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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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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事雖實爾。是故法師作是釋。今詳法
師錯解論文。論文意者。因第二相於同品
定有所作。其第三相於異品中遍無所
。及其兩喩。同喩之中。所喩即是所作無常。
能喩即是聲上所作。 合此三門以爲喩義
異喩既以常非所作以爲能離。并聲所作是
其所離。還以三門以三門以爲異喩。是故
知。因後二相但是兩喩各少分義。所以論
云。事雖實爾。此謂實爾少分體同。非
相即兩喩之全分云云
  以此釋證文
略纂二云
故今解云。相者義相。第二相因但取瓶等一
分所作。第三相因但取空等一分非所作。不
二因所依之體後二相。故無前過云云
  問。遍是宗法性。若望能別宗者。有何過
耶。進云。有兩倶不成失云云之。若立
聲無常之時。誠可此過。若立聲常
時。豈有此過耶。常住者是所作性故也。
如何
疏云。此共許因唯得遍是宗有法
云云
明詮導云。言因犯兩倶不成者。意云。遍是
宗法性者。有法宗非法宗也。若法宗者。因
兩倶不成。 立敵兩倶不所作性因於
無常上云云
  先徳云。疏文就一相義説。即古師之義
云云 如別紙抄
  問。聲無常之量。可是成立於有法
之義耶。兩方。若有者。違斷文。若依之無
者。疏釋云。如是資益有法義成如何
問。若以遍能別宗遍是宗法性者。可
兩倶所依不成失耶。進云。有他隨一
所依不成失云云之。立敵共不所作
因爲無常宗。可兩倶所依不成失。何
隨一
疏云
理門頌云。有法非成於有法有法之法。非
云云
邑記云。 疏凡所立因皆有似隨一所依不成
者。謂所依不成中有兩倶隨一。宗中之法一
許一不許。其不許者。因無依故。非實隨一
故置似言。以實隨一據有法云云
  准此可或本不同
今案。約不相離性能別法宗。説立許敵不許
之故。有隨一所依不成。次義約極成能別
兩倶所依不成
疏云。有法之上所有則因體是云云
又云。宗中所陳後能後故云云
此等文。以不相離性之能別宗法也。
不相離性能別宗。在極成能別故也。又又

第九帖口表紙裏
  略纂上卷奧云
此纂中云。同同喩者同異喩也。現現者現
量也。 智周師等此中亦有是文皆准
此知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九
  寛文十三年癸丑三月朔日。以原本一校了。二
月念九日三月初一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 (第十帖)
  問。理門論中。不有法爾者有
何過耶。進云。及有法成法。亦犯兩倶不
成及相違過乃至亦犯相符之。火下
熱觸火故。如餘火。因具同品定有
。既非後二相。何有相違過耶。又理
門論中不相符極成失。何云是耶
纂云。理門論云。有法不成於有法故亦不
有法有法云云
記云。言若以有法成有法至相符過者。意云。
若有法爲因成有法及法。因皆有兩倶所依
不成過。立敵倶不此因有所依故。以
有法因。更無有法故。亦如聲爲有。
是聲因有相符過。如下説云云
定賓疏三云
第二過者。文云。又於此中立火觸
有性。共知有故。謂烟下有火。火中有熱。是
人共知。若更成立。犯相符過。若如我立。遠
谷有火。覆火之灰於中有熱。人即未知。故
量。方乃無過准此論文。先徳云。陳
那不相符宗過者。違此論文。故知謬判
云云
黄雙紙云
相違之過者。乖正理故云相違。非四相違
之中相違○問。爾相違之過者。乖於正理
故云相違。非四種相違之中相違云。以
有法。有兩倶所依不成并相違之過相
符之過云。何但以有法而成法。有兩倶不
成及相違之過相符之過云耶。答。理應
云。然擧一而影餘也云云
今疑云。纂以有法法者。有兩倶不成及
相違過之文。若符字誤作違字歟。依之下
文相符過云云但陳那立相符過之事。違
。可之也
  問。以法成有法之量。闕同品定有性。有
有法自相相違過云云爾者其作法如何。薩
婆多對大乘量云。眼識所縁定是離識
實色。以五境中隨一攝故。如香味等云云
之。五境隨一攝故之因。 既遍同喩香
。何闕第二相耶。又可法自相相違
。又宗中能別爲因成有法云。以法成
有法。五境隨一攝故因非能別。何云
爾耶
纂云。問。若以法成有法者。何過非耶
初相云云
此過先徳有二傳。一云。有法自相相違。
二云。法自相相違也。在別抄
  問。成有法有之量。可正比量耶。
進云。有云云之。既無同喩。何云正比
耶。 況理門論中云及法此非成有法
云云如何
纂云。問。如最勝無云。何名爲有法
所立先陳後説名有法法。有正不正
四違云云
黄雙紙云作者
問。爾以法而不有法云。何得四相違
問意云。約能違之量。而以法而爲宗。而成
。以有法而爲宗。而所以云正因等也。本
量之因奈万奈之爾成。能違
之量取其而能成宗云
答。今非法而
有法。 不宗同體法而成
云言。不餘理而成云言云云
  此記得但不得將宗中有法等文意
云也。 理門論中云。法及有法約體義門
説。火觸處火大種也。烟色處顯色也。倶法
自性故名有法也。熱火之上作用差別也。
故名法也。而以同體有法等宗及因
之時。無所依故。有所依不成等失
尋云。因明門意。不直以有法有法
。若立有法無。可此義者。如
説無性決定應有之量。豈非有法爲有之
耶。若言有立爲方便成立義即無
妨。直成有法即有前過者。前比量是可
直成有法故。若言所説無性爲有法。決
定應有爲法。此即方便成立也。謂我自性
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之文。則其意
了者可然矣
又准。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爲法。瑜伽談
其法體自性差別之文。瑜伽・對法所
説局通自性差別。不比量門歟。本
意所爭之文准而可知矣
問。若以因遍能別遍是宗法性者。有
兩倶不成云云爾者何釋之耶。釋云。無常
之上本無生故
疏云。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有法之法。非
云云
前記云。言如立宗至本無生故者。問。此唯
大乘・經部立。可倶不成。若薩婆多・正量等
立。如何得兩倶不成。彼宗皆許滅待
。正量滅待客主兩因。有宗滅待主因
故。答。有宗滅相雖因生。滅至現在滅。若
滅時小滅滅大滅。大滅滅小滅。不生滅
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
正量滅相因生方滅云云
明燈抄云。問。大乘滅相居在過去
  問。付遍是宗法性。且可遍而非宗法
之義耶。釋云。無云云之。以別體因
別體宗之時。雖因遍有法宗。以別異
宗法性。彼如薩婆多立眼識非見。以
四相故。如色等。四相遍眼識上。以別體
故非宗法也。依之玄應・定賓等因明師。
是判。況理門論云。有法非於有法
云云此即以別體有法別體有法之時。
遍而非宗法故。有所依不成等過云也。
如何
疏云。必無是遍非宗法有體非云云
  尋云。若是正因者。大乘心可命根實
歟。明詮云。作決定相違云。命根非實。
無爲等。非心法故。如瓶盆等云云
邑記付法差別相違。頗非通途
邑記云
纂云。遍是宗法性。先云四句。或三二句。且
四句云。有是故遍非宗法云云
定賓疏第二云
此以四句料簡。 一者是遍非宗法。軌法師
云。如薩婆多云。眼識是有法。定非能見。是
法總性爲宗。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體眼
識上遍。然四相體與其眼識各自別故。非
宗法性。此義理是。又如山谷是有法。決定有
火。是法總性爲宗。因云。現見烟故。此中應
知。若望能有火烟之義。是眞宗。因而乃取
其所有火烟故。亦是遍非宗法也。而璧法
師云。必無是遍非宗法。但遍有法。若有
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
宗法。今詳。一言足褒貶。准此而論。極迷
因明之軌則。彼製造都不用。以甚麁
也。如理門云。有法非於有法。今彼宗中。
自許眼識。已是有法。其四相體復是有法。特
陳那之聖旨。故甚不可。此義如下釋之。
恐底林師多分影響璧法師義云云
明燈抄二末云。今救之云。因明不
有法還成有法。 不障餘有法成此有
。故理門云若烟立火。以火立觸。便成
義一分爲因。如彼烟下定有火。因云
烟故。即取宗中有法因。故宗義一分
因。宗因別體。既非宗法。四相等因不
遍。前第一句遍非宗法。即是第四倶非
句攝云云
略纂云。有釋。因有四種。於前三句有遍
宗法謂薩婆多云。眼識非見。因云。以
故。其四相體遍眼識上故是其遍。以
故非宗法者。理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
故。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別體。以眼識能
四相之義故。 即是倶句亦非倶非句也。
別體義准何道理不因耶云云
  以此等文。可有性有法一實因不
關預之問意
斷云。有人云。若據似因遍非宗法者。即
不定因是。其義云何。答
  問。宗法而非遍之句體。何釋之耶
疏云。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如勝論師
兩倶有體一分不成云云
  裏書云
問。疏云。餘無體兩倶一分一種不成
陽大師何釋之耶
前記云。言餘無體一種者。即與前有體
一種也。此兩倶過。但分有體無體。所以但
二句。以是兩倶不自他及其隨一。所
以但以二。四種一分隨一不成者。謂有體
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隨
一。即爲四也云云
明燈抄云。有記云。餘無體○爲二句者非也。
疏下文。以爲臆説。豈是可乎云云 私自
問疏
可乎
元本裏書
  尋云。明詮導云。問。聲生論不許此因。何
今云有耶此難可然。何可會耶。又勤發
法性邊遍有法。 不有法之邊
宗法。若爾可宗法非遍耶。依之有
人意不此句。如何
纂云。或立二句云。無是宗法而非遍。如
一切聲無常但非遍故云云
邑記云。問。本意欲明有是宗法而非遍。今
此一分勤勇之因。既於外聲轉。便非
。如何此句攝耶。答。此言宗法。即約一分
内聲勤勇。言非遍者。約彼一分外聲而説。
二合言之故此句攝云云
理門論云。謂有説言。如前成立聲是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
顯或生。故成猶豫。今所成立顯爲生。是
故不是因無常義云云
  以此文明詮問難
  問。於遍是宗法性作句分別。且宗法非
遍句。四不成中皆有一分過。所謂兩倶一
分兩倶不成有四種一分不成。餘三不成
各有三種一分不成。故有十二一分不成
云云之。有體無體若自若他。各有四種
一分不成合可十六個一分不成
若爾除何如此云耶
  維摩會講師論義可之。如是論義尤
多。可疏文
疏云
  問。理門論中。與所立法隣近均等爾者
言陳意許倶可所立法
疏云。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
深義云云
  尋云。若意許若有法自相倶名所立法者。
便違所立。謂宗法謂能別之釋如何
下抄
問。付同品定有性。云何同品耶
疏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宗之法故云云
  尋云。若一所作故。以因之同品同法
者。若無常一故。可同法。何以宗同品
法耶
邑記云。問。瓶之無常同彼所立宗法。何不
名爲同法。瓶之所作亦與因類相似。何不
同品。答。體類各別而義相似。名爲同品
聲・瓶無常。其類各別而相似故。但名同品
法。聲・瓶所作總貫爲因。無別體
。不品。但同於法名爲同法云云
  今案。同品定有性者。於其同品二。一
宗同品。即瓶上無常也。二因同品。即瓶上
所作也。若宗同品名同品之時。定有性者
定有因所作性爲言故疏云。因之在處説
宗同品。欲其因遍宗喩云云若因同
品名同品之時。 定有性者定有宗無常
爲言故疏云。宗法隨因説因同法。顯
因處立法必隨云云
尋云。爾者兼正如何
又云。然實同品正取因同同品定有性也
云云
  今案。以因同品正同品。顯因成
宗。故云因同品正名同品。此因同品所
作性有處。宗無常性定有スト也。其不
宗成因故。宗同品無常有處。定有
所作性トハ云也
問。付宗同品。有人意。於法宗名同云云
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與所立法
均等義品之文如何
又云。且宗同品。何者名何得法而以
云云
明燈抄云。此有二解。一軌法師云。瓶等有法
以爲同品。一璧法師云。所立無常與瓶上無
。相似義邊名爲同品。今云。若同有法全不
相似等者。破軌師義。瓶有法體有可燒等
聲有法體有可聞等。二有法體全不相似。若
法爲同等者。破璧師義。如文可云云
  今疑云。璧法師心。宗無常名同品歟。若
爾無常有法聲上有云義。敵者不許。何
聲有法上義爲因之時。其因有同品定有
性之義耶。仍能破意如此可云歟尚可
斷云。 即以瓶上無常與聲無常法法相似
名爲同品方可云云
  今尋云。又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之文心何。
若如有破文者。不下文
問。正義意如何釋宗同品之義
疏云。此中義意不別取因同品云云
明燈抄云。陳那・天主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
不相離義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一
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耶。同者相似
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
瓶上總義。名爲同品。以陳那等取法有
法不相離義宗性故。如立無常等。謂立
聲性定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宗性。瓶等有
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云
立無常瓶等無常。若准舊釋。結有法體是
同品。今云。結法有法不相離體是名
云云
  尋云。若如此釋者。聲・無常不相離宗。以
瓶・無常不相離性宗同品歟。 若爾所
立不成過。直望能別之。例是可爾。況
所立均等義品之文如何。 依之纂云。
此故知。 宗之同品即取宗能別法
名爲同品若依之。 如是者疏文難
消。況理門論云。爲所比宗法性
因言。爲此不相離性故説喩言
所比故説宗言如何
纂云。難云。聲及無常和合不相離。名爲
即取宗能別法。名爲同品云云
  今案。准雖和合名宗等文疏釋
略纂云。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
同。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
均等者。如此義品方得同品云云者。
理恐不然。以瓶等有法與宗有法相似
故。設雖不相似而説同者。空等異品應
同品。空・瓶與聲倶非等故。若瓶等上所有
無常與聲所有無常相似。與空異者。聲上
所有立論許。瓶有無常品同。宗中能別
敵不成。瓶有無常。應異品。有云。除宗以外
瓶等無常爲同品者。理亦不然。立論聲無
常。瓶上無常是同品。敵論許聲云常。瓶中
無常應異品。 又不因依無常言同品定
有性。以初相因不宗中能別法故。有云。
宗以外有法能別雙爲同品者。 理亦不
然。以天主等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不相離
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一。既非
。未知同品何者耶。同者相似義。品者類
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離名爲同
。以陳那等取法有法不相離義宗性
云云
  尋云。瓶等上無常與聲無常相似義品名
同品之義。道理可爾。何不之耶。若爾
何異正義
纂云。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爲同品
宗有法。非法故也○問。前之四釋合爲
。皆悉未云云
  私云。略纂初義轉救之義。即纂要所出第
二三義也。雖無常同品之義。似
。因之所依與正義殊也。若爾其心何
又云。問。其能立因爲依瓶等有法之上
定有性故得因依云云
  尋云
又云。問。若無常同品定有所作生始滅
故不違○二解無常。後解爲云云
  私云。此依宗同品之義之。然異正義
者。言因依之義殊之故也。可
問。付因三相。可同品遍有性耶。答。不
爾。付之。若因不同品者。可能立
不成失。況初後二相倶有遍字。是何不

疏云。問。何故此因於宗・異品皆説遍字
遮不盡故不定等起○同喩本順成宗宗・
異品中皆説遍也云云
略纂云。問。何故異無説遍。同有言定耶。答。
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
遍濫不止。問。若第二相非要遍有成正因
者。何故因之云初相要遍方。是若一分有則
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遍方。豈第
二助成少有亦正云云
明燈抄云。豈由喩遍能順所立方成宗者。九
句之中第八句云。 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勝論立。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喩
電瓶。此無常宗空爲異喩。勤勇之因於
同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向非
有。既勤勇因於其同喩電等上無。非是遍
能順所立之因。豈同喩中有一分能立不成
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獨説定言。不
云云
又云。問。第八句中。電瓶爲同喩。勤發之因
電不遍。猶成正者。第二句中。瓶空爲
。所作之因於空不遍。若亦成正耶。答。若
是作法者。即第八句所收。非是第二句
故不疑也云云
 九句者
 宗法於同品 謂有・非有・倶
 於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九句宗者
 常・無常・勤勇 恒・住・堅牢性
 非勤・遷・不變 由所量等九
基・測・賓云。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性。此
三皆是常名差別。爲巧詞故綺其文也。
曉云。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住。二堅。三牢性。
此三並是聲常之宗云云
定賓疏云。前頌第一句三宗者。一常。二無常。
三勤勇。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二住謂常住。三
堅牢。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爲巧詞故綺
其文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遷。是無
常之異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云云
  第七句非勤宗者常宗歟。依之明詮導云。
非勤者常宗也。然疏意不爾歟。故疏云。
恒・住・堅牢・及不變。此四皆常義云云若非
勤是常之異名者。何不之耶。可之」
先徳有諍。如九句義。勘文可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
  問。九句中第三句作法如何
疏云。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如勝論師立
聲。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喩如瓶等
云云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也
又云。後三句者。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如
聲論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喩若虚空云云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也
  尋云。此兩句似能所違。若爾第七句疏下
文云。聲生對聲顯云云之明詮釋
疏文云。此聲生論對聲顯論云云若如
。可勝論師歟。豈不相違
明詮導云。今云。下卷疏文爲理説。此因
唯有兩倶不成。無不定過。何者。以有法上
共許之義因。 今此立敵兩倶不聲上
無常義。是故此因非宗因也。兩倶不成
之因。立敵不有法上有。不定之因。立敵
倶許有法上有。是故不並有也。問。若爾何
故論中説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耶。答。
作法且擧之。可理實但有
倶不成云云
  問。付九句因。且同品有異品非有句。可
相違決定耶。進云。第二句正因也云云

明燈抄云。問。第二正因相違決定倶具三相
何故九中不違決。答。有二説。一玄應師
云。相違決定二八句攝。具三相故。二云。相
違決定其過最重。故入隨一不成過攝。且
此義。略而不説。問。若相違決在二八攝。
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玄應師云。但説
因並是二八。不二八唯是正因。今疏主意
二八量。故九句不過盡。問。第二説
中。若相違決隨一過攝。其所聞因立敵共許。
云何名爲隨一不成過攝。隨一不成既闕
。所聞性因豈三相耶。答。相違決定雖
三相。而似非眞。不他決智故。既
非眞。故説相。亦無妨。問。若爾不
定是疑。不成即決。疑・決既別。云何相攝。答。
若二別因雖三相。 各自決定成相違宗
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云云
又云。淨眼疏云。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
不成因。亦於同有ニシテ無。應是正因
耶。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因。何
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問。
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 亦是第二第
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第
八所收。不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義
説亦不相違云云
  玄應・淨眼其心同也
疏下文云。攝餘不云云此可
違決也。依
  問。第八句可不定過耶。若有。何正因
耶。若無。作法云。若如瓶等。勤發故。聲是
無常若如擇滅無爲。勤發故。聲是常耶
又云。問。第八句因中。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猶如瓶等。因中可不定過。有
勇無間所發。而是常住。擇滅無爲此即正因
不定過。爲。如瓶等。勤勇無間所發聲。是
無常。爲涅槃。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
常耶。又作法自相相違量云。内聲應常。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如涅槃。答。軌師云。梵本
理門釋論解云。 聲從勤勇無間所發性者。
近因等起。其擇滅涅槃。遠因所顯。謂由
散心求發方便。或隔無量心始顯涅槃
故非勤勇所發。賓云。勤發但是斷煩惱用。
而涅槃理。勤發亦有。不發亦有。是故不
勤發之事。亦勿浪稱涅槃勤發。是故不
不定過。曉云。所發者發勤義。以常住法
發勤故。非是勤勇無間所發。問。若爾加
行無間生正體智。正智無間斷惑。斷惑無
間得無爲故。豈非是勤勇無間所發。答。大
乘宗中。自許涅槃垢淨無常。位轉變故。
成唯識論第八卷説。即基疏云。約詮爲論。
圓成涅槃亦名無常。即垢淨無常也。由
前云相違量中喩有所立不成之過。故第八
因無不定相違等過云云
  此因亦有一分能立不成之事
又云。問。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喩
電。異喩如虚空。此勤發因。於瓶等有。
電等無。以空爲異品。於彼非有。此即
第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眞因也。 此勤發
因於電非有。 同喩之中有一分能立不成
。既有此過。應正因。答。由此義故。
同品定有。不遍有。若言遍有。此因不
於電等上。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
。故無此過。如美好珍菓雖少疵。即稱
上味而不之。此因亦爾。同喩別體。即
兩物。一物能助能立之因其宗。一
物有過雖因。而不過。若引一物
同喩中有一分過。此必爲過。若一分不
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過。若一分
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過。問。因
第二相於同喩上一分非有而成正者。因
初相中於有法上一分非有。亦應正。即
一分所立依不成之過。答。初相主。
分無成過。其第二相是助非主。雖一分
而得正。約第八句遍定義。意在
也。此義玄妙。學者應云云
  問。於九句因如何判正因相違因
疏云。言是因者。此之二句法自相相違因
云云
  尋云。 二八四六能違所違即法自相相違
因也。若爾如何上文出立者
上文云。二同品有異品非有喩如瓶等
空爲異品第二句也
中三句者。 一同品非有異品有喩若虚空
○瓶爲異喩第四句也
三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喩若虚空○以
電瓶等異品第六句也
後三句者○二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喩若
○空爲異喩第八句也 云云
  二八句以勝論師立者。四六句以
立者。若爾聲・勝相對之義尤以分明

問。第八句正因者。有人付比量相違過
云。第八句非正因攝。同品倶故。如七九
云云如何可之耶
疏云。問。第八句因若正因攝他智不決定
云云
  今此二釋如何可心耶
明燈抄云。一云。相違決定雖三相。是疑
因故。二八不攝。或決定相違不具三相他智
不決故者。由此有云。相違決定過者。隨一不
成攝。故理門論。九句因中不違決。如
已解云云
  今案。依抄意者。相違決定無九句者。初
釋心也。若後釋云不具三相者。隨一不成
攝云也。即以抄上文之。尤珍之義

邑記云。疏或決定相違不具三相者。三相本
他智。他智不決故。雖三不三相
故言不具。或如勝論所作性因。聲顯不
於聲上有。但闕初相云云
先記云。此有決定相違等者。今助一釋。亦
自教。理門論中
九句義私記下云
問。九句中相違決定不攝云。西明疏有
何。答。測法師理門疏云。其過最重故今不
云云問。此文意何。答。約六不定。共等五不
定其過輕。第六相違決定其過重所以。今九
句門過輕共等不定説所以。 第六相違決定
過重故。不九句中爲言也。問。相違決定
過重云意何。答。問。疏次文云。入隨一不成
攝之意何。答。相違決定過重故。入隨一不
攝爲言也。問。何故隨一不成攝。其過可
重耶。答。三相之中。初相闕過爲重所以。共
等五不定爲因初。初相不闕故其過輕。第六
相違決定。雖具言義三相。而闕智三相。故
隨闕初相。所以初相過隨一不成攝爲言。第
六相違決定其過重。故入隨一不成攝爲言
云云
理門疏西明上云
  如理門論抄第三帖
説爲正故。若外道立九句。既是陳那所
立。豈可外道亦同許耶。若不自許。因
九句因中具三相耶。若言他前依
難故。今故簡者。即彼量中亦復不唯相
違決定。宗中亦有別所成等過。故知前
量隨内外立皆宗有過。 言不具三相他智
不決故者。問。三相之中闕何相耶。答。雖
論者具顯三相。敵於三相皆智猶豫。三總
闕也。又敵者智於三相上智皆不決。亦得
名爲三相智倶不決。又相二種。 一義二智。
初闕義相。後闕智相云云
仁徳云。雖三相。而云三相之他決定知
云云不生故。云不具三相云云
  今付破文。尋云。若爾違比量相違前邪後
正之釋
九句義私記泉球大徳
問。爾比量相違前邪後正者。所違前量邪。能
違後量正云事定。是云時。第八句正因攝
之量邪。 第八句正因非攝之量正トヤハ云。
答。道理可爾是。今此第八句正因攝之
タル比量相違。是似比量相違。故如
前邪後正云云
明詮引備云。前不比量而立宗云。第八
句因是正因攝也。爾時敵者發比量智云。第
八句非正因攝。同品倶故。如第七九。既前
宗違後比量因故。云比量相違云云
  尋云。有人於第八句作相違決定
明燈抄云。問。若二八因是正因者。第二正
因應決定相違之過。量云 聲應是常。兩
倶極成無常所不攝故。猶如虚空。既有
。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此是似破。此因
但違害他宗。亦害自宗。故非眞破。即立
量云。聲應無常兩倶極成常所不攝故。譬如
瓶等云云
  二八爲正因之事
纂云。問。何以得同有○皆不定
正○故作頌云。二八爲應當知云云
  九句無違決之事
又云。然此九句狹於天主。闕無相違決定
云云
  九句義私記異説可
  問。九句中第四句以龜毛等異品

又云。又復唯依有體法亦是同非有異
有非有也云云纂抄釋
明燈抄云。問。陳那・天主。兔角等無皆入
。即第四句亦同非有異有非有。第六句無
差別。唯應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
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句。若依無體。四六
別等
  問。付同品及定有性相對四句分別。且同
品非定有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同品非定有第五句者不共不定
云云
  尋云。後三句有同品非定有之義。何不
之。依之淄州取釋
纂要云。 一者是同品而非定有性。即中三
句。同品皆言遍非有彼既是正。故不
云云
略纂云。有是同品非定有者。此有兩解。一
云。於同品中。因通非有。名是同品非定
。謂九句因内中三句。二云。於同品中因少
分有。亦是同品非定有。謂九因内後三亦是。
能兩解中。兩句相違因攝。三句不定因
收。故文不唯據同品也。問。第八句既是
正因。如何第二解云後三亦是同品非定有
耶答。因明文云同品定有。自有兩義。一云。
因於同品遍。故言定有。二云。因於同品
有。亦得名爲定有。既對少有。第二解云
品非。定有亦攝後三句云云
  尋云。何以第八句爲同品非定有體。若爾
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可第二相歟。依
之疏中不之。如何
問。定有非同品句體何物耶
疏云。 有定有非同品第九句者倶品一分
云云
  略纂心同
纂云。 二是定有非同品者若取全有即第

  問。 非同品亦非定有句體可二八句
耶。答。爾也。付之。既同品有或同品有非
句也。何非同品亦非定有耶
疏云。有非同品亦非定有二八正因。第五
不定云云
明詮云。 且第二句所作性因。 於異喩虚空
定有。故云非同品非定有也。五八准
云云
纂要裏書云
非同品非定有性者。 問。 且第二句是正
因。何非同品非定有耶。答。所作性因於異喩
虚空上定有。故云非定有也。第八句亦
爾也。由第五句因同喩上非有云云
  問。同品定有性相對四句分別。爾者非同
品亦非定有句體。 可少分正因之義
耶。進云。不云云之。二八句既爲
。何無正因之義。況第三同品亦定有句。
既有少分正因之義。如何
疏云。此初三句内。唯第三故説同品定有
云云
前記云。言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
簡唯三句中攝第二第八。故言第三
少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對有過句
亦名少分。問。此第四句中亦少分正因。何故
獨言第三句耶。答。其第四句雖少分正
。今言正因者。唯約第二相論。是以不
第四中正因者。第三相攝也云云
  問。理門論中釋異品喩云。非同品
違或異云云能破意何
裏云
 仁平元年維摩會惠珍爲
問。於同品定有性四句不同之中。一
句少分正因也。少分及餘邪因也云云何一
句中邪正不同耶。次四句者何等耶私此三
行寫本裏
理門論云。若所立無。説名異品若別異者。
應無云云
疏云。古因明云。與其同品相違或異。説名
異品。如立善宗所立處則名異品云云
第十帖口表紙裏
普賢經玄賛上云守朝初資糧位。於分別倶
生二障現行。雖漸伏之義。而未全伏
又云。摩訶摩耶經云。佛涅槃後。摩訶迦葉共
阿難集法藏。悉事畢已。迦葉於狼迹山
滅盡定。我亦當果證
第十帖奧
祕釋四云。祕□□通治非別治故者。第六
見道通治一切見道煩惱。不□無明故。第六
共無明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
  寛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五日。以原本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一 (十一帖)
  問。 付異品遍無性相對四句分別。且異
品非遍無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異品非遍無。謂宗異品餘六句是
等文 纂要同
略纂云。有是異品非遍無者。此有兩解。一
云。謂初中後三因中。各取初句此三兩不
定一相違。文標遍無也。二云。三三句中。加
各取後三句等文 後釋同疏云
  尋云。初解意何除三四九
問。異品遍無句可第五句
疏云。有異品亦遍無。謂宗異品第五不定
文 略纂同
纂云。三亦異品亦遍無○異品遍無性也云云
  尋云。如疏亦取第五句。具第三相故。如

問。於此四句。如何分別眞似因
疏云。如上所説故説異品遍無性云云
周先記云。當句之中雖無者。今此正明異喩
同喩亦他也云云
  尋云。第四句亦有二八正因。何不

問。付同品定有性。且與宗同而非因同
同喩
纂云。問。同品但與因同能立云云
  此釋可之。千金莫
裏書
明燈抄云
纂下文云。 又正明喩。喩具二立方名
。 若唯明因第二者。 豈唯一立即爲
  問。付因三相別四句。且遍是宗法
性非同品定有性句體何物耶。釋云。九句
中三句及第七九二句云云之。第七
句者。聲生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非
。無常性故也。立敵倶不無常性因
聲有法。何具遍是宗法性耶。依
疏主餘處釋云。此因雖是兩倶全分兩倶
不成。今取不定故無云云如何
纂云。又復以因望宗・同喩中三句是云云
又云。以因望宗及異法喩即三三句中
各除中句云云
九句義私記云。第七句令遍是宗法性義
二傳一如第三句立敵改立。今此句勝論
敵者時。無常性故因。見敵者勝論
有法云云二謂不敵者初相。何者。此
因遍響一分所故也云云
  可上文
有九句義私記下云
問。爾雖兩倶不成。今取不定者。何纂文
初相與第三相相對作四句之中。 或是遍
是宗法性而非異品遍無性。謂三三句中各
中句云云此見無兩倶不成
不定。今如疏文。有兩倶不成不定云云
何可言。答云。云不同也。有云。約聲生論
。有一分聲全分聲。若全分人爲立敵時。
兩倶不成。若一分聲爲立敵時。有不定
兩倶不成也。疏與纂約一一邊爾耳
云云有云。今第七句非聲生・聲顯相對。若云
爾之時。有兩倶不成。不定成似過。今此
句聲生論師對勝論立。所以無常性故因。
敵者有法。故有遍是宗法性義。故不
定眞過也。問。若爾有隨一不成。何云不定
答。彼隨一不成與不定相雙義。故疏云。
若有後三不成。可不定及相違云云問。若
此句聲生論對勝論立。 所以無兩倶不成
者。何疏中卷云。聲生對聲顯云云答。彼中
卷言聲生對聲顯。説同分異全不定處。所
以次下文云。 此因是兩倶全分兩倶不成等
云云今上卷説第七句之處。言聲生論立。不
敵者。所以以此不定九句中第七句
時。可聲生對勝論也。問。上卷説九句
處。明不勝論。以何知今此句聲生
勝論。答。今第七句。第三句能違。以
聲生對勝論也。問。何故第七句。第三
句能違故。言聲生對勝論。答。思而難悟可
口決。妄不傳説此順文義有云。有
法聲所有能詮嚮音。然則立敵共許有法
一分嚮音無常所以無常性故因。見立敵
有法。所以無兩倶不成不定言也。問。
何知有法聲處有嚮音耶。答。邑記云。響
音入宗理亦無云云
  法隆寺長賢律師云。聲論信聲無常之後。
以爲第七句云云 本文如別紙
  此祕決也。可
  問。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句何物耶
纂云。 二有同品定有而非聲等有
質礙云云
  尋云。既無初相。何爲九句耶。理門論云。
宗法於同品故也。若無初相。何得宗法
之名耶。況初相第三相相對。四句之中異
品遍無性而非遍是宗法性者。約九句門
云云例是可爾耶
又云。有是異品遍無性而非而於宗不
云云
  私云。九句中第九句。佛弟子取之。可
此句云歟。不九句所攝。若爾依此文
案。且如九句第二之因等祕釋
 闕減過性義。如第三帖抄
問。 可但闕減過性非三十三過所攝
之義
疏云。無體闕者○如是合有三個四句
餘過攝云云
  尋云。闕減是總過相也。豈無別三十三過

明燈抄云。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三十三過
例故。名爲不攝。非相從。彼過所
攝。故次文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云云
八能立私記云
  問。付有體闕有二種。且義少闕之時。可
不定相違過耶。進云。無云云之。既
因三相闕減之義。闕後二相之邊。
相違過等耶。況少相闕不定相違等過
云云例是可爾耶
疏云。有體闕者復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
義少名闕○云云
少相闕者○隨應唯有不成不定陳爲
○隨應各有因四不成異喩倶不
云云
  今案。此義極難知。但試會云。因三相合
因之時。名小相闕。既倶名因。故有
十四過也。若初相爲因之時。餘二相即二
喩也。故闕初相四不成。闕後二相
倶不成倶不遣過也。後二相不因之
故。無不定相違也。理門論云。雖一切分
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初二
少相闕。依後二句義少闕歟。雖
諸徳義。未意趣。追可
問。正因必具三相
疏云。問。此之三相爲具方成故異體無亦
三相云云
  尋云。設以無義因トモ無義宗。何異法
必有依體哉。又此文心何
邑記云。疏此説有體成有體宗者。謂此説言
同喩必須體者。此據有體宗也。若成
無體宗。同喩不有體。如大乘對薩婆
。云過去未來非實有。非現常故。如虚空
是也云云
纂云。有問云。若是正因要具三相
量非。如唯識抄云云
  尋云。縁生故之因。何具三相。依之淄州
餘處。此因付法自相相違過。如何云
此因不三相
同抄云。言誰言此因不具三相遍無之相
者。問。此量正不。答。准下不正。若爾何故今
三相耶。答。且抑他爲難。然非即正
也。即指如唯識抄辨過也云云 文字甚惡。

  問。九句因可後三相違過
疏云。問。理門論料簡九句云。於同有及二
此餘過不之盡云云
前記云。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
能順成。無即不爾。理門論意説親成宗者
故。不定中但説於五。有初相故。四種不成
既闕初相。所以不説。決定相違三相皆闕。
故亦不説。問。此五不定不宗。與四不
而有何異即説之也。答。由餘相過不
成宗。非初相失故。不例。同異喩因
後二相望陳。故標順違。不具而顯
順即正因。違即四相違相違者後二相故過
也。言同異成宗疎遠故但標其順違者。疎
違爲隔因故。順者雖正因。略説二八
違者雖四相違。 略説有一法自相相違
云云 明燈抄似此記
邑記云。疏以因親成於宗等者。謂三相中。因
是初相能親成宗。與宗相順。四不成因不
宗。與宗相違故。此九句於初相中
相順故。無四不成也。同異二喩後之二
相成宗疎遠。因於二喩同有異無名順。同
無異有名違。於九句之中。二八正因順。餘
並有違。雖不定相違皆二相過。今於九句
但擧順違。以例餘過。故攝不云云
  平備大徳云。以因親成等者。不四不
之所以也。同異成宗等者。不後三
相違之所以也云云
  願曉大徳義骨。委細沙汰。可
纂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
誰言餘三相違言陳意許故有
云云
  尋云。及非勤勇者。第七句宗歟。若爾彼不
定因也。何爲法自相相違耶。若爲不定
相違者。豈二過並耶
私云。於此文。或云第七句。或云第六。是
因明師之諍也。依之東大寺貞勝。大安
令扆。專寺平源等。各勘文如下抄。即
之可難不定相違不並之義
  及非勤勇文勘文
勘申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又彼九句等事
  淄州大雲寺沙門惠沼集
文若云九句具攝四違。如何説言法成
法。不有法。又彼九因望於當及非勤
。此但違法。如何攝云云理記云。若云
至如何攝四者。此有二問。一云。若云九句具
攝四違者。 如何説言但由法故成其宗法
有法。二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
但違法自相。 如何具攝四耶云云今件記文
既言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
明知常宗者。四六二句常宗也。及非勤勇者。
第七句非勤勇宗也。又疏云。且九宗中。五常。
初三一中三句皆・後三句一。二無常。初後
三皆中一勤。初三後一。一非勤勇。後三初一。
總爲四類云云既總九句以爲四類。 一非勤
者是即第七句宗也。今記云。疏文以爲證據
明知及非勤勇者既是第七句。專非第六常
。今就中。及非勤勇之文。若第六句常宗
者。有多過失。一者初後二問無差別過。何
者。初若云九句具攝四違等者。擧四六兩宗
問。又彼九因望違於常等者。擧前二違宗
及第七宗三宗問。 此即初後問之差
別也。 若設非第七非勤勇宗爲第六句宗
者。初後二問既無差別。二者不似相違
過。何者。九句中。非唯四六二爲相違。勤
非勤兩宗相違爲法自相相違之過。但四
六相違闕後二相。正相違也。 第七相違不
後二相。似相違也。而或有於此不
。及非勤勇者。亦第六常宗。非第七句非
勤宗。 若勤與非勤兩宗相違不法自相
相違。更何違乎。但論云此名相違者。此
正相違言也。不似相違也。若似相違
相違。即違纂要云然法師意。據不定
不離與作決定。非不定復作決定
。此文意具見唯識比量中。恐繁且止。若
細尋其理。有衆多過失。今則取最要以顯
其二過。仍以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傳燈大法
令扆大安寺
勘申
  纂要云*又彼九句望於常及非勤勇
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之文中。非勤勇宗諍
之事
先述九句宗。後辨非勤勇宗
先述九句宗者。理門論云。常・無常・勤勇・恒・
住・堅牢性・非勤・遷・不變云云常者第一句
宗也。無常者第二句宗也。勤勇者第三句宗
也。恒者第四句宗也。住者第五句宗也。堅牢
者第六句宗也。非勤者第七句宗也。遷者第
八句宗也。不變者第九句宗也。疏此九句宗
四類云。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句
皆・後三後一。二無常。初後中一。一勤。初三
後一。一非勤。後三初一。總爲四類云云
者。一常類。二無常類。三勤勇類。四非勤
勇類也。言常類者。第一句・第四句・第五句・
第六句・第七句宗也。無常類者。第二句・第八
句宗也。勤勇類者。第三句宗也。非勤勇類者。
第七句宗也。後辨非勤勇宗。纂要説九句
四種相違。有數問答。故彼九句中。何故
此餘三相違。答。 誰言餘三相違
云云問意云。何故此中唯有法自相相違。無
餘法差別等三相違耶言也。答意云。九句攝
後三相違。誰言攝言也。次准文如是。立
聲爲常。所作勤勇二法爲因。唯法自相。豈
云云此文意云。立聲常宗所作勤勇
二法爲因時。唯有法自相相違。何可
後三相違之言也。言准文如是者。准論文
是言也。次文云。若不四。次下攝頌何
故云邪證法有法自相或差別。此成相違因
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因亦有
云云此即纂師依理門論攝上頌文。顯
九句攝後三相違也。次文云。若云九句具
四違。如何説言法成法。不言成有
。*又彼九因望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
法。如何攝云云此文有二問。即言若云
句具攝四違。 如何説言法成法。不
有法者。初問也。又彼九句因望於常及
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者。後問也。初
問意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者。如何理門
論言因法宗法。不有法。既不
成有法。以之見之。唯可法自相相
。如何言具攝四相違耶言也。但明後問
。今有此諍。所以先徳傳後問意云。此問
文中。言常者第四句宗也。非勤勇者第六句
宗也。何重不常常。而言非勤勇也。今
見纂文。先徳所傳恐違論疏等。何者。論
既説第六句宗云堅牢性云云即疏説云恒・
住・堅牢性・及不變。此四皆常義云云又疏第
六句宗攝常類。不非勤勇類。又論及疏
第六句本作法云。聲常。勤勇無間所發
性故。同喩如虚空。異喩如電瓶。既論及疏
并立量門。皆第六句宗不非勤勇。而何
非勤勇者第六句常宗耶。若云第六句
者。違論及疏過。又寔非勤之名雖常無
。而聲非勤者□無常義。故定賓疏及明
燈抄云。非勤與遷者。是無常之異名云云
唐・和師倶云非勤者是無常之異名而何
非勤勇者常義耶。纂上問答中。具顯
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畢。何後此重顯四六
句唯法自相相違耶。若爾上下文同説四六
句唯法自相相違之由者。後問無用。所以今
者可常者九句中諸常宗也。非勤勇者第
七句宗也。故問意云。九句中所有諸常宗皆
唯違無常法自相。非勤勇宗唯違勤勇法自
。何攝後三相違言也。既論説第七句宗
非勤也。又疏此句宗攝非勤勇類。又疏
本作法云。聲非勤勇所發性。無常性。同喩如
虚空。異喩如瓶等云云取以非勤勇者是言
第七句宗時。順論疏等無過也。但上問答
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後問就
常宗及第七句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上問
答唯就二因而起故狹。後問擧九句而燈
故寛也。即四六句法自相相違是正法自相
相違也。第七句等法自相相違是似法自相
相違也。今纂御意就正依似爲顯實義
問而已。加以如理記此後問意云。九句
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
四耶云云若非勤勇是常宗者。記文豈可
常宗非勤勇宗耶。以知非勤勇者是第七句
也。然今非勤勇是第六句常宗者。先徳所
傳也。既受此傳。豈乖師説耶。以前勘文
進如
  延長四年四月七日。東大寺傳燈大法師
位平昇
勘申
  纂要望於常及非勤勇文事
纂要説法自相等四相違攝九句中所以
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誰
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聲爲常。
所作勤勇二法爲因。唯法自相。豈名爲餘。
若不四。 次下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長行更無別解
於上。故知九句亦具攝四。若云九句具
四違。如何説言法成法。不
。又彼九因望於常及非勇勤但此違
法。如何攝云云 次下文廣
故不載也
九句因中。第
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五句因是不定因
也。第二・第八句是正因也第四・第六句因是
四種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也。凡相違因所違
量是似因。能違量是正因也。故二・八句是能
違之正因也。四・六句是所違之似因也。二・八
句宗謂聲無常宗也。四六句宗謂是聲常宗
也。今纂要*又彼九句望於常及非勤勇
者。二・八句無常宗。違於四・六句常宗故。
是即唯違法之自相。不違法差別等。所以九
因中唯有四種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如何餘
三相違可九句中言也。文望於常及
非勤勇者。望違二宗擧説能違二・八句
也。於常二字。此所第四句聲常宗也。及
非勤勇者。所第六句聲常宗也。聲顯論
師言。聲非生發而常。故聲常宗名非勤勇
也。若言望於常及常宗者。可常字重
故也。非是第七句非勤勇宗也。猶如九句
中第一・第四・第六・第九・并五句宗。雖共是
常宗。而爲五常宗故。理門論頌云恒・
住・堅牢性・不變等。此亦如是。然諸非勤勇
者多是常。故常宗名非勤勇。但一分電雖
勤勇。而無常耳。故纂要首法師記云。及非勤
勇者。是第六句常宗云云又本國古因明學法
師等。皆傳此義釋。然有一類學者等。言
非勤勇者此第七句宗者。有多過失。即一
者有唐國師説之失記文
故也
二有
國古因明師傳之失。本國古師者。根本因明
師。東大寺慚安大法師傳同寺長在大法
。長在大法師傳於藥師寺眞惠律師。眞惠
律師傳於同寺隆光律師。隆光律師傳於東
大寺惠畛律師。此等師皆傳纂要文及非勤
勇者此第六句常宗三者有纂之失。何
者。纂要難文大意。九句因中。第四・第六句因
但有法自相相違也。如何四相違攝盡九句
言也。結難文云。此但違法。如何攝云云
而第七句因此不定因。非相違因。如何可
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宗也。四者有
所違雜亂失。何者。若於常無常宗及與勤勇
非勤勇宗。別能違所違者。四・六句常宗此
所違也。二・八句無常宗此能違也。第三句勤
勇宗此所違也。第七句非勤勇宗此能違也。
所以無常宗違常宗故。云於常。若非
勤勇宗違勤勇宗。故纂文及非勤勇者此第
七句者。應第三句宗言及勤勇發。不
第七句宗言及非勤勇也。而何於常無
所違常宗。於勤勇非勤勇宗。可能違
非勤勇宗。所以有能違所違雜亂之失。如
等過失非唯一。故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者。
甚不當。故不依用
右件纂要望於常及非勤勇之文意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傳燈大法師位
貞勝
勘申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又彼九因等

  淄州大雲寺沙門惠沼集
文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
誰言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聲○言
陳意許故有四種云云今就此文。彼九句中。
何故無此餘三相違。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
顯然在九句中。但爲餘三相違亦九句
之。亦發此問也。答。文云。誰言
三相違云云自誰言不攝亦有攝四。是皆
答文也。言准文如是者。指理門論云於同
異及二等之文也。言立聲爲常所作勤勇二
法爲因唯法自相者。謂第四句常宗以所作
因。第六句常宗以勤勇發因。但共
法自相相違也。言豈名爲餘者。釋理門論頌
所餘皆不定之餘字也。故如理記云。言
准文如是至豈名爲餘者。意説。九句中得
四違。以所作勤勇二因即法自相相違因。准
論頌云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反此名相違所
餘皆不定。明知餘字別不定四相違。故知反
此名相違之言。即攝四相違也。問。所作勤
勇二因唯法自相相違。如何亦法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相違耶。可頌中餘字
於不定法自相相違。即攝後三相違耶。意
説。翻此名相違。得四相違。豈言翻此名
相違。只作法自相相違一個耶。云所餘
皆不定者。豈此不定唯對一個法自相相違
所餘皆不定耶。故知相違之言具得
云云然則彼第七句是不定因。故既名所餘
今論四句相違之中。豈可所餘第七句耶。爲
濫竿乎。次言若不明四次下攝頌何故云邪
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者。理門
論文也。意顯。邪證法有法自性者。法自相
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或差別者。法差別相違
有法差別相違也。此成相違因者。結此成
違因也。言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云云
中既攝四相違。長行無別簡解。故知九句攝
四相違。次言若云九句具等者。如理記云。
若云至如何攝四者。此文有二問。一云。若
九句具攝四違者。何説言但由法故成
其宗法。不有法耶。二云。九句望
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四耶云云
二問之差別。置又字也。問。前後合有
三個問。其義如何。答。最初問答之意者。顯
攝頌而九句攝餘三相違也。 後一個問
中次問意。顯然釋論中。言但由法故成
。不有法。何可有法自相相違等
餘三相違乎。後問意謂所釋九因望於常及
非勤勇此但違者。意謂九因之中所作勤勇
二因。望常者及非勤勇。此但法自相相違
也。言常者第四句之常宗也。非勤勇者第六
句之常宗也。一何兩故置及字也。常有
。 一者非所作故知常。二者非勤勇故。今
第四常宗違所作因。第六常違勤勇因
而第六常宗名非勤勇。故首記云。是四・六句
云云或人以非勤勇偏謂第七句宗者非
也。纂主不重言常者。論師頌九句宗云。常・
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勤・遷・不變云云
初言常者第一宗也。次言無常者第二句無
常宗也。次言住者第五句常宗也。次言堅牢
者第六句常宗也。次言非勤勇第七句非
勤宗也。次言遷者第八句無常宗也。次言
遷者第八句無常宗也。次言不變者第九常
宗也。論師如此尋義改字。纂主依此尋
非勤勇。或人難云。若爾者。論師之改可
堅牢性。今通云。論師汎爾依九句之
。第六句宗名堅牢性。今纂師爲顯四・六
相違勤勇。所以何者。第四句所作因違
己之常宗。順第二句無常宗。第六句勤勇因
己之常宗第八句無常。爲此義。第
六常宗名非勤勇也。誠雖九句作法中第七
句宗非勤。然今纂文非勤者。非第七句
何以知之。次答文云。雖有法。實唯成
法如有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實等
而非有性。故唯成法 何非法自相相
違。亦非餘三相違。何故是處標云 理門論
能違量而名加言。是故餘三相違皆
法自相。不自性差別但攝。頌中入正
理論立四相違者。望未加言本意所爭。立
眼等必爲他用意。許神我他用有性非實
意許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縁性。故有四種相
也。抑今此中及非勤勇言。若爲第七句
者。略有十過。一者違論頌過。即理門論
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云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者。
二・八正因也。翻此名相違者。四・六句相違
也。所餘皆不定者。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
九之不定也。所以第七不定句混攝四・六相
違之句耶。二違纂要頌過。則纂要云。二・八
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正似應
當知云云既二・八句正。四・六相違之外。重言
所餘皆不定。豈容第七句濫入相違乎。三
如理記過。則彼記云。九句望常非勤勇
。但違法自相云云今案此文。九因之中所
作性因望於第四常宗。勤勇發因望於第六
常宗。並是闕後二相。但成法自相相違。第
七無常性因望於非勤勇宗。不曾闕後二
。何爲法自相相違乎。四九句攝過類過。
若非眞法自相相違。是似過者。豈九句攝
乎。五有問無答過。若言望違於常者。
是四・六句之宗及非勤勇者唯第七句宗。故
今爲後問者。何故答文即雖有法。實
唯成法。如有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
實等有而非有故唯成法。而不曾答
七句乎。六違首記過。彼記云。望於常及
非勤勇者第六句云云大道理過。凡相違者。
後二相過。不定者。第三相過。何得一混乎。
八總破□過。夫屬文體。一篇述志上下相
通乃成其義。今此纂要之文。釋始終起
文至于答詞。唯説四・六句攝餘三相違
都無第七句可間雜之理何可非勤勇
之三字。以破纂要師之一章耶。九違四依
過。彌勒慈尊爲末學如斯之疑四依
云。依義不文。依法不人。依了義
不了義。依智不云云縱云第七宗
是非勤勇。而今是處無可標第七句
。是故應第六宗之義。不
第七宗之文。十失古徳傳過。我朝古徳因
明師。始自東大寺大法師長載・大僧都祥勢。
藥師寺眞惠・隆光。東大寺律師惠畛。興福寺
律師空操。眞覺等。至于當時僧綱并諸學者
第六宗。非第七句宗。部類之多則爲
證驗者也。仍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東大寺傳燈大
法師
勘申
  因明纂要文。彼九因望於常及非
勤勇文事
文云。問。彼九句中○餘三相違此總答也
是○豈名爲此重問也若不四○亦有
此答也若云九句○如何攝此文有
有法○故唯成此總答也。恐
繁不今檢此文起所以。初問意云。凡九句
唯有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何故無餘法差
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三相違耶。次答云
不攝餘三相違者。此顯九句總攝四相
之所以也。次結難云文如是。立
常者。唯論文九句中。第四句立聲爲常。
所作因。第六句立聲爲常。以勤勇
因。此唯法自相相違。豈名爲餘三相違耶。
次答云若不四。次下攝頌等者。此引
頌文具攝四相違之由也。次若云九句
○如何攝四者重問也。於中有二問也。初
論文問也。後依道理問也。今就此後問
又彼九因等之文。學者得意不同。遞成
矣。然有一類學者云。又彼九因等者。上
例義已。重亦出異義。故置又字也。望
於常及非勤勇等者。言常者。九句之中
諸常宗也。及非勤勇者。第七句宗也。此但違
法自相。如何攝後三相違耶。又定賓師理門
論疏云。非勤勇者是無常異名也。以之知非
勤勇者是第七句宗也。非第六句宗也云云
謂。此義不然。何者。若云九句等文有二問
也。一擧文爲問難也。意云。言但由
故成其法。不言成法差別有法差別。而如
何違於此論文。而言九句具攝四違耶。二
道理問難也。此意顯。又九句之中。第
四句及第六句常宗。唯違第二與第八句
常法自相。而如何攝四相違耶。故次下結文
云。此但違法。如何攝云云之知非勤勇
者是第六句常宗也。今爲二問差別。置
又字也。非第七句宗及非勤勇也。
若難者云第六句宗云聲常。而不非勤
。何言及非勤勇者。今通云。恐重言失。不
常及常。而改常云非勤勇也。今爲
二問差別。置及字也。非及言故。非勤
勇者是第七句也。若難者云若改常者。論
文第六句宗爲堅牢性。如此可及堅牢
者。今通云。彼爲第六句宗勤勇因違
己宗。而有法自相相違之義。名非勤勇。曾
第七句宗。故願建大法師纂要集記。
大唐惠首記云。又彼九因等者。前所問重成
而爲問。 九句中四・六皆法自相相違。何具
四相違耶。第六勤勇因違非勤勇。故言
非勤勇云云今纂要御意。擧第六句宗
勤勇。有三義。一爲勤勇因違非勤勇常
之義。二爲宗隨喩之義。云非勤
也。意同喩虚空非勤勇故。所立宗亦云
非勤勇也。三爲聲顯論師云非唯聲常
亦非勤勇之義。 第六句宗亦名非勤勇也。
若言堅牢性時。義非顯然也。若難者云
理師記云。九因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
。如何具攝四耶云云既云非勤勇宗是指
第七句宗者。今通云。非勤勇宗者指第六句
常宗。故論文但違法自相云云若擧第七句
者。第七宗是不定因。而非法自相相違
何言但違法自相耶。若云第七句亦是法
自相相違者。違論・疏・纂要・記等文。何者。論
文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
。所餘皆不定云云又纂要云。二・八爲正因
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正似應當知云云
繁不疏・記等文是文第七句皆不定攝。
豈違此等文而第七句爲相違耶。若云
似相違者。何擧似過問難哉。加之九句
門但攝正因相違不定。都不似過類也。
若難者云非勤勇與遷者是無常之異名。即
定賓疏・明燈抄文等證者。今檢彼疏
曾無定非勤勇者無常異名之文。故彼正文
云。 前以第一句三宗者。 一常・二無常・三勤
勇。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
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爲巧詞故綺
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
異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云云此列九句
之中。於本自顯然義更不異名。則
常・無常・勤四宗也。但擧恒・住・堅牢・遷・不變
五宗其異名也。 而誤見一非勤二遷是
無常之異名之文。加非勤而無常異名者。此
謬失也但明燈抄引載定賓疏文故。更不釋之
若尚執非勤是無常義。違於聲生論師本計
彼師本自不聲無常故也。但於非勤・通
常無常。謂常非勤是虚空也。無常非勤是電
等也。今言非勤者。望虚空非勤。第六句宗
亦以爲非勤也。非無常非勤也。或難
者云。且問就四相違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
後問就諸常宗及第七句唯違法自相相違
而起也。故前問狹。後問寛也云云今謂。此義
然。若擧諸常宗唯違法自相者。非唯不
定相違相濫。亦能違所違雜亂矣。何者。凡九
句門判定正因相違不定之門也。何浪混云
相違耶。設全雖相違。而既無能違所違
之一。五・九之句是二無能違所違之差別故。
何名相違耶。故此義專無之。然今却
案。彼一類學者意。是偏疎閲纂要文字及言
執其義也。非啻違於文。亦乖道理。故有
多過失。謂一有論疏記文誠文如
此言非勤者。指第六句之記文明白也。指
第七句之誠文却無。彼以何爲證耶。二違
道理過。謂若此言非勤勇者第七句宗者。
是第七句宗是無常義者。道理相違也。何者。
凡非勤勇雖常無常。然今此言非勤勇
者。則立聲常義。所以擧虚空以爲同喩。此
道理條然也。而違背於此道理。何云聲非勤
勇是無常之義乎。若非勤者是無常義者。翻
此勤勇可常義也。若許爾者。第八句勤
勇因非正因矣。若不許者。第三・第七無
所違矣。故此言非勤勇是無常義。殊有
違於大道理之失也。三有我朝古因明
師傳失。謂根本因明師。東大寺大法師慚安
於同寺大法師長。長*在大法師傳於
藥師寺眞惠律師。眞惠律師傳於同寺隆光
律師。東大寺惠軫律師・興福寺空操律師。
皆同傳及非勤勇此第六句常宗也。又元興
寺明詮僧都傳同此義也。當時海内學侶等。
皆莫學此義。而背此義異義
者。是何人耶。如是過失非一。恐繁故不
也。然今撿纂要文。起自問文至于答詞
始終唯説四・六句攝餘三相違。都無第七
句可交渉之理。何可非勤勇三字以破
纂要一章耶。是偏但執文曾義。故
謂此言非勤勇者指第六句宗。*却非
七句宗
右依仰旨勘申如
  延長四年四月一日。興福
  以上勘文。 太安寺泉球大徳九句義私記
奧書加之。然件書年序多積。爲鼠破損。
文字多失了。遺恨尤甚。普尋他本
正之
九句義私記下云。及非勤勇者第六句宗也。
重不常常。言及非勤勇。非勤勇者此常
異名故也。有人云。非勤勇者第七句宗。其亦
法自相故彼此是非如云云奉勅勘文
此文。以上勘文依勅宣各勘申也
今勘皇代記。醍醐天皇御宇歟
  問。有性有法離意許大有之外。可

又云。問。若違意許離實有但名有法
自相云云
  尋云。共許有性即離之外有別體。若爾
意許大有之時。尚留可言陳不
之有也。如何
問。差別相違量必可二差別
又云。問。以更無別名自相後哲若披
龜鏡云云
  尋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等片差別不
有。立者邊如是非一。如何
問。九句門無相違決定
又云。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相違
決定云云
  私云。不對許有等文有多訓。又何故九句
之文或問第五句。或問第二句之眞惠道
詮等諍。皆如別抄
靈安寺已講云。數論作六千頌聲常之
云云此人乍立常宗聲性也。不
聲性之聲論者。即是數論師也云云
慈恩傳五云。又以宗依宗體。留依去體以
宗。喩體喩依。去體留依而爲喩○復以
數論聲論。擧生壞滅壞。豈唯差タガフル
ノミナランヤ離合之宗因。蓋亦違倒順之前後
此破呂才之注解
  見此文。以數論聲論之事。呂才之義

問。以遍是宗法性句同品定有性四
。有幾句耶。答。有十二句。付之。可
十六句。例如同品定有性句對異品
遍無性四句十六句。依之文軌師等
十六句。如何
疏云
  私云。初相中無遍而非宗法之句故。云
十二句
  問。於因三相。自他闕具相對有幾句耶。
答。疏云。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一種
三句。一種兩句云云之。以遍是宗法性
三句一一。對後二相各四句。總有四十種
四句。又以初相後二相。以第二相
餘二相。以第三相亦對餘二相。各有
。合是三種四句也。又無體闕有三種四
。少相闕・義少闕各有三種四句。合九種
四句也。若爾可五十二種四句。何云
四十五種四句
又無體闕・少相闕・義少闕各有一個兩句
合三種兩句也。何云一種兩句
疏云。各對互隨無者。此有四類
明詮云。問。何故無體闕三種四句。有體闕三
種四句等。不此數耶。答。備云。唯因三相
四句等。正此頌中攝。故云四十五種四句等
等云云
明燈抄云。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等者。四
十種四句者。 第三類各對互隨無中。 以
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
。更互隨有無以爲四句。合有二十四種四
。以第二相四句一一。對第三相四句一
。更互隨有無以爲四句。有六四句。加
前二十四種合四十種四句。言五種四句
者。無體闕中。三種四句合爲一種。有體闕
中。以少相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以義少
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第二相四句。第三相
四句。是爲五種四句。一種三句者。初相三句
也。一種兩句者。總有三種。一無體中一種兩
句。二有體中亦有二種。一少相中一種兩句。
二義少中一種兩句。雖。一數等故。
故云一種兩句云云
上文云
邑記云
  問。宗同品望能別法宗之歟
論云。謂所立法説名同品云云
疏云。所立法者故擧此法以彰彼聚云云
  尋云。若爾何可有法自相相違等
又能別者極成能別歟。總宗能別歟。如何
明燈抄云。由法能別之所別宗等者。能別有
二。一別宗能別。謂極成能別。即此能別
所別宗。是聲有法。二總宗能別。名之爲法。
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
所立法。今云法能別者。即總宗能別也。
此能別之所別宗。即是聲・無常不相離性
也。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無常是其
也。此總宗能別即能簡別聲是無常。不
無常是其聲義。故云法謂能別云云
略纂云。 所立法者。 有云宗中能別名之爲
法。此能別法爲因所成所立法者。理定
然。極成能別既是宗依。不因成。如何
是名所立法。故今解云。所立法者。此有
兩解。一云。不相離義總宗名法。爲因成故。
所立名。所立即法。名所立法。二云。總宗
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
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若爾法及有法
並非因成。何故唯標能別法者。因成所立
聲無常。不無常是其聲云云 明燈抄
上文引
  尋云。若與所立總宗相似等文心何
明燈抄云。此中意云。若不因之所立不相
離性。但言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之聚
同品者。異品空上所有無我。與聲總宗
所有意許無我相似。應同品。以彼無我
因成故。陳那既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
因之所成。以之爲宗同品。亦取除宗已外
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爲同品。此義云何。
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品。若彼義品亦
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品云云
  問。論中於同品謂所立法。異品不
無所立法。又於異品處字。同品不然。
何故
疏云
  問。論明同品文。不定有性。於異品
兼顯遍無性。疏主如何釋之耶
疏云
明燈抄云。第二解中。但許有因即成同品等
者。同品文中。既不見是所作。如何今云
但許有因即成同品耶。答。雖文不見是
所作。如宗無常。以瓶爲喩。瓶有所作。立敵
先許。故許因即成同品。是故不因定
有性。異品止濫。必須遍無方成濫止。故解
異品兼爲因遍無之性。復云見非所作
云云
  問。同異二品之外。可非同非異品
疏云。問。如無常。龜毛無彼常住之相
便入同中云云
  私云。若立聲無常之時。龜毛入異品。無
滅義故。若立聲常之時。常是有義故亦
異品。若立聲非無常之時。即爲同品
云也。若爾聲無常。所作性故。云龜毛亦異
者。所作性因。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豈
第六句
明燈抄云。問。此所作因亦第四句。陳那既言
所立處即名異品。只立聲所作性故。即
瓶等及龜毛皆名異品。無所立故。其所
作因唯於一分瓶等是有。然於一分龜毛
此所作因。應是第六。如何説是第四句
耶。答。陳那且依有體同異説因望彼。九句
殊。若通依二無第四句。又解。龜毛遮
故亦得常。此非異品故無前失。然
前解云云
  論文并擧所作勤勇二因之事
又以此文佛弟子之事
疏云。雙擧兩因者。略有三義今顯彼二
因皆具三相故雙陳云云
  有人以佛弟子之義也。然見
必然。既云。若佛弟子對聲生論乃至
若對聲顯等文明知此文佛子始對聲論
之所立量也。不聲論之量。勘法自相
相違
若爾何必爲證據
又尋云。聲顯全分計。何令外聲無常
之義耶。依
明詮云。問。聲顯論中。有外聲是常。如何
無常耶。若以勤勇因。兩倶不成。
若以所作因。有隨一不成。故答
  會云
前記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
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
一切内聲無常已。即將此爲喩而
外也。審云云
解節記中云。此中問云。九句因中。第八因者
一分計。謂内聲無常。勤勇發故。如瓶等
若對聲顯全分計。以何因破。若亦以
勇因。即有隨一不成過。一分外聲非勤勇
故。答。勤勇發因唯對一分計。若對全分計
先破一分也。以内聲同喩之。謂外
聲無常聲隨一攝故内聲知也云云
  以上二文其心同之。但唯識論出聲論計
云。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方有
詮表等文此文。以縁顯爲故
也。疏中二聲本常住。從縁所顯。今方
存似同。准此立量破云。聲應
無常。待縁顯故。如瓶盆等。問。若爾因有
不定。 云爲如眞如待縁顯聲常耶。
答。擇滅亦有無常義。故彼論釋圓成實
云。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
又尋云。准此文。響音即非聲歟。既云
響。若息還不聞之故也。若爾古徳以
聲無常量不定之事頗不心」
又響音可聞之縁也。即非可聞性歟。若
爾何以此難所聞性因有不定耶。仍能
能可案立
又尋云。所作性因何不聲顯論師耶。
勤勇無間所發。豈非勤勇所作
明燈抄云。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
成。所作通顯。不唯是生。因喩之法不
。何故對顯隨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
同。如内道釋。聲從衆縁生。爲衆縁
生作故。説是所作性。如聲論説。説顯爲
。如壁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
是所作。聲論亦爾。聲是常故。以響顯聲説
聲是其所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
常等宗。若以所作性故因。佛弟子對
聲顯論隨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
論者所作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者。
佛弟子生義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
因。隨一不成。亦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
作義如此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因者。應
似非眞因也。答。上眞立因中。云所作性故
者。且約立敵倶立生義是所作義。故是眞
因今對聲顯論説。即是隨一不成過。更須
餘義立因也。問。見上所釋所作之
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總言
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不別是何
所作。爲カヲ故。答。因喩之法不
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聲上有
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
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
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不
。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作孔顯
得虚空。既是現事。非所作。若爾依作顯
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發耶。若
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異喩。若勤發者。第
八正因。應異喩。倶有不定相違過故。答。
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空。其體常住。
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正異。無
。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變故。不以爲
異。問。何以得孔中虚空隱顯無常耶。答。
法界眞凝然常住離繋涅槃垢淨無常。位
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成文。遍法界如喩
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諸人不
。於生顯所作。多有疑惑。應劬勞
云云
  尋云。第八因可一分能立不成。又可
一分兩倶不成。以宗不内聲故也
又云。問。若勤勇因於電不轉。即同喩中應
一分能立不成。答。賓師云。此難*即墮
准相似過類之中故。彼反難云。勤發反
勤。勤發聲・瓶齊無常。非勤反勤。非勤電空
並是常。此意不敢抑電爲常。但欲
佛法不電是常住。接勢即言。汝既自許
電是無常。汝勤發因即不此無常宗中。故
是一分兩倶不成。論文亦判此爲不定。故論
文云似不定云云
  第八句可内聲。故疏云。若立内聲
勤勇。不爾因有兩倶一分兩倶不成
云云上文同之。故彼疏云
略纂云。問。宗云。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唯標
其一。何故解因即彰所作勤勇二耶。此有
五解。一對敵異故。二成内外故。三顯二・八
故。四有寛狹故。五違四・六故。一對敵異
者。外道聲常。彼有兩執。一聲生論○二聲顯
論○立所作因唯對聲生。若對聲顯。似因
攝故。立勤勇因六對聲顯。以勤勇因
故。二成内外者。彼聲論師自有二執。一
唯内聲常。二執外聲亦常。立勤勇因
内聲。若對外聲攝故。立所作因
亦成外聲。以所作因亦通外故。三顯二・八
者○四有寛狹者。因成於宗略有四句。有
寛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於内聲。有狹因
寛宗。謂勤勇因成内外聲。有寛因成
。謂所作性因成内外聲。有狹因成狹宗
謂勤勇因成於内聲。此四句中。狹因成
正。餘三容是。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
寛狹也。五違四・六者。第二違第四。第八
第六云云
  尋云。内外異故者。清水上綱難云
  勤勇無間所發性之事
疏云。所作性者。因縁所作勇鋭無間之所
發顯云云
明燈抄云。勤謂策發等者。勤者策勵也。勇
者猛利也。無間者相續義。策勵猛利相續爲
縁。由自内心聲從此發。故云勤勇無間所
發性。染謂懈怠等者。勤者勤劬染法懈怠。
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謂欲解者。無記事
勤即欲勝解。欲通三性。今約無記。或是作
意等者。文軌師傳。西方釋云。勤勇者或云
。或云作意。淨眼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
三性。故取作意正也。作意之性能驚
心所自境義名勤勇。由此作意得
勇名。謂勤勇無間起心。從心無間尋伺
尋伺無間心藏風。展轉乃至撃動喉
舌齒脣等其語聲。故云勤勇無間所發
。或是尋伺或是思慧者。標擧助縁。非
異説。大乘尋伺。思慧爲性。即發業思以
之。以起風動。臍輪等風者。即心藏風也
云云
  問付聲無常。且若成意許苦宗者。有
耶。進云。有不定過云云之。不定是
言陳過也何云爾耶
論云。是無常等因云云
疏云。等者取空・無我等故此言等隨
其所應云云
  今案。意許不定。以此文規模。人多
惑而已。此疏依論文。如下抄

私記中云本院私記歟
問。傍義准宗トシテ苦空無常者。何云
無我。不苦。答。其意爲傍義准宗
成意所許宗別別立量成時。聲シトイフテ
量時有失。故不苦。問。若爾意所許
トシテ過故苦成可キヤ云。答。意許
トシテハ苦亦能成也。問。若爾何疏次文云。若
所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
所許苦等一切法。此因便有不定等過云云
答。其意任立者意許。有時苦能成。其意許擧
言顯時有過。此云意許苦等成者有過。譬
立者意許。時有一實故因能成意許大
有性。煩者尤之時。敵後二相。不離實大
有性也。問。其敵者尤時不成。云言所陳苦
。而何重次下云意所許苦等。答。其言所陳
苦等云者。意所許苦等顯別別立量云也。次
意所許苦等者。不立量直約尤意所許云
也。問。不立量直約尤。何可不定等
。答。其意。意所許所成苦宗。因可不定
言也。問。若爾疏所出不定過。何所著過。
答。此意所許言陳別別立量。約所着過也。
問。意所許成無過云。物尤有過。答。彼尋尤
時有過。任意許故。論是無常等因
ニハ苦。而云等空無我苦。故疏
次文。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等言隨
所應云云問。此文意何。答。此既正因。無不定
傍義准宗成苦無過也。言故此言等隨
其所應者。尤其意所許。苦宗有過。故云
空無我。不苦。此云其所應云云
  雖此記疏文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一
  寛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六・七・八・九日之間。書寫
校正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二 (第十二帖)
  疏中卷 前記第二 後記第二 邑記中 明燈
抄三本
  問。論云。喩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爾者望不相離性宗同異品歟。爲當
極成能別之歟。進云。望能別法
見。付之。若爾何故疏上文云。不
極成有法及法。但同異不相離性如何
疏云。同者相似至異者別也云云
明詮噵云。備徳云。差別所立名法者。聲上無
常也。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品等者。
問。疏上卷云。不於有法。亦不於法。但
不相離宗。 何故今云彼所立差別
似名同品耶。豈不於能別耶。答。既
所立。故知不相離宗名所立也。此不相
離宗不於能別故。云所立差別也。非
能別云云
前記云。疏共許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
所立法者非是宗故名爲所立。因所作性爲
所立也。問。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答。此
所作義正是聲上所建立義。名爲所立。得
所立名。此上差別者。是聲有法上苦空等多
法。苦非是我空等。空非是我苦等互相差
別。今聲上所作性因。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
一法也云云
後記云。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意云。此有法
聲上所作因名所立法。問。宗中之法可
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汎
所立而有兩義。一被因喩成名爲所立
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喚此因所立
者。即是聲上差別所建立法也。問。何名
。答。且如聲上有無常苦空無我所作性等
種種差別。 今所作性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
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云云
邑記云。疏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有法宗上
所有因法名爲差別。問。何故此因名爲
。答。此與能別倶是有法之上別義。倶能
差別有法故名差別。問。因既能立。如何此
所立。答。有二釋。一云。以是有法之上所
建立故名爲所立。二云。是喩所成亦名
云云
  尋云。見文相。共許自性名爲有法。此上
差別所立名明知能別宗也。 而何周
前後記并邑記。 以所作因所立差別

明燈抄云。復有記云。唯因所作爲所立者。
是大妄語也。乖疏旨云云
明詮云。唐記與備相違。可云云
明燈抄云。同者相似義。異者差別義。法者差
別法也。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爲法。此
法有二。一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則
因體是。 此之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差別之義
○共許自性有此二法故名有法。此上差別
所立名法者。所作因法・無常宗法。此有法
上差別所立。名之爲法。言所立者。此之二
法於有法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義
之所安立故名所立。此則同有因法及
無常法。名同法喩。無此二法。名異法喩
云云
  問。以宗同異品。因同異名云云
何故
疏云。問。何故宗同異名品至並別同異故皆
云云
  今案。依此釋定望不相離性宗
同異品之義
尋云。初釋云若不異於總宗者。能別
宗歟。若言能別者。何得總宗之名耶。若
能別名總宗者。亦可有法總宗
次釋何故總所立名品。因不品*耶
後釋既同異宗因。何以宗不品*耶
前記云。此下有三答。第一答意者。總宗體
一法。同異此非一法處得品名。因體是
一。得法名。此一解以多法品。一法名
○疏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軌生物解。名
法。雙同因宗能生他解故名爲法。與
前別也○能所異故者。宗一向所名品。因遍
能所。所以名法。以喩爲能。因爲故。疏
次下因同異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也。及上
宗同異者。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重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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