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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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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由此三徳至皆如上説者。由此三徳是生
死因等者。所以此三。名爲徳者。如佛法中
貪瞋癡三。能爲根本生死法。此亦如是。
故名爲徳。是故西方相傳。佛弟子言。彼宗三
徳。即我宗中頼耶三相。彼宗復云。汝佛法
中竊我三徳。爲汝三相。所以得知。佛未
生時。我師先説薩埵等故。佛弟子云。汝師
我過去。曾聞此法也。此我三徳。劫壞
之時。遂常眠睡。作用未起。劫欲成時。我起
思慮。欲用境。然彼神主。無言説。我
所須時。彼三徳解我之意。變成大等。令
我受用。猶如帝釋欲遊戲時。亦無言説。香
象自至。於其背上作香乎。我離境縛便
得解脱者。外道所計。在佛法外。未
。何得解脱。或有外道。修六行智。伏
障等。得第四靜慮具足。謂現法涅槃
第一清淨。或有外道。生無想天。無心寂靜。
。中間二十三諦雖是無常而是
轉變等者。其自性諦。展轉能成二十三諦。二
十三諦後壞之時。遂歸自性。但相轉變。
無常。自性不改。故非滅壞。以自性諦
凝然常故。二十三諦即自性故。今佛弟子對
此論師。立宗義云。聲是滅壞。聲是所別。自
他共許。滅壞能別。他不極成。以數論宗
滅壞故。總無別依者。總即不相離宗。別
依即法有法也
文。此有全分至無徳攝故者 有自能別不
成非他者。論所陳中。立者作敵。亦是過也。
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滅壞。聲是有法。
立敵共許。滅壞能別。劫比不成。有他能別
不成非自如論所陳者。謂佛弟子對數論師
聲滅壞。聲是有法。立敵共許。滅壞能別。
敵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者。此句具云。有
自他能別令極成自他。謂大小乘互
對立聲。以爲和合因縁。聲是有法。自他共
許。和合因縁。自他不成。今此文中無倶非
。具作之云。有非自他能別全不極成
他自。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
文。一分四句至餘皆准悉者。有自一分能別
不成非他等者。沼略纂云。有自能別分不極
成非他。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五根云。是
其意識及頼耶境。能別之中。頼耶境者。於
成。故云一分。有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等
者。此句具云。有他能別分不極成非自。謂大
乘師對薩婆多。立五根云。是其頼耶及意
識境。二能別中。頼耶境者。於他不成。有倶
一分能別不成等者。此句具云。有自他能別
分不極成非自他。謂薩婆多及經部師。互立
五根。是其意識及頼耶境。二能別中。其頼耶
境自他不成。意識之境。立敵共成。故云
。今此文中無倶非句。具作之云。有非
自能別分不極成自他。謂佛弟子對聲論
。立聲無常。若具八句。簡別是非。八句
之中。初三五是能別全不極成過。二四六是
能別分不極成過。第七與八非宗攝過。文
中但標他能別全不極成。・略無餘六能別不

文。論所別不至理如前説者 立神我諦體
爲受者等者。劫比宗云。自性是能作者。二
十三諦即是所作。説神我諦是能受者。二十
三諦即是所受。謂我如王。自性如臣。如
自在。但受非作。如臣爲王能造作故。心
心所法。但是覺惠而非思慮。思慮乃是神我
之用。不體故。説是思。除正量等餘皆無
故者。二十部中。除犢子部。法上部。賢冑部。
正量部。密林山部。合五部宗。餘十五部皆
我。故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然犢子
部立五法藏。三世爲三。第四無爲。第五不可
説藏。即常我也。正量等四部。亦與此同。五
部同云。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如外道等所
許之我。悉皆是無非無不可説。不即離之
我。即不可説。亦不形量大小乃至成
。此我常在。大乘之中亦立五法藏。大般若
經第四百九十卷云。又住此六波羅蜜多
乘聖衆。能度五種所知海岸。何等爲五。一
者過去。二者未來。三者現在。四者無爲。五者
不可説。是故菩薩定應滿布施等六波羅
蜜多已上犢子部其義何別。解云。未
立阿頼耶識教者。般若教以前是也。由此般
若教。多與小乘同。説六識及五法藏等。而
小乘不五法藏中。第五不可説藏甚深義
別計神我不可説。菩薩所知不可説藏。
即四徳中無我之大我也。言雖相似。而義
殊。問。有法我。佛之弟子不立者。佛法
亦*許假我故。云何所別不極成耶。答。具
神我。略故不擧。故應師云。對佛弟
宗義云。神我是思。神我爲所別。是思
能別。是思能別。自他共許。神我所別。他
極成。以佛法宗無*神我故。問。所別不
成。非宗過攝。闕所依故。如所依不成。答。
所別不成定是宗過。以九攝故。猶如餘八
或猶如餘五。文軌師疏作此説也。今詳。後
量因有隨一不成。前師不所別不成九宗
過攝故。因中有隨一不成。是故今云。前量
喩有一分所立不成。所以爾者。我宗中云。
所依不成。有其二種。一宗中所依不成。即所
別不成。亦名所依不成。二因中所依不成。即
因四不成中。所依不成。若宗中所依不成。我
亦宗過攝。故喩中有一分所立不成。理如前
説者。此通伏難之文也。難云。如勝義
宗。即無違世間過。今以自所許言
所別。得極成不。答。前世間相違中云。凡因
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
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
若他比量。汝執言等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
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
其所應各有標簡。今指彼文。故云理如
前説。文軌師通此難云。能別所別極成。可
勝義過。謂就勝義眼等體空。其所別
我。他不共許。設云自許。他終不成。故不
也。此我許言。但簡共比量自比量。無
成過
文。此有全分至我兩無故者 有自所別不
成非他等者。若具之言。有自所別全不極
成非他。謂佛弟子對劫比羅。立我是思
我所別自不成故。若有法標汝執之言
是宗過。今此有法不汝執。故是宗過。
簡便無。此疏文中。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
神我。自所成。宗中既云。我是無常。釋成
文云。有法神我。明知。論云説我是思。即略
神字。有他所別不成非自等者。具而言之。有
他所別全不極成非自。謂數論師對佛弟子
我是思。劫比羅宗。心及心法。但是覺惠而
思慮。思慮唯是神我之用。故對佛法
宗義云。神我是思。我是有法。思是能別。然
思名法。兩宗共許。我是所別。佛法不容。故
他所別不極成。有倶不成等者。具而言
之。有他自所別全不極成非自他。謂大乘師
薩婆多。互對立云。説我是思。是思可有。
我兩無故。今此文中無倶非句。具作之云。
有自他所別非全不極成他自。謂佛弟子
聲論師。立聲無常
文。一分四句至餘皆准悉者 有自一分所
別不成非他等者。具而言之。有自所別分不
極成非他。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此方共
許之色及他方佛色。定離眼識。今此文云。我
及色等皆性是空。意亦同之。宗無簡別爲
過如前者。即次前云。今此有法不汝執
故是宗過。有簡便無。今即指彼。故云如前
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等者。具而言之。有
他所別分不極成非自。謂大乘師對薩婆多
衆共許聲。并他方佛聲。非定離耳識。他
方佛色。於他不成。有倶一分所別不成等者。
具而言之。有自他所別分不極成非他自。謂
薩婆多及大乘師。立共許色與石女兒色。定
眼識。石女兒色。兩宗倶無。故一分也。作
倶非句云。有非他自所別分不極成
。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二四句
中初之三句。是所別全不極成過。一分句中
初之三句。是所別分不極成過。全之與分。第
四非過。文中但標他所別全不極成。略無
餘六不極成
文。問若説我至至因當知者 此問意云。能
別所別極成。可勝義過。謂勝義
眼等體空。其所別我。他不共許。設言自許
他終不成。如何可我等爲有。此答意云。
自比量中宗我許言。但簡共比量。顯自比
。無不成過。故能所別。若不極成。設言
。他終不成。依極成言。若有所簡。即便
過。謂吾能詮必有目。如色言。若
此簡。便無過。若不簡者。便成宗過。故
不爾便成。謂我能詮者。我者吾也。非
也。上二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等者。能
所別過。名上二過。言初過者。若能別即過。
是能別不極成故。言後過者。若所別即過。
是所別不極成過。若所別之過。是能依不成
過。所別極成能別不極成故。如因雖共成
所依無體能依因有所依不成能別所別。義
亦如是。能別爲能依。依所別故。所別爲
。能別依故。能別雖共成。若所別無體。能
別之中有所依不成。所別雖共成。若能別無
體。所別之中有能依不成。問。若爾因爲
。有法爲所依。有法雖極成。若因無體。應
有法中有能依不成。能依之因無體故。
答。能依之因若不共成。隨其所應。四不成
接。是故不能依不成。兩倶隨一全分一
分皆悉具有者。沼義纂云。問。宗中既有
過。因皆立不。答。初之五違及能別不成。即兩
倶隨一。二不成收。如聲常眼所見故。即
量自教及世間等トニ。有云。雖
。而非因過。此亦不爾。若非因過。何故
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ナルヤ所依
不成
相符極成。因中不立。宗須互返。立擬果失。
若兩倶共成。虚功爲失。所以宗中遣過。因
必共許。證不極成。許即能成。不許爲失。故
相符已上既云能別不成。即兩倶隨一。二
不成收。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故知。兩倶
隨一。皆悉具有。自他互無。即是隨一不成。
他自非有。即是兩倶不成。准因亦有猶預
不成。但不所依不成。別説能所別及
倶不成故。全分一分。如文可解。由是所立
不與能依之名者。所立即不相離性。所立宗
也。順己違他。方爲眞宗。是故不能依不
成。所依不成之名也。義准亦有能別所別猶
預不成者。能所別中。偏生疑故。亦可
猶預不成。下因過中。義至當
文。論倶不極至故名勝論者 前已偏句一
有一無等者。前能所別不極成過。立有敵無。
敵有立無。故云偏句一有一無。成劫之末有
外道出名嗢露迦等者。今此外道。自有二名
一嗢露迦。此云鵂鶹。亦名熏狐。山東名
。關中訓狐。亦名忧鳥。此是鵂鶹之異名
也。許斗反。下力周反。字書鵂鶹鉤鵒也。廣
雅鵂鶹鳩鴟也。四果論及入大乘論。名爲
憂樓迦。又百論云憂樓迦。此竝訛也。二吠世
史迦。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此師出世。名爲
吠世史迦。此翻云勝。奢薩坦羅。此翻爲論。
此勝論師立六句義廣以因明。成立其論
出餘論。故云勝論。漸至住劫。晝避色聲
迹山廬。寂靜修道。夜絶視聽。方遊
而行乞食。五妙欲境。發動其心。故行
。唯取夜分。是以世人立鵂鶹名。後因夜
乞驚傷産婦遂收場碾米齋食之等者。由
亦號爲蹇拏僕。此云食米齋仙人。其仙頭髮
蓬亂。形貎醜陋。時人見者驚懼失心。若懷
任女見即墮胎。由此世人不晝日人間
乞食但於夜分。舂簸之處。得米齋。食而
命。從求食。以立其名。故云食米齋
。西方外道多拾米屑。齋食活命。以爲
。謂此外道爲苦行。合手大指及第二
指。以物縛之。往至人。舂穀簸米處。以
彼縛指。拾取米屑聚置掌中。隨多少。去
以爲食。若全粒者。即不之。恐取。
故縛兩指耳。亦名鶏鳩行外道。拾米如
鳩行。蓋効劫初食米齋仙行。以苦行乎。
文。此説六句至屬之法故者 實有九種者。
若有色味香觸地。以徳顯也。若有
色味觸及液潤水。若有色觸火。若有
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
。亦非空界色。若是不倶
トノスル之因。及此レガ能縁之因時。若
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縁因名方。若是覺
樂苦等九徳和合因縁。能起智相我。若
是覺苦樂等九徳。不和合因縁。能起智相
意。此中以徳顯其實體。徳有二十四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
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
縁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
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
亦爾。唯最微ナルヲ。下短性亦爾。二大
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
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眞實極微上有。
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
周圓故。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
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鞁。
手有動作。所生之合ナリ。業ト云ツハ是動作也。
二倶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
互等生。無コト動作。與空等實スル時。
生之合アリ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
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
レルイヽ。由ルニ他縁。來スル&T069222;
。果*實便壞。與空等スル。所生之離
名爲離生。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
待。名爲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
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
方等。此性翻彼。應其相。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
。名爲現量。此宗意説。眼根舒光。至於色
。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
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鐘。久方聞聲。
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
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
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
。如煙時。比火等。二不同故
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電時。比
禾稼損。見禾稼損。比風電。適悦名
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欲。損害色等
瞋。欲事時。先生榮勵。此名勤勇
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爲重性。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爲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
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ラルヽ
數習差別念因。即智種子ナリ&T030607;擲等
ヨリラルヽ勢用作因。行是勢用ナリ
十句多説作因勢用。念因ヲバ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之因。二
能還。謂離染縁正智ナリ。即出世間之
因。正智正因也。能得スル生死不可愛身。苦
邪智因。名爲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業
有五者。若於上下虚空等處。極微等
セルガ。後スル之因取業。捨業
此。違處シテアルヲ。近處スル
。申業翻此。有質礙イヽ。先
セルヲスル之因行業。有體是一等
者。有即大有性。亦名同句義。諸實徳業
性非無ナル。能詮能縁之因。此體
是レ舊大有性ナリ。諸法同有。故名爲同。倶舍
論云。總同句義也。同異體多等者。實徳業三。
各有總別之同異故。此同異性。十句論中
倶分。即實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ニアルハ
總倶分性アリ。地等色ニアルハ。別倶分性ナリ
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説同異
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和合唯一等者。
和合體者。能令ムル實等ヲシテシテ相離而相
。此レガ能詮縁和合
文。十八部中至意有八徳者 此上即
勝論師本六句義也。至於後代。彼諸門徒分
十八部。上首名戰達羅。此云惠月。是彼
末計住雪山北。造十句論。大唐三藏譯
一卷。名勝宗十句義論。是彼宗義言十句
者。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無能無説トナリ。異
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スル徳等心心所
ナリ。是表スル心心所ナリ
實轉。異スル之物アリ。實イヽ此。異
於徳等。故名爲異。有能體者。實徳業三。或
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ナリ須。
若無此者。應果。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餘果。決定
ナリ。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
此。唯造自果。不餘果。無説體者。
初未生無。以實徳業因縁不會。而未ダ
之無。二已滅無。以實徳業。或因勢
盡。或違縁生。雖ズトスル之無體。三
更互無。以實徳等彼此互無。爲其體性。四不
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徳等。隨於是處
合。如彼處。不ルノ此合
體性。五畢竟無。以因故。三時ルノ
體性。此五既無ナリ。體不説。名
也。彼説地水竝有十四徳等者。彼十句
論説。如是九實。幾有徳。幾無徳。一切有徳
無徳實。地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
何等十四。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
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
重性。十三液性。十四行。是爲十四。問。徳中
業句中行何差別。答。二十四徳中第
二十一行者。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念因
者謂。我和合シテ。一實現比智トニ生。
數習差別。是名念因。作因者。謂&T030607;擲等ヨリ
ズルレテ一實。有質礙
勢因。是名作因。行謂勢用。業句五
中第五行者。謂一切質礙實和合。依一實
セルヲスル行。念作因合離。其
義別也。水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一
色。二味。三觸。四數。五量。六別性。七合。八離。
九彼性。十此性。十一重性。十二液性。十三
潤。十四行。火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一
一色。二觸。三數。四量。五別性。六合。七離。八
彼性。九此性。十液性。十一行。風有九徳。一
數。二量。三別性。四合。五離。六彼性。七此性。
八觸。九行。空有六徳者。一數。二量。三別性。
四合。五離。六聲。意有八徳者。一數。二量。三
別性。四合。五離。六彼性。七此性。八行。諸徳
釋名。如前已釋。徳是能依。實爲所依。又徳
是能有。實即所有。九實一一隨其所應。各
自分徳。故名有徳。竝有十四徳者。有即
能有也
文。和合因縁至自亦許有者 立我以爲和
合因縁者。我是第一實句所收。和合即是
第六和合。十句論云。我云何等者。此論意云。
諸法共聚不離散者。由和合句和合。能令
諸法共聚。由我實句故。以我爲和合因縁
彼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我爲和合
因縁。我是所別。和合因縁是能別。佛法宗中。
既不我。亦不和合用縁。故能所
別倶不成也。故云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
合因縁。此亦非有。問。此宗能別。爲和合
因縁。設爾何失。若取因縁。此則極成。
佛法許故。若取和合。即非能別。體性異故。
答。此中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縁。總
和合之因縁。即以和合取因縁。和合
因縁。佛法無故。故名不成。若不爾者。便倶
極成。自亦許有。准義應神我爲和合句
因縁。以佛法宗許假我及假和合。如
總立。非不成故。前所別中。名同此説。此
即是他倶不極成非
文。此中全分至別倶非有者 前第一疏
云。其兩倶不成全。有五種四句。有自能別
不成他所別。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乃至云。
兩倶不成諸句。如下兩倶不成中解。其兩倶
全分一分不極成。*即宗兩倶不成。其自他全
分一分不極。*即宗隨一不成。義准亦有
猶豫不成。兩倶隨一。全分一分等過。至似宗
廣分別者。*即指此下五種四句。有自
能別不成他所別者。具而言之。有自能別不
成他所別不成。其所成。雖自他別。而能
所別互不成故。名倶不成。下皆准知。如
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等者。
自性唯數論立。故云所別他非有。和合因
縁。唯勝論立。故云能別自不成。有他能別不
成自所別等者。和合因縁。數論不立。故云
所別自非有。自性勝論不立。故云能別他
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自所別等者。頼耶數論
立。故云所別自不成。和合因縁。數論大
乘。倶皆不立。故云能別倶非有。有倶能別
不成他所別等者。藏識唯大乘立。故云所別
他不成。和合因縁。立敵倶無故。故云能別
倶非有
文。第二四句至皆是此過者 有自能別不
成倶所別等者。具而言之。有自能別不成倶
所別不成。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
和合因縁。數論不和合因縁。故自能別不
成。藏識自他倶無。故倶所別不成。有他能別
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藏識體
是和合因縁。翻前可知。有倶能別不成倶所
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自
他倶不我及和合因縁。故倶能別倶所別
不成。有倶能別不成倶非所別。唯此一句是
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者。前能別
不成全四句中。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成。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收。彼此
世間無徳攝故。倶能別不成。自他倶許
等五故。倶非所別不成。言前之七句皆是
此過者。上八句中除第八句前之七句。皆
是此倶不極成四句過也
文。如能別不至更無異故者 初四句中。有
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即前第二句*云者。即
前第二句云。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
師對勝論。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
有。能別他不成。有他所別不成自能別
*即前第一句者。有自能別不成他所別。如
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有。能別自不成。有倶所別不成自能別
*即前第五句者。前第二四句中。第一句云。有
自能別不成倶所別。如數論師對勝論。立
識體是和合因縁。數論不和合因縁。故自
能別不成。數勝二師倶不藏識。故倶所別
不成。有倶所別不成他能別*即第六句者。前
第六句云。有他能別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
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數論不
和合因縁。故他能別不成。藏識自他倶天。
故倶所別不成。第二四句中。有自所別不成
倶能別即前第三句者。前第三句云。有倶
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
頼耶識是和合因縁。所別自不成。能別倶
有。有他所別不成倶能別*即前第四句
者。前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成他所別。如
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成。能別倶非有。有倶所別不成倶能別
*即前第七句者。前第七句云。有倶能別不成
倶所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
。能別所別自他非有。故云能所別倶不成
有倶所別不成倶非能別者非是前説倶不成
句中能別爲首但是偏句所別不成中全倶非
句是者。前偏句所別不成。全四句中。第三句
云。有倶不成。如薩婆多對大衆部。立神我
實有。實有可有。我兩無故。其前七句皆是此
過者。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四句。以
八句。其八句中。除第八句前之七句。皆
是此倶不極成中四句過也。然*即是前七
句所攝更無異故者。能別不成爲首。有
中。除第八句前七句攝。體無異故
文。復有自兩至第四非過者 有自兩倶
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爲和
合因縁者。自兩倶不成非他者沼略纂中作
此句云。此*即第三解倶不成。義開亦八。一
自全倶不極成非他。指作法事。竝與此同。
佛弟子不我及和合因縁。是故於
能別所別。兩成。勝論倶立。故云
他 有他兩倶不成非自如勝論師對佛弟子
於此義者。以佛弟子不我及和合因
是故於他能別所別。兩成。立者
勝論。二義倶有。故云非自。有倶兩不成如薩
婆多對大乘者立於此義者。具而言之。有
自他全倶不極成非他自。作法同此。立者小
乘敵者大乘。不我及和合因縁。故云
兩倶不成。有倶非自他兩倶不成如無過宗
者。具而言之。有非自他全倶不極成
。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是爲無
過宗。*即二八正因也
文。上來合説至餘應准知者 一一離之復
爲一分成五別句者。准疏主意。作一分句
有自一分兩倶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勝論
。立宗義。聲及神我。爲大有含。及是有
礙。合爲宗法。自佛弟子。不神我及大有
。故云自一分兩倶不成。他勝論師。二法
倶立。故云非他。有他一分兩倶不成非自。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聲及神我。
大有含。及是無礙。合爲宗法。他佛弟子
神我及大有含。故云他一分兩倶不成
自勝論師。二法倶立。故*云非自。有倶一分
兩倶不成。如大乘者對小乘人。立宗義
聲及神我爲大有含。及非實有。合之爲宗。
大小不神我大。聲及非實有言。故
*云倶一分兩倶不成。有倶非自他一分兩倶
不成。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此
一分四句也。前能別不成爲首。有
二種一分四句。及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
一分四句。前後都合成五別句。前四種句
前可知。故更不作。復將自能別一分不成
等句對餘全句者。且以能別不成一分四句
中初句。對能別不成全四句中初句。作四句
云。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而
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有自全能
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而非自能別一分不
他所別一分不成。有自能別*一分不成
*他所別*一分不成。亦自全能別不成他全
所別不成。有非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
分不亦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
。是爲初句。餘三准之。復將全能別不成
等句對餘一分句者。且以能別不成全四句
中初句。對能別不成一分四句中初句。作
云。有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非
一分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有自一分
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全能別不
成他全所別不成。有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
別不成。亦自一分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
成。有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非
一分一分能別不成他一一分所別不成
是爲初句。餘三准之。如是諸句。全分一分。
更互相對。各自作句。准此可知。上十句中。
各初三句。皆是宗過。各第四句。非宗過收
能所別中倶生疑故者。釋猶豫不成之所由
也。亦有兩倶隨一猶豫等者。此*一猶豫
不成之名。謂兩倶猶豫。隨一猶豫不成。全分
一分等過。非是三過。其兩倶隨一二過。名上
已標已。今但標顯一猶豫不成之名
文。上來三過至故不具述者 今此文中。太
賢師云。基師上來三過皆説自相。亦有
許等不極成。如勝論云。四大種常。意
ト云&T069222;。有法差別。他宗不許。名所別他不
極成過者。今且難解。以何違スルヤ彼意
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意許。亦言
常住。不實攝。實我許ニシテ亦實句
故。若侍因方違。屬因過故。若此。立
聲無常。亦違意許徳句攝故。量不成。無
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薩婆多云。滅
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意許差別。不同
無量。若隨擧。不因喩。便違各自意
過。何處對誰。得眞比量。故應
唯取自相已上此解非也。今疏主意。若自相
若差別。不極成者。皆以極成而簡別之。若
自比量。以我許言。若他比量。以汝執言。若
共比量。以勝義及極成言。竝皆簡別。論初文
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皆通簡別能別
所別。自相差別。不極成過。法及有法。自相
差別中。立敵更互。不共許者。皆名不極成
聲無常。即共比量。具簡可極成聲
是無常。然前後文。但言聲無常者。初文
既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先簡已故。略不
耳。若不此意。但言聲無常者。聲有法中。
識變聲。徳攝聲。差別不同。互不許故。有
法差別他不極成等過。若言極成聲。即無
。今此文云。如勝論立。四大種常等三比
量者。竝共比量。而宗之中不簡別故。有差
別不極成過。且此作法。以示彼過。非是正
。問。若爾何故極成色中。有有法差別過
答。雖此過。有不定故不過。然此
中云。所別差別等者。不四相違因中有法
差別等。彼約因違意許差別差別相違
此立敵宗。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不同也」
文 論相符極至論不標主者 若依三科此
顯虚功者。若依結文。有三科。初顯
法。次顯有。後顯功。今此文者。第三
科段。顯功也。對敵申宗本諍同異等者。
相符者。夫論之興。爲邪宗
。聲之所聞。主賓咸許。所見既一。豈藉
。論不標主者。隨對何敵聲皆所聞。故今
論中不立敵。枉一往反。
屈也
芳未反。損
也。耗也。
沼法師
云。文開爲二。一全相符極成。二分相符極
成。全相符極成者。謂諸宗互對。立聲所聞
分相符極成者。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一切
聲離識無體。且依軌師及應師意
。豈不疏主旨
文。此有全分至符自一分者 此有全分一
分四句等者應法師云。此相符中。但有全分
相符極成及一分相符極成。如色聲是所
聞等。其九過中。准前世間自語相違。及此
論相符極成。倶有全一分不同。無
自違他等別。今疏主意。九過之中。各有
全分一分四句及至相符。符自符他。全之
分。四句不同。有符他非自。如數論師對
勝論者。立業滅壞者。勝論業滅壞故。
他。數論不許。故非自。然此句中。亦
倶不極成。數論不業與滅壞
故。於立者所別能別。兩ツナカラ不成ナリ。有
自非他。如勝論師對。立五業滅
。翻前可知。此句亦有他。倶不極成。有
倶不符。如數論師對佛法。立五業滅壞者。
佛法亦許業滅壞法。何故倶不符ナルヤ。於
符。豈不倶符。答。佛法之中。雖思業
是滅壞法。不業句。今云五業。即業句也。
此句亦有倶不極成及他所別不成。一分
句中。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
我意實有等者。自他倶許意。何故説
實。言兩符。有部不實句攝意。故
倶符。此句亦有自全所別不成。他分所
別不成。今取符義。以示其法。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倶實
有等者。此句亦有自分他全所別不成。自
我。他二倶無。故有兩過
文。有倶符一至餘令准悉者 有倶符一分
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聲二倶無常等者。
自他倶立諸法自性。何故無常。兩不相符
兩宗不自性三徳。故兩不符。此句亦有
自一分所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或是眞
宗者。此意云。立量本意。欲他順己。既
自宗。是故非過。不自者。即皆無過。
故有或言。若唯符自。而不簡別。即他所
別不成等過。是故或言。并倶不符或是所別
能別不成倶不極成違教等過者。倶不符者
或所別不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滅壞是
自性。佛法不自性諦故。不説言自性
滅壞。故倶不符。數論不滅壞法故。是所
別不成也。倶不符是能別不成者。如數論師
佛法。立自性滅壞。立敵不自性滅壞
故倶不符。數論不滅壞法故。是能別不
成也。倶不符倶不成者。如數論師對薩婆
。覺樂欲嗔。應徳句攝。立敵不覺樂欲
嗔及徳句故。故倶不符。能別所別。自他
許。故倶不成也。倶不符者違自教等過者。
聲非所聞。隨對何敵。聲非所聞。即
倶不符。亦違自教世間等過。問。天主既承
陳那論。何故別立後四過耶。答。古有
。一云。前乘語勢故。陳那略説除後四
。一云。二論開合不同。陳那不能別不
者。即似喩中所立不成故。不立所別不
者。即是因中所依不成故。其倶不成。合
同此二。相符已成。本非宗故。然天主論
理具陳。宗因喩中。重無妨故。兩倶不成
レトモナリ。相符非宗。亦宗過故。後
義意云。雖因喩中亦攝宗過。倶説宗時。過
相即現。不後故。爲宗過
文。問此九過至一行四句者 三十六一行
四句者。以現量比等八。有八四句。以
自語等七。有七四句。以自語自教
等六。有六四句。以自教世間等五。有
四句。以世間能別等四。有四四句。以
所別等三。有三四句。以所別倶不
相符。有二四句。以倶不相符。有一四
。合三十六四句。言一行者。現量爲主。故
名爲一。言行者。行列也。頗普他反。
少也
文。答此九過至有自教故者 違現非比
如聲非所聞者。聲非所聞。即有二義。一違
現量。二違比量。違現量者。謂據耳識及同
縁意。獨受現境。不餘。是故但以
比度心。現量所知。故名現量。若聲非聞。
ストイハントゾ此現量。違比量者。且如有人。
分別心於昔時聲是所聞。比於今時
聲是所聞。由此即立所聞之名。而立量云。
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所知。若聲非聞。
此比量。問。若爾何故。此云現非比如
聲非聞。答。於二量中現量力勝。故立比量
因喩縱トヒズルトモ。亦不現量所得。反
現量違此比量。故云現量相違賓師
説也
有違
比非現如説瓶常者。言違比者。今此論擧
共比。如此立宗。違共初無後無比量
謂瓶等定是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此
句亦有共教。内外共説瓶無常故。有
違現亦比如小乘對大乘立觸處諸色非定
心得者。觸處諸色。四大種所造。身根所取
義謂滑

トノゴトキ。此所觸一分。顯數非一。故云
。定心縁境。皆是現量。觸處諸色。定心皆
縁。今言非得。即違現量。違比量者。即立量
云。觸處諸色。定心可得。六塵境中隨一攝故。
香等五。即違。有違現非自教如違
他現非違自教者。如佛弟子對勝論師
宗義云。地水火實。非眼所見。因云異
故。同喩云香味等。以他勝論宗。許
所依地水火實亦可見故。今非ト云眼見。即
他現。佛法不此等義故。不自教
有違現亦自教諸違自現必有自教故者。如
勝論者對佛法。立地水火實非現所見等。
勝論自宗許眼見故。亦違自教。故云諸違
自現必有自教
文。有違現非至自教自語者 有違現非
世間如違自現非非學世間者。如大乘師對
薩婆多宗義。云眼等五根非阿頼耶境
是根故如信等五根。 大乘意許頼耶現
。故違自現。以世俗人不別有阿頼耶
故。不非學世間。有違世間非現如説懷兔
非月者。但反世俗共所傳名。故名違世間
以立言非月。便違現見義故。亦不
現量。有違現亦世間如説聲非所聞者以
耳等所聞義故。即違現量後違世間共知
耳聞故。即違世間。有違現非自語如違
他現者。如佛法者對勝論師。云地水火實
眼所見。以勝論自宗。許色所依地水
火實亦可見故。即違他現。非自語。有違自
語非現如説一切言皆是妄者。如外道立
一切言論皆是妄語。此立宗之言。意許
妄。有法中攝。若言一切言論。即意許一分
妄。何得皆是妄語。若云皆是妄語。何
一切言論。以一切之言攝此宗言意
許非妄故。彼若救言。除我言外。餘一切言。
皆悉是妄者。更有一人。聞汝所説。便言
非妄諦實ナリト。彼所發言
。若言ハヽ是妄。語&T069222;即虚。若言是實。即
自語。若依轉救。此句亦違比量。彼復救
云。除我言我言トヲ。餘
ナリトイハヽ者。若爾此即與比量相違。謂餘一
切言。不ルベシ必是妄。是語悟故。如汝所言
有違現亦自語如違自現必違自教自語者。
勝論者對佛法立義云。地水火實。非
所見。以勝論自宗。許色所依地水火實亦可
故。即違自現。亦違自教自語。違自現
自教自語
文。有違現非至説我是思者 有違現亦能
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倶能別不成者。有古
徳云。大乘對外道立云。五塵非阿頼耶識
境界。望自大乘。即違自現量。望彼外道。能
別不成。其倶能別不成者。此中倶字。應是他
。即是他能別不成也。今謂不然。且勝論計。
瓶衣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攝。爲眼所見及
身所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此瓶衣等。攬
四塵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時。且見
之一分。咽細腹麁之後分別意識。謂
眼見瓶之自相。理實。眼不瓶體。但是意
識。假施設有。非理量境也。如勝論師對
婆多。云瓶衣等物。唯頼耶境。望自勝論
即違眼識現量所得。故違自現。外道小乘。
兩倶不阿頼耶識故。倶能別不成。由
知。如本倶字。不他字。不廣遍覽。輒
勿改文。若違共現能別必成故者。如
非所聞。聲是耳識現量所聞之境ナリ。言非所
。便違耳等取聲現量。今此文中。但擧
共。立敵共許非所聞言故。能別必成也
文。有違現亦至倶必成故者 有違現亦
所別不成如違自現亦所別不成者。如大乘
師對薩婆多。云神我應能縁眞如。佛法
神我故。是所別不成。亦佛法許
如即正智現量所得。故違自現。望他小乘
亦有他能所別不成。而今唯取スルト自現
量所別不成トヲ也。若違共現所別必成故者。
勝論師或佛弟子。立義云色非眼見。以
勝論師及佛弟子。倶許色塵爲眼所見故。
有違現亦倶不成必違自現他倶不成者。如
大乘師對小乘。云眞如唯神我境。即違
大乘。正智現量所得。故違自現。以他小乘
眞如及神我故。他倶不成也。若違共
現他倶必成故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色
眼見。即違共現。他倶成故
文。有違現非至非相符故者 有違現亦相
符如違自現有符他義者。如勝論師對佛弟
。覺樂等徳非我境界。勝論自許覺樂等徳
是我現境。故違自現。佛法不覺樂等徳
亦非我境。故符他義。若違共現必非相符
者。如聲非聞。不自他。故云共現。必
相符。上來標現量一行八四句説。
文。如是乃至至三十六四句者 此第三十
六四句。以倶不成相符過。有一四句也。
現量一行餘諸句故云如是乃至。有
倶不成亦相符謂自兩倶不成符他故者。如
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爲和合因縁。若望
於自。能別所別竝不成故。自兩倶不成也。若
於他。能別所別。倶極成故。即符他義
文。頗有現量至四種四句者 問。現量一行
中。始從三合終至九合。總計二百四十六
種四句。有七頗字。即爲七問。此初問也。此
初問中。總有七問。謂以現量二。有二十
八四句。以之爲一。乃至所別合二。有一四
。以之即爲第七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相違耶即應答。如
有人云聲非所聞。聲是耳根耳識。現量所聞
之境。言非所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是故
即有現量相違。聲非聞宗。違後正量聞生
解故。即作量云。聲應所聞。聞生解故。
絃管聲。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内外
説教。聲耳所聞。故違自教。故有三過。餘
六種過准此可知。如是三合總有八十四種
四句者。言三合者。主之與伴。合之爲三。
現量爲主。比量自教名之爲伴。二十八四
句。至一四句。總計八十四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六種四句者 第二問也。第
問中。總有六問。謂以現量合三。有
十一四句。以之爲一。乃至能別合三。有
四句。以之即爲第六問也。言初問者。
理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相違耶。即應
答云。如人云聲非所聞。以違耳等現量
聞義。故違現量。非所聞宗。違後正量聞生
解故。即作量云。聲應所聞。聞生解故。
絃管聲。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内外
教説。聲是所聞。故違自教。*後違世間共知
聲可聞。故有世間相違。如是四合總有五
十六種四句者。言四合者。現量爲主。餘三
伴。合之爲四。二十一四句。至。總
計五十六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五種四句者 第三問也。第
三問中。總有五問。謂以現量四。有十五
四句。以之爲一。乃至自語合四。有一四句
之即爲第五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現
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耶。
答云。如人云色非所見。以眼等
現量見義故。有現量相違。非所見宗。違
正量。見生解故。即作量云。色應所見。見
解故。如青黄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
。内外教説。色眼所見。故違自教。*後違
間共知色所見。故有世間相違。違自教者。
必違自語。故有自語相違。如是五合總有三
十五種四句者。言五合者。現量爲主。餘四
伴。合之爲五。十五四句。至一四句。總計
三十五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二十種四句者 第四問也。
第四問中。總有四問。謂以現量五。有
種四句。以之爲一。乃至世間合五。有一四
。以之即爲第四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
成極耶。即應答云。如小乘師對大乘
色等五塵應唯我境。兩宗共許五識現
。言唯我境。即違五識現量得義。唯我境
宗。違後比量許諦攝故因。即作量云。色等
五塵。應我境。許諦攝故。如自性諦。違
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大小教説。色等五
塵。五識現得。故違自教。由此即違兩宗學
者世間。故有世間相違。依自教。即違
。兩宗不神我。故有能別不成也。如是
六合總有二十種四句者。言六合者。現量
主。餘五爲伴。合之爲六。十種四句。
一四。總計二十種四句
文。頗有現量至十種四句者 第五問也。第
五問中。總有三問。謂以現量六。有六四
。以之爲一。乃至。自教合六。有一四句
之即爲第三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所別
能別不成耶。即應答云。如勝論師對大乘
覺樂欲瞋。唯圓鏡智境。彼宗自許覺樂等
徳。唯我現量得。即違自現。故現量相違
唯鏡智境宗。違後比量六句攝故因。即作
云。覺樂欲瞋。非鏡智境。六句攝故。如地水
火風。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勝論教説。
唯我現境。故違自教。亦違自宗學者世間
若違自教。必違自語。大乘不覺樂等徳
故。所別不成。勝論不大圓鏡智故。能別
不成也。如是七合總有十種四句者。言七合
者。現量爲主。餘六爲伴。合之爲七。六四
句。至一四句。總有十種四句
文。頗有現量至有四四句者 第六問也。
第六問中。合有二問。謂以現量七。有
三四句。以之爲一。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之爲二。言初問者。問頗有現量相違。亦
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所別倶不極成
耶。即應答云。如勝論師對薩婆多。覺樂欲
瞋。唯正體智境。勝論自許唯我現境。故違
現量。唯正智境宗。違後比量六句攝故因。即
量云。覺樂欲瞋。非正體智境。六句攝故。
地水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勝論
教説。唯我現境。故違自教。即違勝論學者
世間。若違自教。即違自語。勝論不正體
故。能別不成。薩婆多不覺樂等徳及
正體智故。所別不成。并倶不成也
文。頗有現量至八種四句者 第七問也。
唯有一問。問頗有現量相違。亦餘八過耶。
即應答云。如大乘師對小乘。眞如非
智境。大乘自許正智現境。故違現量。非正
智境宗。違後比量無相故因即作量云。眞
如應。是無相故。如性淨涅槃。違
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大乘教説。眞如是正智
現量所證。故違自教。由此即違大乘學者
世間。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即違自語。故有
五相違。小乘不眞如及正體智。故有
別能別倶不極成。小乘中無眞如正體智。由
此非正體智境之義。小乘亦許。故有相符極
成過。由此當知。一比量中。總有九過。如
是九合有一四句者。言九合者。現量爲主。
餘八爲伴。合之爲九。前云且答現量一行
八種四句者。前答文云。此九過中。有自他共
不共全分一分。由是綺互。各有四句。有是
現非比。如聲非所聞。乃至廣説。今指
。故云前云
文。此論所説至皆非失故者 此論所説者。
理門論説五種相違。以爲宗過。天主論説
九種過。以爲宗過。今約九過。説主伴合。故
此論所説也。現量相違有四過合者。現量
主。餘三伴。主伴相合。故云有四過
也。現量自教世間自語者。如論文云。現量
相違者。如聲非所聞。此合四過。即違
耳等現量聞義。故違現量。諸教既説聲是所
。故違自教。復違世間知聲所聞。故違
。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有自語。故四過
合也。比量亦四比量自教世間自語者。如
文云。比量相違者。如瓶等是常。此合
。瓶等常宗。違後正量。初無後無故因。即
量云。瓶等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
故違比量。諸教既説打破無常。故違自教。世
間共知瓶速破壞。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
自語故自語相違。故四過合也。自教亦
四自教比量世間自語者。如論文云。自教相
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勝論宗云。二十
四徳中。覺樂苦等十四徳無常。聲在其中。故
自教。聲常宗言。違後正量。所作性故因
即作量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
此比量。故有比量。世間共知聲有起滅
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四過合
也。世間二違世間比量者。如論文云。世間相
違者。如懷兔非月有故。此合二過。以
間人皆號月爲懷兔。今言非月。故違世間
其非月宗。違後比量。多人知故因。即作
云。懷兔是月。多人所知故。如鏡中月。違
比量。故有比量相違。或加自教者。外道教中。
自説月有兔。又佛法本生經中。説月懷兔
。違此等教。故違自教。或加自語者。若違
自教。即違自語。故合有四。問。世間違中。何
故不現量相違耶。答。理亦可有。文軌
師云。世間人皆號月爲懷兔。此與現量
セリ。何異。答。應四句。其四句中。或有倶
違。如聲非所聞。以耳等現量聞義故。
復違世間共知聲可聞故。既現量世間
セリ。何故不説。自語亦四自語比量自教世
間者。如論文云。自語相違者。如我母是
其石女。此合四過。若言我母。即知虚。既
石女。明非我母。更相反故。故名相違
其石女言。違後比量。女人攝故因。即作
云。我母非石女。女人攝故。如某人母。故有
比量相違。諸教既説。石女無兒。故違自教
世間共知石女無兒。故違世間。故四過合
也。能別不成唯一能別等者。如論文云。能別
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更無餘過。故唯一能別也。既違他教。豈無
他教相違。雖他教。非過失故。何故無
比量相違。數論師云。聲非滅壞。許諦攝
*故。如自性諦。豈無比量相違。解云。作
比量過失故。無比量相違
文。所別不成至謂自相符者 所別不成唯
一所別者。如論文云。所別不極成者。如
論師對佛弟子我是思。然思是能別。兩
宗共許。我是所別。佛法不容。故所別不極成
也。更無餘過。故云唯一所別也。或加比量
者。如佛弟子作比量相違。彼我非思。許
是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者唯違自一
者。如論文云。倶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縁。佛法宗中既
我。又無和合。故此二別倶不成也。或
加比量者。佛弟子作比量相違云。彼我非
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數論我
文。如是總説至總爲四類者 此九過中。
逆次第合多少。總爲四類。有二違一
能別相符者。有二者。能別相符。以之爲二。
違一者。唯違自一。更無也。能別
不成。唯*一能別。雖他教他比量。皆
失故。相符極成。唯有一過。謂自相符。故
此二。爲第一類。有二違二所別及倶不
極成者。有二者。所別不成。倶不極成。名
二。違二者。所別不成。唯*一所別。或加
。彼我非思許是我故。如勝論我。所
別比量。名爲二。倶不極成。唯違自一。或
比量。彼我非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
論我。倶不比量。名爲二。言違者。有過之
義。非是相違之義所別比量。倶不比量。各
二過。以之即爲第二類也。有四違四現
量比量自教自語者。有四者。一現量。二比量。
三自教。四自語。是爲有四。言違四者。現量
相違。有四過合。謂現量。自教。世間。自語。義
前説。比量相違。亦四過合。謂比量。自教。
世間。自語。義如前説。自教相違。亦四過合。
謂自教。比量。世間。自語。義如前説。自語相
違。亦四過合。謂自語。比量。自教。世間。義如
前説。以之即爲第三類也。*其世間相違不
定或二或三或四如前總爲四類者。世間二
ト云ハ。世間比量トナリ。故云或二。或加自教
故云或三。或加自語。*故云或四。即以
第四類。故云總爲四類
文。如上所説至爲初四句者 如上所説九
種過中或少或多如各自處者。就上所説。宗
九過中。案論所擧作法文者。現量。比量。自
教。自語。各四過合。故云或多。能別相符。唯
自一過。無餘過合。所別及倶不極成。各二過
合。不現等四。故云。世間相違。其
義不定。亦少亦多。故通少多。如論文中各
自處説。故云如各自處。有違自全現非違自
全比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地
水火三。非眼所見。勝論自許眼現量得。故
自全現。有違自全比非違自全ト云ツハ
少乘師對大乘。云現在諸法。獨有ツテ
。取ルト等流果。如此立宗。違自比量。作
云。現在諸法。定無力用取等流果。有
故。如過未等。有違自全現亦違自全比
者。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色非眼所見。佛法
自許眼現量得。故違自全現。非眼見宗。違
自比句攝。作量云。色應眼見。許
句攝故。如水等。違此自比。故云違自
全比。有非違自全現亦非違自全比者。如
過宗
文。其比量中至四種四句者 亦是二量
相違。相對爲句。計有六十四種四句者。二量
相違者。現比二量。各有八句。相對作句。計
八八六十四ナリ。即成六十四種四句也。合計
現量八句一行八類六十四種四句乘成五百
一十二種四句者。六八四十八。成四百八十
也。四八三十二。前百八十。加三十二。總
五百十二種四句。以比量句對餘七種六
十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種四句者。具文而
言。以比量八句。對餘自教等七。七種
十四種四句。六七四十二。成四百二十也。
四七二十八。前四百二十加二十八。合成
百四十八種四句也。自教對餘六種六十四
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種四句者。具而言之。自
教八句。對餘世間等六。六種六十四種四句
六六三十六。成三百六十也。四六二十四。
前三百六十加二十四。合成三百八十
種四句
文。世間對餘至所以略止者 世間對餘五
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者。具而
之。世間八句。對自語等五五種六十四
種四句。五六三十。成三百也。四五二十。前
三百加二十。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也。自
語對餘四種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種四
句者。具而言之。自語八句。對餘能別等
四種六十四種四句。四六二十四。成二百四
也。四四十六。前二百四十加十六。合成
二百五十六種四句。能別對餘三種六十四
句合成一百九十二種四句者。具而言之。能
別八句。對餘所別等三三種六十四種四
。三六十八。成一百八十也。三四十二。前
一百八十加十二。合成一百九十二種四句
所別對餘二種六十四句合成一百二十八種
四句者。具而言之。所別八句。對餘倶不成
二種六十四種四句。二六十二。成
百二十也。二四八。前一百二十加八。合成
一百二十八種四句。倶不極成對餘一種六
十四句者。具而言之。倶不極成八句。對
相符極成。一種六十四種四句。總計合有
千三百四種四句。無過爲是。有過爲非。
前所作。現量一行八句。各如理思。太賢師
云。雖奇不要。略不
文。論如是多至名爲遣門者 如是多言者。
下三故。牒前九過之言。名多言故。何故
彼現量等五。是宗過者。此五宗是遣
諸法自相門故。自相門者。此有二義。初義
意云。宗之有法。名爲自相。立敵證智。名
門。通釋五相違所由。若五相違。如
別釋。聲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爲耳等所聞。能
聞耳等。名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
聲之自相但欲能聞之門。故違現量。亦
宗過。謂瓶等法。是諸法之自相。其瓶自相。
比量所知。其比量心。名之爲門。今云
等是常者。不瓶之自相。但遣比量之門
故違比量宗過也。謂聲是諸法自相。其
聲自相。爲自教之所詮。能詮之教名之爲門。
勝論立聲爲者。但遣能詮之門。不
詮之自相。故違自教。亦成宗過。謂説懷兔
是法自相。其懷兔相。世俗同知。能知之心。
之爲門。今言懷兔非月者。不懷兔自
。但遣自知之門。又解。但反世俗共所
。懷兔非月。今言非月。但遣世俗言教之
。故違自教。亦成宗過。如我母。是法自
相。其母之體。爲如説。縁ジテスル
能説之教。名之爲門。今言石女。不
之自相。但遣石女詮解之門。故前五過。是
諸法自相門故。擬牛矣反。況
也。將也
文。又即自相至自相之門者 此第二義。即
文軌師説也。此義意云。聲是諸法自相。其
聲自相。爲耳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
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聲之
自相。但所聞之門。故違現量宗過
也。餘四種過。類此可知。玄應師云。聲非所
聞。是法自相。非是意許差別宗故。此法自
相。即名爲門。是生宗智所依門故。此自相
門。現量相違。爲彼所違現量遣此自相之
。故違現量宗過也。如是乃至。宗言
石女。是法自相。此自相門。我母相違。彼所違
我母。遣此石女自相。故違自語。亦成宗過
問。豈無ランヤ有法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與
量等諸義相違。何故但言法自相。答。理
具説。但以能別法自相宗。違現量等
故偏説
文。不容成者至名似立宗者 故似宗内立
次三過者。何故。別二總一。不極成。成宗過
者。不成故。言ツハ不容成。此有兩解。一
云。夫宗得立。要攬法有法成。所攬立敵
容。宗義無依據。故此三種。是其宗過。
二云。宗性之法。違他順己。所依尚自不成。
能依何容立。故三不成。亦宗過也。立無
果者果謂果利等者。何故相符是宗過者。立
果故。夫立宗者。爲舊疑。茲起新解
聲所聞義。有識皆知。對重申。此無果利
故宗相符。亦成其過。理實前宗。皆無果利
眞宗智故。今此義顯。別得
。或前有別非。隨別立稱。此無異過。故
通名。猶如行蘊。色。法處等。又解。前宗
眞智。隨立者言。邪智亦生。故
前八。不無果。今後所立。既同先解
智起。説無果言。既此九宗。有三過失
故今總結。名似立宗ト云フ
文。然雜集論至相符極成者 此簡五失等
者。此以所應成等四句中。總簡五失。略
五義立宗義。一應成。二自許。三宣示。
四對敵。五敵解。以是五義。即遮五失。一遮
已成。二遮他許。三遮無言。四遮獨語。五遮
敵未解。文中有二。初釋五義及以
トヲ。次若如ト云下。正指宗體。此五義中。釋
初二義及二遮也。若非今競所應成義等
者。此言意云。即曾對敵申。陳他人已知。今
時立是。自他無競。故不宗。此二似簡相
符極成者。範法師云。此中初二。即遮天主。
宗九過中。立已成過。及自教相違。餘者不
ナリ。不會釋。今疏主意。此初二義。唯簡
相符
文。若不言他至皆非眞宗者 此釋
三義及三遮也。若不言他者獨唱此言應名
立宗者。釋敵義及遮獨語。今天主旨
要有敵者。方爲九過。彼無著意。兼説
。以爲過故。若不言宣示者以身表示此義
應名立宗者。次釋宣示義及遮無言。以言
立不待身故者。以言生因及宗詮言。方
宗。不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義動
身令解亦名破他者。案西域第四卷云。窣
祿勤那國大城東南。閻牟那河西。大伽藍アリ
東門外有窣堵。無憂王之所建也。如來
在者。曾於此處。説法度人。其側又一窣堵婆
アリ。中有如來髮爪也。舍利子。沒特伽羅。諸
阿羅漢髮爪窣堵波。周其左右數十餘所。如
來寂滅之後。此國爲諸外道詿誤焉。
受邪法。損廢正見。今有五伽藍者。乃
國論師。與諸外道及婆羅門。論議シテ勝處ナリ
此建焉。閻牟那河。東行八百餘里。至
加河。河源廣三四里。東南流。入海處。廣十
餘里。水色滄浪。波流浩汗。靈怪雖多。不
物害。其味甘美。細沙隨流。彼俗書記。謂
福水。罪咎雖積。沐浴便除。輕命沈。生
福。死而投骸。不惡趣。揚波激流。亡
魂獲濟。時執師子國提婆菩薩。深達實相
諸法性。愍諸愚夫。來此導誘。當是時也。
士女咸會。少長萃。於河之濱波激流。
提婆菩薩和光汲引。俯首反激。状異衆人
外道曰。吾子何其異乎。提婆菩薩曰。吾父
母親宗在執師子國。恐飢渇。冀斯
ハム。諸外道曰。吾子謬矣。曾不再思慮行
此事。家國懸邈。山川遼夐。激揚此水。給
彼飢。其猶却行以求前及。非所聞也。提婆
菩薩曰。幽途罪累。尚蒙此水。山川雖阻。如
何不濟。時諸外道。知難謝屈。捨邪見
。改過自祈。願教誨已上既云。提婆菩
薩和光汲引。俯首反激。状異衆人者。即是
身。令彼諸外道。見初動身。方知
屈。捨邪生解矣。蓋指此文乎。幸示誠文
以證斯也。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
義應名立宗者。此釋敵解スルト義。及遮スルトヲ
敵論未解也。未解之義。其過尤寛。即除
。攝餘八過。他未解者。皆非眞故
文。或此闕無至此中無故者 或此闕無等
者。對法無著立八能立。未解之宗即闕
。能立亦非也。所競之宗。敵未解故。或猶
豫宗等者。未解之宗。即猶豫宗。能所別中。偏
疑故。由此不宗義故。義准亦有
能別所別猶豫不成。偏生疑故。若如所安立
無一切過量故等者。此正指宗體也。如上所
説。無五過失。是其眞宗。故云若如所安立
無一切過量故。我法自性若有若無等者。若
有若無者。竝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伽十五
云。所立自性。謂有ヲバテヽ有。無ヲバテヽ
無。就差別中。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若一
切遍者。即迦比羅等執。我量同虚空。若非
一切遍者。即所執我。量有分齊。有隨身卷
舒。及極微等。此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
者。説法差別。有常無常。色無色等。又釋。此
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常無常。色無色。
以等餘門。普通我法二種自性
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無我等。遍
。餘遍。其我中。亦有常無常色無
色等。問。如比量聲是無常ト云カ。即聲是自
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成一宗。以
所立。何故此中前明自性。即云若有若
我必有。我必無常。非和合成宗
而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兩釋
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
。竝通有無。其義體性。外道謂有。内道
無。其法中通有無。道理易知。後差別
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不
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所
立宗。二云。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自性
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自性
我法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遍
所依亦有無爲能依。文中略故。後門
若有若無。克實合ベシ有。由敵論者
自性差別。互有了。故立論者。或立
。或立差別。若准彼文多於此等者第三
敵過。第四無言過。第五未解過。此中無
故。故云過多於此
文。論已説似至亦名相違者 能立之因不
能成宗等者。沼略纂云。何故名不成者。此
兩解。一云。因體不成名不成因。如
過中倶不成等。自體不成名不成過。其因
宗倶不有。隨一不容。或復猶豫。無
依。如此之因皆體不成。不成因。不成
即因。名不成因也。若爾。眼所見性。應
眼所見性。以因體名不成故。眼見之
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立敵不容。故無
軌師
説也
二云。因不宗名不成因。不成之
因名不成也。若爾。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
乃不定過者。以所聞因。同異不轉。得
定名。非是初相不宗。故所聞因。不定
所取。非四不成之所攝也。或成所立等者。
何故名不定者。此有兩解。一云。因體不定。
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
因。同異品有。同異品無。非定一品轉故。名
不定因。雖決定因。同有異無。然爲敵量
返。因喩各成。兩因猶豫ナレハ亦名不定。二云。
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
也。揩駭反。疋也。疋疏字也。記也。
今以書記之。疋爲疏字
平均也。
水平
物等
也。
能立之因違害宗義等者。何故名相違
者。此亦兩解。一云。宗兩形爲相。因
故名相違。相違即因名相違因也。二云。常
無常等。兩相返故。名爲相違。與相違
因名相違因。相違之因名相違因。即同
品無。異品有也。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
似因。何故似因。唯立三類。不増至四。減至
二耶。具三相因。方證宗義。形眞説故。似
唯三類違初相。不成收。違中後。入不定
三。相違攝。今疏主旨。必具二義。方
不成。非但不宗。名爲不成。亦兼
トシテト云ヲ。不ト云ヲモ。合名
不成。非軌師。唯約因體不成一義。名爲
不成
文。雖因三相至與名不成者 此通伏難
似因得名。難云。若能立因。
宗。或本非因。名不成者。諸有過
因。應皆名爲不成。爲此難。次有此文
也。若後二相倶有者。共不定也。倶無者。不共
不定也。異全同分者。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也。同全異分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也。倶
分者。倶品一分轉也。倶品遍轉者。同前倶
。故不擧也。總顯意者。同有異有義。名
不定。同無異無義。名不共不定。同無異有
義。名爲相違。唯闕初相。名爲不成。問。若同
無異有義。名相違者。頗有同有異無。亦名
相違耶。答。若所立因。同無異有。或雖同有
異無。仍違自意所許之宗。成所樂。故名
相違
文。若因自不至宗名不成者 此破軌師唯
一義不成也。故彼疏云。若所立因。於
其宗上倶不有。或隨一不許。或復猶豫。
或無宗可依。如此之因。名爲不成。如宗過
中倶不成等。此則因體名不成也。即自難
云。若言因體不宗名不成者。不然。
所聞性因。不宗。然非四種不成所
。何得言宗故名不成耶。文軌師
意。但約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今破
。總有三難。此初離宗無因難也。此難意
云。若唯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非
ルヲ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ナレバカ
不成。若離宗外。獨説因。眼所見因。立敵
共許。因體自成。何得宗兩倶不成。雖
見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ト云フ。立敵不容。是
故名爲兩倶不成。明知。因既是宗因。有
因。故不宗。兼名不成
文。又若因自至此中所説者 此次二難。
一因喩相例難。二文義相違難。初難意云。喩
宗。名所立不成。喩不因。名
立不成。何故喩ニハ。不ルヲ他名ルニ
不成。因ニハ自不成ルヤ不成。若因
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喩自不成名不成。若
宗因。名不成者。不説言
宗。名所立不成。不因。名
立不成。若爾能立不成等。便徒施設。非自不
成名不成故。後難意云。案大小因明文。四
不成者。皆闕初相。皆能立因。於有法宗
悉不遍。故知不成非自不成。若不宗。
不成者。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故即名
不定過攝。故知。不成非自不成。必具二義
不成
文。或理釋言至理亦無爽者 兩倶非因
等者。眼所見因。立敵共許。既是有體。豈
自不成。若望聲宗不成者。非自不成
宗名不成故。隨一非因者。聲顯論
師不所作。因體無故。可自不成。於因生
疑者。此亦無體。可自不成。因無所依者。有
法無故。因亦不成。可自不成。兩倶隨一。猶
豫所依。因非有故。體自不成。喩無能立等
者。准因可知。由此因喩。竝自不成。問。因
宗。不成不定。及以相違。倶不宗。
何故初相有過。獨名不成。餘立別名。答。因
之初相。正爲宗。故須遍。今若不遍。
即不宗。餘二雖宗。助而非正。隨立
餘名。不不成。理實相似
文。論不成有至猶豫不成者 此略釋
不成名也。因後宗前等者。釋成之軌。以
前。故云因後也。已極成者因也。未共許
者宗也。以因成宗。立敵倶謂。所見性因。於
聲上無。不宗。故名兩倶不成。立許
敵不許。因於有法。有兩極成。即所作因
許不許。是故名爲隨一不成。遠望烟等
心生猶豫。烟霧未決。因既疑惑。不
有火之宗。故名猶豫不成。有人解云。闕
不成。闕第三不定。闕第二
。若其一性。如是判者。准理亦非。如第六
不定。三相具足。何名不定。如猶豫因。三相
倶闕。何獨不成。故准疏解
文。無因依有至立此四種者 無因依有法
有法通有無等者。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
三種。一有體法。所作等。二無體法。如
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宗中法。亦即
有三。一有義法。如聲是無常。無常須
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
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凡立有義宗法。必須
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無體
有法。二無義法。此有二種。一者依於無體
有法。二者依於有體有法。且依無體有法
者。如神我是無。無即表體本來不有。若
所依。何得無。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二
者依於有體有法者。如牛中無馬。蘊中
我。無馬即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
中無。無所依牛。遣誰無馬。無所依蘊。遣
無我。故須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
諸法皆是所知。所知宗法。既言二。通知
有無。有無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
有無。今言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若
非作等無因。依於有法。有法通無。亦通
於有。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神我是無。無
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無。
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也。依於有體有法者。
牛中無馬。蘊中無我。無馬即表於牛
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依牛。遣
無馬。無所依蘊。遣誰無我。故須有法有體
極成。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者。如聲是
無常。無常須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
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問。有
師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由
理門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宗中所別不
。此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
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所別。并
因過。且如論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
無空論所依不成。有部勝論。空體實有。經
部不虚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無。故
勝論宗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
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T069222;空共
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所別。而於
法中之爲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己。立
無爲有。得能別。但由因云徳所依故
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不無體有法
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
即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
文。論如成立至爲倶不成者 聲無常宗眼
所見因等者。問。今言聲是眼所見。此則違
彼世間現量。比量。自語。自教。何故但云
倶不成。答。立&T069222;宗既違敵論。不一切皆
。故宗シテアリ。立&T069222;
但爲ナリスルヲシテ。因不共許者。
即墮ソヘニ過門。立&T069222;因不其過順
世間等。宗設違世等。非因過也。賓師疏云。
問。聲眼所見。應世等。何故不違世不
成等。答。宗於衆會之中。標スル&T069222;
。爲外敵。令ソヘニ證作證。須
證人之世。證人非直彈スルノミニ其違世。亦
立者違教現比等。故立宗過。今辨
。對宗作因。故望宗邊。論不成等。何煩更
違世等事。故隱不説也已上非但不能成
宗等者。必具二義。方名不成。謂自不成義。
宗義
文。此不成因至故宗云等者 一有體全分
兩倶不成者。眼見因言。兩宗倶有。故名
。自他不聲有法有。故云兩倶不成。二
無體全分等者。實攝因言。兩宗倶無。故云
。三有體一分等者。勤勇因言。兩宗倶有。故
有體。外聲所無。故云一分不成。四無體
一分等者。實句攝言。兩宗所無。故云無體
應法師云。然有於此全分一分。名分有體無
體不同。此但有言。義全無異。猶豫所依トハ
有無。隨一兩倶トハ此皆無體ナリ。如何
有體不成。互ラバ體。即非不成
互倶不成。體非有故。此解非也。未疏主
有體無體差別之旨。約因自體有無而破。然
疏主意。眼見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體。但
初相故名不成。豈是無體。何言隨一兩
倶無體
文。論所作性至非爲共因者 其聲顯論説
聲縁顯不許縁生等者。西方聲論諸師。總有
十四。并婆羅門。執四明論表詮諸法。言
常水。言火常火。言常恒常。言無常者。恒是
無常。定不改。不變異故。明論聲常。除
明論已。自外餘聲。可是無常。且四明論。舊
四韋陀論。新名吠陀。一者阿由吠陀。醫
方等事。二者珠吠陀。祭祀等事。三者沙磨
吠陀。國儀等事。四者阿他吠陀。謂呪術事。此
四明論。劫初之時。梵天身。來下人間
人口誦。要是婆羅門種。准智度論第十
云。六歳受戒。名婆羅門。此謂外道戒也。
諸婆羅門。即執云。明論聲常故。由梵王咽喉
脣舌之所顯出。名爲誦者。非是造者。就
三吠陀。中有六支。一式叉論此云
學論
二毘伽羅
此云
記論
三劫波論。四樹提論。五闡提論。六
尼祿多論。聲論諸師。本學毘伽羅。遂生
。就中分爲三門。一者初有兩計。以
本。一者聲生論。執聲本無。由縁所生。生
已即常。二者聲顯論。執聲本常。從縁顯出。
而非本無。非後滅。自此已後。生顯名有
論末計。合十二計。所言六者。初有兩論
前門次。是第二門。一者内聲定詮。是故
常。外聲無詮。故名無常。此即一分
常論也。二者内外皆常。此即全分聲常論也。
第三門者。於一分中復出兩計。一者體常。
金等體。而相無常。故有大聲小聲等相
金成器。方圓等相。二者體相竝常。就
分中。還有體相兩計。<#0343_7/>竝前第二門。故總六
論。生論既有此六論。顯論還有此六
。故十二也。并前初門即十四也。今勝論
師。對聲顯論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瓶等。彼聲顯論雖聲從縁顯。其若
。無所作義。今勝論云所作性者。但是自
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聲有所作。此
即自成他不成也
文。問亦有傳至必唯生義者 此述軌師
也。即彼疏云。又釋。其所作因。有生有顯。
生即鵂鶹等計。顯即聲顯論計。今鵂鶹等計
聲顯論。言所作者。彼便破云。汝言所作
者。爲生爲顯。若生即自成他不成。若顯即
他成自不成。故言隨一。若唯他非自。若唯
自非他。亦是此中攝也。問。如所作性故
咽喉等所作。杖輪等所
ト云&T069222;。若咽喉等所作。即無同喩若杖輪等
所作。則兩倶不成。此既不可。但總相云
。即具三相是其正因。何故此中。向不
所作性故。通含生顯是正因耶。答。若自
他倶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
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
ヲバ自許他不許。顯所作ヲバ他許自不許。
別倶不許不總成。故是隨一不成也。問。
前所作對聲論立。即正因收。何故此中
是似因攝。答。聲論自有二計。一云。聲體及
用倶常。二云。體常其用無常。用不體。
所作。此中但對體用倶常。是似因攝。前
體常用無常者是正因收。又釋。此中且據
更成立。是故似因收。前據重成是眞因
攝。謂更成云。聲是所作。又聲是生所作
縁變故燈焔等又釋。聲論更有
。云聲從縁生。生已即常。若對此立因即
正。是若對聲顯。即是似因
文。此隨一因至徳句攝故者 一有體他隨
一等者。亦云。有體隨他全隨一不成非自。謂
勝論師對聲顯論。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其鵂
鶹子。自許聲上有所作義他顯論不
聲上有所作義。以彼聲顯計聲縁顯。無
作義。其若虚空。故是有體隨他全隨一不成
自也。言有體者所作因言。兩宗倶有故
有體。聲顯論師。不聲所作。而餘
其義非無。故云有體。二有體自隨一等
者。有體如前。亦名有體隨自全隨一不成
他。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作
性因。其聲顯論。不聲有所作性因。佛弟
子許故。是自全隨一不成非他。三無體他隨
一等者。聲論不徳句故。望他名
。四無體自隨一等者。聲論不徳句
*故。望自名無體。立者名自。敵名他故。各
互所無即名無體
文。五有體他至説次前因者 五有體他一
分隨一等者。五根取因言。兩宗倶有。故云
。而聲論師許耳根取。不亦四根取
故。故云一分隨一不成。六有體自一分隨
一等者。五根取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體
其不成義。如前可知。七無體他一分隨一等
者。望他名無體。聲論不徳句因故。八無
體自一分隨一等者。望自名無體前。聲
論不徳句
文。此中諸他至爲不定故者 諸他隨一全
句自比量中説自許言者。論所陳量。是他隨
一全句。無簡別故爲隨一過。若勝論師對
聲顯論。具而簡別。作自比量云。聲是無常。
自許所作性故。猶如瓶等。今勝論等云。所作
性者。但是自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
聲有所作。此則自成他不成也。問。共比量
中。三支皆共。自比可爾。何故宗喩是共唯因
自許耶。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宗。設
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
。非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
比量之非。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説他許言
一切無過者。且如佛法爲外道。作他比
。汝執實我。應常住。汝執樂等
故。猶如心識。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
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今疏主旨存璧法
師義。而釋疑濫之義。故賓法師引璧師
云。如璧法師云。准無性攝論第三卷云
諸大乘教。眞是佛語。因云一切不補特伽
羅無我性故。同喩云刹那速滅等言。此
因若對小乘諸師二種過。一隨一不成。不
大乘不無我。以其亦説眞我義故。二
不定過。六足論等雖無我佛説故」
文。有大名居至軍論師也者。聲徳獨高者。
名稱道徳。獨出高勝也。道頴五天者讃
也。頴以頂反
秀也
五天者。五天竺也。如前已解
芳傳四主者讃外徳也。四主者。贍部洲地
四主焉。南象主。則暑濕宜象。西寶主。乃
海盈寶。北馬主。寒勁宜馬。東人主。和暢
人。是爲四主。又倶舍論第十六卷云。波
剌私國者。南有四小洲之中。寶主是也。彼國
寶多有。人能知寶法。故名寶主。如舍衞
國能知象法故名象主。胡國能知
故名馬主。晨旦能知人法。故名人主
時賢不敢斥其尊徳者。時賢者時君也。自
君勢輒不尊徳之號也。不敢者敬畏
辭也。斥者指斥也。跛彠支反
履也
學藝超群者。學
即三學也。戒定慧學也。藝才藝也。*即六藝
也。時君重其藝業尤異。不其名。號爲
。案西域記第九卷云。雞足山東北行百餘
里。至佛陀伐那山。空谷中東行三十餘里。
移結反瑟知林唐言
枝林
林竹循勁。被山滿
谷。其先有婆羅門。聞釋迦佛身長丈六。常
疑惑。未之信也。乃以丈六竹杖欲
。恒於杖端出過丈六。如是増高。莫
實。遂投杖而去。因植根焉。中有大率堵
。無憂王之所建也。如來在昔於此七日。
諸天人大神通。説深妙法。杖林中。近
鄔波索迦闍邪群那者唐言
勝軍
西印度刹帝
利種也。志尚夷簡。情悦山林。迹居幻境。心
眞際。内外典籍窮究幽微。辭論清高。儀
範閑雅諸沙門婆羅門。外道異學。國王大臣。
長者豪右。相趨通謁。伏膺請益受業。耽
讀不倦。餘藝捐廢。唯習佛經。榮勵身心
晝夜。印度之法。香末爲埿作小窣堵
。高五六寸。書寫經文以置其中。謂之法
舍利也。數漸盈精。建大窣堵。總聚於
常修供養。故勝軍之爲業也。口則宣
妙法誘學人。手乃作窣堵*婆。式崇
。夜又經行禮誦。宴坐思惟。寢食不遑。晝
夜無怠。年百歳矣。志業不衰。三十年間。凡
七拘胝唐云法舍利窣堵婆。毎滿一拘
胝。建大窣堵波而總置中。盛修供養。請
衆僧。法會稱慶。其時神光燭曜。靈異照章。
茲厥後。時放光明已上
文。四十餘年至無敢徴詰者 西方勝軍論
師。承禀賢愛論師因明論。又承難陀論
。學唯識論。四十餘年。思擇一量。改攝論
中比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皆是佛説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兩具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
故。此因意説。諸外道法及大小乘中諸師造
論。是兩倶極成非佛語攝。今大乘經故彼
攝也。同喩云。如増一阿笈摩等。將此比
。注在唯識論決釋義中。久已流行。無
敢破者
文。大師至彼至因犯隨一者 先明六足及
發智論之所因也。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
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大目乾連
造法蘊足論六千頌。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
論一萬八千頌。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此云
天寂
識身足論
七千頌。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此云
世友
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衆事
分阿毘曇也
又世友造界身
足論廣大六千頌。略本七百頌。至三百年
。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
頌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千
頌。此本即是和上所翻。前之六論。義門稍
異。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説
足。發智爲身。此上七論。是説一切有部根
本論也。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
悉翻訖。問。足者何義。答。有二説。一舊説。足
者根本義。謂迦延尊者。以六足及笈摩
所依。造迦延論故。今説。足者枝義。若依
。六足是足枝。迦延是身。問。若爾。六足與
迦延何前何後。答。六足先造。至三百年末
方造迦延。次五百年後。造婆沙論發智
。問。若爾以前爲身。以後爲足。義可
。何故反此。以後爲身以前爲足。答。六
足是別。以各別故。迦延是總。總依六足。攝
取彼義故。是故前後雖異。別總義故以
足。以後爲身。問。若爾。婆沙極寛。五
廣釋。以之爲身。答。雖婆沙五百人廣釋。而
五百人別述意故。亦是別故。是故不
身也。三藏至彼難勝軍量。略有四過。初二
本量過。即不定及隨一過。後二轉救過。即違
自教。及一分兩倶不成過。勝軍量因無簡別
故。有此四過。今此文中。顯初二過。旦發智
論至許佛説耶。標不定之所由也。又誰
許大乘至因犯隨一。標隨一之所由也。
總顯文意。三藏至彼難破彼義意云。如
智論。薩婆多宗。自許佛説故。大毘婆沙第
一卷云。由彼尊者受持演説。廣令流布。是
故此論。名稱歸彼。然是佛説。薩婆多自宗中
云。發智論是佛親説。而是迦多衍尼子誦
佛語。非是自造。而婆沙師即共釋云。問曰佛
何處ニシテクヤ。彼即答曰。或天上説。承上流
行。人中無故。尊者於彼天上誦來。人中流
行。或有執言。佛人中説。年代久遠。文字泯
絶。尊者以宿命智。觀而誦出。由此應知。彼
自宗中。疑發智論是天上説。而經部宗絶
佛説對法。又世親倶舍頌中。依
部宗。不對法是佛説故。故頌文云。由
世間漂有海。因此傳佛説對法。故薩婆多
自許佛説。自餘小乘及大乘師。竝不
。故發智論即有兩義。一者薩婆多。執是佛
者。不極成。以大乘等不許故。故名
非極成佛語也。二者大乘。若云此發智論非
佛語者。亦不極成。以薩婆多不許故。故名
非極成非佛語也。由此即知。發智論者非
極成佛語ニモ極成非佛語ニモ。既有
。猶豫不定。即發智論。不定是佛説也。又
誰許大乘等者。又立大乘經因。云兩倶極
成非佛語中不攝者。此非佛語不攝因。唯是
大乘自許。他小乘等。乃許大乘非佛語中攝
豈不此因墮在隨一不成過
文。若以發智至竝佛語耶者 此顯
後二過。彼若救言。以發智論亦入宗中
即違自教。因犯一分兩倶不成。因不
發智宗故。不以爲宗。不定。其阿笈摩
等。定是佛語故。兩倶極成非佛語不攝也。發
智論不定是佛語故。亦是兩倶極成非佛語
不攝也。由此義故。他小乘師得不定過
云。汝大乘經。發智論。兩倶極成非佛語
不攝故。不定是佛語耶。増一等。兩倶
極成非佛語不攝故。定是佛語耶
文。若立宗爲至便無茲失者 若立宗爲如
發智等者。若具文言。若立宗。爲如發智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薩
婆多等。便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由此大
師正彼因云等者。若本因中無簡別者。犯
不定過及犯隨一。故勝軍師所立比量。亦
理。三藏遂即正彼釋云。應自許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勿兩倶之言。即無
過失。此即發智論者。是我大乘自許極成非
佛語攝。故發智論不我大乘經也。置
許言。已簡別訖。無不定過。又無隨一不成
之過。故璧法師即執此例云。論中立聲無
常所作性故。對聲顯論是自比量。若言
是無常。因云自許所作性故。即無隨一之
過。若聲顯論對勝論師。立此量者。因云
許所作性故。是他比量亦無隨一之過。即有
簡別。不過中。以簡別故。論文中云
是過也。問。勝軍量因。自許言。爲是共
比量。爲是自比量。答。是共比量非自比量
以爾者。所以共比量因。置自許言者。
他不定故。自他二許。各差別故。不
關豫。是故不不定過。如唯識量。因置
自許言。曉師判云。玄奘三藏。爲不定。更
因言。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如是能離
前不定過。今謂。此因還有決違。謂彼立言。
諸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經所不攝故。如
勝論等。又此新因。亦有不定。爲如増一等
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爲如色香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
經非至教量。是故今箋勝軍比量云。諸大
乘經契當正理。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
増一等。如是則離相違決定。又離前後諸
不定過已上今謂不然。今新箋量。在法差
別相違過。契當正理。是法自相。佛説非佛説。
是意許差別。即作相違云。諸大乘經非
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發智論
又有等難謂。大乘經不正理。極成契
教不攝故。如外論等。既有此過。豈是正耶。
箋者正也
文。唯識亦言至竝如前説者 沼義纂云。有
云。立所許是實有。即所別不成。因
自許言。亦應不極成云此我許言。唯顯
自許。敵者不許。望敵因無所依。亦不成也。
此判不爾。若是共量ナラバ不成ナル。若
自量所許言故亦非過。不爾因雖
自許亦是隨一不成。又復共量。因置自許
亦得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
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等。問。共量因。置自許
。無隨一過。宗置自許。亦應過。解
云。宗置自許。因即隨一無依故過。因置
自許。有法不レバ過。問。既言共量
因喩須先共成。因言自許。他無如何自
因。是令共解。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
因置自許。故得過。且如唯識。樂大乘
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是以
乘經顯無我理等。以彼故違言顯。故
自許。非不極理。置自亦得。又因明理。
簡有過。置自許簡。共許無過。賓法師
云。今詳。此釋且違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
彼此倶定許義。即爲善説。又應一切邪
宗皆立。以其自許他許言所簡故。且
數論設立量。自許冥性。定生差別果
因云自許從此一因生故。同喩如阿梨樹
。彼子生樹。樹枝墮地。即成七段。此量
成。如是一切邪量皆立。又應徴責。置
許言。無隨一過者。小乘自許言
大乘自許言。若對小乘。縱
自許言者。他亦已知是其自許設使置訖。
他知亦然。夫因明者。尋因見宗令解。
新解故於宗成明。置與不置他敵論者
終不因。從何成明而生敵新解也。故
若釋云。此是三藏。唯識論置自許言。其意
大乘者。有先知者後學者。後
學之人。不大乘是佛説佛説。其
先知者。爲後學。即立量云。大乘佛説。自
許非佛語不攝故。如増一等。理即通以取
代相傳共許賢聖證故。故唯識論第三卷中。
意據此義。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因云皆
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
佛法僧諸外道。表蘊等法勝性等
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
増一等。其量本爲樂大乘人聞思修慧
以明自許。此解顯示無顛倒理。從聞思心
比量自知。修入現量。得現比量已。比量彌
眞。上古賢聖皆依此義。約此道理而建
。攝大乘量。意亦在此。非即爲小乘
師説。設破小乘。自對大乘後學人破。令
小乘。彌順樂大。其意與此理門等論。引信
摧邪。義門不同。勿浪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
旨。甚須識意已上此解非也。共量因云
許言者。爲餘過。非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因。自他量因。云自許言。各欲他不
極成過。此等諸義。立敵共許。不以疑。然
理門云。唯取彼此倶定許義者。自
。他。約此義
説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而爲
。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爲指南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於霧等至於霧等性者 此謂以
有火之因。理須決定。而乃立敵共於
。起疑未定。輒用作因。何能令其敵者
定解有火之宗也。於霧等性起疑惑時者。西
方濕熱。地多叢草。塵烟相亂。蚊霧交雜。草
澤霧合。心生疑惑。爲霧爲塵。爲烟爲蚊。心
疑未定也。由此論文於霧等性ト云フ
文。有二種至似有事火者 火有二種等
者。一性火者。於法相中。四大性。大乘宗中。
堅濕煗動。一聚之内増減。縱言火。但
是煗性。不必名燒。不必發烟。如此性火。
烟以爲有火之因也。二事火者即
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烟。二有熱。三騰焔。
騰者飛洋也。四有烟。五有照。六飛烟。飛烟者
烟飛擧。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烟與騰焔
烟與飛烟。此四但高下異也。大種和合火者。
發烟之火。燒薪之焔也。先於薪中。無
四大種子。火性已有。而未縁。故無
。未其薪。未名爲和合火有。要待
有情有感之力。及鑚燧等以之爲縁。於
四大和合。合之火大勢増。忽有燒薪發烟之
。方得有也。如有他人等者。彼所見煙
等下者。理而言之。彼山澤中。決定有火。山
澤能有火義。是宗中法。非火體
中法
文。而有説者至是故爲過者 此文意云。
多人。遠共望彼山澤等中。烟雲塵霧
既不定了。疑惑便生。其間或立事火
云。彼處有火。以烟故。如厨等處。既於
彼處。是烟非烟。立之與敵。竝不審知。或立
敵人互不決定。何能定證火之宗。故是
猶豫不成因也。而因云以現烟故者。以
山澤有現見之烟。非即烟體爲因體也。此
因不但立者自惑不宗。亦令敵者於
所成宗。疑惑不定。是故爲過。問。既言似有
事火。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豫不成耶。
答。賓師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因。顯
疑能成。是故説足知其隱。無勞雙辨也」
文。此有六句至全分比量者 一兩倶全分
猶豫如論所説者。立敵兩倶未定知烟。即
立火。何能令定。雖宗疑宗不決。
故但因過。又宗疑相隱故從顯説。二兩倶一
分猶豫等者。此句之中。有作法云。如二法師
齊有多人。歸湊禮謁。一有深智。二即薄學。
此即有立敵二人。相共尋問。深智法師。
衆多門人。或有博學。藝業尤異。由此必知。
某師智深。而第二師。但見門人其數衆多
立敵二人。竝不問有何藝。故不
其師深淺。而立論人即立量云。彼二法師
齊有深智。因云多人湊故。如舍利子。其第
二人。門人雖多既不其有何藝業。故不
定知其師深淺。由此故。名一分疑因。三隨
他一全分猶豫等者。如立者。遠所見定。
敵者疑惑。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
故。如厨等處
文。四隨自一至一分比量者 四隨自一全
分猶豫等者。如敵者遠烟見定立者疑
。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烟故。如
等處五隨他一一分猶豫等者。如立者
近遠定煙。敵者近定遠疑。立比量云。彼近
遠處定有事火。有烟等故。如厨等中。近處
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分。倶説疑故。六隨
自一一分猶豫等者。翻上可知。立敵替故」
文。能別所別至故唯説六者 各有六句者。
能別疑六。謂兩倶全分猶豫。兩倶一分猶豫。
隨他一分全分猶豫。隨自一全分猶豫。隨他
一一分猶豫。隨自一一分猶豫。所別疑六。總
別疑六。其義亦爾。三六即成十八之句。如
於角決定等者。見定牛角。不餘角故。於
牛有疑者。未牛身。疑吾他故。亦疑
故。云於牛有疑。於近遠處。立敵有疑。
是所別疑也。於事火疑。即能別疑也。於
處ト火トニ疑。是總別疑也。故別於三。並生
猶豫。雖十八句。不六因。故唯説
文。問此宗此至決定智故者 此問意云。
火有疑。既是宗過。何故宗中無猶豫不
耶。答中。能別所別。互疑互決。即能所
別猶豫不成。若兩倶疑即是兩倶猶豫倶不
極成也。若爾何前似宗不此義。前似宗
中。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
猶豫倶不極成。如唯見角未誰家牛。即
量云。彼處有牛。見角故。如此處牛
角牛體。而立敵疑未定知故。有體猶
豫不成也。賓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
要因顯疑能成。是故説顯。是知其隱無
勞雙辨也。此解非也。如多人遠共望彼。
或霧或塵等皆共疑惑。其間或立事火
云。彼所見煙等下。似事火。既於
顯似事火。豈宗疑相隱。若意内疑。
是隱。言顯似有。豈是隱乎
文。或此亦是至順符彼故者 定有事火
云何可言彼似煙等者。此言意云。有事火
必定有烟若無煙火如炭火等。若許此義
豈有自語相違。此標猶豫自語相違也。
或此亦是相符等者。此標猶豫相符極成。他
之本疑。符彼疑故。獨法合法兩倶隨一等
者。次前文云。能別所別。總別猶豫。各有六
句。謂兩倶全及一分。隨他及自。各全一分。合
成十八句。今云獨法者。唯於能別獨生
。唯於所別獨生猶豫。名爲獨法。總於
倶生猶豫名爲合法。此獨合法。各有
。獨法十二。合法六句。成十八句。謂兩倶
全及一分。隨他及自。各全一分。不自他
決定智故。猶豫自語相違。猶豫相符極成。各
十八句。合成三十六。獨法合法兩倶
隨一全分一分言相違故者。明猶豫自語相
違十八句也。獨法合法兩倶隨一全分一分
順符彼故者。明猶豫相符極成十八句
文。論虚空實至所依不成者 如勝論師
經部空實有宗徳所依因者。其勝論
義。空是實句攝。聲是徳句攝。依其空實。方
聲徳。經部師等不空體。故對經部
宗云虚空實有。立因云徳所依故。同喩
火大等。火大等色等。火等即
實有故。空爲聲徳依。亦是實有。此空經部。
有體。而言徳所依故者。便無依處
因不成也 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乃至。標空
實有有法已不成者。問。經部既無虚空。勝論
立云虚空實有。豈非所別不成耶。答。世間
共許有虚空名。然各不實有非實有。故
宗。無所別過。問。若無所別過者。何
故今云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耶。答。疏主意
云。勝論經部。先已諍論實非實義。宗既定
訖。雖實而自所標。故對經部
時。有法已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
我是思。雖假我。而先已定神我之我。即
有法不極成。此亦如是。問。軌師一義云。宗
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理門中。但
因中所依不成。不宗中所別不成。此
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能所
但有因過。或於宗中所別。并有
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者。
大小因明二論皆同。且小因明論云。虚空實
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
多及勝論師。言空有體。經部不虚空有
無空論。空體既無故。不勝論宗
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作所依。然望
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
辨。得所別。而於法中之爲有。正
是對敵。違他順己。立無爲有得能別
但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
必不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
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
但犯不成因過也。若准此義。若有因中
所依不成。必亦宗中所別不成ナリトハ者理即
然。或有宗中。不所別。并有因過者。
即如言我體是思。因云樂等。此即
雙犯宗及因過
文。問勝論師至所依不成者 問中空有六
徳等者。以徳顯實體中。十句論云。唯有
空。別空大空無爲。亦非空界色
既云唯有聲名空。如何今云空有六徳。解
云。初文唯有聲名空者。以色味香觸聲
五徳實體中。隨所應有。如次顯故。唯
聲名空。至下文中空有六徳。數者。一
實非一實等。詮縁之因名數。一實者。九實
各得一實之名。非一實者。二以上數。九實一
一。詮縁之因。名之爲數。故空上徳名
數。別性亦爾。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
別性。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
乃至。五者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既極大
性。於空上有。故空上徳名量。合者。即與
等實合時所生之合。即空上徳。先造實果。
他縁來離。果實便壞。與空等
離。所生之離即空上徳。是故空上有六徳也。
此義離見。故文軌疏。唯擧一聲空上徳
餘徳。答中云。體即隨一所依不成者。
即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也。理問論云。或於
是處。有法不成。如其立我其體周遍。於
切處樂等。數論雖立大乘不許。此論
亦爾。是故因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文。問如前所至不成之過者 此問意云。如
前所説。無爲無因。即是無過。今徳依因。經
部宗無。既隨一無。依於無體隨一有法。非
是無因依有義法。何故説因無所依過。答
中云。宗因不極應置簡言等者。勝論空量。若
簡言極成虚空應是實有。世間共知
空名故。又應簡言我宗虚空。應是實有。實
句攝空。他不許故不簡立。以爲宗所別便
不極。凡所説因。若不簡別。唯立自體。敵
許者即成因過。何況立敵倶不極成。無
無因者。唯約極成有法而説。若是無因。
不極成有法依。即成因過。若是無因。
極成有法所依者。不因過。由
知有因依不極有法。亦是因過。有因依
極成有法依。非是因過。如佛弟子對
論師。立聲滅壞。隨縁轉故。猶如瓶等。今此
比量。宗有能別不成。因法自相相違。喩所立
不成。以他不瓶滅壞故。即作法自相相
云。聲非滅壞。隨縁轉故如穿壁顯空。既
宗能別不成。因成法自相相違。何妨宗所別
不成。因是所依不成。問。立空爲實有。徳所
依故説不成。立空爲實無。以非作故非
。答。因有三種。一有義因。二無義因。三
二因。若有義因。要有所依。依無不立。若
無義因。不所依依無ケレトモ成就。若
二因。通依二法。今立空無。非作爲因。此
是無義。故空雖無因得成也。問。對無空論
有義因無所依。對有空論。無義因非成就
答。如薩婆多敵論之人。許非作名。有遮有
。大乘立者但許有遮。今但取遮爲因。故
所依不成過
文。然今此過至於我無故者 能依之因有
無不定者。有者有體也。無者無體也。並如不
列。一有體全分等者。能依之因。立敵倶許名
有體。立敵不許名爲無體。具而言之。有
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無體亦爾。所依我無
者。明所依不成義。能依因有者。明有體義
此句意云。此所依我。立之與敵。倶不許有。
識所縁因。遍無依處。故是有體全分兩倶所
依不成。二無體全分等者。徳所依因。立敵倶
無故名無體。立敵不徳所依因於我上
。故云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三有體一
分等者。有動作因。立敵倶有故云有體。立敵
倶許。因於業有。於我上無。故云有體一分
兩倶所依不成。太賢師作第四句云。四無
體一分。數論對佛法次前宗。因云徳句
攝故。然基師意無第四句。謂共許因。一有一
無。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
因。於一分有。爲第四故。賢云。然不理。
無體全分。雖因。由有法無而成
。何不此無體一分。除石女兒餘聲
。無體兩倶不成攝故
文。二隨一所至所説者是者 一有體他隨
一等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能立之因。立敵倶許故云有體。有法
自性。唯立者有。敵者即無。有爲因依。無即
得。故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二
有體自隨一等者。如數論師對大乘者。立
藏識常。生死因故。能立之因。自他共許故云
有體。有法藏識。立者數論本無。非因依
敵者大乘許有。得因依。故是無體自隨
一所依不成非他也。三無體他隨一等者。或
於是處有法不成者。案理門文。前三過中。皆
若言。此云或者。皆是不專之詞。夫似因
中。豈唯專一也。有法不成者。此中解釋因不
成義。望宗有法。或成不成。望因有法一向
成。且如石女兒聲。定不離識。因云
二三所攝等者。此宗有法。立敵二人。同許
無體。不其不離識宗以爲有法。亦即
因作依。宗法因法。既倶有義。故齊
依。若如論文。我體周遍。宗不因依。
但闕因依。以其我者數論雖名體倶有
而佛法中但有假名。即成有法。其有法中。
別有體無體。猶如聲爲無常
者。不別聲是識變非識變耶。故取
。即成有法。次言周遍。但望不遍以爲
。違他順己即得宗。亦不於有體
無體。以體有無齊有遍義故成宗法。就
別有無。猶如無常不別識變
不變也。其次説因。於一切處生樂等故者。
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周遍。因云
切處苦樂等徳句義。生樂等徳句義
因。數論佛法。兩宗倶無故云無體。然所依
我。數論立人。雖自許有。佛法敵論不
故。依因無力。始得分別宗中無依。故是無體
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問。先徳理門抄疏
此文中。皆云勝論師對佛弟子。立
周遍。何故今此疏主。數論大乘以爲
。解云。我有三義。一者常義。我體常住無
初後故。二周遍義。五趣之中體周遍故。三量
虚空十方故。即數論勝論等同作
。隨應擧一故無妨。亦如此論所説者
是者。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
不成。其徳依因。兩宗倶無故云無體。有義
之因。不遍名空故。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也。問。聲論分別所作性因云。所作有義。理
無體有法。以其聲者。佛法立人自
識變。聲論敵者不識變。既不
變之聲。應是宗中隨一所依不成也。答。聲
識變。雖同許聲是有體。立敵同許。故
所依因。有所依處。我體有無全是相背。故
無體必非因依。故不例也
文。四無體自至以爲諸句者 四無體自隨
一等者。如經部師對小乘虚空實有。徳
所依故。此徳依因。兩宗倶無故云無體。虚
空實有。於自全無故云無體自隨一所依不
。五有體他一分隨一等者。如數論師對
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能生果因。兩宗
倶有故云有體。空大生果。大乘所無故是
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也。六有體自一分隨
一等者。有體如前。空大生果。大乘所無故
是有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也。今疏主旨。
一分句中無後二句。謂無體他一分隨一。無
體自一分隨一。凡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
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
有。爲無體他自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賢云。後
之二句。理亦容有。數論大乘。如前互立。五
大無常。實句攝故。寧非無體他自一分隨一
所依不成過耶。所望有法。半有半無。無體
一因。隨義説故。謂於四大兩倶不成。於
所依不成。總名一分所依不成。一比
量故。上來所説。兩倶不成四句。隨一不成
八句。皆聲爲有法故云所依唯有也。能依
之因。通有體無體故。云因通有無也。然皆
決定等者於兩倶無。決定不疑。於隨一無。
決定不疑。不成之義。名兩倶無。及隨一無
也。所以並得能依有無以爲諸句者。由能依
因。有體無體。得諸句
文。猶豫不成至所依不成者 猶豫不成所
依能依雖復皆有等者。所依者有法。因所依
故能依者因也。能依有法所依故。因不
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無者。因者由也。非
能立名爲因也。所依有法。能依因法。雖
復皆有。由決定故總爲句。不有體
及無體等。所依不成。所依有法。必唯是無。能
依之因通於有無。但有兩隨一所依不成
句。兩倶所依不成。唯有三句。無第四
無體一分。所者。謂共許因。一有一無。
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
一分有。爲第四故。隨一所依不成。全句
之中具有四句。一分句中無後二句。一無體
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二無體自隨一一分
所依不成。所以*示者。一有一無。方名
。理如前説。爲後二句故。云無他
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若許自他少分
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成
文。亦無猶豫至請審許之者 亦無猶豫所
依不成等者。後二不成者。猶豫所依二不成
也。猶豫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依是無。
故云二種所依有無別故。猶豫不成能依之
因疑惑不定。所依不成。能依之因決定無
疑。所依若無不猶豫故。玄應師云。然有法
師。於此過中。不猶豫所依不成。後
二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所依
若無不猶豫故。此解不然。後二所依。有無
別然有第四。疑所依故。二種能依。雖
疑定異。不第四。疑所依故。所依若無。
猶豫何妨於有生猶豫故。如何所依
疑。不能依之因。別加有體不
。雖復安立此。亦未依據。時或
有釋等者文軌師也。亦有猶豫所依不成。故
彼疏云。猶豫有二。一兩倶猶豫所依不成。二
隨一猶豫所依不成。兩倶有二。一全分。如
大乘對小乘宗云。佛於某處或應説法
此之聲定不識。因云第二三所攝耳
所不攝故。因喩云耳識。此有法聲。立敵
倶疑其處時曰爲説法。而立爲宗。其因
所依。遍不決定。故是全分猶豫所依不成。二
一分。即以前所立。更以共許音聲宗。因
喩同前。以決定聲作依。猶豫之聲。
依不定。故是一分猶豫所依不成。隨一亦
二。一全分。如大乘知佛於某處決定説法
小乘敵者。不決定知。或大乘立者不知。小
乘敵者。知定説法而立此云。定不識。因
喩同前。此宗立敵互不決許。其因遍互無
決定依。故是全分猶豫所依不成。二一分。即
前所立。更以決定音聲宗。因喩同
決定聲因*作依。互不定聲。因依不定。
故是一分猶豫所依不成。今論文中。但明
一全分所依不成。略不已上今疏主旨。
必無此過。所依若無。不猶豫故。軌法師意
必有此句。有法若疑非因依
文。問依論但至差別分別者 如是所説一
切品類等者。依理門論文意者。自下第
二。類釋貫通。歴餘法門。以成廣義也。如是
所説者。指シテ四不成各一法門
也。一切品類者。歴餘法門貫通廣義也。且
兩倶不成中。論文且説全分兩倶。理復更
一分兩倶。爲其品中而作類例。隨一之
中。論文且擧隨他不許。理應更有隨自不
。猶豫之中。論文全分。理有一分。所依之
中。論文且擧所依全分隨他不成。理應更有
餘諸句等。如前廣説。既更有餘。故更普通
一切品類。與論文中類例相似。所有言詞。
皆非能立。以其不同許故皆非能立。故知。
能立要須同許。若非如前等者。若非
兩倶四句。隨一八句。猶豫十八句。種種差別
更説何法。名爲品類。故應前差別分別
文。問諸兩倶至四不成説者 此問意云。有
兩倶不成是隨一不成耶。有隨一不成是兩
倶不成耶。有兩倶不成是猶豫不成耶。有猶
豫不成是兩倶不成耶。有兩倶不成是所依
不成耶。有所依不成是兩倶不成。有隨一不
成是猶豫不成耶。有猶豫不成是隨一不成
耶。有隨一不成是所依不成耶。有所依不成
是隨一不成耶。有猶豫不成是所依不成耶。
有所依不成是猶豫不成耶。答四此皆別等
者。且兩倶不成。必無自他隨一不成。以
故。亦非自他共猶豫。定疑相違故亦
所依。彼兩倶不成。所依有故。此所依不
成。所依無故。隨一不成亦非餘二定疑異故
者。此明隨一猶豫差別之義。隨一過定。猶豫
疑故。二種所依有無異故者。此明隨一所依
差別之義。隨一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
依必無。故云餘二也。猶豫不成亦非後
一疑決異故者。此明猶豫所依差別之義。猶
豫是疑。所依決故。此依陳那四不成説者。雖
兩倶隨一。攝後二過。而隨義少別。陳那開
四。此簡古師足目仙所説之義。然此疏
文似義纂。承疏主旨。製後疏纂。豈違
疏旨。述差別義故。今具引義纂文。會釋別
。即彼文云。頗有兩倶不成。亦自他共隨
一猶豫所依不成耶。答。兩倶不成。必無
他隨一不成。以二一別故。亦非自他共猶
豫不成。疑決異故。頗兩倶不成。亦自他共所
依不成耶。答有。如佛弟子對數論我爲
實有。徳所依故。此兩倶不徳句。兩倶
不成。然佛弟子不我。故自所依不成。
若不爾者。宗有法無。豈即無過。不
兩倶。即非彼過故。此即亦是自所別不成。
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
善。徳句依故。此兩倶不成。他所依不成。以
他不他方佛。亦他所別不成。即對
。立我爲有。徳句所依。兩倶不成。共所依
不成。倶所別不成トナリ。不自所別不
ナルニ。是他所依不成ナルト。他所別不成ナルニ
自所依不成ナルトハ。既隨一所別不成ナルニ。不
是共所依不成ナルヲ。以宗異故。如是頗
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猶豫所依不成耶。
答。若自隨一。必非自共猶豫。他自二別故。
疑決異故。餘者可有。且自隨一不成。是他猶
豫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無餘滅人當
作佛。以有種姓。此無餘人。一切皆無。言
有種姓自隨一不成。外道不無餘皆無
但疑種姓有無耶。自隨一不成。亦自所
依不成者。如經部師對勝論。立虚空實有
徳所依故虚空徳句。自皆無故。自隨一不成。
亦他所依不成者。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
他方佛聲。定不識。以是不善。他許
佛有提婆。但自不許。他不
方佛故。聲亦是無。他無所依。自隨一不成。
亦共所依不成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
女聲。定是實有。我所知故。彼宗有我。有法
聲無。大乘無我。故自隨一。是倶無所依。問。
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成耶。答有。
有法猶豫。於有法猶豫。即非所依不
。疑決異故。又釋。亦因猶豫。亦猶豫所依不
成。如因猶豫得不成。有法猶豫。何非
中猶豫所依不成。且據決定所依不成
シテ以明。但於因疑。非有法。即是此過。
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應
作佛。佛爲説法故。然彼滅無ナルヲモ
ツテ
。兩非
。但自疑佛爲メニ下ルヤ法不ヤヲ。薩婆多以
定不説。故自猶豫不成。自猶豫不成亦
自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立他方
佛聲。定有不善。彼大乘者耳所聞故。然疑
彼人爲聞不聞。故生猶豫。復不他方
佛聲。故自無依。自疑他無依者。如大乘人
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善。彼大乘者
耳所聞故。亦生疑故。他猶豫自所依不成。共
疑及共所依不成。此四約因。雖有法決定
此分別已上又略纂云。第四似破。略有
。初過破。後量破。初過破者。於所破中。略
三種。一云。對商羯羅三十三過。二云。對
陳那二十九過。三云。對足目仙二十七過。少
一過。多犯隨已上今疏主意。據少犯一
過之義。釋陳那旨。故云此四皆分別等。若
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無餘過
。古師足目仙等。據多犯隨應之義。明
餘過之義。故兩倶隨一中。攝後二不成也。
是故疏纂不相違
文。若依古師至二十七故者 外道因明不
成唯二等者。三支過中。古今不同。陳那菩薩。
宗無後四。是故唯立二十九過。商羯羅主。
宗加後四。故立三十三過。古師足目仙宗
後四。因不成中不後二。故立二十七
。此即天主。以理具申。陳那意存簡略。師
資意別。取捨無違。足目仙等立二十七過
者。宗無後四。同陳那説。因不成中不
者。前二所攝。意樂略故。今云古師外道
者。指足目仙等也。因通疑定者。猶豫不成
疑也。所依不成定也。所依通無者。兩倶隨一。
因所依者。非唯是有。亦通無故。全分一分
若疑若定合有九句者。兩倶不成通於猶豫
名爲若疑。兩倶不成於所依。名爲若定
疑定。兩倶不成。總有四句。一有體全
分。二有體一分。三無體全分。四無體一分。通
疑兩倶不成有二。一有體全分。二有體一
分。通定兩倶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二有
體一分。三無體全分。而無無體一分句也。
義如前説。合有九句也。隨一不成若自若
他全分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者。隨一不
成。通於猶豫。名爲若疑。隨一不成通於所
。名爲若定。不疑定隨一不成。總有
。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分。三自無體
全分。四自無體一分。五他有體全分。六他無
體全分。七他無體全分。八他無體一分。通
隨一不成有四。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
分。三他有體全分。四他有體一分。通定隨
一不成有六。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分。
三自無體全分。四他有體・全分。五他有體一
分。六他無體全分。而無自他無體一分句
也。謂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分所依不
。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有。爲第四
故。由四不成計。合有二十七
文。陳那以前至如前已解者 故今四因體
性無亂者。沼略纂云。陳那天主以理具開。故
後二。何者。有兩倶不成非猶豫不成。謂
兩倶不成。有猶豫不成非兩倶不成。謂隨一
猶豫不成。有兩倶不成亦猶豫不成。謂兩倶
猶豫不成。有非兩倶不成猶豫不成。謂
隨一不成等。有兩倶不成。非所依不成。謂兩
倶不成。有所依不成非兩倶不成。謂隨一所
依不成。有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謂兩倶所
依不成。有非兩倶不成所依不成。謂隨
一不成等。有隨一不成非猶豫不成。謂隨一
不成。有猶豫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猶豫
不成。有隨一不成亦猶豫不成。謂隨一猶豫
不成。有非隨一不成猶豫不成。謂兩倶
不成等。有隨一不成非所依不成。謂隨一不
成。有所依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所依不
成。有隨一不成亦所依不成。謂隨一所依不
成。有非隨一不成所依不成。謂兩倶不
成等。有兩倶不成非猶豫所依不成。謂兩倶
不成。有猶豫所依不成非兩倶成不。謂隨
一猶豫所依不成。有兩倶不成亦猶豫所依
不成。謂兩倶猶豫所依不成。有非兩倶不成
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不成。有隨一不成
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不成。有猶豫所
依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猶豫所依不成。
有隨一不成亦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猶豫
所依不成。有非隨一不成猶豫所依不
。謂兩倶不成。由是廣略。故不同也。若唯
二失。此差別四因體性。皆悉雜亂。所以
之。令差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攝合攝十二句者。兩倶不成中有
。一有體一分兩倶不成。如一切聲皆無
常宗。勤勇發因。立敵共許此因於彼外聲
故。勤勇發因。於其内聲。雖是宗法。於
無。故非遍也。二無體一分兩具不成。如
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所攝耳所
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聲上。實句
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聲不轉。隨一
不成中有四句。一有體他一分隨一。如大乘
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大乘
佛等。諸根互用。於自可成。於他一分四根
取。二有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
乘者。立聲爲常。説次前因。三無體他一分
隨一。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
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而皆許轉。徳句攝
因。他分不成。四無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
師對勝論者。立聲爲常。説次前因。猶豫不
成中有三句。一兩倶一分猶豫。如立敵
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烟等
故。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
分。倶説疑故。二隨他一一分猶豫。如
者從遠處來。見烟決定。立者疑惑。立初全
分比量云。彼所見烟等下。似事火。以
烟故。如厨等處。三隨自一一分猶豫。如
敵者。倶於近遠處。見烟決定。立者近定。遠
者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云。彼近遠處。定
事火。以烟等故。如厨等中。所依不成
中有三句。一有體一分兩倶所依不成。如
論師對大乘者。立トハトハ實。有動作
此於業有。於我無故。二有體他一分隨一所
依不成。如數論師對大乘者。立五大常能
果故。四大生果。二倶可成。空大生果。大
乘無故。三有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如
乘者對數論五大非常。能生果故。所依
不成中。但有兩倶隨一所依不成爲句。無
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若許自他少分。
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成也。兩
倶二句。隨一四句。猶豫三句。所依三句。合十
二句也。非遍非宗法四不成中皆是全分合
攝十五句者。兩倶不成中有二句。一有體全
分兩倶不成。二無體全分兩倶不成。隨一不
成中有四句。一有體全分隨一不成。二有
體自全分隨一不成。三無體他全分隨一不
成。四無體自全分隨一不成。猶豫不成中有
三句。一兩倶全分猶豫不成。二隨他一全分
猶豫不成。三隨自一全分猶豫不成。所依不
成中有六句。兩倶所依不成有二。一有體全
分兩倶所依不成。二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
成。隨一所依不成有四句。一有體他全分隨
一所依不成。二有體自全分所依不成。二無
體他全分所依不成。四無體自全分所依不
成。兩倶二句。隨一四句。猶豫三句。所依六
句。合十五句。指事作量。如前已説
文。然上但説至不名不成者 然上但説因
於宗不成者。上來所説。但説立因於有法
。有成。名爲不成。即闕初相。名
不成。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
成者。此通伏難。難云。因爲宗。有兩倶隨
一等過。喩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
餘耶。故今通云。此有二解。一云。因親
宗。故有四過。喩是助成。故無四過。一云。
因是初相。據初辨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
彼開此合。義實相似。喩准因。亦有
。一兩倶能立不成。此有二種。一全分。二
一分。兩倶全分能立法不成者。如聲論師對
勝論。云聲應是常。無質等故。猶如極微。無
質礙因。於極微上。若自若他。不有故。兩
倶一分能立法不成者。宗因如前。以空極微
合爲同喩。於空一分。無質礙因。若自在他。
共許有故。二隨一能立法不成。此亦有二。全
分一分。隨一全分能立法不成者。如薩婆多
聲論師。立聲無常。無質礙故。如身語業
敵者計業性是無礙。立者身語業性。有質礙
故。是隨一全分不成。一分者。宗因如前。喩
三業。一分意業。無質礙因。彼此倶成。
但於一分身語二業。自不成故。故是隨一一
分不成。猶豫不成。亦有二種。一謂兩倶。二
即隨一。兩倶有二。全分一分。兩倶全分猶
豫不成者。如宗云。初發無上菩提心者。
惡趣。因云以無上菩提心故。如
流等。此預流等。發心不發。立之與敵。皆不
定知。故此所立。發大心因。兩倶全分猶豫無
也。一分者。宗因同前。更取地上菩薩與
流等。合爲同喩。地上菩薩。發大心因。自他
疑。故是兩倶一分猶豫。隨一亦二。全分一
分。全分者。宗因同前。喩如預流。然立論者。
其預流。定知發心。敵者不決。或敵者知。
立者不決。故是隨一全分不成。一分者更
地上菩薩喩可知。同因是宗法。有法
猶豫因可過。如厨等喩。立敵倶決。知
是烟。何成猶豫。答。擧喩成因。因既致惑。
喩成不決。故亦成過。能立所依不成者。
因有第二三相。無宗有法。但闕
。此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無能立
所依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
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
。因喩無過。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
許。故隨一無。此因既無。故喩無依。此約
依因。或喩所依無。名所依不成。問喩上能立。
何爲所依。爲於彼所立之宗。爲喩上
所立之常。若依所立。因喩相似。喩依リ因
依。故知不可。若依喩上所立常者。此非
喩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既無所依。依
所依不成。答二解。一云。以因故。
因無無依。問。若因無依。喩是何過。答。若因
依。即不因。因體非有。即是喩中所依
不成。問。若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喩能
立。亦所依不成者。即無宗有因喩等。諸
缺減句。若言能別故。爲無宗者。豈無
所別。不無宗耶。若言無所別。即宗因無者。
因有三相。彼但無初。後二相有。何不因。
若言過故不因者。即十四因。總名
。皆有過故。何須別説。解云。然准道理
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相
即是無因。此即應言。無有法宗。因亦不成。
無宗有因者。約能別宗。亦復無妨。
問。喩上能立。何不宗有法。兩依因耶。答。
因故。應宗。答。助因有力。故
宗。問。喩既依因。擧彼瓶等。言何所
。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
體依。因所助依。一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
自體辨依。據兩倶隨一。但望喩依。不
説言。無礙因上。兩倶隨一。不無礙。但
喩依許不故。此説爲善。順論文故。
問。何以得知。同異喩中有四不成。答。准
有。喩既助因。因既無已。喩何所助。如
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並爲過。如
能立不成。有四不成所立及倶不成。亦有
四不成。擧一例餘。故不繁述。由此義故。
理而言。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
四種不成也。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
當如是説者。今四不成。隨應別歴九句
者。至下應當是説。言由四不成非能立
故。故知非是同有異有等。不定句中。似能
立攝。亦非同無異有等。相違句中。似能立
。亦非同有異無等。眞能立攝。以其九句
皆有初相。今四不成無初相故。非是下文
九句所攝。是故今云。然名不定。及名相違
不成
文。問因於宗至非名不成者 問意云。因於
宗無者。因於有法宗無。即闕初相故。四
不成攝。喩於因宗二無。闕第二相。能立所
立倶不成攝。以喩准因。亦四不成攝。故云
與名不成也。宗於因喩上無者。若非因同
。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二五
八是。正因不定。二種所攝。今取第五不共不
。因於同品無。宗於異喩無。唯言不定
不成。因於二喩無者。同品非有異品非
有句。此亦即同不共不定。不不成。何故
宗於因喩上無。因於二喩無。唯名不定。不
不成。答中云。非宗成二者。非宗成因喩
。異此不然者。九句之中。第五不共不定。
本成之義。唯名不定。不不成
文。問若爾宗至皆准此知者 問意云。宗中
九過。皆欲宗。何故能別所別及倶。名爲
不成。餘之六過。不不成。答中云。因雖三
相等者。因三相中。且擧初相不成之名。例
宗不成。答其得名。因三相中。唯初一相。正
親成宗。翻名不成。餘後二相。皆成宗具。合
後二相。方得宗。後之二相。成宗義疎。故
二相。但名不定。亦名相違。宗九過中。但
三名不成。各隨義親。以得其稱。皆准此因
三相之中。初相不成。應其義
文。論不定有至至下當悉者 因三相中後
二相過等者。總釋初五不定之名。若立一因
等下。別釋六不定之名也。所成宗者。宗同
品也。宗相違者。宗異品也。要由因力。所
之同。得同品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
品中。無其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
常義。即非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同異
二品中。不定成故。名爲不定。同分異全是
第三等者。曉云。問。依三轉句。應餘句。何
者。依一轉更生二句。一同品一分轉異
品遍不轉。二同品遍轉異品遍不轉。依第二
亦有二句。一異品一分轉同品遍不轉。
二異品遍轉同品遍不轉。依第三轉亦有
。一倶品・遍轉。二倶品遍不轉。如是推求。
合有九句。此中何故。六句不來。答。初二句
者。是無過因。已在於前二種眞因也。中間
二句。是相違因。及入於後四種相違。故彼
四句。不此門。後二句者。先來已入。而
名故。汝不識了。倶品遍轉者。轉名爲共。
第一因。倶品遍不轉者。轉名不共。是第
二句。何以轉名者。不煩文故。故知。究
尋一切。無遣也已上所推之義。幽隱注
心。容翫。所問之旨。生解。豈守一端。初五過
中唯第二過等者。問。夫立不定。不三相
然則應三不定。謂一同異非有。是不共不
定。違第二相故。二同異倶有。即餘五中。除
決定因。四不定是。違第三相故。三立相違
決定不定。何故立六不定耶。答。夫論
。約同異品。因轉不轉。分全有殊。立
不定。由全轉故立共不定。由全不轉
共不定。由分轉故。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
異品一分同品遍。倶品一分トヲ。又宗互乖返
相違。因喩各成。稱決定。立相違決定不
。故有六也。故理門云。所餘五種因。及相
違。皆不決定。是疑因義
文。論此中共至名爲不定者 心心所法所
量度性爲因等者。謂聲論者。立聲常宗。所量
性故。此宗有法。爲現比量之所量度。名
量性。常無常品。皆共此因者。此釋義也。此
聲常宗。以虚空等一切常法。爲其同品。以
瓶瓮龜毛等非常住故。即名無常。爲其異
。故言常無常品。其所量因。遍在同異二
品之上。故云皆共此因。即九句中。同品有異
品有也。問。龜毛等無。爲是何品。答。此中既
常住宗。龜毛等無。非常住故。即名
無常。異品攝也。同異品中此因皆遍二共有
故名爲不定者。此釋共義。舊釋云。周遍同
。故名爲共。賓云。今釋。夫同異品。一用助
因。順證本宗。一用離宗。故復離因。然今此
因雙取同異。共助倶證。故令本宗不
。故名共也。論文既云。常無常品。皆共此
因。故知取他同異兩品。共助此因
文。論爲如瓶至則便無失者 爲如瓶等。所
量性故。聲是無常者。先翻本宗也。爲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者。却順本宗也。狹
因者勤勇所作性等因也。狹因通成寛狹兩
。寛宗者。如聲無我寛聲外一切。皆
無我故。立聲無常狹。除聲以外。有
故。寛因者。所量所知等因也。無一法
トシテモ。非所量等故。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者。即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許一分
因於同品。即成正因。故言定有遍。異
品不然。若一分因。於異品有。即不正。
不定過等。由此起故。故言遍無定。今
既以寛所量之因。成聲常狹宗。由此寛
因。便成不定。共因不不共法。以
異。以異簡同。則無失。如聲論師對
勝論。立聲常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猶
聲性。若不耳。但言所量。同異二品。因
皆遍轉。故成不定。若置簡言。便無失」
文。故理門云至二品皆有者 引文證
也。此説共不定下。疏主文也。諸有皆共無
簡別因者。且如第一句同品有異品有。第三
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
異品有。及第九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同異。全共分共。莫皆是兩品共因
故云諸有皆共也。以其共故。同不異。
異不同。故云無簡別因也。此唯於彼倶
不相違者。此所聞因。唯在本宗有法之上。故
名爲唯於彼。四共因門之中。倶不相違。且
共不定。同有異有句中。立聲爲常。因云
所量性故。空爲。其所量因。若取同品
宗爲常。此所聞因。亦不彼證常之事
若所量因取異品瓶。證宗無常。此所量因。
亦不彼證無常事。以其倶不違故。故與
共不定因義同不定也。問。所聞之因聲性
喩。能違無常。何故言不違耶。答。勝論
無常。聲論還對。可違。佛法立
。聲論不聲性爲喩。還對佛法。故不
違也。又如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中。立
聲勤發。因云無常性故。瓶爲同品。電空爲
異品。若無常因取同品瓶。證宗勤發。此所
聞因。亦不彼證勤發事。若無常因取
品電。證宗非勤。此所聞因。亦不彼證
勤事。故云此唯於彼倶不相違。約此義同
故復同名不定因。又如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句。及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並准可解。此所
聞因。既不彼四種疑因。故此所聞因。是
疑因性也
文。然宗有二至皆都無故者 然宗寛狹及
因寛狹。有其二類。一約同異二品。以分
。二約内外兩宗。以分寛狹。初二品寛狹
者。無我等宗名寛。無常等宗名狹。所量等
因名寛。所作等因名狹。若立狹宗。説其寛
。同異二品。因皆遍轉。故成不定。若望
。其義可立。若説狹因。可狹宗。亦可
寛。異品無故。可正因。雖是寛因。若
簡略。則無失。如文可解。約兩宗寛
者。内外聲無常等宗名寛。唯内聲無常等
狹。成内外聲。所作性因名寛。唯成内聲
勤勇發因名狹。今依初義。以明寛狹。非
後義
文。然諸比量至即是共共者 一他共等者。
他比量。有共不定。名爲他共。自比量
因。有共不定。名爲自共。共比量因。有共不
。名爲共共。此即疏主意也。然略纂云。此
共不定。略有三種。一自共不定非他。謂大
乘對小乘。成七八識云。六識身離自體
更有餘識。宗。是所知故。因。如色等法。喩。此
宗以色龜毛。皆爲共同品。其所知因。於
遍有。無共異品。唯以自許八識異品。其
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クヤ自許
八識。是所知故。六識自體。外更無ラム
クヤ色等。是所知故。六識自體。外
更有ラム餘識。餘二如彼宗雖是共。所知故
イヽ自喩轉。故云共不定ニシテ他。
疏主旨其義稍別
文。論言不共至對立成過者 此中常宗空
等爲同品等者。此聲常宗。以虚空等
同品。以瓶盆龜毛等共異品。其所聞因。
同異品。遍皆非有。故言常無常品皆離
此因也。二品皆離者。常無常品。名爲二品
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故云二品皆離也。離
常無常二品之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ナル
。此有二解。一云。何故常無常品。皆離
。答。常無常外。餘非有故。聲論聲常。是所
聞性。除聲常外。虚空常法。非所聞性。佛法
聲無常。是所聞性。聲無常外。瓶無常法。非
所聞性。既除立敵聲常無常以外。餘常無
常。因即非有。故知常無常品。皆離此因。二
云。問。雖空常品。瓶無常品。皆離此因。是不
共過。何廢二品外。有非常非無常法。因
彼轉。非不共過答。常無常外。餘非常非
無常法無故。二因於彼同異品無。是不共
過。問。龜毛等。豈非非常非無常品耶。答。
天主等意。其龜毛等通二品攝。非無常義。
是常品收。非常住義。無常品攝。故此論云。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應例取云。此無常言。
スト非常住。此中常宗。其龜毛等爲共異
。故無第三常無常。設有此品。因尚不
轉。況無第三。故云常無常外餘非有故。即
九句中。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句也。故除勝
論對立成過者。除聲性勝論師外。對
敵者。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即成此過。次前
初云。如聲論師對除勝論等者。先讀對字
次讀除字。除勝論師。對餘師。立聲常
。耳所聞性爲因。即成此過。若對勝論。非
同喩。是故無不共不定
文。論此所聞至與其定名者 其如何等可
擧比方等者。方者類也。既以所聞故。聲即
是常其如何等。問。解共不定。即置爲如之
。何故不共直云其猶何等。答應云。
クヤ瓶等。是レ其無常ニシテ所聞性。聲
是所聞ナルヲ以。聲義常ナラム耶。クヤ空等
體是常住ニシテ所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以
無常ナラム耶。然文直責者。所量性因。同異
品有。爲如。所聞性因。同異品無。故須
直責。問擧因能立等者。此問意者。難所聞
因應不定。問起古師比量難也。無喩順成
者。同品無故。闕無同喩也。若宗先立。此因應
不定。宗既順先不立。此因應不定
軌師疏中。亦有此問。所量通二品。遍屬
。故不定收。所聞雖同無。不異品。非
已上答中云。因闕同喩等者。顯同品非有
之義。亦不返成異宗等者。顯異品非有之義
也。即所聞因。同無異無。非是定能成一宗
。故不其定名
文。理門難云至四六因喩者 古因明師下。
疏主釋成文也。理應四種名不定因等者。於
九句中。且擧五句不定因義。以申問詞。此
且問也。理應四種名不定因。二倶有故者。
且如第一第三第七第九。名不定因。同異二
品。兩處倶有此因。故名不定。其義易
解。其第五句所聞因者。二品倶無此因
。云何名不定。此中且依九句内問。不
外問。故倶論五也。比量難云所聞性因等者。
古因明師作二比量。明所聞因非不定攝
初量因有不定之失。後量因有決定相違。判
比量云。備法師云。理門論言。一向離故。是
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因是不定攝。一向
離故。如共不定。一向離者。闕一相也。判云。
此因有不定過。以所見性。雖一相。而非
不定。是不成故。謂言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
同有異無雖初相。是故亦爲闕一相也。
若爲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相中
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亦有
餘不定過。如空宗縁生故因。雖於後二
相中闕一。而是眞因。非不定故。故不
相違決定。又前所立。異品無故。非疑因
者。亦有不定。如諸相違決定之因。雖異品
無。而是疑因。故唯有同品無故之因。且離
不定。立疑因。此中應相違比量。謂所
聞性。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共不
定因。如理門論顯此因。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
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案云。不共所成立者。
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聞性故
如是一切無等立。故言所有遍攝一切
是道理。所聞性因。望彼一切。皆是疑因。
一向離故者。轉成等立諸宗之義。以
。皆同不共皆同トハ是一向ナリ。不共・トハ
是離ナリ。由一向離故。等立ルニ於諸宗
諸宗相違スルカ故。其因是不定已上
文。彼論釋云至故名不定者 謂如山野下。
疏主釋成。非是論文也。軌疏亦引此喩
之。由不共故者。總標略答也。言不共者。若
共不定。同異兩品。共助因力アリ。故入理云。
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今所聞因。常無常品。
共助力。故名不共。故入理云。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於同異品。皆非有故。名爲不共
決定證成宗法。故名疑因。謂如山野
多有草木等者。引不定之義。如山野
中所有草木。無的所屬。然有此人彼人
之義。即不定。今此所聞因。其義亦爾。不
餘品。若在餘品者。即容通在同異品
。故是不定。的都激反。射的也。禮記。君子之道。闇
然而日影。小人之道。的然而日見。
鄭玄曰。小人淺近易
也。野玉案。的明然見也
望所成立宗法同異者。
己名同。違他名異。順己違他。名爲
。所聞性因。遍於諸宗。皆二品無。竝不
宗性決定。故是疑因。諸宗既別。所聞性
因。通於隨成一義。故名不定
文。彼釋此不至故是疑因者 謂若不共所
聞性因下。疏主釋成。非是論文也。以若不
共所成立法已下。意明因名不共者。其不
共因。所成宗法。所有内外諸道師宗。所有差
別。遍皆攝此。一切師宗。皆悉墮於是疑因
。望彼宗中。隨所立。此不定因。皆是疑
因也。如佛法立若法處攝等者。若意所縁。法
處所攝。若耳所縁。聲處所攝。若依小乘。十
五有漏。聲是有漏。若依大乘。亦通無漏。數
論立聲若是實有等者。若依彼宗。二十三諦
皆是實有。無滅壞法。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是實非假。若勝論宗。五塵徳攝。若非徳句攝
者。顯差別義。非彼宗意。離親子者。謂尼乾
子。今眤揵陀弗呾囉。翻爲離繋子。苦行
勝因。名爲離繋。露形少羞恥。亦名爲慚
本師稱離繋。是彼門徒。故名親子。聲是無
命我有命等者。聲不動増。故名無命。我動
増長。名爲有命。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
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
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由
故。我名有命。有動増故。如是一切所
。所聞性。遍於彼宗。皆二品
無。竝不宗性決定。故是疑因。且如
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聞性故。若就
。虚空同品。瓶等異品。兩品皆離所聞之
。若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所聞爲
因。同許兩品。亦離此因。若大乘師立聲識
。所聞爲因。同許二品。亦離此因。若小乘
師立聲非識變。所聞爲因。若尼乾子立
無命。所聞性故。衆生之身。有命異品瓦石龜
毛等類。無命同品。皆離此因。若許此因眞
者。豈有一宗非是正義。爲依聲論。聲是
常耶。爲依佛法。聲無常耶。爲依大乘。聲識
變耶。爲依小乘。非識變耶。爲依尼乾。聲無
命耶。爲如佛法。内聲有命耶。不定之過。此
最廣大。故是遍攝一切師宗。皆是疑因也」
文。彼重釋言至由此不定者 此意解云下。
疏主文非是論文也。唯彼有性彼所攝等者。
此解不共疑因所由。即有二義。唯有性彼
所攝故者。第一義也。一向離故者。第二義也。
第一義中有二説。一云。彼有性者。有法聲
也。所聞性因。唯有法聲。彼所攝屬。不唯同
品所攝屬故。亦不唯異品所攝屬故。是故
不定。一云。所聞性因。名爲有性。彼所聞有
性。唯彼有性聲所攝故。二品皆無。由此不

文。上爲釋難至之一相故者 上依初義
所聞因非不定。未前擧二比量也。
今依第二義。破前二量立因不成。故云
向離故。前諸師イヽ即爲前量。作決定相
云。所聞性因。是不定因。闕一相故。
共等不定因共等四不定。皆闕異品遍
無一相故以之爲
文。若作此解至爲相違量者 若作此決定
相違。破前量者。此決違中有不定過。以不
決定相違。今疏主意。擧隨一不成。作
不定過。曉法師擧兩倶不成不定過。即
自判云。此決定相違。因有不定過。以所見
性雖一相。而非不定此不成故。謂言
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同有異無。唯闕
。是故亦爲一相已上隨一兩倶。二種
不成。倶闕初相。是故此疏。與判比量。義不
相違。而曉師云。若爲此不定過故。
因言後二相中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
。此因亦有餘不定過。如空宗縁生故
。雖後二相中一。而是眞因非不定
故。故不相違決定已上此解即違掌珍
論旨。故彼論上卷云。於辨釋時。假説異品
立比量。亦無過。賓師釋云。假説異喩
云。若有不空。即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
空。表其無空。謂有爲體。可説言俗有眞
今龜毛者。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空之
不空。此中非縁生者。表無縁生。如前准
釋。若論成立聲是無常。空爲異品。對無空
。雖空體。假説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
解。故無異品者。若説不説。皆得因有
三相。異品遍無之義也。今准論旨。不
中第二相故。此應義
文。應與初量至便無彼失者 其初量云。此
所聞因非不定因。異品無故。如二八因。今
不定中。爲如三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
者。三九之句。雖異品有非有。而今取無。爲
不定喩。前第二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
同品無故。如四六因。今作不定中。爲如七
九同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雖同品
有非有。而今取無。爲不定喩。前因總言異
同有無不爲簡別者。前二量因。異品無故。同
品無故。皆不有。今乘語勢。總言有無。去
情可解。由此前本量因。應異品遍無。同
品遍無。既遮三九及七九句。彼非遍無。故
彼失
文。此不共因至故無前失者 此所聞因不
初相。故非不成攝。不異宗。故非
違攝。無第三相。名共不定。無第二相。名
共不定。於共宗同品無故。名爲不順。於
共宗。異品無故。名爲不違。同異相中隨
離一故者。不同異相中。但言一相離故
時。不初相。故以不成。還作不定。曉
法師決定相違云。所聞性因。不定因攝。
等立相違宗故。如共不定因。如理門論顯
此因。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
一切皆是疑因。乃至一向離故。案云。不共所
成立者。如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
聞性故。如是一切無等立。故言所有遍
攝一切。乃至由一向離故。等立於諸宗。諸
宗相違故。其因是不定。今詳決違亦有不定
且如所聞性因。立聲常無常宗。所見性因。
亦立色常無常宗而非不定。若立色無常
瓶等同喩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若立
色常宗。以色性同喩。亦同有異無。故非
不定。言色性者。勝論師同異性。以爲色性
色常人。以本有色色性。如計聲常
人。本有聲。以爲聲性。由此義故。作不定
云。爲如共不定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
是不定耶。爲如所見性因。等立諸宗故。所
聞性因。非不定耶。既有此過。故疏主
決定相違。以爲龜鏡
文。理門復云至應成正因者 此中問意下。
疏主文也。不共決定違トハ。一所聞因ナリ。有
何差別。聲論對於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
聲性喩。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可是相
違決定。今對佛法所聞因。無聲性喩。既
亦是定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
兩品中。同有。異無。是名
彼相違決定差別義異也。若所聞因。得
聲性。爲同喩者。即相違決定中攝。若不
聲性喩者。即不共不定中攝。是名
別義門之異也。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因應
成者。疑問也。此疑意云。前辨所聞因。唯名
不共不定因者。由其喩故。不是正因
所收。若對聲性是常。明有同喩。其所
聞因應是正因
文。彼自答云至是猶豫因者 依前疑問
以釋答也。此答意云。若聲生論。立論之時。
人翻破。即成能立。謂聲生論。立聲是常。
所聞性故。譬如聲性。爾時勝論朋中。無
智人顯示相違決定。量云。聲定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敵人既愚。容聲論立&T069222;
スル&T069222;也。此中若作相違決定。擧所作
性與勤勇。對於生顯。隨作。若對
聲生所作因。若對聲顯勤勇因。簡
立。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豫
因者聲勝二論。同許所作所聞兩因。各相違
背。倶是可得。何處可得。一有法義。相違可
得。又云。不容有故者。一有法上。現不
相違之義。若容有者。豈可無常與常。相違
兩宗。雙立一有法上也。次即釋此相違決
定得名之由。故云是猶豫因。謂若有人。執
所聞因成宗中常。不決定。以彼所作之
所違故。若執所作成宗無常。亦不定。以
彼所聞之所違故。故是猶豫因也。爲如
。所作性故。聲無常耶。爲如聲性。所聞性
故。聲是常耶。餘五不定。皆同一因。以取
。作不定過。唯此別以兩因兩喩。爲不定

文。此亦有三至名共不共者 初他不共中。
沼略纂云。他不共不定非自。謂佛弟子對
論師宗云。聲是勤勇。立因云。滅壞無常
故。此因望他數論。同異品無故。是他不共不
定非自。略纂意者。共比量中。唯因望他同
異品無故。是他不共不定。今疏主旨。他比量
中。因二品無。名他不共。自不共義。作法亦
爾。疏主約自比。略纂約共比。此義應思。問。
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ト云&T069222;。文理無違。他不
定是非不定耶。答。此有兩解。一云。他不定
亦是不定。故此論云。言不共者。如説聲常。所
聞性故。此是聲論。對佛弟子聲常宗。此
所聞因。望自同品聲性是有。非不共收。望
他同異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也。不
勝論。以是第六不定之攝故。二云。他不定
不定。立論之興。摧伏他故。然此論意。以
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聞性因者。
夫正同異。要資兩許。空爲同品。自他竝成。
瓶爲異品。他自皆許。此所聞因。二品不行。
即是自他。不共不定。非他自也。餘不定中
他不定。准此兩釋。如理構出。如論所陳
名共不共者。軌云。論所陳量。是他不共攝。以
聲論師立此比量。彼許聲外大有同異。亦是
所聞。敵論佛法不許故也。此解非也。自他共
三。隨作法事。各互改故。若取大有同異
喩者。是他不共耳。然今論意。如聲論師對
佛弟子。立聲常宗。所聞性因。此中常宗。空
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
離。於同異品。皆非有故。故是共不共。非
他不共也。自不共中。軌云。如佛弟子對
宗云聲是無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
自同異二品。皆悉非有。望他聲論。即於
異品聲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問。既唯於
他異品中有。何故不相違。答。彼若作
相違。云是常。因云所聞性故。喩云
同異。此同異不共成。故非相違也。問。若爾
應無他不定過。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
立量。故不例也
文。論同品一至亦無有過者 此九句中。第
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也。六不定中。第三
過也。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
顯者。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勤
勇發因。對聲生論是隨一。答。勤勇發中。
其二義。一勤勇發顯。二勤勇發生初發顯
義。唯在聲顯。後發生義。亦通聲生。由此應
知勤勇無間所發因。倶通二論。問。若爾所
作亦通顯。豈有隨一不成。如穿壁顯空。既
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無常。答。穿壁顯空。
唯是所顯。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義故
文。論此中非至亦前二也 竝非勤勵勇鋭
無間所發顯故者。若勤勇發通生顯者。何故
文云所發顯耶。豈通生論。答。今此聲生對
聲顯宗。難彼宗義。云勤勇無間所發故。
唯約顯明發顯義。若對聲生。可發生
發顯義。若不爾者。勤勇發顯因。對聲生
時。有隨一不成。鋭推贅反。疾
也。利也。
之税反。
愚也。
瓶是
勤勵勇鋭無間因四塵泥所顯發故者。瓶由
作意。展轉乃至。手等所發故
文。論爲如瓶至同分異全者 此亦有三等
者。今疏主意。約他自比及共比量。以説
。沼法師意。雖共比量。約能立因自他共
。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
有。略有三種。一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
他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宗云聲非勤發
因云滅壞無常故。此因望自。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望他同異品無故。是自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非他。二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
轉非自。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非
勤發。立因云滅壞無常故。此因望自同異
無。望他同品有非有異品有故。是他同品
一分轉異品遍轉也。三自他同品一分轉異
品遍轉非他自。謂佛弟子與聲論師。互對立
宗。云聲非勤發。無常性故因。此因於共同
品電有。空無。於共異品瓶等是有。故是自
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
文。論異品一至亦爲不定者 異分同全等
者。此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
六不定中。第四不定也。是因不但能成於聲
等者。准例成云。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
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
勤勇無間所發。餘顯易
文。此亦有三至異分同全者 此句之中。略
纂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是勤
勇無間所發。因云滅壞無常性故。此因於
同異品無。望他佛法。異品有非有。以電空
異品故。故是他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自。此共量因。自他相望。異分同全也。今
疏主意。他比量中。同異二品更互相望。異分
同全也。餘之二句。准此可
文。大乘若云至異分同全者 異熟六識者。
劣無記六識。是善不善心等之果。故云異熟
非業果心者。除無記心。餘善心等。問。我之
藏識是異熟識等ト云ハヽ。是自比量。勝軍比量。
是共比量。既自共別。何成一過。答。雖是共
。而取異分轉義。故爲一過。有記云。六
足發智爲異品等者。問。自比量因喩等皆須
自。何故言極成。復將不極成發智。爲
異喩耶。此問意者。是謂ナリ
ナリスト是共量
答。今且作法。但
因異品分轉。餘不已上大小乘教。本來
倶行。諸小乘師。皆同所許。故有法中大乘經
者。兩倶極成。故是共比。非是自比。由此道
。沼師纂中皆擧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
旨擧因等三。以作三句。非初量。自比
ナルガ故。後勝軍。亦自比量ナリト。増一
等經。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其義易解。大
乘發智。或許佛語。或非佛語ナリ。由此亦即
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其六足等。兩倶極
成非佛語所攝ナリ。大小倶許非佛語故。故兩
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智有。於
無。義如前説
文。論倶品一至無質礙因者 此九句中。第
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也。六不定中。
第五過也。此聲論師對勝論立也。聲論本
勝論流出。是以。兩宗所許。多同而少異
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來事故。名爲
。若望佛法。即是有礙。問。如聲常無質
礙故。此因應隨一不成。何名不定。有云。取
不障往來無礙。纂主云。今謂不爾。如
石等。不通人往來故。應無礙。今
此就他宗。是倶品轉。若對佛法。亦隨一過。
或聲論對勝論。立聲爲常。無質礙因兩倶
許故。但於同異倶一分轉。故不定收。非
一過
文。論此中常至故是同分者 二宗但説
等者。案二十唯識疏下卷云。其地水火風。
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一
故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
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是散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
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
。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
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子微第十五ナリ
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
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微父母二性
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爲識等
。體唯是一已上後遇三災。壞器世間。先
麁者。展轉還至常散極微。雖然散住有リ
。不第二。故有質礙。互相觸對。
今無礙因。於空等有。於微等無。此即同品
分有也
文。論以瓶樂至故是異分者 於異品中
聲勝二論。許瓶竝是眼識現量。是觸對法
樂即是徳句所攝。謂樂苦欲嗔等。是徳句
中心相差別。依於實句。意上而有。是無
。故無礙因於瓶處無。於樂處有。故是異
分也
文。論是故此至是定因攝者 其無礙因。既
於樂等異品。空等同品轉故。是故此因。以
樂以空爲同法故。同前亦名不定。若於其
中倶分是有等者。釋此文中。諸説不同。備
測二師約餘三不定因。以釋此文。即九句
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第七同品有
非有異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
有句。此之三因。竝於同品異品。倶分是有
義。亦不定因。謂若有立聲是勤發。無常因
此勤發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
有。電空爲異。此無常因。於電等有。於
等無。故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若有
立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猶如瓶等。此世
攝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空
等爲異品。於彼遍無。故是正因。餘二准此。
亦成正因。及成違因故與不共及共因。義
差別。望同無異有義。即成相違因。眞似
交雜。故成不定。賓法師約相違決定。以釋
此文。若於其中者。若是於其一有法中也。
倶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者。兩人各
別。立同品者。相對明之。名爲倶分。且如
聲勝。二外道師。同依一種聲有法上。勝論同
品。即説瓶。聲論同品。即説聲性。兩師立
因。於此倶分各自是有。彼勝論師已立
。此聲論師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釋云。以
於同有別於餘。異中無故。翻此而説。聲
論爲彼。勝論爲此。是名差別者。聲論對
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聲性喩。亦是定因。
別餘故。可是相違決定。今對
所聞因。無聲性喩。既不亦是定
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望兩品中同不
有。異不無。是名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
也。若所聞因。對勝論師。即相違決定中
攝。若所聞因。對佛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攝。
是名差別義門之異。今此疏主。即有二解
第一説意。約六不定中第五倶品一分轉。以
此文。即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非有句也。謂此第五倶分之因。即有三義。一
不定因義。*同異品中。皆分有故。二相違因
義。同品分無。異分有故。三定因義。不
分異品故。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前不共
因。無定義。簡別自餘不定因故。是名
。與餘差別
文。如立聲常至故是猶豫者 此即作法シテ
定因相違不定之義。如聲常無質
礙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無質礙因。於
喩空有。於異喩瓶無。故是正因。此即同取
分有。異取分無。故成定因。若異品中
樂等心心所異品有故。即是相違。謂聲
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即法自相相違
因也。此同取分無。異取分有。故成相違。今
此不定因等者。顯不定因。此第五倶
品一分轉不定因者。同取有義。異取無義
是定因。若同取無義。異取有義。即成
。眞似交雜。遂生猶豫。故有不定因義
文。或於其中至易故不説者 此第二解。
六不定中三四五過以説此文。第三同品
一分轉異品遍轉。即九句中。第七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句也。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第
五倶品一分轉。即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
異品有非有句也。此説意云。同品之分。異品
之分。名爲倶分。非唯第五倶品一分轉。倶
一分。名爲倶分。不分全。若分若全。分
有全有。皆名爲有。故云倶分有也。此三句
中。隨其所應亦有三義。一不定因義。二定
因義。三相違義。准前可知。故更不説。問。此
三句中。唯攝三不定。第二不共。第六決違。
三句不攝。如何今云若作後解。攝不定盡
耶。答。初共不定。三攝無疑。第九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非有句中。攝不共過。同異品中。各
非有。故攝不共。此三句中有定因義。聲
勝二論。所作所聞。亦各定因。是故得
定相違。由此義故。故云攝不定盡次上二
因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倶品一分轉。名
二因
文。此亦有三至品一分轉者 小乘返立
等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自比量。云
之命根。非是異熟。因喩同前。此約他自
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約共比量。以作三句
一自倶品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
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
。樂ニハナリニハナリ。於空有。極微無。今
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
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自。謂
佛弟子對聲論宗云。聲是常住。因云
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
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一分轉
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聲論
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
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
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
也。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
。故與疏別。非業果五蘊者。無漏五蘊。非
異熟故。名非業果。有漏五蘊。異熟果故。名
業果
文。論相違決至依主釋也者 具三相因等
者。勝聲二師。所作所聞。具三相因。各自決
定。成常無常相違之宗。名相違決定。相違
宗。決定屬因。相違之決定。是第六轉。決
定令相違。是第三囀。倶依主釋也。六三兩
囀其相如何。且依瑜伽。説男聲七。如其次
。一體聲。二所作業聲。如樹。
樹是所作之業ナリ。三能作具聲。如人及斧
能斫之具ナリ。四所屬聲。如樹爲諸王
。五所因聲。斫此樹木。爲堂故。六所屬
聲。如樹屬官。七所依聲。如樹依付百姓家
。第八轉者。呼召諸法之聲。如樹屬官。是
官之樹也。相違屬宗。是相違之決定。故依
主釋也。令樹倒。即依人斧。故云能作具
。令宗相違。即依因力故。決定令相違。是
依主釋也
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 比量云等
者。未某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因攝令
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前本量
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説無過
。豈許疑智。由此明知。令敵證者
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因。不
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與
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因。正
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者。
前本量主。不二八正因生決定智。若
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然
文軌師自問答云。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
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
有通釋者。隨シクメニ。判比量云。此中
問意。立比量云。違決中因。應是正因。具
故。如餘眞因。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
因攝。有等難故。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
不定過。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
正因。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
正因。又此二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
不共因。如是二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
不成故。如餘五種不定因已上沼略纂中。
軌疑云。今云。夫論定因。要具トナリ正。
缺減。正似因。聲勝兩因。具足三
。雖缺減。而不是正。故名不定。故下文
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
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乃至於決定因。不定
因言。明知正因。要正也。又論云。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謂初
能立。缺減過性等。既言若正顯示。缺減性
。明決定因。雖缺減。犯因過故。猶豫因
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量。雖
。然令證人聽衆不理之是非。謂彼疑
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喩各成。何正何
邪。相倶猶豫。名爲不定。此説不然。比量之
法。立敵無非。即成能立。如何但約證聽不
。解因猶豫。若無證聽。豈可此因非不定
。彼解既錯。自生疑問。云具足三相應是
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此疑未決。
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故但如
前。名不定
文。論如立宗至隨一不成者 此擧勝論
。謂勝論者。對聲論師比量云。聲是無
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
瓶等。喩略異喩。應若是其常。即非所
作。如虚空等。此所立量。三支無非。後因若
無。定顯宗義。問。前説所作性是隨一不成
今立既同前。何得決定。答。前對體用
。所作不成。今就用生滅。所作因極成。又
前對聲顯論。是隨一不成。今敵聲縁生。所
以稱決定
文。論有立聲至不名聲性者 此擧聲論
。謂聲論者。既於勝論所立量中。宗等三
ニ於ルヲ以其過。遂前立云。聲是常住
宗。所聞性故因諸所聞者皆是其常。譬如
喩。略無異喩。應若是無常即非所聞。
瓶瓫等。此所立量。三分皆成。前因若
ンバ。定顯宗義。問。前言所聞即是不共。何
故今説同品有耶。答。前對佛法。是不共因。
釋宗除聲。無所聞故。今對勝論宗。是同品
ナリ。彼論聲性。是所聞故。勝論聲性謂同異
性等者。依廣百論。大有性立聲性。何故今
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聲性。解云。聲
性有二。一通二別。通謂大有。是一是常。一
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
法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
色性。不偏名聲性。廣百約通體。大有名
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
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

文。聲生説聲至分別相似者 如近瓨語等
者。瓨胡公反。説文似罌。於拂反。
器也。罌頸長。受十斗
二聲性等者。離
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本有
。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聲。名
者。聲生論師。何ヲカルヤ聲性。彼宗不
本有聲故。兩宗雖異竝有聲性等。聲勝
兩宗。雖所説異。竝有聲性。勝論同異。以爲
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有亦是常住。故云
兩宗所説異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者。凡立
因者。依總法立。不分別。如聲所作。是
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雖相似。不
分別。立敵同許聲瓶上。有所作義
咽輪別。不分別。若分別者。一切眞量。
皆應破。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合
過耶。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
別令過失。因喩亦爾。不分別。問。若爾
何故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
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
言陳法自相上。徴令過。何不分別。答。今
此且縱。許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
分別令過失。問。因喩之法。若得分別
過耶。答。不分別令過失。且如
聲勝二論倶立聲性。勝論同異性爲聲性。其
聲論師一一能詮。各別性類。以爲聲性。兩宗
異。竝有聲性。可聞且常。故總爲同喩。不
別何者聲性。如無常。所作性因。瓶
同喩。豈應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
知因喩之法。不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
過。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ナリ。問。
若言因喩不分別者。何故樞要徴如幻喩
過耶。故彼要云。若依俗諦幻喩
二徴。若似事幻。所立不成。若實事幻。能
立不成。答。彼二徴意。且設徴難。審定同喩
第二相。非分別令喩有過。准他用
。同喩亦爾。今此疏云。因喩之法不
。豈分別喩過耶
文。論此二皆至倶是不定者 勝聲二因。各
三相。彼此不決。非唯自心不決知。亦
他敵證者生一決智。故如前五
倶是不定。然此文略。無不定。准前應云。
爲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爲如聲性
所聞性故。聲是其常。謂勝聲論互懷疑云。所
作所聞。各具三相。爲由所作。聲是無常。爲
所聞。聲是常住。前五不定。即由一因通
同異品。及二品無。或成所樂。或成相違。不
定成宗。令宗不定。名不定因。今此一過。由
其二因。令所成宗互不決定。故倶猶豫名
不定因
文。理門論頌至與不定名者 由觀察下。疏
主釋成。非論文也。觀宗法者。觀謂觀察。宗
法是因。以慧觀察不定相違。二種因法。言
審察者。顯不定因。以不定故。故須審察
下之一句顯相違因。因違宗故。所樂違害。
第三一句。總相屬當。由審察故。即成躊躇
所樂故。故成顛倒。謂觀宗法。是相違因。
宗法。與所樂宗相違。是相違因。成躊躇
是疑惑義。由不定因此疑惑。成顛倒者。
所樂宗。故名顛倒。由相違因此顛倒
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不定。相違トノ
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不成
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説宗法唯有十種
彼非宗法。故無失。然今此文唯證不定
相違。至後當説。是故不
文。論説此二至故不應爾者 判勝負中。
略有四義。此即初義。論説此二等者。理門論
云。然倶可一義相違。不有故。是猶豫
。今指彼文。故云論説。今取意引耳。又攝
上頌中。亦有此文。云皆是疑因性。古有斷
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
倶失而無勝負。答。如遲碁。後下爲勝。即
勝論負。聲論爲勝。猶如相撲。力停不倒。
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雖勝負。理未
。論説多言能顯宗義。依前後斷。何所
耶。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依
斷。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
此思求決定。解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
情現。教謂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二
義各別。此意説云。二宗所立。既皆無非。應
世間及以現量。竝多至教。思求決釋。若
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理。其必是眞。若
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宗。即非眞也。今
即依彼決釋二宗。勝論理眞。聲論非也所
以爾者。世間共知音聲間斷。耳識現量。非
常聞聲。多宗至教。共説非常故。今詳
。依現教斷。既理門論。此不違。然説
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立宗理。前是後非。此
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宗。後説宗義非
眞。其量以何顯勝。故應説云。其量若勝。所
立必眞。所立非眞。量即墮負。由此如論。可
其義。此文之二量。無前後。若符
。此即爲勝。若違現教。即墮負門。若倶違
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所立常宗。違世現
。理非眞正。量隨宗理。亦墮負門。今此與
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此入理論。前擧
。後擧聲論。彼理門論。前擧聲論。後擧
。所以得知。理門論云。若於爾時。無
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容此義。西明
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聲爲常。所聞
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時。彼勝論師愚鈍
無智。不彼聲論。顯示所作性等是無
常因。彼所聞性。容正因。由此明知。依
斷。勝論爲勝。聲論墮負
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 此第二義。
論主非之令依現教者。聲勝二義。雖
。然後諸師共立爲法。前負後勝。所以爾
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改後所
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
推徴。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依
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常。間斷
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者。勝論
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者。如來
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説
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故應
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二義勝
。勝論義勝
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教者 此第三義。現
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世尊一切智人。
現量智所説正教。名現教力。由現教力
中説無常故。無常比量勝常者。若爾外
道不至教量旨。何依現證教力此義
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故無
文。又諸外道至二倶不定者 此第四義。
前第二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教。
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説。名
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見。聲
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是常
恒住。故勝論宗同彼世間現見至教
故符實義。聲論不世間現見。故乖正理
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聲負勝先等者。理門入
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先勝
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此別
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者。
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一切
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定。
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應是世間相違宗
。答。彼約勝義此量故。雖勝義。若
二敵對。不現教。以爲定量。若其眞性有
爲空等。雖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無
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故。由彼永遮
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量
文。此亦有三至是名爲三者 初是他比後
必自比等者。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
比。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已上此釋
非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
喩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
自他法以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不定。因喩關故。
根本量。所以不後身惡色。作不定
者。因喩不關。故不作。是故應知。爲
他不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
自許。如何得ンヤ&T069222;クヤト自許
後身惡色。共許之因。於自許喩。不轉故。
若二自他倶眞立破等者。若各立自亦各立
他。有法既異。即各眞立。如大乘師破薩婆
。云汝無表色定非實色。因喩如前。薩
婆多師立敵量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
極微等是無對色故。如定果色。此即他
比。還對他比。故非前決定相違。倶眞能
立。眞能破故。由此立敵申一有法諍此法等
方是此故者。若有立敵。申一有法。自他互
諍。此宗法等。立論者云。汝無表色。敵論者
云。我無表色。如是互諍方是他比相違決
ナリ。若先立自義後他方破等者。若先立人
自宗云。我無表色等。後敵論者立他比
云。汝無表色等。此即自比相違決定ナリ
文。問若共不至彼有闕也者 初答之中。此
六過體行相別故等者。理門論中攝上頌言。
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
疑因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
故名若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
定。不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
定。雖二品遍不遍。而必倶有。故皆名
共。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
二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
。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
然乃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ナリ。體亦相
セリ。如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
體。況多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
四不定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
共有故。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
。遍一切宗。於彼諸法。皆是疑因。後答
之中。此初共因。是彼初句者。即九句中。初同
品有異品有句。此第二不共不定。是彼第五。
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句。此第三同品一分轉
異品遍轉。此九句中。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
有句也。此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是九
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此第五
倶品一分轉。是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異
品有非有句也。此第六相違決定。九句因中
攝也。此相違決三相皆具セリ。除二八
餘之七句。三相有闕。故不相攝。有云。
相違決定。於九句中二八句攝。若爾如何
二八名正因耶。解云。但説正因竝第二八
二八皆是正因。既無誠文。故不依」
文。問相違決至二因者故者 彼宗違
者。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前不正宗違
後正因。是比量違。如宗云。瓶等是常。作
相違云。瓶等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
宗即違因已。過顯故宗過攝。此因違宗
者。後因違前宗。名決定相違。後所聞性因。
前無常宗。名決定違。擧宗過未顯。擧
時。過即方顯。故因過攝。彼寛此狹。二
不同。但相違決皆比量違ナレトモ。有比量
ニシテ違決故。但宗違因無二因者。明
比量違。唯有後因。無前量因。故云無二因
軌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因。寛狹同前。違
必相違決故。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
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定也。有ルヒト
云。以後爲勝。若相違決。因イヽ宗者。且
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違常宗。各順
宗。名爲決定。二因相害シテヲシテ
ナラ。亦因イヽ相違セル。爲ト云ハ不定過。此解非
也。因違宗者。後因違前宗。名爲違決。非
前因違前宗。後因違後宗。名爲違決。故是
基爲勝。問。若相違決定。皆比量相違。既違
比量。何名決定。答。相違決定。雖比量。然
宗中違比量。由宗乖反。必違比量。不
比量。未是相違。故相違宗。非宗過也。
沼略纂云。問。決定因。與宗過中比量相違
何異。答。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
違決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復乖其因
因或同異。是名宗中違比過也。問。六不定
中。前各有自他共。何故第六無其自他
答。兩宗乖返。名曰相違。因喩各成。稱爲
。故決定因。唯其共也。前五不爾。亦通

文。問相違決定至相違決定者 問中云。相
違決定違法自相者。賓云。大有問云。此據
自相相違決定。頗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
答。今以正義釋者。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
決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以法自相。被
違之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
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
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
自不同。何勞相妨也已上此解好也。今觀
。皆謂相違決定法自相。與四相違中法自
。皆同無異。此不爾。其義可別。答中
云。若不改前因等者。若有立論者因
宗四種。屬後相違。若改前因。違宗四種
即爲四種相違決定。應法師云。有二説。一
云。略故不説。准例可知。一云。第六不定過。
別陳因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
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過失。若相違因。即
先因喩。用彼因喩。遠違彼宗自相差別。故
例也。今准宗中比量釋。除法自相餘宗。
竝非是能立因。親所成立。親所立者。唯法
自相。是故相違決定。不其餘三宗
文。若共比量至總無此過者 聲論若言聲
非聲等者。問。有性應有性。既成有法自
相相違。今言聲應聲。如何不有法自
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關
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聲者。不
本諍。雖多差別皆不諍。故不
有法自相相違過。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
法作。若翻法作。即有一切因
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法。不
共許。破有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即如有性應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
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
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理。其不離
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
許差別。不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
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色
雙牒法有法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耶。
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雖識之
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
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識即
色是。如識不識。識體即色。故名不離。定
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滅。聲體有
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識
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即識
故。今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故
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爾。
極成之色應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別不
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非不離識之
。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即識之色。豈不自能別
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有法差別之義
且示作法。非是不能別之過。問。今見此
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一切因
此過。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答。小乘
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
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
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假。佛弟子
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勝時。眞他
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
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若取能別
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違中。作有
有縁性。亦取有法上。應有法差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應

文。如勝論師至相違決定者 如勝論師立
自比量云等者。問。何故共比量中不四種
決定相違。唯自比中説四種決定相違耶。今
疏文。但明共比中不有法自相相
。不共比四種決定相違有無之相。若必
有。豈不之。如勝論師立自比量
我之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
色聲等。除大種有。立爲同喩。無自不定
而有他有法自相相違量。云汝之有性應
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
自相相違決定。此故前因違有法自相。喩猶
本。故是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文。即以此因至之差別也者 即以此非四
大故因。復與前根本所説。有性非四大種等
自比量。作有法差別相違決定云。汝之有性
能作有有縁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
是名有法差別相違決定。此亦改前自量本
。喩即須本。作是有法差別
文。其非四大至相違決定者 與前根本自
比量。復作法差別相違云。汝之有性
ルヘシ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非無故。如
色聲等。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今
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此之二因。爲同爲
異。若言同者。何故前云若改前因。違宗四
。皆相違決定耶。若言異者。前云許體非
無故。後云許非無故。二因即同。有何差別
解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後能
違量因云許非無故。立因言語。既各差別故
前後文。義不相違
文。今論但説至自相比量者 此明餘三
シテ説之所以也。因親所成。即宗相
返。本所諍法。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非
因親所成宗法。有法與トノ法二種差別。雖
意所諍。非言所陳。是故三違ヲハ略而不説。
比量相違。准此可解。今此疏主。唯述一説
玄應師等具述二説。第二義云。決定相違。別
因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彼法
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
。有親力故。通違四種。比量相違。亦同
釋。雖二義。初應理盡
文。問此諸不至何成能立者 今此疏主。諸
不定中無分全。沼法師云。問。前五既有
自他與共。何故唯有全分。無一分耶。答。
相異故。謂共不定於同異品一分者。
即是不倶品一分。若於同異隨立一分
即是不三四不定。若不共因於同異品
一分者。不第五同品分無異品非有
便是正因ナルト。異品分無同品非有相違因
トナリ。由此理故。共不共等。唯有全分。自
他與共。無一分已上此道理。疏主必
理窮盡故。賢云。今解容有。且有立言。色
聲無我。所聞性故。此因一分兩倶不成。一分
不共不定過故。既不過。多種一分。隨
共不定故。五十四種不定等者。六不
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
三。謂自他共三種比量。各有三不定。三
三九也。且共比中有三不定。謂自他共三不
定也。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者。共比
他。其義可知。自量唯立自宗。非
。云何合自共有過。何名破他。故知
此文約共而説。若約自比。唯應説言既是
過何名ンヤト能立。他比量中等者。何量
唯破他宗。不自義。共量倶立自宗。亦破
他義。若其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文。自比量中至皆如理悉者 自比量中諸
他不定等者。引他宗法之爲喩。名他不
。引自宗法之爲喩名自不定。自比量
中他不定非過者。如自比量。自能立
因。於他宗異喩轉。此因雖他不定。而非
過攝。自量於他非不定故。他比量中自不
定非過者。如他比量。他能立因於
宗異喩轉。此因雖自不定。而非過攝。他
量於自非不定故。如成唯識。破我中云。若
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ト云ヘリ
。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
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
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
意令相入成一物故。外返難言。且如同處
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
其我亦爾。雖體相遍然非相雜故。汝大乘
能立因中犯自不定。此即非過。他量於
不定故。立他宗義他故。諸立自非
他他不定非者。此釋上所以也。立テヽ自比
ルニハ他比量。犯他不定而非過也。
自量於他非不定故。立他非自自不定非
者。立他比量。非自比量。犯自不定而非
也。他比量於自非不定故。問。有人云。立
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因異品轉非
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其義如何。答。應師
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非不定者。亦可。三
支別望自他。互有不成非不成也。若言
成不餘法。不定別約異品。異品不極成
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然。不成不
。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約異品。寧非
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量中。因於他異
轉。非ト云是不定。其義如何。答。如
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不假自成。何
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失。又他量於
ルハ不定不定者。亦應自量自有
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有不定。他
量於自有ルハ不定皆非不定
文。此論且依至不定過攝者 此論且依兩
倶不定過説等者。此入正理論。且説兩兩
不定。立敵倶許共等因故。理亦應
餘三不定。若因隨一者。隨一不定過。因疑
之喩者。猶豫不定過。同喩無體者。所依不
不定過。且如不共不定一過。亦得名爲
隨一不定。聲生論師雖同喩。唯於敵論
不共故。又不定過望喩立故。所聞性因
同喩無體。亦名所依不成不定。亦得
豫不定。必疑所引何等喩
文。五十四種至諸不定過者 五十四過各
四不成。四五二十即成二百也。四四十
六成十六種。合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也。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兩倶不成有四句。隨
一不成有八句。猶豫不成有六句。所依不成
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句。隨一所依不成有
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不成中二十七句配
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一千五七三
十五
百五十二四
八十四七二
十八
前一千四百
三十二十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
不定過
文。理門既云至是疑因性者 以何得知。
六不定中有リト云&T069222;四不成。故引文云。理門
既云。四種不成ヲバ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ト云ヘリ是説。四種不成非宗法性
是故類釋於同品有等。隨其所應皆有
倶。隨一不成。及猶豫等。皆非能立。若法是
不共等者。此之一頌。結六種不定過。備云。
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法。不共不定
アリ。共トハ者謂四種不定因ナリ。皆於同品異
品中有故名共。決是相違者。謂第六決定
相違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
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
共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
若攝四不定者。但應共。何故名定耶。
答。餘四不定。雖二品遍不遍。而定倶
有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
決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
此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
法自相一宗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
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寛元二年甲辰正月二十五日。於法隆寺
   松三院。書寫之畢。偏爲自他同證無
   上菩提
             執筆 良弘
          法隆寺沙門 璋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相違有至名相違也者 相違有四等
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言顯宗
者。名爲自相。此有二種。一者有法自相。二
者法自相。意許宗者。名爲差別。此亦二種。
一者有法差別。二者法差別。今此義中。先懸
義意。後當文釋。北川茂林法師。影嚮璧
法師義云。先陳有法。持自相故名有法
自相。對此復有別義不同。名爲有法差別
且如勝論量云。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其中
有性持自相故。復作有縁性故。異門差別。
次法自相者。復説者爲法。持自相故名
自相。如聲無常。無常持自相也。復別義名
法差別。如數論師立眼等必爲他用。即積
聚他。更有差別。非積聚他。異門差別。賓云。
今謂。此等所談之義。如夜見枕口雖稱
心猶有疑。以暗昧故。今正釋者。如有立
以爲無常。聲是自相ナリ。無常共相ナリ。今此
論法自相者。非是此義。謂是宗能別
之法イヽ。稱可此法。自己相状以其言顯
立之。然唯局立一門之法法自相。乃
宗中有法之上因力。取喩翻破本宗法之
自相一倍相違セリ。故名法自相相違因。如
手取物。取既由因。是故不法自相相違
。若准理門名爲法自性相違因。性是性
ナリ。其義同也。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
言對敵。詮表言顯一類宗。於此言
矯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
論立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因假他
敵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
亦名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
中。別立意許神眞我他以爲所樂。此神我
他亦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
言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故彼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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