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First] [Prev+100] [Prev]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四(第二十
四帖
)

  先後對之事
疏云。二者先テイフ。總擧中言。先陳者
以後所陳分別前故
明燈抄云。言顯先陳。名爲自性。言顯後説。
名爲差別。言差別者。分別之異名也。以後
所陳分別前故
  尋云。諸法自性差別。其義可定。何云如
耶。若爾引何文證之耶
疏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此有
然教小異。義亦別故。分爲二門
明燈抄云。佛地論云等者。佛地論意。色心自
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無常等義。名爲共
相。各有的屬非不定故。今因明意與彼有
異。各附自體名爲自相。貫通之義名爲共
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者。猶如一縷貫黄
赤花。一無常言貫通色心故。依於此聲等
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各無
的屬。得名不定。故與佛地其義有異。若
立五蘊一切無我等者。顯得名不定之相也。
且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
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
無我等。此通餘教非唯因明。其自相差別
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
有差別。此義唯在因明之旨。何者。有法言
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
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名差別數論師立我是
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差
別。以是法故。此即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蘊中思數是自性
故。自性差別各無所的。得名不定。以理
推之。此先後門雖即前局通門。然能詮教少
有別異。所詮之義亦有別也。依教義別
爲二門
  尋云。此文亦可證局通對義*耶
四相違記一云。問。疏主引佛地論意何。答。
先徳云。爲證先後對而引此説也。佛地所
説但成局通證。非成先後記。而以言與
此有異。佛地所説之因明之説。爲第二重
證文言也云云問。若爾何故前云但取因明
自共爲局通證而不取經自共。明知局通
亦以因明説可證耶。答。誰言以因明説而
不爲局通之證。然今定此宗説法有三
重。於中初重。對法等諸論中。説能成立所
成立自共似爲證。但非能所成立。直説經
自共而不爲證也。第二。然以佛地第六云
彼因明論等之説。偏非唯局通之證。此重
得名不定寛。故明知初重亦以因明自共
爲證無妨言也云云
  尋云。以此文證先後對方何
注釋上云。問。約此自共相如何立現比。答。
佛地既云現比二量依二相立。故知有法是
現量境。於彼自體不分別故。後陳共相是
比量境。由分別心正所諍故。廣釋如彼論
疏。然上卷云。取此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
爲宗體者。由後陳法是有法家所有之義。
以有法聲簡色等無常。以法無常簡常住
聲故。由此等義合爲宗體。非謂有法是比
量心正所諍境。是故亦云有法因法二倶極
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問。若爾現量心境云前陳。
比量心境云後陳耶。答。是爾。前陳之有法
親任境表之。未有法可分別。故云現量心
境後説之法以前有法可分別故。云比量
心境也云云
定賓疏五云。尋諸聖教。建立二量少有差
別。要先得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且懸
叙理門・入理等摧邪因明所判二量。一向決
定無有雜亂。自有餘教隨宜説故。互有交
渉。言交渉者。於比量内有極易解分明可
見者。假立以爲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
之内。極善比校亦有。假説以爲比量○謂理
門等因明宗中意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
校了知同異。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
瓶上。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
不同。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
比義。若唯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説
無常兩處相比。知其義同名爲共相。共者
同義也。既同瓶等。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
有分別比校同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
入無常觀定心之内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
所變相。獨觀此境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
成量智。故是現量。亦如眼識得色境時。稱
可長短方圓等相。獨受此境不能分別。此
所得長與餘長同。此所得短與餘短同。此
方此因此青黄等。乃至廣説。應知亦爾。是
故不能分別同異。然得前境説爲現量也
云。佛地論第六卷○正義釋云。如實義
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説一
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相共
相 皆是實義
以諸
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
心所觀色
等自相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
己體。不於自外他受相比也
此即佛地論師釋
因明中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
二相也。佛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
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
即如色名以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
色立此名義。由其先於餘處色中識此名義。是故
遍於一切處色。色既如是。聲香等及無常
等。一切諸法。皆有此遍。如縷貫花也
此要散心
分別假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
宗共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及差別自相及
共相入共相中也。由此故知。諸餘教中共
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
明中共相之門。又餘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
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
故須識教門差互也云云
又云。然有餘教現比二量或有相離。謂或就
於比量之中假説現量。如瑜伽第三十卷
○復作是思。如世尊説。若於不淨善修
善習。能斷欲貪。是至教量。二者尋思現量。
如彼論云。我亦於内自能現見於依不淨。
如如作意思惟修習。如是如是貪欲不生。
是現證量。三者尋思比量。如彼論云○准
此尋思於三惠中。辨彼修惠加行之時。得
尋思名。亦得毘鉢舍那之名。聞思比度塚
間青瘀。能少伏惑貪欲不生。實是比量。與
現量名。由現可見如此道理。名爲現量。
不據離於比度之心以名現量。又瑜伽三
十二○此等意明。比量門中別有一分。現
可明見道理極成。假名現量。其實正是比
量體也。復有實是現量所收。假名比量。即
如瑜伽第十五釋現量義。簡除已思應思
之境而取建立境界取所依境爲現量境。
彼文意説。有觀行者於地境中思惟水界
或火風界。其本境名爲建立境界取所
依境。如彼文中釋此義云。此中地想即是建
立境界之取謂能縁之想也。想所變境即是唯識所變
之境。是故想能建立境界也。此境有
能縁之
取也
地者即是建立境界之所依此所依爲所
縁縁。依之生
想也。前文取者。是能量此境
也。此文所依者。是所量也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
依境非已思惟即現量境中。簡非應思
惟。除已思應思也
地等諸
界。解若未成時。名應思惟謂於地界思惟
諸界。復水界思
惟諸界
等也
解若成就。名已思惟。准論文。於地
思惟水未成時。是聞思中加行之位。解若
已成。是修惠中入根本位。並於現量門中。
簡而除之。瑜伽意明。已思惟者修惠之中根
本成位。是比量攝。此中意明十遍處觀。觀中
所見水遍處境滿十方中。論中名爲勝解
作意。是假想觀故。就假想假名比量。而不
建立以爲現量。若據實理。是定心境。現前
獨受不比餘知。是實現量○
  今案。准此等文。先後對配現比二境者。
是假説也。而有人云。實現比量者。非只義
暗。亦殊於諸徳也
孝仁記云。文佛地論云彼因明論等者。謂是
之文引所由。其佛地之自相共相必定雖色
等名自性。無常等名共相。雖故而依因明
論言。且佛地之自相名共相。是比量心以
縁故。及佛地之共相名自相。是現量心以縁
故。故知自相共相不定也。是以准時。若色等
若無常等。先陳名自性。及後陳名差別。故
自性差別得名不定。爲證是之理而引上
文也
明詮噵云。佛地論意者。諸色心等法體名
共相也。彼上苦無常等名共相也。因明論
意者。佛地論之自相共相總名自相。各附己
體不共他故。是現量心境故。比量心境名
爲共相。此即與唯識可言共相同。然少
有別。現量定心尋名縁火。亦可言共相中
攝故。問。二論共相同者。何故倶名増益共
相耶。答
  尋云。聲等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
爲差別等者。出得名不定之相。火若言
爾者。聲爲自性無常名差別之事。是常
自性差別也。何有不定之義*耶
四相違記一云。問。言故依於此聲等局體名
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得名不定者。此
文甚難思。何者。既聲爲自性無常。爲差別
者。猶是佛地所説之自共。即能成前局通之
證。偏有的屬非不定得名可言。而何云
得名不定耶。答。先徳云。約聲無常量。任
有自性先説。差別後説故。聲體爲自性。無
常爲差別。翻此差別先擧。自性後擧成亦
可有也云云問。若爾何等量耶。答。疏云。若立
五蘊○是故不定云云意云。若五蘊立一切無
我。蘊自性爲自性。彼上我無我差別爲差
別。若立我思。我無我差別爲自性。法體之
思爲差別。如是不定故。云得名不定云云
問。若爾可謂唯立五蘊爲自性。翻此立我
爲自性之量。得名不定何故云故依於此
聲等局體等耶。答。先徳云。然論聲之時聲・
勝二論者不諍聲自性。唯諍常無常。故聲
自性爲前陳。常無常差別名後。而無常無
常爲前陳聲爲後説之道理。合約立五
蘊爲自性之量者。亦有立我爲自性之
量。所謂所別不成。本作法云。所別不極成者。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思。爰知依以
差別爲有法。以自性爲有法之顯現量。而
云若立五蘊乃至是故不定也。問。若爾。何故
約聲無常量而云得名不定耶。答。不妨亦
以無常爲先陳。以聲爲後説。爰知而云得
名不定。但本作法中無無常爲先陳之量。
義雖並然。今附實之本作法量辨此之故。
但指我爲自性。思爲差別之量也云云 已
上前徳傳如此今謂。若依佛地所説自共證前
局通者。付所成立。聲者是局。自性故。無常
者通。聲之上差別故。今因明論所説與佛
地異。所以爲前後證。故云故依於此乃至
名不定也。意云。聲等局體者。等者。等取無
常苦空無我。是聲之上差別故。寔是雖聲上
無常等差別。而亦一一法各別有。故爲自相。
是皆現量心境故。是云前陳。言無常貫他名
爲差別者。是以後所陳分別前有法之詞。
故知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心境。爰以
明知。異於佛地自共。彼爲局通證。要有的
屬非不定。此爲前後證。得名不定。然非是
約聲無常量亦可翻立故。言得名不定。明
知言故依於此等者。凡爾以辨得名不定之
義也。非是以聲無常量辨得名不定也。又
云佛地自共相是因明自相攝。佛地共相與
因明共相是同。得名不定者。因明自相與
佛地自共相相望テ云ナリ矣。如此之義以佛地
廣文當知。道理莫過於斯説矣
下文云。備云。先陳云自性。後陳云差別。唯
因明論而不通餘論也。初二重自性差別其
體一故。初重是雖定屬一門。然望第二重
時。不定屬一門。得名不定。言彼因明論
自相共相與此有異。彼説諸法各附自性名
爲自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名共相者。欲
顯因明自性差別有異不異。謂佛地論引因
明自共相。是據現量比量二心境名爲自性
差別。此即與諸論異也。言故依於聲等局
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者。此即與
諸論不異也。言若立五蘊一切無我。五蘊
名爲自性。我無我等名爲差別者。顯示初
重也。五蘊自性差別各定屬一門。言若説
我是思思。爲差別。我爲自性。是故不定者。
顯第二重也。初重。自性差別其體一。但初
重雖屬一門。而望第二重時。得名不定。
言彼説諸法乃至名爲共相者。釋因明自共
相也。意云。佛地論自相共相。望因明時。自
相攝也。雖縁諸法苦無常等。然亦一一法
各別故云自相故。所以然者。佛地云色心
名自相。其上苦無常等名共相故。因明云。
自相是色心及其上苦無常等。並是現量智
證時。一一別故名自相。各附己體不共他
故。是現量心境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
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是
比量境。如五蘊諸法是無我。縁所生故。
トイフガ幻也。如是比度故。此共相是同佛
地共相也。共相於差別是一體異名也。意
説云。佛地自共相是因明自相攝。因明共相
與佛地共相是同。然言得名不定者。因明
自相與佛地自相共相相望メテイフ云云
  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之事
前記云。疏此雖即前教少異至故爲二者。此
雖即前者。此先陳後説。即是次前局通無別
也。然教少異者。對法佛地二種異也。義亦別
トハ。對法即名局通。此中自性差別義門別
也。義亦別故者。且據局通前後別也
後記云。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者。言教
異者。對法・佛地二論不同名爲教異。一望
自性差別實而言之。一約先陳後説不定
以説。此名義異也
邑記云。疏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者。
此第二所明自性差別即前第一。然對法・佛
地教文有異。如疏所引。言義亦別者。
體義一多名爲自性差別。如於一聲之體局
自性上。通有苦空無常我等衆多差別義
也。後約自共先後名爲自性差別。如聲自
性唯附己體貫通他。唯所差別非能差別。
常無常等貫通餘法。能別於前。故名差別
孝仁記云。文此雖即前等者。雖先後即局通。
而對法論約於法相言。此因明論約於比
量言。然二論並因明處也。對法與因明。説
自性差別。然少別故。名教少異也。義亦別
故者。約於法門言。約於比量言之也
注釋上云。教少異者。諸師。對法・佛地以爲
少異。今謂。前通内明。此在因明
四相違記一云。備云○言以理推之此雖即
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分爲二門者。此第二
重前後雖是前第一局通。然教小異。謂對法
是法門教故。此論是因明教故。對法是法門
安立。因明是比量建立。故義亦別也
  彼因明論之事
四相違記一云。先徳云。小論文云。現量心境
爲自相。比量心境爲共相云云依此文而佛
地論中辨二論異也
  後記上卷文如抄第六帖
言許對之事
疏云。三者言・許ニヲイテイフ。言中所陳故法・有
法皆有差別
  尋云。可通初二重。何云前局後通*耶
前記云。何故不取前後取局通。答。以
通作法定故取。先後不定故不取也。疏前
局及通者。此即自性差別皆是言中所陳。即
此前陳後陳上意許總名差別。故言有法
及皆有自性。今者意取意中所許欲成立
者。名爲差別。非是一切非言所陳並名差
後記云。三者言許至皆有差別者。此第三對
言陳之中。隨其所應攝前二門也。若據義
顯。但攝第三。問。何以不攝初局通對耶。
答。前通之中已有差別遍不遍等。何第三
准言陳外餘皆差別。與前差別。即濫言
陳。若言陳中即説差別。何故更説意許差
別。縁此不攝初門。雖然不如總攝也
四相違記一云。問。凡隨應可通前二門。何
故唯云前局後通倶名自性耶。答。諸記云
云不同。且周前記云。以於局通○不取也
意云。前後對意者。其法與有法不定故不
取。今言許對意者。有法有自性差別。法有
自性差別。所以取法與有法定局通。不取
有法與法不定之前後對言也。後記云○諸
記説不同如此。問。就後記。既疏云先局後
通。可謂據義顯但攝第一。而何云但攝第
二。豈不違疏説耶。答。後記云。前通之中已
有差別遍不遍等何第三中唯言陳外餘皆
差別與前差別。恐濫言陳。若言陳中即説
差別。何故更説意許差別。以約此不攝初
門。雖然不如總攝也云云此説雖可然。既
相違於疏義。豈可依據乎。但准義斷文。作
如此解説也。義斷云宗。因明自共相約先
陳後説對而説云云故約此唯攝第二門。不
攝初門也後記意
如此
今謂。明燈抄云。言顯宗者
名爲自性。若局若通。不問先後倶名自性。
故法有法皆有自性云云意云。爲顯法有法
皆名自性。而不言前陳後説。若理總而言。
可云以初二門。將有何妨乎
  尋云。言許對可通正比量耶。若言通者。
既有意許宗因於彼不遍。豈無失耶。依
之理門論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
遍因何況義斷云。言許對四相違所違
因也
理門論云。又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説所説
一數同類。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
猶爲因等。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
定賓疏三云。故今且略釋此論文云。或於一
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者。前文不許一有法
上有二類因・二類喩・二類宗。若許有者。成
相違決定之過。今此不許一有法上用一相
因同作事業。成二類宗故。二類宗亦是前
文二相相違共集一處中攝也。儻若雙成二
類宗者。所樂之宗因不得遍。名不遍因。
又復更有不樂之宗其因偏遍。以其偏故
名不遍因。其法差別・及有法自相・有法差別
悉有此過
下文云○即知因明正理之法。一量之中立
一類宗。容可是眞。若一量中立兩類宗。
隨應必墮三相違中
又云。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以言對
敵論表言顯立一類宗。於此言中矯計假
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眼等
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目假他。對敵言顯已
是一立。然非樂爲。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
他宗中。別立意許神我眞他。以爲所樂○
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顯假他差別。
故名法差別也。故被敵論取有法上積聚
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力取喩翻
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不得成。而
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我。故名法差別相
違因也。即知樂爲因不得遍。更有不樂其
因偏遍。是故論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
不遍因。謂不得遍及不普遍故名不遍因
  後二相違其義同之。可見
尋云。准此等文理。若有意許之量必可
有後三相違。彼如唯識比量及四分建立
量。依有意許有差別相違過。故皆名四
相違所違因。雖有差別相違過。於能違
量勘不定及自教相違避之者也。明知
言許對必可有相違因過云事
疏下文云。夫正因相者。必遍宗法。同有異
無。生他決智
  非取一切義如前説之事
四相違記一云。問。言義如前説者。指上之
何文乎。答。先徳云。疏上卷云。今此因明。但
局自性名爲自性。通他之上名爲差別
○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
別以通他故。今憑因明總有三重。一者
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寛
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
別故。後説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
三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
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云云此傳極愚矣。
此文是凡爾先説三重自性差別。未爲述
非取一切之義。故不可依據。平備云。非取
一切義如前説者。如論云。是無常等因云云
此傳甚好。何者。論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
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遍無。是無常等因云云疏云。此無常等因者。
述云。顯因所成等者。取空無我等。此上二
因不但能成宗無常法。亦能成立空無我
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若所作因亦能成
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所許苦等一切
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過。謂立量云。聲亦
是苦。所作性故。以無我法而爲異品。所
作性因於其異品一分上轉。應爲不定。言
此所成聲。爲シハ如於瓶。所作性故。體是其
苦。爲シハ如自宗道諦等法。所作性故。體
是苦。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言等。隨其
所應故云云指此文而義如前説言也。意
云。所作性因能成宗之無常苦空無我等。若
唯不取聲無常宗。而任能成取餘空無我
等亦爲宗時。免不定失。所以隨其所應。但
取聲無常宗。非取一切也。准此應知。除
一切意所許之差別故。言フト非取一切義如
前説言也
  明詮噵義同第二義也
三重對中付。何重有四相違之事
明燈抄云。此三重中。唯約第三言許之門
説四相違。宗有二分。謂法有法。二各有二。
自相・差別。因違四宗故成四種。如有成立
聲是無常。聲是有法自相。無常是法自相。此
法有法。立者言彰非於宗中意別許故。若
於言彰法有法上意別所許名爲差別。謂
意許執受大種所生。非執受大種所生。
或常住非大種所生。無常大種所生。作聲縁
性。非作聲縁性等。隨別許者皆名差別。意
無常念念無常。一期無常。轉變無常。滅
壞無常。作無常縁性。非作無常縁性。亦別
許者名差別也。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
但約言彰意許有別。非謂色等自性名自
相。無常等義名差別。就差別中。隨自所立
因違彼者。方是相違。非望一切常無常等
所許別義皆相違也。就相違中。因違意許
不失言顯自相宗者。此意所許方名差別。
若違意許言顯亦無。此意所許即非差別。
第三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種
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
四相違記一云○問。若爾何故疏下云此宗
自相差別如前已説。今此略以言陳爲自
相。意許爲別。故無妨難。明知言許此略。豈
唯以第三重開四相違耶。答。誰言偏唯取
第三重開四相違。今此略以言陳等者。説
有法差別相違故爾云。今明燈抄意云。法
有法皆有自性。法有法皆有差別故。所以
唯約第三重説四相違宗也。不妨約初二
門説四違也。問。猶未離難之。答。疏云。今
説。有因令此四種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
名法自相相違因等云云問。此文意何。答。抄
云。第三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
種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
云云此説頗理淺。非唯言許對故。先徳
云。今出置三重自性差別之意。爲顯四種
相違宗故。云今説也云云先徳傳尤好。寛
令開三重故言也云云
  所乖返宗能乖返因之事
疏云。論説等言者。義顯別因。所乖返
不過此四。故論但説有四相違。能乖返・因
有十五類○
  尋云。若爾非相違即因*耶
明燈抄云。今觀此文。所乖返名宗。能乖返
名因。若爾何故初文云與相違法而爲因
故名相違因。非因違宗名爲相違。前後文
義豈非相違。解云。所乖返宗者。兩宗乖返
名相違。能令乖返説名因。能相違量・所
相違量。此二互望名能乖返宗。名所乖返
宗。此所乖返宗能令乖返故。名能乖返因。
非謂因宗互望名能所。故前後文不相違
也。故次下云。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
違。名相違因
  尋云。等者外等内等之中何
四相違記一云。先徳云云不同。有先徳云。是
外等也。意是等取因故可外等也惠叡上
人傳也
云。數等故亦可云内等也云云即先徳判云。
外等之義尤勝云云然而當今因明師依内等
爲勝。是説甚可咲。非唯相違疏説。道理
不可爾。何者。内等是舊譯之詞。此論是
唐三藏所譯。豈須内等乎。既不足言。敢
不離諸難。何責盲瞽可令墮坑耶。問。何
内等外等耶。答。先徳云。上既雖説次下云等
等取云内等也。未説而云等等取云外等
也。問。若爾此論等之言。外等樣何。答。今論
言等者。既顯別因。謂所未説之十二因
而等取故云外等也云云先徳傳甚好也云云
  尋云就外等義。爾者等幾因*耶
疏云○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
略纂三云。文言等者。此有兩解。一云。擧
違一有四。等取違二・三・四十一因也。二
云。擧違一有四中二。違二有六中一。等
取違一中二。違二中五。違三・四全。十二
因也。以後二宗同一因也云云
文軌疏二云。若所立因望此四宗。各各別違
故有四種。然更有因違二・三・四。合有十
一。略不別辨。故言等也。謂或有因違初二。
違後二。違一・三。違二・四。違一・四。違二・
三。或有因違上三。違下三。除第二違三。
除第三。或有因通違四種。此則一一別違
有四。違二有六。違三有四。違四有一。合
十五因也
  松室云。此文軌疏文者。論擧別違四種因
等餘十一因云一釋也。問。若爾何云文
軌師有二釋耶。答。其意未明之。然説有
法差別相違因處云。論云。如即此因。述曰
○故不具擧以此文可云。後二相違
一因違二故。可云論説別違二因違二
有六之中。一因合三因也。今以此文云
二釋之事然有耳。見上文時。都不見有
二釋也云云 取意
文軌疏二云。論云。如即此因
明燈抄云。言等者。此有兩解。一軌師云。擧
違一有四。等取二・三・四十一因也。二疏云
○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
  違一有四謂各別違之事
  &T073005;注抄下云。違一有四謂各別違者。法自相・法
差別各一因。已如論説云云
  法自相
論云。如説聲常
  法差別
又云。如説眼等必爲他用
  有法自相
抄云。更有一因違有法自相者。如勝論
對數論。立同異句義。自許同異非實。以
能有故。如大有。然彼同異句義能有實等
不同ナラシム。大有有彼不無ナラシム。能有既殊。
大有便成異喩。此能有因於異喩有。相違
量云。同異應非同異。以能有故。如大有。大
有能有故非同異。同異能有故同彼大有非
同異云云 此無意許。故無差別。後陳非實。本
遮於實。非立非實。故無相違云云
  難云。離實大有爲同喩成離實同異。離
實義等故。與所立法均等。豈非能同品

又如此因者。違三違四法差別能違可
有不定過耶
  有法差別
又云。一因違有法差別者。如數論對勝論
立自性爲有。若顯言自性。即所別不成。但
言本性。諸法各有本性故。所別即成。量云。
自本性非大等。二十五諦隨一攝故。如神
我。本性是有法自相。然有諸法體性之性・冥
諦自性之性爲差別。意中所許冥性自性。然
神我喩唯有體性而非自性。即成異喩。二
十五諦隨一攝因。於異上有。故成違。量云。
自性應非自性。二十五諦隨一攝故。如神
我。兩家許有神我有體性。不違有法自相
云云
  難云。立者既意許冥性自性。可言自性
應非自性。何言自性可自性*耶。況豈
無相符極成失*耶
  違二有六之事
  謂違初・二者
又云。違二有六者。第一初二合違者。婆多
對無過未世。立過未實有。量云。實有之法
是世不遷故。如現在。是世爲法自相。現
與過未爲差別。意許過未實有。不遷因唯
於非世法上有。今取無爲法爲同喩。且違
法自相云。是世應非是世。以不遷故。如
無爲。無爲不遷故。無爲不是世。是世不遷
故。同彼無爲。一不是世。違法差別云。過未
世應非過未世。以不遷故。如無爲。此因不
違有法自相實有。既無意許。亦無差別相
  違初・三者
又云。第二句初三合違者。如數論對勝論。
立我唯受者。彼勝論亦許是作者故。量云。
受者唯用他。用他即自不作故。亦表有受
作用。不同論中法差別他用。彼他指我自
體用トイハハ。指眼等所用。因云非所變故。
更無同喩。非所變因於自性上有。然自性
但能變不受用他。即成異喩。違法自相云。
唯用他應非唯用他。非所變故。如自性。
違有法自相云。受者應非受者。非所變
故。如自性。今明因過。違他自相不違自教
等。如陳那違有言非有不違自教有無之有
  違初・四者
又云第三初四合違者。即是有法自相・有法
差別。一因違此二也。・如大乘對小乘。立
唯識云。識外無物。了別性故。如眼識。器世
間等是第八識相分故。若望餘識。即是疎所
縁縁。即是識外有物。違自相云。外無物
應非外無物。了別性故。如眼識。眼識・外
有疎所縁縁。是外有物故。違有法差別云。
識應非第八識。識言陳自相意許第八爲差
別故。因。了別性故。如眼識
  違二・三者
又云。第四二三合違者。即是法差別・有法
自相。一因違此二也・如大乘對數論。立。能
變是識。思因縁故。如業。業名雖同。大乘自
許思所成種子即是第八識相分。他不許
有。彼自許即是五作業根是自性所變而
非皆能變望他便成異喩。佛法中三業即
是身業故。違法差別云。識應非第八識。識
言陳自相意許是第八故。思因縁故。如自
許業。違有法自相云。能變應非能變。思因
縁故。如業
  違二・四者
又云。第五二四合違者。即法差別・有法差
別。一因違此二也。・如聲顯一分常師對勝
論立。能詮常。宗。無間發故。因。如聲性喩。
能詮有法自相。内常外無常。是法差別違云。
常應非内聲常。無間所發故。如外聲。但是
相續無間。非勤勇無間也。違有法差別云。
能詮應非内體能詮。彼有内體外體。意許
内體能詮。無間所發故。如外聲云云
  違三・四者
又云。第六句三四合違者。如論所説者是
  違三有四。謂互除一之事
  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疏中一因
違三比量
作法
是也
注抄云。違三有四謂互除一者。且除法自相
一因違餘三者・如勝論對佛法立。能受是因
縁。能受有法自相。假我能受・眞我能受爲
差別。意許眞我能受。因縁是法自相。和合因
縁・四縁因縁爲差別。意許和合因縁。因云
能有之所有故。彼許能有是大有。佛法能有
第八識。眞受者即實句中法。是大有所有法
也。喩如業。業是大有所有。既取捨即有作用
因縁。非和合因縁取即是受作用之受。非領
納受。便成異喩。且違法差別云。因縁應非
和合因縁。能有之所有故。如業。業是作用
因縁。不違法自相。違有法自相云。能受
應非能受。能有之所有故。如業。違有法差
別云。能受應非眞我能受。能有之所有故。
如業
  違法自相・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之事
又云。第二除第二一因違餘三者。薩婆多對
經部立虚空有體宗云。無礙實有。無礙
法自相。空無礙・擇滅無礙。有法差別。意許
虚空無礙實有。是法自相。然無意許故無
差別。因云非所生故。喩如擇滅。違法自相
云。實有應非實有。非所生故。喩如龜毛。違
有法自相云。無礙應非無礙。非所生故。如
龜毛。違有法差別云。虚空無礙應非虚空
無礙。非所生故。如龜毛文就有法自相能違
發此問也。問。龜
毛雖無體。無礙寧無。答。同喩表詮立有體宗。喩亦
復有體。今龜毛無體。何得更説有礙無礙耶云云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之事
又云。第三句除第三一因違餘三者。如數
論對勝論立。大無常。自許二十五諦隨一攝
故。如五唯量。大爲有法自相。從自性生大。
五大之大爲差別。意許自性生大。無常法自
相。有滅壞無常・轉變無常爲差別。意許轉
變無常。違法自相云。無常非無常。隨一攝
故。如神我。違法差別云。無常應非轉變無
常。隨一攝故。違有法差別云。大應非自
性所生大。隨一攝故。皆同前喩。大自相
不得違違自教五大等故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之事
又云。第四句除第四一因違餘三者。勝論對
佛弟子欲立我有。由方便矯立云。有徳皆
實。彼論實句中我有十四徳。有徳有法自相。
雖餘實亦有徳。而非矯立意許差別。皆實法
自相。地等皆實。我皆實爲差別。矯立意許我
皆實。因大有所有故。如地等。違法自相云。
皆實應非皆實。大有所有故。改喩云如業。
彼唯許實句是常名實。業雖是所有而不
是常。不名皆實。違法差別云。我皆實應
非我皆實。大有所有故。如業。違有法自相
云。有徳應有徳。大有所有故。如業
  違四有一之事疏中一因違四作法是也
又云。一因違四一句者。如薩婆多對清辨
菩薩。欲立不相應行皆有體云。行蘊實有。
行蘊有法自相。相應行不相應行爲差別。意
許不相應行亦實有。實有法自相。心心所實
有・得等實有爲差別。因云縁生故。如餘蘊。
清辨勝義皆空諸法皆不立。違法自相云。
實有應非實有。縁生故。如幻。幻法縁生故。
幻法非實有。實有縁生故。同彼幻法非實
有。違法差別云。實有應非得等實有。縁生
故。如幻。違法自相云。行蘊應非行蘊。縁
生故。如幻。違有法差別云。行蘊應非不相
應行蘊。縁生故。如幻已上新出。十二因并論
  三因。總成十五種因。十五宗違三十二宗。總成四
十七宗。論文七宗新加四十。自有大疏列十五句。
來賢達非無要且未叙。所有學者諮問無從。余
&MT00153;不敏。輙申管見。未敢即爲允當。且
爲窮微之資通方。賢哲請爲詳審云云
尋云。清&T073005;師十五因作法可依憑之*耶
守朝云。先徳云。天台清&T073005;注抄未到之前。各
多任情作法。雖有其異説。未爲指南。今
從清&T073005;注抄流布。自餘十種之作法唯有依
松室云。此十五因作法。先徳私多作法出。推
量此翰之注抄未到之前。新出爲軸流於
世。偏須付依之
黄私記云。道詮大徳具出其作法。雖然叵
爲定量。可後細學之。今私注云。見詮大徳
所出。是清&T073005;師疏之意也。何不爲定量*耶
横川僧都云。清&T073005;師抄作十五因。不能繁
出。取捨任意
子島云。此能乖返十五因作法。出清&T073005;師注
  勝庄師十五因作法之事別違四因略之
  違二有六
  違法自相・法差別者
如大乘對聲論師立。聲無常。非所作故。
如數等。此因法自相相違。量云。聲是常。非
所作故。如虚空等。亦違法差別自所樂識
變無常故。違量云。聲非識變無常。非所作
故。如虚空
  違法自相・有法自相者
如勝論師對弟子立量云。實性離實有性。
異實等故。如徳業等。此異實等因法自相
相違。量云。實等性異實徳等無別實性。異
實等故。如畢竟無。亦與有法自相相違。量
云。實性應非實性。異實故。如徳業
  違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量云。色等實有。從縁
生故。如幻事等。縁生故因違法自相相違。量
云。色等自性非實有性。從縁生故。如幻事
等。亦違有法差別。謂色等上作色等縁性。從
縁生故因與此相違。量云。依勝義門。色等
自性非作色等縁性。從縁生故。如幻事等
  違法差別・有法自相者
如勝論師對大乘K1;立量云K11;。實性非實。異實
故。如徳業。此異實因違法差別量云。實性
非離識外有實自性。異實故。如心心所。亦
違有法自相。量云。實性應非實性。異實故。
如徳業
  違法差別・有法差別者
如一切有部對大乘立量云。影像色之體
離識實有。因云能生餘色故。如餘色等。此
因縱許實有之義。然違法差別離識之義。相
違量。影像之色非離識實有。能生餘色故。
如餘色。餘色定非離識實有。是所縁故。如
心心所。由此道理。同喩得成。亦違有法差
別作影像縁性義。故量云。影像色非作影像
縁性。能生餘故。如餘色等
  違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勝論師對弟子立量云。有性非實。有一
實故。如同異性。違有法自相量云。有性
應非有性。有一實故。如生同異性。違有法差
別量云。有性應非作有縁性。有一實故。如
同性異
  違三有四之事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之事
如一切有部對大乘立量云。去・來實有。所
餘實法所不攝故。如現在法。此因違法自
相。量云。去・來非實有。所餘實法所不攝故。
如現假法。違有法自相。量云。去・來應非
去・來。所餘實法所不攝故。如現在法。亦違
法差別量云。去・來之世不離於識。所餘實
法所不攝故。如現眼所見毛輪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者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量云。眼等實有。衆縁
生故。如幻事等。此因違法自相。量云。眼等
非實有。衆縁生故。如幻事等。亦違法差別。
量云。眼等非離識。衆縁生故。如心心所。亦
違有法差別。量云。眼等應非縁眼等智境。
衆縁生故。如幻事等
  違法自相・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一切有部對經部立量云。過去・未來體現
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此因違法自相。
量云。過去・未來非現實有。世所攝故。如過・
未用。亦違有法自相。量云。去・來非去・來。世
所攝故。如現在。亦違有法差別。量云。去・來
應非縁去・來智境。世所攝故。如現在法
  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勝論師對大乘立量云。有性非實非徳
非業。許非無故。如同異性。此因違法差
別。量云。有性非離識。許非無故。如心心
所。亦違有法自相。量云。有性應非有性。因
喩如先。亦違有法差別。量云。有性應非
作有縁性。因喩如先
  一因違四之事
如小乘對大乘立量云。依勝義門。眼等實
有。從縁生故。如幻事等。此因違四。如理應
  尋云。此十五因既云一因違二等豈非
即因之義*耶
明詮引備云。問。此二因各唯違一者。既因
違宗。如何破文軌師耶。答。據一法自性而
先後二宗令乖返故。云違一也。非謂因
違宗也
  問。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
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疏云。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無間所發性因
下文云。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
同品有。異品非有故上已數論。略不繁述
文軌疏二云。論云。如説聲常。所作性故。或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述曰。此擧法也。如聲
論者對勝論等立宗云。聲是常住立。因云
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略纂三云。論如説聲常至所發性故。述曰。
此擧法也。謂聲論者對佛弟子立聲常宗。
因云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佛弟子義之事
論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是
無常等因
  等字等取空無我宗勝論既許神我。豈
以所作・勤勇二因成無常宗
疏上云。論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述曰○雙擧二因者。略有三義○如抄第
大論云。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及
無我等。不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
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
  同今論等字可爲證文
疏中卷云。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言。聲是其常。
所聞性故。如自許聲性。應是前量決定相
違。彼既不成故。依自比不可對共而爲
比量
  善珠云。凡因明法立自他共。敵對必須同。
前唯識量依共比量。今依自敵即無。若爾
一切比量皆有此違。如佛弟子對聲生
論。立聲無常。作因。瓶喩。聲生論言。聲是
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性。若對共量
立自比者應是前量決定相違。若許爾
者。二・八正因應不成故
祕二云。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爲過者。何
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
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
斷爲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便爲不定。
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爲過。
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理也
  此演祕釋則依上疏文出來也。秋篠僧正
依此文釋云。若許爾者。二・八正因應不
成故
今案。略纂者一部文相皆似古師。如言
相違即因。此乃不從慈恩之前所製也。
然而勘所所文。緇州本意存佛弟子義
也。纂要云。解四相違中言。大乘對他立
聲無常。意許是識變無常。以八・六耳三
識同取故。據別違一識故。唯違意許不
失言顯。故成差別。今謂不爾○斷云。
三解自性差別。第三云○若依第三解。以
法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者。如立聲
無常。有部可有別體。大乘如何無常等
各有別體云云燈二云。如因明論法自相
相違。外立聲常。所作性故。猶如虚空。
作相違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立者既云外人。於敵者不言外人。
明知外道對内道爲立敵也。以此等文
思之。略纂即緇州本意也
  勝論義燈文之中。現教力勝之義
理門論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
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
故。是猶預因。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
此思求決定
下文云。若現見力ヲハ比量不シテ能遮遣其
性。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猶如瓶等。以現
見聲是所聞故。不應以其是所聞性遮遣
無常先記云
解深密經五云。又此道理略有二種。一者
清淨。二者不清淨○云何由五種相名爲清
淨。一者現見所得相○現見所得相者。謂一
切行皆無常性。一切行皆是苦性。一切法皆
無我性。此爲世間現量所得。如是等類。是
名現見所得相伽論七十
八同之
顯揚論二十云。此中一切行無常性。一切行
苦性。一切法無我性。是諸世間現量所得。如
是等類。是名現量所得相
古迹記云。由此理門判二因言。又於此中
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現謂現見。
教謂至教。若有立敵共信之教。雖違現見。
勝義取定。若教各別互不信受。依現見力
而取決定。今此二中雖無共教。依現見力
應取無常。現見隨縁聲有無故。有説佛教
名現證教非也。外道不許至教量故。勿但
依佛莫立量故。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
應是世間相違宗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
故。雖依勝義。若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爲定
量。若其眞性有爲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
敵諸執有者。無有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
故。由彼永遮他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
  永超僧都云。相違決定者。迷者與迷相對
爲立敵之故爲失。今法自相者。陳那菩
薩傍談彼義之故無失也
定賓疏云
  九句因無相違決定之事
理門論云
疏云若別會説則成正因。如勝論師對聲
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更於後時別會。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是
所作性故譬如聲性此二師前後
時別立故。皆無有過。若此二師同一會説。
合此二因爲一類及一同類括布便轉。作
相違因
理門論云。所言似破謂諸類者。諸同法等相
似過類。名似能破。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爲
迷惑他而施設故。不能顯示前宗不善
對面三藏記云。論云於善比量者。明勝論
師所立比量實得眞立。名爲比量也。論云
爲迷惑他而施設者。可聲論師所立立者。
以非道理立量。破他還成迷他不成施設。
若具言生。彼聲論師以非道理破勝論師正
比量者。還成他不成施設也
理門論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多分依彼足
目所説最極成故。餘論所説亦應如是分別
成立
對面三藏記云。論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已
下。總結十四過類。此文云似能破性多分依
彼足目所説最極成故者。可云。所言似能
破性者。多分依彼世親菩薩所造足目論中
所説故。成最極成也。論云餘論所説亦應
如是分別成立。即此過類者明非但此因明
論。依足目論成立過類。其餘諸論亦依足目
論建立過類
定賓疏六云。論曰。如是過類乃至最極成故。
述曰○有論本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多分
依彼足目所説最極成故。復有論本云如
是過類。足目所説多分説爲似能破性。最極
成故。此兩本中。文詞雖異。義實會同。推理
而言。須作兩解。一云。十四過類。多分是彼
足目判僞。陳那依之將爲要門攝僞難。故
別本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説。後本又云足目
所説多分説爲似能破性也。亦有少分説之
不當故云多也。最極成故者。極成墮似不
濫眞破。又各相別既不相亂故極成也。第
二解者。陳那已前外道古師。都不悟解説喩
方便。既不説言諸勤發者皆是無常。何能
顯因是決定姓。既不顯眞。從何簡出以知
其似。足目既是外道古師。何能判斷是眞是
似。且如浪判闕審察等以爲似難。豈堪陳
那之所採也。據此明之。乃知聲論立聲爲
常。勝論即説聲是無常。兩家相破彼此相
違。足目乃助聲論立常。於勝論師立聲無
常。所作。如瓶比量之中。多出似過名爲別
門。陳那數之乃得十四。以勝論量宜聞佛
法故。彼足目設難之時。並墮似中。足目設
難稍似難詞。多分堪攝入過類中。自餘外
道設難全疎。多分不堪攝入過類。或有少
分堪入過類。故總收之以爲十四。是故論
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説者。足目所説之僞難
也。後本論云如是過類足目所説者。足目所
説難勝論師之僞詞也。多分説爲似能破性
者。多分堪説以爲似破。不同自餘無智外
道全不似破也。最極成故者。不濫眞破也。
亦由足目所設僞難者。要不繁各有別相。
不相似故。故謂極成。故唯十四離繁相別。
陳那取之也
黄私記下云。問。何故九句中不攝決定相
違耶。答。九句中狹故不攝決定相違也。問。
何故云狹耶。答。九句中所聞・所作無相對
之句故云狹也。問。九句中有所聞・所作二
因。何故云所聞・所作無相對之句。答。九句
中雖有所聞・所作之因。以所聞之因無相
對所作之因句。問。若爾第五句對誰立句。
耶答。除勝論對佛弟子立句也。問。若爾説
此纂文。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
云云意如何。答。此説第五句文也。問。云爾
意如何。答。第五句若對勝論立。無不共不
定。成相違決定。爾今對佛弟子別師不對
勝論故。不成相違決定。所以雖有第五句
之所聞性故因。九句中無相違決定。問。先許
有聲性論者之立所作之因。之人者誰耶。
答。此勝論也。即此文意不對勝論言也。問。
何以得知此第五句不對勝論耶。答。纂文
云。故理門論中。難此第五句之不共不定云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准此故
知。不約對二云云故得知不對勝論。言許
有常性是常者。即勝論也可知之道詮大徳
傳。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者破文
同前
意云。何故問九句中無決定相違之意。第
五句之所聞性故因相對第二之句者。九句
中應有決定相違。而物如何云九句中無
決定相違耶。答。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文
意。理門論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等頌意。
第五句所聞性故因。對佛弟子立。不對勝
論師。故理門論中難此第五不共不定云。若
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云云不約對
二者。第五句聲・勝二師相對非立量云也。
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
者。又彼論者理門論也。此論者正理論也。此
大小之因明論。約聲・勝相對而有相違決
云云九句中聲・勝不相對。故無相違決定
云也義意頗同前
此義應察
三松律師傳。問。何故九句中無相違決定
耶。答。纂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
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句中無云云
問。此頌意如何。答。意云。今九句中之第二句
聲論師也。以所作性故因與虚空同喩立
第四句。此第四句之所作性故因。見闕後二
相。爲法自相相違。能違之量作據此別義。
得作正因。若以所聞性故之因與聲性之
同喩對立。應成決定相違。九句中不爾。故
第二句所作性因且正因也。意云。對聲論師
之立別義而立第二句。故云據別而説。非
對別師言也。問。聲論師成聲常宗。必用所
聞性因與聲性同喩。如何今立第四句。用
所作之因與虚空之同喩耶。答。九句此作法
門也。故爲顯法自相相違作法。出此第四
句作法耳。問。若爾第二句立聲性聲論師。
以所作因・虚空同喩對立別義耶。答。爾
也。問。若爾立聲性者之立所作之因對。如
何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性因云云
答。實雖對立聲性論者。對不用所聞之
因與聲性同喩之日故。云不對許有聲
性論者。問。據別而説者。對別義。非謂對
別師者。應爾。爲顯何義。次文故彼中難。所
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
云云答。此亦爲證第二句成正因之事所
引爾也。問。此文此説第五句不共不定文
也。如何今言爲證第二句成正因之事引
耶。答。引説此不共不定之意。只云若對
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處取也。意云。
九句中有所聞性因。第二句不對其第五
句。若第五句對第二句相對立。不成不共
不定。應成決定相違。既言若對許有聲
性是常此應成因以見。第五句與第二句
非相對。佛弟子師相對立也。故證無決定
相違也。問。次文云不約對二文意如何。
答。此亦對立所作性別義。不對立所聞性
因・聲性之同喩言也。問。實所聞性因・
聲性之同喩。猶勝論・聲論二宗相對立。而物
如何不約對二耶。答。實雖二宗相對。而以
所聞性與聲性同喩不對立聲常宗。故云
不約對二也
  以上三松傳。此因明師尋常義也。唯前義師説准纂
要上下文。猶爲勝也云云
九句義私記云。問。若言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故此句名正因者。聲論師作相違決定
云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時猶成正因耶。
答。非正因。猶預因也。問。爾既有相違決定。
何此句云正因。答。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九中無云云問。此文意何。答。約此云
云不同。有人云。對不立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無相違決定過云事也。意約聲生
論師。有立聲性不立聲性。今對不立聲
性聲生論者故。以聲性喩不能作相違決
定云事也。問。爾聲生・聲顯倶立聲性。除此
亦有不立聲性聲論師耶。答。有之。即約
聲生有立聲性不立聲性也。問。以何知
爾。答。纂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
因故九中無云云依此文知爾。問。疏顯説
聲生・聲顯倶立聲性。今纂文云不對許有
等者。明不説約聲生有立聲性不立聲
性。何以此文稱有不立聲性論者耶。答。
其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云。見
有不立聲性聲論。所以以此文爲證。問。
纂次文云。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有
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
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
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文意何。答。意
聞性之因對勝論時可正因。而除勝論對
佛弟子時。如有不共不定。此亦爾也。對許
有聲性論者時。是可成相違決定。然除
立有聲性・論者。對不立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此正因云事也。言不約對二者。立
聲性聲論與勝論。此二爲シテ立敵非兩相
對去事也。言彼論長行者。理門論長行也。
此論者。入正理論也。意謂。彼論長行。及此論
中。立聲性聲論勝論爲立敵故。有相違決
定也。有人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九中無者。意謂對立聲性勝論者
非立所作因云事也云云問云。爾意何。答。
意謂。第二句爲第四句能違之量也。所以
聲性立時論者對勝論非立所作因
云事也。意。聲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立
聲生シテ立也。立聲性爲喩作時
對聲生。故九句中無相違決定云事也。意
爲第四句爲能違。是正因云事也。問。聲生
論立聲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時。勝論
爲此作法自相之能違。立聲無常。所作
性故。如瓶等時。聲論必以聲性爲喩。立
聲可常。所聞性故。如聲性。作相違決定。何
可云第二句是正因耶。答。爾作時成相違
決定。問。爾何可云正因耶。答。其謂九句内
正因。非謂九句外正因也。意爲第四句爲
能違。是正因云事也。聲論作相違決定時。
是猶預因。非正因也。問。能違之上更不作
能違。爾物何聲論法自相能違上。亦更作
相違決定云能違耶。答。其法自相相違之
能違上。更作能違無妨。今言能違上更不
作能違者。於イフ相違決定。非於法自相也
此義好耳。比文
准可言也
有人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
句中無者。非對許有聲性勝論立所作
因。對不立聲性佛弟子此所作因也。問。若
爾何故勝論爲立者耶。答。其佛弟子・勝論
倶立聲無常。所以擧勝論。正取佛弟子。意
立聲性勝論對聲論爲立者。非立所作
因。不立聲性佛弟子爲立者。對聲論立
此所作因。所以聲論爲此所作因。以聲性
爲喩。不能作相違決定。所以無相違決定
云事也。次文准可云云云
裏書云。問。纂要文云。何故九句無相違決
定者。問何句耶。答。約此有二義。一問第
五句無相違之所由。一問第二句無相違
之所由。問。二意如何。答。初意謂。所聞性因
既有相違決定。第五句因既是所聞。何故無
耶。後意亦同所作性因必有相違。九中第二
既所作因。何故無耶。問。邪正如何。答。今見
答文。前説非也。凡有二過。一違文。既擧所
作因而答問。不言所聞。二違理。有疑不
釋。無疑彌釋。豈有此理。謂所聞與所作二
因成相違者。必由敵者。若聲與勝相對立
時。必成相違。若對餘師。終無相違。今第二
句勝對聲生立所作因。必可相違。何故無
過。此正成疑。彼第五句聲對佛子立所聞
因。此即定成不共不定。永無相違。其佛弟
子不立聲性。聲論獨立。此二相對。有何相
違。更起疑問。都不成疑。若不疑牛無角
而怪馬無角者。豈謂智耶。又此第五ニシテ
第二者。更有何文釋第二句無違之由。其
所聞因除勝對餘。必成不共。其義常定。不
言自顯。如子執者。既顯尚釋。況第二句聲・
勝相對無相違義。豈不述哉。覆審此爲第
五句者。愚之甚也。問。不對等者。不對立所
作之勝論。反顯對立所作佛子。謂第五句。
故即次云。故中難。所聞性因何言不云所
聞性因。答。縱無説文。須自推求。而如理師
云。不對許有等者。不對聲顯論師。以聲顯
師許有聲性。今對別師立所作因也已上
既云不對聲顯。不言不對勝論。釋所由
云。以聲顯師許有聲性。即顯對不立聲
性師。又云今對別師立所作因。不云今
對別師立所聞因。文甚分明。何邪推耶。問。
若非第五句者。何故次云。故彼中難。所聞
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
難不共不定。答。引證令知。謂第五所聞無
違。第二所作亦復然也。問。云爾意何。答。如
第五句所聞性因。若對勝論必有相違。許
聲性故。而對不立聲性佛子故無相違。
如是第二所作亦然。若對許有聲性論者。
必有相違。而對不立聲性別師故無相
違。故初表云。頌中據別。後總結云。准此故
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
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加以有明文。素法
師記云。言不對許有聲性等者。答意。九句
中第二句中。勝論量不對聲生論師而立
所作因。聲生師宗中亦有不許聲性人。故
勝論對此人立所作因。故無相違決量
云云
同私記云。問。相違決定能違之量有不定過。
何遮耶。答。有不定何。問。聲論師云聲常。所
聞性故。如聲性時。勝論師作不定云。爲シハ
如音響。所聞性故。聲是無常。答。其因云除
音響所聞性故。無不定過。問。若爾何論無
此簡別耶。答。論略不説。理可有之。問。若
爾相違決定能違所違必可均等。何所違量
因無簡別。能違量可有簡別。此非耳。答。又
方音響收同喩。所以無不定。問。爾可有一
分所立不成過。答。無此過。何者。依聲性有
能詮音響。所以隨體攝同喩。若言有所立
不成者。成喩分別。若爾約聲無常量有此
過。何者。瓶之上可燒可見之義・空無我義。不
成無常宗。所以有所立不成此義極
好耳 云云
道詮大義抄云。三者有三論師云。慈恩疏云
二・八句立者此勝論者非也。應言佛弟子
○問。今意云何。答。慈恩疏上卷明二・八
句立論者有二説。一云勝論。如基疏上卷
明九句處文。二佛弟子。如同疏上卷末明
疏上卷
末明
立所作勤發二因之所以處云。雙擧
二因者略有三義。一對二師。二釋遍定。三
擧二正。言對二師者。若佛弟子對聲生師
立所作因。若對聲顯立勤發因云云又略
纂第三云。明法自相相違處云。若聲論者
對佛弟子已上以此疏應知。第二句立者
佛弟子。問。第二句立者如何如是不同。答。
約一相義是勝論師。若據盡理佛弟子也。
問。且就一相。若第二句立是勝論者。二・八
句因豈是正因乎。答。慈恩意。四・六句是所
違。二・八即能違。若聲生師對勝論立量
云。聲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等。若聲顯師
對勝論師立量云。聲常。勤勇所發性故。如
虚空等。勝論師作法自相相違過云。聲無
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又聲無常。勤勇
所發性故。猶如瓶等。所違是四・六。能違
即二・八。是故慈恩疏云。二・八句立者是勝
論。二句立者雖名勝論。而是能違量故。眞
而非似。問。勝論作法自相相違過。後二聲
論師同與勝論師作違決云。聲是應常。所
聞性故。猶如聲性。二・八既是相違決定之
因。何稱正因。答。二聲論愚鈍無智。不作
違決過故名正因耳。若作決定相違過者。
還是似因。問。若對愚鈍。如言正因。若對
聰明。既是似因。何秤正因。答。是故以勝
論爲二・八句立者。此是爲一相義。非是盡
理。但爲顯二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宗。
以所作勤勇發爲因。以虚空爲喩時。有法
自相相違過之義。此是約四・六名所違。二・
八爲能違之義。如是言如是言耳。以佛弟
子爲其立者。是盡理義也云云此義意。理門
頌中據別而説者。別者是佛法。在外道外
故名爲別也。不對許有聲性論者。所作因
者不對許有聲性勝論。故九句中云無相
違決定言也。以何知。聲論中有愚鈍者。爲
勝論量不付相違決定可爲正因者。此義
意云。疏中卷釋不共不定處文。及測師理門
疏。并定賓疏明相違決定處同云。若勝論愚
鈍無智。不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應成
正因云云既云聲論對愚鈍勝論時。所聞因
成正因。准之知。勝論對愚鈍聲論時。所作
勤勇發因亦可成正也云云
  傳説云。今此大義抄文者。道詮律師貞觀
年中作三卷書。決内明因明之難義。名
曰大義抄。其中撰集因明之未決三十六
箇條今法自相立敵置第三十二問答
云云
有九句義私記云。問。第二句有相違。云何
云正因。答スラク。其有相違決定何。問
スラク。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而聲常。所聞性
故。如聲性立。是彼作法也。答。第二句者
不立有聲性。對聲論師立。所以正因而
無相違決定。所以纂要云。問。何故九句無
相違。答。理門頌中○故九中無故等。謂據別
而説者。約別人而説クト言也。問。以何知。
約聲生論師。立聲性聲生論。不立聲性
有聲生。答。首法師之纂之記云。聲生論之
中。立有聲性。不立有聲性有聲生論云云
所以云爾也。次文故彼論難。所聞性若對
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
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者。此引例第二
顯無相違決定也。引例意云何。聲論師
對勝論師。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立時。
勝論師。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云
違之量不作對。先量可成正因。爾勝論師
必可作對能違之量。所以先量不成正因
也。如是第二句必立聲性對聲生論師而
立時。有相違決定。而可不成正因。不
聲性對聲生論師立故。無相違決定而是
正因也言也。福貴之大徳之言。纂要問何
故九句無相違決定者。第二句相違決定
コトヲ非問ニハ。第五句相違決定無コトヲ
也。何者。第五句者。聲論師對佛弟子而立。
無相違決定而有不共不定。若聲論師對
勝論師而立時。無不共不定。此時何故無ヤト
相違決定問言。所以其破文者。不對許
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讀賜也。問。爾就第
五句。聲論師對佛弟子時。何爲作法。聲論
師對勝論師時。何爲作法。答。聲論師對佛
弟子時。聲常。所聞性故。同喩如電空。異喩
瓶等立。聲論師對勝論師時。聲常。所
聞性故。同喩如聲性。異喩如瓶等立所以
聲論師對佛弟子時。有不共不定耳。而無
相違決定。聲論師對勝論師時。無不共不
定。而同品有異品非有異也云云
  私云。道詮意者。破文云不對許有聲性
論者立所作因也
九句義私記上云。問。第二句作法何耶。答。勝
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等。異
喩如虚空也。問。誰對誰立量耶。答。對聲
論立也。問。約聲論。有聲生・聲顯。此中
對誰立乎。答。對聲生立也○問。第二句
トイハ者。聲論師作相違決定云。聲常。所聞
性故。如聲性云云如何遮耶。答。纂文問
何故九句中無相違決云云此問爲答。理門
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
所作因故。故九中無等云云以此文證第二
句無相違決定也。問。何以此文無トイフ
違決定證トスル。答。云此多傳不同也。有云。
約聲論師有立聲性不立聲性。今第二
句不立聲性對聲論立。・故以聲性爲同
喩。不能作相違決定。所以無相違決定也。
有云。第五句所聞性因。立聲性對勝論師
以聲性爲同喩。爲第二句成相違決定。爾
立聲性對佛弟子立故。成不共因。第
二句無相違決定也。有云。今第二句。佛弟
子對聲論師立。所以無相違決定。有云。今
第二句。勝論師不立聲性時對聲論師
立。故無相違決定。有云。九句立敵非相對。
凡因正因相違不定明義故。無相違決定。
有云。相違決定二八句攝。具三相故云云問。
就初傳。聲生・聲顯倶立聲性。何處説有不
立聲性聲論。答。即纂文云。不對許有聲
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云云以此知。聲
立有論者。問。疏文明不説不立聲
性有論者。爲何以此纂文爲證耶。答。疏文
明不トモ説。纂文不對許有等云フ見文。不
立聲性有論者顯然也。問。爾次文云。故彼
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
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
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
違決定云云此文意何。答。顯此傳成セル
意。所聞性因立性聲對勝論。應成正因。
而不立聲性對佛弟子故。如有不共不
定此又爾。許有聲性對聲論時。有相違
決定。而不立聲性對聲論立所作因故。
無相違決定云也。言准此故知等者。准所
聞性因故。立モ所作因。立聲性聲論與勝
論爲立敵二非相對言也。言彼論長行等
者。彼理門論中及此入正理論。立聲性聲
論・勝論爲立敵故。有相違決定言也。問。第
五句因。立聲性對勝論。爲第二句。應トイフ
成相違決定傳意何。答。此傳意。纂文何故
九句中無相違決定問ヘルハ。第五句不共因
何故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定問。故答文
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
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之文意。今所聞
性因不對立有聲性勝論立所作因。不
立聲性對佛弟子立。故成不共不定因
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定。故九句中無相
違決定言也。問。何故所聞性因對佛弟子
故爲第二句不相違決定耶。答。佛弟子不
立聲性故。以聲性不能爲同喩。所以擧
虚空同喩。故有不共不定。若立聲性對勝
論。擧聲性同喩。爲第二句應成相違決定
言也。問。爾此就傳。下文意成方何耶。答。
言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者。理門論長行中。
難所聞性因。何故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
言也。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者。
若所聞性因。立聲性對勝論者。以聲性
爲同喩。應成正因。若成正因。爲第二句
應成相違決定言也。言此難不共不定者。
次上文理門論長行中。難不共不定因言也。
言准此故知不約對二者。論長行中。所聞正
如是難セルニ准故知。今第五句不立聲
性對佛弟子立故。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
定言也。言不約對二者。不約立聲性聲
論・勝論二相對立也。彼理論長行及此入
正理論中。云約聲論・勝論相對故有相違
決定云也此傳聊
順文耳
問。第二句佛子對聲論
立故。云無相違決定傳意何。答。不立聲
性佛弟子對聲論師立故。敵者聲論以聲
性爲同喩。不能作能違相違決定。故無相
違決定言也就此傳可讀不對許有
等云文訓同第二傳也
問。第二
勝論爲立者。何故云佛弟子耶。答。勝
論・佛弟子所立同故。正勝論師。兼取佛弟
子。問。何勝論・佛弟子所立同耶。答。勝論・佛
弟子同聲無常立。故云所立同言也。問。今
第二句不立聲性時對聲論師立故。云
無相違決定傳意何。答。今第二句者。第四
句能違。故今第二句不對聲論師以所聞
性因・聲性同喩立聲常宗時。所作因・虚空
以同喩立聲常宗時對故。無相違決定
云也。問。爾聲論亦重以所聞因聲因・聲性
同喩。爲第二句作相違決定。何可遮。答。彼
九句中無相違決定。九句外有相違決定
者。不遮。加以能違上又重不作能違量。若
爾有無窮過。無諸正因也。問。爾就此傳。纂
文破文方何。答。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
所作因故。九中無可訓云云問。今九句立敵
非相對故。無トイフ相違決定傳意何。答。凡
九句同品以有非有義。出正因相違
不定義。必定非立敵相對。所以聲論・勝論相
對故。不許有相違決定言也。問。就玄應師
義。相違決定二・八句攝。具三相故者。意何。
答云。此彼師云。但説正因并是二・八。不言
二・八唯是正因云云此等傳中。學者
任意取捨耳 云云
有九句義私記上云。問。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故。此句名正因者。聲論師作相違決定
云。聲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之時。猶成正
因耶。答。不爾。成猶預因也。問。若爾何云
正因耶。答。纂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九中無云云此文意云云不同也。有云。
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無此
云云意云。約聲論師有立聲性不立聲
性之中。今此第二句對不立聲性論者立
故。以聲性同喩而不作相違決定。故無此
過爲言也。問。既聲生・聲顯共立聲性云
定。而今對不立聲性之聲論者。若除二亦
有不立聲性聲論者耶。答。有爾。即以纂
文爲證。故纂云。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
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
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
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意云。所
聞性故因。對立聲性勝論成正因。而除
彼對不許聲性佛弟子時。如有不共不
定。是亦爾。對許有聲性勝論。是成相違決
定。而除彼而對不立聲性佛弟子故無此
過爲言也。言不約對二者。立聲性聲論・勝
論非相對立爲言也。言彼論者理門論也。
言及此論中等者小論也。問。若對佛弟子
者。何至立量門勝論爲立者耶。答。其佛弟
子・勝論倶立聲無常故。擧勝論。而正取佛
弟子也。意云。佛弟子對聲論立量。除勝論
故。以聲性爲同喩。而不能作相違決定
爲言也已上三松傳也有云。對許有聲性時
論者不立所作因云云意。其立字加時
點可訓爲言也。所以然者。此第二句既是
第四句能違。而見第四句作法。既聲生論師
對勝論師。而立聲常爲宗。因云所作。而
用虚空同喩。是即聲論師不立聲性時也。
當此時能違。故既以聲性不應難。故第
二句無相違決定。而能成正因爲言也。問。
若第二句第四句能違故正因者。理門疏
説於同有及二頌文所云。或時聲論立聲
爲常。誤説因言所作性故。此因亦於異品
瓶中有。於其同品空中無云云既*誤説因
云云故第四句正非聲論所立。而何對第
四句立者。持成正因義。應遮相違決定耶。
反問。先其*誤説因言云意何。反答。既所
作者是無常義。豈聲論師立自所許常宗而
用無常因耶。若許此。聲論成聲常無常故
シトイフ虚空人爲言也。正答。既説聲生論
師計疏文。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
云云此疏意。聲從本非有物。隨縁生。生
常。所作。爲言也。故立聲常宗用所作因者。
聲生論師正本意。既非誤説。但理門疏*誤
説因言云。准多分云也。故可云第二句
第四句能違故。無過而正因也據別而説者。
如理記云。
據別師而説云云周記云。聲生論
中。有別立聲性論者等云云
亦云。九句中正
因爲言也。九句外而可有相違決定等云云
已上藥
師傳也
有云。纂問云。何故九句無相違決云云
九句中何句耶。答。是第二句問也。意。第二
句是相違決定本量。而何無相違決定疑
也。問。是第五句所聞性故因問也云。有何
妨耶。答。其不正義也。問。就其不正義。第
五句云問意何耶。其傳意云。纂答此問云。
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論者
立所作因。故九中無。故彼中難。所聞性因。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
共不定云云既此難不共不定云云故是疑第
五句爲言也是富基
傳也
問。所陳既有道理。何云
不正義耶。答。此文引例釋也。意云。第五句
若對勝論許有聲性。是成正因。而對不許
有聲性佛弟子故。不成正因。而成不共
不定。准此知。第二句若對聲論師許有聲
性是常。應成相違決定。然而不對立聲
性聲論師。所以無相違決定。爲言也。問。何
以知此難不共不定者引例釋スト云耶。答。
纂此文次。准此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
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
准此故知云云故是難第二句也。問。第五句
云疑有何過耶。答。一者違准此故知文。二
者若第五句云時。都不成疑。何者。第
二句比量既是相違決定本量。而何正因而
相違決定云時成疑。第五句對佛弟子
時。不共不定義顯。約此更何疑爲言也。問。
就第五句ト云フ傳纂問答意何可成耶。答。
有云。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者。第五句以
聲性爲同喩。應成相違決定。何故九句中
無相違決定爲言也。故答文云。不對許有
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云云意云。若
對許有聲性勝論時。以聲性爲同喩。而
應成相違決定。而不對勝論而對佛弟子
故。不成相違決定爲言也。亦言故彼中難
所聞性因者。引理門文爲證。亦准此故知
等。准此論文故知。聲論不對勝論云爲
言也。亦彼論長行及此論中等者。其理門長
行及小論。許聲性而相對立所作因所聞因
二故。相違決定。但理門頌中。既約不立聲
性佛弟子云故。無相違決定爲言也云云
  久安四年十一月慈恩會。竪者隆兼付法
自相。敵者成眞惠律師傳之間精義者教
信得業。以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
猶爲因等文被難纂要料簡之條。尤不
探義幽微也。件義以此文爲證。豈違
文哉。所聞・所作更互相違二因集一處。
同時立爲疑因。若非集在別時立ルヲ
正因文也。何誤爲難*耶。付中件入寺
湛秀已講。并先師上綱門流也。不知先師
蹤迹。致嗚呼難之條。尤不便不便。又就
先陳後説對。直不引因明論思。引佛
地有何意*耶難。先師難也云云依憑湛
秀已講歟。若爾於大義者不知先師義
歟。夫因明以血脈爲本。若不傳先師義
者。殆不足精義之職歟。如何抑又禀承
誰人*耶
問。付法自相相違作法。明二因有何故

略纂云。一聲常宗彰二因者。此有五解。一
立者異故。二内外異故。三顯四・六故。四有
寛狹故。五違二・八故。立者異故者。聲顯
立者。聲是其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若取所
作即似因攝。聲生立聲其常。所作性故。内
外異故者。彼聲論立唯内聲。勤勇性故。亦
外聲常。所作性故。若取勤勇即不成攝。顯
四六故者。勤勇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
中第六句因。謂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所作
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中第四句因。謂同
品有異品有也。有寛狹故者。因成於宗略
爲四句。有寛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内聲
常。有狹因成寛宗。謂勤勇所發性因成於内
外聲常。有寛因成寛宗。謂所作因成内外
聲常。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内聲常。
此四句中並容皆是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
者顯因宗有寛狹義。違二八故者。第四違
第二。第六違第八。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也
  明燈抄引此五解也
  尋云。聲生論師若立勤勇因。可有不成
過耶
  又聲顯有内外聲常之義。如何可言内外
異故耶
明燈抄云。問。所作因中致疑未決。所作性
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トイハヽ所作通顯。不
唯是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
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
聲從衆縁所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聲
是所作性。如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鑿壁
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聲
論亦爾。聲是常故。以嚮顯聲。説聲是其
所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
爲宗。若以所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
論隨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
者所作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佛弟
子顯義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異因。
隨一不成。亦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
義如此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應是
似非眞。答。上眞因中云所作性者。且約立
論者立生義是所作義。故眞非似。今對聲
顯論不立生義是所作義説故。隨一不成。
若對彼師。更須以餘義爲立因也。問。見
上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
聲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
不可分別是何所作爲生爲顯故。答。因喩
之法不應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
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
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
許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
許。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
鑿壁作孔顯得虚空。既是現見事。非不所
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
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
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
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
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
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
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得知孔中虚空隱
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離繋涅槃
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從勤勇發皆所作耶。設是所作皆勤勇發耶。
答。從諸宗計可簡此義。若佛法宗。一法之
上得有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生・顯二
宗。聲顯不許所作性故。不得對辨。且佛
法中 從勤勇無間起尋伺。尋伺無間起身
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所作者皆
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地空中
風等。非人功所爲。並非勤勇無間所發

原本卷首表紙裏
莊嚴論讃述第一文
三平等比如前有三。一過去。如其見河溢
知外之雨。二未來。如言如見蟻聚知必
雨。三現在。如耳如聞嘶聲知必□耳
大般若云。色清淨故。受想行識清淨云云
  左點濟恩寺僧都永超訓也。信永已講之
云云叡與已講傳説也
私云。非以色清淨爲所以成受想行識
清淨之義。意云。非以色清淨之所以成
受等清淨爲言。重意云。不執之所以色淨
也。即以此所以受等淨也爲言
理門論云。若無所違害云云
  永超僧都訓云若
  濟恩寺訓之由。信永已講説トテ有人傳
説也
卷尾云
莊嚴論讃述文
今無著菩薩。依止日光智。無著無礙。即是登
地人。故堪造論。可信可行也
莊嚴論序云一行半アリ文字ヨメサル間不寫トアリ
  土佐小別當八月十三日死
父方祖父
  雲私ニ此二人名第二十四帖ノ首ノ表紙ノ裏ニア
リ想必藏俊贈僧正ノ祖父カ爰ニ記ス
  右京進八月二十四日死
母方祖父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四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十七日校正十一日至十六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第二十
五帖
)
  問。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有何故

疏云。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因。答。
正所諍故故從彼初説
前記云。疏從彼初説者。以宗因喩三過之
中。以宗初説比量相違。即宗中法自相
過。相違決定亦爾。今此初過亦是法自。相
過。與彼既同。所以初説法自相相違過也。
從彼初説者。彼前比量及決定相違皆説法
自相。今此從彼所以初首即説法自相相違
也。審
後記云。從彼初説者。意云。比量相違相違決
定皆先説法自相相違者。從彼四相違中初
相違説。故言從彼初説也。問。何因四相違
中先説法自相耶。答。正所諍也。餘比量・
決從彼四相違正所諍初説也
明燈抄云。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説彼
法自相者。賓云。問。據法自相相違決定。頗
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答。今以正義釋者。
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
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
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也仍疑。
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
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不同。何勞相妨
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非其所由。今疏主
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必法自相以之即
爲所諍之宗。不違論後故。從彼初説能
成所由也
注釋上云。相違決定如前引文。今例正諍
非別所以。言正所諍者。謂立論者言爲
生因。以敵證者智爲了因。由此二因顯
未了義。有法自相非宗相及本所諍法。更
不論因。二種差別雖意所諍。生因既闕。故
亦無了。唯法自相言生・智了二因具足。故
名正諍。問。有法言陳豈非生因耶。答。既非
所諍。望何爲因。問。有法大有性豈非所諍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