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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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喩如自許實意。異喩如自許業。第三他共
者。大乘對數論立。汝自性無常。因云二十
五諦隨一攝故。同喩如五。異喩如汝神我。
共三量者。三宗皆是共法。且共自者。大乘
對聲顯立。聲無常。自許所作性故。同喩化
身。異喩如法身。第二共他者。聲論對大乘
立。聲常。無質礙故。同喩如汝法身。異喩如
汝化身。第三共共者。如論所説云云
明詮云。仁徳云。一他共者。於他比量而他
共不定。是過也。二自共者。於自比量。而自
共不定。此過也。三共共者。於共比量。而共
共不定。是過也云云言今此擧三者。備云。今
此疏文但擧三共。即下文云。一他共等。自他
共三量中。各擧正失限也云云
  尋云。自他共者。立敵之中望誰人*耶
又云。凡因明法。他比量中。以他不定及共不
定爲失。自不定不爲失。故疏不擧敵者爲
他。立者爲自。自比量中。以自不定及共不
定爲失。他不定不爲失。故疏不明。立者爲
自。敵者爲他。共比量中。以自不定及共不
定爲失。他不定不爲失。立者爲自。敵者爲
云云
  此文因明之軌轍也。尤可學之云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但言初立量者爲自。
敵者爲他。而不謂立能違量人爲自。本量
者爲他耶。答。亦得爾也。問。據立量破可
爾。若約顯過破者何。答。顯過亦准立量可
知也。問。定立敵名自他者何過耶。答。違論
文云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之文也云云
論初文云
  問。相違決定依因三相出來過*耶
疏云。初五過中。唯第二過非遍無故。後一
竝非。至下當悉云云
明詮噵云。言後一竝非者。意云。相違決定之
所作・所聞二因。竝非因三相過也云云
  今案。以此可言。九句不攝相違決定之

尋云。若爾依何出來*耶
義骨上云。又九句意。有遍是宗法性義之因
同異。有過無過爲句。相違決定非由因生
失故不關也。問。若不依因生者。依何生
失。答。依人生失也。問。意如何。答。所聞因對
勝論時。具三支而成相違決定。對餘人時
不成也。問。何故爾耶。答。勝論立有聲性
常。餘師不立聲性故爾也。問。對餘人時。
三支不具作法何。答。九句中第五句也云云
第十八帖卷首表紙裏
  略記云。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
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
預亦復如是。至於雲烟霧等至決定故
名猶預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八
  右第十八帖内二十四葉。自問此宗此因至因三相
中後二相。癸丑冬十一月十六日十七日書寫了。就
以原本校正已畢
剩得五葉。十九日書寫。翌日二十日早粥以原本
校正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 (第十九帖)

  宗因各有寛狹之事
又所量性因可成正因耶
疏云。然宗有二。一寛二狹有此簡略即便
無失云云
  尋云。若置耳心心所之簡別無過者。若
爾聲常宗可成立耶
前記云。疏寛因成寛宗等者。且如佛法立聲
無我宗。所量性故因。除聲以外一切無我之
法。皆爲同喩。即攝一切常無常法爲同
喩。無有一法是我者可爲異喩。因不濫行。
得名正量。若其狹因能成狹宗。如成立聲
爲無常。擧所作勤勇二因皆得。若以此二
因成聲無我。即是狹因成立寛宗。一切諸
法皆爲同品。因於同品雖不遍轉。因不濫
行亦成正因。疏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雖
復以耳心所之法簡別於餘。然此之量唯
得聲勝相對而作。以此二有聲性故。若
對餘宗闕無因喩云云
明詮立云。言若簡略即便無失者。解云。如
聲論師對勝論師立宗云。聲常耳心心
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若如是簡略立時。
即無共不定失也。但有相違決定失耳云云
明燈抄云。然宗寛狹及因寛狹。有其二類。
一約同異二品以分寛狹。二約内外兩宗
以分寛狹。初二品寛狹者。無我等宗名寛。
無常等宗名狹。所量等因名寛。所作等因名
狹。若立狹宗説其寛因。同異二品因皆遍
轉。故成不定。若望寛宗。其義可立。若説狹
因。可成狹宗。亦可成寛。異品無故。可成
正因。雖是寛因。若有簡略則無有失。如
文可解。約兩宗寛狹者。内外聲無常等宗
名寛。唯内聲無常等名狹。成内外聲所作
性因名寛。唯成内聲勤勇發因名狹。今依
初義以明寛狹。非是後義云云
  問。共不定有幾差別耶
略纂云。此共不定略有三種。一自共不定非
他。謂大乘對小乘成七・八識云。六識身
離自體更有餘識。宗。是所知故。因。如色等
法。喩。此宗以色龜毛等法爲共同品其所
知因於此遍有。無共異品。唯以自許八識
爲異品。其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爲
シハ如自許八識。是所知故。六識離自體外
更無餘識。爲シハ識等。是所知故。六識
自體外更有餘識。二他共不定非自。謂小
乘對大乘立。極成之色是有法。非識所變
之色是法。法及有法爲宗。是所知故爲因。
此非色所變識宗。以聲等爲共同品。其
所知因於此遍有。無共異品。唯以大乘許
他方佛色爲異品。其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
不定。此極成色爲シハ如聲等。是所知故。非
*色所變。爲シハ如大乘許他方佛色。是所知
故。是識所變色耶。三自他共不定非他自。謂
聲論師對大乘等。立聲常宗。所知性因。此
聲常宗以空等爲共同品。瓶等爲共異品。
其所知因於此遍有。是故不定。爲シハ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シハ如瓶等。所量
性故。聲無常耶云云 文軌疏全同之
明燈抄云。一他共等者。他比量因有共不定。
名爲他共。自比量因有共不定。名爲自共。
共比量因有共不定。名爲共共。此即疏主意
也。然略纂云。此共不定略有三種○更有
餘識。餘二如彼。宗雖是共。所知故因於自
喩轉。故云自共不定非他。與疏主旨其義
稍別云云
  問。不共不定立敵誰人耶
疏云。如聲論師對除勝論耳所聞性爲因
云云
下文云。故除勝論對立成過云云
略纂云。謂聲論師對佛法立宗云。聲是其
常。因云所聞性故。不對鵂鶹。即是第六不
定攝故云云
  尋云。不共不定所聞性因。聲論所立也。足
目隨標眞似。佛法未出。何云對彼耶
問。不共不定作法如何
略纂云。問。解共不定。即是爲如之言。何故
不共直云其猶何等。答。應云。爲シハ如瓶等
是其無常ニシテ非所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モツテ
聲即常耶。爲シハ如空等體是常住ニシテ非所
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モッテ無常耶云云
義心云。問。所聞性因不共同異二品。既無
同喩順成。不能搖動所宗。應非不定。答。
先徳兩解。一云。因闕同喩。宗義無因可成。
亦不返成異宗。由此名爲不定。既不定能
成一宗義。得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
定也。二云。此所聞性因。直同異二品以雖
皆不共。既無順成宗義。亦不搖動所宗。今
若以同異二品返顯可有得成常無常義。
謂爲シハ如同品虚空非所聞性。虚空是常。
聲所聞性ナルヲモッテ聲是無常耶。爲シハ如異品
瓶等非所聞性。瓶是無常。聲既是所聞性
ナルヲモッテ聲是無常耶。是故亦能令宗不定。名
不定也。問。如成立一切聲是常。因云以是
聲故。常無常品皆無此因。應是不共不定
過攝。答。夫論不定。須遍有法望同異品有
無令宗不定。今立聲常。聲是有法。立因乃
云以是聲故。其有法聲攝入因中。即無有
法可依。闕無初相。乃是因中所依不成。非
不共不定也。有云但是兩倶不成過者非
也。所以然者。既言以是聲故。立敵許之。
何名不成。或可。亦得。謂無有法可依。對誰
得名。別義非宗法。故不名一分。是故亦得
是兩倶不成過。然不如初解論説兩倶有法
有。故與此不同。縱成内聲無常。以外聲
爲同品。亦不可以是聲故爲因亦是所依
不成過也。問。若爾同品外聲亦應攝入因
中。解云。既因云以是聲故。何簡内外。故皆
攝盡。若爾應名不共。解云。不然。此但所依
不成。非不定也。以不定等皆具初相。後相
過故也云云
  尋云。令宗不定故名不定。所聞性因既
無令宗不定之義。何云不定因耶。依
之。世親所造論軌論中。不許不共不定
云云如何
疏云。問。擧因能立立未成宗非是定能
成一宗義。不與定名云云
又云。彼論釋云。由不共故。謂如山野
有返於隨成一義。故名不定云云
又云。此不共因不唯闕初相故名不共
不定。不順不違成共宗故云云
  今案疏文。所聞性因於同品虚空非有。
於異品瓶等非有。非以同品力順成常
宗。非以異品力違成無常宗。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依之猶預。爲シハ如同喩虚空
レハ所聞性常住。聲所聞性故是無常耶。
シハ如異品瓶等非レハ所聞性無常。聲所
聞性ナルヲモッテ是常耶。既同異二品倶無所
屬。非定屬同品成常宗。非定屬異品
成無常。設有屬著。隨於何宗可有通
成常・無常共宗之義。故此因有令宗不
定之義。故名不共不定也。疏文雖不分
明此意也
又尋云。古因明師立量難云。所聞性因非
不定攝。異品遍無故。如二・八正因。又立
量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同品遍無故。
如四・六因云云何可遮之耶
疏云。比量ヲモツテ難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
如四六因。喩○彼破前云。一向離故トイフ
者面也。同異相中隨離一故。如共因等。因
簡初相。故無前失云云
  尋云。三・七九句或同品有非有。或異品
有非有也。何云轉異品無故。或同品無故
之因耶
明燈抄云。其初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異
品無故。如二・八因今作不定中爲シハ如三
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三九之句雖異品
有非有。而今取無爲不定喩。前第二量云。
此所聞因非不定因。同品無故。如四・六因。
今作不定中。爲シハ如七・九句。同品無故。
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雖同品有非有。而今
取無爲不定喩云云
  尋云。判比量論中。與疏主違決以縁生
故因付不定過。如何
判比量論云○備法師云。理門論云一向離
故。是通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因是不定
攝。一向離故。如共不定。一向者闕一相也。
判云。此因有不定過。以所見性雖闕一相。
而非不定。是不成故。謂立聲無常。所見性
故。此因同有異無。唯闕相。是故亦爲闕一
相也。若爲避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
相中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
亦有餘不定過。爲如於空縁生故因。雖於
後二相中闕是一。而是眞因非不定故故
不能作相違決定云云
明燈抄云。而曉師云。若爲避此○相違決定
已上此解即違掌珍論旨。故彼論上卷云。於
辨釋時。假説異品建立比量。亦無有過。
賓師釋云。假説異喩云。若有不空即非縁
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無空。謂有爲
體可得説言俗有眞空。今龜毛者非是俗
有眞空。故無其空之與不空。此中非縁生
者。表無縁生。如前准釋。若論成立聲是無
常。空爲異品。對無空論。雖無空體。假説
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解故無異品者。若
説。不説。皆得知因有第三相異品遍無之
義也。今准論旨。不闕因中第二相故。此義
應思云云
  尋云。元曉改疏主違決作相違決定云云
爾者無過歟
判比量論云。此中應立相違比量。謂所聞性
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共不定因
等文
明燈抄云○今詳。決違亦有不定。且如所聞
性因立聲常無常宗。所見性因亦立色常無
常宗。而非不定。若立色無常。以瓶等爲
同喩。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若立色常宗。以
色性爲同喩。亦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言色
性者。勝論師同異性以爲色性。計色常人
以本有色性如計聲常人本有聲以爲聲
性。由此義故。作不定云。爲シハ如共不定
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是不定耶。爲シハ
如所見性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非不
定耶。既有此過。故依疏主決定相違以爲
龜鏡云云
  問。勝論外道心。可許非徳句義所攝之
聲耶
疏云。彼コニ釋此不共義云。以若不共並不
能令宗性決定故是疑因云云
  尋云。勝論師許聲徳句所攝。如何云非徳
句聲耶
後記云。問。准彼宗計。聲徳句收。如何今者
言非徳句攝耶。答。非徳句者。是同異性。他
宗喚此同異名聲性。准此故言徳非徳攝
云云
明燈抄云。若勝論宗五塵徳攝。若非徳句攝
者。顯差別義。非彼宗意云云
  私云。數論云。聲是轉變無常。若爾聲論立
聲常之時。亦可爲敵者。若爾所聞性因。
敵者豈限佛法耶。但疏中不盡此心。退
可案之
疏下文云。此乃聲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
説所聞性。是前所説不共不定云云
  此文設對數論亦不共不定

明燈抄云。自不共中。軌云。如佛弟子對聲
論立宗云聲是無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
望自同異二品。皆悉非有。望他聲論。即於
異品聲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問。既唯於
他異品中有。何故不成相違。答。彼若作相
違。云。聲是其常。因云所聞性故。喩云如同
異。此同異不共成。故非相違也。問。若爾應
無他不定過。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別立
量。故不例也云云文軌疏二同之
  尋云
問。以所聞性因爲正因之義可有耶
疏云。理門復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
成正因云云
  尋云。此問依何而發耶
理門論云。又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説所説一
數同類。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猶
爲因等云云
  此約九句門説也。定賓疏三可見
尋云。爾者何答此問耶
疏云。彼自答云。若於爾時不容有故。是
猶預因云云
定賓疏云。若聲生論立論之時。無人翻破。
即成能立。謂聲生論立聲是常。所聞性故。
譬如聲性。爾時勝論朋中無有智人顯示
相違決定。量云聲定無常。所作性故。譬如
瓶等。敵人既愚。容有聲論立此義成也
云云 明燈抄引之
  尋云。一義相違不容故者何物耶
明詮噵云。言然倶可得一義相違者。周云。
此意云。聲論立聲常時。勝論若自立無常
時。可得常違無常一義相違。此意。若倶時
立。即是猶預因也。此即相違決定云云意云。
聲論・勝論二人倶時。聲論立聲常。勝論立無
常。各各一義相違有故。所聞性因可成正
因義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也。又云。一義相
違者。一聲之上常無常義相違可得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問。何處何可得。答。一有法義
相違可得。又云。不容有故者。一有法上。理
不容有相違之義。儻容有者。豈可無常與
常相違兩宗雙立一有法上也云云
  問。論所説不共不定。自他共中何又同共比
 他不定過數歟
疏云。此亦有三○如論所陳名共不共
云云
尋云。若望聲論師。所聞性因可有同品。
謂聲性也。既云二品非有。豈非他不空
耶。依之略纂及文軌疏見他不定。如何
文軌疏云。此即是他不共過。以聲論師對佛
弟子立此比量。聲論自許聲外大有同異亦
是所聞。敵論佛弟子不許故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今此且辨不共有三。一者他
不共非自。即如論文。聲論對佛法立此比
量。其實自許同異句義。是聲實性。體是常住。
亦是所聞故知聲性得爲同喩。然他佛法不
許此喩。是故望他爲不共也云云
明燈抄云。軌云。論所陳量是他不共攝○不
許故也。此解非也。自他共三隨作法事各
互改故。若取大有同異爲喩者。是他不共
耳。然今論意。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
宗所聞性因。此中常宗空等爲同品瓶等爲
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於同異品皆非
有故。是故共不共。非是他不共也云云
略纂云。問。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文理無
違。他不定是不定耶。答。此有兩解。一云。他
不定是不定。故此論云。言不共者。如説聲
常。所聞性故。此是聲論對佛弟子立聲常
宗。此所聞因望自同品。聲性是有。非不共
收。望他同異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也○
二云。他不定非不定。立論之興摧伏他故。
然此論意。以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
所聞性因者。夫正同異。要資兩許。空爲同
品。自他竝成。瓶爲異品。他自皆許。此所聞
因。二品不許。即是自他不共不定。非他自
也。餘不定中犯他不定。准此兩釋如理構
下盡云云
義骨下云。問。論作法自他共中何。答。基云。
共不共云云本疏云。他不共云云問。二説是非
何耶。答。賢云。基説非也云云問。其正文何。答。
因明古迹云。基云。此論所陳名共不共非
也。聲論量故。本疏云。他不共攝。以聲論師
立此量。彼許聲外大有同異亦是所聞。敵論
佛法不許故也。佛子對彼立聲無常。所聞
性故。即自不共云云問。今意如何。答。倶得理
也。問。何故爾。答。依纂第三卷名爾故。文
云。問。自不定共不定○如理構出云云問。基
疏中卷末云。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
是不定過。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
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過。立
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立。何成能破
云云若准此文。本疏意可不眞不定耶。答。
彼次文云。自比中諸他不定。他比量中諸自
不定。皆非過攝。不言共比量中他不定非
過。又斷有多説中。一説云。准此他共二量
之中三種不定。倶説爲過。唯自比量於他不
定。不説爲過。非對於他令他解故。或自
共量唯他不定。非不定過。爲違於他立自
共故云云既初説三種倶爲過。故本疏意亦
眞不定也云云
  問。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作法如何
論云。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説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
不定等文
疏云○故今聲生對聲顯宗。聲非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因今取不定。亦無有過云云
後記云。雖是兩倶全分兩倶者。意云。聲生・聲
顯倶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因中
兩倶不成之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取
不定云云
  尋云。若無常性因有兩倶不成者。既爲
不定因。豈有兩倶不成耶。況纂中以此
因有遍是宗法性云云
若無者。聲生・聲顯倶許聲常。無常性因尤
可有兩倶不成。依之疏中
明詮噵云。問。此無常性故因。有兩倶不成
亦不定過者。何故疏下卷云若有兩倶不成
必無不定耶。答。邑記下卷云。彼下卷意。
且約三中唯闕初相名爲不成。後二相中
偏闕一相名爲不定。二相倶闕名爲相違。
非盡理説。不是前後自相違害。據其實理。
得有兩倶不成兼餘過也云云
又云。今云。下卷疏文爲盡理説。故彼疏云。
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兩倶不成彼此倶
説因於宗無。不定之因於宗定有云云然聲
生對聲顯云聲非勤發無常性故等者。此
因唯有兩倶不成無不定過。何者。有法上
義以爲因也。今無常性因立敵不許有法上
有。是故非宗之因也。然而示不定作法且
擧耳云云
  尋云。現有兩倶不成。何以之示不定作
法耶
黄雙紙云。問。若爾何説第七句。雖此有
兩倶全分兩倶不成。今説不定云。以是
云見。既不成與不定相雙。何云不相雙耶
師曰。此義難思之答。九句是作法門。非必聲・
勝相對而立。不尤初相而成有而唯尤後
二相所以不説有不成實尤曰。有不定過。
○理實有兩倶不成。九句之中不攝者。成
無爾云耳。問。因不遍有法。現有兩倶不成。
何云成無不攝。答。理有而無不成者。共不
定第三相之過。不成初相之過。説第三相
之過之處故。隱兩倶不成不説也。問。既説
文雖有兩倶全分兩倶不成云。何云隱不
説耶准前可拂耳云云
  明詮噵之義。依此文可潤色也
又云。師傳云。長賢律大徳云。第七句因。勝論
與佛弟子更須成立。而聲生與聲顯令信
聲無常覆立也。故無常性故之因。能遍於
有法聲云云隆光律徳難云。陳那菩薩爾九句
安立賜。約同九句中更須成立而用因。爲
當不更須成立而用因。應有其本計之有
リノマニマニ作法物。何云更須成立之後立第
七句云耶師曰。所難甚有道理云云
  今案。九句門中二・八句。即勝論對聲論
立聲無常宗之時。既信聲無常了。其後
立此因耶
  長賢律師之事
律師道詮月日卒。件人武藏國人也。住大和
國平郡郡福貴山寺。修求聞持法得自然
智。十二年之間學一切經論畢。貞觀六年二
月十六日。僧綱召依講師次第。雖任律師。
擧弟子長賢。已講已任律師畢。其後參維
摩會。於非聽衆床聽聞。然間講問談論之
間。件道詮乍在非聽衆床。牒講問之談旨
悉辨決。勅使感歎之。委奏聞之。仍追被補
令參。弟子長賢律師即至初日依慕諸義。
道詮已講歩行參會。爲聞立義。在非聽衆
床。爰採題驚啓凡僧床談義。勅使感之奏
聞。仍追被任僧綱云云國史云。貞觀六年二
月二十六日。道詮律師任。同十一年正月二
十七日。長賢律師任者。仍補任。并口傳之説
已相違於國史。可尋之云云
  尋云。此不定即九句中第七句也。第三句
與第七句互爲能所違。若爾立敵何相違
耶。況略纂中
略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有。略有三種○
三自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謂佛
弟子與聲論師互對立宗。云聲非勤發。無
常性故因。此因於共同品電有空無。於共
異品瓶等是有。故是自他同品一分轉異品
遍轉非他自云云
明燈抄云○今疏主意。約他自比及共比量
以説三句。沼法師意。雖共比量。約能立因
自他共別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略有三種○等云云。今引略纂文也
黄雙紙云
  問。論云。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
不定意何如文
尋云。非勤發宗以電空等爲同喩。瓶等
爲異喩。而何云以電瓶爲同喩耶。若
言因同喩故者。宗同異言品。因同異云
法。何云同品耶
疏云。若宗同品。電・空爲同不唯定成一
宗。故亦不定云云
  問。聲生論師可許聲勤勇無間所發性耶」
疏云。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勤勇
顯發非所作性云云
明燈抄云。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
成。勤勇發因對聲生論應是隨一。答。勤勇
發中有其二義。一勤勇發顯。二勤勇發生。初
發顯義唯在聲顯。後發生義亦通聲生。由
此應知。勤勇無間所發因倶通二種。問。若
爾所作亦通顯。豈有隨一不成。如穿壁顯
空。既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無常。答。穿壁
顯空唯是所顯。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義
云云
又云。若勤勇發通生・顯者。何故此文云所
發顯耶。豈通生論。答。今此生聲對聲顯宗。
難彼宗義云非勤勇無間所發故。唯約顯
明發顯義。若對聲生可言發生。非發義。
若不爾者。勤勇發顯因對聲生論。皆有隨
一不成云云
理門論云。或復分別因義別異故。名猶預
相似過類。謂有説言。如前成立聲是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
顯或生。故成猶預。今所成立爲顯爲生。是
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常義等云云
定賓疏五云○外人意説。若勤發顯即是顯
常。我成汝不成。若勤發生即無常。即汝成我
不成。汝立後者隨取一義。即是或墮自不
成中。或復墮在他不成中。故是隨一不成過
云云 可見全文
  問。薩婆多對大乘立量云。我之命根定
是實有。許無縁慮故。如許色聲等云云
者此量可有共同分異全不定耶。答。疏
云。故是自同分異全云云付之無縁慮故・
及色聲等因喩。豈非共許耶
疏云。如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
命根故是自同分異全云云
  尋云
先記云。疏盆等爲異品者。薩婆多宗。麁細極
微倶實。盆既麁微成。如何言非實耶。答。據
彼本宗。麁微是實。今言假者。瓶盆等爲假。
今於麁微上假立故名爲假云云
邑記云。問。命根有法。無縁慮因。色等同喩。
皆是共有。何得以爲自比量耶。若云唯自
許命根實有故云自比量者。如立聲無常。
亦唯自許有無常聲。應非共比。答。聲之無
常但諍有法之上別義。不諍聲體。故是共
比。彼宗命根別有。非色心法名爲命根。體
是實有。不是有法之上別義。今約此命。大
乘不許。名爲自比。故彼立云我之命根。若
是共量。何須言我。亦如色等雖復大乘共
有。然他方佛色他不許故。大乘若立即名自
比。彼之命根義亦同也。問。前作自比量云。
如勝論立我實有。徳所依故。如地水等。即
宗因喩皆是自許。可名自比。有部命根宗
雖是自。因喩是共。何名自比。答。自比量中
有自他共。前勝論比量自中自也。今此既用
共許因喩。即自中共。亦名自比。故不相違
云云
又云。問。既立實有爲宗。即以實色心等以
爲同喩。無縁慮因色有心無。可言同分。實
有之宗即以瓶等忿等而爲異品。無縁慮因
於瓶等有。於忿等無。此即異分。何名異
全。答。彼約忿等體即是嗔。可名爲實。已入
同中。不同瓶等積聚多法而成。故唯假也。
下文比量多有。此疏皆應思准。今更爲量。
如大乘對小乘立我藏識是識攝。無礙故。
此因於同品六識等有。於色等無。異品無
爲此因遍有云云
  今案。宗置我言。因喩言自許。既有簡別
言。煩疑自比之義耶
問。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作法如何
論云。異品一分轉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
故等云云
疏云。謂聲顯論對聲生立是勤勇無間所發
宗。無常性因云云 略纂不出立敵也
  尋云。此可兩倶不成。何云不定耶如前沙
汰之
明燈抄云。此句之中。略纂云。如數論師○此
共量因。自他相望。異分同全也。今疏主意。他
比量中。同異二品更互相望。異分同全也
  問。勝軍論師所立兩倶極成非諸佛語所
不攝因有不定云云爾者自比量不定過耶
疏云。大乘若云。我之藏識如異熟六識○
故是自分同全。如前所説既於彼
有。亦是因過攝云云
先記云。問。自比量因喩等皆須依自。何故
因言極成。復轉不極成發智爲異喩耶。
答。今且作法。但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云云
明燈抄云問。我之藏識是異熟識等。是自比
量。勝軍比量是共比量。既自共別。何成一
過。答。雖是共量。而取因異分轉義故爲
一過。有記云。六足發智爲異品等者。問。自比
量因喩等皆須依自。何故因言極成。發智
爲異喩耶此問意者。是謂自
比。非是共量
答。今且作法。但
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已上大小乘教本來
倶行。諸小乘師皆同所許。故有法中大乘經
者兩倶極成。故是共比。非是自比。由此道
理。沼師纂中皆擧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
旨。擧自等三以作三句。非謂初量自比量
故。後勝軍量亦自比量。増一經等兩倶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其義易解。大乘發智或許
佛語。或非佛語。由此亦即兩倶極成非佛語
所不攝。其六足等兩倶極成非佛語所攝。大
小倶許非佛語故。故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因。於發智有。於六足無。義如前説云云
明詮噵云。此明共比量有自異品一分轉同
品遍轉不定云云
  尋云。及餘小乘餘者何義耶
邑記云。疏亦汝大乘及餘小乘因過攝者。
此言餘小乘者謂大乘餘也。大小二乘兩
倶極成非佛語者。謂六足及外道教。言發智
論大乘既不許佛説。即是宗之異品。而兩倶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彼轉。故知亦是異
分同全過攝云云 可引合勝軍比量
  子微四大種攝不攝之事
疏云。二宗倶説。地水火風極微常住。麁者無
云云 具可見
明燈抄云。二宗倶説等者。案二十唯識疏下
卷云。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
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
衆多法。體非是一。故成劫時。兩兩極微合
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
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微皆兩兩合
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
餘三合生一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
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第十
五。子微第十五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
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
母二性所生。其量全等於父母量故。三千
界爲識等性。體唯是一已上後遇三災壞
器世間。先壞麁者。展轉還至常散極微。雖
住在一一處。不容第二。故有質礙互相觸
對。今無礙因於空等有。於極微無。此即同
品分有也
  問。理門論中。若於其中倶分是有。亦是
定因疏主何釋之耶
疏云。理門論云。若於其中即成相違。故
是猶預云云
  尋云。倶分是有之文限第五不定者。不
攝盡不定失。謂見理門文。以若不共乃至
一向離故者。不共不定也。諸有皆共無簡
別因等者。共不定也。若於其中倶分是有
之文。不攝同分異全・異分同全者。何文
可説三・四不定耶
又云。如此文者。不定相違可相並耶。
  又簡別餘故者。何事乎
先記云。疏理門論云若於其中倶分至由有
相違及正因者。此意即此倶分句除異品一
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違。若倶
不簡。即名不定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等
者。即與上四差別不同。上四唯是不定。二
品倶有不簡別故。今簡異品。且言定因。若
除同分。即相違也。今此第五倶分有所簡
別。即成正因也云云
明詮噵云○引周記云意云。簡除異喩樂等
心所。故成正因。量云。聲常。無質礙故。同如
虚空。異如瓶等。簡除同喩一分虚空。故成
法自相相違。量云。聲無常。無質礙故。猶如
樂等云云
後記云。理門論云若於其中至是名差別者。
此中意説。同品異品倶有一分爲倶分。問。
既若分有相是不定。何故彼論言倶分是有
亦是定因。答。雖倶分有。互隱不定。亦成正
因及相違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第五不
定與前同別前之過。但同異及唯是不定。第
五不定若別於前。若有簡別。即成正因及
相違也故差別於餘名不定也。不唯是正
不唯相違故名不定。與前四過全同不同。
故彼論云倶分有者。簡別於餘是名差別
云云
明詮噵云。仁云。簡別餘故者。同品一分有之
邊。及異品一分無之邊。取爲正因。而簡別
餘之同品一分無之邊。及異品一分有之邊。
故成正因之類也。非謂眞實正因也。問。何
故第一・三・四不定非簡別耶。答。同品異品
貫通。不應簡別故。不具正因及相違因
故。准可知故不簡別也云云
明燈抄云。若於其中倶分是有等者。釋此文
中諸説不同。備・測二師約餘三不定因以釋
此文。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
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非有句。此之三因並於同品異品
倶分是有義。亦是定因。謂若有立聲是勤發。
無常性因。此勤發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
於彼遍有。電空爲異。此無常因於電等有。
於空等無。故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
若有立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猶如瓶等。
此世攝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
有。空等爲異品。於彼遍無。故是正因。餘二
准此。亦成正因及成違因。故與不共及
共因。義有差別。望同無異有義。即成相違
因眞似交雜故成不定。賓法師約相違決定
以釋此文。若於其中者。若是於其一有法中
也。倶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者。兩人各別
立同品者。相對明之。名爲倶分。且如聲・
勝二外道師。同依一種聲有法上。勝論同品
即説如瓶。聲論同品即説聲性。兩師立因
於此倶分各自是有。彼勝論師已立定因。
此聲論師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釋云。以同
有簡別於餘。異中無故。翻此而説。聲論爲
彼。勝論爲此。是名差別者。聲論對於勝論
師。立所聞之因。有聲性喩。亦是定因。簡別
餘故。可言得是相違決定。今對佛法立
所聞因無聲性喩。既不得説亦是決定因。
簡別餘故。故所聞因望兩品中。同不名有。
異不名無。是名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異
也。若所聞因對勝論師。即相違決定中攝。若
所聞因對佛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攝。是名差
別義門之異云云
又云。今此疏主即有二解。第一説意。約六
不定中第五倶品一分轉以説此文○謂此
第五倶分之義即有三義。一不定因義。同
異品中皆分有故。二相違因義。同品分無。異
分有故。三定因義。不於一分異品轉故。簡
別餘故是名差別者。前不共因無有定義。
簡別自餘不定因故。是名不定與餘差別
云云
  第二解之事
疏云。或於其中倶分有者。非唯此一。第三・
四・五皆名倶分是名不定。與餘差別云云
  尋云。第三無正因。第四無相違。何云三・
四・五皆有正因相違之義耶
又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攝一・二及六
不定云歟。如何
先記云。疏或於其中倶分有至第三四五皆
名倶分者。非此第五名爲倶分。第三・第四
及第五。三各不同名爲倶。各有分過。名爲
倶分。非此第五同異分有名爲倶分。或此後
解。同異二品。或全或分。二品倶有。即名
倶分也。若依前解第一・八二品。皆全非
一分故。或倶分者。非三・四・五名爲倶分。倶
同異二品倶有此因。名爲倶分。非是但有
一分名之爲分。若爾不共不定二喩皆無。
如何倶分。答。如前所説。宗法同異。彼同亦
有。瓶空之上。常與無常。是法同異。所聞性
因於彼亦有。以此因遍二宗故。名爲倶
云云
又云。疏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非六不定皆
總攝盡。但攝分不定盡。問。何故不言初不
定。法師云。且説分者。不説初一者。同品
異品名爲倶分。即攝初一故。六中攝得四
也。謂一・三・四・五也云云
後記云。或於其中倶分有等者。此第二解也。
非唯此一者。非唯此第五倶品一分轉名爲
倶分也。但同異倶有即名倶分。非倶一分
名倶分也。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意云。
是同異倶有者。是此倶分名中攝盡。非攝第
二及第六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或於其中至易故不説者。此第
二解。約六不定中三・四・五過以説此文○
此説意云。同品之分異品之分。皆爲倶分非
唯第五倶品一分轉。倶有一分名爲倶分。
不問分全。若分若全。分有全有。皆名爲有。
故云倶分有也。此三句中。隨其所應亦有
三義。一不定因義。二定因義。三相違義。准
前可解。故更不説。問。此三句中唯攝三不
定。第二不共・第六決違。三句不攝。如何今
云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耶。答。初共不定三
攝無疑。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中
攝不共過。同異品中各取非有。故攝不共。
此三句中有定因義。聲・勝二論所作・所聞亦
各定因。是故得攝決定相違。由此義故。故
云攝不定盡云云
邑記云。疏或於其中至名爲倶分者。此解自
同異二品倶有此因名爲倶分。非倶一分。
故不唯第五也。有疏本言第一・三・四・五皆
名倶分者。此唯攝三。一字&T049481;也。然理門抄。
釋倶分有。亦唯攝三。謂同分異全・同全異
分・及倶一分。並名倶分。同品異品因皆有
故。問。若爾應攝共因。二品轉故。答。彼論云。
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即簡於彼。故知不攝。
故彼抄釋。亦是定因者。謂此因若改宗法。可
成正因及相違因。如第三不定者。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若改宗云。聲是世
攝。無常性故。同喩如瓶。異喩如空。故成正
因。若言非世所攝。無常性故。此因同無異
有。即成相違。其第五因設不改宗。正違皆
有。如疏已説。今此後解。倶分既攝三因。理
門所言簡餘差別者。但簡共不共。義有異
故。謂彼二因必無正因及相違。故爲簡於
彼故言差別云云
又云。疏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理門初明不
共一向離故。次論云諸有皆共無簡別因。
此唯於彼倶不相違。是疑因性。此明共不
定也。以云若於其中倶分是有。此中若不
攝三但攝第五。即攝九句中五不定不盡。
同分異全。同全異分。無處攝故。故後解正
云云
明詮噵云。備云。因明師云。簡別宗故。其因
成正因。亦成相違因。且如第四本量云。聲
勤勇發。無常性故。同如瓶等。異如電空。今
改宗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同如瓶等。異
如虚空。故成正因。第三・第四句亦准知。今
疏主破云。若改本宗成正因者。不共不
定因亦改本宗可成正因。其本宗云。聲
常。所聞性故。今改宗云。無漏聲世所攝
聞性故如有漏聲共不定亦爾。今改本
宗云。聲無我所量性故如瓶等一切法
以一切法皆無我故。由有此妨故。今疏
主不改本宗因。而其本因二品有故。以同
品定有之義邊成正因也。以異品遍有之
義邊成相違也。不共不定因。二品中無故。
不成正因。亦不成相違也云云
  餘師釋上釋之所。明燈抄引之。可見
  倶分一分轉自他共三之事
明燈抄云。文此亦有三至品一分轉者。小乘
返立等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自比量
云。我之命根非是異熟等。因喩同前。此約
他自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約共比量以作
三句。一自倶品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
弟子立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
共異品。樂有。瓶無。於空有。極微無。今此望
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倶品
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自。謂佛弟
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云無質礙
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共
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一分轉
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聲論對
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此因
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瓶等無。
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也。
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三句。故
與疏別云云
略纂云。此倶品一分轉略有三種。一自倶品
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
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品。樂有。
瓶無。於空有。極微無。同品中。空等有。極微
無。今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
是自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
自謂佛弟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
云無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
有。於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
一分轉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
聲論對鵂鶹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
因。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
瓶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
自也云云
  尋云。初二句作法亦可共比。何云自與
他耶
又佛弟子何立聲常宗耶
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的都漷反。射禹也。禮記。君子道闇然而日影。小人之
道的然而日鄭。畜山人淺近易知
也。野王案。的明然見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若爾彼執通外是所須者。如何
破之。無先破内也。既別立量。外聲無常。
因云所聞性故。猶如内聲。故亦可破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
  癸丑冬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日書寫
二十二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第二十帖)
  相違決定名之事
疏云。具三相因。各自決定第三・第六兩囀
倶。是依主釋也云云
前記云。疏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
所作性因是常宗我相違因也。何是無常
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我相違因也。
*何是常宗因是。此屬第六囀屬聲中攝。依
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
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
所聞因成聲是常。爲此決定令相違也。第
六・第三二囀。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
令相違云云
  後記・邑記・明燈抄倶釋之。可見
  問。以所聞・所作二因可爲正因耶
問。二・八因可云非正因耶
疏云。有比量云。此之二因非是過因。三相具
決定智故。如餘正因云云
  尋云。諸正因皆攝二・八句。何云如餘正

後記云。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
因名爲正因。今爲所立何有正因爲同喩
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
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擧所
作因及勤勇因名爲二・八。以在宗中。其實
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
因得爲同喩也云云
邑記云。問。二・八之外何得更有餘正因以
爲喩耶。答。若據同有異無。即一切正因皆
二・八攝。今且約九句中第二所作・第八勤
勇而爲比量。故餘正因爲同喩也云云 其意
同後記也
明詮噵云。仁云。若二・八因非正因者。即立
論者可問云。汝等立正因耶。若言有者。即
其爲喩。若言無者。即難言。汝等所立
成也。其許正因即名餘正因也。謂除二・
八因以外有正因也云云
千金莫傳云。平備
明燈抄云。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有比
量云等者。未詳其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
因攝令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
前本量作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
説無過因。豈許令生疑智。由此明知令敵
證者生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
因不令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
過。與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
因正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
因者。前本量主。不許二・八正因生決定智。
若許生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云云
  尋云
又尋云。爾者以此爲不定因意何
略纂云。論此二皆是至倶名不定。述曰。此即
第三雙結兩宗因皆有過。一有法聲。其宗
互反。因喩各立。何正何邪。故倶猶預因名不
定。謂勝論等云。爲シハ如瓶等所作性故。共許
無常聲是所作聲。即無常。爲シハ如聲性所聞
性故。共許常住聲是所聞故。應常聲即無常。
シハ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故云此二
皆是猶預因故但名不定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
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
釋者。隨空爲注之也云云
判比量論云。十二相違決定立二比量。文軌
法師自作問答。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
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
之。有釋者隨而爲注。此中問意。立比量
云。違決因應是正因。具三相故。如餘眞因。
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正因攝。有等難故。
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不定過。又此
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如正因。又此二
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不共因。如是二
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不成故。如餘五
種不定因也已上
略纂云。問。具足三相即是正因。何故此中
而言不定。答有云。此疑未決。不敢解
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
今云。夫
論定因。要具與正。具異缺減。正簡似因。
聲・勝兩因具足三相。雖非缺減。而不是正。
故名不定。故下文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
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
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
於決定因不定因言等。解云。既言謂於圓
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決定因不定因
言。明知正因要具與正也。又論云。復次若正
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
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等。解
云。既言若正顯示缺減過性。不成因性。明
決定因雖非缺減。犯因過故。猶預因攝云云
明燈抄云。然文軌師自問答云。問。具足三相
○隨空爲注。判比量云。此中問意○不定因
已上沼略纂中。通軌疑云。今云。夫論定
因○猶預因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
量雖無餘過。然令證人聽衆不測理之是
非。謂彼疑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喩各
成。何正何邪。相倶猶預名爲不定。此説不
然。比量之法立敵無非。即成能立。如何但
約證聽不了解因猶預。若無證聽。豈可此
因非不定攝。彼解既錯。自生疑問云。具足
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
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
故但如前名不定也云云
  此二比量乃至名不定也者。即引文軌疏
文也

文軌疏云。問。前對聲顯論所作隨一不成。
今既敵同前。何得名決定。答。前對體用常
故是隨一過。今敵用生滅所作兩倶成。又釋。
前據未重立。是隨一不成。今約更成因。故
得名決定。又釋。總雖言聲論計。仍生・顯分
別對顯不成。今敵生決定云云
  今案。依此第二釋。可成第七句之長賢
律師義也
疏云。論如立宗言譬如瓶等。述曰。下第
二顯宗因有二隨一不成云云
  准此文。文軌第三釋可用之。總得義勢
之心耳
尋云。可言顯宗因喩。何云顯宗因*耶
  聲論八家之事
略纂云。彼聲論計略有八種。謂聲生・顯各有
四故。言聲生共計。聲本無待縁生。生已常
住。由音響等所生故。此計有二。初計。隨
一一物各有一能詮常聲。如非擇滅。後計。
一切物上唯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眞如。然
音響等生縁。體是無常法。故非非是能詮。
今取新生常聲爲體。以能詮故。此二之中
各有二種。一計。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二
計。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
如音響。故聲生論束爲四計。言聲顯者。聲
體本有。無生無滅。然由響空。吐顯之故。此
計有二。初計。多體。如非擇滅。後計。體一。猶
若眞如。其音響等但是顯縁。體無常故。非
是能詮。今者唯取常聲爲體。此各有二。一
計。全分内外聲常。二計。一分内聲是常。故聲
顯論亦束爲四也云云 總料簡章同之
前記上云。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内外
聲皆常。二執内聲常。外無常。此復有二類。
一者執内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眞如。二
者執内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
體。如薩婆多無爲體有多故。此二類倶不
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倶執内聲爲
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
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
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内外聲常。其體
是一。二計内外是常。其體有多。三内聲是
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内聲是常。外聲無
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令成
八也云云
又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
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成
一切内聲稱無常已。即將此爲喩而成外
也。審云云
  勝論聲性之事
疏云。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徳・業三各別
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
聲性云云
  尋云。若爾廣百論文如何可會*耶
明燈抄云。依廣百論。大有性亦聲性。何故今
云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解云。聲
性有二。一通二別。通謂大有。見一是常。一
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法
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色
性不得偏名聲性。廣百論約通體。大有名
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
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也
云云
  義骨上卷述文意可見
文軌疏云。問。大有句義亦爲耳聞。何故不
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爲性。不通
餘法。故是聲性。有通一切不名聲性。又釋。
諸所聞者皆悉是常。大有即是同喩。此唯廣
百論意大有名聲性也云云
  聲論聲性之事
疏云。聲生説聲總有三類以本有聲性
爲同品云云
  尋云。此聲性本有歟。爲當新生法歟
明燈抄云離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
ツル本有聲。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
聲名聲性者。聲生論師何ヲカ名聲性。彼宗
不立本有聲故云云
先記云。疏不縁不覺。縁不合即不覺。下二
句正指縁覺云云
  尋云。響音若無常者。勝論所立量。宗有相
符。聲論因有同全異分不定
又喩有能立不成
邑記云。問。音響之聲。理必非常。所聞性因
既於彼轉。應成不定。答。此因應云除彼
音響。所聞性故。不爾不具三相。論文略不
説也。又解。音響入宗理亦無失。問。聲論立
之違自。勝論立乃相符。云何無失。答。雖
犯宗過。三相不闕。仍名相違決定。然以理
准。宗因倶除簡餘過盡。方是此過也云云
又云。疏二聲性至不縁不覺者。此性本常。不
可縁覺。所作縁具方是可聞。問。縁未合時。
既不可縁覺。應非同喩。闕能立故。答。雖
縁未具。性可聞故。亦得爲喩。又此本
諍能詮聲常。此既可聞。彼亦縁具。故得爲
云云
清辨比量平備記云。有愚人云。如因明論云。
相違決定者○倶名不定以上論文爲後相違
量作不定云。所聞性故。聲是常。如聲性
耶。所聞性故。聲是非常。如音響耶。由此明
知。後相違量是非眞不定。故知前聲無常量。
不能不令不定以上愚人文備法師破云。誰
云音響是所聞性*耶。音響是雖所聞。非所
聞性故。何以知者。疏中卷云。論如立宗言
○倶是不定以上疏文聲生論云。聲有三類。初
響聲者。雖所聞。然非性亦常。亦非能詮。次
聲性者。雖所聞亦性亦常然非能詮。後能
詮者。所聞亦性亦常亦能詮。今以此第三聲。
爲所立宗。以第二聲性爲同喩也。第二聲
是所聞即性。兼是能詮之性。第三聲是所聞
即性。亦能詮即性。第二聲性是如大乘眞如
性也。然是所聞不同大乘也。第三聲者所
聞法體即云性也○今破云。初類響聲雖所
聞。然非性也。明知愚人所作不定失者。非
眞不定。雖所聞物是無常ナルハ有。然所聞性
物是無常ナルハ無。故是愚得菩薩論破耶。廣
如其疏之記也云云
  尋云。若爾聲性同喩立敵別也。豈共同品
*耶
又問。可分別因喩耶
疏云。兩宗雖異。竝有聲性便成過類。分
別相似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聲・勝兩宗雖所説異。竝有聲性。
勝論同異以爲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來亦
是常住。故云兩宗所説異也。因喩之法不應
分別者。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分別。
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
雖不相似。不應分別。立敵同許於聲瓶
上有所作義。雖咽輪別。不應分別。若分別
者。一切眞量皆應被破云云
又云。問。因喩之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答。
不得分別令有過失。且如聲・勝二論倶立
聲性。勝論同異性爲聲性。其聲論師一一能
詮各別性類以爲聲性。兩宗雖異。竝有聲
性。可聞亦常故總爲同喩。不應分別何者
聲性。如立無常。所作性因。瓶爲同喩。豈應
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知因喩之法不
應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過。若分別者。便
成過類。分別相似。問。若言因喩不分
者。何故樞要徴如幻喩令有過耶。故彼要
云。若依俗諦如幻喩有二徴。若似事幻。所
立不成。若實事幻。能立不成。答。彼二徴意。
且設徴難。審定同喩。顯第二相。非謂分別
令喩有過。准他用宗。同喩亦爾。今此疏云。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豈分別喩令有過耶
云云
  尋云。爾者不應分別之義。唯限因喩歟。
爲當通有法歟
又云。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
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得分別令
有過失。因喩亦爾。不應分別。問。若爾何故
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爲是何
他。若言眞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
喩過。若見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言陳
法自相上徴令有過。何不トイフ分別。答。今
此且縱許成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
謂分別令有過失云云
  相違決定名不定之事
疏云。二因皆不能令他如前五倶是不定
云云
又云。二因雖皆具三相如此二因二皆不
定故云云
  尋云。相違決定唯共比歟如下抄之
問。理門論云。異此無似因云云爾者正因
云歟
疏云。理門論頌結四相違及不定云。觀宗
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躊躇顛倒。異此無
似因云云
  今案。相違・不定之外。既有四不成。如何
云異此無似因*耶。依之可云。此文約
九句門説。躇躊顛倒説不定・相違。異不
定。決定因。異相違不相違。即無似正因
也。故破文可云異此無似因。不爾豈無
四不成異不定相違之似因*耶。依之。
永超大僧都以此文爲證。諸無似立此過
相故之文。無似立云云
明燈抄云。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上不定・
相違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
不成。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説宗法唯有
十種。彼非宗法故無有失云云
對面三藏記云。頌云觀宗法審察者。結上
六種因一行頌。以六因爲宗法。是故觀此
六種因。極理分明。可云審察。頌云若所樂
違害者。結上四種相違一行頌。所言四種
相違因者。於自欲所成宗故名爲樂違害。
也。頌云成躊躇音上住下著
猶預之相
重結上六種因。
頌云顛倒者。結上四種相違也頌云異此
似者。可云異此二所説。六種不定・四
種相違名爲正因也云云
  永超僧都義依此釋歟
  問。所聞・所作二因可有勝劣耶
疏云。古有斷言。如殺遲碁。後下爲勝
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云云
明燈抄云判勝負中。略有四義。此即初義。
論説此二等者。理門論云。然倶可得一義相
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今指彼文故云論
説。今取意引耳。又攝上頌中。亦有此文。云
皆是疑因性古有斷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
破。理有是非。豈容倶失而無勝負。答。如
殺遲碁後下爲勝。即勝論負。聲論爲勝。猶
如相樸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
義勝負。理未必然論説多言能顯宗
義。依前後斷。何所據耶。答。論其勝負。一
如前辨。理之是非依現教斷。故理門云。又
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解
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俗情現知名現。教謂
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二義各別。此意説
云。二宗所立既皆無非。應依世間及以現
量并多至教。思求決擇。若順世間現量至教。
彼所立理其必是眞。若違世間現量至教。彼
所立宗即非眞也。今即依彼次擇二宗。勝
論理眞。聲論非也。所以爾者。世間共知音
聲間斷。耳識現量。非常聞聲。多宗至教共
兩説非常故。今詳彼説。依現教斷既理門
論此不可違。然説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
立宗理前是後非。此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
顯宗。後説宗義非眞。其量以何顯勝。故
應説云。其量若勝。所立必眞。所立非眞。量
即墮負。由此如論可斷其義。此之二量無
論前後。若符現教。此即爲勝。若違現教。
即墮負門。若倶違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
所立常宗違世現教。理非眞正。量隨宗理
亦墮負門。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
此入理門。前擧勝論。後擧聲論。彼理門論。
前擧聲論。後擧勝論。所以得知。理門論云。
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西明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
立聲爲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
時。彼勝論師愚鈍無知。不能與彼聲論顯
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彼所聞性容有正因。
由此明知。依現教斷。勝論爲勝。聲論墮負
云云
疏云。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
正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故結之云。二
倶不定云云
明詮噵云。言現謂世間見聲間斷等者。釋現
教有三説。此初説意者。現者世間。教者聖
教。第二説意者。現教竝約佛也。佛以現量
智現證諸法。故證聲是無常。既見無常之
道理故。教説聲無常也。第三説意者。現教
並約世間。現者世間可信之人。教者可信之
人所説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此第
二義。論主非之令依現者。聲・勝二義雖無
勝劣。然後諸師共立爲法。前負後勝。所以
爾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能遣改後
所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
理推徴。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
依現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
常。間斷不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
者。勝論立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
者。如來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
説聲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
故應依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
二義勝力。勝論義勝。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
教者。此第三義。現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
世尊一切智人。依現量智所説正教。名現
教力。由現教力中説無常故。無常比量勝
立常者。若爾外道不許至教量旨。何依現
證教力證此義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
故無有妨。文又諸外道至二不定者。此第四
義。與前第二有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
教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
説名爲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
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見是
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彼世間現見至
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現見。故乖
正理。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負勝先等者。理
門・入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
先勝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
此別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
者。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
切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
定。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應是世間相違
宗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故。雖依勝義。
若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爲定量。若其眞性
有爲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
無有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故。由彼永遮
他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量云云
後記云。應依世間現有至教可信之説者。即
取足目仙人所説之教。名爲世間共信教
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縁有。暫還無。世間皆
信。故取爲定也云云
邑記云。疏應依世間現量有至聲勝教等者。
謂足目仙人所説之教。名世間至教。内外許
故。或勝論教。兩共信故。或佛法麁師之教。亦
名學者世間現有至教。謂外道不許。亦多依
信故云云
  尋云。足目仙人是勝論外道之師也。若爾
聲論何必信之*耶
定賓疏三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是以兩宗
所計多同而少異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
來事。故名爲無礙云云 明燈抄同
上文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空是
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
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
同二云。然聲師本從勝論宗中流出。故同
勝論許云。極微雖非眼識所得。然與子孫
麁微已去同聚住故。在眼境中。執此極微。
以之爲常。而許麁微以爲無常云云
  准此等文。聲論何不信足目之説*耶
文軌疏二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
倶失。而無勝負。答。前負後勝。如先殺持碁。
又如人相撲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
負。問。雖分勝負。理未必然。多言顯宗。此
説何據。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
依現教斷。何者。現謂現量。教謂佛教。即聖
言量。又釋。世現證知名現。依現起言名教。
現即現量。教即至教量也。依此現教斷此
二因。勝論義是。聲論理非。以世間現見音
聲間斷有不聞時。諸佛亦説聲是無常。世
間不見聲是其常。佛又不説是常住故。又
釋。世間現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
滅。不見是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被
世間現見至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
現見故乖正理。又答。此之二因無論前後。
若聞現教此即爲勝。若乖現教即墮負門。
若倶違順。依前後斷。問。聲論定墮負。應是
宗過收。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聲論
説聲常住耳等曾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
約情終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
勝義。聲是其常。據情故理不眞。謂違世間
現教二量。問。如約勝義。立色等空。以縁
生故。猶如幻事。此且約情違世現教。所立
空理亦應不眞。答。望此雖有違現教義。
然以縁生故因。如幻事喩。不違現教。以
因喩力令彼世間亦信色等體性是空。無
違世間現教之失聲論所之聲性同喩。勝論
雖許然違現教。不能令宗世間同許。故聲
常宗理不正也云云
  因喩違現教力之事。見于此文尤可翫

義心云。問。相違決定中。聲論立聲爲常。理
門令依現教。即聲論墮負。既違現教。是宗
過不。答。非宗過也。何者。且如現量相違云。
聲非所聞。直違敵證現量耳識。此中立聲
爲常。故不違也。若爾豈不違無漏後智證
無常耶。解云。夫立比量。今對未閑。聖智融
濫故非敵者。縱雖違之。不對立過。又不
違自宗。故非違教。亦不是比量相違。比量
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
立聲常。不乖衆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但
由勝論對擧其因。令宗不定。故非宗過也
云云
定賓疏四云。古徳大約有兩釋。一云。現謂現
量。教謂佛教。依現量證而説教故。即聖言
量。一云。現謂現見。聲是現量。耳識所得。有
時可得。有時不得。故知無常。教謂依於耳
識現量起言教故。即至教量。約此兩釋。現
教力故。聲論執常即是墮負。勝論無常即是
得勝。今詳不然。縱是勝論言中乍似佛法
眞量。不那自許在聲有法有所作因及所
聞因。何得是勝。是故要依是陳那等佛弟子
衆現所學。無有許於一有法上相背二因
而取相違之喩。故比諸宗。理獨超絶。其力
最勝。是故應依現所學教思求決定也。若
無道理超出諸宗直爾執云我宗即是説教
力勝者。他誰肯伏。故不然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大疏解云如殺遲碁後下
爲勝者。不然。如聲論立聲常。其理非正。
豈由後下即絶勝論。勝論無常理却正故。
今解。外道自相對計法不故正。爾更須求其
因喩之過破之。如倶舍破大衆部喩。云像
實有不成。不等故非譬等。又須更廣求至
教量來證也云云
  濟恩寺大僧都現教力勝之義。以此文被
立歟
  相違決定有自他共三之事
疏云。此亦有三。如大乘破薩婆多云
共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爲三云云
前記云。疏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即指前量。
大乘是初。敵爲後。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
比對他比者。雖立自量對他敵者。自比即
是敵者他故。又云無二自他者。此意説云。
若立名自。敵即名他。無二倶自者。無有立
敵倶自。立敵爲二也。他義可知審。若敵名
自。立即名他。無有立敵兩倶是自兩倶
是他ニモアルコトハ。若二倶自。即眞能立。若二倶
他。即眞能破。如次作法過如疏説。如許定
果色者。菩薩實身爲魚米色。此色從定所
起。名定果色。體是實有云云
後記云。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
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
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即自比。雖有自他
之名。望於大乘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
言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
他方破。即是自相違決定。無二自他若二自
他倶眞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
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二他但是眞立及
以眞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
宗無表色等爲實爲假。三支無過。即名眞
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倶眞破。
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量云。如許定
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
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量
無對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一者有對。
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
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
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
成也。色名雖同。境根相對攝處説別有不
更問如論所説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
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爲共。但是自他
置言簡之。二自二他倶非過攝。今者論文
言共相違即成其過。他若置言簡。各望自
宗應得名二他眞能立眞能破耶。答。准理
合然。有此相例。但爲聲者。悉皆共許。立餘
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共三種
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云云
明燈抄云。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比。
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依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不應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故已上此解非
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因喩
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得
自他法以作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作不定等。因喩關故。於
根本量所以不得後身惡色作不定者。因
喩不關故不得作。是故應知。爲遮他不
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未言
自許。如何得言爲シハ如自許後身惡色。共
許之因於自許喩不得轉故云云
  古徳記中。唯識比量雖共比他不定。關因
喩故。爲過數之義。即明燈抄義ナリケリ
略纂云。問。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
何故第六無其自他。答。兩宗乖反名曰相
違。因喩各成稱爲決定。故決定因唯其共也。
前五不爾。亦通他自云云
  纂要文如前抄
燈第四云
定賓疏四云。故今解者。外道愚昧。立敵同許
一有法上有相背因。取相背喩翻覆兩宗。
各不得定。佛法大智悟達正理。必定無容
同一有法有相背因。故向文云一義相違不
容有故。又云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
處。外道立敵既自同許一義相違倶容是有。
又説二相更互相違。許集一處。乃倶墮負。
豈有一勝也。若望先立所聞量已被所作
破。前由是立。後由是破。容前墮負。若盡
理者。前家却徴。汝言所作證無常者。豈可
不許所聞爲因。聲性喩耶。如此徴已。不
得不許。還不得勝。又違論文皆是猶豫倶
名不定故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云何不立九
量耶。答。無有自他相違決定。亦無有共各
自決定故云云
第二十帖口表紙裏
  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二因皆具三相。何
得下六不定總在後二相耶。答。從多分
説。又解。餘因無後二相成過此二因有
後二相過。同諍一有法常無常成相違
故。若別宗即眞能立也云云
胡公反。説文。似瑩頸長受十斗也。瑩於耕反。器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癸丑冬十一月念三日念四日。書寫了。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 (第二十
一帖
)
  六不定不並之事
疏云。問。若共不定亦不共ニモアリ況多合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理門論中。攝上頌言。若法是不
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疑因
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故名
爲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定。不
在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定。雖
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倶必倶有故皆名共。
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二
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中。
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然乃
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體亦相雜。如
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體況多
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四不定
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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