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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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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通。如縷貫花也。此要散心分別假立。
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釋因明宗共相之中。
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相共相入共相中。由
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
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又餘
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
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故須識其教門差互
云云 引定賓疏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



因明大疏抄卷第七 (第七帖)
  因明自共相之事
斷云。若因明中所説二相亦有四對。一體義
更無別體云云
  尋云。因明體義對即内明體義對也。以三
科法爲自相。苦無常等爲差別也。局通
對即體義對者。 如我是思。豈我爲自性
思爲差別。亦是此對耶
又總別對與言陳意許對。有何差別耶」
又言陳意許對可通正比量。何必限四相
違所違量耶。依之疏下卷云
又雖違有法及別義者。有法之言顯有法
差別歟。若自相歟。若意許者。次文云及
別義。是何耶。不可云法差別名別義。下
文云如法差別爲例之故也。若言陳者。
名二差別相違之因之文如何耶
先徳義如別紙抄之
  因明與經二相不同之事
斷云。問因明所陳不トイハヽ過經中自共二相
如何説與經義有別。答有三義別故有
差別云云
  尋云。若依此釋。局通對自共相。體義不定
歟。豈與前後對有差別耶。況上文。因明
體義對。即經論四門中第一對也云云彼既
體義決定。何今云然體不定耶
又前所説者不必須通者。可有有法貫通
喩之義歟
問論云。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有法對
法。能別對所別。若云極成有法者。可
云極成法宗。若云極成能別者。亦可云
極成所別。如何如此云耶
疏云。問○又復不以法及有法。能別所別
相對爲名。而各擧理實無咎云云
明燈抄云。二燈二炬二影二光等者。大毘婆
沙論第九十六卷云○復次欲現二門二略。
二階二蹬。二炬二明。二光二影故作是説
已上
論文
徒亘反。
去聲
丁恒反。
平聲
案云。婆沙意者。二門
二略以爲一雙。二階二蹬以爲一雙。二炬二
明以爲一雙。二光二影以爲一雙。合爲四
雙。今疏中云二影二光以爲一雙。其義可
爾。順論文故。二燈二炬爲一雙者。未詳
其旨。蹬・燈二字去平音別。不相通故。二炬
光影詮義已足。更標二燈。是何所詮。唐前
記云。此有二説。一云。導東邊燈即擧西邊
燈。二炬亦爾。言二影二光者。導影時即擧
光。導光時即擧影。二云。導二燈時即擧
二影。導二炬時即擧二光。有法・法等亦爾
導有法時即擧法等。 此皆臆説。 不足取
決。依上誠文容爲決定云云
邑記云。疏二燈二炬二影二光者。二燈發二
影。二炬生二光。問。但言二燈光影倶二。既
言二炬。豈不繁重。答。雙陳二喩任取一
邊。又以法有兩對故擧二喩云云
明詮導引備云。二燈二影。及二燈二光也。
如一室内有二燈。此方之燈以現人影。准
知彼方燈亦現人影。又如一室内有二炬光
云云又云。如二燈互相照。如是以有法
影顯法。又以能別影顯所別也云云
  如闇得燈。如炬除暗之文。以此可沙

  問。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文。可攝盡宗
名耶
進云。爾也。付之。有法不擧所別及自性
之名。能別不出差別及法之名。何云攝
盡耶
邑記云。疏宗之別名皆具顯故者。問。自性差
別此中不言。何名具顯。答。彼二通諸法有。
此説宗之別名即簡訖。 又彼通稱。 宗必有
之。故皆具也云云
明燈抄云。宗之別名等者。宗有二種。一者總
宗。即不相離性。二者別宗。即有法與法。故
理門云。以其總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
有宗聲唯詮於法。今云宗別名者。即別宗
之名也。先陳三名。自性・有法・所別。後説三
名。差別・法・及能別。是名宗之別名也云云
上文云。文一切法中至名能別是者。一體二
義等者。文軌師云。諸法有二。一自性。謂色
聲香等。二差別。謂常無常等。自性有兩名。
一有法。二所別。差別有兩名。一法。二能別
已上今軌師意。唯顯諸法義名差別。不顯諸
法本性自體。諸法自體本離名言。爲生物
解。以義立名。自性等名。皆是體上以義立
名。故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一自性。二差
別。故知自性者法體之上以義立名。今疏主
意。標體上之三名而顯諸法自體。軌師意。
擧體上之一名。更開二名。不顯法自體。由
此愚情謂自性是諸法自體。其有法所別即
自體上所目之名。 既由名迷體何生物解
矣。故據疏主取決。是可也云云
  問。 付於所別不成分別自他一分等四
句。且於第四句如何判是非耶。進云。第
四有是意有是非付之。偏可云是。
如全分第四句
疏云能別定成。且所別中第四有是云云
明燈抄云。有倶非一分所別不成。如無過
量等是也。此二四句倶唯倶不遮。非是過
攝。餘皆是過。問。若説我是思所別不成者。
如何可立我等爲有。答。若有所簡。即便
無過。謂我能詮必有所目。如色等類。便無
過故。不爾便成云云
後記云。第四有者。此意即説。倶正皆無一
分之過。名倶非一分不成。若自他倶是全過。
亦得名爲倶非一分。以全不成。由此第四
句倶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
第四有是也云云
前記云。 云第四有是者。 自他倶正及倶全
過。皆得名爲倶非一分。 一分中通過非過
故言有是云云
  問。於倶不極成有五種四句之中。於初
二種四句。何判體同異耶。進云。雖總有
四。體唯有二付之
疏云。其倶不成全有五種四句但名二四
云云
邑記云。疏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別所別
更互爲首。各爲二四句。體無別也云云
  問。宗九過之中。今論但簡三過。有何故
耶。進云。此論以彼簡五故。但説三

疏云
明燈抄云
  問。 論中明宗依。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不言共成。有何故耶
  疏云。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而不言共
云云
尋云。若有自比他比故不言共成者。又
云極成之時。何有自比他比等差別耶
明燈抄云。答中三説。初説意云。眞極之法元
來自然。不待言説性相條然。 此即諸法至
極之理。於此眞極邪正異途。立決定理引
現見事建立眞宗。莫不共許。是名共成。今
云極成有法者。所立自性。極成能別者。所
立差別。從許已來共成之名アリ。將顯眞極。
但言極成不言共成。 又因明法有自比量
等者。第二説意。且自比量三支共許稱順於
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
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
然無比量之非。若爾自量應非能立。非破
他宗。不悟他故。 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
令無非。以量成立。故雖能立。非破他宗。
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悟他。亦名他悟。
故自比量名爲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
等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
量唯破他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
許。亦無比量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
共許。其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所以
爾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他義故。
三支内並須極成。若不極成。即名似立。既
知三量。義有差別。自比量名能立。他比量
名能破。義既差別。若言共成。應無此別。又
顯宗依先須至於理極究竟等者。 第三説意。
所依別宗從本無諍。任於理極即名極成。
能依總宗。立敵共許セル因喩之後。遣疑共許。
故言極成。不言共也云云
明詮導云。第二答依因明。若言共成。應無
自他比量。 爲顯宗言決定極成。 不言共
云云
  今案。第二義心。極成者眞極至理也。於自
於他皆有眞極理。故極成言可通三量。
若言共成之時。全無此義
問。若爾何唯識比量以極成言簡他方佛
色并後身菩薩染汚色耶。故知極成言簡
自他不許之法也可尋之
又案云。且欲顯言共成之時。無自他比
量之義云爾。故不云極成言通自他比
量歟
表書云
  斷云。 故須共許有法及法方名極成。此
據共量○若自許量。 隨自他教。或至理
ヲ以。總名極成云云
問。於宗依如云極成。又於因喩可置
極成之言耶。答。有者。今論不言之。隨疏
中委成不置極成言之義。若依之不爾
者。唯識論中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何
疏云。問。宗依須兩許言成故知此略云云
  尋云。宗因喩皆有依體。何等耶
明燈抄云。答中四説。即爲四對。一體依對。二
自他對。三成宗對。四眞似對。初體依對者。宗
體名體。宗依名依。初説意云。宗體敵論不
容宗依主客倶許。宗依置極成言意簡宗
體不極。不極宗有所依故。因喩兩支之義體
依無有不極。賓主倶許。是能立故。既無所
簡。不言極成。今此初説與玄應師一説同
也。故疏云○已上因喩依體者。以宗有法爲
因所依。所作言義以爲因體。瓶・空有法爲
宗所依。瓶上所作無常・空上常非所作。以之
即爲二喩體也云云
  尋云。第二・三義。因喩無不極及不成故
不言極成者。 若爾因有兩倶隨一等不
成。又喩有能立不成所立不成等耶
明燈抄云。二因喩能立皆須極等者。第二自
他對也。立論名自。敵論名他。違他順自爲
所立。自他共許爲能立。第二説意。宗有乖
諍。要須極成。因喩不爾。故無極成。三因
喩成中無不成等者。第三成宗對也。能立爲
成。所立爲宗。第三説意。宗義名他所立。
宗中須極成言。因喩能立於他。故無極成
兩字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文四因不成至故知此略者。第四
眞似對也。無過名眞。即眞因喩也。有過名
似。即似宗因喩也。第四説意。眞宗違似宗。
似中有不極。似宗違眞宗。故眞言極成。眞
因喩翻似。似無不極成。似喩因翻眞。眞中
無極成。因不成等攝非極等者。因中四不成
過・六不定過・四相違過中攝非極。 宗中亦
有四不成名。喩中亦有四不成名。宗中亦
有四不成者。前三可知。且猶豫不成中。若
所別定。即是能別猶豫不成。若能別定。即是
所別猶豫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故。若兩倶
疑。即是兩倶倶不極成。若隨一疑。即是隨一
倶不極成。論似宗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
義准亦有有體猶豫倶不極成。不生自他決
定智故。 若其宗中。初別過亦名所依不成。
能別有故。後能別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
故。兩倶隨一皆悉具有。義准亦有所別能別
猶豫不成。偏生疑故。故不成名亦在宗中。
不成等名最是寛故。 從寛爲名。因喩之中
不名極成。所立宗中。能別所別倶不極成等
諸過中。更不能攝餘過等故。是故宗中説
極成言。簡不極過。兩倶等寛從餘爲稱者。兩
倶等名通宗等故。 其義即既寛。 故宗喩等
從之爲稱。 名宗所依不成喩所依不成等
因喩二支有體無體皆是過故。且如立宗云
聲是常。眼所見性故。眼所見因立敵倶許。故
云有體。不遍聲宗。故是過也。宗所依中。聲
是無常。聲・勝二論。所別能別兩許有體。故
非量過。故於宗内獨言極成。以理而言。宗
因喩三皆言極成。但此論略耳。下引二文
證三支皆言極成也。 此第四説與玄應師
一説同也。故彼疏云。問。因及喩中不言極
成。何故宗中極成言ヲ以テ簡。答。三支極成理
應齊等。擧初顯後。故不名之。似因喩中有
不成過。故眞因喩其必極成已上沼義斷云。有
人云。因喩何無極成。即自解云。 因喩必要
極成。以無濫故。眞似相翻。皆無此説。其義
云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倶不成・隨
一不成。翻彼故論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
有。故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
故等。是故此中。唯取彼此倶定許義。故知因
喩亦有極成云云
前記云。言答有四義。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
立。三能成所成。四寛狹差別。據此不同故
分四釋。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此釋伏難。
難言。宗中有不極。言極簡不極。因喩有不
極。言極簡之。答。因喩之中要許執言。即
無不極。所以不言極也。若爾宗中亦著汝
執言簡。何故言極。答因喩言許執。簡過
盡故。不須極。宗中言簡之。有法所立必違。
故言極。審云云
又云。言宗不成中無別攝者。問。宗唯後四
過。無前五過。可得説言無別攝。既有五。
何故不以五攝不極。別言極簡耶。返難因
喩。思可知也。答。雖有前五倶名相違。不
得名爲不成。後之三過立敵兩許。即名極
成不許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攝後四也。又
解。雖有五。由狹不能攝於不極。名無別
極。故置極言。前五過中雖有自他全分一
分及倶分過。無倶有體而成過者。因喩得
云云
  尋云。四義之中何爲正耶
斷云。 有人云。因喩何無極成亦有極成
云云
  疏中引理門文之下同斷心也
疏文如上
導云。言然理門云等者。古徳云。此依理門
論爲一解也。既云決定同許。故知於因喩
亦須極成言。 但此因明論略不置極成之
言也云云
  問。 以非共許法爲宗依立共比量之
時。可有無過之義耶。進云。有云云付之。
不共許者不極成法也。 擧之立共比量
之時。何於宗依無不極成失耶。依之。
論中。釋宗義云。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豈簡不極成之失耶
纂云○設共比量ニヲイテ他雖不許。以言簡
略。亦彼無過皆悉具有云云
  尋云。若准此釋。清辨比量無有法一分不
極成失歟。尤不審
導云。言如眞性有爲空等者。記云。此量雖
有簡別。唯識疏中還深爲過。何得言以簡
略即無過耶。答。彼言過者。是自餘過。非是
宗九過中能別所別及倶三種過也云云
  今案。雖有此記釋。未遁其難。疏中付所
別不極成過故也。且可云。 疏心若擧清
辨眞性。護法不許。若擧護法眞性清辨
不許。故互有不極成也。今纂要心。擧清
辨眞性爲簡別之時。清辨許之。故無不
極成失云歟
  此義未一定。追可審定之
同抄云。言以言簡略亦復無過者。意云。如
立共量。敵若不許有法・法者。以言簡之。
如下指眞性有爲空等。是故無過也。今觀
纂主此義不當。如眞性有爲空。意在簡現
量等相違。不是約敵者不許有法等。置眞
性言。亦如眞故極成色。但簡他方佛不極成
色置極成言。 不是約不許有法置極成
言也。此是獻法師假纂主解非。復可。纂主
解是眞性極成之言意簡於過。有法有過。
即宗不成宗。若極成明立有法法皆無過。
文雖簡過。意在有法等。故知纂主亦復無
愆。各據義別。任情取捨云云
  問。於宗依古今諸師有幾説耶
略纂云。古今宗依略有四對。一自性差別對。
二有法及法對。三所別能別對。四先陳後説
對。一自性差別者。慈氏等説。諸法有二。謂
色聲等體名自性。常無常等義名差別。廣
如瑜伽第十五・對法第十六等。二有法及法
對者。陳那等説。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
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爲法。立
敵互諍起物解故。 廣如理門等論○三所
別能別對。天主等説。諸法有二。初謂所別。
爲無常等所差別故。後謂能別。能別聲等
常無常故。 廣如此論○然天主等不取自
性及差別對。以不定故。謂且如思是法自
性。我與無我是其差別。然數論師對佛弟
子。立我是思。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思自
性爲法及能別。 故知不要自性爲有法所
別。差別爲法能別也。意存後二對。故此論
中言有法彰能別名法。言能別影彰有法
名所別四名不可並彰。各擧一號云云
  尋云。准此因明論心。不用體義對歟
若爾何義斷出之耶
又尋云。第二・第四二對有何差別耶

略纂云。然於七種四句之中。三句全是。十九
句全非。 六句半是半非。宗法既有容是容
非。故置極成深爲有用云云
  尋云

略纂云。問。似宗九過。何故唯簡能別所別倶
不極成答。此有兩解。一云。現量等亦非宗
依。故不簡也。二云。理應具簡。略不説也。不
言共成有自他故云云
纂云。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
順原非是宗餘有云云繁不能述云云
  疏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七
  癸丑仲春念六夜。以原本校正已畢。第六帖第七帖



因明大疏抄卷第八 (第八帖)
  宗體之事
疏云。論差別性故。述曰。出宗體。差別者。謂
以一切有法及法方是其宗云云
明燈抄云。差別者。法及有法相簡別也○若
依聲無常謂聲是何聲。爲シハシハ無常
是無常聲トテ即簡常聲。無常是何無常。爲
シハ是聲無常ナルヲ以テ簡色無常。故
云差別。如云白蓮花。白是何白。爲シハ
シハ。是蓮花白ナルヲ以テ即簡衣白。蓮花是
何蓮花。爲シハシハ。是白蓮花ナリト云テ
簡黄花。白與蓮花相差別也。性者體也。法
及有法更相差別不相離義。是其宗體。故
云性也云云
  尋云。若爾能別之名何限法宗耶
疏云。問。前陳能別亦不相違云云
明燈抄云。前陳者。非是有法三重名中先陳
名也。指陳疏中前所説也。疏前文中。陳説
能別唯在法中。有人云前陳之能別唯在法
中者非也。此問意云。聲與無常既相差別。
何故能別獨在法中。答意云。如其名也。簡
法實齊トモ對敵申宗便爲能別。何者。敵論
但疑聲常無常。 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
云聲是無常。故無常爲能別。不疑無常是
聲非聲。不可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
聲但是所別ナリ。設有此疑。其聲亦則是能別
也。雖後述者爲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
是無常。其聲無常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
相差別也。 此説立敵相形法爲能別義意
也。體義相待互通能所者。 如言色蘊無我。
色蘊者有法即體也。無我者法即義也。此之
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
我。色蘊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
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如言青蓮花。青是
何青。爲シハシハ。是蓮花青。花是何花。
シハシハ。是青蓮花。青與蓮花互相
差別。是即體義相形互通能所也云云
  玄應師義似叶道理。如何云互相差別

明燈抄云。玄應師云。差別性故者。此明宗
體。謂有法聲自他共許。無常能別他自亦成。
故但宗依非爲宗體。 唯聲・無常二法和合
不相離性。以之爲宗。 敵者不究我所立
故。爲顯宗體説差別言。謂立論者説聲無
常。以無常言簡別有法。是無常聲非常性
故。 即顯無常與聲和合不相離性之宗體
也。諸人釋云。聲與無常互相簡別故名差
別。引喩顯之。如前已説。若如青蓮花互相
簡別法有法。爾者立宗。應有説言無常是
聲。或應有言是聲無常。既無此事。故但依
前。問。若爾但言聲是無常。豈不已簡色
等無常。答。 此表詮名必有遮用。故定能
スレトモ色等無常。立者但以無常別聲。故
聲・無常非互相簡。由此能別唯在無常。不
爾便應有相濫失云云
  爾者何簡古師義耶
疏云。則簡先古諸因明師以爲宗體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法自相爲諍者。直以無
常爲所諍者。不異古師以法爲宗。法
與有法不相離性爲宗體。其宗能別法自
相爲諍云也
纂云。問。辨依之中。何故能別互相差別
云云
同抄云。言今謂解云至相差別者。意云。此
纂主解。非唯據體明差別。意説。若望與敵
相對。後相差別亦同前。但名能別。別他宗
故。若據明宗體。前能別同於後。亦得爲能
所別。又解。先約増勝明所別能別。後據具
足明所以。言差別性故云云
  問。有部心。立聲無常之時。可有違宗失
耶。進云無云云付之。有部心。既許能相所
相有別體。何無違宗之失耶
纂云。有問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
者。可不違自云相差別故名無常。非唯四
云云
  以十六行相爲理觀之義。以可爲證。多
縁諦理之釋。准而可知
尋云
  問。本頌中。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
者以大乘所立十六行相爲喩歟。 進云。
不爾也。即以有部十六行相爲喩也云云
付之。依圓非一異之義。以自所立十六行
相爲喩。即自相與共相非一異之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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