數論我許。徳所依因不
許。故無體他隨一不成。是不兩倶不成。亦
本疏所言。數論對佛弟子。立我眼等可受
用時。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以理推量。是亦
不兩倶不成。此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有
體自隨一不成。是故應師云。我眼等可受用
者。積聚性因。望自者自隨一不成。望他者
他隨一所依不成。義纂亦云。大乘對薩婆多。
方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兩倶不成。
他所依不成。是亦以理爲言。不兩倶不成。
何者。薩婆多他方佛聲。徳句依故因不許。即
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論文如勝論師虚
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如
慈恩釋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又大乘不
許徳所依故。無體自隨一不成。所以此不
兩倶不成。又纂云。大乘對薩婆多。立我可
實有。徳句所依故。兩倶不成。共所依不成。倶
所別不成云云是亦不兩倶不成。但是無體兩
倶所依不成。義纂意合自他隨一名兩倶不
成。以理爲言。此是隨一不成。不兩倶不成
云云
又云。問。沼師義纂助疏云。今以疏解令准
法師云。若眞我眼等可受用立者。即所別
不成。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云云先所立兩倶不
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未必有
法唯有。纂意云。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
未必有法唯有體。即論作法及慈恩疏中卷
云。兩倶與所依。其有法有無各異。既相違。
此義何。答。慈恩疏勘上下文。兩倶不成未
必有所依。何者。慈恩疏上卷初云。以聲攝
在一切中故者。即是因中兩倶不成云云
唐諸記
各別説
此無所依。名兩倶不成。慈恩疏上卷
次下文云。因法遍能別宗。所因兩倶不成過
記各
別説
此所依成名兩倶不成。同疏次下文云。
若共許因依不共許無常法者。所立因他隨
一所依不成初釋後釋云。因依後陳無常法。
一切正因中皆可有兩倶不成過。此兩倶不
成亦無所依也。又沼師略纂第二云。因若
依能別法。凡所立因皆可有二過。一者所
依不成。二者兩倶不成。若爾可云兩倶不成
亦無所依有法。亦有所依有法也。上來所
別疏文所言兩倶不成等。唐諸記解不同也。
後當述也
  有所別不成之量有共不定云釋。如抄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事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臥具
喩有所立不成
  尋云。我能別何有不極成失耶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若爾只他用云時。二宗
共許者。直言我用時。二宗得許耶。答。因明
師異説。慈恩法師意云。若我用者能別不成。
若他用云時有共許。玄應師。直云我用時。
立敵共許極成。他用云時。如極成。若眞他。
若言眞我時。即不極成也。問。且就慈恩意。
何言他用時成。言我用時不成耶。答。他
與我同雖含眞假。我言忌佛弟子。不忌他
用言。何者。我名是自在主宰名。主外道執
故。他言相對異簡名。如佛法云自他宗・自
他差別。他言未必主病。是故言他時無過。
言我時有過也
清辨比量記。問。對不我人我云。有所別
不成者。過我能詮言附過。爲當過我云言
下所詮義附過耶。平備答。此過能詮・所詮
附過也。問。約眞性有爲云過。過有爲云
能詮言附過。爲當過有爲云言下所詮義
附過耶。答。此過所詮附過也○過能詮所
詮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不過能詮而過所
詮而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也○我可思云
有所別不成者。過能詮・所詮附所別不成
作法也。唯識論云極成眼等識可親離自
不縁色等。此疏説不極成云。而直云眼
等五識時。有自他一分所別不成云也。此
自他一分所別不成。過所詮附所別不成作
法也
因明要義抄云。三十六。平恩法師問。所別不
成本作法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思。今疑也。若此自相過。若差別過。後貞法師
山階講時答。此自相過。問。若爾有法所擧之
我。此何我耶。答。此是神我也。問。擧神我時。
有所別不成者。佛弟子不立神我耶。答。爾
也。問。若爾何故般若燈論十一云。如數論所
立之我者。我亦所許。於世諦汎爾言我故。
汝若成立之者。還成我義云云既云數論所
立之我我亦許。何不立神我耶。答○燈論
意。約相和會□體無二故。云於世諦中
説言我等也。如備師珍論疏云。外道所立
我。此佛法中第八阿頼耶。外不知此阿頼
識。以計爲我。如是和會。我所別無過○
  引燈論・珍論并軌備邁等疏廣沙汰之」
般若燈論十一云
燈二云。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
立量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
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
此有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
所爭。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更此更相遍
因。以同處不相離色爲同法故。即是准於
我異喩轉。更無遍是我同喩故。二有有法
差別相違因過。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
我即是意許。有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
離色即是假我。復更相遍。喩具二立。更無
實我更遍同喩。故立量云。汝所執體應是
假我非實我。許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祕二云。今就他宗以爲比量。不可將自擇
滅等法而以爲喩
  可見上下文。以此文可難燈釋也
文軌疏二云。問。前一解云。數論師執。眼等
不爲積聚他用。此則於眼等上他用宗無。
何故不名違法自相。答。此因約同喩故。
不違自相。謂積聚因・臥具等喩。但與眞他
受用義違。假他用宗眼上自無。不由因喩
方違此義。此乃反由因喩力故。令眼等上
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積聚因非違自相
  有人云。前燈所出有法差別量。以同喩
勘假我實我意許差別歟。同處不相
離色是假我故今付此義加愚案云相
違因過勘同喩。於異品令闕後二相。又
同喩所立不成能立不成等即相違因也
故以同喩勘有法我可有假我意許也。
此則有例。文軌疏文是其吉例也此文可祕
今案。此義頗難依用。法及有法之下勘意
許了。以同喩勘成異品。望意許宗令
闕後二相。如何依同喩令勘意許之後
還令闕後二相*耶。況若如此義者。我
爲有法之量。依同喩臥具等力。有法之
下令有意許*耶
有人云。又准前燈量可言。必爲他用之
下積聚他用。即是同喩臥具等也。故可有
勝勝之意許也。又以此文可難勝劣意
許之義矣
永超僧都云。勝勝意許義意。數論宗雖眼
等無假我用勝之義。既以臥具等爲
用勝之故。爲片差別也云云
今案。不樂爲片差別。以本量異喩爲同
喩。而同喩臥具等既假我用勝也。故假我
他用片差別可言用勝。依之疏云。成非
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
不言積聚他劣即是異品。豈非用勝*耶。
雖直不明片差別。以異品爲能違同喩
故。可以爲用勝。問。如唯識比量。同喩
眼識望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倶非
成同喩。准此本量異喩何必爲不樂爲
片差別同喩*耶。答。唯識比量不以不
樂爲差別爲能違宗故。本量異品不與
不樂爲同喩。今此量以不樂爲片差別
爲能違宗。故不例。可思之
又能詮聲常之量。法自相下勘内常外無
常意許差別。准此我所執我有法言陳雖
無假我意許。勘有法差別歟。可案之
&T073005;注抄下云。闕無同喩者。因喩必須極成。
佛法不許有我用法爲喩。積聚性因雖有
法。有性是無常不成常義。不積聚他是常
法。故常與無常不相關。故不相成。所以無
云云
  闕無同喩之事
孝仁記云。亦闕無同喩者。闕減之過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之事
前記云。疏積聚性因違法自相。量云。我用
應非我用。積聚性故。如臥具。合云。諸積聚
性皆非我用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法。有能別不成
之量。因有不共不定過。今數論量既有能別
不成。未知其因有不共不定過耶無耶。又
有能別不成之比量。因有法自相相違過。
其過相何耶。答。有人云。積聚性因無不共
不定過。何是龜毛空花等法。望眞他用宗是
宗異品。兎角等無眞我等思。思我名受用
云云平備慚安大徳云。法自相
相違因無不共不定過也
今私云。有不共
不定過。以臥具喩望眞他用宗。是宗異品。
佛法敵論臥具不許眞他用。故作相違云。
眼等眞他不用。因喩同前也。問。若爾不共
不定過相何。又今所作法自相相違。自他共
中何相違過耶。答。金七十論・唯識論等云。神
我三徳所成。受大等二十三諦法。而不言
受用龜毛等無法也。是故龜毛兎角等是宗
異品。臥具等亦是宗異品。同品無故。積聚
性因同品非有。異品毛上其因非有。是故不
共不定過。是同全異分不共不定過也。彼他
法自相相違過。何者。臥具是非トハ眞他所用。
但佛法所許故。若共許者。同喩既有所立
不成。何名法自相相違耶。問。若他法自相
相違者。慈恩疏説四相違畢云。自共比量
自共相違爲過。他相違非過已上數論所立
量既共比量。何以他相違爲過耶。又積聚
性因有不共不定。所出作法有何所依耶。
答。沼師略纂第一云。佛弟子對數論師。聲滅
壞。所依故。如瓶立時。即無同品。同品無
故。所作性因同品非有。約異喩空因亦不
共。是故名不共也已上准略纂文知。今眞他
用宗有能別不成時。因有不共不定也。又
他相違約共比量實非其過。以我用言爲
能別時。爲示有多過有此過不定。是眞
過。疏上卷云。不立能別不成者。自同喩所
立不成等過故言等者。等取能
立不成等過也
又因中不共不
定等故言等者等取法自相
相違過。周記所出也
是亦此他法自相相
違過。何者。聲非滅壞。所作性故。如瓶等。瓶
等非滅壞故者。數論許。立者佛法者不許。
故名他法自相相違。他法自相相違非共比
量過者。是軌師・基師義也。今依軌・基二師
釋而作上通也。應師云。於共比量自他共
三相違共成過已上若依此師意者。今法差
別所擧法自相相違。於共比量是眞過也
明燈抄云。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須違他。故
立所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喩須同許。故
不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
受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違彼
  今案。數論本以假他受用臥具之義爲
同喩。不取眞他用臥具之義。則取此爲
能違同喩。豈有所立不成之失*耶
明詮噵云。言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者。有人
作法自相相違云。眼等必不我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云云問。法自相相違必改本喩。
如何今用本喩耶。答。喩通改不改故。此擧
不改邊耳。此文意者。令前本宗違於後宗
法自相也
  准此釋。明詮心存法自相喩任改同之義

  能別不成之量因有不共不定之事
入唐還學僧徳清。於唐州決五個難義。上
古未決中載此義。即在大唐問法清居士
居士者崇俊師
入室弟子也
○問。因明論説九似宗。基法
師云。陳那菩薩不立能別不成者。因中不
共不定故。此義於理未決。諸因明師皆云。
似同喩中所立不成。所以不立。今案理旨。
何必不共不定過耶。且如眼等神我受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宗能別不成。臥具
等喩所立不成。積聚性因何爲不共。以臥
具爲宗異品。因猶轉。不共之義亦不成。其
旨如何。居士答云。於立論者雖有同異品。
然於敵論兩品倶無。所以者何。能別已無
於何可説此同此異。同異既無。是故不共
云云○右五條問答。在大唐所決如件。但
以不預入京亦不遇良匠。於深義理不
得詳決。今隨所問謹以奉上。寶龜十年五
月二十八日。前還學僧徳清已上
同十年潤五月三日附。後還學問云明壹師・善
操師・慙按
載上問答云。今疑云。因有三相。闕初相
有四不成。闕第二相不共不定。闕第三相
共不定。闕後二相即相違過。因明之法。齊
此爲軌。不得過耶。今尋答旨。懷疑彌深。
若無同異。既是二品。雖非宗同。猶因同異。
若不爾者。有立第三雙非失。語出理門。披
文自顯。疑惑未已。請示明言
  委細如抄第。
又在別紙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之事
疏云。積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
喩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光善法師問。凡因喩者。若
別成。若別不成。總立時成因喩。故不分別。
明詮法師山階
講師
答。別成總亦成之。因喩此不
分別。若不爾者分別也。問。若爾廣百論無常
故因。若分別否。答。分別也。何者。此因別
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也。問。若爾何故
纂要云。此因不分別云云答。纂要意。有一實
因不令有不成過。而且云爾。此不究竟
之辭也。問。纂要師既牒廣百論分別。而問
此亦不分別。答。此是論分別。今不分別。答。
不然。此是二釋。何者。論此一釋。纂此一釋
他不許
此答
眞惠法師云。廣百論分別無常故
因此假設。何者。論意欲顯如是分別正因
時有過故。如是分別耳。問。若爾因明道理。
別不成故總亦不成者。此何等因。答。對聲
顯論立所作性故因此也此答
可嘆
又祥勢法師
問。無常故因。若分別否。實敏法師山階
講時
答。分
別也。問。若爾違因喩不應分別。答。此是約
正因喩故云爾也。問。何故分別此因耶。答。
言不分別因者。此約所作故因。但今此因
別不許故。總立時亦不成。故分別耳。問。若
爾何故沼云此因不分別。答。纂要意。約彼
文軌師御言故云爾。故彼纂末云等云云
是指文軌師故。問。不然。纂文顯然。何故
沼師不見廣百論*耶。但今例問之。廣百論
無常故因。若實分別者。有性量有一實故因。
亦可分別。答。不例。何者。若有スルカ一實
訓者。實可有此過。然今訓有ルカ一實
故。此因不分別也。諸人皆云。此因可訓
スルカ一實明詮・戒燈等皆云
爾。不用講師訓
又俊貞法
師問。説猶預相似云。若顯勤發。若生勤發
等者。皆此猶預相似意何。善海律師山階
講時
答。
此意云。凡許勤發者。不應分別生・顯。若
如是分別。皆是過類故。問。若爾如是分別
皆爲過類。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應分別。
凡許無常者。應立爲因故。答。不例也。無
常故因別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勤發
因不爾。故分別此因爲過類。問。既此齊因。
何故可然耶。又此無常故因尚可分別者。
何故沼師云。不分別此因。其量但爭覺惠是
思非思云云答。又有人問。凡因著自他不成
過者。若但別不成總亦不成之因有此過。
若亦別成總亦成之因亦有此過耶。俊貞法
山階
講時
答。但別不成故總亦不成之因有此
過。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別成故總亦
成。所以可無不成過。何者。佛弟子及數論。
共立轉變無常。別成總亦成故。答。雖同立
轉變無常。而佛法立無體轉變無常。數論立
有體轉變無常。故云別不成總亦不成也。
問。若爾第八句勤發因。亦雖佛法・聲論同
立勤發顯。而佛法立無體勤發顯。聲論立
有體勤發顯故。亦可別不成總亦不成。答。
又有人問。廣百論無常故因。若隨一不成過
意何。願曉法師山階
講時
答。如常佛弟子但立滅
壞無常。而不立轉變無常。又數論但立轉
變無常。而不立滅壞無常。答。佛法亦立轉
變無常。問。若爾何故如是分別若轉變無常・
若滅壞無常。答。爾立轉變無常。今約多分
故立滅壞無常。如是分別。又戒燈法師問。
大乘對小乘量云。過未非實有。現在無爲
所不攝故。此因若似因耶。明詮法師答。此正
因。問。若爾小乘分別此因云。若識變現在。
若非識變現在。若此識變現在。我所不許故
隨一不成。何云正因。答。因此總相法一故
不分別。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分
別。二因既齊。何分別一。不分別一耶。答。
問。無常故因既分別。今何沼不別。答。今意
云。有二釋。一云。分別無常故因。一云。不
分別此因也。沼師擧一義。論師擧一義。故
不相違。問。若爾約一釋故廣百論因分別
者。亦應分別現在無爲所不攝因。答。又光
善法師問。因明道理。因喩若分別。若不分
別。實基法師山階
講時
答。因明道理因喩不應分
別。問。若爾無常故因亦不分別。答。彼約別
故分別。問。何曰。答。別不成總亦不成。故
分別之。問。因喩不應分別者。何故分別此
因而著自他隨一過。若分別此因者。不應
言分別因喩此是過類。答。彼約共許因
故。分別爲過類。若約不共許因故。分別無
過。今此量不共許故。分別無過也云云
三論大義抄三玄叡律師集云。問。初因何過。答。
兩倶不成隨一不成○若約因果門。敵論亦
許智身縁生。但因體別。彼立論者法爾無漏
智種爲因。敵論不許。若敵論者眞如種子
以爲其因。立論不成。而今所立從因生因。
爲是何耶。故成隨一。若言因義是總相言。
分別成過。此言未審立因之過。若分別眞
因。即成過類。因明之家於此爲咎。若出似
因悉須分別。明正理者亦許此義。以似
同眞。未見其可。如言覺惠非思。以無常
故。數論言隱顯無常。佛法云生滅無常。別
既不成總而成立時。有不成失。此亦如是。
智種眞如彼此不共。別而不成故隨一失
定賓疏四云。問。佛法大智必不許於一有
法上有相背因者。且如大乘破薩婆多云。
過去未來應非是有。因云非現非常故。喩
云如空花等。薩婆多作相違決定過云。過
未是有。因云世所攝故。喩云猶如現在。立
敵豈非同許兩因也。答。且如大乘依於種
子立三世義。法種未生。於種子上假立
未來。法種已生。即是實義立爲現在。現行
已謝。即種子上假立過去。世攝之因。過未假
攝。是無義因。現在實攝。是有義因。其有法上
無義之因敵論不許。隨一不攝。又於喩上
無有此義能立不成。喩上雖有世攝之義。
而是有義不似無義。喩不似法。故非同
喩。若有救言。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
分別。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
輪作。雖不相似。不應分別。若分別者。一切
眞量皆應被破。今即釋云。聲瓶所作。齊是
有義。於中可言不得分別。今論世攝。過
未無義。現在有義。有無不齊。豈容不許分
別此耶。若不許者。如有愚人對有空論立
比量云。龜毛是有。因云以非作故。同喩
云依非作者皆悉是有。譬如虚空。豈可成
耶。龜毛非作無義非作。虚空非作有義非作。
豈得相喩也。薩婆多量既有多過。何得許
成相違決定也
  積聚他・不積聚他之事
疏云。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其積
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云云
  尋云。眼等與假我其體一也。何望眼等
名他*耶如別紙注抄難之。如下記之
又積聚他・不積聚他者。即假我・實我同歟
異*耶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何故神我他云時有過。
積聚他不積聚他云時無過耶。答。積聚他不
積聚他云言。彼此共云詞故無過也。問。不積
聚他云時無過者。言顯不云眼等爲不積
聚他可勝用。如何更置意許耶。答。爾言
顯不積聚他可勝用云時。可無能別不成。
而同喩依可有所立不成。不爾作也○臥
具等爲神我他劣用。而不勝用。故爲不積
聚他可勝用云宗。不同喩。所以所立不成
也。問。約所思義。臥具等爲神我他勝用。而
云何以勝用義爲不積聚他可勝用云宗。
不同喩*耶。所以無所立不成耶。答。爾約
所思義。有勝用義。總不簡別如臥具等云。
臥具等勝用義・劣用義倶有。故猶有所立不
成過也云云
疏上文云。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
所立不成。亦闕無同喩。因違法自相故。須
方便立
  尋云。此釋心。言顯立不積聚他用之時。
可有能別不成也。如何云如是耶
有私記上云三卷問。既言神我。可有過。爲
遮此云不積聚他。何可有能別不成。答。
爾。若云神我他。可有過。爲須共許辭云
不積聚他。然指體。猶神我他故。有能別不
成。問。若爾不云更改言不積聚他。答 爲
脱辭過。云不積聚他。當以共許詞云不
積聚他。剋性定體時。望佛法無不積聚他
者。以此云不積聚他云時。有能別不成。譬
如云作有縁性時無過。云作大有縁性時。
有能別不成
  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并作有性有縁
性・作非有性有縁性。以共許詞勘意許
之義熟可成之矣
  眼等并臥具用勝用劣之事
疏云。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然以
假我安處所須方反床座故。於臥具假他
用勝。實我用劣云云
  尋云。若以所思義假我用劣者。佛法能違
可有一分所立不成失*耶
邑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用劣者。此意總
説。若是實我所思而受用者。名實我用勝。然
臥具等本爲假我安處所須。非是實我所思
親所受用。故實用劣也。此言勝劣者。約親
疎説。然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量時。親
所須具。故言實我用勝。爲用眼等方須臥
具故。此臥具實我用劣。然此臥具積聚我親
所安處。故假我用勝。雖藉眼等集成假我。
然非假我親所依據。故眼根等假我用劣
上文云。疏其臥具等無神我須等者。前明眼
等實我用勝。即臥具等無如眼等。彼神我親
自所須思量受用。故臥具等但從大小次第
而成。非是神我親所受用。言次第者。從大
生慢。慢生五唯量等。此五唯而成臥具
前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勝者。此意即説。若
以能思所思之境以爲勝劣。實我即勝。實
我能思故。餘如疏解
  意許差別勝劣勝勝之事
疏云。宗由他用。是法自相不積聚他用。是
法差別
  尋云。積聚他用者。用勝用劣之中何
又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應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准此文用勝
下文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佛法
都無不積聚他故等文
  以上勝勝差別之文也
疏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別而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
相違
略纂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他用。此則相
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宗他用有二。
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具。其假他用。
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難云。眼等應
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
注抄下云。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不然。但
諍勝劣。豈是相違。遣彼差別義不立。方名
相違。今雖顯勝劣。彼義猶在。何名相違。非
法自相者。此大可笑。本明自相相違之過。
既非法自相相違。論何所明。以彼意許眞
他爲自相故。以假他違其自相。名爲差
別。亦非法上一切差別而作相違者。法上有
常無常空無我等。但違意許。不違所餘。故
論但言者。但違意許差別故。證上不違一
切也。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剩眼等有法四字。既明所
立。何須更牒有法在中或人也。所立宗法
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者。此句
本長令人難解。更加向上如是亦能成立六
字。總成二十四字爲一句。向前亦爲句。如
此應云所立意許差別不積聚他用云云
  今案親疎者即勝劣也。故邑記云。此言勝
劣者。約親疎説上文積他用不積聚
他云畢。述其用。親疎二用也云云豈非勝
劣之證*耶。但清水上綱云。略纂述法差
別意許無勝劣言者。隨古師義也文 仍可
案之
義心云。問。法差別相違中。莊嚴法師云。以
數論師許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唯假他
用。或眼等通二。臥具眞假他用故。依前立
相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
如臥具等。故若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
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故若
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妙可成。何假慈恩
法師以勝劣成耶。答。唯識云。執我是思受
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知
眞他亦用臥具。如何乃言臥具唯假他用。例
成相違。論文雖無勝劣二字。以義准之。豈
非善立也
後記云○由此但應如此疏説勝劣難也。
即無過失
  以上勝劣之文也
  能違作法之事
疏云。若不作此勝用難者。其宗即有相符
極成故若他比量。一切無遮
  今案。不作積聚他用勝。而任意許片差
別立假他用劣者。可有相符之失。故疏
云。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故
明燈抄云。若但説言眼等應爲積聚他用。
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聚他用故。其積聚
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勝。
但可難言積聚他用勝。而不得言實我用
劣。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
比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
許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遮
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本量既
云眼等他用。是共比量。今相違量須亦須
共。若云眼等實我用劣。佛法既無實我。即
犯違宗及能別過。闕無同喩。問。前來既許
臥具實我用劣。豈無同喩。答。所言勝劣
數論計。非自所許。故非共喩。若他比量置
汝許言。簡云汝眼等應實我用劣。積聚性故。
如許臥具。此即無遮。成相違過
後記云
  西域師釋之事
疏云。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差別相
違過云。眼等應爲誰説眼等不積聚他用
云云
明燈抄云。有不善者者。不善因明名不善
者。又不善數論宗名不善者。其義皆得。眼
應爲積聚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
宗即有二義。一云。眼等不爲假他用。但
爲眞他之所受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
等應爲積聚他用。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
者。數論宗中有一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
用。由是義故。有相符失
疏云。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
用。床座通二他用故由此眼等實我亦用
前記云。疏唯識亦云執我是思者。即此數論
意。我體即是思。能思慮者即是我也
後記云。西域又釋至前所分別者。此中意説。
前叙眼等唯爲積他用難。今應眼等亦
爲不積他用無相符失。雖作此判。更失
他宗之本意也。廣申道理引證。如文可知
略記云。疏床座通二者。法師云。此將錯。應
云唯積他。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
他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今勘三本。周記無前餘後小之釋。若爾先
徳所引是何文*耶。本院先徳云。智周略
記云等文疑之。若或本不同矣
邑記云。疏西域又釋至無相符者。西域佛弟
子等。不知彼宗眞他・假他用有勝劣。既聞
彼難汝犯相符。將爲數論所立眼等必爲他
用者。據彼宗計。眼等唯是假他受用。故以
臥具作法差別量云。眼等必爲不積聚他
用。積聚性故。如許臥具。西方師等自謂。此
量無相符失。由此外人復難不解我宗
  長有得業云。邑記意將釋疏文。雖不定
謬。而是前餘後少之意也。計之本自疏文
可有其本。然或疏本云等者。前餘不字。
後少不字爲言
明燈抄云。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
意云。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爲假他
用。臥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
積聚他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
爲假他用。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
皆有相符。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
非善我宗等。今我本意。不論眼等眞假二
他用不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
即神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意。唯諍眞
假兩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善
達者耶
上文云。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此下疏
主得陳那意作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
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
他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
也。今即不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
故。既爲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
故。應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孝仁記云。文豈於眼等無能受用者。唯論云。
二十三諦神我受用言。假我不言受用
言。豈假我不受用眼等耶言也。文由此
眼等實我亦用耶者。謂二十三諦法受用。而
唯非眼等。故名亦也。是假我亦受用言。論
影略而説故也
明燈抄云。成比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
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一眼等唯眞他用
不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他倶用。若依初
釋。應成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其
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有勝劣。
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即有相
符。眞假二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疏主
意。雖倶受用。非無勝劣。眞他於眼等用
勝。假他於眼等用劣。是數論宗之本義也。
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
他用。此則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
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
具。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
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今觀
此義。與基無異。親疎雖異。義意不別
  文軌師二釋之事
文軌疏二云。問。彼宗眼等豈不亦爲假他
用耶。此則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彼數論
宗。諸臥具等爲假他用。眼等但爲眞他受
用。以假他即以眼等爲體。自體不可用
自體故。然佛法宗。假實殊塗。許彼假他受
用眼等故。唯違他非成已立。又釋。彼宗亦
執眼等實法爲假他用。同佛法宗。然成相
違著。此中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
因云積聚性故。諸積聚性者皆唯爲積聚他
用。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
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也。
問。臥具若爲眞他用。同喩不應成。如其
但爲假他用不應成我所。答。眼等親爲眞
他受用。臥具親爲假他受用。不爲眞他親
所受用。今據親用故。臥具等同喩極成。展
轉言之。有受用義故成我所
  爾者如何可破此義*耶
疏云。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或眼等通二。臥具唯假用
明燈抄云。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生異
覺云○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已上
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意也。
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宗
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其亦字者兼并義。即
於實我亦兼他故。云眼等通二
上文云。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述二
説。今詳彼宗。眼等不爲積聚他用。由彼
不許於眼等上有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
自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爾
便無他用之義。若言許有假他用者。即於
眼等他用。非無彼量。即能顯眞他也。由此
應作相違量云。眼等應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許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數論宗説於眼等有能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用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故
前記云。疏不應於中至臥具唯假他用。此一
段文是軌法師説牒成非之
後記云。不應於中生異覺云者。此能上也。
或可。屬下讀之也。眼等唯爲實他用至
用者。此非西方師釋也。但是此亦軌公説
也。所以結非不應於中生異覺也。由此但
應如此疏説勝劣難也。即無過失
略記云。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他
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邑記云。疏不應於中生異覺者。此中叙二。并
前眼等唯假用臥具通二。總爲三計。故云
異覺
  准法差別於聲無常可有法差別之

明燈抄云。問。積聚性因違意許。是法差別
相違因。所作亦違意許宗。應是法差別相違
攝。何者。如立無常。言所顯故。是法自相。一
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別。所作性因不
違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許一塵無常。故
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云。聲應非是一
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答。立論之
人還應難云。謂聲應非是一塵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常。如何但
與無常作違。若彼救云汝以所作證無
常。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以此成常住。何
得與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我以所作
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何得於我
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作違。成非一
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意許宗。同
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意許宗。同
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等及瓶盆等。一
マレ四塵マレ有所作故。又積聚因成相違
宗。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作性因立相違
宗。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彼如前作相違
量。立者應顯彼不定云。爲シハ如瓶等。所作
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爲シハ如色等。所作
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一塵無常。所作
非相違云云
定賓疏三云。或若成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猶如瓶等。儻其立者言中。正顯遷變之義
云是無常。然不樂爲。已作一義爲一類宗。
更立意中。差別之義云此無常。是耳意境。
爲欲建立唯識道理故。許此是耳意識變。
非餘識變。名爲耳意境。境謂相分境也。立
此意許望欲生他敵論之智成其樂爲。復
爲一義爲第二類。既成兩類。即被敵論
翻意許云。聲是有法。定非耳意境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瓶
是四塵。是四識境。意識同縁但助四識故。
聲亦非四識之中同縁意境。由此即知。四
識及同縁意識。並是異品。故被翻破意中
所樂故。欲對敵立此意許差別義者。終
不得成。故一切量決定不應立兩類義也
云云
  必爲他用宗之事
疏云。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徴彼云。必爲
他用是何他也亦即此中法差別過云云
  尋云
有人云。依此文能別差別他不極成可
爲眞過也
明燈抄云。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
何他也等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
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
言假他。即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
量。會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
意顯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
既避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
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
正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
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
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
合破之。今疏主意。爲顯意許法差別義。且
徴審定。非謂實徴宗能別法令有過失。若
不爾者。有難一切宗令有過妨。若作此
徴。豈有極成能別耶
略纂云。問。言他用者。謂是何他。若言眞
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
立過。若言假他。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
成。如何立量。答。意顯因中辨過。今且縱許
成宗
文軌疏二云。第一義諦論已破此宗。彼論云。
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言眞他用。
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
用。即是立已成。今此且縱許成宗也
定賓疏三云。是故世親所造第一義諦論破
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
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
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彼既避眞別
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而立
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以一相
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兩類之宗。
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也。由此世
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之
  問。疏云。此顯還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故
成相違意何
難云。准疏上卷文。九句之中無後三相相
若爾何以法差別攝九句之中耶。
又此量以龜毛等爲異品。積聚性因。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可言第六句所
攝。如何
明燈抄云。問。此疏主及軌師同云。九句因中
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違因。如前九句中
明説。闕無餘三相違。今此法差別相違。九句
之中異有同無。准此若餘三亦異有同無。
若爾九句之中皆應有四。何故但言有法
自相相違無餘三耶。答。理門論云。復唯二
種説名相違。能倒立故。即九句中四・六二句
名爲二種。此明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
者。本欲立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
義。倍翻名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
爲腰。後喩爲脚。而此因力不立其頭乃倒
立脚也。即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二
句。即第四・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
唯是四・六。故九句中唯有一違無餘三也。
即九句中無違餘三宗句。唯四・六句違法
自相。故法差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無
所違宗。故不相攝云云
  九句依有體説之文如前抄
  積聚性因同無異有之事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
爲他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
於其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
同有異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成差
別相違之宗。方是正因。得成積聚他所受
用故。故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同
品有異品無。如決定因非正因攝。二云。必
爲他用言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
有異無。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
無。謂差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用。因
云積聚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親
能爲無積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
無其臥具等。即是異品。於積聚因於中
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與言顯宗作相違。
云眼等不爲他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作
相違。云眼等應爲積聚他用。故望意許
辨因有無。同無異有。得成相違。不望言
顯辨因有無。同品有異品無。非相違也
  尋云。若依初釋心者。諸有意許之量。皆
可有相違因之失。若爾言許對不可通
正比量歟
又准第二釋。望言顯宗。所違因具三相。
望意許宗。能違因具三相歟。仍後三相
違之決定。可云前後倶邪疑因歟。可尋
學之
又二釋之中。何爲正義
文軌疏二云。問。同有異無。方是相違。今此所
立積聚性因。既於他用臥具等有。於非他
用龜毛遍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具三相
故。猶如正因。答。立義若不違自所許。方是
正因。其積聚因雖具三相。然違自許無積
聚他用。不違他敵意所許故。故敵論者與
作相違。具三相因有不定過。謂爲シハ如所
作等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即正因攝。
シハ如相違決定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
非正因攝。又釋。必爲他用言所顯宗。是法自
相。其積聚因望此所立。即具三相。不成相
違。以佛法敵論亦許眼等爲他用故。若爲
無積聚他用意所許宗。是法差別。望此意許
法差別宗。即同品無。於異品有。謂意許宗
云眼等爲無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除
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爲無積聚他用。無
同品故。是同品有。其臥具等。即是此積聚因
於中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言與言顯法
自相宗作相違。云眼等不爲他用。但與意
許法差別宗作相違。云眼等應爲積聚他
用。故望意所許宗辨因有無。以同無異有
故得成相違。不望言所顯宗辨因有無。
以同有異無非相違也。此釋應合因明玄
旨。幸有識者詳之
  今案。略纂似引此疏二釋。然疏中以後
釋爲正。略纂意亦可存此旨矣
注抄下云。諸非積聚下明異喩。喩如龜毛。
龜毛無積聚他用。龜毛非積聚。眼等既積
聚。異彼龜毛假他用。問。准陳那相違因因
於異品有。何故此中將他同品爲相違耶。
答。臥具喩雖有能立。而無所立。無所立
故便異品。異品有因。是以相違
  問。疏云。論雖無勝字量義意必然心何
疏云。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述
曰。此釋所由。成比量云量義意必然。不
須異求。應作此解
  尋云。今案論文。積聚性因如成必爲他
用宗。亦成積聚他用宗若積聚他用之
文顯用勝勝用者。所例必爲他用之文亦
可明用勝勝用。能例所例之文言全同
之故也。横川僧都所違宗可立必爲他用
勝之義。則依論雖無勝字量義必然之
釋得心歟。若爾如此釋者。可存勝勝之
意許歟。依之天台清&T073005;師難疏釋云
注抄下云。論中雖無勝字之量義必然者。爲
蛇畫足。天主自能造論。爲因明之准的。既
能出他宗過。豈不解自避相符。故理門論
問云。是何他也。謂彼立竟尋即問云。所立他
用是何他。若答假他。彼犯相符。若言眞他。
即將其因成立假他違彼眞他。不是建立
假他。無相符過
破乘姓章云長賢律師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晦日書寫。自二十四起至
三十日 二月初二日以原本對正明白
燈二云。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顯。名
爲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許。此
名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別。相
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復不
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爲思。不得立思爲
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立法・
有法。非得・有得。此意即許諸法自相及與
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性恒名
有法。諸差別恒名爲法
  私云。准此釋者。所別不極成本作法亦
可有意許。若爾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
量。豈無意許差別耶
  コレハ本ノ四相違肝心三云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
ニヲシ紙ニテアリ
  今案。眼等不爲神我用之宗有其例。明
燈抄作有法自相能違云。有性應非大
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性
明燈抄五本
  コレハ明燈抄云問臥具他豈不亦有眞假二他ノ文
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注抄下云。眼等用劣者。問。眼等即是假我。
復誰爲能用。眼等爲所用耶。故知不爾。用
即神我。復何勝劣。正文之外加不正義爲
蛇畫足耶。設用避險用舌發言等。衣食
床座等。亦是以安假我。若假我自有。如何
須眞我云云
又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釋上由神我
起思方有五量。五量成床座等故。此望神
我是作用之用。非受用之用。亦不得對辨
勝劣。假我用劣者不然。假我亦是五量所
成。假望五量。無有別體。而無功用。復何
勝劣云云
  此ハ邑記云疏若以所思至實我用劣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明燈抄云。問。立相違宗。何故不言眼等不
爲無積聚他用。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
許臥具爲無聚他展轉用故。若宗説云眼
等不爲無積聚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
二立宗皆成相違。論略辨一不双擧也
  此ハ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ヲシ紙ニアリ
二十六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梵網平備私抄云。十住亦名十發趣。亦名十
解。亦名習種姓十行。亦名十長養。亦名性
種姓十迴向。亦名十金剛。亦名道種姓云云
大般泥洹經云。二十九出家。三十五成道。四
十五年而化衆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第二十
七帖
  問。有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倶決定故
  尋云
明燈抄云。問。此有法自相相違量。依誰以
爲所對之敵。答。此量所對三師不同。一
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有一婆羅門子。
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上七徳。乃爲
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時儒童更有弟
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爲五
頂立此比量。既云儒童一聞即悟。不言不
信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師云。後住劫初。
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名摩納薄迦。此
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由具七
徳。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時悟解。鵂鶹即
日入無餘滅。五頂後爲其五弟子説此六
句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之別號也。
五頂爲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此疏主云。
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
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
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
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依此説。
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勝論師
爲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
略纂云。其五頂本是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歳
時。嗢露迦仙之弟子。然彼外道自有二名。一
嗢露迦。二吠世史迦○其仙修道○悟六
句義○後於婆羅痆國有一婆羅門。名摩
納縛迦。此云儒童子。其儒童子名般遮尸
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因爲名也○仙人
○徐説所悟六句義法。説已五頂應時悟解。
鵂鶹因即因即貨燒身入無餘滅
下文云。五頂承六句。傳授門人説第四有。
聞者不信。因即生疑。實等非無。即名爲有。
豈實等外別有耶等文
  定賓三引文軌并西明釋。可見
  尋云。此仙人出世。疏云成劫之末。軌師
云住劫。如何相違
明燈抄云。經無量時等者。成劫之末。住劫之
初。歴五印度經無量時。所以知者。前中卷
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
鶹。軌師疏云。經無量時無具此者。後
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依此二文
知爾之耳
  經無量時伺無具者之事
明燈抄云。問。成住壞空各二十劫。既有分
量。何故今云經無量時。答。無量有二。一有
數無量。如成劫人壽量無量等。二無數無量。
如佛壽命名無量壽等。今約有數故言無
  摩納縳迦此云儒童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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