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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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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十
  寛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五日。以原本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一 (十一帖)
  問。 付異品遍無性相對四句分別。且異
品非遍無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異品非遍無。謂宗異品餘六句是
等文 纂要同之
略纂云。有是異品非遍無者。此有兩解。一
云。謂初中後三因中。各取初句。此三兩不
定一相違。文標遍無也。二云。三三句中。加
各取後三句等文 後釋同疏云
  尋云。初解意何除三四九耶
問。異品遍無句可取第五句耶
疏云。有異品亦遍無。謂宗異品第五不定
文 略纂同之
纂云。三亦異品亦遍無○異品遍無性也云云
  尋云。如疏亦取第五句。具第三相故。如

問。於此四句。如何分別眞似因耶
疏云。如上所説故説異品遍無性也云云
周先記云。當句之中雖無者。今此正明異喩。
同喩亦他也云云
  尋云。第四句亦有二八正因。何不取之

問。付同品定有性。且與宗同而非因同。
可名同喩耶
纂云。問。同品但與因同無能立故云云
  此釋可祕之。千金莫傳
裏書
明燈抄云
纂下文云。 又正明喩。喩具二立方名正
喩。 若唯明因第二者。 豈唯一立即爲正
  問。付於因三相分別四句。且遍是宗法
性非同品定有性句體何物耶。釋云。九句
中三句及第七九二句云云就之。第七
句者。聲生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非勤
發。無常性故也。立敵倶不許無常性因
於聲有法有。何具遍是宗法性耶。依之
疏主餘處釋云。此因雖是兩倶全分兩倶
不成。今取不定故無有過云云如何
纂云。又復以因望宗・同喩中三句是云云
又云。以因望宗及異法喩即三三句中
各除中句云云
九句義私記云。第七句令具遍是宗法性義。
有二傳一如第三句立敵改立。今此句勝論
爲敵者時。無常性故因。見敵者勝論遍
有法云云二謂不改敵者有初相。何者。此
因遍響一分所故也云云
  可見上文
有九句義私記下云
問。爾雖有兩倶不成。今取不定者。何纂文
初相與第三相相對作四句之中。 或是遍
是宗法性而非異品遍無性。謂三三句中各
除中句云云以此見無兩倶不成可言有
不定。今如疏文。有兩倶不成無不定云云
何可言。答云。云不同也。有云。約聲生論
師。有一分聲全分聲。若全分人爲立敵時。
有兩倶不成。若一分聲爲立敵時。有不定
無兩倶不成也。疏與纂約一一邊云爾耳
云云有云。今第七句非聲生・聲顯相對。若云
爾之時。有兩倶不成。不定成似過。今此
句聲生論師對勝論立。所以無常性故因。
見敵者遍有法。故有遍是宗法性義。故不
定眞過也。問。若爾有隨一不成。何云不定。
答。彼隨一不成與不定有相雙義。故疏云。
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相違云云問。若
此句聲生論對勝論立。 所以無兩倶不成
者。何疏中卷云。聲生對聲顯立云云答。彼中
卷言聲生對聲顯。説同分異全不定處。所
以次下文云。 此因是兩倶全分兩倶不成等
云云今上卷説第七句之處。言聲生論立。不
明敵者。所以以此不定爲九句中第七句
時。可言聲生對勝論也。問。上卷説九句
處。明不言對勝論。以何知今此句聲生
對勝論立。答。今第七句。第三句能違。以此
知聲生對勝論立也。問。何故第七句。第三
句能違故。言聲生對勝論。答。思而難悟可
聞口決。妄不可傳説此順文義耳有云。有
法聲所有能詮嚮音。然則立敵共許有法
一分嚮音無常所以無常性故因。見立敵
遍有法。所以無兩倶不成有不定言也。問。
以何知有法聲處有嚮音耶。答。邑記云。響
音入宗理亦無過云云
  法隆寺長賢律師云。聲論信聲無常之後。
以爲第七句云云 本文如別紙
  此祕決也。可案之
  問。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句何物耶
纂云。 二有同品定有而非以許聲等有
質礙故云云
  尋云。既無初相。何爲九句耶。理門論云。
宗法於同品故也。若無初相。何得宗法
之名耶。況初相第三相相對。四句之中異
品遍無性而非遍是宗法性者。約九句門
云云例是可爾耶
又云。有是異品遍無性而非而於宗不有
云云
  私云。九句中第九句。佛弟子取之。可爲
此句云歟。不云九句所攝。若爾依此文
可案。且如九句第二之因等祕釋矣
 闕減過性義。如第三帖抄之
問。 可有但闕減過性非三十三過所攝
之義耶
疏云。無體闕者○如是合有三個四句
餘過攝云云
  尋云。闕減是總過相也。豈無別三十三過

明燈抄云。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三十三過
所不例故。名爲不攝。非不相從。彼過所
攝。故次文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云云
八能立私記云
  問。付有體闕有二種。且義少闕之時。可
有不定相違過耶。進云。無云云付之。既
約因三相判闕減之義。闕後二相之邊。
無相違過等耶。況少相闕不定相違等過
云云例是可爾耶
疏云。有體闕者復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
義少名闕○云云
少相闕者○隨應唯有不成不定陳爲能
立○隨應各有因四不成異喩倶不遣
云云
  今案。此義極難知。但試會云。因三相合
爲因之時。名小相闕。既倶名因。故有因
十四過也。若初相爲因之時。餘二相即二
喩也。故闕初相有四不成。闕後二相有
倶不成倶不遣過也。後二相不爲因之
故。無不定相違也。理門論云。雖一切分
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因依初二
句明少相闕。依後二句明義少闕歟。雖
有諸徳義。未探意趣。追可案之
問。正因必具三相歟
疏云。問。此之三相爲具方成故異體無亦
具三相云云
  尋云。設以無義因成トモ無義宗。何異法
必有依體哉。又此文心何
邑記云。疏此説有體成有體宗者。謂此説言
同喩必須依體者。此據成有體宗也。若成
無體宗。同喩不須有體。如大乘對薩婆
多。云過去未來非實有。非現常故。如虚空
等是也云云
纂云。有問云。若是正因要具三相耶出此
量非。如唯識抄云云
  尋云。縁生故之因。何具三相。依之淄州
餘處。此因付法自相相違過。如何云誰
言此因不具三相耶
同抄云。言誰言此因不具三相遍無之相
者。問。此量正不。答。准下不正。若爾何故今
言具三相耶。答。且抑他爲難。然非即正
也。即指如唯識抄辨過也云云 文字甚惡。
可見
  問。九句因可攝後三相違過耶
疏云。問。理門論料簡九句云。於同有及二
由此餘過不攝之盡云云
前記云。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即
能順成。無即不爾。理門論意説親成宗者
故。不定中但説於五。有初相故。四種不成
既闕初相。所以不説。決定相違三相皆闕。
故亦不説。問。此五不定不能成宗。與四不
成而有何異即説之也。答。由餘相過不相
順成宗。非初相失故。不爲例。同異喩因
後二相望成宗陳。故標順違。不具而顯。
順即正因。違即四相違相違者後二相故過
也。言同異成宗疎遠故但標其順違者。疎
違爲隔因故。順者雖多正因。略説二八。
違者雖有四相違。 略説有一法自相相違
云云 明燈抄似此記耳
邑記云。疏以因親成於宗等者。謂三相中。因
是初相能親成宗。與宗相順。四不成因不
能成宗。與宗相違故。此九句於初相中但
取相順故。無四不成也。同異二喩後之二
相成宗疎遠。因於二喩同有異無名順。同
無異有名違。於九句之中。二八正因順。餘
並有違。雖不定相違皆二相過。今於九句
但擧順違。以例餘過。故攝不盡云云
  平備大徳云。以因親成等者。不説四不
成之所以也。同異成宗等者。不説後三
相違之所以也云云
  願曉大徳義骨。委細沙汰。可見之
纂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
誰言不攝餘三相違言陳意許故有四
云云
  尋云。及非勤勇者。第七句宗歟。若爾彼不
定因也。何爲法自相相違耶。若爲不定
相違者。豈二過並耶
私云。於此文。或云第七句。或云第六。是
因明師之諍也。依之東大寺貞勝。大安
令扆。專寺平源等。各勘文如下抄。即
以之可難不定相違不並之義也
  及非勤勇文勘文
勘申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又彼九句等事
  淄州大雲寺沙門惠沼集
文若云九句具攝四違。如何説言如法成
法。不言成有法。又彼九因望於當及非勤
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云云如理記云。若云
至如何攝四者。此有二問。一云。若云九句具
攝四違者。 如何説言但由法故成其宗法。
不言成有法。二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
但違法自相。 如何具攝四耶云云今件記文
既言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
明知常宗者。四六二句常宗也。及非勤勇者。
第七句非勤勇宗也。又疏云。且九宗中。五常。
初三一中三句皆・後三句一。二無常。初後
三皆中一勤。初三後一。一非勤勇。後三初一。
總爲四類云云既總九句以爲四類。 一非勤
者是即第七句宗也。今記云。疏文以爲證據。
明知及非勤勇者既是第七句。專非第六常
攝。今就中。及非勤勇之文。若第六句常宗
者。有多過失。一者初後二問無差別過。何
者。初若云九句具攝四違等者。擧四六兩宗
爲問。又彼九因望違於常等者。擧前二違宗
及第七宗合三宗爲問。 此即初後問之差
別也。 若設非第七非勤勇宗爲第六句宗
者。初後二問既無差別。二者不知似相違
過。何者。九句中。非唯四六二爲相違。勤
與非勤兩宗相違爲法自相相違之過。但四
六相違闕後二相。正相違也。 第七相違不
闕後二相。似相違也。而或有於此不悟所
由。及非勤勇者。亦第六常宗。非第七句非
勤宗。 若勤與非勤兩宗相違不爲法自相
相違。更何違乎。但論云翻此名相違者。此
於正相違言也。不取似相違也。若似相違
不爲相違。即違纂要云然法師意。據不定
不離與作決定。非據不定復作決定之
文。此文意具見唯識比量中。恐繁且止。若
細尋其理。有衆多過失。今則取最要以顯
其二過。仍以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傳燈大法
令扆大安寺
勘申
  纂要云*又彼九句望違於常及非勤勇。
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之文中。非勤勇宗諍
之事
先述九句宗。後辨非勤勇宗
先述九句宗者。理門論云。常・無常・勤勇・恒・
住・堅牢性・非勤・遷・不變云云言常者第一句
宗也。無常者第二句宗也。勤勇者第三句宗
也。恒者第四句宗也。住者第五句宗也。堅牢
者第六句宗也。非勤者第七句宗也。遷者第
八句宗也。不變者第九句宗也。疏此九句宗
分四類云。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句
皆・後三後一。二無常。初後中一。一勤。初三
後一。一非勤。後三初一。總爲四類云云言四
類者。一常類。二無常類。三勤勇類。四非勤
勇類也。言常類者。第一句・第四句・第五句・
第六句・第七句宗也。無常類者。第二句・第八
句宗也。勤勇類者。第三句宗也。非勤勇類者。
第七句宗也。後辨非勤勇宗。纂要説九句
攝四種相違。有數問答。故彼九句中。何故
無此餘三相違。答。 誰言不攝餘三相違
云云問意云。何故此中唯有法自相相違。無
餘法差別等三相違耶言也。答意云。九句攝
後三相違。誰言不攝言也。次准文如是。立
聲爲常。所作勤勇二法爲因。唯法自相。豈
名爲餘云云此文意云。立聲常宗所作勤勇
二法爲因時。唯有法自相相違。何可云攝
後三相違之言也。言准文如是者。准論文
如是言也。次文云。若不收四。次下攝頌何
故云邪證法有法自相或差別。此成相違因。
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因亦有
攝四云云此即纂師依理門論攝上頌文。顯
九句攝後三相違也。次文云。若云九句具
攝四違。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
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
法。如何攝四云云此文有二問。即言若云九
句具攝四違。 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
成有法者。初問也。又彼九句因望於常及
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者。後問也。初
問意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者。如何理門
論言以因法成宗法。不言成有法。既不
言成有法。以之見之。唯可攝法自相相
違。如何言具攝四相違耶言也。但明後問
意。今有此諍。所以先徳傳後問意云。此問
文中。言常者第四句宗也。非勤勇者第六句
宗也。何重不言常常。而言非勤勇也。今
尋見纂文。先徳所傳恐違論疏等。何者。論
既説第六句宗云堅牢性云云即疏説云恒・
住・堅牢性・及不變。此四皆常義云云又疏第
六句宗攝常類。不攝非勤勇類。又論及疏
出第六句本作法云。聲常。勤勇無間所發
性故。同喩如虚空。異喩如電瓶。既論及疏
并立量門。皆第六句宗不言非勤勇。而何
云非勤勇者第六句常宗耶。若云第六句
者。違論及疏過。又寔非勤之名雖擧常無
常。而聲非勤者□無常義。故定賓疏及明
燈抄云。非勤與遷者。是無常之異名云云
唐・和師倶云非勤者是無常之異名。而何
可云非勤勇者常義耶。纂上問答中。具顯
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畢。何後此重顯四六
句唯法自相相違耶。若爾上下文同説四六
句唯法自相相違之由者。後問無用。所以今
者可言常者九句中諸常宗也。非勤勇者第
七句宗也。故問意云。九句中所有諸常宗皆
唯違無常法自相。非勤勇宗唯違勤勇法自
相。何攝後三相違言也。既論説第七句宗
云非勤也。又疏此句宗攝非勤勇類。又疏
本作法云。聲非勤勇所發性。無常性。同喩如
虚空。異喩如瓶等云云取以非勤勇者是言
第七句宗時。順論疏等無過也。但上問答
就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後問就諸
常宗及第七句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上問
答唯就二因而起故狹。後問擧九句而燈
故寛也。即四六句法自相相違是正法自相
相違也。第七句等法自相相違是似法自相
相違也。今纂御意就正依似爲顯實義假
問而已。加以如理記成此後問意云。九句
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
四耶云云若非勤勇是常宗者。記文豈可言
常宗非勤勇宗耶。以知非勤勇者是第七句
宗也。然今非勤勇是第六句常宗者。先徳所
傳也。既受此傳。豈乖師説耶。以前勘文注
進如件
  延長四年四月七日。東大寺傳燈大法師
位平昇
勘申
  纂要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文事
纂要説法自相等四相違攝九句中所以
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誰
言不攝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聲爲常。
所作勤勇二法爲因。唯法自相。豈名爲餘。
若不明四。 次下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長行更無別解。
於上。故知九句亦具攝四。若云九句具
攝四違。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
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勇勤。但此違
法。如何攝四云云 次下文廣
故不載也
於九句因中。第
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五句因是不定因
也。第二・第八句是正因也第四・第六句因是
四種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也。凡相違因所違
量是似因。能違量是正因也。故二・八句是能
違之正因也。四・六句是所違之似因也。二・八
句宗謂聲無常宗也。四六句宗謂是聲常宗
也。今纂要*又彼九句望違於常及非勤勇
者。二・八句無常宗。違於四・六句常宗故。
是即唯違法之自相。不違法差別等。所以九
因中唯有四種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如何餘
三相違可攝九句中言也。文望違於常及
非勤勇者。望違二宗擧説能違二・八句
也。於常二字。此所違第四句聲常宗也。及
非勤勇者。所違第六句聲常宗也。聲顯論
師言。聲非生發而常。故聲常宗名非勤勇
也。若言望違於常及常宗者。可常字重
故也。非是第七句非勤勇宗也。猶如九句
中第一・第四・第六・第九・并五句宗。雖共是
常宗。而爲恐有五常宗故。理門論頌云恒・
住・堅牢性・不變等。此亦如是。然諸非勤勇
者多是常。故常宗名非勤勇。但一分電雖非
勤勇。而無常耳。故纂要首法師記云。及非勤
勇者。是第六句常宗云云又本國古因明學法
師等。皆傳此義釋。然有一類學者等。言及
非勤勇者此第七句宗者。有多過失。即一
者有違唐國師説之失違記文
故也
二有違本
國古因明師傳之失。本國古師者。根本因明
師。東大寺慚安大法師傳同寺長在大法
師。長在大法師傳於藥師寺眞惠律師。眞惠
律師傳於同寺隆光律師。隆光律師傳於東
大寺惠畛律師。此等師皆傳纂要文及非勤
勇者此第六句常宗三者有違纂之失。何
者。纂要難文大意。九句因中。第四・第六句因
但有法自相相違也。如何四相違攝盡九句
中言也。結難文云。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云云
而第七句因此不定因。非相違因。如何可
言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宗也。四者有能
所違雜亂失。何者。若於常無常宗及與勤勇
非勤勇宗。別能違所違者。四・六句常宗此
所違也。二・八句無常宗此能違也。第三句勤
勇宗此所違也。第七句非勤勇宗此能違也。
所以無常宗違常宗故。云望違於常。若非
勤勇宗違勤勇宗。故纂文及非勤勇者此第
七句者。應擧第三句宗言及勤勇發。不可
擧第七句宗言及非勤勇也。而何於常無
常所違常宗。於勤勇非勤勇宗。可擧能違
非勤勇宗。所以有能違所違雜亂之失。如是
等過失非唯一。故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者。
甚不當。故不可依用矣
右件纂要望違於常及非勤勇之文意勘申
如件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傳燈大法師位
貞勝
勘申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又彼九因等

  淄州大雲寺沙門惠沼集
文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
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聲○言
陳意許故有四種云云今就此文。彼九句中。
何故無此餘三相違。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
顯然在九句中。但爲顯餘三相違亦九句
攝之。亦發此問也。答。文云。誰言不攝餘
三相違云云自誰言不攝至亦有攝四。是皆
答文也。言准文如是者。指理門論云於同
異及二等之文也。言立聲爲常所作勤勇二
法爲因唯法自相者。謂第四句常宗以所作
性爲因。第六句常宗以勤勇發爲因。但共
法自相相違也。言豈名爲餘者。釋理門論頌
云所餘皆不定之餘字也。故如理記云。言
准文如是至豈名爲餘者。意説。九句中得攝
四違。以所作勤勇二因即法自相相違因。准
論頌云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反此名相違所
餘皆不定。明知餘字別不定四相違。故知反
此名相違之言。即攝四相違也。問。所作勤
勇二因唯法自相相違。如何亦法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相違耶。可以頌中餘字示
於不定法自相相違。即攝後三相違耶。意
説。翻此名相違。得攝四相違。豈言翻此名
相違。只作翻法自相相違一個耶。云所餘
皆不定者。豈此不定唯對一個法自相相違
名所餘皆不定耶。故知相違之言具得攝四
云云然則彼第七句是不定因。故既名所餘。
今論四句相違之中。豈可所餘第七句耶。爲
濫竿乎。次言若不明四次下攝頌何故云邪
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者。理門
論文也。意顯。邪證法有法自性者。法自相
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或差別者。法差別相違
有法差別相違也。此成相違因者。結此成相
違因也。言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云云
中既攝四相違。長行無別簡解。故知九句攝
四相違。次言若云九句具等者。如理記云。
若云至如何攝四者。此文有二問。一云。若
云九句具攝四違者。何説言但由法故成
其宗法。不言成有法耶。二云。九句望常
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四耶云云
爲顯二問之差別。置又字也。問。前後合有
三個問。其義如何。答。最初問答之意者。顯
依攝頌而九句攝餘三相違也。 後一個問
中次問意。顯然釋論中。言但由法故成其
法。不言成有法。何可攝有法自相相違等
餘三相違乎。後問意謂所釋九因望於常及
非勤勇此但違者。意謂九因之中所作勤勇
二因。望違常者及非勤勇。此但法自相相違
也。言常者第四句之常宗也。非勤勇者第六
句之常宗也。一何兩故置及字也。常有二
義。 一者非所作故知常。二者非勤勇故。今
顯第四常宗違所作因。第六常違勤勇因。
而第六常宗名非勤勇。故首記云。是四・六句
云云或人以言非勤勇偏謂第七句宗者非
也。纂主不重言常者。論師頌九句宗云。常・
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勤・遷・不變云云
初言常者第一宗也。次言無常者第二句無
常宗也。次言住者第五句常宗也。次言堅牢
性者第六句常宗也。次言非勤勇第七句非
勤宗也。次言遷者第八句無常宗也。次言
遷者第八句無常宗也。次言不變者第九常
宗也。論師如此尋義改字。纂主依此尋義
名非勤勇。或人難云。若爾者。論師之改可
名堅牢性。今通云。論師汎爾依列九句之
宗。第六句宗名堅牢性。今纂師爲顯四・六
相違名勤勇。所以何者。第四句所作因違
己之常宗。順第二句無常宗。第六句勤勇因
違己之常宗順第八句無常。爲顯此義。第
六常宗名非勤勇也。誠雖九句作法中第七
句宗非勤。然今纂文非勤者。非標第七句。
何以知之。次答文云。雖云違有法。實唯成
法如難有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
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 何非法自相相
違。亦非餘三相違。何故是處標云 理門論
望作能違量而名加言。是故餘三相違皆
爲法自相。不分自性差別但攝。頌中入正
理論立四相違者。望未加言本意所爭。立
眼等必爲他用意。許神我他用有性非實。
意許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縁性。故有四種相
違也。抑今此中及非勤勇言。若爲第七句
宗者。略有十過。一者違論頌過。即理門論
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云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者。
二・八正因也。翻此名相違者。四・六句相違
也。所餘皆不定者。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
九之不定也。所以第七不定句混攝四・六相
違之句耶。二違纂要頌過。則纂要云。二・八
爲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正似應
當知云云既二・八句正。四・六相違之外。重言
所餘皆不定。豈容第七句濫入相違乎。三
違如理記過。則彼記云。九句望常非勤勇
宗。但違法自相云云今案此文。九因之中所
作性因望於第四常宗。勤勇發因望於第六
常宗。並是闕後二相。但成法自相相違。第
七無常性因望於非勤勇宗。不曾闕後二
相。何爲法自相相違乎。四九句攝過類過。
若非眞法自相相違。是似過者。豈九句攝過
類乎。五有問無答過。若言望違於常者。
是四・六句之宗及非勤勇者唯第七句宗。故
今爲後問者。何故答文即雖云違有法。實
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
離實等有而非有故唯成法。而不曾答第
七句乎。六違首記過。彼記云。望違於常及
非勤勇者第六句云云大道理過。凡相違者。
後二相過。不定者。第三相過。何得一混乎。
八總破□過。夫屬文體。一篇述志上下相
通乃成其義。今此纂要之文。釋始終起自
問文至于答詞。唯説四・六句攝餘三相違。
都無第七句可間雜之理何可執非勤勇
之三字。以破纂要師之一章耶。九違四依
過。彌勒慈尊爲斷末學如斯之疑説四依
云。依義不依文。依法不依人。依了義不
依不了義。依智不依識云云縱云第七宗
是非勤勇。而今是處無有可標第七句之
理。是故應依言第六宗之義。不可依爲
第七宗之文。十失古徳傳過。我朝古徳因
明師。始自東大寺大法師長載・大僧都祥勢。
藥師寺眞惠・隆光。東大寺律師惠畛。興福寺
律師空操。眞覺等。至于當時僧綱并諸學者
等。學第六宗。非第七句宗。部類之多則爲
證驗者也。仍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東大寺傳燈大
法師
勘申
  因明纂要文。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
勤勇文事
文云。問。彼九句中○餘三相違此總答也准文
如是○豈名爲餘此重問也若不明四○亦有
攝四此答也若云九句○如何攝四此文有二
問也雖云違有法○故唯成法此總答也。恐
繁不記今檢此文起所以。初問意云。凡九句
唯有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何故無餘法差
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三相違耶。次答云誰
言不攝餘三相違者。此顯九句總攝四相
違之所以也。次結難云准文如是。立聲
爲常者。唯論文九句中。第四句立聲爲常。
以所作爲因。第六句立聲爲常。以勤勇爲
因。此唯法自相相違。豈名爲餘三相違耶。
次答云若不明四。次下攝頌等者。此引論
頌文答具攝四相違之由也。次若云九句
○如何攝四者重問也。於中有二問也。初
依論文問也。後依道理問也。今就此後問
又彼九因等之文。學者得意不同。遞成諍
論矣。然有一類學者云。又彼九因等者。上
出例義已。重亦出異義。故置又字也。望
違於常及非勤勇等者。言常者。九句之中
諸常宗也。及非勤勇者。第七句宗也。此但違
法自相。如何攝後三相違耶。又定賓師理門
論疏云。非勤勇者是無常異名也。以之知非
勤勇者是第七句宗也。非第六句宗也云云
謂。此義不然。何者。若云九句等文有二問
也。一擧違文爲問難也。意云。言但由法
故成其法。不言成法差別有法差別。而如
何違於此論文。而言九句具攝四違耶。二
叙道理爲問難也。此意顯。又九句之中。第
四句及第六句常宗。唯違第二與第八句無
常法自相。而如何攝四相違耶。故次下結文
云。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云云以之知非勤勇
者是第六句常宗也。今爲顯二問差別。置
又字也。非謂擧第七句宗云及非勤勇也。
若難者云第六句宗云聲常。而不言非勤
勇。何言及非勤勇者。今通云。恐重言失。不
言常及常。而改常云非勤勇也。今爲顯
二問差別。置及字也。非謂有及言故。非勤
勇者是第七句也。若難者云若改常者。論
文第六句宗爲堅牢性。如此可言及堅牢
性者。今通云。彼爲顯第六句宗勤勇因違
己宗。而有法自相相違之義。名非勤勇。曾
非第七句宗。故願建大法師纂要集記。
大唐惠首記云。又彼九因等者。前所問重成
而爲問。 九句中四・六皆法自相相違。何具
四相違耶。第六勤勇因違非勤勇。故言及
非勤勇云云今纂要御意。擧第六句宗云非
勤勇。有三義。一爲顯勤勇因違非勤勇常
宗之義。二爲順以宗隨喩之義。云非勤
勇也。意同喩虚空非勤勇故。所立宗亦云
非勤勇也。三爲明聲顯論師云非唯聲常
亦非勤勇之義。 第六句宗亦名非勤勇也。
若言堅牢性時。義非顯然也。若難者云如
理師記云。九因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
相。如何具攝四耶云云既云非勤勇宗是指
第七句宗者。今通云。非勤勇宗者指第六句
常宗。故論文但違法自相云云若擧第七句
宗者。第七宗是不定因。而非法自相相違。
何言但違法自相耶。若云第七句亦是法
自相相違者。違論・疏・纂要・記等文。何者。論
文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
違。所餘皆不定云云又纂要云。二・八爲正因
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正似應當知云云
恐繁不出疏・記等文如是文第七句皆不定攝。
豈違此等文而第七句爲相違耶。若云是
似相違者。何擧似過爲問難哉。加之九句
門但攝正因相違不定。都不攝似過類也。
若難者云非勤勇與遷者是無常之異名。即
引定賓疏・明燈抄文等爲證者。今檢彼疏。
曾無定非勤勇者無常異名之文。故彼正文
云。 前以第一句三宗者。 一常・二無常・三勤
勇。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
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爲成巧詞故綺其
文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
異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云云此列九句
宗之中。於本自顯然義。更不明異名。則
常・無常・勤四宗也。但擧恒・住・堅牢・遷・不變
五宗明其異名也。 而誤見一非勤二遷是
無常之異名之文。加非勤而無常異名者。此
謬失也但明燈抄引載定賓疏文故。更不會釋之
若尚執非勤是無常義。違於聲生論師本計。
彼師本自不云聲無常故也。但於非勤・通
常無常。謂常非勤是虚空也。無常非勤是電
等也。今言非勤者。望虚空非勤。第六句宗
亦以爲非勤也。非謂擧無常非勤也。或難
者云。且問就四相違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
後問就諸常宗及第七句唯違法自相相違
而起也。故前問狹。後問寛也云云今謂。此義
不然。若擧諸常宗唯違法自相者。非唯不
定相違相濫。亦能違所違雜亂矣。何者。凡九
句門判定正因相違不定之門也。何浪混云
相違耶。設全雖云相違。而既無能違所違
之一。五・九之句是二無能違所違之差別故。
何名相違耶。故此義專無所詮之。然今却
案。彼一類學者意。是偏疎閲纂要文字及言
異執其義也。非啻違於文。亦乖道理。故有
多過失。謂一有違論疏記文失誠文如上
此言非勤者。指第六句之記文明白也。指
第七句之誠文却無。彼以何爲證耶。二違
道理過。謂若此言非勤勇者第七句宗者。
是第七句宗是無常義者。道理相違也。何者。
凡非勤勇雖通常無常。然今此言非勤勇
者。則立聲常義。所以擧虚空以爲同喩。此
道理條然也。而違背於此道理。何云聲非勤
勇是無常之義乎。若非勤者是無常義者。翻
此勤勇可言常義也。若許爾者。第八句勤
勇因非正因矣。若不許者。第三・第七無能
所違矣。故此言非勤勇是無常義。殊有相
違於大道理之失也。三有違我朝古因明
師傳失。謂根本因明師。東大寺大法師慚安
傳於同寺大法師長在。長*在大法師傳於
藥師寺眞惠律師。眞惠律師傳於同寺隆光
律師。東大寺惠軫律師・興福寺空操律師。
皆同傳及非勤勇此第六句常宗也。又元興
寺明詮僧都傳同此義也。當時海内學侶等。
皆莫不受學此義者。而背此義出異義
者。是何人耶。如是過失非一。恐繁故不具
記也。然今撿纂要文。起自問文至于答詞。
始終唯説四・六句攝餘三相違。都無第七
句可交渉之理。何可執非勤勇三字以破
纂要一章耶。是偏但執文曾似不知義。故
可謂此言非勤勇者指第六句宗。*却非第
七句宗也
右依仰旨勘申如件
  延長四年四月一日。興福
  以上勘文。 太安寺泉球大徳九句義私記
奧書加之。然件書年序多積。爲鼠破損。
文字多失了。遺恨尤甚。普尋他本可交
正之
九句義私記下云。及非勤勇者第六句宗也。
重不言常常。言及非勤勇。非勤勇者此常
異名故也。有人云。非勤勇者第七句宗。其亦
法自相故彼此是非如云云奉勅勘文
准此文。以上勘文依勅宣各勘申也
今勘皇代記。醍醐天皇御宇歟
  問。有性有法離意許大有之外。可有別
體耶
又云。問。若違意許離實有但名違有法
自相云云
  尋云。共許有性即離之外有別體。若爾
非意許大有之時。尚留可有言陳不無
之有也。如何
問。差別相違量必可有二差別耶
又云。問。以更無別名違自相後哲若披
可爲龜鏡云云
  尋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等片差別不
可有。立者邊如是非一。如何
問。九句門無相違決定耶
又云。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有相違
決定云云
  私云。不對許有等文有多訓。又何故九句
之文或問第五句。或問第二句之眞惠道
詮等諍。皆如別抄
靈安寺已講云。數論作六千頌救聲常之
云云此人乍立常宗不許聲性也。不
許聲性之聲論者。即是數論師也云云
慈恩傳五云。又以宗依宗體。留依去體以
爲宗。喩體喩依。去體留依而爲喩○復以
數論爲聲論。擧生壞爲滅壞。豈唯差タガフル
ノミナランヤ離合之宗因。蓋亦違倒順之前後
此破呂才之注解也
  見此文。以數論爲聲論之事。呂才之義

問。以遍是宗法性句對同品定有性四
句。有幾句耶。答。有十二句。付之。可云
十六句。例如以同品定有性句對異品
遍無性四句有十六句。依之文軌師等
可許有十六句。如何
疏云
  私云。初相中無遍而非宗法之句故。云
有十二句也
  問。於因三相。自他闕具相對有幾句耶。
答。疏云。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一種
三句。一種兩句云云付之。以遍是宗法性
三句一一。對後二相各四句。總有四十種
四句。又以初相對後二相。以第二相對
餘二相。以第三相亦對餘二相。各有四
句。合是三種四句也。又無體闕有三種四
句。少相闕・義少闕各有三種四句。合九種
四句也。若爾可言五十二種四句。何云
四十五種四句耶
又無體闕・少相闕・義少闕各有一個兩句。
合三種兩句也。何云一種兩句耶
疏云。各對互隨無者。此有四類
明詮云。問。何故無體闕三種四句。有體闕三
種四句等。不入此數耶。答。備云。唯因三相
四句等。正此頌中攝。故云四十五種四句等
等云云
明燈抄云。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等者。四
十種四句者。 第三類各對互隨無中。 以初
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
一。更互隨有無以爲四句。合有二十四種四
句。以第二相四句一一。對第三相四句一
一。更互隨有無以爲四句。有十六四句。加
前二十四種合四十種四句。言五種四句
者。無體闕中。三種四句合爲一種。有體闕
中。以少相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以義少
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第二相四句。第三相
四句。是爲五種四句。一種三句者。初相三句
也。一種兩句者。總有三種。一無體中一種兩
句。二有體中亦有二種。一少相中一種兩句。
二義少中一種兩句。雖有三種。一數等故。
故云一種兩句云云
上文云
邑記云
  問。宗同品望能別法宗論之歟
論云。謂所立法説名同品云云
疏云。所立法者故擧此法以彰彼聚云云
  尋云。若爾何可有有法自相相違等耶
又能別者極成能別歟。總宗能別歟。如何
明燈抄云。由法能別之所別宗等者。能別有
二。一別宗能別。謂極成能別。即此能別
所別宗。是聲有法。二總宗能別。名之爲法。
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
名所立法。今云法能別者。即總宗能別也。
爲此能別之所別宗。即是聲・無常不相離性
宗也。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成無常是其
聲也。此總宗能別即能簡別聲是無常。不
成無常是其聲義。故云法謂能別云云
略纂云。 所立法者。 有云宗中能別名之爲
法。此能別法爲因所成名所立法者。理定
不然。極成能別既是宗依。不爲因成。如何
可是名所立法。故今解云。所立法者。此有
兩解。一云。不相離義總宗名法。爲因成故。
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所立法。二云。總宗
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所
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若爾法及有法
並非因成。何故唯標能別法者。因成所立。
顯聲無常。不成無常是其聲也云云 明燈抄
上文引之
  尋云。若與所立總宗相似等文心何
明燈抄云。此中意云。若不言因之所立不相
離性。但言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之聚
名同品者。異品空上所有無我。與聲總宗
所有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以彼無我
非因成故。陳那既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
因之所成。以之爲宗同品。亦取除宗已外
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爲同品。此義云何。
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品。若彼義品亦
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品云云
  問。論中於同品云謂所立法。異品不言
無所立法。又於異品説處字。同品不然。
有何故耶
疏云
  問。論明同品文。不言定有性。於異品
兼顯遍無性。疏主如何釋之耶
疏云
明燈抄云。第二解中。但許有因即成同品等
者。同品文中。既不言見是所作。如何今云
但許有因即成同品耶。答。雖文不言見是
所作。如宗無常。以瓶爲喩。瓶有所作。立敵
先許。故許有因即成同品。是故不解因定
有性。異品止濫。必須遍無方成濫止。故解
異品兼爲解因遍無之性。復云見非所作
云云
  問。同異二品之外。可立非同非異品耶
疏云。問。如立無常。龜毛無彼常住之相
便入同中云云
  私云。若立聲無常之時。龜毛入異品。無
滅義故。若立聲常之時。常是有義故亦
爲異品。若立聲非無常之時。即爲同品
云也。若爾聲無常。所作性故。云龜毛亦異
品者。所作性因。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豈
非第六句耶
明燈抄云。問。此所作因亦第四句。陳那既言
無所立處即名異品。只立聲所作性故。即
以瓶等及龜毛皆名異品。無所立故。其所
作因唯於一分瓶等是有。然於一分龜毛
無此所作因。應是第六。如何説是第四句
耶。答。陳那且依有體同異説因望彼。九句
有殊。若通依二無第四句。又解。龜毛遮無
常故亦得稱常。此非異品故無前失。然
取前解云云
  論文并擧所作勤勇二因之事
又以此文證佛弟子之事
疏云。雙擧兩因者。略有三義今顯彼二
因皆具三相故雙陳之云云
  有人以此文證佛弟子之義也。然見文
相不必然。既云。若佛弟子對聲生論乃至
若對聲顯等文明知此文佛子始對聲論
之所立量也。不見聲論之量。勘法自相
相違歟
若爾何必爲證據耶
又尋云。聲顯全分計。何令信外聲無常
之義耶。依之
明詮云。問。聲顯論中。有計外聲是常。如何
令信無常耶。若以勤勇爲因。兩倶不成。
若以所作爲因。有隨一不成。故答
  會云
前記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
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
成一切内聲爲無常已。即將此爲喩而
成外也。審云云
解節記中云。此中問云。九句因中。第八因者
破一分計。謂内聲無常。勤勇發故。如瓶等。
若對聲顯破全分計。以何因破。若亦以勤
勇因。即有隨一不成過。一分外聲非勤勇
故。答。勤勇發因唯對一分計。若對全分計。
先破一分也。以内聲爲同喩破之。謂外
聲無常聲隨一攝故如内聲易知也云云
  以上二文其心同之。但唯識論出聲論計
云。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方有
詮表等文見此文。以待縁顯爲故成常
宗也。疏中二聲本常住。從縁所顯。今方
可聞所存似同。准此立量破云。聲應
無常。待縁顯故。如瓶盆等。問。若爾因有
不定。 云爲如眞如待縁顯故聲常耶。
答。擇滅亦有無常義。故彼論釋圓成實
性云。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
又尋云。准此文。響音即非聲歟。既云縁
響。若息還不可聞之故也。若爾古徳以響
音於聲無常量付不定之事頗不得心」
又響音可聞之縁也。即非可聞性歟。若
爾何以此難所聞性因有不定耶。仍能
能可案立之
又尋云。所作性因何不對聲顯論師耶。
勤勇無間所發。豈非勤勇所作耶
明燈抄云。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
成。所作通顯。不唯是生。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何故對顯隨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
同。如内道釋。聲從衆縁所生。爲衆縁所
生作故。説是所作性。如聲論説。説顯爲所
作。如鑿壁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
是所作。聲論亦爾。聲是常故。以響顯聲説
聲是其所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
常等爲宗。若以所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
聲顯論隨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
論者所作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者。
佛弟子生義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
因。隨一不成。亦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
作義如此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因者。應是
似非眞因也。答。上眞立因中。云所作性故
者。且約立敵倶立生義是所作義。故是眞
因今對聲顯論説。即是隨一不成過。更須
以餘義爲立因也。問。見上所釋。所作之
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總言所
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不可分別是何
所作。爲カヲ故。答。因喩之法不應
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聲上有咽
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
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
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不可總
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作孔顯
得虚空。既是現事。非不所作。若爾依作顯
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發耶。若
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若勤發者。第
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相違過故。答。
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空。其體常住。
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正異。無有諸
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變故。不以爲
異。問。何以得知孔中虚空隱顯無常耶。答。
遍法界眞凝然常住離繋涅槃垢淨無常。位
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成文。遍法界如喩
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諸人不知此
義。於通生顯所作。多有疑惑。應設劬勞
云云
  尋云。第八因可有一分能立不成。又可
有一分兩倶不成。以宗不言内聲故也
又云。問。若勤勇因於電不轉。即同喩中應
有一分能立不成。答。賓師云。此難*即墮義
准相似過類之中故。彼反難云。勤發反非
勤。勤發聲・瓶齊無常。非勤反勤。非勤電空
並是常。此意不取敢抑電爲常。但欲待其
佛法不許電是常住。接勢即言。汝既自許
電是無常。汝勤發因即不遍此無常宗中。故
是一分兩倶不成。論文亦判此爲不定。故論
文云似不定也云云
  第八句可立内聲。故疏云。若立内聲因
言勤勇。不爾因有兩倶一分兩倶不成
云云上文同之。故彼疏云
略纂云。問。宗云。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唯標
其一。何故解因即彰所作勤勇二耶。此有
五解。一對敵異故。二成内外故。三顯二・八
故。四有寛狹故。五違四・六故。一對敵異
者。外道聲常。彼有兩執。一聲生論○二聲顯
論○立所作因唯對聲生。若對聲顯。似因
攝故。立勤勇因六對聲顯。以勤勇因通生
顯故。二成内外者。彼聲論師自有二執。一
執唯内聲常。二執外聲亦常。立勤勇因唯
成内聲。若對外聲不成攝故。立所作因
亦成外聲。以所作因亦通外故。三顯二・八
者○四有寛狹者。因成於宗略有四句。有
寛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於内聲。有狹因
成寛宗。謂勤勇因成内外聲。有寛因成寛
宗。謂所作性因成内外聲。有狹因成狹宗。
謂勤勇因成於内聲。此四句中。狹因成寛
宗非正。餘三容是。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
寛狹也。五違四・六者。第二違第四。第八
違第六云云
  尋云。内外異故者。清水上綱難云
  勤勇無間所發性之事
疏云。所作性者。因縁所作勇鋭無間之所
發顯云云
明燈抄云。勤謂策發等者。勤者策勵也。勇
者猛利也。無間者相續義。策勵猛利相續爲
縁。由自内心聲從此發。故云勤勇無間所
發性。染謂懈怠等者。勤者勤劬染法懈怠。
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謂欲解者。無記事
勤即欲勝解。欲通三性。今約無記。或是作
意等者。文軌師傳。西方釋云。勤勇者或云精
進。或云作意。淨眼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
三性。故取作意爲正也。作意之性能驚心
心所令趣自境義名勤勇。由此作意得勤
勇名。謂勤勇無間起心。從心無間起尋伺。
從尋伺無間起心藏風。展轉乃至撃動喉
舌齒脣等發其語聲。故云勤勇無間所發
性。或是尋伺或是思慧者。標擧助縁。非是
異説。大乘尋伺。思慧爲性。即發業思以慧
助之。以起風動。臍輪等風者。即心藏風也
云云
  問付聲無常。且若成意許苦宗者。有何
過耶。進云。有不定過云云付之。不定是
言陳過也何云爾耶
論云。是無常等因云云
疏云。等者等取空・無我等故此言等隨
其所應云云
  今案。意許不定。以此文可爲規模。人多
不悉致惑而已。此疏依論文。如下抄

私記中云本院私記歟
問。傍義准宗トシテ成苦空無常者。何云等空
無我。不云等苦。答。其意爲傍義准宗所
成意所許宗別別立量成時。聲シトイフテ
量時有失。故不云等苦。問。若爾意所許
トシテ有過故苦成可キヤ云。答。意許
トシテハ苦亦能成也。問。若爾何疏次文云。若
所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
所許苦等一切法。此因便有不定等過云云
答。其意任立者意許。有時苦能成。其意許擧
言顯時有過。此云意許苦等成者有過。譬
如任立者意許。時有一實故因能成意許大
有性。煩者尤之時。敵後二相。不成離實大
有性也。問。其敵者尤時不成。云言所陳苦
等。而何重次下云意所許苦等。答。其言所陳
苦等云者。意所許苦等顯別別立量云也。次
意所許苦等者。不立量直約尤意所許云
也。問。不立量直約尤。何可云有不定等
過。答。其意。意所許所成苦宗。因可有不定
過言也。問。若爾疏所出不定過。何所著過。
答。此意所許言陳別別立量。約所着過也。
問。意所許成無過云。物尤有過。答。彼尋尤
時有過。任意許無過故。論是無常等因
ニハ等苦。而云等空無我不云等苦。故疏
次文。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等言隨其
所應云云問。此文意何。答。此既正因。無不定
過傍義准宗成苦無過也。言故此言等隨
其所應者。尤其意所許。苦宗有過。故云等
空無我。不云等苦。此云隨其所應也云云
  雖有此記不叶疏文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一
  寛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六・七・八・九日之間。書寫
校正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二 (第十二帖)
  疏中卷 前記第二 後記第二 邑記中 明燈
抄三本
  問。論云。喩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爾者望不相離性宗爲同異品歟。爲當
望極成能別論之歟。進云。望能別法論
見。付之。若爾何故疏上文云。不同
極成有法及法。但同異不相離性如何
疏云。同者相似至異者別也云云
明詮噵云。備徳云。差別所立名法者。聲上無
常也。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品等者。
問。疏上卷云。不同於有法。亦不同於法。但
同不相離宗。 何故今云與彼所立差別相
似名同品耶。豈不言同於能別耶。答。既
云所立。故知不相離宗名所立也。此不相
離宗不離於能別故。云所立差別也。非謂
同能別也云云
前記云。疏共許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
所立法者非是宗故名爲所立。因所作性爲
所立也。問。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答。此
所作義正是聲上所建立義。名爲所立。得
所立名。此上差別者。是聲有法上苦空等多
法。苦非是我空等。空非是我苦等互相差
別。今聲上所作性因。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
一法也云云
後記云。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意云。此有法
聲上所作因名所立法。問。宗中之法可名
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汎
言所立而有兩義。一被因喩成名爲所立。
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喚此因名所立
者。即是聲上差別所建立法也。問。何名差
別。答。且如聲上有無常苦空無我所作性等
種種差別。 今所作性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
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云云
邑記云。疏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有法宗上
所有因法名爲差別。問。何故此因名爲差
別。答。此與能別倶是有法之上別義。倶能
差別有法故名差別。問。因既能立。如何此
名所立。答。有二釋。一云。以是有法之上所
建立故名爲所立。二云。是喩所成亦名所
云云
  尋云。見文相。共許自性名爲有法。此上
差別所立名法明知能別宗也。 而何周
前後記并邑記。 以所作因名所立差別

明燈抄云。復有記云。唯因所作爲所立者。
是大妄語也。乖疏旨故云云
明詮云。唐記與備相違。可思云云
明燈抄云。同者相似義。異者差別義。法者差
別法也。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爲法。此
法有二。一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則
因體是。 此之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差別之義
○共許自性有此二法故名有法。此上差別
所立名法者。所作因法・無常宗法。此有法
上差別所立。名之爲法。言所立者。此之二
法於有法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義於體
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此則同有因法及
無常法。名同法喩。無此二法。名異法喩。
云云
  問。以宗同異名品。因同異名法云云
何故耶
疏云。問。何故宗同異名品至並別同異故皆
名品云云
  今案。依此釋可決定望不相離性宗名
同異品之義也
尋云。初釋云若不同異於總宗者。能別
宗歟。若言能別者。何得總宗之名耶。若
能別名總宗者。亦可以有法爲總宗
次釋何故總所立名品。因不名品*耶
後釋既同異宗因。何以宗不名品*耶
前記云。此下有三答。第一答意者。總宗體
非一法。同異此非一法處得品名。因體是
一。得法名。此一解以多法名品。一法名法
○疏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軌生物解。名之
爲法。雙同因宗能生他解故名爲法。與
前別也○能所異故者。宗一向所名品。因遍
能所。所以名法。以喩爲能。因爲所故。疏
次下因同異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也。及上
宗同異者。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重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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