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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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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記云。疏眼所者。即眼根也。即此眼根
於色。但成同色云云
  准此釋。可眼所不攝故。然非通途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四
  癸丑冬十一月初四日初五日初六日書寫了
初六晩至初七上午。以原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五 (第十五帖)
  有法差別所付不定失自他共事
明詮噵云。問。此不定過是自他共中何。答。他
不定也。敵者大乘他之法作故。問。以何得
不定於共比量過。答。纂云。有云。共
量於他有不定。亦得是過。此義不爾。既
共量。即共自喩於他不定。喩非己許。故
不定。或得云云既云或得過。明
知他不定亦爲過也云云
  今案。此記意。共因依簡別。令他許
之時。雖共比他不定亦爲過。不
失。或得過之文欲此別途。非
別釋也。明詮之義若如此可云歟然。
而不自不定義
  相違決定之事
疏云。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猶如眼根
云云
定賓疏二云。新羅順&T005936;師。乾封年中。傳
本國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至此國云。眞故
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
識不攝故。同喩眼根。三藏于時躊躇
釋。後有人釋云等云云
樞要下云。順憬師決定相違云○此如憬師
抄解。裕師邊取云云
小塔院唯識比量私記云。彼新羅邊國有
憬師。作決定相違過失。時弟令裕師至大唐
慈恩寺。以示大乘基師云云
大宋高僧傳云。釋順憬者浪郡人也○傳
奘師眞唯識量乃立決定相違不定量。於
封年中。因使臣入貢附至。于時奘師長往
向及二年。其量云。眞故極成色定離眼識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根。良以
三藏隱密周防。非大智明。憬爲宗云。不
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
眼識也。如此善成他義。時大乘基覽
。便見憬所知。雖然終仰邊僧識見
此。故嘆之曰。新羅順憬法師者。聲振
。學苞大小。業崇迦葉。唯執行於杜多。心
薄拘。恒馳聲於小欲。既而藝西夏
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揖。雖彼龍象
少。海外時稱獨歩。於此量決定相違
基師念。遠國之人有茲利慧。搪突奘師。暗
中機發善成三藏之義。惜哉憬在本國。稍
著述。亦有來中原。其所宗法相大
乘了義教也云云
元曉和上縁起云。玄奘三藏於西域中。欲
瑜伽論。時西域中在戒賢論師。欲涅槃時。
天唱是言。漢國之賢人爲瑜伽論
來。莫涅槃。爾時玄奘順付。往學瑜伽論
然後立眞故極成量。而破小乘執。時西域
諸論師等無此量。此諸論師皆言
陳那是量釋。時玄奘還於漢國
是量。時無是量過。爾時造廣百論
。文軌師誓願言。不陳那菩薩是量釋
若有是量過人。我爲其作臣也。爾時順
師學是已。還於羅國是量。時元曉
薩云。此量有法差別相違過。爾順師如
自知於唐國言。水土是易故。至於羅
是量過。時論師等皆向東三禮尊重讃
嘆。故道證師等章疏中。羅國元曉師等章疏
中。羅國師所説。由是義故知。陳那菩薩云云
  元曉者陳那後身云也
明燈抄云。今此決定相違者。本是新羅元
曉大徳之所制也。後順憬師得此比量
通釋。乾封年中。遣於大唐其疑
以得知。定賓律師理門疏云。新羅順憬師
乾封年。傳彼本國元曉師作相違決定
至此國云。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喩
此。三藏于時躊躇未云云何以得
是曉製。彼師判比量論。今謂此因勞而無
功。由自許言更致敵量故。謂彼小乘
比量言。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
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云云既言
今謂。述其比量。故知彼師所製量也云云
  相違決定作者并由來。依諸文之。抑
定賓律師三藏于時躊躇未釋者。尤
謬也。何者。三藏麟徳元年二月五日入滅。
違決於大唐之事乾封年中也。麟徳經
四年之後。以爲乾封元年。三藏入滅之
後。經四個年了送大唐。何云三藏躊

  遁違決之事
疏云。時爲釋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
共而爲比量云云
明燈抄云。文時爲釋言而爲比量者。若自比
量等者。今疏主意。自比三支各置自許。他比
三支皆置汝執。共比三支置極成言。若立論
者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因此今應
自他共量差別。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
。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
自宗。非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
然無比量之非。於自宗義先已知。爲
非。以量成立。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
他。亦名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
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他量唯破
。非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
比量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
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由共比量立
自破他故。三支内並須極成。既知三量義
差別。此唯識比量爲自他共三比量中
豈何量耶。今疏主意。唯共比量。非餘二量
大賢師云。然彼三藏立唯識意。通對小乘
及外道宗。避外不十八界者一分隨一
不成過。故因言自許初三攝也。因既自故。
自比量攝。故他不不極成佛有漏色
而作不定。於自量他不定故。此解非也。
外不十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故因
自許者。先以蘊等法勝性等三十
比量。令極成十八界已。豈因中有一分
隨一不成過耶。由此當知。是共比量。非
比量。若共量者。何故因云自許耶。於共因
自許言。爲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過
故。沼義纂云。又共比量因置自許亦得
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
契經攝故等。前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
自立等者。自下顯過。略有六過。一者三量
疎謬過。二者宗因不齊過。三者隨一不成過。
四者所立不成過。五者兩言不順過。六者三
支乖角過。此初三量疎謬過也。凡因明法。
法自他共。敵對必須同。前唯識量依
比量。今依自敵即無。若爾一切比量皆有
。如佛弟子對聲生論聲無常。作因。瓶
。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
聲性。若對共量自比者。應是前量決定
相違。若許爾者。二・八正因應成故云云
前記云。疏若自比量至敵對亦須然者。此意汎
比量。若共比量。敵者成破。還須
共因喩立宗。若他比量。敵者違用
宗道理他出過。若自亦然。極成言簡
極成訖。今自許之色而依於何此豈不
一分因無所依耶。又作有法差別之量
共而立。自出不定。即依自宗自破
共。豈扶正理。答。宗不成者簡兩不極自
許之者。意含因中他方佛色。得於彼
意許之者。又因之一分是自亦無其妨。因明
過中無相。又解。他本不他方佛色。言
他方而是識變。由如龜毛之類。雖
。言龜毛時。而是識變。不於識。自立之
者不離之義決成。他雖不離識義。必
龜毛等。若准後釋。不自許之言。亦
妨。尚難思。有云。憬法師量安自許言
者。意遮大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量。大乘相違
云。眞故極成色不於眼識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由如眼識。小乘於此量中不定
云。爲シハ眼識。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色不
識耶。爲シハ自許菩薩不善色。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眼識。若不自許。即不
菩薩不善色而爲不定。今謂不爾。凡
因明法。立者可自許言。敵者必須
前之宗而破於彼菩薩不善色。非大乘許
如何可將爲不定。然未文。言
己義他量中而出其過。道理必然。若
爾者。皆無正量云云
  尋云。若立依自他共。敵對亦爾者。如何疏
下文云諸自共比違及自皆爲過失
過等
又因明法。立者置自許言可爾。敵者置
自許言。不爾之事。即以此周記
也。但小乘立自比量云。我所説離心
之境決定實有。許畢竟無心境二法隨
一攝故。如心心所。大乘師作違決云。
離心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内境
爲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云云
又大乘對薩婆多云。汝無表色定非
。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小乘作違決
云。大乘無表定實有。許非極微等是無
對色故。如定果色云云既破他量置
簡別言。何不自許言。若雖簡別
自許故者。不爾。自許既簡別也。
之耶
邑記云。疏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違等
者。有人救憬公量云。小乘比量非自許
極成之色眼識不攝。故置自許之言。但爲
大乘於我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故。
自許之言。欲諸佛有漏色等不定
者。此救非理。前三藏所立之量。以大乘自
許爲離識色不離識色意。許極成之色是不
離識色故。成有法差別。可自許之言
其過。今小乘但有離識之色。無是言陳
別意許差別。何成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又
設立差別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者。此即
大乘本所立量。豈得此爲差別耶。又
本立量者。可自許之言以防敵者之破
豈小乘敵者今作他之量。亦置自許
立論者耶。理必不可。故彼決定相違量
中言自許者。正爲自許極成之色眼識所不
。非是遮餘過云云
義心云。問。三比量中同異二品如何成立。答。
且自比量同異二品。唯以自許法體。以
宗・因既唯自許。其同品亦須自許。若以
許及他許法同品者。即自因於其同品
轉。其異品通自他共三法爲體。然於
因於自共異品轉。是不定過。於他異品
過。以共許故。其共比同品。唯得共許
法爲體。以宗因共許。不自他法
同品。若以自他法同喩。同喩即有能立
不成過故。其異品亦通三種法爲體。然因
自共異品轉。是不定過。於他異品轉亦
過。以共許故也。其他比同品。唯以
他許法體。理如前説。其異品亦通以
種法體。然於自異品轉非過。如唯識
外道我。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
遍。故體應。然外道於此量中。引同處
不相離色。與大乘自不定過。雖唯識疏
中三藏及西明法師廣有解釋。然彼道理而
明著。檢彼應知。今解。准因明理。若他
比量因於自異品轉。非不定過。遣過皆盡。
諸人不了。徒事云云。此理定然也云云
又云。問。自他共量三支之中皆有簡不。答。
各自比量。宗因同喩皆須。異喩雖
共異品轉成不定過。而正取自許異品
喩。皆須許言也。其他比量。宗因同
喩皆須他許。異喩雖共異品轉成不定
。而正取他許異品爲喩。皆須執言
也。其共比量。宗因同喩皆須共許。異喩
自他異品上轉不定過。而正取
許異品異喩也。雖皆以極成言去不
共許者。然非要以極成言故有法共許。若
共比量有法。從無極成之言。亦共許之。如
聲是無常。若自他量雖許執言有法
等立敵極成。然立量時。不極成之言。但
許執言云云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若立共比量時。以
他比量對破爲眞破耶。答。不眞破
也。問。以何知爾。答。周云。汎立比量法。若
共比量。敵者還須共因喩破。立家若他比
量。敵者還用他家道理爲他出過。若自亦
云云共量自他量也。又基
順憬師爲唯識比量作決定相違云。前
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
此過乃至故依自比共而爲
云云
疏云。又宗依相符順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宗依共不相符順者。第二
宗因不齊過也。又此決違。宗依共量。已言
極成。若宗依共。因亦應共。宗共因自。豈相
符順。問。若爾前根本量。宗依共量。已言
。因自許。豈相符順。答。本量因云
者。非是簡他許而名自許。爲小乘
有法差別相違共許因假言自許。故非
宗共唯因是自云云
疏云。又因便有隨一不成共色轉故
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因便有至共色轉故者。第三
隨一不成過也。大乘自許極成之色眼識所
攝。唯汝小乘自許共色眼識不攝。是故因中
便有隨一不成之過。若敵救云。敵言自許
豈成眼識不攝故因。若彼還成眼識不攝。而
大乘攝相歸識。還以宗法因之失。然
其眼識不攝故者。但取十八界中別攝。此亦
非也。凡因明法。其言相濫方以爲過。宗言
離識。因言不攝。其義全同。還以宗法
之失。猶未免。極成之色離於眼識。與
成色眼識不攝。其二無別。離識之義名不攝
故。由此大乘不彼自許眼識不攝因。於
極成色。是故便有隨一不成。以之即爲
第三過失云云
疏云。又同喩亦有所立不成定相離義
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同喩亦定相離義者。第四
所立不成過也。極成之色離於眼識。是一向
離。以之爲宗。根之與識不即不離。以之爲
喩。不即不離眼根何成一向離宗。故喩中
所立不成。此因位中尚眼根喩所立不成。
況果位中成所作智通縁眼根。疎所縁縁與
能縁識。豈定相離。自在位智通縁本質。即
相分。如此眼根是初三攝。此則大乘不
眼根定離眼識。此之眼根望自雖
。望他則是異品。以共同品故。是同品
無。以眼識異品。於彼亦無。此因
異品既遍非有。則六不定中不共不定收。
但喩有所立不成。因中亦有不共不定
法師判云。此通未盡。若對五根實互用
。則應立言。眞故極成色離極成眼識。自
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若作
亦離不定。以大乘宗極成眼識必不
故。此眼根爲共同品。識不攝因於
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品。於彼遍無。故非
不定能作敵量。若以自許佛有漏色。於
共量他作不定。便改因云。自許極成初三
攝等。如無漏色。耳識等縁雖眼識。而非
極成初三攝。故不不定。此判非也。雖
因云自許極成初三攝等。而眼識不攝言大
乘不許。若唯識門中。色即眼識攝。大乘不
極成之色眼識不攝。是故因有隨一不
云云
邑記云。疏況成事智通縁眼根者。既成事智
眼根。即相分之根不能縁眼識。今
通擧爲喩。故有一分所立不成。疏疎所縁縁
至定相離義者。此説。成事智縁眼根時。若
疎所縁縁。與能縁眼識相離義。據
一分所立宗。可同喩。今既不
合説。故有一分所立不成又疎所縁縁即
能依所依不即離。若親所縁即能縁所縁
即離。故眼根喩亦是全分所立不成云云
前記云。疏又因便有隨一者。大乘不
。小乘自許識。故是隨一。疏因
於共色轉者。即小乘自許初三攝因於極成
色上。故言共色也。大乘不許。疏又同
喩亦有所立不成者。即由大乘不眼根定
識。爲此同喩闕無所立。疏況成事智
有定相離義者。此説意者。證根之與識非
是相離。如成事智起縁眼根。能縁之識與
所縁根。不是定相離。言疎所縁縁者。簡
所縁。即是不識。不非定。又定有
相離義者。意疎所縁縁與能縁識定有
相離。或有本作況字者。兩種皆得。何者。
所作智。成佛已去。即此五識起縁眼根。能
顯一切世間五塵境界。無了者。能辨
事故。名成所作智立自許者。即指
前三藏比量。敵之自許者。即指憬法
云云
後記云。又同喩亦有至非定即離者。意云。大
乘眼根與識非即非離。因果法爾。若宗言
。擧眼根同喩。闕無所立也。以
故。無前宗定離義轉。所以言同喩之上
闕無所立也。遵起者算也。況成事智至有
定相離義者。意云。非獨根因識果證不即不
離之義。即是佛果成事之智亦縁眼根。豈能
縁眼識與本根定相離義也。即據能縁
所縁一邊以證。非是一切證也。問。親相分
識。本質疎遠何不離耶。答。由
相。能縁所縁相從而言名爲不離。其實離
也。問。本質相分既總不離。如何得離中
耶。答。約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是
離中知。爾義也云云
略記云。疏又同喩亦有所立不成等至非定
即離者。共許因識畢道理而非即離。今言
。即喩中所立不成。又言説成事智等者。
自宗難。我宗眼根及相分倶不離。問。相
親可爾。質疎如何。答。由質有相。云從不
。又言有離義者。意説言。有二違。豈定不
離耶。返顯不離之義。問。大乘質相分既不
識。如何有離中知。答。約勢用近者是合
中知。勢用遠者是離知義。問。大乘何相定離。
答。根本識故即定也。豈前決定過云定不
云云
  尋云。如後記・略記之釋者。相分ニモ
中知・合中知之差別云歟。若爾違
色根本質説之文耶。今以此疏并邑
記文可定離眼識色體
疏云。又立言自許依共比量豈相符順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立言自至豈相符順者。第五
兩言不順過也。前唯識量。因言自許。依
比量。簡他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後離識
量因言自許。顯自比眼識不攝。立敵因
言既各乖角。豈符因明之軌轍。故以之爲
第五過失。若敵救言。自許唯遮有法差別相
。令佛有漏色轉。謂敵意許。是定離眼
之色。大乘師作相違難云。極成色之應
定離眼識之色。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
由如眼根。爲自許佛有漏色不定過
故。言自許遮相違難不定過。孱類於前。
故敵自許不眼識不攝故因。但取十八
界中別攝。此救亦非也。敵言自許
眼識不攝故因。而因中既言眼識不攝明知
即違大乘所許極成色者是眼識攝。是故其
因即有隨一不成之過。若爾與前第三過失
何差別。解云。且依疏主。以之即爲兩言
不順過。若依曉師本量之意。其決定相違。因
中自許不眼識不攝故因。唯遮大乘有法
差別相違。因云自許。故此第五過。應是隨
一不成過。而與前第三過別者。前第三過
但隨一。亦兼所依不成之過。今此第五唯
有隨一。故前後別云云
疏云。又彼比量宗・喩二種理極
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彼比量至足爲理極者。第六
三支乖角過也。又彼決定相違量中。宗喩
二支皆依共比。唯因一支依自比立。大乘
極成之色眼識不攝。故因唯自。一比量
中三支乖角。故以之爲第六過失。指南者。
前所因門述。前文者。唯識比量玄妙之文。
諸方學士各動智海。爭陳立破。無能出過。
故云應亦足爲理極。然有人云。三藏比量既
過。是一時之優劣。非百代之常行也。
此猶蟷螂窂臂當轍拒輪。愚情同之。故以
喩也問。有人云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
他。因異品轉。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
故。其義如何。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
品轉非不定者。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
不成不成也。若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
異品。異品不極成故。所云非不定者。理
亦不然。不成不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
定別約異品。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
他比量中。因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
義如何。答。如此等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
尚許不自成。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
失。又他量於他有不定不定者。亦
自量於自有不定不定耶。故自量於
他有ルト不定。他量於自有ルト不定。皆非
。問。若彼有宗復以大乘本性相色
者。如何釋通。彼亦自許初三所攝眼不攝
故。出大乘自不定也。答。應師云。説因應
共許初三攝等。即無不定。除極成色
共許初三攝故。抄云。界處門中攝本質
色。准樞要説即有二門。依隨轉門。以通從
別。十色界攝依眞實門。以境從根。法塵界
攝。既依後門。非初三攝。故不定。七・八
二識是意界攝。其所縁境即法界攝。問。若
初門。十色界攝。既初三攝。豈無不定。答。初
門即是隨轉理門。若依此門。説七・八及本
質色。以何得不定過云云
明詮導云。問。上疏文云。同喩亦有所立不
云云即知同喩是不共許。何故今云宗喩
二種皆依共比耶。答。備云。上疏意者。成事
智縁眼根時。影根不能縁眼識故。不
定離宗。故有所立不成也。下文意者。由
本質根與能縁識定相離故云共也云云
  唯識比量依何文耶事
護命云。問。此唯識量。經論之中有其本量
耶。答。有六經十一部論。仍以立量然論第
七且引一經以爲根本。厚嚴經頌曰。心意
識所縁。皆非自性。故我説一切唯有
以上此經文。論第七卷立量云。極成
眼等識○心及心所云云○問。此四比量中何
量爲本立唯識比量耶。答。顯後二理
四量云云
定賓疏四云。今詳三藏。此量頭效掌珍。身
唯識。如掌珍云眞性有爲空。故今言
也。極成色等宗因喩言。像似唯識第七
四比量立唯識。第一量云。極成眼等
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縁自色等。乃至
第三量云。此親所縁定非此。二隨一
故。如彼能縁。今云極成像第一也。簡
他方佛色等也。所言色者。像第三量此親所
也。不離於眼識者。像定非離此也。自許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像二隨一故也。同喩
如眼識者。像如彼能縁也。無共異品。大
乘都無識法故。無異喩云云
  尋云。若爾如何極成色之下。有定離眼識
色意許*耶
今案。宗言極成色者。是親所縁色也。謂
他小宗。直欲親所縁不離色之義
然言陳別不非定離眼識色故。令
定離眼識色意許也。例如彼數論以
共許他言佛法者。直爲立神我。立必
用之時。他言亘眞假故。勘法差別

  文軌師量之事
文軌疏一云。問。如宗云。眞故極成色非
定離眼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喩云。如眼識。此因既云自許。應極成
答。此云自許。不他許。以他亦許極成之
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彼云自許。即簡
。以他不我爲徳所依故。故不例。問。
既不他許。何須自許言耶。答。此爲
相違故。須自許言也。謂他作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即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如眼識。今遮此難云。此極成色爲
シハ眼識。自許初三攝故。非即識之色耶。
シハ我宗所許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眼
所不攝故。是即識之色耶。若不自許。即
他作不定過遮相違難也。問。但
初三攝眼所不攝。亦得不定過。何須
自許耶。答。若不自許者。即有他不定
。謂他作不定過云。極成之色爲シハ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非定離眼識耶。爲
シハ我宗釋迦實不善聲。初三所攝眼所不
攝。定離眼識耶。爲此過故云自許。若
爲避此過。言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者。即
他相違難不定過。故唯言自許
云云
纂云。解眞故極成シハ我宗青黄等色
是實有耶云云
  尋云。本量置自許言。既非自因。能違自
許何必自因耶
又相違決定唯共云歟。若爾如何疏文出
自他共作法
上文云。若爲自名不定者。如何説名
違決定。兩宗相返。各決成自。無是・非。故
不定云云
  問
纂云。又有釋言。此非トモ自許言
明不前諸異分別云云
  先徳牒云。元非本量別自成立云云
  尋云。設云共許亦有不定者。改三藏本
量之因歟。爲當能違因歟
又此因簡略無不定過者。若爾色定離眼
。初三攝眼識及同分眼所不攝故。如
同分トイフ時。與三藏本量能違
*耶 又實此因無失歟
又可彼作相違決定者。相違決定之
上亦作相違決定歟。若爾尊應大徳不
此義
問。眞故極成色有法。可第八所變色

纂云。又有解言。眞故極成色。不八・六。總
有法於眼識云云
  尋云。若不六・八有法者。善珠之義
頗違此釋歟。可
又然因自許。此即自因歟。本量自許之言
亦可自因
問。法自相能違并相違決定。可不定

又云。然云爲不定・及法自相・相違決定
復作決定過云云
  尋云
明詮云。據定不離。與本量作法自相相
違也。決定者。法自相相違之決定也。不
離者。能違之量宗法云也。非不定因
者。能違之量因有不定過。與本量
法自相相違決定過云云
  以此釋可纂文。雖諸徳義。不
此記。但法自相及相違決定倶可問答歟」
問。六・八所縁色可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因
又云。又自許言但簡有法差別故極成言
ヲモツテ並以簡訖云云
  尋云。五倶意識并第八所縁色。若初三攝
者。可不定過
又六・八所縁色後三所攝。何云初三攝
自許言之*耶
又以宗簡別違宗過。何以因自許
自宗
  以上唯識比量處。引合諸徳私記。可
汰之
  問。清辨比量可自教相違失耶。進云。
云云之。若爾如何疏并樞要付

疏云。凡若宗標勝義。如掌珍言眞性有爲
自教世間等過失
  尋云
明燈抄云。眞性有爲空等者。眞性之言是簡
別言。非是有法。爲世間相違等過。簡
立宗。故非有法。若以眞性有法者。縁生
故因於彼不遍即有一分所依不成。故彼比
有爲與空不相離性。以之爲宗。非
性・空不相離性以之爲宗。若不爾者。違
因明旨。若爾眞性之言是簡別言。非是有
。其有爲言唯一有法。望何説有法一
分不極成過。基法師唯識疏第四卷云。第五
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説依他圓成
故。眞諦皆空。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
此文正解故。彼依掌珍眞性有爲空
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皆言無體
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眞性。有爲無爲。非
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
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
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
勝義空者。我不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説。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倶是有。
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説空即有違自
教之失。名似比量已上此有法一分過中。
諸師紛糺。執見尤多。依一取決。其途難入。
今依本疏。謂約我宗至各隨攝故者。説一分
自所別不成過。即立論者名之爲自。謂約我
宗眞性者。我者護法也。我眞諦中。亦非
。但不因爲果。言語道斷故。言
有爲無爲非空不空者。四種世俗總呼有爲
四種勝義總呼無爲。且有爲四世俗中。初世
間世俗諦有名無實體。故非不空。後三世
俗有名有體。故名非空。初世間世俗。唯俗
勝義。後三世俗。亦俗亦勝義。此之後三世
俗勝義。於清辨宗即不極成。故言一分自
所別不極成過。如唯識比量極成之言。簡
小乘後身惡色・一切佛身有漏諸色。若立爲
唯識。便有一分自所別不成。此亦如是。既
後三世俗勝義。於清辨宗即不極成。故
汝不我勝義。若隨汝自宗至亦
非極成者。説一分他所別不極成過。即敵論
者名之爲他。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汝者清
辨也。汝自宗云。一法一時。有義爲俗。無義爲
眞。有爲有法中。有義爲俗。我亦許之。無義
眞。我即不許。故言有一分他所別不極
成過。如唯識量中。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
他不有。立爲唯識。有他一分所別不成
此亦如是。既言無義爲眞。我即不許故云
我不汝空勝義。言亦非極成者。
他一分所別不成過也。又次下勸信文
云。因果不無。可此識。勸清辨等。以生
信也。此中可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
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眞
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因爲果。言
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
執無故已上諸人不初後意文。違因明旨
眞性之言入於有法一分過。如闇夜中擎
手探物。遂不取。細讀疏文一分
又二諦章云。非依他起而證圓成實。非
俗諦眞。眞俗相依而建立故云云
理門論問答抄述云云
義心云。問。以許執言・極成之言・及勝義言
各簡宗中幾過。答。初之五過。以勝義言簡。
次之三過。以許執及極成言簡。相符極成非
言。上言簡。何理得勝義之言簡初五過
掌珍眞性有爲空。以眞性言自教・現
量・世間三相違也。故彼論云。此中世間同許
有者。自亦許世俗有故。世俗・現量・生
起因縁亦許有故。眼等有爲世俗諦攝。牧牛
人等共了知眼等有爲是實有故。若不
眞言。即違上所説三義。故説眞言
三過。故彼結云。勿是自宗所許
現量共知。上明自教・現量・世間相違三
也。又清辨宗。世俗諦中有爲無爲皆是實
有。護法二諦皆通假實。彼清辨依世俗諦
遂立量云。虚空等五皆是實有。六無爲中隨
一攝故。同喩猶如眞如。異喩如兔角等。然
掌珍論就勝義諦。立無爲皆非實有。此所
立宗違前自量。由依勝義宗過收。上明
比量相違過也。又如掌珍論叙外難
若就眞性一切有爲皆無有實。是立宗義。
此所説言亦*復攝在有法中故。同諸有爲
亦應實。若所説言非實者。有爲亦應
皆非實。此言破自所立宗義。名自言
立宗過失。論主解云。就世俗性眼等
勝義諦彼皆空。故無宗中違自言
此明自語相違過也。故勝義言簡初五過
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以勝義簡別自教相
違過歟。若爾疏文釋彼特違害前所引經
歟。可
問。清辨比量可廣百論所立比量
明燈抄云。廣百論第六卷云。諸有爲法從
生故。猶如幻事。非實有體。諸無爲法亦非
實有。以無生故。猶如龜毛。二論比量爲
異。解云。有二説。一興云。掌珍云空。廣百
論云實有體義既有殊。故以爲異。如
唯識云。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非全無
但執非實故。空與非實義有別故。此義意
云。廣百不依他法體。但排遍計。掌珍皆
有無爲體。故二論別。曉云。廣百比量不
掌珍。清辨宗意。諸法皆空故説空宗。無
異法喩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五
時癸丑十一月初七初八書寫。初九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六 (第十六帖)

  問。以學者世間世間相違過耶」
疏云。上説名爲非學世間是世間所
云云
  尋云。淺深二義者何等耶
明燈抄云。然此義中略有二義。一者深妙義。
立者在於深學衆中立時違世。二者麁淺
義。牧牛人等世間共計。立者在此牧牛人
等衆中立時違此世間。其義不同。違自教
者。不傍證。但出過人執彼本宗分明教
彼所立。即違自教故不同也。若唯
淺義亦得名違世等者。淺義者。如色等是
有・懷兔月等。深義者。如勝義理・依他事等
云云
後記云。問。此中何是淺。何是深義耶。答。淺
謂内外教中。共所習學所知麁法。深者唯内
教中。知者所了。非世間攝。若立論者叙違
淺深二種。亦合違世間。但違世義淺從
深爲名。但名違教也。若唯淺義亦得名爲
違教。但違教義微。從勝爲名。但名違世間
也。各隨勝名。爲偏彰一號故。有亦字
云云
  問。於自語相違全分四句。爾者違
他句體何物耶
疏云。若有教名爲自語自教自
云云
  尋云
明詮噵云。問。約順世外道。若言四大時。必
實也。非トイフ實時。非四大也。然物四大
トイフ實時。實非實トイフニ成。故成セハ自語相
。聲論師立聲無常時。亦成自語相違耶。
答。聲論云聲名常。而常即不聲。其常物
必聲故。故知常即不無常也。問。若五
頂立有性應非有性。亦應自語相違。答。有
非有トハ。有性實等外非有トイハントス
是故非自語相違云云 仁説
明燈抄云。若有依教名爲自語等者。依
所説自語相違。即有四句。若不教。即無
諸句。但有有法與法相反。全分一分。得
兩句更無餘句云云
又云。今此四句取璧師文録之。所
知。賓師理門疏云。璧法師立四句云。一
者違自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論。立
大無實。若言四大必非無實。若言無實
四大。以其四大順世自宗體不空故。非
是無實。即是違自教之自語。賓師破云。今詳
然。凡法・有法即自相反。不更尋自他
教宗。名爲語相違。若要待自他教宗
方有乖反。即應勝論立聲爲常非自教
過云。若言聲者。即非是常。若言
者即非是聲。應是自語相違中攝。故知順
世四大無實。及勝論立聲爲常。是自教相
違。非語相違中攝。故自語中但有有法與
法相反。全分一分。得兩句。更無餘句
已上璧師。基亦被破。故今救云。石女無
子。世所共知。我母石女。自語乖反。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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